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42/23

大 会

Distr.: General

1 October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四十二届会议

2019年9月9日至27日

议程项目3

人权理事会2019年9月27日通过的决定决议

42/23.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

回顾《联合国宪章》和各项核心人权文书,

重申大会在1986年12月4日第41/128号决议中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

重申《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其中重申发展权是一项普遍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是每项人权的组成部分,

重申人权理事会2007年3月30日第4/4号和2008年9月17日第9/3号决议,回顾人权委员会关于发展权的所有决议,包括支持落实发展权的1998年4月22日第1998/72号决议和2004年4月13日第2004/7号决议,又回顾理事会和大会关于发展权的所有决议,最近的是理事会2018年9月27日第39/9号决议和大会2018年12月17日第73/166号决议,

回顾2012年6月20日至22日举行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题为“我们希望的未来”的成果文件,其中重申国际社会承诺实现可持续发展,并确保为地球和今世后代促进创造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的未来,

又回顾2019年3月20日至22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的第二次联合国南南合作高级别会议的成果文件,

欢迎2016年9月17日和18日在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玛格丽塔岛举行的不结盟国家第十七次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并回顾以往各次首脑会议和大型会议,会上不结盟国家运动成员国强调指出,有必要优先落实发展权,包括由有关机构参考相关倡议提出的建议,拟订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发展权文书,

强调迫切需要实现所有人的发展权,

又强调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发展权,离不开国际、区域和国家各个层面的包容性合作框架;为此着重指出,讨论发展权问题,必须有联合国系统的参与,包括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基金和方案在其各自任务范围内的参与,也必须有有关国际组织(包括金融和贸易组织)和相关利益攸关方(包括各级的民间社会组织、发展援助机构、人权专家和公众)的参与,

认识到需要采取全面的办法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需要以更加系统的方式将发展权观点纳入联合国系统(包括条约机构和人权理事会及其各机制)工作的方方面面,

强调指出,世界各国必须共同承担并以多边方式履行责任,管理全世界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以及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各种威胁,为此,联合国作为世界上最具普遍性和代表性的组织,必须发挥核心作用,

欢迎《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及其执行手段获得通过,强调《2030年议程》参考了《发展权利宣言》,发展权为充分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了重要的有利环境,

确认实现国际商定的发展目标,包括未达到的千年发展目标、各项可持续发展目标和气候变化相关目标,需要有效的政策连续性和协调一致,

又确认,一切形式和表现的饥饿和极端贫困是全球最大的挑战,需要国际社会对根除这些现象作出集体承诺,因此吁请国际社会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为实现这个目标作出贡献,

还确认不平等是在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实现发展权的重大障碍,

确认消除一切形式和表现的贫困,包括消除极端贫困,是促进和实现发展权的关键要素之一,是最大的全球性挑战,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要求,而可持续发展又要求采取多层面和综合性的方针;并重申需要以均衡和综合的方式从经济、社会和环境这三个方面实现可持续发展,

表示关切的是,一些跨国公司及其他工商企业侵犯和践踏人权的情况正在增多,着重指出有必要确保向因上述实体的活动而人权遭到侵犯和践踏的受害者提供适当的保护、司法和补救措施,并特别指出上述实体必须为落实发展权的执行手段作出贡献,

强调包括发展权在内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

又强调发展权对充分实现《2030年议程》至关重要,应在其执行工作中占据核心地位,

着重指出,要成功落实各项可持续发展目标,就必须加强新的、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国家秩序和国际秩序,并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注意到一些联合国专门机构、基金和方案及其他国际组织宣布致力于实现所有人的发展权,并为此敦促联合国系统所有有关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将发展权纳入其目标、政策、方案和业务活动,并纳入发展和与发展相关的进程,包括第四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的后续行动,

强调国家对创造有利于实现发展权的国内条件和国际条件负有主要责任,

确认各会员国应相互合作,确保实现发展并消除发展的长期障碍;国际社会应促进有效的国际合作,尤其是促进全球发展伙伴关系,以实现发展权和消除发展的障碍;要在落实发展权方面取得持久的进展,就必须在国家层面制订有效的发展政策,还必须在国际层面创造公平的经济关系和有利的经济环境,

促请所有会员国建设性地参与全面落实《发展权利宣言》的讨论,以期克服发展权问题工作组内目前的政治僵局,

重申庆祝《发展权利宣言》周年纪念日是一个独特的机会,国际社会可以借此展现并重申对发展权的明确承诺,确认发展权理应受到高度重视,并加倍努力落实这项权利,

强调指出,在1993年12月20日第48/141号决议中,大会决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责任除其他外,应包括促进和保护发展权的实现,以及加强联合国系统有关机构为此目的提供的支持,

确认需要独立观点和专家意见,以加强发展权问题工作组的工作,支持会员国充分实现发展权的努力,包括在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范围下的努力,

欢迎发展权问题工作组第二十届会议讨论了根据《宪章》、《发展权利宣言》和其他相关国际文书和文件制定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将如何通过为发展权的实现创造有利的国内和国际条件并停止所有可能对发展权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从而为实现所有人的发展权作出贡献,

重申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并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任务规定的职责,

1.重申致力于以系统和透明的方式有效地将发展权纳入理事会及其各机制的工作;

2.欢迎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发展权的合并报告;

3.请高级专员继续向人权理事会提交高级专员办事处年度活动报告,其中包括说明与实现发展权直接相关的联合国系统内各机构间协调配合情况,并在考虑到实现发展权的现有挑战的情况下加以分析,同时就如何克服这些挑战提出建议,并就支持发展权问题工作组履行任务提出具体提案;

4.敦促高级专员在履行其规定职责过程中继续努力,参照《发展权利宣言》以及大会、人权委员会和人权理事会所有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和发展权问题工作组的商定结论和建议,加大力度支持促进和保护实现发展权的工作;

5.请高级专员办事处在落实《发展权利宣言》时,与发展权特别报告员协作,采取充分措施,确保资源的分配均衡、透明,充分注意通过确定和实施专门致力于实现发展权的具体项目来确保发展权受到关注,并定期向人权理事会汇报这方面的最新情况;

6.确认需要作出新的努力,加强发展权问题工作组的审议工作,以尽早完成人权委员会第1998/72号决议和人权理事会第4/4号决议规定的任务;

7.承认需要大力提高发展权在国际上的接受、实施和实现程度,同时促请各国在国家层面开展必要的政策制订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落实发展权这一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组成部分;

8.欢迎为《发展权利宣言》周年纪念日举行的所有庆祝活动,特别是2016年为纪念其通过三十周年而举行的庆祝活动,包括在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一届会议期间举行的主题为“《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与人权,注重落实发展权”的人权纳入主流问题年度高级别小组讨论会、理事会第三十二届会议期间举行的关于促进和保护发展权的小组讨论会以及大会第七十一届会议期间举行的纪念《宣言》通过三十周年的大会高级别会议――这些活动提供了一个独特的机会,会员国可以借此展现并重申其政治承诺,赋予发展权其理应得到的高度重视,并加倍努力实现发展权;

9.又欢迎发展权问题工作组主席兼报告员关于工作组第二十届会议的报告;

10.强调发展权问题工作组第三届会议结论所载核心原则的重要性,它们与国际人权文书的宗旨是一致的,诸如平等、不歧视、问责、参与和国际合作等,是将发展权纳入国家和国际两级主流的关键所在,并着重指出公平和透明原则的重要性;

11.又强调履行发展权问题工作组任务的重要性,并确认有必要做出新的努力,以克服工作组内目前的政治僵局,尽早完成人权委员会第1998/72号决议及人权理事会第4/4号和第39/9号决议规定的任务;

12.欢迎发展权问题工作组主席兼报告员再次当选,并高水平地领导第二十届会议上的讨论,期待他按照人权理事会第39/9号决议的授权提交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发展权文书草案;

13.注意到向发展权问题工作组第十九届会议介绍了由工作组主席兼报告员编拟的一套发展权落实标准――这套标准是进一步审议落实和实现发展权问题的一个有益基础;

14.感谢秘书处编写了一份文件,其中载有各国政府、政府集团、区域集团和利益攸关方就发展权相关标准和次级实施标准提交的评论和意见;

15.赞赏地感谢不结盟运动提出的关于落实和实现发展权的一套标准及其为发展权相关标准和次级实施标准的定稿作出的进一步贡献;

16.请高级专员与专家接触并便利他们参加发展权问题工作组第二十一届会议,提供咨询意见,以期推动关于制定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发展权文书的讨论,作为落实和实现发展权工作的一部分,包括关于《2030年议程》的影响;并期待工作组可能与可持续发展高级别政治论坛进行的接触;

17.欢迎发展权特别报告员的报告,并请特别报告员按照其任务规定,继续对落实有助于促进充分享有各项人权的发展权给予特别的重视;

18.强调指出,南南合作补充而非替代南北合作,因此不应导致南北合作减少或者妨碍履行现有官方发展援助承诺方面的进展,并鼓励各会员国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在合作进程的设计、筹资和实施中纳入发展权;

19.欢迎发展权特别报告员开展的工作,特别是就落实发展权问题业已与各国举行的磋商及区域磋商;

20.决定:

(a)继续采取行动,确保理事会的议程促进和推动可持续发展以及剩余千年发展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并为此根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5段和第10段的要求,推动将发展权提升到与所有其他人权和基本自由同样的高度和地位;

(b)核可发展权问题工作组第二十届会议通过的各项建议;

(c)工作组将考虑到关于发展权的所有决议,特别是人权理事会第9/3号、2017年9月28日第36/9号和第39/9号决议;

(d)工作组将与会员国协商,邀请发展权特别报告员在其第二十一届会议上就工作组的工作和相关议程项目发表意见;

(e)在工作组第二十一届会议上,工作组主席兼报告员将根据工作组第二十届会议期间的讨论情况和工作组往届会议的参考材料,提交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草案,以供就拟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草案展开实质性谈判;

(f)工作组主席兼报告员将与所有会员国、国际组织、发展权特别报告员、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机构、区域经济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就拟订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草案开展进一步协商,同时考虑到工作组第二十届会议上的讨论情况以及应邀参加此届会议的各位专家所作的发言;

(g)工作组第二十一届会议将在主席兼报告员编写的草案的基础上,通过协作性接触进程,开始拟订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发展权文书草案;

21.欢迎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为就拟订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发展权文书的重要性编写一份研究报告而开展的工作,并期待在理事会第四十五届会议上介绍该报告;

22.决定按照人权理事会2016年9月29日第33/14号决议的规定,将发展权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延长三年;

23.请高级专员办事处继续高度重视发展权问题;在特别报告员开展的各项活动中与他充分合作,进一步开展这方面的工作;继续为特别报告员切实履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24.吁请各国政府配合并协助特别报告员履行任务,提供该任务负责人请求提供的一切必要资料(如有),考虑积极回应特别报告员的访问要求,使其能够切实履行任务;

25.请特别报告员参加与《2030年议程》的执行相关的国际对话和政策论坛,包括关于可持续发展、发展筹资、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的高级别政治论坛,以期进一步将发展权纳入这些论坛和对话,并请会员国、国际组织、联合国机构、区域经济委员会和其他相关组织便利特别报告员切实参与这些论坛和对话;

26.请特别报告员向各国、国际金融机构和经济机构及其他有关实体、企业界和民间社会提供咨询意见,介绍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通过实现与《2030年议程》的执行手段相关的目标和具体目标,争取充分实现发展权;

27.决定自理事会第四十五届会议始,每两年组织一次有会员国、联合国各机关和机构及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参加的发展权问题小组讨论会;请会议事务部门确保残疾人能够完全无障碍地参加该两年一次的小组讨论会,包括提供手语口译;请高级专员办事处编写小组讨论会报告,并提交人权理事会第四十六届会议;

28.请人权理事会所有特别程序和其他人权机制经常和系统地将发展权观点纳入其任务的履行工作;

29.决定,为协助人权理事会落实发展权,建立一个附属专家机制,就发展权问题向理事会提供专题知识,以寻找、确定并向成员国分享最佳做法,同时促进在全世界落实发展权;

30.又决定专家机制应由五名独立专家组成,专家的遴选应按照人权理事会第5/1号决议附件第39至第53段规定的程序进行;

31.还决定专家机制成员任期三年,可连任一次;

32.决定专家机制应每年向人权理事会报告工作,并随后与理事会进行互动对话;

33.又决定专家机制应每年在日内瓦举行一次为期三天的会议,每年在纽约举行一次为期三天的会议,会议可采用公开会议和非公开会议相结合的方式;

34.还决定专家机制年度会议应向各国、联合国各机制、机关和专门机构、基金和方案、人权领域的政府间组织、区域组织和机制、国家人权机构和其他相关的国家机构、研究发展问题的学者和专家以及具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开放,它们可作为观察员与会;

35.鼓励联合国系统各有关机构(包括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基金和方案)在各自的任务范围内,并鼓励有关国际组织(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及相关利益攸关方(包括民间社会组织)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时对发展权予以应有的考虑,进一步推动发展权问题工作组的工作,并配合高级专员和特别报告员履行其落实发展权方面的任务;

36.决定理事会今后的届会优先审查本决议的执行进展情况。

2019年9月27日第40次会议

[经记录表决,以27票对13票、7票弃权获得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阿富汗、安哥拉、巴哈马、巴林、孟加拉国、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中国、古巴、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及、厄立特里亚、斐济、印度、伊拉克、尼泊尔、尼日利亚、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卢旺达、沙特阿拉伯、塞内加尔、索马里、南非、多哥、突尼斯

反对:

澳大利亚、奥地利、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捷克、丹麦、匈牙利、意大利、日本、斯洛伐克、西班牙、乌克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弃权:

阿根廷、巴西、智利、冰岛、墨西哥、秘鲁、乌拉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