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第二十八届会议
议程项目 4
需要理事会注意的人权状况
人权理事会通过的决议
28/21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人权状况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两公约和其他有关国际人权文书,
回顾理事会2011年3月24日第16/9号决议、2012年4月3日第19/12号决议、2013年3月22日第22/23号决议和2014年3月28日第25/24号决议、大会2014年12月18日第69/190号决议和大会以往所有有关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人权状况的决议,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方面对人权理事会和大会在这些决议中提出的请求不予合作表示遗憾,
欢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提交的报告和建议, 对报告中所述事态发展以及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不允许特别报告员前往访问表示严重关切,
回顾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人权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1.决定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再延长一年;请特别报告员就其任务执行情况向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一届会议和大会第七十届会议提交一份报告;
2.吁请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与特别报告员充分合作,允许其访问本国并提供完成任务所需的一切资料;
3.请秘书长向特别报告员提供完成任务所需的资源。
2015年3月27日第57次会议
[经记录表决,以20票对11票、16票弃权获得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阿尔巴尼亚、阿根廷、博茨瓦纳、萨尔瓦多、爱沙尼亚、法国、加蓬、德国、爱尔兰、日本、拉脱维亚、墨西哥、黑山、荷兰、巴拉圭、葡萄牙、大韩民国、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
反对:
孟加拉国、多民族玻利维亚国、中国、古巴、印度、印度尼西亚、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俄罗斯联邦、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越南
弃权:
阿尔及利亚、巴西、刚果、科特迪瓦、埃塞俄比亚、加纳、肯尼亚、马尔代夫、摩洛哥、纳米比亚、尼日利亚、卡塔尔、沙特阿拉伯、塞拉利昂、南非、阿拉伯联合酋长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