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48/14

大 会

Distr.: General

13 October 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四十八届会议

2021年9月13日至10月11日

议程项目3

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2021年10月8日通过的决议

48/14.气候变化背景下促进和保护人权特别报告员的任务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重申根据《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一切有关国际人权文书,各国负有尊重、保护和落实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义务和主要责任,

铭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通过的《巴黎协定》、《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关于全球气候变化中人的方面的马累宣言》、《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快速行动方式(萨摩亚途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发展权利宣言》、《内陆发展中国家2014-2024年十年维也纳行动纲领》以及所有涉及气候变化对人权的不利影响的相关国际和区域文书,

回顾《巴黎协定》第二条,其中指出,该协定在加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包括其目标的履行方面,旨在联系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努力,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包括(a) 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以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以内,同时认识到这将大大减少气候变化的风险和影响;(b) 提高适应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能力并以不威胁粮食生产的方式增强气候复原力和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c) 使资金流动符合温室气体低排放和气候适应型发展的路径道路;该条还规定,《协定》的履行将体现公平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则,考虑不同国情,

又回顾《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5条规定,一切人权均为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国际社会必须以公正和平等的方式,在同等基础上,以同样的重视程度,全面对待各项人权;虽然必须铭记各国和各区域的特点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的重要意义,但是所有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为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还回顾人权理事会以往通过的所有关于人权和气候变化的决议,最近的是理事会2021年7月14日第47/24号决议,其中理事会鼓励各国和相关利益攸关方继续讨论是否可能设立一个新的特别程序,处理气候变化对充分和切实享有人权的不利影响,

赞赏地确认气候弱势论坛在推动关于人权和气候变化的讨论以及《关于气候行动中的人权问题的日内瓦承诺》等倡议方面所做的工作,

意识到地球气候的变化及随之而来的不利影响已导致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后果,并对切实促进和保护人权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有直接和间接的不良影响,

认识到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的措施(包括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和适应其不利影响的措施,以及对环境的保护,有助于人类福祉,有助于更好地享有人权,也有助于可持续发展,

又认识到虽然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给人权带来的影响作用于世界各地的个人和社区,在发展中国家尤甚,特别是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和内陆发展中国家,但受这些后果影响最大的,是妇女、儿童、残疾人、土著人民、地方社区、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生活在缺水、干旱和荒漠化条件下的人、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无家可归者、生活贫困者、老年人、移民、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生活在冲突地区以及本就处境脆弱的人员;并认识到必须承认他们在促进气候行动方面的推动作用,

回顾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人权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注意到履行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下的承诺,包括关于气候资金的承诺,将有助于减少气候变化对人权和可持续发展的不利影响,

重申人权理事会第40/11号决议,其中理事会确认了从事环境事务工作、被称为环境人权维护者的人权维护者(包括妇女和土著人权维护者)对享有人权、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贡献;促请所有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保护包括环境人权维护者在内的所有人的权利和安全;特别指出包括跨国企业和其他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均有责任按照《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尊重人权,包括尊重人权维护者(包括环境人权维护者)的生命、人身自由和安全权,

认为气候变化的影响、对自然资源不可持续的管理和使用、空气、土地和水的污染、对化学品和废物的不当管理、进而导致的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和生态系统所提供服务的下降,可能妨碍对安全、清洁、卫生和可持续的环境的享有,而且环境损害可对切实享有人权造成直接和间接的不良影响,今后对于这些问题,应采取全面、跨部门、整体和交叉的方法,并应由与享有安全、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有关的人权义务问题特别报告员、危险物质及废物的无害环境管理和处置对人权的影响问题特别报告员、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任何其他新的任务负责人彼此协调予以处理,

1.表示决心根据科学数据和评估,为所有各级正在开展的应对气候变化对享有人权的不利影响的努力作出贡献,采取充分一体化的方针,既要推动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巴黎协定》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执行工作中取得进展,又要推动在促进、保护和实现世界各地人人享有人权方面取得进展;

2.决定任命一名气候变化背景下促进和保护人权特别报告员,任期三年,任务如下:

(a)研究和查明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包括突发性和缓发性灾害,如何影响充分切实地享有人权,并就如何处理和防止这些不利影响提出建议,特别是就如何加强将人权关切纳入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制订、立法和计划提出建议;

(b)查明各国在努力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同时应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方面的现有挑战,包括资金上的挑战,并就尊重和促进人权提出建议,包括在设计和执行减缓和适应政策、做法、投资和其他项目方面;

(c)归纳有关知识,包括土著和地方传统知识,并查明涉及如何将人权纳入气候变化政策的良好做法、战略和政策,以及这些努力如何有助于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减贫;

(d)促进和交流经验教训和最佳做法,涉及在气候变化适应和减缓政策上采取基于人权、促进性别平等、顾及年龄、包容残疾和风险知情的方针,以期推动实现《巴黎协定》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进而可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特别是目标13和14,以应对气候变化给所有人充分享有人权带来的经济、文化、环境和社会挑战,特别是加强处境脆弱者的复原和适应能力以应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

(e)提高对受气候变化影响的人权的认识,特别是生活在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内陆发展中国家等特别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的人的人权,并鼓励在这方面加强全球合作;

(f)征求各国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包括国际组织、联合国机关、机构、基金和方案、区域经济委员会、国际和区域金融机构、区域人权机制、国家人权机构、民间社会、儿童和青年、老年人、土著人民、地方社区、妇女权利组织、残疾人组织、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学术界、科研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在执行任务方面的意见和贡献,并定期开展对话和磋商,商议国内和国际两级采取的关于尊重、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有效和可持续气候行动的措施;

(g)与各国政府、国际组织、民间社会、技术和学术界、私营部门和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协作,包括利用新的和新兴的数字技术,促进和推动开展技术援助交流、能力建设和国际合作,支持各国为应对气候变化对享有人权的不利影响而采取的努力、行动和措施;

(h)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理事会的其他特别程序和其他人权机制、条约机构和联合国其他相关机构、基金和方案(包括与气候变化和环境有关的机构、基金和方案)密切协调工作,同时避免工作重复;

(i)进行国别访问并及时回复各国的邀请;

(j)参加相关国际会议和活动并促进这些会议和活动采取人权视角,以推动就自身任务授权的相关问题采取系统一致的方针;

(k)将促进性别平等、顾及年龄、具有残疾包容性和社会包容性的视角纳入任务工作的方方面面;

(l)与各国和包括跨国企业和其他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等相关利益攸关方密切合作,按照《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采取人权视角,减轻投资项目等活动在气候变化背景下对人权的潜在不利影响;

(m)同与享有安全、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有关的人权义务问题特别报告员、危险物质及废物的无害环境管理和处置对人权的影响问题特别报告员和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密切协调,并考虑尽可能通过联合行动等方式,最有效地将自身的工作与这些任务负责人协调;

(n)从人权理事会第五十届会议起,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向大会第七十七届会议报告;

3.吁请所有国家和所有利益攸关方在气候变化背景下促进和保护人权特别报告员执行任务时与之充分合作,包括提供特别报告员来文中要求的一切必要资料,迅速回应特别报告员的紧急呼吁,认真考虑积极回应特别报告员提出的国别访问请求,并考虑落实根据该任务提交的报告中所载的各项建议;

4.鼓励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包括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人权机制、国家人权机构、国家独立监测框架、民间社会、私营部门、捐助方和发展机构,与特别报告员充分合作,使任务负责人能够履行任务;

5.请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向特别报告员提供切实履行任务所需的一切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6.请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与特别报告员密切合作,就气候保护新技术对享有人权的影响进行研究并编写一份报告,提交理事会第五十四届会议;

7.强调各国在采取步骤应对气候变化的同时,必须确保履行人权义务;

8.决定继续审议此事。

2021年10月8日第44次会议

[经记录表决,以42票赞成、1票反对、4票弃权获得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赞成:

阿根廷、亚美尼亚、奥地利、巴哈马、巴林、孟加拉国、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巴西、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喀麦隆、科特迪瓦、古巴、捷克、丹麦、斐济、法国、加蓬、德国、印度尼西亚、意大利、利比亚、马拉维、马绍尔群岛、毛里塔尼亚、墨西哥、纳米比亚、尼泊尔、荷兰、巴基斯坦、菲律宾、波兰、大韩民国、塞内加尔、索马里、苏丹、多哥、乌克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乌拉圭、乌兹别克斯坦、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反对:

俄罗斯联邦

弃权:

中国、厄立特里亚、印度、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