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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二十六届会议的报告

1

送文函

2

提请各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3

决定

3

组织和其他事项

1-19

4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

1-2

4

会议开幕

3-11

4

出席情况

12-13

6

庄严宣誓

14

6

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15

6

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16-18

6

工作安排

19

7

主席关于委员会在第二十五届会议至二十六届会议期间所开展的活动的报告

20-21

8

审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22-405

9

导言

22-23

9

审议缔约国报告

24-405

9

初次报告

24-70

9

斐济

24-70

9

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71-166

14

爱沙尼亚

71-118

14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19-166

21

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167-214

26

乌拉圭

167-214

26

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215-302

31

冰岛

215-255

31

斯里兰卡

256-302

35

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303-353

41

葡萄牙

303-353

41

第五次定期报告

354-405

46

俄罗斯联邦

354-405

46

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进行的活动

406-407

53

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408-413

57

《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414-436

61

第二十七届会议临时议程

437

65

通过报告

438

66

第二部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的报告

67

送文函

68

提请各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69

决定

69

组织和其他事项

1-16

70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

1

70

会议开幕

2-10

70

出席情况

11

71

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12

71

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13-16

72

主席关于第二十六届会议至第二十七届会议期间所从事活动的报告

17-19

73

审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20-355

74

导言

20-21

74

审议缔约国报告

22-355

74

合并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

22-72

74

苏里南

22-72

74

合并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报告

73-118

80

圣基茨和尼维斯

73-118

80

合并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119-261

85

比利时

119-170

85

突尼斯

171-210

90

赞比亚

211-261

95

合并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262-301

101

乌克兰

262-301

101

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302-355

106

丹麦

302-355

106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356-362

113

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363-375

115

《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376-384

119

特别会议和第二十八届会议临时议程

385

120

通过报告

386

121

附件

订正报告准则

122

第三部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特别会议的报告.....

127

送文函

128

导言

1-3

129

组织事项及其他事项

4-18

130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

4-5

130

会议开幕

6-12

130

出席情况

13-14

131

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15

131

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16-18

131

主席关于委员会在第二十七届会议至特别会议期间所从开展的活动的报告

19-22

133

审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23-506

134

导言

23-24

134

审议缔约国的报告

25-506

134

第二次定期报告

25-112

134

亚美尼亚

25-69

134

捷克共和国

70-112

139

第三次定期报告

113-162

145

乌干达

113-162

145

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163-208

151

危地马拉

163-208

151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9-255

156

巴巴多斯

209-255

156

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256-338

162

希腊

256-300

162

匈牙利

301-338

166

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339-409

172

阿根廷

339-369

172

也门

370-409

175

第五次定期报告

410-502

180

墨西哥

410-453

180

秘鲁

454-502

191

《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503-504

192

通过报告

505

193

附件

一.截至2002年9月15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

194

二.已将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的接受书交存秘书长的缔约国

200

三.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201

四.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成员

204

五.订正报告准则*

205

六.委员会第二十六届会议、第二十七届会议和特别会议收到的文件

206

七.截至2002年9月15日缔约国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规定提交报告及其审议的情况

208

––––––––––––––––––––

* 本合并报告第三部分附件五的内容与第二部分附件相同,因此不在此重复;见第二部分附件。

第一部分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二十六届会议的报告

送文函

纽约

联合国秘书长

科菲·安南阁下

阁下,

谨提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其中规定根据公约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应就其活动,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报告。”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2002年1月14日至2月1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了第二十六届会议。委员会在2002年2月1日第549次会议上通过了该届会议的报告。现将委员会的报告随函附上,请转递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主席

夏洛特·阿巴卡(签名)

2002年5月2日

第一章

提请各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决定

第26/I号决定声援阿富汗妇女的声明

委员会决定通过声援阿富汗妇女的声明(见下文第417-421段)。

第26/II号决定性别与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决定通过关于性别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递交定于2002年8月26日至9月4日在约翰内斯堡举行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的筹备委员会(见下文第422-429段)。

第26/III号决定凭借《公约》消除对老年妇女的歧视

委员会决定通过关于凭借公约消除对老年妇女的歧视的声明,递交定于2002年4月8日至12日在马德里举行的老龄问题世界大会的筹备委员会(见下文第430-436段)。委员会又决定在筹得所需经费的条件下提名一名成员代表委员会出席世界大会。

第26/IV号决定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的第25/III号决定,决定在筹得所需经费的条件下提名一名成员代表委员会出席定于2002年5月8日至10日举行的特别会议。

第二章

组织和其他事项

A.《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

1.截至2002年2月1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二十六届会议闭幕之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共有168个缔约国,该公约由大会在其1979年12月18日第34/180号决议中通过,并于1980年3月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按照《公约》第27条,《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生效。

2.《公约》缔约国的名单载于附件一。接受《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的缔约国名单载于附件二。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的《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名单载于附件三。

B.会议开幕

3.委员会于2002年1月14日至2月1日在联合国总部召开第二十六届会议。委员会举行了21次全体会议(第529次至549次会议),其全体工作组举行了12次会议。

4.会议由委员会主席夏洛特·阿巴卡(加纳)宣布开幕,她是在2001年1月委员会第二十四届会议上当选的。

5.2002年1月14日,助理秘书长兼秘书长关于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安吉拉·金在委员会第529次会议上发言,她对委员会的两名新成员表示欢迎,这两位成员经各自政府提名,并获得委员会接受,将任因另有专业工作而辞职的两名前成员的任期。特别顾问还介绍了最近被任命为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的卡洛琳·汉南。

6.注意到在委员会第二十五届会议至第二十六届会议期间,2001年9月11日的悲剧性事件引发了一些困难,特别顾问指出,在这一期间,开展了一些重大活动。其中包括2001年8月31日至9月8日在南非的德班召开的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委员会的若干成员,包括主席出席了会议,会议承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相关的不容忍行为对妇女和女童的影响与对男子和男童的有所不同,并强调了需要将性别观点纳入反对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相关政策、战略和方案中。她还强调了会议为与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作斗争而建议的战略,例如签署和批准人权和其他条约,包括《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并全面加以执行。

7.特别顾问向委员会通报了关于阿富汗妇女和女童状况的事态发展。联合国赞助了4个阿富汗组织在德国波恩的会谈,会谈是由秘书长阿富汗问题特别代表主持的,已于2001年12月5日结束,并签署了《重建常设政府机构之前在阿富汗的临时安排协定》。有两名妇女作为正式代表参加这些会谈,还有两名妇女进入了临时行政当局,担任妇女事务部部长和卫生部长。她还告知委员会,向秘书长阿富汗问题特别代表提供咨询的第一支特派团综合工作队包括三名性别问题专家,他们分别来自提高妇女地位司、世界粮食计划署(粮食计划署)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

8.特别顾问提请注意2001年12月4日和5日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召开的阿富汗妇女争取民主问题首脑会议,该次会议是应阿富汗妇女的请求、由欧洲妇女院外集团——实现平等组织和其他团体与特别顾问办公室和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合作组织的。她出席了该次会议,会议的目的是帮助阿富汗妇女为阿富汗的前途确认其优先考虑,尤其是在她们充分参与和平进程方面,包括在安全理事会2000年10月31日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问题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背景下。首脑会议通过了《布鲁塞尔宣言》,涉及到妇女在阿富汗重建过程中的需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宣言》中强调的人权文书之一。

9.特别顾问告知委员会,她和提高妇女地位司利用每一次可能的机会,鼓励批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并接受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已向尚未接受该项修正案的所有缔约国的常驻代表和委员会成员发出了信件,促请其接受这一修正案。她的办公室和提高妇女地位司已就法律事务厅于2001年9月19日至10月5日开展的条约签署/批准活动与法律事务厅进行了合作,该次活动的目的是争取普遍批准与提高妇女地位有关的联合国各项条约。在活动期间,收到了大量对这些条约的批准书和加入书。提高妇女地位司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和联合王国政府的支持下,就《公约》的批准问题,向太平洋共同体秘书处组织的分区域培训研讨班提供了技术支持。

10.特别顾问告知委员会,考虑到其第25/1号决定,大会授权委员会在2002年期间额外召开一次为期三周的特别会议,专门审议缔约国的报告,以减少报告的积压。她指出,在审议这一问题时,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行预咨委会)表示,预期的积压消除将是短暂的,除非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改革其工作方法,包括其报告程序,并就缔约国的报告的篇幅制定准则。行预咨委会还认为委员会和缔约国应当考虑通过报告准则,限制缔约国的报告篇幅,实现报告的结构和内容的合理化。

11.最后,特别顾问指出,委员会本届会议期间的工作将包括审议8个缔约国的报告;继续讨论委员会关于《公约》第4条第1款的一般性建议,该建议涉及到旨在加速男女之间事实平等的临时特别措施。她还回顾说,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将于2002年8月26日至9月4日在约翰内斯堡举行,委员会不妨为该次会议准备有关文件。

C.出席情况

12.委员会全体成员出席了第二十六届会议。

13.列明委员会成员任期的一份名单载于委员会2002年最后报告附件四。

D.庄严宣誓

14.在委员会第二十六届会议的开幕(第529次)会议上,委员会两位新成员在就职之前,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5条进行了庄严宣誓。她们是克里斯廷·卡帕拉塔(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她由政府提名,并获得委员会接受,任满阿莎·罗丝·姆坦戈蒂-米吉罗的剩余任期,还有斋贺富美子(日本),她是由政府提名,并获得委员会接受,任满奇卡科·塔雅的剩余任期。

E.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15.委员会在2002年1月14日第529次会议上审议了临时议程和工作安排(CEDAW/C/2002/I/1)。通过议程如下:

1.会议开幕。

2.委员会新成员庄严宣誓。

3.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4.主席关于委员会在第二十五届会议至第二十六届会议期间所开展的活动的报告。

5.审议缔约国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6.《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7.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8.第二十七届会议临时议程。

9.通过委员会第二十六届会议的报告。

F.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16.委员会第二十六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于2001年7月23日至27日举行会议,制订与委员会将在会议上审查的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代表不同区域集团的下列成员参加了工作组:马维维·米亚卡亚卡·曼齐尼(非洲)、申海洙(亚洲)、弗朗西斯·利文斯顿·拉道伊(欧洲)和塞尔米拉·雷加索利(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塞尔米拉·雷加索利女士当选为主席。

17.工作组制订了与五个缔约国,即冰岛、葡萄牙、俄罗斯联邦、斯里兰卡和乌拉圭的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

18.在2002年1月16日第531次会议上,会前工作组主席介绍了工作组的报告(CEDAW/PSWG/2002/1/CRP.1和Add.1-5)。

G.工作安排

19.委员会在2002年1月14日第529次会议上,决定由一个全体工作组处理关于《公约》第21条执行情况的议程项目6下的问题,以及关于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的议程项目7下的问题。委员会决定审议的问题包括:关于《公约》第4条第1款的一般性建议;任择议定书工作组编写的通信范本草稿;人权教育;将于2002年6月召开的条约间机构会议议程。

第三章

主席关于委员会在第二十五届会议至二十六届会议期间所开展的活动的报告

20.在2002年1月14日第529次会议上,委员会主席夏洛特·阿巴卡向委员会介绍了她出席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的情况,包括参与一系列重要的并行活动的情况。其中包括“受害者的呼声——关于种族歧视的人权故事”活动,该项活动提供了关于世界各地的种族歧视的第一手材料,以及关于“对妇女的多种形式歧视的影响”的圆桌会议,该次会议是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提高妇女地位司组织,并由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玛丽·鲁宾逊主持。主席指出,在圆桌会议期间,她强调了委员会关于性别问题和种族歧视问题的声明。主席强调,委员会的工作在世界会议期间的各项活动中引起了极大兴趣。

21.主席说,《公约》是实现可持续的人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有效手段。她明确建议,委员会应更加重视人权教育,积极参加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1995-2004年)最后几年的活动。她认为,对性别敏感的人权教育是处理在家庭、工作场所、街头、法庭、监狱和其他地方发生的不平等、非正义和虐待事件的关键战略。她说,公民和决策者应学会理解人权义务和责任,他们应该学习如何有效地监测和执行人权。

第四章

审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A.导言

22.委员会第二十六届会议审议了八个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初次报告;两个缔约国合并的初次、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两个缔约国合并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和一个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23.委员会就审议过的各缔约国的情况编写了结论意见。下面载述由委员会成员编写的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以及各缔约国代表的介绍性发言摘要。

B.审议缔约国报告

1.初次报告

斐济

24.委员会2002年1月17日第530次和531次会议以及2002年1月22日第538次会议审议了斐济群岛共和国的初次报告(CEDAW/C/FJI/1)(见CEDAW/C/ SR.530、531和538)。

(a)缔约国介绍报告

25.斐济代表在介绍报告时指出,斐济坚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精神和目标,致力于维护人权,并认真承担执行《公约》的义务。斐济对成为第一个向委员会提交报告的太平洋岛屿国家感到骄傲,并在2000年初提交初次报告前,撤回了对《公约》第5(a)条的保留。

26.代表指出,报告是所有政府部门与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协作的结果。在提高妇女地位司于2001年在新西兰举行的讲习班上,斐济介绍了编写初次报告的经验。

27.代表告知委员会,由于斐济以及和其相邻的太平洋岛屿国家与世界其他地区相互隔离,因此该国易受全球经济因素和零星政治动乱的影响。斐济的目标和优先事项也受到社会、经济和环境等方面脆弱性的影响。斐济在国际贸易开放市场中依赖于较小规模的出口,经济萎靡导致大量失业、外向移徙、生活水平下降以及贫穷和犯罪日益严重。她指出,近年来离开斐济的移民主要都是技术熟练的合格专业人员,其中一半以上为妇女。

28.2000年5月19日文职人员发动的政变企图破坏了民选政府的议会政制。其后进行了大选,恢复宪政民主和政治稳定。353名候选人中有26名妇女,其中五人当选。目前,有两名妇女担任内阁部长,两名妇女担任助理部长,还有一名妇女是反对党成员。有32名成员的参议院中有三名女议员。

29.贫穷仍然是日益严重的问题,1996年的一项研究显示,有25.5%的家庭生活在贫穷线以下。20%的贫穷家庭为单亲家庭,而女性单亲家庭占其中七分之一。解决该问题的手段之一是改组促进男女平等事务部及社会福利司和减缓贫穷司,从而承认2000年《千年宣言》所宣明的性别与贫穷之间的联系。斐济认识到,减缓贫穷将提高妇女权利,推进该国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因此,2002年政府给减缓贫穷和农村发展的预算拨款增加了5 600万美元。

30.《斐济政府妇女行动计划》的执行特别贯彻了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办法。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提供方案、为妇女的战略和实际需要宣传和游说的一些活动得到了政府补贴,这些活动补充了政府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妇女参政、妇女参与媒体、建设和平和法律改革等领域的努力。斐济政府承诺为处境不利的群体或类别提供方案,以实现社会平等。其中包括提供经济支助,促进土著斐济人和罗图马岛人实现更为公平的发展。2001年12月,为执行《1997年宪法》第5章,通过了《社会正义法》,其中要求议会就平权行动政策和立法的决策框架作出规定。

31.过去两年的政治危机使维持国家安全成为政府的高度优先事项。不过,在一些问题上已取得了进展,包括审查关于性犯罪的刑事规定。修订了关于侵害儿童罪的立法,以解决恋童癖犯罪的增加。斐济妇女一直关注商法改革,特别是知识产权方面的改革,因为她们关心土著和文化知识以及产权的保护工作。

32.斐济代表告知委员会,斐济政府执行了其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上的承诺,即大力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政府资助了有关方案和训练讲习班,并向为受害人提供支助和收容所的民间社会组织提供财政资助。妇女事务部设立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工作队,就家庭暴力问题议程与妇女组织和民间社会紧密合作,以便通过适当立法或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有望在2002年取得结果。

33.关于女孩获得和接受教育问题,斐济群岛教育委员会/小组(2000年11月)指出,1970年至1999年期间,小学数量增加了19.8%,中学数量增加了405%。然而,妇女在科学和技术领域处于落后。因此,大多数少女和青年妇女在这些领域的职业选择有限。其中的原因包括,学校大都向女孩传授家政和打字,而向男孩传授技术制图、木工和铁工,而且课程材料存在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由于捐助国政府提供奖学金以及当地机构采取类似行动,妇女在非传统领域的就学率得到增加。

34.妇女生殖健康得到良好照顾。然而,妇女精神健康受到忽视。性传染感染继续上升,卫生部确定了一些优先领域,包括预防艾滋病毒、照顾和支助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以及化验工作。然而,卫生部门因专业保健人员外流受到了影响。

35.代表指出,农村妇女的工作在全国统计中很少得到承认,没有现有数据说明农业、渔业、林业或农村商业领域妇女从业者的情况。农村妇女接受教育和保健的机会须加以改善。斐济政府目前强调农村地区的发展,妇女事务部正在尽一切努力,确保农村和城市男女的公平发展。

36.性别角色观念在斐济各个社区根深蒂固,尽管经过教育,传统性别角色也发生了改变,但妇女地位与男子仍不平等。城市家庭正开始出现变化,男女均从事工作,但决策权仍为男子所专有。家庭暴力影响斐济大多数家庭,无论其社会或经济地位为何,但它在近年才成为社会问题。家庭单元的解体是主要关切的问题,在离婚、赡养和监护等家庭法律事项方面,法律援助申请数急剧增加。

37.代表最后指出,斐济的特有脆弱性突出说明,有必要在国际和区域两级加强技术支助和援助,并与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结成有效网络和伙伴关系。

(b)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38.委员会表示赞赏该缔约国的初步报告,这份初步报告虽然拖迟了,但提供资料、载有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并且按照委员会关于编制初步报告的准则编制。

39.委员会称赞缔约国的代表团,该团由妇女、社会福利和减缓贫穷部助理部长领导。

积极方面

40.委员会称赞通过各种法律、政策和方案,并且在妇女民间社会组织的支持和积极参加下,努力确保执行《公约》。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同这些组织协商后才编制其初步报告。它还称赞开展《1999-2008年妇女行动计划》,该计划纳入了《北京行动纲要》的承诺。

41.委员会欢迎在1997年的宪法中具体规定了两性平等以及在斐济成立南太平洋的第一个人权委员会。委员会赞赏在解释宪法方面确认国际公法,指出这有助于法院利用《公约》作司法说明。委员会称赞缔约国撤回对《公约》第5(a)条和第9条的保留。它还欢迎根据宪法和《公约》在关键领域进行大量法律改革方案,特别称赞根据《公约》第9条制订了公民身份法。

42.委员会称赞缔约国设立妇女、社会福利和减缓贫穷部,以及将性别的重要方面纳入社会福利和减贫工作中。委员会还欢迎创立几个机构,包括全国妇女咨询理事会,以促进两性平等和执行《妇女行动计划》。

43.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努力加强将性别观念纳入主流以及通过性别预算倡议和性别审计项目进行监测,并且欢迎就人权教育和性别训练采取的行动。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44.委员会指出,对妇女工作和家庭责任的陈规定型观念妨碍《公约》的充分执行。

45.委员会确认在经济转型期间的政治不稳定、族裔关系紧张、低经济增长和日渐贫穷不利地影响缔约国执行《公约》的努力。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46.委员会对于1997年的宪法未载入对妇女歧视的定义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缺少有效的机制来挑战公职人员和非国家行动者的歧视性做法及执行宪法保障的两性平等权利。委员会关心的是人权委员会的任务没有对执行《公约》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没有保证可获得经费以继续其工作。

47.委员会建议,提议的宪政改革应考虑到必须列入歧视的定义。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列入关于执行基本权利的明确程序及制订平等机会法,以涵盖非国家行动者的行为。委员会还建议扩大人权委员会的任务规定,将《公约》列入,并且国家应提供足够经费给委员会。

48.委员会关心的是《社会正义法》和“蓝图”(提议让斐济土著人民享有平权行动)没有将性别观点纳入。

49.委员会建议评估《社会正义法》和“蓝图”,以确定它们对族裔和性别的影响,以确保斐济的多元文化社会尊重两性平等和人权。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用有效的监测机制,确保这些方案遵守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及《公约》的暂行特别措施的观念,有助于消除对所有斐济妇女的歧视。

50.委员会关心的是尽管教育方面已有重大进展,但一些平等就业机会政策以及关于合格的妇女专业人员、妇女参政情况和担任决策职位情况的可存取数据库仍然有限。

51.委员会建议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采用暂行特别措施,以增加在全国和地方议会以及在各级决策任职的妇女人数。

52.委员会注意到妇女的民间社会组织的积极参加并建议斐济应继续利用这项丰富的资源来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两性平等。

53.委员会建议加强妇女的民间社会组织参加妇女咨询理事会,而且各种政府机构应同它们协调,合作执行《1999-2008年妇女行动计划》。

54.委员会指出,妇女在工作和家庭肩负沉重的双重责任,妇女户主人数也有所增加,它关心的是社会上对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根深蒂固以及一家之主非男子莫属的想法助长在职业上的隔离以及否认妇女的经济贡献。

55.委员会建议拟订一项关于人权教育和性别训练的加速和基础广泛的方案,这项方案包括传播关于《公约》的资料,以期改变目前存在的陈规定型观念。它还建议改变法律和行政条例,承认妇女为户主以及共同分担经济负担和家庭责任的概念。

5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没有享受同工同酬待遇,没有获得平等就业和提升的机会。此外,妇女的工作条件,尤其是在免税区内妇女的工作条件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的规定。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妊娠假并非法定假期。

57.委员会建议尽早通过《劳资关系法案》和平等机会立法,废除过时的劳工法律。法律改革应规定,妊娠假期为法定假期,并处理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促使投资者道德守则,包括免税区的这种道德守则获得通过。

5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动乱期间,有许多出于族裔和性别动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出于性别动机的暴力,但家庭暴力以及对女孩和妇女的性凌虐现象仍很多。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社会习俗允许丈夫拥有教训权,还允许一种“bulu bulu”习俗,因此使暴力具有社会合法性。委员会注意到改革有关性犯罪的诉讼程序的《证据法案》尚未获得通过。

59.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消除性别暴力的措施,尽早通过有关家庭暴力和性犯罪的法律草案,禁止把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合法化这一做法。委员会尤其呼吁缔约国禁止按照“bulu bulu”习俗调解强奸和性攻击案件,加强“一个不漏”政策。委员会建议使《证据法案》早日获得通过和生效。

6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贫穷程度加深,经济状况恶化,抵消了斐济在妇女教育方面取得的成果。这些情况造成更多的女孩辍学,并引起有关的早婚、少女怀孕以及性剥削等问题。

61.委员会建议制定专门政策和方案减少贫穷、防止女孩早婚、少女怀孕和辍学。

62.委员会注意到妇女保健方面取得成果,但也对偏远岛屿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对妇女所产生的影响表示担忧。委员会指出,保健专业人员外移群岛,造成保健服务减少;宫颈癌和循环系统疾病是妇女死亡的主要病因。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内的性病发病率有所增多。

63.委员会建议优先拨出资源,改善妇女——包括偏远岛屿妇女——的保健服务,消除性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和鼓励措施,吸引当地保健专业人员参加斐济的保健服务。

64.委员会关注的是,因经济状况不佳,卖淫现象增加,而且1944年的一项殖民地法律只惩罚妇女卖淫行为,这一法律目前仍在执行。

65.委员会建议制定综合全面的方案,进行法律改革,制定政策和方案协助妇女重新进入社会,并且只将对妇女进行性剥削并从中渔利者的行为定为刑事罪。

6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斐济关于家庭的法律有许多歧视性条文,离婚法限制很严,鼓励暴力,包括自杀。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拟议的《家庭法法案》还未通过。

67.委员会敦促早日通过《家庭法法案》并要求使关于所有社区家庭关系的法律符合《宪法》和《公约》。

6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签署并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早交存关于委员会开会日期的《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的接受书。

6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文件结论意见中表示的关切给予答复。委员会特别要求提供资料,说明立法政策和方案的影响。

70.委员会要求在斐济共和国各岛屿广泛宣传本文件结论意见,让斐济人民,尤其是斐济政府行政人员和政界人员了解已经采取的步骤,了解这些步骤是为了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实际上享有平等地位,并了解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尤其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2.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爱沙尼亚

71.委员会在2002年1月23日和29日第539次、第540次和第548次会议(见CEDAW/C/SR.539、540和548)上审议了爱沙尼亚共和国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EST/1-3)。

(a)缔约国介绍报告

72.爱沙尼亚代表在介绍报告时指出,爱沙尼亚妇女运动在1880年代成立第一个妇女组织时就已开始;1907年成立的妇女联盟公开提出了妇女权利问题,包括同工同酬,1920年的第一部爱沙尼亚宪法规定妇女有投票权。妇女组织在1980年代变得很活跃。在1991年爱沙尼亚独立后,成立了几个新的妇女组织,并且根据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重新探讨了两性平等问题。1996年成立了一个部际委员会,以促进两性平等,并将以下事项列为优先工作:建立和加强采纳两性平等原则的全国性组织;分析爱沙尼亚的法律是否符合有关两性平等的国际标准;保证有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统计数字;以及改进妇女在劳动市场中的处境及增加妇女参与决策。

73.在许多外国资助的行动的推动下爱沙尼亚采取了促进两性平等的行动,包括研究妇女和男子的经济及社会状况,同提倡妇女权利者、其他国家、特别是北欧各国以及国际和区域组织建立联系和开展合作。1991年爱沙尼亚加入了近30项联合国最重要的公约。由于很快予以批准和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律改革,爱沙尼亚在及时提交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方面有重大困难,但是现在已提交了一些报告。爱沙尼亚已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一些公约,包括关于同酬的第100号公约。它作为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已批准关于人权的各项重要文书。此外,作为一个申请加入欧洲联盟的国家,爱沙尼亚已使本国劳工立法与欧洲法规一致。自1998年以来,促进两性平等的措施已成为政府行动计划的一部分,政府关于通过欧洲法规的全国方案中有关于男女待遇平等以及关于两性平等的章节。

74.代表指出爱沙尼亚宪法保证每个人享有平等权利。爱沙尼亚有几项涉及妇女权利的法律。在2001年年底提交爱沙尼亚议会的两性平等法草案除其他事项外,明确禁止直接的歧视;规定了禁止间接歧视的措施;并且规定雇主有义务促进两性平等。代表告诉委员会,法律监察员办公室负责监督政府的活动,包括享有宪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该办公室迄今未收到关于妇女权利受到侵犯的请愿。社会事务部的两性平等局对将两性平等纳入主流进行协调;从性别影响的角度监测立法程序;安排起草全国促进两性平等行动计划的工作。

75.代表指出,已经在不断注意提高公众对性别问题的认识,执行了一些性别培训方案。欢迎民间社会参与处理两性平等问题。数目在过去十年内大量增加的爱沙尼亚妇女非政府组织现在正进行合并,包括组建区域圆桌会议。在2001年,政府有史以来第一次拨出财政资源来支持妇女的圆桌会议活动和建立联系。

76.代表表示,虽然妇女担任决策职务的人数应更多一些,但已经有了积极的改变。两性平等已纳入几个政党的纲领中;在1999年的选举中,议会和地方当局一级当选的妇女人数增加了;目前正在组建的政府将有五个女部长。在所有非全时工人中,妇女约占三分之二;在不同职等和相同职等就业方面,妇女和男子间有很大的差别;妇女的平均工资约比男子的少四分之一。《工资法》保障同酬及禁止在薪酬方面有基于性别的歧视,但是失业率相对较高,使妇女在非正式部门就业,而非正式部门支付的工资较低,也没有社会保障。已采取一些措施来矫正这种情况,包括由劳动检查团和其他机构进行联合管制和对公司进行监督访问。《2002年全国就业行动计划》促进创造就业和机会平等,并将加强男女间的机会平等作为一项内容。根据《就业行动计划》,2001至2003年的战略旨在把两性平等纳入就业和职业生活的各个领域。加强保障男女机会平等的政策也是优先活动之一。代表告诉委员会说,已采取措施来宣传妇女企业家,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77.代表指出,爱沙尼亚妇女和儿童的健康已有很大改进;有关生殖健康的资料更容易获得;已在1999年开始一项关于2000-2009年的生殖健康方案。堕胎的数字仍然高,但在过去几年已下降了,该国正面临新问题,例如艾滋病毒/艾滋病。已采取预防和教育措施来对付艾滋病毒/艾滋病及其他性传染病。在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已有重大改进,包括成立了一个记载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规模和范围的社会数据库;执行一个大规模的项目,以规定警察和社会工作者在预防活动和援助受害人方面如何开展合作。正在拟订一项关于减轻和防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政府行动计划,其中包括下列目标:使公众认识到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危险性;改进立法;提高警察的能力;采用着眼于受害者的做法;加强机构间的合作。

78.养育子女的权利及有关的福利目前同样适用于母亲和父亲。新的《假日法》除其他外,使父亲享有在母亲怀孕和产假期间有14个假的权利。

79.最后,代表告诉委员会,在提高妇女在爱沙尼亚的社会地位方面已有很大的进展,但是,要促进全面执行公约,仍须作出努力。然而,政府已承诺,继续进行这项工作。

(b)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80.委员会赞赏爱沙尼亚政府提交了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并鼓励它及时提交下一次的报告。报告大体上遵守委员会的指导准则,并包括一些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委员会也赞赏爱沙尼亚代表团表示愿与委员会进行坦诚和有建设性的对话。委员会也赞扬缔约国努力在短时间内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高质量和资料翔实的答复。

积极的方面

81.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公约已经融入爱沙尼亚法律,并在国家立法与之有冲突时享有,优先;而且法律上的平等在爱沙尼亚已经成为现实。此外,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改善妇女状况和实现两性平等所作出的努力,特别是考虑到该国最近才获得独立,国家正在进行调整。

8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提供了高水平的教育,特别强调了妇女在高等教育领域中的状况及她们越来越多地在非传统领域合作的情况。委员会还注意到为培养妇女企业家和推动在这一领域逐步取得进展而采取的措施。

83.委员会也赞赏地注意到在产假期间保障父母权利的综合立法和福利,以及处理儿童健康的项目和母乳喂养方案。

8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认识到,数目在不断增加的处理妇女问题的非政府组织正发挥重大作用,特别是在农村,以及在妇女参政方面。

85.委员会赞扬各部委和政府机构的公职人员和其他社会行动者进行的提高平等意识的工作,以及媒体在缔约国的鼓励下在改变陈旧的性别观念方面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委员会也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收集和传播所有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并在这方面提供培训。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86.委员会注意到,在过去十年中,从中央计划经济转为到市场经济的经济过渡对有效执行公约构成了严重的挑战,并注意到调整进程对妇女的影响较大。委员会也注意到,有关性别角色的传统观点的复活也阻碍了公约的执行。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87.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宪法确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但爱沙尼亚法律没有根据公约中有关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的第一条具体界定何为歧视妇女。

8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政府在其宪法和国家立法中列入歧视妇女的定义。委员会建议通过《两性平等法》草案,其中有可以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临时特别措施的规定。委员会要求缔约国为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这部法律的相关资料,以及妇女在她们受宪法和公约保护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采用的补救办法。

89.委员会欣见公约已根据宪法第3条和第123条列入国内立法并且优先于国内立法,但它感到关注的是,司法机构、执法机关和妇女本身仍然不了解可在哪些情况下在国内决策中应用这一公约。

90.委员会在确认在包括妇女人权在内的人权教育、决策进程的透明度和参与性方面已经作出努力的同时,建议审查法学院的课程并为法官和律师制订进修教育课程列入公约在国内一级的应用。委员会也建议开展以妇女为对象的提高意识运动,使她们能够利用旨在协助她们的法律补救办法。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有关根据公约向法庭提出的指控以及法院引用公约作出裁决的资料。

91.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现有的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即社会事务部下属的两性平等局,虽然肩负着把两性平等纳入社会主流的责任,却没有足够的力量、形象或人力和财政资源来有效促进妇女地位的提高和两性平等。委员会也对缺乏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总体综合政策表示关注。

9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现有的国家机制,以便提高其效力使其更受重视,并审查它切实在所有政策中列入性别观点的任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重新评估国家机制的能力、在各级为它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加强现有机制之间的有效协调,以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

93.爱沙尼亚社会中大多数人以及公共行政部门,看来对《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的临时特别措施、以及采取这种措施的理由缺乏明确了解。

9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公众对这种措施在加速实现经济平等方面重要性的认识。委员会还建议除其他外在教育、就业专业和政治领域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包括鼓励进入某个性别人数不足的专业和工作领域,并为此采取政治措施。在这方面应具有可衡量的目标、指标或配额以及时限,以便有效监测。

95.对于男子和妇女在家庭以及整个社会中的作用的传统定型观念重新抬头,顽固不化。委员会对此深感不安。此外,缺乏消除这种定型观念的、目标明确的教育方案、媒体运动和临时特别措施,委员会对此也感到不安。

9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5条的规定,在教育系统拟定和执行全面方案,鼓励媒体推动文化变革,改变对于妇女和男子应承担何种角色和任务的观念。委员会建议制定立法和政策,不仅禁止对妇女的歧视,而且禁止家庭、就业、政治和社会各领域比较微妙地利用和支持传统性别角色的定型观念。

97.委员会确认,缔约国努力打击对妇女的暴力、特别是家庭暴力;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建立了爱沙尼亚境内暴力行为严重程度数据库;并且训练在援助受害人系统工作的警官、医务工作者和专业人员。但是,委员会对妇女和女童遭受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偏高的情况表示不安。

9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高度优先重视解决家庭和社会中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全面措施,并确认,这种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侵犯了《公约》规定的妇女的人权。委员会根据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一般建议19,呼吁缔约国确保将这种暴力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从严、从速予以起诉和惩罚,遭受暴力的妇女能立即得到申冤和保护。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确保公共官员、特别是执法官员、司法人员、医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敏感地充分认识对妇女的各种形式暴力。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提高认识措施,包括开展零容忍运动,使这种暴力行为在社会上和道义上都无法接受。委员会建议制定具体法律,禁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规定可以下达保护令和隔离令,并使妇女有机会获得法律援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修改《刑法》,明确界定强奸罪是未经同意的性交。

9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与14岁以下女童性交才定为强奸,爱沙尼亚法律并允许15至18岁女童在怀孕等特殊情况下结婚。

100.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修正其有关法定强奸罪的法律并使有关早婚的法律符合《公约》第16条第2款,符合本国关于妇女和女孩生殖健康的政策。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拟订预防性福利方案,处理少女怀孕问题。

101. 委员会确认缔约国为解决贩卖妇女和女童问题作出的努力,但关切地注意到,所提供的资料并未反映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关于这个议题的资料仍然不足,而且没有处理这个问题的全面政策,也没有关于贩卖妇女问题和惩治贩卖人口者的任何明确立法。

102. 委员会对2002年即将开展的禁止贩卖妇女运动表示欢迎,同时敦促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载列更多资料和数据,阐明这一问题以及在这一领域取得的进展。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通过并实施有关贩运的明确的法律并加强与被贩卖妇女和女童的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合作,并报告此种合作的成果。委员会还建议为卖淫和贩卖活动的受害者拟订社会支助和重新融入社会方案。

103. 委员会虽然欢迎新政府14个内阁部长职位中5个由妇女担任,包括历来由男子担任的部长职位,但对各领域和各级政治和公共生活决策机构中的妇女比例过低表示关切。

10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的临时特别措施,增加政府机构、国有企业各级决策层的妇女人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为目前和今后的妇女领导人提供特别训练方案并支持此种方案,定期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宣传妇女参与政治决策的重要性。

10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妇女受教育程度很高,但表示关切,男童和女童在受教育机会方面持续存在性别差异,而且妇女受教育程度较高未能消除男女工资差别,特别是女性主导就业行业与男性主导就业行业之间的差距。委员会还对妇女的征聘、晋升和解职方面存在间接歧视表示关切。

10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分析受过良好教育的妇女与其收入之间缺乏关联的情况。它建议采取措施,包括使用临时性特别措施,使妇女更快参与教育机构和经济生活的各级决策。它敦促缔约国继续审查和改革课程和教材,以纠正对妇女的传统态度,并协助创造有利的环境,增加妇女担任高薪高级职位。

10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劳工市场上受到歧视,职业上的隔离非常严重,同时薪酬有差异。委员会也关注年轻妇女在劳工市场要面对更多的困难。由于家务和家庭负担,她们很容易受到侵害,而且从事非全时或临时工作的比例比较高。

108. 委员会建议通过拟订中的新《就业合同法》和在教育、训练和再训练方面作出努力,来消除职业上的隔离。在妇女就业占大多数的公共行业中,应当提高工资,以减少与男性占多数的行业相比的工资差别。委员会要求在下一个报告中提供关于《工资法》各项修正执行情况的资料。该法确保同工同酬或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委员会还建议采取有效的措施,以便能够协调家庭和职业责任,并鼓励男女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

109.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一些妇女群体的贫穷在加剧,女性为户主的家庭和有幼年儿童的家庭的情况尤其是这样。

1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密切监测最脆弱群体中妇女的贫穷状况和执行有效的减少贫穷方案,同时考虑到贫穷涉及的性别问题。

111. 委员会确认保健领域的情况在该国独立后数年内一直恶化之后有所改善,但它感到关注的是,妇女结核病、性传染疾病和艾滋病毒的感染率在上升而自杀率偏高。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妇女人工流产的比率很高,在这方面,妇女特别是农村和低收入的妇女切实获取计划生育手段、包括避孕药具,非常重要。

112. 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妇女与保健的一般性建议24并建议全面研究妇女的具体保健需求,包括生殖保健,从组织上和财务上加强以妇女和男子为对象的计划生育方案,以及广泛向所有妇女提供避孕药具。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为女孩和男孩提供的性教育以促进负责任的性行为。它还建议建立一些机构,以处理妇女的心理保健问题以及在那些已经发生不利情况的领域开展工作。

113.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报告中没有载列足够的关于包括老年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村妇女情况的资料,包括这些妇女的现金收入、社会保障、健康情况、获得免费保健服务以及社会和文化机构的情况。它还对家庭商业中的女性配偶的状况表示关注,因为这些妇女的工作在官方统计数据中没有反映出来。

11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个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多关于农村妇女情况的资料和数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监测现有的方案,制订综合政策和方案,赋予农村妇女经济权力,确保她们获得培训、生产性资源和资本、保健服务、社会保障以及社会和文化机会。

11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接受《公约》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116. 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11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个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具体问题。它还要求报告阐述委员会一般建议的执行情况,并就立法、政策和方案对《公约》执行工作的影响提交有关的资料。

11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爱沙尼亚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并支持对其进行公开讨论,以便使政治家和政府行政官员、妇女非政府组织和大众认识到确保妇女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平等所需要采取的步骤。它还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19. 委员会在2002年1月21日第536次和第537次会议以及1月29日第547次会议上审议了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 C/TTO/1-3)(见CEDAW/C/SR.536、537和547)。

(a)缔约国介绍报告

120.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代表在介绍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报告时遗憾地表示,政府虽然作了努力,但仍未能按时履行《公约》第十八条规定的报告义务,到2001年1月才提出报告。

121. 提交报告出现延误的一大原因在于不存在任何机制来处理各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提交报告的问题,也没有为此划拨充分的资源。1999年,在司法部内设立了人权股,负责编写国际文书要求提交的报告。为帮助该股开展工作,还成立了由政府约13个部的代表和多巴哥众议院一名代表组成的人权委员会。

122. 报告写妥之后,司法部长即将其提交议会,概要介绍报告内容以及《公约》的意义。报告已广泛分发,包括分发给政府各部、中学、非政府组织和以社区为基础的组织、国际人权组织和公共图书馆。

123.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表明其致力于努力参与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全球斗争,致力于促进妇女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大会2000年审查《北京行动纲要》的实施情况,政府深受鼓舞,也承诺实施《北京行动纲要》所确定的各项行动。非政府妇女组织和以社区为基础的妇女组织协助政府实施《公约》。社区发展和两性事务部力图通过其两性事务司处理各种形式的不平等和不公正问题。

124. 该代表表示,《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宪法》明文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规定了平等原则和法律保护原则。机会均等法已获通过,待任命组成机会均等委员会和机会均等法庭后即告生效;该法禁止在就业、教育、提供货物和服务及住宿方面以性别、肤色、人种、出身、宗教、婚姻状况或残疾为由进行歧视。还通过立法不许雇主歧视怀孕的女雇员。《同居关系法》于1998年生效,其中对同居男女的权利作了规定。

125. 对妇女和女童进行性攻击等针对性别的暴力行为十分普遍,是政府长期面临的老大难问题。1990年到1996年期间,全国发生了39起与家庭暴力有关的谋杀案。已经启动了一项打击家庭暴力的综合方案,内容包括设立24小时全国家庭暴力热线、在两性事务司内设立家庭暴力股、设立男子支助方案以及19个社区辅导信息中心。警察部门成立了社区保安科,政府正在制定家庭暴力问题国策。

126. 《1991年家庭暴力法》已在1999年废止,以反映国际标准的法律取而代之;对《法律援助和咨询法》作了修改,使更多人、包括受家庭暴力之害的女性有资格得到法律援助。处理性犯罪问题的法律也作了修改,加大了对此类罪行的处罚力度,并惩处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包括强奸和婚姻关系中的性攻击行为。执法工作亦有进展,尤其是在实施《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各项规定方面进行法律改革,以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1997年6月完成的一项全国调查显示,有儿童和少年参与卖淫和色情活动,但没有证据显示有贩卖儿童的现象。

127. 妇女经济力量有限,大多就职于薪酬最低、最没有保障的部门。妇女决策职位的任职人数仍然不足。尤其是在私营部门,在具有影响力的职位和能够晋升到最高职级的妇女为数很少,尽管妇女有学历,但她们在各就业部门的薪酬仍然很低,但国营机构的雇员除外。有鉴于此,两性事务司内设立了“提高妇女领导能力所”,还制定了“妇女第二次机会方案”来处理此问题。1996年,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颁布了《计算无酬工作法》,以确保记录妇女的无酬工作并将其计算在内,颁布这种法在世界上还是第一次。还颁布了《最低工资法》,确定了整体经济的单一最低工资,从而保障所有工人的最低薪酬额。

128. 女户主单亲家庭以及受教育程度不高的妇女当户主的家庭中,贫穷现象更为普遍。政府致力于提高贫穷妇女及其家人的生活水准,使她们有更多机会得到资本、资源、信贷、土地、技术、信息、技术援助和培训。政府还致力于普及免费中学教育,并推行两个试验项目,在以下非传统行业对妇女进行培训:砖瓦、管道、技术绘图和电器安装,等等。

129. 为消除对性别的陈规定型观念,该国召开了特别工作会议,审查小学的教育课程,还将成立一个工作队来审查中学课程。“各付一半钱”方案已付诸实施,每个公民只须付一半费用即可读准学士或学士学位,这样,就能使更多人接受高等教育。

130. 政府致力确保妇女终身保持最高度的身心健康和幸福。提供可得到并能负担得起的初级和中级保健、包括性保健和生殖保健,也是政府的优先事项之一。

131. 最后,该代表着重指出,两性事务司提高妇女领导能力大力促进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并于2001年7月举行了一次区域会议。政府的司法部长、社区发展和两性事务部长、社会发展部长和教育部长都是妇女。虽然这些事态发展令人鼓舞,但这位代表表示,政府认识到还要进一步努力,促进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议会工作。

(b)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32.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的报告。该报告提出的日期有所迟误,但遵循了委员会的编写准则。

13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秉持公开诚恳的态度,详细回答了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

积极方面

134. 委员会特别欢迎缔约国为了加强该国向国际人权条约机构提出报告的能力,在司法部门内设立了人权单位。它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履行其国际报告义务。

135.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承认该国国内的一些积极的非政府组织和社区妇女组织所发挥的作用。它们协助缔约国致力于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歧视。

13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独立以来在法律方面所展开的广泛改革,并赞赏该国撤销或修正歧视妇女的法律规定。委员会尤其欢迎《1996年计算无酬工作法》。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自从在2000年撤销了1986年第27号性犯罪法令第5(1)和5(3)节以来,配偶强奸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定为刑事犯罪。

137.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执行一个综合方案,通过下列行动对付家庭暴力:24小时热线、在两性事务司内设立家庭暴力股、男性支助方案、社区辅导信息中心。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步骤提供紧急法律援助、特别是家庭暴力方面的援助。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138.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社会对男女的作用存在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看法,性别暴力持续发生,妨害到《公约》的充分执行。

主要的关注领域和建议

139. 委员会关注的是,没有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委员会尤其遗憾的是,载有“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的《公约》第1条没有成为缔约国国内法的一部分。

140. 委员会建议考虑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委员会特别指出纳入《公约》第1条的重要性。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的定期报告中说明这方面的进展情况,包括说明是否有对国内法院援引《公约》的案例。

14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缔约国宪法明文禁止性别歧视,但有些法律可能容许对妇女的歧视。

142. 委员会建议清查歧视妇女的法律,以便加以修订、修正或撤销。

143. 委员会关切的是,负责监督性别问题的政府各机构显然缺乏协调活动责任不明可能损害到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工作,而人力和财政资源有限可能对全国妇女机构造成不利的影响。

144. 委员会鼓励将性别观点纳入政府各部的主流并评估这种努力所产生的影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明确界定各个有关性别问题的委员会和理事会的任务规定和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的程度。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重组国家机构,拨供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确保有效执行与性别平等有关的政府政策和方案。它还鼓励将性别观点纳入各部的主流。

145. 委员会关切到,尽管有了革新的立法、政策和方案,妇女遭受暴力的问题仍然十分严重,重男轻女传统根深蒂固,明显为社会所容忍。

14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高度重视按照委员会一般总建议19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的规定,高度优先采取措施以解决家庭和社会内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问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施进一步的措施,提高大众认识对妇女的暴力的问题,并促请缔约国加强活动和方案,集中注意性暴力、乱伦和卖淫的问题。

147. 委员会关注的是,对男女在家庭中和社会上的角色存在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看法,这种看法更加使妇女在公共生活的许多层面处于较低的地位。

1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克服有关男女社会角色的传统定型观念。委员会强调,符合《公约》的两性平等政策必须对妇女的社会角色赋予新的概念,即从纯粹对子女和家庭负责的母亲和妻子变成社会上的一个个体和行动者。

149. 委员会对在政治和经济领导阶层妇女任职人数不足以及妨碍妇女参加这些领域工作的因素表示关注。这些因素包括:定型观念、妇女承担过多的家务和家庭责任以及结构及文化障碍,如女议员没有产假这一点着重说明政治是一个属于男人的领域。

150. 委员会建议采取战略增加各级和所有领域决策机构的妇女人数。为此目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的规定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增加政府、政府机构、公共行政和国营企业决策一级的妇女人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为妇女安排特别训练方案,并在这方面定期推行提高认识的活动。

151. 委员会所关注的是,尽管妇女学历高,但除了在国家就业部门之外,在所有就业部门,她们所得工资过低。它还担心课程里面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所造成的后果,以及下列事实的影响:在关于妇女就业选择和收入的课程方面,女孩修读的是传统上属于“女性”的课程,而男孩修读的则是传统上属于“男性”的课程。委员会还担心没有具体的法规禁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行为,并为性骚扰受害者提供补救办法。

15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分析妇女教育程度高与其收入水平之间缺乏关联的情况。它促请缔约国进行课程改革和修改教科书,以打破对妇女的传统态度,以及帮助待遇优厚和担任高级职位的妇女建立一个有利的环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利用关于同工同酬和价值可比的现有研究和做法,以克服工资不平等的现象。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对工作场所包括在私营部门的性骚扰处以惩罚并为受影响者提供补救办法。

153. 委员会所关注的是,虽然帮佣工人可以按照新的《最低工资法》享有最低工资,但他们没有被列入《劳资关系法》中关于“工人”的定义内。

15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将帮佣工人列入《劳资关系法》中关于“工人”的定义内。

155. 委员会对各种妇女群体尤其是女户主的贫穷发生率偏高表示关注。委员会确认女户主受到结构调整方案和全球局势不断变化的不利影响。

156. 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其他资料,说明已经执行了哪些方案和项目来设法消除结构调整方案对妇女特别是女户主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确保政府灭贫政策持续不断、纳入性别观点而且不会使妇女处于社会边缘地位。

157. 委员会对几项法定婚姻制度准许童婚存在表示关切。委员会指出,这种婚姻受到《公约》第16条第2款的禁止。这种婚姻对女孩的健康造成严重后果。委员会担心少女怀孕率偏高,以及少女怀孕对少女享有《公约》所保障的权力特别是教育领域的权利所产生的后果。

15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其所有结婚最低年龄法和防止早婚的其他方案与《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相符合。委员会还建议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为性教育和计划生育采取适当的政策和方案。

159. 委员会对计划生育方案似乎只针对妇女而不太强调男性在这方面的责任表示关注。

160. 委员会建议采取一些方案鼓励男子参与承担计划生育责任。

161. 委员会还对没有详细资料说明造福农村妇女的任何公共政策(包括在就业和保健领域的政策)表示关注。尤其令人关注的是农村地区年老妇女的状况。

16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载列更多资料和数据,说明农村妇女特别是农村年老妇女的状况以及旨在赋予妇女经济权力和向她们提供就业和保健服务的任何政策。

16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回答在本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具体问题。它还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评价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措施所造成的影响。

16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接受对《公约》中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165. 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签署和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166.委员会要求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广泛散发本结论意见,使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治家知道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已经为妇女采取哪些措施和在这方面需要采取的未来措施。它请缔约国继续广泛散发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泛散发《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结果。

3.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乌拉圭

167. 委员会在2002年1月24日第541和542次会议上审议了乌拉圭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URY/2-3)(见CEDAW/C/SR.541和542)。

(a)缔约国介绍情况

168. 乌拉圭代表在介绍定期报告时指出,虽然乌拉圭当局曾打算派出一名直接专门处理性别问题的代表,但是,令人遗憾的是,由于乌拉圭最近面临经济和财政困难,裁减了预算,因此未能这样做。

169. 乌拉圭代表随后解释说,乌拉圭1985年提交了首次报告,在从那时到目前的这一段时间内,情况不断发生变化,在有效实现妇女权利方面取得了各种进展。

170. 在政府一级,在几个方面取得了进展,其中包括建立全国家庭和妇女事务研究所、支持该研究所活动的妇女权利委员会、就业机会和待遇均等三方委员会和负责制定和执行政策以减少家庭暴力的部际委员会;针对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就业的孕妇和母乳育婴妇女颁布了补充准则,禁止解雇她们;以及采取各种行动,以改进保健教育,改进防止少女怀孕方案、防治性传染疾病和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艾滋病)方案和预防癌症方案。

171. 代表还指出,最近几年来,议会采取了各种行动,以增进妇女的权利,例如建立了妇女人权委员会和性别与平等委员会。

172. 代表尤其谈到蒙得维的亚市政府采取的行动,其中包括设立一个妇女问题委员会,具体处理与妇女有关的所有问题;这一行动导致全国其他市政府采取类似的行动。

173. 代表还指出,尽管有一些问题还没有找到最终答案,但已经展开了非常激烈的辩论,最终无疑将取得具体进步;这些问题包括设立监察员职位或公设律师职位和堕胎问题。立法人员正在审议就堕胎问题提出的一些倡议。

174. 代表指出国际舞台上取得的一些进步,其中包括批准了一些法律文书,例如在1996年批准了《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在2001年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175. 代表说,令人遗憾的是所列举的进展是不够的,因为各种障碍,尤其是资源缺乏的问题,减缓了所设想的各种行动的执行情况。因此,国际和国家两级的非政府组织等国际组织的行动非常重要,尤其是就涉及到妇女的所有问题而开展的行动。如果没有这些国际组织的切实努力,许多已经取得的进展可能根本无法得到保证。代表还提到了在家庭暴力领域所采取的行动,如为受害人提供全国电话服务以及提供住所等,以及非政府组织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工作。这些工作产生了对某些情况(少数族裔)进行分析诊断所不可缺少的具体资料,从而使这些情况的处理更加容易并便利政府的工作。

176. 代表最后指出,尽管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但要使妇女的平等权利不仅在立法领域而且在实际上成为现实,还需作出更大的努力。

(b)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导言

177. 委员会赞赏乌拉圭政府提交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同时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推迟提交并不符合委员会的指导原则。

178. 委员会感谢常驻副代表作了口头介绍,但对报告和讨论的泛泛说明性质表示遗憾,因为根据报告和讨论,委员会无法了解到自从乌拉圭编写的初期报告于1985年审议以来,乌拉圭妇女的法律状况和社会状况的全貌,以及实施《公约》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的全貌。

积极方面

179.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迅速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180.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保证保护男女作为个人和群体的权利,并注意到《宪法》特别提到享受amparo疗法的权利。

181.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许多乌拉圭妇女都受过良好教育,而且参与劳动力市场的比率很高。

182.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妇女方案对于推动提高妇女地位的重要性。委员会确认缔约国在努力开展各种方案来实施《公约》。

18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公民安全法》将家庭暴力定为一项罪行。

184.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主动鼓励妇女非政府组织参与关于实施《公约》的各项方案。

影响到《公约》的实施的因素和困难

185. 委员会注意到,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的关于男女角色的态度构成对充分实施《公约》的障碍。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86. 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1989年6月第16045号法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仍然没有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委员会尤其感到遗憾的是,载有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的《公约》第1条没有成为缔约国国内法的一部分。

18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考虑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委员会特别指出纳入《公约》第1条的重要性,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的定期报告中说明这方面的进展情况,包括说明是否有对国内法院援引《公约》的案例。

188.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乌拉圭妇女很少将现有的司法补救办法用来保护及享受自己的权利,包括amparo补救办法。

18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的定期报告中进一步说明向妇女提供有何种机制和程序来保护和增进她们的权利。

190. 委员会关切的是,国家家庭和妇女事务研究所作为一个提高妇女地位的机构,在倡议和实施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的管制措施方面没有任何实权。委员会对该国家机构可能没有足够的财政资源和人力资源感到关切。

19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明确界定各机构和委员会的任务以及它们之间的互动程度。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向国家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和财政资源,以确保其能有效执行政府的男女平等政策和方案。它还鼓励缔约国将性别观点纳入各部,并建立机制评估这种做法所产生的影响。

192. 委员会表示关切,在家庭和社会上对妇女的角色仍然存在陈规定型的看法,在公共和私人领域里仍然存在根深蒂固的、以男子优越为基础的态度和行为。令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并不重视这个问题,因而鼓励了这种陈规定型看法继续保持下去,成为了执行《公约》的一个障碍。

19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乌拉圭社会的陈规定型看法。它促请缔约国集中力量于提高妇女在所有领域上的参与,特别是决策领域,以及促使男子分担家庭责任。它促请缔约国加强提高认识的方案,并采取行动,改变人们对于男子和妇女的角色和责任方面的陈规定型态度和看法。

194. 委员会表示关切,尽管作出了种种努力,但对于防止和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特别是就家庭暴力行为、为维护名誉所犯的罪行和惩罚犯罪者等方面并没有采取全面的办法。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根据《公民安全法》采取了立法行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仍然是乌拉圭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

195.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一般性建议19,促请缔约国评估目前处理对妇女的各种形式暴力行为的法律、政策和方案措施所产生的影响,以及通过具体的禁止家庭暴力法,纳入有关防止暴力、惩处犯罪者和保护受害者的措施。考虑到应调查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家庭暴力的根本原因,以期提高打击此种暴力的立法、政策和方案的效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为司法人员、执法官员和法律和保健业的成员举办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以及采取提高认识措施,以确保社会不会容忍任何形式的对妇女暴力行为。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就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问题加强同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委员会还建议为打击此种暴力的工作分拨与其重要性相符的经费。

196. 委员会表示关切,《刑法典》仍然包括若干对妇女歧视的规定。委员会对第116条感到关注,该条规定,强奸犯如果与他们的受害人结婚则可获得减刑。委员会也对第328条感到关注,该条规定,在人工流产的案件中,“维护犯罪人、配偶和近亲名誉”可以构成减刑因素。

19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废除《刑法典》的上述条款,以期使该法典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它的一般建议,特别是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一般性建议19和关于第12条——妇女与保健的一般性建议24。

198. 委员会注意到,虽然乌拉圭妇女教育程度很高,对劳动市场的参与率也很高,但她们的就业情况、地位和处境,特别是私营部门的薪金并没有反映出这一点。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有很高比例的妇女在从事服务部门,特别是个人服务,这个工资一向很低的行业的工作。

199. 委员会建议,不论在公共还是私营部门,缔约国应致力于确保劳动立法受到严格遵守,并采取行动消除就业方面和养恤金和私营部分工资方面的歧视,以及促使妇女从事传统认为属于男子的部门的工作。

200. 委员会对妇女对政治和政府行政、特别是决策方面的参与程度很低表示关切。

20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行动,实施广泛战略,其中包括《公约》第4条第1款所规定的暂行特别措施,以便促使妇女更多地参与公共生活、尤其是决策过程,并促使妇女和男子改变对各自在家务、家庭、工作和整个社会中的角色所持的态度和看法。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问题的一般性建议21和关于公共生活中的平等问题的一般建议23,建议缔约国加强并加紧采取行动,促使人们认识到妇女在社区和家庭中的角色、活动和许多贡献的重要性,并建议乌拉圭政府从整体上推动男女在权利和机会上的平等。

20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少女怀孕率较高的问题,并注意到年纪较小的少女在这一群体中所占的比例很大。它还注意到少女堕胎导致的死亡率偏高。

20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青少年的境况作为一个优先事项加以审查,并敦促乌拉圭政府采取行动,确保提供有效的生殖和性健康服务,并确保对青少年的信息需求给予应有重视,包括根据计划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责任的原则,通过各种方案和政策,提供信息,介绍可获得的各种避孕药具以及如何获得这些药具。委员会请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入一些资料,说明为减少及预防少女怀孕问题而制定的各种方案的影响。

204. 委员会对《民法》中仍然有一些歧视妇女的条款,包括有关早婚的条款一事表示关切。

20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积极促使消除仍然存在的歧视性的法律条款,尤其是《民法》中有关家庭的条款,使乌拉圭的立法与《公约》,包括关于最低结婚年龄的第16条相符。

206. 委员会关切的是,一般人——包括法律界人士和执法人员对于《公约》的规定及其《任择议定书》所提供的程序的认识很有限。

207.委员会建议开展关于《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妇女权利的教育方案,特别是为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和律师开展这种方案。委员会还建议采取步骤,增加司法和执法机构中担任较高职位的妇女的人数。

208. 委员会关切的是,报告中没有载列有关缔约国少数民族,特别是黑人妇女的资料。

20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列有关少数民族妇女情况的资料。

210. 委员会对于报告中没有载列有关缔约国执行《北京行动纲要》的情况这一点表示关切。

2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酌情执行《行动纲要》中的承诺。委员会特别建议立即通过机会均等计划,以期为国家妇女问题方案奠定稳固和基础。它还鼓励缔约国将性别观点纳入政府各部的主流并制定程序评估这种纳入主流的努力所产生的影响。

212.委员会要求乌拉圭政府根据《公约》第18条的规定,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关切问题作出答复。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的指导原则起草今后的报告,不仅提供法律框架说明而且提供充分有统计数字依据的资料,不仅要说明妇女的法律境况,而且要说明妇女的实际境况,包括遇到的各种障碍。

21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早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会期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21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乌拉圭广为传播这些结论性意见,促使公众对这些意见展开讨论,以便使政治家、政府行政人员、非政府妇女组织以及社会公众注意到必须采取的行动,实现男女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特别要确保在人权组织和妇女组织中间,继续广为传播《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4.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冰岛

215. 委员会在2002年1月第532和533次会议上,审议了冰岛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ICE/3-4)(见CEDAW/C/SR.532和533)。

(a)缔约国介绍报告

216. 冰岛代表在其介绍中,更新了关于截至1997年12月的执行情况的各次报告中所载信息,指出新的信息将载入冰岛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她还告知委员会,冰岛政府于2001年3月批准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准备接受在委员会会议时间问题上对《公约》第20.1修正。

217. 冰岛代表指出,2000年5月,通过了关于男女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的新的法律(《两性平等法》),取代1991年的《两性平等法》。按照该法规定,设立了一个新的专门机构——两性平等中心,直属社会事务部,负责监测该法的执行情况。该法规定,拥有25名以上雇员的机构和企业应制订两性平等政策,或在其雇用政策中作出关于两性平等的专门规定。该法禁止直接或间接歧视,规定个人和非政府组织有权从平等地位申诉委员会那里寻求补偿。虽然申诉委员会的决定不具有约束力,两性平等中心或有关个人可在委员会意见基础上提起法律诉讼。

218. 要求各部指定一名平等问题协调员,其任务是协调各部及其下属机构工作中的两性平等。1991年以来,冰岛执行了三个关行实现两性平等措施的四年行动方案,最后一次是在1998年。两性平等中心已开始为2002-2006年制订新的行动计划,该计划将更加重视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及实现这一点的方法。在这一方面,冰岛代表强调了需要加强男性在平等行动中的参与。

219. 2000年,通过了《产假和陪产假以及育儿假法》,并将于2003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进行了一项根本性改革,以促进父母分担责任,加强劳力性市场上的两性平等。冰岛代表指出,执行预期该法将增进男女之间的平等,尤其是缩小男女之间的工资差异,解决女性与男性相比在企业高层管理部门比例偏低的问题,而这种状况部分是由于妇女负有照料家庭和子女的沉重责任。

220. 冰岛代表指出,1990年脱衣舞俱乐部开始开设之后,出现了贩卖妇女和卖淫活动,冰岛当局对此日益表示关注。地方和国家当局与工会合作,正在审查脱衣舞俱乐部的活动,以设法减少这些行业的活动。有关当局也在制订措施,以解决卖淫问题。

221. 1998年9月,社会事务部任命了一个五年期委员会,试图例如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加妇女在政界的参与。该委员会的最初任务是增加妇女参加1999年议会选举的数目。1999年,在当选议员中有35%为女性,而1995年则为25%。委员会目前正在设法增加女性在地方政府中的人数,女性比例为28.5%。同样在1998到1999年期,外交部聘用的要求有大学学历的全部新职位,50%为女性。

222. 在冰岛大学,女性占全体新生60.9%,除工程、经济学和计算机科学以外,各科的女性学生超过了50%。2001年4月,签署了一项两年期协议,旨在加强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地位,扩大女性在经济生活中的领导作用,鼓励妇女在高等教育中选择男性占主导地位的领域。

223. 冰岛代表强调,在2000年,16至74岁年龄组的妇女,有79%进入了劳动力市场,男性则为88%。在55到74岁年龄组中的,妇女的劳动力参与率降低了。2001年,妇女的失业率为1.9%,而男性为1%。男女之间的工资差异为10%到16%,对这一差异,正在进行热烈辩论。

224. 冰岛代表指出,1998年,两性平等署和职业安全与卫生署发表了一份关于性骚扰问题的研究报告,确认工作场所中存在这个问题。就此,《两性平等法》对性骚扰作出了界定和禁止。

225. 冰岛代表指出,已采取了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包括性暴力,并消除对儿童、尤其是女童的暴力。这些措施包括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非公开审讯,保护受害者和提供证据的必要证人的特别程序以及限制令。对强奸罪的惩罚加重了,国家检察官通常会要求对性暴力进行严厉惩罚。

226. 最后,冰岛代表指出,尽管《公约》的执行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仍有许多事情有待去做。进一步执行《公约》的努力包括审查在国家和地方计划和决策中是否和如何考虑到两性平等问题。还设立了一个工作组,目前正在集中审查财政部、工业部、商业部和社会事务部制订的法案,确保在立法时考虑到性别问题。

(b)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227. 委员会对缔约国合并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报告表示赞赏,报告符合委员会关于编写定期报告的指导方针。委员会还对就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和在口头介绍期间提供的新的信息表示赞赏。

228.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与委员会成员的积极和坦率对话。

积极方面

229.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促进两性平等方面取得了进展,并努力将性别问题纳入其政策框架及各个决策阶段的主流。

230.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了《两性平等法》(2000年)并开展了大量研究工作、试点项目和调研活动,以增进男女之间的平等。

231.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承认男女两性负有促进平等的共同责任,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将男性纳入增进男女平等的战略,包括在陪产假领域。

232.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批准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注意到它准备在委员会会议期间接受对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233. 委员会还欢迎冰岛上次报告时通过的结论意见中的一系列建议获得了执行。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234. 委员会注意到,在冰岛不存在重大因素或困难,妨碍有效执行《公约》。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23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并没有纳入国内立法。它尤其感到遗憾的是,载有“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公约》第1条不是冰岛法律的一部分。

2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考虑将《公约》纳入本国立法。委员会特别强调纳入《公约》第1条的重要性。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在这一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提供关于是否在国内法庭上援用《公约》的信息。

237.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平等地位申诉委员会的决定不具有约束力,包括在政府机构违法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2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强申诉委员会的执行机制,尤其是规定其决定具有约束力。

239.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妇女的受教育水平很高,但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没有得到平等待遇,这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尤其是公共部门中的工资差异高达10%-16%,损害了妇女的利益。

24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减少公营部门男女的工资差异、展开职务评价并缩少差距。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提交委员会的下一次的报告中提供较多的资料,说明私营部门工资差异方面妇女的情况。

241. 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妇女长期以来非全时就业的比例很高,这似乎表明,尽管缔约国努力促进家庭生活的协调,但职业妇女仍然承担了较大部分的家庭责任。

24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采取措施,帮助妇女和男子实现家庭和工作责任之间的平衡,除其他外,通过进一步提高认识和提出针对男女两性的教育倡议,包括倡导在家中分担家务和确保非全时工作不是专门由女人担任。

243.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在妇女的政治代表性方面取得了进展,妇女在选任公职、高层职位和外交界仍然人数不足。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尽管妇女在教育方面取得很高的成就,大学里的女教授人数很少。

24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进一步的临时特别措施,提高妇女在各个部门、包括所有政府委员会决策层中的代表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妇女在大学高级职位上的人数。

24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止妇女遭受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采取了积极的法律和福利方针。委员会关注的是,对性暴力罪,包括强奸,惩罚较轻。

24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努力,执行并加强现有的法律和方案,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同时,加强其宣传活动和对男性罪犯的工作。它还促请缔约国重新考虑目前的刑法规定,因为按照目前的做法,对性暴力罪犯,包括强奸犯量刑较轻。它还鼓励缔约国按照《公约》的规定和委员会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一般性建议19考虑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更多信息,说明打击对妇女的暴力的情况,包括采取了何种措施,向警察和法官提供培训。

24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冰岛可能成为贩卖妇女的目的地。

24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采取行动,打击贩卖妇女活动并为此目的加强国际合作。

249. 委员会对养恤金制度的变化表示关注,这一变化对妇女的影响比对男子的影响来得大。

2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研究养恤金制度对妇女的影响,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老年妇女的贫困。

251. 委员会对酒类在妇女中间的高消费量以及酒类在青年人,包括少女中间的消费水平表示关注。

25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制止酗酒和吸毒,尤其是妇女和少女的酗酒和吸毒。

25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作好准备,接受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254. 委员会请缔约国对建设性对话中提出的悬而未决的问题以及本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具体问题作出反应。它还请缔约国在其下一份报告中评估所采取措施对《公约》的执行产生了哪些影响,尤其是对将性别纳入主流产生了哪些影响。

255. 委员会要求在冰岛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使冰岛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治官员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实际上享有平等所采取的步骤,以及这方面今后需要采取的步骤。它还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特别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大会题为“2000年妇女:21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斯里兰卡

256. 委员会于2002年1月28日在其第545和第546次会议上审议了斯里兰卡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LKA/3-4)(见CEDAW/C/SR.545和546)。

(a)缔约国介绍报告

257. 斯里兰卡代表在介绍报告时对委员会说,斯里兰卡已经作出诚恳的承诺,将履行公约的义务;斯里兰卡不仅是根据《公约》缔约国的义务、也是按照斯里兰卡《宪法》所载的平等原则作出努力,提高妇女地位。

258. 斯里兰卡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它目前正在经受严重的经济困难,其原因主要是长期的内乱。国内的动乱不仅耗尽了国家的人力和财力,而且还对人的发展努力造成了有害影响。该代表指出,斯里兰卡大约三分之一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接受政府的福利补助。尽管如此,斯里兰卡保持了良好的社会指标,特别是教育和保健方面的社会指标。根据2001年《人类发展报告》,斯里兰卡的人类发展指数已经上升到81,两性比较发展指数是70。

259. 该代表向委员会报告说,有目标的国家干预行动对妇女产生了有利的影响。妇女识字率已经提高,缩小了男女识字率之间的差距,妇女教育方面也取得了更大的成就。在增加妇女就业方面也有进展。妇女现在进入了许多原来以男性为主的领域。妇女在海外、出口加工区和种植行业就业,为国家的外汇收入作出了贡献。她们这方面的贡献得到了承认。此外还通过特殊的储蓄、信贷和技能开发方案动员农村妇女参加经济活动。

260. 关于保健问题,该代表向委员会报告,助产系统得到了改善,减少了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她还指出,妇女的预期寿命超过了男子预期寿命,在体育活动领域现在可以看到更多的妇女。

261. 该代表指出,1994年,一名妇女当选了国家总统,显示了斯里兰卡愿意在最高层次承认两性平等。斯里兰卡继续将重点放在:改进法制状况,以解决对妇女暴力问题;消除性别角色定型;对老龄妇女实行特殊照料方案;展开改善母亲营养状况的方案;实施教育方案,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妇女中的传染;鼓励妇女从事非传统的行业;提高移民女工和在出口加工区就业的女工的自主能力。此外,斯里兰卡继续注重向受冲突影响的家庭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创造一种有利于妇女参政的环境,并颁布立法,作出更大的努力,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

262. 政府已经采取了多项措施,建立行政机制,展开主动的工作,以防止受武装冲突影响的人,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受到虐待和骚扰。该代表指出,政府正在采取一种多管齐下的方法,以保护因冲突而流离失所的人。在人道主义援助和补偿方面,已经制定了计划,实施了方案,建立临时住所,并着手进行重新安置和搬迁。该代表向委员会报告,已经向流离失所的儿童提供了基础设施,并已经开始实行一项奖学金制度。目前政府正在作出努力,以改进内部流离失所者的健康状况。

263. 该代表向委员会报告,在国内发生冲突期间维护人权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但斯里兰卡政府为此目的采取了措施。不纵容对妇女的暴力以及安全人员或警察侵犯人权。斯里兰卡定期向联合国人权机构提交报告,并准备签署《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264. 该代表还指出,最近几年来,赋予了国家机构各种权利和职能。2001年12月成立的新政府已发出指示,每一个方案都应包括关于妇女的部分,并应评价每一个方案对妇女的影响。预计这方面的承诺将会对整个政府机构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新的倡议产生影响,并推动实施《国家妇女事务行动计划》的有关组成部分。2002年《国家妇女事务行动计划》突出了应进行干预的所有优先领域,包括解决妇女分享权力和参与决策不足的问题。该代表说,有人认为,不久以前的政治气候创造了一种不利于妇女参政的环境,随着政治文化的改变,人们希望妇女将获得能力,参与推行善政的价值观。该代表还说,政府预计很快会颁布从法律上承认全国妇女委员会的国家立法。

265. 该代表向委员会报告,已经要求斯里兰卡法律委员会探讨解决国家立法中的不公平问题。在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和多文化的社会尝试改革属人法必须酌情考虑和顾及到不同民族的多种根深蒂固的信仰。

266. 该代表在介绍发言结束时说,为了全面实施《公约》,政府正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并取得各捐助方的支持。但是,在履行《公约》义务的过程中,政府面临着由于内部冲突造成的困难和全球不确定的局势所造成的外部压力。斯里兰卡希望,目前旨在解决内部冲突的活动获得成功,从而使斯里兰卡妇女受益于由此取得的和平。

(b)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267.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编制定期报告的准则提出其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就会前工作组及其口头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作了书面答复。这些答复提供其他资料说明目前在斯里兰卡执行《公约》的情况。

268.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由妇女事务部秘书率领并包括政府各部门官员在内的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坦率和富有建设性的对话。委员会指出,政府行动特别是《全国妇女行动计划》是在执行《北京行动纲要》的这个背景下推行的。

积极的方面

269. 委员会对在遇到困难的社会政治情况下努力执行《公约》表示赞赏。它欢迎努力加强关于妇女的国家机制,以及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并采取一系列包括《妇女宪章》在内的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和方案,设立妇女事务部和全国妇女委员会,并制定《全国妇女行动计划》。

270. 委员会赞扬实行于1995年通过的法律改革,特别是对《刑法典》进行修正——该修正案就针对妇女的暴力制定新的罪名和更严厉的惩罚,以及修改婚姻法,规定除了穆斯林之外,将男女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

271. 委员会赞扬妇女学业成就和识字率有所提高,并实行课程改革和师资培训方案,以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对男女更易获得计划生育服务和制定完善的妇幼保健制度表示赞赏,这种制度有助于减少产妇死亡率。

272. 委员会欢迎妇女组织积极和踊跃参加《公约》的执行和监测工作。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273. 委员会确认,该国北部和东部的族裔冲突和经济全球化使妇女境况受到限制并对《公约》的充分执行造成严重的困难。

主要关切的领域和建议

274. 各项基本权利受到宪法的保障,但歧视妇女的法律仍然存在,委员会对两者之间的矛盾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关于基本权利的宪法规定并没有为非国家行为者和私营部门的行动建立问责机制,也没有机会对早于宪法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委员会还关注存在土地开发条例一类的歧视性法律以及准许穆斯林属人法和国籍法的规定,前者除其他外没有规定最低结婚年龄,后者则使斯里兰卡妇女不得象男子一样将国籍传给子女。

27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审查所有现行法律,并修改歧视性条款,使其符合《公约》和宪法的规定。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保证宪法权利适用于非国家行为者和私人部门的活动。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在设法废除歧视性法律时视情况考虑穆斯林宗教和文化事务部所设穆斯林属人法改革委员会等机构的建议。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收集关于比较法理学的资料,包括按照《公约》解释伊斯兰法的比较法理学。

27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加强关于妇女的国家机制,并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它关注地指出,法律框架、体制结构以及人力和财政框架仍然没有执行《公约》的足够能力。

27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快设立国家妇女委员会,加强政府各部门内的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中心、确保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执行《国家行动计划》、并除其他外通过酌情将法律效力赋予《妇女宪章》加强该宪章的执行,来实施《公约》的各项原则。

278. 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斯里兰卡妇女确实担任政府最高职位,但总的来说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妇女为数极少。

27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的规定,在地方、省和国家一级的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增加妇女人数,其中包括执行临时特别措施。

280. 尽管在妇女和女孩教育方面取得进展,委员会对高等教育中修读工程和技术有关课程的妇女人数不足表示关注。

28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增加在高等教育中修读工程和技术有关课程的妇女人数。

282. 委员会关切的是,由于遭到强奸或乱伦而怀孕的妇女得忍受极大的身心折磨。

28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重新制定法律在强奸、乱伦和有先天性畸形的情况下准许堕胎。

284. 委员会关切的是,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发生率偏高,而且没有颁布具体的法规来打击家庭暴力,以及缺乏有系统地收集关于对妇女的暴力特别是家庭暴力的数据。委员会对《刑法典》的许多修正案表示赞赏,但它关切地指出,配偶强奸罪名仅于法院判决分居后才获得承认。委员会关切的是,警察没有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对关于针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指控有效地作出反应。

285.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确保充分实施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有关的所有法律及其他措施,监测这些措施产生的影响,为遭受暴力行为之害的妇女提供便于利用的、有效的获得补救及保护的手段。根据其一般性建议19,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尽快颁布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计一个结构,系统地收集按性别和族裔群体分列的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数据,包括家庭暴力。委员会敦请缔约国考虑承认所有情况下的婚姻强奸均为犯罪行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司法、警察、医务人员及其他有关群体提供有关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的全面培训。

286. 委员会对在冲突地区发生的警察和保安部队强奸泰米尔族妇女,以及对她们采取其他形式的暴力行为的事件数量之多情节之严重感到震惊。委员会确认宪法禁止酷刑,并知道已经建立了打击这种暴力行为的部间工作组,但仍感到关切,因偏远地区的受害者可能不知道她们的权利,不知道如何寻求赔偿。

287.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严格监测警察和保安部队的行为,确保将所有的肇事者都绳之以法,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对任何妇女的暴力行为。

28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了消除正式教育中存在的性别角色定型化的问题所作的努力,与此同时,对一般公众和媒体依然宣扬传统的定型化的性别角色表示关切。

289.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旨在消除对妇女和男子的角色及责任的定型化态度的各项措施,包括以一般公众和媒体的妇女和男子为对象的提高认识和教育性宣传活动。委员会还吁请政府对其采取的措施的影响进行评估,找出不足之处,相应地调整并完善这些措施。

290. 委员会对妇女的经济参与程度低、妇女失业率高、没有为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妇女,例如佣工提供适当的保护、保护出口加工区女工的执法不力等问题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未能提供关于妇女与男子之间工资差距的数据表示关切。

291.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提高妇女的经济参与程度,确保妇女享有平等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权利,在得到工作方面以及在工作中都享有平等的机会。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提供适当的保护,确保执行劳工法,使所有地区的女工都得到惠益。委员会建议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收入分布情况和工资情况的数据,并列入下一次报告,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所有劳工政策都考虑到性别观点。

292. 委员会对出国找工作而处于易受伤害地位的斯里兰卡妇女人数日益增多表示关切。尽管缔约国采取了保护性措施,包括强制登记和投保,但是这些妇女受虐待甚至丧命的事情还是时有发生。

293.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确保充分、有效地实施为保护移民女工采取的措施,包括防止非法雇佣机构的活动,确保有残疾的失业女工返回斯里兰卡后依然可以享受保险。

294. 委员会注意到大多数妇女生活在农村地区,对经济政策中没有纳入性别观点、没有考虑到农村妇女作为生产者的作用表示关切。

295.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通过收集按性别分列的关于农村生产情况的数据确认农村妇女对经济的贡献,确保所有的发展方案都包括性别角度,并对农村少数群体妇女给予特别关注。

296. 委员会对妇女为户主的家庭百分比如此之高表示关切,其中多为老年妇女,并多为文盲,谋生手段贫乏。

297.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制定政策和方案,改善户主为女性的家庭和老年妇女的状况,包括确认户主为女性的家庭同样是发展方案的帮助对象和受益者。

298. 斯里兰卡北部和东部地区武装冲突不断,国内流离失所者越来越多,其中大多数为妇女和儿童,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299.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拨出更多的资源用于满足国内流离失所者中妇女和儿童的需要,确保他们享有隐私权、能利用到各种保健设施、获得人身安全和保护他们不受暴力行为之害。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妇女充分、平等地参与解决冲突及建设和平的进程。

300.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签署并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尽快交存关于接受有关委员会会期问题的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的文书。

30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份定期报告中对本文件中结论意见所表达的关切作出答复。委员会特别请缔约国提供关于为了实施公约所制定的所有法律、政策、计划、方案及其他措施的评估和影响方面的资料。

30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斯里兰卡广泛分发本结论意见,使斯里兰卡人民、特别是缔约国官员和政治家了解为确保妇女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还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分发、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分发《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5.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葡萄牙

303. 2002年1月18日,委员会第534和535次会议审议了葡萄牙第四(CEDAW/C/PRT/4)和第五次(CEDAW/C/PRT/5)定期报告(见CEDAW/C/SR.534和535)。

(a)缔约国介绍报告

304. 葡萄牙代表对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作了介绍,她强调指出,葡萄牙致力于实现两性平等,并把此作为该国尊重民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葡萄牙,法律上的平等已经成为现实,但还需要努力实现事实上的平等。1995年,在总理的直接指导下制定了实现两性平等的措施。1996年,设立了平等与家庭高级专员职位。1999年,设立了平等事务部部长职位,由总统府事务部长履行其职责。2001年7月设立两性平等事务国务秘书职位,其工作由副总理主管。

305. 葡萄牙致力于加强对《公约》和其他国际文书的执行,措施之一就是国会已经批准了《任择议定书》;另外,《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也被接受。

306. 葡萄牙代表强调指出,政府一直注意事实上的平等,必须加强男女对社会的均等参与,尤其在劳动、决策、家庭和社会保护和教育等领域,并消除流行的性别成见。一些与传统成见有联系的障碍妨碍了实现两性平等和执行公约的努力。2001年,提出了两项法律草案,旨在实现各层次政治参与的平等,并对强制性带薪陪产假作出规定。但是,由于葡萄牙发生的政治变化,这两项法律草案将不会在国会本届会期内通过。

307. 许多法律和政策已得到修改,实现两性平等的各种计划和方案也已订立。2001年5月,制定了一项法律,赋予工作与就业平等委员会(平等委员会)和劳工事务检查总署更大的权力,特别是在对工作场所、就业和职业培训方案中的性别歧视进行调查方面。另一项法律要求政府每年就就业、工作场所和培训方案中的平等地位向国会提交报告,该项法律也已生效。对性别敏感的资料和数据的收集已得到改善,出版物、提高认识运动以及关于两性平等问题的研讨会和培训,也使公众对两性平等问题有了更好的了解。

308. 葡萄牙代表指出,第二个男女平等问题国家计划的起草工作即将结束,该计划以2002《总则法律》规定的目标为指导。该法律和计划设想对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妇女权利委员会)和平等委员会进行改组。副总理表示下一次的预算将以性别为基础。

309. 葡萄牙代表强调指出,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成果对葡萄牙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特别是在1995年和1999年选举产生的政府制定的政策方面。她突出说明了1997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其中把推动两性平等作为一项基本的国家责任;她又着重指出,这为平权行动计划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其他的一些修正案也载入了权利、自由和保障章节,其中有对一切形式的歧视的法律保护、承认所有劳动者都享有职业和家庭生活兼顾的权利以及考虑到两性直接和积极参与政治生活是民主制度的一个条件,法律应该确保在行使公民和政治权利和在没有性别歧视的情况下担任公职方面推动平等。

310. 葡萄牙代表描述了以《北京行动纲要》原则为基础的一系列计划和方案,其中包括1997《平等机会综合计划》(该计划设立了集体谈判平等观察组,是减少薪金差异的极其重要的手段)和1999《打击家庭暴力国家计划》。1999年,对产假法和陪产假保障进行了修正,其中除其他外规定在婴儿出生的第一个月里,父亲享有5天带薪休假,在产假和陪产假结束之后享有15天带薪休假。修订后的法律还规定享有每天2小时的哺乳时间;以及在婴儿出生后的第一年里,母亲或父亲每天可中止工作两小时给婴儿进食。法律将带薪产假延长至120天,并增加了对进行性别歧视或违反产假/陪产假保护措施的雇主的惩罚。

311. 葡萄牙代表指出,葡萄牙加入欧洲联盟给其本身带来了益处,并在担任欧盟主席期间提出了一系列倡议,即促进各方面的平等机会,便于妇女兼顾工作和家庭生活,主要的目的在于到2010年前把妇女就业人数增加到60%,召开各种会议讨论消除家庭暴力和职业与家庭生活兼顾的措施。欧洲联盟对北京会议五周年进程的贡献的协调和对劳工组织《保护产妇公约》的审查也得到特别注意。

312. 葡萄牙代表指出,非政府组织不论作为单独的团体,还是以妇女权利委员会内设协商委员会成员的集体身份,为提高妇女地位作出了很大的贡献。1991年至2001年,非政府组织由24个增加到49个,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补贴也增加了四倍。

313. 葡萄牙依照《北京行动纲要》,采取各种措施解决对妇女施行暴力的问题,措施包括设立每天24小时的免费求助电话和建立家庭暴力女性受害人接待中心网。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正式指控已不再成为提出起诉的先决条件,家庭暴力女性受害人可以得到赔偿,警察受到了培训,各个警署也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设置了对受害人友善的特定场所。

314. 葡萄牙代表最后指出,虽然葡萄牙进行了法律改革并承担了各项国际义务,但是在葡萄牙还是能够感受到两性之间的不平等。然而,葡萄牙代表认为,既然给女性的公共生活和男性的私生活造成如此重大伤害的不平等的根源已经找到,那么就可以为消除男女之间结构性不平等提出有效措施。

(b)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315. 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表示赞赏。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作的书面答复、提交委员会的补充资料和缔约国的口头介绍,所有这些都补充说明了目前在葡萄牙执行《公约》的状况。

316.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了由平等事务国务秘书率领的,并包括来自政府各分支部门官员的代表团。

317. 委员会注意到,为了执行《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的规定,政府已经采取了行动,包括制订了《平等机会全面计划》。

积极方面

318.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致力于取得妇女的平等和公平机会,自从1991年审议第三次定期报告以来缔约国执行该公约所取得的进展就说明了这一点。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处理歧视妇女问题的一系列法律、机构、政策、计划和方案。

319. 委员会对1997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表示欢迎,这些修正案规定促进男女平等是国家的一项基本任务。委员会也对其他法律改革、包括与产假和陪产假有关的改革表示欢迎。

320. 委员会对于1998年修订刑法表示欢迎,其中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定为犯罪行为,使警方必须调查这种罪行,并将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定为罪行。

321.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高水平的妇女教育成就,以及妇女选修课程类别的日益多样化。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征募妇女加入警力,并赞扬其分发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资料的制度。

322.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认识到成规定型态度是妇女继续处于不利地位的一大原因,并欢迎为改变这种态度采取的不同办法,包括开展提高认识的宣传运动,强调分担家务。

32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接受对该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并欢迎政府为批准《任择议定书》采取步骤。

影响执行公约的种种因素和困难

324. 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没有任何重大的因素和困难妨碍有效执行该公约。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325.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关于旨在确保遵守该公约的法律、政策、计划和方案的资料内容丰富,但也关注一般缺乏对这些措施对于妇女的所产生的影响的评估。

326.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的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在妇女生活所有领域内消除歧视妇女现象的一切法律、政策、计划、方案和其他措施作用并对其进行评估。委员会也要求缔约国制订其拟达到各项目标的时限。

327. 委员会一方面承认缔约国为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策作出的努力,另一方面也关注到负责两性平等的机构的可用资源有限。

32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为该机构及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所有政策和方案提供更多财务和人力资源。

329. 委员会确认缔约国在努力处理一般对于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的成规定型看法的问题,但是仍然对这种定型观念的持续存在和在媒体中继续呈现的妇女形象表示关注。

330.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措施,改变对男女作用和责任的成规定型态度,包括对妇女和男子以及对媒体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宣传运动,以达到实际上的男女平等。委员会也吁请缔约国鼓励媒体协助社会努力改变这种态度,创造机会,树立妇女非传统的正面形象。

331. 委员会欢迎政府采取措施,同对妇女暴力行为作斗争,包括修订《刑法》,规定虐待配偶或伴侣罪行和对妇女暴力行为是一项公共罪行;1999年通过《制止家庭暴力国家行动计划》;以及创新(INOVAR)项目下开展各项活动。尽管如此,委员会仍关注对妇女暴力行为、尤其是家庭暴力行为持续发生以及被起诉和定罪的罪犯为数很少的问题。

33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有系统地执行国家行动计划以及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所有法律和其他措施,并监测其影响。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措施,绝对容忍这类暴力行为,使其在社会和道德上无法接受。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有关措施使司法和执法人员敏感认识违反《公约》、侵害妇女人权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

333. 《刑法》没有明言规定乱伦为罪行,而只是通过一些不同刑法条款作出间接的规定,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

33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乱伦列为《刑法》的具体罪行,以使受乱伦之害的妇女和女孩较易于得到有效的补救和保护。

335. 委员会对贩卖妇女和女孩的情况增加表示关注。

33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进行跨国界和国际合作,特别是同来源国、过境国和邻近接收国合作,收集数据,减少贩卖案件,起诉和处罚贩子,确保受贩卖的妇女和女孩的人权得到保护。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受贩卖的妇女和女孩能得到所需支持,使她们能够提供证词,以处罚贩子。委员会还敦促政府训练边防警察和执法人员,使他们掌握所需技能,以辨认人口贩卖的受害者,并为其提供协助。

337. 妇女很少在选举产生或任命的机构中任职,很少有人担任国家议会和地方议会议员、政府部长、国务秘书、市长、高级法官和外交官。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

33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步骤,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通过实施临时特别措施等其他途径,增加妇女在选举产生和任命的机构中任职的人数,以落实妇女参与公共生活所有领域、特别是高级别决策的权利。

339. 委员会对缔约国文盲率居高不下和较年长的妇女在文盲中所占的比例特别高这一点表示关注。

34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拟订特别旨在降低妇女文盲率的方案。

341. 委员会关切的是,呈现男女职业隔离的迹象、私营部门男女工资差异越来越大、妇女在无报酬家庭工人中所占的百分率偏高。委员会也对公私营部门有关这些问题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的缺乏表示关切。

34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收集有关公私营部门职位隔离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它还促请缔约国协助妇女和妇女的非政府组织就这些问题提起的诉讼。

34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诉讼或法庭裁决中,显然很少援引《公约》和/或《宪法》来要求平等权利和针对歧视行为获得补救。

34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订立适当机制和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使妇女能够根据《宪法》和《公约》向法庭寻求并得到补救。

345. 委员会对缔约国限制堕胎的法律表示关注,特别是因为非法堕胎对妇女的健康和福利产生严重的影响。

34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促进就妇女生殖保健权利、包括就限制堕胎的法律举行全国对话。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府进一步改进计划生育服务,确保所有妇女和男子、包括男女青少年都能获得计划生育服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与非法堕胎有关或因非法堕胎造成的死亡和/或疾病的资料。

347. 各次报告中没有提供关于占劳动力很大比例的农村妇女的资料和关于老龄妇女的资料。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

34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农村妇女、老龄妇女和女孩的状况,特别是她们的保健、就业和教育情况。

349. 委员会对贫穷女性化、特别是女户主的情况感到关注。

350. 委员会注意到2001-2003年全国一体化行动计划第二部分提出了减贫运动的目标,并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的消灭贫穷措施对妇女和女孩的影响。

35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完成所需程序,以便早日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35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定期报告中对结论意见所表达的关注问题作出答复。

353. 委员会请政府在葡萄牙广泛分发本结论意见,使葡萄牙人民、特别是政府官员和政治家了解为确保妇女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还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分发、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分发《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6.第五次定期报告

俄罗斯联邦

354. 委员会在2002年1月25日第543次和第544次会议上审议了俄罗斯联邦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USR/5)(见CEDAW/C/SR.543和544)。

(a)缔约国介绍报告

355. 俄罗斯联邦代表介绍其本国的报告,分析了1994-1998年期间俄国执行《公约》的情况和妇女在俄罗斯联邦当前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政治情况下的处境。该国经历了前所未有的转型,从计划经济、极权主义政权和一党政治制度转到市场经济、民主和多党制度。这种改变对俄罗斯一般大众、特别是妇女的生活的所有方面造成巨大的影响,1990年代初期的绝望和恐惧逐渐转为乐观和希望。

356. 该代表指出,俄罗斯人口的生活水平和个人收入开始提高。她着重指出,经济的改善使俄罗斯政府能够开始集中注意社会政策和方案。例如,在2002年的联邦预算中,拨给各社会领域的资源均有所增加。优先注意的事项是增加对人力资本的投资,特别是改善教育和保健。

357.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政府实施了各种立法和行政措施以提高妇女的地位,保护她们的权利以及缓和转型时期造成的冲击。妇女积极参与改革过程,致使妇女运动扩大了,在过去三年,情况尤其如此。妇女非政府组织参与了全国所有关于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的重大活动。在2001年11月,举行的公民论坛的范围内组织了以“妇女公民作为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因素的倡议”为主题的全国讨论。该代表指出,随着妇女非政府组织同政府之间的对话,现在有真正的机会在俄罗斯提高妇女地位。

358. 根据1995年《北京行动纲要》,政府查明了在俄罗斯联邦提高妇女地位的五个主要优先事项,包括妇女参与决策、妇女和经济、妇女人权、妇女和健康以及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2001年至2005年第二个提高妇女地位全国行动纲要已获得通过。

359. 该代表指出,由于政府作出努力,妇女参与特别是在区域和市一级的政治生活有所增加。她强调在2000年通过的关于政党的法律至关重要。该法第8条确保男女有同等权利当选担任所有政治职务。尽管有了新措施和倡议,妇女参与立法部门的水平仍然非常低。在国家杜马(议会下议院)的442名成员中只有35名是妇女,联邦委员会(议会上议院)的175名成员中则只有4名妇女。妇女参与行政部门的水平也很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目前在制订中的“国家公务员制度构想”打算举办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培训,以提高妇女参与各级决策的程度。

360. 该代表告诉委员会,为顺应妇女非政府组织关于限制不准妇女从事的行业的数目的要求,已通过新的劳工法。此外,政府已制订联邦人口就业方案,给妇女一定的配额,并为最脆弱的妇女群体作出社会保障的规定。她也提到准备对劳工立法进行性别分析,并制订监测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参与情况的程序。她与政府都关注目前在聘请和解雇妇女、特别是怀孕妇女方面存在的歧视,并关注职业隔离继续存在。另外令人关注的是农村妇女的情况大大恶化了。

361. 为了减少贫穷,政府计划将最低工资提高2.5倍,扩大住房补偿制度,审查税收立法,增加对母亲和儿童的补助和津贴,并进行退休金改革。从2002年开始,产妇津贴将增加到三倍。该代表提到俄国为了刺激生育率,协助家庭,改善人口健康和降低产妇和婴儿死亡率,致力执行各种措施,以期摆脱人口危机。

362. 该代表提到该国的卫生情况。在转型期间,人口健康的素质整体上有所恶化,但妇女的生殖健康获得了改善。政府作出种种努力后,减少了人工流产的数目,绝对数字减少了1.3倍,从1997年的2 498宗减至2000年的1 961宗。不过,只有23.6%的妇女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其他成就包括减低了不正常的生育以及产妇和婴儿死亡率。目前致力改进对农村妇女的卫生服务。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吸毒上瘾的问题令人担心,已采取措施对付这些问题。

363. 该代表指出,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仍然是社会的严重问题。根据调查,大约70%的妇女在她们生命的某些期间曾遭受暴力。在蓄意谋杀的受害者之中,妇女占了40%。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为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制定和执行了广泛的各种措施和行动,包括建立危机中心,制订新的法律和修订现行法律,进行宣传,收集资料和统计数据,向执法官员提供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辅导和其他方案。政府也开始认真关注日益严重的性剥削以及贩卖妇女和女孩的问题。

364. 该代表报告说,政府采取了一些步骤以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并在全国和区域两级将性别观点纳入决策的主流中。已加强和扩大了妇女委员会在政府的范围内的作用和职能。该委员会的责任是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领域内的国家政策和方案之中。

365. 代表指出,在议会的上议院中设立了妇女地位委员会,在人权事务监察员办公室中设立了妇女和儿童事务部。许多区域性的政府机构也设立了妇女委员会,妇女部门或理事会。新设立的部间委员会负责执行提高妇女地位的区域计划,而在劳工部内新成立的“圆桌论坛”包括了来自非政府组织和非商业性组织的代表,他们把性别观点纳入政府决定的主流。在行政当局和妇女组织之间还有一个继续进行的谈判论坛。

366. 在结束她的发言时,代表指出,尽管在《公约》的执行方面取得了一些明确的进展,可是政府了解,为了提高妇女地位和增加性别平等,还有许多事情待做。她说明了她的政府在这方面进一步作出努力的决心。

(b)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367. 对于缔约国提出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表示感谢,该报告符合委员会的方针。对于缔约国政府就问题清单上的问题提出了有内容的答复,并且口头说明时也坦白和全面,委员会表示赞赏,这些答复向委员会提供了自从1999年的报告以来的进展。

368. 对于缔约国派遣了劳工和社会发展部第一副部长为代表团团长,委员会也表示赞赏。

积极部分

369. 国际条约的规定,特别包括《公约》,被视为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可以在国内法庭中直接援引,委员会对这个事实表示欢迎。

370. 委员会也欢迎1995年《家庭法》和2001年《联邦政党法》的颁布。它还欢迎政府于1996年通过了关于提高妇女社会经济地位的《大纲》和《全国行动计划》,旨在增加妇女在决策职位上的人数。

371. 对于俄罗斯联邦给予《公约》的宣传以及为散发缔约国报告与委员会结论意见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也表示欢迎。

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

372.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目前的转变对妇女产生了负面的影响,是充分执行《公约》的障碍。

主要的关切领域和建议

373. 委员会关切的是,1993年的《宪法》虽然确认妇女在法律面前拥有平等的权利,但是并没有给歧视下定义,也没有明白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委员会注意到宪法并没有成为防止歧视的有效工具。

37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宪法中载列不受基于性别的歧视的具体权利,并依照《公约》第1条给歧视下定义。它吁请缔约国制定有效的执行程序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展开提高公众认识运动,以确保有效落实妇女的平等权利。

375. 委员会注意到,没有在存在歧视妇女现象的一些重要领域制定法律,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不愿意利用法庭程序来对抗基于性别的歧视,理由是法律存在空白、难以搜集证据、一般缺乏对法律的认识和不信任法律制度。

376. 委员会建议通过特定的法律和有效的执法程序来制止和消除歧视以及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应当配合所有这些法律和执行程序,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并展开大规模的提高认识的宣传,使妇女了解她们自己的权利。

377. 委员会还关切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包括改善妇女地位问题委员会在内,可能会因为缺乏明文规定的法律地位和权限以及缺乏充分的财务和人力资源而削弱。

37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赋予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明确的任务并向其提供适当的司法权利和充裕的财务与人力资源,使它能确保实际上实现妇女的平等地位。

37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持续存在定型和歧视的观念。

380. 委员会赞扬在学校课程中纳入了人权教育,但促请缔约国强调作为人权的妇女权利,加强宣传方案,包括针对男性的宣传方案,同时采取措施,改变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陈旧观念和认识。

381. 委员会对于担任各项政治职务的妇女人数逐渐减少这一点表示关切。

382. 委员会确认2001年7月的《联邦政党法》,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切实和具体地贯彻该法。它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其他临时特别措施,以增加担任各级政治决策职务的妇女人数。

383. 委员会深切地关注妇女就业状况恶化,公营部门中担任各部门低级别和低收入工作的绝大多数为妇女。委员会关切的是,在私营部门妇女面临严重的歧视而且在高薪酬部门中所占的比例很低。委员会也对妇女在长期失业者中占多数这一点表示关注。

384. 委员会促请颁布平等就业机会法,禁止在雇用、晋升、就业条件或解雇方面的歧视,规定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并规定有效的执行程序和补救办法。委员会还建议这种法律应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临时特别措施,并制定有时间限制的目标,以增加在公私营部门担任较高级职务的妇女人数。

38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执行了保护妇女避免危险的工作条件的政策,但它感到关切的是,有12%的妇女在不符合保健和安全标准的条件下工作。它还关切的是,有一份包括456个工种的清单,将育龄妇女排斥在外,这实际上阻止了妇女进入某些就业部门。委员会注意到,对这份清单正在重新进行审议,并注意到如果制定了必要的标准,雇主将雇用妇女从事以往受禁止的工作。

38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要求所有雇主执行强制性标准,这将有助于妇女和男子都在适当的保健和安全条件下从事工作。委员会铭记《公约》第11条第3款,建议与妇女非政府组织磋商,继续审查受禁止职业的清单,以减少其数目。

387. 委员会关切贫穷妇女人数日增的问题,特别关注在单亲家庭和贫困职工中,女性占很大比例,未付欠薪的余留债务对在公共部门就业的妇女产生了不成比例的影响,同时,老年妇女日趋贫困,委员会对这些问题也表示了关注。

388. 除了按照2001年7月的《社会经济发展方案》采取减轻贫困的措施外,缔约国还应汇集关于妇女贫困及其原因的数据,并立即采取专门的积极措施,作为一个独特的结构性问题来减轻妇女的贫困。

389. 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以及妇女因此而遭到杀害的情况令委员会深感不安。在这方面它极感关切的是,人们,特别是执法人员,通常都不认为此类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罪行,只把它看作是配偶之间和家庭成员之间的私事。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必要而有效的紧急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一系列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案一个都还没有获得通过。

39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制止家庭中和社会上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措施列为重要优先事项,并按照其一般性建议19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通过法律、政策和方案。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方案,特别是提高认识运动。它还促请缔约国对各级执法人员、律师、法官、专业保健人员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培训,帮助他们了解家庭中和社会上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

391. 对于预备拘留中心和监狱中的妇女遭受虐待的报道,委员会表示关切。委员会深切关注的是,尽管有可信的证据显示警官对在押妇女使用暴力,但是缔约国通常不对违法者进行调查、作出纪律处分或加以起诉。委员会还感到不安的是,尽管有强有力的证据显示,俄罗斯部队成员在车臣武装冲突期间强奸妇女或对妇女犯下其他性暴力行为,但是在绝大多数案件中,缔约国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查或追究任何人的责任。

39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将看管人员的暴力行为,包括针对在押或受调查妇女和女孩的性暴力行为,作为严重罪行加以起诉和惩处。它还促请缔约国通过预防措施,包括迅速展开纪律调查并实施武装部队和执法人员的人权教育方案。

393. 对于有关卖淫现象急剧增加、特别是被作为妓女遭受剥削的流落街头女童人数增加的报道,委员会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和女童的贫困是造成此种现象的主要原因。

39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一些行动方案,向流落街头儿童提供住所、生活津贴和教育。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并扩大这些方案,并将经适当修订和加强的方案适用于因贫困而被迫卖淫的妇女。委员会还敦促优先注重起诉剥削妓女者和参与剥削雏妓的成人,并在必要时作出特别法律规定。

395. 委员会对贩运俄罗斯妇女到外国遭受性剥削的情况严重的程度表示关切。同时委员会注意到,在1994年至1997年期间,法院仅审理了四起这样的案件并且只有七人因此而被定罪。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俄罗斯联邦本身也成为被贩运妇女的目的地国。

396. 委员会建议制定旨在打击贩运妇女的全面战略,其内容应包括起诉并惩处违法者,加强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特别是同目的地国和过境国的合作、证人保护以及被贩运的受害妇女和女童的康复。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贩运妇女和女童情况的全面资料。

39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对孕妇的影响而采取的各项措施。不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认为艾滋病毒/艾滋病主要是由于吸毒和酗酒这些个人行为而感染的。

39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关切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性别方面,包括妇女和男子之间的权力差别,因为这样的差别经常使妇女无法要求安全和负责任的性行为。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以提高认识,教育妇女和女童如何保护自己免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妇女和女童在检查、保健和社会服务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渠道。

399. 委员会关切的是,保健制度日益恶化,使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受到严重的限制。委员会对妇女健康状况感到关切,特别对少女的妇科病和怀孕问题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虽然人工流产率有所降低,人们仍然将人工流产作为一种节育方法,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的妇女人数不多。

40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第12条——妇女与保健的一般性建议24,对妇女的健康充分执行生命周期方式,并敦促缔约国加强计划生育方案并为各区域全体妇女提供负担得起的避孕措施。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学校课程中列入性教育内容。

401. 委员会对农村妇女的处境、特别是对其能从事创收活动的机会表示关切。

40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农村妇女处境的更多资料和数据。它建议缔约国更多注意农村妇女的处境,制订特殊政策和方案,以赋予妇女经济能力,确保她们有机会获得资本和生产性资源。

40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诺在2003年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交存关于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的接受书。

40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具体问题作出答复并提供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订正数据和统计数字。

405. 委员会请求在俄罗斯联邦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便向一般公众、并特别向政府行政管理人员和政治人物通报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措施和这方面必须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还请求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传播公约、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第五章

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进行的活动

406. 《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第12条规定委员会应在依照《公约》第21条提交的年度报告中包括它根据议定书进行的活动的纪要。

407. 委员会通过任择议定书工作组拟订的来文标准格式草案。最后确定的来文格式如下: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已于2000年12月22日生效。该议定书授权由23位独立专家组成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接收和审议来自或代表那些声称其受《公约》保护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或多人联名提交的来文(请愿书)。

委员会审议的来文:

·必须是书面形式;

·不得匿名;

·必须是指属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一个国家;

·必须由受《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某一缔约国管辖之国家的个人或多人联名、或代表这些个人和多人联名提出。如代表某个人或多人联名提出来文,必须征得他们的同意,除非提出来文之人有正当理由证明他的确代表这些人,而不必征得他们的同意。

委员会通常不审议来文:

·除非所有可用国内补救办法都已用尽;

·如果同一事项正由或已由委员会或另一个国际程序所审理;

·如果此事项所控之侵权行为发生于《任择议定书》在该国生效之前。

为使来文获得审议,受害人或多个受害人必须同意向其所指控侵权的国家公布其身份。该来文如可予以受理,将非公开提请有关缔约国注意。

***

如打算提交来文,请尽量严格遵守以下指导准则。如提交本表格后又获得任何有关资料,也请一并提交。

可在以下网站查询有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进一步资料:http://www.un.org/womenwatch/daw/cedaw/index.html

提交来文之准则

以下问题是为打算提交来文者提供的准则,以供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之《任择议定书》加以审议。请根据下文列出的项目,尽量提供更多的资料。

请将来文寄至:

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o Divis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Women,

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

United Nations Secretariat

2 United Nations Plaza

DC-2/12th Floor

New York, NY 10017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传真:1-212-963-3463

1.有关来文人的资料

·姓氏

·名字

·出生日期和地点

·国籍

·护照/身份证号码(如持有)

·性别

·婚姻状况/子女

·职业

·族裔背景、宗教、社会团体(如相关)

·现地址

·为进行保密通讯的邮寄地址(如有别于现地址)

·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地址

·说明是否以下列身份提交来文:

-声称为受害人。如有多人均声称为受害人,请提供有关每个人的基本资料。

-声称为受害人的代表。请提供证据表明受害人已同意,或提供无需此项同意而提交来文的正当理由。

2.有关声称受害人(如并非来文人)的资料

·姓氏

·名字

·出生日期和地点

·国籍

·护照/身份证号码(如持有)

·性别

·婚姻状况/子女

·职业

·族裔背景、宗教、社会团体(如相关)

·现地址

·为进行保密通讯的邮寄地址(如有别于现地址)

·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地址

3.有关缔约国的资料

·缔约国(国家)的名称

4.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

为证实你的指控,请提供详细资料,包括:

·对被控侵权行为和被指控犯罪者的描述

·日期

·地点

·据控所违反的《消除对妇女歧视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条款。如果来文针对多项条款,请分别描述每个问题。

5.为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采取的步骤

说明为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采取的行动;例如,曾试图获得法律、行政、立法、政策或方案方面的补救办法,包括:

·援用的补救办法的种类

·日期

·地点

·是谁最先采取的行动

·是向哪个当局或机构提出的

·审理该案件法庭的名称(如果有)

·如果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请解释原因。

请注意:附上所有有关文件。

6.其他国际程序

同一事项是否已由或正由另一个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所审理?如果是,请解释:

·程序的种类

·日期

·地点

·结果(如有)

请注意:附上所有有关文件。

7.日期和签名

日期/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来文人和/或受害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8.所附文件清单(请勿寄原件,复印件即可)

第六章

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408. 委员会于2002年1月14日和2月1日第529次和549次会议上审议了关于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问题的议程项目7(见CEDAW/C/SR.529和549)。

409. 联合国秘书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提高妇女地位司妇女权利股股长介绍了该项目,并提请注意秘书处的报告(CEDAW/C/2002/I/4)。她还提请注意应委员会第二十四届会议的请求编写的两个非正式文件,其中载有委员会结论意见汇编,和委员会自1982年第一届会议以来通过的有关工作方法的决定和建议汇编,后者也是应委员会第二十四届会议的请求编写的。

委员会在议程项目7项下采取的行动

1.第二十七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

410. 委员会决定,第二十七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和候补成员如下:

成员:

Charlotte Abaka(非洲)

Rosario Manalo(亚洲)

Ivanka Corti(欧洲)

Yolanda Ferrer Gómez(拉丁美洲和加勒比)

候选成员:

Mavivi Myakayaka-Manzini(非洲)

Heisoo Shin(亚洲)

Göran Melander(欧洲)

Rosalyn Hazelle(拉丁美洲和加勒比)

2.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及其会前工作组会议日期

411. 为与核准的2002年会议日历保持一致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将于2002年6月3日至21日召开。经商定,第二十八届会议会前工作组将于2002年6月24日至28日举行会议。

3.今后届会要审议的报告

412. 委员会决定在第二十七届会议、特别会议、第二十八届会议和二十九届会议上将审议下列报告:

(a)第二十七届会议:

㈠初次报告:

刚果;

哥斯达黎加;

圣基茨和尼维斯;

㈡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比利时;

突尼斯;

赞比亚;

㈢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乌克兰;

㈣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丹麦;

上述缔约国如有一国不能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审议苏里南的初次报告。

(b)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第56/229号决议核可的特别会议:

㈠第二次定期报告:

亚美尼亚;

捷克共和国;

㈡第三次定期报告:

乌干达;

㈢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危地马拉;

㈣第四次定期报告:

巴巴多斯;

㈤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阿根廷;

也门;

㈥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希腊;

匈牙利;

㈦第五次定期报告:

墨西哥;

秘鲁;

(c)第二十八届会议:

㈠初次报告:

苏里南;

㈡第二次定期报告: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摩洛哥;

斯洛文尼亚;

㈢第三次定期报告:

萨尔瓦多;

以色列;

肯尼亚;

㈣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挪威;

(d)第二十九届会议:

㈠初次报告:

无;

㈡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法国;

㈢第四次定期报告:

日本。

4.2002年委员会主席或成员将参加的联合国会议:

413. 委员会建议主席或一名候补参加2002年下列会议:

(a)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

(b)人权委员会第五十八届会议;

(c)经济、社会和文化委员会关于男女平等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一般性讨论(定于2002年5月13日进行);

(d)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十四次会议;

(e)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第三委员会)。

第七章

《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414. 委员会第529次会议和第549次会议审议了有关公约第21条执行情况的议程项目6(见CEDAW/C/SR.529和549)。

415. 联合国秘书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提高妇女地位司妇女权利股股长在介绍该项目时,提请注意秘书长关于各专门机构的报告的说明(CEDAW/C/2002/I/3)和各专门机构关于其活动范围内各领域执行公约情况的报告(CEDAW/C/2002/I/3/Add.1-4)。

委员会在议程项目6项下采取的行动

1.关于《公约》第4条第1款的一般性建议

416. 委员会根据拟订一般性建议的三阶段进程,议定在2002年6月的第二十七届会议上同联合国系统各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们就《公约》第4条第1款进行公开讨论。委员会还指定一各成员拟订关于《公约》第4条第1款的一般性草案,在定于2003年1月举行的第二十八届会议前分发给委员会。

2.声援阿富汗妇女的声明

417.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二十六届会议充分表示声援并支持阿富汗妇女。

418. 长期以来,阿富汗妇女遭受了世界上一切艰难困苦,她们丧失了所有基本人权,特别是生命权、教育权、健康权和工作权。

419. 为了阿富汗的重建和发展,阿富汗妇女必须以男子的充分和平等伙伴参与各项事务。

420. 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决心援助阿富汗的重建。呼吁有关各方尊重国际公认的人权、原则、准则和标准,特别是尊重妇女所有行动和活动中的人权,妇女的人权是世界人权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委员会认为这是在阿富汗实现和平与稳定的必要条件。

421. 委员会希望以1980年阿富汗签署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规定的妇女人权来指导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所有行动。

3.性别与可持续发展

422.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欢迎决定举行一次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以启动新的具体行动方案,执行明确的可持续发展全球议程。委员会指出,该议程的依据是《21世纪议程》(该文件第24章强调妇女对发展的贡献)、《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和有关倡议以及与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有关的公约。

423. 委员会强调,在国家和国际两级以和平方式管理和解决冲突并由妇女参与谈判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424. 委员会的工作表明,急需确保全球化、促进国际贸易的政策和向市场经济政策的过渡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并能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妇女几乎在所有国家都占人口一半以上。委员会敦促,可持续发展应该是认识到性别差异、以人为本的人的发展,其基础是平等和公正,有政府和民间社会参与,施政方面做到透明和负责。委员会希望强调,在这个意义上,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充分实现人权,包括妇女的人权以及所有社区各代人的权利。

425.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最早把公民和政治权利与社会、经济权利相结合的国际人权文书之一。因此,必须确认,这项公约、《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第二十三届大会特别会议《政治宣言》和结果文件是重要的法律、政策和方案工具。这些文件也提供了明确的议程,必须融入可持续人类发展。

426.因此,委员会吁请首脑会议把两性平等纳入新的可持续发展行动计划,因为没有两性平等的发展努力会面临危险,尤其在世界经济日益相互依赖的情况下,更不可能持久。可持续发展要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目标,妇女的需要和担心必须与男子的得到同等优先对待。此外,必须确认和加强妇女的贡献,并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工作中大力宣传。

427. 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显示,世界各地的妇女仍因其性别遭受歧视。她们在不同程度上不能与男子平等充分参与所在社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生活。

428. 外债、执行结构调整方案、当地农产品价格下跌、发展援助数额减少和财富分配日趋不均等不利后果给妇女造成过大的影响。在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收益方面,特别是在教育和就业方面,妇女往往处境不利,受贫穷、营养不良和缺乏医疗保健之苦更严重。全世界大约四分之三的穷人在农村生活和居住。这些现象在农村地区更为严重。

429. 委员会坚信,必须处理上述问题并致力于充分实现妇女的人权,确保妇女充分参与执行可持续发展议程,否则,可持续发展就不能实现。委员会建议:

(a)应该认识到,妇女是能够为可持续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利益有关者。必须看到,妇女是民间社会负责任的成员,在各级政府领导和决策作用方面赋予妇女权力,这对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b)减贫方案应考虑和解决贫穷妇女人数日增问题以及为城乡妇女创造可持续生计的需要;

(c)应该认识到,为妇女提供充分获得保健的机会,包括生殖保健,以及为妇女和男子提供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蔓延的知识和手段,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

(d)由于妇女和女孩教育和能力建设方面的投资,能迅速改善社会指标,推动所有国家人的发展,所以,应更加重视妇女和女孩教育,特别是在获得科技教育以及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方面;

(e)应该通过并实施一些控制措施、法律和政策,防止旅游业产生负面和有害影响。虽然旅游业是重要的增长部门,但常常带来性剥削、贩卖妇女和儿童以及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

(f)应该调拨资源,防止和消除一切形式的针对妇女的暴力,因为这种暴力猖獗严重阻碍可持续发展和所有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g)工业确实有助于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但应为跨国公司制定和实施道德守则和行动纲领,特别是在投资和促进出口区经营的跨国公司。委员会还认为,急需拟订和推广对妇女工人的共同责任概念,以便向她们提供公平就业条件,充分保障她们的职业健康;

(h)应建立可持续森林管理制度,以解决农村妇女的关切问题,特别确认妇女的土地权利;

(i)增加获取安全饮水的机会,提供足够的卫生设施;

(j)优先制订行动计划和措施,处理气候变化、污染及其不利影响、尤其是对妇女和儿童的不利影响;

(k)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减少自然灾害对妇女和儿童的不利影响;

(l)应制订行动计划,使各级妇女都能获得普遍信贷服务,并扩大对低收入妇女创业活动的微额供资;

(m)特别重视老年妇女的减贫工作。在许多国家,老年妇女在60岁以上人口中占大多数;

(n)联合国系统的政府间进程应与国家政府、有关区域组织和民间社会进行合作,通过认识到性别差异的政策拟订、决策和供资,促进对发展采取综合办法。委员会认为,以参与方式进行方案拟订和决策,对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4.凭借公约消除对老年妇女的歧视

430.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欢迎在马德里召开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并敦促特别重点注意老年妇女的特殊需求。委员会是联合国负责监测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条约机构,它对老年妇女的状况感到关注。通常被称为是国际妇女权利法案的这一公约界定了何为歧视妇女,并提出了一个各国采取行动消除这种歧视的议程。

431. 公约是处理老年妇女人权这一特殊问题的重要工具。妇女一生中在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受到歧视,歧视对老年妇女产生的影响尤其严重。委员会日益利用公约来表明世界各国老年妇女受到的歧视,并在它的结论意见中提出提高这些妇女生活质量的方法。除其他外,委员会尤其建议采取行动,改善生活在贫困之中、特别是农村地区的老年妇女的状况;满足老年妇女在身体、财务和感情方面的需求;增加老年妇女享受医疗保健的机会。

432. 为此,委员会敦促各缔约国在拟议的国际老龄问题行动战略的所有方面列入妇女的观点。

433. 委员会大力强调指出,各国政府需要收集和分析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统计数据,以便更好地评估不同年龄妇女的生活条件,其中包括贫穷率和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并强调必须制定和执行方案,从生命周期的角度来处理妇女的经济和社会福利以及增强妇女能力的问题。

434. 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特别注意加强为老年妇女提供教育。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提高老年妇女的识字率,缩小城市与农村老年妇女在识字率方面的差距。它还建议制定和执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政策和方案,满足老年妇女的特殊需求,包括她们在身体、心理、社会和经济福利方面的需求。

435. 出于各种原因,老年妇女通常没有足够的医疗保健和养老金。这些原因包括她们在家从事非正规部门不领取薪酬的工作,打散工,半途辞工和主要从事低收入工作等。迁移和失去家庭赡养通常使老年妇女依赖国家救济,而提供救济的人未经过训练,无法意识或满足她们在教育、财务和保健方面的的特殊需求。委员会建议通过采取公共政策措施,确定社会要为老年妇女的福利承担的责任,解决为她们提供必要照料的问题。应在社会上并在财务方面承认家庭成员提供的照料并鼓励他们这样做。

436. 应特别确认妇女在一生中对家庭、国家经济和民间社会作出的贡献:应消除那些阻止或限制老年妇女继续作出贡献的陈规和忌讳。

第八章

第二十七届会议临时议程

437. 委员会第549次会议审议了第二十七届会议的临时议程草案(见CEDAW/C/SR.549)。委员会决定核准下列临时议程: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主席关于委员会在第二十六届至第二十七届会议期间所开展活动的报告。

4.审议缔约国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6.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7.特别会议和第二十八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8.通过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的报告。

第九章

通过报告

438. 委员会第549次会议审议了其第二十六届会议的报告草稿(CEDAW/C/2002/ I/L.1和CEDAW/C/2002/I/CRP.3和Add.1-7)(见CEDAW/C/SR.549),并通过了讨论期间口头修订的报告。

第二部分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的报告

送文函

纽约

联合国秘书长

科菲·安南阁下

阁下,

谨提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其中规定,根据公约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应就其活动,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报告。”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2002年6月3日至21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了第二十七届会议。委员会在2002年6月21日第567次会议上通过了该届会议的报告。现将委员会的报告随函附上,请转递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主席

夏洛特·阿巴卡(签名)

2002年9月15日

第一章

提请各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决定

第27/I号决定

委员会的报告准则

委员会决定通过关于缔约国报告的订正准则(见附件)。

第27/II号决定

委员会决定在其2003年1月第二十八届会议期间,与非公约缔约国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章

组织和其他事项

A.《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

1.截至2002年6月21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闭幕之日,大会1979年12月18日第34/180号决议中通过并于1980年3月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共有170个缔约国。按照《公约》第27条,《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生效。

B.会议开幕

2.委员会于2002年6月3日至21日在联合国总部召开第二十七届会议。委员会举行了18次全体会议(第550至567次),并举行了19次会议,以讨论议程项目5和6。

3.会议是由委员会主席夏洛特·阿巴卡尔(加纳)主持开幕的,她于2001年1月在委员会第二十四届会议上当选为主席。

4.秘书长代表兼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卡罗琳·汉纳女士在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上发言时欢迎委员会所有成员来到联合国总部。她提到4月22日至24日在瑞典隆德Raoul Wallenberg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研究所举行的讨论会。大多数成员都出席了该讨论会,讨论委员会的工作方法。讨论会上通过的一些决定载于秘书长关于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的报告(CEDAW/C/2002/ll/4)中。

5.汉纳女士报告了自委员会第二十六届会议以来举行的几项活动和提高妇女地位司与关于两性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的特别顾问办公室进行的活动。妇女地位委员会于2002年3月4日至15日和3月25日举行其第四十六届会议。

6.人权委员会所通过的几项决议和决定特别提到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工作和所有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尤其是,在关于人权和赤贫的第2002/30号决议中,人权委员会要求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报告时考虑赤贫和人权问题;在关于妇女平等拥有、取得和控制土地以及有平等权利拥有财产和获得适当住房的第2002/49号决议中,人权委员会鼓励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将本决议的内容纳入其工作中;在关于消除对妇女暴力的第2002/52号决议中,人权委员会提醒各国政府必须充分履行按《公约》承担的有关取缔对妇女暴力的义务,其中考虑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一般建议19。秘书长代表还着重提到了关于人人有权享有最高标准的身心健康的第2002/31号决议,其中人权委员会设立了健康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并请报告员考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第12条的一般建议24。

7.秘书长代表还指出,在人权委员会最近一届会议期间,她有机会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主席一起参加由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和非政府组织妇女地位委员会举办的打击种族主义和促进妇女权利的小组讨论会。

8.汉纳女士指出,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于2002年4月8日至12日在马德里举行。汉娜·贝亚特·舍普-席林代表委员会出席了会议。舍普-席林在世界大会的主要委员会上发言,说明委员会所作的贡献。世界大会通过了结果文件,其中提请注意老龄妇女的特殊需要,除了其他原因之外,这种需要源于其生活方式与男子不同。

9.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于2002年5月8日至10日举行,里贾纳·塔巴雷斯·达席尔瓦代表委员会出席特别会议,说明对特设全体委员会所作的贡献。塔巴雷斯·达席尔瓦女士参加了题为“妇女和儿童:国际法与国家实况”的小组讨论会。该讨论会由关于两性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的特别顾问办公室、提高妇女地位司、法律事务厅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举办。

10.汉纳女士指出,关于两性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的特别顾问办公室和提高妇女地位司在委员会会议期间继续利用各种机会鼓励批准《公约》和《任择议定书》,以及接受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两个办公室还试图鼓励定期报告和在缔约国执行《公约》实质性条款。她指出,她曾经与委员会主席和妇女权利科科长简·康纳一起参加在斯德哥尔摩瑞典议会举行的讨论会,讨论委员会有关瑞典报告的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妇女权利科科长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政府官员提供了关于《公约》的训练,而且妇女权利股的一名工作人员参加了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在吉隆坡举办的关于拟定开发计划署促进亚太地区两性平等方案下一阶段工作的会议。委员会的一名成员斯吉阿姆西亚·艾哈迈德也参加了该次会议。

C.出席情况

11.委员会的23名成员出席了第二十七届会议。埃玛·阿维热从6月12日至21日,内拉·贾布尔从6月17日至21日,萨维特里·古纳塞克拉从6月10日至21日出席了会议。由于入境签证迟发,约兰达·费勒·戈麦斯从6月17日至21日出席了会议。

D.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12.委员会在第550次会议上审议了临时议程和工作安排(CEDAW/C/2002/II/1)。通过议程如下: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主席关于委员会在第二十六届会议至第二十七届会议期间所开展的活动的报告。

4.审议缔约国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6.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7.特别会议临时议程和第二十八届会议临时议程。

8.通过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报告。

E.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13.委员会于2002年2月4日至8日召集会前工作组,编写与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审议的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

14.按照大会2001年12月24日第56/229号决议的授权,会前工作组与特别会议会前工作组举行了会议。委员会下列10名成员参加了工作:夏洛特·阿巴卡尔(非洲)、伊万卡·科尔蒂(欧洲)、约兰达·费勒·戈麦斯(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罗莎琳·黑兹尔(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罗萨里奥·马纳洛(亚洲)、戈兰·梅兰德(欧洲)、马维维·姆亚卡亚卡·曼奇尼(非洲)、弗朗西斯·利文斯通·拉戴(欧洲)、塞尔米拉·雷加索利(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申海洙(亚洲)。

15.工作组编写了与以下5个缔约国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比利时、丹麦、突尼斯、乌克兰和赞比亚。

16.会前工作组主席梅兰德先生在6月3日第550次会议上介绍了集团的报告。

第三章

主席关于第二十六届会议至第二十七届会议期间所从事活动的报告

17.委员会主席阿巴卡尔女士报道说,她出席了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她在会议上发言并参加小组讨论。她还参加一个由非洲统一组织主办并有非洲缔约国代表参加的会议,她在会议上讨论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缔约国的报告义务。她还提请注意提高妇女地位司按照缔约国的要求提供的技术援助。主席还参加于3月8日专门为阿富汗妇女举办的国际妇女节的庆祝活动,在会议上宣读了委员会第二十六届会议通过的声援阿富汗妇女的函电。

18.阿巴卡尔女士向委员会通报了她参加人权委员会第五十八届会议的情况以及该届会议的附带活动。她告知委员会,应设法使驻日内瓦的人权机制和非政府组织更好地认识委员会的工作,除其他之外,特别是通过因特网技术使其认识委员会的工作。

19.主席向委员会通报了她参加多数成员均出席的拉乌尔·沃伦贝格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研究所讨论会之后的活动,继该讨论会之后,她立即同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以及该司妇女权利处处长一道前往斯德哥尔摩,参加在瑞典举行的为期半天的讨论会。该讨论会是为非政府组织举行的,内容涉及委员会就该缔约国报告所作结论性评论的落实。她指出,参加讨论会的人很多,而且各方对公约、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在瑞典所做工作很感兴趣。主席还会见了瑞典议会议长以及对委员会工作非常感兴趣的几位政府部长。阿巴卡女士指出,她在瑞典开展的活动清楚表明,委员会应考虑建立一个机制,就其关于各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评论开展后续行动。她表示,这将是第一次委员会间会议的一个讨论议题,该会议将紧接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之后,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举行;届时她和科尔蒂女士以及冈萨雷斯女士将代表委员会出席会议。

第四章

审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A.导言

20.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审议了七个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初次和第二次报告;一个缔约国合并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报告;三个缔约国合并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合并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以及一个缔约国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21.委员会就所审议的每个缔约国的情况编写了结论意见。下面载述由委员会成员编写的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以及各缔约国代表的介绍性发言摘要。

B.审议缔约国报告

1.合并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

苏里南

22.委员会2002年6月7日和13日第557、558和566次会议(CEDAW/C/SR.557、558和566)审议了苏里南合并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SUR/1-2)。

缔约国介绍报告

23.苏里南代表在介绍报告时说,苏里南政府非常认真地看待性别发展和性别政策。1983年,政府成立了正式的妇女局。1998年,全国性别事务局归入内务部。政府参加了各次国际妇女问题会议,会议的建议给政府的性别政策提供了宝贵投入。2002-2005年宣言中专门有一段论述性别问题。还参照《北京行动纲要》和《加勒比共同体北京会议后行动计划》,制定了2000-2005年期间性别问题综合行动计划。设立了一个性别管理系统,管理和协调政府各部内的性别行动计划,确保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2001年,内务部成立了性别立法委员会,负责提供咨询,并根据公约和《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拟定立法。

24.为了提供现行性别政策的背景情况,该代表介绍了该国社会经济状况和政治状况。她尤其介绍了目前经济危机对社会各阶层和妇女生活的严重影响。

25.男女平等原则已经列入宪法。宪法禁止以性别为理由进行歧视。如果妇女因性别而遭到歧视,她可以诉诸法律,上告普通法院。

26.苏里南的妇女和男子都平等地获得教育,这一点得到宪法保障。各级教育几乎完全是国家资助,原则上,人人享有免费教育,但目前的经济危机可能改变这种情况。该代表指出,目前没有辍学数据,但女生常因怀孕而辍学。为鼓励少龄母亲完成学业,1989年,政府开办了学生-母亲项目。1992年,该项目转由非政府组织执行。该代表通知委员会,苏里南已经拥有一个相当发达的公共保健系统。不过,自1990年代初贫穷加剧以来,能够到医疗设施就诊的人数减少。截至2002年,共有大约6 000人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年轻人中,受感染的妇女多于男子。为防治这一疾病,政府在政策、研究和教育领域开展了若干活动。

27.该代表指出,宪法保障妇女有权参加选举和竞选,在苏里南选举制度中,妇女可以参加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在全国一级,妇女参与政治的人数从1991年的10%增加到2000年的19.6%。女性在本届政府中任职的比例为18%,15名大使中有3名是妇女。妇女在决策职位上人数较少,原因是心理和文化方面的一些因素。要从本质上研究妇女参加政治生活人数有限的原因。为改进这一情况,政府开展了许多活动,其中包括印制手册,塑造妇女的积极形象。

28.该代表通知委员会,1993年警察报告中有93%涉及虐待问题,尤其是妇女被丈夫或伙伴虐待。司法和警察部、内务部、社会事务和住房部都发挥重大作用,打击对妇女施暴的现象。例如,司法部参加了所有立法改革委员会。内务部通过其全国性别事务局,协助开展活动,在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提供看护、咨询和培训。该代表告诉委员会,国会议员在2000年接受了培训,以筹备拟订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维护妇女权利的立法。若干非政府组织也积极参加社区方案,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29.该代表最后指出,国家性别政策涉及公约提到的所有领域。她还重点介绍了政府为编写报告同民间社会进行的富有成果的合作。非政府组织发挥重要作用,推动在全国实现男女平等,并积极参加现行全国性别政策的拟定和执行。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3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1993年毫无保留地批准公约,赞扬它提交了合并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报告虽然提交较迟,但遵守了委员会关于编写初次报告的准则。

3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以内务部部长为首的高级别代表团,感谢代表作口头介绍,就苏里南执行公约的现状提供了新的资料,并答复了委员会口头提出的一些问题。委员会欢迎该部长宣布,苏里南下次定期报告将在2003年2月提交给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在该报告中对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完满的答复。

32.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打算采取行动,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积极的方面

3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同民间社会,尤其是非政府组织合作,起草报告。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确认非政府组织在维护妇女权利和推动男女平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3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现已实行性别管理系统,协调政府各部内部行动计划和性别倡议的执行。委员会还欢迎苏里南拟订并通过了性别问题综合行动计划(2000-2005年)。该计划参照了《北京行动纲要》、《加勒比共同体北京会议后行动计划》和苏里南国内的优先事项。

35.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于2001年成立了性别立法委员会,负责起草注重性别问题的立法,审查与国际男女平等公约有关的法律草案,并就新的立法提出建议。

3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支持从人权角度促进发展,其中人权教育是关键。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设立人权教育项目,提高人们对人权文书重要性和落实人权文书的必要性的认识。委员会希望,对公约的宣传是这一项目的一环,希望通过下次定期报告了解项目产生的影响。

37.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在国际一级赞助和推动解决老年妇女问题。

3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行动和措施,打击惩罚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尤其是家庭暴力,并期待加强这一领域的活动。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39.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公约还没有纳入国内立法,而且尚未在国内立法中订立任何国内补救办法来执行宪法中关于禁止性别歧视的规定。

40.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步骤,把公约纳入国内法,并实施程序,使妇女能够有效地执行关于禁止性别歧视的禁令。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实施各种方案,使人们了解公约、宪法和此类补救办法。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这一方面的进展情况,包括说明妇女在国内法庭上是否引用公约和宪法。

4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人事法》、《身份法》、《国籍和居住法》和《选举法》等国内法律中有一些歧视妇女的条款。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为消除对妇女歧视进行的法律改革进展缓慢。委员会尤其指出,把性别歧视定为刑事犯罪的《刑法》修正案已经于1993年提交给国务理事会,但仍没有获得通过。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现行法律,修订歧视性条款,使其符合公约和宪法,确保国内所有立法同国际公约相吻合。

43.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处理性别问题的不同机制之间显然缺少协调;职责范围没有明确界定,可能会给公约的有效执行带来障碍。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明确确定处理性别问题的不同机制的任务和职责,以及这些机制之间的相互协作。

4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负责拟定和执行政府性别问题政策的内务部全国性别事务局没有充分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来履行其工作。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自1995年以来,全国增进和保护基本人权研究所没有开展任何活动,而这可能会给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造成不良影响。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全国性别事务局提供足够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扩大它的影响和提高它的效力,确保有效执行政府两性平等政策和方案。委员会还鼓励政府所有部委把性别工作纳入主流。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措施,恢复国家促进和保护基本人权研究所,并确保该研究所把性别观点纳入其工作主流。

47.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人们的成见根深蒂固,损害到妇女和女童的权利,而且该缔约国显然认可出于这些心态而让妇女有限地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

4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改变人们有关男女的作用和责任的陈旧观念,包括针对妇女和男子以及新闻界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委员会强调,若根据公约制定男女平等政策,就要承认,妇女在社会上可以发挥各种各样的作用,她们不仅起母亲和妻子的重要作用和完全负责照管儿童和家庭,而且在各自社区和整个社会中也是独立的个人和行动者。

49.委员会关切的是,剥削卖淫者的人所受惩罚很轻,而且剥削卖淫者的人不受起诉。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贩卖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在法律上尚未定性,而且也未得到应有的注意。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这一问题被视为有损社会风化罪,而不是视为人权问题,而且由于缺乏数据而未予以处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鉴于贩卖人口严重侵犯人权,对贩卖人口行为最高处以5年监禁的惩罚或许过于宽大。

50.委员会建议为贫穷所迫卖淫的妇女制订行动方案,并采取各种政策,确保起诉并更严格惩处剥削卖淫者的人以及涉及剥削童妓的成年人。委员会还建议制订禁止贩卖妇女的综合战略,其中应包括起诉和适当惩罚犯罪者,保护证人,并使为贩卖活动所害的妇女和女孩得到康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加重对贩卖女行为的惩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全面资料,说明卖淫及贩卖妇女和女孩的情况,使委员会更好地了解在苏里南境内这些问题的严重程序。

51.尽管政府各部积极努力,对付暴力行为并保护妇女和儿童免受各种形式精神和肉体虐待之害,也尽管非政府组织和社区团体对此问题开展了工作,但委员会仍然表示关切的是,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在苏里南是一种严酷的现实。但委员会感到鼓舞的是,向警方报告发生暴力行为的妇女所占百分比很高。这表明妇女对此侵害妇女行为的认识有所提高。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1998年的研究报告,50%的妇女表示工作场所存在性骚扰行为,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工作时遭受性骚扰。

5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并按照《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1 高度优先采取措施,对付家庭和社会上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将1996年12月9日第8212号法令规定的社会风化问题政府委员会的报告的资料载入第三次定期报告之中。委员会还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它是否如报告所述,已设立一个国家委员会,负责编列关于对妇女施暴问题的立法清单,并审查此种立法是否与各条约相一致,此外报告在这方面已取得的任何进展。

53.委员会关切的是,婚内强奸没有被定为犯罪,而且有关此种形式的家庭暴力,所掌握的数据不足。

54.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对犯罪人提出起诉,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此种形式家庭暴力的数据。

55.委员会指出,必须确保妇女尽可能广泛地参与,在苏里南所有各级都具备充分的代表性,因此委员会对妇女在政治和经济结构的决策机构中代表人数不足的情况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有众多的妇女参加外交职业培训方案,但妇女参与高层外交事务的程度很低。

56.委员会建议采用各种战略,增加妇女在所有级别和所有领域决策机构中的人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增加妇女在政府、政府机构、公共行政和外交使团决策机构的人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为妇女举办特别培训方案,并经常开展提高这方面认识的运动。

57.委员会关切的是,在有些教育机构中,未成年母亲不一定能回初中念书,因为人们认为“年轻母亲会对其他女孩产生不良影响”,但不会阻止未成年父亲上学。

5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学校课程中纳入适合于年龄的性教育,并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以防止未成年怀孕。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旨在防止未成年怀孕方案所产生的作用。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禁止学校阻止年轻母亲和未成年怀孕女孩上学。

59.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歧视的习俗和某些合法劳动条款可导致在生殖健康和妇产健康方面对女工的歧视,并注意到在公务员系统中,结婚或怀孕的妇女受到歧视。委员会注意到缺乏关于弹性工作时间的条例,雇主有权减少在享受产假年份内的休假天数。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1条废除歧视性劳动立法,并确保女工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工作条件和社会安全福利,以及在孕产方面得到保护,免遭公约第4条第2款所述的歧视。

6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染率有所增加,而且艾滋病毒呈阳性的人中,多数为15至29岁的年轻人,受感染女孩的年龄往往小于男孩。

6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处理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性别方面问题,包括男女之间的权力差异,因为这种差异往往妨碍妇女坚持采用安全、负责的性行为。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紧努力,提高妇女和女孩的认识,并教会她们采取自我保护的方式。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妇女和女孩享有保健和社会服务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6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刑法中载有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包括禁止为预防怀孕目的而陈列和提供避孕药具,虽然这些条款并没有实施。委员会注意到,男性使用避孕套的比率非常低,因而对于避孕只针对妇女的现象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注意到,没有提供资料和统计数字来说明有关妇女健康的其他重要方面,包括更年期、卵巢癌和滥用药物(包括烟草),以及妇女的精神和心理健康。

64.委员会建议,废除限制计划生育活动的法律。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向妇女和男子提供关于计划生育的资料,并实施各种方案,鼓励男子承担计划生育的部分责任。委员会强调《公约》第12条的重要性,并促请缔约国按照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4实施各项政策和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尽资料,说明对妇女健康很重要的其他领域。

65.委员会关切苏里南沿海平原和内地农村妇女的状况,尤其是土著的美洲印地安人和黑奴后代的处境,由于基础设施很差,市场有限,在获得和利用农用土地和农业信贷方面受到障碍,文盲率高、不懂现有的规章制度,缺乏服务以及环境污染,她们的处境很不利。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些领域都严重缺乏具体的政策,包括计划生育和预防艾滋病毒等性传染病蔓延的政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农村地区妇女的工作未被视为生产劳动,而且几乎没有任何妇女在地方政府机构任职。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没有提供详尽资料说明农村地区老年妇女的处境。

6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充分重视农村妇女,包括老年妇女,尤其是美洲印第安人和黑奴后代妇女的需求,确保她们从各个领域的政策和方案中受益,尤其是获得保健、教育和社会服务以及参与决策。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详尽资料。

67.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报告缺乏详尽资料,按照《公约》第15和第16条说明妇女尤其是未婚妇女采取法律行为的能力。它还感到关切的是,有关社区的结婚年龄非常低。

68.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5和第16条审查婚姻法,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入更多资料和数据,包括司法判决,说明涉及妇女常住权、户籍地和迁移的案件,以及与其子女相关的案件。此外,委员会还请该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婚姻法改革的进展情况。

69.委员会估计缔约国考虑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接受对《公约》第20条第1款有关委员会开会时间的修订。

70.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联合国各有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届会(例如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以及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宣言、纲领和行动纲要中的性别方面内容,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各方面的执行情况。

71.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对建设性对话中所提出的未决问题以及本结论所提的具体问题作出答复。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改进对按性别和年龄分类的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并在下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交此种数据。

72.委员会要求在苏里南广泛传播本结论,使公众尤其是行政人员、官员和政治家了解为保障男女在法律和事实上平等而采取的措施,并了解将在这方面采取的补充措施。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继续尤其是在各妇女协会和人权组织中广泛宣传《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2000年6月举行的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结果。

2.合并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报告

圣基茨和尼维斯

73.2002年6月5日和13日,委员会第553、554和556次会议(见CEDAW/C/SR/553、554和556)审议了圣基茨和尼维斯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报告(CEDAW/C/KNA/1-4)。

缔约国介绍报告

74.圣基茨和尼维斯代表在介绍报告时确认,各非政府组织、妇女团体和国际机构努力帮助在该国推进妇女事业,并对圣基茨和尼维斯和推迟向委员会提交初次、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一事表示遗憾。

75.这位代表向委员会介绍了该缔约国处理妇女问题的现有体制结构。全国妇女机制包括性别事务部、部委间委员会、国家咨询委员会和性别问题联络中心。性别事务部原来是妇女事务部,设立于1984年。随着预算拨款和人力资源的增加,全国妇女机制已得到加强。2000年,妇女事务部更名为性别事务部,因为据认为这一名称能更加准确地反映由妇女和男子都参加决策的性别发展的目标。

76.这位代表表示,政府1996年拟订并核准的1996-2000年性别与发展全国计划包括《北京行动纲要》重点提及的12个关键关注领域中的5个领域: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贫穷、体制机制、保健和领导工作。他还提到政府已经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工作是为确保妇女公平参与国家发展的最切实可行的途径。

77.这位代表强调说,虽然圣基茨和尼维斯在妇女参与领域已经取得极大的进展,但仍然没有足够多的妇女参与决策和担任正职代表。在国家历史上只有3名妇女担任政治职务,没有任何一名妇女曾被任命为大使。

78.这位代表向委员会通报说,圣基茨和尼维斯在这次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大于其他领域的进展。关于这一点,他叙述了报告所述期间开展的一些有关主动行动,例如为警察、公共保健、护士、社会工作者、辅导员和职业指导人员开办了提高对性别暴力问题认识的课程,2000年提出并通过了一项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通过媒体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发动了提高认识运动,包括1997年开展的严打运动和1997-1998年进行的制止暴力运动。

79.这位代表指出,从数字上来看,教育领域的两性平等十分突出。2001年在校学生统计数据表明,除小学外,女性在各级学校的就学率均高于男性。现已宣布推行一项新政策,确认怀孕少女和少年母亲有权返回学校。关于这一点,2001年11月开设了“Viola项目”,其主要目标是创造有力环境,使少年母亲能完成学业。

80.这位代表还重点叙述了在保健领域所取得的一些成果,尤其是卫生部努力尽可能使产妇死亡率降到零,并设立产前/产后保健方案,为妇女健康提供最佳保障。他还指出,计划生育服务由各保健中心和计划生育协会提供。乳房检查和宫颈癌检查均免费。

81.这位代表向委员会介绍说,虽然妇女在各级学校的学业优于男子,但妇女并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回报。妇女仍然主要从事薪酬最低的工作。 此外,许多妇女单独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这对她们造成了财政负担。这位代表还说,妇女事务/性别事务部一直在执行各种方案,设法鼓励妇女提高其能力。每个农村社区都开设了技能培训方案,同时也教授创业技能。许多妇女已开始自营职业。或利用所获技能增加其收入。

82.最后,这位代表说,社会发展、社区和性别事务部辅导司为父亲开设了一个试点育儿方案。该方案十分成功,父亲们能够在不受威胁的环境中与主持人交流。该方案也有益于妇女和儿童,因为男子如果能敏感认识到其养育子女的作用,就能帮助在家庭范围内使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由于执行了该方案,一个全国父亲协会随之成立。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83.该缔约国于1985年不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并拟订且提交了初次、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报告。委员会对此表示赞扬。委员会感谢该缔约国努力遵循委员会关于编写报告的准则。

84.委员会还感谢该缔约国派遣由社会发展、社区事务和性别事务部长为首的高级代表团来参加会议。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开诚布公的编写其报告,诚挚地介绍情况,使委员会能够展开建设性的对话。

85.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在执行《北京行动纲要》的框架内采取了各种措施,尤其是推行了性别与发展全国计划。

积极方面

8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落实《公约》确定的两性平等原则方面显示了高度的决心和政治意愿,并欢迎该国领导人在该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

87.该缔约国设立了具有普遍性的全国机制,确保妇女和男子权利平等,在最近五年内提高妇女地位的工作取得了进展,委员会对此表示赞扬。

8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保健政策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降低了产妇死亡率,开设了产后护理方案。

8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教育领域取得的进展,除小学外,就学女生人数均多于男生。

90.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一个很大的成功是通过与性别事务部密切合作,由各传播媒体宣传两性平等。在这方面,委员会特别重视法律改革法禁止报道或公布可能泄露性犯罪被告身份的特定专题。

9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劳工法范围内制定了道德规范法,对希望在该国境内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实行管理。

影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92.委员会注意到,在圣基茨和尼维斯全面执行《公约》的一个主要障碍是该国经常遭受飓风袭击。1998年,飓风摧毁了85%的住房。

主要关注的领域和建议

9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的各项规定不能在各法庭援引。

9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给予公约以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将其作为提高妇女地位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方面最重要的有关国际法律文书。

95.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以及在政治机构、尤其是在议会任职的妇女人数太少。

96.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实行一系列法律、政治和行政办法,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的规定,采取暂时特别措施,以便增加妇女参与决策的机会。委员会建议制订方案改变竞选方面的政治思考的性质,使更多妇女参加竞选。

97.委员会表示关切外交事务部门的妇女人数很少。

98.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措施,鼓励妇女进入外交生涯。

99.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即使妇女的教育水平高于男子,却不因此使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晋升高级职位和/或增加妇女在经济上的收入。她们仍然大多数集中于非正规部门,担任待遇较差的工作。

100. 委员会建议实行保障同工同酬的法律。此外,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处理失业妇女的情况,以及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大批妇女的情况,以便把她们纳入正规部门,使其能享受到社会福利。

101. 委员会表示关切未成年怀孕比例很高。

102.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学校中以及在社会上加强提高认识和开展性教育,宣传负责任的性行为,以防止过早怀孕。此外,委员会还建议让男人参与制订和实施所有各种计划生育战略、政策和方案。

103. 委员会表示关切地注意到,关于男女角色和责任有别的文化习俗和牢固、定型的态度持续存在影响到所有的生活领域,并阻碍充分执行公约。

104.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紧努力,使社会民众了解必须改变对妇女和少女的角色所持的定型和歧视态度,包括为此制订特别针对男孩和男子的方案。特别是,委员会建议把社会发展部针对父亲开展的为人父母技巧试点方案扩大到所有社区,以便增进共担父母亲责任的思想。

10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已经通过的立法,尤其是2000年《立法改革法》和《家庭暴力法》,以及各项防止对妇女施加暴力的方案,目前正在实施,但是关切地注意到该缔约国境内一直存在大量的暴力行为,尤其是家庭暴力行为。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女孩进行性虐待的行为,尤其是年长男子的此种行为经常发生。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不愿意提出针对丈夫的家庭暴力控诉以及提出对他们不利的证词,因为忠于家庭的不成文法把此类暴力事件视作私事。

106.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第19项一般建议,加紧努力制止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此外,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找到富有创意的办法,解决暴力受害者的住所问题,对于性虐待女童的行为采取毫不容忍的态度,设立求助的电话专线、罪犯改造方案、针对男子和男孩的教育方案,以防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并改变对妇女的传统蔑视态度。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起诉虐待女孩的施暴者。委员会进一步敦促该缔约国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对施暴者提出起诉,即使在受害者没有在法庭作证情况下。

107.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境内有人吸食大麻,它感到关切的是,按性别分列的有关毒品吸食情况的数据很缺乏。

108. 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收集有关吸毒和酗酒以及它们与对妇女施暴行为之间可能关系的数据。它还鼓励缔约国采取步骤,以防年轻人对任何种类毒品吸食成癖,并使吸毒者戒毒。

109. 委员会表示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得不到法律上的协助,而且冗长的诉讼程序使妇女难以在法院控告男子,为子女争取赡养费。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此种漫长的诉讼程序使男子可以在监狱服刑,而不支付赡养费。

110.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适当的立法步骤,便利妇女取得子女的赡养费以及获得法律援助。

11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少有关圣基茨和尼维斯境内卖淫现象的资料。委员会特别关切没有采取适当步骤取缔淫媒、

112. 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特别鉴于最近该国旅游活动的增加,研究贩卖人口的问题。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拟定一个制止贩卖人口和卖淫的全面战略,其中必须包括起诉和惩罚人口贩子和淫媒。

113. 委员会注意到,在经济部门缺乏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尤其是在非正规就业部门和非全时工作方面。它还注意到缺乏有关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的数据。

114. 委员会建议广泛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尤其是经济部门的数据,并敦促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载列有关的统计数据。

115. 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尽早交存公约第20条第1款关于委员会会期的修正案的接受书。

116.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答复在建设性对话中提出的未决问题以及在本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具体问题。

117. 考虑到联合国各次世界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以及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各项宣言、行动纲领和纲要的性别方面内容,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出资料,说明这些与公约各相关条款有关的文件的各方面执行情况。

118. 委员会呼吁圣基茨和圣尼维斯广泛传播这些最后意见,使该国人民,尤其是政府官员和政界人士,了解迄今已经采取和将来必须采取哪些措施,来保障妇女在实际上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委员会还呼吁政府继续全面传播、尤其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传播本公约、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主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3.合并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比利时

119. 委员会在2002年6月10日第559次和第560次会议(见CEDAW/C/SR.559和560)上审议了比利时合并的第三和第四次报告(CEDAW/C/BEL/3-4)。

缔约国介绍报告

120. 比利时代表在介绍第三和第四次合并报告时指出,比利时作为联邦国家,联邦和联邦成员(包括语区和地区)都拥有责任和管辖权。联邦和联邦实体之间没有等级之分,但联邦实体在有关其本地区或语区的特殊需要的决策方面,享有最充分的自主权。他指出,本报告是缔约国各级权力机构合作编写的。

121. 自1989年以来,比利时在实现男女平等方面取得了进展,每个部都制定了确保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最近,还采取了具体措施确保将性别观点纳入联邦和联邦成员两级政策的主流。

122. 1998年11月,比利时取消了对《公约》第7条的保留意见,并已展开取消对《公约》第15条的保留意见的进程。比利时也已展开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进程,这需要联邦成员、语区和地区都批准该《议定书》。比利时还采取步骤,支持《公约》第20条第1款关于委员会会期的修正案。

123. 《宪法》曾含蓄地确认男女平等;不过,在2002年2月,将明确保障男女平等的条款纳入《宪法》,以便在发生歧视事件时能够有所补救,并保障妇女和男子的权益与自由,特别是保障平等获得当选公职的机会。

124. 比利时一直把反对一切形式歧视的斗争作为其优先事项。联邦议会目前正在审议一项立法草案,该法禁止所有基于性别、种族、肤色、族裔、性向、收入、年龄、宗教、健康状况(无论现在或将来)、残疾或体态特点的歧视。目前还在审议成立一个国家级人权机构的问题,该机构将负责研究与协调地方和联邦对有关问题的政策。

125. 最近在比利时法语区采行了新措施以协调有关平等机会的各项措施。为了确保联邦和联邦成员当局行动的连贯与协调,比利时各级政府机构共同召开了关于平等机会的会议,以商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妇女和男子平等获得信息新技术的机会;妇女参与决策进程、特别是在参与各咨询机构的人员中实现性别均衡;公务和私人生活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养儿育女方面的关系。

126. 制止家庭暴力、贩卖妇女和性剥削一直是比利时的最高优先事项。2001年11月10日,开展了一场广泛的运动,以提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各地已开始执行关于身体伤害和性暴力的新政策,包括收集统计数据和向受害者提供援助的措施。所有各级政府的主管部委对一项拟议的制止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全国计划进行了审查。1995年4月13日颁布了有关贩卖人口、特别是贩卖妇女和儿童以便对其进行性剥削问题的立法。该法更加重视受害者的证词并提供了更多的保护。1999年和2000年,逮捕了200多人,并作出判决,在特别中心约203名受害者得到了治疗。

127. 比利时制定了协调一致的就业政策,目的是实现两性平等。2002年的《全国就业计划》查明并着重注意了三个群体在找工作时面临的挑战。这三个群体是老年人、妇女和技术能力不足的人。政府为增加妇女就业机会并向她们提供更好工作机会而采取的行动包括:凡长期失业的单亲母亲,只要就业便向其发放奖金;给予补偿假;促进参与培训;发展各项服务。

128. 为了充分利用信息和通讯新技术,2001年11月,联邦和联邦成员当局之间缔结了一项关于妇女与新技术的合作协定。比利时代表指出,同样重要的是,将那些被看作是男性的就业领域向妇女开放,特别是新技术部门,以及使用基于这些技术的现代生产方式的部门。为了确保妇女全面充分参与劳务市场,正采取步骤促进实现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并特别关注制定中性和非歧视性的评价和叙级制度。为加强民间社会对这方面努力的参与,正在进行谈判。

129. 比利时作为对选票实行性别配额原则的第一个欧洲国家(1994年),一直不断地制定未雨绸缪的政策,以鼓励女性参与公共生活。截至1999年年底,这种配额制度增强了妇女参与选举的势头,妇女候选人人数大大超过法律要求的最低数额,实际入选立法、语区和地区机构的妇女人数已上升至总数的四分之一。然而,在决策机构中,妇女仍未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任职地位,比利时决心在权力机构中实现两性真正的平等。为此,正努力克服陈规定型观念并改变国家的政坛文化。鼓励妇女参政也是荷兰语区的优先事项,该语区制定了一项战略计划,目的在于支持已当选的妇女,并争取让更多妇女出任候选人。

130. 法语区极为重视鼓励妇女参加体育运动,特别是在城乡贫困地区,并将此作为融入社会与发展的措施。妇女的健康也引起人们的极大关切,最近联邦和联邦成员当局开展了大规模普查乳癌的运动。所有50至69岁之间的妇女每两年享有一次免费检测。在语区一级,组织了提高认识的活动并当面邀请每名妇女进行普查癌症的检测。

131. 该代表最后向委员会保证,联邦政府和佛兰芒政府每年都就比利时作出的已载入“北京行动纲领”的承诺执行进展情况向各自议会提出报告。比利时今后的挑战是需要克服间接歧视,需要更协调地收集具有性别观点的统计数据和指标,以及系统收集一批有关的判例。必须防止产生两性平等的障碍均已扫除的思想,并采取积极行动,提高人口对两性平等问题的认识,以便消除陈规定型观念。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32.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提出了合并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虽然报告没有按照委员会定期报告准则编写,有点可惜。委员会欢迎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也欢迎该国在届会最后一星期对建设性对话期间所提的其他一些问题作了书面答复。

133. 委员会欢迎大型代表团,但是对没有担负政治责任的高级代表参加代表团感到惋惜,因为有高级代表参加可以和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更有意义的对话。

134. 委员会欢迎比利时撤消了对公约第7条的保留,而且正在考虑撤消对公约第15条的保留,此外它已开始着手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135. 委员会对缔约国作出重大努力贯彻《北京行动纲领》表示满意。

积极方面

136. 委员会赞扬缔约方将男女平等纳入其就业政策。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比利时立法机构自1980年代以来所规定的肯定行动措施,其目的是促使妇女和男子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中实现事实上的平等。委员会对于比利时为促成男女之间更好地分配工作和家务而采取的行动,尤其表示满意。

137.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消除对男女在家庭、就业和社会作用的传统和陈规定型态度而采取的措施。

138.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颁布了1989年7月4日强奸法、1992年9月19日和1995年3月9日保护工人免遭性骚扰条例、1995年4月13日禁止贩卖人口法以及1997年11月24日打击配偶间暴力行为法。委员会还赞扬该缔约国道德委员会根据1995年3月法律制定电信信息服务道德守则,监测媒体节目中是否存在暴力和性问题,作为保护未成年人,尤其是保护女童的一项举措。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39. 委员会一方面确认已实行了广泛各种两性平等政策,但它感到关切的是,其中某些政策尚未得到实施或评价。

14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实施已制定的所有政策,并对已执行的措施进行评估,便于今后改进。

141.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该缔约国的性别问题政策似乎主要是在《北京行动纲要》和欧洲联盟各项规定的框架内制订的,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未被当作一项具有约束力的人权文书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和提高妇女地位的依据而受到高度重视。

142.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将公约作为一项具有约束力的人权文书加以重视,并在努力实现各项男女平等目标过程中把《行动纲要》视作公约的一份补充政策文件。它还敦促该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对公约的认识。

143. 委员会一方面确认多种提高妇女地位的联邦和地方机构的存在能保证该国境内的妇女问题受到充分关注,并且能为性别问题纳入主流创造更好的条件,另一方面却注意到这些不同的机构有着不同程度的自主权和授权,可能会给公约的执行以及执行公约方面的协调、问责制、责任分工和统一成果带来困难。

144.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确保通过有效协调所有各级和所有各地区的各种努力,使公约的执行工作取得统一的成果。

145. 委员会表示关注比利时宪法界定了普遍的平等概念,没有具体地针对性别歧视。委员会注意到该报告中谈到了对男性的歧视,但它强调,公约各项义务所针对的是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146. 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适当修改立法,解决基于性别的歧视问题。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制定既消除歧视又促进平等的性别问题政策,而这是两项虽然不同但在争取为妇女增权扩能方面同等重要的目标。委员会建议,在处理对男性的歧视时,该缔约国应继续以公约为重点,而且有必要通过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来实现两性平等。

147. 委员会一方面确认由于实施了1994年法律,促进候选人名单中男女数量均衡,在促使妇女参加公共生活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但另一方面却关切在有些情况下,配额做法并不一定能产生预期结果。

14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分析在实施1994年法律规定目标方面遇到的挑战,并根据最后结果评价成就。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妇女和男子能够平等地参与政治领域的活动。

149. 委员会关切的是,近年来,妇女参与外交部门应聘考试的人数大幅度减少。

150.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紧努力,增加女性在外交部门中的人数。

151.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国内暴力事件很多,其中包括家庭内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委员会尤其关注,为促使施暴者和受害者和解的调解程序有可能促成不利的妥协,纵容暴力。委员会还表示关切,比利时法律没有性犯罪定为侵犯人权罪,而且把性虐待列为道德犯罪而不是一种暴力犯罪。

152. 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加紧努力,将包括家庭暴力在内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作为侵害人权行为加以对待。尤其是,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按照其一般性建议19,制定妥当措施和法律,防止暴力事件,惩罚和改造施暴者,并为受害者提供服务。

153. 委员会表示关切,1995年的贩卖人口问题法律所规定的惩处措施可能不足以扼制贩卖行为。委员会还表示关切,取消引诱卖淫罪以避免惩罚同居行为可能会助长剥削卖淫者现象。

154. 委员会建议制定一项综合战略,打击贩卖妇女和女童现象,包括在缔约国境内打击这一现象,其中包括起诉惩罚犯罪人员,加强与被拐卖妇女和女童的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国之间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更加努力根除贩卖人口根源,向受害者提供咨询,让他们重新进入社会。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确保被拐卖的妇女和女童得到需要的支助,以便她们能提供控诉人贩的证词。委员会还吁请该缔约国审查引诱卖淫问题法律中所作的修改,以确保不会助长剥削卖淫者的现象。

155. 委员会表示关注,报告没有充分介绍移徙妇女和难民妇女的状况。

156. 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全面介绍这些妇女群体的情况。

157. 委员会确认,该缔约国在确保妇女保健方面成果突出,尤其是制定了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综合政策,但它也表示关切,该国各地的妇女健康存在着差别。委员会还表示关切未成年怀孕现象以及小至14岁的妇女自愿堕胎。

158.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该国所有地区按照公约更好地协调其保健政策,。委员会还呼吁该缔约国制定各种政策、战略和方案,防止过早怀孕,包括向青年男女进行宣传教育。

15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告后有内容全面的附件,但也表示关注,报告内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不足。

160. 委员会建议根据联邦和区域授权的需要,汇编和分析全面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将此种统计和数据列入下次报告案文内,而不是报告附件内。

161. 委员会表示关切,妇女失业率一直很高,许多妇女从事非全日和临时工作,而且妇女在薪酬方面面临歧视。

162. 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强化措施,增加妇女就业,确保妇女如有愿望即可获得全时和长期工作,并推动同工同酬。

163. 委员会表示关注妇女在社会保障和纳税方面面临的歧视。

164.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对妇女所面临的涉及社会安全和税务方面问题的各种形式歧视进行分析,纠正这种歧视,并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这些领域的资料。

165. 委员会表示关注比利时法律在姓氏方面的歧视,因为法律没有允许父母结婚或同居时,婴儿出生时可以随母姓。

166. 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修改姓氏和收养法,准许选择将姓氏传给子女。

167.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批准公约的任择性议定书,并尽早在委员会开会时交存接受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的批准书。

16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时,答复这些结论性评论意见中表示的关注。

169. 考虑到联合国有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届会(例如全面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以及第二届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宣言、纲领和行动纲要中的性别方面内容,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列入这些文件中与公约有关条款相关的各方面内容的落实情况。

170. 委员会要求在比利时境内广为散发本结论性评论意见,让比利时人民,尤其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界人员注意到已经采取的步骤,确保妇女法律上和实际上的平等,以及今后这方面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政府继续广为散发,尤其向妇女和人权组织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突尼斯

171. 委员会在2002年6月14日第567次和第568次会议(见CEDAW/C/SR.567和568)上审议了突尼斯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TUN/3-4)。

缔约国介绍报告

172. 突尼斯代表在作介绍时告诉委员会说,20世纪初,突尼斯就存在主张妇女自由的改革运动。1956年的《个人身份法》废除了一夫多妻制、对离婚作出规定并确定了最低法定结婚年龄;1959年《突尼斯宪法》明确规定在一切领域男女享有平等权利的原则。在这方面,突尼斯还取得了一些成就,包括1987年11月的改革巩固了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并推动妇女在发展进程中发挥作用。1992年8月13日宣布了关于执行合作、互补、伙伴和相互尊重新概念的重大决定,从而进一步加强了上述成就。

173. 政府政策的依据是在家庭和社会中男女应切实平等的原则,实现妇女的各项权利是全部人权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也是突尼斯自改革以来的优先政治行动。她还指出,为了回应1995年委员会讨论突尼斯的两份报告后提出的建议以及1995年《北京行动纲要》所载的建议,突尼斯在体制机制、行动设计与规划方面作出了多项决定。成立的机构包括:监测遵守立法情况的平等机会委员会、全国妇女和家庭理事会所属、妇女媒体形象委员会和提高农村妇女地位全国委员会。自1995年以来,突尼斯根据发展需要制定了各项立法-包括《个人身份法》、《国藉法》、《选举法》和《劳工法》。

174. 该代表回顾了若干指标,其中表明突尼斯在加快具体实现男女平等机会和把平等机会原则纳入所有领域方面取得的进展,这些领域包括:教育、职业培训、有效参与发展活动以及担任决策职位等。

175. 突尼斯的全面发展项目包括了社会所有部门,并通过执行与专门从事发展活动的各民间社团充分合作制定的提高农村妇女地位全国战略,适当注意确保把农村妇女纳入经济社会周期。该代表强调,这些发展协会目前在制定方案和战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已成为发展进程的伙伴。

176. 该代表指出,突尼斯决心把男女平等价值观转变为现实,这取决于能否将旨在改变思想和行为的整个文化传播开来,途径包括宣传团结和容忍的价值观、文明行为、尊重他人、与家庭成员的对话,从而推动消除陈规定型观念。政府特别重视一切可能阻碍采行这些价值观的因素,优先重视暴力问题(包括辱骂和殴打),在这方面,正采取各项立法和体制步骤。

177. 为了使突尼斯在促进实现妇女权利方面继续取得进展,有必要确立全面的体制网络,监测国内提高妇女地位的情况。其中包括促进国家统计系统的国家方案,在所有部门采取按性别分类统计办法,在妇女问题研究、资料整理和信息中心建立观察组,以收集有关所有领域男女地位状况的数据。

178. 该代表最后说,促进实现妇女权利的问题已列入总统的《未来方案》。她说,由于突尼斯具有政治意愿并运用了现代技术,决心在实现社会各部门之间全面平等方面取得巨大进展。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79. 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编写定期报告的准则,提交了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对会前工作小组提出的问题提供了详尽的书面答复并作了口头介绍,这些都为了解突尼斯执行《公约》的情况提供了新的资料。

180.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派了以妇女和家庭事务部长为团长的高级代表团。委员会赞赏该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坦率而富有建设性的对话。

181. 委员会注意到政府将其行动、特别是《国家第九个发展计划》纳入执行《北京行动纲要》框架内。

182.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对第9条第2款、第15条第4款、第16条第1(c)、(d)、(f)、(g)和(h)等款持有保留意见。

积极的方面

183. 委员会赞扬突尼斯政府在执行《公约》和实现男女平等上的政治意愿和承诺,这些都体现在为解决该国对妇女歧视的问题而制定的法律、机制、政策、计划和方案上。

184.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很早就对其《个人身份法》作了改革,废除了一夫多妻制,并规定配偶双方都有离婚权,而且也赞扬它改革了遗产法。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一直在进行立法改革。它欢迎对《个人身份法》作了修订,规定妇女有权以自己的姓氏提出法律诉讼,确认配偶之间的平等和伙伴关系原则,规定配偶双方应合作管理家庭事务,防止丈夫操纵离婚诉讼程序,准许配偶双方商定一套共同财产规则,并规定妇女有权将其姓氏传给其生父身份不明的子女,也可以通过基因测试来鉴定亲子关系,委员会还欢迎对《刑法》所作的改革。刑法中对以通奸罪名杀害妇女的行为规定了严惩措施。

185.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对国籍法进行了改革,以使该法与《公约》第9条相一致。

186.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逐步发展国家级机构,并在1999年把妇女和家庭事务部改组为正部级单位。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自1994年以来,该部的预算翻了一番。委员会还赞扬该缔约国作了种种努力,通过设立负责监测媒体中妇女形象的委员会以及提高农村妇女地位全国委员会,巩固突尼斯妇女的地位。

18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以下各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增加女孩在包括高等教育在内各级学校的入学率和就学率,使其学习领域多样化以及降低妇女文盲率。委员会称赞已采取措施,改善妇女的健康,包括通过提供生殖健康服务和降低产妇和儿童的死亡率。委员会还注意到,由于区域发展和部门性全盘政策的结合,农村妇女的农村生活品质正在总体提高,此外,通过突尼斯各经济和金融当局在国内开展的各种努力,这些妇女正从技术和财政支助中受益。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88. 委员会赞赏该国通过法律改革,在创造环境以撤销对第9条第2款、第15条第4款以及第16条第1(c)、(d)、(f)、(g)和(h)款的保留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同时,委员会对该国仍然维持这些保留意见表示关切。

189.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快采取必要步骤以撤销其保留意见。

190.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进行的立法改革,同时,委员会关切一些歧视条款仍然存在,尤其是在国籍法和《个人身份法》中。

19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同妇女团体协商,继续从事立法改革,并审查各项有关的现行法律。

192. 委员会表示关切,虽然宪法规定全体公民平等,而且1997年的宪法修正案实行不歧视政党的概念,但该国宪法没有作出任何具体规定,依照《公约》第1条——该条禁止直接和间接的歧视——禁止歧视妇女,而且此种歧视尚无任何定义。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法律补救措施可以确保执行宪法中关于男女平等的规定,也没有法院裁决使妇女所受歧视得到纠正。

19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根据公约第1条的对妇女歧视的定义纳入本国法,并确保有适当机制,使妇女能够因公约和宪法保护的权利受侵犯而从法院寻求并获得适当补救。委员会建议加强关于公约的教育和培训方案,以提高法官、律师和执法人员的认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根据公约向法院提出指控的资料,以及任何提到公约的法院裁决。

194. 委员会关切没有有系统地收集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数据,包括家庭暴力、在拘留所和监狱对妇女的暴力以及在工作场所和其他机构的性骚扰的数据。委员会关切的是,迄未颁布任何具体立法来打击家庭暴力和性骚扰。委员会关切的是,刑法典第218条规定受害人如撤销案件即终止诉讼。

19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想办法有系统地收集关于一切此类形式对妇女暴力的数据。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起诉和惩罚对妇女的一切暴力行为,并且确保妇女受害人可立即获得保护和补救。根据其一般建议第19号,委员会请缔约国制订关于家庭暴力、包括配偶强奸和性骚扰的具体法律。它建议增加为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的住所数目,并确保政府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保健提供者和社会工作者充分认识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促使公众认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侵犯人权,对整个社会产生严重的社会代价。

196. 委员会关切的是,关于贩卖妇女和女孩以及卖淫剥削的资料很少。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法律上禁止卖淫,但卖淫地点却得到了准许。

19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关于贩运妇女和女孩及卖淫剥削的资料和数据,为了防止和对付它们所采取的措施,以及为了保护成为受害人的妇女和女孩并且使她们恢复和重新融入社会已采取的措施。

198. 委员会注意到已采取措施来提高妇女的政治参与,但同时关切在高级决策职位任职的妇女人数很少,包括在代表院、在政府岗位、在突尼斯农业和渔业联盟中央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中任职以及担任高级外交官和大学全职教授的妇女。

19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特别是根据公约第1款第4条执行暂时性的特别措施,以增加在高级决策职位任职的妇女人数,以实现妇女参与一切公共生活领域、特别是高级决策的权利。

200. 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参与劳动队伍的人数很少,而且关于其原因的资料很缺。委员会欢迎第83-112号法,该法禁止在公共实体基于性别的歧视,但关心这项立法未扩大到私营部门。委员会注意到没有按性别分列的工资统计数据以及关于养恤金和社会权利的统计数据。

201.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实施适当措施,确保妇女平等获得有偿就业。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通过和执行适当的立法,以确保在劳动市场的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机会,以及防止在就业方面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按性别分列关于工资、养恤金和社会权利的统计数据。

202. 虽然注意到妇女全体的文盲率减少了,但委员会关心在若干妇女团体、特别是农村妇女和老龄妇女中文盲率仍然高。

20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进一步执行专门为了减少妇女文盲、特别是农村妇女和老年妇女的文盲的方案。

204. 委员会关心的是有非婚生子女的单身妇女家庭的情况以及关于它们的资料太少。

20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关于有非婚生子女的单身妇女状况的资料,包括为了确保她们的权利得到保护已采取的措施。

20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接受对公约第1款第20条的修正案(关于委员会的开会时间)。

207. 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签署和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208. 考虑到联合国各有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全面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和民族歧视、仇外心理和其他有关当代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以及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各项宣言、纲领和行动纲要中的性别方面内容,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列述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文有关的各方面内容的落实情况。

20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回答在本结论意见中表示的关切。它还要求该报告讨论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并提供关于执行公约的立法、政策和方案的影响的资料。

210. 委员会要求在突尼斯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便使突尼斯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治人物知道为了确保法律上和事实上妇女的平等已采取的步骤和将来在这方面必须采取的步骤。它还请政府继续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赞比亚

211. 2002年6月4日,委员会第551次和第552次会议(见CEDAW/C/SR/551和552)审议了赞比亚合并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ZAM/3-4)。

缔约国介绍报告

212. 赞比亚代表介绍该报告时指出,赞比亚政府已经表现出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治意愿和承诺,加入或批准了保障人权、不基于性别或其他理由而实行区别对待的国际条约,并与国际社会共同核准妇女充分、平等参加所有发展活动并获得惠益的若干行动计划。

213. 赞比亚同大多数英联邦国家一样,具有一种法律制度,国际文书不能自行得以执行,需要国内立法授权才能直接实施。虽然没有通过这种立法充分纳入《公约》,但是,赞比亚法律某些条款反映出《公约》的标准。赞比亚的优先事项是将其已经加入的国际人权文书纳入国内法律体系。

214. 《赞比亚宪法》第三部分谴责对妇女和儿童造成身心或性伤害的行为,《宪法》规定,赞比亚所有人,不论其种族、原籍地、政治观点、肤色、信仰、性别或婚姻状况,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各种权利和自由。

215. 赞比亚1 030万人口中,50.7%是妇女,赞比亚人口健康调查(1996年)表明,生育力虽然逐渐下降,但依然很高,平均每个妇女6.1个子女,大多数妇女在19岁之前成为母亲或怀孕。截至1995年,妇女预期寿命为43岁,男子为41岁。赞比亚人口比较年轻,45%的人口为15岁或不到15岁。

216. 在赞比亚,某些历时数百年的歧视性习惯法和习俗仍然屡见不鲜,现已查明,任意实施习惯法是阻碍消除对妇女歧视的主要因素。历史和文化因素造成男女差异,形成劳动分工,鼓励男子参加生产,而女子则从事传统部门的工作。政府、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正在开展合作,使妇女、男子、女孩和男孩了解自己的权利以及在歧视案件中应采取的行动。审查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的法律、实施机制和支助系统的技术委员会建议,应该将不违背自然正义的习惯法编制成文,一个法律发展委员会正在记载各种不同的习惯法和习俗,以便消除不符合性别平等的习惯法和习俗。目前还在采取步骤消除学校教科书中陈规定型的观念,为编制课程的人员举办性别问题训练班,并鼓励女孩选修技术科目。

217. 妇女平等参与公共生活是赞比亚的优先领域之一,因为妇女在政府、议会,政党、私营部门、各公务员专门委员会和其他机构各级决策机构的人数不足。妇女占选民53%以上;但是,民选官员中妇女不到12%,政府高级官员中妇女不到10%。1997年,政府签署了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南共体)关于性别与发展的声明,其中规定各国政府必须在2005年底之前确保有30%的妇女参加政治和决策工作。2001年大选中有202名妇女候选人,其中19人被选入议会,民间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鼓励妇女作为选民和候选人参加选举进程。政府采取了训练公务员的政策,其中包括平权行动,训练妇女从事公务员工作,以便她们有资格取得更高职位。

218. 政府25%的大学奖学金保留给有资格进入大学的妇女、对女孩升入八年级和十年级采用较低的分数线。所有男孩技术学校都已改变为男女共同入学的学校;还开始执行让女孩在生育之后重新入学的政策。

219. 赞比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同工同酬的公约,并废除禁止妇女从事某种类别工作的法律。但是,妇女在接受训练和就业方面依然遇到困难,目前政府正在积极并专门处理这些事项。

220. 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的生殖健康状况依然令人忧虑。赞比亚人口和健康调查估计,产妇死亡率为每100 000活产儿649人死亡,大学中心医院1995年的研究报告指出,在产妇死亡人数中,青少年产妇占75%。目前正在对传统助产人员进行训练,补充医务人员的努力,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这样做,并且开展家庭生活教育,使男女青少年了解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危险以及预防办法,在所有保健中心设立便利青少年使用的部门,提供母幼保健方面的咨询和测试,并且设立计划生育诊疗所。

221. 虽然农村妇女参与仅能维持生存的农业、无偿的家务工作以及临时性或季节性工作,但是,她们被认为是家庭妇女、失业者或者非从事经济活动人口。大多数农村地区公路基础设施不良或者根本不存在,仅能维持生存的农民、特别是妇女很难出售自己的农产品。妇女的处境特别困难,因为她们缺乏租约担保物,受教育程度有限,无法获得信贷和其他生产手段。

222. 家庭关系受到成文法和习惯法双重法律制度的管制,而习惯法往往对妇女不利。习惯法没有文字记录,实施这种法律的是男子占主导地位的当地法院,往往由未经过训练而且重男轻女的法官主审。政府打算确保男女在婚姻和家庭事务中享有平等待遇,并有权自由决定是否生育儿女。

223. 赞比亚《宪法》和《公民法》于1989年进行了修订,废除了一项歧视性规定,依照这项规定,赞比亚男子的外国配偶在赞比亚居住三年之后可申请公民资格,而赞比亚妇女的外国配偶需要居住十年才能提出申请。妇女必须得到丈夫书面同意才能将子女列入护照的规定也已取缔。

224. 最后,赞比亚代表指出,由于存在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不了解性别问题,财政资源和人力资源有限,因此妨碍了《公约》的执行。政府和民间社会开展的合作有限,也产生不利影响。赞比亚政府将努力推动进一步开展变革,并认为与民间社会合作是政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工作中确保妇女不受歧视的关键因素。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225.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合并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这份报告符合委员会关于编写报告的准则。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坦率地作出综合性书面答复,并赞扬代表团的口头陈述,对目前赞比亚执行《公约》的现况作了澄清。

226. 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派遣了代表团,还赞赏代表团愿意与委员会坦率地开展建设性对话。

积极的方面

227. 委员会欢迎赞比亚努力加强关于妇女问题的国家机制,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采取消除对妇女歧视的若干政策和方案,包括全国性别问题政策,并且总统办公厅之下设立男女平等参与发展司。

228.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审查歧视妇女的现行法律。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已经颁布《婚姻法》和《无遗嘱继承法》,在婚姻和继承权方面向妇女提供保护。

229.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执行提高女孩教育程度方案,将政府25%的大学奖学金保留给有资格进入大学的妇女,对有资格入学上八年级和十年级的女孩采用比较低的分数线,以便在教育部门实现平等。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230. 委员会对《宪法》中自相矛盾的规定表示关注,其中第11条保障妇女的平等地位。但第23(4)条允许属人法领域存在歧视性法律,即:收入分配、领养子女、婚姻、离婚、埋葬、死亡后财产移交、或者与任何事项有关的个人法和习惯法的其他事项。

23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废除《宪法》第23条第4款,因为该条允许对妇女影响最大的领域中存在歧视。

232.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没有将《公约》直接纳入国内法,而且在法庭上不能直接援引《公约》的规定。

2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把公约纳入其国内法律。

234. 委员会关切的是,现行法律中的条款,包括诸如《婚姻法》和《就业法》等新法律直接或间接地歧视妇女。

235.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审查和改革其立法,以确保它与公约保持一致。

236. 委员会关切的是,现行宪法和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妇女纠正所受歧视的权利没有得到适当落实或保障。

23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执法,通过法院,给予遭受歧视的妇女以有效的补救。委员会请缔约国为法官和执法官员制订妇女人权方面的培训课程,并向公众,尤其是向妇女散发资料。

238. 委员会对妇女和女童受到包括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在内的暴力行为危害的情况很多感到关注。它还表示严重关切,近年来赞比亚境内有不少年长妇女出于迷信方面的原因而被家人或其他人杀害。

23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优先注重对妇女暴力行为的问题,并确认这种暴力是对公约规定的妇女人权的侵犯。委员会根据它的一般建议19,请缔约国尽快颁布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确保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是犯罪行为,并确保暴力行为的女性受害者立即可以得到补偿和保护。委员会还建议对所有公共官员、特别是执法官员和司法人员以及保健人员,进行两性问题教育,使他们了解针对妇女和女童的各种形式暴力行为的后果。它还建议为受害者提供咨询服务和开展宣传运动,以便实施并执行决不容忍针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暴力的政策。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第五次报告中全面阐述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的问题。

240.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承诺在2005年之前使妇女的从政比例达到30%,同时它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参加政治和公众生活的程度有限,在政府、议会、政党、私营部门、特别公共事务委员会和其他社区机构的各级决策层中,妇女的人数不足。

2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在所有领域各个决策层的妇女人数。它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临时采取特别措施,通过执行培训方案和开展宣传运动,重点强调妇女参与各级决策工作的重要性,来加强它推动妇女担任领导职务的努力。

242. 在注意到缔约国在满足赞比亚妇女基本保健需求方面取得进展的同时,委员会表示关切,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很高,寿命短,少龄怀孕人数非常多,堕胎方式不安全,以及缺乏足够的保健设施和计划生育服务,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2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政策,拨出足够的资源,改善妇女健康状况,特别是在降低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方面。它敦促缔约国让更多的妇女能够利用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它还建议制定和执行国家生殖保健方案,在城市和农村防止早孕和引产。

244. 委员会对爱滋病毒/爱滋病发病率高以及没有照料感染爱滋病毒/爱滋病的妇女和女童的措施感到关注。

24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整体措施,制止爱滋病毒/爱滋病的流行,并通过为妇女和男子提供避孕套等办法来进一步采取切实的预防措施。它还促请缔约国确保感染爱滋病毒/爱滋病的妇女和女童不受歧视,并得到适当的援助。委员会还强调指出,收集有关爱滋病毒/爱滋病的可靠数据对于了解这一流行病至关重要。

246. 尽管缔约国在教育方面做出了努力,委员会仍对妇女识字率低、农村和城市地区女童入学率低以及女童因怀孕退学率高感到关注。这些不良的因素因教科书中存在陈旧观念而更为严重。它指出,教育是提高妇女地位的关键,妇女和女童教育程度低仍然是阻碍她们充分享受人权的最大障碍之一。

24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提高城市和农村妇女和女童的识字率,确保女童和青年妇女能平等享受各级教育,并防止女童缀学。它鼓励缔约国在教育领域进一步采取特别措施,包括采取措施鼓励家长送女童上学和鼓励征聘更合格的女教师。

248. 委员会表示关切妇女失业率很高。它还对存在男女薪酬差别、性骚扰以及妇女缺乏社会保障表示关切。

24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实行临时特别措施,为妇女创造就业机会。应努力在失业妇女人数特别多的地区扩大社区公共职员方案。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审查它在就业方面的立法和政策,协助充分执行公约第11条。

25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成文法和习惯法这两套法律制度同时并用,规范着婚姻和家庭关系,而且许多此类法律与公约不符。它还注意到,习惯法多数是不成文的,往往由不具备法律背景的男性法官负责执法,而且其裁决中没有就针对妇女的歧视作出纠正。

251. 委员会建议改革成文法,并对习惯法修改和编撰,使其符合《公约》第16条的规定。它还建议为法官举办关于法律教育、性别问题敏感度和人权的培训课程。

25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夫多妻现象被广为接受,而缔约国并没有予以有效取缔。

2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全面和有效的措施,包括对司法和执法官员进行培训以及大力提高公众的认识,以消除一夫多妻现象。

254. 委员会关切的是,报告中所述的国籍法在一些方面继续歧视女性配偶。

255. 委员会建议依照《公约》第9条修订这些法律,并执行法院所作的承认妇女平等权利的决定。

256.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接待邻国的难民作出的努力,但它对缔约国保护和保障难民权利的能力感到关切。

25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为难民妇女和女童提供援助,并为她们的复健开展工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进一步获取难民保护领域中的有关国际机构、特别是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支助,并继续与这些机构密切合作。

25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它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答复在建设性对话期间提出的迄未回复的问题以及在本结论意见中所表达的关切。它还促请缔约国改进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并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交这些数据。

25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签署和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尽快交存它接受就委员会开会时间对公约第20条第1款提出的修正的文书。

260. 考虑到联合国各有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全面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和民族歧视、仇外心理和其他有关当代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以及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各项宣言、纲领和行动纲要中的性别方面内容,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列述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文有关的各方面内容的落实情况。

261. 委员会要求在赞比亚境内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便使赞比亚人民、特别是非政府组织成员、行政管理人员和政界人士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已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它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以及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通过的行动纲领。

4.合并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乌克兰

262. 2002年6月6日,委员会第555和第556次会议(见CEDAW/C/SR.555和556)审议了乌克兰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UKR/4-5和Corr.1)。

缔约国介绍报告

263. 乌克兰代表在向委员会介绍该报告时说:乌克兰于1991年脱离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时立国,是一个年轻国家,但在头十年间形成了重要的民主体制;这一体制是促进两性平等的基础。1996年,乌克兰通过一部宪法,其中依据人人享有平等尊严的观点,体现出了男女同等权利之原则。

264. 该代表向委员会通报说:在1996年成立了家庭和青年部,以实施关于家庭、妇女、青年和儿童的国家政策。该部起草了遵守人权普遍标准的法律,1997年,乌克兰国务会议启动了1997-2000年《国家行动计划》,以便改进妇女处境、扩大其在社会中的作用。1999年,议会通过有关家庭和妇女的国家政策的一般原则宣言,规定加强妇女在国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精神生活中的作用。2001年,关于男女在家庭事务方面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家庭法典得到批准,并通过了2001-2005年新国家行动计划。

265. 该代表向委员会通报说:过去五年来,乌克兰非政府组织和妇女团体的数量和影响都有增加。在此期间,全国性及国际性非政府组织数量比原来增加了三倍;为加强政府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成立了乌克兰国家妇女理事会。妇女运动变得十分活跃,尤其是在抵制社会和文化定型观念并就性别问题进行教育的活动方面。然而,该代表指出,乌克兰正由国家控制的经济向自由市场经济过渡,面临严重的经济问题;因此,在消除定型观念和确保两性平等方面也遇到了困难。

266. 该代表向委员会通报了妇女的教育、就业和保健情况。她指出,乌克兰《宪法》规定男女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机会。2000-2001年,中小学中49%的学生为女生,女生占高校学生总数一半以上;48%的博士生为女性。尽管妇女素质较高,但在就业市场依然男女有别。妇女主要就职于薪金较低的教育、保健、文化和服务业。总体而言,妇女的薪金为男子薪金的73%。政府正在努力通过国家行动计划纠正劳务市场上的横向隔离,硬性规定失业者享受社会保险。已经采取措施,提供补贴,促进创造就业机会,为人口中需要特别保护的某些群体(包括其子女不满六岁的妇女或其子女不满14岁的单身母亲)预留职位。该代表告知委员会:《宪法》规定为孕妇提供免费保健援助及各项措施。她指出产妇死亡率下降幅度很大,由1996年每100 000名妇女中34人死亡降至2000年每100 000名妇女中25人死亡。同期,堕胎数量也减少了三分之一。

267. 2002年选举中,妇女进入地方政府的人数增加到50%。但议会中妇女依然很少,仅占5.1%,而在中央行政部门,只有6%的高级职位由妇女担任。政治生活中依然是大多由男性唱主角。妇女被排除在权力中心之外,不参与资源分配和管理的决策。为了保障政治生活中男女机会均等,1999年提出的国家保障权利和机会均等法案将交新议会审议通过。

268. 该代表通知委员会说:政府十分重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包括家庭暴力、性剥削和性骚扰。2001年,通过了《防止家庭暴力法》。此外,还成立了应急中心和庇护所,为遭受暴力行为的妇女和儿童提供社会康复。为打击贩运妇女和儿童的行为,政府加入了多项防止贩运行为的国际公约,并于2002年5月通过2002-2005年打击贩运活动综合方案。该方案特别注重三个方面:防止贩运人口、起诉和康复。

269. 乌克兰采取了措施,使境内130个民族和平共处。民族群体受到法律和规范文书(包括1997年批准的《保护少数民族公约》的保护。

270. 最后,该代表指出,乌克兰在实现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方面取得了稳步进展,1996年以来尤其如此;委员会于该年审议了乌克兰的第三次定期报告,所提宝贵意见有助于为赋予妇女权利创造了条件。然而,为了加速促进两性平等工作的进展,乌克兰需要调动国家资源。该代表还承认,包括联合国系统在内各国际组织所提供的支助对促进乌克兰男女平等十分重要。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271. 委员会感谢该缔约国提交了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大体遵循了委员会编写定期报告的准则。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作了书面答复和口头陈述,以此提供了关于乌克兰实施《公约》现状的补充资料。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派遣了由家庭和青年事务国务委员会主席率领的代表团。

272. 委员会注意到,政府改善妇女状况的行动,尤其是《国家行动计划》,是以实施《北京行动纲要》为框架的。

积极方面

27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公约》已纳入乌克兰法律,并优先于与之相冲突的国内立法。

274. 委员会欢迎已订立的一系列法律和方案,包括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将贩卖人口定为犯罪行为的刑法、新的家庭法以及其他改善妇女状况、促进两性平等的努力(例如制定关于机会平等的法律细则草案)。

275. 委员会对乌克兰有一个越来越热心于妇女问题的民间社会(包括许多妇女政党)表示满意。委员会还赞扬该缔约国承认从事妇女问题工作的大量非政府组织的重要作用。

276.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妇女受到的高程度教育以及妇女在一些地区的地方政府中数量有所增加。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277.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虽然《宪法》规定所有公民一律平等,但乌克兰法律并没有根据《公约》第1条(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对歧视妇女作出具体的定义。

278. 委员会建议实施关于《公约》的教育和培训方案,尤其是面向法官、律师和执法人员。它建议,以妇女为对象的提高认识运动应该确保妇女在其《公约》所保障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诉诸法律补救。

279. 委员会关切的是,该国显然未认识到,对妇女的歧视是一种多层面的现象,既有间接和无意的歧视,也有直接和故意的歧视。这种认识是有效消除对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歧视的先决条件。委员会担忧,包括在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和妇女本身中间,大家对《公约》还不够熟悉,还缺乏应用《公约》的机会。

280. 委员会建议针对对妇女的直接和间接两类歧视实施各种政策和行动。

281.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虽然《公约》已被纳入国内法,而且《宪法》规定所有公民一律平等,但乌克兰法律并没有对歧视妇女行为作出具体的定义,也没有规定有效的执法程序和补救措施。委员会关切的是,它没有收到有关平等机会法草案内容的足够资料。

282.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其立法中针对侵犯《公约》所述妇女权利的行为,确立歧视行为定义、执法程序和补救措施。它还建议该缔约国在立法中规定允许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临时特别措施。

283.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提高妇女地位的全国性机构权力不足,知名度不够,也没有充足的财力和人力来有效推动妇女地位的提高和两性平等。

28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现有的全国机构,使之更加有效,为此应向该机构各级单位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力,并加强现有机制之间的合作,从而提高妇女地位并促进两性平等。

285. 尽管认识到一些区域的地方政府中妇女当选任职的人数有所增加,但委员会关注到,在高级别机构中当选和任命的妇女人数甚少,如议员(其中只有5%是妇女)、行政部门中的高级官员(其中妇女只占6%的职位)以及国家行政部门、民政和外交事务部门。

286.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妇女在民选和任命机构中的代表人数,可通过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临时性特别措施等做到这一点,以便在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尤其是决策的高级别上实现妇女的参与权。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强努力,提供或支助面向现任和未来的妇女领导人的培训方案,并就妇女参与政治决策的重要性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

287. 委员会认识到该缔约国为解决贩卖妇女和女童问题所作的努力,包括禁止贩卖人口的刑法规定,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报告提供的情况中没有反映这一问题的程度。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此问题还缺乏足够的了解或解决这一问题的全面政策。

288.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将贩卖妇女和女童问题作为高度优先事项处理,并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这一问题以及该领域进展情况的全面资料和数据。委员会建议制定一项(包括在该缔约国境内)打击贩卖妇女和女童的全面战略,其中包括起诉和惩治犯罪者,并与被贩卖的妇女和女童的其他原籍国、中转国和目的地国加强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委员会建议采取改善妇女经济状况的措施,以消除她们受贩卖者利诱的危险;为弱势群体,包括十几岁少女开展教育的主动行动;为曾受贩卖的妇女和女童采取社会支持、康复和重返社会措施。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确保被贩卖的妇女和女童得到她们所需要的支助,使她们能作证控告贩卖她们的人。委员会敦促对边防警察和执法官员进行培训,向他们提供识别和支助贩卖受害者的必要技能。

289. 委员会表示关注妇女的健康状况,特别是她们的生殖健康。委员会对流产病例居高以及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仍然很高的事实感到关注。委员会感到关注的问题还有:妇女营养不良、缺碘症以及其他疾病。人们对妇女吸烟和酗酒成瘾注意不足,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

290. 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妇女及健康的第24项一般性建议,并提议全面研究妇女的具体保健需要,包括其生殖健康需要,并建议全面施行妇女保健生命周期方法,从财政上和组织上加强计划生育方案,并向所有妇女和男子全面提供避孕药具。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对男孩和女孩的性教育和生殖教育,以促进负责任的性行为,并进一步减少将人工流产作为节育的手段。委员会要求就妇女酗酒和吸烟的普遍程度以及所采取的对策措施提供更多的情况。

291. 委员会欢迎就制止对妇女施暴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关于防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将这一问题写入《全国行动计划》以及可根据《乌克兰刑法》起诉配偶强奸;但是,委员会关注普遍存在的向妇女和女童施暴(包括家庭暴力)问题。

29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采取综合措施,制止家庭和社会中对妇女施暴行为。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恰当地从严、从速起诉并惩处上述暴力行为,并确保受暴力侵害的妇女能够立即得到救护。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向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庇护所,并确保公职官员,尤其是执法官员、司法人员以及提供保健服务者和社会工作者能够全面地敏锐判断对妇女所有形式的暴力行为。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提高觉悟的措施,包括展开一场零容忍运动,使得这种暴力行径为社会和道德所不容。

29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妇女受教育程度很高,但它表示关注劳务市场上的妇女情况,包括妇女失业率很高,职业上的隔离很严重,同时存在工资上的差异。委员会担心,妇女不能得到足够的再培训,因而难以在市场上竞争。委员会还担心,缔约国的保护性劳工法限制妇女从事夜班和其他领域工作,从而可能对妇女进入劳务市场造成障碍。

29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劳务市场上的平等机会,为此可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为各失业妇女群体制订和实施特别培训和再培训方案。它还建议缔约国作出努力,通过教育、培训和再培训等措施,消除职业隔离。应该在以女性为主的公职部门额外提薪,以消除这些部门与以男性为主的部门之间的工资差距。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1条第3款定期审查立法,以减少妇女进入劳务市场的障碍。它还建议,平衡家庭和职业责任的有效措施应得到加强,并应鼓励男女分担家务和家政。

295. 委员会还关注关于男子和妇女在家庭以及整个社会的传统角色分工的顽固观念。

29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教育系统制订和实施综合方案,并根据《公约》第5条的要求,鼓励大众传媒促进妇女和男子角色和分工文化观念方面的变化。委员会建议制定政策并实施方案,以确保消除在家庭、就业、政治和社会方面存在的传统性别角色定型观念。

29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接受对《公约》第20条第1款(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修订。

298. 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299. 考虑到联合国各有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全面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和民族歧视、仇外心理和其他有关当代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以及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各项宣言、纲领和行动纲要中的性别方面内容,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列述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文有关的各方面内容的落实情况。

30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按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委员会在上述结论意见中表示的关切作出答复。它还要求,上述报告应对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作出反应,并就立法、政策和方案对实施《公约》的作用提供情况。

301. 委员会要求在乌克兰广泛传播上述结论意见,从而使乌克兰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从政人士了解为确保男女法律和事实上平等已经采取的和应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继续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5.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丹麦

302. 委员会2002年6月12日第561次和562次会议(CEDAW/C/SR.561和562)审议了丹麦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DEN/4和CEDAW/C/DEN/5及Add.1和Corr.1)。

缔约国介绍报告

303. 丹麦代表在介绍报告时向委员会通报,丹麦政府向非政府组织提供了机会,以便它们就丹麦执行公约情况提出意见。政府正在落实《北京行动纲要》确定的行动,这对丹麦的两性平等政策有重大影响。自委员会审议丹麦上次的定期报告以来,丹麦日益重视针对妇女的暴力、贩卖人口、尤其是贩卖妇女和儿童、妇女失业以及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划分等问题。

304. 自2000年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以来,丹麦已通过一项关于两性平等的新法律,并已建立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以前的两性平等理事会现已由一个新机构取代,它包括三个组成部分:两性平等事务部长、两性平等知识中心和两性平等事务局。该知识中心作为国家供资的组织,将于2002年7月停止运作。它将作为一个与Roskilde大学有联系的私营基金会,继续运作。2000年5月《两性平等法》规定,丹麦境内促进两性平等的工作包含一种两方面兼顾的战略,将男女平等问题纳入主流以及平权行动/特别重点。两性平等事务部长就各项具体特别重点,向议会提出了一份年度报告和一项行动计划。一个指导委员会代表部长拟订了将男女平等问题纳入主流的五年行动计划。

305. 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并融入妇女权利,这是丹麦发展援助战略的重大要素,该战略特别重视以下问题:贫穷妇女;妇女权利,包括拥有和继承土地的权利;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贩卖妇女;妇女和女孩享有保健和教育;妇女享有财政服务、商业发展援助和贸易机会等。

306. 这位代表介绍说,丹麦两性平等政策的目标是确保妇女和男子成为平等伙伴,有平等的机会选择其生活方式。妇女在新选出的各委员会中占44%。妇女在议会中所占比例是38%。妇女加入劳动力市场的比率很高,达75%,而妇女平均有1.7个孩子,这表明工作与家庭生活是可以相结合的,其原因之一是为老、幼和其他需要照顾者开设了许多公共护理设施,二是年轻男子更多分担家庭责任。政府扩大了育儿假计划,增加了在家照顾子女的育儿津贴,并保障日托服务。也扩大提供了非全日工作。关切领域包括男女之间的薪酬差距及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划分。少数族裔妇女中只有41%积极加入劳动力市场,但政府正为解决这一问题作出特殊努力。

307. 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是一个优先事项,为此,政府最近提出了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其中特别注重少数族裔妇女、残疾妇女和儿童。消除贩卖妇女和儿童现象的努力已经强化。为了打击逼婚现象,已向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以确保援助少数族裔青年,此外对所有公民而言,家庭配偶团聚的年龄已从18岁提高到24岁。

308. 另一位代表表示,2002年,格陵兰废除了自治前的丹麦老法律,而代之以注重男女在公共事务和就业领域享有平等待遇的法律。1998年设立的平等地位委员会为该项新法律的拟订提供投入,并委托调查家庭、工作场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两性平等情况。它并作为一个试点项目的组成部分任命了两性平等大使,充当平等地位委员会与五城市公众之间的联络者。丹麦、格陵兰和法罗群岛还在西北欧理事会的支持下拟定了一项两性和暴力问题行动计划。格陵兰自治政府了解确保家庭与工作平衡的重要性,因此通过关于产假的立法,规定父母均享有带薪产假,以使他们均有机会与婴儿在一起。妇女在政府和市政部门的代表比率高达67%,主要是在卫生、教育和社会事务部门。12个副部长中有6个是妇女,19%的议员为妇女。教育和能力建设是确保劳动力市场机会均等的要素,有数据表明,开始接受教育或培训方案者大多数为妇女,妇女退学率低于男子。

309. 另一代表表示,根据《法罗群岛法》,妇女享有平等权利方面不存在什么法律障碍。1994年,法罗群岛议会颁布《两性平等法》,以此确保劳动力市场、教育、所有公共委员会、理事会和理事局等部门的两性平等。2002年通过《产假法》,规定了28周全薪产假。政府正设法将产假期增至52周。在法罗群岛,女议员人数较少,私营部门决策层的妇女代表比率也较低。在基于性别的暴力这方面,某个非政府组织已设立一个家庭暴力危机中心。

310. 每位丹麦代表都表示,丹麦致力于在包括格陵兰和法罗群岛在内的丹麦各地实施《公约》,并向委员会保证,将就委员会的结论意见采取全国性后续行动和展开辩论。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311.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丹麦提交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它们遵循了定期报告编写指导原则。委员会称赞缔约国与非政府组织协作编写了报告,并高兴地看到非政府组织对《公约》执行情况的评论意见再次作为附件载入报告。还就会前工作组和口头介绍时提出的问题提供了信息,委员会对此也表示赞赏。

312. 委员会表示赞赏代表团中包括来自法罗群岛和格陵兰的代表。

积极方面

313.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作出努力,依据《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的规定,通过众多法律、政策和方案,在丹麦大力促进两性平等和妇女权利。委员会并称赞缔约国已在《公约》指出的许多领域实现法律上的两性平等,尤其是在经济和社会福利及婚姻和家庭生活等领域。

314.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任命一位两性平等事务部长,由此使两性平等成为政府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以期更直接地影响政治决策进程。委员会同样赞赏两性平等事务局的设立,该事务局由分别具备两性平等和劳动力市场状况等领域专长的一名法官和两名律师组成,负责处理劳动力市场、教育、卫生、社会和金融部门及私营企业中的性别歧视投诉。

315.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将性别观点纳入其总政策框架的主流,途径包括制订2002-2006年丹麦部际间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项目行动计划,并配之以一个由所有部委代表组成的指导委员会,同时实施以妇女为具体对象的方案以推动两性平等。

316. 委员会对制止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行动计划表示欢迎,该计划旨在向受害者提供所需的支助,向专业人员提供培训,开展多领域合作,教化施暴者以打破暴力循环,收集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原因和规模等数据以改善预防工作。

31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北欧部长理事会两个工作组内与其他北欧和巴尔干国家合作处理贩卖妇女问题。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签署《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补充议定书》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议会已同意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补充议定书》。

318. 委员会并赞赏缔约国同意接受《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条款,赞赏缔约国批准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审议丹麦上次报告时通过的结论意见中所载的若干建议已得以落实,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31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尚未融入缔约国的国内立法。委员会注意到,1999年,缔约国司法部长任命了一个将人权公约融入丹麦法律问题委员会,负责审查将一般人权条约融入丹麦立法的利弊,该委员会于2001年10月完成其工作,建议缔约国不要将《公约》融入国内立法,尽管《公约》对人权保护至关重要。委员会还注意到,宪法没有对歧视妇女现象作出具体的规定。

320.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考虑委员会关于将各项人权公约纳入丹麦立法的建议时,采取步骤,将《公约》纳入其国内法律。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这方面的进展情况,包括缔约国国内法院是否援引《公约》。

321.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该缔约国的性别问题政策似乎主要是在《北京行动纲要》和欧洲联盟各项规定的框架内制订的,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未被当作一项具有约束力的人权文书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和提高妇女地位的依据而受到高度重视。

322.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将公约作为一项具有约束力的人权文书加以重视,并在努力实现各项男女平等目标过程中把《行动纲要》视作公约的一份补充政策文件。它还敦促该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对公约的认识。

323. 委员会对丹麦族裔平等委员会解散表示关注。该委员会成立于1997年6月,主要是就歧视和族裔平等问题,向丹麦议会、政府、中央和地方政府、私营组织以及根据《两性平等法》于2000年5月成立的丹麦两性平等国家研究和信息中心提供咨询意见。委员会注意到前机构的某些工作将在国家不提供资金情况下,在不同的体制安排下进行。

3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新考虑结束这两个机构的决定,而且如果在不同的体制安排下展开这两个机构的活动,则无论如何也应继续为其专门拨款,使它们能继续独立地为在缔约国实现两性平等做出贡献。

325. 委员会注意到,为对基于性别的分工、工资差异和保障同酬方法交换经验感兴趣的公司建立了同酬网络,而且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的比例甚高,为75%,而且失业率也比较低,为5.6%,但委员会仍对男女工资差距持续的状况感到关切。

32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订政策,采取主动措施,加快消除在工资问题上对妇女的歧视,包括工作评价、收集数据、进一步研究工资差距的根本原因,为集体工资谈判中的社会合作伙伴加强援助,特别是在以女性为主的部门中确定工资结构,以解决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歧视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多的资料,说明为消除工资差距所做的努力。

327.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参与议会决策的妇女人数已超过重要的30-35%的临界值。但委员会对妇女在市县政府以及在偏低表示关切。

32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妇女在所有部门、包括市县政府及私营经济部门中担任决策职务的人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使妇女在私营部门中有更多的选择办法,尤其是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酌情实施临时特别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改进临时特别措施的设计,并监测这些措施的实行。

329. 委员会注意到,外交部低级别上的妇女人数很多。尽管如此,委员会对高级别中、特别是担任大使级职务的妇女人数较少表示关切。

3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特别临时措施,提高在外交部高级别、特别是大使级别上的妇女的人数。

331. 尽管在妇女接受高等教育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学中女教授的人数很少,这种情况令人担忧。委员会还对与男性学者相比、女性学者获得研究补助金和其他资源的人数明显不平衡的情况表示关切。

33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实施政策,确保女教授在获得教授资格和高级职务、各种资源以及研究补助金方面不受歧视,从而增加妇女担任大学高级职务的人数。

333. 委员会关切的是,对妇女的陈规定型看法仍持续存在,这很可能会损害她们的权利,使她们易受包括家庭暴力在内各种暴力的伤害。

334.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更多措施,消除对男女作用和责任的陈规定型看法,包括针对男女以及在媒体中进行提高认识和宣传教育活动。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对其各项措施的影响进行评价,以找出欠缺之处,从而对这些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

335. 委员会注意到,在2002年晚些时候将会得到可靠的统计材料,同时它对关于对妇女实施暴力、包括家庭暴力方面的数据和资料非常有限表示遗憾。

33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统计材料中载列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和资料,说明对妇女实施暴力、包括在家庭内部实施暴力、以及任何新形式虐待的性质和范围,并将这方面的资料列入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实施和加强旨在打击暴力的政策和方案,并特别关心移徙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

33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安排在国外进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丹麦居民在丹麦不会被起诉,除非是在把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列为犯罪行为的国家这样做时才会被起诉。

33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惩处安排切割女性生殖器的所有丹麦人,不论这些行为在哪里发生,以此消除这种有害的传统做法。

33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把努力解决贩卖妇女的问题列为优先事项,尤其是通过讨论会、分析和与其他北欧及波罗的海国家合作解决这个问题,但委员会表示关切,尽管作出了这些努力,但贩卖妇女和女童现象却继续存在。

34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这方面的任何进展情况,包括是否对贩卖妇女和儿童者提起诉讼的问题。委员会还鼓励丹麦采取行动,并通过缔约国,在欧洲联盟内继续努力打击贩卖妇女的罪行、包括采取措施,防止贩卖人口,收集数据,为被贩卖的妇女提供服务,并采取措施,对协助贩卖人口的人给予惩罚。

34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外国人法案》是不分性别的,但它却间接地歧视妇女,

3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议《外国人法案》,取消其中不符合公约条款、特别是关于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的第2条的规定。

343. 委员会对丹麦境内移民、难民和少数民族妇女的处境、包括在教育和就业方面的歧视,以及她们所经历的基于性别的歧视和暴力表示关切。

34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消除对移民、难民和少数民族妇女的歧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主动,制定措施,防止对移徙、难民和少数民族妇女的歧视,不论是在社区内、还是在整个社会中,采取措施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使她们了解现有的社会服务和法律补救办法。

34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为了打击强迫婚姻,实行的新立法把与配偶团聚的年龄限制从18岁增高到24岁。

34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取消增加对与配偶家庭团聚规定的年龄限制,探讨打击逼婚的其他办法。

34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外国人法案》修正案于2002年7月1日生效后,持有临时居住证、遭受家庭暴力的外国已婚妇女的状况将会更糟,因为修正法案将把取得永久居留许可证的居住年数要求从3年增至7年。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她们对驱逐出境的恐惧将使她们不敢寻求援助,也不敢采取行动,要求分居或离婚。

348. 委员会建议,在取消遭受家庭暴力的外国已婚妇女的临时居住许可,以及对居住权条件作出立法修改之前,必须充分评估此类措施对这些妇女的影响。

34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经修订的《外国人法案》,那些不具备难民身份的妇女可能会被强制遣返回她们曾遭到强奸和/或其他暴行的地区,而且可能会面临遭受进一步残害的威胁。

35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不得强迫遣返这些妇女,并且必须确保她们在这些情况下的遣返是自愿的。

351. 委员会对代表团在建设性对话期间提供的书面材料表示欢迎,但同时对报告中关于法罗群岛和格陵兰妇女状况的资料非常有限感到遗憾。

35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在法罗群岛和格陵兰实施《公约》所有方面的详细情况。

35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关切做出答复。委员会还要求未来的报告不必提及前几份报告,但可以简要概述前面提到的资料。

354. 考虑到联合国各有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全面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和民族歧视、仇外心理和其他有关当代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以及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各项宣言、纲领和行动纲要中的性别方面内容,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列述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文有关的各方面内容的落实情况。

355. 委员会要求在丹麦广泛传播上述结论意见,从而使丹麦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从政人士了解为确保男女法律和事实上平等而已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继续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第五章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356. 《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2条规定委员会应在其根据《公约》第21条提出的年度报告中概述它根据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357. 委员会第二十四届会议所设任择议定书工作组于2002年2月4日至8日举行了会议,审议了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通讯方面的合作;提高妇女地位司所确立的有关通讯的程序;以及工作组的工作方法。工作组分析了联合国其他人权条约机构关于通讯问题的决定以及区域人权法院所裁决的若干案件。工作组主席向委员会提供了工作组的报告(CEDAW/C/2002/II/CRP.4)。

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工作组的报告采取的行动

提高妇女地位司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之间的合作

358. 委员会建议,应与提高妇女地位司合作制定联合国各人权程序之间有关来往公文的一切处理准则。它建议建立该司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专员办事处)请愿队之间的有系统合作,并在人权专员办事处支助事务处内任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协调人,负责分析支助事务处从性别角度编写的来文总结,而且协调人关于这些总结的意见将载入来文资料库,并提请有关条约机构予以注意。

来文的处理

359. 委员会建议提高妇女地位司向工作组提供关于可能收到的来文的性质与数目的定期报告,包括显然证据不足的索赔以及没有处理的索赔。该报告还应载有资料说明该司可能直接收到的来文或转发给它并正在汇总以进行登记的来文数目,以及该司可能收到的、但却转发到其他程序的来文数目,例如人权专员办事处所受理的来文。

360. 委员会决定,如果收到足够初步证据可构成一项来文,则提高妇女地位司应向工作组提供纪要。工作组随后将决定是否登记该案。

外联与研究

361. 委员会建议提高妇女地位司加强有关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外联活动。它还建议该司为委员会编写关于任择议定书的若干条款的背景文件,这些条款是:“相同事项”和“根据国际调查或解决的另一程序(任择议定书第4(2)(a)条)”;“在本议定书生效之前发生的……(任择议定书第4(2)(e)条)”。委员会还建议编写关于缔约国对非国家行动者行为所负责任、人权条约建议的补救办法和缔约国对意见的实施的背景文件(任择议定书第7(3)、(4)和(5))。

任择议定书工作组会议的日期

362. 委员会决定任择议定书工作组将在2003年2月5日至9日举行会议。它还建议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该工作组在委员会常会前的星期内举行会议,以使工作组能够向委员会及时提供其工作结构,并排除审议来文过程中的任何拖延。

第六章

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363. 委员会在2002年6月3日和21日第550次和567次会议上审议了关于加速委员会工作方式和方法的议程项目6(见CEDAW/C/SR.550和567)。

364. 联合国秘书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提高妇女地位司妇女权利股股长介绍了该项目,并提请注意秘书处的报告(CEDAW/C/2002/II/4)。

委员会在议程项目6项下采取的行动

第二十九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

365. 委员会决定,第二十九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和候补成员如下:

成员

Christine Kapalata(非洲)

Sjiamsiah Achmad(亚洲)

Goran Melander(欧洲)

Yolanda Ferrer Gomez(拉丁美洲和加勒比)

候补成员

Fatima Kwaku(非洲)

Heisoo Shin(亚洲)

Regina Tavares da Silva(欧洲)

Aida Gonzalez Martinez(拉丁美洲和加勒比)

第二十八届会议以及第二十九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会议的日期

366. 为与核准的2003年会议日历保持一致,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将于2003年1月13日至31日召开。第二十九届会议会前工作组将于2003年2月3日至7日举行会议。

委员会今后届会要审议的报告

367. 委员会决定在其第二十八届和第二十九届会议上审议下列报告:

(a)第二十八届会议

㈠合并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

瑞士

㈡合并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哥斯达黎加

㈢合并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刚果

㈣合并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肯尼亚

㈤第四次定期报告

卢森堡

㈥合并的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萨尔瓦多

㈦第五次定期报告

加拿大

㈧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挪威

(b)第二十九届会议

㈠合并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

阿尔巴尼亚

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摩洛哥

斯洛文尼亚

㈢合并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法国

㈣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日本

㈤合并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厄瓜多尔

逾期未交的报告

368. 委员会决定,为配合执行一项鼓励各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提交报告的战略,请秘书处向委员会提供有关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的概况,包括它们向所有各条约机构提交报告的历来情况。委员会将确定重点的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例如长期未交报告的缔约国,继而确定短期未交报告的缔约国,并分析未交报告的原因,例如缺乏资源、能力或政治意愿等。

369. 委员会建议采取以下渐进措施来鼓励缔约国提交报告:

(a)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将接到有系统发出的催交报告通知。超过五年未交报告的缔约国将接到普通照会,其中将提醒其注意委员会的第23/II号决定(合并提交未交报告)以及可供其利用的技术援助。

(b)将要求高级别联合国官员鼓励提交报告;

(c)不提交报告的问题将作为一个项目,列入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的议程,以便对这个问题采取一种协调办法;

(d)将鼓励委员会成员、主席团和主席同不提交报告的缔约国举行非正式会晤,包括在区域一级;

(e)委员会将与各个不提交报告的国家的代表举行一次非公开会议,讨论在及时报告方面遇到的挑战;

(f)将鼓励提高妇女地位司、联合国其他实体或机构(包括在外地一级)、其他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应要求向缔约国提供技术援助;

(g)将鼓励所有人权条约机构在与各缔约国举行建设性对话的过程中,讨论履行其他人权条约所规定的提交报告的义务问题;

(h)履行第18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问题应列入定于2002年8月举行的公约缔约国第十二次会议的议程。

委员会对报告的审议以及与缔约国的建设性对话

370. 委员会决定,如果委员会一名成员是提交报告的缔约国的国民,则主席将在审议该报告的会议一开始即解释委员会关于该成员不参加审议该缔约国报告任何部分的第18/III号决定,并且肯定该成员对委员会工作的贡献。

371. 委员会决定,在审议定期报告时,专家提出的问题将按照《公约》的四个实质性部分进行分组。专家就每一组提出问题之后,缔约国将有机会答复。专家将力求侧重于届会前工作组所确定的问题,而且将避免在每一组问题下发言。

372. 委员会决定,初次报告的介绍陈述限于最多45分钟,定期报告的介绍陈述将限于最多30分钟,而这些时间限制将反映于委员会工作方案和《联合国日刊》中。委员会讨论结论意见内容的非公开会议将最少安排30分钟时间,这将反映于日刊所载的委员会工作方案中。委员会决定,专家的发言将限于五分钟。这一时间限制将灵活实施,但将由一个发言计时器监测。

会前工作组

373. 委员会决定尽可能让提交定期报告的缔约国的国家报告员参加为拟定与这些缔约国有关的问题清单而举行会议的会前工作组。如果国家报告员没有参加有关的会前工作组,则将鼓励她或他向该工作组提交一个问题清单。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374. 委员会决定,它的结论意见将包含一个章节,述及只在极特殊情况中才会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有关男女角色的定型观念的继续存在将不会被归类为一个“因素或困难。”

375. 委员会决定,其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意见中应包含一个标准段落,要求提供资料说明联合国各种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审查会议成果的各方面执行情况,其案文应如下:

“考虑到联合国各有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全面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和民族歧视、仇外心理和其他有关当代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以及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各项宣言、纲领和行动纲要中的性别方面内容,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列述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文有关的各方面内容的落实情况。”

第七章

《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376. 委员会在2002年6月3日和21日第550次和第567次会议上审议了关于《公约》第21条执行情况的议程项目5(见CEDAW/C/SR.550和SR.567)。

377. 妇女权利股股长在介绍该项目时,提请注意秘书长关于各专门机构就《公约》中属于其活动范围的各领域执行情况所提报告的说明(CEDAW/C/2002/II/3和Add.1-4)。

委员会在议程项目5下采取的行动

委员会今后的一般性建议

378. 委员会商定在其向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所作陈述的基础上拟定一项一般性建议。2

379. 委员会商定参照缔约国的报告、它向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作的陈述(A/57/38(Part I),第430-436段)以及大会通过的《马德里行动计划》,拟定一项关于公约所规定的关于老年妇女免遭歧视权利的一般性建议,

380. 委员会要求秘书处提供报告,列述其向委员会2003年1月第二十八届会议提出一般性建议的现行时间表。

支持宣布禁止贩卖人口十年的声明

381.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欢迎将性别观念纳入2001年8月31日至9月8日在南非德班举行的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所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它欢迎该世界会议提请注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对妇女和女童的特别影响以及在所有生活领域存在的对妇女和女童的多种歧视,包括成为贩卖的受害者。

382. 委员会欢迎并支持《德班行动纲领》中关于发起“联合国禁止贩卖人口,尤其是妇女、青年和儿童十年”的建议。

383. 委员会谨提请注意贩卖妇女现象的广泛和日益严重性质,它构成当今人口买卖中的一个主要部分,也是一种奴役形式,是对公约第6条的违反。

384. 委员会深信,联合国及其各机构在倡导禁止贩卖人口,尤其是妇女、青年和儿童十年方面将进行的审议、举行的会议、印发的出版物及开展的其他活动,将会大大推动各方努力消除因贩卖人口而造成的人类痛苦,并且将纠正世界各地许多受贩运之害的妇女,尤其是贫穷国家妇女所遭到的排斥、歧视和剥削。

第八章

特别会议和第二十八届会议临时议程

385. 委员会在其第567次会议上审议了特别会议和第二十八届会议的临时议程(见CEDAW/C/SR.567)。委员会决定核准这些届会的临时议程如下:

特别会议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主席关于委员会第二十七届至特别会议期间所开展活动的报告。

4.审议缔约国依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2条执行情况。

6.通过委员会关于其特别会议的报告。

第二十八届会议

1.会议开幕。

2.委员会新成员宣誓。

3.选举主席团成员。

4.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5.主席关于委员会特别会议至第二十八届会议期间所开展活动的报告。

6.审议缔约国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7.《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执行情况。

8.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9.第二十九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10.通过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的报告。

第九章

通过报告

386. 委员会第567次会议审议了其第二十七届会议的报告草稿(CEDAW/C/2002/I/L.1和CEDAW/C/2002/II/CRP.3和Add.1-6)(见CEDAW/C/SR.567),并通过了讨论期间口头修订的报告。

1见1993年12月20日大会第48/104号决议。

2《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六届会议,补编第38号》(A/56/38),第一部分,第373-385段。

附件

订正报告准则

A.导言

A.1. 这些准则取代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较早发表的报告准则(CEDAW/C/7/Rev.3),较早的准则现在可以置之不理。本准则并不影响委员会在可能要求提交的任何例外报告方面的程序,这方面可使用委员会议事规则第48.5条以及其关于例外报告的第21/I号决定。

A.2. 这些准则将对2002年12月31日后提交的所有报告适用。

A.3. 缔约国在编写初次报告和其后所有定期报告时应遵照这些准则。

A.4. 遵照这些准则将减少委员会着手审议某一报告时需要获取进一步资料的情况;这也有助於委员会在平等的基础上审议每个缔约国内人权方面的情况。

B.《公约》关于报告的框架

B.1. 每个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公约》时根据第18条保证于《公约》对该国生效后一年内提交关于它为使《公约》各条款生效而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以及在这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的初次报告,其后至少每四年提交定期报告,并根据委员会要求提供进一步使报告。

C.所有报告的内容的一般性指导

C.1. 条款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编写报告时必须考虑到《公约》第一、二、三和四部分的条款以及委员会就任何这些条款或就《公约》针对的某一主题通过的一般性建议。

C.2. 保留和声明。缔约国对《公约》任何条款作出的保留和声明应加以解释并不断表示有理由这样做。考虑到委员会就其第十八届会议采取的保留所提出的说明(见A/53/38/Rev.1,第二部分,第一章A节),国家法律和政策方面的任何保留和声明的准确效力应加以解释。表示一般保留的缔约国并不针对具体条款,或针对第2条和(或)第3条,这些国家应就这些保留的效力和解释提出报告。缔约国应就他们可能会对其他人权条约内的类似义务提出的保留和声明提供资料。

C.3. 因素和困难。《公约》第18.2条规定,可以表明影响《公约》所规定义务履行程度的因素和困难。如果存在这种因素和困难的话,就应提交报告解释每一种因素和困难的性质、范围和理由,并且应该详细说明为克服这些因素和困难所采取的步骤。

C.4. 数据和统计。报告应充分载入与每一条款有关的按性别开列的数据和统计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便能够评估《公约》执行工作进展情况。

C.5. 核心文件。如果缔约国已经编写核心文件,就可以将文件提交给委员会。文件应按需要更新,特别是在“一般法律框架”以及“信息和宣传”方面(HRI/CORE/1,附件)。

D.初次报告

D.1.一般

D.1.1. 这一报告是缔约国向委员会介绍其法律和惯例符合它已批准的公约的程度的第一次机会。报告应:

(a)建立宪政、法律和行政框架以促进执行《公约》;

(b)解释为执行《公约》条款而采取的法律和实际措施;

(c)表明在确保缔约国国内人民享受《公约》条款和受其管辖方面的进展情况。

D.2.报告的内容

D.2.1. 缔约国应具体处理《公约》第一、二、三和四部分的每一条;应说明法律规范,但这是不够的;应解释和举例说明违反《公约》条款的实际情况和补救办法的实际可行性、效果和执行情况。

D.2.2. 报告应解释:

⑴《公约》经批准后是否直接在国内法中适用,或者是否已纳入国家宪法或国内法,以便直接适用;

⑵宪法或其他法律是否保障实施《公约》各条款,其程度如何;假如不是如此,是否可以在法院、法庭和行政当局援引《公约》条款并由其加以执行;

⑶如何适用《公约》第2条,列出缔约国为实际行使《公约》权利而采取的主要法律措施;以及其权利可能已受侵犯的人士可以采取的补救办法的范围;

D.2.3. 应提供在执行《公约》的条款方面具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和其他主管当局的资料。

D.2.4. 报告应载入有关国家或官方机构或机制的资料,这些机构或机制履行职责执行《公约》条款或受理关于违反这些条款的行为的申诉,并在这方面列举其活动的事例。

D.2.5. 报告应概述这种限制或局限性,即使是法律、惯例和传统施加的临时性限制或局限性,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对享受《公约》的每一条款施加的限制或局限性。

D.2.6. 报告中应叙述非政府组织和妇女协会及其参加执行《公约》和编写本报告的情况。

D.3.报告的附件

D.3.1. 报告中应载有出自相关主要宪政、立法和其他文书的足够引文或这些文书的摘要。这些文书保障并提供了与公约权利有关的补救办法。

D.3.2. 所提报告应附有这些案文,但不作翻译或印制副本,而会提供给委员会。

E.其后的定期报告

E.1. 总的来说,缔约国其后的报告应侧重于审议其前一次报告和提交当前报告之间的期间。这些报告应有两个起点:

(a)关于前一次报告的结论意见(特别是“关切”和“建议”);

(b)由缔约国审查在其领土或管辖范围内目前执行《公约》及在其领土或管辖范围内的人享受其条款方面的进展情况。

E.2. 定期报告的结构应遵照《公约》各条的规定。如果在任何条款下没有新的情况需要报告,必须如实表明。定期报告也应重点指出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参加缔约国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方面的剩余障碍。

E.3. 缔约国应再次提及对初次报告和各种附件的指导,以便这些指导也可适用于定期报告。

E.4. 在某些情况下应该处理下列事项:

(a)缔约国的政治和法律方针认为可能出现一些影响及《条约》执行工作的基本变化: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交一份逐条讨论的完整报告;

(b)可能已经采取新的法律或行政措施,要求附上案文和司法或其他决定。

F.任择议定书

F.1. 如果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任择议定书而委员会也发表意见认为必须要有补救条款或表示任何其他关切,涉及根据议定书收到的信函,报告应该载入关于为提供补救、或回应这种关切,以及确保不会再次出现引起这种信函的情况。

F.2. 如果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任择议定书而委员会也已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进行查询,报告应该载入为答复查询而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详细情况,并确保不会再次发生导致这种查询的违反事件。

G.为执行联合国首脑会议和审查会议的结果而采取的措施

G.1. 根据1995年9月举行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北京行动纲要》第323段,缔约国的初次报告和其后的报告应载有关于在《行动纲要》内鉴定的12个关键关注领域方面所采取的行动的执行工作的资料。报告也应载入关于执行进一步行动和倡议的资料,以便执行大会2000年6月举行的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商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2000年妇女:21世纪两性平等、发展和和平”。

G.2. 考虑到联合国各有关会议、首脑会议和大会特别会议(例如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以及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宣言、行动纲要和行动纲领的性别方面内容,报告内应根据它们所涉及的主题内容(如移徙妇女或老年妇女),载列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具体条款有关的具体内容的落实情况。

H.委员会审议报告

H.1.一般

H.1.1. 委员会打算采取与代表团进行建设性讨论的方式审议报告,其目的在于改善有关公约权利的情况。

H.2.定期报告方面的问题单

H.2.1. 委员会将根据已经掌握的资料提供一份问题单,这份清单将成为审议定期报告的基本议程。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必须由缔约国在审议报告的届会前三个月提出。代表团应准备回答问题清单并回答成员们提出的其他问题,并按需要保存更新资料;必须在分配用于审议报告的时间内这样做。

H.3.缔约国代表团

H.3.1. 委员会希望确保能够有效执行其根据第18条所承担的职责并确保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应从提交报告的要求获得最大的利益。因此,缔约国代表团应包括一些人士,这些人士由于其对该国人权情况的了解和解释能力,能够解答委员会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的问题以及关于《公约》广泛各条款的评论。

H.4.结论意见

H.4.1. 审议报告后不久,委员会将就报告和与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发表其结论意见。这些意见将载于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内;委员会期待缔约国以适当的语文散发这些结论,以便宣传和讨论。

H.5.额外资料

H.5.1. 在讨论某一份报告的过程中,委员会可能要求或代表团可能提供更多的资料;秘书处将对其后报告中应当讨论的此类问题加以注意。

I.报告的格式

I.1. 报告应以联合国六种正式语文(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西班牙文或俄文)。报告应以硬件和电子形式提交。

I.2. 报告应尽可能简短。初次报告应不超过100页;定期报告应不超过70页。

I.3. 段落应按顺序编号。

I.4. 文件应印在A4大小的纸张上;并采用不隔行打的格式。

I.5. 文件应印在每张纸的一面以便可以利用照相平板胶印复印。

第三部分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特别会议的报告

送文函

纽约

联合国秘书长

科菲·安南阁下

阁下,

谨提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其中规定根据公约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应就其活动,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报告。”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2002年8月5日至23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了特别会议。委员会在2002年8月23日第588次会议上通过了这届会议的报告。现将委员会的报告随函附上,请转递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主席

夏洛特·阿巴卡(签名)

2002年9月15日

第一章

导言

1.委员会在其第25/I号决定中考虑到有大量缔约国的报告有待审议,以及它担心其中所载资料将变得过时,因而请大会作为例外情况,批准委员会于2002年8月举行一次为期三周的会议,其间30场会议全部用来审议缔约国的报告,以减少积压的报告;

2.大会在其2002年12月24日第56/229号决议中确认委员会有不少待审报告,决定授权委员会作为例外情况在2002年期间举行一次为期三周的特别会议,专门审议缔约国的报告。

3.在2002年8月5日至23日举行的委员会特别会议上11个缔约国介绍了它们的报告。

第二章

组织事项及其他事项

A.《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

4.到2002年8月23日,即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特别会议的闭幕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有170个缔约国,该《公约》是大会于1979年12月18日在其第34/180号决议中通过的,并于1980年3月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公约》根据其第27条于1981年9月3日生效。

5.本报告附件一载有《公约》缔约国名单。附件二载有接受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的缔约国名单。附件三有已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名单。

B.会议开幕

6.委员会于2002年8月5日至23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了其特别会议。委员会举行了24次全体会议(568至588次),其全体工作组举行了6次会议。

7.会议由委员会主席夏洛特·阿巴卡(加纳)主持开幕,她于2001年1月在委员会第二十四届会议上当选为主席。

8.助理秘书长兼秘书长关于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安吉拉·金在2002年8月5日第568次会议上向委员会致词时对委员会成员前来出席特别会议表示欢迎,并介绍了第二十七届会议至特别会议期间各项活动的情况。

9.特别顾问向委员会介绍了安全理事会关于冲突、维持和平与性别问题的公开辩论的情况,她在这次辩论中提出了一些调查结果,包括秘书长关于妇女、和平和安全问题的研究报告中提出的挑战和建议。她说这项即将完成的研究是基于参加妇女、和平与安全问题机构间工作队的联合国实体提供的投入,并体现了联合国系统在总部和外地的集体智慧和经验。研究报告考虑到武装冲突在冲突的每一阶段对妇女和女孩的影响,并说明武装冲突期间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常常在冲突结束后继续发展为家庭暴力。这份研究报告得出结论说,如果不赋予妇女权力,就不可能取得可持续和平与持久安全;并提出了关于保护事项、人道主义法、女童士兵、解除武装、复员、重新安置和重建等问题的建议。

10.特别代表专门提及妇女地位委员会的2002-2006多年期工作方案,并告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及妇女地位委员会2003年的第四十七届会议除了其议程上的其他经常项目外,还将审议两个专题事项。这两个专题是:“妇女参与和使用新闻媒介,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及其对提高妇女地位和赋予妇女权力的影响和作为促进实现这些目标的工具的问题”和“妇女人权以及消除《北京行动纲要》和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特别会议结果文件中所述的对妇女和女孩的一切形式暴力”。她说,专家组将于2002年11月举行会议讨论这些主题。

11.特别顾问提请委员会注意巴林于2002年6月18日批准了《公约》。她通知委员会,这使缔约国总数达到170个,并向委员会保证她的办公室和提高妇女地位司将继续努力,利用一切机会鼓励各国批准《公约》和《任择议定书》以及对第20条第1款的修正。特别代表通知委员会,在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期间举行的缔约国非正式会议上获得了缔约国的积极反馈。特别代表还说,提高妇女地位司计划于11月在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亚太经社会)总部为尚未向委员会提交报告的东亚地区缔约国举办一次关于编写报告的讲习班。

12.最后,特别代表告知委员会,大会制定了在所有专业人员以上职等员额中妇女比例占50%这一目标。她说,这项目标远未达到,截至2002年6月30日,包括秘书处在内的整个联合国系统中,在担任此类职务的人中妇女只占34%。她请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定期提供资料,说明本国有多少妇女国民在国际组织或区域组织中工作,这将有助于秘书长实现关于50%的男女平等目标。

C.出席情况

13.委员会的21名成员出席了这届特别会议。内拉·贾布尔8月9日至23日出席会议;戈兰·梅兰德8月19日至23日出席会议。埃玛·阿维和马维维·米亚卡米-曼齐尼没有出席会议。

14.列明任期的委员会成员名单载于本报告附件四。

D.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15.委员会在2002年8月5日第568次会议上审议了临时议程和拟议工作安排(CEDAW/C/2001/EXC/1)。通过议程如下: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主席关于委员会在第二十七届会议至特别会议会议期间所开展的活动的报告。

4.审议缔约国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2条的执行情况。

6.通过委员会特别会议的报告。

E.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16.会前工作组于2002年2月4日至8日举行会议,编写与委员会特别会议将审议的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按照大会第56/229号决议的授权,会前工作组同第二十七届会议的会前工作组联合举行会议。委员会的以下10名成员出席了会议:夏洛特·阿巴卡(非洲)、伊万卡·科尔蒂(欧洲)、约兰达·费里尔·戈麦斯(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罗莎琳·黑兹尔(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罗萨里奥·马纳洛(亚洲)、戈兰·梅兰德(欧洲)、马维维·米亚卡米-曼齐尼(非洲)、弗朗西丝·利文斯顿·拉道伊(欧洲)、塞尔米拉·雷加索利(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和申海洙(亚洲)。

17.工作组制订了与以下11个缔约国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阿根廷、亚美尼亚、巴巴多斯、捷克共和国、希腊、危地马拉、匈牙利、墨西哥、秘鲁、乌干达和也门。

18.在2002年8月5日第568次会议上,伊万卡·科尔蒂女士代表会前工作组主席戈兰·梅兰德先生介绍了工作组的报告(CEDAW/PSWG/2002/EXC/CRP.1和Add.1-10)。

第三章

主席关于委员会在第二十七届会议至特别会议期间所开展的活动的报告

19.在2002年8月5日第568次会议上,委员会主席夏洛特·阿巴卡向委员会介绍了她出席第14次条约机构主持人会议的情况,她在这次会议上当选为主席/报告员。她说,这次会议使各位主持人有机会同这一领域的其他机构交流意见和进行对话,这些机构包括人权委员会及其特别程序以及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

20.主席还向委员会介绍了同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之间的第四次联席会议的情况。会议上讨论了同人权委员会特别程序配合行动的重要性,并建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探讨以何种方式鼓励两个机构之间的进一步对话。主席说,下一次联席会议将专门讨论全球化及其对特别程序和条约机构的各种任务的影响问题。

21.主席提请委员会注意缔约国同条约机构主持人之间的非正式协商,在这些协商中讨论了若干事项,包括定期提交报告、提交报告尤其可能给小国带来的负担以及审议缔约国的报告等问题。她说,由于在会议期间人们普遍对这些问题表示关心,商定在2003年将把一整天用于缔约国同各条约机构主持人之间的非正式协商。

22.主席向委员会介绍了第一次委员会间会议的情况.这次会议着重讨论了加强条约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作的方式,以及协调其工作方法的途径。她说,由于委员会间会议开得很成功,建议在两年后举行第二次会议,讨论第一次委员会间会议的未决问题。她特别指出,委员会间会议的所有与会者都认为,各种人权条约机构应以相辅相成的方式进行合作,以便使人权条约框架的完整性考虑在内。

第四章

审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A.导言

23.委员会特别会议审议了11个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两个缔约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三个缔约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两个缔约国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和五个缔约国第五次定期报告。

24.委员会就审议过的各缔约国的报告编写了结论意见。下面载述由委员会成员编写的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以及各缔约国代表的介绍性发言摘要。

B.审议缔约国的报告

1.第二次定期报告

亚美尼亚

25.委员会在2002年8月7日第571次和第572次会议上(见CEDAW/C/SR.571和572)审议了亚美尼亚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ARM/2)。

(a) 缔约国介绍报告

26.亚美尼亚共和国代表在介绍报告时通知委员会,该国政府已努力执行委员会在对亚美尼亚初次报告的结论意见中的各项建议,但尽管政府已作出最大努力,10年的时间不足以使亚美尼亚解决它面临的因转型、破坏性地震、封锁以及其他极其困难的状况所造成的各种问题。

27.总理于2002年5月公布法令,在社会安全部设立了妇女问题副部长的职位。该副部长领导妇女事务部,协调其他各部与妇女有关的所有活动,确保与妇女非政府组织的协作,并执行遵守《公约》的工作。还通过该项法令设立了处理妇女问题的两个委员会,第一个委员会负责编制《改善妇女地位和加强妇女社会作用的国家纲领和行动计划》并建立其执行机制,第二个委员会负责处理贩卖妇女问题。

28.政府意识到非政府组织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的关键作用。非政府组织一贯与政府实体密切协作,现因有四个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参加了其中一个委员会,从而可进行更直接的合作,包括在制定和执行政府方案方面的合作。妇女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安全部协作设立了支助孕妇和新生儿的“摇篮”方案。鉴于产妇死亡率从1995年至1997年的每10万人死亡32人上升到1998年至2000年的每10万人死亡42人,卫生部和社会安全部以及非政府组织还在规划另一些旨在改善产科病房条件的项目。

29.虽然没有任何法律妨碍妇女参加国民议会的竞选,但在有131名成员的议会中只有4名妇女。必须创造公正和透明的环境,提供充分的财政资源,并消除各种社会、文化和心理障碍,鼓励更多的妇女竞选担任公职。但有资料表明,将参加定于2002年10月20日举行的区域和市镇选举的妇女人数将多于前几次选举,这种情况的部分原因是非政府组织进行了培训并举办了专题讨论会。

30.该代表指出,社会安全部计划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在城乡实施特别无息微额信贷方案,支助妇女企业家,促进妇女参与中小企业的活动,并向国家开办的日托设施提供更多的经费。社会安全部最重要的目标之一,是通过扶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已将一项“扶贫战略”提交公众讨论。

31.该代表指出,亚美尼亚自独立以来已签署并批准了40多项国际人权文书,其中若干项是旨在保护妇女权利。亚美尼亚已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补充议定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预计这些文书将在国民议会秋季会议期间获得批准。此外,亚美尼亚于2001年1月25日成为欧洲委员会正式成员。并签署了《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 》及其议定书。根据亚美尼亚总统令,设立了一个特别工作组,将负责拟订关于立法改革的建议和旨在遵守该《公约》要求的实际措施。国家立法肯定了人人在所有领域的权利一律平等以及男女在保健、教育、经济机会、就业和司法方面机会平等的概念。

32.在批准国际文书之前,宪法法院评估其中规定的义务是否符合《亚美尼亚宪法》。条约一经批准,就成为亚美尼亚法律系统的组成部分,但《宪法》第116条规定,适用亚美尼亚共和国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行为时不得违反《宪法》。已将立法草案提交国际专家,请他们评估其是否符合亚美尼亚的国际义务,尤其是人权领域的国际义务。

33.贩卖妇女在亚美尼亚是相对新的现象,因此在立法中并未予以直接处理。现有法律规定可惩处贩卖行为的一些成分如非法跨越边境和印制假文件,而且《刑法》的若干条款包括有关强奸、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假婚姻、一夫多妻、作淫媒和绑架的条款也都与此相关。现已成立一个特别部委间工作组,其任务是制定适当的行动纲领,建议必要的立法改革或修订,并制定具体项目,而电视节目、文章和提高认识的运动也已在对付这一问题。政府认为,就移徙问题提供有条件的协助和专业咨询,将减少贩卖潜在移徙者的危险,因此国家移徙和难民部于2002年3月设立了“移民服务点”,该服务点同时也执行禁止贩卖活动方案。

34.该代表指出,虽然报告的家庭内对妇女的犯罪率很低,但人们普遍承认低报了这种犯罪率,这是因为人们希望为了子女而维持家庭不致离散,因经济不能独立,或是因为害怕公众舆论。社会和经济处境也妨碍进行报告和提出起诉,虽然《刑法典》规定了惩治侵害妇女暴力行为的条款,对于家庭暴力没有具体的立法,而且许多公民认为男人在某些情况下殴打妻子是合理的。该代表指出,公众对法律制度的态度是消极的,因此诉诸法院的行动并不常见。反腐败问题联合工作组已经拟订了一项反腐败战略和行动计划,并提交总理审批。

35.该代表指出,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并非是个逐步的过程,而是断断续续的过程,并对国家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虽然98%至99%的人口能读书识字,但55%的人口生活贫穷,而且亚美尼亚的失业者中约有66%为妇女。一般而言,妇女受雇在劳力市场中机动性较小因而没有竞争力的职位,其结果之一是她们的生活水平每况愈下。目前,单身母亲、多子女母亲以及残疾子女母亲的社会安全和福利已降到最低限度。保健、教育和文化方面的预算也有所减少。许多母亲只得将自己的子女交给国家监护,而社会安全部则与儿童基金会一起监测孤儿院以及那些将其子女安置这些设施的家庭的情况。结果是许多儿童会将回到自己的家庭,并将获得一些经济援助。

36.该代表在结束介绍时强调,亚美尼亚政府承诺改善妇女的处境,并实现男女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平等。近年来已更明显地表明妇女面临的挑战,妇女非政府组织的数目大幅增加,社会日益意识到性别问题。公众对两性作用的观念并没有明显改变,但人们已更加意识到必须改变目前的状况。

(b) 结论意见

导言

37.委员会赞扬了缔约国及时提交了第二次报告。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的问题作了书面答复,并赞扬代表团进行了坦率的口头陈述,试图阐明亚美尼亚境内妇女目前的处境,并提供额外资料说明执行《公约》的情况。

38.委员会祝贺缔约国派出以亚美尼亚常驻联合国代表和社会安全部副部长为首的高级代表团。委员会赞赏该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间进行了开诚布公的对话。

积极方面

39.委员会欢迎通过于2002年5月在社会安全部设立妇女问题副部长职位建立了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协调其他各部与妇女有关的所有行动,并确保与妇女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40.委员会表示满意的是,亚美尼亚妇女在教育领域尤其在包括新技术在内的技术和科学领域不断取得成就。

41.委员会欢迎非政府组织的数目日增,它们在促进增强亚美尼亚妇女能力方面发挥着杰出作用,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使四名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参加该国人权委员会。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42.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在决策机构和政治机构中任职人数不足,在国民议会尤其如此,其中妇女仅占131个席位中的4个席位。委员会关切的是,亚美尼亚妇女的技能和潜力在国家努力解决所面临的严重经济、社会挑战方面,尤其是在解决难民问题上,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尽管妇女参加了非政府组织,但她们未普遍积极参与政治,而她们参加政党的人数低于20%。

43.委员会建议通过并采取措施,加强妇女参与政治领域活动,并考虑执行《公约》第四条第1款提出的诸如配额等临时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现有和未来的妇女领导人提供支助培训方案,并开展各种运动,提高对妇女参与政治决策的重要性的认识。

44.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活跃在增强妇女能力领域的非政府组织不断增多,可是缔约国和非政府组织在执行《公约》以及编写报告方面的合作是有限的。

4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使非政府组织参加《公约》执行工作的所有阶段,包括决策阶段。

46.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普遍存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而现有的关于暴力的立法未包括对付家庭暴力的任何具体条款。委员会关切的是,对强奸规定的现有刑罚很轻,从而可能使公众以为这种侵犯人权行为并非是严重罪行。

4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认识到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侵犯了《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并促请缔约国高度优先采用全面综合措施,对付在家庭和社会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对这种暴力行为进行起诉,并严加惩处。委员会根据其一般性建议19,请缔约国颁布有关国内暴力的立法,并确保受害者拥有获得纠正和保护的直接手段。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为受暴力行为之害的妇女和女孩提供住所,并确保所有政府官员,尤其是执法官员和司法系统人员以及保健人员和社会工作者都能敏感对待一切形式的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提高认识的措施,包括通过媒介和公众的教育方案开展零容忍运动,确保将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视为不道德的和社会不能接受的行为。

48.委员会注意到设立移民服务点作为打击贩卖战略的一部分,同时关切的是没有包括立法在内的用以打击贩卖妇女和女孩的行为的综合政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现有的处理贩卖行为的立法条款可能会使受害者的处境恶化,而不是制止犯罪者。

4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贩卖妇女和女孩问题作为最高优先任务,制定打击这种罪行的全面战略,其中应包括对犯罪者进行起诉和惩处,加强与被贩卖妇女的原藉国、过境国和目的地进行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改善妇女的经济条件以消除她们易遭贩卖的危险性,加强对弱势群体包括少女的教育举措,并对已成为贩卖活动受害者的妇女和女孩采取社会支助、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措施。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被贩卖的妇女和女孩获得所需要的支助,使她们能对贩卖行为犯罪者提出指证,并促请缔约国培训边境警察和执法人员,使他们具有辨认并支助遭受贩卖者的必要技能。

50.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报告以及答复中缺乏有关卖淫问题的资料,缔约国也没有作出充分努力来处理剥削妓女的问题。

5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卖淫问题的资料,并制定和执行处理这种现象的综合方案,包括通过颁布立法打击剥削妓女行为。

52.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削减保健系统的预算严重限制了妇女享有保健服务的机会。委员会对妇女的健康尤其是生殖健康以及产妇死亡率提高的情况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广泛使用堕胎作为常用的节育手段,在农村地区尤为严重。

5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维持获得负担得起的充分的保健服务的机会。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妇女和健康的一般性建议24,吁请缔约国确保使男女都能获得负担得起的避孕手段,作为综合保健政策的组成部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推广为女孩和男孩进行性教育的方案。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促进负责的性行为,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制止使用堕胎作为节育手段。

54.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尽管妇女已取得了很高的教育程度,但家庭和社会中的父权制态度仍然根深蒂固。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广泛的措施,例如修订课程和教科书,并实施提高认识的方案,包括针对男子和男孩的具体方案,用以改变对妇女和女孩及男子和男孩的家庭和社会作用和责任的定型和歧视的态度和观念。

56.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妇女的失业率高于男子。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按性别分列的有关具体就业问题尤其是工资的数据。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关于平等职业机会的立法,规定对公营和私营部门在雇佣、提级、解雇和性骚扰方面的歧视提供适当的民事和刑事补救办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是,一些保护就业妇女的条款的制定方式,使不利的定型观念长期存在下去。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平等就业机会立法。委员会还建议制定培训方案以促进妇女就业,并促请缔约国整理有关妇女就业问题所有方面尤其是工资方面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以便以基于可靠资料的方式了解就业状况。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审查其保护立法,以便消除它对妇女就业的消极影响。

58.委员会对农村妇女的处境表示关切,其中包括她们获得保健服务和进行创收活动的机会。

5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特殊的政策和方案,增强农村妇女的经济能力,并扩大她们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

6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经济困难日益加剧和赤贫的情况,尤其是贫穷妇女人数日增,对妇女享受人权产生了消极影响。

6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订针对妇女、包括以女性为主的难民人口的减贫方案。

62.委员会注意到所有领域中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不足。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没有对旨在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和方案的影响作出评估。

63.委员会建议全面汇编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并促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出有关的统计数字和数据。委员会还建议对立法、政策和方案进行定期的影响评估。

64.委员会关切的是最低法定婚龄妇女为17岁,男子为18岁。委员会还感关切的是,在特殊情况下,女孩16岁就可以结婚。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妇女的法定婚龄提高到18岁。

6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签署并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早交存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修订案的接受书。

6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的规定,对这些结论意见中表达的关切作出答复。

68.考虑到联合国各次有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估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以及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纲领和行动纲要的性别层面,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说明这些文件与《公约》有关条款相关的各方面执行情况的资料。

69.委员会要求将本结论意见在亚美尼亚广为宣传,使亚美尼亚人民尤其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治家认识到已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确保妇女享有法律和事实平等,并认识到今后在这方面需要采取哪些措施。委员会还请政府继续广泛宣传尤其是在妇女和人权组织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结果。

捷克共和国

70.委员会在2002年8月8日举行的第573次和第574次会议(见CEDAW/C/SR.573和574)上审议了捷克共和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CZE/2)。

(a) 缔约国介绍报告

71.捷克共和国代表在介绍第二次定期报告时指出,捷克正处在社会和经济转型时期,但在过去四年,《公约》所涉领域仍取得了重大进展。重点在建立和促进法律与体制框架以实现人权和男女平等。

72.劳动和社会事务部负责协调政府有关妇女的政策,并于1998年制定了《全国推动男女平等行动计划》。该《计划》依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就捷克共和国提交的前次报告提出的结论意见。该《计划》构成政府在实现男女平等方面优先事项和程序的基础,并每年予以审查和更新。已要求所有各部截至2001年年底制定类似的部门一级优先事项和程序,并成立性别问题协调中心。2002年3月,政府通过了《全国就业计划》,其中包括就业平等机会的政策措施。

73.在保护妇女人权方面,政府于1998年成立了具有咨询性质的人权理事会,并附设一个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工作委员会,成员来自政府官员和非政府组织。2000年,成立了公设人权保护人办公室,2001年又成立了具有咨询性质的男女平等机会政府理事会。该理事会的目标是促进提供机构支助,以便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并实现两性平等。2002年和2003年,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将执行的项目是审查和改革现有的推进两性平等的体制机制。

74.捷克共和国代表指出,2002年6月的大选为提高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权提供了一次机会,妇女赢得了17%的议会席位(比前一时期多了4席)和两个部长的职位。尽管妇女担任了一些国家机关的领导职位,如最高法院、国家检察官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国家核安全局和国家科学院等,但在决策级任职的妇女仍不够多。

75.有关妇女权利的国家法律制度已有了若干改进。2001年5月,《公约任择议定书》在捷克共和国生效。通过修订《就业法》、《劳工法》和《工资与薪金法》,在法律制度中采行了两性平等的原则。修订了《民事法庭诉讼法》之后,改进了原告的地位,把举证责任从原告转移到被告。委员会关于前次报告的结论意见曾就捷克立法未对歧视作出定义一事表达了关切。为回应此项关切,草拟了防范歧视总法,将于2002年年底提交政府。

76.捷克共和国代表指出,履行《公约》义务所面临的主要障碍是公众对两性平等问题的认识不高,并指出,政府认识到开展教育和提高认识活动是执行基于性别的政策及平权行动的第一步。2001年4月,政府已同意酌情将平权措施纳入有关的立法草案。

77.关于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取缔贩卖妇女的现象对捷克政府意义重大,因为捷克共和国已成为妇女受害者的来源国、转运国,最近更成为了目的国。2001年,妇女非政府组织进行努力并开展提高公众认识运动,以突出强调家庭暴力的问题。2001年4月,成立了部际工作组。该小组又成立了若干跨学科工作队,在查明和起诉对妇女暴力行为案件方面,进行保健、社会、法律和警方的合作。政府正在拟订新的《刑法典》,其中将特别处理家庭暴力问题。

78.捷克共和国代表指出,捷克共和国妇女就业率较高,但由于社会存在对性别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致使妇女承担着工作和家庭的双重负担。因此,目前特别注重推动采取立法措施并转变公众舆论,使男子更积极地参与家务。为此,政府计划支助各项着眼于协调家庭和职业责任的措施,这将有助于促进男女在就业、政界和社会的平等。

79.最后,捷克共和国代表强调了国际合作对于制定和推进国家两性平等领域政策的关键作用,并感谢这些合作在查明和制定这一领域政策方面提供的协助。

(b)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80.委员会对该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表示赞赏,该报告遵循了委员会关于编写定期报告的准则。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以书面形式答复了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和作出的口头说明,这些均为捷克共和国执行《公约》的现状提供了新的资料。

81.委员会称赞该缔约国派出以劳动和社会事务副部长为团长的代表团,团员包括了政府各部门的官员。

积极方面

82.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努力执行《公约》。委员会欢迎广泛进行的立法改革、政策、计划和评估分析,包括订正《就业法》、《劳工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政府执行男女平等原则的优先事项和程序》,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委员会欢迎为加强把性别观点纳入主流以及为起草防范歧视总法而进行的努力,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项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在起草其他立法规则时也将酌情考虑到这些措施。

83.委员会欢迎逐步建立和发展国家一级的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的机构。委员会欢迎成立了种种机制,包括政府人权理事会和公设人权保护人办公室,以监测促进和保护人权、包括妇女人权。

84.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与解决妇女问题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并认识到这些组织的重要作用。

8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国妇女的教育水平较高,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也有降低。

8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8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很少用法律去挑战歧视行为,法院也没有做出使妇女因遭受歧视而得到补偿的裁决。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该国仍不熟悉《公约》的内容和应用与执行《公约》的机会,以及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立法改革,包括司法、执法人员及妇女本身方面。

8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捷克法律对侵犯妇女权利的行为规定适当而易行的执法程序和法律补救方法。委员会建议特别应对法官、律师和执法人员加强有关《公约》和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立法改革的教育和培训方案。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确保捷克法律为侵犯妇女权利行为制定适当的执法程序和法律补救措施。委员会建议专门为妇女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使妇女在其《公约》权利遭到侵犯时,可以诉诸有关程序和补救措施。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根据《公约》向法院提出控诉的情况,以及法院就执行《公约》作出的任何裁定。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在计划拟订反歧视法律的框架中进一步考虑建立准司法机制的问题。

89.委员会确认该缔约国为加强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机制进行的努力,但仍感到关切的是,现有国家机制在有效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和两性平等方面,缺乏足够的权力、知名度以及财政和人力资源。

90.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强现有国家机制,提高其效率,在一切级别上赋予适当权力、提高其知名度和提供人力和财政资源,并协调现有的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机制。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加强把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努力,并鼓励该缔约国在其权力下放的框架内,成立区域和地方的平等机会机制。

91.委员会确认众议院女议员的数目有所增加,目前政府中也有两名女部长,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包括高级别民选机构和任命机构中的妇女任职人数少,其中包括议会以及行政机构、司法、民事、外交和国际组织内的高级官员。

92.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完善选举法,特别是通过按照《公约》第4条第1项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增加妇女在民选和任命机构的任职人数,从而实现妇女参与公共生活所有领域、特别是参与高级别决策的权利。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紧努力,培训或支助培训现有的和未来的妇女领导人,并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宣传妇女参与政治决策的重要性。委员会还建议在开展地方努力的同时,也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促进公共部门两性平等的努力。

93.委员会确认该缔约国为解决对妇女的暴力问题进行的法律和其他方面的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持续存在。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家庭暴力剥夺了妇女的人身安全及其获得安全住宿的机会。

94.根据其一般性建议19,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高度优先重视采取全面和综合措施,解决家庭和社会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确保以必要的认真程度和速度,起诉和惩治这种暴力行为,并确保暴力行为的妇女受害者能立即获得补救和保护,包括保护令。委员会请缔约国颁布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为暴力行为妇女受害者提供足够的住所,确保公共官员、特别是执法官员、司法部门、保健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充分敏感地认识到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问题。委员会请该缔约国采取提高认识措施,执行媒体和公众教育方案,包括开展“零容忍”的运动,使暴力行为在社会上和道德上成为不可接受的行为。

9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乱伦罪和强奸罪的从轻处罚特别反映了当前人们对这些罪行的态度。这种态度使人觉得这种侵犯人权行为不是严重的罪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强奸罪的定义以使用暴力为基础,而不是以未经同意为基础。而且目前,婚姻关系中的强奸行为不被认为是一种特别的罪行。

96.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审查和加强对强奸罪和乱伦罪的刑罚,以强调这些罪行严重侵反妇女的人权。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把强奸的定义定为未经同意进行性交的行为,并明确处理婚姻关系中的强奸罪行问题。

97.委员会承认该缔约国为解决贩卖妇女和女童问题所做的努力,但对这一问题依然普遍存在感到关切。委员会听到种种报告说捷克已经成了被贩卖妇女和女童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感到非常关切。它还关切地注意到这方面的资料仍然不足。

98.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继续努力打击贩卖妇女和女童行为,请该缔约国下次提交报告时列入全面的资料说明这一问题及在这一领域取得的进展。委员会建议拟订一项综合战略,打击贩卖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打击该缔约国境内发生的此种行为,起诉和惩处罪犯,增进与其他被贩卖妇女和女童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国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委员会还建议采取旨在改善妇女经济状况从而消除其易遭人犯子拐卖的可能的措施,开展易受伤害群体包括少女教育运动,实施保护遭受过贩卖的妇女和女童的社会支助、康复和重返社会措施。委员会要求该国政府确保被贩卖妇女和女童得到必要的支助,使她们可以提供证明其贩卖者罪行的证据。委员会敦促边防警察和执法人员培训要为他们提供识别和支持被贩卖者的必要技能。

99.委员会欢迎捷克妇女的劳动力高参与率以及在就业领域进行的立法改革,包括修订了《就业法》、《劳工法》、《工资法》和《薪金法》,但与此同时,委员会对妇女在劳务市场的状况感到关切,其中包括与男子相比,妇女的失业率较高,男女之间存在着强烈的纵向和横向隔离,工资也有所不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执行机制,从而不能切实实施以法确立的机会平等标准。

100.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确保劳务市场中男女事实平等的机会,特别应按照《公约》第4条第1项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建议特别应通过教育、培训和再培训及执行机制,努力消除职业上的纵向和横向隔离现象。委员会还建议提高公务部门以女性为多数的单位人员的工资,以缩小这些单位与以男性为多数的单位之间的工资差距。委员会建议加强可使家庭责任和职业责任兼顾的措施,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在就业领域进行立法改革的情况,以及这些改革产生的影响,包括分析有关监测机构工作的情况。

101. 委员会对妇女的健康状况、特别是对妇女生殖健康状况感到关切。委员会一方面确认该国的堕胎率自1994年以来下降了60%,使用宫内和激素避孕的现象不断增加,但感到关切的是目前的堕胎率表明堕胎仍被用作一种控制生育手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只是出于健康原因才允许妇女自愿绝育。委员会对妇女使用处方镇静剂和巴比妥类药物之多感到关切。

102. 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妇女与健康的一般性建议24,建议收集按性别分类的数据,并对妇女的特殊保健需要进行综合研究,包括妇女生殖健康、对妇女健康全面采取生命周期办法、从财务和组织上加强计划生育方案、为所有妇女和男子广泛提供安全和可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以及取消对自愿绝育的限制。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强对女孩和男孩的性教育和生殖健康教育方案。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鼓励负责任的性行为,并进一步阻止把堕胎作为节制生育的手段。委员会要求得到更多的资料说明妇女滥用镇静剂和巴比妥类药物的情况以及采取何种措施阻止这种做法,并说明妇女的精神健康状况。

10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男女双方在家庭和社会的角色及任务仍持续存在传统的陈规定型观念。

104.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5条的要求,制订和执行教育系统的综合方案,鼓励大众媒体推动从文化上改变对妇女和男子角色及任务的看法。委员会建议制订的政策和执行的方案应能确保消除在家庭、就业、政界和社会存在的对男女角色的传统观念。

105. 委员会对报告中缺乏有关罗姆人妇女的资料感到关切。

106.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有关罗姆人妇女状况的资料,并将其与非罗姆人妇女和罗姆人男子的状况加以比较,特别是有关她们的健康、教育和就业状况的资料。

107. 委员会对报告没有提供老年妇女的资料感到关切。

108.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有关老年妇女状况的资料,并将其与老年男子加以比较,特别是老年妇女的健康、教育和就业状况、包括社会保障福利。

109.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接受对《公约》有关委员会会议时间的第20条第1项的修正案。

110. 考虑到有关的联合国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通过的各项宣言、纲领和行动纲要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有关条款相关部分的执行情况。

111.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时回答本结论意见表达的关切。委员会还要求该报告提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并提供立法、政策和方案对执行《公约》产生影响的资料。

112. 委员会要求在捷克共和国广为宣传本结论意见,以便使捷克共和国人民,特别是政府主管和政治家了解为确保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男女平等已采取的步骤以及要求在这方面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请该缔约国特别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继续广为散发《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21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2.第三次定期报告

乌干达

113. 2002年8月9日委员会在其第575次和第576次会议上(见CEDAW/C/SR.575和576)审议了乌干达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UGA/3)。

(a)缔约国介绍报告

114. 性别平等、劳动和社会发展部部长在介绍第三次定期报告时指出,乌干达自1985年批准《公约》以来,17年间有了长足进展,尽管遇到了一些障碍,可是在执行《公约》条款方面还是取得了巨大进步。

115. 自上次在1995年2月做过陈述以来,为巩固法律和政执行策框架已经采取了几项措施。政府采取了国家性别平等政策,制订了一项全国妇女问题行动计划,后者就增强妇女能力方面的策略和工作提供了指导。为加强法律框架已采取了措施,有关家庭关系、性犯罪和就业的法律草案目前正在审议中。

116. 通过平权行动政策,妇女走上决策岗位的人数增加了,由1994年的17%上升到2002年的39%。妇女现在担任了种种要职,包括副总统、副首席法官、议会副议长和警察副总监。该代表还指出,民间社会组织通过能力建设方案,包括领导技能培训,支持政府加强妇女参政的平权行动政策。

117. 最重要的进展当数通过了一部新宪法,该宪法公认是对性别问题最敏感的宪法之一。新宪法特别强调尊重人权和自由,肯定了人人平等,规定国家有义务为矫正结构和社会不平等现象而采取有利于处境不利群体的平权行动。

118. 作为政府社会经济发展承诺的一部分,已经制订了一项消除贫穷行动计划,包括到2017年消除赤贫的机制,以确保所有乌干达人包括妇女的可持续生计。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是该计划的一项指导原则。

119. 政府响应了委员会要求消除基于性别的虐待和暴力的号召。侵害妇女和儿童的行为现在《刑法》中已有惩处规定。派出所也设了家庭保护股,宣传和提高认识的措施也已采取。

120. 因采取艾滋病毒/艾滋病多部门防治办法,其流行率已由10年前的22%下降到2002年的平均程度6.1%。提高认识、自愿接受化验和咨询、预防母子传染等受到了特别重视。

121. 为遵守《北京行动纲要》中所做的承诺,现在有一个国家机构监督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和提高妇女地位运动,从而推动了在政策和体制框架内提高妇女地位的工作。该代表指出,虽然这一国家机构进行了结构和体制改革,却保留了提高妇女地位、实现两性平等的目的。

122. 政府制订了一项《普及初等教育方案》,为所有儿童提供小学免费教育。因此,2001年有690万儿童能够上学,其中337万是女孩。该战略强调要提供适当的设施,以满足女童和残疾儿童的需要。

123. 过去的几年里尽管在促进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可仍然有不少障碍。政策面临的挑战除其他外还包括:贫穷、缺乏按性别分类的数据、缺乏制订明智的政策和方案所需要的按性别划分的资料,旧观念旧习俗仍旧未改。尽管面临这些挑战,可政府仍然承诺要履行其国际义务,包括执行《公约》的所有条款。

(b)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24.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该报告是根据委员会关于编写定期报告的指导方针编写的。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就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提供的全面的书面答复。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派遣了由乌干达性别平等、劳工和社会发展部长率领的高级代表团,并表示赞赏其口头陈述,这些陈述提供了有关公约的执行情况和乌干达妇女的现状方面的补充资料。

积极的方面

125.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1995年颁布了一部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新宪法,该宪法把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方法纳入了基于性别的歧视的定义中,与《公约》保持了一致。

126.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针对艾滋病毒/艾滋病大规模流行病采取的措施,满意地注意到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发病率从1992年的22%下降到2002年的平均6.1%。

127. 委员会对通过规定赋予妇女权力的战略和干预行动拟订准则的《1997年全国性别平等政策》和1999年拟定的《全国妇女问题行动计划》表示欢迎。委员会还对通过平权行动政策使担任决策职务的妇女比例从1994年的16.9%增加到2002年的39%表示欢迎。委员会对妇女担任若干重要的高级别职务表示欢迎。

128.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拟定并执行《普及初等教育方案》,通过该方案,到2001年时,在校女生人数达到330万。委员会还对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增加高等院校以及对妇女格外有利的成人实用扫盲班的女生人数表示欢迎。

主要的关切领域及建议

129. 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1995年通过了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宪章》,歧视妇女的法律条款依然存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在拟订立法以消除歧视方面取得了进展,但是大多数立法尚未颁布。另外,委员会对在消除法律上对妇女的歧视及在防止和消除事实上对妇女的歧视方面进展缓慢也表示特别关切。

1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速法律改革进程,使其国内立法与其宪法中关于不歧视及男女平等的原则相符。委员会建议从速颁布土地法草案、家庭关系法案以及性犯罪法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与公约和宪法有关的公众教育和普法宣传活动,使人们意识到缔约国在国际及国家一级作出的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承诺。

13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违背宪法关于男女平等的保障的法律和习俗被视为无效,但是,强制执行宪法中关于不歧视的条款的机制尚不为人们所普遍了解,而且妇女无从利用这些机制。

132. 委员会建议采用一种便于利用的投诉程序,以落实宪法提供的各种保障。委员会还呼吁开展普及法律知识的宣传活动,使妇女意识到宪法赋予她们的权利以及落实这些权利的手段。委员会建议与妇女团体合作拟定法律援助方案,使妇女能够要求落实自己的权利。

133. 在注意到缔约国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的同时,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依然存在父权社会行为方式以及与妇女在家庭和社会的作用有关的定型观念,指望妇女服从男子。

134.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现有努力,改变导致对妇女的直接及间接歧视的对妇女和男子的作用和责任所持的定型态度。这些努力应当包括在各级采取教育措施,从小抓起;修订教科书和教学大纲、有媒体和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参与制定的针对妇女与男子的提高认识以及公众教育宣传活动,以便扭转关于妇女作用方面的传统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评估这些措施的效果,找出不足,从而改进这些措施。

135. 委员会对针对妇女的暴力事件发生率高表示关切,如家庭暴力、包括婚姻内强奸在内的强奸、乱伦、工作场所及其他场所性骚扰以及对妇女的其他形式的性虐待。委员会还对缺乏针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法律措施及其他措施表示关切。另外,尽管1996年一些地区在减少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案例方面取得成功,这种陋习依然存在,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切。

13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其关于对妇女暴力问题的一般性建议19高度优先考虑采取综合性措施解决对妇女及女童的暴力问题。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尽快颁布关于包括婚姻内强奸在内的家庭暴力问题的立法,以确保:对妇女及女童的暴力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行为;成为暴力行为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可立即得到伸冤和寻求保护的手段;施暴者受到起诉和惩处。委员会还建议对政府官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司法机构人员以及医务工作者进行性别问题敏感性方面的培训。委员会建议为包括武装冲突在内的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建立咨询服务;通过媒体及公众教育方案开展提高公众认识的宣传活动,对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采取零度容忍的政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针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问题的努力,以便根除这种有害的陈规陋习。

137. 委员会注意到,特别是由于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担任决策职务的妇女人数增加,但是,与此同时,委员会对该数字依然很低表示关切。另外使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将男子视为天生领导人的重男轻女的顽固态度可能会使妇女无法谋求领导职务。

13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鼓励妇女通过根据公约第4.1条而采取的进一步暂行特别措施担任领导职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或支助以目前及未来的女领导人为对象的方案,并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对妇女参与决策重要性的认识。

139. 在外交界任职的妇女人数很少,特别是派驻国外的妇女人数很少,目前在国际组织任职的乌干达妇女寥寥无几,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1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各种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措施,鼓励妇女进入外交界。委员会还建议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妇女在国际组织求职。

141. 委员会对宪法和乌干达1999年修正的《移民与管制法》规定在公民身份及国籍问题上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表示欢迎,与此同时,对《护照条例》违背上述规定,存在歧视妇女的规定表示关切。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如果没有丈夫的书面同意,将不发给已婚妇女护照,而且必须得到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亲的同意,妇女才能将未成年子女列入她的护照。

14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从速采取措施,使其《护照条例》与宪法以及公约第9条的规定相符,取消在国籍和公民身份方面歧视妇女的所有规定。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这些措施的执行情况。

143. 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妇女就业问题的资料很有限,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缺少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委员会对妇女失业率高、男女在薪金方面差别甚至是公共部门的薪金差别、在社会安全方面的差别以及未能为妇女提供法律保护,以防止工作场性骚扰表示关切。另外,委员会还对旨在促进男女就业机会平等的国家就业政策草案尚未获得通过表示关切。落实宪法第40条所要求的在合格、安全、健康的条件下工作的权利、同工同酬、带薪假以及孕产妇保护的立法尚未颁布,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切。

14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妇女加入劳动市场和就业条件,包括工资,特别是在私营及非正式部门此类情况的资料,包括尽可能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颁布符合公约第11条规定的保护就业人员权利的立法。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通过国家就业政策草案。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为妇女创造就业机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针对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的具体立法,其中应包括受害者可利用的程序和赔偿方法以及对犯罪者的刑罚。

145. 意图营利使妇女和女童卖淫现象日益增多,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在妓女中,艾滋病毒/艾滋病及其他性传播疾病的发病率上升,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切。

146. 委员会建议拟订与卖淫问题有关的行动方案,采取立法措施,确保对剥削妓女的行为进行起诉并从严惩处。委员会请缔约国扩大赋予妇女经济权力的方案。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充分关注为妓女提供医疗服务的问题,以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人数增加。

147. 委员会对少女怀孕率高及少女怀孕对其享受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特别是教育和健康方面的权利的影响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常常由于秘密堕胎导致的少女 ,特别是农村地区少女孕产死亡率高表示关切。

1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拟订并实施全国保健,包括生殖保健方案,防止农村及城市地区的早孕和人工流产。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强以少男少女为对象的性教育和生殖健康教育方案。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提供安全的、负担得起的避孕手段。

149. 尽管缔约国制定了发展战略、消除贫困行动计划,以改善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乌干达人的生活,但是妇女依然普遍贫穷,特别是由于对性别问题不敏感的私有化以及实施结构调整政策,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15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加紧实施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农村及城市地区扶贫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为妇女拟订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支助服务,旨在缓解和减轻贫困。

151. 委员会对占该国女性人口大多数的农村妇女的状况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妨碍妇女继承或获得土地及其他财产的所有权的习俗和传统做法表示关切。

15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农村妇女的需要给予更多地关注,以便确保她们受益于在各个领域采取的政策和方案,并参与决策,有充分的机会接受教育、利用医疗服务和信贷设施。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消除土地所有、共有及继承方面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委员会还敦促采取各种措施,改变那些不利于妇女充分享受财产权利的陈规陋习,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153. 在注意到宪法第33(6)条“禁止有损妇女尊严、福利或利益的法律、习俗或传统”的同时,委员会仍感关切地注意到,歧视妇女和违背《宪法》与《公约》的有关继承、土地所有权、寡妇继承财产、多配偶制、包办婚姻、财礼、子女监护及通奸定义的立法、习惯法和习俗仍然存在。

15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1995年宪法第33条第6款的规定,修正这些法律并禁止此类做法。委员会要求缔约国与相关的各部及非政府组织合作——包括律师协会和妇女团体——为法律改革、有效的执法及普及法律知识创造有利的环境。

155. 在注意到妇女积极参与建设和平举措的同时,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内战乌干达北部和西部的某些地区依然不安全。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冲突地区的许多妇女和女童遭受了暴力,包括绑架和性奴役。

15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促进妇女参与民族和解及和平建设举措。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受到武装冲突影响的所有民族的妇女参与和平谈判进程。委员会还建议在和平谈判中纳入为在冲突期间遭受暴力行为,包括受到奴役的妇女和女童采取的问责、矫正和康复等措施。

157. 在承认缔约国在实施公约方面取得进展的同时,委员会担心如果没有全面、系统的战略和支助机制,执行方案从长远角度来看可能不会持久。

15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施一项综合性方案,在所有政府各部将性别平等问题纳入主流,开展综合性宣传活动,包括提高公务员对公约的认识。

15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签署并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应尽快交存关于接受对公约有关委员会会期问题的第20条第1款的修订案文的文书。

160.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上述结论所表示的关切作出反应。

161.在考虑到联合国有关会议、首脑会议及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及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通过的各项宣言、纲领和行动纲要的性别平等问题层面的基础上,委员会请缔约国将关于上述文件中与公约有关条款有关的层面的执行情况的资料编入其下次定期报告中。

162.委员会要求将上述结论在乌干达广泛传播,以便使乌干达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管理人员和政客意识到为了实现妇女在法律及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今后需要在这方面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3.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危地马拉

163. 2002年8月12日,委员会第577次和第578次会议(见CEDAW/C/SR.577和578)审议了危地马拉的第三次、第四次及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GUA/3-4和CEDAW/C/GUA/5)。

(a)缔约国介绍报告

164. 危地马拉代表在介绍定期报告时说,虽然障碍重重,该国已取得重大进展,尤其是在妇女生殖保健方面和在减少贫穷和农村发展战略的框架内农村妇女开始参加政治活动。

165. 该代表说,在法律领域宪法和关于国内法的国际公约及条约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并在这方面2001年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核准了以下法律:《防止、惩罚和消除家庭暴力法》、《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妇女法》、《提高危地马拉妇女地位和其发展政策》、《2001-2006年平等计划》、《社会发展和人口问题法律及政策》、《城乡发展咨询法》以及《市政法典》。

166. 显而易见,妇女法律上受压迫处于不平等地位,危地马拉代表指出这方面的长期障碍,对法规普遍不了解和法制不健全。危地马拉代表列举改革劳工法、民法和刑法的各种建议,包括保护产妇和性骚扰措施、规定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罪行和加重对贩卖人口、使人卖淫和经营色情业务的惩罚,特别是提出改革选举法和政党,确定限额制度的建议。

167. 关于机制,危地马拉代表强调妇女问题总统秘书处和人权问题总统委员会属下的土著妇女监察处的存在,还指出在政治、法律、行政领域有特定监管机关,尤其建立了防止家庭暴力和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国家协调处,负责协调在政府一级和民间社会防止妇女受暴力侵害的工作。然而,该代表指出在特定领域缺乏受过训练的人力资源和本国各机制没有协调联系是目前要着手处理的重大困难。

168. 在教育领域,危地马拉代表说,政府保证妇女有获得奖学金和津贴的平等机会。同时,代表指出批准了《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妇女法》,以便在课本内编入特定妇女权利、向妇女发给奖学金和为辍学的妇女采取特定措施,并且2001年在教育改革咨询委员会内设立性别问题小组委员会。危地马拉代表在说明这方面的重大变化时强调,女童的入学率有所提高、采取各种肯定行动和制定有关生殖保健的识字后方案。

169. 在保健领域,该代表指出在执行各种方案方面的进展,例如生殖保健方案,其中包括女童和少年人保健方案,特别注意土著妇女、产后护理方案、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在保健制度的框架内的处理家庭暴力规定以及负责任父亲网络。危地马拉代表又说,虽然出现生育率下降的趋势,但仍对妇女保健未予重视,也没有一致处理妇女的暴力行为和保健问题。

170. 危地马拉代表还指出,在劳工领域,现行法律保证男女享有平等待遇,包括延长产后假、禁止对孕妇或在哺乳期间进行解雇以及获得非传统就业机会。该代表强调所取得的重大进展,例如使女工认识到其权利、控诉机制的建立和三方机构间协调会议以促进和维护妇女的劳工权利,这是民间社会和政府之间进行对话的重大论坛。

171. 关于农村妇女的问题,危地马拉代表说,除其它外,《社会发展和人口问题法律及政策》以及《城乡发展咨询法》,其目的确保妇女参加制定发展政策、获得生产资料、在赤贫地区提供基础设施和基本服务,并执行和促进生殖保健方案。代表指出这方面的重大进展是,为农村女童教育采取肯定行动、趋于方便获得信贷和有较多妇女广泛参加各种活动。

(b)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172.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提交的第三次、第四次及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就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提交的书面答复。但是,委员会注意到报告没有根据委员会关于编写定期报告的指导方针编写。

173. 委员会祝贺缔约国派出了由总统府妇女事务秘书率领的包括政府各部门官员的高级别代表团。委员会赞赏代表团的口头陈述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公开的、有内容的对话,着重说明危地马拉妇女的现状,并且提供了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补充资料。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冲突后重建和资源短缺的困难条件下实施公约的政治意愿。

积极方面

174.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2年5月9日批准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接受了1999年6月3日对关于委员会会期问题的公约第20条第一款的订正案文。

17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了实施公约所作的努力,这些努力体现在旨在消除对危地马拉妇女歧视的一系列法律、机构、政策和方案。委员会特别注意到并赞扬《预防、惩处及根除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并在1999年《妇女的尊严与整体促进法》中列入关于歧视的定义。

176.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促进妇女参与各项和平协定的谈判,并确保将性别平等问题纳入这些协定不同组成部分。

177.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了实行共同所有制采取的措施以及向以女性作为户主的家庭发放住房补贴的积极措施。

主要的关切领域和建议

178. 虽然注意到各级有众多的国家机制,对促进妇女权利体制化和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是个积极步骤,但是委员会对它们之间显然缺乏协调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报告没有明确说明上述各机构的任务以及授权和资源(财政资源及人力资源)水平。

17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并评估其现有机制之间在促进妇女地位方面的协调情况,并向它们提供为维持开展的方案所需的财政和人力资源和在下一次报告中较明确说明此问题。

180. 尽管缔约国的报告及口头陈述提供了大量资料,说明为妇女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发展和提高地位而采取的方案和措施,但关于这些方案和措施的影响的材料却极少,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181.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评价关于提高妇女地位的现有方案和措施的影响,将关于这类评估结果的资料纳入其下次报告。

18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宪法提及平等原则,但是在缔约国的报告和方案中,“公平”和“平等”两个词似乎是作为同义词使用。

183.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认识到“公平”和“平等”并不是同义词,不能替换使用,公约的目的是消除歧视,实现男女平等。

184. 有关卖淫问题的法律,特别是关于儿童卖淫问题的法律含混不清,法律禁止卖淫,但却没有规定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符的惩处,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儿童卖淫以及对未成年人进行性剥削的情况严重表示关切。

18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关于将儿童卖淫及对未成年人的性剥削定为刑事犯罪行为的现有立法,并采取措施实施其《禁止在危地马拉对儿童和青少年进行商业目的的性剥削的国家行动计划》。

186. 尽管一系列法律明确承认妇女的人权,但是妇女似乎并没有普遍认识到这些法律赋予她们的权利,或者可以落实这些法律的手段,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尽管规定了劳工——包括家佣和出口加工业工人——领域保护和社会保障权利,但是该立法没有得到遵守或执行,该行业的一些雇主要求求职的妇女进行怀孕检测。委员会指出,不执行这类劳工立法,构成了公约第一条所界定的“歧视效果”。

187.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国家当局实施现行有关妇女人权的法律,特别是劳工法,主动调查关于侵犯女工权利的指控,采取措施加强劳工检察当局的执行权力。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促进更严格的私营部门行为守则,以确保遵守现行立法,特别是公约所规定的妇女的权利,这些权利已经构成危地马拉法律一部分。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采取步骤,提高妇女对其法定权利和如何实现其权利的认识。

188. 委员会欢迎国家妇女事务办事处拟订了一种方法,用以删除教材及课本中宣扬两性定型观念的内容,并为适用这种方法成立了一个多部门委员会,但与此同时,委员会对在妇女的家庭及社会角色方面依然存在定型观念表示关切。委员会指出,在土著人口中,这些定型观念尤其顽固。另外,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正在进行各项努力,以便通过立法改革、实施具有性别敏感新的方案、培训官员以及建立全国性机制等方式实现男女平等,这类定型观念依然顽固存在,这将会妨碍危地马拉妇女,尤其土著妇女提高地位,享受她们的人权。

18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提高公众对妇女权利的认识作为其提高妇女地位战略的一个优先事项,继续推动现有媒体宣传活动,并发起有关各种妇女人权问题的新的提高认识的宣传教育活动。这类宣传活动应当面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土著人口中的妇女及男子。

190. 虽然认识到在教育领域推行提高妇女地位的暂行特定措施,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参与政治活动的程度下降,特别是在国会以及公共及私人部门的决策层的参与极其有限。

19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现行措施和根据公约第4.1条通过和进一步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参与危地马拉的公共及政治生活,特别是通过在下一轮五年一次的联邦选举中,促进采用拟议中的妇女候选人名额制度,提供或支助以目前以及未来的女领导人为对象的培训方案,并为公共和私人部门的决策者开展提高认识宣传活动,提高对妇女参与决策进程的重要性的认识。

192. 委员会对危地马拉婴儿及产妇死亡率高表示关切。

19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一切努力增加人们利用医疗设施及经过训练的人员提供的医疗援助的机会,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尤其是产前及产后护理方面。

194. 另外,委员会关切妇女对决定子女数量以及生育间隔的自主权有限,对性教育及计划生育也认识不足。委员会还对社会上普遍以子女数量多少作为衡量男子气概的标准的态度也表示关切。

195.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改进计划生育以及生殖卫生政策和方案,特别是通过向妇女和男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普遍提供付得起的避孕工具。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倍努力消除关于妇女唯一的作用就是生儿育女,如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所述的看法。

196. 委员会对男女法定结婚年龄不同表示关切,认为这是一种歧视。委员会还关切,女子法定结婚年龄为14岁定得过低,可对她们的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和妨碍其教育。

19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男女法定结婚年龄的差别,并按照《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其中界定凡不满18岁者为儿童和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第2款的童婚规定提高女童的最低结婚年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展开运动,使人们认识到早婚对女童的健康和教育造成不利影响。

19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危地马拉某些群体的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中,文盲现象依然存在。

199.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加强努力,扫除文盲,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土著人口中,拟订更多的成年妇女扫盲方案。

200. 委员会对缔约国的报告和口头陈述中都缺乏关于学术领域妇女人数、级别以及在不同学科的分布情况的资料表示关切。

201.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列关于这些问题的资料。

20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危地马拉的高童工率,特别是在女童中及其对儿童的个人发展和享受教育及保健权利的影响。

20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所有儿童,特别是女童都有机会受到基础教育,得到基本医疗服务和国际劳工组织所定的最低劳工标准的保护。

20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危地马拉的保健制度中没有专门为妇女制订的精神健康方案。委员会还对缺乏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滥用的流行程度及其对危地马拉妇女及两性关系可能产生的影响方面的资料表示关切。

20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实行一项妇女精神保健方案,特别是考虑到妇女在冲突局势中,例如危地马拉长达30多年的冲突中所受到的具体创伤。委员会和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载列关于危地马拉妇女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资料。

206. 在考虑到联合国有关会议、首脑会议以及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及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儿童问题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通过的各项宣言、方案和行动纲领所涉的性别问题,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应当在下一次报告中载入上述文件中与公约有关条款有关方面的执行情况的资料。

207.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上述结论意见中所表达的关切作出反应。

208. 委员会要求将上述结论意见在危地马拉广泛传播,以便使危地马拉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管理人员和政客意识到为了实现妇女在法律及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今后需要在这方面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妇女2000年:21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4.第四次定期报告

巴巴多斯

209. 2002年8月13日,委员会第579次会议(CEDAW/C/SR.579)审议了巴巴多斯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BAR/4)。

(a)缔约国介绍报告

210. 巴巴多斯代表在介绍第四次定期报告时指出巴巴多斯1980年批准了公约,这是朝向实现男女平等的一个步骤。在签署公约以前,政府1976年已建立一个称为国家委员会的性别问题机制,调查本国妇女地位的情况和提出有关报告。1978年该委员会解散后,其秘书处,妇女事务局已获授权监测其建议的执行情况。随着妇女事务局的建立,巴巴多斯设法不仅通过法律改革,而且实施政策和制定职业技能训练方案及小型创收项目来促进男女平等。此外, 1967年巴巴多斯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导致重视保护工人权利,包括消除在就业领域对妇女的歧视,并经常参加妇女问题国际首脑会议及一般会议和支持其成果。

211. 该代表突出1995年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所通过《行动纲要》的各方面,并指出巴巴多斯查明了五个优先领域:体制;贫穷妇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决策妇女以及妇女和保健。

212. 1999年,建立了社会改革部和并入国家机制,改称为性别事务局,其任务是将性别概念纳入所有政策、计划和方案的主流,监测该进程和在公共及私人部门提供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训练。性别问题国家咨询委员会业已设立,协助该局和向政府提供咨询意见,并查明公共服务的协调人,由他们组成一个部间委员会和保证政府各机构和各部门的方案注意性别问题。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妇女组织参与咨询,并经常是出席区域和国际会议的官方代表团的一部分,与国家机制具有良好的协商关系。

213. 该代表指出贫穷妇女一般是主要,即使不是唯一养家的人,在巴巴多斯有44.4%的家庭以妇女为户主。按照社会政策,政府开展了服务和方案,以满足社会上最脆弱者的需要。这包括福利津贴和儿童保育服务;消除贫穷基金开展措施改进企业活动;“救济2000年”倡议着重于社会援助的受援人对就业、培训、财政援助和住房的需要;“从福利转为工作” 方案向接受福利救济的妇女提供培训和咨询意见。

214.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在社会各级上普遍发生,这基本上是男女关系不平等的后果。在召开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以前,已颁布了禁止家庭暴力法。1992年,家庭暴力(保护令)法和性罪行法设法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改变公众和个人的态度,两者未能阻止家庭暴力和改变警察的态度,以便他们认真干预和处理投诉事件。政府现正致力在两方面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消除男女不平等;向受害者及罪犯提供服务。提高认识和禁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活动主要由非政府组织进行,向受害者及罪犯提供支助服务,包括临时收容所、危机热线、咨询辅导和教育培训。1999年,政府建立了一个收容所,安置被殴打的妇女,这是由一个非政府组织管理。咨询辅导、介绍法律援助和其他服务由福利部门处理,并目前试图制定关于肇事者的方案。

215. 妇女作为支持者、参加运动的人和选民积极参加政治进程,但在权力和决策中心中的作用继续无足轻重或完全不存在,在议会的28名议员中女议员只占四名;参议院的21名参议员中女参议员占2名;高等法院有一名女法官,10名律师中女律师占4名;在负责决策的公务员中妇女占31%,而低级的普通公务员中妇女占多数。

216. 保健被视为一项基本权利,巴巴多斯认识到需要改变把妇女主要视为母亲的狭窄概念,而应强调提供符合妇女生殖保健的较广定义的服务和考虑到男女的健康状况的差异。代表着重指出一系列保健方案、政策和倡议,包括提供脱落细胞涂片试验的家庭诊所,有受教育的妇女及其伙伴参与,以减少非计划怀孕的数量。政府认识到需要调查工作环境对妇女健康的影响。卫生部致力提供适当和付得起的措施来防治艾滋病毒和艾滋病及护理其患者,同时考虑到保护基本人权。该代表指出慢性非传染病继续是人口中的发病率和死亡率的主要原因,并且肥胖是严重的健康风险因素,调查表明30%的妇女肥胖和58%过重。

217. 该代表指出广泛改革法律,并正在审议性骚扰法案。正在审查家庭法,以保证赡养儿童法及其他法律,例如家庭暴力法得到审查,评价其效力。

218. 最后,该代表通知委员会随着性别观点和发展方式得到接受和试图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可认为在消除对妇女的非故意歧视、改变对性别等问题的态度及实现男女平等方面可取得较大进展。

(b)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219.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并赞扬缔约国书面答复了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

220.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的代表团,其口头报告补充说明了目前《公约》在巴巴多斯的实施情况。

积极方面

221. 委员会表示欢迎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法律,例如户籍改革法、家庭暴力(保护令)法、更改名姓法和赡养法,该法承认在家庭关系中那些以类似婚姻状况同居五年或五年以上的人享有同等赡养权。

222.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向贫穷家庭提供免费教育、奖学金、学校制服和教科书补助金以鼓励就学,并确保16岁以下的儿童,尤其女童接受教育。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妇女识字率约在97%。

223. 委员会恭贺缔约国实现了产妇死亡率为零的目标。

224. 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视保健为基本权利,并向国内所有公民和居民提供综合医院广泛的保健服务,包括产前产后护理。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向妇女和女童提供的服务,例如监测怀孕期进展状况的妇幼保健方案。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22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宪法承认在法律面前妇女享有平等权,并保证人人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但并不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而且没有“对妇女歧视”的法律定义,以反映公约第1条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的规定。委员会还关切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妇女可以采用哪些程序来维护公约所规定的权利,防止歧视和进行补救。

2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在宪法和法律中按照公约第1条列入不受性别歧视的特定权利。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制定程序,以便严格禁止性别歧视,并采取措施,发起宣传运动,促使民众进一步认识公约、宪法和补救措施以实行妇女的平等权。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这方面的进展,并提供资料说明在国内法庭上是否援引公约。

227. 委员会注意到报告中并没有说明是否设立了监察员办公室来审理民众提出的控诉和侵犯妇女权利的事件。

22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监察员办公室针对歧视妇女问题的工作及审议的案件的资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监察员办公室把性别观点纳入其工作中。

229. 委员会对社会变革部的性别事务局缺乏充分的人力、财政和物质资源表示关切。该局负责把性别概念纳入政府的所有政策、计划和方案中,负责监督实施这些政策,并在公营和私营机构中,开展提高对性别问题敏感训练。委员会注意到,为协助该局成立了一个性别事务咨询全国委员会,负责就性别问题的趋势和发展情况向政府提出建议;以及指定一些协调人组成一个部际委员会,以确保各机构和部门内的方案把性别问题列为重点。

2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为性别事务局提供充分的人力、财政和物质资源,使该局具有可持续性、受到公众瞩目并能发挥作用,从而确保继续切实有效地实施与两性平等相关的政府政策和方案。委员会还鼓励把性别问题纳入各部工作的主流。

231. 委员会认识到目前有各种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服务和方案,并根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确定了五个优先领域,但对尚未制定全面的《国家行动计划》表示关切。 委员会还关切尚未对现行措施及方案的影响进行评估。

2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综合性国家行动计划,以全面解决歧视妇女问题中各方面的问题。它还敦促缔约国对已实施的各项措施进行评估,以便进一步改进。

233. 委员会继续对各种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态度和行为表示关切。这些态度和行为常常会加剧妇女在生活各领域中的恶劣处境。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坚持实施方案,改变导致陈规定型的那些社会和文化态度、以及各种行为模式。

234.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旨在改变对男女角色和责任的陈规定型态度方面的各项措施,包括通过与传播媒介和妇女非政府组织合作制定的提高认识的活动,以及针对妇女和男人的教育宣传活动。委员会强调,符合《公约》的两性平等政策将要求人们承认,妇女能够在社会中起到各种作用,她们的重要作用不仅仅是作为母亲和妻子,只负责照顾子女和家庭,她们也是社区以及社会的一个成员和行动者。

235. 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中关于贩卖妇女和女童、以及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方面的资料有限表示关切。委员会对缺乏关于妇女卖淫的资料和不讨论卖淫问题感到关切。

236. 委员会建议制定政策来确保对剥削妓女的人提出起诉和给予严厉惩罚。鉴于缔约国日益重视旅游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全面的资料和数据说明贩卖妇女及女童和剥削妓女的情况,以及为防止和打击这些活动所采取的措施。

237. 尽管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及社区组织已进行了大量的工作,缔约国也发挥了促进作用,委员会对巴巴多斯妇女受暴力侵害(包括家庭暴力)仍然是一个严重的现实问题表示担忧。委员会对保释部门、警察和登记部门收集的关于暴力和虐待行为的大量统计数据没有按性别分列感到关切。

23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高度重视根据委员会的第19条一般建议采取措施来解决妇女在家庭中和社会上受暴力侵害的问题。委员会促进缔约国加强其各种活动和方案,着重注意性暴力行为、性犯罪、乱伦和卖淫,特别是与旅游业有关的卖淫活动,并向司法人员、警察、医务人员和其他团体进行关于对妇女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问题的全面培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种结构来收集关于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的按性别分类的系统数据。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此种数据。

239. 委员会对认识到配偶强奸是一种性犯罪表示欢迎,但也关切地注意到,根据《性犯罪法》,只有在签发离婚判决、分居令、或分居协议,或在已下令禁止丈夫骚扰后,配偶强奸才被承认为犯罪。

24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配偶强奸的定义包括事实的分居情况和使妇女认识到法律补救办法,以便能够对罪犯提出起诉和予以惩罚。委员会要求在缔约国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根据违反性罪行法进行诉讼的案件的资料。

24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以把妇女参与决策作为其五个优先任务之一,并且巴巴多斯妇女的教育水平较高,但从在政治领域担任决策职务的妇女人数来看,缔约国没有取得什么进展。在这方面,委员会表示它担心缔约国没有清楚地理解《公约》第4条第1款所述的临时特别措施的实行。

242. 委员会建议采取一些战略来增加在任命和选举的政府机构中担任决策职务的妇女人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以增加妇女的代表性。它还建议缔约国为妇女组织特别培训方案,并定期展开这方面的提高认识运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各政党和社会合作者重视这些措施的重要作用。

243. 委员会注意到报告中没有按性别分列的工资统计数据,没有法定的父亲育儿假,也显然没有平等就业机会法。

244. 委员会建议广泛收集按性别分列的工资数据,并敦促缔约国把这些数据列入下一次报告。委员会还建议通过一项平等就业机会法,以及通过关于父亲育儿假的法律规定。

245. 缔约国展开了各种服务和方案,包括“消除贫穷基金”,在妇女和青年人中促进创业活动,增加自营职业以及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的这种社会政策,但同时也对贫穷妇女人数日增,尤其是44.4%的家庭以妇女为户主,感到关切。

2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消除贫穷的政府政策贯彻实行、纳入性别观点,并不致使妇女处于社会边缘地位。

24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青春期卫生方案涵盖包括性行为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内的范围广泛的问题,并注意到缔约国关于艾滋病教育和宣传的其他政策和活动。尽管如此,委员会对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人数比男性感染者增加更快表示关切。

24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处理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性别层面,包括男女间的权力差别,后者往往使妇女无法要求进行安全和负责任的性行为。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提高人们的认识并教育妇女和女孩了解自我保护的途径。

249. 委员会对怀孕少女日益增多及其给女孩享有《公约》保障的各种权利、特别是教育和保健领域的权利造成的后果表示关切。

2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在学校课程中列入适合不同年龄的性教育,并开展宣传运动,以预防少女怀孕。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预防少女怀孕方案的影响的资料。

251. 委员会注意到,报告没有处理委员会关于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的评论意见。委员会还注意到一些领域中按性别分列的数据有限。

25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建设性对话提出的未决问题以及本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具体问题作出答复。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改进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并在下一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交这种数据。

25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其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程序以及接受有关委员会会期的《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的程序。

254. 考虑到联合国有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审查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以及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说明这类文件中与《公约》有关条款相关的各方面的执行情况。

255. 委员会要求本结论意见在巴巴多斯广为分发,以便公众、特别是行政人员、官员和政治家了解为保障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男女平等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将在该领域采取的补充措施。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广泛宣传、特别是在妇女协会和人权组织中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一般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2000年6月举行的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5.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希腊

256. 委员会在2002年8月19日第585次会议(见CEDAW/C/SR.585)上审议了希腊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GRC/4-5)。

(a)缔约国介绍报告

257. 希腊两性平等总秘书处秘书长在介绍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时表示,两性平等是希腊的主要目标之一,其两性平等政策反映了该国的政治意愿,基础则是民主、经济和社会融合、参与、不歧视、容忍和社会公正。

258. 这位代表指出,两性平等总秘书处是负责妇女权利和性别问题的一个政府机构,隶属于内务、公共行政和权力下放部。总秘书处的六年期两性平等行动计划将重点置于四个重大关切领域:妇女与政治、妇女与经济、社会权利和定型观念。

259. 扩大了两性平等领域的工作,以期因应全球化带来的新问题以及新战略,前者如贩卖人口、新的信息技术和移民,后者如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

260. 该代表指出,自1999年提出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以来,希腊已采取措施加强法律和政策框架。1999年12月10日,希腊与其他23个国家一起签署了《公约任择议定书》,这些是首批签署该议定书的国家,希腊并于2001年批准该议定书。而且,《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也为希腊所接受,正等待国际一级的行动。已修正了宪法第116条第2款,以全面保障消除男女不平等的积极措施和政策的法律基础。希腊议会已于2001年4月16日通过该修正案。

261. 该代表表示,希腊认识到妇女参与决策的重要性,因此于2000年和2001年通过两项法律,规定:

(a)公共行政部门、公共组织和地方行政当局的决策理事会/委员会应有男女至少各占三分之一的均衡比例;

(b)市、省级选举候选人名单应有男女至少各占三分之一的均衡比例。

262. 该代表指出,在教育部门,2001年希腊各大学毕业生中有61%为妇女。该代表并提到,总秘书处通过两性平等事务研究中心,与教育部合作制定了大量研究和试点项目,用于提高妇女在教育部门的地位,促进未来的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政策。

263. 总秘书处多年来一直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该代表向委员会通报说,总秘书处还一直与国家公共行政中心合作,为警察、法官、社会工作者、医生以及卫生和福利部门的公务员设计和执行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的提高认识讨论会。

264. 贩卖人口是一个复杂问题,被提上政治议程的高度优先位置。2001年4月设立了一个打击贩卖人口特别委员会,任务是研究、拟订打击贩卖的专门措施并监测这些措施的效果。特别委员会成员包括高级别警官、相关部委、学术界、国际移徙组织和两性平等总秘书处的代表。其主要目标是修订希腊的打击贩卖问题相关法律,使其符合现有国际法律文书。希腊已签署《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议定书》,并于2002年7月向议会提交了关于贩卖人口问题的法律草案。265. 最后,该代表请委员会相信,希腊正有计划地在决策进程各阶段及在政策中努力推动两性平等和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工作。

(b)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266. 委员会赞扬希腊政府提出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它还赞扬希腊书面回答了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且希腊代表团作了口头发言,力求说明希腊妇女目前的状况,并就公约执行情况提供了补充资料。

267.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以两性平等总秘书处秘书长为团长的代表团。委员会感谢代表团同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坦率和公开的对话。

积极的方面

268. 委员会欣见希腊于1999年修改了宪法,特别是修改了第116条第2款,使得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的为实现男女实际平等而采取的临时特别措施合法化。

269. 委员会赞赏两性平等总秘书处、其他政府机构、民间社会及两性平等事项研究中心之间的密切联系。

270. 委员会欣见希腊有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在促进增加妇女权力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271.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通过六年期行动计划采取了许多措施来促进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的地位。 委员会尤其赞扬缔约国成功地采取政策,使文盲率,尤其是妇女文盲率普遍下降。

272. 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批准了《任择议定书》。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273. 委员会注意到已采取行动消除陈旧观念,同时对仍然存在根深蒂固的父权观念感到关切。

27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特别是通过加强以男子和男孩为对象的具体方案,改变陈规定型的角色观念和歧视态度,改变对妇女和女孩以及男子和男孩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职责的看法。

27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普遍存在,有关暴力行为的现行立法中没有对家庭暴力和配偶强奸作出具体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处理各种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全面计划。

276. 委员会请缔约国优先颁布和执行全面的综合措施,根据其一般性建议19处理在家庭和社会中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问题。它还呼吁缔约国在有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新立法草案中,对包括配偶强奸在内的家庭暴力作出具体规定,并确保其得以迅速颁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新闻媒体和公众教育方案扩大提高认识的措施,包括开展零容忍运动,以使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都被视为道德和社会上不可接受的行为。

27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处理性骚扰、特别是工作地点性骚扰问题的具体法律规定和措施。

27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其中包括颁布具体立法,赋予妇女权力,使她们能够对性骚扰采取行动。

27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正日益成为贩卖妇女和女孩活动的一个过境国和目的地,特别是出于性剥削目的的贩卖活动,而有关“根除贩卖人口、侵犯性自由罪、针对未成年人的色情制品、一般性性剥削和协助这些罪行受害者”的立法草案不足以保护被贩卖的妇女和女孩的人权。

28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制订和采用整体办法来打击贩卖妇女和女孩行为。它促请缔约国审查有关立法草案,以便加强有关提供协助的条款,确保被贩卖的妇女和女孩的人权得到保护。它还促请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关于打击对被贩卖妇女和女孩进行性剥削的条款。

281. 委员会对妇女在警察和消防部门就业受到限制感到关切。

282. 委员会建议审查有关妇女在警察和消防部门就业的法律,以便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283. 委员会注意到1999-2001年期间失业率、尤其是妇女的失业率大大下降,但同时对失业者中大多数仍然是妇女、特别是有大学学位的年轻妇女感到关切。它还对男女薪酬仍然有差别以及妇女从事同工同值工作、所得薪酬却低于男子所得薪酬的问题感到关切。

28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制订政策和采取主动措施,提高妇女、特别是年轻妇女的就业率,加快消除男女之间的薪酬差别。它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多资料,说明为消除薪酬差别采取的措施。

285. 委员会对父亲不休育儿假这一点感到关切,认为这进一步证实了有关工作问题的消极陈规定型观念。

286. 委员会请缔约国实施个别的带薪育儿假。

287. 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取得学位比率很高,但同时对妇女在决策和政治机构、特别是议会、经济部门和学术界中任职人数不多感到关切。

28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特别是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措施,以便实现妇女参与所有公共生活领域、特别是高级决策的权利。它还促请缔约国采取主动措施,鼓励更多有资格妇女申请学术界的高级职位,并在必要时执行临时性特别措施,例如设立有具体目标和时间表的定额。

28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外交部门任职、特别是派驻海外的妇女人数不多,而且在国际组织工作的希腊妇女很少。

29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措施,鼓励妇女进入外交部门工作,为她们担任外交部门最高级职务提供机会。它还建议采取措施,为妇女提供有关到国际组织工作的可供选择的机会的信息。

291. 委员会注意到堕胎率在1994至2000年期间下降了30%,但同时感到关切的是,堕胎仍被视为避孕的手段。它还关切地注意到生孩子采用剖腹产的妇女比例异乎寻常之高。

29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和男子都能获得价格低廉的避孕工具,并将其作为包括生殖保健在内的综合保健政策的一部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推动对女孩和男孩进行性教育的方案。它呼吁缔约国鼓励人们以负责任的态度对待性行为,并采取一切适当步骤,消除通过堕胎避孕的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实施一个介绍自然生产好处的提高认识方案,以便减少采用剖腹产的人数。

293. 居住在希腊的少数民族妇女,特别是罗姆妇女,在接受教育等方面在社会上并在自己的社区中因性别和种族背景受到双重歧视,委员会对此感到关切。

294. 委员会促请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少数民族妇女的歧视。它促请缔约国尊重和增进妇女的人权,采取有效的主动措施,包括提高认识方案,使一般公众、特别是警察,了解少数民族妇女问题。它还敦促缔约国处理少数民族妇女在其法律、行政和福利系统中受到不同形式歧视的问题,包括接受教育方面所受歧视。

295. 委员会对穆斯林妇女在教育、就业领域陷入社会边缘地位以及对希腊一般法律在婚姻和遗产继承等方面不适用于穆斯林少数民族感到关切,后者尤其导致了一夫多妻制和抛弃等做法。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一状况导致对穆斯林妇女的歧视,对她们实现希腊宪章和《公约》所保障的人权产生消极影响。

29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改善穆斯林妇女的教育和就业机会。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增强对穆斯林妇女权利的认识及补救措施,确保她们得益于希腊法律的规定。

29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尽快交存它有关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的接受书。

29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它按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关切问题作出答复。

299. 考虑到相关的联合国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以及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纲领和行动纲领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些文件中与《公约》有关条款相关的方面的执行情况的资料。

300. 委员会要求在希腊广泛分发这些结论意见,以便希腊人民,特别是政府管理人员和政治家,了解为确保男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已经采取和今后需要采取的措施。它还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分发,特别是在妇女和人权组织中广泛分发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会议的成果。

匈牙利

301. 2002年8月20日委员会第586次会议和第587次会议(见CEDAW/C/SR.586和587)审议了匈牙利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HUN/4-5)。

(a)缔约国介绍报告

302. 匈牙利代表在介绍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时表示,匈牙利政府继续坚定地致力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国际保护。她强调指出,保护妇女权利、促进妇女的平等机会、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这是一个优先事项,从国内开始做起。

303. 该代表指出,匈牙利认为,与委员会之间的定期对话为缔约国提供了一个独特机会,便于缔约国概述国家一级执行《公约》所取得的成就,讨论面临的任何难题。对报告的审议实际上也有助于讨论如何更适当地加速实现《公约》所赋的妇女权利。

304. 该代表通报委员会,匈牙利自2002年5月选举以来出现了重大变化。妇女议员人数高于以往任何时期。现任议长是一位妇女,议会一些委员会的主席也由妇女担任。内务部、环境和水利资源部以及福利、社会和家庭事务部的部长也是妇女。

305. 自2002年6月16日新当选政府上台以来,对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框架作了一些结构调整。在就业政策和劳工部内新设一个平等机会总局。已要求局长拟订促进妇女平等地位、残疾人康复和罗姆人就业等方面的政府政策。预期该总局将提出一项反歧视特别法案,汇总现有的反歧视法律条款并予以修正。它还将按政府议程拟订新的国家行动计划。总局已宣布一个项目,其目标是为40岁以上妇女以及那些在孩子长大后重新进入劳务市场的人们开发就业机会。

306. 该代表指出,经验表明,仅靠政府措施无法处理歧视问题。因此,民间社会必须积极参与打击歧视行为,包括对妇女的歧视。政府高度重视民间社会参与改善妇女在各个领域和生活各个层次的平等机会,鼓励民间社会、学术界、妇女议员和其他方面合作发展促进两性平等的方案。反歧视法律和政策必须伴之以旨在改变根深蒂固的社会态度和增加社会间相互了解的活动才能充分发挥效力。她并指出,态度的转变需要公众宣传和教育。

307. 该代表表示,匈牙利罗姆社区的情况不同于其他国家。罗姆族的社会融入既是一个少数族裔问题,也是一个社会政策问题;与此同时,它需要有一个容忍的社会环境。鉴于匈牙利社会中大多数人仍不了解罗姆社区面临的问题,教育至关重要,这样才能暴露偏见的根源。只有通过长期的经济发展政策及调动更多财政资源,才能在此方面取得积极成果。

308. 这位代表通报委员会,匈牙利已于2001年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但在分发方面需加倍努力。正定期组办关于暴力、贩卖人口、卖淫、以及消除陈规定型观念等问题的大众传媒方案、会议和讨论会,以提高对《公约》、《任择议定书》及其宗旨的认识,确保这些文书的执行,从而表明匈牙利致力于改善妇女状况及确保男女平等。

(b)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309. 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合并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作了全面的书面答复。

310.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的代表团,赞赏该代表团的口头发言补充介绍了匈牙利执行《公约》现况。委员会还赞赏匈牙利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

积极方面

311.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于2000年12月22日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

312.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最近对贩卖人口、尤其是贩卖妇女和女孩的行为采取立法措施,包括改变贩卖人口的定义,以反映《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议定书》第3条(a)款的定义,并且还采取了保护受害人和证人的措施。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31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表示已将《公约》融入国内法,《宪法》也包含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的规定,但是还没有反映《公约》第1条“对妇女的歧视”的立法定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匈牙利法律没有为妇女提供争取享有《公约》或《宪法》保护的各项权利的程序,也没有提供侵犯这些文书所规定的妇女权利的补救办法。

314.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措施,按照《公约》第1条的定义,在立法中列入一项不受性别歧视的具体权利。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建立有效禁止对妇女的性别歧视的程序,并采取措施,包括开展有关《公约》、《宪法》和维护妇女平等权利补救办法的提高认识运动,争取司法机构和议员等方面的参与。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汇报这方面取得的进展,并提供有关国内法庭曾否援引《公约》的信息。

315. 考虑到2002年6月曾对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进行改组,委员会担心,就业政策和劳工部内新设立的平等机会总局和妇女平等机会司可能缺乏有效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和男女平等的充分权力,除非得到强化的补充机制的支持。委员会担心这个国家机构的财政和人力资源可能不足。

316.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评估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的能力,包括其任务和资源。委员会建议,这个国家机构应获得促进该缔约国努力执行《公约》所必需的权力、知名度以及人力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充分执行将两性平等问题纳入主流的战略,特别是明确规定由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学者和民间社会中关切妇女问题的其他成员组成的妇女代表权问题理事会的协调作用和任务。

317. 委员会欢迎民权事务议会专员(监察员)有权调查侵犯妇女权利的案件,而且可建议这方面的补救办法,但委员会同时注意到,专员只审议了一个歧视妇女案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民权事务议会专员未努力提出有关性别问题的法律或条例建议。

318.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民权事务议会专员此一机制积极和全面地将性别观点纳入其工作。

31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整个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那些根深蒂固的传统陈规定见顽固存在。

32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教育系统制订和执行综合方案,包括人权教育和两性问题教育,方案内容包括散发关于公约的资料,以期改变现有的陈规定型态度,宣传养育子女是父母亲共有的社会责任的观念。委员会建议按公约第5条要求对妇女和男子进行提高认知的宣传运动。委员会建议,通过诸如不可转让他人的育儿假等措施,鼓励男子在这方面有所转变。

32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普遍存在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行为。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该缔约国尚未颁布打击家庭暴力行为和性骚扰的任何具体立法,而且,没有短期保护家庭暴力中的女性受害者的保护令或禁令或庇护所。

322.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高度重视处理家庭和社会中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的全面措施,确认这种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行为,侵犯了妇女根据公约享有的人权。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的一般性建议19,吁请会员国确保这种暴力行为构成刑法规定应受惩罚的罪行;确保严厉、迅速地起诉和惩处这种暴力行为;并确保暴力行为女性受害者能立即提出申诉和得到保护,包括获得庇护所,使她们得到有效和保密的保护,避开施虐者。委员会建议采取培训措施,确保公职人员尤其是执法官员、司法人员、医疗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完全了解各种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委员会请该缔约国与妇女人权问题非政府组织合作,采取提高认识的措施,包括开展零容忍运动,使这类暴力行为成为在社会上和道德上均被视为不可接受的行为。委员会建议提出一项禁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具体法律,该法律将提出保护令和禁令、获得法律援助、以及禁止性骚扰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323.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正考虑一项关于卖淫问题的新法律草案,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现行法律规定了禁止卖淫的所谓“保护区”和容许卖淫的所谓“容忍区”,这可能会使剥削卖淫妇女的行为难以受到惩罚,并使她们的处境更加恶劣。

324.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列举关于卖淫的法律草案的审查情况,并提供任何立法修改信息,确保有效禁止对卖淫妇女的剥削,并确保她们能获得保健和社会服务以及保护其人权的其他支助办法。

325. 委员会注意到自2002年5月举行的最近一次选举以来,妇女在国会的议席增加了三个,而现任议长是一位妇女,政府中并有三名女部长,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民选和任命的高层机关和外交部门的妇女任职人数总的说来还是很少。

326.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的规定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增加妇女在民选和任命的高层机关中的任职人数,以便妇女实现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所有领域特别是高层决策领域的权利。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大力度,提供或支持为当前和未来的妇女领袖而设的方案,开展针对两性的宣传运动,让他们了解妇女平等参与政治决策进程是民主的必要条件。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研究妨碍特别是年轻妇女参与政治决策进程的障碍为何。

327. 委员会关切妇女在劳工市场所处的不利地位,包括妇女就业人数下降、纵向和职业隔离、两性薪资差别。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关薪资差别的政府政策注重一般职业分类计划,并不具体解决妇女享有有保障的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要求。委员会关切育龄妇女、家有年幼孩子的母亲和年龄较大的妇女在求职方面受到的歧视。

328.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的规定利用临时特别措施等办法确保妇女在劳工市场上与男性享有平等机会。它建议努力消除职业隔离,途径包括教育、培训和再培训。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整理按性别分列的薪资差别种类和程度的数据,分析职业分类方法,消除妇女面临的同值工作不同报酬问题。委员会建议加强便于人们兼顾家庭和工作的措施,推动男女分担家务和家庭事务。

329. 委员会注意到堕胎率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有所下降,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包括没有子女的年轻妇女的高堕胎率,关切这是否与难于得到计划生育用品和避孕药价钱昂贵特别是对于低收入者而言有关。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报告没有提供妇女总体健康状况及享有保健服务的数据,或关于该缔约国的一般保健政策的信息,包括农村妇女享有保健服务情况的信息。而且,委员会注意到报告缺少不同年龄组妇女酗酒、吸毒、滥用药物情况统计数据;缺乏关于妇女死亡主要原因的详细信息。

330. 委员会促请注意其关于妇女与健康的一般性建议24,并建议全面研究妇女的具体健康需要,包括促进生殖健康、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从财政和组织两方面加强面向男女双方的计划生育方案,向妇女广泛提供避孕药物等问题。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强对男女儿童的性教育方案。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鼓励负责任的性行为,采取所有适当步骤停止以堕胎作为避孕方法。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详细信息,说明妇女一般健康状况、政府的卫生政策、享有保健服务的情况和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死亡的主要原因等,并提供按性别和年龄划分的酗酒、吸毒和滥用药物情况以及旨在预防和减少此种情况的措施,说明为这些妇女和女孩提供了何种咨询服务及戒瘾措施。

331. 委员会注意到该报告提供了详尽信息,说明少数族裔罗姆族的总体境况和缔约国的各种方案和举措,特别是在教育方面,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没有提供按性别分列的关于罗姆族妇女的信息和统计数据。

332.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关于罗姆族妇女情况的资料、以及旨在增强她们经济能力和确保她们享有保健服务、社会保障、适当住房和教育机会的有性别针对性的任何具体政策与方案。

333.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全面审查其有关性犯罪问题的现行法律,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现行《匈牙利刑法典》将性犯罪视为伤风败俗之罪而非侵害妇女人身安全权利的罪行。委员会尤为关切的一是强奸——包括婚内强奸——的定义以是否存在动武行为为基础,而不是基于是否得到同意,二是关于引诱未满14岁少女的问题。委员会并对匈牙利法律准许16岁至18岁少女在某些情况下早婚表示关切。

334.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修改其法律,将性犯罪定义为侵犯妇女人身安全权利的罪行,将强奸罪界定为未经同意的性交行为,并修订其关于引诱未满14岁少女的法律,列入法定强奸罪概念,禁止与未成年女孩性交。委员会并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女孩结婚最低年龄,使之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关于童婚问题的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将未满18岁者都界定为儿童。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宣传早婚对女孩健康和教育的消极影响。

335. 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接受有关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33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这些结论意见中所提具体问题作出回复。它还要求下一次定期报告论述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并提供有关立法、政策和方案对执行《公约》的影响的信息。

337. 考虑到相关的联合国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以及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纲领和行动纲领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些文件中与《公约》有关条款相关的方面的执行情况的资料。

338. 委员会请匈牙利在国内广泛传播这些结论意见的内容,以便公众,特别是行政管理人员、官员和政治人物知悉为保障法律和实际上的男女平等所采取的各项措施以及在这方面将要采取的各种补充措施。委员会并促请该缔约国广泛宣传,特别是在各种妇女协会和人权组织间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2000年6月举行的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6.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阿根廷

339. 2002年8月16日,委员会第584次会议审议了阿根廷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ARG/4和CEDAW/C/ARG/5)(见CEDAW/C/SR.584)。

(a)缔约国介绍报告

340. 阿根廷代表在介绍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时指出,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提供资料说明在两届总统任期期间在不同政党领导下执行《公约》的情况。但无论政治领导层有何变化,10年前作为国家行政部门一个机构设立的全国妇女理事会都一直努力实现与执行《公约》有关的特定目标。

341. 这位代表概述了阿根廷2001年12月爆发严重危机后的体制、社会和经济状况,并说明这场危机在哪些方面对妇女产生特别影响。自1995年以来,失业率一直上升,到2002年达到历史最高点。只有大布宜诺斯艾利斯地区才有关于这一现象的按性别开列的数据。在该地区,男子所受影响比妇女严重(23.2%对20.1%)。尽管面临当前的危机,政府还是采取了步骤,规定就业计划中征聘妇女的指标,并提供专业培训,增加工作妇女人数。

342. 为了对付危机,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应急计划,包括粮食紧急计划,提供财政援助,帮助购买粮食,并推行了“男女户主计划”,保证符合要求的家庭能行使社会融合家庭权利,这包括就学、医疗保健、培训和就业。为了确保供应基本保健物品和服务,政府还宣布实行保健紧急状态。

343. 这位代表指出,阿根廷的妇女机构很容易受调整和公共支出削减的影响,全国妇女理事会的预算在2000年削减了75%,在2001年又削减了27%。但这位代表说,全国妇女理事会继续执行大多数预定计划和方案,并拟定了其他计划和方案。

344. 国家政府通过其执行机构全国妇女理事会一直在执行联邦妇女计划,从体制上加强全国、各省和各市的妇女机制。这项计划的经费已经从1 500万比索减少到1 000万比索,造成一些活动的延误和推迟。尽管如此,还是取得了各项成就。这些成就包括:为各省所有妇女办事处购置和分配了计算机,举办了讨论会、讲习班和有关性别问题的培训,并为处理敏感注意性别问题的公共政策的地方项目提供技术援助和财政支助。两个由外部支助的方案也已拟订,借以将性别问题纳入由世界银行供资的项目的主流,并促进敏感注意性别问题的家庭发展。

345. 关于委员会关于1997年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这位代表叙述了政府采取的一些行动。这些行动包括颁布和实施一项指标法,规定选举担任国民议会议员的至少有30%是妇女。改革的结果反映于2001年的全国选举。在这次选举中,妇女的参与达到了起码的30%。

346. 政府还采取步骤修订国家刑法,使其符合《公约》的规定。政府于1999年通过了关于性侵害的法律,并一直在拟订按性别分类收集数据的程序和指标以及两性差距指标系统,用以监测情况和制订政策。

347. 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这位代表说,20个省的立法机关已经通过了有关法律,处理民法管辖、正式和非正式婚姻、报告违法行为的机制、家庭互动、教育和疗理方案及医治、免费医疗和心理协助等问题。在国家一级,2002年税务改革法载有关于帮佣工人的医疗保险、退休和养恤金的规定。国会目前正在审议关于性骚扰问题的约10项法案。自1999年以来已经推行瞻养费问题和处罚拒付瞻养费的立法。

348. 这位代表承认,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有一些基本问题需要处理。这包括为受害于暴力的妇女提供专门协助,在国家各机构之间进行协调,使妇女很容易能免费获得法律保护,并增进对妇女人权的认识。

349. 关于该公约的任择议定书,这位代表指出,2002年4月政府请求国会停止审议该议定书,但有关法案仍然留在参议院。参议院正在就今后批准该议定书的问题交换意见。

(b)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350.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四次和第五次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定期报告。这些报告是按照委员会报告编写准则拟订的,并回答了会前工作组协商过程中提出的问题。

351. 缔约国尽管面临严重危机,但还是派出了以阿根廷全国妇女理事会主席为首的代表团,委员会对此表示感谢。

352. 委员会评价了阿根廷自2001年以来的严重经济、财政、政治和社会危机,采纳了会前工作组的决定,请缔约国提供全面的最新资料,说明这场危机对阿根廷妇女的影响。委员会决定调整分析报告的工作方法,因为报告的内容不是最新的。

要求提交后续报告

353. 在建设性对话过程中,缔约国未能提供资料说明危机对阿根廷妇女的影响以及对执行《公约》的负面影响。委员会以此表示不满意。因此,委员会决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第1款(b)项的规定,在2004年1月提交一份后续报告,以便委员会在2004年6月审议。

354. 委员会明确指出,后续报告绝不能取代根据《公约》第18条的规定定于2006年8月14日提交的阿根廷第六次定期报告。

355. 要求提交的后续报告应述及下文各段指出的《公约》关注的各个领域,对委员会在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建议作出答复,并列出有系统的全面最新资料,包括按性别开列的关于影响程度的数据,说明危机对阿根廷妇女的影响以及为减轻和克服对妇女的负面影响而采取的各种措施。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356. 鉴于贫穷和赤贫现象日增,影响及一半以上的人口,并可能对妇女产生特别严重的影响,委员会对妇女状况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关注生活贫穷而需照顾子女的失业女户主的状况,并关注农村妇女、土著妇女和最易受伤害群体的妇女的状况。

35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长期特别注意妇女状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危机加重对妇女、特别是对农村妇女、土著妇女和最易受伤害妇女的影响。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实施协助需照看18岁以下子女或残疾子女的失业户主的方案时顾及性别问题,确保在分配可用于社会补助的极其有限的资源时不带歧视。

358. 委员会对妇女就业不稳定的情况、特别是失业女和在非正式部门工作的妇女的状况表示关切。

35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出一切必要努力,保证劳工法得到实施,防止妇女的基本劳工权利受到侵害,防止妇女因受歧视而遭解雇。

36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产妇死亡率很高,并由于保健服务不断恶化,妇女、特别是处于易受伤害境况的妇女接受全面保健服务的权利、特别是接受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在这种严峻的情况,艾滋病毒/艾滋病发病率有增加的趋势,在妇女中特别如此,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切。

36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证妇女能获得保健服务,包括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并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很高的产妇死亡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

36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目前的危机对妇女、特别是女孩接受公共教育产生严重影响,因为她们没钱开始或继续其学业。

36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竭尽全力保证女孩能同男孩一样平等地接受教育,特别注意最易受伤害群体。

36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缔约国在防止和处理家庭暴力方面拟订了广泛的准则,但这个问题目前更趋严重。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危机可能会使贩卖妇女和女孩的现象增加,并可能会使卖淫剥削的现象增加。

365. 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到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建议19,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全面保护受害人,处罚肇事者,扭转这个问题不断加深的趋势。委员会请缔约国评价贩卖人口、特别是贩卖妇女和女孩的问题,在国内加强各种措施,并在国际上同贩卖妇女和女孩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一起加强各项措施,特别防止卖淫剥削。

366. 委员会对削弱全国妇女理事会体制的意图表示关切,并不安地注意到国家各机构之间缺乏统一协调的正式战略。

367. 委员会认为,在目前的危机时刻,该国家机构继续开展工作,并在管理和协调方面实行自治,对于提高妇女地位十分重要,因此建议加强该机构。

36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妇女纳入国家经济、财政、政治和社会重建进程。

369. 委员会请阿根廷广泛分发上述结论意见,使阿根廷人民、特别是政府官员和政界人士了解为保证妇女权利实际平等已经采取的措施和为此目的应该采取的措施。

也门

370. 2002年8月14日,委员会第580次和第581次会议审议了也门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YEM/4和CEDAW/C/YEM5)(见CEDAW/C/SR.580和581)。

(a)缔约国介绍报告

371. 也门代表在介绍其报告时强调指出,也门自1990年统一以来,采取措施,允许民主参与和言论自由,允许民间社会充分参与,因此取得了很大进展。这位代表向委员会通报说,也门自从1984年加入《公约》以来,已经采取了许多政策加强妇女地位,特别是在法律改革中做到这一点。《也门宪法》赋予所有公民权利,不分性别。全国妇女委员会已经提出许多关于修订立法的提案,包括删除《刑法》中关于丈夫有权杀死通奸的妻子的规定。一项社会照顾法已经开始实施,允许单身妇女和寡妇充分利用社会照顾方案。为了改进妇女的生活水平,妇女能获得每月补助金。此外,目前正在考虑修订国籍法,允许寡妇和离婚妇女有权使国外出身的子女拥有她们的国籍。

372. 这位代表向委员会通报说,伊斯兰教法禁止卖淫和贩卖妇女,伊斯兰教法是也门所有立法的基础。她指出,尽管目前的选举法规定妇女和男子享有投票、被提名任职和被选举的同样权利,但许多传统习惯限制了妇女的政治参与,在农村地区特别如此,而人口的75%生活在农村。她指出,参加政党的妇女不超过15%。但最近已经取得一些进展。例如,在2001年地方选举中,125名妇女被提名,其中35人当选。妇女参加政府工作的人数已经增加,现在有一名女部长和若干名女副部长。妇女参与工会继续受限制,因为妇女不理解这种工作的意义。

373. 这位代表向委员会通报说,2002年3月,全国妇女委员会已扩大其规模。该委员会是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之后设立的,其目的是在教育、保健、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等领域的妇女发展制订政策和战略。全国妇女委员会由总理领导,同非政府组织和在妇女发展领域开展工作的各部门主管密切合作。此外,其他非政府机制也在为提高妇女地位而努力。但尽管农村地区急需发展,这些机构中大多数都集中力量在城市地区开展工作。

374. 这位代表强调说,男孩和女孩在教育上的差距仍然很大,上小学的女孩只有34%。许多女孩,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女孩,为了帮助家庭的农活而辍学。女孩退学的另一个原因是多数学校是男女同校的,而一些家长反对男女同校。这位代表还说,由于关于男女作用的成规定型的观念根深蒂固,女孩通常不参加职业和技术培训班学习。她说,改变女孩对这类培训的看法十分重要,因为这对于促进国家发展很关键。

375. 这位代表向委员会通报说,妇女的预期寿命是64岁,男子的预期寿命是60岁。生育率仍然非常高:在城市是5.8,在农村地区是7.4。利用计划生育服务的妇女不到20%。妇幼死亡率很高,原因包括妇女不愿前往保健中心就诊,因为大多数医生是男性。这位代表还说,女性生殖器官切割在也门并不常见,只有也门沿海地区有这一现象。卫生部长已经禁止在各个公营医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也门还开展了一场认识女性生殖器官切割的危害的运动。

376. 这位代表说,也门的人均收入是每年300美元,23%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为了同贫穷作斗争,也门设立了不同机制和方案,包括社会发展基金和小额信贷其金,以便使贫穷妇女有收入。这位代表指出,务农妇女的工作价值没有得到评估,这种工作被认为是妇女生殖作用的一部分,种植粮食供家庭所需,而不是为了在市场销售。为了向努力工作但获得保健服务和教育机会有限的农村妇女提供协助,在农业部设立了一个专门满足这些妇女需要的部门。她还说,希望通过实施2002-2005年扶贫战略,农村妇女状况将得到改善。

377. 这位代表指出,有关社会地位的法律仍然歧视妇女,但来自教法的多数法律载有关于妇女的积极规定,例如有权继承和管理资金。全国妇女委员会在各个民间社会组织的协助下,正在努力实行法律改革。这位代表在委员会指出,全国妇女委员会认为《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是提高妇女地位的基本工具,并已经召开了一次关于《公约》的讨论会,不久将出版该公约的简缩本。

(b)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378.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提交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这两份报告是按照委员会的定期报告编写准则,同民间社会合作拟订的。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作出书面答复。

379.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全国妇女委员会会长助理率领的代表团,并对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坦率、建设性的对话表示赞赏。这种对话提供了关于也门执行《公约》情况的进一步资料。

积极方面

38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实施一系列政策、计划和方案,承诺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

381. 委员会对全国妇女委员会的设立表示欢迎。该委员会是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的国家机构。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全国妇女委员会不断审查歧视性的立法。

382. 委员会赞扬也门任命一名妇女担任人权国务部长,并任命妇女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外交官。

38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同各个妇女组织不断合作,努力有效实施《公约》。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384. 缔约国仍有许多歧视性法律规定,这些规定违背《宪法》和《公约》。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385. 委员会回顾说,缔约国有义务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特别是确保《公约》第1条的内容充分反映于《宪法》或其他立法。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进行并继续全面审查和改革,确保所有法律符合《宪法》和《公约》。

386. 委员会确认,缔约国在发言中指出,教育是发展的基石,是提高妇女地位和实现男女平等的关键因素,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和女孩文盲率很高,在农村地区特别如此,而且女孩辍学率也很高。

387.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努力扫除妇女文盲,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针对女孩开展这样的努力,并采取一般措施和临时特别措施,确保女孩能接受中小学教育,降低女孩很高的辍学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对女教师的培训,更多聘用女教师,处理家长对男女生同校关注的问题,制定衡量进展的确切指标和时间表,创造条件,增加女孩在各级学校的入学率和就学率。

38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特别有关妇女作用和责任的重男轻女的陈规观念以及歧视性的传统文化和社会习俗根深蒂固,阻碍在《公约》实施和妇女人权充分享受方面取得进展。

38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变关于妇女和男子的责任和作用的陈规定型的观念和消极的文化习俗,并制订和执行针对社会各界的提高认识方案。

390. 委员会对《刑法》中歧视妇女的若干规定表示关注。委员会特别注意到第232条规定丈夫或其他男性亲属杀死通奸妻子不受谋杀指控。

39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全国妇女委员会的建议,根据《公约》删除刑法中所有歧视性规定,特别是第323条,并确保丈夫或男性亲属杀死妇女的行为均与其他谋杀罪一样受到起诉和处罚。

392. 委员会指出,妇女在家庭中的屈从地位与她们充分参与社会各级活动的能力有联系,因此委员会对个人地位法中歧视性的规定表示关切。这些规定允许一夫多妻制,并对妇女和男子的婚姻和家庭生活规定不同的标准。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1999年个人地位法修订后,妇女在家庭中受到进一步的歧视,妇女被剥夺了在婚姻和离婚中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393.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审查现行立法,修改影响妇女在家庭中权利的歧视性条款,使这些条款符合《宪法》和《公约》。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确保有关家庭的法律、政策和方案肯定且纳入男女平等和伙伴关系及充分落实妇女人权的原则。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获取有关立法改革中编纂的伊斯兰教法与法庭判决之间的联系的比较判例资料。

394. 委员会对早婚率高的现象表示关注,早婚严重危害女孩的健康,妨碍她们完成学业。

395.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采取措施,按照《儿童权利公约》将不满18岁的定为儿童的第1条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第2款关于儿童婚姻的规定,提高最低结婚年龄。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宣传早婚对女孩健康和教育的危害。

396. 委员会对产妇死亡率高的现象表示关切。

39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拟订保健方案,降低产妇死亡率,并以合理价格供应避孕用具。

398. 委员会关注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性暴力和对女性生殖器官的残害,同时不安地注意到关于这些问题缺乏资料和系统数据。

39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调查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程度,收集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关于各种形式暴力的数据。关于对女性生殖器官残害的做法,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大活动的力度,特别是通过提高认识运动,根除这一有害的传统习俗。关于一般性建议19,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适当起诉和惩罚对妇女的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并立即补偿和保护受害者。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执法官员、司法机构和公众充分警觉对妇女和女孩的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

400. 鉴于农村妇女占也门妇女的大多数,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农业生产的传统分工不利于妇女。由于文化和社会原因,妇女不能掌握生产手段,难以取得贷款。委员会对农村妇女很少或根本没有享受到保健服务表示关注。

401.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采取特别措施,在所有部门政策和方案中支持农村妇女的参与,通过专门为妇女和男子开展的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消除歧视性做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增加农村妇女享受保健服务的机会。

40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计划确保妇女参加即将开始的选民登记进程,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登记为选民的妇女比例较低,列入选举名单的妇女和参加政治决策机关工作的妇女人数很少。

403. 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妇女作为各级选民和候选人参与政治的人数。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探索可否采取配额之类临时特别措施,以便增加妇女获得决策职位的机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妇女领导人和今后选举的候选人提供帮助和培训课程,并为社会各界妇女和男子实施有关妇女参与政治决策重要性的提高认识方案。

404.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面临经济困难,但注意到发展政策取得成功与促进男女平等密切相关。委员会认为,妇女和女孩文盲率高,女孩辍学率,早婚率高,女童工比率高,妇女参政率低,所有这些因素都对国家发展政策的实施产生负面影响。

40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的各项规定,确保将实现男女平等目标的措施充分纳入国家所有发展政策和方案,并且欢迎全国妇女委员会计划在广大公众中提高对妇女人权的认识。

40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签署和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请缔约国接受《公约》关于委员会举行会议时间的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407. 考虑到联合国有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审查会议(如审查和评估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儿童问题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 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涉及到性别层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执行上述文件涉及《公约》有关条款的那些方面的资料。

40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份定期报告中,对本文结论意见所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报告中讨论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并提供资料说明为执行《公约》制定的立法、政策和方案所产生的影响。

409. 委员会要求将本文结论意见在也门境内广泛传播以便使也门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界人士,了解为确保法律上和实际上妇女平等已采取的步骤,以及这方面今后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也请该国政府特别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继续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题为“妇女2000年:二十一世纪的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第二十三届大会特别会议的成果。

7.第五次定期报告

墨西哥

410. 2002年8月6日,委员会第569和第570次会议审议了墨西哥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MEX/5)(见CEDAW/C/SR.569和570)。

(a)缔约国介绍报告

411. 墨西哥代表在介绍第五次定期报告时说,墨西哥自1981年9月3日批准《公约》二十年以来已经取得重大进展;2000年7月,墨西哥政府更迭,此后,开始了民主过渡进程。新政府首脑表明了新政府的政治意愿,认为在支持妇女方面取得进展是“一项道德责任,也是民主与正义的要求”。墨西哥已经修订了其宪法第一条,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基于性别的歧视,并设立了全国妇女委员会,其任务是在社会及其各机构宏扬两性平等文化。

412. 全国妇女委员会取得的最重要的进展之一是,加强处理性别问题的体制,制订了一项六年工作计划:2001-2006年机会均等和不歧视妇女全国方案。该方案适用于联邦公共行政的所有部门。政府已经签署了全国男女平等协定。联邦政府内阁、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都承诺遵守上述方案的总体宗旨。现已提出关于妇女参与政治、性骚扰、社会保障、社会发展、就业歧视和暴力问题的30项法律。一个机构间性别问题联络小组已经成立,负责评价行政部门在性别问题上信守承诺的情况,并就此采取后续行动。全国妇女委员会正在订立性别指标模型,用以评价妇女的生活条件、将性别事项纳入国家活动的状况、妇女参与决策机关的状况、妇女利用司法途径和参与司法工作的情况。

413. 关于遵守《公约》的义务和履行《北京行动纲要》的承诺问题,政府于2002年3月15日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拟订并实施了消除男女作用陈规定型观念的各种方案,核可了一项法令草案,用以修订《联邦选举机构和程序法则》,为今后5次联邦选举进程硬性规定性别指标,在教育部开设了奖学金方案,作为缩小就学率的两性差距的一项平权行动措施,在卫生部设立了妇女与保健方案,并且制订了一项称为“与你共进”的敏感注意性别问题的综合扶贫和确保提高墨西哥人生活素质政策。

414. 机会均等和不歧视妇女全国方案的一个优先事项是同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作斗争。全国妇女委员会设立了一个机构小组,负责协调预防行动,关注家庭暴力和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该小组提供了一个全国框架,有利于协调行动,制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在此框架内,目前正同民间社会讨论订立2002-2004年消除暴力全国方案;15个州已经通过了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16个州设立了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具体方案。此外还开展了反对家庭暴力的各种运动,执行了各种全国方案。

415. 政府特别关注奇瓦瓦州华雷斯市发生的对妇女施以暴力的严重事件。政府已设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负责调查该地区发生的谋杀妇女的事件。此外还以国家小组为基础设立了协调行动预防和消除暴力行为小组,其目标是制订一项计划,恢复华雷斯市的社会机体,改善受谋杀的妇女的子女以及全市居民的生活条件。

416. 这位代表说,在全国各地现已采取若干措施消除贩卖妇女和妇女卖淫现象。这些措施包括推行了一项预防、注意、消除对未成年人进行商业性剥削的机构间行动计划,设立了网络警察,成立了负责《取缔儿童色情》的机构间协调机关,修订了联邦刑法,核准了关于保护少年儿童权利的法律并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协定。

417. 这位代表指出,政府尽极大努力在墨西哥土著人口、国家与整个社会之间建立新关系。土著人民发展全国计划已经拟订。此外还提出了关于土著计划的宪法修正案,承认土著人民的社会经济条件不利,但该修正案目前在最高法院受到挑战。在关注土著妇女跨部门方案的框架内,全国妇女委员会同土著人民发展代表办事处和全国土著协会签订了一项机构间协定,目前正在根据这项协定执行各个项目。

418. 这位代表表示作为政府努力同民间社会建立新同盟的一部分工作,全国妇女委员会与民间社会合作,制订了该委员会、联邦政府各部、非政府组织、大学和研究中心之间不断对话的议程。这位代表还说,在由外交部建立的同民间社会各人权组织进行对话机制的框架内,全国妇女委员会将协调妇女权利与遵守公约情况小组的工作。

419. 最后,这位代表向委员会保证,政府承认,要确保和维持增强妇女能力方面的进展,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本届行政当局面临的挑战包括:改进司法工作,处理对华雷斯市妇女犯下的罪行;使墨西哥的司法决策符合墨西哥政府签署和批准的关于捍卫、保护和促进妇女权利的国际条约与协定;将性别事项纳入公共支出和预算编制工作;在信贷机构管理工作中促进为妇女采取平权行动;使劳工法现代化,确保全国所有部门和地区的工作母亲都能尽可能充分享有社会保障;推广补偿方案,使妇女有平等的机会就业,特别是在正规经济部门做到这一点;确保农村妇女和土著妇女以及居住在贫穷乡镇的妇女能获得保健和教育服务;推动性别歧视观念和做法的改变。

(b)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420. 缔约国根据委员会报告编制准则,以创新方式提出了第五次定期报告,并开诚布公地做了口头介绍。对此,委员会向缔约国表示感谢。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全面回答了委员会书面提出的问题。

421.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了高级别大型代表团来参加会议。代表团由全国妇女委员会会长率领,其成员有政府不同机构代表、不同政党的议员、研究人员和非政府组织代表。

积极方面

422. 缔约国于2002年3月15日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接受了《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

42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墨西哥于2001年8月14日修订了宪法,将禁止性别歧视的具体规定纳入法律条文。

42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全国妇女委员会于2001年1月成立,这有利于将性别观点纳入国家政策。该委员会是国家部级机构,分权自力,拥有适当预算,对政府所有机构都能产生作用。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拟订了跨部门的机会均等和不歧视妇女全国方案(2001-2006年),作为性别方面国家政策的支柱。

425.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全国高等教育奖学金方案等途径努力缩小女生和男生就学率和升学率的差距。

426.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纳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的倡议,在同全国妇女委员会合作方案的框架内设立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推行情况监测互动系统,用以监测和交流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各缔约国提交委员会的报告的资料。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427. 委员会注意到正在进行的各项改革、立法行动及各项计划和方案。委员会特别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评价所实施的各个方案及其对妇女的特定影响。

42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特别注意促进在国内三级政府、特别是在乡镇一级执行和评价这些政策,并制订具体时间表,以监测和评价履行《公约》各项义务的进展。

429. 报告中没有述及在法庭援引《公约》的案件,也没有汇编这方面的判例,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

43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整个社会、特别是对司法工作人员开展关于《公约》各项规定的宣传、教育和提高认识运动,尤其是对墨西哥妇女开展这样的运动,使她们了解其在司法和国家生活中的权利。

431.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机会均等和不歧视妇女全国方案的一个优先领域是处理暴力问题,而且墨西哥已经颁布了刑法的重要修正案,但委员会仍然严重关注在墨西哥发生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而且这些行为在一些州仍然不受处罚。

432.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到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的建议19, 采取必要措施,通过法律充分处罚对妇女的各种暴力行为,并制定适当的调查和诉讼程序。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酌情推动颁布联邦和州法律,将家庭暴力定为罪行,予以处罚,将罪犯绳之以法,同时采取措施,确保受害于这种暴力的妇女能立即得到补偿和保护,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设立24小时电话热线,增加接待中心,开展运动,严厉处罚对妇女施行暴力的人,使大家承认此种行为在社会和道义上是不可接受的。委员会还认为缔约国特别需要采取措施对保健工作者、警察和专门检察机关人员进行人权培训和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的培训。

433. 虽然缔约国已推行减贫战略,但贫穷问题仍然严重阻碍妇女享有其权利,脆弱群体中的大多数是妇女,在农村地区和土著社区尤其如此。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43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推行消除贫穷的战略的过程中优先注意妇女问题,在农村和土著地区特别注意妇女。在这方面,缔约国应采取具体措施,执行特定方案,保证妇女在教育、就业和保健领域充分、平等享有其权利,特别重视同非政府组织一起开展工作,并让妇女不仅作为受益者、而且作为变革的动力,参加发展进程。

435. 委员会十分不安地注意到墨西哥的卖淫性剥削、儿童色情以及贩卖妇女和女孩的问题,而且国家没有关于这些事件发生率和变化情况的按性别归类的统计数据。

43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同贩卖妇女和女孩的现象做斗争,打击卖淫的性剥削,既打击向国外贩卖的活动,也打击从国外向国内贩卖的活动,同时按性别分类系统地汇编数据,以制订涉及面广泛的战略,制止这种有辱人格的行为,处罚违法者。

437. 鉴于移徙外国寻求更好的就业机会的墨西哥妇女面临的具体困难,这种情况可能使她们特别容易受到剥削或贩卖,委员会对此感到不安。

438.委员会尤其敦促缔约国重点处理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源,采取措施减轻贫穷,增强和推动妇女在经济上的作用,并充分确保妇女的权利得到承认和行使。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力求同这些妇女前往的国家订立双边或多边协定。

439. 委员会对华雷斯市发生的事件以及许多妇女被害和失踪特别严重关注。委员会特别关注对许多妇女被害的调查显然没有得出最后结论,并且尚未为保护妇女遭受暴力查明罪犯和将他们绳之以法。

44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推动并加速执行墨西哥全国人权委员会提出的第44/98号建议,查明华雷斯市的杀人事件,处罚罪犯。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保护妇女不侵犯其人权和保护个人安全。

441. 委员会表示关注墨西哥妇女就业条件差,薪金上的歧视、纵向与横向隔离以及社会福利不足等问题。委员会也特别关注包括帮佣在内的在非正式部门工作的妇女的状况。委员会尤其关注装配业妇女的状况,她们的基本劳工权利未受尊重。雇主对装配女工进行怀孕检查,如查明怀孕,就可能予以解雇或不予雇用。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4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速审议并通过对劳工法的必要修订,包括禁止对妇女歧视,确保妇女与男子一样真正平等地参与劳工市场。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使各部门的妇女能够享有劳工权利。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全国妇女委员会在劳工法谈判过程中的作用,以具体满足女工的需要,特别是落实同工同酬原则,具体禁止要求美容女工进行怀孕检查。

443. 委员会表示关注妇女在政治、议会、工会、教育等所有领域担任高职务的比例很低。

4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拟订战略,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在乡镇地方一级以及所有各级增加妇女参加决策的人数,并加强各项有关活动,开设特别培训方案,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促使人们认识到妇女参与各级决策的重要性,增加妇女担任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领导职务的人数。

44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产妇死亡率很高,特别是少女堕胎死亡率高,并注意到关于避孕方法的教育、宣传、获取和提供都很不够,在农村和城市的贫穷妇女以及在少女中尤其如此。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青少年、特别是妇女染上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数有了增加。

4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优先审查青少年状况,并敦促执行有关方案和政策,帮助人们更加了解各种避孕方法以及利用这些方法的机会,使大家认识到计划生育是伴侣双方的责任,从而确保青少年能获得生殖保健和性保健服务,并注意让他们获得信息。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对青少年进行性教育,特别注意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同这祸害作斗争。

447. 虽然委员会了解到墨西哥全国人口普查是按性别归类进行统计的,但委员会注意到第五次报告所述许多领域没有充分列出按性别归类的统计数据。

4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广泛按性别汇编统计数据,并敦促缔约国提供能显示各方案作用的变化的有关数据。

44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多数州的法定结婚最低年龄定得很低,为16岁,而且男女法定结婚最低年龄不同。

4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修订法律,提高法定结婚最低年龄,并使同样的结婚最低年龄平等适用于女孩和男孩。

45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的规定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回答委员会最后意见中提出的具体问题。

452.考虑到联合国的各次有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审议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儿童问题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和民族歧视、仇外心理和其他有关当代形式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以及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行动纲领和行动纲要都提及性别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提到《公约》相关条款的规定的执行情况。

453.委员会请墨西哥广泛传播上述最后意见,使墨西哥人民、特别是政府官员和政界人士了解为确保妇女法律和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为此目的需要采取的措施。它还请该缔约国继续特别在妇女和人权团体中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秘鲁

454. 2002年8月15日,委员会第583和第584次会议上审议了秘鲁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PER/5)(见CEDAW/C/SR.583和584)。

(a)缔约国介绍报告

455. 秘鲁代表在介绍第五次定期报告时首先指出,在报告所述期间发生了重大变化,秘鲁通过许多关于对妇女歧视的法规、政策和机制,并特别注意妇女参加政治,规定参加共和国议会的候选人名单上妇女或男子的最低限额为30%。

456. 关于法律,秘鲁代表说2001年4月9日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及保护人权的其他国际文书;于1999年通过了公民权利和少年权利法,改正法律上结婚的差别规定;2001年颁布了促进农村儿童和少年教育法,旨在消除在教育领域的任何形式歧视,并特别注意农村地区;基层社会组织妇女保健法;禁止性骚扰警察法令,针对需要国家警察干预的性骚扰案件制定行政处罚程序和人权教育法,以拟订宣传和认识人权国家计划。

457. 此外,秘鲁代表说,在民法领域批准了关于新的离婚条件法和家庭暴力案件中不准法庭外调解法,并现正讨论机会均等法、惩罚性骚扰法和家庭暴力案件中不准调解法。

458. 关于建立的机制,秘鲁代表强调成立妇女事务和社会发展部的重要性,其任务是促进男女平等和促进尤其妇女、成年人、老年人、儿童、少年及被歧视或被排除在外的其他社会群体的机会均等,并在人民监察处设立了妇女权利女助理监察员的职位,将原有级别提升。在这方面,该代表补充,还建立一个不歧视女警察委员会、共和国议会妇女委员会,并且各部门间和机构间机关已就促进妇女权利进行协调和联系。

459. 关于最近颁布的政策,秘鲁代表强调2002年7月各种政治力量签署了《施政协定》,载有国家为今后20年拟定的29项政策,其中头十项政策由妇女事务和社会发展部推动,着重不歧视地促进机会平等的原则。该代表指出已批准许多计划,包括《2002-2007年禁止对妇女暴力行为国家计划》;《儿童和少年国家行动计划》,这构成各部门、各机构和民间社会为实现秘鲁儿童和少年的人权必须负责和执行的行动、方案及战略的框架文件以及《2002-2006年老年妇女国家计划》,载有关于老年妇女的特别措施和考虑到在老化健康建议的范围内老年妇女的状况和需要。

460. 秘鲁代表通知委员会按照秘鲁政府所签署的国际协定,2000年2月颁布了2002-2005年男女机会均等国家计划,并由妇女事务和社会发展部负责协调、监测和评价。秘鲁代表还说各部部长签署了提高妇女地位部间协定,配合3月8日的妇女国际日,以求实现妇女机会均等。

461. 秘鲁代表列举一系列已执行的方案,包括《禁止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国家方案》;为母亲工作不满3岁的儿童提供日托的Wasa Wasi国家方案;劳工和促进就业部1996年展开青年培训方案,向青年和妇女提供技术培训,重点放在残疾青年和家庭妇女;《PROFECE》促进妇女就业方案;《BONOPYME》方案,已有20名女工以下企业为对象,并且大多数是由妇女领导的微小型企业;最后于2002年2月转交教育部负责的识字方案,估计2002年共有44 200名妇女受益。

462. 最后,秘鲁代表声明已进行各种研究和调查分析,旨在充分认识到影响到秘鲁妇女的各种问题,并在这个基础上,着手拟定政策,其中强调对农村妇女境况的调查以及对陈旧的性别和种族观念的研究。

(b)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463.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依照委员会就编写报告提出的准则提出了第五个定期报告,并感谢缔约国坦率和公开提出的口头报告。委员会又赞扬缔约国对委员会书面提出的问题作出了更详细的答复,对该国《公约》的执行情况提供了更多的资料。

464.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一个由妇女事务和社会发展部性别和人权事务顾问率领的代表团。

积极方面

465.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1年4月9日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就其内容进行了宣传运动。

466. 委员会赞许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方面所作出的努力:为提高妇女地位拟定和通过了大量的方案、法律、计划和政策,其中包括2001年颁布的《农村女孩和青年教育促进法》;《2002-2007年禁止对妇女暴力行为国家计划》;《2002-2006年老年妇女国家计划》(其中为老年妇女制定了特别措施)以及2001年4月制定的《禁止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国家方案》。

467. 委员会喜见秘鲁加强了国家机制,特别是设立了妇女事务和社会发展部以及提升了妇女权利助理监察处的级别。

468.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制定了准则,规定参加共和国议会的候选人名单上妇女的最低限额为30%,此举导致增加了妇女对城市一级的决策的参与及其在议会的代表权。

469. 委员会喜见秘鲁将不歧视地促进机会平等的原则列入《施政协定》,其中包括国家为今后20年拟定的29项协调一致的政策。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470. 虽然委员会喜见秘鲁设立了妇女事务和社会发展部作为负责监督妇女权利方面的国际承诺执行情况的实体,它感到关切的是,在拟定和发展促进平等的政策和方案上,该部不能发挥相当于领导和规范机构的作用,也没有充分的预算。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这个机构没有明确的职权范围,使其能够确保和要求不同的政府部门促进以两性平等为目标的计划和方案。

471.委员会呼请缔约国加强妇女事务和社会发展部作为领导和规范机构的作用,给予充分的预算以及为拟定和发展以两性平等为目标的政策和方案向其划拨必要的财政资源。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在国家机构的范围内给予该部更大的权力,确保在所有政府部门中有效地纳入性别观点以及促进两性平等。

472.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报告表示《2000-2005年男女机会均等国家计划》继续生效,然而该计划缺少为争取对妇女的境遇和地位作出根本改变所需的战略远见,也没有为促进平等向国家提出政策以及将性别观点纳入政府各部门。

473.委员会建议秘鲁为拟定新的计划继续进行审查和协商进程,包括与民间社会特别是妇女组织协商,以便早日于2002年通过该计划。

474.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虽然有了2001-2006年扫贫新战略,但没有专为妇女人口制定的扫贫方案。

47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扫贫战略和方案中纳入性别观点,并为此按照公约第4.1条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以消除妇女,尤其农村妇女的贫穷。

47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订有法律防止家庭内的暴力行为、保护及照顾其受害者,另外对侵犯性自由的罪行规定了公共刑事诉讼以及制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国家方案》,可是针对妇女的暴力情况仍然极为严重。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秘鲁没有设立一个关于性犯罪的中央登记册,对于性暴力行为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以及没有以特定的方式惩罚乱伦行为。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秘鲁没有制定打击性骚扰行为的特定立法。

477.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到关于针对妇女暴力行为的第19项一般建议,其中确保有计划地执行《国家行动方案》和关于针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所有法律及措施;请缔约国监测其影响。委员会又请缔约国确保从速从严起诉和制裁此种暴力行为;保证这种暴力行为的妇女受害者获得及时的赔偿和保护和不得利用家庭暴力行为法中规定的和解可能为罪犯脱罪。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行宣传运动,包括零容忍运动,目标是使针对妇女暴力的行为看成为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以确保公务员特别是司法机构、保健部门工作者、警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认识针对妇女的所有类型的暴力行为。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就针对妇女的所有类型的暴力行为数据编成资料。委员会请缔约国将乱伦行为确定为《刑法》内的特定罪行并为打击性骚扰行为颁布特定立法。

47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劳工市场仍然存在基于性别的歧视行为,包括妇女就业机会受到限制,就业素质低,获得资源和新技术的机会有限。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薪酬方面的歧视以及纵向和横向隔离行为。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非正式部门和非全日工作中的工作条件,妇女没有劳动保护,得不到社会保障,劳工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委员会还关切防止歧视的劳工法只着重刑罚,而没有适当的民事申诉程序。

47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执行《公约》第11条的规定和实施各项《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特别是关于就业不歧视和男女同工同酬的公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通过教育和培训等手段消除职业隔离行为。

48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由于通过了一些规定,在议会和地方政府的组成方面出现了进展,可是,在司法领域和在国家的政治和管理的高层,妇女的参与仍然显得不足。

481.委员会建议采取一些战略增加参与各级决策妇女的人数,方法是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通过一些特别临时措施;缔约国加强其活动,推动妇女参与公私部门的重要职位,就妇女参与发展规划和决策的重要性制定特别培训方案和宣传运动。

482. 委员会担心妇女保健特别是妇女生殖保健的情况。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撤消了妇女、保健和发展方案。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产妇死亡率偏高,特别是包括少女非法堕胎造成的死亡率;妨碍妇女获得堕胎所需的医疗的准则。委员会又表示关切的是,特别是土著妇女和最脆弱的人口以及青年缺乏性教育知识,并在他们当中避孕方法的传播、获得和供应都受到限制。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特别是青年妇女中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正在增加。

48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恢复妇女、保健和发展方案的可能性。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优先考虑青年人口的情况,并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计划生育方案,确保她们得到性和生殖保健服务;重视居民特别是青年的信息需要,包括执行为了增加有关不同避孕方法及其提供方面知识的方案和政策,但有一项理解,即计划生育是伙伴双方的责任。委员会又敦促缔约国为包括青年在内的全民推动性教育,特别重视预防和治理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改进关于传染危险和方法的资料的传播工作。

48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报告提到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有许多宗妇女绝育案例,事先没有得到她们知情的同意,同时还使用心理暴力或答应提供财政奖励,从而影响妇女决定子女人数和间隔的权利。委员会又担心的是,虽然妇女权利助理监察处和其他机构谴责这些做法,可是那些负责人没有受到惩罚。

485.委员会建议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继续提供外科手术绝育服务,就妇女的生殖保健给予妇女自由选择的权利,但事先应适当告知她们手术的医疗细节情况和后果和取得她们的同意。委员会又建议将来应避免这些事件重演。委员会又建议应继续努力,将对侵犯保健权利负责者绳之以法。

486. 委员会担心缺少关于妇女和女孩治疗以及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资料。

48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资料和数据,说明已经采取了哪些步骤来防止和打击贩卖妇女和女童以及意图营利使人卖淫行为,并说明已经采取了哪些步骤来保护受此类虐待的妇女和女童,并在适当时使其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适用禁止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法律。

48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女童的法定结婚最低年龄——16岁、例外情况下14岁——太低,这严重危害女童的健康和妨碍她们完成学业。

48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根据确定不满18岁的人为儿童的《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提高女童的法定结婚最低年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开展宣传运动,说明早婚对女童的健康和教育的不良影响。

490. 尽管总的文盲率有所降低,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女性人口、特别是农村的女性人口中的文盲率仍然很高。让委员会感到关切的另一个事项是农村地区的女童和青少年辍学人数较多。

491.委员会请缔约国拟定方案,特别旨在降低农村地区妇女及女童的女性文盲率和使女童就学。

49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持续存在有关家庭和整个社会中的男女角色和责任的传统定型观念。

493.委员会请缔约国订立并执行综合教育方案,并敦促传播媒体在涉及男女角色和责任的广告和娱乐节目中,根据《公约》第5条促进改变文化行为模式。委员会还建议,制定政策和执行方案,以确保消除有关家庭、工作场所、政治和社会中的传统角色定型观念。

494. 虽然委员会确认该缔约国正通过国家家庭福利研究所,在亚马逊地区主要针对面临风险或遭受遗弃的女童、男童和青少年采取行动,但它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有关土著妇女的任何具体方案。

495.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强现行方案,并为土著妇女拟定具体方案,以改进其经济、社会状况和家庭处境,提高其在经济方面的技能,同时推动尊重其与男子之间的平等权利。

49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报告中缺乏有关妇女和女童外迁的数据以及妇女并未与男子平等享受其权利。

497.委员会请政府在下次报告中列入数据,说明妇女和女童的外迁情况以及政府为保护她们所采取的一切措施。

49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报告没有载列有关少数族裔,特别是非洲后裔妇女的境遇的充分资料。

49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少数族裔妇女、特别是非洲后裔妇女在健康、教育和就业方面的状况的资料。

500.委员会请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就此类最后评论意见中所表述的具体关切问题作出答复。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可能在委员会会议期间交存接受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文书。

501.考虑到联合国的各次有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审议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儿童问题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和民族歧视、仇外心理和其他有关当代形式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以及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行动纲领和行动纲要都提及性别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提到《公约》相关条款的规定的执行情况。

502.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广泛传播这些最后评论意见,使秘鲁人民、特别是其政府官员和政界人士了解为确保妇女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为此目的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它还请该缔约国继续特别在妇女和人权团体中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第五章

《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503. 委员会2002年8月5日第568次会议审议了有关公约第21条执行情况的议程项目5。

504. 联合国秘书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提高妇女地位司妇女权利股股长在介绍该项目时,提请注意秘书长关于各专门机构的报告的说明(CEDAW/C/2002/EXC/3),以及各专门机构就其活动范围内各领域执行公约情况所提供的报告(CEDAW/C/2002/EXC/Add.1、3和4)。

第六章

通过报告

505. 委员会第588次会议审议了其特别会议的报告草稿(CEDAW/C/2002/EXC/ CRP.3和Add.1-10(见CEDAW/C/SR.588),并通过了讨论期间经口头修订的报告。

附件一

截至2002年9月15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

缔约国

收到批准书或加入书 (a), 继承 (b) 的日期

生效日期

阿尔巴尼亚

1994 年 5 月 11 日 a

1994 年 6 月 10 日

阿尔及利亚

1996 年 5 月 22 日 a

1996 年 6 月 21 日

安道尔

1997 年 1 月 15 日 a

1997 年 2 月 14 日

安哥拉

1986 年 9 月 17 日 a

1986 年 10 月 17 日

安提瓜和巴布达

1989 年 8 月 1 日 a

1989 年 8 月 31 日

阿根廷

1985 年 7 月 15 日

1985 年 8 月 14 日

亚美尼亚

1993 年 9 月 13 日 a

1993 年 10 月 13 日

澳大利亚

1983 年 7 月 28 日

1983 年 8 月 27 日

奥地利

1982 年 3 月 31 日

1982 年 4 月 30 日

阿塞拜疆

1995 年 7 月 10 日 a

1995 年 8 月 9 日

巴哈马

1993 年 10 月 8 日 a

1993 年 11 月 7 日

巴林

2002 年 6 月 18 日 a

2002 年 7 月 18 日

孟加拉国

1984 年 11 月 6 日 a

1984 年 12 月 6 日

巴巴多斯

1980 年 10 月 1 6 日

1981 年 9 月 3 日

白俄罗斯

1981 年 2 月 4 日

1981 年 9 月 3 日

比利时

1985 年 7 月 10 日

1985 年 8 月 9 日

伯利兹

1990 年 5 月 16 日

1990 年 6 月 15 日

贝宁

1992 年 3 月 12 日

1992 年 4 月 11 日

不丹

1981 年 8 月 31 日

1981 年 9 月 30 日

玻利维亚

1990 年 6 月 8 日

1990 年 7 月 8 日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993 年 9 月 1 日 b

1993 年 10 月 1 日

博茨瓦纳

1996 年 8 月 13 日 a

1996 年 9 月 12 日

巴西

1984 年 2 月 1 日

1984 年 3 月 2 日

保加利亚

1982 年 2 月 8 日 c

1982 年 3 月 10 日

布基纳法索

1987 年 10 月 14 日 a

1987 年 11 月 13 日

布隆迪

1992 年 1 月 8 日

1992 年 2 月 7 日

柬埔寨

1992 年 10 月 15 日 a

1992 年 11 月 14 日

喀麦隆

1994 年 8 月 23 日

1994 年 9 月 22 日

加拿大

1981 年 12 月 10 日

1982 年 1 月 9 日

佛得角

1980 年 12 月 5 日 a

1981 年 9 月 3 日

中非共和国

1991 年 6 月 21 日 a

1991 年 7 月 21 日

乍得

1995 年 6 月 9 日 a

1995 年 7 月 9 日

智利

1989 年 12 月 7 日

1990 年 1 月 6 日

中国

1980 年 11 月 4 日 b

1981 年 9 月 3 日

哥伦比亚

1982 年 1 月 19 日

1982 年 2 月 18 日

科摩罗

1994 年 10 月 31 日 a

1994 年 11 月 30 日

刚果

1982 年 7 月 26 日

1982 年 8 月 25 日

哥斯达黎加

1986 年 4 月 4 日

1986 年 5 月 4 日

科特迪瓦

1995 年 12 月 18 日

1996 年 1 月 17 日

克罗地亚

1992 年 9 月 9 日 b

1992 年 10 月 9 日

古巴

1980 年 7 月 17 日

1981 年 9 月 3 日

塞浦路斯

1985 年 7 月 23 日 a

1985 年 8 月 22 日

捷克共和国 c

1993 年 2 月 22 日 b

1993 年 3 月 24 日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2001 年 2 月 27 日 a

2001 年 4 月 29 日

刚果民主共和国 d

1986 年 10 月 17 日

1986 年 11 月 16 日

丹麦

1983 年 4 月 21 日

1983 年 5 月 21 日

吉布提

1998 年 12 月 2 日 a

1999 年 1 月 1 日

多米尼加

1980 年 9 月 15 日

1981 年 10 月 15 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1982 年 9 月 2 日

1982 年 10 月 2 日

厄瓜多尔

1981 年 11 月 9 日

1981 年 12 月 9 日

埃及

1981 年 9 月 18 日

1981 年 10 月 18 日

萨尔瓦多

1981 年 8 月 19 日

1981 年 9 月 18 日

赤道几内亚

1984 年 10 月 23 日 a

1984 年 11 月 22 日

厄立特里亚

1995 年 9 月 5 日 a

1995 年 10 月 5 日

爱沙尼亚

1991 年 10 月 21 日 a

1991 年 11 月 20 日

埃塞俄比亚

1981 年 9 月 10 日

1981 年 10 月 10 日

斐济

1995 年 8 月 28 日 a

1995 年 9 月 27 日

芬兰

1986 年 9 月 4 日

1986 年 10 月 4 日

法国

1983 年 12 月 14 日

1984 年 1 月 13 日

加蓬

1983 年 1 月 21 日

1983 年 2 月 20 日

冈比亚

1993 年 4 月 16 日

1993 年 5 月 16 日

格鲁吉亚

1994 年 10 月 26 日 a

1994 年 11 月 25 日

德国 e

1985 年 7 月 10 日

1985 年 8 月 9 日

加纳

1986 年 1 月 2 日

1986 年 2 月 1 日

希腊

1983 年 6 月 7 日

1983 年 7 月 7 日

格林纳达

1990 年 8 月 30 日

1990 年 9 月 29 日

危地马拉

1982 年 8 月 12 日

1982 年 9 月 11 日

几内亚

1982 年 8 月 9 日

1982 年 9 月 8 日

几内亚比绍

1985 年 8 月 23 日

1985 年 9 月 22 日

圭亚那

1980 年 7 月 17 日

1981 年 9 月 3 日

海地

1981 年 7 月 20 日

1981 年 9 月 3 日

洪都拉斯

1983 年 3 月 3 日

1983 年 4 月 2 日

匈牙利

1980 年 12 月 22 日

1981 年 9 月 3 日

冰岛

1985 年 6 月 18 日

1985 年 7 月 18 日

印度

1993 年 7 月 9 日

1993 年 8 月 8 日

印度尼西亚

1984 年 9 月 13 日

1984 年 10 月 13 日

伊拉克

1986 年 8 月 13 日 a

1986 年 9 月 12 日

爱尔兰

1985 年 12 月 23 日 a

1986 年 1 月 22 日

以色列

1991 年 10 月 3 日

1991 年 11 月 2 日

意大利

1985 年 6 月 10 日

1985 年 7 月 10 日

牙买加

1984 年 10 月 19 日

1984 年 11 月 18 日

日本

1985 年 6 月 25 日

1985 年 7 月 25 日

约旦

1992 年 7 月 1 日

1992 年 7 月 31 日

哈萨克斯坦

1998 年 8 月 26 日 a

1998 年 9 月 25 日

肯尼亚

1984 年 3 月 9 日 a

1984 年 4 月 8 日

科威特

1994 年 9 月 2 日 a

1994 年 10 月 2 日

吉尔吉斯斯坦

1997 年 2 月 10 日 a

1997 年 3 月 12 日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981 年 8 月 14 日

1981 年 9 月 13 日

拉脱维亚

1992 年 4 月 14 日 a

1992 年 5 月 14 日

黎巴嫩

1997 年 4 月 16 日 a

1997 年 5 月 16 日

莱索托

1995 年 8 月 22 日

1995 年 9 月 21 日

利比里亚

1984 年 7 月 17 日 a

1984 年 8 月 16 日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1989 年 5 月 16 日 a

1989 年 6 月 15 日

列支敦士登

1995 年 12 月 22 日 a

1996 年 1 月 21 日

立陶宛

1994 年 1 月 18 日 a

1994 年 2 月 17 日

卢森堡

1989 年 2 月 2 日

1990 年 3 月 4 日

马达加斯加

1989 年 3 月 17 日

1989 年 4 月 16 日

马拉维

1987 年 3 月 12 日 a

1987 年 4 月 11 日

马来西亚

1995 年 7 月 5 日 a

1995 年 8 月 4 日

马尔代夫

1993 年 7 月 1 日 a

1993 年 7 月 31 日

马里

1985 年 9 月 10 日

1985 年 10 月 10 日

马耳他

1991 年 3 月 8 日 a

1991 年 4 月 7 日

毛里塔尼亚

2001 年 5 月 10 日 a

2001 年 6 月 9 日

毛里求斯

1984 年 7 月 9 日 a

1984 年 8 月 8 日

墨西哥

1981 年 3 月 23 日

1981 年 9 月 3 日

蒙古

1981 年 7 月 20 日

1981 年 9 月 3 日

摩洛哥

1993 年 6 月 21 日 a

1993 年 7 月 21 日

莫桑比克

1997 年 4 月 16 日 a

1997 年 5 月 16 日

缅甸

1997 年 7 月 22 日 a

1997 年 8 月 21 日

纳米比亚

1992 年 11 月 23 日 a

1992 年 12 月 23 日

尼泊尔

1991 年 4 月 22 日

1991 年 5 月 22 日

荷兰

1991 年 7 月 23 日

1991 年 8 月 22 日

新西兰

1985 年 1 月 10 日

1985 年 2 月 9 日

尼加拉瓜

1981 年 10 月 27 日

1981 年 11 月 26 日

尼日尔

1999 年 10 月 8 日 a

1999 年 11 月 7 日

尼日利亚

1985 年 6 月 13 日

1985 年 7 月 13 日

挪威

1981 年 5 月 21 日

1981 年 9 月 3 日

巴基斯坦

1996 年 3 月 12 日 a

1996 年 4 月 11 日

巴拿马

1981 年 10 月 29 日

1981 年 11 月 28 日

巴布亚新几内亚

1995 年 1 月 12 日 a

1995 年 2 月 11 日

巴拉圭

1987 年 4 月 6 日 a

1987 年 5 月 6 日

秘鲁

1982 年 9 月 13 日

1982 年 10 月 13 日

菲律宾

1981 年 8 月 5 日

1981 年 9 月 4 日

波兰

1980 年 7 月 30 日

1981 年 9 月 3 日

葡萄牙

1980 年 7 月 30 日

1981 年 9 月 3 日

大韩民国

1984 年 12 月 27 日

1985 年 1 月 26 日

摩尔多瓦共和国

1994 年 7 月 1 日 a

1994 年 7 月 31 日

罗马尼亚

1982 年 1 月 7 日

1982 年 2 月 6 日

俄罗斯联邦

1981 年 1 月 23 日

1981 年 9 月 3 日

卢旺达

1981 年 3 月 2 日

1981 年 9 月 3 日

圣基茨和尼维斯

1985 年 4 月 25 日 a

1985 年 5 月 25 日

圣卢西亚

1982 年 10 月 8 日 a

1982 年 11 月 7 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981 年 8 月 4 日 a

1981 年 9 月 3 日

萨摩亚

1992 年 9 月 25 日 a

1992 年 10 月 25 日

沙特阿拉伯

2000 年 9 月 7 日

2000 年 10 月 7 日

塞内加尔

1985 年 2 月 5 日

1985 年 3 月 7 日

塞舌尔

1992 年 5 月 5 日 a

1992 年 6 月 4 日

塞拉利昂

1988 年 11 月 11 日

1988 年 12 月 11 日

新加坡

1995 年 10 月 5 日 a

1995 年 11 月 4 日

斯洛伐克

1993 年 5 月 28 日 a

1993 年 6 月 27 日

斯洛文尼亚

1992 年 7 月 6 日 b

1992 年 8 月 5 日

所罗门群岛

2002 年 5 月 6 日 a

南非

1995 年 12 月 15 日

1996 年 1 月 14 日

西班牙

1984 年 1 月 5 日

1984 年 2 月 4 日

斯里兰卡

1981 年 10 月 5 日

1981 年 11 月 4 日

苏里南

1993 年 3 月 1 日 a

1993 年 3 月 31 日

瑞典

1980 年 7 月 2 日

1981 年 9 月 3 日

瑞士

1997 年 3 月 27 日

1997 年 4 月 26 日

塔吉克斯坦

1993 年 10 月 26 日 a

1993 年 11 月 25 日

泰国

1985 年 8 月 9 日 a

1985 年 9 月 8 日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994 年 1 月 18 日 b

1994 年 2 月 17 日

多哥

1983 年 9 月 26 日 a

1983 年 10 月 26 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990 年 1 月 12 日

1990 年 2 月 11 日

突尼斯

1985 年 9 月 20 日

1985 年 10 月 20 日

土耳其

1985 年 12 月 20 日 a

1986 年 1 月 19 日

土库曼斯坦

1997 年 5 月 1 日 a

1997 年 5 月 31 日

图瓦卢

1999 年 10 月 6 日 a

1999 年 11 月 5 日

乌干达

1985 年 7 月 22 日

1985 年 8 月 21 日

乌克兰

1981 年 3 月 12 日

1981 年 9 月 3 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86 年 4 月 7 日

1986 年 5 月 7 日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985 年 8 月 20 日

1985 年 9 月 19 日

乌拉圭

1981 年 10 月 9 日

1981 年 11 月 8 日

乌兹别克斯坦

1995 年 7 月 19 日 a

1995 年 8 月 18 日

瓦努阿图

1995 年 9 月 8 日 a

1995 年 10 月 8 日

委内瑞拉

1983 年 5 月 2 日

1983 年 6 月 1 日

越南

1982 年 2 月 17 日

1982 年 3 月 19 日

也门 f

1984 年 5 月 30 日 a

1984 年 6 月 29 日

南斯拉夫

2001 年 3 月 12 日 b

2001 年 4 月 11 日

赞比亚

1985 年 6 月 21 日

1985 年 7 月 21 日

津巴布韦

1991 年 5 月 13 日 a

1991 年 6 月 12 日

a批准,加入。

b继承。

c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在1993年1月1日成为单独国家之前是捷克斯洛伐克的一部分,捷克斯洛伐克1982年2月16日批准了公约。

d1997年5月17日起,扎伊尔改称为刚果民主共和国。

e1990年10月3日起,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于1980年7月9日批准公约)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于1985年7月10日批准公约)统一成为单一主权国家,在联合国内以德国名义行事。

f1990年5月22日,民主也门和也门合并为一个国家,在联合国内以也门名义行事。

附件二

已将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的接受书交存秘书长的缔约国

缔约国

接受日期

澳大利亚

1998 年 6 月 4 日

奥地利

2000 年 9 月 11 日

巴西

1997 年 3 月 5 日

加拿大

1997 年 11 月 3 日

智利

1998 年 5 月 8 日

中国

2002 年 7 月 10 日

塞浦路斯

2002 年 7 月 30 日

丹麦

1996 年 3 月 12 日

埃及

2001 年 8 月 2 日

芬兰

1996 年 3 月 18 日

法国

1997 年 8 月 8 日

德国

2002 年 2 月 25 日

危地马拉

1999 年 6 月 3 日

冰岛

2002 年 5 月 8 日

意大利

1996 年 5 月 31 日

约旦

2002 年 1 月 11 日

莱索托

2001 年 11 月 12 日

列支敦士登

1997 年 4 月 15 日

马达加斯加

1996 年 7 月 19 日

马尔代夫

2002 年 2 月 7 日

马里

2002 年 6 月 20 日

马耳他

1997 年 3 月 5 日

墨西哥

1996 年 9 月 16 日

蒙古

1997 年 12 月 19 日

荷兰 a

1997 年 12 月 10 日

新西兰

1996 年 9 月 26 日

尼日尔

2002 年 5 月 1 日

挪威

1996 年 3 月 29 日

巴拿马

1996 年 11 月 5 日

葡萄牙

2002 年 1 月 8 日

大韩民国

1996 年 8 月 12 日

瑞典

1996 年 7 月 17 日

瑞士

1997 年 12 月 2 日

土耳其

1999 年 12 月 9 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b

1997 年 11 月 19 日

a代表在欧洲的王国、荷属安的列斯和阿鲁巴。

b代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马恩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附件三

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缔约国

签署日期

批准/加入日期 a

1.

安道尔

2001 年 7 月 9 日

2.

阿根廷

2000 年 2 月 28 日

3 .

奥地利

1999 年 12 月 10 日

2000 年 9 月 6 日

4 .

阿塞拜疆

2000 年 6 月 6 日

2001 年 6 月 1 日

5.

孟加拉国

2000 年 9 月 6 日

2000 年 9 月 6 日

6.

白俄罗斯

2002 年 4 月 29 日

7 .

比利时

1999 年 12 月 10 日

8 .

贝宁

2000 年 5 月 25 日

9 .

玻利维亚

1999 年 12 月 10 日

2000 年 9 月 27 日

10.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2000 年 9 月 7 日

2002 年 9 月 4 日

11.

巴西

2001 年 3 月 13 日

2002 年 6 月 28 日

12 .

保加利亚

2000 年 6 月 6 日

13.

布基纳法索

2001 年 11 月 16 日

14.

布隆迪

2001 年 11 月 13 日

15.

柬埔寨

2001 年 11 月 11 日

16 .

智利

1999 年 12 月 10 日

17 .

哥伦比亚

1999 年 12 月 10 日

1 8 .

哥斯达黎加

1999 年 12 月 10 日

2001 年 9 月 20 日

1 9 .

克罗地亚

2000 年 6 月 5 日

2001 年 3 月 7 日

20.

古巴

2000 年 3 月 17 日

21.

塞浦路斯

2001 年 2 月 8 日

2002 年 4 月 26 日

22 .

捷克共和国

1999 年 12 月 10 日

2001 年 2 月 26 日

23.

丹麦

1999 年 12 月 10 日

2000 年 5 月 31 日

24.

多米尼加共和国

2000 年 3 月 14 日

2001 年 8 月 10 日

25.

厄瓜多尔

1999 年 12 月 10 日

2002 年 2 月 5 日

26.

萨尔瓦多

2001 年 4 月 4 日

2 7.

芬兰

1999 年 12 月 10 日

2000 年 12 月 29 日

2 8

法国

1999 年 1 2 月 10 日

2000 年 6 月 9 日

29.

格鲁吉亚

2002 年 8 月 1 日 a

30.

德国

2000 年 12 月 10 日

2002 年 1 月 15 日

31.

加纳

2000 年 2 月 24 日

32.

希腊

1999 年 12 月 10 日

2002 年 1 月 24 日

33.

危地马拉

2000 年 9 月 7 日

2002 年 5 月 9 日

34.

几内亚比绍

2000 年 9 月 12 日

35.

匈牙利

2000 年 12 月 22 日 a

3 6.

冰岛

1999 年 12 月 10 日

2001 年 3 月 6 日

37 .

印度尼西亚

2000 年 2 月 28 日

38.

爱尔兰

2000 年 9 月 7 日

2000 年 9 月 7 日

39.

意大利

1999 年 12 月 10 日

2000 年 9 月 22 日

40.

哈萨克斯坦

2000 年 9 月 6 日

2001 年 8 月 24 日

41.

吉尔吉斯斯坦

2002 年 7 月 22 日 a

42.

莱索托

2000 年 9 月 6 日

43 .

列支敦士登

1999 年 12 月 10 日

2001 年 10 月 24 日

44.

立陶宛

2000 年 9 月 8 日

45.

卢森堡

1999 年 12 月 10 日

46.

马达加斯加

2000 年 9 月 7 日

47.

马拉维

2000 年 9 月 7 日

48.

马里

2000 年 12 月 5 日 a

49.

毛里求斯

2001 年 11 月 11 日

50.

墨西哥

1999 年 12 月 10 日

2002 年 3 月 15 日

51.

蒙古

2000 年 9 月 7 日

2002 年 3 月 28 日

52.

纳米比亚

2000 年 5 月 19 日

2000 年 5 月 26 日

53.

尼泊尔

2001 年 12 月 18 日

54.

荷兰 1

1999 年 12 月 10 日

2002 年 5 月 22 日

55.

新西兰 2

2000 年 9 月 7 日

2000 年 9 月 7 日

56.

尼日利亚

2000 年 9 月 8 日

57.

挪威

1999 年 12 月 10 日

2002 年 3 月 5 日

58.

巴拿马

2000 年 6 月 9 日

2001 年 5 月 9 日

59.

巴拉圭

1999 年 12 月 28 日

2001 年 5 月 14 日

60.

秘鲁

2000 年 12 月 22 日

2001 年 4 月 9 日

61 .

菲律宾

2000 年 3 月 21 日

62 .

葡萄牙

2000 年 2 月 16 日

2002 年 4 月 26 日

63.

罗马尼亚

2000 年 9 月 6 日

64.

俄罗斯联邦

2001 年 5 月 8 日

65.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2000 年 9 月 6 日

66 .

塞内加尔

1999 年 12 月 10 日

2000 年 5 月 26 日

67.

塞舌尔

2002 年 7 月 22 日

68.

塞拉利昂

2000 年 9 月 8 日

69 .

斯洛伐克

2000 年 6 月 5 日

2000 年 11 月 17 日

70.

斯洛文尼亚

1999 年 12 月 10 日

71.

所罗门群岛

2002 年 5 月 6 日 a

72 .

西班牙

2000 年 3 月 14 日

2001 年 7 月 6 日

73 .

瑞典

1999 年 12 月 10 日

74.

塔吉克斯坦

2000 年 9 月 7 日

75 .

泰国

2000 年 6 月 14 日

2000 年 6 月 14 日

76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2000 年 4 月 3 日

77.

土耳其

2000 年 9 月 8 日

78.

乌克兰

2000 年 9 月 7 日

79.

乌拉圭

2000 年 5 月 9 日

2001 年 7 月 26 日

80.

委内瑞拉

2000 年 3 月 17 日

2002 年 5 月 13 日

1 代表在欧洲的王国、荷属安的列斯和阿鲁巴。

2 附有一项声明,大意是“根据托克劳的宪政地位,并考虑到新西兰政府将通过《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自决程序发展自治的承诺,该国政府必须先行根据与该领土进行适当协商的结果存放这样一项声明,否则此项批准不延伸至托克劳。”

附件四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成员

成员姓名

国籍

Charlotte Abaka *

加纳

Ayse Feride Acar **

土耳其

Sjamsiah Achmad **

印度尼西亚

Emna Aouij *

突尼斯

Ivanka Corti *

意大利

冯淬 *

中国

Naela Gabr *

埃及

Fan ç oise Gaspard **

法国

Yolanda Ferrer Gómez **

古巴

Aída González Martínez **

墨西哥

Savitri Goonesekere *

斯里兰卡

Rosalyn Hazelle *

圣基茨和尼维斯

Christine Kapalata **

坦桑尼亚

Fatima Kwaku **

尼日利亚

Rosario Manalo *

菲律宾

G öran Melander **

瑞典

Mavivi Myakayaka-Manzini *

南非

F rances Livingstone Raday *

以色列

Zelmira Regazzoli *

阿根廷

F umiko Saiga *

日本

Hanna Beate Schöpp-Schilling **

德国

Heisoo Shin **

大韩民国

Maria Regina Tavares da Silva **

葡萄牙

* 200 2年任期届满。

** 200 4年任期届满。

附件五

订正报告准则

(订正报告准则的案文见第二部分附件)

附件六

委员会第二十六届会议、第二十七届会议和特别会议收到的文件

文件编号

标题或说明

A. 第二十六届会议

CEDAW/C/ 2002 /I/1

附加说明的临时议程

CEDAW/C/ 2002 /I/2

秘书长的报告 : 缔约国按照公约第 18 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CEDAW/C/ 2002 /I/3

秘书长的说明 : 各专门机构就其活动范围内各领域执行公约情况提供的报告

CEDAW/C/ 2002 /I/3/Add.1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报告

CEDAW/C/ 2002 /I/3/Add.2

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

CEDAW/C/ 2002 /I/3/Add.3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报告

CEDAW/C/ 2002 /I/3/Add.4

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

CEDAW/C/ 2002 /I/4

秘书处的报告 : 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缔约国的报告

CEDAW/C/ FJI /1

斐济共和国的初次报告

CEDAW/C/ EST/1- 3

爱沙尼亚合并的初次、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CEDAW/C/TTO/1-3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合并的初次、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CEDAW/C/URY/2-3

乌拉圭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CEDAW/C/ICE/3-4

冰岛合并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CEDAW/C/ LKA/3-4

斯里兰卡合并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CEDAW/C/ PRT/4和 CEDAW/C/ PRT/5

葡萄牙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CEDAW/C/ USR/5

俄罗斯联邦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B . 第二十七届会议

CEDAW/C/ 2002 /II/1

附加说明的临时议程

CEDAW/C/ 2002 /II/2

秘书长的报告 : 缔约国按照公约第 18 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CEDAW/C/ 2002 /II/3

秘书长的说明 : 各专门机构就其活动范围内各领域执行公约情况提供的报告

CEDAW/C/ 2002 /II/3/Add.1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报告

CEDAW/C/2002/II/3/Add.2

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

CEDAW/C/2002/II/3/Add.3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报告

CEDAW/C/2002/II/3/Add.4

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

CEDAW/C/200 2 /II/4

秘书处的报告 : 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缔约国的报告

CEDAW/C/ SUR/1-2

苏里南合并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

CEDAW/C/ KNA /1 -4

圣基茨和尼维斯合并的初次、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CEDAW/C/ BEL/3-4

比利时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CEDAW/C/ TUN / 3-4

突尼斯合并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CEDAW/C/ ZAM / 3- 4

赞比亚合并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CEDAW/C/ UKR/4-5和CEDAW/C/UKR/4-5/C orr.1

乌克兰合并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CEDAW/C/ DEN/4、 CEDAW/C/ DEN/5、 CEDAW/C/ DEN/5/ Corr.1 和 CEDAW/ DEN/5/ Add.1

丹麦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C . 特别会议

CEDAW/C/ 2002 / EXC/1

附加说明的临时议程

CEDAW/C/ 2002 / EXC/3

秘书长的说明 : 各专门机构就其活动范围内各领域执行公约情况提供的报告

CEDAW/C/ 2002 / EXC/3 /Add.1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报告

CEDAW/C/ 2002 / EXC/3 /Add.2

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

CEDAW/C/ 2002 / EXC/3 /Add.3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报告

CEDAW/C/ 2002 / EXC/3 /Add.4

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

CEDAW/C/ 2002 / EXC/4

秘书处的报告: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缔约国的报告

CEDAW/C/ARM/2

亚美尼亚第二次定期报告

CEDAW/C/ CZE/2

捷克共和国第二次定期报告

CEDAW/C/UGA/3

乌干达第三次定期报告

CEDAW/C/GUA/3 -4 和CEDAW/C/GUA/ 5

危地马拉合并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CEDAW/C/BAR/4

巴巴多斯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CEDAW/C/GRC /4 -5

希腊合并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CEDAW/C/ HUN/4 -5

匈牙利合并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CEDAW/C/ ARG/ 4 和 CEDAW/C/ ARG/5

阿根廷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CEDAW/C/ YEM/ 4 和 CEDAW/C/ YEM/5

也门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CEDAW/C/ MEX/5

墨西哥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CEDAW/C/ PER/5

秘鲁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附件七

截至2002年9月15日缔约国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规定提交报告及其审议的情况

缔约国

应提交日期a

提交日期

委员会审议 ( 届会 ( 年份 ))

A. 初次报告

阿尔巴尼亚

1995 年 6 月 10 日

2002 年 5 月 20 日 ( CEDAW/C/ALB/ 1-2 )

阿尔及利亚

1997 年 6 月 21 日

1998 年 9 月 1 日 (CEDAW/C/DZA/1)

1998 年 12 月 1 日 (CEDAW/C/DZA/1/Add.1)

第二十届 (1999)

安道尔

1998 年 2 月 14 日

2000 年 6 月 23 日 (CEDAW/C/AND/1)

第二十五届( 2001 )

安哥拉

1987 年 10 月 17 日

安提瓜和巴布达

1990 年 8 月 31 日

1994 年 9 月 21 日 (CEDAW/C/ANT/1-3)

第十七届 (1997)

阿根廷

1986 年 8 月 14 日

1986 年 10 月 6 日 (CEDAW/C/5/Add.39)

第七届 (1988)

亚美尼亚

1994 年 10 月 13 日

1994 年 11 月 30 日 (CEDAW/C/ARM/1)

第十七届 (1997)

1997 年 2 月 10 日 (CEDAW/C/ARM/1/Corr.1

澳大利亚

1984 年 8 月 27 日

1986 年 10 月 3 日 (CEDAW/C/5/Add.40)

第七届 (1988)

奥地利

1983 年 4 月 30 日

1983 年 10 月 20 日 (CEDAW/C/5/Add.17)

第四届 (1985)

阿塞拜疆

1996 年 8 月 9 日

1996 年 9 月 11 日 (CEDAW/C/AZE/1)

第十八届 (1998)

巴哈马

1994 年 11 月 5 日

孟加拉国

1985 年 12 月 6 日

1986 年 3 月 12 日 (CEDAW/C/5/Add.34)

第六届 (1987)

巴巴多斯

1982 年 9 月 3 日

1990 年 4 月 11 日 (CEDAW/C/5/Add.64)

第十一届 (1992)

白俄罗斯

1982 年 9 月 3 日

1982 年 10 月 4 日 (CEDAW/C/5/Add.5)

第二届 (1983)

比利时

1986 年 8 月 9 日

1987 年 7 月 20 日 (CEDAW/C/5/Add.53)

第八届 (1989)

伯利兹

1991 年 6 月 15 日

1996 年 6 月 19 日 (CEDAW/C/BLZ/1-2)

第二十一届 (1999 )

贝宁

1993 年 4 月 11 日

不丹

1982 年 9 月 30 日

玻利维亚

1991 年 7 月 8 日

1991 年 7 月 8 日 (CEDAW/C/BOL/1) 1993 年 8 月 26 日 (CEDAW/C/BOL/1/Add.1)

第十四届 (1995)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994 年 10 月 1 日

博茨瓦纳

1997 年 9 月 12 日

巴西

1985 年 3 月 2 日

保加利亚

1983 年 3 月 10 日

1983 年 6 月 13 日 (CEDAW/C/5/Add.15)

第四届 (1985)

布基纳法索

1988 年 11 月 13 日

1990 年 5 月 24 日 (CEDAW/C/5/Add.67)

第十届 (1991)

布隆迪

1993 年 2 月 7 日

2000 年 6 月 1 日 (CEDAW/C/BDI/1)

第二十四届( 2001 )

柬埔寨

1993 年 11 月 14 日

喀麦隆

1995 年 9 月 22 日

1999 年 5 月 9 日 (CEDAW/C/CMR/1)

第二十三届 (2000)

加拿大

1983 年 1 月 9 日

1983 年 7 月 15 日 (CEDAW/C/5/Add.16)

第四届 (1985)

佛得角

1982 年 9 月 3 日

中非共和国

1992 年 7 月 21 日

乍得

1996 年 7 月 9 日

智利

1991 年 1 月 6 日

1991 年 9 月 3 日 (CEDAW/C/CHI/1)

第十四届 (1995)

中国

1982 年 9 月 3 日

1983 年 5 月 25 日 (CEDAW/C/5/Add.14)

第三届 (1984)

哥伦比亚

1983 年 2 月 18 日

1986 年 1 月 16 日 (CEDAW/C/5/Add.32)

第六届 (1987)

科摩罗

1995 年 11 月 30 日

刚果

1983 年 8 月 25 日

2002 年 4 月 8 日 ( CEDAW/C/COG/1-5 )

哥斯达黎加

1987 年 5 月 4 日

2001 年 7 月 10 日 ( CEDAW/C/CRI/1 )

科特迪瓦

1997 年 1 月 17 日

克罗地亚

1993 年 10 月 9 日

1995 年 1 月 10 日 (CEDAW/C/CRO/1)

第十八届 (1998)

古巴

1982 年 9 月 3 日

1982 年 9 月 27 日 (CEDAW/C/5/Add.4)

第二届 (1983)

塞浦路斯

1986 年 8 月 22 日

1994 年 2 月 2 日 (CEDAW/C/CYP/1-2)

第十五届 (1996)

捷克共和国

1994 年 3 月 24 日

1995 年 10 月 30 日 (CEDAW/C/CZE/1)

第十八届 (1998)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2002 年 3 月 27 日

2002 年 9 月 11 日 ( CEDAW/C/PRK/1 )

刚果民主共和国 b

1987 年 11 月 16 日

1994 年 3 月 1 日 (CEDAW/C/ZAR/1))

第二十二届 (2000)

丹麦

1984 年 5 月 21 日

1984 年 7 月 30 日 (CEDAW/C/5/Add.22)

第五届 (1986)

吉布提

2000 年 1 月 2 日

多米尼克

1982 年 9 月 3 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1983 年 10 月 2 日

1986 年 5 月 2 日 (CEDAW/C/5/Add.37)

第七届 (1988)

厄瓜多尔

1982 年 12 月 9 日

1984 年 8 月 14 日 (CEDAW/C/5/Add.23)

第五届 (1986)

埃及

1982 年 10 月 18 日

1983 年 2 月 2 日 (CEDAW/C/5/Add.10)

第三届 (1984)

萨尔瓦多

1982 年 9 月 18 日

1983 年 11 月 3 日 (CEDAW/C/5/Add.19)

第五届 (1986)

赤道几内亚

1985 年 11 月 22 日

1987 年 3 月 16 日 (CEDAW/C/5/Add.50)

第八届 (1989)

厄立特里亚

1996 年 10 月 5 日

爱沙尼亚

1992 年 11 月 20 日

2001 年 6 月 14 日 (CEDAW/C/ EST/1-3 )

第二十六届( 2002 )

埃塞俄比亚

1982 年 10 月 10 日

1993 年 4 月 22 日 (CEDAW/C/ETH/1-3)

第十五届 (1996)

1995 年 10 月 16 日 (CEDAW/C/ETH/1-3/Add.1)

斐济

1996 年 9 月 27 日

2000 年 2 月 29 日 (CEDAW/C/FJI/1)

第二十六届( 2002 )

芬兰

1987 年 10 月 4 日

1988 年 2 月 16 日 (CEDAW/C/5/Add.56)

第八届 (1989)

法国

1985 年 1 月 13 日

1986 年 2 月 13 日 (CEDAW/C/5/Add.33)

第六届 (1987)

加蓬

1984 年 2 月 20 日

1987 年 6 月 19 日 (CEDAW/C/5/Add.54)

第八届 (1989)

冈比亚

1994 年 5 月 16 日

格鲁吉亚

1995 年 11 月 25 日

1998 年 3 月 9 日 (CEDAW/C/GEO/1) 1999 年 4 月 6 日 (CEDAW /C/GEO/1/A dd.1 ) 1999 年 5 月 21 日 (CEDAW /C/GEO/1/A dd.1/ Corr.1 )

第二十一届 (1999)

德国

1986 年 8 月 9 日

1988 年 9 月 15 日 (CEDAW/C/5/Add.59)

第九届 (1990)

加纳

1987 年 2 月 1 日

1991 年 1 月 29 日 (CEDAW/C/GHA/1-2)

第十一届 (1992)

希腊

1984 年 7 月 7 日

1985 年 4 月 5 日 (CEDAW/C/5/Add.28)

第六届 (1987)

格林纳达

1991 年 9 月 29 日

危地马拉

1983 年 9 月 11 日

1991 年 4 月 2 日 (CEDAW/C/GUA/1-2 和 Corr.1)

第十三届 (1994)

1993 年 4 月 7 日 (CEDAW/C/GUA/1-2/ Amend.1)

几内亚

1983 年 9 月 8 日

2000 年 8 月 4 日 ( CEDAW/C/GIN/ 1-3 和 C orr.1)

第二十五届 (2001)

几内亚比绍

1986 年 9 月 22 日

圭亚那

1982 年 9 月 3 日

1990 年 1 月 23 日 (CEDAW/C/5/Add.63)

第十三届 (1994)

海地

1982 年 9 月 3 日

洪都拉斯

1984 年 4 月 2 日

1986 年 12 月 3 日 (CEDAW/C/5/Add.44)

第十一届 (1992)

匈牙利

1982 年 9 月 3 日

1982 年 9 月 20 日 (CEDAW/C/5/Add.3)

第三届 (1984)

冰岛

1986 年 7 月 18 日

1993 年 5 月 5 日 (CEDAW/C/ICE/1-2)

第十五届 (1996)

印度

1994 年 8 月 8 日

1999 年 2 月 2 日 (CEDAW/C/IND/1)

第二十二届 (2000 )

印度尼西亚

1985 年 10 月 13 日

1986 年 3 月 17 日 (CEDAW/C/5/Add.36)

第七届 (1988)

伊拉克

1987 年 9 月 12 日

1990 年 5 月 16 日 (CEDAW/C/5/Add.66/Rev.1)

第十二届 (1993)

爱尔兰

1987 年 1 月 22 日

1987 年 2 月 18 日 (CEDAW/C/5/Add.47)

第八届 (1989)

以色列

1992 年 11 月 2 日

1994 年 1 月 22 日 c

第十七届 (1997)

1997 年 4 月 7 日 (CEDAW/C/ISR/1-2)

意大利

1986 年 7 月 10 日

1989 年 10 月 20 日 (CEDAW/C/5/Add.62)

第十届 (1991)

牙买加

1985 年 11 月 18 日

1986 年 9 月 12 日 (CEDAW/C/5/Add.38)

第七届 (1988)

日本

1986 年 7 月 25 日

1987 年 3 月 13 日 (CEDAW/C/5/Add.48)

第七届 (1988)

约旦

1993 年 7 月 31 日

1997 年 10 月 27 日 (CEDAW/C/JOR/1)

第二十二届 (2000)

哈萨克斯坦

1999 年 9 月 25 日

2000 年 1 月 26 日 (CEDAW/C/KAZ/1)

第二十四届 ( 2001 )

肯尼亚

1985 年 4 月 8 日

1990 年 12 月 4 日 (CEDAW/C/KEN/1-2)

第十二届 (1993)

科威特

1995 年 10 月 1 日

吉尔吉斯斯坦

1998 年 3 月 12 日

1998 年 8 月 26 日 (CEDAW/C/KGZ/1 )

第二十届 (1999)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982 年 9 月 13 日

拉脱维亚

1993 年 5 月 14 日

黎巴嫩

1998 年 5 月 21 日

莱索托

1996 年 9 月 21 日

利比里亚

1985 年 8 月 16 日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1990 年 6 月 15 日

1991 年 2 月 18 日 (CEDAW/C/LIB/1)

1993 年 10 月 4 日 (CEDAW/C/LIB/1/Add.1)

第十三届 (1994)

列支敦士登

1997 年 1 月 21 日

1997 年 8 月 4 日 (CEDAW/C/LIE/1)

第二十届 (1999)

立陶宛

1995 年 2 月 17 日

1998 年 6 月 4 日 (CEDAW/C/LTU/1)

第二十三届 (2000 )

卢森堡

1990 年 3 月 4 日

1996 年 11 月 31 日 (CEDAW/C/LUX/1)

第十七届 (1997)

马达加斯加

1990 年 4 月 16 日

1990 年 5 月 21 日 (CEDAW/C/5/Add.65)

第十三届 (1994)

1993 年 11 月 8 日 (CEDAW/C/5/Add.65/Rev.2)

马拉维

1988 年 4 月 11 日

1988 年 7 月 15 日 (CEDAW/C/5/Add.58)

第九届 (1990)

马来西亚

1996 年 8 月 4 日

马尔代夫

1994 年 7 月 1 日

1999 年 1 月 28 日 ( CEDAW/C/MDV/1 )

第二十四届 (2001)

马里

1986 年 10 月 10 日

1986 年 11 月 13 日 (CEDAW/C/5/Add.43)

第七届 (1988)

马耳他

1992 年 4 月 7 日

2002 年 8 月 1 日 (CEDAW/C/MLT/1-3)

毛里塔尼亚

2002 年 6 月 9 日

毛里求斯

1985 年 8 月 8 日

1992 年 2 月 23 日 (CEDAW/C/MAR/1-2)

第十四届 (1995)

墨西哥

1982 年 9 月 3 日

1982 年 9 月 14 日 (CEDAW/C/5/Add.2)

第二届 (1983)

蒙古

1982 年 9 月 3 日

1983 年 11 月 18 日 (CEDAW/C/5/Add.20)

第五届 (1986)

摩洛哥

1994 年 7 月 21 日

1994 年 9 月 14 日 (CEDAW/C/MOR/1)

第十六届 (1997)

莫桑比克

1998 年 5 月 16 日

缅甸

1998 年 8 月 21 日

1999 年 3 月 14 日 ( CEDAW/C/MNR/1 )

第二十二届 (2000 )

纳米比亚

1993 年 12 月 23 日

1996 年 11 月 4 日 (CEDAW/C/NAM/1)

第十七届 (1997)

尼泊尔

1992 年 5 月 22 日

1998 年 11 月 16 日 (CEDAW/C/NPL/1 )

第二十一届 (1999)

荷兰

1992 年 8 月 22 日

1992 年 11 月 19 日 (CEDAW/C/NET/1)

) )

1993 年 9 月 17 日 (CEDAW/C/NET/1/Add.1)

) ) 第十三届 (1994)

1993 年 9 月 20 日 (CEDAW/C/NET/1/Add.2)

) )

1993 年 10 月 9 日 (CEDAW/C/NET/1/Add.3)

) )

新西兰

1986 年 2 月 9 日

1986 年 10 月 3 日 (CEDAW/C/5/Add.41)

第七届 (1988)

尼加拉瓜

1982 年 11 月 26 日

1987 年 9 月 22 日 (CEDAW/C/5/Add.55)

第八届 (1989)

尼日尔

2000 年 11 月 8 日

尼日利亚

1986 年 7 月 13 日

1987 年 4 月 1 日 (CEDAW/C/5/Add.49)

第七届 (1987)

挪威

1982 年 9 月 3 日

1982 年 11 月 18 日 (CEDAW/C/5/Add.7)

第三届 (1984)

巴基斯坦

1997 年 4 月 11 日

巴拿马

1982 年 11 月 28 日

1982 年 12 月 12 日 (CEDAW/C/5/Add.9)

第四届 (1985)

巴布亚新几内亚

1996 年 2 月 11 日

巴拉圭

1988 年 5 月 6 日

1992 年 6 月 4 日 (CEDAW/C/PAR/1-2)

第十五届 (1996)

1995 年 8 月 23 日 (CEDAW/C/PAR/1-2/Add.1)

1995 年 11 月 20 日 (CEDAW/C/PAR/1-2/Add.2)

秘鲁

1983 年 10 月 13 日

1988 年 9 月 14 日 (CEDAW/C/5/Add.60)

第九届 (1990)

菲律宾

1982 年 9 月 4 日

1982 年 10 月 22 日 (CEDAW/C/5/Add.6)

第三届 (1984)

波兰

1982 年 9 月 3 日

1985 年 10 月 10 日 (CEDAW/C/5/Add.31)

第六届 (1987)

葡萄牙

1982 年 9 月 3 日

1983 年 7 月 19 日 (CEDAW/C/5/Add.21)

第五届 (1986)

大韩民国

1986 年 1 月 26 日

1986 年 3 月 13 日 (CEDAW/C/5/Add.35)

第六届 (1987)

摩尔多瓦共和国

1995 年 7 月 31 日

1998 年 9 月 26 日 ( CEDAW/C/MDA/1 )

第二十三届 (2000 )

罗马尼亚

1983 年 2 月 6 日

1987 年 1 月 14 日 (CEDAW/C/5/Add.45)

第十二届 (1993)

俄罗斯联邦

1982 年 9 月 3 日

1983 年 3 月 2 日 (CEDAW/C/5/Add.12)

第二届 (1983)

卢旺达

1982 年 9 月 3 日

1983 年 5 月 24 日 (CEDAW/C/5/Add.13)

第三届 (1984)

圣基茨和尼维斯

1986 年 5 月 25 日

2002 年 1 月 18 日 (CEDAW/C/ KNA/1-4 )

第二十七届( 2002 )

圣卢西亚

1983 年 11 月 7 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982 年 9 月 3 日

1991 年 9 月 27 日 (CEDAW/C/STV/1-3)

第十六届 (1997)

1994 年 7 月 28 日 (CEDAW/C/STV/1-3/Add.1)

萨摩亚

1993 年 10 月 25 日

沙特阿拉伯

2001 年 7 月 7 日

塞内加尔

1986 年 3 月 7 日

1986 年 11 月 5 日 (CEDAW/C/5/Add.42)

第七届 (1988)

塞舌尔

1993 年 6 月 4 日

塞拉利昂

1989 年 12 月 11 日

新加坡

1996 年 11 月 4 日

1999 年 12 月 1 日 (CEDAW/C/SGP/1)

第二十五届 (2001)

斯洛伐克

1994 年 6 月 27 日

1996 年 4 月 29 日 (CEDAW/C/SVK/1)

第十九届 (1998)

1998 年 5 月 11 日 (CEDAW/C/SVK/1/Add.1)

斯洛文尼亚

1993 年 8 月 5 日

1993 年 11 月 23 日 (CEDAW/C/SVN/1)

第十六届 (1997)

南非

1997 年 1 月 14 日

1998 年 2 月 5 日 (CEDAW/C/ZAF/1)

第十九届 (1998)

西班牙

1985 年 2 月 4 日

1985 年 8 月 20 日 (CEDAW/C/5/Add.30)

第六届 (1987)

斯里兰卡

1982 年 11 月 4 日

1985 年 7 月 7 日 (CEDAW/C/5/Add.29)

第六届 (1987)

苏里南

1994 年 3 月 31 日

2002 年 2 月 13 日 ( CEDAW/C/SUR/1-2 )

第二十七届( 2002 )

瑞典

1982 年 9 月 3 日

1982 年 10 月 22 日 (CEDAW/C/5/Add.8)

第二届 (1983)

瑞士

1998 年 4 月 26 日

2 002 年 2 月 20 日 (CEDAW/C/ CHE / 1-2)

塔吉克斯坦

1994 年 10 月 25 日

泰国

1986 年 9 月 8 日

1987 年 6 月 1 日 (CEDAW/C/5/Add.51)

第九届 (1990)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995 年 2 月 17 日

多哥

1984 年 10 月 26 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991 年 2 月 11 日

2001 年 1 月 23 日 (CEDAW/C/ TTO/1-3 )

第二十六届( 2002 )

突尼斯

1986 年 10 月 20 日

1993 年 9 月 17 日 (CEDAW/C/TUN/1-2)

第十四届 (1995)

土耳其

1987 年 1 月 19 日

1987 年 1 月 27 日 (CEDAW/C/5/Add.46)

第九届 (1990)

土库曼斯坦

1998 年 5 月 31 日

乌干达

1986 年 8 月 21 日

1992 年 6 月 1 日 (CEDAW/C/UGA/1-2)

第十四届 (1995)

乌克兰

1982 年 9 月 3 日

1983 年 3 月 2 日 (CEDAW/C/5/Add.11)

第二届 (1983)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87 年 5 月 7 日

1987 年 6 月 25 日 (CEDAW/C/5/Add.52)

第九届 (1990)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986 年 9 月 19 日

1988 年 3 月 9 日 (CEDAW/C/5/Add.57)

第九届 (1990)

乌拉圭

1982 年 11 月 8 日

1984 年 11 月 23 日 (CEDAW/C/5/Add.27)

第七届 (1988)

乌兹别克斯坦

1996 年 8 月 18 日

2000 年 1 月 19 日 (CEDAW/C/UZB/1)

第二十四届 ( 2001 )

瓦努阿图

1996 年 10 月 8 日

委内瑞拉

1984 年 6 月 1 日

1984 年 8 月 27 日 (CEDAW/C/5/Add.24)

第五届 (1986)

越南

1983 年 3 月 19 日

1984 年 10 月 2 日 (CEDAW/C/5/Add.25)

第五届 (1986)

也门

1985 年 6 月 29 日

1989 年 1 月 23 日 (CEDAW/C/5/Add.61)

第十二届 (1993)

南斯拉夫

2002 年 4 月 11 日

赞比亚

1986 年 7 月 21 日

1991 年 3 月 6 日 (CEDAW/C/ZAM/1-2)

第十三届 (1994)

津巴布韦

1992 年 6 月 12 日

1996 年 4 月 28 日 (CEDAW/C/ZWE/1)

第十八届 (1998)

B. 第二次定期报告

阿尔巴尼亚

1999 年 6 月 10 日

2002 年 5 月 20 日 (CEDAW/C/ALB/1-2)

阿尔及利亚

2001 年 6 月 21 日

安道尔

2002 年 2 月 14 日

安哥拉

1991 年 10 月 17 日

安提瓜和巴布达

1994 年 8 月 31 日

1994 年 9 月 21 日 (CEDAW/C/ANT/1-3)

第十七届 (1997)

阿根廷

1990 年 8 月 14 日

1992 年 2 月 13 日 (CEDAW/C/ARG/2)

第十七届 (1997)

1994 年 5 月 27 日 (CEDAW/C/ARG/2/Add.1)

1994 年 8 月 19 日 (CEDAW/C/ARG/2/Add.2)

亚美尼亚

1998 年 9 月 13 日

1999 年 8 月 23 日 (CEDAW/C/ARM/2)

特别( 2002 )

澳大利亚

1988 年 8 月 27 日

1992 年 7 月 24 日 (CEDAW/C/AUL/2)

第十三届 (1994)

奥地利

1987 年 4 月 30 日

1989 年 12 月 18 日 (CEDAW/C/13/Add.27)

第十届 (1991)

阿塞拜疆

2000 年 8 月 9 日

巴哈马

1998 年 11 月 5 日

孟加拉国

1989 年 12 月 6 日

1990 年 2 月 23 日 (CEDAW/C/13/Add.30)

第十二届 (1993)

巴巴多斯

1986 年 9 月 3 日

1991 年 12 月 4 日 (CEDAW/C/BAR/2-3)

第十三届 (1994)

白俄罗斯

1986 年 9 月 3 日

1987 年 3 月 3 日 (CEDAW/C/13/Add.5)

第八届 (1989)

比利时

1990 年 8 月 9 日

1993 年 2 月 9 日 (CEDAW/C/BEL/2)

第十五届 (1996)

伯利兹

1995 年 6 月 15 日

1996 年 6 月 19 日 (CEDAW/C/BLZ/1-2)

第二十一届 (1999)

贝宁

1997 年 4 月 11 日

不丹

1986 年 9 月 30 日

玻利维亚

1995 年 7 月 8 日

波斯尼亚和塞哥维那

1998 年 9 月 1 日

博茨瓦纳

2001 年 9 月 12 日

巴西

1989 年 3 月 2 日

保加利亚

1987 年 3 月 10 日

1994 年 9 月 6 日 (CEDAW/C/BGR/2-3)

第十八届 (1998)

布基纳法索

1992 年 11 月 13 日

1997 年 12 月 11 日 (CEDAW/C/BFA/2-3)

第二十二届 (2000 )

布隆迪

1997 年 2 月 7 日

柬埔寨

1997 年 11 月 14 日

喀麦隆

1999 年 9 月 22 日

加拿大

1987 年 1 月 9 日

1988 年 1 月 20 日 (CEDAW/C/13/Add.11)

第九届 (1990)

佛得角

1986 年 9 月 3 日

中非共和国

1996 年 7 月 21 日

乍得

2000 年 7 月 9 日

智利

1995 年 1 月 6 日

1995 年 3 月 9 日 (CEDAW/C/CHI/2)

第二十一届 (1999)

中国

1986 年 9 月 3 日

1989 年 6 月 22 日 (CEDAW/C/13/Add.26)

第十一届 (1992)

哥伦比亚

1987 年 2 月 18 日

1993 年 1 月 14 日 (CEDAW/C/COL/2-3)

第十三届 (1994)

1993 年 9 月 2 日 (CEDAW/C/COL/2-3/Rev.1)

科摩罗

1999 年 11 月 30 日

刚果

1987 年 8 月 25 日

2002 年 4 月 8 日 (CEDAW/C/COG/2-5)

哥斯达黎加

1991 年 5 月 4 日

20 01 年 7 月 10 日 (CEDAW/C/CRI/1-3)

科特迪瓦

2001 年 1 月 7 日

克罗地亚

1997 年 10 月 9 日

古巴

1986 年 9 月 3 日

1992 年 3 月 13 日 (CEDAW/C/CUB/2-3)

第十五届 (1996)

1995 年 11 月 30 日 (CEDAW/C/CUB/2-3/Add.1)

塞浦路斯

1990 年 8 月 22 日

1994 年 2 月 2 日 (CEDAW/C/CYP/1-2)

第十五届 (1996)

捷克共和国

1998 年 3 月 24 日

2000 年 3 月 10 日 (CEDAW/C/CZE/2)

特别( 2002 )

刚果民主共和国 b

1991 年 11 月 16 日

1996 年 10 月 24 日 (CEDAW/C/ZAR/2)

1998 年 8 月 27 日 (CEDAW/C/ZAR/2/A dd. 1 和 C orr.1 )

第二十二届 (2000 )

丹麦

1988 年 5 月 21 日

1988 年 6 月 2 日 (CEDAW/C/13/Add.14)

第十届 (1991)

多米尼克

1986 年 9 月 3 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1987 年 10 月 2 日

1993 年 4 月 26 日 (CEDAW/C/DOM/2-3)

第十八届 (1998)

厄瓜多尔

1986 年 12 月 9 日

1990 年 5 月 28 日 (CEDAW/C/13/Add.31)

第十三届 (1994)

埃及

1986 年 10 月 18 日

1986 年 12 月 19 日 (CEDAW/C/13/Add.2)

第九届 (1990)

萨尔瓦多

1986 年 9 月 18 日

1987 年 12 月 18 日 (CEDAW/C/13/Add.12)

第十一届 (1992)

赤道几内亚

1989 年 11 月 22 日

1994 年 1 月 6 日 (CEDAW/C/GNQ/2-3)

厄立特里亚

2000 年 10 月 5 日

爱沙尼亚

1996 年 11 月 20 日

2001 年 6 月 14 日 (CEDAW/C/EST/1-3)

第二十六届( 2002 )

埃塞俄比亚

1986 年 10 月 10 日

1993 年 4 月 22 日 (CEDAW/C/ETH/1-3)

第十五届 (1996)

1995 年 10 月 16 日 (CEDAW/C/ETH/1-3/Add.1)

斐济

2000 年 9 月 27 日

芬兰

1991 年 10 月 4 日

1993 年 2 月 9 日 (CEDAW/C/FIN/2)

第十四届 (1995)

法国

1989 年 1 月 13 日

1990 年 12 月 10 日 (CEDAW/C/FRA/2 和 Rev.1)

第十二届 (1993)

加蓬

1988 年 2 月 20 日

冈比亚

1998 年 5 月 16 日

格鲁吉亚

1999 年 11 月 25 日

德国

1990 年 8 月 9 日

1996 年 10 月 8 日 (CEDAW/C/DEU/2-3)

第二十二届 (2000 )

加纳

1991 年 2 月 1 日

1991 年 1 月 29 日 (CEDAW/C/GHA/1-2)

第十一届 (1992)

希腊

1988 年 7 月 7 日

1996 年 3 月 1 日 (CEDAW/C/GRC/2-3)

第二十届 (1999 )

格林纳达

1995 年 9 月 29 日

危地马拉

1987 年 9 月 11 日

1991 年 4 月 2 日 (CEDAW/C/GUA/1-2 和 Corr.1)

第十三届 (1994)

1993 年 4 月 7 日 (CEDAW/C/GUA/1-2/ Amend.1)

第十三届 (1994)

几内亚

1987 年 9 月 8 日

2000 年 8 月 2 日 (CEDAW/C/ GIN/1-3 和 C orr.1)

第二十五届 (2001)

几内亚比绍

1990 年 9 月 22 日

圭亚那

1986 年 9 月 3 日

1999 年 9 月 20 日 (CEDAW/C/GUY/2)

第二十五届 (2001)

海地

1986 年 9 月 3 日

洪都拉斯

1988 年 4 月 2 日

1987 年 10 月 28 日 (CEDAW/C/13/Add.9)

第十一届 (1992)

匈牙利

1986 年 9 月 3 日

1986 年 9 月 29 日 (CEDAW/C/13/Add.1)

第七届 (1988)

冰岛

1990 年 7 月 18 日

1993 年 5 月 5 日 (CEDAW/C/ICE/1-2)

第十五届 (1996)

印度

1998 年 8 月 8 日

印度尼西亚

1989 年 10 月 13 日

1997 年 2 月 6 日 (CEDAW/C/IDN/2-3)

第十八届 (1998)

伊拉克

1991 年 9 月 12 日

1998 年 10 月 13 日 ( CEDAW /C/IRQ/2-3 )

第二十三届 (2000 )

爱尔兰

1991 年 1 月 22 日

1997 年 2 月 6 日 (CEDAW/C/IRL/2-3)

第二十一届 (1999)

以色列

1996 年 11 月 2 日

1997 年 4 月 7 日 (CEDAW/C/ISR/1-2)

第十七届 (1997)

意大利

1990 年 7 月 10 日

1994 年 3 月 1 日 (CEDAW/C/ITA/2)

第十七届 (1997)

牙买加

1989 年 11 月 18 日

1998 年 2 月 17 日 (CEDAW/C/JAM/2-4)

第二十四届 (2001)

日本

1990 年 7 月 25 日

1992 年 2 月 21 日 (CEDAW/C/JPN/2)

第十三届 (1994)

约旦

1997 年 7 月 31 日

1999 年 11 月 19 日 (CEDAW/C/JOR/2 )

第二十二届 (2000 )

肯尼亚

1989 年 4 月 8 日

1990 年 12 月 4 日 (CEDAW/C/KEN/1-2)

第十二届 (1993)

科威特

1999 年 10 月 2 日

吉尔吉斯斯坦

2002 年 3 月 12 日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986 年 9 月 13 日

拉脱维亚

1997 年 5 月 14 日

黎巴嫩

2002 年 5 月 21 日

莱索托

2000 年 9 月 21 日

利比里亚

1989 年 8 月 16 日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1994 年 6 月 15 日

1998 年 12 月 14 日

(CEDAW/C/LBY/2)

列支敦士登

2001 年 1 月 21 日

立陶宛

1999 年 2 月 17 日

2000 年 4 月 4 日 (CEDAW/C/LTU/2)

第二十三届 (2000)

卢森堡

1994 年 3 月 4 日

1997 年 4 月 8 日 (CEDAW/C/LUX/2)

第十七届 (1997)

马达加斯加

1994 年 4 月 16 日

马拉维

1992 年 4 月 11 日

马来西亚

2000 年 8 月 4 日

马尔代夫

1998 年 7 月 1 日

马里

1990 年 10 月 10 日

马耳他

1996 年 4 月 7 日

2002 年 8 月 1 日 (CEDAW/C/MLT/1-3)

毛里求斯

1989 年 8 月 8 日

1992 年 1 月 23 日 (CEDAW/C/MAR/1-2)

第十四届 (1995)

墨西哥

1986 年 9 月 3 日

1987 年 12 月 3 日 (CEDAW/C/13/Add.10)

第九届 (1990)

蒙古

1986 年 9 月 3 日

1987 年 3 月 17 日 (CEDAW/C/13/Add.7)

第九届 (1990)

摩洛哥

1998 年 7 月 21 日

2000 年 2 月 29 日 (CEDAW/C/MOR/2)

莫桑比克

2002 年 5 月 16 日

缅甸

2002 年 8 月 21 日

纳米比亚

1997 年 12 月 23 日

尼泊尔

1996 年 5 月 22 日

荷兰

1996 年 8 月 22 日

1998 年 12 月 10 日 (CEDAW/C/NET/2) (CEDAW/C/NET/2/Add.1) (CEDAW/C/NET/2/Add.2)

第二十五届 (2001)

新西兰

1990 年 2 月 9 日

1992 年 11 月 3 日 (CEDAW/C/NZE/2)

第十三届 (1994)

1993 年 10 月 27 日 (CEDAW/C/NZE/2/Add.1)

尼加拉瓜

1986 年 11 月 26 日

1989 年 3 月 16 日 (CEDAW/C/13/Add.20)

第十二届 (1993)

尼日利亚

1990 年 7 月 13 日

1997 年 2 月 13 日 (CEDAW/C/NGA/2-3)

第十九届 (1998)

挪威

1986 年 9 月 3 日

1988 年 6 月 23 日 (CEDAW/C/13/Add.15)

第十届 (1991)

巴基斯坦

2001 年 4 月 11 日

巴拿马

1986 年 11 月 28 日

1997 年 1 月 17 日 (CEDAW/C/PAN/2-3)

第十九届 (1998)

巴布亚新几内亚

2000 年 2 月 11 日

巴拉圭

1992 年 5 月 6 日

1992 年 6 月 4 日 (CEDAW/C/PAR/1-2)

第十五届 (1996)

1995 年 8 月 23 日 (CEDAW/C/PAR/1-2/Add.1)

1995 年 11 月 20 日 (CEDAW/C/PAR/1-2/Add.2)

秘鲁

1987 年 10 月 13 日

1990 年 2 月 13 日 (CEDAW/C/13/Add.29)

第十四届 (1995)

菲律宾

1986 年 9 月 4 日

1988 年 12 月 12 日 (CEDAW/C/13/Add.17)

第十届 (1991)

波兰

1986 年 9 月 3 日

1988 年 11 月 17 日 (CEDAW/C/13/Add.16)

第十届 (1991)

葡萄牙

1986 年 9 月 3 日

1989 年 5 月 18 日 (CEDAW/C/13/Add.22)

第十届 (1991)

大韩民国

1990 年 1 月 26 日

1989 年 12 月 19 日 (CEDAW/C/13/Add.28 和 Corr.1)

第十二届 (1993)

摩尔多瓦共和国

1999 年 7 月 31 日

罗马尼亚

1987 年 2 月 6 日

1992 年 10 月 19 日 (CEDAW/C/ROM/2-3)

第十二届 (1993)

俄罗斯联邦

1986 年 9 月 3 日

1987 年 2 月 10 日 (CEDAW/C/13/Add.4)

第八届 (1989)

卢旺达

1986 年 9 月 3 日

1988 年 3 月 7 日 (CEDAW/C/13/Add.13)

第十届 (1991)

圣基茨和尼维斯

1990 年 5 月 25 日

2001 年 1 月 18 日 (CEDAW/C/KNA/1-4)

第二十七届( 2002 )

圣卢西亚

1987 年 11 月 7 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986 年 9 月 3 日

1991 年 9 月 27 日 (CEDAW/C/STV/1-3)

第十六届 (1997)

1994 年 7 月 28 日 (CEDAW/C/STV/1-3/Add.1)

萨摩亚

1997 年 10 月 25 日

塞内加尔

1990 年 3 月 7 日

1991 年 9 月 23 日 (CEDAW/C/SEN/2 和 Amend.1)

第十三届 (1994)

塞舌尔

1997 年 6 月 4 日

塞拉利昂

1993 年 12 月 11 日

新加坡

200 0 年 11 月 4 日

2001 年 4 月 16 日 (CEDAW/C/ SGP/2)

第二十五届 (2001)

斯洛伐克

1998 年 6 月 27 日

斯洛文尼亚

1997 年 8 月 5 日

1999 年 4 月 26 日 (CEDAW/C/SVN/2)

南非

2001 年 1 月 14 日

西班牙

1989 年 2 月 4 日

1989 年 2 月 9 日 (CEDAW/C/13/Add.19)

第十一届 (1992)

斯里兰卡

1986 年 11 月 4 日

1988 年 12 月 29 日 (CEDAW/C/13/Add.18)

第十一届 (1992)

苏里南

1998 年 3 月 31 日

200 2 年 2 月 13 日 (CEDAW/C/SUR/1-2)

第二十七届( 2002 )

瑞典

1986 年 9 月 3 日

1987 年 3 月 10 日 (CEDAW/C/13/Add.6)

第七届 (1988)

瑞士

2002 年 4 月 26 日

2002 年 2 月 20 日 (CEDAW/C/CHE/1-2)

塔吉克斯坦

1998 年 10 月 25 日

泰国

1990 年 9 月 8 日

1997 年 3 月 3 日 (CEDAW/C/THA/2-3)

第二十届 (1999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999 年 2 月 17 日

多哥

1988 年 10 月 26 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995 年 2 月 11 日

2001 年 1 月 23 日 (CEDAW/C/TTO/1-2)

第二十六届( 2002 )

突尼斯

1990 年 10 月 20 日

1993 年 9 月 17 日 (CEDAW/C/TUN/1-2)

第十四届 (1995)

土耳其

1991 年 1 月 19 日

1994 年 2 月 7 日 c

第十六届 (1997)

1996 年 9 月 3 日 (CEDAW/C/TUR/2-3)

土库曼斯坦

2002 年 5 月 31 日

乌干达

1990 年 8 月 21 日

1992 年 6 月 1 日 (CEDAW/C/UGA/1-2)

第十四届 (1995)

乌克兰

1986 年 9 月 3 日

1987 年 8 月 13 日 (CEDAW/C/13/Add.8)

第九届 (1990)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91 年 5 月 7 日

1991 年 5 月 11 日 (CEDAW/C/UK/2 和 Amend.1)

第十二届 (1993)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990 年 9 月 19 日

1996 年 9 月 25 日 (CEDAW/C/TZA/2-3)

第十九届 (1998)

乌拉圭

1986 年 11 月 8 日

1999 年 2 月 8 日 (CEDAW/C/URY/2-3)

第二十六届( 2002 )

乌兹别克斯坦

2000 年 8 月 18 日

瓦努阿图

2000 年 10 月 8 日

委内瑞拉

1988 年 6 月 1 日

1989 年 4 月 18 日 (CEDAW/C/13/Add.21)

第十一届 (1992)

越南

1987 年 3 月 19 日

1999 年 11 月 2 日 (CEDAW/C/VNM/2)

第二十五届 (2001)

也门

1989 年 6 月 29 日

1989 年 6 月 8 日 (CEDAW/C/13/Add.24 和 Amend.1)

第十二届 (1993)

赞比亚

1990 年 7 月 21 日

1991 年 3 月 6 日 (CEDAW/C/ZAM/1-2)

第十三届 (1994)

津巴布韦

1996 年 6 月 12 日

C. 第三次定期报告

安哥拉

1995 年 10 月 17 日

安提瓜和巴布达

1998 年 8 月 31 日

1994 年 9 月 21 日 (CEDAW/C/ANT/1-3)

第十七届 (1997)

阿根廷

1994 年 8 月 14 日

1996 年 10 月 1 日 (CEDAW/C/ARG/3)

第十七届 (1997)

澳大利亚

1992 年 8 月 27 日

1995 年 3 月 1 日 (CEDAW/C/AUL/3)

第十七届 (1997)

奥地利

1991 年 4 月 30 日

1997 年 4 月 25 日 (CEDAW/C/AUT/3-4)

第二十三届 (2000 )

孟加拉国

1993 年 12 月 6 日

1993 年 1 月 26 日 c

第十七届 (1997)

1997 年 3 月 27 日 (CEDAW/C/BGD/3-4)

巴巴多斯

1990 年 9 月 3 日

1991 年 12 月 4 日 (CEDAW/C/BAR/2-3)

第十三届 (1994)

白俄罗斯

1990 年 9 月 3 日

1993 年 7 月 1 日 (CEDAW/C/BLR/3)

第二十二届 (2000 )

比利时

1994 年 8 月 9 日

1998 年 9 月 29 日 ( CEDAW/C/BEL/3-4 )

第二十七届( 2002 )

伯利兹

1999 年 6 月 15 日

贝宁

2001 年 4 月 11 日

不丹

1990 年 9 月 30 日

玻利维亚

1999 年 7 月 6 日

巴西

1993 年 3 月 2 日

保加利亚

1991 年 3 月 10 日

1994 年 9 月 6 日 (CEDAW/C/BGR/2-3)

第十八届 (1998)

布基纳法索

1996 年 11 月 13 日

1997 年 12 月 11 日 (CEDAW/C/BFA/2-3)

第二十二届 (2000)

布隆迪

2001 年 2 月 7 日

柬埔寨

2001 年 11 月 14 日

加拿大

1991 年 1 月 9 日

1992 年 9 月 9 日 (CEDAW/C/CAN/3)

第十六届 (1997)

佛得角

1990 年 9 月 3 日

中非共和国

2000 年 7 月 21 日

智利

1999 年 1 月 6 日

1999 年 11 月 1 日 (CEDAW/C/CHI/3 )

第二十一届 (1999)

中国

1990 年 9 月 3 日

1997 年 5 月 29 日 (CEDAW/C/CHN/3-4)

第二十届 (1999 )

哥伦比亚

1991 年 2 月 18 日

1993 年 1 月 14 日 (CEDAW/C/COL/2-3)

第十三届( 1994 )

1993 年 9 月 2 日 (CEDAW/C/COL/2-3/Rev.1)

刚果

1991 年 8 月 25 日

2002 年 4 月 8 日 (CEDAW/C/COG/1-5)

哥斯达黎加

1995 年 5 月 4 日

2001 年 7 月 10 日 (CEDAW/CRI/1-3)

克罗地亚

2001 年 10 月 9 日

古巴

1990 年 9 月 3 日

1992 年 3 月 13 日 (CEDAW/C/CUB/2-3)

第十五届 (1996)

1995 年 11 月 30 日 (CEDAW/C/CUB/2-3/Add.1)

塞浦路斯

1994 年 8 月 22 日

捷克共和国

2001 年 3 月 24 日

刚果民主共和国 b

1995 年 11 月 16 日

1998 年 7 月 2 日 (CEDAW/C/COD/ 1 )

第二十二届 (2000)

丹麦

1992年5月21日

1993年5月7日 (CEDAW/C/DEN/3)

第十六届(1997)

多米尼 克

1990年9月3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1991年10月2日

1993年4月26日 (CEDAW/C/DOM/2-3)

第十八届(1998)

厄瓜多尔

1990年12月9日

1991年12月23日 (CEDAW/C/ECU/3)

第十三届(1994)

埃及

1990年10月18日

1996年1月30日 (CEDAW/C/EGY/3)

第二十四届(2001)

萨尔瓦多

1990年9月18日

2001 年7月26日 (CEDAW/C/SLV/3 -4 )

赤道几内亚

1993年11月22日

1994年1月6日 (CEDAW/C/GNQ/2-3)

爱沙尼亚

200 0年11月20日

2001年6月14日 (CEDAW/C/E ST /1-3)

第 二 十 六 届( 2002 )

埃塞俄比亚

1990年10月10日

1993年4月22日 (CEDAW/C/ETH/1-3)

第十五届(1996)

1995年10月16日 (CEDAW/C/ETH/1-3/Add.1)

芬兰

1995年10月4日

1997年1月28日 (CEDAW/C/FIN/3)

第二十四届(2001)

法国

1993年1月13日

1999年10月5日 (CEDAW/C/FRA/3 -4 )

加蓬

1992年2月20日

冈比亚

200 2年5月10日

德国

1994年8月9日

1996年10月8日 (CEDAW/C/DEU/2-3)

第二十二届(2000)

加纳

1995年2月1日

希腊

1992年7月7日

1996年3月1日 (CEDAW/C/GRC/2-3)

第二十届(1999 )

格林纳达

1999年9月2日

危地马拉

1991年9月11日

2001年3月20日 (CEDAW/C/G UA /3 -4 )

特别 (2002)

几内亚

1991年9月8日

2000年8月4日 (CEDAW/C/GIN/1-3和Corr.1)

第二十五届(2001)

几内亚比绍

1994年9月22日

圭亚那

1990年9月3日

海地

1990年9月3日

洪都拉斯

199 2 年4月2日

1991年5月31日 (CEDAW/C/HON/3)

第十一届(1992)

匈牙利

1990年9月3日

1991年4月4日 (CEDAW/C/HUN/3)

第十五届(1996)

1995年11月3日 (CEDAW/C/HUN/3/Add.1)

冰岛

1994年7月3日

1998年7月15日 (CEDAW/C/ICE/3-4 )

第 二 十 六 届(2002)

印度

2002 年8月8日

印度尼西亚

1993年10月13日

1997年2月6日 (CEDAW/C/IDN/2-3)

第十八届(1998)

伊拉克

1995年9月12日

1998年10月13日 (CEDAW/C/IRQ/2-3)

第二十三届(2000)

爱尔兰

1995年1月22日

1997年8月7日 (CEDAW/C/IRL/2-3)

第二十一届(1999 )

以色列

2000 年 1 1月2日

2001 年10月22日 (CEDAW/C/I S R/3)

意大利

1994年7月10日

1997年6月21日 (CEDAW/C/ITA/3)

第十七届(1997)

牙买加

1993年11月18日

1998年2月17日 (CEDAW/C/JAM/2-4)

第二十四届(2001)

日本

1994年7月25日

1993年10月28日 (CEDAW/C/JPN/3)

第十三届(1994)

约旦

2001 年7月31日

肯尼亚

1993年4月8日

2000 年1月5日 (CEDAW/ KEN /3 -4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990年9月13日

拉脱维亚

2001 年5月1 4 日

利比里亚

1993年8月16日

阿拉伯利比里亚民众国

1998年6月15日

卢森堡

1998年3月4日

1998年3月12日 (CEDAW/C/LUX/3)

第二十二届(2000)

1998年6月17日 (CEDAW/C/LUX/3/Add.1)

马达加斯加

1998年4月16日

马拉维

1996年4月11日

马尔代夫

2002 年7月1日

马里

1994年10日10日

马耳他

2000 年4月7日

2002 年8月1日 (CEDAW/C/M LT /1-3)

毛里求斯

1993年8月8日

墨西哥

1990年9月3日

1992年12月1日 1997年 4 月7日 (CEDAW/C/MEX/3-4)

第十八届(1998)

蒙古

1990年9月3日

1998年12月8日 (CEDAW/C/MNG/3-4)

第二十四届(2001)

摩洛哥

2002 年7月21日

纳米比亚

2001 年12月23日

尼泊尔

2000年5月22日

荷兰

2000年8月22日

2000年11日13日 (CEDAW/C/NET/3和Add.1-2)

第二十五届(2001)

新西兰

1994年2月9日

1998年3月2日 (CEDAW/C/NZL/3-4)

第十九届(1998)

1998年4月15日 (CEDAW/C/NZL/3-4/ Add.1)

尼加拉瓜

1990年11月26日

1992年10月15日 (CEDAW/C/NIC/3)

第十二届(1993)

尼日利亚

1994年7月13日

1997年2月13日 (CEDAW/C/NGA/2-3)

第十九届(1998)

挪威

1990年9月3日

1991年1月25日 (CEDAW/C/NOR/3)

第十四届(1995)

巴拿马

1990年11月28日

1997年1月17日 (CEDAW/C/PAN/2-3)

第十九届(1998)

巴拉圭

1996年5月6日

秘鲁

1991年10月13日

1994年11月25日 (CEDAW/C/PER/3-4)

第十九届(1998)

菲律宾

1990年9月4日

1993年1月20日 (CEDAW/C/PHI/3)

第十六届(1997)

波兰

1990年9月3日

1990年11月22日 (CEDAW/C/18/Add.2)

第十届(1991)

葡萄牙

1990年9月3日

1990年12月10日 (CEDAW/C/18/Add.3)

第十届(1991)

大韩民国

1994年1月26日

1994年9月8日 (CEDAW/C/KOR/3)

第十九届(1998)

罗马尼亚

1991年2月6日

1992年10月19日 (CEDAW/C/ROM/2-3)

第十二届(1993)

俄罗斯联邦

1990年9月3日

1991年7月24日 (CEDAW/C/USR/3)

第十四届(1995)

卢旺达

1990年9月3日

1991年1月18日 (CEDAW/C/RWA/3)

第十二届(1993)

圣基茨和尼维斯

1994年5月25日

2002年1月18日 (CEDAW/C/KNA/ 1-4 )

第二十 七 届(2002)

圣卢西亚

1991年11月7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990年9月3日

1991年9月27日 (CEDAW/C/STV/1-3)

第十六届(1997)

1994年7月28日 (CEDAW/C/STV/1-3/Add.1)

萨摩亚

200 1年10月25日

塞内加尔

1994年3月7日

塞舌尔

2001 年6月4日

塞拉利昂

1997年12月11日

斯洛伐克

2002 年6月27日

斯洛文尼亚

2001 年8月5日

西班牙

1993年2月4日

1996年5月20日 (CEDAW/C/ESP/3)

第二十一届(1999)

斯里兰卡

1990年11月4日

1999年10月7日 (CEDAW/C/LKA/3-4 )

第二十 六 届(2002 )

苏里南

2002 年3月13日

瑞典

1990年9月3日

1990年10月3日 (CEDAW/C/18/Add.1)

第十二届(1993)

泰国

1994年9月8日

1997年3月3日 (CEDAW/C/THA/2-3)

第二十届(1999)

多哥

1992年10月26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999年2月11日

2001 年1月 2 3日 (CEDAW/C/T TO /1-3)

第二十 六 届(2002 )

突尼斯

1994年10月20日

2000年7月27日 (CEDAW/C/TUN/3-4 )

第二十 七 届(2002 )

土耳其

1995年1月19日

1996年9月3日 (CEDAW/C/TUR/2-3)

第十六届(1997)

乌干达

1994年8月21日

2000年5月22日 (CEDAW/C/UGA/3 )

特别 ( 2002 )

乌克兰

1990年9月3日

1991年5月31日 (CEDAW/C/UKR/3)

第十五届(1996)

1995年11月21日 (CEDAW/C/UKR/3/Add.1)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95年5月7日

1995年8月16日 (CEDAW/C/UK/3)

第二十一届(1999)

1997年8月8日 (CEDAW/C/UK/3/Add.1)

1998年7月14日 (CEDAW/C/UK/3/Add.2)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994年9月19日

1996年9月25日 (CEDAW/C/TZA/2-3)

第十九届(1998)

乌拉圭

1990年11月8日

1999年2月8日 (CEDAW/C/URY/2-3)

第二十 六 届(2002)

委内瑞拉

1992年6月1日

1995年2月8日 (CEDAW/C/VEN/3)

第十六届(1997)

越南

1991年3月19日

2000 年10月6日 (CEDAW/C/VN M /3 -4 )

第二十五届(2001)

也门

1993年6月29日

1992年11月13日 (CEDAW/C/YEM/3)

第十二届(1993)

赞比亚

1994年7月21日

1999年8月12日 (CEDAW/C/ZAM/3-4 )

第二十 七 届(2002)

津巴布韦

2000 年6月1 2 日

D. 第四次定期报告

安哥拉

1999年10月17日

安提瓜和巴布达

2002 年8月1 3 日

阿根廷

1998年8月14日

2000年1月18日 (CEDAW/C/ARG/4 )

特别 (2002)

澳大利亚

1996年8月27日

奥地利

1995年4月30日

1997年4月25日 (CEDAW/C/AUT/3-4)

第二十三届(2000)

孟加拉国

1997年12月6日

1997年3月27 日 (CEDAW/C/BGD/3-4)

第十七届(1997)

巴巴多斯

199 5 年9月3日

2000 年11月24 日 (CEDAW/C/BAR/4)

特别 (2002)

白俄罗斯

1994年9月3日

比利时

1998年8月9日

1998年10月29日 (CEDAW/C/BEL/3-4 )

第 二 十 七 届(2002)

不丹

1994年9月30日

巴西

1997年3月2日

保加利亚

1995年3月10日

布基纳法索

2000 年11月13日

加拿大

1995年1月9日

1995年10月2日 (CEDAW/C/CAN/4)

第十六届(1997)

佛得角

1994年9月3日

中国

1994年9月3日

1997年5月29日 (CEDAW/C/CHN/3-4)

第二十届(1999)

哥伦比亚

1995年2月18日

1997年7月8日 (CEDAW/C/COL/4)

第二十届(1999)

刚果

1995年8月25日

2002 年4月8日 (CEDAW/C/CO G / 1-5 )

哥斯达黎加

199 9 年5月4日

古巴

1994年9月3日

1999年9月27日 (CEDAW/C/CUB/4)

第二十三届(2000 )

塞浦路斯

199 8 年8月22日

刚果民主共和国 b

199 9 年11月16日

丹麦

1996年5月21日

1997年1月9日 (CEDAW/C/DEN/4)

第二十 七 届(2002 )

多米尼 克

1994年9月3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1995年10月2日

1997年10月29日 (CEDAW/C/DOM/4)

第十八届(1998)

厄瓜多尔

1994年12月9日

2001 年1月8日 (CEDAW/C/ ECU /4 -5 )

埃及

1994年10月18日

2000年3月30日 (CEDAW/C/EGY/4-5)

第二十四届(2001)

萨尔瓦多

1994年10月18日

2001 年7月26日 (CEDAW/C/ S L V / 3- 4)

赤道几内亚

1997年11月22日

埃塞俄比亚

1994年10月10日

芬兰

1999年10月4日

1999年11月23日 (CEDAW/C/FIN/4)

第二十四届(2001)

法国

1997年1月13日

1999年10月5日 (CEDAW/C/F RA / 3- 4)

加蓬

1996年2月20日

德国

1998年8月9日

1998年10月27日 (CEDAW/C/DEU/4)

第二十二届(2000 )

加纳

1999年2月1日

希腊

1996年7月7日

2001 年4月19日 (CEDAW/C/GRC/4 -5 )

特别 (2002 )

危地马拉

1995年9月11日

2001 年3月20日 (CEDAW/C/GUA/ 3- 4)

特别 (2002 )

几内亚

1995年9月8日

几内亚比绍

1998年9月22日

圭亚那

1994年9月3日

海地

1994年9月3日

洪都拉斯

1996年4月2日

匈牙利

1994年9月3日

2000年9月19日 (CEDAW/C/H UN /4 -5 )

特别 (2002 )

冰岛

1998年7月3日

1998年7月15日 (CEDAW/C/ICE/3-4 )

第二十六届 (2002 )

印度尼西亚

1997年10月13日

伊拉克

1999年9月12日

爱尔兰

1999年1月22日

意大利

1998年7月10日

牙买加

1997年11月18日

1998年2月17日 (CEDAW/C/JAM/2-4)

第二十四届(2001)

日本

1998年7月25日

1998年7月24日 (CEDAW/C/JPN/4 )

肯尼亚

1997年4月8日

2000年1月5日 (CEDAW/C/KEN/3-4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994年9月13日

利比里亚

1997年8月16日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2002 年6月15日

卢森堡

2002 年3月4日

2002年3月12日 (CEDAW/C/ LUX /4 )

马达加斯加

2002 年4月16日

马拉威

2000年4月11日

马里

1998 年 10 月 10 日

毛里求斯

1997 年 8 月 8 日

墨西哥

1994 年 9 月 3 日

1992 年 12 月 1 日 c 1997 年 3 月 7 日 (CEDAW/C/MEX/3-4)

第十八届 (1998)

1997 年 7 月 9 日 (CEDAW/C/MEX/3-4 / Add.1)

蒙古

1994 年 9 月 3 日

1998 年 12 月 8 日 (CEDAW/C/MNG/3-4)

第二十四届 (2001)

新西兰

1998 年 2 月 9 日

1998 年 3 月 2 日 (CEDAW/C/NZL/3-4)

第十九届 (1998)

1998 年 4 月 15 日 (CEDAW/C/NZL/3-4 / Add.1)

尼加拉瓜

1994 年 11 月 26 日

1998 年 6 月 16 日 (CEDAW/C/NIC/4)

第二十五届 (2001)

尼日利亚

1998 年 7 月 13 日

挪威

1994 年 9 月 3 日

1994 年 9 月 1 日 (CEDAW/C/NOR/4)

第十四届 (1995)

巴拿马

1994 年 11 月 28 日

巴拉圭

2000 年 5 月 6 日

秘鲁

1995 年 10 月 13 日

1994 年 11 月 25 日 (CEDAW/C/PER/3-4)

第十九届 (1998)

菲律宾

1994 年 9 月 4 日

1996 年 4 月 22 日 (CEDAW/C/PHI/4)

第十六届 (1997)

波兰

1994 年 9 月 3 日

葡萄牙

1994 年 9 月 3 日

1999 年 11 月 23 日 (CEDAW/C/PRT/4 )

大韩民国

1998 年 1 月 26 日

1998 年 3 月 27 日 (CEDAW/C/KOR/4)

第十九届 (1998)

罗马尼亚

1995 年 2 月 6 日

1998 年 12 月 10 日 (CEDAW/C/ROM/4-5 )

第二十三届 (2000 )

俄罗斯联邦

1994 年 9 月 3 日

1994 年 8 月 31 日 (CEDAW/C/USR/4)

第十四届 (1995)

卢旺达

1994 年 9 月 3 日

圣基茨和尼维斯

1998 年 5 月 25 日

2002 年 1 月 1 8 日 (CEDAW/C/ KNA / 1- 4)

第二十七届( 2002 )

圣卢西亚

1995 年 11 月 7 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994 年 9 月 3 日

塞内加尔

1998 年 3 月 7 日

塞拉利昂

2001 年 12 月 11 日

西班牙

1997 年 2 月 4 日

1998 年 10 月 20 日 (CEDAW/C/ESP/4 )

第二十一届 (1999)

斯里兰卡

1994 年 11 月 4 日

1999 年 10 月 7 日 (CEDAW/C/LKA/3-4 )

第二十六届( 2002 )

瑞典

1994 年 9 月 3 日

1996 年 5 月 21 日 (CEDAW/C/SWE/4)

第二十五届 (2001)

泰国

1998 年 9 月 8 日

多哥

1996 年 10 月 26 日

突尼斯

1998 年 10 月 20 日

2000 年 7 月 2 7 日 (CEDAW/C/ TUN / 3- 4)

第二十 七 届 (200 2 )

土耳其

1999 年 1 月 19 日

土库曼斯坦

2000 年 5 月 31 日

乌干达

1998 年 8 月 21 日

乌克兰

1994 年 11 月 3 日

1999 年 8 月 2 日 (CEDAW/C/UKR/4-5)

第二十七届( 2002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95 年 5 月 7 日

1999 年 1 月 19 日 (CEDAW/C/UK/4 和 Add.1-4)

第二十一届 (1999)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998 年 9 月 9 日

乌拉圭

1994 年 11 月 8 日

委内瑞拉

1996 年 6 月 1 日

越南

1995 年 3 月 19 日

2000 年 9 月 6 日 (CEDAW/C/VNM/3-4)

第二十五届 (2001)

也门

1997 年 6 月 29 日

2000 年 3 月 8 日 (CEDAW/C/YEM/4)

特别( 2002 )

赞比亚

1998 年 7 月 21 日

1999 年 8 月 12 日 (CEDAW/C/ZAM/3-4 )

第二十七届( 2002 )

E. 第五次定期报告

阿根廷

2002 年 8 月 14 日

2002 年 1 月 15 日 (CEDAW/C/A RG /5 )

特别 (2002 )

澳大利亚

2000 年 8 月 27 日

奥地利

1999 年 4 月 30 日

1999 年 9 月 20 日 (CEDAW/C/AUT/5 )

第二十三届 (2000 )

孟加拉国

2001 年 12 月 6 日

巴巴多斯

1999 年 9 月 3 日

白俄罗斯

1998 年 9 月 3 日

比利时

2002 年 8 月 9 日

不丹

1998 年 9 月 30 日

巴西

2001 年 3 月 2 日

保加利亚

1999 年 3 月 10 日

加拿大

1999 年 1 月 9 日

2002 年 4 月 2 日 (CEDAW/C/ CAN /5 )

佛得角

1998 年 9 月 3 日

中国

1998 年 9 月 3 日

哥伦比亚

1999 年 2 月 18 日

刚果

1999 年 8 月 25 日

2002 年 4 月 8 日 (CEDAW/C/ COG / 1- 5 )

古巴

1998 年 9 月 3 日

塞浦路斯

2002 年 8 月 22 日

丹麦

2000 年 5 月 21 日

2000 年 6 月 13 日 (CEDAW/C/DEN/5 )

第二十七届( 2002 )

多米尼克

1998 年 9 月 3 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1999 年 9 月 2 日

厄瓜多尔

1998 年 12 月 9 日

2002 年 1 月 8 日 (CEDAW/C/ ECU / 4- 5 )

埃及

1998 年 10 月 9 日

2000 年 3 月 30 日 (CEDAW/C/EGY/4-5)

第二十四届 (2001)

萨尔瓦多

1998 年 9 月 18 日

赤道几内亚

2001 年 1 1 月 22 日

2001 年 7 月 26 日 (CEDAW/C/ C / SLV/ 4-5)

埃塞俄比亚

1998 年 10 月 10 日

法国

2001 年 1 月 13 日

200 2 年 8 月 27 日 (CEDAW/C/ FRA /5)

加蓬

2000 年 2 月 20 日

德国

2002 年 8 月 9 日

希腊

2000 年 7 月 7 日

2001 年 4 月 19 日 (CEDAW/C/ GRC /4-5)

特别( 2002 )

危地马拉

1999 年 9 月 11 日

2002 年 1 月 15 日 (CEDAW/C/ GUA /5)

几内亚

1999 年 9 月 8 日

圭亚那

1998 年 9 月 3 日

海地

1998 年 9 月 3 日

洪都拉斯

2000 年 4 月 2 日

匈牙利

1998 年 9 月 3 日

2000 年 9 月 19 日 (CEDAW/C/ HUN /4-5)

特别( 2002 )

冰岛

2002 年 7 月 3 日

印度尼西亚

2001 年 10 月 13 日

意大利

2002 年 7 月 10 日

牙买加

2001 年 11 月 18 日

日本

2002 年 7 月 2 5 日

2002 年 9 月 13 日 (CEDAW/C/ JPN / 5 )

肯尼亚

2001 年 4 月 8 日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998 年 9 月 1 3 日

利比里亚

2001 年 8 月 16 日

马里

2002 年 10 月 10 日

毛里求斯

2001 年 8 月 8 日

墨西哥

1998 年 9 月 3 日

2000 年 12 月 1 日 (CEDAW/C/ MEX /5)

特别( 2002 )

蒙古

1998 年 9 月 3 日

新西兰

2002 年 2 月 9 日

尼加拉瓜

1998 年 11 月 26 日

1999 年 9 月 2 日 (CEDAW/C/NIC/5)

第二十五届 (2001)

尼日利亚

2002 年 7 月 13 日

挪威

1998 年 9 月 3 日

2000 年 3 月 23 日 (CEDAW/C/NOR/5 )

巴拿马

1998 年 11 月 28 日

秘鲁

1999 年 10 月 13 日

2000 年 7 月 21 日 (CEDAW/C/PER/5 )

特别( 2002 )

菲律宾

1998 年 9 月 4 日

波兰

1998 年 9 月 3 日

葡萄牙

1998 年 9 月 3 日

2001 年 6 月 13 日 (CEDAW/C/ RPT /5)

第二十 六 届 (2002)

大韩民国

2002 年 1 月 16 日

罗马尼亚

1999 年 2 月 6 日

1998 年 12 月 10 日 (CEDAW/C/ROM/4-5 )

第二十三届 (2000 )

俄罗斯联邦

1998 年 9 月 31 日

1999 年 3 月 3 日 (CEDAW/C/USR/5 )

第二十六届( 2002 )

卢旺达

1998 年 9 月 3 日

圣基茨和尼维斯

2002 年 5 月 25 日

圣卢西亚

1999 年 11 月 7 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998 年 9 月 3 日

塞内加尔

2002 年 3 月 7 日

西班牙

2001 年 2 月 4 日

斯里兰卡

1998 年 11 月 4 日

瑞典

1998 年 9 月 3 日

2000 年 12 月 8 日 (CEDAW/C/SWE/5)

第二十五届 (2001)

泰国

2002 年 9 月 8 日

多哥

2000 年 10 月 26 日

乌干达

2002 年 8 月 21 日

乌克兰

1998 年 9 月 3 日

1999 年 8 月 2 日 (CEDAW/C/UKR/4-5 )

乌拉圭

1998 年 11 月 8 日

委内瑞拉

2000 年 6 月 1 日

越南

1999 年 3 月 19 日

也门

2001 年 6 月 29 日

2002 年 1 月 3 日 (CEDAW/C/ YEM /5 )

特别( 2002 )

赞比亚

2002 年 7 月 21 日

F. 作为例外情况提交的报告

刚果民主共和国 b

1997 年 1 月 16 日 ( 口头报告 ; 见 CEDAW/ C/SR.317)

第十六届 (1997)

克罗地亚

1994 年 9 月 15 日 (CEDAW/C/CRO/SP.1)

第十四届 (1995)

卢旺达

1996 年 1 月 31 日 ( 口头报告 ; 见 CEDAW/ C/SR.306)

第十五届 (1996)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 ( 塞尔维亚和黑山 )

1993 年 12 月 2 日 (CEDAW/C/YUG/SP.1)

第十三届 (1994)

1994 年 2 月 2 日 ( 口头报告 ; 见 CEDAW/C/SR.254)

a 在应提交的日期前一年,秘书长请缔约国提交其报告。

b1997年5月17日起扎伊尔改称刚果民主共和国。

c 撤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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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1416 (C) 160103 17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