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姓名

国籍

1月19日任期届满

西尔维奥·何塞·阿尔布克尔克·席尔瓦

努尔丁·阿米尔

巴西

阿尔及利亚

2022

2022

阿列克谢·阿夫托诺莫夫

俄罗斯联邦

2020

马克·博苏伊特

比利时

2022

何塞·弗朗西斯科·卡利·察伊

危地马拉

2020

钟金星

大韩民国

2022

法蒂马塔-宾塔·维克多瓦·达赫

布基纳法索

2020

巴卡里·西迪基·迪亚比

科特迪瓦

2022

丽塔·伊扎克-恩迪亚耶

匈牙利

2022

洪惠子

日本

2022

居恩·屈特

土耳其

2022

李燕端

中国

2020

尼古拉斯·马鲁甘

西班牙

2020

盖伊·麦克杜格尔

美利坚合众国

2020

耶姆海尔哈·明特·穆罕默德

毛里塔尼亚

2020

帕斯托尔·埃利亚斯·穆里略·马丁内斯

哥伦比亚

2020

韦雷纳·艾伯塔·谢泼德

牙买加

2020

杨俊钦

毛里求斯

2022

8.马鲁甘先生在2019年2月3日的信中通知委员会决定辞去委员会委员一职。西班牙政府在2019年4月8日的信中,任命玛丽亚·特雷萨·凡尔杜戈·莫雷诺接任马鲁甘先生所余的任期,至2020年1月19日届满。凡尔杜戈·莫雷诺女士在委员会第九十八届会议上作了庄严宣誓。

D.委员会主席团成员

9.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主席团由下列委员会委员组成,当选任期为两年(2018-2020年):

主席:努尔雷迪讷·埃米尔

副主席:盖伊·麦克杜格尔

李燕端

帕斯托尔·埃利亚斯·穆里略·马丁内斯

报告员:丽塔·伊扎克-恩迪亚耶

E.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和区域人权机制的合作

10.根据委员会1972年8月21日关于与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合作的第2 (VI)号决定,这两个两组织应邀出席了委员会的会议。按照委员会近年来的惯例,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也应邀出席了会议。

11.在委员会第九十八届会议期间,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书执行问题专家委员会根据与本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安排,向委员会委员提供了该委员会提交给国际劳工大会并与接受审查的缔约国有关的报告。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专家委员会的报告。

F.其他事项

12.在第九十七届会议期间,委员会会见了非洲人后裔问题专家工作组,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了意见和信息。

13.在第九十八届会议期间,委员会会见了《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独立知名专家小组,就共同关心的事项交换了意见。

14.在委员会第九十八届会议期间,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于2019年5月7日向委员会致辞。

G.通过报告

15.委员会在第2738次会议(第九十九届会议)上通过了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

二.防止种族歧视,包括预警措施和紧急行动程序

16.委员会根据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开展工作,是为了防止并应对严重违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情况。这项工作的基础是委员会在2007年8月第七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准则。

17.委员会在2004年8月第六十五届会议上设立了预警和紧急行动工作组。在马鲁甘先生于2019年2月3日辞去委员会任职后,截至第九十八届会议,工作组的组成如下:

协调员:何塞·弗朗西斯科·卡利·察伊

成员:阿列克谢·阿夫托诺莫夫

钟金星

巴卡里·西迪基·迪亚比

李燕端

盖伊·麦克杜格尔

按照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审议有关情况

18.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按照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审议了以下情况。

19.鉴于印度政府于2018年7月16日对委员会2018年5月17日关于指称克什米尔裔和非洲裔学生遭到袭击的上一封信的答复,委员会在2018年8月30日的信中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并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为调查这类行为、起诉和制裁责任人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所采取的措施。

20.2018年8月30日,委员会致函菲律宾政府,注意到缔约国在2018年8月6日的信中提供的信息,该国在信中对委员会2018年5月8日第1(95)号决定作出了答复。这一决定涉及菲律宾国家公诉人提交的一份法院诉状,其中载有数百名被控与指控的恐怖组织有关联的个人的名单,其中许多人系土著领导人、人权捍卫者和联合国独立专家。委员会在信中重申了决定中提出的关切,对缺乏关于人权维护者被害的调查、起诉和定罪的资料表示遗憾。

21.2018年8月30日,委员会就乌克兰2017年9月通过的新教育法致函乌克兰政府,据称该法歧视了一些少数群体。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法律的歧视性影响,以及为在平等的基础上维护教育系统中所有少数群体的语言权利所采取的步骤。

22.2018年8月30日,委员会致函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2018年4月通过的对移民零容忍政策表示关切,该政策对无证件穿越西南边境的移民和寻求庇护者,特别是土著人产生了歧视性影响。除其他问题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零容忍政策的实施导致了不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人权标准的情势。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以确保所有相关的最低人权标准得到遵守,并向所有移民和寻求庇护者提供程序保障。

23.2018年12月14日,委员会致函澳大利亚政府,对以下指控表示关切,即没有就旺根和加贾林苟人祖传土地上的卡迈克尔煤矿和铁路项目与他们协商,并获得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按照土著人民自己的决策机制,获得协商的权利和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要求,并考虑暂停该项目,直到获得他们的同意为止。

24.2018年12月14日,委员会致函加拿大政府,对有关改革印第安人事务和北方发展部以及制定“承认和执行土著权利框架”的指控表示关切,这些行为是在未经协商和未经土著人民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确保按照土著人民自己的决策过程,在通过任何涉及土著人民权利的新政策或体制框架时,尊重协商权利和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要求。

25.2018年12月14日,委员会致函加拿大政府,对据称缺乏措施确保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土著人民的协商和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表示关切,因为C工地大坝的建造将永久影响他们的土地权。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暂停C工地大坝项目,直到获得土著人民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26.2018年12月14日,委员会就跨山管道扩建项目对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塞韦佩姆克土著人民土地的影响问题致函加拿大政府。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延长该项目启动了新的不限成员名额的协商,如果缺乏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该项目的实现将永久影响塞韦佩姆克土著人民的土地权。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尊重塞韦佩姆克人民的咨询权以及与该项目有关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要求。

27.2018年12月14日,委员会致函法国政府,对金山采矿项目未经协商,也未获得法属圭亚那土著人民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表示关切,该项目对土著人民控制和使用其土地产生了不利影响。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为确保协商权利和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要求所采取的措施,并考虑暂停该项目,直到获得所有受影响的土著人民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为止。

28.2018年12月14日,委员会致函圭亚那政府,对有关马鲁迪山采矿项目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草案在没有瓦皮查禪土著人民充分参与的情况下实施的指控表示关切。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废止该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草案,在所有受采矿项目影响的土著人民充分参与的情况下进行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并暂停该草案,直到获得土著人民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为止。

29.2018年12月14日,委员会致函印度政府,对有关罗辛亚人在印度成为仇恨言论和暴力的目标,并可能不得不返回缅甸的指控表示关切,这些人在缅甸面临歧视、迫害和仇恨,并遭受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迫害。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确保有足够的能力以接收设施取代拘留营,提供足够的庇护所、基本服务和人道主义援助,并充分履行不驱回义务。

30.2018年12月14日,委员会致函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对有关政府继续授权外国公司使用特别农业商业租赁手段来占用和使用土著人民土地,包括用于伐木和大规模种植的指控表示关切,据报道,这些土地对土著人民的传统生存生活方式和环境产生了不利影响。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为执行委员会前几封信中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31.2019年5月10日,委员会致函巴西政府,对马托格罗索州修建公路和铁路对哈万特人和其他土著人民权利产生的不利影响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缺乏协商和未能寻求获得受影响土著人民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指控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要求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在争得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之前,暂停在传统土地和领土上或附近修建公路和类似项目。

32.2019年5月10日,委员会致函喀麦隆政府,指出该缔约国在未经协商和有关社区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喀麦隆棕榈资源公司长期租赁巴格耶利人祖传土地用于林地予以特别许可。委员会对1974年关于土地权的立法中的歧视性规定表示关切。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确保这些社区的协商权利和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要求,并考虑向他们提供立即和全面的补偿和赔偿,并审查1974年的立法,以确保承认和保护土著人民的传统土地的和对其的所有权。

33.鉴于加拿大政府于2019年4月17日对委员会2018年12月14日上一封信的答复,委员会在2019年5月10日的信中欢迎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并对有关指控表示关切,即跨山管道扩建项目第三阶段的协商进程没有得到塞韦佩姆克土著人民的同意,也没有包括所有相关社区。委员会特别敦促缔约国确保,未经塞韦佩姆克土著人民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不得就该项目作出任何决定。

34.鉴于加拿大政府于2019年4月3日对委员会2018年12月14日上一封信的答复,委员会在2019年5月10日的信中对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示欢迎,并重申关切就土著权利框架和将于2019年6月启动的新的基于权利的政策,就获得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而采取的措施提供的信息十分有限。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在未经协商和未经土著人民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就土著权利框架或其他此类立法作出任何决定。

35.2019年5月10日,委员会致函智利政府,对据称位于比利亚里卡国家公园的奇纳圣地遭到亵渎,和据称在缔约国境内发生的类似亵渎土著人民圣地的行为表示关切。委员会回顾了2013年在先前结论性意见(CERD/C/CHL/CO/19-21)第11和13段中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

36.2019年5月10日,委员会致函印度政府,表示关切2018年3月提交公众协商的国家森林政策草案将对土著人民对其传统土地的权利及其有效控制社区森林资源的权利产生的负面影响,特别是破坏其治理结构(Gram Sabhas)。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废除国家森林政策草案,确保土著人民对其土地和领土的权利,并避免通过任何损害土著人民权利的立法和政策。

37.2019年5月10日,委员会致函拉脱维亚政府,对2018年11月21日新的关于学前教育的第716号条例可能歧视少数民族表示关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其语言政策和法律不会造成直接或间接歧视或限制少数民族获得教育、就业和基本服务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进一步考虑修订《教育法》,并要求提供资料,说明为确保新的关于学前教育的第716号条例与《公约》相符所采取的步骤。

38.2019年5月10日,委员会致函美国政府,对计划在夏威夷州莫纳基亚建造一座30米长的望远镜可能影响土著人民对其祖传土地的权利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缺乏协商和未能寻求获得受影响土著人民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指控表示关切。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按照土著人民自己的决策机制,获得协商的权利和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要求,并考虑暂停该项目,直到获得他们的同意为止。

39.2019年5月10日,委员会就位于夏威夷州毛伊中部的卡那卡毛利土著人民的墓地普乌恩沙丘群遭亵渎一事致函美国政府,据报告,多年来,未经卡那卡毛利土著人民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该墓地区被用于采掘活动,导致该地区无数坟墓被移走。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法律框架对夏威夷土著人民在享有墓地文化传承问题上提出了比人口其他群体更复杂的要求。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确保尊重协商权和对卡纳卡毛利土著人民传统土地上现行和未来项目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要求,并审查现行关于丧葬地点的立法。

三.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评论意见和资料

40.委员会第九十六届会议通过了关于七个缔约国的结论性意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CERD/C/BIH/CO/12-13)、中国(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CERD/C/CHN/CO/14-17)、古巴(CERD/C/CUB/CO/19-21)、日本(CERD/C/JPN/CO/10-11)、拉脱维亚(CERD/C/LVA/CO/6-12)、毛里求斯(CERD/C/MUS/CO/20-23和Corr.1)和黑山(CERD/C/MNE/CO/4-6)。

41.委员会第九十七届会议通过了关于六个缔约国的结论性意见:阿尔巴尼亚(CERD/C/ALB/CO/9-12)、洪都拉斯(CERD/C/HND/CO/6-8)、伊拉克(CERD/C/IRQ/CO/22-25)、挪威(CERD/C/NOR/CO/23-24)、卡塔尔(CERD/C/QAT/CO/17-21)和大韩民国(CERD/C/KOR/CO/17-19)。

42.委员会第九十八届会议通过了关于五个缔约国的结论性意见:安道尔(CERD/C/AND/CO/1-6)、危地马拉(CERD/C/GTM/CO/16-17)、匈牙利(CERD/C/HUN/CO/18-25)、立陶宛(CERD/C/LTU/CO/9-10)和赞比亚(CERD/C/ZMB/CO/17-19)。

43.各国报告员如下:

阿尔巴尼亚屈特先生

安道尔迪亚比先生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谢泼德女士

中国(包括中国香港和澳门)马鲁甘先生

古巴阿尔布克尔克·席尔瓦先生

危地马拉阿夫托诺莫夫先生

匈牙利高女士

洪都拉斯穆里略·马丁内斯先生

伊拉克阿夫托诺莫夫先生

日本博苏伊特先生

拉脱维亚李女士

立陶宛李女士

毛里求斯穆罕默德女士

黑山钟女士

挪威高女士

卡塔尔达赫女士

大韩民国麦克杜格尔女士

赞比亚谢泼德女士

44.委员会在上述会议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可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的网站(www.ohchr.org)和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http://documents. un.org)上按照上述文号查阅。

四.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工作的后续行动

45.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屈特先生担任审议缔约国提交的报告的后续行动协调员。

46.委员会在第六十六届和第六十八届会议上分别通过了拟与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一并发送每一缔约国的后续行动协调员的职权范围和后续行动准则。

47.在第2676次会议(第九十六届会议)、第2706次会议(第九十七届会议)和第2736次会议(第九十八届会议)上,屈特先生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协调员活动情况的报告。

48.委员会在第九十六、九十七和九十八届会议上审议了下列国家的后续报告:亚美尼亚(CERD/C/ARM/CO/7-11/Add.1)、澳大利亚(CERD/C/AUS/CO/18-20/Add.1)、保加利亚(CERD/C/BGR/CO/20-22/Add.1)、塞浦路斯(CERD/C/CYP/CO/23-24/Add.1)、厄瓜多尔(CERD/C/ECU/CO/23-24/Add.1)。芬兰(CERD/C/FIN/CO/23/Add.1)、科威特(CERD/C/KWT/CO/21-24/Add.1)、新西兰(CERD/C/NZL/CO/21-22/Add.1)、巴基斯坦(CERD/C/PAK/CO/21-23/Add.1)、摩尔多瓦共和国(CERD/C/MDA/CO/10-11/Add.1)、塞尔维亚(CERD/C/SRB/CO/2-5/Add.1),塔吉克斯坦(CERD/C/TJK/CO/9-11/Add.1)和乌拉圭(CERD/C/URY/CO/21-23/Add.1)。委员会继续与这些缔约国开展了建设性对话,向它们传递了有关意见,并请它们提供补充资料。

五.审议根据《公约》第十一条提交的来文

49.根据《公约》第十一条,如果一个缔约国认为另一个缔约国没有执行《公约》的规定,它可以通过提交来文提请委员会注意此事。2018年,委员会收到了首批三份国家间的来文。经商定,委员会个人来文工作组也负责处理国家间的来文。工作组的组成如下:

协调员:马克·博苏伊特

成员:西尔维奥·何塞·阿尔布克尔克·席尔瓦

阿列克谢·阿夫托诺莫夫

洪惠子

杨俊钦

50.在第九十六届会议期间,委员会就卡塔尔针对沙特阿拉伯、卡塔尔针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巴勒斯坦国针对以色列于2018年分别提交的国家间来文发布了一份情况说明。在该说明中,委员会回顾,2018年5月,委员会决定请秘书长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将这三份来文转交三个相关缔约国。委员会表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以色列在三个月的最后期限内向委员会提交了答复,委员会同意将答复转交请求国。委员会还批准了沙特阿拉伯提出的延长期限的请求,并同意在收到答复后将向卡塔尔转交。委员会注意到,如果有任何国家在2018年11月8日之前将此事再次提交委员会,委员会将不得不审议来文可否受理。然而,鉴于《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委员会在第九十八届会议之前无法处理诸如管辖权和来文可否受理等初步问题。

51.2018年10月29日,卡塔尔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第二款,再次将这两个事项提交委员会,这些呈件已转交沙特阿拉伯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2018年11月7日,巴勒斯坦国再次将此事提交委员会,此呈件已转交以色列。

52.2018年12月14日(第九十七届会议),委员会同意在第九十八届会议上审议所有初步问题,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第五款,每个有关缔约国各有一名代表参加,但无表决权。

53.在第九十八届会议期间,委员会通过了针对国家听证会的具体议事规则,作为审议国家间来文的一部分(见附件二),以供今后修订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委员会与卡塔尔、沙特阿拉伯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及巴勒斯坦国的代表举行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每个缔约国都提出了对相关国家间来文的看法,并答复了另一方提出的论点。听证会后,委员会立即知会相关缔约国,在听证之后委员会继续审查了国家间来文并得出结论认为,需要额外的研究和会议时间来解决提出的一些问题,以便通过一项决定。因此,委员会决定在第九十九届会议期间继续进行开展此项工作。

六.报复

54.委员会在第九十六届会议期间收到了对两名人权捍卫者进行报复的指控,他们准备在委员会2018年8月审议委员会第十九次至第二十一次定期报告(CERD/C/CUB/19-21)时与委员会合作。委员会报复问题协调人卡利察伊先生与委员会主席一同致函缔约国,索取关于指控的信息。2018年10月8日,委员会收到了缔约国的答复,并将在第九十九届会议上作出审议。

七.报告严重逾期的缔约国

A.报告至少逾期十年

55.截至2019年5月10日,下列缔约国至少逾期十年未提交报告:

塞拉利昂第四次定期报告自1976年逾期未交

利比里亚初次报告自1977年逾期未交

冈比亚第二次报告自1982年逾期未交

索马里第五次定期报告自1984年逾期未交

巴布亚新几内亚第二次定期报告自1985年逾期未交

所罗门群岛第二次定期报告自1985年逾期未交

中非共和国第八次定期报告自1986年逾期未交

阿富汗第二次定期报告自1986年逾期未交

塞舌尔第六次定期报告自1989年逾期未交

圣卢西亚初次报告自1991年逾期未交

马拉维初次报告自1997年逾期未交

斯威士兰第十五次定期报告自1998年逾期未交

布隆迪第十一次定期报告自1998年逾期未交

加蓬第十次定期报告自1999年逾期未交

海地第十四次定期报告自2000年逾期未交

几内亚第十二次定期报告自2000年逾期未交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第十六次定期报告自2000年逾期未交

津巴布韦第五次定期报告自2000年逾期未交

莱索托第十五次定期报告自2000年逾期未交

汤加第十五次定期报告自2001年逾期未交

孟加拉国第十二次定期报告自2002年逾期未交

厄立特里亚初次报告自2002年逾期未交

伯利兹初次报告自2002年逾期未交

贝宁初次报告自2002年逾期未交

赤道几内亚初次报告自2003年逾期未交

圣马力诺初次报告自2003年逾期未交

东帝汶初次报告自2004年逾期未交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第十五和第十六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4年逾期未交

科摩罗初次报告自2005年逾期未交

乌干达第十一至第十三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5年逾期未交

马里第十五和第十六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5年逾期未交

加纳第十八和第十九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6年逾期未交

利比亚第十八和第十九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6年逾期未交

科特迪瓦第十五至第十七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6年逾期未交

巴哈马第十五和第十六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6年逾期未交

佛得角第十三和第十四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6年逾期未交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第十一至第十三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6年逾期未交

巴巴多斯第十七和第十八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7年逾期未交

圣基茨和尼维斯初次报告自2007年逾期未交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第十七和第十八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7年逾期未交

圭亚那第十五和第十六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8年逾期未交

巴西第十八至第二十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8年逾期未交

马达加斯加第十九和第二十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8年逾期未交

尼日利亚第十九和第二十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8年逾期未交

B.报告至少逾期五年

56.截至2019年5月10日,下列缔约国报告至少逾期五年:

博茨瓦纳第十七和第十八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9年逾期未交

安提瓜和巴布达第十和第十一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9年逾期未交

印度第二十和第二十一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0年逾期未交

印度尼西亚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0年逾期未交

莫桑比克第十三至第十七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0年逾期未交

刚果民主共和国第十六至第十八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1年逾期未交

几内亚比绍初次报告自2011年逾期未交

克罗地亚第九和第十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1年逾期未交

尼加拉瓜第十五至第十七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1年逾期未交

刚果第十和第十一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2年逾期未交

菲律宾第二十一和二十二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2年逾期未交

突尼斯第二十至第二十二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2年逾期未交

摩纳哥第七至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2年逾期未交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第二十至第二十二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3年逾期未交

巴拿马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三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3年逾期未交

埃塞俄比亚第十七和第十八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3年逾期未交

也门第十九和二十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3年逾期未交

摩洛哥第十九和二十一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4年逾期未交

C.委员会为确保缔约国提交报告采取的行动

57.委员会根据第八十五届会议作出的关于采用简化报告程序的决定,于2015年1月21日向定期报告已逾期十年以上的缔约国发出一份普通照会,请其选择按照新程序提交报告。委员会在2017年6月30日的一份普通照会中,将简化报告程序扩大到所有定期报告逾期五年以上的国家。因此,相关缔约国的总数为65个。

58.委员会第九十七届会议讨论了如何以最佳方式支持报告逾期未交的缔约国履行报告义务。委员们建议委员会采取更积极主动的办法,包括每半年向缔约国发送一次提醒函,进一步利用审查程序和简化报告程序,并寻求与有关缔约国代表举行双边会谈。

59.截至2019年5月10日,根据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收到了巴林提交的自2007年以来逾期的第八至第十四次定期报告,以及匈牙利提交的自2004年以来逾期的第十八至第二十五次定期报告。

八.审议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交的来文

60.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条,凡自称其《公约》所载之任何权利受到缔约国侵犯、并已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个人或群体,可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交书面来文供其审议。共有58个缔约国宣布承认委员会有权审议此类来文。

61.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交的来文,在非公开会议上审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8条)。所有与委员会在第十四条下的工作有关的文件均属保密文件。

62.截至通过本报告之时,委员会自1984年以来共收到了67份申诉,涉及16个缔约国。其中两份已停止审议,19份宣布不可受理,两份宣布可予受理。委员会根据36份申诉的案情通过了最后决定,裁定其中20份有违反《公约》的情形。尚有10份申诉有待审议。

63.委员会第九十七届会议审议了第58/2016号来文(S.A.诉丹麦)。来文是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S.A.提交的,他于2002年获得丹麦公民身份,目前居住在丹麦。他声称因丹麦侵犯其依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丙)项、第五条和第六条应享有的权利而受害。他声称,2009年7月,当他请求社会帮助时,当局侵犯了他根据上述条款享有的权利,他被告知应向移民当局申请特许,以取得在丹麦的居住权。2010年8月,请愿人向平等待遇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判给他2,000丹麦克朗(约330美元)的赔偿。请愿人嗣后就判决提出上诉,声称赔偿太低。地区法院和高等法院维持了上述决定。后者命令请愿人支付诉讼费用25,000丹麦克朗(约4,200美元)。

64.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请愿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丙)项提出的申诉不可受理。委员会注意到,来文涉及《公约》第五条和第六条,因此宣布来文的这一部分可予受理。

65.委员会认为,当局否认请愿人具有丹麦国籍的决定相当于侵犯其根据《公约》第五条(卯)项(3)分项享有的权利。委员会还得出结论,请愿人收到的赔偿不符合《公约》第六条。此外,委员会认为,要求请愿人支付高额法庭法律诉讼费构成了对种族歧视受害者的惩罚,而他不过是寻求适当赔偿。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

九.对个人来文的后续行动

66.在第六十七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设立一个程序,对根据《公约》第十四条审查来文后通过的意见和建议采取后续行动。委员会决定在《议事规则》中增加两段,列出程序细节。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定期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就应采取的进一步行动提出建议。这些建议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附件,反映了委员会发现违反《公约》或提出建议或意见的情况(见附件一)。

67.下表概述了从缔约国收到的后续答复。在可能的情况下,它注明后续答复是否令人满意,或者缔约国与后续行动报告员之间的对话是否继续。一般而言,如果答复表明缔约国愿意执行委员会的建议或向申诉人提供适当的补救办法,则可视为令人满意。答复不理会委员会的建议或只提及这些建议的某些方面,认为无法令人满意。

68.在通过本报告时,委员会已就36项申诉的案情通过了最后意见,并发现有20起案件违反了《公约》。在10起案件中,尽管委员会没有确定违反《公约》的行为,仍提供了意见或建议。

委员会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所有违反《公约》的案件迄今为止收到后续资料的情况

缔约国和违约案件数

来文编号和提交人

收到缔约国的后续答复

令人满意的答复

不能令人满意的答复

未收到后续答复

后续对话仍在继续

丹麦(7)

10/1997, Ziad Ben Ahmed Habassi

X (A/61/18)

X

16/1999, Kashif Ahmad

X (A/61/18)

X

34/2004, Hassan Gelle

X (A/62/18)

X

40/2007, Murat Er

X (A/63/18)

X不完整

43/2008, Saada Mohamad Adan

X (A/66/18)2010年12月6日2011年6月28日

X部分令人满意

X部分不令人满意

46/2009, Mahali Dawas和Yousef Shava

58/2016,S.A.

X (A/69/18)2012年6月18日2012年8月29日2013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19日

X2019年4月5日

X部分令人满意

X部分令人满意

X

X

法国(1)

52/2012, Laurent Gabaroum

X(A/72/18)2016年11月23日

X部分令人满意

X

德国(1)

48/2010, 柏林/勃兰登堡土耳其人联合会

X (A/70/18)2013年7月1日2013年8月29日2014年9月17日2015年2月3日

X

荷兰(2)

1/1984, A. Yilmaz-Dogan

X

4/1991, L.K.

X

挪威(1)

30/2003, 奥斯陆犹太社区

X (A/62/18)

X

X

大韩民国(1)

51/2012, L.G.

X (A/71/18)2016年12月9日

X部分令人满意

X

摩尔多瓦共和国(1)

57/2015, Salifou Belemvire

X (A/73/18)2018年3月27日

X部分令人满意

X

塞尔维亚和黑山(1)

29/2003, Dragan Durmic

X (A/62/18)

X

斯洛伐克(3)

13/1998, Anna Koptova

X (A/61/18, A/62/18)

X

31/2003, L.R. et al.

X (A/61/18, A/62/18)

X

56/2014, V.S

X (A/71/18)2016年3月9日

X不令人满意

X

十.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

69.委员会第九十七和第九十八届会议审议了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问题。

70.委员会主席参加了非洲人后裔问题专家工作组于2018年10月29日在纽约组织的题为“努力达成一项促进和尊重非洲人后裔权利的宣言”的活动并发了言。谢泼德女士参加了一系列活动,特别是作为数据收集和社会及种族正义专题讨论的小组成员,参加了2019年3月28日举行的非洲人后裔问题专家工作组第二十四届会议,以及2019年5月10日在日内瓦举行的关于非洲人后裔问题常设论坛的讨论。

十一.编写关于防止和打击凭种族相貌定性的一般性建议

71.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7日(第九十四届会议)举行了为期半天的主题为“当今世界的种族歧视:种族相貌定性、族裔清洗和当前的全球问题和挑战”的专题讨论,作为后续行动,委员会第九十七届会议决定制定一项关于防止和打击凭种族相貌定性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任命穆里略·马丁内斯先生为一般性建议报告员,并设立了一个非正式不限成员名额的起草小组为其提供协助。

72.在第九十八届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一般性建议的初稿,决定分发给利益攸关方,并呼吁它们做出贡献。委员会还决定在今后各届会议上,特别是第九十九届和第一百届会议上继续进行起草工作。

十二.与缔约国举行的第六次非正式会议

73.2018年12月7日,委员会与《公约》缔约国举行了第六次非正式会议。61个缔约国的代表出席了会议。在会议上,就以下三个问题交换了意见:(a) 根据大会2014年4月9日第68/268号决议第41段对人权条约机构系统做出审查;(b) 缔约国为执行委员会建议所采取的步骤;和(c) 引发种族歧视的种族主义新的表现形式和极端主义重新抬头,以及可能采取的遏制措施(见CERD/C/SR.2698)。

十三.关于加强条约机构进程的讨论

74.委员会第九十六届会议审议了大会2014年4月9日第68/268号决议提出的关于加强和强化人权条约机构系统有效运作的各项建议,并任命阿尔伯克基·席尔瓦先生为就这一问题采取后续行动的协调人。

75.在第九十七届会议上,委员会讨论了如何为审查条约机构系统的进程做出充分贡献。寄阿尔伯克基·席尔瓦先生辞去协调人一职后,委员会任命阿夫塔诺夫先生和钟女士为协调人。

76.在委员会第九十八届会议上,这两位协调人向委员会提出了一份立场文件的建议,这份文件构成了委员会关于审查条约机构系统的意见的基础。

附件一

就委员会通过建议的案件提供后续资料的情况

1.本附件汇编了自上一份年度报告以来收到的关于个人来文后续行动的资料,以及委员会就这些答复的性质作出的所有决定。

法国

就GabreGabaroum 2016年5月10日通过的第52/2012号意见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2.委员会需审议的问题是,缔约国未能采取措施,制止一家公司基于肤色、民族或族裔或种族出身对非裔法国国民进行污名化和对他们的成见。委员会认定存在违反《公约》第二条的情况。委员会还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因为国内法院坚持要求请愿人证明歧视意图,这违反了《公约》中禁止所有产生歧视性效果的行为的规定,也不符合其国内法(《劳动法》第L-1134-1条)中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程序。

建议的补救办法

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以下步骤,确保充分遵守举证责任倒置原则:(a) 通过大力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等方式,加强种族歧视受害者可用的司法程序;以及(b) 传播明确的相关资料,说明种族歧视的假定受害者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还请缔约国广泛传播委员会的意见,特别是在司法官员中传播。

通过该意见后审查的初次或定期报告

4.通过该意见后,委员会尚未审查缔约国的定期报告。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

5.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载于A/72/18和A/73/18。

请愿人的补充评论

6.2018年8月6日和10月25日,委员会收到了请愿人与其前雇主雷诺公司来往信件的副本。他在2018年7月13日和10月22日致公司的信中,要求公司根据委员会发表的意见向他支付赔偿。该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和10月2日致函请愿人,表明委员会的意见没有为赔偿提供任何法律依据。该公司还表示,委员会的意见不能用来限制雷诺,因为雷诺没有参与委员会的审理程序。2019年6月4日,请愿人告知委员会,他的退休日期是2020年8月11日。他还表示,鉴于委员会通过的意见不受时效限制,他准备会见公司或缔约国的代表,以获得经济赔偿。

7.2018年12月6日和2019年1月8日,请愿人告知委员会,他于2018年12月8日至10日在罗马圣彼得大教堂前进行了绝食,目的是提醒外界对其抗争的认识。他表示,他已向法国驻罗马教廷大使以及梵蒂冈当局通报了他绝食的目的,并发了新闻稿。他还表示,愿意与有关当局进行对话,以获得赔偿。他认为,将于2019年3月支付的退休金应考虑到这一补偿。

8.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在2016年5月10日通过的意见中,没有建议对请愿人进行经济赔偿。

缔约国的答复

9.仍等待缔约国作出答复。

委员会拟议的进一步行动或的决定

10.正在进行对话。

丹麦

就S.A. 2018年12月13日通过的第58/2016号决定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11.问题是确定缔约国是否履行了《公约》第六条规定的义务,确保请愿人有权就种族歧视造成的任何损害向主管国家法庭和其他国家机构寻求公正和充分的赔偿或补偿。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称,请愿人获得的赔偿不符合《公约》第六条,因为赔偿并不公允和充分,而且考虑到已承认的种族歧视行为的行为人没有受到任何司法或行政制裁,没有做到使受害人康复。委员会认为,从理事会的决定中明显可以看出,请愿人的财务状况岌岌可危,要求这样一个仅仅是在寻求充分赔偿的种族歧视受害者支付高额的法律费用构成对他的惩罚。

建议的补救办法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审议向请愿人提供的赔偿金额,使之公允和充分。委员会还建议对要求请愿人支付诉讼费用的决定进行复审,以便符合《公约》的原则。还请缔约国广泛宣传委员会的意见,包括在行政机构、司法机构和平等待遇理事会,并将意见翻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文。

通过该意见后审查的初次或定期报告

13.通过该意见后,委员会尚未审查缔约国的定期报告。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

14.无后续行动资料。

缔约国的意见

15.2019年4月5日,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了后续行动资料。它指出,2019年3月8日,平等待遇委员会决定不重新审理请愿人的案件,不会重新考虑给予他的赔偿额。委员会没有收到请愿人要求重新审理此案的请求。根据《平等待遇委员会法》第10节,只有在特殊原因使此类行动适当时,委员会才能开庭审理案件。平等待遇委员会的结论是,根据该条款,它不能主动重新审理该案。

16.缔约国还表示,为了确保广泛宣传,包括在行政和司法机构中广泛宣传,它已在平等待遇委员会和外交部的网站上公布了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意见。此外,意见摘要将纳入平等待遇委员会2019年的报告中,该报告将在其网站上公布。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意见也已分发给与此案有关的其他部门。

17.关于本委员会建议审查命令请愿人支付诉讼法律费用的决定一事,没有提供资料。

请愿人的补充评论

18.请愿人尚未作出评论。

委员会拟议的进一步行动或的决定

19.正在进行对话。

附件二

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一条举行听证会的具体议事规则

序言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下称“公约”)第十一条就缔约国提交的来文采取行动,

铭记《公约》关于国家间来文的第十一、第十二和第十三条,

铭记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根据《公约》第十一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9、70和71条遵循的程序,

特制定此议事规则。

第1条

听证前的手续

1.如果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第二款再次将此事提交委员会,委员会应要求答复国在收到请求后一个月内,通知委员会是否愿意提供有关来文管辖权或可否受理的任何相关资料,包括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2.秘书处应立即将收到的任何答复转交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国家。另一国应有机会在收到答复后一个月内就该答复提出意见。有关缔约国可决定将各自的答复仅限于以前提出这些问题的说明中已经包含的资料。

3.如果有关国家未能在上文第1条(1)项和第1条(2)项规定的时限内行使其权利,委员会可认为它们已放弃这一权利。

4.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7条,委员会可设立一个由五名成员组成的工作组,协助委员会处理国家间的来文。

5.应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工作组可在例外的基础上准许迟交书面材料,并适当考虑案件的情况和权利平等原则。如果工作组认为这种呈函可以考虑,应立即将它转交有关缔约国,使其有机会在确定的时限内对提出的任何新问题发表意见。

6.在与管辖权和可否受理(包括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有关的书面审理程序结束后,该案听证就绪。应向有关国家发出关于审议该事项的日期的适当通知。

7.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第五款,委员会应邀请有关缔约国任命一名代表参加委员会的口头审理,但无表决权。任命通知应包括国家代表的姓名和简历,并应在委员会确定的时限内提交。本通知应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及时通知有关缔约国。

第2条

语文

听证程序的工作语文应为委员会通常的工作语文。如果有关国家之一希望以联合国的一种正式语文在委员会上发言,应提供该语文的口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翻译成联合国的六种正式语文。

第3条

主持听证会

应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7、18和19条主持听证会。

第4条

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1.在下列情况下,成员不得参加委员会对国家间来文的审查:

(a)此人系相关缔约国之一的国民;

(b)此人在来文中有任何个人或专业利益冲突;

(c)此人曾以任何身份参与或就来文所涉主题作出过任何决定。

2.根据上文第4条第(1)项提出的任何问题应由委员会决定。有关成员不应参加此决定。

第5条

听证的进行

1.在《公约》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中,委员会采取的行动不得解释为对其管辖权、来文可否受理或案情表达的意见。

2.委员会的听证会应以非公开方式举行。

3.在听证期间,应邀请提出初步问题的缔约国代表介绍该缔约国的意见,最多45分钟。而后,由另一缔约国代表在委员会上发言,最多45分钟。随后,应请两个缔约国的各自代表立即作口头答复,最多15分钟。

4.在缔约国代表向委员会口头陈述意见45分钟后,缔约国可在口头审理后24小时内提供长度不超过10页的补充书面资料。在例外情况下,委员会可允许缔约国以书面答复代替口头答复。

5.口头答复仅限两轮,除非委员会主席另有决定。

6.如果任何一个有关缔约国的代表反对另一个缔约国的代表在发言或口头答复时在场,委员会应将该项反对意见记录在案,并承认该代表的在场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释为委员会对反对意见的是非曲直或来文中提出的任何问题持以立场。

7.遵照委员会先前通知有关缔约国的决定,代表每个缔约国作的口头答复应仅涉及管辖权和可否受理问题,或仅涉及管辖权问题。

8.在听证期间,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要求主席向有关缔约国代表提出问题。按照上文第5条第(3)项的规定,主席应在两方代表各发言45分钟后向他们提出问题。

9.有关缔约国的代表可以不直接相互发问,但可以建议主席在最后一次发言45分钟时代表他们发问。

10.委员会可在听证会之前或听证会期间的任何时候,指出希望各方具体解决或其认为有充分论据的任何要点或问题。

11.主席最早可授权委员会成员在第一轮听证后举行非公开磋商。在这方面,主席可暂停听证会最长15分钟。在休会期间,秘书处人员将陪同有关缔约国代表前往议事室旁的一个单独房间等待。

12.在听证期间,有关缔约国的代表可要求进行磋商。在这方面,主席可暂停听证最长15分钟。此类磋商应在听证审议室外进行。

第6条

审议和决定

1.委员会应进行非公开审议,审议应当保密。在审议该事项期间,应允许每个有关缔约国的代表参加委员会的会议,但无表决权。

2.委员会还可在秘书处和会议服务部门的支持下召集非正式审议,仅限成员参加,不需要简记员,无需编写非正式审议的简要记录。

3.委员会的决定应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半数以上成员作出。表决方式由《委员会议事规则》第36条和第49至57条加以规定。若无委员会成员要求进行表决,则可以不经表决通过决定。

4.听证会结束后,并在审查缔约国提交的任何书面材料后,委员会应在本届会议或之后一届会议上作出决定。秘书长应确保委员会获得通过决定所需要的服务,包括确保可充分处理来文主题所需的所有文件和会议服务。

5.如果委员会否认是初步问题或宣布这些问题不具有完全初步的性质,委员会应确定《公约》第十二条所述下一步行动的时限,即任命一个特设调解委员会来处理来文中提出的实质性问题。

6.如果委员会决定它没有管辖权或来文不可受理,即应通知有关缔约国它决定不就审理进一步采取步骤。

7.委员会应在其确定的时限内将通过的任何决定转交有关缔约国。

第7条

最后条款

1.委员会应在听证会开始之前通过本议事规则,并将它转交有关缔约国。

2.应由委员会决定本议事规则未涉及的与听证有关的任何问题。

3.本议事规则可由会议作出决定,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