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45/3

大 会

Distr.: General

8 October 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四十五届会议

2020年9月14日至10月7日

议程项目3

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2020年10月6日通过的决议

45/3.强迫或非自愿失踪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重申《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相关条款,其中规定保护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不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以及人格在法律面前得到承认的权利,

回顾人权委员会1980年2月29日第20(XXXVI)号决议,其中委员会决定设立一个由五名成员组成的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以个人身份担任专家,审查与强迫或非自愿失踪有关的问题,又回顾以往关于这一主题的所有决议,特别是人权理事会2008年3月27日第7/12号决议和2011年3月24日第16/16号决议,其中理事会以协商一致方式延长了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任务,以及理事会2014年3月27日第25/116号决定、理事会2012年9月27日第21/4号、2014年9月25日第27/1号和2017年9月28日第36/6号决议,

又回顾大会1992年12月18日第47/133号决议,其中大会通过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宣言》作为一套适用于所有国家的原则;大会2006年12月20日第61/177号决议,其中大会通过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该公约于2010年12月23日生效;以及大会2015年12月17日第70/160号和2019年12月18日第74/161号决议,

还回顾任何人都不应遭受强迫失踪,任何特殊情况都不得用来作为强迫失踪的辩护理由,

欢迎98个国家签署了《公约》,63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公约》,并认识到《公约》的执行对结束有罪不罚现象以及促进和保护所有人的所有人权作出重大贡献,

回顾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成立四十周年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生效十周年,是审查《公约》的积极影响,讨论防止强迫失踪和打击有罪不罚现象的方法和最佳做法,特别是为此促进普遍批准《公约》的良机,

深为关切特别是世界不同地区强迫或非自愿失踪,包括构成强迫失踪部分行为或相当于强迫失踪的逮捕、拘留和绑架事件增多,以及有关对失踪事件证人或失踪者亲属进行骚扰、虐待和恐吓的报告不断增多,

回顾《公约》规定受害者有权了解强迫失踪情况的真相、调查的进展和结果以及失踪者的下落,规定保障任何有合法利益获知被剥夺自由者下落的人员都能获得此类信息,并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在这方面采取适当措施,

感兴趣地注意到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提出的建议,即应向家庭成员和民间社会成员提供更多援助,使他们能够向工作组报告据称的强迫失踪案件,因为在许多案件中,由于害怕报复、司法不力、贫困和文盲等各种原因,强迫失踪案件的少报现象仍然是一个主要问题,

又感兴趣地注意到工作组最近编写的专题报告,包括关于有效调查强迫失踪的标准和公共政策的研究报告,

承认强迫失踪行为可能构成《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所界定的危害人类罪,

欢迎大会决定宣布8月30日为强迫失踪受害者国际日,并欢迎大会在2010年12月21日第65/196号决议中决定根据人权理事会2010年6月17日第14/7号决议的建议,宣布3月24日为了解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真相权利和维护受害者尊严国际日,还欢迎大会呼吁会员国、联合国系统和其他国际和区域组织、国家人权机构、民间社会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纪念这些日子,

肯定许多国家与工作组合作,包括积极回应工作组的访问请求,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并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1.吁请所有尚未签署、批准或加入《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国家优先考虑签署、批准或加入该公约,并且考虑《公约》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与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有关的备选办法;

2.吁请各国与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合作,并积极回应工作组的访问请求;

3.请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继续加紧努力,协助有意向的国家成为《公约》缔约方,同时认识到许多国家支持普遍批准《公约》;

4.赞赏地注意到工作组的报告,并鼓励各国适当考虑其中所载评论和建议;

5.欢迎工作组为处理所有强迫失踪情况而开展的重要工作;

6.鼓励工作组根据其任务授权继续探讨有关强迫失踪的问题,并继续向人权理事会提交报告;

7.欢迎工作组与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特别程序和条约机构在各自任务框架内建立的合作,并鼓励它们今后继续合作;

8.决定按照人权理事会第7/12号决议规定的条件将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任务再延长三年;

9.吁请尚未就本国强迫失踪指控作出实质性答复的国家作答,并适当考虑工作组在其报告中就这一问题提出的有关建议;

10.鼓励工作组按照其工作方法,继续向有关国家提供关于强迫失踪指控的相关详细信息,以便利对这类来文作出及时和实质性的回应,同时不影响相关国家与工作组进行合作的必要性;

11.请秘书长继续向工作组提供充分履行任务所需的一切财政和人力资源;

12.决定根据理事会工作方案,继续审议强迫失踪问题。

2020年10月6日第36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