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第四十九届会议
2022年2月28日至4月1日
议程项目4
需要理事会注意的人权状况
人权理事会2022年4月1日通过的决议
49/23.缅甸的人权状况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两公约,并重申人权理事会和大会关于缅甸人权状况的所有有关决议和决定,
欢迎安全理事会2021年2月4日、11月10日、12月8日、12月29日和2022年2月2日关于缅甸问题的声明、安全理事会主席2021年3月10日关于缅甸问题的声明、安全理事会2021年2月2日和3月5日举行的会议以及大会2021年2月26日与秘书长缅甸问题特使召开的情况通报会,
重申对缅甸主权、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统一的承诺,
最强烈地谴责缅甸武装力量(缅军)2021年2月1日发动军事政变,继续实施紧急状态,中止议会活动,任意拘留和逮捕总统温敏、国务资政昂山素季、其他政府官员和政界人士、人权维护者、记者、民间社会成员、当地和外国顾问等诸多人士,并出于政治动机对其进行定罪和判刑,
表示深为关切针对平民的暴力行为,包括杀戮、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酷刑,以及由于缅甸武装部队和警察加大力度对平民滥用致命武力造成死亡和多人受伤,
又表示深为关切全国各地特别是该国东南部、中部和西北部地区的军事集结和使用军事力量的情况日益增加,这使缓和局势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愈发具有挑战性,
表示严重关切对记者和其他媒体工作者的攻击和骚扰,包括任意逮捕、强迫失踪、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及杀害,监视和关闭互联网以及对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其他限制和中断,包括修订《电视和广播法》,以及拟议恢复《网络安全法》,该法不必要地过度限制《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意见和表达自由权(包括寻求、接受和传播信息的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及隐私权,
又表示严重关切缅甸武装部队与其他武装团体之间持续发生冲突;越来越多地对平民使用暴力,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严重侵犯和践踏儿童权利行为;包括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在内的平民继续被迫流离失所;据报发生了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包括绑架、任意拘留、逮捕和杀害,以及涉及将学校、医院和礼拜场所等设施用于军事目的的其他侵犯人权行为,使用地雷,以及缅甸特别是缅甸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长期存在有罪不罚现象,
重申缅甸有义务按照《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义务,尊重、保护和实现儿童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和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
又重申缅甸武装部队有责任确保保护缅甸境内所有人的人权,包括属于族裔、宗教和其他少数群体的人,包括罗兴亚人的人权;重申迫切需要对所有据称违反和践踏国际人权法的行为、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和国际法规定的罪行展开全面、透明、公正和独立调查,确保根据国际法标准,在公平、独立和公正的刑事诉讼中,包括在国内法院或法庭上,追究施害者的责任,并确保受害者及其家属获得有效补救,包括进行迅速、有效和独立的伤亡记录和保证这些行为不再发生,
感到震惊的是,医疗和人道主义救济人员继续遭到袭击,包括2021年12月24日在克耶邦的袭击和杀戮,医疗设施及运输工具和设备继续遭受袭击,人道主义组织无法安全和不受阻碍地进入;呼吁所有各方,特别是缅甸武装部队,允许和便利人道主义机构和其他有关国际机构的当地和国际工作人员安全、及时和不受阻碍的人道主义准入,使其能够进入全国各地,向所有需要援助者特别是向因冲突而流离失所者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重申严重关切罗兴亚人因1982年颁布的《国籍法》而事实上沦为无国籍人,被剥夺了以前享有的权利,最终从2015年起被剥夺了参加选举的权利,
肯定联合国系统包括负责缅甸事务的联合国各任务负责人为改善缅甸人道主义局势和人权状况所做的相辅相成的工作;关切地注意到缺乏足够的人道主义准入,特别是人道主义援助无法进入境内流离失所者所在地区,也无法进入许多人继续被迫流离失所、另有许多人生活朝不保夕的受影响地区,从而加剧了人道主义危机;敦促军事当局依照国际人道法允许和便利自由、安全和不受阻碍的人道主义准入,使人道主义工作者能够接触到所有需要援助者,包括该国各地的流离失所者,
赞扬孟加拉国政府与联合国各机构和国际社会包括所有人道主义行为体合作,为躲避缅甸境内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的逃难者持续做出的人道主义努力和承诺,以及孟加拉国政府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关于向迁至巴桑查尔的罗兴亚人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谅解备忘录,
表示感谢孟加拉国政府为缅甸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2021年12月的访问、特别报告员和缅甸问题独立调查机制早前的访问以及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访问提供便利,并强调这些访问有助于确保正义和问责,
回顾各国负有尊重、保护和实现所有人权的主要责任,并有责任履行相关义务,起诉国际法特别是适用的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各种罪行的责任人,并为权利受到侵犯或践踏者提供获得有效补救和赔偿的途径,以终止有罪不罚现象,确保追究责任和诉诸司法,
注意到缅甸政府于2018年7月30日成立了独立调查委员会,尽管其职权范围和运作方式受到限制,但其最后报告的执行摘要(报告全文尚未公布)承认,出现过战争罪、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和违反国内法行为,而且有合理理由认为,缅甸安全部队成员涉嫌其中,
重申迫切需要伸张正义和追究责任,结束对所有侵犯和践踏人权及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有罪不罚现象,为此应通过可信、合格和独立的国家或国际刑事司法机制,确保对缅甸全境内与此类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相关的罪行的责任人追究责任;同时回顾安全理事会有权将缅甸局势移交国际刑事法院;再次邀请缅甸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或根据《罗马规约》第十二条第三款接受该法院行使管辖权,
认识到国际刑事法院已授权就与孟加拉国/缅甸局势有关的、属于该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指控罪行展开调查,
注意到国际法院2020年1月23日在冈比亚诉缅甸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用案中的命令,其中认为,根据初步证据,该法院有权审理此案,并认定缅甸罗兴亚人似乎构成了《公约》第二条意义上的“受保护群体”,而且缅甸罗兴亚人的权利确实面临着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因此需要采取临时措施,
欢迎缅甸问题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的工作,特别是其最后报告及其中所载的详细结论和建议;回顾调查团关于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重点关注确保对缅甸境内的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追究责任的建议,
感到震惊的是,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认定,有证据表明,罗兴亚穆斯林和其他少数群体深受缅甸安全部队和武装部队犯下的严重、普遍和蓄意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之害,调查团称这些行为无疑构成国际法中最严重的罪行,
欢迎缅甸问题独立调查机制开展工作,利用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转交的信息等资料来源,收集、整理、保存和分析2011年以来缅甸境内犯下的最严重国际罪行和违反国际法行为的证据,并准备案卷,以便推动和加快在根据国际法对这些罪行目前拥有或今后可能拥有管辖权的国家、区域或国际法院或法庭上按照国际法标准开展公平和独立的刑事诉讼;又欢迎独立调查机制的报告,特别是提交人权理事会第四十八届会议的报告;鼓励该机制继续努力推进公众外联,以便向受害者和其他利益攸关方解释其任务和工作进程,
又欢迎缅甸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工作和报告;同时深表遗憾的是,缅甸继续拒绝与特别报告员合作,自2017年12月以来拒不准许进入缅甸,缅甸武装部队目前仍拒不合作,
还欢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缅甸人权状况的各次报告,包括关于缅甸罗兴亚穆斯林少数群体和其他属于少数群体的人面临的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的根本原因的报告;欢迎新任秘书长缅甸问题特使开展的初步活动,并鼓励她进一步与包括民间社会在内的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接触和对话,
回顾大会2021年6月18日第75/287号决议,表示深为关切对缅甸的武器出售、转用以及不受管制的或非法转让严重损害享有人权,特别是妇女以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包括罗兴亚人、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弱势群体的人权,
又回顾缅甸问题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提出的建议,即在缅甸活动或与缅甸企业有贸易或投资关系的任何企业,不得与缅甸安全部队,特别是缅军,或由其拥有或控制的任何企业,包括子公司或其个人成员,建立或保持任何形式的商业关系,除非其重组转型,
1.最强烈地谴责缅甸2021年2月1日实施军事政变,缅甸武装部队罢免民选文职政府,这是企图强行推翻2020年11月8日的大选结果,不可接受,使缅甸的民主过渡戛然而止,也是对尊重和保护人权、法治和善政以及民主原则的严重威胁;
2.重申全力支持缅甸人民及其对民主和文官政府的渴望;
3.谴责缅甸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过度使用武力,包括空袭、无差别地持续使用致命武力和滥用低致命性武器,以及对缅甸人民包括对行使表达自由权、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的和平示威者实施的暴力行为,包括杀戮、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及身体伤害,以及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上述行为在一些城镇造成死亡和多人受伤,其中包括儿童和医务人员;
4.吁请缅甸武装部队尊重人民在2020年11月8日大选结果中表达的民主意愿,停止宣布戒严令,恢复缅甸的民主过渡,结束所有阻碍缅甸民主进程的行为,包括努力将包括武装部队在内的所有国家机构置于民选的、有充分代表性的文职政府之下;
5.回顾按照安全理事会2020年7月1日第2532(2020)号决议所支持的秘书长关于全面停火的呼吁,有必要使暴力逐步降级;在这方面呼吁各国尊重其国际义务和联合国所有相关决议,停止向缅甸非法转让和转用武器、弹药和其他军事装备,以防止进一步违反国际人道法及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
6.呼吁立即无条件释放总统温敏、国务资政昂山素季以及特别是自2021年2月1日以来所有以似是而非的理由被任意拘留、起诉、逮捕、定罪或判刑的人,包括政府官员和政界人士、人权维护者、记者、民间社会代表、宗教和社区领袖、医务人员、援助人员、学者、教师、当地和外国顾问以及学生会和工会成员;呼吁军方今后不要对获释的被拘留者进行报复;
7.又呼吁缅甸武装部队确保充分保护缅甸境内所有人包括罗兴亚人和其他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人权,避免过度使用武力,保持最大限度的克制,寻求和平解决危机的办法;回顾根据国际人权法,缅甸武装部队有责任尊重民主原则,并有义务尊重法治和人权,包括生命权、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意见和表达自由权(包括寻求、接受和传播信息的自由)以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规定;
8.表示严重关切持续有报告称,缅甸境内发生军方和安全部队特别针对罗兴亚人和其他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严重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以及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包括任意逮捕、拘留期间死亡、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蓄意杀害和残害儿童、招募和使用儿童从事童工和强迫劳动、攻击学校、医院和礼拜场所以及与学校、医院或礼拜场所有关的受保护人员、对平民区的无差别炮击、摧毁和焚烧房屋、剥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逾923,000名罗兴亚人和其他属于少数群体的人被迫流离至孟加拉国、强迫劳动以及强奸、性剥削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9.吁请缅甸武装部队停止任意和非法逮捕和拘留儿童,并立即无条件释放被拘留在审讯中心和监狱的所有儿童;
10.吁请缅甸冲突各方特别是缅甸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立即停止缅甸境内的暴力行为,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停止所有违反国际法包括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以及践踏人权行为;追究侵犯和践踏人权者的责任,包括在独立和公正的国内问责进程中追究责任,从而确保为受害者和幸存者伸张正义并提供赔偿;尊重和保护平民;允许向受影响民众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展现克制,停止冲突,并表明重新参与对话和宪法改革的意愿;
11.鼓励所有各方根据缅甸人民的意愿和利益,迅速建立具有建设性、包容各方的和平对话,以恢复民主治理;
12.敦促缅甸按照国际法院2020年1月23日关于境内罗兴亚族成员的命令,在其权力范围内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实施《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二条范围内的任何行为,确保其武装部队和可能由其指挥或支持的任何非正规武装部队以及可能受其控制、指挥或影响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除其他外不实施任何此类行为,防止毁坏证据,确保保全证据,并按命令向法院报告为执行该命令而采取的所有措施;
13.强调指出,需要切实解决包括罗兴亚人在内的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的人权受到侵犯和践踏的根源问题;重申必须与包括罗兴亚人在内的所有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弱势群体以及民间社会充分协商,充分实施若开邦问题咨询委员会提出的所有建议,包括关于获得公民身份、迁徙自由、消除系统性隔离和一切形式歧视、包容和平等地获得卫生服务、教育、谋生机会和基本服务以及出生登记的建议;要求定期向联合国提交报告,记录为实施若开邦问题咨询委员会的88项建议中的每一项建议所采取的具体步骤;
14.又强调指出,需要加快努力,消除无国籍状态以及针对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的系统性和制度性歧视,特别是与罗兴亚人有关的歧视,办法包括:审查和改革导致剥夺人权和完全剥夺选举权的1982年《国籍法》;确保通过允许自我确定身份使人们能够经透明、自愿和便捷的程序平等获得完整的公民身份以及所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修订或废除所有歧视性立法和政策,包括2015年颁布的一套“种族和宗教保护法”中涉及宗教皈依、不同信仰间通婚、一夫一妻制和控制人口的歧视性条款;取消限制迁徙自由权以及限制获得民事登记、卫生和教育服务权及谋生权的所有地方命令;
15.还强调指出,需要恢复罗兴亚人和其他人的完整公民身份及相关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让他们自由公正地参与选举和其他民主进程;
16.呼吁创造条件,使境内流离失所者能够安全、自愿、有尊严和可持续地返回原籍地或他们选择的地方,并保证人道主义工作者能够不受限制地接触全国各地需要援助者,包括所有境内流离失所者,为此可与当事人和当地居民充分协商,并与联合国系统和有关民间社会组织协商,按照国际标准执行关于重新安置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国家战略;鼓励努力确保在关于关闭营地战略的各级决策及其执行过程中与妇女协商,并确保她们在此过程中的代表性;
17.吁请缅甸武装部队确保充分尊重国际人道法,允许和便利人道主义机构和其他有关国际机构的当地和国际工作人员自由、不受阻碍地进入全国各地,包括为妥善评估需求之目的,并允许不受阻碍地采购必要的用品和设备,尊重和保护人道主义人员,包括医务人员、设施、运输工具和设备,使人道主义工作者能够向所有需要援助者包括境内流离失所者提供有原则的、包容的人道主义援助,包括顾及年龄、残疾和性别问题的援助以及与冠状病毒病(COVID-19)有关的援助;
18.呼吁采取具体步骤,为居住在孟加拉国(回顾孟加拉国与缅甸2017年缔结的双边回返安排)和其他收容国的所有难民包括罗兴亚人和其他被迫流离失所者安全、自愿、有尊严和可持续的回返创造有利条件,要求获得经联合国和其他相关行为体证实的关于若开邦和该国其他地区状况的准确和可靠信息,以合理解决所有难民包括罗兴亚人和其他被迫流离失所者的核心关切,从而使他们能够以自愿、安全、有尊严和可持续的方式返回原籍地或他们选择的地方;
19.又呼吁允许联合国所有任务负责人和人权机制以及国际和区域法院、法庭和人权机构立即充分、不受限制和不受监测地进入该国,以独立监测人权状况,包括为此取消关闭互联网和对互联网的所有其他限制,此类限制阻碍问责所必需的信息流动,并确保民间社会组织、人权维护者、律师、受害者、幸存者、证人和其他个人可以不受阻碍地接触联合国和其他人权实体并与之沟通,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恐吓或攻击;
20.还呼吁恢复允许家属探视,并立即允许适当的国际监测机构和医疗机构在免受不当限制的情况下接触被拘留者和进入拘留设施;
21.敦促给予外交使团、独立观察员以及本国和国际独立媒体代表充分和不受阻碍的准入便利,使之不必担心遭到报复、恐吓或攻击;
22.强调东南亚国家联盟在参与推动和发起政治对话方面的作用和重要性;鼓励各区域行为体朝着这一方向努力;呼吁联合国所有会员国酌情保护其境内的缅甸国民,并遵守不推回原则;
23.再次紧急吁请缅甸全面、迅速、切实落实2021年4月24日东南亚国家联盟领导人会议达成的五点共识,包括召集所有有关方面举行建设性对话,以推动为了缅甸人民的利益和生计而达成和平解决方案;为此呼吁缅甸所有利益攸关方与该联盟和该联盟轮值主席特使开展合作,包括允许特使接触所有利益攸关方;表示支持这些努力;
24.强调指出,迫切需要保护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的举报人,并立即停止对所有民间社会行为者包括记者和媒体工作者、人权维护者、伤亡记录员、律师、环境权和土地权活动者、医务工作者和人道主义工作者以及其他平民的杀戮、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身体伤害和任意拘留;
25.呼吁在线上和线下保护《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规定的宗教或信仰自由权、意见和表达自由权、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以及隐私权,包括为此在全国各地全面永久恢复一切形式的互联网服务,取消一切形式的在线审查,包括取消禁止访问某些媒体网站和虚拟专用网的规定,停止实施在线监视系统的所有措施,包括停止非法或任意拦截通信,非法或任意收集个人数据,非法或任意黑客攻击以及非法或任意使用生物识别技术,根据国际人权法和标准废除或改革所有相关立法,包括《公务机密法》、《非法结社法》、《和平集会与和平游行法》、《电信法》第66(d)、第68(a)、第77和第80(c)条、《电视和广播法》、《保护公民隐私和安全法》、《电子交易法》、《刑法》第124A、第124C、第124D、第153、第295A、第499、第500、第505A和第505(a)和(b)条以及《城区和村落管理法》,并颁布全面的数据保护立法;
26.又呼吁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生活在缅甸的所有人获得包容、人权和尊严,应对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歧视和传播偏见的行为,包括传播虚假信息、仇恨言论和煽动性言论,包括在网络平台、社交媒体和短信服务中应对上述现象,并根据《关于禁止构成煽动歧视、敌意或暴力的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言论的拉巴特行动计划》并依照独立调查委员会执行摘要中的建议9, 打击对包括罗兴亚人在内的族裔、宗教和其他少数群体煽动仇恨和暴力的行为,做法包括不发表仇恨言论也不鼓动他人发表仇恨言论,不实施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据称旨在应对仇恨言论的措施;
27.敦促在民间社会特别是妇女权利组织和受冲突影响社区的妇女的充分参与下,采取行动处理缅甸境内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防止这种暴力,终止有罪不罚现象,追究施害者的责任,向幸存者提供适当援助和支持服务,并使其能够诉诸司法和获得赔偿;
28.又敦促采取行动,防止在武装冲突中招募和使用儿童,确保对侵犯和践踏儿童权利的行为追究责任,确保武装冲突中的所有儿童都得到保护;吁请所有各方停止在缅甸武装冲突中侵犯和践踏儿童权利的行为;
29.呼吁采取适当行动,消除童工和强迫劳动,在自然资源开采过程中保护工人的权利,使矿区非军事化;敦促采取行动,经与包括罗兴亚人在内的相关群体和族裔社区充分协商,制订包容性的土地治理框架,并解决土地保有权问题,包括修订相关立法,特别是《闲置、休耕和未开垦土地管理法》;
30.鼓励所有工商企业,包括在缅甸经营或部分供应链位于缅甸的跨国公司和国内企业,执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和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就缅甸武装部队的经济利益提出的建议;请上述企业的母国根据《指导原则》采取强化措施,让这些企业加强人权尽责工作,以免其活动助长或造成任何侵犯或践踏人权的行为;
31.决定将缅甸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再延长一年;请特别报告员按照人权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向理事会第五十和第五十一届会议口头报告进展情况,在大会第七十七届会议期间向第三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向理事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交书面报告;又请特别报告员在更多人权专家的支持下继续监测缅甸的人权状况以及该任务负责人和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并通过专题报告和会议室文件等方式,就处理目前的危机所需的其他步骤提出建议;
32.呼吁缅甸立即全面配合特别报告员执行任务,包括为访问提供便利和允许其不受限制地进入全国各地;请所有国家应请求为与特别报告员的合作提供便利;
33.吁请联合国确保缅甸问题独立调查机制在人员配置、地点和业务自由方面得到执行任务所需的支持和资源;敦促缅甸所有有关行为体和会员国与该机制合作,给予准入便利,包括接触证人和其他信息提供者,并为该机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协助,为受害者和证人提供适当的保密、安全和支持,以充分尊重和遵守“不伤害”原则;促请该机制与国家、区域或国际法院或法庭包括国际刑事法院或国际法院今后的任何调查或诉讼展开密切、及时的合作;
34.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具体领域专家的支持下,监测和评估缅甸的总体人权状况,特别关注对据称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追究责任以及法治问题;监测本决议和以往相同标题的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就解决当前危机所需的其他步骤提出建议;向人权理事会第五十一届会议口头汇报最新情况,向第五十三届会议书面汇报最新情况,随后进行互动对话,并向第五十四届会议提交综合报告,随后亦进行互动对话;
35.又请高级专员在各位专家的支持下,在高级专员办事处向人权理事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交综合报告之后,继续评估在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关于军方经济利益的会议室文件所载的建议方面取得的进展和仍然存在的挑战,并在定期向人权理事会报告时介绍最新情况;
36.建议大会将高级专员和特别报告员的报告提交联合国有关机构,包括安全理事会,供其审议并参考相关结论和建议采取适当行动;
37.重申需要在缅甸设立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家办事处,并向人权理事会所有特别程序发出长期邀请;
38.鼓励与秘书长缅甸问题特使接触,使她能够履行秘书长为其规定的任务,包括为履行任务前往该国;
39.吁请高级专员和特别报告员监测表明人权紧急情况风险增加的侵犯人权模式,并继续以反映局势紧迫性的方式,包括在闭会期间举行临时情况通报会,提请人权理事会注意这一信息,并就如果局势继续恶化可能需要采取哪些进一步举措提出建议,以推进理事会的预防任务,并在必要时向联合国其他机构通报这方面的进展情况;
40.欢迎秘书长关于根据题为“联合国2010至2018年参与缅甸事务情况的简短独立调查”的报告中所载建议采取具体行动的倡议;请秘书长通过提供相关建议支持这一工作,以便今后更有效地开展工作并加强联合国系统的预防能力;
41.请秘书长提请安全理事会继续关注缅甸局势,并在必要时继续提出具体的行动建议,以逐步解决人道主义危机,为包括罗兴亚人在内的所有难民和被迫流离失所者安全、有尊严、自愿和可持续的回返创造条件,并确保对大规模暴行以及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42.又请秘书长向特别报告员、高级专员和缅甸问题独立调查机制提供更多的必要援助、资源和专门知识,以便其充分履行任务;
43.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事。
2022年4月1日第56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