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委员会主席团成员
6. 在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主席团组成如下:
主席:阿纳斯塔西娅·克里克莱(2016-2018)
副主席:努尔雷迪讷·埃米尔(2016-2018)
何塞·弗朗西斯科·卡利·察伊(2016-2018)
穆勒哈姆·哈拉夫(2016-2018)
报告员:阿列克谢·阿夫托诺莫夫(2016-2018)
E.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和区域人权机制的合作
7. 根据委员会1972年8月21日关于与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合作的第2(VI)号决定,两组织应邀出席了委员会的会议。按照委员会近年来的惯例,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也应邀出席了会议。
8. 根据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书执行问题专家委员会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安排,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委员分发了专家委员会提交国际劳工大会的报告。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专家委员会的报告,特别是述及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和1989年《土著及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适用问题的章节,以及这些报告中其他涉及其活动的资料。
9. 对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正在审议其报告的缔约国,凡难民署在有关国家开展活动的,难民署都向委员会委员们提出了评论意见。这些意见涉及难民、寻求庇护者、返回者(前难民)、无国籍者和难民署关注的其他各类人等的人权。
10. 难民署和劳工组织的代表出席了委员会的会议,并就委员会委员关注的问题作了介绍。
F.通过报告
11. 委员会在第2546次会议(第九十二届会议)上通过了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
二.防止种族歧视问题,包括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
12. 委员会根据其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开展工作,是为了防止并应对严重违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情况。委员会在1993年通过了一份工作文件,指导委员会在这个领域里的工作。2007年8月,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了新的准则,取代上述文件。
13. 委员会2004年8月第六十五届会议设立了预警和紧急行动工作组,目前由以下委员组成:
协调员:何塞·弗朗西斯科·卡利·察伊
成员:阿列克谢·阿夫托诺莫夫
盖伊·麦克杜格尔
耶姆海尔哈·明特·穆罕默德
李燕端
A.决定
14. 委员会第九十和第九十一届会议分别通过了以下决定:
关于布隆迪的第1(90)号决定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2016年8月23日第2480次会议上决定通过以下案文: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根据其预警和紧急程序采取行动,
回顾2000年8月28日《阿鲁沙布隆迪和平与和解协定》结束了布隆迪多年的族裔间暴力,规定共和国总统最多担任两届;
注意到布隆迪总统拒绝遵守布隆迪宪法法院2015年5月5日的判决中确认具有约束力的这项规定,这种做法正在损害《阿鲁沙协定》确立的政治-族裔基础上的分权安排,并导致布隆迪重大的政治危机和该国人权状况的持续恶化,
感到震惊的是,许多报告和可靠信息显示,杀人事件(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发生了348起即决处决)和失踪事件(同一时期发生了36起)尤其针对前布隆迪武装部队官员,可能具有族裔性质,还发生了酷刑(同一时期发生了651起)和任意逮捕(同一时期发生了5,811起),
感到关切的是,政府官员所作声明中的灭绝种族言论可能会危及布隆迪的族裔间和平共处;
意识到族裔间紧张局势过去几十年已导致灭绝种族行为,特别是在布隆迪也导致了这种行为;
感到不安的是,政府拒不允许向布隆迪部署安全理事会2016年7月29日第2303(2016)号决议核定的最高兵员为228人的警察部队,
痛惜在2016年7月25日至8月12日举行的禁止酷刑委员会第五十八届会议期间,布隆迪政府前所未有的不合作态度,
1. 吁请布隆迪政府充分尊重国际义务,特别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引发的义务;
2. 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提请大会、安全理事会和人权理事会及其特别程序以及布隆迪加入的各项人权公约下设立的条约机构注意布隆迪的人权情况。”
关于布隆迪的第1(91)号决定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2016年11月28日第2497次会议上决定通过以下案文: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根据其预警和紧急程序采取行动,
回顾2016年8月23日通过的第1(90)号决定,
痛惜布隆迪政府不与国际社会合作的情况更加严重,包括:
(a)政府拒不允许安全理事会2016年7月29日第2303(2016)号决议核定的228名警官入境,
(b)政府拒绝出席2016年7月25日至8月12日举行的禁止酷刑委员会第五十八届会议,答复向其提出的问题,
(c)在人权理事会2016年9月第三十三届会议审议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根据理事会2015年12月17日第S-24/1号决议任命的3名独立专家提交的报告(A/HRC/33/37)之后,该国宣布3名独立专家为不受欢迎的人,
(d)政府拒绝与人权理事会2016年9月30日第33/24号决议设立的布隆迪人权状况调查委员会合作,
(e)政府2016年10月11日决定暂停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驻布隆迪办事处合作;
(f)总统2016年10月18日签署了退出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
表示深为关切的是:
(a)有报告称,发生了杀害、即决处决、失踪和酷刑事件,其中许多事件似乎具有族裔性质,
(b)有报告称,该国发生了武装民兵公然恐吓民众的事件,这表明政府不愿或无法保护平民,
(c)公职部2016年11月8日发布调查问卷,要求所有公务员说明其族裔情况,鉴于该国过去发生的剧烈族裔冲突,这种做法在民众中散播恐惧和不信任,
(d)政府官员频繁使用仇恨言论和煽动族裔暴力,
(e)越来越多的人离开布隆迪,避居邻国,
1. 敦促布隆迪政府:
(a)遵守其国际人权义务,特别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引发的义务,并避免采取任何加剧国内族裔间紧张局面的措施;
(b)立即采取有效的保护平民措施,包括通过立即允许安全理事会第2303(2016)号决议核定的警察进入该国;
(c)立即恢复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接触;
2. 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提请大会、安全理事会和人权理事会及其有关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以及布隆迪加入的各项人权条约下设立的条约机构注意布隆迪的严重人权状况。”
B.按照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审议有关情况
15.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按照其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审议了以下情况。
16. 委员会收到了关于威胁废除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Secwepemc民族和St’át’imc民族土著人土地权利的指控的资料,于2016年10月3日就这些资料向加拿大政府发送了一封信函,请其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Secwepemc群体和Secwepemc民族当权者参与可能影响到他们的集体土地权和领地的谈判。委员会还请该国政府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为Secwepemc民族和St’át’imc民族落实自由、事先、知情同意的权利以及本着诚意设法与他们就其土地和资源主张达成协议。
17. 2016年10月3日,委员会对印度尼西亚西巴布亚的巴布亚土著人民遭到过度使用武力、逮捕、杀害和酷刑的指控表示关切,并请印度尼西亚政府提供关于这些指控以及为处理这些指控所采取措施的资料。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在西巴布亚执行特别自治法的情况;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西巴布亚土著人民实际免遭任意拘留并切实享有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包括当他们表达反对意见时;采取了哪些措施,调查安全部队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采取了哪些步骤,在西巴布亚增加巴布亚儿童受教育的机会。
18. 在2016年10月3日的信函中,委员会就马赛游牧土著社区遭到强迫迁离、逮捕、恐吓和虐待的指控向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表示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为处理这些指控采取了哪些行动;对马赛人提出的诉讼和为确保马赛人切实参与影响到他们的决策的措施;调查安全部队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的措施。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停止正在进行的或规划中的强迫迁离马赛人的行动。
19. 在2016年10月3日的信函中,委员会就克伦土著人被从岗卡章国家公园强迫迁离的指控向泰国政府表示关切。委员会回顾,2012年曾就同一事项发送了一封信函。委员会收到的新资料提出了对克伦土著人的暴力升级的指控,并提及,克伦人的土地(又称为“岗卡章森林公园”)被提名为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的自然世界遗产地,因此,政府一直采取步骤,将克伦土著人逐离其土地。委员会请缔约国回应这些指控,并通报委员会该国为处理这些指控所采取的措施。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停止对克伦土著人实施威胁和恐吓,调查关于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在涉及克伦土著人的决定中落实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权利,重新考虑将岗卡章森林公园提名为世界遗产地的决定并停止对克伦土著人进行强迫迁离。
20. 2016年12月13日,委员会向加拿大政府发送了一封信函,事关加拿大公司Hudbay矿产公司雇员侵犯危地马拉Lote Ocho村土著妇女权利的指控以及卢比库湖民族的状况及其土地要求。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书面答复,并鼓励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处理这些关切问题。委员会还通知缔约国,委员会将在第九十三届会议期间的下次审议进程中审查这些问题。
21. 12月13日,委员会在收到关于埃塞俄比亚奥罗米亚地区的示威者遭到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后向埃塞俄比亚政府发送了一封信函。委员会对关于该国安全部队自2015年11月在族裔紧张局势的背景下实施大规模逮捕、杀害和强迫失踪的指控表示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对指控作出回应,并通报委员会该国采取了哪些措施,制止警察部队过度使用武力、调查此类事件及在奥罗米亚和阿姆哈拉地区恢复和平。
22. 2016年12月13日,委员会就加拿大公司Hudbay矿产公司雇员侵犯危地马拉Lote Ocho村土著妇女权利的指控向危地马拉政府发送了一封信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所作答复,并请该国提供关于Margarita Caal和其他10名妇女案的补充资料。委员会重申其以前关于保护土著人民权利的建议,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最新资料。
23. 2016年12月13日,委员会就印度尼西亚巴布亚省和西巴布亚省的人权状况向印度尼西亚政府发送了一封信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所作答复,并注意到关于祖籍西巴布亚的示威者遭到任意逮捕和拘留的更多指控以及西巴布亚社区领袖遭到强迫失踪和法外处决的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关于这些指控以及为处理指控所采取措施的资料。
24. 委员会在收到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后,于2017年5月17日就罗辛亚难民的状况向孟加拉国政府发送了一封信函。委员会对不登记难民的做法和难民营恶劣的生活条件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关于罗辛亚妇女遭到性暴力侵害的指控表示关切,并请缔约国提交关于这些指控及为处理指控所采取措施的资料。
25. 2017年5月17日,委员会就不列颠哥伦比亚Secwepemc民族和St’át’imc民族土地权问题向加拿大政府发送了第二封信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所作答复,并鼓励该国继续采取措施,保护这些民族的土著人民的权利。委员会还通知缔约国,委员会将在定于第九十三届会议期间进行的下次定期审议进程中讨论这些问题。
26. 2017年5月17日,委员会就祖籍克什米尔的学生和非裔学生的状况向印度政府发送了一封信函。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指控称,在印度学习的印控克什米尔学生遭到袭击,缔约国没有调查这些袭击事件。委员会还对大诺伊达发生出于种族动机袭击非洲学生的事件表示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资料,说明为防止、调查和阻止这些袭击事件所采取的措施。
27. 2017年5月17日,委员会就克伦土著人民的状况向泰国政府发送了第二封信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所作答复,请该国提供补充资料,说明为与克伦人民就影响到他们的决定进行更广泛协商所采取的措施以及为调查侵犯克伦人民人权的行为和为停止强迫迁离克伦人民所采取的步骤。
28. 根据收到的资料,委员会于2017年5月17日就居住在美利坚合众国与墨西哥边界地区的土著人民的状况向美国发送了一封信函。委员会回顾其2013年关于同一问题的信函。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规划中的扩大隔离墙的做法据称将对居住在边界地区的土著社区产生不利影响。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题为“改善边境安全及移民执行”的行政令在没有顾及包括土著社区在内的可能受影响社区也没有与他们进行协商的情况下获得了通过。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资料,说明上述行政令对土著人民权利,包括其土地权的影响,并通报委员会该国采取了哪些措施,在作出影响土著人民的决定时尊重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三.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评论意见和资料
29. 委员会第九十届会议通过了关于八个缔约国的结论性意见:希腊(CERD/C/GRC/CO/20-22),黎巴嫩(CERD/C/LBN/CO/18-22)、巴基斯坦(CERD/C/PAK/CO/21-23)、巴拉圭(CERD/C/PRY/CO/4-6)、南非(CERD/C/ZAF/CO/4-8)、斯里兰卡(CERD/C/LKA/CO/10-17)、乌克兰(CERD/C/UKR/CO/22-23)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CERD/C/GBR/CO/21-23)。委员会第九十一届会议通过了关于六个缔约国的结论性意见:阿根廷(CERD/C/ARG/CO/21-23)、意大利(CERD/C/ITA/CO/19-20)、葡萄牙(CERD/C/PRT/CO/15-17)、多哥(CERD/C/TGO/CO/18-19)、土库曼斯坦(CERD/C/TKM/CO/8-11)和乌拉圭(CERD/C/URY/CO/21-23)。委员会第九十二届会议通过了关于六个缔约国的结论性意见:亚美尼亚(CERD/C/ARM/CO/7-11)、保加利亚(CERD/C/BGR/CO/20-22)、塞浦路斯(CERD/C/CYP/CO/23-24)、芬兰(CERD/C/FIN/CO/23)、肯尼亚(CERD/C/KEN/CO/5-7)和摩尔多瓦共和国(CERD/C/MDA/CO/10-11)。
30. 委员会这三届会议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可按以上标明的文号在人权高专办网站(www.ohchr.org)和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http://documents.un.org)中查阅。
四.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的审议工作后续行动
31. 在报告所述期间,屈特先生担任缔约国报告审议工作后续行动的协调员。
32. 拟与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一并发送每一缔约国的后续工作协调员的职权范围和后续工作准则, 分别在委员会第六十六届会议和第六十八届会议上通过。
33. 在第2486次会议(第九十届会议)、第2515次会议(第九十一届会议)和第2545次会议(第九十二届会议)上,屈特先生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关于他担任协调员的活动情况报告。
34. 在报告所述期间,收到的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建议落实情况的后续报告分别来自下列缔约国:哥伦比亚(CERD/C/COL/CO/15-16/Add.1)、丹麦(CERD/C/DNK/CO/20-21/Add.1)、德国(CERD/C/DEU/CO/19-22/Add.1)、危地马拉(CERD/C/GTM/CO/14-15/Add.1)、日本(CERD/C/JPN/CO/7-9/Add.1)、黎巴嫩(CERD/C/LBN/CO/18-22/Add.1)、立陶宛(CERD/C/LTU/CO/6-8/Add.1)、黑山(CERD/C/MNE/CO/2-3/Add.1)、荷兰(CERD/C/NLD/CO/19-21/Add.1)、挪威(CERD/C/NOR/CO/21-22/Add.1)、秘鲁(CERD/C/PER/CO/18-21/Add.1)、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CERD/C/MKD/CO/8-10/Add.1)和土耳其(CERD/C/TUR/CO/4-6/Add.1)。
35. 委员会在第九十、第九十一和第九十二届会议上审议了哥伦比亚、丹麦、德国、危地马拉、日本、黎巴嫩、立陶宛、黑山、荷兰、挪威、秘鲁、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和土耳其的后续报告,并通过转达意见和要求进一步提供资料,继续与这些国家保持建设性对话。
五.报告严重逾期的缔约国
A.报告至少逾期十年
36. 下列缔约国至少逾期十年未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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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拉利昂 |
第四次定期 报告自 1976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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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比里亚 |
初次 报告自 1977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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冈比亚 |
第二次 报告自 1982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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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马里 |
第五次定期 报告自 1984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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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布亚新几内亚 |
第二次定期 报告自 1985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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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罗门群岛 |
第二次定期 报告自 1985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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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非共和国 |
第八次定期 报告自 1986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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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 |
第二次定期 报告自 1986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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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舌尔 |
第六次定期 报告自 1989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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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卢西亚 |
初次 报告自 1991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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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维 |
初次 报告自 1997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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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隆迪 |
第十一次定期 报告自 1998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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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威士兰 |
第十五次定期 报告自 1998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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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蓬 |
第十次定期 报告自 1999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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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地 |
第十四次定期 报告自 2000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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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内亚 |
第十二次定期 报告自 2000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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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第十六次定期 报告自 2000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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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巴布韦 |
第五次定期 报告自 2000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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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索托 |
第十五次定期 报告自 2000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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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加 |
第十五次定期 报告自 2001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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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加拉国 |
第十二次定期 报告自 2002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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厄立特里亚 |
初次 报告自 2002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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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利兹 |
初次 报告自 2002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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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宁 |
初次 报告自 2002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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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道几内亚 |
初次 报告自 2003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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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马力诺 |
初次 报告自 2003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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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 |
第十八次定期 报告自 2004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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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帝汶 |
初次 报告自 2004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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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第十五和十六次合并定期 报告自 2004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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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摩罗 |
初次 报告自 2005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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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干达 |
第十一至十三次合并定期 报告自 2005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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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里 |
第十五和十六次合并定期 报告自 2005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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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纳 |
第十八和十九次合并定期 报告自 2006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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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比亚 |
第十八和十九次合并定期 报告自 2006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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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特迪瓦 |
第十五至十七次合并定期 报告自 2006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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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哈马 |
第十五和十六次合并定期 报告自 2006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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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得角 |
第十三和十四次合并定期 报告自 2006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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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第十一至十三次合并定期 报告自 2006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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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脱维亚 |
第六至第八次合并定期 报告自 2007 年逾期未交 |
B.报告至少逾期五年
37. 下列缔约国至少逾期五年未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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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 |
第八和九次合并定期 报告自 2007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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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道尔 |
初次 报告自 2007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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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基 茨 和 尼维 斯 |
初次 报告自 2007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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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第十七和十八次合并定期 报告自 2007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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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巴多斯 |
第十七和十八次合并定期 报告自 2007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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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 |
第十八至二十次合并定期 报告自 2008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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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 |
第十九和二十次合并定期 报告自 2008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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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达加斯加 |
第十九和二十次合并定期 报告自 2008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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圭亚那 |
第十五和十六次合并定期 报告自 2008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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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比亚 |
第十七至十九次合并定期 报告自 2009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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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茨瓦纳 |
第十七和十八次合并定期 报告自 2009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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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提瓜和巴布达 |
第十和十一次合并定期 报告自 2009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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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果民主共和国 |
第十六至第十八次合并定期 报告自 2010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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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 |
第二十和二十一次合并定期 报告自 2010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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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 |
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 报告自 2010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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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桑比克 |
第十三至第十七次合并定期 报告自 2010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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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内亚比绍 |
初次 报告自 2011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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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罗地亚 |
第九至第十次合并定期 报告自 2011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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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加拉瓜 |
第十五至第十七次合并定期 报告自 2011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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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果 |
第十至第十一次合并定期 报告自 2012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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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 |
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二次合并定期 报告自 2012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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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 |
第二十至第二十二次合并定期 报告自 2012 年逾期未交 |
C.委员会为确保缔约国提交报告采取的行动
38. 委员会根据其第八十五届会议作出的关于采用简化报告程序的决定,于2015年1月20日向定期报告已逾期十年以上的缔约国发出一份普通照会,请其选择按照新程序提交报告。截至2017年5月12日,三个缔约国作出了积极回应。
六.审议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交的来文
39. 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条,凡自称其《公约》所载之任何权利受到缔约国侵犯、并已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个人或群体,可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交书面来文供审议。共有57个缔约国宣布承认委员会有权审议此类来文;关于这些声明的信息可查阅《联合国条约集》网站(http://treaties.un.org/)。
40. 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交的来文,在非公开会议上审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8条)。所有与委员会在第十四条下的工作有关的文件(缔约国提交的材料和委员会的其他工作文件),均属保密文件。
41. 到通过本报告为止,委员会自1984年以来共收到了61份申诉,涉及15个缔约国。其中2份已停止审议,19份宣布不可受理,1份宣布可予受理。委员会根据34份申诉的案情通过了最后决定,裁定其中18份中有违反《公约》的情况。尚有6项申诉有待审议。
42. 在第九十一届会议上,委员会审议了第53/2013号来文(Pjetri诉瑞士)。来文提交人为Benon Pjetri, 阿尔巴尼亚国民,现居住于瑞士,他声称瑞士 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子)项和(寅)项、第五条(子)项和(卯)项第(3)目和第六条而享有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指出,来文不可受理,理由是:请愿人的入籍申请遭到驳回不是基于《公约》第一条规定的种族歧视,因为《公约》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约》不适用于缔约国对公民与非公民间所作的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然而,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三十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特别是关于依照《公约》第五条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义务,包括确保非公民不会在获得公民权或归化问题上遭受歧视,注意长期或永久居民在归化上的可能障碍,委员会认为,初步看来,来文并不存在与《公约》条款不符的问题,宣布来文可予受理。
43. 关于来文的案情,委员会注意到,请愿人称,市议会作出的不允许入籍的决定相当于种族歧视,因为这一决定是基于他的族裔出身而做出的,市议会一名成员的发言体现了这一点,发言中包含对他的民族或族裔出身的负面言论。委员会还注意到,请愿人说,对于归化入籍的融入条件没有针对他有残疾和他面临的敌视而相应调整。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指出,市议会援引多项反对请愿人入籍的理由,包括在此前申请中提供的虚假陈述。委员会还注意到请愿人的主张,即最高法院没有充分考虑到,市议会基于他的出身而拒绝他的归化入籍申请,而他的残疾情况进一步促使市议会作出这一决定,因此最高法院没有评估这是否可能构成了双重歧视。然而,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情况没有达到基于出身和残疾进行双重歧视的标准,请愿人在国内当局和法院分别提出出身和残疾歧视的问题,没有指控说两者之间可能存在联系。
44. 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国内当局和法院所做决定的依据是请愿人不具备入籍资格,其理由不是他因是阿尔巴尼亚裔而遭到据称的歧视,而是他没有融入当地。因此,委员会认为,基于民族或族裔出身的歧视并未得到证实。关于提交人提出的因残疾受到歧视的说法,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一条,委员会不能审议单独关于残疾歧视的指控。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请愿人陈述的事实没有证明单独违反《公约》第五条(卯)项第(3)目或一并违反第二条第一款(子)项和(寅)项的情况。
45. 关于请愿人根据《公约》第六条提出的主张,委员会注意到,国内法院审查了他的歧视指控,并在审查市议会纪要和其它证据后得出的结论认为,拒绝他的入籍申请不是基于歧视性理由。委员会还注意到,尽管请愿人不同意法院判决中的理由,但委员会收到的资料中并没有任何内容表明最高法院的判决构成了违反《公约》的行为。因此,委员会指出,不能得出结论认为《公约》第六条所保障的请愿人针对种族歧视获得保护和司法补救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46. 在第九十二届会议上,委员会审议了第54/2013号来文(A.A.等人诉瑞典),宣布来文可予受理。
七.对个人来文的后续行动
47. 委员会第六十七届会议根据秘书处编写的一份背景文件进行讨论后,决定建立一个程序,对审议个人或集体来文后通过的意见和建议采取后续行动。
48. 在同一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在议事规则中增加两段,对后续行动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定期向委员会提出报告,并提出下一步行动的建议。这些建议作为委员会年度报告的附件提交大会,包括所有委员会认为存在违反《公约》情况的案件,或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案件(见附件一)。
49. 下表概要展示了所收到的缔约国的后续情况答复,凡有可能,均注明后续情况答复是否令人满意,或缔约国与后续工作报告员的对话是否仍在继续。一般而言,如果答复表明缔约国愿意贯彻委员会的建议,或向申诉者提供适当补救,则可认为是令人满意的。答复不理会委员会的建议或只提及这些建议的某些方面,则一般都认为是不令人满意的。
50. 通过本报告时,委员会已根据34份申诉的案情通过最后意见,裁定其中18份中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另有10份申诉,委员会没有认定发生违反《公约》情况,但还是提出了意见或建议。
对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所有违反《公约》的案件,迄今为止收到的后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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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和违约案件数 |
来文编号和提交人 |
收到缔约国的后续答复 |
令人满意的答复 |
不能令人满意的答复 |
未收到后续答复 |
后续对话仍在继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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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6) |
10/1997, Ziad Ben Ahmed Habassi |
X (A/61/18)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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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999, Kashif Ahmad |
X (A/61/18)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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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004, Hassan Gelle |
X (A/62/18)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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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007, Murat Er |
X (A/63/18) |
X 不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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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08, Saada Mohamad Adan |
X (A/66/18)2010年12月6日2011年6月28日 |
X部分令人满意 |
X部分不令人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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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1) |
52/2012, Laurent Gabaroum |
2016年11月23日 |
X部分令人满意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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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1) |
48/2010, 柏林/勃兰登堡土耳其人联合会 |
X (A/70/18)2013年7月1日2013年8月29日2014年9月17日2015年2月3日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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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2) |
1/1984, A. Yilmaz-Dogan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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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91, L.K.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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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1) |
30/2003, 奥斯陆犹太社区 |
X (A/62/18) |
X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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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民国(1) |
51/2012, L.G. |
X (A/71/18) |
X部分不令人满意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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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维亚和黑山(1) |
29/2003, Dragan Durmic |
X (A/62/18)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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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伐克(3) |
13/1998, Anna Koptova |
X (A/61/18,A/62/18)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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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003, L.R. 等人 |
X ((A/61/18,A/6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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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014, V.S. |
X (A/71/18) |
X不令人满意 |
八.根据《公约》第十五条审议涉及适用大会第1514(XV)号决议的托管及非自治领土的请愿书、报告和其他资料
51. 《公约》第十五条授权委员会审议联合国主管机构发来的涉及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以及适用大会第1514(XV)号决议的所有其他领土的请愿书、报告和其他资料,并向大会提出这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2. 因此,并应委员会的要求,博叙伊先生研究了《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2016年的工作报告,以及秘书处为特别委员会和托管理事会编写的关于16个领土的工作文件副本(CERD/C/92/3),于2017年5月12日向委员会第九十二届会议提交了报告。委员会与以往一样指出,根据《公约》第十五条全面履行职责很困难,因为按照第二款(丑)项收到的报告所含与《公约》原则和目标直接相关的信息很少。
53. 委员会还指出,一些非自治领土属多民族地区,应密切注意反映种族歧视和违反《公约》权利的事件和动态。因此,委员会强调,应作出更大的努力,在非自治领土上提高对《公约》原则和目标的意识。委员会还强调,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的缔约国在提交委员会的定期报告中,必须具体说明在这些领土执行《公约》的情况。
九.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和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
54. 委员会第九十、第九十一和第九十二届会议审议了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和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问题。
55. 麦克杜格尔女士参加了非洲人后裔问题专家工作组第二十届会议。
十.与缔约国的第五次非正式会议
56. 2017年4月28日,委员会举行了与缔约国的第五次非正式会议,题为:“当今世界形势下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这次活动得到了踊跃参加,70个缔约国的代表参会。24个缔约国的代表作了发言。一些缔约国书面答复了委员会事先发出的两个问题,问题侧重缔约国在国内消除种族歧视过程中遇到的主要挑战,以及迄今为止与委员会接触的经验。会议提供了一个平台,使缔约国和委员会更多地了解不同国家目前的现实情况并交流各种意见和经验。除其他外,消除种族歧视方面的挑战包括建立消除种族歧视的法律框架,确保土著群体、非洲人后裔、罗姆人和其他少数群体享有各项权利,处理在线媒体等场合仇恨言论增多的问题,以及处理移民数量增加后出现的不容忍和仇外现象增加的问题。会议还安排时间,供缔约国代表提出与委员会工作相关的问题,如人权条约机构要求的报告进程,包括定期报告过频和疲于报告,没有时间落实建议和做出改变以及简化报告程序的不平等适用。一些缔约国强调,《公约》仍是一项基本条约,需要缔约国不折不扣的重视和缔约国的承诺,委员会的工作必须继续作为人权进程的核心(见CERD/C/SR.2526)。
十一.与民间社会的协商会议
57. 2016年11月23日,委员会举行了一次为期半天的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协商会议,题为:“携手消除种族歧视”。协商会议为委员会提供了一个机会,直接听取民间社会组织在所在国家或区域所面临的与种族歧视有关的主要挑战、它们与委员会接触的经验以及关于委员会如何与这些组织加强接触的想法。参会者超过170人,包括来自许多国家的民间社会成员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少数群体和非洲人后裔研究金方案的学员。在协商会议前,委员会收到了超过50份来自民间社会组织的书面材料,对讨论的指导性问题作出了回答。缺少资金无法亲自参会的偏远地区民间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网播参加此次活动,并通过社交媒体在活动期间与与会者进行互动。通过在Facebook和Twitter上利用#fightracism主题标签,从远程收到了民间社会组织发来的问题和评论。委员会感谢民间社会组织与委员会合作消除种族歧视的意愿以及这些组织提出的所有想法,将考虑如何实施这些想法以加强其工作。这些组织赞赏委员会以开放态度听取它们的想法和建议,并指出,这次协商会议是一项很好的做法,其他机构可以效仿(见CERD/C/SR.2492)。
附件一
就委员会曾通过建议的案件提供后续资料
1. 本附件汇编了自上一份年度报告以来收到的关于个人来文后续行动的资料,以及委员会就这些答复的性质作出的所有决定。
法国
Gabre Gabaroum, 2016年5月10日通过的第52/2012号意见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2. 委员会需审议的问题是,缔约国未能采取措施,制止一家公司基于肤色、民族出身或族裔或种族出身污辱非裔法国国民并对他们持有成见的做法。委员会认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委员会还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因为国内法院坚持要求请愿人证明歧视意图,有悖《公约》中禁止所有产生歧视性效果的行为的规定,也不符合其国内法中(《劳动法》第L-1134-1条)关于反置举证责任的程序。
建议的补救办法
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以下步骤,确保充分遵守举证责任倒置原则:(a) 通过大力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等方式,加强种族歧视受害者可用的司法程序;以及(b) 传播明确的相关资料,说明种族歧视的假定受害者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还请缔约国广泛传播委员会的意见,特别是在司法官员中传播。
通过该意见后审查的初次或定期报告
4. 通过该意见后,委员会尚未审议缔约国的定期报告。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
5. 无后续行动资料。
请愿人的评论
6. 2016年8月18日,请愿人援引《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所列关于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获得赔偿的原则,请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给予他400万欧元赔偿,赔偿他因遭到种族歧视而遭受的伤害。
缔约国的答复
7. 2016年11月23日,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了后续行动资料。关于委员会提出的加强种族歧视受害者可用的司法程序的建议,缔约国指出,《劳动法》第L1134-1条符合这项建议,因为该条设立了一个机制,保护雇员免遭歧视,包括种族歧视。缔约国指出,这项规定包括两个要素:(a) 雇员需要提供客观要素,证实存在歧视案件的可能性;(b) 一旦这种可能性得到充分证实,根据《劳动法》第L1132-1条,雇主必须证明雇员遭到的不同待遇与歧视动机无关。此外,根据《劳动法》第L1134-1条,声称遭到歧视的雇员只需证明歧视有可能存在—“歧视的表面迹象”,缔约国认为,这比证明雇主有歧视他们的意图更容易。此外,《劳动法》第L1134-1条还规定,为查明雇员是否遭到歧视,法官可以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任何行动。缔约国补充说,上诉法院确保歧视雇员案件的司法裁决遵守上述法律要求,因为上诉法院可以酌情审查和纠正这些裁定,通过这种做法确保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得到严格适用。
8. 此外,缔约国指出,根据2011年3月29日《第2011-333号法》设立的权利维护者机构在消除歧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该机构的任务负责人负责打击国内法和缔约国批准的任何国际条约所述的一切类型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任何人都可以向权利维护者机构提交申诉,权利维护者拥有调查此类申诉的广泛权力,包括通过查访工作场所,对可能的证人进行访谈,以及要求雇主提供所要求的文件。此外,权利维护者机构可帮助受害者向司法当局提出歧视案件。
9. 缔约国还指出,根据最近通过的一项法律,该国规定了一项可供包括各类雇员在内的歧视受害者使用的集体诉讼条款。这种集体诉讼将使歧视受害者能够就他们遭受的、达到某些标准的伤害获得赔偿。
10. 缔约国还指出,2016年4月,该国启动了一项旨在打击工作场所的歧视的运动,包括张贴了2,000份包含不同背景的人的图像和反歧视词句的海报。此外,缔约国指出,劳工部和司法部的网站载有关于歧视受害者可用补救办法的资料。
请愿人的进一步评论
11. 2017年2月8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指出,虽然不同类型的法律――国内、欧洲和国际法律――禁止种族歧视,但缔约国仍存在这种现象。因此,请愿人认为,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加强种族歧视受害者可用的司法程序。关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提交人坚持认为,虽然欧洲法律产生了适用该原则的义务,但其执行遇到了许多障碍,包括缔约国议会勉强通过了有关法律,批准《劳动法》有关规定的修订花费了八年时间。此外,请愿人指出,缔约国执行该原则的方法与欧洲法律支持的方法不同,欧洲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歧视标准,但法国法律将所有标准包含在一个条款(《劳动法》第L1132-1条)之中,给执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制造了混乱。进一步加剧这种混乱状况的是,不同法律,即《劳动法》和2008年5月27日《第2008-496号法》中都有关于该原则的一些规定,最高法院也有一些互相矛盾的判例。请愿人认为,举证责任倒置不是自动的,因为歧视受害者必须证明存在能够推定发生了歧视的事实,这是非常困难的。此外,法官在确定雇主给予区别待遇是否是出于歧视性理由方面具有很大的裁量余地。
12. 关于权利维护者机构,请愿人指出,向该机构提交任何申诉都非常困难,因为其诉讼程序不明确,而且与包括司法机构在内的其他机构的诉讼程序相重叠。关于针对任何类型歧视的集体诉讼,请愿人指出,虽然这是打击种族主义方面的一项积极事态发展,但它在实践中是否有效并不确定,因为这种诉讼只能由工会提出,而且不涵盖歧视受害者遭受的精神损害。此外,考虑到歧视对每个人的影响都是不同的,在提出这种诉讼时很难证明歧视对集体中的所有个人产生了同样的影响。
13. 请愿人还指出,缔约国没有消除歧视的明确战略,因为该国有多项举措和提高公众认识运动,但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计划。请愿人提及,一项研究指出,雇员仍然因族裔或民族出身等理由遭到歧视。
拟议的进一步行动或委员会的决定
14. 对话仍在进行中。
斯洛伐克
V.S.,2015年12月4日通过的第56/2014号意见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15. 委员会需审议的问题是,缔约国未能向请愿人提供有效保护,使之免遭据称在公立学校求职时因身为罗姆族裔而面临的种族歧视,因而侵犯了请愿人的工作权,剥夺了她针对所报告的种族歧视行为获得有效保护和补救的权利。委员会认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五条(辰)款(1)项及第六条。
建议的补救办法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请愿人致歉,并对她遭到的伤害予以充分赔偿。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充分执行《反歧视法》,为此除其他外,应确保按该法适用举证责任转移原则,并提供明确信息,说明种族歧视案件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按《公约》规定,对各级教育工作者定期进行防止和避免种族歧视的培训。还应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向执法人员提供适当的培训方案。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广泛传播委员会的意见。
通过该意见后审查的初次或定期报告
17. 通过该意见后,委员会尚未审议缔约国的定期报告。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
18.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发布于A/71/18。
请愿人的进一步评论
19. 提交人于2017年1月24日提交了进一步评论。她答复说,她于2016年2月2日向外交部提交了一份书面赔偿请求。她还向司法部提交了有关信函。2016年9月5日,请愿人收到了司法部长的答复。部长重申了缔约国的立场,即委员会的意见不具约束力。因此,该答复称,鉴于没有任何主管当局推翻国内法院最终裁决,没有义务向请愿人提供赔偿。
20. 2016年9月23日,请愿人答复司法部长称,缔约国有义务采取特别措施,在其案件中批准向她道歉和提供赔偿。因此,她表示,必须采取系统性的法律或政策措施,改善其状况。她请司法部提议建立一个一般立法机制,使请愿人能够在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发布意见指出请愿人的权利遭到侵犯时获得赔偿。请愿人向外交部提出了同样的请求。
21. 2016年10月24日,外交部答复称,该部只负责协调政府与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之间的联络,制定人权方面的新政策的建议属于司法部职权范围。2016年11月4日,司法部长又向请愿人发送了一封信函,重申委员会的意见不具约束力,并提及以往关于这一事项的信函(见上文和A/71/18)。
22. 请愿人请委员会继续与政府进行对话,以便获得委员会意见中所确定的道歉和赔偿金。
拟议的进一步行动或委员会的决定
23. 对话仍在进行中。
附件二
在处理大规模难民和移民流动问题高级别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声明
在处理大规模难民和移民流动问题高级别全体会议之际,在筹备通过《难民问题全面应对框架》以及促进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约的进程中,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九十届会议上通过了一项声明,案文如下: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欢迎大会作出决定,于2016年9月19日举行解决难民和移民大规模流动问题高级别全体会议,
欢迎秘书长向大会提交的关于大规模难民和移民流动问题的报告,以及秘书长关于启动一个由联合国主导的消除仇外心理的全球运动的决定,
回顾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的寻求庇护者、难民和移民是委员会一直感到关切的一个问题,这反映在,除其他外,委员会的国别结论性意见、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三十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以及根据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通过的决定、声明和信函,特别是2015年“关于当前移民危机的声明”,
注意到寻求庇护者、难民和移民可能在其原籍国已经遭到侵犯人权行为,
深感关切的是,寻求庇护者、难民和移民寻求安全和尊严的旅程愈发危险,导致了不必要的死亡和痛苦,
感到震惊的是,由于恐惧以及政客和媒体对这种恐惧的操纵,恶毒的歧视性、种族主义和仇外言论正在世界许多地方生根,
1. 呼吁所有会员国和国际政府间组织确保旨在处理大规模难民和移民流动问题的解决办法植根于并遵循国际人权准则和标准,特别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委员会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三十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定的关于在大规模和/或混合流动情境下保护人权问题的一套原则和实用指南;
2. 肯定各国通过批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致力于打击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回顾委员会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三十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中阐述的各国的责任,提醒各国作为《公约》缔约国有责任:
(a)确保移民政策不具备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歧视作用;
(b)采取步骤处理仇视非公民的态度和行为、尤其是种族主义仇恨言论、暴力和仇恨罪,包括立即对指控进行调查,酌情起诉和惩处犯罪人,予以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
(c)确保非公民在法律面前得到同等的保护和承认,包括有机会利用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和受害者有权为这种歧视行为造成的损害请求公正而适当的赔偿;
(d)采取坚决行动,制止任何这样的倾向,即有人,尤其是政客、公共官员、教育者和媒体在互联网和广大社会上,根据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将“非公民”群体成员树为目标,加以丑化,公式化或脸谱化;
(e)严格应用有关处罚的立法和条例,确保所有警察及其他执法机构和公务员都受到专门的培训,包括人权培训,与这类官员虐待和歧视非公民的行为作斗争;
(f)确保非公民不被遣返或移送至有遭受严重践踏人权危险、包括有遭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危险的国家或领土;
(g)排除妨碍非公民享受,特别是在教育、住房、就业和卫生领域享受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障碍;
3. 强调必须将寻求庇护者、难民和移民首先视为享有基本权利的人,他们在权利得到保护时也可以为社会做出积极和重要贡献,采取基于不歧视、平等和公正原则的措施对于创造稳定与和平的社会,为全人类收获积极成果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