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会 正式记录 第七十 一 届会议 补编第 44 号

禁止 酷刑委员会的报告

第五十五届会议 (2015 年 7 月 27 日至 8 月 14 日 )

第五十六届会议 (2015 年 11 月 9 日至 12 月 9 日 )

第五十七届会议 (2016 年 4 月 18 日至 5 月 13 日 )

联合国 · 201 6 年,纽约

说明

联合国文件都用英文大写字母附加数字编号。凡是提到这种编号,就是指联合国的某一个文件。

概 要

本年度报告涵盖2015年5月16日至2016年5月13日这一期间,禁止酷刑委员会在此期间举行了第五十五届、第五十六届和第五十七届会议。截至2016年5月13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计有159个成员国。

本审议期内,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17个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的相关结论性意见(见第三章)。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审议了伊拉克、斯洛伐克和瑞士报告;第五十六届会议审议了奥地利、阿塞拜疆、中国、丹麦、约旦和列支敦士登的报告,以及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的报告;第五十七届会议审议了法国、以色列、菲律宾、沙特阿拉伯、突尼斯和土耳其的报告。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有些缔约国不遵守根据《公约》第19条承担的报告义务。在提交本报告时,有28个缔约国初次报告逾期未交,35个缔约国定期报告逾期未交(见第二章)。

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程序在报告期内继续拟订(见第四章)。委员会对那些及时、全面透彻介绍后续行动情况的缔约国表示赞赏。

委员会根据第20条制定的程序在报告期内继续进行(见第五章)。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的规定通过了29项关于案情的决定,宣布12项来文不能受理,中止了对18案申诉的审议(见第六章)。自《公约》生效以来报备的申诉合计有749项,其中自编写上次报告以来报备的有70项。

报告期内报备的大量申诉表明委员会第22条下的工作量继续增加,第五十七届会议结束时有159项申诉尚待审议(见第六章)。

委员会再次注意到,有些国家未执行通过的关于申诉的决定。委员会继续通过第22条后续行动问题报告员争取确保其决定得到落实(见第六章)。

委员会重申支持加强条约机构的决定,同时强调有必要拨出足够的人力资源,使委员会得以处理积压的个人申诉案,从而有效地利用大会第68/128号决议所提供的追加会议时间。

目录

章次 页次

一.组织和其他事项1

A.《公约》缔约国1

B.委员会届会和议程1

C.委员、主席团成员和职务1

D.委员会委员参加其他会议的情况2

E.主席向大会作口头报告2

F.委员会与《公约任择议定书》有关的活动2

G.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联合声明以及与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董事会的合作3

H.经修订的关于《公约》第3条的一般性意见3

I.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情况3

J.国家人权机构和国家预防机制的参与情况4

K.报复问题报告员4

L.条约机构加强进程4

M.执行委员会工作方法务虚会的决定4

二.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报告的情况5

A.邀请提交定期报告5

B.简化报告程序6

C.逾期未交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的催交函7

D.在未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审议缔约国所采取的措施7

E.要求提交特别报告7

三.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8

四.缔约国报告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10

五.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0条开展的活动11

六.审议根据《公约》第22条提出的申诉11

A.导言11

B.临时保护措施12

C.工作进展情况12

D.后续活动15

七.委员会今后的会议16

八.通过委员会活动年度报告16

附件

2015年5月16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委员、主席团成员和职务情况17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委员、主席团成员和职务情况18

一.组织和其他事项

A.《公约》缔约国

1. 截至2016年5月13日,禁止酷刑委员会第五十七届会议闭幕之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计有159个缔约国。《公约》经由大会第39/46号决议通过,1987年6月26日生效。

2. 上次报告提交以来,斐济于2016年3月14日批准了《公约》,圣马力诺发表声明承认委员会在《公约》第21和22条之下的权限。委员会呼吁所有尚未批准《公约》的国家批准《公约》,呼吁已加入《公约》的国家接受《公约》的所有程序,以便委员会能够全面履行其任务。

3. 关于《公约》现况的所有资料,包括缔约国根据第20、21和22条作出的声明、就《公约》提出的保留或反对意见,均可在http://treaties.un.org网站查阅。

B.委员会届会和议程

4. 委员会自通过上次年度报告以来举行了三届会议。第五十五届会议(第1328次至1355次会议)于2015年7月27日至8月14日举行,第五十六届会议(第1356次至1393次会议)于2015年11月9日至12月9日举行,第五十七届会议(第1394次至1431次会议)于2016年4月18日至5月13日举行。届会均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

5. 2015年7月27日,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了秘书长提交的临时议程(CAT/C/55/1)所列项目,成为第五十五届会议议程。

6. 2015年11月9日,委员会第1356次会议通过了秘书长提交的临时议程(CAT/C/56/1)所列项目,成为第五十六届会议议程。

7. 2016年4月18日,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了秘书长提交的临时议程(CAT/C/57/1)所列项目,成为第五十七届会议议程。

8. 委员会这三届会议的议事纪要和决定载于相关的简要记录(CAT/C/SR.1328-1431)和CAT/C/56/4号文件。

C.委员、主席团成员和职务

9. 2015年10月8日举行第十五次《公约》缔约国会议后,委员会委员自2016年1月1日起换届。2015年5月16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委员、主席团成员和职务清单载于本报告附件。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决定设立协调人一职,负责与联合国秘书长防止灭绝种族问题特别顾问阿达马·迪恩格联络,并任命费利斯·盖尔担任这一职务。

D.委员会委员参加其他会议的情况

10. 在本次审议所涉期内,委员会委员参加了各种会议: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2015年10月20日和21日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办的区域和次区域法院研讨会,盖尔女士通过Sykpe发了言;

萨迪亚·贝尔米和延斯·莫德维格出席了“《禁止酷刑公约》倡议”和摩洛哥2015年12月13日至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办的警方拘留期间防止酷刑最佳做法和经验交流区域研讨会;

莫德维格先生出席了“《禁止酷刑公约》倡议”和加纳2016年4月5日和6日在阿克拉举办的酷刑刑罪化区域研讨会。

E.主席向大会作口头报告

11. 根据大会第68/156号决议第35段,委员会主席于2015年10月20日向大会第七十届会议作了口头报告,并进行了互动对话(见人权高专办网站www.ohchr.org上的委员会网页)。

F.委员会与《公约任择议定书》有关的活动

12. 截至2016年5月13日,《公约任择议定书》有81个缔约国(见http://treaties.un.org)。根据《任择议定书》的要求,委员会委员与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的委员于2015年11月18日举行了联席会议。委员会和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通过共同积极参加一个主题为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双性人的权利及防止酷刑和虐待的研讨会加强了合作。这一活动由防止酷刑协会和国际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双性人协会推动。

13. 委员会和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主席于2016年4月28日再次举行会议,会上小组委员会主席向委员会提交了小组委员会第九次公开年度报告(CAT/C/57/4)。该报告概述了小组委员会2015年的工作。简短的导言之后,第二节讲述《任择议定书》系统方面的最新动态,包括访问、缔约国和指定的国家防范机制数目的增加情况以及《任择议定书》设立的特别基金的运作情况。第三节重点讨论小组委员会与其他国际机构、区域机构和民间社会之间的合作领域。第四节就小组委员会的工作惯例提供了资料,包括关于一些实质性问题的初步想法。第五节论述小组委员会关于防止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双性人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的意见。第六节思考小组委员会2016年工作方案以及小组委员会继续开展工作面临的实际挑战。附件载有小组委员会2015年为回应国家防范机制的请求所提供的咨询意见汇编。

G.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联合声明以及与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董事会的合作

14. 委员会与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联合国酷刑受害人自愿基金信托理事会通过了一份联合声明,于2015年6月26日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人国际日发表(见自愿基金网页:www.ohchr.org/EN/Issues/Torture/UNVFT/Pages/IntlDay.aspx)。2016年3月8日,在国际妇女日的背景下,委员会与法律和实践中歧视妇女问题工作组、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问题特别报告员、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和自愿基金董事会发布了题为“通过酷刑视角看待基于性别的犯罪”的联合声明。委员会在第五十七届会议期间与一名自愿基金董事会的代表举行了会议。阿莱西奥·布鲁尼还出席了自愿基金2016年4月6日和7日在日内瓦举办的少年儿童酷刑受害者补救和康复及创伤的代际传递问题专家研讨会。

H.经修订的关于《公约》第3条的一般性意见

15. 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决定修订关于第3条的第1(1997)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初步讨论了修订一般性意见时将要讨论的主要问题。委员会第五十七届会议初步讨论了经修订的一般性意见将涵盖的主题清单。由贝尔米尔女士(报告员)、盖尔女士和阿卜杜勒瓦哈卜·哈尼组成的工作组负责起草工作。委员会第五十九届会议将继续讨论主题清单。

I.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情况

16. 委员会一贯肯定非政府组织的工作,在审议每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前一天,都与非政府组织举行非公开会议。委员会感谢非政府组织参加这些会议,尤其是感谢国家非政府组织参加会议,提供最新的第一手资料。委员会得益于这些组织举办的专题通报会,例如:(a) 2015年8月6日世界禁止酷刑组织举办的关于不驱回问题及如何应对实践和法律挑战的通报会;(b) 2015年11月19日基督徒废除酷刑行动组织国际联合会举办的通报会,介绍联合国、欧洲联盟与民间社会协同打击酷刑的情况和非政府组织在这个领域的行动,会议内容将以报告的形式提交委员会,协助开展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c) 2015年12月7日补救组织和公平审判组织举办的关于促进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刑警组织)和委员会之间的联系的通报会;(d) 2016年4月22日防止酷刑协会和补救组织举办的关于反酷刑立法指南的通报会。委员会要特别感谢这些组织,尤其是世界禁止酷刑组织,自第五十二届会议以来在协调将非政府组织的贡献纳入委员会工作方面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J.国家人权机构和国家预防机制的参与情况

17. 同样,委员会赞赏国家人权机构和缔约国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设立的国家预防机制的工作。自第五十五届会议起,上述机构和机制可以参加委员会的非公开全体会议。具体而言,委员会在第五十五届会议会见了伊拉克、斯洛伐克和瑞士的机构及瑞士的机制;在第五十六届会议会见了丹麦和约旦的机构、丹麦的机制,以及奥地利和阿塞拜疆的机构和机制;在第五十七届会议会见了菲律宾和突尼斯的机构及法国的机构和机制。委员会感谢这些机构和机制提供口头和书面信息,也希望继续从这些机构提供的信息中获益,这些信息增强了委员会对审议议题的了解。

K.报复问题报告员

18. 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决定通过一个防止、监测和后续跟进民间社会组织、人权维护者、受害人和证人在与条约机构系统接触之后遭到报复的案件的机制。随后任命乔治·图古希担任第19条所述的报复问题报告员,任命布鲁尼先生担任第20条和第22条所述的报复问题报告员。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通过了“根据《公约》第13、19、20和22条与禁止酷刑委员会合作的人员和组织遭到报复的指控的接收和处理准则”(CAT/C/55/2)。准则通过时明确承认“反对恐吓或报复准则”(“圣何塞准则”)的价值。

19. 委员会第五十七届会议指派布鲁尼先生担任第19、20和22条所述的报复问题报告员。报告员在报告期内采取行动的有关资料,可在禁止酷刑委员会网页上查阅。

L.条约机构加强进程

20. 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讨论了2015年6月22日至26日在圣何塞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各条约机构主席提出的建议,委员会主席为此次会议提供了便利,并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这方面,委员会做出了一些涉及报复问题的重要决定(见第一章K节)。委员会重申支持加强条约机构的决定,同时强调有必要为申诉事务股拨出足够的人力资源,使委员会得以处理积压的个人申诉案件,从而有效地利用大会第68/268号决议规定的追加会议时间。

M.执行委员会工作方法务虚会的决定

21. 为落实第五十三届会议举行的为其两天的工作方法务虚会的决定,委员会采取了以下行动:

为长期逾期未交初次报告的四个国家(安提瓜和巴布达、佛得角、科特迪瓦和塞舌尔)提供简化报告程序(见第二章D节);

委员会开始对简化报告程序进行初步实质性评估(见第二章B节);

委员会通过了“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指南”(CAT/C/55/3);

委员会改进了国家人权机构、国家预防机制和非政府组织在委员会会议上的作用和参与情况(见第一章J节),包括使用Skype等通信技术;

委员会成立了一个个人申诉问题工作组,以便委员会能够充分了解个人申诉的内部程序,考虑是否有必要修订议事规则;

委员会决定起草经修订的关于第3条的一般性意见(见第一章H节);

委员会通过了“根据《公约》第13、19、20和22条与禁止酷刑委员会合作的人员和组织遭到报复的指控的接收和处理准则”(见第一章K节)。

二.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22. 在本报告所涉期间,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向秘书长提交了21份报告。黎巴嫩和巴基斯坦提交了初次报告。阿富汗、巴林、爱尔兰、纳米比亚和土库曼斯坦提交了第二次定期报告。科威特提交了第三次定期报告。大韩民国提交了第三次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亚美尼亚和毛里求斯提交了第四次定期报告。白俄罗斯和斯里兰卡提交了第五次定期报告。阿根廷提交了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意大利和摩纳哥提交了第六次定期报告。厄瓜多尔、芬兰和巴拉圭提交了第七次定期报告。

23. 截至2016年5月13日,委员会共收到了400份报告,审议了376份报告;28个缔约国的初次报告逾期未交,35个国家的定期报告逾期未交(见委员会网页上报告现况栏)。

A.邀请提交定期报告

24. 在第四十一届会议作出决定后,委员会第五十五届、第五十六届和第五十七届会议继续在结论性意见最后一段,邀请缔约国在结论性意见通过之后四年内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并在同段中注明提交下次报告的截止日期。

25. 此外,在第四十七届会议作出决定后,委员会第五十五届、第五十六届和第五十七届会议继续邀请缔约国同意在结论性意见通过之后一年内根据任择报告程序提交报告;如缔约国已经同意根据此程序提交报告,应表明委员会可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转交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前的问题单。

B.简化报告程序

26. 委员会欢迎许多缔约国接受了任择报告程序,这一程序涉及委员会在缔约国提交定期报告之前拟订和通过一份问题单转交给缔约国(称为“报告前问题单”)。这一程序的目的是帮助缔约国履行报告义务,因为程序加强了委员会与缔约国之间的合作。委员会认为,2007年开始在缔约国提交报告之前通过问题单的做法有利于缔约国履行报告义务,但也强调,在缔约国提交报告之前拟订问题单的新程序大大增加了委员会的工作量,因为与过去在缔约国提交报告之后拟订问题单的传统做法相比,需要做更多的工作。而委员会委员的人数较少,工作负担显而易见。

27. 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决定将这一程序称为简化报告程序(报告前问题单),并继续请缔约国按照这个程序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

28. 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通过了已接受邀请同意根据本程序提交2017年到期的下一次报告的以下缔约国的报告前问题单: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荷兰、波兰和葡萄牙。委员会还通过了最近同意接受简化报告程序的缔约国加纳的报告前问题单。报告前问题单已经发给了这些缔约国。

29. 委员会第五十七届会议通过了已接受邀请同意根据本程序提交2017年到期的下一次报告的缔约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报告前问题单。委员会还通过了已接受邀请同意根据本程序提交2018年到期的下一次报告的以下缔约国的报告前问题单:塞浦路斯、立陶宛和乌拉圭。

30. 在工作方法务虚会上,委员会决定为长期逾期未交初次报告的缔约国提供简化报告程序(鉴于秘书处力量的限制,每年两个国家)。委员会还决定成立一个工作组,推动对简化报告程序进行实质性评估。委员会考虑到秘书处关于任择报告程序现况的报告(CAT/C/47/2)和秘书处在联大通过第68/268号决议之后印发的关于简化报告程序的说明(HRI/MC/2014/4)。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举行了关于简化报告程序初步评估的讨论。

31. 委员会认为,处于定期报告阶段的127个缔约国中仅有4个拒绝采用这种程序,说明这种程序是成功的;有92个缔约国明确表示同意按这一程序提交报告,其余31个缔约国尚未答复或还未接到按此程序报告的邀请。另外,其他条约机构已经采用这一程序,表明这种程序给报告制度带来的明确好处。还应指出,2016年1月29日,首次有长期逾期未交初次报告的缔约国(科特迪瓦)同意接受委员会提供的简化报告程序(见第二章D节)。

32. 有关该程序的最新信息,见专题网页(www.ohchr.org/EN/HRBodies/CAT/Pages/ReportingProcedures.aspx)。

C.逾期未交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的催交函

33. 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决定向未交初次报告的所有缔约国和定期报告逾期四年或四年以上的所有缔约国发出催交函。

34. 委员会提请这些缔约国注意,延误提交报告严重影响《公约》在缔约国的执行和委员会履行监测职能的能力。委员会请这些缔约国说明履行报告义务取得的进展,以及在这方面可能面临的任何困难。委员会还知会各缔约国,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7条,委员会可能在未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审议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审议将根据委员会可能掌握的资料包括从联合国以外其他来源获得的资料来进行。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中也提醒缔约国《公约》规定的报告义务。委员会重申支持“《禁止酷刑公约》倡议”,这是一项积极促进《公约》获得普遍批准及全面实施,包括促进各国遵守报告义务的倡议。委员会在第五十五届会议期间与该倡议举行了会议,并出席了该倡议的几项活动。

D.在未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审议缔约国所采取的措施

35. 委员会在第五十二届会议上决定对长期逾期未提交初次报告的缔约国采取行动。委员会注意到佛得角和塞舌尔的初次报告自1993年起就逾期未交,因此决定,向这两个缔约国发送特别的催交函,请其在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之前提交初次报告。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结束时决定向这两个缔约国提供简化报告程序。若它们不接受简化报告程序或者未按传统的报告程序提交报告,委员会将按照《议事规则》第67条,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在今后的一届会议审议这两个缔约国采取措施在本国境内执行《公约》规定的情况。塞舌尔表示正在准备一份报告,而佛得角没有做出答复。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决定于2016年底前在未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审议佛得角的状况。委员会还在同一届会议上决定向安提瓜和巴布达及科特迪瓦发出催交函,要求两国提交长期逾期未交的初次报告或同意接受简化报告程序。若它们不接受简化报告程序或者未提交初次报告,委员会将按照《议事规则》第67条,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在今后的一届会议审议这两个缔约国采取措施在本国境内执行《公约》规定的情况。委员会第五十七届会议决定由第五十九届会议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审议佛得角的状况。2016年1月29日,科特迪瓦同意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因此将收到报告前问题单。

E.要求提交特别报告

36. 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按照《公约》第19条第1款,依据联合国提供的资料(例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和秘书长防止种族灭绝问题特别顾问提交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报告)和民间社会组织提供的资料,决定要求布隆迪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特别报告,说明下列情况:(a) 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调查大量可靠的信息来源,查明2015年针对反对派政党成员、记者、人权维护者及其家人或其他任何被认为支持反对派者的即决处决,包括政治暗杀、任意拘留、虐待和酷刑的情况,包括调查是否导致安全部队成员或其他任何官员和个人受到起诉及起诉的结果;(b) 调查2015年8月Pierre Claver Mbonimpa遭受武装袭击及2015年11月其子Welly Nzitonda被绑架并杀害一事的进展情况;(c) 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调查大量可靠的信息来源,查明国家情报局人员在布琼布拉天主教堂附近的集中营实施酷刑的情况,包括调查是否导致国家情报局人员受到起诉及起诉的结果;(d) 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调查大量可靠的信息来源,查明青年团体“远望者民兵”(Imbonerakure)在10月3日锡比托克事件中及其他情况下对被认为支持反对派者实施杀戮和酷刑的情况,包括调查是否导致“远望者民兵”受到起诉及起诉的结果;(e) 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根据后续程序落实委员会2014年11月26日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

三.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

37. 委员会第五十五届、第五十六届和第五十七届会议审议了15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并通过了17项结论性意见。

38. 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审议的报告和就其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可在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http://documents.un.org)中按下列文号查到:

缔约方

国别报告员

报告

结论性意见

伊拉克

阿莱西奥·布鲁尼萨迪亚·贝尔米

初次报告(CAT/C/IRQ/1)

CAT/C/IRQ/CO/1

斯洛伐克

延斯·莫德维格乔治·图古希

第三次定期报告(CAT/C/SVK/3)

CAT/C/SVK/CO/3

瑞士

阿卜杜拉耶·盖伊萨帕娜·普拉丹-马拉

第七次定期报告(CAT/C/CHE/7)

CAT/C/CHE/CO/7

39. 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审议的报告和就其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可在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http://documents.un.org)中按下列文号查到:

缔约方

国别报告员

报告

结论性意见

奥地利

克劳迪奥·格罗斯曼阿卜杜拉耶·盖伊

第六次定期报告 (CAT/C/AUT/6)

CAT/C/AUT/CO/6

阿塞拜疆

乔治·图古希张克宁

第四次定期报告 (CAT/C/AZE/4)

CAT/C/AZE/CO/4

中国

乔治·图古希延斯·莫德维格

第五次定期报告 (CAT/C/CHN/5)

CAT/C/CHN/CO/5

中国香港

乔治·图古希延斯·莫德维格

第五次定期报告 (CAT/C/CHN-HKG/5)

CAT/C/CHN-HKG/CO/5

中国澳门

乔治·图古希延斯·莫德维格

第五次定期报告 (CAT/C/CHN-MAC/5)

CAT/C/CHN-MAC/CO/5

丹麦

阿莱西奥·布鲁尼萨帕娜·普拉丹-马拉

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CAT/C/DNK/6-7)

CAT/C/DNK/CO/6-7

约旦

萨迪亚·贝尔米张克宁

第三次定期报告 (CAT/C/JOR/3)

CAT/C/JOR/CO/3

列支敦士登

阿莱西奥·布鲁尼萨蒂亚布胡松·古普特·多马赫

第四次定期报告 (CAT/C/LIE/4)

CAT/C/LIE/CO/4

40. 委员会第五十七届会议审议的报告和就其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可在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http://documents.un.org)中按下列文号查到:

缔约方

国别报告员

报告

结论性意见

以色列

延斯·莫德维格萨帕娜·普拉丹-马拉

第五次定期报告 (CAT/C/ISR/5)

CAT/C/ISR/CO/5

法国

阿莱西奥·布鲁尼延斯·莫德维格

第七次定期报告 (CAT/C/FRA/7)

CAT/C/FRA/CO/7

菲律宾

萨帕娜·普拉丹-马拉萨迪亚·贝尔米

第三次定期报告 (CAT/C/PHL/3)

CAT/C/PHL/CO/3

沙特阿拉伯

弗利斯·盖尔张克宁

第二次定期报告 (CAT/C/SAU/2)

CAT/C/SAU/CO/2

突尼斯

萨迪亚·贝尔米张克宁

第三次定期报告 (CAT/C/TUN/3 和 Add.1)

CAT/C/TUN/CO/3

土耳其

阿莱西奥·布鲁尼弗利斯·盖尔

第四次定期报告 (CAT/C/TUR/4)

CAT/C/TUR/CO/4

41.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8条,委员会邀请每个报告国派代表参加审议其报告的会议。所有缔约国都派代表参加了审议其报告的会议。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中对此表示感谢。

42. 如上文表格所示,委员会为审议的每份报告各指定了两位国别报告员。

四.缔约国报告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3. 2003年5月第三十届会议上,委员会制订了一种程序,规定在通过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后可根据《公约》第19条采取后续行动。 委员会在以后的各次年度报告中都概要介绍了收到缔约国采取后续行动措施的有关经验,包括各种实质性趋势及委员会对该程序所作的进一步修改。更详细的说明见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指南”。

44. 委员会按照《议事规则》设立了《公约》第19条之下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一职。本年度报告所述期间,莫德维格先生继续担任这一职位。 然而,鉴于莫德维格先生当选委员会主席,委员会在第五十七届会议闭幕时任命哈尼先生为新任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

45. 自2003年5月起,至2016年5月第五十七届会议闭幕为止,委员会审议了为之确定某些建议需要后续回应的缔约国提交的190份报告。2016年5月13日即本报告通过时,到期应交的后续报告有167份,委员会已收到119份,总答复率为71%。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状况汇总编制成一份图表,贴在委员会的网页上。其他资料,包括缔约国提交的来文、后续行动报告员发送的信函、缔约国的答复和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行为体的报告也都贴在该网页上。

46. 截至2016年5月13日,以下缔约国尚未提交已到期的后续行动情况介绍:阿尔巴尼亚(第四十八届会议)、贝宁(第三十九届)、多民族玻利维亚国(第五十届)、布基纳法索(第五十一届)、柬埔寨(第四十五届)、喀麦隆(第四十四届)、乍得(第四十二届)、哥斯达黎加(第四十届)、古巴(第四十八届)、刚果民主共和国(第三十五届)、吉布提(第四十七届)、厄瓜多尔(第四十五届)、萨尔瓦多(第四十三届)、埃塞俄比亚(第四十五届)、加蓬(第四十九届)、加纳(第四十六届)、几内亚(第五十二届)、印度尼西亚(第四十届)、吉尔吉斯斯坦(第五十一届)、马达加斯加(第四十七届)、毛里塔尼亚(第五十届)、毛里求斯(第四十六届)、莫桑比克(第五十一届)、尼加拉瓜(第四十二届)、卢旺达(第四十八届)、塞拉利昂(第五十二届)、南非(第三十七届)、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第四十八届)、乌干达(第三十四届)、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第五十三届)、也门(第四十四届)、赞比亚(第四十届)和教廷(第五十二届)。

47. 报告员向所有逾期未提交后续行动报告的国家发出催交函。在本报告所涉期间,报告员向布隆迪、克罗地亚、几内亚、黑山、塞拉利昂、乌拉圭、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和教廷发出了催交函。

48. 2014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13日,收到下列11个缔约国的后续行动报告,按收到先后次序排列如下:塞浦路斯(CAT/C/CYP/CO/4/Add.1)、克罗地亚(CAT/C/HRV/CO/4-5/Add.2)、泰国(CAT/C/THA/CO/1/Add.1)、立陶宛(CAT/C/LTU/CO/3/Add.1)、乌拉圭(CAT/C/URY/CO/3/Add.1)、黑山(CAT/C/MNE/CO/2/Add.1)、哈萨克斯坦(CAT/C/KAZ/CO/3/Add.1)、澳大利亚(CAT/C/AUS/CO/4-5/Add.1)、瑞典(CAT/C/SWE/CO/6-7/Add.1)、乌克兰(CAT/C/UKR/CO/6/Add.1)和美利坚合众国(CAT/C/USA/CO/3-5/Add.1)。

49. 报告员感谢这些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为履行《公约》义务采取的措施。他对收到的答复作出评估,以确定缔约国是否回应了委员会指定的所有后续行动项目、所提供的资料与委员会关注的问题和建议是否一致。报告员在收到缔约国的报告及完成评估后,即根据后续行动程序与缔约国进行信函沟通。这种信函要反映报告员所作的分析、具体指出尚待解决的问题并提出答复时限。

50. 报告员还感谢国家人权机构、人权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团体按照后续行动程序提交的资料。截至2016年5月13日,委员会从上述来源收到了关于下列缔约国的后续行动报告(按收文次序排列):塔吉克斯坦、美利坚合众国、布隆迪、日本、乌克兰、瑞士、乌拉圭、哈萨克斯坦、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和秘鲁。

51. 在第五十五届、第五十六届和第五十七届会议上,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问题报告员沿袭此前几届会议的做法,向委员会提交了关于该程序问题的进度报告。报告员在向委员会作口头报告时说,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通过了“后续行动指南”,目的是加强这一程序并使之与其他条约机构的后续行动程序保持一致。新指南的内容包括:委员会使用评估系统分析缔约国的后续行动报告;请缔约国提供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全部或部分建议的计划;说明如何使建议更明确、更易于落实;说明如何加强民间社会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在监测和支持落实建议方面的作用。指南还强化了在缔约国不按要求采取后续行动的情况下的催交程序,规定委员会委员和缔约国可以就后续行动问题举行会议。

52. 报告员解释说,委员会第五十届至第五十三届会议的后续行动已经使用了新指南,在此期间,委员会审议了33个缔约国的报告,收到了其中23个缔约国的后续行动报告,遵约率为69%。莫德维格先生强调,使用新指南,能够在结论性意见中看出未提交报告的情况,很可能有助于提高遵约率。

53. 莫德维格先生指出,他评估了与23份后续行动报告中的87条建议有关的资料。他发现在52%的情况下,缔约方就建议提供了大量充分的资料;在38%的情况下,提供的资料在某种程度上回应了建议;在10%的情况下,提供的资料与建议无关。对后续行动报告的评估首次衡量了具体后续行动建议的落实程度:6%为充分落实;24%为采取了实质性步骤;33%为采取了初步落实步骤;29%为未予落实。对于8%的建议,无法根据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

五.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0条开展的活动

54. 根据《公约》第20条第1款,如果委员会收到可靠情报,认为其中有确凿迹象显示某一缔约国境内存在有系统地实施酷刑的情况,委员会应请该缔约国配合研究该情报,并为此就该有关情报提出看法。

55.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秘书长应提请委员会注意已提交或看来是提交委员会按《公约》第20条第1款进行审议的情报。

56. 任何资料涉及的缔约国如在批准或加入《公约》时根据《公约》第28条第1款宣布不承认第20条规定的委员会职权的,则委员会一概不予接受,但该缔约国随后根据《公约》第28条第2款撤销其保留的除外。

57. 在审议期内,委员会继续根据《公约》第20条开展工作。根据《公约》第20条以及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8条和79条,与《公约》第20条所规定的委员会职能有关的所有文件和程序均属机密,与该条所规定程序有关的所有会议均为非公开会议。然而,根据《公约》第20条第5款,委员会在与有关缔约国协商之后,可决定将议事结果概述列入提交缔约国和大会的年度报告。

58. 在委员会后续活动的框架内,第20条问题报告员继续开展活动,鼓励已接受调查且调查结果已经公布的缔约国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的建议。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通过了“就《公约》第20条所述调查任务开展后续访问作出决定的可行模式和标准内部指南”。

59. 关于调查程序的详情,见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网页。

六.审议根据《公约》第22条提出的申诉

A.导言

60. 根据《公约》第22条,声称是缔约国违反《公约》行为受害人的个人可按该条规定的条件,将其申诉提交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但须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66个《公约》缔约国宣布承认委员会有权根据《公约》第22条接受和审议申诉。如果申诉所涉缔约国未承认第22条规定的委员会职权,则委员会不予审议。

61. 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04条第1款,委员会设立了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职位,2015年12月31日前由萨蒂亚布胡松·古普特·多马赫担任,目前由张克宁担任。

62. 根据《公约》第22条提出的申诉的审议在非公开会议上进行。与委员会根据第22条进行的工作有关的所有文件,即各当事方来文和委员会的其他工作文件均保密。

63. 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和缔约国提供的所有资料对申诉作出决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将通报各当事方并向公众公布。委员会宣布申诉不予受理或终止审议的决定也予公布,但不透露申诉人身份,只注明缔约国。

B.临时保护措施

64. 申诉人经常请求给予预防性保护,特别是在即将遭到驱逐或引渡的案件中,他们称驱逐或引渡违反《公约》第3条。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委员会可在收到申诉后的任何时候,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要求当事缔约国采取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临时措施,以免指称的违约行为受害人遭到不可弥补的损害。委员会应通知缔约国,这种要求并不意味着对申诉可否受理或案情作出决定。在本报告期内收到的68项申诉提出临时保护请求,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准予了其中的50件,报告员经常监测委员会要求采取的临时措施的遵守情况。

C.工作进展情况

65. 在本报告通过时,委员会自1989年以来已登记了749项申诉,涉及36个缔约国。其中216项申诉已终止,80项被宣布不予受理。委员会根据案情通过了关于294项申诉的最后决定,并裁定其中119项申诉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尚待审议的申诉总计有159项。委员会根据案情作出的所有决定以及宣布申诉不可受理的决定,见条约机构判例法数据库(http://juris.ohchr.org/),以及人权高专办网站(www2.ohchr.org)和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http://documents.un.org)。

66. 委员会在第五十五届会议上依据案情就以下来文通过了决定:第575/2013号,Ntahiraja诉布隆迪;第554/2013号,X.诉哈萨克斯坦;第500/2012号,Martínez诉墨西哥;第494/2012号,H.B.诉阿尔及利亚;第522/2012号,Gahungu诉布隆迪;第553/2013号,X.诉布隆迪;第505/2012号,P.S.B.和T.K.诉加拿大;第530/2012号,X.、Y.和Z.诉瑞典;第571/2013号,M.S.诉丹麦;第555/2013号,Z.诉丹麦,第566/2013号,M.A.和M.N.诉瑞典。

67. 委员会在就下列来文作出的决定中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强制遣返会违反《公约》第3条:第505/2012号,P.S.B和T.K.诉加拿大;第554/2013号,X.诉哈萨克斯坦。委员会在就下列来文作出的决定中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强制遣返不会违反《公约》第3条:第530/2012号,X、Y和Z.诉瑞典;第571/2013号,M.S.诉丹麦;第555/2013号,Z.诉丹麦;第566/2013号,M.A.和M.N.诉瑞典。

68. 委员会在就下列来文作出的决定中认为有违反《公约》第1条、与第1条一并解读的第2条第1款、第11至14条和第16条的情况:第522/2012号,Gahungu诉布隆迪;第553/2013号,X.诉布隆迪,第575/2013号,Ntahiraja诉布隆迪。以上来文所涉个人在审前拘留阶段遭受酷刑,又在不人道的条件下被监禁。在第494/2012号来文,H.B.诉阿尔及利亚中,委员会认为有违反《公约》第1条、与第1条一并解读的第2条第1款和第11至14条的情况,也与申诉人在拘留阶段遭受酷刑有关。在第500/2012号来文,Martínez诉墨西哥中,委员会认为有违反《公约》第1条、第2条第1款、第12至15条和第22条的情况,涉及预防性拘留中的酷刑、不人道的拘留条件和缔约国不遵守委员会的要求,不对申诉人采取保护措施。

69. 委员会还认为第512/2012号来文,Y.诉加拿大和第642/2014号来文,M.T.诉瑞典不可受理,并终止了对第574/2013号来文,R.S.诉加拿大的审议。

70. 委员会在第五十六届会议上依据案情就以下来文通过了决定:第569/2013号,M.C.诉荷兰;第586/2014号,R.G.等人诉瑞典;第523/2012号,X.诉芬兰;第562/2013号,J.K.诉加拿大;第613/2014号,F.B.诉荷兰;第580/2014号,F.K.诉丹麦;第578/2013号,E.N.诉布隆迪;第671/2015号,D.I.S.诉匈牙利;第565/2013号,S.A.P.等人诉瑞士;第591/2014号,K.N.诉澳大利亚;第594/2014号,B.M.S.诉瑞典。

71. 委员会在就下列来文作出的决定中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强制遣返会违反《公约》第3条:第569/2013号,M.C.诉荷兰;第586/2014号,R.G.等人诉瑞典;第523/2012号,X.诉芬兰;第562/2013号,J.K.诉加拿大;第613/2014号,F.B.诉荷兰;第580/2014号,F.K.诉丹麦。在第580/2014号来文,F.K.诉丹麦中,委员会还认为缔约国违反了与第16条一并解读的《公约》第12条,因为缔约国当局没有调查有关虐待的指控。在第578/2013号来文,E.N.诉布隆迪中,委员会认为有违反《公约》第1条、与第1条一并解读的第2条第1款和第11至14条的情况。在第671/2015号来文,D.I.S.诉匈牙利中,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因未能合作及遵守委员会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违反了《公约》第22条。

72. 委员会在就下列来文作出的决定中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强制遣返不会违反《公约》第3条:第565/2013号,S.A.P.等人诉瑞士;第591/2014号,K.N.诉澳大利亚;第594/2014号,B.M.S.诉瑞典。

73. 委员会还认为下列6件来文不可受理:第577/2013号,N.B.诉俄罗斯联邦;第604/2014号,H.Z.诉加拿大;第635/2014号,M.K.和B.B.诉瑞士;第643/2014号,U.A.诉瑞典;第536/2013号,H.B.A.等人诉加拿大;第545/2013号,Z.诉瑞士。委员会还终止了对下列来文的审议:第358/2008号,A.S.诉加拿大;第403/2009号,Y.N.诉瑞士;第410/2010号,H.S.等人诉加拿大;第563/2013号,N.S.诉加拿大;第564/2013号,A.A.诉瑞典;第570/2013号,G.M.诉瑞士;第587/2014号,R.U.等人诉瑞典;第622/2014号,S.O.诉摩洛哥;第631/2014号,D.G.诉挪威;第676/2015号,A.L.诉摩洛哥。

74. 委员会在第五十七届会议上依据案情就以下来文通过了决定:第558/2013号,R.D.等人诉瑞士;第628/2014号,J.N.诉丹麦;第531/2012号,L.A.诉阿尔及利亚;第551/2013号,Elaïba诉突尼斯;第583/2014号,A.诉加拿大;第605/2014号,G.R.诉澳大利亚;第611/2014号,P.A.诉荷兰。

75. 委员会在就下列来文作出的决定中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强制遣返会违反《公约》第3条:第558/2013号,R.D.等人诉瑞士;第628/2014号,J.N.诉丹麦。在第531/2012号来文,L.A.诉阿尔及利亚中,委员会认为有违反《公约》第13条的情况。在第551/2013号来文,Elaïba诉突尼斯中,委员会认为有违反《公约》第1条、第2条第1款和第11至16条的情况。委员会在就下列来文作出的决定中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强制遣返不会违反《公约》第3条:第583/2014号,A.诉加拿大;第605/2014号,G.R.诉澳大利亚;第611/2014号,P.A.诉荷兰。

76. 委员会还宣布第584/2014号来文,B.M.诉瑞士不可受理,认为下列4件来文不可受理:第529/2012号,J.B.诉加拿大;第593/2014号,I.M.和P.Z.诉丹麦;第598/2014号,B.R.诉意大利;第709/2015号,C.N.诉丹麦,并终止了对下列来文的审议:第527/2012号,O.A.诉加拿大;第528/2012号,E.A.U.诉加拿大;第533/2012号,A.K.K.诉加拿大;第535/2013号,J.R.诉加拿大;第596/2014号,S.S.诉加拿大;第657/2015号,J.K.诉澳大利亚;第726/2016号,H.D.诉芬兰。

D.后续活动

77. 2002年5月,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设立了对依据第22条所提申诉作出的决定的后续行动问题报告员职能。2002年5月16日,委员会第527次会议确定报告员主要从事如下活动:监测缔约国遵照执行委员会决定的情况,向缔约国发出普通照会询问按照委员会决定采取了哪些措施;在收到缔约国答复后、在没有收到答复的情况下,以及此后收到申诉人就缔约国不执行委员会决定发出的所有信函时,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行动;与缔约国常驻代表团的代表会晤,鼓励缔约国遵守委员会的决定,并确定由人权高专办提供咨询服务或技术协助是否适宜或可取;经委员会批准对缔约国进行后续访问;编写关于其活动的定期报告,提交委员会。

78. 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审议了就目前正由委员会的后续程序进行监测的9个案件提出的有关情况。委员会决定对一件来文以部分满意解决的裁定结束后续对话:第257/2004号,Keremedchiev诉保加利亚。该案中,申诉人得到了缔约国为虐待支付的赔偿。委员会审议了就其他8个案件收到的信息,并决定继续保持后续对话。

79. 委员会第五十七届会议审议了就目前正由委员会的后续程序进行监测的8个案件提出的有关情况。委员会决定对下列来文以圆满解决的裁定结束后续对话:第613/2014号,F.B.诉荷兰和第544/2013号,A.K.诉瑞士。委员会审议了就其他6个案件收到的信息,并决定继续保持后续对话。

80. 在通过本报告时,委员会认为有违反《公约》不同规定情事的来文总共有119件,委员会对其中51件来文以圆满或部分满意解决的裁定结束后续对话。详情见CAT/C/56/9号和CAT/C/57/3号文件。

七.委员会今后的会议

81. 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委员会将于2016年举行三届常会:第五十七届(2016年4月18日至5月13日)、第五十八届(2016年7月25日至8月12日)和第五十九届(2016年11月7日至12月7日)会议。

八.通过委员会活动年度报告

82. 根据《公约》第24条,委员会应向缔约国和大会提交年度活动报告。由于委员会在每一日历年11月举行的第三届年度常会与大会的常会同时举行,因此委员会春季届会结束时通过的年度报告可在同一日历年内提交大会。鉴此,委员会2016年5月13日第1430次会议(见CAT/C/SR.1430)审议并一致通过了第五十五届、第五十六届和第五十七届会议活动报告。

附件

2015年5月16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委员、主席团成员和职务情况

委员姓名

国籍

12月31日任满的年份

萨迪亚·贝尔米(副主席)

摩洛哥

2017

阿莱西奥·布鲁尼(第20和22条所述的报复问题报告员)

意大利

2017

萨蒂亚布胡松·古普特·多马赫(报告员)(新申诉和临时措施及第22条之下通过的决定后续行动报告员)

毛里求斯

2015

弗利斯·盖尔(副主席)

美利坚合众国

2015

阿卜杜拉耶·盖伊

塞内加尔

2015

克劳迪奥·格罗斯曼(主席)

智利

2015

延斯·莫德维格(第19条后续行动问题报告员)

丹麦

2017

萨帕娜·普拉丹-马拉

尼泊尔

2017

乔治·图古希 (副主席)(第19条所述的报复问题报告员)

格鲁吉亚

2015

张克宁

中国

2017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委员、主席团成员和职务情况

委员姓名

国籍

12月31日任满的年份

萨迪亚·贝尔米(副主席)

摩洛哥

2017

阿莱西奥·布鲁尼(报复问题报告员)

意大利

2017

弗利斯·盖尔(副主席)

美利坚合众国

2019

阿卜杜勒瓦哈卜·哈尼(第19条后续行动问题报告员)

突尼斯

2019

克劳德·埃莱尔·鲁阿桑(副主席)

墨西哥

2019

延斯·莫德维格(主席)

丹麦

2017

萨帕娜·普拉丹-马拉(第22条之下通过的决定后续行动报告员)

尼泊尔

2017

安娜·拉库

摩尔多瓦共和国

2019

塞巴斯蒂安·图泽(报告员)

法国

2019

张克宁(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

中国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