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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文函

v i

第一部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的报告

1

提请《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2

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1-11

3

《公约》缔约国和《任择议定书》缔约国

1-3

3

会议开幕

4-5

3

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6

3

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7

4

工作安排

8-10

4

委员会的成员

11

4

主席关于第四十一届与第四十二届会议闭会期间活动的报告

12

5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13-14

6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15-19

7

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2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16-18

7

委员会对个人来文的意见的后续行动

19

7

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20-27

8

《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28-39

11

第四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40

13

通过报告

41

14

附件

第42/I号决定 关于移徙女工的第26项一般性建议

15

第42/II号决定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纪念《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六十周年的声明

26

截至2009年6月30日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

27

目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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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9年6月30日已向秘书长交存接受《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的文书的缔约国

34

截至2009年6月30日已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36

委员会第四十二届和第四十三届会议收到的文件

40

截至2008年12月31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成员

42

截至2009年6月30日提交报告的情况以及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所提报告的审议

43

就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结论意见提出看法的缔约国

105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十二届会议的报告

106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十三届会议的报告

109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关于委员会对个人来文的意见的后续行动报告

112

第二部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的报告

127

提请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128

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1-11

129

《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缔约国

1-3

129

会议开幕

4-5

129

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6

129

委员会成员庄严宣誓

7

129

选举主席团成员

8

130

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9

130

工作安排

10-11

130

委员会的成员

12

130

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

13

130

主席关于第四十二届至第四十三届会议闭会期间活动的报告

14

131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15-16

132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17-19

133

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2条下出现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18

133

目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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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就个人来文的意见的后续行动

19

133

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20-29

134

《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30-34

137

第四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35

138

通过报告

36

139

附件

第43/II号决定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国际金融危机及其对妇女和女童人权造成的后果的声明

140

第43/III号决定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加沙局势的声明

141

截至2009年1月1日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成员

142

送文函

[2009年7月29日]

纽约

联合国秘书长

潘基文阁下

谨提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其中规定根据公约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应就其活动,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报告。”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2008年10月20日至11月7日和2009年1月19日至2月6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了第四十二届和第四十三届会议。委员会分别在2008年11月7日第866次会议和2009年2月6日886次会议上通过了这两届会议的报告。现将委员会的这两份报告随函附上,请转递大会第六十四届会议。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主席

内拉·加布拉(签名)

第一部分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的报告

2008年10月20日至11月7日

第一章

提请《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第42/I号决定

委员会通过其有关移徙女工的第26项一般性建议(见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一)。

第42/II号决定

委员会通过其有关纪念《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六十周年的声明(见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二)。

第二章

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A.《公约》缔约国和《任择议定书》缔约国

1.截至2008年11月7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闭幕之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共有185个缔约国。大会在其第34/180号决议中通过《公约》,并于1980年3月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依照《公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生效。53个缔约国已接受《公约》对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修正。还需要有71个公约缔约国接受修正案,才能达到三分之二的缔约国接受,从而使修正案生效。

2.截至同一日期,《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共有93个缔约国。大会在其第54/4号决议中通过《任择议定书》,并于1999年12月10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依照《任择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任择议定书》于2000年12月22日生效。

3.截至2009年6月30日《公约》缔约国名单、截至2009年6月30日接受《公约》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正案的缔约国名单和截至2009年6月30日已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名单载于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三和附件四。

B.会议开幕

4.委员会于2008年10月20日至11月7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召开第四十二届会议。委员会举行了15次全体会议(第851次至第866次)。委员会还举行了9次会议,讨论了议程项目5至8。委员会第四十二届和第四十三届会议已收到文件的清单载于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六。

5.主席杜布拉夫卡·西蒙诺维奇宣布本届会议开幕。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条约处处长在第851次会议上向委员会发表讲话。在第866次会议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与委员会举行了会晤。

C.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6.委员会第851次会议通过了第四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CEDAW/C/2008/III/1)。

D.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7.会前工作组于2008年2月4日至8日举行了会议。会前工作组主席普拉米拉·帕滕在第851次会议上介绍了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E.工作安排

8.秘书处代表介绍了在议程项目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下提交的报告(CEDAW/C/2008/III/3及Add.1和2)和在议程项目6“加速推动委员会工作的方法和途径”下提交的报告(CEDAW/C/2008/III/4)。

9.10月20日,委员会与联合国专门机构、基金和方案以及其他政府间组织的代表举行闭门会议,会上介绍了具体国家的资料和这些机构为支持实施《公约》所作的努力。

10.10月20日和27日,委员会与非政府组织代表举行非正式公开会议。非政府组织代表提供了关于向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提交报告的12个缔约国执行《公约》情况的资料。2008年10月27日,委员会与一个国家人权机构举行了非正式公开会议,该机构就《公约》在萨尔瓦多的实施情况提供了具体资料。

F.委员会的成员

11.除蒂齐亚内·马约洛外,所有成员都参加了第四十二届会议。多尔卡丝·科克尔-阿皮亚女士于2008年10月20日至28日参加会议,内拉·加布尔拉女士于10月21日至11月7日参加会议,露丝·哈尔珀林-卡达里女士于10月22日至11月6日参加会议,邹晓巧女士于10月27日至11月7日参加会议。委员会注意到南非尚未提名人员替代在2007年辞去委员会职务的哈兹尔·古梅德·谢尔顿女士。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七载有截至2008年12月31日的委员会成员名单,标明各位成员的任期。

第三章

主席关于第四十一届与第四十二届会议闭会期间活动的报告

12.在第851次会议上,主席介绍了关于她自第四十一届会议以来开展活动的报告。

第四章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13.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审议了12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合并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合并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合并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和第七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合并第五次、第六次和第七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合并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合并第六次和第七次定期报告;两个缔约国的合并第六次和第七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关于截至2009年6月30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所提交报告的提交和审议情况的资料载于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八。

14.委员会就所审议的每份报告编写了结论意见。这些结论意见(编号见下文)可查阅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http://documents.un.org/)。

巴林

(CEDAW/C/BHR/CO/2)

比利时

(CEDAW/C/BEL/CO/6)

喀麦隆

(CEDAW/C/MMR/CO/3)

加拿大

(CEDAW/C/CAN/CO/7)

厄瓜多尔

(CEDAW/C/ECU/CO/7)

萨尔瓦多

(CEDAW/C/SLV/CO/7)

吉尔吉斯斯坦

(CEDAW/C/KGZ/CO/3)

马达加斯加

(CEDAW/C/MDG/CO/5)

蒙古

(CEDAW/C/MNG/CO/7)

葡萄牙

(CEDAW/C/PRT/CO/7)

斯洛文尼亚

(CEDAW/C/SVN/CO/4)

乌拉圭

(CEDAW/C/URY/CO/7)

关于截至第四十二届会议结束已就委员会的结论意见提出意见的缔约国的资料载于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九。

第五章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15.《公约任择议定书》第十二条规定,委员会应在其年度报告中包括它根据《任择议定书》进行的活动的摘要。

A.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2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16.委员会认可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十二届和第十三届会议的报告(见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十和十一)。

17.委员会决定中止审查第14/2007号和第16/2007号来文。

18.委员会对第15/2007号来文采取行动,依照《任择议定书》关于没有用尽国内一切现有补救措施的第4条第1款,决定来文不予受理:决定还附有反对意见(CEDAW/C/42/D/15/2007)。

B.委员会对个人来文的意见的后续行动

19.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落实对各份来文的意见的报告。报告以摘要形式汇编了截至第四十三届会议已收到的所有资料(见报告第一部分附件十二)。委员会决定,将为之后每届会议编写更新报告,报告内容编入年度报告的本章节中。

第六章

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20.在2008年10月20日和11月7日的第851次和868次会议以及若干闭门会议上,委员会审议了议程项目6。

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

21.委员会指定以下专家担任将于2009年2月9日至13日举行的第四十五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

Ferdous Ara Begum

Meriem Belmihoub-Zerdani

委员会今后届会的日期

22.根据会议临时日程,已确定委员会第四十三届和第四十四届会议以及相关会议的日期如下:

(a)第四十三届会议:2009年1月19日至2月6日,日内瓦;

(b)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十四届会议:2009年2月9日至13日,日内瓦;

(c)第四十五届会议会前工作组:2009年2月9日至13日,日内瓦;

(d)第四十四届会议:2009年7月20日至8月7日,纽约,分组平行举行会议;

(e)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十五届会议:2009年7月8日至15日;

(f)第四十六届会议会前工作组:2009年8月10日至14日。

委员会今后届会将审议的报告

23.委员会确认,将在第四十三届和四十四届会议上审议以下缔约国的报告。

第四十三届会议:

亚美尼亚

喀麦隆

多米尼克

德国

危地马拉

海地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卢旺达

第四十四届会议:

阿塞拜疆

不丹

丹麦

几内亚比绍

日本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利比里亚

西班牙

瑞士

东帝汶

图瓦卢

另外,经委员会初步选定,将邀请以下缔约国向第四十五届会议提交报告:

博茨瓦纳

埃及

马拉维

荷兰

巴拿马

乌克兰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乌兹别克斯坦

24.委员会决定在第四十三届会议期间举行全体会议,审议缔约国报告,并设立任务组,主导报告的审议工作。

要求提交逾期已久的报告

25.委员会审查了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情况(CEDAW/C/2008/III/2)以及为鼓励缔约国提交逾期已久的报告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回顾,已要求初次报告逾期已久的缔约国在指定日期之前将所有这些报告作为合并报告提交,供委员会在已确定的今后届会上审议。委员会还回顾,委员会已经决定,如在建议的时限内未收到报告,委员会最后只好在没有报告 的情况下,着手审议有关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考虑到这些决定,委员会决定邀请定期报告逾期10年以上的若干缔约国在两年内将逾期报告作为一份合并报告提交(伊拉克、斯里兰卡和乌干达)。如在建议的时限内未收到报告,委员会最后只好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着手审查这些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

各国议会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26.委员会决定在第四十三届会议上设立一个工作组,以最后敲定Françoise Gaspard女士编写的关于各国议会在执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方面的作用的文件草稿。

非政府组织

27.委员会决定在第四十二届会议上设立一个工作组,以最后敲定由Mary Shanthi Dairiam女士编写的关于非政府组织在执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方面的作用的文件草稿。

第七章

《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28.委员会在2008年10月20日和11月7日的第851次和868次会议以及若干次闭门会议上审议了关于《公约》第21条执行情况的议程项目5。

关于《公约》第2条的一般性建议

29.《公约》第2条一般性建议草案工作组主席Cornelis Flinterman先生同意在2008年11月30日前向委员会分发经修订的一般性建议草案。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将讨论在综合委员会成员的意见之后再次修订的草案。

关于一般性建议的长期工作方案

30.委员会审查了关于一般性建议的长期工作方案,同时考虑到委员会成员提出的建议。

31.委员会设立一个关于老年妇女权利的一般性评论工作组。委员会请工作组——成员包括Ferdous Ara Begum女士(主席)、Naéla Gabr女士、YoKo Hayashi女士和Violeta Neubauer女士——编写一份关于拟议一般性意见的工作文件,供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讨论。

32.委员会商定在第四十三届会议上设立一个关于离婚造成的经济影响的一般性意见工作组。将请工作组编写一份关于拟议一般性建议的背景文件,供委员会在2009年7月/8月间举行的第四十四届会议讨论。

关于废止直接或间接歧视妇女法律的后续文书机制的讨论

33.委员会根据其最近在新设后续程序方面取得的经验,再次讨论了其在2005年就歧视性立法问题特别机制/特别报告员表达的看法。

34.委员会讨论的两种可能备选方案:

(a)在委员会内设立常设工作组,并向其分配适当的时间和财政资源,以便于其在直接或间接歧视妇女的立法方面后续落实向缔约国提出的结论意见;

(b)设立独立特别机制,该机制将在委员会结论意见的基础上,后续跟踪缔约国执行结论意见的情况,并与未加入《公约》的其他国家接触。

35.第一个备选方案可以让委员会通过协助缔约国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废止直接或间接歧视妇女的一切立法,以此更好地履行《公约》规定的任务。其创新之处在于,来自各区域的现任和前任委员会成员将参与常设工作组的活动。因此,委员会将受益于来自不同文化和法律体系的成员的专业知识。设立这样一个工作组还将提高人们对委员会已确定的最佳做法的了解。

36.常设工作组将沿用委员会其他常设工作组的工作方法。

37.根据第二个备选方案,特别机制作为任务规定的一个创新特色,不仅与委员会关系密切,而且对人权理事会和妇女地位委员会负责。同样,该机制将在委员会结论意见和已收到独立资料的基础上更进一步。该机制既不要求国家提交报告,也不接收关于通过直接或间接歧视妇女的立法个别或系统侵犯人权的指控的来文。

38.无论采用其中任一备选方案,与缔约国的合作必须包括:

(a)提高对歧视性立问题的认识,以透明方式与政府官员以及议员、司法机构、学术界和民间社会共同探讨在废止直接或间接歧视性立法和(或)为防止这种立法而使用两性影响分析方面所存在障碍的性质;

(b)在必要时确定开展金融和技术合作的伙伴,就此类协助和合作开展协调。

39.委员会讨论了两种备选方案,但未就其中任一备选方案的取舍作出任何决定。

第八章

第四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40.11月7日,委员会第868次会议审议了第四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草案,核准该届会议临时议程如下: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委员会新成员庄严宣誓。

4.主席关于委员会第四十二届和第四十三届会议期间活动的报告。

5.选举主席团成员。

6.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7.《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8.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9.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10.委员会第四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11.通过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的报告。

第九章

通过报告

41.委员会11月7日第867次会议审议了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的报告草稿(CEDAW/C/2008/III/L.1),并通过了在讨论期间经口头订正的报告草稿(见CEDAW/C/SR.867)。

附件一

第42/I号决定关于移徙女工的第26项一般性建议*

导言

1.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申明移徙妇女像所有妇女一样,不应在其任何生活领域受到歧视,并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在其第三十二届会议上决定印发关于可能有遭受虐待和歧视危险的某类移徙女工的一般性建议。

2.这项一般性建议旨在促进缔约国履行尊重、保护和实现移徙女工人权的义务,履行其他条约所载的法律义务、在各次世界会议行动计划中作出的承诺,落实注重移徙问题的条约机构、特别是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委员会指出,《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依据移民身份保护包括移徙妇女在内的所有个人,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保护包括移徙妇女在内的所有妇女不受性歧视和性别的歧视。移徙给妇女带来新的机遇,甚至可以作为通过扩大参与增强妇女经济力量的手段,但也可能危及妇女的人权和安全。因此,这项一般性建议旨在阐明何种环境使得许多移徙女工处于特定的弱势地位,遭受性歧视和和性别歧视,并认为这种环境与妇女人权受到侵犯互为因果。

3.尽管各国有权控制其边界和规范移民事务,但其行事必须完全履行其作为已批准或已加入人权条约的缔约方所承担的义务。这包括在整个移徙周期期间促进安全移徙程序以及尊重、保护和实现妇女人权的义务。这些义务必须得到履行,以承认移徙女工对本国和目的地国作出的社会和经济贡献,其中包括通过照料他人和家务工作作出的贡献。

4.委员会认识到,可以根据迫使移徙的因素、移徙的目的和停留的时间、遭受危险和侵害的脆弱性、在移徙国的身份以及获得公民身份的资格,对移徙妇女作出各种不同的分类。委员会还确认,这些分类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和重叠,所以有时很难对其作出明确区分。故此,本项一般性建议的范围限于探讨以下类别移徙妇女的处境,她们作为工人从事低薪工作,很有可能遭受侵害和歧视,而且不像就业国的专业移徙工人那样,可能永远不会具备获得永久居留或公民身份的资格。因此,无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这些妇女在许多情况下可能不享有有关国家的法律保护。这些类别的移徙妇女是:

(a)独自移徙的移徙女工;

(b)与同为工人的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团聚的移徙女工;

(c)可能属于上述任一类别的无合法证件 移徙女工。

但委员会强调,所有类别的移徙妇女都属于《公约》缔约国义务的范畴,必须根据《公约》受到不遭受一切形式歧视的保护。

5.移徙不分男女,但移徙并不是一个性别中立现象。就合法移徙渠道、移徙进入的部门以及所遭受侵害的形式及产生的后果而言,女性移徙者的地位不同于男性移徙者。为了了解妇女受到影响的特定方式,女性移徙问题应从性别不平等、传统的女性角色、存在性别差异的劳工市场、性别暴力的普遍存在以及世界各地贫穷妇女和参与劳工移徙妇女的人数增多等角度研究女性移徙问题。因此,纳入两性观点对于分析女性移徙者的地位以及制定打击歧视、剥削和侵害政策至关重要。

适用人权和两性平等原则

6.所有移徙女工都有权享有人权保护,其中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不受酷刑的权利、免受有辱人格和不人道待遇的权利、免于因性别、种族、族裔、文化特殊性、国籍、语言、宗教或其他身份遭受歧视的权利、免于贫穷的权利、获得相当生活标准的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以及受益于适当法律程序的权利。这些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以及联合国会员国已批准或加入的许多人权条约中均有规定。

7.移徙女工还有权根据《公约》享有免遭歧视的保护,《公约》要求缔约国尽速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歧视,确保妇女能够在所有领域行使和享有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影响妇女移徙的因素

8.目前,妇女约占世界移徙人口的二分之一。全球化、寻求新机遇的愿望、贫穷、原籍国男女有别的文化习俗和性别暴力、自然灾害或战争以及国内军事冲突等各种因素,决定了妇女的移徙。这些因素还包括:在目的地国,正规和非正规的制造和服务部门中按性别进行劳动分工问题加剧;以男性为中心的娱乐文化为妇女从事娱乐工作制造了需求。人们普遍注意到,妇女独自移徙赚取薪资的人数大量增加,已成为这一趋势的组成部分。

与移民妇女有关的基于性和性别的人权问题

9.由于侵犯移徙女工人权的行为在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均有发生,本项一般性建议将探讨所有三种情况,以便促进《公约》的利用,增进移徙女工的权利,在其所有生活领域推进妇女和男子的实质平等地位。本项一般性建议还回顾,移徙实质上是一种全球现象,各国必须在多边、双边和区域级别开展合作。

出发前在原籍国

10.移徙女工甚至在离开本国之前,就面临各种各样的人权问题,其中包括以性别或以性别外加年龄、婚姻状况、怀孕或生育状况为由全面禁止或限制妇女外移;针对特定职业的限制;妇女必须得到男性亲属书面许可才能获得旅行或移徙护照的要求。妇女有时被招聘代理人以出发前培训为由留住,在此期间,妇女可能遭受财务、人身、性或心理侵害。妇女还可能遭受的后果是,在接受教育、培训和可靠移徙资料方面受到限制,而这又可能加剧在与雇主关系方面的弱势地位。就业经纪人可能收取剥削性费用,由于妇女拥有的资产通常少于男子,这又使妇女遭受更大的财务困难,增加妇女的依赖性,例如妇女需要向家人、朋友或放债人借高利贷。

回返后在原籍国

11.移徙女工可能面临性歧视和性别歧视,包括妇女回返者接受强制性艾滋病毒/艾滋病检验、年轻妇女回返者接受道德“康复”以及与男子相比承受更高的个人和社会代价,却得不到充分的针对性别的服务。例如,男子可以回到稳定的家庭环境中,而妇女在返回时可能发现家庭已经解体,而她们没有在家被视为家庭解体的原因。在防范剥削性招聘经纪人的报复方面也可能缺乏保护。

在过境国

12.移徙女工在外国过境时可能遭遇各种人权问题。移徙妇女在与经纪人或陪同者旅行时,如果经纪人在过境或抵达目的地国时遭遇问题,就可能遭到抛弃。妇女在过境国旅行时,也容易受到经纪人或陪同者的性侵害和人身侵害。

在目的地国

13.移徙妇女一旦到达目的地后,可能遭到多种形式的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歧视。有些国家的政府有时限制或禁止妇女在特定部门就业。不论情况如何,移徙女工比男子面临更多的危险,其原因是所在环境对性别问题不敏感,不允许妇女流动,让她们几乎得不到关于其权利和应享待遇的相关信息。由于对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存在男女有别的思想,就业机会要么是人们认为妇女应从事的家庭或服务性工作,要么属于非正规部门。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由妇女从事的职业具体而言都是家务工作或某些形式的娱乐工作。

14.此外,在目的地国,这些职业可能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工作,因而剥夺了对妇女的各种法律保护。在这些职业中,移徙女工难以获得在工作期限和工作条件方面具有约束力的合同,致使她们有时长时间工作而得不到加班费。此外,移徙女工往往遭受交叉性歧视,不仅受到性歧视和性别歧视,而且遭受仇外心理和种族主义之苦。基于种族、族裔、文化特殊性、国籍、语言、宗教或其他身份的歧视,可能以针对性和性别的方式表现出来。

15.由于存在性歧视和性别歧视,移徙女工获得的薪资可能低于男子,或遭遇不支付薪资、薪资支付推迟到离开之前、或薪资转入其无法动用的账户的情况。例如,家庭雇工的雇主经常将工人的薪资存入以雇主名义开设的账户。假如妇女及其配偶均具有工人身份,她的薪资可能被转入以其配偶名义开设的账户。在妇女占多数的部门中,每周的休息日或国定假日不支付工人薪资。或者,移徙女工如果由于招聘费用而担负沉重的债务负担,就可能因无法偿还债务而不能离开虐待性环境。当然,当地的非移民妇女在从事女性占多数的工作时也可能面临这种侵犯。然而,当地的非移民妇女拥有更大的工作流动性。不论其选择多么有限,这些妇女可以选择离开压迫性就业环境,另找工作,而在某些国家,移徙女工一旦放弃工作,就失去合法身份。此外,当地的非移徙女工如果失业,可以通过家庭支持得到某种程度的经济保护,而移徙女工有没有这种保护。因此,移徙女工既面临着基于性和性别的危险,又面临着基于其移民身份的危险。

16.由于受到孤立(如家庭雇工)、繁复的程序、语言障碍或高额交易费用等原因,移徙女工可能无法储蓄或将其存款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汇款。鉴于她们的收入通常低于男子,这就成为很大的问题。妇女可能还面临着将其全部收入汇给自己家庭的家庭义务,而人们不期望男子承担这种程度的义务。例如,人们可能期望单身妇女甚至支助国内扩大家庭的成员。

17.移徙女工经常遭受可能危害其健康的不平等待遇。她们可能无法获得保健服务(包括生殖健康服务),其原因是未向其提供保险或国家保健计划,或她们可能必须支付无力承受的费用。由于妇女的保健需要不同于男子,需要对这方面给予特别关注。还有可能没有为妇女的工作安全或安全地往返于工作场所和居住地点作出安排。在提供住处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工厂、农场或家务工作等女性占多数的职业,生活环境可能十分简陋和过于拥挤,没有自来水或足够的环卫设施,或者她们的隐私和个人卫生可能没有保障。移徙女工有时受到性歧视,未经其同意就接受强制性艾滋病毒/艾滋病检验或其他传染的检验,而且之后将检验结果通知提供给经纪人和雇主而不是工人本人。如果检验结果呈阳性,就可能导致失业或遭到递解。

18.在怀孕方面存在的歧视可能尤其严重。移徙女工可能面临强制性验孕,如果检验呈阳性就可能遭到递解;如果母亲的健康面临危险或甚至在遭到性攻击之后,面临强制性人工流产或不能得到安全生殖保健和人工流产服务;由于没有或没有足够的产假和福利以及没有负担得起的产科护理而造成严重的健康危险。移徙女工如被发现怀孕,还可能面临遭到解雇,这有时造成非法移民身份和递解。

19.移徙女工在一国居留期间可能遭遇特别不利的条件。她们有时无法享受家庭团聚计划,因为这种计划可能不适用女性占多数部门的工人,例如家庭雇工或娱乐业的工人。在就业国居留的许可可能受到严重限制,对从事家庭雇工的移徙女工而言,在她们的定期合同到期或遭雇主任意终止时尤其如此。如果她们失去移民身份,就可能容易遭到那些想要利用这一处境的雇主或其他人的暴力侵害。如果她们遭到羁押,也可能遭到拘留中心官员的暴力侵害。

20.移徙女工更容易遭受性侵害、性骚扰和人身暴力,在妇女占多数的部门尤其如此。家庭雇工尤其容易到人身攻击和性攻击、被剥夺食物和睡眠以及遭受雇主的残酷行为。移徙女工在其他工作环境(例如在农场或工业部门)中遭受性性骚扰,是一个世界性问题(见E/CN.4/1998/74/Add.1)。对于作为男性移徙工人的配偶或与家庭成员一同移徙的移徙女工而言,如果她们来自一种强调妇女在家庭中应扮演顺从角色的文化,就会面临遭受配偶或亲属的家庭暴力的更大危险。

21.诉诸司法方面可能受到限制。在某些国家,对移徙女工利用法律制度要求对歧视性劳工标准、就业歧视或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提供救济作出限制。此外,移徙女工可能没有资格获得政府的免费法律援助,还可能存在其他障碍例如,官员不作回应和存在敌意,甚至有时是官员和犯罪人进行勾结。在某些情况下,外交人员在享受外交豁免时对家庭雇用的移徙女工实施性侵害、暴力行为或其他形式的歧视。在某些国家,保护移徙女工的法律存在漏洞。例如,她们一旦举报遭到侵害或歧视,就可能丧失工作许可,而后如果进行庭审,在庭审期间无法继续留在该国。这些形式上的障碍除外,实际障碍也可能阻碍获得救济。许多妇女不懂所在国语言,也不了解自己的权利。移徙女工可能因雇主将其限制在工作或生活场所而缺乏流动性,被禁止使用电话或参与团体或文化协会。她们往往缺乏对本国大使馆或所提供服务的了解,因为她们依赖于雇主或配偶得到这些信息。例如,从事家庭雇工的移徙女工几乎从不脱离雇主的视线,因此很难在本国使馆登记或提出申诉。因此,妇女可能没有任何外部接触,也没有提出申诉的手段,因此可能在事情曝光之前长期遭受暴力行为和侵害。此外,如果移徙女工被与犯罪网络有联系的部门所雇用,由于雇主扣留护照或担心遭到报复而不会进行举报。

22.无合法证件的移徙女工因其移民身份不合法而尤其容易受到剥削和侵害,这使其更加孤立,加剧了受剥削的危险。她们可能成为受剥削的强迫劳工,因担心受到告发,其享受最低劳工权利的能力受到限制。她们还可能面临警察的骚扰。她们如果遭到拘留,则通常会以违犯移民法为由受到起诉,被关押在她们容易受到性侵害的拘留中心,然后遭到递解。

缔约国的建议

国籍国和目的地国的共同责任

23.国籍国和目的地国的共同责任包括:

(a)拟订全面、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基于权利的政策:缔约国应在公平和不歧视基础上,利用《公约》和一般性建议拟订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基于权利的政策,以在规范和管理移徙问题的所有方面和各个阶段,促进移徙女工在国外获得工作机会,推动安全移徙,确保保护移徙女工的权利(第2条(a)和第3条);

(b)让移徙女工和相关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缔约国应努力让移徙女工和相关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政策拟订、执行、监测和评价(第7(b)条);

(c)研究、数据收集和分析:缔约国应开展和支持定量和定性研究、数据收集和分析,以查明移徙女工在移徙过程的各个阶段面临的问题和需求,从而增进移徙女工的权利,拟订相关政策(第3条)。

原籍国所特有的责任

24.原籍国必须尊重和保护为了工作目的而移徙的本国女性公民的人权。可能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取消关于移徙的歧视性禁令或限制:缔约国应废止以年龄、婚姻状况、怀孕和生育状况为由,在妇女移徙方面作出的针对性别的禁令和歧视性限制。它们应取消对妇女必须获得配偶或男性监护人许可方能获得护照或旅行作出的限制(第2(f)条);

(b)包含标准化内容的教育、提高认识和培训:缔约国应与相关非政府组织、性别和移徙问题专家、有移徙经历的女工和可靠的职业介绍所密切协商,制定适当的教育和提高认识计划。为此,缔约国应(第3、5、10和第14条):

㈠提供或促进提供免费或廉价的基于性别与权利的出发前情况介绍和培训计划,以提高未来移徙女工对可能遭受剥削的认识,其中包括介绍雇用国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权利和应享权利;援用正式和非正式救济机制的程序;获得关于雇主、目的地国文化环境、精神压力管理、急救及紧急服务和措施(包括本国大使馆紧急电话号码)和各种服务的资料;关于过境安全的资料,其中包括机场和航空公司指南以及关于总体健康和生殖健康的资料(包括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这种培训计划应通过切实有效的外联方案,以将成为移徙工人的妇女为对象,分散培训地点,以便妇女利用这些计划;

㈡提供真实可靠的职业介绍所名单,建立关于国外现有就业机会的统一信息系统;

㈢为那些想要不通过职业介绍所移徙的女工提供关于移徙就业的方法和程序的资料;

㈣要求职业介绍所参与提高认识和培训计划,以使之敏感地认识到移徙女工的权利、性歧视和性别歧视的表现形式、妇女可能受到的剥削以及职业介绍所对妇女承担的责任;

㈤就各种形式的移徙对妇女带来的代价和好处开展社区提高认识活动,以公众为对象开展跨文化、提高认识活动。这些活动应重点介绍移徙的风险、危险和机遇;妇女获得其收入,以利于确保妇女的财务安全的应享权利;在妇女对家庭的责任和对自身的权利之间维持平衡的必要性。这种提高认识计划可以通过正式和非正式教育方案进行。

㈥鼓励媒体、信息和通信部门在移徙问题上为提高认识作出贡献,其中包括移徙女工对经济的贡献、妇女遭受剥削和歧视的脆弱性以及这种剥削发生的各种场所;

(c)以下法规和监测体系:

㈠缔约国应通过各项法规,制定监测体系,以确保招聘代理人和职业介绍所尊重所有移徙女工的各项权利。缔约国应在其立法中对非正规招聘作出全面界定,并规定对招聘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作出的法律制裁(第2(e)条);

㈡缔约国还应实施认证计划,确保招聘代理机构采取良好做法(第2(e)条);

(d)保健服务:缔约国应根据目的地国的要求确保提供标准化、真实的健康证明,并要求未来雇主为移徙女工购买医疗保险。要求在出发前所做的一切艾滋病毒/艾滋病检验或出发前体检必须尊重移徙女工的人权。应特别注意自愿性、提供免费或廉价服务以及污名化问题。(第2(f)和第12条);

(e)旅行证件:缔约国应确保妇女平等及独立地获得旅行证件(第2(d)条)。

(f)法律和行政协助:缔约国应确保在工作性移徙方面提供法律协助。例如,应提供法律审查,以确保工作合同有效,保护妇女与男子的平等权利(第3和第11条);

(g)保障收入汇款:缔约国应建立保障移徙女工汇款的措施,为妇女利用正式金融机构向家人汇款提供资料和协助,鼓励她们参与储蓄计划(第3和第11条);

(h)促进返回权:缔约国应确保愿意返回原籍国的妇女能够在不受胁迫或侵害的情况下返回(第3条);

(i)返回后向妇女提供的服务:缔约国应制定或监督执行全面的社会经济、心理和法律服务,以促进妇女在返回后重新融入社会。缔约国应对服务提供方进行监测,以确保其不利用从国外返回的妇女的弱势地位,并应建立申诉机制,保护妇女不受招聘代理机构、雇主或前配偶的报复(第2(c)条和第3条);

(j)外交和领事保护:缔约国必须适当培训和监督其外交和领事人员,以确保他们发挥用,保护在国外的移徙女工的权利。这种保护应包括向妇女移徙者提供优质支助服务,其中包括及时提供必要的口译、医疗、咨询服务、法律援助和住处。在缔约国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等习惯国际法或条约承担特定义务时,与移徙女工有关的这些义务必须得到全面履行(第3条)。

过境国所特有的责任

25.移徙妇女途经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国领土不被用来为侵犯移民女工的权利提供便利。可能需要采取的措施包括但又不限于以下方面:

(a)培训、监测和监督政府人员:缔约国应确保充分培训、监督和监测边境警察和移民官员,使其在处理妇女移徙者问题时采取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非歧视性做法(第2(d)条);

(b)防范其管辖范围内发生侵犯移移徙女工权利的情事:缔约国应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起诉和惩罚其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一切与移徙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无论犯罪人为政府主管部门还是私人行为体。在发生与经纪人或陪同者一起旅行的妇女被抛弃的情况时,缔约国应提供或促进提供服务和援助,并应尽一切努力追踪犯罪人,对其采取法律行动(第2(c)和(e)条)。

目的地国所特有的责任

26.移徙妇女从事工作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移徙女工不受歧视并享有平等权利,其中包括在其所在的社区。可能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但又不限于以下方面:

(a)取消移民方面的歧视性禁令或限制:缔约国应彻底废除对妇女移民的禁令和歧视性限制。缔约国应确保本国的签证计划不以如下方式间接歧视妇女:限制批准移徙女工受雇于男子占多数的某些工作类别,或将某些女性占多数的职业排除在签证计划之外。此外,缔约国应取消禁止移徙女工与国民或永久居民结婚、怀孕或获得独立住房的禁令(第2(f)条);

(b)对移徙女工的各项权利提供法律保护:缔约国应确保宪法、民法和劳工法规向移徙女工提供与本国所有工人相同的权利和保护,其中包括组织和自由结社的权利。缔约国应确保移徙女工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缔约国特别应确保移徙女工占多数的职业(例如家庭雇工和某些形式的娱乐)受到劳工法的保护,其中包括薪资和工作时数规定、保健和安全法规以及假日和休假规定。这些法律应包括监测移徙妇女工作场所条件的机制,特别是她们占多数的工作类别(第2(a)、(f)条和第11条);

(c)获得救济:缔约国应确保移徙女工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获得救济。特定措施包括单不限于以下方面(第2(c)、(f)条和第3条):

㈠颁布实施包括充分法律救济和申诉机制的法律法规,建立便于利用的争议解决机制,保护有合法证件和无合法证件的移徙女工不受歧视或性剥削与性侵害;

㈡废除或修正不准移徙女工利用法院或其他救济制度的法律。这些法律包括:在工人提出剥削或侵害申诉时以及在调查期间,可能丧失工作许可,并从而导致失去收入甚至可能被移民当局递解。缔约国在处理工人提出侵害的申诉时,应采取灵活处理,以更换雇主或担保人而不会受到递解;

㈢确保移徙女工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并诉诸法院和负责实施劳工法和雇用法的监管系统,其中包括获得免费法律援助;

㈣为想要离开虐待性雇主、丈夫或其他亲属的移徙女工提供临时住处,并在庭审期间提供安全居住设施;

(d)为自由流动提供法律保护:缔约国应确保雇主或招聘人员不没收或销毁属于移徙妇女的旅行证件或身份证。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杜绝将移徙女工、特别是从事家庭雇工的移徙女工强迫隔离或锁在家中的行为。应对警察进行培训,以保护移徙女工的权利不受这种形式的侵犯(第2(e)条);

(e)非歧视性家庭团聚计划:缔约国应确保移徙工人的家庭团聚计划不具有直接或间接的性歧视(第2(f)条);

(f)非歧视性居留法规:如移徙女工的居留许可以雇主或配偶担保为前提条件,缔约国应通过关于独立居留身份的规定。应制定法规,允许逃离歧视性雇主或配偶、或因提出侵害申诉而遭解雇的妇女合法居留(第2(f)条);

(g)培训和提高认识:缔约国应为相关公共和私营招聘机构和雇主以及相关公职人员(例如刑事司法官员、边境警察、移民当局以及社会服务和保健提供方)提供关于移徙女工权利的强制性提高认识方案以及性别敏感性培训(第3条)

(h)监测制度:缔约国应通过法规,设立监测系统,以确保招聘代理人和雇主尊重所有移徙女工的权利。缔约国应密切监测招聘机构,对其暴力、威胁、欺骗或剥削行为提出起诉(第2(e)条);

(i)获得各种服务:缔约国应确保向移徙女工提供在语言上和文化上适合的、具有性别敏感性的服务,其中包括语言和技能培训方案、紧急住处、保健服务、警务服务、娱乐方案以及专门为受孤立移徙女工(例如家庭雇工及其他被隔离在家中的人)和家庭暴力受害人设计的方案。必须向遭受侵害者提供相关经济和社会服务,无论其移民身份为何(第3、第5和第12条);

(j)遭拘留移徙女工的权利,无论其是否拥有合法证件:缔约国应确保遭拘留的移徙女工不遭受歧视或性别暴力,并确保孕妇、哺乳期母亲以及健康不佳的妇女获得适当服务。缔约国应审查、废止或改革那些造成不合比例的移徙女工因与移徙有关的理由遭到拘留的各项法律、法规或政策(第2(d)条和第5条);

(k)移徙女工的社会融入:缔约国应采取政策和方案,以使移徙女工能够融入新的社会。这些努力应根据《公约》尊重移徙女工的文化归属,保护她们的人权(第5条);

(l)保护无合法证件移徙女工:无合法证件妇女的处境需要特别关注。无论无合法证件的移徙女工是否缺乏移民身份,缔约国有义务保护她们的基本人权。无合法证件移徙女工在以下情况下必须可以获得法律救济和诉诸司法:处于生命危险以及遭受残酷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她们被胁迫从事强迫劳动、面临基本需求被剥夺(包括在健康紧急情况或怀孕和生育期间);遭到雇主或其他人的人身侵害或性侵害。如果她们遭到逮捕或拘留,缔约国必须确保无合法证件的移徙女工获得人道待遇,可以利用适当法律程序,其中包括获得免费法律援助。为此,缔约国应废除或修正不准无合法证件的移徙女工利用法院和其他救济系统的法律和做法。如递解无法避免,缔约国应单独处理每个案件,适当考虑原籍国存在的与性别有关的情况以及人权遭到侵犯的危险(第2(c)、(e)和(f)条);

双边和区域合作

27.在双边和区域合作方面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双边和区域协定:派出或接收人员的缔约国和过境国应根据本项一般性建议,缔结保护移徙女工权利的双边或区域协定或谅解备忘录(第3条);

(b)在以下方面采取最佳做法和共享资料:

㈠还应鼓励缔约国共享最佳做法和相关资料,以增进全面保护移徙女工的权利(第3条);

㈡缔约国应开展合作,提供关于侵犯移徙女工权利的犯罪人的信息。如缔约国收到犯罪人在该国境内的信息,应采取措施,调查、起诉和惩罚犯罪人(第2(c)条)。

关于监测和报告的建议

28.在监测和报告方面,缔约国应在报告中包括关于为保护移徙女工权利所实施的法律框架、政策和方案的资料,同时考虑到第10至第22段列举的基于性和性别的人权问题,应参照本项一般性建议第23至27段提出的建议。应收及足够的数据,说明各项法律、政策和方案的实施情况及其实效和移徙女工的实际情况,以便报告所载的资料具有实质意义。这类资料应根据《公约》中最相关的条款提供,并参照所有建议中提出的建议。

批准或加入相关人权条约

29.应鼓励缔约国批准与保护移徙女工的人权有关的所有国际文书,特别是《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附件二

第42/II号决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纪念《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六十周年的声明

1.1945年,联合国人民强调对基本人权、人的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人类历史从此进入一个新的时代。当时,这些话语与现实情况之间还存在着巨大鸿沟,但在实现男女完全平等的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不可逆转的第一步。

2.1948年12月10日,当时由56个国家组成的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进一步阐明并加强了《联合国宪章》中关于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总体论述。《宣言》的依据是,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拥有固有尊严以及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无论在当时和现在,《宣言》发出的信息都是:人权具有普世性和包容性。30年后,大会表达的关切却是:尽管《宣言》和1996年的两项联合国公约都规定,所有缔约国有义务确保男子和妇女在一切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和公民权利方面享有平等权利,但世界各地依然普遍存在歧视妇女现象。因此,大会于1999年决定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3.截至2008年,本《公约》已得到185个国家的批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受缔约国委托,负责监督《公约》执行工作。毫无疑问,到2008年,全世界的妇女和男子尚未在形式和实质上实现完全平等。不过,委员会深信,男女平等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原则不仅是重要的条约义务,而且正在成为一项习惯国际法原则。这项原则可以被看作是一切人权的基石,在遵守这项原则方面,可以对所有国家进行问责。那些起草和通过《宣言》和《公约》的人们代表不同文化和宗教,如果没有他们的远见卓识,就不可能取得这一重大成就。

4.委员会决心在今后的岁月里,本着《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继续根据《公约》及相关《任择议定书》开展工作,监测男女平等原则的切实实现。在这方面,委员会邀请那些尚未加入《公约》或其《任择议定书》的国家尽速审议批准或加入。

5.委员会还呼吁所有其他人权条约机构、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系统各机关、实体和机构为全面实现男女平等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原则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三

截至2009年6月30日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

缔约国

收到批准书或加入书 (a) 或 继承书 (b) 的日期

生效日期

阿富汗

2003年3月5日

2003年4月4日

阿尔巴尼亚

1994年5月11日a

1994年6月10日

阿尔及利亚

1996年5月22日a

1996年6月21日

安道尔

1997年1月15日a

1997年2月14日

安哥拉

1986年9月17日a

1986年10月17日

安提瓜和巴布达

1989年8月1日a

1989年8月31日

阿根廷

1985年7月15日

1985年8月14日

亚美尼亚

1993年9月13日a

1993年10月13日

澳大利亚

1983年7月28日

1983年8月27日

奥地利

1982年3月31日

1982年4月30日

阿塞拜疆

1995年7月10日a

1995年8月9日

巴哈马

1993年10月8日a

1993年11月7日

巴林

2002年6月18日a

2002年7月18日

孟加拉国

1984年11月6日a

1984年12月6日

巴巴多斯

1980年10月16日

1981年9月3日

白俄罗斯

1981年2月4日

1981年9月3日

比利时

1985年7月10日

1985年8月9日

伯利兹

1990年5月16日

1990年6月15日

贝宁

1992年3月12日

1992年4月11日

不丹

1981年8月31日

1981年9月30日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

1990年6月8日

1990年7月8日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993年9月1日b

1993年10月1日

博茨瓦纳

1996年8月13日a

1996年9月12日

巴西

1984年2月1日

1984年3月2日

文莱达鲁萨兰国

2006年5月24日a

2006年6月23日

保加利亚

1982年2月8日

1982年3月10日

布基纳法索

1987年10月14日a

1987年11月13日

布隆迪

1992年1月8日

1992年2月7日

柬埔寨

1992年10月15日a

1992年11月14日

喀麦隆

1994年8月23日

1994年9月22日

加拿大

1981年12月10日

1982年1月9日

佛得角

1980年12月5日a

1981年9月3日

中非共和国

1991年6月21日a

1991年7月21日

乍得

1995年6月9日a

1995年7月9日

智利

1989年12月7日

1990年1月6日

中国

1980年11月4日

1981年9月3日

哥伦比亚

1982年1月19日

1982年2月18日

科摩罗

1994年10月31日a

1994年11月30日

刚果

1982年7月26日

1982年8月25日

库克群岛

2006年8月11日a

2006年9月10日

哥斯达黎加

1986年4月4日

1986年5月4日

科特迪瓦

1995年12月18日

1996年1月17日

克罗地亚

1992年9月9日b

1992年10月9日

古巴

1980年7月17日

1981年9月3日

塞浦路斯

1985年7月23日a

1985年8月22日

捷克共和国c

1993年2月22日b

1993年3月24日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2001年2月27日a

2001年3月29日

刚果民主共和国d

1986年10月17日

1986年11月16日

丹麦

1983年4月21日

1983年5月21日

吉布提

1998年12月2日a

1999年1月1日

多米尼克

1980年9月15日

1981年9月3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1982年9月2日

1982年10月2日

厄瓜多尔

1981年11月9日

1981年12月9日

埃及

1981年9月18日

1981年10月18日

萨尔瓦多

1981年8月19日

1981年9月18日

赤道几内亚

1984年10月23日a

1984年11月22日

厄立特里亚

1995年9月5日a

1995年10月5日

爱沙尼亚

1991年10月21日a

1991年11月20日

埃塞俄比亚

1981年9月10日

1981年10月10日

斐济

1995年8月28日a

1995年9月27日

芬兰

1986年9月4日

1986年10月4日

法国

1983年12月14日

1984年1月13日

加蓬

1983年1月21日

1983年2月20日

冈比亚

1993年4月16日

1993年5月16日

格鲁吉亚

1994年10月26日a

1994年11月25日

德国e

1985年7月10日

1985年8月9日

加纳

1986年1月2日

1986年2月1日

希腊

1983年6月7日

1983年7月7日

格林纳达

1990年8月30日

1990年9月29日

危地马拉

1982年8月12日

1982年9月11日

几内亚

1982年8月9日

1982年9月8日

几内亚比绍

1985年8月23日

1985年9月22日

圭亚那

1980年7月17日

1981年9月3日

海地

1981年7月20日

1981年9月3日

洪都拉斯

1983年3月3日

1983年4月2日

匈牙利

1980年12月22日

1981年9月3日

冰岛

1985年6月18日

1985年7月18日

印度

1993年7月9日

1993年8月8日

印度尼西亚

1984年9月13日

1984年10月13日

伊拉克

1986年8月13日a

1986年9月12日

爱尔兰

1985年12月23日a

1986年1月22日

以色列

1991年10月3日

1991年11月2日

意大利

1985年6月10日

1985年7月10日

牙买加

1984年10月19日

1984年11月18日

日本

1985年6月25日

1985年7月25日

约旦

1992年7月1日

1992年7月31日

哈萨克斯坦

1998年8月26日a

1998年9月25日

肯尼亚

1984年3月9日a

1984年4月8日

基里巴斯

2004年3月17日a

2004年4月16日

科威特

1994年9月2日a

1994年10月2日

吉尔吉斯斯坦

1997年2月10日a

1997年3月12日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981年8月14日

1981年9月13日

拉脱维亚

1992年4月14日a

1992年5月14日

黎巴嫩

1997年4月16日a

1997年5月16日

莱索托

1995年8月22日

1995年9月21日

利比里亚

1984年7月17日a

1984年8月16日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1989年5月16日a

1989年6月15日

列支敦士登

1995年12月22日a

1996年1月21日

立陶宛

1994年1月18日a

1994年2月17日

卢森堡

1989年2月2日

1989年3月4日

马达加斯加

1989年3月17日

1989年4月16日

马拉维

1987年3月12日a

1987年4月11日

马来西亚

1995年7月5日a

1995年8月4日

马尔代夫

1993年7月1日a

1993年7月31日

马里

1985年9月10日

1985年10月10日

马耳他

1991年3月8日a

1991年4月7日

马绍尔群岛

2006年3月2日a

2006年4月1日

毛里塔尼亚

2001年5月10日a

2001年6月9日

毛里求斯

1984年7月9日a

1984年8月8日

墨西哥

1981年3月23日

1981年9月3日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2004年9月1日a

2004年10月1日

摩纳哥

2005年3月18日a

2005年4月17日

蒙古

1981年7月20日

1981年9月3日

黑山

2006年10月23日

2006年11月22日

摩洛哥

1993年6月21日a

1993年7月21日

莫桑比克

1997年4月21日a

1997年5月21日

缅甸

1997年7月22日a

1997年8月21日

纳米比亚

1992年11月23日a

1992年12月23日

尼泊尔

1991年4月22日

1991年5月22日

荷兰

1991年7月23日

1991年8月22日

新西兰

1985年1月10日

1985年2月9日

尼加拉瓜

1981年10月27日

1981年11月26日

尼日尔

1999年10月8日a

1999年11月7日

尼日利亚

1985年6月13日

1985年7月13日

挪威

1981年5月21日

1981年9月3日

阿曼

2006年2月7日a

2006年3月9日

巴基斯坦

1996年3月12日a

1996年4月11日

巴拿马

1981年10月29日

1981年11月28日

巴布亚新几内亚

1995年1月12日a

1995年2月11日

巴拉圭

1987年4月6日a

1987年5月6日

秘鲁

1982年9月13日

1982年10月13日

菲律宾

1981年8月5日

1981年9月4日

波兰

1980年7月30日

1981年9月3日

葡萄牙

1980年7月30日

1981年9月3日

卡塔尔

2009年4月29日

2009年5月29日

大韩民国

1984年12月27日

1985年1月26日

摩尔多瓦共和国

1994年7月1日a

1994年7月31日

罗马尼亚

1982年1月7日

1982年2月6日

俄罗斯联邦

1981年1月23日

1981年9月3日

卢旺达

1981年3月2日

1981年9月3日

圣基茨和尼维斯

1985年4月25日a

1985年5月25日

圣卢西亚

1982年10月8日a

1982年11月7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981年8月4日a

1981年9月3日

萨摩亚

1992年9月25日a

1992年10月25日

圣马力诺

2003年12月10日

2004年1月9日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2003年6月3日

2003年7月2日

沙特阿拉伯

2000年9月7日

2000年10月7日

塞内加尔

1985年2月5日

1985年3月7日

塞尔维亚

2001年3月12日b

2001年4月11日

塞舌尔

1992年5月5日a

1992年6月4日

塞拉利昂

1988年11月11日

1988年12月10日

新加坡

1995年10月5日a

1995年11月4日

斯洛伐克c

1993年5月28日a

1993年6月27日

斯洛文尼亚

1992年7月6日b

1992年8月5日

所罗门群岛

2002年5月6日a

2002年6月5日

南非

1995年12月15日

1996年1月14日

西班牙

1984年1月5日

1984年2月4日

斯里兰卡

1981年10月5日

1981年11月4日

苏里南

1993年3月1日a

1993年3月31日

斯威士兰

2004年3月26日a

2004年4月25日

瑞典

1980年7月2日

1981年9月3日

瑞士

1997年3月27日

1997年4月26日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2003年3月18日a

2003年4月17日

塔吉克斯坦

1993年10月26日a

1993年11月25日

泰国

1985年8月9日a

1985年9月8日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994年1月18日b

1994年2月17日

东帝汶

2003年4月16日a

2003年5月16日

多哥

1983年9月26日a

1983年10月26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990年1月12日

1990年2月11日

突尼斯

1985年9月20日

1985年10月20日

土耳其

1985年12月20日a

1986年1月19日

土库曼斯坦

1997年5月1日a

1997年5月31日

图瓦卢

1999年10月6日a

1999年11月5日

乌干达

1985年7月22日

1985年8月21日

乌克兰

1981年3月12日

1981年9月3日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2004年10月6日a

2004年11月5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86年4月7日

1986年5月7日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985年8月20日

1985年9月19日

乌拉圭

1981年10月9日

1981年11月8日

乌兹别克斯坦

1995年7月19日a

1995年8月18日

瓦努阿图

1995年9月8日a

1995年10月8日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1983年5月2日

1983年6月1日

越南

1982年2月17日

1982年3月19日

也门f

1984年5月20日a

1984年6月29日

赞比亚

1985年6月21日

1985年7月21日

津巴布韦

1991年5月13日a

1991年6月12日

a批准或加入。

b继承。

c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在1993年1月1日成为单独国家之前,是捷克斯洛伐克的一部分,而捷克斯洛伐克1982年2月16日即批准了公约。

d从1997年5月17日起,扎伊尔改称为刚果民主共和国。

e从1990年10月3日起,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于1980年7月9日批准公约)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于1985年7月10日批准公约)统一成为单一主权国,在联合国内以德国为名称行事。

f1990年5月22日,民主也门和也门合并为单一国家,在联合国内以也门为名称行事。

附件四

截至2009年6月30日已向秘书长交存接受《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的文书的缔约国

缔约国

接受日期

安道尔

2002年10月14日

澳大利亚

1998年6月4日

奥地利

2000年9月11日

阿塞拜疆

2008年5月25日

巴哈马

2003年1月17日

孟加拉国

2007年5月3日

巴西

1997年3月5日

加拿大

1997年11月3日

智利

1998年5月8日

中国

2002年7月10日

库克群岛

2007年11月27日

哥斯达黎加

2009年4月27日

克罗地亚

2003年10月24日

古巴

2008年3月7日

塞浦路斯

2002年7月30日

丹麦

1996年3月12日

埃及

2001年8月2日

芬兰

1996年3月18日

法国

1997年8月8日

格鲁吉亚

2005年9月30日

德国

2002年2月25日

格林纳达

2007年12月12日

危地马拉

1999年6月3日

冰岛

2002年5月8日

爱尔兰

2004年6月11日

意大利

1996年5月31日

日本

2003年6月12日

约旦

2002年1月11日

莱索托

2001年11月12日

利比里亚

2005年9月16日

列支敦士登

1997年4月15日

立陶宛

1997年8月5日

卢森堡

2003年7月1日

马达加斯加

1996年7月19日

马尔代夫

2002年2月7日

马里

2002年6月20日

马耳他

1997年3月5日

毛里求斯

2002年10月29日

墨西哥

1996年9月16日

蒙古

1997年12月19日

荷兰a

1997年12月10日

新西兰

1996年9月26日

尼日尔

2002年5月1日

挪威

1996年3月29日

巴拿马

1996年11月5日

菲律宾

2003年11月12日

葡萄牙

2002年1月8日

大韩民国

1996年8月12日

斯洛文尼亚

2006年11月10日

瑞典

1996年7月17日

瑞士

1997年12月2日

土耳其

1999年12月9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b

1997年11月19日

乌拉圭

2004年1月8日

a代表在欧洲的王国、荷属安的列斯和阿鲁巴。

b代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马恩岛、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及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附件五

截至2009年6月30日已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缔约国

签署日期

批准 / 加入日期 (a)

阿尔巴尼亚

2003年6月23日a

安道尔

2001年7月9日

2002年10月14日

安哥拉

2007年11月1日

安提瓜和巴布达

2006年6月5日a

阿根廷

2000年2月28日

2007年3月20日

亚美尼亚

2006年9月14日a

奥地利

1999年12月10日

2000年9月6日

阿塞拜疆

2000年6月6日

2001年6月1日

孟加拉国b

2000年9月6日

2000年9月6日

白俄罗斯

2002年4月29日

2004年2月3日

比利时

1999年12月10日

2004年6月17日

伯利兹b

2002年12月9日a

贝宁

2000年5月25日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

1999年12月10日

2000年9月27日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2000年9月7日

2002年9月4日

博茨瓦纳

2007年2月21日a

巴西

2001年3月13日

2002年6月28日

保加利亚

2000年6月6日

2006年9月20日

布基纳法索

2001年11月16日

2005年10月10日

布隆迪

2001年11月13日

柬埔寨

2001年11月11日

喀麦隆

2005年1月7日a

加拿大

2002年10月18日a

智利

1999年12月10日

哥伦比亚b

1999年12月10日

2007年1月23日

库克群岛

2007年11月27日

哥斯达黎加

1999年12月10日

2001年9月20日

克罗地亚

2000年6月5日

2001年3月7日

古巴

2000年3月17日

塞浦路斯

2001年2月8日

2002年4月26日

捷克共和国

1999年12月10日

2001年2月26日

丹麦

1999年12月10日

2000年5月31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2000年3月14日

2001年8月10日

厄瓜多尔

1999年12月10日

2002年2月5日

萨尔瓦多

2001年4月4日

芬兰

1999年12月10日

2000年12月29日

法国

1999年12月10日

2000年6月9日

加蓬

2004年11月5日a

格鲁吉亚

2002年8月1日a

德国

1999年12月10日

2002年1月15日

加纳

2000年2月24日

希腊

1999年12月10日

2002年1月24日

危地马拉

2000年9月7日

2002年5月9日

几内亚比绍

2000年9月12日

匈牙利

2000年12月22日a

冰岛

1999年12月10日

2001年3月6日

印度尼西亚

2000年2月28日

爱尔兰

2000年9月7日

2000年9月7日

意大利

1999年12月10日

2000年9月22日

哈萨克斯坦

2000年9月6日

2001年8月24日

吉尔吉斯斯坦

2002年7月22日a

莱索托

2000年9月6日

2004年9月24日

利比里亚

2004年9月22日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2004年6月18日a

列支敦士登

1999年12月10日

2001年10月24日

立陶宛

2000年9月8日

2004年8月5日

卢森堡

1999年12月10日

2003年7月1日

马达加斯加

2000年9月7日

马拉维

2000年9月7日

马尔代夫

2006年3月13日a

马里

2000年12月5日a

毛里求斯

2001年11月11日

墨西哥

1999年12月10日

2002年3月15日

蒙古

2000年9月7日

2002年3月28日

黑山

2006年10月23日

纳米比亚

2000年5月19日

2000年5月26日

尼泊尔

2001年12月19日

2007年6月15日

荷兰c

1999年12月10日

2002年5月22日

新西兰d

2000年9月7日

2000年9月7日

尼日尔

2004年9月30日a

尼日利亚

2000年9月8日

2004年11月22日

挪威

1999年12月10日

2002年3月5日

巴拿马

2000年6月9日

2001年5月9日

巴拉圭

1999年12月28日

2001年5月14日

秘鲁

2000年12月22日

2001年4月9日

菲律宾

2000年3月21日

2003年11月12日

波兰

2003年12月22日a

葡萄牙

2000年2月16日

2002年4月26日

大韩民国

2006年10月18日a

摩尔多瓦共和国

2006年2月28日a

罗马尼亚

2000年9月6日

2003年8月25日

俄罗斯联邦

2001年5月8日

2004年7月28日

圣基茨和尼维斯

2006年1月20日a

圣马力诺

2005年9月15日a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2000年9月6日

塞内加尔

1999年12月10日

2000年5月26日

塞尔维亚

2003年7月31日a

塞舌尔

2002年7月22日

塞拉利昂

2000年9月8日

斯洛伐克

2000年6月5日

2000年11月17日

斯洛文尼亚

1999年12月19日

2004年9月23日

所罗门群岛

2002年5月6日a

南非

2005年10月18日a

西班牙

2000年3月14日

2001年7月6日

斯里兰卡

2002年10月15日a

瑞典

1999年12月10日

2003年4月24日

瑞士

2007年2月15日

塔吉克斯坦

2000年9月7日

泰国

2000年6月14日

2000年6月14日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2000年4月3日

2003年10月17日

东帝汶

2003年4月16日a

土耳其

2000年9月8日

2003年10月29日

土库曼斯坦

2009年5月20日

乌克兰

2000年9月7日

2003年9月26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2004年12月17日a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2006年1月12日a

乌拉圭

2000年5月9日

2001年7月26日

瓦努阿图

2007年5月17日a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2000年3月17日

2002年5月13日

a加入。

b批准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1)条附加了声明。

c代表在欧洲的王国、荷属安的列斯和阿鲁巴。

d附有一项声明,大意是“根据托克劳的宪政地位,并考虑到它对于通过根据《联合国宪章》实行自决,从而建立自治的承诺,此项批准不延伸至托克劳,除非新西兰政府先行按照与该领土进行适当协商的结果交存这样一项声明”。

附件六

委员会第四十二届和第四十三届会议收到的文件

文件编号

标题或说明

A.第四十二届会议

CEDAW/C/2008/III/1

附加说明的临时议程

CEDAW/C/2008/III/2

秘书长的报告: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CEDAW/C/2008/III/3

秘书长的说明:各专门机构提交的关于在其活动范围内各领域执行《公约》情况的报告

CEDAW/C/2008/III/3/Add.1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报告

CEDAW/C/2008/III/3/Add.2

国际劳工局的报告

CEDAW/C/2008/III/4

秘书处的报告: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缔约国的报告

CEDAW/C/BHR/2

巴林的合并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

CEDAW/C/BEL/6

比利时的合并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CEDAW/C/CAN/7

加拿大的合并第六次和第七次定期报告

CEDAW/C/ECU/7

厄瓜多尔的合并第六次和第七次定期报告

CEDAW/C/SLV/7

萨尔瓦多的第七次定期报告

CEDAW/C/KGZ/3

吉尔吉斯斯坦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CEDAW/C/MDG/5

马达加斯加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CEDAW/C/MNG/7

蒙古的合并第五次、第六次和第七次定期报告

CEDAW/C/MMR/3

缅甸的合并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CEDAW/C/PRT/6和CEDAW/C/PRT/7

葡萄牙的合并第六次和第七次定期报告

CEDAW/C/SVN/4

斯洛文尼亚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CEDAW/C/URY/7

乌拉圭的合并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和第七次定期报告

B.第四十三届会议

CEDAW/C/2009/I/1和Corr.1

附加说明的临时议程

CEDAW/C/2009/I/2

秘书长的报告: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CEDAW/C/2009/I/3

秘书长的说明:各专门机构提交的关于在其活动范围内各领域执行《公约》情况的报告

CEDAW/C/2009/I/3/Add.4

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

CEDAW/C/2009/I/4

秘书处的报告: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缔约国的报告

CEDAW/C/ARM/4

亚美尼亚的合并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CEDAW/C/CMR/3

喀麦隆的合并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CEDAW/C/DEU/6

德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

CEDAW/C/GUA/7

危地马拉的第七次定期报告

CEDAW/C/HTI/7

海地的合并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和第七次定期报告

CEDAW/C/LBY/5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合并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CEDAW/C/RWA/6

卢旺达的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附件七

截至2008年12月31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成员

成员姓名

国籍国

任期到 12 月 31 日届满

Ferdous Ara Begum

孟加拉国

2010年

Magalys Arocha Dominguez

古巴

2008年

Meriem Belmihoub-Zerdani

阿尔及利亚

2010年

Saisuree Chutikul

泰国

2010年

Dorcas Ama Frema Coker-Appiah

加纳

2010年

Mary Shanthi Dairiam

马来西亚

2008年

Cornelis Flinterman

荷兰

2010年

Naéla Gabr Mohemed Gabre Ali

埃及

2010年

Françoise Gaspard

法国

2008年

Ruth Halperin-Kaddari

以色列

2010年

Yoko Hayashi

日本

2010年

Tiziana Maiolo

意大利

2008年

Violeta Neubauer

斯洛文尼亚

2010年

Pramila Patten

毛里求斯

2010年

Silvia Pimentel

巴西

2008年

Hanna Beate Schöpp-Schilling

德国

2008年

Heisoo Shin

大韩民国

2008年

Glenda P. Simms

牙买加

2008年

Dubravka Šimonović

克罗地亚

2010年

Anamah Tan

新加坡

2008年

Maria Regina Tavares da Silva

葡萄牙

2008年

Xiaoqiao Zou

中国

2008年

附件八

截至2009年6月30日提交报告的情况以及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所提报告的审议

缔约国

应提交日期 a

实际提交日期

委员会审议(届会(年份))

阿富汗

2004年4月4日

阿尔巴尼亚

初次

1995年6月10日

2002年5月20日(CEDAW/C/ALB/1-2)

第二十八届(200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9年6月10日

2002年5月20日(CEDAW/C/ALB/1-2)

第二十八届(2003)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3年6月10日

2008年10月22日(CEDAW/C/ALB/3)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7年6月10日

阿尔及利亚

初次

1997年6月21日

1998年9月1日(CEDAW/C/DZA/1)

1998年12月1日(CEDAW/C/DZA/Add.1)

第二十届(1999)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1年6月21日

2003年1月29日(CEDAW/C/DZA/2)

第三十二届(2005)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5年6月21日

2009年6月22日(CEDAW/C/DZA/3-4)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9年6月21日

2009年6月22日(CEDAW/C/DZA/3-4)

安道尔

初次

1998年2月14日

2000年6月23日(CEDAW/C/AND/1)

第二十五届(2001)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2年2月14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6年2月14日

安哥拉

初次

1987年10月17日

2002年5月2日(CEDAW/C/AGO/1-3)

第三十一届(200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1年10月17日

2002年5月2日(CEDAW/C/AGO/1-3)

第三十一届(2004)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5年10月17日

2002年5月2日(CEDAW/C/AGO/1-3)

第三十一届(2004)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9年10月17日

2004年5月20日(CEDAW/C/AGO/4-5)

第三十一届(2004)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3年10月17日

2004年5月20日(CEDAW/C/AGO/4-5)

第三十一届(2004)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8年10月17日

安提瓜和巴布达

初次

1990年8月31日

1994年9月21日(CEDAW/C/ANT/1-3)

第十七届(199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4年8月31日

1994年9月21日(CEDAW/C/ANT/1-3)

第十七届(1997)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8年8月31日

1994年9月21日(CEDAW/C/ANT/1-3)

第十七届(1997)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2年8月31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6年8月31日

阿根廷

初次

1986年8月14日

1986年10月6日(CEDAW/C/5/Add.39)

第七届(198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8月14日

1992年2月13日(CEDAW/C/ARG/2)

1994年5月27日(CEDAW/C/ARG/2/Add.1)

1994年8月19日(CEDAW/C/ARG/2/Add.2)

第十七届(1997)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8月14日

1996年10月1日(CEDAW/C/ARG/3)

第十七届(1997)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8月14日

2000年1月18日(CEDAW/C/ARG/4)

特别会议(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8月14日

2002年1月15日(CEDAW/C/ARG/5)

特别会议(2002)

后续报告

2004年1月5日

2004年1月29日(CEDAW/C/ARG/follow-uptoCEDAW/C/ARG/5)

第三十一届(2004)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8月14日

2008年6月30日(CEDAW/C/ARG/6)

亚美尼亚

初次

1994年10月13日

1994年11月30日(CEDAW/C/ARM/1)

1997年2月10日(CEDAW/C/ARM/1/Corr.1)

第十七届(199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8年10月13日

1999年8月23日(CEDAW/C/ARM/2)

特别会议(2002)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2年10月13日

2008年12月28日(CEDAW/C/ARM/3-4)

第四十三届(2008)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6年10月13日

2008年12月28日(CEDAW/C/ARM/3-4)

第四十三届(2008)

澳大利亚

初次

1984年8月27日

1986年10月3日(CEDAW/C/5/Add.40)

第七届(198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8年8月27日

1992年7月24日(CEDAW/C/AUL/2)

第十三届(1994)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2年8月27日

1995年3月1日(CEDAW/C/AUL/3)

第十七届(1997)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6年8月27日

2004年1月29日(CEDAW/C/AUL/4-5)

第三十四届(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0年8月27日

2004年1月29日(CEDAW/C/AUL/4-5)

第三十四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4年8月27日

2008年12月16日(CEDAW/C/AUL/6-7)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8年8月27日

2008年12月16日(CEDAW/C/AUL/6-7)

奥地利

初次

1983年4月30日

1983年10月20日(CEDAW/C/5/Add.17)

第四届(1985)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7年4月30日

1989年12月18日(CEDAW/C/13/Add.27)

第十届(199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1年4月30日

1997年4月25日(CEDAW/C/AUT/3-4)

第二十三届(2000)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4月30日

1997年4月25日(CEDAW/C/AUT/3-4)

第二十三届(2000)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4月30日

1999年9月20日(CEDAW/C/AUT/5)

第二十三届(2000)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4月30日

2004年10月11日(CEDAW/C/AUT/6)

第三十七届(2007)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7年4月30日

阿塞拜疆

初次

1996年8月9日

1996年9月11日(CEDAW/C/AZE/1)

第十八届(1998)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0年8月9日

2005年1月7日(CEDAW/C/AZE/2-3)

第三十七届(2007)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4年8月9日

2005年1月7日(CEDAW/C/AZE/2-3)

第三十七届(2007)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8年8月9日

2008年7月29日(CEDAW/C/AZE/4)

第四十四届(2009)

巴哈马

初次

1994年11月5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8年11月5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2年11月5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6年11月5日

巴林

初次

2003年7月18日

2007年10月4日(CEDAW/C/BHR/2)

第四十二届(2008)

第二次报告

2007年7月18日

2007年10月4日(CEDAW/C/BHR/2)

第四十二届(2008)

孟加拉国

初次

1985年12月6日

1986年3月12日(CEDAW/C/5/Add.34)

第六届(198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9年12月6日

1990年2月23日(CEDAW/C/13/Add.30)

第十二届(1993)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3年12月6日

1997年3月27日(CEDAW/C/BGD/3-4)

第十七届(1997)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7年12月6日

1997年3月27日(CEDAW/C/BGD/3-4)

第十七届(1997)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1年12月6日

2002年12月27日(CEDAW/C/BGD/5)

第三十一届(2004)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5年12月6日

巴巴多斯

初次

1982年9月3日

1990年4月11日(CEDAW/C/5/Add.64)

第十一届(1992)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91年12月4日(CEDAW/C/BAR/2-3)

第十三届(1994)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1年12月4日(CEDAW/C/BAR/2-3)

第十三届(1994)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9月3日

2000年11月24日(CEDAW/C/BAR/4)

特别会议(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9月3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9月3日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7年9月3日

白俄罗斯

初次

1982年9月3日

1982年10月4日(CEDAW/C/5/Add.5)

第二届(198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87年3月3日(CEDAW/C/13/Add.5)

第八届(1989)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3年7月1日(CEDAW/C/BLR/3)

第二十二届(2000)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2002年12月19日(CEDAW/C/BLR/4-6)

第三十届(2004)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2002年12月19日(CEDAW/C/BLR/4-6)

第三十届(2004)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2002年12月19日(CEDAW/C/BLR/4-6)

第三十届(2004)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3日

2009年7月1日(CEDAW/C/BLR/7)

比利时

初次

1986年8月9日

1987年7月20日(CEDAW/C/5/Add.53)

第八届(1989)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8月9日

1993年2月9日(CEDAW/C/BEL/2)

第十五届(1996)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8月9日

1998年9月29日(CEDAW/C/BEL/3-4)

第二十七届(2002)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8月9日

1998年9月29日(CEDAW/C/BEL/3-4)

第二十七届(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8月9日

2007年5月9日(CEDAW/C/BEL/6)

第四十二届(2008)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8月9日

2007年5月9日(CEDAW/C/BEL/6)

第四十二届(2008)

伯利兹

初次

1991年6月15日

1996年6月19日(CEDAW/C/BLZ/1-2)

第二十一届(1999)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5年6月15日

1996年6月19日(CEDAW/C/BLZ/1-2)

第二十一届(1999)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9年6月15日

2005年8月5日(CEDAW/C/BLZ/3-4)

第三十九届(2007)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3年6月15日

2005年8月5日(CEDAW/C/BLZ/3-4)

第三十九届(2007)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7年6月15日

贝宁

初次

1993年4月11日

2002年6月27日(CEDAW/C/BEN/1-3)

第三十三届(2005)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7年4月11日

2002年6月27日(CEDAW/C/BEN/1-3)

第三十三届(2005)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1年4月11日

2002年6月27日(CEDAW/C/BEN/1-3)

第三十三届(2005)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5年4月11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9年4月11日

不丹

初次

1982年9月30日

2003年1月2日(CEDAW/C/BTN/1-6和Corr.1)

第三十届(200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0日

2003年1月2日(CEDAW/C/BTN/1-6和Corr.1)

第三十届(2004)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0日

2003年1月2日(CEDAW/C/BTN/1-6和Corr.1)

第三十届(2004)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0日

2003年1月2日(CEDAW/C/BTN/1-6和Corr.1)

第三十届(2004)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0日

2003年1月2日(CEDAW/C/BTN/1-6和Corr.1)

第三十届(2004)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0日

2003年1月2日(CEDAW/C/BTN/1-6和Corr.1)

第三十届(2004)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30日

2007年8月3日(CEDAW/C/BTN/7)

第四十四届(2009)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

初次

1991年7月8日

1991年7月8日(CEDAW/C/BOL/1)

1993年8月26日(CEDAW/C/BOL/1/Add.1)

第十四届(1995)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5年7月8日

2005年12月16日(CEDAW/C/BOL/2-4)

第四十届(2008)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9年7月8日

2005年12月16日(CEDAW/C/BOL/2-4)

第四十届(2008)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3年7月8日

2005年12月16日(CEDAW/C/BOL/2-4)

第四十届(2008)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7年7月8日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初次

1994年10月1日

2004年12月22日(CEDAW/C/BIH/1-3)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8年10月1日

2004年12月22日(CEDAW/C/BIH/1-3)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2年10月1日

2004年12月22日(CEDAW/C/BIH/1-3)

第三十五届(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6年10月1日

博茨瓦纳

初次

1997年9月12日

2008年9月10日(CEDAW/C/BOT/1-3)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1年9月12日

2008年9月10日(CEDAW/C/BOT/1-3)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5年9月12日

2008年9月10日(CEDAW/C/BOT/1-3)

巴西

初次

1985年3月2日

2002年11月7日(CEDAW/C/BRA/1-5)

第二十九届(200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9年3月2日

2002年11月7日(CEDAW/C/BRA/1-5)

第二十九届(2003)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3年3月2日

2002年11月7日(CEDAW/C/BRA/1-5)

第二十九届(2003)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7年3月2日

2002年11月7日(CEDAW/C/BRA/1-5)

第二十九届(2003)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1年3月2日

2002年11月7日(CEDAW/C/BRA/1-5)

第二十九届(2003)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5年3月2日

2006年8月18日(CEDAW/C/BRA/6)

第三十九届(2007)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9年3月2日

文莱达鲁萨兰国

初次

2007年6月23日

保加利亚

初次

1983年3月10日

1983年6月13日(CEDAW/C/5/Add.15)

第四届(1985)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7年3月10日

1994年9月6日(CEDAW/C/BGR/2-3)

第十八届(1998)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1年3月10日

1994年9月6日(CEDAW/C/BGR/2-3)

第十八届(1998)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3月10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3月10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3月10日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7年3月10日

布基纳法索

初次

1988年11月13日

1990年5月24日(CEDAW/C/5/Add.67)

第十届(1991)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2年11月13日

1997年12月11日(CEDAW/C/BFA/2-3)

第二十二届(2000)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6年11月13日

1997年12月11日(CEDAW/C/BFA/2-3)

第二十二届(2000)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0年11月13日

2003年8月4日(CEDAW/C/BFA/4-5)

第三十三届(2005)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4年11月13日

2003年8月4日(CEDAW/C/BFA/4-5)

第三十三届(2005)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8年11月13日

2009年3月10日(CEDAW/C/BFA/6)

布隆迪

初次

1993年2月7日

2000年6月1日(CEDAW/C/BDI/1)

第二十四届(2001)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7年2月7日

2006年9月29日(CEDAW/C/BDI/2-4)

第四十届(2008)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1年2月7日

2006年9月29日(CEDAW/C/BDI/2-4)

第四十届(2008)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5年2月7日

2006年9月29日(CEDAW/C/BDI/2-4)

第四十届(2008)

柬埔寨

初次

1993年11月14日

2004年2月11日(CEDAW/C/KHM/1-3)

第三十四届(200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7年11月14日

2004年2月11日(CEDAW/C/KHM/1-3)

第三十四届(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1年11月14日

2004年2月11日(CEDAW/C/KHM/1-3)

第三十四届(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5年11月14日

喀麦隆

初次

1995年9月22日

1999年5月9日(CEDAW/C/CMR/1)

第二十三届(200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9年9月22日

2007年3月28日(CEDAW/C/CMR/3)

第四十三届(2008)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3年9月22日

2007年3月28日(CEDAW/C/CMR/3)

第四十三届(2008)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7年9月22日

加拿大

初次

1983年1月9日

1983年7月15日(CEDAW/C/5/Add.16)

第二届(1985)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7年1月9日

1988年1月20日(CEDAW/C/13/Add.11)

第九届(1990)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1年1月9日

1992年9月9日(CEDAW/C/CAN/3)

第十六届(1997)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1月9日

1995年10月2日(CEDAW/C/CAN/4)

第十六届(1997)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1月9日

2002年4月2日(CEDAW/C/CAN/5)

2002年12月17日(CEDAW/C/CAN/5/Add.1)

第二十八届(2003)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1月9日

2007年5月4日(CEDAW/C/CAN/7)

第四十二届(2008)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7年1月9日

2007年5月4日(CEDAW/C/CAN/7)

第四十二届(2008)

佛得角

初次

1982年9月3日

2005年6月29日(CEDAW/C/CPV/1-6)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2005年6月29日(CEDAW/C/CPV/1-6)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2005年6月29日(CEDAW/C/CPV/1-6)

第三十六届(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2005年6月29日(CEDAW/C/CPV/1-6)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2005年6月29日(CEDAW/C/CPV/1-6)

第三十六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2005年6月29日(CEDAW/C/CPV/1-6)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3日

中非共和国

初次

1992年7月21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6年7月21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0年7月21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4年7月21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8年7月21日

乍得

初次

1996年7月9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0年7月9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4年7月9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8年7月9日

智利

初次

1991年1月6日

1991年9月3日(CEDAW/C/CHI/1)

第十四届(1995)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5年1月6日

1995年3月9日(CEDAW/C/CHI/2)

第二十一届(1999)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9年1月6日

1999年11月1日(CEDAW/C/CHI/3)

第二十一届(1999)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3年1月6日

2004年5月17日(CEDAW/C/CHI/4)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7年1月6日

中国

初次

1982年9月3日

1983年5月25日(CEDAW/C/5/Add.14)

第三届(198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89年6月22日(CEDAW/C/13/Add.26)

第十一届(1992)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7年5月29日(CEDAW/C/CHN/3-4)

1998年8月31日(CEDAW/C/CHN/3-4/Add.1和Add.2)

第二十届(1999)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1997年5月29日(CEDAW/C/CHN/3-4)

1998年8月31日(CEDAW/C/CHN/3-4/Add.1和Add.2)

第二十届(1999)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2004年2月4日(CEDAW/C/CHN/5-6及Add.1和Add.2)

第二十六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2004年2月4日(CEDAW/C/CHN/5-6及Add.1和Add.2)

第二十六届(2006)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3日

哥伦比亚

初次

1983年2月18日

1986年1月16日(CEDAW/C/5/Add.32)

第六届(198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7年2月18日

1993年1月14日(CEDAW/C/COL/2-3)

1993年9月2日(CEDAW/C/COL/2-3/Rev.1)

第十三届(1994)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1年2月18日

1993年1月14日(CEDAW/C/COL/2-3)

1993年9月2日(CEDAW/C/COL/2-3/Rev.1)

第十三届(1994)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2月18日

1997年7月8日(CEDAW/C/COL/4)

1998年10月13日(CEDAW/C/COL/4/Add.1)

第二十届(1999)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2月18日

2005年3月6日(CEDAW/C/COL/5-6)

第三十七届(2007)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2月18日

2005年3月6日(CEDAW/C/COL/5-6)

第三十七届(2007)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7年2月18日

科摩罗

初次

1995年11月30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9年11月30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3年11月30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8年11月30日

刚果

初次

1983年8月25日

2002年4月8日(CEDAW/C/COG/1-5)

第二十八届(200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7年8月25日

2002年4月8日(CEDAW/C/COG/1-5)

第二十八届(2003)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1年8月25日

2002年4月8日(CEDAW/C/COG/1-5)

第二十八届(2003)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8月25日

2002年4月8日(CEDAW/C/COG/1-5)

第二十八届(2003)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8月25日

2002年4月8日(CEDAW/C/COG/1-5)

第二十八届(2003)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8月25日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7年8月25日

库克群岛

初次

2007年9月10日

2006年8月28日(CEDAW/C/COK/1)

第三十九届(2007)

哥斯达黎加

初次

1987年5月4日

2001年7月10日(CEDAW/C/CRI/1-3)

第二十九届(200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1年5月4日

2001年7月10日(CEDAW/C/CRI/1-3)

第二十九届(2003)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5年5月4日

2001年7月10日(CEDAW/C/CRI/1-3)

第二十九届(2003)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9年5月4日

2002年11月21日(CEDAW/C/CRI/4)

第二十九届(2003)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3年5月4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7年5月4日

科特迪瓦

初次

1997年1月17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1年1月17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5年1月17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9年1月17日

克罗地亚

初次

1993年10月9日

1995年1月10日(CEDAW/C/CRO/1)

第十八届(199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7年10月9日

2003年10月17日(CEDAW/C/CRO/2-3)

第三十二届(2005)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1年10月9日

2003年10月17日(CEDAW/C/CRO/2-3)

第三十二届(2005)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5年10月9日

古巴

初次

1982年9月3日

1982年9月27日(CEDAW/C/5/Add.4)

第二届(198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92年3月13日(CEDAW/C/CUB/2-3)

1995年11月30日(CEDAW/C/CUB/2-3/Add.1)

第十五届(1996)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2年3月13日(CEDAW/C/CUB/2-3)

1995年11月30日(CEDAW/C/CUB/2-3/Add.1)

第十五届(1996)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1999年9月27日(CEDAW/C/CUB/4)

第二十三届(2000)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2005年1月18日(CEDAW/C/CUB/5-6)

第三十六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2005年1月18日(CEDAW/C/CUB/5-6)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3日

塞浦路斯

初次

1986年8月22日

1994年2月2日(CEDAW/C/CYP/1-2)

第十五届(199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8月22日

1994年2月2日(CEDAW/C/CYP/1-2)

第十五届(1996)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8月22日

2004年3月4日(CEDAW/C/CYP/3-5)

第三十五届(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8月22日

2004年3月4日(CEDAW/C/CYP/3-5)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8月22日

2004年3月4日(CEDAW/C/CYP/3-5)

第三十五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8月22日

捷克共和国

初次

1994年3月24日

1995年10月30日(CEDAW/C/CZE/1)

第十八届(199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7年3月24日

2000年3月10日(CEDAW/C/CZE/2)

特别会议(2002)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1年3月24日

2004年8月31日(CEDAW/C/CZE/3)

第三十六届(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5年3月24日

2009年4月23日(CEDAW/C/CZE/4-5)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9年3月24日

2009年4月23日(CEDAW/C/CZE/4-5)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初次

2002年3月27日

2002年9月11日(CEDAW/C/PRK/1)

第三十三届(2005)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6年3月27日

刚果民主共和国 b

初次

1987年11月16日

1994年3月1日(CEDAW/C/ZAR/1)

第二十二届(200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1年11月16日

1996年10月24日(CEDAW/C/ZAR/2)

1998年8月27日(CEDAW/C/ZAR/2/Add.1)

第二十二届(2000)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5年11月16日

1999年6月18日(CEDAW/C/COD/3)

第二十二届(2000)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9年11月16日

2004年8月11日(CEDAW/C/COD/4-5)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3年11月16日

2004年8月11日(CEDAW/C/COD/4-5)

第三十六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7年11月16日

丹麦

初次

1984年5月21日

1984年7月30日(CEDAW/C/5/Add.22)

第五届(198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8年5月21日

1988年6月2日(CEDAW/C/13/Add.14)

第十届(199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2年5月21日

1993年5月7日(CEDAW/C/DEN/3)

第十六届(1997)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6年5月21日

1997年1月9日(CEDAW/C/DEN/4)

第二十七届(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0年5月21日

2000年6月13日(CEDAW/C/DEN/5)

第二十七届(2002)

2001年10月10日(CEDAW/C/DEN/5/Add.1)

第二十七届(2002)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4年5月21日

2004年7月28日(CEDAW/C/DEN/6)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8年5月21日

2008年6月9日(CEDAW/C/DEN/7)

第四十四届(2009)

吉布提

初次

2000年1月2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4年1月2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8年1月2日

多米尼克

初次

1982年9月3日

在无报告情况下

第四十三届(200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在无报告情况下

第四十三届(2008)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在无报告情况下

第四十三届(2008)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在无报告情况下

第四十三届(2008)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在无报告情况下

第四十三届(2008)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在无报告情况下

第四十三届(2008)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3日

在无报告情况下

第四十三届(2008)

多米尼加共和国

初次

1983年10月2日

1986年5月2日(CEDAW/C/5/Add.37)

第七届(198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7年10月2日

1993年4月26日(CEDAW/C/DOM/2-3)

第十八届(1998)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1年10月2日

1993年4月26日(CEDAW/C/DOM/2-3)

第十八届(1998)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10月2日

1997年10月29日(CEDAW/C/DOM/4)

第十八届(1998)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10月2日

2003年4月11日(CEDAW/C/DOM/5)

第三十一届(2004)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9月2日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8年9月2日

厄瓜多尔

初次

1982年12月9日

1984年8月14日(CEDAW/C/5/Add.23)

第五届(198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12月9日

1990年5月28日(CEDAW/C/13/Add.31)

第十三届(1994)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12月9日

1991年12月23日(CEDAW/C/ECU/3)

第十三届(1994)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12月9日

2002年1月8日(CEDAW/C/ECU/4-5)

第二十九届(2003)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12月9日

2002年1月8日(CEDAW/C/ECU/4-5)

第二十九届(2003)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12月9日

2007年2月23日(CEDAW/C/ECU/6-7)

第四十二届(2008)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12月9日

2007年2月23日(CEDAW/C/ECU/6-7)

第四十二届(2008)

埃及

初次

1982年10月18日

1983年2月2日(CEDAW/C/5/Add.10)

第三届(198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10月18日

1986年12月19日(CEDAW/C/13/Add.2)

第九届(1990)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10月18日

1996年1月30日(CEDAW/C/EGY/3)

第二十四届(2001)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10月18日

2000年3月30日(CEDAW/C/EGY/4-5)

第二十四届(2001)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10月18日

2000年3月30日(CEDAW/C/EGY/4-5)

第二十四届(2001)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10月18日

2008年2月27日(CEDAW/C/EGY/6-7)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10月18日

2008年2月27日(CEDAW/C/EGY/6-7)

萨尔瓦多

初次

1982年9月18日

1983年11月3日(CEDAW/C/5/Add.19)

第五届(198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18日

1987年12月18日(CEDAW/C/13/Add.12)

第十一届(1992)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18日

2001年7月26日(CEDAW/C/SLV/3-4)

第二十八届(2003)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18日

2001年7月26日(CEDAW/C/SLV/3-4)

第二十八届(2003)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18日

2001年7月26日(CEDAW/C/SLV/5)

第二十八届(2003)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18日

2002年11月2日(CEDAW/C/SLV/6)

第二十八届(2003)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18日

2007年3月15日(CEDAW/C/SLV/7)

第四十二届(2008)

赤道几内亚

初次

1985年11月22日

1987年3月16日(CEDAW/C/5/Add.50)

第八届(1989)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9年11月22日

1994年1月6日(CEDAW/C/GNQ/2-3)

第三十一届(2004)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3年11月22日

1994年1月6日(CEDAW/C/GNQ/2-3)

第三十一届(2004)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7年11月22日

2004年1月22日(CEDAW/C/GNQ/4-5)

第三十一届(2004)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1年11月22日

2004年1月22日(CEDAW/C/GNQ/4-5)

第三十一届(2004)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5年11月22日

厄立特里亚

初次

1996年10月5日

2004年1月8日(CEDAW/C/ERI/1-3)

第三十四届(2006)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0年10月5日

2004年1月8日(CEDAW/C/ERI/1-3)

第三十四届(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4年10月5日

2004年1月8日(CEDAW/C/ERI/1-3)

第三十四届(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8年10月5日

爱沙尼亚

初次

1992年11月20日

2001年6月14日(CEDAW/C/EST/1-3)

第二十六届(2002)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6年11月20日

2001年6月14日(CEDAW/C/EST/1-3)

第二十六届(2002)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0年11月20日

2001年6月14日(CEDAW/C/EST/1-3)

第二十六届(2002)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4年11月20日

2005年10月5日(CEDAW/C/EST/4)

第三十九届(2007)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8年11月20日

埃塞俄比亚

初次

1982年10月10日

1993年4月22日(CEDAW/C/ETH/1-3)

1995年10月16日(CEDAW/C/ETH/1-3/Add.1)

第十五届(199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10月10日

1993年4月22日(CEDAW/C/ETH/1-3)

1995年10月16日(CEDAW/C/ETH/1-3/Add.1)

第十五届(1996)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10月10日

1993年4月22日(CEDAW/C/ETH/1-3)

1995年10月16日(CEDAW/C/ETH/1-3/Add.1)

第十五届(1996)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10月10日

2002年9月25日(CEDAW/C/ETH/4-5)

第三十届(2004)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10月10日

2002年9月25日(CEDAW/C/ETH/4-5)

第三十届(2004)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10月10日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10月10日

斐济

初次

1996年9月27日

2000年2月29日(CEDAW/C/FJI/1)

第二十六届(2002)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0年9月27日

2009年1月14日(CEDAW/C/FJI/2-4)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4年9月27日

2009年1月14日(CEDAW/C/FJI/2-4)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8年9月27日

2009年1月14日(CEDAW/C/FJI/2-4)

芬兰

初次

1987年10月4日

1988年2月16日(CEDAW/C/5/Add.56)

第八届(1989)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1年10月4日

1993年2月9日(CEDAW/C/FIN/2)

第十四届(1995)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5年10月4日

1997年1月28日(CEDAW/C/FIN/3)

第二十四届(2001)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9年10月4日

1999年11月23日(CEDAW/C/FIN/4)

第二十四届(2001)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3年10月4日

2004年2月23日(CEDAW/C/FIN/5)

第四十届(2008)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7年10月4日

2007年11月6日(CEDAW/C/FIN/6)

第四十届(2008)

法国

初次

1985年1月13日

1986年2月13日(CEDAW/C/5/Add.33)

第六届(198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9年1月13日

1990年12月10日(CEDAW/C/FRA/2/Rev.1)

第十二届(1993)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3年1月13日

1999年10月5日(CEDAW/C/FRA/3-4和Corr.1)

第二十九届(2003)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7年1月13日

1999年10月5日(CEDAW/C/FRA/3-4和Corr.1)

第二十九届(2003)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1年1月13日

2002年8月27日(CEDAW/C/FRA/5)

第二十九届(2003)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5年1月13日

2006年3月17日(CEDAW/C/FRA/6)

第四十届(2008)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9年1月13日

加蓬

初次

1984年2月20日

1987年6月19日(CEDAW/C/5/Add.54)

第八届(1989)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8年2月20日

2003年6月4日(CEDAW/C/GAB/2-5)

第三十二届(2005)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2年2月20日

2003年6月4日(CEDAW/C/GAB/2-5)

第三十二届(2005)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6年2月20日

2003年6月4日(CEDAW/C/GAB/2-5)

第三十二届(2005)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0年2月20日

2003年6月4日(CEDAW/C/GAB/2-5)

第三十二届(2005)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4年2月20日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8年2月20日

冈比亚

初次

1994年5月16日

2003年4月4日(CEDAW/C/GMB/1-3)

第三十三届(2005)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8年5月16日

2003年4月4日(CEDAW/C/GMB/1-3)

第三十三届(2005)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2年5月16日

2003年4月4日(CEDAW/C/GMB/1-3)

第三十三届(2005)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6年5月16日

格鲁吉亚

初次

1995年11月25日

1998年3月9日(CEDAW/C/GEO/1)

1999年4月6日(CEDAW/C/GEO/1/Add.1)

1999年5月1日(CEDAW/C/GEO/1/Add.1/Corr.1)

第二十一届(1999)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9年11月25日

2004年4月16日(CEDAW/C/GEO/2-3)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3年11月25日

2004年4月16日(CEDAW/C/GEO/2-3)

第三十六届(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8年11月25日

德国

初次

1986年8月9日

1988年9月15日(CEDAW/C/5/Add.59)

第九届(199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8月9日

1996年10月8日(CEDAW/C/DEU/2-3)

第二十二届(2000)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8月9日

1996年10月8日(CEDAW/C/DEU/2-3)

第二十二届(2000)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8月9日

1998年10月27日(CEDAW/C/DEU/4)

第二十二届(2000)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8月9日

2003年1月28日(CEDAW/C/DEU/5)

第三十届(2004)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8月9日

2007年9月19日(CEDAW/C/DEU/6)

第四十三届(2008)

加纳

初次

1987年2月1日

1991年1月29日(CEDAW/C/GHA/1-2)

第十一届(1992)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1年2月1日

1991年1月29日(CEDAW/C/GHA/1-2)

第十一届(1992)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5年2月1日

2005年2月23日(CEDAW/C/GHA/3-5)

第三十六届(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9年2月1日

2005年2月23日(CEDAW/C/GHA/3-5)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3年2月1日

2005年2月23日(CEDAW/C/GHA/3-5)

第三十六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7年2月1日

希腊

初次

1984年7月7日

1985年4月5日(CEDAW/C/5/Add.28)

第六届(198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8年7月7日

1996年3月1日(CEDAW/C/GRC/2-3)

第二十届(1999)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2年7月7日

1996年3月1日(CEDAW/C/GRC/2-3)

第二十届(1999)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6年7月7日

2001年4月19日(CEDAW/C/GRC/4-5)

特别会议(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0年7月7日

2001年4月19日(CEDAW/C/GRC/4-5)

特别会议(2002)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4年7月7日

2005年6月2日(CEDAW/C/GRC/6)

第三十七届(2007)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8年7月7日

格林纳达

初次

1991年9月29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5年9月29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9年9月29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3年9月29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8年9月29日

危地马拉

初次

1983年9月11日

1991年4月2日(CEDAW/C/GUA/1-2)

1993年4月7日(CEDAW/C/GUA/1-2/Amend.1)

第十三届(199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7年9月11日

1991年4月2日(CEDAW/C/GUA/1-2)

1993年4月7日(CEDAW/C/GUA/1-2/Amend.1)

第十三届(1994)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1年9月11日

2001年3月20日(CEDAW/C/GUA/3-4)

特别会议(2002)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9月11日

2001年3月20日(CEDAW/C/GUA/3-4)

特别会议(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9月11日

2002年1月15日(CEDAW/C/GUA/5)

特别会议(2002)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9月11日

2004年1月7日(CEDAW/C/GUA/6)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7年9月11日

2007年12月29日(CEDAW/C/GUA/7)

第四十三届(2008)

几内亚

初次

1983年9月8日

2000年8月4日(CEDAW/C/GIN/1-3)

第二十五届(2001)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7年9月8日

2000年8月4日(CEDAW/C/GIN/1-3)

第二十五届(200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1年9月8日

2000年8月4日(CEDAW/C/GIN/1-3)

第二十五届(2001)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9月8日

2005年8月4日(CEDAW/C/GIN/4-6)

第三十九届(2007)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9月8日

2005年8月4日(CEDAW/C/GIN/4-6)

第三十九届(2007)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9月8日

2005年8月4日(CEDAW/C/GIN/4-6)

第三十九届(2007)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8年9月8日

几内亚比绍

初次

1986年9月22日

2008年10月30日(CEDAW/C/GNB/1-6)

第四十四届(2009)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22日

2008年10月30日(CEDAW/C/GNB/1-6)

第四十四届(2009)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22日

2008年10月30日(CEDAW/C/GNB/1-6)

第四十四届(2009)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22日

2008年10月30日(CEDAW/C/GNB/1-6)

第四十四届(2009)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22日

2008年10月30日(CEDAW/C/GNB/1-6)

第四十四届(2009)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22日

2008年10月30日(CEDAW/C/GNB/1-6)

第四十四届(2009)

圭亚那

初次

1982年9月3日

1990年1月23日(CEDAW/C/5/Add.63)

第十三届(199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99年9月20日(CEDAW/C/GUY/2)

第二十五届(200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2003年6月27日(CEDAW/C/GUY/3-6)

第三十三届(2005)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2003年6月27日(CEDAW/C/GUY/3-6)

第三十三届(2005)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2003年6月27日(CEDAW/C/GUY/3-6)

第三十三届(2005)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2003年6月27日(CEDAW/C/GUY/3-6)

第三十三届(2005)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3日

海地

初次

1982年9月20日

2008年6月20日(CEDAW/C/HTI/1-7)

第四十三届(200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20日

2008年6月20日(CEDAW/C/HTI/1-7)

第四十三届(2008)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20日

2008年6月20日(CEDAW/C/HTI/1-7)

第四十三届(2008)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20日

2008年6月20日(CEDAW/C/HTI/1-7)

第四十三届(2008)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20日

2008年6月20日(CEDAW/C/HTI/1-7)

第四十三届(2008)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20日

2008年6月20日(CEDAW/C/HTI/1-7)

第四十三届(2008)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20日

2008年6月20日(CEDAW/C/HTI/1-7)

第四十三届(2008)

洪都拉斯

初次

1984年4月2日

1986年12月3日(CEDAW/C/5/Add.44)

第十一届(1992)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8年4月2日

1987年10月28日(CEDAW/C/13/Add.9)

第十一届(1992)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2年4月2日

1991年5月31日(CEDAW/C/HON/3)

第十一届(1992)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6年4月2日

2006年1月31日(CEDAW/C/HON/4-6)

第三十九届(2007)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0年4月2日

2006年1月31日(CEDAW/C/HON/4-6)

第三十九届(2007)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4年4月2日

2006年1月31日(CEDAW/C/HON/4-6)

第三十九届(2007)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8年4月2日

匈牙利

初次

1982年9月3日

1982年9月20日(CEDAW/C/5/Add.3)

第三届(198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86年9月29日(CEDAW/C/13/Add.1)

第七届(1988)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1年4月4日(CEDAW/C/HUN/3)

1995年11月3日(CEDAW/C/HUN/3/Add.1)

第十五届(1996)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2000年9月19日(CEDAW/C/HUN/4-5)

特别会议(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2000年9月19日(CEDAW/C/HUN/4-5)

特别会议(2002)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2006年5月24日(CEDAW/C/HUN/6)

第三十九届(2007)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3日

冰岛

初次

1986年7月18日

1993年5月5日(CEDAW/C/ICE/1-2)

第十五届(199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7月18日

1993年5月5日(CEDAW/C/ICE/1-2)

第十五届(1996)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7月18日

1998年7月15日(CEDAW/C/ICE/3-4)

第二十六届(2002)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7月18日

1998年7月15日(CEDAW/C/ICE/3-4)

第二十六届(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7月18日

2003年11月14日(CEDAW/C/ICE/5)

第四十一届(2008)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7月18日

2007年12月4日(CEDAW/C/ICE/6)

第四十一届(2008)

印度

初次

1994年8月8日

1999年2月2日(CEDAW/C/IND/1)

第二十二届(200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8年8月8日

2005年10月18日(CEDAW/C/IND/2-3)

第三十七届(2007)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2年8月8日

2005年10月18日(CEDAW/C/IND/2-3)

第三十七届(2007)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6年8月8日

印度尼西亚

初次

1985年10月13日

1986年3月17日(CEDAW/C/5/Add.36)

第七届(198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9年10月13日

1997年2月6日(CEDAW/C/IDN/2-3)

第十八届(1998)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3年10月13日

1997年2月6日(CEDAW/C/IDN/2-3)

第十八届(1998)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7年10月13日

2005年6月20日(CEDAW/C/IDN/4-5)

第三十九届(2007)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1年10月13日

2005年6月20日(CEDAW/C/IDN/4-5)

第三十九届(2007)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5年10月13日

伊拉克

初次

1987年9月12日

1990年5月16日(CEDAW/C/5/Add.66/Rev.1)

第十二届(199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1年9月12日

1998年10月13日(CEDAW/C/IRQ/2-3)

第二十三届(2000)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5年9月12日

1998年10月13日(CEDAW/C/IRQ/2-3)

第二十三届(2000)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9年9月12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3年9月12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8年9月12日

爱尔兰

初次

1987年1月22日

1987年2月18日(CEDAW/C/5/Add.47)

第八届(1989)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1年1月22日

1997年8月7日(CEDAW/C/IRL/2-3)

第二十一届(1999)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5年1月22日

1997年8月7日(CEDAW/C/IRL/2-3)

第二十一届(1999)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9年1月22日

2003年6月10日(CEDAW/C/IRL/4-5)

第三十三届(2005)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3年1月22日

2003年6月10日(CEDAW/C/IRL/4-5)

第三十三届(2005)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7年1月22日

以色列

初次

1992年11月2日

1997年4月7日(CEDAW/C/ISR/1-2)

第十七届(199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6年11月2日

1997年4月7日(CEDAW/C/ISR/1-2)

第十七届(1997)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0年11月2日

2001年10月22日(CEDAW/C/ISR/3)

第三十三届(2005)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4年11月2日

2005年6月1日(CEDAW/C/ISR/4)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8年11月2日

2009年5月4日(CEDAW/C/ISR/5)

意大利

初次

1986年7月10日

1989年10月20日(CEDAW/C/5/Add.62)

第十届(1991)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7月10日

1996年11月1日(CEDAW/C/ITA/2)

第十七届(1997)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7月10日

1997年6月9日(CEDAW/C/ITA/3)

第十七届(1997)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7月10日

2003年12月22日(CEDAW/C/ITA/4-5)

第三十二届(2005)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7月10日

2003年12月22日(CEDAW/C/ITA/4-5)

第三十二届(2005)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7月10日

牙买加

初次

1985年11月18日

1986年9月12日(CEDAW/C/5/Add.38)

第七届(198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9年11月18日

1998年2月17日(CEDAW/C/JAM/2-4)

第二十四届(200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3年11月18日

1998年2月17日(CEDAW/C/JAM/2-4)

第二十四届(2001)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7年11月18日

1998年2月17日(CEDAW/C/JAM/2-4)

第二十四届(2001)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1年11月18日

2004年2月13日(CEDAW/C/JAM/5)

第三十六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5年11月18日

日本

初次

1986年7月25日

1987年3月13日(CEDAW/C/5/Add.48)

第七届(198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7月25日

1992年2月21日(CEDAW/C/JPN/2)

第十三届(1994)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7月25日

1993年10月28日(CEDAW/C/JPN/3)

第十三届(1994)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7月25日

1998年7月24日(CEDAW/C/JPN/4)

第二十九届(2003)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7月25日

2002年9月13日(CEDAW/C/JPN/5)

第二十九届(2003)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7月25日

2008年4月30日(CEDAW/C/JPN/6)

第四十四届(2009)

约旦

初次

1993年7月31日

1997年10月27日(CEDAW/C/JOR/1)

第二十二届(200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7年7月31日

1999年11月19日(CEDAW/C/JOR/2)

第二十二届(2000)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1年7月31日

2005年12月12日(CEDAW/C/JOR/3-4)

第三十九届(2007)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5年7月31日

2005年12月12日(CEDAW/C/JOR/3-4)

第三十九届(2007)

哈萨克斯坦

初次

1999年9月25日

2000年1月26日(CEDAW/C/KAZ/1)

第二十四届(2001)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3年9月25日

2005年3月3日(CEDAW/C/KAZ/2)

第三十七届(2007)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7年9月25日

肯尼亚

初次

1985年4月8日

1990年12月4日(CEDAW/C/KEN/1-2)

第十二届(199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9年4月8日

1990年12月4日(CEDAW/C/KEN/1-2)

第十二届(1993)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3年4月8日

2000年1月5日(CEDAW/C/KEN/3-4)

第二十八届(2003)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7年4月8日

2000年1月5日(CEDAW/C/KEN/3-4)

第二十八届(2003)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1年4月8日

2006年3月14日(CEDAW/C/KEN/6)

第三十九届(2007)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5年4月8日

2006年3月14日(CEDAW/C/KEN/6)

第三十九届(2007)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9年4月8日

2009年7月1日(CEDAW/C/KEN/7)

基里巴斯

初次

2005年4月16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9年4月16日

科威特

初次

1995年10月2日

2002年8月29日(CEDAW/C/KWT/1-2)

第三十届(200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9年10月2日

2002年8月29日(CEDAW/C/KWT/1-2)

第三十届(2004)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3年10月2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7年10月2日

吉尔吉斯斯坦

初次

1998年3月12日

1998年8月26日(CEDAW/C/KGZ/1)

第二十届(1999)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2年3月12日

2002年9月25日(CEDAW/C/KGZ/2和Add.1)

第三十届(2004)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6年3月12日

2007年2月27日(CEDAW/C/KGZ/3)

第四十二届(2008)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初次

1982年9月13日

2003年2月3日(CEDAW/C/LAO/1-5)

第三十二届(2005)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13日

2003年2月3日(CEDAW/C/LAO/1-5)

第三十二届(2005)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13日

2003年2月3日(CEDAW/C/LAO/1-5)

第三十二届(2005)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13日

2003年2月3日(CEDAW/C/LAO/1-5)

第三十二届(2005)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13日

2003年2月3日(CEDAW/C/LAO/1-5)

第三十二届(2005)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13日

2008年5月25日(CEDAW/C/LAO/6-7)

第四十四届(2009)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13日

2008年5月25日(CEDAW/C/LAO/6-7)

第四十四届(2009)

拉脱维亚

初次

1993年5月14日

2003年6月13日(CEDAW/C/LVA/1-3)

第三十一届(200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7年5月14日

2003年6月13日(CEDAW/C/LVA/1-3)

第三十一届(2004)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1年5月14日

2003年6月13日(CEDAW/C/LVA/1-3)

第三十一届(2004)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5年5月14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9年5月14日

黎巴嫩

初次

1998年5月21日

2003年11月12日(CEDAW/C/LBN/1)

第三十三届(2005)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2年5月16日

2005年2月12日(CEDAW/C/LBN/2)

第三十三届(2005)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6年5月16日

2006年7月6日(CEDAW/C/LBN/3)

第四十届(2008)

莱索托

初次

1996年9月21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0年9月21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4年9月21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8年9月21日

利比里亚

初次

1985年8月16日

2008年9月30日(CEDAW/C/LBR/1-6)

第四十四届(2009)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9年8月16日

2008年9月30日(CEDAW/C/LBR/1-6)

第四十四届(2009)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3年8月16日

2008年9月30日(CEDAW/C/LBR/1-6)

第四十四届(2009)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7年8月16日

2008年9月30日(CEDAW/C/LBR/1-6)

第四十四届(2009)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1年8月16日

2008年9月30日(CEDAW/C/LBR/1-6)

第四十四届(2009)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5年8月16日

2008年9月30日(CEDAW/C/LBR/1-6)

第四十四届(2009)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初次

1990年6月15日

1991年2月18日(CEDAW/C/LIB/1)

1993年10月4日(CEDAW/C/LIB/1/Add.1)

第十三届(199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4年6月15日

1998年12月14日(CEDAW/C/LBY/2)

第四十三届(2008)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8年6月15日

2008年12月4日(CEDAW/C/LBY/5)

第四十三届(2008)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2年6月15日

2008年12月4日(CEDAW/C/LBY/5)

第四十三届(2008)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6年6月15日

2008年12月4日(CEDAW/C/LBY/5)

第四十三届(2008)

列支敦士登

初次

1997年1月21日

1997年8月4日(CEDAW/C/LIE/1)

第二十届(1999)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1年1月21日

2001年6月(CEDAW/C/LIE/2)

第三十九届(2007)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5年1月21日

2006年7月13日(CEDAW/C/LIE/3)

第三十九届(2007)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9年1月21日

立陶宛

初次

1995年2月17日

1998年6月4日(CEDAW/C/LTU/1)

第二十三届(200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9年2月17日

2000年4月4日(CEDAW/C/LTU/2)

第二十三届(2000)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3年2月17日

2005年5月16日(CEDAW/C/LTU/3)

第四十一届(2008)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7年2月17日

2007年12月14日(CEDAW/C/LTU/4)

第四十一届(2008)

卢森堡

初次

1990年3月4日

1996年11月13日(CEDAW/C/LUX/1)

第十七届(199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4年3月4日

1997年4月8日(CEDAW/C/LUX/2)

第十七届(1997)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8年3月4日

1998年3月12日(CEDAW/C/LUX/3)

1998年6月17日(CEDAW/C/LUX/3/Add.1)

第二十二届(2000)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2年3月4日

2002年3月12日(CEDAW/C/LUX/4)

第二十八届(2003)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6年3月4日

2006年2月23日(CEDAW/C/LUX/5)

第四十届(2008)

马达加斯加

初次

1990年4月16日

1990年5月21日(CEDAW/C/5/Add.65)

1993年11月8日(CEDAW/C/5/Add.65/Rev.2)

第十三届(199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4年4月16日

2007年8月13日(CEDAW/C/MDG/2-5)

第四十二届(2008)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8年4月16日

2007年8月13日(CEDAW/C/MDG/2-5)

第四十二届(2008)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2年4月16日

2007年8月13日(CEDAW/C/MDG/2-5)

第四十二届(2008)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6年4月16日

2007年8月13日(CEDAW/C/MDG/2-5)

第四十二届(2008)

马拉维

初次

1988年4月11日

1988年7月15日(CEDAW/C/5/Add.58)

第九届(199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2年4月11日

2004年6月11日(CEDAW/C/MWI/2-5)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6年4月11日

2004年6月11日(CEDAW/C/MWI/2-5)

第三十五届(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0年4月11日

2004年6月11日(CEDAW/C/MWI/2-5)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4年4月11日

2004年6月11日(CEDAW/C/MWI/2-5)

第三十五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8年4月11日

2008年10月9日(CEDAW/C/MWI/6)

马来西亚

初次

1996年8月4日

2004年3月22日(CEDAW/C/MYS/1-2)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0年8月4日

2004年3月22日(CEDAW/C/MYS/1-2)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4年8月4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8年8月4日

马尔代夫

初次

1994年7月1日

1999年1月28日(CEDAW/C/MDV/1)

第二十四届(2001)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8年7月1日

2005年5月25日(CEDAW/C/MDV/2-3)

第三十七届(2007)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2年7月1日

2005年5月25日(CEDAW/C/MDV/2-3)

第三十七届(2007)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6年7月31日

马里

初次

1986年10月10日

1986年11月13日(CEDAW/C/5/Add.43)

第七届(198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10月10日

2004年3月17日(CEDAW/C/MLI/2-5)

第三十四届(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10月10日

2004年3月17日(CEDAW/C/MLI/2-5)

第三十四届(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10月10日

2004年3月17日(CEDAW/C/MLI/2-5)

第三十四届(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10月10日

2004年3月17日(CEDAW/C/MLI/2-5)

第三十四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10月10日

马耳他

初次

1992年4月7日

2002年8月1日(CEDAW/C/MLT/1-3)

第三十一届(200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6年4月7日

2002年8月1日(CEDAW/C/MLT/1-3)

第三十一届(2004)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0年4月7日

2002年8月1日(CEDAW/C/MLT/1-3)

第三十一届(2004)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4年4月7日

2009年5月18日(CEDAW/C/MLT/4)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8年4月7日

马绍尔群岛

初次

2007年4月1日

毛里塔尼亚

初次

2002年6月9日

2005年5月11日(CEDAW/C/MRT/1)

第三十八届(2007)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6年6月9日

毛里求斯

初次

1985年8月8日

1992年2月23日(CEDAW/C/MAR/1-2)

第十四届(1995)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9年8月8日

1992年1月23日(CEDAW/C/MAR/1-2)

第十四届(1995)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3年8月8日

2004年11月17日(CEDAW/C/MAR/3-5)

第三十六届(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7年8月8日

2004年11月17日(CEDAW/C/MAR/3-5)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1年8月8日

2004年11月17日(CEDAW/C/MAR/3-5)

第三十六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5年8月8日

墨西哥

初次

1982年9月3日

1982年9月14日(CEDAW/C/5/Add.2)

第二届(198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87年12月3日(CEDAW/C/13/Add.10)

第九届(1990)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7年4月7日(CEDAW/C/MEX/3-4)

1997年7月9日(CEDAW/C/MEX/3-4/Add.1)

第十八届(1998)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1997年4月7日(CEDAW/C/MEX/3-4)

1997年7月9日(CEDAW/C/MEX/3-4/Add.1)

第十八届(1998)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2000年12月1日(CEDAW/C/MEX/5)

特别会议(2002)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2006年1月18日(CEDAW/C/MEX/6)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3日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初次

2005年10月1日

摩纳哥

初次

2006年4月17日

蒙古

初次

1982年9月3日

1983年11月18日(CEDAW/C/5/Add.20)

第五届(198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87年3月17日(CEDAW/C/13/Add.7)

第九届(1990)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8年12月8日(CEDAW/C/MNG/3-4)

第二十四届(2001)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1998年12月8日(CEDAW/C/MNG/3-4)

第二十四届(2001)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2007年3月23日(CEDAW/C/MNG/7)

第四十二届(2008)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2007年3月23日(CEDAW/C/MNG/7)

第四十二届(2008)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3日

2007年3月23日(CEDAW/C/MNG/7)

第四十二届(2008)

黑山

初次

2007年11月22日

摩洛哥

初次

1994年7月21日

1994年9月14日(CEDAW/C/MOR/1)

第十六届(199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8年7月21日

2000年2月29日(CEDAW/C/MOR/2)

第二十九届(2003)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2年7月21日

2006年8月18日(CEDAW/C/MAR/3-4)

第四十届(2008)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6年7月21日

2006年8月18日(CEDAW/C/MAR/3-4)

第四十届(2008)

莫桑比克

初次

1998年5月21日

2005年5月5日(CEDAW/C/MOZ/1-2)

第三十八届(2007)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2年5月21日

2005年5月5日(CEDAW/C/MOZ/1-2)

第三十八届(2007)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6年5月21日

缅甸

初次

1998年8月21日

1999年3月14日(CEDAW/C/MMR/1)

第二十二届(2000)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2年8月21日

2007年6月15日(CEDAW/C/MMR/2-3)

第四十二届(2008)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6年8月21日

2007年6月15日(CEDAW/C/MMR/2-3)

第四十二届(2008)

纳米比亚

初次

1993年12月23日

1996年11月4日(CEDAW/C/NAM/1)

第十七届(199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7年12月23日

2005年3月24日(CEDAW/C/NAM/2-3)

第三十七届(2007)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1年12月23日

2005年3月24日(CEDAW/C/NAM/2-3)

第三十七届(2007)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5年12月23日

尼泊尔

初次

1992年5月22日

1998年11月16日(CEDAW/C/NPL/1)

第二十一届(1999)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6年5月22日

2002年11月26日(CEDAW/C/NPL/2-3)

第三十届(2004)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0年5月22日

2002年11月26日(CEDAW/C/NPL/2-3)

第三十届(2004)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4年5月22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8年5月22日

荷兰

初次

1992年8月22日

1992年11月19日(CEDAW/C/NET/1)

1993年9月17日(CEDAW/C/NET/1/Add.1)

1993年9月20日(CEDAW/C/NET/1/Add.2)

1993年10月9日(CEDAW/C/NET/1/Add.3)

第十三届(199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6年8月22日

1998年12月10日(CEDAW/C/NET及Add.1和Add.2)

第二十五届(2001)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0年8月22日

2000年11月13日(CEDAW/C/NET/3)

2000年11月8日(CEDAW/C/NET/3/Add.1和Add.2)

第二十五届(2001)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4年8月22日

2005年1月24日(CEDAW/C/NLD/4)

2005年5月9日(CEDAW/C/NLD/4/Add.1)

第三十七届(2007)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8年8月22日

2009年5月4日(CEDAW/C/NLD/4/Add.2)

2008年8月15日(CEDAW/C/NLD/5)

2009年7月1日(CEDAW/C/NLD/5/Add.1)

2009年5月4日(CEDAW/C/NLD/5/Add.2)

新西兰

初次

1986年2月9日

1986年10月3日(CEDAW/C/5/Add.41)

第七届(198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2月9日

1992年11月3日(CEDAW/C/NZL/2)

1993年10月27日(CEDAW/C/NZL/2/Add.1)

第十三届(1994)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2月9日

1998年3月2日(CEDAW/C/NZL/3-4)

1998年4月15日(CEDAW/C/NZL/3-4/Add.1)

第十九届(1998)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2月9日

1998年3月2日(CEDAW/C/NZL/3-4)

1998年4月15日(CEDAW/C/NZL/3-4/Add.1)

第十九届(1998)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2月9日

2002年10月7日(CEDAW/C/NZL/5)

第二十九届(2003)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2月9日

2006年4月20日(CEDAW/C/NZL/6)

第三十九届(2007)

尼加拉瓜

初次

1982年11月26日

1987年9月22日(CEDAW/C/5/Add.55)

第八届(1989)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11月26日

1989年3月16日(CEDAW/C/13/Add.20)

第十二届(1993)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11月26日

1992年10月15日(CEDAW/C/NIC/3)

第十二届(1993)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11月26日

1998年6月16日(CEDAW/C/NIC/4)

第二十五届(2001)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11月26日

1999年9月2日(CEDAW/C/NIC/5)

第二十五届(2001)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11月26日

2005年6月15日(CEDAW/C/NIC/6)

第三十七届(2007)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11月26日

尼日尔

初次

2000年11月8日

2005年7月19日(CEDAW/C/NER/1-2)

第三十八届(2007)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4年11月8日

2005年7月19日(CEDAW/C/NER/1-2)

第三十八届(2007)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8年11月8日

2009年3月21日(CEDAW/C/NER/3-4)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12年11月8日

2009年3月21日(CEDAW/C/NER/3-4)

尼日利亚

初次

1986年7月13日

1987年4月1日(CEDAW/C/5/Add.49)

第七届(198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7月13日

1997年2月13日(CEDAW/C/NGA/2-3)

第十九届(1998)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7月13日

1997年2月13日(CEDAW/C/NGA/2-3)

第十九届(1998)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7月13日

2003年1月23日(CEDAW/C/NGA/4-5)

第三十届(2004)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7月13日

2003年1月23日(CEDAW/C/NGA/4-5)

第三十届(2004)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7月13日

2006年10月4日(CEDAW/C/NGA/6)

第四十一届(2008)

挪威

初次

1982年6月20日

1986年9月3日(CEDAW/C/5/Add.7)

第三届(198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6月20日

1988年6月23日(CEDAW/C/13/Add.15)

第十届(199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20日

1991年1月25日(CEDAW/C/NOR/3)

第十四届(1995)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20日

1994年9月1日(CEDAW/C/NOR/4)

第十四届(1995)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20日

2000年3月23日(CEDAW/C/NOR/5)

第二十八届(2003)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20日

2002年6月5日(CEDAW/C/NOR/6)

第二十八届(2003)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20日

2006年10月31日(CEDAW/C/NOR/7)

第三十九届(2007)

阿曼

初次

2007年3月9日

巴基斯坦

初次

1997年6月11日

2005年7月28日(CEDAW/C/PAK/1-3)

第三十八届(2007)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1年6月11日

2005年7月28日(CEDAW/C/PAK/1-3)

第三十八届(2007)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5年6月11日

2005年7月28日(CEDAW/C/PAK/1-3)

第三十八届(2007)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9年6月11日

巴拿马

初次

1982年11月28日

1982年12月12日(CEDAW/C/5/Add.9)

第四届(1985)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11月28日

1997年1月17日(CEDAW/C/PAN/2-3)

第十九届(1998)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11月28日

1997年1月17日(CEDAW/C/PAN/2-3)

第十九届(1998)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11月28日

2008年6月25日(CEDAW/C/PAN/4-7)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11月28日

2008年6月25日(CEDAW/C/PAN/4-7)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11月28日

2008年6月25日(CEDAW/C/PAN/4-7)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11月28日

2008年6月25日(CEDAW/C/PAN/4-7)

巴布亚新几内亚

初次

1996年2月11日

2009年2月20日(CEDAW/C/PNG/1-3)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0年2月11日

2009年2月20日(CEDAW/C/PNG/1-3)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4年2月11日

2009年2月20日(CEDAW/C/PNG/1-3)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8年2月11日

巴拉圭

初次

1988年5月6日

1992年6月4日(CEDAW/C/PAR/1-2)

1995年8月23日(CEDAW/C/PAR/1-2/Add.1)

1995年11月20日(CEDAW/C/PAR/1-2/Add.2)

第十五届(199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2年5月6日

1992年6月4日(CEDAW/C/PAR/1-2)

1995年8月23日(CEDAW/C/PAR/1-2/Add.1)

1995年11月20日(CEDAW/C/PAR/1-2/Add.2)

第十五届(1996)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6年5月6日

2003年8月28日(CEDAW/C/PAR/3-4)

第三十二届(2005)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0年5月6日

2003年8月28日(CEDAW/C/PAR/3-4)

第三十二届(2005)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4年5月6日

2004年5月25日(CEDAW/C/PAR/5)

第三十二届(2005)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8年5月6日

秘鲁

初次

1983年10月13日

1988年9月14日(CEDAW/C/5/Add.60)

第九届(199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7年10月13日

1990年2月13日(CEDAW/C/13/Add.29)

第十四届(1995)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1年10月13日

1994年11月25日(CEDAW/C/PER/3-4)

第十九届(1998)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10月13日

1994年11月25日(CEDAW/C/PER/3-4)

第十九届(1998)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10月13日

2000年7月21日(CEDAW/C/PER/5)

特别会议(2002)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10月13日

2004年2月3日(CEDAW/C/PER/6)

第三十七届(2007)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7年10月13日

菲律宾

初次

1982年9月4日

1982年10月22日(CEDAW/C/5/Add.6)

第三届(198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4日

1988年12月12日(CEDAW/C/13/Add.17)

第十届(199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4日

1993年1月20日(CEDAW/C/PHI/3)

第十六届(1997)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4日

1996年4月22日(CEDAW/C/PHI/4)

第十六届(1997)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4日

2004年7月27日(CEDAW/C/PHI/5-6)

第三十六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4日

2004年7月26日(CEDAW/C/PHI/5-6)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4日

波兰

初次

1982年9月3日

1985年10月10日(CEDAW/C/5/Add.31)

第六届(198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88年11月17日(CEDAW/C/13/Add.16)

第十届(199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0年11月22日(CEDAW/C/18/Add.2)

第十届(1991)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2004年11月29日(CEDAW/C/POL/4-5)

第三十七届(2007)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2004年11月29日(CEDAW/C/POL/4-5)

第三十七届(2007)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2004年11月29日(CEDAW/C/POL/6)

第三十七届(2007)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3日

葡萄牙

初次

1982年9月3日

1983年7月19日(CEDAW/C/5/Add.21)

第五届(198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89年5月18日(CEDAW/C/13/Add.22)

第十届(199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0年12月10日 (CEDAW/C/18/Add.3)

第十届(1991)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1999年11月23日(CEDAW/C/PRT/4)

第二十六届(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2001年6月13日(CEDAW/C/PRT/5)

第二十六届(2002)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2006年5月15日(CEDAW/C/PRT/6)

第四十二届(2008)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3日

2008年1月28日(CEDAW/C/PRT/7)

第四十二届(2008)

卡塔尔

初次

2010年5月29日

大韩民国

初次

1986年1月26日

1986年3月13日(CEDAW/C/5/Add.35)

第六届(198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1月26日

1989年12月19日(CEDAW/C/13/Add.28)

第十二届(1993)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1月26日

1994年9月8日(CEDAW/C/KOR/3)

第十九届(1998)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1月26日

1998年3月27日(CEDAW/C/KOR/4)

第十九届(1998)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1月26日

2003年7月23日(CEDAW/C/KOR/6)

第三十九届(2007)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1月26日

2006年7月23日(CEDAW/C/KOR/6)

第三十九届(2007)

摩尔多瓦共和国

初次

1995年7月31日

1998年10月26日(CEDAW/C/MDA/1)

第二十三届(200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9年7月31日

2004年10月1日(CEDAW/C/MDA/2-3)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3年7月31日

2004年10月1日(CEDAW/C/MDA/2-3)

第三十六届(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7年7月31日

罗马尼亚

初次

1983年2月6日

1987年1月14日(CEDAW/C/5/Add.45)

第十二届(199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7年2月6日

1992年10月19日(CEDAW/C/ROM/2-3)

第十二届(1993)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1年2月6日

1992年10月19日(CEDAW/C/ROM/2-3)

第十二届(1993)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2月6日

1998年12月10日(CEDAW/C/ROM/4-5)

第二十三届(2000)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2月6日

1998年12月10日(CEDAW/C/ROM/4-5)

第二十三届(2000)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2月6日

2003年12月10日(CEDAW/C/ROM/6)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7年2月6日

俄罗斯联邦

初次

1982年9月3日

1983年3月2日(CEDAW/C/5/Add.12)

第二届(198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87年2月10日(CEDAW/C/13/Add.4)

第八届(1989)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1年7月24日(CEDAW/C/USR/3)

第十四届(1995)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1994年8月31日(CEDAW/C/USR/4)

第十四届(1995)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1999年3月3日(CEDAW/C/USR/5)

第二十六届(2002)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2009年2月16日(CEDAW/C/USR/6-7)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3日

2009年2月16日(CEDAW/C/USR/6-7)

卢旺达

初次

1982年9月3日

1983年5月24日(CEDAW/C/5/Add.13)

第三届(198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88年3月7日(CEDAW/C/13/Add.13)

第十届(199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1年1月18日(CEDAW/C/RWA/3)

第十二届(1993)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2006年10月25日(CEDAW/C/RWA/6)

第四十三届(2008)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2006年10月25日(CEDAW/C/RWA/6)

第四十三届(2008)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2006年10月25日(CEDAW/C/RWA/6)

第四十三届(2008)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3日

圣基茨和尼维斯

初次

1986年5月25日

2002年1月18日(CEDAW/C/KNA/1-4)

第二十七届(2002)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5月25日

2002年1月18日(CEDAW/C/KNA/1-4)

第二十七届(2002)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5月25日

2002年1月18日(CEDAW/C/KNA/1-4)

第二十七届(2002)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5月25日

2002年1月18日(CEDAW/C/KNA/1-4)

第二十七届(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5月25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5月25日

圣卢西亚

初次

1983年11月7日

2005年9月7日(CEDAW/C/LCA/1-6)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7年11月7日

2005年9月7日(CEDAW/C/LCA/1-6)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1年11月7日

2005年9月7日(CEDAW/C/LCA/1-6)

第三十五届(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11月7日

2005年9月7日(CEDAW/C/LCA/1-6)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11月7日

2005年9月7日(CEDAW/C/LCA/1-6)

第三十五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11月7日

2005年9月7日(CEDAW/C/LCA/1-6)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7年11月7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初次

1982年9月3日

1991年9月27日(CEDAW/C/STV/1-3)

1994年7月28日(CEDAW/C/STV/1-3/Add.1)

第十六届(199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91年9月27日(CEDAW/C/STV/1-3)

1994年7月28日(CEDAW/C/STV/1-3/Add.1)

第十六届(1997)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1年9月27日(CEDAW/C/STV/1-3)

1994年7月28日(CEDAW/C/STV/1-3/Add.1)

第十六届(1997)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3日

萨摩亚

初次

1993年10月25日

2003年5月2日(CEDAW/C/WSM/1-3)

第三十二届(2005)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7年10月25日

2003年5月2日(CEDAW/C/WSM/1-3)

第三十二届(2005)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1年10月25日

2003年5月2日(CEDAW/C/WSM/1-3)

第三十二届(2005)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5年10月25日

圣马力诺

初次

2005年1月9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9年1月9日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初次

2004年7月3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8年7月3日

沙特阿拉伯

初次

2001年10月7日

2006年9月12日(CEDAW/C/SAU/2)

第四十届(2008)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5年10月7日

2006年9月12日(CEDAW/C/SAU/2)

第四十届(2008)

塞内加尔

初次

1986年3月7日

1986年11月5日(CEDAW/C/5/Add.42)

第七届(198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3月7日

1991年9月23日(CEDAW/C/SEN/2和Amend.1)

第十三届(1994)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3月7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3月7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3月7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3月7日

塞尔维亚

初次

2002年4月11日

2006年5月4日(CEDAW/C/SGC/1)

第三十八届(2007)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6年4月11日

塞舌尔

初次

1993年6月4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7年6月4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1年6月4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5年6月4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9年6月4日

塞拉利昂

初次

1989年12月11日

2006年12月14日(CEDAW/C/SLE/1-5)

第三十八届(200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3年12月11日

2006年12月14日(CEDAW/C/SLE/1-5)

第三十八届(2007)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7年12月11日

2006年12月14日(CEDAW/C/SLE/1-5)

第三十八届(2007)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1年12月11日

2006年12月14日(CEDAW/C/SLE/1-5)

第三十八届(2007)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5年12月11日

2006年12月14日(CEDAW/C/SLE/1-5)

第三十八届(2007)

新加坡

初次

1996年11月4日

1999年12月1日(CEDAW/C/SGP/1)

第二十五届(2001)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0年11月4日

2001年4月16日(CEDAW/C/SGP/2)

第二十五届(2001)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4年11月4日

2004年11月1日(CEDAW/C/SGP/3)

第三十九届(2007)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8年11月4日

2009年3月25日(CEDAW/C/SGP/4)

斯洛伐克

初次

1994年6月27日

1996年4月29日(CEDAW/C/SVK/1)

1998年5月11日(CEDAW/C/SVK/1/Add.1)

第十九届(199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8年6月27日

2007年2月27日(CEDAW/C/SVK/2-4)

第四十一届(2008)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2年6月27日

2007年2月27日(CEDAW/C/SVK/2-4)

第四十一届(2008)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6年6月27日

2007年2月27日(CEDAW/C/SVK/2-4)

第四十一届(2008)

斯洛文尼亚

初次

1993年8月5日

1993年11月23日(CEDAW/C/SVN/1)

第十六届(199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7年8月5日

1999年4月26日(CEDAW/C/SVN/2)

第二十九届(2003)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1年8月5日

2002年12月4日(CEDAW/C/SVN/3)

第二十九届(2003)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5年8月5日

2006年8月10日(CEDAW/C/SVN/4)

第四十二届(2008)

所罗门群岛

初次

2003年6月6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7年6月6日

南非

初次

1997年1月14日

1998年2月5日(CEDAW/C/ZAF/1)

第十九届(1998)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1年1月14日

2009年7月2日(CEDAW/C/ZAF/2-4)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5年1月14日

2009年7月2日(CEDAW/C/ZAF/2-4)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9年1月14日

2009年7月2日(CEDAW/C/ZAF/2-4)

西班牙

初次

1985年2月4日

1985年8月20日(CEDAW/C/5/Add.30)

第六届(198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9年2月4日

1989年2月9日(CEDAW/C/13/Add.19)

第十一届(1992)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3年2月4日

1996年5月20日(CEDAW/C/ESP/3)

第二十一届(1999)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7年2月4日

1998年10月20日(CEDAW/C/ESP/4)

第二十一届(1999)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1年2月4日

2003年4月11日(CEDAW/C/ESP/5)

第三十一届(2004)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5年2月4日

2008年4月21日(CEDAW/C/ESP/6)

第四十四届(2009)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9年2月4日

斯里兰卡

初次

1982年11月4日

1985年7月7日(CEDAW/C/5/Add.29)

第六届(198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11月4日

1988年12月29日(CEDAW/C/13/Add.18)

第十一届(1992)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11月4日

1999年10月7日(CEDAW/C/LKA/3-4)

第二十六届(2002)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11月4日

1999年10月7日(CEDAW/C/LKA/3-4)

第二十六届(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11月4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11月4日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11月4日

苏里南

初次

1994年3月31日

2002年2月13日(CEDAW/C/SUR/1-2)

第二十七届(2002)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8年3月31日

2002年2月13日(CEDAW/C/SUR/1-2)

第二十七届(2002)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2年3月31日

2005年4月26日(CEDAW/C/SUR/3)

第三十七届(2007)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6年3月31日

斯威士兰

初次

2005年4月25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9年4月25日

瑞典

初次

1982年9月3日

1982年10月22日(CEDAW/C/5/Add.8)

第二届(198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87年3月10日(CEDAW/C/13/Add.6)

第七届(1988)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0年10月3日(CEDAW/C/18/Add.1)

第十二届(1993)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1996年5月21日(CEDAW/C/SWE/4)

第二十五届(2001)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2000年12月8日(CEDAW/C/SWE/5)

第二十五届(2001)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2006年12月5日(CEDAW/C/SWE/6-7)

第四十届(2008)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3日

2006年12月5日(CEDAW/C/SWE/6-7)

第四十届(2008)

瑞士

初次

1998年4月26日

2002年2月20日(CEDAW/C/CHE/1-2)

第二十八届(2003)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2年4月26日

2002年2月20日(CEDAW/C/CHE/1-2)

第二十八届(2003)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6年4月26日

2008年4月18日(CEDAW/C/CHE/3)

第四十四届(2009)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初次

2004年4月27日

2005年8月25日(CEDAW/C/SYR/1)

第三十八届(2007)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8年4月27日

塔吉克斯坦

初次

1994年10月25日

2005年5月5日(CEDAW/C/TJK/1-3)

第三十七届(200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8年10月25日

2005年5月5日(CEDAW/C/TJK/1-3)

第三十七届(2007)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2年10月25日

2005年5月5日(CEDAW/C/TJK/1-3)

第三十七届(2007)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6年10月25日

泰国

初次

1986年9月8日

1987年6月1日(CEDAW/C/5/Add.51)

第九届(199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8日

1997年3月3日(CEDAW/C/THA/2-3)

第二十届(1999)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8日

1997年3月3日(CEDAW/C/THA/2-3)

第二十届(1999)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8日

2003年10月7日(CEDAW/C/THA/4-5)

第三十四届(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8日

2003年10月7日(CEDAW/C/THA/4-5)

第三十四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8日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初次

1995年2月17日

2004年5月26日(CEDAW/C/MCD/1-3)

第三十四届(200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9年2月17日

2004年5月26日(CEDAW/C/MCD/1-3)

第三十四届(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3年2月17日

2004年5月26日(CEDAW/C/MCD/1-3)

第三十四届(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7年2月17日

东帝汶

初次

2004年5月16日

2008年4月22日(CEDAW/C/TLS/1)

第四十四届(2009)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8年5月16日

多哥

初次

1984年10月26日

2004年3月11日(CEDAW/C/TGO/1-5)

第三十四届(200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8年10月26日

2004年3月11日(CEDAW/C/TGO/1-5)

第三十四届(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2年10月26日

2004年3月11日(CEDAW/C/TGO/1-5)

第三十四届(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6年10月26日

2004年3月11日(CEDAW/C/TGO/1-5)

第三十四届(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0年10月26日

2004年3月11日(CEDAW/C/TGO/1-5)

第三十四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4年10月26日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8年10月26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初次

1991年2月11日

2001年1月23日(CEDAW/C/TTO/1-3)

第二十六届(2002)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5年2月11日

2001年1月23日(CEDAW/C/TTO/1-3)

第二十六届(2002)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9年2月11日

2001年1月23日(CEDAW/C/TTO/1-3)

第二十六届(2002)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3年2月17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7年2月17日

突尼斯

初次

1986年10月20日

1993年9月17日(CEDAW/C/TUN/1-2)

第十四届(1995)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10月20日

1993年9月17日(CEDAW/C/TUN/1-2)

第十四届(1995)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10月20日

2000年7月27日(CEDAW/C/TUN/3-4)

第二十七届(2002)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10月20日

2000年7月27日(CEDAW/C/TUN/3-4)

第二十七届(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10月20日

2009年4月27日(CEDAW/C/TUN/5-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10月20日

2009年4月27日(CEDAW/C/TUN/5-6)

土耳其

初次

1987年1月19日

1987年1月27日(CEDAW/C/5/Add.46)

第九届(199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1年1月19日

1996年9月3日(CEDAW/C/TUR/2-3)

1996年12月23日(CEDAW/C/TUR/2/Corr.1)

第十六届(1997)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5年1月19日

1996年9月3日(CEDAW/C/TUR/2-3)

第十六届(1997)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9年1月19日

2003年7月31日(CEDAW/C/TUR/4-5)

第三十二届(2005)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3年1月19日

2003年7月31日(CEDAW/C/TUR/4-5)

第三十二届(2005)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7年1月19日

2009年10月24日(CEDAW/C/TUR/6)

土库曼斯坦

初次

1998年5月31日

2004年11月3日(CEDAW/C/TKM/1-2)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2年5月31日

2004年11月3日(CEDAW/C/TKM/1-2)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6年5月31日

图瓦卢

初次

2000年11月6日

2008年7月2日(CEDAW/C/TUV/1-2)

第四十四届(2009)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4年11月6日

2008年7月2日(CEDAW/C/TUV/1-2)

第四十四届(2009)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8年11月6日

乌干达

初次

1986年8月21日

1992年6月1日(CEDAW/C/UGA/1-2)

1994年9月13日(CEDAW/C/UGA/1-2/Add.1)

第十四届(1995)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8月21日

1992年6月1日(CEDAW/C/UGA/1-2)

1994年9月13日(CEDAW/C/UGA/1-2/Add.1)

第十四届(1995)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8月21日

2000年5月22日(CEDAW/C/UGA/3)

特别会议(2002)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8月21日

2009年3月19日(CEDAW/C/UGA/4-7)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8月21日

2009年3月19日(CEDAW/C/UGA/4-7)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8月21日

2009年3月19日(CEDAW/C/UGA/4-7)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10年8月21日

2009年3月19日(CEDAW/C/UGA/4-7)

乌克兰

初次

1982年9月3日

1983年3月2日(CEDAW/C/5/Add.11)

第二届(198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87年8月13日(CEDAW/C/13/Add.8)

第九届(1990)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1年5月31日(CEDAW/C/UKR/3)

1995年11月21日(CEDAW/C/UKR/3/Add.1)

第十五届(1996)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1999年8月2日(CEDAW/C/UKR/4-5和Corr.1)

第二十七届(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1999年8月2日(CEDAW/C/UKR/4-5)

第二十七届(2002)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2008年7月16日(CEDAW/C/UKR/6-7)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3日

2008年7月16日(CEDAW/C/UKR/6-7)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初次

2005年11月5日

2008年8月8日(CEDAW/C/ARE/1)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初次

1987年5月7日

1987年6月25日(CEDAW/C/5/Add.52)

第九届(199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1年5月7日

1991年5月11日(CEDAW/C/UK/2)

第十二届(1993)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5年5月7日

1995年8月16日(CEDAW/C/UK/3)

1997年8月7日(CEDAW/C/UK/3/Add.1)

1998年7月14日(CEDAW/C/UK/3/Add.2)

第二十一届(1999)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9年5月7日

1999年1月19日(CEDAW/C/UK/4和Add.1-4)

第二十一届(1999)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3年5月7日

2003年8月7日(CEDAW/C/UK/5及Add.1和Add.2)

第四十一届(2008)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7年5月7日

2007年5月1日(CEDAW/C/UK/6及Add.1和Add.2)

第四十一届(2008)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初次

1986年9月19日

1988年3月9日(CEDAW/C/5/Add.57)

第九届(199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19日

1996年9月25日(CEDAW/C/TZA/2-3)

第十九届(1998)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19日

1996年9月25日(CEDAW/C/TZA/2-3)

第十九届(1998)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19日

2007年2月8日(CEDAW/C/TZA/4-6)

第四十一届(2008)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19日

2007年2月8日(CEDAW/C/TZA/4-6)

第四十一届(2008)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19日

2007年2月8日(CEDAW/C/TZA/4-6)

第四十一届(2008)

乌拉圭

初次

1982年11月8日

1984年11月23日(CEDAW/C/5/Add.27)

第七届(198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11月8日

1999年2月8日(CEDAW/C/URY/2-3)

第二十六届(2002)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11月8日

1999年2月8日(CEDAW/C/URY/2-3)

第二十六届(2002)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11月8日

2007年6月8日(CEDAW/C/URY/7)

第四十二届(2008)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11月8日

2007年6月8日(CEDAW/C/URY/7)

第四十二届(2008)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11月8日

2007年6月8日(CEDAW/C/URY/7)

第四十二届(2008)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11月8日

2007年6月8日(CEDAW/C/URY/7)

第四十二届(2008)

乌兹别克斯坦

初次

1996年8月18日

2000年1月19日(CEDAW/C/UZB/1)

第二十四届(2001)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0年8月18日

2004年10月11日(CEDAW/C/UZB/2-3)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4年8月18日

2004年10月11日(CEDAW/C/UZB/2-3)

第三十六届(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8年8月18日

2008年7月19日(CEDAW/C/UZB/4)

瓦努阿图

初次

1996年10月8日

2005年3月2日(CEDAW/C/VUT/1-3)

第三十八届(2007)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0年10月8日

2005年3月2日(CEDAW/C/VUT/1-3)

第三十八届(2007)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4年10月8日

2005年3月2日(CEDAW/C/VUT/1-3)

第三十八届(2007)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8年10月8日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初次

1984年6月1日

1984年8月27日(CEDAW/C/5/Add.24)

第五届(198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8年6月1日

1989年4月18日(CEDAW/C/13/Add.21)

第十一届(1992)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2年6月1日

1995年2月8日(CEDAW/C/VEN/3)

第十六届(1997)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6年6月1日

2004年6月25日(CEDAW/C/VEN/4-6)

第三十四届(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0年6月1日

2004年6月25日(CEDAW/C/VEN/4-6)

第三十四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4年6月1日

2004年6月25日(CEDAW/C/VEN/4-6)

第三十四届(2006)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8年6月1日

越南

初次

1983年3月19日

1984年10月2日(CEDAW/C/5/Add.25)

第五届(198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7年3月19日

1999年11月2日(CEDAW/C/VNM/2)

第二十五届(200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1年3月19日

2000年10月6日(CEDAW/C/VNM/3-4)

第二十五届(2001)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3月19日

2000年10月6日(CEDAW/C/VNM/3-4)

第二十五届(2001)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3月19日

2005年6月15日(CEDAW/C/VNM/5-6)

第三十七届(2007)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3月19日

2005年6月15日(CEDAW/C/VNM/5-6)

第三十七届(2007)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7年3月19日

也门

初次

1985年6月29日

1989年1月23日(CEDAW/C/5/Add.61)

第十二届(199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9年6月29日

1989年6月8日(CEDAW/C/13/Add.24)

第十二届(1993)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3年6月29日

1992年11月13日(CEDAW/C/YEM/3)

第十二届(1993)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7年6月29日

2000年3月8日(CEDAW/C/YEM/4)

特别会议(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1年6月29日

2002年1月(CEDAW/C/YEM/5)

特别会议(2002)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5年6月29日

2006年12月5日(CEDAW/C/YEM/6)

第四十一届(2008)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9年6月29日

2009年6月3日(CEDAW/C/YEM/7)

赞比亚

初次

1986年7月21日

1991年3月6日(CEDAW/C/ZAM/1-2)

第十三届(199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7月21日

1991年3月6日(CEDAW/C/ZAM/1-2)

第十三届(1994)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7月21日

1999年8月12日(CEDAW/C/ZAM/3-4)

第二十七届(2002)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7月21日

1999年8月12日(CEDAW/C/ZAM/3-4)

第二十七届(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7月21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7月21日

津巴布韦

初次

1992年6月12日

1996年4月28日(CEDAW/C/ZWE/1)

第十八届(199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6年6月12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0年6月12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4年6月12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8年6月12日

作为例外情况提交的报告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994年2月1日(口头报告;见CEDAW/C/SR.253)

第十三届(1994)

克罗地亚

1994年12月6日(CEDAW/C/CRO/SP.1)

第十四届(1995)

刚果民主共和国

1997年1月16日(口头报告;见CEDAW/C/SR.317)

第十六届(1997)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

1993年12月2日(CEDAW/C/YUG/SP)

1994年2月12日(口头报告;见CEDAW/C/SR.254)

第十三届(1994)

卢旺达

1996年1月31日(口头报告;见CEDAW/C/SR.306)

第十五届(1996)

a在应提交日期的前一年,秘书长请该缔约国提交其报告。

b从1997年5月17日起,扎伊尔改称刚果民主共和国。

附件九

就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结论意见提出看法的缔约国

在第四十二届会议结束时,下列缔约国就委员会的结论意见提出了看法:厄瓜多尔和马达加斯加。

在第四十三届会议结束时,下列缔约国就委员会的结论意见提出了看法:巴林和卢旺达。

附件十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十二届会议的报告

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于2008年7月21日至23日举行第十二届会议。全体成员出席了会议。

2.工作组通过了本报告附录所载的议程。

3.工作组讨论了自第十一届会议以来收到的来函,并审查了7份待处理来文的现况。

4.鉴于为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工作组提供服务的职责将移交日内瓦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工作组继续就其第十一届会议启动的关于工作组处理委员会所接获来文的工作方法进行了讨论。工作组强调,人权高专办的请愿股工作人员,尤其是负责来文登记事务的干事,必须充分了解《公约》的涵盖范围。

5.工作组重申必须以其所有成员的工作语文为其工作提供笔译和口译服务,以便工作组能够正常运作。

6.工作组根据秘书处借鉴其他条约机构的经验编写的说明,讨论了其他条约机构在就有关来文通过决定和意见过程中采取的与表决有关的做法以及在签到表上签名的做法。

7.工作组讨论了秘书处编写的一份关于落实《意见》的报告,其中反映其他条约机构在各自后续进度报告中采用的做法与格式。

8.工作组讨论了拟停止审议的14/2007和16/2007号案。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0条(l),Cees Flinterman没有参加关于停止审议14/2007号案的讨论。

9.工作组讨论了关于订正委员会的来文格式范本的提案。

10.工作组听取了秘书处的通报,其中介绍说,人权高专办开展了各种活动,以宣传各项人权文书,包括《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来文和调查程序。

采取的行动

11.工作组:

(a)决定,其第十三届会议将于2008年10月15日至17日在日内瓦举行,并且通过该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b)请其秘书处在第十三届会议开始时,协助举行一次由匈牙利常驻联合国(日内瓦)代表团一名代表及两位后续行动报告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委员会关于4/2004号来文(A.S.诉匈牙利)的意见的后续落实问题,日后应向委员会第四十二届常会汇报此次会议的结果;

(c)建议人权高专办请愿股工作人员出席工作组第十三届会议。议程中将包括由专家简短阐述相关议题,以便帮助该股处理函件;

(d)要求提供更多信息,说明所收到的函件,特别是被归类为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函件;

(e)决定维持其现行议事规则中关于表决权的规定,并继续实行在通过涉及来文的决定和意见时须在签到表上签名的现行做法;

(f)决定登记一个投诉加拿大的新案(19/2008号来文),并任命Dorcas Coker-Appiah为案件报告员;

(g)要求其秘书处在人权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所采用的格式基础上,为第十三届会议编制申诉表格范本草稿,以便进一步同其他条约机构统一做法;

(h)决定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59条(1)的规定,向委员会成员散发所登记案件的简述。

12.工作组提出了下列事项,供委员会审议并作决定:

(a)鉴于来文人的律师提供的信息,建议委员会考虑停止审查14/2007号来文(L.P.H.诉荷兰);

(b)鉴于有关缔约国提出的呈件,建议委员会考虑停止审查16/2007号来文(B.I.诉加拿大);

(c)建议委员会考虑根据其议事规则第73条(7),把有关意见的后续行动报告纳入其年度报告。

附录

工作组第十二届会议议程

1.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2.审查自第十一届会议以来采取的步骤和开展的活动。

3.讨论工作方法,特别是通过有关决定和意见时的表决及签到方面做法。

4.讨论后续行动程序。

5.讨论建议停止审查的14/2007和16/2007号来文。

6.讨论15/2007号来文。

7.讨论登记一份新来文的可能性。

8.讨论17/2008和18/2008号来文。

9.讨论关于订正委员会的来文格式范本的提案。

10.其他事项。

11.通过工作组第十二届会议的报告。

附件十一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十三届会议的报告

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于2008年10月15日至17日举行第十三届会议。全体成员出席了会议。

2.工作组通过了本报告附录所列议程。

3.工作组讨论了自其第十二届会议以来秘书处收到的函件。来自个人和组织的信函有八份。三份函件涉及非《任择议定书》缔约国,三份函件不符合其他可受理性初步证据规定。对于两份函件,秘书处正寻求来文人提供进一步资料。

4.工作组按照其在第十二届会议上所作的建议,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收到的函件的传递路径和处理方式,同人权高专办请愿股工作人员进行了卓有成果的讨论。

5.工作组听取秘书处介绍了其他条约机构审查来文的做法,尤其是它们采用何种标准来断定是否应在递送有关缔约国就案情实质所提意见之前先行审查来文的可受理性。

6.工作组审议了与相关案件报告员编写的三份来文有关的建议草案,并审查了另外三份来文的现况。

7.工作组审议了登记投诉塞浦路斯的案件的问题,但决定推迟确定是否登记此案,以便来文人提供进一步说明材料。秘书处告知工作组,在工作组第十三届会议期间又收到了一份新来文;因此,在秘书处完成案件简述的编写之后,将于闭会期间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8.委员会有关4/2004号来文的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向工作组通报了她们同匈牙利常驻联合国(日内瓦)代表团一名代表会晤的情况。

采取的行动

9.工作组:

(a)决定,其第十四届会议将于2009年2月9日至13日在日内瓦举行;

(b)决定维持其议事规则中关于可受理性和案情实质的处理方式的第69条现有格式,待日后委员会积累更多法律判例后再次进行讨论;

(c)要求每年同人权高专办请愿股举行一次互动式对话。

10.工作组提出了下列事项,供委员会审议并作决定:

(a)建议委员会在其届会中拨出更多时间用于其根据《任择议定书》从事的活动,以帮助委员会成员之间就个别案件进行深入的意见交换;

(b)草拟与12/2007、13/2007和15/2007号来文有关的建议。

附录

工作组第十三届会议议程

1.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2.审查自第十二届会议以来采取的步骤和开展的活动。

3.讨论工作方法,尤其是在其他条约机构采取的“分开提要求”做法。

4.讨论12/2007和13/2007号案件。

5.讨论15/2007号来文。

6.讨论登记一份新来文的可能性。

7.讨论17/2008和18/2008号来文。

8.其他事项。

9.通过工作组第十三届会议的报告。

附件十二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关于委员会对个人来文的意见的后续行动报告

a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六届会议,补编第38号》(A/56/38),附件一。

1.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见大会第54/4号决议,附件)第七条第4和第5款,缔约国有义务适当考虑委员会的意见和任何建议,并在6个月内提交后续资料。此外也可要求缔约国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包括在其日后报告中提供此种资料。委员会议事规则a 第73条涉及委员会对其有关意见的后续行动程序,尤其是涉及后续行动报告员或后续行动工作组的任命及职能。第74条中规定,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否则有关后续行动的资料,包括委员会关于后续行动的决定不予保密。

2.在委员会第三十六届会议之前,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于2006年8月2日至4日举行第八届会议,讨论了委员会为后续落实有关意见而设立的第一个特设机制,即任命两个后续行动报告员,负责跟进委员会对A.T.诉匈牙利案(2/2003号来文)的意见。工作组建议委员会:(a) 避免在目前阶段建立常设后续行动机制,而应依照其议事规则第73条,继续临时性地采取后续行动;(b) 暂时把后续活动付托给工作组;(c) 继续任命两名负责落实意见的后续行动报告员,有可能的话最好能任命案件报告员,此外任命工作组一名成员;(d) 一旦它认为有关缔约国提交的后续行动资料令人满意,即按照《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5款的规定,邀请该缔约国提交有关其后来报告中按照公约第18条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进一步资料,解除后续行动报告员的任务,并在其年度报告中反映此项行动。

3.在委员会第三十七届会议之前,工作组于2007年2月5日至7日举行第九届会议,会上建议委员会任命Anamah Tan和Pramila Patten为后续行动报告员,负责跟进委员会对A.S.诉匈牙利案(4/2004号来文)的意见。在2007年7月18日至20日举行的工作组第十届会议期间,后续行动报告员向工作组通报了该缔约国最近应委员会关于提供进一步资料的要求而提交的材料。在2008年1月9日至11日举行的第十一届会议期间,后续行动报告员向委员会通报了关于后续跟进委员会对第4/2004号来文的意见的情况,并请秘书处为她们与匈牙利常驻联合国(日内瓦)代表团一名代表举行会晤提供便利。

4.在其2008年7月20日至23日第十二届会议期间,作为统一做法过程的一部分,而且为了确保与其他条约机构保持一致——它们现在都实施后续行动程序并发表后续行动报告——工作组建议委员会每届会议均通过涉及有关意见的后续行动报告。据认为,此一办法对委员会更有意义,因为如上文所述,它是第一个把缔约国义务写进这个条约本身(而非仅仅纳入议事规则)以适当考虑委员会的意见及提供相关资料的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中公布这些报告,并且载述关于后续回应的概况,将会突出委员会这部分工作的重要性,并容许其他利益攸关方接触涉及后续行动的相关资料。委员会回顾,如上所述,根据其议事规则,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否则有关后续行动的资料不予保密。

5.工作组建议在后续行动报告员或委员会每届会议工作组的指导下编写一份后续行动报告,其中应载列缔约国和(或)来文人在前一届会议之后提交的资料。三份中期后续行动报告其后将编入并公布于委员会的年度报告。这些报告应采用其他条约机构所用的类似格式,其中除其他外应列述该缔约国提供的信息摘要、来文人提供的任何资料以及委员会的“决定”。如果委员会没有就缔约国所作答复的性质做最后决定,那么它应说:“对话仍在继续”。如果得到了满意的答复,则案件就应了结,就象委员会在A.T.诉匈牙利一案(2/2003号来文)中所做的那样。委员会同意工作组的建议,在其第四十二届会议上通过了工作组提交委员会的一份后续行动报告,并在其第四十三届会议上通过了一项口头后续行动报告。

6.这两份报告的内容列述如下,其中包括截至第四十三届会议结束为止委员会收到的来文人和缔约国关于委员会意见后续落实情况的所有资料摘述。以后的每次年度报告将专设一节,汇编这些后续行动报告中载列的资料。

缔约国

奥地利

案件

Sahide Goekce(已故),2005年5月

意见通过日期

2007年8月6日

争点和认定违反的条文

生命权以及身心健全的权利:公约第二条(a)和(c)至(f)款及第三条(结合第一条)

建议的补救措施

(a)加强对《联邦防止家庭暴力法》和相关刑法的执行和监督,为此认真开展行动,防止和应对此种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并对不这样做的人进行适当处罚;

(b)积极而迅速地起诉家庭暴力的行为人,以便把全社会谴责家庭暴力的信息传达给犯罪人和公众;确保对家庭暴力行为人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威胁的案件采取刑事和民事补救办法;同时也确保所采取的保护妇女免遭暴力侵害的所有行动都适当考虑妇女的安全,并强调行为人的权利不可优先于妇女享有的生命和身心健全等人权;

(c)确保执法和司法官员之间加强协调,并确保刑事司法系统的各级人员(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与从事保护和支持受性别暴力侵害妇女的非政府组织保持经常性合作;

(d)加强对法官、律师和执法人员的家庭暴力问题培训方案和教育,有关《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的培训教育;

缔约国答复期限

2008年2月20日

答复日期

2009年1月27日(该缔约国曾于2008年3月14日作出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

2008年3月14日,缔约国告知委员会,该国已经设立干预中心,警察对家庭暴力案件采取的任何行动都必须向这些干预中心通报。干预中心的作用是与受害人进行接触,向其提供帮助。缔约国增加了拨给这些中心的财政资源,从2006年的3 368 324.97欧元提高到2007年的5 459 208欧元和2008年的5 630 740欧元。这些中心与维也纳大学一道,正在对家庭暴力进行研究。

缔约国提出:在刑法方面,它已对《刑事诉讼法》作了修正,该法已在2008年1月1日生效;受暴力侵害的受害人有权在整个刑事诉讼期间免费得到专门的心理社会和法律咨询;在询问暴力受害人时尽量减少其痛苦的义务已扩展到包括审判本身;不采取先逮捕行为人然后再作进一步调查的做法,而采取“较宽容的做法”,例如令其发誓和命令其不准接触受害人或回家;如果犯罪人违反命令或誓言,则可对其进行审前羁押;受害人有权知晓被告已解除审前羁押;从2006年7月1日起,已经取消刑事起诉必须经受害人授权的要求,以使受害人免受家庭成员施加的、要求其撤回刑事起诉授权的压力;刑事诉讼必须加速进行。此外,受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将是经过特别训练的检察官,所有检察官办公室和检察局的主管人均获悉委员会意见的细节;按照委员会关于改善检察机关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的建议,现已设立一个工作组并举行圆桌讨论会。缔约国提醒委员会说,《警察法》中载有涉及禁制令和保护令的各种条款,而且检察官在如何对待未受审的被指控罪犯方面可采取各种备案。检察机关和法院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方法也有了改进,包括扩大决策基础,以更全面地了解每个家庭暴力案件,查明事实和以往的历史,使检察官能透彻了解所有已掌握的事实,包括是否有任何其他机构对这一事件作出过反应。关于进一步培训:在律师资格考试的准备期间强调,不受暴力侵害的权利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目前正计划对法律工作者进行进一步培训,并计划举行研讨会和讲习班以培训警官,其中许多是与非政府组织合作进行的,而且还计划采取主动举措以提高男孩和青年人对消除暴力的重要性的认识。此外,目前正在力求招聘具备移徙背景的人当警察,并使公众了解暴力受害人的求助渠道。现已出版这项意见的非正式德语译本,包括将其刊登在联邦总理办公厅和司法部的主页上。

2009年1月27日,缔约国对委员会的提问和来文人的论点答复如下:它告知委员会,奥地利国家议会目前正在审议关于订立《第二项防范家庭暴力法》的联邦法案。该法案的目的在于消除第一项法律所遗留的空白(尤其是禁制令方面的空白),但显然也是为了使受害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其在刑事诉讼中业已享有的相同权利,包括:民事诉讼全过程中的同等社会心理和法律方面支助、单独接受询问的权利;不披露其住处的权利。该法案还规定按照《刑法》第107条(b),把一再实施暴力的行为定义为单列于“持续使用暴力”标题下的一项罪行。

关于“较宽容的做法”的问题,缔约国提到了无罪推定原则,并表示认为,与其他执法措施或临时禁制令相比较,“较宽容的做法”的优势在于:行为人不履行其所负义务的行为可通过当场审前羁押加以处罚。关于如果行为人没有满足对其设定的条件则应自动下令对其实施此种羁押的要求并不适当,而应逐案决定,特别应考虑到相称原则。

关于资料和统计记录问题,缔约国同意来文人的许多论点,并表示,把个人资料转到合适的受害人保护设施,如干预中心,是许可的,但条件是,必须存在保护面临危险的个人的必要,而且警察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所有干预行动都登记于防范暴力官方数据统计之中。缔约国确认目前无法准确统计记录在妇女所处直接社会环境中发生的针对她们的犯罪行为。有鉴于此,联邦部于2007年5月设立了一个工作组,负责改进数据收集与处理,便于刑事司法系统使用。

缔约国还表示,到2008年6月1日为止,已在10个地点设立由经专门培训的检察官组成的特别单位,不久将会另外再设立90个特别单位。缔约国随后描述了自那以后开设的各种培训班。此外,在2008年为法官和检察官举办了关于受害者保护和家庭问题的高级培训班,2009年将举办另一个此类课程。另外还举办了面向警官的培训班,其目标是至迟于2012年底在98个维也纳警察局设置至少一名具有移民背景的男性和女性执法人员。缔约国还描述了就家庭暴力问题举办的若干次会议和展览。

来文人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于2008年3月28日送交来文人的律师,要求在2008年5月28日截止日期前作出评论。来文人的律师其后表示,评论意见要到6月18日才能提出。

2008年6月17日,该律师对缔约国的答复作了非常详细的评论,其中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决定而作的所有努力,包括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但不欢迎对被指控的犯罪人采取“较宽容的做法”。律师对这种措施能否有效保护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免遭暴力表示关切,并提出两个有关案件作为例子。在两案中,这种措施造成了受害人死亡。律师就此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如下:如果在法律上有理由实行审前羁押,就应该照办,以保证受害人的安全;如果采取“较为宽容的做法”,就应该保证各机构之间迅速交流信息;如果较为宽容的措施受到违反,就应该立即实行羁押;违反民法保护令的行为应被定为刑事犯罪。

律师还强调,迫切需要有系统地收集数据,并每年公布统计数据,因为这是衡量防止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方面法律措施的执行程度和效果的唯一手段。律师肯定缔约国为增加干预中心的财政资源而采取的步骤,但认为在未来几年需要提供更多的资源,以改进对高风险受害者的支助,因为她们需要大量的帮助和援助,特别是在她们试图离开施暴者时尤其如此。应要求警察向区内的干预中心报告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所有个案,以避免在有效保护受害人方面出现空档。律师提议,内政部计划进行的研究应该由精通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独立研究机构进行。律师欢迎司法部公布条例,规定各检察官办公室须将直接社会环境中发生的暴力案件指定给一个(或多个)专门检察官,但这一条例迄未落实。律师还指出,工作组会议和“圆桌”会议尚未举行;无论如何,这些会议都需要有明确的目标和结构,以使其具备效率;拟议工作组的会议应每年举行两次或三次;这些会议的结果应在三年后加以评价。律师遗憾地注意到,工作组没有把重点放在暴力侵害妇女问题上,而是放在家庭暴力上,因而建议设立一个部际和跨学科的常设工作组,着重处理暴力侵害妇女的问题,由妇女事务部长协调,目的是拟定和实施关于杜绝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协调政策。律师赞赏为刑事司法系统各行为体进行有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培训,并提议每类人员必须达到标准的培训时数。来文人的律师还建议由专门的警官而不是由预防暴力官员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并认为,没有把委员会的建议告知治安官、法官、警察和其他相关的国家机构,令人遗憾,此外提议在其他地方公布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继续。

缔约国

奥地利

案件

Fatma Yildirim(已故),2005年6月

意见通过日期

2007年8月6日

争点和认定违反的条文

生命权和身心健全的权利《公约》第二条(a)款和(c)款至(f)款及第三条,与第1条一并阅读

建议的补救措施

(a)加强对《联邦防止家庭暴力法》和相关刑法的执行和监督,为此认真开展行动,防止和应付此种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并对不这样做的人进行适当处罚;

(b)积极而迅速地起诉家庭暴力的行为人,以此:把全社会谴责家庭暴力的信息传达给犯罪人和公众;确保暴力行为人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威胁的案件采取刑事和民事补救办法;同时也确保所采取的保护妇女免遭暴力侵害的所有行动都适当考虑妇女的安全,并强调行为人的权利不可优先于妇女享有的生命和身心健全等人权;

(c)确保执法和司法官员之间加强协调,并确保刑事司法系统的各级人员(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与从事保护和支持受性别暴力侵害妇女的非政府组织保持经常性合作;

(d)加强对法官、律师和执法人员的家庭暴力问题培训方案和教育,包括有关《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的培训教育。

缔约国答复期限

2008年2月20日

答复日期

2008年3月14日

缔约国的答复

见缔约国对Sahide Goekce的答复(2005年5月)

来文人的评论

缔约国的答复于2008年3月28日送交来文人的律师评论,要求在2008年5月28日截止日期前作出评论。来文人的律师其后表示,评论意见要到6月18日才能提出。

2008年6月17日,该律师对缔约国的答复作了非常详细的评论,其中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决定而作的所有努力,包括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但不欢迎对被指控的犯罪人采取“较宽容的做法”。律师对这种措施能否有效保护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免遭暴力表示关切,并提出两个有关案件作为例子。在两案中,这种措施造成了受害人死亡。律师就此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如下:如果在法律上有理由实行审前羁押,就应该照办,以保证受害人的安全;如果采取“较为宽容的做法”,就应该保证各机构之间迅速交流信息;如果较为宽容的措施受到违反,就应该立即实行羁押;违反民法保护令的行为应被定为刑事犯罪。

律师还强调,迫切需要有系统地收集数据,并每年公布统计数据,因为这是衡量防止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方面法律措施的执行程度和效果的唯一手段。律师肯定缔约国为增加干预中心的财政资源而采取的步骤,但认为在未来几年需要提供更多的资源,以改进对高风险受害者的支助,因为她们需要大量的帮助和援助,特别是在她们试图离开施暴者时尤其如此。警察应该有义务向区内的干预中心报告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所有个案,以避免在有效保护受害人方面出现空档。律师提议,内政部计划进行的研究应该由精通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独立研究机构进行。律师欢迎司法部公布条例,规定各检察官办公室须将直接社会环境中发生的暴力案件指定给一个(或多个)专门检察官,但这一条例迄未落实。律师还指出,工作组会议和“圆桌”会议尚未举行;无论如何,这些会议都需要有明确的目标和结构,以使其具备效率;拟议工作组的会议应每年举行两次或三次;这些会议的结果应在三年后加以评价。律师遗憾地注意到,工作组没有把重点放在暴力侵害妇女问题上,而是放在家庭暴力上,因而建议设立一个部际和跨学科的常设工作组,着重处理暴力侵害妇女的问题,由妇女事务部长协调,目的是拟定和实施关于杜绝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协调政策。律师赞赏为刑事司法系统各行为体进行有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培训,并提议每类人员必须达到标准的培训时数。律师还建议由专门的警官而不是由预防暴力官员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并认为,没有把委员会的建议告知治安官、法官、警察和其他相关的国家机构,令人遗憾,此外提议在其他地方公布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继续。

缔约国

匈牙利

案件

A. S.,2004年4月

意见通过日期

2006年8月14日

争点和认定违反的条文

未提供关于计划生育的信息和辅导,未确保当事人在充分知情情况下同意绝育及永久剥夺生殖周期——《公约》第10条(h)款、第12条、第16条第1条(e)款。

建议的补救措施

(a)向A.S.提供与其权利受侵害严重程度相当的适当赔偿;

(b)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包括医院和诊所在内的公立和私营保健中心的所有相关人员了解并遵守《公约》有关条款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21和24中与妇女生殖健康和生殖权利有关的相关段落;

(c)在涉及绝育时应审查关于知情同意原则的国内立法,此外确保其符合国际人权和医疗标准,包括《欧洲委员会人权和生物医学公约》(“奥维耶多公约”)和世界卫生组织有关准则。在这方面,应考虑修正《公共卫生法》中关于允许医生于特定情况中在显然适当时实施绝育而不经过通常规定的告知程序的规定;

(d)监督包括医院和诊所在内的施行绝育手术的公立和私营保健中心,以确保在施行任何绝育手术之前由病人做出完全知情的同意,并设定对违反行为的适当处罚。

缔约国答复期限

2007年2月22日

答复日期

2007年4月12日和7月17日

缔约国的答复

2007年4月12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于2006年9月22日与外交部和卫生部合作设立了一个部门间工作组,负责审议如何落实委员会的意见。

关于赔偿问题,劳动和社会事务部请匈牙利政府设立的一个机构,即病患福利受益人和儿童权利公共基金,就赔偿额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并满足委员会建议中提出的要求。

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将与卫生部共同举办一个联合研讨会,以起草一份处理办法通告。有关部门将向国内所有医院的妇产科病房送发包括委员会及其一般性建议相关资料在内的文件资料包。关于修正其立法的要求,匈牙利辩称其国内法确实符合其国际承诺,因此不必修正。

关于对保健中心进行监督的建议,缔约国表示:今后将安排对绝育手术程序进行检查,并将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卫生局和卫生管理署会详细制订并颁布一项共同准则;国家专业监督方法中心也会在其2007年保健机构专业监察工作计划中纳入对涉及歧视妇女行为的情事进行检查的内容;保健局将详细拟订一项注重妇女人权、面向保健机构未来雇员的建议。

2007年7月17日,缔约国对委员会2007年6月6日的普通照会做出答复(见下文),并详细回答了委员会提出的问题。缔约国答复说,赔偿问题不属于病患福利受益人和儿童权利公共基金的工作范围,因为该案已经由法院系统解决。缔约国除其他外还指出:订于2007年10月至11月举行的国家研讨会将成为起草处理办法信函的依据,并且将作为对医生的一项关于妇女人权的建议;目前已向国内所有医院散发成套资料文件;保健文件,包括与绝育有关的文件,都会保存至少30年;医学教育中包含与妇女健康有关的课程。缔约国还详细介绍了国家医疗监督员的作用以及病患权益代表机构的运作情况。最后,缔约国重申不必修正其立法,并特别指出,与保健资料有关的一般性规定也适用于为健康原因实施的绝育,因此不需要提供专门资料。关于医生的酌处权,缔约国辨称,只有当下述情况同时存在时,医生才可行使这种权力:即母亲的生命或身体健康受到直接威胁,或者胎儿非常可能有严重缺陷,而且没有其他可行或可推荐的避孕方法。因此,对缔约国而言,医生的酌处权极为有限。

来文人的答复

2007年7月31日,来文人对缔约国提交的答复作了详细评论,并表示认为缔约国概述的措施不足以落实委员会的意见。来文人特别指出,所做赔偿应与来文人权利受侵害的严重程度相当,并提出了一个赔偿数额,即300万匈牙利福林(约合12 000欧元);缔约国所采取的确保所有相关人员了解和遵守《公约》有关条款和委员会意见的措施是含糊的、不够的,也没有让许多重要的利益攸关方知道;应当修正《道德伦理守则》;《公约》和委员会各项建议的内容不易查询到,因而应当更广泛散发;医学课程应当更重视医学伦理和生殖权利;应当加强现有的矫错机制;应当订立标准的咨询规则;应当对强行绝育行为作出适当处罚;应当按照委员会关于知情同意的建议,修正《公共保健法》。来文人提议对《公共保健法》作出若干修正,包括提供与绝育手术不可恢复性有关的信息。她否认绝育手术具有缔约国所声称的“挽救生命”的作用,并对医生认为具有“医学指征”的绝育手术不需要经过特别告知程序和等待期的情况表示关切。缔约国的看法是,显然没有必要告知申请人有其他替代性避孕方法,因为医学指征预先推定病患因健康原因不能使用其他避孕方法,但这种看法忽视了男性伴侣的避孕方法选择。她建议缩短为计划生育目的进行绝育的强制等候期;国家法律应当再次规定可以随时撤回绝育请求;绝育所涉医学指征概念应予重新考虑,因为这种理由往往被滥用,导致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废除了这项规定。让医生为他人作此决定是绝对不合适的。她还要求缔约国公开道歉。

已采取/须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2007年6月5日,报告员在联合国总部与缔约国代表举行了会议。

会后,报告员代表委员会向缔约国发出一份日期为2007年6月6日的普通照会,其中要求缔约国提供进一步资料,包括说明是否已就应当给予来文人的赔偿额问题提出意见,来文人是否收到这些意见;研讨会的拟议日期;处理方法通知的起草时间表;关于在医学培训中增加妇女保健问题部分的建议的拟订情况;卫生局和卫生管理署颁布共同规程的时间表以及详拟与妇女人权有关的建议的时间表;是否会向包括医院和诊所在内的公共和私营机构分发资料包。

委员会重申建议缔约国考虑修正《公共卫生法》第187条(a)款,因为委员会认为该条款允许医生于特定情况中在似乎合适的时候实施绝育手术,而无需经过一般规定的告知程序;并且建议经常性地记录在公共和私营保健机构实施的所有绝育程序。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更好地监督绝育手术程序而作的努力。

2008年1月25日,报告员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与缔约国代表举行会议,其间报告员得知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以及卫生部目前正在就赔偿来文人的问题进行积极协商。

会后向缔约国发出了一份日期为2008年1月31日的普通照会,其中要求缔约国确保赔偿额与来文人权利受侵害的严重程度相当。6月16日,秘书处与匈牙利常驻联合国(日内瓦)代表联系,对这份普通照会进行后续跟进。常驻代表表示,她将与本国首都联系,以了解是否可在7月份委员会届会之前向委员会提供任何最新情况。

2008年10月15日,在第四十二届会议期间,报告员再次与缔约国代表举行了会议。缔约国代表向报告员口头通报了关于该案的后续动态,特别是根据委员会所作决定,对立法所作的进一步修正,此外还通报说,目前正在制订一个法律框架,以便缔约国除其他外能够在申诉人根据《公约》应享的权利受到侵害后,向其提供赔偿。他还向报告员通报了向来文人提供心理帮助的情况。

在这次会议期间,两位报告员指出,缔约国在欧洲人权法院作出判决后已经支付了赔偿款,显然无需一个法律框架;缔约国代表索取了这些裁决书的副本。

这些裁决书后来转发给了常驻代表团,同时还附有一项关于以书面形式说明此案后续落实情况的要求。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继续。

缔约国

匈牙利

申诉案

A.T.,2003年2月

意见通过日期

2005年1月26日

争点和认定违反的条文

家庭暴力:《公约》第2(a)、(b)和(e)条和第5(a)条,与第16条结合

补救措施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来保障A.T.及其家人的身心安全;确保A.T.有一个安全住所,供其与子女居住,包括得到适当的子女抚养金和法律援助,并得到与她身心遭伤害和权利受侵害的严重程度相当的赔偿;尊重、保护、促进和实现妇女的人权,包括免于所有形式家庭暴力的权利,包括免遭恐吓和暴力威胁的权利;确保向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法律保护,为此

进行应有的认真努力,防止和对付此类针对妇女的暴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快速落实和评价旨在防止和有效处理家庭暴力事件的国家战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经常向法官、律师和执法人员提供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各项规定的培训;迅速和毫不拖延地执行委员会2002年8月就匈牙利关于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的合并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发表的最后评论,特别是委员会关于实行专门法律,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包括就保护令和驱逐令以及提供住所等支助服务等作出相关规定的建议;快速、彻底、公允和认真地调查所有涉及家庭暴力的指控,并根据国际标准,把家庭暴力犯罪者绳之以法;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安全、快速的司法帮助,包括在必要时提供免费法律协助,以确保其有效而充分地获得补救并复原;为家庭暴力犯罪者举办改造方案和非暴力解决纠纷方法方案。

缔约国答复期限

2005年8月3日

答复日期

2005年8月5日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认为,来文人与F.L.共同居住和拥有的住房的所有权问题将由法院裁决,该缔约国的任何其他部门都不能对这一法院裁决进行复审。缔约国愿意为来文人提供一套公开出租的公寓房,但被她拒绝,缔约国认为,她提出的理由无法接受,其中包括该公寓房不适合其残疾儿子居住。据缔约国称,来文人目前的住所在第三层,对她儿子来说也不很方便。缔约国说,来文人目前正在接受与其收入及财务状况相对应的所有应享服务和福利。关于赔偿,这是应当由法院处理的私法问题,即:F.L.是否侵害了来文人的权利。缔约国告知委员会,限制令正被引入其国家法律,这项法案应可在2006年1月1日生效。自2004年1月起,缔约国设立了危机服务中心,以便向遭受家庭暴力伤害或威胁的女性受害者提供帮助。2004年12月,缔约国开设了24小时危机电话热线服务,建立了儿童保护系统,为无子女的暴力受害者安排了住宿,并建造了一个封闭式秘密住所。

2006年7月10日,缔约国对委员会2006年6月6日的普通照会作了答复。它重申了此前已提供的信息,并告知委员会,它的理解是,来文人的住房问题已经解决。她的公寓房已经售出,所得收入在其本人和L.F.之间分配。她目前与其子女同住在一套出租公寓房里,L.F.必须支付抚养费。在2003年第八十号法案生效之后,来文人有权免费获得法律援助,不过缔约国不知道她有没有提出申请。缔约国还提及它通过了新的立法,包括:2003年第一百二十五号《平等待遇法案》(2003年12月22日通过),其中禁止基于性别、婚姻状况和怀孕进行歧视;2004年第一百三十二号法案,该法案修正了1998年第十九号《刑事诉讼法案》并增列了也涉及家庭暴力问题的紧急诉讼程序;2005年第九十一号法案,该法案修正了关于《刑法》的1978年第四号法案,增列了限制令,将其作为缓刑监督官监管下的一项行为规则;2006年2月13日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的1998年第十九号法案修正案,该修正案包括限制令,这是一项新的强制措施;2004年第一百三十六号法案,该法案修正了关于儿童保护的1997年第三十一号法案,修正后的法案把禁止虐待儿童纳入了匈牙利法律体系。该缔约国指出,由于涉及限制令的《刑事诉讼法案》修正案在2006年7月1日才生效,因而它在现阶段还没有掌握关于该项立法适用情况的数据。缔约国还进一步通报了与收容所、专业人员培训以及预防和有效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国家战略执行工作有关的措施。

来文人的答复

2006年1月9日,来文人就缔约国提出的意见作出评论,她表示,她后来之所以拒绝公共住房,是因为该住房仅仅作为其本人公寓房所有权问题解决之前的一个临时住所而提供,如果她离开自己的公寓房,就再也搬不回去,而且该公共单元住房对她的残疾儿子来说,不方便居住,不像她现在的公寓房有轮椅坡道和电梯。来文人说,在与该部会面时,这件事本已商定;此外还说,她未获得任何法律援助;除了每周一次免费搭车到他所在机构之外,她儿子的境况也没有得到解决;她未获得任何赔偿款。她还说,限制令也是有限的,没有与家庭暴力相关联,此外没有任何立法界定家庭暴力和跟踪骚扰行为。为受虐妇女提供的现有服务是有限的,设立一个危机服务中心和一条由政府开设的热线服务无法满足1 000万居民的需要。缔约国没有把家庭暴力视为性别相关问题,而且与这一领域非政府专家组织的合作也很有限。

已采取/须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2006年5月31日,报告员与该缔约国的一位代表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了会议。

会后,报告员代表委员会向缔约国发出一份日期为2006年6月6日普通照会,其中要求提供进一步信息,包括说明已实行哪些措施来保障来文人及其子女的安全;来文人是否已经或将会因权利受侵害而得到赔偿;是否已根据2005年第十六号法案针对被定罪的侵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人签发限制令;在哪些具体情况下可对未被定罪的侵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人签发这种限制令和保护令,此类命令是否曾签发过。

委员会的决定

在其第三十六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结束其对本案意见落实情况的审议,并决定以后将依照《公约》报告程序要求提供关于本来文所涉意见落实情况的任何进一步信息。

第二部分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的报告

2009年1月19日至2月6日

第一章

提请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第43/I号决定

委员会在其第四十三届会议上,从非洲集团选出了2009-2010年期间的委员会主席,但有一项谅解,即2011-2012年期间轮任委员会主席的下一个区域集团将是拉丁美洲和加勒比集团。因此,在选举主席时,应尽可能适当考虑到区域集团间轮流担任的原则,顺序如下:西欧和其他国家集团、亚洲集团、东欧集团、非洲集团及拉丁美洲和加勒比集团。

第43/II号决定

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关于国际金融危机及其对妇女和女童人权产生的后果的声明(见本报告第二部分附件一)。

第43/III号决定

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关于加沙局势的声明(见本报告第二部分附件二)。

第二章

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A.《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缔约国

1.截至2009年2月6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闭幕之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共有185个缔约国。已有53个缔约国接受涉及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还需要有70个缔约国接受此修正案才能使接受此项修正的缔约国数目达到三分之二,从而使修正案生效。

2.截至同一日期,《公约任择议定书》共有96个缔约国。

3.截至2009年6月30日的公约缔约国名单、截至2009年6月30日接受《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的缔约国名单以及截至2009年6月30日已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名单分别载于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三至五。

B.会议开幕

4.委员会于2009年1月19日至2月6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召开第四十三届会议。委员会举行了19次全体会议(第868次至第886次)。委员会还举行了闭门会议,讨论议程项目6至8。委员会第四十二届和第四十三届会议收到的文件清单载于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四。

5.杜布拉夫卡·西蒙诺维奇主席宣布届会开幕。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人权理事会和条约司司长巴克雷·恩迪亚耶在委员会第868次会议上发了言。

C.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6.委员会第868次会议通过了经修订的第四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CEDAW/C/2009/I/1)。修订后的临时议程排定于2月4日审议卢旺达的报告。

D.委员会成员庄严宣誓

7.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开幕式(第868次会议)上,2008年7月30日公约缔约国第十五次会议上当选的成员在就职前依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4条,作了庄严宣誓。这些新成员是:妮科尔·阿姆利娜、维奥莱·阿沃里、芭芭拉·贝利、尼克拉斯·布鲁恩、印地拉·贾辛、索莱达·穆里略·德拉韦加、维多利亚·波佩斯库和祖赫拉·拉塞克。

E.选举主席团成员

8.在其1月20日第868次会议上,委员会根据《公约》第19条,以鼓掌方式选出了主席团下列成员,任期两年:纳伊拉·贾布尔(主席);露特·哈尔帕林-卡达里、西尔维娅·皮门特尔和邹晓巧(副主席);维奥莱塔·诺伊鲍尔(报告员)。

F.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9.会前工作组于2008年7月21日至25日举行了会议。其主席维奥莱塔·诺伊鲍尔在第868次会议上介绍了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G.工作安排

10.人权高专办人权条约处代理处长介绍了在议程项目7(《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下提交的报告(CEDAW/C/2009/I/3和Add.1)以及在项目8(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下提交的报告(CEDAW/C/2009/I/4)。

11.1月19日和26日,委员会与非政府组织代表举行了非正式公开会议。非政府组织代表提供了向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提交报告的缔约国执行《公约》情况的资料。委员会还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问题特别报告员、海地人权状况独立专家、各国议会联盟一名代表和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一名代表进行了闭门会晤。

H.委员会的成员

12.所有成员都出席了第四十三届会议。妮科尔·阿姆利娜于1月19日至23日及1月27日至2月5日出席会议;费尔杜斯·贝居姆于2月4日至13日出席会议;赛素里·初蒂恭于1月19日及1月26日至2月6日出席会议;露特·哈尔帕林-卡达里于1月19日至29日及2月2日至2月6日出席会议;林阳子于1月23日至2月6日出席会议。委员会回顾南非尚未提出人选替代于2007年辞去委员会职务的哈兹尔·古梅德·谢尔顿。本报告第二部分附件三中载列截至2009年1月1日的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标明各成员的任期。

I.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

13.下列人士被任命为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成员,任期两年:马加利斯·阿罗查·多明格斯、科内利斯·弗林特曼先生、林阳子女士、普拉米拉·帕滕女士和杜布拉夫卡·西蒙诺维奇女士。

第三章

主席关于第四十二届至第四十三届会议闭会期间活动的报告

14.在第868次会议上,主席报告了她自第四十二届会议以来开展的活动。

第四章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15.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审议了八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合并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和第七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合并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合并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合并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合并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七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虽没有提交定期报告,但仍为审议对象。截至2009年6月30日缔约国依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报告以及对这些报告进行审议的情况见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八。

16.委员会为所审议的每一份报告编写了结论意见。这些意见可查询于联合国正式文件网站(http://documents.un.org/),文号见下文所列。

亚美尼亚

(CEDAW/C/ARM/CO/4/Rev.1)

喀麦隆

(CEDAW/C/CMR/CO/3)

德国

(CEDAW/C/DEU/CO/6)

危地马拉

(CEDAW/C/GUA/CO/7)

海地

(CEDAW/C/HTI/CO/7)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CEDAW/C/LBY/CO/5)

卢旺达

(CEDAW/C/RWA/CO/6)

多米尼克

(CEDAW/C/DMA/CO/AR)

第四十三届会议结束时已就委员会结论意见提出意见的缔约国的相关资料见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九。

第五章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17.《任择议定书》第12条规定,委员会应在其年度报告中载列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的纪要。

A.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2条下出现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18.委员会讨论了在《任择议定书》第2条下开展的活动,但未对该条下出现的问题采取任何行动。

B.委员会就个人来文的意见的后续行动

19.委员会审议了委员会就个人来文所发表意见的后续行动相关信息。此信息以及委员会的此方面任何决定载于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十二。

第六章

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20.委员会在1月20日和2月6日第868次和第886次会议上以及在数次闭门会议上审议了议程项目8(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

21.委员会指定下列专家担任将于2009年8月10日至14日举行的第四十六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

Nicole Ameline

Barbara Bailey

Meriem Belmihoub-Zerdani

Indira Jaising

Violeta Neubauer

委员会未来届会的日期

22.根据会议日历,现确认委员会第四十四届会议及相关会议的日期如下:

(a)第四十四届会议:2009年7月20日至8月7日在纽约召开,并举行分组会议;

(b)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十五届会议:2009年7月8日至15日;

(c)第四十六届会议会前工作组:2009年8月10日至14日。

将由委员会未来届会审议的报告

23.委员会确认将在其第四十四届和第四十五届会议上审议下列缔约国的报告:

第四十四届会议:

阿塞拜疆

不丹

丹麦

几内亚比绍

日本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利比里亚

西班牙

瑞士

东帝汶

图瓦卢

第四十五届会议:

博茨瓦纳

埃及

马拉维

荷兰

巴拿马

乌克兰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乌兹别克斯坦

委员会还初步选定了拟邀请在第四十六届会议上提出报告的缔约国。

第四十四届会议各分组会议的组成

24.委员会就第四十四届会议分组会议的组成作了决定:

分组A

分组B

Magalys Arocha

Nicole Ameline

Ferdous Ara Begum

Violet Tsisiga Awori

Saisuree Chutikul

Barbara Evelyn Bailey

Dorcas Ama Coker-Appiah

Meriem Belmihoub-Zerdani

Cornelis Flinterman

Niklas Bruun

Naéla Gabr

Soledad Murillo de la Vega

Ruth Halperin-Kaddari

Violeta Neubauer

Yoko Hayashi

Pramila Patten

Indira Jaising

Zohra Rasekh

Silvia Pimentel

Dubravka Šimonović

Victoria Popescu

Zou Xiaoqiao(邹晓巧)

25.关于缔约国报告的分配,委员会决定,不丹、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西班牙和瑞士的定期报告将在分组A审议,阿塞拜疆、丹麦和日本的定期报告将在分组B审议,几内亚比绍、利比里亚、东帝汶和图瓦卢的初次报告将由全会审议。

结论意见后续行动的程序

26.委员会要求秘书处提供关于其他委员会就结论意见采取后续行动时的程序做法的详细信息,供其第四十四届会议审议。

议会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27.委员会设立了一个由阿姆利娜女士、穆里略·德拉韦加女士和波佩斯库女士组成的工作组,负责最后敲定关于议会在《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方面作用的文件草稿。

非政府组织

28.委员会设立了一个由阿沃里女士、科克尔-阿皮亚女士、帕滕女士和西蒙诺维奇女士组成的工作组,负责最后敲定关于议会在《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方面作用的文件草稿。

人权条约机构的委员会间会议

29.委员会指定哈尔帕林-卡达里女士和皮门特尔女士与主席一道出席2009年6月29日至7月1日在日内瓦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该会议之后将于7月2日和3日在日内瓦举行人权条件机构主席的第二十一次会议。

第七章

《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30.在1月20日和2月6日第868次和886次会议以及若干次闭门会议上,委员会审议了议程项目7(《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关于《公约》第2条的一般性建议

31.委员会商定,关于科内利斯·弗林特曼主席2009年2月4日散发的《公约》第2条所涉一般性建议草稿的评论应至迟于2009年3月20日提交给他,其后将散发反映各成员评论意见的订正草稿,供作最后评论。弗林特曼先生将于2009年4月15日提出最后订正稿,供秘书处处理,此稿将由委员会在其第四十四届会议上最后敲定。

关于年长妇女权利的一般性建议

32.委员会设立了一个关于年长妇女权利问题一般性评论工作组。委员会请该工作组——由Begum女士(主席)、Bailey女士、Chutikul女士、Gabr女士、Hayashi女士和Neubauer女士组成——编写一份关于拟议一般性建议的工作文件,供委员会第四十四届会议讨论。委员会商定在其第四十四届会议期间与联合国实体、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攸关方举行一次公开会议,讨论拟议的一般性建议。

关于离婚的经济后果的一般性建议

33.委员会设立了一个关于离婚的经济后果的一般性评论工作组。委员会请该工作组——由Halperin-Kaddari女士(主席)、Ameline女士、Awori女士、Jaising女士、Patten女士、Pimentel女士和Popescu女士组成——编写一份关于拟议一般性建议的背景文件,供委员会第四十四届会议讨论。委员会商定在其第四十四届会议期间与联合国实体、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攸关方举行一次公开会议,讨论拟议的一般性建议。

媒体战略

34.委员会设立了一个由Ameline女士、Flinterman先生和Rasekh女士组成的工作组,负责编拟媒体战略草稿,供委员会第四十四届会议审议。

第八章

第四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35.2月6日,委员会第886次会议审议了第四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草案,并核准这届会议临时议程如下: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主席关于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至第四十四届会议闭会期间活动的报告。

4.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6.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7.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8.第四十五届会议临时议程。

9.通过委员会第四十四届会议的报告。

第九章

通过报告

36.2月6日,委员会第886次会议审议了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报告草稿,并在讨论期间经口头订正后予以通过(见CEDAW/C/SR.886)。

附件一

第43/II号决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国际金融危机及其对妇女和女童人权造成的后果的声明

1.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表示关切当前国际金融和经济危机所产生的后果以及危机对世界各地妇女和女童充分享有人权所造成的影响。虽然当前这场危机的规模在很大程度上仍未估量,但据估计,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妇女和女童将尤其受到诸如失业、工作和家庭两方面责任加大、收入减少以及社会和家庭暴力可能加剧等各种潜在社会与经济后果的影响

2.因此,有必要确定和解决妇女和女童的特殊需求。应当从社会性别视角透析危机所产生的长期和短期影响,包括教育、保健、安全和生计等方面的问题。尤其必须注意向妇女提供机会,使其可能参加旨在立即缓解贫穷与饥饿的各种方案,从而保证国家和国际努力可有效触及那些最需要帮助者,并保证为妇女增权扩能方案提供的资金不遭侵蚀。

3.委员会强调必须确认妇女在及时解决危机方面可以做出的独特贡献。它呼吁各缔约国在围绕这些问题开展的对话和决策进程中吸收妇女参加。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排除全球金融危机造成的困难,履行其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承担的所有义务。

附件二

第43/III号决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加沙局势的声明*

1.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以色列和哈马斯之间最近(2009年1月)发生的交战深表关切,因为这造成大量平民伤亡,并使加沙陷入一场人道主义危机,包括导致许多妇女和儿童被打死打伤。

2.委员会呼吁冲突双方充分遵守目前的停火,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860(2009)号决议。

3.委员会重申,国际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适用于任何情况、任何时候及任何当事方,而且即使是在敌对状态中,生命权也应受到尊重。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在这场交战中,加沙妇女和儿童的人权,尤其是享有和平与安全、行动自由、生计和卫生保健的权利,遭到了严重侵害。

4.委员会回顾《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序言部分重申,和平的事业,需要妇女与男子平等充分参加所有各方面的工作,为此委员会敦促冲突双方依照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规定,让妇女参与所有各级关于促进及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决策进程。

5.委员会还呼吁《公约》的所有缔约国支持开展国际努力,缓解加沙的人道主义和经济状况,特别是协助加沙各地粮食和医药等人道主义援助的提供与分发,尤其是满足妇女与儿童的这方面需要。

* 按照委员会此前涉及审议缔约国报告(第18/III号决定)和有关来文 ( 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0条 ) 的相关惯例,委员会决定,所涉缔约国的那位专家不应参加关于本声明的决策。

附件三

截至2009年1月1日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成员a

成员姓名

国籍

任期截至以下年份的 12月31日

Nicole Ameline

法国

2012

Ferdous Ara Begum

孟加拉国

2010

Magalys Arocha Dominguez

古巴

2012

Violet Tsisiga Awori

肯尼亚

2012

Barbara Evelyn Bailey

牙买加

2012

Meriem Belmihoub-Zerdani

阿尔及利亚

2010

Niklas Bruun

芬兰

2012

Saisuree Chutikul

泰国

2010

Dorcas Ama Frema Coker-Appiah

加纳

2010

Cornelis Flinterman

荷兰

2010

Naéla Gabr Mohemed Gabre Ali

埃及

2010

Ruth Halperin-Kaddari

以色列

2010

Yoko Hayashi

日本

2010

Indira Jaising

印度

2012

Soledad Murillo de la Vega

西班牙

2012

Violeta Neubauer

斯洛文尼亚

2010

Pramila Patten

毛里求斯

2010

Silvia Pimentel

巴西

2012

Victoria Popescu

罗马尼亚

2012

Zohra Rasekh

阿富汗

2012

Dubravka Šimonović

克罗地亚

2010

Xiaoqiao Zou

中国

2012

aHazel Gumede Shelton女士(南非)在2006年6月第十四次缔约国会议上当选为委员会成员,原应任至2010年12月31日。Shelton女士后来于2007年辞职,因而根据《公约》第17条第7款,南非将任命另一名专家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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