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49/6

大 会

Distr.: General

12April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四十九届会议

2022年2月28日至4月1日

议程项目3

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2022年3月31日通过的决议

49/6.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享受人权的不良影响

人权理事会,

回顾《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又回顾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和大会以往通过的所有有关人权与单方面强制性措施的决议,

还回顾人权理事会2020年10月6日第45/5号和2021年3月23日第46/5号决议,以及大会2020年12月16日第75/181号和2021年12月16日第76/171号决议,

欢迎大会题为“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2015年9月25日第70/1号决议,其中强烈敦促所有国家不颁布和不实行任何不符合国际法和《宪章》,阻碍各国、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全面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单方面经济、金融或贸易措施,

认识到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情是联合国历史上最大的全球性挑战之一,深为关切地注意到该疫情在健康、生命损失、精神健康、福祉方面的影响以及它对全球人道主义需求、人权的享受和社会所有领域产生的不良影响,包括损害民生、粮食安全与营养和教育,使贫困与饥饿状况更加严重,对经济、贸易、社会和环境产生破坏作用,加剧各国内部和各国之间的经济和社会不平等,此种情况正在逆转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阻碍在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及其各项目标和具体目标方面取得进展,

回顾人权理事会2014年9月26日第27/21号决议,其中理事会决定每两年组织一次关于单方面强制性措施与人权问题的小组讨论会,

注意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单方面强制性措施与人权问题的两年期小组讨论会的纪要报告将提交人权理事会第五十届会议,

强调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和立法有违国际法、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宪章》以及关于国家间和平关系的规范和原则,

深为关切金融机构、运输公司和其他实体普遍遵守和过度遵守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人权产生的不良影响,这些实体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向处境脆弱群体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所必需的,

认识到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在这方面重申,发展权是一项普遍和不可剥夺的权利,也是所有人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表示严重关切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人权、包括发展权、国际关系、贸易、投资与合作的不良影响,

重申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鼓励或威胁使用任何类型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或政治措施来强迫另一国家,以取得该国在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

又重申载于许多国际法律文书的国家主权平等、不干预和不干涉别国内政、国际贸易和航行自由等原则,

认识到采用诸如经济制裁等形式的单方面强制性措施会对目标国家广大民众的人权产生深远影响,对穷人和处境最脆弱的人影响尤为严重,

感到震惊的是,各种形式和表现的单方面强制性措施是发达国家对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施的,以牺牲最贫穷者和处境脆弱者的人权为巨大代价,并在这方面最强烈地谴责这种不人道的做法,

强调指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剥夺人民的基本生存手段,

认识到单方面强制性措施会在目标国家造成社会问题,引起人道主义关切,

着重指出,国际体系中存在种种根深蒂固的问题和不满,联合国必须给国际社会全体成员以发言权,从而保证多边主义、相互尊重及和平解决争端,

表示严重关切的是,规定实施单方面强制性措施的法律、规章和决定有时不仅对目标国,而且对第三国都具有域外效力,从而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迫使第三国也实行单方面强制性措施,

欢迎2019年10月25日和26日在巴库举行的第十八次不结盟国家运动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通过的最后文件和宣言,不结盟运动在其中特别重申其原则立场:谴责针对不结盟运动成员国颁布和实施单方面强制性措施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宪章》和国际法,并且破坏了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自决和不干涉等原则,

重申根据大会1962年12月14日第1803(XVII)号决议,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主权,可自由行使,

回顾1993年6月14日至25日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呼吁各国避免采取任何不符合国际法和《宪章》、给国家间贸易关系制造障碍、妨碍充分实现所有人权和严重威胁贸易自由的单方面措施,

深感关切的是,尽管大会、人权理事会、人权委员会以及1990年代举行的各次联合国会议和五年期审查会议都就这一议题通过了决议,但是仍有国家违反国际法规范和《宪章》,继续颁布和实施单方面强制性措施,特别是通过诉诸战争和军事行动执行这些措施,对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人道主义活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包括域外影响,因而给其他国家管辖下的人民和个人充分享受所有人权,包括发展权制造了额外障碍,

深感不安的是,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生命权、人人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和医疗保健权、免遭饥饿权、适当生活水准权、食物权、受教育权、工作权和住房权以及发展权和享有清洁、健康、可持续环境的权利都有不良影响,

感到震惊的是,单方面制裁使人们付出惨重代价且伤及无辜,对目标国家的平民尤其是妇女和儿童造成不良影响,

重申大会1986年12月4日第41/128号决议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其中规定各国有义务在确保发展和消除发展障碍方面相互合作,

又重申单方面强制性措施是落实《发展权利宣言》的主要障碍,

感到关切的是,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已经使人道主义组织无法向它们开展工作的所在国转拨资金,

强调指出,在全球范围所有局势中,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人权都有不良影响,

又强调指出,有必要研究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以及对各国经济、和平、安全和社会结构所造成的广泛影响,

着重指出,人权理事会在履行关于落实所有人权,包括发展权的任务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单方面强制性措施的不良影响,包括颁布和在域外适用不符合《宪章》和国际法的国家法律和决定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回顾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的研究进展报告就评估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享受人权所产生不良影响以及促进问责的机制提出的建议,

着重指出,需要监测并报告与单方面强制性措施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推动问责,以遏制今后的侵犯人权行为,并为受害者提供补救,

欢迎发展权问题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的持续努力,并重申单方面强制性措施是落实《发展权利宣言》的一大障碍,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又回顾《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中特别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剥夺一个民族自己的生存手段和基本权利,

1.敦促所有国家停止采取、维持或执行不符合国际法、国际人道法、《联合国宪章》以及关于国家间和平关系的规范和原则的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尤其是有域外效力的单方面强制性措施,这种措施给国家间贸易关系制造障碍,从而妨碍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权利,尤其是个人和人民的发展权;

2.吁请各国和联合国有关机构采取具体措施,减轻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于应当根据大会1991年12月19日第46/182号决议提供的人道主义援助的不良影响;

3.强烈敦促所有国家不要施加单方面强制性措施,敦促各国取消这类措施,因为这类措施违反《宪章》以及关于国家间各层面和平关系的规范和原则,并回顾指出这类措施阻碍各国充分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时也影响充分实现人权;

4.敦促各国通过对话及和平手段解决分歧,避免使用经济、政治或其他措施在主权权利行使方面强迫另一国家;

5.强烈反对这类措施的域外性质,因为它们还威胁到国家主权,为此吁请所有国家既不要承认、也不要实行这类措施,并酌情采取有效的行政或立法措施抵制单方面强制性措施的域外适用或域外效力;

6.强烈谴责某些大国继续单方面适用和实行这类措施,以此为工具对任何国家,尤其是对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包括政治和经济压力,企图阻止这些国家行使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愿决定本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权利;

7.表示严重关切的是,施加的任何单方面强制性措施都必然违反《国际人权宪章》的某些规定和习惯国际法的强制性规范,对无辜人民享有人权造成不利后果;

8.表示深为关切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不良影响日益增加,导致严重侵犯目标人口的人权,并强烈谴责继续单方面实行这种措施,给今世后代造成各种涉及环境的跨界和跨代影响;

9.表示严重关切的是,在一些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宪章》而实施和维持的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一些家庭成员尤其是妇女和儿童的社会经济状况造成不利影响,给国家间贸易关系制造障碍,限制乘坐各种运输工具自由出行,妨碍充分实现社会和经济发展,并损害受影响国家人民的福祉,妇女、儿童及青少年、老年人和残疾人承受的后果尤为严重;

10.再次吁请已采取这类措施的国家履行国际法和已加入的人权文书的相关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立即停止采取这类措施;

11.在这方面重申所有人民均享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从事其自己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12.又重申,根据《宪章》所载规定,反对任何旨在部分或完全破坏一国的民族团结和领土完整的企图;

13.回顾根据《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以及大会1974年12月12日第3281(XXIX)号决议宣布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所载相关原则和条款,特别是其中第三十二条,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其他类型的措施强迫另一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

14.重申食物和药品等生活必需品不应当被用作政治胁迫工具,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剥夺人民的生存和发展手段;

15.强调指出,单方面强制性措施是落实《发展权利宣言》的主要障碍之一,为此吁请各国避免单方面采取强制性经济措施,不在域外适用违反自由贸易原则并阻碍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国内法;

16.反对采取单方面强制性措施的一切企图和这方面日益增加的趋势,包括颁布不符合国际法的域外适用法律的趋势,并敦促联合国会员国在开展有关落实发展权的工作时充分考虑到这些措施的不良影响,包括颁布和域外适用不符合国际法的国家法律的不良影响;

17.认识到2003年12月在日内瓦举行的信息社会世界峰会第一阶段会议通过的《原则宣言》,强烈敦促各国在建设信息社会方面避免采取任何单方面措施;

18.强调有必要在联合国人权体系中设立一个公正和独立的机制,为单方面强制性措施的受害者处理救济和补偿问题,以期推动问责和合法、公平、及时、有效的救济和赔偿;

19.敦促人权理事会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领域的所有特别报告员和现有专题机制在各自任务范围内,对单方面强制性措施的不良影响和后果予以应有的重视,并配合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享受人权的不良影响问题特别报告员履行任务;

20.认识到必须对实行、推动、遵守、颁布、执行单方面强制性措施的相关不良影响作定量和定性记录,从而确保追究因针对任何国家实行单方面强制性措施而导致侵犯人权的责任人的责任;

21.承认有必要确保所有相关的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和人权理事会附属机构将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享受人权的不良影响问题纳入工作主流,并开展具体活动,例如在审查各国向这些机构提交的定期报告期间以及普遍定期审议期间开展活动;

22.决定在开展与落实发展权有关的工作时,对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人权的不良影响问题予以应有的考虑;

23.回顾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享受人权的不良影响问题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第四十二届会议提交的报告及其有关大会关于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和法治的宣言草案要点的增编,并注意到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第四十八届会议提交的报告以及向大会第七十六届会议提交的报告;

24.请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享受人权的不良影响问题特别报告员继续努力找到并提出具体办法,确保取消影响受害者享受人权的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并在提交人权理事会第五十一届会议和大会第七十七届会议的下一次报告中重点阐述推动问责和赔偿受害者所需资源及补偿问题;

25.吁请特别报告员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支持下,研究设立一个有效、公正和反应迅速的机制,以评估、记录、报告和跟踪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个人享受人权的不良影响以及由个人及所属国家提交的申诉,并促进问责;

26.请特别报告员与学者、研究人员和学术界其他人员接触,鼓励与任务有关的研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经济学、政治学、社会科学、医学和农业领域的研究;

27.吁请所有国家配合并协助特别报告员履行任务,并提供其要求的一切必要资料;

28.请秘书长为特别报告员提供切实履行任务所需的协助,尤其是为她提供足够人力和物力供其支配使用;

29.确认高级专员办事处发挥了重要作用,应对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带来的挑战及其对希望实现自身经济和社会权利,包括发展权的人民和个人的人权造成的不良影响;

30.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履行与促进、实现和保护发展权有关的职责时,考虑到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民众的持续影响,在其年度报告中将本决议作为优先重点;

31.又请高级专员并敦促人权理事会有关特别程序以及条约机构在其任务范围内,关注因单方面强制性措施而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的情况;

32.请秘书长为高级专员提供切实履行任务所需的协助,尤其是为其提供足够人力和物力供其支配使用;

33.敦促各国和其他利益攸关方促进和维护多边主义,并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以应对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充分享受所有人权的不良影响;

34.决定根据理事会工作方案继续审议这一议题。

2022年3月31日第55次会议

[经记录表决,以27票赞成、14票反对、6票弃权获得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赞成:

阿根廷、贝宁、多民族玻利维亚国、中国、科特迪瓦、古巴、厄立特里亚、加蓬、洪都拉斯、印度、印度尼西亚、哈萨克斯坦、利比亚、马拉维、马来西亚、毛里塔尼亚、纳米比亚、尼泊尔、巴基斯坦、卡塔尔、俄罗斯联邦、塞内加尔、索马里、苏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乌兹别克斯坦、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反对:

芬兰、法国、德国、日本、立陶宛、卢森堡、马绍尔群岛、黑山、荷兰、波兰、大韩民国、乌克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

弃权:

亚美尼亚、巴西、喀麦隆、冈比亚、墨西哥、巴拉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