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45/10

大 会

Distr.: General

12October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四十五届会议

2020年9月14日至10月7日

议程项目3

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2020年10月6日通过的决议

45/10寻求真相、正义、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问题特别报告员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重申《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年6月8日附加议定书以及其他有关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文书,

又重申《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重要意义;在这方面回顾《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这一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的有效国际文书,

回顾大会在2006年12月20日第61/177号决议中通过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其中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有权了解强迫失踪案情的真相、调查的进展和结果以及失踪者下落,并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在这方面采取适当措施,公约序言重申为此目的自由查找、接受和传递信息的权利,

又回顾通过打击有罪不罚现象保护和促进人权的一套原则以及这套原则的更新版本,

还回顾大会2005年12月16日第60/147号决议,其中大会通过了《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

回顾人权委员会关于人权与过渡期正义的2005年4月20日第2005/70号决议,关于有罪不罚问题的2005年4月21日第2005/81号决议,关于了解真相权的2005年4月20日第2005/66号决议,人权理事会关于人权与过渡期正义的2008年9月24日第9/10号决议、2009年10月1日第12/11号决议、2012年9月27日第21/15号决议、2016年9月30日第33/19号决议和2019年9月26日第42/17号决议,关于了解真相权的2008年9月18日第9/11号决议、2009年10月1日第12/12号决议和2012年9月27日第21/7号决议,关于法医遗传学与人权的2009年3月27日第10/26号决议和2010年9月29日第15/5号决议,理事会关于了解真相权的2006年11月27日第2/105号决定和关于过渡期正义的2007年3月23日第4/102号决定,以及大会关于了解真相权的2013年12月18日第68/165号决议,

重申人权理事会2011年9月29日第18/7号决议,其中理事会决定设立寻求真相、正义、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问题特别报告员这一任务,

回顾秘书长关于冲突和冲突后社会的法治和过渡期正义的报告及其2011年关于同一主题的后续报告,包括其中所载相关建议,以及秘书长于2006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发布的报告,其中概述了关于加强联合国系统所提供支持的效力、在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促进法治的行动纲领,

肯定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和落实过渡期正义进程,包括寻求真相、正义、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可防止严重侵犯人权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再次发生,

回顾大会关于联合国建设和平架构审查的2016年4月27日第70/262号决议和安全理事会2016年4月27日第2282(2016)号决议,其中大会和安理会除其他外,强调采用综合性方法处理过渡期正义问题,包括促进愈合创伤与和解,通过改革等办法建设一个专业、负责和有效的安全部门,以及执行包容和有效的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包括从复员和解除武装过渡到重返社会,对于巩固和平与稳定至关重要,也有助于减少贫穷、建立法治、诉诸司法和实现善治,进一步扩展国家合法权力并防止国家陷入冲突或重蹈冲突覆辙,

赞赏地注意到联合国(包括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与有关国家合作,并应它们的请求,积极参与援助各国处理严重侵犯人权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

回顾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人权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确认寻求真相、正义、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问题特别报告员将继续处理严重侵犯人权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情况,

着重指出,在制订和执行处理严重侵犯人权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战略、政策和措施时,必须考虑到每种情况的具体特点,以防再次发生危机和今后再次发生侵犯人权行为,在国家和地方层面确保社会凝聚力、国家建设、自主决策和社会包容,并促进和解,

强调必须采用综合性方法,充分整合各种司法和非司法措施,其中包括单独起诉、赔偿、了解真相、体制改革、审查政府雇员和官员、开展纪念活动和旨在形成共同表述的进程等,或将这些措施酌情组合,以便确保追究责任、伸张正义、向受害者提供补救措施、促进愈合创伤与和解、建立对安全系统的独立监督、恢复对国家体制的信任并按照国际人权法促进法治,

1.赞赏地注意到寻求真相、正义、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问题特别报告员提交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九届、第四十二届和第四十五届会议的报告以及提交大会第七十二届、第七十三届和第七十四届会议的报告;吁请各国在根据国情制订和执行处理严重侵犯人权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战略、政策和措施时,适当考虑其中所载的建议;

2.又赞赏地注意到特别报告员和秘书长防止灭绝种族罪行特别顾问编写并提交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七届会议的联合研究报告――过渡时期司法对于防止严重侵犯和践踏人权以及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包括灭绝种族罪、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及其再度发生的积极作用,以及其中所载结论和建议;

3.欢迎特别报告员在履行任务过程中开展的工作,为其专题报告与所有区域的相关行动方开展的全面、透明和包容各方的磋商,并进行国别访问;

4.又欢迎接待特别报告员来访的国家、接受了特别报告员访问请求的国家、向特别报告员发出了访问邀请的国家以及回应了特别报告员索要信息的请求的国家给予的合作;

5.决定将寻求真相、正义、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延长三年,其任务包括:

应请求,协助或酌情方便提供与本任务有关问题的技术援助或咨询服务;

收集有关在处理严重侵犯人权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时寻求真相、正义、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的国家情况信息,包括法规框架、国家做法和经验,如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等机制,研究趋势、动态和挑战,并就此提出建议;

查明、交流和推广良好做法和经验教训,找出潜在的额外因素,以提出改善和加强寻求真相、正义、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的方式方法建议;

与各国政府、国际和区域组织、国家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以及联合国有关机构和机制等开展定期对话与合作;

在制订和执行处理严重侵犯人权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战略、政策和措施时,提出有关司法和非司法措施等方面的建议;

进一步探讨过渡期正义对防止灭绝种族罪、战争罪、种族清洗和危害人类罪等严重侵犯人权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并防止其再次发生所作的贡献;

进行国别访问,并迅速答复各国的邀请;

参加相关国际会议和活动并提出意见建议,以便推动就自身任务授权的相关问题采取系统一致的方针;

提高对在处理严重侵犯人权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时须采用系统一致的方针的认识,并在这方面提出建议;

在开展工作履行任务的过程中始终纳入性别视角;

在开展工作履行任务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以受害者为中心;

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秘书处其他有关实体、联合国相关机构、基金和方案、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人权理事会其他特别程序和其他相关行为方密切协调,同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6.敦促所有国家向特别报告员提供合作与协助,以便其切实履行任务,包括为此迅速对访问请求作出肯定答复,铭记国别访问是特别报告员履行任务的基本工具之一;并敦促所有国家及时提供他索要的一切必要信息;

7.请特别报告员继续每年向人权理事会和大会提交报告;

8.请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向特别报告员提供切实履行任务所需的一切人力、技术和财政援助;

9.决定根据理事会工作方案在同一议程项目下继续审议此事。

2020年10月6日第36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