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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文函

4

提请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5

决定

5

组织和其他事项

1-33

6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缔约国

1-3

6

会议开幕

4-21

6

出席情况

22-23

10

庄严宣誓

24

11

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25

11

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26-29

11

工作安排

30-33

12

主席关于在第二十七届会议和第三十届会议之间所开展的活动的报告

34-43

13

审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44-407

15

导言

44-45

15

审议缔约国的报告

46-407

15

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科威特

46-84

15

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不丹

85-132

20

第二次定期报告吉尔吉斯斯坦

133-178

26

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尼泊尔

179-225

31

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埃塞俄比亚尼日利亚

226-316226-273274-316

373743

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白俄罗斯

317-364

48

第五次定期报告德国

365-407

54

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进行的活动

408-412

60

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活动

409

60

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八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活动

410-412

60

加速委员会工作进度的各种办法

413-426

61

《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427-429

65

第三十一届会议临时议程

430

66

通过报告

431

67

附件

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涉及暂行特别措施的第四条第1款的一般性建议25

68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伊拉克妇女境况的声明

75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工作组第三届会议的报告

76

审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现行工作方法

79

2004年3月18日

送文函

纽约

联合国秘书长

科菲·安南阁下

阁下,

谨提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其中规定根据公约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应就其活动,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报告。”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2004年1月12日至30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了第三十届会议。委员会在2004年1月30日第647次会议上通过了该届会议的报告。现将委员会的报告随函附上,请转递大会第五十九届会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主席

费里德·阿贾尔(签名)

2004年3月18日

第一章

提请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决定

第30/一号决定一般性建议25(第三十届会议)

委员会通过关于《公约》第四条第一款(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见本报告附件一)。

第30/二号决定《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通过二十五周年

委员会注意到2004年是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二十五周年。自从《公约》通过后,迄今已有175个国家加入为缔约国。委员会同意应当在大会第五十九届会议上举办活动庆祝《公约》通过二十五周年。委员会建议在靠近第三委员会审议题为“提高妇女地位”的项目的时候,大会全会拨出一次会议来做这件事,并鼓励会员国派出高层人员出席这次活动。

第30/三号决定伊拉克妇女境况

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伊拉克妇女境况的声明(见本报告附件二)。

第二章

组织和其他事项

A.《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缔约国

1.截至2004年1月30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闭幕之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共有175个缔约国。该公约由大会在其1979年12月18日第34/180号决议中通过,并于1980年3月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按照《公约》第27条,《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生效。

2.在同一日期,《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共有59个缔约国。该议定书由大会在其1999年10月6日第54/4号决议中通过,并于1999年12月10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按照任择议定书第16条,任择议定书于2000年12月22日生效。

3.《公约》缔约国的名单载于委员会2004年最后报告附件一。签署、批准或加入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的名单载于附件二。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的缔约国名单载于附件三。

B.会议开幕

4.委员会于2004年1月12日至30日在联合国总部召开第三十届会议。委员会举行了19次全体会议(第629至第647次),并举行9次会议讨论议程项目5、6、7和8。委员会收到的文件清单载于最后报告的附件四。

5.委员会主席费里德·阿贾尔宣布会议开幕。主管经济和社会事务副秘书长何塞·安东尼奥·奥坎波、助理秘书长兼主管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的秘书长特别顾问安吉拉·金和经济和社会事务部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卡罗琳·汉南致开幕词。

6.2004年1月12日,副秘书长在委员会第629次会议上表示很高兴在担任经济和社会事务部主管任期之初即有机会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上发言。他是在2003年9月开始担任这一职务的。他提请注意联合国系统以及会员国在国家一级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给予的重视。要在实现这些目标方面取得进展,需要公平的、具有包容性的、促进发展并支持男女平等的经济增长。各次全球会议的结果、政府间机构的决议和商定结论是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而在国家和国际两级采取行动的政策工具。

7.《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为缔约国规定了尊重、保护、促进和实现妇女权利的法律义务。作为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公约》一方面规定了权利的持有者——此处为妇女——所应得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规定了批准的国家有义务使《公约》的条款充分生效。《公约》包括了一系列广泛的权利,并确保妇女有权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不受歧视地享有这些权利。因此,委员会审议缔约国在立法、规章和其他方面采取的适当手段,以及这些手段对男女平等所产生的效果。委员会在这样做时,一贯对经济因素和社会政策这两个方面给予了重视,这对于推进《公约》各项目标的实现是必要的,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亦必不可少。

8.副秘书长指出,委员会定期审议向其报告的对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歧视,这些歧视基本上在所有国家持续存在。委员会有责任通过报告程序监测缔约国遵守《公约》规定的义务的情况,它与缔约国进行了建设性的对话。这证实了由专家组成的国际机构进行的这种形式的监测和监督是保护妇女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与报告国的代表进行建设性对话时,委员会查明了积极的发展,试图解决执行过程中缔约国的努力与达到公约的要求之间的差距。尽管整体上说,各项全球政策文书的执行战略可以补充为执行《公约》而制定的战略,但各国政府根据全球会议作出的承诺和行动并没减少《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公约》的任择议定书提供了一个纠正的国际途径,并向妇女提供了纠正歧视的一个重要新手段。它还在很大程度上鼓励缔约国在国家一级加强努力,消除和防止在法律和实践中对妇女的歧视,确保以有效、可行和迅速的方式使妇女获得公正的对待。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进行的工作将为鼓励全世界的妇女提供一个重要的先例。

9.副秘书长认为《公约》和委员会的工作十分重要,表示他所领导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有责任为委员会提供实质性服务。他向委员会保证该部、尤其是提高妇女地位司将继续对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全面支助,他个人也将对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

10.助理秘书长兼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在委员会第629次会议上发言,对委员会新成员多尔卡丝·阿马·弗雷马·科克尔-阿皮亚表示欢迎。她被任命完成阿夸·库恩耶希亚法官的任期。阿夸·库恩耶希亚法官是当选到国际刑事法院任职的七名妇女之一。

11.特别顾问认为应把委员会的任务纳入联合国的工作和联合国政策讨论中越来越系统地重视两性平等问题这一更大的范围。大会在《千年宣言》中确认,两性平等对战胜贫穷、饥饿和疾病以及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她的办公室和提高妇女地位司继续监测除了关于两性平等和赋予妇女权力的目标3外在努力实现这些目标时对性别观点的重视程度。特别顾问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委员会的工作对推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也有助益。会员国正计划对在执行《千年宣言》及其2005年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进行一项综合审查。她鼓励委员会考虑对这一活动作出贡献,以确保对两性平等问题的重视。在进行这一活动的同时,还将进行对《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执行情况的10年审查和评价。为筹备后一审查,已向各国政府发出调查表,《公约》缔约国自1995年以来提交的报告也将作为筹备审查的资料来源之一。

12.特别顾问报告说,两性平等一直是大会第五十八届会议期间大受到重视。一些国家讨论了其提交报告义务的情况以及委员会过去或即将进行的审议其报告的情况。各国也提供了关于国家采取措施以加强执行《公约》的最新资料。该司编写了若干报告,包括一份关于《公约》现况的报告、以及另一份关于对移徙女工的暴力行为的报告。一份关于改善农村地区妇女境况的两年期报告第一次审查了委员会在执行《公约》第14条的框架内对改善这一特别妇女群体境况方面的贡献。报告总结说,委员会的工作补充了政府间进程的工作,并鼓励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其他行动者在拟订政策和制定方案以支助可持续农村发展时利用《公约》和委员会的结论意见。秘书长在其向大会第五十八届会议提交的关于联合国的工作报告中着重指出贩卖人口及其对妇女和女童的严重影响。《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于2003年9月29日生效,其《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则于2003年12月25日生效,为打击贩卖妇女和女童提供了新的文书。

13.大会第五十八届会议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58/145号决议决定每两年审议这个问题。大会还第一次通过一项关于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决议(第58/147号决议),其中特别要求《公约》各缔约国在其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内载入关于为防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而采取和执行的法律和政策措施的资料。大会又请秘书长与所有有关联合国机构和人权委员会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特别报告员密切合作就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进行一项深入研究(见第58/185号决议)。提高妇女地位司将牵头编写这份研究报告,报告预期将在两年内完成。

14.谈到妇女地位委员会的工作,特别顾问指出,该委员会将在2004年3月第四十八届会议上审查两个专题,即“男子和男童在两性平等方面的作用”以及“妇女平等参与防止冲突、管理冲突和解决冲突以及冲突后建设和平”。该司召开了两个专家小组会议以筹备讨论并协助妇女地位委员会。其中一个会议涉及男子和男童在两性平等方面的作用,于2003年10月在巴西利亚举行;另一个会议涉及和平协定作为促进两性平等和确保妇女参与的手段,于2003年11月在渥太华举行,特别顾问指出,她的办公室正在筹办一个专家小组会议,讨论如何促进妇女参与冲突后国家选举进程的问题,将于2004年1月下旬在纽约格伦科夫举行。该会议的结果将为妇女地位委员会三月间的审议工作及2004年10月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通过四周年之际审查该决议执行情况提供投入。

15.特别顾问通知委员会说,她曾于2003年7月15日在日内瓦举行的人权事务委员会第七十八届会议上发言,并与该委员会成员就一系列广泛问题进行了积极有用的交流。她也与联合国人权事务代理高级专员就该办事处和她的办公室以及提高妇女地位司的联合工作方案进行讨论。代理高级专员参加一个小组,该小组展示出2003年7月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实质性会议期间将性别观点纳入各个领域的主流。由她担任主席的联合国妇女和两性平等问题机构间网络以及经合组织/发援会两性平等问题网络第五期联合讲习班已于2003年7月在巴黎举办。讲习班着重讨论性别和冲突后重建问题以及从阿富汗和其他地区吸取的经验教训,目的在于通过加强将性别观点融入这项工作来促进提高为冲突后重建提供多边和双边支助的效能。特别顾问指出,阿富汗于2003年3月批准《公约》,这大大推动妇女平等权利问题并有助于成功地将有关规定载入新的阿富汗宪法,最后,她的办公室参加了2003年12月在贝鲁特西亚经济社会委员会(西亚经社会)新设立的妇女委员会。

16.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也在第629次会议上欢迎出席委员会会第三十届会议的成员,并特别向委员会的新成员Dorcas Ama Frema Coker-Appiah表示欢迎。司长通知委员会说,自2003年7月上一届会议以来圣马力诺于2003年12月10日批准了《公约》,《公约》缔约国总数增至175个。有6个缔约国,即波兰、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乌克兰、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和黑山及菲律宾已加入《任择议定书》,加入国总数增至59个。另有3个缔约国接受就委员会会议时间对《公约》20条第1款所作的修正,这3个国家是克罗地亚、菲律宾和乌拉圭,接受国数目增至43个。法国已撤销其在批准时对第5(b)条和第16条第1(d)款所作的保留。虽然缔约国这方面数目的增加是十分可喜的新情况,但也成为委员会的新挑战,委员会必须确保在目前分配给它的有限开会时间内充分注意它根据《公约》和《任择议定书》所承担的任务。

17.提高妇女地位司旨在执行《公约》的技术援助活动仍然是该司支持保护和促进妇女人权总体努力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们也旨在促进《公约》缔约国及时提出报告。自上一届会议以来,从2003年9月11日至13日由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在阿鲁沙为13个非洲国家主办了关于根据《公约》提交报告的分区域讲习班。委员会前主席Charlotte Abaka和荷兰人权研究所资深研究员Ineke Boerefijn担任专家顾问。该司已于9月9日至11日在阿鲁沙为来自11个非洲国家的司法执行人员主办司法座谈会讨论在本国法院引用国际人权法、特别是《公约》的问题。博茨瓦纳高等法院法官Unity Dow、印度最高法院退休法官Sujata Manohar和Boerefijn女士担任专家顾问。与会者通过了关于本国法官在国内一级适用国际人权法方面的作用的承诺宣言,内容可在该司网站查阅。该司也应马里政府要求协助该国审查其第二至第五期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前成员AhuaOuedraogo与来自不同部门的官员就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了一系列的技术会谈,以便澄清《公约》各条款、查明草案内的剩余差别和可能的资料来源,并制定马里报告定稿的时间表。

18.新西兰政府为技术合作活动提供财政支助,支助在冲突后出现的国家内执行《公约》,使该司能够与阿富汗和塞拉利昂开展工作,目的在于提高对《公约》权利及其带来的缔约国义务的认识和了解,也在于提高政府官员执行《公约》的能力。该司也收到瑞典国际开发署的财政援助,用于编写《公约》成套执行文件包,其中包括一本执行手册和成套培训文件包。该司也为2003年10月在柏林举行的委员会起草小组会议提供财政支助,以最后确定关于《公约》第4条第1款订正一般性意见草案的案文。

19.该司连同委员会主席参加了10月4日在日内瓦举行的为期一日的议员简报会,这次会议是该司和各国议会联盟2003年4月着手为议员联合出版《公约》手册工作的后续活动。该司希望今后以这些经验为依据。该司也代表性别问题的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办公室参加由克罗地亚政府和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于10月25日和26日在杜布罗夫尼克举行和主力的为期两天的会议,会议讨论了《公约》在中欧和东欧六个国家内的执行情况。这项活动由委员会的三个成员:Dubravka Šimonović、Victoria Popescu和Krisztina Morvai牵头,并由委员会主席作基调发言。最后,司长报告说,该司参加了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特别报告员2003年12月7日和8日在伊斯坦布尔举行的为期两天的集思广益会议,讨论特别报告员任务的未来方向。委员会定于第三十届会议期间与特别报告员Yakin Ertürk会谈。

20.谈到委员会努力不断审查其工作方法的效率和效能的问题,司长指出,及时报告和及时审议收到的报告是国家一级上充分执行《公约》的一个方面。在本届会议上,委员会将审议有效审议报告的可选办法。国家一级上加强执行工作的第二个方面涉及所有条约机构共同努力确保报告确实符合这项目标。为贯彻2003年6月举行的第二次委员会间会议,委员会有机会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代表讨论秘书长为执行该会议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措施,这些建议涉及关于扩大核心文件供各个委员会审议并供2004年第三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准则草案,也涉及进一步协调为各个条约机构提出的报告准则。

21.司长在总结时审查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的工作。会议将审议不丹和科威特这两个缔约国的初次报告以及白俄罗斯、埃塞俄比亚、德国、吉尔吉斯斯坦、尼日利亚和尼泊尔这六个缔约国的定期报告。委员会将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继续开展其工作,并审查其工作方法,包括在并行工作小组内开会审议定期报告(见CEDAW/C/2004/I/4和Add.1和2)的可选办法。委员会计划就关于《公约》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第4条第1款通过第2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将根据其传统和惯例与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系统各实体的代表会谈以听取报告国执行《公约》方面的资料。司长向委员会保证,提高妇女地位司会充分支持其工作。

C.出席情况

22.委员会全体二十三名成员出席了第三十届会议。

23.表明委员会成员任期的成员名单见最后报告附件五。

D.庄严宣誓

24.在第629次会议上,根据《公约》第17条第7款由其政府提名并经委员会批准接替阿夸·库恩耶希亚直至原定任期届满的替补成员多尔卡丝·阿马·佛雷马·科克尔-阿皮亚在就职前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5条的规定庄严宣誓。

E.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25.委员会在第629次会议上审议了临时议程(CEDAW/C/2004/I/1)。通过议程如下:

1.会议开幕。

2.委员会新成员庄严宣誓。

3.通过议程和安排工作。

4.主席关于委员会在第二十九届会议和第三十届会议之间所开展活动的报告。

5.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6.《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7.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8.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9.第三十一届会议临时议程。

10.通过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的报告。

F.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26.委员会第九届会议决定在每届会议之前先举行为期五天的会前工作组会议,制订与委员会将在随后举行的会议上审议的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于2003年7月21日至25日举行会议。

27.代表不同区域集团的下列成员参加了工作组:于盖特·博克佩·格纳卡贾(非洲)、艾达·冈萨雷斯(拉丁美洲和加勒比)、萨勒马·汗(亚洲)、杜布拉芙卡·西蒙诺维奇(东欧)和雷吉娜·塔瓦雷斯·达席尔瓦(西欧)。会前工作组选举艾达·冈萨雷斯为主席。

28.工作组制订了与以下缔约国的报告有关的议题及问题清单:白俄罗斯、埃塞俄比亚、德国、吉尔吉斯斯坦、尼泊尔和尼日利亚。

29.在第629次会议上,冈萨雷斯女士介绍了会前工作组的报告(见CEDAW/PSWG/2004/I/CRP.1和Add.1-6和CRP.2和Add.1-5)。

G.工作安排

30.在第629次会议上,提高妇女地位司妇女权利科科长介绍了项目6,《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和项目7,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在项目6下,两个专门机构,即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根据《公约》第22条提交了报告(CEDAW/C/2004/I/3和Add.1和3)。由委员会起草小组编写的关于《公约》第4条第1款的一般性建议草案订正案文(CEDAW/C/2004/I/WP.1)可供委员会成员查阅。在项目7下编写了一份关于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的报告(CEDAW/C/2004/I/4),概括说明委员会上一届会议以来的有关发展情况。该报告增编1中概述了委员会目前使用的工作方法。增编2则是应委员会就分两个并行的工作组或会议厅审议缔约国报告的可能方式及其所涉问题提出说明、供第三十届会议审议的要求编写的。委员会还收到一份报告,说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报告的情况,其中列有已经提出但尚未得到委员会审议的报告。委员会将由全体工作组开始审议上述问题。

31.第629次会议上,妇女地位委员会主席Kyung-wha Kang(大韩民国)向委员会发了言。

32.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条约和委员会处长Maria Francisca Ize Charrin在委员会2004年1月22日第642次会议上发言。她介绍了近期发生的最新情况,包括对总部设在日内瓦的条约机构的服务的调整情况;第二次委员会间会议和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关于扩大核心文件和计划报告的建议的后续工作;高级专员办事处开展的活动。

33.2004年1月29日,委员会与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Yakin Erhirk就施加于妇女的暴力行为及其原因与后果问题进行了非公开会谈。

第三章

主席关于在第二十九届会议和第三十届会议之间所开展的活动的报告

34.委员会主席费里德·阿贾尔感谢奥坎波先生、金女士和汉南女士致开幕词。她热烈欢迎多尔卡丝·阿马·佛雷马·科克尔-阿皮亚接替已当选在国际刑事法院任职的阿夸·库恩耶希亚,直至原定任期届满。

35.主席向委员会简要介绍了她于2003年10月出席大会第五十八届会议的情况,当时她向第三委员会发了言。委员会主席对大会工作的参与是使条约委员会的工作同联合国政策程序挂钩方面的一项重要因素。这是一项重要的行动,再次确认要想在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方面取得真正的可持续的发展,着重政策和着重条约的方式必须齐头并进。鉴于普遍批准《公约》的目标仍然尚未实现,迫切需要委员会主席每年出席大会,提醒所有缔约国致力在2000年年底前普遍批准《公约》。会员国在1993年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上议定这项目标,并在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上予以重申。

36.主席指出,她向大会简要介绍了委员会根据《公约》第18条所进行的工作,并指出委员会在审议报告期间所查明的一些共同趋势和挑战及其就此提出的建议。她提到,委员会对于《公约》缔约国伊拉克在战前履行《公约》有关妇女人权的规定的情况感到关切。她向大会表示委员会对于缔约国不提出报告的情况感到关切,并说明了委员会为处理这种迟交报告的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她给截至2003年7月18日逾期五年未交初次报告的29个缔约国的信,和他给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署长的信,其中鼓励署长支持缔约国履行其提出报告的义务。她向大会着重指出,委员会继续致力于改进其工作方法,包括委员会决定在其第三十届会议上审查关于在并行的工作组而不是全体会议上审议定期报告的备选办法。

37.主席提请委员会注意,目前共有33个缔约国正在等待对它们的报告进行审查。自从2003年7月第二十九届会议闭幕以来,有14个国家提交了报告。因此,到2006年1月的各届会议已有足够的报告需要审议,这还没有考虑到可能会收到的其他报告。提交报告的会员国在提交报告之后平均要等待两年到两年半时间,委员会才能审议它们的报告,主席强调指出,这种拖延现象可能对会员国提出报告产生不利影响。

38.关于其他活动,主席指出,她于2003年10月在提高妇女地位司和议会间联盟在日内瓦所举行为期一天的公约及其报告进程的会议上,向一批议员作了情况介绍。当时正在将《议员手册》翻译成联合国的其他官方语文。现已将其译为土耳其文,不久将在安卡拉分发。

39.主席在杜布罗夫尼克关于中欧和东欧六个国家执行《公约》情况的会议上作了主要发言(见上文第19段)。她赞扬西蒙诺维奇女士以及波佩斯库和莫瓦伊女士提议召开这次会议,并赞扬六个参加国在国家一级开展了筹备工作。在杜布罗夫尼克召开的这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它为有效地审查和评估《公约》的有关条款提供一次机会,是联合国负责处理妇女人权以及在各级提高妇女地位的不同机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高妇女地位司和妇发基金)开展合作的一次实例。她祝贺会议组织者和参加者的努力取得成功,并期盼其他地区开展同类活动,以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主席希望杜布罗夫尼克会议能够为六个参加国继续重视《公约》及其执行工作的体制框架奠定坚实的基础。

40.主席以个人身份参加了日本内阁厅两性平等办公室在东京和Okiyama所举办题为“2003年两性平等政治对话”的讨论会并作了主要发言。在2003年7月委员会审议日本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之后,召开这次讨论会提供了一个适时和有效的机会,可以在日本政府和民间社会的大批参加者都在场的情况下,从全球的角度来讨论妇女的人权并审议国际义务和国家行动。她满意地指出,《公约》和委员会的工作得到重视,并且有助于为在日本实现两性平等的工作提供指导方针。

41.主席还参加了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特别报告员亚金·艾蒂尔克于2003年12月7日和8日在伊斯坦布尔所召开为期两天的集思广益会议,若干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出席了这次会议。联合国人权事务专员办事处、妇发基金和提高妇女地位司的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这明显反映出这三个机构尤其在全球一级很难达成共识之时坚定不移地支持特别报告员进一步发展有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政策。主席本人参加了会议,因而能够在讨论过程中介绍委员会在暴力侵害妇女方面所开展的重要工作,并说明委员会在工作中确定的若干挑战。主席邀请特别报告员在第三十届会议期间与委员会会面,特别报告员接受了这项邀请,

42.阿富汗支尔格大会通过的新的《宪法》明确保障男女的平等权利,新的《宪法》通过之后,主席立即向新闻界发表了一项声明,赞扬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成就,并保证将支持确保《公约》在阿富汗充分有效地得以执行。

43.2004年是大会通过《公约》的二十五周年。应该利用这一机会向国际社会宣传在保护和增进妇女人权方面的成就以及实现在全世界充分执行《公约》各项原则的目标方面所面临的障碍。同样,还应该利用这一机会使委员会作为经合法受权监测妇女人权的国际机构具有更多发言权和更高的知名度。经与秘书处初步协商,将规划举办一次国际活动,在2004年10月大会第五十九届会议期间纪念《公约》二十五周年。

第四章

审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A.导言

44.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审议了八个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两个缔约国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一个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45.委员会就所审议的每个缔约国的情况编写了结论意见。下面载述由委员会成员编写的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以及各缔约国代表的介绍性发言摘要。

B.审议缔约国的报告

1.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

科威特

46.委员会在2004年1月15日和23日第634、635和643次会议上审议了科威特的合并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KWT/1-2)(见CEDAW/C/SR/634、635和643)。

缔约国的介绍

47.科威特代表在介绍该国的合并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时表示,科威特政府于1994年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报告突出了该国为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法律、社会、经济和政治总框架和政策以及与《公约》条文有关的宪法和立法规定。

48.该代表指出,消除对妇女歧视仍面临一些挑战,例如在妇女享有充分政治权利方面。埃米尔殿下曾于1999年5月通过埃米尔令,试图补救那个情况,但后来却在国民大会中以些微差距落败。为纠正该情况科威特政府最近曾宣布打算在本届立法会议中提出给予妇女充分政治权利的立法。

49.已建立多重机制来保障妇女充分享有基本自由与权利。该代表特别指出儿童与家庭高级中心、内阁妇女中心、妇幼中心和家庭与妇女事务司。一些基层运动、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也尽力保障和促进妇女权利。它们的活动涵盖妇女问题以及社会和人道主义关切。有些民间社会组织向本区域一些国家的妇女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50.该代表提请注意科威特在人类发展方面具高水平。最近的报告显示婴儿死亡率很低为千分之九,产妇死亡率为十万分之五。根据《2003年阿拉伯人类发展报告》,67%受高等教育的学生是女性。1995年,文盲率降为11%,1980年则为50.5%。2002年,妇女参与经济活动的比率是36%,还不计非正式部门。

51.国家法律特别重视在特别状况下的女性公务员情况。例如,法律规定全薪假以照料生病小孩。给予被俘或失踪人员的母亲或妻子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全薪假。

52.尽管有那些成就,在充分实施《公约》各项规定方面仍有一些缺点。在考虑到国家文化特征和宪法进程的演进过程中已予讨论。

53.该代表指出,战俘问题是国家的一个主要关切。在此框架内,科威特政府曾向大会第五十八届会议提出一项关于对待女性战俘的决议草案,以便实现在国际法之下对女性战俘和人质的进一步保护。该国政府希望这项倡议在将来的大会届会上有成功的结果。

54.最后,该代表指出,报告的编写是按照委员会的准则。她表示遗憾由于一些特殊情况,报告必须由科威特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的代表提出。她期待委员会对科威特的合并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的意见。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5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的合并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该报告符合委员会关于编写初次报告的准则。

5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公约》第7(a)条、第9条、第2款和第16(f)条所作的保留。

积极方面

5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公约》已在《官方公报》内印发,因而给予它国家法律的效力。它也注意到1999年通过一项埃米尔令给予妇女充分政治权利所做的努力。

58.委员会赞扬设立提高妇女地位的制度机制。委员会也注意到在国民大会内有一个关于人权的常设委员会,其任务特别是要研究和提议对国家立法的修正案,以保证和保障人权。

59.委员会赞扬科威特的女童和妇女取得的高教育水平和女童与妇女在各级教育上的高入学率。委员会也赞扬在降低科威特女性文盲率方面取得的进展。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60.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对《公约》第7(a)条、第9条第2款和第16(f)条所持保留立场。虽然欢迎缔约国表明打算在本立法期间提出立法,预期会创造撤销对第7(a)条的保留的条件,委员会关注缔约国未能确保妇女在所有的选举和公民投票中与男子有同等投票权,并有资格被选任公职。委员会认为妇女缺乏政治权利严重限制了她们的权利,这也是对妇女享有《公约》所保护的其他权利的一个重大负面影响。

6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最紧急地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提出和积极支持通过立法,修正选举法的歧视性规定、以符合宪法的平等保证,以确保遵守《公约》。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迅速采取必要步骤,撤销其对《公约》第7(a)条的保留,因为这是有违《公约》目的和宗旨的。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一般建议23。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尽快采取必要步骤,撤销对《公约》第9条第2款和第16条(f)款的保留。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婚姻与家庭关系平等的一般建议2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其保留对实施《公约》各项规定以及对科威特妇女状况的影响的全面资料,并且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保留的声明及其关于编写报告的准则。

62.委员会关注《公约》原则虽然体现在科威特的宪法中,但不清楚《公约》是否凌驾于互相冲突和矛盾的国家法律,以及《公约》在科威特法院可否直接适用和执行的问题。

63.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公约》在科威特国家法律框架内的首要性、直接适用性和可实施性问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尤其为政府官员和议员、以及包括执法官员和司法系统在内的司法官员,并为民间社会和整个公众,发起一项《公约》的传播、教育和培训综合性方案,以便确保《公约》的规定在科威特得到了解和执行。

64.委员会注意到平等和不歧视的一般原则在《宪法》第7条和第29条中得到保障并载入国内立法,但委员会仍关注在国内法中缺少按照《公约》第一条对歧视妇女的具体定义。

6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以便《公约》第1条所载的对歧视妇女的定义体现在其国内立法中。

66.委员会表示关注在各项法律中继续存在法律上对妇女的歧视,这些法律包括《国籍法》、《个人身份法》、《民法典》和《私营部门就业法》。委员会尤其关注《国籍法》只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父亲的国籍不明或无国籍或死亡或彻底离异时,才允许科威特妇女的子女取得科威特国籍。委员会还关注《个人身份法》和《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等问题的规定,包括妇女和男子的最低结婚年龄、离婚和子女的监护等,为妇女和男子制定了不同的权利和责任。

6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对所有现行的法律包括《国籍法》进行一次综合性审查,修正或废止歧视性规定,以确保对《公约》各项规定的遵守。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将妇女和男子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至18岁。

68.委员会赞扬为提高科威特妇女地位而逐渐建立的国家机制,但委员会关注对现有机构的授权和责任不够明确,尤其是关于跨政府各部门的两性平等倡议的协调,以及向这些机构提供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还关注缺少一项综合性和协调一致的战略来促进两性平等和确保将性别观点纳入立法和政策制定的所有级别和所有领域。

6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澄清国家机制的不同部分的授权和责任,它们之间的协调,以及分配给它们的资源。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有更多的妇女参与国家机制决策层的工作,并使国家机制有足够的知名度、权力和资源,以有效促进妇女地位的提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国家一级制定、通过并执行一项协调一致的综合性行动计划,以促进两性平等,确保在各级和所有领域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

70.委员会关注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及整个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问题持续存在传统的定型观念,以及这种定型观念在立法、政策和方案领域的反映。

7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定、执行和加强综合性的提高觉悟措施,以促进社会各级对男女两性平等有更好的理解,以期消除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方面的传统定型观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如《公约》第5条要求的那样,鼓励传媒促进在分配给妇女和男子的角色和责任方面实现文化变革。

72.委员会表示关注尽管女孩和妇女在所有领域获得高水平教育,但妇女缺少多样化的就业机会。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对妇女就业的限制、以及对妇女的保护性就业立法、政策和福利,将使关于妇女在公共生活和家庭中角色和责任的传统定型观念长期存在下去。

7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更加努力,尤其是通过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一般性建议25,利用临时特别措施,加快实现妇女和男子在就业领域的事实上的平等机会。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促进改变对妇女角色的陈旧的预期,并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

74.委员会表示关注缺少详细资料和统计数据说明妇女在包括执法、司法和外交等不同公共生活领域的任职情况,尤其是在决策岗位的任职情况。

7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这些资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通过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以及一般建议25和一般建议23,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增加妇女在所有公共生活领域的任职人数,包括在决策一级和在执法、司法和外交领域的任职人数。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就妇女在所有公共生活领域任职、尤其是决策各级任职的重要性,开展和支持提高意识方案。

76.鉴于在科威特的非科威特国民的人数超过科威特公民的人数,委员会关注缺乏资料和统计数据,说明在科威特的非科威特妇女、包括移徙帮佣女工的情况和法律地位,尤其是说明其就业状况和社会、经济福利,以及她们享有获得教育和保健的权利。

7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就非科威特妇女的状况、尤其是在教育、保健和就业方面的状况提供详细的资料和统计数据。委员会还要求提供以下方面的资料:是否有保护移徙帮佣女工免遭暴力和虐待的服务和方案,以及是否有法律和行政补救措施。委员会还要求就采取何种措施通知移徙帮佣女工可获得这类服务和补救措施提供资料。

78.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缺少资料说明对妇女和女孩施暴,包括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及其形式,以及说明向暴力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方案和服务的情况。

79.委员会请缔约国认识到,对妇女施暴侵犯了《公约》规定的妇女的人权。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系统地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说明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所有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并对这些暴力行为、包括对移徙女工和非科威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程度和根源进行研究,并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这些资料。根据一般性建议1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迅速起诉和惩罚一切形式的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并确保受害者立即得到补救和保护。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措施,充分提高政府官员、尤其是执法官员、司法和保健提供者的敏感性,并培训他们学会适当处理此类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整个公众的意识,使这类暴力行为在社会上和道德上不可接受。

8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与民间社会各组织、尤其是与妇女联合会的协作和协调,以加强执行《公约》的规定,并在编写下一次报告时与这些组织协商。

8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对关于委员会会期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8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回应本结论意见所表示的各项关注。委员会邀请缔约国于2007年以合并报告的形式提交应于2003年提出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07年提出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83.考虑到联合国各次相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的各方面的执行情况。

84.委员会要求在科威特境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科威特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治家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继续广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2.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

不丹

85.委员会在2004年1月16日和22日举行的第636和第642次会议上审议了不丹的合并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BTN/1-3和CEDAW/C/BTN/1-6/Corr.1)(见CEDAW/C/SR.636和642)。

缔约国的介绍

86.不丹代表在介绍报告时,阐述了不丹自1991年开始计划经济发展以来取得的重大进展,其特点是平等的社会经济进步,建立了民主施政框架,对不丹丰富的文化遗产和环境加以保护。1998年,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实行三权分立,行政权由国王移交给由选举产生的大臣委员会。目前正在起草宪法,以便为政治、法律、社会和经济领域的施政提供一个长期的体制框架。

87.代表指出,不丹政府于1981年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自那时起,政府一直采取各种步骤,逐步遵守《公约》及其报告义务。政府加强了编写报告的体制能力,组建了法律事务办公室、外交部国际公约司以及妇女儿童全国委员会。还在规划委员会秘书处的领导下,为各部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中心建立了一个委员会和论坛,以便监测《公约》的执行。

88.在编写委员会面前的报告过程中,于2001年完成了第一份两性平等问题基准试点研究,并对保健、教育及水和卫生问题进行了三项研究。还举办了研讨会,开展磋商,参与者包括政府各协调中心、联合国各机构代表以及来自民间社会的利益相关者。已将《公约》和报告的最新摘要翻译成本地文字,向居民散发,以提高人们对性别问题的认识。

89.1981年批准《公约》前后还通过了若干法律。1957年《普通法》保证妇女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1980年《继承法》保证妇女对土地和财产的权利。其他法律包括1980年《婚姻法》及其1996年关于婚姻和家庭生活平等的修正案,还有1980年《警察法》和1982年《监狱法》,对服刑妇女的权利提供保障。1996年《强奸法》被编入《刑法典》草案,保护妇女免受性虐待,对犯罪者则处以严厉的罚款和徒刑。已经禁止贩卖妇女,2003年,不丹批准了《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南盟)防止和打击贩卖妇女和儿童从事卖淫公约》。

90.自1961年以来,妇女保健、教育和就业方面已取得了极大地改善。免费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保健单位和土法治疗中心的数目大幅度增长,因此,产妇死亡率大幅度下降。由于政府大力推广女孩教育,女孩在总入学率中已达到47%。妇女还极大地受益于各种非正规教育方案。

91.在就业方面不存在成文的性别偏见,越来越多的妇女拥有并管理企业,劳工政策也确保平等的工资待遇。在公务员制度中,妇女享有平等的机遇和薪酬,在职业培训机构中,妇女占参与者的40%。在大多数农村地区,妇女和男人之间没有截然不同的分工,妇女和男人平均分担家务和农务。

92.在谈到妇女在决策过程中的地位时,代表指出,目前在公务员制度中,妇女已占26%。2003年,两名妇女被任命为外交秘书和财政秘书。王后陛下非常积极地参与各种国际和区域论坛。妇女代表参加村务公开会议的人数很多,但参加公共办事机构选举的妇女依然很少。国民议会的100个民选代表中,共有12名妇女,6名皇家顾问中,有一名妇女。

93.最后,代表强调指出了在充分实现《公约》各项目标方面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这些挑战包括必须消除社会上存在的抑或由于变革而产生的间接形式的性别偏见。虽然男女在机会、权利和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妇女在获得教育、企业发展和管理的机会方面,还存在种种差别,社会上认为妇女较弱,更易受伤害,这种观点也产生了影响。现代化进程,随之在传统的角色和责任方面造成的变化,价值体系的改变以及家庭模式的变迁,所有这一切也必然会造成妇女权利和法律补救方面的不断变化。代表向委员会保证,不丹承诺致力于充分执行《公约》。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9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并感谢缔约国提交合并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但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拖延太久,而且没有充分遵循委员会关于编写初次报告的准则。

95.缔约国派出高级别代表团,由劳动和人力资源大臣任团长,对此委员会表示祝贺。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坦率和富有建设性的对话,对此委员会表示赞赏。

积极方面

9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1984年至2000年期间在改善人民包括妇女生活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产妇死亡率由每1 000个活产的7.7减至2.5。

97.缔约国在建设性对话期间表示了政治承诺,要充分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进一步推进在一些领域取得的进步,对此委员会表示欢迎。

98.缔约国要求最近重组和加强了的国家统计局作为一个独立机构必须按性别分类收集数据。对此委员会表示赞扬。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99.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在现有立法中没有根据《公约》第1条对歧视妇女问题做出具体界定,该条款禁止直接和间接的歧视。

10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充分利用目前拟订宪法进程,在《宪法》草案中列入男女平等原则和对妇女歧视问题的界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起草《宪法》过程中,还应当遵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尽速通过《宪法》草案。

101.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一旦不丹所加入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发生冲突,国内法律优先考虑。

10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宪法》中规定,一旦发生冲突,不丹所加入的国际公约应当优先于国内法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尽力提高司法和其他执法当局对公约的意识和认识。

10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现有的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的任务以及人力和财政资源方面,缺乏具体的资料。

10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阐明其任务规定,以加强其现有的国家机制,并给予这些机制足够的决策权力、人力和财力,为促进妇女人权在各个级别有效地开展工作,以及加强现有机制的协调,以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这些机制包括规划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它还促请缔约国确保国家妇女和儿童委员会能够全面运作,在工作上依循《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确保全面促进和保护妇女与女孩的权利。

10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政策和方案不带性别色彩,以及制定这些政策和方案时没有注意性别观点和妇女与女孩所受的歧视和不公正的待遇。

10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制订和执行政策与方案以及监测和评价取得的进展时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它还促请缔约国执行特别与妇女和女孩有关的政策与方案,包括下个2006-2010年妇女五年计划,以加快实现实质性平等。它促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在实现两性平等方面加快进度。除了其他之外,涉及的领域包括教育、就业和专业。

107. 委员会欢迎在促进妇女对政治的参与方面取得进展,并注意到有几名妇女担任部长高职。它关切地注意到在各个领域的决策机构中以及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妇女人数偏低。

10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以及按照一般性建议23和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增加政府、政府机构和公共行政部门中国家和地方决策一级的妇女人数,为妇女提供目标明确的训练方案,并定期推行提高认识运动,以鼓励妇女在公共生活中参与决策。

10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少促进该国妇女就业平等的特别政策和方案,并关切地注意到目前正在拟定的国家劳工法只承认“同工同酬”但不承认“同值工作同等报酬”。

1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一般性建议25执行目标明确的政策和方案,以增加正规劳动队伍中的妇女人数。它还促请缔约国确保劳工法案中考虑到“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权利,并载有条款,便利妇女在歧视案中诉诸司法。

111. 委员会欢迎编制2001年性别问题基线试验性研究,以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以及保证强制执行这些数据的收集工作。它关切地表示报告缺乏《公约》所涉领域的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

112. 委员会建议有系统和全面地汇编和透彻分析在《公约》所涉各领域关于妇女状况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特别是关于农村妇女各方面状况的数据。

113. 委员会欢迎在增加小学入学率方面取得重大的进展,目前女孩占入学人数45%。它关切地表示在中学和高等教育中包括修读与科技有关课程的妇女和女孩人数偏低。

11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努力减小初等教育中的性别差距,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增加在该国中学和高等教育中包括修读与科技有关课程的妇女和女孩的人数,以确保女孩和妇女有均等机会学习科技,并从中获益。它还促请缔约国确保妇女与男子一样有均等机会获得政府贷款和奖学金,以便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

115. 委员会承认不丹有几个偏向于妇女的传统概念和做法,其中包括遗产继承方面。委员会仍然担心该国可能有些歧视妇女与女孩的传统和定型观念。在某些生活领域,这些传统和定型观念继续保持按性别区分的角色和责任。委员会关切地表示不丹仍有一夫多妻制。

11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分析现有的传统和定型观念、以评价其对两性平等的影响。它建议制订政策和以男子和妇女为目标的方案,支持消除与家庭、工作场所和社会传统角色有关的定型观念,并防止产生歧视妇女的新的定型观念。它还建议鼓励媒体塑造妇女的正面形象,以及描述在公共和私人领域妇女与男子的平等地位和责任。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一般性建议21,采取行动废除一夫多妻制。

117. 委员会注意到绝大多数妇女都住在农村地区,它对她们的状况特别是接受教育和职业训练的情况表示关注。它特别担心的是,农村妇女文盲率仍然很高,她们很少担任农村领导职位,很少参加农业和家畜饲养培训方案。

11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农村妇女的权利、需要和关心的问题得到更多的注意和显而易见,以及确保农村妇女充分参与制订和执行所有部门政策和方案。它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农村妇女和女孩在其生活地区能够充分接受教育和职业训练。

119. 委员会确认在妇女保健领域取得进展,它关切地表示在处理妇女保健问题上没有采取综合和注重生活周期的方式。

120.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使妇女和少女有更多机会获得负担得起的保健服务,包括生殖健康服务,并使男子和妇女有更多机会获得负担得起的计划生育手段。它还呼吁缔约国加紧努力,推行以妇女和男子为目标的提高认识运动,以认识到计划生育和妇女保健及生殖权利有关方面的重要性。

121. 委员会关切地表示没有制订打击家庭暴力和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特定法规,以及缺乏关于对妇女施暴特别是家庭暴力的有系统的数据。

12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充分执行关于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有系统地监测这些措施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向遭受暴力的受害妇女提供易于得到和有效的保护、补偿和复原方式的所有法规和其他措施。委员会考虑到一般性建议19,请缔约国尽快制订关于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的法规。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加快通过《不丹刑法典》草案,确认配偶强奸为一项罪行;制订有系统收集关于对妇女施暴包括家庭暴力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的结构;加紧努力向司法、警察、医务人员及其他有关群体提供关于对妇女施暴的各种形式的综合训练。

123. 委员会对缔约国批准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南盟)2003年《防止和打击贩运妇女与儿童以从事卖淫活动公约》表示赞赏。它对报告中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贩运妇女与女孩的严重程度和采取哪些措施防止和打击该国的这种现象表示关注。

1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进行跨界合作和国际合作,以防止和打击贩运妇女与女孩。它促请缔约国收集数据,并其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贩运妇女与女孩的严重程度和采取哪些措施防止和打击贩运现象。

125. 委员会对习惯结婚的做法表示关注,即允许15岁的女孩结婚,但法定结婚年龄却为18岁。它还关切地表示限制性公民法可能会妨碍妇女自由择偶。

12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废除习惯结婚的做法,确保根据经于1996年修订的1980年《婚姻法》缔结婚姻,该法将男女双方的法定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以遵守《公约》第16(b)条关于婚姻的缔结必须自由和经正式同意的规定。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废除强迫结婚的做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其公民法和国籍法,使这些法律符合《公约》第9条的规定。

127. 委员会对1985年《公民法》颁布后丧失不丹国籍但目前住在尼泊尔难民营内的尼泊尔妇女的状况表示关注。它还对难民营内不丹籍父母所生女孩的状况表示关注,这些女孩到15岁才能入籍。

12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与尼泊尔政府进行谈判,并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协作,为住在尼泊尔难民营内的不丹妇女与女孩的状况,包括这些不丹妇女自愿地返回不丹的可能性寻求迅速、公正和持久的解决办法。

12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公约》第20条第1款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修正案。

13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6年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回应本结论意见所表示的各项关注。

131. 考虑到联合国各次相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的各方面的执行情况。

132. 委员会要求在不丹境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治家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继续广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3.第二次定期报告

吉尔吉斯斯坦

133. 委员会在2004年1月14日第632和633次会议(见CEDAW/C/SR.632和633)上,审议了吉尔吉斯斯坦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KGZ/2和Add.1)。

缔约国的介绍

134. 吉尔吉斯斯坦代表在介绍报告时说,第二次定期报告表明了该国在执行《公约》方面的现实情况。她说,已取得的重大成是加强了旨在改善妇女地位的立法和国家机制。她提请注意:2003年通过了关于国家确保两性平等这项基本原则的吉尔吉斯斯坦法律,该法律确保妇女在所有领域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2002-2010年期间的国家人权方案;以及2002-2006年期间实现两性平等国家行动计划。吉尔吉斯斯坦已经批准了30多份国际人权文书,其中包括2002年批准的《公约任择议定书》。

135. 妇女担任决策职务仍是政府的一个优先事项。代表强调说,妇女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中的代表名额不足。2002年8月颁布一项总统令,内容是进一步改善关于征聘妇女领袖参与国家行政管理的框架政策。关于国家确保两性平等这项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在吉尔吉斯斯坦宪法法院、最高法院、选举和全民投票中央委员会以及审计庭的人员任用方面采用性别定额。这位表示,妇女没有被当成一股政治力量,在政党中的代表人数不足。

136. 该国法律规定妇女在就业方面享有平等权利。不过这位代表承认,经济中传统的男女分工继续存在,特别是使妇女和女童从事赚钱不多的行业。在家里工作被视作生产性劳动的一个主要来源,但它却未列入该国国民生产总值的计算中,因而也不是有关享受养恤金和其他补助金权利的考虑因素。

137. 该国的各项法律和方案确保在教育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妇女受教育水平实际上稍高于男子。2002年7月通过的《国家普及教育计划》保证,至迟于2015年使所有儿童、特别是女童和少数民族儿童免费接受初等义务教育。

138. 该国法律确保平等享受医疗服务。向妇女提供的医疗服务很多,既有门诊,也有专业化程度很高的住院治疗服务。这位代表指出,婴儿死亡率有所下降,但产妇死亡率仍居高不下。人工流产是合法的,可在国家医疗机构和持有许可证的私人医疗机构施行。处于生殖年龄的妇女均可获得避孕药具。截至2003年12月,计有482人登记染有HIV,其中44人是妇女。

139. 该国政府为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而采取的各项措施。代表强调指出,2003年通过了关于在社会和法律方面保护人们免受家庭内的暴力行为之害的法律,其中规定对暴力行为的受害者下达临时保护令。贩运妇女儿童是令该国政府越来越关切的一个问题,她介绍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已经采取了若干立法和方案措施,其中包括:就贩运人口问题起草了《刑法》的拟议修正案;2002年通过了《关于打击非法输出和贩运人口措施的国家方案》;以及就此问题设立了一个全国委员会。

140. 这位代表表示,尽管政府作出了种种努力来改善该国妇女的地位和权利,但在实现妇女平等方面依然存在障碍。这些障碍包括贫穷和失业人数增多、社会保护水平较低、妇女参与决策的程度偏低以及性别方面的定型观念和习俗持续存在。此外,她指出,妇女对自己的权利知之甚少。

141. 最后,吉尔吉斯斯坦代表告诉委员会说,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和建议将成为该国今后在实际实现两性平等工作方面的指南。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42.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提交了第二次定期报告,认为报告遵守了委员会的定期报告编写准则。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针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所提各项问题作出的书面答复和所作的坦诚布公的口头陈述,这让人们更多地了解到吉尔吉斯斯坦执行《公约》的现况。

143.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派出以全国妇女、家庭和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秘书处主任为团长的代表团。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14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包括2002-2006年期间实现两性平等国家行动计划在内的政府行动都是在执行《北京行动纲要》的范围内采取的。

145. 委员会对吉尔吉斯斯坦有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在促进两性平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表示欢迎。

146.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就对《公约》中关于委员会会期的第20条第1款所作的修正持肯定态度。

积极方面

147.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颁布有助于实现两性平等的新的法律,包括关于国家确保两性平等这项基本原则的法律,其中禁止实行直接和间接的性别歧视,允许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以促进妇女与男子之间事实上的平等;新法律中还包括关于在社会和法律方面保护人们免受家庭内的暴力行为之害的法律,其中规定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下达临时保护令。

148.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制订了各项计划和方案来处理对妇女的歧视,其中包括:2002-2006年期间实现两性平等国家行动计划;《2002-2005年打击非法输出和贩运人口的措施方案》。委员会还赞扬该缔约国通过了2002-2010年期间国家人权方案以及设立了人权代表(监察员),其中设有负责监测人权、包括妇女权利是否得到尊重的机制。

149. 委员会对在高等学府开设性别研究中心倡议表示欢迎。

150.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于2002年7月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51.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宪法》,《公约》是吉尔吉斯的法律中可直接适用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已经通过了若干法律来促进两性平等,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很少、甚至根本没有利用《公约》或现行法律向歧视性行为提出挑战,也没有关于妇女因这些行为获得赔偿的法院裁决记录。

152.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确保吉尔吉斯法律针对侵犯妇女人权的情况规定适当的、可利用的和负担得起的强制执行程序和法律补救方法。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根据《公约》和关于两性平等的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控告以及法院参照《公约》和关于两性平等的国内立法作出裁决的情况。

15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司法人员、执法人员以及妇女本身都不熟悉《公约》或旨在促进两性平等的现行法律,包括关于在社会和法律方面保护人们免受家庭中的暴力行为之害的法律,以及它的适用和强制执行程序。

154.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就《公约》和旨在促进两性平等的现行法律开办教育和培训方案,特别是以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和议员为对象。委员会建议针对妇女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使她们更多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并确保她们在《公约》和这些法律赋予她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利用程序和补救办法。

155. 委员会对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处境表示关切,包括妇女集中在传统的就业领域、低薪工作以及非正规部门;妇女与男子之间存在工资差距;妇女的失业率越来越高;以及妇女在不利的工作环境中就工。

156.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除其他外,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一般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力市场上享有平等机会。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所有创造就业方案对性别问题敏感,而且妇女能从支持创业的所有方案中充分获益。委员会建议作出进一步努力,消除横向和纵向的职业隔离现象;缩小并消除妇女与男子之间的工资差距;并确保妇女和男子都能在适当的健康和安全条件下工作。它建议强化有效措施,使家庭责任和工作责任职责同时兼顾,并进一步采取措施,推动妇女与男子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

157. 委员会对妇女的健康状况以及保健系统的恶化表示关切。它还关切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持续居高不下、孕期贫血、堕胎数量,包括年龄不满19岁少女堕胎数量仍然过高、女童体重不足、妇女中的结核病和性传播疾病越来越多以及妇女酗酒和吸毒问题。委员会不够注意保健系统的改革对妇女产生的不良影响,包括在医疗服务质量和可利用水平降低、以及妇女职工占大多数的医疗机构被关闭。

158.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根据关于妇女与健康的一般性建议24,对妇女的保健问题充分采取综合统一的生命周期方式。它建议该缔约国强化措施,降低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并处理妇女中的酗酒和吸毒问题、以及肺结核和其他疾病在妇女中的传播。它敦促该缔约国加强针对女童和男童进行的性教育和生殖教育,以促成负责任的性行为。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继续让人们享有能负担得起的、适当的保健服务,评估保健系统改革对妇女产生的影响,并采取补救行动,以确保改革不会对妇女造成过多的不利影响。

159. 委员会确认该缔约国为处理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已经作出努力,包括对《刑法》作出修正,以列入关于贩运人口的规定,并通过了《打击非法输出和贩运人口的措施方案》,但仍感到关切的是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的贩运妇女问题仍非常严重。委员会对意图盈利使妇女卖淫方面资料不足也感到关切。

160.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紧努力,以打击对妇女和女童的贩运。它呼吁该缔约国确保贩运的受害者获得充足的支持,并且不受惩罚。委员会建议加紧采取旨在改善妇女经济状况的措施,以使她们不易受贩运者之害。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和数据,说明贩运妇女女童和意图盈利使妇女卖淫的问题,以及为消除这一现象而采取的措施及其成果。

161. 尽管已经颁布了关于在社会和法律方面保护人们免受家庭内的暴力行为之害的法律,并采取努力来打击家庭暴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家庭内的暴力行为仍具有隐性,而且警察在处理受害人报警时的表现存在欠缺。委员会还对缺乏有关对妇女的性暴力行为、包括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的详细资料表示关切。

162. 委员会建议针对家庭内的暴力行为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广泛的提高公众认识活动,并以警察和司法人员为对象开办强化培训方案,以确保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利得到适当保护。委员会要求在下一次报告就包括性骚扰在内的性暴力问题以及为消除这种暴力而作出的种种努力提供详细资料。

163. 委员会对妇女中贫穷程度有增无减表示关切。

164.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密切监测妇女的贫穷状况,并确保减贫方案充分考虑到贫穷的性别层面。

165.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国家确保两性平等这项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在任用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选举和全民投票中央委员会工作人员以及审计庭审计员时采用性别定额,但感到关切的是在民选机构和任命机构、特别是高级别的机构,包括Zhogorku Kenesh(议会)以及区议会和县议会、国家执行和行政机关、以及外交部门中,存在着妇女代表人数不足的问题。

166.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强并执行各项措施,以提高妇女在民选机构和任命机构中的代表比例,办法除其他外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一般建议25执行临时特别措施,以实现妇女特别在决策高层平等参与公共生活所有方面的权利。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充分采纳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一般性建议23,推动转变妇女和男子对各自在家务、家庭、工作和整个社会中的角色所持的态度和观念。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作出更多努力,开展活动,提高人们对妇女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决策以及平等加入外交部门的重要性的认识。

167.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已经努力消除特别是媒体中的性别角色的定型观念,但感到关切的是,有关妇女和男子在生活各个领域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文化习俗和定型观念以及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态度持续存在,这有损于妇女的社会地位,妨碍着《公约》的充分执行。

168.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认真监测歧视性的文化习俗和定型观念是否持续存在,并进一步努力予以消除。它敦促该缔约国鼓励男子分担家庭责任,使提高认识方案既针对妇女,也针对男子,并且采取行动,转变人们有关男子和妇女的角色和责任的陈规定型的态度和观念。它建议该缔约国鼓励媒体树立妇女的正面形象,正面宣传妇女和男子在公私领域中的平等地位和责任。

16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抢新娘和一夫多妻习俗尽管在法律上被禁,却一直持续存在。

170.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毫不拖延地采取行动,强制执行有关法律,对这些习俗加以处罚。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采取综合有效措施,包括对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并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消除这些习俗。

17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关土地和农业改革的法律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土地拥有、转让和继承的习俗和传统做法对妇女有所歧视,使她们无法行使土地权。

172.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就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土地拥有和继承问题开展研究,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有关结果。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审查和修正立法,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并适当地强制执法,以便在土地的拥有、转让和继承方面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

17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籍法让吉尔吉斯妇女无法像男子的情况那样,使子女取得自己的国籍。

174.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对国籍法加以修正,使其符合《公约》第9条的规定。

175. 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毫不拖延地接受对《公约》中关于委员会会期的第20条第1款所作的修正。

17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应于2006年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回应本结论意见所表示的各项关切事宜。委员会还要求报告论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并提供资料,包括按性别分列的数据,说明为执行《公约》而制定的立法、政策和方案产生的影响。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就结论建议采取后续行动时,与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合作,以便使妇女更好地享有自己的人权。并建议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与妇女非政府组织磋商。

177. 考虑到联合国各次相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的各方面的执行情况。

178. 委员会要求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吉尔吉斯斯坦人民、特别是政府官员和政治人物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必须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继续广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4.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尼泊尔

179. 委员会在2004年1月13日第630和631次会议上审议了尼泊尔的合并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NPL/2-3)(参看CEDAW/C/SR.630和631)。

缔约国的介绍

180. 尼泊尔代表在介绍该国的合并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时重申,缔约国充分承诺执行公约,该公约是尼泊尔发展工作的根本,也是旨在实现妇女实质平等和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的发展介入工作的灵感来源。民间社会和发展伙伴与政府协作编写了政府报告。它们也在公约执行期间支持了创造资源和动员社会的工作。这项协作鼓励在国家和村庄两级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形成对性别问题的敏感性和建立机构的发展。

181. 尼泊尔代表着重指出了1991年批准公约以来尼泊尔的积极发展。授予妇女社会-经济权力一事正得到很好地推展,性别问题正被纳入部门发展政策之中,发展伙伴们都同意必须把性别问题放在国家议程之首。

182. 男女平等、授权妇女和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都是整体发展工作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已经执行了数项政策和战略,包括拟定了《两性平等和赋予妇女权力全国行动计划》、核可了公约行动计划、制定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核可了旨在通过教育于2005年以前消除性别差异和在2015年以前实现两性平等的《普及教育全国战略》、审查了现有制止贩卖人口的《行动计划》以及拟订和完成了南盟社会章程。

183. 此外,已着手施政改革,包括拟定了路线图开展能够回应性别问题的施政、引进了旨在为农村社群提供基本服务的“流动政府”、建立了服务处于社会边缘的社群——包括公职妇女——的保留委员会以确保妇女平等担当公职决策职位、以及为妇女提供更多国外雇佣的机会。

184. 在机构发展方面,尼泊尔代表指出已建立了全国人权委员会、全国妇女委员会和全国“贱民”委员会。此外,已加强了性别问题交流中心的能力以期各部会能对性别问题及时回应。已建立妇女发展办公室作为区一级的性别问题交流机构,并在国家议会成立了核心小组。

185. 一个专家小组审查了带歧视性的法律,并就此向首相提出了一份报告,供送交妇女、儿童和社会福利部采取必要行动,并已开始实施安全堕胎程序。家庭暴力法和修正贩卖(控制)人口法已提交国家议会。已扩大妇女的经济机会。其他的倡议包括将性别预算的编列纳入国家预算机制中和制定了一项家庭支助方案,包括支助受到冲突和暴力影响的妇孺。

186. 尼泊尔代表指出,尽管在提升妇女地位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主要的社会-文化、施政、经济、法律和心理挑战仍然存在、社会-文化的挑战包括盛行导致重男轻女的传统文化和习俗;存在着歧视性的社会习惯、负面的态度和性别成见;盛行基于性别的暴力和妇女在社会中处于从属地位;缺乏足够的性别意识和对妇女权利的意识;施政部门的挑战包括国际文书得不到执行或足够的执行;执行政策和方案的政府机构的机构能力不足和法律得不到有效执行;必须将性别问题纳入施政的主流;必须将与民间社会及其他伙伴的合作体制化;必须为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人口提供有效的服务。

187. 关于经济的挑战,尼泊尔代表指出了相对于男子妇女缺乏公平取得生产性资源的机会、贫穷妇女人数日增和农村妇女边缘化的现象。法律的挑战包括盛行歧视性的法律条款和耗时过长的修正程序,以及立法过程中缺乏对性别问题的敏感性和对性别问题回应的能力。最后,关于心理上的挑战,尼泊尔代表强调了缺乏足够的知识和技能以内化性别问题和赋予妇女权力;男性参与和支持性别问题的人数不多;缺乏家庭和社区的支助以提高妇女的心理地位;以及妇女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处于从属地位。

188. 尼泊尔代表说明了执行公约行动计划的路线图,并总结强调尼泊尔极为重视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以之作为发展整个社会的道路。他也强调必须得到国际合作与援助才能在该国有效执行公约。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89.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的合并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内容坦诚、资料丰富和平铺直叙,且符合委员会编写报告的准则。

190.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以国家妇女、儿童和社会福利部大臣为团长的高级代表团,并赞赏该代表团成员中有全国妇女委员会主席、人权委员会的一名妇女成员、全国“贱民”委员会的一名成员和负责执行公约的不同部会的代表。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各种问题的书面答复和该代表团的坦率口头说明。

191.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两性平等和赋予妇女权力国家行动计划》涉及《北京行动纲要》指出的12项紧要关注领域。

积极方面

192.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将两性平等定为国家发展计划的优先事项,并欢迎新的法律和立法改革,如《国家行为(第十一修正案)法》除其他外加强了妇女拥有财产的权利,《法律援助法》提供堕胎、贩卖人口、性剥削和家庭暴力案件方面的免费法律援助,《公职(第一修正)法》对进入公职规定、职业发展和妇女服务条件定有特别条款,《地方自治法》规定地方机构中必须至少有20%的妇女代表性。委员会也赞扬透过广泛的计划和方案执行公约,包括透过《两性平等和赋予妇女权力国家行动计划》、《全国教育行动计划》和《第二长期保健计划》执行公约的努力。

19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设立了妇女、儿童和社会福利部及设立了其他几个机构机制,包括全国妇女委员会,其他各部的性别问题联络点和全国人权委员会、全国“贱民”委员会和全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委员会监测公约执行情况。

194.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同致力于妇女问题的民间社会的伙伴关系及其与传播公约资料的民间社会的合作,包括审议最初报告后提出的结论意见。委员会欢迎将这些结论意见翻译成尼泊尔语,以促进对妇女人权的更好理解。

195. 委员会感谢司法机构作出了若干具有性别敏感性的决定,有助于提高妇女地位和保护她们在缔约国境内的权利。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96. 委员会虽已注意到一个高级别委员会已向首相提出一份报告说明剩余的带歧视性的法律,并已指示妇女、儿童和社会福利部采取立即行动,但委员会重申其已在最初结论意见中关注缔约国并未采取足够的行动修正现行歧视性法律。

19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加速行动和设定具体时间表修正歧视性法律,以履行它对《公约》第2条的义务。

198. 委员会表示关注宪法不符《公约》第9条的规定,排除尼泊尔妇女将其国籍传给子女或外国国民。

19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废除或修正宪法第9条,该条允许在公民权领域歧视妇女。

200. 委员会赞赏妇女、儿童和社会福利部进行的工作,但关心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没有足够的财政和人力资源有效推动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的工作。

20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现有国家机构,包括向其提供足够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202. 委员会表示关切1996年以来在尼泊尔持续存在的内部武装冲突及其对妇女的影响。委员会也关注众议院自2002年5月解散至今,对缔约国执行公约的能力有不利影响,尤其是在通过立法方面。

203.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妇女充分平等参与解决冲突和建立和平的进程。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拨出足够的资源满足因冲突受到打击的妇女的需要,并确保她们安全和免受暴力之害。委员会也吁请缔约国确保在众议院重新召开之前不放弃或忽略立法功能,使妇女受害。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订立法议程,供议会采取行动。

204. 委员会认识到教育是缔约国的国家优先事项,并已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包括文盲总体比率下降等,但委员会关心男女识字比率仍存在很大的差距。委员会关切女性上小学和中学的人数很少,退学率高,接受高等教育的管道极为有限。委员会也关心农村以及不同种姓和族群的妇女教育机会较少。

20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解决男女之间识字差距问题,以便实现《国家教育计划》设定的男女平等目标,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和在劣势种姓和族群当中。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女童和妇女有同样的管道上各级学校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女童退学。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向教育部门分配更多的财政和人力资源,征聘更多的妇女和确保教科书不载入妇女陈规定型形象的内容。

206. 委员会关注各个生活领域中有关妇女的作用和责任的歧视性文化做法和成见持久存在,并关注基于公私领域中男人较为优越的假设而形成的牢固重男轻女态度和行为,以及认为妇女柔弱和经不起打击的想法,这些都有损妇女的社会地位,是执行公约的障碍。委员会表示特别关注往往被边缘化和因牢不可破的想法而易受暴力打击及经济剥削的丧夫妇女的情况。

20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歧视性的文化做法和成见。委员会也敦促缔约国鼓励男子分担家庭责任和将其提高认识方案对准妇女和男子,并采取行动改变对男女的作用和责任的成见和想法。委员会建议鼓励媒体塑造妇女的正面形象和公私领域中男女的平等地位和责任。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丧夫妇女能够享有她们的人权和改善情况,包括通过旨在结束家庭与社区对寡妇的责难的职业训练、贷款机会和咨询服务与敏化方案实现这一目标。

208. 委员会也关注童婚、一夫多妻和其他习惯持续存在,包括嫁妆、deuki(将女童献神)、jhuma(在某些社区,第二个姐妹不婚和终身住在寺庙内)、kumari pratha(将一名女童当成活女神)和badi(童妓族群做法)等制度,这些做法违反了公约,是对妇女的歧视。委员会也关注颁布家庭暴力法草案的工作被无限延期。

20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一般建议21,立即采取行动实施其婚姻法,尤其是与禁止童婚和一夫多妻制相关的部分,促请缔约国采取步骤消除其他有害的歧视性传统做法,如嫁妆、deuki、jhuma、kumaripratha和badi等。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采取全面有效措施,包括训练司法和执法官员和展开旨在消除这些做法的提高大众认识运动。委员会请缔约国立即采取防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并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家庭暴力法草案的进展资料。

210. 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在处理贩卖妇女和女童问题方面所做的努力,继续关注这一问题持续盛行于尼泊尔。委员会也关注被报告的贩卖人口事例与实际提到法院的案件件数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委员会还关注《贩卖(控制)人口法》修正案的颁布已被拖延。

21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解决贩卖妇女和女童的问题。委员会建议反贩卖人口战略应包括预防,起诉和惩罚罪犯及增加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的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下次报告提供贩卖妇女和女童的法律情况和实际情况资料。

212. 委员会关注妇女的健康状况,尤其是农村妇女的状况。委员会关注妇女的预期寿命比男子低,孕妇和婴儿死亡率高。委员会也关注妇女的健康受到早婚和早孕、计划生育服务不足和文盲等因素的不利影响,文盲也是获得和有效利用保健资料的障碍。委员会还关注缺乏按性别区分的妇女健康和数据资料。

2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以改善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获得保健相关服务和资料的管道,尤其是在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方面,以期减少产妇死亡率。委员会也建议考虑到计划生育应为男女双方的责任,应采行方案和政策,以增加对避孕方法的了解及获得这些方法的管道。委员会还建议尤其是针对少年男女扩大推动性教育,并特别注意预防和进一步控制性传染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委员会请缔约国进行妇女保健调查,在下一次报告中提出保健服务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214.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宪法规定各政党必须至少提名5%妇女候选人参加选举,但委员会关注妇女占有政治和行政领域的决策位置的人数比例极少。委员会也关注妇女在司法机构中的人数很少,在国际层面的名义参与不多。

2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透过临时特别措施鼓励妇女占有领导职位包括设定时间表和人数指标。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进行提高认识运动,宣传妇女参与决策的重要性。

216. 委员会关注妇女取得土地仍较男子有更多的限制。

217. 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在取得土地方面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视。

218. 委员会也关注报告中缺乏关于尼泊尔境内难民营的妇女情况。委员会特别关注妇女本身可能无法以个人名义申请难民身份。委员会也关注有报道说,对于难民营内针对性别的暴力无法得到足够的保护和情况改正。

21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就尼泊尔难民营的难民妇女的情况提供完整的资料,包括说明难民登记程序和保护难民妇女免受针对性别的暴力的手段及可供改正情况和康复的管道。

220. 委员会遗憾报告提供的统计数字和按性别区分的数据不足,特别是缺乏缔约国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而进行的方案广度和措施影响的详细资料。

2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载列关于妇女情况的更具体分析资料,以说明所实现的成果的区分性别的数据为根据。

22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核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速交存其对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的接受书。

22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第18条下回应本结论意见所表达的关注事项。委员会请缔约国将2004年应交的第四次报告和2008年应交的第五次报告合并于2008年提交。

224. 考虑到有关联合国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如大会审查和评估《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儿童问题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声明、方案和行动纲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执行这些文件中与公约各条有关的方面的资料。

225. 委员会要求在尼泊尔广泛传播这一结论意见,以使尼泊尔人民,尤其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治家们认识到为确保法律上和实际上的妇女平等地位而采取的步骤,和未来需要在这方面采取的步骤。委员会也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成果,尤其是在妇女和人权组织中广泛传播。

5.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埃塞俄比亚

226. 委员会在2004年1月26日和30日第646和647次会议(见CEDAW/C/SR.646和647)上审议了埃塞俄比亚合并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ETH/4-5)。

缔约国的介绍

227. 埃塞俄比亚代表介绍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他说,根据宪法,基本权利和自由要按照《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埃塞俄比亚所批准的两项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文书来解释。因此,《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已成为埃塞俄比亚法律的一部分。为了维护宪法权利已采取各项措施,包括家庭法的改革,并有独立的司法机构来执行,基层有民间社会加以推动。此外还设立了一个负责妇幼事务的监察员办公室,尽管目前尚未充分展开业务。

228. 政府上下各级设立了许多不同机构,上有总理办公室的妇女事务处,下到所有区域政府16个部门的妇女事务部。每一县都设有性别事务联络点,目的是把性别问题纳入地方发展方案之中。

229. 为了消除歧视,促进两性平等和其他人权而进行了公开辩论、提高认识和宣传活动。各种人权公约,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都已译成当地使用的语文阿姆哈拉语。此外,媒体也发挥重大作用来提高对性别问题的认识,促进两性平等,1999年5月成立的埃塞俄比亚媒体妇女协会有助于改善媒体中妇女的形象。一个负责有害传统做法问题的国家委员会作为政策措施而设立,目的是消除歧视,提高妇女地位。法律方面也一直在采取措施处理对妇女施加暴力的行为,包括有害的传统做法。对妇女施加暴力问题、妇女生殖器切割、性别和领导权以及女童教育等方面都建立了网络。

230. 由外交部主持的一个全国委员会对于移民和贩卖人口问题采取了一些行动:如发布了一项禁止贩卖妇女和非法移民的通告(第104/998号);制订规则,禁止向那些没有正当工作合同的人发放出境证;在一些接纳移民国开设了领事馆;并同那些移民数量庞大国家分享经验。

231. 该国代表表示政府认识到妇女参与政治对于确保两性平等是很重要的,这方面也采取了措施。他说,大量妇女以选民身份参加了前两次分别于1995和2000年举行的选举,有妇女被选入人民代表大会(议会)和国家(区域)委员会。

232. 为了确保女童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提高所有各级的入学率并降低辍学率而采取了如下措施:区域学校如果增高了女童入学率并减少辍学率和留级率则增拨预算经费;公共高等教育机构为妇女保留30%的名额;教师培训所为妇女保留50%的名额;从小学开始就把性别问题列作公民教育的主要成份。就业方面,联邦公务员制度委员会进行了一项改革,优先考虑妇女就业,包括升级。平等权利行动条款使得妇女能够在公务员制度中担任领导和决策职位。担任公务员的妇女在产前产后都能得到有薪产假。其他战略包括便利非政府组织和其他伙伴建立微额贷款机构,以及设立埃塞俄比亚妇女发展基金和妇女发展行动项目等。

233. 向妇女提供的保健服务扩大,改善的转诊系统特别能使妇女受益。为了防止HIV/艾滋病的蔓延也进行了努力,包括旨在减少妇女得病机会的项目。为了防止来自母体的传染,政府向那些HIV/艾滋病患者中的怀孕妇女免费提供反逆转病毒的药品。

234. 最后,该国代表说,虽然法律和政治环境对于提高妇女地位是很有利的,但政策和方案的执行还面临许多挑战。其中包括有技能的人力资源不足,多数经济社会部门不存在按性别分列的数据,而且缺乏明确有效的指标把性别问题纳入发展方案和项目的主流。他说,较高政治阶层所作的政治承诺有时到了较低的执行方案的阶层就消失了。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235. 委员会对该缔约国提交了合并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表示赞赏,同时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没有充分遵循委员会的定期报告编写准则。

236. 委员会祝贺该缔约国派出以主管妇女事务的国务部长为首的高级代表团。委员会对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坦诚布公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积极方面

237. 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表示出执行《公约》规定并进一步加强迄今在一些领域中所取得的进展的政治承诺。

238.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对《家庭法》作出修订,而且目前正在修订《刑法》,以删除歧视妇女的规定。

239. 委员会赞赏设立一个综合性的国家机制,以便在各级政府中提高妇女的地位,其中包括妇女事务办公室、各部的妇女事务司和每个县的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中心。

240.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在公务员制度中以及在教育方面采取临时特别措施,特别是指明大学中女生至少须占学生总数的30%。委员会还赞扬该缔约国采用涵盖7个区28所学校的女童奖学金方案,以及将性别观点纳入学校课程的主流。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241. 委员会欢迎将《公约》的内容以及平等的规定纳入《宪法》,同时感到关切的是,自从1996年审议该缔约国合并的初次、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以来,该缔约国在执行《公约》的规定方面进展缓慢。

242.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强制确保《宪法》高于区一级的法律,并鼓励它作为紧急事项,着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执行《公约》的规定,办法包括加强联邦一级的政府组织和机构与区一级的政府组织和机构之间的合作,以便执行《公约》的工作取得一致的成果。它呼吁该缔约国加强努力,有系统地监测所有各级在所有各个领域的《公约》执行工作取得的进展。为此目的,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特别重视在妇女人权方面提高所有公职人员的能力,并酌情寻求通过国际发展援助方案取得资源。委员会还呼吁该缔约国以妇女和男子两者为对象,在国家一级发起一项宣传《公约》的综合方案,以确保提高人们对妇女权利的认识,并促进和保护妇女的权利。

243. 委员会对修订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家庭法》表示欢迎,同时感到关切的是,《家庭法》尚未得到所有各区通过。

244. 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提高认识措施,向民众说明《家庭法》的修订,以确保区一级的政府毫不拖延地通过并适当执行该法。

245. 委员会对设立旨在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表示欢迎,同时感到关切的是,该机制没有足够的决策能力、或人力和财政资源来有效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和两性平等。委员会还对联邦一级缺乏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综合一致的政策感到关切。

246.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迅速加强现有的国家机制,并在所有各级向其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便增强其在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各项政策的主流方面以及在促进妇女的人权方面的成效。

247. 报告中,有关《公约》所涉领域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不足,对此,委员会表示关注。

248. 委员会建议全面而有系统地编纂和分析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反映《公约》所涉所有领域中妇女的状况。

24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教育领域所做的各种努力,但同时感到关注的是女性识字率低,男孩和女孩入学率的差距依然存在,而且女孩的辍学和复读率很高。

25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改善农村和城镇地区女孩和妇女的识字率,确保女孩和女青年在所有教育层次都有平等入学机会,并采取措施减少和消除女孩高辍学率和复读率。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一般建议25在中小学教育领域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包括对送女孩上学的家长予以奖励。另外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农村妇女和女童充分享有接受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机会。

251.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一些根深蒂固的传统的歧视性做法依然淹留不去,包括80%的妇女和女童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继承寡妇及其所有财产;对妇女和男人在家庭及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仍然存在顽固的陈腐观念,这对妇女享受人权造成了负面影响。

25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针对妇女和男人制定并执行提高认识的综合方案,以便在社会所有层次提高对男女平等的理解,改变对妇女和男人在家庭及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消极的社会和文化行为规范和陈腐观念,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和寡妇继承的陋习。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定期审查采取的措施,以便更好地评估这些措施的影响,并在下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审查情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行动,终止一切传统的歧视性做法。

253. 已将男女青年的婚姻年龄定在18岁,对此委员会表示欢迎,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早婚现象依然普遍存在,而生育没有登记制度,这也会使早婚现象更持久地存在下去。

2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为所有出生儿童提供免费及时登记,并在全国范围采取宣传教育措施,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宣传儿童出生登记的重要性,宣传早婚对妇女享受人权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健康权和教育权。

255.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尚未颁布具体立法禁止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关于对妇女的暴力,特别是家庭暴力的数据,也缺乏系统收集。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尽管埃塞俄比亚刑法典将绑架定为犯罪,但这一法律的实施却很薄弱,对于绑架,往往是通过歧视性的习惯法和习惯方式解决。委员会还对埃塞俄比亚强奸发案率感到关注。

25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快通过并执行一项禁止对妇女暴力的国家战略,其中包括:有关对妇女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的立法;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有关对妇女暴力所有形式的数据;调查对妇女和女孩暴力的程度。委员会根据其一般建议19,呼吁缔约国确保所有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都得到起诉,并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确保受害者立即得到补救和保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针对公众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尤其将重点放在司法、警察和医务人员方面,在态度和行为上带来转变,使此种暴力为社会和道德所不容。

257.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妇女预期寿命很低,产妇死亡率高,妇女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高。委员会还对非法堕胎率高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感到关注,这些原因包括贫穷、缺乏有关妇女生殖保健和权利的资料以及避孕工具使用率低等。

258. 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有效保证妇女,包括青年妇女,能够获得保健信息和服务,特别是有关生殖保健的信息和服务。这些措施旨在减少非法堕胎。委员会并建议制定方案和政策,以增强了解并获得能够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并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计划生育是伙伴双方的责任。委员会还建议向男人、妇女、青少年和男女儿童广泛推广和提供性教育,应当特别注意防止和进一步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

259. 委员会欢迎实施妇女发展活动项目和设立埃塞俄比亚妇女发展基金,但同时感到关注的是只有很少一部分妇女实际获益,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依然十分贫穷。

26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扩大旨在增进妇女的社会经济福利的特别方案,并加紧努力,充分将性别观点纳入可持续发展和减贫方案。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更加重视和宣传农村妇女的权利、需求和关切问题,确保农村妇女充分参与各项部门政策和方案的拟订、实施与评价。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制订政策,保护妇女的财产权利,确保妇女能够与男子平等获得土地和水资源。

261. 委员会关切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受到的歧视,特别是在新兴的私营部门。

26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力市场获得平等机会,特别是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以及一般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妇女与男子在家庭和职业责任之间的协调。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份报告提供关于妇女在正式和非正式劳动力市场状况的详细资料,包括妇女在不同经济部门从事职业的情况,及其资历和工资情况。

263. 委员会注意到妇女的政治参与有所加强,但关切参与各方面以及政治层次和公共生活的妇女仍然很少。

264.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有效措施,例如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案和提高认识运动,鼓励妇女参与公共生活,强调妇女根据有关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一般建议23充分平等参与发展进程和决策过程对于整个社会的重要性。

265. 委员会欢迎成立关于移徙问题的全国委员会,但关切移民到其他国家寻找工作的埃塞俄比亚妇女人数越来越多,这些妇女非常容易遭受各种暴力、剥削和贩运之害。

26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保护妇女移民工人,防止非法就业机构的活动,确保妇女在动身之前获得足够的有关移民安全的信息,并与接受国缔结双边协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6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报告中没有任何有关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状况的资料。

268. 委员会请缔约国下一份报告提供有关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状况的综合数据和资料,包括就业、教育和卫生,以及有关在此方面所采取措施的资料。

26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编写报告过程中没有同妇女非政府组织磋商。

27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为建立和运作妇女非政府组织创造有利环境,促进民间社会积极参与充分执行该公约和促进妇女人权。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执行该公约方面,同非政府组织和妇女协会更有效地合作,包括对结论意见采取后续行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份定期报告时同非政府组织磋商。

27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回应本结论意见中的关注。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6年以合并报告的形式提交应于2002年提出的第五次报告和应于2006年提出的第六次报告。

272. 考虑到联合国各次相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请缔约国下一次定期报告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方面的执行情况。

273. 委员会要求在埃塞俄比亚广泛分发本结论意见,使埃塞俄比亚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治领导人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尼日利亚

274. 委员会在2004年1月20日和21日第638次和639次会议(见CEDAW/C/ SR.638和639)上,审议了尼日利亚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 NGA/4-5)。

缔约国的介绍

275. 尼日利亚代表在介绍报告时指出,该国情况极为复杂,反映在统计数据性质不一,国家发展以及为实现《公约》而取得的进展参差不齐。尽管情况复杂,仍已在三级政府的各个层面取得了具体进展,反映在如通过了2003年《(禁止)贩运人口法的执行和行政法》以及《儿童权利法》。一项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国家法案已经提交国民议会。1999年的尼日利亚《宪法》规定促进和保护尼日利亚妇女的权利。2000年7月,联邦政府通过了国家妇女政策。这项政策除其他外,规定采取平等权利行动,将妇女在政府立法和行政部门中的代表比例提高到30%。

276. 报告讨论了在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方面存在的社会-文化、经济、政治、法律和宗教挑战。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颁布法律,内容涉及有关寡妇的习俗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禁止早婚、学校留住女童以及妇女儿童的贩运等问题。妇女可得到法律援助。妇女参政问题国家行动委员会已经设立,现正在拟订战略,以便在各选举过程中有效地动员妇女。目前正开展努力,以修正或废止现有的歧视性法律,包括《刑法》中的规定。

277. 为解决对妇女的歧视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包括:将《公约》译成尼日利亚的三种主要语文;编制新闻、教育和宣传材料,以便使公众了解妇女的权利,并就此对公众进行教育;针对妇女、机构、学生和公众以及专业团体和传统、宗教组织开展赋予权能方案。报告还着重指出,最高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具有首创作用,该案确定《公约》是应适用的标准,并作了引述。

278. 这位代表着重指出了含有保护产妇健康措施的若干国家政策,其中包括国家妇女政策以及关于生殖健康、营养、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教育等问题的国家政策。逾90%的州已为妇女儿童扩大了初级保健服务。

279. 自提交上次报告以来,妇女的就业状况和质量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为确保在经济和社会方面增强妇女的力量而采取的措施包括:提供小额信贷、设立妇女合作社和学习技能中心、以及开展若干试办项目。还已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国家经济政策,并订立了提高妇女经济地位的指标。

280. 虽然联邦妇女事务和青年发展部负责执行旨在确保妇女享有权力的政策和方案,其他机构和组织也在支持实现这项目标,它们包括:最近任命的贩运人口和童工问题特别助理、国家咨商与协调委员会、由经济部门各部的性别问题主管干事组成的国家专家技术小组、国家人权委员会、尤其是委员会的妇女儿童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法律援助理事会。非政府组织也在支持促进妇女和女童的权利以及不歧视。

281. 这位代表在结束发言时重申,尼日利亚政府承诺执行各项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同时通过运用媒体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提高妇女的地位并增强妇女的力量。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282.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提交了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认为报告遵守了委员会的定期报告编写准则。委员会还赞扬该缔约国针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所提各项问题作出了书面答复,并对详尽的口头陈述表示赞赏。

283. 委员会祝贺该缔约国派出以联邦妇女事务和青年发展部部长为首的高级代表团,而且代表团团员中还有政府各部门的官员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使委员会成员能同代表团开展坦诚布公的建设性对话。

284.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已宣布它拥有政治意愿,要在新的民主施政体制中促进妇女的人权,并在多年军人统治之后,克服在妇女充分参与公共和私人生活的所有方面存在的障碍。

285. 委员会热烈欢迎该缔约国与各妇女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有关者协作,共同执行《公约》和建立民主社会。

286. 委员会注意到尼日利亚已于2000年9月签署了《公约任择议定书》。

积极方面

287.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在其1999年《宪法》中纳入了不受性别歧视的权利。它还欢迎在现行的宪法审查过程中重视删除其余对妇女有所歧视的条款,包括有关国籍的条款。

288. 委员会欢迎通过有助于实现两性平等目标的新的联邦法律以及《公约》规定的执行,包括2003年《(禁止)贩运人口法的执行和行政法》和2003年《儿童权利法》。它还欢迎若干州通过法律,禁止在女性生殖器切割、寡妇待遇和早婚等关键领域歧视妇女。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与民间组织协作,共同努力整理出存在歧视的其余各项法律条款和惯例,以期予以废除,并使成文法、习惯法与宗教法相协调。

289.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公约》尚未被引入成为尼日利亚法律的一部分,尼日利亚的一些法院在作出有利于妇女平等和不受歧视的裁决时已明确提到《公约》。

290. 委员会欢迎2000年通过国家妇女政策作为监测《北京行动纲要》和公约执行情况的框架。委员会也欢迎其他关于教育、生殖健康、营养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等问题的国家政策,它们皆有助于增强妇女的力量。委员会还欢迎设立有助于执行这些政策的体制机制。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29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尼日利亚已于1985年批准了《公约》,却仍未将《公约》引入,使之成为尼日利亚法律的一部分。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如果没有完全引入,就不清楚《公约》是否高于国内法,而且《公约》在尼日利亚法院既不属于管辖范围,也无法得到强制执行。

292.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高度优先重视完成完全引入《公约》的工作。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确保《公约》和相关的国内立法成为对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在内的司法官员进行的教育和培训的一个组成部分,以便在该国牢固地建立起有利于妇女平等和不歧视的法制文化。

29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缔约国的《宪法》中仍含有特别是在国籍和就业方面对妇女有所歧视的规定,而这一事实已得到该缔约国的明确承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为使存在歧视的立法符合《公约》的规定以及消除歧视妇女的习俗而进行的立法改革的步伐太慢。

294. 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在修改《宪法》以及联邦和各州立法中对妇女有所歧视的规定方面确定出优先次序,并订出具体的时间表。它敦促该缔约国政府加强与议员和民间社会的协作,以便使所有利益有关者更好地了解根据《公约》该缔约国应承担的义务,并确保在实现法律上的平等方面迅速取得进展,因为法律上的平等是实现事实上的妇女平等和遵守《公约》规定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

29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成文法、习惯法与宗教法三重法律制度的存在,这致使该缔约国没有遵守《公约》为其规定的义务,并导致对妇女的歧视现象持续存在。

296.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积极的创新性措施,包括完全引入《公约》的规定,消除三种法律体制之间的相互矛盾,并确保充分遵守《公约》的规定以及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一般性建议21,解决在妇女的平等权利和不受歧视权利方面存在的法律冲突。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加紧努力,提高人们对《公约》的认识,以便创造出有利于法律改革和普及法律知识的良好环境。

29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仍然普遍存在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其中包括家庭暴力和工作场所性骚扰。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民议会尚未就2002年提出的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法案采取行动。

298. 根据对妇女暴力问题的一般性建议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高度优先重视制定全面措施以解决在家庭和社会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问题,并认为这种暴力侵犯了《公约》所保护的妇女人权。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快努力通过关于对妇女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和性骚扰问题的立法,并确保以必要的严肃态度和速度起诉和惩治一切形式的对妇女暴力。委员会强调所有受到暴力的妇女均应能得到保护和有效的补偿。委员会建议对公务部门官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司法工作者和保健服务提供者进行提高对两性问题敏感认识的陪训,为暴力和性骚扰受害者提供住处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媒体和公共教育方案采取提高认识措施,认识到这种暴力在社会上和道义上都是不能容忍的。

299. 委员会对一些有害的传统习俗仍在持续、社会也予以接受的情况感到关切,例如寡妇仪式、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童婚和逼婚等,尽管州或联邦立法已明令禁止。

30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把铲除这种风俗放在联邦和国家政府议程中的重要位置,立即终止执法机构对执行现有立法的冷淡态度。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紧制定和执行一项国家行动计划,包括针对妇女和男子开展一场提高公众认识的运动,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寡妇仪式的做法。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全面遵守2003年《儿童权利法》,其中规定在全国境内,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妇女非政府组织、传统领袖和宗教领袖合作开展这一努力,建立联盟,创造有利环境,加速消除上述风俗,切实遵守《公约》。

301.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打击贩运妇女、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等方面作出的努力,例如通过了2003年《(禁止)贩运人口的执法和行政管理法》,并任命了一名高级官员主管贩运人口和童工的问题,但与此同时,委员会也对这一问题在尼日利亚的广度和深度感到关切,尼日利亚已成为被贩运妇女和女孩的来源国和过境国。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尼日利亚存在的性剥削问题,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进一步加剧。

30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全面执行《(禁止)贩运人口的执法和行政管理法》,制定出一项打击贩运妇女和女孩的综合战略,包括起诉和惩治罪犯,向受害者提供辅导和康复、提高认识并对参与打击贩运行为的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活动。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与被贩运的妇女和女孩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进行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委员会还建议采取旨在改善妇女经济状况的措施,以去除她们易受人贩子欺骗的脆弱性。

303. 委员会对女孩和妇女入学率低、教育成果差,尤其是农村地区妇女和女孩文盲率居高不下以及教育质量下降感到关切。

30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全面执行1999年开始实施的《普及基础教育政策》,以及全面实现2000年尼日利亚妇女问题国家政策所载在国际社会支助下的教育目标。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进一步排定妇女和女孩教育领域行动的优先顺序,使人们认识到教育十分重要,是一项基本人权,是赋予妇女权力的基础。委员会敦促按照一般建议25采取有具体时限有的放矢的措施,提高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女孩和妇女的文化程度,确保女孩和年轻妇女能平等获得各级教育,防止女孩特别因早孕而辍学,并克服阻碍女孩接受教育的传统观念。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为父母送女儿入学制定进一步的鼓励措施,加快征聘合格的女教师从事各级教育工作,以确保所有儿童,特别是女童都能入学。

305. 委员会对劳务市场持续存在歧视性立法、行政规定和做法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妇女较高的失业率,私营和公营部门持续存在的工资差距以及私营部门缺少对妇女足够的社会保障措施。

30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劳务市场享有平等机会,通过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

307. 委员会对妇女健康状况不良、保健设施和计划生育服务不足以及难以利用这些设施和服务感到关切。委员会对不安全堕胎造成的产妇死亡率高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有害于妇女和女孩身心健康的传统做法依旧盛行表示关切。

30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划拨足够的资源改善妇女健康状况,特别是降低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增加妇女和少女得到可负担得起的保健服务的机会,包括生殖健康保健,增加妇女和男子获得可负担得起的计划生育手段的机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评估其严格的堕胎法对妇女健康的影响。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对妇女健康采取综合性的和生命周期办法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妇女和保健问题的一般性建议24。

309. 委员会确认缔约国在制定妇女担任公职应达到30%的目标方面所做的努力,但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情况,特别是担任领导和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较低。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仍然存在陈规定型的重男轻女的态度,即认为男子是天然领导者,从而阻碍了妇女寻求担任领导职位。

3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根据关于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一般性建议23,增加妇女在所有领域各级决策岗位任职的人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加强努力促进妇女担任领导职位,包括任职于外交界。为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提供更多的培训方案,加强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以强调妇女参与所有各级决策的重要性。

311. 委员会注意到在许多领域已经制定了法律和政策,包括妇女问题国家政策和相关的部门政策、战略和方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这些政策的影响缺乏评估和有效的监测机制,对所取得的成果也缺乏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和资料。

312.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对其政策在实现两性平等方面产生影响的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和分析,以及执行《公约》各项规定的情况。

31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尽快同意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有关委员会会议时间的修订案。

314.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于2006年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时,回应本结论意见所表达的各项关切。

315. 考虑到联合国各次相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的各方面的执行情况。

316. 委员会要求在尼日利亚境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尼日利亚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治家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或今后必须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继续广为传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6.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

白俄罗斯

317 . 2004年1月23日,委员会第643和644次会议审查了白俄罗斯第四 、 五和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BLR/4-6)(见CEDAW/C/SR.643和644)。

缔约国的介绍

318. 白俄罗斯代表在介绍报告时指出,合并报告所述期间为1994-2001年。报告谈到1996-2000年《国家行动计划》和国家方案“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妇女”以及保障男人和妇女平等权利的机构和行政措施。还提请注意新的或修订的立法,其中包括《民法典》(1999年)、《婚姻和家庭法》(1999年)以及《劳工法典》(2000年)。2000-2004年的国家性别政策是以委员会在审议白俄罗斯第三次定期报告时通过的结论意见为依据的。2003年10月,白俄罗斯通过了一项关于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国内法律。

319. 国家性别政策委员会于2000年5月成立,隶属部长会议。《2001-2005年期间国家行动计划》是根据《北京行动纲要》和委员会的结论意见拟订的。地方当局负责制定特别方案,促进妇女就业、保护妇女健康和保障她们的生殖权利。进一步开发性别统计数字使我们可以进行性别问题比较分析。代表强调了妇女公共协会和政府关于妇女地位机构之间保持社会合作伙伴的正面影响。

320. 妇女分享决策职位的情况不断增多。例如,在2000-2001年大选中,国民会议中妇女的百分比从4.5%增加为12.7%。由于国民会议委员会实行定额制,妇女目前在委员会中占28.1%的席位。2003年妇女委员会人数在地方委员会中占44.4%,但这个百分比随着决策级别的提高而下降。

321. 失业妇女可以得到专业服务以及心理和社会支助,包括招聘会,促进就业基金、付薪的公职、销售业专业培训,包括有可能自谋职业者,还为妇女创造就业机会。2003年,59.4%的失业妇女接受了专业培训,妇女得到的国家贷款和补贴占55.5%。《劳工法典》载有有关妇女和有家庭责任的工人及育儿假的规章条例。有未成年受扶养人的家庭在经济上更容易受到伤害,他们得到各种形式的财政补贴和福利。

322. 这位代表在谈到健康问题时确定了当前的一些挑战,包括酗酒问题严重、吸毒、结核(病)和性传播疾病。另一方面,还有很多积极的进展,对妇科疾病、包括肿瘤的诊断能力得到改进,发展生殖健康保护系统,能够提供更多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资讯,以及堕胎数量减少和更多地采用现代避孕方法。财政资源匮乏是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扩散的主要障碍,因此采取了很多措施来防治母婴传播艾滋病毒。

323.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实现两性平等面临的一大主要挑战。白俄罗斯大约30%的妇女经历过家庭暴力,12%的妇女在工作场所遇到过性骚扰。现在对家庭暴力肇事者进行登记,他们将受到各种制裁和惩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接受心理治疗。白俄罗斯已经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三个任择议定书,包括《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补充议定书》,并通过了2002-2007年期间防止贩卖人口和卖淫的方案。

324. 阻挠提高妇女地位的障碍包括财政资源匮乏、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顽固不化,以及男人不积极参与两性平等的工作。尽管该国没有歧视性法律,但这位代表说,立法保障仍未得到充分实施。这位代表在发言结束时向委员会保证,代表团愿意进行建设性对话。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325. 委员会对缔约国的第四、五和六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赞赏。该报告遵从了委员会规定的编写定期报告准则。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和提问做出了书面答复,委员会对此表示感谢,但又指出并没有答复所有问题。缔约国的口头说明为在白俄罗斯实施《公约》的现状提出了新的资料,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

326. 委员会对缔约国代表团表示欢迎,对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感谢。

32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政府行动、包括2001-2005年期间两性平等国家行动计划是在实施《北京行动纲要》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意见的范围内提出的。

328. 委员会对缔约国为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而采取的措施表示欢迎。

积极方面

329.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支助实现两性平等目标而进行的法律改革,包括制定《婚姻和家庭法》(1999年)、《民法典》(1999年)、《劳工法典》(2000年)和《刑法典》(2001年)。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国际标准、特别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审查现行法律和执行新法律所做的努力。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和通过关于两性平等的新法律。

330.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1991年10月对《公民法》进行修正,在子女国籍和获取、改变或保留国籍程序方面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31. 委员会对国民会议代表院和地方代表委员会中妇女人数增加表示欢迎。委员会还欢迎在组成共和国国民会议委员会时采用定额制。

332. 委员会对最高法院妇女人数增加表示欢迎。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国有很多女法官和女律师。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333. 《宪法》第22条规定,所有公民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平等享受权利保护。《宪法》没有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或两性平等的条款,委员会对此表示担忧。

33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其《宪法》中加入禁止性别歧视或明订两性平等的条款。

335. 委员会注意到制定了很多禁止性别歧视的法律条款,但同时也对缔约国没有制定两性平等的法律表示关切。

336. 委员会鼓励迅速拟订和通过关于两性平等的法律,以条款作出符合公约的直接间接歧视的定义,和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一般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的基础。

337. 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对旨在实现男女平等、包括把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方面主流的政策和方案采取统一措施表示关切。

3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旨在实现男女平等的所有政策和方案采取统一措施。委员会建议通过性别培训和设立协调中心将男女平等问题纳入所有公共机构、实行的政策和方案的主流中。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的定期报告中列入按性别分列的关于公约所有方面的资料。

339. 委员会对男女在社会中角色和责任方面陈规定型观念顽固不化感到关切,这种观念把养育子女的责任主要放在妇女身上。这种陈规定型观念危害妇女的社会地位,是充分实施《公约》的一大障碍。

34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消除对男女在社会所有领域作用和责任的陈规定型态度和观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鼓励男子分担家庭责任,并将其提高认识方案面向妇女和男子双方。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鼓励媒体宣传妇女的正面形象,以及妇女和男子在私人和公共领域平等地位和责任的正面形象。

341. 委员会关注包括在司法系统、执法人员和妇女本人中间,对《公约》及其适用和实施的程序以及对妇女总的人权认识不足。

34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尤其是为议员、司法、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展开有关《公约》的教育和培训方案。委员会建议针对妇女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提高妇女对其人权的认识,并确保妇女能够利用程序和补救措施,对付侵犯《公约》所规定的其权利的行为。

343. 委员会对当局在执行《公约》方面与非政府组织和妇女联合会合作不够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没有一个有利环境以建立和运作妇女非政府组织和鼓励民间社会更积极参与促进两性平等感到关切。

34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公约》的执行、包括对这些结论意见采取后续行动方面,与非政府组织和妇女联合会更有效合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与非政府组织协商。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使妇女非政府组织能够成立和运作,并鼓励和方便民间社会积极参与充分执行《公约》和促进妇女的人权。

345. 尽管确认在2000年设立两性平等政策全国理事会,但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这一为提高妇女地位而设立的国家机制并没有足够的知名度、决策权力或财政和人力资源,以有效促进妇女地位的提高和男女平等。委员会注意到2003年为更新理事会的组成通过了一项决定,但对过去几年理事会工作中断感到关注。

3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现有的国家机制,提高其效力,办法是在各级提高其能见度,使其拥有充分的决策权力和财政资源,并加强在国家和地方两级现有机制间的协调,以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

347. 尽管注意到就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已制订了一项法律草案,委员会关注在白俄罗斯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发生率增高,包括家庭暴力的发生率。

348. 根据一般性建议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执行综合性措施以处理家庭和社会中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给予高度优先重视。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草案,并确保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得到足够严厉和迅速的起诉和惩罚。暴力行为的女受害者应有立即的纠正和补救手段,包括保护令和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以及提供足够数目的、资金充足的收容所。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公共官员、尤其是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司法、保健的提供者和社会工作者对所有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充分敏感。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提高认识方面措施,通过媒体和公共教育方案防止和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的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所采取的措施。

349. 委员会确认缔约国为解决贩卖妇女和女孩问题所作的努力,包括新《刑法典》中有关贩卖人口的条款和通过2002-2007年期间防止贩卖人口和卖淫综合措施全国方案,但仍对白俄罗斯存在的贩卖妇女问题,以及对这一现象缺少详细的数据和资料感到关注。

35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打击贩卖妇女和女孩的现象。它建议加强措施改善妇女的经济状况,以消除她们易被贩卖的问题,以及加强对已成为贩卖行为受害者的妇女和女孩的社会支助、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措施。委员会呼吁白俄罗斯政府确保人口贩子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被贩卖的妇女和女孩得到她们所需的支助,以便她们对审判贩卖者作证。委员会建议培训边境警察和执法官员,使其具备识别贩卖行为的受害者并向其提供支助的必要技能。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综合资料和数据,说明贩卖妇女和女孩的情况,并提供资料说明为消除其成因及打击这一现象所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

351. 委员会表示关注尽管妇女所受的高水平教育,她们在劳动力市场的状况基本上是女性失业比率高、妇女集中于公共就业领域低薪部门,如保健和教育,公私营部门男女两性的工资差距大。委员会关注缔约国的劳动法对妇女作为母亲保护过度,限制妇女参与许多领域,它可能对妇女加入劳动力市场特别是私营部门产生障碍,并使陈规定型的性别角色永远持续下去。

35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力市场中享有平等机会。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所有创造就业机会方案和减少贫穷方案都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并确保妇女能够充分受益于所有支持创业的方案。委员会建议加紧努力消除职业方面的横向和纵向隔离,缩小并消除妇女和男子之间的工资差额,尤其是进一步增加以妇女为主题的公共就业部门的工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定期审查立法,以期减少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面临的障碍。

353. 委员会对妇女贫穷化、尤其是妇女户主、老年妇女和农村妇女等弱势妇女群体贫穷化感到关注。

354.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所有减少贫穷方案都顾及妇女需要,使妇女充分受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改善妇女经济状况、尤其是弱势群体妇女的经济状况所采取的措施。

355. 委员会对下列状况感到关注:妇女健康状况普遍恶化,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减少,继续将堕胎作为节育的主要方法,少女怀孕,孕妇健康状况恶化以及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而且切尔诺贝利灾难继续对妇女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356. 委员会建议按照关于妇女和保健的一般性建议24,充分采用以综合、生命周期的方式来保障妇女的健康包括价廉的保健服务,从财政和组织方面加强计划生育方案,为所有妇女和男子广泛提供避孕药具。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对女孩和男孩的性教育和生殖教育方案,以期促进负责的性行为,进一步防止将堕胎作为节育的手段。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多资料和数据,说明妇女的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率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缔约国进一步应付切尔诺贝利灾难对妇女造成的影响而进行的工作。

357. 委员会认识到国民议会代表院、地方代表委员会和最高法院的妇女人数已有增加,而且在组织共和国国民议会理事会时采用了定额原则,但是,委员会依然对妇女在民选机构和任命机构中的人数、尤其是担任高级别和决策职位、包括外交职务的妇女人数不足感到关注。

35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一般性建议25,加强并执行措施增加妇女在民选机构和任命机构中的人数,以期实现妇女平等参与所有公共生活领域、尤其是高级别决策领域的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采用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一般性建议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努力为目前和今后的妇女领导人提供能力建设方案或支持这种方案,并开展宣传运动,宣传妇女平等参与政治决策和公共决策的重要性。

359.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报告中缺乏关于少数民族妇女的资料,关于移徙妇女和老年妇女的资料寥寥无几。

36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少数民族妇女、移徙妇女和老年妇女的资料和数据,包括其经济、就业和健康状况的资料和数据。

36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迅速接受《公约》关于委员会召开会议时间的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36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6年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回应本结论意见所表示的各项关注。

363. 考虑到联合国各次相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的各方面的执行情况。

364. 委员会要求在白俄罗斯境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白俄罗斯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治家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继续广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7.第五次定期报告

德国

365. 2004年1月21日和22日,委员会第640和第641次会议(见CEDAW/C/ SR.640和641)审议了德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DEU/5)。

缔约国的介绍

366. 德国代表在介绍报告时指出,第五次定期报告概述了政府1998年以来执行的两性平等政策,并提请注意政府正在与非政府组织进行的对话。《公约》在德国议会享有前所未有的优先地位,议会于2003年首次审议了一份根据《公约》提出的报告。

367. 代表在谈到最近情况时,提请注意政府制定的各级打击针对妇女暴力行为的《行动计划》;这是政府首次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综合办法,目的在于实现结构性变化。联邦政府与各州以及联邦各部之间的密切合作,将保证行动计划得到切实执行。联邦《保护不受暴力法》旨在向暴力受害者提供快速援助,包括向受害人提供法庭保护。一项调查清楚地表明,还应向受害人提供其他各种支助和咨询。建立这种支助基础设施由各州市负责,而享有免于暴力生活的权利则是联邦政府的一项优先政治工作。联邦妇女事务部委托对1994年《雇员保护法》有关防止工作地点性骚扰的方面进行评估,这项评估查明了切实执行该法的一些障碍。在欧洲联盟反歧视指令转位后,将结合评估结果对该法进行修订。

368. 对于贩卖妇女问题,德国设立了一个国家工作组,作为执行《行动计划》的指导机构,在各级政府与服务机构的合作制度化方面也取得了良好进展。欧洲理事会的一项指令规定为贩卖人口的受害者发放短期居住许可;为执行这项指令而制定的《移徙法》加强了贩卖人口受害者的居住身份。该法与得到加强的其他支助措施一起,为受害者提供了重要的保护。

369. 1999年以来,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已经成为联邦政府政治工作的指导原则。为执行这项战略,联邦政府各个部门几乎都采取了措施并执行了试点项目。柏林洪堡大学最近成立了性别能力中心,支持把性别问题纳入社会各领域的主流。德国还成功地倡导在欧洲联盟范围内制定平等政策的双轨战略,战略包括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和提高妇女地位的传统政策。德国的发展合作表明,这项双轨战略取得了成功,2002年,为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和为妇女权利提供支助的妇女项目拨款3 740万欧元。

370. 《2010年议程》所载的联邦政府改革政策将在经济、劳工、金融和教育等领域进行意义深远的改革。在劳动力市场改革方面将特别保证妇女和家庭利益,并将仔细监测改革对妇女的影响。代表还提到了过去采取的一些重大措施,如《公务员平等机会法》、育儿假、非全日工作的法律保障、《工作组织法》的修订和旨在推动妇女参与就业促进活动的《促进就业法》。代表强调,她特别关切德国东部妇女劳动力市场的前景。

371. 为实现就业机会平等,家庭生活与工作之间的利益冲突必须加以解决。政府与相关的利益有关方进行合作,说服公司相信采取措施使雇员对家庭生活和工作进行协调将为公司产生经济效益。2001年,联邦政府与德国中央商业协会签署了一项推动妇女和男子机会平等协定;对协定执行活动的评估结果将在稍后提出。政府还推动妇女自营职业,将其作为支持中型公司战略的优先工作。代表指出,2002年妇女就业率达到58.8%,将在2010年前实现60%的目标。

372. 在向家庭提供财政补贴方面,德国名列欧洲各国的前三分之一,但在提供儿童保健和教育设施方面,德国却排名最后。政府计划到2010年采取一系列措施,根据需要为所有儿童建立设施。学校、日托所和托儿所由各个州市负责建造,联邦政府则为建造全日制学校拨款40亿欧元。

373. 代表最后指出,她仅强调了《公约》执行工作中的一些主要方面,她期待着与委员会就这些问题和其他问题进行对话。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374.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编写定期报告的准则及时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的各种问题提出的书面答复和口头发言,着重说明了该国的最近情况,并进一步阐明了公约的执行现况。

375.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由议会负责联邦家庭、老年、妇女和青年事务部国务秘书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参加会议。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376.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撤消在批准《公约》时对第七条(b)款作出的保留。

377. 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反对其他缔约国作出的保留,认为这些保留违背了《公约》的目标和宗旨。

积极方面

37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各级政府建立了广泛的两性平等组织和机制网络,并注意到涉及《公约》许多领域的多项政策和方案。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采取统筹办法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并注意到最近成立了性别能力中心,以把性别问题纳入各阶层,包括工商业、政治和行政工作的主流并为此提供支助。

37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公约附加议定书》,并接受了《公约》有关委员会会议时间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380.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改善妇女的法律地位通过了大量的法律和法律修正案,其中包括《外国人员法修正法》,其中的困难条款规定外国配偶在德国生活两年或不足两年后分居应享有独立的居住权;执行妇女与男子平等机会概念的联邦法,规定在妇女代表不足的领域妇女在某些情况可得到优先考虑;《保护不受暴力法》,规定对犯罪人、包括有暴力行为的伙伴执行法庭命令;以及把妇女纳入具体的劳动市场政策措施的《促进就业法》。

381. 委员会高兴地注意到,从事两性平等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与缔约国进行合作,包括定期协商;参加跨部的工作组;致力于立法进程;从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以来派员参加德国出席妇女地位委员会会议代表团。

38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把性别问题综合纳入发展合作方案并在这一框架内促进妇女人权的政策。

38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已在议会中得到讨论。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384.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对妇女和男子的作用和责任的常规定型、保守的看法继续普遍存在。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媒体和广告中有时将妇女作为性玩物,并宣扬她们的传统作用。

385. 委员会建议加强政策,执行方案,包括对男女、尤其是对媒体和广告代理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和教育运动,以帮助确保在家庭和工作场所以及整个社会中消除与传统作用相关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建议鼓励媒体宣传妇女的正面形象,并采取一致行动改变男子和社会上将妇女作为性玩物的观点。

386. 委员会确认现已执行一项综合行动计划,并注意到2004年晚些时候将获得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的调查结果,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行为的范围、暴力性质,受害者年龄和族裔等的数据和资料有限。

38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数据和资料,说明对妇女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行为以及对妇女包括移民妇女任何新的暴力形式的性质和范围。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执行旨在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政策、计划和方案。

388. 委员会注意到促进私营行业中男女平等机会协定,委员会对下列现象感到关注:妇女长期失业率很高,妇女从事非全日工以及低薪和低技能工作的人数增加,妇女在工资方面继续受到歧视,妇女的资格和职业地位不符。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尽管已经通过《抚养子女福利法》的新条例,但是男子似乎依然抵制请育儿假。

389.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加紧努力增加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实际平等机会,包括增加她们获得全时就业的机会,并促进同工同酬。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酌情继续监测规章制度对非全日工以及对育儿假和增加奖励的影响力,以便消除非全日工对妇女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尤其是对她们的退休金和退休福利的不利影响,并鼓励父亲们更多利用育儿假。

390.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公约》没有得到与区域法律文书、尤其是欧洲联盟各项指示同等程度的宣传和重视,因此没有经常作为缔约国制定消除对妇女歧视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措施、包括立法的法律依据。

39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实现两性平等目标的工作中进一步强调《公约》在联邦一级与州一级,将其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文书。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预防性措施,提高对《公约》的认识,尤其是提高议员以及司法和法律行业对《公约》的认识。

392.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联邦政府的改革政策“2010年议程”的某些方面可能对妇女产生特别不利的影响。

39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规划、执行和评价的所有阶段研究并仔细监测其经济和社会改革对妇女的影响,进行必要的改革,应付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394. 委员会对因性别、族裔和宗教背景和种族而遭受多种形式歧视的移徙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包括辛蒂和罗姆妇女的处境以及其中部分妇女容易被贩卖和遭受性剥削感到关注。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中缺乏关于她们获得保健、就业和教育的机会以及对妇女各种暴力形式具体资料,特别是缺乏关于强迫婚姻的数据和资料。委员会还对外交官家中的一些外国帮佣女工的状况感到关注。

39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在整个社会及其社区中消除对移徙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的歧视,采取有效和预防性措施、包括执行提高认识的方案,尊重并增进她们的人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研究移徙妇女和女童以及少数民族妇女和女童的状况。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充分数据和资料,包括贩卖妇女和性剥削以及预防和复原措施的状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保护外交官家中的外国帮佣女工的人权。

396. 委员会赞赏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比例已经超过30%的关键临界值,但是感到关注的是,妇女担任公共生活若干其他部门、尤其是公务员、外交部门、科学研究和学术界高级职位的人数不足。

397.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步骤促进更多妇女担任高级别职位。委员会建议采取预防性措施,消除现有障碍,并在必要时执行《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临时特别措施。

398.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报告中提到“临时特别措施”的说法表明没有清楚地理解《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

39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报告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一般性建议25。

400. 委员会注意到旨在改善法律和社会保护的《妓女法律状况管制法》已经生效,但是对剥削妓女的现象表示关注。

40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监测该《管制法》,并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其效力的评估意见。委员会建议执行各项方案,广泛提供各种谋生方式,以劝阻妇女进入卖淫行业,并执行恢复方案,帮助妇女。委员会还建议实施教育宣传方案,阐释为盈利而使妇女卖淫所涉的人权问题。

402. 委员会注意到在审议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第四次定期报告之后开展了若干研究和调查,但是,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为委员会及时审议第五次定期报告所提供的成果和结果寥寥无几。

40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关于旨在实现两性平等的法律、政策、计划和方案的影响力的这些研究和调查的结果。

40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报告时与妇女非政府组织协商。

40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6年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报告中,回应本结论意见所表示的各项关注。

406. 考虑到联合国各次相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的各方面的执行情况。

407. 委员会要求在德国境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德国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治家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继续广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第五章

按照《公约任择议定书》进行的活动

408.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十二条规定,委员会应在其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提出的年度报告中包括它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活动的纪要。

A.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409. 委员会注意到《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的报告以及该工作组通过的决定(见本报告附件三)。

B.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八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410.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委员会收到可靠资料表明缔约国严重地或系统地侵犯《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委员会应请该缔约国合作审查这些资料,并为此目的就有关资料提出意见。

411. 根据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77条,秘书长须提请委员会注意按照《任择议定书》的规定提交或看来是提交给委员会审议的有关信息。

412. 委员会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继续做《任择议定书》第八条规定的工作。按照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80和81条,与《任择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职责有关的委员会所有文件和会议记录都是保密的,而关于该条规定的程序的所有会议都是非公开的。

第六章

加快委员会工作进度的各种办法

413. 委员会2004年1月12日和30日第629次和第647次会议以及非公开会议审议了议程项目7“加快委员会工作进度的各种办法”。

委员会在议程项目7下采取的行动

第三十一届和第三十二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

414. 委员会决定第三十一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如下:

普拉米拉·帕顿

恩里克·罗萨里奥

戈兰·梅兰德

约兰达·戈麦斯

415. 委员会决定第三十二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及候补成员为:

成员:

Ama Frema Coker Appiah

Françoise Gaspard

Aída González Martínez

Victoria Popescu

Heisoo Shin

候补成员:

Yolanda Ferrer Gómez

Salma Khan

Fatima Kwaku

Dubravka Šimonović

Maria Regina Tavares da Silva

第三十一届会议、第三十二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会议和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工作组第四届会议

416. 根据为2004年排定的会议日历草案,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将于2004年7月6日至23日举行。第三十二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会议将于2004年7月26日至30日举行。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工作组第四届会议将于2004年6月30日至7月2日举行。

第三十二届会议、第三十三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会议和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工作组第五届会议

417. 根据为2005年排定的会议日历草案,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将于2005年1月10日至28日举行。第三十三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会议将于2005年1月31日至2月4日举行。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工作组第五届会议将于2005年1月31日至2月4日举行。

将由委员会今后各届会议审议的报告

418. 委员会决定在其第三十一届会议和第三十二届会议上审议以下报告:

(a)第三十一届会议

㈠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安哥拉

马耳他

拉脱维亚

㈡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赤道几内亚

㈢第五次定期报告

孟加拉国

多米尼加共和国

西班牙

㈣后续报告

阿根廷

(b)第三十二届会议

㈠初次报告

萨摩亚(合并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报告)

老挝(合并的初次、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次报告)

㈡定期报告

阿尔及利亚(第二次定期报告)

克罗地亚(合并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加蓬(合并的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意大利(合并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巴拉圭(合并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土耳其(合并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4年主席或委员会成员将出席的联合国会议

419. 委员会建议主席或一名候补于2004年出席以下会议:

(a) 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

(b) 人权委员会第六十届会议;

(c) 定于2004年6月21日和22日在日内瓦举行的人权条约机关第三次委员会间会议(由主席和两名委员会成员出席);

(d) 定于2004年6月23日至25日举行的人权条约机关主持人第六十次会议;

(e) 大会第五十九届会议(第三委员会和大会通过《公约》二十五周年庆祝活动)。

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加强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审议缔约国报告

420. 委员会继续审议各项措施以加强其工作方法的效果。它特别在秘书处关于由并行工作组审议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出的定期报告的办法所涉及的问题和可能方式所编写的背景说明(CEDAW/C/2004/I/4/Add.2)的基础上讨论了这一备选办法。还提到了将委员会的两届年度会议各延长一周、举行特别(第三个)届会等其他办法。委员会得知,在其第三十届会议开始时,总共有33个缔约国提出的报告有待审议,其中不包括将在该届会议上审议的报告,而在其第二十九届会议结束后秘书处收到了14份报告。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即有大量报告等待审议以及对这些报告进行审议方面出现拖延,这本身就会对缔约国及时提交报告产生抑制作用。它还注意到,今后在其年度届会中将必须分配出时间来履行《公约任择议定书》对它规定的任务。委员会同意预定5月在乌得勒支举行的非正式会议上进一步审议它的工作方法,在该会议上还将进一步审议在并行工作组中审议定期报告的方式。

委员会的非正式会议

421. 委员会赞赏地欢迎荷兰政府邀请它于2004年5月5日至7日在荷兰乌得勒支举行一次非正式会议。它感谢Cornelis Flinterman采取主动获得这项邀请,感谢他愿意与秘书处协调为该会议进行筹备。委员会同意该会议的主要焦点将是委员会的工作方法。特别是,委员会将讨论:对缔约国报告的审议;结论意见;举行并行工作组会议以审议定期报告的备选办法;扩大核心文件和统一报告准则。还将分出时间来进行集思广益会议,讨论委员会关于第二条的下一个一般性建议的内容和采取的角度。委员会责成主席同Flinterman先生和秘书处协调,拟定工作安排。它请秘书处就列入非正式会议议程的各个项目编写一份背景说明,以便利讨论的进行。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八条提交报告的战略的执行情况

422. 委员会在2003年7月16日同报告逾期长达五年以上的缔约国举行了非公开会议,并进一步澄清了为鼓励缔约国提交报告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包括主席给29个缔约国的信,这些缔约国的初次报告在2003年7月18日时已逾期达五年以上。 此后,委员会注意到,有一些国家已提交了初次报告。另一些国家已通知主席或秘书处其报告的编写情况。委员会决定在其第三十一届会议上进一步评估缔约国迟交初次报告的情况,并暂时推迟计划在第三十一届会议期间同初次报告在2004年5月将逾期五年以上的缔约国举行的后续会议。在这方面采取的进一步行动还将取决于委员会能否在合理时间内审议收到的报告。

委员会工作方法概述

423. 委员会商定在其年度报告中列入其现行工作方法概述,以便使这些方法更加透明,让缔约国和关心《公约》执行情况的其他方面、包括联合国各机构、方案和基金以及民间社会组织更容易了解这些方法(见本报告附件四)。

关于伊拉克妇女状况的声明

424. 委员会讨论了关于伊拉克妇女处境的最新发展情况,特别是理事会采取的行动,并通过了一项声明(见本报告附件二)。委员会请主席将声明转递联合国秘书长并作为委员会的新闻稿发布。

要求提出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425. 委员会对于印度政府没有答复委员会上届会议的请求感到失望。因此委员会决定再次请该国政府说明提出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预计日期(两次报告分别应于1998年8月8日和2002年8月8日提出),提供资料说明古吉拉特事件及其对妇女的影响。委员会还决定由主席邀请印度常驻联合国代表于2004年3月出席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期间见面会谈,说明该国政府关于上述报告的编写状况。

《公约》通过二十五周年

426. 委员会支持主席的提议,即在大会第五十九届会议期间举行适当规模的活动,纪念大会通过《公约》二十五周年。这样的活动应提供一次机会,突出显示《公约》的执行进展情况以及委员会对这些工作的贡献,并且说明所有妇女普遍享有人权的目标仍远未实现。委员会请秘书处计划并开展这样的活动。

第七章

《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427. 委员会2004年1月12日和30日第629和第647次会议以及非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公约》第21条执行情况的议程项目6。

委员会在议程项目6下采取的行动

关于《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一般性建议25

42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委员会关于《公约》第四条第1款(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的订正草案。该草案由Schöpp-Schilling女士、Patten女士和Flinterman先生完成。委员会感谢起草小组、特别是Schöpp-Schilling女士为最终确定案文付出的努力,并通过了经进一步订正的草案(见本报告附件一)。

关于一般性建议的今后工作

429. 委员会审查了拟订一般性建议的程序、 其长期工作方案和已确定要拟订一般性建议的专题。委员会商定下一项建议将是关于《公约》第二条,并在2004年7月第三十一届会议上开始关于这项建议的工作。因此,将在第三十一届会议上进行该工作的第一阶段,即在委员会公开会议上就拟议一般性建议所针对的问题举行一般性讨论并交流意见。欢迎专门机构和其他联合国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参与讨论,并酌情准备非正式背景文件。委员会请秘书处将该决定广为传达,以便这些实体为筹备工作作出贡献。

第八章

第三十一届会议临时议程

430. 委员会在其第647次会议上审议了第三十一届会议的临时议程草案(见CEDAW/C/SR.647)。委员会决定核准这届会议的下述临时议程: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主席关于委员会第三十届至第三十一届会议期间所开展活动的报告。

4.审议缔约国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十一条执行情况。

6.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7.委员会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进行的活动。

8.第三十二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9.通过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的报告。

第九章

通过报告

431. 委员会第647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其第三十届会议的报告草稿(CEDAW/C/ 2004/I/L.1和CEDAW/C/2004/I/CRP.3和Add.1-8)(见CEDAW/C/SR.647),并通过了讨论期间经口头订正的报告。

附件一

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涉及暂行特别措施的第四条第1款的一般性建议25

一.导言

1.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1999年第二十届会议依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十一条决定,拟订关于《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一般性建议。这项新的一般性建议将借鉴以前各项一般性建议,包括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5(第七届会议,1988年)、关于执行《公约》第八条的一般性建议8(第七届会议,1988年)和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一般性建议23(第十六届会议,1997年),还将借鉴《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委员会关于这些报告的结论意见等。

2.关于本项一般性建议,委员会的目的是阐明第四条第1款的性质和含义,以便于并确保缔约国在执行《公约》过程中充分利用该条款。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将该一般性建议翻译成本国语文和地方语文,并普通散发给包括行政管理机构在内的政府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包括媒体、学术界、人权及妇女协会和机构在内的民间社会。

二.背景:《公约》的目标和宗旨

3.《公约》是一项活的文书。自1979年通过《公约》以来,委员会及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的其他行动者一直以进步的思维协助阐明和理解《公约》各项条款的实质性内容、歧视妇女的特别性质及消除此种歧视的文书。

4.必须依照《公约》的总体目标和宗旨,即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确定第四条第1款的范围和含义,以期在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男女平等。《公约》缔约国有法律义务尊重、保护、促进和实现妇女不受歧视的权利,确保妇女发展和地位提高,以改善她们的处境,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男女平等。

5.《公约》超越了许多国家和国际法律标准和准则中使用的歧视概念。虽然这些标准和准则都禁止性别歧视,保护男女免受专横、不公平和(或)不公正的待遇,但《公约》的重点是歧视妇女问题,强调妇女因为是妇女而一直并且继续遭受形形色色的歧视。

6.第一至五和二十四条构成《公约》所有实质性条款的一般性解释框架;第一至五和二十四条的总和表明三项义务是缔约国努力消除歧视妇女的核心所在。应以综合方式履行这些义务,它们已超出男女平等待遇的纯粹正式法律的义务范畴。

7.首先,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在其法律中没有直接或间接a 歧视妇女的内容,并通过主管法庭及制裁和其它补救办法确保妇女在公共和私人领域都不受——公共当局、司法机构、机关、企业或私人的——歧视。第二,缔约国有义务通过实行具体、有效的政策和方案改善妇女的实际状况。第三,缔约国有义务处理普遍的性别关系b 及基于性别的定型观念,这一切不仅通过个人的个别行为而且在法律、立法和社会结构和机构中都对妇女产生影响。

8.委员会认为,仅仅采取正式法律或方案的方式不足以实现委员会解释为实际平等的事实上的男女平等。此外,《公约》要求男女起点平等,并通过创造有利于实现结果平等的环境赋予妇女权力。仅仅保证男女待遇相同是不够的。必须考虑到妇女和男子的生理差异以及社会和文化造成的差别。在某些情况下,必须给予男女不同待遇,以纠正这些差别。实现实际平等还需要有效的战略,目的是纠正妇女代表名额不足的现象,在男女之间重新分配资源和权力。

9.结果平等是事实上或实际平等可想而知的必然结果。这些结果可能是数量和(或)质量性质的结果;即妇女与男子在各领域享有有关权利的人数几乎相等,享有同等的收入、以及同等的决策权和政治影响力,和妇女不遭受暴力。

10.必须有效处理歧视妇女和男女不平等的根本原因,才能改善妇女的状况。在审视妇女和男子的生活时必须考虑到这方面的前因后果,并采取措施以促进机会、机构和制度的真正改变,不再以历史沿袭的男性权力和生活方式的规范为基础。

11.应区分妇女生理上决定的长期不变的需要和经历和下列情况造成的其它需要:过去和现在对妇女的歧视个体行为;占主导地位的性别意识形态;社会、文化结构和机构中歧视妇女的各种表现。由于正在采取步骤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妇女的需要可能改变或消失,或成为男女的共同需要。因此,需要继续监测旨在实现妇女事实上或实际平等的法律、方案和措施,以避免使可能已失去理由的不同待遇永久化。

12.某些妇女群体除受性别歧视外,还受到基于种族、族裔或宗教、残疾、年龄、阶级、种姓或其它因素的多种形式的歧视。此类歧视首先可能影响到这些群体的妇女,也可能在不同程度上或以不同方式影响到男子。缔约国可能需要采取具体的暂行特别措施,消除对妇女的多种形式的歧视及其对妇女产生的复合不利影响。

13.除《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之外,联合国系统通过的其它国际人权文书和政策文件也包含关于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支持实现平等的条款。这些措施以不同术语表述,赋予它们的含义和解释也有所不同。委员会希望,本文所载的关于第四条第1款的一般性建议将有助于阐明术语。c

14.《公约》所针对是过去和现在阻碍妇女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社会和文化上的歧视,其目标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包括消除事实上或实际不平等的根源和后果。因此,根据《公约》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是实现妇女事实上或实际平等的手段之一,而不是不歧视和平等准则的例外。

三.《公约》中暂行特别措施的意义和范围

第四条第1款

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的标准或另立标准;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

第四条第2款

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A.第四条第1款和第2款之间的关系

15.第四条第1款和第四条第2款中“特别措施”的目的明显不同。第四条第1款的目的是加速改善妇女状况以实现事实上或实际男女平等,寻求必要的结构、社会和文化变革,以纠正过去和现在歧视妇女的形式和后果,并向妇女提供补偿。这些措施是暂行措施。

16.第四条第2款对由于妇女与男子生理上的差异而给予他们的不同待遇作出了规定。这些措施是永久性措施,至少直至第十一条第3款中提到的科学技术知识证明有理由进行审查。

B.术语

17.在《公约》的准备材料中使用了不同术语来指称第四条第1款中的“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在以前的一般性建议中也使用各种术语。缔约国往往把纠正、补偿和促进意义的术语“特别措施”与“平权行动”、“积极行动”、“积极措施”、“反向歧视”和“积极的区别对待”等术语等同起来。这些术语源自讨论和各国在不同情况下采取的各种措施。d 在本项一般性建议中,根据审议缔约国报告的惯例,委员会按照第四条第1款的要求只使用“暂行特别措施”这一术语。

C.第四条第1款的关键内容

18.缔约国根据第四条第1款采取的措施应旨在加速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民间或其它任何领域的平等参与。委员会认为,实施这些措施并非不歧视准则的例外,而是作出一种强调,即暂行特别措施是缔约国的一项必要战略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在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实现事实上或实际男女平等。虽然实施暂行特别措施往往补救过去歧视妇女的造成的结果,但不管过去歧视妇女的证据如何,缔约国仍应承担《公约》规定的义务,改进妇女状况以实现事实上或实际男女平等。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通过并执行此类措施的缔约国没有歧视男子。

19.缔约国应明确区分根据第四条第1款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和其它一般性社会政策,前者旨在加速实现妇女事实上或实际平等的具体目标,后者旨在改善妇女和女童的状况。并非所有可能或将会有利于妇女的措施都是暂行特别措施。提供一般条件保证妇女和女童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确保她们过上有尊严、不受歧视的生活,这些不能称之为暂行特别措施。

20.第四条第1款案文阐明此类特别措施的“暂行”性质。因此,不应将此类措施视为永久的需要,即使“暂行”其实是意味长期采取此类措施。暂行特别措施的延续时间应根据处理具体问题的效果而定,不应预先确定。如果预期效果已实现并持续了一段期间,则必须中止暂行特别措施。

21.虽然“特别”这一术语与人权论述相符,但仍然应对其作出缜密解释。有时使用该术语会让妇女和其它受歧视群体显得脆弱、易受伤害并需要额外或“特别”措施才能参与社会或在社会中竞争。但在制定第四条第1款时,“特别”的真正含义是这些措施旨在实现具体目标。

22.“措施”这一术语广泛包括各种立法、执行、行政和其它管理文书及政策和惯例,如:推广方案或支助方案;分配和(或)重新分配资源;优惠待遇;定向征聘、雇用和晋升;与一定时期有关的数目指标和配额制度。选择特定“措施”将取决于第四条第1款适用的情况,以及旨在实现的具体目标。

23.通过并执行暂行特别措施可能导致讨论其对象群体或个人的资格和才干,并提出理由反对在政策、教育和就业等领域优待据称资格低于男子的妇女。由于暂行特别措施旨在加速实现事实上或实际平等,所以应认真审查资格和才干问题是否涉及性别偏见,特别是在公营和私营部门就业领域,因为资格和才干是由规范和文化确定的。在任命、甄选或选举担任公职和政治职务的人员时,除资格和才干以外的因素或许也应起作用,包括实行民主公正原则和选举原则。

24.须参照第一、二、三、五和二十四条,对第六至十六条适用第四条第1款;第六至十六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因此,委员会认为,如果能够说明暂行特别措施对第六至十六条的无论哪一条是必要而恰当的,缔约国应就其通过并执行暂行特别措施,以便加速实现妇女事实上或实际平等的总体或特定目标。

四.对缔约国的建议

25.缔约国的报告应说明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采取或未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情况,缔约国最好坚持使用“暂行特别措施”这一术语,以避免混乱。

26.缔约国应明确区分暂行特别措施和通过并执行的其它一般性社会政策,前者旨在加速实现妇女事实上或实际平等的具体目标,后者旨在改善妇女和女童的状况。缔约国应注意,并非所有现在或将来可能会有利于妇女的措施都是暂行特别措施。

27.缔约国在实施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实现妇女事实上或实际平等时,应分析妇女在所有生活领域以及特定、有针对性的领域中的状况。缔约国应评估暂行特别措施对国内特定目标的可能影响,并采取它们认为最适当的暂行特别措施来加速实现妇女事实上或实际平等。

28.缔约国应说明选择一种措施而不选择另一种措施的理由。实施此类措施的理由应包括:说明妇女或受到多种形式的歧视的特定妇女群体的实际生活状况,包括决定其生活和机会的各种条件和影响;实施此类暂行特别措施将加速改进她们在缔约国的状况。与此同时,应阐明这些措施和一般性措施与努力改善妇女状况之间的关系。

29.缔约国应就未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作出充分解释。不能以下列方式证明有理由不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声称无能为力;或说明不行动的原因是占主导地位的市场力量或政治力量,如私营部门、私人组织或政党所固有的这些力量。此外,提请缔约国注意,应参照其它各条解释的《公约》第二条要求缔约国对这些行动者的行动负责。

30.缔约国可就若干条款提出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报告。根据第二条,请缔约国就这些措施的法律或其它依据提出报告,并说明选择某种办法的理由。此外,还请缔约国详细说明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立法,特别是该立法是否对暂行特别措施的强制性质或自愿性质作出规定。

31.缔约国应在其宪法或国家立法中规定,允许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全面反歧视法、机会平等法或关于男女平等的行政命令等立法能够指导应采取哪种暂行特别措施,以实现特定领域的一个或数个特定目标。关于就业或教育的具体立法也可提供此类指导。关于不歧视和暂行特别措施的有关立法应涉及政府行动者及私营组织或企业。

32.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暂行特别措施还可基于国家、区域或当地行政部门包括公共就业和教育部门制定并通过的指令、政策指示和(或)行政准则。这类暂行特别措施可包括公务员制度、政治领域以及私营教育和就业部门。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公营或私营就业部门的社会伙伴也可通过谈判达成此类措施,或由公营或私营企业、组织、机构和政党在自愿的基础上予以实施。

33.委员会重申,应根据具体国情和打算克服的问题的具体性质,拟订、实施和评价暂行特别措施行动计划。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报告中详细说明旨在实现下列目标的行动计划:为妇女创造机会,克服她们在某些领域任职人数不足的问题;在某些领域重新分配资源和权力;和(或)开始进行体制改革,消除过去或现在的歧视现象,加速实现事实上的平等。报告还应说明,此类行动计划是否考虑到此类措施可能意外造成的有害影响,以及为保护妇女免受这种影响可能采取的行动。缔约国还应在其报告中说明暂行特别措施的成果,并评估可能致使这种措施失败的因素。

34.根据第三条,请缔约国提出报告,说明负责拟订、执行、监督、评价和推行此类暂行特别措施的机构。现有或计划设立的国家机构可承担这一责任,如妇女部、各部或总统办公室内的妇女司、监察员、法庭或其它公营或私营实体等,这些机构都应具有拟订具体方案、监督方案执行及评价方案影响和成果的任务规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特别是受影响的妇女,在拟订、执行和评价此类方案方面发挥作用。此外,还特别建议与民间社会和代表各妇女团体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和协商。

35.委员会提请注意并重申其关于妇女状况统计数据的一般性建议9,建议缔约国提供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以便衡量在实现妇女事实上或实际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和暂行特别措施的效果。

36.缔约国应报告根据《公约》有关条款在具体领域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类型。根据有关条款提出的报告应提到具体的目标和指标、时间表、选择特定措施的理由、让妇女能够参与这些措施的步骤以及负责监督执行情况和进展的机构。还请缔约国说明受某措施影响及因暂行特别措施而有机会参加某领域的妇女人数,或说明国家打算在多长时间内向多少妇女重新分配多少资源和权力。

37.委员会重申其一般性建议5、8和23,其中委员会建议在下列领域实施暂行特别措施:教育、经济、政治和就业;妇女在国际一级代表政府参加国际组织工作;政治和公共生活。缔约国应根据本国国情加强此类努力,特别是涉及各级教育所有方面及各级培训、就业和参加公共和政治生活所有方面的努力。委员会回顾,在所有情况下,特别是在医疗卫生领域,缔约国应仔细区分每个领域中持续及永久的措施和暂行措施。

38.请缔约国注意,应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加速改变和消除歧视妇女或对妇女不利的文化、定型态度和行为。在信贷和贷款、运动、文化和娱乐及法律宣传领域也应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有必要,应针对受多重歧视的妇女,包括农村妇女,采取此类措施。

39.虽然不可能对《公约》所有条款适用暂行特别措施,但委员会建议在下述情况考虑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每当涉及加速提供平等参与的机会和加速重新分配权力和资源的问题;如果能够说明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这些措施,而且这些措施最适合。

a 如果法律、政策和方案基于似乎不分性别但实际上对妇女有不利影响的标准,则会发生间接歧视妇女的情况。不分性别的法律、政策和方案保留过去歧视妇女的后果可能并非故意,以男人生活方式为模式因而未考虑到与男子生活方式不同的妇女生活经历也可能出于无心。存在这些区别是因为基于男女生理区别对妇女的陈规定型期望、态度和行为,还可能因为普遍存在的男尊女卑现象。

b“给予生理性性别差异的社会含义便是性别观念的定义。性别观念是一种意识形态和文化概念,但是也再生于物质实践领域内,然后反过来影响这种实践的结果。它影响到资源、财富、工作、决策和政治权力的分配,还影响到家庭及公共生活中权利和待遇的享受。尽管文化各异,时间变迁,全世界范围内的性别关系均导致男女之间的权利不均衡,这是一个普遍特征。因此,性别是一个划分社会阶层的因素,在此意义上讲,它类似于种族、阶级、族裔、性行为和年龄等其它划分阶层的因素。这有助于我们了解性别特征的社会构造和作为两性关系基础的不平等权力结构。”《1999年关于妇女在发展中的作用的世界概览》,第7页,联合国,纽约,1999年。

c 例如,见《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其中准许暂行特别措施。包括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和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内的条约监测机构的惯例表明,这些机构认为,要想达成各该条约的目标,必须执行暂行特别措施。在国际劳工组织主持下通过的各项公约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各种文件都明确或含蓄规定采取此类措施。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审议了这一问题,并指定一名特别报告员编写报告供小组委员会审议和采取行动。妇女地位委员会于1992年审查了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情况。联合国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成果文件,包括1995年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行动纲要及其2000年后续行动审查,提到积极行动是实现事实上平等的工具。联合国秘书长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是妇女就业领域的实例,包括在秘书处实行关于妇女招聘、晋升和职位安排的行政指示。这些措施的目的是在各级、特别是较高级别实现50/50的男女比例。

d 在美利坚合众国和一些联合国文件中使用“平权行动”,而在欧洲和许多联合国文件中目前普遍使用“积极行动”。但“积极行动”在国际人权法中有另一个含义,用于说明“积极的国家行动”(国家采取行动的义务相对于国家不采取行动的义务)。因此,“积极行动”这个术语不明确,因为其意思不限于《公约》第四条第1款中所理解的暂行特别措施。一些评论家批评“反向歧视”或“积极的区别对待”这两个术语不恰当。

附件二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伊拉克妇女境况的声明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2004年1月12日至30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第三十届会议期间关切地注意到关于伊拉克妇女人权境况的最近事态发展。委员会特别注意到2003年12月29日伊拉克管理委员会决定废止有关婚姻、离婚、监护儿童及继承问题的现行民法。

委员会注意到,伊拉克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与此相关,2003年6月30日至7月18日举行的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就有必要在战后伊拉克妇女的境况方面考虑到《公约》,致函当时的秘书长伊拉克问题特别代表兼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已故的塞尔希奥·比埃拉·德梅洛。

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决心援助伊拉克的重建进程。委员会呼吁有关各方在其所有行动和活动中特别强调尊重和维护国际人权标准和准则,尤其是那些专门保障妇女和女童权利的标准和准则。这些标准和准则是普遍的人权不可剥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委员会认为强调这一点对于伊拉克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委员会希望强调,妇女必须充分和平等地参加一切战后重建活动以及伊拉克社会生活及其发展的一切方面,特别是伊拉克新宪法的起草和立法框架的任何修订。伊拉克的所有立法改革和所有主管当局的决定都必须完全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公约》,以确保妇女与男子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平等,并确保她们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委员会吁请国际社会和伊拉克所有主管当局确保充分遵守和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所有规定。

附件三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工作组第三届会议的报告

1.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工作组于2004年1月7日至9日举行了第三届会议。除了艾达·冈萨雷斯·马丁内斯以外,工作组的所有成员都参加了会议。汉娜·贝亚特·舍普-席林继续担任工作组主席。

2.工作组在其第一次会议上修正并通过其议程(见附件)。

一.讨论摘要

3.提高妇女地位司妇女权利科科长介绍了秘书处关于工作组第二届会议以来所采取的措施和发展情况的说明(CEDAW/C/2004/WGCOP/WP.1)和关于其他人权条约机构临时措施方面做法的背景说明(CEDAW/C/2004/WGCOP/WP.2)。

4.工作组讨论了其第二届会议以来秘书处所收到的信函。工作组指出,今后秘书处的说明应提供较多的资料,说明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提出索偿要求的信函,包括初步看来不符合可受理性规定的信函,和秘书处对发件人提出的答复。列有这种信函的档案应当便于工作组成员在工作组会议期间查阅。

5.工作组讨论了传播《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来文程序方面资料的其他方式,包括通过国家人权机构、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和非政府组织传播有关资料的方式。

6.工作组讨论了工作组程序的保密规则及其对工作组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及发件人和缔约国两方面的适用性。工作组议定,如议事规则第74条所规定,除非工作组提出相反的要求,否则有关程序方面资料的保密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或发件人,但是委员会或工作组成员则必须严格保密。

7.工作组讨论了议事规则第60条,特别是禁止身为所涉缔约国国民的成员参与有关来文的审查的第60条第(1)款(c)项。工作组认为,在来文程序目前这个开始的阶段,在工作组审议有关来文期间,身为所涉缔约国国民的工作组成员为学习目的仍可留在会议室内。

8.工作组商定了闭会期间新来文的处理程序。特别是工作组议定由秘书处定期提供有关可以考虑登记的信函的最新情况。因此工作组确认在现阶段不任命新来文问题报告员。将在通过电子邮件同工作组成员协商后就闭会期间新来文登记问题作出决定。

9.在讨论临时措施时,工作组强调有关缔约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复。

10.工作组讨论了待发来文的问题,其中有一份是上一届会议期间登记的。

二.工作组作出的决定

11.工作组决定:

(a)有关临时措施的要求应包括一项有关缔约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就所采取的措施提出答复的要求;

(b)登记第三份来文。

12.工作组还决定要求秘书处采取下列行动:

(a)在其提交工作组的定期报告中载列较多关于提高妇女地位司内收到的信函的资料。这种资料应分为三类提供:㈠ 关于非《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信函(信函数和所指国家);㈡ 初步看来不符合其他可受理性规定的信函,不建议同发件人就来函进一步联系;这种决定必须得到两名工作人员的同意;㈢ 向《任择议定书》缔约国提出索偿要求的信函,秘书处要求发件人就来函提出进一步的资料;

(b)在给发件人和缔约国的信中提到两届年度会议,并提到委员会和工作组即将举行的会议的日期;

(c)向国家人权机构、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和国家监察员传播《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来文范本;

(d)加紧作出更大的努力,确保提高妇女地位司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之间的交互式来文数据库有效运作;

(e)在闭会期间继续向工作组成员定期提供摘要及其他有关文件。

13.工作组决定其会议临时议程将包括下列项目:

1.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2.审查上一届会议以来所采取的措施和进行的活动。

3.审查和讨论工作方法。

4.来文最新情况。

5.任何其他事项。

6.通过下一届会议临时议程,包括会议日期和会期,并通过工作组的报告。

14.工作组确认下一届会议将于2004年6月30日至7月2日举行。

三.所要审议的其他问题

15.工作组商定进一步审议是否需要向无法以联合国正式语文撰写信函、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指控的妇女提供财政支助的问题。

附录

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工作组第三届会议议程

1.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2.讨论秘书处的说明。

3.审查和讨论工作方法。

4.第2/2003号来文最新情况。

5.第1/2003号来文最新情况。

6.任何其他事项。

7.通过工作组第三届会议的报告。

附件四

审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现行工作方法

一.导言

1.委员会自1982年第一届会议以来,作了协调一致的努力,以制定适当的工作方法。这些方法仍在演变。

2.本次审查旨在使现行工作方法更为透明,并使缔约国和其他有意执行《公约》的机构,包括联合国各组织、方案和基金以及民间社会组织随时采用。

二.关于缔约国提交报告的准则

3.委员会已通过报告准则,以协助缔约国编制初次报告和其后的定期报告。a委员会大力鼓励所有缔约国按照这些准则提交报告。这将减少委员会着手审议某一报告时需要获取进一步资料的情况,也有助于委员会在平等基础上审议每个缔约国内人权方面的情况。委员会将不断审查这些准则,并酌情加以修订。

4.报告应力求简明。初次报告长度应不超过100页,并应针对《公约》的每一条文。定期报告长度应不超过70页,一般应集中在审议上次报告到这次报告的期间,利用上次报告的结论意见作为起点,并着重说明新的发展。如缔约国已编写核心文件,b 可提交委员会。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与本国非政府组织协商编写报告,并要求缔约国报告叙述非政府组织和妇女协会及其参加执行《公约》和编写本报告的情况。

三.委员会审议缔约国的报告

6.委员会在每届会议通常请八个缔约国提出报告,这是由于考虑到国家报告待审时间最久的缔约国应享有优先权、必须优先审议初次报告以及在审议报告时应兼顾地域及其他因素等标准。委员会通常提早两届会议就选好要审议的报告,并在每届会议同时审议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

A.会前工作组

7.委员会会前工作组在秘书处的支助下,编拟委员会下届会议审议的定期报告的议题和问题清单,重点放在有关缔约国执行《公约》的主要关切领域。议题和问题清单是为了便利缔约国做准备,以便同委员会进行建设性对话,强调同报告国代表的对话并提高报告制度的效率。

8.为了提前将议题和问题清单交给缔约国,会前工作组在其会议结束后,于审议定期报告的会议之前开会五天(非公开会议)。工作组通常由委员会五个成员组成,似应考虑到维持均衡的地域分配及其他有关因素。

9.邀请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系统各机构以及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向会前工作组提供关于工作组收到其报告的那些缔约国的具体国家资料。

10.通常在会前工作组结束工作之后一星期内将议题与问题清单迅速送交有关缔约国。缔约国被要求在这之后的六个星期内提出答复。议题与问题清单连同缔约国的答复将在审议这些报告的会议之前分发给委员会成员。

B.建设性对话

11.委员会打算采取同报告国代表进行建设性对话的方式审议报告,目的是改进该国同公约权利有关的情况。报告国代表因此不仅有权出席,他们出席和参加委员会审议其报告的会议确有必要。

12.一般而言,委员会至多用三次公开会议(每次三小时)审议初次报告。缔约国代表的介绍性发言不得超过45分钟。在介绍性发言之后,专家们根据《公约》个别条文提出问题,开一次或两次会议。专家们就每一条文的问题和发言应设法避免重复。若干天后,在第三次会议上,缔约国应就那些问题提出书面和口头答复。

13.缔约国代表提出定期报告的介绍性发言不得超过三十分钟。在审议定期报告方面,专家们提出的问题应根据《公约》的四个实质性部分分组,即:第一部分:第1条至第6条;第二部分:第7条至第9条;第三部分:第10条至第14条;第四部分:第15条至第16条。若干专家就其中一组提出问题后,由缔约国答复,接着是下一轮问答,直到涵盖各组问题。专家们应设法在每组问题的讨论中避免重复发问和发言,也应设法集中注意会前工作组鉴定的问题。一般而言,委员会用两次公开会议来审议定期报告。

14.在建设性对话期间,专家们发言限三分钟,虽有计时器,但时限将灵活处理。虽然委员会还没有关于其结论意见的正式后续程序,但审议该缔约国上次报告后,委员会照例询问缔约国采取了什么措施来贯彻通过的结论意见。

15.委员会现阶段不在缔约国代表缺席的情况下审议其报告。委员会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不审议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

16.委员会个别成员不要参与审议其所属国家的报告的任何方面,以便维持表里一致的最高公正标准。

C.结论意见

17.委员会就其审议的缔约国报告通过结论意见。为此目的,委员会在同每个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后举行非公开会议,审议将列入该国结论意见的主要问题。委员会指定其成员作为编写该缔约国报告的国家报告员,在秘书处支助下,同委员会一般问题报告员一起草拟结论意见,供委员会审议。委员会举行非公开会议讨论结论意见草案。

18.结论意见通常遵循包括下面标题的标准格式。导言通常表示该报告是否遵循委员会的报告准则;指出缔约国对《公约》的保留;注意到代表团的级别和对话的质量;并表明该报告是否提及《北京行动纲要》和(或)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执行情况。关于积极方面的一节,通常按《公约》条款的顺序编排。关于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的一节,只在最特殊的情况下才列入。结论意见的最后一节是关于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是根据特定问题对被审查国家的重要性顺序编排,并提出委员会对查明关切事项的具体建议。

19.所有结论意见都提出有关传播的建议,要求在有关缔约国内广泛传播结论意见,还有一段文字,要求在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中编列资料,说明联合国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审查会议结果的各方面的执行情况。结论意见还规定缔约国下次提交定期报告的日期。

20.在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之前有缔约国向委员会所作介绍性发言的摘要。这项事实摘要由秘书处编写。

21.各项结论意见内兼顾到内部各方面,委员会在各届会议拟订的结论意见中,尤其是在赞扬话和表示关切的话方面,力图做到前后一致和取得平衡。

22.会议结束后,结论意见迅速传达给有关缔约国。然后向所有有关各方公布,并列入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提高妇女地位司的网址也可查找。

四.鼓励缔约国提出报告的战略

23.委员会通过了一些措施,应付大量缔约国逾期未提交报告对条约监测进程构成的挑战。为鼓励各缔约国履行《公约》第18条规定的报告义务,作为临时特别措施,并减轻待审报告的积压,请各缔约国将未交报告合并成单一报告提出。委员会主席还向逾期超过五年未提交初次报告的各缔约国发出提交报告的催复通知。委员会鼓励联合国和其他实体在缔约国要求下向它们提供技术援助,以便履行《公约》规定的报告义务。委员会将不断审查这些措施,并酌情加以修改。

五.同专门机构和联合国机构的互动

24.委员会自第二届会议以来就邀请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合作进行其工作。委员会和会前工作组请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就已收到其报告的缔约国,提供载有具体国家资料的报告。这些实体的代表被邀请在委员会每届会议开始时在非公开会议上向委员会发言。他们也被邀请向会前工作组发言,委员会发现收到的书面报告最有帮助,其内容成为各专门机构或联合国有关机构的代表在委员会或工作组的非公开会议期间的发言重点。委员会通过了专门机构和联合国机构编写报告的准则,以便加强同它们的合作。c

25.委员会建议各专门机构和与非政府组织进行外地代表工作的联合国系统其他实体传播有关《公约》和委员会的工作的资料。委员会继续探讨关于外地一级活动的合作并拟订进一步的方法,以便将《公约》纳入联合国系统的工作。

六.非政府组织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26.委员会自早期会议就一直邀请非政府组织注意它的工作。为了确保它们尽可能了解情况,委员会请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代表提供关于委员会已收到其报告的缔约国的具体国家资料。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也被邀请向会前工作组提供关于会前工作组已收到其报告的缔约国的具体国家资料。此种资料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提出,最好是在有关届会或工作组开会前提出。此外,委员会在每次会议都拨出时间,通常在会议第一和第二周的开始,让非政府组织代表提供口头资料。会前工作组也提供机会,让非政府组织提供口头资料。委员会鼓励国际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各组织、基金和方案便利国家非政府组织代表出席委员会会议。

七.一般性建议

27.公约第21条规定,委员会可根据对收到的缔约国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查的结果,提出意见和一般性建议。一般性建议通常针对缔约国提出,一般详述委员会对《公约》缔约国所承担义务内容的看法。d 委员会就《公约》条款或主题问题研拟一般性建议。一般性建议大部分概述委员会希望看到缔约国报告探讨的事项,并设法向缔约国提供关于《公约》规定义务的详细指导以及履行义务所需的步骤。

28.截至2004年1月30日止,委员会已通过25项一般性建议。e 委员会头10年通过的那些都很简短,探讨诸如报告内容、对《公约》的保留以及委员会的资源等问题。委员会在1991年第十届会议上决定通过一种做法,就是针对《公约》的具体规定以及《公约》条款和主题/问题之间的关系提出一般性建议。委员会遵照这项决定,提出了更多详细和全面的一般性建议,对缔约国在特定情况下如何实施《公约》提供明确指导。已通过关于下列问题的综合一般性建议: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第19号)、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平等(第21号)、公共生活中的妇女(第23号)、享有保健(第24号)和暂行特别措施(第25号)。

29.委员会在1997年通过了关于拟订一般性建议的三阶段进程。第一阶段包括委员会、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方面就一般性建议的题目进行公开对话。委员会鼓励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参加这种讨论,提出非正式背景文件。然后请委员会一名成员起草一般性建议,交由委员会下届或以后的会议讨论。可能邀请专家参与讨论。委员会在下届会议上通过订正草案。

八.委员会通过的声明

30.为了协助《公约》缔约国,委员会通过声明,以澄清和确定委员会就与执行《公约》有关的重大国际事态发展和问题的立场。这些声明所涉及的问题包括保留、性别和种族歧视、声援阿富汗妇女、性别和可持续发展、对老年妇女的歧视和伊拉克妇女的处境等。

九.《公约任择议定书》

31.自从《公约任择议定书》在2000年12月10日生效以来,委员会每届会议都拨出时间审议由此产生的问题。委员会任命了根据《任择议定书》建立的来文工作组的五名成员。工作组已拟订提交来文的范本。f 截至2004年1月30日,工作组已登记三份来文,并对其工作方法作出了一些决定。

十.其他事项

32.委员会继续同其他人权条约机构和机制的活动展开互动和协调。它请其他条约机构对其一般性建议草案表示意见,也受邀对它们的一般性建议/意见草案表示意见。委员会成员参加其他条约机构举行的相关一般性讨论。委员会还同其他人权机制举行讨论和交换意见,包括同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讨论适当的住房、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及其原因和后果。

33.委员会主席代表委员会参加一些会议,包括大会、人权委员会和妇女地位委员会的年度会议以及人权条约机构的主持人会议,委员会主席和其他成员也参加各条约机构的委员会间会议。

34.除了1月和7月在联合国总部举行的两次年度会议,还不时举行由预算外资源资助的委员会成员的非正式会议。在此种会议上,委员会成员主要注意提高委员会的工作方法,包括订正报告准则和编写《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委员会议事规则。迄今(2004年1月20日)已举行三次此种会议,第四次会议正在筹备之中。

35.作为鼓励和支助执行《公约》的许多努力的一部分,委员会成员参加在各国要求下由提高妇女地位司、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区域性的联合国机构举办的技术援助活动。这些活动主要讨论《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批准、根据《公约》规定提出报告以及委员会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a委员会在2002年6月第二十七届会议上通过了订正报告准则,对2002年12月31日以后提出的所有报告适用,取代1983年和1988年发布并于1995年和1996年订正的所有以前的准则。订正报告准则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七届会议,补编第38号》(A/57/38),第二部分,附件。在提高妇女地位司网址http//www.un.org/womenwatch/daw/cedaw/ reporting.htm也可查到。

b关于核心文件的准则,见HRI/GEN/2/Rev.1和Add.1和2。

c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六届会议,补编第38号(A/56/38)》,第二部分,第392至395段。

d 意见通常针对联合国实体提出。

e 一般性建议的文本载于提高妇女地位司网址http://www.un.org/womenwatch/daw/cedaw/recommendations.htm。

f 该范本载于提高妇女地位司网址http://www.un.org/womenwatch/daw/cedaw/protocol/crp1-communic.pdf,以及委员会第二十六届会议的报告(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七届会议,补编第38号》(A/57/38)),第一部分,第407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