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签署日期

批准或加入日期 a

阿尔巴尼亚

2007 年 6 月 5 日 a

阿尔及利亚

2005 年 4 月 21 日 a

阿根廷

2004 年 8 月 10 日

2007 年 2 月 23 日

阿塞拜疆

1999 年 1 月 11 日 a

孟加拉国

1998 年 10 月 7 日

伯利兹

2001 年 11 月 14 日 a

贝宁

2005 年 9 月 15 日

玻利维亚

2000 年 10 月 16 日 a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996 年 12 月 13 日 a

布基纳法索

2001 年 11 月 16 日

2003 年 11 月 26 日

柬埔寨

2004 年 9 月 27 日

佛得角

1997 年 9 月 16 日 a

智利

1993 年 9 月 24 日

2005 年 3 月 21 日

哥伦比亚

1995 年 5 月 24 日 a

科摩罗

2000 年 9 月 22 日

厄瓜多尔

2002 年 2 月 5 日 a

埃及

1993 年 2 月 19 日 a

萨尔瓦多

2002 年 9 月 13 日

2003 年 3 月 14 日

加蓬

2004 年 12 月 15 日

加纳

2000 年 9 月 7 日

2000 年 9 月 7 日

危地马拉

2000 年 9 月 7 日

2003 年 3 月 14 日 *

几内亚

2000 年 9 月 7 日 a

几内亚比绍

2000 年 9 月 12 日

圭亚那

2005 年 9 月 15 日

洪都拉斯

2005 年 8 月 9 日 a

印度尼西亚

2004 年 9 月 22 日

吉尔吉斯斯坦

2003 年 9 月 29 日 a

莱索托

2004 年 9 月 24 日

2005 年 9 月 16 日

利比里亚

2004 年 9 月 22 日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2004 年 6 月 18 日 a

马里

2003 年 6 月 5 日 a

毛里塔尼亚

2007 年 1 月 22 日 a

墨西哥

1991 年 5 月 22 日

1999 年 3 月 8 日

黑山

2006 年 10 月 23 日

摩洛哥

1991 年 8 月 15 日

1993 年 6 月 21 日

尼加拉瓜

2005 年 10 月 26 日 a

巴拉圭

2000 年 9 月 13 日

秘鲁

2004 年 9 月 22 日

2005 年 9 月 14 日

菲律宾

1993 年 11 月 15 日

1995 年 7 月 5 日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2000 年 9 月 6 日

塞内加尔

1999 年 6 月 9 日 a

塞尔维亚

2004 年 11 月 11 日

塞舌尔

1994 年 12 月 15 日 a

塞拉利昂

2000 年 9 月 15 日

斯里兰卡

1996 年 3 月 11 日 a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2005 年 6 月 2 日

塔吉克斯坦

2000 年 9 月 7 日

2002 年 1 月 8 日

东帝汶

2004 年 1 月 30 日 a

多哥

2001 年 11 月 15 日

土耳其

1999 年 1 月 13 日

2004 年 9 月 27 日

乌干达

1995 年 11 月 14 日 a

乌拉圭

2001 年 2 月 15 日 a

附件二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委员及主席团成员

委员 姓名

国 籍

12 月 31 日任期届满

弗朗西斯科·阿尔瓦先生

墨西哥

2011

何塞·塞拉诺·布里连特斯先生

菲律宾

2009

安娜·伊丽莎白·库维亚斯-梅迪纳女士

萨尔瓦多

2011

安娜玛丽亚·迭盖茨女士

危地马拉

2009

艾哈迈德·哈桑·博莱先生

埃及

2011

阿卜迪哈米德·贾姆里先生

摩洛哥

2011

普拉萨德·卡里耶瓦桑先生

斯里兰卡

2009

Ms. Myriam POUSSI KONSIMBO

布基纳法索

2011

穆罕默德·塞维姆先生

土耳其

2009

阿扎德·塔吉扎德先生

阿塞拜疆

2009

弗朗西斯科·卡里翁·梅纳先生(厄瓜多尔) 任期到2007年12月31日。普西-昆辛姆布女士从2008年1月1日起成为委员会委员。

主席团成员:

主席:阿卜迪哈米德·贾姆里先生

副主席:何塞·布里连特斯先生

安娜玛丽亚·迭盖茨女士

阿扎德·塔吉扎德先生

报告员:弗朗西斯科·阿尔瓦先生

附 件 三

截至200 842 5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73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缔约国

报告类别

应提交日期

收到日期

阿尔巴尼亚

初次

2008 年 10 月 1 日

阿尔及利亚

初次

2006 年 8 月 1 日

阿根廷

初次

2008 年 6 月 1 日

阿塞拜疆

初次

2004 年 7 月 1 日

2007 年 6 月 27 日

伯利兹

初次

2004 年 7 月 1 日

玻利维亚

第二次定期

2009 年 7 月 1 日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初次

2004 年 7 月 1 日

2007 年 8 月 2 日

布基纳法索

初次

2005 年 3 月 1 日

佛得角

初次

2004 年 7 月 1 日

智利

初次

2006 年 7 月 1 日

哥伦比亚

初次

2004 年 7 月 1 日

2007 年 3 月 1 日

厄瓜多尔

第二次定期

2009 年 7 月 1 日

埃及

第二次定期

2009 年 7 月 1 日

萨尔瓦多

初次

2004 年 7 月 1 日

2007 年 2 月 19 日

加纳

初次

2004 年 7 月 1 日

危地马拉

初次

20047 月 年 1 日

几内亚

初次

2004 年 7 月 1 日

洪都拉斯

初次

2006 年 12 月 1 日

吉尔吉斯斯坦

初次

2005 年 1 月 1 日

莱索托

初次

2007 年 1 月 1 日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初次

2005 年 10 月 1 日

马里

第二次定期

2009 年 10 月 1 日

毛里塔尼亚

初次

2008 年 5 月 1 日

墨西哥

第二次定期

2009 年 7 月 1 日

摩洛哥

初次

2004 年 7 月 1 日

尼加拉瓜

初次

2007 年 2 月 1 日

秘鲁

初次

2007 年 1 月 1 日

菲律宾

初次

2004 年 7 月 1 日

2008 年 1 月 25 日

塞内加尔

初次

2004 年 7 月 1 日

塞舌尔

初次

2004 年 7 月 1 日

斯里兰卡

初次

2004 年 7 月 1 日

2008 年 4 月 21 日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第二次

2011 年 10 月 1 日

塔吉克斯坦

初次

2004 年 7 月 1 日

东帝汶

初次

2005 年 5 月 1 日

土耳其

初次

2006 年 1 月 1 日

乌干达

初次

2004 年 7 月 1 日

乌拉圭

初次

2004 年 7 月 1 日

附 件 四

委员会第七届和第八届会议印发或待印发的文件清单

CMW/C/7/1临时议程及说明(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七届会议)

CMW/C/SR.59-68委员会第七届会议简要记录

CMW/C/8/1临时议程及说明(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八届会议)

CMW/C/SR.69-87委员会第八届会议简要记录

CMW/C/ECU /1厄瓜多尔的初次报告

CMW/C/ECU/1/Q问题单:厄瓜多尔

CMW/C/ECU/1/Q/Add.1厄瓜多尔政府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

CMW/C/ECU/CO/1委员会就厄瓜多尔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

CMW/C/SYR/1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初次报告

CMW/C/SYR/1/Q问题单: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CMW/C/SYR/1/Q/Add.1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

CMW/C/SYR/CO/1委员会就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

CMW/C/BOL /1玻利维亚的初次报告

CMW/C/BOL/1/Q问题单:玻利维亚

CMW/C/BOL/1/Q/Add.1玻利维亚政府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

CMW/C/BOL/CO/1委员会就玻利维亚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

CMW/C/2008/1缔约国根据《公约》第73条提交定期报告的准则

附件五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73条提交定期报告的准则

导言

1.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第73条第(1)款(a)项规定,缔约国承允就其为实施本公约各项规定所采取的措施的情况,向秘书长提出报告,供委员会审议。此后,缔约国根据第73条第(1)款(b)项规定,每隔五年及当委员会要求时提交定期报告。除其初次报告准则之外,委员会还同意如下的准则,以便缔约国在其定期报告的形式和内容上有所依循。

2. 根据这个报告制度,国家报告现由两部分组成: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根据协调准则的规定(HRI/GEN/2/Rev.4),共同核心文件应包括关于缔约国的一般资料、保护增进人权工作的一般性框架,以及关于非歧视与平等和有效补救措施的一般资料。

一、专门提交移徙工人权利委员会的文件

3. 在专门提交移徙工人权利委员会的文件中,缔约国应提供以下方面的资料:

参照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前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介绍《公约》的落实情况;

介绍涉及移民工人享有权利的法律和实践的最近进展。移工委专项文件不应该仅仅列出或介绍缔约国的立法,而应该详细说明法律的落实情况;

在编写缔约国专门提交本委员会的文件中,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宣传推广《公约》,及与民间社会合作增进和尊重《公约》所载的各项权利。

4. 委员会专项文件应该根据以下需要说明的问题分为两部分,一般资料部分和具体条款部分。

二、一般资料

5. 缔约国在定期报告的这一部分,应该根据下列类别提供涉及本报告期的最新资料;如果某一类别没有新资料需要报告,则应加以说明:

按对缔约国有影响的移民流(移入、过境和移出)的特点和性质分类编排的资料。如果没有确切的数据资料,请提供有关缔约国移民流动态的估计数字;

有关缔约国境内无人陪伴或与家庭离散的移民儿童数量的数据和统计资料;

业已采取了什么步骤使国内移民法符合《公约》规定,包括缔约国如果对《公约》有保留的,是否有计划撤消保留的情况;

与执行本《公约》有关的任何签署、加入或批准人权条约或国际文书的行动,特别是采取任何步骤,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移民就业的第97号公约(1949年)和关于移民工人的第143号公约(1975年)的情况。

任何涉及移民及其家属享受《公约》所载权利问题的法院裁决;

立法上任何涉及《公约》落实的变动;

为应付混合的移民流,尤其是为确定寻求庇护者和贩卖活动受害人的特殊保护需要而设立的特定程序;在这方面请说明国内立法是否根据《公约》第3条(d)款规定适用于难民和/或无国籍人员;

采取了什么步骤保障被拘押的(包括因违反移民规定被拘押的)移民儿童确实与其他成人分开拘押,是否存在确定移民儿童年龄的特定程序;在押移民儿童的数据资料;

专门处理移民儿童、包括无人陪伴和与家庭离散的儿童特殊利益的方案;

规定设立机制监测移民妇女处境、包括家庭女佣处境的法律与实践,以及保护他们免遭剥削和暴力侵害的保障措施;

贩卖活动受害人、尤其是受害妇女和儿童的协助程序;

缔约国为向其海外侨民提供协助而采取的措施;

为方便返回缔约国的移民重新融入而采取的措施;

缔约国缔结的涉及移民问题的多边或双边协定,包括区域性协定;

为防止移民在陆地和海洋边界地区丧失生命所作的努力,还有与其他国家合作进行的努力;

防止无正常身份的移民秘密移动和就业的措施。

三、具体条款

6. 这一部分提供的资料如初次报告准则(HRI/GEN/2/Rev.2/Add.1)所所表示的,应按条归类提供,应该明确提到本报告期内移民工人及其家属享有《公约》权利方面的进展情况。如果在该条下没有新的情况可报告,也应作如是说明。

7. 就每一类条款,缔约国还应列入资料,介绍针对委员会对前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四、提到其他条约专要文件和劳工组织公约报告

8. 缔约国如果在提交移徙工人权利委员会的专项文件中提到载于共同核心文件或任何其他条约专项文件中的资料,均应确切指出这种资料所在的有关段落。

9. 同样,缔约国如果加入了协调准则附录二所列的任何一个劳工组织公约,而且已经向有关的监督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关系到《公约》确认的任何一项权利,则该缔约国可提到或附上这些报告的相关部分,而不是重复照抄这种资料。

五、移工委专项文件的格式

10. 按协调准则第19段的要求,初次报告之后的定期报告篇幅应限于40页之内。每页应采用A4号纸的大小格式,行距为1.5行,字体为12号Times New Roman。报告应以电子方式(录在软盘、光盘上或通过电子邮件)提交,同时附上一份打印本。

11. 与报告同时提交的还应该有份数足够的该报告提到的主要法律及其他文件(如有可能提供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本)。这些文件将提供给委员会的委员。但是应该指出,不会重印这些文件,与报告一起广为分发。此外,报告还应含有文中使用的所有缩略语的全称说明,尤其是那些指国内的机构、组织、法律等而缔约国外的读者不可能轻易懂得的缩略语。

附件六

对第二届移徙和发展问题全球论坛第一圆桌会议的建议

一、概念框架

1. 历史上,移民对目的地国和原籍国的发展以及经济和社会福祉都作出过贡献。在今天,国际流动是全球化的一个重要特征,世界各地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日益需要外国的技术人才和劳动力。移民首先是人,他们的权利、尊严和安全需要得到具体和特别的保护。

2. 人权是普遍的、不可分割和不可剥夺的。《世界人权宣言》60周年强调,由于每个人所固有的尊严,所有人都应得到对他们人权的尊重,不论他们是否从事生产性就业、居住情况或法律地位如何。

3. 对移民采取基于权利的方针,可促进移民工人所居住的区域、国家之间,以及社会内部的和睦关系。《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可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和手段。

4. 经济数据和研究结果越来越加强一个观念――保护所有移民的权利,可加强移民对发展和生产力的影响,反之,剥夺和侵犯他们的权利,不仅使移民、使接受或雇用移民的国家,而且也使移民的原籍国付出沉重代价。例如,虐待和剥削移民工人,不给他们有尊严的工作和收入,既减少他们给收容国社会的贡献,也减少他们对本国的贡献。而且,对移民的歧视和社会排斥,威胁社会的团结,并最终破坏社会的稳定和民主治理。

5. 已有若干项国际文书,不仅对保护移民权利,而且也对国家的移民政策和管理移民的国际合作,规定了必要的法律框架。《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明确集中了《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阐述的各项权利,并将之适用于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具体情况。其他公约也对其他群体(妇女、儿童、少数种族)采取过类似做法。这使《公约》成为各国制定移民政策的综合法律指导工具。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移民就业问题的补充公约(第97号和第143号公约),规定了关于移民工人就业和职业的具体标准。

6. 以下问题在这方面带有根本性的重要意义:

(a)有关国际人权标准是所有移民政策必须的基本出发点、参照和指南;

(b)移民政策必须明确建立在一个认识上,即发展只能在社会具有凝聚力的条件下实现。而实现和维持这一点,只能通过不歧视和尊重所有人的人权;

(c)关于国家间的合作,《移民工人公约》是开展国际合作的重要指南,促进合法的、平等的和人道的移民条件,强调保护移民的人权是一项共同承担的责任。《公约》第六部分为在以下方面的合作规定了具体指南:招聘;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返回,防止和消除无身份的或秘密的移民,以及防止和消除移民工人的非法就业;

(d)解决和防止非法移民的最好办法,是确保对移民劳工和人权的保护,消除剥削劳工的刺激因素,恶劣的工作环境,和助长贩运和走私人口的非法雇用;

(e)批准《移民工人公约》符合各国的利益,各国政府可从以下方面获益:

对原籍国、目的地国和过境国都适用的综合法律政策指导

在如何确保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方面,对各国的明确指导

加强双边和多边合作的确定框架,实现合法的、人道的和平衡的移民

以人道的、公平的方式解决非法移民问题的具体指南,防止劳动力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报告义务要求各政府实体之间开展合作,解决各方面的移民问题

在确定移民政策方面,明确尊重各国的主权

二、良好做法

7. 首要也是最普遍的良好做法,是迄今已有79个国家批准并实施三项有关移民和移民工人的法律标准/公约中的至少一项。一些国家已经批准了这些文书中的两项,还有一些国家批准了所有三项补充文书。已有37个国家加入或批准《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另有47个国家加入或批准了劳工组织的第97号公约,23个国家加入或批准了劳工组织的第143号公约。此外,还有14个国家签署了《公约》,即将履行批准程序;国家签署是准备遵守的信号。还有一些国家根据这些公约中提出的准则,通过了本国的移民法和措施。

8. 此外,一个广泛采用的良好做法,是大多数批准的国家根据这些文书中规定的标准,通过了本国的政策和做法。通过向有关条约监督机构提出定期报告和后者发表的评论,对这些做法加以检查。

9. 移徙工人权利委员会通过审议缔约国的报告,还发现了其他良好做法。委员会对几个缔约国的报告进行了详细研究。

10. 以下是一些新的和典型的良好做法实例:

(a)缔约国(墨西哥)设立专门小组,为过境移民提供保护和咨询;

(b)实施移民身份合法化方案,向非法移民工人颁发证件(墨西哥、厄瓜多尔);

(c)采取措施,禁止传播有关移民的误导信息,例如,设立了一个部,向打算出国移民的本国国民提供信息(马里);

(d)公民社会组织参加机构框架,采取基于权利的方针,制定有关移民的公共政策(墨西哥、厄瓜多尔);

(e)加强对私人招募机构的管理,关闭不符合国家法律的机构(埃及);

(f)与缔约国移民工人的就业国和前往缔约国的移民工人原籍国签订双边协定(厄瓜多尔);

(g)缔约国采取措施,对居住在国外的公民给于原籍国的表决权(墨西哥、马里、厄瓜多尔)。

三、各国政府的新问题

11. 一个根本的关联问题,是协调好两个方面的关系:即经济上的压力――减少对外国工人权利的保护,维持劳动力的成本竞争力,和必须坚持平等待遇和不歧视,保证劳动力市场的协调、劳动生产率和社会凝聚力。

12. 总的政策挑战,是通过善治和管理手段,从国际移民――在今天,移民主要是劳动力和技术人才的流动――中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避免过分强调限制性控制措施。

13. 一个重大问题,是如何对待普遍的公众对立情绪、意见和不满,和对外国人,特别是对移民工人的仇外行为,尤其是这些人常常被说成是在不公平地竞争紧缺的就业和住房、不正当或非法地取用公共福利资源,和与他们有关的犯罪行为。

14. 在具体操作上的挑战,是建立一个框架,对移民管理采取综合、整体和可靠的方针;解决负责各方面移民政策和管理的不同政府部门之间在政策上的矛盾和各种反对意见,如就业和劳工、发展、内政和安全、外交关系、卫生、教育、住房、执法和地方管理等。

15. 还有一个问题,是营造政治意愿、利益攸关方的合作和动员全民的支持,向外国工人和居民提供、适用和加强基于权力的保护和平等待遇,作为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凝聚力和安定的基础和保障。

四、对政策制定人的意见和建议

16. 政策制定人应当:

(a)制定、谈判并通过综合的国家移民政策声明或计划,这既是一个咨询过程,又是一份成果文件,以便在所有移民工人有关的问题上,采取统一的、可行的和得到公众支持的国家大政方针;

(b)将《移民工人国际公约》作为国家政策和有关的国家扶持性法律的指南;

(c)加强有关反歧视、反对种族主义和平等待遇方面的本国法律和监督机构,特别是对外国人,将之作为禁止歧视的依据;

(d)鼓励和支持在工作场所采取具体措施和行动,防止歧视,促进移民工人和外籍工人进入他们所服务的社会;

(e)以事实为依据,就移民工人和移民的经济和社会贡献,开展公共宣传运动和报道,结合鼓励不歧视和平等待遇;

(f)确保公共官员和其他主导舆论的人士强调准确和积极评价移民工人;对反移民工人的言论和行为,制定正式和非正式的制裁措施。

附件七

庆祝《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生效五周年圆桌会议安排

移徙工人权利委员会第八届会议:

庆祝《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生效五周年

2008年10月18日,星期五,上午10时至下午1时,日内瓦,威尔逊宫,一楼会议室

会议开幕并致欢迎辞

委员会主席

第一部分

“在全球化的条件下对移民采取基于权利的方针之必要性”,Patrick Taran,国际劳工组织。

“《公约》在移民保护、就业和生产力方面的重要性”,Marie-Claire Caloz-Tschopp,洛桑大学

“《公约》在应对当今移民挑战方面的重要性”,Ryszard Cholewinski,国际移徙组织

讨论

第二部分

“《公约》作为移民政策工具的作用――缔约国的视角”,Denis Y. Lepatan,菲律宾大使,副常驻代表;Carlos Santos,厄瓜多尔常驻代表团临时代办。

“批准《公约》的前景”,Antoine Pecoud,教科文组织。

“采取行动批准《公约》”,René Plaetevoet,非政府组织12月18日/EPMWR

讨论

08-45005 (C) 110808 110808

*0845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