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国

签署

加入、批准

阿尔巴尼亚*

2007年2月6日

2007年11月8日

阿尔及利亚

2007年2月6日

阿根廷*

2007年2月6日

2007年12月14日

亚美尼亚

2007年4月10日

2011年1月24日

奥地利

2007年2月6日

阿塞拜疆

2007年2月6日

比利时*

2007年2月6日

2011年6月2日

贝宁

2010年3月19日

多民族玻利维亚国

2007年2月6日

2008年12月17日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2007年2月6日

巴西

2007年2月6日

2010年11月29日

保加利亚

2008年9月24日

布基纳法索

2007年2月6日

2009年12月3日

布隆迪

2007年2月6日

喀麦隆

2007年2月6日

佛得角

2007年2月6日

乍得

2007年2月6日

智利*

2007年2月6日

2009年12月8日

哥伦比亚

2007年9月27日

科摩罗

2007年2月6日

刚果

2007年2月6日

哥斯达黎加

2007年2月6日

2012年2月16日

克罗地亚

2007年2月6日

古巴*

2007年2月6日

2009年2月2日

塞浦路斯

2007年2月6日

丹麦

2007年9月25日

厄瓜多尔*

2007年5月24日

2009年10月20日

芬兰

2007年2月6日

法国*

2007年2月6日

2008年9月23日

加蓬

2007年9月25日

2011年1月19日

德国*

2007年9月26日

2009年9月24日

加纳

2007年2月6日

希腊

2008年10月1日

格林纳达

2007年2月6日

危地马拉

2007年2月6日

海地

2007年2月6日

洪都拉斯

2007年2月6日

2008年4月1日

冰岛

2008年10月1日

印度

2007年2月6日

印度尼西亚

2010年9月27日

伊拉克

2010年11月23日(a)

爱尔兰

2007年3月29日

意大利

2007年7月3日

日本*

2007年2月6日

2009年7月23日

哈萨克斯坦

2009年2月27日(a)

肯尼亚

2007年2月6日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2008年9月29日

黎巴嫩

2007年2月6日

莱索托

2010年9月22日

列支敦士登

2007年10月1日

立陶宛

2007年2月6日

卢森堡

2007年2月6日

马达加斯加

2007年2月6日

马尔代夫

2007年2月6日

马里*

2007年2月6日

2009年7月1日

马耳他

2007年2月6日

毛里塔尼亚

2011年9月27日

墨西哥

2007年2月6日

2008年3月18日

摩纳哥

2007年2月6日

蒙古

2007年2月6日

黑山*

2007年2月6日

2011年9月20日

摩洛哥

2007年2月6日

莫桑比克

2008年12月24日

荷兰

2008年4月29日

2011年3月23日

尼日尔

2007年2月6日

尼日利亚

2009年7月27日(a)

挪威

2007年12月21日

帕劳

2011年9月20日

巴拿马

2007年9月25日

2011年6月24日

巴拉圭

2007年2月6日

2010年8月3日

葡萄牙

2007年2月6日

摩尔多瓦共和国

2007年2月6日

罗马尼亚

2008年12月3日

萨摩亚

2007年2月6日

塞内加尔

2007年2月6日

2008年12月11日

塞尔维亚*

2007年2月6日

2011年5月18日

塞拉利昂

2007年2月6日

斯洛伐克

2007年9月26日

斯洛文尼亚

2007年9月26日

西班牙*

2007年9月27日

2009年9月24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2010年3月29日

斯威士兰

2007年9月25日

瑞典

2007年2月6日

瑞士

2011年1月19日

泰国

2012年1月9日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2007年2月6日

多哥

2010年10月27日

突尼斯

2007年2月6日

2011年6月29日

乌干达

2007年2月6日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2008年9月29日

乌拉圭*

2007年2月6日

2009年3月4日

瓦努阿图

2007年2月6日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2008年10月21日

赞比亚

2010年9月27日

2011年4月4日

附件二

委员会第一和第二届会议议程

A.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第一届会议(2011年11月8日至11日)议程(CED/C/1/1)

1.会议开幕。

2.委员会成员庄严宣誓。

3.选举主席团委员。

4.通过议程。

5.为期两天的上岗培训课程

6.通过暂行议事规则。

7.与委员会工作方法有关的事项。

8.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与相关机构的合作和协商,包括与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会议。

9.今后的会议。

10.其他事项。

B.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第二届会议(2012年3月26日至30日)议程(CED/C/2/1)

1.会议开幕。

2.默哀一分钟纪念强迫失踪受害者。

3.通过议程。

4.暂行议事规则。

5.委员会收到的来文、资料和请求。

6. 与委员会工作方法有关的事项:

报告准则;

与《公约》第三十、第三十一和第三十三条有关的工作方法;

批准战略、制定示范法和其他事项。

7.《公约》下的专题讨论。

8.与联合国会员国的会议。

9与联合国机构、其他的机制、政府间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的会议。

10.与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会议。

11.第三届会议工作方案。

12.加强条约机构的最新情况。

13.委员会提交大会第六十七届会议的报告

C.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第三届会议(2012年10月29日至11月9日)临时议程

1.会议开幕。

2.默哀一分钟纪念强迫失踪受害者。

3.通过议程。

4.委员会收到的来文、资料和请求。

5.与委员会工作方法有关的事项:

与《公约》第三十、第三十一和第三十三条有关的工作方法;

批准战略、制定示范法和其他事项。

6.审议《公约》缔约国的报告

7.专题讨论:

贩运人口与强迫失踪问题;

第十六条之下的不驱回、驱逐、引渡原则。

8.关于国家责任和非国家行为者的作用的一般性讨论日。

9.与联合国会员国的会议。

10.与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联合国其他机构和机制、政府间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的会议。

11.与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会议。

12.第四届会议工作方案。

13.加强条约机构的最新情况。

14.向大会第六十八届会议介绍委员会的报告。

附件三

截至2012年3月30日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成员及任期

委员会委员

缔约国

任期届满

穆罕默德·阿勒奥贝迪先生

伊拉克

2013年6月30日

马马杜·巴迪奥·卡马拉先生

塞内加尔

2015年6月30日

埃马纽埃尔·德科先生

法国

2015年6月30日

阿尔瓦罗·加耳塞·加西亚-桑托斯先生

乌拉圭

2015年6月30日

卢西亚诺·阿藏先生

阿根廷

2013年6月30日

赖纳·胡勒先生

德国

2015年6月30日

苏埃拉·雅尼纳女士

阿尔巴尼亚

2015年6月30日

胡安·洛佩斯·奥尔特加先生

西班牙

2013年6月30日

伊诺克·穆朗博女士

赞比亚

2013年6月30日

药师寺公夫先生

日本

2013年6月30日

附件四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第一和第二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A.委员会第一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1. 委员会决定通过暂行议事规则,包括修订的关于第三十条的规定。

2. 委员会决定任命一名特别报告员、一名副特别报告员和一名候补特别报告员,在闭会期间审议紧急行动请求和签发临时措施。

3. 委员会决定设立一个工作组,由阿勒奥贝迪先生领导,在德科先生和雅尼纳女士的支持下,编写提交报告的准则。

4. 委员会决定设立一个工作组,由药师寺公夫先生和穆朗博先生领导,在3名紧急行动请求报告员的支持下,编制个人来文“用户手册”,包括编制提交案件的格式,并提议对现有示范申诉格式的改动。

5. 委员会决定,除《公约》要求的委员会的年度报告之外,通过届会报告。秘书处将编写报告草稿供委员会审议。

6. 委员会决定与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合作并建立联系。委员会还决定在11月与工作组举行联合年度会议。

7. 在第二届会议期间,委员会决定了供一般性讨论的两个主题,即与强迫失踪有关的妇女和儿童问题以及在强迫失踪方面的国家责任和非国家行为者的作用问题。

8. 委员会决定向业已签署但尚未批准《公约》的国家发送信函。

B.委员会第二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1. 委员会决定通过议事规则。

2. 委员会决定通过有关第三十条紧急行动请求以及提交第三十一条申诉的准则和表格。

3. 委员会决定通过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提交报告的准则。

4. 委员会决定制定一项战略,鼓励各国批准《公约》。

5. 委员会决定制定示范法和其他事项。

6. 委员会决定通过其提交大会第六十七届会议的年度报告。

7. 委员会决定核可关于加强条约机构进程的“都柏林第二规则”结果文件。

8. 委员会决定通过第二届会议的非正式报告。

9. 委员会决定通过第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0. 委员会决定设立一个有关《公约》第三十一条个人申诉机制议事规则的工作组。

11. 委员会决定其第三届会议于2012年10月29日至11月9日举行。

附件五

根据《公约》第三十条提交紧急行动请求的准则和格式

A.向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提交紧急行动请求的指南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三十条授权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接受和审议失踪者的亲属或其法律代表、律师或任何得到其授权的人,以及任何拥有合法权益的其他人,作为紧急事项向委员会提出的查找失踪者的请求。只有强迫失踪发生地国为《公约》缔约国时,才能接受紧急行动请求。《公约》缔约国名单,见以下链接:http://treaties.un.org。

若要获得委员会审议,紧急行动请求:

1. 应书面提出;

2. 不得匿名;

3. 须指属于《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缔约国的一个国家;

4. 须涉及通常在紧急行动请求前三个月内发生的据称强迫失踪的案件或涉及在紧急行动请求前三个月内最后被人看见的据称强迫失踪受害者;

5. 须由失踪者的亲属或其法律代表、律师或任何得到其授权的人,以及任何拥有合法权益的其他人提交。

在下列情况下,委员会一般不审议紧急行动请求:

1. 没有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其正式提交有关缔约国的主管机关,如有权展开调查的机关;

2. 同一问题目前正由同一性质的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理、特别是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审理;

3. 涉及始于有关国家成为《公约》缔约国之前的强迫失踪;

4. 强迫失踪始于向委员会转交请求三个月之前。

如希望提交紧急行动请求,请尽量严格遵守以下指南。若提交表格后又获得任何相关资料,也请提交。

可在以下网站查询有关《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以及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进一步资料:http://www.ohchr.org/EN/HRBodies/CED/Pages/CEDIndex. asp。

建议紧急行动请求提交人:

使用以下各页所附的示范格式;

打字或在提交手写请求时使用大写字母;

提供有关机构的全名(安全部队、政府机构或其他)。不要使用简略形式;

明确简洁地叙述事实,仅提供相关细节;

紧急行动请求长度限于5页(不算附件);

来文得以联合国所有正式语文(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提交。附件可以任何语文提交,但最好有以联合国一种语文书写的简短概要或内容提示。

请将紧急行动请求发至:

Committee on Enforced Disappearances

Human Rights Treaties Division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HCHR)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1211 Geneva 10, Switzerland

Fax:+41 22 917 90 08

E-Mail:ced@ohchr.org

B.紧急行动请求示范格式

本格式为希望根据《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三十条向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提交紧急行动请求者提供指导。请就下列各项提供相关和贴切的信息。紧急行动请求不得超过5页(不包括附件)。

请注意,关于失踪人员的所有必要信息为黑体,必须填写,否则紧急行动请求无法处理。

请注意,向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提交请求者必须获得失踪者的亲属、其法律代表、律师或任何拥有合法权益的其他人的授权。

所有其他信息并非必须,但提交这些信息可使找到受害者的可能性大为增加。

1.当事缔约国的信息

据称犯有强迫失踪行为的国家名称。该国必须是《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缔约国

2.关于失踪者的信息

假名或名字以外其可能为人所知的其他称呼

性别

出生日期或大概年龄

在失踪之时是否为未成年人(未满18岁)?

出生地点和国家

父名

母名

国籍

惯常住址

身份证件:类别

号码

婚姻状况/子女:

是否怀孕:是否

如果受害者是孕妇,请具体说明其在失踪时怀孕几个月

请说明相关族裔背景、属于土著人民或少数群体、宗教信仰、是否是政治和社会组织成员等情况

3.关于事实的信息

请详细提供有关失踪的事实和情节,包括以下信息:

(a)逮捕、绑架或失踪的日期

(b) 逮捕、绑架或失踪发生的地点(请尽可能准确。请注明省、市、街道或其他相关信息。)

(c)最后被人看见的日期及被何人所见,如果该日期不同于逮捕或绑架的日期(例如在最初逮捕或绑架数月后在监狱中被人看见)

(d) 被人看见的地点及被何人所见,如果该地点不同于逮捕或绑架的地点

(e)据信对失踪事件负责的是哪个国家或国家支持的部队、实体或集团

(一)如果据信肇事者是国家人员,请注明并说明是何人以及为何认为他们是责任人。请尽可能准确(军人、警察、穿制服或便衣人员、安全部门人员、其所属单位、职衔和职能、所示身份证件等)

(二)如果无法确定是国家人员,请注明并说明据信责任人是哪个集团或者实体。请说明其成员的行为是否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请解释你为何认为政府当局或与其相关的人员可能应对事件负责

(f) 请说明失踪是如何发生的:

(g)关于本案的补充信息。请提供可能有用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及可能有关于失踪的信息的人员

4.关于向有关缔约国主管部门提出申述的信息

说明为查找失踪者所采取的行动,包括向哪个当局或主管部门提出:

日期:

地点:

谁提起诉讼:

成果/结果(如果有):

如有可能,请附上所有相关文件副本,如行政裁决、有关当局发布的“首次情况报告”等。

5.关于向其他国际程序申请的信息

请提供信息,说明你是否已将同一事项提交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

如果是,请详细说明:

已诉诸哪些程序:

你何时提交的申诉:

结果(如果有):

6.临时措施请求(备选)

请明确说明你是否希望委员会要求有关国家采取临时措施。委员会可以请有关国家采取临时措施,以防止对强迫失踪的受害者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7.关于请求提交人的信息

来文提交人

姓:

名:

与失踪者的关系:

联系方式(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提交来文组织(如果适用)

联系方式(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8.保密要求

请说明你是否希望对你的身份保密,为什么

是,请对我的身份保密:

不要求保密

日期:

地点:

提交人签名:

提示,本信息保密,不得在任何情况下以有损于提交人的方式使用。如果你在提交本来文后遭受任何报复、威胁、恫吓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骚扰,请迅速告知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附件六

根据《公约》第三十一条提交来文的准则和格式

A.向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提交来文的指南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声称是违反受《公约》保护权利之受害人本人或其代理提出的来文(申诉)。从缔约国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申诉之日起,即可接受申诉。承认委员会职权的缔约国名单及承认日期,见以下链接:http://treaties.un.org。

若要获得委员会审议,来文:

1.应书面提出;

2.不得匿名;

3.须指属于《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缔约国并根据《公约》第三十一条作出了声明的一个国家;

4.须由声称为《公约》缔约国并根据第三十一条作出了声明的国家违反《公约》所保障权利的受害者个人或以其名义提出。如果来文以有关个人的名义提出,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除非提交人能说明未经当事人同意而代为提交的正当理由;

5.如果涉及强迫失踪,来文须有关在《公约》对当事国生效后开始的失踪。

在下列情况下,委员会一般不审议来文:

1.尚未用尽一切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

2.同一事项正由同一性质的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

来文若要获得审议,来文提交人必须同意向被指称侵权的国家披露受害者的身份。将以保密方式提请有关缔约国注意来文。委员会通过的最后决定将予以公布,但是,你可要求委员会在有关你的来文的最后决定中不披露你的身份。

你可在来文中或在提交来文之后和委员会确定案情之前,随时提出临时措施请求,以避免对指称侵权事项受害者可能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害。

如希望提交来文,请尽量严格遵守以下指南。若提交表格后又获得任何相关资料,也请提交。

可在以下网站查询有关《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以及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进一步资料:http://www.ohchr.org/EN/HRBodies/CED/Pages/CEDIndex.asp。

建议来文提交人:

使用以下各页所附的示范格式;

来文使用打字或在提交手写来文时使用大写字母;

提供有关机构的全名(安全部队、政府机构或其他)。不要使用简略形式;

明确简洁地叙述事实,仅提供相关细节;

来文长度限于50页(不算附件);

来文得以联合国所有正式语文(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提交。附件可以任何语文提交,但最好有以联合国一种语文书写的简短概要或内容提示。

请将来文发至:

Petitions and Inquiries Section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HCHR)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1211 Geneva 10, Switzerland

Fax:+41 22 917 90 22

E-Mail:petitions@ohchr.org

B.提交来文示范格式

以下示范格式为希望根据《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三十一条提交来文供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审议者提供指导。请就下列各项提供相关和贴切的信息。来文不得超过50页(不包括附件)。

1.当事缔约国的信息

指称犯有强迫失踪行为的缔约国(国家)名称

该国是《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缔约国

根据《公约》第三十一条作出了声明

2.关于来文提交人的信息

姓·名

惯常住址

机密信函的邮寄地址(如果与上述地址不同)

电话/电子邮件(如果有)/

如果你是在当事人知晓并同意的情况下行事,请提供当事人给你的提出申诉授权书;或

如果你没有被授权,请解释你与当事人的关系的性质:详细说明为什么你认为应当以其名义提出申诉:

如果你不希望在委员会关于你的来文的最后决定中披露你的身份,请注明:

3.关于所称受害者的信息

如果涉及据称为受害者的一群个人,请提供每一个人的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出生地点和国家:

国籍/公民身份:

惯常住址:

如果你不希望在委员会关于你的来文的最后决定中披露受害者的身份,请注明:

如果来文涉及某人强迫失踪,如果有(可选择),还请提供关于受害者的以下信息:

失踪者可能为人所知的其他名字(如果适用/有)

专业/职业/其他相关活动

父名

母名

相关族裔背景、属于土著人民或少数群体、宗教信仰、是否是政治和社会组织成员等情况

身份证件(护照、国民身份证、选举人证或任何其他相关国民身份证件)

失踪者在失踪之时是否未满18岁?是否

婚姻状况/子女/

是否怀孕是否。如果是,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请具体说明其在失踪之时怀孕几个月

4.来文所述事实和违犯的条款

请按时间程序详细叙述所称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包括可能与评估和审议你的具体案件有关的所有事项。

若有可能,列明据称被违犯的《公约》条款。

解释你为何认为所述事实和情节侵犯了《公约》所涉的权利。如果来文提到的条款不止一条,请逐个问题分别加以说明。

重要事项:请注意,最好附上与申诉有关的文件的副本。不要发送原件。

如果来文涉及某人强迫失踪,请作为事实的一部分列入以下信息(如可能):

逮捕、绑架或失踪日期;

逮捕、绑架或失踪发生的地点(请尽可能准确。请注明省、市、街道或其他相关信息);

失踪者最后被人看见的日期,如果该日期不同于逮捕或绑架的日期(例如,如果在最初逮捕或绑架数月后在监狱中被人看见);

最后被人看见的地点(如果该地点不同于逮捕或绑架的地点。例如:如果在最初逮捕或绑架数月后在监狱中被人看见。请尽可能准确。请注明省、市、街道或其他相关信息);

如果可能,请充分说明失踪是如何发生的;

如果可能,据信对失踪事件负责的是哪个国家或国家支持的部队、实体或集团:

如果据信肇事者是国家人员,请注明并说明是何人以及为何认为他们是责任人。请尽可能准确――军人、警察、穿制服或便衣人员、安全部门人员、其所属单位、职衔和职能、所示身份证件等;

如果无法确定是国家人员,请注明并说明据信责任人是哪个集团或者实体。请说明其成员的行为是否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请解释你为何认为政府当局或与其相关的人员可能应对事件负责;

关于本案的补充信息。请提供可能有用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

5.用尽可用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

请叙述据称受害人或以其名义在据称发生侵权事项的国家内为获得补救措施而采取的行动。例如行政和/或法律诉讼,包括:

寻求补救的类型

日期

地点

谁提起诉讼

向哪个主管部门或机构提出

审理过该按的法院的名称(如果有)

成果/结果(如果有)

如果不当拖延、无效、或不可用,国内补救办法无须用尽。如果你因为这些原因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请予详细解释。

请注意:请附上所有相关文件的副本(如行政或法院裁决)。不要发送原件。

6.向其他国际程序提出的申请

你是否已将同一事项提交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例如人权事务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或监督各项核心国际人权条约执行情况的其他委员会、或诸如美洲人权委员会、美洲人权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或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等区域机制)?

如果是,请详细说明:

已经或正在寻求哪些程序

你提出了哪些主张

你何时提出申诉

有何结果(如果有)

请注意:请附上相关文件的副本(如你的提交材料、最后结果)。不要发送原件。

7.临时措施请求(可选择)

如果希望委员会请有关国家采取临时措施,以防止对所称侵权事项受害者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你必须明确说明。在此情况下,请:

说明受害人的个人风险;

说明可能无法弥补的损害;

如有可能,说明有关国家可以采取的措施,以避免可能无法弥补的损害。

8.日期和签字

日期/地点:

提交人和/或受害人签名:

9.所附文件清单(不要发送原件,仅发送副本)

请来文提交人在发送来文之前确保以上提到的所要求的材料都已齐备。这样将能够更顺利地审议案件。

附件七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和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联合声明

2011年11月11日,日内瓦

联合国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和联合国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2011年11月8日星期三首次举行会议。

新设立的委员会和1980年设立的工作组举行会议,以确定有关协调、交流经验和交换意见的方法。

工作组5名成员和来自世界所有地理区域的委员会10名成员出席了会议,从而能够对强迫失踪问题的全球情况进行审查。

新的委员会是为了执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而设立的,委员会注意到工作组的经验。工作组和委员会决定将来举行联席会议。

附件八

委员会第一和第二届会议收到的文件清单

CED/C/1/1

委员会第一届会议临时议程和工作方案

CED/C/1/R.1/Rev.1

委员会暂行议事规则

CED/C/2/1

委员会第二届会议临时议程和工作方案

CED/C/2

报告准则

A/67/55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提交大会第六十七届会议的报告

CED/C/3/1

委员会第三届会议临时议程和工作方案

附件九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提交报告的时间表

缔约国

批准/加入

应提交报告年份

根据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作出声明

阿尔巴尼亚

2007年11月8日

2012

31和32

阿根廷

2007年12月14日

2012

31和32

亚美尼亚

2011年1月24日

2013

比利时

2011年6月2日

2013

31和32

玻利维亚

2008年12月17日

2012

巴西

2010年11月29日

2012

布基纳法索

2009年12月3日

2012

智利

2009年12月8日

2012

31和32

哥斯达黎加

2012年2月16日

2014

古巴

2009年2月2日

2012

厄瓜多尔

2009年10月20日

2012

31和32

法国

2008年9月23日

2012

31和32

加蓬

2011年1月19日

2013

德国

2009年9月24日

2012

洪都拉斯

2008年4月1日

2012

伊拉克

2010年11月23日

2012

日本

2009年7月23日

2012

32

哈萨克斯坦

2009年2月27日

2012

马里

2009年7月1日

2012

31和32

墨西哥

2008年3月18日

2012

黑山

2011年9月20日

2013

31和32

荷兰

2011年3月23日

2013

31和32

尼日利亚

2009年7月27日

2012

巴拿马

2011年6月24日

2013

巴拉圭

2010年8月3日

2012

塞内加尔

2008年12月11日

2012

塞尔维亚

2011年5月18日

2013

31和32

西班牙

2009年9月24日

2012

31和32

突尼斯

2011年6月29日

2013

乌拉圭

2009年3月4日

2012

31和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