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32/32

大 会

Distr.: General

18 July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三十二届会议

议程项目3

人权理事会2016年7月1日通过的决议

32/32.和平集会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回顾《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他有关人权文书,

重申人权理事会2010年9月30日第15/21号决议、2012年9月27日第21/16号决议和2013年9月26日第24/5号决议,回顾理事会2013年3月21日第22/10号决议,2014年3月28日第25/38号决议和2014年6月26日第26/13号决议,以及人权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

确认切实行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和平集会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是享有其他人权和自由的根本条件,是建立民主社会和增强民主的根本支柱,同时铭记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互相依存和互相关联的,

意识到民间社会亟需积极参与影响到人民生活的治理进程,

注意到和平集会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提交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二届会议的报告,

承认专业协会属于结社自由权的表现形式,

1.决定将人权理事会第15/21号决议所设和平集会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延长三年;

2.吁请各国继续在特别报告员履行任务时给予充分合作与协助,对其紧急呼吁及其他来文迅速作出回应,并对其访问要求给予积极考虑;

3.请特别报告员继续向人权理事会和大会提交年度报告;

4.请特别报告员在未来的报告中考虑探讨专业协会这一议题,包括专业协会在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实现发展努力、建立和维护民主社会方面可发挥的作用,并包括各国和相关利益攸关方可以如何促进、创造和维护有利于专业协会的发展和活动的条件;

5.请秘书长向特别报告员提供履行任务所需的协助,特别是向其提供适足的人力和物力;

6.决定根据理事会工作方案,继续审议和平集会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问题。

201 6 年 7 月 1 日

第 46 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