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32/4

大 会

Distr.: General

15 July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三十二届会议

议程项目3

人权理事会2016年6月30日通过的决议

32/4.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人权理事会,

遵循 《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重申 《世界人权宣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其他所有 有关 国际人权文书,

回顾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人口与发展国际会议行动纲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 要 》 及其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

又回顾 人权理事会、大会、安全理事会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及组织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所有有关决议,

欢迎 将性别平等和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权能作为独立目标并将其纳入《 2 0 3 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的所有目标和具体目标,包括纳入 其中 与健康有关的条款, 并欢迎 通过《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 ,

特别指出 国际人权条约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并列有各种保障条款确保人人有权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

强调指出,健康是体格、精神与社会之完全健康的状态,而不仅仅是疾病和羸弱的消除,

强调 要 实现妇女和女童在健康和安全方面与男子和男童平等的权利 , 就必须 根据其整个生命周期完全不同于男子的具体需要提供有区别的服务、治疗和药品,还 必须 消除使她们 处于弱势 的社会和经济障碍,

确认 妇女保健的质量 视 当地条件 而定 , 往往存在各种不足,妇女经常得不到尊重, 其 隐私和保密要求也得不到保障,她们也并非总能获得 关于 现有选择和服务的充分信息,

重申 妇女的人权包括 : 妇女 有权 控制 并 自由 、 负责任地决定 与其性 行为 有关 的 事项,包括性 健康 和生殖 健康 ,而不受胁迫、歧视和暴力侵害 ; 并重申男女在性关系和生殖问题 上 的平等关系,包括 对 人身完整 的 充分尊重,要求 男女双方 在性关系及其后果问题 上 互相尊重、获得同意并分担责任,

确 认 卫生政策和方案往往延续了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未能考虑妇女 之间的 社会经济 不平等和其他差异,并且可能没有充分考虑到妇女对其健康缺乏自主权; 并确认 妇女的健康也受卫生系统中 的 性别偏见的影响,以及妇女 得到的 医疗服务不足 、 不当的影响,

重申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 要 》及其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以及相关的联合国 大型 会议和 峰会 的成果及其后续工作,已经为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 并 重申 全面、 切实 和加速 落实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 要 》将对 落实 《 2 0 3 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作出 至关重要的贡献, 而 不让任何人掉队,

确 认 并深感遗憾 的是 , 许多妇女和女童, 尤其 是属于边缘群体或处于弱势 地位 的妇女和女童,面临着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仍然受歧视性法律和习俗的约束,尚未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

表示 关切的是 , 贫 穷 、全球经济危机、紧缩措施、气候变化、 武装 冲突和自然灾害对妇女和女 童 的健康和福祉造成了不 同 的影响,

1 . 注意到法律和实践中歧视妇女问题工作组 与 健康和安全 问题有关 的报告,以及 工作组 自成立以来所开展的工作;

2 . 重申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消除在 卫生领域 对妇女的歧视, 以 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包括计划生育 在内 的各种 卫生 保健服务 ; 并重申 各国应保证 向 妇女提供 与 怀孕、分娩和产后 恢复 有关的适当服务,必要时予以免费 服务 ,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的营养充分;

3 . 申明 实现人权需要妇女和女童与男子和男童在平等基础上充分、切实和真正地参与各方面 的 生活,并为此 作出 贡献;

4 . 吁请 各国确保妇女和女 童 能够平等地获得方便获取、负担得起、可获得、适当、有效和高质量的保健和服务,消除 妨碍妇女充分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 权的法律、行政、财务 和社会方面 的 障碍,尤其是在制订政策措施、方案和资源分配 之时 ;

5 . 又吁请各国确保妇女有平等的权利 充分 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 推广 有 区 别的保健治疗 ,以结合 她们生命周期每一阶段的不同需求;

6 . 促 请 各国采取步骤,确保法律,政策和 习俗 尊重妇女自主决定与自身生活和健康包括 自己 身体有关事项的平等权利,废除涉及对获得保健信息和服务的第三方授权的歧视性法律,并消除歧视妇女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行为;

7 . 吁请 各国在妇女健康方面推广 立足 人权的方针,发展 一套 行之有效的卫生制度,提供充足的用品、设备、训练有素的人员和基础设施,并发展 一套高效率 的沟通、转诊和 交通 制度,以支持妇女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的权利;

8 . 确 认 在处理针对妇女和女童的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时,有必要特别注意并采取有区别的措施,包括 提供 特别保护和支助服务;

9 . 吁请 各国监测和防止非法的强迫收容和过度使用药物 的做法 ,并确保在妇女精神健康方面 不实行 歧视;

1 0. 促 请 各国采取有效措施并颁布法律和政策,以防止和消除 如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或切割女性生殖器 等 有害习俗 ;

11 . 又促请各国确保根据《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北京行动纲要》及其审查会议成果文件,促进和保护所有妇女的人权以及她们的性 健康 与生殖健康和生殖权利,包括为此制订和执行政策和法律框架以及加强 卫生 系统,以普及并提供高质量的全面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卫生服务、商品、信息和教育,包括安全和有效的现代避孕方法、紧急避孕 手段 、预防少女怀孕方案 , 熟练助产以及能降低产科 瘘管病 及怀孕和分娩方面其他并发症的产科急诊等产妇 卫生保键, 国家法律允许的安全堕胎,以及生殖道感染、性传播感染、艾滋病毒和生殖系统癌症的预防与治疗 等 ; 同时 确认人权包括妇女有权控制并自由、负责任地决定与其性 行为 有关的事项,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而不受胁迫、歧视和暴力侵害;

12 .还促请各国确保妇女和男子在获得教育和 卫生 方面的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加强妇女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教育, 特别 包括 为 卫生工作 者和其他医护人员 , 特别是助产士和助理护士,提供性别平等和不歧视 方面 的培训,在拯救生命的产科护理 中 和分娩 时 尊重妇女的权利和尊严,确保负担得起的药品和治疗方法,避免在妇女健康方面过度医疗化 ,认可替代疗法,废除妨碍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的歧视性做法, 向 妇女、女童、男子和男童提供 立足于 科学证据和人权 的 适龄 性健康信息、教育和咨询;

13 . 促 请 各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残疾妇女能够获得体恤性别差异的保健服务,包括与健康相关的康复 服务;

14 . 又 促 请 各国对作为妇女全面健康要素之一的孕产妇保健采取一种综合办法,通过促进获取计划生育手段和适当的产前 护理 、熟练的助产护理、产后护理和预防方法,包括针对艾滋病毒 / 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 负担得起 而又 不带任何污名和歧视 的治疗和支助服务,减少 孕 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

15 . 着重指有必要 采取 尽职和问责 措施 ,以确保在提供 卫生 服务或药品时采取注意性别平等 的 非歧视 性 方式;

16 . 强调 有必要在各级加紧努力,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家庭暴力、上学路上或校园中的暴力、在其他公共空间的暴力 以及 卫生机构中的暴力;

17 . 建议 各国收集数据,编制并按年龄、残疾状况和 性别分 类的 统计数据 ;

18 . 重申必须大幅增加投资以缩小资源差距,促进实现性别平等和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权能,包括为此调动所有来源的财政资源;

19 . 确认包括 独立妇女组织和人权 维护 者 在内 民间社会组织 在促进妇女在 各个 生活领域包括妇女健康领域的完全平等方面,以及在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方面,从事着重要工作,因此 , 它们需要 得到 支持 以 持续 生存 、保 证 安全 并 不断壮大;

2 0. 决定 按照人权理事会 2 0 13 年 6 月 13 日第 23 / 7 号决议 所规定的同样条件,将法律和实践中歧视妇女问题工作组的任期延长三年;

21 . 吁请 各国与工作组合作,协助 其 完成任务,提供其索要的一切 现有的 必要资料,认真考虑积极回应其提出的访问本国的请求,使其能够切实履行任务;

22 . 请 联合国有关 专门 机构、基金 ( 会 ) 和计 ( 规 ) 划署 和 各条约机构在各自任务范围内,并 请包括 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行为方以及私营部门,在工作组履行任务时提供充分合作;请工作组继续与妇女地位委员会合作,包括应邀参与其工作和提交报告;

23 . 决定 根据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继续审议这一议题。

2016年6月30日第42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