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要

本年度报告涵盖时期为2018年5月19日至2019年5月17日,禁止酷刑委员会在此期间举行了第六十四、六十五和六十六届会议。截至2019年5月17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有166个缔约国。

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审议了16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并通过了相关结论性意见(见第三章)。委员会第六十四届会议审议了智利、毛里塔尼亚、俄罗斯联邦和塞舌尔的报告。委员会第六十五届会议审议了加拿大、危地马拉、马尔代夫、荷兰、秘鲁和越南的报告。委员会第六十六届会议审议了贝宁、刚果民主共和国、德国、墨西哥、南非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报告。

委员会深感遗憾的是,有些缔约国不遵守根据《公约》第19条承担的报告义务。在提交本报告时,有26个缔约国初次报告逾期未交,39个缔约国定期报告逾期未交(见第二章)。

委员会在报告期内继续开展了关于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程序(见第四章)。委员会对根据第19条向后续行动报告员提供及时和全面信息的缔约国表示赞赏。

委员会在本报告期内继续执行了第20条规定的程序(见第五章)。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的规定通过了25项关于案情的决定,宣布7件来文不予受理。委员会终止了对22件申诉的审议(见第六章)。自《公约》生效以来登记的申诉合计932件,涉及38个缔约国,其中自编写上次报告以来登记的有58件。

委员会在第22条下的工作量仍然很重,因为本报告期内登记的申诉量大,而且委员会正在通过审议更多的个人来文以减少案件积压。在第六十六届会议结束时,有178项申诉有待审议(见第六章)。

委员会再次注意到,有些国家未执行就申诉通过的决定。委员会继续通过第22条后续行动问题报告员争取确保其决定得到落实(见第六章)。

委员会还特别关注报复问题(见第一章)。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目前影响联合国的财政危机可能对条约机构体系产生严重后果(见第七章)。

目录

章次 页次

一.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1

A.《公约》缔约国1

B.委员会届会和议程1

C.委员、主席团成员和职务1

D.主席向大会作口头报告1

E.委员会与《公约任择议定书》有关的活动2

F.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联合声明以及与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董事会的合作2

G.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情况2

H.国家人权机构和国家预防机制的参与情况3

I.报复问题报告员3

J.加强条约机构进程3

K.执行委员会工作方法务虚会的决定4

L.委员会委员参加其他会议的情况4

二.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报告的情况5

A.邀请提交定期报告6

B.简化报告程序6

C.逾期未交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的催交函7

D.在未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审议缔约国所采取的措施7

三.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8

四.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10

五.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0条开展的活动11

六.审议根据《公约》第22条提出的申诉12

A.导言12

B.临时保护措施12

C.工作进展情况12

D.后续活动14

七.委员会2019年的会议15

八.通过委员会活动的年度报告15

附件

附件一16

附件二17

一.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A.《公约》缔约国

1.截至2019年5月17日,即禁止酷刑委员会第六十六届会议结束之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有166个缔约国。《公约》经由大会39/46号决议获得通过,1987年6月26日生效。

2.自委员会上次年度报告通过以来,巴哈马和冈比亚分别于2018年5月31日和2018年9月28日批准了《公约》。萨摩亚于2019年3月28日加入了《公约》。委员会呼吁所有尚未批准《公约》的国家批准《公约》,并呼吁已加入《公约》的国家接受《公约》的所有程序,以便委员会能够全面履行任务。

3.关于《公约》现况的所有资料,包括缔约国根据第20、第21和第22条作出的声明、就《公约》提出的保留或反对意见,均可在http://treaties.un.org网站查阅。

B.委员会届会和议程

4.自通过上次年度报告以来,委员会举行了三届会议。第六十四届会议(第1654至1680次会议)于2018年7月23日至8月10日举行,第六十五届会议(第1681至1719次会议)于2018年11月12日至12月7日举行,第六十六届会议(第1720至1757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至5月17日举行。各届会议均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

5.在2018年7月23日举行的第1654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秘书长提交的临时议程(CAT/C/64/1)所列项目,作为第六十四届会议议程。

6.在2018年11月12日举行的第1681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秘书长提交的临时议程(CAT/C/65/1)所列项目,作为第六十五届会议议程。

7.在2019年4月23日举行的第1720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秘书长提交的临时议程(CAT/C/66/1)所列项目,作为第六十六届会议议程。

8.委员会这三届会议的议事纪要和决定载于相关的简要记录(CAT/C/SR.1654-1757)。

C.委员、主席团成员和职务

9.自2018年5月19日起的委员、主席团成员和职务清单载于本文件附件一。

D.主席向大会作口头报告

10.根据大会第68/156号决议第35段,委员会主席于2018年10月15日向大会第七十三届会议作了口头报告,并与大会进行了互动对话(见委员会网页,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网站,www.ohchr.org)。

E.委员会与《公约任择议定书》有关的活动

11.截至2019年5月17日,《公约任择议定书》有89个缔约国(见http://treaties.un.org)。根据《任择议定书》的要求,委员会委员与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委员于2018年11月22日举行了联席会议。在该次联席会议期间,防止酷刑协会组织了一次情况介绍会,介绍了调查面谈和相关保障措施的普遍议定书的制定情况,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也出席了会议。两个条约机构和特别报告员通过积极联合参加几项活动开展了合作,例如反酷刑倡议和丹麦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于2018年10月15日在纽约组织的题为“非胁迫性面谈及相关法律保障的普遍议定书”的会外活动。2019年2月,委员会主席向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简要介绍了委员会及其任务、活动和工作方法。

12.委员会与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主席于2019年5月9日举行了另一次会议,该主席在会上向委员会介绍了小组委员会第十二次公开年度报告(CAT/C/66/2)。

F.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联合声明以及与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董事会的合作

13.2018年6月26日,即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委员会通过了与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和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董事会的联合声明(见自愿基金网页www.ohchr.org/EN/Issues/Torture/UNVFT/Pages/ IntlDay.aspx)。2019年4月3日和4日,安娜·拉库出席了董事会在日内瓦举办的题为“酷刑幸存者和打击污名:性酷刑和基于性别的酷刑受害者康复之路”的讲习班。在第六十六届会议期间,委员会和董事会主席于2019年5月7日举行了年度联席会议,讨论共同关心和合作的领域。

G.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情况

14.委员会一贯肯定非政府组织的工作,在审议每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前一天,都与非政府组织举行非公开会议。委员会感谢非政府组织参加这些会议,尤其是感谢国家非政府组织参加会议,以口头和书面方式提供最新的第一手资料。委员会特别感谢非政府组织,尤其是世界禁止酷刑组织,自第五十二届会议以来在协调将非政府组织的贡献纳入委员会工作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委员会受益于各组织举办的专题简报会,例如:(a) 刑法改革国际与其伙伴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和防止酷刑协会于2018年8月2日举办的关于拘留中弱势群体的简报会;(b) 2018年12月4日举行的关于根据《公约》保护妇女不受暴力侵害的简报会,由世界禁止酷刑组织与世界妇女联系组织举办,大赦国际和全球司法中心共同赞助;(c) 欧米茄研究基金会和大赦国际于2019年5月15日联合举办的关于管制酷刑工具贸易的简报会。

H.国家人权机构和国家预防机制的参与情况

15.同样,委员会赞赏国家人权机构和缔约国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设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和国家预防机制的工作。自第五十五届会议起,这些机构和机制可以参加委员会的非公开全体会议。具体而言,委员会在第六十四届会议期间会见了俄罗斯联邦机构以及智利和毛里塔尼亚的机构和机制;在第六十五届会议上,会见了加拿大、危地马拉和荷兰的机构、秘鲁的机制以及马尔代夫的机构和机制;在第六十六届会议上,会见了南非的机构、德国和墨西哥的机制以及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机构和机制。委员会感谢这些机构和机制提供口头和书面信息,也希望继续从这些机构提供的信息中获益,这些信息增强了委员会对所审议议题的了解。

I.报复问题报告员

16.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决定通过一个防止、监测和后续跟进民间社会组织、人权维护者、受害者和证人在与条约机构系统接触之后遭到报复的案件的机制。随后任命了第19条所述的报复问题报告员和第20条和第22条所述的报复问题报告员。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通过了“根据《公约》第13、19、20和22条与禁止酷刑委员会合作的人员和组织遭到报复的指控的接收和处理准则”(CAT/C/55/2)。准则明确承认“反对恐吓或报复准则”(“圣何塞准则”)的价值。

17.委员会第六十三届会议指定拉库女士为第19、20和22条规定的报复问题报告员。报告员在报告期内采取行动的有关资料,可在禁止酷刑委员会网页上查阅。拉库女士和克劳德·海勒·鲁阿桑特出席了2018年12月12日和13日在日内瓦举行的报复问题讲习班,该讲习班由人权高专办和国际人权服务社联合举办。

J.加强条约机构进程

18.委员会第六十四届会议讨论了2018年5月29日至6月1日在纽约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三十次会议提出的建议。委员会就大会将于2020年对人权条约机构系统进行的审查进行了透彻的讨论。在这方面,它为2020年审议制定了以条约机构为导向的立场。在同一届会议上,委员会与人权事务委员会举行了第一次全体联席会议,讨论共同关心的问题和合作领域,包括2020年审议、简化报告程序、人权事务委员会来文工作组的经验和不驱回判例。2018年10月,莫德维格出席了挪威人权中心在奥斯陆举办的关于2020年人权条约机构审查议程以及地方和国家参与范围的专家研讨会。在第六十五届会议上,委员会与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举行了第一次全体会议,特别是讨论2020年审查问题。委员会还指定了2020年审议的两个联络点菲利斯·盖尔女士和莫德维格先生。主席与尊严-丹麦禁止酷刑研究所共同组织了一次条约机构协调中心关于2020年审议的会议,会议于2019年2月26日和27日在哥本哈根举行,盖尔女士和莫德维格先生出席了会议。委员会在第六十六届会议上分别就2020年审议和委员会的立场与缔约国和非政府组织举行了非正式会议(见附件二)。

K.执行委员会工作方法务虚会的决定

19.为落实第五十三届会议期间举行的为期两天的工作方法务虚会的决定,委员会采取了以下行动:

(a)为长期逾期未交初次报告的八个国家(安提瓜和巴布达、孟加拉国、佛得角、科特迪瓦、马拉维、尼日尔、塞舌尔和索马里)提供简化报告程序(见第二章D节);

(b)委员会开始对简化报告程序进行初步实质性评估(见第二章B节);

(c)通过了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准则(CAT/C/55/3);

(d)国家人权机构、国家防范机制和非政府组织对委员会届会的贡献和参与都有改进(见第一章I、G和H节),包括使用Skype和视频会议等新的通信技术;

(e)设立了个人申诉工作组,使委员会能够充分了解个人申诉程序的内部程序,并设立了一个闭会期间来文工作组,就不可受理和终止审议的决定草案向委员会提出建议;

(f)通过了关于接受和处理对与委员会合作的个人和组织的报复指控的准则(见第一章I节)。

L.委员会委员参加其他会议的情况

20.在本报告所涉期内,委员会委员参加了各种会议:

(a)阿卜杜勒瓦哈布·哈尼、拉库女士和巴赫季亚尔·图兹穆哈梅多夫出席了由国际人道主义法研究所组织,于2018年9月6日至8日在意大利圣雷莫举行的题为“剥夺自由与武装冲突:探索现实和补救办法”的圆桌会议;

(b)海勒·鲁阿桑特先生出席了2018年9月14日由国家人权机构和国家预防机制以及防止酷刑协会在墨西哥城举办的分析墨西哥防止、调查和制裁酷刑一般法律执行情况的论坛;

(c)拉库女士参加了2018年9月中旬由人权高专办在明斯克为白俄罗斯国家官员举办的关于向条约机构以及国家报告和后续机制提交报告的培训班;

(d)萨迪亚·贝尔米出席了2018年9月27日和28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关于诉诸宪法司法的权利和事后宪法控制挑战的国际座谈会;

(e)拉库女士出席了2018年10月中旬在摩尔多瓦举行的题为“摩尔多瓦监察员机构:20年的活动”的国际会议;

(f)莫德维格先生出席了2018年10月17日和18日在奥斯陆举行的关于国内参与和2020年条约机构审查的专家研讨会;

(g)图兹穆哈梅多夫先生出席了2018年10月18日至20日在德国纽伦堡举行的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二十周年为主题的2018年纽伦堡论坛;

(h)海勒·鲁阿桑特先生出席了由世界禁止酷刑组织、英联邦人权倡议、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和奎尔基金会于2018年10月23日至27日在新德里举办的关于加强印度防范酷刑法律保护的会议;

(i)图兹穆哈梅多夫先生出席了2018年11月1日和2日在埃里温举行的题为“新千年宪政”的会议;

(j)迭戈·罗德里格斯-平松出席了2018年11月5日在华盛顿特区举行的关于因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而向个人提供赔偿的国际法会议;

(k)图兹穆哈梅多夫先生出席了2018年11月9日在莫斯科举行的关于国际法院和法庭证据的圆桌会议;

(l)莫德维格先生出席了由苏格兰人权委员会组织并于2018年11月1日在联合王国爱丁堡举行的关于《公约》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活动;

(m)罗德里格斯-平松先生出席了由“禁止酷刑公约倡议”组织并于2019年2月6日至8日在斐济纳塔多拉举行的关于太平洋区域批准和执行《公约》以及支持太平洋国家立法审查和起草反酷刑法律或修正案的高级别区域研讨会;

(n)图兹穆哈梅多夫先生出席了由俄罗斯联邦打击极端主义机构间委员会组织并于2019年3月29日在莫斯科举行的关于国际合作在打击暴力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方面的优先事项的国际会议;

(o)海勒先生出席了德国国际合作署和人权高专办墨西哥办事处于2019年3月举办的关于墨西哥酷刑法执行情况的研讨会;

(p)贝尔米女士出席了由摩洛哥国家人权理事会组织的关于建立国家预防机制和刑事诉讼法草案的圆桌会议,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防止酷刑协会和摩洛哥当局参加了会议,会议于2019年4月11日和12日在拉巴特举行;

(q)哈尼先生出席了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第六十四届常会期间于2019年4月27日和28日在埃及沙姆沙伊赫举行的两次会外活动,分别题为“拘留初期的区域和国际标准”和“支持国家在非洲禁止酷刑和虐待的行动”。

二.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21.报告所述期间,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向秘书长提交了20份报告。尼日尔、塞舌尔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提交了初次报告。尼加拉瓜提交了第二次定期报告。多民族玻利维亚国、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黑山和塞尔维亚提交了第三次定期报告。比利时、哈萨克斯坦、立陶宛和乌拉圭提交了第四次定期报告。塞浦路斯提交了第五次定期报告。澳大利亚和拉脱维亚提交了第六次定期报告。葡萄牙和乌克兰提交了第七次定期报告。卢森堡和瑞典提交了第八次定期报告。

22.截至2019年5月17日,委员会共收到了448份报告,审议了426份报告;在提交本报告时,有26个缔约国初次报告逾期未交,39个缔约国定期报告逾期未交。

A.邀请提交定期报告

23.继第四十一届会议作出决定之后,委员会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继续在结论性意见最后一段请缔约国在结论性意见通过后四年内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并在同一段中指明下一次定期报告的到期日期。

24.此外,根据第四十七届会议作出的决定,委员会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继续请缔约国在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接受按照简化报告程序提交报告,或者,如果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提交报告,则请缔约国在适当时候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向缔约国提交一份问题单。

B.简化报告程序

25.委员会欣见许多缔约国接受了简化报告程序,即由委员会拟订和通过一份问题清单,在缔约国提交定期报告之前发送给缔约国(称为“报告前问题清单”)。这一程序的目的是协助缔约国履行报告义务,因为该程序加强了委员会与缔约国之间的合作。委员会认为,2007年开始在缔约国提交报告之前通过问题清单的做法有利于缔约国履行报告义务,但也强调,在缔约国提交报告之前拟订问题清单的新程序大大增加了委员会的工作量,因为与过去在缔约国提交报告之后拟订问题清单的传统做法相比,需要做更多的工作。而委员会委员的人数较少,工作负担显而易见。

26.在第六十五届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已接受邀请根据该程序提交应于2020年提交的下一次报告的缔约国的报告前问题单:法国、以色列、菲律宾和土耳其。报告前问题清单已经发送给相关缔约国。

27.在第六十六届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已接受邀请根据该程序提交应于2020年提交的下一次报告的缔约国的报告前问题单:洪都拉斯、科威特和蒙古。委员会还通过了两个接受了逾期未交初次报告的简化报告程序的缔约国的报告前问题单:多米尼加共和国和莱索托。

28.在工作方法务虚会上,委员会决定为长期逾期未交初次报告的缔约国提供简化报告程序(每年两个国家)。委员会还决定成立一个工作组,推动对简化报告程序进行实质性评估。委员会考虑到秘书处关于任择报告程序现况的报告(CAT/C/47/2)和秘书处在大会通过第68/268号决议之后印发的关于简化报告程序的说明(HRI/MC/2014/4)。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讨论了对简化报告程序的初步评估工作。

29.委员会认为,处于定期报告阶段的134个缔约国中仅有4个拒绝采用简化报告程序,说明这种程序是成功的;有97个缔约国明确表示同意按这一程序提交报告,其余37个缔约国或尚未接到按此程序报告的邀请或已经拒绝。另外,其他一些条约机构也已采用了这一程序,表明这种程序给报告制度带来了明确的好处。还应指出,2016年1月29日,首次有长期逾期未交初次报告的缔约国(科特迪瓦)同意接受委员会提供的简化报告程序。马拉维和索马里也分别于2016年12月8日和2017年2月2日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提交长期逾期未交的初次报告。此外,多米尼加共和国和莱索托分别于2018年5月30日和2018年7月23日接受了逾期未交初次报告的简化报告程序(见第二章D节)。

30.有关该程序的最新信息,可查阅专用网页(www.ohchr.org/EN/HRBodies/ CAT/Pages/ReportingProcedures.aspx)。2018年12月10日和11日,盖尔女士和哈尼先生出席了人权高专办和日内瓦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学院在日内瓦联合举办的简化报告程序讲习班。

C.逾期未交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的催交函

31.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决定向未交初次报告的所有缔约国和定期报告逾期四年或四年以上的所有缔约国发出催交函。

32.委员会提请这些缔约国注意,迟交报告严重影响《公约》在缔约国的执行和委员会履行监测职能的能力。委员会请这些缔约国说明履行报告义务取得的进展,以及在这方面可能面临的任何困难。委员会还通知各缔约国,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7条,委员会可在未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审议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审议将根据委员会掌握的资料,包括从联合国以外其他来源获得的资料进行。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中也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报告义务。第六十三届会议期间,委员会与长期逾期未交初次报告的国家举行了会议,以了解它们在起草初次报告方面面临的挑战以及相关需求。委员会重申支持“禁止酷刑公约倡议”,这是一项积极促进《公约》获得普遍批准及全面实施、包括促进各国遵守报告义务的倡议。委员会出席了该倡议举办的多项活动。

D.在未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审议缔约国所采取的措施

33.委员会在第五十二届会议上决定对长期逾期未提交初次报告的缔约国采取行动。委员会注意到佛得角和塞舌尔的初次报告自1993年起就逾期未交,因此决定向这两个缔约国发出特别催交函,请它们在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之前提交初次报告。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结束时决定向两国提供简化报告程序。如果这两国不接受简化报告程序或者未依照《议事规则》第67条按传统报告程序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今后的一届会议上,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分别审议两国在其境内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塞舌尔表示正在编写报告,而佛得角没有做出答复。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决定于2016年底前,在未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审议佛得角的状况。委员会还在同一届会议上决定向安提瓜和巴布达及科特迪瓦发出特别催交函,要求两国提交长期逾期未交的初次报告或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如果这两国不接受简化报告程序或者未依照《议事规则》第67条提交初次报告,委员会将在今后的一届会议上,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进行审议。委员会第五十七届会议决定在第五十九届会议上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审议佛得角的情况。2016年1月29日,科特迪瓦同意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收到了委员会第五十九届会议通过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因未收到安提瓜和巴布达的答复,委员会第五十八届会议通知该缔约国,委员会将在第六十一届会议上,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对该国进行审议。委员会第五十九届会议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审议了佛得角的情况。委员会还在同一届会议上决定向安提瓜和巴布达及科特迪瓦发出特别催交函,要求两国提交长期逾期未交的初次报告或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如果这两国不接受简化报告程序或者未依照《议事规则》第67条按传统报告程序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今后的一届会议上,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分别审议两国在其境内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2016年12月8日,马拉维同意接受简化报告程序;2017年2月2日,索马里同意接受简化报告程序。两国都收到了第六十二届会议通过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委员会第六十一届会议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对安提瓜和巴布达进行了审议。在同一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通知塞舌尔,委员会将在第六十四届会议上,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对该国进行审议。委员会第六十二届会议向孟加拉国和尼日尔发出特别催交函,要求两国提交长期逾期未交的初次报告,并向其提供简化报告程序。如果这两国不接受简化报告程序或者未依照《议事规则》第67条按传统报告程序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今后的一届会议上,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分别审议两国在其境内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第六十四届会议收到并审查了塞舌尔的初次报告。在同一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通知孟加拉国,委员会第六十六届会议将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审查这一情况。2018年6月7日,尼日尔提交了逾期已久的初次报告。

三.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

34.委员会第六十四、六十五和六十六届会议审议了16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并通过了16套结论性意见。

35.委员会第六十四届会议审议的报告和做出的相关结论性意见可在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http://documents.un.org)中按下列文号查到:

所涉缔约国

国别报告员

报告

结论性意见

智利

安娜·拉库

迭戈·罗德里格斯-平松

第六次定期报告(CAT/C/CHL/6)

CAT/C/CHL/CO/6

毛里塔尼亚

塞巴斯蒂安·图泽

萨迪亚·贝尔米

第二次定期报告(CAT/C/MRT/2)

CAT/C/MRT/CO/2

俄罗斯联邦

延斯·莫德维格

克劳德·海勒·鲁阿桑特

第六次定期报告(CAT/C/RUS/6)

CAT/C/RUS/CO/6

塞舌尔

阿卜杜勒瓦哈卜·哈尼

巴赫蒂亚尔·图兹穆哈梅多夫

初次报告(CAT/C/SYC/1)

CCPR/C/BDI/CO/2和Corr.1

36.委员会第六十五届会议审议的报告和关于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可在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http://documents.un.org)上查阅,文号如下:

所涉缔约国

国别报告员

报告

结论性意见

加拿大

塞巴斯蒂安·图泽

巴赫蒂亚尔·图兹穆哈梅多夫

第七次定期报告(CAT/C/CAN/7)

CAT/C/CAN/CO/7

危地马拉

迭戈·罗德里格斯-平松

安娜·拉库

第七次定期报告(CAT/C/GTM/7)

CAT/C/GTM/CO/7

马尔代夫

菲利斯·盖尔

阿布德尔瓦哈布·哈尼

初次报告(CAT/C/MDV/1)

CAT/C/MDV/CO/1

荷兰

阿布德尔瓦哈布·哈尼

张红虹

第七次定期报告(CAT/C/NLD/7)

CAT/C/NLD/CO/7

秘鲁

克劳德·海勒·鲁阿桑特

迭戈·罗德里格斯-平松

第七次定期报告(CAT/C/PER/7)

CAT/C/PER/CO/7

越南

延斯·莫德维格

萨迪亚·贝尔米

初次报告(CAT/C/VNM/1)

CAT/C/VNM/CO/1

37.委员会第六十六届会议审议的报告和关于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可在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http://documents.un.org)上查阅,文号如下:

所涉缔约国

国别报告员

报告

结论性意见

贝宁

阿布德尔瓦哈布·哈尼

张红虹

第三次定期报告(CAT/C/BEN/3)

CAT/C/BEN/CO/3

刚果民主共和国

塞巴斯蒂安·图泽

萨迪亚·贝尔米

第二次定期报告(CAT/C/COD/2)

CAT/C/COD/CO/2

德国

克劳德·海勒·鲁阿桑特

巴赫蒂亚尔·图兹穆哈梅多夫

第六次定期报告(CAT/C/DEU/6)

CAT/C/DEU/CO/6

墨西哥

迭戈·罗德里格斯-平松

延斯·莫德维格

第七次定期报告(CAT/C/MEX/7)

CAT/C/MEX/CO/7

南非

安娜·拉库

萨迪亚·贝尔米

第二次定期报告(CAT/C/ZAF/2)

CAT/C/ZAF/CO/2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菲利斯·盖尔

克劳德·海勒·鲁阿桑特

第六次定期报告(CAT/C/GBR/6和Corr.1)

CAT/C/GBR/CO/6

38.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8条,每个报告国的代表应邀出席委员会审查其报告的会议。所有缔约国都派代表参加了审议其报告的会议。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中对此表示感谢。

39.如上文表格所示,委员会为审议的每份报告各指定两名国别报告员。

四.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0.在2003年5月第三十届会议上,委员会制订了一项程序,规定在通过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后可根据《公约》第19条采取后续行动。委员会在此后的各次年度报告中都概要介绍了听取缔约国汇报所采取后续行动措施的情况,包括各种实质性趋势及委员会对该程序所作的进一步修改。对此程序更详细的说明见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指南”(CAT/C/55/3)。

41.委员会按照《议事规则》设立了《公约》第19条之下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一职。本年度报告所述期间,哈尼先生继续担任这一职位。

42.自2003年5月至2019年5月第六十六届会议结束时,委员会审查了缔约国提交的247份报告,并就这些报告提出了后续行动建议。截至本报告通过时应于2019年5月17日之前提交的225份后续报告中,委员会已收到166份,总体回复率为74%。后续行动状况汇总编制成一份图表,发布在委员会的网页上。其他资料,包括缔约国提交的材料、后续行动报告员发送的信函、缔约国的答复和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及其他民间社会行为方的报告也都发布在该网页上。

43.截至2019年5月17日,下列国家尚未提供到期的后续行动资料:阿尔巴尼亚(第四十八届会议)、安提瓜和巴布达(第六十一届会议)、佛得角(第五十九届会议)、柬埔寨(第四十五届会议)、喀麦隆(第六十二届会议)、乍得(第四十二届会议)、刚果(第五十四届会议)、哥斯达黎加(第四十届会议)、吉布提(第四十七届会议)、萨尔瓦多(第四十三届会议)、埃塞俄比亚(第四十五届会议)、加蓬(第四十九届会议)、加纳(第四十六届会议)、几内亚(第五十二届会议)、罗马教廷(第五十二届会议)、印度尼西亚(第四十届会议)、伊拉克(第五十五届会议)、约旦(第五十六届会议)、卢森堡(第五十四届会议)、马达加斯加(第四十七届会议)、莫桑比克(第五十一届会议)、纳米比亚(第五十九届会议)、尼加拉瓜(第四十二届会议)、巴基斯坦(第六十届会议)、巴拉圭(第六十一届会议)、菲律宾(第五十七届会议)、摩尔多瓦共和国(第六十二届会议)、卢旺达(第六十二届会议)、塞拉利昂(第五十二届会议)、斯里兰卡(第五十九届会议)、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第四十八届会议)、乌干达(第三十四届会议)也门(第四十四届会议)、赞比亚(第四十届会议)。

44.报告员向所有逾期未提交后续行动报告的国家发出了催交函。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报告员向安提瓜和巴布达、佛得角、纳米比亚、巴基斯坦、巴拉圭、大韩民国和斯里兰卡发出了催交函。

45.2018年5月19日至2019年5月17日,收到了下列缔约国的后续报告,按收到顺序排列:蒙古(CAT/C/MNG/CO/2/Add.1, 2018年5月27日);黎巴嫩(CAT/C/LBN/CO/1/Add.1, 2018年6月6日);阿富汗(CAT/C/AFG/CO/2/Add.1, 2018年6月28日);爱尔兰(CAT/C/IRL/CO/2/Add.1, 2018年8月9日);巴拿马(CAT/C/PAN/CO/4/Add.1, 2018年8月22日);保加利亚(CAT/C/BGR/CO/6/ Add.1, 2018年12月6日);毛里求斯(CAT/C/MUS/CO/4/Add.1, 2018年12月6日);东帝汶(CAT/C/TLS/CO/1/Add.1, 2018年12月18日);意大利(CAT/C/ITA/ CO/5-6/Add.1, 2018年12月21日);大韩民国(CAT/C/KOR/CO/3-5/Add.1, 2019年2月15日);塞内加尔(CAT/C/SEN/CO/4/Add.1, 2019年2月18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CAT/C/BIH/CO/6/Add.1, 2019年3月5日);挪威(CAT/C/NOR/CO/8/Add.1, 2019年5月13日)。

46.报告员感谢这些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为履行《公约》义务采取的措施。他对收到的答复作出评估,以确定缔约国是否回应了委员会指定的所有后续行动项目、所提供的资料与委员会关注的问题和建议是否一致。报告员在收到缔约国的报告及完成评估后,即根据后续行动程序与缔约国进行信函沟通。这些沟通要反映报告员所作的分析,并具体指出尚待解决的问题。在本报告所涉期间,在2018年8月20日致函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厄瓜多尔、芬兰、法国、洪都拉斯、以色列、摩纳哥、突尼斯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2018年10月23日致阿富汗、阿根廷、巴林、科威特、蒙古和巴拿马的信;以及2018年12月11日致沙特阿拉伯的一封信。

47.报告员还感谢国家人权机构、人权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团体按照后续行动程序提交资料。截至2019年5月17日,委员会从这些来源收到了与下列报告有关的后续报告,按收到顺序排列:中国香港;巴林;黎巴嫩;芬兰;爱尔兰;菲律宾;阿富汗;摩尔多瓦共和国

48.在第六十四、六十五和六十六届会议上,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像前几届会议一样,向委员会口头报告了这一程序的进展情况。

五.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0条开展的活动

49.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继续根据《公约》第20条开展工作。

50.在委员会后续活动的框架内,第20条问题报告员继续开展活动,鼓励已接受调查且调查结果已经公布的缔约国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的建议。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通过了“就《公约》第20条所述调查任务开展后续访问作出决定的可行模式和标准内部指南”。

六.审议根据《公约》第22条提出的申诉

A.导言

51.根据《公约》第22条,声称是缔约国违反《公约》行为受害者的个人可按该条规定的条件,将申诉提交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但须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68个《公约》缔约国宣布承认委员会有权根据《公约》第22条接受和审议申诉。如果申诉所涉缔约国未承认第22条规定的委员会职权,则委员会不予审议。

52.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04条第1款设立了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职位,目前由图泽先生担任。

53.根据《公约》第22条提出的申诉的审议在非公开会议上进行。与委员会根据第22条进行的工作有关的所有文件,即各当事方来文和委员会的其他工作文件均予保密。

54.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和缔约国提供的所有资料对申诉作出决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将通报各当事方并向公众公布。委员会宣布申诉不予受理或终止审议的决定也予公布,但不透露申诉人身份,只注明缔约国。

B.临时保护措施

55.申诉人经常请求给予预防性保护,特别是在即将遭到驱逐或引渡的案件中,他们称驱逐或引渡有可能违反《公约》第3条。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委员会可在收到申诉后的任何时候,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要求当事缔约国采取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临时措施,以免指称的违约行为受害者遭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缔约国应了解,这种要求并不意味着对申诉可否受理或案情作出决定。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收到了53项已登记的临时保护措施请求,其中33项得到了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的批准,该报告员定期监测缔约国对此类请求的遵守情况。

C.工作进展情况

56.截至本报告通过时,委员会自1989年以来已登记了932件申诉,涉及39个缔约国。其中279件申诉已终止,108件被宣布为不予受理。委员会就383件申诉通过了关于案情的最后决定,裁定其中150件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尚待审议的申诉总计有178件。委员会所有关于案情的决定、宣布申诉不可受理和中止审议的决定,可查阅条约机构判例法数据库(http:/Juris.ohchr.org/)、人权高专办网站(www2.ohchr.org)和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http:/documents.un.org/prod/ ods.nsf/home.xsp)。

57.委员会第六十四届会议就七份来文通过了关于案情的决定。在A.N.诉瑞士案(CAT/C/64/D/742/2016)中,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驱逐回意大利将违反《公约》第3、第14和第16条。委员会在关于B.N.T.K.诉瑞典(CAT/C/64/D/ 641/2014)、G.A.诉澳大利亚(CAT/C/64/D/680/2015)、S.A.M.诉丹麦(CAT/C/64/D/ 693/2015)、Z.诉瑞士(CAT/C/64/D/738/2016)、H.R.E.S.诉瑞士(CAT/C/64/D/783/ 2016)和Gharsallah诉摩洛哥(CAT/C/64/D/810/2017)的决定中认为,强行遣返或引渡申诉人不会构成缔约国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

58.委员会还认定,Nakawunde诉加拿大(CAT/C/64/D/615/2014)、A.B.诉德国(CAT/C/64/D/727/2016)和J.O.诉格鲁吉亚(CAT/C/64/D/730/2016)这三份来文不可受理,并停止审议X诉乌克兰(CAT/C/64/D/451/2011)、P.S.诉加拿大(CAT/C/64/ D/656/2015),A.S.诉加拿大(CAT/C/64/D/689/2015)、M.S.诉加拿大(CAT/C/64/D/ 694/2015)、V.K.和S.K.诉瑞士(CAT/C/64/D/724/2016)、M.A.A.诉丹麦(CAT/C/64/ D/733/2016)、A.E.M.诉澳大利亚(CAT/C/64/D/803/2017)和N.A.A.等人诉瑞士(CAT/C/64/D/814/2017)的来文。

59.在第六十五届会议上,委员会于2018年11月30日同由Ganna Yudkivska法官代表的欧洲人权法院、由Rafâa Ben Achour法官(通过视频会议)代表的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以及由Carlos E.Gaio(通过视频会议)代表的美洲人权法院交换了意见。在这次得到国际人权研究所慷慨支持的会议上,与会者讨论了普遍民事管辖权和对酷刑和虐待行为的补救权,特别是各自的判例。委员会在该届会议上就九份来文通过了关于案情的决定。在Harun诉瑞士案(CAT/C/65/D/758/2016)中,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意大利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在Yrusta和Yrusta诉阿根廷案(CAT/C/65/D/778/2016)中,委员会认为,受害人遭受了酷刑,这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与第1条一并解读)和第11条至第14条。在M.G.诉瑞士案(CAT/C/65/D/811/2017和Corr.1)中,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厄立特里亚将违反《公约》第3条。委员会在关于S.诉瑞典(CAT/C/65/D/691/2015)、S.H.诉澳大利亚(CAT/C/65/D/761/ 2016)、X.诉瑞士(CAT/C/65/D/765/2016)、E.T.诉荷兰(CAT/C/65/D/801/2017)、Y.G.诉瑞士(CAT/C/65/D/822/2017)和A.M.诉瑞士(CAT/C/65/D/841/2017)的决定中认为,缔约国强行遣返申诉人不会违反《公约》第3条。

60.委员会还认定,T.T.P.诉澳大利亚(CAT/C/65/D/756/2016)和F.K.A.诉加拿大(CAT/C/65/D/784/2016)这两份来文不可受理,并停止审议B.M.诉瑞士(CAT/C/ 65/D/584/2014)、A.S.诉加拿大(CAT/C/65/D/679/2015)、K.B.诉加拿大(CAT/C/65/ D/739/2016),M.A.诉瑞典(CAT/C/65/D/796/2017)和A.M.诉瑞典(CAT/C/65/D/ 859/2018)的来文。

61.委员会第六十六届会议就九份来文通过了关于案情的决定。在I.A.诉瑞典案(CAT/C/66/D/729/2016)、ErdoğAn诉摩洛哥案(CAT/C/66/D/827/2017)、Onder诉摩洛哥案(CAT/C/66/D/845/2017)和Ayden诉摩洛哥案(CAT/C/66/D/846/2017)中,委员会认为,强行遣返或引渡申诉人将构成缔约国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在针对摩洛哥的三起案件中,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在审议引渡请求时评估酷刑和虐待的风险。委员会在关于M.J.S.诉荷兰(CAT/C/66/D/757/2016)、J.M.诉荷兰(CAT/C/66/D/768/2016)、J.I.诉荷兰(CAT/C/66/D/771/2016)、X和Y诉瑞士(CAT/C/66/D/776/2016)和C.F.T.诉瑞士(CAT/C/66/D/829/2017)的决定中认为,缔约国强行遣返或引渡申诉人不会违反《公约》第3条的规定。

62.委员会还认定A诉澳大利亚(CAT/C/66/D/749/2016)和B诉瑞士(CAT/C/66/ D/820/2017)这两份来文不可受理,并停止审议M.Z诉澳大利亚(CAT/C/66/D/624/ 2014)、C.R.R.诉丹麦(CAT/C/66/D/735/2016)、K和K诉荷兰(CAT/C/66/D/760/ 2016)、R诉澳大利亚(CAT/C/66/D/766/2016),L.K.诉澳大利亚(CAT/C/66/D/772/ 2016)、R.D.等人诉加拿大(CAT/C/66/D/777/2016)、K.T.诉澳大利亚(CAT/C/66/D/ 788/2016)、M.B.诉瑞士(CAT/C/66/D/797/2017)和T诉瑞典(CAT/C/66/D/825/ 2017)的来文。

D.后续活动

63.2002年5月,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设立了一个报告员职位,负责后续落实对根据第22条所提申诉做出的决定,目前由海勒先生担任。2002年5月16日,委员会第527次会议确定报告员主要从事如下活动:监测缔约国遵照执行委员会决定的情况,向缔约国发出普通照会询问按照委员会决定采取了哪些措施;在收到缔约国答复后、在没有收到答复的情况下,以及此后收到申诉人就缔约国未执行委员会决定发出的所有信函时,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行动;与缔约国常驻代表团的代表会晤,鼓励缔约国遵守委员会的决定,并确定由人权高专办提供咨询服务或技术协助是否适宜或可取;经委员会批准对缔约国进行后续访问;编写关于其活动的定期报告,提交委员会。

64.在第六十四届会议期间,委员会审查了与目前通过委员会后续程序监测的七起案件有关的呈件。委员会决定结束关于Alhaj Ali诉摩洛哥的决定(CAT/C/58/D/682/2015)的后续对话,注意到案件得到了令人满意的解决,缔约国在该案中称Alhaj Ali先生已获释。委员会审查了所收到的有关其他六项决定的资料,并决定继续进行后续对话,同时要求就两项决定与常驻代表团代表举行一次会议,并发出一封催复信,请缔约国就三项决定提出后续意见。

65.在第六十五届会议期间,委员会审查了与目前通过委员会后续程序监测的八起案件有关的呈件。委员会决定结束关于M.B.等人诉丹麦案的决定(CAT/C/59/D/634/2014)的后续对话,尽管没有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该案申诉人已经失踪,而缔约国和律师表示,他们不希望提交进一步的后续资料或评论。委员会还决定结束关于R.H.诉瑞典案的决定(CAT/C/63/D/750/2016)的后续对话,注意到案件得到了令人满意的解决,在该案中申诉人获得了难民地位和可延期居留证。委员会审查了收到的有关其他六项决定的资料,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开放,同时要求缔约国定期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在一起案件中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发出第二封信,请缔约国在另一起案件中不对申诉人及其妻子进行报复。委员会还与加拿大和摩洛哥常驻代表团的代表举行了一次关于后续行动的会议。

66.在第六十六届会议期间,委员会审查了与目前通过委员会后续程序监测的11起案件有关的呈件。委员会决定通知缔约国和申诉人,关于K.H.诉丹麦的决定(CAT/C/49/D/464/2011)的后续对话已在第五十届会议上结束,因为申诉人已获得居留许可。委员会审查了所收到的有关10项其他决定的资料,并决定继续进行后续对话。委员会决定请有关缔约国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七起案件中的决定的执行情况,并致函缔约国,再次请缔约国在一起案件中不对申诉人进行报复。委员会决定,对其在奥拉斯诉摩洛哥案(CAT/C/52/D/477/2011)和Asfari诉摩洛哥案(CAT/C/59/D/606/2014)中的决定未得到执行表示特别关切。

67.在通过本报告时,委员会认为有违反《公约》不同条款情况的来文共有150件,委员会就其中65件来文结束了后续对话,注明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或部分满意解决。更多信息见CAT/C/64/2、CAT/C/65/3和CAT/C/66/3号文件。

七.委员会2019年的会议

68.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委员会将在2019年再举行两届常会:第六十七届会议(2019年7月22日至8月9日)和第六十八届会议(2019年11月11日至12月6日)。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2019年4月30日的信中通知所有条约机构,由于资金短缺,加上联合国现金流动危机加剧,以及为高级别专家差旅编列的资源减少25%,可能无法举行原定于2019年晚些时候举行的若干届会。受影响的届会将包括那些通常在一年中举行两次以上会议的条约机构的第三届会议,包括委员会2019年11月至12月的会议。到年中,联合国秘书处应更清楚地了解联合国和人权高专办,特别是各条约机构在今年剩余时间的财务状况。秘书处届时将确认是否有可能举行这些会议。在第六十六届会议期间,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和非政府组织注意情况的严重性,这可能给条约机构系统带来严重后果。2019年5月10日,委员会主席与其他条约机构主席联合致函秘书长和高级专员。各条约机构主席不质疑当前财政状况的严重性,也不怀疑有必要采取实际措施,包括通过节省开支来应对这种状况,但他们强调,条约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以法律为基础的、以专家为主导的系统,以监督基本人权为重点,理应得到更多的保护。他们强调,鉴于大会将在2020年审查人权条约机构体系,目前正在发生这种破坏是特别不幸的。预算削减及其后果将为这一审查进程设定基准,从而使其无法对保护人权的未来作出积极和建设性的贡献。各条约机构主席认为,通过减少对人权承诺的法律义务的监督来应对危机,将树立一个糟糕的榜样,只会鼓励那些人权记录需要严格审查的国家利用进一步削减资金的办法继续逃避责任。更有效和更有力的对策是保护人权条约机构体系的完整性,从而向各国发出一个明确的信息,即对其人权义务的法律监督不会受到限制。

八.通过委员会活动的年度报告

69.根据《公约》第24条,委员会应向缔约国和大会提交年度活动报告。由于委员会在每一日历年11月举行的第三届年度常会与大会的常会同时举行,因此委员会在春季届会结束时通过年度报告,以便在同一日历年内提交大会。因此,委员会在2019年5月17日举行的第1756次会议(见CAT/C/SR.1756)上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其第六十四、六十五和六十六届会议活动的报告。

附件一

自2018年5月19日起的成员、主席团成员和任务

委员姓名

国籍国

12月31日任期届满的年份

萨迪亚·贝尔米(副主席)

摩洛哥

2021

费利斯·盖尔(副主席)

美利坚合众国

2019

阿布德尔瓦哈布·哈尼(第19条后续行动问题报告员)

突尼斯

2019

克劳德·海勒·鲁阿桑特(副主席)(第22条之下通过的决定后续行动问题报告员)

墨西哥

2019

延斯·莫德维格(主席)

丹麦

2021

安娜·拉库(报复问题报告员)

摩尔多瓦共和国

2019

迭戈·罗德里格斯-平松

哥伦比亚

2021

塞巴斯蒂安·图泽(报告员)(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

法国

2019

巴赫季亚尔·图兹穆哈梅多夫

俄罗斯联邦

2021

张红虹

中国

2021

附件二

加强条约机构进程: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的立场

导言

1.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赞同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在即将于2020年对条约机构体系进行审查时发表的声明(A/73/140, 附件三),即以下参数应作为加强条约机构进程的指导原则:

(a)加强对权利持有人的保护;

(b)维护条约机构体系的完整性和各委员会及其专家的独立性;

(c)加强履行条约义务和条约机构的有关建议;

(d)程序和工作方法与每个条约机构的具体任务更加一致的必要性应保持平衡。

2.委员会讨论了主席们编写的关于加强条约机构进程的问题和议题清单草案,并希望发表以下意见。

综合日历和报告

3.委员会赞赏采取更加协调一致的办法处理缔约国审议的时间安排所带来的好处。在没有任何协调的情况下,有些缔约国可能面临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向数个条约机构提交报告的任务。这是没有必要的,可以利用条约机构审查日历和与受影响缔约国作出个别安排加以避免,例如将某一条约机构的审查推迟一年。该日历可在以下网页查阅:https://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 MasterCalendar.aspx?Type=Session&Lang=En.

4.然而,委员会不赞成使用一个所有委员会对缔约国的审查有固定时间表的综合日历。这样的日历将是僵化的,无法促使迟交或不提交报告的国家按时提交报告。如果缔约国因为其无法控制的情况而不能派代表团到日内瓦定期提交报告,这种僵化就可能导致日历的瘫痪。

5.另一个障碍是,并非所有条约的报告周期都相同。就《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而言,报告周期为四年,委员会认为不宜改变这一周期。

6.委员会还对综合日历可能产生的后勤问题表示关切。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是否有办公空间可容纳所有条约机构同时举行会议,由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的缔约国大型代表团出席会议;当缔约国组建一个合并的代表团时,官僚障碍可能阻碍多个利益攸关方在国家一级进行协调;以及联合国和缔约国可能承受的财政负担。

7.至于分配给每一次审议的时间,委员会参照其他委员会的做法调整了自己的程序并拨出了6个小时与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分成两次会议,每次3小时,间隔约24小时,以便与首都进行筹备和协商。此外,委员会在审议前一天为与利益攸关方(国家人权机构、国家预防机制和民间社会组织)举行非公开情况通报安排一次会议,为时3个小时。

8.采用这种时间分配方法,有可能涵盖我们《公约》下最相关的专题。将这一时间减半至3个小时,将严重妨碍委员会在对话期间讨论所有必要专题的能力。

9.最后,委员会认为,合并报告对专门条约所涉具体领域的处理有可能更加肤浅,特别是与委员会有关的敏感专题。因此,委员会倾向于为各个委员会保留单独的报告。

届会分会

10.本委员会是规模最小的委员会之一,迄今从未以分会形式开展工作。然而,如果有必要,委员会并不反对这样做,并承认,在委员会目前的结构下,有许多方法可以提高其审查和裁定缔约国个人来文的能力。目前,委员会有一个负责处理个人来文的闭会期间工作组,其任务是就建议终止审议或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向委员会提出建议。这类工作组有可能进一步提高委员会的决策能力。

报告前问题清单

11.委员会赞成与缔约国进行有重点的对话,避免各委员会之间不必要的重复,并在每一案件中处理《公约》最重要的专题。虽然对问题的具体限制可能过于僵化(已经实行了字数限制),但委员会将在提交报告前对问题单进行更严格的审查,以便使与每个缔约国的对话集中在优先议题上。若干个委员会处理重叠专题的理由可能是,除其他外,这很少导致重复,因为各委员会从不同的角度处理同一专题。

简化报告程序

12.委员会制定了这一程序,并认为这对委员会和缔约国都是有益的。委员会将其用于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并打算继续这样做。

审议各区域的缔约国报告

13.委员会对将与缔约国的部分或全部对话从日内瓦转移到区域中心的想法持非常积极的看法。但是承认,这种模式会引起许多问题,需要找到解决办法。如果使用联合国区域办事处,一些基础设施问题就会得到解决。

14.区域审查的好处可能包括缔约国差旅费用较低,改进当地利益攸关方的参与和接触,以及媒体和一般民众对条约机构审查本身有更多的认识。

15.区域审查可由整个委员会、一个分会或两名国家报告员进行,并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有关工作人员陪同。在只有两个国别报告员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委员会原则上可以在五个区域同时开展五个审查进程。如果由两名报告员组成的每个小组分别审查三个国家,则可在一届会议期间进行15场国别审查。在这种模式下,起草和通过结论性意见需要在随后的一次全体会议上进行,可能是在区域审查后一至两个星期在日内瓦举行。每年举行三届会议意味着每年审查45个缔约国的报告的能力,这非常接近193个缔约国每四年提交报告的目前需求(每年48.25份报告)。

迟交和未提交报告的国家

16.委员会认为,将审查安排在一份综合日历中本身并不会促使迟交和未提交报告的国家提交报告,特别是在如果报告也是合并的,而且必须涵盖若干或所有条约的情形下。相反,根据委员会的经验,单独谈判达成的安排,如视频会议和在安排审查时间方面有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改进对报告规定的遵守。如前所述,委员会在向迟交和未提交报告的国家提供简化报告程序方面也有积极的经验。

17.曾有一次通过高质量视频链接对缔约国的报告进行了审查。虽然这一解决办法并不理想,不应滥用,但在某些条件下是可以接受的,有助于在缔约国资源拮据会阻碍审查的情况下开展审查。为了使各国能够让不能亲自出席审议的政府专家参与进来,需要支持技术的使用。视频会议可大大降低与条约机构接触的国家成本,并可主要由与日内瓦位于相近时区的国家(如一些非洲国家)有效利用。

届会的最多星期数

18.委员会认为,对其大多数委员来说,最长的会期是12个星期左右。

加强工作和提高能力

19.委员会认为,在各区域进行审查将加强条约机构的工作,如果在国别工作队中进行,将大大提高委员会的审查能力,使委员会能够每年处理45至50份缔约国报告,而目前的能力为每年18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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