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26/12

大 会

Distr.: General

11 July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二十六届会议

议程项目3

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通过的决议

26/12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

人权理事会,

回顾保障生命权、自由和人身安全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考虑到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任务的法律框架,包括人权委员会1992年3月5日第1992/72号决议和大会1992年12月18日第47/136号决议中的规定,

欢迎各国普遍批准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其中连同人权法一起提供了一个针对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行为的重要问责框架,

铭记大会2006年3月15日第60/251号决议第6段,

回顾2007年6月18日关于人权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铭记大会、人权理事会和人权委员会所有有关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的决议,尤其是委员会2004年4月19日第2004/37号决议、理事会2008年6月18日第8/3号决议和2011年6月16日第17/5号决议、大会2006年12月19日第61/173号决议、2010年12月21日第65/208号决议和2012年12月20日第67/168号决议,

认识到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规定,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属于犯罪行为,

深信有必要采取有效行动,打击并消除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这种公然侵犯固有生命权的可憎行径,

感到失望的是,一些国家依然普遍存在有罪不罚和践踏司法现象,而且这些现象往往是这些国家继续发生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行为的主要原因,

1.再次强烈谴责继续在世界各地发生的各种形式的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行为;

2.认识到人权理事会有关特别程序的重要性,尤其是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作为早期预警机制防止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的关键作用;鼓励各有关特别程序在各自任务范围内为此目的开展合作;

3.责成所有国家确保制止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的做法,并采取有效行动,打击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此种现象;

4.重申所有国家都有义务对涉嫌实行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的一切案件进行彻底和公正的调查,查明并依法惩处责任人,同时确保每个人都有权由依法设立的合格、独立和公正的法庭进行公平和公开的审讯,在合理期间内给予受害者或其家属适当的补偿,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法律和司法措施,以根据《有效防止和调查法外、任意和即决处决的原则》,制止有罪不罚现象,并防止此类处决的再次发生;

5.欢迎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工作;赞赏地注意到他在任期内提交人权理事会的关于保护记者的生命权的专题报告、关于自主机器人杀手的专题报告和关于在执法过程中保护生命权的专题报告;并请各国对报告中提出的结论和建议给予适当的考虑;

6.赞扬特别报告员为消除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行为所发挥的重要作用;鼓励特别报告员继续在其任务范围内收集各方面的信息,以便有效回应收到的信息,对来文和国别访问采取后续行动,征求各国政府的看法和意见,并酌情将其反映在拟订的报告中;

7.请特别报告员在履行任务时:

(a)继续审查在任何情况下、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行为,每年连同其结论和建议向理事会和大会提交调查结果,并提请理事会注意应该立即注意的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行为的严重事件,或及早采取行动以防止其进一步恶化;

(b)继续提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注意需要立即注意的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的严重事件,或及早采取行动可以防止进一步恶化的此类事件;

(c)对收到的信息做出有效回应,尤其是当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行为即将发生、势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

(d)进一步加强与各国政府的对话,并跟踪对特定国家访问之后提出的报告中的建议的落实情况;

(e)继续监测关于判处死刑的保障条款和限制规定的现行国际标准的执行情况,同时考虑到人权事务委员会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的解释意见、以及对《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的解释意见;

(f)在其工作中采用性别公平观;

8.促请各国:

(a)配合并协助特别报告员执行任务,提供其要求的一切必要信息,并对其紧急呼吁作出适当和迅速的反应,促请那些尚未对特别报告员转交的来文作出回应的各国政府立即作出答复;

(b)认真考虑答应特别报告员访问本国的请求;

(c)确保对特别报告员的建议和结论采取适当后续行动,包括向特别报告员提供关于根据建议所采取的行动的资料;

9.欢迎特别报告员与联合国其他机制和程序在人权领域建立合作;鼓励特别报告员为此继续努力;

10.请秘书长向特别报告员提供充分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以便其切实履行任务,包括进行国别访问;

11.决定将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延长三年;

12.又决定根据理事会工作方案继续审议此事。

2014 年 6 月 26 日

第 38 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