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会第68/166号决议请秘书长就《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现况及决议执行情况向大会第六十九届会议提交报告。本报告是根据这项要求提交的。

秘书长在2013年4月11日一份普通照会中请各国政府转递有关第68/166号决议执行情况的所有资料。现已收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布基纳法索、智利、古巴、希腊、危地马拉、伊拉克、爱尔兰、黎巴嫩、立陶宛、摩洛哥、巴拿马、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和瑞士等国政府的答复。本报告摘要介绍这些答复。

本报告还介绍了秘书长、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及其办事处、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以及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执行该决议方面开展的活动。

* A/69/150 。

目录

页次

导言

3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批准情况

3

各国回复情况

3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3

布基纳法索

3

智利

4

古巴

4

希腊

4

危地马拉

4

伊拉克

4

爱尔兰

5

黎巴嫩

5

立陶宛

5

摩洛哥

5

巴拿马

6

塞尔维亚

6

斯洛伐克

6

斯洛文尼亚

7

瑞士

7

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活动

7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的活动

8

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活动

10

联合国各机构和组织、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11

结论

11

附件

截至2014年7月25日已签署、批准或加入《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国家

12

一.导言

1.大会在其关于《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第68/166号决议中请秘书长就《公约》现况及决议执行情况向大会第六十九届会议提交报告。本报告是根据这项要求提交的。

2.2014年4月11日,秘书长请各国政府转递涉及该决议执行情况的相关资料。截至2014年7月25日,已收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布基纳法索、智利、古巴、希腊、危地马拉、伊拉克、爱尔兰、黎巴嫩、立陶宛、摩洛哥、巴拿马、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和瑞士等国政府的答复。秘书长也请各专门机构、联合国方案和基金以及民间社会组织提供资料,说明其执行上述决议的情况。秘书长收到了来自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禁止强迫失踪国际联盟、大赦国际和瑞士反对有罪不罚协会的呈件。本报告对这些回复作了汇总。

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批准现况

3.截至2014年7月25日,已有93个国家签署、43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17个国家承认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有权接收和审议其享有管辖权的个人或代表这些个人呈送的宣称因缔约国违反《公约》规定而受害的函件(第三十一条);18个国家承认该委员会有权接收和审议一缔约国宣称另一缔约国未履行《公约》义务的函件(第三十二条)。关于《公约》批准现况的最新资料见本报告附件。

三.各国回复情况

4.各国就第68/166号决议执行情况所作回复摘要如下。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5.《公约》于2012年4月29日开始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生效,并且该缔约国承认委员会有第31条和第32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关部委和机构代表组成的部门间工作组正在根据《公约》第29条编制提交委员会的报告。该缔约国感谢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编制报告方面提供的支持。

布基纳法索

6.布基纳法索于2009年7月23日批准《公约》,表达了布基纳法索防止及惩治强迫失踪罪并加强人权领域的现有法律和条例的意愿。布基纳法索尚未承认委员会具有第31条和第32条所述的权限;但是,布基纳法索可能在今后进行适当协商后考虑这样做。布基纳法索在其答复中指出,秘书长或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都没有在批准时提供援助。此外,鉴于布基纳法索没有面临与解释《公约》有关的任何问题,它尚未在此方面寻求任何援助。但是,与执行有关的援助是必要的。为此原因,布基纳法索在根据《公约》验证初次报告方面请求并获得了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西非区域办事处的财政援助。

智利

7.《公约》于2010年12月23日开始对智利生效,而且智利承认委员会具有第31条和第32条所述定的权限。智利目前正在根据《公约》第29条编制报告。本着其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所有特别程序发出的公开邀请,智利欢迎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2012年8月的首次访问。智利向人权事务委员会第22届会议提交了关于该次访问的报告(见A/HRC/22/45/Add.1)。

古巴

8.古巴自2009年2月以来一直是《公约》缔约国。它不断评估接受《公约》第31条和32条程序的可能性,古巴认为这两条属于任择性质。古巴尚未向秘书长、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或联合国任何组织、任何政府间或非政府组织或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请求或得到有关强迫失踪或适用《公约》任何方面的援助,因为自1959年革命以来它未曾需要过此种援助。

9.古巴在其答复中表示,它通过其内部和外部政策,实行尊重个人身心健康的做法,这使其得以确保不存在失踪、酷刑或秘密拘留案件,被非法占领的关塔那摩美国海军基地除外。古巴指出,它谴责美国政府在反恐战争期间秘密空运囚犯的做法,并要求其承担责任。这种做法导致有人被秘密羁押于关塔那摩海军基地。古巴重申,美国政府继续违反古巴人民的意志,在其非法占领的关塔那摩海军基地实施任意拘留和酷刑,而且古巴政府对在该领土内发生的任何侵犯人权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古巴目前正在编制提交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的初步报告。

希腊

10.希腊报告说,已经完成关于批准《公约》和使国家法律符合《公约》规定的法律草案的立法审批工作。该法律草案将在提交资料之日提交议会讨论和最终核准。

危地马拉

11.危地马拉提及该国提交给秘书长的前一份报告(A/68/210),并指出,自提交该报告以来未出现任何变化。

伊拉克

12.伊拉克根据2009年的第17号法律,在2010年11月23日加入《公约》。《公约》于2010年12月23日开始对伊拉克生效。该国政府由人权部主持设立了一个委员会,负责根据第29条编制首次报告。委员会包括高级司法委员会,部长理事会总秘书处以及其他部委(外交部、司法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国防部、内政部以及库尔德地区代表)的代表。起草过程包括与其他政府机构和一些非政府组织进行协商,而且此报告已送达部长理事会总秘书处,供其核准和随后提交。

爱尔兰

13.爱尔兰于2007年签署了《公约》,在批准之前可能需要立法。爱尔兰承诺,一俟相互竞争的立法优先事项允许,即批准《公约》。目前已订立一些保护人员免遭非法拘禁的法律和宪法措施。宪法第40.4.1条规定,任何公民均不应被剥夺自由,除非依法而为。1997年非致命侵害人身法第15节规定了非法监禁的罪行,该罪涉及将一个人带走或拘留,或他人未经当事人的同意而限制其人身自由。任何犯有非法监禁罪的人,最多可被判处终身监禁。如果监禁行为责任人以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获得他人同意,或以欺骗手段使他人相信根据法律他或她必须同意,则应认为没有获得同意。该法还规定了诱拐儿童罪。

黎巴嫩

14.黎巴嫩答复说,政府正在最后确定一个有关强迫失踪问题的项目。它将按要求对该项进行后续跟进。

立陶宛

15.2013年4月23日,议会发表宣言批准了《公约》。议会修订了立陶宛刑法,在刑法中添加了有关“强迫失踪”的第100条。该条规定,如果一个在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情况下充当国家或个人或个人团体代理的人遭受拘留、绑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剥夺人身自由,其后又拒绝承认剥夺失踪者自由或隐瞒失踪者命运或下落,则该人应受到监禁的惩罚,为期3至15年。刑法第95条第9款规定,诉讼时效不适用于强迫失踪罪。根据内政部下属警察局提供的数据,立陶宛警察署既没有根据刑法第100条记录任何犯罪行为,也没有对这种犯罪行为启动或完成任何审前调查。议会根据《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采取行动,宣布立陶宛承认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宣称立陶宛违反《公约》规定的函件。在了解和落实《公约》所定义务方面,立陶宛没有寻求联合国各机构和组织、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援助。

摩洛哥

16.摩洛哥于2007年2月6日签署《公约》,并于2013年5月14日批准《公约》。2009年6月,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访问了摩洛哥。摩洛哥继续致力于预防和惩治强迫失踪罪。在这方面,摩洛哥于2011年颁布了新宪法,新宪法确认,经批准的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宪法第23条将强迫失踪现象作为一种最严重的犯罪加以明确取缔,并要求对此种罪行的实施者施以最严厉的惩罚。司法制度改革章程和刑法中对强迫失踪罪的定义与《公约》中的定义一致。

17.政府重申其在开放、坦诚和建设性对话的基础上与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互动协作,这种协作自1994年以来已使大多数强迫失踪案件得以澄清。摩洛哥与工作组的协作采取政府代表和工作组成员在日内瓦举行会议,工作组进行上述访问以及政府和工作组之间在强迫失踪案件方面进行持续和积极互动的形式。在此方面,摩洛哥还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密切协作,就独立至1999年期间发生的侵犯人权行开展调查工作。

18.关于安全部队的训练,皇家警察部队已开始进行人员培训,以促进对人权的尊重。此外,皇家警察部队在国家法律框架下采取了所有相关的监管措施,以确保实行《公约》的各项规定。摩洛哥目前正在与有关各方进行磋商,研究接受第31条所述委员会权限的可行性。

巴拿马

19.巴拿马表示,1982年刑法典及其2007年修正案确认强迫和非自愿失踪为犯罪,同时纳入了国际文书的有关内容。巴拿马还通过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不适用于强迫失踪罪的起诉。此外,巴拿马创建了人民代言人、人权部和常设委员会等相关机构,以监督人权。巴拿马通过2011年3月30日的第27号法律批准了《公约》。在陈述批准理由方面,该法规定,《公约》是第一个界定强迫失踪并将其作为侵犯人权行为加以禁止的国际文书。《公约》构成防止强迫失踪和在这方面打击有罪不罚现象的一种手段。它在保障受害者权利和通过强迫失踪委员会实施《公约》方面也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塞尔维亚

20.塞尔维亚于2011年4月批准了《公约》,并且它承认委员会具有第31和32条所述的权限。塞尔维亚在批准的过程中并没有寻求秘书长或人权问题高级专员的协助,而且在实施《公约》规定方面也未得到任何联合国援助。

斯洛伐克

21.斯洛伐克于2007年9月26日签署了该《公约》,政府于2014年5月14日审议了关于批准《公约》的建议,并随后同意批准《公约》,包括承认委员会具有第31和32条所述的权限。在批准《公约》之前,司法部长、内政部长和总检察长进行了关于在斯洛伐克法律制度中执行《公约》的法律分析。在法律分析之后,刑法作了修正,强迫失踪作为新的刑事罪行被纳入第420(a)条(第262/2011 Coll.号修正案,2011年9月1日生效)。此外,有关外国人居留和行政驱逐出境条件的第48/2002 Coll.号法案被废止,而且议会核准了第 404/2011 Coll号法案。

斯洛文尼亚

22.斯洛文尼亚于2007年9月26日签署了《公约》,但不打算在2014年批准《公约》。

瑞士

23.瑞士参与了防止及惩治强迫失踪领域的国际努力。瑞士于2011年1月19日签署了《公约》,并且联邦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9日通过了关于批准《公约》的一份公告,该公告于2014年夏天转给了议会。《公约》的主要宗旨与瑞士的信念完全一致。为了实施《公约》,有必要进行一些法律修正,特别是明确禁止强迫失踪罪行以及落实与受害者关系密切者知情权力和获得补救权利。有关批准《公约》的协商进程使民间社会可以就《公约》的未来实施发表意见。在其致议会的公告中,联邦委员会建议,瑞士承认委员会具有第31条和32条所述的权限。包括瑞士在内最大数目的国家承认这些权限,有利于改善世界各地的人权。

四.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活动

24.大会在其第68/166号决议第5段中请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加紧开展密集努力,协助各国成为《公约》缔约方,以期实现各国普遍加入《公约》。

25.联合国自2007年以来在纽约组织的所有与条约有关活动都着重强调《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目的是促进各国加入、批准和实施《公约》。《公约》也是2014年条约活动的一部分。

26.秘书长在其有关失踪人员的报告中(A/69/293)将《公约》作为一项重大贡献提及,并强烈鼓励尚未成为《公约》缔约国的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成为缔约国,将《公约》各项规定纳入国内法,并确保有关当局充分落实《公约》。

27.人权高专办根据2014-2017 年办公室管理计划中列出的“暴力和不安全”以及“支持人权机制”这两个优先专题,开展打击强迫失踪现象和实现普遍批准《公约》的工作。这些工作侧重于为各国批准《公约》的行动提供支持,向各国和民间社会提供培训和能力建设以及提高对《公约》的认识。

28.高级专员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期间开展了一些特定活动。2013年7月,高级专员在她关于也门人权状况的报告(A/HRC/24/34)第55(b)段中赞扬了内阁所作的批准《公约》的决定,并鼓励议会迅速通过《公约》。

29.2013年8月,高级专员敦促斯里兰卡政府批准《公约》并迅速邀请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访问斯里兰卡,从而明确表明对促进人权的承诺(见A/HRC/24/CRP.3/Rev.1)。

30.2013年9月,高级专员在她关于中非共和国人权状况的报告(A/HRC/24/59和Corr.1)第95㈠段中,建议该国政府批准所有尚待批准的人权条约,特别是《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31.2013年11月18日至20日,人权高专办与法语国家国际组织合作,在突尼斯举办了有关《公约》及其报告程序的培训讲习班。布基纳法索、加蓬、毛里塔尼亚、摩洛哥、塞内加尔和突尼斯的代表参加了该讲习班。

32.2014年1月,高级专员建议危地马拉议会批准《公约》,以此作为不再发生以往违反行为的一个保证(见A/HRC/25/19/Add.1,第96(f)段)。

33.在哥伦比亚,人权高专办向由国家代表和民间社会组织组成的的部门间工作队提供技术咨询,该工作队制定了目前正在接受审查的1408号法律草案,并且除其他事项外,监管遗骸搜索和分析所涉问题。该法与哥伦比亚于2012年批准的《公约》的实施有关。

34.在墨西哥,人权高专办一直在适当情况下关注和支持有关强迫失踪问题法律的起草过程。人权高专办还一直鼓励撤回对国际条约的保留,包括有关强迫失踪案件军事部门管辖的保留。

35.人权高专办南美区域办事处一直鼓励民间社会组织向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提交替代报告。在人权高专办宣传、提高认识、报告编写培训以及委员会报告准则传播活动的协助下,四个阿根廷民间社会组织于2013年11月向委员会提交了替代报告,便于其对阿根廷进行审查。

36.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为一些向强迫失踪案件受害者家庭提供援助和/或记录强迫失踪案件的非政府实体提供赠款。例如,在墨西哥,该基金支持一个旨在向边境地区强迫失踪的移徙受害者家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项目。在阿根廷,基金继续支持另一个项目,目的是向强迫失踪受害者家属提供心理、社会和法律服务,包括DNA检测。在萨尔瓦多,该基金支持在前冲突地区实施的一个项目,该项目向酷刑和强迫失踪的受害者提供医疗、心理和法律服务。

五.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的活动

37.在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采取了一些措施,以促进批准和执行《公约》,并且一直与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及其他相关机制和利益攸关方保持对话。

38.2013年8月30日,在第三个强迫失踪受害者国际日之际,委员会主席和工作组主席制作了一个视频公告,他们在公告中强调普遍批准《公约》的重要性,并回顾了《公约》中述及的为受害者提供的工具,如第30条所述的紧急行动程序。

39.委员会主席伊曼纽尔·德高在委员会第五届会议开幕词中强调《公约》缔约国数目有所增加,并提到批准《公约》仅是第一步,随后应在国内法律秩序中实施《公约》。他还邀请尚未承认委员会具有《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所述权限的缔约国承认此种权限。主席在第六届会议开幕词中强调,强迫失踪现象是世界各地持续存在的一个现实,并强调需要继续促进《公约》的批准并支持非政府组织在这个问题所开展的工作。

40.委员会主席和Mamadou Badio Camara副主席作为顾问参加了2013年11月18日至20日由人权高专办和法语国家国际组织在突尼斯举办的一个关于向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提交报告程序的讲习班。

41.委员会在2013年11月7日与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举行了第三次会议。两机构的专家在联合声明中强调指出,有必要继续开展集体协作,以实现普遍加入《公约》并促成承认委员会接收个人和国家间申诉的权限。

42.2013年11月14日,委员会在公开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强迫失踪委员会与民间社会行为体关系的文件(CED/C/3)。在委员会网站上曾公布该文件的草案版本,以征求有关方面发表评论。关于委员会与国家人权机构关系的文件目前正在审议之中,预计将在2014年9月举行的委员会第十七届会议期间通过。

43.2013年11月7日和2014年3月20日,委员会与会员国举行了两次公开会议。委员会请尚未提交报告的《公约》缔约国提交报告,并请尚未签署或批准《公约》的国家签署或批准《公约》,此外鼓励所有国家承认委员会具有《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所述的权限。此外,主席向各国通报了委员会工作的最新情况。

44.2013年11月11日,委员会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召开了闭门会议。与会专家讨论了处理失踪人员和法证科学方面信息所涉的问题。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成员也参加了会议。

45.2013年11月14日,委员会与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日内瓦代表卡塔琳娜·罗斯会面,就合作问题进行了讨论。委员会主席作了发言,其中他概述了委员会在国家人权机构参与审议缔约国报告方面的做法。他还提到了委员会的其他程序以及国家人权机构在向委员会提供信息和充当保护受害者免遭报复的保障方面可以发挥的潜在关键作用。

46.2013年11月14日,委员会与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举行了闭门会议。这两个机构的成员分享了他们在处理任意拘留和强迫失踪案件方面的经验,着重强调了其工作方法中的共同点和差异。

47.2013年11月15日,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与委员会一道,在两机构于2013年11月7日召开的第三次会议上发表了声明。1两机构成员强调需要继续共同努力,实现普遍加入《公约》和承认委员会具有第31条和第32条所述权限。两专家机构还交换了有关以往活动的信息,包括有关国家访问和缔约国审查的信息,并同意继续合作,以协调彼此议程,包括优先主题。

48.2013年11月7日和2014年3月20日,委员会还与非政府组织和受害者团体代表会面,讨论有关促进和实施《公约》的一般性事宜。委员会欢迎非政府组织在鼓励各国批准《公约》方面提供的支持,并强调了在提高认识方面密切合作的重要性。

49.2014年5月27日,委员会通过其秘书处致函提醒报告逾期的各缔约国,鼓励它们尽快提交报告,并提请它们注意第29条规定的《公约》缔约国提交报告形式和内容的指南(CED/C/2)。

六.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活动

50.2013年9月30日,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祝贺西班牙批准《公约》并承认委员会具有第31条和第32条所述的接受和审查函件的权限。

51.2013年10月24日,工作组主席兼报告员和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主席在大会发言时,发布了一份新闻稿,其中他们表达了对报复问题的关切,并强调需要确定和订立新战略来应对当前消除强迫失踪罪行方面的挑战。

52.2013年11月8日,工作组举行了为期半天、有关强迫失踪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问题的专题讨论,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的成员以及其他专家参加了讨论。该活动就强迫失踪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之间关系以及其所产生影响进行讨论提供了空间,并且也为确定与强迫失踪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关的挑战和最佳做法提供了机会。

53.2014年3月25日,工作组主席兼报告员参与了强迫失踪委员会举办的有关强迫失踪和军事法庭的讨论,并作了题为“保护所有人免受强迫失踪宣言中的军事司法以及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工作”的发言。

54.工作组利用一切机会促进批准《公约》,包括在对不同国家进行访问以及与其代表举行双边会议期间。

七.联合国各机构与组织、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55.一些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一直努力在国家、区域和全球各级传播关于《公约》的信息,促进了解《公约》,为《公约》生效作准备,并协助各缔约国履行这一文书规定的义务。

56.欧安组织的民主制度和人权办公室以及欧安组织少数民族事务高级专员于2014年5月12日发表了有关联合人权评估团2014年3月访问乌克兰的报告。该评估团是在乌克兰政府请求下派出的。报告中关于民主制度和人权办公室一节认定了大量严重违反人权行为,包括强迫失踪、谋杀和人身攻击案件和恐吓案件。

57.关于民间社会,大赦国际表示,它编制了有效执行《公约》的清单,该清单现已被翻译为阿拉伯文、中文、法文、印度尼西亚文和西班牙文,可在大赦国际网站上查阅。此外,大赦国际以及欧洲宪法权利和人权中心向委员会作了有关其对德国和西班牙的审查的简报。

58.禁止强迫失踪国际联盟由52个非政府组织组成,一直在全球拓展其工作,为在国家一级普遍批准和实施《公约》,以实现有利于强迫失踪受害者的法律解决方案,进行积极游说。2014年3月,该联盟在瑞士召集其成员,以评估其所面临的挑战和所达到的里程碑,并计划今后的全球活动。该联盟通过其联络人,开展了一些重要的活动,以支持委员会和《公约》。其中包括开展游说活动、宣传活动和信息传播活动,提供法律和培训服务以及进行组织和行政活动以协助联盟及其成员。

59.TRIAL(瑞士反对有罪不罚协会)是禁止强迫失踪国际联盟的一个成员,它通过提交替代报告和其他关于国家审查和审查后续行动的文件,特别是与法国、德国、墨西哥和西班牙有关的文件,支持委员会工作。瑞士反对有罪不罚协会在其向其他人权条约机构提交的替代报告和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指控中,始终提及《公约》。瑞士反对有罪不罚协会还向欧洲人权法院和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了涉及不同国家100多宗强迫失踪案件的诉讼,它把《公约》作为该领域最高准则加以提及。瑞士反对有罪不罚协会一直在与条约机构有关的报告和出版物方面与其他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瑞士反对有罪不罚协会代表还参加了一系列有关强迫失踪问题的会议和研讨会。

八.结论

60.秘书长强烈鼓励尚未成为《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缔约国的所有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成为《公约》缔约国,并承认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具有《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所述权限。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将继续加紧努力,协助各国成为《公约》缔约国,并确保《公约》得到充分实施。

附件

截至2014年7月25日已签署、批准或加入《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国家

参加国

签署

加入 / 批准

阿尔巴尼亚 a

2007 年 2 月 6 日

2007 年 11 月 8 日

阿尔及利亚

2007 年 2 月 6 日

阿根廷 a

2007 年 2 月 6 日

2007 年 12 月 14 日

亚美尼亚

2007 年 4 月 10 日

2011 年 1 月 24 日

奥地利 a

2007 年 2 月 6 日

2012 年 6 月 7 日

阿塞拜疆

2007 年 2 月 6 日

比利时 a

2007 年 2 月 6 日

2011 年 6 月 2 日

贝宁

2010 年 3 月 19 日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

2007 年 2 月 6 日

2008 年 12 月 17 日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a

2007 年 2 月 6 日

2012 年 3 月 30 日

巴西

2007 年 2 月 6 日

2010 年 11 月 29 日

保加利亚

2008 年 9 月 24 日

布基纳法索

2007 年 2 月 6 日

2009 年 12 月 3 日

布隆迪

2007 年 2 月 6 日

柬埔寨

2013 年 6 月 27 日 b

喀麦隆

2007 年 2 月 6 日

佛得角

2007 年 2 月 6 日

乍得

2007 年 2 月 6 日

智利 a

2007 年 2 月 6 日

2009 年 12 月 8 日

哥伦比亚

2007 年 9 月 27 日

2012 年 7 月 11 日

科摩罗

2007 年 2 月 6 日

刚果

2007 年 2 月 6 日

哥斯达黎加

2007 年 2 月 6 日

2012 年 2 月 16 日

克罗地亚

2007 年 2 月 6 日

古巴 a

2007 年 2 月 6 日

2009 年 2 月 2 日

塞浦路斯

2007 年 2 月 6 日

丹麦

2007 年 9 月 25 日

厄瓜多尔 a

2007 年 5 月 24 日

2009 年 10 月 20 日

芬兰

2007 年 2 月 6 日

法国 a

2007 年 2 月 6 日

2008 年 9 月 23 日

加蓬

2007 年 9 月 25 日

2011 年 1 月 19 日

德国 a

2007 年 9 月 26 日

2009 年 9 月 24 日

加纳

2007 年 2 月 6 日

希腊

2008 年 10 月 1 日

格林纳达

2007 年 2 月 6 日

危地马拉

2007 年 2 月 6 日

几内亚比绍

海地

2013 年 9 月 24 日

2007 年 2 月 6 日

洪都拉斯

2007 年 2 月 6 日

2008 年 4 月 1 日

冰岛

2008 年 10 月 1 日

印度

2007 年 2 月 6 日

印度尼西亚

2010 年 9 月 27 日

伊拉克

2010 年 11 月 23 日 b

爱尔兰

2007 年 3 月 29 日

意大利

2007 年 7 月 3 日

日本 a

2007 年 2 月 6 日

2009 年 7 月 23 日

哈萨克斯坦

2009 年 2 月 27 日 b

肯尼亚

2007 年 2 月 6 日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2008 年 9 月 29 日

黎巴嫩

2007 年 2 月 6 日

莱索托

2010 年 9 月 22 日

2013 年 12 月 6 日

列支敦士登

2007 年 10 月 1 日

立陶宛 a

2007 年 2 月 6 日

2013 年 8 月 14 日

卢森堡

2007 年 2 月 6 日

马达加斯加

2007 年 2 月 6 日

马尔代夫

2007 年 2 月 6 日

马里 a

2007 年 2 月 6 日

2009 年 7 月 1 日

马耳他

2007 年 2 月 6 日

毛里塔尼亚

2011 年 9 月 27 日

2012 年 10 月 3 日

墨西哥

2007 年 2 月 6 日

2008 年 3 月 18 日

摩纳哥

2007 年 2 月 6 日

蒙古

2007 年 2 月 6 日

黑山 a

2007 年 2 月 6 日

2011 年 9 月 20 日

摩洛哥

2007 年 2 月 6 日

2013 年 5 月 14 日

莫桑比克

2008 年 12 月 24 日

荷兰 a

2008 年 4 月 29 日

2011 年 3 月 23 日

尼日尔

2007 年 2 月 6 日

尼日利亚

2009 年 7 月 27 日 b

挪威

2007 年 12 月 21 日

帕劳

2011 年 9 月 20 日

巴拿马

2007 年 9 月 25 日

2011 年 6 月 24 日

巴拉圭

2007 年 2 月 6 日

2010 年 8 月 3 日

秘鲁

2012 年 9 月 26 日

波兰

2013 年 6 月 25 日

葡萄牙 a

2007 年 2 月 6 日

2014 年 1 月 27 日

摩尔多瓦共和国

2007 年 2 月 6 日

罗马尼亚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 斯

2008 年 12 月 3 日

2010 年 3 月 29 日

萨摩亚

2007 年 2 月 6 日

2012 年 11 月 27 日

塞内加尔

2007 年 2 月 6 日

2008 年 12 月 11 日

塞尔维亚 a

2007 年 2 月 6 日

2011 年 5 月 18 日

塞拉利昂

2007 年 2 月 6 日

斯洛伐克

2007 年 9 月 26 日

斯洛文尼亚

2007 年 9 月 26 日

西班牙 a

2007 年 9 月 27 日

2009 年 9 月 24 日

斯威士兰

2007 年 9 月 25 日

瑞典

2007 年 2 月 6 日

瑞士

2011 年 1 月 19 日

泰国

2012 年 1 月 9 日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 国

2007 年 2 月 6 日

多哥

2010 年 10 月 27 日

2014 年 7 月 21 日

突尼斯

2007 年 2 月 6 日

2011 年 6 月 29 日

乌干达

2007 年 2 月 6 日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2008 年 9 月 29 日

乌拉圭 a

2007 年 2 月 6 日

2009 年 3 月 4 日

瓦努阿图

2007 年 2 月 6 日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a

2008 年 10 月 21 日

赞比亚

2010 年 9 月 27 日

2011 年 4 月 4 日

a声明承认委员会具备《公约》第31条和/或第32条所述权限的国家。缔约国所作声明和保留的全文见http://treaties.u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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