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46/21

大 会

Distr.: General

29March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四十六届会议

2021年2月22日至3月24日

议程项目4

需要理事会注意的人权状况

人权理事会2021年3月24日通过的决议

46/21.缅甸的人权状况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两公约;重申人权理事会和大会关于缅甸人权状况的所有有关决议和决定,最近的是大会2020年12月31日第75/238号决议,以及理事会2017年12月5日S-27/1号决议、2018年4月9日第37/32号决议、2018年9月27日第39/2号决议、2019年3月22日第40/29号决议、2019年9月26日第42/3号决议和2020年6月22日第43/26号决议,

欢迎安全理事会2021年2月4日关于缅甸局势的声明、安全理事会主席2021年3月10日关于缅甸问题的声明、安全理事会2021年2月2日和3月5日举行的会议以及大会于2021年2月26日与秘书长缅甸问题特使召开的情况通报会,

回顾人权理事会在2021年2月12日举行的关于缅甸危机对人权的影响的特别会议上通过的S-29/1号决议,

重申对缅甸主权、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统一的坚定承诺,

最强烈地谴责缅甸武装部队于2021年2月1日罢免民选文职政府,

又最强烈地谴责宣布紧急状态、中止议会活动、任意拘留和逮捕总统温敏、国务资政昂山素季、其他政府官员和政界人士、人权维护者、记者、民间社会成员、当地和外国顾问等,

深表关切的是,记者和媒体工作者遭到攻击、逮捕和骚扰,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受到限制和干扰,意见和表达自由的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以及结社自由的权利因此而受到不必要和不成比例的限制,

又深表关切的是,行使表达、结社及和平集会自由权的和平示威者遭到暴力行为,包括杀害,缅甸武装部队和警察不加区别地对人群使用致命武力和滥用非致命武器,已在多个城镇造成死亡和多人受伤,其中包括儿童和医务人员,

还深表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自民选文职政府被罢免、议会活动被中止以来,已在修订并已经修订若干法律,其中取消了人身自由和安全以及正当法律程序方面的权利,

深表关切的是,选举结果和缅甸人民表达的民主愿望没有兑现;欢迎2020年11月8日举行了大选,尽管存在卫生和安全方面的挑战,这标志着缅甸向文职政府民主统治过渡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同时关切地注意到包括罗兴亚人在内的某些少数民族和宗教少数群体被剥夺选举权,网上和网下的表达自由权,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继续受到限制,

重申严重关切的是,罗兴亚人因1982年颁布的《国籍法》而成为无国籍人,他们被剥夺了以前享有的权利,并最终从2015年起被剥夺了参加选举进程的权利,

欢迎缅甸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工作和各项报告,包括提交人权理事会本届会议的报告;同时对缅甸不与特别报告员合作,并且自2017年12月以来不让特别报告员进入缅甸,以及缅甸武装部队仍然不与特别报告员合作深表遗憾,

又欢迎安全理事会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关于缅甸境内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结论;并注意到工作组对严重侵犯儿童行为表示的关切,以及秘书长在其关于缅甸境内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第六次报告中表示的关切,

还欢迎人权理事会第39/2号决议设立的缅甸问题独立调查机制开展工作并提交报告,利用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移交的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和分析2011年以来在缅甸,特别是在钦邦、克钦邦、克伦邦、若开邦和掸邦发生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和违反国际法行为的证据,并准备案卷,以便依照国际法,协助和加快对这些罪行拥有管辖权或今后可能拥有管辖权的国家、区域或国际法院或法庭根据国际法标准进行公正和独立的刑事诉讼;特别欢迎该机制提交人权理事会第四十五届会议的报告,

鼓励缅甸问题独立调查机制继续努力推进对外宣传工作,以便向受害者和其他利益攸关方解释其任务和工作流程,

欢迎秘书长缅甸问题特使开展的工作;鼓励她按照大会2017年12月24日第72/248号决议的要求,进一步与包括民间社会在内的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接触并开展对话,

又欢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缅甸罗兴亚穆斯林和其他少数群体的人权状况的报告,

还欢迎缅甸问题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的工作,特别是其最后报告以及其中的详细调查结果和建议;回顾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的建议,即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重点确保追究缅甸境内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的责任,包括加强对人权状况的监测、记录、分析和公开报告,提高民间社会和其他从事记录侵犯人权行为者对相关国际标准的认识,与受害者族群合作,提高对司法选择的认识,支持缅甸按照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进行全面的法治和安全部门改革,并为此分配适当资源,

欢迎孟加拉国政府与联合国各机构、国际社会和所有人道主义行为体合作,向包括罗兴亚人在内的逃离缅甸境内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的人提供持续的人道主义援助和承诺,

肯定负责缅甸事务的联合国各任务负责人为改善缅甸人道主义局势和人权状况所做的相辅相成的工作;关切地注意到缺乏足够的人道主义准入,特别是人道主义援助无法进入境内流离失所者所在地区,也无法进入许多人继续被迫流离失所、另有许多人生活朝不保夕的受影响地区,从而加剧了人道主义危机,

强调所有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的返回权,必须按照国际标准,满足安全、自愿、可持续和有尊严地返回的必要条件,

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已授权调查孟加拉国和缅甸局势中在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指控罪行,

又注意到国际法院2020年1月23日在冈比亚诉缅甸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用案中的命令,其中认为,根据初步证据,法院有权审理此案,并认定缅甸罗兴亚人似乎构成了《公约》第二条意义上的“受保护群体”,而且缅甸罗兴亚人的权利确实面临着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因此需要采取临时措施,

还注意到缅甸遵循2020年1月23日的命令于2020年5月和11月向国际法院提交了两份报告,

注意到缅甸政府于2018年7月30日成立了独立调查委员会,尽管其职权范围和运作方式受到限制,但其最后报告的执行摘要(报告全文尚未公布)承认,出现过战争罪、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和违反国内法行为,而且有合理理由认为,缅甸安全部队成员涉嫌其中,

回顾各国在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权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并有责任遵守相关义务,起诉国际法所规定罪行的责任人,包括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和国际难民法所列罪行以及践踏人权法行为的责任人,并向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人提供有效补救,向权利受到践踏的人提供获得补救的机会,以期结束有罪不罚现象,

重申迫切需要通过可信、合格和独立的国家或国际刑事司法机制,确保对缅甸全国境内所有违反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和国际难民法)、践踏人权法行为的责任人追究责任;同时回顾安全理事会有权将缅甸局势移交国际刑事法院;再次邀请缅甸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或根据《罗马规约》第十二条第三款接受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

重申深为关切在克钦邦、克伦邦、若开邦、掸邦和钦邦南部发生的冲突,缅甸武装部队(缅军)与若开民族军之间在若开邦和钦邦南部的暴力行为,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严重侵犯和虐待儿童的行为,平民(包括少数民族)被迫流离失所、被绑架、被任意拘留、被逮捕、被杀害的案件层出不穷,学校设施被用于军事目的,而且有报告称,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包括地雷的使用,使当地情况不适合包括罗兴亚人在内的所有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有尊严和可持续地返回,

回顾秘书长在安全理事会2020年7月1日第2532(2020)号决议的支持下呼吁全球停火;敦促所有各方停止敌对行动,承诺或重申承诺争取和平与和解,并同意永久停火,同时关切地注意到据报在克伦邦和掸邦北部违反停火协议的事件及其对平民的毁灭性影响,

深表关切的是,武器转做他用及其无管制或非法转让可能会严重损害人权,特别是妇女、少数群体成员、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弱势群体的人权,

强调必须让人们,包括让受该国武装冲突影响或因此流离失所的最弱势人群,以及罗兴亚人等少数民族或其他少数群体,及时、公平、不受阻碍地获得安全、负担得起、有效和高质量的药品、疫苗、诊断和治疗以及其他必要的医疗卫生产品和技术,以确保充分、有效地应对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

回顾缅甸问题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提出的建议,即在缅甸活动或与缅甸企业有贸易或投资关系的任何企业,不得与缅甸安全部队,特别是缅军,或由其拥有或控制的任何企业,包括子公司或其个人成员,建立或保持任何形式的商业关系,除非其重组转型,

1.最强烈谴责缅甸武装部队于2021年2月1日罢免民选文职政府,这是企图强行推翻2020年11月8日的大选结果,不可接受,是缅甸民主过渡的重大倒退,也是对尊重和保护人权、法治和善政以及民主原则的严重威胁;

2.重申全力支持缅甸的文职民主过渡,支持缅甸人民及其民主愿望;

3.吁请缅甸武装部队尊重人民在2020年11月8日大选结果中表达的意愿,结束紧急状态,恢复民选文职政府,召开新当选议会的会议,以便缅甸实现持续的民主过渡,包括努力将包括武装部队在内的所有国家机构置于民选的、有充分代表性的文职政府之下;

4.呼吁立即无条件释放总统温敏、国务资政昂山素季以及在2021年2月1日期间和之后所有以似是而非的理由被任意拘留、起诉或逮捕的人,包括政府官员和政界人士、人权维护者、记者、民间社会成员、医务人员、学者、教师以及当地和外国顾问;并呼吁所有利益攸关方参与旨在恢复民主治理的和平对话;

5.鼓励按照缅甸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寻求建设性对话与和解;

6.谴责缅甸武装部队和警察过度使用武力,包括不加区别地使用致命武力;

7.呼吁缅甸武装部队避免过度使用武力,保持最大限度的克制,寻求和平解决危机;回顾缅甸武装部队有义务根据国际人权法尊重民主原则、法治和人权,包括生命权、表达、结社和集会自由权,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以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规定;

8.表示严重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缅甸境内存在侵犯和践踏人权的行为,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侵害和虐待儿童行为,特别是在钦邦、克钦邦、克伦邦、若开邦和掸邦;吁请所有各方和各武装团体,特别是缅甸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立即终止在缅甸境内实施的暴力行为和一切违反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和践踏人权的行为;

9.又表示严重关切的是,缅甸武装部队和其他武装团体在克钦邦、克伦邦、若开邦、掸邦和钦邦南部冲突不断,缅甸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中存在有罪不罚现象,平民继续被迫流离失所、人权遭到大规模和系统性的侵犯和践踏,杀戮不止,冲突造成的人道主义局势严峻;呼吁清除已布设的地雷并在一切情况下停止使用地雷;并吁请各方保持克制、停止冲突,尊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确保平民安全并受到保护,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包括通过独立、公正的国内追责进程,确保为受害者和幸存者伸张正义、取得赔偿,并表达重新参与对话的意愿;

10.注意到国际法院2020年1月23日的命令;敦促缅甸按照法院关于缅甸境内的罗兴亚族成员的命令,在其权力范围内采取一切措施,防止犯下任何属于《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二条范围的行为,确保其武装部队和可能由其指挥或支持的任何非正规武装部队以及任何可能受其控制、指挥或影响的组织和个人除其他外不犯下任何此类行为,防止毁坏证据,确保保全证据,并按命令向法院报告为执行该命令而采取的所有措施;

11.重申缅甸武装部队有责任确保缅甸所有人的人权,包括少数民族和其他少数群体成员(包括罗兴亚人)的人权均得到保护;又重申需要确保司法和问责,结束对所有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有罪不罚的现象,对报告的所有违反和践踏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行为进行全面、透明、公正和独立的调查,并确保根据国际法标准,包括在国内法院或法庭通过公平、独立、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12.强调指出,必须充分承认和解决受害者和幸存者及其家人的需求,以及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包括迅速、有效和独立地记录伤亡情况,并保证不再发生;

13.痛惜因在若开邦因丁非法杀害罗兴亚平民而被军事法庭定罪的缅甸武装部队成员在被拘留仅9个月后于2019年11月获释;再次呼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追究责任,结束对这些罪行有罪不罚的现象;

14.再次呼吁立即无条件释放所有因政治原因而被任意拘留、起诉和逮捕的记者、媒体工作者、人权维护者、宗教信仰领袖、民间社会成员、当地和外国顾问、医务人员、学者、教师和活动人士,并给他们完全平反,使他们能够在不害怕报复、恐吓或攻击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15.呼吁缅甸问题独立调查机制继续履行任务,利用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和其他可信来源收集的信息;并呼吁该机制密切和及时地配合国家、区域或国际法院或法庭,包括国际刑事法院或国际法院今后进行的任何调查或诉讼;

16.吁请联合国确保缅甸问题独立调查机制在人员配置、地点选择和运作自由方面获得必要的支持和资源,以便其尽可能有效地执行任务;敦促缅甸有关各方和各会员国与该机制合作,准许其进入缅甸,为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协助以及其他信息来源,并适当为受害人和证人保密,提供安全保障和支持,以充分尊重和遵守“不伤害”原则;

17.强调指出,需要切实解决侵犯和践踏包括罗兴亚人在内的少数民族和宗教少数群体的人权的根源问题;重申必须与包括罗兴亚人在内的所有少数民族和宗教少数群体、弱势群体以及民间社会充分协商,充分实施若开邦问题咨询委员会提出的所有建议,包括关于获得公民身份、迁徙自由、消除系统性隔离和一切形式歧视、包容和平等地获得卫生服务、教育、谋生机会和基本服务以及出生登记的建议;要求定期向联合国提交报告,记录为实施若开邦问题咨询委员会的88项建议中的每一项建议所采取的具体步骤;

18.又强调指出,需要加快努力,消除无国籍状态以及针对少数民族和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的系统性和制度性歧视,特别是与罗兴亚人有关的歧视,办法包括:审查和改革导致剥夺人权和完全剥夺选举权的1982年《国籍法》;确保人们能够通过透明、自愿和便捷的程序平等获得完整的公民身份以及所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允许自我确定身份;修订或废除所有歧视性立法和政策,包括2015年颁布的一套“种族和宗教保护法”中涉及宗教皈依、不同信仰间通婚、一夫一妻制和控制人口的歧视性条款;并取消限制迁徙自由权以及限制获得民事登记、卫生和教育服务权及谋生权的所有地方命令;

19.还强调指出,需要恢复罗兴亚人和其他人的完整的公民身份及相关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让他们自由公正地参与选举和其他民主进程;

20.强调指出,需要确保若开邦所有族群、罗兴亚人以及属于其他少数民族和宗教少数群体的人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并取消限制受教育机会,包括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的歧视性做法和行动限制;

21.呼吁采取具体步骤,为居住在孟加拉国的被迫流离失所的罗兴亚人自愿、安全、有尊严和可持续地返回创造有利环境,并与联合国及其他有关行为体合作,传播有关若开邦实际状况的真实信息,以合理解决罗兴亚人的核心关切,从而使他们能够自愿、安全、有尊严地返回原籍地或他们选择的地方,包括通过执行缅甸、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2018年6月签署的谅解备忘录来开展这项活动;

22.鼓励国际社会本着真正的相互依存和责任共担的精神,继续协助孟加拉国和其他收容国向被迫流离失所的罗兴亚人和其他少数群体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直到他们自愿、安全、有尊严和可持续地返回他们在缅甸的原籍地或他们选择的其他地方,并协助向缅甸境内的所有境内流离失所族群的所有受影响者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同时要考虑到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边缘或弱势群体;

23.吁请国际社会与联合国相关机构合作,切实解决罗兴亚人在海上非正常流动增多的问题,并确保国际共同分担负担和责任,特别是由《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缔约国分担;

24.敦促严格按照国际标准执行关于重新安置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国家战略,为此与相关人员和当地民众充分协商,促进他们自愿、安全、有尊严和可持续地返回原籍地或他们选择的地方,在钦邦、克钦邦、若开邦和掸邦取消任何行动限制,并与联合国系统和相关民间社会组织协商;鼓励努力确保与妇女协商并让妇女参加与关闭营地战略及其执行工作有关的各级决策;

25.呼吁让所有联合国任务负责人和人权机制(包括缅甸问题独立调查机制、缅甸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秘书长缅甸问题特使、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相关机构)以及国际和区域法院、法庭和人权机构立即、充分、不受限制和不受监视地进入缅甸,独立地监督人权状况;并确保民间社会组织、人权维护者、律师、受害者、幸存者、证人和其他个人能够不受阻碍地与联合国及其他人权实体接触和沟通,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恐吓或攻击;

26.吁请缅甸武装部队确保充分尊重国际人道法,允许人道主义机构和其他有关国际机构的当地和国际工作人员自由和不受阻碍地进入全国各地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包括顾及年龄、残疾和性别问题的援助,并提供用品和设备,确保遵守适当的卫生和安全规则以防止COVID-19的传播,使上述人员能够高效率地履行援助包括境内流离失所者在内的受影响平民的任务;

27.敦促允许外交使团、独立观察员以及本国和国际独立媒体代表充分和不受阻碍地进入缅甸,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恐吓或攻击;

28.欢迎东南亚国家联盟主席2021年2月1日的声明,其中主席回顾了《东盟宪章》所载的宗旨和原则,包括坚持民主、法治和善治、尊重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原则,还回顾2021年3月2日东盟举行了一次非正式部长级会议;

29.强调东南亚国家联盟必须参与进来对缅甸当前事态发展表示关切,支持其促进和启动政治对话的努力,并鼓励各区域行为体朝这一方向努力;

30.呼吁联合国相关机构与东南亚国家联盟一道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创造有利于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有尊严和可持续地返回的环境,并依照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和难民法,解决若开邦危机的根源问题;

31.强调指出,迫切需要保护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的举报人,修订或废除限制性法律,结束无论是网上还是网下对宗教或信仰自由、表达自由、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权的限制,这些权利对于确保所有人,特别是民间社会、记者和媒体工作者、人权维护者、伤亡记录员、律师、环境权和土地权活动人士及其他平民享有安全和有利的环境至关重要;

32.呼吁保护网上的表达和意见自由权,包括为此全面永久恢复互联网服务,解除对媒体网站的禁令,撤回拟议的网络安全法;

33.表示关切的是,表达自由权和媒体自由继续受到侵蚀;敦促改革《媒体法》,审查、废除或改革所有相关立法,包括《官方保密法》、《非法结社法》、《和平集会与和平游行法》、《电信法》第66条(d)款、第77条和第80条(c)款、《保护公民隐私和安全法》以及《刑法》第500条、第505条(a)款和(b)款,并依照国际人权法和标准颁布全面的数据保护法;

34.呼吁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生活在缅甸的所有人的融入、人权和尊严,处理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歧视和传播偏见,包括通过社交媒体等渠道传播虚假信息、仇恨言论和煽动性言论的问题,根据《拉巴特行动计划》,并按照独立调查委员会执行摘要中建议9的要求,打击针对包括罗兴亚人在内的少数民族、宗教少数群体和其他少数群体煽动仇恨和暴力的行为;

35.强调指出,需要根据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确保对COVID-19大流行采取包容各方的对策,保护所有人员和族群,包括罗辛亚人和其他少数群体,继续根据适用的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采取有针对性、必要、透明、不歧视、有时限和相称的方式,确保所有人都能获得与大流行病有关的信息、用品和医疗卫生服务;

36.欢迎缅甸以建设性的方式参与2021年1月的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鼓励缅甸批准各项国际人权公约,特别是《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37.强调指出,需要审查并废除2018年对《闲置、休耕和未开垦土地管理法》的修正案,并与包括少数民族群体在内的受影响人口充分协商,建立一个包容各方的土地治理框架,解决土地保有权问题;

38.注意到缅甸民选文职政府设立了防止武装冲突中严重侵犯儿童行为委员会,并期待委员会取得具体成果;欢迎缅甸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同时敦促加快执行联合行动计划,以制止和防止缅甸武装部队招募和使用儿童,并确保追究严重侵犯儿童行为的责任;强调需要进一步保护所有儿童获得公民身份的权利,以便根据《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国家义务,消除无国籍状态,并确保武装冲突中的所有儿童都得到保护;吁请各方停止武装冲突中侵害儿童的行为;

39.呼吁消除童工和强迫劳动,修订劳工组织法草案,并进一步修订《解决劳资纠纷法》,以根据国际劳工标准促进结社自由;

40.鼓励所有企业,包括在缅甸经营的跨国公司和国内企业,执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和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就缅甸武装部队的经济利益提出的建议;请在缅甸投资或部分供应链位于缅甸的企业的母国根据《指导原则》采取适当措施,让这些企业加强尽职调查,以免其活动助长或造成任何侵犯或践踏人权的行为;

41.欢迎缅甸民选文职政府与联合国就解决缅甸境内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问题进行对话;鼓励根据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并在民间社会、特别是来自受冲突影响族群的妇女的充分参与下,采取进一步行动,除其他外在国内追责程序中追究肇事者的责任,防止有罪不罚现象,确保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受害者和幸存者获得赔偿、适当援助和诉诸司法的机会,支持法律改革,包括制定一项关于防止暴力侵害妇女的法律,并向司法和安全部门人员提供培训和能力建设;

42.注意到“缅甸国家人权委员会战略计划(2020-2024年)”和该委员会的改革努力;鼓励使该委员会能够充分遵循《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独立履行任务;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缺乏透明的委员遴选程序,也无明确意愿确保委员会反映该国的族裔、宗教、区域和性别多样性并吸收人权专家;

43.呼吁实现矿区非军事化,保护开采自然资源的工人的人权,执行并加强现有劳工和环境安全标准;并呼吁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及受影响人口进一步开展合作,制定包容各方的自然资源管理和利益分享政策;

44.重申需要设立一个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家办事处,并向人权理事会所有特别程序发出长期有效的邀请;

45.鼓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加强高级专员办事处处理缅甸人权状况的能力,包括加强对人权状况的监测、记录、分析和公开报告,并根据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支持全面追责、法治和安全部门改革,直至缅甸有关当局履行先前关于开设国家办事处的承诺,重点确保对缅甸发生的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追究责任;

46.鼓励与秘书长缅甸问题特使接触,允许她继续访问缅甸,以支持她正在执行的任务,并会见所有利益攸关方,以促进对话;

47.决定将缅甸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期限再延长一年;请特别报告员根据人权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向理事会第四十七和第四十八届会议口头报告进展情况,在大会第七十六届会议期间向第三委员会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并向理事会第四十九届会议提交一份书面报告,每次报告后都进行互动对话;请特别报告员继续监测人权状况并衡量实施建议的进展情况;

48.建议大会将特别报告员的报告提交联合国相关机构,供其审议并参考相关结论和建议采取适当行动;

49.请特别报告员在其他人权专家的支持下,评估自2021年2月1日以来的人权状况,监测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包括为此争取对缅甸进行紧急访问,在人权理事会第四十七和第四十八届会议的互动对话中口头介绍最新情况,并就解决当前危机需要采取的其他步骤提出建议;

50.又请特别报告员进行专题研究,以监测缅甸问题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所提建议的实施情况,并详细介绍调查团在其报告和会议室文件中所处理问题的最新情况;

51.呼吁毫不拖延地为与特别报告员合作履行任务提供便利,包括为特别报告员的访问提供便利,并允许特别报告员在全国各地不受限制地通行,恢复与特别报告员的合作,共同制订工作计划和时间表,以便迅速执行任务负责人在以往报告中提出的拟议联合基准,并在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等优先领域取得进展;

52.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专门领域专家的支持下,作为对缅甸问题独立调查机制的工作和特别报告员报告的补充,监测和评估缅甸的总体人权状况,特别注重对2021年2月1日以来据称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追究责任,以及那时以来的法治状况和安全部门改革,包括监测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在其报告和会议室文件中提出的建议以及高级专员关于缅甸罗兴亚穆斯林和其他少数群体的人权状况的报告中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向人权理事会第四十七届会议口头报告最新情况,向第四十八届会议提交书面最新情况报告,并向第四十九届会议提交一份全面报告,每次报告之后都进行互动对话;

53.又请高级专员办事处在专家的支持下,详细评估在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关于军方经济利益的会议室文件中所提建议方面取得的进展和仍然存在的挑战,在其向人权理事会提交的定期报告中介绍最新情况,并向理事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交载有调查结果和建议的综合报告,随后进行互动对话;

54.吁请高级专员和特别报告员监测表明人权紧急情况风险增加的侵犯人权模式,并继续以反映局势紧迫性的方式,包括在闭会期间通过临时情况通报会,提请人权理事会注意这一信息,并就如果局势继续恶化可能需要采取哪些进一步举措提出建议,以推进理事会的预防任务,并在必要时向联合国其他机构通报这方面的进展情况;

55.欢迎秘书长的倡议,根据题为“关于2010至2018年联合国参与缅甸事务情况的简短独立调查”的报告中所载建议采取具体行动;请秘书长向人权理事会第四十九届会议提供一份书面报告,由联合国缅甸驻地协调员提供材料,介绍执行后续行动的进展情况,以便今后更有效地开展工作并加强联合国系统的预防能力,随后与驻地协调员一起进行强化互动对话;

56.请秘书长向特别报告员、高级专员和缅甸问题独立调查机制提供更多的必要援助、资源和专门知识,以便其充分履行任务;

57.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事。

2021年3月24日第50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