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32/19

大 会

Distr.: General

19 July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三十二届会议

议程项目3

人权理事会2016年7月1日通过的决议

32/19.加快努力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预防和应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包括暴力侵害土著妇女和女童的行为

人权理事会,

重申《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的宗旨和原则,

回顾《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重申《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及其审查会议的成果,

欢迎世界卫生组织在其现行工作的基础上,在处理人际暴力,尤其是在处理针对妇女和女童以及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的国家多部门应对行动的框架内,制定了全球卫生计划以加强卫生系统的作用;特别欢迎世界卫生组织发出呼吁,要求防止和消除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领域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回顾人权理事会、人权委员会、大会和安全理事会的所有有关决议,包括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以及武装冲突中的儿童问题的各项决议,以及妇女地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和商定结论,其中申明,必须谴责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又回顾大会在2007年9月13日第61/295号决议中通过了《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还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人权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感到愤慨的是,世界上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亲密伴侣间的暴力行为根深蒂固并非常普遍;强调这种暴力行为构成对人权的侵犯、践踏和损害,因此完全不可接受,

欢迎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六十届会议和以往各届会议通过的商定结论以及有关在今后一届会议上审议增强土著妇女权能问题的决定;肯定该委员会打算将这一问题作为其第六十一届会议的重点,

又欢迎各国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中作出的实现性别平等和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权能的承诺,尤其是关于消除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承诺,

确认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的重要性及其领导和协调联合国系统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和女童权能工作及增强这方面的问责的作用,

又确认妇女地位委员会在充分执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及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的基础上,在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在联合国系统内部促进和监测性别问题主流化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鼓励该委员会为《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后续工作作出贡献,以加速实现性别平等及增强妇女和女童的权能,

回顾世界土著人民大会的成果文件,其中各国承诺加倍努力,同土著人民合作,防止和消除对土著人民和个人,特别是对妇女、儿童、青年、老年人和残疾人一切形式的暴力和歧视,为此加强法律、政策和机构框架;回顾针对土著问题的联合国机制在处理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问题方面开展的工作,

承认区域性公约、文书、宣言和倡议在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包括打击暴力侵害土著妇女和女童行为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重申必须在各级加紧努力,防止和消除世界各地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强调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增强妇女权能对于防止暴力和解决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包括暴力侵害土著妇女和女童的根本原因至关重要,

认识到暴力侵害土著妇女和女童不能脱离土著人民常常在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生活各个方面受到歧视和排斥这一更广泛的背景;深为关切地注意到,有迹象表明,土著妇女和女童因为可能面临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所以受到更为严重的暴力包括性暴力的影响,

又认识到遭受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者,如老年妇女、土著妇女、移徙妇女和残疾妇女日益处于弱势,而且这些人群特别容易遭受暴力侵害;强调迫切需要处理针对她们的暴力和歧视,

深感关切的是,所有妇女和女童,包括土著妇女和女童在冲突、冲突后和人道主义危机期间面临受遭受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风险更大,

确认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根源在于男女之间权力关系的历史性和结构性不平等,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严重妨碍她们充分、平等和切实参与社会、经济和政治决策工作,

表示关切的是,针对妇女和女童,包括针对土著妇女和女童的体制性和结构性歧视,如对利用各种机构、获得财产和土地所有权、取得医疗服务、教育、就业和获取信贷的机会作出直接或间接限制的法律、政策、条例、方案、行政程序或结构、部门和惯例,对增强妇女权能产生了不利影响,并增加了她们遭受暴力侵害的可能性,

重申《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申明,土著人民有权在不受歧视的条件下,改善自己在教育、就业、职业培训和再培训、住房、环境卫生、医疗保健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经济和社会状况,

震惊地注意到大量性别暴力事件,包括与性别有关的杀害妇女和女童,包括杀害土著妇女和女童的行为不受惩罚;确认刑事司法系统在防止和制止对此类罪行有罪不罚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感到关切的是,土著妇女和女童可能在刑事司法系统中人数过多,她们可能更容易被边缘化,因此可能在被拘禁之前、期间和之后遭到更多暴力侵害,

认识到缺乏足够的性别统计数据,包括按性别、年龄和残疾状况分列的数据,也没有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事件、其背景及施暴者的具体数据,导致制定具体的干预战略以处理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原因和后果、确保协调和联合努力解决性别数据方面的空白的工作受阻,

表示关切的是,土著妇女和女童的出生登记率较低,考虑到对一个人的出生进行登记是促进和保护其所有人权的重要一步,而未办理出生登记的人更容易遭受边缘化、排斥、歧视、暴力,陷入无国籍状态,遭到剥削和虐待,

特别指出,各国有义务恪尽职责,包括使用一切适当的法律、政治、行政和社会手段,为面临暴力侵害或处于这种风险中的妇女和女童包括土著妇女和女童提供保护,使其获得符合其当前需要的司法救助、医疗服务和支助服务,保护其免遭进一步伤害,并继续处理暴力对妇女和女童,包括对土著妇女和女童造成的持续后果,同时考虑暴力对其家庭和社区产生的影响,

1.强调指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一词是指对任何年龄的妇女和女童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施行这类行为、胁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领域;注意到此类暴力造成的经济和社会伤害;

2.强烈谴责一切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包括暴力侵害土著妇女和女童的行为,不论此种行为是由国家、个人还是非国家行为者所为;呼吁根据《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消除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包括由国家实施或纵容的行为;

3.特别指出,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包括暴力侵害土著妇女和女童的行为,不论是发生在公共领域还是发生在私人领域,都是一项令公众严重关切的问题,各国对保护和促进妇女和女童的人权负有主要责任;为此强烈促请各国与土著人民共同采取措施,在政策和实践中确保土著妇女和儿童获得充分保护和保障,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和歧视;

4.继续表示特别关切所有年龄的女性人权维护者,包括土著妇女和女童人权维护者所面临的系统性和结构性歧视和暴力问题;吁请各国恪尽职责,防止针对所有人权维护者的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包括采取实际步骤,防止威胁、骚扰和暴力行为,确保通过公平调查,迅速查处那些应对国家行为者和非国家行为者包括在网上实施的侵犯和践踏行为承担责任的人,包括应对性别暴力及威胁行为承担责任的人,以此消除有罪不罚现象;

5.表示关切的是,在私人领域发生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是暴力侵害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最为普遍和最不易察觉的形式,其后果持久而深远,影响到受害者的生活及其社区的许多方面;

6.确认妇女和女童,包括土著妇女和女童作为变革的推动者所起的关键作用;为此促请各国调动土著妇女和女童并与她们协商,让她们积极平等地参与立法、政策和方案的规划、设计和实施工作;

7.吁请各国采取有效行动,防止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包括暴力侵害土著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包括:

制订、审查和强化包容性政策,包括分配足够的资源,处理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包括暴力侵害土著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历史性、结构性和根本性原因及风险因素,并确保法律和政策协调一致,以处理广泛存在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同时遵守本国的国际人权义务;

废除歧视妇女和女童,包括歧视土著妇女和女童的习俗和法律;消除偏见、有害习俗和性别定型观念;提高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不可接受的认识;

采取措施增强妇女的权能,除其他方式外,加强她们的经济自主,确保她们充分和平等地参与社会和参与决策进程,途径包括颁布和执行社会和经济政策,以保障妇女能够充分和平等地获得优质教育(包括全面的性教育)、培训以及负担得起和适足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而且能够充分和平等地获得资金和体面工作,在获取和掌控土地和其他财产方面享有充分和平等的权利,并保障妇女和女童的继承权;

消除执法中的性别偏见和其他形式的歧视,提高执法官员的能力,以妥善处理所有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问题,包括暴力侵害土著妇女和女童问题,酌情为警察和安全部队、检察官、法官和律师提供系统的关于性别敏感性的培训,将性别考虑因素纳入安全部门改革措施,制定规范和准则,强化或制定对裁决者的适当问责措施;

调动、教育、鼓励和支持男子和男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成为积极合作伙伴,参与预防和消除对所有妇女和女童,包括对土著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暴力的工作,通过提倡性别平等,鼓励改变态度、对男性气质的认识、性别定型观念及其他规范和行为,从而制止对暴力受害者和幸存者的污名化;

衡量防止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政策和方案的效力,包括进行定期评价和监测,并确保这些政策和方案不会使土著妇女和女童面临任何额外风险;

确保免费办理出生登记,包括免费或低收费补办出生登记,并进一步查明和消除阻碍出生登记的有形障碍、行政障碍、程序障碍及其他任何障碍,尤其是土著妇女和女童面临的障碍,确保提供适当的培训,并根据需要提高出生登记设施的便捷性;

8.促请各国强烈和公开谴责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暴力侵害土著妇女和女童行为,不以习惯、传统或宗教理由规避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消除童婚、早婚、强迫婚姻和切割女性外阴等有害习俗的义务;

9.又促请各国确保根据《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北京行动纲要》及其审查会议成果文件,促进和保护所有妇女的人权以及她们的性健康与生殖健康和生殖权利,包括为此制订和执行政策和法律框架以及加强医疗系统,以普及并提供高质量的全面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卫生保健服务、商品、信息和教育,包括安全和有效的现代避孕方法、紧急避孕手段、少女怀孕预防方案、熟练助产以及能降低产科瘘管病及怀孕和分娩方面其他并发症的产科急诊等产妇保健、国家法律允许的安全堕胎,以及生殖道感染、性传播感染、艾滋病毒和生殖系统癌症的预防与治疗;确认人权包括妇女有权控制并自由、负责任地决定与其性生活有关的事项,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而不受胁迫、歧视和暴力;

10.还促请各国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土著人民按照《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所述,在不受歧视的条件下,改善自己在教育、就业、职业培训和再培训、住房、环境卫生、医疗保健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经济和社会状况;

11.鼓励各国采用和加强合理的政策、有执行力的立法和变革行动,在各级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和女童,包括增强土著妇女和女童的权能,促进她们的平等权利,使她们能够有机会参与经济并发挥领导作用,进入经济活动领域,并提高她们的就业水平,实施培训、提供技术援助和信贷服务等措施,以消除性别暴力和所有形式的歧视;

12.又鼓励各国改进按照性别分列的数据和行政数据的收集、协调和使用,包括酌情由警察、卫生部门和司法机构提供的有关所有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事件,包括暴力侵害土著妇女和女童事件的数据,如关于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及其地理位置的数据,确保在收集数据的过程中考虑到保密、道德和安全等因素,提高所提供服务和方案的效力并保护受害者的安全和保障;

13.鼓励媒体审视性别角色定型观念的影响,包括商业广告中助长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和不平等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影响,宣传对此类暴力行为的零容忍并消除对暴力行为受害者和幸存者的污名化,从而创造一种有利和无障碍的环境,方便妇女和女童举报暴力事件并利用现有的服务,包括保护及援助方案;

14.吁请各国采取有效行动,应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包括暴力侵害土著妇女和女童现象,保护所有受害者和幸存者,包括:

采取实际和具体的步骤,创造有利环境,便利妇女和女童举报暴力事件,包括为执法官员、医务人员和其他第一线接警人员提供人权培训,以确保其服务顾及所遭受的创伤,不加歧视;

通过并资助政策改革和方案及支持教育,以便对以下人员进行宣传、培训并加强其能力:公职人员和专业人员,包括司法人员、警察和军人以及在教育、卫生、社会福利、司法、国防和移民等领域的工作人员,追究不遵守有关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法律和条例的公职人员的责任,以顾及性别问题的方式,防止和应对这种暴力行为,制止有罪不罚现象,避免滥用权力导致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以及使受害者和幸存者再次受到伤害的现象;

在现有各项技术的支持下,根据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所有受害者和幸存者的需要,在各级酌情为她们建立全面、协调、跨学科、可获得和可持续的多部门服务、方案和对策,提供充足资源,并酌情纳入各方面的有效协调行动,包括警察和司法部门、法律援助服务、涵盖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保健服务,以及医疗、心理和包括适当专家服务的其他咨询服务、国营和独立的妇女庇护所和咨询中心、24小时热线、社会援助服务、一站式危机处理中心、移民服务、儿童服务、公共住房服务,以便为妇女和儿童提供低门槛、易于获取和安全的援助,并通过提供长期住房、教育、就业和经济机会提供援助、保护和支持,而且采取步骤,确保医务工作者和保健部门在协助和支持暴力行为受害者和幸存者过程中的安全和保障,对于受害女童,确保提供这种服务和对策措施时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

采取措施,提高妇女和女童,包括土著妇女和女童,尤其是处于已知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风险中的妇女和女童对其权利、法律以及国家提供的保护和法律补救措施的了解,包括宣传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及其家庭可利用的援助手段,并确保尽可能以受到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能够有效交流的语言,在司法系统的所有阶段,向所有受到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提供及时和适当的信息;

通过制定国内法等方法,确保妇女和女童,包括土著妇女和女童可以不受阻碍地采用司法途径、不受歧视地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关于其人权的信息,从而使她们能够获得对其所受伤害的公正和有效的补救;

确保为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提供的补救办法――不论是司法措施、行政措施、政策还是其他措施――易于获得、使用、接受,顾及年龄和性别特点,并恰当满足受害人的需要,具体做法包括:保密,防止受害人遭受污名化、重新受害或进一步受害,允许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经过一段合理的时间之后再要求获得补救,并确保合理的取证标准;

拟定和采取措施建立康复服务,以鼓励和帮助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施暴者改变态度和行为,减少其再犯的可能性,并监测和评估其影响和效果;

15.吁请各国考虑批准或加入所有有关文书,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并通过区域性公约、文书和倡议开展合作,以防止和有效应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

16.欢迎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和工作;注意到特别报告员的报告,其中列出了特别报告员的优先任务;

17.决定按人权理事会2013年6月14日第23/25号决议的规定,将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延长三年;

18.鼓励各特别程序酌情在其现有任务范围内,审议妇女和女童,包括土著妇女和女童面临的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问题;

19.欢迎在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二届会议关于妇女人权问题的年度全天讨论会议期间举行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问题小组讨论会;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向理事会第三十三届会议提交讨论会的纪要报告;

20.请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应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及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邀请,酌情举行磋商或参加相关工作,以加速执行特别报告员关于预防和应对暴力侵害妇女方面的目标;

21.鼓励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就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分类数据问题和推动消除暴力侵害妇女现象的有效方式,与妇女地位委员会、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联合国人口基金和联合国统计司等机构进行定期磋商;

22.决定根据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作为高度优先事项,继续审议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原因和后果问题。

201 6 年 7 月 1 日 第 43 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