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44/4

大 会

Distr.: General

22 July 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四十四届会议

2020年6月30日至7月17日

议程项目3

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2020年7月16日通过的决议

44/4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通过加强对贩运受害者,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保护、支持和赋权来加强人权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

回顾《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再次强烈谴责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是对人类尊严、人身健全、人权和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威胁,

回顾联合国所有与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问题有关的决议,特别是大会和人权理事会的有关决议,

重申有关人权文书和宣言所载的各项原则,包括《儿童权利公约》及其《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载的各项原则,

又重申《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特别重申2020年适逢二十周年纪念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还重申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及其2014年《议定书》、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公约)和2014年《关于有效禁止强迫劳动的补充措施建议书》(第203号建议书),

回顾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公约)和2011年《家庭工人建议书》(第201号建议书),

又回顾大会通过《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特别是可持续目标中的具体目标5.2、8.7和16.2,即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贩卖、性剥削及其他形式的剥削;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根除强制劳动、终止现代奴隶制和贩卖人口,确保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包括招募和利用童兵,到2025年终止一切形式的童工;制止对儿童进行虐待、剥削、贩卖以及一切形式的暴力和酷刑,

注意到支持农村发展和解决使人易受贩运的社会、经济、政治和其他因素可帮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为剥削劳工而贩运人口的风险,

回顾大会在2013年12月18日第68/192号决议中决定宣布7月30日为世界打击贩运人口行为日,并回顾2020年是消除童工现象国际年,

又回顾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拟定的《建议采用的人权与贩运人口问题原则和准则》及其评注,

重申贩运人口行为侵犯并损害或剥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有,继续对人类构成严重挑战,为加以取缔,需要国际社会作出一致的评估和反应,并需要在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之间展开真正的多边、区域和双边合作,

确认贩运人口行为的受害者常常遭到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和暴力,包括基于性别、年龄、种族、残疾、族裔、文化和宗教以及民族或社会出身或其他状况的歧视和暴力,凡此种种形式的歧视本身也可助长贩运人口行为,

又确认性别不平等、贫穷、被迫流离失所、失业、缺乏社会经济机会、缺乏受教育机会、性别暴力、歧视和边缘化是导致人们特别是妇女和儿童易受贩运的部分但非全部因素,

指出提供正规移民机会可成为降低人口受贩运风险的一种方式,

关切地指出助长性剥削、劳工剥削和非法摘取器官行为的需求中有一部分是通过贩运人口行为得到满足,并认识到贩运者所获高额利润和助长一切形式剥削的需求使人口贩运行为愈演愈烈,

特别欢迎各国、联合国各机关和机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区域和次区域倡议为处理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问题所作的努力,包括《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议定书》缔约方会议设立的贩运人口问题工作组、2020年进入十周年纪念的《联合国打击贩运人口全球行动计划》和打击贩运人口问题机构间协调小组,

回顾《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以及其中规定的工商企业责任,

铭记工商企业有责任尊重人权并尽职尽责地采取行动以防止贩运人口行为,建立有效的程序,查明自身业务包括供应链中的贩运和强迫劳动及童工案件,确保案件提交适当的部门,并向处于受剥削境遇的工人提供补救,

又铭记所有国家都有义务克尽职责,防止贩运人口行为、调查贩运案件并惩治作案人,支助和赋权受害者并为其提供保护和救济渠道,否则即是侵犯和损害或剥夺受害者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有,

欢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改善与工商业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的究责和受害者获得补救方面所做的工作,

深信必须保护和协助贩运人口行为的所有受害者,同时充分尊重受害者的人权与尊严,

关注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的影响,关注贩运受害者和易受贩运风险影响的群体,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在健康危机中处于特别脆弱的境地,此次大流行病就表明了这一点,原因是无法获得保健和服务、粮食安全、水和清洁卫生服务以及信息的风险增高,遭遇经济无保障和失业的风险增大,往往难以得到适当的住房和生活条件,遭遇更多的暴力和虐待包括家庭暴力以及易造成儿童性虐待的环境包括网上环境的风险增加,

确认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工作对于防止贩运人口、推动全球打击贩运人口以及促进认识和维护贩运行为受害者的人权起着重要作用,

1.促请各国尊重、保护和促进贩运行为受害者的人权,为此应加强对贩运人口行为受害者,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保护、赋权、支持和援助:

(a)向贩运受害者提供保护以及有效和充分的促进性别平等的多学科援助,并虑及他们的直接受抚养人,立足于这些人的具体需要,包括适合儿童的措施,且不得以他们与执法当局合作作为条件;

(b)考虑在查明脆弱性后加强对潜在贩运受害者的早期识别,例如在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最先抵达的地方建立程序,以确定移民的脆弱性指标,包括对贩运和剥削的脆弱性指标,并向有被贩运风险者提供早期支持和援助;

(c)充分承认受害者的权利,并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制度执行不处罚原则,为此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通过政策和立法,确保贩运受害者不因其作为被贩运的直接后果而被迫实施的行为受到起诉或惩罚,并确保受害者不因政府当局采取的行动而再次受害;

(d)考虑与民间社会、工商企业和相关利益攸关方合作,依照国内法律框架制订长期包容战略,立足于创新性技能获取计划,以赋权贩运受害者,便利他们进入劳动力市场;

(e)打击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一切形式的基于种族、肤色、血统或民族或族裔出身的歧视,所有这些都增加了受贩运影响者的脆弱性;

(f)推动促进性别平等的措施,以打击和消除一切形式的贩运妇女和儿童行为,包括为性剥削和经济剥削目的的此类行为,并考虑到妇女和女童的具体需要以及她们在预防和应对贩运问题的所有阶段特别是在处理性剥削问题上的参与和贡献;

(g)采取适当措施,特别是在教育和提高认识领域,处理加重妇女和女童易受贩运伤害的歧视性做法和社会规范,包括为此处理性暴力和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暴力问题,解决在获得资源、教育和工作机会方面的歧视;

(h)推动打击贩运努力与妇女、和平与安全议程下的努力之间更好地协同配合,特别是为此要解决贩运人口问题及其与和冲突有关的性暴力的联系,并强调妇女推动和参与的关键作用;

(i)考虑到在武装冲突等人道主义危机局势中,在冲突后环境、自然灾害和其他紧急环境中贩运的风险增加,吁请各国和联合国采取措施,停止招募和使用儿童兵;

(j)解决儿童的特殊需要和易受贩运的脆弱性,为此应在所有影响儿童的措施和决定中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促进教育,防止和打击童工和贩运儿童现象;

(k)充分认识到,虽然技术经常被滥用来为贩运人口提供便利,但技术的使用也可有助于打击贩运活动和向受害者提供服务,在COVID-19的背景下尤其如此,因为这一大流行病提高了对数字技术的使用;

(l)保障受害者的隐私权;

(m)进一步制定方法,保护为摘取器官而贩运人口行为的受害者,解决他们的脆弱性,包括向受害者提供医疗和心理社会关怀和服务,采取必要措施,在刑事诉讼和司法程序的所有阶段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和利益,并确保问责;

(n)解决被迫流离失所的根本原因,包括侵犯人权行为和歧视性做法,从而减轻人口面对贩运活动的脆弱性;

2.促请各国防止和打击以一切形式剥削为目的的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行为,解决劳工剥削问题,包括为此:

(a)促进采取一致的全社会行动,使民间社会、私营部门、工会和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以及劳动力市场参与进来;

(b)考虑规定公司有义务确保进行合乎道德的招聘,查明、分析和预防或减轻工商业活动以及分包商和供应商活动造成的贩运风险,并激励人权尽职调查;

(c)考虑采用关于供应链透明度良好做法的程序或模式,以破坏和瓦解犯罪商业模式;

(d)采取切实措施,充分认识、全面应对和打击各类人口贩运行为;

3.吁请各国进一步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解决贩运的根本原因,通过确保贩运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促进他们的社会融入,为此除其他外应:

(a)确保获得有效补救措施,包括在工商业活动和供应链方面,确保业务申诉机制与国家申诉和援助机制及救济之间的协调;

(b)按照国际法的规定,推动并向贩运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和适当的补救措施,包括赔偿;

(c)促进保护贩运人口的受害者和证人,并酌情建立便利受害者参与司法程序的机制;

(d)确保受害者及其家人有渠道诉诸司法和安全进行举报,并向被贩运者提供关于其权利的适当、适用和可理解的信息,包括获得补救的权利、可供行使这些权利的机制和程序,以及如何和从何处获得法律援助和其他必要援助;

4.又吁请各国政府加紧努力,应对助长出于各种形式的剥削目的贩运妇女和儿童的需求,以期消灭这种需求,并为此采取或强化包括立法与惩戒措施在内的防范措施,以威慑剥削被贩运者的人员,并确保追究其责任;

5.还吁请各国采取措施以防止贩运人口,并在应对COVID-19大流行病的工作中保护贩运受害者,特别是妇女和儿童,以期除其他外,确保获得保健和服务、充足的水和清洁卫生服务、适当和安全的住宿和获取信息,并确保继续和扩大现有对贩运受害者的支助方案;

6.大力鼓励各国将《建议采用的人权与贩运人口问题原则和准则》作为一项有用的参考工具,将立足人权的方针纳入其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的对策之中;

7.促请尚未批准或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和《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的国家优先考虑批准或加入这些文书,以鼓励各国政府采取综合战略,更好地处理这些有组织犯罪模式中复杂且往往相互关联的内容,即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同时考虑到这些文书在打击犯罪中的核心作用,并敦促这些文书的缔约国充分有效地执行这些文书;

8.促请各国、联合国和其他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以及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私营部门和媒体,充分、有效地执行《联合国打击贩运人口的全球行动计划》的有关规定,并开展其中所列的活动;

9.鼓励各国加强原籍国、过境国和接收国之间有效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的双边、多边和(或)区域形式的合作,制定打击贩运人口的区域宣传战略,发扬现有的合作机制,通过这些机制共享预防事务方面的信息和良好做法;

10.又鼓励各国开展宣传和提高认识活动,向本国和外国的潜在受害者警示落入贩运人口犯罪组织手中的风险,并向潜在或实际的贩运受害者告知现有的支助方案;

11.请各国及其他有关各方向联合国当代形式奴隶制问题自愿信托基金以及联合国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受害者自愿信托基金提供更多的自愿捐款;

12.欢迎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在促进全球打击贩运人口活动方面所做的工作;

13.赞赏地注意到特别报告员的专题报告;

14.决定将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延长三年;

15.促请全体国家政府与特别报告员充分合作,对她访问本国的请求予以积极回应,向她提供一切与任务有关的必要信息,并对其信函和紧急呼吁迅速作出回应,以便她有效履行职责;

16.强调特别报告员继续参加相关的国际和区域论坛和活动、包括关于移民的论坛和活动的重要性,以期打击贩运活动,维护贩运人口受害者,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人权;

17.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确保特别报告员获得必要的资源,以便任务负责人能够充分履行职责;

18.决定继续审议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这一议题。

2020年7月16日第27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