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24/7

大 会

Distr.: General

8October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二十四届会议

议程项目3

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通过的决议 *

24/7.任意拘留

人权理事会,

重申《世界人权宣言》第三、第九、第十和第二十九条及其他相关条款,

回顾《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至第十一条和第十四至第二十二条,

又回顾人权委员会1991年3月5日第1991/42号决议和1997年4月15日第1997/50号决议,以及人权理事会2007年9月28日第6/4号决议、2009年3月26日第10/9号决议、2010年9月30日第15/18号决议和2012年7月6日第20/16号决议,

还回顾大会2006年3月15日关于人权理事会的第60/251号决议 ,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1.强调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工作的重要性;

2.感兴趣地注意到工作组的最新报告,包括其中所载建议;

3.请相关国家考虑工作组的意见,必要时采取适当步骤对被任意剥夺自由者的情况给予补救,并将采取的措施通知工作组;

4.鼓励工作组按照人权理事会第20/16号决议的要求,继续有关编写基本原则和准则草案的工作;请工作组在与理事会的下次互动对话中向理事会报告基本原则和准则起草工作的进展情况;

5.鼓励各国答复工作组为编写基本原则和准则草案发送的调查问卷;

6.又鼓励各国:

对工作组的建议给予适当考虑;

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本国的法律、规章和惯例始终符合相关国际标准和适用的国际法律文书;

尊重并增进受到刑事指控而被逮捕或拘留的任何人被迅速带见法官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其他官员的权利,以及在合理时间内得到审判或被释放的权利;

按照其国际义务,尊重并增进因逮捕或拘留而被剥夺自由的任何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便法院及时判定拘留是否合法,如拘留不合法则命令将其释放;

确保上文(d)分段中所述权利在行政拘留案件、包括涉及公共安全法律的行政拘留案件中同样得到尊重;

确保任何受到刑事指控而被逮捕或拘留的人均有充足时间和条件准备辩护,包括有机会聘请自己选定的律师并与之联系;

确保审前拘留的条件不损害审判的公正性;

提供保障措施,避免任何形式的拘留成为非法或任意剥夺自由;

7.还鼓励各国与工作组合作,并认真考虑同意工作组提出的访问要求,以便工作组能更有效地完成任务;

8.关切地注意到工作组的紧急呼吁中总有一部分得不到答复;促请相关国家对工作组纯粹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发出的、不影响工作组相关最后结论的紧急呼吁,以及按照常规申诉程序转交的有关同一案件的来文给予必要重视;

9.鼓励工作组按其工作方法继续向相关国家提供关于任意拘留指称的有关详细资料,以便利对这些来文作出及时和实质性的回应,同时不影响相关国家与工作组进行合作的需要;

10.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工作组收到越来越多的资料,表明个人由于曾为紧急呼吁或意见中的当事人或曾请工作组提出建议而遭受报复;吁请相关国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这种行为,将罪犯绳之以法并给受害者以适当补救,从而打击有罪不罚现象;

11.对同工作组合作、应工作组请求提供资料的国家深表感谢;请所有相关国家都表现出同样的合作精神;

12.满意地注意到工作组获悉它所关注的一些人已经获释,但也对大量案件尚未解决深感遗憾;

13.决定根据人权委员会第1991/42和第1997/50号决议及人权理事会第6/4号决议,将工作组的任期再延长三年;

14.请秘书长向工作组提供一切必要协助,尤其是提供有效履行任务、特别是实地考察所需的人员和经费;

15.决定根据理事会工作方案继续审议任意拘留问题。

2013年9月26日

第34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