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份

新登记案件

已结案件 a

截至12月31日待审案件

2016

211

113

599

2015

196

101

532

2014

191

124

456

2013

93

72

379

2012

102

99

355

2011

106

188

352

2010

96

94

434

a作出裁决的案件总数(通过《意见》、作出不予受理和停止审议决定)。

28. 在通过本报告时(2017年3月29日),有大约220件来文已经就绪,有待委员会作出可否受理和/或关于案情的决定。除非秘书处大幅增加处理个人来文的能力,委员会在处理积压工作方面的能力将继续受到严重影响。

29. 在本报告所涉期内,委员会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和共同报告员向有关缔约国转送了163件新来文,要求就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提交材料或意见。在33起案件中,特别报告员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发出了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

2.缔约国在审议来文中的合作

30. 在本报告所涉期间作出决定的几起案件中,委员会指出,一些缔约国在程序中没有给予合作,没有就提交人的指称可否受理和/或案情提出意见。所涉缔约国有阿尔及利亚(1份来文)、白俄罗斯(5份来文)和斯里兰卡(1份来文)。委员会对这种情况表示遗憾,并回顾指出,《任择议定书》暗含的要求是缔约国应向委员会发送它们掌握的全部资料。在没有得到答复的情况下,如提交人的指称证据充分,即给予应有重视。

3.委员会审议的问题

31. 委员会1977年第二届会议至2016年3月第一一六届会议在《任择议定书》下开展的工作,总体情况载于委员会1984年至2016年的年度报告(其中收录了委员会审议的程序性和实质性问题摘要,以及所作决定的摘要)和题为“人权事务委员会第一一四届、第一一五届和第一一六届会议对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的审议”的报告。关于本报告所涉期间委员会判例发展情况的章节未载于本年度报告,而是将在关于委员会第一一七、第一一八和第一一九届会议对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的审议情况的单独报告(仅有英文本)中公布。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和宣布来文不予受理的决定的全文发布于条约机构数据库(http://juris.ohchr.org)。

32. 在本报告所涉期间,委员会审查了来文,并裁定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第2081/2011号来文(D.T.和A.A.诉加拿大案)、第2082/2011号来文(Levinov诉白俄罗斯案)、第2089/2011号来文(Korol诉白俄罗斯案)、第2093/2011号来文(Misnikov诉白俄罗斯案)、第2101/2011号来文(Evzrezov诉白俄罗斯案)、第2106/2011号来文(Kashtanova和Slukina诉乌兹别克斯坦案)、第2107/2011号来文(Berezhnoy诉俄罗斯联邦案)、第2108-2109/2011号来文(Basarevsky和Rybchenko诉白俄罗斯案)、第2118/2011号来文(Saxena诉加拿大案)、第2125/2011号来文(Tyan诉哈萨克斯坦案)、第2127/2011号来文(Akunov诉吉尔吉斯斯坦案)、第2128/2012号来文(Kerrouche诉阿尔及利亚案)、第2139/2012号来文(Poplavny和Sudalenko诉白俄罗斯案)、第2146/2012号来文(Suleimenov诉哈萨克斯坦案)、第2157/2012号来文(Belamrania诉阿尔及利亚案)、第2164/2012号来文(Basnet诉尼泊尔案)、第2172/2012号来文(A.诉澳大利亚案)、第2184/2012号来文(Nakarmi诉尼泊尔案)、第2185/2012号来文(Dakhal诉尼泊尔案)、第2187/2012号来文(Bazarov诉吉尔吉斯斯坦案)、第2205/2012号来文(Agazade诉阿塞拜疆案)、第2206/2012号来文(Lale和Blagojević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案)、第2216/2012号来文(C.诉澳大利亚案)、第2220/2012号来文(Aminov诉土库曼斯坦案)、第2219/2012号来文(Nasyrlayev诉土库曼斯坦案)、第2224/2012号来文(Matyakubov诉土库曼斯坦案)、第2225/2012号来文(Nurjanov诉土库曼斯坦案)、第2226/2012号来文(Uchetov诉土库曼斯坦案)、第2227/2012号来文(Yegendurdyew诉土库曼斯坦案)、第2242/2013号来文(Kalamiotis诉希腊案)、第2245/2013号来文(Purna诉尼泊尔案)、第2259/2013号来文(El-boathi诉阿尔及利亚案)、第2317/2013号来文(Ortikov诉乌兹别克斯坦案)、第2359/2014号来文(Saidarov诉吉尔吉斯斯坦案)、第2379/2014号来文(Ahmed诉丹麦案)、第2387/2014号来文(A.B.诉加拿大案)、第2388/2014号来文(Kingue诉喀麦隆案)、第2412/2014号来文(Samathanam诉斯里兰卡案)、第2425/2014号来文(Whelan诉爱尔兰案)、第2462/2012号来文(M.K.H.诉丹麦案)、第2464/2014号来文(A.A.S.诉丹麦案)、第2465/2014号来文(Mambu诉刚果民主共和国案)、第2469/2014号来文(E.U.R.诉丹麦案)、第2481/2014号来文(Scarano诉委内瑞拉案)、第2496/2014号来文(Kostin诉俄罗斯联邦案)、第2512/2014号来文(Raziyeh诉丹麦案)、第2530/2015号来文(MonerSawers诉丹麦案)、第2555/2015号来文(Allabediev诉乌兹别克斯坦案)、第2586/2015号来文(Zakharenko诉白俄罗斯案)、第2608/2015号来文(R.A.A.和Z.M.诉丹麦案)、第2613/2015号来文(Contreras诉加拿大案)和第2681/2015号来文(Y.A.A.诉丹麦案)。

33. 委员会裁定以下来文中不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第2124/2012号来文(Rabbae诉荷兰案)、第2152/2012号来文(Parshin诉俄罗斯联邦案)、第2204/2012号来文(J.D.诉丹麦案)、第2291/2013号来文(A和B诉丹麦案)、第2378/2014号来文(A.S.M.和R.A.H.诉丹麦案)、第2443/2014号来文(S.Z.诉丹麦案)、第2493/2014号来文(A.H.A.诉丹麦案)和第2569/2015号来文(Bassam和AliKhalifa诉丹麦案)。

34. 委员会决定以下来文不予受理:第2088/2011号来文(B.H.诉奥地利案)、第2100/2011号来文(S.M.诉保加利亚案)、第2112/2011号来文(K.A.诉白俄罗斯案)、第2115/2011号来文(I.A.K.诉丹麦案)、第2121/2011号来文(F.A.H.等诉哥伦比亚案)、第2135/2012号来文(Y.Z.诉白俄罗斯案)、第2140/2012号来文(I.T.诉哈萨克斯坦案)、第2145/2012号来文(M.Z.诉哈萨克斯坦案)、第2148/2012号来文(M.A.K.诉比利时案)、第2154/2012号来文(J.I.诉法国案)、第2195/2012号来文(Ch.H.O.诉加拿大案)、第2240/2013号来文(M.A.诉丹麦案)、第2253/2013号来文(A.P.J.诉丹麦案)、第2293/2013号来文(D.和E.诉丹麦案)、第2299/2013号来文(G.E.诉荷兰案)、第2338/2014号来文(M.J.K.诉丹麦案)、第2415/2014号来文(A.M.M.诉丹麦案)、第2473/2014号来文(A.H.S.诉丹麦案)、第2559/2015号来文(I.M.Y.诉丹麦案)、第2567/2015号来文(A.U.和H.R.诉新西兰案)、第2593/2015号来文(M.Z.B.M.诉丹麦案)、第2602/2015号来文(Z.H.诉丹麦案)、第2729/2016号来文(X诉荷兰案)、第2745/2016号来文(V.R.和N.R.诉丹麦案)、第2771/2016号来文(X和Y诉加拿大案)、第2801/2016号来文(N.R.诉新西兰案)、第2842/2016号来文(S.Sh.诉哈萨克斯坦案)和第2934/2017号来文(M.B.诉新西兰案)。

4.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中的赔偿措施

35. 在第一一八届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公约任择议定书》之下的补偿措施的指导原则(CCPR/C/158)。指导原则概述委员会《意见》中在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作出充分补偿时作出的判例。指导原则力图统一各项标准,并确保连贯一致,从而使得本委员会的判例更加有效,同时为今后的发展动态留出灵活性。

5.关于处理来文的工作方法的讨论

36. 在第一一八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制定一项试点进程,邀请重要来文的当事方就另一方的意见提供口头评论。这类来文可包括涉及《公约》的一般解释要点的案件、有可能揭示不符合《公约》的普遍做法的案件以及涉及原则问题的其他有关案件。

37. 在同一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通过委员会的网页公布已登记待审议的来文清单。

6.《意见》后续行动

38. 在本报告所涉期间,《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在第一一八届(见CCPR/C/118/3)和第一一九届会议上提交了报告。

39. 到目前为止,自1979年以来通过的1,221项《意见》中,委员会在1,029项中认定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委员会继续采用了在第一〇九届会议上开始试行的做法,即在《意见》后续行动报告中增加关于缔约国所作答复或所采取行动的评估,这种评估所依据的是为结论性意见后续程序所规定的标准。在第一一八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修订其评估标准。委员会再次指出,许多缔约国没有落实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

40. 在第一一八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结束就以下来文的后续对话:第1153/2003号来文(LlantoyHuamán诉秘鲁案)、第2097/2011号来文(Timmer诉荷兰案)、第2149/2010号来文(M.I.诉瑞典)、第2243/2013号来文(Husseini诉丹麦案)、第2258/2013号来文(Rasappu诉丹麦案)、第2370/2014号来文(A.H.诉丹麦案)和第2389/2014号来文(X诉丹麦案),认为其建议得到了令人满意的落实。

I.根据《公约》第四十条第4款发表的一般性意见

41. 在第一一七、第一一八和第一一九届会议上,委员会继续审查关于生命权(第六条)的一般性意见草案。

J.人力资源和正式文件翻译

42. 按照《公约》第三十六条,秘书长有义务向委员会委员提供有效履行职责所必要的人员和便利。委员会重申对人力资源短缺的关切,再次强调需要配备充足的人力资源,为其各届会议提供服务,促进各国对委员会建议的认识、理解和执行。委员会强调,除非请愿事务股大幅增加人员编制处理个人来文,委员会在处理积压工作方面的能力将继续受到严重影响。此外,委员会还表示严重关切的是,有关秘书处内工作人员流动的联合国一般规则可能妨碍委员会的工作,尤其是请愿事务股的工作人员需要在自身职位上工作足够长的时间才能了解和熟悉委员会的判例。

43. 委员会感谢大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第68/268号决议,包括规定委员会2015和2016日历年的会议时间增加两个半星期。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向委员会提供的人力资源不足以确保充分执行该决议。委员会还对该决议规定的字数限制以及一些文件未能翻译的情况感到关切,这些问题继续对委员会的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K.就委员会工作开展的外联活动

44. 在第九十四届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一份关于同媒体开展公共关系的战略方针文件(CCPR/C/94/3)。

45. 在第一一七届会议期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心与人权高专办协作,仅能够对部分委员会会议进行网上直播,在第一一八届会议上,开始全部网上直播委员会的会议,包括审议各缔约国报告的情况以及其他公开会议。网上直播可在以下链接观看:https://webtv.un.org。

46. 委员会继续发展媒体战略,包括每届届会结束时举行新闻发布会。

47. 委员会继续强调在纽约举行一届定期会议的重要性,为此,在秘书处根据议事规则第27条向委员会提供了所涉概算情况后,委员会通过了以下决定:

人权事务委员会第一一九届会议:

回顾必须便利缔约国,特别是在日内瓦没有派驻代表的缔约国参与委员会的工作;

注意到,根据《公约》第三十七条第3款,委员会会议通常在联合国纽约总部或联合国驻日内瓦办事处举行;

认为定期在两个地点举行届会的做法提高了委员会工作在不同地理区域的能见度,使所有国家和联合国机构以及民间社会的广泛成员更易于参加委员会会议,并加强了委员会及其工作的整体影响;

欢迎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计划2018年增加分配给委员会的会议时间;

回顾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设定的目标,委员会近年来制定了新的程序,使其能够增加工作产出并更有效地履行职能;

注意到,由于即将举行的届会日期与预计雇用和培训新的支助人员的日期不同步,委员会在2018年3月举行的第一二二届会议期间可能得不到进一步提高工作产出所需的充分支助;

认为,尽管如此,上述情况创造了一个独特的机会,可利用现有预算资金在纽约举行一届会议,这将促进实现大会第68/268号决议所述的便利性和能见度目标;

决定在纽约举行第一二二届会议;

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提供所需的支助和资源;

建议人权高专办寻求联合国主管机构的批准,对预算项目进行必要的重新分配,以便于在不增加2018年规划预算的情况下提供委员会工作所需的支助,包括工作人员从日内瓦前往纽约的差旅费,或确定第一二二届会议相关费用的其他资金来源。

L.向大会提交委员会年度报告

48. 在第一一八届会议期间,主席参加了2016年10月18日在纽约举行的大会互动对话,并在对话期间提交了委员会的年度报告。

M.通过报告

49. 在2017年3月21日举行的第3360次会议上,委员会审议了第五十次年度报告草稿,报告草稿涉及委员会2016年和2017年举行的第一一七、第一一八和第一一九届会议的活动情况。报告经讨论修改后获得一致通过。根据委员会1985年2月8日第1985/105号决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将委员会的年度报告直接呈交大会。

二.《公约》第四十条规定的委员会工作方法和与其他联合国机构的合作

50. 本章概述并说明委员会去年对《公约》第四十条规定的工作方法所作的修改,以及委员会近期就缔约国报告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作出的决定。

A.程序方面的最新动态和决定

51. 在第一一七届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

反对恐吓或报复准则(“圣何塞准则”)(HRI/MC/2015/6),未作修改,通过前获得了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的批准(见A/70/302, 第41段);

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批准的一般性评论编写和磋商流程的内容(见A/70/302, 第90和第91段),这些内容不构成对委员会的做法的偏离。

52. 在第一一八届会议上,委员会在两个会议厅审议了4个缔约国的报告,每个会议厅审议两份,同时进行(斯洛伐克的第四次定期报告、波兰的第七次定期报告、摩尔多瓦共和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牙买加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审查报告后讨论了分会议厅的经验。委员会决定暂停使用双会议厅做法,除非出现积压报告时或委员会在一年内需要举行超过12周的全体会议时。

53. 在第一一八届会议期间,委员会通过了以下:

关于《公约任择议定书》之下的补偿措施的指导原则(CCPR/C/158);

新的结论性意见和《意见》后续行动评分制度;

关于在特殊情况下审查特别复杂的来文时采用口头听证的可能性的文件;

关于发布待审案件情况的文件。

1.根据报告前问题清单编写的重点报告

54. 2009年10月,委员会决定对数量有限的一些缔约国采用新的报告程序。在第一一一届会议(2014年7月)上,委员会决定原则上应向所有缔约国提供报告前问题清单程序且该程序将只适用于定期报告(见A/70/40, 第56(a)段)。关于该程序的情况,可查阅www.ohchr.org/EN/HRBodies/CCPR/Pages/SimplifiedReporting Procedure.aspx。

55. 在第一一七、第一一八和第一一九届会议上,委员会审查了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的阿根廷的第五次定期报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第三次定期报告、丹麦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厄瓜多尔的第六次定期报告、波兰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和摩尔多瓦共和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在这三届会议上,委员会还通过了关于比利时第六次定期报告、立陶宛第四次定期报告、荷兰第五次定期报告、挪威第七次定期报告、巴拉圭第四次定期报告和多哥第五次定期报告的报告前问题清单。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五十周年

56. 2015年12月16日,人权高专办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五十周年之际,启动了一项公众宣传活动,在日内瓦万国宫举行了摄影展。在摄影展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人权事务委员会主席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主席作了发言。2016年3月1日,人权理事会举行了周年纪念活动,举办了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赞助的以“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互相依存性及相互关联性”为主题的高级别小组讨论。两个委员会的主席都参加了小组讨论,该活动后,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全球倡议、公民和政治权利中心及人权高专办举办了一次会外活动。维克多·曼努埃尔·罗德里格斯-雷夏代表委员会出席了会外活动。在第一一七届会议期间,委员会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举行了第一次联席会议,以纪念两《公约》五十周年。大会第七十一届会议利用一次全体会议专门进行周年纪念。2016年9月大会高级别会议期间举行的年度条约活动以人权为重点,专门致力于推动批准两《公约》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2016年12月16日,两个委员会发表了关于两《公约》周年的联合声明(CCPR/C/2016/1-E/C.12/2016/3)。

B.与其他机构的联系

57. 在第一一八届会议上,会前工作组的一些成员与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委员举行了会议,在关于生命权的一般性意见草案的背景下讨论了与强迫失踪有关的生命权问题。在第一一七届会议期间,委员会与欧洲人权法院的法官举行了会议。2016年11月,委员会一些委员会在哥斯达黎加与美洲人权法院的法官举行了非正式会议。在第一一九届会议期间,岩泽雄司和尤瓦尔·沙尼参加了人权高专办举办的关于条约机构与国家人权机构的讲习班。

三.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58. 按照委员会第六十六届会议通过并在第七十届会议上修订的准则(CCPR/C/66/GUI/Rev.2),由一个较灵活的制度取代委员会1981年7月第十三届会议确定的五年报告周期(CCPR/C/19/Rev.1)。根据新办法,缔约国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的日期,根据《公约》第四十条以及报告准则和委员会的工作方法,在委员会对前一份报告作出结论性意见之后,视具体情况决定。委员会在第九十九届会议通过的现行准则(CCPR/C/2009/1)中确认了这一做法。

A.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提交秘书长的报告

59. 在本报告所涉期间,下列缔约国向秘书长提交了14份报告:澳大利亚(第六次定期报告)、保加利亚(第四次定期报告)、喀麦隆(第五次定期报告)、刚果民主共和国(第四次定期报告)、多米尼加共和国(第六次定期报告)、萨尔瓦多(第七次定期报告)、危地马拉(第四次定期报告)、匈牙利(第六次定期报告)、约旦(第五次定期报告)、黎巴嫩(第三次定期报告)、利比里亚(初次报告)、毛里求斯(第五次定期报告)、罗马尼亚(第五次定期报告)和瑞士(第四次定期报告)。

B.逾期未交的报告和缔约国未履行第四十条义务的情况

60. 委员会希望重申,《公约》缔约国必须按时提交《公约》第四十条所指的报告,以便委员会能够及时履行该条规定的职责。令人遗憾的是,自委员会成立以来,拖延情况一直十分严重。

61.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缔约国不提交报告,妨碍委员会按照《公约》第四十条履行其监督职能。委员会重申,报告逾期未交的国家违反了《公约》第四十条规定的义务(报告逾期未交的缔约国清单,见附件二)。

62. 委员会特别提请注意还有21份初次报告逾期未交,其中7份逾期5至10年,11份逾期10年及以上。这种情况妨碍实现《公约》的一个主要目的,即委员会根据定期报告,监督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情况。委员会定期向报告严重逾期未交的各缔约国发出提醒函。

63. 出于对缔约国逾期未交报告数目和不遵守《公约》第四十条义务的关切,2001年3月的第七十一届会议正式通过了对议事规则的修订。 委员会在第七十一届会议(2001年4月)结束后已适用了经修订的规则。

64. 修正案提出了一项程序,将在缔约国长期不履行报告义务或提前很短时间要求推迟预定的委员会审议的情况下采用。在这两种情况下,委员会今后均可通知有关缔约国,即使没有收到报告,仍拟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审议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规定采取的措施。

65. 在第一〇三届会议上,委员会对议事规则涉及在没有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审议有关国家的情况(审议程序)的条款(第68和第70条)作了修订。从2012年起,对这些国家情况的审议将在公开会议而不是非公开会议上进行,审议后的结论性意见,也将以公开文件发表。

66. 委员会第七十五届会议首次根据其议事规则第70条对一个未提交报告的国家适用了新程序。到目前为止,已对下列21个缔约国适用了没有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对缔约国进行审议的程序:孟加拉国、巴巴多斯、伯利兹、佛得角、中非共和国、科特迪瓦、多米尼克、赤道几内亚、冈比亚、格林纳达、海地、肯尼亚、马拉维、莫桑比克、尼加拉瓜、卢旺达、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圣马力诺、塞舌尔、南非和苏里南。提交第六十九届会议的年度报告反映了截至第一一〇届会议根据该程序审议各缔约国的情况。

67. 在第一一二届会议之前,委员会向南非指出,第一一二届会议将在无报告的情况下通过关于南非的问题清单。2014年11月26日,南非提交了报告,问题单的通过被重新安排。还向孟加拉国发出了普通照会,指出委员会第一一二届会议将在无报告的情况下通过问题清单。由于孟加拉国承诺在2015年3月之前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对孟加拉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情况的审议推至收到报告后进行。孟加拉国于2015年6月19日提交了报告,委员会在第一一九届会议期间审查了该报告。

68. 在第一一九届会议上,委员会在无报告的情况下通过了关于斯威士兰的问题清单。

C.报告所涉期间审查缔约国报告的周期

69. 在第一〇四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允许缔约国提交报告的间隔时间不超过六年。因此,委员会现在可以要求缔约国在三年、四年、五年或六年内提交以后的定期报告。在第一一四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在确定今后报告周期时,与根据标准报告程序提交报告的国家相比,应向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报告的国家多提供一年时间,以期确保缔约国在利用不同程序方面的公平性。因此,委员会现在可要求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报告的缔约国提交定期报告的间隔时间不超过七年(即标准报告程序所规定的六年加上额外的一年)。

70. 报告所涉期间审议缔约国报告的审查日期和下次报告的应交日期见下表。

缔约国

审查日期

下次报告应交日期

阿根廷

2016年7月

2022年7月

布基纳法索

2016年7月

2020年7月

丹麦

2016年7月

2022年7月

厄瓜多尔

2016年7月

2021年7月

加纳

2016年7月

2020年7月

哈萨克斯坦

2016年7月

2020年7月

科威特

2016年7月

2020年7月

阿塞拜疆

2016年10月

2020年10月

哥伦比亚

2016年10月

2020年10月

牙买加

2016年10月

2021年10月

摩洛哥

2016年10月

2020年10月

波兰

2016年10月

2021年10月

摩尔多瓦共和国

2016年10月

2022年10月

斯洛伐克

2016年10月

2021年10月

孟加拉国

2017年3月

2021年3月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2017年3月

2022年3月

意大利

2017年3月

2022年3月

塞尔维亚

2017年3月

2021年3月

泰国

2017年3月

2021年3月

土库曼斯坦

2017年3月

2020年3月

附件一

2016-2017年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团成员

姓名

国籍国a

任期截至该年12月31日

一一七和一一八届会议

亚兹·本·阿舒尔

突尼斯

2018年b

莱兹赫里·布齐德

阿尔及利亚

2016年

萨拉·克利夫兰

美利坚合众国

2018年b

艾哈迈德·阿明·法萨拉

埃及

2016年c

奥利维耶·德·弗鲁维尔

法国

2018年b

伊万娜·耶利奇

黑山

2018年b

岩泽雄司

日本

2018年b

邓肯·莱基·穆胡穆扎

乌干达

2018年b

普蒂尼·帕扎尔奇兹

希腊

2018年b

毛罗·波利蒂

意大利

2018年b

奈杰尔·罗德利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2016年

维克多·曼努埃尔·罗德里格斯-雷夏

哥斯达黎加

2016年

迪鲁杰拉尔·西图辛格

毛里求斯

2016年

费边·奥马尔·萨尔维奥利

阿根廷

2016年

阿尼娅·塞贝特-福尔

德国

2016年c

尤瓦尔·沙尼

以色列

2016年c

康斯坦丁·瓦尔泽拉什维利

格鲁吉亚

2016年

马戈·瓦特瓦尔

苏里南

2018年b

第一一九届会议

塔尼亚·玛丽亚·阿卜杜·罗科尔

巴拉圭

2020年c

亚兹·本·阿舒尔

突尼斯

2018年b

伊尔泽·布兰兹·科里斯

拉脱维亚

2020年c

萨拉·克利夫兰

美利坚合众国

2018年b

艾哈迈德·阿明·法萨拉

埃及

2020年c

奥利维耶·德·弗鲁维尔

法国

2018年b

赫里斯托夫•海恩斯

南非

2020年c

岩泽雄司

日本

2018年b

伊万娜·耶利奇

黑山

2018年b

巴玛利亚姆·科伊塔

毛里塔尼亚

2020年c

马西娅·克兰

加拿大

2020年c

邓肯·莱基·穆胡穆扎

乌干达

2018年b

普蒂尼·帕扎尔奇兹

希腊

2018年b

毛罗·波利蒂

意大利

2018年b

何塞·曼努埃尔·桑托斯·派斯

葡萄牙

2020年c

阿尼娅·塞贝特-福尔

德国

2020年c

尤瓦尔·沙尼

以色列

2020年c

马戈·瓦特瓦尔

苏里南

2018年b

注:关于委员会现任和前任委员的情况见:www.ohchr.org/EN/HRBodies/CCPR/Pages/Member ship.aspx。

a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第3款,委员会委员以其个人身份选出和进行工作。

b2014年6月24日在纽约举行的第三十四次缔约国会议上当选的委员。

c2016年6月23日在纽约举行的第三十五次缔约国会议上当选的委员。

在第一一九届会议期间,2017年3月6日举行的会议上选出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如下,任期两年:

主席:岩泽雄司

副主席:艾哈迈德·阿明·法萨拉

伊万娜·耶利奇

尤瓦尔·沙尼

报告员:马戈·瓦特瓦尔

附件二

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十条提交报告的情况(截至2017年3月30日)

A.初次报告逾期未交的缔约国(18个缔约国)

缔约国

应交日期

逾期年数

在无报告的情况下审议

说明

1.

安道尔

2007年12月22日

9

上次提醒函(议事规则第70条)中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为2016年8月31日

2.

巴哈马

2010年3月23日

7

上次提醒函(议事规则第70条)中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为2016年8月31日

3.

伯利兹

1997年9月9日

19

第一〇七届(2013年3月)

结论性意见中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为2015年3月28日

4.

佛得角

1994年11月5日

22

第一〇四届(2012年3月)

结论性意见中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为2013年3月30日

5.

多米尼克

1994年9月16日

22

问题清单在第一〇二届会议上通过(2011年7月;审议已推迟)

6.

赤道几内亚

1988年12月24日

28

第七十九届会议(2003年10月)

结论性意见中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为2004年8月1日

7.

厄立特里亚

2003年4月22日

13

上次提醒函(议事规则第70条)中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为2016年8月31日

8.

格林纳达

1991年9月6日

25

第九十届会议(2007年7月)

结论性意见中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为2008年12月31日

9.

几内亚比绍

2012年2月1日

5

上次提醒函(议事规则第70条)中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为2016年8月31日

10.

巴布亚新几内亚

2009年10月21日

7

上次提醒函(议事规则第70条)中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为2016年8月31日

11.

萨摩亚

2009年5月15日

7

上次提醒函(议事规则第70条)中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为2016年8月31日

12.

塞舌尔

1993年8月4日

23

第一〇一届会议(2011年3月)

结论性意见中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为2012年4月1日

13.

索马里

1991年4月23日

25

14.

南苏丹

2012年7月9日

4

考虑到苏丹自1986年一直是《公约》缔约国以及南苏丹于2011年7月从苏丹独立的情况,委员会参考其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义务的延续性问题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届会议,补编第40号》,第一卷(A/53/40 (Vol. I)),附件七)认为,南苏丹人民继续受《公约》的保护,因此,南苏丹应根据《公约》第四十条第1款(甲)项提交初次报告。委员会两次决定邀请南苏丹提交初次报告(见上文第61段和A/69/70,第一卷,第75段)。

15.

巴勒斯坦国

2015年7月3日

1

2014年4月2日加入

16.

斯威士兰

2005年6月27日

11

问题清单在第一一九届会议上通过(2017年3月);定于第一二〇届会议审议(2017年7月)

上次提醒函(议事规则第70条)中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为2016年8月31日

17.

东帝汶

2004年12月19日

12

上次提醒函(议事规则第70条)中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为2016年8月31日

18.

瓦努阿图

2010年2月21日

7

上次提醒函(议事规则第70条)中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为2016年8月31日

B.定期报告逾期10年或10年以上未交的缔约国(18个缔约国)

缔约国

报告类型

应交日期

逾期年数

接受简化报告程序

新的应交日期

说明

1.

阿富汗

第三次

1996年5月15日

20

2011年5月12日

2013年10月31日

报告前问题清单在第一〇五届会议(2012年7月)上通过

2.

刚果共和国

第三次

2003年3月31日

14

3.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第三次

2004年1月1日

13

4.

埃及

第四次

2004年11月1日

12

5.

加蓬

第三次

2003年10月31日

13

6.

冈比亚

第二次

1985年6月21日

31

第七十五届会议(2002年7月)在没有收到第二次定期报告的情况下通过了结论性意见

7.

几内亚

第三次

1994年9月30日

8.

圭亚那

第三次

2003年3月31日

14

9.

印度

第四次

2001年12月31日

15

10.

莱索托

第二次

2002年4月30日

14

11.

马里

第三次

2005年4月1日

11

12.

尼日尔

第二次

1994年3月31日

23

13.

尼日利亚

第二次

1999年10月28日

17

14.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第二次

1991年10月31日

25

第八十六届会议(2006年3月)在没有收到第二次定期报告的情况下通过了结论性意见

15.

塞内加尔

第五次

2000年4月4日

16

16.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第五次

2003年10月31日

13

17.

越南

第三次

2004年8月1日

12

18.

津巴布韦

第二次

2002年6月1日

14

C.定期报告逾期5至10年未交的缔约国(11个缔约国)

缔约国

报告类型

应交日期

逾期年数

接受简化报告程序

新的应交日期

说明

1.

巴巴多斯

第四次

2011年3月29日

6

2.

博茨瓦纳

第二次

2012年3月31日

5

3.

巴西

第三次

2009年10月31日

7

4.

中非共和国

第三次

10年8月1日

6

5.

利比亚

第五次

2010年10月30日

8

6.

卢森堡

第四次

2008年4月1日

9

7.

巴拿马

第四次

2012年3月31日

5

8.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第四次

2009年8月1日

7

9.

突尼斯

第六次

2012年3月31日

5

10.

乌干达

第二次

2008年4月1日

8

11.

赞比亚

第四次

2011年7月20日

5

D.报告逾期不到5年的缔约国(16个缔约国)

缔约国

报告类型

应交日期

逾期年数

接受简化报告程序

新的应交日期

说明

1.

安哥拉

第二次

2017年3月30日

2.

亚美尼亚

第三次

2016年7月30日

3.

比利时

第六次

2015年10月29日

1

2014年11月28日

2017年8月1日

报告前问题清单将在第一一七届会议(2016年6月)上通过

4.

埃塞俄比亚

第二次

2014年7月29日

2

5.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第四次

2014年11月2日

2

6.

肯尼亚

第四次

2015年7月30日

1

7.

马尔代夫

第二次

2015年7月30日

1

8.

墨西哥

第六次

2014年3月30日

3

2013年12月18日

2015年8月31日

报告前问题清单在第一一一届会议(2014年7月)上通过

9.

荷兰(包括安的列斯和阿鲁巴)

第五次

2014年7月31日

2

2016年5月12日

2018年4月1日

报告前问题清单在第一一九届会议(2017年3月)上通过

10.

尼加拉瓜

第四次

2012年10月29日

4

11.

菲律宾

第五次

2016年11月2日

12.

塞拉利昂

第二次

2017年3月28日

13.

多哥

第五次

2015年4月1日

1

2016年2月24日

2017年11月30日

报告前问题清单在第一一八届会议(2016年10月)上通过

14.

土耳其

第二次

2016年11月2日

15.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第五次

2013年8月1日

3

16.

也门

第六次

2015年3月30日

2

E.报告尚未到期的缔约国(86个缔约国)

缔约国

报告类型

应交日期

接受简化报告程序

新的应交日期

说明

1.

阿尔巴尼亚

第三次

2018年7月26日

2.

阿根廷

第六次

2022年7月15日

2013年9月20日

关于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

3.

奥地利

第六次

2021年11月6日

4.

阿塞拜疆

第五次

2020年11月4日

5.

孟加拉国

第二次

2021年3月29日

6.

贝宁

第三次

2019年11月6日

7.

多民族玻利维亚国

第四次

2018年11月1日

8.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第四次

2022年3月29日

2011年2月1日

关于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

9.

布基纳法索

第二次

2020年7月15日

10.

布隆迪

第三次

2018年10月31日

11.

柬埔寨

第三次

2019年4月2日

12.

加拿大

第七次

2020年7月24日

13.

乍得

第三次

2018年3月28日

2012年1月30日

14.

智利

第七次

2019年7月31日

15.

哥伦比亚

第八次

2020年11月4日

16.

哥斯达黎加

第七次

2021年3月31日

17.

科特迪瓦

第二次

2019年4月2日

18.

克罗地亚

第四次

2020年4月2日

2014年1月8日

关于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

19.

塞浦路斯

第五次

2020年4月2日

2015年2月16日

20.

捷克共和国

第四次

2018年7月26日

2013年7月5日

21.

丹麦

第七次

2022年7月15日

2013年3月2日

关于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

22.

吉布提

第二次

2017年11月1日

23.

厄瓜多尔

第七次

2021年7月15日

2013年3月1日

关于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

24.

爱沙尼亚

第四次

2015年7月30日

2015年1月6日

2017年4月30日

报告前问题清单在第一一六届会议(2016年3月)上通过

25.

芬兰

第七次

2019年7月26日

2016年1月8日

26.

法国

第六次

2020年7月24日

27.

格鲁吉亚

第五次

2019年7月31日

28.

德国

第七次

2018年11月2日

2013年3月28日

29.

加纳

第二次

2020年7月15日

30.

希腊

第三次

2020年11月6日

31.

海地

第二次

2018年10月31日

32.

中国香港a

第四次

2018年3月30日

33.

冰岛

第六次

2018年7月30日

34.

印度尼西亚

第二次

2017年7月26日

35.

伊拉克

第六次

2018年11月6日

36.

爱尔兰

第五次

2019年7月31日

37.

以色列

第五次

2018年10月31日

2011年5月9日

关于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

38.

意大利

第七次

2022年3月29日

39.

牙买加

第五次

2021年11月4日

40.

日本

第七次

2018年7月31日

2016年3月30日

41.

哈萨克斯坦

第三次

2020年7月15日

42.

科威特

第四次

2020年7月15日

43.

吉尔吉斯斯坦

第三次

2018年3月28日

44.

拉脱维亚

第四次

2020年3月28日

45.

立陶宛

第四次

2017年7月30日

2013年3月20日

2017年8月1日

报告前问题清单在第一一七届会议(2016年6月)上通过

46.

中国澳门b

第二次

2018年3月30日

47.

马拉维

第二次

2018年7月31日

48.

马耳他

第三次

2020年10月31日

49.

毛里塔尼亚

第二次

2017年11月1日

50.

摩纳哥

第四次

2021年4月2日

2011年1月5日

关于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

51.

黑山

第二次

2020年10月31日

2016年6月27日

52.

摩洛哥

第七次

2020年11月4日

53.

莫桑比克

第二次

2017年11月1日

54.

纳米比亚

第三次

2020年3月31日

55.

尼泊尔

第三次

2018年3月28日

56.

新西兰

第七次

2023年3月31日

2011年1月28日

关于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

57.

挪威

第七次

2016年11月2日

2013年4月5日

2017年8月1日

报告前问题清单在第一一七届会议(2016年6月)上通过

58.

巴拉圭

第四次

2017年3月30日

2015年10月23日

2017年11月30日

报告前问题清单在第一一八届会议(2016年10月)上通过

59.

秘鲁

第六次

2018年3月30日

2018年2月18日

60.

波兰

第八次

2021年11月4日

2012年3月6日

关于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

61.

葡萄牙

第五次

2018年10月31日

62.

大韩民国

第五次

2019年11月6日

63.

摩尔多瓦共和国

第四次

2022年11月4日

2011年3月18日

关于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

64.

俄罗斯联邦

第八次

2019年4月2日

65.

卢旺达

第五次

2019年3月31日

66.

圣马力诺

第四次

2022年11月6日

2011年2月23日

关于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

67.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初次

2018年4月10日

68.

塞尔维亚

第四次

2021年3月29日

69.

斯洛伐克

第五次

2021年11月4日

70.

斯洛文尼亚

第四次

2021年3月31日

71.

南非

第二次

2020年3月31日

72.

西班牙

第七次

2020年7月24日

2015年10月2日

73.

斯里兰卡

第六次

2017年10月31日

74.

苏丹

第五次

2017年7月31日

75.

苏里南

第四次

2020年11月6日

76.

瑞典

第八次

2023年3月31日

2013年6月20日

关于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

77.

塔吉克斯坦

第三次

2017年7月26日

78.

泰国

第三次

2021年3月29日

79.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第四次

2020年7月24日

80.

土库曼斯坦

第四次

81.

乌克兰

第八次

2018年7月26日

82.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第八次

2020年7月24日

83.

美利坚合众国

第五次

2019年3月28日

84.

乌拉圭

第六次

2018年11月1日

2010年11月26日

关于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

85.

乌兹别克斯坦

第五次

2018年7月24日

86.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第五次

2018年7月24日

a中国虽然没有加入《公约》,但是中国政府履行了中国香港依第四十条承担的义务,这个地区原先由英国管理。关于《公约》在中国香港适用情况的信息,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一届会议,补编第40号》(A/51/40),第五章,B节,第78至85段。

b中国虽然没有加入《公约》,但是中国政府履行了中国澳门依第四十条承担的义务,这个地区原先由葡萄牙管理。关于《公约》在中国澳门适用情况的信息,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五届会议,补编第40号》(A/55/40),第四章。

F.报告尚待委员会审议的缔约国(22个缔约国)

缔约国

报告类型

应交日期

实交日期

接受简化报告程序

说明

1.

阿尔及利亚

第四次

2011年11月1日

2017年1月20日

2.

澳大利亚

第六次

2013年4月1日

2016年5月2日

2011年3月10日

报告前问题清单在第一〇六届会议(2012年10月)上通过

相应的,提交报告的新的应交日期定为2013年12月20日

3.

巴林

初次

2007年12月20日

2017年3月2日

4.

白俄罗斯

第五次

2001年11月7日

2017年3月30日

2014年2月18日

报告前问题清单在第一一四届会议(2015年7月)上通过

相应的,提交报告的新的应交日期定为2016年8月30日

5.

保加利亚

第四次

2015年7月29日

2016年11月3日

2014年2月20日

报告前问题清单在第一一四届会议(2015年7月)上通过

相应的,提交报告的新的应交日期定为2016年8月30日

6.

喀麦隆

第五次

2013年7月30日

2016年10月11日

2011年2月2日

报告前问题清单在第一〇三届会议(2011年10月)上通过

7.

多米尼加共和国

第六次

2016年3月30日

2016年6月20日

8.

萨尔瓦多

第七次

2014年7月1日

2016年11月22日

2014年2月11日

报告前问题清单在第一一四届会议(2015年7月)上通过

相应的,提交报告的新的应交日期定为2016年8月30日

9.

危地马拉

第四次

2016年3月30日

2016年12月2日

2013年7月15日

报告前问题清单在第一一五届会议(2015年10月)上通过

相应的,提交报告的新的应交日期定为2016年11月30日

10.

洪都拉斯

第二次

2010年10月31日

2015年10月21日

11.

匈牙利

第六次

2014年10月29日

2017年1月16日

2014年10月15日

报告前问题清单在第一一五届会议(2015年10月)上通过

相应的,提交报告的新的应交日期定为2016年11月30日

12.

约旦

第五次

2014年10月29日

2016年7月5日

13.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初次

2010年12月25日

2017年3月24日

14.

黎巴嫩

第三次

1999年12月31日

2016年11月8日

15.

利比里亚

初次

2005年12月22日

2016年11月2日

16.

列支敦士登

第二次

2009年9月1日

2016年3月24日

17.

马达加斯加

第四次

2011年3月23日

2015年11月9日

18.

毛里求斯

第五次

2010年4月1日

2016年5月23日

19.

蒙古

第六次

2015年4月1日

2016年3月30日

20.

巴基斯坦

初次

2011年9月23日

2015年10月19日

21.

罗马尼亚

第五次

4月28日

2016年9月28日

2013年7月15日

报告前问题清单在第一一〇届会议(2014年3月)上通过

相应的,提交报告的新的应交日期定为2015年4月30日

22.

瑞士

第四次

2015年11月1日

2016年7月7日

2014年1月23日

报告前问题清单在第一一二届会议(2014年10月)上通过

相应的,提交报告的新的应交日期定为2015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