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会第57/202号决议请秘书长向大会提交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关于其定期会议的报告。本文件载有关于2013年5月20日至24日在纽约召开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二十五次会议的报告。每年依照大会第49/178号决议召开主席会议,以期强化与加强条约机构政府间过程的协同增效作用。主席们审议了贯彻执行第二十四次会议建议的情况,并审查了相关的动态,包括条约机构执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加强条约机构体系的报告所载的建议。主席们就加强条约机构政府间进程问题会晤了共同召集人冰岛和印度尼西亚常驻联合国代表、一些会员国和国家集团,以及民间社会组织。主席们还讨论了2015年后的发展议程,并通过了一项联合声明。主席们通过的建议载于本报告第六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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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次

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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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安排

4

执行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二十四次会议建议的情况,包括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关于加强条约机构体系的报告所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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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机构和加强条约机构政府间进程

7

与加强条约机构政府间进程共同召集人举行的会议

7

与各国的非正式磋商

8

与民间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的非正式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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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机构与2015年后发展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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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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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联合国条约机构主席关于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联合声明

15

一.导言

1.人权条约机构第二十五次主席会议于2013年5月20日至24日在纽约举行。每年依照大会第49/178号决议召开主席会议,以期强化与加强条约机构政府间过程的协同增效作用。

二.会议安排

2.下列机构的主席出席了会议:禁止酷刑委员会(Claudio Grossman);人权事务委员会(Nigel Rodley);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Nicole Ameline);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Emmanuel Decaux);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Alexei Avtonomov);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Abdelhamid El Jamri);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Malcolm Evans);以及残疾人权利委员会(Maria Soledad Cisternas Reyes)。此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分别派Azzouz Kerdoun副主席和Hatem Kotrane副主席出席了会议。

3.人权高专办人权条约司司长Ibrahim Salama宣布会议开幕,并向主席们表示欢迎。他强调,这次会议的重要历史意义。该会议议程上有两个主要项目:加强条约机构和2015年后的发展议程。他感谢即将离任的主席Abdelhamid El Jamri,感谢他在过去十二个月的领导能力,以及他在加强条约机构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他指出,自该政府间进程开始以来已取得进展,以确保条约机构成员包括在这个过程中,并强调,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各条约机构的集体智慧。

4.接着,Salama先生开始讨论临时议程项目1,即选举主席团成员,并提及秘书处提供的年度会议前主席和副主席的名单。根据轮换原则,禁止酷刑委员会主席Claudio Grossman当选为第二十五次会议主席兼报告员,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副主席Malcolm Evans当选副主席。会议重申了轮换原则,以及需要确保通过副主席职位适当组成新的委员会。因此,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将在2014年担任主席,而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将通过轮换担任副主席。2015年,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将接手担任主席。到2015年,所有委员会至少已担任主席一次。因此,会议决定,在2015年,将以2006年为起点来确定副主席,并从那一年开始,恢复按年代顺序的轮换。

5.主席们根据临时议程及其说明(HRI/MC/2013/1)通过了议程。

6.然后,第二十五次会议主席Grossman请在亚的斯亚贝巴举行的第二十四次会议主席El Jamri向与会者通报他的活动情况。El Jamri先生在发言中,谈到了在政府间进程发生的重要动态,以及条约机构专家对该进程的贡献。他称赞共同主持人在该政府间进程中与条约机构进行了磋商,并强调,在本次会议上,主席们将有一个难得的机会,来提出一个共同的愿景,因为共同主持人将在未来一个月确定他们的报告。他欣见本次会议是在纽约举行,因为这将对政府间过程产生直接影响。他忆及,在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主席们重申他们的建议,即主席会议每年举行一次,而且每隔一年在一个不同区域举行,以便于参与执行进程的所有利益攸关方更容易接触到人权条约机构,并通过加强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和机构之间的联系和协同作用提高对他们工作的认识。

7.El Jamri先生回忆说,在上一次年度会议上,主席们核准了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A/67/222,附件一),该准则构成了体系的信誉和诚信。所有条约机构应通过该准则,并反映在它们的议事规则中。到目前为止,7个条约机构修订了它们的议事规则,或将该准则作为它们规则的附件。他补充说,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加强人权条约机构的报告有助于条约机构集中反思,并指出,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是近三年协商的结果,条约机构专家在这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El Jamri先生进一步表示,通过一个综合报告日程表将增加体系的透明度。

8.关于实施主席们在第24次会议上通过的建议情况,El Jamri先生介绍了已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加强各条约机构之间的合作和非洲的区域机制。他特别指出,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院长参与2012年8月举行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委员会会议,以及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的代表团参与2013年6月举行的儿童权利委员会会议。为了加强区域和国际保护系统之间的协调,并为了确保判例一致,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在2012年10月举办了一次研讨会,由非洲次区域法院参加。本着主席们在第24次会议上通过的建议的精神,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在亚的斯亚贝巴的东非区域办事处于2013年6月为该次区域律师协会组织了一次培训,以加强他们向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提交文函的知识和能力。El Jamri先生指出,加强各条约机构与非洲人权机制之间的合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各方继续努力。他赞扬人权高专办东非区域办事处为建设非洲人权机制的能力做出的不懈努力,包括努力探索是否能够建立一个东非区域办事处交换计划,使得非洲人权机制公务员能在日内瓦秘书处的相关条约机构进行培训。

9.主席接着介绍了联合国条约机构主席第25次年度会议的工作方案。

三.执行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二十四次会议建议的情况,包括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关于加强条约机构体系的报告所载的建议

10.主席回忆说,年度会议目前正在开展的最重要项目之一是,协助协调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和议事规则。为此,他提请主席们注意秘书处为协助讨论这个议程项目而编写的三份文件,题为“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概述和有关缔约国审查的工作方法”(HRI/MC/2013/2和Corr.1),“人权条约机构的其他活动和利益攸关方参与人权条约进程”(HRI/MC/2013/3和Corr.1),以及“执行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关于加强条约机构体系的报告所载建议的情况报告”(HRI/MC/2013/4),该报告是根据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在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所提建议编写的(见A/67/222号文件,第32(c))。主席们建议,秘书处应编制并定期更新这方面的执行情况报告供主席会议审议,以审查进展和充分执行情况,同时铭记加强条约机构的进程从定义上说就是一个持续的进程。主席还提到共同召集人分发的题为“前进道路”的工作文件。

11.主席指出,统一条约机构工作方法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该进程在联合国高级专员的报告分发之前便存在,并会继续进行下去。之后,每位主席汇报了他们各自委员会内部的动态,无论是在统一工作方法方面,还是加强过程的进度和实施情况。新的动态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现代技术的情况,包括网播/字幕(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更多的委员会采用简化申报程序(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减少了结论性意见长度(儿童权利委员会和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各委员会情况调整的日历(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和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新的议定书生效促成工作方法的改变(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以及提出增加会议时间的要求,以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主席也讨论了需要处理的报复问题。

12.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修订了其议事规则,以使它们符合亚的斯亚贝巴准则。在最近的一次务虚会上,人权委员会成员经过讨论认为,亚的斯亚贝巴准则反映该委员会现有的指导方针,并设想将该准则纳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没有通过任何修正案,因为该委员会已表明,考虑到该委员会目前的议事规则是在四十年前通过,他们打算对该议事规则进行全面审查。

13.关于综合报告日程表,主席指出,需要就如何建立一个可预见的、明确透明的报告制度,提出一项共同能接受的宽泛的建议。主席们同意,如果采用一项日程表,其周期性不应超过五年。此外,如果要使得该日程表正常运作,就需要有足够的资源。关于资源问题,主席指出,各委员会内部正采取措施,通过改进工作方法来节省成本。关于选择进入的办法问题,目前尚不明确该方法如何能运作,因为日程表是无法预见的,而且应该避免量身订做的报告。一些条约已规定,在缔约国不提出报告的情况下应对该缔约国进行审查。尽管各委员会很少这么做,对于长期不提交报告的缔约国来说,尤其需要这么做。真正的问题是缔约国不遵守报告的规定,但当委员会通知缔约国将对它们进行审查时,它们往往会进行合作。

14.在讨论工作方法期间,主席们也讨论了各自委员会如何进行互动对话,以及对每个缔约国和每份报告所花费的时间。该讨论表明,各委员会在审议报告的时间、采用报告员还是国家工作队,以及条约规定的综合等方面作法不一。为此,主席们还讨论了同时采用两个会议室作法、这种作法会影响对话性质,以及即使在两个会议室进行互动对话,也需要在全会上通过结论性意见等问题。在第二十六次会议上,主席们将更深入讨论如何能够协调互动对话方法的问题。

四.条约机构和加强条约机构政府间进程

A.与加强条约机构政府间进程共同召集人举行的会议

15.5月20日和24日,主席们与加强条约机构政府间进程共同召集人冰岛和印度尼西亚常驻联合国代表举行了会议。主席们对共同召集人表示热烈欢迎,并感谢有机会与他们交换意见,以便能通过加强条约机构强化世界各国的人权保护来实现共同目标。接着,主席们按照逐个议题审议了共同召集人提交的题为“前进道路”文件,并交换了意见。主席们强调任何节余应重新投入到条约机构系统的原则。共同召集人感谢有机会听到主席们对他们的建议所持有的看法。

16.共同召集人提供的报告列举31个问题,分为三个部分:(a) 关于背景文件(将进一步修改)的行动达成的总协议;(b) 关于政府间进程不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总协议;(c)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共同召集人的建议。

17.主席们普遍欢迎网播和字幕的提议,因为这将确保不断发展的技术一体化,并有助于扩大参与,包括残疾人的参与。主席们指出,提供联合国网播可使得现行特设安排正式化。如果能对会议进行进一步可靠的索引和搜索,例如通过数字记录,那么,可能会减少简要记录的需要。主席们也欢迎使用视频会议的建议,并特别提到儿童权利委员会建立的先例。

18.共同召集人指出,采用简化报告程序(“报告之前的问题列表”)可能成为一个重要的节约成本措施。关于提交共同核心文件的问题,可考虑通过增编的更新方式。主席们认为关于年度报告的建议可以接受,因为虽然现在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查阅结论性意见,但其他文件仍然需要反映在年度报告中。主席们也欢迎严格遵守页数限制的建议。主席们指出,处理积压文件的重要问题与增加会议时间的协调要求,可能会在各委员会之间产生竞争。然而,共同召集人强调需要避免今后提出额外资源的临时请求。

19.关于缔约国和条约机构间建设性对话的统一方法,主席们强调指出,鉴于各缔约国之间的差异,为缔约国互动对话统一分配两次会议的办法可能是不合适的,并主张在这方面采取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同样,他们也要求在其他建议方面采取灵活性,如工作队的问题,以及各委员会根据其经验、组成和先例制定的各种工作方法。

20.主席们对报复问题表示关切,并同意共同召集人的建议。主席们进一步指出,需要采取共同的对策,其中包括赔偿措施,并建议各委员会指定一个协调人,并探讨建立一个处理报复问题的联合机构。

21.主席们讨论了采用两个会议室的利弊问题。主席们指出,尽管在节省时间和金钱方面有明显的好处,但对于像禁止酷刑委员会这样较小委员会来说是有困难的,该委员会只有10名成员,它可能难以找到每个会议室的均衡成员组成。另外,主席们还质疑没有参与互动对话的条约机构成员如何可以适合参与通过结论性意见。

22.主席们大力支持在报告和实施结论性意见的方面的能力建设工作。不过,他们强调指出,条约机构开支的节余应完全再投入到条约机构体系,以便体系来应对面临的挑战。共同召集人解释说,许多代表团高度重视能力建设,而且能力建设是任何最终协议的一个关键因素。共同召集人同意,额外资源应用于建设缔约国的报告和实施的能力,但不应该在不利于资源已经不足的体系情况下开展这种努力。

23.主席们同意共同召集人关于需要更多可预见性的看法,这种预见性可通过日程表提供。不过,主席们提醒,灵活和“可选择进入”的日程表的建议可能会因为将法律义务变成可选择的义务而违背了条约的规定,并制造了一个“有两种速度”的报告制度。共同召集人指出,这项建议刚与会员国共享,因此,要了解会员国的反应还为时太早。关于联合国高级专员报告中建议的五年综合报告日程表问题,共同召集人指出,一些代表团已对在没有报告情况下进行审议的可能性表示关切。主席们答复说,有几个委员会现在已采用在没有报告情况下进行会员国审议的做法。

24.关于亚的斯亚贝巴准则的问题,主席们指出,该准则最近才通过,对其进行审查还为时过早。他们补充说,该准则肯定了已存在的作法,只有条约机构负责实施和评价该准则作为其内部规章制度的作法。关于主席年度会议问题,主席们告知共同召集人在上一次年度会议上提出的建议,即该会议将下放举行,并将在日内瓦和外地之间轮流举行。他们还指出,每隔几年,在纽约举行年度会议将是有意义的,可以更多地与会员国互动。

25.最后,共同召集人和主席们均表示,他们对这次意见交流十分满意。共同召集人希望6月中旬完成该进程,并将向大会主席提交一份报告,大会主席将向大会转交该报告。他们还期望,有些建议将在执行过程分短期、中期和长期错开执行。尽管意见各异,共同召集人希望亟需实现成果。

B.与各国的非正式磋商

26.2013年5月21日,主席们与各国举行了非正式磋商,随后的几天与会员国小组进行了非正式交流。与各国的非正式磋商开始时,年度会议主席代表所有条约机构主席发言。他欢迎共同召集人与条约机构的公开对话,并确认前者在促进若干条约机构成员参与该政府间进程的非正式磋商方面的作用,包括从纽约召集的视频会议以及2013年4月对日内瓦的访问。主席说,加强条约机构的进程是否成功,其衡量尺度是该进程能否向权利持有者带来比目前更多的保护。随后,他概述了人权条约机构体系面临的前所未有的挑战,例如缔约国报告和来文审查工作大量积压,缔约国在很大程度上不遵守报告义务,报告提交后又迟迟得不到审查,这些情况威胁到条约机构体系的完整性、一致性和有效性。主席还批评了该体系资源严重不足的状况,这一问题迫使该体系在不安全的程度上依靠预算外资源。主席还表示,条约机构主席对各种报复案件,包括针对向条约机构提供信息的人权维护者的报复案件深感关切,并呼吁让各缔约国的民间组织有更多机会接触条约机构。

27.随后,主席列述了他们认为对加强条约机构的进程具有根本意义的原则和基准。这些原则是以各国拟定和批准的人权条约法律为根基,条约机构主席希望在加强条约机构的进程及其成果中忠实地反映这些原则。第一个原则是,该政府间进程的任何成果都应该加强条约机构体系所提供的人权保护。第二个原则是条约机构及其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条约机构主席在2012年的年度会议上核可了《亚的斯亚贝巴准则》,其中解释了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概念。

28.主席补充说,这些准则是基于人权事务委员会原有准则、相关程序规则以及其他条约机构关于独立性的决定。不到一年后,《亚的斯亚贝巴准则》已通过某种方式纳入所有委员会的程序规则和惯例,这在关于条约机构执行高级专员报告中所载建议情况的报告(HRI/MC/2013/4)中有所记录。这给了《亚的斯亚贝巴准则》极大的分量。第三,该政府间进程的任何成果都应该是全面和可持续的,这意味着条约机构应该配有用经常资源供资的适当物资和人力资源,以便充分履行各条约为这些机构规定的职责。第四个原则是高效原则,这需要参照该体系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的目标来检验。在这方面,所有成本节约措施都应该用来对这一极缺资源的体系进行全面重新投资。因此,开展有益的能力建设举措不能依靠条约机构的稀少资源,而应该为此提供更多资源。第五,政府间进程为会员国和条约机构提供了一个独特的机会,可将条约机构的工作现代化,让它们充分利用技术发展,同时也使残疾人普受其益,从而遵守合理便利原则。

29.主席进一步强调,加强条约机构的进程在定义上是一个多利益攸关方进程,各国和条约机构都有特定参与权限。主席们非常重视各委员会内部对话,以及主席年度会议一贯举行的非正式磋商。但是,各项条约规定,由条约机构自行确定各自的程序规则和工作方法。主席强调,条约机构致力于不断统一工作方法,在这一意义上,他欢迎高级专员关于加强条约机构的报告。主席最后说,条约机构已经为找出可能解决危机的办法作了大量投入,这一危机如果得不到关注,可能会严重削弱已经不堪重负的体系。

30.一些会员国在发表评论时同意主席的意见,即该政府间进程应该找出全面和具体应对现有挑战的办法,并促使各国加强遵守法定报告义务。其他会员国则重申,任何变革提案都应该加强而不是削弱该体系。很多代表表示尊重条约机构的独立自主,并赞扬条约机构通过《亚的斯亚贝巴准则》而自订规章。一些与会者询问,条约机构采取了哪些措施执行这些准则,以及这些准则是否应由各委员会根据最佳做法和利益攸关方的意见进行审查。与会者向主席们询问,他们如何评估民间社会所提供信息的客观性,以及条约机构本身正在采取哪些举措来统一工作方法并确保高效率。与会者还请主席们就以下问题提出意见:是否可能制订报告日历;增加会议时间对条约机构专家的影响;以何种方式和方法避免各委员会特别请求增加资源。

31.在随后的对话中,主席们强调,《亚的斯亚贝巴准则》是一个很有价值的解释工具,在决定审查该准则之前,需要给它一段执行和使用的时间。主席们建议,可由一个条约机构联合工作组调查报复问题。关于信息来源的可靠性,条约机构指出,它们的做法是相互参照各种不同来源的信息,包括来自人权机制和联合国实体的信息。信息来源的多样性使条约机构专家能够评价所收到的信息。关于统一工作方法,主席们列举了实例并提出一些可以做得更好的领域。关于语文问题,主席们强调必须保持多样性。关于通过成本节约措施提高效率,主席们强调,任何成本节余都应该再用于条约机构体系。关于不遵守报告义务,主席们指出,一般而言,疏于报告不仅是能力问题,也是政治意愿问题,而且,在没有补充资源和结构解决办法的情况下,即使各国加强遵守报告义务,目前的体系也无力应对。关于日历,一些主席表示,五年报告周期将是可接受的上限。主席们表示关切,传阅中的一些提案建议允许各国随意报告,主席们强调这不符合自愿订立的法定义务。主席们承认综合请求增加资源的长处,但问及所获补充资源在不同条约机构之间的分配由谁来做公断人;他们提醒防止发生竞争甚至矛盾。因此,必须列出客观参数,包括批准现状和现有积压。

C.与民间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的非正式磋商

32.2013年5月22日,条约机构主席与民间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举行了非正式磋商。14个民间组织在联合发言中强调了供主席们考虑的一系列优先领域。发言指出,该政府间进程提供了一个重要机会,提醒各国有义务充分有效地执行条约机构通过的建议和决定,批准各项人权条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并取消限制条约范围的保留。关于工作方法,民间组织在联合发言中欢迎条约机构统一工作方法。鉴于针对民间组织和人权维护者的报复行为增多,他们呼吁条约机构制定应对报复行为的共同准则,并尽快指定协调中心,广泛而明确地授权这些中心采取一切可行措施防止和迅速处理报复行为。与此相关,他们强调条约机构应继续与民间组织非公开举行与国家审查有关的正式会议。关于资源问题,民间组织指出,目前条约机构体系面临的挑战是多年供资不足的结果,它造成了报告和来文大量积压。最后,民间组织吁请主席们确保所有条约机构成员国严格遵守《亚的斯亚贝巴准则》。

33.其他与会者谈到需要加强实地人权保护工作,并提醒报告周期不应超过条约中规定的报告期。提出的其他意见包括:需要有更多工作人员支助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条约机构应继续开展一般性评论和建议方面的工作,使诸多结论意见中总结出的委员会在专题领域的做法得到表述和正式化。与会者强调,对很多个人和团体而言,国际人权条约体系是他们能够藉以主张自己人权的唯一论坛。同样,条约监测系统也为落实人权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国家问责制,在某些情况下这是唯一可行的问责制。因此有人认为,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条约机构也应继续审查缔约国的情况,这一点至关重要。几名与会者还认为,能力建设援助只应向承诺立即遵守报告义务的缔约国提供。关于日程表的问题,一些民间组织提出可预测性、透明度、遵守报告义务和无一例外地审查所有缔约国情况的原则,认为该政府间进程中提出的任何模式都应该以这些原则为基础。

34.主席们欢迎民间组织通过呈件、参与、听证或简报等方式对条约机构工作做出的宝贵贡献。他们请这些组织继续积极参与国家审查,并参与执行条约机构产生的建议。

五.条约机构与2015年后发展议程

35.2013年5月24日,人权高专办发展和经济社会问题处处长克雷格·莫希贝尔介绍了正在编制中的2015年后发展议程。他说,根据最后可能通过的2015年后承诺,条约机构可在国家审查中考量国家履行这些承诺的情况,因此可在2015年后框架中提供一个有力的问责框架。

36.他解释说,在起草千年发展目标时,起草人否决了将人权列入,因为人权被视为一个模糊、不确定的概念,而不是一个具体、可衡量的框架。但是,尽管保健、教育和贫穷等重要问题没有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作为联合国大家庭的一部分,人权高专办参与了促进千年发展目标的工作。这些目标是一套狭窄的社会经济指标,没有处理不平等这一紧迫问题,其问责框架也很薄弱。关于“全球发展伙伴关系”的目标8根本不是为实施设计的。

37.2015年后的议程用具有规范基础的目标或具体目标和有力的问责制框架取代千年发展目标框架,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自我纠正的机会。人权高专办主持开展了全球专题协商中的一项,并积极参与其他协商。自2015年后进程开始以来,人权高专办坚持不懈地倡导将人权置于新发展议程的核心。根据立足人权的方针,必须围绕包括人权法律在内的国际法框架来建立可持续发展目标。必须强调各项人权原则,例如平等、有意义的参与和问责制原则,所采用的框架应该提到免于恐惧和免于匮乏的权利。该框架还应该考虑到环境问题,并根据发展权原则处理薄弱的目标8和发展议程的国际方面。此外,2015年后的框架还应该将私营部门视为发展的推动者,并考虑到这些非国家行为体的问责制,以及纠正侵犯人权行为的必要性。

38.在随后的讨论中,主席们指出,妇女对千年发展目标和2015年后的发展议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另外,不妨结合2015年后的发展议程看待条约机构的强化,这可能会促使向各国提供预算援助,使它们能够履行义务。与会者还提出如何使人权可衡量的问题,并提出需要适用人权指标。主席们还审视了撒哈拉以南非洲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方面的巨大差距。也有人强调,需要与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提到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处理腐败现象,因为没有善治也就难以实现长期目标。还有人提到需要更广泛的框架,其中必须列明免于酷刑的权利。需要处理一系列广泛因素,特别是防止酷刑的问题。关于问责制,主席们强调条约机构应起到重要作用,这不仅限于政治问责,而且还包括执行权力。

39.莫希贝尔先生做出回应,他呼吁条约机构同心协力,通过一项联合声明将人权纳入成果文件。关于妇女的作用,应该有明确的性别平等基准。资源是一个关键问题,但它也常常被用来分散注意力;既然军费支出或拯救银行的支出动辄数万亿,这显然不是缺钱的问题。因此,资源短缺不应作为没有把人权列为优先事项的借口。另外还提到人权高专办关于人权指标的出版物及其最近发布的题为“向谁问责?人权与2015年后的发展议程”的报告。总之,主要挑战是确保从人权角度阐述2015年后的框架。

六.决定和建议

40.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主席们在其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建议:

加强条约机构方面的政府间进程:

41.主席们指出,加强条约机构方面的政府间进程应考虑以下原则:

(a)政府间进程的成果应加强条约机构系统提供的人权保护,加强审查条约机构体系规定的义务的履行情况;

(b)条约机构成员的独立性是该体系信誉和诚信的来源,是公正对待缔约国的保障。2012年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二十四次会议拟订并核可了亚的斯亚贝巴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体现并落实了上述原则;

(c)政府间进程的成果应全面和可持续地应对条约机构体系面临的挑战;

(d)各项成本节约措施和提高条约机构效率的其他措施的收益必须再投资于条约机构体系;经常预算应增拨资源,为条约机构配备适当的物资和人力资源,以使其充分履行各条约规定的职责;

(e)条约机构的工作应现代化,以充分利用技术发展,同时使残疾人可普遍利用条约机构的服务,从而遵守合理便利原则。

42.主席们重视与会员国、国家集团、共同召集人和民间社会组织进行的广泛协商。

43.主席们欢迎联合国高级专员关于加强条约机构的报告。他们对有关综合报告日程表的提案采取积极态度,原则上核可了体现并加强条约规定的缔约国报告义务的综合报告日程表。会员国对综合报告日程表进行讨论后,提出了有关其执行方式的一些建议。主席们认识到,有关各建议利弊的讨论正在进行,而且其中一些建议尚不成熟,但同时重申,结构化报告和审议日程表应符合以下标准:

(a)结构化解决办法应通过在普遍遵守报告义务的基础上开展工作,消除对缔约国的不平等待遇;

(b)实施的结构化制度应有规律和可预测,以促成有效利用资源,为有关各方的预先规划提供便利;

(c)提交报告的时间安排应尽可能符合各条约所定时间,以便不妨碍各缔约国的法定报告义务;

(d)不报告应是例外情况而非规范做法;结构化日程表不应对不报告持放任态度;

(e)消除积压报告和向大会提出关于会议时间的特别请求的做法。

条约机构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4.大多数委员会已将主席第二十四次年度会议核可的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指导原则(亚的斯亚贝巴指导原则)纳入其各自的程序规则,完成了相关行动。其他委员会正在审议该指导原则。主席们将继续就随时间推移出现的有关指导原则的做法交换意见。

统一工作方法

45.条约机构致力于继续调整工作方法。有代表建议,下一次条约机构主席会议讨论以下问题:

(a)能否为结论意见设计统一格式(名称、长度、建议数目);

(b)能否统一互动对话方法(如书面指导原则、国家工作队或报告员、问题按主题分类、在条约机构成员和缔约国之间公平分配时间、就以往的结论意见和重大事态发展采取后续行动)。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加强条约机构的报告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46.主席们还申明致力于促进积极审议联合国高级专员报告所载建议。在这方面,主席们强调,应与其他条约机构协调开展此种执行工作,并建议各条约机构应每年向主席会议通报所取得的进展。主席们还建议秘书处编制和定期更新这方面的执行情况报告供主席会议审议,以审查进展情况,同时铭记加强进程本身就是一个持续的进程。为此,会议决定把加强条约机构的议题,尤其是审议高级专员报告所载建议的议题,列入下一次会议的议程。

缔约国逾期报告或不报告

47.主席们表示深为关切一些国际人权条约缔约国逾期报告或不报告。根据各条约机构的年度报告,会议建议秘书处定期提供逾期报告或不报告的最新情况,并将其刊登在人权高专办网站上。本项目将列入会议议程的常设项目,今后会议的报告内容将包括逾期报告或不报告的情况。

加强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

48.主席们重申发挥先前已被确认的作用,以增强代表性并协调包括审议和通过联合声明在内的共同活动,同时尊重各条约机构的自主性和特异性。主席们还再次建议他们应就整个条约机构体系那些先前已在各委员会内部讨论过的共同工作方法和程序事项采取措施,而且所有条约机构都应执行这些措施,除非某个委员会后来不认同这些措施。

条约机构及2015年后发展议程

49.经与利益攸关方协商,主席们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一项联合声明,该声明涉及将人权问题纳入该议程的重要性(附件)。

第二十六次主席会议议程

50.主席们决定其下一次会议将聚焦于:加强条约机构的问题;缔约国逾期报告或不报告;统一工作方法。

第二十六次会议主席兼报告员及副主席兼报告员

51.主席们决定,根据轮换和将新的委员会列入名单的原则,2014年第二十六次会议的主席兼报告员为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主席Malcolm Evans;副主席为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主席Emmanuel Decaux。2015年,将再次以2006年为起点进行轮换。

附件

联合国条约机构主席关于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联合声明

联合国10个人权条约机构a 主席欢迎目前就千年发展目标之后的2015年后发展议程进行反思,特别是考虑到即将举行的关于千年发展目标的大会特别活动,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开放工作组为就2012年6月20日至22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采取后续行动而开展的工作。

国际人权法规定了涵盖从保健、教育、住房和劳工标准到政治参与、基本自由和人身安全、司法和不歧视等一系列问题的标准。上述问题和发展之间存在着根本联系。因此,主席们强调发展与人权,包括最弱势群体权利之间的重要联系。我们还强调指出,人是可持续发展方面关切的核心,在环境和自然资源治理方面可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席们鼓励国际社会认识到这一联系,并确认可持续的发展目标必须立足于人权、司法和法治。主席们认为,“人权”是一系列广泛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人权与发展之间的联系应以发展权这一重要参考标准为基础,因为“各项人权条约的条款显然呼应了发展权利,强调发展进程是多方面、多层面和复杂的,且发展需要做到包容各方、公平和可持续”。b 在有利于制订和落实发展目标的国际环境方面,“通过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上系统地适用平等、不歧视、参与、透明度和问责制等核心原则而实现的发展权创建了一个具体框架,而提供国际合作与援助的义务必须在这一框架内履行”。c 必须特别注意解决腐败等更广泛的治理问题,加强信息权和此方面的适当补救措施。

在阐明2015年后发展议程方面,必须促进人权指标的使用,这对衡量发展目标是否成功至关重要。

目前的千年发展目标对发展作出了一些有益的贡献。但上述目标没有建立与人权的联系,从而产生重大后果。

普及初等教育的目标未明确提及人权要求,即初等教育是免费、无歧视的,不排斥穷人、女童、移徙者、土著人口和残疾人等。

性别平等目标未保证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未保证男女平等,今后的议程应将上述问题以及尊重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免遭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权利作为全球优先事项加以解决。

一些与发展和消除贫穷存在根本联系的人权被忽略或被置于次要地位,如言论和结社自由、劳动和体面工作权以及享有水和环境卫生的权利,上述权利对生命权和实现健康方面的目标很重要。

问责制的人权原则和诉诸法律的机会未得到足够重视,挫伤了人们实现目标的积极性,阻碍了其权利在发展进程中被忽视或被践踏的人获得补偿。

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们在纪念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和关于千年发展目标的大会高级别全体会议(2010年9月20日至22日)上发表一项联合声明,明确指出,在涉及千年发展目标方面“实现该目标仍无法满足人权条约的要求,因为人权条约呼吁实现所有人的人权,而不仅仅是实现量化目标”。最终,因未能与人权之间建立明确联系,不平等被掩盖,进展受挫。事实上,在上个十年一些闻名的“成功”发展事例中,内在的压迫、贫困和不平等导致大规模暴力抗议,发展收益降低。

因此,主席们欢迎缔约国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成果文件中确认,未来可持续发展目标必须符合包括国际人权法律在内的国际法以及此种目标的效用。这为制定2015年后发展议程奠定了基础,该议程应符合各国自愿承担的法律义务,实现免于恐惧、免于匮乏的自由。

主席们呼吁,国际社会通过2015年后发展议程应该:

(a)将人权义务纳入发展议程,其中包括具体人权指标,以便客观评估以人权为基础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进展;

(b)让包括条约机构和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在内的国家和国际人权机制参与发展进程,以此作为问责机制和与人权有关的重要资料的来源;这些信息可用于评估实现发展目标方面的进展,发挥预警机制的作用,揭示本来会被掩盖的问题。

特别是,主席们呼吁国际社会加强承担发展责任的各行为体的问责。通过将发展目标与各国根据人权条约承担的法定义务联系起来,更易追究发展行为体的责任,更好地界定其职责。这将进一步促使各国履行其在全球会议上作出的承诺。

主席们认为,只有加强整个条约机构体系,才能确保问责,并要为此重点关注改善各缔约国的报告行为,更好地遵守针对各国提出的建议。在此方面,建设各国履行公约义务的能力是落实人权准则以及执行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共同前提。有必要继续鼓励缔约国定期提交报告,并加强人权在治理和国家发展规划中的核心地位。

就主席们而言,各位主席致力于继续深思2015年后发展议程,并将在自身工作中鼓励各委员会审议发展目标对各自条约所载权利的影响。主席们还将鼓励各委员会在其与缔约国的建设性对话中酌情利用发展数据和报告。

作为在实现尊重人权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方面的积极伙伴,主席们将继续感兴趣地关注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制定;正如主席们在2010年千年首脑会议上发表的声明中强调指出,任何发展目标的实现“应该是在充分、有效地实现所有人权,普天同享这一更持久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

2013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