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第三十七届会议
2018年2月26日至3月23日
议程项目3
人权理事会2018年3月22日通过的决议
37/2.数字时代的隐私权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重申《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国际人权条约,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
回顾大会和人权理事会就数字时代的隐私权通过的以往所有决议,
又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所有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1. 决定按照人权理事会2015年3月26日第28/16号决议所规定的同样条件,将隐私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延长三年;
2. 吁请各国为特别报告员执行任务提供充分合作与协助,包括提供其要求的一切必要资料,迅速回应其发出的紧急呼吁和其他来文,积极考虑任务负责人访问本国的请求,并考虑落实任务负责人在报告中提出的建议;
3. 鼓励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包括联合国及其各机构、计(规)划署和基金(会)、区域人权机制、国家人权机构、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与特别报告员充分合作,以便其履行任务;
4. 请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向特别报告员提供切实履行任务所需的一切人力和财政资源;
5. 决定继续在同一议程项目下审议此事。
2018年3月22日第53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