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会在其第70/160号决议中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七十一届和第七十二届会议提交关于《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公约》现况和该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现根据该请求提交本报告。

秘书长在2017年3月28日的一份普通照会中邀请各国政府发送有关第70/160号决议执行情况的所有资料,现已收到古巴、厄瓜多尔、匈牙利、墨西哥、黑山、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瑞典、瑞士、多哥和乌兹别克斯坦等国政府的答复。本报告对这些答复作了概括和汇总。

本报告还介绍了秘书长、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及人权高专办、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以及各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在执行该决议方面开展的活动。

目录

页次

一 . 导言

3

二 . 《 公约》批准情况

3

三 . 从各国收到的答复

3

古巴

3

丹麦

4

厄瓜多尔

4

匈牙利

4

墨西哥

4

黑山

5

罗马尼亚

5

斯洛文尼亚

5

瑞典

5

瑞士

6

多哥

6

乌兹别克斯坦

6

四 秘书长和高级专员的活动

6

五 . 委员会的活动

9

六 . 工作组的活动

10

七 . 联合国各机构和组织以及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11

八 . 结论

13

附件

14

一.导言

1.大会在其第70/160号决议中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七十一届和第七十二届会议提交关于《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公约》现况和该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现根据该请求提交本报告。上一份报告载于A/71/278号文件。

2.2017年3月28日,秘书长邀请会员国发送与第70/160号决议执行情况有关的资料。截至2017年7月1日,共收到古巴、丹麦、厄瓜多尔、匈牙利、墨西哥、黑山、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瑞典、瑞士、多哥和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的答复。秘书长还请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基金和方案以及民间社会组织提供资料说明执行上述决议的情况,并收到了大赦国际、亚洲反非自愿失踪联盟、日内瓦人权国际培训中心、禁止强迫失踪国际联盟、补救组织和TRIAL国际提交的资料。本报告对这些答复作了概括和汇总。

二.《公约》批准情况

3.截至2017年7月1日,已有96个国家签署、56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22个国家承认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受该国管辖、声称是该缔约国违反《公约》规定之受害人本人或其代理提出的来文(第三十一条);23个国家承认该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一个缔约国声称另一缔约国未履行《公约》义务的来文(第三十二条)。关于《公约》批准情况的最新资料见本报告附件。

三.从各国收到的答复

4.各国就第70/160号决议执行情况所作的答复摘要如下。

古巴

5.古巴积极参与了促成《公约》通过的谈判,并且是2007年2月6日首批签署《公约》的国家之一。该国自2009年2月2日起即为《公约》缔约国,其后不断评估接受《公约》第三十一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程序的可能性,并认为这两项程序具有任择性质。古巴既未向秘书长、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或联合国任何机关、任何政府间或非政府组织或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提出过与强迫失踪或适用《公约》任何方面有关的援助请求,也未得到过由其提供的此种援助,因为该国自1959年革命之后已不再需要这类援助。古巴表示,该国通过内部和外部政策,切实实行尊重个人身心健全的做法,这使其得以确保不存在任何失踪、酷刑或秘密拘押案件,但被非法占领的关塔那摩美利坚合众国海军基地除外。古巴指出,其法律制度不仅确立了人权方面得到普遍公认的基本法律保障,而且还为切实、有效地行使所有人权、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提供了具体的保障。古巴于2017年3月就委员会对其首次报告提出的质询作出了澄清和解释。在与委员会进行建设性对话期间,古巴在人权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得到承认。古巴重申愿意与其身为缔约国的各项人权条约之下所设机构保持建设性和相互尊重的对话。该国还重申致力于继续努力落实委员会所提建议并采取后续行动,因为这些建议符合该国的现实和需要。

丹麦

6. 丹麦将在为履行《公约》规定义务而对丹麦法律作出的必要修正获得通过后批准《公约》 , 而该国议会现已同意批准《公约》。丹麦还将考虑承认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具有《公约》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权限的可能性 , 但在那之前 , 要先对承认委员会权限的法律后果进行研究。丹麦既未向秘书长、高级专员、联合国机构和组织或工作组请求过援助 , 也未获得过后者提供的援助。

厄瓜多尔

7. 厄瓜多尔已于 2009 年 10 月 20 日批准《公约》 , 《公约》于 2010 年 12 月 23 日对该国生效。厄瓜多尔遵守《公约》所规定的国际义务,先是于 2015 年 6 月提交其报告,后于 2017 年 3 月就所受质询作出了澄清和解释。厄瓜多尔已经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来文。

匈牙利

8. 匈牙利已经多次表示愿意批准《公约》。该国正在进行部际间协商 , 包括对国家法律规章进行必要的审查 , 以便通过匈牙利文版《公约》 , 并在适当时着手颁布执行《公约》的法律。

墨西哥

9. 墨西哥已于 2008 年批准《公约》。经与各主管机关协商,外交部得出结论认为,如果根据《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个人来文,则可能会导致保护人权区域和国际机构的工作相互重叠。墨西哥既已承认包括美洲人权委员会和美洲人权法院在内的区域人权机构有权接受与实施强迫失踪罪等问题有关的个人来文,则会将失踪案件提交这些机制处理。

10. 墨西哥指出 , 该国既有政府机制也有独立机制负责处理与侵犯人权有关的申诉和请愿。 2016 年 10 月 , 在总检察长办公室内设立了一个专门处理强迫失踪问题的特别检察官办公室 , 其主要目的是找到受害人的下落。为此目的 , 该办公室采用最先进的技术来执行一项批准用于查找失踪人员和调查强迫失踪犯罪的议定书 , 该议定书确立了与国际和国家标准以及建议相一致的人员查找标准。此外 , 该国联邦和州两级的人权机构一经获悉发生指称失踪案件 , 即会着手进行事实调查 , 并酌情就此提出建议。特别是 , 国家人权委员会下设调查股有权接受和调查涉及下落不明人员且指称任何当局或公职人员参与该人失踪案的申诉 , 目的是查明据称失踪者的下落。

11. 在国际一级 , 墨西哥现已接受美洲人权委员会和美洲人权法院 —— 二者同属美洲人权制度 —— 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管辖权 , 因而可确保区域和国际两级的司法和准司法机制都能够对指称侵犯人权的申诉作出反应。

12. 墨西哥政府尚未就是否在第三十二条框架下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国家间申诉进行内部磋商 ,然而, 外交部已对此展开分析和细致考量。其结论是 , 墨西哥原则上反对承认基于联合国九大人权条约设立的机构有权接受国家间申诉 , 因为这些申诉往往带有政治化色彩。不过 , 墨西哥已经承认联合国司法机关国际法院有权解决国家间国际冲突 , 此举即已表明该国确保遵守《公约》规定和打击失踪犯罪的意愿。预计凡遇第三国违反《公约》的情况 , 可将案件提交该国际法庭仲裁 , 这意味着墨西哥目前并无承认委员会权限之必要。

黑山

13. 黑山于 2011 年 10 月 20 日批准《公约》 , 并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个人来文和国家间申诉。

14. 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 , 黑山于 2013 年向委员会提交了报告 , 并针对委员会通过的问题清单作出了回复。 2015 年 9 月 , 黑山与委员会举行建设性对话 , 随后委员会发表了其结论性意见。 2016 年 11 月 , 黑山就委员会重点强调的建议提交了后续资料。在公约缔约国会议第一届会议期间 , 黑山支持委员会继续作为《公约》监督机构。

15. 2017 年 2 月 , 黑山就工作组关于移徙背景下的强迫失踪问题研究调查问卷作了回复。

罗马尼亚

16.罗马尼亚于2008年12月3日签署《公约》。罗马尼亚报告称,其新《刑法典》第439条规定,凡按照某一国家或某一政治组织的指示,或者在该国授权、支持或默许下,出于将某人长时间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的目的而通过绑架、逮捕或拘留实施,且事后拒绝承认剥夺该人自由之实情或者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强迫失踪,一律构成危害人类罪。该罪适用的刑罚是无期徒刑或15至25年监禁,并暂停行使某些权利。

斯洛文尼亚

17.斯洛文尼亚为《公约》签署国,现仍在努力争取批准《公约》。司法部正在准备对《公约》展开分析,以期重新探讨并弄清有关批准《公约》的开放性问题。在斯洛文尼亚现有法律框架下,批准《公约》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司法部还将就确立批准《公约》的法律依据编制提案。司法部在开展上述分析时,将对《公约》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讨论和审查。待至分析结束,再评估是否有必要在第70/160号决议第5和第6段规定的范围内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加强对话,商讨执行《公约》的实际问题。

瑞典

18. 瑞典于 2007 年签署了《公约》 , 在批准《公约》之前 , 需要分析可能的法律修正案。然而 , 瑞典认为其法律法规基本上符合《公约》的要求。瑞典既未请 求过也未获得过关于如何成为《公约》缔约国或者与理解和执行《公约》规定义务有关的援助。

瑞士

19. 瑞士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批准了《公约》,并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个人和国家间来文,因为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促进尊重人权就无从谈起。

20. 出于执行《公约》的需要 , 该国进行了立法改革 , 包括在《刑法》中将强迫失踪单独规定为一项犯罪。此外 , 该国已经在各级 ( 联邦和各州 ) 之间建立起一个协调网络 , 以便在发生涉嫌强迫失踪案件的情况下尽快查实失踪人员是否在瑞士境内被剥夺自由 , 并在经查实确系如此的情况下 , 查明该人的下落。执行法律法规与《公约》 ( 2017 年 1 月 1 日 ) 同时生效。

21. 瑞士既未向秘书长、高级专员或联合国任何机构、任何政府间或非政府组织或工作组请求过关于成为《公约》缔约国并执行《公约》的任何援助 , 也未获得过由其提供的此类援助。

多哥

22. 多哥先后分别于 2010 年 10 月 27 日和 2014 年 7 月 21 日签署和批准《公约》。它目前在 采取措施,提高各行为体对《公约》的认识。 因此 , 多哥认为现在决定是否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个人或国家间来文还为时过早。多哥尚未从协助批准《公约》的技术援助中获益 , 也没有向民间社会组织或国家人权机构提出过任何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援助请求。

乌兹别克斯坦

23. 乌兹别克斯坦报告称 , 有关当局认为现在加入《公约》还为时过早 , 因为其国内法中没有 “ 强迫失踪 ” 这一术语 , 而且该国尚不承认强迫失踪是一种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但乌兹别克斯坦指出 , 该国部分法律规章中载有旨在执行该项决议的若干重要条款 , 并已经将包括绑架 ( 《刑法典》第 137 条 ) 、非法剥夺自由 ( 第 138 条 ) 、贩运人口 ( 第 135 条 ) 、滥用职权 ( 第 206 条 ) 以及非法拘禁或还押拘留 ( 第 234 条 ) 在内的数种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24. 乌兹别克斯坦在筹备加入或批准《公约》的过程中 , 既未向秘书长或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提出过任何援助请求 , 也未获得过由其提供的任何援助。尽管乌兹别克斯坦从未获得过任何联合国机构或组织为促进该国对《公约》的理解和实施而提供的技术援助 , 但该国现已将《公约》纳入塔什干国立法律大学和内政部研究院和法学家进修中心的法律和人权课程。

四.秘书长和高级专员的活动

25. 大会在其第 70/160 号决议第 5 段中请秘书长和高级专员加紧努力 , 协助各国成为《公约》缔约方 , 以期实现普遍参加。

26. 自 2007 年以来 , 联合国在纽约举办的所有与条约有关的活动都着重强调《公约》 , 目的是推动各国加入或批准和实施《公约》。《公约》也是 2017 年条约活动的一部分。

27. 秘书长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 “ 强迫失踪受害者国际日 ” 之际发表致辞。他指出 , 所有国家都有义务对强迫失踪案件进行调查、起诉和惩处 , 以及向受害者提供补救。他呼吁各国承认失踪者的亲属和朋友也是受害者 , 并保证他们有权获得充分保护 , 不受任何形式的报复。他敦促所有会员国立即批准或加入《公约》 , 并呼吁《公约》缔约国充分执行《公约》。

28. 2017 年 2 月 , 秘书长在为纪念《公约》通过十周年大会专门举行的高级别全体会议上发表致辞。他指出 , 必须要有一项现代法律文书来监测、调查和防范强迫失踪。然而 , 尽管《公约》有其明显优点 , 但其批准国数目却未达到应有的水平。他强调 , 《公约》当下共有 56 个缔约国 , 尚未取得必要的广泛支持 , 既无法实现其所载目标 , 也无法达成那些为《公约》获得通过而奋勇抗争的家属们的希望和期望。他敦促各国政府重申对人类尊严基本原则的承诺 : 任何人都不得遭受强迫失踪或被秘密拘禁。

29. 人权高专办继续根据高专办 2014-2017 年管理计划中列出的 “ 暴力和不安全 ” 以及 “ 支持人权机制 ” 两个优先专题努力开展打击强迫失踪现象和实现普遍批准《公约》的工作。这些工作侧重于为各国批准《公约》的行动提供支持,向各国和民间社会提供培训和能力建设以及提高对《公约》的认识。

30. 2017 年 5 月 , 高级专员在其提交人权高专办的 2016 年年度报告中提到了《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 他说 , 该议程中载有确保公众获得各种信息和保障基本自由的具体目标 , 为推进人权和保护民间社会空间提供了新的动力。他指出 , 各国在实现该具体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须结合已经核实的针对记者、相关媒体人员、工会会员和人权倡导者实施的杀害、绑架、强迫失踪、任意拘留和酷刑案件的数量加以评价。

31. 2016 年 12 月 19 日 , 公约缔约国会议第一届会议在日内瓦召开 , 会议旨在执行《公约》第二十七条 , 即确认是否继续由委员会作为《公约》的监督机构。高级专员为会议致开幕词 , 其间强调称 , 强迫失踪依然是令所有各方关切的一项严峻人权挑战。他指出,关于调查、不驱回和引渡、秘密拘留、紧急行动和询问的规定意味着《公约》依然是一项禁止、预防和打击强迫失踪现象的创新性多用途工具,并呼吁普遍批准和有效执行《公约》。

32. 在上述高级别全体会议之际 , 高级专员设定了在五年内实现《公约》批准国数目翻一番的大胆目标。该目标一经提出 , 立即获得阿根廷和法国两国外交部长 公开支持。在人权理事会第三十四届会议期间 , 向会员国分发了一份支持批准《公约》的跨区域宣言 , 有 49 个会员国签署了该宣言。

33. 2016 年 11 月 , 人权高专办派代表参加了立陶宛检察长办公室在维尔纽斯组织举办的《公约》适用问题会议。法官、检察官、各部委的官员、律师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出席了该会议。

34. 人权高专办驻洪都拉斯办事处在该缔约国报告于 2017 年 3 月接受委员会审议期间向该国政府提供了技术援助。

35. 人权高专办驻墨西哥办事处继续积极参与该国通过一部关于失踪问题的普通法并确保该法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工作。该法现已获得参议院批准 , 并已送交众议院供讨论。

36. 不仅如此,人权高专办驻墨西哥办事处还与非政府组织和失踪者家属合作,提高他们对可用国际机制的认识,特别是可通过委员会诉诸的机制,如紧急行动程序。 该办事处也与当局合作 , 确保紧急行动成为一项有效的失踪人员查找工具。

37. 此外 , 人权高专办驻墨西哥办事处还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合作 , 参与制定了科阿韦拉州一部关于查找、追回和辨认遗体的法律。

38. 人权高专办驻墨西哥办事处支持联邦警察和受害者支助执行委员会努力开展工作 , 向受害者家属通报受害者身份查验工作的进展情况 , 以便利受害者和当局之间的对话。人权高专办还参加了科阿韦拉州、格雷罗州、哈利斯科州、圣路 易斯波托西州、塔毛利帕斯州和韦拉克鲁斯州举行的受害者与联邦当局之间的会议。

39. 此外 , 人权高专办驻墨西哥办事处还提供技术援助 , 帮助在哈利斯科州总检察长办公室专门设立了失踪问题工作股 , 该股已于 2017 年 7 月开始运作该办事处还为该股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了一项能力建设方案 , 该方案涵盖多个主题 , 其中包括一次失踪相关国际和区域人权标准问题特别会议。

40. 此外 , 人权高专办驻墨西哥办事处仍在继续就 2014 年在格雷罗州阿尤兹纳帕发生的 43 名学生失踪一案开展工作。 2017 年 1 月,人权高专办对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进行了强迫失踪和酷刑方面的培训。 3 月份,人权高专办发布了一篇关于内部调查情况的新闻稿,对内部监督机制没有妥善处理被披露出来的违法违规行为表示遗憾。

41. 在厄瓜多尔,人权顾问推动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审议缔约国提交委员会的报告。

42. 在斯里兰卡 , 人权高专办继续倡导将《公约》条款纳入该国法律法规 , 并就此提供咨询意见。

43. 人权高专办中美洲区域办事处与美洲人权研究所一道 , 于 2017 年 6 月组织举办了一期关于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的挑战和范围的论坛 , 向该地区各国提供培训和咨询意见 , 以使之能够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

44. 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继续根据《公约》有关规定 , 向一些为强迫失踪案件受害者家属提供援助和 ( 或 ) 记录强迫失踪案件的非政府实体提供赠款。例如 , 在秘鲁 , 该基金为两个旨在提供法律和 ( 或 ) 心理援助的项目提供支持。在墨西哥 , 该基金继续为两个旨在提供法律援助的项目提供支持。在阿根廷 , 该基金继续支持一个旨在提供心理、社会和法律服务 ( 包括 DNA 检测 ) 的项目。

45. 秘书长和高级专员在与《公约》缔约国和非缔约国有关的报告、声明、新闻稿和新闻简报中都提到了强迫失踪问题 , 力证强迫失踪犯罪仍在继续发生 , 实现普遍批准《公约》至关重要。

46. 2016 年 10 月,秘书长在其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及区域和平、安全与合作框架》执行情况的报告中指出,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侵犯人权事件在整个区域时有报告( S/2016/840 ,第 13 段)。

47. 2016 年 12 月 , 秘书长在其关于联合国利比亚支助团的报告中指出 , 他对该国的人权状况深感震惊。他指出,在报告所述期间,各团体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现象依然不断发生,且大多未受到惩罚( S/2016/1011 ,第 33 和 80 段)。

48. 同样是在 2016 年 12 月,秘书长在其关于马里局势的报告中提到了联合国马 里多层面综合稳定团记录的案件,包括一宗强迫失踪案件( S/2016/1137 ,第 35 段)。

49. 2017 年 2 月 , 高级专员在墨西哥政府与人权高专办驻墨西哥办事处之间的活动协定签署之际表示 , 人权高专办承诺支持该国采取更多努力 , 按照各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对墨西哥提出的建议解决有罪不罚问题和确保问责追责 , 包括颁布关于失踪和酷刑的法律规章和政策。他还表示致力于解决典型性案件 , 例如发生在阿尤兹纳帕的 43 名学生失踪案。他重申坚决支持受害者及其家属 , 并愿意支持就此采取的一切努力 , 以期确保查明事实 , 伸张正义。

50. 2017 年 3 月人权理事会第三十四届会议期间 , 高级专员在关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境内人权状况的高级别小组讨论中发表了一项声明 , 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境内无数人遭到任意拘留、酷刑、绑架和强迫失踪以及人权高专办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问题国际独立调查委员会进入该国遭拒表示关切。

51. 2017 年 4 月 , 高级专员提到有多份报告指出 , 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3 月期间 , 布隆迪境内发生的强迫失踪案件数量大幅增加 , 而且在此期间 , 该国多个地方共计发现了数十具不明身份的尸体。

52. 2017 年 5 月 , 高级专员提到 , 自尼泊尔十余年前达成和平协定至今 , 该国各失踪者调查、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一直为资源不足所苦。他对该国未能解决有罪不罚问题和履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表示关切。

五.委员会的活动

53.根据《公约》第二十七条,《公约》缔约国会议第一届会议于2016年12月19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缔约国会议在其间举行的一次会议上审议了委员会的职能行使情况,并承认委员会对《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强而有力(见CED/CSP/SR.1)。缔约国会议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了继续由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职能监督《公约》执行情况的决定(见CED/CSP/2016/4)。

54. 委员会采取了促进批准和执行《公约》的若干步骤 , 并与工作组和其他有关机构和利益攸关方保持对话。更多资料见 A/72/56 号文件。

55. 委员会主席在其所有公开声明中 , 继续推动各国批准《公约》 , 并强调指出 , 各国在批准之后 , 应将《公约》规定纳入国家法律秩序并执行《公约》。他还继续邀请尚未这样做的缔约国承认委员会具有《公约》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权限。

56. 在 “ 强迫失踪受害者国际日 ”( 2016 年 8 月 30 日 ) 之际 , 委员会和工作组发表了一篇新闻稿 , 对指称的恐吓和报复强迫失踪受害者及其案件举报者的现象表示关切。他们呼吁全世界各国防止和消除包括短期强迫失踪在内的强迫失踪现象 , 并确保被剥夺自由者的亲属能够及时获知关于其拘留情况的准确信息。他们还再度呼吁所有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 , 称这是防止并最终消除强迫失踪不予受理做法的第一步。

57. 2016 年 10 月 5 日 , 委员会通过与工作组主席举行视频会议 , 与工作组举行了第五次年度会议。这两个机构的成员确定了共同的关切领域 , 其中包括所谓短 期强迫失踪现象越来越多、非国家行为体问题、人权维护者遭到袭击和报复的问题。

58. 委员会分别于 2016 年 10 月 7 日和 2017 年 3 月 9 日同会员国举行公开会议,会上,委员会请尚未提交报告的《公约》缔约国尽快提交报告 , 请既未签署也未批准《公约》的国家尽早签署和批准《公约》 , 并鼓励所有国家承认委员会具有《公约》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权限。此外,主席还向各国通报了委员会的最新工作情况。

59. 2016 年 10 月 7 日 , 委员会同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一名代表举行了公开会议 , 该代表强调了委员会与国家人权机构之间密切合作的重要性、普遍批准《公约》的共同优先事项以及缔约国遵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之报告义务的重要性。

60. 委员会还分别于 2016 年 10 月 7 日和 2017 年 3 月 9 日与非政府组织和受害者协会的代表举行了会面 , 讨论与推广和执行《公约》有关的一般性事宜。委员会欢迎非政府组织在鼓励各国批准《公约》方面提供支持 , 并强调务必要在提高认识方面进行密切合作。

61. 2017 年 2 月 17 日 , 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参加了前文提到的为纪念《公约》通过十周年专门举行的大会高级别全体会议。

62. 委员会通过其秘书处继续致函提醒报告逾期未交的缔约国 , 鼓励它们即刻提交 , 并提请它们注意《公约》缔约国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提交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准则 ( CED/C/2 ) 。

六.工作组的活动

63.2016年9月,工作组在其向人权理事会提交的报告中再次呼吁尚未签署和(或)批准《公约》的国家尽快签署或批准《公约》,并承认委员会分别根据《公约》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受理个人来文与国家间申诉的权限(A/HRC/33/51,第121段)。工作组利用国家访问和与各国代表举行双边会议等一切机会促进各国批准《公约》。

64.2016年12月20日,工作组发表新闻稿,对《公约》缔约国决定延长委员会任务期限表示称赞。

65.2017年2月17日,工作组副主席参加了前文提到的大会高级别全体会议,呼吁缔约国秉持善意,坚定支持《公约》和委员会的工作。

66.2016年10月,工作组主席兼报告员在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期间通过视频会议与委员会举行了会晤,相互介绍各自机构围绕强迫失踪问题开展的活动,包括工作组关于强迫失踪和移徙问题的研究。与会成员强调指出,必须继续增强双方间活动协调工作的实效。他们还就国家访问、专题和缔约国履约情况审议等已经开展和即将开展的活动交换了情况,并商定持续开展合作,以协调双方的议程。

七.联合国各机构和组织以及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67.一些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现已在国家、区域和全球各级作出努力,传播关于《公约》的信息,增进对《公约》的了解,为《公约》生效做准备,并协助各缔约国履行其根据该文书应尽的义务。

68.关于民间社会,大赦国际在针对巴基斯坦和泰国情况审议向委员会提供的情况通报中建议称,这两个国家分别应该加入和批准《公约》,并针对摩洛哥履约情况审议建议称,该国应承认委员会接受和审议个人和国家间申诉的权限。大赦国际在针对爱尔兰履约情况审议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供的情况通报中建议称,该国应该批准《公约》。

69.大赦国际也在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提出了建议。在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第二十六届会议期间,大赦国际建议海地、冰岛、摩尔多瓦共和国、南苏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东帝汶、乌干达、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和津巴布韦毫无保留地批准或加入《公约》,并承认委员会具有《公约》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权限;它还建议多哥承认委员会具有这两条规定之权限。在该工作组第二十七届会议期间,大赦国际建议阿尔及利亚、巴林、芬兰、印度、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波兰、南非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毫无保留地批准或加入《公约》并承认委员会具有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权限;它还建议巴西和摩洛哥承认委员会的权限。在该工作组第二十八届会议期间,大赦国际建议危地马拉和巴基斯坦毫无保留地批准《公约》并承认委员会具有《公约》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权限;它还建议秘鲁承认委员会具有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权限。

70.亚洲反非自愿失踪联盟是一个由10个南亚和东南亚国家境内直接从事强迫失踪问题相关工作的14个组织组成的联盟。该联盟的代表们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积极游说,以推动亚洲各国批准《公约》并承认委员会的权限。该联盟为印度、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的普遍定期审议提供了有益材料,并主张这三个国家都应批准《公约》。该联盟的代表们组织公众示威活动,并参加各类会议、研讨会和公共活动,以促进对《公约》的了解。该联盟分别于2016年“强迫失踪受害者国际日”和2017年5月“失踪者国际周”之际发表声明,再次呼吁批准《公约》。该联盟定期向委员会和工作组提供关于强迫失踪案件的实质性资料。

71.日内瓦人权国际培训中心是一个专门致力于人权的组织,并在公约缔约国会议第一届会议期间积极游说各缔约国确认由委员会担任《公约》监测机构。日内瓦人权国际培训中心通过社交媒体向非政府组织分发的一份备忘录特别提到了委员会取得的各项成就。该中心还与国际人权服务社一道,为非政府组织举办了一次缔约国会议筹备会议。该组织还协调八个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共同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并宣读了包括五月广场母亲协会在内的多个国家级非政府组织的声明。2017年3月15日,该中心组织举办了一期讲习班,作为思考如何加强预防和保护以免发生强迫失踪的一个平台。除其他问题外,讲习班还讨论了加强强迫失踪问题非政府组织网络和为实现普遍批准《公约》提供支助的必要性。

72.由56个非政府组织组成的禁止强迫失踪国际联盟一直在全球范围内履行使命,积极游说各国普遍批准和实施《公约》、承认委员会具有《公约》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权限并颁布国内法律将强迫失踪定为刑事犯罪。该联盟代表们组织并参与公共活动、研讨会和会议,向包括政府、民间社会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在内的各类受众群体宣传《公约》。该联盟为印度、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的普遍定期审议提供了有益材料,并主张这三个国家都应批准《公约》。该联盟在其所提交的材料中分析了导致《公约》批准步伐缓慢的一些可能原因。该联盟还分别于2016年“强迫失踪受害者国际日”和2017年5月“失踪者国际周”之际发表声明,呼吁普遍批准《公约》。。

73.在人权事务委员会、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等各类机构所审理的强迫失踪受害者状告国家的诉讼案中,补救组织为众多受害者担任代理人。该组织在诉讼中、在其所提交的执行情况材料中以及在其向监测机制提交的非正式报告中一贯提及《公约》。补救组织与人权事务委员会和尼泊尔政府就在该国冲突期间发生的强迫失踪案件进行了接洽。代表们还为当前正在进行的非洲强迫失踪问题准则制定工作作出了贡献,该准则旨在将《公约》规定适用于非洲。。

74.作为禁止强迫失踪国际联盟的成员组织,TRIAL国际开展了若干活动,传播与《公约》有关的信息,促进对《公约》的理解,协助缔约国履行其根据该文书应尽的义务,并且鼓励其他国家加入《公约》并承认委员会的权限。

75.在整个2016年和2017年期间,TRIAL国际不断提交后续报告,说明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该组织先前向其提交的尼泊尔境内几宗强迫失踪案件的意见书中所载各项建议的落实情况。2016年和2017年期间,人权事务委员会就状告尼泊尔和状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来文发表了意见,这些来文均涉及TRIAL国际提交的强迫失踪案件。TRIAL国际在其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所有来文中都提到了《公约》,并称之为国际人权法中关于强迫失踪问题的最高标准。

76.2017年2月,TRIAL国际、正义和民主法治基金会和中美洲失踪人员亲属协会联盟向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报告,说明委员会2015年2月针对墨西哥发表的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

77.TRIAL国际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布隆迪、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尼泊尔举办了若干期律师和人权活动者培训班,其间对《公约》与委员会的任务授权和职能行使作了透彻分析。代表们还发表了一些文章以促进对《公约》的了解,并参加了一系列关于这一专题的会议和研讨会。

八.结论

78.秘书长竭力鼓励尚未成为《公约》缔约国的所有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成为《公约》缔约国,并承认委员会具有《公约》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权限。秘书长和高级专员将继续加紧努力,协助各国成为《公约》缔约国并确保《公约》在其国内得到充分实施。

附件

截至2017年7月1日已签署、批准或加入《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国家

国家

签署日期

加入或批准日期

阿尔巴尼亚 a

2007年2月6日

2007年11月8日

阿尔及利亚 a

2007年2月6日

安哥拉

2014年9月24日

阿根廷 a

2007年2月6日

2007年12月14日

亚美尼亚

2007年4月10日

2011年1月24日

奥地利 a

2007年2月6日

2012年6月7日

阿塞拜疆

2007年2月6日

比利时 a

2007年2月6日

2011年6月2日

伯利兹

2015年8月14日 b

贝宁

2010年3月19日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

2007年2月6日

2008年12月17日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a

2007年2月6日

2012年3月30日

巴西

2007年2月6日

2010年11月29日

保加利亚

2008年9月24日

布基纳法索

2007年2月6日

2009年12月3日

布隆迪

2007年2月6日

佛得角

2007年2月6日

柬埔寨

2013年6月27日 b

喀麦隆

2007年2月6日

中非共和国 b

2016年10月11日

乍得

2007年2月6日

智利 a

2007年2月6日

2009年12月8日

哥伦比亚

2007年9月27日

2012年7月11日

科摩罗

2007年2月6日

刚果

2007年2月6日

哥斯达黎加

2007年2月6日

2012年2月16日

克罗地亚

2007年2月6日

捷克 a

2016年7月19日

2017年2月8日

古巴 a

2007年2月6日

2009年2月2日

塞浦路斯

2007年2月6日

丹麦

2007年9月25日

厄瓜多尔 a

2007年5月24日

2009年10月20日

芬兰

2007年2月6日

法国 a

2007年2月6日

2008年9月23日

加蓬

2007年9月25日

2011年1月19日

德国 a

2007年9月26日

2009年9月24日

加纳

2007年2月6日

希腊

2008年10月1日

2015年7月9日

格林纳达

2007年2月6日

危地马拉

2007年2月6日

几内亚比绍

2013年9月24日

海地

2007年2月6日

洪都拉斯

2007年2月6日

2008年4月1日

冰岛

2008年10月1日

印度

2007年2月6日

印度尼西亚

2010年9月27日

伊拉克

2010年11月23日 b

爱尔兰

2007年3月29日

意大利

2007年7月3日

2015年10月8日

日本 a

2007年2月6日

2009年7月23日

哈萨克斯坦

2009年2月27日 b

肯尼亚

2007年2月6日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2008年9月29日

黎巴嫩

2007年2月6日

莱索托

2010年9月22日

2013年12月6日

列支敦士登

2007年10月1日

立陶宛 a

2007年2月6日

2013年8月14日

卢森堡

2007年2月6日

马达加斯加

2007年2月6日

马尔代夫

2007年2月6日

马里 a

2007年2月6日

2009年7月1日

马耳他

2007年2月6日

2015年3月27日

毛里塔尼亚

2011年9月27日

2012年10月3日

墨西哥

2007年2月6日

2008年3月18日

摩纳哥

2007年2月6日

蒙古国

2007年2月6日

2015年2月12日

黑山 a

2007年2月6日

2011年9月20日

摩洛哥

2007年2月6日

2013年5月14日

莫桑比克

2008年12月24日

荷兰 a

2008年4月29日

2011年3月23日

尼日尔

2007年2月6日

2015年7月24日

尼日利亚

2009年7月27日 b

挪威

2007年12月21日

帕劳

2011年9月20日

巴拿马

2007年9月25日

2011年6月24日

巴拉圭

2007年2月6日

2010年8月3日

秘鲁

2012年9月26日

波兰

2013年6月25日

葡萄牙 a

2007年2月6日

2014年1月27日

摩尔多瓦共和国

2007年2月6日

罗马尼亚

2008年12月3日

萨摩亚

2007年2月6日

2012年11月27日

塞内加尔

2007年2月6日

2008年12月11日

塞尔维亚 a

2007年2月6日

2011年5月18日

塞舌尔 b

2017年1月18日

塞拉利昂

2007年2月6日

斯洛伐克

2007年9月26日

2014年12月15日

斯洛文尼亚

2007年9月26日

西班牙 a

2007年9月27日

2009年9月24日

斯里兰卡 a

2015年12月10日

2016年5月25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2010年3月29日

斯威士兰

2007年9月25日

瑞典

2007年2月6日

瑞士 a

2011年1月19日

2016年12月2日

泰国

2012年1月9日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2007年2月6日

多哥

2012年10月27日

2014年7月21日

突尼斯

2007年2月6日

2011年6月29日

乌干达

2007年2月6日

乌克兰 a

2015年8月12日 b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2008年9月29日

乌拉圭 a

2007年2月6日

2009年3月4日

瓦努阿图

2007年2月6日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a

2008年10月21日

赞比亚

2010年9月27日

2011年4月4日

a已宣布承认委员会具有《公约》第三十一条和(或)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权限的国家。缔约国所作声明和保留的全文可查阅http://treaties.un.org。

b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