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51/20

大 会

Distr.: General

11October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五十一届会议

2022年9月12日至10月7日

议程项目2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年度报告以及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报告和秘书长的报告

人权理事会2022年10月7日通过的决议

51/20.阿富汗的人权状况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重申《世界人权宣言》,并回顾所有有关国际人权条约,

又重申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必须以公正和平等的方式,在同样的基础上,以同样的重视程度对待所有人权,

认识到发展、和平与安全和人权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

重申对阿富汗主权、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统一的坚定承诺,并重申阿富汗人民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追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又重申,一方面必须铭记各国和各区域的特点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的重要性,而另一方面,所有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为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深为痛惜阿富汗人民遭受的苦难,重申对他们的深切声援,强调必须向他们提供适当支持和援助,并强调迫切需要且务必将参与违反和践踏国际人权法以及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犯罪者绳之以法,确保追究责任,

回顾关于阿富汗境内严重人权关切和人权状况的第三十一届特别会议、人权理事会2021年8月24日通过的S-31/1号决议、理事会第四十八届会议,会上理事会通过2021年10月7日第48/1号决议任命了一名特别报告员,负责监测阿富汗人权状况;回顾理事会2022年7月8日关于阿富汗妇女和女童人权状况的第50/14号决议,并回顾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通过的关于阿富汗局势、儿童与武装冲突、妇女与和平和安全问题的所有相关决议,

又回顾秘书长、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负责阿富汗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妇女署)执行主任和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发表的声明,人权理事会若干特别程序和条约机构就塔利班在阿富汗境内侵犯人权报告发表的声明以及安全理事会2022年5月24日就阿富汗问题发布的新闻谈话,

深为关切阿富汗的人权状况,特别是塔利班和其他冲突方继续侵犯和践踏人权以及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包括涉及即决处决或法外处决、任意拘留、强迫流离失所、集体惩罚,暴力侵害和平抗议者、记者以及前国防和安全人员,报复、袭击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团体办事处,侵犯和践踏所有妇女、儿童以及族裔社区和少数群体成员人权的行为,

表示严重关切阿富汗境内所有妇女和女童受到严重、制度化、广泛和系统性的压迫,

回顾保护文化遗产免遭蓄意破坏和掠夺的重要性,

深为关切阿富汗境内严峻的安全局势对人权的影响,特别是对所有妇女、女童、儿童、老年人以及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成员、记者、媒体工作者、人权维护者(特别是女性媒体工作者、女记者和妇女人权维护者)及其家人、律师、法官、检察官、境内流离失所者、囚犯、曾为政府工作的人和前军事人员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影响,并深为关切人道主义局势和粮食安全危机持续恶化,

表示深为关切阿富汗境内严峻的人道主义和经济状况,这种状况损害了包括妇女和女童在内的阿富汗全体人民享有全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又表示深为关切阿富汗人民,尤其是妇女、儿童和女户主家庭的粮食不安全程度日益严重,导致他们遭受急性营养不良,

严重关切地注意到特别报告员的评估,即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呼罗珊经常声称发动的袭击以及历史上对哈扎拉人和其他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的迫害似乎是系统性的,反映了有组织的政策,因此具有国际罪行的特征,包括危害人类罪的特征,

注意到特别报告员对儿童状况的关切,他们因几十年冲突之后的艰难处境、不安全、与冲突有关的暴力、招募和使用儿童兵、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包括侵犯人权在内的其他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而继续遭受苦难,除了受教育权受到限制外,还受到人道主义危机的影响,忍饥挨饿,基本需求得不到满足,

确认切实行使意见和表达自由权是其他人权和自由在何种程度上受到保护的重要指标,并着重指出,当地记者和媒体工作者在继续开展基本工作,包括在充满挑战的情况下进行记录和报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深为关切塔利班越来越不尊重阿富汗妇女和女童的人权,包括施加限制,限制她们享有受教育权、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权、工作权、迁徙自由权、表达自由权、意见自由权、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以及妇女充分、平等和切实参与公共生活的权利;并强调这些限制违背国际社会的期望和塔利班对阿富汗人民所作的承诺,

重申妇女充分、平等和切实地参与治理、调解、建立信任以及预防和解决冲突方面的规划和决策的重要性,妇女参与维护和促进和平与安全的一切努力的重要性,以及防止和纠正一切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包括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尤其是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等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的必要性,

表示深为关切阿富汗境内持续普遍存在各种不同形式和表现的暴力侵害和歧视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针对妇女的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强调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和暴力行为侵犯、践踏和损害她们的人权,并强调必须将参与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的犯罪者绳之以法,并迫切需要为受害者和幸存者提供有效补偿、支持和救济,

认识到所有妇女和女童在生活各个领域充分、平等、切实的参与、融入和赋权,对于实现持续和平,对于充分全面的经济社会发展,对于阿富汗境内所有人实现和享有所有人权,都至关重要,

回顾阿富汗根据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承担的义务,即阿富汗加入的各项条约和公约中所规定的义务,包括《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又回顾阿富汗自2003年5月1日起就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缔约国,

承认许多国家为撤离和重新安置希望离开本国的阿富汗人作出了努力,强调需要支持那些收容大量阿富汗难民和其他应受国际保护的阿富汗人的邻国,同时重申必须保护他们的权利,保护他们不被驱回,

又承认各邻国和其他国家与联合国及其他国际机构和伙伴合作,为向阿富汗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提供便利,

强调只有通过包容、公正、持久、现实、反映阿富汗人民的选择的政治解决办法,并维护所有人,包括所有妇女、女童、儿童和少数群体成员享有的人权,方可在阿富汗实现可持续和平,

认识到充分落实人人受教育的权利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基本条件,是一项有乘数效应的权利,有助于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权能,使她们能够行使自己的人权,包括参与公共事务、参与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以及充分、平等、切实参与影响社会的决策进程的权利,而教育有可能改变每个女童的命运,

重申每个儿童都平等享有受教育权,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表示关切的是,女童继续面临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

又重申人权、民主和法治所创造的环境使各国能够促进发展,保护个人不受歧视,并确保所有人能平等诉诸司法,

着重指出需要维护和巩固阿富汗人民过去20年来取得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成就,并在这方面进一步改进,特别是消除贫困,提供服务,刺激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打击腐败,提高透明度,增加国内收入,宣传和履行国际法规定的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义务,

重申支持联合国阿富汗援助团和负责阿富汗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工作,以促进阿富汗的包容性和平与和解进程,

确认需要帮助解决阿富汗经济面临的艰巨挑战,包括努力重建银行和金融体系,推动以造福阿富汗人民包括妇女和女童的方式使用阿富汗中央银行的资产,

强调联合国工作人员(包括从事人权工作的人员)、联合国会员国外交和领事人员及人道主义人员(包括女性工作者)的安全和安保的重要性,

欢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于2022年3月访问阿富汗,阿富汗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于2022年5月进行首次访问;赞赏访问中得到的通行便利和合作,又欢迎特别报告员的工作和报告,

1.继续最强烈地谴责在阿富汗境内发生的一切侵犯和践踏人权以及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特别是涉及即决处决或法外处决、任意拘留、暴力侵害和平抗议者、记者和媒体代表(尤其是女记者和女性媒体代表)以及前法官、检察官和其他治安法官、公务员或执法人员和军事人员,报复、袭击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团体(包括妇女权利组织)的办事处,侵犯和践踏所有妇女、女童、儿童、残疾人、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成员以及其他边缘化群体的人权,以及针对曾为阿富汗政府工作过的人和前军事人员的行为;

2.呼吁立即停止阿富汗境内一切侵犯和践踏人权以及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严格尊重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生命权,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严格尊重公正审判权、有效补救权、适当生活水准(包括适当食物、住房以及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权、受教育权、工作权、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权、和平集会自由权、宗教或信仰自由权、表达自由权、迁徙自由和离境自由权,保护平民和关键民用基础设施,特别是该国的医疗和教育设施;

3.重申坚定不移地致力于确保阿富汗所有妇女、女童和儿童都能充分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权,包括迁徙自由权、受教育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工作权和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诉诸司法的权利;重申必须保护妇女、女童和所有儿童免受侵犯和虐待,并在这方面指出,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凡未满18岁者都属于儿童;

4.表示严重关切不断有报告称,发生了针对儿童的严重侵犯和践踏人权以及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包括杀害和残害儿童,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剥削儿童,武装部队和团体在敌对行动中招募和使用儿童,袭击学生、教师和大中小学,非法将教育设施用于军事目的,拒绝人道主义援助进入;

5.谴责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歧视;并提醒所有各方,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包括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狎戏男童和对儿童的性奴役,以及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均构成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侵犯和践踏;

6.表示深为关切对阿富汗境内发生的侵犯和践踏人权以及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缺乏追责;

7.吁请塔利班扭转目前限制阿富汗人民人权的政策和做法,使其符合阿富汗的国际人权义务,这种政策和做法包括:不当限制妇女和女童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迁徙自由以及受教育权、工作权和公共参与权,歧视族裔或宗教少数群体成员,包括哈扎拉人;

8.呼吁为妇女和女童提供机会,使她们能够在各级接受包容和公平的优质教育,立即无条件为所有年龄的女童重新开放学校,并在各级为女童和男童提供平等的优质教育;

9.又呼吁尊重、促进和保护每个人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包括接触和享有文化遗产的能力,并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和1954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保护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并敦促所有各方避免将文化财产用于非法军事用途或将其作为军事目标;

10.重申迫切需要迅速、独立和公正地审查或调查所有据称侵犯和践踏人权以及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以终止有罪不罚现象,确保追究责任,并将罪犯绳之以法;

11.再次呼吁开展一个由“阿人主导、阿人所有”的进程,以建立一个具有参与性、包容性和代表性的政府,顾及性别平等以及所有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并确保妇女和青年能充分、平等、切实地担任决策职位、参与决策进程;

12.促请国际社会进一步调整与阿富汗未来政府的接触,要求其尊重所有阿富汗人,包括妇女、女童、儿童、残疾人和边缘化群体(包括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尊重法治,尊重表达自由,包括媒体从业者的表达自由,特别关注人权维护者,并尊重阿富汗根据国际人权法承担的义务;

13.重申需要应对阿富汗面临的深刻挑战,包括努力提供援助,协助履行阿富汗已批准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人权义务,并向民间社会提供支持和咨询;

14.特别指出需要并呼吁进一步改善阿富汗人民的生活条件;强调需要在国家、省和地方各级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特别是教育、清洁水、卫生设施、数字连通和公共卫生服务,尤其注意妇女、女童、弱势群体和边缘化群体,包括少数群体成员和残疾人的需要;

15.深为关切人道主义局势,吁请国际社会加大支持力度,包括在粮食安全局势和持续的保护危机的背景下加大支持力度;促请各方允许人道主义援助立即、安全、畅通无阻地进入,包括跨越冲突线,以确保人道主义援助能够抵达所有有需要的人,特别是境内流离失所者和弱势人群,并尊重人道主义机构的独立性,确保人道主义人员,包括女性工作者得到保护;

16.鼓励阿富汗未来政府继续与联合国接触与合作,包括与联合国阿富汗援助团、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其他联合国有关实体接触与合作;

17.再次呼吁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恢复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保护和促进所有人权,接收公众的投诉,监督拘留场所,并提请事实上的管辖当局注意各种问题;并呼吁恢复妇女事务部;

18.呼吁为民间社会行为体和媒体提供有利环境,使其能够在不受阻碍且不必担心报复的情况下开展活动,调查恐吓和袭击包括妇女权利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的成员和记者的案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并采取措施促进对表达自由以及获得信息和支助权的尊重;

19.知悉向特别报告员提供了特定访问权限;

20.决定将阿富汗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延长一年,在其任务中纳入儿童权利视角以及记录和保存有关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的信息的责任,并根据各届会议的工作方案,向人权理事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交报告,向第五十四届会议口头介绍最新情况,并向大会第七十八届会议提交报告;

21.请阿富汗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和歧视妇女和女童问题工作组在其他相关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的支持下,编写一份关于阿富汗境内妇女和女童状况的报告,提交人权理事会第五十三届会议,随后举行强化互动对话;

22.决定为了向任务负责人提供必要的支持,高级专员办事处提供应继续向任务负责人提供额外的专用资源和专门知识,特别是实况调查、法律分析、法医学、妇女和女童的人权以及少数群体成员的人权、受教育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等领域的专用资源和专门知识,并在儿童权利、翻译、文件、信息和证据收集和保存方面提供额外资源;

23.吁请阿富汗境内所有相关行为方与特别报告员、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和条约机构以及处理阿富汗局势的其他国际机构充分合作,毫不拖延地允许他们不受阻碍地进入本国,并向他们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支持,以便他们妥善履行任务,并确保民间社会组织、人权维护者、受害者、幸存者及其家属和其他人能够不受阻碍地接触上述机构和机制,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恐吓或攻击;

24.请高级专员办事处向特别报告员提供切实履行任务所需的协助和资源;

25.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停止报告人权理事会2006年11月27日第2/113号决定和理事会2010年6月18日第14/15号决议的执行情况;并请高级专员办事处加强对阿富汗总体人权状况的监测和报告,视需要在闭会期间向理事会通报最新情况,并在议程项目2下向理事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交一份全面报告,其中纳入对人权的体制保护的分析和建议,随后进行互动对话;

26.敦促所有相关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并请各条约机构在各自任务范围内密切监测和思考阿富汗境内的人权状况;

27.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事。

2022年10月7日第42次会议

[经记录表决,以29票赞成、3票反对、15票弃权获得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赞成:

阿根廷、亚美尼亚、贝宁、巴西、科特迪瓦、捷克、芬兰、法国、冈比亚、德国、洪都拉斯、印度、日本、立陶宛、卢森堡、马拉维、马来西亚、马绍尔群岛、墨西哥、黑山、纳米比亚、荷兰、巴拉圭、波兰、大韩民国、乌克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

反对:

中国、巴基斯坦、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弃权:

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喀麦隆、古巴、厄立特里亚、加蓬、印度尼西亚、哈萨克斯坦、利比亚、毛里塔尼亚、尼泊尔、卡塔尔、塞内加尔、索马里、苏丹、乌兹别克斯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