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44/15

大 会

Distr.: General

23 July 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四十四届会议

2 0 2 0 年 6 月 3 0 日至 7 月 17 日

议程项目 3

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2020年7月17日通过的决议

44/15.工商业与人权: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工作组,以及加强问责和改善获取补救的途径

人权理事会 ,

重申 《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的各项宗旨和原则,

回顾 有关国际人权条约,包括《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又回顾《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

赞赏地注意到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于 2 0 17 年 3 月通过了经修订的《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其中除其他 外考虑 到《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以及涉及促进工商业与人权议程的其他文书,

回顾 大会 2 0 19 年 12 月 18 日第 74 / 146 号决议:执行《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为人权维护者营造安全有利的环境并确保他们受到保护,

又回顾 人权理事会 2 00 8 年 6 月 18 日第 8 / 7 号决议、 2 0 11 年 6 月 16 日第 17 / 4 号决议、 2 0 12 年 9 月 27 日第 21 / 5 号决议、 2 0 14 年 6 月 27 日第 26 / 22 号决议、 2 0 16 年 6 月 3 0 日第 32 / 1 0 号决议、 2 0 17 年 6 月 22 日第 35 / 7 号决议和 2 0 18 年 7 月 6 日第 38 / 13 号决议,以及人权委员会 2 00 5 年 4 月 2 0 日第 2 00 5 / 69 号决议,注意到理事会 2 0 14 年 6 月 26 日第 26 / 9 号决议,这些决议均涉及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

还回顾 秘书长关于联合国系统包括其方案、基金和机构执行第 21 / 5 号决议的挑战、战略和发展情况的报告以及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强调需要将工商业与人权议程以及《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嵌入整个联合国系统,

回顾 大会 2 0 15 年 9 月 25 日第 7 0/ 1 号决议通过了《 2 0 3 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特别回顾其中第 67 段,

又回顾 《第三次发展筹资问题国际会议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 ,其中承诺根据有关国际标准和协议,包括《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推动建立生气勃勃和运作良好的工商部门,

特别回顾 人权理事会第 17 / 4 号决议对《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的核可确立了一个权威框架,以在联合国 “ 保护、尊重和补救 ” 框架三大支柱的基础上防止和处理企业活动对人权的不利影响,

强调指出 ,促进、保护和落实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义务和主要责任在于国家,

强调 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有责任尊重所有人权,

确认 一些国家、工商企业、国际组织、民间社会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在执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方面取得的进展和 作出 的持续努力,以及《联合国全球契约》除其他 外在促进 《指导原则》方面的作用,

注意到 2 0 21 年是《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通过十周年,该原则使国家和工商企业更好地认识到各自在防止和处理与工商企业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总结 各国和工商企业迄今在执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方面取得的进展,同时认识到它们在履行各自防止和处理与工商企业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的义务和责任方面仍然面临挑战,因此确认有必要继续努力执行《指导原则》,

确认 《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在冠状病毒病 ( COVID - 19 ) 大流行等全球危机背景下的相关性,以及各国需要确保危机期间负责任的商业行为和坚韧的复苏,

欢迎 各国努力执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鼓励所有工商企业恪守应尽的人权责任,包括与享有安全、清洁、健康和 可 持续环境有关的人权责任,并与可能受到影响的群体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进行有意义和包容各方的协商,

确认 需要进一步加强工商业领域的男女平等,特别是针对多种形式的歧视以及就工商业活动对妇女的不利影响寻求有效补救时遇到的障碍,还需要大力加强妇女的平等机会和领导力,

又确认 民间社会 ( 包括非政府组织 ) 和国家人权机构在推动执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促进对与工商企业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追究责任、提高人们对工商企业和工商业活动的人权影响及风险的认识方面发挥着宝贵作用,

表示关切的是 ,有报告称,在与工商企业有关的侵犯人权案件中,受害者、证人及其法律代理人遭到恐吓,强调需要确保他们的安全,

确认 执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包括落实获取补救这一支柱,鼓励各国采取适当步骤,加强并鼓励企业对与工商企业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负责,改善受害者获取补救的途径,

重申 独立和有效的司法机制是确保获得补救的核心,呼吁各国在司法机制之外,提供有效和适当的司法和 非司法 申诉机制,作为就与工商企业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提供补救的全面国家制度的一部分,并根据《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在提高对非国家申诉机制的认识或促进诉诸非国家申诉机制方面发挥有益作用,作为就与工商企业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提供补救的全面努力的一部分,

确认 由工商企业单独或与利益攸关方共同管理的非国家申诉机制,以及由行业协会或其他 多利益 攸关方倡议管理的非国家申诉机制,特别是在符合《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时,可能具备申诉和补救迅速以及费用较低等优势,

注意到 国家行动计划和关于工商业与人权的其他此类框架可作为促进全面、协调和有效执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的工具发挥作用,

确认 一个多元化和不歧视、维护法治并促进透明的环境符合工商企业、国家和民间社会的共同利益,负责任的工商企业受益于并有赖于法律的确定性、透明度和 可 预见性,以及公平、有效的国内司法机制,

回顾 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工作组在促进切实执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和探讨推动获取有效补救的方案方面发挥的作用,

欢迎 工作组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38 / 13 号决议举行一次全球磋商,讨论国家人权机构在促进就与工商企业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获得补救方面发挥的作用,

确认 一年一度的工商业与人权论坛已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促进就工商业与人权问题进行对话与合作的 多利益 攸关方论坛之一,包括讨论特定部门的挑战、运营环境或特定权利或群体,并明确趋势、挑战、良好做法和经验教训,

又确认 必须加强各国政府、工商企业、民间社会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能力,以更好地防止与工商企业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提供有效补救和应对工商业与人权领域的挑战,并确认联合国系统在这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回顾 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关于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的一般性意见,如儿童权利委员会第 16 号一般性意见 ( 2 0 13 年 ) 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第 24 号一般性意见 ( 2 0 17 年 ) ,

又回顾 人权理事会 2 00 7 年 6 月 18 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 5 / 1 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 5 / 2 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1 . 欢迎 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工作组为履行人权理事会第 17 / 4 号决议规定的任务所做的工作,包括为促进切实、全面地传播和执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所开展的工作;

2 . 鼓励 所有国家大力执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包括通过适当的政策框架、条例和制定关于工商业与人权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

3 . 鼓励 各国并请工商企业在一年一度的工商业与人权论坛期间自愿报告在执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方面取得的进展、面临的挑战和吸取的经验教训;

4 . 鼓励 所有工商企业根据《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和其他适用的标准履行其尊重人权的责任,包括通过积极推动旨在培养尊重法治和保护人权的文化的倡议、真诚参与国家司法和 非司法 程序、建立有效的业务层面的机制等方式,尽早解决申诉;

5 . 欢迎 工作组的工作,并注意到工作组关于将工商业与人权议程同反腐败议程相关联的报告, 以及关于《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之性别层面的报告;

6 . 又欢迎 工作组在区域论坛和磋商中发挥作用,与各国及其他利益攸关方讨论在区域范围内执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的挑战和经验教训,为此请工作组在现有资源范围内进一步积极参与相关区域论坛;

7 . 决定 在 2 0 21 年《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通过十周年之际,在人权理事会第四十七届会议期间举行一次小组讨论并邀请工作组参加,目的是总结《指导原则》获得核可后头 1 0 年取得的进展,并讨论可采取的进一步措施,以改进 所有利益 攸关方今后的执行情况;

8 . 欢迎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加强对与工商企业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的问责、改善受害者获取补救的途径的工作,赞赏地注意到高级专员关于利用非国家申诉机制加强对与工商企业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的问责、改善受害者获取补救的途径的报告;

9 . 请 各国在力求提高国家申诉机制的能力和效力以及推动非国家申诉机制时,考虑参考高级专员的所有相关报告,包括其中的建议;

1 0. 请 所有工商企业在设立或参加与工商企业尊重人权有关的有效的非国家申诉机制时,考虑高级专员的报告;

11 . 鼓励 联合国所有相关机构和方案、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在支持国家和工商企业 加强问 责和改善获取补救途径的活动中,考虑高级专员和工作组的报告;

12 . 请 高级专员继续 开展问 责和补救领域的工作,并举办两次磋商,由国家代表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参加,讨论在推动与工商企业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获得补救方面的挑战、良好做法和经验教训,并就此向人权理事会第五十届会议提交报告;

13 . 欢迎 工作组在指导为期三天的工商业与人权年度论坛方面发挥的作用;

14 . 决定 工作组应继续指导工商业与人权论坛工作并筹备年度会议,请工作组主持论坛,并向人权理事会提交关于论坛议事情况和专题建议的报告供其审议;

15 . 又决定 将人权理事会第 17 / 4 号决议设立的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工作组的任务延长三年;

16 . 请 工作组根据其任务规定,继续适当考虑在《 2 0 3 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背景下执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

17 . 鼓励 所有国家、联合国相关机构、基金和方案、联合国人权机构和机制以及民间社会行为体,包括非政府组织,以及国有和私营企业,在各自任务范围内充分配合工作组的工作,包括按照人权理事会第 17 / 4 号决议第 6 ( b ) 段的要求答复转交的来文,适当考虑工商业与人权问题,就国家而言,答应工作组的访问请求;

18 . 请 国际和区域组织在拟定或制定相关政策和文书时征求工作组的意见并与其合作,请工作组继续与联合国相关机构,包括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密切合作;

19 . 鼓励 工作组在其任务范围内继续围绕国家人权机构在推动工商业与人权问题上的作用开展工作,包括应国家人权机构的请求提供协助;

2 0. 请 秘书长和高级专员为工作组切实完成任务,包括指导工商业与人权论坛的工作,提供所需的一切资源和协助;

21 . 又请 秘书长和高级专员以透明的方式向论坛提供所需的一切服务和便利,同时铭记论坛参与人数不断增加,特别注意区域平衡,并确保受影响个人和社区参与论坛;

22 . 决定 根据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继续审议这一问题。

2020年7月17日第28次会议

[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