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第五十届会议
2022年6月13日至7月8日
议程项目3
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2022年7月8日通过的决议
50/17.和平集会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回顾《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他有关人权文书,
重申人权理事会2010年9月30日第15/21号、2012年9月27日第21/16号、2013年9月26日第24/5号、2016年7月1日第32/32号和2019年7月11日第41/12号决议,并回顾理事会2013年3月21日第22/10号、2014年3月28日第25/38号、2014年6月26日第26/13号、2016年3月24日第31/37号、2018年7月6日第38/11号和2020年7月17日第44/20号决议,以及2013年9月27日第24/21号、2018年7月6日第38/12号和2021年7月12日第47/3号决议,还有人权委员会的相关决议,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
注意到各条约机构的相关工作,包括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及其关于《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和平集会权的第37(2020)号一般性意见,
认识到和平集会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对于充分享受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重要性,因为行使《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载的这些权利,对于享受其他人权和自由不可或缺,是建设民主社会和加强民主的基本支柱,同时铭记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人权使得所有利益攸关方能够参与和动员起来支持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包括促进性别平等(可持续发展目标5)和气候行动(可持续发展目标13),
又认识到和平集会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为个人提供了宝贵机会,以表达政治或其他见解,促进决策、透明度和问责,呼吁尊重和保护人权,从事文学和艺术活动及其他文化、经济、社会和教育活动,信奉宗教或其他信仰,组建和加入工会和合作社,选举代表自身利益的领导人并对他们实行问责,
还认识到和平集会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对于民间社会积极参与影响人民生活的治理进程十分重要,
鼓励各国利用一切机会支持民间社会方方面面的参与,尤其重视民间社会中代表性不足的群体,包括妇女、儿童、青年、人权维护者、老年人、残疾人,在族裔、宗教、民族、语言和种族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移民、难民、土著人民以及其他与非政府组织没有联系或没有参加非政府组织的人,如和平社交运动,
吁请各国确保关于对民间社会行为体供资的国内规定符合其国际人权义务和承诺,不被滥用于阻碍民间社会行为体的工作或危及其安全,并强调它们有能力为自身工作筹集、接受和利用资源的重要性,
认识到享有和平集会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面临的挑战,需要继续监测这些挑战并帮助克服这些挑战,特别是应各国请求提供技术合作或能力建设,
重申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在促成和便利享有和平集会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方面的重要作用,
强调指出所有国家都必须促进自由、开放、可互操作、可靠和安全地使用和接入因特网,为此应促进国际合作以便所有国家发展媒体及信息和通信设施,尊重和保护人权,包括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以及隐私权,避免施加不当限制,例如关闭互联网、任意或非法监视或网上审查,
认识到疫情加剧和加速了民间社会空间包括人权维护者在线上和线下面临的已有挑战,包括参与不够广泛;攻击、报复和恐吓行为,包括抹黑行动和使用仇恨言论;准入和认证过程存在缺陷;使用法律和行政措施限制民间社会活动;对获取资源进行限制;限制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以及言论自由权;并认识到疫情加剧了数字鸿沟的影响,
强调指出,在实体集会受到限制时,例如在危机或紧急情况下,应采取措施确保人人都能上网,并弥合数字鸿沟,包括性别数字鸿沟,
深为关切和平集会包括和平抗议遭到镇压的情况,包括执法人员非法使用武力,低致命性武器被滥用,任意逮捕和拘留,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及强迫失踪,以及任意和非法监视,关闭因特网和限制网络,攻击抗议者、旁观者、人权维护者、记者、其他媒体工作者和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或其他在行使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时处于特别脆弱境况的人,
又深为关切在有些情形下,国家安全和反恐立法等国内法律和行政规定,以及民间社会行为体筹资、登记或报告规定等其他措施,或公共卫生措施等紧急措施,试图或被滥用来阻碍民间社会的工作和危及其安全,并确认迫切需要处理使用或滥用这些规定的问题,审查并在必要时修订任何相关规定,以确保这些规定符合国际人权法,并在适用时符合国际人道法,
1.决定将人权理事会第15/21号决议所设和平集会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期限延长三年;
2.赞赏地注意到和平集会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特别报告员的工作,并注意到他向人权理事会和大会提交的报告;
3.吁请各国继续为特别报告员执行任务提供充分合作与协助,迅速回应任务负责人的紧急呼吁和其他来文,积极考虑任务负责人关于访问本国的请求,并尽职考虑落实任务负责人报告所载的建议;
4.鼓励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包括联合国及其各机构、方案和基金、区域人权机制、国家人权机构、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包括社交媒体短信服务和电信公司),与特别报告员充分合作,使其能够履行任务,并注意到特别报告员与条约机构之间的合作,包括在一般性意见方面的工作,特别是人权事务委员会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以及他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发布的《各国有效落实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权利的准则》开展的工作;
5.表示关切侵犯和平集会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的行为;
6.明确谴责违反国际人权法阻止或干扰个人在网上搜寻、获取或传播信息的措施,包括封网和网上审查,吁请所有国家避免并停止采取这类措施;并吁请各国确保国内的所有法律、政策和做法均符合关于结社和和平集会自由的国际人权义务;
7.吁请各国尊重、充分保护和实现所有个人――包括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或表达不同观点或信仰的人、人权维护者、儿童、青年、残疾人、土著人民、与政党有关联的人、工会人士、移民和争取行使或促进这些权利的其他人――和平集会和自由结社的权利,不管是在线还是离线,包括在选举方面,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对自由行使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的任何限制包括紧急状态期间实施的限制符合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并呼吁各国按照这些义务采取措施确保这些权利在危机期间继续受到尊重和保护;
8.回顾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的行使可受到某些限制,这些限制由法律规定,而且是民主社会为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者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须的;
9.吁请各国建立和维护一个安全和扶持性环境,使民间社会行为体能够自由运作,包括促进和便利它们获得财政资源,确保国家法律、政策和做法符合其国际人权义务和承诺,避免实施不当干扰它们自由运作能力包括获得资金能力的法律和做法;
10.又吁请各国避免执法人员对参加和平集会的人任意或非法使用武力,避免使用数字技术对组织、参加或观察、监测或记录和平集会的个人或团体进行噤声以及非法或任意监视或骚扰,避免下令部分或全部关闭互联网,并避免围绕和平集会包括和平抗议或在关键政治时刻封锁网站和平台;
11.强调诉诸司法是保护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的组成部分,吁请各国采取措施,确保本国法律、政策和做法符合其国际人权义务和承诺,并酌情向受害者提供及时和有效的补救和赔偿;
12.请特别报告员继续每年向人权理事会和大会提交报告;
13.请秘书长向特别报告员提供履行任务所需的协助,特别是向其提供适足的人力和物力资源;
14.决定根据理事会工作方案,继续审议和平集会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的问题。
2022年7月8日第41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