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第二十四届会议
议程项目3
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通过的决议 *
24/18.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
人权理事会,
重申人权理事会以往所有有关决议,特别是2008年3月28日第7/22号决议、2009年10月1日第12/8号决议、2010年9月30日第15/9号决议、2011年3月24日第16/2号决议、2011年9月28日第18/1号决议和2012年9月27日第21/2号决议,
回顾大会2010年7月28日第64/292号决议,其中大会认识到享有安全和清洁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是一项人权,这项人权对于充分享受生命和所有人权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又回顾《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还回顾人权理事会2013年3月21日关于在所有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问题的第22/5号决议,
回顾联合国各次大型会议和首脑会议以及大会特别会议和一些后续会议通过的关于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宣言和方案的相关规定,包括大会2012年7月27日第66/288号决议,其中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题为“我们期望的未来”的成果文件,
又回顾大会2010年12月20日第65/154号决议确立2013年为国际水合作年,加强国际合作对逐步实现所有人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至关重要,
欢迎根据大会2013年7月24日第67/291号决议,为推动人人享有环境卫生,11月19日被指定为“世界厕所日”,
回顾大会2010年9月22日关于千年首脑会议成果后续行动的第65/1号决议,其中各国元首和政府首脑承诺加快实现“千年发展目标”7的进度,包括加倍努力,通过促进基层行动,消除环境卫生方面的差距;并回顾大会2010年12月20日关于“国际环境卫生年”的后续行动的第65/153号决议,
铭记国际社会为充分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作的承诺,在这方面强调各国元首和政府首脑决心,如同《联合国千年宣言》所表示的,按照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的《执行计划》(“约翰内斯堡执行计划”)和大会关于“千年发展目标”的高级别全体会议通过的题为“履行诺言:团结一致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成果文件商定的目标,在2015年之前将无法得到或负担不起安全饮用水及无条件享有基本卫生设施的人口比例减少一半,
注意到增进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的相关承诺与倡议,其中包括2006年第一次非洲――南美洲最高级会议通过的《阿布贾宣言》、2009年第十五次不结盟运动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通过的《沙姆沙伊赫最后文件》、2011年第四次南亚卫生会议通过的《科伦坡宣言》、2013年第二次亚洲――太平洋最高级水事会议通过的《清迈宣言》;以及2013年第三次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卫生会议通过的《巴拿马宣言》,
特别回顾人权理事会第21/2号决议第14段,其中理事会鼓励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继续为关于联合国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讨论作出贡献,
深感关切的是,大约有7.68亿人仍得不到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13年更新的《联合监测方案报告》所界定的改良水源,超过25亿人无法享有该报告所界定的改良卫生设施;担心这些数字没有充分反映水安全、服务的负担能力、排泄物和废水的安全管理以及公正和不歧视等问题的各个方面,从而低估了无法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数;并震惊地注意到,与水和卫生设施有关的疾病每年约造成大约150万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4.43亿个学习日的损失,
重申国家方案和政策在确保逐步实现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方面的重要性,
申明为促进逐步实现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必须酌情开展区域和国际技术合作,同时不影响国际水法、包括国际水道法的问题,
确认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使每个人都有权不受歧视地获得供个人和家庭使用的充足、安全、可接受、便于汲取和负担得起的供水,以及在所有生活领域切实享有负担得起且安全、卫生、有保障、可接受、维护隐私和确保尊严的卫生设施,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人权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1.欣见大会和人权理事会确认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这项人权,而且人权理事会重申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来源于享有适足生活水准的权利,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权以及生命和人的尊严权密切相联;
2.又欣见各国2012年6月22日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上就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作出的承诺;
3.还欣见,据2012年《联合监测方案报告》称,“千年发展目标”中关于在2015年之前将无法获得改良水源的人口减少一半的目标已提前五年完成;强调在安全、公正、平等和不歧视等问题上仍有许多工作有待完成;
4.感到遗憾的是,根据2013年更新的《联合监测方案报告》,“千年发展目标”中关于卫生设施的目标仍然是偏离联合国发展议程最远的一项;吁请所有会员国继续支持全球努力实现“可持续的环境卫生:2015年前的五年奋斗”倡议提出的目标;
5.鼓励会员国加强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将它作为实现和维持“千年发展目标”中关于水和卫生设施的具体目标的手段;
6.欢迎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工作、她为其专题报告而与所有区域的相关及感兴趣的行为者开展的全面、透明和包容各方的磋商以及她进行的国别访问;并感兴趣地注意到已经宣布,将编写一份关于如何落实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的手册;
7.又欢迎特别报告员提交大会的关于将不歧视和平等纳入2015年后的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发展议程的年度报告;赞赏地注意到特别报告员提议将逐步减少和消除不平等纳入2015年后发展议程;并鼓励就如何结合这些问题拟定2015年后议程开展进一步讨论;
8.注意到秘书长委托2015年后发展议程高级别知名人士小组撰写的报告所载建议,其中将水和卫生设施列入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指示性目标;并注意到秘书长题为“人人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加快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并推进2015年后联合国发展议程”的报告,其中秘书长指出,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是体面生活的根基之一;
9.又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开放工作组2013年5月22日至24日举行的第三次会议关于水问题、尤其是关于水和卫生设施问题的讨论;
10.吁请各国将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及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2015年后发展议程;
11.欢迎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提交的年度报告讨论了可持续性问题以及在实现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方面不倒退的问题;并注意到该问题与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潜在联系;
12.回顾必须不带任何歧视地为今世后代逐步提供安全的饮用水和卫生设施,当今提供的服务应当为未来实现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的能力提供保障;
13.吁请各国:
不论是在经济稳定时期还是经济和金融危机时期,都将可持续性原则纳入为实现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而采取的措施;
优先为维修和运作提供适当资金,以确保可持续性,防止提供服务方面的倒退,并以适当方式确保对水和卫生设施部门的独立监管和监督,同时设立问责机制,负责处理有损于逐步实现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的做法;
进行以实现可持续普及服务为目标的整体规划,包括对私营部门、捐助方和非政府促织参与提供服务的各种情况进行整体规划;
14. 重申 各国负有确保全面 实现 所有人权的主要责任,并必须采取步骤,在全国和通过国际援助与合作,特别是通过经济和技术援助与合作,最大程度地利用其现有资源,通过所有适当的手段,尤其可在落实人权义务方面采取立法措施,逐步达到全面 实现 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
15.强调各国、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国际和发展伙伴以及捐助机构所提供的国际合作与技术援助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如期实现相关的“千年发展目标”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请发展伙伴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拟订和实施发展方案,以支持与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有关的国家倡议和行动计划;
16.决定根据人权理事会第7/22号和第16/2号决议,将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延长三年;
17.鼓励特别报告员继续为关于联合国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讨论作出贡献,特别关注消除不平等、充分实现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以及这一人权的可持续性等问题;
18.请特别报告员继续每年向人权理事会提交报告,并向大会提交年度报告;
19.鼓励特别报告员通过与相关利益攸关方接触等方式,便利在落实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领域提供技术援助;
20.鼓励各国政府继续答应特别报告员要求访问和索取资料的请求,切实贯彻落实任务负责人的建议,并提供有关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21.请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向特别报告员提供切实履行任务所需的一切资源与协助;
22.决定根据理事会工作方案,在同一议程项目下继续审议此事。
2013年9月27日
第35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