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卷
章次 |
段次 |
页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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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和活动 |
1-5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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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第一项和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
16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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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届会 |
7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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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主席团成员 |
8-9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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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报告员 |
10-1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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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组和国别报告特别工作组 |
12-16 |
2 |
|
秘书长关于条约机构改革的建议 |
17-18 |
3 |
|
统一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 |
19-20 |
4 |
|
有关的联合国人权活动 |
21-24 |
4 |
|
根据《公约》第四条实行的克减 |
25-31 |
5 |
|
与缔约国举行的会议 |
32-39 |
5 |
|
根据《公约》第四十条第4款提出的一般性意见 |
40-41 |
6 |
|
人力资源 |
42 |
6 |
|
委员会的薪酬 |
43 |
7 |
|
委员会工作的宣传 |
44-48 |
7 |
|
与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出版物 |
49-50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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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今后的会议 |
51 |
8 |
|
通过报告 |
52 |
8 |
|
公约》第四十条规定的委员会的工作方法以及与其他联合国机构的合作 |
53-74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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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方面的最新动态和决定 |
54-68 |
9 |
|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
69-71 |
12 |
|
与其他人权条约和条约机构的联系 |
72-73 |
13 |
|
与其他联合国机构的合作 |
74 |
13 |
|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
75-81 |
14 |
|
2008年8月至2009年7月提交秘书长的报告 |
76 |
14 |
|
逾期未交的报告和缔约国未遵守第四十条义务的情况 |
77-81 |
14 |
|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以及在未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审议一国的情况,最后作出公开结论性意见 |
82-95 |
18 |
|
关于本报告所涉期间审议的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83-95 |
18 |
|
丹麦 |
83 |
18 |
|
摩纳哥 |
84 |
21 |
|
日本 |
85 |
23 |
|
尼加拉瓜 |
86 |
31 |
|
西班牙 |
87 |
35 |
|
卢旺达 |
88 |
39 |
|
澳大利亚 |
89 |
42 |
|
瑞典 |
90 |
48 |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91 |
53 |
|
荷兰 |
92 |
58 |
|
乍得 |
93 |
63 |
|
阿塞拜疆 |
94 |
70 |
|
委员会在未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就一国的情况通过的暂定结论性意见,这些意见根据议事规则第70条第3款变为公开的结论性意见 |
95 |
75 |
|
格林纳达 |
95 |
75 |
|
审议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 |
96-229 |
80 |
|
工作进展情况 |
99-105 |
80 |
|
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委员会的案件数目增加的情况 |
106 |
81 |
|
对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进行审议的方法 |
107-109 |
82 |
|
个人意见 |
110-111 |
82 |
|
委员会审议的问题 |
112-204 |
83 |
|
委员会在《意见》中要求采取的补救措施 |
205-229 |
105 |
|
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后续行动 |
230-236 |
109 |
|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
237-241 |
139 |
|
附件 |
|||
截至2009年7月31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及依照《公约》第四十一条发表声明的国家 |
170 |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 |
170 |
||
《任择议定书》缔约国 |
174 |
||
旨在废除死刑的《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 |
177 |
||
根据《公约》第四十一条发表声明的国家 |
179 |
||
2008-2009年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团成员 |
182 |
||
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 |
182 |
||
主席团成员 |
184 |
||
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十条提交报告和补充资料的情况(截至2009年7月31日) |
186 |
||
报告所涉期间委员会审议的报告和情况及尚待审议的报告 |
192 |
||
初次报告 |
192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2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2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3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3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194 |
||
第33号一般性意见:缔约国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任择议定书》所承担的义务 |
195 |
||
第九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如何增强结论性意见的后续程序的决定 |
199 |
||
第二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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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提出的意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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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2/2002号来文,Lagunas Castedo诉西班牙(2008年10月20日第九十四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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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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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3/2003号来文,Isaev和Karimov诉乌兹别克斯坦(2009年3月20日第九十五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10 |
||
第1178/2003号来文,Smantser诉白俄罗斯(2008年10月23日第九十四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16 |
||
第1195/2003号来文,Dunaev诉塔吉克斯坦(2009年3月30日第九十五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26 |
||
第1200/2003号来文,Sattorov诉塔吉克斯坦(2009年3月30日第九十五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33 |
||
第1233/2003号来文,A.K 和A.R.诉乌兹别克斯坦(2009年3月31日第九十五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40 |
||
第1263/2004号来文,Khuseynov诉塔吉克斯坦第1264/2004号来文,Butaev诉塔吉克斯坦(2008年10月20日第九十四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46 |
||
第1275/2004号来文,Umetaliev等人诉吉尔吉斯斯坦(2008年10月30日第九十四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58 |
||
第1276/2004号来文,Idiev诉塔吉克斯坦(2009年3月31日第九十五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66 |
||
第1278/2004号来文,Reshetnikov诉俄罗斯联邦(2009年3月23日第九十五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76 |
||
第1280/2004号来文,Tolipkhuzhaev诉乌兹别克斯坦(2009年7月22日第九十六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82 |
||
第1311/2004号来文,Osiyuk诉白俄罗斯(2009年7月30日第九十六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90 |
||
第1334/2004号来文,Mavlonov和Sa'di诉乌兹别克斯坦(2009年3月19日第九十五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97 |
||
附录 |
|||
第1364/2005号来文,Carpintero Uclés诉西班牙(2009年7月22日第九十六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107 |
||
附录 |
|||
第1366/2005号来文,Piscioneri诉西班牙(2009年7月22日第九十六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114 |
||
第1378/2005号来文,Kasimov诉乌兹别克斯坦(2009年7月30日第九十六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119 |
||
附录 |
|||
第1382/2005号来文,Salikh诉乌兹别克斯坦(2009年3月30日第九十五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130 |
||
第1388/2005号来文,De León Castro诉西班牙(2009年3月19日第九十五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139 |
||
附录 |
|||
第1397/2005号来文,Engo诉喀麦隆(2009年7月22日第九十六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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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6/2005号来文,Weerawansa诉斯里兰卡(2009年3月17日第九十五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161 |
||
附录 |
|||
第1407/2005号来文,Asensi诉巴拉圭(2009年3月27日第九十五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171 |
||
第1418/2005号来文,Iskiyaev诉乌兹别克斯坦(2009年3月20日第九十五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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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2/2005号来文,Gunaratna诉斯里兰卡(2009年3月17日第九十五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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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7/2006号来文,Amirov诉俄罗斯联邦(2009年4月2日第九十五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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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7/2006号来文,Poma诉秘鲁(2009年3月27日第九十五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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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0/2006号来文,Yklymova诉土库曼斯坦(2009年7月20日第九十六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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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9/2006号来文,Sharma诉尼泊尔(2008年10月28日第九十四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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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2/2006号来文,Sayadi等人诉比利时(2008年10月22日第九十四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239 |
||
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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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3/2006号来文,Morales Tornel诉西班牙(2009年3月20日第九十五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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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9/2006号来文,Persan诉捷克共和国(2009年3月24日第九十五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279 |
||
附录 |
|||
第1483/2006号来文,Basongo Kibaya诉刚果民主共和国(2009年7月30日第九十六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287 |
||
第1493/2006号来文,Williams Lecraft诉西班牙(2009年7月27日第九十六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290 |
||
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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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5/2006号来文,Madoui诉阿尔及利亚(2008年10月28日第九十四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2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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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8/2006号来文,Amundson诉捷克共和国(2009年3月17日第九十五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308 |
||
第1510/2006号来文,Vojnović诉克罗地亚(2009年3月30日第九十五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313 |
||
第1512/2006号来文,Dean诉新西兰(2009年3月17日第九十五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324 |
||
附录 |
|||
第1514/2006号来文,Casanovas诉法国(2008年10月28日第九十四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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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39/2006号来文,Munaf诉罗马尼亚(2009年7月30日第九十六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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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53/2007号来文,Korneenko和Milinkevich诉白俄罗斯(2009年3月20日第九十五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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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0/2007号来文,Marcellana和Gumanoy 诉菲律宾(2008年10月30日第九十四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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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0/2007号来文,Vassilari等人诉希腊(2009年3月19日第九十五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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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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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4/2007号来文,Slezak诉捷克共和国(2009年7月20日第九十六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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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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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5/2007号来文,Batyrov诉乌兹别克斯坦(2009年7月30日第九十六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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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7/2007号来文,Mamour诉中非共和国(2009年7月20日第九十六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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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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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92/2008号来文,Dauphin诉加拿大(2009年7月28日第九十六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
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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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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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宣布来文不予受理的决定 |
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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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8/2001号来文,N.G.诉乌兹别克斯坦(2008年10月30日第九十四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
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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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9/2004号来文,Podolnov诉俄罗斯联邦(2009年7月28日第九十六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
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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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5/2006号来文,Kaur诉加拿大(2008年10月30日第九十四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
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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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9/2006号来文,Rodriguez Rodriguez诉西班牙(2008年10月30日第九十四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
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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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0/2006号来文,Pindado Martinez诉西班牙(2008年10月30日第九十四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
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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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4/2006号来文,Cornejo Montecino诉智利(2008年10月30日第九十四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
4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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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6/2006号来文,Shergill等人诉加拿大(2008年10月30日第九十四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
4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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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1/2006号来文,García Perea诉西班牙(2009年3月27日第九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
4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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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9/2006号来文,Cridge诉加拿大(2009年3月27日第九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
4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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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36/2006号来文,Cifuentes Elgueta诉智利(2009年7月28日第九十六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
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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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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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40/2007号来文,Nakrash和Liu诉瑞典(2008年10月30日第九十四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
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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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50/2007号来文,Hill诉西班牙(2009年7月28日第九十六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
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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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51/2007号来文,Tarlue诉加拿大(2009年3月27日第九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
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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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5/2007号来文,Aster诉捷克共和国(2009年3月27日第九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
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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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6/2007号来文,Kly诉加拿大(2009年3月27日第九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
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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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8/2007号来文,Dastgir诉加拿大(2008年10月30日第九十四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
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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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0/2007号来文,Gonzales诉加拿大(2008年10月30日第九十四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
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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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2/2007号来文,Kudrna诉捷克共和国(2009年7月21日第九十六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
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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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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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4/2007号来文,Chen诉荷兰(2008年10月30日第九十四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
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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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4/2007号来文,Dvorak诉捷克共和国(2009年7月28日第九十六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
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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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2/2007号来文,Picq诉法国(2008年10月30日第九十四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
5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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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8/2007号来文,Wilfred诉加拿大(2008年10月30日第九十四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
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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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9/2007号来文,Vargay诉加拿大(2009年7月28日第九十六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
5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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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6/2008号来文,Goyet诉法国(2008年10月30日第九十四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
5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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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6/2008号来文,Anani诉加拿大(2008年10月30日第九十四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
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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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1/2008号来文,Sama Gbondo诉德国(2009年7月28日第九十六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
5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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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4/2008号来文,Boyer诉加拿大(2009年3月27日第九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
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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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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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71/2009号来文,Vaid诉加拿大(2009年7月28日第九十六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
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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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77/2009号来文,Bagishbekov诉吉尔吉斯斯坦(2009年7月30日第九十六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
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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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对个人来文采取的后续行动 |
612 |
第一章
权限和活动
A.《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第一项和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1.在人权事务委员会第九十六届会议结束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共有164个缔约国;《公约》任择议定书有112个缔约国。两项文书均自1976年3月23日起生效。
2.自上一次报告以来,巴哈马和瓦努阿图成为《公约》缔约国,哈萨克斯坦成为《任择议定书》缔约国。
3.截至2008年7月25日,48个国家作出了《公约》第四十一条第1款规定的声明。在这方面,委员会呼吁各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一条作出声明并考虑使用这一机制,以便更有效地落实《公约》条款。
4.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于1991年7月11日生效。截至2009年7月31日,该议定书有71个缔约国,即自委员会上一次报告以来增加了5个(阿根廷、智利、尼加拉瓜、卢旺达和乌兹别克斯坦)。
5.本报告附件一载有《公约》及两项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名单,表明这些国家已根据《公约》第四十一条第1款作出声明。
6.一些缔约国对《公约》或《任择议定书》作出的保留和其他声明,载于交存于秘书长的通知中。委员会再次敦请缔约国考虑撤消它们的保留。
B.委员会的届会
7.自通过上次年度报告以来,人权事务委员会共举行了三届会议。第九十四届会议于2008年10月13日至31日举行,第九十五届会议于2009年3月16日至4月3日举行,第九十六届会议于2009年7月13日至31日举行。第九十四和第九十六届会议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第九十五届会议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
C.选举主席团成员
8.2009年3月16日,委员会按照《公约》第三十九条第1款选出了下列主席团成员,任期两年:
主席:
岩泽雄司先生
副主席:
赞克·扎内莱·马约迪纳女士
奈杰尔·罗德利爵士
何塞·路易斯·桑切斯-塞罗先生
报告员:
尤利亚·安托阿尼拉·莫托科女士
9.在第九十四届、第九十五届和第九十六届会议期间,委员会举行了9次主席团会议(每届三次)。根据第七十一届会议作出的决定,主席团将其决定记录在正式的会议记录上,列入所有决定文辑予以保存。
D.特别报告员
10.新来文特别报告员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在本报告所涉期间共登记了82份来文,并将这些来文转达有关缔约国;还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发出了13项要求采取临时保护措施的决定。
11.《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伊万·希勒先生在第九十四届会议期间继续履行其职责。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奈杰尔·罗德利爵士在本报告所涉期内也继续履行其职责。在第九十六届会议期间,委员会分别指定露丝·韦奇伍德女士和阿卜杜勒法塔赫·奥马尔先生为新的《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和新的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在第九十四届会议期间,希勒先生向全会提出了他的后续行动临时报告。在指定新的《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之前,委员会主席向第九十五届全体会议提交了关于《意见》后续行动的临时活动报告。韦奇伍德女士在第九十六届会议上提交了临时报告。奈杰尔·罗德利爵士在第九十四届、九十五届和九十六届会议上也向委员会提交了临时报告。关于《意见》后续行动的报告载于附件九(第二卷)。根据《任择议定书》对《意见》和对结论性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详见第六章和第七章。
E.工作组和国别报告特别工作组
12.委员会按照其议事规则第62条和第89条 设立了一个工作组,工作组在委员会的三届会议之前都举行了会议。工作组负责就《任择议定书》下收到的来文提出建议。负责为委员会待审议的初次报告或定期报告编写问题清单的原第40条工作组,自第七十五届会议(2002年7月)以来,已被国别报告特别工作组所取代。 在第九十四届、第九十五届和九十六届会议期间,国别报告特别工作组开会审议并通过了下列国家报告的问题清单:阿根廷、澳大利亚、阿塞拜疆、乍得、克罗地亚、厄瓜多尔、墨西哥、荷兰王国、新西兰、摩尔多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卢旺达、瑞士、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
13.委员会越来越多地得益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提供的资料。一些联合国机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和专门机构(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事先就委员会准备审议的一些国家的报告提供了有关资料。为此,国别报告特别工作组还审议了一些国际和国家非政府人权组织代表提交的材料。委员会对上述机构和组织所表现的兴趣和参与表示欢迎,并感谢它们提供资料。
14.第九十四届会议的来文工作组由下列委员组成:巴格瓦蒂先生、格莱莱-阿汉汉左先生、约翰逊·拉佩兹先生、帕尔姆女士、里瓦斯·波萨达先生、佩雷斯-桑切斯-塞罗先生、莫托科女士和马约迪纳女士。帕尔姆女士被任命为主席兼报告员。工作组于2008年10月6日至10日举行了会议。
15.第九十五届会议的来文工作组由下列委员组成:巴格瓦蒂先生、奥弗莱厄蒂先生、里瓦斯·波萨达先生、岩泽雄司先生、马约迪纳女士、莫托科女士、奈杰尔·罗德利爵士和桑切斯-塞罗先生。马约迪纳女士被任命为主席兼报告员。工作组于2009年3月9日至13日举行了会议。
16.第九十五届会议的来文工作组由下列委员组成:巴格瓦蒂先生、沙内女士、法萨拉先生、岩泽雄司先生、凯勒女士、莫托科女士、奥弗莱厄蒂先生、里瓦斯·波萨达先生、奈杰尔·罗德利爵士和萨尔维奥利先生。奈杰尔·罗德利爵士被任命为主席兼报告员。工作组于2009年7月6日至10日举行了会议。
F.秘书长关于条约机构改革的建议
17.秘书长在关于联合国系统进一步改革的第二份报告(A/57/387和Corr.1号文件)中,请各人权条约机构进一步简化报告程序,并建议,为使各国能履行所承担的多项报告义务,应允许主要人权文书的缔约国提交一份单一的或综合的报告,涵盖它们批准的所有文书规定义务的履行情况。委员会参加了对秘书长建议的讨论,并提出了意见。委员会在2002年10月第七十六届会议上设立了一个非正式工作组,负责分析和讨论各项建议并向第七十七届会议全体会议报告有关情况。委员会在2003年3月第七十七届会议的全体会议上讨论了工作组的建议。会议认为,提交单一报告或综合报告的想法不可行,但通过了一项建议,如实施该项建议,缔约国将可根据预先向它们提供的问题单,向委员会提交有重点的报告。这一制度将在有关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或一份定期报告之后对其适用。委员会派代表出席了2003年5月4日至7日(见HRI/ICM/2003/4号文件)和2006年7月14至16日在列支敦士登的马尔本举行的关于条约机构改革的非正式会议。
18.委员会也派代表出席了分别于2003年6月18日至20日、2004年6月21日至22日、2005年6月20日至22日、2006年6月19日至21日、2007年6月18日至20日、2008年6月23日至25日、2008年12月1日至3日和2009年6月29日至7月1日举行的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和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会议也讨论了这一问题。
G.统一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
19.沙内女士主持了第十八次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会议(2006年6月22日至23日),同时作为本委员会的代表与会。在该次会议上,与会者接受了修订后的统一报告指南并建议各委员会应立即灵活地予以执行,审查它们现有的关于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的指南,并汇编执行该指南中遇到的任何困难。在第九十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修订其报告指南,请奥弗莱厄蒂先生审查现有指南并编写一份工作文件,特别指出执行统一指南可能引起的困难。委员会在第九十二届和第九十三届会议上开始根据奥弗莱厄蒂先生的文件进行讨论,并决定着手拟订新的指南。在第九十五届会议上,委员会指定凯勒女士为拟订新指南的报告员。
20.这一问题还在第八次和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2009年12月3日至5日和2009年6月29日至7月1日)和第二十一次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会议(2009年7月2日至3日)上进行了讨论。奥马尔先生和奥弗莱厄蒂先生代表委员会出席了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岩泽雄司先生、莫托科女士和里瓦斯·波萨达先生代表委员会出席了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岩泽雄司先生出席了第二十一次机构主持人会议。
H.有关的联合国人权活动
21.委员会在每届会议上都听取联合国处理人权问题各机构活动情况的介绍。会上还讨论了大会和人权理事会的有关动态。
22.委员会第九十届会议决定请沙内女士就委员会与人权理事会的关系提出建议供第九十三届会议讨论。同时委员会也请韦奇伍德女士就加强与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的合作提出建议,以便人们更明确地认识委员会对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贡献。委员会第九十二届会议请沙内女士和韦奇伍德女士以观察员身份参加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的一届会议。委员会第九十四届会议根据沙内女士和韦奇伍德女士提出的报告在全体会议上讨论了这些问题(见CCPR/C/SR.2588)。
23.根据第四次委员会间会议和第十七次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会议的一项建议,设立了一个委员会间工作组,研究秘书处关于条约机构处理对国际人权条约保留做法的报告。该工作组于2006年6月8日和9日及2006年12月14日和15日召开会议,由奈杰尔·罗德利爵士主持并代表委员会参加。这两次会议的报告(HRI/MC/2006/5和Rev.1及HRI/MC/2007/5)已转送2007年6月18日至20日举行的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和2007年6月21日至22日举行的第十九次条约机构主持人会议。2007年5月15日和16日,奈杰尔·罗德利爵士还代表委员会出席了根据各国际人权条约设立的各机构与国际法委员会的会议,会议讨论了保留问题。奈杰尔·罗德利爵士向委员会第八十九届和第九十届会议报告了该工作组的工作成果及与国际法委员会讨论的结果。委员会继续密切关注这一问题,并在第九十六届会议上情秘书处随时向它通报目前有关这一问题的事态发展,以协助它完成任务。
24.2009年4月20日至24日,委员会副主席赞克·扎内莱•马约迪纳女士代表委员会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上作了发言。
I.根据《公约》第四条实行的克减
25.《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在社会紧急状态时,缔约国可采取措施克减《公约》规定的某些义务。根据第2款,不得克减第六、第七、第八条(第1和第2款)、第十一、第十五、第十六和第十八条下的义务。根据第3款,任何克减应立即通过秘书长通知其他缔约国。克减终止时也需通知其他缔约国。
26.2008年8月7日、8月29日、9月17日、11月12日、12月12日以及2009年5月15日和6月9日,秘鲁政府通过秘书长通知其他缔约国,该国在不同省和部分地区延长或宣布实行紧急状态。在这些通知中,秘鲁政府表明在紧急状态期间将停止适用《公约》第九、第十二、第十七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27.2008年9月2日,秘鲁政府通过秘书长通知其他缔约国,政府以2008年8月28日发布的061-2008-PCM号政令,宣布在某些地区和一些省份实行紧急状态的第058-2008-PCM号政令废止。
28.在本报告所涉期内,危地马拉政府于2008年10月9日通过秘书长通知其他缔约国,政府以第7-2008号政令宣布在该国部分地区实行为期15天的紧急状态,对某些权利和自由实施限制。2008年10月24日,危地马拉政府通知其他缔约国,政府以第08-2008号政令宣布延长紧急状态15天。
29.2009年5月20日,危地马拉政府通过秘书长通知其他缔约国,政府以2009年5月6日第7-2009号政令宣布在全国境内实行公共卫生紧急状态,以防止和减轻甲型流感(H1N1)流行的影响,特别指出对《公约》第十二、第十九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所作的限制。2009年5月20日的通知还指出,这项政令已于2009年5月12日撤销。
30.2008年10月18日,哥伦比亚政府通过秘书长通知其他缔约国,政府2008年10月9日发布第3929号政令宣布在全国进入内部骚乱状态90天。
31.所有这些通知均可在联合国法律事务处的网站上查询。
J.与缔约国举行的会议
32.2009年7月23日,委员会在第九十六届会议期间与缔约国举行了第五次会议,80个缔约国的代表出席了会议。
33.委员会制定的议程包括以下项目:
(a)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和对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b)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工作和对《意见》的后续行动;
(c)委员会与人权理事会和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关系;
(d)其他共同关心的事项。
34.主席岩泽雄司先生宣布会议开幕,并重点说明了委员会工作的最新发展,特别强调委员会为改进工作方法所作的不断努力。
35.阿卜杜勒法塔赫·奥马尔先生在谈到报告义务时指出,总的来说,各国履行了自己的报告义务。不过,目前尚有90份报告逾期未交,有33个缔约国尚未提交初次报告。奥马尔先生解释了在一国未提交报告的情况下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70条审议该国情况的程序。他还向各国通报了委员会目前为更新报告准则所作的努力。
36.奈杰尔·罗德利爵士报告了委员会对结论性意见采取后续行动的程序,并向各国通报了有关加强各项程序最新情况。
37.露丝·韦奇伍德女士强调,各国必须对委员会在《任择议定书》下通过的《意见》采取后续行动。
38.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提出了委员会对委员会与人权理事会特别是在普遍定期审议方面的互动的意见。
39.缔约国代表和委员会成员就上述问题和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建设性的对话,一致认为这类会议非常有用(讨论情况全部摘要见CCPR/C/SR.2644)。
K.根据《公约》第四十条第4款提出的一般性意见
40.在第八十五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在通过新的关于第十四条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 后,将讨论关于缔约国在《议定书》之下的义务的一般性意见草案。委员会第九十二届和第九十三届会议开始审议文件草案。委员会在2008年10月28日第九十四届会议上通过了该草案(见附件五内的第33号一般性意见)。
41.在第九十四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修订关于《公约》第十九条的第10(1983)号一般性意见(言论自由)。
L.人力资源
42.委员会重申,对人力资源短缺感到关切,再次强调必须调拨充足的人力资源,为在日内瓦和纽约举行的届会提供服务,以及促进国家一级对委员会建议的认识、理解和执行。此外,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关秘书处工作人员流动性的一般规则可能妨碍委员会的工作,尤其是对在请愿科工作的人而言,他们需要在自己的职位上工作足够长的时间才能获得有关委员会的判例的经验和知识。
M.委员会的薪酬
4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大会第56/272号决议将《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委员会委员的薪酬,从2002年起由3,000美元减为象征性的1美元。这违反了《公约》的规定。委员会很遗憾没有人就这个问题站出来说话,要求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适当地重新考虑这个问题,并恢复被不当忽视的薪酬。
N.委员会工作的宣传
44.在第八十三届会议上,委员会商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事先要充分筹备,必要时在届会期间也可举行新闻发布会。第九十四届、第九十五届和九十六届会议期间便作出了这一安排。
4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第九十四届、第九十五届和第九十六届会议之后发表的新闻稿概述了在《任择议定书》下作出的最重要的最后决定。这一作法有助于宣传委员会在《任择议定书》之下所作的决定。委员会还欢迎创建并继续发展电子邮递名录,通过该名录向日益增多的个人和机构以电子方式散发委员会对在《公约》第四十条之下审查的报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以及在《任择议定书》之下通过的最后决定。
46.定期更新人权高专办有关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网页,也有助于更好地向公众宣传委员会的活动。显然,为加强《公约》的保护机制,必须加强宣传委员会的工作。在这方面,人权高专办即将制作发行介绍条约机构工作的影片和文件的新版的DVD光盘,是一个积极的举措。
47.在第九十届会议上,委员会讨论了是否需要制定一项媒体战略的问题。委员会在第九十一届、第九十二届和第九十三届会议上根据希勒先生编写的工作文件继续讨论了这个问题。委员会在第九十四届会议上通过并公布了这份工作文件(见CCPR/C/94/3)。
48.在第九十六届会议上,委员会请秘书处确保方便公众听会,尤其是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届会期间的公开会议。
O.与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出版物
4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人权事务委员会在《任择议定书》之下所作决定选集第五卷、第六卷、第七卷、第八卷和第九卷已经出版,从而将委员会的裁判录更新至2007年10月的届会。这些出版物将使一般公众和特别是法律专业人士更容易查阅委员会的裁判录。不过,这几卷决定选集仍必须以联合国所有正式语文提供。
50.委员会满意地获悉,一些机构的数据库 发表了委员会在《任择议定书》下作出的决定。委员会赞赏一些大学和其他高等院校对其工作越来越感兴趣。它还重申早先的建议,人权高专办网站(ohchr.org)的条约机构数据库应配置足够的检索功能。
P.委员会今后的会议
51.委员会在第九十三届会议上确定了如下2009年的会议时间表:2009年10月12日至30日举行第九十七届会议。它在第九十六届会议上确定了2010年的会议时间表:2010年3月8日至26日举行第九十八届会议;2010年7月12日至30日举行第九十九届会议;2010年10月11日至29日举行第一百届会议。
Q.通过报告
52.委员会2009年7月29日举行的第2652次会议审议了委员会第三十三次年度报告草稿,涵盖了2008和2009年举行的第九十四届、第九十五届和第九十六届会议的活动。经讨论修订的报告获得一致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1985年2月8日第1985/105号决定中授权秘书长将委员会的年度报告直接提交大会。
第二章
《公约》第四十条规定的委员会的工作方法以及与其他联合国机构的合作
53.本章概述并解释最近几年里委员会对《公约》第四十条规定的工作方法所作的修改以及委员会最近就其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通过的决定。
A.程序方面的最新动态和决定
54.1999年3月,委员会决定,从此以后,用于审查缔约国报告的问题清单应该在审查该报告的届会之前获得通过,以便使缔约国有至少两个月的时间为与委员会的讨论做准备。口头听证会对于审议缔约国的报告是十分重要,因为缔约国代表团在听证会上对问题清单和委员会成员提出的补充问题作出答复。建议缔约国利用问题清单为其与委员会的建设性对话作更好的准备。尽管它们无需对问题清单提交书面答复,但鼓励它们这样做。委员会在第八十六届会议上决定,鼓励希望提交书面答复的缔约国将篇幅限于总共30页,但并不妨碍缔约国代表团作进一步的口头答复,并鼓励它们在审查报告之前至少提前三周提交书面答复,以便进行翻译。
55.1999年10月,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缔约国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的新的统一准则,取代所有以往的准则,目的是便利缔约国编写初步和定期报告。该准则规定必须逐条对照编写全面的初步报告并主要针对在审议了有关缔约国的前次报告以后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编写重点明确的定期报告。缔约国无需在其定期报告中报告《公约》每一条款的情况,而应该集中阐述委员会在其结论性意见中查明的条款以及自从提交前次报告以来出现的重大事态发展的那些条款。经过订正的统一准则作为文件CCPR/C/66/GUI/Rev.2分发(2001年2月26日)。
56.多年来,委员会一直对逾期报告数量众多和缔约国不遵守《公约》第四十条规定的义务表示关注。 委员会的两个工作组提议修正议事规则,以便协助缔约国履行其报告义务并简化程序。2001年3月在第七十一届会议上正式通过了这些修正案,并印发了订正议事规则(CCPR/C/3/Rev.6和Corr.1)。 委员会向所有缔约国通报了议事规则修正案,并自第七十一届会议(2001年4月)结束起运用订正规则。委员会回顾说,第七十五届会议通过的第30号一般性意见阐述了《公约》第四十条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
57.该修正案提出了一项在缔约国长期未能履行其报告义务或提前很短时间要求推迟预定的委员会听证会的情况下应遵守的程序。在这两种情况下,委员会从此可以通知有关缔约国,即使在没有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它准备根据它掌握的材料审议该缔约国为执行《公约》的条款已采取的措施。修正议事规则还对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提出了一项落实程序:委员会不是在结论性意见的最后一段对缔约国应该提交下一次报告提出一个期限,而是邀请该缔约国在规定期限内向它报告其落实委员会建议的情况,表明它是否已经采取了任何步骤。所收到的答复此后将由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加以审查,随后就提交下一次报告规定一个明确的期限。自从第七十六届会议以来,委员会通常在届会上审查特别报告员提交的进展报告。
58.委员会在第七十五届会议上首次对一个未报告国家运用了新的程序。2002年7月,委员会在缔约国没有提交报告和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审议了冈比亚为落实《公约》规定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它就冈比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情况通过了临时结论性意见,并转交该缔约国。委员会在第七十八届会议上讨论了关于冈比亚的临时结论性意见的现状,并请该缔约国在2004年7月1日之前提交一份定期报告,明确说明委员会临时结论性意见中查明的问题。如果缔约国未能遵守期限,临时结论性意见将成为最后结论性意见,而委员会将予以公布。2003年8月8日,委员会修正了议事规则第69A条, 规定有可能将临时结论性意见变成最后结论性意见并予以公布。由于冈比亚未能提交其第二次定期报告,因此委员会在其第八十一届会议结束时决定将关于冈比亚的临时结论性意见变成最后结论性意见并予以公布。在九十四届会议(2008年10月)上,委员会还决定宣布该缔约国未履行《公约》第四十条规定的义务。
59.在第七十六届会议(2002年10月)上,委员会在苏里南未提交报告但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审议了该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情况。2002年10月31日,委员会通过了临时结论性意见,并转交缔约国。委员会在临时结论性意见中邀请缔约国在六个月内提交其第二次定期报告。缔约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报告。委员会在第八十届会议(2004年3月)上审议了该报告,并通过了结论性意见。
60.在第七十九届和八十一届会议(2003年10月和2004年7月)上,委员会在赤道几内亚未提交报告和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以及在中非共和国未提交报告但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审议了这两个缔约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情况。临时结论性意见已经转交有关缔约国。在第八十一届会议结束时,鉴于赤道几内亚未能提交其初次报告,委员会决定将关于该国情况的临时结论性意见变成最后结论性意见并予以公布。在第九十四届会议(2008年10月)上,委员会还决定宣布该缔约国未履行《公约》第四十条规定的义务。2005年4月11日,中非共和国按照其在第八十一届会议上向委员会所作的保证,提交了其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第八十七届会议(2006年7月)上审议了该报告并通过了结论性意见。
61.在第八十届会议(2004年3月)上,鉴于肯尼亚未能提交于1986年4月11日到期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决定在第八十二届会议(2004年10月)上审议肯尼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情况。2004年9月27日,肯尼亚提交了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第八十三届会议(2005年3月)上审议了肯尼亚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并通过了结论性意见。
62.在第八十三届会议上,在巴巴多斯未能提交报告但派出代表团并保证提交一份完整报告的情况下审议了该缔约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情况。临时结论性意见已经转交缔约国。2006年7月18日,巴巴多斯提交了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第八十九届会议(2007年3月)上审议了该报告并通过了结论性意见。由于尼加拉瓜未能提交1997年6月11日到期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第八十三届会议上决定在第八十五届会议(2005年10月)上审议尼加拉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情况。2005年6月9日,尼加拉瓜保证它至迟于2005年12月31日提交其报告。随后于2005年10月17日,尼加拉瓜通知委员会,它将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提交其报告。在第八十五届会议(2006年10月)上,委员会请尼加拉瓜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提交报告。在委员会于2007年1月31日发出催复通知以后,尼加拉瓜再次于2007年3月7日承诺在2007年6月9日之前提交报告。尼加拉瓜于2007年6月20日提交了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第九十四届会议上审议了该报告。
63.在八十六届会议(2006年3月)上,委员会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未能提交报告但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审议了该缔约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情况。临时结论性意见已经转交缔约国。按照临时结论性意见,委员会邀请缔约国至迟于2007年4月1日提交其第二次定期报告。2007年4月12日,委员会向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当局发出一份催复通知。在2007年7月5日的一份函件中,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保证在一个月内提交报告。由于缔约国未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第九十二届会议(2008年3月)结束时决定将关于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情况的临时结论性意见变成最后结论性意见并予以公布。
64.由于圣马力诺未提交于1992年1月17日到期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第八十六届会议上决定在其第八十八届会议(2006年10月)上审议圣马力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情况。2006年5月25日,圣马力诺向委员会保证,它将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提交报告。圣马力诺按照其承诺提交了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第九十三届会议上审议了报告。
65.由于卢旺达没有提交分别于1992年4月10日和1995年1月31日到期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特别报告,委员会在第八十七届会议上决定在第八十九届会议(2007年3月)上审议卢旺达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情况。2007年2月23日,卢旺达以书面形式承诺在2007年4月底之前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从而取代了原计划在没有提交报告的情况下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情况的审议。卢旺达于2007年7月23日提交了定期报告,委员会在第九十五届会议上审议了报告。
66.在第八十八届会议(2006年10月)上,鉴于格林纳达未能提交于1992年12月5日到期的初次报告,委员会决定在第九十届会议(2007年7月)上审议该缔约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情况。在第九十届会议(2007年7月)上,委员会在格林纳达既没有提交报告也没有派出代表团但提交书面答复的情况下进行了审议。临时结论性意见已经发送给缔约国,其中请它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初次报告。在第九十六届会议(2009年7月)结束时,委员会决定将临时结论性意见转变成最后和公开意见。
67.在第七十四届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一些决定,具体规定了落实结论性意见的方法。 在第七十五届会议上,委员会任命约尔登先生为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在第八十三届会议上,里瓦斯·波萨达先生接替约尔登先生。在第九十届会议上,奈杰尔·罗德利爵士被任命为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在第九十六届会议上,阿卜杜勒法塔赫·奥马尔先生接替奈杰尔·罗德利爵士。
68.同样在第七十四届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一些关于旨在减化审议第四十条所规定报告的程序的工作方法的决定。 主要创新之处在于设立了一个国别报告工作队,由至少四个到至少六个委员会成员组成,主要负责就缔约国的报告展开辩论。委员会注意到,设立了这些工作队以后,加强了在审议缔约国报告期间与这些代表团对话的质量。第一批工作队在第七十五届会议期间举行了会议。
B.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9.自从1992年3月第四十四届会议以来, 委员会通过了一些结论性意见。委员会把这些结论性意见作为编写用于审议此后缔约国报告的问题清单的出发点。有时委员会按照其订正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收到了关于其结论性意见执行情况的资料以及有关缔约国对委员会查明的问题的答复,这些答复以文件形式分发。
70.在第九十四届会议上,委员会请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奈杰尔·罗德利爵士就如何加强其落实程序向委员会提交建议。按照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提交的文件(CCPR/C/95/5),委员会在第九十五届会议上讨论并通过了加强其落实程序的几项建议(见附件六)。
71.在审议所涉期间,从以下方面收到了这类评论:奥地利、巴巴多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智利、哥斯达黎加、捷克共和国、法国、格鲁吉亚、洪都拉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爱尔兰、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马达加斯加、突尼斯、乌克兰和美利坚合众国以及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科索沃特派团)。这种资料已经张贴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网站(http://www2. ohchr.org/english/bodies/hrc/followup-procedure.htm)供查阅。本报告第七章概述落实结论性意见的活动和缔约国的答复。
C.与其他人权条约和条约机构的联系
72.委员会认为,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年度会议是一个论坛,可以就各种程序和后勤问题交流想法和信息,简化工作方法,改进条约机构之间的合作,并强调必须取得充分的秘书处服务,以便使所有条约机构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委员会在其关于设立单一人权条约机构的设想的意见中 建议,应该有一个由各条约机构代表组成的单一协调机构来取代条约机构主持人会议和委员会间会议,由该机构负责有效地监督与工作方法协调有关的所有问题。
73.条约机构主持人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7月2日和3日在日内瓦举行;岩泽雄司先生出席了会议。第八次和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分别于2008年12月1日至3日和2009年6月29日至7月1日在日内瓦举行。各人权条约机构的代表出席了会议。阿卜杜勒法塔赫·奥马尔先生和迈克尔·奥弗莱厄蒂先生代表委员会出席了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而尤利亚·莫托科女士和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先生出席了第九次会议(见第一章,G节)。
D.与其他联合国机构的合作
74. 在第九十六届会议上,穆罕默德·阿亚特先生接替爱德温·约翰逊·洛佩斯先生担任负责与秘书长防止灭绝种族和大规模罪行问题特别顾问办公室联络的报告员。
第三章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75.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1款,每个缔约国承诺尊重和保证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人享有《公约》所承认的权利。关于此项规定,《公约》第四十条第1款要求各缔约国就所采取的措施和享受各项权利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以及就任何可能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提交报告。缔约国承诺在《公约》对该国生效之后一年内提交报告,以后则在每当委员会要求时提交报告。按照委员会第六十六届会议通过并在第七十届会议上修订的委员会现行准则(CCPR/C/GUI/66/Rev.2),由一个较灵活的制度取代委员会于1981年7月在第十三届会议上确定的五年报告周期(CCPR/C/19/Rev.1)。根据新办法,缔约国提交下一份定期报告的日期,根据《公约》第四十条及报告准则和委员会的工作方法,在委员会对前一份报告作出结论性意见之后,视具体情况决定。
A.2008年8月至2009年7月提交秘书长的报告
76.在本报告所涉期间,下列缔约国向秘书长提交了16份报告:喀麦隆(第四次定期报告)、哥伦比亚(第六次定期报告) 、爱沙尼亚(第三次定期报告)、萨尔瓦多(第六次定期报告)、波兰(第六次定期报告)、比利时(第五次定期报告)、约旦(第三次定期报告)、匈牙利(第五次定期报告)、塞尔维亚(第二次定期报告)、蒙古(第五次定期报告)、斯洛伐克(第三次定期报告)、多哥(第四次定期报告)、牙买加(第三次定期报告)、哈萨克斯坦(初次报告)、埃塞俄比亚(初次报告)和保加利亚(第三次定期报告)。
B.逾期未交的报告和缔约国未遵守第四十条义务的情况
77.《公约》缔约国必须及时提交《公约》第四十条所指的报告,以便委员会能够及时履行在该条下承担的职责。这些报告是委员会与缔约国就缔约国境内人权情况进行讨论的基础。令人遗憾的是,自委员会成立以来,拖延情况一直十分严重。
78.尽管委员会修订了报告准则,并且对工作方法作了很大改进,但委员会仍然面临报告逾期未交的问题。委员会已经同意可一并审议缔约国提交的一份以上的定期报告。
79.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缔约国不提交报告,妨碍委员会按照《公约》第四十条履行其监测职能。下文列出了已经逾期五年以上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以及在委员会作出特别决定要求提交报告之后仍未提交报告的国家。委员会重申,这些国家违反了它们在《公约》第四十条下所承担的义务
逾期五年以上未提交报告(截至2009年7月31日)或委员会作出特别决定请求提交报告之后仍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
缔约国 |
报告类型 |
到期日 |
逾期年限 |
冈比亚 a |
第二次 |
1985年6月21日 |
24 |
赤道几内亚 b |
初次 |
1988年12月24日 |
20 |
索马里 |
初次 |
1991年4月23日 |
18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c |
第二次 |
1991年10月31日 |
17 |
格林纳达 d |
初次 |
1992年12月5日 |
17 |
科特迪瓦 |
初次 |
1993年6月25日 |
16 |
塞舌尔 |
初次 |
1993年8月4日 |
15 |
安哥拉 |
初次/特别 |
1993年4月9日 / 1994年1月31日 |
15 |
尼日尔 |
第二次 |
1994年3月31日 |
15 |
阿富汗 |
第三次 |
1994年4月23日 |
15 |
多米尼加 |
初次 |
1994年9月16日 |
14 |
几内亚 |
第三次 |
1994年9月30日 |
14 |
莫桑比克 |
初次 |
1994年10月20日 |
14 |
佛得角 |
初次 |
1994年11月5日 |
14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
第三次 |
1994年12月31日 |
14 |
马拉维 |
初次 |
1995年3月21日 |
14 |
布隆迪 |
第二次 |
1996年8月8日 |
12 |
海地 |
初次 |
1996年12月30日 |
12 |
马耳他 |
第二次 |
1996年12月12日 |
12 |
伯利兹 |
初次 |
1997年9月9日 |
11 |
尼泊尔 |
第二次 |
1997年8月13日 |
11 |
塞拉利昂 |
初次 |
1997年11月22日 |
11 |
土库曼斯坦 |
初次 |
1998年7月31日 |
11 |
罗马尼亚 |
第五次 |
1999年4月28日 |
11 |
尼日利亚 |
第二次 |
1999年10月28日 |
9 |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家 |
第三次 |
1999年12月31日 |
9 |
黎巴嫩 |
第三次 |
1999年12月31日 |
9 |
南非 |
初次 |
2000年3月9日 |
9 |
布基纳法索 |
初次 |
2000年4月3日 |
9 |
伊拉克 |
第五次 |
2000年4月4日 |
9 |
塞内加尔 |
第五次 |
2000年4月4日 |
9 |
加纳 |
初次 |
2001年2月8日 |
8 |
亚美尼亚 |
第二次 |
2001年10月1日 |
8 |
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 e |
初次 |
2001年10月31日 |
7 |
白俄罗斯 |
第五次 |
2001年11月7日 |
7 |
孟加拉国 |
初次 |
2001年12月6日 |
7 |
印度 |
第四次 |
2001年12月31日 |
7 |
莱索托 |
第二次 |
2002年4月30日 |
7 |
塞浦路斯 |
第四次 |
2002年6月1日 |
7 |
津巴布韦 |
第二次 |
2002年6月1日 |
7 |
柬埔寨 |
第二次 |
2002年7月31日 |
7 |
乌拉圭 |
第五次 |
2003年3月21日 |
6 |
圭亚那 |
第三次 |
2003年3月31日 |
6 |
刚果 |
第三次 |
2003年3月21日 |
6 |
厄立特里亚 |
初次 |
2003年4月22日 |
6 |
加蓬 |
第三次 |
2003年10月31日 |
5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第五次 |
2003年10月31日 |
5 |
秘鲁 |
第五次 |
2003年10月31日 |
5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第三次 |
2004年1月1日 |
5 |
吉布提 |
初次 |
2004年2月5日 |
5 |
a委员会第七十五届会议(2002年7月)在冈比亚没有提交报告和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审议了该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状况。会后向该缔约国发送了临时结论性意见。在第八十一届会议(2004年7月)结束时,委员会决定将其意见改为最后公开意见。在第九十四届会议(2008年10月)上,委员会决定宣布该缔约国没有履行它在《公约》第四十条下承担的义务(见第二章)。
b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2003年10月)在赤道几内亚没有提交报告和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审议了该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状况。会后向该缔约国发送了临时结论性意见。在第八十一届会议(2004年7月)结束时,委员会决定将其意见改为最后公开意见。在第九十四届会议(2008年10月)上,委员会决定宣布该缔约国没有履行它在《公约》第四十条下承担的义务(见第二章)。
c委员会第八十六届会议(2006年3月)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没有提交报告但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审议了该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状况。会后向该缔约国发送了临时结论性意见,并请其在2007年4月1日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2007年4月12日发出了提醒通知。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在2007年7月5日的信中保证在一个月内提交报告。在第九十二届会议(2008年3月)结束时,委员会决定将其意见改为最后公开意见(见第二章)。
d委员会第九十届会议(2007年7月)在格林纳达没有提交报告和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根据该缔约国的书面回应,审议了该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状况。会后向该缔约国发送了临时结论性意见,并请其在2008年12月31日前提交初次报告。在第九十六届会议(2009年7月)结束时,委员会决定将其意见改为最后公开意见(见第四章,第95段)。
e虽然中国本身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但中国政府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接受了第四十条义务,这两个地区以前分别在英国和葡萄牙的统治之下。
80.委员会再次特别提请注意,还有30份初次报告尚未提交(其中包括上文列出的21份逾期未提交的初次报告)。这种情况损害了《公约》的一个主要目标,即,使委员会能够根据缔约国的报告,监测缔约国遵守《公约》义务的情况。委员会定期向报告严重逾期的所有缔约国发出提醒通知。
81.对于本报告第二章第60、63和66段讲到的情况,经修订的议事规则使委员会现在能够审议未按《公约》第四十条提交报告或要求推迟出席委员会会议的缔约国遵守《公约》的情况。
第四章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以及在未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审议一国的情况,最后作出公开结论性意见
82.以下A节按委员会审议其报告的国家顺序排列,载有委员会在第九十四届、第九十五届和第九十六届会议上审议缔约国报告后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敦促这些缔约国依照其《公约》义务就所指问题采取纠正措施并执行这些建议。B节涉及在未提交报告的情况下就某一国家情况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并根据议事规则第70条第3款的规定予以公布。
A.关于本报告所涉期间审议的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83.丹麦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08年10月13日和14日举行的第2570次和第2571次会议(CCPR/C/SR.2570和2571)上,审议了丹麦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CPR/C/DNK/5),并在2008年10月28日举行的第2591次会议(CCPR/C/SR.2591)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丹麦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其中详细说明了为解决委员会前一次结论性意见(CCPR/CO/70/DNK)中提出的令人关注的问题而采取的各项措施以及对其问题清单作出了书面答复(CCPR/C/DNK/Q/5/Add.1)。
(3)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的代表团进行对话,该代表团包括负责执行《公约》的有关部委的专家。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从审查第四次定期报告以来为了改进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情况而采取的广泛立法、行政和政策措施,其中包括:
(a)通过《平等族裔待遇法》和《促进平等待遇和多样性和打击种族主义行动计划》;
(b)在《刑事诉讼法》中提出了关于酷刑的一个专门章节,除了其他事项以外,具体规定,对酷刑行为的刑事责任不再适用时效法;
(c)采取了一些旨在消除对妇女暴力的立法和政策措施,包括发起为期4年的《2005-2008年禁止男子对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行动计划》,并于2008年5月制订了一项关于调查和起诉家庭暴力案的订正指示;
(d)展开了具有深远意义的司法系统改革,目的是合理安排法院系统并减少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
(e)于2008年5月设立了平等待遇委员会,负责受理关于指称的基于性别、种族、肤色、宗教或信仰、残疾、政治见解、年龄或性别取向、国家、社会或族裔出身原因的歧视案件的个人申诉。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5)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准备保留在批准《公约》时持有的所有保留意见。它特别认为,在最近的司法改革(CCPR/C/DNK/5, 第350段)中,提出了在最严重的刑事案件中由上级法庭对定罪和判决进行复审的权利,对第十四条第5款保留意见的范围可以缩小。
缔约国应该不断审查对《公约》所作的保留,以便全部或部分撤销这些保留。鉴于最近的司法系统改革,缔约国应该特别考虑缩小对第十四条第5款所作保留的范围。
(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与将各项人权公约纳入丹麦法律问题委员会的建议相反,缔约国决定不将《公约》纳入其国内法律秩序(第二条)。
缔约国应该重新审议其关于不将《公约》纳入其国内法律秩序的决定,以便确保在国内法律中充分落实《公约》规定加以保护的所有权利。
(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采取了各种措施来增进两性平等和增加妇女在公众选举产生的机构中的代表性,但妇女特别是在地方一级担任政治决策职务的代表性仍然不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担任高级别和管理职务以及在私营企业的董事会中的代表性很低,(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该加强努力,增强妇女特别是在地方一级参加政治决策进程的力度,特别应该展开提高认识运动,并在可行时采取临时特别措施。缔约国还应该通过与私营部门伙伴增强合作与对话,从而寻求如何进一步支持妇女担任高级别和管理职务并参加私营企业的董事会。
(8)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尽管缔约国努力消除暴力侵害妇女现象,包括家庭暴力,但这种现象仍然持续存在(第三条、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该继续努力消除暴力侵害妇女现象,包括家庭暴力,特别应该就这种现象的犯罪性质展开宣传运动,并调拨充分的财政资源来防止这种暴力并向受害者提供保护和物资支持。
(9)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有人指控,缔约国的空域和机场被用来执行所谓的遣返空运,将有些人从第三国送回他们有可能遭到酷刑或虐待的国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设立了一个政府工作队来调查这一问题(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调查关于遣返空运通过其领土转运的指控的政府工作队的报告一旦完成,缔约国就应该向委员会提供这种报告。缔约国还应该设立一个视察系统来确保其空域和机场不得用于这种目的。
(10) 尽管委员会欢迎该国代表团承认,外交保证并不免除丹麦其根据国际人权、人道主义和难民法承担的义务,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可能愿意依靠这种外交保证将外国国民送回到据认为可能会发生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的国家(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在考虑将外国国民遣返到据认为有可能发生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的国家时,应极为谨慎地相信外交保证。缔约国还应该监督这种人员返回以后的待遇,如果这种保证没有得到遵守,则应采取适当的行动。
(11) 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缔约国内存在审前拘留期间长期单独监禁的现象,特别是有可能对被指控犯有《刑事诉讼法》第12和第13部分所规定一项罪行者,包括18岁以下人员无限期延长这种措施(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该审查其关于审前拘留期间单独监禁的立法和做法,以便确保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采取这种措施,而且必须对时间加以限制。
(12)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代表团解释说,赋予福音路德教会作为“丹麦国教”的特别地位(1953年6月5日《丹麦宪法法令》第4节)是根据历史和社会因素作出的,并基于这样的事实,即绝大多数人口信奉这一教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福音路德教会从国家直接领取财政支持并被赋予行政职责,例如公民身份登记和墓地管理,这可能会使其他宗教团体受到歧视(第二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该采取措施,确保人们平等享受宗教或信仰自由权利,并确保其立法和做法完全符合《公约》第十八条。特别是,缔约国应该考虑审查其关于向福音路德教会提供直接财政支持的立法和行政做法,并确保将公民身份登记和墓地管理的行政职责赋予国家机关。
(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格陵兰Thule部落提出了相反的理念,但最高法院在2003年11月28日的决定中不承认该部落是一个可以维护其传统权利的单独群体(第二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该特别注意有关个人在确定其作为少数群体或土著人民的身份时的自我认定。
(14) 缔约国应该广泛地公布和宣传其第五次定期报告、它对委员会起草的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除了丹麦文以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该报告和结论性意见译为丹麦的少数群体语言,包括法罗文。
(15) 缔约国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应在一年时间内就委员会在第8和第11段中提出的建议的执行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1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13年10月31日之前提交的其第六次定期报告中,就委员会的建议和整个《公约》提交增订资料,包括法罗群岛和格陵兰执行《公约》的情况的详细资料。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吸收缔约国内的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参加汇编第六次定期报告的过程。
84.摩纳哥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08年10月14日和15日举行的第2572次和第2573次会议(CCPR/C/SR.2572和2573)上,审议了摩纳哥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CPR/C/MCO/2),并在2008年10月28日举行的第2591次会议(CCPR/C/SR.2591)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摩纳哥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特别是针对委员会以前的建议(CCPR/CO/72/MCO)提供的资料。委员会还赞赏摩纳哥对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CCPR/C/MCO/Q/2和Add.1)及其在委员会审议报告期间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成员包括部委的代表,他们在执行《公约》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2002年第1249号法令对1962年《宪法》的修订,确立了司法独立和最高法院判定行政决定合法性的原则。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性别平等方面的立法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下列法律:
(a)2003年12月22日第1276号法令,允许在摩纳哥已归化的妇女将其国籍传给自己的子女;
(b)2003年12月29日第1278号法令,修订了《民法》并确定了:
㈠夫妻在家庭中权利平等,今后由夫妻双方商定选择居住地;
㈡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权利平等。
(5)委员会欢迎通过2007年12月26日第1343号“正义和自由”法令,该法修订了《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60条第4款,该款涉及被拘留者的权利,并规定了许多保障人权的措施,包括咨询自己选择的律师的权利。委员会还对引入“自由法官”(juges des libertés)表示欢迎。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中提供的解释,重申其对摩纳哥在批准《公约》时做出的解释性声明和提出的保留意见的关切。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新审议并减少解释性声明和保留意见的数量,鉴于缔约国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它们已经变得过时和多余,特别是关于《公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5款)、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五条((丙)项)的解释性声明和保留意见。
(7)虽然缔约国正在审议《公约任择议定书》,但是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缔约国管辖下的个人就《公约》条款提交的来文。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
(8)委员会注意到2005年对外关系司下设立了人权和基本自由股,但是认为它算不上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所载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国家人权机构。在这个过程中,缔约国应当与民间社会进行磋商。
(9)委员会注意到有关打击家庭暴力法案的当前程序,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关于消除对妇女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第三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有关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缔约国应加大宣传力度,告知妇女她们的权利,并向受害者提供物质和心理支持。应当向警方提供这方面的培训。
(10)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因医学原因中止妊娠的法案,该法案旨在修订《刑法》第248条,使得在怀孕危及妇女生命或身体健康等情况下,因医学原因中止妊娠不再被视为犯罪,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缔约国的法律制度,堕胎仍然在任何情况下都被视为违法(第三条和第六条)。
缔约国应修订其关于堕胎的法律,以符合《公约》规定。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帮助妇女避免意外怀孕,这样她们就不必诉诸违法的、或是在可能危及妇女生命的不安全条件下进行的堕胎,也不必试图到国外堕胎。
(11) 委员会对打击恐怖主义工作的安保要求表示理解,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危害国家罪的《刑法》第三卷第三章对恐怖主义行为的定义笼统、不明确。更具体地说,委员会对“环境”恐怖主义的定义不明确表示关切。
缔约国应确保任何打击恐怖主义的行为都符合《公约》规定。委员会还应制定并通过对恐怖主义行为更加准确的定义。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关于“环境”恐怖主义定义和范围的进一步资料。
(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保证将在本轮《刑法》改革期间废除放逐的做法,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违反《公约》的过时条款,例如授权放逐的刑法规定仍然生效(第十二条)。
缔约国应当废除违反《公约》的过时条款,例如授权放逐的刑法规定,它们完全违反了《公约》第十二条第4款。
(13)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允许仅通过声明即可成立法人团体的原则的法案。但是,委员会对于赋予行政部门酌处权,裁定成立的法人团体是否具有宗教性质表示关切(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更加具体地规定成立法人团体必须满足的条件,并详细说明“objet de caractère sectaire”(“宗教目的”?)的含义。
(14) 委员会请缔约国出版第二次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这些结论性意见,使社会各界,以及特别是法律、行政和司法部门能够广泛获得。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所采取的一切后续行动,并敦促缔约国鼓励成立国内非政府人权组织。
(15)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后续行动以落实委员会在上文第9段中提出的建议。
(1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13年10月28日前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具体的最新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后续行动,以落实提出的所有建议,以及整个《公约》的执行。委员会还请缔约国与在缔约国从事活动的民间社会实体协商编写第三次定期报告。
85.日本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08年10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2574、第2575和第2576次会议(CCPR/C/SR.2574, 2575和2576)上,审议了日本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CPR/C/JPN/5),并在2008年10月28日和29日举行的第2592、第2593和第2594次会议(CCPR/C/SR.2592, 2593和2594)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全面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对问题单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团对委员会的口头提问作出详细回答。但委员会注意到,本应于2002年10月提交的报告是在2006年12月提交的。委员会赞赏该国派出跨部高级别大型代表团,许多国内非政府组织也出席会议,表现出强烈的对话意愿。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若干立法和体制措施,旨在促进男子和妇女平等享有权利,特别是:
(a)1999年通过了《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
(b)任命了一位负责两性平等事务的国务大臣;
(c)内阁于2005年批准了《第二个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其中确立了到2020年在社会各个领域领导职位中妇女比例不低于30%的目标;
(d)设立了两性平等局,推动《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协调促进发展两性平等社会的基本政策。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措施以保护和援助基于性别的暴力和剥削问题的受害者,包括家庭暴力、性暴力和贩运人口,这些措施包括设立配偶暴力辅导和支持中心,妇女咨询办公室和妇女保护设施;根据经修订的《预防配偶暴力行为及保护受害者法令》增加了保护令的数目并扩大了范围;2004年通过了打击贩运人口措施行动计划,设立了省际联络委员会(特别工作队)打击贩运人口行为。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7年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6)委员会关注的是,它在审议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后提出的许多建议没有得到落实。
缔约国应落实委员会在本次和以前的结论性意见中通过的建议。
(7)委员会注意到,除了最高法院在裁决中认定没有违反《公约》外,没有关于国内法院在裁决中直接援引《公约》条款的资料(第二条)。
缔约国应确保适用和解释《公约》构成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培训的一部分,并向包括低等法院在内的各级司法机构宣传《公约》。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批准《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的一个原因是担心由此可能引起有关本国司法制度包括司法独立性的问题。
考虑到委员会多次裁定自身并非第四上诉庭,委员会原则上不得审查国内法院对事实和证据作出的评估或对国内法律的适用和解释,缔约国应考虑批准《任择议定书》。
(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设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第二条)。
缔约国应当按照《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设立独立的不属于政府的国家人权机构,具有广泛的任务授权,涵盖缔约国接受的所有国际人权标准,具有就公共当局侵犯人权投诉进行审议和采取行动的职权,并为该机构配备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解释说“公共福利”不能作为对人权施加任意限制的理由,同时重申其关切,“公共福利”的概念含糊不清且缺乏限定性,可能导致超越《公约》允许范围的限制(第二条)。
缔约国应颁布法律,界定“公共福利”的概念,明确规定,以“公共福利”为由对《公约》所保障权利施加的任何限制不得超越《公约》许可的范围。
(11) 委员会重申对《民法》中有关妇女的歧视性条款的关切,例如禁止妇女在离婚后6个月内再婚以及关于男女结婚年龄的不同规定(第二条第1款、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4款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修订《民法》,以便取消禁止妇女在离婚后再婚的时间限制,并统一男女最低结婚年龄。
(1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规定了妇女担任公职比例的量化目标,但妇女在国会席位中仅占18.2%,在部委司长级职位中的比例为1.7%,2008年加速妇女社会参与方案中规定的一些量化目标极其保守,例如在2010年实现妇女担任相当于部委司局级职位的比例达到5%(第二条第1款、第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法定定额等特殊措施并审查妇女代表的量化目标,在2005年通过的《第二个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规定时限内,实现男女在国会、政府最高级别职位以及公职中的平等分配。
(13) 委员会对以下报告感到关注:在私营公司管理职位中,妇女比例仅占10%,妇女平均薪水为男子的51%,非正式工作者中妇女的比例为70%,从而被排除在诸如带薪休假、孕产保护和家庭津贴等福利之外,妇女由于没有稳定的合同容易遭受性骚扰,经常被迫做兼职工作以维持家庭生计(第二条第1款、第三和条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征聘妇女作为正式工作者,消除男女的工资差别,包括 (a) 要求所有公司采取积极行动确保妇女享有平等雇用机会;(b) 审查任何违反劳动标准导致超时工作的情况;(c) 进一步增加育儿设施数量,以便妇女和男子能够平衡工作和家庭生活;(d) 按照经修订的《兼职工作者法》,放松兼职工作者享受平等待遇的条件;(e) 将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规定为刑事罪行;(f) 扩大《平等机会和男女平等待遇法》中禁止的间接歧视形式,纳入根据雇员依户主身份、兼职雇员或合同雇员不同而给予不同待遇的行为;(g)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间接歧视。
(1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刑法》第177条中对强奸的定义只包括男女之间的实际性交,要求受害者对侵犯有反抗行为,除非受害者提起控诉,否则对强奸和其他性罪行不予起诉,受害者年龄在13岁以下者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性暴力肇事者往往逃脱公正的惩罚或只受到较轻的处罚,法官常常过度关注受害者性史,要求她们提供证据表明对侵犯作了反抗,没有监督和执行经修订的《监狱法》以及国家警察厅的受害者支助指导原则,缺少受过性暴力问题专门培训的医生和护士,缺乏对提供此类培训的非政府组织的支持(第三条、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扩大《刑法》第177条中强奸罪的定义范围,确保将乱伦、事实性交之外的性虐待以及强奸男子均视为严重的刑事罪行;取消要求受害者证明反抗侵犯的负担;当然起诉强奸及其他性暴力罪行。缔约国还应开展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和监狱官员有关在性暴力问题中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强制培训。
(15)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据报对家庭暴力肇事者的处罚很松,违反保护令者只是在多次违反或无视警告的情况下才被逮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长期援助,拖延给予家庭暴力外籍受害者拘留身份实际上妨碍了他们申请稳定的工作和获得社会保障福利(第三条、第七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条第3款)。
缔约国应审查对家庭暴力肇事者的处罚政策,拘留和起诉违反保护令者,提高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赔偿金额以及单身母亲的儿童抚养津贴,执行法院的赔偿和儿童支助令,加强长期改造方案和设施,援助非公民等有特殊需求的受害者。
(16) 委员会注意到在实践中只对涉及谋杀的罪行判处死刑,但重申其关切,即缔约国仍未减少可处以死刑的罪行数目,执行死刑数字近年来稳步上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死囚犯被单独监禁,常常长期单独关押,行刑之日前不事先通知,包括对年老死刑犯和有精神障碍的死刑犯。对赦免、减刑或缓刑权力弃而不用,有关申请程序缺乏透明度也是一项关注问题(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条)。
不论民意测验如何,缔约国应积极考虑废除死刑,必要时向公众说明废除的好处。同时,应当按照《公约》第六条第2款的规定,严格限制死刑,仅用于最严重的罪行。在死刑犯待遇以及对年老或有精神障碍的死囚犯执行死刑的问题上,缔约国应考虑采取更人道的方针。缔约国也应合理地提前通知死囚犯及其家人执行死刑的排定日期和时间,以减少其因没有机会预做准备而承受的心理折磨。应真正向被处以死刑者提供赦免、减刑和缓刑的可能性。
(1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越来越多的被告被定罪和判处死刑而没有行使上诉权,在法院决定开始重审之前,死刑犯与负责申请重审律师的会见有监狱官员在场和监控,重审或赦免请求不具有延缓执行死刑的效力(第六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当引入死刑案件强制复查制度,确保此类案件中重审或赦免请求具有延缓执行死刑的作用。可以限制赦免请求的数目,以避免延缓效果被滥用。缔约国也应确保死刑囚犯及其律师有关重审的全部会面严格保密。
(18) 委员会重申其关切,虽然根据《关于刑事和拘留设施以及囚犯和被关押者待遇法令》,警察的调查和拘留职能正式分离,但是根据替代监狱制度(Daiyo Kangoku),警方拘留设施可将嫌疑犯拘留达23天以协助调查,其间不能保释,会见律师也受到限制,特别是在逮捕后72小时之内,这种做法增加了长时间讯问和刑讯逼供的风险(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废除替代监狱制度,或确保该制度充分符合《公约》第十四条所载全部保障。缔约国应确保:所有嫌疑犯获得保障享有包括在讯问期间秘密会见律师的权利;不论被控犯有何种性质的罪行,嫌犯在被逮捕之时起均有权获得法律援助;有权接触与其案件有关的一切警方记录;并有权获得医疗服务。缔约国也应引入起诉前保释制度。
(1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警察内部条例中对讯问嫌疑犯的时间限制不足,讯问时不许律师在场,认为这样会削弱讯问劝说嫌犯说明真相的功能,讯问中零星和选择性使用电子监控办法,往往限于记录嫌犯的供词。委员会也重申对主要基于供词的极高定罪率的关切,对涉及死刑的此类定罪的关切尤重(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通过法律,对讯问嫌疑犯规定严格的时间限制,对违反行为规定处罚,确保在整个讯问期间系统采用录像手段,保障所有嫌犯享有讯问期间有律师在场的权利,以杜绝假供,并确保《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嫌疑犯的权利。缔约国应当承认警方在刑事调查期间的作用是为审判收集证据而不是确定事实,确保嫌疑犯的沉默不被视为有罪,鼓励法院依靠现代科学证据而不是通过警方讯问获得的供词。
(2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事机构视察委员会、根据2006年《关于刑事和拘留设施以及囚犯和被关押者待遇法令》设立的拘留设施视察委员会、负责审查被法务大臣驳回申诉的刑事机构囚犯申诉审查和调查小组以及负责审查囚犯提交的申诉、复查请求和案件报告的府级公共安全委员会缺乏使监狱或拘留外部监督和投诉机制有效所需的独立性、资源和权威。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从2005年至2007年,没有一起羁押官员因攻击或暴行罪名而被定罪或受到纪律处分的案件(第七条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确保:
(a)刑事机构视察委员会和拘留设施视察委员会获得充足的设备,能够充分获得一切相关资料,以有效地履行任务职责,其成员的任命不经过刑事机构和警方拘留部门的管理层;
(b)刑事机构囚犯申诉审查和调查小组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其意见对法务省具有约束力;
(c)将审查被拘押者申诉的职能由府级公共安全委员会转至由外部专家组成的独立机构。缔约国应当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交收到囚犯和被拘押者投诉的数量和性质的统计数据、对肇事者采取的处罚或纪律措施以及向受害者提供的任何赔偿情况。
(21) 委员会关注的是,死刑囚犯整日整夜关在单独的房间里,据说是为了确保其精神和情绪稳定,无期徒刑犯人有时也被长时间单独关押。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囚犯可能不经事先体检而先在保护牢房中关押72小时,并可无限期延长,还有一类囚犯被关在隔离的“住宿区”,而没有机会对这一措施提出上诉(第七条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当放松要求死囚犯单独监禁的规则,确保单独监禁只是有一定时限的例外措施,规定最长时间限制,规定对关入保护牢房的囚犯进行事先身体和精神检查,停止将某些囚犯隔离到“住宿区”而不明确界定标准或上诉可能性的做法。
(2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未接受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慰安妇”制度的责任,没有起诉肇事者,对受害者的赔偿资金来自私人捐款而不是官方资金,赔偿金额不足,几乎没有历史课本提到“慰安妇”问题,一些政客和大众媒体继续诬蔑受害者或否认事实(第七条和第八条)。
缔约国应当接受法律责任,以能够为受害者大多数所接受并恢复其尊严的方式毫无保留地就“慰安妇”制度进行道歉,起诉仍然在世的肇事者,公道地立即采取有效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充分赔偿所有幸存者,就这一问题教育学生和一般公众,驳斥和制裁任何诋毁受害者或否认这些事件的企图。
(2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被贩运入境或过境缔约国(估计)人数的统计数据,对与贩运相关罪行肇事者判处监禁刑罚的数目较少,公共和私人庇护所保护的贩运受害者人数下降,缺乏全面的受害者支助,包括翻译服务、医疗、咨询、未支付工资或赔偿金索取法律支助以及长期复原支持,给予的特殊居留许可时间仅够用来对肇事者定罪,给予对象也未包括所有贩运行为受害者(第八条)。
缔约国应当加大力度确认贩运行为受害者,确保系统收集贩运人口入境或过境其领土的数据,审查对贩运相关罪行肇事者的处罚政策,支持为受害者提供保护的私营庇护所,来加强受害者援助,确保翻译、医疗、咨询、未支付工资和赔偿金索取法律支助、长期复原支持以及稳定所有贩运行为受害者的法律地位。
(2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根据工业培训和技术实习方案来到缔约国的非公民被排除在国内劳动法律保护和社会保障之外,常常被利用从事没有带薪休假的非技术劳动,所获培训津贴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被迫超时工作,得不到补偿,常常被雇主收走护照(第八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将包括法定最低工资在内的最低劳动标准国内法律保护和社会保障扩大到外籍工业受训者和技术实习生,对剥削这类受训者和实习生的雇主规定适当的处罚,考虑以一项新制度取代现有方案,充分保护受训者和实习生的权利,侧重于能力建设而不是征聘低薪劳工。
(2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6年《移民控制和难民承认法》没有明确禁止将寻求庇护者遣返回存在酷刑危险的国家,相对于申请数量而言,寻求庇护者获得批准的比率仍然很低,难民承认程序经常长期拖延,在这期间不允许申请者工作,只获得有限的社会援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就不予庇护的决定向法务大臣提出质疑不构成独立审查,因为就此审查向大臣提出建议的难民审查顾问不是独立任命的,没有权力作出有约束力的决定。最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被驳回的寻求庇护者在就不予庇护的决定提出质疑之前即被遣返,质疑申请不能延缓执行遣返令(第七条和第十三条)。
缔约国应考虑修订《移民控制和难民承认法》,以便明确禁止将寻求庇护者遣返回存在酷刑或其他虐待风险的国家,并确保所有寻求庇护者在整个程序期间能够获得咨询、法律援助和翻译,获得充分的政府出资的社会援助或就业途径。缔约国也应设立完全独立的上诉机制,包括用于被法务大臣认定为“可能的恐怖主义分子”的申请者,并确保申请被驳回者在行政程序结束后不被立即遣返,从而能够就驳回的庇护决定提出上诉。
(26) 委员会关注的是,对于言论自由以及参与从事公共事务的权利施加了不合理的限制,例如《公共官员选举法》禁止上门拉票,对于选举前竞选阶段可以分发的书面材料的数量和种类规定了限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说,政治活动人士和公职人员由于向私人邮箱发送含有批评政府内容的传单而根据侵权法或《国家公务员法》受到逮捕和起诉(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五条)。
缔约国应当撤销本国法律中对于言论自由和参与从事公共事务权利的任何不合理的限制,防止警方、检察院和法院过度限制政治竞选活动以及《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五条保护的其他活动。
(27) 委员会对性行为同意年龄较低表示关切,按目前规定,同意性行为的年龄为13岁(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当提高目前男孩和女孩13岁即可同意性行为的年龄规定,以保护儿童的正常发展,防止虐待儿童。
(28) 委员会重申对非婚生儿童在获得国籍、继承权和出生登记等方面所受歧视的关切(第二条第1款、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取消法律中歧视非婚生儿童的任何条款,包括《国籍法》第3条、《民法》第900条第4项、以及《家庭登记法》第49条第(1)款第1项,其中规定出生登记表必须说明儿童是否“合法”。
(29) 委员会关注在就业、住房、社会保障、保健、教育以及法律规范的其他领域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歧视,其中一个例证是《公共住房法》第23条第1款只适用于已婚和未婚的异性夫妇,事实上阻止了未婚同性夫妇租住公共住房,另外一个例证是《预防配偶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中将同性伴侣排除在保护之外(第二条第1款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考虑修订本国法律,以便将性取向列为被禁止的歧视原因之一,并依照委员会对《公约》第二十六条的解释,确保给予未婚同居异性夫妇的福利同等赋予未婚同居的同性夫妇。
(3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1982年《国家养老金法》中取消国籍要求的规定不溯及既往,加上关于个人在20岁至60岁期间向养老金方案缴费至少应达25年的规定,大量非公民事实上被排除在按照国家养老金方案领取养老金福利的资格之外,其中主要是1952年丧失日本国籍的朝鲜人。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由于规定在《国家养老金法》中取消国籍条款规定之时年龄超过20岁的非公民没有资格领取残疾津贴待遇,在1962年以前出生的残疾人非公民面临同样的问题(第二条第1款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为受到《国家养老金法》中年龄规定影响的非公民作出过渡安排,以便确保非公民不被歧视性地排除到国家养老金方案之外。
(31)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国家对于以朝鲜语教学的学校补贴大大低于对普通学校的补贴,使这些学校严重依赖私人捐款,而这些私人捐款与对私立日本语学校或国际学校的捐款不同,没有减免税待遇,而且朝鲜语学校的毕业文凭不能使学生自动获得进入大学的资格(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当增加国家补贴,对朝鲜语学校的捐助者适用与其他私立学校捐助者同等的财政待遇,从而确保朝鲜语学校获得充分资助,并承认朝鲜语学校的文凭为大学直接入学资格凭证。
(3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正式承认阿伊努人和琉球/冲绳人为享有特殊权利和保护的土著人(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当在国内法律中明确承认阿伊努人和琉球/冲绳人为土著人民,采取特殊措施保护、保存和促进他们的文化传统和传统生活方式,承认他们的土地权利。缔约国也应提供充足的机会,使阿伊努和琉球/冲绳儿童接受以本民族语言提供的关于本民族语言和文化的教育,并在正常课程内中纳入关于阿伊努和琉球/冲绳文化和历史的教育。
(33) 委员会规定日本于2011年10月29日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要求以日语并尽可能以该国少数民族语言印刷并向一般公众以及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广泛散发缔约国第五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委员会还要求向缔约国内的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第六次定期报告。
(34)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执行上文第17、第18、第19和第21段中委员会所提建议的后续工作资料。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有关委员会其他建议以及执行整个《公约》情况的资料。
86.尼加拉瓜
(1)委员会在2008年10月17日举行的第2577次和2578次会议(CCPR/ C/SR.2577和2578)上,审议了尼加拉瓜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NIC/3),并在2008年10月29日举行的第2594次会议(CCPR/C/SR.2594)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尼加拉瓜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但也注意到报告的提交晚了15年多。报告详细说明了缔约国最近通过法规的情况和未来的立法计划。委员会表示感谢代表团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和口头答复。它还祝贺缔约国提交了一个按照国际人权条约执行情况报告统一指导原则编写的核心文件(HRI/CORE/ NIC/2008)。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废除死刑以2008年9月11日颁布的第122号法令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号任择议定书》。
(4)委员会注意到2004年通过了《司法机关组织法》和相关法规,2008年6月通过了《司法职业法》和相关法规。
(5)委员会欢迎2008年8月批准《禁止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6)委员会欢迎在最高法院联合美洲国家组织推动下建立了司法协助制度。这是一项使公民,特别是妇女更方便利用司法的方案。
(7)委员会还欢迎为改善司法通过了《刑事诉讼法》。
(8)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根据1996年颁布的第212号法案,设立了保护人权检察官办公室;这一机构作为国民大会的一个增进、保护和维护宪法保障的委员会发挥作用。它还欢迎采取为儿童、少年、妇女、土著人、民族社群、残疾人、被剥夺自由者和为平民参与提供专门律师的办法。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9)委员会关注的是,对贩卖妇女、对性剥削妇女和儿童的行为没有具体惩罚;在缔约国,为进行性剥削而贩卖妇女和儿童(第三条、第八条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加紧努力,打击贩卖妇女和儿童的活动,特别是要:
(a)明确规定贩卖与性剥削妇女和儿童为犯罪;
(b)确保对为这些目的利用妇女和儿童的任何人给予与其犯罪严重程度相当的惩罚;
(c)坚持努力使公众了解性剥削妇女和儿童的犯罪性质;
(d)为主管机关安排培训课程;
(e)保护和援助性剥削受害者。
(10) 2008年2月14日通过了《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法》(第648号法案),其中,除其他外,特别确定了促进男女平等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这一目标;但令其感到遗憾的是,妇女在行政部门所占比例仍然很低(第三、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达到《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法》确立的这方面的目标,特别是要采取行动确保行政部门有更多妇女占有最高级职位。
(11) 委员会对妇女在工作场所遭受的获得就业和工资差别等方面的歧视表示关切(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加紧努力消除妇女在就业方面遭受的歧视,特别是要保证就业机会平等和同工同酬。
(12) 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处理家庭虐待和性侵犯案件的操作程序,但感到关切的是,近年来因异性暴力,特别是家庭和性暴力而被杀害的妇女人数有所增加。另外令其感到关切的是,袭击者似乎不受惩罚(第三条和第七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妇女的杀害,特别是要:
(a)进行调查和惩罚她们的袭击者;
(b)使异性暴力受害者能切实得助于司法;
(c)向受害者提供警察保护,并设置受害者可在其中有尊严地生活的避难所;
(d)保持和促进妇女直接参与国家和地方决策的机会,特别是参与有关对妇女暴力问题的决策的机会,确保妇女参与民间社会并在其中有自己的代表;
(e)采取措施,防止和警报异性暴力,如对警官,特别是女警单位的警官进行关于妇女权利和异性暴力的培训;
如果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看到有关打击异性暴力进展情况的详细资料,委员会将不胜感谢。
(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普遍禁止堕胎,即便是在强奸、乱伦和怀孕明显威胁母亲生命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它还关切的是,允许在这些情况下实行治疗性堕胎的法律于2006年被议会废除;自禁令实施以来,已记录了因未及时采取医疗手段进行生命抢救而造成孕妇死亡的各种案例,而按照修改之前的法律则不会发生这种情况。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书面说明,专业医务人员可以按照《产科并发症处理标准操作程序》行事,而不必担心会受到国家的刑事调查或起诉(第六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当使其有关堕胎的法规与《公约》的规定一致。它还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妇女避免不想要的怀孕,这样,她们就不需要求助于可能危及其生命的非法或不安全的堕胎,或争取到外国堕胎。缔约国还应当避免惩罚履行职业责任的专业医务人员。
(1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被拘留者仍然遭受执法和治安人员的虐待,特别是在监狱中,但也在被警察逮捕时遭受虐待,而且,在多数情况下,这种行为不受惩罚(第七条和第十条)。
(a)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这种虐待,保持警惕、调查并视情况审判和惩罚对虐待负有责任的执法和治安人员,并补偿受害者。
(b)缔约国应加紧对执法和治安人员进行人权培训,以使其不再有这种行为。
(15) 委员会对法律不禁止学校对儿童进行体罚表示关切,并对在这方面没有提供任何具体情况感到遗憾(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的国家法律应禁止学校和其他儿童机构对儿童的一切体罚。
(16) 委员会对据称的错误逮捕事例,特别是与公众抗议行动有关的逮捕,表示关切(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
缔约国应保护所有个人的生命和安全,使其不受警察过度使用武力的威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修改《刑事诉讼法》,它允许警察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拘留人员,这违反《公约》的规定。
(1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为改善拘留条件采取的行动,但仍感到关切的是:拘留中心内高度拥挤,条件恶劣,特别是缺少卫生、饮用水匮乏、食物预算不足缺少医疗、工作人员短缺,未能将受控告人员和已判刑人员分开(第十条)。
缔约国应加紧努力,依照《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所有要求改善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的条件。它应作为优先事项解决过度拥挤的问题。它应向委员会提供具体数字,说明自表示同意建议之后所取得的进展,特别是被剥夺自由者条件改善措施的效果。
(18) 委员会对一些法律条款可能实际上允许监禁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人表示关切(第十一条)。
缔约国应确保其法规不得被用来监禁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人。
(1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越来越多的报告反映,一些个人、政治团体和与国家当局有关的机构对人权维护者进行大规模迫害和死亡威胁。它还关切地注意到,针对生育权利维护者的刑事调查增加了,包括对九位妇女权利女性维护者的刑事指控(涉及因遭强奸而怀孕的一个未成年女孩堕胎中止案,案发时,治疗性堕胎还是法律所允许的)。它还对人权组织自由集会的权利实际上受到限制表示关切(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行动,制止所称的大规模迫害和死亡威胁事件,特别是针对上述妇女权利维护者的这类事件,确保对负有责任者给予应有的惩罚。缔约国应保证人权维护者组织在开展活动时的言论和结社自由权利。
(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部分执行了美洲人权法院对YATAMA案件的裁决,但感到遗憾的是,它没有进行必要的法律改革,因而未能实行一种简单的法律补救办法,确保自治地区的土著和民族社群能在适当考虑到他们的传统和习俗的情况下切实参加选举(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落实美洲人权法院在其裁决中规定的目标,特别是要按照该法院的建议,采取措施对《选举法》进行必要的修改,针对最高选举委员会的决定采取一种简单的法律补救措施。
(21) 委员会对下述情况表示关切:在广大公众中存在着对土著民族的种族歧视,特别是在大西洋沿岸的各自治区;很多问题在影响着土著民族,包括卫生和教育服务方面的严重缺陷;各种机构在他们的地区没有分支;在利用土著社区土地上的自然资源方面,没有保证在事先知情的情况下自由决定是否同意的协商程序。委员会还注意到,在美洲法院对Awas Tingni案件作出裁决六年多之后,当地社群仍未获得所有权,而Awas Tingni地区如今仍然是外部定居者和伐木者的掠夺对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
(a)切实保证土著人适合其特别需要的受教育权利;
(b)保证所有土著人,特别是大西洋沿岸自治区的土著人能享有适当卫生服务;
(c)在颁发对土著人居住土地进行经济开发的许可证之前,与他们进行协商,确保这种开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侵犯《公约》所承认的权利;
(d)继续和完成Awas Tingni社区土地的划定、划界和授权工作,预防和制止外人在该地区土地上的非法活动,并调查和惩罚对这种活动负有责任者。
(22)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广大公众以及司法、立法和行政机关广泛公布第三次定期报告和这些结论性意见,并向大学、公共图书馆、议会图书馆和其他有关场所颁发印刷版本。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向民间社会和在本国活动的非政府组织提供第三次定期报告和这些结论性意见。另外,最好向土著社区分发以其本族语文印制的报告和结论性意见的概要。
(23)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有关目前情况和上面第12、13、17和19段所载委员会建议执行情况的资料。
(2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应于2012年10月29日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其余建议和整个《公约》执行情况的资料。
87.西班牙
(1)委员会在2008年10月20日和21日举行的第2580及2581次会议(CCPR/ C/SR.2580和2581)上,审议了西班牙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CPR/C/ESP/5)。委员会在2008年10月30日举行的第2595次会议(CCPR/C/SR.2595)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满意地欢迎缔约国提交了第五次定期报告,并欢迎委员会在经过了12年之后再次与缔约国建立对话。它赞赏缔约国称职的代表团提出的答复的质量,并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CPR/C/ESP/Q/5和Add.1)提交的书面答复,但对答复未能尽早提交,以便译成委员会的其他工作语言,表示遗憾。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满意地欢迎第52/2007号《历史回忆法》,该法规定对独裁政权受害人提供赔偿。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争取男女平等,尤其是通过了2007年3月22日第3/2007号法,该法规定男女在卫生、教育、公职和私营企业领域享有切实平等。
(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2005年12月通过的旨在改善监狱拘押条件的计划,并感兴趣地注意到该计划已开始执行。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更多地采用取代监狱监禁的其他办法。
(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2007-2010年旨在促进移民融合的公民身份和融合战略计划。
(7)委员会欢迎国家法院关于在其判决中适用《公约》规定的长期有效判例。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执行委员会关于《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意见(第二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执行委员会关于《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意见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9)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高等法院最近决定审议失踪问题,但对1977年的特赦法仍然未废除表示关注。委员会回顾危害人类罪行是不适用法定时效的,并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第七条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1992年),根据该意见,对严重侵害人权行为实行特赦是违反《公约》的,以及注意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保证《历史回忆法》会有关于应查明失踪人士的命运的规定,但委员会仍关注地注意到,有消息指称,家属为挖掘遗体和查明失踪者的身份而采取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仍面临各种障碍。
缔约国应:
(a)考虑废除1977年的《特赦法》;
(b)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确保国家法院承认危害人类罪行不适用法定时效;
(c)考虑成立一个独立专家委员会,负责查明内战和独裁统治期间侵犯人权事件的历史真相;以及
(d)允许家属验明和挖掘受害人的遗体,并酌情向他们提供赔偿。
(10) 委员会对国内法,如西班牙《刑法》第572条至580条,就恐怖主义所下的定义过于广泛,表示关注。这种定义可能造成对《公约》若干权利的侵犯。
缔约国应对恐怖主义作狭义的解释,并保证反恐措施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尤其应考虑修订《刑法》第572至580条,以便使其仅适用于毫无疑问属于真正的恐怖主义犯罪行为。
(11) 委员会注意到,西班牙通过了关于保护个人资料的第15/1999号基本法,但鉴于反恐行动可能无节制,因而对这些资料是否能受到充分的保护表示关注(第二条和第十七条)。
缔约国应保护个人资料,并根据《公约》充分保障私生活权的享有。
(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采取的措施以及缔约国打算增设这方面的专门法庭,但关注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在西班牙仍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西班牙未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妇女检举这类行为,同时检察院也未提供适足的援助(第三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制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尤其是家庭暴力行为,并为此,收集适当的统计数字,以更好地了解这一现象的严重程度。政府当局,包括检察院亦应向受害人提供一切必要的援助。
(13)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陆续有人检举酷刑事件,缔约国似乎未制订全面的战略以及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完全消除酷刑。缔约国仍未制订有效的防止发生酷刑的措施,虽然不同的国际机构和专家就此提出了建议(第七条)。
缔约国应考虑到不同的国际机构和专家的建议以及以争取消除酷刑为宗旨的民间社会的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尽快通过一项制止酷刑的国家机制。
(14) 委员会注意到第13/2003号基本法,该法规定被拘留者有权要求接受第二次体检以及可以要求作出法律决定,规定就某些审讯进行录相,但委员会仍关注,仍就恐怖主义和抢劫罪行规定了秘密拘留办法,拘留期可达13天,同时关注涉案人员无法聘请自己选择的律师。委员会不支持缔约国认为“为了司法目的”,有必要维持秘密拘留的看法。委员会认为这种办法容易造成虐待行为;虽然许多国际机构和专家建议废除此办法,但西班牙仍继续保留这种办法,委员会对此表示遗憾(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委员会再次建议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法律措施,完全废除秘密拘留办法,并确保所有被拘留者有权自由选择律师,秘密会见其律师以及在审讯期间,律师应在场。缔约国还应有系统地对在警察局和拘留所进行的审议进行视听录相。
(15) 委员会注意到第13/2003号法《刑事诉讼和审前拘押组织法》所规定的保障措施,但仍关注审前拘留的期限是根据所判徒刑的刑期订的,可延长至4年,这种情况违反《公约》第九条第3款。
缔约国应确保限制拘留期限和审前拘留期限,使之符合《公约》第九条。委员会重申缔约国提出的下一建议,即不要根据徒刑的刑期规定审前拘留的最长期限。
(16) 委员会考虑到为保障外国人的权利而作出的努力,其中主要包括第2393/ 2004号国王法令,法令规定应向外国人提供法律援助,但委员会仍关注有消息指出,对寻求庇护者进行的司法审查只不过是一种形式而已,而且一些拘留和驱逐外国人的决定是任意作出的(第十三条)。
缔约国应确保拘留和驱逐外国人的决策进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且在庇护过程中可以随时援引人道主义理由。缔约国还应确保关于庇护的新法律完全符合《公约》。
(17) 委员会注意到最高法院判例的演变情况以及缔约国对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的程序进行了改革,但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目前生效的和改革中考虑制订的临时措施和部分措施不适当,无法确保符合《公约》第十四第5款(第二条和第十四条第5款)。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确保所有被宣判有罪的人均有权利要求由一个较高级法庭对其审判的罪行及刑罚进行复审。缔约国应确保第19/2003号基本法能充分保证刑事审判分成二级。
(18) 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的解释,但对“诉讼保密”(Secreto de Sumario)规则表示关注,根据该规则,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可以完全或部分禁止被告取得调查结果(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考虑废除(Secreto de Sumario)规则,以便符合委员会一再重申的判例,根据该判例,权利平等原则意味着诉讼双方应有必要时间和便利准备他们辩护,这就意味着能够为辩护取得必要的文件。
(19) 委员会注意到有消息指称,言论和结社自由可能会因国家法院起诉结社或与恐怖主义团伙串通罪行而受到不当的干扰(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确保对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施加的限制必须是必要的、相称和合理的,并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和第二十二条。
(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趋势而采取的措施,尤其是关于打击体育领域的暴力行为、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不容忍现象的第19/2007号法,但仍关注对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尤其是罗姆人、北非和拉丁美洲移民所施加的暴力行为(第二十条)。
缔约国应确保严格执行关于打击煽动种族仇恨和种族主义的法律。缔约国还应考虑扩大西班牙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观察站的职权范围,使其发挥更大的效力。
(21) 委员会还关注有消息指称,抵达西班牙的无亲属伴随儿童在未考虑到其最大利益的情况下被遣回。这些儿童在收容中心受到虐待,有时被关押在警察局和Guardia Civil营房,无法获得律师协助,也未被迅速带见法官。
缔约国应确保抵达西班牙的无亲属伴随儿童的权利获得尊重。缔约国尤应:
(a)确保所有无亲属伴随儿童在行政程序和驱逐过程中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
(b)在这些程序中,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
(c)制订对收容中心进行监测的机制,以确保未成年人不会受到虐待。
(22) 缔约国应广为宣传第五次定期报告内容,它对委员会拟订的一系列问题作出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23) 缔约国应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在一年内提供有关执行委员会在上文第13、15和16段中提出的建议的相关资料。
(24) 委员会确定2012年11月1日为西班牙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的日期。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所有委员会建议和整个《公约》执行情况的最新经验资料。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让民间社会和在缔约国从事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参与编写第六次定期报告。
88.卢旺达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09年3月18日和19日举行的第2602、2603和2604次会议(见CCPR/C/SR.2602、2603和2604)上,审议了卢旺达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RWA/3),并在2009年3月30日举行的第2618次会议(CCPR/C/SR.2618)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卢旺达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并欢迎有此机会恢复与缔约国对话,但遗憾的是,该报告的提交拖延了15年以上。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委员会为提交报告设定的时间表。此外,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供关于其立法的资料,包括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CPR/C/RWA/Q/3/Rev.1和Add.1)中的资料。
(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仍然处于1994年种族灭绝及伴随的悲惨事件后的重建时期。然而,尽管取得了进展,委员会仍然表示关切,因为当前有关卢旺达社会内部和解的局势仍不稳定。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卢旺达社会内部和解和建立法治所作的努力,特别是在2003年通过了一部新宪法。
(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废除了死刑并批准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6)委员会欢迎执行《公约》第3条,特别是妇女在议会中的代表性以及最高法院审议该条所取得的进展。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倍努力,鼓励妇女更多地参与公共生活和私营部门。
C.关注主要的问题和建议
(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及其对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未包括详细的事实资料或统计数据,无法使委员会评估缔约国在多大程度上遵守了《公约》所载的权利。委员会认为,这些数据对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至关重要。
缔约国应提供更完整的资料,包括关于在《公约》涵盖的各个领域法律和行政规定执行情况的有关统计资料。
(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根据缔约国的报告,《公约》优先于国内法,可在国家法院援引《公约》。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公约》未充分传播,不能经常在法院和国家机关援引《公约》(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提高整个人口,主要是法官和执法人员对《公约》的认识。缔约国应在下次报告中列入国内法院执行《公约》的详细例子。
(9)委员会注意到卢旺达宪法规定男女平等,同时关切地注意到在一些领域,特别是在民法和家庭法中存在对妇女的歧视,家庭法规定丈夫为一家之长 (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在民法和家庭法修订草案中,消除有关妇女地位低下的条款。
(10) 委员会注意到,女孩接受中等和高等教育的人数低于男孩,主要原因是关于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的传统观念持续存在 (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倍努力,确保男孩和女孩在各级和各种形式的教育中有平等的学习机会。还应采取措施,提高家庭对该问题的认识。
(11) 委员会对有关该国家庭内部暴力的报道以及各级政府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不足,特别是关于刑事诉讼和照顾受害者的措施不足表示关切 (第三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制定政策,起诉和惩罚这种暴力行为,包括通过向警务部门发布明确的准则。缔约国还应制定适当的法律文书,并加强努力,提高警察和广大民众对打击这一现象的认识。
(12) 委员会关注有关卢旺达国内强迫失踪和即决或任意处决以及应对这种违法行为负责的执法人员逍遥法外的报道。委员会对缺乏缔约国关于最高法院前院长Augustin Cyiza先生和民主共和运动议员Leonard Hitimana先生失踪的资料表示关切,缔约国对此未提供任何资料 (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缔约国应确保由一个独立的机构对这种侵犯行为的所有指控进行调查,使这些行为的实施者受到适当的起诉和惩罚。应根据《公约》第二条的规定对受害者或其家属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给予适当的赔偿。
(13) 委员会对1994年及以后许多人,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卢旺达爱国军的行动中被杀害的案件,以及仅有少数案件在卢旺达的法院被起诉和惩罚仍然表示关切 (第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由一个独立的机构调查这些行为,始终如一地对肇事者进行起诉和惩罚。
(14) 委员会欢迎在2007年废除死刑,同时关切地注意到,取而代之的是在孤独的牢房内终身监禁,这是一种违背《公约》第七条的待遇。
缔约国应终止孤独监禁的刑罚,并确保被判终身监禁的人享有《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15) 委员会对有关一些监狱监禁条件恶劣的报道表示关注,特别是关于卫生状况、获得保健和饮食方面。委员会还对儿童与成年人隔离以及被告人与罪犯隔离未得到保障表示关注 (第十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紧急和有效措施,解决监狱人满为患的问题并根据公约第十条确保拘留条件能够尊重犯人的尊严。缔约国应建立一种制度,确保被告人与罪犯隔离,未成年人与其他囚犯隔离。缔约国应特别采取措施,确保《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得到遵守。
(16) 委员会对如下信息表示关注,即基加利当局以属于弱势群体的人,如街头儿童、乞讨者和性工作者流浪为由,经常进行逮捕。这些人在缺乏起诉书和不安全的条件下遭到拘留(第九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任何人不被任意拘留,特别是不应主要以其贫穷状况为由,并从刑法中删除流浪犯法。
(1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面临严重的问题,同时关切地注意到,加卡卡司法管辖区的司法行政体系不符合关于公平审判权的基本规则,尤其是关于法官的公正性和保护被告的权利方面。法官缺乏法律培训和有关腐败的报道以及行使防卫权和遵守武器平等原则,特别是刑罚可达三十年监禁,仍然是委员会关注的问题(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所有法院和法庭按照《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原则以及委员会关于在法院和法庭面前平等及公平审判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第24段运作。这些条文规定,只有满足以下要求法院才能作出由国家认可的有约束力的判决:仅限于不太重要的民事性质问题和刑事案件的审理,符合公正审判的基本要求和《公约》的其它相关保障。这些法院的判决必须按照《公约》中规定的保障由国家法院验证,并酌情由相关各方根据符合《公约》第十四条要求的程序予以评论。这些原则不损害国家保护《公约》所载权利的一般义务、受法院运作影响的任何人。
(18) 委员会对缔约国国内向被拘押和被视为贫穷的人提供司法援助的律师数量非常有限表示关切(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按照《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丁)项的规定,确保那些无力获得辩护律师援助的人免费得到司法援助。
(19) 委员会注意到,刑事法律认为成年人之间双方同意的同性性关系不构成犯罪,同时对拟改变这种状况的法律草案表示关切(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确保其刑事法律的任何改革完全符合《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1994年事件期间媒体作用的说明,同时关切地注意到,批评政府的记者目前成为缔约国当局恐吓和侵犯行为的受害者,一些人被指控为“分裂主义”。国际新闻机构因雇用某些记者而受到失去其许可证的威胁(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保证新闻媒体和全体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缔约国应确保对他们开展活动的任何限制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的规定,并放弃对所谓“分裂主义”的镇压。缔约国还应对上述恐吓或侵犯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肇事者予以惩罚。
(21) 委员会对维护人权的非政府组织和反对派政党的登记和行动自由受到阻碍表示关切(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使维护人权的非政府组织的活动不受阻碍。缔约国应对所有政治党派一视同仁,并按照《公约》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其开展合法的活动提供平等的机会。
(22) 尽管缔约国提供了资料,但委员会对不承认在该国境内存在少数族群和土著人民,以及巴特瓦社区的成员被边缘化和受歧视的报道表示关切(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巴特瓦社区的成员在各方面不受歧视,他们在这方面可采用有效的补救措施,以及他们参与公共事务得到保障。
(23) 缔约国应广泛宣传其第三次定期报告、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在政府网站上公布以及向所有公共图书馆提供副本。
(24)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以上第12、13、14和17段中的建议的落实情况。
(25) 委员会确定卢旺达应在2013年4月10日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关于执行其所有建议和整个《公约》的最新具体资料。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编写第四次定期报告时与国内的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磋商。
89.澳大利亚
(1)委员会在2009年3月23日和24日举行的第2609、2610和2611次会议(CCPR/C/SR.2609-2611)上,审议了澳大利亚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CPR/C/AUS/ 5),并在2009年4月2日举行的第2624次会议(CCPR/C/SR.2624)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愿意试用定期报告新编写方法,感谢缔约国为了不打算使用同一种方法编写,但是委员会认为澳大利亚的第五次定期报告不符合《公约》第四十条的要求,即须提供充足适当的资料,介绍采取了哪些措施落实《公约》的权利以及享受这些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情况。
(3)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以及代表团对其口头和书面提出的问题作出的简要答复。委员会还感谢代表团提前对其问题单(CCPR/C/AUS/Q/5)作出书面答复,从而使委员会能够及时将其翻译成委员会的工作语文。
(4)委员会欢迎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对委员会工作的贡献。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欢迎目前正在进行的全国人权协商会议,会议讨论澳大利亚法律承认和保护人权的问题,参加的有涉及人权的各利益攸关方,包括属于脆弱群体的专家和个人。
(6)委员会欢迎议会2008年2月13日议会向受到“偷盗几代人”政策损害的土著人民道歉。
(7)委员会欢迎减少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子女全国理事会于2008年建立。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8)委员会注意到,《公约》没有纳入国内法,尽管委员会在2000年通过若干建议,但是缔约国尚未在联邦一级通过保护《公约》权利的综合法律框架。而且,委员会还遗憾地指出,司法判决很少提到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人权法(第二条)。
缔约国应该:(a) 制定综合立法,切实在联邦各管辖区统一贯彻《公约》的全部规定;(b) 建立一种机制,始终确保国内法与《公约》兼容;(c) 提供有效的司法补救,保护《公约》规定的权利;(d) 组织举办司法部门学习《公约》和委员会判例的培训班。
(9)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的解释,但仍然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撤消批准《公约》时提出的保留。
缔约国应该考虑撤消其对《公约》第十条第2款(甲)项和(乙)项和第三条、第十四条6款以及第二十条的保留。
(10)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措施减少今后就委员会某些《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来文申诉的情况,但是缔约国限制性解释并且不履行《第一任择议定书》和《公约》规定其承担的义务,受害人没有获得赔偿,委员会对此再次表示关切。委员会又回顾指出,缔约国加入《第一任择议定书》,承认了委员会有权受理并审查在缔约国管辖下的个人提出的申诉,不落实委员会的《意见》,会使人质疑缔约国对《第一任择议定书》的承诺(第二条) 。
缔约国应该审查自己对委员会根据《第一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的立场,制定有关程序落实《意见》,在发生违反《公约》的情况下,遵守《公约》第二条第3款,保障有效补救和赔偿权。
(11)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有意在不久的将来审查《恐怖主义法令》,但是也十分关注的是,2005年(第2号)《反恐法》及缔约国采取的其他反恐措施似乎不符合《公约》规定的权利,包括非减损条款。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a) 恐怖主义行为的定义含糊不清;(b) 违反无罪推定权,反转举证责任;(c) 推翻涉嫌恐怖主义活动人员的保释推定所提出的“特殊情况”在《罪刑法》中没有明确界定;(d) 澳大利亚安全情报组织的权力扩大,包括至今已经不用的秘密拘押有关人员、不准其与律师接触、拘押期可达七天并可继续延展的权力 (第二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该确保其反恐立法和做法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尤其应该解决1995年《刑法典法》中恐怖主义定义含糊不清的问题,确保该法只限适用于不容置辩属于恐怖主义罪行的罪行。缔约国尤其应该:
(a)避免反转举证责任,保障无罪推定权;
(b)保证“特殊情况”的提法不会造成必定不准保释的障碍;
(c)考虑废除有关条款,使澳大利亚安全情报组织不再有权秘密拘押有关人员、不准其与律师接触、拘押期可达七天并可继续延展。
(12) 委员会仍然关切平等权和非歧视权没有得到澳大利亚联邦法的全面保护(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该通过涉及歧视的全部理由和所有方面的有关联邦立法,全面保护平等权和非歧视权。
(13)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建立国家土著代表机构,以取代2004年废除的土著居民和托雷斯岛民委员会而启动的协商进程,但是仍然关注涉及土著人民权利问题的决策过程中没有充分与其协商的问题(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该加大力度,在所有涉及土著人民权利的领域的决策过程中都与土著人民切实进行协商,建立资源充足的国家土著代表机构。
(1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应对保护北方领土土著儿童免遭性虐待问题调查委员会(2007年“小孩神圣”)的调查结论而采取的某些北方领土应急措施,不符合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它特别关注的是,负面影响冬季措施对享受土著人民的权利,并在事实上,他们暂时终止实施种族歧视法的1975年,并通过充分的协商与土著人民。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北方应急措施对土著人民权利的享受有消极影响,暂停了《1975年种族歧视法》的运作,而且这些措施是在没有与土著人民充分协商的情况下通过的(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该与有关土著人民之间协商后重新制定北方应急措施,确保这些措施符合《1995年种族歧视法》和《公约》的规定。
(15) 委员会虽然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经实施人权和机会均等委员会“带他们回家”的报告中的一些建议,但还是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给予“偷盗几代人”政策受害人赔偿,包括补偿(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当采用一种综合性国家机制,保证向“偷盗几代人”政策点受害人提供适足的赔偿,包括补偿。
(16) 该委员会欢迎最近进行的改革的同时,也关切地注意到,适用于《土著土地所有权法》索赔申诉的举证规则成本高,复杂而且严格。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采取的步骤不足以落实委员会2000年通过的建议(第二条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与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屿民族协商,继续努力改进土著土地所有权体系的运作。
(1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最近为解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进行了努力,包括实行零容忍方针,并打算在2009年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社区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态度调查,然而澳大利亚家庭暴力令人不安的严重程度却始终居高不下。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在较高的一些报告,暴力侵害土著妇女报案数比暴力侵害非土著妇女报案数高(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大力度,争取消除暴力侵害妇女现象,尤其是侵害土著妇女的暴力。鼓励缔约国迅速执行其《减少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子女现象国家行动计划》,落实2008年家庭暴力和无家可归者问题的报告提出的建议。
(18) 委员会对无家可归人员、尤其是土著居民的无家可归人员的处境感到关切,他们由于这种处境不能充分行使《公约》规定的权利(第二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该加强力度确保社会、经济及其他条件不至于造成无家可归人员无法充分行使《公约》规定的权利。
(1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关缔约国没有充分确保不驱回原则得到尊重的情况报告(第二条、第六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该紧急采取适当措施,包括立法措施,确保不将任何人送回有确凿理由相信有可能遭到任意被剥夺生命或受酷刑或遭到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的地方。
(2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总检察长的剩余权力允许他将人引渡到可能面临死刑的国家,而且缺乏一项规定全面禁止违反该缔约国根据《第二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义务,向某些刑事调查工作提供国际警务协助,从而有可能导致另一国判处死刑。
缔约国应该采取必要的立法及其他步骤,确保不将任何人引渡到其可能面临死刑的国家,对可能造成另一国判处死刑的刑事侦查工作不提供协助,并废除总检察长在这方面的剩余权力。
(21) 执法人员据报对某些群体、诸如土著居民、少数民族、残疾人员和青年人等过度使用武力,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并十分遗憾地注意到,对警察不当行为指控的调查工作由警方本身执行。委员会十分关切地获报澳大利亚某些州和领土警察部队过度使用电刺激破坏肌肉装置“泰瑟枪”(第六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该坚决采取措施铲除执法人员所有形式的过度使用武力行为,具体应该:
(a)设立一种机制,对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进行独立调查;
(b)对指称的肇事人提起诉讼;
(c)加大力度对执法人员进行有关过度使用武力问题及使用武力有度原则的培训;
(d)保证包括泰瑟枪在内的镇暴装置只在有理由证明非用更强大或致命的武力不可的情况下才使用;
(e)使关于使用武力的立法规定和政策与联合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接轨;
(f)向受害人提供适足的赔偿。
(2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澳大利亚境内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的问题仍然挥之不去(第八条)。
缔约国应强化措施,包括通过一项全面战略等措施,防止和铲除贩卖人口活动,并向确定的所有受害者,不论其是否参与控告犯罪者的刑事诉讼,一律提供同等的援助和保护。
(23) 虽然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承诺只在有限的情况下才使用押解移民拘留中心而且拘押时间尽量短的办法,但委员会仍然关注对缔约国硬性规定所有非法入境案均使用这种办法,保留货物税区,采用非法定决策过程处理乘船进入澳大利亚领土和押送圣诞岛的人员。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对拘押决定缺乏有效的审查(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该:
(a)考虑取消强制性移民拘押政策的遗留成分;
(b)落实人权和平等委员会2008年的移民拘押情况报告的建议;
(c)考虑关闭圣诞岛拘押中心;
(d)制定符合《公约》规定的综合性移民立法框架。
(24) 刑事司法系统保护儿童和少年工作中存在明显突出的差距,而且儿童和青少年可以被关押在成人设施中或收容在移民拘留设施中,在那里他们有时受到虐待,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第九条、第十四条和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依照《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对待触犯法律的儿童,包括在押儿童。缔约国应落实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在这方面的各项建议。应该在缔约国拟议的新儿童保护框架内处理在押儿童的处境问题。
(2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边缘化群体和弱势群体,包括土著人民和外国人,缺乏充分诉诸司法的机会(第二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平等诉诸司法的机会,提供适当的服务,协助边缘化和处境不利人员,包括土著人民和外国人。缔约国应为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法律援助提供充足的资金,包括口译服务。
(26)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伊斯兰恐惧症,但对歧视具有穆斯林背景人员的案件增多的报道仍然十分关注。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缺乏《公约》第二十条设想的那种形式禁止煽动仇恨言论的规定(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完全根据《公约》落实其“宗教和信仰自由21世纪”项目,并通过《公约》第二十条设想的那种形式的联邦禁止仇恨言论的法律。
(2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缺乏一个在全人口中推广《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知识的框架和方案(第二条)。
缔约国应考虑通过一项全面的行动计划,促进人权教育,包括政府官员、教师、法官、律师和警察保护《公约》和《第一项任择议定书》规定权利问题的培训课程。人权教育还应该纳入各级普通教育。
(28) 缔约国应在一般公众、以及司法、立法和行政主管部门、在该国活动的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中广为散发第五次定期报告、对委员会制定的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这些文件的硬拷贝应分发到大学、公共图书馆、议会图书馆、以及所有其他有关地方。
(29) 缔约国应根据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规定,在一年内提供有关资料,介绍其落实第11、14、17和23段中委员会建议的情况。
(30)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应在2013年4月1日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委员会所有建议和整个《公约》的最新资料,包括澳大利亚履行《公约》情况的详细资料,并请缔约国让在缔约国活动的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第六次定期报告编制工作。
90.瑞典
(1)委员会在2009年3月25日举行的第2612和2613次会议(CCPR/C/SR.2612和2613)上,审议了瑞典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CPR/C/SWE/6),并在2009年4月2日举行的第2625次会议(CCPR/C/SR.2625)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瑞典及时提交遵照准则编写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列入了针对委员会上次的结论性意见(CCPR/CO/74/SWE)中所表示关注而采取措施的详细资料。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前提交对委员会书面问题所做的书面答复(CCPR/C/SEW/Q/6和Add.1),以及在审议报告期间提供补充资料。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在编写本定期报告期间与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注意到该国代表团承认这些组织在为委员会提供相关补充资料方面的工作。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自审查第五次定期报告以来,缔约国为加强保护和增进各项人权而开展的立法活动和采取的行政和实际措施,特别是:
(a)2003年在《宪法》中列入一条新的规定(政府机构,第一章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反对基于性别、肤色、民族或族裔血统、语言或宗教信仰、功能障碍、性取向、年龄或影响个人的其他情况而对个人的歧视;
(b)制定第二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6-2009年),以及在2006年设立将在2010年介绍其报告的人权代表团;
(c)2002年开通人权网站(www.manskligarattigheter.se),其中载有缔约国所有的相关报告,包括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报告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瑞典文和英文);
(d)新的《外籍人法案》(2005:716)生效,该法规定了向独立机构上诉的权利,允许就上诉案件更多地采用口头听证,允许给予逃避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妇女以及逃避以性取向为由的迫害的人以难民身份;
(e)2005年通过新的关于性犯罪的立法,加强对妇女儿童的保护,使其免受性虐待,以及该国政府2008年关于开始评价和使用这部新的法律的决定。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4)委员会注意到,2009年1月,原来的四个反对歧视问题监察官合并为一个单一的平等问题监察官,有权接受和审查指称歧视案件的个人申诉,包括以年龄和变性人身份或言论为由的申诉。但是,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尚未按照“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在人权领域有广泛职权的国家机构(大会第48/134号决议;《公约》第二条)。
缔约国应当按照“巴黎原则”,设立一个具有广泛的人权授权的国家机构,并为其提供充分的资金和人力资源。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国内法院提到《公约》规定的案例,但委员会重申先前在结论性意见(CCPR/CO/74/SWE)中表示的关注,即没有明显的模式在缔约国国内法中体现《公约》的所有标准。委员会注意到,《公约》在某些领域提供了额外的保护,超出了直接纳入瑞典国内法的《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保护(《公约》第二条)。
缔约国应确保《公约》规定予以保护的所有权利在缔约国的实践和法律原则中得到遵循。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打算撤消其对《公约》的任何保留。
缔约国应考虑撤消保留。
(7)妇女在高级别职位中所占百分比仍然有限,特别是在学术界和司法部门的较高级别,委员会对此仍然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关注报告的男女工资差距问题,以及很大比例的妇女仅找到临时工作安排问题(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寻找方式,进一步促进妇女获得高级别和管理职位,包括在可行的情况下,通过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缔约国还应当加强努力,缩小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促进妇女全职就业。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包括通过2007-2010年国家行动计划,反对男子对妇女的暴力,滥用“荣誉”概念的基于家庭的暴力,和同性关系中的暴力,并修订《社会服务法案》(2001:953),为妇女儿童暴力受害者提供支助。但是,委员会仍然对针对妇女的暴力事件高发率表示关注,特别是家庭暴力事件。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缔约国没有始终如一地为非政府组织开办的暴力受害者收容所提供资金援助,而且并非所有城市都有这类收容所(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加紧努力,争取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包括通过开展提高意识运动,有效执行2007-2010年行动计划,以及特别的一揽子措施,以开展更多的主动行动,争取被判定犯有性暴力和密切关系中暴力罪行的男子的康复。缔约国还应当确保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提供数量足够充分的收容所,包括那些有特殊需求的妇女儿童,尤其是残疾妇女儿童。
(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并执行国家行动计划,反对女性外阴残割,但委员会仍然对损害居住在该缔约国的妇女和女童的外阴残割事件继续发生表示关注(第三条、第六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当加紧努力,防止和消除女性外阴残割的做法,特别是通过加强针对警察和检察官、可能鼓励这些做法的家庭成员以及有风险的女童的提高意识运动。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08年12月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并采取了措施,提高残疾人对其权利的意识。委员会关注有关对在机构中和收容住所居住的残疾人的身体虐待的报告。委员会还表示关注,残疾人在通过市政当局获得充分的服务和住房方面常常面临困难,在设法将居住地换到另一个城市时面临困难。还对近年来残疾人就业率有所下降表示遗憾(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a)缔约国应当提高残疾人对其权利的认识,以及对寻求保护及纠正侵犯其权利事项的可能性的意识;
(b)缔约国应当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提高意识方案的影响、如何实际确保残疾人获得社会服务和货物――包括在市政一级――的最新资料,以及关于执行其残疾人政策的详细情况;
(c)缔约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残疾人就业率,包括那些工作能力降低的人。
(11) 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建立任何报告制度,监测精神病院电休克疗法的使用情况表示关注(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当建立关于精神病院电休克疗法使用情况的充分的监测和报告制度,以防止任何滥用。
(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边防监控警察、移民事务委员会和社会服务部门制定了一项共同的行动计划,旨在保障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免于被贩运的危险。但是,委员会关注的是,没有关于移民事务委员会特别股所采取措施效力的详细资料,以防止无监护人随同旅行的儿童失踪(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失踪。
(13) 委员会注意到,新的立法尊重通知家庭成员任何逮捕事项的权利(第2008:67号法)以及以各种语文出版被拘押者基本权利的信息单,但委员会关注的是,没有保障被拘押的刑事犯罪嫌疑人看医生的权利,看医生的请求由负责调查的警官自由决定 (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实保证所有被拘押者实际得到各种基本的法律保障,特别是看医生的权利,以及迅速将其逮捕的事项告知其近亲属或第三方。缔约国还应当确保在有被剥夺自由者的所有地方提供关于各种基本保障的信息单。
(14) 委员会对报告的监狱中的自杀数目表示关注(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当就预防自杀问题为监狱官员提供充分的培训,并确保遵守《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囚犯待遇基本原则》。
(15) 委员会注意到,存在一个专门机构(由国家警察负责人、警察公会代表、议会议员组成),处理针对警察的申诉。但是,委员会关注的是,这一机构缺乏必要的权威,以有效地就针对警察成员的申诉开展客观的调查(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考虑设立一个民事申诉委员会。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涉及为执行委员会在Alzery诉瑞典案中的决定而采取的措施,并欢迎司法大臣与Alzery先生之间在2008年了结该案。但是,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未排除将来可能使用外交保证,允许将有关人员送往他们可能面临有违于《公约》第七条待遇的地方。
缔约国应当确保,任何个人――包括恐怖主义嫌疑人――均没有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危险。缔约国应当进一步认识到,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做法越系统化,通过外交保证避免此种待遇实际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小,无论任何商定的后续程序多么严格。缔约国在使用此种保证方面应当十分小心,应采取明确和透明的程序,允许由适当的司法机制在个人被驱逐之前进行审查,并采取有效的手段,监测受影响个人的命运。
(17) 委员会注意到,移民事务委员会的政策发生了积极的变化,寻求庇护者在其身份问题解决之前被拘留的案件数目有所减少。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有些寻求庇护者被长期拘留。委员会还注意到,据说对自己有风险或对他人有危险的寻求庇护者被置于还押监狱,这些监狱也关押刑事犯罪嫌疑人和刑事犯。委员会还进一步关注,寻求庇护者在其难民身份主张最后解决之前被驱逐。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有时在驱逐决定中使用申诉人无法获得的保密信息(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仅应当在例外情况下拘留寻求庇护者,并限制此种拘留的时间,同时避免任何将人置于还押监狱的做法。缔约国还应当考虑有关寻求庇护者的备选安排,应当确保寻求庇护者在其主张得到解决之前不被驱逐。此外,缔约国应当确保寻求庇护者有权获得充分的信息,以便答复其案件中所用的论据和证据。
(18) 委员会了解,有关安全要求可能旨在防止暴力和恐怖主义,但委员会注意到,《国防作战信号情报法》(2008:717)显然将为执行者提供电子通信监视方面的广泛权利(第十七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收集、储存和使用个人数据不被任何滥用,不被用于有悖于《公约》的目的,并符合《公约》第十七条之下的义务。为此,缔约国应当保证,信息的处理和收集由一个独立机构审查和监督,并且在公正和效力方面有必要的保证。
(19) 委员会关注的是,根据“鲜活历史论坛”提供的资料,以及根据2004年进行的一项调查 和对在校青年就与态度、受害经历、自报罪行和散布极端主义宣传相关的反犹主义、仇视伊斯兰、仇视同性恋和普遍不容忍问题进行的审查,在该缔约国,“对少数群体的不容忍——可能表现为歧视、骚扰、侮辱、威胁和人身暴力等形式——构成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在赞赏缔约国努力反对仇恨犯罪,包括2007年设立仇恨罪热线的同时,委员会重申,委员会关注的是,近年来报告的种族动机的犯罪有所增加,以及相对于报告的仇恨言论事件的数目而言,有关起诉的数目很少(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加紧努力,防止、反对和起诉违背《公约》第二十条的仇恨言论,并确保相关刑法规定和警察指令得到有效执行。缔约国应当加大力度,努力处理青年中的这一问题,特别是在“鲜活历史论坛”的框架内。缔约国还应当评价仇恨罪热线的效力。
(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将驯鹿饲养的部分责任下放给了萨米议会,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关于影响萨米人土地和传统活动的事项,萨米议会能够参与决策进程的程度有限。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通过一项在2010年提交议会的法案,处理有关萨米土地和资源权利的各项建议,但委员会也注意到,迄今为止,在尊重萨米权利方面、以及在边界委员会有限的职权范围和其他负责开展有关萨米权利的各项调查方面,取得的进展有限(第一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使萨米人参与有关萨米人自然资源和必要生存手段问题的决定。缔约国应当确保公正和迅速地解决萨米人提出的有关土地和资源的主张,包括与萨米社区磋商制定适当的立法。
(21). 委员会关注在法律争端中对萨米人事实上的歧视,因为有关土地所有权的举证责任完全在萨米申诉人一方。委员会还注意到,民事纠纷当事方可以得到法律援助,但对萨米村庄而言却没有这种可能性,而萨米村庄是唯一有权在有关萨米土地及放牧权的土地纠纷中作为诉讼当事方行为的法律实体(第一、第二、第十四、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当在有关土地和放牧权的法院争端中为萨米村庄提供充分的法律援助,并实施立法,在有关萨米土地和放牧权的案件中规定灵活的举证责任,特别是在其他当事方拥有相关信息的情况下。还应当鼓励缔约国考虑解决土地争端的其他手段,如调解。
(22) 缔约国应广泛散发其第六次定期报告文本、针对委员会所拟问题单而提供的书面答复及本结论性意见。除了瑞典文之外,委员会建议,将本报告及其结论性意见翻译为瑞典各种正式的少数民族语文。
(23)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就执行委员会在上文第10段、第13段、第16段和第17段中所提建议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应于2014年4月1日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就所提各项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以及整个《公约》执行情况的最新的具体资料。委员会还请缔约国与在其国内开展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磋商编写第七次定期报告。
91.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09年7月13日至14日举行的第2628和2629次会议(CCPR/C/SR.2628-2629)上,审议了坦桑尼亚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CPR/C/TZA/ 4)。委员会在7月28日举行的第2650次会议(CCPR/C/SR.2650)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虽说有所拖延,然而,因此提供了委员会继续与缔约国展开对话的机会。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事先提交的书面答复(CCPR/C/TZA/Q/4/Add.1),以及在报告审议期间代表团向委员会提供的答复,包括随后提交的书面答复。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2005年《桑给巴尔未婚女子和单亲家长子女保护法》,废除了对未婚怀孕妇女的监禁。
(4)委员会注意到,自1994年以来实际上已经暂停执行死刑。
(5)委员会欢迎为扩大妇女在公共机构和体制内的代表比例所采取的措施。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审议缔约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之后通过的许多建议(CCPR/C/79/Add.97),尚未得到执行。
缔约国应落实委员会上一次结论性意见中通过的各项建议。
(7)委员会虽欢迎国家法院参照《公约》进行裁决,但则关切地注意到,《公约》所列的权利并未全都融入了宪法或其他立法。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按《公约》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义务采取了必要步骤,为落实《公约》确认的权利,通过了必要的立法及其他措施,然而,缔约国这项行动似乎受制于那些有损于实现《公约》若干权利的民众意愿、传统及习俗,包括对危害妇女和不符合传统道德观念的个人行为举止的袒护(第二条)。
参照委员会关于缔约国负有的一般法律义务性质的第31(2004)号一般性意见,缔约国应确保国内法律全面落实《公约》保护的一切权利。缔约国还必须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详细阐明立法和宪法条款如何保护此类《公约》权利的情况。缔约国还应考虑批准《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
(8)在欢迎2000年建立起了人权与善政事务委员会之际,委员会遗憾地感到,该委员会的资源不足,而且并无资料介绍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委员会各项建议得到充分履行的情况(第二条)。
缔约国应加强人权与善政事务委员会的能力,尤其应为该委员会拨出充分资源,使之依据“有关国家机构地位原则”(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全面有效地履行其任务。同时,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增强人权与善政委员会的实权,以确保有效执行其建议。
(9)在注意到缔约国愿意采取步骤实现男女平等之际,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地感到,在有关婚姻、继承和遗产分配等领域的人员与家庭法顽固存在着歧视妇女,以及男女之间依然不平等的现象。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阐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克服阻碍妇女全面攻读学业的旧习俗观念(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a)缔约国的优先事务之一是应使该国关于家庭和个人地位的法律符合《公约》的第三、十七、二十三和二十六条,尤其是关于妇女最低婚姻年龄的规定;
(b)缔约国应加紧努力,提高民众意识,扭转有损妇女权利的习俗观念。缔约国还应进一步促进妇女参与公共事务,确保妇女可获得教育和就业;
(c)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应向委员会通报在这一方面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果。
(10) 委员会继续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防止暴力的步骤,然而,基于性别的暴力,尤其是家庭暴力及此类施暴者不受惩罚的现象甚为普遍。委员会还重申其关切地感到,该国目前的刑法尚无有关家庭暴力,包括婚姻强奸问题的具体条款(第三条、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有效打击侵害妇女的暴力。缔约国尤其应界定家庭暴力,包括婚姻强奸行为,并将之列为罪行。缔约国还应提高整个社会对暴力问题的认识,确保追究施暴力者,并为受害者提供援助和保护。执法人员应接受关于如何处置家庭暴力问题的相关培训。
(11) 在欢迎1998年通过了《性犯罪特别条款法》,将女性生殖器切割行为列为罪行,并制订了打击女性生殖器切割行为的国家行动计划之际,委员会仍关切地感到,女性生殖器切割习俗的根深蒂固,以及法律不保护年满18岁以上女性的现象。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承认法律得不到有效执行,普遍存在着施暴者不受惩罚的现象(第三条、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和的具体措施,尤其应在这种习俗甚为泛滥的区域,有力打击女性生殖器切割习俗,并确保将施行者绳之以法。缔约国还应修订其立法,以期把对年满18岁以上女性施行生殖器切割行为列为罪行。
(12)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缔约国未提供资料阐明,该国的反恐立法是否符合《公约》,尤其没有阐明,如反恐立法对《公约》权利作出了限制,那么究竟可对其实行多大程度的限制(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确保该国反恐措施全面符合《公约》,包括无罪推定权。缔约国应在考虑到必须以精确和狭义的方式界定恐怖主义行为之际,在国内立法中明确对恐怖主义行为的定义。
(13)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尚无详细的资料阐明《紧急权力法》是否与《公约》第四条的不克减规定相符(第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该国关于紧急状态的条款符合《公约》第四条。为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紧急状态期间的权利克减问题的第29(2001号)一般性意见。
(14) 委员会重申其以下关切,即各法院仍在判处死刑,并对被关押在死囚牢房的人数众多感到关注。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尚无充分资料阐明,被判罪者在死囚牢房内的羁押期限、被羁押的囚犯待遇,以及是否鉴于暂停执行死刑,而设立了减刑程序(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认真考虑废除死刑,成为《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缔约国还应确保死囚牢房的监禁条件,不会相当于违背《公约》第七和第十条规定的待遇现状,并考虑尽早对目前所有死刑判决犯减刑。
(15) 在注意到缔约国承诺阻止、调查和追究对白化病患者的肢体残害和杀害案件之际,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上述事件的报案数量众多,而经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却有限,而且这类案情的审理进展缓慢(第六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的紧迫事务之一,是加强努力,制止对白化病患者的肢体残害和杀害事件,确保及时有效地调查和追究凶手。缔约国还应加强提高公众意识的运动,以期阻止今后发生此类袭击行为。
(16) 在注意到与联合国儿童基金携手在一些不推行鞭笞的学校展开要相关最佳做法的实验性研究之际,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地感到,体罚仍被用于作为司法判决的一部分并允许在教育系统内采用,而且继续为实际采用的做法(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力争废除体罚作为一合法的制裁方式。缔约国还应推广非暴力形式的纪律整肃做法,以替代教育体制中的体罚形式,并展开公众宣传运动,认清体罚的有害影响。
(17) 在欢迎缔约国通过了2008年《反人口贩运法》并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之际,委员会遗憾地感到,缔约国未提供资料阐明,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制止对妇女和儿童的人口贩运和性剥削行为,因而,在这方面缺乏包括统计数字在内的更详尽资料(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打击人口贩运和对妇女和儿童的性剥削行为。缔约国尤其应确保切实贯彻反贩运立法,向执法人员以及司法机构通报这项新法律,并采取整治贩运问题的全国行动计划。缔约国还应确保在在整治这类现象的应对措施中充分关注贩运受害者的人权。
(18) 鉴于有关于司法人员虐待被拘留者案情的报告,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现行调查和追究对在警方羁押和拘留设施内,包括监狱内酷刑和虐待行为的申诉机制是否足够独立的资料。委员会赞赏,资深警官、治安官、以及人权与善政事务委员会可出入视察拘留设施,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未收到关于上述视察安排实效的任何质量评估报告(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
(a)缔约国应采取坚定的措施,消除拘留期间一切形式的虐待,尤其应建立一个专门机制,调查针对执法人员行为的申诉。这个专门机制应完全独立于警察部队和其他政府机构。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应向委员会提供更详尽的资料,阐明是否建立了一个制度,审理被拘留者提出的暴力行为的申诉,同时提供关于就上述暴力行为启动刑事和纪律程序的统计数据以及上述程序的结果;
(b)缔约国应加强对警察部队的人权培训。
(19) 在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措施改善被拘留者和囚犯待遇之际,委员会仍关切地感到,监禁条件恶劣,尤其是过度拥挤的事件,以及法院采用的替代监禁的措施有限(第十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改善被剥夺自由者在审判前及被判罪后的条件,从而使之符合《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对于过度拥挤问题尤其应予以优先处置。此外,缔约国应推行替代监禁的措施。缔约国的下一次定期报告应向委员会提交详细的统计数据,展现自本建议通过以来取得的进展情况的,包括关于推行和执行监禁替代措施的情况。
(20) 委员会重申其以下关切,缔约国未能修订关于准许对偿还不了债务者实行监禁的法律(第十一条)。
缔约国应遵循《公约》第十一条,修订该国关于对偿还不了债务者实行监禁的立法。
(21)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下述报告的资料。据这些报告称,警方往往未在法定24小时内将犯罪嫌疑人提交地方治安法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各级刑事审理法庭一律不提供法律援助。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本身阐明,法律代理的质量不均,且可加以改善(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根据《公约》第九条,切实落实嫌疑人有权被及时送交地方治安法官。缔约国还应制定一项全面的刑事司法援助体制,帮助那些没有充分手段支付法律代理费的人。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了其关于法院和法庭面前平等和公平审理权问题的第32(2007)号一般性意见。
(22) 委员会重申其关注将同性别成年人相互同意的性关系列为罪行的问题,并遗憾地感到尚未采取防止对同性恋者歧视的措施(第二条、第十七条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废除将成年人相互同意的同性性关系列为罪行,并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保护他们免遭歧视和骚扰。
(23) 在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2002年《非政府组织法》资料之际,委员会关切地感到,有报告称,存在着对民间社会组织及其独立运作能力的一些障碍。委员会尤其关切对运作未经注册的组织实施的严厉惩罚。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法律条款准许解散不从事“公益”的组织,然而,2002年法案所述的“公益”一词含意不明确(第二十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和平结社权的行使。缔约国还应确保对任何社团的运作以及这些社团和平开展活动规定的任何限制符合《公约》第二十二条。
(24) 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记者,尤其在桑给巴尔遭到骚扰,并发生了过度限制言论自由的事件(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结束直接和间接限制言论自由的做法,并确保缔约国的立法和做法充分履行《公约》第十九条的要求。缔约国还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对记者采取任何恐吓行为。
(25) 在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童工问题所作的努力之际,委员会关切地表示,缔约国境内长期存在着童工的普遍现象。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关于街头儿童问题的资料以及为解决该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尚未为了保护儿童权利通过一项统一的法律(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消除童工现象,尤其应确保切实落实缔约国有时限的方案,在2010年以前消除最恶劣的童工形式,包括加强该国提高对童工问题认识的运动。缔约国还应加快法律程序,通过一项关于儿童事务的统一法律,并应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街头儿童问题,以及关于是否采取了任何措施,解决街头儿童问题的资料。
(26)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少数人权利问题的第23(1994号)一般性意见,并关注到,缔约国尚未承认该国领土上的土著人和少数民族,并对缔约国尚未提供关于某些弱势族裔群体情况的资料感到遗憾。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由于建立了一些禁猎保护地和其他项目,不良地影响了土著族群的传统生活方式(第二十六和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紧迫处置的事务是,开展对缔约国境内少数民族和土著族群问题的研究,并通过具体立法和特别措施,保护、维护和促进他们的文化遗产及传统生活方式。缔约国还应与土著族群先进行磋商,然后再在“祖传”或有争议领土上建立禁猎保护地,颁发狩猎许可证,或开展其他项目。
(27) 缔约国应向广大公众,以及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民间社会和在该国境内运作的非政府组织广为散发第四次定期报告的案文、缔约国为答复委员会编制的问题清单提供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这些文件的副本应分发给各大学、公共图书馆、议会资料馆和所有其他相关的地点。委员会还建议,将本报告和结论性意见翻译为该国官方语言。
(28)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1年之内提供相关资料,阐明该国执行上述第11、16和20段所载委员会建议的情况。
(2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规定于2013年8月1日之前提交的该国第五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委员会所有建议和整体《公约》情况的具体最新资料。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纂第五次定期报告时,与民间社会和在该国境内运作的各非政府组织展开磋商。
92.荷兰
(1)委员会在2009年7月14日和15日举行的第2630次和2631次会议上,审议了荷兰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CPR/C/NET/4、CCPR/C/NET/4/Add.1和CCPR/C/NET/4/Add.2),并在2009年7月28日举行的第2650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荷兰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详细介绍缔约国采取的措施和即将出台的关于促进《公约》执行的计划。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高质量书面答复和代表团的口头答复。
王国的欧洲部分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持续关注人权保护问题,并欢迎以下立法及其它措施:
(a)2004年5月《就业平等待遇(年龄歧视问题)法》:在就业、职业和职业培训方面禁止年龄歧视;
(b)《关于临时驱逐出户令的法律》(2009年):在受害者、包括任何儿童面临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允许将家庭施暴者驱逐出户;
(c)《“人人参与”行动方案》(2007年):旨在制止获得就业方面的族裔和种族歧视;以及
(d)2004年12月通过《反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和2008年设立人口贩运问题工作队:通过交流最佳做法和对当地和区域机构提供支持而帮助和协调反人口贩运的工作。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公约》第十条第1款和第2款依然有保留。关于对第十条第2款(甲)项的保留,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在实践中已经分开拘押被控者和定罪者,并欢迎代表团表示缔约国准备重新考虑这方面的立场。
缔约国应撤销对第十条的保留,并应考虑撤销对《公约》的其他保留。
(5)委员会尽管承认缔约国努力改进获得就业方面的两性平等,但关切地注意到妇女进入劳工市场的人数仍然明显少于男子,而妇女在兼职就业中人数过多,并且依然存在着严重的两性薪酬差别(第三条)。
缔约国应加强执行措施,确保妇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机遇和同工同酬。缔约国应特别注意鼓励幼儿母亲继续就业,提供更多的全日和半日保育和适当的校外方案。
(6)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在高级公务职位上,特别是在参院和内阁中人数少。委员会注意到私营部门中也是如此,妇女占有的高级职位更少得多(第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尽管承认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条件不同,但缔约国应加大努力增加妇女在各级政治决策职位上的人数,以及在私营部门高级职位上的人数,开展宣传运动并鼓励更密集地寻找适当的妇女候选人。
(7)委员会依然关切缔约国的安乐死和协助自杀程度。根据《经请求而结束生命和协助自杀法》,尽管必须有第二位医生的意见,但医生结束病人生命可不经法官或地方法官任何独立审查以保障该决定并非出于不当影响或误解(第六条)。
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这方面建议,并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承认生命权的规定而复审这一立法。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目前在两种情况下允许涉及未成年人的医学实验:或者有关儿童直接受益,或者儿童的参与是研究的必要组成部分并且实验被视为影响“微不足道”。然而,委员会依然关切该法没有对须儿童参与的医疗实验提供恰当保障(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确保不在未成年人身上进行任何不使有关个人直接受益的医疗实验(非治疗性研究),以及一般性保障完全符合儿童的权利,包括同意事项。
(9)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审议庇护申请的“快速程序”在48个工作小时内评估申诉。委员会也关切目前的程序和拟议的常规“8日”程序可能都不允许庇护申请者有机会为其申诉提供适当证据,并且使其有可能被驱逐到他们可面临危险的国家(第七条)。
缔约国应确保处理庇护申请的程序包括彻底和适当的评估,允许有适当时间提供证据。缔约国必须在各种情况下都确保不驱回原则得到尊重。
(1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8年《国家安全行政措施法案》规定内政及王国关系大臣部可不经任何事先司法审查,指令从某些地区和设施中驱逐可能与“恐怖主义活动有关”或者“支持这类活动”的人,并且可以施加一个向警方定期汇报的义务。违反大臣的驱逐令,可导致一年以下监禁的处罚(第九条和第十二条)。
缔约国应根据这些关切重新审议该法律草案。任何修正案都应确保一切对自由权和迁徙自由的限制是根据对犯罪活动参与情况的合理怀疑,并且所有这类措施都符合《公约》,包括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第1款。
(11) 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警方讯问期间犯罪嫌疑人无权请律师到场。只有初次讯问后检察官下达拘押令,才可以联系律师。即使那时,律师也不得在接着的警方讯问期间在场,而警方可拒绝律师停止讯问其当事人的请求。委员会指出,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是防止虐待的一个重要保障(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充分落实就警方讯问而与律师联系的权利。缔约国应确保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立即告知其有权获得律师协助并有权不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词。
(12) 委员会关切缔约国的审前拘押可能长达2年,而对获得律师协助权的限制加重了这一情况。委员会认为这对于将嫌疑人送交审判造成过度的拖延(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根据第十四条规定,确保人人在合理时间内受到审判、审前拘押不违犯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的权利。
(13)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证人身份保护法》,出于国家安全而对被告保密某些证人的身份。尽管被告可通过预审法官向这类证人提问,但被告不能总是参与对证人的盘问。鉴于证人身份和表现对于评估其证据可信性很重要,被告的辩护能力受到该法的极大损害(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适用法律,充分落实《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规定的个人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或由他人讯问该证人的权利。
(14) 委员会了解缔约国认为电话监听是重要的调查手段。它关切缔约国应最大程度地缩小电话监听的任何使用,只收集相关的证据,并且应由法官监督其使用。委员会还关切数据保护局的调查结果,即未以维护律师-当事人保密原则的方式保障那些涉及负有保密责任(特别是律师)的专业人员电话交谈录音(第十七条)。
缔约国应以符合《公约》第十七条的方式适用关于电话监听的法律,并应确保那些受保密特权保护的通讯不受监听。
(15) 委员会关切地方市长可作为反恐措施之一而发出行政“干扰令”。根据该令可以干预个人日常生活。这类干预可包括登门访问、接触个人的知交以及在公共场合多次接触该人。由于干扰令不要求司法授权或监督,所以委员会关切其适用可能侵犯隐私权(第十七条)。
缔约国应修正立法,确保其反恐措施不违反《公约》第十七条,并为防止滥用权力而落实有效保障,包括司法监督。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拟取消《刑法》中的亵渎条款,并同时修改其反歧视条款(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
缔约国应密切监督这方面的任何立法改革,确保其符合第十九条。
(17) 委员会关切缔约国的儿童性虐待问题。即使实施了“儿童家中安全”行动计划,委员会也关切用以保护儿童的努力不够,并且许多虐待案没有被报告(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打击虐待儿童行为,改进早期发现机制,鼓励报告可疑和实际的虐待行为,并要求当局对虐待儿童者采取法律行动。
(18) 委员会关切某些地区根据2006年《城区(特别措施)法》对住房分配附加的额外收入标准,以及在周边和中心城市对低收入者和家庭的专门住房安排,可能违反《公约》第十二条第1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条、第十二条第1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确保其住房条例不歧视低收入家庭和尊重人人选择自己居所的权利。
(19) 委员会关切有报道说存在着对少数族裔的歧视行为,包括在招聘和工作场所选择方面(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积极步骤,确保少数族裔在招聘和工作场所选择方面享有与他人同等的机会,包括:
(a)与私营部门开展关于这一问题的宣传活动;
(b)确保在少数族裔社区恰当宣传公共部门的机会;以及
(c)适当和广泛地寻找少数族裔社区候选人。
荷属安的列斯群岛
B.积极方面
(2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6年为需要协助的人口贩运受害者建立了国家查询系统,并且与国际移徙组织和人口贩运协调中心协商而进行定期更新。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21)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修正法律,允许司法声明非婚生子女的父子关系。然而,委员会关切非婚生子女继续遭受歧视,继承权丧失或受限制(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修正立法,废除一切在继承方面歧视非婚生子女的条款。
(2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安的列斯群岛的法律,人口贩运不是一个单独罪行,并且在《刑法》中以其他罪名(包括非法拘禁和性犯罪)处理人口贩运。委员会认为,鉴于人口贩运的具体因素并为加大胜诉的可能性,作为单独罪行将人口贩运定为刑事罪十分重要(第七条)。
缔约国应在《刑法》中列入一条单独的人口贩运罪行。
(23) 委员会关切有报道说Bon Futuro监狱和Bonaire还押监狱的条件依然极为恶劣(第七条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作为紧急事项,切实改善拘押场所的条件,以达到第十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
(24) 委员会还关切说,根据可信的报导,Bon Futuro监狱、Bonaire还押监狱和非正规移民监狱的警察施行人身虐待和辱骂(第十条)。
缔约国应防止和惩处那些负责监狱的警察和其他当局虐待在押者的行为,并应作为紧急事项切实培训监狱管理人员适用《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25) 委员会注意到,在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即将作出新的宪政安排。
缔约国应确保每一新的宪政安排都确保充分保护《公约》权利。
阿鲁巴
B.积极方面
(26)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3年通过《性犯罪和跟踪(刑事定罪)法》,扩大对未成年人免遭性侵犯的刑法保护。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参照《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的标准》而修订《关于被拘押者待遇的警察令》。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27)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承认审前拘押时间很长,平均为116天,最长为146天,并在此之后,预审法官可再延长30天(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丙)项而限制审前拘押的期限,并应确保第九条的规定得到充分尊重。
(28) 委员会请缔约国公布并向广大公众以及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广泛散发第四次定期报告以及这些结论性意见。应向各大学、公共图书馆、议会图书馆和缔约国各部分的其他相关场所分发印刷本。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向民间社会和在缔约国活动的非政府组织提供第四次定期报告和这些结论性意见。
(29)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之内提供相关资料,说明现状及其执行上述第7、第9和第23段所载委员会建议的情况。
(3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定于2014年7月31日之前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何种行动执行委员会的其余建议以及履行整个《公约》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交一份关于荷兰所有部分的单一综合报告。
93.乍得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09年7月16日和17日举行的第2634、2635和2636次会议(CCPR/C/SR.2634、2635和2636)上,审议了乍得的初次报告(CCPR/ C/TCD/1),并且在2009年7月29日举行了第2652次会议(CCPR/C/SR.2652)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乍得提交的初步报告,但遗憾的是,这份报告的提交延迟了12年。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所规定的、向它提交报告的时间表。它感谢缔约国够早地提前提交了对问题清单(CCPR/C/TCD/Q/1)的书面答复(CCPR/C/TCD/ Q/1/Add.1),以便将其翻译成委员会的其他工作语文。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关于其立法的详细信息。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它如何有效执行公约。
(3)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就缔约国所面临的各种问题进行了坦率的对话。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乍得的报告最初排定在委员会第九十五届会议上审议,缔约国的代表团却没有在2009年3月18日和19日出席纽约的会议,阻碍了委员会工作的顺利运作。
(4)委员会期待缔约国计划在2009年11月举行的人权论坛的结果,并希望所有适当的注意力都将集中于确保遵守《公约》各项规定的需要。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注意到,根据1996年《宪法》第222条的2005年修订案文,《公约》优先于国内法。
(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2002年4月15日通过关于禁止女性外阴残割、早婚以及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第06/PR/2002号法。
(7)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国家调查委员会,调查缔约国在2008年2月事件期间发生的侵犯人权的行为。
(8)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在2005年设立了人权事务和自由部,并且成立了就国际文书采取后续行动的一个部际技术委员会。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约所保护的权利尚未完全纳入国内法,缔约国还没有足够广泛地宣传《公约》,以便可以随时在缔约国的法院和当局予以援引(第二条)。
缔约国应确保有可以利用的补救措施,以保证行使《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缔约国应该向全体人口,尤其是执法人员,提供有关《公约》的资料,并应确保其有效执行。
(1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武装冲突和其他情况下,乍得境内发生了、并将继续发生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却有罪不罚的现象,其中包括谋杀、强奸、强迫失踪、任意拘留、酷刑、破坏财产、强迫流离失所和对平民人口的攻击。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缔约国未能在其领土上打击有罪不罚现象,以及缺乏犯下严重罪行的案犯被起诉和惩罚的案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制止这种暴力行为,并保证所有侵犯人权的案件受到调查,案犯根据《刑法》受到起诉和惩罚。它也应确保国家机构和代理人为人权受到侵犯的人提供必要的保护,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人权受害者能够切实利用补救办法和获得适当赔偿。
(11) 虽然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00年2月16日第004/PR/00号法,惩罚挪用公款、贪污、勒索、游说和类似的罪行,并且设立了负责国家监督和职业道德的部委,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缔约国持续存在严重的腐败和这种腐败对充分享受《公约》保障的权利的不良影响(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以有效打击挪用公款、勒索、游说和高层次的腐败,包括采取措施,改变社会行为模式,从而使腐败不再被看作是不可避免的。
(12) 虽然注意到,国家人权委员会的任务是促进人权,本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这个机构没有切实履行其职能,不完全符合巴黎原则(第二条) 。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正常运作。特别是,应该向该委员会提供自己的预算,加强其任务,扩大其监督权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其充分的独立性,使其符合巴黎原则。
(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2007年至2008年间,大约有16万乍得人在国内流离失所,主要是在达尔西拉和瓦达伊地区。它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还没有采取保护流离失所者的措施,使他们能够安全地以有尊严的方式返回家园。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大多数流离失所者未满18岁,而且流离失所的妇女遭到民兵和武装团伙的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行为(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按照关于这个问题的所有国际标准,包括《国内流离失所问题指导原则》,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以便:
(a)加强保护难民营内部和周围的流离失所者;
(b)加强其保护流离失所的妇女的能力,以便进行调查、起诉、惩罚所有性暴力的犯罪者并向受害者提供一切必要的援助;
(c)制定和通过涵盖流离失所的所有阶段的一个法律框架和一项国家战略;
(d)创造条件,为流离失所者提供持久的解决办法,包括让他们自愿和安全返回。
(1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程度很严重,尽管已有惩罚这种做法的法律(第三条、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家庭暴力。应该鼓励受害者举报这种行为,并且应该为他们提供有效的援助。缔约国还应采取执行条例,根据第06/PR/2002号法,扩大获得补救的机会,并应确保有效惩罚家庭暴力的犯罪者。
(15) 虽然注意到2002年4月15日通过的第06/PR/2002号法,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乍得有相当多的妇女受到外阴残割,并且认为,这是以最严重的形式侵犯人类尊严的行为(阴部缝合)(第三条、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严格执行第06/PR/2002号法,并将女性外阴残割的案犯绳之以法。缔约国也应采取必要措施,以提高乍得人民的认识,以期彻底消除这种做法,特别是这种做法仍然非常普遍的该国东部的边境社区。
(16)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境内存在一夫多妻制,它是损害妇女尊严的歧视性的做法,不符合《公约》规定的原则(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以废除一夫多妻制,并应采取和实施的公众教育措施,以期予以防止。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男人和女人权利平等的第28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
(17) 虽然注意到缔约国愿意思考妇女的地位,特别是打算根据其宪法规定审查和编纂习惯法,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执行公约规定的权利没有在该缔约国获得保证,部分原因是违反公约的习俗和规则,在继承权和财产权等方面,对妇女非常有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很低(第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
(a)加倍努力,使习惯法和习惯做法符合《公约》所规定的权利,高度重视这个问题;
(b)特别注意妇女充分参与目前审查和编纂习惯法和习俗和过程;和
(c)作出进一步努力,以促进妇女参与公共生活,提高他们的教育,保障他们的就业机会。
(1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允许当局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并克减《公约》规定的义务(第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根据公约第四条,并铭记关于紧急状态的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其立法符合公约的各项规定,以便具体确保不可克减的权利不受侵犯。
(19) 虽然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打算采取措施,最终废除死刑,但委员会仍然对缔约国关于法外处决的报告感到关注。它也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已经结束事实上的暂停执行死刑。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报告中说,有一些人于2003年11月受到简易审讯以后、法院在对它上诉到最高法院事宜作出裁定以前,就被处决了(第六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考虑废除死刑,或至少恢复暂停执行死刑。它应确保死刑,如果实施,应该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无论何时实施,应该充分满足第六和第十四条的要求。此外,缔约国应考虑减轻所有死刑,并且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
(20) 委员会关注的是,报告中说,有许多人被强迫失踪,有时被关押在秘密拘留中心;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执行2008年2月发生的事件中侵犯人权行为调查委员会的建议;也没有说明包括伊卜尼·奥马尔·穆罕默德·萨利赫安在内的失踪者的下落。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些建议尚未导致应该为在这段期间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负责的国家代理人受到起诉(第六条和第九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和有效的措施,检控应该为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包括在2008年2月事件期间实施的侵犯人权行为,负责的所有人员。它应迅速执行调查委员会于2008年提出的建议。
(21) 虽然注意到,宪法第18条禁止酷刑,委员会关注的是,酷刑是没有被界定为触犯刑法,没有供酷刑受害者利用的任何补救措施。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报告中说,在缔约国内被拘留者,特别是战俘和政治反对派,经常遭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第七条)。
缔约国应该:
(a)界定酷刑为一个单独的罪行,以便遵守《公约》第七条;
(b)保证由一个独立的调查当局对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所有指控进行调查;起诉和惩罚此种行为的案犯;使受害者得到充分的赔偿;
(c)在这方面,提高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培训,以确保被逮捕或拘留的人被告知自己的权利;
(d)在其下一份报告中提供详细的资料,说明为这种行为提出的申诉、被检控及定罪的个人的人数,包括国家安全部队的成员,以及给予受害者的赔偿。
(22) 委员会关注的是,事实上,警察拘留可以持续很长时间,在此期间,被拘留者无法获得律师或医生的注意(第九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以确保被羁押在警察局的人的权利得到尊重。应在下次定期报告提供资料,说明监督警察拘留条件的方法及其结果。
(23) 委员会关注的是,报告中说,缔约国宪兵和警察站和拘留中心的拘留条件相当糟糕,其中包括过度拥挤、严重缺乏卫生、获得的医疗照顾非常有限、食物的数量不足,质量也低。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报告说,有些监狱把囚犯带上脚镣手铐,其中包括毛监狱(第七条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紧急和有效措施,解决拘留中心人满为患的问题,并确保按照公约第十条使拘留条件尊重人的尊严。它尤其应采取措施,确保《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得到落实。应为此目的定期进行独立检查。
(2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乍得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了将被告人和被定罪的人分开的原则,拘留中心并没有将被告人和被定罪的人、或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离的适当结构(第十条)。
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十条建立一种制度,以确保被指控的人和被定罪的人分开以及青少年和其他被拘留者分离。
(25) 委员会关切的是,监禁不偿付债务的人是常见的(第十一条)。
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采取适当措施,制止监禁不偿付债务者的做法。
(26) 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报告中说,由于缺乏法官和公诉人,基础设施的需求未能得到满足,以及该国东部地区缺乏辩护律师,导致其司法机构功能失调。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腐败的程度和对法官独立性的干扰(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和有效措施以确保正当程序获得尊重,并为司法系统的适当和独立运作提供充分保证。特别是,缔约国应立即执行2003年举行的司法论坛为2005-2015年期间提出的司法改革建议。应该为这些建议的执行订出时间表。
(2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多新生儿童没有登记,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预算和其他措施,以保证所有新生儿童和所有未登记的成年人都得到登记。民事登记处部署的流动登记单位应得到加强。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在联合国专门机构和欧洲联盟的支持下正在实施的民事登记现代化项目和予以加强的支持措施的结果。
(2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如同缔约国所承认的,任意或非法干涉私人生活的情况在乍得是司空见惯的。尤其令人关注的是,非法入境、破门而入(有时伴随着强奸)和驱离,特别是2008年2月事件期间在恩贾梅纳发生的事件(第十七条)。
缔约国应确保尊重《公约》第十七条的规定,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任意或非法干涉,使受害者获得可以利用补救措施,并起诉和惩罚那些应对这种违法行为负责的人。
(2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结社自由与和平集会未经事先批准不能行使,据称,紧急状态被用来控制和检查言论。它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发生了许多违反言论自由,尤其是在2008年2月期间发生的妨碍新闻自由事件,据报,这些事件是在通过了关于新闻制度的2008年2月20日第5号条例、增加适用于新闻记者犯罪的刑罚以后发生的(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和有效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以保证结社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行使,并确保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的规定有效地行使新闻自由。
(30) 委员会关注的是,报告中说,许多人权捍卫者受到骚扰、恐吓和侵犯,无法不受阻碍地履行其活动,保安局已经禁止他们举行游行示威(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缔约国应尊重和保护人权维护者的活动,并应确保对其活动的任何限制都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1) 委员会关注的是乍得儿童的境况,其特点是人权受到侵犯,如商业性性剥削、绑架、贩卖、早婚以及儿童养牛和担任家庭佣工的现代奴役形式。此外,委员会指出,绑架事件很容易被伪装成收养,流落街头的儿童特别容易受到这种行为的伤害。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
(a)消除剥削童工的牧童和家庭佣工,为贫困家庭找到持久的解决办法,使他们能够适当地照顾和保护这些儿童;
(b)调查绑架和失踪儿童的案件;
(c)按照《公约》第二十四条颁布一项法律框架和收养子女的实施条例;
(d)严格执行刑事法律,惩治罪行和对儿童的暴力行为的案犯,并对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协助。
(32) 委员会表示关注一个名叫卡迪加·奥斯曼·穆罕默德的孩子,她在13岁半的时候被迫早婚、被指控向她70岁的丈夫下毒。虽然她的案件尚未判决,自2004年以来,她一直被关押在监狱,被一名监狱官员强奸,生了一个孩子,继续受到性虐待(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保护卡迪加·奥斯曼·穆罕默德,向她提供一切必要的援助,起诉并惩罚对她实行暴力侵犯的人。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有关这一案件的情况。
(3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武装团伙中有儿童兵,乍得国民军也招募儿童入伍,特别是从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招募(第八条、第九条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停止招募任何儿童兵,包括女孩,加入武装集团。为此,应建立一个监测系统,包括定期的后续访问军事营地和军事培训中心,以防止其进一步招募未成年人。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协助已经在军队中的儿童重返社会。
(34) 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宣传人权,尤其是向国家工作人员和广大民众宣传《公约》。
缔约国应设置一个全国性的人权教育方案。应该为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警察、法官和律师、以及传统的领导人和一般公众,开设关于这些结论性意见涉及的所有科目的培训课程。缔约国应广为散发初次报告,对委员会所拟订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
(35) 根据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它对载于上文第10、第13、第20和第32段中的各项建议采取了哪些后续行动。
(36)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应于2012年7月31日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中,载述具体的最新资料,说明它对所有建议和整个公约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与在缔约国运作的民间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协商编写第二次定期报告事宜。
94.阿塞拜疆
(1)委员会在2009年7月20日和21日举行的第2638次、第2639次和第2640次会议(CCPR/C/SR.2638至2640)上,审议了阿塞拜疆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AZE/3),并在2009年7月30日举行的第2653次会议(CCPR/C/SR.2653)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阿塞拜疆按照准则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为解决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CCPR/CO/73/AZE)中提出的令人关注的问题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委员会还注意到,该国代表团解释说,在编写本报告过程中与非政府组织进行了磋商,而且报告放在了该国外交部的互联网网站上。委员会欢迎与该国代表团的对话,包括就委员会问题单提交的书面答复(CCPR/C/AZE/Q/3/Add.1),并欢迎在审议报告期间提供的补充资料和澄清。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开展持续的进程,使其国内立法符合《公约》和其他各项人权条约的规定。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从审查第二次定期报告以来,为了改进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情况而对宪法进行的各项修正,欢迎其采取的各项立法、行政和实际措施,特别是:
(a)缔约国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委员会)之间的协定,以及红十字委员会有可能定期访问监狱和拘留设施;
(b)与红十字委员会合作,为改善囚犯拘留条件而作出的努力和采取的措施,使得在过去十年中监狱中的结核病死亡率降到原来的1/15.8;
(c)2007年通过反对家庭暴力国家方案和2009-2012年家庭与妇女问题行动计划;以及正在与联合国人口基金合作开展的“21世纪反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项目;
(d)针对有特殊需求的儿童及残疾人而采取的措施,旨在消除针对残疾人和有特殊需求儿童的定型观念并使其康复,为其提供更多的机会,在所有方面参与公共生活,并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2009年1月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e)2006年通过《男女平等法案》;
(f)由于2005年通过大吉人口贩运的法律,(2005年)修订《刑法》,以及为人口贩运的受害者设立救济基金,还在打击人口贩运方面取得了进展。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缔约国人权专员(监察官)办事处在报告所涉期间收到和处理的申诉数目的全面资料和详细统计数据。委员会对缺乏关于这些申诉结果的资料,以及缺乏关于监察官建议的影响的资料表示遗憾(第二条)。
缔约国应该向委员会提供关于人权专员办事处所收到和裁定申诉的数目和结果的详细资料,以及关于主管部门在每个案件中所采取的具体行动的资料。
(5)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作出了努力,采取了各种立法和实际措施,但对妇女的暴力、特别是家庭暴力仍在继续。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地注意到,仅有数目十分有限的强奸申诉为主管部门所登记。委员会对没有充分数量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安全收容所表示关注(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该加紧努力,争取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包括通过有效执行2009-2012年关于家庭和妇女问题行动计划。缔约国应当开展重点突出的宣传运动,旨在提高妇女对其权利的认识。缔约国还应当在这方面向执法部门、以及向医务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具体培训。缔约国还应当考虑加强立法和执法,有效地对付家庭暴力问题。最后,缔约国应当增加装备来接收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受害者的收容所数目。
(6)委员会承认在所有行政机构任命了性别政策问题协调员,2009年3月修订了宪法,通过了《男女平等法案》(2006年),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实际上,许多生活领域中,妇女仍然是歧视的受害者。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妇女在议会中和高级别职位中所占百分比有限,尤其是在司法部门的较高级别和公共部门的决策职位中(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该寻找办法,促进妇女获得公共部门高级职位和管理职位,包括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有针对性的措施,以期确保妇女实际上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待遇,并在公共生活的所有领域给她们以公平的机会。
(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每年都有大量无法登记的不到婚龄的婚姻,特别是那些属于国内流离失所者家庭的女童。委员会还对女童结婚法定年龄为17岁,而男童为18岁这一事实表示关切(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该采取紧急措施,消除未登记而婚姻的做法,并采取措施,包括开展提高意识运动,确保不发生不到法定年龄的婚姻。还请缔约国使女童的法定婚姻年龄与男童相一致。
(8)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宪法》赋予嫌疑人或被告在被捕之后立即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但实际上这一权利并非总是得到尊重。委员会还关注,正如该国代表团所承认,明显缺少律师,特别是在首都以外。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的法律,刑事犯罪嫌疑人在被带见检察官之前,可被拘在警察设施中48小时,如果拘留被确认,警察还有24小时时间将有关个人带往还押拘留中心。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种情况可能导致有关个人被警察拘留长达72小时,而没有律师代表(第九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确保系统地向所有有关个人提供法律援助,如缔约国《宪法》所要求,没有任何歧视。缔约国应当设想将被法院置于审前拘留的所有个人立即转到还押中心。
(9)委员会关注的是,有资料说,一些在缔约国被剥夺了相关庇护程序的个人被驱逐到他们可能面临酷刑或虐待风险的国家。委员会遗憾的是,该国代表团没有提供有关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如何得到有效保护的具体资料(第七条和第十三条)。
缔约国不应当将外国人遣返、驱逐、驱赶或强制驱回他们将面临酷刑或虐待实际风险的国家。委员会回顾说,第二条要求缔约国尊重并确保在其领土上以及在其控制下的所有人的《公约》权利。这就意味着,如果有重大理由相信,在实施驱赶的国家或者有关人士可能最终被赶往的国家之中确实存在《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设想的那种会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风险时,缔约国有义务不采取引渡、驱逐、驱赶或用其他手段将有关人士逐出其领土(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委员会进一步回顾说,应当使相关司法和行政机构明白,必须确保在这些事务中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缔约国还应当建立机制,允许那些声称其被强行驱赶将使其面临酷刑或虐待风险的外国人提出具有中止效果的申诉。
(10)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代表团提到有可能审查这一问题,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在国家安全部、而不是在司法部的管辖之下,有一个审前调查中心(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当关闭国家安全部审前拘留中心,或将其置于司法部管辖之下。
(11) 委员会关注的是,不断有关于调查期间刑讯逼供的报告。委员会还关注的是,有资料说,此种供述多次在法院被用作证据,而有关酷刑和虐待的申诉却没有得到适当和系统的调查。委员会还对有关警察拘留中心、还押中心或监狱设施中的死亡问题的报告表示关切。最后,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缺乏一种完全独立的机制,调查针对警察或狱警行为的申诉,尽管该国代表团解释说,有一个检查署控制处罚的执行情况,(司法部)人权和公共关系司在这方面有一定的特权(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该立即设立一个独立机构,有权接受和调查关于与《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大会第34/169号决议和《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1990年))不相符的关于使用武力的所有申诉,以及其他关于执法官员滥用权力的申诉。缔约国应当确保,与酷刑或虐待有关的所有申诉得到迅速和透彻的审查,受害者得到赔偿。那些负责者应当被起诉并受到处罚。缔约国应当确保所有拘留地点都受到定期的独立视察。缔约国应当为其执法官员和监狱官员提供充分的培训,确保《公约》之下的各项权利得到充分保护。还应当认真考虑在警察局和拘留设施系统采用音像设备。
(12) 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尽管在报告所涉期间进行了改革并取得了进展,包括通过修订《法官法》、通过《司法委员会法》、确立法官挑选委员会规约和《法官道德守则》,但缔约国的司法部门看来并非完全独立于行政部门,并非不受政治压力。委员会还关注的是,有报告说,司法部门内部腐败仍然是一个问题(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当加强努力,确保有一个完全独立的司法部门。鉴于司法委员会具有重要的特权,特别是在有关选择、提拔和惩戒司法部门人员方面,缔约国应当确保,司法部门的组成和工作完全独立于行政部门,从而创造条件,确保司法部门的完全独立。缔约国应当通过迅速和透彻地调查所有怀疑的腐败案件,更加努力反腐,特别是在司法部门内部。如果腐败案件确立,涉案官员应当面临刑事而不是纪律处罚。
(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该国代表团解释说,在缔约国,奉行宗教不受限制,但宗教社团被要求登记并获得法人资格,以便能够自由运作,因为没有法人资格可能妨碍这些社团享有许多权利。委员会进一步关注的是,穆斯林宗教社团在申请官方登记之前必须获得高加索穆斯林委员会的事先批准。委员会遗憾的是,没有关于该委员会具体组成、标准和特权的任何资料,也没有关于是否可能针对该委员会否定决定上诉的任何资料。委员会关注的是,有资料说,如果在国外毕业,任何人不得在缔约国教授宗教(第十八条)。
缔约国应该采取步骤,确保充分尊重宗教或信仰自由权,并确保其立法和实践完全符合《公约》第十八条的要求。
(14) 缔约国仍然关注的是,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规范依良心拒服兵役者的地位问题(第十八条)。
委员会建议,依照《公约》第十八条和委员会关于第十八条(思想、良心或宗教自由)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1993年),通过一项法律,免除依良心拒服兵役者的义务兵役,并规定相同时间长度的替代民事服务。
(15) 委员会仍然关注广泛限制媒体言论自由权,关闭独立报纸,吊销若干外国广播电台的广播执照的情况。委员会还关注的是,有报告说,对记者惯用骚扰手段和控以刑事诉讼罪名或流氓罪名。而且,委员会关注的是,一些关于杀害或殴打记者的报告尚未得到澄清。最后,委员会还关注的是,最近逮捕和还押拘留了一些在非传统媒体上发表意见的个人,尤其是因为没有解释为什么在有关个人向警察报告对他们的攻击之后实施逮捕,为什么就流氓行为对他们提起的司法诉讼没有公开进行(第十九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结束直接或间接限制言论自由的做法。应当使关于诽谤罪的立法符合第十九条,确保适当平衡保护个人声誉和言论自由。在这方面,敦促缔约国考虑在关于所谓“公共人物”行为的信息与民主社会对公共利益问题的知情权之间找到平衡。还敦促缔约国有效保护新闻工作者,使其免予侵害其人生完整和生命的企图,如果发生这种行为,应予以特别重视和作出强有力的反应。缔约国不应当没有道理地限制独立的报纸,限制广播电台的当地广播。最后,缔约国应当严格依照《公约》第十九条对待非传统媒体的用户。
(16) 委员会关注的是,不断有报告说,缔约国主管部门毫无道理限制个人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方法是拒绝发出许可,或过度使用武力驱散和平示威者(第二十一条)。
缔约国应当重新审查其立法、政策和做法,确保在其管辖之下的所有个人充分享有《公约》第二十一条之下的权利,并确保这项权利的行使除《公约》所许可的限制以外不受任何限制。
(17) 委员会对许多有关违规行为的报告表示关注,特别是在缔约国2005年议会选举期间,以及在2008年的议会选举的情况中(第二十五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所有公民享有《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利,要适当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第二十五条(参与公共事务和投票的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1996年)。
(18) 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尽管缔约国主管部门在解决1991-1994年与亚美尼亚的冲突之后――特别是在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大量国内流离失所者的问题方面取得了成就,但这些人在获得住址登记(Propiska)方面仍然面临问题,从而使他们有可能面对腐败做法,被剥夺各种获得社会福利和津贴的权利,无法享有各项权利,包括在就业和卫生方面。一般而言,委员会重申其关注:住址登记(Propiska)制度的存在违反了《公约》第十二条之下的迁徙自由权和选择住所自由的权利(第二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简化其住址登记程序,以便使合法居住在阿塞拜疆的所有个人,包括国内流离失所者,充分行使其在《公约》之下的权利和自由。
(19) 委员会关注的是,有报告说,一些个人因性取向而遭到警察和监狱官员的骚扰(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应当在这方面采取措施,为执法和监狱主管部门提供培训,并详细拟订相关行为守则。
(20) 委员会关注的是,缺乏关于生活在缔约国的少数民族成员情况的资料,以及缺乏关于在审查第二次定期报告之后缔约国所采取措施的资料。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该国代表团就有关在《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咨询委员会通过2003年的意见之后所采取措施提供的答复不完整。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该国代表团没有澄清所采取处理各种严重关切事项的步骤,特别是关于在缔约国《国家语文法》(2002年)中减少有关少数民族保护的法律保障,以及关于缔约国缺少少数民族代表磋商结构的问题(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当确保少数民族成员完全依照《公约》第二十七条享有其权利。缔约国应当设立一个国家磋商机构,包括少数民族代表,以便更好地考虑到他们的特别需要,以使他们能够就与他们利害相关的问题参与决策进程。
(21)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广大公众以及司法、立法和行政机关广泛公布第三次定期报告和这些结论性意见,并向大学、公共图书馆、议会图书馆、律师协会和其他有关场所分发印刷版本。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向民间社会和在本国活动的非政府组织提供第三次定期报告和这些结论性意见。除阿塞拜疆文之外,委员会建议将报告和结论性意见翻译为在阿塞拜疆所讲的各种主要语文。
(22) 缔约国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应在一年时间内就委员会在第9、第11、第15和第18段中所提建议的执行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13年8月1日之前提交的其第四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委员会各项建议的后续行动及《公约》整齐执行情况的具体和最新资料。委员会还请缔约国与在该国开展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磋商编写第四次定期报告。
B.委员会在未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就一国的情况通过的暂定结论性意见,这些意见根据议事规则第70条第3款变为公开的结论性意见
95.格林纳达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07年7月18日举行的第2467次会议(CCPR/C/SR. 2467)上,在没有定期报告的情况下,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审议了格林纳达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状况。在2007年7月25日举行的第2478次会议(CCPR/C/SR.2478)上,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70条第1款通过了以下暂定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虽经多次提醒,缔约国并未提交本应于1992年12月5日提交的首次报告。委员会认为缔约国的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公约》第四十条对其规定的义务。
(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还有,尽管已向其发出关于委员会将审议格林纳达人权状况的通知,但缔约国未派任何代表团与会。不过,委员会对缔约国针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回应表示欢迎,虽然这些回答非常简短,在许多方面内容也不够充分。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对缔约国于2002年废除强制性死刑表示欢迎。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2001年《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即决裁判规则》和1998年《儿童保护法》。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法律的执行情况及其在保护《公约》所载权利方面的实际效果。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6)委员会注意到国内法院并不直接适用《公约》条款,而《公约》阐明的许多权利已纳入了《宪法》。它对缔约国得出的下述结论感到关注:《公约》在缔约国国内只具有说服力而非约束力。虽然考虑到缔约国采取的二元方法本身并不妨碍充分遵守和执行《公约》,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并没有采取行动,评估《公约》在其宪法或其他国内法中充分和适当地应用的程度(第二条)。
缔约国应考虑将《公约》规定的权利收入国内法,以便充分实施其在批准《公约》时承担的义务。它应当评估其国内法收入《公约》保护的权利的程度,尤其应当注意这样一项要求:对行使这些权利的限制不超过《公约》可允许的程度。
(7)委员会赞赏缔约国设立了各种旨在保障人权的机构,但注意到它尚未建立国家级人权机构(第二条)。
缔约国应考虑依照大会第48/134号决议所附的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有关原则(《巴黎原则》),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为此应该组织与民间社会进行磋商。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的评价指出,《宪法》第十四节允许克减不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和社会出身予以歧视的权利与《公约》第四条不一致之外并没有任何实际影响,因为采取紧急措施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有相当合理的理由。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格林纳达在2004年宣布紧急状态但并未提请联合国秘书长注意(第四条)。
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供进一步详尽的资料,说明它如何确保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而采取的措施不涉及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和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它还应当建立一种机制,按照《公约》第四条第3款的规定,将其在社会紧急状态时克减的权利经由联合国秘书长通知本《公约》的其他缔约国家。
(9)委员会对2003年《恐怖行为治罪法》的定义范围可能过度延伸表示关切,因为该范围可以延伸到,例如,表示不同政见的行为,这种行为虽然不合法,但不应当被认为构成恐怖主义。委员会对被判定犯有恐怖行为罪的人似乎一律判以终身监禁的做法也表示关切。
缔约国应当确保其反恐措施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在这方面通过的法规应当只限于针对有理由归属于恐怖主义的罪行和通常与之相关联的严重后果。在判处终身监禁方面应当允许有一定程度的司法酌处权。还请缔约国告知委员会它是否曾经适用过《恐怖行为治罪法》。
(10)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格林纳达实际上已暂停死刑惩罚。但它仍然对至少还有十个人关在死囚牢房感到关注。委员会指出,所有为废除死刑而采取的措施,均可视为享有生命权方面的进展(第六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正式考虑废除死刑,批准《公约》的《第二任择议定书》。缔约国还应考虑为目前关在死囚牢房的人减刑。
(11) 委员会对格林纳达继续按照其《刑法》、《监狱法》和2002年《教育法》实施体罚,包括鞭笞表示关注。尤其令人不安的是作为刑罚鞭打男孩,并在学校使用体罚。委员会还关注地指出,法律规定对妇女和女孩判处单独拘禁以代替体罚(第七条、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立即从其法律中废除体罚,并禁止在拘留所、学校和任何其他机构使用体罚。不应诉诸单独监禁的司法判决。
(12) 委员会对格林纳达家庭暴力持续不已仍感关切(第三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加紧努力减少家庭暴力。它应确保负责处理家庭暴力情况的警员和其他官员训练有素,并应采取措施向公众宣传性别问题。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过去几年来在申诉、调查、起诉、判刑和签发的保护令等方面的详细资料,包括统计数据。
(13) 委员会对缔约国缺乏政策和立法方面应对贩运人口问题的措施表示关注。它尤其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但仍未将贩运人口罪收入其《刑法》(第八条)。
缔约国应采取具体措施,确定在其领土上是否存在贩运人口的情况,并通过适当政策和法律处理这个问题。它应当考虑将贩运人口罪收入《刑法》。
(14)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虽然迹象表明“格林纳达17人”的定罪所基于的审讯并没有遵守《公约》的所有保障措施,原“格林纳达17人”中仍有10个被拘押,最近被重判40年的有期徒刑,其实他们已服了过半的刑期。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格林纳达17人”的判决业经法院复查,但他们的定罪尚未经过全面、独立的司法复审。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采纳其本身的真相与和解委员会2006年作出的建议,即以“公正审判、不顾结果”的方式为“格林纳达17人”提供法律补救(第七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立即为“格林纳达17人”中仍被拘押的10人的定罪提供独立的司法复审。
(15)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被判定对囚犯使用“不必要的暴力”的警察案件中,最长的刑期不超过六个月。鉴于警察殴打羁押候审的人这一方面的报告,这样短的刑期尤其令人不安。委员会关注地指出,据所收到的资料,缔约国并没有建立适当和有效的申诉机制,以受理和审理拘押时施虐的指控(第二条第3款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步骤,确保对囚犯犯下的任何虐待行为得到应有的调查、起诉和惩处。它应采取立法举措,确保按照罪行的轻重,适当地对被判定犯有虐待罪的警员进行制裁。
(16)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收到的资料显示,格林纳达拘留处所过分拥挤的问题严重,拘留条件也极差。委员会还关注地指出,根据国内法,囚犯违反监狱规则,可以处以减少食物供应量,最多不超过三星期,但这样做时并没有遵循第一届联合国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32 (1)条)要求在医官监督下进行的规定。事实上,这种惩罚的确也施行过(第十条)。
缔约国应通过鼓励以其他取代监禁的方式服刑,来减轻过分拥挤现象。它还应当保障被拘押者享有受到人道及尊重人格尊严待遇的权利,尤其是在健康的条件下生活的权利。它还应审查其监狱规则,禁止将减少食物供应量作为一种惩罚方法,或至少确保减少食物量的做法符合《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要求。
(17)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国内法规定,在例外情况下,允许少年与成年人一起关押,据说,现在这已成为一种惯常做法(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少年无例外地与成年人分开监禁。
(18)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七岁。它注意到缔约国打算通过一个《少年司法法案》,颁布全面的少年司法法律(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行动,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根据国际标准可予接受的水平。鼓励缔约国按照本《公约》以及联合国在这一领域的其他标准,例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标准最低限度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履行其颁布全面的少年司法法律的诺言。
(19)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监狱法》提到了“民事犯”(第十一条)。
缔约国在充分考虑到《公约》第十一条的情况下(该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仅仅由于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应向委员会提供资料澄清这一用语的意义。它应确保《公约》第十一条得到充分执行。
(20)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法律援助只由一个非政府组织提供(虽然缔约国对该组织有所补贴),缔约国提供的法律援助统计数字似乎不包括刑事案件(第十四条第3款(丁)项)。
缔约国应确保被指控严重刑事罪的人能得到法律援助,并按照委员会的请求提供这方面的更详细资料。
(21)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刑法》对同性成年人之间一厢情愿的性行为定为刑事罪行(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废除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22)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缔约国刑事法庭可以起诉诽谤罪(第十九条)。
为了确保遵守《公约》第十九条的规定,缔约国应确保诽谤和其他类似案件由民事法庭而非刑事法庭审理。
(2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请求与适当的联合国机构,尤其是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开展技术合作,以协助其履行《公约》规定的报告义务。
(24)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公约》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交其首次报告,包括对上面提出的关注做出的回应。
第五章
审议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
96.个人若声称其本人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可享的权利遭到缔约国侵犯并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措施的,可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来文,由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进行审议。如果来文涉及的《公约》缔约国尚未加入《任择议定书》,未承认委员会的职权,则该来文不予审理。在已批准、加入或继承《公约》的164国家中,有112个国家成为《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由此承认委员会有权处理个人申诉(见附件一,B节)。
97.根据《任择议定书》审议来文的过程是保密的,审议在非公开的会议上进行(《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3款)。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02条规定,为委员会提供的所有工作文件均属保密,委员会另有决定者除外。然而,来文提交人和有关缔约国可以公布与诉讼有关的任何意见或资料,除非委员会要求当事方遵守保密规定。委员会的最后决定(《意见》、宣布来文不予受理的决定、停止处理来文的决定)可以公布,提交人的姓名也可公布,除非委员会应提交人要求另作决定。
98.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来文,是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请愿组处理的。该组还负责处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第十四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的来文程序的事务。
A.工作进展情况
99. 委员会自1977年第二届会议开始开展《任择议定书》之下的工作。委员会至今登记审议的来文达1,888份,涉及83个缔约国,包括本报告所涉期内登记的来文88份。登记审议的1,888份来文的处理情况如下: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进行审议后,通过《意见》的案件有681份,其中包括裁定存在违反《公约》情况的543份;
(b)宣布不予受理的有533份;
(c)结束审议或撤回的有264份;
(d)尚未结案的有410份。
100. 请愿组还收到几千份来文,这些来文的提交人已获通知,须提交进一步资料,才能登记他们的来文交给委员会审议。几千余件来文的提交人被告知,委员会将不处理他们的案件,原因包括这些案件显然不属于《公约》或《任择议定书》的范围。这种函件的记录保存在秘书处并已输入秘书处资料库。
101. 在第九十四、第九十五和第九十六届会议期间,委员会通过了46个案件的《意见》。这些《意见》的案文载于附件七(第二卷)。
102. 委员会还结束了对29宗案件的审议,宣布这些案件不予受理。这些决定载于附件八(第二卷)。
103.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委员会通常要就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一并做出决定。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委员会才要求缔约国只答复受理与否的问题。缔约国收到提供受理与否和案情问题资料的要求后,可在两个月内提出反对受理来文,并请求委员会单独审议来文可否受理的问题。但这种请求并不解除缔约国在六个月内提供案情资料的义务,除非委员会、其来文工作组或指定的特别报告员决定将提交案情资料的时间延长到委员会作出可否受理的裁决之后。
104. 委员会决定,因为提交人已撤回申诉,将3宗案件结案,并因律师失去与提交人的联系,或因为尽管委员会多次催促而提交人和/或律师仍未答复,而结束对10份来文的审议。
105. 在审查所涉期内裁定的2个案件中,委员会指出,有关缔约国在对提交人指控的审查中没有给予合作。这些缔约国为:刚果民主共和国和中非共和国。委员会对这一情况表示遗憾,并忆及,《任择议定书》规定暗含的要求是缔约国应当向委员会提供所掌握的全部资料。在没有答复的情况下,如果提交人的指控得到了适当的证实,就必须对其指控加以应有的重视。
B.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委员会的案件数目增加的情况
106. 正如委员会在以往各次报告中所指出的,《任择议定书》缔约国数目日益增多,加上公众对程序已经有较多的了解,所以提交委员会的来文增加。下表列出截至2008年12月31日的前八年委员会处理来文的情况。自上次年度报告以来,已登记了88件来文。
2001年至2008年处理的来文
年份 |
新登记案件 |
已结案件 a |
截至12月31日待审案件 |
2008 |
87 |
88 |
439 |
2007 |
206 |
47 |
455 |
2006 |
96 |
109 |
296 |
2005 |
106 |
96 |
309 |
2004 |
100 |
78 |
299 |
2003 |
88 |
89 |
277 |
2002 |
107 |
51 |
278 |
2001 |
81 |
41 |
222 |
a(以通过《意见》、不予受理和终止受理案件决定的方式)作出裁决的案件总数。
C.对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进行审议的方法
1.新来文特别报告员
107. 委员会1989年3月第三十五届会议决定,指定一名特别报告员处理委员会两届会议之间收到的新来文。2008年7月,委员会第九十三届会议指定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担任特别报告员。在本报告所涉期内,特别报告员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向有关缔约国转发了82份新来文,要求提供有关可否受理和案情问题的材料或意见。在13宗案件中,特别报告员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规定,发出临时保护措施请求。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2条规定发出和必要时撤回临时保护措施请求的权限,见1997年年度报告。
2.来文工作组的职权
108. 委员会1989年7月第三十六届会议决定,授权来文工作组在所有成员都同意时可通过决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工作组将把问题提交委员会。在工作组认为应由委员会本身决定可否受理问题时,它也可将问题提交委员会。在审查所涉期内,来文工作组宣布了6份来文可予受理。
109. 工作组还向委员会提出来文不予受理的建议。委员会在第八十三届会议上授权工作组在所有成员都同意时可通过决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委员会在第八十四届会议上提出了议事规则中的新规则,第93(3)条如下:“如果根据议事规则第95条第1款设立的工作组成员不少于五人而且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则可决定宣布来文不予受理。该项决定将转呈委员会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可以不再进一步审议即予以确认并通过。如果有委员请求全体会议讨论,则全体会议将审议来文并作出决定”。
D.个人意见
110.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工作,力求以协商一致做出决定。然而,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04条,委员会成员可对委员会的《意见》提出他们个人的意见或不同意见。根据这项规则,委员会成员也可将他们的个人意见附在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之后。
111. 在本报告所涉期间,委员会关于下列案件的《意见》附有个人意见:1122/2002(Lagunas Castedo诉西班牙)、1334/2004(Mavlonov和Sa’di诉乌兹别克斯坦)、1364/2005(Carpintero Uclés诉西班牙)、1366/2005(Piscioneri诉西班牙)、1378/2005(Kasimov诉乌兹别克斯坦)、1388/2005(De León Castro诉西班牙)、1406/2005(Weerawansa诉斯里兰卡)、1472/2006(Sayadi等人诉比利时)、1479/2006(Persan诉捷克共和国)、1493/2006(Williams Lecraft诉西班牙)、1512/2006(Dean诉新西兰)、1536/2006(Cifuentes Elgueta 诉智利)、1539/2006(Munaf诉罗马尼亚)、1570/2007(Vasilari等人诉希腊)、1574/2007 (Slezak诉捷克共和国)、1582/2007 (Kudrna诉捷克共和国)、1587/2007(Mamour诉中非共和国)、1771/2008(Sama Gbondo诉德国)、1792/2008(Dauphin诉加拿大)。
E.委员会审议的问题
112. 委员会1977年第二届会议至2008年7月第九十三届会议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工作的大致情况,载于委员会1984年至2008年的年度报告。这些年度报告收录了委员会审议的程序性和实质性问题摘要,以及做出的决定。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和宣布来文不予受理的决定,全文转载于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附件。《意见》和决定的案文还可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网站(www.ohchr.org)的条约机构数据库上查阅。
113.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做出的决定选编》前九卷业已出版,收录了委员会第二届至第十六届会议(1977年至1982年)、第十七届至第三十二届会议(1982年至1988年)、第三十三届至第三十九届会议(1980年至1990年)、第四十至第四十六届会议(1990年至1992年)、第四十七至第五十五届会议(1993年至1995年)、第五十六至第六十五届(1996年3月至1999年4月)、第六十六至第七十四届会议(1999年7月至2002年3月)、第七十五届至第八十四届会议(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以及第八十五届至第九十一届会议(2005年10月至2007年10月)的决定。有些卷本有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最近几卷只有一种或两种语文的文本,这非常令人遗憾。由于各国国内法院越来越多地适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载的标准,因此委员会的决定必须在全世界都能在联合国所有官方语言都有的适当汇编和索引的卷本中查阅。
114. 以下摘要反映了本报告所涉期内所审议问题的最新情况。
1.程序问题
(a)因不具备受害者地位不予受理(《任择议定书》第一条)
115. 根据委员会的判例,委员会只能审议由受害者本人或经正式授权代表提出的个人申诉。在1163/2003号案件(Isaev和Karimov诉乌兹别克斯坦)中,提交人在初次提交来文时以及后来均未提交书面授权,表明代理其中的一个受害者,而且未向委员会就此问题提出解释,因此关于指称受害者的来文部分,根据《议定书》第一条被宣布不予受理。在第1510/2006号案件(Vojnović诉克罗地亚)中,委员会认定提交人不具代表其已是成年人的儿子的地位。
116. 在第1877/2009号案件(Bagishbekov诉乌兹别克斯坦)中,提交人声称,尽管他提出了要求,但吉尔吉斯行政当局并未向他提供有关在新宪法废除死刑后有多少人被判死刑的资料。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解释他自己到底为什么需要有关的资料;更确切地说,他声称这是“公众利益问题”。委员会认为,本来文相当于共同行动,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不可受理。
(b)因属时理由不予受理(《任择议定书》第一条)
117. 在第1536/2006号案件(Cifuentes Elgueta诉智利)中,提交人声称,其子为强迫失踪的受害者。委员会指出,失踪发生于1981年2月,当时《公约》已经对缔约国生效。但是,《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则不然,《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8月28日对缔约国生效,除非某些行为导致申诉在《任择议定书》生效后继续,否则不得追溯适用《任择议定书》。此外,智利在批准《任择议定书》时就发表了如下声明:“智利政府承认人权委员会有权接收并审议个人来文,但是智利政府的理解是,这一职权只适用于《任择议定书》对该国生效之后发生的侵权行为,或无论如何也只适用于1990年3月11日以后开始发生的侵权行为。”缔约国据此认为委员会接收并审议来文的权利适用于1992年8月28日之后发生的行为,或无论如何也只适用于1990年3月11日之后的行为。在本案中,构成犯罪或侵权的关键因素――最初剥夺自由,以及后来拒绝提供关于受害人下落的信息都发生在《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之前,甚至在1990年3月11日之前。此外,提交人没有提到缔约国有任何行为构成在这两个日期后继续使其子遭受强迫失踪。因此,委员会认为,即使智利法院也和委员会一样,将强迫失踪视为一种持续犯罪,既然缔约国援引了属时声明,委员会便应当考虑该声明。鉴于上述情况,并根据委员会的判例,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判定来文因属时理由不可受理。
(c)未得到证实的指控(《任择议定书》第二条)
118. 《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规定,“凡声称在《公约》规定下的任何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如对可以运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悉已援用无遗,得向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由委员会审查”。尽管提交人在审议来文是否可予受理阶段不需要证明指控的侵权行为,但为了审议来文是否可予受理的目的,他/她必须提出充分材料证明其指控。因此,一项“诉求”不只是简单的指控,而且是有一定材料作证的指控。如果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为审议是否可予受理的目的对一项诉求提出证据,则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96(b)条裁定来文不予受理。
119. 在第1018/2001号案件(N.G.诉乌兹别克斯坦)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她儿子遭受殴打和酷刑,并因此被迫承认随后被判处的罪行。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并未在其初次来文中就提出这些具体指控,而是后来才提出,而且提交人在此方面没有提供详细资料,如肇事者身份或是使用的酷刑手段。提交人也没有说明是否作出任何尝试让她的儿子接受医生检查,或者曾对此提出任何投诉。同样不清楚的是这些指控是否提请审判法庭的注意。此外,委员会注意到,向塔什干市法庭上诉庭提出的上诉,并未提及虐待行为或非法调查手段。鉴于缺乏这方面的任何其他相关资料,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能为受理目的就其指控提供充分证据。
120. 在第1200/2003号案件(Sttorov诉塔吉克斯坦)中,委员会注意到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提出的申诉,她在其中指出,她的儿子被非法关押在内务部的房舍里长达四周,随后才被正式起诉。缔约国已驳斥这些指控,并提供提交人儿子从被捕到羁押的确切顺序。由于没有任何进一步的信息,特别是关于所称受害者、他的代表、或者他的家人最终采取何种步骤,在调查和审判中提请主管当局注意这些问题,委员会认为,来文的这一部分由于证据不充分不予受理。
121. 因证据不足被宣布不予受理的其他案件如下:1122/2002(Lagunas Castedo诉西班牙)、1163/2003(Isaev和Karimov诉乌兹别克斯坦)、1178/2003(Smantser诉白俄罗斯)、1195/2003(Dunaev诉塔吉克斯坦)、1233/2003(A.K.和A.R.诉乌兹别克斯坦)、1263-1264/2004(Khuseynov和Butaev诉塔吉克斯坦)、1278/2004(Reshetnikov诉俄罗斯联邦)、1280/2004(Tolipkhuzhaev 诉乌兹别克斯坦)、1406/2005(Weerawansa诉斯里兰卡)、1407/2005(Asensi诉巴拉圭)、1447/2006(Amirov诉俄罗斯联邦)、1473/2006(Morales Tornel诉西班牙)、1489/2006 (Rodriguez Rodriguez诉西班牙)、1490/2006(Pindado Martinez诉西班牙)、1504/2006(Cornejo Montecino诉智利)、1510/2006(Vojnović诉克罗地亚)、1511/2006(García Perea诉西班牙)、1512/2006(Dean诉新西兰)、1550/2007 (Brian Hill诉西班牙)、1553/2007(Korneenko Milinkevich诉白俄罗斯)、1570/2007(Vassilari等人诉希腊)、1576/2007(Kly诉加拿大)、1585/2007(Batyrov诉乌兹别克斯坦)、1587/2007(Mamour诉中非共和国)、1614/2007 (Dvorak诉捷克共和国)、1638/2007(Wilfred诉加拿大)、1774/2008(Boyer诉加拿大)、1766/2008(Anani诉加拿大)和1871/2009(Vaid诉加拿大)。
(d)委员会评估事实和证据的权限(《任择议定书》第二条)
122. 证据不足的一个具体形式,表现在一些案件中,提交人请委员会重新评估国内法院已处理过的事实和证据问题。委员会一再回顾其判例,即委员会不能以其意见取代国内法院就某一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作出的判决,除非评定明显是任意的或相当于拒绝司法。如果陪审团或法院是根据现有证据就某一事项事实达成合理的结论的,这项决定不能被视为具有明显任意性质或相当于拒绝司法。因此,要求重新评估事实和证据的申诉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被宣布不予受理。下列各案亦是如此:1178/2003(Smantser诉白俄罗斯)、1263-1264/2004 (Khuseynov和Butaev诉塔吉克斯坦)、1276/2004(Idiev诉塔吉克斯坦)、1278/2004 (Reshetnikov诉俄罗斯联邦)、1309/2004(Podolnova诉俄罗斯联邦)、1432/2005(Gunaratna诉斯里兰卡)、1455/2006(Kaur诉加拿大)、1529/2006(Cridge诉加拿大)、1540/2007(Nakrash和Liu诉瑞典)、1551/2007(Tarlue诉加拿大)和1018/2001(N.G.诉乌兹别克斯坦)。
(e)因属事理由不予受理(《任择议定书》第三条)
123. 在来文不受《公约》条款的管辖的情况下,来文亦可从属事理由被宣布不可受理,下列各案件即是如此:第1529/2006号案件(Cridge诉加拿大),提交人在该案中就其财产损失提出索赔;第1551/2007号案件(Tarlue诉加拿大)和第1455/2006号案件(Kaur诉加拿大),该案涉及引渡程序并不等于判定第十四条意义范围内的“刑事指控”;第1406/2005号案件(Weerawansa诉斯里兰卡),委员会在该案中认为,《公约》并未赋予权利,由陪审团在民法诉讼或刑事诉讼中进行审判,反之检验的标准应是,所有的诉讼,不论是有陪审团或无陪审团,都必须保证是公正的。
124. 1576/2007(Kly诉加拿大)和1766/2008(Anani诉加拿大)两案亦因属事的理由被宣布不予受理。
(f)因滥用来文提交权而不予受理(《任择议定书》第三条)
125.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委员会可宣布任何它认为滥用来文提交权的来文不予受理。在报告所涉期间,若干案件引起了滥用提交权问题,这些案件是在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好多年之后才向委员会提出的。
126. 在第1479/2006号案件(Persan诉捷克共和国)中,缔约国称,提交人是在欧洲人权法院作出不予受理判决后等了5年多才向委员会提出申诉的(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后已逾6年)。提交人称,延误是缺少信息造成的。委员会重申,《任择议定书》没有为提交来文设定任何时限,除例外情况,延误多长时间本身不构成滥用提交来文权。在本案中,委员会不认为有关的延误属于滥用提交权。委员会对第1574/2007号案件(Slezak诉捷克共和国)一案作出了类似的结论,该案在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后延误了6年半。
127. 在第1506/2006号案件(Shergill等人诉加拿大)中,考虑到提交人提出的理由,委员会并不认为,在用尽国内补救办法2年3个月之后,才提出申诉,构成对提交权的滥用。
(g)由于来文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而不予受理(《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
128.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委员会需断定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一些缔约国在加入《任择议定书》时作出保留,当同一事件已在另一程序审查之中则排除委员会的管辖权。
129. 因此,由于西班牙作出保留,第1490/2006号案件(Pindado Martinez诉西班牙)被宣布不可受理,因为该案已由欧洲人权法院审理过。委员会在该案中还忆及,当欧洲人权法院并非完全以程序性理由宣布不可受理,而是也有包括对案情进行一定审议之理由时,该同一事件则应在《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相关保留意义内被视为已经“审理”。然而,在欧洲公约保护的权利异于《公约》规定的权利的情况下,任何事件,尽管欧洲人权法院因其不符合《欧洲公约》或其议定书而宣布不可受理,均不可在《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的意义内被视为已经“审理”,因此,不能排除委员会审议该事项的可能性。
130. 在第1510/2006号案件(Vojnović诉克罗地亚)中,委员会注意到,欧洲法院未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审理该案,因其决定只涉及程序性问题。
(h)需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
131.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除非委员会查明提交人已经用尽一切可以援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得审议来文。但是,委员会一贯的判例是,用尽补救办法的规则只适用于那些有效和可以利用的补救办法。缔约国需要提供在提交人案件的情形中它认为已经提供给提交人可利用的补救办法的详细情况,并提供证明此种补救办法将很可能有效的证据。此外,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援用可用补救办法时必须尽职。仅仅对此种补救办法是否有效报有怀疑或猜想并不能免除提交人用尽这种补救办法的义务。
132. 在第1382/2005号案件(Salikh诉乌兹别克斯坦)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以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质疑来文的可受理性,因为提交人未就其定罪向上一级法院和监察员提出上诉。但律师说,她不能获得其委托人的档案,就他的被定罪提出上诉没有合理的成功希望,因为缔约国故意阻止她得到其委托人的档案,而没有档案她不能提出监督性复审的上诉。违反适用的法律,她被要求提供提交人授权她代表他行事的授权书,而且授权书必须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领事人员公证。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这一要求,委员会不认为这是来文可受理的障碍。委员会还认为国内补救办法已用尽。
133. 在第1511/2006号案件(García Perea诉西班牙)中,委员会认为,委员会虽在其案例中确认倘若国内补救办法无胜诉可能,则不必援用无遗,然而,仅怀疑国内补救办法是否有效,并不免除提交人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义务。由于提交人未向委员会提出证据,以便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补救办法将会是无效的,因此该案被宣布不可受理。委员会对在第1576/2007号案件(Kly诉加拿大)也适用了这一判例。委员会在该案中称,财力的考虑并不免除提交人须用尽补救办法的责任,而且未能遵守提出申诉的程序性时限,这也相当于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134. 第1575/2007号案件(Aster诉捷克共和国)因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被宣布不可受理,委员会在该案中回顾,第五条第2款(丑)项提及的“一切可运用的国内补救办法”,首先指的是司法补救办法。
135. 在第1432/2005号案件(Gunaratua诉斯里兰卡)中,提交人据称被非法逮捕,遭到酷刑,并受到施加酷刑者的威胁。他要求最高法院将其案件作为基本权利申诉案审理,但无济于事。委员会注意到,最高法院是在案件提出后6年,才于2006年11月作出判决的。随后,总检察长决定起诉所有最高法院对之作出不利调查结论的警察,但是上述事件已经过去8年,却还没有提出起诉。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出任何理由,说明该基本权利案为何未能从速处理,为何未对那些警察提出起诉,也没有声称该案有任何因素使调查和司法裁定工作复杂化,使该案拖如此久。委员会因此裁定,基本权利申诉案的定案和提出起诉的拖延,等于是《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所指的无理拖延,并作出结论认为,提交人已用尽现有国内补救办法。
136. 在第1550/2007号案件(Brian Hill诉西班牙)中,提交人声称,逮捕他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第十四条第7款,因为当时该罪行已经失去时效。提交人几次提出了复审逮捕证的申请,并要求中止服刑。随后他提交了宪法保护令申请。然而,委员会指出,宪法保护令申请是在法定截止日期以后提出的,提交人没有解释其为何没有遵守这项法律要求的理由。因此,委员会认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措施。
137. 在本报告所涉期间,其他因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被宣布不可受理的来文或申诉包括:1506/2006(Shergill等人诉加拿大)、1529/2006(Cridge诉加拿大)、1551/2007(Tarlue诉加拿大)、1570/2007(Vassilari等人诉希腊)、1578/2007 (Dastgir诉加拿大)、1580/2007(F.M.诉加拿大)、1584/2007(Chen诉荷兰)和1639/2007 (Vargay诉加拿大)。
(i)举证责任
138. 根据《任择议定书》,委员会根据各方提交的书面材料提出意见。这意味着,如果缔约国不对提交人的指控作出答复,则委员会将适当地权衡提交人证据充分的指称。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在对第1483/2006号案件(Basongo Kibaya诉刚果民主共和国)和第1587/2007号案件(Mamour诉中非共和国)的《意见》中回顾了这项原则。
(j)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规定的临时措施
139.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委员会在接到来文之后,通过意见之前,可以要求缔约国采取临时措施,以便避免对指称违反《公约》行为的受害者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委员会继续根据情况酌情适用这一规则,大部分是在由已被判死刑等待执行的个人或代表这些个人提交的案件中以及在那些声称他们不能得到公平审判的案件中采用这一规则。由于这些来文的紧迫性,委员会要求有关缔约国在审查案件的期间暂缓执行死刑。在这些案件中都特别准予了死刑缓期执行。在其他情况下也有适用第92条的情况,例如在立即驱逐或引渡有可能使提交人遭到或面临受到《公约》保护的权利被侵犯的真正风险时。
140. 在第1018/2001(N.G.诉乌兹别克斯坦)、1163/2003(Isaev等人诉乌兹别克斯坦)、1195/2003(Dunaev诉塔吉克斯坦)、1200/2003(Sattorov诉塔吉克斯坦)、1263/2004和1264/2004(Khuseynov和Butaev诉塔吉克斯坦)号案件中,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他们的案件期间,暂缓对指称受害者执行死刑。随后,缔约国通知委员会指出,死刑已改为徒刑。在委员会提出类似要求的第1276/2004号案件(Idiev诉塔吉克斯坦)中,缔约国告知委员会死刑业已执行,但未说明具体日期,因为委员会的要求提出太迟。在第1280/2004 号案件(Tolipkhuzhaev诉乌兹别克斯坦)中,缔约国通知委员会,它起初表示在委员会审议这一案件之前暂缓执行死刑,但要求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在Tolipkhuzhaev先生被处死之后才抵达最高法院。
141. 在第1432/2005号案件(Gunaratna诉斯里兰卡)中,委员会请缔约国保护提交人及其家属,免其受恐吓和威胁。
142. 第1455/2006号案件(Kaur诉加拿大)和1540/2007号案件(Nakrash和Liu诉瑞典)所涉的问题是,将提交人驱逐至其人权可能会遭受严重侵犯的国家问题。在这两案中,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理案件期间,不要进行驱逐。缔约国同意该请求。
2.实质性问题
(a)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公约》第二条第3款)
143. 委员会发现与《公约》其他条款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在某些情况下遭到违反,包括第1469/2006(Sharma诉尼泊尔)、1495/2006(Madoui诉阿尔及利亚)和1560/2007(Marcellana和Gumanoy诉菲律宾)等案件。在第1432/2005号案件(Gunaratna诉斯里兰卡)中,委员会回顾,酷刑案件的判决尤其需要尽速而且有效。缔约国提出国内主管部门已经或仍然还在处理该事件,而实际上缔约国提供的补救办法显然无理拖延且没有任何站得住脚的原因或理由,说明没有落实这些补救措施,这样是无法逃避其《公约》规定的责任的。由于这些原因,委员会裁定缔约国违反了与第七条和第九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
(b)生命权(《公约》第六条)
144. 在第1276/2004号案件(Idiev诉塔吉克斯坦)中,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指出,在没有满足公正审判规定的审理后判处死刑违反了《公约》第六条。在本案中,Idiev先生被判死刑违反《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丁)、(戊)和(庚)项规定的保障,因而也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2款的规定。委员会亦对第1280/2004号案件(Tolipkhuzhaev诉乌兹别克斯坦)作出类似的结论。
145. 在第1406/2005号案件(Weerawansa诉斯里兰卡)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被裁定共谋杀害和教唆杀害罪名成立,从而被强制判处死刑。缔约国没有对这些罪行必须判处死刑一事提出抗辩,但表示它暂停执行死刑已近30年。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指出,自动或强制判处死刑,构成了任意剥夺生命的行为,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的规定,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判处死刑不存在任何考虑到被告个人情况或具体罪行情况的可能性。因此,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已暂停执行死刑,但委员会认为,在此情况下强制判处死刑本身侵犯了提交人依《公约》第六条第1款所享有的权利。
146. 在第1447/2006号案件(Amirov诉俄罗斯联邦),涉及提交人妻子(车臣血统的俄罗斯国民)在一次军事行动中遇害的事件。在该案中,委员会认为,对于火器造成死亡事件,缔约国最起码应当就缔约国联邦部队是否可能有牵涉进行有效的调查。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甚至未能召唤在犯罪现场的紧急情况部人员和格罗兹尼Staropromyslovsky区临时内政司人员作证。委员会也注意到提交人提出的证据未被反驳显示了本来文中声称的那种缔约国违约模式,以及真诚性可疑的敷衍无益的调查模式。委员会还注意到,尽管这一事件发生时间已过了9年,但提交人仍然不知道他妻子死亡的确切情况,缔约国也没有对任何人提出控告、起诉或绳之以法。刑事案件一直被搁置着,缔约国也不表示什么时候可以结案。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履行它根据第六条与第二条第3款一起解读承担的义务。关于提交人把他妻子被任意剥夺生命归咎于缔约国联邦部队,委员会回顾了其判例,即举证责任不能仅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不一定有同等的机会获得证据,往往只是缔约国才能获得有关资料。委员会考虑到了提交人提供的表明缔约国对Amirova女士死亡负有直接责任的证据,但委员会认为证据还不足以使它能够作出缔约国直接侵犯了第六条的结论。
147. 关于第1275/2004号案件(Umetaliev等人诉吉尔吉斯斯坦),委员会也认为有违反与《公约》第六条第1款一并解读的第六条和第二条第3款的情事。提交人儿子被杀之后已经过去六年多,但提交人仍然不知道有关其儿子死亡的具体情况,缔约国当局没有对与这些事件有关的任何人提出指控、起诉或绳之以法。有关刑事案件仍是悬案,缔约国从未说明案件何时了结。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当局一直未对死亡情况进行适当调查,这确实剥夺了对提交人的补救。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要求缔约国当局对其儿子的死亡给予赔偿的民事案件必须在有关刑事案件终结后才能提出。
148. 在第1473/2006号案件(Morales Tornel诉西班牙)中,提交人称,他们过世的亲人根据《公约》第六条第1款拥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当时他被关在监狱,只有几个月的生命,但要求假释被拒,因为他没有得到他病情所需要的治疗。委员会注意到,Morales Tornel先生在提出申请时已经被诊断患有不治之症;鉴于其疾病的性质,没有理由再在其死亡与监禁之间确立什么因果关系。至于所谓他未得到他的情况所需要的医疗,委员会注意到,档案中没有使它能认定医疗不适当的充足资料,也不能证明国内法院在这方面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估具有任意性。因此,委员会没有充足证据来确认Morales Tornel先生与《公约》第六条有关的权利受到侵犯。
(c)免受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权利(《公约》第七条)
149. 在第1163/2003号案件(Isaev和Karimov诉乌兹别克斯坦)中,提交人称她的儿子受到调查人员的殴打和酷刑,被迫承认他被指控的谋杀罪。提交人提供了据称殴打了其子的一名调查人员的姓名。提交人还称,缔约国未对此反驳,她儿子在这方面的解释,法院在确定他在罪行中的作用时使用了他的初步供词。委员会回顾指出,一经提出有关违反第七条的虐待指控,缔约国有义务迅速和公正地进行调查。在此案中,缔约国没有以提交法院议事详情的方式或其他方式明确驳斥提交人的指称,也没有提出有关本来文的任何具体资料,以表明其就此进行了任何调查。鉴于这些情况,必须充分考虑提交人的指称,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提出的事实表明违反了其儿子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第3款(庚)项享有的权利。
150. 在第1195/2003号案件(Dunaev诉塔吉克斯坦)中,提交人声称他儿子在被逮捕后以及在初步调查过程中遭到警察和调查人员毒打,以致有两根肋骨被打断,被迫承认他被指控的罪行。缔约国仅回答说这些指称毫无根据,并且体检记录表明,Dunaev先生身体上没有伤痕。不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未提供体检副本,也未说明体检是在什么条件和在什么背景下进行的。委员会重申,关于举证责任,不能仅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并不一定有平等的机会取得证据,往往只有缔约国能够得到有关资料。鉴于提交人相当详细地描述了他儿子被虐待的情况;得不到任何审判记录或其他法庭记录;缔约国没有提供这方面的任何进一步说明,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指控必须给予适当的重视。因此,委员会认为本案件中提出的事实表明提交人儿子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151. 在第1200/2003号案件(Sattorov诉塔吉克斯坦)中,提交人称,她的儿子遭到殴打和酷刑折磨,因此被迫对一些罪行认罪。她详细描述了所使用的酷刑方法。她说,在法庭上,她的儿子撤回了他在初步调查期间所作的供词,并解释说这些供词是用酷刑获得的,但法庭无视他的申诉。她还说,他儿子向法庭展示指称的酷刑痕迹。他的律师还要求为他进行法医检验,以确认这些申诉,但未果。提交人提供了她儿子的判决书和上诉状的复印件。委员会注意到,判决书中提到了提交人的儿子在法庭上撤回了他的供词的事实,因为供词是在胁迫下取得的。但这一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法庭的答复。委员会还注意到,已就提交人受酷刑的指控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缔约国只是简单地回答说提交人的儿子没有受到酷刑,但未提供进一步的解释,并指出被告和他的律师都从未抱怨过遭受酷刑或虐待。委员会回顾,一旦就违反第七条的虐待行为提出申诉,缔约国有义务迅速公正地进行调查。在本案件中,缔约国没有通过提供法庭的审判详情或以其他方式,具体驳斥提交人的指控,也没有就本来文提出任何具体的资料,以证明它在这方面进行过任何调查。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给予提交人的指控应有的重视,因此,委员会作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提出的事实披露了她儿子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和3款(庚)项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委员会亦对第1263-1264/2004号案件(Khuseynov和Butae 诉塔吉克斯坦)和第1280/2004号案件(Tolipkhuzhaev诉乌兹别克斯坦)作出类似的结论。
152. 第1447/2006号案件(Amirov诉俄罗斯联邦)涉及一位车臣血统的俄罗斯国民在一次军事行动中遭到酷刑的指控。在此案中,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履行对提交人提出的酷刑指控进行适当调查的义务,因此认为所陈述的事实显示存在违反《公约》第七条同第二条第3款一起解读的情况。但由于证据还不足,无法证明缔约国对Amirova遭到酷刑,并随后死亡负有直接责任。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看到的他妻子残缺尸体的恐怖状况,而且随后对死亡情节进行的调查拖延、零散,这已导致作出的违反与第二条第3款一起解读的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裁决。委员会认为,这些情况加在一起使委员会不得不作出如下结论:提交人本人根据第七条享有的权利也受到侵犯。
153. 委员会认为第七条遭到侵犯的其他案件包括:1469/2006(Sharma诉尼泊尔)和1495/2006(Madoui诉阿尔及利亚),两个案件均涉及据称受害人失踪;1418/2005(Iskiyaev 诉乌兹别克斯坦)、1483/2006 (Basongo Kibaya诉刚果民主共和国)和1276/2004 (Idiev诉塔吉克斯坦)。
(d)人身自由和安全(《公约》第九条第1款)
154. 在第1276/2004号案件(Idiev诉塔吉克斯坦)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她儿子在2001年8月14日受到任意拘留,他在没有受到正式指控前被非法关押在内务部办公楼共9天,并被迫认罪。直到2001年9月3日才对他提出正式指控。缔约国没有反驳这些指控。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档案中没有任何其他的相关资料,必须对提交人的指控给予应有的重视。因此,委员会认为,所提交的事实表明,提交人儿子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和2款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155. 在第1432/2005号案件(Gunaratna诉斯里兰卡)中,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公约》第九条第1款在正式剥夺自由的范围外也保护人身安全权。第九条根据正当的解释,不允许缔约国无视其管辖范围内非拘押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问题。提交人指称受到威胁和压力,逼迫其撤诉。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确定缔约国未对这种威胁进行调查并提供保护,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规定享有的人身安全权。
156. 还在第1560/2007号案件(Marcellana和Gumanoy诉菲律宾)中,委员会回顾其判例,缔约国通过对第9条的解释,无视对其管辖下的非被拘留者的人身安全的威胁,将使《公约》的保障无效。在本案中,鉴于受害者是人权工作者,而且过去至少有一人曾受到过威胁,那么在客观上缔约国就有必要对他们采取保护措施保障其人身安全。然而,没有证据表明缔约国在任何时候提供过此种保护。相反,提交人称,威胁Marcellana女士的是军方。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作为结论认为,缔约国没有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受害者的人身安全权。
157. 在第1460/2006号案件(Yklymova诉土库曼斯坦)中,委员会回顾到,软禁也有可能导致违反第九条的裁决。委员会指出,土库曼当局仅仅否认对提交人提出指控或实施迫害,除此之外缔约国没有反驳提交人的指称,即她被逮捕并在2002年11月25日至2002年12月30日期间被拘禁,从2003年夏至2007年7月将近四年的时间里遭到无任何法律依据的软禁。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这两个时期内被剥夺了自由,并且她的被拘禁是任意的,即违反《公约》第九条第1款。
(e)被带见审判官的权利(《公约》第九条第3和第4款)
158. 在第1278/2004号案件(Reshetnikov诉俄罗斯联邦)中,提交人声称缔约国是根据检察官的决定而逮捕和拘押他。缔约国解释说这是根据当时生效的法律实施的。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没有提供充分资料,表明检察官是具有《公约》第九条第3款所指“经……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拥有体制客观性和公正性。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所提交的事实表明,缔约国侵犯提交人依《公约》第九条第3款享有的权利。
159. 在第1178/2003号案件(Smantser诉白俄罗斯)中,委员会注意到,从提交人于2002年12月3日被捕到2004年1月12日首次判罪,经过了13个月。提交人在被判罪前,一共被羁押了22个月,但检察院和法院一再驳回他本人和律师的保释请求。委员会重申其判例,审前羁押应当作为例外手段,除非被告很可能潜逃或篡改证据、影响证人或逃脱缔约国管辖权,否则应当允许保释。缔约国辩称:提交人被指控的罪行特别严重,如果保释,担心他可能阻扰调查和潜逃。然而,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这一担心所依据的具体因素,并且为什么不能够以确定适当保释金和其他保释条件的方法来处理。缔约国仅仅推断提交人如果获保释将干扰司法或潜逃,不能作为不遵守《公约》第九条第3款规则的例外手段的理由。
160. 在第1512/2006号案件(Dean诉新西兰)中,委员会回顾,如果防范性拘留所依据的理由是可由司法机构复审的令人信服的理由,则防范性拘留本身并不等于违反《公约》。委员会注意到,在提交人被判罪时其所犯罪行最高可判处的有期徒刑是7年。因此,提交人在2005年第一次假释听证时已按防范性拘留服刑三年。提交人对当时出于防范原因对他继续拘留的实质性理由是否存在无法提出异议是违反了他根据《公约》第九条第4款享有的申请法院确定其拘留期是否合法的权利。
161. 在第1460/2006号案件(Yklymova诉土库曼斯坦)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自己没有机会对她被拘禁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委员会回顾到,根据第九条第4款,对拘禁合法性的司法复审必须能够在宣布对被拘留者的拘禁不符合《公约》规定,特别是第九条第1款时,下令予以释放。因此,在缔约国没有作出任何充分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4款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162. 在第1397/2005号案件(Engo诉喀麦隆)中,初次判决是在提交人被拘留几乎七年之后才作出的。委员会认为这违反了第九条第3款。
163. 委员会认为违反《公约》第九条的其他案件包括:1469/2006(Sharma诉尼泊尔)和1495/2006 (Madoui诉阿尔及利亚),两案件均涉及指称受害人失踪,以及1587/2007 (Mamour 诉中非共和国),后者涉及一名被当局怀疑与叛军勾结的公务员遭监禁。
(f)监禁期间的待遇(《公约》第十条)
164. 第1406/2005号案件(Weerawansa诉斯里兰卡)中,委员会注意到,对于提交人指拘留条件恶劣,诸如被监禁在又小又脏的狱室、每天关押23小时半和食物不适足等情况,缔约国没有反驳,而对于这样的条件影响了提交人的身心健康,缔约国也并未抗辩。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上述拘留条件侵犯了他得到人道待遇和固有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因而违反了第十条第1款。
165. 第1397/2005案件(Engo诉喀麦隆)中,提交人声称,拘押他的条件不人道,特别是由于当局拒绝他获得适当的治疗,导致他视力严重减退。缔约国未证明其已经向提交人提供了适合其病情的治疗,尽管提交人提出请求。委员会认为,这构成违反《公约》第十条第1款的规定。
166. 在第1418/2005号案件(Iskiyaev诉乌兹别克斯坦)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提供了详细资料说明他被监禁的两个惩教设施中的恶劣条件。提交人尤其描述了不卫生的条件,并指出结核病流行。他提供了监狱管理部门签署的附信副本,这些附信附随他向几个不同主管部门提出的据称关于惩教设施中的恶劣条件的投诉。他诉称,实际上,没有一个主管部门收到这些投诉。据称,行政主管对他说,如果他再次抱怨就会受到威胁。缔约国未就这些指控作出评论。考虑到提交人对监狱条件的详细描述以及他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的结论是,上述事实构成对《公约》第十条第1款的违反。
167. 在第1469/2006号案件(Sharma诉尼泊尔)中,委员会回顾指出,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都有享有人道待遇和尊重其固有人格尊严的权利。提交人的丈夫在被缔约国拘押期间失踪并可能已经死亡。在缔约国没有对提交人丈夫的失踪事件作出任何评论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这起失踪事件亦构成了违反第十条的行为。
(g)迁徙自由权(《公约》第十二条)
168. 第1472/2006号案件(Sayadi等人诉比利时)的提交人分别是“国际救济基金”的主任和秘书。他们两人的姓名被比利时提交安全理事会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关于基地组织和塔里班以及与其有联系的“个人和实体的委员会。他们称,他们从未见到过将他们姓名和个人详细资料通知基地组织和塔里班制裁委员会的理由的资料,他们从未被判处过任何罪行,不论是在比利时或其他地方。综合制裁名单附于安全理事会的决议、欧洲联盟理事会决议和比利时皇家部令中。因此,提交人的财产遭冻结,不能离开比利时到国外旅行。委员会回顾,对被列入制裁名单者施加旅行限制,是安全理事会决议的规定,而缔约国认为根据《联合国宪章》决议对其有约束力。但是,委员会认为,无论上述观点如何,委员会有权审查为执行安全理事会决议而采取的国家措施是否符合《公约》。作为保障受《公约》保护之权利的机构,委员会有责任调查缔约国对安全理事会决议的义务在多大程度上构成限制受《公约》第十二条保护的迁徙自由权的合理依据。委员会指出,遵守安全理事会根据《宪章》第七章所作决定可以构成第十二条第3款所述之“限制”,具体而言是为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所必须的。但是委员会回顾,旅行禁令是缔约国将提交人姓名递交联合国制裁委员会之后产生的后果。因此,委员会认为,本案中虽然缔约国无权决定将提交人姓名从联合国和欧洲的名单上除名,但它对提交者姓名被列入上述名单,并因此提交人被禁止旅行负有责任。
169. 委员会注意到,检察院要求对提交人开展刑事调查,但已于2005年被驳回,因此提交人并不对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构成任何威胁。不仅如此,缔约国本身也曾两次要求将提交人的姓名从综合名单上除名,表明它认为提交人不应再受到禁止出境的限制。无论是起诉被驳回,还是比利时当局本身要求将提交人姓名从综合名单上除名,都表明上述限制不合第十二条第3款规定。因此,委员会认为,综合现有事实,无法表明禁止提交人离境的限制乃是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所必须。委员会因此得出结论,比利时违反《公约》十二条。
170. 在第1460/2006号案件(Yklymova诉土库曼斯坦)中,提交人声称,尽管没有对她提出任何犯罪指控,但她的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受到限制,委员会认为这违反了《公约》第十二条第1款。在第1585/2007号案件(Batirov诉乌兹别克斯坦)中,委员会认为第十二条第2款和第3款遭到了侵犯,因为提交人的父亲因出国出差而被定罪。
(h)保证公正的审判(《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
171. 第1510/2006号案件(Vojnović诉克罗地亚)是由一名塞族克罗地亚公民提交的,涉及他与家人居住在萨格勒布的国有公寓租约被中止的诉讼问题。委员会认为,法院拒绝听取传唤的证人就提交人被强迫迁离的情况作证,还拒绝接受其他在相似情况下也迁离公寓的塞族人的其他资料,认为这类资料不是辩论的组成部分。委员会回顾,通常由《公约》缔约国法院对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评估,除非可以肯定有关评价明显主观武断或相当于有失公允。但如提交人指出的那样,鉴于事件发生时缔约国内的情况,以及提交人家庭不得不离开公寓搬到贝尔格莱德的情况,委员会认为法院决定不听取提交人提供的证人是武断的,违反了与《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所载公正审判和法庭前平等的原则,以及第二条第1款。
17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关于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诉讼的指称。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解释,说明自提交人于1998年12月7日申请复审之日起至宪法法院作出裁决,诉讼时间为何总共几乎达七年之久。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具有一些要求,包括的条件之一是在国家法院进行的审理应迅速进行。这项保障涉及所有阶段的诉讼,包括最终上诉裁决前的时间。对于是否无理拖延,必须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来评估,除其他外,特别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各方的行为、行政和司法当局处理案件的方式,以及拖延对申诉人的法律地位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因此,委员会认为,鉴于提交人已克尽职责以及拖延对提交人及其家人返回克罗地亚造成不利影响,而且缔约国没有解释拖延的理由,确定提交人特别保护的承租权诉讼总体时间不合理,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以及第二条第1款。
173. 在第1122/2002号案件(Lagunas Castedo诉西班牙)中,提交人不同意公开竞争大学讲师职位的评分办法,委员会认为,在确定是否有合法理由担心某个法官缺乏公正时,指称的立足点是,声称有理由怀疑其公正性是重要的,但并不是决定性的。具有决定性的是,客观而言这种担心是否合理。委员会认为,由于写报告的法官是助理讲师,属于大学雇员(该大学是Murcia高等法院受理诉讼方之一),提交人对法庭的公正性表示怀疑有一定道理。委员会认为,在此情况下,提交人对法官的公正性表示担忧从客观上有其道理,因此不能认为该法庭是一个符合《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含义的公正法庭。
174. 第1280/2004号案件(Tolipkhuzhaev诉乌兹别克斯坦) 涉及对提交人之子的死刑判决和执行,委员会认为,法庭没有适当地处理受害人有关遭到警察虐待的申诉,也没有充分注意提交人儿子及其辩护律师许多关于传讯一些证人和审查这一方面其他证据的请求。因此,这一刑事诉讼案由于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从而使得人们对整个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由于缔约国没有在这方面发表任何有关意见,委员会认为,发生了侵犯《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的情况。
(i)无罪推定权(《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
175. 在第1397/2005号案件(Engo诉喀麦隆)中,提交人声称,其无罪推定权受到侵犯,因为缔约国媒体开展对他不利的宣传,在审判前指称提交人有罪。提交人曾向主管当局写信,请其制止发表这类信息;然而这些信件没有得到答复。缔约国没有反驳这些事实。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在本案的情况下,这些事实构成了对《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的违反。
(j)凡受刑事指控者享有迅速详细地被告知对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质和原因的权利(《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甲)项)
176. 在第1382/2005号案件(Salikh诉乌兹别克斯坦)中,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作出足够的努力,将即将对他提起的刑事诉讼通知提交人,因而使他无法准备其辩护或以其他方式参与诉讼程序。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甲)、(乙)、(丁)和(戊)项享有的权利。
177. 在第1397/2005号案件(Engo诉喀麦隆)中,委员会还认为缔约国违反第十四条第3款(甲)项,因为提交人等了好几个月,才收到对其指控的通知,才可以查阅案卷。
(k)与律师联络的权利(《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
178. 在第1263/1264号案件(Khuseynov等人诉塔吉克斯坦)中,提交人指称,他儿子被指控几次可能被判死刑的罪名,但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辩护。委员会重申,必须采取步骤,以确保律师一经指派,即出于司法公正的利益做有效代理。据此,委员会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存在违反据称受害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所享有权利的情况。
(l)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的权利(《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丁)项)
179. 在第1397/2005号案件(Engo诉喀麦隆)中,缔约国以案件的复杂性,特别是提交人提出许多上诉,作为对提交人的各次起诉被拖延的理由。然而,委员会指出,上诉权的行使不能作为无理拖延诉讼的理由,因为第十四条第3款(丙)项的规则也适用于上诉程序。因此,委员会认为,在本案的情况下,从提交人被捕到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相隔8年时间以及自2000年以来便开始上诉程序的事实,违反上述条款。
(m)所有受刑事指控者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丁)项)
180. 在第1276/2004号案件(Idiev诉塔吉克斯坦)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她儿子在2001年8月14日被拘留,但他直到2001年9月3日才得见律师,提交人儿子面临着许多严重的指控,可能导致被判处死刑。缔约国没有反驳这些指控,而只是指出在2001年9月3日以及在法庭上,Idiev先生都是在他的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由地供认他的全部罪行的。委员会回顾,尤其是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中,被告应当在案件审理的所有阶段得到律师有效的协助,这是不言自明的公理。由于档案中没有任何其他的相关资料,委员会认为所提交的事实表明,提交人儿子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丁)项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181. 在第1397/2005号案件(Engo诉喀麦隆)中,鉴于提交人指称在联系自己选择的律师过程中遭遇困难,委员会还认为缔约国违反第十四条第3款 (乙)项和(丁)项。
(n)询问证人或使证人受询问的权利(《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
182. 在第1276/2004号案件(Idiev诉塔吉克斯坦)中,委员会回顾指出,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的保障非常重要。它保障被告享有迫使证人出庭以及对诉讼现有全部证人进行讯问或交叉讯问的同等法律权利。但是,它没有规定被告或其律师要求的任何证人必须出庭的无限权利,而只是讯问与辩护有关的证人的权利,以及被赋予适当机会以便在诉讼某个阶段讯问和质疑证人的权利。在这些限制条件下,并根据关于使用违反第七条取得的证词、认罪以及其他证据的限制,主要应由缔约国的国内法律部门决定证据可否接受以及本国法院如何评估这些证据。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Idiev先生的律师在动议中提出并被法院拒绝的所有证人,本有可能提供有关Idiev先生声称自己在审前调查中因酷刑而被迫认罪的相关资料。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法院没有尊重原告和被告在提供证据方面平等的规定,构成司法不公。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Idiev先生根据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183. 在第1263-1264案件(Khuseynov和Butaev诉塔吉克斯坦)中,委员会注意到,辩护律师在动议中提出并被法院拒绝的大部分的证人和司法鉴定专家本有可能提供关于指称受害人之一所声称自己在审前调查中因酷刑而被迫认罪的相关资料。这一因素导致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法院没有尊重诉方和辩方在提供证据方面平等的规定,构成司法不公,以及侵犯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
184. 在第1311/2004号案件(Osiyuk诉白俄罗斯)中,委员会审查了下列事项:即布雷斯特莫斯科夫斯基地区法院据以认定提交人犯有逃避海关监管,驾车越过白俄罗斯海关边境的行政违法罪,并裁定其交付罚款同时没收车辆的程序,有无任何侵犯《公约》所保护的权利的情事。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法,按照该法实际行使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权利的先决条件是,应采取必要的步骤,事先将对被告提出的指控和诉讼通知被告。缺席审判必须做到,虽然被告缺席,但已采取一切适当步骤,通知被告或其家人审判的日期和地点,并要求被告出庭。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由于未告知审理日期,提交人本人及其证人均未在莫斯科夫斯基地区法院的审判中出庭受审。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未作出足够的努力,通知提交人即将进行的审理程序,从而使他未能做好辩护准备或参加审理程序。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依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乙)、(丁)和(戊)项所享有的权利。
(o)不被强迫作不利于己的证言或承认犯罪的权利(《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
185. 在第1276/2004号案件(Idiev诉塔吉克斯坦)中,提交人称,他儿子遭到酷刑,并被迫签署认罪书,因而他依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所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委员会回顾其判例认为,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的措词,即任何人应“不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必须理解为调查当局没有采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人身或心理强迫行为迫使被告供认罪行。委员会还回顾指出,在强迫认罪的案件中,缔约国负有证明被告证词为其本人自由自愿作出的责任。《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意味着缔约国有义务真诚地调查对该国及其当局提出的违反《公约》的所有指控,并向委员会提供其所掌握的资料。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给了缔约国机会,但缔约国没有提出任何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证明,驳斥提交人关于其儿子被迫认罪的指控,而提交人则充分证明了这一指控。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存在违反《公约》第七条与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情况。 委员会就第1378/2005号案件(Kasimov诉乌兹别克斯坦)作出类似的结论。
(p)上诉权(《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
186. 《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规定,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法院对其定罪及判刑依法进行复审,在第1388/2005号案件(de León Castro诉西班牙)中,提交人被指控欺诈,罪名成立并被判处徒刑。提交人称,最高法院未复审省级法院宣判的判决。然而,委员会认为,从最高法院的判决来看,显而易见最高法院已详细复审了省级法院对证据的审评。因此,委员会认为,第十四条第5款未遭侵犯。委员会就第1366/2005号案件(Piscioneri诉西班牙)作出类似的结论,而在第1364/2005号案件(Carpintero Uclés诉西班牙)中,委员会认为,最高法院所作的更改判决不够,因此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
(q)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第十六条)
187. 在第1495/2006号案件(Madoui诉阿尔及利亚)中,委员会认为,如果一个人被当局逮捕,然后就没有该人生死的任何消息,当局没能提供信息实际上就是将失踪的人置于法律保护之外。因此,委员会作出结论认为,本来文提供的事实表明对公约十六条遭到侵犯。
(r)荣誉和名誉不受到非法攻击的权利(《公约》第十七条)
188. 第1472/2006号案件(Sayadi等人诉比利时)涉及将提交人姓名列入由1267委员会制定和维护的属于塔利班和基地组织或与其有联系的个人和实体综合名单中。委员会指出,名单被登在互联网上,人人均可查阅,而且还被列入公布于缔约国政府公报上的关于对阿富汗塔里班的限制措施的部令中。委员会认为,虽然缔约国无权决定将提交人姓名从联合国和欧洲的名单上除名,但它对提交者姓名被列入上述名单负有责任。委员会作出结论认为,由于缔约国的行为,提交人的荣誉和名誉受到了非法破坏,《公约》第十七条因而遭到了违反。
(s)家庭生活权(《公约》第十七条)
189. 在第1473/2006号案件(Morales Tornel诉西班牙)中,委员会必须确定,监狱管理部门在Morales Tornel先生生命的最后几个月中未将其病情的严重性通知提交人这一情况,是否构成了对提交人家庭生活不受任意干扰的权利的侵犯。委员会回顾其判例说,第十七条含义范围内的任意不只限于程序方面的任意,也包括对第十七条所规定个人权利的干涉是否合理,以及是否符合《公约》的目的、目标和宗旨。 委员会注意到,1993年4月,Morales Tornel先生被诊断患有不治之症,其健康状况日益严重恶化。1993年5月,关押他的监狱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其亲属,后者表示,如果他获假释,他们愿意照顾他。虽然他的病情不断恶化,但根据档案提供的资料,监狱没有再与其家人联系,也没有将病情恶化情况通知刑事机构总监。监狱当局也没有将他因病已到晚期最后一次住院的消息通知其亲属。根据这些情况,委员会认为,监狱当局态度消极,剥夺了提交人的知情权,无疑,这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家庭生活,可定性为对家庭的任意干涉,因而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第1款。同时,缔约国也没有证实这种干涉是合理的或符合《公约》的目的、目标和宗旨。
190. 在第1510/2006号案件(Vojnović诉克罗地亚)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本人及其家人因属于塞裔少数民族受到威胁而迁离他们在萨格勒布所住的国有公寓。委员会还注意到,国内法院确认提交人儿子受到威胁、恫吓和无理解雇的事实,以及尽管提交人由于没有身份证件而无法前往克罗地亚,但他已告诉缔约国离开所涉公寓的原因。此外,如萨格勒布市法院查明的那样,提交人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没有被传唤参加1995年萨格勒布市法院的诉讼。因此,委员会认为,剥夺提交人的承租权利是武断的,相当于违反《公约》第十七条以及第二条第1款。
191. 在第1460/2006号案件(Yklymova诉土库曼斯坦)中,委员会认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地搜查提交人住所、剥夺她的电话联系,以及没收她的公寓、护照和身份证,这构成了《公约》第十七条所述的对其私生活、家庭和住宅的任意干涉。
(t)见解和言论自由权(《公约》第十九条)
192. 在第1233/2003号案件(A.K. 和A.R.诉乌兹别克斯坦)中,提交人被判处的罪行涉及传播伊斯兰解放党鼓吹的意识形态。委员会面临的问题是:定罪所代表的限制,是否真正为《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所列的目的之一而所必需的。委员会注意到,法院虽然没有明确援引《公约》第十九条的规定,但感觉到国家安全(暴力推翻宪政秩序)和他人的权利可能受到威胁,因而对此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注意到,已进行了咨询以及这样一个事实:提交人之一在上诉中似乎没有质疑对他的定罪,只是呼吁较为公平的判刑;另一个则接受给他的定罪。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不能认为对提交人言论施加的限制不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的规定。
193. 在第1334/2004号案件(Mavlonov和Sa’di诉乌兹别克斯坦)中,提交人称,当局拒绝重新登记以塔吉克语出版的《Oina报》违反《公约》第十九条,因为法律中“没有相关规定”,也不具有第十九条第3款所规定的任何合法目的。委员会认为,关于大众媒体的登记和/或重新登记问题属于第十九条所保护的言论自由权利范围。在本案中,对《Oina报》登记和重新登记所适用的程序,不允许作为编辑的Mavlonov先生和作为读者的Sa’di先生行使第十九条第2款规定的言论自由。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试图反驳提交人的具体申诉,也没有辩称有关要求――本案中实际上构成对言论自由权的限制――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列举的任何标准。因此,委员会裁定缔约国侵犯了《公约》第十九条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即Mavlonov先生出版《Oina报》和传播信息的权利与Sa’di先生获取印刷信息和思想的权利。委员会指出,公众有权获得记者或/和编辑传播信息具体职能所必然带来的信息。
194. 在第1553/2007号案件(Korneenko诉白俄罗斯)中涉及没收和销毁一名总统候选人的竞选材料,缔约国没有解释为何其限制据称受害人传播信息的权利的行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是有理由的,而仅仅重申了没收和销毁传单是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而且鉴于没有这方面的进一步资料,委员会得出结论,《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受到了侵犯,同时导致了侵犯与第二十六条一并解读的第二十五条。
(u)家庭应受社会和国家保护(《公约》第二十三条第1款)和儿童应有权享受家庭、社会和国家为其采取的保护措施(《公约》第二十四条第1款)
195. 在第1407/2005号案件(Asensi诉巴拉圭)中,委员会必须确定,在提交人努力与其未成年女儿们保持联系并行使其监护权(西班牙法院给予的权利)期间,缔约国是否侵犯提交人及其女儿们作为一个家庭根据《公约》第二十三条第1款享有获得国家保护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该家全家最初居住在巴拉圭,1999年9月迁居西班牙。从2001年1月其前妻带着女儿们离开西班牙不再返回之后,提交人作出大量努力与孩子们保持接触,争取孩子返回并满足孩子们的物质和情感需求。在缔约国,提交人向法院提起两种诉讼程序:(a) 获得其女儿的遣返,(b) 获得与孩子们的实际接触并行使其监护权。前者导致三个法院作出判决,其中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决反对遣返孩子。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都指出,它们考虑到孩子的最大利益,而且认为孩子年纪小带回西班牙可能面临心理风险。然而判决书并未说明这两个法院所理解的“最大利益”以及“心理风险”是什么,也没说明考虑了哪些证据使它们达成结论认为实际存在这种风险。而且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提交人关于孩子们在巴拉圭生活状况不安全的投诉得到适当审议。委员会还注意到,最高法院花了近乎四年时间才作出决定,对这类案件来说时间太长。至于提交人为与女儿们接触并获得监护而在缔约国采用的补救措施,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当局对提交人的监护权或者探访安排没有作出任何决定。因此,委员会作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提交人及其女儿们享有《公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家庭得到保护的权利,或是其女儿们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公约》第二十四条第1款规定的得到保护的权利。
(v)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和禁止歧视(《公约》第二十六条)
196. 第1570/2007号案件(Vassilari诉希腊)涉及地方协会的代表投书报刊,指责罗姆定居点居民犯罪,并要求将他们驱逐事件。提交人自称是违反与《公约》第二条一并解读的第二十六条的受害人,因为《反种族主义法》对保护个人免受歧视而言不适足,法院对该法的适用也未能保护他们。委员会指出,《反种族主义法》规定在发生违反行为给予处罚。它注意到,法院根据该法第2条对控告信署名人进行了审理,但随后判他们无罪。判处无罪本身不违反第二十六条。对此,委员会回顾,《公约》没有规定对他人起诉的权利。提交人质疑法院根据对国内法的解释,特别是“意图”要求是否是判定违反《反种族主义法》第2条的先决条件的解释,判定被告无罪。提交人和缔约国对此提出了相互冲突的看法。委员会无法调和这些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并认为提交人没有能够证明第927/79号《反种族主义法》的规定和法院对法律的适用是对他们实行歧视,违反了第二十六条。
197. 在第1479/2006号案件(Persan诉捷克共和国)中,提交人声称被剥夺享有财产归还权,该财产是他在离开前捷克斯洛伐克时被没收的。他在另一个国家居住并成了该国公民。委员会回顾其判例,认为要求提交人取得捷克公民身份作为归还其财产或者给予赔偿的先决条件是不符合《公约》规定的。铭记提交人对其财产的原有所有权不是以公民身份为先决条件的,所以它认为公民身份要求是不合理的。因此,委员会认为所面对的事实表明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六条。委员会还就第1508/2006号案件(Amundson诉捷克共和国)和1574/2007号案件(Slezak诉捷克共和国)作出了类似的结论。
198. 在第1493/2006号案件(Williams Lecraft诉西班牙)中,提交人声称遭受种族歧视,因为她在火车站仅仅因其肤色而被警察选中进行身份证检查。委员会根据以下考虑认为,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存在违反《公约》第二十六条的情况:
“委员会认为,为一般性公共安全或预防犯罪或控制非法移民之目的进行身份证检查,是为合法目的服务。然而,在当局进行此种检查时,不应将被检查者本人的身体或民族特征视为显示其可能在该国非法逗留。也不应当仅针对有身体或民族特征的人进行检查。否则这种检查不仅会对有关人员的尊严产生不利影响,而且还会助长在一般公众中仇外态度的蔓延,这一做法将与旨在打击种族歧视的有效政策背道而驰。
199. 一国对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国际责任,要客观判断,也可能产生于该国任何权力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在本案中,虽然看起来西班牙并没有任何书面命令,明确要求警察基于肤色这一标准进行身份证检查,但该警员似乎认为自己是在根据该标准行事,审理此案件的法院认为该标准有正当理由。这显然涉及到缔约国的责任问题。因此,委员会必须确定该行动是否违反《公约》的一项或多项规定。
200. 在本案中,根据卷宗可以推断出,所涉及的身份证检查属一般性质。提交人声称,她周围的任何人都没有被检查身份证,在要求解释为什么不对其他任何人,而只要求她出示身份证件时,拦截并询问她的那位警员提到了她的身体特征。 对于这些主张,提交人提交其案子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或者在委员会所处理的议事情况中都未予以反驳。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挑选提交人进行身份证检查,仅仅是因为其具有的种族特征,而这些特征是她被怀疑有非法行为的决定性因素。此外,委员会忆及其判例,不是每一种差别待遇都将构成歧视,如果此种差别待遇的标准具有合理性和客观性,以及如果目的是为实现《公约》所规定的合法目的。在审议的本案中,委员会认为合理性和客观性标准没有得到满足。此外,对提交人没有给予任何妥善处理,例如,作为一种补救给予道歉。”
(x)属于少数群体的人享有自己文化的权利(《公约》第二十七条)
201. 在第1457/2006号案件(Poma诉秘鲁)中,提交人称,当局通过执行塔克纳特别项目,挖掘水井转移用水造成数以千计的牲畜死亡,艾马拉1万公顷牧场退化,毁掉了该地区的生活方式和传统的经济活动。委员会认识到,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其经济发展是合理的。然而经济发展不得损及第二十七条所保护的权利。因此,国家在这方面的自由程度必须根据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义务来衡量。剥夺社区享受其独特文化权利的措施,不符合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而对属于某一社区的个人的生活方式和生计影响不大的措施则并不一定会剥夺享有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权利。
202. 委员会认为,严重影响或妨碍少数族群或土著社区重要文化经济活动的措施是否合法与以下实事相关,即该社区的成员是否有机会参与导致采纳这些措施的决策过程,以及这些成员能否继续受益于其传统的经济活动。参与决策过程必须是有效的,这意味着简单的协商是不够的,应该能够证明社区成员是自由事先知情同意的。此外,所采取的措施必须尊重相称原则,不至威胁社区及其成员的生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挖井时从未征求过提交人或其所属社区的意见。此外,缔约国未要求由一个合格的独立机构进行必要的研究,以预测钻井对传统经济活动的影响,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尽量减少其有害影响,并赔偿所遭受的损失。委员会还注意到,由于土地干旱及其家畜损失,提交人无法继续开展其传统的经济活动。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的干预行动已经严重影响提交人作为社区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文化。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开展的活动构成侵犯了提交人与其族群的其他成员根据《公约》第二十七条共同享有的自身文化生活的权利。
(y)缔约国对在其领土以外违反《公约》的行为的责任
203. 在第1539/2006号案件(Munaf诉罗马尼亚)中,提交人是一名被拘押在巴格达的美籍伊拉克人(双重国籍)。他于2005年作为三名罗马尼亚新闻记者的翻译和向导来到伊拉克。这一行人被绑架,几个星期后又获释,并且被带到罗马尼亚驻伊拉克大使馆。大使馆立刻将提交人转交美国军事人员,后者以 涉嫌绑架为由,将其带到巴格达的一个拘留设施。提交人声称,缔约国决定将其移交美国军事人员看管,而没有提出询问和要求提供尊重其权利的保证,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和第2款以及第十四条第2款和第3款(乙)项、(丁)项和(戊)项。
204. 委员会需要审议的主要问题是:罗马尼亚驻巴格达大使馆允许提交人离开其官邸是否就是对他行使了管辖权,以至于提交人遭到确实的危险,其根据《公约》应该获得的权利有可能遭到侵犯,而这一切罗马尼亚本来是可以合理估计到的。委员会回顾了它的案例并指出,如果一个缔约国是因果链中的一环,从而使得另外一国的侵权行为成为可能,那么该缔约国就有可能为在其领土以外违反《公约》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领土以外违反《公约》的风险必须是必然的和可以预见的结果,而且必须根据缔约国当时的知情程度加以评判;在本案中,“当时”就是指提交人离开罗马尼亚使馆之时。委员会认为,虽然双方对本案中的一些事实有不同意见,但是对于以下情况是看法一致的:提交人被带到罗马尼亚使馆,他在那里逗留了几个小时;他明确要求前往美国使馆,因为他拥有双重国籍;当时他本人并不知道随后他可能会被控在伊拉克犯有罪行,因此可能需要缔约国的保护。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在提交人离开使馆时认为,他只是去接受盘问;缔约国没有理由不同意提交人关于前往美国大使馆的明确要求,特别是考虑到他拥有双重国籍的地位。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关于缔约国了解内情的声称过去和现在都是推测性的。针对提交人的诉讼尚未完成,经过审查,至少他的部分指控已经得到伊拉克上诉法院的处理,这些事实进一步支持了缔约国的论点:即缔约国在提交人离开使馆时不可能知道他根据《公约》应该获得的权利可能会遭到侵犯。因此,委员会不能认为,由于缔约国对提交人行使了管辖权,从而使他遭到了确实的危险,有可能成为违反《公约》行为的受害者。为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它所收到的事实并不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的任何条款。
F.委员会在《意见》中要求采取的补救措施
205. 委员会在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提出的意见中做出违反《公约》条款的裁决后,便要求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委员会也常常提醒缔约国有责任防范今后再次发生类似的违约行为。委员会在宣布一项补救办法时指出: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承诺确保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违约行为一旦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委员会希望在90天内收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206. 在本报告所涉期间,委员会对补救办法作出了以下决定。
207. 在涉及违反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的若干案件,如第1163/2003 (Isaev诉乌兹别克斯坦)、第1195/2003(Dunaev诉塔吉克斯坦)、1200/2003(Sattorov 诉塔吉克斯坦)、第1276/2004(Idiev诉塔吉克斯坦) 和第1378/2005 (Kasimov诉乌兹别克斯坦)号案件中,委员会请缔约国向据称受害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提供适当赔偿,启动和进行刑事诉讼,以确定施加虐待者的责任,以及进行复审。在第1178/2003(Smanster诉白俄罗斯)和第1263-1264/2004(Khuseynov和Butaev诉塔吉克斯坦)号案件中,委员会亦要求提供有效补救,包括提供赔偿。在第1200/2003号案件(Sattorev诉塔吉克斯坦)中,委员会要求按照《公约》所规定的保障对受害人进行复审,或释放受害人。在第1280/2004 号案件(Tolipkhuzhaev 诉乌兹别克斯坦)中,委员会认为,除违反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3款(庚)项之外,还违反了第六条。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向受害人的母亲提供有效补救,包括偿付适当的赔偿,并提起刑事诉讼程序,以确定对受害人的虐待的责任。
208. 第1278/2004号案件(Reshetnikov诉俄罗斯联邦)涉及违反第九条第3款事件,因为未明表明检察官被认为具有“经……授权行使司法权力官员”必须拥有的体制客观性和公正性。委员会请缔约国为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提供赔偿。对第1587/2007号案件 (Mamour 诉中非共和国) 针对违反第九条的行为作出了类似的请求。
209. 在第1311/2004号案件(Osiyuk诉白俄罗斯)中,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乙)、(丁)和(戊)项,因为提交人未被告知对他进行的行政审理的出庭日期,委员会请缔约国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提供充分赔偿。
210. 第1334/2004号案件(Mavlonov诉乌兹别克斯坦)涉及拒绝《Oina报》的登记并认为违反第十九和二十七条,委员会宣布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重新考虑《Oina报》的重新登记申请,以及向提交人提供赔偿。
211. 在第1364/2005号案件(Carpintero Uclés诉西班牙)中,委员会认为,存在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的情况,并宣布,缔约国必须为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从而能够由更高级别法院对其定罪进行复审。
212. 第1382/2005号案件(Salikh诉乌兹别克斯坦)和第1460/2006号案件(Yklymova诉土库曼斯坦)亦提到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赔偿,前者涉及侵犯关于公正审判的保障,后者涉及违反《公约》第九条第1、2和4款、第十二条第1款以及第十七条。
213. 第1406/2005号案件(Weerawansa诉斯里兰卡)涉及通过不公正审判判处死刑的事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适当补救,包括减刑和赔偿。委员会还指出,只要提交人被关押在监狱,他就应得到人道待遇,其固有人格尊严得到尊重。
214. 第1407/2005号案件(Asensi诉巴拉圭)涉及提交人家庭得到国家保护的权利遭到侵犯的问题,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为提交人与其女儿接触提供便利。
215. 在第1418/2005号案件(Iskiyaev诉乌兹别克斯坦)中,委员会认为提交人被拘留违反第七和第十条,请缔约国为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包括启动和进行刑事诉讼以确定提交人遭受虐待的责任,并向提交人提供适当补偿。委员会重申,缔约国应审查其法律和惯例,确保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并享有法律的平等保护。
216. 在第1432/2005号案件(Gunaratna诉斯里兰卡)中,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拘留期间遭到虐待,但就此事件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遭到侵犯,委员会确认,缔约国有义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了提交人及其家人免遭威胁和恫吓,立即对侵权者提起诉讼,并对提交人提供切实的补偿,包括赔偿。
217. 第1447/2006号案件(Amirov诉俄罗斯联邦)涉及缔约国违反依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六和第七条所承担的义务,因为缔约国未能对提交人妻子死亡和指称的酷刑事件进行适当调查,以及就提交人而言违反第七条。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采取有效措施,这类措施包括:对其妻子的死亡情节进行公正调查,起诉负有责任者和提供适当赔偿。委员会也就第1275/2004号案件(Umetaliev等人诉吉尔吉斯斯坦)提出了类似要求,该案涉及提交人依与第六条第1款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所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事件。
218. 在第1457/2006号案件(Poma诉秘鲁)中,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与其族群其他成员一起享有自身文化的权利遭到侵犯,委员会称,缔约国必须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并采取措施,妥善赔偿与所遭受损失相当的损失。
219. 第1469/2006(Sharma诉尼泊尔)和1495/2006(Madoui诉阿尔及利亚)号案件涉及指称受害人失踪的事件。委员会在两案中认为,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审判和惩处侵权者。
220. 第1472/2006号案件(Sayadi等人诉比利时)涉及申请将提交人姓名从1267委员会制定和维护的属于塔利班和基地组织或与其有联系的个人和实体综合名单中删除的事件。委员会在此案中认为,缔约国必须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本身虽然没有除名的职权,但有义务应尽其所能争取除名,为提交人提供某种形式的赔偿,并公布除名申请。
221. 第1473/2006号案件(Morales Tornel诉西班牙)涉及提交人亲人在关押期间死亡,导致提交人依第十七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遭受侵犯的事件。委员会在此案中指出,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提供适当的赔偿。
222. 第1479/2006(Persan)、1508/2006(Amundson)和1574/2007 (Slezak)等案均是诉捷克共和国的,涉及将在共产党政权期间没收的财产归还其所有人时侵犯第二十六条的事件。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若无法归还财产,则应提供赔偿。此外,委员会重申,缔约国应审查其法律和惯例,确保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和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
223. 在关于违反《公约》第七条的第1483/2006号案件(Basongo诉刚果民主共和国)中,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措施,以执行军事法庭关于监禁鞭笞受害人的肇事者的裁决。
224. 第1493/2006号案件(Williams Lecraft诉西班牙)涉及因警察以种族理由进行身份证检查而违反第二十六条的事件,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包括公开道歉。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其公职人员今后不再发生本案中这类行为。
225. 在第1510/2006号案件(Vojnović诉克罗地亚)中,委员会认为,在中止提交人受特别保护的租约方面侵犯了《公约》若干条款,委员会决定,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提供适足的赔偿。
226. 第1553/2007号案件(Korneenko和Milinkevich诉白俄罗斯)涉及提交人的言论自由和参政权遭受侵犯事件,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不少于罚款现值和诉讼费数额的赔偿。
227. 第1560/2007号案件(Marcellana和Gumanoy诉菲律宾)涉及剥夺受害人生命的事件,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启动和进行刑事诉讼,确定绑架和杀害受害者的责任,并提供适当赔偿。
228. 第1585/2007号案件(Batirov诉乌兹别克斯坦)涉及违反《公约》第十二条第2和第3款的事件,委员会认外,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赔偿,并有义务修正其关于离境的立法,以便使其符合《公约》的规定。
229. 在一些案件中,委员会仅提到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其中包括:第1512/2006号案件(Dean诉新西兰)和第1122/2002号案件(Lagunas Castedo诉西班牙)。
第六章
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后续活动
230. 1990年7月,委员会建立了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所提《意见》执行情况的监测程序,同时设立了《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一职。自2009年7月(第九十六届会议)以来,露丝•韦奇伍德女士一直担任特别报告员。
231. 特别报告员从1991年开始,要求缔约国提供后续行动资料。对所有认定存在违反《公约》情况的《意见》,均一律要求提供后续行动资料。在1979年以来通过的681份《意见》中,有543份《意见》的结论认定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
232. 试图对缔约国有关后续行动的答复进行分类,必定带有主观性和不够准确,因此也不可能对后续行动的答复在统计上做清楚的划分。很多后续行动答复可以认为是令人满意的,这些答复显示出缔约国愿意执行委员会的《意见》,或愿意为申诉人作出适当的补救。另一些答复则不能令人满意,因为它们要么根本不触及委员会的《意见》,要么只涉及其中的某些方面。一些答复只是简单地指出,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已超出法定时间限制,因此不能支付赔偿。还有一些答复干脆表示,缔约国没有提供补救的法律义务,但会出于照顾向申诉人提供补救。
233. 其余的后续行动答复,有的在事实或法律依据等方面质疑委员会的《意见》和结论,有的过了很久还就申诉的是非曲直提出意见,有的允诺将调查委员会审议的问题,或表示缔约国因这种或那种原因不能执行委员会的《意见》。
234. 在许多情况下,秘书处还从申诉人那里获悉,委员会的《意见》并没有得到执行。但在极少数的情况下,也有提交人有告知委员会其建议已得到落实的情况,尽管缔约国自己并没有通知委员会。
235. 本年度报告采用了与上一次年度报告相同的形式介绍后续活动的情况。下表列出了截至第九十六届会议(2009年7月13日至31日),对委员会裁定存在违反《公约》情况的意见,收到的所有缔约国有关后续行动的答复。表中尽可能表明,在采纳委员会的《意见》方面,后续行动答复是否或可以认为令人满意,或缔约国与《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的对话是否仍在继续。一些案件之后的注,表明了对后续行动答复进行分类的困难。
236. 上一次年度报告(A/63/40)以来缔约国以及提交人或其代表提供的有关后续行动的资料,载于本年度报告第二卷附件九。
缔约国及违约案件数量 |
来文编号、提交人和委员会 相关报告 |
收到的缔约国 后续行动答复 |
答复令人 满意 |
答复不能 令人满意 |
无答复 |
后续行动对话 仍在继续 |
阿尔及利亚(10) |
992/2001, Bousroual A/61/40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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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2003, Madani A/62/40 |
X |
|||||
1085/2002, Taright A/61/40 |
X |
|||||
1173/2003, Benhadj A/62/40 |
X |
|||||
1196/2003, Boucherf A/61/40 |
X A/64/40 |
|||||
1297/2004, Medjnoune A/61/40 |
X A/63/40 |
|||||
1327/2004, Grioua A/62/40 |
X |
|||||
1328/2004, Kimouche A/62/40 |
X |
|||||
1439/2005, Aber A/62/40 |
X |
|||||
1495/2006, Madaoui A/64/40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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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哥拉(2) |
711/1996, Dias A/55/40 |
X A/61/40 |
X A/61/40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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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2002, Marques A/60/40 |
X A/61/40 |
X A/61/40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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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1) |
400/1990, Mónaco de Gallichio A/50/40 |
X A/51/40 |
X |
|||
澳大利亚(24) |
488/1992, Toonen A/49/40 |
X A/51/40 |
X |
|||
560/1993, A. A/52/40 |
X A/53/40, A/55/40, A/56/40 |
X |
X |
|||
802/1998, Rogerson A/58/40 |
裁定违约被认为足够 。 |
X |
||||
900/1999, C. A/58/40 |
X A/58/40, CCPR/C/80/FU/1 A/60/40, A/62/40 |
X |
||||
930/2000, Winata 等人 A/56/40 |
X CCPR/C/80/FU/1 A/57/40, A/60/40 A/62/40 和 A/63/40 |
|||||
941/2000, Young A/58/40 |
X A/58/40, A/60/40 A/62/40 和 A/63/40 |
X |
X |
|||
1011/2002, Madafferi A/59/40 |
X A/61/40 |
X |
||||
1014/2001, Baban 等人 A/58/40 |
X A/60/40, A/62/40 |
X |
X |
|||
1020/2001, Cabal 和 Pasini A/58/40 |
X A/58/40, CCPR/C/80/FU/1 |
X* |
X |
|||
* 注:CCPR/C/80/FU/1中载有缔约国的答复。缔约国称,一个囚室关押两人的情况并不多见,已提请维多利亚省警方采取必要步骤,确保不再发生类似情况。缔约国不承认提交人有权得到赔偿。委员会认为,不应在后续行动程序下进一步审议此案。 |
||||||
1036/2001, Faure A/61/40 |
X A/61/40 |
X |
||||
1050/2002, Rafie和Safdel A/61/40 |
X A/62/40 和 A/63/40 |
X |
||||
1157/2003, Coleman A/61/40 |
X A/62/40 |
X A/62/40 |
||||
1069/2002, Bakhitiyari A/59/40 |
X A/60/40, A/62/40 |
X |
X |
|||
1184/2003, Brough A/61/40 |
X A/62/40 |
X A/62/40 |
||||
1255,1256,1259,1260,1266, 1268, 1270,和1288/2004, Shams,Atvan,Shahrooei,Saadat,Ramezani,Boostani, Behrooz和Sefed A/62/40 |
X A/63/40 |
X |
||||
1324/2004, Shafiq A/62/40 |
X A/62/40和A/63/40 |
X A/62/40 |
||||
1347/2005, Dudko A/62/40 |
X A/63/40 |
X A/63/40 |
||||
奥地利(6) |
415/1990, Pauger A/57/40 |
X A/47/40, A/52/40 |
X |
X |
||
716/1996, Pauger A/54/40 |
X A/54/40, A/55/40, A/57/40 CCPR/C/80/FU/1 |
X * |
X |
|||
* 注:虽然缔约国已根据委员会的裁决对其法律作出修正,但该法律无追溯效力,提交人本人也没有获得补救。 |
||||||
965/2001, Karakurt A/57/40 |
X A/58/40, CCPR/C/80/FU/1, A/61/40 |
X |
||||
1086/2002, Weiss A/58/40 |
X A/58/40, A/59/40, CCPR/C/80/FU/1, A/60/40, A/61/40 |
X |
||||
1015/2001, Perterer A/59/40 |
X A/60/40, A/61/40 |
X |
||||
1454/2006, Lederbauer A/62/40 |
X A/63/40 |
X |
||||
白俄罗斯(17) |
780/1997, Laptsevich A/55/40 |
X A/56/40, A/57/40 |
X |
|||
814/1998, Pastukhov A/58/40 |
X A/59/40 |
X |
||||
886/1999, Bondarenko A/58/40 |
X A/59/40, A/62/40和A/63/40 |
|||||
887/1999, Lyashkevich A/58/40 |
X A/59/40, A/62/40 和 A/63/40 |
|||||
921/2000, Dergachev A/57/40 |
X |
X |
||||
927/2000, Svetik A/59/40 |
X A/60/40, A/61/40 和 A/62/40 |
X A/62/40 |
||||
1009/2001, Shchetko A/61/40 |
X |
|||||
1022/2001, Velichkin A/61/40 |
X A/61/40 |
X |
||||
1039/2001, Boris 等人 A/62/40 |
X A/62/40 |
X |
||||
1047/2002, Sinitsin, Leonid A/62/40 |
X |
|||||
1100/2002, Bandazhewsky A/61/40 |
X A/62/40 |
X |
||||
1178/2003, Smanster A/64/40 |
X |
|||||
1207/2003, Malakhovsky A/60/40 |
X A/61/40 |
X |
X |
|||
1274/2004, Korneenko A/62/40 |
X A/62/40 |
X A/62/40 |
||||
1296/2004, Belyatsky A/62/40 |
X A/63/40 |
X |
||||
1311/2004, Osiyuk A/64/40 |
尚未到期 |
X |
||||
1553/2007, Korneenko , Milinkevich A/64/40 |
X |
|||||
比利时(1) |
1472/2006, Sayadi 等人 A/64/40 |
X |
||||
玻利维亚(2) |
176/1984, Peñarrieta A/43/40 |
X A/52/40 |
X |
|||
336/1988, Fillastre和Bizouarne A/52/40 |
X A/52/40 |
X |
||||
布基纳法索(1) |
1159/2003, Sankara A/61/40 |
X A/61/40, A/62/40 和 A/63/40 |
X |
|||
喀麦隆(6) |
458/1991, Mukong A/49/40 |
X A/52/40 |
X |
|||
630/1995, Mazou A/56/40 |
X A/57/40 |
X A/59/40 |
||||
1134/2002, Gorji-Dinka A/60/40 |
X |
X |
||||
1186/2003, Titiahongo A/63/40 |
X |
|||||
1353/2005, Afuson A/62/40 |
X |
|||||
1397/2005, Engo A/64/40 |
尚未到期 |
|||||
加拿大(12) |
24/1977, Lovelace 《决定选编》第一卷 |
X 《决定选编》第二卷 附件一 |
X |
|||
27/1978, Pinkney 《决定选编》第一卷 |
X |
X |
||||
167/1984, Ominayak 等人 A/45/50 |
X A/59/40, * A/61/40, A/62/40 |
X A/62/40 |
||||
* 注: 这一报告表明,资料是1991年11月25日提供的 ( 未公布 ) 。后续行动资料显示,缔约国在答复中表示,补救措施包括一个价值4,500万加拿大元和95平方英里保留地的一揽子综合福利方案。Lubicon湖乐队是否还将得到更多赔偿的问题,谈判仍在进行中。 |
||||||
359/1989, Ballantyne 和 Davidson A/48/40 |
X A/59/40 * |
X |
||||
* 注: 这一报告表明,资料是199 3 年1 2 月2日提供的,但未公布。后续行动资料显示,缔约国在答复中表示,第86号法案 (S.Q. 1993,c.40)将针对对于来文具有关键意义的立法《法文宪章》第58节和第68节作出修订。新的法律生效日期大约在1994年1月左右。 |
||||||
385/1989, McIntyre A/48/40 |
X * |
X |
||||
* 注:见上文第359/1989号案件的脚注。 |
||||||
455/1991, Singer A/49/40 |
判定违约视为足够 |
X |
||||
469/1991, Ng A/49/40 |
X A/59/40 * |
X |
||||
* 注:这一报告表明,资料是1994年10月3日提供的(未公布)。缔约国将委员会的《意见》转发给美国政府,并要求美国政府提供有关加利福尼亚州(来文提交人在该州犯有刑事罪)目前死刑执行方式的资料。美国政府通报加拿大,根据加州现行法律,死刑罪犯可选择瓦斯窒息死亡或注射致死。未来提出的引渡要求若有死刑的可能性,将考虑到委员会关于这个来文的《意见》。 |
||||||
633/1995, Gauthier A/54/40 |
X A/55/40, A/56/40, A/57/40 |
X A/59/40 |
||||
694/1996, Waldman A/55/40 |
X A/55/40,A/56/40, A/57/40,A/59/40, A/61/40 |
X |
X |
|||
829/1998, Judge A/58/40 |
X A/59/40, A/60/40 |
X A/60/40, A/61/40 |
X * A/60/40 |
|||
* 注:委员会决定,监测来文提交人的最终处境,并酌情采取适当行动。 |
||||||
1051/2002, Ahani A/59/40 |
X A/60/40, A/61/40 |
X |
X * A/60/40 |
|||
* 注:缔约国作了一定的努力,落实委员会的《意见》,但委员会并未明确表示落实情况令人满意。 |
||||||
1052/2002, Tcholatch A/62/40 |
未到期 |
|||||
中非共和国(2) |
428/1990, Bozize A/49/40 |
X A/51/40 |
X A/51/40 |
|||
1587/2007, Mamour A/64/40 |
尚未到期 |
X |
||||
哥伦比亚(15) |
45/1979, Suárez de Guerrero 第十五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一卷 |
X A/52/40 * |
X |
|||
* 注:委员会就此案建议,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就Maria Fanny Suarez de Guerrero死亡向其丈夫提供赔偿,并修改法律,确保充分保护生命权。缔约国表示,根据第288/1996号授权法设立的部长委员会已建议对提交人作出赔偿。 |
||||||
46/1979, Fals Borda 第十六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一卷 |
X A/52/40 * |
X |
X |
|||
* 注:委员会就此案提出建议,采取充分的补救措施,并要求缔约国修订法律,以落实《公约》第九条第4款规定的权利。缔约国指出,鉴于委员会并未提出具体的补救办法,根据第288/1996号授权法成立的部长委员会没有提出对受害人作出赔偿的建议。 |
||||||
64/1979, Salgar de Montejo 第十五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一卷 |
X A/52/40 * |
X |
X |
|||
* 注:委员会就此案提出建议,采取充分的补救措施,并要求缔约国修订法律,以落实《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规定的权利。缔约国指出,鉴于委员会并未提出具体的补救办法,根据第288/1996号法成立的部长委员会没有提出对受害人作出赔偿的建议。 |
||||||
161/1983, Herrera Rubio 第三十一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二卷 |
X A/52/40 * |
X |
||||
* 注:委员会建议为补救 Herrera Rubio 先生所受违约行动的损害采取有效的措施,并进一步调查上述违约行动,对违约行为采取适当的行动,并采取步骤确保类似的违约行为今后不再发生,缔约国向受害人提供了赔偿。 |
||||||
181/1984, Sanjuán Arévalo 兄弟 A/45/40 |
X A/52/40 * |
X |
X |
|||
* 注:委员会借此机会表示欢迎缔约国就针对委员会的《意见》所采取的任何有关措施提供资料,特别是请缔约国通报委员会调查Sanjuán兄弟失踪方面的进一步进展情况。鉴于委员会并未提出具体补救措施建议,根据第288/1996号立法成立的部长委员会没有建议向受害人提供任何赔偿。 |
||||||
195/1985, Delgado Paez A/45/40 |
X A/52/40 * |
X |
||||
* 注:根据《公约》第二条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对来文提交人遭受的违约行动予以补救,包括予以适当赔偿,并保证类似的违约行动今后不再出现。缔约国提供了赔偿。 |
||||||
514/1992, Fei A/50/40 |
X A/51/40 * |
X |
X |
|||
* 注:委员会建议向来文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委员会认为,这包括保证让来文提交人经常与她的女儿们联络,同时缔约国保证有利于来文提交人的判决得到执行。鉴于委员会没有提出任何具体的补救措施建议,根据第288/1996号法令成立的部长委员会没有建议向受害人提供任何赔偿。 |
||||||
563/1993, Bautista de Arellana A/52/40 |
X A/52/40, A/57/40 A/58/40, A/59/40, A/63/40 |
X |
||||
612/1995, Arhuacos A/52/40 |
X |
X |
||||
687/1996, Rojas García A/56/40 |
X A/58/40, A/59/40 |
X |
||||
778/1997, Coronel 等 A/58/40 |
X A/59/40 |
X |
||||
848/1999, Rodríguez Orejuela A/57/40 |
X A/58/40, A/59/40 |
X |
X |
|||
859/1999, Jiménez Vaca A/57/40 |
X A/58/40, A/59/40, A/61/40 |
X |
X |
|||
1298/2004, Becerra A/61/40 |
X A/62/40 |
X A/62/40 |
||||
1361/2005, Casadiego A/62/40 |
X A/63/40 |
X |
||||
克罗地亚(2) |
727/1996, Paraga A/56/40 |
X A/56/40, A/58/40 |
X |
|||
1510/2006, Vojnovi ć , A/64/40 |
X |
|||||
捷克共和国(21) * |
* 注:所有这些涉及财产案,另请参阅文件A/59/40中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缔约国的答复。 |
|||||
516/1992, Simunek 等人 A/50/40 |
X A/51/40, * A/57/40, A/58/40, A/61/40, A/62/40 |
X |
||||
* 注:一位来文提交人确认《意见》得到部分实施。其他人投诉说其财产未被退还,或他们未得到赔偿。 |
||||||
586/1994, Adam A/51/40 |
X A/51/40, A/53/40 A/54/40, A/57/40, A/61/40, A/62/40 |
X |
||||
765/1997, Fábryová A/57/40 |
X A/57/40, A/58/40, A/61/40, A/62/40 |
X |
||||
774/1997, Brok A/57/40 |
X A/57/40, A/58/40, A/61/40, A/62/40 |
X (A/61/40) |
||||
747/1997, Des Fours Walderode A/57/40 |
X A/57/40, A/58/40, A/61/40, A/62/40 |
X |
||||
757/1997, Pezoldova A/58/40 |
X A/60/40, A/61/40和 A/62/40 |
X |
||||
823/1998, Czernin A/60/40 |
X A/62/40 |
X |
||||
857/1999, Blazek 等人 A/56/40 |
X A/62/40 |
X |
||||
945/2000, Marik A/60/40 |
X A/62/40 |
X |
||||
946/2000, Patera A/57/40 |
X A/62/40 |
X |
||||
1054/2002, Kriz A/61/40 |
X A/62/40 |
X |
||||
1445/2006, Polacek A/62/40 |
X |
|||||
1448/2006, Kohoutek A/63/40 |
未到期 |
|||||
1463/2006, Gratzinger A/63/40 |
X |
|||||
1479/2006, Persan A/64/40 |
X |
|||||
1484/2006, Lnenicka A/63/40 |
未到期 |
|||||
1485/2006, Vlcek A/63/40 |
未到期 |
|||||
1488/2006, Süsser A/63/40 |
X |
|||||
1497/2006, Preiss A/63/40 |
未到期 |
|||||
1508/2006, Amundson A/64/40 |
X |
|||||
1533/2006, Ondracka A/63/40 |
X |
|||||
刚果民主共和国(14) * |
* 注:后续磋商的详细情况,请参阅文件A/59/40。 |
|||||
16/1977, Mbenge 第十八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二卷 |
||||||
90/1981, Luyeye 第十九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二卷 |
X A/61/40 |
X |
||||
124/1982, Muteba 第二十二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二卷 |
X A/61/40 |
X |
||||
138/1983, Mpandanjila等人 第二十七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二卷 |
X A/61/40 |
X |
||||
157/1983, Mpaka Nsusu 第二十七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二卷 |
X A/61/40 |
X |
||||
194/1985, Miango 第三十一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二卷 |
X A/61/40 |
X |
||||
241/1987, Birindwa A/45/40 |
X A/61/40 |
X |
||||
242/1987, Tshisekedi A/45/40 |
X A/61/40 |
X |
||||
366/1989, Kanana A/49/40 |
X A/61/40 |
X |
||||
542/1993, Tshishimbi A/51/40 |
X A/61/40 |
X |
||||
641/1995, Gedumbe A/57/40 |
X A/61/40 |
X |
||||
933/2000, Adrien Mundyo Bisyo等人 (68 名法官 ) A/58/40 |
X A/61/40 |
X |
||||
962/2001, Marcel Mulezi A/59/40 |
X A/61/40 |
X |
||||
1177/2003, Wenga和 Shandwe A/61/40 |
X |
|||||
丹麦(1) |
1222/2003, Byaruhunga A/60/40 |
X * A/61/40 |
X |
|||
* 注:缔约国要求重新审议该案件。 |
||||||
多米尼加共和国(3) |
188/1984, Portorreal 第三十一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二卷 |
X A/45/40 |
X A/45/40 |
|||
193/1985, Giry A/45/40 |
X A/52/40, A/59/40 |
X |
X |
|||
449/1991, Mojica A/49/40 |
X A/52/40, A/59/40 |
X |
X |
|||
厄瓜多尔(5) |
238/1987, Bolaños A/44/40 |
X A/45/40 |
X A/45/40 |
|||
277/1988, Terán Jijón A/47/40 |
X A/59/40 * |
X |
X |
|||
* 注:报告说表明,资料是1992年6月11日提供的,但未公布。从后续行动档案来看,缔约国在此答复中只转交了国家警察局对Terán Jijón先生涉案的犯罪案情的两份调查报告的副本,包括他在1986年3月12日就其涉案所作声明。 |
||||||
319/1988, Cañón García A/47/40 |
X |
X |
||||
480/1991, Fuenzalida A/51/40 |
X A/53/40, A/54/40 |
X |
||||
481/1991, Villacrés Ortega A/52/40 |
X A/53/40, A/54/40 |
X |
||||
赤道几内亚(3) |
414/1990, Primo Essono A/49/40 |
A/62/40* |
X |
X |
||
468/1991, Oló Bahamonde A/49/40 |
A/62/40* |
X |
X |
|||
1152和1190/2003, Ndong 等和Mic Abogo A/61/40 |
A/62/40* |
X |
||||
* 缔约国没有作出答复,但与报告员会谈了若干次。 |
||||||
芬兰(5) |
265/1987, Vuolanne A/44/40 |
X A/44/40 |
X |
|||
291/1988, Torres A/45/40 |
X A/45/40 |
X A/45/40 |
||||
387/1989, Karttunen A/48/40 |
X A/54/40 |
X |
||||
412/1990, Kivenmaa A/49/40 |
X A/54/40 |
X |
||||
779/1997, Äärelä 等 A/57/40 |
X A/57/40, A/59/40 |
X |
||||
法国(6) |
196/1985, Gueye 等 A/44/40 |
X A/51/40 |
X |
|||
549/1993, Hopu和Bessert A/52/40 |
X A/53/40 |
X |
||||
666/1995, Foin A/55/40 |
判定违约即视为足够 |
无 |
||||
689/1996, Maille A/55/40 |
判定违约即视为足够 |
无 |
||||
690/1996, Venier A/55/40 |
判定违约即视为足够 |
无 |
||||
691/1996, Nicolas A/55/40 |
判定违约即视为足够 |
无 |
||||
格鲁吉亚(5) |
623/1995, Domukovsky A/53/40 |
X A/54/40 |
X |
|||
624/1995, Tsiklauri A/53/40 |
X A/54/40 |
X |
||||
626/1995, Gelbekhiani A/53/40 |
X A/54/40 |
X |
X |
|||
627/1995, Dokvadze A/53/40 |
X A/54/40 |
X |
X |
|||
975/2001, Ratiani A/60/40 |
X A/61/40 |
X |
||||
德国(1) |
1482/2006, Gerlach A/63/40 |
X A/64/40 |
X |
|||
希腊(2) |
1070/2002, Kouldis A/61/40 |
X A/61/40 |
X |
|||
1486/2006, Kalamiotis A/63/40 |
X A/64/40 |
X |
||||
圭亚那(9) |
676/1996, Yasseen和 Thomas A/53/40 |
A/60/40* A/62/40 |
X A/60/40 |
X |
||
728/1996, Sahadeo A/57/40 |
A/60/40* A/62/40 |
X A/60/40 |
X |
|||
838/1998, Hendriks A/58/40 |
A/60/40* A/62/40 |
X A/60/40 |
X |
|||
811/1998, Mulai A/59/40 |
A/60/40* A/62/40 |
X A/60/40 |
X |
|||
812/1998, Persaud A/61/40 |
A/60/40* A/62/40 |
X |
X |
|||
862/1999, Hussain和 Hussain A/61/40 |
A/60/40* A/62/40 |
X |
X |
|||
867/1999, Smartt A/59/40 |
A/60/40* A/62/40 |
X A/60/40 |
X |
|||
912/2000, Ganga A/60/40 |
A/60/40* A/62/40 |
X A/60/40 |
X |
|||
913/2000, Chan A/61/40 |
A/60/40* A/62/40 |
X |
||||
* 缔约国没有答复,但曾与报告员会谈若干次。 |
||||||
匈牙利(3) |
410/1990, Párkányi A/47/40 |
X * |
X |
X |
||
* 注:缔约国于1993年2月作出答复(未公布),提及的后续行动资料表明,由于没有具体的授权法,无法向提交人作出赔偿。 |
||||||
521/1992, Kulomin A/51/40 |
X A/52/40 |
X |
||||
852/1999, Borisenko A/58/40 |
X A/58/40, A/59/40 |
X |
X |
|||
冰岛(1) |
1306/2004, Haraldsson和 Sveinsson A/62/40 |
X A/63/40, A/64/40 |
X |
|||
爱尔兰(1) |
819/1998, Kavanagh A/56/40 |
X A/57/40, A/58/40 |
X A/59/40, A/60/40 |
|||
意大利(1) |
699/1996, Maleki A/54/40 |
X A/55/40 |
X |
X |
||
牙买加(98) |
92 个案件 * |
X |
||||
* 注:请参阅文件A/59/40。收到了25份详细的答复,其中19份表明缔约国将不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对其中2个案件缔约国应允将进行调查;对一个案件(592/1994, Clive Johnson案 ― ―参阅A/54/40)宣布释放提交人。有36份一般性答复表示死刑已被减刑。有31个案子没有后续行动答复。 |
||||||
695/1996, Simpson A/57/40 |
X A/57/40,A/58/40,A/59/40, A/63/40, A/64/40 |
X |
||||
792/1998, Higginson A/57/40 |
X |
X |
||||
793/1998, Pryce A/59/40 |
X |
X |
||||
796/1998, Reece A/58/40 |
X |
X |
||||
797/1998, Lobban A/59/40 |
X |
X |
||||
798/1998, Howell A/59/40 |
X A/61/40 |
|||||
吉尔吉斯斯坦(5) |
1461, 1462, 1476 和 1477/2006, Maksudov, Rahimov,Tashbaev, Pirmatov A/63/40 |
未到期 |
||||
1275/2004, Umetaliev A/64/40 |
X |
|||||
拉脱维亚(1) |
884/1999, Ignatane A/56/40 |
X A/57/40 |
X A/60/40* |
|||
* 注:委员会决定,此案无需根据后续程序再作审议。 |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5) |
440/1990, El-Megreisi A/49/40 |
X |
X |
|||
1107/2002, El Ghar A/60/40 |
X A/61/40, A/62/40 |
X A/62/40 |
||||
1143/2002, Dernawi A/62/40 |
X |
|||||
1295/2004, El Awani A/62/40 |
X |
|||||
1422/2005, El Hassy A/63/40 |
X |
|||||
立陶宛(2) |
836/1998, Gelazauskas A/58/40 |
X A/59/40 |
X |
|||
875/1999, Filipovich A/58/40 |
X A/59/40 |
X |
||||
马达加斯加(4) |
49/1979, Marais 第十八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二卷 |
A/52/40 |
X * |
X |
||
115/1982, Wight 第二十四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二卷 |
A/52/40 |
X * |
X |
|||
* 注:提交人表示已经获释(见A/52/40)。未再提供资料。 |
||||||
132/1982, Jaona 第二十四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二卷 |
A/52/40 |
X |
X |
|||
155/1983, Hammel A/42/40 和 《决定选编》第二卷 |
A/52/40 |
X |
X |
|||
毛里求斯(1) |
35/1978, Aumeeruddy-Cziffra 等 , 第十二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一卷 |
X 《决定选编》 第二卷 , 附件1 |
X |
|||
纳米比亚(2) |
760/1997, Diergaardt A/55/40 |
X A/57/40 |
X A/57/40 |
|||
919/2000, Muller和 Engelhard A/57/40 |
X A/58/40 |
X A/59/40 |
||||
尼泊尔 (1) |
1469/2006, Sharma A/64/40 |
X |
||||
荷兰(8) |
172/1984, Broeks A/42/40 |
X A/59/40 * |
X |
|||
* 注:这一报告表明,资料是1995年2月23日提供的(未公布)。缔约国表示已对立法进行了追溯性修订,从而给提交人一个令人满意的补救。缔约国提及随后委员会审议的两个经判定并未违反《公约》的案子,即Lei-van de Meer案(478/1991)和Cavalcanti Araujo-Jongen案(418/1990),因为1991年6月6日的法令内所载的追溯性修正案已对受到指控的不一致和/或缺陷予以了纠正。Broeks案的情况也一样,1991年6月6日的法令所采用的修正案已使提交人得到充分的满足。 |
||||||
182/1984, Zwaan-de Vries A/42/40 |
X A/59/40 * |
X |
||||
* 注:这一报告表明,资料是1990年12月28日提供的,但未公布。从后续行动档案来看,在这一答复中提交人的律师表示提交人已获得失业两年期间的补恤。 |
||||||
305/1988, van Alphen A/45/40 |
X A/46/40 |
X |
||||
453/1991, Coeriel A/50/40 |
X A/59/40 * |
X |
||||
* 注:这一报告表明,资料是1995年3月28日提供的(未公布)。缔约国承认尽管其关于改变姓名的立法和政策已为预防未来违反《公约》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供了充足的保障,出于对委员会《意见》的尊重,该国政府决定征求提交人的《意见》,看他们是否仍希望按照申请书里提出的要求改名,若是如此,将得到批准,免费改名。 |
||||||
786/1997, Vos A/54/40 |
X A/55/40 |
X |
X |
|||
846/1999, Jansen-Gielen A/56/40 |
X A/57/40 |
X A/59/40 |
||||
976/2001, Derksen A/59/40 |
X A/60/40 |
X |
||||
1238/2003, Jongenburger Veerman A/61/40 |
X |
X |
||||
新西兰(3) |
1090/2002, Rameka 等 A/59/40 |
X A/59/40 |
X A/59/40 |
|||
1368/2005, Britton A/62/40 |
X A/63/40 |
X |
||||
1512/2006, Dean A/64/40 |
X |
|||||
尼加拉瓜(1) |
328/1988, Zelaya Blanco A/49/40 |
X ( 不完整 ) A/56/40, A/57/40, A/59/40 |
X |
|||
挪威(3) |
631/1995, Spakmo A/55/40 |
X A/55/40 |
X |
|||
1155/2003, Leirvag A/60/40 |
X A/61/40 |
X * (A/61/40) |
||||
* 注:将接到有关后续行动的进一步资料。 |
||||||
1542/2007, Aboushanif A/63/40 |
Not due |
|||||
巴拿马(2) |
289/1988, Wolf A/47/40 |
X A/53/40 |
X |
|||
473/1991, Barroso A/50/40 |
X A/53/40 |
X |
||||
巴拉圭(1) |
1407/2005, Asensi A/64/40 |
X |
||||
秘鲁(15) |
202/1986, Ato del Avellanal A/44/40 |
X A/52/40, A/59/40 A/62/40 和 A/63/40 |
X |
|||
203/1986, Muñoz Hermosa A/44/ 40 |
X A/52/40, A/59/40 |
X |
||||
263/1987, González del Río A/48/40 |
X A/52/40, A/59/40 |
X |
||||
309/1988, Orihuela Valenzuela A/48/40 |
X A/52/40, A/59/40 |
X |
||||
540/1993, Celis Laureano A/51/40 |
X A/59/40 |
X |
||||
577/1994, Polay Campos A/53/40 |
X A/53/40, A/59/40 |
X |
||||
678/1996, Gutiérrez Vivanco A/57/40 |
X A/58/40, A/59/40 |
X |
||||
688/1996, de Arguedas A/55/40 |
X A/58/40, A/59/40 |
X |
||||
906/1999, Vargas-Machuca A/57/40 |
X A/58/40, A/59/40 |
X |
||||
981/2001, Gómez Casafranca A/58/40 |
X A/59/40 |
X |
||||
1125/2002, Quispe A/61/40 |
X A/61/40 |
X |
||||
1126/2002, Carranza A/61/40 |
X A/61/40, A/62/40 |
X |
||||
1153/2003, K.N.L.H. A/61/40 |
X A/61/40, A/62/40和 A/63/40 |
X |
||||
1058/2002, Vargas A/61/40 |
X A/61/40和A/62/40 |
X |
||||
1457/2006, Poma A/64/40 |
X |
|||||
菲律宾(11) |
788/1997, Cagas A/57/40 |
X A/59/40, A/60/40, A/61/40 |
X |
|||
868/1999, Wilson A/59/40 |
X A/60/40, A/61/40, A/62/40 |
X A/62/40 |
X A/62/40 |
|||
869/1999, Piandiong等人 A/56/40 |
X 无 |
|||||
1077/2002, Carpo等人 A/58/40 |
X A/59/40, A/60/40, A/61/40 |
X A/61/40 |
||||
1110/2002, Rolando A/60/40 |
X A/61/40 |
X A/61/40 |
||||
1167/2003, Ramil Rayos A/59/40 |
X A/61/40 |
X (A/61/40) |
||||
1089/2002, Rouse A/60/40 |
X |
X |
||||
1320/2004, Pimentel等 A/62/40 |
X A/63/40, A/64/40 |
X A/63/40 |
X |
|||
1421/2005, Larrañaga A/61/40 |
X |
|||||
1466/2006, Lumanog A/63/40 |
||||||
1560/2007, Marcellana和 Gumanoy A/64/40 |
X |
|||||
波兰(1) |
1061/2002, Fijalkovska A/60/40 |
X A/62/40 |
X A/62/40 |
|||
葡萄牙(1) |
1123/2002, Correia de Matos A/61/40 |
X A/62 /40 |
X |
X A/62/40 |
||
大韩民国(8) |
518/1992, Sohn A/50/40 |
X A/60/40, A/62/40 |
X |
|||
574/1994, Kim A/54/40 |
X A/60/40, A/62/40, A/64/40 |
X |
||||
628/1995, Park A/54/40 |
X A/54/40, A/64/40 |
X |
||||
878/1999, Kang A/58/40 |
X A/59/40, A/64/40 |
X |
||||
926/2000, Shin A/59/40 |
X A/60/40, A/62/40, A/64/40 |
X |
||||
1119/2002, Lee A/60/40 |
X A/61/40, A/64/40 |
X |
||||
1321-1322/2004, Yoon, Yeo-Bzum和Choi, Myung-Jin A/62/40 |
X A/62/40, A/63/40 A/64/40 |
X |
||||
罗马尼亚(1) |
1158/2003, Blaga A/60/40 |
X |
X |
|||
俄罗斯联邦(10) |
770/1997, Gridin A/55/40 |
A/57/40, A/60/40 |
X |
X |
||
763/1997, Lantsova A/57/40 |
A/58/40, A/60/40 |
X |
X |
|||
888/1999, Telitsin A/59/40 |
X A/60/40 |
X |
||||
712/1996, Smirnova A/59/40 |
X A/60/40 |
X |
||||
815/1997, Dugin A/59/40 |
X A/60/40 |
X |
||||
889/1999, Zheikov A/61/40 |
X A/62/40 |
X A/62/40 |
||||
1218/2003, Platanov A/61/40 |
X A/61/40 |
|||||
1278/2004, Reshnetnikov, A/64/40 |
X |
|||||
1310/2004, Babkin A/63/40 |
未到期 |
|||||
1447/2006, Amirov A/64/40 |
X |
|||||
圣文森特和 格林纳丁斯(1) |
806/1998, Thompson A/56/40 |
X A/61/40 |
X |
|||
塞内加尔(1) |
386/1989, Famara Koné A/50/40 |
X A/51/40, 1997年10月21日举行的第1619次会议简要记录 |
X |
|||
塞尔维亚和黑山(1) |
1180/2003, Bodrožić A/61/40 |
X A/63/40 |
X A/63/40 |
|||
塞拉利昂(3) |
839/1998, Mansaraj等 A/56/40 |
X A/57/40, A/59/40 |
X |
|||
840/1998, Gborie等 A/56/40 |
X A/57/40, A/59/40 |
X |
||||
841/1998, Sesay等 A/56/40 |
X A/57/40, A/59/40 |
X |
||||
斯洛伐克(1) |
923/2000, Mátyus A/57/40 |
X A/58/40 |
X |
|||
西班牙(21) |
493/1992, Griffin A/50/40 |
X A/59/40, * A/58/40 |
X |
|||
* 注:这一报告表明,资料是1995年提供的,但未公布,从后续行动档案来看,在1995年6月30日的这份答复中,缔约国对委员会的《意见》提出异议。 |
||||||
526/1993, Michael 和 Brian Hill A/52/40 |
X A/53/40, A/56/40, A/58/40, A/59/40, A/60/40, A/61/40, A/64/40 |
X |
||||
701/1996, Gómez Vásquez A/55/40 |
X A/56/40, A/57/40, A/58/40, A/60/40, A/61/40 |
X |
||||
864/1999, Ruiz Agudo A/58/40 |
X A/61/40 |
X |
||||
986/2001, Semey A/58/40 |
X A/59/40, A/60/40, A/61/40 |
X |
||||
1006/2001, Muñoz A/59/40 |
X A/61/40 |
|||||
1007/2001, Sineiro Fernando A/58/40 |
X A/59/40, A/60/40, A/61/40 |
X |
||||
1073/2002, Terón Jesús A/60/40 |
X A/61/40 |
X |
||||
1095/2002, Gomariz A/60/40 |
X A/61/40 |
|||||
1101/2002, Alba Cabriada A/60/40 |
X A/61/40 |
X |
||||
1104/2002, Martínez Fernández A/60/40 |
X A/61/40 |
X |
||||
1122/2002, Lagunas Castedo A/64/40 |
X |
|||||
1211/2003, Oliveró A/61/40 |
X |
X |
||||
1325/2004, Conde A/62/40 |
X |
X |
||||
1332/2004, Garcia 和 others A/62/40 |
X |
X |
||||
135 1和1352/2005, Hens 和Corujo A/63/40 |
未到期 |
|||||
1364/2005, Carpintero Uclés A/64/40 |
尚未到期 |
X |
||||
1381/2005, Hachuel A/62/40 |
X |
|||||
1473/2006, Morales Tornel , A/64/40 |
X ( 未到期) |
|||||
1493/2006, Williams Lecraft , A/64/40 |
尚未到期 |
X |
||||
斯里兰卡(13) |
916/2000, Jayawardena A/57/40 |
X A/58/40, A/59/40, A/60 /40, A/61/40 |
X |
|||
950/2000, Sarma A/58/40 |
X A/59/40, A/60/40, A/63/40 |
X |
||||
909/2000, Kankanamge A/59/40 |
X A/60/40 |
X |
||||
1033/2001, Nallaratnam A/59/40 |
X A/60/40 |
X |
||||
1189/2003, Fernando A/60/40 |
X A/61/40 |
X A/61/40 |
X |
|||
1249/2004, Immaculate Joseph 等 A/61/40 |
X A/61/40 |
X |
||||
1250/2004, Rajapakse A/61/40 |
X |
|||||
1373/2005, Dissanakye A/63/40 |
未到期 |
|||||
1376/2005, Bandaranayake A/63/40 |
未到期 |
|||||
斯里兰卡(续) |
1406/2005, Weerawanza , A/64/40 |
X |
||||
1426/2005, Dingiri Banda A/63/40 |
X |
|||||
1432/2005, Gunaratna , A/64/40 |
X |
|||||
1436/2005, Sathasivam A/63/40 |
未到期 |
|||||
苏里南(8) |
146/1983, Baboeram 第二十四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二卷 |
X A/51/40, A/52/40, A/53/40, A/55/40, A/61/40 |
X |
|||
148 至 154/1983,Kamperveen, Riedewald,Leckie,Demrawsingh, Sohansingh,Rahman, Hoost 第二十四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二卷 |
X A/51/40, A/52/40, A/53/40, A/55/40, A/61/40 |
X |
||||
瑞典(1) |
1416/2005, Al Zery A/62/40 |
X A/62/40 |
X |
|||
塔吉克斯坦(20) |
964/2001, Saidov A/59/40 |
X A/60/40, A/62/40* |
X |
|||
973/2001, Khalilov A/60/40 |
X A/60/40, A/62/40* |
X |
||||
985/2001, Aliboeva A/61/40 |
A/62/40* |
X A/61/40 |
X |
|||
1096/2002, Kurbanov A/59/40 |
X A/59/40, A/60/40 |
X |
||||
1108和1121/2002, Karimov 和Nursatov A/62/40 |
X A/63/40 |
X |
||||
1117/2002, Khomidov A/59/40 |
X A/60/40 |
X |
||||
1195/2003 , Dunaev A/64/40 |
X |
|||||
1042/2002, Boymurudov A/61/40 |
X A/62/40, A/63/40 |
X |
||||
1044/2002, Nazriev A/61/40 |
X A/62/40, A/63/40 |
X |
||||
1096/2002, Abdulali Ismatovich Kurbanov |
A/62/40* |
|||||
* 缔约国没有答复,但已与报告员会谈若干次。 |
||||||
1200/2003, Sattorov A/64/40 |
X |
|||||
1208/2003, Kurbanov A/61/40 |
X A/62/40 |
X A/62/40 |
X |
|||
1209/2003, 1231/2003和 1241/2004, Rakhmatov, Safarovs 和 Mukhammadiev A/63/40 |
未到期 |
|||||
1263/2004 和 1264/2004, Khuseynov 和 Butaev A/64/40 |
X |
|||||
1276/2004, Idiev A/64/40 |
X |
|||||
1348/2005, Ashurov A/62/40 |
X |
|||||
多哥(4) |
422 to 424/1990, Aduayom 等人 A/51/40 |
X A/56/40, A/57/40 |
X A/59/40 |
X |
||
505/1992, Ackla A/51/40 |
X A/56/40, A/57/40 |
X A/59/40 |
X |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24) |
232/1987, Pinto A/45/40 和 512/1992, Pinto A/51/40 |
X A/51/40, A/52/40, A/53/40 |
X |
X |
||
362/1989, Soogrim A/48/40 |
X A/51/40, A/52/40 A/53/40, A/58/40 |
X |
X |
|||
434/1990, Seerattan A/51/40 |
X A/51/40, A/52/40, A/53/40 |
X |
X |
|||
447/1991, Shalto A/50/40 |
X A/51/40, A/52/40, A/53/40 |
X A/53/40 |
||||
523/1992 , Neptune A/51/40 |
X A/51/40, A/52/40 A/53/40, A/58/40 |
X |
X |
|||
533/1993, Elahie A/52/40 |
X |
X |
||||
554/1993, La Vende A/53/40 |
X |
X |
||||
555/1993, Bickaroo A/53/40 |
X |
X |
||||
569/1996, Mathews A/43/40 |
X |
X |
||||
580/1994, Ashby A/57/40 |
X |
X |
||||
594/1992, Phillip A/54/40 |
X |
X |
||||
672/1995, Smart A/53/40 |
X |
X |
||||
677/1996, Teesdale A/57/40 |
X |
X |
||||
683/1996, Wanza A/57/40 |
X |
X |
||||
684/1996, Sahadath A/57/40 |
X |
X |
||||
721/1996, Boodoo A/57/40 |
X |
X |
||||
752/1997, Henry A/54/40 |
X |
X |
||||
818/1998, Sextus A/56/40 |
X |
X |
||||
845/1998, Kennedy A/57/40 |
X A/58/40 |
X |
||||
899/1999, Francis等 A/57/40 |
X A/58/40 |
X |
||||
908/2000, Evans A/58/40 |
X |
X |
||||
928/2000, Sooklal A/57/40 |
X |
X |
||||
938/2000, Girjadat Siewpers 等 A/59/40 |
X A/51/40, A/53/40 |
X |
||||
土库曼斯坦(2) |
1450/2006, Komarovsky A/63/40 |
未到期 |
||||
1460/2006, Yklymova, A/64/40 |
尚未到期 |
X |
||||
乌克兰(2) |
726/1996, Zheludkov A/58/40 |
X A/58/40 |
X A/59/40 |
|||
781/1997, Aliev A/58/40 |
X A/60/40 |
X A/60/40 |
X |
|||
乌拉圭(52) |
A. [5/1977, Massera 第七届会议 43/1979, Caldas 第十九届会议 63/1979, Antonaccio 第十四届会议 73/1980, Izquierdo 第十五届会议 80/1980, Vasiliskis 第十八届会议 83/1981, Ma chad o 第二十届会议 84/1981, Dermis 第十七届会议 85/1981, Romero 第二十一届会议 88/1981, Bequio 第十八届会议 |
X 收到43份答复 (见A/59/40*) |
X (关于D案和G案) |
X (关于A、B、C、E、F案) |
X |
|
92/1981, Nieto 第十九届会议 103/1981, Scarone 第二十届会议 105/1981, Cabreira 第十九届会议 109/1981, Voituret 第二十一届会议 123/1982, Lluberas 第二十一届会议 ] |
||||||
B. [103/1981, Scarone 73/1980, Izquierdo 92/1981, Nieto 85/1981, Romero] |
||||||
C. [63/1979, Antonaccio 80/1980, Vasiliskis 123/1982, Lluberas] |
||||||
D. [57/1979, Martins 第十五届会议 77/1980, Lichtensztejn 第十八届会议 106/1981, Montero 第十八届会议 108/1981, Nuñez 第十九届会议] |
||||||
E. [4/1977, Ramirez 第四届会议 6/1977, Sequeiro 第六届会议 25/1978, Massiotti 第十六届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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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978, Weisz 第十一届会议 32/1978, Touron 第十二届会议 33/1978, Carballal 第十二届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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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978, De Boston 第十二届会议 44/1979, Pietraroia 第十二届会议 52/1979, Lopez Burgos 第十三届会议 56/1979, Celiberti 第十三届会议 66/1980, Schweizer 第十七届会议 70/1980, Simones 第十五届会议 74/1980, Estrella 第十八届会议 110/1981, Viana 第二十一届会议 139/1983, Conteris 第二十五届会议 147/1983, Gilboa 第二十六届会议 162/1983, Acosta 第三十四届会议 ] |
||||||
F. [30/1978, Bleier 第十五届会议 84/1981, Barbato 第十七届会议 107/1981, Quinteros 第十九届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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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圭(续) |
G. 34/1978, Silva 第十二届会议 |
|||||
* 注:后续行动资料是1991年10月17日提供的(未公布)。A之下所列案件:缔约国表示1985年3月1日重新设立民事法庭。1985年3月8日的大赦法适用于1962年1月1日至1985年3月1日犯有政治罪或政治目的罪的主犯、共犯和从犯的所有个人。根据这一法律,对所有犯有蓄意谋杀罪的个人的判刑进行了重新量刑或减刑。根据《国家绥靖法》第十条,释放了根据“保安措施”监禁的所有个人。对复审案件涉案人,受理上诉的法庭不是宣判无罪,就是判定有罪。根据11月20日第15.783号法令,从前担任公职的所有个人可恢复原职。B之下所列案件:缔约国指出,第15.737号法令赦免了这些个人,并在1985年3月10日释放了他们。C之下所列案件:1985年3月14日释放了这些个人;第15.737号法令适用这些案子。D之下所列案件:特赦法从其生效之日起废除了在没有拘捕令的情况下对个人的监视及其进出该国的限制;以及对大赦所包括的所有罪行的一切正式调查。从1985年3月8日起,旅行证件的签发不再受到任何限制。Samuel Liechtenstein在返回匈牙利之后重新恢复了共和国大学校长的职务。E之下所列案件,从1985年3月1日起,所有受到当时政府管制期间违反人权行为侵害的受害者都可提出赔偿要求。从1985年到目前为止,已提出了36项索赔诉讼,其中22项针对任意拘留,12项要求退回财产。政府于1990年11月21日赔偿20万美元了结了Lopez ’ s案。Celiberti女士提起的诉讼案尚未结案。除了上述提及的案件外,没有其他受害者向国家提出索赔诉讼。关于F之下所列案件,1986年12月22日国会通过了第15.848号法令,即所谓的“废止国家起诉权”。这项法律废止了国家权力机构对1985年3月1日以前军人和警察为政治目的或根据上级的命令犯下罪行的起诉权。停止了所有尚未结案的起诉。1989年4月16日,这项法律得到公民投票的支持。这项法律要求调查案情的法官将其向司法部门提交的关于失踪受害人的报告提交给行政部门,由行政部门负责开展调查。 |
||||||
159/1983, Cariboni A/43/40 《决定选编》第二卷 |
X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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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1988, Rodríguez A/51/40 A/49/40 |
X A/51/40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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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22) [7 份新的 ] |
907/2000, Sirageva A/61/40 |
X A/6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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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2000, Nazarov A/59/40 |
X A/60/40 |
X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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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2000, Ruzmetov A/61/40 |
X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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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2000, Arutyunyan A/59/40 |
X A/60/40 |
X A/60/40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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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000, Hudoyberganova A/60/40 |
X A/60/40 |
X A/60/40 |
||||
971/2001, Arutyuniantz A/60/40 |
X A/60/40 |
X |
||||
959/2000, Bazarov A/61/40 |
X A/62/40 |
X A/62/40 |
||||
1017/2001, Maxim Strakhov 和1066/2002, V. Fayzulaev A/62/40 |
X |
|||||
1041/2002, Refat Tulayganov A/62/40 |
X |
|||||
1043/2002, Chikiunov A/62/40 |
X |
|||||
1057/2002, Korvetov A/62/40 |
X A/62/40 |
X A/6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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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002, Agabekov A/62/40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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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2002, Iskandar Khudayberganov A/62/40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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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2002, Azamat Uteev A/63/40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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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2003, Isaev和Karimov A/64/40 |
X |
|||||
1280/2004, Tolipkhuzhaev A/64/40 |
X |
|||||
1334/2004, Mavlonov 和 Sa’di A/64/40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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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2005, Kasimov A/64/40 |
尚未到期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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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2005, Salikh A/64/40 |
X |
|||||
1418/2005, Yuri Iskiyaev A/64/40 |
X |
|||||
1585/2007, Batyrov A/64/40 |
尚未到期 |
X |
||||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 共和国(1) |
156/1983, Solórzano A/41/40 《决定选编》第二卷 |
X A/59/40 * |
X |
X |
||
* 注:这一报告表明,资料是1995年提供的(未公布)。在这项答复中,缔约国指出未能与提交人的姐(妹)联络上,而提交人也未向缔约国提出索赔诉讼。答复中没有提及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开展的任何调查。 |
||||||
赞比亚(7) |
314/1988, Bwalya A/48/40 |
X A/59/40 * |
X |
|||
* 注:这一报告表明,资料是1995年提供的(未公布)。缔约国于1995年7月12日表示已向提交人提供了赔偿,他已被释放,这一案子已经结案。 |
||||||
326/1988, Kalenga A/48/40 |
X A/59/40 * |
X |
||||
* 注:这一报告表明,资料是1995年提供的(未公布)。缔约国表示将向提交人提供赔偿。提交人在1997年6月4日随后的一份信函中指出,他不满意赔偿数额,要求委员会予以干预。委员会答复,它无权就赔偿数额提出质疑、反对意见或作出重估,因此不会由它出面与缔约国交涉。 |
||||||
390/1990, Lubuto A/51/40 |
X A/62/40 |
X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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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1997, Mukunto A/54/40 |
X A/56/40, A/57/40, A/59/40 CCPR/C/80/FU/1 |
X A/59/40 |
||||
821/1998, Chongwe A/56/40 |
X A/56/40, A/57/40, A/59/40, A/61/40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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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1999, Chambala A/58/40 |
X A/62/40 |
X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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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2002, Chisanga A/61/40 |
X A/61/40, A/63/40 |
X |
第七章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237. 在2003年年度报告 第七章中,委员会说明了在通过了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之后委员会为更有效地采取后续行动而提出的框架。在去年年度报告(A/63/40, 第一卷)的第七章中,载有关于委员会去年在这一方面经验的最新说明。本章再次说明了到2009年8月1日为止委员会的最新经验。
238. 在本年度报告所涉阶段,尼格尔•罗德理爵士一直担任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委员会第九十四、九十五和九十六届会议上,他向委员会提交了有关休会期间情况发展的进度报告并且提出了建议,从而促使委员会逐个国家地作出适当决定。
239. 在委员会去年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所审查的所有缔约国的报告之中,委员会根据其发展做法,确定了少数优先关注问题,并且就此要求缔约国在一年之内就为实施委员会建议而采取的措施作出答复。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这项程序 进行广泛而有深度的合作,从下文的综合表格中也可看出这一点。 在本报告所涉阶段,从2008年8月1日以来,16个缔约国(奥地利、巴巴多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智利、哥斯达黎加、捷克共和国、法国、格鲁吉亚、洪都拉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爱尔兰、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马达加斯加、突尼斯、乌克兰和美利坚合众国)以及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科索沃特派团都已经根据这项后续行动程序向委员会提交了资料。自从后续行动程序在2001年3月实施以来,11个缔约国(博茨瓦纳、中非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赤道几内亚、冈比亚、纳米比亚、巴拿马、苏丹、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也门和赞比亚)没有提供已经到期的后续行动资料。委员会重申,它认为这项程序是一种建设性机制,通过这项机制可以继续开展因为审查报告而开始的对话,同时这项机制也能简化缔约国提交下次定期报告的程序。
240. 以下表格注意到了工作组的某些建议,并且详细说明了委员会去年的经验。因此,表格并不涉及委员会在评估后续行动答复之后于2008年8月1日之前决定的在本报告所涉阶段之前不对其采取进一步行动的缔约国。
241. 委员会强调,某些缔约国未能与委员会合作履行其在《公约》第四部分之下的职责,从而违反了其义务(冈比亚、赤道几内亚)。
第七十五届会议(2002年7月)
缔约国:冈比亚* * 根据其议事规则第69A条第3款,人权事务委员会决定公布已经通过的并已于第七十五届会议上转交缔约国的关于冈比亚的临时结论性意见。 所审议的报告: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审议该国人权状况(2002年7月15日和16日)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8段:关于可能判处死刑的罪行的详细资料、1995年以来判处死刑的数目以及目前在押的死刑犯数目(第6条)。 第12段:关于二里屯监狱拘留条件的详细资料(第10条)。 第14段:保证法官任期稳定;澄清设立和运作军事法庭的理由以及这些军事法庭的运作同紧急状态的存在是否有联系(第7和第10条)。 第24段:旨在实施《公约》第27条的措施。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2年12月31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没有收到任何资料 所采取的行动: 从2006年10月到2007年9月,已经发出了4封催复函。 2008年1月17日:特别报告员要求同缔约国代表会晤。 2008年3月14日:特别报告员要求同缔约国代表会晤。 2008年6月11日:再次发出催复函,并且通知缔约国,由于第九十三届会议没有收到答复,因此将宣布缔约国违反了关于在执行《公约》第四部分的任务方面同委员会进行合作的义务。 2008年9月22日:特别报告员通知缔约国,委员会在第九十三届会议上宣布,缔约国违反了关于在执行《公约》第四部分的任务方面同委员会进行合作的义务。 2009年2月:该事项已转交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建议采取的行动:没有建议采取任何进一步的行动。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02年12月31日 |
第七十六届会议(2002年10月)(审议了所有缔约国的报告)
第七十七届会议(2003年3月)
缔约国:马里 所审议的报告:第二次定期报告(1986年已经到期),2003年1月3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10(a)段:加速通过新的《家庭法》,废除一夫多妻制(第3、23和26条)。 第10(d)段:废除叔娶嫂的做法,根据这种做法,寡妇由去世丈夫的兄弟和表兄弟继承(第3、16和23条)。 第11段:关于禁止妇女外阴残割的做法并将其定罪的措施(第3和第7条)。 第12段:通过具体立法,明确禁止和处罚家庭暴力;确保对于受害者的充分保护(第3和第7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4年4月3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 2007年11月12日:部分答复(关于第10(a)和(d)、11和12段的答复不完整) 所采取的行动: 2004年10月18日:发出一封催复函。 2005年10月21日:特别报告员在第八十五届会议上同缔约国代表会晤;该代表告知,已经设立了一个跨部门委员会以便就后续行动问题提供答复,将尽快向委员会提交答复。 2006年7月6日:特别报告员致函缔约国常驻代表,提醒他尚未收到有关答复,并且要求进行会晤。没有收到缔约国的回答。 2006年9月20日:再次发出催复函。 2007年2月至2008年3月期间,特别报告员发出了五封信件,要求与缔约国代表会晤。 2008年3月27日:在第九十二届会议期间同缔约国进行了协商(关于第10(a)和(d)、11和12段的答复不完整)。缔约国代表团还告知,有关报告正在编写之中。 2008年6月至12月:发出了三次催复函,(2008年6月11日、9月22日),请它提交自2005年4月1日逾期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提交未曾提交的关于第10(a)和(d)、11和12段的资料。 建议采取的行动:针对第二次定期报告的后续程序已经中止。将向缔约国发出一份普通照会,提请它注意,其第三次定期报告已经逾期,应该立即提交,并应在定期报告中列入所要求的后续资料。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05年4月1日 |
第七十八届会议(2003年7月)(审议了所有缔约国的报告)
第七十九届会议(2003年10月)
缔约国:斯里兰卡 所审议的报告: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1996年到期),2002年9月18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8段:不得过分限制基本权利的行使;不得减损对于追溯处罚的禁止(第14和第15条)。 第9段:旨在防止酷刑和虐待的措施;尽快实施国家警察委员会的申诉程序;调查有关怀疑恐吓证人的案件;实行证人保护计划;加强国家人权委员会的能力,以便对声称人权遭到侵犯的案件进行调查和提出起诉(第2、7和9条)。 第10段:落实联合国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和调查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总统委员会的建议;向国家人权委员会调拨足够的资源,以便监测对于所有失踪案件的调查和起诉(第6、7、9和10条)。 第18段:防止对记者的骚扰;迅速和公正地调查和起诉有关肇事者(第7、14和19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4年11月7日 收到资料日期: 2005年3月17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有关后续活动的答复正在得到最后确定,很快就会提交。 2005年10月24日:部分答复(关于第8和第10段的答复不完整)。 2007年10月16日:部分答复(关于第8和第10段的答复不完整)。 2008年7月16日:部分答复(关于全国警察委员会申诉程序的第8段和关于落实联合国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1999年建议的第10段的答复不完整)。 所采取的行动: 从2005年3月至2007年9月,总共发出了7封催复函。特别报告员在其2007年9月28日的催复函中还要求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会晤。 |
2007年12月10日和2008年3月18日,特别报告员要求在第九十二届会议期间同缔约国代表会晤。 2008年3月31日:在第九十二届会议期间进行了协商(就第8段提供了实质性答复,包括最高法院最近一项决定的详细情况,其中指出,根据斯里兰卡法律,《公约》所规定的所有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没有就第9、10和18段作出答复)。 2008年6月至12月:发出了三次催复函,请缔约国在报告中列入关于第9段和第10段的资料。 建议采取的行动:针对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的后续程序已经中止。将向缔约国发出一份普通照会,提请它注意,其第六次定期报告已经逾期,应该立即提交,并应在定期报告中列入所要求的后续资料。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07年11月1日 |
缔约国:赤道几内亚* * 根据其议事规则第69A条第3款,人权事务委员会决定公布已经通过的并已于第七十九届会议上转交缔约国的关于赤道几内亚的临时结论性意见。 所审议的报告: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审议该国人权状况(2003年10月27日) 要求提供的资料: 委员会要求提供应于2004年8月1日提交的完整的首次报告,而不是任何有关后续行动的具体资料。 收到资料的日期:没有收到首次报告 所采取的行动: 2006年10月30日:特别报告员同缔约国代表会晤;该代表告知,正在国内一级进行协商。 从2007年2月至9月,共发出了3封催复函。特别报告员在其2007年6月29日和9月28日的两封催复函中都要求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会晤。 2007年10月19日:特别报告员同缔约国代表会晤;该代表解释了缔约国在编写首次报告方面所遇到的困难,同时承诺将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首次报告。 2008年6月11日:再次发出催复函,并且通知缔约国,由于第九十三届会议没有收到答复,因此将宣布缔约国违反了关于在执行《公约》第四部分的任务方面同委员会进行合作的义务。 2008年9月22日:特别报告员通知缔约国,委员会在第九十三届会议上宣布,缔约国违反了关于在执行《公约》第四部分的任务方面同委员会进行合作的义务。 2009年2月:该事项已转交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供其采取适当行动。 建议采取的行动:没有建议采取任何进一步的行动。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04年8月1日 |
第八十届会议(2004年3月)
缔约国:苏里南* 所审议的报告:第二次定期报告(1985年已经到期),2003年7月1日提交。 要求提交的资料: 第11段:独立机构对于有关被拘留者受到虐待的声称进行调查;对有关肇事者提出起诉;为受害者提供补偿;对执法人员进行人权培训(第7和第10条)。 第14段:纠正有关在审判前长期拘留的做法;修订法律,以便确保将因为刑事指控而遭到拘留或者逮捕的人员迅速移交法院(第9条)。 提供资料到期之日:2005年4月1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 2008年5月5日:部分答复(关于第11和第14段的答复不完整) 所采取的行动: 从2005年5月至2006年2月,共发出三封催复函。 2006年3月:特别报告员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了会晤;该代表告知,已经任命一组法律专家就后续行动问题开展工作。他们将设法在2006年6月底以前提交有关后续行动的答复。 从2006年7月到2007年9月,共发出了5封催复函。 2008年1月17日:特别报告员要求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会晤。 2008年3月18日:特别报告员要求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会晤。 2008年4月1日:在第九十二届会议期间进行了协商(关于第11和第14段的答复不完整)。缔约国代表团承诺在一个月之内提交书面答复。代表团告知,目前正在编写第三次定期报告(2008年4月1日到期);应当能够在2008年年底或者2009年年初提交报告。 2008年9月23日:特别报告员提醒缔约国提交自2008年4月1日以来逾期的第三次报告,并在报告中列入尚未提交的关于第11段和第14段的资料。 2008年12月16日:再次发出一份催复函。 建议采取的行动:针对第二次定期报告的后续程序已经中止。将向缔约国发出一份普通照会,提请它注意,其第三次定期报告已经逾期,应该立即提交,并应在定期报告中列入所要求的后续资料。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08年4月1日 |
第八十一届会议(2004年7月)
缔约国:纳米比亚 所审议的报告:首次报告(1996年已经到期),2003年10月15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9段:采取措施,鼓励习惯法婚姻登记和给予已经登记的习惯法婚姻的配偶和子女以民法规定的同等权利;对于今后关于无遗嘱继承和承认习惯法婚姻的法案进行相应的修改(第3、23和26条)。 第11段:将酷刑作为一项具体的法定罪行(第7条)。 提供资料到期之日:2005年7月29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没有收到任何资料 所采取的行动: 从2005年10月至2007年9月,共发出了7封催复函。特别报告员在其2007年6月29日的备忘录中还要求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会晤。 2008年1月至12月:特别报告员发出三份函件,要求会见缔约国的代表。 2009年2月至3月:特别报告员继续要求在九十五届会议期间会见缔约国代表。 建议采取的行动:针对初次报告的后续程序已经中止。将向缔约国发出一份普通照会,提请它注意,其第二次定期报告已经逾期,应该立即提交,并应在定期报告中列入所要求的后续资料。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08年8月1日 |
第八十二届会议(2004年10月)(审议了所有缔约国的报告)
第八十三届会议(2005年3月)(审议了所有缔约国的报告)
第八十四届会议(2005年7月)
缔约国:也门 所审议的报告:第四次定期报告(没有拖延),2004年8月4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11段:消除妇女外阴残割并且通过立法禁止这种做法;关于以下各项的详细资料:(a) 有关妇女和女童的人数;(b) 对有关肇事者提出的起诉;(c) 为打击妇女外阴残割的做法而开展的计划和提高认识运动的有效性(第三、六和七条)。 第13段:确保针对恐怖主义威胁和活动作出一定比例的答复;关于为监测因为恐怖主义罪名而被拘留人员的处境而设立的议会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的资料(第六、七、九和十四条)。 第14段:就2003年3月21日示威游行中4人被杀事件进行全面和公正的调查(第六条)。 第16段:为废除体罚(例如:鞭打或者砍断手足)而采取的措施;修改有关法律(第七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6年7月20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没有收到任何资料 所采取的行动: 从2006年9月至2007年9月,共发出了4封催复函。特别报告员在其2007年6月29日和9月28日的备忘录中还要求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会晤。 2007年10月31日:特别报告员在第九十一届会议期间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了会晤;该代表向他保证说,缔约国政府将对委员会关于后续行动的问题作出答复,但是没有对提交答复的具体日期作出承诺。 2008年6月13日:在特别报告员于第九十一届会议期间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会晤之后,作为后续行动,再次发出催复函。 2008年9月22日:特别报告员要求会见缔约国代表。 2008年10月24日:在第九十四届会议上,特别报告员会见了缔约国代表,该代表表示,缔约国将向特别报告员通报计划对委员会的后续问题提交答复的时间范围。 2009年5月6日:向缔约国发出催复函。 建议采取的行动:缔约国发出了一份普通照会,要求延长提交下一份定期报告的时间。由于没有收到任何资料,针对第四次定期报告的后续程序已经中止。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09年7月1日 |
第八十五届会议(2005年10月)
缔约国:巴西 所审议的报告:第二次定期报告(1998年已经到期),2004年11月15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6段:加速土著人土地的划分;就故意侵占这些土地的案件在民事和刑事方面提供有效的补偿(第一和第二十七条)。 第12段:(a) 采取措施,以便消除执法人员法外处决、酷刑以及其他形式的虐待行为;(b) 独立机构对于所收到的有关执法人员侵犯人权的报告开展迅速和公正的调查;(c) 对有关肇事者提出起诉并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给以处罚;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偿;(d) 尽量考虑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在访问缔约国报告中所提出的建议(第六和第七条)。 第16段:为改善被拘留者和囚犯的处境而采取的措施;将警方逮捕以后的拘留期限缩短为1至2天;废除警察局还押候审的做法;制定审前保释制度;确保迅速审判;执行囚禁以外的替代性措施;废除在刑满之后继续长期关押囚犯的做法;实行有效的保释制度;迅速审判(第九和第十条)。 第18段:通过其他方法,追究在军事独裁时期侵犯人权的责任,例如,剥夺有关肇事者担任某些公职的权利和实施正义和真相调查程序;向公众公布所有关于侵犯人权案件的文件,包括目前根据第4553号总统令封存的文件(第十四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6年11月3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 2008年4月18日:部分答复(关于第6、12、16和18段的答复不完整)。 所采取的行动: 从2006年12月至2007年9月,共发出了3封催复函。特别报告员在其2007年6月29日和9月28日的催复函中还要求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会晤。 2007年10月18日:特别报告员在第九十一届会议期间同缔约国的两名代表进行了会晤。缔约国代表团承诺,将在第九十二届会议之前提供有关的后续行动资料。 2008年9月22日:致函缔约国,请它提交关于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补充资料。 2008年12月16日:再次发出催复函。 2009年5月6日:向缔约国发出催复函。 建议采取的行动:如果没有收到任何资料,应计划在第九十七届会议上举行磋商。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09年10月31日 |
缔约国:巴拉圭 所审议的报告:第二次定期报告(1998年已经到期),2004年7月9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7段:确保真相和正义委员会有足够的时间和资源执行其任务(第二条)。 第12段:对酷刑肇事者提出起诉并给以的适当的处罚;向受害者提供补偿(第七条)。 第17段:为捍卫司法的独立性而采取的措施(第十四条)。 第21段:为确保尊重儿童权利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为废除童工而采取的紧急措施(第八和第二十四条)。 提交资料的到期之日:2006年11月1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 2006年11月1日:部分答复(关于第7、17和21段的答复不完整,没有关于第12段的答复)。 2008年6月25日:部分答复(关于第12、17和21段的答复不完整)。 所采取的行动: 2006年12月6日:发出一封催复函。 2007年9月28日:再次发出催复函;特别报告员要求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会晤。 2007年10月17日:特别报告员在第九十一届会议期间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了会晤;该代表承诺提供关于后续行动问题的有关资料。 2008年6月13日:特别报告员于第九十一届会议期间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会晤之后,作为后续行动,再次发出催复函。 2008年9月23日:特别报告员请缔约国在2008年10月31日逾期的第三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第12条、第17条和第21条的未交资料。 2008年12月16日:特别报告员提醒缔约国提交自2008年10月31日以来逾期的第三次报告,并在报告中列入尚未提交的关于第7段、第12段、第17段和第21段的资料。 建议采取的行动:针对第二次定期报告的后续程序已经中止。将向缔约国发出一份普通照会,提请它注意,其第三次定期报告已经逾期,应该立即提交,并应在定期报告中列入所要求的后续资料。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08年10月31日 |
第八十六届会议(2006年3月)
缔约国:刚果民主共和国 所审议的报告:第三次定期报告(1991年已经到期),2005年3月30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9段:就委员会关于个人通信问题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的措施并且提交有关这些措施的报告;接受委员会特别报告员就《意见》的后续行动对缔约国进行的访问(第二条)。 第10段:采取措施,确保调查所有有关侵犯人权的报告,同时确保起诉和处罚有关肇事者(第二条)。 第15段:对于所有关于被迫失踪和任意处决的报告进行调查;对于有关肇事者提出起诉和进行处罚;为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偿;加强旨在防止平民流离失所的措施(第六、七和九条)。 第24段:加强保护孤儿的计划;处罚任何虐待孤儿的人员(第二十四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7年3月25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没有收到任何资料 所采取的行动: 2007年6月29日:发出一封催复函。 2007年9月28日:再次发出催复函,特别报告员要求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会晤。 2007年10月29日:特别报告员在第九十一届会议期间同缔约国的代表进行了会晤;该代表表示,缔约国政府正在编写有关后续行动的答复,但是没有确定提交答复的具体日期。 2008年1月至6月期间,特别报告员发出了3封信件,要求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会晤。 2008年7月17日:在第九十三届会议期间,特别报告员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了会晤,该代表表示,在编写后续答复方面有一些协调问题。他将向该国政府转达,迫切需要在委员会第九十四届会议之前提交答复。 2008年9月22日:发出催复函。 2008年12月16日:特别报告员请缔约国在2009年4月1日到期的第四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第11条和第14条的未交资料。 建议采取的行动:针对第三次定期报告的后续程序已经中止。将向缔约国发出一份普通照会,提请它注意,其第四次定期报告已经逾期,应该立即提交,并应在定期报告中列入所要求的后续资料。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09年4月1日 |
缔约国:中国香港 所审议的报告:第二次定期报告(2003年到期),2005年1月14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9段:确保其决定对政府有约束力的独立机构调查针对警方的申诉(第二条)。 第13段:采取措施,防止对传媒工作人员的骚扰并对肇事者提出起诉;确保媒体独立运作和不受政府干预(第十九条)。 第15段:确保有关居住权利的政策和做法充分考虑到保护家庭和儿童的权利(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条)。 第18段:确保普遍和平等地选举立法会成员;确保所有关于基本法的解释,包括关于选举和公共事务问题的解释,符合《公约》规定(第二、二十五和二十六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7年4月1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 2007年7月23日:部分答复(关于第9、13、15和18段的答复不完整)。 2009年4月8日:收到缔约国的部分答复(第9段:予以合作,但资料不完整/建议没有得到执行;第13段:予以合作,但资料不完整;第15段和第18段:建议没有得到执行)。 所采取的行动: 2007年6月29日:发出一封催复函。 2008年6月11日:特别报告员要求同中国代表进行会晤。 2008年7月16日:在第九十三届会议期间,特别报告员同中国代表进行了会晤,中国代表说,将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主管部门转交特别报告员提出的需要进一步澄清的问题。 2008年7月18日:向中国常驻代表团发出了一份备忘录,概述了特别报告员提出的需要进一步澄清的问题。 2008年12月9日:发出了催复函。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致函缔约国,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并指出,关于某些问题的后续程序由于没有得到执行而被视为已结束,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着三个问题的情况。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10年 |
第八十七届会议(2006年7月)
缔约国:中非共和国 所审议的报告:第二次定期报告(1989年已经到期),2005年7月3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11段:动员公众舆论反对妇女外阴残割并将其定罪;确保将有关肇事者绳之以法(第3和第7条)。 第12段:确保独立机构调查所有关于强迫失踪、即审即决、任意处决、酷刑以及虐待的申诉,并且对有关肇事者提出起诉和给以适当的处罚;改进对于执法人员的培训;为受害者提供补偿;关于在过去三年中有关申诉、被起诉和定罪的人数(包括中央剿匪办公室目前和以前的成员)以及向受害者支付的赔偿的详细资料(第二、六、七和九条)。 第13段:确保不以新的罪名判处死刑;废除死刑;加入《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六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7年7月24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没有收到任何资料 所采取的行动: 2007年9月28日:发出一封催复函。 2007年12月10日:再次发出催复函。 2008年2月20日:特别报告员要求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会晤。 2008年3月18日:特别报告员要求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会晤。 2008年4月1日:在第九十二届会议期间进行了协商。缔约国代表团承诺将特别报告员和委员会的要求转交政府。没有提供任何答复。 2008年6月11日:在特别报告员于第九十二届会议期间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会晤之后,作为后续行动,再次发出催复函。 2008年9月22日:发出了催复函。 2008年12月16日:特别报告员要求会见缔约国代表。 2009年5月29日:向缔约国发出一封催复函。 建议采取的行动:如果没有收到任何资料,应当安排在第九十七届会议期间进行协商。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10年8月1日 |
缔约国:美利坚合众国 所审议的报告: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1998年到期),2005年11月28日提交。 要求提交的资料: 第12段:立即停止秘密拘留的做法,关闭所有秘密拘留设施;允许国际红十字委员会立即接触任何因为武装冲突而被拘留的人员;确保所有被拘留者在任何时候都能获得法律的充分保护(第七和第九条)。 第13段:确保经过修订的《陆军战地手册》只载有符合《公约》规定的审讯手段;确保审讯手段对于所有美国政府机构以及代表这些机构的任何其他人都有约束力;确保具有有效方法用以制止非军事机构的虐待行为;制裁使用或者批准使用已经明令禁止的审讯手段的人员;为受害者提供补偿;关于修改《手册》所批准的审讯手段的资料(第七条)。 第14段:迅速和独立地调查关于在关塔那摩湾、阿富汗、伊拉克以及海外其他地方拘留设施中由美军人员和承包商雇员引起的可疑死亡、酷刑以及虐待行为的申诉;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对有关肇事者提出起诉和作出惩罚;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这些行为,其中包括为美军人员和承包商雇员提供培训和明确的指导;在法律程序中不得依靠通过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有关为受害者提供补偿的资料(第六和第七条)。 第16段:缔约国审查其关于《公约》第七条的限制性解释;确保不将有关人员,包括被缔约国拘留在海外的人员,遣返存在遭受虐待或者酷刑实际风险的另外一个国家;对于有关此类事件的申诉进行独立的调查;修改法律和政策,以便确保不再发生这种情况;为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偿;在使用外交保证时必须十分谨慎;在将有关人员驱逐出境前,必须使用明确和透明的程序并且通过适当的司法机制进行审查;通过有效机制监测被遣返人员的遭遇(第七条)。 第20段:提供有关执行最高法院就Hamdan诉Rumsfeld一案所作裁决的资料(第十四条)。 第26段:审查有关做法和政策,以便确保全面执行缔约国关于保护生命的义务,同时禁止在预防灾害和提供救济的事务中直接和间接的歧视;加紧努力确保在卡塔琳娜飓风之后的重建计划中在获得住房、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穷人的权利,特别是非洲裔美国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考虑;有人声称没有转移在Parish监狱中的犯人;还有人声称执法官员不允许新奥尔良的居民过大新奥尔良桥去路易斯安娜州的Gretna;要求提供关于这些声称调查结果的资料(第六和第二十六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7年8月1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 2007年11月1日:部分答复(关于第12、13、14、16和26段的答复不完整)。 2009年7月14日:提交补充资料。 所采取的行动: 2007年9月28日:发出一封催复函。 2008年6月11日:特别报告员要求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会晤。 2008年7月10日:在第九十三届会议期间,特别报告员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了会晤,该代表表示,将向该国政府转达,特别报告员要求在委员会第九十五届会议之前收到关于第12、13、14和16段之下未决问题的补充资料。 2009年5月6日:向缔约国发出一封催复函。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将缔约国的补充答复交付翻译,并在第九十七届会议上审议。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10年8月1日 |
所审议的报告:科索沃特派团关于科索沃人权状况的报告,2006年2月2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12段:调查所有关于1999年之前和之后犯下的战争罪、反人类罪以及种族仇恨罪的悬而未决的案件;对有关肇事者提出起诉;为受害者提供补偿;实行有效的保护证人计划;前南斯拉夫检察官同国际刑事法庭进行全面合作(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和第七条)。 第13段:有效调查所有关于失踪和绑架的悬而未决案件;对有关肇事者提出起诉;确保失踪者和被绑架者的亲属获得关于受害人命运的信息并且取得适当的补偿(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和第七条)。 第18段:加紧努力确保流离失所人员,特别是少数群体人员,可持续返回家园的安全条件;确保他们能够取回自己的财产,获得损失赔偿并且从科索沃财产管理局临时管理的财产的租赁计划中获益(第十二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7年1月1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 2008年3月11日:部分答复(关于第13和第18段的答复不完整)。 所采取的行动: 从2007年4月至9月,共发出了3封催复函。 2007年12月10日:特别报告员要求同秘书长的特别代表或其指定的代表在第九十二届会议期间进行会晤。 2008年6月11日:特别报告员要求同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的代表进行会晤。 2008年7月22日:在第九十三届会议期间,特别报告员同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高级人权顾问Roque Raymundo先生进行了会晤,Raymundo先生提供了关于第12、13和18段的书面和口头补充资料,并承担就下列问题提供进一步的资料:(a) 失踪和绑架的肇事者受到审判的案件,亲属获得有关受害者下落的资料的情况,和采取的确保受害者赔偿办法有充分资源的措施(第13段);和 (b) 为执行有关战略和政策而采取的措施,以确保安全和可持续的返回,特别是少数民族返回者,和确保少数民族返回者受益于科索沃物业局的特别租赁办法(第18段)。人权高专办普里什蒂纳办事处的一位代表也参加了会晤。 2009年6月3日:致函缔约国,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建议采取的行动:如果没有收到任何资料,应发出催复函。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 |
第八十八届会议(2006年10月)
缔约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所审议的报告:首次报告(2003年到期),2005年11月24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8段:重开关于宪法改革的公众辩论和会谈,以便通过一种能够保证所有公民不分种族地平等享有《公约》第二十五条所规定权利的选举制度(第二、二十五和二十六条)。 第14段:调查所有关于失踪人员的悬而未决案件;确保失踪人员管理处能够根据宪法法院2005年8月13日的裁决充分运作;确保失踪人员中央数据库最后完成并且精确运行;确保支持失踪人员家庭基金会的稳定并且尽快向有关家庭提供资助(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和第七条)。 第19段:改善两个实体中拘留设施、监狱以及精神病院的物质和环境条件;为精神病患者提供适当的治疗;转移Zenica监狱附属精神病诊所的所有病人;确保Sokolac精神病院符合国际标准(第七和第十条)。 第23段:审查Butmir罗姆人居住区的重新安置计划;为防止供水污染寻找替代性解决办法;确保以非歧视性的和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方式进行任何重新安置(第二、十七和二十六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7年11月1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 2007年12月21日:部分答复(关于第8、14、19和23段的答复不完整)。 2008年11月1日:部分答复(关于第8、第14、第19和第23段的答复不完整)。 2009年3月4日:部分答复(关于第8、第14、第19和第23段的答复不完整)。 所采取的行动: 2008年1月17日:发出一封催复函。 2008年9月22日:特别报告员要求会见缔约国代表。 2008年10月31日:在第九十四届会议上,特别报告员会见了缔约国代表,该代表通知他,缔约国已经编写了对委员会增补后续问题的答复,一旦得到政府的批准,将很快提交。 2009年5月29日:致函缔约国,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建议采取的行动:如果没有收到任何资料,应发出催复函。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10年11月1日 |
缔约国:洪都拉斯 所审议的报告:首次报告(1998年到期),2005年2月21日提交。 要求提交的资料: 第9段:调查所有关于法外处决儿童的案件;对有关肇事者提出起诉;为受害者家属提供补偿;设立独立机制(例如儿童申诉专员);为从事儿童工作的官员提供培训;开展提高公众认识运动(第六和第二十四条)。 第10段:对警方所有武器进行监测;根据《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基本原则》对警察进行人权培训;调查有关过分使用武力的申诉;对有关肇事者提出起诉;为受害者亲属提供补偿(第六和第七段)。 第11段:查明流浪儿童人数增加的原因;制定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案;为流浪儿童提供住所;确认、补偿和援助性虐待受害者;对有关肇事者提出起诉(第七、八和二十四条)。 第19段:确保土著人社区的成员充分行使享有其本族文化的权利;解决涉及土著人祖地的问题(第二十七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7年11月1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 2007年1月7日:有关第18段(第十六条)的资料;委员会在其结论性意见中没有将它定为优先项目。 2008年10月15日:部分答复(关于第9、第10、第11和第19段的答复不完整) 所采取的行动: 2008年1月17日:发出一封催复函。 2008年6月11日:再次发出催复函。 2008年9月22日:特别报告员要求会见缔约国代表。 2008年12月10日:致函缔约国,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2009年5月6日:向缔约国发出一封催复函。 建议采取的行动:如果没有收到任何资料,应当发出催复函。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10年10月31日 |
缔约国:大韩民国 所审议的报告:第三次定期报告(2003年到期),2005年2月10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12段:确保移民工人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包括平等地享有社会服务和教育设施,以及有权组织工会;提供适当形式的补偿(第二、二十二和二十六条)。 第13段:防止在包括精神病医院在内的所有拘留场所中执法人员任何形式的虐待;设立独立的调查机构;对有关设施进行独立的视察并对审讯录像;对有关肇事者提出起诉和给以适当的处罚;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废除严酷的和残忍的惩罚性禁闭措施,特别是禁止使用手铐、脚镣和面罩以及禁止为期30天的单独禁闭(第七和第九条)。 第18段:确保《国家安全法》符合《公约》第七条,确保根据这项法律作出的判决符合《公约》的规定(第十九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7年11月1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 2008年2月25日:部分答复(关于第12和第13段的答复不完整;关于第18段的答复不能令人满意)。 所采取的行动: 2008年1月17日:发出一封催复函。 2008年6月11日:特别报告员要求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会晤。 2008年7月21日:在第九十三届会议期间,特别代表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了会晤,该代表表示,关于任何未决问题的补充资料都将在第四次定期报告中提供。 2008年7月22日:向缔约国发出了一份备忘录,概述了特别报告员提出的需要进一步澄清的问题。 2009年5月6日:向缔约国发出了一封催复函。 建议采取的行动:如果没有收到任何资料,应当再次发出催复函。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10年11月2日 |
缔约国:乌克兰 所审议的报告:第六次定期报告(没有拖延),2005年11月1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7段:确保所有被警方拘留的人员的安全,并且保证他们获得适当的待遇;采取措施,确保他们不受虐待和酷刑;设立独立的警察申诉机制;利用闭路电视监视对嫌疑犯的审讯;对拘留设施进行独立的视察(第六条)。 第11段:保证被拘留者得到人道主义的待遇,并且维护他们的尊严;解决监狱过分拥挤的问题,包括使用替代性处罚手段;提供卫生设施;确保获得治疗和充足的食品(第十条)。 第14段:保护言论自由;对袭击新闻记者的肇事者开展调查并且提出起诉(第六和第十九条)。 第16段:保护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的所有成员,使他们免受暴力和歧视;为有关受害者提供充分的补偿(第二十和第二十六条)。 提供资料到期之日:2007年12月1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 2008年5月19日:部分答复(关于第7、第11、第14和第16段的答复不完整)。 所采取的行动: 2008年1月17日:发出一封催复函。 2008年12月16日:致函缔约国,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2009年5月6日:向缔约国发出一封催复函。 建议采取的行动:如果没有收到任何资料,应当再次发出催复函。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11年11月2日 |
第八十九届会议(2007年3月)
缔约国:巴巴多斯 所审议的报告:第三次定期报告(1991年已经到期),2006年7月18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9段:考虑废除死刑和加入《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从有关法律中删除关于法定死刑的规定,并且确保这些法律符合《公约》第六条的规定(第六条)。 第12段:废除关于将体罚作为合法惩罚手段的规定,禁止在学校中实施体罚;采取措施废除体罚(第七和第二十四条)。 第13段:使同性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合法化;保护同性恋者,使他们免遭骚扰、歧视和暴力(第二十六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8年4月1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 2009年3月31日:收到部分答复(第9段:部分内容基本上不能令人满意,部分原因是建议没有得到执行;第12段:建议没有得到执行;第13段:建议没有得到执行,而且资料不完整)。 所采取的行动: 2008年6月11日:发出一封催复函。 2008年12月16日:特别报告员要求会见缔约国代表。 2009年3月31日:在第九十五届会议上,特别报告员会见了缔约国大使,大使向他提供了后续答复。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致函缔约国,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并指出,关于某些问题的后续程序由于没有得到执行而被视为已结束,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这三个问题的情况。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11年3月29日 |
缔约国:智利 所审议的报告:第五次定期报告(2002年到期),2006年2月8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9段:确保在独裁时期犯下的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得到惩罚;确保对有关肇事者提出起诉;审查曾经因为犯有这种行为而服刑的人是否适合担任公职;公布国家政治犯和酷刑委员会所收集的所有文件,以便有助于查明必须为法外处决、强迫失踪以及酷刑承担责任的人(第二、六和七条)。 第19段:(a) 确保同土著人社区进行的谈判导致产生尊重其土地权利的解决办法;加快关于承认土著人祖地的程序;(b) 修订第18,314号法令,使其符合《公约》第27条的规定;审查任何部门中可能违反《公约》所规定权利的法令;(c) 在颁发有争议土地的经济开发许可证前,同土著人社区进行协商;确保这种开发不侵犯《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第一和第二十七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8年4月1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 2008年10月21日和31日:部分答复(关于第9段和第19段的答复不完整)。 所采取的行动: 2008年6月11日:发出一封催复函。 2008年9月22日:再次发出一封催复函。 2008年12月10日:致函缔约国,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2009年6月22日:特别报告员要求会见缔约国代表。 2009年7月28日:特别代表与缔约国代表举行了会晤,讨论了与第9段和第19段有关的方面。大使还告知特别报告员,目前正在编写并将尽快提交缔约国对委员会的补充后续问题的答复。 建议采取的行动:如果在委员会地九十七届会议之前没有收到任何资料,应当发一份催复函。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12年3月27日 |
缔约国:马达加斯加 所审议的报告:第三次定期报告(1992年到期),2005年5月24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7段:确保根据《巴黎原则》恢复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工作;为该委员会提供足够的资源,以便有效、充分和正常地完成其任务(第二条)。 第24段:确保司法部门适当运作,并向它们提供足够的资金;立即释放其档案失踪的被拘留人员(第九和第十四条)。 第25段:确保迅速审讯任何已经登记的案件(第九和第十四条)。 提供资料到期之日:2008年4月1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 2009年3月3日:部分答复(关于第7、24和25段的答复不完整) 所采取的行动: 2008年6月11日:发出一封催复函。 2008年9月22日:在此发出催复函。 2008年12月16日:特别报告员要求会见缔约国代表。 2009年5月29日:致函缔约国,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建议采取的行动:如果没有收到任何资料,应当发一份催复函。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11年3月23日 |
第九十届会议(2007年7月)
缔约国:捷克共和国 所审议的报告:第二次定期报告(2005年8月1日到期),2006年5月24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9段:采取措施,根除一切形式的警察虐待行为,特别是:(a) 建立一个调查对执法人员行为的控诉的独立机制;(b) 启动对犯罪嫌疑人的惩戒和刑事诉讼程序,向受害人提供赔偿;以及(c) 就过度使用武力的犯罪性质,向警方提供培训(第二、第七、第九和第二十六条)。 第14段:采取措施,防止对精神病人进行不必要的监禁;确保所有不具备完全法律行为能力的人被置于真正代表和捍卫他们的愿望和利益的人的监护下;确保在每一个案例中,对卫生机构接收和关押病人的合法性进行有效的司法审查(第九条和第十六条)。 第16段:采取措施,制止对罗姆人的歧视(第二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8年8月1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 2008年8月18日:部分答复(关于第9、第14和第16段的答复不完整)。 所采取的行动: 2008年6月11日:发出了一封催复函。 2008年12月10日:致函缔约国,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2009年5月6日:向缔约国发出了一份催复函。 建议采取的行动:如果没有收到任何资料,应该再次发出催复函。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11年8月1日 |
缔约国:苏丹 所审议的报告:第三次定期报告(2001年11月7日到期),2006年6月28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9段: (a)采取措施,确保政府人员和国家控制下的民兵立即停止侵犯人权; (b)确保国家机构和人员向第三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提供保护; (c)采取措施,包括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确保所有侵犯人权事件都受到调查,那些应对这些事件负责的人,包括政府人员和民兵在国家或国际一级受到起诉; (d)确保不向从事种族清洗和故意攻击平民的民兵提供财政或物资支援; (e)在关于警察、武装部队和国家保安部队的新的条例中取消所有豁免条款; (f)确保不赦免已被认定犯有严重罪行的人; (g)确保严重侵犯人权事件的受害者得到适当的补偿。(第二、第三、第六、第七和第十二条)。 第11段: (a)确保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能够取得有效的补救,包括赔偿; (b)为苏丹法律制度的有效运作,特别是为了起诉在苏丹所犯罪行而设立的特别法院和法庭,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第二、第六和第七条)。 第17段:终止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确保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委员会配备充分的人员和资金;采取措施,加速建立公民登记制度,并确保全国各地所有出生的婴儿都得到登记(第八和第二十四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8年8月1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没有收到资料 所采取的行动: 2008年9月22日:发出一份催复函。 2008年12月19日:再次发出一份催复函。 2009年6月22日:特别报告员要求会见缔约国代表。 建议采取的行动:特别报告员应继续要求会见。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10年7月26日 |
缔约国:赞比亚 所审议的报告:第三次定期报告(1998年6月30日到期),2005年12月16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10段:采取措施,增加赋予赞比亚人权委员会的资源和权力(第二条)。 第12段:采取措施,使《宪法》第二十三条符合《公约》第二、第三和第二十六条。 第13段:采取措施,使习惯法和习俗符合《公约》,特别是在妇女权利方面(第二条和第三条)。 第23段:制定监禁替代措施;确保审判不会被过分拖延;采取措施,改进监狱和拘留设施的条件并减少人满为患的现象(第七、第九和第十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8年8月1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没有收到资料 所采取的行动: 2008年9月至2009年5月:发出了三份催复函。 建议采取的行动:如果没有收到任何资料,应该安排在第九十七届会议上进行磋商。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11年7月20日 |
第九十一届会议(2007年10月)
缔约国:格鲁吉亚 所审议的报告:第三次定期报告(2006年4月1日到期),2006年8月1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8段:汇编关于家庭暴力事件的统计数据;调查关于家庭暴力的控诉并启动对肇事人的刑事诉讼;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第三、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六条)。 第9段:迅速和公正调查关于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控诉;启动对肇事人的刑事调查;培训执法人员;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第六条)。 第11段:采取措施,改进被剥夺自由者的条件,尤其是采取措施,结束人满为患的状况(第十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8年11月1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 2009年1月13日:部分答复(关于第8、第9和第11段的答复不完整)。 所采取的行动: 2008年12月16日:发出了一份催复函。 2009年5月29日:致函缔约国,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建议采取的行动:如果没有收到任何资料,应该发出催复函。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11年11月1日 |
缔约国: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所审议的报告:第四次定期报告(2002年10月1日到期),2005年12月6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10段: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制止暴力侵犯妇女的行为(第三、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第21段:在合理时间范围内通过新的《刑法典》(第十四条)。 第23段:审查对见解和言论自由权利加以限制的立法,包括1972年《出版法》(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一、第二十二和第二十五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8年10月30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 2009年7月24日:收到资料。 所采取的行动: 2008年12月16日:发出了一封催复函。 2009年6月9日:向缔约国发出了一份催复函。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将缔约国的补充答复交付翻译,并在第九十七届会议上审议。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10年10月30日 |
缔约国:奥地利 所审议的报告:第四次定期报告(2002年10月1日到期),2006年7月21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11段:对警察拘留期间的死亡和虐待事件进行迅速、独立和公正的调查;对警察、法官和执法人员进行强制性人权培训(第六、第七和第十条)。 第12段:等待递解出境期间绝食的受拘押者得到适当的医疗观察和治疗;调查Geoffrey A.案件,通报此案以及Yankuba Ceesay案件的调查结果(第六和第十条)。 第16段:确保被拘捕或拘押的人与律师之间在联系时所受到的任何限制不应当完全由警察单方来决定(第九条)。 第17段:确保受拘押等待递解出境的所有庇护寻求者能够被集中在专门为此目的设计的中心里,最好在开放的拘留场所,并向其提供合格的法律咨询和适当的医疗服务(第十和第十三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8年10月30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 2008年10月15日:部分答复(关于第11、第12、第16和第17段的答复不完整)。 2009年7月22日:收到补充资料。 所采取的行动: 2008年12月12日:致函缔约国,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2009年5月29日:向缔约国发出了一份催复函。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将缔约国的补充答复交付翻译,并在第九十七届会议上审议。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12年10月30日。 |
缔约国:阿尔及利亚 所审议的报告:第三次定期报告(2000年6月1日到期),2006年9月22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11段:确保所有拘留所均由民事监狱当局和检察官办公室监管;制定一个拘留中心和被拘留者全国登记册;独立的国家机关均能定期探访关押被剥夺自由者的所有场所(第二条和第九条)。 第12段:确保失踪的受害者和/或其家属能够取得有效的补救,包括赔偿;确保所有被秘密拘留者被迅速带见法官;调查所有失踪案件,向受害者的家属通报这种调查的结果,并公布全国失踪问题特设委员会的最后报告(第二、第六、第七、第九、第十和第十六条)。 第15段:确保所有关于酷刑和残忍待遇的指控均得到独立机构的调查,并确保实施此种行为者受到惩处;改进对公职人员进行的关于被捕人员和被拘留者的权利的培训(第二、第六和第七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8年11月1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 2007年11月7日:部分答复(关于第11、12和第15段的答复不完整)。 所采取的行动: 2008年12月16日:发出一份催复函。 2009年5月29日:致函缔约国,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建议采取的行动:如果没有收到任何资料,应该发出催复函。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11年11月1日。 |
缔约国:哥斯达黎加 所审议的报告:第五次定期报告(2004年4月30日到期),2006年5月30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9段:采取措施,结束拘留中心人满为患的现象(第十条)。 第12段:采取措施,打击贩卖妇女和儿童的行为(第二条和第二十四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8年11月1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 2009年3月17日:收到部分答复(予以合作,但资料不完整) 所采取的行动: 2008年12月16日:发出了一份催复函。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该致函缔约国,要求提供补充和更具体的资料。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12年11月1日。 |
第九十二届会议(2008年3月)
缔约国:突尼斯 所审议的报告:第五次定期报告(1998年2月4日到期),2006年12月14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11段:所有关于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指控均应得到独立主管机构的调查;实施此种行为的肇事者及其上司均应受到起诉和惩处;受害者受到补偿;改进对公职人员的培训;提供关于酷刑控诉的统计数据(第二条和第七条)。 第14段:减缓所有死刑;考虑废除死刑,并批准《公约》的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第二、第六和第七条)。 第20段:采取措施,制止恐吓和骚扰人权组织和维护者的行为;对关于这种行为的报告进行调查;确保对和平集会和示威的权利实行的任何限制均符合《公约》第十九、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第九、第十九、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 第21段:确保独立的人权协会均得到登记,而且对于拒绝其申请的任何行为都应当向这些组织提供切实和及时的补救(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9年4月1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 2009年3月16日:部分答复(第11段:予以合作,但资料不完整;第14段:建议没有得到执行;第20-21段:确认收到答复,但没有提供具体的资料)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致函缔约国,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并指出,关于某些问题的后续程序由于没有得到执行而被视为已结束,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这些问题的情况。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12年3月31日。 |
缔约国:博茨瓦纳 所审议的报告:初次报告(2001年12月8日到期),2006年10月13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12段:提高人们对《宪法》优先于习惯法和习俗的认识,而且人们有权请求将案件移交宪法法院并向宪法法院提出上诉(第二和第三条)。 第13段:确保仅仅对极其严重的罪行施行死刑;争取废除死刑;提供详细的资料,说明谋杀案的定罪量、法庭从轻量刑的数量和理由、法院判处死刑的数量以及每年被处死的人数;确保将犯人处死的日期事先通知其家人,将尸体归还家人进行埋葬(第六条)。 第14段:撤销对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保留(第七条和第十二条)。 第17段:确保关押者不受到期限不合理的关押;确保拘留条件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立即采取行动,减少囚犯人数;对监禁更多地采取替代性措施;增加家人探访囚犯的机会(第七、第九和第十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9年4月1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没有收到资料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当发出一份催复函。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12年3月31日。 |
缔约国: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所审议的报告:第二次定期报告(2000年6月1日到期),2006年10月12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12段:确保《大赦法》不适用于极其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彻底调查此类罪行并起诉和惩处肇事者;向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赔偿(第二、第六和第七条)。 第14段:考虑对Khaled al-Masri先生提出的指控重新进行全面调查,争取他的合作并考虑到所有现有证据;对于认定侵权的案件,提供补偿;审查旨在防止非法移解的做法和程序(第二、第七、第九和第十条)。 第14段:按照《关于国内流离失所的指导原则》,与所有国内流离失所者磋商,立即为他们找到持久的解决办法(第十二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9年4月1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没有收到资料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当发出一份催复函。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12年4月1日。 |
缔约国:巴拿马 所审议的报告:第三次定期报告(1992年3月31日到期),2007年2月9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11段:采取措施,减少拘留机构中人满为患的现象,并确保拘留条件符合《公约》第十条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十条)。 第14段:通过立法,使难民能够享受《公约》规定的权利;确保履行不驱回的义务(第二、第六和第七和第九条)。 第18段:执行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确保向受害者提供足够的住房和警察保护,起诉和惩处罪犯;提供关于当前家庭暴力案件及其后果的统计数据(第三和第七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9年4月1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没有收到资料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当发出一份催复函。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12年3月31日。 |
附件一
截至2009年7月31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及依照《公约》第四十一条发表声明的国家
A.《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164个)
缔约国 |
收到批准书日期 |
生效日期 |
阿富汗 |
1983年1月24日 a |
1983年4月24日 |
阿尔巴尼亚 |
1991年10月4日 a |
1992年1月4日 |
阿尔及利亚 |
1989年9月12日 |
1989年12月12日 |
安道尔 |
2006年9月22日 |
2006年12月22日 |
安哥拉 |
1992年1月10日 a |
1992年4月10日 |
阿根廷 |
1986年8月8日 |
1986年11月8日 |
亚美尼亚 |
1993年6月23日 a |
b |
澳大利亚 |
1980年8月13日 |
1980年11月13日 |
奥地利 |
1978年9月10日 |
1978年12月10日 |
阿塞拜疆 |
1992年8月13日 a |
b |
巴哈马 |
200 8 年12月2 3 日 |
200 9 年 3 月2 3 日 |
巴林 |
2006年9月20日 a |
2006年12月20日 |
孟加拉国 |
2000年9月6日 a |
2000年12月6日 |
巴巴多斯 |
1973年1月5日 a |
1976年3月23日 |
白俄罗斯 |
1973年11月12日 |
1976年3月23日 |
比利时 |
1983年4月21日 |
1983年7月21日 |
伯利兹 |
1996年6月10日 a |
1996年9月10日 |
贝宁 |
1992年3月12日 a |
1992年6月12日 |
玻利维亚 |
1982年8月12日 a |
1982年11月12日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1993年9月1日 c |
1992年3月6日 |
博茨瓦纳 |
2000年9月8日 |
2000年12月8日 |
巴西 |
1992年1月24日 a |
1992年4月24日 |
保加利亚 |
1970年9月21日 |
1976年3月23日 |
布基纳法索 |
1999年1月4日 a |
1999年4月4日 |
布隆迪 |
1990年5月9日 a |
1990年8月9日 |
柬埔寨 |
1992年5月26日 a |
1992年8月26日 |
喀麦隆 |
1984年6月27日 a |
1984年9月27日 |
加拿大 |
1976年5月19日 a |
1976年8月19日 |
佛得角 |
1993年8月6日 a |
1993年11月6日 |
中非共和国 |
1981年5月8日 a |
1981年8月8日 |
乍得 |
1995年6月9日 a |
1995年9月9日 |
智利 |
1972年2月10日 |
1976年3月23日 |
哥伦比亚 |
1969年10月29日 |
1976年3月23日 |
刚果 |
1983年10月5日 a |
1984年1月5日 |
哥斯达黎加 |
1968年11月29日 |
1976年3月23日 |
科特迪瓦 |
1992年3月26日 a |
1992年6月26日 |
克罗地亚 |
1992年10月12日 c |
1991年10月8日 |
塞浦路斯 |
1969年4月2日 |
1976年3月23日 |
捷克共和国 |
1993年2月22日 c |
1993年1月1日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1981年9月14日 a |
1981年12月14日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1976年11月1日 a |
1977年2月1日 |
丹麦 |
1972年1月6日 |
1976年3月23日 |
吉布提 |
2002年11月5日 a |
2003年2月5日 |
多米尼克 |
1993年6月17日 a |
1993年9月17日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1978年1月4日 a |
1978年4月4日 |
厄瓜多尔 |
1969年3月6日 |
1976年3月23日 |
埃及 |
1982年1月14日 |
1982年4月14日 |
萨尔瓦多 |
1979年11月30日 |
1980年2月29日 |
赤道几内亚 |
1987年9月25日 a |
1987年12月25日 |
厄立特里亚 |
2002年1月22日 a |
2002年4月22日 |
爱沙尼亚 |
1991年10月21日 a |
1992年1月21日 |
埃塞俄比亚 |
1993年6月11日 a |
1993年9月11日 |
芬兰 |
1975年8月19日 |
1976年3月23日 |
法国 |
1980年11月4日 a |
1981年2月4日 |
加蓬 |
1983年1月21日 a |
1983年4月21日 |
冈比亚 |
1979年3月22日 a |
1979年6月22日 |
格鲁吉亚 |
1994年5月3日 a |
b |
德国 |
1973年12月17日 |
1976年3月23日 |
加纳 |
2000年9月7日 |
2000年12月7日 |
希腊 |
1997年5月5日 a |
1997年8月5日 |
格林纳达 |
1991年9月6日 a |
1991年12月6日 |
危地马拉 |
1992年5月 5 日 a |
1992年8月6日 |
几内亚 |
1978年1月24日 |
1978年4月24日 |
圭亚那 |
1977年2月15日 |
1977年5月15日 |
海地 |
1991年2月6日 a |
1991年5月6日 |
洪都拉斯 |
1997年8月25日 |
1997年11月25日 |
匈牙利 |
1974年1月17日 |
1976年3月23日 |
冰岛 |
1979年8月22日 |
1979年11月22日 |
印度 |
1979年4月10日 a |
1979年7月10日 |
印度尼西亚 |
2006年2月23日 a |
2006年5月23日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
1975年6月24日 |
1976年3月23日 |
伊拉克 |
1971年1月25日 |
1976年3月23日 |
爱尔兰 |
1989年12月8日 |
1990年3月8日 |
以色列 |
1991年10月3日 |
1992年1月3日 |
意大利 |
1978年9月15日 |
1978年12月15日 |
牙买加 |
1975年10月3日 |
1976年3月23日 |
日本 |
1979年6月21日 |
1979年9月21日 |
约旦 |
1975年5月28日 |
1976年3月23日 |
哈萨克斯坦 d |
2006年1月24日 |
|
肯尼亚 |
1972年5月1日 a |
1976年3月23日 |
科威特 |
1996年5月21日 a |
1996年8月21日 |
吉尔吉斯斯坦 |
1994年10月7日 a |
b |
拉脱维亚 |
1992年4月14日 a |
1992年7月14日 |
黎巴嫩 |
1972年11月3日 a |
1976年3月23日 |
莱索托 |
1992年9月9日 a |
1992年12月9日 |
利比里亚 |
2004年9月22日 |
2004年12月22日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1970年5月15日 a |
1976年3月23日 |
列支敦士登 |
1998年12月10日 a |
1999年3月10日 |
立陶宛 |
1991年11月20日 a |
1992年2月20日 |
卢森堡 |
1983年8月18日 |
1983年11月18日 |
马达加斯加 |
1971年6月21日 |
1976年3月23日 |
马拉维 |
1993年12月22日 a |
1994年3月22日 |
马尔代夫 |
2006年9月19日 a |
2006年12月19日 |
马里 |
1974年7月16日 a |
1976年3月23日 |
马耳他 |
1990年9月13日 a |
1990年12月13日 |
毛里塔尼亚 |
2004年11月17日 a |
2005年2月17日 |
毛里求斯 |
1973年12月12日 a |
1976年3月23日 |
墨西哥 |
1981年3月23日 a |
1981年6月23日 |
摩纳哥 |
1997年8月28日 |
1997年11月28日 |
蒙古 |
1974年11月18日 |
1976年3月23日 |
黑山 e |
2006年6月3日 |
|
摩洛哥 |
1979年5月3日 |
1979年8月3日 |
莫桑比克 |
1993年7月21日 a |
1993年10月21日 |
纳米比亚 |
1994年11月28日 a |
1995年2月28日 |
尼泊尔 |
1991年5月14日 a |
1991年8月14日 |
荷兰 |
1978年12月11日 |
1979年3月11日 |
新西兰 |
1978年12月28日 |
1979年3月28日 |
尼加拉瓜 |
1980年3月12日 a |
1980年6月12日 |
尼日尔 |
1986年3月7日 a |
1986年6月7日 |
尼日利亚 |
1993年7月29日 a |
1993年10月29日 |
挪威 |
1972年9月13日 |
1976年3月23日 |
巴拿马 |
1977年3月8日 |
1977年6月8日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2008年7月21日 a |
2008年10月21日 |
巴拉圭 |
1992年6月10日 a |
1992年9月10日 |
秘鲁 |
1978年4月28日 |
1978年7月28日 |
菲律宾 |
1986年10月23日 |
1987年1月23日 |
波兰 |
1977年3月18日 |
1977年6月18日 |
葡萄牙 |
1978年6月15日 |
1978年9月15日 |
大韩民国 |
1990年4月10日 a |
1990年7月10日 |
摩尔多瓦共和国 |
1993年1月26日 a |
b |
罗马尼亚 |
1974年12月9日 |
1976年3月23日 |
俄罗斯联邦 |
1973年10月16日 |
1976年3月23日 |
卢旺达 |
1975年4月16日 a |
1976年3月23日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1981年11月9日 a |
1982年2月9日 |
萨摩亚 |
2008年2月15日 a |
2008年5月15日 |
圣马力诺 |
1985年10月18日 a |
1986年1月18日 |
塞内加尔 |
1978年2月13日 |
1978年5月13日 |
塞尔维亚 f |
2001年3月12日 |
c |
塞舌尔 |
1992年5月5日 a |
1992年8月5日 |
塞拉利昂 |
1996年8月23日 a |
1996年11月23日 |
斯洛伐克 |
1993年5月28日 c |
1993年1月1日 |
斯洛文尼亚 |
1992年7月6日 c |
1991年6月25日 |
索马里 |
1990年1月24日 a |
1990年4月24日 |
南非 |
1998年12月10日 |
1999年3月10日 |
西班牙 |
1977年4月27日 |
1977年7月27日 |
斯里兰卡 |
1980年6月11日 a |
1980年9月11日 |
苏丹 |
1986年3月18日 a |
1986年6月18日 |
苏里南 |
1976年12月28日 a |
1977年3月28日 |
斯威士兰 |
2004年3月26日 a |
2004年6月26日 |
瑞典 |
1971年12月6日 |
1976年3月23日 |
瑞士 |
1992年6月18日 a |
1992年9月18日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1969年4月21日 a |
1976年3月23日 |
塔吉克斯坦 |
1999年1月4日 a |
b |
泰国 |
1996年10月29日 a |
1997年1月29日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
1994年1月18日 c |
1991年9月18日 |
东帝汶 |
2003年9月18日 a |
2003年12月18日 |
多哥 |
1984年5月24日 a |
1984年8月24日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1978年12月21日 a |
1979年3月21日 |
突尼斯 |
1969年3月18日 |
1976年3月23日 |
土耳其 |
2003年9月23日 |
2003年12月23日 |
土库曼斯坦 |
1997年5月1日 a |
b |
乌干达 |
1995年6月21日 a |
1995年9月21日 |
乌克兰 |
1973年11月12日 |
1976年3月23日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1976年5月20日 |
1976年8月20日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1976年6月11日 a |
1976年9月11日 |
美利坚合众国 |
1992年6月8日 |
1992年9月8日 |
乌拉圭 |
1970年4月1日 |
1976年3月23日 |
乌兹别克斯坦 |
1995年9月28日 a |
b |
瓦努阿图 |
2008年 11 月2 1 日 |
2009 年 2 月2 1 日 |
委内瑞拉( 玻利瓦尔共和国 ) |
1978年5月10日 |
1978年8月10日 |
越南 |
1982年9月24日 a |
1982年12月24日 |
也门 |
1987年2月9日 a |
1987年5月9日 |
赞比亚 |
1984年4月10日 a |
1984年7月10日 |
津巴布韦 |
1991年5月13日 a |
1991年8月13日 |
注:除了以上所列缔约国之外,《公约》继续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g
B.《任择议定书》缔约国(112个)
缔约国 |
收到批准书日期 |
生效日期 |
阿尔巴尼亚 |
2007年10月4日 a |
2008年1月4日 |
阿尔及利亚 |
1989年9月12日 a |
1989年12月12日 |
安道尔 |
2006年9月22日 |
2006年12月22日 |
安哥拉 |
1992年1月10日 a |
1992年4月10日 |
阿根廷 |
1986年8月8日 a |
1986年11月8日 |
亚美尼亚 |
1993年6月23日 a |
1993年9月23日 |
澳大利亚 |
1991年9月25日 a |
1991年12月25日 |
奥地利 |
1987年12月10日 |
1988年3月10日 |
阿塞拜疆 |
2001年11月27日 a |
2002年2月27日 |
巴巴多斯 |
1973年1月5日 a |
1976年3月23日 |
白俄罗斯 |
1992年9月30日 a |
1992年12月30日 |
比利时 |
1994年5月17日 a |
1994年8月17日 |
贝宁 |
1992年3月12日 a |
1992年6月12日 |
玻利维亚 |
1982年8月12日 a |
1982年11月12日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1995年3月1日 |
1995年6月1日 |
保加利亚 |
1992年3月26日 a |
1992年6月26日 |
布基纳法索 |
1999年1月4日 a |
1999年4月4日 |
喀麦隆 |
1984年6月27日 a |
1984年9月27日 |
加拿大 |
1976年5月19日 a |
1976年8月19日 |
佛得角 |
2000年5月19日 a |
2000年8月19日 |
中非共和国 |
1981年5月8日 a |
1981年8月8日 |
乍得 |
1995年6月9日 a |
1995年9月9日 |
智利 |
1992年5月2 7 日 a |
1992年8月28日 |
哥伦比亚 |
1969年10月29日 |
1976年3月23日 |
刚果 |
1983年10月5日 a |
1984年1月5日 |
哥斯达黎加 |
1968年11月29日 |
1976年3月23日 |
科特迪瓦 |
1997年3月5日 |
1997年6月5日 |
克罗地亚 |
1995年10月12日 a |
|
塞浦路斯 |
1992年4月15日 |
1992年7月15日 |
捷克共和国 |
1993年2月22日 c |
1993年1月1日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1976年11月1日 a |
1977年2月1日 |
丹麦 |
1972年1月6日 |
1976年3月23日 |
吉布提 |
2002年11月5日 a |
2003年2月5日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1978年1月4日 a |
1978年4月4日 |
厄瓜多尔 |
1969年3月6日 |
1976年3月23日 |
萨尔瓦多 |
1995年6月6日 |
1995年9月6日 |
赤道几内亚 |
1987年9月25日 a |
1987年12月25日 |
爱沙尼亚 |
1991年10月21日 a |
1992年1月21日 |
芬兰 |
1975年8月19日 |
1976年3月23日 |
法国 |
1984年2月17日 a |
1984年5月17日 |
冈比亚 |
1988年6月9日 a |
1988年9月9日 |
格鲁吉亚 |
1994年5月3日 a |
1994年8月3日 |
德国 |
1993年8月25日 a |
1993年11月25日 |
加纳 |
2000年9月7日 |
2000年12月7日 |
希腊 |
1997年5月5日 a |
1997年8月5日 |
危地马拉 |
2000年11月28日 a |
2001年2月28日 |
几内亚 |
1993年6月17日 |
1993年9月17日 |
圭亚那 h |
1993年5月10日 a |
1993年8月10日 |
洪都拉斯 |
2005年6月7日 |
2005年9月7日 |
匈牙利 |
1988年9月7日 a |
1988年12月7日 |
冰岛 |
1979年8月22日 a |
1979年11月22日 |
爱尔兰 |
1989年12月8日 a |
1990年3月8日 |
意大利 |
1978年9月15日 |
1978年12月15日 |
哈萨克斯坦 |
2009年6月30日 |
2009年9月30日 |
吉尔吉斯斯坦 |
1994年10月7日 a |
1995年1月7日 |
拉脱维亚 |
1994年6月22日 a |
1994年9月22日 |
莱索托 |
2000年9月 6 日 |
2000年12月7日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1989年5月16日 a |
1989年8月16日 |
列支敦士登 |
1998年12月10日 a |
1999年3月10日 |
立陶宛 |
1991年11月20日 a |
1992年2月20日 |
卢森堡 |
1983年8月18日 a |
1983年11月18日 |
马达加斯加 |
1971年6月21日 |
1976年3月23日 |
马拉维 |
1996年6月11日 a |
1996年9月11日 |
马尔代夫 |
2006年9月19日 a |
2006年12月19日 |
马里 |
2001年10月24日 a |
2002年1月24日 |
马耳他 |
1990年9月13日 a |
1990年12月13日 |
毛里求斯 |
1973年12月12日 a |
1976年3月23日 |
墨西哥 |
2002年3月15日 a |
2002年6月15日 |
蒙古 |
1991年4月16日 a |
1991年7月16日 |
黑山 e |
2006年10月23日 |
|
纳米比亚 |
1994年11月28日 a |
1995年2月28日 |
尼泊尔 |
1991年5月14日 a |
1991年8月14日 |
荷兰 |
1978年12月11日 |
1979年3月11日 |
新西兰 |
1989年5月26日 a |
1989年8月26日 |
尼加拉瓜 |
1980年3月12日 a |
1980年6月12日 |
尼日尔 |
1986年3月7日 a |
1986年6月7日 |
挪威 |
1972年9月13日 |
1976年3月23日 |
巴拿马 |
1977年3月8日 |
1977年6月8日 |
巴拉圭 |
1995年1月10日 a |
1995年4月10日 |
秘鲁 |
1980年10月3日 |
1981年1月3日 |
菲律宾 |
1989年8月22日 |
1989年11月22日 |
波兰 |
1991年11月7日 a |
1992年2月7日 |
葡萄牙 |
1983年5月3日 |
1983年8月3日 |
大韩民国 |
1990年4月10日 a |
1990年7月10日 |
摩尔多瓦共和国 |
2008年1月23日 |
2008年4月23日 |
罗马尼亚 |
1993年7月20日 a |
1993年10月20日 |
俄罗斯联邦 |
1991年10月1日 a |
1992年1月1日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1981年11月9日 a |
1982年2月9日 |
圣马力诺 |
1985年10月18日 a |
1986年1月18日 |
塞内加尔 |
1978年2月13日 |
1978年5月13日 |
塞尔维亚 f |
2001年9月6日 |
2001年12月6日 |
塞舌尔 |
1992年5月5日 a |
1992年8月5日 |
塞拉利昂 |
1996年8月23日 a |
1996年11月23日 |
斯洛伐克 |
1993年5月28日 c |
1993年1月1日 |
斯洛文尼亚 |
1993年7月16日 a |
1993年10月16日 |
索马里 |
1990年1月24日 a |
1990年4月24日 |
南非 |
2002年8月28日 a |
2002年11月28日 |
西班牙 |
1985年1月25日 a |
1985年4月25日 |
斯里兰卡 |
1997年10月3日 a |
1998年1月3日 |
苏里南 |
1976年12月28日 a |
1977年3月28日 |
瑞典 |
1971年12月6日 |
1976年3月23日 |
塔吉克斯坦 |
1999年1月4日 a |
1999年4月4日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
1994年12月12日 c |
1995年3月12日 |
多哥 |
1988年3月30日 a |
1988年6月30日 |
土耳其 |
2006年11月24日 |
2007年2月24日 |
土库曼斯坦 b |
1997年5月1日 a |
1997年8月1日 |
乌干达 |
1995年11月14日 a |
1996年2月14日 |
乌克兰 |
1991年7月25日 a |
1991年10月25日 |
乌拉圭 |
1970年4月1日 |
1976年3月23日 |
乌兹别克斯坦 |
1995年9月28日 a |
1995年12月28日 |
委内瑞拉 玻利瓦尔共和国 |
1978年5月10日 |
1978年8月10日 |
赞比亚 |
1984年4月10日 a |
1984年7月10日 |
注:牙买加在1997年10月23日宣布退出《任择议定书》,自1998年1月23日起生效。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在1998年5月26日宣布退出《任择议定书》,又在同一天在作出一项保留的条件下重新加入《任择议定书》,自1998年8月26日起生效。委员会于1999年11月2日对845/1999号案(Kennedy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作出决定,宣布该保留无效。之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再次于2000年3月27日宣布退出《任择议定书》,自2000年6月27日起生效。
C.旨在废除死刑的《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71个)
缔约国 |
收到批准书日期 |
生效日期 |
阿尔巴尼亚 |
2007年10月17日 a |
2007年12月17日 |
安道尔 |
2006年9月22日 |
2006年12月22日 |
阿根廷 |
2008 年9月2日 |
2008 年 12 月2日 |
澳大利亚 |
1990年10月2日 a |
1991年7月11日 |
奥地利 |
1993年3月2日 |
1993年6月2日 |
阿塞拜疆 |
1999年1月22日 a |
1999年4月22日 |
比利时 |
1998年12月8日 |
1999年3月8日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2001年3月16日 |
2001年6月16日 |
保加利亚 |
1999年8月10日 |
1999年11月10日 |
加拿大 |
2005年11月25日 a |
2006年2月25日 |
佛得角 |
2000年5月19日 a |
2000年8月19日 |
智利 |
2008 年 9 月 26 日 |
2008 年 12 月 26 日 |
哥伦比亚 |
1997年8月5日 |
1997年11月5日 |
哥斯达黎加 |
1998年6月5日 |
1998年9月5日 |
克罗地亚 |
1995年10月12日 a |
1996年1月12日 |
塞浦路斯 |
1999年9月10日 a |
1999年12月10日 |
捷克共和国 |
2004年6月15日 a |
2004年9月15日 |
丹麦 |
1994年2月24日 |
1994年5月24日 |
吉布提 |
2002年11月5日 a |
2003年2月5日 |
厄瓜多尔 |
1993年2月23日 a |
1993年5月23日 |
爱沙尼亚 |
2004年1月30日 a |
2004年4月30日 |
芬兰 |
1991年4月4日 |
1991年7月11日 |
法国 |
2007年10月2日 a |
2008年1月2日 |
格鲁吉亚 |
1999年3月22日 a |
1999年6月22日 |
德国 |
1992年8月18日 |
1992年11月18日 |
希腊 |
1997年5月5日 a |
1997年8月5日 |
洪都拉斯 |
2008年4月1日 |
2008年7月1日 |
匈牙利 |
1994年2月24日 a |
1994年5月24日 |
冰岛 |
1991年4月2日 |
1991年7月11日 |
爱尔兰 |
1993年6月18日 a |
1993年9月18日 |
意大利 |
1995年2月14日 |
1995年5月14日 |
利比里亚 |
2005年9月16日 a |
2005年12月16日 |
列支敦士登 |
1998年12月10日 a |
1999年3月10日 |
立陶宛 |
2002年3月27日 |
2002年6月26日 |
卢森堡 |
1992年2月12日 |
1992年5月12日 |
马耳他 |
1994年12月29日 a |
1995年3月29日 |
墨西哥 |
2007年9月26日 a |
2007年12月26日 |
摩纳哥 |
2000年3月28日 a |
2000年6月28日 |
黑山 |
2006年10月23日 e |
|
莫桑比克 |
1993年7月21日 a |
1993年10月21日 |
纳米比亚 |
1994年11月28日 a |
1995年2月28日 |
尼泊尔 |
1998年3月4日 a |
1998年6月4日 |
荷兰 |
1991年3月26日 |
1991年7月11日 |
新西兰 |
1990年2月22日 |
1991年7月11日 |
挪威 |
1991年9月5日 |
1991年12月5日 |
巴拿马 |
1993年1月21日 a |
1993年4月21日 |
巴拉圭 |
2003年8月18日 a |
2003年11月18日 |
菲律宾 |
2007年11月20日 |
2008年2月20日 |
葡萄牙 |
1990年10月17日 |
1991年7月11日 |
摩尔多瓦共和国 |
2006年9月20日 a |
2006年12月20日 |
罗马尼亚 |
1991年2月27日 |
1991年7月11日 |
卢旺达 |
2008 年 12 月1 5 日 a |
2009 年 3 月1 5 日 |
圣马力诺 |
200 4 年8月17日 a |
2004年11月17日 |
塞尔维亚 f |
2001年9月6日 a |
2001年12月6日 |
塞舌尔 |
1994年12月15日 a |
1995年3月15日 |
斯洛伐克 |
1999年6月22日 |
1999年9月22日 |
斯洛文尼亚 |
1994年3月10日 |
1994年6月10日 |
南非 |
2002年8月28日 a |
2002年11月28日 |
西班牙 |
1991年4月11日 |
1991年7月11日 |
瑞典 |
1990年5月11日 |
1991年7月11日 |
瑞士 |
1994年6月16日 a |
1994年9月16日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
1995年1月26日 a |
1995年4月26日 |
东帝汶 |
2003年9月18日 a |
2003年12月18日 |
土耳其 |
2006年3月2日 |
2006年6月2日 |
土库曼斯坦 |
2000年1月11日 a |
2000年4月11日 |
乌克兰 |
2007年7月25日 a |
2007年10月25日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联合王国 |
1999年12月10日 |
2000年3月10日 |
乌拉圭 |
1993年1月21日 |
1993年4月21日 |
乌兹别克斯坦 |
2008 年 12 月 23 日 a |
2009 年 3 月 23 日 |
委内瑞拉( 玻利瓦尔共和国 ) |
1993年2月22日 |
1993年5月22日 |
D.根据《公约》第四十一条发表声明的国家(48个)
缔约国 |
生效日期 |
有效至 |
阿尔及利亚 |
1989年9月12日 |
无限期 |
阿根廷 |
1986年8月8日 |
无限期 |
澳大利亚 |
1993年1月28日 |
无限期 |
奥地利 |
1978年9月10日 |
无限期 |
白俄罗斯 |
1992年9月30日 |
无限期 |
比利时 |
1987年3月5日 |
无限期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1992年3月6日 |
无限期 |
保加利亚 |
1993年5月12日 |
无限期 |
加拿大 |
1979年10月29日 |
无限期 |
智利 |
1990年3月11日 |
无限期 |
刚果 |
1989年7月7日 |
无限期 |
克罗地亚 |
1995年10月12日 |
无限期 |
捷克共和国 |
1993年1月1日 |
无限期 |
丹麦 |
1983年4月19日 |
无限期 |
厄瓜多尔 |
1984年8月24日 |
无限期 |
芬兰 |
1975年8月19日 |
无限期 |
冈比亚 |
1988年6月9日 |
无限期 |
加纳 |
2000年9月7日 |
无限期 |
德国 |
2001年12月27日 |
无限期 |
圭亚那 |
1992年5月10日 |
无限期 |
匈牙利 |
1988年9月7日 |
无限期 |
冰岛 |
1979年8月22日 |
无限期 |
爱尔兰 |
1989年12月8日 |
无限期 |
意大利 |
1978年9月15日 |
无限期 |
列支敦士登 |
1999年3月10日 |
无限期 |
卢森堡 |
1983年8月18日 |
无限期 |
马耳他 |
1990年9月13日 |
无限期 |
荷兰 |
1978年12月11日 |
无限期 |
新西兰 |
1978年12月28日 |
无限期 |
挪威 |
1972年8月31日 |
无限期 |
秘鲁 |
1984年4月9日 |
无限期 |
菲律宾 |
1986年10月23日 |
无限期 |
波兰 |
1990年9月25日 |
无限期 |
大韩民国 |
1990年4月10日 |
无限期 |
俄罗斯联邦 |
1991年10月1日 |
无限期 |
塞内加尔 |
1981年1月5日 |
无限期 |
斯洛伐克 |
1993年1月1日 |
无限期 |
斯洛文尼亚 |
1992年7月6日 |
无限期 |
南非 |
1999年3月10日 |
无限期 |
西班牙 |
1998年3月11日 |
无限期 |
斯里兰卡 |
1980年6月11日 |
无限期 |
瑞典 |
1971年11月26日 |
无限期 |
瑞士 |
2005年6月16日 |
2010年6月16日 |
突尼斯 |
1993年6月24日 |
无限期 |
乌克兰 |
1992年7月28日 |
无限期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1976年5月20日 |
无限期 |
美利坚合众国 |
1992年9月8日 |
无限期 |
津巴布韦 |
1991年8月20日 |
无限期 |
注
a加入。
b委员会认为,生效时间应追溯至该国独立之日。
c继承。
d在联合国秘书长收到批准书之前,委员会的立场如下:虽然没有收到继承声明,但是根据委员会既定的法理,一个构成《公约》前缔约国一部分的国家,其领土内的人员继续有权利享有《公约》所列各项保障(见《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九届会议,补编第40号》(A/49/40),第一卷,第48和第49段)。
e2006年6月28日大会第60/264号决议接纳黑山为联合国会员国。2006年10月23日,秘书长收到了黑山政府2006年10月10日的信函,随函附有一份交存秘书长的多边条约的清单,该函通知秘书长说:
黑山共和国政府决定继承塞尔维亚和黑山国家联盟加入或签署的各项条约。
黑山共和国政府继承附件清单所列各项条约,正式承诺自2006年6月3日起,即自黑山共和国承担起国际关系责任、黑山议会通过《独立宣言》之日起,全面履行所述条约确立的条件。
对于黑山共和国承担起国际关系责任之前塞尔维亚和黑山作出的该文书附件所列的各项保留、声明和反对,黑山共和国政府予以维持。
f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于1971年6月2日批准《公约》,《公约》自1976年3月23日起对该国生效。其继承国(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根据2000年11月1日大会第55/12号决议被接纳为联合国会员国。根据南斯拉夫政府随后的一项声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加入《公约》,自2001年3月12日起生效。委员会的惯例是,构成《公约》前缔约国一部分的国家,其境内人民继续有权享有《公约》承认的各种保障。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议会于2003年2月4日通过《塞尔维亚和黑山宪章》,之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国名改为“塞尔维亚和黑山”。塞尔维亚和黑山国家联盟在联合国包括联合国系统所有组织和机构的会员资格,根据《塞尔维亚和黑山宪章》第六十条,在2006年6月3日黑山国民议会通过《独立宣言》后,由塞尔维亚共和国继承。2006年6月19日,秘书长收到塞尔维亚共和国外交部长2006年6月16日的来函,通知他:(a) 塞尔维亚共和国继续行使它的权利,履行塞尔维亚和黑山所缔结的各项国际条约的承诺;(b) 塞尔维亚共和国,而不是塞尔维亚和黑山,将被视为所有已生效国际协定的缔约方;(c) 因此,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作为相应多边条约的交存人,将履行原先由塞尔维亚和黑山部长会议履行的各项职能。2006年6月28日大会第60/264号决议接纳黑山共和国为联合国会员国。
g关于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公约》的资料,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一届会议,补编第40号》(A/51/40),第五章,B节,第78-85段。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公约》的资料,见同上,《第五十五届会议,补编第40号》(A/55/40),第四章。
h圭亚那于1999年1月5日宣告退出《任择议定书》,又于同一天再度加入,自1999年4月5日起正式生效,但有一项保留。圭亚那的保留遭到《任择议定书》六个缔约国的反对。
附件二
2008-2009年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团成员
A.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
第九十四届会议
阿卜杜勒法塔赫·奥马尔先生** |
突尼斯 |
普拉富拉钱德拉·纳特瓦尔拉尔·巴格瓦蒂先生** |
印度 |
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 |
法国 |
莫里斯·格莱莱-阿汉汉左先生* |
贝宁 |
岩泽雄司先生** |
日本 |
埃德温·约翰逊·洛佩斯先生* |
厄瓜多尔 |
海伦·凯勒女士** |
瑞士 |
艾哈迈德·陶菲克·哈利勒先生* |
埃及 |
拉杰苏默·拉拉赫先生* |
毛里求斯 |
赞克·扎内莱·马约迪纳女士** |
南非 |
尤利亚·安托阿尼拉·莫托科女士** |
罗马尼亚 |
迈克尔·奥弗莱厄蒂先生* |
爱尔兰 |
伊丽莎白·帕尔马女士* |
瑞典 |
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先生* |
哥伦比亚 |
奈杰尔·罗德利爵士*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何塞·路易斯·佩雷斯·桑切斯-塞罗先生** |
秘鲁 |
伊万·希勒先生* |
澳大利亚 |
露丝·韦奇伍德女士** |
美利坚合众国 |
第九十五届会议
阿卜杜勒法塔赫·奥马尔先生** |
突尼斯 |
普拉富拉钱德拉·纳特瓦尔拉尔·巴格瓦蒂先生** |
印度 |
莱兹赫里·布齐德先生*** |
阿尔及利亚 |
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 |
法国 |
艾哈迈德·阿明·法萨拉先生*** |
埃及 |
岩泽雄司先生** |
日本 |
海伦·凯勒女士** |
瑞士 |
拉杰苏默·拉拉赫先生*** |
毛里求斯 |
赞克·扎内莱·马约迪纳女士** |
南非 |
尤利亚·安托阿尼拉·莫托科女士** |
罗马尼亚 |
迈克尔·奥弗莱厄蒂先生*** |
爱尔兰 |
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先生*** |
哥伦比亚 |
奈杰尔·罗德利爵士***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费边·奥马尔·萨尔维奥利先生*** |
阿根廷 |
何塞·路易斯·佩雷斯·桑切斯-塞罗先生** |
秘鲁 |
克里斯特·特林先生*** |
瑞典 |
露丝·韦奇伍德女士** |
美利坚合众国 |
第九十六届会议
阿卜杜勒法塔赫·奥马尔先生** |
突尼斯 |
穆罕默德·阿亚特先生*** |
摩洛哥 |
普拉富拉钱德拉·纳特瓦尔拉尔·巴格瓦蒂先生** |
印度 |
莱兹赫里·布齐德先生*** |
阿尔及利亚 |
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 |
法国 |
艾哈迈德·阿明·法萨拉先生*** |
埃及 |
岩泽雄司先生** |
日本 |
海伦·凯勒女士** |
瑞士 |
拉杰苏默·拉拉赫先生*** |
毛里求斯 |
赞克·扎内莱·马约迪纳女士** |
南非 |
尤利亚·安托阿尼拉·莫托科女士** |
罗马尼亚 |
迈克尔·奥弗莱厄蒂先生*** |
爱尔兰 |
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先生*** |
哥伦比亚 |
奈杰尔·罗德利爵士***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费边·奥马尔·萨尔维奥利先生*** |
阿根廷 |
何塞·路易斯·佩雷斯·桑切斯-塞罗先生** |
秘鲁 |
克里斯特·特林先生*** |
瑞典 |
B.主席团成员
第九十四届会议
2007年3月12日(第八十九届会议)第2424次会议选出的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如下,任期两年:
主席:
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先生
副主席:
艾哈迈德·陶菲克·哈利勒先生
伊丽莎白·帕尔马女士
伊万·希勒先生
报告员:
阿卜杜勒法塔赫·奥马尔先生
第九十五届和九十六届会议
2009年3月16日(第九十五届会议)第2598次会议选出的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如下,任期两年:
主席:
岩泽雄司先生
副主席:
赞克·扎内莱·马约迪纳女士
奈杰尔·罗德利爵士
何塞·路易斯·佩雷斯·桑切斯-塞罗先生
报告员:
尤利亚·安托阿尼拉·莫托科女士
附件三
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十条提交报告和补充资料的情况
(截至2009年7月31日)
缔约国 |
报告类型 |
应交日期 |
提交日期 |
阿富汗 |
第二次 |
1989年4月23日 |
1991年10月25日 a |
阿尔巴尼亚 |
第二次 |
2008 年11月 1 日 |
尚未收到 |
阿尔及利亚 |
第四次 |
2011年11月1日 |
尚未到期 |
安哥拉 |
初次 / 特别 |
1993年4月9日/ 1994年1月31日 |
尚未收到 |
阿根廷 |
第四次 |
2005年10月31日 |
2007年12月17日 |
亚美尼亚 |
第二次 |
2001年10月1日 |
尚未收到 |
澳大利亚 |
第六次 |
2013年4月1日 |
尚未到期 |
奥地利 |
第五次 |
2012年10月30日 |
尚未到期 |
阿塞拜疆 |
第四次 |
2013年8月1日 |
尚未到期 |
巴林 |
初次 |
2007年12月20日 |
尚未收到 |
孟加拉国 |
初次 |
2001年12月6日 |
尚未收到 |
巴巴多斯 |
第四次 |
2011年3月29日 |
尚未到期 |
白俄罗斯 |
第五次 |
2001年11月7日 |
尚未收到 |
比利时 |
第五次 |
2008 年8月1日 |
2009年1月28日 |
伯利兹 |
初次 |
1997年9月9日 |
尚未收到 |
贝宁 |
第二次 |
2008年11月1日 |
尚未收到 |
玻利维亚 |
第三次 |
1999年12月31日 |
尚未收到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第二次 |
2010年11月1日 |
尚未到期 |
博茨瓦纳 |
第二次 |
2012年3月31日 |
尚未到期 |
巴西 |
第三次 |
2009年10月31日 |
尚未到期 |
保加利亚 |
第三次 |
1994年12月31日 |
2009年7月30日 |
布基纳法索 |
初次 |
2000年4月3日 |
尚未收到 |
布隆迪 |
第二次 |
1996年8月8日 |
尚未收到 |
柬埔寨 |
第二次 |
2002年7月31日 |
尚未收到 |
喀麦隆 |
第四次 |
2003年10月31日 |
尚未收到 |
加拿大 |
第六次 |
2010年10月31日 |
尚未到期 |
佛得角 |
初次 |
1994年11月5日 |
尚未收到 |
中非共和国 |
第三次 |
2010年8月1日 |
尚未到期 |
乍得 |
第二次 |
2012年7月31日 |
尚未到期 |
智利 |
第六次 |
2012年3月27日 |
尚未到期 |
哥伦比亚 |
第六次 |
2008年4月1日 |
2008年12月10日 |
刚果 |
第三次 |
2003年3月31日 |
尚未收到 |
哥斯达黎加 |
第六次 |
2012年11月1日 |
尚未到期 |
科特迪瓦 |
初次 |
1993年6月25日 |
尚未收到 |
克罗地亚 |
第二次 |
2005年4月1日 |
2007年11月27日 |
塞浦路斯 |
第四次 |
2002年6月1日 |
尚未收到 |
捷克共和国 |
第三次 |
2011年8月1日 |
尚未到期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第三次 |
2004年1月1日 |
尚未收到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第四次 |
2009年4月1日 |
尚未收到 |
丹麦 |
第五次 |
2005年10月31日 |
2007年4月4日 |
吉布提 |
初次 |
2004年2月5日 |
尚未收到 |
多米尼克 |
初次 |
1994年9月16日 |
尚未收到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第五次 |
2005年4月1日 |
尚未收到 |
厄瓜多尔 |
第五次 |
2001年6月1日 |
2008年1月22日 |
埃及 |
第四次 |
2004年11月1日 |
尚未收到 |
萨尔瓦多 |
第四次 |
2007年8月1日 |
2009年1月13日 |
赤道几内亚 |
初次 |
1988年12月24日 |
尚未收到 b |
厄立特里亚 |
初次 |
2003年4月22日 |
尚未收到 |
爱沙尼亚 |
第三次 |
2007年4月1日 |
2008年12月10日 |
埃塞俄比亚 |
初次 |
1994年9月10日 |
2009年7月27日 |
芬兰 |
第六次 |
2009年11月1日 |
尚未到期 |
法国 |
第五次 |
2012年7月31日 |
尚未到期 |
加蓬 |
第三次 |
2003年10月31日 |
尚未收到 |
冈比亚 |
第二次 |
1985年6月21日 |
尚未收到 b |
格鲁吉亚 |
第四次 |
2011年11月1日 |
尚未到期 |
德国 |
第六次 |
2009年4月1日 |
尚未收到 |
加纳 |
初次 |
2001年2月8日 |
尚未收到 |
希腊 |
第二次 |
2009年4月1日 |
尚未收到 |
格林纳达 |
初次 |
1991年9月6日 |
尚未收到 b |
危地马拉 |
第三次 |
2005年8月1日 |
尚未收到 |
几内亚 |
第三次 |
1994年9月30日 |
尚未收到 |
圭亚那 |
第三次 |
2003年3月31日 |
尚未收到 |
海地 |
初次 |
1996年12月30日 |
尚未收到 |
洪都拉斯 |
第二次 |
2010年10月31日 |
尚未到期 |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c |
第三次(中国) |
2010年1月1日 |
尚未到期 |
匈牙利 |
第五次 |
2007年4月1日 |
2009年3月15日 |
冰岛 |
第五次 |
2010年4月1日 |
尚未到期 |
印度 |
第四次 |
2001年12日31日 |
尚未收到 |
印度尼西亚 |
初次 |
2007年5月23日 |
尚未收到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
第三次 |
1994年12月31日 |
尚未收到 |
伊拉克 |
第五次 |
2000年4月4日 |
尚未收到 |
爱尔兰 |
第四次 |
2012年7月31日 |
尚未到期 |
以色列 |
第三次 |
2007年8月1日 |
2008年7月25日 |
意大利 |
第六次 |
2009年10月31日 |
尚未到期 |
牙买加 |
第三次 |
2001年11月7日 |
2009年7月21日 |
日本 |
第六次 |
2011年10月29日 |
尚未到期 |
约旦 |
第四次 |
1997年1月21日 |
2009年3月12日 |
哈萨克斯坦 |
初次 |
2007年4月24日 |
2009年7月27日 |
肯尼亚 |
第三次 |
2008年4月1日 |
尚未收到 |
科威特 |
第二次 |
200 4 年 7 月 31 日 |
尚未收到 |
吉尔吉斯斯坦 |
第二次 |
200 4 年 7 月 31 日 |
尚未收到 |
拉脱维亚 |
第三次 |
2008年11月1日 |
尚未收到 |
黎巴嫩 |
第三次 |
1999年12月31日 |
尚未收到 |
莱索托 |
第二次 |
2002年4月30日 |
尚未收到 |
利比里亚 |
初次 |
2005年12月22日 |
尚未收到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第五次 |
2010年10月30日 |
尚未到期 |
列支敦士登 |
第二次 |
2009年9月1日 |
尚未到期 |
立陶宛 |
第三次 |
2009年4月1日 |
尚未收到 |
卢森堡 |
第四次 |
2008年4月1日 |
尚未收到 |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c |
初次(中国) |
2001年10月31日 |
尚未到期 |
马达加斯加 |
第四次 |
2011年3月23日 |
尚未到期 |
马拉维 |
初次 |
1995年3月21日 |
尚未收到 |
马尔代夫 |
初次 |
2007年12月19日 |
尚未收到 |
马里 |
第三次 |
2005年4月1日 |
尚未收到 |
马耳他 |
第二次 |
1996年12月12日 |
尚未收到 |
毛里塔尼亚 |
初次 |
2006年2月17日 |
尚未收到 |
毛里求斯 |
第五次 |
2010年4月1日 |
尚未到期 |
墨西哥 |
第五次 |
2002年7月30日 |
2008年7月17日 |
摩纳哥 |
第三次 |
2013年10月28日 |
尚未到期 |
蒙古 |
第五次 |
2003年3月31日 |
2009年6月22日 |
黑山 d |
初次 |
2007年10月23日 |
尚未收到 |
摩洛哥 |
第六次 |
2008年11月1日 |
尚未收到 |
莫桑比克 |
初次 |
1994年10月20日 |
尚未收到 |
纳米比亚 |
第二次 |
2008年8月1日 |
尚未到期 |
尼泊尔 |
第二次 |
1997年8月13日 |
尚未收到 |
荷兰 (包括安的列斯群岛和阿鲁巴) |
第五次 |
2014年7月31日 |
尚未到期 |
新西兰 |
第五次 |
2007年8月1日 |
2007年12月24日 |
尼加拉瓜 |
第四次 |
2012年10月29日 |
尚未到期 |
尼日尔 |
第二次 |
1994年3月31日 |
尚未收到 |
尼日利亚 |
第二次 |
1999年10月28日 |
尚未收到 |
挪威 |
第六次 |
200 9年10月1日 |
尚未到期 |
巴拿马 |
第四次 |
2012年3月31日 |
尚未到期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初次 |
2009年10月21日 |
尚未到期 |
巴拉圭 |
第三次 |
2008年10月31日 |
尚未收到 |
秘鲁 |
第五次 |
2003年10月31日 |
尚未收到 |
菲律宾 |
第三次 |
2006年11月1日 |
尚未收到 |
波兰 |
第六次 |
2008年11月1日 |
2009年1月15日 |
葡萄牙 |
第四次 |
2008年8月1日 |
尚未收到 |
大韩民国 |
第四次 |
2010年11月2日 |
尚未到期 |
摩尔多瓦共和国 |
第二次 |
2004年8月1日 |
2007年10月4日 |
罗马尼亚 |
第五次 |
1999年4月28日 |
尚未收到 |
俄罗斯联邦 |
第六次 |
2007年11月1日 |
2007年12月5日 |
卢旺达 |
第四次 |
2013年4月10日 |
尚未到期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第二次 |
1991年10月31日 |
尚未收到 b |
萨摩亚 |
初次 |
2009年5月15日 |
尚未到期 |
圣马力诺 |
第三次 |
2013年7月31日 |
尚未到期 |
塞内加尔 |
第五次 |
2000年4月4日 |
尚未收到 |
塞尔维亚 |
第二次 |
2008年8月1日 |
2009年4月29日 |
塞舌尔 |
初次 |
1993年8月4日 |
尚未收到 |
塞拉利昂 |
初次 |
1997年11月22日 |
尚未收到 |
斯洛伐克 |
第三次 |
2007年8月1日 |
2009年6月26日 |
斯洛文尼亚 |
第三次 |
2010年8月1日 |
尚未到期 |
索马里 |
初次 |
1991年4月23日 |
尚未收到 |
南非 |
初次 |
2000年3月9日 |
尚未收到 |
西班牙 |
第六次 |
2012年11月1日 |
尚未到期 |
斯里兰卡 |
第五次 |
2007年11月1日 |
尚未收到 |
苏丹 |
第四次 |
2010年7月26日 |
尚未到期 |
苏里南 |
第三次 |
2008年4月1日 |
尚未收到 |
斯威士兰 |
初次 |
2005年6月27日 |
尚未收到 |
瑞典 |
第七次 |
2014年4月1日 |
尚未到期 |
瑞士 |
第三次 |
2006年11月1日 |
2007年10月18日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第四次 |
2009年8月1日 |
尚未到期 |
塔吉克斯坦 |
第二次 |
2008年7月31日 |
尚未收到 |
泰国 |
第二次 |
2009年8月1日 |
尚未到期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
第三次 |
2012年4月1日 |
尚未到期 |
东帝汶 |
初次 |
2004年12月19日 |
尚未收到 |
多哥 |
第四次 |
2004年11月1日 |
2009年7月10日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第五次 |
2003年10月31日 |
尚未收到 |
突尼斯 |
第六次 |
2012年3月31日 |
尚未到期 |
土耳其 |
初次 |
2004年12月16日 |
尚未收到 |
土库曼斯坦 |
初次 |
1998年7月31日 |
尚未收到 |
乌干达 |
第二次 |
2008年4月1日 |
尚未到期 |
乌克兰 |
第七次 |
2011年11月2日 |
尚未到期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第七次 |
--- |
尚未到期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联合王国(海外领土) |
第七次 |
--- |
尚未到期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第五次 |
2013年8月1日 |
尚未到期 |
美利坚合众国 |
第四次 |
2010年8月1日 |
尚未到期 |
乌拉圭 |
第五次 |
2003年3月21日 |
尚未收到 |
乌兹别克斯坦 |
第三次 |
2008年4月1日 |
2008年3月31日 |
瓦努阿图 |
初次 |
2010年2月21日 |
尚未到期 |
委内瑞拉 玻利瓦尔共和国 |
第四次 |
2005年4月1日 |
尚未到期 |
越南 |
第三次 |
2004年8月1日 |
尚未收到 |
也门 |
第五次 |
2009年7月1日 |
尚未收到 |
赞比亚 |
第四次 |
2011年7月20日 |
尚未到期 |
津巴布韦 |
第二次 |
2002年6月1日 |
尚未收到 |
注
a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请阿富汗政府在1996年5月15日前提交报告的补充资料,以供第五十七届会议审议。委员会未收到任何补充资料。委员会第六十七届会议请阿富汗向第六十八届会议提交报告。缔约国要求推迟审议其报告。委员会第七十三届会议决定在新政府巩固之前推迟审议阿富汗的状况。
b委员会第七十五届会议在冈比亚没有提交报告和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审议了该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状况。暂定结论性意见已发送该缔约国。委员会第八十一届会议结束时决定公布这些意见。
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在赤道几内亚没有提交报告和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审议了该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状况。暂定结论性意见已发送该缔约国。委员会第八十一届会议结束时决定公布这些意见。
委员会第八十六届会议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没有提交报告但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审议了该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状况。已将暂定结论性意见发给缔约国,并请该国在2007年4月1日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2007年4月12日发出了提醒通知。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在2007年7月5日的来函中承诺将于一个月内提交报告。鉴于缔约国没有提交报告,委员会第九十二届会议结束时决定公布这些意见。
委员会第九十届会议在格林纳达没有提交报告和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审议了该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状况。暂定结论性意见已发送该缔约国,并要求其于2008年12月31日前提交初次报告。
c中国虽然没有加入《公约》,但是中国政府履行了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第四十条下的义务,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原先分别由英国和葡萄牙管理。
d2006年6月28日大会第60/264号决议接纳黑山为联合国会员国。2006年10月23日,秘书长收到了黑山政府2006年10月10日的信函,随函附有一份交存秘书长的多边条约的清单,该函通知秘书长说:
黑山共和国政府决定继承塞尔维亚和黑山国家联盟加入或签署的各项条约。
黑山共和国政府继承附件清单所列各项条约,正式承诺自2006年6月3日起,即自黑山共和国承担起国际关系责任、黑山议会通过《独立宣言》之日起,全面履行所述条约确立的条件。
对于黑山共和国承担起国际关系责任之前塞尔维亚和黑山作出的该文书附件所列的各项保留、声明和反对,黑山共和国政府予以维持。
附件四
报告所涉期间委员会审议的报告和情况及尚待审议的报告
A.初次报告
缔约国 |
应交日期 |
提交日期 |
状况 |
参考文件 |
乍得 |
199 6 年 9 月 8 日 |
200 7年9 月 18 日 |
于2009年7月16和17日 (第九十六届会议)审议 |
CCPR/C/TCD/1 CCPR/C/TCD/CO/1 |
埃塞俄比亚 |
199 4 年 9 月 10 日 |
200 9年7 月 28 日 |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ETH/1 |
哈萨克斯坦 |
200 7年4 月 24 日 |
200 9年7 月 28 日 |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KAZ/1 |
B.第二次定期报告
缔约国 |
应交日期 |
提交日期 |
状况 |
参考文件 |
摩尔多瓦 共和国 |
2004年8月1日 |
2007年10月4日 |
第九十五届会议通过问题单。 订于第九十七届会议审议 |
CCPR/C/MDA/2 CCPR/C/MDA/Q/2 |
克罗地亚 |
2005年4月1日 |
2007年11月27日 |
第九十五届会议通过问题单。 订于第九十七届会议审议 |
CCPR/C/HRV/2 CCPR/C/HRV/Q/2 |
摩纳哥 |
2006年8月1日 |
2007年4月3日 |
于2008年10月14日和15日 (第九十四届会议)审议 |
CCPR/C/MCO/2 CCPR/C/MCO/CO/2 |
塞尔维亚 |
2008年8月1日 |
2009年4月30日 |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SRB/2 |
C.第三次定期报告
缔约国 |
应交日期 |
提交日期 |
状况 |
参考文件 |
阿塞拜疆 |
2005年11月1日 |
2007年10月4日 |
于2009年7月20日和21日 (第九十六届会议)审议 |
CCPR/C/AZE/3 CCPR/C/AZE/CO/3 |
卢旺达 |
1992年4月10日 |
2007年7月23日 |
于2009年3月18日和19日 (第九十五届会议)审议 |
CCPR/C/RWA/3 CCPR/C/RWA/CO/3 |
尼加拉瓜 |
1991年6月11日 |
2007年6月20日 |
于2008年10月17日 (第九十四届会议)审议 |
CCPR/C/NIC/3 CCPR/C/NIC/CO/3 |
瑞士 |
2006年11月1日 |
2007年10月18日 |
订于第九十七届会议审议 |
CCPR/C/CHE/3 |
乌兹别克斯坦 |
2008年4月1日 |
2008年3月31日 |
第九十六届会议通过问题单。 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UZB/3 CCPR/C/UZB/Q/3 |
以色列 |
2007年8月1日 |
2008年7月25日 |
第九十七届会议将通过问题单。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ISR/3 |
爱沙尼亚 |
2007年4月1日 |
2008年12月10日 |
第九十七届会议将通过问题单。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EST/3 |
约旦 |
1997年1月21日 |
2009年3月12日 |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JOR/3 |
斯洛伐克 |
2007年8月1日 |
2009年6月26日 |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SVK/3 |
牙买加 |
2001年11月7日 |
2009年7月20日 |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JAM/3 |
保加利亚 |
2004年12月31日 |
2009年7月31日 |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BGR/3 |
D.第四次定期报告
缔约国 |
应交日期 |
提交日期 |
状况 |
参考文件 |
坦桑尼亚联合 共和国 |
2002年6月1日 |
2007年10月8日 |
于2009年7月13日和14日 (第九十六届会议)审议 |
CCPR/C/TZA/4 CCPR/C/TZA/CO/4 |
阿根廷 |
2005年10月31日 |
2007年12月17日 |
第九十六届会议通过问题单。 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ARG/4 CCPR/C/ARG/Q/4 |
荷兰(包括阿鲁巴和荷属安的列斯群岛) |
2006年8月1日 |
2008年2月7日 |
于2009年7月14日和15日 (第九十六届会议)审议 |
CCPR/C/NET/4/Add.2 CCPR/NLD/CO/4 |
喀麦隆 |
2003年10月31日 |
2008年11月25日 |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CMR/4 |
多哥 |
2004年11月1日 |
2009年7月10日 |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TGO/4 |
E.第五次定期报告
缔约国 |
应交日期 |
提交日期 |
状况 |
参考文件 |
澳大利亚 |
2005年7月31日 |
2007年8月7日 |
于2009年3月23日和25日 (第九十五届会议)审议 |
CCPR/C/AUS/5 CCPR/C/AUS/CO/5 |
厄瓜多尔 |
2001年6月1日 |
2008年1月22日 |
第九十六届会议通过问题单。 订于第九十七届会议审议。 |
CCPR/C/ECU/5 CCPR/C/ECU/Q/5 |
丹麦 |
2005年10月31日 |
2007年4月4日 |
于2008年10月13日和14日 (第九十四届会议)审议 |
CCPR/C/DEN/5 CCPR/C/DEN/CO/5 |
西班牙 |
1999年4月28日 |
2007年2月9日 |
于2008年10月20日和21日 (第九十四届会议)审议 |
CCPR/C/ESP/5 CCPR/C/ESP/CO/5 |
日本 |
2002年10月31日 |
2006年12月20日 |
于2008年10月15日和16日 (第九十四届会议)审议 |
CCPR/C/JPN/5 CCPR/C/JPN/CO/5 |
新西兰 |
2007年8月1日 |
2007年12月24日 |
第九十六届会议通过问题单。 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NZL/5 CCPR/C/NLZ/Q/5 |
墨西哥 |
2002年7月30日 |
2008年7月30日 |
第九十六届会议通过问题单。 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MEX/5 CCPR/C/MEX/Q/5 |
比利时 |
2008年8月1日 |
2009年1月27日 |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BEL/5 |
匈牙利 |
2007年4月1日 |
2009年3月11日 |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HUN/5 |
蒙古 |
2003年3月31日 |
2009年6月22日 |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MNG/5 |
F.第六次定期报告
缔约国 |
应交日期 |
提交日期 |
状况 |
参考文件 |
瑞典 |
2007 年 4 月 1 日 |
2007 年 7 月 17 日 |
于 2009 年 3 月 25 日 ( 第九十五届会议 ) 审议 |
CCPR/C/SWE/6 CCPR/C/SWE/CO/6 |
俄罗斯联邦 |
2007 年 11 月 1 日 |
2007 年 12 月 5 日 |
第九十五届会议通过问题单。 订于第九十七届会议审议。 |
CCPR/C/RUS/6 CCPR/C/RUS/Q/6 |
哥伦比亚 |
2008 年 4 月 1 日 |
2008 年 12 月 10 日 |
第九十七届会议将通过问题单。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COL/6 |
萨尔瓦多 |
2007 年 8 月 1 日 |
2009 年 1 月 13 日 |
第九十七届会议将通过问题单。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SLV/6 |
波兰 |
2008 年 11 月 1 日 |
2009 年 1 月 27 日 |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POL/6 |
附件五
关于缔约国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所承担的义务的第33号一般性意见
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由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第2200A(XXI)号决议通过并开放供签字、批准和加入,《公约》本身亦是由同一项决议通过的。《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均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
2.虽然《任择议定书》有机地与《公约》相关,但它不对《公约》的所有缔约国自动生效。《任择议定书》第八条规定,《公约》的缔约国只能通过另行表示同意接受约束方可成为《任择议定书》的缔约方。大多数《公约》缔约国亦已成为《任择议定书》的缔约方。
3.《任择议定书》的序言指出,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达成”《公约》的:“目标”,授权《公约》第四部分所设的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本议定书所定办法,接受并审查个人声称因公约所载任何权利遭受侵害而为受害人的来文”。《任择议定书》规定了一项程序并为《任择议定书》缔约国规定了除其在《公约》下的义务之外由于此项程序而产生的义务。
4.《任择议定书》第一条规定,《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查该国管辖下的个人声称为该缔约国侵害公约所载任何权利的受害者的来文”。因此,缔约国有义务不妨碍个人诉诸委员会,而且必须防止针对任何已向委员会提交来文者采取的报复措施。
5.《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要求,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个人必须已用尽所有可以运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在对一份来文作出回应时,缔约国如认为来文未满足该项条件,则应说明来文提交人未用尽的可以运用的有效补救办法。
6.虽然在《任择议定书》或《公约》中均未使用“提交人”一词,人权事务委员会使用该词指依据《任择议定书》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个人。委员会使用《任择议定书》第一条所载的“来文”一词而不使用诸如“申诉”或“请愿书”等用语――虽然“请愿书”用语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目前行政结构有其对应,在该办事处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最初是由被称为“请愿书小组”处理的。
7.术语同样反映了人权事务委员会在接受和审查来文方面所起作用的性质。在来文可予受理的情况下,在根据个人和所涉缔约国向其提供的全部书面资料审查来文之后,“委员会应向所涉缔约国及该个人提出其意见”。
8.个人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诉求所针对的缔约国的第一项义务是,在第四条第2款所规定的六个月的时限内对来文作出回应。在这一时限内,“收到通知的国家应书面向委员会提出解释或声明,说明原委,如该国业已采取救济办法,则亦应一并说明”。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扩充了这些规定,其中包括在特殊情况下单独处理来文的可否受理与理据问题的可能性。
9. 在回应似与《任择议定书》对该缔约国生效前的事项相关的来文时(属时理由规则),该缔约国应明确援引这种情况,包括就过去的侵权行为可能存在的“持续影响”作出任何评论。
10.从委员会的经验来看,国家并不总是尊重它们的义务。如不对来文作出回应,或作出不全面的反应,来文所针对的缔约国就会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因为委员会就会被迫在没有关于来文的充分信息的情况下审查来文。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可能得出结论认为来文所载的指控是真实的——如果这些指控从所有情节看来证据充足。
11.虽然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审查个人来文时的职能,就其本身而言,并非司法机构之职能,但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发表的《意见》呈现一项司法决定所具有的某些主要特点。这些《意见》是本着司法精神达成的,其中包括委员会成员的不偏倚性和独立性、对《公约》语文的慎重解释以及决定的终决性质。
12.《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所使用的用来描述委员会决定的词语是“意见”。 这些决定陈述委员会就来文提交人所指侵权情况得出的结论,如认定有侵权情况,则为此侵权情况指明补救办法。
13.委员会依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是根据《公约》本身设立的、负责解释该文书的机构的权威性裁决。这些《意见》的性质以及赋予它们的重要性,是从委员会在《公约》和《任择议定书》下发挥的内在作用中产生的。
14.《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规定,每一缔约国承担“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盟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这是委员会在认定有侵权的案件中发表《意见》时一贯使用的措辞之基础: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由于成为《任择议定书》的缔约方,缔约国已承认了委员会有权能裁定是否有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上的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在确认存在违约的情况下,提供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措施;在这方面,委员会希望在180天内得到缔约国为落实《委员会意见》所采取的措施方面的信息。”
15.《委员会意见》的性质亦是由缔约国有义务在参与《任择议定书》下的程序方面和在《公约》本身方面诚意履行所进一步决定的。与委员会合作的义务是从适用诚意履行所有条约义务的原则所产生的。
16.1997年,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决定任命一名委员会成员担任《意见》后续行动问题特别报告员。 通过书面交涉、也经常通过与有关缔约国外交代表进行个人会晤的方式,该名成员敦促遵守《委员会的意见》并讨论可能会阻碍执行的因素。在一些案件中,这一程序促成了《委员会的意见》的接受和执行,而以前这些《意见》的转呈未得到任何反应。
17.应注意的是,通过在向大会提交的委员会的年度报告等场合中公布委员会的决定,缔约国不执行某一案件中的《委员会的意见》就成为公开记录之事件。
18.有些缔约国,已向其转呈关于这些国家来文的《委员会的意见》,未能全部或部分接受《委员会的意见》或试图重审案件。在一些此类案件中,这些回应是在缔约国未参加上述程序、未履行它在《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下的答复来文的义务的情况下作出的。在其他案件中,全部或部分地拒绝《委员会的意见》的反应,是在缔约国参加了上述程序、其论点已被委员会充分考虑的情况下作出的。在所有这些案件中,委员会将其与缔约国之间的对话视为着眼于执行的持续性对话。《意见》后续行动问题的特别报告员开展这一对话并定期向委员会报告进展情况。
19.除非在委员会充分审查来文前撤销或暂停缔约国采取的或威胁的一项看来可能会对提交人或受害者造成无可补救伤害的行动的情况下,提交人可能会要求采取一些措施,或者委员会可能主动决定一些措施。实例包括施加死刑和违反不驱回义务。为能够满足《任择议定书》下的这些需要,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设立了一项程序,要求在适当情况下采取临时或暂时保护措施。 不执行此类临时或暂时措施,与诚意尊重根据《任择议定书》设立的有关个人来文的程序之义务是不相符合的。
20.大多数国家没有具体的立法授权将《委员会的意见》纳入其国内法律秩序。然而,某些缔约国的国内法的确规定了向国际机构认定的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支付赔偿。无论如何,缔约国必须使用其权限范围内的一切手段落实委员会发表的《意见》。
附件六
第九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如何增强结论性意见的后续程序的决定
人权事务委员会第九十四届会议请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问题特别报告员奈杰尔·罗德利爵士就增强后续程序的各种方法向委员会提出建议。委员会第九十五届会议进行了讨论,并采取了下列增强其后续程序的决定:
1.特别报告员应探讨如何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外地办事处讨论与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有关的问题。
2.特别报告员应探讨人权事务委员会后续行动程序与普遍定期审议之间的关系。
3.如果缔约国提交后续资料,特别报告员应在提交资料截止日期到期两个月之后,向有关缔约国发出催交函。如未收到答复,应在两个月之后,再发一次催交函。如答复已逾期六个月以上未提出,特别报告员将要求与缔约国代表举行磋商,以取得资料或与缔约国代表团排定提交资料的日期。
4.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在下一次定期报告应提交之日、包括在有关缔约国尚未提交任何后续资料的情况下,即告结束。应向有关缔约国发出普通照会,提醒它们定期报告已到期应提交。
5.为了便利和增强对收到的后续行动报告进行评估,缔约国对结论性意见所述的每一项建议所提交的资料以及它们必须在一年内对建议提供的后续行动资料可分成下列几类:
(a)“基本上令人满意的资料”指,后续行动资料表明,缔约国对审议的具体建议作出了反应,并基本上落实了委员会的建议。
(b)“合作但不完整”指,后续行动资料稍有表明,缔约国落实了部分建议,但亦表明,缔约国未能处理委员会建议和表示的关注所提出的问题。
(c)“建议未落实”指,提交的后续资料表明缔约国明确表示缔约国不愿意落实建议。
(d)“确认收到”指,缔约国提交了后续报告,但未提供关于有关建议落实情况的任何实质性资料。
(e)“未答复”。
6.委员会通过的下一个结论性意见应指明缔约国落实委员会前一次结论性意见建议所取得的进展以及缔约国依后续程序进行的合作的程度。
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网站刊登致个别缔约国的信函
7.委员会决定要求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网站刊登寄发给缔约国的个别催交函和函件。
后续访问
8.委员会鼓励进一步推广后续访问的做法,以便能够更加彻底地评估在国家一级落实委员会建议的情况。
10-49019 (C) 270810 0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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