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51/28

大 会

Distr.: General

13 October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五十一届会议

2022年9月12日至10月7日

议程项目4

需要理事会注意的人权状况

人权理事会2022年10月7日通过的决议

51/28.布隆迪的人权状况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他相关国际人权文书,

回顾人权理事会2015年10月2日第30/27号决议、2015年12月17日S-24/1号决议、2016年9月30日第33/24号决议、2017年9月28日第36/2号决议、2017年9月29日第36/19号决议、2018年9月28日第39/14号决议、2019年9月27日第42/26号决议、2020年10月6日第45/19号决议和2021年10月8日第48/16号决议,以及大会和安全理事会的所有相关决议,

又回顾《阿鲁沙布隆迪和平与和解协定》,该协定植根于人权和过渡期正义原则,为布隆迪的持久和平、正义、民族和解、安全与稳定奠定了基础,

重申充分尊重布隆迪的主权、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

又重申各国有义务尊重、保护和落实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强调布隆迪政府负有遵照适用的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确保本国境内安全和保护本国民众的主要责任,

认为国际社会以及联合国系统,包括人权理事会及其各项机制,可在加强保护人权、防止侵犯和践踏人权以及降低冲突升级和人道主义状况恶化的风险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欢迎布隆迪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交的报告,

赞赏地注意到特别报告员报告中所述在区域和国际参与、打击人口贩运以及布隆迪难民回国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又注意到为在人权、善治和法治领域取得更多进步所作的承诺,

深感关切布隆迪不断发生侵犯和践踏人权情况;感到遗憾的是,布隆迪政府不与特别报告员合作,在重新开放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家办事处方面也缺乏进展,

1.强烈谴责布隆迪境内实施的所有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包括涉及法外处决,强迫失踪,任意逮捕和拘留,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以及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行为;呼吁立即停止上述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并充分尊重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2.痛惜意见、表达、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长期遭到限制,且民间社会和公民活动空间萎缩;强调布隆迪政府须为民间社会、人权维护者、记者、博主和其他媒体工作者提供安全而有利的环境,使其可在不受恐吓或不当干涉的情况下独立开展工作,并释放所有因开展维护人权工作而仍被羁押的人员;

3.谴责对所有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普遍有罪不罚的现象,敦促布隆迪政府对所有施害者,无论其隶属关系或身份地位如何,包括对国防和安全部队成员以及执政党青年联盟“远望者民兵”成员,就其所作所为追究责任,并确保受害者能够寻求正义和法律补救;

4.呼吁布隆迪政府保障司法系统独立于行政部门;

5.又呼吁布隆迪政府向全国独立人权委员会提供一切必要的手段,使其能够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履行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职能;

6.还呼吁布隆迪政府全面落实布隆迪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和布隆迪问题调查委员会在其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以及该国在普遍定期审议框架内接受的建议,并与各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和相关条约机构充分合作;

7.呼吁布隆迪政府不要对人权维护者,包括与国际人权机制和人权理事会合作的人权维护者,采取任何恐吓或报复行动;

8.鼓励布隆迪政府本着真诚而包容的精神与境内外的所有利益攸关方接触,以切实解决布隆迪正在经历的多重且根深蒂固的挑战,并以可持续的方式让归国人员重新融入布隆迪社会;

9.决定将布隆迪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再延长一年;请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口头报告布隆迪人权状况的最新情况,并向理事会第五十四届会议和大会第七十八届会议提交一份综合报告;

10.促请布隆迪政府与特别报告员充分合作,包括按照现届政府作出的促进人权和与国际社会重新接触的公开承诺,允许特别报告员不受阻碍地进入本国,向其提供妥善履行任务所需的一切信息,并为其与全国独立人权委员会的合作交流和协同增效提供便利;

11.促请布隆迪政府: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尤其是与其中部非洲区域办事处建设性地合作;提出重新开放高级专员办事处驻布隆迪国家办事处的时间表;继续与联合国驻布隆迪国家工作队合作;

12.请秘书长向特别报告员提供履行任务所需的协助和一切资源;

13.决定继续处理此事。

2022年10月7日第43次会议

[经记录表决,以22票赞成、12票反对、13票弃权获得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赞成:

阿根廷、亚美尼亚、巴西、捷克、芬兰、法国、冈比亚、德国、洪都拉斯、日本、立陶宛、卢森堡、马绍尔群岛、墨西哥、黑山、荷兰、巴拉圭、波兰、大韩民国、乌克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

反对:

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喀麦隆、中国、古巴、厄立特里亚、加蓬、利比亚、毛里塔尼亚、巴基斯坦、索马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弃权:

贝宁、科特迪瓦、印度、印度尼西亚、哈萨克斯坦、马拉维、马来西亚、纳米比亚、尼泊尔、卡塔尔、塞内加尔、苏丹、乌兹别克斯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