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23/25

大 会

Distr.: General

25June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二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3

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通过的决议*

23/25.加紧努力,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现象:防止和应对强奸及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人权理事会,

重申《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遵循《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重申《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人权理事会2008年3月28日第7/24号决议、2010年6月18日第14/12号决议、2011年3月24日第16/7号决议、2011年6月17日第17/11号决议和2012年7月5日第20/12号决议、以及人权委员会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的各项决议,并回顾大会的有关决议以及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的各项有关决议和商定结论,

回顾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问题的2000年10月31日第1325(2000)号决议、2008年6月19日第1820(2008)号决议、2009年9月30日第1888(2009)号决议、2009年10月5日第1889(2009)号决议和2010年12月16日第1960(2010)号决议、2006年4月28日第1674(2006)号决议、以及安全理事会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所有有关决议,包括2009年8月4日第1882(2009)号决议和2011年7月12日第1998 (2011)号决议;

又回顾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人权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怒见强奸及其他形式的性暴力盛行,对妇女和女童造成尤其严重的影响,而且遍及社会各阶层,在公共和私人生活中,在和平时期、内乱或政治转型期间,在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下都曾发生,

确认强奸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性暴力在任何情况下、在任何地方均属非法,

着重指出,羞耻、污名、害怕报复和不利的经济后果,如失去谋生手段或家庭收入减少等,阻止许多妇女报案告发强奸及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寻求司法制裁这种罪行,

强调执法部门必须争取适当调查和起诉以任何理由对妇女和女童犯下的强奸及其他形式的性暴力罪行,确认对犯罪行为不予追究强化了社会上将这种罪行视为正常并予以容忍的趋势,令人无法接受,

确认强迫妇女和少女结婚是对其人权的侵犯或侵害,使其特别容易受到暴力、包括性暴力的侵害,

深感关切的是,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使已婚年轻女子更有可能染上艾滋病毒和性传播感染,往往导致早育,增加了致残、死胎、产科瘘和产妇死亡的风险,减少了她们完成学业、掌握全面知识或培养就业技能的机会,侵犯或有损妇女和女童充分享有人权的权利,妨碍妇女和女童成为为社会作贡献的正式成员,

确认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还对她们的健康、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她们对人权的享有产生短期和长期的不良后果,根据《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北京行动纲要》及其历次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尊重和增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保护和实现生殖权利,是实现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的必要条件,使她们能够享受其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防止和缓解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

忆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列入了与性别有关的犯罪和性暴力犯罪,各特设国际刑事法庭确认强奸可构成战争罪、危害人类罪、或灭绝种族或酷刑的犯罪构成行为,

强调各国均有责任遵照其相关义务,制止有罪不罚现象,切实利用现有一切手段,彻底调查和起诉其管辖范围内犯有此种罪行的责任人,

强调增强妇女权能,包括赋予妇女经济权、充分和平等获得资源的机会、妇女充分融入正规经济、尤其是参与经济决策工作,以及妇女充分和平等地参与各级公共、政治和文化生活,对于解决包括性暴力在内的暴力侵害妇女现象的根本原因至关重要,

确认联合国系统、特别是联合国促进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妇女署)在全球、区域和国家各级解决歧视和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问题,并应各国的请求协助它们努力消除和防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1.强烈谴责一切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为,不论此种行为是由国家、个人还是非国家行为人所为;要求根据《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消除家庭中、整个社区内、以及国家实施或纵容的一切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

2.深切关注各式各样的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这种行为的目标受害人往往是与据认为敌视或不大力拥护犯此种罪行的部队所属群体或实体的社群、族群或其他群体有关的人,其意图往往是侮辱、控制、恐吓、驱散和(或)强行迁移上述群体的成员,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受害人及其家人,并可用作种族清洗的一种方式;

3.又深切关注强奸及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在公共场所被用于恐吓、骚扰、震慑和报复妇女和女童,包括女性人权维护者;吁请各国确保妇女和女童能够作为公民社会的成员参与社会而无须害怕报复、胁迫、恐吓或袭击;

4.促请各国采取重大步骤解决强奸及其他形式的性暴力赖以存在和绵延不断的那些有害态度、习俗、做法、成见和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具体方式主要有:

在最高级别公开谴责对妇女和女童以任何理由实施强奸和性暴力,男女一样发挥明显和持续的领导作用,带头支持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

调动社会各阶层,包括社群和宗教领袖、民间社会组织、私营部门和媒体等,参加预防工作,如针对大众的宣传和教育运动,提高他们对暴力有害影响的认识;

调动、教育、鼓励和支持男子和男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成为积极合作伙伴,参与预防和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暴力的工作,通过提倡两性平等,鼓励态度、规范和行为的改变,制止对受害人的侮辱;

衡量性暴力预防政策和方案的效力,包括进行定期评价和监测,收集和传播按性别、年龄、残疾及其他相关因素分类编排的数据资料;

5.又促请各国采取更多的措施,解决妇女和女童的安全保障问题,包括通过诸如提高认识、当地社区的参与、防止犯罪的法律、基础设施、公共交通、公共卫生设施、街道照明以及城市规划的改进等,保护妇女和女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包括性暴力;

6.强调应赋予妇女权能,以便她们自我保护防备性暴力;为此,妇女有权掌握并自主和负责任地决定与其性生活有关的问题,包括性卫生和生殖卫生,从而免遭协迫、歧视和暴力侵害;

7.吁请各国确保本国法律将一切形式的强奸和性暴力定为刑事罪,采取适当的立法和政策步骤,包括加强刑事司法系统的力量,确保对作案人及时、适当地进行调查、起诉并追究责任;

8.促请各国确保本国法律和政策符合其承担的国际人权义务,具备非歧视性,具体做法有:允许起诉婚内强奸,废除需要证词佐证、使强奸作案人通过与受害人结婚得以逃避起诉和惩处、使性暴力受害者以道德罪或诽谤罪名受到起诉的各项规定;

9.申明各国需要采取实际步骤,确保妇女能够诉诸司法,包括创造有利环境,以便妇女和女童能够通过受害人服务、证词协助以及可能实行的禁止公布的规定等,轻易据报暴力事件,包括性暴力事件;改进受害人和证人的保护工作,保护保密权和隐私权;以及提供受过人权培训的执法人员和应急服务人员;

10.着重指出,各国必须通过提供可及而且敏锐体察创伤的卫生保健服务,包括负担得起的安全有效的治疗,以解决对妇女和女童的强奸及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对健康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身心健康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后果;

11.吁请各国政府酌情与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行为体合作,解决强奸及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受害人面对的长期后果,包括法律歧视和社会侮辱,以及对被强奸后所生子女或目睹此种暴力的子女所受的影响;

12.强调各国及联合国有关专门机构须确保,为强奸及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受害人和见证人提供保护的措施同样适用于并能解决最容易受到这种形式的暴力侵害的人员的具体需要,包括土著、残疾、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在押妇女、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行为体强迫征召的妇女和女童、被贩运的妇女和女童、包括被逼接受性剥削和奴役的妇女和女童的具体需要;

13.着重指出,在和平抗议、内乱、公共紧急状态或政治转型的情况下,各国必须继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妇女和女童免遭基于性别的暴力,尤其是强奸及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必须确保这种行为,不论是由国家还是非国家行为人在实现政治或军事目标的过程中所为,不论是作为恐吓还是镇压的手段,均立即、切实受到调查,如果证据成立,并受到起诉;

14.谴责军队、警察及有关文职人员,包括参与联合国行动的人员的一切性剥削、虐待和贩运妇女和儿童的行为;申明派遣人员的国家必须继续采取一切适当、必要的行动,打击此种人员的这种侵害行为,包括确保提供适当的培训,确保针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强奸或其他形式的性暴力的指控受到调查和起诉,确保作案人有责必究;

15.吁请各国通过增进和保护妇女的人权,促进和保护妇女平等参与社会事务和充分融入社会,确保妇女积极参与决策过程,包括和平、过渡时期的司法、政治过渡和宪法改革等进程,从而表明其防止性暴力的承诺,;

16.注意到利用现有的地方、区域和国际准则,努力制定一项关于冲突中性暴力事件的调查和备案工作的非约束性国际议定书,制定强奸和性暴力调查工作的国际标准,以确保收集的证据尽量有力,受害人得到的支助贴心而且继续不断;

17.申明理事会打算确保今后建立的实况调查团或调查委员会的任务酌情规定,须在其报告和建议中、或在延长现有任务时特别关注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问题;

18.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其任务范围内,确保快速部署专家调查有关大规模强奸或有系统的性暴力的指控,包括利用现有的选自不同区域、两性平衡、随时可以部署的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多边名册,如联合国促进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司法快速反应机制合编的性罪行和基于性别罪行国际调查人员名册;

19.又请高级专员办事处在拟于人权理事会第二十九届会议期间举行的妇女人权问题年度全天讨论会期间,讨论秘书长拟于2014年召集、并由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组办的不限成员名额的政府间专家组会议的结果,该政府间专家组会议将讨论更加有效防止、起诉和惩处与性别有关的杀害妇女和女童事件的方式和手段,讨论良好做法和有前途做法方面开展的工作情况,如非约束性议定书范本以及拉丁美洲与性别有关杀人事件调查工作最佳做法指南等;

20.欢迎暴力侵害妇女、其原因及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和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工作;赞赏地注意到特别报告员关于国家对消除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责任的报告;

21.决定按人权理事会第16/7号决议的规定,将暴力侵害妇女、其原因及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延长三年;

22.又决定根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方案,作为高度优先事项继续审议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及其原因和后果问题。

2013年6月14日第40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