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份

阿根廷

亚美尼亚

巴西

柬埔寨

哥伦比亚

洪都拉斯

伊拉克

哈萨克斯坦

墨西哥

摩洛哥

毛里塔尼亚

斯里兰卡

共计

2012

5

5

2013

1

6 a

7

2014

1

1

1

5

43

51

2015

3

43

165

211

2016

4

22

58

1

85

2017

2

1

3

43

2

31

2

1

1

86

2018 b

6

14

10

20

50

共计

2

1

1

1

18

14

123

2

328

3

1

1

495

a 第 9/2013 号紧急行动涉及两个人。因此算作两项紧急行动。

b 截至 2018 年 6 月 1 日。

B.紧急行动请求登记后的进程:第十二届会议以来观察到的事态发展(截至2018年6月1日)

1.与缔约国的互动

36. 委员会通过各缔约国的常驻代表团与缔约国保持联系。委员会认为,为使委员会关于紧急行动请求的建议最大限度地发挥影响,有必要与负责查找失踪人员和调查他们失踪情况的主管当局建立更直接的联系,以使委员会的关切和建议在必要时更加直接地传达给这些当局。

37. 登记的紧急行动大多仍与发生在墨西哥和伊拉克的事件有关。就墨西哥而言,在编写报告时,已登记的紧急行动中有70项未收到答复,缔约国也未回应一些后续照会(涉及20项紧急行动案件)。就这些案件发送了提醒函。

38. 在墨西哥就委员会的请求和建议作出回应的紧急行动案件中,可以观察到以下趋势:

在所有紧急行动案件中,缔约国的意见和提交人的评论仍然反映出,这些行动零星、孤立,似乎不属于事先确定的查找和调查策略的一部分或受这类策略指导,也不能反映彻底查找的进程;

除非失踪者的亲属、密切接触人或代表采取主动行动,否则当局往往不会开展调查行动。如亲属、联系密切者接触人或代表无法为调查员提供线索,或无法说服当局采取行动,这些案件通常会陷入僵局;

查找一开始几乎无一例外是向医院和拘留中心发出提供资料的正式请求。这些信件大都始终得不到回复。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这类案件中,检察院似乎没有充分利用其权力采取强制措施,以获取必要的信息;委员会还获知一些案件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如下达拘留令,但主管机关并未采取行动;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很少进行现场调查。紧急行动请求的提交人常常告知委员会,调查机关告诉他们,不敢前往可能能够收集证据的场所;

提交人时常指称,负责查找和调查的主管机关直接或间接卷入事件,致使事情陷入僵局;

有时,检察院发布的调查令得不到执行。主管机关常常未能采取行动,据指有时还会妨碍查找和调查。在这类案件中,委员会已请缔约国推行明确和正式的机制,要求负责查找失踪人员和调查这类人员强迫失踪情况的小组定期发布透明的报告,说明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困难。还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调查缔约国当局是否有任何可能妨碍有效开展当下的查找和调查工作的行为,并对这类行为进行惩处。

国家机构之间以及州和联邦机构之间的调查仍然呈碎片化。缔约国还缺乏跨机构协调,也未寻求联合战略。鉴于这些情形,据称在将所有证据纳入单项调查方面遇到了很大困难。碎片化和缺乏协调往往导致调查程序过分拖延。

39. 在编写报告时,委员会登记了123项与伊拉克发生的事件有关的紧急行动。在第十二届会议上,伊拉克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与委员会举行了一次会议,委员会在会上关切地指出,尽管向缔约国四次发函提醒,但该国仍未对逾25项紧急行动请求作出答复。委员会回顾其在上次提醒函中强调,如果到所指出的最后期限仍未收到答复,委员会将注意到缔约国未遵守《公约》第三十条规定的关于紧急行动的义务,可能会决定通过关于紧急行动的届会报告和向大会提交的下次报告,在下届会议上公布这种情况。在该会议上,缔约国承诺在届会之后的几周内送交关于所涉紧急行动的资料,随后送交了一些资料。然而,在编写报告时,仍未对涉及伊拉克的18项紧急行动请求收到答复。缔约国送交答复后,委员会因以下问题而对这些答复的内容表示关切: (a) 这些答复请求委员会提供与失踪者身份相关的资料,而委员会已在登记紧急行动请求的首次照会中提供了这些资料;和(b) 缔约国请求委员会提供紧急行动请求提交人的资料,或请失踪者亲属前往内政部监察主任办公室人权司提交正式的查找请求并作出陈述,以此手段推进现行调查。对于这些照会,委员会称,所请求的与受害人身份相关的资料已在委员会以往的照会中提供,而请求提交人的身份是保密的。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现有资料显示,应缔约国要求前往人权司的人员受到恶劣对待(在两起案件中,委员会获知,当失踪者的妻子持缔约国致委员会的照会副本前往人权司时,她被告知根本不该去那里,最好去停尸房找她的丈夫)。委员会还强调,缔约国的这类行动违反了该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导致受害人遭到二次伤害,并违背了该国对委员会作出的正式承诺,即人权司将接待所涉人员,以促进查找失踪者。

40. 缔约国随后开始成批发送答复(每份照会分别提及33项、23项、31项和36项紧急行动),指出该国没有与紧急行动请求登记名义人相关的资料。委员会就此向缔约国发送了照会,指出这类答复不符合该国的条约义务,并提请缔约国注意为登记紧急行动请求所发布的照会中纳入的请求和建议,其中要求主管机关采用查找和调查策略,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查找所有失踪人员并调查他们的失踪情况。委员会还提醒缔约国,其有义务提供资料说明在这方面采取的行动。在第十四届会议期间与常驻代表团举行了一次会议,委员会在会议上强调,对缔约国发生的大量失踪案件及收到的答复表示关切。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查找失踪人员并调查他们的失踪情况,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缔约国当局仍未对数量极多的案件采取任何形式的行动。

41. 关于涉及其他缔约国的紧急行动请求,委员会着重指出以下情况:

阿根廷:

(i)在未成年人Valentín Ezequiel Reales的案件中登记的紧急行动请求正在处理(第358/2017号紧急行动)。缔约国继续否认国家当局涉足有关事件。委员会发送了后续照会,其中强调缔约国有义务调查该案中所有可能的假设,以及在查找这名失踪儿童和调查其失踪情况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掩饰;

(ii)关于在Santiago Maldonado的案件中登记的紧急行动(第381/2017号紧急行动):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0日获知,在丘布特河发现的一具尸体经法医专家小组辨认为Maldonado先生。家属也指认了尸体。根据《公约》第三十条第四款,委员会认为已经达到紧急行动的目的,即查找和发现失踪者。2018年1月23日,委员会向缔约国发送照会,告知缔约国紧急行动请求已经结束。委员会还提醒缔约国,Maldonado先生的尸体已经找到这一事实不能免除该国根据《公约》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公约》第十二条所载的以下义务:对他在2017年8月1日至10月20日期间的失踪情况开展全面、公正和独立的调查;确保他的家属以及家属的代表充分参与调查过程;保护失踪人家属及其辩护律师、目击证人以及任何参与调查的人免遭任何形式的压力、恐吓或报复;此外,若Maldonado先生被认定为强迫失踪受害人,应确保对肇事者进行适当的调查和惩罚,并保障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为确保结束紧急行动请求不产生任何争议或误解,委员会发布了一项解释性说明,在委员会网站上公布并向媒体传播。

亚美尼亚:在Ara Khachatryan的案件(第376/2017号紧急行动)中,缔约国给出了一项答复,称初步调查已从2011年开始进行。这项回复已转发请求提交人,供他们提出意见。参照所收到的资料,委员会发送了一份后续照会,强调缔约国有义务采取具体行动查找失踪者,并确保家庭成员、亲属和代表获得适当通报,能够参与查找和调查进程;

巴西:在Davi Santos Fiuza的案件(第61/2014号紧急行动)中,于2017年11月21日向缔约国发送了后续照会,请求提供补充资料。缔约国请求延长作出答复的最后期限,该期限被延长至2017年12月15日。未收到任何答复。已向缔约国发送提醒函;

柬埔寨:以未成年人Khem Sophath的名义登记的紧急行动(第11/2014号紧急行动)正在处理。2017年11月,委员会发送了一份后续照会请求提供补充资料,并提醒缔约国有义务根据案件中一切现有假设情景开展查找和调查活动,包括显示缔约国可能参与所涉事件的情景。未收到任何答复。已发送提醒函。委员会对缔约国不予配合以及采取具体措施查找失踪者的必要性表示关切;

哥伦比亚:缔约国就登记的紧急行动请求提供的资料表明,调查和查找常在开始几个月之后陷入僵局。在一些案件中,提交人报告称,缔约国就委员会的照会采取了具体的后续行动,尽管这类行动通常是孤立的,不属于明确的查找和调查策略的一部分。

洪都拉斯: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登记了总计14项紧急行动请求。提出的指称涉及两类情形:(a) 24岁的Manuel de Jesús Bautista Salvador的失踪案件,发生在根据行政令实施的始于2017年12月1日的宵禁期间(见第444/2018号紧急行动),以及(b) 13起人员在移民过程中失踪的案件(见第454/2018至466/2018号紧急行动)。这些案件没有一起查明了事件发生的地点。只有一些推测认为失踪可能发生在墨西哥、危地马拉或美利坚合众国。然而,这些推测从未得到调查,据指称,相关人员也可能是在移民路线上其他地点失踪的。委员会称,根据所提供的资料,这些事件可能发生在直接影响移民的暴力和犯罪背景下,常包括非法拘留、失踪和谋杀,国家行为体可能因其行动、同意或疏忽而负有责任。鉴于这种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一项全面的战略,对失踪人员进行彻底查找并调查他们的失踪情况,同时考虑到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承担的责任,在失踪者系其国民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定对该强迫失踪罪案的司法管辖权。鉴于事件发生的情形,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四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洪都拉斯与危地马拉、墨西哥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国际司法协助,以期查明受害人的移民路线和相关事实。缔约国作出了答复,委员会正在等待提交人评论这些答复;

哈萨克斯坦:在2017年以Zabit Kisi和Enver Kiliç的名义登记的两项紧急行动(第415/2018号和第416/2018号紧急行动)中,缔约国报告称,所涉人员被送上飞机以驱逐到土耳其,当局之后未得知关于他们下落或去向的任何消息。委员会在后续照会中称,根据《公约》,缔约国应负责查寻和发现失踪者,因为他们最后出现时是在缔约国当局手中。在这方面,委员会援引了《公约》第十四、第十五和第十六条。委员会正在等待缔约国的答复;

摩洛哥:在2017年登记的两项紧急行动请求中,缔约国将据称受害人的拘留地点告知了委员会。这些资料已与各提交人共享,提交人确认,他们设法与所提交请求的名义人取得了联系。紧急行动在作此证实之后中止,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其根据《公约》第十七条承担的义务;

毛里塔尼亚:缔约国将失踪者的拘留地点告知了委员会,并称已批准进行探视。该信息得到紧急行动请求提交人的确认。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中止了紧急行动请求,提醒缔约国注意其根据《公约》第十七条承担的义务;

斯里兰卡:在编写报告时,缔约国既未对登记的紧急行动请求或提醒函作出答复,也未答复以下邀请,即与报告员会面,讨论《公约》第三十条规定的程序。

42. 在登记的所有紧急行动请求中,委员会继续强调,缔约国必须在所涉人员失踪后尽快开展查找行动;制订战略,以便查找失踪人员并对他们的失踪情况进行调查;并考虑到,这类调查除其他外是确保查明责任人的必要手段,而查明责任人可能是找到失踪人员的关键。

2.与提交人的互动

43. 秘书处主要通过以委员会名义发送的信函与紧急行动请求的提交人保持经常联系,但也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进行更直接的联系。基于委员会与提交人的联系,可以观察到一些趋势。

44. 提交人继续强调委员会提供的支持具有重要作用,在数次试图联络国家当局而未果后,实践证明委员会是一处能够接纳他们的联络点。除与伊拉克的事件相关的案件以外,紧急行动请求的提交人还指出,委员会发送照会后,他们收到了对某些请求的答复,主要涉及执行委员会所建议的具体调查行动。

45. 然而,在大多数这类案件中,提交人经常报告称未对这类行动进行后续跟进。紧急行动请求登记后不久,提交人往往对缔约国未能履行查找和调查义务表示失望。他们关切地指出,即使在有可靠的资料用于推进查找和调查时,当局也未能采取基本的调查步骤以查找和发现失踪者。

46. 紧急行动请求的提交人重申,在较老的案件中,国家当局为查找和发现失踪者而采取的行动越来越少,他们仅采取例行行动或重复以前的调查。在其他案件中,提交人提请委员会注意国家当局的失职情况,例如未能确保尽快对所有目击证人进行适当的访谈,以便于查找失踪者和调查他们的失踪情况,或者未能对现有证据进行相关的分析(例如,在有些案件中,现有电话或录像记录在提交主管机关七个月之后仍未得到分析)。

47. 观察到的主要趋势之一是,失踪者的家人和亲属难以参与查找失踪者并参与调查他们的失踪情况。造成这些困难的主要原因是缺少与正在开展的进程相关的资料。请求提交人称,如果他们不要求获取资料,当局就不向他们提供任何与所采取行动相关的资料,即使他们的参与可能对计划开展的活动产生重要意义。

48. 人们还注意到,当局根据《公约》下的义务与家庭成员和亲属联络时,所采取的联络方式会使他们受到二次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内容。委员会还强调,缔约国有责任建立机制,向失踪者的家人和亲属报告情况,以期确保他们及其代表能够以知情的方式积极参与调查进程的所有阶段,缔约国还应向家庭成员和亲属提供适当的指导,使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如何行使权利。

49. 就墨西哥的情况而言,提交人常报告称,对失踪者家人和亲属的支持非常有限,且不适应他们的需要。在已确认存在这类困难的案件中,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必须与受益人协商制定并执行保护和支持措施,以确保这些措施满足他们的需要。

50. 委员会仍对以下指称感到关切,即紧急行动请求提交人受到威胁、压力和报复,尤其是在与墨西哥和哥伦比亚发生的事件相关的紧急行动中。在这些紧急行动案件中,委员会请求缔约国采取临时措施,以保护面临危险的人员。委员会还强调,必须确保这些临时保护措施由未被指称卷入所涉失踪事件的主管机关执行,并须与受益人和他们的代表协调,以确保这些措施完全满足他们的需要。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定期召开负责执行临时措施的主管机关与受益人及其代表之间的协调会议。

C.对已为之采取临时措施的人,停止、结束或继续保持人身保护的紧急行动

51. 根据委员会第八届会议全体会议通过的标准:

当失踪者被发现但仍被拘留时,紧急行动中止;这是因为,所涉人员极易再次遭受强迫失踪并被置于法律保护之外;

当发现失踪者享有自由,或被发现和获释,或经查已死亡,而亲属及/或提交人对这些事实无异议的,紧急行动关闭;

失踪者被发现但在紧急行动中已为之采取临时措施的人员仍受威胁的,紧急行动继续执行。在这类案件中,委员会的干预仅限于对临时措施进行后续跟进。

52. 每逢被提交人或缔约国告知已发现所涉人员,委员会都会在关闭或中止紧急行动前等待确认相关信息。

53. 在编写本报告时,委员会已经关闭了总计36起紧急行动案件:在15起案件中,失踪者被发现并生还,在21起案件中,失踪者经查已死亡。

54. 此外,委员会中止了四项紧急行动请求,因为失踪者已被发现但仍在拘留中。

55. 在两起紧急行动案件中,已确定失踪者死亡,但紧急行动仍继续执行,因为为之采取临时措施的人员仍然面临威胁。

D.就第十三届会议全体会议通过的决定和第十四届会议全体会议发言要点采取的后续行动

56. 在第十三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在秘书处的支持下采取具体行动,主要向民间社会组织和缔约国官员传播关于紧急行动程序的信息。报告员和秘书处已编写了一份简单的信息手册,目前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

57. 为同样目的,委员会希望有更多机会与人权高专办驻地办事处和条约机构能力建设方案合作,就紧急行动的程序和目标与国家当局互动并对其进行培训,以提高对紧急行动程序的认识。

58. 委员会重申,登记的紧急行动数量持续增加,但在德国出资支持的项目关闭后,负责登记和跟进的工作人员人数并未增加,反而减少了。在编写本报告时,只有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程序工作,这名工作人员还负责本委员会和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个人申诉,并负责领导为其他委员会处理个人申诉的工作人员。

第十章《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来文程序

59. 在第十三届会议上,来文和意见后续行动问题报告员提交了他编写的报告,报告由全体会议通过。在该报告中,报告员介绍了缔约国执行委员会关于第1/2013号来文(Yrusta诉阿根廷)的意见(违反《公约》)中建议的最新动向。委员会分析了缔约国和来文提交人提供的资料,并决定维持后续行动。报告员向缔约国发送了后续普通照会,对缔约国未执行意见表示关切,并请求提供补充资料说明缔约国当局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后续程序正在进行中。

60.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三十一条登记了一项针对捷克的个人申诉(第2/2017号来文)。2018年4月,提交人表示她的女儿已经找到。委员会对这一信息表示欢迎。考虑到提交人提出的指称与她女儿的个人处境(已得到解决)直接相关,委员会认为所提交申诉的事由已没有实际意义,决定中止审议该来文。

第十一章根据《公约》第三十三条进行的访问

61. 委员会回顾了从2013年5月开始与墨西哥进行的历次信函往来,这些信函涉及是否有可能根据《公约》第三十三条访问该缔约国。

62. 2018年5月17日,墨西哥在书面文件中向委员会表示,该国的情况不允许其接受委员会对其进行访问的请求。但它表达了继续与委员会开展合作和对话的意愿与承诺。委员会决定重申其请求对缔约国进行访问。

附件一

截至2018年6月1日的委员会委员及任期

委员姓名

缔约国

任期届满

穆罕默德·阿亚特

摩洛哥

2021年6月30日

蒙塞夫·巴提

突尼斯

2021年6月30日

埃马纽埃尔·德科

法国

2019年6月30日

玛丽亚·克拉卡·加尔维斯·帕蒂尼奥

哥伦比亚

2019年6月30日

丹尼尔·费加约·里瓦德内拉

秘鲁

2019年6月30日

赖纳·胡勒

德国

2019年6月30日

苏埃拉·雅尼纳

阿尔巴尼亚

2019年6月30日

米莉察·科拉科维奇-博约维奇

塞尔维亚

2021年6月30日

奥拉西奥·拉文纳

阿根廷

2021年6月30日

寺谷浩司

日本

2021年6月30日

附件二

委员会第十三届和第十四届会议收到的文件清单

CED/C/13/1 第十三届会议附加说明的临时议程

CED/C/13/4 关于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结论性意见 后续行动的报告

CED/C/14/1 第十四届会议附加说明的临时议程

CED/C/GAB/1 加蓬提交的报告

CED/C/GAB/Q/1 与加蓬提交的报告有关的问题清单

CED/C/GAB/Q/1/Add.1 对关于加蓬的报告问题清单的答复

CED/C/GAB/CO/1 关于加蓬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CED/C/LTU/1 立陶宛提交的报告

CED/C/LTU/Q/1 与立陶宛提交的报告有关的问题清单

CED/C/LTU/Q/1/Add.1 对关于立陶宛的报告问题清单的答复

CED/C/LTU/CO/1 关于立陶宛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CED/C/ALB/1 阿尔巴尼亚提交的报告

CED/C/ALB/Q/1 与阿尔巴尼亚提交的报告有关的问题清单

CED/C/ALB/CED Q/1/Add.1 对关于阿尔巴尼亚的报告问题清单的答复

CED/C/ALB/CO/1 关于阿尔巴尼亚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CED/C/AUT/1 奥地利提交的报告

CED/C/AUT/Q/1 与奥地利提交的报告有关的问题清单

CED/C/AUT/Q/1/Add.1 对关于奥地利的报告问题清单的答复

CED/C/AUT/CO/1 关于奥地利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CED/C/HND/1 洪都拉斯提交的报告

CED/C/HND/Q/1 与洪都拉斯提交的报告有关的问题清单

CED/C/HND/Q/1/Add.1 对关于洪都拉斯的报告的问题清单的答复

CED/C/HND/CO/1 关于洪都拉斯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CED/C/1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