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22/9

大 会

Distr.: General

9April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二十二届会议

议程项目3

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通过的决议 *

22/9.食物权

人权理事会,

回顾大会和人权理事会以往所有有关食物权的决议,以及人权委员会关于这一问题的所有决议,

又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所有任务负责人均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还回顾人权理事会第七届特别会议分析了日益恶化的世界粮食危机对落实所有人的食物权的负面影响,以及理事会2008年5月22日S-7/1号决议、2008年9月18日第9/6号决议和2009年10月1日第12/10号决议,

回顾《世界人权宣言》,其中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本人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平,包括食物,并回顾《世界消灭饥饿和营养不良宣言》和《联合国千年宣言》,

又回顾《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中承认人人都有获得充足食物的权利,包括有免受饥饿的基本权利,

铭记2002年6月13日通过的《关于世界粮食安全的罗马宣言》、《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行动计划》和《世界粮食首脑会议宣言》、2009年11月16日通过的《世界粮食安全首脑会议宣言》以及1994年4月15日通过的《针对改革方案对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进口国的可能不利后果采取措施的马拉喀什部长级决定》,

重申2009年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高级别会议部长宣言中作出的消除饥饿和保障人人有食物的承诺,

又重申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理事会2004年11月通过的《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适足食物权的自愿导则》所载具体建议,

回顾2009年11月16日通过的《世界粮食安全首脑会议宣言》所载可持续全球粮食安全的罗马五原则;

重申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必须以公正和平等的方式,在同等基础给予同等重视,全面处理人权,

又重申国内和国际和平、稳定及有利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环境是使国家能够适当优先重视粮食安全和消除贫穷的必要基础,

再次申明《关于世界粮食安全的罗马宣言》及《世界粮食首脑会议宣言:五年之后》指出,不应以粮食作为施加政治或经济压力的手段;重申在这一领域国际合作和团结一致的重要性,以及必须避免采取不符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且危及粮食安全的单方面措施,

深信每个国家都必须采取与其资源和能力相称的战略,以便在执行《关于世界粮食安全的罗马宣言》和《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行动计划》所载建议的过程中实现各自的目标,同时必须开展区域和国际合作,以便在机构、社会和经济日益相互关联、必须协调努力和分担责任的世界中,筹划集体解决全球粮食安全问题的办法,

确认饥饿和粮食不安全问题具有全球性,尽管做出了努力,但在减少饥饿方面并没有取得足够的进展,除非采取紧急、坚决和协调一致的行动,否则这些问题有可能在某些区域急剧恶化,

又确认全球粮食危机的复杂性质,是由若干重大因素的结合、包括全球金融和经济危机造成的,也受到环境退化、荒漠化和全球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的不利影响,此外,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没有研发和转让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技术,对这些国家落实食物权产生了不利影响,

深信消除当前农业贸易制度中的扭曲现象将有助于当地生产者和贫穷农户参与竞争,销售产品,进而推动实现适足食物权,

确认发展中国家的小型农户,包括妇女、合作社和土著社区及当地社区的重要性及其积极作用,

深表关切的是,近年来自然灾害、疾病和病虫害频多、规模大、影响趋重,导致许多人丧生,造成严重的生计损失,并威胁到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在发展中国家情况尤为严重,

强调必须扭转农业专项援助无论是实际数额还是在官方发展援助总额中所占比例自1980年以来都大幅度下降的趋势,同时注意到这一趋势最近得到部分扭转,

回顾对增加农业专项官方发展援助作出的承诺,同时落实食物权不仅仅意味着提高生产力,而且还是一个整体的办法,包括侧重于小型农户和传统农民,尤其是女农民,以及最脆弱群体,采取有利于落实这一权利的国家和国际政策,

确认需要为落实食物权,增加来自所有相关来源的可持续的私人和公共农业投资,

欢迎在2012年举行的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第三十八届特别会议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理事会第一四四届会议通过了《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土地、渔业及森林权属负责任治理自愿准则》;

1.重申饥饿是对人类尊严的侮辱和侵犯,因此需要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采取紧急措施消灭饥饿;

2.又重申根据适足食物权和人人享有的免受饥饿的基本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得到安全和有营养的食物,从而能够充分发展并维持体能和智能;

3.认为不能容忍的是,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估计,在每年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中,有三分之一以上死于与饥饿有关的疾病,而根据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估计,全世界营养不足者人数为八亿七千万,其中98%生活在发展中国家,还有10亿人严重营养不良,包括由于全球粮食危机而造成的营养不良,尽管粮农组织认为,全世界本可生产出够供养120亿人口的粮食;

4.表示关切的是,世界粮食危机的影响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继续给最贫穷和最脆弱的人口带来严重后果,此类后果又因世界金融和经济危机而进一步加剧;并表示关切这一危机对许多粮食净进口国、尤其是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影响;

5.又表示关切的是,过多的妇女和女孩受到饥饿、缺乏粮食安全及贫穷的影响,部分原因是男女不平等和歧视;而且在许多国家,女孩死于营养不良和可预防的儿童疾病的比例比男孩高出一倍,据估计营养不良的妇女人数比男子几乎高出一倍;

6.鼓励所有国家采取行动,解决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和歧视妇女问题,特别是处理不平等和歧视导致妇女和女孩营养不良的问题,包括采取措施,确保充分、平等地落实食物权,确保妇女有平等机会获得社会保障和资源,包括收入、土地和水及其所有权,同时在获得教育、科学和技术方面享有充分和平等的机会,使她们能够养活自己和家人;

7.确认发展中国家的小型农户,包括妇女和地方社区及土著社区在保障粮食安全、减贫和保护生态系统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为他们的发展提供协助;

8.鼓励食物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履行任务时继续将性别公平观纳入工作主流;鼓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以及处理食物权及缺乏粮食安全问题的联合国其他所有机构和机制,在其与获得粮食相关的政策、方案和活动中纳入并有效实施性别公平观和人权观;

9.重申需要确保提供安全营养食物的方案将残疾人包括在内,便于残疾人获得;

10.鼓励各国采取步骤以期逐步地充分实现人人享有食物权,并采取步骤创造条件,使人人免于饥饿,尽快充分享有食物权,并在适当情况下,考虑建立适当的体制机制并制订消除饥饿的国家计划;

11.强调各国政府的粮食生产和扶贫政策和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12.确认发展中国家和区域通过南南合作、在粮食安全和农业生产发展促进充分落实食物权方面取得的进展;鼓励各国加强这种合作,作为对南北合作的补充;

13.强调国家的首要责任是增进和保护食物权,国际社会应通过协调一致的对策并根据请求,提供国际合作,支持各国和各区域作出努力,为增加粮食生产提供必要援助,尤其是农业发展援助、技术转让、恢复粮食作物生产援助和粮食援助,确保粮食安全,并特别注重妇女和女孩的特殊需要;

14.吁请《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履行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特别是适足食物权方面的义务;

15.吁请各国(单独并通过国际合作和援助)、有关多边机构和其他利益攸关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目标,确保落实食物权,同时考虑在采取任何政策或措施之前,审查其对落实食物权、尤其是人人免于饥饿的权利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16.强调增加提供农村发展所需的生产资源和投资,对消灭饥饿和贫穷,尤其是对消除发展中国家的饥饿和贫穷至关重要,包括为此推动投资适当的小型灌溉和水管理技术,以减少受干旱影响的可能性,并投资各种方案、做法和政策,推广生态农作方法;

17.认识到80%的饥民生活在农村地区,50%的饥民为小农户和传统农民,尤其是女农民,鉴于各种投入的费用不断增加而农业收入减少,这些人特别容易陷入缺乏粮食安全的困境;贫穷的生产者越来越难以获得土地、水、种子和其他自然资源;可持续和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农业政策是实现粮食安全和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国家对小农耕者、渔业社区和地方企业的支持是实现粮食安全和落实食物权的关键因素;

18.强调必须消除农村地区的饥饿,包括通过各国在国际伙伴关系的支持下,努力遏制荒漠化和土地退化,并专门针对旱地风险进行适当的投资和推行适当的公共政策;在这方面,要求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尤其是在非洲全面执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

19.回顾《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注意到许多土著组织和土著人民代表在不同论坛上表示深为关注土著人民在充分享有食物权方面所面临的障碍和挑战;吁请各国采取特别行动,消除导致土著人民饥饿和营养不良情况特别严重以及持续遭到歧视的根源;

20.请所有国家和私人行为方以及国际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考虑到需要促进切实落实所有人的食物权,包括在各领域的现有谈判中充分考虑到这一点;

21.鼓励所有有关国际组织和机构在关于粮食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和决议中纳入人权观,并强调必须实现人人享有食物权;

22.认识到需要应受影响国家的请求并与之合作,加强国家承诺和国际援助,争取充分落实和保护食物权,尤其是建立国家保护机制,保护因饥饿或影响享有食物权的人道主义紧急情况而被迫背井离乡的人;

23.强调需要努力调集并优化分配和利用所有来源的技术和财力资源,包括减免发展中国家的外债,并加强国家行动,以执行可持续的粮食安全政策;

24.要求尽快圆满完成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的贸易谈判并取得面向发展的成果,以有利于创造国际条件,推动充分落实食物权;

25.强调各国应尽全力确保政治和经济领域的国际政策,包括国际贸易协定,不对其他国家的食物权产生负面影响;

26.鼓励特别报告员继续在现有机制内与各国合作,兼顾所有利益攸关方的意见,以充分利用发展合作和粮食援助进一步对落实食物权作出贡献;

27.回顾《采取行动战胜饥饿和贫穷纽约宣言》的重要性;建议继续努力为战胜饥饿和贫穷寻求更多供资来源;

28.认识到1996年世界粮食首脑会议上作出的将营养不良人数减半的承诺并未实现,同时认识到会员国为此作出了努力;促请所有国家、国际金融和发展机构以及联合国有关机构和基金,优先考虑千年发展目标1提出的到2015年实现将饥饿人口的人数、或至少是其比例减半的目标,落实《关于世界粮食安全的罗马宣言》和《联合国千年宣言》所载的食物权,并为此提供必要资金;

29.重申将提供粮食和营养支助,与所有人都能随时获得满足其饮食需要和食物喜好的充足、安全和有营养的食物,过上积极健康的生活的目标相结合,是改善公共卫生,包括遏制艾滋病毒/艾滋病、结核病、疟疾和其他疾病蔓延的全面对策的组成部分;

30. 吁请 所有国家,并酌情吁请 有 关国际组织:

( a ) 消除各种形式的营养不良,包括酌情采取这方面的国家战略,以实现适足食物权;

( b ) 特别针对婴儿出生后的一千天,采取措施并提供支助,避免幼年长期营养不良产生的不可逆转的后果;

( c ) 支持各国的国家计划和方案,以改善贫困家庭的营养状况,尤其是支持旨在消除母亲和儿童营养不良现象的计划和方案以及消除儿童幼年期、即从胚胎至 2 岁长期营养不良的不可逆转的影响的计划和方案;

31.促请各国在其发展战略和支出中适当优先考虑落实食物权;

32.强调国际合作和发展援助既有助于扩大和改进农业及其环境可持续性,又有助于在紧急状况的相关活动中提供人道主义粮食援助,对落实食物权和实现可持续的粮食安全十分重要,同时认识到每个国家都对确保执行这方面的国家方案和战略负有主要责任;

33.请包括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内的所有有关国际组织推动实施对食物权有积极影响的政策和项目,确保各合作伙伴在执行共同项目过程中尊重食物权,支持会员国落实食物权的战略,并避免任何可能对落实食物权产生负面影响的行动;

34.吁请各会员国、联合国系统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支持各国为迅速应对目前在非洲各地、特别是非洲之角和萨赫勒出现的粮食危机所作的努力;深表关切的是,资金短缺问题迫使世界粮食计划署削减包括非洲南部在内的不同区域的业务活动;

35.鼓励没有作出区域安排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和发展伙伴的支持下,作出区域安排,确保适足的粮食生产,从而确保粮食安全,尤其是缺乏肥沃土地的发展中国家的粮食安全;

36.承认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在确保粮食安全方面采用了区域方针;赞赏该组织目前在全面落实食物权方面与设在罗马的所有机构开展的合作;

37.鼓励食物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和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工作组就以下问题开展合作:私营部门对落实食物权的贡献,包括确保可持续的水资源满足人类用水和农业用水的重要性;

38.鼓励特别报告员继续与有关国际组织和联合国各机构、计(规)划署和基金(会)合作,尤其是与设在罗马的组织,包括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和联合国粮食计划署合作,以利于确保这些组织按照其各自任务,进一步增进食物权,包括提高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小型农户和农业工人的地位;

39.关注购买力不足、国际市场上农产品价格波动加大对充分享有适足食物权的不利影响,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人民和粮食净进口国的不利影响;

40.强调需要在各级消除粮食价格波动过大的根源,包括结构性原因,需要管理农业初级产品价格居高不下、波动过大导致的风险,及其对全球粮食和营养安全的影响以及对小型农户和城市贫困居民的影响;

41.鼓励特别报告员在现有任务范围内,与会员国和相关利益攸关方磋商,探讨有哪些方法和途径可提高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包括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进口国,确保落实和保护国民的适足食物权的能力,并向人权理事会报告结果;

42.赞赏地注意到特别报告员关于妇女权利和食物权的报告以及其中所载建议,包括报告的增编,其中探讨了如何将食物权纳入到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活动中的问题;

43.决定将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延长三年,使任务负责人能够继续根据人权理事会2007年9月27日第6/2号决议确立的任务开展工作;

44.请特别报告员作为其任务的一部分,继续监测世界粮食危机的发展情况,通过任务报告和定期报告,向人权理事会通报粮食危机对享有食物权的影响,并提醒理事会注意在这方面可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45.请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继续向特别报告员提供继续切实完成任务所需的一切人力和财政资源;

46.承认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正在就食物权问题开展的工作;在这方面注意到咨询委员会编写的关于增进城市贫民人权问题:战略与最佳做法的最后研究报告,以及关于农村妇女与食物权问题的最后研究报告;鼓励各国考虑并酌情考虑实施两项研究报告所载的结论和建议;

47.欢迎高级专员、咨询委员会和特别报告员之间的持续合作;鼓励他们继续开展合作;

48.吁请各国政府与特别报告员合作并协助其履行任务,提供他要求的一切必要资料并认真考虑答应他提出的访问请求,让他更有效地完成任务;

49.回顾大会2012年12月20日第67/174号决议提出的要求,请特别报告员向大会第六十八届会议提交一份关于该决议执行情况的临时报告,并在现有任务范围内继续开展工作,包括审查落实食物权方面新出现的问题;

50.请各国政府、联合国有关机构、基金(会)和计(规)划署、条约机构、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行为方以及私营部门在特别报告员履行任务时给予充分合作,包括就落实食物权的方法和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51.请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第二十五届会议提交一份关于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52.决定理事会第二十五届会议在同一议程项目下继续审议此事。

2013年3月21日

第47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