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第二十四届会议
议程项目3
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通过的决议 *
24/9.人权与土著人民:土著人民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
人权理事会,
铭记大会2006年3月15日第60/251号决议第6段,
回顾2007年6月18日关于人权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又回顾人权委员会关于人权与土著问题的2001年4月24日第2001/57号决议、2002年4月25日第2002/65号决议、2003年4月24日第2003/56号决议、2004年4月21日第2004/62号决议和2005年4月20日第2005/51号决议,以及人权理事会关于土著人民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的2007年9月28日第6/12号决议和2010年9月30日第15/14号决议,
1.决定将土著人民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延长三年,职权范围与人权理事会第15/14号决议规定的相同;
2.请所有国家政府在特别报告员履行规定的任务和职责时与之充分合作,提供其来文中索要的所有现有的资料,并对其紧急呼吁迅速作出反应;
3.鼓励联合国(包括其专门机构)、区域政府间组织、各国政府、独立专家、相关的机构、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以及尤其是土著人民在特别报告员履行任务时尽可能与之开展充分的合作;
4.鼓励所有国家政府认真考虑答应特别报告员访问本国的请求,使之能切实有效地履行任务;
5.请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向特别报告员提供切实履行任务所需的一切人力、技术和财政援助;
6.决定根据理事会工作方案继续审议这一问题。
2013年9月26日
第34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