联 合 国

A/HRC/RES/51/7

大 会

Distr.: General

12 October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五十一届会议

2022年9月12日至10月7日

议程项目3

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2022年10月6日通过的决议

51/7.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

回顾《联合国宪章》和各项核心人权文书,

重申大会1986年12月4日第41/128号决议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

再次重申《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其中重申发展权是一项普遍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也是基本人权一项不可或缺的组成内容,

重申人权理事会2007年3月30日第4/4号决议和2008年9月17日第9/3号决议;回顾人权委员会关于发展权的所有决议,包括支持落实发展权的1998年4月22日第1998/72号决议和2004年4月13日第2004/7号决议;又回顾大会和理事会关于发展权的所有决议,其中最近的是大会2021年12月16日第76/163号决议和理事会2021年10月8日第48/10号决议,

回顾通过了人权理事会2022年3月31日关于纪念《发展权利宣言》三十五周年的第49/8号决议,

又回顾大会2020年4月2日关于全球团结抗击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的第74/270号决议、2020年4月20日关于“开展国际合作,确保全球获得应对COVID-19的药品、疫苗及医疗设备”的第74/274号决议、2020年9月11日关于全面协调应对冠状病毒病大流行的第74/306号决议,以及2020年9月11日关于“联合应对全球健康威胁:抗击2019冠状病毒病”的第74/307号决议,

还回顾人权理事会关于“确保所有国家都能以负担得起的价格,公平、及时和普遍地获得疫苗以应对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的2021年3月23日第46/14号决议和2022年4月1日第49/25号决议,其中理事会对COVID-19疫情对世界各地人民享有人权造成的负面影响深表关切,并强调了人权在应对疫情方面的重要性,

回顾2019年3月20日至22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的第二次联合国南南合作高级别会议成果文件,

欢迎2019年10月25日和26日在巴库举行的不结盟国家运动第十八次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通过的最后成果文件,其中不结盟国家运动成员国强调有必要作为一项优先要务落实发展权,包括由相关机构考虑到相关倡议提出的建议情况下就发展权拟订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强调迫切需要实现所有人的发展权,

又强调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发展权在内,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关联和相辅相成的,

还强调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发展权在内,均只可能在国际、区域和国家层面包容、协作的框架内享有;就此着重指出,吸引包括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基金和方案在内的联合国系统在各自的任务范围内参与有关发展权的讨论,并吸引包括金融组织和贸易组织在内的相关国际组织以及包括各级的民间社会组织、发展领域从业人员、人权专家和公众在内的相关利益攸关方参与有关发展权的讨论,具有重要意义,

注意到联合国一些专门机构、基金和方案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宣布致力于实现所有人的发展权;就此敦促联合国系统所有相关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将发展权作为主要内容纳入各自的目标、政策、计划和业务活动,并纳入发展进程和发展相关进程,包括纳入第五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的筹备工作和成果之中,

承认有必要采取综合方针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更系统地将发展权视角整合进联合国工作的所有相关方面,包括整合进各条约机构以及人权理事会及其各项机制的工作之中,具有重要意义,

强调指出联合国会员国必须共同承担并应以多边方式履行设法处理全世界经济和社会问题以及国际和平与安全所面临威胁的责任;在这方面,必须由联合国作为世界上最具普遍性和代表性的国际组织来发挥核心作用,

又强调指出《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及其执行手段的重要性;强调《2030年议程》参考了《发展权利宣言》,发展权对于全面实现《2030年议程》至关重要,应成为该议程执行工作的核心,

认识到实现国际商定的发展目标,包括可持续发展目标在内,有赖于政策上切实连贯一致、协调配合,

又认识到任何形式、任何程度的饥饿和极端贫困,都是全球面临的最重大挑战,有赖于国际社会共同致力予以消除;因此,呼吁国际社会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为实现上述目标作出贡献,

还认识到消除一切形式和表现的贫困,包括极端贫困在内,是促进和实现发展权的关键内容之一,是全球面临的最重大挑战之一,也是可持续发展一项必不可少的要件,须采取多方面、一体化的处理方针;重申有必要以统筹兼顾的方式,从可持续发展的三个维度,即经济、社会和环境等三个方面实现可持续发展,

认识到不平等是在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实现发展权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障碍,

表示关切跨国公司及其他企业侵犯和践踏人权的情况日渐增多;着重指出,有必要确保向人权因上述实体的活动而遭到侵犯和践踏的受害者提供适当的保护、正义和补救措施;强调指出,上述实体必须为实现发展权所需的执行手段作出贡献,

表示注意到正在进行的关于在国际人权法中规范跨国公司及其他企业活动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草案谈判进程,

着重指出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成功实现,将有赖于加强《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八条所设想的可在其中充分实现该宣言所载各项权利和自由的新型的、更加公平的社会秩序和国际秩序,

强调会员国在创造有利于实现发展权的国内和国际条件方面负有首要责任,

确认会员国应相互合作,确保实现发展并消除发展所长期面临的障碍;国际社会应推动切实开展国际合作以实现发展权,尤其是推动建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要在落实发展权方面取得持久进展,除其它外,有赖于在国家层面制定有效的发展政策,在国际层面创建公平的经济关系和有利的经济环境,

敦促所有会员国建设性地参与全面落实《发展权利宣言》的讨论,以期打破发展权工作组内现有的政治僵局,使工作组能及时完成人权委员会第1998/72号决议和人权理事会第4/4号决议所确立的任务,

强调指出大会在1993年12月20日第48/141号决议中决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责任,除其他内容外,应是促进和保护实现发展权,并为此目的增进联合国系统相关机构所提供的支持;大会在关于发展权的年度决议中重申,请高级专员在将发展权主流化的过程中,切实开展活动加强会员国、发展机构以及国际开发、金融和贸易机构之间的全球发展伙伴关系,

认识到需要独立的视角和专家的意见来加强工作组的工作,并支持会员国努力全面实现发展权,包括在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框架内,

回顾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依照人权理事会2018年9月27日第39/9号决议向理事会第四十五届会议提交的关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发展权文书重要性的报告,

欢迎工作组第二十一届会议讨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何以能按照《宪章》、《发展权利宣言》及其他相关国际文书和文件,为实现发展权创造有利的国内和国际条件,并制止所有可能对发展权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从而有助于实现所有人的发展权,

回顾工作组第二十一届会议开始按照人权理事会第39/9号决议赋予的任务,通过协作式参与进程拟订关于发展权的公约草案,

欢迎不结盟国家运动主席国阿塞拜疆在多方利益攸关方的参与下,于2022年4月29日以虚拟形式就促进发展权及其实现组织的“关于发展权的非正式讨论:实现发展权方面的挑战和机遇”,

重申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指出,任务负责人应按照上述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其任务所赋予的职责,

1.重申理事会致力于以系统且透明的方式将发展权切实整合进理事会及其各项机制的工作;

2.承认迫切需要在国际层面努力使发展权得到进一步接受、实施和实现;与此同时敦促所有会员国在国家层面开展必要的政策制订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作为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一项不可或缺组成内容的发展权;

3.又承认民间社会行为体和其他利益攸关方为落实发展权作出的贡献,尤其是在基层;

4.强调指出南南合作是对南北合作的补充,因而不应导致南北合作减少,也不应阻碍在履行现有官方发展援助承诺方面取得进展;鼓励会员国及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在合作进程的设计、供资和实施中纳入发展权;

5.吁请会员国及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可公平、透明、公正、高效、普遍且及时地获得和分配安全、优质、有效验、有实效、可获得且负担得起的COVID-19疫苗,并促成国际合作;

6.欢迎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发展权的合并报告;

7.确认拟作为《发展权利宣言》三十五周年一项庆祝活动在人权理事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期间举行的关于促进和保护发展权的全天高级别会议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重要契机,可以展现并重申国际社会明确坚定地支持发展权,承认发展权理应得到高度关注并加倍努力落实此项权利;

8.请高级专员继续向人权理事会提交年度报告,介绍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活动,包括介绍联合国系统内与实现发展权直接相关的机构间协调配合情况,并在考虑到实现发展权方面现存的挑战情况下作出分析,并就如何克服上述挑战提出建议,就支持发展权问题工作组履行任务提出具体的提案;

9.又请高级专员采取具体措施履行其职能所赋予的责任,并参照《发展权利宣言》以及大会、人权委员会和人权理事会关于发展权的所有决议和工作组商定的结论和建议,加大力度支持促进和保护发展权;

10.促请高级专员办事处:在落实《发展权利宣言》时,确保平衡、高效且可见地向办事处内的现有机制,包括发展权专家机制和发展权特别报告员在内,分配用以实现发展权的资金资源和人力资源;在与专家机制和特别报告员的协作之下,确定和实施专为实现发展权而设计的具体项目,从而确保发展权受到关注;定期向人权理事会汇报这方面的最新情况;

11.请高级专员为相关专家参加发展权专家机制的会议提供便利,以便相关国际组织的代表以及人权理事会相关任务负责人能酌情为会上的讨论作出贡献;

12.重申工作组第三届会议结论所载诸如平等、不歧视、负责、参与和国际合作等核心原则符合国际人权文书的宗旨,是在国家和国际层面将发展权主流化的关键所在,具有重要意义;着重指出公平原则和透明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13.表示注意到工作组第二十二届会议报告和第二十三届会议报告;

14.强调指出履行工作组任务的重要性;承认有必要再作努力,以期克服工作组内目前的政治僵局,从而使工作组有望及时完成人权委员会第1998/72号决议以及人权理事会第4/4号和第39/9号决议所确立的任务;

15.又强调指出在工作组第二十四届会议上开展建设性参与,具有重要意义――工作组将在会上继续进行第二十三届会议上进行的工作组主席兼报告员所提交发展权公约草案审议工作;请主席兼报告员向工作组第二十四届会议提交经修改的公约草案二稿,以供进行政府间谈判,并在上述进程后向人权理事会提交发展权公约文本草案终稿;

16.还强调指出工作组将考虑到有关发展权的所有决议,尤其是人权理事会第9/3号决议和2019年9月27日第42/23号决议;

17.请高级专员:在工作组主席兼报告员履行任务编写发展权公约草案经修改后的二稿过程中,吸引专家继续向其提供必要的建议、意见和专门知识;为专家参加工作组第二十四届会议提供便利;提供建议,以期促进围绕拟订发展权公约草案进行的讨论――拟订发展权公约草案,是落实和实现发展权的组成内容;

18.赞赏地注意到发展权专家机制的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请专家机制继续特别关注发展权的国际维度以及该维度如何能使在国际、区域和国家各层面实际落实发展权行之有效;期待着专家机制就《发展权利宣言》的条款编写评注;

19.决定按照人权理事会2016年9月29日第33/14号决议中规定的条件,将发展权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延长三年;

20.欢迎特别报告员的报告;请特别报告员继续按照其任务规定,对落实有助于促进充分享有人权的发展权给予特别关注;

21.又欢迎特别报告员所作的工作,尤其是向人权理事会第四十二届会议提交的关于在实践中落实发展权的指导方针和建议;

22.请特别报告员和专家机制成员参与与执行《2030年议程》有关的相关国际对话和政策论坛,包括关于可持续发展、发展筹资、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问题的高级别政治论坛,以期进一步将发展权纳入上述论坛和对话;请会员国、国际组织、联合国机构、区域经济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为特别报告员和专家机制成员切实参与上述论坛和对话提供便利;

23.请特别报告员就旨在实现《2030年议程》执行手段相关目标和具体目标的措施,向会员国、国际金融机构和经济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实体、企业界和民间社会提供建议,以充分实现发展权;

24.重申决定继续采取行动,确保理事会的议程能推动和促进可持续发展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并能在这方面导致如《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5段和第10段所述将发展权提升到与其他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同样的高度和地位;

25.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继续将发展权放在议程前列,在发展权特别报告员和发展权专家机制的活动中与之充分合作,进一步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并为其切实履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26.表示注意到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人权理事会第四十五届会议期间举行的发展权问题两年期小组讨论会的报告;

27.鼓励所有会员国与特别报告员和专家机制合作并协助其履行任务,应要求提供所掌握的一切必要信息,以便特别报告员和专家机制能完成赋予他们的任务;

28.请人权理事会所有特别程序及其他人权机制经常且系统地将发展权视角纳入履行其任务的工作当中;

29.鼓励包括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基金和方案在内的联合国系统各相关机构在各自的任务范围内,并鼓励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在内的相关国际组织以及包括民间社会组织在内的相关利益攸关方,在执行《2030年议程》时对发展权给予应有的考虑,为工作组的工作作出进一步贡献,并在高级专员、特别报告员和专家机制履行其在促进和落实发展权方面的任务过程中予以配合;

30.决定理事会今后的届会将作为一项优先要务,审查本决议的执行进展情况。

2022年10月6日第40次会议

[经记录表决,以29票赞成、13票反对、5票弃权获得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赞成:

阿根廷、贝宁、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喀麦隆、中国、科特迪瓦、古巴、厄立特里亚、加蓬、冈比亚、洪都拉斯、印度、印度尼西亚、哈萨克斯坦、利比亚、马拉维、马来西亚、毛里塔尼亚、纳米比亚、尼泊尔、巴基斯坦、巴拉圭、卡塔尔、塞内加尔、索马里、苏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乌兹别克斯坦、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反对:

捷克、芬兰、法国、德国、日本、立陶宛、卢森堡、黑山、荷兰、波兰、乌克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

弃权:

亚美尼亚、巴西、马绍尔群岛、墨西哥、大韩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