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33/1

大 会

Distr.: General

5 October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三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3

人权理事会2016年9月29日通过的决议

33/1.当代形式奴役包括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

人权理事会,

重申《世界人权宣言》,其中规定,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贩卖,均应予以禁止,

确认1926年《禁奴公约》、1956年《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 以及其他相关的国际文书禁止一切形式的奴役;呼吁各国政府根除这种做法,

回顾《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强烈谴责当今在世界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的奴隶制和类似奴隶制的做法,促请各国作为优先事项,立即采取措施终止这种公然侵犯人权的做法,

重申人权理事会2007年9月28日第6/14号决议、2010年9月29日第15/2号决议和2013年9月26日第24/3号决议,

欢迎大会通过《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谴责当代形式奴役,同时承认这是一个影响到世界各大洲和大多数国家的全球性问题;呼吁各国作为优先事项,采取适当措施终止这种做法,

深感关切的是,全世界估计至少有2,100万强迫劳动的受害者处于当代形式的奴役之中,

确认歧视、社会排斥、性别不平等和贫穷是当代形式奴役的核心,而且移徙工人尤其处于弱势,

强调必须通过国内立法将一切形式的奴役定为刑事罪,

承认当代形式奴役包括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所强调的消除奴役现象的困难,包括一些国家没有制定法律,立法框架存在缺陷和漏洞,制裁措施起不到充分的劝阻作用,缺乏实施法律和政策措施的意愿和(或)资源,难以查明和确定受害者,以及缺乏有效的康复措施,

确认各国之间以及各国与有关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广泛国际合作对于切实反击当代形式奴役至关重要,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确信当代形式奴役问题仍需要人权理事会加以关注,

铭记联合国当代形式奴隶制问题自愿基金及其对解决特别报告员所提问题的重要性,尤其是当代形式奴役受害者对康复和援助的需要,

1.欢迎当代形式奴役包括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工作并赞赏地注意到其专题报告,包括关于供应链中当代形式奴役问题的报告和关于债务质役问题的报告;

2.又欢迎接受特别报告员的访问请求和对其索要资料的请求作出回应的国家给予的合作;

3.还欢迎各国采取步骤,包括通过新的立法、修订有关政策和建立独立的国内机制,以解决当代形式奴役问题;促请各国进一步加强努力,打击当代形式的奴役;

4.延长特别报告员的任期三年;

5.决定特别报告员应继续审查和报告所有当代形式奴役和类似奴役的做法,尤其是1926年《禁奴公约》和1956年《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所界定的形式及做法,以及以前由当代形式奴役问题工作组处理的其他所有问题;在履行任务时,特别报告员应:

促进切实适用关于奴役问题的相关国际准则和标准;

征求和接收各国政府、条约机构、特别程序、专门机构、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相关来源关于当代形式奴役问题的信息,包括关于奴役做法的信息,并与之交流信息,酌情并按照现行惯例,对关于人权遭侵犯的指称的可靠信息作出切实反应,以便保护奴役受害者的人权并防止其人权受到侵犯;

就可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实施哪些行动和措施以消除任何地方出现的奴役做法提出建议,包括建议如何采取补救措施处理当代形式奴役的原因和后果,如贫穷、歧视和冲突,以及是否存在需求因素和加强国际合作的相关措施;

主要侧重于人权理事会现有各项任务未涵盖的当代形式奴役的各个方面;

6.请特别报告员在执行任务时,继续:

仔细研究任务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并列举有效做法的实例和相关建议;

考虑到当代形式奴役的性别和年龄层面;

7.又请特别报告员参加与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特别是落实目标8)相关的国际对话和政策论坛,就执行《2030年议程》时切实尊重、保护和实现当代形式奴役受害者人权的问题,向各国、政府间组织、民间社会和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供咨询意见,并就如何切实落实目标8开展专题研究,重点放在具体目标8.7;

8.鼓励特别报告员汇编和分析有关禁止奴役和类似奴役做法的国家立法案例,以协助各国打击当代形式的奴役;

9.吁请各国政府与特别报告员合作并协助其履行规定的任务和职责,提供任务负责人索要的一切必要信息,认真考虑答应特别报告员提出的访问本国的请求,以便任务负责人能够切实履行任务;

10. 鼓励联合国,包括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以及区域性政府间组织、各国政府、独立专家、有关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在特别报告员履行任务时尽可能与其充分合作;

11. 鼓励各国考虑向联合国当代形式奴隶制问题自愿信托基金捐款;

12. 鼓励特别报告员继续与现有的其他所有相关人权机制以及联合国当代形式奴隶制问题自愿信托基金开展充分、切实的合作,并充分考虑它们的贡献,同时避免与其工作重叠;

13. 请特别报告员根据人权理事会和大会年度工作方案向其提交任务执行情况报告。

201 6 年 9 月 29 日 第 38 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