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13/4

大 会

Distr.: General

14 April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3

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通过的决议 *

13/4食物权

人权理事会,

忆及大会和人权理事会以往关于食物权问题的各项决议,特别是大会2009年12月18日第64/159号决议和理事会2009年3月26日第10/12号决议,以及人权委员会在这方面的各项决议,

并忆及其第七届特别会议分析了日益恶化的世界粮食危机对实现所有人的食物权的负面影响,以及其2008年5月22日第S-7/1 号决议、2008年9月18日第9/6号决议和2009年10月1日第12/10号决议,

又忆及《世界人权宣言》,其中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本人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平,包括食物,并忆及《世界消灭饥饿和营养不良宣言》和《联合国千年宣言》,

忆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其中承认人人都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

铭记《关于世界粮食安全的罗马宣言》、《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行动计划》、2002年6月13日在罗马通过的《世界粮食首脑会议宣言》、2009年11月16日通过的《世界粮食安全首脑会议宣言》,以及1994年4月15日通过的《关于改革方案对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进口国的可能不利后果的措施的马拉喀什部长级决定》,

重申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理事会2004年11月通过的《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适足食物权的自愿导则》内所载具体建议,

铭记大会2006年3月15日第60/251号决议第6段,

重申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必须以公正、平等的态度,在同样的基础上,以同样的重视程度,全面看待人权,

又重申国内和国际和平、稳定和有利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环境是使国家能够适当优先重视粮食安全和消除贫穷的必要基础,

再次申明《关于世界粮食安全的罗马宣言》及《世界粮食首脑会议:五年之后宣言》指出,不应以粮食作为施加政治或经济压力的手段,并在这方面重申国际合作和团结的重要性,以及必须避免采取不符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且危及粮食安全的单方面措施,

深信每个国家都必须根据其资源和能力采取某种战略,在落实《关于世界粮食安全的罗马宣言》和《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行动计划》所载建议过程中实现本国的各项目标,同时必须开展区域和国际合作,以便在机构、社会和经济日益相互关联、必须协调努力和分担责任的世界中,筹划集体解决全球粮食安全问题的办法,

认识到尽管作出了努力,饥饿和粮食不安全问题仍具有全球性,在减少饥饿方面没有取得足够的进展,除非采取紧急、坚决和协调一致的行动,这些问题有可能在某些地区明显恶化,

关切世界粮食危机的影响后果尚未消除,继续给最弱势的民众,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民众带来严重后果,进一步加剧了世界经济和金融危机,

相信消除当前农业贸易制度中的扭曲将有助于当地生产者和贫穷农户参与竞争,销售产品,进而推动实现食物权,

注意到环境退化、荒漠化和全球气候变化是导致穷困和绝望的因素,对实现食物权造成不利影响,在发展中国家尤其如此,

深为关注近年来自然灾害、疾病和虫灾次数多、规模大、影响趋重,导致许多人丧生,造成严重生计损失,并威胁到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在发展中国家尤其如此,

强调必须扭转农业专项官方发展援助的实际数额及其在官方发展援助总额中的份额持续减少的趋势,

忆及对增加农业专项官方发展援助作出的承诺,同时实现食物权不仅仅意味着提高生产力,还是一个整体的办法,包括侧重于小农户、传统农民、最脆弱群体以及有利于实现这一权利的国家和国际政策,

承认需要为实现食物权,增加来自所有相关来源的农业投资,

忆及其2007年6月18日关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

1.重申饥饿是对人类尊严的侮辱和侵犯,因此必须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采取紧急措施消除饥饿;

2. 又重申根据适足食物权和人人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得到安全和有营养的食物,从而能够充分发展和维持体能和智能;

3.表示深为关注世界粮食危机继续对实现所有人的食物权造成严重破坏,尤其是对世界六分之一人口而言,他们主要居住在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受制于饥饿、营养不良和粮食不安全;

4. 认为不能容忍的是,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估计,每年5岁生日前死亡儿童,有三分之一以上死于与饥饿有关的疾病,而根据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估计,全世界营养不足者人数已增至约10.02亿,还有10亿人严重营养不良,包括由于全球粮食危机造成的营养不良,尽管粮农组织认为,世界生产的粮食足以供养120亿人,即目前全球人口的两倍;

5. 关注太多妇女和女孩受到饥饿、粮食不安全和贫穷的影响,部分原因是两性不平等和歧视,而且在许多国家,女孩死于营养不良和可预防的儿童疾病的可能性比男孩高一倍,估计营养不良的妇女人数比男子几乎高出一倍;

6. 鼓励所有国家根据其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承担的义务,采取行动,解决两性不平等和歧视妇女问题,特别是处理不平等和歧视导致妇女和女孩营养不良的问题,包括采取措施,确保充分、平等地实现食物权,确保妇女有平等机会获得资源,包括收入、土地和水及其所有权,同时在获得教育、科学和技术方面享有充分和平等的机会,使她们能够养活自己和家人;

7.强调必须保证小农户、传统农民及其组织,尤其包括农村妇女和弱势群体能公平和不受歧视地获得土地权;

8. 鼓励食物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在执行任务时确保将性别观点纳入工作主流,并鼓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以及处理食物权和粮食不安全问题的联合国所有其他机构和机制,在其与获得粮食相关的政策、方案和活动中纳入并有效实施性别观点和人权观点;

9. 重申必须确保提供安全营养食物的方案将残疾人包括在内,有利于残疾人获得;

10. 鼓励各国在制订和审议实现人人享有适足食物权的国家战略时将人权观点纳入主流,并采取步骤,以创造条件,使人人免于饥饿,尽快充分享有食物权,并在适当情况下,考虑建立适当的体制机制,以便:

在尽可能早的阶段确定适足食物权方面出现的威胁,以应对这些威胁;

加强整体的国家人权保护制度,以促进实现食物权;

改善相关各部之间和国家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协调;

改善问责制,明确划分责任,并制定明确的时间表,以实现食物权方面需要逐步实施的各种权利;

确保充分参与,尤其是民众中粮食最无保障的阶层的充分参与;

特别注意需要改善社会最脆弱阶层的状况;

11.强调国家的首要责任是增进和保护食物权,国际社会应通过协调一致的对策并根据请求,提供国际合作,支持各国和各区域作出努力,为增加粮食生产提供必要援助,尤其是农业发展援助、技术转让、恢复粮食生产援助和粮食援助,应特别注重性别敏感因素;

12.吁请《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履行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特别是适足食物权方面的义务;

13.呼吁各国(单独和通过国际合作和援助)、相关多边机构和其他利益攸关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目标,确保实现食物权,同时考虑在采取任何政策或措施之前,审查其可能对实现食物权,尤其是人人免于饥饿的权利造成的不利影响;

14.强调增加提供农村发展所需的生产资源和公共投资,对消灭饥饿和贫穷,尤其是对消除发展中国家的饥饿和贫穷至关重要,包括为此推动对适当的小型灌溉和水管理技术的投资,以减少受干旱影响的可能性;

15.认识到80%的饥民生活在农村地区,50%的饥民为小农户和传统农民,鉴于各种投入的费用不断增加和农业收入减少,这些人特别容易陷入粮食不安全境地;贫穷的生产者越来越难以获得土地、水、种子和其他自然资源;可持续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农业政策是实现粮食安全和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国家对小农耕者、渔业社区和地方企业的支持是粮食安全和落实食物权的关键所在;

16. 强调必须消除农村地区的饥饿,包括通过各国在国际伙伴关系的支持下,努力遏制荒漠化和土地退化,并具体针对旱地风险进行适当的投资和推行适当的公共政策;在这方面,呼吁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全面执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

17. 忆及《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承认许多土著社区组织和土著人民代表在不同论坛上表示深切关注土著人民在充分享有食物权方面所面临的障碍和挑战,吁请各国采取特别行动,消除导致土著人民中饥饿和营养不良情况特别严重以及对他们的歧视持续存在的根源;

18. 请所有国家和私人行为者以及国际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考虑到需要促进切实实现所有人的食物权,包括在各领域现有谈判中充分考虑到这一点;

19. 鼓励所有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在关于粮食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和决议中纳入人权观点,强调实现人人享有食物权的必要性;

20.确认需要根据受影响国家的请求并与之合作,加强国家承诺和国际援助,争取充分实现和保护食物权,尤其是建立国家保护机制,保护因饥饿或影响享有食物权的人道主义紧急情况而被迫离开家园和土地的人民;

21. 强调需要努力调集并优化分配所有来源的技术和财政资源,包括减免发展中国家的外债,并加强国家行动,推行可持续的粮食安全政策;

22.鼓励特别报告员在现有的机制内继续同各国合作,以加强发展合作和粮食援助对实现食物权的贡献,同时要考虑到所有利益攸关者的意见;

23.强调各国应尽全力确保其政治和经济性质的国际政策,包括国际贸易协定,不对其他国家的食物权产生消极影响;

24.忆及《采取行动战胜饥饿和贫穷纽约宣言》的重要性,并建议继续努力为战胜饥饿和贫穷的斗争寻求更多供资来源;

25. 认识到1996年世界粮食首脑会议上所作的将营养不足人数减半的承诺并未实现,同时认识到会员国为此作出了努力,再次请各国政府、所有国际金融和发展机构以及联合国相关机构和基金,优先考虑如千年发展目标1所述,到2015年底以前实现将饥饿人口的人数,至少是其比例减半的目标,落实《关于世界粮食安全的罗马宣言》和《联合国千年宣言》所载的食物权,并为此提供必要资金;

26.重申应将粮食支持和营养支持结合起来,使人人随时都能得到充足、安全和富有营养的食物,满足饮食需要和口味,以便能过上积极健康的生活,这是遏制艾滋病毒/艾滋病、结核病、疟疾和其他传染病蔓延的全面对策的组成部分;

27. 敦促各国在其发展战略和财政支出中适当优先考虑实现食物权;

28. 强调国际合作和发展援助,可有效推动扩大和改进农业及其环境可持续性,以及在紧急状况相关活动中提供人道主义粮食援助,以实现食物权和可持续粮食安全,同时确认每个国家都对确保执行这方面的国家方案和战略负有首要责任;

29. 请包括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内的所有相关国际组织促进实施对食物权有积极影响的政策和项目,确保各个伙伴在执行共同项目过程中尊重食物权,支持会员国实现食物权的战略,并避免任何可能会对实现食物权产生消极影响的行动;

30.鼓励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和发展伙伴支持下制定区域安排,确保适足的粮食生产,进而促进确保粮食安全,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和缺乏良田的国家;

31. 鼓励食物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及人权与跨国公司及其他工商企业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进行合作,探讨私营部门促进实现食物权的问题,包括确保可持续的人与农用水资源的重要性;

32.鼓励特别报告员继续与有关国际组织和联合国各机构、方案和基金合作,尤其是总部设在罗马的组织,包括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和联合国粮食计划署,以促进确保这些组织按照其各自的任务,进一步促进食物权,包括促进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小农户和农业工人的发展;

33. 认识到购买力不足和国际市场农产品价格波动加剧对充分享有适足食物权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和粮食净进口国的人民的不利影响;

34. 鼓励特别报告员在其现有任务授权范围内,经与会员国和相关利益攸关者磋商,探讨采取何种方式和方法,提高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包括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进口国的能力,以确保实现和保护其人口的食物权,还请他向理事会报告其研究结果;

35.赞赏地注意到特别报告员的报告(A/HRC/13/33)及其关于大规模土地购置和租赁:解决人权方面挑战的一套最低限度原则和措施的附录(A/HRC/13/33/Add.2);

36. 决定将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授权延长三年,以根据理事会2007年9月27日第6/2号决议的任务授权继续开展工作;

37.请特别报告员,作为其任务授权的一部分,继续监测世界粮食危机的演进,并通过其定期报告,随时向理事会通报危机对享有食物权的影响,提醒理事会注意今后在这方面应采取的行动;

38. 请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为特别报告员有效执行任务继续提供一切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39. 欢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为促进适足食物权而开展的工作,特别是其关于适足食物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的第12(1999)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在其中申明,适足食物权与人的固有尊严密不可分,是实现《国际人权宪章》规定的其他人权必不可少的条件,也与社会正义密切相关,必须在国内和国际两级采用适当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政策,以消除贫穷和实现每个人的所有人权;

40. 忆及委员会关于用水权(《公约》第十一和第十二条)的第15(2002)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在其中特别指出,确保可持续的人和农用水资源对实现适足食物权很重要;

41. 重申《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适足食物权的自愿导则》是促进人人享有食物权的一个切实可行的手段,有助于实现粮食安全,是实现国际商定的发展目标,包括《千年宣言》所载的目标的又一个手段;

42.承认食物权问题咨询委员会所开展的工作,并在这方面,欢迎其向理事会提交关于食物权方面的歧视问题,包括确定反歧视政策和战略的良好做法的初步报告(A/HRC/13/32);

43.请高级专员办事处就初步报告中确定反歧视政策和战略的良好做法,搜集所有会员国、所有联合国专门机构和方案以及所有其他相关利益攸关者的意见和评论,以便咨询委员会完成报告时加以考虑;

44.请咨询委员会继续就食物权方面的歧视问题开展工作,并在这方面进行一项初步研究,探讨采取何种方式和方法,进一步增进农村地区劳动者,包括妇女的权利,尤其是从事粮食和/或其他农产品生产,包括直接从事土地耕种以及传统的渔、猎和畜牧活动的小农户的权利,并向理事会第十六届会议提出报告;

45.欢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咨询委员会和特别报告员之间的持续合作,并鼓励他们继续开展合作;

46.吁请各国政府与特别报告员合作并协助其执行任务,提供他所要求的一切必要资料,认真考虑并积极回应他提出的访问请求,以便他更有效地执行任务;

47. 忆及大会在第64/159号决议中请特别报告员就该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六十五届会议提出一份临时报告,并在现有授权范围内继续开展工作,包括审查实现食物权方面新出现的问题;

48. 请各国政府、联合国相关机构、基金和方案、条约机构、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行为者以及私营部门,在特别报告员执行任务时给予充分合作,除其他外,就如何实现食物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49.请特别报告员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理事会第十六届会议提出报告;

50.决定在第十六届会议期间在同一议程项目下继续审议这一问题。

第41次会议2010年3月24日

[未经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