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32/11

大 会

Distr.: General

15 July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三十二届会议

议程项目3

人权理事会2016年7月1日通过的决议

32/11.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

人权理事会,

回顾大会、人权委员会和人权理事会通过的以往所有关于境内流离失所者问题的决议,包括大会2015年12月17日第70/165号决议和理事会2013年6月13日第23/8号决议,

又回顾大会1991年12月19日关于加强联合国人道主义紧急援助的协调的第46/182号决议,以及该决议所附《关于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

还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深感不安的是,由于侵犯和践踏人权及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武装冲突、迫害、暴力和恐怖主义以及各种天灾人祸等原因,世界各地的境内流离失所者数目高得惊人,他们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和援助;意识到这种状况正在给受影响人群(包括收容社区)和国际社会造成严重的挑战,

意识到包括长期流离失所状况在内的境内流离失所现象牵涉到人权、人道主义、发展等层面,并可能牵涉到建设和平工作,妇女和儿童以及老年人和残疾人常常尤其处于弱势,各国和国际社会有责任进一步加强对他们的保护和援助,包括尊重和保护所有境内流离失所者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以期找到持久解决办法,

注意到有必要将境内流离失所者的人权问题进一步纳入整个联合国系统的主流,以便更有效地应对他们所面临的挑战,包括适当考虑重新设立一名秘书长特别代表;欢迎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提出的这方面的建议,

强调国家在以下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向其管辖范围内的境内流离失所者一视同仁地提供保护和援助,包括为落实持久解决办法提供便利,并与国际社会恰当合作,消除流离失所问题的根本原因,

1.称赞境内流离失所者问题特别报告员迄今所开展的活动,他在提高人们对境内流离失所者境况的认识方面所发挥的推动作用,以及他为满足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发展需要和其他特定需要所作的持续努力,包括设法将境内流离失所者的人权问题纳入联合国系统所有有关部门工作的主流;

2.欢迎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提交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二届会议的报告及其所载结论和建议;

3.赞赏地注意到2016年5月23日和24日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举行了世界人道主义峰会;回顾峰会决心采取新的办法来应对境内流离失所者的需求,以求既满足紧迫的人道主义需求,又实现加强境内流离失所者和收容社区的自力更生的长期发展结果;

4.回顾秘书长敦促所有利益攸关方承诺制订一项全面的全球计划,到2030年以有尊严和安全的方式将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数至少减少50%;

5.表示感谢各国政府及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向境内流离失所者提供保护和援助(包括为落实持久解决办法提供便利,将境内流离失所者纳入国家发展规划),支持特别报告员的工作;

6.表示关切的是,世界各地大量境内流离失所者长期存在各种问题,尤其是他们有可能陷入赤贫境地,遭受社会经济排斥,无法充分获取人道主义援助和得益于长期发展努力和援助,容易遭受违反国际法特别是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侵害,并因其特定状况而可能面临困难,如缺乏保护、食物、住房、医疗保健和教育,家庭联系中断,丧失基本证件,并面临与重新融入有关的种种问题,包括在适当情况下需要归还或赔偿财产等;

7.又表示关切的是,境内流离失所现象旷日持久;确认必须将境内流离失所者的权利和需求纳入农村和城市发展战略,还需要让境内流离失所者参与这些战略的设计和执行工作;并确认必须争取持久解决办法,包括以有尊严和安全的方式自愿返回、就地安置或在国内其他地点定居;

8.尤其表示关切的是,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的许多境内流离失所者遭受各种威胁、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以及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他们特别处于弱势,或尤其可能成为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性剥削和性虐待、贩运人口、强行征募和绑架的特定施害目标;鼓励特别报告员继续致力促进采取行动,以应对他们的特定援助和保护需求;吁请各国考虑到大会和安全理事会所有有关决议,与国际机构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合作,向遭受上述侵犯和践踏行为之害的境内流离失所者以及遭受严重创伤者、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其他有特殊需求的境内流离失所者群体提供保护和援助;

9.呼吁武装冲突各方遵守其根据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所担负的义务,以防止发生强迫流离失所现象,促进对平民的保护;吁请各国政府根据国际法赋予各自的适用的义务,采取措施一视同仁地尊重和保护所有境内流离失所者的人权;

10.强烈谴责继续对各年龄段的境内流离失所者实施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现象,其中受害最深的是妇女和儿童;敦促各主管机构和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切实有效地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保障安全、保护人权、伸张正义并援助受害者,同时设法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根源,全面打击有罪不罚现象;

11.促请各国和其他相关行为者在促进和设法保护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权的过程中,考虑到残疾人和老年人的特定需要,尤其是确保残疾人和老年人能够及时、适当和平等获得援助、保护和康复服务,包括医疗保健、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社会心理支助以及教育方案;

12.吁请各国与国际机构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合作,确保并支持包括妇女在内的境内流离失所者在直接影响到其生活的各级决策进程和活动方面,充分、切实参与与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相关的各项活动,即促进和保护人权,防止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纳入地方和国家发展计划和活动以及制定和执行各种持久解决办法,包括促进以有尊严和安全的方式自愿返回、就地安置或在国内其他地点定居,以及开展和平进程、建设和平、过渡期正义、冲突后重建和发展等活动;

13.表示关切的是,有些境内流离失所问题是由自然灾害引起的,并因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贫穷和其他因素而加剧;确认需要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减轻灾害风险、发出预警、制订紧急应灾计划、进行灾害管理和减灾活动并开展恢复活动,以减少并处理灾害所致流离失所问题,更好地保护和照顾受影响者的需求并找到持久解决办法;回顾《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和《巴黎协定》在这方面的有关规定;

14.重申确认《关于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是保护境内流离失所者的重要国际框架;鼓励各会员国和人道主义机构以及发展捐助方和其他发展援助提供方继续共同努力,设法以更加可预测的方式满足境内流离失所者的需要,包括他们为落实持久解决办法而对长期发展援助的需要;为此吁请国际社会应请求为各国的能力建设工作提供支助;

15.决定将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延长三年,以便:

处理境内流离失所这一复杂问题,尤其是设法把境内流离失所者的人权问题纳入联合国系统所有有关部门工作的主流;

努力加强国际社会应对境内流离失所状况这一复杂问题的行动,并参与协调一致的国际倡导努力和行动,改善对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权的保护和尊重,同时继续开展并加强与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区域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及其他相关行为者的包容各方的对话;

16.请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履行任务时:

通过与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区域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相关行为者不断进行对话,继续分析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原因,流离失所者的需要和人权,预防措施,包括与保护和援助面临流离失所危险者相关的措施;并分析加强对境内流离失所者的保护及以向其提供的援助和持久解决办法的途径,同时考虑到具体情况和相关资料,特别是按年龄、性别、多样性和地点分列的统计资料和数据,并将相关可靠资料列入提交人权理事会的报告;

通过与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区域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相关行为者不断进行对话,继续努力推动制定具有包容性的全面战略并提供支持,把重点放在防止流离失所、改善保护和援助、寻找持久解决办法以及将境内流离失所者纳入国家发展计划上,同时考虑到国家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在与各国政府、处于冲突后或其他状况的国家、政府间组织、区域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及其他相关行为者进行对话时,继续采用《关于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继续努力推进《指导原则》的传播、推广和适用,并支持各项旨在促进能力建设和采用这些指导原则以及制定国内立法和政策的努力;

在开展工作履行任务的过程中始终纳入性别公平观,并特别考虑到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儿童的人权,老年人、残疾人和因境内流离失所而遭受严重创伤的人等有着特殊需要的其他群体的人权,以及他们特殊的援助、保护和发展需要;

继续努力推动在和平进程、和平协议以及重新融入与康复进程中酌情考虑到境内流离失所者的人权及特定的保护和援助需要;

继续关注国际社会在应请求协助受影响国家满足境内流离失所者的保护和援助需要方面,包括在执行国家战略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并在其宣传活动中注重为满足受影响国需要而筹集足够资源;

通过与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区域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相关行为者不断进行对话,继续努力提倡在发生灾害时保护境内流离失所者的人权;

进一步加强特别报告员与联合国之间业已建立的合作关系,包括在建设和平委员会及其他国际和区域组织的框架内开展合作,尤其是加强特别报告员对机构间常设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工作的参与;

在活动中继续采用《机构间常设委员会境内流离失所者持久解决办法框架》;

继续与发展捐助方和发展援助其他提供方,包括联合国机构和其他相关行为者开展合作,以便进一步加强有助于持久解决办法的国际援助活动;

17.吁请各国提供持久解决办法;鼓励加强国际合作,包括通过提供资源和专门知识,协助受影响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援助、保护、康复、持久解决办法以及向境内流离失所者及其收容社区提供发展援助等方面的努力和政策;

18.促请所有国家酌情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纳入各自的国家政策和发展框架;回顾《2030年议程》力求应对包括境内流离失所者在内的最弱势群体的需求;

19.鼓励各国通过指定政府内处理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国家协调中心,并通过划拨预算资金的方式,继续制定和执行以包容和不歧视方式处理流离失所各阶段问题的国内立法和政策;鼓励国际社会、联合国有关机构以及区域和国家行为者应请求向各国政府在这方面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及合作;

20.欢迎非洲联盟、大湖区问题国际会议、美洲国家组织、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和欧洲委员会等区域组织为了应对境内流离失所者的保护、援助和发展需求以及为寻找持久解决办法而采取的举措;鼓励区域组织加强活动并与特别报告员加强合作;

21.大力欢迎《非洲联盟保护和援助非洲境内流离失所者公约》的通过、生效及仍在进行的批准进程,这是非洲加强保护和援助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国家和区域规范框架方面的一项重要步骤;鼓励其他区域机制考虑制定类似的保护境内流离失所者区域规范框架;

22.大力鼓励各国政府,尤其是存在境内流离失所状况的国家的政府,为联合国和其他相关行为者开展的应对境内流离失所者的保护、援助和发展需要的活动提供便利,对特别报告员的访问和索取资料请求作出积极和迅速回应;强调特别报告员根据任务规定需要不受阻碍地通行;促请各国政府和联合国系统有关机构(同样在国家一级)酌情切实贯彻执行任务负责人的建议,并提供关于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23.鼓励各国政府、机构间常设委员会成员、人道主义协调员和国家工作队确保提供关于境内流离失所状况的可靠数据,以便为制订有效和立足权利的对策提供资料,与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监测中心分享数据以纳入全球估计和分析,根据需要请求境内流离失所问题机构间联合概况调查处提供支助和指导,以帮助提供更多的各方同意的数据,以便于采取行动,并酌情为这些行动提供资金;

24.鼓励联合国,包括其专门机构、区域政府间组织、任务负责人、相关机构和独立专家以及非政府组织,为特别报告员履行任务与其建立并维持定期对话与合作;

25.鼓励所有联合国有关组织和人道主义援助、人权及发展组织通过机构间常设委员会和派驻存在境内流离失所状况的国家的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加强协作与协调,向特别报告员提供一切可能的协助和支持;并请特别报告员继续参与机构间常设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

26.请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向特别报告员提供切实执行任务所需的一切协助和适足的人员配备,并确保这一机制在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以及联合国其他各有关办事处和专门机构的继续支持下,与紧急救济协调员密切合作;

27.请特别报告员继续向人权理事会和大会提交任务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就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权问题,包括在机构间一级采取的措施产生的影响问题提出建议;

28.决定根据理事会工作方案继续审议境内流离失所者的人权问题。

2016年7月1日第43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