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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文函

vii

第一部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四十届会议的报告

提请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2

决定

2

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1-12

3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和《任择议定书》缔约国

1-3

3

会议开幕

4-5

3

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6

3

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7

3

工作安排

8-10

3

委员会的成员

11-12

4

主席关于在第三十九届会议至第四十届会议闭会期间活动的报告

13

5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14-396

6

导言

14-15

6

审议缔约国的报告

16-396

6

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

16-60

6

沙特阿拉伯

16-60

6

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61-159

12

玻利维亚

61-113

12

布隆迪

114-159

19

第三次定期报告

160-211

25

黎巴嫩

160-211

25

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212-264

31

摩洛哥

212-264

31

第五次定期报告

265-304

38

卢森堡

265-304

38

第六次定期报告

305-350

44

法国

305-350

44

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

351-396

49

瑞典

351-396

49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397-401

57

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2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397-400

57

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8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401

57

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402-409

58

《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410-412

61

第四十一届会议临时议程

413

62

通过报告

414

63

附件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与《公约》具体有关的报告导则

64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与国家人权机构关系的声明

69

第二部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的报告

提请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71

决定

71

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1-11

72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和《任择议定书》缔约国

1-3

72

会议开幕

4-5

72

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6

72

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7

72

工作安排

8-10

73

委员会的成员

11

73

主席关于第四十届至第四十一届会议闭会期间活动的报告

12

74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13-409

75

导言

13-14

75

审议缔约国的报告

15-409

75

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15-56

75

斯洛伐克

15-56

75

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57-95

82

立陶宛

57-95

82

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

96-158

89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96-158

89

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159-303

101

芬兰

159-201

101

冰岛

202-247

107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248-303

114

第六次定期报告

304-409

125

尼日利亚

304-349

125

也门

350-409

132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410-412

142

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2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411

142

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8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412

142

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413-420

143

《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421-423

147

第四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424

148

通过报告

425

149

附件

截至2008年7月31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

150

截至2008年7月31日已将接受《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的文书交存秘书长的缔约国

157

至2008年7月31日已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159

委员会第四十届和第四十一届会议收到的文件

163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成员

165

截至2008年7月31日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报告及报告审议的情况

166

就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意见发表看法的缔约国

227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十一届会议的报告

228

对委员会决定的个人意见的拟定和格式

231

将在结论意见中使用的主题标题(标题)

233

送文函

[2008年8月4日]

纽约

联合国秘书长

潘基文阁下

谨提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其中规定根据公约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应就其活动,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报告。”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2008年1月14日至2月1日和2008年6月30日至7月18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了第四十届和第四十一届会议。委员会分别在2008年2月1日第827次会议和2008年7月18日第850次会议上通过了这两届会议的报告。现将委员会的这两份报告随函附上,请转递大会第六十三届会议。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主席

杜布拉夫卡·西蒙诺维奇(签名)

第一部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四十届会议的报告

2008年1月14日至2月1日

第一章

提请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决定

第40/I号决定

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与《公约》执行情况具体有关的文件的报告导则,以补充共同核心文件的报告导则(见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一)。

第40/II号决定

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与国家人权机构的关系的声明(见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二)。

第40/III号决定

根据为统一各人权条约机构工作方法的努力,委员会决定将其“结论性意见(Concluding comments)”的标题改为“结论性意见(Concluding observation)”。

第40/IV号决定

委员会决定请向第四十届会议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将其以后的两份报告合并为一份报告提交。

第二章

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A.《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和《任择议定书》缔约国

1.截至2008年2月1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四十届会议闭幕之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共有185个缔约国。大会在其第34/180号决议中通过《公约》,并于1980年3月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依照《公约》第27条的规定,《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生效。

2.截至同一日期,《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共有90个缔约国。大会在其第54/4号决议中通过《任择议定书》,并于1999年12月10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依照《任择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任择议定书》于2000年12月22日生效。

3.公约缔约国名单、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的缔约国名单和已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名单载于本报告第二部分附件一至三。

B.会议开幕

4.委员会于2008年1月14日至2月1日在联合国总部召开第四十届会议。委员会举行了20次全体会议(第810次至第830次)。委员会还举行了9次会议,讨论议程项目5至8。委员会收到的文件清单载于本报告第二部分附件四。

5.联合国人权事务副高级专员康京和在委员会第810次会议上讲话。

C.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6.委员会第810次会议通过了临时议程(CEDAW/C/2008/I/1),并对其进行了订正,即增加一个由委员会新成员林阳子做庄严宣誓的项目。

D.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7.在第810次会议上,申海洙介绍了2007年7月16日至20日举行的第四十届和第四十一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会议的报告(CEDAW/PSWG/2008/I/CRP.1)。

E.工作安排

8.在第810次会议上,高级人权干事简·康纳斯介绍了在议程项目5下提出的报告(CEDAW/C/2008/I/3及Add.1、3和4)和项目6下提出的报告(CEDAW/C/2008/ I/2和4)。

9.2008年1月14日,委员会与联合国系统专门机构和机关的代表举行了非公开会议,这些机构和机关提供了具体国家的资料并说明了有关机关或实体通过其政策和方案在国家和区域一级宣传《公约》各项规定的情况。

10.1月14日和21日,委员会与非政府组织代表举行了非正式公开会议。非政府组织代表提供了向委员会第四十届会议提交报告的缔约国执行《公约》情况的资料,这些国家是玻利维亚、布隆迪、法国、黎巴嫩、卢森堡、摩洛哥、沙特阿拉伯和瑞典。

F.委员会的成员

11.委员会注意到斋贺富美子于2007年12月18日辞职。依照《公约》第17条第7款的规定,其专家不复担任委员会委员的缔约国,应自其国民中指派另一专家,经委员会核可后,填补遗缺。因此,日本于2007年12月19日提名林阳子,以填补因斋贺女士辞职而产生的遗缺。委员会接受了这项提名。在第828次会议上,林女士按照对新成员的要求做庄严宣誓(CEDAW/C/SR.828)。

12.本报告第二部分附件五载列委员会成员名单,标明成员的任期。除科内利斯·弗林特曼和蒂齐亚纳·马里奥分别只出席了2008年1月14日至30日和1月14日至23日的会议外,所有专家都出席了第四十届会议全部会议。

第三章

主席关于第三十九届至第四十届会议闭会期间活动的报告

13.在第810次会议上,主席报告了她自第三十九届会议以来开展的活动。

第四章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A.导言

14.委员会第四十届会议审议了八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两个缔约国的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以及一个缔约国的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

15.委员会就所审议的每个缔约国的报告编写了结论意见。委员会的结论意见载于下文。

B.审议缔约国的报告

1.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

沙特阿拉伯

16.2008年1月17日,委员会第815次和第816次会议审议了沙特阿拉伯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SAU/2)(见CEDAW/C/SR.815(A)和816(A))。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SAU/Q/2号文件,沙特阿拉伯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SAU/Q/2/Add.1号文件。

导言

17.委员会祝贺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逾期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一些具体数字。尽管报告没有提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但大体遵循了委员会初次报告编写导则。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口头说明以及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的答复。

18.委员会赞赏沙特阿拉伯派遣人权委员会副主席率领的大型重要代表团出席会议,成员包括负责在《公约》所涉范围内采取措施的许多部委和其他政府机构的男女代表以及大学人员。委员会赞赏代表团和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建设性对话对了解沙特阿拉伯妇女状况提供了真知灼见。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公约》提出的一般性保留以及对《公约》第9条第2款和第29条第1款的具体保留。根据一般性保留,缔约国在伊斯兰法条款与《公约》条款相抵触的情况下,优先适用伊斯兰法。

积极方面

20.委员会赞赏沙特阿拉伯的现代化基础设施和高标准的基本社会服务,特别是向社会许多部门提供政府资助的医疗保健和教育服务。

21.委员会祝贺缔约国建立提高妇女地位和保护妇女不受暴力侵犯的体制,特别是2004年设立的专门处理妇女事务的全国高级委员会和13个社会保护委员会。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沙特阿拉伯目前正在起草一项关于落实妇女权利的新法律,并注意到缔约国计划书面编集伊斯兰法关于人身关系的规定。

22.委员会还注意到2004年皇家法令设立了一个人权委员会,负责履行缔约国在人权方面的承诺,并设立了全国人权协会。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23.委员会回顾沙特阿拉伯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和协商会议(舒拉),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24.委员会对缔约国批准《公约》时所作的一般性保留表示关切。该保留范围甚广,以致违背《公约》的宗旨和目的。

2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撤消对《公约》的一般性保留,尤其鉴于代表团保证《公约》和伊斯兰教法两者之间并无实质性的矛盾。

2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施政基本法》和国内的规章制度规定:皇家法令颁布的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在实践中,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但委员会同时关切公众对《公约》的认识和实际执行情况。委员会尤其对《公约》尚未在缔约国充分落实表示关切,因为相关法律依然尚待通过。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未能提供法院直接援引《公约》条款的案例资料。

2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修正立法,确认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制定一项全面的两性平等法律,并加强努力,提高广大公众对《公约》的认识。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确保《公约》成为对司法人员(包括法官和治安法官、律师和检察官,特别是家庭法院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教育和培训的一个组成部分,以便在全国牢固建立一个有利于男女平等和不因性别而歧视的法律文化。委员会邀请缔约国通过扫盲方案和法律援助等,提高妇女对其权利的认识。

28.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对平等原则的不同理解。这种理解意味着男女权利相似,男女相辅相成,而不是男女权利平等。委员会关切,虽然缔约国的《基本法》第8条和第26条保障平等原则,但《宪法》和其他立法都没有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两条没有按照《公约》第1条,载列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包括直接和非直接歧视,也没有按照《公约》第2条承担禁止公、私行为体歧视行为的国家责任。

29.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男女平等的原则充分纳入立法,并按照《公约》第1条,将性别歧视的定义包括在内,按照《公约》第2条承担国家责任,以包括公、私行为体歧视行为,并采取适当步骤,以落实形式和实质平等的原则。

3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男子对妇女的监护权这一概念虽然可能没有从法律上加以规定,但似乎已为人们普遍接受。这一概念严重限制妇女行使《公约》规定的权利,特别是关于其法律能力以及涉及人身关系问题的权利,包括结婚、离婚、子女监护权、继承遗产、财产所有权、家庭决策权、选择住所、教育和就业等。委员会关切,男子监护权的概念助长了父权社会意识形态和陈规定型观念的流行,并使根深蒂固的歧视妇女的文化规范、习俗和传统顽固存在,严重妨碍她们享有人权。沙特阿拉伯境内流行的其他做法,诸如实际上禁止妇女开车,从而限制她们的行动自由,也使这类陈规定型得以维持。委员会对缔约国在直接克服这种歧视性的文化做法和陈规定型观念方面仅作出有限的努力表示关切。

3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步骤,包括开展宣传运动,结束男子对妇女的监护权的做法。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立即根据《公约》第2条(f)项和第5条(a)项实行一项综合战略,制定明确的目标和时间表,以改变或消除损害和歧视妇女的不良文化习俗和陈规定型观念,促进妇女充分享受其人权。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最后确定对禁止妇女开车所作的审查。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男子监护权的概念,并说明这一概念如何影响《公约》在沙特阿拉伯的执行。

32.委员会对缔约国尚未根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和《公约》的实质性规定,制定促进两性平等的全国行动计划感到关切。

3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在政府各部门的参与下,与相关非政府组织磋商,制订一项全国行动计划,在其中包括两性平等的有效战略。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实施这一计划取得的影响和结果。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制订这一计划以及收集和分析数据、培训负责拟定和实施这一计划的国家小组时寻求联合国实体的技术支助。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包括在政府机构内设立科股,为妇女提供服务,但同时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委员会没有收到详细资料,说明关于妇女权利的国家机制,其体制和法律框架,特别是其在决策和执行方面的情况。

35.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具有必要的知名度和决策权,并具有协调权,使其能够有效地完成促进两性平等的任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更为清楚和详细地说明国家机制,包括其管辖权、职能、权力和资源。考虑到已责成人权委员会负责《公约》和其他人权条约的实施工作,委员会建议人权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和主席团成员的男女人数要相等,并建议它使妇女能够充分和便捷地要求自己的权利。

36.委员会注意到目前正在起草家庭暴力法,而且最近建立了社会保护委员会,但委员会对暴力侵害妇女的事件、缺乏有关暴力侵害妇女的具体法律以及对暴力侵害妇女(包括家庭暴力)的行为人不予起诉和惩罚的现象感到关切。委员会担心,社会上的态度以及男子对妇女的监护权的观念使受害人不敢举报暴力事件,而且往往防止受害人举报。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报告缺乏资料和数据,说明不同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普遍程度,特别是关于行为人的数据。

37.委员会请缔约国最优先地考虑对付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全面措施,确认暴力是对妇女的一种歧视形式,是对《公约》赋予妇女的人权的侵犯。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尽快颁布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立法,包括关于家庭暴力的全面法律,确保把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定为刑事犯罪;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孩可立即得到补救;起诉和惩罚犯罪行为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针对执法人员、司法部门、医疗保健人员、社会工作者、社区领袖和公众开展教育和提高认识活动,确保他们认识到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都是不可接受的。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在这项工作中充分利用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和秘书长关于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深入研究报告(A/61/122/Add.1和Corr.1)和秘书长最近启动的在全球范围消除暴力的多年运动。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介绍所实行的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律、政策和方案,特别是13个社会保护委员会的方针,并说明这类措施的影响以及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流行情况的统计数据和趋势。

3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沙特阿拉伯没有充分提供居住在缔约国境内的非沙特阿拉伯妇女情况的资料和统计数据。委员会特别关切移徙帮佣女工的地位和情况,特别是因为现有的劳工法尚未将她们包括在内,而且她们往往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在受到虐待时,实际上也无法方便地投诉和获得补救。委员会也对这些妇女的子女的权利感到关切,特别是居住以及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教育方面。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打击贩运妇女和女孩的努力,包括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制定打击贩运活动的国家计划和打击贩运人口的法律草案,但同时委员会对受雇做帮佣的年轻移徙女工继续遭受贩运以及经济剥削和性剥削并受到虐待感到关切。

3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非沙特阿拉伯妇女的状况,特别是家庭帮佣的情况,并说明其享有《公约》所规定的权利的情况。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法律和实践中允许帮佣移徙女工,包括她们的子女,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使她们了解这些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通过一项关于家政工人的劳工法。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充分实施《公约》第6条,包括为此迅速实行关于贩运人口的具体和全面的国家立法,确保受害人得到充分保护和援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预防工作,通过与原籍国的双边和(或)多边合作,消除贩运的根源,使妇女和女孩不再有被贩运到沙特阿拉伯的风险,利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订的《建议的人权与贩运人口问题原则和导则》(E/2002/68/Add.1),为这些贩运受害人提供援助和帮助。

40.妇女加入劳动大军的人数虽有显著改善,尤其是在公共部门,但在地方、国家和国际各级,特别是在决策岗位上,妇女的代表人数依然很少,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还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沙特阿拉伯的第一次市政选举将妇女排除在外。委员会注意到一些妇女担任顾问角色,但对妇女没有参加国家的协商会议(舒拉)也感到关切。

4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可持续的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委员会第23和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确定具体目标和时限,加快步伐,增加妇女参加舒拉以及各个领域的其他民选和任命机构并参加各级公共和政治生活的人数和代表人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当前和未来的妇女领袖开办关于领导能力和谈判技巧的培训方案。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围绕妇女参与决策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意义开展提高认识活动。

4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沙特阿拉伯国籍法的某些规定不符合《公约》第9条,继续歧视与非沙特阿拉伯国民结婚的沙特阿拉伯妇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这类婚姻所生的子女不能享有沙特阿拉伯男子与非沙特阿拉伯妇女结婚所生子女同等的国籍权利。

43.委员会请缔约国修正国籍法,使其符合《公约》第9条,并撤回对第9条第2款的保留。

44.委员会承认在妇女教育领域取得的显著进展,并感谢缔约国修订学校课程,删除关于男女形象的定型观念内容,但对妇女文盲比例高感到关切,这说明第10条所涉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型式。委员会对妇女在进入某些研究领域方面受到的歧视感到关切。委员会对接受高等教育的妇女人数依然少于男子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国家不能提供充分的资料和统计数据说明来自农村的妇女和女孩以及非沙特阿拉伯国民的教育程度和接受教育的机会。

4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使人们更好地意识到,教育作为一项人权以及作为增强妇女能力的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保证女孩和妇女可以平等地接受各级和各领域的教育,并使女孩不辍学。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尽一切努力,提高女孩和妇女的识字率,为此举办全面的正规和非正规教育方案,并进行成人教育和培训。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妇女和女孩的详细资料和统计数据,包括关于来自农村的妇女和女孩以及非沙特阿拉伯国民的资料和数据。

46.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劳工立法方面采取的积极步骤,包括取消工作场所两性隔离的规定,但同时委员会对妇女参加劳动队伍的人数依然很少感到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所提供的关于妇女就业数据中的空白。委员会注意到研究私营部门产假的报告正在定稿,但委员会对目前只有公共部门提供带薪产假感到关切。委员会对阻碍妇女就业的障碍表示关切,诸如私营部门缺乏足够的儿童保育设施,工作场所实际存在的两性隔离情况。

47.委员会请缔约国立即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步骤,使更多的妇女加入劳动大军,特别是为此确保实施为提高妇女地位而制定的法律。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通过一项关于私营部门产假的法律,并吁请缔约国排除妨碍妇女就业的障碍,包括为此取消事实上在工作场所存在的两性隔离情况,并确保各个领域都有充分的儿童保育设施。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妇女就业方面的更详细的资料和数据,包括性骚扰事件和妇女在公私部门任职的情况。

48.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改善保健基础设施作出的努力,但同时对缺乏不涉及孕产的其他保健问题的资料和数据感到关切,并对来自农村地区以及非沙特阿拉伯籍的妇女和女孩获得适当保健服务的机会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妇女需要征求其男性监护人的同意才能使用保健设施表示关切。

49.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第24号一般性建议的框架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增加妇女获得医疗保健和健康相关服务及信息的途径。委员会建议特别关注来自农村地区的妇女和非沙特阿拉伯籍妇女的保健需要。委员会还建议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妇女在保健方面的权利,并建议实行监督制度,确保工作人员尊重这些权利。

50.委员会对法律没有规定男孩和女孩的最低婚龄感到关切。委员会对有关人身关系,特别是结婚、离婚、子女监管权和继承权方面的法律没有为妇女和男子规定同等权利表示关切。

51.委员会敦促会员国按照《公约》第16条第2款和《儿童权利公约》,为妇女和男子规定并强制执行18岁结婚的最低年龄,并进行立法改革,在结婚、离婚、子女监护权和继承权方面为妇女提供同等权利。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结束一夫多妻制的做法。

5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报告没有充分提供关于妇女在《公约》所涉各领域情况的统计数据,并按年龄和城乡等因素分列。委员会感到关切的还有,缺乏资料说明在实施《公约》各种规定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果。

53.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包括更为详细的关于妇女情况的统计数据和分析,并按性别、年龄和城乡分列。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为实施《公约》而采取的措施的影响以及切实实现妇女实质平等的结果。

5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对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5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与妇女协会等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与协调,加强实施《公约》的规定,并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与这些组织进行磋商。

5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57.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58.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敦促沙特阿拉伯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59.委员会请沙特阿拉伯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民众,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以适当形式,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6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3年提交一份合并报告,综合应于2009年10月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3年10月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2.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玻利维亚

61.2008年1月15日,委员会第811次和第812次会议审议了玻利维亚的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BOL/2-4)(见CEDAW/C/SR.811和812)。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BOL/Q/4号文件,玻利维亚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BOL/Q/4/Add.1号文件。

导言

6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遵循委员会报告编写导则并考虑到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提交坦率并作出自我批评的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虽然报告逾期已久。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

6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司法部长及性别和生育事务副部长率领的高级代表团出席会议。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作出的口头陈述,陈述概述了最新进展,以及在玻利维亚实现两性平等面临的挑战,同时感谢在对话期间对委员会所提问题的澄清。

积极方面

6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2000年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

6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执行本公约采取了大量举措,核准了更多的法律、政策、计划和方案,其中包括《第1674号禁止家庭暴力法》;《第1779号选举制度改革和补充法》;拟定促进两性平等政策的《第1788号政府改革法》;《公民团体及土著居民法》;《第2033号妨碍性自由罪受害者保护法》;《第3325号打击贩卖和贩运人口及其他相关犯罪法》;《促进妇女充分行使权力公共政策国家计划》;《安全分娩及出生国家计划》和《生殖健康国家计划》。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66.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工作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67.委员会对于目前在法律上保护妇女以及两性平等方面存在的法律和事实上的不平等表示关注。委员会欢迎已进行的立法改革以及议会正在审议的专为改善玻利维亚妇女地位而制定的法案,但对于缔约国尤其是在刑法和民法方面仍保持歧视性法规表示关切。在这方面,委员会特别提到《刑法》第317条的规定,即在强暴或其他虐待的案件中,如犯罪者与受害者结婚,犯罪者可不受惩罚;《家庭法》中关于离婚理由的第130条。

6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全面执行在两性平等方面的现行法律。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简化审查这些法律是否符合《公约》的程序,废除现存的所有歧视性法规,尤其是刑法和民法中的歧视性法规,以确保执行禁止歧视妇女的法律。

69.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目前的性别和生育事务司进行的各种内部改革,但对于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的体制不稳定表示关切,同时感到关切的是,该司的决策权有限、财政资源和人力资源不足,无论是在中央行政机构范围内还是在省市行政机构范围,都无法有效地促进本公约的执行和两性平等。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该司特别是在省市一级缺少一项两性平等制度化和主流化的全面政策,以此作为缔约国战略优先事项的核心内容。

70.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的体制稳定,不论是在中央行政机构领域还是在省市领域,均能向其提供充分的决策权和财政及人力资源,以有效地推动并协调执行本公约的实质性战略,并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所有行动领域和政府领域。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拟定、通过、执行致力于实现两性平等、提高妇女地位的综合全面的国家行动计划。

7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玻利维亚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土著妇女、老龄妇女和残疾妇女极度贫困和受到社会排斥,并且很难获得土地、住房和基本社会服务,而且这种状况长期存在。委员会注意到,自由市场经济不顾及社会层面,加剧穷困,给妇女的贫穷状况带来严重影响。这些妇女的贫穷状况表现在文盲率偏高、就学和完成学业率偏低、保健(特别是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供应不足、产妇死亡率偏高、不能获得土地、赚取收入机会和基本社会服务。

72.委员会建议研究自由市场经济对妇女贫困状况的影响,并把解决这个问题的适当措施纳入减贫战略中。

7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力在所有消除贫穷方案和政策中列入两性平等观点,并明确讨论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土著妇女、老龄妇女和残疾妇女面对的贫穷结构及其各个层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在全国执行有效的教育方案,特别是在实用识字、技能和赚取收入培训,小额供资领域,以此作为扶贫手段,并采取措施确保妇女平等地获得土地、住房、保健和基本服务。

74.委员会特别关注的问题是,非裔玻利维亚人社区由于在国民统计中没有列入登记册而被忽视并受到社会排斥,从而妨碍了该社区的成员获得基本社会服务和进入市场的机会,尤其是妇女饱受种族和性别双重歧视。

7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使非裔玻利维亚人社区的男人和妇女都被列入国民统计,从而获得所有社会基本服务,解决非裔玻利维亚妇女易受伤害的具体问题,并在下一次报告中报告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

76.委员会关注玻利维亚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有限,因为妇女的文盲率高、缺乏关于妇女权利的信息、缺乏充分的法律援助来满足妇女需要、司法程序旷日持久和有关的费用以及司法机构对公约缺乏充分的了解。

7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特别为生活贫穷的妇女、农村妇女和土著妇女创造必要条件,让她们获得诉诸司法的机会,并以相关的语言向妇女宣传法律基本知识和妇女权利,以及有效重申这些权利的能力。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以适当方式传播关于本公约的信息、按照《任择议定书》施行的程序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并执行专为检察官、法官和律师制订的针对本公约和《任择议定书》所有相关方面的训练方案。

78.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仍有大批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土著妇女、老龄妇女和残疾妇女没有身份证件,因此,她们无法进入公共机构,也无法利用这些机构所提供的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

7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为那些没有身份证件的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土著妇女、老龄妇女和残疾妇女登记提供协助和方便,分发出生证明和相关身份证件。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为这项工作确定明确的目标和时间表,并在下一份报告中说明在这方面取得的进展。

80.虽然制定了宣传方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于男女在家庭中、在教育中和在一般社会中的角色和职责,明显地继续存在传统的陈规定型观念,结果加深了男尊女卑的观念,影响妇女在所有生活领域和一生中的地位。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最近的教育改革没有深入地解决这个问题。

8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农村和城市拟订和执行针对妇女和男子的政策和方案,帮助确保消除与家庭、教育、就业、政策和社会方面传统角色相关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建议鼓励传播媒体塑造积极的妇女形象,宣传妇女和男子无论在私人生活中还是在公共生活中都应享有平等条件,分担责任。

8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其政治法律中承认文化多样性和差异以及土著社区的特点,但感到关切的是,强调这种特点可能会妨碍遵守本公约规定的不歧视和男女正式实质性平等原则。缔约国承认社区的司法制度,这种司法制度虽然更便于土著人和农村民众利用,但有可能成为使定型观念、偏见、歧视和侵犯人权行为永久存在的一种机制。委员会对此表示特别关切。

8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土著传统观念和做法符合本公约的法律框架,创造条件,扩大不同文化的对话,尊重多样性,保证全面遵守保护人权,特别是妇女权利的原则、价值观和国际规范。

8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实行多项法律措施和政策,力求减少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玻利维亚暴力侵害妇女的现象十分普遍,问题严重,有的妇女甚至被杀害,而且缺乏这方面的统计数据。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第1674号禁止家庭暴力法》和《第2033号保护性暴力受害者法》软弱无力,优先重视和解与家庭完整,以及司法人员可据此劝告受害妇女放弃其投诉司法部门的权利。

8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适当拟订、有效贯彻执行现行有关法律,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同时更加优先重视按照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制定和实施综合战略,打击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防止暴力,处罚施暴者,为受害者提供服务。这一战略应包括提高认识和宣传教育措施,特别是提高司法人员、执法人员、检察官、教师、医务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媒体人员的认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家庭暴力事件次数的统计数据以及关于为处理这一问题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和仍然存在的障碍的资料。

86.委员会注意到,最近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贩卖妇女和女孩以及性剥削等犯罪行为,包括颁布了《第3325号打击贩卖人口以及其他相关犯罪法》,但这个问题持续存在,关于这个问题在玻利维亚存在的根源和严重程度的资料也不足,而且在国家和地区一级都缺乏同妇女和女孩受贩卖和性剥削的现象作斗争的适当措施。委员会对此深感关切。

8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颁布并充分实施打击贩卖人口及性剥削的法律和国家行动计划以及打击贩卖和性剥削妇女的其他措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可能推动在南方共同市场范围内实施处理这个问题的区域协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处理贩卖和性剥削的根源问题,加大力度改善妇女的经济状况,从而消除妇女无力面对剥削和贩运的现象,采取措施让受贩卖和性剥削之害的妇女和女孩得到康复且重新融入社会,并采取有效措施,惩罚对这种罪行负有责任的人。

8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极少采取加速实现男女实际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例如《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提议的措施,而且政府显然没有理解本公约设想的暂行特别措施的目的和必要性。

8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的规定和委员会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规定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法律依据。委员会认为,暂行特别措施是在本公约所涉所有领域加速实现妇女实质上平等的必要战略组成部分。

90.委员会欣悉缔约国最近任命了五名妇女担任部长,强调为妇女参与民选机关设定名额的法律规定十分重要,但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许多专业领域和政府部门担任管理职务的人数很少,例如担任法官的妇女就很少,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尤其少。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在经济领域任高级职务的妇女人数也远远不及男子人数。委员会注意到目前正在拟订的禁止政治骚扰法草案,但对暴力侵害担任公职妇女的事件表示特别关切。

9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积极主动的有效政策,提拔更多妇女担任高级别职务,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并适当惩处不执行关于设定男女任职人数最低和最高百分比的现有规定的行为,同时制定其他有效措施,帮助执行这方面的规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早通过禁止政治骚扰法草案,以打击和消除此类暴力行为,确保受政治骚扰之害的妇女能利用保护措施,能有效上诉,确保将相关行为人绳之以法,予以适当处罚,并确保这些妇女得到有效保护,防止报复。

92.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降低玻利维亚女孩和男孩的文盲率、增加就学率和完成学业率而进行的努力,例如提供“Juancito Pinto”奖学金,开设“我能做”识字方案等,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女孩和妇女受教育程度低,特别是文盲率和辍学率很高。委员会尤其关注农村和土著妇女和女孩的受教育状况。就受教育机会和教学质量而言,农村和土著妇女和女孩仍然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而且由于基础设施缺乏,远离学校,有遭受暴力的危险,交通费用高,语言不通等原因,她们就学年数也较短。

9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的规定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降低女孩的文盲率和辍学率,特别是降低农村女孩和土著女孩的文盲率和辍学率,为这些妇女和女孩提供以适当语言接受教育的机会,包括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

94.尽管存在就业立法,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劳工市场不平等现象持续存在,妇女的就业机会有限,尤其是男女工资差别很大,男女职业明显隔离,而且工作条件恶劣。

9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执行《公约》第11条的规定,并实施玻利维亚已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公约。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设立有效机制,监测现行立法的执行情况,确保无歧视就业和男女同工同酬。

9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制定针对非正规部门妇女就业的政策,特别是从事农业和家务劳动的妇女。她们得不到任何社会保护和福利。委员会还关切缺乏妇女在经济中正规和非正规部门工作情况的数据。

97.委员会建议制定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就业政策,解决非正规部门、特别是从事农业和家务劳动的妇女的问题。委员会进一步建议有系统地收集按性别、年龄、农村和城市地区以及民族分列的妇女在正规和非正规经济部门中就业的数据。

98.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女童工人数很多,流落街头的女孩面临特殊危险,无家可归。委员会注意到《逐步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国家方案(2000-2010年)》的安排不得力,财政资源不足,使其监控机制无法有效监测方案及其对性别问题敏感政策的影响。

99.委员会请缔约国处理童工问题,特别是女童易受伤害的情况,克服《逐步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国家方案(2000-2010年)》的安排不力和财政资源不足的弱点,依照其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14岁)的《第138号公约》和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第182号公约》承担的义务,制定政策和立法。

100. 缔约国对妇女的性保健和生殖权利的承认和保护不够,特别是2004年通过的关于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第1810号框架法虽可望颁布,但实施工作仍陷于瘫痪,因此阻碍玻利维亚全体民众接受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缔约国提供的数据表明,玻利维亚妇女实际生育率和理想生育率有差距,农村地区尤其如此,少女怀孕人数多,影响她们享有其权利。委员会对此也表示特别关切。

10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解决第1810号法陷入的僵局,并尽快颁布该法。委员会敦促玻利维亚政府按照委员会关于提供保健服务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加大执行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案和政策的力度,向妇女和女童有效提供关于保健服务、尤其是生殖健康和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的信息,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按年龄将性教育纳入课程,并开展宣传教育,防止少女怀孕。

102. 委员会关注在向生育年龄妇女提供保健服务方面缺乏性别观点。委员会对玻利维亚孕产妇死亡率高表示关切,主要原因是与怀孕有关的问题,以及缺乏及时的医疗照顾,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目前很难进行不受惩罚的人工流产,无论是在治疗还是道德上,特别是由于无现行法律规定可循,结果许多妇女进行非法又不安全的人工流产。

10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第24号一般性建议,把两性平等观点纳入国家卫生保健政策中,使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妇女群体、特别是农村和土著妇女。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孕产妇死亡率高的问题,保证妇女在产前、分娩和产后均得到适当的医疗照顾,并确保在全国所有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提供保健设施,由训练有素的人员提供医疗援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开始实施有关玻利维亚妇女进行治疗性人工流产权利的现行法律规定。委员会又敦促缔约国允许妇女在不安全人工流产导致并发症的情况下获得优质医疗服务,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104. 委员会注意到,玻利维亚虽然努力提高妇女结婚年龄,特别是通过修改《家庭法》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均定为16岁,但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因为这个年龄太早,可能阻碍女童继续学习,导致她们提早辍学。

10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在当前改革的基础上,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使之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

106.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中没有按性别、年龄、城乡和族裔分列统计数据,致使很难准确评价妇女在本公约所涉大多数领域中的现状,以及持续存在直接和间接歧视形式的可能性。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少详细数据还可能妨碍缔约国现在制定实施具体政策和方案,并对其在执行本公约方面的实效作出评价。

10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毫不拖延地加强当前在本公约所涉各领域的数据收集系统,以便准确评价妇女的真实情况,并适当跟踪趋势变化。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利用量化指标,评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影响,以及在实现男女事实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利用这些数据和指标制定法律、政策和方案,以有效执行本公约。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份报告中按城乡和族裔分列这些数据,并说明采取的各项措施的结果,以及在切实实现男女事实平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10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快接受对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10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110. 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活动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111. 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1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敦促玻利维亚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112. 委员会请玻利维亚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民众,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11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1年提交一份合并报告,综合应于2007年7月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1年7月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

布隆迪

114. 2008年1月16日,委员会第813和第814次会议审议了布隆迪的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BDI/4)(见CEDAW/C/SR.813和814)。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BDI/Q/4号文件,布隆迪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BDI/Q/4/Add.1号文件。

导言

115.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对报告的坦诚表示赞赏。但令人遗憾的是,报告延迟提交,没有完全遵循定期报告编写导则,没有考虑到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而且没有充足的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

116.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书面答复了会前工作组给该国的问题清单,但对答复延迟且没有完全回答所有问题感到遗憾。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作出口头说明并提供了补充资料,但指出有些问题仍未得到答复。

117.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主管人权和两性平等的副部长及提高妇女地位和两性平等司长率领的代表团出席会议,欣见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

118. 委员会注意到布隆迪旷日持久的武装冲突是破坏国家社会经济基础设施和造成大多数人口贫穷的主要原因。

积极方面

119.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于2005年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纳入宪法。

120.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即将设立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实施工作指导委员会。

1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01年11月签署了《公约》任择议定书,鼓励该国落实批准议定书的意向。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22. 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议会和司法系统,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123. 鉴于布隆迪90%的人口生活在农村,而且大多数是妇女,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这些建议还特别针对农村妇女。

12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宣布的法律改革,但令人关切的是,尽管《阿鲁沙协定》所述法律改革旨在提高妇女地位,但这项改革几乎没有落实委员会2001年审议布隆迪初次报告时通过的最后评论,尤其是关于修订歧视妇女的现有法律并减少法律和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建议。

125.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该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依照《公约》修改歧视性的法律,包括《人身和家庭法》与《刑法》。委员会大力建议修正对妇女和男子规定不同最低婚龄的条款(《人身和家庭法》第88条)、规定男子为一家之长的条款(《人身和家庭法》第122条)和对通奸的歧视条款(《刑法》第3条)。委员会还请该国政府确保切实执行规定法律上平等和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法律和政策。委员会建议,政府确保负责执行工作的人员知晓这些法律和政策的歧视性内容,并开展宣传活动使公众普遍了解对这些法律和政策的改革。

12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习俗法在布隆迪仍然受到承认,对妇女的继承权、婚姻制度和赠与具有不良影响。

1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统一的家庭法,保障妇女的继承权、婚姻制度和自由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平等,并确保有效执行,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请缔约国举办宣传活动,对农村头领们进行新法教育,确保有效执行新法。

12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法官、律师、检察官和妇女自身没有充分了解《公约》的条款和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委员会还忧虑贫穷、文盲、不了解自身权利和得不到行使权利的帮助会限制受歧视妇女向法庭提起诉讼的能力。

129. 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大力度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执行对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的《公约》培训方案,以树立有利于两性平等和不歧视的法律文化。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建议开展对妇女和妇女地位与人权非政府组织的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她们在权利受到侵犯时采取可用的程序和救助手段。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排除可能妨害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障碍,请缔约国向国际社会寻求援助以执行这方面的具体措施。委员会还借此机会提请缔约国注意,确保执行真相与和解进程时应遵守《公约》规定,并依照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使妇女和男子平等地参与这一进程。

130.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顽固的父系制度行为和深深扎根于社会中的对男子和妇女作用和职责的定型观念歧视妇女。委员会还忧虑,维持不良的文化习俗和传统行为,造成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继续处于附属地位,很大程度上妨碍了妇女行使基本权利。

13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依照《公约》第2条(f)款和第5条(a)款,消除对妇女有歧视的文化习俗和定型观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这方面与民间组织、妇女团体、地方人士、教师和媒体开展合作。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倍努力,制定和执行在所有社会阶层对妇女和男子进行宣传教育的方案,以建立有利于消除歧视妇女的定型观念,使妇女得以行使基本权利。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定期重新审议采取的措施以评价其效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在下一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汇报。

132.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布隆迪宪法规定了妇女在议会和政府中30%的配额,但关切地看到尤其是在教育、司法系统和决策职位等很多领域没有采取其他暂行特别措施。

1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执行规定妇女“至少占30%”配额的宪法规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作为加快树立男女真正平等的战略的组成内容,特别是在教育、司法系统和国际事务等方面以及在地方一级。

134. 委员会欣见部长理事会于2003年12月通过国家两性平等政策,但对计划设立的后续机制尚未成立感到忧虑,主要包括国家两性平等委员会、两性平等技术委员会和国家两性平等委员会常设执行秘书处。

1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成立计划设立的各项机制,并为其划拨适当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通过计划设立的各项机制贯彻国家两性平等政策及其行动计划。

13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所作的努力,但对大量妇女和女孩受到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包括乱伦)深感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行为的行为人往往有罪不罚,而且行政当局等往往主张法外解决或和解,让强奸者和受害人结婚等做法。委员会忧虑,受到暴力侵害的妇女,包括受到武装冲突侵害的妇女得不到充分救助。委员会对歧视寡妇的不良传统习俗顽固存在感到忧虑。委员会还强烈关切的是,家庭暴力现象普遍存在,而刑法或其他的法律没有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

13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通过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综合战略。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工作中考虑到委员会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并参考秘书长关于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深入研究报告(A/61/122/Add.1和Corr.1),特别是报告确定的良好做法。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结合秘书长发起的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运动。委员会请缔约国呼吁媒体和教育方案,向民众宣传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对法官、执法人员、法律从业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医疗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确保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人受到起诉和处罚,并确保受害人获得针对性别的救助。委员会要求缔约国便利受害人和武装冲突受害者获得司法救助,并采取措施为其提供法律、医疗和心理援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颁布关于家庭暴力和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行为的法律。委员会要求缔约国保护寡妇不受到不良传统习俗的侵害。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介绍为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制定的法律、措施和方案,并提供关于此类暴力行为存在情况的统计和发展趋势资料。

138. 委员会对女囚犯有时与男囚犯混合拘押感到关切,这使她们可能遭受暴力行为,尤其是性暴力。

13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使女囚犯与男囚犯总是系统地分别拘押,并配备敏感注意性别问题的监狱工作人员。

140. 委员会对没有有效措施打击贩运妇女卖淫现象及其根源和规模感到关切,特别是从缔约国作为来源国、中转国和目的国的角度来讲。委员会对没有关于贩运妇女和女孩的资料和统计数据感到遗憾。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修订的刑法草案第539条将卖淫定为罪行,可处一至六个月监禁及5 000至20 000法郎罚金。

14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从来源国、中转国和目的国角度,分析贩运妇女和女孩的根源和规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打击和防止贩运妇女和女孩而提高妇女经济地位的措施,使妇女不再容易受到剥削和淫媒侵害。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贩运妇女和女孩以及对剥削妇女卖淫行为作出刑事处罚规定,和对剥削和贩运受害人的保护、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方案的详细资料。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改经修订的刑法草案第539条,使18岁以下妓女和被贩运的妓女不受到处罚,而能够获得保护措施。

14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籍法》第4条与《公约》第9条不符,因为第4条不允许同外国人结婚的布隆迪妇女可以和同外国人结婚的布隆迪男子一样,将国籍传给她的丈夫或子女。

14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订《国籍法》,使之符合《公约》第9条。

144. 委员会对2005年缔约国实行小学义务教育表示赞赏,但仍对男童和女童在教育(特别是中学和高等教育)上存在巨大差距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忧虑,女童的入学率低是对她们的传统定型观念造成的,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14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继续造成歧视和不符合《公约》第10条规定的传统观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使女童和妇女可与男童和男子同等接受各级教育并确保女童不辍学,尤其包括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提高女童和妇女的识字水平,包括通过全面彻底的校内外教育方案、成人教育和培训并划拨适当财政资源。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与民间社会的合作,寻求国际社会和捐助者的支持,以加快执行《公约》第10条。

14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有《就业法》,劳动市场上顽固存在歧视,尤其是以怀孕为借口在就业保障,带薪产假和福利方面普遍歧视妇女。委员会还关切妇女失业率居高,就业没有保障,并且集中在活动范围狭窄的非正规部门,收入既低又不稳定,被排除在正式社会保护方案之外。

147. 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保障执行《公约》第11条各款并执行布隆迪已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公约。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建立有效机制,监督遵守现行立法,尤其是关于孕妇、产假和福利的立法。委员会建议对于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妇女执行认识到性别差异的就业政策。

148.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为改善妇女健康状况作出努力,但令其仍然关切的是,妇女很少得到适当医疗服务,尤其是关于产前和产后护理与计划生育的信息(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对反映缺乏产科护理的高产妇死亡率以及非法堕胎之后死亡的情况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设立了家庭发展中心,但对此类中心没有普及到所有省份以及经常缺少足够合格工作人员的情况感到忧虑。

14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改善国家的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所有医疗卫生部门改革中考虑到两性平等问题,并全面执行《公约》第12条和委员会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改善妇女享受医疗和保健服务的条件。委员会请缔约国改进提供性健康与生殖健康服务的情况,尤其是关于计划生育的信息和服务以及接受产前、产后和妇产医疗的条件,以实现关于降低产妇死亡率的千年目标。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所有省份建立家庭发展中心,并为其配备适当财政资源与合格的工作人员。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向联合国人口基金寻求上述领域的技术支持。

150.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设立了防治艾滋病部和全国防治艾滋病委员会,但对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比率升高并构成布隆迪的主要死因之一感到不安。

151. 委员会建议广泛开展侧重防治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性教育,并将男童和女童作为教育对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落实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政策,并向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寻求这方面的技术援助。

152. 委员会对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和老年妇女普遍贫穷的情况感到忧虑。委员会关切的是,农村妇女不参与决策进程,也无法获得医疗、社会保障服务、教育、司法、饮水、电力和土地与银行资源。

153. 委员会请缔约国研究农村妇女的需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农村妇女获得医疗、教育、司法、饮水、电力、土地和小额信贷。委员会请缔约国制定纳入性别观点的减贫战略,同时应考虑到老年妇女的具体需要。

15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对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15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156. 委员会还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157. 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1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敦促布隆迪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158. 委员会请布隆迪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民众,尤其是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15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3年提交一份合并报告,综合应于2009年2月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3年2月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

3.第三次定期报告

黎巴嫩

160. 2007年1月22日,委员会第819和第820次会议(见CEDAW/C/SR.819和820)审议了黎巴嫩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LBN/3)。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LBN/Q/3号文件,黎巴嫩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LBN/Q/3/ Add.1号文件。

导言

161. 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表示赞赏,报告清楚和坦率地说明了妇女的整体状况以及在实现男女平等方面遇到的各种挑战。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a) 就会前工作组所提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b) 在答复委员会的提问时作出口头说明和进一步澄清。

162. 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代表团同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为了解该国妇女的现状提供了更多参考意见。

16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了由黎巴嫩全国妇女委员会执行局成员率领的代表团。委员会对代表团主要由该委员会成员组成,而一些相关部司没有代表参加表示遗憾。

164.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根据《公约》及时提交报告,注意到其第三次定期报告的提交离2005年7月委员会发表前一次结论意见只有一年的时间。

积极方面

165.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2007年4月总理法令,设立了一个由劳工部领导的指导委员会,以便对1946年《劳工法》进行改革。

166.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冲突后作出努力,将2006年7月和8月黎巴嫩冲突中受到严重影响的10个村庄的妇女的作用纳入建设和平、决策、发展与复原进程的主流。委员会还欢迎执行题为“WEPASS”的项目,目的是赋予受冲突影响地区妇女权力,以便在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所涉重大关切领域进行能力建设。

16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7年6月14日签署《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68. 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所有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这段时间内,缔约国必须优先重视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注重这些领域,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以确保各项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169. 委员会认识到由于2006年冲突造成的后果使缔约国面临重重困难,目前政治局势艰难,从委员会2005年通过其前一次结论意见(A/60/38,第二部分,第77-126段)到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间隔时间很短,委员会注意到,在执行与委员会前一次结论意见中提到的某些关切有关的意见方面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委员会尤其认为它在前结论意见的以下各段中所提建议没有得到充分对待:第95段(在《宪法》或其他适当立法中按照《公约》第2条(a)款的规定纳入保障性别平等的条款)、第98段(系统地审查和修订所有现行立法,以便全面遵守《公约》)、第106段(拟订和执行全面提高认识方案,鼓励更好地理解和支持社会各个层次上的男女平等)、第108段(持续采取措施,在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加速增加民选机构和任命机构中的妇女人数)和第110段(消除职业上的隔离,确保男女在劳动力市场机会均等。建立监测机制,确保落实要求雇主做到同工同酬的立法)。

170. 委员会重申这些关切和建议,敦请缔约国毫不拖延地着手落实这些建议。

171. 委员会欢迎不断努力解决妇女在冲突后期间的需求,但是关切地看到,特别是在消除冲突后果的努力中以及在建设和平和重建过程中,没有将促进妇女人权和两性平等作为一个优先事项。委员会还对妇女在与过渡进程有关的领域中担任领导职位的人数偏少表示关切。

172.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确保将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和两性平等作为过渡进程各个方面的核心目标,并提高立法机构对此重要目标的认识。委员会还敦请缔约国认真关注冲突后期间妇女的具体需求,并按照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确保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全面执行第1325(2000)号决议实施一项行动计划,同时考虑到《公约》第4条第1款、第7条和第8条。

173. 委员会注意到,国际文书优先于国内法律,并可在法院引用,但令委员会关切的是,黎巴嫩人民并未广泛了解《公约》的各项规定,包括委员会一般性建议,迄今似乎并未将其用来修改歧视性法律和做法,也未在歧视妇女的诉讼中应用。

174.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为议员、政府官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制定和执行提高对《公约》各项规定的认识的方案和培训,特别是关于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含义和范围,以及关于正式和实质性平等,以便在国内牢固建立一种支持妇女平等和不歧视的法律文化。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持续开展普及法律知识方案和提供法律援助,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向包括政府各部委、议员、司法机构、政党以及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和公众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方广泛传播《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175. 委员会欢迎黎巴嫩议会委员会打算通过一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旨在按照人权标准改革黎巴嫩法律和政策,使国家立法与《公约》相符,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如口头说明所述,由于政治局势,在草拟这项国家计划方面没有取得进展。

176. 委员会敦请议会委员会毫不拖延地在一个明确时限内开始起草、通过和执行一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177. 委员会对没有按照委员会前一次结论意见(A/60/38,第二部分,第100段)中的建议采取步骤通过一项统一的人身法表示遗憾。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在定期报告和口头陈述中提供了在缔约国存在的各个宗教社区的一些资料,但是没有提供充分资料说明有关指导这些社区的各种人身法,特别是它们的实施范围和对妇女平等所产生的影响。

178. 委员会重申建议缔约国通过符合《公约》的统一的人身法,它应适用于黎巴嫩每个妇女,不论其宗教派别如何。 委员会重申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详细资料,说明影响妇女的各种人身法以及这些人身法对《公约》的执行所产生的影响。

179. 委员会赞扬黎巴嫩妇女全国委员会作出的努力,但关切地注意到,这是一个机构能力薄弱的半政府机构。委员会注意到,它的资源严重不足、人员严重短缺,既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来有效促进对《公约》的执行和支持将两性平等纳入各个部门和各级政府的主流,以便在各个领域实现男女平等。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认识到建立一个具有实力、资源丰富的国家机制对于在各级切实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性,缔约国还缺乏根据《公约》义务为该国家机制建立必要的机构能力的政治意愿。

180.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紧急优先考虑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给予其必要的权力、决策权及人力和财力资源,使之能有效促进妇女平等和使妇女享有人权。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各个部委建立或重振在两性平等问题上拥有充分专门知识的协调中心制度,以加强执行两性平等主流化战略,确保在各项政策和方案中实现男女平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加强国家机制与协调中心合作与联系的制度。

18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制定任何暂行特别措施,缔约国显然不了解这类措施的概念和目的。

18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的规定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用暂行特别措施,作为加快实现男女事实平等的必要战略。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特别是在加快执行《公约》第7、8、10、11、12和14条方面,考虑利用一系列可能的措施,例如配额、基准、指标和奖励办法。

183. 妇女的教育选择、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处境以及她们在政治和公众生活中的低水平参与都反映出,重男轻女态度顽固不化,关于妇女和男子在黎巴嫩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定型观念根深蒂固,委员会继续对此感到关切。委员会也对学校教科书和课程当中顽固存在的定型观念感到关切。

184. 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就两性平等问题对教学人员进行的培训,并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消除性别角色方面的定型观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教育系统的各个层面传播关于《公约》的信息,包括通过人权教育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培训进行传播,以改变关于妇女和男子角色的现有定型观念和态度。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鼓励男孩和女孩的教育选择多样化。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鼓励举行公开对话,讨论女孩和妇女做出的教育选择以及她们随后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机会和机遇。委员会建议同时针对妇女和男子开展提高认识的宣传运动,并鼓励媒体宣传妇女的正面形象以及妇女和男子在私人和公共领域的平等地位和责任。

185. 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强奸和以名誉为由的罪行顽固存在,而且缺乏处理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综合方式,均使委员会继续感到关切。委员会重申对《黎巴嫩刑法典》第562条的关切,该条允许对以名誉为由的犯罪减轻处罚,并且仍然有效。委员会还对《黎巴嫩刑罚典》中的其他歧视条款感到关切,特别是容忍婚内强奸的第503条和允许在强奸案中放弃控告的第522条。

186. 第19号一般性建议确认,对妇女的暴力是对妇女的一种歧视形式,从而侵害了《公约》下的妇女人权。委员会根据这项建议,敦促缔约国高度重视制定和实施全面措施,用以处理针对妇女和女孩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刻不容缓地颁布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的法律,以保证把对妇女的暴力定为刑事犯罪,让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孩能够立即获得补救和保护,并起诉和惩罚实施暴力者。

187. 委员会呼吁刻不容缓地修正《刑法典》中的适用条款,以保证不免除名誉犯罪实施者的罪责,把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不把与受害者的婚姻关系作为使性罪犯不受惩罚的理由。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和实施针对执法官员、司法部门、卫生保健人员、社会工作者、社区领袖和公众的教育和提高认识措施,以保证使他们认识到,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都是不可接受的。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处理对妇女的暴力所颁布的法律和政策以及这些措施产生的影响。

18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但感到关切的是,黎巴嫩国内贩运妇女和女孩的情况有增无已,而且缔约国既未颁布关于贩运问题的法律,也未制定一项综合计划来防止和消除贩运妇女的行为和保护受害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和女孩如果是为性剥削和强迫成为家庭雇工的目的被贩运,可能根据移民法被起诉和受惩罚,因此再度受到伤害。委员会还对缺乏关于这个现象的有系统的数据收集工作感到关切。

18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同一切形式的贩运妇女和女孩的行为作斗争,包括为此颁布具体和综合的法律,并制定方案来遣返贩运受害者和使她们重返社会。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增加与被贩运妇女和女孩的原籍国和过境国之间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以更为有效地处理贩运的根源,并更好地通过情报交流来预防贩运。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收集和分析来自国家、区域和国际警方及其他来源的数据,起诉和惩罚贩运者,并保证保护被贩运的妇女和女孩的人权,包括采取保护措施和提供法律援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保证,被贩运的妇女和女孩不受到移民法的起诉,并得到充分的支持,从而能够作证指控他们的贩运者。

190. 委员会对黎巴嫩国内女性家庭雇工遭到的虐待和剥削感到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劳工法》第7条把家庭雇工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外,从而使其得不到一系列重要的劳工保护,并易于受到各种形式的剥削。

19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迅速颁布当前正由2007年4月成立的指导委员会审议的对雇用家庭雇工实行管理的法律草案,以处理妇女移徙工人的处境问题并监督雇用机构和雇主对该项法律的遵守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程序,用以监督并保护女性家庭雇工的权利,并对实施虐待的雇主进行应有的起诉与惩罚。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针对雇主的虐待行为向家庭雇工提供可行的补救渠道。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进行努力,保证家庭雇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法律保护措施,并能够得到法律协助。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采取的步骤和措施及其影响,并提供数据显示对女性家庭雇工的暴力的普遍程度。

19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税收方面对妇女的歧视,已婚妇女在税收上被作为单身处理,无法得到与已婚男子或户主同样的税收减免。

193.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在税收方面对妇女的歧视。

194. 委员会注意到,黎巴嫩国内的保健服务质量很高,但同时对私营部门所占主导地位和提供服务方面的地区差别感到关切,这些差别阻碍贫穷和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孩以及残疾妇女得到保健照顾。

19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机制,保证所有群体的妇女都能得到保健服务,并保证所有卫生政策和方案均根据《公约》第12条以及委员会关于妇女和保健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纳入社会性别观点。

196. 委员会对农村妇女的境况感到关切,尤其是关注她们生活在朝不保夕的条件下,并缺乏得到司法保护、保健、土地所有权、继承权、教育、信贷机制和社区服务的机会。委员会对女性农业工人的处境特别感到关切,她们被排除在《劳工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因此无法获得社会保障或其他福利。

19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特别注意农村妇女的需要,保证使她们参与对其有影响的决策过程,并有充分机会来得到司法保护、教育、保健和信贷机制。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在土地所有权和继承权方面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保证把社会性别观点纳入所有减贫计划和战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关于农村妇女情况的数据,把这些数据和分析结果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198. 考虑到黎巴嫩经历了一系列战争,委员会对残疾妇女以及那些照顾残疾家庭成员(这些家庭成员经常受到多种形式的歧视)的妇女的人数和境况感到关切。

19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全面说明残疾妇女以及照顾残疾家庭成员的妇女的实际情况,并采取适当措施来保护她们的权利。

200.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接纳来自邻国的难民,同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颁布任何与寻求庇护人和难民的地位有关的法规,从而对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造成不利影响。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难民妇女和女孩以及境内流离失所的妇女和女孩仍然处于易受损害和边缘化的境地,在得到教育、就业、保健和住房以及得到保护,以免于一切形式的暴力方面尤其如此。

20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照国际标准,颁布与黎巴嫩境内的寻求庇护人和难民的地位有关的法规,以保证向寻求庇护的妇女和难民妇女及其子女提供保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国际文书,以处理难民和无国籍者的境况,包括加入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给予庇护/难民地位的整个过程中充分纳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针。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具体的时间表,为难民妇女和女孩以及境内流离失所的妇女和女孩采取定向措施,以增加她们得到教育、就业、保健和住房的机会,保护她们,使其免于一切形式的暴力,并监测这些措施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于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在改善这些群体的妇女和女孩的境况方面取得的成果。

202. 委员会对缔约国不愿撤销关于《公约》第9条第2款的保留感到关切。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缔约国宣称,出于政治理由,无法修正其国籍法,以允许黎巴嫩妇女把自己的国籍传给子女和外籍配偶。

20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其国籍法对与外国人结婚的黎巴嫩妇女及其子女造成的负面影响,并因此修订国籍法,撤销关于《公约》第9条第2款的保留。

204. 委员会对缔约国不愿撤销关于《公约》第16条第1(c)、(d)、(f)和(g)款的保留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注在法庭没有裁定的方面,例如在婚姻财产制度中,持续存在歧视情况。

20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取消对《公约》第16条第1(c)、(d)、(f)和(g)款的保留。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条以及委员会关于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实现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保证妇女在婚姻和解除婚姻方面的平等。

20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对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20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强化了《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

208. 委员会还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来说不可或缺。委员会呼吁在争取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努力中纳入社会性别观点和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209. 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1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受。因此,委员会鼓励黎巴嫩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210. 委员会请黎巴嫩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使民众,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保证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特别鼓励缔约国召开有国家行为体和民间社会参与的公共论坛,探讨报告的提出办法和结论意见的内容。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进行宣传。

21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按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表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4年5月16日之前提交其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4.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摩洛哥

212. 2008年1月24日,委员会第825次和第826次会议(见CEDAW/C/SR.825和826)审议了摩洛哥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MAR/4)。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MAR/Q/4号文件,摩洛哥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 C/MAR/Q/4/Add.1号文件。

导言

213.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及时提交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然而,尽管报告大体上遵循委员会导则(HRI/GEN/2/Rev.1/Add.2),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没有提供明确和准确的资料,说明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中提出的每项建议的执行情况。委员会确认收到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但遗憾的是其中对一些问题没有予以答复。

214.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社会发展、家庭事务和团结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会议,代表团成员包括政府不同部委的代表。委员会祝贺缔约国作了高质量的介绍性发言以及该国代表团同委员会成员之间举行了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通过对话,对摩洛哥妇女的境况以及《公约》的执行情况有了明确、深刻的认识。

积极方面

21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个人身份法皇家委员会的工作,并赞扬缔约国在人权领域,特别是为消除现有的对妇女的歧视所进行的重要的法律改革,如通过《家庭法》、《国籍法》、《户籍法》、《劳工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刑法》修正案。

216.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获得批准,并于2004年2月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儿童权利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于2004年3月公布,委员会对此表示满意,因为这些国际文书也涵盖了妇女和女童的人权。

21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为审查过去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按照《巴黎原则》重新组织了人权咨询理事会,设立了申诉委员会充当处理对公共行政当局的申诉的监察员,还设立了公平与和解委员会,这些手段和机构也会促进对妇女人权的保护。

218.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采取了各种旨在本国实施人权的计划、方案和其他措施,特别是在妇女权利领域采取的措施,如争取实现两性公平和平等的国家战略、关于移徙以及实现普及基础教育的战略,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等战略。

219. 委员会还对2007年缔约国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签署一份执行本国难民战略的合作协议表示满意。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220. 委员会提请注意,摩洛哥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还吁请摩洛哥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摩洛哥将本结论意见送交议会、所有政府相关部委和司法机构,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221. 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尽管《宪法》保证法律面前的平等,但并没有载列男女在所有领域平等的原则,缔约国的立法并未载列对男女平等原则或对基于性别的歧视的明确定义。

222. 为了充分执行《公约》,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条(a)款,在《宪法》或其他适当法律中载列男女平等的原则,并在其国内立法中充分反映《公约》第1条所规定的歧视定义。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制定并实施一项对公私部门均有约束力的全面规范男女平等的法律,并使妇女了解这类立法所规定的妇女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立提出歧视妇女申诉的明确程序,对此类歧视行为规定适当的制裁,并确保为权利受侵犯的妇女提供有效的补救。

223. 尽管注意到,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定和一些载有关于国际法的优先性规定的立法,在国内一级批准并在缔约国《政府公报》上公布的某些国际文书在效力上优先于国内法律,但委员会仍然对国际文书的地位,包括《公约》相对于国内法的地位不明确感到关切。

2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国内立法框架中明确规定国际公约的地位,确保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文书优先于本国立法,并确保这一立法与这些文书相符。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向包括政府各部委、议员、司法机构、政党、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和公众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方广泛传播《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22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06年3月,以及在同委员会的对话期间公开宣布,它打算撤回其对第9条第2款、第16条第1款(e)项和第16条第2款的保留以及其对第15条第4款的声明,但委员会对缔约国尚未就撤回这些保留或声明正式通知《公约》保存人表示关切。

226.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尽快通知作为《公约》保存人的秘书长撤回那些保留和声明。为使摩洛哥妇女受益于《公约》所有条款,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撤回其对《公约》第2条和第16条的所有剩余声明和保留,委员会认为这些声明和保留违反《公约》的目的和宗旨。

227. 委员会赞扬对缔约国就妇女人权进行立法改革和开展提高认识方案,但对新通过的法律制度,如《家庭法》尚未在摩洛哥的所有地区,特别是在司法人员中广为人知和适用感到关切。

2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检察官、律师和法官加强针对新通过的立法和《公约》条款的提高认识运动和培训,以便在摩洛哥坚定地建立支持妇女的平等和非歧视的法律文化。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持续的识法方案和法律援助加强妇女对其权利的了解。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在歧视案中的现有法律补救措施、关于提交监察员和法院的歧视妇女申诉及其结果的详细资料。

229.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关于家庭和社会中的男女角色和责任,传统的歧视性做法和顽固的定型观念依然存在。这些定型观念严重妨碍执行《公约》,是妇女在所有领域中处于不利境地的根本原因,包括在劳动力市场及政治和公共生活中。此外,对妇女享受权利造成消极影响,妨碍充分执行《公约》。委员会对媒体在助长此类定型观念长期存在方面所起的作用感到特别关切。

23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处理关于男女角色和责任的定型观念,包括使妇女和女孩在其所有生活领域继续受到直接和间接歧视的隐藏文化形态和规范。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5条(a)款,更加努力拟订并执行综合宣传方案,在社会各级增进对男女平等的认识,以期改变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责任和角色的定型观念和消极文化规范。委员会建议,鼓励媒体塑造正面的妇女形象,宣传男女在社会中的平等地位和责任。

231. 委员会欢迎采取措施遏制和防止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例如:2002年制定一项国家战略,旨在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与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发展伙伴关系;为受虐妇女和女孩开设“绿色电话号码”;在刑事调查局内指定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人。但委员会仍深感关切的是,没有专门立法处理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家庭雇工行为。

23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其第19号一般性建议,尽快制定关于家庭暴力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立法,以确保把所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受到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孩可立即获得保护和救助,包括提供收容所,并确保暴力行为人被起诉和适当惩罚。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毫不拖延地修正《刑法》,确保把婚内强奸定为犯罪,与受害人结婚不能终止对强奸犯的刑事诉讼。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研究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的原因和程度,包括性暴力和家庭暴力。委员会请缔约国收集关于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分类数据,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处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而制定的法律和政策以及这类措施的影响。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保护家庭雇工,确保实施限制童工的规定,保护女孩不遭受多种形式的歧视。

23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贩运人口和性剥削的资料,特别是涉及妇女和女孩的资料,也未说明为防止此类现象发生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23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公约》第6条和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女孩,并对此类案件进行彻底调查。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国际合作,防止贩运人口,并依照罪行的严重程度起诉和惩处人贩,确保被剥削和贩运的妇女和女孩的人权受到保护,包括采取措施帮助她们复原和融入社会。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委员会又吁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关于贩运人口和剥削的统计数据。

23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促进妇女参政并取得成绩,特别是任命七名本届政府部长,还欢迎各政党作出承诺和努力之后,30名妇女(10.7%)在2002年9月选举中当选为众议员。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妇女在各领域担任决策职务的比率很低,特别是在参议院(1.1%)和市一级(0.53%),以及公共和私营部门、司法机关、外交部和学术界。

2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持续有效的法律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在各级增强妇女的政治代表性,而不是依靠各政党临时作出道德承诺。为了迅速增加妇女代表人数,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为2009年市级选举规定妇女法定配额,并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增加在各个领域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宣传妇女参与决策,包括参加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性。

23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国家教育战略以及在此领域取得的进展,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和女孩文盲率依然很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这显示出《公约》第10条所述的间接歧视模式。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女孩辍学率很高,做家庭雇工的女孩上学难。

2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女孩和妇女接受各级教育。此类措施可包括食堂、住宿设施、适当的卫生、水和电力供应,这一切对实现女孩和妇女接受教育的权利产生直接影响,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确保女孩不辍学。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提高妇女的识字率,具体方式包括实施正规和非正规综合教育方案;成人教育和培训;增加教师的培训和就业;编写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教材;监测和评价在实施有时限的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建议特别重视当家庭雇工的女孩,确保她们在15岁以前不受雇,使她们继续接受教育至少至15岁。

23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提高公众对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使公众认识到教育是一项人权也是增强妇女力量的基础,并采取措施克服造成歧视现象长期存在的传统观念。

240.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机会有限,而且多集中在低技术部门,工资低,工作条件差,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营部门,都存在职业隔离和难以缩小的工资差距。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无法获得社会福利的非正式部门工作的妇女人数众多。委员会注意到劳工法执行情况差强人意,未将家佣包括其适用范围内,使他们无法享受一系列重要的劳工保护。

24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实现劳动力市场事实上的男女平等作为优先事项,以充分执行公约第11条。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强劳工视察措施,确保更好地执行劳工法,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横向及纵向职业隔离,缩小乃至弥合男女工资差距。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加速颁布关于雇用家佣的适当立法,并通过一项具有性别敏感度的就业政策,规范非正式部门妇女的工作,增加她们在正式部门就业的机会。

242. 委员会对摩洛哥的婴儿和孕产妇死亡率高、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有限以及严重危及妇女健康的非法堕胎感到关切。

243.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增加妇女接受初级保健服务的机会,包括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手段。委员会根据其第24号一般性建议,还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宣传保健的重要性,包括提供资料,说明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情况以及通过计划生育和性教育防止意外怀孕。

244. 委员会特别关切农村妇女的境况,她们没有参加决策进程,很难获得保健服务和公共服务、教育和利用司法的机会、清洁饮水和电力供应,这严重损害她们享受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还对没有关于农村妇女现状的数据感到关切。

2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确保农村妇女不受任何歧视,享受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特别是有机会接受教育和获得保健服务。委员会建议让农村妇女充分参与制定实施所有部门政策和方案。

246. 委员会注意到2004年2月生效的《家庭法》规定男子和女子的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但是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法官可批准未满18岁者结婚,无须考虑是否包括最低结婚年龄在内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另外,使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批准率很高,而且被批准者中绝大多数为女孩,有些年仅13岁。

247.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严格执行《家庭法》中关于最低结婚年龄的规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家庭法》,规定只有在完全符合严格的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才能批准儿童结婚。

24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家庭法》保留了一夫多妻制,尽管须经法官批准,而且仅限于某些特殊情况。

249. 委员会根据其第21号一般性建议,敦促缔约国修订其《家庭法》,禁止一夫多妻制,因为这种做法侵犯了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取消《家庭法》中残存的任何其他歧视妇女的规定。

250. 委员会在看到缔约国立法作出重大改革的同时,也关切地注意到某些残存的歧视性条款,这些条款依然影响妇女在婚姻、离婚、子女照看和合法监护以及继承方面的权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财产关系由一种通常歧视妇女的独有财产制度来规范。

251.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通过赋予妇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的平等权利确保男女在缔结和解除婚姻方面的平等。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修订所有残存的歧视性条款,包括与离婚、子女照看和合法监护以及继承有关的条款。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条第1款(h)和委员会第21号一般性建议,颁布有关法律规定,确保妇女在解除婚姻时对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妇女组织协商作出修订。

252.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摩洛哥妇女的个人地位有所改善,例如,如果母亲为摩洛哥人,不论是在摩洛哥还是在国外出生的子女,均有权获得母亲的国籍。但是,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因为与妇女个人地位有关的各种不同形式的歧视依然存在,例如,丈夫为摩洛哥人,妻子为非摩洛哥人,妻子可取得摩洛哥国籍,而妻子为摩洛哥人,丈夫为外国人,丈夫则不能取得摩洛哥国籍;如果妻子为摩洛哥人,一旦取得丈夫的外国国籍,即丧失自己的摩洛哥国籍。

25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修订《国籍法》中所有影响到妇女权利的歧视性规定,使其与《公约》完全保持一致。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妇女组织协商开展这项工作。

254.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将妇女平等问题纳入各项国家政策和方案主流,并且努力通过《国家促进人的发展举措》减轻贫困。但是,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贫困问题依然存在。

2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其主流化努力以及《国家促进人的发展举措》采取各项措施,减少贫困妇女特有的脆弱性,包括努力确保有足够人数的妇女参加减贫方案的参与式管理。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为此利用第4条第1款规定的暂行特别措施和第25号一般性建议。

256. 委员会对摩洛哥境内的移民、难民以及寻求庇护者的处境感到关切。由于摩洛哥逐渐成为一个目的地国,而不再仅仅是移民原籍国和过境国,上述群体人口随之增多。委员会对他们能否进入劳动力市场、能否享受医疗保健、教育和社会服务表示格外关切,特别是妇女和女孩,还对她们容易受到暴力行为,包括性暴力行为侵害表示关切。

257.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加强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的合作,通过一项符合《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国家难民立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准许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利用公共服务,并为有证件的难民及寻求庇护者发放工作许可,确保他们,特别是妇女和儿童享有安全的权利。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改进统计数字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年龄、城乡、族裔和地区(包括西撒哈拉)分列的妇女状况统计数字和分析,以清楚地呈现摩洛哥的妇女状况全貌。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说明所采取的措施的效果,以及在落实妇女的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258.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签署并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请缔约国接受对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259.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所有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并且在编写报告的时候,征求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将报告提交给委员会之前,先请议会参与讨论该报告。

26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其根据《公约》承担的各项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261. 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262. 委员会指出,各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1有助于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及各项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摩洛哥政府考虑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263. 委员会请摩洛哥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摩洛哥人民,尤其是政府官员和政界人士,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请政府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26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4年提交一份合并报告,综合应于2010年7月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4年7月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

5.第五次定期报告

卢森堡

265. 2008年1月23日,委员会第821次和第822次会议审议了卢森堡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LUX/5)(见CEDAW/C/SR.821和822)。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LUX/Q/5号文件,卢森堡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LUX/Q/5/Add.1号文件。

导言

266.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遵循委员会定期报告编写导则并考虑到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和建议编写了高质量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成员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的口头说明和进一步澄清。

267.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机会平等事务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会议,并感谢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举行的建设性对话。这一对话使委员会进一步了解了卢森堡妇女的真实状况。

268.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于2003年7月1日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于2008年1月9日撤回对《公约》第7条和第16条第1(g)款的保留。

26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03年7月1日接受了关于延长委员会会期的《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

积极方面

270.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促进卢森堡妇女人权方面取得的总体成就。

271.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自2003年审议其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在立法方面取得的进展,即在2006年6月21日通过《宪法》第11条修正案,在缔约国立法框架内确定了男女平等原则;2005年12月23日通过《子女姓名法》;2004年6月3日通过《集体劳动关系法》,该法除其他外要求劳动合同适用男女同酬原则;2003年9月8日通过《家庭暴力法》;制定2003年5月19日法律,修正《一般公务员法》并实行促进家庭生活和职业生活的协调的措施。

272.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以机会平等事务部为首的国家机构为促进男女平等开展的工作。委员会尤其赞赏缔约国执行符合《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

273.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在2005年上半年担任欧洲联盟部长理事会轮值主席国期间在促进《公约》方面发挥的领导作用。委员会还欣见缔约国将性别观点纳入其发展合作方案,并赞赏缔约国成为将0.7%以上的国内总产值用于发展援助的少数国家之一。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274. 委员会提请注意,卢森堡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卢森堡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和建议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委员会吁请卢森堡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和建议发交各相关部委和议会,以确保这些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执行。

275. 委员会虽然肯定缔约国为提高对《公约》的认识所作的努力,包括开展关于将性别层面纳入部委官员工作主流的培训以及出版关于《公约》的学校手册等,但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在卢森堡境内并非广为人知的情况感到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两性平等问题和《公约》规定的宣传和培训举措有限,特别是对司法人员开展的这种举措有限。

276. 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包括政府部委、司法机构、政党、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和公众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者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纳入大学法律和有关领域课程以及法律业者和司法人员的继续教育中。

277. 委员会虽然赞赏《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的全面性和机会平等事务部发挥的领导作用,但感到关切的是,考虑到政府不同部门没有参加与委员会举行的建设性对话,国家行动计划可能尚未得到政府所有部门的充分执行。

278. 委员会着重强调,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实现男女平等是政府的责任,并建议缔约国确保政府所有部门充分参与和致力于执行行动计划。

27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为消除关于性别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采取了举措,包括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对男女童进行男女平等教育,并采取鼓励男女角色多样化的措施,但与男子作为养家糊口者和女子作为母亲和照料者的传统角色有关的定型观念仍顽固存在,影响妇女的教育和职业选择。

280.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考虑加强措施,改变关于妇女在照顾子女和家庭方面的传统角色和责任的观念态度。这种措施应包括限制在学校和媒体及其他地方宣扬关于妇女和女童与男子和男童的家庭和社会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形象、态度和观念,并对妇女和男子进一步开展关于分担家务的宣传和教育举措。委员会认识到,转变观念是一项长期努力,并吁请缔约国继续作出全面努力,直到消除这些关于性别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

281.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男子使用育儿假的积极指标,并欣见缔约国为改进家庭生活与工作间的协调而开展的立法和政策努力及其他措施,包括建立托儿设施网络,但感到关切的是,家务和家庭责任仍主要由妇女承担,其中许多妇女为履行家庭责任而中断其职业或从事非全日工作。

28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帮助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就业责任之间实现平衡,途径除其他外,包括进一步对妇女和男子开展关于适当分担子女养育工作和家务的宣传和教育举措,并确保非全日就业不是几乎完全由妇女承担。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研究中央统计和经济研究处在2006年进行的劳动力调查关于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状况的结果,并采取新措施,更好处理妇女的就业挑战,包括为不同年龄段的儿童提供更多托儿设施。

283. 委员会虽然赞赏缔约国为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所作的相当努力,包括家庭暴力法及对该法的积极评价、提高认识活动和为暴力行为的女性受害人提供的支助服务,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对妇女的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普遍存在,并缺少关于这一现象的严重程度的资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关于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全面战略。

28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加强和扩大其努力,预防和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性暴力、强奸和色情制品等性剥削,并利用秘书长关于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深入研究报告(A/61/122/Add.1和Corr.1)。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制定全面战略和行动计划,用以预防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在移民社区的这种行为,并制定有效的机构机制,协调、监测和评估所采取措施的效力。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其关于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宣传工作,并强调所有此种行为的不可接受性。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加紧努力,矫正犯罪者的暴力行为,并为暴力行为的女性受害者提供支助服务和配备专业人员的足够收容所,及为这些收容所的有效运作提供足够的财政资源。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有系统地收集和公布按暴力行为类别和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关系分列的数据,并将这些数据用作监测现行和今后政策和支助措施执行情况的依据。

285.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妇女在议会和市民选机构中的代表性方面取得的进展,但表示关切的是,妇女在这些机构中的代表人数仍然不足,在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性方面取得的进展缓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被任命在2004届政府中担任部长的妇女人数减少,而且担任最高级别外交职务的妇女人数很少。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在公共行政部门任职的妇女人数普遍较少,特别是担任公共部门高级别职务的妇女人数较少。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缺少关于移民妇女在这样一个移民约占全部人口40%的国家中担任决策职位的资料。

286.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评价对妇女充分和平等参与公共生活和决策,特别是在高级别上进行这种参与的阻力和障碍。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使用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妇女在政治和公共机构中的代表体现人口的全面多样性,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分列的详细数据和资料,说明妇女在民选和任命机构以及司法机构,包括在决策一级上的代表性以及长期趋势。

287. 委员会虽然肯定缔约国为促进妇女就业所采取的举措以及因此带来的在妇女参加劳动力市场方面的增长,但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仍处于不利地位。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社会行动者对旨在增加某些部门中就业人数不足性别的参与的平权措施存在抵触。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集中于非全日和低薪工作,而且在经济生活中升入高级别职位的妇女很少。委员会还同样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同工同酬的原则已体现在国家立法中,但男女之间的薪酬差距仍长期存在,而且没有处理这一问题的政府战略。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移民妇女在融入社会和参与劳动力市场方面遇到困难。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出于家庭原因中断职业的妇女的不利状况以及这样做在退休和老年养恤金方面的后果。

288. 委员会希望强调,根据《公约》,缔约国有义务实现妇女与男子在劳动力市场,包括在私营部门中的实际平等,以做到对《公约》第11条的遵守。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通过政策和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并制定有时限的目标,消除职业上的横向和纵向隔离。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将可能遭受多重歧视的移民妇女的问题纳入其就业政策和方案的主流。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缩小和消除男女之间的薪酬差距,并采用有关机制,监测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的执行情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收集和分析数据,以监测为改善妇女就业状况而采取的政策和措施的效力。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平权行动在私营部门中的使用和影响程度,以及为改善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状况而采取的措施及其影响。

289.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卢森堡的优越教育制度,但提请缔约国注意在学术和职业领域方面普遍存在的陈规定型选择。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外国出生的女童没有获得各级高质量教育的平等机会,而且存在这些女童在各级辍学的情况。

29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使女童和男童的学术和职业选择多样化的方案,并采取进一步措施,鼓励女童选从非传统的教育领域。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密切监测外国出生的女童在各级教育的状况,并继续处理她们在学校制度中面临的困难。

291.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卢森堡有利的保健状况,并欣见缔约国打算制订一个反吸烟方案,但感到关切的是,吸烟妇女,特别是年轻妇女的吸烟人数据报增加,并对儿童产生影响。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缺少关于年轻人,包括年轻妇女可能面临的心理健康问题的资料。

29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年轻妇女中吸烟成风问题的根源开展研究,并将性别观点纳入反吸烟战略,包括纳入提高认识活动。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为处理吸烟问题采取的措施的成果,并列入关于卢森堡妇女和少女心理健康状况的分列数据以及关于卢森堡对此的对策,特别是提供相关服务的资料。此外,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建议,该建议提供了关于在健康政策方面采取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做法的指导原则。

293.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处理卢森堡的卖淫问题,包括开展勘查活动和计划发起针对嫖客的运动,但对缺少关于卢森堡卖淫问题的严重程度的资料和没有处理利用妇女卖淫营利问题的全面战略表示关切。

29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研究卢森堡卖淫问题的严重程度,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利用妇女卖淫营利问题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和资料。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更加重视对利用妇女卖淫营利问题的重视,并制定全面战略,包括打击对卖淫的需求和防阻妇女从事卖淫的方案,并为希望终止卖淫生活的妇女设立恢复正常生活和支助方案。

295. 委员会虽然肯定为遏制贩运活动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制订反贩运法案,在国家警察内设立特别调查单位以及设立部际工作组协调打击贩运的活动,但仍感到关切的是,缺少关于贩运妇女和女童进入卢森堡的数据,使委员会无法清晰了解实地情况。委员会还对贩运案件的定案和调查据报遇到的困难表示关切。

29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全面资料,说明贩运人口进出卢森堡现象的普遍程度,以及所采取措施的影响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快通过反贩运法案,并请缔约国采取一些适当措施,确保贩运案件得到更好的定案和调查,特别是为此加强对执法官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工作,以增加其确认可能的贩运活动受害者的能力。委员会邀请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贩运活动受害者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以便进一步遏制这一现象。

297. 委员会重申其在审议卢森堡第四次定期报告期间就通过2003年5月15日离婚改革法草案方面的拖延所表示的关切。

29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速通过离婚改革法草案。该草案取消了因过错离婚的妇女在再婚前的等待期,修正了赡养费制度,以使该制度对妇女更加公平,改革了该制度,以补偿婚姻破裂往往造成的不平等状况,并规定离婚父母共同行使亲权的制度。

299. 委员会还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300. 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1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卢森堡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301. 委员会请卢森堡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和建议,使民众,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30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关于旨在实现男女平等的法律、政策、计划和方案的影响的研究和调查结果,以及对《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及其后续措施的评价。

303.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所有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其下一次定期报告的编写,并在编写报告期间与非政府组织展开咨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前就该报告同议会进行讨论。

30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和建议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4年提交一份合并报告,综合应于2010年3月4日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4年3月4日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

6.第六次定期报告

法国

305. 2008年1月18日,委员会第817次和818次会议审议了法国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FRA/6)(见CEDAW/C/SR.817和818)。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FRA/Q/6号文件,法国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FRA/Q/6/Add.1号文件。

导言

306.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但令人遗憾的是,报告没有提出关于海外省和海外领地的系统编排的充足资料,也未提供便于查阅的关于2003年结论意见执行情况的资料。尽管对某些部分的答复并不全面,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书面答复了会前工作组向该国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并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了口头说明和答复。

307.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劳动、劳动关系和互助部国务部长率领的高级代表团出席会议,代表团成员包括劳动、劳动关系和互助部的代表,以及一名马提尼克地区代表,和若干其他政府部委的代表。委员会欣见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

积极方面

308.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正在努力提高法国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地位。委员会特别欢迎旨在预防和处罚家庭暴力和侵害儿童暴力行为的2006年4月4日第2006-399号法。

309. 委员会对成立消除歧视和促进平等高级管理局表示欢迎,管理局有权调查对歧视妇女问题的申诉,并举办调研、培训和宣传活动。

310. 委员会欣见2004年3月8日《男女平等法令》制定了性别观点主流化政策,扩大采用了纳入两性平等观点的预算编制,以及相关的“黄色预算文件”促进了若干部委更好地参与加强妇女权利与两性平等。

311.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国际发展方面的两性平等政策,包括向妇女发展基金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提供财政及其他援助,以及与发展中国家开展双边合作。

31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撤回对《公约》第5条(b)款和第16条1(d)款的保留。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313.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具体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其他各级政府机构(包括海外省和海外领地)、议会和司法机关,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314. 缔约国在与委员会进行建设性对话时称,可能审查并撤回所有其余保留;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对缔约国至今尚未撤回保留感到遗憾。

31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完成撤回对《公约》第14条第2(c)款的保留的程序。委员会请缔约国尽快启动有关程序,撤回对第14条第2(h)款的声明和保留(委员会认为该项保留属于解释性声明性质)和对第16条第1(g)款的保留。

316. 委员会注意到,《法国宪法》规定《公约》优先于国内法,并已开展了提高法官对《公约》的认识的工作;但委员会遗憾的是,至今没有援引《公约》的法院判决,尤其是法国属于一元法制,原则上可以直接在国内法院援引《公约》条款。

317. 委员会重申在审议缔约国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之后提出的建议,敦促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提高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认识,并对司法和公共检察官进行关于《公约》范围和意义的系统培训,鼓励他们在诉讼中应用《公约》,并鼓励对法律专业提供同样的培训。委员会还建议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纳入法律专业的培训和法学院课程。

318. 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提供《公约》在其海外省和海外领地执行情况的完整资料感到遗憾。

31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增加关于《公约》在其海外省和海外领地执行情况的系统编排的广泛资料。

320. 委员会对成立消除歧视和促进平等高级管理局表示欢迎,管理局有权调查对歧视妇女问题的投诉,并举办调研、培训和宣传活动;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管理局收到的投诉只有3%是妇女指控性歧视问题。委员会还对高级管理局可能没有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感到关切。

3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发起鼓励妇女投诉性歧视问题的运动,并为高级管理局配备充分执行任务规定所需的充足财政和人力资源。

322. 委员会欢迎采取了措施消除性别角色定型观念,包括2003年11月27日负责两性平等的部委与广告标准局签署了关于在广告中尊重人的联合声明;设立公共论坛讨论妇女在广告中的形象;开展对学校教科书中定型观念的研究。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学业导向依然受到定型观念的强烈影响,因此妇女仍旧集中在极少数就业领域。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定型观念持续存在,包括对移民和移徙妇女的定型观念,影响到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表现为失业率高、非全时工作以及较少参与公共生活和决策。

3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5条,继续鼓励大众传媒推动对适合妇女和男子的角色和任务的看法发生转变,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交关于对学校教科书中定型观念研究结果的资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寻求最合适的途径,继续采取措施鼓励女孩学习非传统学科,并鼓励公司招聘妇女担任非定型观念的职务。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深入调查研究性别角色定型观念对切实执行《公约》所有规定的影响,特别是对移徙和移民妇女享受人权能力的影响。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对大众开展宣传活动,使其认识到此类定型观念对全体社会的负面影响。

324. 委员会注意到2004年3月25日法禁止公立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穿戴“公开显示所信奉宗教的标记或服装”,但是对这项禁令可能导致剥夺任何女孩接受教育和融入法国社会的各个方面的权利仍然感到关切。

3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密切监测2004年3月25日法的执行情况,以防止对女孩接受教育和融入法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数据,说明移徙和移民女孩在各级教育中取得的成绩。

326. 委员会关切的是,在法国生活的移民妇女仍然受到在受教育、就业和医疗保健方面的多种歧视以及暴力侵害。委员会关切的还有,新的限制性移民法律和政策使很多移民妇女失去了获得居留许可的资格。委员会特别关切的问题包括:被消除歧视和促进平等高级管理局认定具有歧视性的限制性家庭团聚做法,如DNA检查;语言流利程度测试;关于共和国价值观的知识测试。

327. 委员会重申在审议缔约国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之后提出的建议,敦促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移民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影响移民妇女的法律和政策进行评估,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交关于评估的数据和分析等资料。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交关于发放居留许可(包括在家庭团聚类别)的移民妇女人数的资料。

328. 委员会欣见《政治领域两性平等法》得到加强以及作出其他努力增加妇女在决策岗位的人数(如总统办公厅),但重申对妇女在公共领域高层岗位的人数不足感到关切,包括国际职位、学术界以及私营和商界。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妇女在省议会和国民议会人数较少。

32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有关措施,使妇女更快地全面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所有方面以及决策机构,特别是高层岗位,包括学术界、市长和法官。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执行《政治领域两性平等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妇女在政治和公共机构中的人数充分反映出人口的多样性,并应包括移民妇女。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交妇女(包括移民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学术界人数的数据和资料。

330. 委员会依然关切的是,妇女在就业市场中仍处于不利地位,表现在妇女在劳动力市场较高层次的数量仍然较少,而且集中在某些低薪领域。委员会深切关切的是,私营部门中男女薪酬仍存在差距,妇女很多从事非全时职务,因此一般得到养恤金较少。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还有,残疾妇女和移民妇女的失业率较高,而上述问题缺少统计数据。

33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事实上的平等,以充分遵守《公约》第11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消除横向和纵向的职业隔离,缩小并拉平妇女和男子的薪酬差距。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执行消除薪酬差距的计划,包括2010年之前对不制定消除薪酬不平等计划的公司采取经济处罚。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为妇女全时就业创造更多机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作出努力,使妇女和男子能够兼顾家庭与职业责任,并促进男子和妇女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包括提供更多更好的托儿设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包括通过宣传活动和育儿假,鼓励男子分担育儿责任。在养恤金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落实总统明确表示的提高最低老龄养恤金的愿望,增加农业和手工业人口的养老金,并为没有从事专业工作的操持家务者提供退休金。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采取专门措施,并帮助残疾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收集相关统计资料以便更好地制定政策。

33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努力,包括宣传方案、调查研究以及通过旨在加强预防和处罚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2006年4月4日第2006-399号法;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暴力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的发生率较高,如最新研究等显示,每三天就有一名妇女死于伴侣之手。

33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照第19号一般性建议,采取综合措施制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分析所有暴力侵害妇女事件、特别是造成谋杀妇女的事件,确保通过有效措施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保护妇女不受到暴力侵害。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警察、检察官和非政府组织在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方面的合作。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收集按年龄、暴力类型和行为人与受害人关系分列的综合统计数据。

334. 委员会对贩运活动的猖獗感到关切,而且贩运妇女和女孩活动的增加可导致利用妇女卖淫营利活动的增加。委员会关切的问题包括:缺乏关于贩运妇女和女孩的统计、数据和调研;被贩运妇女必须提出申诉才能发给居留许可。关于卖淫,委员会重申对禁止消极拉客规定的关切。委员会还对《劳动法》没有性骚扰的明确法律定义感到关切。

33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制止一切形式的贩运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系统性收集和分析按年龄和社会出身分列的数据,以便更清楚地了解贩运情况和相关趋势,从而找出这一现象的根源,并制定和执行消除此类根源的政策。为确保需要国际保护的被贩运妇女和儿童不受到驱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新审议必须提出申诉才能发给居留许可的规定。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综合研究2003年3月18日法对国内安全和卖淫问题的影响(包括禁止消极拉客),并审议性骚扰的定义。

33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法国可以得到有关信息和便利地采用避孕措施以及进行自愿流产,但委员会对堕胎比率偏高感到关切。

3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针对女孩和男孩、妇女和男子广泛开展防止早孕等性教育,并尤其重视移徙和移民女孩和男孩、妇女和男子。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产妇死亡率和堕胎情况的资料。

338. 委员会注意到经2003年6月18日第2003-516号法修订的2002年3月4日第2002-304号姓氏法于2005年1月1日生效,终止了婚内出生子女必须从父姓的规定;但委员会对这项立法仍然存在基于性别的歧视表示关切,例如没有共同声明或父母意见相左的情况下,父亲拥有反对子女从母姓的否决权。

3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这项立法,使之全面符合《公约》的规定。

34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改善农村妇女状况作出的努力,如增加务农的农村妇女基本养恤金的法律,以及缔约国在对话过程中声明将作出进一步努力改善农村妇女的生活条件,包括改善交通便利状况;但委员会对缺少关于农村妇女情况的数据感到关切。

3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通过立法和务实措施改善农村妇女的状况,收集关于农村地区妇女的分类数据。

34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改善老年妇女状况的努力,如政府计划重新调整低额养恤金以及采取具体措施监测老年妇女的健康和生活状况以便在发生危急情况时可以快速作出反应;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法国没有具体定向措施解决老年妇女,包括移徙和移民妇女边缘化问题。

34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协调一致的总体政策改善老年妇女的状况,专为消除老年妇女边缘化问题而制定综合性方案和政策,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取得的成果。

344.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报告就《公约》各方面的执行情况提供按性别和年龄分类的数据不足。委员会指出,这种数据可以进一步说明不同妇女群体有关《公约》各项规定的事实情况,并说明政府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的政策和方案的影响,以及长期趋势。

34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和年龄分类的充分数据和分析,以便全面展示对《公约》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定期对其立法、政策、计划和方案进行效力评估,以确保采取的措施达到预定目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汇报在贯彻《公约》方面取得的成果。

34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继续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347. 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348. 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1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法国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349. 委员会请法国在国内,包括在海外省和海外领地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便使民众,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35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3年1月提交一份合并报告,综合应于2009年1月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3年1月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

7.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

瑞典

351. 2008年1月25日,委员会第827次和第828次会议审议了瑞典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SWE/7)(见CEDAW/C/SR.827和828)。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SWE/Q/7号文件,瑞典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SWE/Q/7/Add.1号文件。

导言

352.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遵循委员会定期报告编写导则并考虑到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提交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的口头说明和答复。

353.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由融合与性别平等部国务秘书率领的代表团出席会议,代表团成员来自政府的各个部委和部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举行坦率、公开的建设性对话。

354.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承认非政府人权和妇女组织对编写缔约国报告作出了积极贡献。

35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03年4月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

积极方面

356. 委员会欣见,2007年1月1日成立了融合与性别平等部,并设立了性别平等司,除其他外,负责协调监督性别观点主流化的政府部门的工作。

357. 委员会欣见,通过了以提供保护免受歧视为重点的2006-2009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并任命了人权代表团,这两项工作都促进了对妇女人权的保护。委员会还欣见,2006年5月通过了性别平等方面新的重点工作。

35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两性平等政策预算增加了10倍,并通过了政府部门2004-2009年期间性别观点主流化计划,以促进政府机构的性别观点主流化。

359.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7年11月通过了遏制男子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以维护名誉为名实施的暴力和压迫以及同性关系中的暴力的行动计划。

360. 委员会欣见,2006年修改了《瑞典外国人法》,规定准许声称可能因性别和性取向而遭受迫害者获得难民身份,这对难民妇女有助益。

361. 委员会还欣见,2007年11月修改了《堕胎法》,取消了妇女必须是瑞典公民或瑞典居民才可堕胎的规定。

362. 委员会祝贺缔约国实施双边合作方案,以在提供国际援助中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已经超过占国民生产总值0.7%的国际目标,并于最近达到了占国民生产总值1.0%的比例。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363. 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议会和司法系统,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36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最近一个调查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瑞典宪法的政府文书没有考虑到性别问题,对性别问题没有敏感认识,并且《宪法》中的平等概念与《公约》不符。此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司法系统没有援引《公约》。

365.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对构成《宪法》的所有四项法令进行一次彻底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审查,确保其符合《公约》的各项规定。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把将来的反歧视法作为把《公约》转变为国内法的一种途径,其中包括实质性平等的概念。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这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妇女在国内法院是否已经援引《公约》。

366. 委员会欢迎政府最近采取举措,把现有反歧视立法合并为一份《反歧视法》,除了有信息表明该法将大幅度增加对歧视的损害赔偿金额外,它还涵盖七种歧视理由(包括基于性别的歧视),并将适用于大多数社会领域。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歧视妇女问题及其跨越各领域的性质,可能变得不那么明显,并因此得不到足够的重视。

36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新的《反歧视法》加强促进、保护和落实瑞典妇女人权的全国立法框架,并吁请政府确保给予歧视妇女问题,包括其跨越各领域的性质以充分的能见度和重视。

36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支持编写一份关于《公约》的手册,但感到关切的是,瑞典国内尤其是各市政府总体上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缺乏了解。

36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的认识,确保他们熟悉《公约》的精神、目标和各项规定,并在司法程序中经常加以应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更广泛地传播关于《公约》的手册。

370.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已经根据《2004-2009年期间将性别观点纳入政府办公室主流的计划》,建立了周详的把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府机关的制度,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一计划缺乏有效的监测和问责机制,其中包括缺乏对不遵守行为的制裁措施。

371.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把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制度(包括《2004-2009年期间将性别观点纳入政府办公室主流的计划》)中,在各级建立有效的监测和问责机制,并且这样的机制中要规定对不遵守行为的制裁措施。

37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努力,解决歧视妇女以及使男女不平等问题长期存在的定型态度和行为,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妇女的定型态度长期存在,这可能会损害妇女的权利。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类态度在媒体中特别普遍(媒体经常以一种定型方式描绘男女形象),并且缔约国正在出现色情进入主流的过程,这一过程也称为“公共领域性化”。

373.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主动积极的持续措施,消除对男女角色和责任的陈旧观念,包括针对男女以及媒体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活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根据《公约》第5条的规定,鼓励媒体推动文化变革,改变对妇女和男子适于承担何种角色和任务的观念。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打击公共领域性化的战略,并采取主动积极的措施,确保媒体制作和报道没有歧视性,增加媒体业主和这一行业的其他相关行为体对这些问题的了解。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就性别角色定型观念对执行《公约》的影响进行深入的调研。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此背景下对现行措施的影响展开评估,以便查明不足之处,并对这些政策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374. 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妇女担任高级职位,特别是担任学术界高级职位的比率很低,学术职位愈高,妇女任职人数愈少,她们目前仅占教授职位的17%。尽管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信息说,政府将制定一项在劳动力市场和企业部门实行性别平等主流化的战略,但委员会继续对妇女在高级管理职位和私营公司董事会任职人数偏低感到关切。委员会遗憾的是,尽管立法中规定了暂行特别措施,但这些措施没有得到系统性的贯彻,未被当作加速实现男女在《公约》所有领域中的事实上平等的一种办法,特别是在私营部门中,情况更是如此。

37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鼓励增加妇女担任高级职位,特别是学术界高级职位的人数。委员会建议采取主动积极的措施,鼓励更多妇女申请高级职位,并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运用和有效贯彻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实现妇女在所有领域与男子事实上的平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两性平等立法中列入有关条款,强行规定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均采用暂行特别措施,包括目标或配额,并以奖励制度加强这些措施。委员会建议,有关在劳动力市场和企业部门实行性别平等主流化的未来战略将列入有效的监测和问责机制,包括对雇主和其他相关团体不执行规定的处罚。委员会请缔约国监测妇女参与高级管理职位方面的情况发展,以期通过立法或政策举措来进一步支持这一参与,并提供有关取得成果方面的资料,包括相关的分列统计数据。

376. 委员会注意到妇女继续高度参与劳动力市场以及缔约国为支持这一参与而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通过延长产假和陪产假计划使男女能够兼顾工作和家庭生活。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采取的举措,包括2007年采用了收入所得税收抵免、购买家庭相关服务的税款抵减等办法,在2008年预算法案内规定了父母保险中的一项性别平等津贴,但与此同时,委员会仍然对父亲使用了不到20%的育儿假,妇女基本担任非全时工作感到关切。尽管《平等机会法》修正案中将“等值工作”的定义列入该法,但委员会仍然对严重的职业隔离以及男女工资差距的持续存在感到关切。

37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优先实现劳动力市场中男女事实上的平等,以便全面遵守《公约》第11条的规定。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监测发展趋势,采取的办法包括收集和分析按性别、技能和部门分列的、比较非全时工和全时工的数据,以及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和取得的成果,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兼顾家庭责任和职业责任,并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照顾家庭任务,包括增加奖励手段,鼓励男子使用育儿假权利。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消除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并且缩小和弥合男女薪酬差距。

378.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自提交上次定期报告以来广泛努力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其中包括2007年关于暴力行为的行动计划、2005年开始生效的有关性犯罪的新立法以及扩大《禁止令法》规定的范围,但委员会仍然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特别是以维护名誉为名对妇女实施的家庭暴力和犯罪的高发率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瑞典在涉及暴力犯罪方面的低起诉率和低定罪率感到关切,并对瑞典没有按照犯罪受害人的性别分列犯罪统计数字感到遗憾。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提供社会服务支助情况的调查的结论认为,各市提供的支助服务各不相同,一些市不能为所有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包括残疾妇女等有特殊需要的妇女提供收容住所。此外,委员会对缺乏有关瑞典境内妇女和女孩生殖器官被切割人数的统计资料感到遗憾。

379. 委员会根据其第19号一般性建议,敦促缔约国确保采取综合措施应付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以维护名誉为名实施的犯罪。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拨出充分的财政资源,确保有效实施2007年关于暴力问题的行动计划,研究和分析所有暴力侵害妇女的事件,尤其是那些造成妇女被杀害的案件,并执行政策以预防这类暴力,向受害者提供保护、支助和服务,并对罪犯进行惩处和改造。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收集全面的统计数据,按性别、年龄、暴力类型、犯罪人与受害人的关系分列。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统计资料,说明瑞典境内的妇女和女孩生殖器被切割的人数。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确保中央政府、地区行政委员会和市政府之间进一步合作。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监测提供社会服务的情况,以确保在缔约国全境提供足够的收容所,配备安置残疾妇女的设备,并确保它们有足够的资金。

38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针对贩运问题采取了许多措施,包括2004年7月1日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并在2002年修正了《刑法》,规定贩运人口为犯罪行为,并可能为贩运受害者或证人发放有一定时限的居住许可,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将妇女和女孩贩往瑞典的事件,并对未能提供充分的数据说明贩运妇女和女孩的普遍程度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瑞典公民在国外贩运女孩、卖淫及有关问题。

38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制止以各种形式贩运妇女。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贩运妇女和女孩的全面资料和数据,并说明采取的措施产生的影响和取得的成果,包括按照国家今后打击贩运人口的行动方案采取的措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制定国家方案时,适当考虑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在访问瑞典后提交的报告(A/HRC/4/34/Add.3)中的建议。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立法,允许起诉在国外参与对女孩进行性剥削的瑞典公民,包括禁止再给具保后释放的人发护照。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进行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包括在缔约国的“贫穷与贩运人口”战略框架内合作,以进一步遏制这一现象。

382.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表明定于2008年对禁止卖淫的情况,包括对1999年禁止购买性服务法的效果进行评估,但委员会对缺乏说明瑞典境内卖淫(包括暗娼)普遍程度的资料和数据表示遗憾。

38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剥削妇女和关于包括暗娼在内的卖淫情况的全面资料和数据。缔约国还应该提供数据,说明对其卖淫问题政策,包括该政策对卖淫妇女以及对性服务需求的影响即将进行的评估的结果,并提供资料,说明为了对评价结果开展后续行动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制订战略和方案,防止妇女从事卖淫,并建立康复方案,支持希望不再卖淫的妇女和女孩,包括提供关于其他谋生手段的信息并予以支持。

384. 委员会对国家卫生和福利局最新报告的结果表示关切。报告表明,医疗服务方面的两性平等存在不足之处,这可涉及男女不能平等地获得先进的医治手段,还可涉及制订医疗服务使用的标准诊断方式。委员会还关切的是,与男子相比,妇女患有应激疾病、使用医疗服务、吃药和休病假比男子多得多。此外,委员会对少女的精神健康状况恶化表示关切,包括酗酒和吸毒的人增加,企图自杀和以其他形式自残的人数增加。

385.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进一步进行调查和研究,确定问题的范围,了解原因,还吁请缔约国继续努力,按照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建议,改善医疗服务,将性别观点纳入卫生部门的所有方案、服务和改革中,以便使全国各地的所有妇女和男子能够平等享受适当和充分的医疗服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少女精神健康状况恶化的问题,预防并打击酗酒和吸毒,防止自杀,加强预防性和治疗性的精神健康方案,并拨出充足的财政资源,有效实施这类方案。

38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目前关于离婚后财产分配的法律可能没有充分解决夫妇双方因性别带来的经济不平等问题,这一不平等可能是现有劳动力市场的性别隔离和妇女更多从事无薪工作造成的。

387.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研究离婚对夫妇双方造成的经济后果,特别重视男配偶在其全职和不间断的职业生涯基础上得到加强的人力资本和收益潜力。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研究结果审查其目前的立法,并将此类资料列入其下一次定期报告。

388. 委员会注意到,瑞典已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努力让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和少数族裔妇女融入瑞典社会和劳动力市场,但委员会对她们的人权状况和她们继续遭受多种形式歧视的情形仍然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2007年关于暴力问题的行动计划已经认识到,移民妇女或来自外国的妇女是特别脆弱的群体,需要得到特别保护,但委员会对她们在自己的社区遭受暴力和性别歧视的情形仍然感到关切。2007年的一项条例要求外国国民在领取身份证件时需由近亲陪同,这可能对被虐待的外国妇女造成不利影响,委员会对此也感到关切,但委员会注意到瑞典代表团已表示将审查该条例。委员会注意到,瑞典已经任命一个罗姆人问题代表团,但对萨米族和罗姆族妇女在各方面遭受其他形式的歧视持续感到关切。

38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对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和少数族裔妇女的歧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主动采取措施,防止这些妇女在其社区内以及在整个社会里遭受歧视,打击暴力侵害她们的行为,增强她们对可利用的社会服务和法律补救办法的了解,让她们熟悉自己享有两性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将她们融入瑞典劳动力市场。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审查2007年关于身份证件的条例。此外,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定期全面研究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和少数族裔妇女遭受的歧视,收集她们的就业、教育和保健统计数据以及关于她们可能遭受的各种形式暴力的统计数据,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些资料。

390. 瑞典虽已于2006年1月1日建立了一个新的公共机构,以确保在短期和长期有效地执行缔约国的国家残疾政策,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妇女受到多种形式的歧视,包括在获得教育、就业和保健以及在获得保护以免受暴力方面受到歧视,她们没有被视为有特殊需要的特殊群体。关于社会领域的立法和政策对残疾妇女产生了哪些影响,没有足够的资料和数据,包括统计数据,关于暴力侵害残疾妇女的行为,也缺乏数据,委员会对此感到遗憾。

39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对残疾妇女的歧视,打击暴力侵害她们的行为,承认她们是有特殊需要的特殊群体。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将她们融入瑞典劳动力市场,定期全面研究她们遭受的歧视,收集她们的就业、教育和保健统计数据以及关于她们可能遭受的各种形式暴力的统计数据,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些资料。

39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继续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393. 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394. 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1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敦促瑞典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395. 委员会请瑞典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民众,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39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最迟于2014年9月提交一份合并报告,综合应于2010年9月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4年9月提交的第九次定期报告。

第五章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397.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2条规定,委员会应在其根据《公约》第21条提出的年度报告中包括它根据任择议定书进行的活动的纪要。

A.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2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398. 委员会决定停止审查第9/2005号来文。

399. 委员会核准了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十一届会议的报告(见本报告第二部分,附件八)。

400. 委员会讨论并通过了关于对委员会决定的个人意见的拟定和格式的说明(见本报告第二部分,附件九)。

B.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8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401. 委员会没有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采取行动。

第六章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今后届会

402. 根据大会关于延长委员会2008年和2009年会议会期的第62/218号决议的授权,委员会确认其2008年会议的日期如下:

(a)第四十一届会议:2008年6月30日至7月18日,纽约;

(b)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十二届会议:2008年7月21日至23日,纽约;

(c)第四十三届会议会前工作组:2008年7月21日至25日,纽约;

(d)第四十二届会议:2008年10月20日至11月7日,日内瓦,分组同时举行会议;

(e)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十三届会议:2008年10月14日至17日,日内瓦;

(f)第四十四届会议会前工作组:2008年11月10日至14日,日内瓦。

拟在委员会未来届会上审议的报告

403. 委员会确认,其第四十一届会议将审议下列缔约国的报告:

芬兰

冰岛

立陶宛

尼日利亚

斯洛伐克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也门

404. 委员会决定在其第四十二届会议上审议下列缔约国的报告:

比利时

喀麦隆

加拿大

厄瓜多尔

萨尔瓦多

吉尔吉斯斯坦

蒙古

缅甸

葡萄牙

斯洛文尼亚

乌拉圭

405. 委员会还商定在该届会议上审议巴林和马达加斯加的报告。

406. 委员会初步决定邀请下列缔约国向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提交报告:

亚美尼亚

不丹

多米尼克

危地马拉

几内亚比绍

海地

以色列

利比里亚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卢旺达

定于2008年10月20日至11月7日举行的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各分组会议的组成

407. 委员会决定第四十二届会议各分组会议组成如下,并将缔约国报告分配给各分组会议。

分组会议A

分组会议B

Magalys Arocha Dominguez

Ferdous Ara Begum

Saisuree Chutikul

Meriem Belmihoub-Zerdani

Dorcas Ama Frema Coker-Appiah

Mary Shanthi Dairiam

Cornelis Flinterman

Náela Gabr Mohemed Gabre Ali

Ruth Halperin-Kaddari

Françoise Gaspard

Heisoo Shin

Yoko Hayashi

Glenda P.Simms

Tiziana Maiolo

Dubravka Šimonović

Violeta Neubauer

Anamah Tan

Pramila Patten

Maria Regina Tavares da Silva

Silvia Pimentel

邹晓巧

Hanna Beate Schöpp-Schilling

拟审议的缔约国报告

分组会议A

分组会议B

比利时(CEDAW/C/BEL/6)

喀麦隆(CEDAW/C/CMR/3)

加拿大(CEDAW/C/CAN/7)

厄瓜多尔(CEDAW/C/ECU/7)

萨尔瓦多(CEDAW/C/SLV/7)

吉尔吉斯斯坦(CEDAW/C/KGZ/3)

缅甸(CEDAW/C/MMR/3)

马达加斯加(CEDAW/C/MDG/5)

斯洛文尼亚(CEDAW/C/SVN/4)

蒙古(CEDAW/C/MNG/7)

乌拉圭(CEDAW/C/URY/7)

葡萄牙(CEDAW/C/PRT/7)

408. 巴林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BHR/1-2)将在全会上审议。

就议程项目7(委员会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采取的行动

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2条产生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409. 委员会决定停止审查第9/2005号来文。委员会讨论并通过了关于对委员会决定的个人意见的拟定和格式的说明,并核可了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十一届会议的报告。

第七章《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410. 委员会2008年1月14日和2月1日第810次和第830次会议以及非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公约》第21条执行情况的议程项目7。

委员会在议程项目7下采取的行动

关于移徙妇女的一般性建议

411. 委员会同意在最终确定关于移徙妇女的一般性建议时与移徙工人问题委员会进行协作。委员会请秘书处在其2008年6月/7月第四十一届会议前举办一次一般性建议草稿工作组成员与移徙工人问题委员会的联席会议。该工作组由Magalys Arocha Dominghez、Ferdous Ara Begum、Mary Shanthi Dairiam(主席)、Náela Gabr Mohemed Gabre Ali、Françoise Gaspard、Silvia Pimentel、Heisoo Shin和Maria Regina Tavares da Silva组成。

关于《公约》第2条的一般性建议

412. 关于《公约》第2条的一般性建议的工作组主席Cornelis Flinterman同意在工作组其他成员的协助下,拟订一份关于第2条的一般性建议草稿。现已要求秘书处研究是否有可能举行一次闭会期间工作组会议,以便在2008年第二季度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之前最终确定该草稿,因为第四十一届会议期间将就该草稿与所有利益攸关方举行一次会议,以便在第四十二届会议期间最终确定该一般性建议。除Flinterman先生以外,工作组成员还包括Meriem Belmihoub-Zerdani、Doicas Ama Frema Coker-Applah、Mary Shanthi Dairiam、Ruth Halperin-Kaddari、Silvia Pimentel、Hanna Beate Schöpp-Schilling和Dubravka Šimonović。

第八章第四十一届会议临时议程

413. 2008年2月1日,委员会第830次会议审议了第四十一届会议临时议程草案,并核准这届会议临时议程如下: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主席关于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至第四十届会议闭会期间活动的报告。

4.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6.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7.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8.第四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9.通过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的报告。

第九章通过报告

414. 委员会第830次会议审议了委员会第四十届会议的报告草稿(CEDAW/C/ 2008/I/L.1和增编)(见CEDAW/C/SR.830),并通过了在讨论期间经口头订正的报告草稿。

附件一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与《公约》具体有关的报告导则

A.导言

1.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与《公约》具体有关的本报告导则,必须与共同核心文件的统一报告导则 一起应用。这两个导则共同构成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的报告的统一导则。这些导则取代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往颁发的所有报告导则。

2.缔约国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由两部分构成:共同核心文件和与《公约》执行情况具体有关的文件。

共同核心文件

3.共同核心文件是按照统一报告导则,为委员会撰写的任何报告的第一部分。 共同核心文件包括概述和事实资料。

4.一般来说,共同核心文件中的资料无须在提交给委员会的与《公约》具体有关的文件中重复。委员会强调,如果缔约国没有提交共同核心文件,或者如果共同核心文件中的资料未曾更新,则必须在与《公约》具体有关的文件中列入所有有关资料。此外,委员会鼓励各国审查其在共同核心文件中提供的资料的与性别问题有关的内容。如果这方面内容不够充实,则委员会鼓励各国在与《公约》具体有关的文件中以及在下一次更新共同核心文件时列入有关资料。

与《公约》具体有关的文件

5.本导则涉及撰写报告第二部分,适用于向委员会提交的初次和其后的各次定期报告。与《公约》具体有关的文件应载列与《公约》执行情况有关的所有资料。

6.共同核心文件应酌情按性别分列关于保护和促进人权总框架的一般事实资料以及关于非歧视、平等和有效补救的资料, 但与《公约》具体有关的文件应载列与《公约》执行情况和委员会的相关一般性建议具体有关的补充资料,以及关于法律影响、多元法律体系的相互作用、政策和妇女方案等的更具分析性质的资料。此外应提供分析资料,说明缔约国在境内或管辖区内确保各妇女群体终身享受《公约》各项规定的权利的进展情况。

B.报告义务

7.每个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公约》时,均承诺按照第十八条,在《公约》对本国生效一年内提交初次报告,介绍本国为执行《公约》各项规定而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以及在这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此后,至少每四年提出定期报告,并随时应委员会的请求提出报告。

C.关于报告内容的一般性指导

1.概述

8.报告应该依照统一报告导则第24至26段和第29段 的规定编写。

2.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9.在撰写与《公约》具体有关的文件时,应该考虑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建议。

3.保留和声明

10.关于保留和声明的一般资料应该按照统一报告导则第40(b)段的规定,列入共同核心文件。此外,关于对《公约》的保留和声明的具体资料应按照本导则、委员会关于保留的说明 并酌情按照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列入提交委员会的与《公约》具体有关的文件。缔约国对《公约》任一条款作出保留或发表声明时均应作出解释,并说明是否持续维持这种立场。不针对具体条款或针对第二条和(或)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提出一般性保留的缔约国应该报告关于这些保留的解释和影响。缔约国应该说明它们对其他人权条约中的类似义务可能提出的保留或声明。

4.因素和困难

11.根据统一报告导则第44段,没有列入共同核心文件的涉及与实施《公约》各项规定特别有关的因素和困难的资料应该列入与《公约》具体有关的文件,包括详细介绍为克服这些困难而采取的步骤。

5.数据和统计资料

12.一般的事实资料和统计资料应该列入共同核心文件, 但与《公约》具体有关的文件应按性别分列与执行《公约》每一条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有关的具体数据和统计资料, 以使委员会能够评估《公约》的执行进展情况。

D.初次报告

13.与《公约》具体有关的初次文件与共同核心文件一起构成缔约国的初次报告,这是缔约国向委员会说明其法律和实践在何种程度上与《公约》相符的第一次机会。

14.缔约国应该具体论述与《公约》第一至第四部分每一条款有关的情况;除了共同核心文件中的资料之外,还应该在与《公约》具体有关的文件中详细分析并解释法律规范对妇女实际情况的影响、对违反《公约》条款的行为有无实际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这种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成效。

15.如果共同核心文件中没有载有资料,说明法律、习俗或传统或任何其他方式对妇女享受《公约》规定的每项权利所强加的基于性别的区别、排斥或限制,即便这些区别、排斥或限制只是暂时性的,与《公约》具体有关的初次文件均应予以概述。

16.与《公约》具体有关的初次文件应该充分载列有关主要宪法、立法、司法和其他文书中保证并提供与各项权利和《公约》规定有关的补救措施的引文或摘要,如果报告没有附呈这些资料,或者资料未以联合国某一工作语文撰写,则尤其应这样做。

E.定期报告

17.随后提交的与《公约》具体有关的文件与共同核心文件一起,构成随后的定期报告,其重点应该放在审查缔约国上一次报告与提交本次报告之间的这段时间的情况。

18.与《公约》具体有关的定期文件应该按照《公约》的主要专题组(第一至第四部分)排列内容。如果关于某一条款没有新的内容要报告,应如是说明。

19.随后提交的与《公约》具体有关的文件至少应该有三个出发点:

(a)提供资料,说明实施对前一次报告提出的结论意见(尤其是“关切”和“建议”)的情况,并解释没有实施的原因或遇到的困难;

(b)缔约国对为实施《公约》而采取的补充法律步骤和措施和其他适当步骤和措施进行分析和注重成果的审查;

(c)提供资料,说明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受她们在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其他领域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依然存在或新出现的障碍,并说明为克服这些障碍设想采取的措施。

20.与《公约》具体有关的定期文件应该特别论述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确保妇女充分享受人权方面所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并应该分析长期趋势。

21.与《公约》具体有关的定期文件还应该论述对各妇女群体,特别是受多种形式歧视的妇女群体实施《公约》的情况。

22.如果缔约国的政策和法律方针发生影响《公约》实施的根本变化,或如果缔约国采取了新的法律或行政措施,因此有必要附呈案文以及司法裁决或其他决定,则应该在与《公约》具体有关的文件中如是说明。

F.例外报告

23.本导则不影响委员会有关例外报告的程序。可以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48.5条以及委员会关于例外报告的第21/I号和第31/III(h)号决定要求提交例外报告。

G.报告的附件

24.如果需要,报告国可能希望向委员会所有成员分发主要立法、司法、行政和其他补充文件,以方便报告的审议工作,为此,报告国就应以联合国的一种工作语文随附报告提交足够多份的此类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按照统一报告导则第20段提交。

H.任择议定书

25.如果缔约国已经批准或加入《任择议定书》,且委员会对收到的根据该议定书提交的来文已发表意见,要求提供补救或表示其他关切,则与《公约》具体有关的文件中就应列入进一步资料,说明为确保不再发生导致来函的情况而采取的补救步骤和其他步骤。

26.如果缔约国已经批准或加入《任择议定书》,且委员会已经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进行调查,则与《公约》具体有关的文件就应详述针对调查情况而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和确保不再发生导致调查的违约事件的进一步措施。

I.为实施联合国各次会议、首脑会议和审查的结果而采取的措施

27.《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 的实质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协同增效作用,因此两者相辅相成。《公约》由一系列在法律上有约束力的义务所构成,规定了妇女在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任何其他领域享有平等权利。《行动纲要》通过12个重大关切领域,规定了可用于实施《公约》的政策和方案议程。与《公约》具体有关的文件还应该对照《公约》的具体条款,说明实施《行动纲要》12个重大关切领域的工作如何与缔约国实施《公约》的实质性平等框架的工作相结合。

28.与《公约》具体有关的文件还应该说明实施千年发展目标的性别要素情况,并说明实施联合国各次会议、首脑会议和审查的结果的情况。

29.与《公约》具体有关的文件应该酌情介绍实施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情况及其结果。

J.与《公约》具体有关的文件的格式

30.与《公约》具体有关的文件的格式应该遵守统一报告导则第19段至23段的规定。初次报告不应该超过60页,其后的与《公约》具体有关的文件应该限于40页之内。段落应该按顺序编号。

K.委员会对报告的审议

1.概述

31.委员会打算在审查提交委员会的报告时采取委员会与代表团建设性对话的形式,目的在于改善缔约国实施《公约》的工作。

2.关于初次和定期报告的议题和问题清单

32.委员会根据掌握的所有资料,将事先提供一份议题和问题清单,用意是澄清和补充共同核心文件和与《公约》具体有关文件中提供的资料。缔约国必须在审议报告的会议开始前至少三个月对清单作出书面答复。与会代表团应该做好准备,答复委员会专家提出的其他问题。

3.缔约国代表团

33.缔约国代表团中应有人了解相关情况,具备能力,拥有职权,因而能够解释报告国境内妇女人权各方面的情况并回答委员会关于实施《公约》的问题和评论意见。

4.结论意见

34.委员会在审议报告后,将通过和发表关于报告和与代表团建设性对话的结论意见。这些结论意见将列入委员会向大会提交的年度报告。委员会希望缔约国以各种适当的语文,广泛传播结论意见,以便宣传讨论,予以落实。

附件二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与国家人权机构关系的声明

1.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的共同目标是保护、促进及落实妇女和女孩的人权。委员会认为,两者之间的密切合作非常关键,因此正在探讨途径,设法与国家人权机构进一步互动,加强联系。

2.委员会强调指出,应该依据大会于1993年通过(第48/134号决议,附件并经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正式认可的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成立国家人权机构。巴黎原则指导这类国家机构的设立、权限、职责、组成,包括多元化、独立性、业务方法和准司法活动。

3.委员会认为,国家人权机构在国家一级促进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保护妇女人权以及提高公众对这类权利的认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关于这一点,委员会在监测活动中需要得到国家人权机构的协助,需要其发挥作用。

4.委员会期望国家人权机构确保依照《公约》载列的男女在形式,和实质上平等及不歧视原则开展工作,审议个人投诉,拟订关于法律、政策和人权教育活动的建议,并确保妇女能够容易地获得国家人权机构所提供的保护其权利的所有服务。委员会还期望国家人权机构的成员组成和工作人员配备在所有各级都实现男女平衡。

5.委员会鼓励国家人权机构宣传和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一般性建议和决定以及对个人来文和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调查的看法,并对缔约国执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情况进行监测。

6.委员会认识到,国家人权机构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推动委员会根据《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监测程序而开展的工作。国家人权机构可以通过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就缔约国的报告提出意见和提议。国家人权机构也可根据《公约》,协助据称的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向委员会提交个人来文,或者如果情况需要,提供与委员会开展调查的任务有关的可靠信息。

7.委员会欢迎国家人权机构就会前工作组或委员会收到的缔约国报告提供针对该国的信息。这类信息可在相关会前工作组会议或者委员会相关届会之前或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家人权机构也可派代表参加会前工作组或者委员会届会为其分配的会议并在这些会议上口头提供信息。委员会将在相关工作组会议或委员会届会的临时议程中列入这类供国家人权机构提供信息的时间段,以便增加对国家人权机构的投入的了解。

第二部分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的报告

第一章提请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决定

第41/I号决定

委员会讨论了保留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相符的问题(参见《公约》第28条第2款)。委员会决定,确定这一问题,因而确定是否容许保留,不仅属于其与《公约》第18条规定的报告程序有关的职能,而且属于其与《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具体来文和调查程序有关的职能。

第41/II号决定

委员会决定采用在其结论意见中列入标题(主题标题)的做法。委员会商定的标题清单载于本报告第二部分附件十。将对有关缔约国酌情灵活应用这些标题。

第41/III号决定

委员会决定采取一项后续程序,藉此在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意见中请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为执行那些结论意见中的具体建议所采取的措施。该请求将要求缔约国在两年内向委员会提供这种信息。委员会决定在2011年评估这一后续程序的经验。

第41/IV号决定

委员会决定,缔约国如要求在向委员会介绍报告和与委员会进行建设性对话期间利用视频连接,应尽早提交这一请求,以便整个委员会有机会审议这一请求,并就此做出决定。

第二章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A.《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和《任择议定书》缔约国

1.截至2008年7月18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闭幕之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共有185个缔约国。《公约》由大会在其第34/180号决议中通过,并于1980年3月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依照《公约》第27条的规定,《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生效。已有53个缔约国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还需要有71个公约缔约国接受修正案才能达到三分之二的缔约国接受,从而使修正案生效。

2.截至同一日期,《公约任择议定书》共有90个缔约国。《任择议定书》由大会在其第54/4号决议中通过,并于1999年12月10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依照《任择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任择议定书》于2000年12月22日生效。

3.公约缔约国名单载于本报告第二部分附件一。接受《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的缔约国名单载于附件二。已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名单载于附件三。

B.会议开幕

4.委员会于2008年6月30日至7月18日在联合国总部召开第四十一届会议。委员会举行了19次全体会议(第831次至第850次)。委员会还举行了11次会议,讨论议程项目5、6、7和8。委员会收到的文件清单载于本报告第二部分附件四。

5.委员会主席杜布拉夫卡·西蒙诺维奇宣布本届会议开幕。助理秘书长兼秘书长关于两性平等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雷切尔·马扬贾、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纽约办事处主任恩贡拉迪·姆拜乔尔、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卡罗琳·汉南和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执行主任伊内斯·阿尔韦迪在委员会第831次会议上讲话。

C.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6.委员会第831次会议通过了临时议程(CEDAW/C/2008/II/1)。

D.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7.会前工作组于2007年7月16日至20日举行了会议。会前工作组主席申海洙女士在第四十届会议第810次会议上介绍了会前工作组的报告(CEDAW/PSWG/ 2008/I/CRP.1)。

E.工作安排

8.高级人权干事简·康纳斯介绍了在议程项目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下提出的报告(CEDAW/C/2008/II/3及Add.1、3和4)和在项目6“加快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下提出的报告(CEDAW/C/2008/II/4)。

9.2008年6月30日,委员会与联合国系统的专门机构、基金和方案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举行了一次非公开会议,会上介绍了具体国家的资料和这些机构为支持执行《公约》所作的努力。

10.6月30日和7月7日,委员会与非政府组织代表举行了非正式公开会议。非政府组织代表提供了向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提交报告的8个缔约国执行《公约》情况的资料,这些国家是芬兰、冰岛、立陶宛、尼日利亚、斯洛伐克、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和也门。7月7日,委员会与两个国家人权机构举行了非正式公开会议,这两个机构就《公约》在联合王国的执行情况提供了具体资料。

F.委员会的成员

11.除Naela Gabr Mohemed Gabr Ali、蒂齐亚内·马约洛和汉娜·贝亚特·舍普-席林外,所有成员都自始至终参加了第四十一届会议。Gabr女士于2008年7月2日至7月18日参加会议,马约洛女士于6月30日至7月3日参加会议,舍普-席林女士于6月30日至7月22日参加会议。委员会注意到南非尚未提名人员替代在2007年辞去委员会职务的哈兹尔·古梅德·谢尔顿女士。本报告第二部分附件五载列委员会成员名单,标明各成员的任期。

第三章主席关于第四十届至第四十一届会议闭会期间活动的报告

12.在第831次会议上,主席报告了她自第四十届会议以来开展的活动。

第四章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A.导言

13.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审议了八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三个缔约国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和两个缔约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

14.委员会为审议的每一份缔约国报告编写了结论意见。委员会的结论意见载于下文。

B.审议缔约国的报告

1.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斯洛伐克

15.2008年7月14日,委员会第847次和第848次会议审议了斯洛伐克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SVK/4)(见CEDAW/C/SR.847和848)。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SVK/Q/4号文件,斯洛伐克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SVK/Q/4/Add.1号文件。

导言

16.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遵循委员会定期报告编写导则提交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但对报告提交时间推迟了10年表示遗憾。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的口头陈述和答复。

17.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外交部国务秘书率领的代表团出席会议,代表团成员包括政府各部委和部门的代表。委员会对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坦诚而富有建设性的对话表示赞赏。

积极方面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00年11月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鼓励缔约国如代表团在建设性对话中所宣称,尽快接受对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消除对妇女歧视所采取的法律措施,包括:

(a)2004年颁布《关于特定领域平等待遇和防止歧视的反歧视法》及其后的各项修正案;

(b)1999至2002年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立法的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尤其是家庭暴力定为犯罪,并对暴力行为的实施者实行限制令;

(c)《劳动法》及其2003年的修订案中促进兼顾男女家庭和工作责任的规定。

20.委员会欢迎在2008年1月成立了两性平等政府理事会,这是一个目的为实施男女平等原则的政府咨询、协调和专家机构。委员会还欢迎在2004年通过《预防并消除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的国家战略》和2006年通过《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包括《消除贫困和社会排斥国家行动计划》以及《就业国家行动计划》在内的其他战略计划中列入了性别问题。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21.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反歧视立法的有限范围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实现男女平等所采取的措施,同时关注现行法律在消除包括性别在内的各种原因歧视方面的有限范围,现行法律目的仅为实现个人的平等待遇,而没有全面体现《公约》中表达的实质性平等的原则。

2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努力实现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时以《公约》的全面范畴为依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所有相关法律和所有部门和各级政府的所有计划和政策中体现《公约》的规定。

提高认识和培训

24.委员会欢迎通过新的第90/2001 Coll号宪法令,该法令规定缔约国批准的国际人权文书可以在国家法庭上直接援引。但委员会关注包括法律专业人士在内的公众对于《公约》各项规定及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可用程序认识有限。委员会还关注,尽管法律规定了妇女诉诸司法的权利,妇女在实践中实现这种权利以及将歧视案件提交法庭的能力受到一些因素的阻碍,如关于其权利的信息有限、缺乏实现这些权利的协助、法律费用和缔约国鼓励妇女选择调解而非法律行为的明显倾向。

25.委员会建议推行关于《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妇女权利的教育方案,特别针对所有法律专业人员,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执法人员以及广大公众。委员会请缔约国消除妇女在诉诸司法时可能遇到的障碍。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特别措施,包括普及法律知识,以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以便行使这些权利,并鼓励妇女在有正当理由时,选择采取法律行动而不是调解。

暂行特别措施

26.委员会欢迎代表团说明在斯洛伐克执行暂行特别措施没有法律障碍,但感到关切的是对《公约》第4条第1款的范围和目的缺乏理解,而这应是采取这些措施的基础。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用暂行特别措施,作为在认为必要的各领域、特别是最高决策层争取加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必要战略的一部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政府使各政党和广大公众都对这些措施的重要性有敏感认识。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做出努力,通过建立“两性平等政府委员会”,加强协调在政府层面上的性别平等主流化,但仍感关切的是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各个部分缺乏明确的任务规定和责任,而且近年来反复改组,可能导致两性平等政策缺乏连续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国家机构能力有限,无法充分确保协调在所有领域所有层面的性别平等主流化。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强化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清晰界定各部分的任务和责任,并加强它们之间的协调。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国家机构有足够的决策权和人力财力资源,以有效推进各级别的妇女权利。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确保国家机构制定政策和方案,旨在人权框架内全面有效实现两性平等。

国家行动计划

30.委员会注意到在家庭政策和性别政策司的监测下实施了各种促进男女平等的方案,但感到关切的是,目前没有一个确定了优先事项且以对2007年到期的上一个“妇女国家行动计划”的评价为基础的两性平等国家行动计划。

3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各政府部门的参与下,与相关非政府组织协商,加速制定和通过新的“2009-2013年两性平等国家战略”。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新的国家战略综合全面,对各个治理部门的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消极的文化习俗和教育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消除劳动市场的性别隔离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在平等机会方面开展培训项目,但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整个社会,包括在劳动市场、卫生保健部门、学术界和政界等受传统观念强烈制约的特定领域里所承担的角色和任务,长期存在传统定型观念。委员会对学校教科书中持续普遍存在性别定型观念表示关切,这是造成男孩和女孩传统学业选择的根本原因。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学校无法获得充分的性教育,这似乎不能满足女孩和男孩的需求,也不能帮助缔约国履行在这方面的责任。

3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5条的要求,在教育体系中设计和执行综合方案,并鼓励大众媒体推进在男女两性的角色和责任方面的文化变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政策并执行方案,以确保消除在家庭、劳动市场、卫生保健部门、学术界、政界和整个社会的传统性别角色定型观念。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完成对学校教科书的审查,以取消性别定型观念,倡导对男女的家庭和社会角色的平等观点。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学校广泛开展同时针对女孩和男孩的性教育。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贩运

34.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采取了法律和其它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当前关于反暴力的立法对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可能还不够全面和具体。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的发生率很高,包括因家庭暴力导致的杀人。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报告没有说明给女性暴力受害者提供的支助以及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方案分配财政资源。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没有针对不同人群,包括男性、女性和弱势社群的预防方案和运动,特别是考虑到若干人口群体不承认存在暴力侵害妇女的现象。委员会对在家中体罚是合法的且构成暴力侵害儿童、包括女童的一种形式这一事实表示担忧。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缔约国通过了立法,规定贩运妇女是犯罪行为,并制订了行动计划和机制来制止这一现象,但报告没有全面说明在斯洛伐克被贩运妇女和女孩的处境。

3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采取全面和综合的措施,处理家庭和社会中的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以符合要求的严肃态度和速度,确保起诉和惩处此类暴力行为,确保暴力行为的受害妇女获得直接的补救手段和保护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禁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立法不仅要具体、全面,而且应涵盖所有形式的暴力行为,且符合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的规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为暴力行为的受害妇女提供足够数量和满足适当标准的收容所,并确保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官员、司法人员、医疗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工作人员)对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有充分敏感的认识。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提高认识的措施,通过媒体和公众教育计划(包括零容忍运动),使此类暴力行为成为社会上和道德上不可接受的行径,并就家庭暴力导致凶杀案的根本原因进行一项专门研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立法中纳入禁止在家庭中体罚儿童的条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斯洛伐克被贩运妇女和女孩的状况及已采取措施的成果。

罗姆妇女

36.委员会认可缔约国根据《罗姆人融入社会十年(2005年至2015年)》所采取的措施,但罗姆妇女和女童仍然处于弱势和被边缘化的状态(尤其是在健康、教育、就业和参与公共生活等方面),仍然是多重歧视的受害者,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3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在内的有效措施,消除多种形式的歧视罗姆妇女和女孩的行为,促进对她们人权的尊重。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通过加强在罗姆人、不歧视和性别平等问题、尤其是在卫生、教育、就业和参与公共生活等领域开展工作的所有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加速促成罗姆妇女享有事实上的平等。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在具体时间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所有领域内对罗姆妇女的歧视,监测这些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包括《罗姆人融入社会十年(2005年至2015年)》在内的既定目标的实现情况,并在必要时采取改正行动。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具体步骤,改变多数人对罗姆人的传统观念,包括特别针对明显持有此类态度的社会阶层,开展提高认识方案和宣传方案。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全面说明罗姆妇女和女孩的状况,其中包括按性别分类的、有关她们受教育的机会和教育成就、获得就业机会和医疗保健服务以及参与公共生活和决策的数据。

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8.委员会对于缔约国的报告中缺乏妇女参与各个层次和部门的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的充足资料表示关切。报告中提供的可查数据表明,女性在决策和政治机构以及公共生活中(包括在学术界)的代表性不足,对此,委员会亦表示关注。此外,委员会对代表团所提供的解释,即妇女在政治和决策机构的任职人数很少是由于参与政治的社会需求不足表示关注,这似乎表明缔约国对于男女平等参与所有各级决策的重要性以及国家有责任促进和支持这一参与缺乏了解。

3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持续采取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在内的各种措施,并确立具体的目标和时间表,以加速提升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各领域各层次的民选和委任机构的代表性,并监测她们的成就。委员会建议努力增加妇女在公共行政部门任命的决策岗位上的任职人数。这些措施应包括设立有时限的指标、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为政治党派提供财政激励、为妇女候选人和担任公职的女性当选者开发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辅导方案等。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仔细监测已采取措施的成效和已取得的成果。

就业

4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劳动法》及其2003年修正案的规定禁止基于性别、婚姻和家庭状况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但委员会仍对妇女在就业方面的弱势地位表示关切。委员会尤其关注劳动力市场高度隔离、男女薪酬之间差距巨大以及女性在兼顾工作与家庭生活方面所面临的困难。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源,是有关女性的家庭和社会角色的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通过颁布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立法,以及在公共和私营部门以女性为主的部门实施与工资增长挂钩的职务评价计划,消除横向和纵向的职业隔离,采取措施缩小和消除男女之间的薪酬差距,进一步方便女性兼顾家庭和职业责任,并使男性充分敏感地认识到平等承担家庭任务和责任的意义。

卫生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妇女获得包括生殖健康在内的医疗保健所采取的措施,但感到深切关注的是,关于卫生专业人员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出于良心拒绝堕胎的做法没有充分的规定。委员会还关注堕胎率仍然很高,这是妇女缺乏信息和获得计划生育机会的后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相关服务费用高昂,弱势社区的妇女很难获得医疗保健。此外,委员会还关切对妇女的健康缺乏涵盖整个生命周期的全面方法。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监管卫生专业人员用祈出于良心拒绝堕胎的做法,以确保妇女获得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机会不会受到限制。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注意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建议,该建议中指出,缔约国拒绝为妇女合法地提供的某些生殖保健服务是歧视行为。委员会建议,如果保健服务的提供者以良心为由拒绝提供某些服务,则应采取措施确保将妇女转介给其他服务提供者。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增加妇女和少女获得负担得起的保健服务的机会,包括生殖保健,并增加妇女和男子获得信息和负担得起的计划生育手段的机会。它呼吁缔约国加强努力,开展针对妇女和男子的提高认识运动,使其认识到计划生育和妇女保健和生殖权利相关方面的重要性。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政府对妇女的健康采取涵盖整个生命周期的全面方法。

44.委员会确认代表团对指称的强迫罗姆妇女绝育所作的解释,并注意到最近通过的关于绝育的立法,但委员会仍然关注收到关于罗姆妇女报告未经事先知情同意被实施绝育的信息。

4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第4/2004号来文(Szijjarto诉匈牙利)的意见,建议缔约国监测实施绝育手术的公营及私营医疗中心,包括医院和诊所,以确保在任何绝育手术实施之前病人能够提供充分的知情同意,同时制订适当的制裁措施,以备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况。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公约》的相关规定和委员会有关妇女生殖健康和生殖权利的第19号和第24号一般性建议的有关段落广为人知,并得到公共和私人健康中心,包括医院和诊所的所有相关人员的遵守。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罗姆妇女关于强迫绝育的投诉得到应有的承认,并确保这种做法的受害者得到有效补救。

家庭关系

46.委员会关注的是,由于离婚率上升,斯洛伐克单身母亲的人数显著增加。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中缺少关于离婚对妇女,尤其是对单身母亲可能产生的负面经济和社会后果的资料,也缺少关于非传统家庭中妇女的状况的资料。委员会还关注目前的立法框架没有充分规定离婚后婚姻财产的平等分配。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的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离婚对妇女,尤其是对单身母亲可能产生的负面经济和社会后果,并呼吁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确保夫妇双方公平分享配偶一方或双方在婚姻期间获取的所有财产。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的定期报告中列入信息,说明非传统家庭中妇女的状况。

非政府组织

4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与妇女非政府组织之间没有充分的合作和沟通,这在建设性对话期间变得很明显。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与妇女非政府组织的合作,特别是使其更多地参与旨在实现男女平等的政策、方案和战略的制定、执行、监测及随后的评价工作。

议会

50.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请缔约国鼓励其国家议会酌情根据其程序,采取与执行本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下一个报告过程有关的必要步骤。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继续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52.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其他条约的批准

53.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斯洛伐克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传播

54.委员会请斯洛伐克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民众,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5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45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在必要和适当时为执行上述建议寻求技术合作和援助,包括咨询服务。

下一次定期报告的日期

5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4年6月提交一份合并报告,综合应于2010年6月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4年6月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

2.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立陶宛

57.2008年7月2日,委员会第834和第835次会议审议了立陶宛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LTU/3和4)(见CEDAW/C/SR.834和835)。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LTU/Q/4号文件,立陶宛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LTU/Q/4/Add.1号文件。

导言

58.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遵循委员会定期报告编写导则并考虑到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提交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不过,委员会遗憾的是,报告中提供的信息有时过于笼统,令委员会难以评估妇女的具体状况。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的口头陈述和答复。不过,委员会遗憾的是,这些答复并非始终尽如人意,而且有时对《公约》及其具体规定的性质缺乏了解。

59.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社会保障和劳动部副部长率领代表团出席会议,代表团成员包括政府各部委的代表。委员会感谢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坦率和富于建设性的对话。

6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4年,缔约国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接受了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积极方面

61.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两性平等的法律改革。特别是,它欢迎《男女两性机会均等法》的修正案禁止间接歧视,允许为加速实现妇女与男子的实际平等适用暂行特别措施,以及转由指控所针对的个人或机构,而不是据称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它还赞赏缔约国通过《立陶宛共和国平等待遇法》,广泛实施具有约束力的欧盟指令。《立陶宛共和国平等待遇法》禁止妇女可能遭受歧视的其他原因,因而对《男女两性机会均等法》是一个补充。

62.委员会欢迎通过和实施两项《国家男女两性机会均等方案》(2003-2004年和2005-2009年),其中载有多项措施,以确保男女在所有生活领域机会均等。

6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通过长期的《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战略》和《2007- 2009年贯彻措施计划》,旨在以一致、综合和系统方式减少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6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包括通过和实施《2005- 2008年预防和控制贩运人口活动方案》,可能向与有关当局合作的贩运活动受害者发放居留证,并在2003年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此外,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这方面开展了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65.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议会(Seimas)和司法机构,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知名度

66.委员会注意到,《公约》可在缔约国直接适用,且《公约》的规定优先于与之有冲突的国内法律。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公约》各项规定和事实上的两性平等概念、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的各项一般性建议并未为缔约国各部门所充分了解和适用。委员会意识到国际法现在是法律院校课程中的一个必修部分,但表示关切的是,大多数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妇女本身对《公约》的规定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没有足够认识,法院判决从不曾援引《公约》即表明了这一点。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很少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求助于补救措施,包括司法程序和诉诸机会均等监察员。

67.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府各部门充分了解和适用《公约》,作为所有法律、法院判决和两性平等政策以及提高妇女地位的框架,包括采纳新的法庭案件分类制度。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按照其根据《公约》第24条和《任择议定书》第13条承担的义务,采取具体措施,使这两项条约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广为人知。它促请缔约国在培训中心为检察官、法官及律师推行在职培训方案,宣讲这些条约及其作为强制性义务的适用。它建议针对妇女,包括农村妇女和处理妇女问题的非政府组织开展持续的提高认识和法律扫盲运动。它请缔约国设立机会均等监察员办公室的区域和地方分支机构,方便妇女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求助于这些程序及补救措施。

暂行特别措施

68.委员会注意到《男女两性机会均等法》第2条第4和6款的规定,暂行特别措施不应被看作是歧视性的,在议会(Seimas)通过专项法律后即可适用,但感到遗憾的是,尚未通过此类法律,包括在政治、公共生活、教育和公共或私营部门的就业等领域。

69.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公约》第4条第1款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鼓励缔约国系统地通过有关暂行特别措施的法律,包括目标和时间表或限额,辅以一套激励制度,并切实付诸实施,以加快实现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和公共和私营部门就业领域与男性事实上的平等。此外,鼓励缔约国考虑修订《男女两性机会均等法》,以简化实际申请暂行特别措施的程序,进而确保视需要在各个领域和各级有效利用这些措施。还鼓励缔约国就暂行特别措施的性质和恰当性组织专门培训,以促进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适用这些措施。

陈规定型观念

70.委员会继续关切的是,始终存在重男轻女的观念和关于妇女和男子在立陶宛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定型看法,这有可能妨碍妇女行使和享有其人权,尤其体现在最近通过的《国家家庭政策概念框架》、媒体、教科书和教材方面,所有这些都导致了妇女传统上的教育选择,其在劳动市场的弱势地位和她们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和决策地位上,特别是在地方一级代表性不足。

7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努力,并采取全面和不间断的措施,以消除性别定型观念。它建议针对男女两性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活动,以本着《公约》第5条精神,促成在男女两性角色和职责方面的文化转变,同时鼓励媒体反映妇女的正面和非色欲形象。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所有教育机构和各级的教学和咨询人员的两性平等教育和在职培训,尽快完成对所有教科书和教材的修订以消除性别定型观念,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适用暂行特别措施以鼓励妇女进入教育机构的决策层,并增加学术人员中的女教授人数。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制订和实施有关方案,就非传统教育和职业选择辅导女童和妇女。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72.委员会注意到,《平等待遇法》扩大了机会均等监察员的任务,除了基于性和性别的歧视外,纳入其他的歧视理由,但关切的是,由于此一新任务,对妇女的歧视问题,包括其定量的普遍性和定性的跨领域性,可能会失去一些能见度,因此减少人们的注意力。同样,尽管欢迎在社会保障和劳动部内设立一个单独的两性平等司,受权协调该部的性别平等活动,包括执行《国家男女两性机会均等方案》,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该司只有四名雇员。它还关切的是,每一个部都任命了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人,但他们除履行这一职能外,还有其各自的日常工作。关于地方一级,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一些市镇已任命了志愿性质的两性平等人员,但市镇一级没有法律义务任命此类人员,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在两性平等活动方面的联系不充分。

7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确保从人力和财力资源上加强国家一级的两性平等机制。就机会均等监察员任务的扩大而言,缔约国应确保歧视妇女问题,包括其跨领域性质,可获得足够的能见度和关注。在这方面,应在国家预算中为机会均等监察员办公室划拨充足资金,以便其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切实执行任务。委员会建议解除国家一级各部委的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人原来的一些任务,以便他们有更多时间针对两性平等问题开展工作。鼓励缔约国修订其《男女两性机会均等法》,规定强制性义务,以要求每一个县、市政府任命一名两性平等问题专家,并就两性平等活动加强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的联系,包括提供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和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培训。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基于对第二个《国家男女两性机会均等方案》的评估,在2010至2014年期间推行第三个方案。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7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自提交其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作出了各种努力,打击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通过《国家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战略》,最近对《刑法典》的一系列修订,建立危机处理中心网络为暴力行为受害者提供支持,以及在2008年将全国范围救助受虐妇女的专线电话延长为连续服务(每天24小时)。委员会还注意到,设立了一个工作小组,起草防止家庭暴力的概念框架,为制订防止家庭暴力的专项法律奠定基础。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在立陶宛,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频繁发生,尤其是在没有关于家庭暴力的专项法律的情况下。委员会关注的是,这可能导致此类暴力行为被视为私事,警察、卫生官员、有关当局和整个社会不能充分认识受害者和实施暴力者之间关系的后果。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制定通过概念框架或随后的专项法律的时间表,它感到遗憾的是,危机处理中心数目不足,因为这些中心许多是在非政府组织倡议下建立和运作的,缺乏政府的财政支持。

75.委员会根据其第19号一般性建议,促请缔约国确保制订全面的法律和其他措施,以消除所有形式的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拨出足够的财政资源,确保有效执行《打击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国家战略》,并密切监测其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确保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所有妇女,包括农村妇女,获得即时的补救和保护手段,包括保护令和足够安全和资金充足的收容所,以及必要时的法律援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毫不拖延地就侵害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制订和实施专项法律,规定补救和保护,并设定通过该法律的时间表。它促请缔约国改进对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发生率、原因和后果的研究和数据收集工作,包括研究和收集关于暴力发生时实施暴力者与受害人之间关系的信息。

就业

76.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大量进入劳动力市场,她们的失业率从2000年的13.9%明显降低至2008年的5.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多项举措,支持这种参与和促进工作与家庭生活的协调,包括新的《劳动法》规定了灵活的育儿假,为男性新近设立陪产假,弹性工作安排和鼓励企业采取家庭友善政策,但继续关切劳动力市场上男女之间重大的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基于性别的工资差距持续存在,以及男性休陪产假的比例偏低。

7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充分遵守《公约》第11条,优先考虑实现劳动力市场上妇女与男子事实上的平等。它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消除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弥合男女之间基于性别的工资差距。在此背景下,鼓励缔约国考虑修订《男女两性机会均等法》,载明将由机会均等监察员监察的公共和私营雇主必须实施的平等计划,并涉及薪酬问题和家庭友善政策。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协调家庭和职业责任,并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职责,包括加强刺激男性使用其陪产假权利的措施。

家庭关系

7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支持家庭,但关切的是,最近通过了《国家家庭政策概念框架》,它是有关家庭问题的实质性法律和政策的基础,由于《概念框架》依据的家庭概念有其局限性,可能对妇女行使和享有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的人权产生负面影响。

79.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有效监测《国家家庭政策概念框架》对得到委员会第21号一般性建议承认、并得到《平等待遇法》保护的非传统家庭的影响。

卫生

8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生殖健康领域作出一些努力,包括出版和传播关于性教育和生殖权利的小册子,但仍然关切的是,堕胎率居高不下,女童和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的计划生育方法,包括避孕药具有限。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据悉有一半以上的15岁到25岁之间的年轻妇女不使用任何避孕药具和学校中没有硬性规定性教育。委员会对产前阶段生命保护法草案深表关切,草案只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堕胎是合法的,且有非常严格的时间限制。由于根据该法律草案,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堕胎均可被视为依照立陶宛法律应受惩罚的罪行,委员会关切的是,此法律的通过可能会迫使妇女寻求不安全的非法堕胎,因而可能危害其健康和生命,导致产妇死亡率上升。

8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2条和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具体措施,增进妇女获得卫生保健,尤其是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它请缔约国加强旨在确保妇女有权按照《公约》第16条第1款(e)自由和负责任地决定其子女的人数和间隔,从而防止意外怀孕的措施。在这方面,请缔约国提供广泛的计划生育方法,例如系列完整的避孕药具,包括紧急避孕,在学校更广泛地廉价提供强制性性教育和增加妇女和男子的计划生育知识和认识。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审议在产前阶段保护生命法草案对妇女的影响,从而确保该法律草案符合《公约》的规定,因而不会导致妇女求助可能严重危害其健康和生命的不安全的医疗程序,如非法堕胎。

非政府组织

82.委员会注意到《男女两性机会均等法》第3条规定,国家机构应提供援助,以协助实施男女机会均等的组织推行有关方案,以及设立一个特别委员会,为非政府组织制订筹资策略,但仍然关切的是,非政府组织,包括妇女非政府组织经费短缺,并注意到,这类经费是分散的,竞争激烈的,而不是固定的和持续的。

83.委员会重申其建议缔约国制定明确标准,以在国家和地方一级提供并确保持续和足够的政府财政支助,用于妇女非政府组织提高能力,以加强关于妇女人权的各项工作。缔约国可考虑发表关于国家支持此类非政府组织的公开年度报告。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个人和公司就可能对妇女组织的捐款的认识,并制定培训方案,培训非政府组织代表有效参与欧洲两性平等方案。

弱势妇女群体

8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各项措施,包括《罗姆人融入立陶宛社会方案》(2000-2004年和2008-2010年)和《2007-2013年立陶宛农村发展方案》,它关切的是,弱势妇女群体,例如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少数族裔妇女,包括罗姆妇女、移徙妇女和老年妇女继续在教育、就业、保健、住房和其他领域受到基于性与性别和其他理由的歧视,从而面临多种形式的歧视。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中没有针对妇女的足够信息,也没有充分表述这些妇女群体的状况。

8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消除对弱势妇女群体的歧视,例如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少数族裔妇女,包括罗姆妇女、移徙妇女和老年妇女在其各自的社区和整个立陶宛社会受到的歧视。它鼓励缔约国增强她们对现有社会服务和法律补救措施的意识,帮助她们了解与事实上两性平等和不歧视有关的自身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酌情将这些妇女纳入终身学习方案和立陶宛劳动力市场,包括在农村地区建立妇女资源中心。委员会重申其建议缔约国监测现有的方案,并制定新的政策和方案,着眼于赋予农村妇女经济权力,确保她们获得生产性资源和资本、保健服务以及社会和文化机会。此外,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就这些弱势妇女群体受到的交叉形式的歧视进行定期和全面的研究,收集有关统计数字,表明其教育、就业和健康状况,以及她们在政治生活中进入决策层的情况和她们可能遭受的一切形式的暴力,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离婚的经济后果

86.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关于财产分配,包括无形资产和潜在的未来收入分配的现行法律,以及离婚时分割财产可能没有适当注意配偶间基于性别的经济差距,此类差距源于劳动力市场现有的性别隔离、妇女承担较大份额的无酬工作,以及家庭责任可能导致的间断的职业模式。

87.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研究离婚对夫妻双方造成的经济后果,特别注意男性配偶因全职工作和不间断的职业模式,加强了他们的人力资本和收入潜力。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这项研究的结果审查其现行法律,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议会

88.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邀请缔约国鼓励其国家议会酌情根据其程序,就执行本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政府下一个报告过程采取必要措施。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89.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所有的部委和公共机构都能广泛参与下一次定期报告的编写,并在此阶段与非政府组织开展协商。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9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继续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91.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传播

92.委员会请立陶宛在国内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使民众,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其他条约的批准

93.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1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敦促立陶宛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文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9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9段和25段所载建议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在必要和适当时为执行上述建议寻求技术合作和援助,包括咨询服务。

下一次报告的日期

9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应于2011年2月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3.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96.2008年7月11日,委员会第845次和第846次会议审议了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TZA/6)(见CEDAW/C/SR.845和846)。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TZA/Q/6号文件,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TZA/Q/6/Add.1号文件。

导言

97.委员会感谢缔约国遵循委员会报告编写导则并考虑到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提交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但遗憾的是报告并未涉及《公约》的所有条款。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口头说明和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给予的进一步说明。

98.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由坦桑尼亚大陆社区发展、性别平等和儿童事务部长率领的,由桑给巴尔劳动、青年、就业、妇女和儿童发展事务部长担任代表团副团长的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会议。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成员包括来自不同政府部门并在《公约》所涉领域有专门知识的代表。委员会赞赏在代表团和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公开和富有建设性的对话。

9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该报告的编写过程中组织了多种协商研讨会,并有政府各部委、部门和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发展伙伴的参与。

10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2006年1月批准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积极方面

10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0年通过了旨在2025年之前在所有社会经济、政治关系和文化领域实现两性平等和赋予妇女权利的《2025年国家发展构想》,以及于2000年通过了妇女和两性发展政策。

10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2001年设立人权和善治委员会,该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调查侵犯人权的指控和传播关于包括妇女权利在内的人权的信息。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4年在该委员会内部设立了处理公共教育和妇女权利的性别事务特别股。

10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教育领域与发展伙伴和非政府组织一道进行的多项努力,包括通过致力于在2015年之前向所有女性和男性提供教育的教育部门发展方案(2000-2015年),以及为促进女孩教育的多项其他特别方案。这些方案包括坦桑尼亚妇女培训基金、基于社区的少女教育(建造旅馆和寄宿学校以及设立教育信托基金)、初级教育和引入按人头补助的中学教育特别方案、坦桑尼亚大陆辅助基础教育和桑给巴尔教育方案,以及高等教育方案。

104.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宪法》的第14次修订案,其中规定议会中妇女的数量应不少于议员总数的30%,总统有权提名10名议员,其中5名应为妇女。委员会还赞赏由代表团提供了下列信息:缔约国正努力在其即将到来的2010年选举中实现非洲联盟提出的男女比例50/50的目标;此目标在执政党的2005年宣言中得到重申和为此目的已设立一个负责制定两性均等战略的部际委员会。

105.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推行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法律改革,包括于2004年修订的1999年的第4号《土地法》(该法可以给土地作价并允许不经配偶同意将土地抵押)以及第5号《乡村土地法》(该法赋予妇女与男性平等的购买、拥有和使用土地的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由法律改革委员会提出的修订现行的继承法、1971年的《婚姻法》和《儿童监护人法》的建议。

106.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推进妇女权利和两性平等工作中与非政府组织的经常性合作和伙伴关系,包括在2000年采纳一项非政府组织的政策和旨在推进非政府组织有成效参与的2002年24号《非政府组织法》的颁布。委员会鼓励该政府进一步发展这种合作。

107.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批准了《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人权的议定书》和《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设立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的议定书》。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08. 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和议会,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歧视妇女的定义

109. 委员会注意到2000年对《宪法》的第13次修正案扩展了《宪法》第13(5)段中歧视的理由,加入了以性别为基础的歧视;2002年修订的《桑给巴尔宪法》第12条第5部分也提及了性别歧视。但是,委员会关注尽管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已修改其《宪法》,列入以性别作为歧视理由,但歧视的定义仍不符合《公约》第1条中歧视的定义(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

11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考虑修订“歧视”的现有定义,使其按照《公约》第1条的规定涵盖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

歧视性法律

111. 尽管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早在1985年就毫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但《公约》至今仍未纳入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的国内法,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没有全面纳入国内法的情况下,《公约》将无法成为国家法律框架的组成部分,法院也无法使用《公约》的条文进行审理和执行。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法律改革委员会工作的框架下实现立法改革的努力,但与此同时,委员会也表示关切,缔约国没有优先考虑开展全面的法律改革,以取消性别歧视条文,填补立法方面的空白,从而使本国的法律框架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并使妇女实现法律上的平等。委员会对于1971年《婚姻法》、《继承法》和《儿童监护法》拟议修正案的通过延误尤感关注。委员会还对歧视妇女、不符合《公约》的其他立法及习惯法在坦桑尼亚大陆和桑给巴尔继续有效表示关切。

11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完成将《公约》全面纳入国内法的进程。委员会提请缔约国加速其法律审查进程,并有效地与议会共同开展工作,确保所有歧视性法律得到修订或废除,以使其符合《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提高立法机关成员有关高度注意开展此类改革必要性的认识,以使妇女实现法律上的平等,符合缔约国的国际条约义务。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订出一个开展此类改革(包括通过1971年《婚姻法》、《继承法》和《儿童监护法》拟议修正案)的明确时间表。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从国际社会寻求技术支持。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知名度

11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公约》已被翻译成斯瓦希里语,同时也对缔约国整个社会(包括所有各级司法机构)对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妇女权利缺乏足够的认识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法律部门改革方案》,但对于该国律师人数偏低(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律师人数偏低)和缺乏全面法律援助体系仍表关注。对于妇女本人不了解《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权利、因而也就没有能力主张这些权利的现状,委员会表示关注。

11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将《公约》、《任择议定书》及相关的国内立法纳入教育和培训法律界成员和司法机构的内容,成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各级法官接受有关人权、《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条文的适当培训,并使妇女在获得法院司法救助方面享有和男性同等的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利用适当的媒介,确保向妇女和社区领袖提供有关《公约》的资料,并向所有有需要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以确保她们能够诉诸司法。委员会建议将《任择议定书》译成斯瓦希里语。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1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其两性平等国家机构所作出的努力,尤其是坦桑尼亚大陆社区发展、两性平等和儿童事务部和桑给巴尔劳工、青年、就业、妇女和儿童发展部,以及在各部委、独立的部门和机构、区域秘书处和地方当局建立的社会性别问题协调办公室,但与此同时,委员会对于这两个部委的机构能力薄弱(包括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不足的问题)表示关切。委员会关注这些不足可能会使它们无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难以推进提高妇女地位的具体方案,有效协调各级国家机构不同机构之间的努力,并确保在政府政策的所有领域将性别观点全面纳入主流。

1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加强其促进两性平等的国家机器,尤其是坦桑尼亚大陆社区发展、两性平等和儿童事务部和桑给巴尔劳工、青年、就业、妇女和儿童发展部,以确保有强有力的机构化机制促进两性平等。委员会特别吁请缔约国为这些国家机构提供必要的权力和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以协调《公约》的执行,为促进两性平等而有效开展工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通过就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和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问题开展培训等方式,加强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之间在两性平等活动方面的联系。

消极的文化习俗

117. 对于与《公约》背道而驰的文化规范、习俗和传统、重男轻女的观念和有关女性和男性在所有生活领域的作用、责任和身份的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委员会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此类习俗和做法将永久延续对妇女的歧视,它们表现在妇女在许多领域(包括在公共生活和决策过程以及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弱势和不平等地位,以及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有害的传统习俗和惯例(包括切割女性生殖器、一夫多妻制和彩礼等)的持续存在。迄今为止,缔约国没有采取持续的和系统的行动,纠正或消除此类定型观念和消极的文化价值观或文化习俗。

118.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本国文化视为本国生活和社会架构的动态组成部分,因而也是可变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f)和5(a)条的规定,毫不拖延地制定一项包括立法在内的全面策略,纠正或消除歧视妇女的文化习俗和定型观念。此类措施中,应包括提高人们对此议题认识的努力,其主要针对对象是在社会各个层面的女性和男性(包括传统领袖),并应与民间社会的合作展开。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更有力地处置诸如切割女性生殖器、一夫多妻制和彩礼等有害的文化和传统习俗、做法。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有效利用创新手段,加强对男女平等的理解,并与媒体共同合作,促成以正面的和非定型的方式展现妇女的形象。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1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01年通过的坦桑尼亚大陆和桑给巴尔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的国家行动计划(2001-2015年)以及该国总统于2008年5月发起和批准的一场全国性的“向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说不”运动,但与此同时,委员会对于该国普遍存在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如广泛存在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包括强奸)表示关注。委员会还深感关切,在一种保持缄默和有罪不罚的文化影响下,此类暴力行为似乎在社会上取得了合法化的地位,以至于很多暴力案件的报案率过低,很多报案的案件最后在庭外和解。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没有为实施国家行动计划提供充足的经费以及缺乏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表示关切。此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不承认婚内强奸是刑事犯罪,且在声明中指出,对于该国而言,为暴力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收容所不是一项可行的选择。对于缔约国没有提供按年龄分列的有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数据和资料,委员会也表示遗憾。

12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优先关注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并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媒体和教育方案提高公众认识,使人们认识到,根据《公约》,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都属歧视,并因此侵犯了妇女的权利。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包括家庭暴力、婚内强奸以及一切形式性虐待在内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确保对行为人进行起诉、惩罚和改造;以及确保暴力行为受害者妇女和女孩能够立即获得补救和保护。委员会请缔约国消除妇女在诉诸司法时面临的任何阻碍,并建议向所有暴力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包括在农村或偏远地区建立法律援助站。委员会建议对司法和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医务工作者以及社区发展干事进行培训,以确保他们了解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能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支持。委员会还建议为暴力行为受害者提供咨询服务,并促请缔约国再次考虑为此类受害者建立收容所的可能性。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处理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所实行的各项法律和政策,并说明此类措施的影响以及按年龄组分列的各种形式的此类暴力行为流行情况的统计数据和趋势。

切割女性生殖器

121. 委员会欣见坦桑尼亚颁布了禁止切割18岁以下女孩生殖器的《性犯罪特别条款法》(1998年),并通过了打击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国家行动计划》(2001-2015年)。但委员会对坦桑尼亚一些地区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依然很普遍以及坦桑尼亚报告中估计约18%的坦桑尼亚女性生殖器被切割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的执法力度弱以及相关当局对于最近女婴在自家中被切割了生殖器的做法无动于衷。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对18岁以上妇女切割生殖器依然合法,这些妇女通常迫于压力或被强迫切割了生殖器。委员会强调,这一有害做法严重侵犯了女孩和妇女的人权,违背了缔约国根据《公约》中应承担的义务。

12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执行现有的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的法律,并在必要时通过新法律,消除这一以及其他影响所有妇女的有害传统做法。缔约国应禁止在任何情况下切割女性生殖器,包括切除18岁以上妇女的生殖器,解决最近新生女婴生殖器被切割问题,并加强执行1998年法律的力度,以确保对行为人进行起诉并使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民间社会的支持下,加强针对妇女和男子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以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及其文化上的深层缘由。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制定方案,使那些靠切割女性生殖器谋生的人能够另谋生计。

贩运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123. 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缔约国于2006年5月批准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特别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但委员会对坦桑尼亚持续存在贩运妇女和女孩并对她们进行性剥削的行为表示关切。委员会对于女孩因贫穷和养家糊口而遭贩运和性剥削尤其表示关切。委员会对于缺乏有关贩运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这两方面的数据,而且缔约国并未制定一个解决贩运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表示遗憾。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显示,贩运活动都是秘密进行的,而且在一些情况下,与正常的农村-城市移徙混在一起。

124. 委员会促请切实有效地执行《打击贩运人口法》,而且其中必须包括防范措施、及时起诉并惩罚贩运者以及保护和支持受害者的条款。委员会还建议向司法人员、包括边境警察在内的执法官员、公职人员、社会工作者以及社区发展干事提供有关新法律方面的资料和培训。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通过一个综合行动计划,解决贩运问题,并确保分配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确保该计划的有效执行,其中包括收集分列的数据。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贩运问题进行研究并解决贩运问题的根源,以消除女孩和妇女易遭受剥削和落入贩运者手中的脆弱性,并建议其努力帮助作为性剥削和贩运受害者的妇女和女孩康复并重新融入社会。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125. 委员会承认女议员人数大幅增加,同时注意到在其他公共生活和专业工作中,包括在政府、外交、司法、公共管理领域,主要在高级别上,没有取得同步进展,提高妇女地位仍面临各种障碍。

1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执行促使妇女充分和平等参与决策的可持续政策,并将此作为公共生活和专业工作所有领域的一项民主要求。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利用委员会有关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并呼吁缔约国视需要,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进一步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推动妇女充分平等地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特别是在高级决策层。委员会建议开展提高认识活动,说明妇女参与决策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性,并为女性候选人和当选公职的妇女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方案。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为当前和未来的妇女领导人提供有关领导和谈判技能方面的培训。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密切监督执行这些措施产生的影响以及取得的成果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有关情况。

公民身份

127. 委员会注意到坦桑尼亚代表团就正在审议中的白皮书和一份双重国籍法案草案提供的信息,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现有的《国籍法》(1995年),妇女只能通过婚姻取得国籍并将国籍传给她们在国外出生的子女,这种歧视妇女的做法仍在持续,而且此类歧视违反了《公约》第9条的规定。

12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速这一进程,并及时修订《公民法》(1995年),使之完全符合《公约》第9条。

教育

129. 委员会欢迎在教育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上文第8段指明的许多教育方案,以及最近小学入学率方面的两性均等,但它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实施这些方案的专门预算拨款的资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教育基础设施薄弱和教材短缺;合格教师人数有限;城市与农村或边远地区的教育质量和受教育的机会差异明显;缺少关于识字率的分类资料;与男孩相比,女孩由小学入中学的升学率偏低;女青年与男青年接受公立大学以及职业和技术教育的入学率悬殊。委员会还关切妨碍女童接受教育的传统观念,以及早婚、怀孕、旷课、料理家务和照顾病人和儿童导致的女孩辍学率。委员会特别关注有资料表明,作为早孕受害者的女孩被坦桑尼亚学校开除。委员会指出,教育是提高妇女地位的关键,妇女和女童教育程度低下,仍然是她们充分享有人权的最严重障碍之一。

13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遵守《公约》第10条,提高社会对教育作为人权和赋予妇女权力基础重要性的认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步骤,消除一些地区妨碍女童和妇女接受教育的传统观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女童和妇女平等获得各级教育,留住在校女生和加强执行再入学政策,使女孩在分娩后得以重返坦桑尼亚学校。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步骤,增加合格教师的数量,包括通过提供适当和持续培训,并确保建立足够的教育基础设施,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以及提供足够教材。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拨出必要的预算款项实施有关项目和方案,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所采取的措施及其影响。

就业

13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各种措施,包括为实现国际劳工标准本土化,制定《全国雇佣服务法》(1999年),规定男女就业机会均等,制定适用于所有雇主的《就业和劳资关系法》(2004年),通过了一项关于公务人员就业的平权行动政策。委员会还注意到在公共部门工作的妇女有权享有与其工作相应的薪酬。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公共部门由男性主导,在其中工作的妇女大多数处于低层和中层。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虽然《公务员条例》(1984年)和《就业和劳资关系法》(2004年)规定了带薪产假,但此类产假每三年才有一次,且私营部门雇主也不受这些法规制约。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性骚扰仍然是女性劳动者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委员会关切大量妇女在非正式部门处于不稳定状态,其中主要是农业部门,以及小企业、食品加工和手工业等其他活动,她们在这里获得土地的机会有限,缺乏就业安全,缺少社会保障福利。

132. 此外,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劳动力中妇女状况的数据有限,妨碍了它清楚了解妇女在城乡劳动力大军中的参与、工资差距、纵向和横向劳动力隔离以及妇女在新的经济机遇中受益的能力。

133. 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1条,确保妇女在劳动力市场机会均等。它请缔约国确保就业法规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适用和强制执行。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针对非正式部门建立管制框架,以提供获得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机会。它还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包括按性别分列数据的详尽资料;对正式和非正式部门妇女就业状况和趋势的分析;关于为实现妇女在就业部门,包括新的就业和创业领域机会均等所采取措施及其影响的资料。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尽资料,说明:法律规定及其监测和执行;同工同酬;投诉机制以及关于妇女对这一机制的运用和结果的统计资料。

经济和社会福利

134. 委员会注意到2000年通过的《国家小额供资政策》为实现获得金融服务方面的两性平等和公平提供了指导,妇女发展基金的存在,以及代表团表示政府正在推动开办妇女银行,它关切的是,向妇女发放的贷款仍然是高利息,而且普遍附加种种不堪重负的条件,妨碍妇女的发展。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在所有企业家中,妇女估计占43%,但她们主要集中在低增长领域,与男性同行相比经济回报较低,且面对各种社会文化障碍,以及法律、规章和行政壁垒。

135. 按照《公约》第13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尽量降低所发放贷款的利率,以惠及更多妇女,并取消沉重的附加条件。委员会请缔约国为消除女企业家所面临的障碍制定具体方案,并发展评估机制,以确定创业教育方案对妇女是否有所帮助。缔约国还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妇女银行尽快开业。

卫生

136. 委员会欢迎自审议上次定期报告以来缔约国为改善妇女健康领域的状况所作出的一系列努力,包括1998年推行医疗服务费用分摊方案,制定《坦桑尼亚加速降低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国家路线图战略计划》(2006-2010年),白丝带倡议,以及免费提供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的《生殖和儿童保健战略》(2004-2008年),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孕产妇死亡率,包括贫血造成的死亡,以及婴儿的死亡率始终居高不下,同时妇女的预期寿命减少了。委员会注意到1998年推出家庭生活教育,但它关切的是,妇女缺乏获得高质量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现有的性教育方案不够充分,可能对预防早孕和控制性传播感染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它还关切的是,医务工作者的消极态度可能妨碍妇女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委员会还对计划生育服务需要未能得到满足和避孕药具的使用率低表示关切。

1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降低母婴死亡率,提高妇女的预期寿命年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一切努力,提高妇女认识,并使妇女有更多的机会利用保健设施和得到经培训人员的医疗援助,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保健工作者要有方便客户的态度,从而改善提供优质保健服务。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增加妇女和男子对负担得起的避孕方式的了解和使用,使他们可以明智地选择子女数目和间隔。委员会还建议大力推广性教育,以青春期男女为对象,特别关注防止少女怀孕和控制性传染疾病的问题。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寻求国际社会的财政和技术支助,以采取措施,增进妇女健康。

艾滋病毒/艾滋病

138. 委员会注意到最近艾滋病毒感染率略有下降(2005年,年龄在15岁到49岁之间的成人中,估计有6.5%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携带者);缔约国通过了“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国家多部门战略框架(2003-2007年)”,并在坦桑尼亚艾滋病委员会和桑给巴尔艾滋病委员会之下制定了一项国家政策;还颁布了《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法》(2008年),以制止和取缔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携带者的污名和歧视。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流行病在缔约国仍然十分猖獗,特别是在育龄期年轻女性当中。委员会还担忧目前的政策和立法没有充分考虑两性特有的弱势情况,没有充分保护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孩的权利。委员会特别关切男女之间不平等的权力关系持续存在,女孩和妇女的地位低下,影响了她们谋求安全性行为的能力,并增加了她们受感染的机率。

139. 委员会建议继续并持续开展努力,克服艾滋病毒/艾滋病对妇女和女孩的影响及其对社会和家庭造成的后果。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进一步关注妇女赋权问题,并且在其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政策和方案中,明确和突出地列入性别观点。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在这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果。

农村妇女

140. 委员会对在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妇女中占绝大多数的农村和偏远地区妇女的劣势地位表示关切,其特点是贫穷、文盲、在获得保健和社会服务方面困难重重以及没有参与社区一级的决策过程。委员会还关切传统的妇女定型观念在农村社区最为盛行,农村妇女往往被指派做与耕种和抚养孩子有关的工作,没有机会获得有薪就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的1999年第4号《土地法》(于2004年修订)和1999年第5号《村庄土地法》扭转了对妇女土地权的歧视性习惯做法,且2002年第2号《法院法(解决土地纠纷)》规定,土地法院的组成人员中女性不得少于43%,但委员会关切尽管法律规定可拥有土地,但农村妇女往往没有真正取得土地的所有权,体现在拥有土地的妇女比例很低。委员会还关切修订的土地法没有解决对妇女的歧视性继承权问题。此外,委员会关切妇女对她们的产权了解有限,没有能力主张权利。

141.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扩大和加强妇女参与设计和实施地方发展计划,并特别关注农村妇女、尤其是女户主的需求,确保她们参与决策过程并增加获得保健、教育、清洁水和环境卫生服务、肥沃土地和创收项目的机会。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在土地所有权方面对农村妇女的各种形式的歧视。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颁布法律取消歧视性继承做法。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通过普法方案和推广服务,提高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对其土地权和财产权的认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对想要提出歧视索赔的农村妇女扩大法律援助。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全面说明在《公约》规定的各个领域农村妇女的状况,包括妇女与男性相比,拥有土地的比例较低的原因,以及缔约国在提高这一比例方面所做的努力。

弱势妇女群体

14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做的努力,但对某些妇女群体、包括老年妇女的脆弱处境表示关切。委员会尤其对那些妇女的社会状况,包括贫困以及特别是由于巫术指控而导致的恐吓、孤立、虐待和谋杀报道深表担忧。委员会还对阿尔比诺族人、包括妇女和女童成为活人祭仪对象的报道深表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未提供有关残疾妇女处境的情况。

1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关注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的危急处境,确保她们充分获得保健和社会服务并全面参与决策过程,而且在劳动力市场上有适当工作。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制定特别方案,消除这些妇女群体中的贫困,抵制针对她们的各种形式的歧视。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挑战对老年妇女的传统认识,特别是巫术指控,并制止在活人祭仪上杀害阿尔比诺妇女和女童。委员会请求在下一份报告中提供更多信息,包括分类数据,说明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的状况。

难民妇女

144.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接纳来自邻国的难民,并注意到执行1998年《难民法》,但感到关切的是有关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难民营中难民妇女的情况,而缔约国提供的信息十分有限。委员会对在难民社区中没有充分防止和赔偿针对妇女的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而且对暴力犯罪人明显有罪不罚的报道特别担忧。

14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全面说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难民妇女的处境,特别是为防止针对妇女的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而采用的方法以及可用的赔偿和身心康复机制。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调查和惩处暴力侵害难民的所有犯罪人。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这些方面继续与国际社会、特别是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开展合作。

家庭关系

146. 委员会对缔约国存在多重婚姻关系制度表示关切。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习惯法和1971年《婚姻法》第10条都允许一夫多妻,《婚姻法》第15条明令禁止妇女有一个以上的丈夫,但《婚姻法》的拟议修正案却不对一夫多妻制进行惩罚。委员会指出,《婚姻法》拟议修正案意图规定女孩和男孩的最低法定结婚年龄为18岁,而不是《婚姻法》第13条规定的女孩15岁,男孩18岁。委员会对拖延通过该修正案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人法法案》允许用出彩礼换取新娘表示关切。委员会对在婚姻和家庭方面的歧视性习惯做法,包括过继婚和寡妇净化等习俗顽固不化表示关切。

14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使民法、宗教法和习惯法与《公约》第16条相符,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改革,使其法律框架符合《公约》第15条和第16条的规定。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在正规法律条款与习惯法发生冲突时,依循正规法律条款。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各项措施,努力消除一夫多妻制。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迅速通过对《婚姻法》的拟议修正案,确保《婚姻法》根据国际普遍接受的标准,把男孩和女孩的法定最低结婚年龄规定为18岁。

数据收集和分析

148. 委员会注意到,报告提到社区发展、性别平等和儿童事务部内设有一个对性别问题保持敏感的监测系统数据库,委员会对报告没有提供充分数据说明《公约》所述各领域中妇女的状况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报告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在《公约》所述各领域采取措施的影响以及取得的成果。

149.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其数据收集系统,包括采用可衡量指标、评估妇女状况的趋势和妇女事实上的平等方面的进展,并为此目的划拨足够的预算资源。委员会请缔约国酌情为发展这种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请求国际援助。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按性别、农村和都市地区分列的统计数据和分析,说明政策和方案措施的影响以及取得的成果。

第20条第1款

15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对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议会

151. 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邀缔约国鼓励其国家议会酌情根据其程序,就执行这些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政府下一个报告过程采取必要措施。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152.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所有的部委和公共机构都能广泛参与下一次报告的编写,并在此阶段与非政府组织开展协商。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15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154. 委员会还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传播

155. 委员会请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民众,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其他条约的批准

156. 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1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敦促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文书,即《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15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12和122段中的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在必要和适当时为执行上述建议寻求技术合作和援助,包括咨询服务。

下一次报告的日期

15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4年提交一份合并报告,综合应于2010年9月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4年9月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

4.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芬兰

159. 2008年7月9日,委员会第841次和第842次会议审议了芬兰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FIN/5和6)(见CEDAW/C/SR.841和842)。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FIN/Q/6号文件,芬兰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FIN/Q/6/Add.1号文件。

导言

160.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遵循委员会定期报告编写导则并考虑到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提交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成员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进一步说明。

161.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由外交部司长率领的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政府各部委的代表及一名议员。委员会对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举行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表示赞赏。

积极方面

16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开展法律改革,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两性平等。委员会尤其欢迎2005年对《男女平等法》的改革,该法禁止间接歧视,将配额规定扩大到城市间合作机构,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在2004年通过《不歧视法》,建立在就业和职业方面不分种族或族裔人人享受平等待遇的总体框架。

16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执行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措施,其中包括新修订的《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可能向贩运受害人颁发居留许可证,在2006年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16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芬兰女议员的比例高达42%,担任部级职务的妇女占60%,这两个数字均名列世界前茅。

165. 委员会祝贺缔约国为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开展国际援助和双边合作方案。委员会还祝贺缔约国在国内和国际上努力促进执行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

主要的关切领域和建议

166. 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起至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性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立法改革中的两性平等

167. 委员会注意到,政府最近为改革平等和不歧视立法采取举措,设立了负责编写改革备选方案的平等委员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将《男女平等法》和《不歧视法》合并,可能致使不歧视妇女议题(包括该议题的跨领域性质)丧失显著地位,从而导致保护妇女的力度降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样一种合并可能导致可用于两性平等工作的资源减少,从而需要在不同的歧视理由之间确定优先次序。

168.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在平等和不歧视问题立法改革工作以及在这一工作的最后成果中充分宣传和关注不歧视妇女的议题,包括这一议题的跨领域性质。委员会建议,给予监督和监察主管人员、尤其是少数族裔问题监察员和平等问题监察员更多资源,以便履行任何附加职责。

性别平等主流化

16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确保所有立法起草工作、预算程序及其他重大项目从一开始就将两性平等观点列入主要工作所作的努力,并欢迎缔约国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但委员会感到的关切是,不能确保对不同部门和所有各级的政策和方案中采用两性平等主流化战略的情况进行协调以及切实予以落实和监察。

170. 委员会建议,指定一个高级别政府机构并为其提供适当资源,由该机构积极承担起责任,发挥领导作用,在各治理级别协调所有其他政府部门在政策和方案中执行两性平等问题主流化战略方面的工作,并确保有效地监察和评价所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提供这种机构,确保在各级政府部门有效地促进对《公约》的了解,以促进妇女与男子法律上的平等及实际平等。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知名度

171. 委员会注意到,在外交部的网站上有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信息,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人们普遍不了解《公约》、旨在通过其《任择议定书》解决侵犯妇女权利问题的各种程序、对《公约》作出权威性解释的委员会一般性建议以及委员会关于个人来函和查询的观点和建议。

172. 委员会建议缔约方按照《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3条规定的义务,采取具体措施,广泛介绍和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为人们获取关于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及关于个人来函和查询的观点和建议的资料提供便利。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7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制止对妇女和女孩暴力行为所作出的努力,包括对生活在同一家庭中的人采取禁止令。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的现象经常发生,包括许多妇女在家庭暴力中被杀害、妇女遭受性骚扰、没有打击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的全面战略、以及缺乏有效的体制机制来协调、监察和评估政府一级的行动以防止和消除这种祸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对妇女的暴力的政策使用中性措辞,破坏了这样的观念:这种暴力显然是歧视妇女的一种表现。新的调解程序可能使已遭受暴力的妇女再次受害,这也使委员会感到关切。收容所(其中许多是非政府组织主动设立和管理的)在数目和经营方式方面都不能满足妇女的需要,委员会对此感到遗憾。

174.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紧努力,根据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和缔约国在人权理事会全球定期审查期间重申的承诺(A/HRC/WG.6/1/FIN/4,第50段),预防和消除对妇女和女孩的一切形式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迅速制定一项全面的战略或行动计划,并发动一场运动,防止和消除对妇女和女孩的一切形式暴力,并在内阁建立一种有效的体制机制,以协调、监察和评估所采取的各项措施的成效。委员会建议缔约方进行研究,并密切监察关于调解程序的新的法律,以确保执行这种程序的方式尊重和促进妇女的人权,而不会使罪犯能逃脱起诉。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向遭受暴力之害的妇女提供足够数目的收容所,为其配备专家,并提供足够的资金。委员会建议这些收容所实行严格的保密政策,不泄露受害者的身份和收容所地点。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关步骤,颁布把性骚扰定为罪行的立法。

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175. 委员会注意到2005年颁布了一项法案,把向人口贩运和贩卖的受害人买春定为犯罪,但它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芬兰国内卖淫(包括按摩院中秘密卖淫)普遍程度的信息和数据。

176. 委员会请缔约方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全面的信息和数据以及就利用妇女卖淫营利(包括按摩院中秘密卖淫)问题正在进行的研究结果,并对至今执法情况作出评估。鼓励缔约国继续制定有关战略和方案,以防止妇女卖淫,并为那些希望结束其卖淫生活的妇女和女孩制定康复和支助方案,包括在其他谋生手段方面为其提供信息和予以支持。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负责监察打击贩运行动计划的各实体之间的合作,包括同来源国和过境国进行协调。

媒体和广告中的陈规定型观念

17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内的媒体和广告正变得日益淫秽,对妇女过分色情化的描绘加强了现有的关于妇女是性玩物的定型观念,使女孩缺少自尊。

178.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其在媒体和广告中制止淫秽和色情化的战略,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执行情况。委员会呼请缔约国采取积极预防措施,以确保媒体制作和报道没有歧视性,促进女孩和妇女的正面形象,并提高媒体业主和这一行业的其他相关行为者对这些问题的认识。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179. 委员会对由于执行了《实现平等国家行动计划》中的措施,国有公司和部分国有公司董事会中的妇女人数增加表示欢迎,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高级职位中妇女所占比例小,尤其是在私营部门、学术界和外交部门。委员会注意到,缺乏关于移民妇女和少数族裔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及学术活动的统计数字。

180. 委员会敦促缔约方进一步努力,鼓励增加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人数,特别是在学术界和私营部门。委员会建议采取积极预防措施,鼓励更多的妇女申请高级职位,并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用和切实执行临时特别措施,以便加速妇女与男子的事实上的平等。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妇女在政治机构和公共机构中的人数充分反应人口的多样性,包括移民妇女和少数族裔妇女。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在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在学术界和外交部门妇女(包括移民妇女和少数族裔妇女)所占比例的数据和信息。

教育

18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幼儿教育中缺乏两性平等观点,以及教育课程和教材中在两性问题上普遍采取中立态度。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学校中遭受性骚扰的女孩比例较高,并且没有对教师进行关于应对这种现象的培训。

182. 委员会请缔约国对教程进行全面审查,采用注意两性平等问题的教程和教学方法,以消除歧视妇女的结构和文化根源。委员会还呼请进行关于两性平等和对这个问题关注的培训,将其作为所有教师培训的一个实质性组成部分。

就业

183. 委员会仍然对劳动力市场上妇女的处境不利感到关切,这种情况反映在这劳动力市场上妇女和男子之间有着严重的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基于性别的工资差距始终为20%、从事定期雇用工作的人中大多数是妇女、妇女由于怀孕和生育而被非法解雇、以及请育儿假的男子比例较低。

184. 委员会敦促缔约方把在劳动力市场上使妇女实际上与男子平等作为优先事项,以全面遵守《公约》第11条。委员会建议,缔约方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具体措施,包括临时特别措施,以消除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和消除基于性别的男女工资差距,并采取措施防止非法解雇怀孕和生育的妇女做法。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兼顾家庭责任和职业责任,促进男女共同分担家务,包括制定鼓励更多男子利用育儿假的激励措施。

女孩的健康

185. 委员会对女孩的心理健康状况恶化表示关切,包括抑郁症、饮食失调症以及酗酒和吸毒现象增加。委员会尤其对女孩自杀率高感到关切。

18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年轻女孩心理健康状况恶化的问题,防止和打击酗酒和滥用药物,防止女孩自杀。委员会还建议特别是通过媒体展开针对少女的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

移民妇女

187. 委员会关切移民妇女继续受到多种形式的歧视,包括获得教育、就业和保健服务方面的歧视。委员会对移民妇女的高失业率特别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移民妇女可能特别容易受到贫困和各种暴力形式的侵害,包括家庭暴力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并可能在获得与其教育、经验和资历相当的工作方面遇到困难。

188.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不断审查并详细跟踪其法律和政策对移民妇女造成的影响,从而采取能够有效解决这些妇女需要的补救措施,包括在移民行动计划中明确采取两性平等观点。此外,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定期全面研究移民妇女遭受的歧视,收集她们的就业、教育和保健统计数据以及关于她们可能遭受的各种形式暴力的统计数据,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些资料。

罗姆妇女

18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使罗姆妇女更好地认识自己的权利并使她们融入芬兰社会而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依然关切她们因性别和族裔背景而继续面临多种形式的歧视,包括高失业率,难以得到服务和其本身社区内部的歧视问题。

190.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罗姆妇女的歧视,并增进她们享有人权。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主动措施,防止罗姆妇女在自己的族裔内和在整个社会受到歧视,打击侵害她们的暴力行为,使她们更好地了解提供的社会服务和法律补救措施,并使她们熟知自己的平等权和不受歧视的权利。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少数民族妇女的境况,包括介绍她们获得教育、就业和保健服务的机会以及为增进这些机会而采取的措施所发挥的作用及其长期趋势。

萨米族妇女

191. 委员会承认目前已在社会和保健服务方面增加了对萨米族妇女的支助措施,而且市政府与萨米族理事会一起,起草了实施方案,但委员会对萨米族妇女继续面临多种歧视感到关切,包括因芬兰北部缺医少药而难以得到适当的保健的问题。委员会特别注意到,萨米族的政治生活中缺乏两性平等观点,而且萨米族妇女在其族裔中和在国家一级都没有充分的政治代表权。

192.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向萨米族妇女提供适当的社会和保健服务,包括生殖保健服务。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在关于萨米人的所有政策和方案中,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措施,消除对萨米族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暴力,包括主动与萨米族社区接触,并制定计划,增加妇女在社区和芬兰整个社会的代表权。

残疾妇女

193. 委员会对残疾妇女受到多种形式的歧视感到关切,包括在得到教育、就业、保健和不受暴力侵害方面的歧视,而且社会没有把残疾妇女视为有特殊需要的特殊群体。委员会对缺乏社会部门的立法和政策对残疾妇女的影响方面的充分资料和数据(包括统计数据)表示遗憾,而且缺乏关于暴力侵犯这些妇女的数据。

19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消除对残疾妇女的歧视,打击侵害她们的暴力行为,并承认她们是有特殊需要的特殊群体。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使她们加入芬兰劳动力市场,并对歧视她们的情况定期进行全面研究,收集关于她们在就业、教育和保健方面的状况以及她们可能遭受的一切形式暴力的统计数据,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类资料。

议会

195. 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邀请缔约国鼓励其国家议会酌情根据其程序,就执行这些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政府下一个报告过程采取必要措施。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后续行动与千年发展目标

19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继续利用强化《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197. 委员会强调,全面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其他条约的批准

198. 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1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敦促芬兰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传播

199. 委员会请芬兰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民众,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20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详细书面资料,说明上文第16段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在必要和适当时为执行上述建议寻求技术合作和建议,包括咨询服务。

下一次报告的日期

20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应于2011年10月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

冰岛

202. 2008年7月8日,委员会第839次和第840次会议审议了冰岛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ICE/5和6)(见CEDAW/C/SR.839和840)。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ICE/Q/6号文件,冰岛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ICE/Q/6/Add.1号文件。

导言

203.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基本上遵循委员会导则(HRI/GEN/2/Rev.1/Add.2)提交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但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没有提供信息,说明《公约》中的某些条款和委员会以往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建议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所提问题的口头说明和答复。

204.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派遣社会事务部平等和劳动司司长率领的代表团出席会议,成员包括两性平等中心和两性平等委员会的代表。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开展了建设性对话,提供了关于冰岛妇女状况和公约执行情况的进一步信息。

积极方面

205.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议会通过了《男女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法》(第10/2008号法令),以及修正了《普通刑法》(第19/1940号)中关于有组织犯罪和贩运人口(第40/2003号法令)、家庭暴力(第27/2006号法令)和性犯罪(第61/2007号法令)的条款的各项法案。

206. 委员会欢迎议会本着将性别平等纳入公共管理主流的原则,通过了一个新的关于性别平等的2004年至2008年行动计划,其中涉及基于性别的工资歧视问题。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政府在2007年重新任命了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委员会,在2006年重新推出了有关家庭暴力“男性责任”项目,以及关于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行动计划。

20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目前妇女在地方政府成员中占35.9%,在大都市区占40%;31.8%的议员和36.5%部长是女性。

208. 委员会注意到,采取了旨在加速性别平等的措施,比如创办了“男孩和女童的平等未来”网页,并任命了一个委员会,就如何增加冰岛公司高管层中女性的人数提出建议。

209.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在政府结构内的性别平等方面给予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的支持。

210.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于2002年5月接受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211. 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起至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歧视妇女的定义和《公约》的纳入

212. 委员会注意到,对《男女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法》中所载关于基于性别的歧视的一般禁令,缔约国补充了关于两性平等中心职能的第47/2003号条例所载的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定义,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上述条例并没有充分体现规定了“对妇女的歧视”定义的《公约》第1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即便《男女平等法案》纳入了《公约》的许多规定,却没有纳入《公约》第4条第1款。

213. 为了全面实施《公约》,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进一步考虑将《公约》第1条所载对妇女的歧视定义列入其国家立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如《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的那样,为利用和执行暂行特别措施提供法律基础。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知名度

214. 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内,尤其是司法界总体上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对审议的来文的意见缺乏了解。委员会指出,最高法院对歧视妇女行为的各项裁决既没有提到《公约》,也没有提到第47/2003号条例第15条,据说该条沿用了《公约》第1条的措辞。委员会还关切没有分发委员会的各项一般性建议,以及委员会以前关于冰岛的结论意见。

215.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强努力,提高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员对《公约》的规定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对审议的来文的意见及其各项一般性建议的认识,以确保《公约》的各项准则、目标和规定家喻户晓并在司法程序中经常得到利用。

陈规定型观念

21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处理歧视妇女和延续男女之间不平等的定型看法和行为,但委员会对歧视妇女的定型看法持续存在感到关切,这些看法威胁到破坏她们充分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委员会特别关注有资料显示男女双方都认为基于性别的工资差距是可以接受的。

217.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积极主动和持续的措施,消除关于妇女和男子角色和责任的定型看法,包括通过针对妇女和男子以及媒体的提高认识和教育活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鼓励媒体像《公约》第5条要求的那样,针对传统上认为适合女性和男性的角色和任务,促进文化方面的改变。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就性别角色的定型观念对《公约》实施情况的影响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它吁请缔约国评估在这方面目前措施的影响,以找出潜在的缺点,并相应调整这些措施。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18. 委员会注意到检察长在2007年9月就强奸案件的调查通过新的指导方针,但如委员会上一次结论意见所表明,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对性暴力犯罪、尤其是对强奸的刑罚很轻,而且缺乏详细的最新资料,包括统计数字,说明对性暴力犯罪行为人判刑的情况。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在性罪行调查案件数目与起诉和定罪数目之间有相当大的差距。

219. 委员会建议按照其第19号一般性建议,缔约国确保制订全面的法律措施和其他措施,以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尤其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改进其研究和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研究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广泛程度、原因和后果,包括提供信息,说明在暴力案件中行为人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受害者不愿提出控告的潜在原因。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进行全面研究,了解司法系统在处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方面的运作情况,并根据研究结果,考虑审查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确保始终按照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实施人的行为的严重性质,对其进行适当的起诉和定罪。如果认为有必要,这样的审查应包括对这种罪行施加较重的刑罚。应特别重视第19/1991号《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长广泛管辖权的第45条和第112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受到暴力侵害的妇女获得即时和适当的保护手段。

220. 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详细的最新资料,说明在该缔约国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中限制令的使用情况及其有效性,警察与司法当局之间可能冲突的管辖权,以及特别是司法部门和警察对于执行第94/2000号法令的指导方针和规则缺乏足够的敏感认识,第94/2000号法令在限制令方面修正了《刑事诉讼法》。

2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进自第94/2000号法令通过以来在限制令的使用及成效方面的数据收集工作,特别是在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方面的数据收集工作。它还建议缔约国提高司法和警察部门对使用这些命令的认识。委员会又建议议会考虑进一步讨论通过2007年11月提交给其的一项关于限制令的具体法令。

222.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反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行动计划和强奸受害者急救中心的工作,但委员会关注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妇女受害者在提出起诉和寻求保护时面临的障碍。委员会特别关注移民妇女和弱势群体的妇女在这种情况下面临国家危险的局面,防止她们举报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行为。

223.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拨出充足的财政资源,以确保所有受到暴力侵害的妇女获得即时和适当的保护手段,包括保护令和在全国设立安全的、得到充足供资的收容所,以及必要时获得法律援助。缔约国应确保向在现有收容所占40%的移民妇女和弱势群体妇女提供高质量的支助服务,以便她们投诉、寻求保护和补救,从而确保妇女无须保持暴力或虐待关系。在这方面,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方便这些妇女举报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行为。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该国全境针对这些弱势妇女群体实施全面的提高认识方案。

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24. 委员会确认冰岛的特定地理状况及制订《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的努力,但委员会对于缔约国没有提供贩运信息(特别是有关贩运妇女和女童的信息)以及关于2003年《反人口贩运法》的执行情况表示关注。此外,冰岛2007年对卖淫行为的非刑罪化并没有辅以监管措施,而且存在非法“脱衣舞俱乐部”,这可能会导致贩运和性剥削现象的增长,对此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注冰岛没有为被贩卖者设立受害者运证人方案,尽管在冰岛人权中心的支持下,有关方面已经向冰岛议会提交了这方面的若干建议。

2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密切监察有关卖淫嫖娼的第61/2007号法令的执行情况,加强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尤其是贩运妇女和女孩)的现有措施,并根据《公约》第6条和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的规定,彻底调查此类案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对非法的“脱衣舞俱乐部”盛行现象展开调查。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国际合作,防止人口贩运,根据人口贩子罪行的严重程度对他们进行起诉和惩罚,确保在人口贩运活动中受害妇女和女童的人权得到保护,并建立一个保护受害者和证人的法律框架。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和《欧洲委员会打击贩运人口行动公约》。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根据本结论意见第246段,向委员会提供与贩运和卖淫相关的统计数据,包括卖淫行为的非刑罪化对妇女所享人权的影响等资料。

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决策

226. 对于妇女在高级职位(特别是在外交和司法机构)中比例偏低的现象,委员会仍感关切。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在受过大学教育的专业人士中占多数这一事实,委员会也对以下现象表示关注:妇女在学术界的人数偏低,越在专业学术金字塔的顶端,她们的人数就越少,以至于当前冰岛大学虽有32%的女性副教授和54%的女性教员,但女性教授的比例却只有18%。在高层管理职位中,妇女的任职比例也较低,2004年仅有18%的妇女担任常务董事,同年仅有22%的妇女担任私营公司董事会主席,委员会对此亦表示关注。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当前冰岛没有采取任何暂行特别措施,鼓励在《公约》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在私营部门就业领域)加速实现妇女和男子之间的实质性平等。

22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增加妇女担任高级职位的人数,特别是在学术界担任高级职位的人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鼓励更多的妇女申请担任高级职位,并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的规定,采用和有效地实施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实现妇女和男性在各个领域的实质性平等。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监测在妇女出任高层管理职位方面的进展,以期通过立法或政策倡议为妇女进一步参与此类领域提供支持,并就所取得的成果提供包括相关分类统计数据在内的资料。

就业

22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新的措施禁止拒不披露工资的条文,但妇女和男性之间仍然存在持续和显著的工资差距,而且可以说直接歧视是造成这种差距的主要原因,委员会对此仍感关切。2006年的一项研究表明,在已经顾及年龄、就业状况、工作经验、教育和工作时数等因素的情况下,冰岛男性的工资收入要比女性高出16%,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

2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毫不拖延地执行相关法律规定,要求雇员人数超过25人的机构或公司制订两性平等方案或在就业政策中拟订有关两性平等的特别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收集和分析按性别、技能和部门分列的数据等手段,密切监测这些规定的实施情况、所采取措施的影响和所取得的成果。

230.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有关缔约国兼职工作定义的解释以及第90/2004号法令对第95/2000号法令《产假和陪产假以及育儿假法》所作的修正,但重申委员会关切的是,兼职工作的女性比男性多,以及缔约国迄今尚未就兼职工作及在正常工作地点以外从事的非长期工作的重要性开展调查。有关女性和男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某些传统习俗和定型看法仍持续存在,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并认为这可能是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处于弱势地位的根本原因。

23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5(a)、11.1(b)和(c)条的规定加强国家措施,改变有关女性和男性在社会上的作用和职责方面的定型看法,以促成女性和男性之间在私人生活、家庭生活和工作责任上的和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女性和男性之间兼职工作和非长期工作不平等现象的根本原因展开一项调查,并密切监测《产假和陪产假以及育儿假法》修正案的影响。

232. 委员会还表示关注,在企业活动、获得赠款和贷款以及适当的健康和安全措施等方面,渔业产业部门可能存在性别歧视和基于性别的歧视,这可能是妇女较少在该部门任职的原因。

2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完成关于妇女在各级渔业产业部门参与率低的根源的全面研究,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妇女在这一部门的参与。

卫生

234. 委员会对妇女的酒精消费量和减少酒精消费量的指标难以达到感到关切。该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在冰岛,虽然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数减少了,但自从在冰岛开展测试以来,妇女被诊断出受感染的人数多于男子。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在制定卫生政策和服务时未采用第24号一般性建议。

235. 委员会请缔约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查明这些问题的波及范围,了解其根源,并按照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建议,继续努力改善医疗服务,将性别观点纳入卫生部门的所有方案、服务和改革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处理女童和妇女日益恶化的心理健康状况,防止和遏制酗酒和吸毒,防止自杀,并拨出充足的财政资源,切实实施这些方案。它还建议缔约国针对妇女,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妇女采取专门措施。

离婚的经济后果

236. 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关于离婚后资产分配,包括无形资产和潜在未来收入以及财产分配的现行法律可能没有适当注意配偶之间基于性别的经济差距,此类差距源于劳动力市场现有的性别隔离现象、妇女承担较大份额的无酬工作,以及家庭责任可能导致的职业间断模式。

237.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研究离婚对夫妻双方造成的经济后果,特别注意男性配偶的全职工作和不间断职业模式,加强了他们的人力资本和收入潜力。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这项研究的结果审查其现行法律,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数据收集和分析

238. 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改进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妇女状况统计数据和分析,并按年龄、城乡地区、民族和地域分类,以彰显冰岛的妇女状况。它还请缔约国表明在实现妇女的实质性平等方面所采取措施的影响和所取得的成果。

国家人权机构

2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载于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的《巴黎原则》,考虑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拥有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广泛授权,并鼓励其得到认可,参加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

议会

240. 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邀请缔约国鼓励其国家议会酌情根据其程序,就执行本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政府下一个报告过程采取必要措施。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241.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所有的部委和公共机构都能广泛参与下一次定期报告的编写,并在此阶段与非政府组织开展协商。委员会建议下一次报告在提交委员会之前,先由政府通过,因为《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必须由整个缔约国来履行。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24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243. 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传播

244. 委员会请冰岛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冰岛民众,尤其是政府官员和政界人士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请政府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其他条约的批准

245. 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1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冰岛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24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225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在必要和适当时为执行上述建议寻求技术合作和援助,包括咨询服务。

下一次报告的日期

24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4年提交一份合并报告,综合其应于2010年7月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4年7月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248. 2008年7月10日,委员会第843次和第844次会议审议了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UK/5和Add.1和2;CEDAW/C/UK/6和附件, CEDAW/C/UK/5/Add.1和附件2 和CEDAW/C/UK/5/Add.2)(见CEDAW/C/SR.843和844)。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UK/Q/6号文件,联合王国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UK/Q/6/Add.1号文件。

导言

249.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报告中列入了北爱尔兰、苏格兰和威尔士的资料,以及海外领土和王国属地的资料。委员会注意到报告基本上遵循了委员会关于定期报告的编写导则,但对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不统一,以及没有提到1999年的前次结论意见及其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感到遗憾。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所做的口头说明和进一步澄清。

250.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妇女与平等事务副大臣率领庞大的代表团出席会议,代表团成员包括政府各部厅的代表,包括北爱尔兰、苏格兰和威尔士的代表、卫生和公众服务大臣的代表、以及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的代表,其中一些人通过电视会议参加了建设性对话。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开展了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

251.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04年12月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

252.委员会注意到联合王国仍对《公约》持有保留,其海外领土和王国属地仍对第1、2、9、11、13、15和16条持有保留。

积极方面

25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若干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旨在促进两性平等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具体提到《平等法》(2006年),该法设立了平等和人权委员会,并在所有公共机构开始实施两性平等义务。

254. 委员会赞扬在2005年设立一个歧视法审查小组,对所有关于平等的立法进行根本性的审查。委员会注意到建议在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实施一个新的平等法案,以取代议会几个不同的法令。委员会还注意到,新的法案将适用于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并禁止在就业和教育等领域的歧视。委员会还注意到,建议在北爱尔兰实行一个单一的平等立法。

255. 委员会欢迎开始实施两性平等公务员协定,其目的是改进妇女参与经济等领域和妇女获取公共服务的机会。

256.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承认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团体在促进妇女人权和两性平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委员会注意到非政府组织与缔约国的协作,途径包括协商和推动立法进程和公共政策。委员会鼓励政府进一步发展这种合作。

25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其国际援助和发展合作方案范围内推动旨在促进妇女赋权和两性平等的项目和方案。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25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表示打算定期审查其对《公约》的剩余保留。它敦促缔约国积极考虑撤回其保留,从那些委员会认为具有解释性声明性质的或鉴于最近事态发展可能而不再有必要的保留开始。

259. 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和其他各级政府机构,包括海外领土和王国属地、议会和司法机构,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公约的法律地位

260. 委员会回顾其1999年的前次结论意见(A/54/38/Rev.1,第二部分,第278-318段),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为将《公约》的规定充分纳入国内法采取任何措施。委员会还注意到没有涵盖《公约》各个方面的国家立法。委员会还注意到,如其1999年的结论意见所表明,虽然已通过《人权法》(1998年)将《欧洲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纳入国内法,但该欧洲公约并没有像《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那样规定一系列全面的妇女人权,也没有该《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的暂行特别措施。

261.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鉴于建议在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实施一个新的平等法案,以及在北爱尔兰实施涵盖所有歧视理由的单一平等立法,敦促缔约国利用这个重要机会,确保纳入《公约》的所有该规定。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及其他利益攸关方进行协商和合作,制定新的平等立法,以期提高对《公约》以及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的认识并扩大对其的理解。

海外领土、《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知名度

262. 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的政府结构在北爱尔兰、苏格兰和威尔士是权力下放的行政部门,在缔约国的海外领土和王国属地是单独的治理机构,但委员会重申其在1999年的结论意见中对以下问题表示的关切:对实施《公约》的所有条款缺乏一个统一的国家战略和政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就《公约》在海外领土和王国属地的执行情况提供的信息很有限,委员会并对没有答复其关于将任择议定书延伸至缔约国所有领土的问题感到遗憾。委员会注意到在北爱尔兰、苏格兰和威尔士以及在海外领土存在两性平等机制和规章,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足够的机构和机制来确保有效协调和监督《公约》在缔约国所有领土的适用。委员会注意到,《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规定以及委员会的各项建议并没有做到在一般公众和所有政府部门中广为人知。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自己承认,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来文和调查程序,包括委员会的意见,并没有广为人知,也没有得到妇女的充分利用。

263. 委员会强调,履行《公约》的首要责任在联合王国政府。委员会重申其1999年的前次建议,呼吁制定和颁布一个统一、全面和支配性的国家战略和政策,以便在整个联合王国,包括其海外领土和王国属地履行《公约》。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整个领土上以连贯一致的方式,包括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协调和监测机制,落实该战略,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全面资料,说明在这方面已采取的步骤和措施。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为其海外领土和王国属地履行《公约》提供充分的技术和财政援助。根据《公约》第24条及其《任择议定书》第13条,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广泛宣传这两份人权文书。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就《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开展公众认识和培训方案。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高妇女认识,使她们了解《公约》为其规定的权利以及《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来文和调查程序。委员会又请缔约国确保使《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就具体来文通过的意见成为教学课程的一部分,包括成为法律教育和司法人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培训课程的一部分。

平等的原则

264. 委员会欢迎(依照《平等法》(2006年))在2007年4月提出“两性平等义务”,要求所有公共机关编制和公布两性平等计划(有明确目标和实施步骤),并对所有新的政策和法律进行性别影响评估,包括对就业和提供服务的影响。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北爱尔兰也有类似的法定平等义务(《北爱尔兰法》,第75节)。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公众对实质性平等概念有不同水平的理解,导致在解释和履行“两性平等义务”时,只推进机会平等和同等待遇及不分性别。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很多公共机构,包括政府部委在制定着重结果和面向行动的平等计划和将性别平等纳入所有政策和进程的主流方面遇到了困难。

26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开展和实施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特别是在公共部门和政府各部门,以增强对《公约》各项规定的理解,并使其认识到实质性平等的内容和含义不仅限于机会平等和同等待遇。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制定并在全国境内、各级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实施全面、协调和统一的“两性平等义务”。“两性平等义务”应确保切实执行《公约》第2条所要求的男女平等原则,而不只是实现机会平等。委员会还建议建立适当的机制和能力,以监测实施情况,评价取得的结果,并确保问责。

监狱中的女犯

26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减少监狱中的女犯人数,包括组建一个“减少重新犯罪部际小组”和在司法部内成立“刑事司法妇女股”,以及为执行2007年关于刑事司法系统中特别脆弱女性状况的《克斯顿报告》中提出的多项建议而采取的其它措施。但是,委员会注意到,《克斯顿报告》的执行限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就北爱尔兰女囚的境遇和状况提供的信息有限。虽然缔约国采取了各项措施,委员会对监狱中女囚的人数仍表关切,自1999年审议缔约国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以来,其人数有所增加;委员会并对大量妇女因偷窃和未付电视许可费等轻罪而被监禁感到不安。委员会还对监狱中妇女的境遇表示关切,特别是在北爱尔兰。委员会注意到没有一个有关女囚管理、包括家庭探视和托儿安排的综合性政策。正如以前在1999年的结论意见中所表述的,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北爱尔兰,将少女罪犯关押在成人监狱,对女犯没有充分的教育、恢复和安置方案,监狱地点远离女犯的家庭。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缺乏针对妇女、包括针对心理健康需要的充足的保健设施和服务。

26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大努力,减少触犯法律的妇女人数,包括实施旨在应对妇女犯罪原因的针对性预防方案。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的建议,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对被判轻罪的妇女制定变通的量刑和监禁策略,包括社区干预和服务。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通过制定全面的性别敏感政策、战略和方案,改善女囚的境遇。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不将少女罪犯关押在成人监狱,采取进一步措施增加和改善针对女囚的教育、恢复和安置方案,并确保为女囚提供足够的保健设施和服务,包括心理健康服务。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采取进一步行动,建立小型拘留所和社区关押所,以及单独的妇女教养所,特别是在北爱尔兰。

暂行特别措施

26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在一些立法中规定了暂行特别措施,但并没有把它们当作加速实现《公约》中各领域男女事实上的平等或实质性平等的一种方法加以系统使用。

26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考虑进一步实施暂行特别措施,包括立法和行政措施、推广和支助方案、分配资源和制订激励措施、有针对性的征聘以及确定有时限的目标和配额,以加速实现男女在所有领域的事实上的平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鼓励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采用暂行特别措施的规定纳入其两性平等立法。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270. 委员会注意到建立了新的组织结构和机制,比如“政府平等办公室”(取代“妇女和平等股”)和“平等和人权委员会”(取代并整合前“种族平等委员会”、“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和“平等机会委员会”的活动),它们负责更全面地推进平等问题和应对歧视的多种理由。委员会确认这些机构和机制的重要职能和活动,但担心两性平等问题和结构性的对妇女歧视可能会失去一些可见度,因而得到较少关注。

27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从事促进平等工作的国家机构继续优先重视两性平等和对妇女的歧视。在这方面应分配充足资源(包括人力和财政资源),以继续开展和加强针对性别的活动和方案。委员会还建议将性别观点纳入有关更宽泛的平等和非歧视问题的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

非政府组织

272. 委员会注意到,政府的资金分配从以需求为基础转为“委托”框架,以及对“两性平等义务”的不分性别的解释,都对为妇女组织供资和提供“只为妇女”的服务,特别是对家庭暴力收容所和强奸危机处理中心,产生了不利影响。尽管政府建立了一个临时短期应急基金,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一些强奸危机处理中心和家庭暴力庇护所、妇女健康组织及黑人妇女、少数人群体妇女和族裔妇女组织行将关闭。

27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非政府组织能有效帮助持续履行《公约》。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提高并维持对从事妇女权利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和其它民间社会团体的供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对“两性平等义务”的解释和应用不对提供“只为妇女”的服务产生不利影响或限制妇女组织的活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评估其“委托”框架对妇女组织供资产生的影响。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对非政府组织和妇女组织的供资情况。

陈规定型观念和消极的文化习俗

27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媒体对于女性及其在社会上和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予以僵化定型的刻画,这促成了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和进入决策层的机会等诸多领域处于弱势地位,并影响到妇女在学业上和专业工作上的选择。委员会还注意到,媒体对少数民族妇女、老年妇女及残疾妇女缺乏正面的形象刻画。

27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条(f)和第5条(a)的规定,加强相关政策,实施相关方案,包括在媒体和广告机构开展针对女性和男性的提高认识运动和教育活动,以便有助于确保消除有关女性和男性在社会上和家庭中所扮演角色的成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鼓励媒体塑造妇女(包括族裔和少数群体妇女、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的正面形象,并向整个社会倡导两性平等的价值。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定期审查已采取的措施,以评估此类措施的影响,采取适当的行动,并在其下一份报告中就此向委员会汇报。

27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政府采取的禁止强迫婚姻的各种措施,包括颁布《反强迫婚姻(民事保护)法》(2007年),成立反强迫婚姻股,以及向警察、教育、社会服务和医疗服务人员公布有关反强迫婚姻的指导方针。然而,对于强迫婚姻的做法仍在继续(特别是仍在族裔社区、少数人社区和移民社区继续)、缺乏有针对性的预防战略、缺乏针对高风险妇女和女孩的方案以及缺乏为受害者提供的支助服务等问题,委员会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海外配偶或未婚夫获准进入缔约国领土实现家庭团聚的最低年龄已经从16岁调高到18岁,而且还有建议提出应将最低年龄进一步调高至21岁。

27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反强迫婚姻(民事保护)法》(2007年)得到全面执行,并利用现有的刑事手段应对这一现象。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全面执行和更广泛地传播反强迫婚姻的指导方针。委员会建议扩大提高公众认识运动,特别是要针对风险最高的社区开展此类运动。委员会还建议为受害者提供额外的心理辅导及包括收容在内的其他支助服务,并请缔约国加强与从事该领域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且为它们提供支持。委员会请缔约国评估海外配偶或未婚夫最低年龄限制对防止强迫婚姻的影响,并审查本国在这方面的政策。

278. 委员会对缔约国通过《反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法》(2003年)和《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法(苏格兰)》(2005年)表示欢迎,但对缔约国没有根据这一立法提出过起诉表示关注。已经历女性生殖器官被切割或者面临这种危险的妇女和女童人数在增加,对此委员会也表示关切。

27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立法得到充分执行,包括犯罪人受到起诉,以期完全禁绝这种有害的传统做法。委员会建议为公职人官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医疗服务提供者和英国医学协会人员)扩大培训活动和方案,以确保他们注意到这个问题,并能为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支助。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努力,设计和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战略以及有社区和宗教领袖、妇女组织和公众参与的教育方案和提高认识方案。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80. 对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持续盛行及性暴力案件的低起诉率和定罪率,委员会表示关注。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采取的各种措施,例如通过了《家庭暴力、犯罪与受害人法案》(2004年),其中列入了一系列受害者保护和支助措施,采纳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行动计划,设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院等,但委员会对缔约国缺乏全面的国家战略和方案来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仍感关注。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受害者没有得到足够的支助和服务(包括收容所),而在反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领域开展工作的非政府组织正面临资金危机以及多家此类组织被迫关闭,使得这种状况更加复杂。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家中进行体罚是合法的。它构成侵害儿童,包括侵害女孩的一种形式的暴力行为。

28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注意依照委员会有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采取综合措施,解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全面执行反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以及对犯罪者实施起诉和定罪的立法。参照其1999年的前次结论意见,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通过并实施一个统一的、多方面的国家战略,以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现象,这一战略中应包含法律、教育、金融和社会等组成部分。委员会建议拓展针对议员、司法官员和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培训活动和方案,以确保他们对所有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有敏感认识,并能够为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支助。委员会建议拓展提高对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的认识运动。委员会还建议为暴力行为受害者设立额外的心理辅导及其他支助服务(包括收容所),并请缔约国加强与在反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领域开展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为它们提供支持,特别是充足和持续的资金支持。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在其立法中列入禁止在家对儿童进行体罚。

贩运

28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申明有意在2008年年底之前批准《欧洲委员会打击贩运人口行动公约》。委员会亦欢迎缔约国最近宣布准予人口贩运受害者为期45天的复原和反省期,并为其颁发为期一年的临时签证。委员会认可缔约国为打击贩运妇女和儿童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性罪行法》(2003年)和《庇护及移民法(对求偿人的处理)》(2004年),通过《联合王国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并发起国家多机构警察行动(“五步行动”1和2)等。但委员会对于该现象依旧盛行和问题的严重程度仍然表示关切。

28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6条的规定,继续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打击一切形式的贩运妇女和儿童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不仅要采取刑事司法措施和起诉人口贩子,还应处理贩运受害者的保护和复原问题。委员会又敦促缔约国确保向受害者(包括那些不愿和当局合作的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支助服务,并请缔约国考虑准许贩运活动的受害者无限期居留。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与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努力,以防止贩运活动发生,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并改善重新融入社会方案以防止发生受害现象。

政治参与和参与公共生活

28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增加妇女在公职部门、外交部门和国际组织担任民选职位和任命职位的人数而作出的努力,但对于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仍然不足,特别是在领导和决策岗位上的任职人数不足,委员会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目前众议院的妇女代表仅占19.3%,在上议院仅占19.7%。不过,委员会注意到,上述比例在苏格兰(34.1%)和威尔士(46.7%)比较高。委员会还对北爱尔兰司法机构的妇女任职人数过低表示关注。鉴于该问题对于北爱尔兰具有特别重要意义,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就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执行情况所提供的资料不足。委员会还注意到妇女在公职部门以及因和平进程而直接设立的关键机构中任职人数不足的现象,目前在大会的妇女任职比例为16.7%。

285.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根据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措施增加妇女参与各级和各领域政治和公共生活的人数,并提供参照基准和具体的时间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及第25号一般性建议的规定,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加强提拔妇女担任领导职务的努力。为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为希望担任公职或已经担任公职的妇女增加参加培训和能力建设方案的机会,并加强提高对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重要性认识的运动。委员会还呼吁在北爱尔兰全面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

就业

28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支持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及促进家庭生活和职业生活的协调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通过《工作和家庭法》(2006年)。该法除其他外,为灵活的工作安排作出了规定,并将法定产假薪酬和产妇津贴的时间从26周延长至39周。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为缩小男女工资差距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各政府部门和机构开展的同工同酬审查。但是,劳动力市场上仍然存在男女职业隔离的现象,而且持续存在的男女薪酬差距也属于欧洲最高(当前的数据显示,全职女性雇员每小时平均收入相当于男性的83%左右),委员会对此继续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缔约国缺乏可轻易找到、可负担得起的托儿服务表示关切。

287. 委员会建议担忧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实施《公约》第11条各项规定。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力市场上机会均等,包括为此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用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积极和具体措施,包括进行强制性薪酬审计,以消除职业隔离,弥合男女之间的薪酬差距。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帮助妇女和男子兼顾家庭和职业责任,并特别通过设立更多和更完善的儿童保育设施,促进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职责。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鼓励男子分担养育子女的责任,包括通过提高认识活动和使用休育儿假来做到这一点。

卫生

288. 委员会回顾其1999年的结论意见,继续关注少女怀孕率高企,在欧洲名列前茅。委员会注意到,《堕胎法》(1967年)未在北爱尔兰颁行,除少数例外情况,堕胎仍然是非法的,对妇女健康造成有害后果。

28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努力,包括增加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可得性和可负担性,改进计划生育信息和服务,以降低少女怀孕率。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增加对可负担的避孕方法的了解和获取,同时建议广泛推行性教育,并以青春期女孩和男孩为目标。委员会根据其以往的建议,再次请缔约国在北爱尔兰就《堕胎法》启动公共协商进程。委员会还根据其关于妇女与健康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促请缔约国考虑修订堕胎法,删除对堕胎妇女的惩罚性规定。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认真监测医疗卫生服务的交付,以便采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法,对妇女的各种健康关注作出反应,并在这方面,请缔约国把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建议作为行动框架,确保将性别观点纳入各项卫生政策和方案中。

离婚的经济后果

290. 委员会表示关注妇女由于离婚所面临的经济状况以及缺乏具体规定来保障在事实上的结合中妇女的财产权。

291. 委员会请缔约国研究适用《家庭法法案》(1996年)对妇女离婚后经济状况的影响,并评估目前的法规对保护婚姻或事实上的结合破裂后妇女的财产权的效力。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其在这方面所作的研究及其结果。

弱势妇女群体

292. 委员会关注的是,不同族裔社群和少数人社群的妇女,包括流浪社群的妇女,继续遭受多重歧视,尤其是在获得教育、就业和保健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族裔妇女和少数人群体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各个领域,尤其是高层和决策层的代表性不足;失业率较高;与男性相比每小时收入差距更大。不同族裔社群和少数人社群的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代表性也明显不足。委员会注意到,流浪社群妇女的流产和死胎率很高,在所有族裔社群中,孕产妇死亡率最高。

293. 委员会还注意到,相对而言,少数人社群妇女和族裔社群妇女的抑郁症和精神疾病发病率较高,亚裔妇女的自杀和自残率较高。

29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防止和消除对族裔社群和少数人社群妇女的歧视。它鼓励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同时提高妇女对获得社会服务和法律补救措施的意识。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族裔社群和少数人社群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参与,以及对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参与,包括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解决流浪社群孕产妇死亡率高的问题,包括分配足够的资源来增加享有可负担的医疗服务的机会,尤其是产前、产后和产科服务,以及其他医疗和紧急援助。委员会还建议通过有针对性的和文化上适宜的战略和方案,包括预防和干预战略和方案,解决不同族裔社群和少数人社群妇女的心理健康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监测在公共和私营部门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果,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有关情况。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定期和全面研究对少数族裔妇女的交叉歧视,搜集关于其就业、教育、卫生和公共生活状况的统计数字,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295. 委员会对移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的状况表示关注,她们可能在教育、卫生、就业以及社会和政治参与方面受到多重歧视。它注意到以与性别有关的迫害,包括危害妇女的暴力行为为理由寻求庇护,常常得不到批准。它还注意到,处于不稳固移民身份的妇女,无法获得公共资金,特别是卫生服务、公共房屋和社会保障福利,这尤其给暴力行为受害者带来了消极后果。委员会关注的是,建议对申请配偶签证者推行入境前英语语言测验可能造成对某些弱势难民群体,特别是妇女的歧视。

296. 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审查和认真监测其法律和政策对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的影响,以采取补救措施,切实解决这些妇女的需要。在这方面,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审查其“不动用公共资金”的政策,以确保向暴力行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支持。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移民妇女和难民妇女在整个社会和她们各自社区受到的歧视。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注意寻求庇护的妇女在其申请接受审查阶段的脆弱性,确保充分执行《庇护的性别准则》。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29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298. 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其他条约的批准

299. 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1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敦促联合王国政府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意见的传播

300. 委员会请联合王国在国内,包括其海外领土和王国属地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民众,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继续加强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议会

301. 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请缔约国鼓励其国家议会酌情根据其程序,就执行本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政府下一个报告过程采取必要措施。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30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第261和263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在必要和适当时为执行上述建议寻求技术合作和建议,包括咨询服务。

下一次报告的日期

30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应于2011年5月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

5.第六次定期报告

尼日利亚

304. 2008年7月3日,委员会第836次和第837次会议审议了尼日利亚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NGA/6和附件2)(见CEDAW/C/SR.836和837)。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NGA/Q/6号文件,尼日利亚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NGA/Q/6/Add.1号文件。

导言

305.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遵循委员会报告编写准则并考虑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报告编写过程中进行了公开协商并有民间社会组织参与。

306.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的口头说明和进一步澄清。

307.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以妇女事务和社会发展部长率领的庞大代表团出席会议,代表团成员包括政府各部委和机构代表、国民议会成员以及民间社会的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了开放和富有建设性的对话。

30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04年11月批准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积极方面

309. 委员会欢迎在2007年制定国家性别平等政策,该政策已成为促进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全面框架。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全面执行和落实两性平等政策。委员会欢迎自2004年审议尼日利亚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以来,制订了一系列教育、卫生保健、生殖健康和营养战略、政策和方案。

31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与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民间社会团体密切合作,促进人权和两性平等,包括开展协商和加入工作队或委员会,协助立法工作。委员会鼓励尼日利亚政府继续这种协作。

311.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批准《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议定书》以及《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设立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庭议定书》。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312. 委员会注意到尼日利亚联邦政府实行全国、州和地方三级制政府结构,但委员会强调指出,联邦政府对执行《公约》负有首要责任,呼吁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境内以统一一致的方式全面执行《公约》。

313. 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国民议会和州议会以及司法机构,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公约的法律地位

314. 委员会注意到2005年国民议会否决了一项关于在本国全面执行《公约》的法案草案,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尽管尼日利亚在1985年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但《公约》始终没有充分纳入该国法律。委员会2004年的结论意见(A/59/38,第一部分,第282至316段)指出,委员会对公约没有本国化表示关切,《公约》仍未成为国家法律框架的一部分,《公约》的条款在尼日利亚法庭中不能用于辩护,难以执行。

315. 委员会回顾以前的结论意见,敦促缔约国高度优先重视把《公约》全面纳入本国法律中。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通过关于把《公约》全面纳入本国法律的法案草案,包括通过与政府官员、政治领袖以及国民议会议员、民间社会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利益攸关方举行协商,以提高对《公约》的认识,扩大了解,加强对法案草案的支持。

剩余的歧视性规定和歧视性法律

31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法律改革领域中进行的各种努力,例如出版了一份研究报告,其中汇编了关于妇女地位和儿童的所有国家、州和地方法律、政策和做法,并设立了一个对歧视妇女法律进行改革的委员会。委员会对《宪法》中的歧视性条款表示严重关切,包括第26条第2款。根据该规定,尼日利亚妇女不能像尼日利亚男人那样为其外国配偶取得尼日利亚国籍。委员会还对联邦和各州其他歧视性法律表示严重关切,例如只要不致造成重伤,允许男性出于纠正错误目的殴打妻子(尼日利亚北部地区《刑法典》第55条),禁止某些就业部门的妇女上夜班(1990年《尼日利亚劳工法》第198章第55条);以及把对女性受害者的性骚扰仅仅列为行为不端(《刑法典》第360条)。委员会还注意到,题为“废除对尼日利亚妇女一切形式歧视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法案草案没有得到国民议会的批准。

317. 委员会根据其2004年的建议,吁请缔约国为修正《宪法》以及联邦和州法律中歧视妇女的各项条款制定一个具体的时间表。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速并扩大立法改革的努力,包括上述研究中提到的那些法律。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尼日利亚北部地区《刑法典》第55条、1990年《尼日利亚劳工法》第198章第55条以及《刑法典》第360条,确保负责执行这些法律和政策的人员了解其歧视性内容。委员会还建议开展提高认识和宣传活动,并动员议员、民间社会以及大众参与,包括宗教和传统领袖,提高对《公约》条款的理解,支持两性平等的原则,禁止歧视。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公约和相关国内法律成为司法官员(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法律教育和培训的重要部分,以便在国内建立支持妇女平等和无歧视的法律文化。

318. 委员会欢迎18个州通过了《儿童权利法案》,其中规定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宪法》第29条第4款,其中规定妇女一结婚就被视为成年人,等于变相支持早婚。

31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毫不拖延的废除《宪法》第29条第4款。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那些尚未通过《儿童权利法案》的州尽快通过这些法案,并确保切实有效的执行。

320. 委员会对在缔约国的三方法律系统中适用成文法、习惯法、伊斯兰法造成的矛盾和不一致表示关切,特别是在婚姻和家庭法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些法律渊源中在婚姻、离婚、儿童监护以及遗产继承方面存在着歧视性条款。委员会回顾其2004年的结论意见,重申三方法律制度的结果是缔约国不遵守《公约》规定的义务,致使歧视妇女的情况持续存在。

321. 委员会注意到尼日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正在对家庭法进行审议,敦促缔约国加速并扩大努力使婚姻和家庭法与《公约》第2条和第16条相符。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上述审议中取得的进展和成果。

陈规定型观念和消极文化习俗

322. 委员会对歧视妇女并使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永远处于从属地位的涉及妇女角色和责任的宗法态度和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这种歧视性态度和定型观念对妇女享受她们的人权和《公约》所载明权利的实现构成严重障碍。因此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中缺乏关于为打击和解决这种歧视性态度和定型观念所采取措施和现有方案和策略的信息表示关切。委员会对根深蒂固的有害传统和文化规范和习俗(包括遗孀仪式和习俗)继续存在表示严重关切。

323. 委员会根据其2004年的建议,促请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包括制定国家法律、根据《公约》第2条(f)款和第5条(a)款改变或消除对妇女歧视的传统、文化习俗和定型观念。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在此方面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妇女团体和社区领袖、传统和宗教领袖以及教师和媒体的合作。委员会邀请缔约国付出更大努力拟定和实施长期策略,以及针对社会各阶层的女性和男性的教育和提高认识的方案,以创造有利于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定型观念和习俗并使妇女能够行使她们基本权利的环境。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定期审查所采取措施以评估其影响,采取适当行动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

324.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内一些区域女性切割生殖器的持续高发情况。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禁止这种有害传统习俗的国家法律。

32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为消除这种有害习俗制定国家法律禁止女性切割生殖器,包括对犯罪人的惩罚、对受害者的补救措施和支持。委员会邀请缔约国更加努力拟定和实施长期策略,以及使传统和宗教领袖、妇女组织和大众参与的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326. 委员会关切对妇女持续普遍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委员会同时关注没有关于对妇女实施暴力问题的全面国家法律,并注意到如2006年关于消除社会暴力的法案和2003年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案等多个法案草案仍有待国民议会审议。在承认缔约国为解决此事所做包括提高认识措施、培训方案和向受害者提供支助服务努力的同时,委员会仍对缺乏打击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的全面国家策略和方案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受害者的服务(包括住所)主要由非政府组织提供,缔约国提供的支助(包括财政支助)有限。

32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其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的一般性建议19,优先关注采取全面措施解决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问题。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尽快制定关于对妇女、包括家庭暴力的一切形式暴力的全面法律。这一法律应确保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均构成刑事犯罪,暴力行为受害者的妇女和女孩可以立即得到救治和保护,且罪犯将被提起诉讼和受到惩罚。委员会建议扩大对议员、司法部门和公职人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和保健服务提供者的培训活动和方案,以便确保他们注意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并能够为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支助。委员会还建议扩大提高公众认识宣传活动的规模,使公众了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委员会还建议为暴力受害者安排更多的辅导和其他支助服务,包括住所,并要求缔约国增强其与在对妇女暴力领域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并为这些非政府组织提供支助。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已制定的处理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法律和方案和这些措施影响的信息,以及各种暴力情况的资料和趋势。

贩运

328.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采取的打击贩运妇女和儿童的措施,包括通过2003年制定并于2005年修订的《贩运人口(禁令)法律执行和行政管理法》和设立国家禁止贩运人口署,以及与其他国家达成的合作协议,但同时对这一问题禁而不止的情况和程度表示关注。

32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贩运人口(禁令)法律执行和行政管理法》的全面执行,包括对犯罪人的起诉和惩罚。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优先关注对受害人尤其是女童的保护(包括证人保护)、辅导和康复。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防止贩运人口的措施(包括经济措施),以减少妇女和女孩受到伤害的程度,以及提高认识和宣传运动,尤其在处境最危险的社区。委员会又吁请缔约国加强与被贩运妇女和女孩的其他原居地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国际、地区和双边合作。

政治参与和参与公共生活

330. 回顾其2004年的结论意见,并在注意到为提高妇女在公职、外交部门和国际组织中当选和获得任命所做努力的同时,委员会关注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参与人数严重不足的情况,尤其是在领导层和决策职位上。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在国民议会中的代表比例为:在众议院占6.9%,在参议院占8.3%,远远低于全国性别政策中规定的最低35%的代表比例。

331. 委员会根据其以前的建议,吁请缔约国根据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问题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措施并制定基准和时间表,以提高妇女在各级和各领域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数量。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转手暂行特别措施,加强提升妇女到领导岗位的努力。为此目的,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为想要获得公职或已就任公职的妇女提供培训和能力建设方案,并开展提高认识宣传,说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重要性。

就业

332. 回顾其2004年的结论意见,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男女工资差距继续存在、妇女失业率较高以及妇女集中在某些部门(即农业、畜牧业和服务业)的情况。委员会还注意到妇女主要在非正式部门受雇,结果她们被排除在正规社会保障计划之外。委员会对劳动力市场中的歧视性法律、行政规定和做法持续存在表示关注。在这方面特别提及《劳工法》、《工厂法》和《尼日利亚警察条例》,其中《劳工法》禁止雇佣妇女从事夜间工作以及地下工作;《工厂法》不承认妇女特殊的健康和生育需要;《尼日利亚警察条例》禁止招募已婚妇女并要求女性官员以书面提出结婚请求。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私营部门特别是银行部门中对产妇和婚姻状况的歧视做法。委员会注意到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流行情况以及没有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和措施。

333. 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保证《公约》第11条所有规定和尼日利亚已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公约的执行。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男女在劳动力市场上机会平等,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适用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关注非正式部门中女工的状况,以确保她们获得社会服务。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审查歧视性法律和规定,以便根据《公约》第11条对其进行废止或修改。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制定法律禁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包括制裁、对受害者的民事救助和赔偿。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建立针对私营部门中的就业问题和做法,建立有效的监测和管制机制。委员会注意到劳动标准则法案草案的存在,该法案除其他外禁止就业和职业歧视并保证同工同酬的权利。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此类标准的内容、实施和执行情况。

卫生

334.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全国卫生系统,包括国民议会最近批准“全国卫生条例”,以及通过政策和方案,应对各种健康挑战,也再次严重关切妇女健康状况岌岌可危,以及卫生保健设施不足,条件差,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注意到,提供保健服务的职责目前在全国由政府三级部门承担,地方政府负责初级卫生保健系统。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和设施的质量、数量和经费往往不足。委员会表示关切,该国妇女和女童的疟疾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很高。

33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改善卫生基础设施,特别是初级保健,并把性别观点纳入所有卫生部门的改革。还敦促缔约国让妇女更多地获得优质和负担得起的卫生保健和卫生相关服务,尤其是初级保健和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进一步敦促缔约国针对妇女健康问题,提出一套涵盖整个生命周期的全面方法,同时考虑到关于妇女与健康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充分执行政策和方案,防止和遏制疟疾和艾滋病毒/艾滋病传染。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提高妇女对健康问题的认识,特别注意预防和控制性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

336. 委员会特别关注孕产妇死亡率高居世界第二,并感到遗憾的是,2004年审议该缔约国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以来,降低产妇死亡率方面没有任何进展。委员会注意到造成这种现象的各种因素,如人工流产不安全、堕胎后护理不善、早婚和童婚、早孕、高生育率和计划生育服务不足、避孕药具使用不多,导致不情愿和计划外的怀孕,以及缺乏性教育,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关注妇女和女童缺少妥善的保健服务,包括产前和产后护理,产科服务和计划生育信息,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33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解决孕产妇死亡率高的问题,包括分配足够的资源,让更多妇女获得负担得起的保健服务,特别是产前、产后和产科服务,以及获得受训人员提供的其他医疗援助和紧急援助,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普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计划生育信息和服务,降低费用。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让更多的人了解和获得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让妇女和男子就生育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做出知情的选择。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评估堕胎法给孕产妇死亡率带来的影响,并考虑进行改革或修改。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提高妇女对生殖健康问题的了解,并建议向青春期女孩和男孩开展性教育。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给委员会的定期报告中详细介绍为降低孕产妇死亡率采取了哪些措施,及产生的影响。

赋予经济权力

33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国家、州和地方各级实施全面发展和减贫战略,以及努力增强妇女的经济能力,如妇女经济权力基金、妇女商业发展基金,但也关注妇女普遍贫穷,特别是农村妇女和女户主,关注社会经济条件差是妇女人权受侵犯和妇女受歧视的原因之一。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土地所有权、财产和继承权的行政管理都有歧视,限制了妇女获得经济资源、信贷和贷款资金。委员会特别关注农村妇女的境况,特别是妇女生活没有保障,得不到司法、卫生保健、教育、信贷、经济机会和社区服务。

33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把促进两性平等作为国家、州和地方发展计划和方案的一个明确组成部分,特别是旨在扶贫和可持续发展的计划和方案。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特别注意农村妇女和女户主的需求,确保她们参与决策进程,有充分机会获得信贷。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农村妇女有机会获得保健服务、教育、清洁饮水、电力、土地和创收项目。建议缔约国拟定和执行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农村发展战略和方案,确保农村妇女全面参与其制订和执行。

弱势妇女群体

340. 委员会表示关注国内流离失所妇女的境况,包括残疾人士,因暴力和冲突而流离失所的妇女,特别是因为妇女在难民营中的生活十分艰难,越来越可能受性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暴力之害,得不到保健服务、教育和经济机会。

341.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特别注意国内流离失所妇女,包括残疾妇女的需求,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和第1820(2008)号决议制订全国扶助流离失所者的政策,并制定和执行对性别问题敏感的计划和方案,协助国内流离失所者的重返社会,能力建设和培训。委员会还建议部际性别问题和维持和平工作队特别注意国内流离失所妇女的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保护国内流离失所妇女免受暴力之害,和获得即时的补救手段。

第20条第1款

34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早接受《公约》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34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了《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344. 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其他条约的批准

345. 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1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尼日利亚政府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意见的传播

346. 委员会请尼日利亚在国内广为宣传本结论意见,使民众,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议会

347.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邀请缔约国鼓励其国家议会酌情根据其程序,就执行本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政府下一个报告过程采取必要措施。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34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详细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315、317、319和337段所载建议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在必要和适当时为执行上述建议寻求技术合作和建议,包括咨询服务。

下一次报告的日期

34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4年提交一份合并报告,综合应于2010年7月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4年7月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

也门

350. 2008年7月1日,委员会第832次和第833次会议审议了也门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YEM/6)(见CEDAW/C/SR.832和833)。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YEM/Q/6号文件,也门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YEM/Q/6/Add.1号文件。

导言

351.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同时注意到报告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委员会的导则(HRI/GEN/2/Rev.1/Add.2),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任何资料,说明委员会先前结论意见中每项建议的执行情况。委员会确认收到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但对缔约国未明确答复若干议题感到遗憾。

35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由也门常驻联合国代表率领的代表团出席会议,代表团成员包括全国妇女委员会的四名代表。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举行坦率和建设性对话,明确说明也门妇女状况和《公约》执行情况。

积极方面

353. 委员会对全国妇女委员会促进妇女权利的工作表示满意,该委员会在也门政府中发挥咨商机构的作用。委员会赞扬也门政府建议修正其余许多歧视性法律,如《人身法》、《犯罪与惩治法》、《选举与全民投票法》、《国籍法》、《劳工法典》和《监狱法》等,尽管议会尚未通过这些修正。

35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4年12月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7年3月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特别是因为这些国际文书涉及女童的人权。

355. 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通过2003年第26号法,修正关于在押孕妇的监狱条例;通过2003年第25号法,内容涉及雇佣50%以上女工的公共机构和私营机构有义务为女工子女提供托儿所。

356. 委员会表示满意的是,缔约国分别于2005年、2007年和2008年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签订了几项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备忘录,而且缔约国承诺草拟和推行移民法,并为索马里难民开办常设登记中心。

357. 委员会注意到也门政府承诺以方案的形式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便缩小男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差距,特别是最近通过修正选举法,暂定接受配额制度,将在下届议会选举时实施,以使妇女至少占15%的议会席位。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358. 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要求缔约国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议会和司法系统,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平等原则、《公约》的纳入及其知名度

359. 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虽然《宪法》保证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但不包括在所有领域男女平等的原则。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立法没有对男女平等原则或性别歧视做出明确定义。

360. 为充分执行《公约》,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照《公约》第2条(a)款,将男女平等原则纳入《宪法》或其他适当立法,并在国家立法中充分反映出《公约》第1条所载的歧视定义。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制定实施对公私部门均有约束力的两性平等综合法,并让妇女了解此类立法所规定的妇女权利。

361. 委员会关切的是,《公约》等国际文书在国家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不明确;没有在所有利益攸关者中适当宣传《公约》;没有为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有关机关提供关于《公约》各项规定的培训。

36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国内法律框架中明确确立国际公约的地位,确保《公约》等国际文书优于国内法,国内法符合国际文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所有利益攸关者,包括政府部委、议员、司法部门、政党、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和公众,广泛宣传《公约》及委员会的各项一般性建议。

消极的文化习俗和陈规定型态度

363.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关于家庭和社会中的男女角色和责任,传统的歧视性做法和顽固的定型观念依然存在。这些定型观念严重妨碍执行《公约》,是妇女在所有领域中处于不利境地的根本原因,包括在劳动力市场及政治和公共生活中。此外,对妇女享受权利造成消极影响,妨碍充分执行《公约》。

36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处理关于男女角色和责任的定型观念,因为这些观念使妇女和女童在其所有生活领域继续受到直接和间接歧视。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5条(a)款,更加努力拟订并执行综合宣传方案,在社会各级增进对男女平等的认识,以期改变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责任和角色的定型观念和消极文化规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鼓励宗教当局塑造正面的妇女形象,宣传男女在社会中的平等地位和责任。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365. 委员会欢迎采取初步措施,消除和防止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例如:2004年在萨那举行第一次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全国会议;全国妇女委员会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现象进行家庭暴力研究和家庭健康调查;2003年建立“也门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网络”。委员会仍深感关切的是,没有专门立法处理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妇女很难就暴力侵害她们的行为投诉或寻求补救。

36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从速制定关于家庭暴力等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立法,以确保把所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受到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可立即获得保护和救助,包括提供收容所,并确保暴力行为人被起诉并受到适当惩罚。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从速修正《刑法》,确保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明确投诉程序,并在警察局建立妇女事务科,处理此类投诉和调查事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详细研究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原因和程度,包括性暴力和家庭暴力,收集关于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分类数据,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有关此类暴力行为的法律和政策以及所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影响。

歧视性规定

367. 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刑法》的一些规定歧视妇女。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第273条和第275条确定若干“有失大雅”行为并将其定为犯罪,妇女因此受到系统迫害;第232条规定,丈夫或任何其他男性亲戚杀死被怀疑通奸的妻子或家庭女成员不被起诉谋杀。

36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全国妇女委员会几年前的提议,废止《刑法典》的任何歧视性刑法条款,包括第273条和第275条,特别是第232条,确保由妇女的丈夫和其他男性亲属对妇女所进行的谋杀如任何其他谋杀罪一样得到起诉和惩治。

贩运

369.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贩运和走私的信息,尤其是未说明贩运和走私妇女和女童的情况,也未说明为防止这种现象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37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6条和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全面和有效措施防止和打击贩运和走私人口,尤其是对妇女和女童的贩运和走私,并彻底调查这些案件。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增加防止贩运人口的国际合作努力,根据贩运者罪行的严重性对其进行起诉和惩治,并确保受害妇女和女童人权的保护。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委员会又吁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与贩运和走私相关的统计资料、具体干预措施及其结果。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71. 委员会关切妇女在所有领域的决策职位任职率很低的情况,特别是在议会(0.3%)、政府(在被委任的部长中占1.82%)和司法机构(1.65%),以及公共和私营部门,包括在公共行政部门、外事部门和学术机构。

37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有效和持续的法律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以增加在政界各级别和领域的妇女任职人数,尤其是在决策职位上。在此方面,为迅速增加妇女任职人数,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为即将进行的议会选举设立妇女法定配额。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进行关于妇女作为一个整体参与社会决策的重要性的宣传活动,包括在公共和私营部门。

教育

373. 委员会在注意到缔约国关于教育的多个战略计划的同时,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和女童文盲率仍然很高,尤其是在农村,这显示了《公约》第10条所涉及的间接歧视模式。委员会还对女童辍学高感到关切。

374. 委员会重申其关于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女童和妇女能够得到各级教育的建议,包括提供对她们在农村地区实现受教育权利有直接影响的适当和专用厕所设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确保女童能够上学和不辍学。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努力,通过实施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培训方案提高女童和妇女的识字率;增加女教师的培训和就业;编制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教材;监测和评价实现有时限目标的进展情况。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提高公众对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教育既是一项人权,也是增强妇女力量的基础,并采取步骤克服造成歧视现象长期存在的传统观念。

就业

375.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工作妇女战略(2001-2011年),同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就业人数很低,在总劳动力中所占比例不到23%;在私营和公共劳动力市场就业的机会有限,而且集中在不能得到薪水的农业部门;公共部门职业隔离情况严重,妇女仅占工作人员的17%,显示此部门存在重大的性别差距。

37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实施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以增加正规劳动力队伍中的妇女人数,尤其是在公共部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变关于女性和男性的责任和角色的定型态度和负面文化规范,促进女性和男性在家庭和工作中责任的调和,并制订实施针对社会各阶层的安理会方案。

卫生

377. 委员会注意到现行保健政策和方案,包括《增进妇女健康战略》(2006-2011年)和《国家生殖健康战略》(2003-2005年)及其2006-2010年最新战略。委员会关切也门的婴儿、儿童和孕产妇死亡率高,以及获得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的机会有限,尤其是在农村。

378.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增加妇女获得初级保健的机会,包括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手段,尤其是在农村。委员会根据其第24号一般性建议,又建议缔约国加强关于保健重要性的宣传活动,包括关于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以及关于通过计划生育和性教育预防意外怀孕的信息。

早婚

379. 委员会极为关切1999年第24号法对1992年第20号《人身法》的修正及其负面后果。该修正案规定,15岁以下女童的婚姻若经其监护人同意为合法,这对于妇女权利和在也门实施《公约》各项规定是一种明显退步,并严重违反《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委员会仍对这些女童早婚的“合法性”深感关切,一些女童年仅8岁,早婚对这些女童构成暴力,严重危及她们的健康,并使她们不能完成学业。

380. 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各项建议,促请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的规定(其中将儿童定义为18岁以下)以及《公约》第16条第2款关于童婚的规定,采取紧急法律措施提高女童的最低结婚年龄,并规定童婚没有法律效力。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执行关于登记所有婚姻的要求,以监测其合法性和严格禁止早婚,并对违规者进行起诉。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民间社会组织和宗教权威人士的支持下开展关于早婚对女童福利、健康和教育的负面影响的宣传活动。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确保在所有保健中心提供避孕药具以外,从速通过最近提交给议会的《安全孕产法》,其中包括禁止早婚和切割女性生殖器等所有危及妇女健康的做法的规定。在此方面,缔约国应确保这些避孕药具为免费提供或可负担得起。

临时婚姻

381. 委员会关切也门少女的所谓“游客婚姻”或“临时婚姻”,通常是家境贫寒的少女嫁给临近国家富有的非也门男士。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这种现象在过去几年变得更为普遍。

38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防止这种负面现象的发生,取消这种形式的性旅游。缔约国应当积极地考虑伊斯兰教教法立法者议会委员会关于此问题的建议,例如修正《人身法》以及起诉这种行为的实施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宗教权威人士和民间社会组织的支持下,开展关于“临时婚姻”对女童及其家庭的负面影响的宣传活动。

切割女性生殖器

383. 委员会欢迎卫生部2001号法令,其中禁止在所有私营和公共保健设施和由公共保健服务人员实施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切割女性生殖器仍为合法行为,如委员会以往结论意见所述,这种行为发生率很高,尤其是在沿海和农村地区,而且缔约国不愿采取旨在消除这种持续有害做法的措施。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种做法给女童和妇女造成严重的并发症,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导致死亡,而且实施者不受惩罚。

384. 委员会根据其第14和19号一般性建议,再次建议缔约国紧急通过立法,把切割女性生殖器定为犯罪行为,因为这是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使妇女遭受身体、精神或性伤害或痛苦,并建议缔约国通过起诉和适当惩治实施者执行禁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民间社会团体和宗教权威人士的支持下,为完全消除这种做法及其深层文化缘由,加强针对男性和女性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向相关联合国机构和机关寻求技术援助。

农村妇女

385. 鉴于农村妇女占缔约国妇女和农业部门劳动力的大多数,委员会特别关切她们的普遍情况,特别是她们难以获得保健、公共服务、教育、公正、清洁饮水和电力,这严重损害她们享受其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

38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确保农村妇女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特别是在获得教育、公共服务、公正、保健和小额供资等方面的权利。

家庭关系

387. 1992年《人身法》允许实行一夫多妻制,禁止妇女在没有任何监护的情况下结婚,而监护人无需妇女本人直接同意就可以为其订立婚约,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388.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16条和委员会第21号一般性建议,敦促缔约国对《人身法》作出修订,禁止一夫多妻制并取消监护制,因为此类制度有违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废除该法中任何歧视妇女的其他规定。

38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1992年《人身法》和1990年《国籍法》中还存在其他歧视性规定,影响到妇女在与结婚、离婚、证词、财产、国籍、儿童监护和继承相关的事项上的平等权利。

390.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妇女与男子在人身权利上,尤其是在结婚、离婚、证词、财产、国籍、儿童监护和继承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所有其他歧视性条款进行修订,包括也门籍母亲所生的子女有权获得其母亲的国籍,其条件和获得也门籍父亲的国籍的条件相同。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给予也门籍丈夫的非也门籍妻子五年居住权,恰如也门籍妻子的非也门籍丈夫所享受的那样。

被羁押妇女

391. 也门在2006年妇女节之际通过一项法令,释放了71名已经服刑但无力支付保释金的女囚,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同时也关切地注意到,根据议会公共自由委员会等机构数次探访女囚监狱和拘留设施的调查结果,监狱条件不适合女性,除了哈贾赫拘留中心之外,女囚监狱都没有配置女看守,也没有为女囚(包括孕妇及其子女)提供专门的医疗保健。被羁押的妇女经常遭受男看守的骚扰、侮辱和虐待。女囚犯服刑期满之后经常超期羁押,因为她们的监护人或家庭在她们服刑期满之后拒绝把她们接回家中,或者因为无力支付认为她们应支付的血腥钱。委员会关切的是,大多数妇女被判服刑的罪名是卖淫、通奸、酗酒、非法或在私人或公共场合的不雅行为。

392.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司法和监狱系统享有平等权利,并消除这些领域所有歧视妇女的措施。缔约国应确保分开拘留妇女和男子,只能由女看守看管(包括在审前羁押阶段);确保她们能够获得适当的卫生设施;确保在监护人或家庭拒绝接收她们的情况下,实施善后计划将她们重新融入社会。还应特别注意随同母亲一起被羁押的儿童在食品、医药和教育方面的待遇。

贫穷

39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人类发展指数排名和也门的国家减贫战略(2006-2010年)。与此同时,委员会秉持其在教育、卫生、营养和计划生育方面的两性平等观点,仍然对妇女群体中普遍存在的贫困现象表示关切。

39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其主流化努力和减贫战略,采取措施处理贫穷妇女特有的脆弱性问题,包括努力确保妇女参加减贫方案的参与式管理。为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执行《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能力

395. 委员会尤感关注的是,虽然也门在24年多以前就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但是该国尚未将大部分的《公约》规定纳入国内法律体系;其法律制度中仍有许多部分与《公约》抵触;对妇女的歧视仍然猖獗;妇女发展和地位的提高非但没有获得显著改善,在某些问题上反而已经恶化;缔约国也并未充分考虑执行委员会的建议。这提出了缔约国是否有能力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的问题。

39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认真考虑委员会所提出的所有建议,并确保《公约》规定的义务能够与本国的宗教原则、文化和社会价值观并行不悖,以充分促进和保护也门妇女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世界卫生组织等有关联合国机构及实体所提供的技术合作和援助,以期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落实《公约》的规定和委员会的建议。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39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全国妇女委员会转为政府内的一个部,以便使其能够参与决策过程,直接支持其向国会提交的立法建议,并通过政府和公共行政部门将妇女权利纳入主流。同时,应为其分配充足的预算,以便执行其任务规定。

国家人权机构

39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的规定,考虑设立一个独立的、职权宽泛的国家人权机构,以促进和保护人权。

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

399.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加强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的合作,并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的规定通过难民法草案。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允许难民署畅行无阻地进入难民拘留中心,在难民署核实难民地位之前不得将他们驱逐出境,以保障难民的安全权,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安全权,因为他们容易遭受暴力,包括性暴力。

数据收集和分析

400.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改善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按年龄、农村和城市地区、族裔和地区分类的妇女状况统计数据和分析,从而明确说明缔约国的妇女状况。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阐明本国在切实实现妇女的实质性平等方面已采取措施的影响和业已取得的成果。

《任择议定书》

401.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签署和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请缔约国接受《公约》有关委员会会议时间的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议会

402. 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邀请缔约国鼓励其国家议会酌情根据其程序,就执行本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政府下一个报告过程采取必要措施。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403.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所有的部委和公共机构都能广泛参与下一次定期报告的编写,并在此阶段与非政府组织开展协商。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0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405. 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传播

406. 委员会请也门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也门民众,尤其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界人士,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其他条约的批准

407. 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1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也门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40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详细书面资料,说明上文第368、380、384和388段所载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在必要和适当时为执行上述建议寻求技术合作和建议,包括咨询服务。

下一次报告的日期

40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3年提交一份合并报告,综合应于2009年5月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3年5月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

第五章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410.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2条规定,委员会应在其根据《公约》第21条提出的年度报告中包括委员会根据该议定书开展的活动的纪要。

A.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2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411. 委员会继续审议与其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工作有关的问题,并决定在下届会议上采取行动。

B.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8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412. 委员会没有就《任择议定书》第8条引起的问题采取行动。

第六章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413. 委员会在2008年6月30日和7月18日第830次和第850次会议上以及在几次非公开会议上审议了议程项目6“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委员会在议程项目6下采取的行动

委员会第四十四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

414. 委员会指定下列专家为将于2008年11月10日至14日举行的第四十四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

Ferdous Ara Begum

Meriem Belmihoub-Zerdani

Pramila Patten

Glenda P. Simms

Dubravka Šimonović

Anamah Tan

委员会今后几届会议的日期

415. 根据临时会议日历草案,确认委员会第四十二届和第四十三届会议的日期,并提议委员会第四十四届会议的日期如下:

(a)第四十二届会议:2008年10月20日至11月7日,日内瓦,并举行分组会议;

(b)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十三届会议:2008年10月15日至17日,日内瓦;

(c)第四十四届会议会前工作组:2008年11月10日至14日,日内瓦;

(d)第四十三届会议:2009年1月19日至2月6日,日内瓦,并举行分组会议;

(e)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十四届会议:2009年2月9日至13日,日内瓦;

(f)第四十五届会议会前工作组:2009年2月9日至13日,日内瓦;

(g)第四十四届会议:2009年7月20日至8月7日,纽约,并举行分组会议;

(h)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十五届会议:2009年7月13日至17日;

(i)第四十六届会议会前工作组:2009年8月10日至14日。

将由委员会今后各届会议审议的报告

416. 委员会确认将在其第四十二和四十三届会议上审议以下缔约国报告。委员会还初步选定邀请以下缔约国在第四十四届会议上提出报告:

(a)第四十二届会议

巴林

比利时

喀麦隆

加拿大

厄瓜多尔

萨尔瓦多

吉尔吉斯斯坦

马达加斯加

蒙古

缅甸

葡萄牙

斯洛文尼亚

乌拉圭

(b)第四十三届会议

多米尼克

海地

利比里亚

几内亚比绍

亚美尼亚

不丹

德国

危地马拉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卢旺达

(c)第四十四届会议

东帝汶

图瓦卢

瑞士

阿根廷

西班牙

日本

丹麦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埃及

第四十三届会议各分组会议的组成

417. 委员会决定在第四十二届会议上商定第四十三届会议分组会议的组成及缔约国报告的分配。多米尼克、海地和利比里亚的初次报告将在全会上审议,几内亚比绍的《公约》执行情况也将在全会上审议。

根据《公约》第18条改善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结论意见

418. 委员会审查了其与结论意见有关的做法。委员会断定,为了协助缔约国加快执行《公约》,它将争取制订详尽的结论意见,提出具体的、可实现的但非开药方式的建议。为了做到清晰,委员会还决定在结论意见中列入标题(主题标题)。委员会商定了一个可灵活使用并适于有关缔约国的标题清单,列入本报告第二部分附件十。

要求提交逾期已久的初次报告

419. 委员会审查了缔约国提交报告情况(CEDAW/C/2008/II/2)以及为鼓励缔约国提交逾期已久的报告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回顾,它已请12个初次报告逾期已久的缔约国在某一日期之前以合并报告的形式提交所有这些报告,供委员会在确定的未来会议上审议。委员会还回顾,它决定如果未在建议时间框架内收到上述报告,作为最后举措,委员会将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着手审议所涉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见A/62/38,第三部分,第675段)。考虑到这些决定,委员会决定邀请初次报告逾期5年以上的缔约国(阿富汗、吉布提和所罗门群岛)在两年内以合并报告的形式提交其逾期的报告,定期报告逾期10年以上缔约国(保加利亚、巴拿马、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塞内加尔和津巴布韦)在两年内以合并报告的形式提交其逾期的报告。如果未在建议时间框架内收到上述报告,作为最后举措,委员会将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着手审议所涉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

与《公约》缔约国交换意见

420. 2008年7月16日,委员会与《公约》缔约国交换意见,讨论委员会工作方法,包括具体公约的准则、与国家人权机构的关系和委员会为鼓励提交逾期已久的报告所采取的措施(见CEDAW/C/SR.849)。

第七章《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421. 在2008年6月30日和7月18日第831次和850次会议以及几次非公开会议上,委员会审议了关于《公约》第21条执行情况的议程项目5。

委员会在议程项目5下采取的行动

关于移徙妇女的一般性建议

422. 委员会商定关于移徙妇女的一般性建议工作组将向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提交一般性建议的订正草稿。该订正草稿将考虑到移徙工人及其所有家庭成员问题委员会对目前草稿的评论。工作组由Arocha 女士、Begum女士、Dairiam女士(主席)、Gabr女士、Gaspard女士、Pimentel女士、Shin女士和Tavares da Silva女士组成。

关于第2条的一般性建议

423. 工作组主席Flinterman先生同意在2008年8月29日之前向委员会分发一般性建议的订正草稿。

第八章第四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424. 2008年7月18日,委员会第850次会议审议了第四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草案,并核准这届会议临时议程如下: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主席关于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至第四十二届会议闭会期间活动的报告。

4.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6.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7.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8.第四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9.通过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的报告。

第九章通过报告

425. 2008年7月18日,委员会第850次会议审议了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报告草稿(CEDAW/C/2008/II/L.1和增编)(见CEDAW/C/SR.850),并通过了在讨论期间经口头订正的报告草稿。

附件一

截至2008年7月31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

缔约国

收到批准书或加入书 , a 继承 b 的日期

生效日期

阿富汗

2003年3月5日

2003年4月4日

阿尔巴尼亚

1994年5月11日a

1994年6月10日

阿尔及利亚

1996年5月22日a

1996年6月21日

安道尔

1997年1月15日a

1997年2月14日

安哥拉

1986年9月17日a

1986年10月17日

安提瓜和巴布达

1989年8月1日a

1989年8月31日

阿根廷

1985年7月15日

1985年8月14日

亚美尼亚

1993年9月13日a

1993年10月13日

澳大利亚

1983年7月28日

1983年8月27日

奥地利

1982年3月31日

1982年4月30日

阿塞拜疆

1995年7月10日a

1995年8月9日

巴哈马

1993年10月8日a

1993年11月7日

巴林

2002年6月18日a

2002年7月18日

孟加拉国

1984年11月6日a

1984年12月6日

巴巴多斯

1980年10月16日

1981年9月3日

白俄罗斯

1981年2月4日

1981年9月3日

比利时

1985年7月10日

1985年8月9日

伯利兹

1990年5月16日

1990年6月15日

贝宁

1992年3月12日

1992年4月11日

不丹

1981年8月31日

1981年9月30日

玻利维亚

1990年6月8日

1990年7月8日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993年9月1日b

1993年10月1日

博茨瓦纳

1996年8月13日a

1996年9月12日

巴西

1984年2月1日

1984年3月2日

文莱达鲁萨兰国

2006年5月24日a

2006年6月23日

保加利亚

1982年2月8日

1982年3月10日

布基纳法索

1987年10月14日a

1987年11月13日

布隆迪

1992年1月8日

1992年2月7日

柬埔寨

1992年10月15日a

1992年11月14日

喀麦隆

1994年8月23日

1994年9月22日

加拿大

1981年12月10日

1982年1月9日

佛得角

1980年12月5日a

1981年9月3日

中非共和国

1991年6月21日a

1991年7月21日

乍得

1995年6月9日a

1995年7月9日

智利

1989年12月7日

1990年1月6日

中国

1980年11月4日

1981年9月3日

哥伦比亚

1982年1月19日

1982年2月18日

科摩罗

1994年10月31日a

1994年11月30日

刚果

1982年7月26日

1982年8月25日

库克群岛

2006年8月11日a

2006年9月10日

哥斯达黎加

1986年4月4日

1986年5月4日

科特迪瓦

1995年12月18日

1996年1月17日

克罗地亚

1992年9月9日b

1992年10月9日

古巴

1980年7月17日

1981年9月3日

塞浦路斯

1985年7月23日a

1985年8月22日

捷克共和国c

1993年2月22日b

1993年3月24日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2001年2月27日a

2001年3月29日

刚果民主共和国d

1986年10月17日

1986年11月16日

丹麦

1983年4月21日

1983年5月21日

吉布提

1998年12月2日a

1999年1月1日

多米尼克

1980年9月15日

1981年9月3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1982年9月2日

1982年10月2日

厄瓜多尔

1981年11月9日

1981年12月9日

埃及

1981年9月18日

1981年10月18日

萨尔瓦多

1981年8月19日

1981年9月18日

赤道几内亚

1984年10月23日a

1984年11月22日

厄立特里亚

1995年9月5日a

1995年10月5日

爱沙尼亚

1991年10月21日a

1991年11月20日

埃塞俄比亚

1981年9月10日

1981年10月10日

斐济

1995年8月28日a

1995年9月27日

芬兰

1986年9月4日

1986年10月4日

法国

1983年12月14日

1984年1月13日

加蓬

1983年1月21日

1983年2月20日

冈比亚

1993年4月16日

1993年5月16日

格鲁吉亚

1994年10月26日a

1994年11月25日

德国e

1985年7月10日

1985年8月9日

加纳

1986年1月2日

1986年2月1日

希腊

1983年6月7日

1983年7月7日

格林纳达

1990年8月30日

1990年9月29日

危地马拉

1982年8月12日

1982年9月11日

几内亚

1982年8月9日

1982年9月8日

几内亚比绍

1985年8月23日

1985年9月22日

圭亚那

1980年7月17日

1981年9月3日

海地

1981年7月20日

1981年9月3日

洪都拉斯

1983年3月3日

1983年4月2日

匈牙利

1980年12月22日

1981年9月3日

冰岛

1985年6月18日

1985年7月18日

印度

1993年7月9日

1993年8月8日

印度尼西亚

1984年9月13日

1984年10月13日

伊拉克

1986年8月13日a

1986年9月12日

爱尔兰

1985年12月23日a

1986年1月22日

以色列

1991年10月3日

1991年11月2日

意大利

1985年6月10日

1985年7月10日

牙买加

1984年10月19日

1984年11月18日

日本

1985年6月25日

1985年7月25日

约旦

1992年7月1日

1992年7月31日

哈萨克斯坦

1998年8月26日a

1998年9月25日

肯尼亚

1984年3月9日a

1984年4月8日

基里巴斯

2004年3月17日a

2004年4月16日

科威特

1994年9月2日a

1994年10月2日

吉尔吉斯斯坦

1997年2月10日a

1997年3月12日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981年8月14日

1981年9月13日

拉脱维亚

1992年4月14日a

1992年5月14日

黎巴嫩

1997年4月16日a

1997年5月16日

莱索托

1995年8月22日

1995年9月21日

利比里亚

1984年7月17日a

1984年8月16日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1989年5月16日a

1989年6月15日

列支敦士登

1995年12月22日a

1996年1月21日

立陶宛

1994年1月18日a

1994年2月17日

卢森堡

1989年2月2日

1989年3月4日

马达加斯加

1989年3月17日

1989年4月16日

马拉维

1987年3月12日a

1987年4月11日

马来西亚

1995年7月5日a

1995年8月4日

马尔代夫

1993年7月1日a

1993年7月31日

马里

1985年9月10日

1985年10月10日

马耳他

1991年3月8日a

1991年4月7日

马绍尔群岛

2006年3月2日a

2006年4月1日

毛里塔尼亚

2001年5月10日a

2001年6月9日

毛里求斯

1984年7月9日a

1984年8月8日

墨西哥

1981年3月23日

1981年9月3日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2004年9月1日a

2004年10月1日

摩纳哥

2005年3月18日a

2005年4月17日

蒙古

1981年7月20日

1981年9月3日

黑山

2006年10月23日d

2006年11月22日

摩洛哥

1993年6月21日a

1993年7月21日

莫桑比克

1997年4月21日a

1997年5月21日

缅甸

1997年7月22日a

1997年8月21日

纳米比亚

1992年11月23日a

1992年12月23日

尼泊尔

1991年4月22日

1991年5月22日

荷兰

1991年7月23日

1991年8月22日

新西兰

1985年1月10日

1985年2月9日

尼加拉瓜

1981年10月27日

1981年11月26日

尼日尔

1999年10月8日a

1999年11月7日

尼日利亚

1985年6月13日

1985年7月13日

挪威

1981年5月21日

1981年9月3日

阿曼

2006年2月7日a

2006年3月9日

巴基斯坦

1996年3月12日a

1996年4月11日

巴拿马

1981年10月29日

1981年11月28日

巴布亚新几内亚

1995年1月12日a

1995年2月11日

巴拉圭

1987年4月6日a

1987年5月6日

秘鲁

1982年9月13日

1982年10月13日

菲律宾

1981年8月5日

1981年9月4日

波兰

1980年7月30日

1981年9月3日

葡萄牙

1980年7月30日

1981年9月3日

大韩民国

1984年12月27日

1985年1月26日

摩尔多瓦共和国

1994年7月1日a

1994年7月31日

罗马尼亚

1982年1月7日

1982年2月6日

俄罗斯联邦

1981年1月23日

1981年9月3日

卢旺达

1981年3月2日

1981年9月3日

圣基茨和尼维斯

1985年4月25日a

1985年5月25日

圣卢西亚

1982年10月8日a

1982年11月7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981年8月4日a

1981年9月3日

萨摩亚

1992年9月25日a

1992年10月25日

圣马力诺

2003年12月10日

2004年1月9日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2003年6月3日

2003年7月2日

沙特阿拉伯

2000年9月7日

2000年10月7日

塞内加尔

1985年2月5日

1985年3月7日

塞尔维亚

2001年3月12日b

2001年4月11日

塞舌尔

1992年5月5日a

1992年6月4日

塞拉利昂

1988年11月11日

1988年12月10日

新加坡

1995年10月5日a

1995年11月4日

斯洛伐克

1993年5月28日a

1993年6月27日

斯洛文尼亚

1992年7月6日b

1992年8月5日

所罗门群岛

2002年5月6日a

2002年6月5日

南非

1995年12月15日

1996年1月14日

西班牙

1984年1月5日

1984年2月4日

斯里兰卡

1981年10月5日

1981年11月4日

苏里南

1993年3月1日a

1993年3月31日

斯威士兰

2004年3月26日a

2004年4月25日

瑞典

1980年7月2日

1981年9月3日

瑞士

1997年3月27日

1997年4月26日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2003年3月18日a

2003年4月17日

塔吉克斯坦

1993年10月26日a

1993年11月25日

泰国

1985年8月9日a

1985年9月8日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994年1月18日b

1994年2月17日

东帝汶

2003年4月16日a

2003年5月16日

多哥

1983年9月26日a

1983年10月26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990年1月12日

1990年2月11日

突尼斯

1985年9月20日

1985年10月20日

土耳其

1985年12月20日a

1986年1月19日

土库曼斯坦

1997年5月1日a

1997年5月31日

图瓦卢

1999年10月6日a

1999年11月5日

乌干达

1985年7月22日

1985年8月21日

乌克兰

1981年3月12日

1981年9月3日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2004年10月6日a

2004年11月5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86年4月7日

1986年5月7日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985年8月20日

1985年9月19日

乌拉圭

1981年10月9日

1981年11月8日

乌兹别克斯坦

1995年7月19日a

1995年8月18日

瓦努阿图

1995年9月8日a

1995年10月8日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1983年5月2日

1983年6月1日

越南

1982年2月17日

1982年3月19日

也门f

1984年5月30日a

1984年6月29日

赞比亚

1985年6月21日

1985年7月21日

津巴布韦

1991年5月13日a

1991年6月12日

a批准或加入。

b继承。

c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在1993年1月1日成为单独国家之前,是捷克斯洛伐克的一部分,而捷克斯洛伐克1982年2月16日批准了公约。

d从1997年5月17日起,扎伊尔改称为刚果民主共和国。

e从1990年10月3日起,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于1980年7月9日批准公约)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于1985年7月10日批准公约)统一成为单一主权国家,在联合国内以德国为名称行事。

f1990年5月22日,民主也门和也门合并为单一国家,在联合国内以也门为名称行事。

附件二

截至2008年7月31日已将接受《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的文书交存秘书长的缔约国

缔约国

接受日期

安道尔

2002年10月14日

澳大利亚

1998年6月4日

奥地利

2000年9月11日

阿塞拜疆

2008年5月25日

巴哈马

2003年1月17日

孟加拉国

2007年5月3日

巴西

1997年3月5日

加拿大

1997年11月3日

智利

1998年5月8日

中国

2002年7月10日

库克群岛

2007年11月27日

克罗地亚

2003年10月24日

古巴

2008年3月7日

塞浦路斯

2002年7月30日

丹麦

1996年3月12日

埃及

2001年8月2日

芬兰

1996年3月18日

法国

1997年8月8日

格鲁吉亚

2005年9月30日

德国

2002年2月25日

格林纳达

2007年12月12日

危地马拉

1999年6月3日

冰岛

2002年5月8日

爱尔兰

2004年6月11日

意大利

1996年5月31日

日本

2003年6月12日

约旦

2002年1月11日

莱索托

2001年11月12日

利比里亚

2005年9月16日

列支敦士登

1997年4月15日

立陶宛

2004年8月5日

卢森堡

2003年7月1日

马达加斯加

1996年7月19日

马尔代夫

2002年2月7日

马里

2002年6月20日

马耳他

1997年3月5日

毛里求斯

2002年10月29日

墨西哥

1996年9月16日

蒙古

1997年12月19日

荷兰a

1997年12月10日

新西兰

1996年9月26日

尼日尔

2002年5月1日

挪威

1996年3月29日

巴拿马

1996年11月5日

菲律宾

2003年11月12日

葡萄牙

2002年1月8日

大韩民国

1996年8月12日

斯洛文尼亚

2006年11月10日

瑞典

1996年7月17日

瑞士

1997年12月2日

土耳其

1999年12月9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b

1997年11月19日

乌拉圭

2004年1月8日

a代表在欧洲的王国、荷属安的列斯和阿鲁巴。

b代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马恩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附件三

截至2008年7月31日已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缔约国

签署日期

批准 / 加入日期 a

阿尔巴尼亚

2003年6月23日a

安道尔

2001年7月9日

2002年10月14日

安哥拉

2007年11月1日

安提瓜和巴布达

2006年6月5日a

阿根廷

2000年2月28日

2007年3月20日

亚美尼亚

2006年9月14日 a

奥地利

1999年12月10日

2000年9月6日

阿塞拜疆

2000年6月6日

2001年6月1日

孟加拉国b

2000年9月6日

2000年9月6日

白俄罗斯

2002年4月29日

2004年2月3日

比利时

1999年12月10日

2004年6月17日

伯利兹b

2002年12月9日a

贝宁

2000年5月25日

玻利维亚

1999年12月10日

2000年9月27日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2000年9月7日

2002年9月4日

博茨瓦纳

2007年2月21日 a

巴西

2001年3月13日

2002年6月28日

保加利亚

2000年6月6日

2006年9月20日

布基纳法索

2001年11月16日

2005年10月10日

布隆迪

2001年11月13日

柬埔寨

2001年11月11日

喀麦隆

2005年1月7日a

加拿大

2002年10月18日a

智利

1999年12月10日

哥伦比亚b

1999年12月10日

2007年1月23日

库克群岛

2007年11月27日

哥斯达黎加

1999年12月10日

2001年9月20日

克罗地亚

2000年6月5日

2001年3月7日

古巴

2000年3月17日

塞浦路斯

2001年2月8日

2002年4月26日

捷克共和国

1999年12月10日

2001年2月26日

丹麦

1999年12月10日

2000年5月31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2000年3月14日

2001年8月10日

厄瓜多尔

1999年12月10日

2002年2月5日

萨尔瓦多

2001年4月4日

芬兰

1999年12月10日

2000年12月29日

法国

1999年12月10日

2000年6月9日

加蓬

2004年11月5日a

格鲁吉亚

2002年8月1日a

德国

1999年12月10日

2002年1月15日

加纳

2000年2月24日

希腊

1999年12月10日

2002年1月24日

危地马拉

2000年9月7日

2002年5月9日

几内亚比绍

2000年9月12日

匈牙利

2000年12月22日a

冰岛

1999年12月10日

2001年3月6日

印度尼西亚

2000年2月28日

爱尔兰

2000年9月7日

2000年9月7日

意大利

1999年12月10日

2000年9月22日

哈萨克斯坦

2000年9月6日

2001年8月24日

吉尔吉斯斯坦

2002年7月22日a

莱索托

2000年9月6日

2004年9月24日

利比里亚

2004年9月22日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2004年6月18日a

列支敦士登

1999年12月10日

2001年10月24日

立陶宛

2000年9月8日

2004年8月5日

卢森堡

1999年12月10日

2003年7月1日

马达加斯加

2000年9月7日

马拉维

2000年9月7日

马尔代夫

2006年3月13日a

马里

2000年12月5日a

毛里求斯

2001年11月11日

墨西哥

1999年12月10日

2002年3月15日

蒙古

2000年9月7日

2002年3月28日

黑山

2006年10月23日

纳米比亚

2000年5月19日

2000年5月26日

尼泊尔

2001年12月18日

2007年6月15日

荷兰c

1999年12月10日

2002年5月22日

新西兰d

2000年9月7日

2000年9月7日

尼日尔

2004年9月30日a

尼日利亚

2000年9月8日

2004年11月22日

挪威

1999年12月10日

2002年3月5日

巴拿马

2000年6月9日

2001年5月9日

巴拉圭

1999年12月28日

2001年5月14日

秘鲁

2000年12月22日

2001年4月9日

菲律宾

2000年3月21日

2003年11月12日

波兰

2003年12月22日a

葡萄牙

2000年2月16日

2002年4月26日

大韩民国

2006年10月18日a

摩尔多瓦共和国

2006年2月28日a

罗马尼亚

2000年9月6日

2003年8月25日

俄罗斯联邦

2001年5月8日

2004年7月28日

圣基茨和尼维斯

2006年1月20日a

圣马力诺

2005年9月15日a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2000年9月6日

塞内加尔

1999年12月10日

2000年5月26日

塞尔维亚

2003年7月31日a

塞舌尔

2002年7月22日

塞拉利昂

2000年9月8日

斯洛伐克

2000年6月5日

2000年11月17日

斯洛文尼亚

1999年12月19日

2004年9月23日

所罗门群岛

2002年5月6日a

南非

2005年10月18日a

西班牙

2000年3月14日

2001年7月6日

斯里兰卡

2002年10月15日a

瑞典

1999年12月10日

2003年4月24日

瑞士

2007年2月15日

塔吉克斯坦

2000年9月7日

泰国

2000年6月14日

2000年6月14日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2000年4月3日

2003年10月17日

东帝汶

2003年4月16日a

土耳其

2000年9月8日

2003年10月29日

乌克兰

2000年9月7日

2003年9月26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2004年12月17日a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2006年1月12日a

乌拉圭

2000年5月9日

2001年7月26日

瓦努阿图

2007年5月17日a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2000年3月17日

2002年5月13日

a加入。

b批准时根据附加议定书第10(1)条附加声明。

c代表在欧洲的王国、荷属安的列斯和阿鲁巴。

d附有一项声明,大意是“根据托克劳的宪政地位,并考虑到新西兰政府对于通过《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自决程序发展自治的承诺,该国政府必须先行根据与该领土进行适当协商的结果交存这样一项声明,否则此项批准不延伸至托克劳”。

附件四

委员会第四十届和第四十一届会议收到的文件

文件编号

标题或说明

A.第四十届会议

CEDAW/C/2008/I/1

附加说明的临时议程

CEDAW/C/2008/I/2

秘书长的报告: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CEDAW/C/2008/I/3

秘书长的说明:各专门机构提交的关于在其活动范围各领域内执行《公约》的情况的报告

CEDAW/C/2008/I/3/Add.1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报告

CEDAW/C/2008/I/3/Add.3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报告

CEDAW/C/2008/I/4

秘书处的报告: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CEDAW/C/2008/I/4/Add.1

加速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工作方法概述

缔约国的报告

CEDAW/C/SAU/2

沙特阿拉伯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

CEDAW/C/BOL/2-4

玻利维亚的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CEDAW/C/BDI/4

布隆迪的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CEDAW/C/LBN/3

黎巴嫩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CEDAW/C/MAR/4

摩洛哥的合并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CEDAW/C/LUX/5

卢森堡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CEDAW/C/FRA/6

法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

CEDAW/C/SWE/7

瑞典的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

B.第四十一届会议

CEDAW/C/2008/II/1

附加说明的临时议程

CEDAW/C/2008/II/2

秘书长的报告: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CEDAW/C/2008/II/3

秘书长的说明:各专门机构提交的关于在其活动范围各领域内执行《公约》的情况的报告

CEDAW/C/2008/II/3/Add.1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报告

CEDAW/C/2008/II/3/Add.2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报告

CEDAW/C/2008/II/3/Add.4

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

CEDAW/C/2008/II/4

秘书处的报告: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缔约国的报告

CEDAW/C/LTU/3和CEDAW/C/LTU/4

立陶宛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CEDAW/C/SVK/4

斯洛伐克的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CEDAW/C/TZA/6

坦桑尼亚的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

CEDAW/C/FIN/5和CEDAW/C/FIN/6

芬兰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CEDAW/C/ICE/5和CEDAW/C/ICE/6

冰岛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CEDAW/C/UK/5和Add.1和2

CEDAW/C/UK/6和Add.1和2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CEDAW/C/NGA/6

尼日利亚的第六次定期报告

CEDAW/C/YEM/6

也门的第六次定期报告

附件五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成员

成员姓名

国籍

任期截至以下年份的12月31日

Ferdous Ara Begum

孟加拉国

2010年

Magalys Arocha Dominguez

古巴

2008年

Meriem Belmihoub-Zerdani

阿尔及利亚

2010年

Saisuree Chutikul

泰国

2010年

Dorcas Ama Frema Coker-Appiah

加纳

2010年

Mary Shanthi Dairiam

马来西亚

2008年

Cornelis Flinterman

荷兰

2010年

Náela Gabr Mohemed Gabre Ali

埃及

2010年

Françoise Gaspard

法国

2008年

Ruth Halperin-Kaddari

以色列

2010年

Yoko Hayashi

日本

2010年

Tiziana Maiolo

意大利

2008年

Violeta Neubauer

斯洛文尼亚

2010年

Pramila Patten

毛里求斯

2010年

Silvia Pimentel

巴西

2008年

Hanna Beate Schöpp-Schilling

德国

2008年

Heisoo Shin

大韩民国

2008年

Glenda P. Simms

牙买加

2008年

Dubravka Šimonović

克罗地亚

2010年

Anamah Tan

新加坡

2008年

Maria Regina Tavares da Silva

葡萄牙

2008年

邹晓巧

中国

2008年

附件六

截至2008年7月31日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报告及报告审议的情况

缔约国

应提交日期 a

提交日期

委员会审议(届会(年份))

阿富汗

2004年4月4日

阿尔巴尼亚

初次报告

1995年6月10日

2002年5月20日(CEDAW/C/ALB/1-2)

第二十八届(200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9年6月10日

2002年5月20日(CEDAW/C/ALB/1-2)

第二十八届(2003)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3年6月10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7年6月10日

阿尔及利亚

初次报告

1997年6月21日

1998年9月1日(CEDAW/C/DZA/1)

第二十届(1999)

1998年12月1日(CEDAW/C/DZA/Add.1)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1年6月21日

2003年1月29日(CEDAW/C/DZA/2)

第三十二届(2005)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5年6月21日

安道尔

初次报告

1998年2月14日

2000年6月23日(CEDAW/C/AND/1)

第二十五届(2001)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2年2月14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6年2月14日

安哥拉

初次报告

1987年10月17日

2002年5月2日(CEDAW/C/AGO/1-3)

第三十一届(200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1年10月17日

2002年5月2日(CEDAW/C/AGO/1-3)

第三十一届(2004)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5年10月17日

2002年5月2日(CEDAW/C/AGO/1-3)

第三十一届(2004)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9年10月17日

2004年5月20日(CEDAW/C/AGO/4-5)

第三十一届(2004)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3年10月17日

2004年5月20日(CEDAW/C/AGO/4-5)

第三十一届(2004)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8年10月17日

安提瓜和巴布达

初次报告

1990年8月31日

1994年9月21日(CEDAW/C/ANT/1-3)

第十七届(199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4年8月31日

1994年9月21日(CEDAW/C/ANT/1-3)

第十七届(1997)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8年8月31日

1994年9月21日(CEDAW/C/ANT/1-3)

第十七届(1997)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2年8月31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6年8月31日

阿根廷

初次报告

1986年8月14日

1986年10月6日(CEDAW/C/5/Add.39)

第七届(198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8月14日

1992年2月13日(CEDAW/C/ARG/2)

第十七届(1997)

1994年5月27日(CEDAW/C/ARG/2/Add.1)

1994年8月19日(CEDAW/C/ARG/2/Add.2)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8月14日

1996年10月1日(CEDAW/C/ARG/3)

第十七届(1997)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8月14日

2000年1月18日(CEDAW/C/ARG/4)

特别会议(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8月14日

2002年1月15日(CEDAW/C/ARG/5)

特别会议(2002)

后续报告

2004年1月5日

2004年1月29日(CEDAW/C/ARG/follow-up to CEDAW/C/ARG/5)

第三十一届(2004)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8月14日

2008年6月30日(CEDAW/C/ARG/6)

亚美尼亚

初次报告

1994年10月13日

1994年11月30日(CEDAW/C/ARM/1)

第十七届(1997)

1997年2月10日(CEDAW/C/ARM/1/Corr.1)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8年10月13日

1999年8月23日(CEDAW/C/ARM/2)

特别会议(2002)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2年10月13日

2008年12月28日(CEDAW/C/ARM/3和4)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6年10月13日

2008年12月28日(CEDAW/C/ARM/3和4)

澳大利亚

初次报告

1984年8月27日

1986年10月3日(CEDAW/C/5/Add.40)

第七届(198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8年8月27日

1992年7月24日(CEDAW/C/AUL/2)

第十三届(1994)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2年8月27日

1995年3月1日(CEDAW/C/AUL/3)

第十七届(1997)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6年8月27日

2004年1月29日(CEDAW/C/AUL/4-5)

第三十四届(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0年8月27日

2004年1月29日(CEDAW/C/AUL/4-5)

第三十四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4年8月27日

奥地利

初次报告

1983年4月30日

1983年10月20日(CEDAW/C/5/Add.17)

第四届(1985)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7年4月30日

1989年12月18日(CEDAW/C/13/Add.27)

第十届(199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1年4月30日

1997年4月25日(CEDAW/C/AUT/3-4)

第二十三届(2000)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4月30日

1997年4月25日(CEDAW/C/AUT/3-4)

第二十三届(2000)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4月30日

1999年9月20日(CEDAW/C/AUT/5)

第二十三届(2000)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4月30日

2004年10月11日(CEDAW/C/AUT/6)

第三十七届(2007)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7年4月30日

阿塞拜疆

初次报告

1996年8月9日

1996年9月11日(CEDAW/C/AZE/1)

第十八届(1998)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0年8月9日

2005年1月7日(CEDAW/C/AZE/2-3)

第三十七届(2007)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4年8月9日

2005年1月7日(CEDAW/C/AZE/2-3)

第三十七届(2007)

巴哈马

初次报告

1994年11月5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8年11月5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2年11月5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6年11月5日

巴林

初次报告

2003年7月18日

2007年10月4日(CEDAW/C/BHR/2)

第二次报告

2007年7月18日

2007年10月4日(CEDAW/C/BHR/2)

孟加拉国

初次报告

1985年12月6日

1986年3月12日(CEDAW/C/5/Add.34)

第六届(198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9年12月6日

1990年2月23日(CEDAW/C/13/Add.30)

第十二届(1993)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3年12月6日

1997年3月27日(CEDAW/C/BGD/3-4)

第十七届(1997)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7年12月6日

1997年3月27日(CEDAW/C/BGD/3-4)

第十七届(1997)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1年12月6日

2002年12月27日(CEDAW/C/BGD/5)

第三十一届(2004)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5年12月6日

巴巴多斯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3日

1990年4月11日(CEDAW/C/5/Add.64)

第十一届(1992)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91年12月4日(CEDAW/C/BAR/2-3)

第十三届(1994)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1年12月4日(CEDAW/C/BAR/2-3)

第十三届(1994)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9月3日

2000年11月24日(CEDAW/C/BAR/4)

特别会议(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9月3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9月3日

白俄罗斯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3日

1982年10月4日(CEDAW/C/5/Add.5)

第二届(198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87年3月3日(CEDAW/C/13/Add.5)

第八届(1989)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3年7月1日(CEDAW/C/BLR/3)

第二十二届(2000)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2002年12月19日(CEDAW/C/BLR/4-6)

第三十届(2004)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2002年12月19日(CEDAW/C/BLR/4-6)

第三十届(2004)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2002年12月19日(CEDAW/C/BLR/4-6)

第三十届(2004)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3日

比利时

初次报告

1986年8月9日

1987年7月20日(CEDAW/C/5/Add.53)

第八届(1989)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8月9日

1993年2月9日(CEDAW/C/BEL/2)

第十五届(1996)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8月9日

1998年9月29日(CEDAW/C/BEL/3-4)

第二十七届(2002)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8月9日

1998年9月29日(CEDAW/C/BEL/3-4)

第二十七届(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8月9日

2007年5月9日(CEDAW/C/BEL/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8月9日

2007年5月9日(CEDAW/C/BEL/6)

伯利兹

初次报告

1991年6月15日

1996年6月19日(CEDAW/C/BLZ/1-2)

第二十一届(1999)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5年6月15日

1996年6月19日(CEDAW/C/BLZ/1-2)

第二十一届(1999)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9年6月15日

2005年8月5日(CEDAW/C/BLZ/3-4)

第三十九届(2007)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3年6月15日

2005年8月5日(CEDAW/C/BLZ/3-4)

第三十九届(2007)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7年6月15日

贝宁

初次报告

1993年4月11日

2002年6月27日(CEDAW/C/BEN/1-3)

第三十三届(2005)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7年4月11日

2002年6月27日(CEDAW/C/BEN/1-3)

第三十三届(2005)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1年4月11日

2002年6月27日(CEDAW/C/BEN/1-3)

第三十三届(2005)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5年4月11日

不丹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30日

2003年1月2日(CEDAW/C/BTN/1-6)(CEDAW/C/BTN/1-6/Corr.1)

第三十届(200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0日

2003年1月2日(CEDAW/C/BTN/1-6)(CEDAW/C/BTN/1-6/Corr.1)

第三十届(2004)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0日

2003年1月2日(CEDAW/C/BTN/1-6)(CEDAW/C/BTN/1-6/Corr.1)

第三十届(2004)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0日

2003年1月2日(CEDAW/C/BTN/1-6)(CEDAW/C/BTN/1-6/Corr.1)

第三十届(2004)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0日

2003年1月2日(CEDAW/C/BTN/1-6)(CEDAW/C/BTN/1-6/Corr.1)

第三十届(2004)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0日

2003年1月2日(CEDAW/C/BTN/1-6)(CEDAW/C/BTN/1-6/Corr.1)

第三十届(2004)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30日

2007年8月3日(CEDAW/C/BTN/7)

玻利维亚

初次报告

1991年7月8日

1991年7月8日(CEDAW/C/BOL/1)

第十四届(1995)

1993年8月26日(CEDAW/C/BOL/1/Add.1)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5年7月8日

2005年12月16日(CEDAW/C/BOL/2-4)

第四十届(2008)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9年7月8日

2005年12月16日(CEDAW/C/BOL/2-4)

第四十届(2008)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3年7月8日

2005年12月16日(CEDAW/C/BOL/2-4)

第四十届(2008)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7年7月8日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初次报告

1994年10月1日

2004年12月22日(CEDAW/C/BIH/1-3)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8年10月1日

2004年12月22日(CEDAW/C/BIH/1-3)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2年10月1日

2004年12月22日(CEDAW/C/BIH/1-3)

第三十五届(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6年10月1日

博茨瓦纳

初次报告

1997年9月12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1年9月12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5年9月12日

巴西

初次报告

1985年3月2日

2002年11月7日(CEDAW/C/BRA/1-5)

第二十九届(200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9年3月2日

2002年11月7日(CEDAW/C/BRA/1-5)

第二十九届(2003)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3年3月2日

2002年11月7日(CEDAW/C/BRA/1-5)

第二十九届(2003)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7年3月2日

2002年11月7日(CEDAW/C/BRA/1-5)

第二十九届(2003)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1年3月2日

2002年11月7日(CEDAW/C/BRA/1-5)

第二十九届(2003)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5年3月2日

2006年8月18日(CEDAW/C/BRA/6)

第三十九届(2007)

文莱达鲁萨兰国

初次报告

2007年6月23日

保加利亚

初次报告

1983年3月10日

1983年6月13日(CEDAW/C/5/Add.15)

第四届(1985)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7年3月10日

1994年9月6日(CEDAW/C/BGR/2-3)

第十八届(1998)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1年3月10日

1994年9月6日(CEDAW/C/BGR/2-3)

第十八届(1998)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3月10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3月10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3月10日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7年3月10日

布基纳法索

初次报告

1988年11月13日

1990年5月24日(CEDAW/C/5/Add.67)

第十届(1991)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2年11月13日

1997年12月11日(CEDAW/C/BFA/2-3)

第二十二届(2000)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6年11月13日

1997年12月11日(CEDAW/C/BFA/2-3)

第二十二届(2000)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0年11月13日

2003年8月4日(CEDAW/C/BFA/4-5)

第三十三届(2005)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4年11月13日

2003年8月4日(CEDAW/C/BFA/4-5)

第三十三届(2005)

布隆迪

初次报告

1993年2月7日

2000年6月1日(CEDAW/C/BDI/1)

第二十四届(2001)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7年2月7日

2006年9月29日(CEDAW/C/BDI/1-4)

第四十届(2008)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1年2月7日

2006年9月29日(CEDAW/C/BDI/1-4)

第四十届(2008)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5年2月7日

2006年9月29日(CEDAW/C/BDI/1-4)

第四十届(2008)

柬埔寨

初次报告

1993年11月14日

2004年2月11日(CEDAW/C/KHM/1-3)

第三十四届(200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7年11月14日

2004年2月11日(CEDAW/C/KHM/1-3)

第三十四届(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1年11月14日

2004年2月11日(CEDAW/C/KHM/1-3)

第三十四届(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5年11月14日

喀麦隆

初次报告

1995年9月22日

1999年5月9日(CEDAW/C/CMR/1)

第二十三届(200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9年9月22日

2007年3月28日CEDAW/C/CMR/3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3年9月22日

2007年3月28日CEDAW/C/CMR/3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7年9月22日

加拿大

初次报告

1983年1月9日

1983年7月15日(CEDAW/C/5/Add.16)

第二届(1985)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7年1月9日

1988年1月20日(CEDAW/C/13/Add.11)

第九届(1990)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1年1月9日

1992年9月9日(CEDAW/C/CAN/3)

第十六届(1997)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1月9日

1995年10月2日(CEDAW/C/CAN/4)

第十六届(1997)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1月9日

2002年4月2日(CEDAW/C/CAN/5)

第二十八届(2003)

2002年12月17日(CEDAW/C/CAN/5/Add.1)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1月9日

2007年5月4日CEDAW/C/CAN/6-7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7年1月9日

2007年5月4日CEDAW/C/CAN/6-7

佛得角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3日

2005年6月29日(CEDAW/C/CPV/1-6)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2005年6月29日(CEDAW/C/CPV/1-6)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2005年6月29日(CEDAW/C/CPV/1-6)

第三十六届(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2005年6月29日(CEDAW/C/CPV/1-6)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2005年6月29日(CEDAW/C/CPV/1-6)

第三十六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2005年6月29日(CEDAW/C/CPV/1-6)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3日

中非共和国

初次报告

1992年7月21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6年7月21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0年7月21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4年7月21日

乍得

初次报告

1996年7月9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0年7月9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4年7月9日

智利

初次报告

1991年1月6日

1991年9月3日(CEDAW/C/CHI/1)

第十四届(1995)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5年1月6日

1995年3月9日(CEDAW/C/CHI/2)

第二十一届(1999)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9年1月6日

1999年11月1日(CEDAW/C/CHI/3)

第二十一届(1999)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3年1月6日

2004年5月17日(CEDAW/C/CHI/4)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7年1月6日

中国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3日

1983年5月25日(CEDAW/C/5/Add.14)

第三届(198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89年6月22日(CEDAW/C/13/Add.26)

第十一届(1992)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7年5月29日(CEDAW/C/CHN/3-4)

第二十届(1999)

1998年8月31日(CEDAW/C/CHN/3-4/Add.1和Add.2)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1997年5月29日(CEDAW/C/CHN/3-4)

第二十届(1999)

1998年8月31日(CEDAW/C/CHN/3-4/Add.1和Add.2)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2004年2月4日(CEDAW/C/CHN/5-6及Add.1和Add.2)

第二十六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2004年2月4日(CEDAW/C/CHN/5-6及Add.1和Add.2)

第二十六届(2006)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3日

哥伦比亚

初次报告

1983年2月18日

1986年1月16日(CEDAW/C/5/Add.32)

第六届(198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7年2月18日

1993年1月14日(CEDAW/C/COL/2-3)

第十三届(1994)

1993年9月2(CEDAW/C/COL/2-3/Rev.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1年2月18日

1993年1月14日(CEDAW/C/COL/2-3)

第十三届(1994)

1993年9月2日(CEDAW/C/COL/2-3/Rev.1)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2月18日

1997年7月8日(CEDAW/C/COL/4)

第二十届(1999)

1998年10月13日(CEDAW/C/COL/4/Add.1)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2月18日

2005年3月6日(CEDAW/C/COL/5-6)

第三十七届(2007)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2月18日

2005年3月6日(CEDAW/C/COL/5-6)

第三十七届(2007)

科摩罗

初次报告

1995年11月30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9年11月30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3年11月30日

刚果

初次报告

1983年8月25日

2002年4月8日(CEDAW/C/COG/1-5)

第二十八届(200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7年8月25日

2002年4月8日(CEDAW/C/COG/1-5)

第二十八届(2003)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1年8月25日

2002年4月8日(CEDAW/C/COG/1-5)

第二十八届(2003)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8月25日

2002年4月8日(CEDAW/C/COG/1-5)

第二十八届(2003)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8月25日

2002年4月8日(CEDAW/C/COG/1-5)

第二十八届(2003)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8月25日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7年8月25日

库克群岛

初次报告

2007年9月10日

2006年8月28日(CEDAW/C/COK/1)

第三十九届(2007)

哥斯达黎加

初次报告

1987年5月4日

2001年7月10日(CEDAW/C/CRI/1-3)

第二十九届(200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1年5月4日

2001年7月10日(CEDAW/C/CRI/1-3)

第二十九届(2003)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5年5月4日

2001年7月10日(CEDAW/C/CRI/1-3)

第二十九届(2003)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9年5月4日

2002年11月21日(CEDAW/C/CRI/4)

第二十九届(2003)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3年5月4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7年5月4日

科特迪瓦

初次报告

1997年1月17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1年1月17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5年1月17日

克罗地亚

初次报告

1993年10月9日

1995年1月10日(CEDAW/C/CRO/1)

第十八届(199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7年10月9日

2003年10月17日(CEDAW/C/CRO/2-3)

第三十二届(2005)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1年10月9日

2003年10月17日(CEDAW/C/CRO/2-3)

第三十二届(2005)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5年10月9日

古巴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3日

1982年9月27日(CEDAW/C/5/Add.4)

第二届(198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92年3月13日(CEDAW/C/CUB/2-3)

第十五届(1996)

1995年11月30日(CEDAW/C/CUB/2-3/Add.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2年3月13日(CEDAW/C/CUB/2-3)

第十五届(1996)

1995年11月30日(CEDAW/C/CUB/2-3/Add.1)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1999年9月27日(CEDAW/C/CUB/4)

第二十三届(2000)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2005年1月18日(CEDAW/C/CUB/5-6)

第三十六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2005年1月18日(CEDAW/C/CUB/5-6)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3日

塞浦路斯

初次报告

1986年8月22日

1994年2月2日(CEDAW/C/CYP/1-2)

第十五届(199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8月22日

1994年2月2日(CEDAW/C/CYP/1-2)

第十五届(1996)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8月22日

2004年3月4日(CEDAW/C/CYP/3-5)

第三十五届(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8月22日

2004年3月4日(CEDAW/C/CYP/3-5)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8月22日

2004年3月4日(CEDAW/C/CYP/3-5)

第三十五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8月22日

捷克共和国

初次报告

1994年3月24日

1995年10月30日(CEDAW/C/CZE/1)

第十八届(199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7年3月24日

2000年3月10日(CEDAW/C/CZE/2)

特别会议(2002)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1年3月24日

2004年8月31日(CEDAW/C/CZE/3)

第三十六届(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5年3月24日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初次报告

2002年3月27日

2002年9月11日(CEDAW/C/PRK/1)

第三十三届(2005)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6年3月27日

刚果民主共和国b

初次报告

1987年11月16日

1994年3月1日(CEDAW/C/ZAR/1)

第二十二届(200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1年11月16日

1996年10月24日(CEDAW/C/ZAR/2)

第二十二届(2000)

1998年8月27日(CEDAW/C/ZAR/2/Add.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5年11月16日

1999年6月18日(CEDAW/C/COD/3)

第二十二届(2000)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9年11月16日

2004年8月11日(CEDAW/C/COD/4-5)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3年11月16日

2004年8月11日(CEDAW/C/COD/4-5)

第三十六届(2006)

丹麦

初次报告

1984年5月21日

1984年7月30日(CEDAW/C/5/Add.22)

第五届(198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8年5月21日

1988年6月2日(CEDAW/C/13/Add.14)

第十届(199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2年5月21日

1993年5月7日(CEDAW/C/DEN/3)

第十六届(1997)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6年5月21日

1997年1月9日(CEDAW/C/DEN/4)

第二十七届(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0年5月21日

2000年6月13日(CEDAW/C/DEN/5)

第二十七届(2002)

2001年10月10日(CEDAW/C/DEN/5/Add.1)

第二十七届(2002)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4年5月21日

2004年7月28日(CEDAW/C/DEN/6)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8年5月21日

2008年6月9日(CEDAW/C/DEN/7)

吉布提

初次报告

2000年1月2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4年1月2日

多米尼克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3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3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初次报告

1983年10月2日

1986年5月2日(CEDAW/C/5/Add.37)

第七届(198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7年10月2日

1993年4月26日(CEDAW/C/DOM/2-3)

第十八届(1998)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1年10月2日

1993年4月26日(CEDAW/C/DOM/2-3)

第十八届(1998)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10月2日

1997年10月29日(CEDAW/C/DOM/4)

第十八届(1998)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10月2日

2003年4月11日(CEDAW/C/DOM/5)

第三十一届(2004)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9月2日

厄瓜多尔

初次报告

1982年12月9日

1984年8月14日(CEDAW/C/5/Add.23)

第五届(198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12月9日

1990年5月28日(CEDAW/C/13/Add.31)

第十三届(1994)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12月9日

1991年12月23日(CEDAW/C/ECU/3)

第十三届(1994)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12月9日

2002年1月8日(CEDAW/ECU/4-5)

第二十九届(2003)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12月9日

2002年1月8日(CEDAW/ECU/4-5)

第二十九届(2003)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12月9日

2007年2月23日(CEDAW/C/ECU/6-7)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12月9日

2007年2月23日(CEDAW/C/ECU/6-7)

埃及

初次报告

1982年10月18日

1983年2月2日(CEDAW/C/5/Add.10)

第三届(198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10月18日

1986年12月19日(CEDAW/C/13/Add.2)

第九届(1990)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10月18日

1996年1月30日(CEDAW/C/EGY/3)

第二十四届(2001)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10月18日

2000年3月30日(CEDAW/C/EGY/4-5)

第二十四届(2001)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10月18日

2000年3月30日(CEDAW/C/EGY/4-5)

第二十四届(2001)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10月18日

2008年2月27日

(CEDAW/C/EGY/6-7)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10月18日

2008年2月27日

(CEDAW/C/EGY/6-7)

萨尔瓦多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18日

1983年11月3日(CEDAW/C/5/Add.19)

第五届(198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18日

1987年12月18日(CEDAW/C/13/Add.12)

第十一届(1992)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18日

2001年7月26日(CEDAW/C/SLV/3-4)

第二十八届(2003)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18日

2001年7月26日(CEDAW/C/SLV/3-4)

第二十八届(2003)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18日

2001年7月26日(CEDAW/C/SLV/5)

第二十八届(2003)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18日

2002年11月2日(CEDAW/C/SLV/6)

第二十八届(2003)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18日

2007年3月15日(CEDAW/C/SLV/7)

赤道几内亚

初次报告

1985年11月22日

1987年3月16日(CEDAW/C/5/Add.50)

第八届(1989)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9年11月22日

1994年1月6日(CEDAW/C/GNQ/2-3)

第三十一届(2004)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3年11月22日

1994年1月6日(CEDAW/C/GNQ/2-3)

第三十一届(2004)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7年11月22日

2004年1月22日(CEDAW/C/GNQ/4-5)

第三十一届(2004)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1年11月22日

2004年1月22日(CEDAW/C/GNQ/4-5)

第三十一届(2004)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5年11月22日

厄立特里亚

初次报告

1996年10月5日

2004年1月8日(CEDAW/C/ERI/1-3)

第三十四届(2006)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0年10月5日

2004年1月8日(CEDAW/C/ERI/1-3)

第三十四届(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4年10月5日

2004年1月8日(CEDAW/C/ERI/1-3)

第三十四届(2006)

爱沙尼亚

初次报告

1992年11月20日

2001年6月14日(CEDAW/C/EST/1-3)

第二十六届(2002)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6年11月20日

2001年6月14日(CEDAW/C/EST/1-3)

第二十六届(2002)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0年11月20日

2001年6月14日(CEDAW/C/EST/1-3)

第二十六届(2002)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4年11月20日

2005年10月5日(CEDAW/C/EST/4)

第三十九届(2007)

埃塞俄比亚

初次报告

1982年10月10日

1993年4月22日(CEDAW/C/ETH/1-3)

1995年10月16日(CEDAW/C/ETH/1-3/Add.1)

第十五届(199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10月10日

1993年4月22日(CEDAW/C/ETH/1-3)

1995年10月16日(CEDAW/C/ETH/1-3/Add.1)

第十五届(1996)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10月10日

1993年4月22日(CEDAW/C/ETH/1-3)

1995年10月16日(CEDAW/C/ETH/1-3/Add.1)

第十五届(1996)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10月10日

2002年9月25日(CEDAW/C/ETH/4-5)

第三十届(2004)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10月10日

2002年9月25日(CEDAW/C/ETH/4-5)

第三十届(2004)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10月10日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10月10日

斐济

初次报告

1996年9月27日

2000年2月29日(CEDAW/C/FJI/1)

第二十六届(2002)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0年9月27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4年9月27日

芬兰

初次报告

1987年10月4日

1988年2月16日(CEDAW/C/5/Add.56)

第八届(1989)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1年10月4日

1993年2月9日(CEDAW/C/FIN/2)

第十四届(1995)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5年10月4日

1997年1月28日(CEDAW/C/FIN/3)

第二十四届(2001)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9年10月4日

1999年11月23日(CEDAW/C/FIN/4)

第二十四届(2001)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3年10月4日

2004年2月23日(CEDAW/C/FIN/5)

第四十届(2008年)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7年10月4日

2007年11月6日

(CEDAW/C/FIN/6)

第四十届(2008年)

法国

初次报告

1985年1月13日

1986年2月13日(CEDAW/5/Add.33)

第六届(198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9年1月13日

1990年12月10日(CEDAW/C/FRA/2)(CEDAW/C/FRA/2/Rev.1)

第十二届(1993)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3年1月13日

1999年10月5日(CEDAW/C/FRA/3-4)(CEDAW/C/FRA/3-4/Corr.1)

第二十九届(2003)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7年1月13日

1999年10月5日(CEDAW/C/FRA/3-4)(CEDAW/C/FRA/3-4/Corr.1)

第二十九届(2003)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1年1月13日

2002年8月27日(CEDAW/C/FRA/5)

第二十九届(2003)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5年1月13日

2006年3月17日(CEDAW/C/FRA/6)

第四十届(2008年)

加蓬

初次报告

1984年2月20日

1987年6月19日(CEDAW/C/5/Add.54)

第八届(1989)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8年2月20日

2003年6月4日(CEDAW/C/GAB/2-5)

第三十二届(2005)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2年2月20日

2003年6月4日(CEDAW/C/GAB/2-5)

第三十二届(2005)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6年2月20日

2003年6月4日(CEDAW/C/GAB/2-5)

第三十二届(2005)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0年2月20日

2003年6月4日(CEDAW/C/GAB/2-5)

第三十二届(2005)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4年2月20日

冈比亚

初次报告

1994年5月16日

2003年4月4日(CEDAW/C/GMB/1-3)

第三十三届(2005)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8年5月16日

2003年4月4日(CEDAW/C/GMB/1-3)

第三十三届(2005)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2年5月16日

2003年4月4日(CEDAW/C/GMB/1-3)

第三十三届(2005)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6年5月16日

格鲁吉亚

初次报告

1995年11月25日

1998年3月9日(CEDAW/C/GEO/1)

1999年4月6日(CEDAW/C/GEO/1/Add.1)

1999年5月1日(CEDAW/C/GEO/1/Add.1/Corr.1)

第二十一届(1999)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9年11月25日

2004年4月16日(CEDAW/C/GEO/2-3)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3年11月25日

2004年4月16日(CEDAW/C/GEO/2-3)

第三十六届(2006)

德国

初次报告

1986年8月9日

1988年9月15日(CEDAW/C/5/Add.59)

第九届(199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8月9日

1996年10月8日(CEDAW/C/DEU/2-3)

第二十二届(2000)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8月9日

1996年10月8日(CEDAW/C/DEU/2-3)

第二十二届(2000)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8月9日

1998年10月27日(CEDAW/C/DEU/4)

第二十二届(2000)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8月9日

2003年1月28日(CEDAW/C/DEU/5)

第三十届(2004)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8月9日

2007年9月19日(CEDAW/C/DEU/6)

加纳

初次报告

1987年2月1日

1991年1月29日(CEDAW/C/GHA/1-2)

第十一届(1992)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1年2月1日

1991年1月29日(CEDAW/C/GHA/1-2)

第十一届(1992)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5年2月1日

2005年2月23日(CEDAW/C/GHA/3-5)

第三十六届(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9年2月1日

2005年2月23日(CEDAW/C/GHA/3-5)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3年2月1日

2005年2月23日(CEDAW/C/GHA/3-5)

第三十六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7年2月1日

希腊

初次报告

1984年7月7日

1985年4月5日(CEDAW/C/5/Add.28)

第六届(198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8年7月7日

1996年3月1日(CEDAW/C/GRC/2-3)

第二十届(1999)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2年7月7日

1996年3月1日(CEDAW/C/GRC/2-3)

第二十届(1999)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6年7月7日

2001年4月19日(CEDAW/C/GRC/4-5)

特别会议(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0年7月7日

2001年4月19日(CEDAW/C/GRC/4-5)

特别会议(2002)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4年7月7日

2005年6月2日(CEDAW/C/GRC/6)

第三十七届(2007)

格林纳达

初次报告

1991年9月29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5年9月29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9年9月29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3年9月29日

危地马拉

初次报告

1983年9月11日

1991年4月2日(CEDAW/C/GUA/1-2)

1993年4月7日(CEDAW/C/GUA/1-2/Amend.1)

第十三届(199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7年9月11日

1991年4月2日(CEDAW/C/GUA/1-2)

1993年4月7日(CEDAW/C/GUA/1-2/Amend.1)

第十三届(1994)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1年9月11日

2001年3月20日(CEDAW/C/GUA/3-4)

特别会议(2002)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9月11日

2001年3月20日(CEDAW/C/GUA/3-4)

特别会议(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9月11日

2002年1月15日(CEDAW/C/GUA/5)

特别会议(2002)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9月11日

2004年1月7日(CEDAW/C/GUA/6)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7年9月11日

2007年12月29日(CEDAW/C/GUA/7)

几内亚

初次报告

1983年9月8日

2000年8月4日(CEDAW/C/GIN/1-3)

第二十五届(2001)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7年9月8日

2000年8月4日(CEDAW/C/GIN/1-3)

第二十五届(200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1年9月8日

2000年8月4日(CEDAW/C/GIN/1-3)

第二十五届(2001)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9月8日

2005年8月4日(CEDAW/C/GIN/4-6)

第三十九届(2007)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9月8日

2005年8月4日(CEDAW/C/GIN/4-6)

第三十九届(2007)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9月8日

2005年8月4日(CEDAW/C/GIN/4-6)

第三十九届(2007)

几内亚比绍

初次报告

1986年9月22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22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22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22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22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22日

圭亚那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3日

1990年1月23日(CEDAW/C/5/Add.63)

第十三届(199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99年9月20日(CEDAW/C/GUY/2)

第二十五届(200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2003年6月27日(CEDAW/C/GUY/3-6)

第三十三届(2005)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2003年6月27日(CEDAW/C/GUY/3-6)

第三十三届(2005)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2003年6月27日(CEDAW/C/GUY/3-6)

第三十三届(2005)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2003年6月27日(CEDAW/C/GUY/3-6)

第三十三届(2005)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3日

海地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20日

2008年6月20日(CEDAW/C/HTI/1-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20日

2008年6月20日(CEDAW/C/HTI/1-7)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20日

2008年6月20日(CEDAW/C/HTI/1-7)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20日

2008年6月20日(CEDAW/C/HTI/1-7)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20日

2008年6月20日(CEDAW/C/HTI/1-7)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20日

2008年6月20日(CEDAW/C/HTI/1-7)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20日

2008年6月20日(CEDAW/C/HTI/1-7)

洪都拉斯

初次报告

1984年4月2日

1986年12月3日(CEDAW/C/5/Add.44)

第十一届(1992)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8年4月2日

1987年10月28日(CEDAW/C/13/Add.9)

第十一届(1992)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2年4月2日

1991年5月31日(CEDAW/C/HON/3)

第十一届(1992)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6年4月2日

2006年1月31日(CEDAW/C/HON/4-6)

第三十九届(2007)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0年4月2日

2006年1月31日(CEDAW/C/HON/4-6)

第三十九届(2007)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4年4月2日

2006年1月31日(CEDAW/C/HON/4-6)

第三十九届(2007)

匈牙利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3日

1982年9月20日(CEDAW/C/5/Add.3)

第三届(198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86年9月29日(CEDAW/C/13/Add.1)

第七届(1988)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1年4月4日(CEDAW/C/HUN/3)

1995年11月3日(CEDAW/C/HUN/3/Add.1)

第十五届(1996)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2000年9月19日(CEDAW/C/HUN/4-5)

特别会议(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2000年9月19日(CEDAW/C/HUN/4-5)

特别会议(2002)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2006年5月24日(CEDAW/C/HUN/6)

第三十九届(2007)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3日

冰岛

初次报告

1986年7月18日

1993年5月5日(CEDAW/C/ICE/1-2)

第十五届(199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7月18日

1993年5月5日(CEDAW/C/ICE/1-2)

第十五届(1996)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7月18日

1998年7月15日(CEDAW/C/ICE/3-4)

第二十六届(2002)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7月18日

1998年7月15日(CEDAW/C/ICE/3-4)

第二十六届(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7月18日

2003年11月14日(CEDAW/C/ICE/5)

第四十一届(2008)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7月18日

2007年12月4日(CEDAW/C/ICE/6)

第四十一届(2008)

印度

初次报告

1994年8月8日

1999年2月2日(CEDAW/C/IND/1)

第二十二届(200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8年8月8日

2005年10月18日(CEDAW/C/IND/2-3)

第三十七届(2007)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2年8月8日

2005年10月18日(CEDAW/C/IND/2-3)

第三十七届(2007)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6年8月8日

印度尼西亚

初次报告

1985年10月13日

1986年3月17日(CEDAW/C/5/Add.36)

第七届(198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9年10月13日

1997年2月6日(CEDAW/C/IDN/2-3)

第十八届(1998)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3年10月13日

1997年2月6日(CEDAW/C/IDN/2-3)

第十八届(1998)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7年10月13日

2005年6月20日(CEDAW/C/IDN/4-5)

第三十九届(2007)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1年10月13日

2005年6月20日(CEDAW/C/IDN/4-5)

第三十九届(2007)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5年10月13日

伊拉克

初次报告

1987年9月12日

1990年5月16日(CEDAW/C/5/Add.66/Rev.1)

第十二届(199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1年9月12日

1998年10月13日(CEDAW/C/IRQ/2-3)

第二十三届(2000)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5年9月12日

1998年10月13日(CEDAW/C/IRQ/2-3)

第二十三届(2000)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9年9月12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3年9月12日

爱尔兰

初次报告

1987年1月22日

1987年2月18日(CEDAW/C/5/Add.47)

第八届(1989)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1年1月22日

1997年8月7日(CEDAW/C/IRL/2-3)

第二十一届(1999)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5年1月22日

1997年8月7日(CEDAW/C/IRL/2-3)

第二十一届(1999)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9年1月22日

2003年6月10日(CEDAW/C/IRL/4-5)

第三十三届(2005)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3年1月22日

2003年6月10日(CEDAW/C/IRL/4-5)

第三十三届(2005)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7年1月22日

以色列

初次报告

1992年11月2日

1997年4月7日(CEDAW/C/ISR/1-2)

第十七届(199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6年11月2日

1997年4月7日(CEDAW/C/ISR/1-2)

第十七届(1997)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0年11月2日

2001年10月22日(CEDAW/C/ISR/3)

第三十三届(2005)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4年11月2日

2005年6月1日(CEDAW/C/ISR/4)

意大利

初次报告

1986年7月10日

1989年10月20日(CEDAW/C/5/Add.62)

第十届(1991)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7月10日

1996年11月1日(CEDAW/C/ITA/2)

第十七届(1997)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7月10日

1997年6月9日(CEDAW/C/ITA/3)

第十七届(1997)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7月10日

2003年12月22日(CEDAW/C/ITA/4-5)

第三十二届(2005)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7月10日

2003年12月22日(CEDAW/C/ITA/4-5)

第三十二届(2005)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7月10日

牙买加

初次报告

1985年11月18日

1986年9月12日(CEDAW/C/5/Add.38)

第七届(198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9年11月18日

1998年2月17日(CEDAW/C/JAM/2-4)

第二十四届(200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3年11月18日

1998年2月17日(CEDAW/C/JAM/2-4)

第二十四届(2001)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7年11月18日

1998年2月17日(CEDAW/C/JAM/2-4)

第二十四届(2001)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1年11月18日

2004年2月13日(CEDAW/C/JAM/5)

第三十六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5年11月18日

日本

初次报告

1986年7月25日

1987年3月13日(CEDAW/C/5/Add.48)

第七届(198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7月25日

1992年2月21日(CEDAW/C/JPN/2)

第十三届(1994)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7月25日

1993年10月28日(CEDAW/C/JPN/3)

第十三届(1994)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7月25日

1998年7月24日(CEDAW/C/JPN/4)

第二十九届(2003)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7月25日

2002年9月13日(CEDAW/C/JPN/5)

第二十九届(2003)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7月25日

2008年4月30日(CEDAW/C/JPN/6)

约旦

初次报告

1993年7月31日

1997年10月27日(CEDAW/C/JOR/1)

第二十二届(200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7年7月31日

1999年11月19日(CEDAW/C/JOR/2)

第二十二届(2000)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1年7月31日

2005年12月12日(CEDAW/C/JOR/3-4)

第三十九届(2007)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5年7月31日

2005年12月12日(CEDAW/C/JOR/3-4)

第三十九届(2007)

哈萨克斯坦

初次报告

1999年9月25日

2000年1月26日(CEDAW/C/KAZ/1)

第二十四届(2001)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3年9月25日

2005年3月3日(CEDAW/C/KAZ/2)

第三十七届(2007)

肯尼亚

初次报告

1985年4月8日

1990年12月4日(CEDAW/C/KEN/1-2)

第十二届(199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9年4月8日

1990年12月4日(CEDAW/C/KEN/1-2)

第十二届(1993)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3年4月8日

2000年1月5日(CEDAW/KEN/3-4)

第二十八届(2003)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7年4月8日

2000年1月5日(CEDAW/KEN/3-4)

第二十八届(2003)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1年4月8日

2006年3月14日(CEDAW/C/KEN/6)

第三十九届(2007)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5年4月8日

2006年3月14日(CEDAW/C/KEN/6)

第三十九届(2007)

基里巴斯

初次报告

2005年4月16日

科威特

初次报告

1995年10月2日

2002年8月29日(CEDAW/C/KWT/1-2)

第三十届(200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9年10月2日

2002年8月29日(CEDAW/C/KWT/1-2)

第三十届(2004)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3年10月2日

吉尔吉斯斯坦

初次报告

1998年3月12日

1998年8月26日(CEDAW/C/KGZ/1)

第二十届(1999)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2年3月12日

2002年9月25日(CEDAW/C/KGZ/2)(CEDAW/C/KGZ/2/Add.1)

第三十届(2004)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6年3月12日

2007年2月27日(CEDAW/C/KGZ/3)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13日

2003年2月3日(CEDAW/C/LAO/1-5)

第三十二届(2005)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13日

2003年2月3日(CEDAW/C/LAO/1-5)

第三十二届(2005)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13日

2003年2月3日(CEDAW/C/LAO/1-5)

第三十二届(2005)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13日

2003年2月3日(CEDAW/C/LAO/1-5)

第三十二届(2005)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13日

2003年2月3日(CEDAW/C/LAO/1-5)

第三十二届(2005)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13日

2008年5月25日(CEDAW/C/LAO/6-7)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13日

2008年5月25日(CEDAW/C/LAO/6-7)

拉脱维亚

初次报告

1993年5月14日

2003年6月13日(CEDAW/C/LVA/1-3)

第三十一届(200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7年5月14日

2003年6月13日(CEDAW/C/LVA/1-3)

第三十一届(2004)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1年5月14日

2003年6月13日(CEDAW/C/LVA/1-3)

第三十一届(2004)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5年5月14日

黎巴嫩

初次报告

1998年5月21日

2003年11月12日(CEDAW/C/LBN/1)

第三十三届(2005)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2年5月16日

2005年2月12日(CEDAW/C/LBN/2)

第三十三届(2005)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6年5月16日

2006年7月6日(CEDAW/C/LBN/3)

第四十届(2008)

莱索托

初次报告

1996年9月21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0年9月21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4年9月21日

利比里亚

初次报告

1985年8月16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9年8月16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3年8月16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7年8月16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1年8月16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5年8月16日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初次报告

1990年6月15日

1991年2月18日(CEDAW/C/LIB/1)

1993年10月4日(CEDAW/C/LIB/1/Add.1)

第十三届(199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4年6月15日

1998年12月14日(CEDAW/C/LBY/2)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8年6月15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2年6月15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6年6月15日

列支敦士登

初次报告

1997年1月21日

1997年8月4日(CEDAW/C/LIE/1)

第二十届(1999)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1年1月21日

June2001(CEDAW/C/LIE/2)

第三十九届(2007)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5年1月21日

2006年7月13日(CEDAW/C/LIE/3)

第三十九届(2007)

立陶宛

初次报告

1995年2月17日

1998年6月4日(CEDAW/C/LTU/1)

第二十三届(200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9年2月17日

2000年4月4日(CEDAW/C/LTU/2)

第二十三届(2000)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3年2月17日

2005年5月16日(CEDAW/C/LTU/3)

第四十一届(2008)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7年2月17日

2007年12月14日(CEDAW/C/LTU/4)

第四十一届(2008)

卢森堡

初次报告

1990年3月4日

1996年11月13日(CEDAW/C/LUX/1)

第十七届(199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4年3月4日

1997年4月8日(CEDAW/C/LUX/2)

第十七届(1997)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8年3月4日

1998年3月12日(CEDAW/C/LUX/3)

1998年6月17日(CEDAW/C/LUX/3/Add.1)

第二十二届(2000)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2年3月4日

2002年3月12日(CEDAW/C/LUX/4)

第二十八届(2003)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6年3月4日

2006年2月23日(CEDAW/C/LUX/5)

第四十届(2008)

马达加斯加

初次报告

1990年4月16日

1990年5月21日(CEDAW/C/5/Add.65)

1993年11月8日(CEDAW/C/5/Add.65/Rev.2)

第十三届(199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4年4月16日

2007年8月13日(CEDAW/C/MDG/2-5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8年4月16日

2007年8月13日(CEDAW/C/MDG/2-5)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2年4月16日

2007年8月13日(CEDAW/C/MDG/2-5)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6年4月16日

2007年8月13日(CEDAW/C/MDG/2-5)

马拉维

初次报告

1988年4月11日

1988年7月15日(CEDAW/C/5/Add.58)

第九届(199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2年4月11日

2004年6月11日(CEDAW/C/MWI/2-5)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6年4月11日

2004年6月11日(CEDAW/C/MWI/2-5)

第三十五届(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0年4月11日

2004年6月11日(CEDAW/C/MWI/2-5)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4年4月11日

2004年6月11日(CEDAW/C/MWI/2-5)

第三十五届(2006)

马来西亚

初次报告

1996年8月4日

2004年3月22日(CEDAW/C/MYS/1-2)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0年8月4日

2004年3月22日(CEDAW/C/MYS/1-2)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4年8月4日

马尔代夫

初次报告

1994年7月1日

1999年1月28日(CEDAW/C/MDV/1)

第二十四届(2001)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8年7月1日

2005年5月25日(CEDAW/C/MDV/2-3)

第三十七届(2007)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2年7月1日

2005年5月25日(CEDAW/C/MDV/2-3)

第三十七届(2007)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6年7月31日

马里

初次报告

1986年10月10日

1986年11月13日(CEDAW/C/5/Add.43)

第七届(198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10月10日

2004年3月17日(CEDAW/C/MLI/2-5)

第三十四届(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10月10日

2004年3月17日(CEDAW/C/MLI/2-5)

第三十四届(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10月10日

2004年3月17日(CEDAW/C/MLI/2-5)

第三十四届(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10月10日

2004年3月17日(CEDAW/C/MLI/2-5)

第三十四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10月10日

马耳他

初次报告

1992年4月7日

2002年8月1日(CEDAW/C/MLT/1-3)

第三十一届(200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6年4月7日

2002年8月1日(CEDAW/C/MLT/1-3)

第三十一届(2004)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0年4月7日

2002年8月1日(CEDAW/C/MLT/1-3)

第三十一届(2004)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4年4月7日

马绍尔群岛

初次报告

2007年4月1日

毛里塔尼亚

初次报告

2002年6月9日

2005年5月11日(CEDAW/C/MRT/1)

第三十八届(2007)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6年6月9日

毛里求斯

初次报告

1985年8月8日

1992年2月23日(CEDAW/C/MAR/1-2)

第十四届(1995)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9年8月8日

1992年1月23日(CEDAW/C/MAR/1-2)

第十四届(1995)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3年8月8日

2004年11月17日(CEDAW/C/MAR/3-5)

第三十六届(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7年8月8日

2004年11月17日(CEDAW/C/MAR/3-5)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1年8月8日

2004年11月17日(CEDAW/C/MAR/3-5)

第三十六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5年8月8日

墨西哥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3日

1982年9月14日(CEDAW/C/5/Add.2)

第二届(198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87年12月3日 (CEDAW/C/13/Add.10)

第九届(1990)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7年4月7日(CEDAW/C/MEX/3-4)

1997年7月9日(CEDAW/C/MEX/3-4/Add.1)

第十八届(1998)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1997年4月7日(CEDAW/C/MEX/3-4)

1997年7月9日(CEDAW/C/MEX/3-4/Add.1)

第十八届(1998)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2000年12月1日(CEDAW/C/MEX/5)

特别会议(2002)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2006年1月18日(CEDAW/C/MEX/6)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3日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初次报告

2005年10月1日

摩纳哥

初次报告

2006年4月17日

蒙古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3日

1983年11月18日(CEDAW/C/5/Add.20)

第五届(198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87年3月17日(CEDAW/C/13/Add.7)

第九届(1990)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8年12月8日(CEDAW/C/MNG/3-4)

第二十四届(2001)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1998年12月8日(CEDAW/C/MNG/3-4)

第二十四届(2001)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2007年3月23日(CEDAW/C/MNG/5-7)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2007年3月23日(CEDAW/C/MNG/5-7)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3日

2007年3月23日(CEDAW/C/MNG/5-7)

黑山

摩洛哥

初次报告

1994年7月21日

1994年9月14日(CEDAW/C/MOR/1)

第十六届(199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8年7月21日

2000年2月29日(CEDAW/C/MOR/2)

第二十九届(2003)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2年7月21日

2006年8月18日(CEDAW/C/MOR/4)

第四十届(2008)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6年7月21日

2006年8月18日(CEDAW/C/MOR/4)

第四十届(2008)

莫桑比克

初次报告

1998年5月21日

2005年5月5日(CEDAW/C/MOZ/1-2)

第三十八届(2007)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2年5月21日

2005年5月5日(CEDAW/C/MOZ/1-2)

第三十八届(2007)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6年5月21日

缅甸

初次报告

1998年8月21日

1999年3月14日(CEDAW/C/MMR/1)

第二十二届(2000)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2年8月21日

2007年6月15日(CEDAW/C/MMR/1)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6年8月21日

2007年6月15日(CEDAW/C/MMR/1)

纳米比亚

初次报告

1993年12月23日

1996年11月4日(CEDAW/C/NAM/1)

第十七届(199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7年12月23日

2005年3月24日(CEDAW/C/NAM/2-3)

第三十七届(2007)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1年12月23日

2005年3月24日(CEDAW/C/NAM/2-3)

第三十七届(2007)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5年12月23日

尼泊尔

初次报告

1992年5月22日

1998年11月16日(CEDAW/C/NPL/1)

第二十一届(1999)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6年5月22日

2002年11月26日(CEDAW/C/NPL/2-3)

第三十届(2004)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0年5月22日

2002年11月26日(CEDAW/C/NPL/2-3)

第三十届(2004)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4年5月22日

荷兰

初次报告

1992年8月22日

1992年11月19日(CEDAW/C/NET/1)

1993年9月17日 (CEDAW/C/NET/1/Add.1)

1993年9月20日 (CEDAW/C/NET/1/Add.2)

1993年10月9日 (CEDAW/C/NET/1/Add.3)

第十三届(199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6年8月22日

1998年12月10日 (CEDAW/C/NET) (CEDAW/C/NET/2/Add.1)(CEDAW/C/NET/2/Add.2)

第二十五届(2001)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0年8月22日

2000年11月13日(CEDAW/C/NET/3)

第二十五届(2001)

2000年11月8日 (CEDAW/C/NET/3/Add.1)

2000年11月8日 (CEDAW/C/NET/3/Add.2)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4年8月22日

2005年1月24日(CEDAW/C/NLD/4)

2005年5月9日(CEDAW/C/NLD/4/Add.1)

第三十七届(2007)

新西兰

初次报告

1986年2月9日

1986年10月3日(CEDAW/C/5/Add.41)

第七届(198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2月9日

1992年11月3日(CEDAW/C/NZL/2)

1993年10月27日 (CEDAW/C/NZL/2/Add.1)

第十三届(1994)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2月9日

1998年3月2日(CEDAW/C/NZL/3-4)

1998年4月15日(CEDAW/C/NZL/3-4/Add.1)

第十九届(1998)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2月9日

1998年3月2日(CEDAW/C/NZL/3-4)

1998年4月15日(CEDAW/C/NZL/3-4/Add.1)

第十九届(1998)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2月9日

2002年10月7日(CEDAW/C/NZL/5)

第二十九届(2003)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2月9日

2006年4月20日(CEDAW/C/NZL/6)

第三十九届(2007)

尼加拉瓜

初次报告

1982年11月26日

1987年9月22日(CEDAW/C/5/Add.55)

第八届(1989)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11月26日

1989年3月16日 (CEDAW/C/13/Add.20)

第十二届(1993)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11月26日

1992年10月15日(CEDAW/C/NIC/3)

第十二届(1993)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11月26日

1998年6月16日(CEDAW/C/NIC/4)

第二十五届(2001)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11月26日

1999年9月2日(CEDAW/C/NIC/5)

第二十五届(2001)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11月26日

2005年6月15日(CEDAW/C/NIC/6)

第三十七届(2007)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11月26日

尼日尔

初次报告

2000年11月8日

2005年7月19日(CEDAW/C/NER/1-2)

第三十八届(2007)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4年11月8日

2005年7月19日(CEDAW/C/NER/1-2)

第三十八届(2007)

尼日利亚

初次报告

1986年7月13日

1987年4月1日(CEDAW/C/5/Add.49)

第七届(198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7月13日

1997年2月13日(CEDAW/C/NGA/2-3)

第十九届(1998)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7月13日

1997年2月13日(CEDAW/C/NGA/2-3)

第十九届(1998)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7月13日

2003年1月23日(CEDAW/C/NGA/4-5)

第三十届(2004)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7月13日

2003年1月23日(CEDAW/C/NGA/4-5)

第三十届(2004)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7月13日

2007年1月23日(CEDAW/C/NGA/6)

第四十一届(2008)

挪威

初次报告

1982年6月20日

1986年9月3日(CEDAW/C/5/Add.7)

第三届(198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6月20日

1988年6月23日 (CEDAW/C/13/Add.15)

第十届(199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20日

1991年1月25日(CEDAW/C/NOR/3)

第十四届(1995)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20日

1994年9月1日(CEDAW/C/NOR/4)

第十四届(1995)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20日

2000年3月23日(CEDAW/C/NOR/5)

第二十八届(2003)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20日

2002年6月5日(CEDAW/C/NOR/6)

第二十八届(2003)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20日

2006年10月31日(CEDAW/C/NOR/7)

第三十九届(2007)

阿曼

初次报告

2007年3月9日

巴基斯坦

初次报告

1997年6月11日

2005年7月28日(CEDAW/C/PAK/1-3)

第三十八届(2007)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1年6月11日

2005年7月28日(CEDAW/C/PAK/1-3)

第三十八届(2007)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5年6月11日

2005年7月28日(CEDAW/C/PAK/1-3)

第三十八届(2007)

巴拿马

初次报告

1982年11月28日

1982年12月12日(CEDAW/C/5/Add.9)

第四届(1985)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11月28日

1997年1月17日(CEDAW/C/PAN/2-3)

第十九届(1998)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11月28日

1997年1月17日(CEDAW/C/PAN/2-3)

第十九届(1998)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11月28日

2008年6月25日

(CEDAW/C/PAN/4-7)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11月28日

2008年6月25日

(CEDAW/C/PAN/4-7)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11月28日

2008年6月25日

(CEDAW/C/PAN/4-7)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11月28日

2008年6月25日

(CEDAW/C/PAN/4-7)

巴布亚新几内亚

初次报告

1996年2月11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0年2月11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4年2月11日

巴拉圭

初次报告

1988年5月6日

1992年6月4日(CEDAW/C/PAR/1-2)

1995年8月23日 (CEDAW/C/PAR/1-2/Add.1)

1995年11月20日 (CEDAW/C/PAR/1-2/Add.2)

第十五届(199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2年5月6日

1992年6月4日(CEDAW/C/PAR/1-2)

1995年8月23日 (CEDAW/C/PAR/1-2/Add.1)

1995年11月20日 (CEDAW/C/PAR/1-2/Add.2)

第十五届(1996)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6年5月6日

2003年8月28日(CEDAW/C/PAR/3-4)

第三十二届(2005)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0年5月6日

2003年8月28日(CEDAW/C/PAR/3-4)

第三十二届(2005)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4年5月6日

2004年5月25日(CEDAW/C/PAR/5)

第三十二届(2005)

秘鲁

初次报告

1983年10月13日

1988年9月14日(CEDAW/C/5/Add.60)

第九届(199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7年10月13日

1990年2月13日 (CEDAW/C/13/Add.29)

第十四届(1995)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1年10月13日

1994年11月25日(CEDAW/C/PER/3-4)

第十九届(1998)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10月13日

1994年11月25日(CEDAW/C/PER/3-4)

第十九届(1998)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10月13日

2000年7月21日(CEDAW/C/PER/5)

特别会议(2002)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10月13日

2004年2月3日(CEDAW/C/PER/6)

第三十七届(2007)

菲律宾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4日

1982年10月22日(CEDAW/C/5/Add.6)

第三届(198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4日

1988年12月12日 (CEDAW/C/13/Add.17)

第十届(199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4日

1993年1月20日(CEDAW/C/PHI/3)

第十六届(1997)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4日

1996年4月22日(CEDAW/C/PHI/4)

第十六届(1997)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4日

2004年7月27日(CEDAW/C/PHI/5-6)

第三十六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4日

2004年7月26日(CEDAW/C/PHI/5-6)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4日

波兰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3日

1985年10月10日 (CEDAW/C/5/Add.31)

第六届(198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88年11月17日 (CEDAW/C/13/Add.16)

第十届(199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0年11月22日 (CEDAW/C/18/Add.2)

第十届(1991)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2004年11月29日(CEDAW/C/POL/4-5)

第三十七届(2007)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2004年11月29日(CEDAW/C/POL/4-5)

第三十七届(2007)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2004年11月29日(CEDAW/C/POL/6)

第三十七届(2007)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3日

葡萄牙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3日

1983年7月19日(CEDAW/C/5/Add.21)

第五届(198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89年5月18日 (CEDAW/C/13/Add.22)

第十届(199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0年12月10日 (CEDAW/C/18/Add.3)

第十届(1991)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1999年11月23日(CEDAW/C/PRT/4)

第二十六届(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2001年6月13日(CEDAW/C/PRT/5)

第二十六届(2002)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2006年5月15日(CEDAW/C/PRT/6)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3日

2008年1月28日(CEDAW/C/PRT/7)

大韩民国

初次报告

1986年1月26日

1986年3月13日(CEDAW/C/5/Add.35)

第六届(198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1月26日

1989年12月19日 (CEDAW/C/13/Add.28)

第十二届(1993)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1月26日

1994年9月8日(CEDAW/C/KOR/3)

第十九届(1998)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1月26日

1998年3月27日(CEDAW/C/KOR/4)

第十九届(1998)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1月26日

2003年7月23日(CEDAW/C/KOR/6)

第三十九届(2007)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1月26日

2006年7月23日(CEDAW/C/KOR/6)

第三十九届(2007)

摩尔多瓦共和国

初次报告

1995年7月31日

1998年10月26日(CEDAW/C/MDA/1)

第二十三届(200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9年7月31日

2004年10月1日(CEDAW/C/MDA/2-3)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3年7月31日

2004年10月1日(CEDAW/C/MDA/2-3)

第三十六届(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7年7月31日

罗马尼亚

初次报告

1983年2月6日

1987年1月14日(CEDAW/C/5/Add.45)

第十二届(199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7年2月6日

1992年10月19日(CEDAW/C/ROM/2-3)

第十二届(1993)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1年2月6日

1992年10月19日(CEDAW/C/ROM/2-3)

第十二届(1993)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2月6日

1998年12月10日(CEDAW/C/ROM/4-5)

第二十三届(2000)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2月6日

1998年12月10日(CEDAW/C/ROM/4-5)

第二十三届(2000)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2月6日

2003年12月10日(CEDAW/C/ROM/6)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7年2月6日

俄罗斯联邦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3日

1983年3月2日(CEDAW/C/5/Add.12)

第二届(198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87年2月10日(CEDAW/C/13/Add.4)

第八届(1989)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1年7月24日(CEDAW/C/USR/3)

第十四届(1995)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1994年8月31日(CEDAW/C/USR/4)

第十四届(1995)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1999年3月3日(CEDAW/C/USR/5)

第二十六届(2002)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3日

卢旺达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3日

1983年5月24日(CEDAW/C/5/Add.13)

第三届(198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88年3月7日(CEDAW/C/13/Add.13)

第十届(199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1年1月18日(CEDAW/C/RWA/3)

第十二届(1993)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2006年10月25日

(CEDAW/C/RWA/4-6)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2006年10月25日

(CEDAW/C/RWA/4-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2006年10月25日(CEDAW/C/RWA/4-6)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3日

圣基茨和尼维斯

初次报告

1986年5月25日

2002年1月18日(CEDAW/C/KNA/1-4)

第二十七届(2002)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5月25日

2002年1月18日(CEDAW/C/KNA/1-4)

第二十七届(2002)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5月25日

2002年1月18日(CEDAW/C/KNA/1-4)

第二十七届(2002)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5月25日

2002年1月18日(CEDAW/C/KNA/1-4)

第二十七届(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5月25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5月25日

圣卢西亚

初次报告

1983年11月7日

2005年9月7日(CEDAW/C/LCA/1-6)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7年11月7日

2005年9月7日(CEDAW/C/LCA/1-6)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1年11月7日

2005年9月7日(CEDAW/C/LCA/1-6)

第三十五届(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11月7日

2005年9月7日(CEDAW/C/LCA/1-6)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11月7日

2005年9月7日(CEDAW/C/LCA/1-6)

第三十五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11月7日

2005年9月7日(CEDAW/C/LCA/1-6)

第三十五届(2006)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3日

1991年9月27日(CEDAW/C/STV/1-3)

第十六届(1997)

1994年7月28日(CEDAW/C/STV/1-3/Add.1)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91年9月27日(CEDAW/C/STV/1-3)

1994年7月28日(CEDAW/C/STV/1-3/Add.1)

第十六届(1997)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1年9月27日(CEDAW/C/STV/1-3)

1994年7月28日(CEDAW/C/STV/1-3/Add.1)

第十六届(1997)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3日

萨摩亚

初次报告

1993年10月25日

2003年5月2日(CEDAW/C/WSM/1-3)

第三十二届(2005)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7年10月25日

2003年5月2日(CEDAW/C/WSM/1-3)

第三十二届(2005)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1年10月25日

2003年5月2日(CEDAW/C/WSM/1-3)

第三十二届(2005)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5年10月25日

圣马力诺

初次报告

2005年1月9日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初次报告

2004年7月3日

沙特阿拉伯

初次报告

2001年10月7日

2006年9月12日(CEDAW/C/2006)

第四十届(2008)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5年10月7日

2006年9月12日(CEDAW/C/2006)

第四十届(2008)

塞内加尔

初次报告

1986年3月7日

1986年11月5日(CEDAW/C/5/Add.42)

第七届(198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3月7日

1991年9月23日 (CEDAW/C/SEN/2)(CEDAW/C/SEN/2/Amend.1)

第十三届(1994)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3月7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3月7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3月7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3月7日

塞尔维亚

初次报告

2002年4月11日

2006年5月4日(CEDAW/C/SGC/1)

第三十八届(2007)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6年4月11日

塞舌尔

初次报告

1993年6月4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7年6月4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1年6月4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5年6月4日

塞拉利昂

初次报告

1989年12月11日

2006年12月14日(EDAW/C/SLE/1-5

第三十八届(200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3年12月11日

2006年12月14日(EDAW/C/SLE/1-5)

第三十八届(2007)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7年12月11日

2006年12月14日(EDAW/C/SLE/1-5)

第三十八届(2007)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1年12月11日

2006年12月14日(EDAW/C/SLE/1-5)

第三十八届(2007)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5年12月11日

2006年12月14日(EDAW/C/SLE/1-5)

第三十八届(2007)

新加坡

初次报告

1996年11月4日

1999年12月1日(CEDAW/C/SGP/1)

第二十五届(2001)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0年11月4日

2001年4月16日(CEDAW/C/SGP/2)

第二十五届(2001)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4年11月4日

2004年11月1日(CEDAW/C/SGP/3)

第三十九届(2007)

斯洛伐克

初次报告

1994年6月27日

1996年4月29日(CEDAW/C/SVK/1)

1998年5月11日 (CEDAW/C/SVK/1/Add.1)

第十九届(199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8年6月27日

2007年2月27日(CEDAW/C/SVK/2-4)

第四十一届(2008)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2年6月27日

2007年2月27日(CEDAW/C/SVK/2-4)

第四十一届(2008)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6年6月27日

2007年2月27日(CEDAW/C/SVK/2-4)

第四十一届(2008)

斯洛文尼亚

初次报告

1993年8月5日

1993年11月23日(CEDAW/C/SVN/1)

第十六届(199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7年8月5日

1999年4月26日(CEDAW/C/SVN/2)

第二十九届(2003)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1年8月5日

2002年12月4日(CEDAW/C/SVN/3)

第二十九届(2003)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5年8月5日

2006年8月10日(CEDAW/C/SVN/4)

所罗门群岛

初次报告

2003年6月6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7年6月6日

南非

初次报告

1997年1月14日

1998年2月5日(CEDAW/C/ZAF/1)

第十九届(1998)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1年1月14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5年1月14日

西班牙

初次报告

1985年2月4日

1985年8月20日(CEDAW/C/5/Add.30)

第六届(198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9年2月4日

1989年2月9日(CEDAW/C/13/Add.19)

第十一届(1992)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3年2月4日

1996年5月20日(CEDAW/C/ESP/3)

第二十一届(1999)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7年2月4日

1998年10月20日(CEDAW/C/ESP/4)

第二十一届(1999)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1年2月4日

2003年4月11日(CEDAW/C/ESP/5)

第三十一届(2004)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5年2月4日

2008年4月21日(CEDAW/C/ESP/6)

斯里兰卡

初次报告

1982年11月4日

1985年7月7日(CEDAW/C/5/Add.29)

第六届(198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11月4日

1988年12月29日 (CEDAW/C/13/Add.18)

第十一届(1992)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11月4日

1999年10月7日(CEDAW/C/LKA/3-4)

第二十六届(2002)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11月4日

1999年10月7日(CEDAW/C/LKA/3-4)

第二十六届(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11月4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11月4日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11月4日

苏里南

初次报告

1994年3月31日

2002年2月13日(CEDAW/C/SUR/1-2)

第二十七届 (2002)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8年3月31日

2002年2月13日(CEDAW/C/SUR/1-2)

第二十七届 (2002)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2年3月31日

2005年4月26日(CEDAW/C/SUR/3)

第三十七届 (2007)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6年3月31日

斯威士兰

初次报告

2005年4月25日

瑞典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3日

1982年10月22日(CEDAW/C/5/Add.8)

第二届 (198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87年3月10日(CEDAW/C/13/Add.6)

第七届 (1988)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0年10月3日(CEDAW/C/18/Add.1)

第十二届 (1993)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1996年5月21日(CEDAW/C/SWE/4)

第二十五届 (2001)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2000年12月8日(CEDAW/C/SWE/5)

第二十五届 (2001)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2006年12月5日(CEDAW/C/SWE/6-7)

第四十届(2008)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3日

2006年12月5日(CEDAW/C/SWE/6-7)

第四十届 ( 2008 )

瑞士

初次报告

1998年4月26日

2002年2月20日(CEDAW/C/CHE/1-2)

第二十八届 (2003)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2年4月26日

2002年2月20日(CEDAW/C/CHE/1-2)

第二十八届 (2003)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6年4月26日

2008年4月18日(CEDAW/C/CHE/3)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初次报告

2004年4月27日

2005年8月25日(CEDAW/C/SYR/1)

第三十八届 (2007)

塔吉克斯坦

初次报告

1994年10月25日

2005年5月5日(CEDAW/C/TJK/1-3)

第三十七届 (200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8年10月25日

2005年5月5日(CEDAW/C/TJK/1-3)

第三十七届 (2007)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2年10月25日

2005年5月5日(CEDAW/C/TJK/1-3)

第三十七届 (2007)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6年10月25日

泰国

初次报告

1986年9月8日

1987年6月1日(CEDAW/C/5/Add.51)

第九届 (199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8日

1997年3月3日(CEDAW/C/THA/2-3)

第二十届 (1999)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8日

1997年3月3日(CEDAW/C/THA/2-3)

第二十届 (1999)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8日

2003年10月7日(CEDAW/C/THA/4-5)

第三十四届 (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8日

2003年10月7日(CEDAW/C/THA/4-5)

第三十四届 (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8日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初次报告

1995年2月17日

2004年5月26日(CEDAW/C/MCD/1-3)

第三十四届 (200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9年2月17日

2004年5月26日(CEDAW/C/MCD/1-3)

第三十四届 (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3年2月17日

2004年5月26日(CEDAW/C/MCD/1-3)

第三十四届 (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7年2月17日

东帝汶

初次报告

2004年5月16日

2008年4月22日(CEDAW/C/TLS/1)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8年5月16日

多哥

初次报告

1984年10月26日

2004年3月11日(CEDAW/C/TGO/1-5)

第三十四届 (200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8年10月26日

2004年3月11日(CEDAW/C/TGO/1-5)

第三十四届 (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2年10月26日

2004年3月11日(CEDAW/C/TGO/1-5)

第三十四届 (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6年10月26日

2004年3月11日(CEDAW/C/TGO/1-5)

第三十四届 (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0年10月26日

2004年3月11日(CEDAW/C/TGO/1-5)

第三十四届 (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4年10月26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初次报告

1991年2月11日

2001年1月23日(CEDAW/C/TTO/1-3)

第二十六届 (2002)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5年2月11日

2001年1月23日(CEDAW/C/TTO/1-3)

第二十六届 (2002)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9年2月11日

2001年1月23日(CEDAW/C/TTO/1-3)

第二十六届 (2002)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3年2月17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7年2月17日

突尼斯

初次报告

1986年10月20日

1993年9月17日(CEDAW/C/TUN/1-2)

第十四届 (1995)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10月20日

1993年9月17日(CEDAW/C/TUN/1-2)

第十四届 (1995)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10月20日

2000年7月27日(CEDAW/C/TUN/3-4)

第二十七届 (2002)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10月20日

2000年7月27日(CEDAW/C/TUN/3-4)

第二十七届 (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10月20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10月20日

土耳其

初次报告

1987年1月19日

1987年1月27日(CEDAW/C/5/Add.46)

第九届 (199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1年1月19日

1996年9月3日(CEDAW/C/TUR/2-3)

第十六届 (1997)

1996年12月23日(CEDAW/C/TUR/2/Corr.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5年1月19日

1996年9月3日(CEDAW/C/TUR/2-3)

第十六届 (1997)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9年1月19日

2003年7月31日(CEDAW/C/TUR/4-5)

第三十二届 (2005)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3年1月19日

2003年7月31日(CEDAW/C/TUR/4-5)

第三十二届 (2005)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7年1月19日

土库曼斯坦

初次报告

1998年5月31日

2004年11月3日(CEDAW/C/TKM/1-2)

第三十五届 (2006)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2年5月31日

2004年11月3日(CEDAW/C/TKM/1-2)

第三十五届 (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6年5月31日

图瓦卢

初次报告

2000年11月6日

2008年7月2日(CEDAW/C/TUV/1-2)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4年11月6日

2008年7月2日(CEDAW/C/TUV/1-2)

乌干达

初次报告

1986年8月21日

1992年6月1日(CEDAW/C/UGA/1-2)

第十四届 (1995)

1994年9月13日(CEDAW/C/UGA/1-2/Add.1)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8月21日

1992年6月1日(CEDAW/C/UGA/1-2)

第十四届 (1995)

1994年9月13日(CEDAW/C/UGA/1-2/Add.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8月21日

2000年5月22日(CEDAW/C/UGA/3)

特别会议 (2002)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8月21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8月21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8月21日

乌克兰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3日

1983年3月2日(CEDAW/C/5/Add.11)

第二届 (198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87年8月13日(CEDAW/C/13/Add.8)

第九届 (1990)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1年5月31日(CEDAW/C/UKR/3)

第十五届 (1996)

1995年11月21日(CEDAW/C/UKR/3/Add.1)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1999年8月2日(CEDAW/C/UKR/4-5)

第二十七届 (2002)

(CEDAW/C/UKR/4-5/Corr.1)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1999年8月2日(CEDAW/C/UKR/4-5)

第二十七届 (2002)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2008年7月16日(CEDAW/C/UKR/6-7)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3日

2008年7月16日(CEDAW/C/UKR/6-7)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初次报告

2005年11月5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初次报告

1987年5月7日

1987年6月25日(CEDAW/C/5/Add.52)

第九届 (199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1年5月7日

1991年5月11日(CEDAW/C/UK/2)

第十二届 (1993)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5年5月7日

1995年8月16日(CEDAW/C/UK/3)

第二十一届 (1999)

1997年8月7日(CEDAW/C/UK/3/Add.1)

1998年7月14日(CEDAW/C/UK/3/Add.2)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9年5月7日

1999年1月19日(CEDAW/C/UK/4和Add.1-4)

第二十一届 (1999)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3年5月7日

2003年8月7日(CEDAW/C/UK/5)(CEDAW/C/UK/5和Add.1和Add.2)

第四十一届 ( 2008 )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7年5月7日

2007年5月1日(CEDAW/C/UK/6)(CEDAW/C/UK/6/Add.1和Add.2)

第四十一届 ( 2008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初次报告

1986年9月19日

1988年3月9日(CEDAW/C/5/Add.57)

第九届 (199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19日

1996年9月25日(CEDAW/C/TZA/2-3)

第十九届 (1998)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19日

1996年9月25日(CEDAW/C/TZA/2-3)

第十九届 (1998)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19日

2007年2月8日(CEDAW/C/TZA/4-6)

第四十一届 ( 2008 )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19日

2007年2月8日(CEDAW/C/TZA/4-6)

第四十一届 ( 2008 )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9月19日

2007年2月8日(CEDAW/C/TZA/4-6)

第四十一届 ( 2008 )

乌拉圭

初次报告

1982年11月8日

1984年11月23日(CEDAW/C/5/Add.27)

第七届 (198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11月8日

1999年2月8日(CEDAW/C/URY/2-3)

第二十六届 (2002)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11月8日

1999年2月8日(CEDAW/C/URY/2-3)

第二十六届 (2002)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11月8日

2007年6月8日(CEDAW/C/URY/7)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11月8日

2007年6月8日(CEDAW/C/URY/7)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11月8日

2007年6月8日(CEDAW/C/URY/7)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6年11月8日

2007年6月8日(CEDAW/C/URY/7)

乌兹别克斯坦

初次报告

1996年8月18日

2000年1月19日(CEDAW/C/UZB/1)

第二十四届 (2001)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0年8月18日

2004年10月11日(CEDAW/C/UZB/2-3)

第三十六届 (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4年8月18日

2004年10月11日(CEDAW/C/UZB/2-3)

第三十六届 (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8年8月18日

2008年7月19日(CEDAW/C/UZB/4)

瓦努阿图

初次报告

1996年10月8日

2005年3月2日(CEDAW/C/VUT/1-3)

第三十八届 (2007)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0年10月8日

2005年3月2日(CEDAW/C/VUT/1-3)

第三十八届 (2007)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4年10月8日

2005年3月2日(CEDAW/C/VUT/1-3)

第三十八届 (2007)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初次报告

1984年6月1日

1984年8月27日(CEDAW/C/5/Add.24)

第五届 (198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8年6月1日

1989年4月18日(CEDAW/C/13/Add.21)

第十一届 (1992)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2年6月1日

1995年2月8日(CEDAW/C/VEN/3)

第十六届 (1997)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6年6月1日

2004年6月25日(CEDAW/C/VEN/4-6)

第三十四届 (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0年6月1日

2004年6月25日(CEDAW/C/VEN/4-6)

第三十四届 (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4年6月1日

2004年6月25日(CEDAW/C/VEN/4-6)

第三十四届 (2006)

越南

初次报告

1983年3月19日

1984年10月2日(CEDAW/C/5/Add.25)

第五届 (198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7年3月19日

1999年11月2日(CEDAW/C/VNM/2)

第二十五届 (200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1年3月19日

2000年10月6日(CEDAW/C/VNM/3-4)

第二十五届 (2001)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3月19日

2000年10月6日(CEDAW/C/VNM/3-4)

第二十五届 (2001)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3月19日

2005年6月15日(CEDAW/C/VNM/5-6)

第三十七届 (2007)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3月19日

2005年6月15日(CEDAW/C/VNM/5-6)

第三十七届 (2007)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7年3月19日

也门

初次报告

1985年6月29日

1989年1月23日(CEDAW/C/5/Add.61)

第十二届 (199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9年6月29日

1989年6月8日(CEDAW/C/13/Add.24)

第十二届 (1993)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3年6月29日

1992年11月13日(CEDAW/C/YEM/3)

第十二届 (1993)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7年6月29日

2000年3月8日(CEDAW/C/YEM/4)

特别会议 (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1年6月29日

2002年1月(CEDAW/C/YEM/5)

特别会议 (2002)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5年6月29日

2006年12月5日(CEDAW/C/YEM/6)

第四十一届 ( 2008 )

赞比亚

初次报告

1986年7月21日

1991年3月6日(CEDAW/C/ZAM/1-2)

第十三届 (199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7月21日

1991年3月6日(CEDAW/C/ZAM/1-2)

第十三届 (1994)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7月21日

1999年8月12日(CEDAW/C/ZAM/3-4)

第二十七届 (2002)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7月21日

1999年8月12日(CEDAW/C/ZAM/3-4)

第二十七届 (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7月21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7月21日

津巴布韦

初次报告

1992年6月12日

1996年4月28日(CEDAW/C/ZWE/1)

第十八届 (199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6年6月12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0年6月12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4年6月12日

作为例外情况提交的报告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994年2月1日(口头报告;见CEDAW/C/SR.253)

第十三届 (1994)

刚果民主共和国

1997年1月16日(口头报告;见CEDAW/C/SR.317)

第十六届(1997)

克罗地亚

1994年12月6日(CEDAW/C/CRO/SP.1)

第十四届 (1995)

卢旺达

1996年1月31日(口头报告;见CEDAW/C/SR.306)

第十五届 (1996)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

1993年12月2日(CEDAW/C/YUG/SP)

第十三届 ( 1994 )

1994年2月12日(口头报告;见CEDAW/C/SR.254)

a在应提交的日期前一年,秘书长请缔约国提交其报告。

b从1997年5月17日起,扎伊尔改称刚果民主共和国。

附件七

就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意见发表看法的缔约国

在2007年8月10日(第三十九届会议闭幕日)至2008年7月18日(第四十一届会议闭幕日)期间,下列缔约国就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意见发表了看法:大韩民国和黎巴嫩。

附件八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十一届会议的报告

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于2008年1月9日至11日举行第十一届会议。全体成员出席了会议。

2.工作组通过了本附件的附录所载的议程。

3.工作组讨论了自第十届会议以来收到的来函并审查了6份待处理来文的现况。工作组决定任命普拉米拉·帕顿为16/2007号来文的个案报告员。

4.鉴于为委员会和工作组提供服务的职责将移交日内瓦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工作组就其处理给委员会的来文的工作方法进行了讨论。工作组强调秘书处酌情向申诉人发送个人化的联系函非常重要,以便争取得到有关申诉的进一步澄清和资料,并随函附上申诉表格范本。

5.后续行动报告员帕顿女士和阿纳马赫·塔恩女士就委员会有关4/2004号来文(A.S.诉匈牙利)的意见所采取的后续行动向工作组作了简要介绍。

6.工作组根据秘书处利用其他条约机构的经验编写的说明,讨论了对委员会通过的决定和意见提出不同意见和协同意见的方式和格式。工作组同意向委员会提交该说明,供进一步讨论。

7.工作组讨论了对《公约》提具的保留及其对依照《任择议定书》审议来文工作的影响的问题。

8.工作组讨论了从审议7/2005号来文(Cristina Muñoz-Vargas y Sainz de Vicuña诉西班牙)的经验中可能汲取的教训。

采取的行动

9.工作组:

(a)决定于2008年7月21日至23日在纽约举行第十二届会议,并通过该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b)请秘书处安排匈牙利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代表与后续行动报告员帕顿女士和塔恩女士就委员会有关4/2004号来文(A.S.诉匈牙利)的意见所采取的后续行动举行会议,以便向委员会第四十届会议报告会议的结果;

(c)请秘书处提供资料,说明其他条约机构在通过有关来文的决定和意见期间进行表决的做法,以及委员会成员在导致通过与来文有关的决定和意见的讨论开始时和讨论期间签署出席会议情况记录的做法;

(d)请秘书处在委员会全体会议第三周期间腾出一些时间,以便讨论对《公约》提具保留的问题,尤其是保留对来文审议工作的影响;

(e)决定登记一个投诉巴西的新个案(编号为17/2008号来文),任命马加利斯·阿罗查·多明格斯女士为个案报告员;并登记一个投诉菲律宾的新个案(编号为18/2008号来文),任命科内利斯·弗林特尔曼先生为个案报告员;

(f)决定如果工作组认为适当,可就投诉的确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替代提案。

10.工作组欢迎秘书处编制有关委员会工作的学术论文目录,并建议继续沿用这种做法,并向委员会其他成员分发这些文章。

11.工作组提交以下问题,供委员会审议和讨论:

(a)提议委员会利用其他条约机构的经验以及根据秘书处编写并经工作组认可的说明,讨论对委员会通过的决定和意见提出不同意见和协同意见的方式和格式;

(b)建议委员会审议通过所附草稿,作为委员会关于12/2007号来文(G.D.和S.F诉法国)和13/2007号来文(M.D.等人诉法国)可受理性的决定;

(c)鉴于缔约国和来文人的律师提出的呈件,表明有关违反《公约》的主张已没有实际意义,建议委员会停止审查9/2005号来文(L.H.诉荷兰);

(d)建议委员会留出更多的时间,以便全体会议审议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

(e)提议在全体会议就投诉的确定出现分歧时,将其审议的决定或意见草案发还工作组,供进一步的讨论,并酌情提出反映委员会成员意见的替代建议草案;

(f)建议委员会请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编制任择议定书程序外联活动和培训活动预算,拨出足够的人力资源和财政资源从事建立相关利益攸关者提交来文的能力的活动,包括妇女组织、律师协会和其他有关的民间社会行为体,尤其是来自非洲、亚洲和太平洋以及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区域的行为体提交来文的能力。

附录

工作组第十一届会议议程

1.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2.审查自上届会议以来采取的步骤和开展的活动。

3.讨论工作方法。

4.审查建议草案。

5.来文最新情况。

6.任何其他事项。

7.通过工作组第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和日期以及工作组第十一届会议的报告。

附件九

对委员会决定的个人意见的拟定和格式

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工作组提出的背景说明(2008年1月10日通过)

1.在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上,针对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工作组工作组第十次会议提出的一项建议,委员会请工作组编拟一份关于今后个人(赞同或反对)意见的拟定和格式的讨论说明。2008年1月9日和10日,工作组讨论并通过了秘书处编写的背景说明草稿,决定提交全体会议供进一步讨论。

2.希望就某项决定提出个人意见的委员会成员应在讨论该建议期间或在委员会通过关于可受理性的决定或就案件实质陈述意见时向委员会全体会议通报这一意向。

3.希望提出个人意见的委员会成员应在单独的反对或赞同意见中陈述他们与委员会多数意见不一致的问题或希望进一步论述的问题。个人意见应避免涉及其他无关的问题。

4.希望以一种联合国正式工作语文提出个人意见的委员会成员应在得到委员会决定或意见的定稿之时起两周期限内向秘书处提交个人意见。其他条约机构采用的是两到三周期限。期限较长会产生问题,因为这将使委员会最后决定不必要地推迟执行,曾有当事方对决定或意见通过后几个月才得以执行提出批评,而且这也将使任何可能的新闻发布失去新闻价值。人权委员会最近决定,预期提交的个人意见不予接受,也不附录于决定或意见案文后。或可酌情根据个人意见提交期限方面的进一步经验修订程序规则。

5.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任择议定书工作组辩论某项建议时缺席的委员会成员没有资格提出个人意见。出席并参与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任择议定书工作组讨论某些建议、但在最后决定通过时不在场的委员会成员仍有资格提出个人意见。

6.在就某项决定表决时,讨论建议时在场、但在表决时缺席的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予考虑,如果该成员向委员会主席通报了个人立场。

7.秘书处收到的个人意见将以电子方式或通过传真分发给表示意欲提出个人意见的任何其他委员会成员。相关成员随后可决定是否加入另一成员提出的个人意见或协调整合他们的个人意见案文。

8.委员会成员对委员会任何一项决定或意见所附录的个人意见不可签署一份以上。如果委员会成员认同不止一份个人意见的法律依据,则应拟定自己的个人意见以反映这一点。

9.个人(赞同或反对)意见的措辞应避免给人以个人意见系委员会全体会议意见的印象。如出现这一情况,秘书处有权对个人意见作出相应编辑。

10.委员会的决定或意见将与委员会一个或若干成员提出的个人意见一并执行并转递给当事方。个人意见将成为委员会决定或意见的组成部分,并将与决定一并发布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网站、委员会年度报告或今后可能印发的委员会决定选集。关于可受理性决定的个人意见虽将转递给当事方,但将在委员会就所涉来文通过意见后才予发布。

11.委员会的决定或意见将与任何个人(赞同或反对)意见同时公布。关于委员会依据《任择议定书》作出的决定或提出的意见的任何新闻稿应在适用情况下不仅提及最后决定案文,而且也提及个人意见。

附件十

将在结论意见中使用的主题标题(标题)

·公约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定义、联邦各州、海外领土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知名度

·保留(包括相当于保留的声明)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歧视性法律/规定(一致性、废止)

·暂行特别措施(第4条第1款)

·陈规定型观念、文化习俗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贩运

·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政治参与和参与公共生活

·教育

·就业

·赋予经济权力

·卫生

·农村妇女

·少数民族妇女

·弱势妇女群体

·家庭关系

·离婚的经济后果

·国家人权机构

·非政府组织

·数据收集和分析

·议会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后续行动与千年发展目标

·传播

·其他条约的批准

·技术援助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下一次报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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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839 (C) 221008 241008

*0845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