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41/12

大 会

Distr.: General

19 July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四十一届会议

2019年6月24日至7月12日

议程项目3

人权理事会2019年7月11日通过的决议

41/12.和平集会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回顾《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他有关人权文书,

重申人权理事会2010年9月30日第15/21号决议、2012年9月27日第21/16号决议、2013年9月26日第24/5号决议和2016年7月1日第32/32号决议;回顾理事会2013年3月21日第22/10号决议、2014年3月28日第25/38号决议和2014年6月26日第26/13号决议以及人权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

确认切实行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和平集会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是享有其他人权和自由的根本条件,是建立民主社会和增强民主的根本支柱,同时铭记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互相依存和互相关联的,

意识到民间社会积极参与影响人民生活的治理进程具有关键的重要意义,

注意到和平集会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特别报告员提交人权理事会第四十一届会议的报告,

认识到行使和平集会权和结社自由权的价值,能够发动所有利益攸关方参与支持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又认识到享有和平集会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面临的挑战,需要继续监测这些挑战并帮助克服这些挑战,特别是应各国请求提供技术合作或能力建设,

1.决定将人权理事会第15/21号决议所设和平集会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延长三年;

2.吁请各国继续为特别报告员执行任务提供充分合作与协助,迅速回应其发出的紧急呼吁和其他来文,积极考虑任务负责人的访问请求,并适当考虑落实任务负责人在报告中提出的建议;

3.请特别报告员继续每年向人权理事会和大会做出报告;

4.请秘书长向特别报告员提供履行任务所需的协助,特别是向其提供充足的人力和物力资源;

5.决定根据理事会工作方案,继续审议和平集会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问题。

2019年7月11日第39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