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34/24

大 会

Distr.: General

3 April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三十四届会议

2017年2月27日至3月24日

议程项目4

人权理事会2017年3月24日通过的决议

34/24.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权状况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两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回顾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和大会以往通过的所有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的决议,包括理事会2016年3月23日第31/18号决议和大会2016年12月19日第71/202号决议,并促请执行这些决议,

铭记大会2006年3月15日第60/251号决议第3段,

回顾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人权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按照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强调必须落实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调查委员会的报告 所载建议,该报告受到人权理事会和大会的欢迎,并已转交联合国有关机构,包括安全理事会,

深感关切的是,如调查委员会报告所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有计划、大规模和粗暴侵犯人权的情况,其中许多情况构成危害人类罪,而且肇事者没有受到惩治,

回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有责任保护其人民免遭危害人类罪;注意到大会第71/202号决议,其中大会回顾调查委员会曾敦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领导人防止和惩治危害人类罪,确保起诉肇事者并将其绳之以法,

感到关切的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危急的人道主义局势不断加剧,因为该国政府不允许人道主义机构自由、不受阻碍地接触所有贫困人口,而且该国国家政策的优先方向是军费开支,而不是向公民提供食物,

认同大会第71/202号决议,其中大会表示严重关切将资源转用于推进核武器和弹道导弹计划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境内人道主义和人权状况的影响;强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必须按照安全理事会2016年11月30日第2321(2016)号决议要求,尊重和确保本国人民的福利和固有尊严,

重申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有责任确保全体人民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平等获得充足食物,并享有宗教或信仰自由、表达自由以及结社和集会自由,

认识到某些危险因素影响到妇女、儿童、残疾人和老年人,需要确保这些群体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免遭遗弃、侵害、剥削和暴力,

赞赏地注意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于2016年12月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促请它履行其条约义务,

肯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参与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进程;注意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已接受审议成果文件所载268项建议中的113项,还承诺执行这些建议,并研究是否可以执行另外58项建议;强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必须执行这些建议,以消除该国境内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确认条约机构负有监督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重要工作;强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需要遵守其人权义务,并确保定期、及时地向条约机构提交报告,

注意到国际绑架问题和立即遣返所有被绑架者的重要性;严重关切自根据2014年5月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与日本政府间磋商结果对所有日本国民下落开展调查以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没有采取任何积极行动;期待能够尽早得到解决与日本国民有关的所有问题,尤其送回所有被绑架者,

又注意到需要对话,以改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权和人道主义状况,

还注意到离散家庭问题的重要性,并注意到大韩民国请求确认有关家庭成员的下落、允许交换信件、回乡访问和进一步举行更大规模的经常性团聚,

重申各国需要与人权理事会,包括普遍定期审议进程和理事会其他机制进行充分和建设性接触,以改善本国的人权状况,

1. 最强烈地谴责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境内长期和持续的有计划、大规模和粗暴侵犯人权行为和其他践踏人权行为;严重关切调查委员会报告中提出的详细结论,包括:

在网上和网下剥夺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权以及意见、表达和结社自由权,实施办法是:绝对垄断信息、完全控制有组织的社会生活以及实施渗透到所有公民私生活的任意和非法监视;

基于出身成分制度实行歧视,这一制度按国家划定的社会阶级和血统将人分为不同类别,同时还考虑政治意见和宗教因素,并歧视妇女,包括在就业方面实行不平等待遇、采用歧视性法律和规章、暴力侵害妇女等;

在各方面侵犯迁徙自由权,包括往往按出身成分制度强行分配个人在国家指定地点居住和就业,剥夺离开本国的权利等;

有计划、大规模和严重侵犯食物权及生命权的相关方面,这一情况因普遍的饥饿和营养不良而更形加剧;

在政治犯劳改营和普通监狱以政治、宗教和性别理由侵犯生命权,实施灭绝、谋杀、奴役、酷刑、监禁、强奸和其他严重性暴力以及迫害行为;广泛实行集体惩罚,对无辜群众处以严厉刑罚;

有计划地绑架包括其他国家国民在内的个人,不让其回国,随后使其强迫失踪,并将这种做法作为国家政策大肆采用;

2. 促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在国内外犯下的罪行和侵犯人权行为,并立即采取步骤结束所有这些罪行和侵犯人权行为,除其他外,执行调查委员会报告中的相关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

在网上和网下保障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权以及意见、表达和结社自由权,包括允许创办独立报纸和其他媒体;

制止对公民的歧视,包括国家主导的基于出身成分制度的歧视,立即采取步骤确保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免遭性别暴力;

保障迁徙自由权,包括选择自己住处和就业的自由;

促进平等获取食物,包括确保在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时做到充分透明,以使这种援助能够真正惠及弱势人群;

立即停止劳改营的一切侵犯人权行为,包括强迫劳动做法,拆除所有政治犯劳改营,释放所有政治犯,立即停止任意处决在押者,并确保通过司法改革提供公平审判和正当程序的保护;

以透明方式处理所有遭绑架或强迫失踪者及其后代的问题,包括立即让他们回国;

确保边界两侧离散家庭团聚;

立即废止株连式惩罚做法;

3. 回顾大会第71/202号决议,其中大会表示极其严重地关切各种侵犯工人权利的行为,包括侵犯结社自由权和切实承认集体谈判权、罢工权以及违反禁止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和禁止儿童从事任何有害或危险工作的规定的行为,以及剥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派工人的行为,据称他们的工作条件相当于强迫劳动;

4. 重申深为关切调查委员会所述的被遣送回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境况,以及从国外遣返后受到处罚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其他公民的境况,制裁手段包括:拘禁,酷刑,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性暴力,强迫失踪或死刑等;为此强烈敦促所有国家尊重不驱回的基本原则,向寻求庇护者提供人道待遇,并确保他们能够不受阻碍地寻求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帮助,以使寻求庇护者的人权得到保护;再次敦促各缔约国履行国际人权法以及《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妥善对待这两项文书所涵盖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员;

5. 强调并再次表示严重关切调查委员会的以下结论:采集的大量证词和收到的资料使人们有理由相信,几十年来,按照国家最高层制定的政策,由领导人直接控制的机构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境内犯下了危害人类罪;这些危害人类罪包括:灭绝,谋杀,奴役,酷刑,监禁,强奸,强迫堕胎和其他性暴力,出于政治、宗教、种族和性别理由的迫害,强行迁移人口,强迫人员失踪,以及故意造成长期饥饿的不人道行为;

6. 强调指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当局没有起诉危害人类罪和其他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人;鼓励国际社会成员在追究责任方面开展合作,确保这些犯罪行为尽快受到惩治;

7. 欢迎大会第71/202号决议,其中大会鼓励安全理事会继续审议调查委员会的相关结论和建议,采取适当行动确保追究责任,包括考虑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局势移交国际刑事法院,并考虑对调查委员会表示可能构成危害人类罪的行为明显负有最大责任的人员进一步实施有效定向制裁;

8. 又欢迎安全理事会继2014年12月和2015年12月举行会议之后,决定于2016年12月9日举行第三次会议,以便按照本决议所表示的严重关切,讨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权状况;期待安理会继续积极参与讨论这一事项;

9. 赞扬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迄今所开展的活动,并赞扬他在无法进入该国的情况下仍继续努力履行任务;

10. 欢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和追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侵犯人权行为责任问题独立专家组提交人权理事会第三十四届会议的报告,其中强调必须追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

11. 回顾特别报告员和追究责任问题独立专家组提出的结论和建议;肯定独立专家组提出的可立即采取的实际步骤,以促进全面追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

12. 决定在两年内加强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包括驻汉城实地机构的能力,以便执行追究责任问题独立专家组在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争取加强目前的监测和记录工作,建立中央信息和证据库,协助追究法律责任问题专家评估所有信息和证词,以制定在未来追究责任过程中可能使用的战略;

13. 请高级专员向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七届会议口头汇报这方面的最新进展,以便向理事会第四十届会议提交上述建议的全面执行报告;

14. 决定根据人权理事会第31/18号决议,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延长一年;

15.再次吁请包括联合国机构在内的有关各方考虑执行调查委员会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以便处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严峻的人权状况;

16. 鼓励高级专员办事处驻汉城实地机构继续不懈努力;欢迎它定期向人权理事会提交报告;

17. 回顾高级专员提交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一届会议的关于人权高专办在处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方面的作用和成就的报告; 请高级专员定期向理事会提供这方面的最新情况;

18. 吁请所有国家尽力确保高级专员办事处实地机构能够独立运作,具备足够资源履行任务,与有关会员国充分合作,并且不遭受任何报复或威胁;

19. 请高级专员办事处在秘书长提交大会的定期年度报告中通报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采取的后续行动;

20. 请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和大会提交定期报告,说明其任务执行情况,包括为执行调查委员会的建议而采取的后续行动;

21. 促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持续对话,向所有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特别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发出邀请并与他们充分合作,允许特别报告员及其辅助人员不受限制地访问本国,并向他们提供一切必要信息,以便他们完成这项任务,同时推进与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合作;

22. 鼓励联合国系统(包括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各国、区域政府间组织、有关机构、独立专家和非政府组织与各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包括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和高级专员办事处实地机构开展建设性对话与合作;

23. 鼓励各国、联合国秘书处(包括有关专门机构)、区域政府间组织和论坛、民间社会组织、基金会和所涉工商企业以及调查委员会建议所针对的其他利益攸关方积极落实这些建议;

24. 鼓励整个联合国系统继续协调一致地处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严重的人权状况;

25. 鼓励所有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关系的国家利用其影响力鼓励该国立即采取步骤停止一切侵犯人权行为,包括关闭政治犯集中营,并进行深刻的机构改革;

26. 请秘书长向特别报告员和高级专员办事处实地机构提供切实执行任务所需的各种协助并配备适当的人员,确保该任务负责人得到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支持;

27. 决定将特别报告员的所有报告转交联合国所有有关机构和秘书长,以采取适当行动。

2017年3月24日第57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