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的报告
送文函
阁下,
谨提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其中规定根据公约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应就其活动,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报告。”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2004年1月12日至30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了第三十届会议。委员会在2004年1月30日第647次会议上通过了该届会议的报告。现将委员会的报告随函附上,请转递大会第五十九届会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主席
费里德·阿贾尔(签名)
2004年3月18日
第一章
提请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决定
第30/I号决定
一般性建议25(第三十届会议)
委员会通过关于《公约》第四条第一款(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见本报告附件一)。
第30/II号决定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通过二十五周年
委员会注意到2004年是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二十五周年。自从《公约》通过后,迄今已有175个国家加入为缔约国。委员会同意应当在大会第五十九届会议上举办活动庆祝《公约》通过二十五周年。委员会建议在靠近第三委员会审议题为“提高妇女地位”的项目的时候,大会全会拨出一次会议来做这件事,并鼓励会员国派出高层人员出席这次活动。
第30/III号决定
伊拉克妇女境况
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伊拉克妇女境况的声明(见本报告附件二)。
第二章
组织和其他事项
A.《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缔约国
1.截至2004年1月30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闭幕之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共有175个缔约国。该公约由大会在其1979年12月18日第34/180号决议中通过,并于1980年3月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按照《公约》第27条,《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生效。
2.在同一日期,《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共有59个缔约国。该议定书由大会在其1999年10月6日第54/4号决议中通过,并于1999年12月10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按照任择议定书第16条,任择议定书于2000年12月22日生效。
3.《公约》缔约国的名单载于委员会2004年最后报告附件一。签署、批准或加入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的名单载于附件二。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的缔约国名单载于附件三。
B.会议开幕
4.委员会于2004年1月12日至30日在联合国总部召开第三十届会议。委员会举行了19次全体会议(第629至第647次),并举行9次会议讨论议程项目5、6、7和8。委员会收到的文件清单载于最后报告的附件四。
5.委员会主席费里德·阿贾尔宣布会议开幕。主管经济和社会事务副秘书长何塞·安东尼奥·奥坎波、助理秘书长兼主管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的秘书长特别顾问安吉拉·金和经济和社会事务部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卡罗琳·汉南致开幕词。
6.2004年1月12日,副秘书长在委员会第629次会议上表示很高兴在担任经济和社会事务部主管任期之初即有机会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上发言。他是在2003年9月开始担任这一职务的。他提请注意联合国系统以及会员国在国家一级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给予的重视。要在实现这些目标方面取得进展,需要公平的、具有包容性的、促进发展并支持男女平等的经济增长。各次全球会议的结果、政府间机构的决议和商定结论是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而在国家和国际两级采取行动的政策工具。
7.《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为缔约国规定了尊重、保护、促进和实现妇女权利的法律义务。作为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公约》一方面规定了权利的持有者——此处为妇女——所应得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规定了批准的国家有义务使《公约》的条款充分生效。《公约》包括了一系列广泛的权利,并确保妇女有权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不受歧视地享有这些权利。因此,委员会审议缔约国在立法、规章和其他方面采取的适当手段,以及这些手段对男女平等所产生的效果。委员会在这样做时,一贯对经济因素和社会政策这两个方面给予了重视,这对于推进《公约》各项目标的实现是必要的,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亦必不可少。
8.副秘书长指出,委员会定期审议向其报告的对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歧视,这些歧视基本上在所有国家持续存在。委员会有责任通过报告程序监测缔约国遵守《公约》规定的义务的情况,它与缔约国进行了建设性的对话。这证实了由专家组成的国际机构进行的这种形式的监测和监督是保护妇女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与报告国的代表进行建设性对话时,委员会查明了积极的发展,试图解决执行过程中缔约国的努力与达到公约的要求之间的差距。尽管整体上说,各项全球政策文书的执行战略可以补充为执行《公约》而制定的战略,但各国政府根据全球会议作出的承诺和行动并没减少《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公约》的任择议定书提供了一个纠正的国际途径,并向妇女提供了纠正歧视的一个重要新手段。它还在很大程度上鼓励缔约国在国家一级加强努力,消除和防止在法律和实践中对妇女的歧视,确保以有效、可行和迅速的方式使妇女获得公正的对待。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进行的工作将为鼓励全世界的妇女提供一个重要的先例。
9.副秘书长认为《公约》和委员会的工作十分重要,表示他所领导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有责任为委员会提供实质性服务。他向委员会保证该部、尤其是提高妇女地位司将继续对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全面支助,他个人也将对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
10.助理秘书长兼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在委员会第629次会议上发言,对委员会新成员多尔卡丝·阿马·弗雷马·科克尔-阿皮亚表示欢迎。她被任命完成阿夸·库恩耶希亚法官的任期。阿夸·库恩耶希亚法官是当选到国际刑事法院任职的七名妇女之一。
11.特别顾问认为应把委员会的任务纳入联合国的工作和联合国政策讨论中越来越系统地重视两性平等问题这一更大的范围。大会在《千年宣言》中确认,两性平等对战胜贫穷、饥饿和疾病以及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她的办公室和提高妇女地位司继续监测除了关于两性平等和赋予妇女权力的目标3外在努力实现这些目标时对性别观点的重视程度。特别顾问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委员会的工作对推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也有助益。会员国正计划对在执行《千年宣言》及其2005年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进行一项综合审查。她鼓励委员会考虑对这一活动作出贡献,以确保对两性平等问题的重视。在进行这一活动的同时,还将进行对《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执行情况的10年审查和评价。为筹备后一审查,已向各国政府发出调查表,《公约》缔约国自1995年以来提交的报告也将作为筹备审查的资料来源之一。
12.特别顾问报告说,两性平等一直是大会第五十八届会议期间大受到重视。一些国家讨论了其提交报告义务的情况以及委员会过去或即将进行的审议其报告的情况。各国也提供了关于国家采取措施以加强执行《公约》的最新资料。该司编写了若干报告,包括一份关于《公约》现况的报告、以及另一份关于对移徙女工的暴力行为的报告。一份关于改善农村地区妇女境况的两年期报告第一次审查了委员会在执行《公约》第14条的框架内对改善这一特别妇女群体境况方面的贡献。报告总结说,委员会的工作补充了政府间进程的工作,并鼓励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其他行动者在拟订政策和制定方案以支助可持续农村发展时利用《公约》和委员会的结论意见。秘书长在其向大会第五十八届会议提交的关于联合国的工作报告中着重指出贩卖人口及其对妇女和女童的严重影响。《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于2003年9月29日生效,其《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则于2003年12月25日生效,为打击贩卖妇女和女童提供了新的文书。
13.大会第五十八届会议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58/145号决议决定每两年审议这个问题。大会还第一次通过一项关于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决议(第58/147号决议),其中特别要求《公约》各缔约国在其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内载入关于为防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而采取和执行的法律和政策措施的资料。大会又请秘书长与所有有关联合国机构和人权委员会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特别报告员密切合作就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进行一项深入研究(见第58/185号决议)。提高妇女地位司将牵头编写这份研究报告,报告预期将在两年内完成。
14.谈到妇女地位委员会的工作,特别顾问指出,该委员会将在2004年3月第四十八届会议上审查两个专题,即“男子和男童在两性平等方面的作用”以及“妇女平等参与防止冲突、管理冲突和解决冲突以及冲突后建设和平”。该司召开了两个专家小组会议以筹备讨论并协助妇女地位委员会。其中一个会议涉及男子和男童在两性平等方面的作用,于2003年10月在巴西利亚举行;另一个会议涉及和平协定作为促进两性平等和确保妇女参与的手段,于2003年11月在渥太华举行,特别顾问指出,她的办公室正在筹办一个专家小组会议,讨论如何促进妇女参与冲突后国家选举进程的问题,将于2004年1月下旬在纽约格伦科夫举行。该会议的结果将为妇女地位委员会三月间的审议工作及2004年10月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通过四周年之际审查该决议执行情况提供投入。
15.特别顾问通知委员会说,她曾于2003年7月15日在日内瓦举行的人权事务委员会第七十八届会议上发言,并与该委员会成员就一系列广泛问题进行了积极有用的交流。她也与联合国人权事务代理高级专员就该办事处和她的办公室以及提高妇女地位司的联合工作方案进行讨论。代理高级专员参加一个小组,该小组展示出2003年7月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实质性会议期间将性别观点纳入各个领域的主流。由她担任主席的联合国妇女和两性平等问题机构间网络以及经合组织/发援会两性平等问题网络第五期联合讲习班已于2003年7月在巴黎举办。讲习班着重讨论性别和冲突后重建问题以及从阿富汗和其他地区吸取的经验教训,目的在于通过加强将性别观点融入这项工作来促进提高为冲突后重建提供多边和双边支助的效能。特别顾问指出,阿富汗于2003年3月批准《公约》,这大大推动妇女平等权利问题并有助于成功地将有关规定载入新的阿富汗宪法,最后,她的办公室参加了2003年12月在贝鲁特西亚经济社会委员会(西亚经社会)新设立的妇女委员会。
16.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也在第629次会议上欢迎出席委员会会第三十届会议的成员,并特别向委员会的新成员Dorcas Ama Frema Coker-Appiah表示欢迎。司长通知委员会说,自2003年7月上一届会议以来圣马力诺于2003年12月10日批准了《公约》,《公约》缔约国总数增至175个。有6个缔约国,即波兰、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乌克兰、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和黑山及菲律宾已加入《任择议定书》,加入国总数增至59个。另有3个缔约国接受就委员会会议时间对《公约》20条第1款所作的修正,这3个国家是克罗地亚、菲律宾和乌拉圭,接受国数目增至43个。法国已撤销其在批准时对第5(b)条和第16条第1(d)款所作的保留。虽然缔约国这方面数目的增加是十分可喜的新情况,但也成为委员会的新挑战,委员会必须确保在目前分配给它的有限开会时间内充分注意它根据《公约》和《任择议定书》所承担的任务。
17.提高妇女地位司旨在执行《公约》的技术援助活动仍然是该司支持保护和促进妇女人权总体努力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们也旨在促进《公约》缔约国及时提出报告。自上一届会议以来,从2003年9月11日至13日由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在阿鲁沙为13个非洲国家主办了关于根据《公约》提交报告的分区域讲习班。委员会前主席Charlotte Abaka和荷兰人权研究所资深研究员Ineke Boerefijn担任专家顾问。该司已于9月9日至11日在阿鲁沙为来自11个非洲国家的司法执行人员主办司法座谈会讨论在本国法院引用国际人权法、特别是《公约》的问题。博茨瓦纳高等法院法官Unity Dow、印度最高法院退休法官Sujata Manohar和Boerefijn女士担任专家顾问。与会者通过了关于本国法官在国内一级适用国际人权法方面的作用的承诺宣言,内容可在该司网站查阅。该司也应马里政府要求协助该国审查其第二至第五期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前成员Ahua Ouedraogo与来自不同部门的官员就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了一系列的技术会谈,以便澄清《公约》各条款、查明草案内的剩余差别和可能的资料来源,并制定马里报告定稿的时间表。
18.新西兰政府为技术合作活动提供财政支助,支助在冲突后出现的国家内执行《公约》,使该司能够与阿富汗和塞拉利昂开展工作,目的在于提高对《公约》权利及其带来的缔约国义务的认识和了解,也在于提高政府官员执行《公约》的能力。该司也收到瑞典国际开发署的财政援助,用于编写《公约》成套执行文件包,其中包括一本执行手册和成套培训文件包。该司也为2003年10月在柏林举行的委员会起草小组会议提供财政支助,以最后确定关于《公约》第4条第1款订正一般性意见草案的案文。
19.该司连同委员会主席参加了10月4日在日内瓦举行的为期一日的议员简报会,这次会议是该司和各国议会联盟2003年4月着手为议员联合出版《公约》手册工作的后续活动。该司希望今后以这些经验为依据。该司也代表性别问题的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办公室参加由克罗地亚政府和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于10月25日和26日在杜布罗夫尼克举行和主力的为期两天的会议,会议讨论了《公约》在中欧和东欧六个国家内的执行情况。这项活动由委员会的三个成员:Dubravka Šimonović、Victoria Popescu和Krisztina Morvai牵头,并由委员会主席作基调发言。最后,司长报告说,该司参加了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特别报告员2003年12月7日和8日在伊斯坦布尔举行的为期两天的集思广益会议,讨论特别报告员任务的未来方向。委员会定于第三十届会议期间与特别报告员Yakin Ertürk会谈。
20.谈到委员会努力不断审查其工作方法的效率和效能的问题,司长指出,及时报告和及时审议收到的报告是国家一级上充分执行《公约》的一个方面。在本届会议上,委员会将审议有效审议报告的可选办法。国家一级上加强执行工作的第二个方面涉及所有条约机构共同努力确保报告确实符合这项目标。为贯彻2003年6月举行的第二次委员会间会议,委员会有机会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代表讨论秘书长为执行该会议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措施,这些建议涉及关于扩大核心文件供各个委员会审议并供2004年第三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准则草案,也涉及进一步协调为各个条约机构提出的报告准则。
21.司长在总结时审查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的工作。会议将审议不丹和科威特这两个缔约国的初次报告以及白俄罗斯、埃塞俄比亚、德国、吉尔吉斯斯坦、尼日利亚和尼泊尔这六个缔约国的定期报告。委员会将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继续开展其工作,并审查其工作方法,包括在并行工作小组内开会审议定期报告(见CEDAW/C/2004/I/4和Add.1和2)的可选办法。委员会计划就关于《公约》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第4条第1款通过第2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将根据其传统和惯例与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系统各实体的代表会谈以听取报告国执行《公约》方面的资料。司长向委员会保证,提高妇女地位司会充分支持其工作。
C.出席情况
22.委员会全体二十三名成员出席了第三十届会议。
23.表明委员会成员任期的成员名单见最后报告附件五。
D.庄严宣誓
24.在第629次会议上,根据《公约》第17条第7款由其政府提名并经委员会批准接替阿夸·库恩耶希亚直至原定任期届满的替补成员多尔卡丝·阿马·佛雷马·科克尔-阿皮亚在就职前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5条的规定庄严宣誓。
E.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25.委员会在第629次会议上审议了临时议程(CEDAW/C/2004/I/1)。通过议程如下:
1.会议开幕。
2.委员会新成员庄严宣誓。
3.通过议程和安排工作。
4.主席关于委员会在第二十九届会议和第三十届会议之间所开展活动的报告。
5.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6.《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7.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8.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9.第三十一届会议临时议程。
10.通过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的报告。
F.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26.委员会第九届会议决定在每届会议之前先举行为期五天的会前工作组会议,制订与委员会将在随后举行的会议上审议的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于2003年7月21日至25日举行会议。
27.代表不同区域集团的下列成员参加了工作组:于盖特·博克佩·格纳卡贾(非洲)、艾达·冈萨雷斯(拉丁美洲和加勒比)、萨勒马·汗(亚洲)、杜布拉芙卡·西蒙诺维奇(东欧)和雷吉娜·塔瓦雷斯·达席尔瓦(西欧)。会前工作组选举艾达·冈萨雷斯为主席。
28.工作组制订了与以下缔约国的报告有关的议题及问题清单:白俄罗斯、埃塞俄比亚、德国、吉尔吉斯斯坦、尼泊尔和尼日利亚。
29.在第629次会议上,冈萨雷斯女士介绍了会前工作组的报告(见CEDAW/PSWG/ 2004/I/CRP.1和Add.1-6和CRP.2和Add.1-5)。
G.工作安排
30.在第629次会议上,提高妇女地位司妇女权利科科长介绍了项目6,《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和项目7,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在项目6下,两个专门机构,即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根据《公约》第22条提交了报告(CEDAW/C/2004/I/3和Add.1和3)。由委员会起草小组编写的关于《公约》第4条第1款的一般性建议草案订正案文(CEDAW/C/2004/I/WP.1)可供委员会成员查阅。在项目7下编写了一份关于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的报告(CEDAW/C/2004/I/4),概括说明委员会上一届会议以来的有关发展情况。该报告增编1中概述了委员会目前使用的工作方法。增编2则是应委员会就分两个并行的工作组或会议厅审议缔约国报告的可能方式及其所涉问题提出说明、供第三十届会议审议的要求编写的。委员会还收到一份报告,说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报告的情况,其中列有已经提出但尚未得到委员会审议的报告。委员会将由全体工作组开始审议上述问题。
31.第629次会议上,妇女地位委员会主席Kyung-wha Kang(大韩民国)向委员会发了言。
32.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条约和委员会处长Maria Francisca Ize Charrin在委员会2004年1月22日第642次会议上发言。她介绍了近期发生的最新情况,包括对总部设在日内瓦的条约机构的服务的调整情况;第二次委员会间会议和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关于扩大核心文件和计划报告的建议的后续工作;高级专员办事处开展的活动。
33.2004年1月29日,委员会与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Yakin Erhirk就施加于妇女的暴力行为及其原因与后果问题进行了非公开会谈。
第三章
主席关于在第二十九届会议和第三十届会议之间所开展的活动的报告
34.委员会主席费里德·阿贾尔感谢奥坎波先生、金女士和汉南女士致开幕词。她热烈欢迎多尔卡丝·阿马·佛雷马·科克尔-阿皮亚接替已当选在国际刑事法院任职的阿夸·库恩耶希亚,直至原定任期届满。
35.主席向委员会简要介绍了她于2003年10月出席大会第五十八届会议的情况,当时她向第三委员会发了言。委员会主席对大会工作的参与是使条约委员会的工作同联合国政策程序挂钩方面的一项重要因素。这是一项重要的行动,再次确认要想在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方面取得真正的可持续的发展,着重政策和着重条约的方式必须齐头并进。鉴于普遍批准《公约》的目标仍然尚未实现,迫切需要委员会主席每年出席大会,提醒所有缔约国致力在2000年年底前普遍批准《公约》。会员国在1993年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上议定这项目标,并在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上予以重申。
36.主席指出,她向大会简要介绍了委员会根据《公约》第18条所进行的工作,并指出委员会在审议报告期间所查明的一些共同趋势和挑战及其就此提出的建议。她提到,委员会对于《公约》缔约国伊拉克在战前履行《公约》有关妇女人权的规定的情况感到关切。她向大会表示委员会对于缔约国不提出报告的情况感到关切,并说明了委员会为处理这种迟交报告的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她给截至2003年7月18日逾期五年未交初次报告的29个缔约国的信,和他给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署长的信,其中鼓励署长支持缔约国履行其提出报告的义务。她向大会着重指出,委员会继续致力于改进其工作方法,包括委员会决定在其第三十届会议上审查关于在并行的工作组而不是全体会议上审议定期报告的备选办法。
37.主席提请委员会注意,目前共有33个缔约国正在等待对它们的报告进行审查。自从2003年7月第二十九届会议闭幕以来,有14个国家提交了报告。因此,到2006年1月的各届会议已有足够的报告需要审议,这还没有考虑到可能会收到的其他报告。提交报告的会员国在提交报告之后平均要等待两年到两年半时间,委员会才能审议它们的报告,主席强调指出,这种拖延现象可能对会员国提出报告产生不利影响。
38.关于其他活动,主席指出,她于2003年10月在提高妇女地位司和议会间联盟在日内瓦所举行为期一天的公约及其报告进程的会议上,向一批议员作了情况介绍。当时正在将《议员手册》翻译成联合国的其他官方语文。现已将其译为土耳其文,不久将在安卡拉分发。
39.主席在杜布罗夫尼克关于中欧和东欧六个国家执行《公约》情况的会议上作了主要发言(见上文第19段)。她赞扬西蒙诺维奇女士以及波佩斯库和莫瓦伊女士提议召开这次会议,并赞扬六个参加国在国家一级开展了筹备工作。在杜布罗夫尼克召开的这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它为有效地审查和评估《公约》的有关条款提供一次机会,是联合国负责处理妇女人权以及在各级提高妇女地位的不同机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高妇女地位司和妇发基金)开展合作的一次实例。她祝贺会议组织者和参加者的努力取得成功,并期盼其他地区开展同类活动,以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主席希望杜布罗夫尼克会议能够为六个参加国继续重视《公约》及其执行工作的体制框架奠定坚实的基础。
40.主席以个人身份参加了日本内阁厅两性平等办公室在东京和Okiyama所举办题为“2003年两性平等政治对话”的讨论会并作了主要发言。在2003年7月委员会审议日本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之后,召开这次讨论会提供了一个适时和有效的机会,可以在日本政府和民间社会的大批参加者都在场的情况下,从全球的角度来讨论妇女的人权并审议国际义务和国家行动。她满意地指出,《公约》和委员会的工作得到重视,并且有助于为在日本实现两性平等的工作提供指导方针。
41.主席还参加了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特别报告员亚金·艾蒂尔克于2003年12月7日和8日在伊斯坦布尔所召开为期两天的集思广益会议,若干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出席了这次会议。联合国人权事务专员办事处、妇发基金和提高妇女地位司的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这明显反映出这三个机构尤其在全球一级很难达成共识之时坚定不移地支持特别报告员进一步发展有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政策。主席本人参加了会议,因而能够在讨论过程中介绍委员会在暴力侵害妇女方面所开展的重要工作,并说明委员会在工作中确定的若干挑战。主席邀请特别报告员在第三十届会议期间与委员会会面,特别报告员接受了这项邀请,
42.阿富汗支尔格大会通过的新的《宪法》明确保障男女的平等权利,新的《宪法》通过之后,主席立即向新闻界发表了一项声明,赞扬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成就,并保证将支持确保《公约》在阿富汗充分有效地得以执行。
43.2004年是大会通过《公约》的二十五周年。应该利用这一机会向国际社会宣传在保护和增进妇女人权方面的成就以及实现在全世界充分执行《公约》各项原则的目标方面所面临的障碍。同样,还应该利用这一机会使委员会作为经合法受权监测妇女人权的国际机构具有更多发言权和更高的知名度。经与秘书处初步协商,将规划举办一次国际活动,在2004年10月大会第五十九届会议期间纪念《公约》二十五周年。
第四章
审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A.导言
44.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审议了八个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两个缔约国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一个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45.委员会就所审议的每个缔约国的情况编写了结论意见。下面载述由委员会成员编写的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以及各缔约国代表的介绍性发言摘要。
B.审议缔约国的报告
1.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
科威特
46.委员会在2004年1月15日和23日第634、635和643次会议上审议了科威特的合并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KWT/1-2)(见CEDAW/C/SR/634、635和643)。
缔约国的介绍
47.科威特代表在介绍该国的合并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时表示,科威特政府于1994年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报告突出了该国为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法律、社会、经济和政治总框架和政策以及与《公约》条文有关的宪法和立法规定。
48.该代表指出,消除对妇女歧视仍面临一些挑战,例如在妇女享有充分政治权利方面。埃米尔殿下曾于1999年5月通过埃米尔令,试图补救那个情况,但后来却在国民大会中以些微差距落败。为纠正该情况科威特政府最近曾宣布打算在本届立法会议中提出给予妇女充分政治权利的立法。
49.已建立多重机制来保障妇女充分享有基本自由与权利。该代表特别指出儿童与家庭高级中心、内阁妇女中心、妇幼中心和家庭与妇女事务司。一些基层运动、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也尽力保障和促进妇女权利。它们的活动涵盖妇女问题以及社会和人道主义关切。有些民间社会组织向本区域一些国家的妇女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50.该代表提请注意科威特在人类发展方面具高水平。最近的报告显示婴儿死亡率很低为千分之九,产妇死亡率为十万分之五。根据《2003年阿拉伯人类发展报告》,67%受高等教育的学生是女性。1995年,文盲率降为11%,1980年则为50.5%。2002年,妇女参与经济活动的比率是36%,还不计非正式部门。
51.国家法律特别重视在特别状况下的女性公务员情况。例如,法律规定全薪假以照料生病小孩。给予被俘或失踪人员的母亲或妻子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全薪假。
52.尽管有那些成就,在充分实施《公约》各项规定方面仍有一些缺点。在考虑到国家文化特征和宪法进程的演进过程中已予讨论。
53.该代表指出,战俘问题是国家的一个主要关切。在此框架内,科威特政府曾向大会第五十八届会议提出一项关于对待女性战俘的决议草案,以便实现在国际法之下对女性战俘和人质的进一步保护。该国政府希望这项倡议在将来的大会届会上有成功的结果。
54.最后,该代表指出,报告的编写是按照委员会的准则。她表示遗憾由于一些特殊情况,报告必须由科威特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的代表提出。她期待委员会对科威特的合并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的意见。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5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的合并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该报告符合委员会关于编写初次报告的准则。
5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公约》第7(a)条、第9条、第2款和第16(f)条所作的保留。
积极方面
5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公约》已在《官方公报》内印发,因而给予它国家法律的效力。它也注意到1999年通过一项埃米尔令给予妇女充分政治权利所做的努力。
58.委员会赞扬设立提高妇女地位的制度机制。委员会也注意到在国民大会内有一个关于人权的常设委员会,其任务特别是要研究和提议对国家立法的修正案,以保证和保障人权。
59.委员会赞扬科威特的女童和妇女取得的高教育水平和女童与妇女在各级教育上的高入学率。委员会也赞扬在降低科威特女性文盲率方面取得的进展。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60.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对《公约》第7(a)条、第9条第2款和第16(f)条所持保留立场。虽然欢迎缔约国表明打算在本立法期间提出立法,预期会创造撤销对第7(a)条的保留的条件,委员会关注缔约国未能确保妇女在所有的选举和公民投票中与男子有同等投票权,并有资格被选任公职。委员会认为妇女缺乏政治权利严重限制了她们的权利,这也是对妇女享有《公约》所保护的其他权利的一个重大负面影响。
6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最紧急地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提出和积极支持通过立法,修正选举法的歧视性规定、以符合宪法的平等保证,以确保遵守《公约》。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迅速采取必要步骤,撤销其对《公约》第7(a)条的保留,因为这是有违《公约》目的和宗旨的。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一般建议23。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尽快采取必要步骤,撤销对《公约》第9条第2款和第16条(f)款的保留。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婚姻与家庭关系平等的一般建议2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其保留对实施《公约》各项规定以及对科威特妇女状况的影响的全面资料,并且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保留的声明 及其关于编写报告的准则。
62.委员会关注《公约》原则虽然体现在科威特的宪法中,但不清楚《公约》是否凌驾于互相冲突和矛盾的国家法律,以及《公约》在科威特法院可否直接适用和执行的问题。
63.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公约》在科威特国家法律框架内的首要性、直接适用性和可实施性问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尤其为政府官员和议员、以及包括执法官员和司法系统在内的司法官员,并为民间社会和整个公众,发起一项《公约》的传播、教育和培训综合性方案,以便确保《公约》的规定在科威特得到了解和执行。
64.委员会注意到平等和不歧视的一般原则在《宪法》第7条和第29条中得到保障并载入国内立法,但委员会仍关注在国内法中缺少按照《公约》第一条对歧视妇女的具体定义。
6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以便《公约》第1条所载的对歧视妇女的定义体现在其国内立法中。
66.委员会表示关注在各项法律中继续存在法律上对妇女的歧视,这些法律包括《国籍法》、《个人身份法》、《民法典》和《私营部门就业法》。委员会尤其关注《国籍法》只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父亲的国籍不明或无国籍或死亡或彻底离异时,才允许科威特妇女的子女取得科威特国籍。委员会还关注《个人身份法》和《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等问题的规定,包括妇女和男子的最低结婚年龄、离婚和子女的监护等,为妇女和男子制定了不同的权利和责任。
6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对所有现行的法律包括《国籍法》进行一次综合性审查,修正或废止歧视性规定,以确保对《公约》各项规定的遵守。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将妇女和男子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至18岁。
68.委员会赞扬为提高科威特妇女地位而逐渐建立的国家机制,但委员会关注对现有机构的授权和责任不够明确,尤其是关于跨政府各部门的两性平等倡议的协调,以及向这些机构提供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还关注缺少一项综合性和协调一致的战略来促进两性平等和确保将性别观点纳入立法和政策制定的所有级别和所有领域。
6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澄清国家机制的不同部分的授权和责任,它们之间的协调,以及分配给它们的资源。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有更多的妇女参与国家机制决策层的工作,并使国家机制有足够的知名度、权力和资源,以有效促进妇女地位的提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国家一级制定、通过并执行一项协调一致的综合性行动计划,以促进两性平等,确保在各级和所有领域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
70.委员会关注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及整个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问题持续存在传统的定型观念,以及这种定型观念在立法、政策和方案领域的反映。
7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定、执行和加强综合性的提高觉悟措施,以促进社会各级对男女两性平等有更好的理解,以期消除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方面的传统定型观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如《公约》第5条要求的那样,鼓励传媒促进在分配给妇女和男子的角色和责任方面实现文化变革。
72.委员会表示关注尽管女孩和妇女在所有领域获得高水平教育,但妇女缺少多样化的就业机会。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对妇女就业的限制、以及对妇女的保护性就业立法、政策和福利,将使关于妇女在公共生活和家庭中角色和责任的传统定型观念长期存在下去。
7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更加努力,尤其是通过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一般性建议25,利用临时特别措施,加快实现妇女和男子在就业领域的事实上的平等机会。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促进改变对妇女角色的陈旧的预期,并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
74.委员会表示关注缺少详细资料和统计数据说明妇女在包括执法、司法和外交等不同公共生活领域的任职情况,尤其是在决策岗位的任职情况。
7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这些资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通过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以及一般建议25和一般建议23,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增加妇女在所有公共生活领域的任职人数,包括在决策一级和在执法、司法和外交领域的任职人数。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就妇女在所有公共生活领域任职、尤其是决策各级任职的重要性,开展和支持提高意识方案。
76.鉴于在科威特的非科威特国民的人数超过科威特公民的人数,委员会关注缺乏资料和统计数据,说明在科威特的非科威特妇女、包括移徙帮佣女工的情况和法律地位,尤其是说明其就业状况和社会、经济福利,以及她们享有获得教育和保健的权利。
7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就非科威特妇女的状况、尤其是在教育、保健和就业方面的状况提供详细的资料和统计数据。委员会还要求提供以下方面的资料:是否有保护移徙帮佣女工免遭暴力和虐待的服务和方案,以及是否有法律和行政补救措施。委员会还要求就采取何种措施通知移徙帮佣女工可获得这类服务和补救措施提供资料。
78.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缺少资料说明对妇女和女孩施暴,包括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及其形式,以及说明向暴力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方案和服务的情况。
79.委员会请缔约国认识到,对妇女施暴侵犯了《公约》规定的妇女的人权。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系统地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说明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所有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并对这些暴力行为、包括对移徙女工和非科威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程度和根源进行研究,并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这些资料。根据一般性建议1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迅速起诉和惩罚一切形式的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并确保受害者立即得到补救和保护。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措施,充分提高政府官员、尤其是执法官员、司法和保健提供者的敏感性,并培训他们学会适当处理此类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整个公众的意识,使这类暴力行为在社会上和道德上不可接受。
8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与民间社会各组织、尤其是与妇女联合会的协作和协调,以加强执行《公约》的规定,并在编写下一次报告时与这些组织协商。
8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对关于委员会会期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8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回应本结论意见所表示的各项关注。委员会邀请缔约国于2007年以合并报告的形式提交应于2003年提出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07年提出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83.考虑到联合国各次相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的各方面的执行情况。
84.委员会要求在科威特境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科威特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治家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继续广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2.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
不丹
85.委员会在2004年1月16日和22日举行的第636和第642次会议上审议了不丹的合并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BTN/1-3和CEDAW/C/BTN/1-6/Corr.1)(见CEDAW/C/SR.636和642)。
缔约国的介绍
86.不丹代表在介绍报告时,阐述了不丹自1991年开始计划经济发展以来取得的重大进展,其特点是平等的社会经济进步,建立了民主施政框架,对不丹丰富的文化遗产和环境加以保护。1998年,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实行三权分立,行政权由国王移交给由选举产生的大臣委员会。目前正在起草宪法,以便为政治、法律、社会和经济领域的施政提供一个长期的体制框架。
87.代表指出,不丹政府于1981年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自那时起,政府一直采取各种步骤,逐步遵守《公约》及其报告义务。政府加强了编写报告的体制能力,组建了法律事务办公室、外交部国际公约司以及妇女儿童全国委员会。还在规划委员会秘书处的领导下,为各部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中心建立了一个委员会和论坛,以便监测《公约》的执行。
88.在编写委员会面前的报告过程中,于2001年完成了第一份两性平等问题基准试点研究,并对保健、教育及水和卫生问题进行了三项研究。还举办了研讨会,开展磋商,参与者包括政府各协调中心、联合国各机构代表以及来自民间社会的利益相关者。已将《公约》和报告的最新摘要翻译成本地文字,向居民散发,以提高人们对性别问题的认识。
89.1981年批准《公约》前后还通过了若干法律。1957年《普通法》保证妇女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1980年《继承法》保证妇女对土地和财产的权利。其他法律包括1980年《婚姻法》及其1996年关于婚姻和家庭生活平等的修正案,还有1980年《警察法》和1982年《监狱法》,对服刑妇女的权利提供保障。1996年《强奸法》被编入《刑法典》草案,保护妇女免受性虐待,对犯罪者则处以严厉的罚款和徒刑。已经禁止贩卖妇女,2003年,不丹批准了《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南盟)防止和打击贩卖妇女和儿童从事卖淫公约》。
90.自1961年以来,妇女保健、教育和就业方面已取得了极大地改善。免费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保健单位和土法治疗中心的数目大幅度增长,因此,产妇死亡率大幅度下降。由于政府大力推广女孩教育,女孩在总入学率中已达到47%。妇女还极大地受益于各种非正规教育方案。
91.在就业方面不存在成文的性别偏见,越来越多的妇女拥有并管理企业,劳工政策也确保平等的工资待遇。在公务员制度中,妇女享有平等的机遇和薪酬,在职业培训机构中,妇女占参与者的40%。在大多数农村地区,妇女和男人之间没有截然不同的分工,妇女和男人平均分担家务和农务。
92.在谈到妇女在决策过程中的地位时,代表指出,目前在公务员制度中,妇女已占26%。2003年,两名妇女被任命为外交秘书和财政秘书。王后陛下非常积极地参与各种国际和区域论坛。妇女代表参加村务公开会议的人数很多,但参加公共办事机构选举的妇女依然很少。国民议会的100个民选代表中,共有12名妇女,6名皇家顾问中,有一名妇女。
93.最后,代表强调指出了在充分实现《公约》各项目标方面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这些挑战包括必须消除社会上存在的抑或由于变革而产生的间接形式的性别偏见。虽然男女在机会、权利和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妇女在获得教育、企业发展和管理的机会方面,还存在种种差别,社会上认为妇女较弱,更易受伤害,这种观点也产生了影响。现代化进程,随之在传统的角色和责任方面造成的变化,价值体系的改变以及家庭模式的变迁,所有这一切也必然会造成妇女权利和法律补救方面的不断变化。代表向委员会保证,不丹承诺致力于充分执行《公约》。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9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并感谢缔约国提交合并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但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拖延太久,而且没有充分遵循委员会关于编写初次报告的准则。
95.缔约国派出高级别代表团,由劳动和人力资源大臣任团长,对此委员会表示祝贺。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坦率和富有建设性的对话,对此委员会表示赞赏。
积极方面
9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1984年至2000年期间在改善人民包括妇女生活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产妇死亡率由每1 000个活产的7.7减至2.5。
97.缔约国在建设性对话期间表示了政治承诺,要充分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进一步推进在一些领域取得的进步,对此委员会表示欢迎。
98.缔约国要求最近重组和加强了的国家统计局作为一个独立机构必须按性别分类收集数据。对此委员会表示赞扬。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99.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在现有立法中没有根据《公约》第1条对歧视妇女问题做出具体界定,该条款禁止直接和间接的歧视。
10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充分利用目前拟订宪法进程,在《宪法》草案中列入男女平等原则和对妇女歧视问题的界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起草《宪法》过程中,还应当遵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尽速通过《宪法》草案。
101.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一旦不丹所加入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发生冲突,国内法律优先考虑。
10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宪法》中规定,一旦发生冲突,不丹所加入的国际公约应当优先于国内法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尽力提高司法和其他执法当局对公约的意识和认识。
10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现有的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的任务以及人力和财政资源方面,缺乏具体的资料。
10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阐明其任务规定,以加强其现有的国家机制,并给予这些机制足够的决策权力、人力和财力,为促进妇女人权在各个级别有效地开展工作,以及加强现有机制的协调,以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这些机制包括规划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它还促请缔约国确保国家妇女和儿童委员会能够全面运作,在工作上依循《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确保全面促进和保护妇女与女孩的权利。
10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政策和方案不带性别色彩,以及制定这些政策和方案时没有注意性别观点和妇女与女孩所受的歧视和不公正的待遇。
10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制订和执行政策与方案以及监测和评价取得的进展时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它还促请缔约国执行特别与妇女和女孩有关的政策与方案,包括下个2006-2010年妇女五年计划,以加快实现实质性平等。它促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在实现两性平等方面加快进度。除了其他之外,涉及的领域包括教育、就业和专业。
107. 委员会欢迎在促进妇女对政治的参与方面取得进展,并注意到有几名妇女担任部长高职。它关切地注意到在各个领域的决策机构中以及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妇女人数偏低。
10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以及按照一般性建议23和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增加政府、政府机构和公共行政部门中国家和地方决策一级的妇女人数,为妇女提供目标明确的训练方案,并定期推行提高认识运动,以鼓励妇女在公共生活中参与决策。
10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少促进该国妇女就业平等的特别政策和方案,并关切地注意到目前正在拟定的国家劳工法只承认“同工同酬”但不承认“同值工作同等报酬”。
1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一般性建议25执行目标明确的政策和方案,以增加正规劳动队伍中的妇女人数。它还促请缔约国确保劳工法案中考虑到“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权利,并载有条款,便利妇女在歧视案中诉诸司法。
111. 委员会欢迎编制2001年性别问题基线试验性研究,以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以及保证强制执行这些数据的收集工作。它关切地表示报告缺乏《公约》所涉领域的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
112. 委员会建议有系统和全面地汇编和透彻分析在《公约》所涉各领域关于妇女状况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特别是关于农村妇女各方面状况的数据。
113. 委员会欢迎在增加小学入学率方面取得重大的进展,目前女孩占入学人数45%。它关切地表示在中学和高等教育中包括修读与科技有关课程的妇女和女孩人数偏低。
11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努力减小初等教育中的性别差距,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增加在该国中学和高等教育中包括修读与科技有关课程的妇女和女孩的人数,以确保女孩和妇女有均等机会学习科技,并从中获益。它还促请缔约国确保妇女与男子一样有均等机会获得政府贷款和奖学金,以便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
115. 委员会承认不丹有几个偏向于妇女的传统概念和做法,其中包括遗产继承方面。委员会仍然担心该国可能有些歧视妇女与女孩的传统和定型观念。在某些生活领域,这些传统和定型观念继续保持按性别区分的角色和责任。委员会关切地表示不丹仍有一夫多妻制。
11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分析现有的传统和定型观念、以评价其对两性平等的影响。它建议制订政策和以男子和妇女为目标的方案,支持消除与家庭、工作场所和社会传统角色有关的定型观念,并防止产生歧视妇女的新的定型观念。它还建议鼓励媒体塑造妇女的正面形象,以及描述在公共和私人领域妇女与男子的平等地位和责任。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一般性建议21,采取行动废除一夫多妻制。
117. 委员会注意到绝大多数妇女都住在农村地区,它对她们的状况特别是接受教育和职业训练的情况表示关注。它特别担心的是,农村妇女文盲率仍然很高,她们很少担任农村领导职位,很少参加农业和家畜饲养培训方案。
11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农村妇女的权利、需要和关心的问题得到更多的注意和显而易见,以及确保农村妇女充分参与制订和执行所有部门政策和方案。它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农村妇女和女孩在其生活地区能够充分接受教育和职业训练。
119. 委员会确认在妇女保健领域取得进展,它关切地表示在处理妇女保健问题上没有采取综合和注重生活周期的方式。
120.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使妇女和少女有更多机会获得负担得起的保健服务,包括生殖健康服务,并使男子和妇女有更多机会获得负担得起的计划生育手段。它还呼吁缔约国加紧努力,推行以妇女和男子为目标的提高认识运动,以认识到计划生育和妇女保健及生殖权利有关方面的重要性。
121. 委员会关切地表示没有制订打击家庭暴力和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特定法规,以及缺乏关于对妇女施暴特别是家庭暴力的有系统的数据。
12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充分执行关于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有系统地监测这些措施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向遭受暴力的受害妇女提供易于得到和有效的保护、补偿和复原方式的所有法规和其他措施。委员会考虑到一般性建议19,请缔约国尽快制订关于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的法规。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加快通过《不丹刑法典》草案,确认配偶强奸为一项罪行;制订有系统收集关于对妇女施暴包括家庭暴力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的结构;加紧努力向司法、警察、医务人员及其他有关群体提供关于对妇女施暴的各种形式的综合训练。
123. 委员会对缔约国批准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南盟)2003年《防止和打击贩运妇女与儿童以从事卖淫活动公约》表示赞赏。它对报告中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贩运妇女与女孩的严重程度和采取哪些措施防止和打击该国的这种现象表示关注。
1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进行跨界合作和国际合作,以防止和打击贩运妇女与女孩。它促请缔约国收集数据,并其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贩运妇女与女孩的严重程度和采取哪些措施防止和打击贩运现象。
125. 委员会对习惯结婚的做法表示关注,即允许15岁的女孩结婚,但法定结婚年龄却为18岁。它还关切地表示限制性公民法可能会妨碍妇女自由择偶。
12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废除习惯结婚的做法,确保根据经于1996年修订的1980年《婚姻法》缔结婚姻,该法将男女双方的法定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以遵守《公约》第16(b)条关于婚姻的缔结必须自由和经正式同意的规定。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废除强迫结婚的做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其公民法和国籍法,使这些法律符合《公约》第9条的规定。
127. 委员会对1985年《公民法》颁布后丧失不丹国籍但目前住在尼泊尔难民营内的尼泊尔妇女的状况表示关注。它还对难民营内不丹籍父母所生女孩的状况表示关注,这些女孩到15岁才能入籍。
12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与尼泊尔政府进行谈判,并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协作,为住在尼泊尔难民营内的不丹妇女与女孩的状况,包括这些不丹妇女自愿地返回不丹的可能性寻求迅速、公正和持久的解决办法。
12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公约》第20条第1款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修正案。
13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6年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回应本结论意见所表示的各项关注。
131. 考虑到联合国各次相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的各方面的执行情况。
132. 委员会要求在不丹境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治家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继续广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3.第二次定期报告
吉尔吉斯斯坦
133. 委员会在2004年1月14日第632和633次会议(见CEDAW/C/SR.632和633)上,审议了吉尔吉斯斯坦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KGZ/2和Add.1)。
缔约国的介绍
134. 吉尔吉斯斯坦代表在介绍报告时说,第二次定期报告表明了该国在执行《公约》方面的现实情况。她说,已取得的重大成是加强了旨在改善妇女地位的立法和国家机制。她提请注意:2003年通过了关于国家确保两性平等这项基本原则的吉尔吉斯斯坦法律,该法律确保妇女在所有领域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2002-2010年期间的国家人权方案;以及2002-2006年期间实现两性平等国家行动计划。吉尔吉斯斯坦已经批准了30多份国际人权文书,其中包括2002年批准的《公约任择议定书》。
135. 妇女担任决策职务仍是政府的一个优先事项。代表强调说,妇女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中的代表名额不足。2002年8月颁布一项总统令,内容是进一步改善关于征聘妇女领袖参与国家行政管理的框架政策。关于国家确保两性平等这项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在吉尔吉斯斯坦宪法法院、最高法院、选举和全民投票中央委员会以及审计庭的人员任用方面采用性别定额。这位表示,妇女没有被当成一股政治力量,在政党中的代表人数不足。
136. 该国法律规定妇女在就业方面享有平等权利。不过这位代表承认,经济中传统的男女分工继续存在,特别是使妇女和女童从事赚钱不多的行业。在家里工作被视作生产性劳动的一个主要来源,但它却未列入该国国民生产总值的计算中,因而也不是有关享受养恤金和其他补助金权利的考虑因素。
137. 该国的各项法律和方案确保在教育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妇女受教育水平实际上稍高于男子。2002年7月通过的《国家普及教育计划》保证,至迟于2015年使所有儿童、特别是女童和少数民族儿童免费接受初等义务教育。
138. 该国法律确保平等享受医疗服务。向妇女提供的医疗服务很多,既有门诊,也有专业化程度很高的住院治疗服务。这位代表指出,婴儿死亡率有所下降,但产妇死亡率仍居高不下。人工流产是合法的,可在国家医疗机构和持有许可证的私人医疗机构施行。处于生殖年龄的妇女均可获得避孕药具。截至2003年12月,计有482人登记染有HIV,其中44人是妇女。
139. 该国政府为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而采取的各项措施。代表强调指出,2003年通过了关于在社会和法律方面保护人们免受家庭内的暴力行为之害的法律,其中规定对暴力行为的受害者下达临时保护令。贩运妇女儿童是令该国政府越来越关切的一个问题,她介绍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已经采取了若干立法和方案措施,其中包括:就贩运人口问题起草了《刑法》的拟议修正案;2002年通过了《关于打击非法输出和贩运人口措施的国家方案》;以及就此问题设立了一个全国委员会。
140. 这位代表表示,尽管政府作出了种种努力来改善该国妇女的地位和权利,但在实现妇女平等方面依然存在障碍。这些障碍包括贫穷和失业人数增多、社会保护水平较低、妇女参与决策的程度偏低以及性别方面的定型观念和习俗持续存在。此外,她指出,妇女对自己的权利知之甚少。
141. 最后,吉尔吉斯斯坦代表告诉委员会说,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和建议将成为该国今后在实际实现两性平等工作方面的指南。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42.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提交了第二次定期报告,认为报告遵守了委员会的定期报告编写准则。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针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所提各项问题作出的书面答复和所作的坦诚布公的口头陈述,这让人们更多地了解到吉尔吉斯斯坦执行《公约》的现况。
143.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派出以全国妇女、家庭和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秘书处主任为团长的代表团。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14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包括2002-2006年期间实现两性平等国家行动计划在内的政府行动都是在执行《北京行动纲要》的范围内采取的。
145. 委员会对吉尔吉斯斯坦有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在促进两性平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表示欢迎。
146.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就对《公约》中关于委员会会期的第20条第1款所作的修正持肯定态度。
积极方面
147.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颁布有助于实现两性平等的新的法律,包括关于国家确保两性平等这项基本原则的法律,其中禁止实行直接和间接的性别歧视,允许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以促进妇女与男子之间事实上的平等;新法律中还包括关于在社会和法律方面保护人们免受家庭内的暴力行为之害的法律,其中规定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下达临时保护令。
148.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制订了各项计划和方案来处理对妇女的歧视,其中包括:2002-2006年期间实现两性平等国家行动计划;《2002-2005年打击非法输出和贩运人口的措施方案》。委员会还赞扬该缔约国通过了2002-2010年期间国家人权方案以及设立了人权代表(监察员),其中设有负责监测人权、包括妇女权利是否得到尊重的机制。
149. 委员会对在高等学府开设性别研究中心倡议表示欢迎。
150.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于2002年7月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51.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宪法》,《公约》是吉尔吉斯的法律中可直接适用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已经通过了若干法律来促进两性平等,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很少、甚至根本没有利用《公约》或现行法律向歧视性行为提出挑战,也没有关于妇女因这些行为获得赔偿的法院裁决记录。
152.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确保吉尔吉斯法律针对侵犯妇女人权的情况规定适当的、可利用的和负担得起的强制执行程序和法律补救方法。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根据《公约》和关于两性平等的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控告以及法院参照《公约》和关于两性平等的国内立法作出裁决的情况。
15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司法人员、执法人员以及妇女本身都不熟悉《公约》或旨在促进两性平等的现行法律,包括关于在社会和法律方面保护人们免受家庭中的暴力行为之害的法律,以及它的适用和强制执行程序。
154.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就《公约》和旨在促进两性平等的现行法律开办教育和培训方案,特别是以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和议员为对象。委员会建议针对妇女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使她们更多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并确保她们在《公约》和这些法律赋予她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利用程序和补救办法。
155. 委员会对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处境表示关切,包括妇女集中在传统的就业领域、低薪工作以及非正规部门;妇女与男子之间存在工资差距;妇女的失业率越来越高;以及妇女在不利的工作环境中就工。
156.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除其他外,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一般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力市场上享有平等机会。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所有创造就业方案对性别问题敏感,而且妇女能从支持创业的所有方案中充分获益。委员会建议作出进一步努力,消除横向和纵向的职业隔离现象;缩小并消除妇女与男子之间的工资差距;并确保妇女和男子都能在适当的健康和安全条件下工作。它建议强化有效措施,使家庭责任和工作责任职责同时兼顾,并进一步采取措施,推动妇女与男子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
157. 委员会对妇女的健康状况以及保健系统的恶化表示关切。它还关切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持续居高不下、孕期贫血、堕胎数量,包括年龄不满19岁少女堕胎数量仍然过高、女童体重不足、妇女中的结核病和性传播疾病越来越多以及妇女酗酒和吸毒问题。委员会不够注意保健系统的改革对妇女产生的不良影响,包括在医疗服务质量和可利用水平降低、以及妇女职工占大多数的医疗机构被关闭。
158.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根据关于妇女与健康的一般性建议24,对妇女的保健问题充分采取综合统一的生命周期方式。它建议该缔约国强化措施,降低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并处理妇女中的酗酒和吸毒问题、以及肺结核和其他疾病在妇女中的传播。它敦促该缔约国加强针对女童和男童进行的性教育和生殖教育,以促成负责任的性行为。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继续让人们享有能负担得起的、适当的保健服务,评估保健系统改革对妇女产生的影响,并采取补救行动,以确保改革不会对妇女造成过多的不利影响。
159. 委员会确认该缔约国为处理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已经作出努力,包括对《刑法》作出修正,以列入关于贩运人口的规定,并通过了《打击非法输出和贩运人口的措施方案》,但仍感到关切的是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的贩运妇女问题仍非常严重。委员会对意图盈利使妇女卖淫方面资料不足也感到关切。
160.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紧努力,以打击对妇女和女童的贩运。它呼吁该缔约国确保贩运的受害者获得充足的支持,并且不受惩罚。委员会建议加紧采取旨在改善妇女经济状况的措施,以使她们不易受贩运者之害。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和数据,说明贩运妇女女童和意图盈利使妇女卖淫的问题,以及为消除这一现象而采取的措施及其成果。
161. 尽管已经颁布了关于在社会和法律方面保护人们免受家庭内的暴力行为之害的法律,并采取努力来打击家庭暴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家庭内的暴力行为仍具有隐性,而且警察在处理受害人报警时的表现存在欠缺。委员会还对缺乏有关对妇女的性暴力行为、包括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的详细资料表示关切。
162. 委员会建议针对家庭内的暴力行为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广泛的提高公众认识活动,并以警察和司法人员为对象开办强化培训方案,以确保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利得到适当保护。委员会要求在下一次报告就包括性骚扰在内的性暴力问题以及为消除这种暴力而作出的种种努力提供详细资料。
163. 委员会对妇女中贫穷程度有增无减表示关切。
164.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密切监测妇女的贫穷状况,并确保减贫方案充分考虑到贫穷的性别层面。
165.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国家确保两性平等这项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在任用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选举和全民投票中央委员会工作人员以及审计庭审计员时采用性别定额,但感到关切的是在民选机构和任命机构、特别是高级别的机构,包括Zhogorku Kenesh(议会)以及区议会和县议会、国家执行和行政机关、以及外交部门中,存在着妇女代表人数不足的问题。
166.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强并执行各项措施,以提高妇女在民选机构和任命机构中的代表比例,办法除其他外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一般建议25执行临时特别措施,以实现妇女特别在决策高层平等参与公共生活所有方面的权利。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充分采纳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一般性建议23,推动转变妇女和男子对各自在家务、家庭、工作和整个社会中的角色所持的态度和观念。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作出更多努力,开展活动,提高人们对妇女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决策以及平等加入外交部门的重要性的认识。
167.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已经努力消除特别是媒体中的性别角色的定型观念,但感到关切的是,有关妇女和男子在生活各个领域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文化习俗和定型观念以及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态度持续存在,这有损于妇女的社会地位,妨碍着《公约》的充分执行。
168.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认真监测歧视性的文化习俗和定型观念是否持续存在,并进一步努力予以消除。它敦促该缔约国鼓励男子分担家庭责任,使提高认识方案既针对妇女,也针对男子,并且采取行动,转变人们有关男子和妇女的角色和责任的陈规定型的态度和观念。它建议该缔约国鼓励媒体树立妇女的正面形象,正面宣传妇女和男子在公私领域中的平等地位和责任。
16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抢新娘和一夫多妻习俗尽管在法律上被禁,却一直持续存在。
170.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毫不拖延地采取行动,强制执行有关法律,对这些习俗加以处罚。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采取综合有效措施,包括对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并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消除这些习俗。
17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关土地和农业改革的法律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土地拥有、转让和继承的习俗和传统做法对妇女有所歧视,使她们无法行使土地权。
172.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就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土地拥有和继承问题开展研究,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有关结果。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审查和修正立法,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并适当地强制执法,以便在土地的拥有、转让和继承方面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
17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籍法让吉尔吉斯妇女无法像男子的情况那样,使子女取得自己的国籍。
174.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对国籍法加以修正,使其符合《公约》第9条的规定。
175. 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毫不拖延地接受对《公约》中关于委员会会期的第20条第1款所作的修正。
17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应于2006年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回应本结论意见所表示的各项关切事宜。委员会还要求报告论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并提供资料,包括按性别分列的数据,说明为执行《公约》而制定的立法、政策和方案产生的影响。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就结论建议采取后续行动时,与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合作,以便使妇女更好地享有自己的人权。并建议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与妇女非政府组织磋商。
177. 考虑到联合国各次相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的各方面的执行情况。
178. 委员会要求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吉尔吉斯斯坦人民、特别是政府官员和政治人物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必须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继续广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4.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尼泊尔
179. 委员会在2004年1月13日第630和631次会议上审议了尼泊尔的合并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NPL/2-3)(参看CEDAW/C/SR.630和631)。
缔约国的介绍
180. 尼泊尔代表在介绍该国的合并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时重申,缔约国充分承诺执行公约,该公约是尼泊尔发展工作的根本,也是旨在实现妇女实质平等和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的发展介入工作的灵感来源。民间社会和发展伙伴与政府协作编写了政府报告。它们也在公约执行期间支持了创造资源和动员社会的工作。这项协作鼓励在国家和村庄两级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形成对性别问题的敏感性和建立机构的发展。
181. 尼泊尔代表着重指出了1991年批准公约以来尼泊尔的积极发展。授予妇女社会-经济权力一事正得到很好地推展,性别问题正被纳入部门发展政策之中,发展伙伴们都同意必须把性别问题放在国家议程之首。
182. 男女平等、授权妇女和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都是整体发展工作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已经执行了数项政策和战略,包括拟定了《两性平等和赋予妇女权力全国行动计划》、核可了公约行动计划、制定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核可了旨在通过教育于2005年以前消除性别差异和在2015年以前实现两性平等的《普及教育全国战略》、审查了现有制止贩卖人口的《行动计划》以及拟订和完成了南盟社会章程。
183. 此外,已着手施政改革,包括拟定了路线图开展能够回应性别问题的施政、引进了旨在为农村社群提供基本服务的“流动政府”、建立了服务处于社会边缘的社群——包括公职妇女——的保留委员会以确保妇女平等担当公职决策职位、以及为妇女提供更多国外雇佣的机会。
184. 在机构发展方面,尼泊尔代表指出已建立了全国人权委员会、全国妇女委员会和全国“贱民”委员会。此外,已加强了性别问题交流中心的能力以期各部会能对性别问题及时回应。已建立妇女发展办公室作为区一级的性别问题交流机构,并在国家议会成立了核心小组。
185. 一个专家小组审查了带歧视性的法律,并就此向首相提出了一份报告,供送交妇女、儿童和社会福利部采取必要行动,并已开始实施安全堕胎程序。家庭暴力法和修正贩卖(控制)人口法已提交国家议会。已扩大妇女的经济机会。其他的倡议包括将性别预算的编列纳入国家预算机制中和制定了一项家庭支助方案,包括支助受到冲突和暴力影响的妇孺。
186. 尼泊尔代表指出,尽管在提升妇女地位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主要的社会-文化、施政、经济、法律和心理挑战仍然存在、社会-文化的挑战包括盛行导致重男轻女的传统文化和习俗;存在着歧视性的社会习惯、负面的态度和性别成见;盛行基于性别的暴力和妇女在社会中处于从属地位;缺乏足够的性别意识和对妇女权利的意识;施政部门的挑战包括国际文书得不到执行或足够的执行;执行政策和方案的政府机构的机构能力不足和法律得不到有效执行;必须将性别问题纳入施政的主流;必须将与民间社会及其他伙伴的合作体制化;必须为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人口提供有效的服务。
187. 关于经济的挑战,尼泊尔代表指出了相对于男子妇女缺乏公平取得生产性资源的机会、贫穷妇女人数日增和农村妇女边缘化的现象。法律的挑战包括盛行歧视性的法律条款和耗时过长的修正程序,以及立法过程中缺乏对性别问题的敏感性和对性别问题回应的能力。最后,关于心理上的挑战,尼泊尔代表强调了缺乏足够的知识和技能以内化性别问题和赋予妇女权力;男性参与和支持性别问题的人数不多;缺乏家庭和社区的支助以提高妇女的心理地位;以及妇女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处于从属地位。
188. 尼泊尔代表说明了执行公约行动计划的路线图,并总结强调尼泊尔极为重视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以之作为发展整个社会的道路。他也强调必须得到国际合作与援助才能在该国有效执行公约。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89.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的合并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内容坦诚、资料丰富和平铺直叙,且符合委员会编写报告的准则。
190.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以国家妇女、儿童和社会福利部大臣为团长的高级代表团,并赞赏该代表团成员中有全国妇女委员会主席、人权委员会的一名妇女成员、全国“贱民”委员会的一名成员和负责执行公约的不同部会的代表。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各种问题的书面答复和该代表团的坦率口头说明。
191.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两性平等和赋予妇女权力国家行动计划》涉及《北京行动纲要》指出的12项紧要关注领域。
积极方面
192.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将两性平等定为国家发展计划的优先事项,并欢迎新的法律和立法改革,如《国家行为(第十一修正案)法》除其他外加强了妇女拥有财产的权利,《法律援助法》提供堕胎、贩卖人口、性剥削和家庭暴力案件方面的免费法律援助,《公职(第一修正)法》对进入公职规定、职业发展和妇女服务条件定有特别条款,《地方自治法》规定地方机构中必须至少有20%的妇女代表性。委员会也赞扬透过广泛的计划和方案执行公约,包括透过《两性平等和赋予妇女权力国家行动计划》、《全国教育行动计划》和《第二长期保健计划》执行公约的努力。
19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设立了妇女、儿童和社会福利部及设立了其他几个机构机制,包括全国妇女委员会,其他各部的性别问题联络点和全国人权委员会、全国“贱民”委员会和全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委员会监测公约执行情况。
194.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同致力于妇女问题的民间社会的伙伴关系及其与传播公约资料的民间社会的合作,包括审议最初报告后提出的结论意见。委员会欢迎将这些结论意见翻译成尼泊尔语,以促进对妇女人权的更好理解。
195. 委员会感谢司法机构作出了若干具有性别敏感性的决定,有助于提高妇女地位和保护她们在缔约国境内的权利。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96. 委员会虽已注意到一个高级别委员会已向首相提出一份报告说明剩余的带歧视性的法律,并已指示妇女、儿童和社会福利部采取立即行动,但委员会重申其已在最初结论意见中关注缔约国并未采取足够的行动修正现行歧视性法律。
19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加速行动和设定具体时间表修正歧视性法律,以履行它对《公约》第2条的义务。
198. 委员会表示关注宪法不符《公约》第9条的规定,排除尼泊尔妇女将其国籍传给子女或外国国民。
19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废除或修正宪法第9条,该条允许在公民权领域歧视妇女。
200. 委员会赞赏妇女、儿童和社会福利部进行的工作,但关心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没有足够的财政和人力资源有效推动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的工作。
20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现有国家机构,包括向其提供足够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202. 委员会表示关切1996年以来在尼泊尔持续存在的内部武装冲突及其对妇女的影响。委员会也关注众议院自2002年5月解散至今,对缔约国执行公约的能力有不利影响,尤其是在通过立法方面。
203.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妇女充分平等参与解决冲突和建立和平的进程。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拨出足够的资源满足因冲突受到打击的妇女的需要,并确保她们安全和免受暴力之害。委员会也吁请缔约国确保在众议院重新召开之前不放弃或忽略立法功能,使妇女受害。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订立法议程,供议会采取行动。
204. 委员会认识到教育是缔约国的国家优先事项,并已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包括文盲总体比率下降等,但委员会关心男女识字比率仍存在很大的差距。委员会关切女性上小学和中学的人数很少,退学率高,接受高等教育的管道极为有限。委员会也关心农村以及不同种姓和族群的妇女教育机会较少。
20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解决男女之间识字差距问题,以便实现《国家教育计划》设定的男女平等目标,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和在劣势种姓和族群当中。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女童和妇女有同样的管道上各级学校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女童退学。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向教育部门分配更多的财政和人力资源,征聘更多的妇女和确保教科书不载入妇女陈规定型形象的内容。
206. 委员会关注各个生活领域中有关妇女的作用和责任的歧视性文化做法和成见持久存在,并关注基于公私领域中男人较为优越的假设而形成的牢固重男轻女态度和行为,以及认为妇女柔弱和经不起打击的想法,这些都有损妇女的社会地位,是执行公约的障碍。委员会表示特别关注往往被边缘化和因牢不可破的想法而易受暴力打击及经济剥削的丧夫妇女的情况。
20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歧视性的文化做法和成见。委员会也敦促缔约国鼓励男子分担家庭责任和将其提高认识方案对准妇女和男子,并采取行动改变对男女的作用和责任的成见和想法。委员会建议鼓励媒体塑造妇女的正面形象和公私领域中男女的平等地位和责任。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丧夫妇女能够享有她们的人权和改善情况,包括通过旨在结束家庭与社区对寡妇的责难的职业训练、贷款机会和咨询服务与敏化方案实现这一目标。
208. 委员会也关注童婚、一夫多妻和其他习惯持续存在,包括嫁妆、deuki(将女童献神)、jhuma(在某些社区,第二个姐妹不婚和终身住在寺庙内)、kumari pratha(将一名女童当成活女神)和badi(童妓族群做法)等制度,这些做法违反了公约,是对妇女的歧视。委员会也关注颁布家庭暴力法草案的工作被无限延期。
20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一般建议21,立即采取行动实施其婚姻法,尤其是与禁止童婚和一夫多妻制相关的部分,促请缔约国采取步骤消除其他有害的歧视性传统做法,如嫁妆、deuki、jhuma、kumari pratha和badi等。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采取全面有效措施,包括训练司法和执法官员和展开旨在消除这些做法的提高大众认识运动。委员会请缔约国立即采取防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并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家庭暴力法草案的进展资料。
210. 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在处理贩卖妇女和女童问题方面所做的努力,继续关注这一问题持续盛行于尼泊尔。委员会也关注被报告的贩卖人口事例与实际提到法院的案件件数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委员会还关注《贩卖(控制)人口法》修正案的颁布已被拖延。
21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解决贩卖妇女和女童的问题。委员会建议反贩卖人口战略应包括预防,起诉和惩罚罪犯及增加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的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下次报告提供贩卖妇女和女童的法律情况和实际情况资料。
212. 委员会关注妇女的健康状况,尤其是农村妇女的状况。委员会关注妇女的预期寿命比男子低,孕妇和婴儿死亡率高。委员会也关注妇女的健康受到早婚和早孕、计划生育服务不足和文盲等因素的不利影响,文盲也是获得和有效利用保健资料的障碍。委员会还关注缺乏按性别区分的妇女健康和数据资料。
2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以改善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获得保健相关服务和资料的管道,尤其是在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方面,以期减少产妇死亡率。委员会也建议考虑到计划生育应为男女双方的责任,应采行方案和政策,以增加对避孕方法的了解及获得这些方法的管道。委员会还建议尤其是针对少年男女扩大推动性教育,并特别注意预防和进一步控制性传染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委员会请缔约国进行妇女保健调查,在下一次报告中提出保健服务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214.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宪法规定各政党必须至少提名5%妇女候选人参加选举,但委员会关注妇女占有政治和行政领域的决策位置的人数比例极少。委员会也关注妇女在司法机构中的人数很少,在国际层面的名义参与不多。
2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透过临时特别措施鼓励妇女占有领导职位包括设定时间表和人数指标。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进行提高认识运动,宣传妇女参与决策的重要性。
216. 委员会关注妇女取得土地仍较男子有更多的限制。
217. 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在取得土地方面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视。
218. 委员会也关注报告中缺乏关于尼泊尔境内难民营的妇女情况。委员会特别关注妇女本身可能无法以个人名义申请难民身份。委员会也关注有报道说,对于难民营内针对性别的暴力无法得到足够的保护和情况改正。
21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就尼泊尔难民营的难民妇女的情况提供完整的资料,包括说明难民登记程序和保护难民妇女免受针对性别的暴力的手段及可供改正情况和康复的管道。
220. 委员会遗憾报告提供的统计数字和按性别区分的数据不足,特别是缺乏缔约国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而进行的方案广度和措施影响的详细资料。
2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载列关于妇女情况的更具体分析资料,以说明所实现的成果的区分性别的数据为根据。
22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核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速交存其对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的接受书。
22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第18条下回应本结论意见所表达的关注事项。委员会请缔约国将2004年应交的第四次报告和2008年应交的第五次报告合并于2008年提交。
224. 考虑到有关联合国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如大会审查和评估《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儿童问题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声明、方案和行动纲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执行这些文件中与公约各条有关的方面的资料。
225. 委员会要求在尼泊尔广泛传播这一结论意见,以使尼泊尔人民,尤其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治家们认识到为确保法律上和实际上的妇女平等地位而采取的步骤,和未来需要在这方面采取的步骤。委员会也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成果,尤其是在妇女和人权组织中广泛传播。
5.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埃塞俄比亚
226. 委员会在2004年1月26日和30日第646和647次会议(见CEDAW/C/SR.646和647)上审议了埃塞俄比亚合并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ETH/4-5)。
缔约国的介绍
227. 埃塞俄比亚代表介绍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他说,根据宪法,基本权利和自由要按照《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埃塞俄比亚所批准的两项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文书来解释。因此,《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已成为埃塞俄比亚法律的一部分。为了维护宪法权利已采取各项措施,包括家庭法的改革,并有独立的司法机构来执行,基层有民间社会加以推动。此外还设立了一个负责妇幼事务的监察员办公室,尽管目前尚未充分展开业务。
228. 政府上下各级设立了许多不同机构,上有总理办公室的妇女事务处,下到所有区域政府16个部门的妇女事务部。每一县都设有性别事务联络点,目的是把性别问题纳入地方发展方案之中。
229. 为了消除歧视,促进两性平等和其他人权而进行了公开辩论、提高认识和宣传活动。各种人权公约,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都已译成当地使用的语文阿姆哈拉语。此外,媒体也发挥重大作用来提高对性别问题的认识,促进两性平等,1999年5月成立的埃塞俄比亚媒体妇女协会有助于改善媒体中妇女的形象。一个负责有害传统做法问题的国家委员会作为政策措施而设立,目的是消除歧视,提高妇女地位。法律方面也一直在采取措施处理对妇女施加暴力的行为,包括有害的传统做法。对妇女施加暴力问题、妇女生殖器切割、性别和领导权以及女童教育等方面都建立了网络。
230. 由外交部主持的一个全国委员会对于移民和贩卖人口问题采取了一些行动:如发布了一项禁止贩卖妇女和非法移民的通告(第104/998号);制订规则,禁止向那些没有正当工作合同的人发放出境证;在一些接纳移民国开设了领事馆;并同那些移民数量庞大国家分享经验。
231. 该国代表表示政府认识到妇女参与政治对于确保两性平等是很重要的,这方面也采取了措施。他说,大量妇女以选民身份参加了前两次分别于1995和2000年举行的选举,有妇女被选入人民代表大会(议会)和国家(区域)委员会。
232. 为了确保女童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提高所有各级的入学率并降低辍学率而采取了如下措施:区域学校如果增高了女童入学率并减少辍学率和留级率则增拨预算经费;公共高等教育机构为妇女保留30%的名额;教师培训所为妇女保留50%的名额;从小学开始就把性别问题列作公民教育的主要成份。就业方面,联邦公务员制度委员会进行了一项改革,优先考虑妇女就业,包括升级。平等权利行动条款使得妇女能够在公务员制度中担任领导和决策职位。担任公务员的妇女在产前产后都能得到有薪产假。其他战略包括便利非政府组织和其他伙伴建立微额贷款机构,以及设立埃塞俄比亚妇女发展基金和妇女发展行动项目等。
233. 向妇女提供的保健服务扩大,改善的转诊系统特别能使妇女受益。为了防止HIV/艾滋病的蔓延也进行了努力,包括旨在减少妇女得病机会的项目。为了防止来自母体的传染,政府向那些HIV/艾滋病患者中的怀孕妇女免费提供反逆转病毒的药品。
234. 最后,该国代表说,虽然法律和政治环境对于提高妇女地位是很有利的,但政策和方案的执行还面临许多挑战。其中包括有技能的人力资源不足,多数经济社会部门不存在按性别分列的数据,而且缺乏明确有效的指标把性别问题纳入发展方案和项目的主流。他说,较高政治阶层所作的政治承诺有时到了较低的执行方案的阶层就消失了。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235. 委员会对该缔约国提交了合并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表示赞赏,同时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没有充分遵循委员会的定期报告编写准则。
236. 委员会祝贺该缔约国派出以主管妇女事务的国务部长为首的高级代表团。委员会对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坦诚布公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积极方面
237. 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表示出执行《公约》规定并进一步加强迄今在一些领域中所取得的进展的政治承诺。
238.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对《家庭法》作出修订,而且目前正在修订《刑法》,以删除歧视妇女的规定。
239. 委员会赞赏设立一个综合性的国家机制,以便在各级政府中提高妇女的地位,其中包括妇女事务办公室、各部的妇女事务司和每个县的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中心。
240.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在公务员制度中以及在教育方面采取临时特别措施,特别是指明大学中女生至少须占学生总数的30%。委员会还赞扬该缔约国采用涵盖7个区28所学校的女童奖学金方案,以及将性别观点纳入学校课程的主流。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241. 委员会欢迎将《公约》的内容以及平等的规定纳入《宪法》,同时感到关切的是,自从1996年审议该缔约国合并的初次、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以来,该缔约国在执行《公约》的规定方面进展缓慢。
242.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强制确保《宪法》高于区一级的法律,并鼓励它作为紧急事项,着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执行《公约》的规定,办法包括加强联邦一级的政府组织和机构与区一级的政府组织和机构之间的合作,以便执行《公约》的工作取得一致的成果。它呼吁该缔约国加强努力,有系统地监测所有各级在所有各个领域的《公约》执行工作取得的进展。为此目的,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特别重视在妇女人权方面提高所有公职人员的能力,并酌情寻求通过国际发展援助方案取得资源。委员会还呼吁该缔约国以妇女和男子两者为对象,在国家一级发起一项宣传《公约》的综合方案,以确保提高人们对妇女权利的认识,并促进和保护妇女的权利。
243. 委员会对修订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家庭法》表示欢迎,同时感到关切的是,《家庭法》尚未得到所有各区通过。
244. 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提高认识措施,向民众说明《家庭法》的修订,以确保区一级的政府毫不拖延地通过并适当执行该法。
245. 委员会对设立旨在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表示欢迎,同时感到关切的是,该机制没有足够的决策能力、或人力和财政资源来有效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和两性平等。委员会还对联邦一级缺乏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综合一致的政策感到关切。
246.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迅速加强现有的国家机制,并在所有各级向其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便增强其在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各项政策的主流方面以及在促进妇女的人权方面的成效。
247. 报告中,有关《公约》所涉领域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不足,对此,委员会表示关注。
248. 委员会建议全面而有系统地编纂和分析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反映《公约》所涉所有领域中妇女的状况。
24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教育领域所做的各种努力,但同时感到关注的是女性识字率低,男孩和女孩入学率的差距依然存在,而且女孩的辍学和复读率很高。
25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改善农村和城镇地区女孩和妇女的识字率,确保女孩和女青年在所有教育层次都有平等入学机会,并采取措施减少和消除女孩高辍学率和复读率。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一般建议25在中小学教育领域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包括对送女孩上学的家长予以奖励。另外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农村妇女和女童充分享有接受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机会。
251.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一些根深蒂固的传统的歧视性做法依然淹留不去,包括80%的妇女和女童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继承寡妇及其所有财产;对妇女和男人在家庭及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仍然存在顽固的陈腐观念,这对妇女享受人权造成了负面影响。
25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针对妇女和男人制定并执行提高认识的综合方案,以便在社会所有层次提高对男女平等的理解,改变对妇女和男人在家庭及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消极的社会和文化行为规范和陈腐观念,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和寡妇继承的陋习。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定期审查采取的措施,以便更好地评估这些措施的影响,并在下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审查情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行动,终止一切传统的歧视性做法。
253. 已将男女青年的婚姻年龄定在18岁,对此委员会表示欢迎,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早婚现象依然普遍存在,而生育没有登记制度,这也会使早婚现象更持久地存在下去。
2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为所有出生儿童提供免费及时登记,并在全国范围采取宣传教育措施,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宣传儿童出生登记的重要性,宣传早婚对妇女享受人权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健康权和教育权。
255.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尚未颁布具体立法禁止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关于对妇女的暴力,特别是家庭暴力的数据,也缺乏系统收集。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尽管埃塞俄比亚刑法典将绑架定为犯罪,但这一法律的实施却很薄弱,对于绑架,往往是通过歧视性的习惯法和习惯方式解决。委员会还对埃塞俄比亚强奸发案率感到关注。
25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快通过并执行一项禁止对妇女暴力的国家战略,其中包括:有关对妇女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的立法;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有关对妇女暴力所有形式的数据;调查对妇女和女孩暴力的程度。委员会根据其一般建议19,呼吁缔约国确保所有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都得到起诉,并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确保受害者立即得到补救和保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针对公众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尤其将重点放在司法、警察和医务人员方面,在态度和行为上带来转变,使此种暴力为社会和道德所不容。
257.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妇女预期寿命很低,产妇死亡率高,妇女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高。委员会还对非法堕胎率高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感到关注,这些原因包括贫穷、缺乏有关妇女生殖保健和权利的资料以及避孕工具使用率低等。
258. 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有效保证妇女,包括青年妇女,能够获得保健信息和服务,特别是有关生殖保健的信息和服务。这些措施旨在减少非法堕胎。委员会并建议制定方案和政策,以增强了解并获得能够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并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计划生育是伙伴双方的责任。委员会还建议向男人、妇女、青少年和男女儿童广泛推广和提供性教育,应当特别注意防止和进一步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
259. 委员会欢迎实施妇女发展活动项目和设立埃塞俄比亚妇女发展基金,但同时感到关注的是只有很少一部分妇女实际获益,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依然十分贫穷。
26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扩大旨在增进妇女的社会经济福利的特别方案,并加紧努力,充分将性别观点纳入可持续发展和减贫方案。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更加重视和宣传农村妇女的权利、需求和关切问题,确保农村妇女充分参与各项部门政策和方案的拟订、实施与评价。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制订政策,保护妇女的财产权利,确保妇女能够与男子平等获得土地和水资源。
261. 委员会关切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受到的歧视,特别是在新兴的私营部门。
26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力市场获得平等机会,特别是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以及一般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妇女与男子在家庭和职业责任之间的协调。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份报告提供关于妇女在正式和非正式劳动力市场状况的详细资料,包括妇女在不同经济部门从事职业的情况,及其资历和工资情况。
263. 委员会注意到妇女的政治参与有所加强,但关切参与各方面以及政治层次和公共生活的妇女仍然很少。
264.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有效措施,例如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案和提高认识运动,鼓励妇女参与公共生活,强调妇女根据有关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一般建议23充分平等参与发展进程和决策过程对于整个社会的重要性。
265. 委员会欢迎成立关于移徙问题的全国委员会,但关切移民到其他国家寻找工作的埃塞俄比亚妇女人数越来越多,这些妇女非常容易遭受各种暴力、剥削和贩运之害。
26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保护妇女移民工人,防止非法就业机构的活动,确保妇女在动身之前获得足够的有关移民安全的信息,并与接受国缔结双边协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6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报告中没有任何有关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状况的资料。
268. 委员会请缔约国下一份报告提供有关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状况的综合数据和资料,包括就业、教育和卫生,以及有关在此方面所采取措施的资料。
26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编写报告过程中没有同妇女非政府组织磋商。
27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为建立和运作妇女非政府组织创造有利环境,促进民间社会积极参与充分执行该公约和促进妇女人权。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执行该公约方面,同非政府组织和妇女协会更有效地合作,包括对结论意见采取后续行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份定期报告时同非政府组织磋商。
27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回应本结论意见中的关注。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6年以合并报告的形式提交应于2002年提出的第五次报告和应于2006年提出的第六次报告。
272. 考虑到联合国各次相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请缔约国下一次定期报告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方面的执行情况。
273. 委员会要求在埃塞俄比亚广泛分发本结论意见,使埃塞俄比亚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治领导人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尼日利亚
274. 委员会在2004年1月20日和21日第638次和639次会议(见CEDAW/C/ SR.638和639)上,审议了尼日利亚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 NGA/4-5)。
缔约国的介绍
275. 尼日利亚代表在介绍报告时指出,该国情况极为复杂,反映在统计数据性质不一,国家发展以及为实现《公约》而取得的进展参差不齐。尽管情况复杂,仍已在三级政府的各个层面取得了具体进展,反映在如通过了2003年《(禁止)贩运人口法的执行和行政法》以及《儿童权利法》。一项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国家法案已经提交国民议会。1999年的尼日利亚《宪法》规定促进和保护尼日利亚妇女的权利。2000年7月,联邦政府通过了国家妇女政策。这项政策除其他外,规定采取平等权利行动,将妇女在政府立法和行政部门中的代表比例提高到30%。
276. 报告讨论了在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方面存在的社会-文化、经济、政治、法律和宗教挑战。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颁布法律,内容涉及有关寡妇的习俗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禁止早婚、学校留住女童以及妇女儿童的贩运等问题。妇女可得到法律援助。妇女参政问题国家行动委员会已经设立,现正在拟订战略,以便在各选举过程中有效地动员妇女。目前正开展努力,以修正或废止现有的歧视性法律,包括《刑法》中的规定。
277. 为解决对妇女的歧视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包括:将《公约》译成尼日利亚的三种主要语文;编制新闻、教育和宣传材料,以便使公众了解妇女的权利,并就此对公众进行教育;针对妇女、机构、学生和公众以及专业团体和传统、宗教组织开展赋予权能方案。报告还着重指出,最高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具有首创作用,该案确定《公约》是应适用的标准,并作了引述。
278. 这位代表着重指出了含有保护产妇健康措施的若干国家政策,其中包括国家妇女政策以及关于生殖健康、营养、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教育等问题的国家政策。逾90%的州已为妇女儿童扩大了初级保健服务。
279. 自提交上次报告以来,妇女的就业状况和质量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为确保在经济和社会方面增强妇女的力量而采取的措施包括:提供小额信贷、设立妇女合作社和学习技能中心、以及开展若干试办项目。还已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国家经济政策,并订立了提高妇女经济地位的指标。
280. 虽然联邦妇女事务和青年发展部负责执行旨在确保妇女享有权力的政策和方案,其他机构和组织也在支持实现这项目标,它们包括:最近任命的贩运人口和童工问题特别助理、国家咨商与协调委员会、由经济部门各部的性别问题主管干事组成的国家专家技术小组、国家人权委员会、尤其是委员会的妇女儿童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法律援助理事会。非政府组织也在支持促进妇女和女童的权利以及不歧视。
281. 这位代表在结束发言时重申,尼日利亚政府承诺执行各项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同时通过运用媒体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提高妇女的地位并增强妇女的力量。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282.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提交了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认为报告遵守了委员会的定期报告编写准则。委员会还赞扬该缔约国针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所提各项问题作出了书面答复,并对详尽的口头陈述表示赞赏。
283. 委员会祝贺该缔约国派出以联邦妇女事务和青年发展部部长为首的高级代表团,而且代表团团员中还有政府各部门的官员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使委员会成员能同代表团开展坦诚布公的建设性对话。
284.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已宣布它拥有政治意愿,要在新的民主施政体制中促进妇女的人权,并在多年军人统治之后,克服在妇女充分参与公共和私人生活的所有方面存在的障碍。
285. 委员会热烈欢迎该缔约国与各妇女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有关者协作,共同执行《公约》和建立民主社会。
286. 委员会注意到尼日利亚已于2000年9月签署了《公约任择议定书》。
积极方面
287.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在其1999年《宪法》中纳入了不受性别歧视的权利。它还欢迎在现行的宪法审查过程中重视删除其余对妇女有所歧视的条款,包括有关国籍的条款。
288. 委员会欢迎通过有助于实现两性平等目标的新的联邦法律以及《公约》规定的执行,包括2003年《(禁止)贩运人口法的执行和行政法》和2003年《儿童权利法》。它还欢迎若干州通过法律,禁止在女性生殖器切割、寡妇待遇和早婚等关键领域歧视妇女。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与民间组织协作,共同努力整理出存在歧视的其余各项法律条款和惯例,以期予以废除,并使成文法、习惯法与宗教法相协调。
289.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公约》尚未被引入成为尼日利亚法律的一部分,尼日利亚的一些法院在作出有利于妇女平等和不受歧视的裁决时已明确提到《公约》。
290. 委员会欢迎2000年通过国家妇女政策作为监测《北京行动纲要》和公约执行情况的框架。委员会也欢迎其他关于教育、生殖健康、营养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等问题的国家政策,它们皆有助于增强妇女的力量。委员会还欢迎设立有助于执行这些政策的体制机制。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29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尼日利亚已于1985年批准了《公约》,却仍未将《公约》引入,使之成为尼日利亚法律的一部分。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如果没有完全引入,就不清楚《公约》是否高于国内法,而且《公约》在尼日利亚法院既不属于管辖范围,也无法得到强制执行。
292.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高度优先重视完成完全引入《公约》的工作。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确保《公约》和相关的国内立法成为对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在内的司法官员进行的教育和培训的一个组成部分,以便在该国牢固地建立起有利于妇女平等和不歧视的法制文化。
29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缔约国的《宪法》中仍含有特别是在国籍和就业方面对妇女有所歧视的规定,而这一事实已得到该缔约国的明确承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为使存在歧视的立法符合《公约》的规定以及消除歧视妇女的习俗而进行的立法改革的步伐太慢。
294. 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在修改《宪法》以及联邦和各州立法中对妇女有所歧视的规定方面确定出优先次序,并订出具体的时间表。它敦促该缔约国政府加强与议员和民间社会的协作,以便使所有利益有关者更好地了解根据《公约》该缔约国应承担的义务,并确保在实现法律上的平等方面迅速取得进展,因为法律上的平等是实现事实上的妇女平等和遵守《公约》规定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
29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成文法、习惯法与宗教法三重法律制度的存在,这致使该缔约国没有遵守《公约》为其规定的义务,并导致对妇女的歧视现象持续存在。
296.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积极的创新性措施,包括完全引入《公约》的规定,消除三种法律体制之间的相互矛盾,并确保充分遵守《公约》的规定以及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一般性建议21,解决在妇女的平等权利和不受歧视权利方面存在的法律冲突。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加紧努力,提高人们对《公约》的认识,以便创造出有利于法律改革和普及法律知识的良好环境。
29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仍然普遍存在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其中包括家庭暴力和工作场所性骚扰。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民议会尚未就2002年提出的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法案采取行动。
298. 根据对妇女暴力问题的一般性建议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高度优先重视制定全面措施以解决在家庭和社会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问题,并认为这种暴力侵犯了《公约》所保护的妇女人权。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快努力通过关于对妇女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和性骚扰问题的立法,并确保以必要的严肃态度和速度起诉和惩治一切形式的对妇女暴力。委员会强调所有受到暴力的妇女均应能得到保护和有效的补偿。委员会建议对公务部门官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司法工作者和保健服务提供者进行提高对两性问题敏感认识的陪训,为暴力和性骚扰受害者提供住处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媒体和公共教育方案采取提高认识措施,认识到这种暴力在社会上和道义上都是不能容忍的。
299. 委员会对一些有害的传统习俗仍在持续、社会也予以接受的情况感到关切,例如寡妇仪式、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童婚和逼婚等,尽管州或联邦立法已明令禁止。
30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把铲除这种风俗放在联邦和国家政府议程中的重要位置,立即终止执法机构对执行现有立法的冷淡态度。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紧制定和执行一项国家行动计划,包括针对妇女和男子开展一场提高公众认识的运动,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寡妇仪式的做法。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全面遵守2003年《儿童权利法》,其中规定在全国境内,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妇女非政府组织、传统领袖和宗教领袖合作开展这一努力,建立联盟,创造有利环境,加速消除上述风俗,切实遵守《公约》。
301.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打击贩运妇女、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等方面作出的努力,例如通过了2003年《(禁止)贩运人口的执法和行政管理法》,并任命了一名高级官员主管贩运人口和童工的问题,但与此同时,委员会也对这一问题在尼日利亚的广度和深度感到关切,尼日利亚已成为被贩运妇女和女孩的来源国和过境国。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尼日利亚存在的性剥削问题,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进一步加剧。
30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全面执行《(禁止)贩运人口的执法和行政管理法》,制定出一项打击贩运妇女和女孩的综合战略,包括起诉和惩治罪犯,向受害者提供辅导和康复、提高认识并对参与打击贩运行为的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活动。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与被贩运的妇女和女孩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进行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委员会还建议采取旨在改善妇女经济状况的措施,以去除她们易受人贩子欺骗的脆弱性。
303. 委员会对女孩和妇女入学率低、教育成果差,尤其是农村地区妇女和女孩文盲率居高不下以及教育质量下降感到关切。
30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全面执行1999年开始实施的《普及基础教育政策》,以及全面实现2000年尼日利亚妇女问题国家政策所载在国际社会支助下的教育目标。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进一步排定妇女和女孩教育领域行动的优先顺序,使人们认识到教育十分重要,是一项基本人权,是赋予妇女权力的基础。委员会敦促按照一般建议25采取有具体时限有的放矢的措施,提高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女孩和妇女的文化程度,确保女孩和年轻妇女能平等获得各级教育,防止女孩特别因早孕而辍学,并克服阻碍女孩接受教育的传统观念。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为父母送女儿入学制定进一步的鼓励措施,加快征聘合格的女教师从事各级教育工作,以确保所有儿童,特别是女童都能入学。
305. 委员会对劳务市场持续存在歧视性立法、行政规定和做法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妇女较高的失业率,私营和公营部门持续存在的工资差距以及私营部门缺少对妇女足够的社会保障措施。
30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劳务市场享有平等机会,通过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
307. 委员会对妇女健康状况不良、保健设施和计划生育服务不足以及难以利用这些设施和服务感到关切。委员会对不安全堕胎造成的产妇死亡率高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有害于妇女和女孩身心健康的传统做法依旧盛行表示关切。
30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划拨足够的资源改善妇女健康状况,特别是降低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增加妇女和少女得到可负担得起的保健服务的机会,包括生殖健康保健,增加妇女和男子获得可负担得起的计划生育手段的机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评估其严格的堕胎法对妇女健康的影响。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对妇女健康采取综合性的和生命周期办法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妇女和保健问题的一般性建议24。
309. 委员会确认缔约国在制定妇女担任公职应达到30%的目标方面所做的努力,但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情况,特别是担任领导和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较低。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仍然存在陈规定型的重男轻女的态度,即认为男子是天然领导者,从而阻碍了妇女寻求担任领导职位。
3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根据关于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一般性建议23,增加妇女在所有领域各级决策岗位任职的人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加强努力促进妇女担任领导职位,包括任职于外交界。为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提供更多的培训方案,加强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以强调妇女参与所有各级决策的重要性。
311. 委员会注意到在许多领域已经制定了法律和政策,包括妇女问题国家政策和相关的部门政策、战略和方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这些政策的影响缺乏评估和有效的监测机制,对所取得的成果也缺乏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和资料。
312.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对其政策在实现两性平等方面产生影响的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和分析,以及执行《公约》各项规定的情况。
31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尽快同意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有关委员会会议时间的修订案。
314.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于2006年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时,回应本结论意见所表达的各项关切。
315. 考虑到联合国各次相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的各方面的执行情况。
316. 委员会要求在尼日利亚境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尼日利亚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治家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或今后必须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继续广为传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6.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
白俄罗斯
317. 2004年1月23日,委员会第643和644次会议审查了白俄罗斯第四、五和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BLR/4-6)(见CEDAW/C/SR.643和644)。
缔约国的介绍
318. 白俄罗斯代表在介绍报告时指出,合并报告所述期间为1994-2001年。报告谈到1996-2000年《国家行动计划》和国家方案“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妇女”以及保障男人和妇女平等权利的机构和行政措施。还提请注意新的或修订的立法,其中包括《民法典》(1999年)、《婚姻和家庭法》(1999年)以及《劳工法典》(2000年)。2000-2004年的国家性别政策是以委员会在审议白俄罗斯第三次定期报告时通过的结论意见为依据的。2003年10月,白俄罗斯通过了一项关于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国内法律。
319. 国家性别政策委员会于2000年5月成立,隶属部长会议。《2001-2005年期间国家行动计划》是根据《北京行动纲要》和委员会的结论意见拟订的。地方当局负责制定特别方案,促进妇女就业、保护妇女健康和保障她们的生殖权利。进一步开发性别统计数字使我们可以进行性别问题比较分析。代表强调了妇女公共协会和政府关于妇女地位机构之间保持社会合作伙伴的正面影响。
320. 妇女分享决策职位的情况不断增多。例如,在2000-2001年大选中,国民会议中妇女的百分比从4.5%增加为12.7%。由于国民会议委员会实行定额制,妇女目前在委员会中占28.1%的席位。2003年妇女委员会人数在地方委员会中占44.4%,但这个百分比随着决策级别的提高而下降。
321. 失业妇女可以得到专业服务以及心理和社会支助,包括招聘会,促进就业基金、付薪的公职、销售业专业培训,包括有可能自谋职业者,还为妇女创造就业机会。2003年,59.4%的失业妇女接受了专业培训,妇女得到的国家贷款和补贴占55.5%。《劳工法典》载有有关妇女和有家庭责任的工人及育儿假的规章条例。有未成年受扶养人的家庭在经济上更容易受到伤害,他们得到各种形式的财政补贴和福利。
322. 这位代表在谈到健康问题时确定了当前的一些挑战,包括酗酒问题严重、吸毒、结核(病)和性传播疾病。另一方面,还有很多积极的进展,对妇科疾病、包括肿瘤的诊断能力得到改进,发展生殖健康保护系统,能够提供更多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资讯,以及堕胎数量减少和更多地采用现代避孕方法。财政资源匮乏是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扩散的主要障碍,因此采取了很多措施来防治母婴传播艾滋病毒。
323.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实现两性平等面临的一大主要挑战。白俄罗斯大约30%的妇女经历过家庭暴力,12%的妇女在工作场所遇到过性骚扰。现在对家庭暴力肇事者进行登记,他们将受到各种制裁和惩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接受心理治疗。白俄罗斯已经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三个任择议定书,包括《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补充议定书》,并通过了2002-2007年期间防止贩卖人口和卖淫的方案。
324. 阻挠提高妇女地位的障碍包括财政资源匮乏、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顽固不化,以及男人不积极参与两性平等的工作。尽管该国没有歧视性法律,但这位代表说,立法保障仍未得到充分实施。这位代表在发言结束时向委员会保证,代表团愿意进行建设性对话。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325. 委员会对缔约国的第四、五和六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赞赏。该报告遵从了委员会规定的编写定期报告准则。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和提问做出了书面答复,委员会对此表示感谢,但又指出并没有答复所有问题。缔约国的口头说明为在白俄罗斯实施《公约》的现状提出了新的资料,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
326. 委员会对缔约国代表团表示欢迎,对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感谢。
32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政府行动、包括2001-2005年期间两性平等国家行动计划是在实施《北京行动纲要》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意见的范围内提出的。
328. 委员会对缔约国为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而采取的措施表示欢迎。
积极方面
329.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支助实现两性平等目标而进行的法律改革,包括制定《婚姻和家庭法》(1999年)、《民法典》(1999年)、《劳工法典》(2000年)和《刑法典》(2001年)。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国际标准、特别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审查现行法律和执行新法律所做的努力。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和通过关于两性平等的新法律。
330.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1991年10月对《公民法》进行修正,在子女国籍和获取、改变或保留国籍程序方面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31. 委员会对国民会议代表院和地方代表委员会中妇女人数增加表示欢迎。委员会还欢迎在组成共和国国民会议委员会时采用定额制。
332. 委员会对最高法院妇女人数增加表示欢迎。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国有很多女法官和女律师。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333. 《宪法》第22条规定,所有公民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平等享受权利保护。《宪法》没有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或两性平等的条款,委员会对此表示担忧。
33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其《宪法》中加入禁止性别歧视或明订两性平等的条款。
335. 委员会注意到制定了很多禁止性别歧视的法律条款,但同时也对缔约国没有制定两性平等的法律表示关切。
336. 委员会鼓励迅速拟订和通过关于两性平等的法律,以条款作出符合公约的直接间接歧视的定义,和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一般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的基础。
337. 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对旨在实现男女平等、包括把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方面主流的政策和方案采取统一措施表示关切。
3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旨在实现男女平等的所有政策和方案采取统一措施。委员会建议通过性别培训和设立协调中心将男女平等问题纳入所有公共机构、实行的政策和方案的主流中。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的定期报告中列入按性别分列的关于公约所有方面的资料。
339. 委员会对男女在社会中角色和责任方面陈规定型观念顽固不化感到关切,这种观念把养育子女的责任主要放在妇女身上。这种陈规定型观念危害妇女的社会地位,是充分实施《公约》的一大障碍。
34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消除对男女在社会所有领域作用和责任的陈规定型态度和观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鼓励男子分担家庭责任,并将其提高认识方案面向妇女和男子双方。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鼓励媒体宣传妇女的正面形象,以及妇女和男子在私人和公共领域平等地位和责任的正面形象。
341. 委员会关注包括在司法系统、执法人员和妇女本人中间,对《公约》及其适用和实施的程序以及对妇女总的人权认识不足。
34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尤其是为议员、司法、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展开有关《公约》的教育和培训方案。委员会建议针对妇女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提高妇女对其人权的认识,并确保妇女能够利用程序和补救措施,对付侵犯《公约》所规定的其权利的行为。
343. 委员会对当局在执行《公约》方面与非政府组织和妇女联合会合作不够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没有一个有利环境以建立和运作妇女非政府组织和鼓励民间社会更积极参与促进两性平等感到关切。
34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公约》的执行、包括对这些结论意见采取后续行动方面,与非政府组织和妇女联合会更有效合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与非政府组织协商。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使妇女非政府组织能够成立和运作,并鼓励和方便民间社会积极参与充分执行《公约》和促进妇女的人权。
345. 尽管确认在2000年设立两性平等政策全国理事会,但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这一为提高妇女地位而设立的国家机制并没有足够的知名度、决策权力或财政和人力资源,以有效促进妇女地位的提高和男女平等。委员会注意到2003年为更新理事会的组成通过了一项决定,但对过去几年理事会工作中断感到关注。
3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现有的国家机制,提高其效力,办法是在各级提高其能见度,使其拥有充分的决策权力和财政资源,并加强在国家和地方两级现有机制间的协调,以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
347. 尽管注意到就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已制订了一项法律草案,委员会关注在白俄罗斯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发生率增高,包括家庭暴力的发生率。
348. 根据一般性建议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执行综合性措施以处理家庭和社会中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给予高度优先重视。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草案,并确保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得到足够严厉和迅速的起诉和惩罚。暴力行为的女受害者应有立即的纠正和补救手段,包括保护令和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以及提供足够数目的、资金充足的收容所。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公共官员、尤其是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司法、保健的提供者和社会工作者对所有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充分敏感。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提高认识方面措施,通过媒体和公共教育方案防止和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的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所采取的措施。
349. 委员会确认缔约国为解决贩卖妇女和女孩问题所作的努力,包括新《刑法典》中有关贩卖人口的条款和通过2002-2007年期间防止贩卖人口和卖淫综合措施全国方案,但仍对白俄罗斯存在的贩卖妇女问题,以及对这一现象缺少详细的数据和资料感到关注。
35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打击贩卖妇女和女孩的现象。它建议加强措施改善妇女的经济状况,以消除她们易被贩卖的问题,以及加强对已成为贩卖行为受害者的妇女和女孩的社会支助、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措施。委员会呼吁白俄罗斯政府确保人口贩子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被贩卖的妇女和女孩得到她们所需的支助,以便她们对审判贩卖者作证。委员会建议培训边境警察和执法官员,使其具备识别贩卖行为的受害者并向其提供支助的必要技能。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综合资料和数据,说明贩卖妇女和女孩的情况,并提供资料说明为消除其成因及打击这一现象所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
351. 委员会表示关注尽管妇女所受的高水平教育,她们在劳动力市场的状况基本上是女性失业比率高、妇女集中于公共就业领域低薪部门,如保健和教育,公私营部门男女两性的工资差距大。委员会关注缔约国的劳动法对妇女作为母亲保护过度,限制妇女参与许多领域,它可能对妇女加入劳动力市场特别是私营部门产生障碍,并使陈规定型的性别角色永远持续下去。
35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力市场中享有平等机会。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所有创造就业机会方案和减少贫穷方案都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并确保妇女能够充分受益于所有支持创业的方案。委员会建议加紧努力消除职业方面的横向和纵向隔离,缩小并消除妇女和男子之间的工资差额,尤其是进一步增加以妇女为主题的公共就业部门的工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定期审查立法,以期减少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面临的障碍。
353. 委员会对妇女贫穷化、尤其是妇女户主、老年妇女和农村妇女等弱势妇女群体贫穷化感到关注。
354.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所有减少贫穷方案都顾及妇女需要,使妇女充分受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改善妇女经济状况、尤其是弱势群体妇女的经济状况所采取的措施。
355. 委员会对下列状况感到关注:妇女健康状况普遍恶化,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减少,继续将堕胎作为节育的主要方法,少女怀孕,孕妇健康状况恶化以及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而且切尔诺贝利灾难继续对妇女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356. 委员会建议按照关于妇女和保健的一般性建议24,充分采用以综合、生命周期的方式来保障妇女的健康包括价廉的保健服务,从财政和组织方面加强计划生育方案,为所有妇女和男子广泛提供避孕药具。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对女孩和男孩的性教育和生殖教育方案,以期促进负责的性行为,进一步防止将堕胎作为节育的手段。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多资料和数据,说明妇女的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率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缔约国进一步应付切尔诺贝利灾难对妇女造成的影响而进行的工作。
357. 委员会认识到国民议会代表院、地方代表委员会和最高法院的妇女人数已有增加,而且在组织共和国国民议会理事会时采用了定额原则,但是,委员会依然对妇女在民选机构和任命机构中的人数、尤其是担任高级别和决策职位、包括外交职务的妇女人数不足感到关注。
35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一般性建议25,加强并执行措施增加妇女在民选机构和任命机构中的人数,以期实现妇女平等参与所有公共生活领域、尤其是高级别决策领域的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采用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一般性建议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努力为目前和今后的妇女领导人提供能力建设方案或支持这种方案,并开展宣传运动,宣传妇女平等参与政治决策和公共决策的重要性。
359.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报告中缺乏关于少数民族妇女的资料,关于移徙妇女和老年妇女的资料寥寥无几。
36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少数民族妇女、移徙妇女和老年妇女的资料和数据,包括其经济、就业和健康状况的资料和数据。
36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迅速接受《公约》关于委员会召开会议时间的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36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6年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回应本结论意见所表示的各项关注。
363. 考虑到联合国各次相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的各方面的执行情况。
364. 委员会要求在白俄罗斯境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白俄罗斯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治家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继续广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7.第五次定期报告
德国
365. 2004年1月21日和22日,委员会第640和第641次会议(见CEDAW/C/ SR.640和641)审议了德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DEU/5)。
缔约国的介绍
366. 德国代表在介绍报告时指出,第五次定期报告概述了政府1998年以来执行的两性平等政策,并提请注意政府正在与非政府组织进行的对话。《公约》在德国议会享有前所未有的优先地位,议会于2003年首次审议了一份根据《公约》提出的报告。
367. 代表在谈到最近情况时,提请注意政府制定的各级打击针对妇女暴力行为的《行动计划》;这是政府首次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综合办法,目的在于实现结构性变化。联邦政府与各州以及联邦各部之间的密切合作,将保证行动计划得到切实执行。联邦《保护不受暴力法》旨在向暴力受害者提供快速援助,包括向受害人提供法庭保护。一项调查清楚地表明,还应向受害人提供其他各种支助和咨询。建立这种支助基础设施由各州市负责,而享有免于暴力生活的权利则是联邦政府的一项优先政治工作。联邦妇女事务部委托对1994年《雇员保护法》有关防止工作地点性骚扰的方面进行评估,这项评估查明了切实执行该法的一些障碍。在欧洲联盟反歧视指令转位后,将结合评估结果对该法进行修订。
368. 对于贩卖妇女问题,德国设立了一个国家工作组,作为执行《行动计划》的指导机构,在各级政府与服务机构的合作制度化方面也取得了良好进展。欧洲理事会的一项指令规定为贩卖人口的受害者发放短期居住许可;为执行这项指令而制定的《移徙法》加强了贩卖人口受害者的居住身份。该法与得到加强的其他支助措施一起,为受害者提供了重要的保护。
369. 1999年以来,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已经成为联邦政府政治工作的指导原则。为执行这项战略,联邦政府各个部门几乎都采取了措施并执行了试点项目。柏林洪堡大学最近成立了性别能力中心,支持把性别问题纳入社会各领域的主流。德国还成功地倡导在欧洲联盟范围内制定平等政策的双轨战略,战略包括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和提高妇女地位的传统政策。德国的发展合作表明,这项双轨战略取得了成功,2002年,为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和为妇女权利提供支助的妇女项目拨款3 740万欧元。
370. 《2010年议程》所载的联邦政府改革政策将在经济、劳工、金融和教育等领域进行意义深远的改革。在劳动力市场改革方面将特别保证妇女和家庭利益,并将仔细监测改革对妇女的影响。代表还提到了过去采取的一些重大措施,如《公务员平等机会法》、育儿假、非全日工作的法律保障、《工作组织法》的修订和旨在推动妇女参与就业促进活动的《促进就业法》。代表强调,她特别关切德国东部妇女劳动力市场的前景。
371. 为实现就业机会平等,家庭生活与工作之间的利益冲突必须加以解决。政府与相关的利益有关方进行合作,说服公司相信采取措施使雇员对家庭生活和工作进行协调将为公司产生经济效益。2001年,联邦政府与德国中央商业协会签署了一项推动妇女和男子机会平等协定;对协定执行活动的评估结果将在稍后提出。政府还推动妇女自营职业,将其作为支持中型公司战略的优先工作。代表指出,2002年妇女就业率达到58.8%,将在2010年前实现60%的目标。
372. 在向家庭提供财政补贴方面,德国名列欧洲各国的前三分之一,但在提供儿童保健和教育设施方面,德国却排名最后。政府计划到2010年采取一系列措施,根据需要为所有儿童建立设施。学校、日托所和托儿所由各个州市负责建造,联邦政府则为建造全日制学校拨款40亿欧元。
373. 代表最后指出,她仅强调了《公约》执行工作中的一些主要方面,她期待着与委员会就这些问题和其他问题进行对话。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374.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编写定期报告的准则及时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的各种问题提出的书面答复和口头发言,着重说明了该国的最近情况,并进一步阐明了公约的执行现况。
375.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由议会负责联邦家庭、老年、妇女和青年事务部国务秘书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参加会议。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376.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撤消在批准《公约》时对第七条(b)款作出的保留。
377. 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反对其他缔约国作出的保留,认为这些保留违背了《公约》的目标和宗旨。
积极方面
37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各级政府建立了广泛的两性平等组织和机制网络,并注意到涉及《公约》许多领域的多项政策和方案。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采取统筹办法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并注意到最近成立了性别能力中心,以把性别问题纳入各阶层,包括工商业、政治和行政工作的主流并为此提供支助。
37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公约附加议定书》,并接受了《公约》有关委员会会议时间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380.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改善妇女的法律地位通过了大量的法律和法律修正案,其中包括《外国人员法修正法》,其中的困难条款规定外国配偶在德国生活两年或不足两年后分居应享有独立的居住权;执行妇女与男子平等机会概念的联邦法,规定在妇女代表不足的领域妇女在某些情况可得到优先考虑;《保护不受暴力法》,规定对犯罪人、包括有暴力行为的伙伴执行法庭命令;以及把妇女纳入具体的劳动市场政策措施的《促进就业法》。
381. 委员会高兴地注意到,从事两性平等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与缔约国进行合作,包括定期协商;参加跨部的工作组;致力于立法进程;从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以来派员参加德国出席妇女地位委员会会议代表团。
38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把性别问题综合纳入发展合作方案并在这一框架内促进妇女人权的政策。
38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已在议会中得到讨论。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384.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对妇女和男子的作用和责任的常规定型、保守的看法继续普遍存在。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媒体和广告中有时将妇女作为性玩物,并宣扬她们的传统作用。
385. 委员会建议加强政策,执行方案,包括对男女、尤其是对媒体和广告代理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和教育运动,以帮助确保在家庭和工作场所以及整个社会中消除与传统作用相关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建议鼓励媒体宣传妇女的正面形象,并采取一致行动改变男子和社会上将妇女作为性玩物的观点。
386. 委员会确认现已执行一项综合行动计划,并注意到2004年晚些时候将获得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的调查结果,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行为的范围、暴力性质,受害者年龄和族裔等的数据和资料有限。
38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数据和资料,说明对妇女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行为以及对妇女包括移民妇女任何新的暴力形式的性质和范围。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执行旨在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政策、计划和方案。
388. 委员会注意到促进私营行业中男女平等机会协定,委员会对下列现象感到关注:妇女长期失业率很高,妇女从事非全日工以及低薪和低技能工作的人数增加,妇女在工资方面继续受到歧视,妇女的资格和职业地位不符。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尽管已经通过《抚养子女福利法》的新条例,但是男子似乎依然抵制请育儿假。
389.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加紧努力增加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实际平等机会,包括增加她们获得全时就业的机会,并促进同工同酬。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酌情继续监测规章制度对非全日工以及对育儿假和增加奖励的影响力,以便消除非全日工对妇女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尤其是对她们的退休金和退休福利的不利影响,并鼓励父亲们更多利用育儿假。
390.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公约》没有得到与区域法律文书、尤其是欧洲联盟各项指示同等程度的宣传和重视,因此没有经常作为缔约国制定消除对妇女歧视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措施、包括立法的法律依据。
39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实现两性平等目标的工作中进一步强调《公约》在联邦一级与州一级,将其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文书。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预防性措施,提高对《公约》的认识,尤其是提高议员以及司法和法律行业对《公约》的认识。
392.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联邦政府的改革政策“2010年议程”的某些方面可能对妇女产生特别不利的影响。
39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规划、执行和评价的所有阶段研究并仔细监测其经济和社会改革对妇女的影响,进行必要的改革,应付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394. 委员会对因性别、族裔和宗教背景和种族而遭受多种形式歧视的移徙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包括辛蒂和罗姆妇女的处境以及其中部分妇女容易被贩卖和遭受性剥削感到关注。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中缺乏关于她们获得保健、就业和教育的机会以及对妇女各种暴力形式具体资料,特别是缺乏关于强迫婚姻的数据和资料。委员会还对外交官家中的一些外国帮佣女工的状况感到关注。
39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在整个社会及其社区中消除对移徙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的歧视,采取有效和预防性措施、包括执行提高认识的方案,尊重并增进她们的人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研究移徙妇女和女童以及少数民族妇女和女童的状况。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充分数据和资料,包括贩卖妇女和性剥削以及预防和复原措施的状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保护外交官家中的外国帮佣女工的人权。
396. 委员会赞赏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比例已经超过30%的关键临界值,但是感到关注的是,妇女担任公共生活若干其他部门、尤其是公务员、外交部门、科学研究和学术界高级职位的人数不足。
397.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步骤促进更多妇女担任高级别职位。委员会建议采取预防性措施,消除现有障碍,并在必要时执行《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临时特别措施。
398.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报告中提到“临时特别措施”的说法表明没有清楚地理解《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
39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报告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一般性建议25。
400. 委员会注意到旨在改善法律和社会保护的《妓女法律状况管制法》已经生效,但是对剥削妓女的现象表示关注。
40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监测该《管制法》,并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其效力的评估意见。委员会建议执行各项方案,广泛提供各种谋生方式,以劝阻妇女进入卖淫行业,并执行恢复方案,帮助妇女。委员会还建议实施教育宣传方案,阐释为盈利而使妇女卖淫所涉的人权问题。
402. 委员会注意到在审议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第四次定期报告之后开展了若干研究和调查,但是,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为委员会及时审议第五次定期报告所提供的成果和结果寥寥无几。
40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关于旨在实现两性平等的法律、政策、计划和方案的影响力的这些研究和调查的结果。
40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报告时与妇女非政府组织协商。
40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6年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报告中,回应本结论意见所表示的各项关注。
406. 考虑到联合国各次相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的各方面的执行情况。
407. 委员会要求在德国境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德国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治家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继续广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第五章
按照《公约任择议定书》进行的活动
408.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十二条规定,委员会应在其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提出的年度报告中包括它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活动的纪要。
A.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409. 委员会注意到《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的报告以及该工作组通过的决定(见本报告附件三)。
B.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八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410.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委员会收到可靠资料表明缔约国严重地或系统地侵犯《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委员会应请该缔约国合作审查这些资料,并为此目的就有关资料提出意见。
411. 根据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77条,秘书长须提请委员会注意按照《任择议定书》的规定提交或看来是提交给委员会审议的有关信息。
412. 委员会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继续做《任择议定书》第八条规定的工作。按照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80和81条,与《任择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职责有关的委员会所有文件和会议记录都是保密的,而关于该条规定的程序的所有会议都是非公开的。
第六章
加快委员会工作进度的各种办法
413. 委员会2004年1月12日和30日第629次和第647次会议以及非公开会议审议了议程项目7“加快委员会工作进度的各种办法”。
委员会在议程项目6下采取的行动
第三十二届和第三十三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
414. 委员会决定第三十一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如下:
普拉米拉·帕顿
恩里克·罗萨里奥
戈兰·梅兰德
约兰达·戈麦斯
415. 委员会决定第三十二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及候补成员为:
成员:
Dorcas Ama Frema Coker Appiah
Françoise Gaspard
Aída González Martínez
Victoria Popescu
Heisoo Shin
候补成员:
Yolanda Ferrer Gómez
Salma Khan
Fatima Kwaku
Dubravka Šimonović
Maria Regina Tavares da Silva
第三十一届会议、第三十二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会议和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工作组第四届会议
416. 根据为2004年排定的会议日历草案,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将于2004年7月6日至23日举行。第三十二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会议将于2004年7月26日至30日举行。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工作组第四届会议将于2004年6月30日至7月2日举行。
第三十二届会议、第三十三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会议和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工作组第五届会议
417. 根据为2005年排定的会议日历草案,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将于2005年1月10日至28日举行。第三十三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会议将于2005年1月31日至2月4日举行。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工作组第五届会议将于2005年1月31日至2月4日举行。
将由委员会今后各届会议审议的报告
418. 委员会决定在其第三十一届会议和第三十二届会议上审议以下报告:
(a)第三十一届会议
㈠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安哥拉
马耳他
拉脱维亚
㈡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赤道几内亚
㈢第五次定期报告
孟加拉国
多米尼加共和国
西班牙
㈣后续报告
阿根廷
(b)第三十二届会议
㈠初次报告
萨摩亚(合并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报告)
老挝(合并的初次、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次报告)
㈡定期报告
阿尔及利亚(第二次定期报告)
克罗地亚(合并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加蓬(合并的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意大利(合并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巴拉圭(合并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土耳其(合并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4年主席或委员会成员将出席的联合国会议
419. 委员会建议主席或一名候补于2004年出席以下会议:
(a)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
(b)人权委员会第六十届会议;
(c)定于2004年6月21日和22日在日内瓦举行的人权条约机关第三次委员会间会议(由主席和两名委员会成员出席);
(d)定于2004年6月23日至25日举行的人权条约机关主持人第六十次会议;
(e)大会第五十九届会议(第三委员会和大会通过《公约》二十五周年庆祝活动)。
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加强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审议缔约国报告
420. 委员会继续审议各项措施以加强其工作方法的效果。它特别在秘书处关于由并行工作组审议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出的定期报告的办法所涉及的问题和可能方式所编写的背景说明(CEDAW/C/2004/I/4/Add.2)的基础上讨论了这一备选办法。还提到了将委员会的两届年度会议各延长一周、举行特别(第三个)届会等其他办法。委员会得知,在其第三十届会议开始时,总共有33个缔约国提出的报告有待审议,其中不包括将在该届会议上审议的报告,而在其第二十九届会议结束后秘书处收到了14份报告。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即有大量报告等待审议以及对这些报告进行审议方面出现拖延,这本身就会对缔约国及时提交报告产生抑制作用。它还注意到,今后在其年度届会中将必须分配出时间来履行《公约任择议定书》对它规定的任务。委员会同意预定5月在乌得勒支举行的非正式会议上进一步审议它的工作方法,在该会议上还将进一步审议在并行工作组中审议定期报告的方式。
委员会的非正式会议
421. 委员会赞赏地欢迎荷兰政府邀请它于2004年5月5日至7日在荷兰乌得勒支举行一次非正式会议。它感谢Cornelis Flinterman采取主动获得这项邀请,感谢他愿意与秘书处协调为该会议进行筹备。委员会同意该会议的主要焦点将是委员会的工作方法。特别是,委员会将讨论:对缔约国报告的审议;结论意见;举行并行工作组会议以审议定期报告的备选办法;扩大核心文件和统一报告准则。还将分出时间来进行集思广益会议,讨论委员会关于第二条的下一个一般性建议的内容和采取的角度。委员会责成主席同Flinterman先生和秘书处协调,拟定工作安排。它请秘书处就列入非正式会议议程的各个项目编写一份背景说明,以便利讨论的进行。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八条提交报告的战略的执行情况
422. 委员会在2003年7月16日同报告逾期长达五年以上的缔约国举行了非公开会议,并进一步澄清了为鼓励缔约国提交报告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包括主席给29个缔约国的信,这些缔约国的初次报告在2003年7月18日时已逾期达五年以上。 此后,委员会注意到,有一些国家已提交了初次报告。另一些国家已通知主席或秘书处其报告的编写情况。委员会决定在其第三十一届会议上进一步评估缔约国迟交初次报告的情况,并暂时推迟计划在第三十一届会议期间同初次报告在2004年5月将逾期五年以上的缔约国举行的后续会议。在这方面采取的进一步行动还将取决于委员会能否在合理时间内审议收到的报告。
委员会工作方法概述
423. 委员会商定在其年度报告中列入其现行工作方法概述,以便使这些方法更加透明,让缔约国和关心《公约》执行情况的其他方面、包括联合国各机构、方案和基金以及民间社会组织更容易了解这些方法(见第二部分,附件十)。
关于伊拉克妇女状况的声明
424. 委员会讨论了关于伊拉克妇女处境的最新发展情况,特别是理事会采取的行动,并通过了一项声明(见本报告附件二)。委员会请主席将声明转递联合国秘书长并作为委员会的新闻稿发布。
要求提出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425. 委员会对于印度政府没有答复委员会上届会议的请求感到失望。因此委员会决定再次请该国政府说明提出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预计日期(两次报告分别应于1998年8月8日和2002年8月8日提出),提供资料说明古吉拉特事件及其对妇女的影响。委员会还决定由主席邀请印度常驻联合国代表于2004年3月出席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期间见面会谈,说明该国政府关于上述报告的编写状况。
《公约》通过二十五周年
426. 委员会支持主席的提议,即在大会第五十九届会议期间举行适当规模的活动,纪念大会通过《公约》二十五周年。这样的活动应提供一次机会,突出显示《公约》的执行进展情况以及委员会对这些工作的贡献,并且说明所有妇女普遍享有人权的目标仍远未实现。委员会请秘书处计划并开展这样的活动。
第七章
《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427. 委员会2004年1月12日和30日第629和第647次会议以及非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公约》第21条执行情况的议程项目6。
委员会在议程项目6下采取的行动
关于《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一般性建议25
42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委员会关于《公约》第四条第1款(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的订正草案。该草案由Schöpp-Schilling女士、Patten女士和Flinterman先生完成。委员会感谢起草小组、特别是Schöpp-Schilling女士为最终确定案文付出的努力,并通过了经进一步订正的草案(见本报告附件一)。
关于一般性建议的今后工作
429. 委员会审查了拟订一般性建议的程序、 其长期工作方案和已确定要拟订一般性建议的专题。委员会商定下一项建议将是关于《公约》第二条,并在2004年7月第三十一届会议上开始关于这项建议的工作。因此,将在第三十一届会议上进行该工作的第一阶段,即在委员会公开会议上就拟议一般性建议所针对的问题举行一般性讨论并交流意见。欢迎专门机构和其他联合国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参与讨论,并酌情准备非正式背景文件。委员会请秘书处将该决定广为传达,以便这些实体为筹备工作作出贡献。
第八章
第三十一届会议临时议程
430. 委员会在其第647次会议上审议了第三十一届会议的临时议程草案(见CEDAW/C/SR.647)。委员会决定核准这届会议的下述临时议程: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主席关于委员会第三十届至第三十一届会议期间所开展活动的报告。
4.审议缔约国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十一条执行情况。
6.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7.委员会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进行的活动。
8.第三十二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9.通过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的报告。
第九章
通过报告
431. 委员会第647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其第三十届会议的报告草稿(CEDAW/C/ 2004/I/L.1和CEDAW/C/2004/I/CRP.3和Add.1-8)(见CEDAW/C/SR.647),并通过了讨论期间经口头订正的报告。
附件一
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涉及暂行特别措施的第四条第1款的一般性建议25
一.导言
1.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1999年第二十届会议依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十一条决定,拟订关于《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一般性建议。这项新的一般性建议将借鉴以前各项一般性建议,包括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5(第七届会议,1988年)、关于执行《公约》第八条的一般性建议8(第七届会议,1988年)和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一般性建议23(第十六届会议,1997年),还将借鉴《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委员会关于这些报告的结论意见等。
2.关于本项一般性建议,委员会的目的是阐明第四条第1款的性质和含义,以便于并确保缔约国在执行《公约》过程中充分利用该条款。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将该一般性建议翻译成本国语文和地方语文,并普通散发给包括行政管理机构在内的政府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包括媒体、学术界、人权及妇女协会和机构在内的民间社会。
二.背景:《公约》的目标和宗旨
3.《公约》是一项活的文书。自1979年通过《公约》以来,委员会及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的其他行动者一直以进步的思维协助阐明和理解《公约》各项条款的实质性内容、歧视妇女的特别性质及消除此种歧视的文书。
4.必须依照《公约》的总体目标和宗旨,即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确定第四条第1款的范围和含义,以期在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男女平等。《公约》缔约国有法律义务尊重、保护、促进和实现妇女不受歧视的权利,确保妇女发展和地位提高,以改善她们的处境,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男女平等。
5.《公约》超越了许多国家和国际法律标准和准则中使用的歧视概念。虽然这些标准和准则都禁止性别歧视,保护男女免受专横、不公平和(或)不公正的待遇,但《公约》的重点是歧视妇女问题,强调妇女因为是妇女而一直并且继续遭受形形色色的歧视。
6.第一至五和二十四条构成《公约》所有实质性条款的一般性解释框架;第一至五和二十四条的总和表明三项义务是缔约国努力消除歧视妇女的核心所在。应以综合方式履行这些义务,它们已超出男女平等待遇的纯粹正式法律的义务范畴。
7.首先,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在其法律中没有直接或间接a 歧视妇女的内容,并通过主管法庭及制裁和其它补救办法确保妇女在公共和私人领域都不受——公共当局、司法机构、机关、企业或私人的——歧视。第二,缔约国有义务通过实行具体、有效的政策和方案改善妇女的实际状况。第三,缔约国有义务处理普遍的性别关系b 及基于性别的定型观念,这一切不仅通过个人的个别行为而且在法律、立法和社会结构和机构中都对妇女产生影响。
8.委员会认为,仅仅采取正式法律或方案的方式不足以实现委员会解释为实际平等的事实上的男女平等。此外,《公约》要求男女起点平等,并通过创造有利于实现结果平等的环境赋予妇女权力。仅仅保证男女待遇相同是不够的。必须考虑到妇女和男子的生理差异以及社会和文化造成的差别。在某些情况下,必须给予男女不同待遇,以纠正这些差别。实现实际平等还需要有效的战略,目的是纠正妇女代表名额不足的现象,在男女之间重新分配资源和权力。
9.结果平等是事实上或实际平等可想而知的必然结果。这些结果可能是数量和(或)质量性质的结果;即妇女与男子在各领域享有有关权利的人数几乎相等,享有同等的收入、以及同等的决策权和政治影响力,和妇女不遭受暴力。
10.必须有效处理歧视妇女和男女不平等的根本原因,才能改善妇女的状况。在审视妇女和男子的生活时必须考虑到这方面的前因后果,并采取措施以促进机会、机构和制度的真正改变,不再以历史沿袭的男性权力和生活方式的规范为基础。
11.应区分妇女生理上决定的长期不变的需要和经历和下列情况造成的其它需要:过去和现在对妇女的歧视个体行为;占主导地位的性别意识形态;社会、文化结构和机构中歧视妇女的各种表现。由于正在采取步骤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妇女的需要可能改变或消失,或成为男女的共同需要。因此,需要继续监测旨在实现妇女事实上或实际平等的法律、方案和措施,以避免使可能已失去理由的不同待遇永久化。
12.某些妇女群体除受性别歧视外,还受到基于种族、族裔或宗教、残疾、年龄、阶级、种姓或其它因素的多种形式的歧视。此类歧视首先可能影响到这些群体的妇女,也可能在不同程度上或以不同方式影响到男子。缔约国可能需要采取具体的暂行特别措施,消除对妇女的多种形式的歧视及其对妇女产生的复合不利影响。
13.除《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之外,联合国系统通过的其它国际人权文书和政策文件也包含关于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支持实现平等的条款。这些措施以不同术语表述,赋予它们的含义和解释也有所不同。委员会希望,本文所载的关于第四条第1款的一般性建议将有助于阐明术语。c
14.《公约》所针对是过去和现在阻碍妇女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社会和文化上的歧视,其目标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包括消除事实上或实际不平等的根源和后果。因此,根据《公约》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是实现妇女事实上或实际平等的手段之一,而不是不歧视和平等准则的例外。
三.《公约》中暂行特别措施的意义和范围
第四条第1款
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的标准或另立标准;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
第四条第2款
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A.第四条第1款和第2款之间的关系
15.第四条第1款和第四条第2款中“特别措施”的目的明显不同。第四条第1款的目的是加速改善妇女状况以实现事实上或实际男女平等,寻求必要的结构、社会和文化变革,以纠正过去和现在歧视妇女的形式和后果,并向妇女提供补偿。这些措施是暂行措施。
16.第四条第2款对由于妇女与男子生理上的差异而给予他们的不同待遇作出了规定。这些措施是永久性措施,至少直至第十一条第3款中提到的科学技术知识证明有理由进行审查。
B.术语
17.在《公约》的准备材料中使用了不同术语来指称第四条第1款中的“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在以前的一般性建议中也使用各种术语。缔约国往往把纠正、补偿和促进意义的术语“特别措施”与“平权行动”、“积极行动”、“积极措施”、“反向歧视”和“积极的区别对待”等术语等同起来。这些术语源自讨论和各国在不同情况下采取的各种措施。d 在本项一般性建议中,根据审议缔约国报告的惯例,委员会按照第四条第1款的要求只使用“暂行特别措施”这一术语。
C.第四条第1款的关键内容
18.缔约国根据第四条第1款采取的措施应旨在加速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民间或其它任何领域的平等参与。委员会认为,实施这些措施并非不歧视准则的例外,而是作出一种强调,即暂行特别措施是缔约国的一项必要战略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在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实现事实上或实际男女平等。虽然实施暂行特别措施往往补救过去歧视妇女的造成的结果,但不管过去歧视妇女的证据如何,缔约国仍应承担《公约》规定的义务,改进妇女状况以实现事实上或实际男女平等。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通过并执行此类措施的缔约国没有歧视男子。
19.缔约国应明确区分根据第四条第1款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和其它一般性社会政策,前者旨在加速实现妇女事实上或实际平等的具体目标,后者旨在改善妇女和女童的状况。并非所有可能或将会有利于妇女的措施都是暂行特别措施。提供一般条件保证妇女和女童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确保她们过上有尊严、不受歧视的生活,这些不能称之为暂行特别措施。
20.第四条第1款案文阐明此类特别措施的“暂行”性质。因此,不应将此类措施视为永久的需要,即使“暂行”其实是意味长期采取此类措施。暂行特别措施的延续时间应根据处理具体问题的效果而定,不应预先确定。如果预期效果已实现并持续了一段期间,则必须中止暂行特别措施。
21.虽然“特别”这一术语与人权论述相符,但仍然应对其作出缜密解释。有时使用该术语会让妇女和其它受歧视群体显得脆弱、易受伤害并需要额外或“特别”措施才能参与社会或在社会中竞争。但在制定第四条第1款时,“特别”的真正含义是这些措施旨在实现具体目标。
22.“措施”这一术语广泛包括各种立法、执行、行政和其它管理文书及政策和惯例,如:推广方案或支助方案;分配和(或)重新分配资源;优惠待遇;定向征聘、雇用和晋升;与一定时期有关的数目指标和配额制度。选择特定“措施”将取决于第四条第1款适用的情况,以及旨在实现的具体目标。
23.通过并执行暂行特别措施可能导致讨论其对象群体或个人的资格和才干,并提出理由反对在政策、教育和就业等领域优待据称资格低于男子的妇女。由于暂行特别措施旨在加速实现事实上或实际平等,所以应认真审查资格和才干问题是否涉及性别偏见,特别是在公营和私营部门就业领域,因为资格和才干是由规范和文化确定的。在任命、甄选或选举担任公职和政治职务的人员时,除资格和才干以外的因素或许也应起作用,包括实行民主公正原则和选举原则。
24.须参照第一、二、三、五和二十四条,对第六至十六条适用第四条第1款;第六至十六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因此,委员会认为,如果能够说明暂行特别措施对第六至十六条的无论哪一条是必要而恰当的,缔约国应就其通过并执行暂行特别措施,以便加速实现妇女事实上或实际平等的总体或特定目标。
四.对缔约国的建议
25.缔约国的报告应说明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采取或未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情况,缔约国最好坚持使用“暂行特别措施”这一术语,以避免混乱。
26.缔约国应明确区分暂行特别措施和通过并执行的其它一般性社会政策,前者旨在加速实现妇女事实上或实际平等的具体目标,后者旨在改善妇女和女童的状况。缔约国应注意,并非所有现在或将来可能会有利于妇女的措施都是暂行特别措施。
27.缔约国在实施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实现妇女事实上或实际平等时,应分析妇女在所有生活领域以及特定、有针对性的领域中的状况。缔约国应评估暂行特别措施对国内特定目标的可能影响,并采取它们认为最适当的暂行特别措施来加速实现妇女事实上或实际平等。
28.缔约国应说明选择一种措施而不选择另一种措施的理由。实施此类措施的理由应包括:说明妇女或受到多种形式的歧视的特定妇女群体的实际生活状况,包括决定其生活和机会的各种条件和影响;实施此类暂行特别措施将加速改进她们在缔约国的状况。与此同时,应阐明这些措施和一般性措施与努力改善妇女状况之间的关系。
29.缔约国应就未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作出充分解释。不能以下列方式证明有理由不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声称无能为力;或说明不行动的原因是占主导地位的市场力量或政治力量,如私营部门、私人组织或政党所固有的这些力量。此外,提请缔约国注意,应参照其它各条解释的《公约》第二条要求缔约国对这些行动者的行动负责。
30.缔约国可就若干条款提出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报告。根据第二条,请缔约国就这些措施的法律或其它依据提出报告,并说明选择某种办法的理由。此外,还请缔约国详细说明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立法,特别是该立法是否对暂行特别措施的强制性质或自愿性质作出规定。
31.缔约国应在其宪法或国家立法中规定,允许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全面反歧视法、机会平等法或关于男女平等的行政命令等立法能够指导应采取哪种暂行特别措施,以实现特定领域的一个或数个特定目标。关于就业或教育的具体立法也可提供此类指导。关于不歧视和暂行特别措施的有关立法应涉及政府行动者及私营组织或企业。
32.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暂行特别措施还可基于国家、区域或当地行政部门包括公共就业和教育部门制定并通过的指令、政策指示和(或)行政准则。这类暂行特别措施可包括公务员制度、政治领域以及私营教育和就业部门。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公营或私营就业部门的社会伙伴也可通过谈判达成此类措施,或由公营或私营企业、组织、机构和政党在自愿的基础上予以实施。
33.委员会重申,应根据具体国情和打算克服的问题的具体性质,拟订、实施和评价暂行特别措施行动计划。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报告中详细说明旨在实现下列目标的行动计划:为妇女创造机会,克服她们在某些领域任职人数不足的问题;在某些领域重新分配资源和权力;和(或)开始进行体制改革,消除过去或现在的歧视现象,加速实现事实上的平等。报告还应说明,此类行动计划是否考虑到此类措施可能意外造成的有害影响,以及为保护妇女免受这种影响可能采取的行动。缔约国还应在其报告中说明暂行特别措施的成果,并评估可能致使这种措施失败的因素。
34.根据第三条,请缔约国提出报告,说明负责拟订、执行、监督、评价和推行此类暂行特别措施的机构。现有或计划设立的国家机构可承担这一责任,如妇女部、各部或总统办公室内的妇女司、监察员、法庭或其它公营或私营实体等,这些机构都应具有拟订具体方案、监督方案执行及评价方案影响和成果的任务规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特别是受影响的妇女,在拟订、执行和评价此类方案方面发挥作用。此外,还特别建议与民间社会和代表各妇女团体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和协商。
35.委员会提请注意并重申其关于妇女状况统计数据的一般性建议9,建议缔约国提供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以便衡量在实现妇女事实上或实际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和暂行特别措施的效果。
36.缔约国应报告根据《公约》有关条款在具体领域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类型。根据有关条款提出的报告应提到具体的目标和指标、时间表、选择特定措施的理由、让妇女能够参与这些措施的步骤以及负责监督执行情况和进展的机构。还请缔约国说明受某措施影响及因暂行特别措施而有机会参加某领域的妇女人数,或说明国家打算在多长时间内向多少妇女重新分配多少资源和权力。
37.委员会重申其一般性建议5、8和23,其中委员会建议在下列领域实施暂行特别措施:教育、经济、政治和就业;妇女在国际一级代表政府参加国际组织工作;政治和公共生活。缔约国应根据本国国情加强此类努力,特别是涉及各级教育所有方面及各级培训、就业和参加公共和政治生活所有方面的努力。委员会回顾,在所有情况下,特别是在医疗卫生领域,缔约国应仔细区分每个领域中持续及永久的措施和暂行措施。
38.请缔约国注意,应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加速改变和消除歧视妇女或对妇女不利的文化、定型态度和行为。在信贷和贷款、运动、文化和娱乐及法律宣传领域也应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有必要,应针对受多重歧视的妇女,包括农村妇女,采取此类措施。
39.虽然不可能对《公约》所有条款适用暂行特别措施,但委员会建议在下述情况考虑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每当涉及加速提供平等参与的机会和加速重新分配权力和资源的问题;如果能够说明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这些措施,而且这些措施最适合。
注
a如果法律、政策和方案基于似乎不分性别但实际上对妇女有不利影响的标准,则会发生间接歧视妇女的情况。不分性别的法律、政策和方案保留过去歧视妇女的后果可能并非故意,以男人生活方式为模式因而未考虑到与男子生活方式不同的妇女生活经历也可能出于无心。存在这些区别是因为基于男女生理区别对妇女的陈规定型期望、态度和行为,还可能因为普遍存在的男尊女卑现象。
b“给予生理性性别差异的社会含义便是性别观念的定义。性别观念是一种意识形态和文化概念,但是也再生于物质实践领域内,然后反过来影响这种实践的结果。它影响到资源、财富、工作、决策和政治权力的分配,还影响到家庭及公共生活中权利和待遇的享受。尽管文化各异,时间变迁,全世界范围内的性别关系均导致男女之间的权利不均衡,这是一个普遍特征。因此,性别是一个划分社会阶层的因素,在此意义上讲,它类似于种族、阶级、族裔、性行为和年龄等其它划分阶层的因素。这有助于我们了解性别特征的社会构造和作为两性关系基础的不平等权力结构。”《1999年关于妇女在发展中的作用的世界概览》,第7页,联合国,纽约,1999年。
c例如,见《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其中准许暂行特别措施。包括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和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内的条约监测机构的惯例表明,这些机构认为,要想达成各该条约的目标,必须执行暂行特别措施。在国际劳工组织主持下通过的各项公约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各种文件都明确或含蓄规定采取此类措施。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审议了这一问题,并指定一名特别报告员编写报告供小组委员会审议和采取行动。妇女地位委员会于1992年审查了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情况。联合国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成果文件,包括1995年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行动纲要及其2000年后续行动审查,提到积极行动是实现事实上平等的工具。联合国秘书长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是妇女就业领域的实例,包括在秘书处实行关于妇女招聘、晋升和职位安排的行政指示。这些措施的目的是在各级、特别是较高级别实现50/50的男女比例。
d在美利坚合众国和一些联合国文件中使用“平权行动”,而在欧洲和许多联合国文件中目前普遍使用“积极行动”。但“积极行动”在国际人权法中有另一个含义,用于说明“积极的国家行动”(国家采取行动的义务相对于国家不采取行动的义务)。因此,“积极行动”这个术语不明确,因为其意思不限于《公约》第四条第1款中所理解的暂行特别措施。一些评论家批评“反向歧视”或“积极的区别对待”这两个术语不恰当。
附件二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伊拉克妇女境况的声明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2004年1月12日至30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第三十届会议期间关切地注意到关于伊拉克妇女人权境况的最近事态发展。委员会特别注意到2003年12月29日伊拉克管理委员会决定废止有关婚姻、离婚、监护儿童及继承问题的现行民法。
委员会注意到,伊拉克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与此相关,2003年6月30日至7月18日举行的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就有必要在战后伊拉克妇女的境况方面考虑到《公约》,致函当时的秘书长伊拉克问题特别代表兼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已故的塞尔希奥·比埃拉·德梅洛。
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决心援助伊拉克的重建进程。委员会呼吁有关各方在其所有行动和活动中特别强调尊重和维护国际人权标准和准则,尤其是那些专门保障妇女和女童权利的标准和准则。这些标准和准则是普遍的人权不可剥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委员会认为强调这一点对于伊拉克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委员会希望强调,妇女必须充分和平等地参加一切战后重建活动以及伊拉克社会生活及其发展的一切方面,特别是伊拉克新宪法的起草和立法框架的任何修订。伊拉克的所有立法改革和所有主管当局的决定都必须完全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公约》,以确保妇女与男子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平等,并确保她们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委员会吁请国际社会和伊拉克所有主管当局确保充分遵守和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所有规定。
附件三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工作组第三届会议的报告
1.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工作组于2004年1月7日至9日举行了第三届会议。除了艾达·冈萨雷斯·马丁内斯以外,工作组的所有成员都参加了会议。汉娜·贝亚特·舍普-席林继续担任工作组主席。
2.工作组在其第一次会议上修正并通过其议程(见附件)。
一.讨论摘要
3.提高妇女地位司妇女权利科科长介绍了秘书处关于工作组第二届会议以来所采取的措施和发展情况的说明(CEDAW/C/2004/WGCOP/WP.1)和关于其他人权条约机构临时措施方面做法的背景说明(CEDAW/C/2004/WGCOP/WP.2)。
4.工作组讨论了其第二届会议以来秘书处所收到的信函。工作组指出,今后秘书处的说明应提供较多的资料,说明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提出索偿要求的信函,包括初步看来不符合可受理性规定的信函,和秘书处对发件人提出的答复。列有这种信函的档案应当便于工作组成员在工作组会议期间查阅。
5.工作组讨论了传播《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来文程序方面资料的其他方式,包括通过国家人权机构、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和非政府组织传播有关资料的方式。
6.工作组讨论了工作组程序的保密规则及其对工作组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及发件人和缔约国两方面的适用性。工作组议定,如议事规则第74条所规定,除非工作组提出相反的要求,否则有关程序方面资料的保密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或发件人,但是委员会或工作组成员则必须严格保密。
7.工作组讨论了议事规则第60条,特别是禁止身为所涉缔约国国民的成员参与有关来文的审查的第60条第(1)款(c)项。工作组认为,在工作组审议有关来文期间,身为所涉缔约国国民的工作组成员可以留在会议室内。
8.工作组商定了闭会期间新来文的处理程序。特别是工作组议定由秘书处定期提供有关可以考虑登记的信函的最新情况。因此工作组确认在现阶段不任命新来文问题报告员。将在通过电子邮件同工作组成员协商后就闭会期间新来文登记问题作出决定。
9.在讨论临时措施时,工作组强调有关缔约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复。
10.工作组讨论了待发来文的问题,其中有一份是上一届会议期间登记的。
二.工作组作出的决定
11.工作组决定:
(a)有关临时措施的要求应包括一项有关缔约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就所采取的措施提出答复的要求;
(b)登记第三份来文。
12.工作组还决定要求秘书处采取下列行动:
(a)在其提交工作组的定期报告中载列较多关于提高妇女地位司内收到的信函的资料。这种资料应分为三类提供:㈠ 关于非《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信函(信函数和所指国家);㈡ 初步看来不符合其他可受理性规定的信函,不建议同发件人就来函进一步联系;这种决定必须得到两名工作人员的同意;㈢ 向《任择议定书》缔约国提出索偿要求的信函,秘书处要求发件人就来函提出进一步的资料;
(b)在给发件人和缔约国的信中提到两届年度会议,并提到委员会和工作组即将举行的会议的日期;
(c)向国家人权机构、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和国家监察员传播《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来文范本;
(d)加紧作出更大的努力,确保提高妇女地位司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之间的交互式来文数据库有效运作;
(e)在闭会期间继续向工作组成员定期提供摘要及其他有关文件。
13.工作组决定其会议临时议程将包括下列项目:
1.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2.审查上一届会议以来所采取的措施和进行的活动。
3.审查和讨论工作方法。
4.来文最新情况。
5.任何其他事项。
6.通过下一届会议临时议程,包括会议日期和会期,并通过工作组的报告。
14.工作组确认下一届会议将于2004年6月30日至7月2日举行。
三.所要审议的其他问题
15.工作组商定进一步审议是否需要向无法以联合国正式语文撰写信函、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指控的妇女提供财政支助的问题。
附录
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工作组第三届会议议程
1.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2.讨论秘书处的说明。
3.审查和讨论工作方法。
4.第2/2003号来文最新情况。
5.第1/2003号来文最新情况。
6.任何其他事项。
7.通过工作组第三届会议的报告。
第二部分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的报告
送文函
阁下,
谨提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其中规定根据公约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应就其活动,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报告。”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2004年7月6日至23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了第三十一届会议。委员会在2004年7月23日第665次会议上通过了该届会议的报告。现将委员会的报告随函附上,请转递大会第五十九届会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主席
费里德·阿贾尔(签名)
2004年8月
第一章
提请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决定
第31/I号决定
要求延长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会议时间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确认至2004年7月1日已有177个国家批准或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其中有62国已成为其《任择议定书》的缔约方,后者规定了来文和查询的程序;注意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年会的时间比负有类似职责的其他人权条约机构短得多,这种情况导致大会在其1995年12月22日第50/202号决议中赞赏地注意到经《公约》缔约国1995年5月22日通过的《公约》第20条第1款订正案文,尽管委员会作出了努力,该案文的规定尚待生效;又注意到2002年8月特别会议召开后的两年之内已审结了尚待委员会审议的大批缔约国报告,但累计新积压了40个缔约国的报告,表示严重关注尚待审议的报告出现积压,这种情况本身就使得缔约国不太愿意按照《公约》的要求及时提交报告;注意到委员会已作出努力,鼓励各缔约国及时提交报告,在这方面对按此行事和依照委员会报告准则提交报告的缔约国表示赞赏;又注意到委员会正在努力进一步加强其工作方法的成效和效率,并提请注意其最近对此问题的决定;并强调迫切需要寻求长期解决办法,以使委员会能以有效及时的方式,履行其根据《公约》和《任择议定书》承担的职责,并使委员会能在会议时间方面同其他人权条约机构平起平坐:
(a)请大会授权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三十三、第三十四和第三十五届会议(2005年7月、2006年1月和7月)加长一星期;
(b)请大会授权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举行三届年会,每届为期三星期,每届会议召开会前工作组会议一星期,自2007年1月起生效。
第31/II号决定
委员会通过一份关于伊拉克妇女境况的声明(见第二部分,附件十一)
第31/III号决定
委员会通过若干进一步增进和加强其工作方法的措施(见第 段a-j)
第二章.
组织和其他事项
A.《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1.截至2004年7月23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闭幕之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共有177个缔约国。该公约由大会在其1979年12月18日第34/180号决议中通过,并于1980年3月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按照《公约》第二十七条,《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生效。四十四个缔约国接受了《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修正案。
2.截至同一日,《公约任择议定书》共有62缔约国。该《任择议定书》由大会在其1999年10月6日第54/4号决议中通过,并于1999年12月10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按照第十六条,《任择议定书》于2000年12月22日生效。
3.《公约》缔约国的名单将载于本报告附件一。接受《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修正案的缔约国名单载于附件二。签署、批准或加入《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名单载于附件三。
B.会议开幕
4.委员会于2004年7月6日至23日在联合国总部召开第三十一届会议。委员会举行了18次全体会议(第648至第665次)并举行10次会议讨论议程项目4、5、6和7。委员会案前文件清单载于本报告附件四。
5.委员会主席费里德·阿贾尔宣布会议开幕。经济和社会事务部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兼秘书长关于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办公室主管卡罗琳·汉南致开幕词。
6.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在2004年7月6日委员会第648次会议上致词时欢迎参加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的成员。司长告知委员会,自2004年1月委员会上届会议起有两个国家——基里巴斯(2004年3月17日)和斯威士兰(2004年3月26日)成为《公约》缔约国,它们没有提具保留,因此《公约》缔约国共有177个,62个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自上届会议以来另有三个缔约国批准《任择议定书》,即:白俄罗斯(2004年2月3日)、比利时(6月17日)和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6月18日)。爱尔兰已接受了《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修正案,使接受该修正案的总数达到44个。2个缔约国已撤回对《公约》的保留。2004年4月29日,瑞士撤回其对第七(b)条的保留。2004年6月11日,爱尔兰撤回其对第十三(b)和(c)条的保留。
7.司长扼要介绍了与委员会工作或《公约》有特别关系的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的结果。在妇女地位委员会会议期间该司共同主办了两个小组讨论会,分别着重讨论《任择议定书》以及国家议会在《公约》的执行方面所起的作用。她还报道提高妇女地位司进行的技术援助活动,这些活动是为了支持《公约》的执行和缔约国及时汇报,包括为加勒比区域国家政府官员举办一个培训班。该培训班是巴哈马政府在5月份主办的,该区域有13个国家参加。来自11个国家的司法官员参加了关于在国家一级适用国际人权法的座谈会。这个座谈会也是于培训班即将举行前由巴哈马政府主办的。5月,该司还协同亚太经社会在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为独立国家联合体举办关于汇报的培训班。该司为宣传《公约》和《任择议定书》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包括在土著问题常设论坛第三届会议期间向土著组织介绍作为保护土著妇女人权的一种机制的《任择议定书》。
8.最后司长审查了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的工作。除了审议8个缔约国的报告之外,委员会还会通过2004年5月5日至7日在荷兰乌得勒支举行的非正式会议上达成的协定。它将继续执行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工作,并开始讨论其下一项一般性建议和《公约》第二条。委员会将与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系统各实体的代表进行会晤,听取有关《公约》在提供报告的国家的执行情况。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向委员会保证,提高妇女地位司全力支持它的工作。
C.出席情况
9.委员会22名成员出席了第三十一届会议。维多利亚·波佩斯库从7月16日至23日、斋贺富美子从7月7日至20日、于盖特·格纳卡贾于7月7日至23日、戈兰·梅兰德于7月6日至13日和7月21日至23日出席了会议。
10.列明委员会成员任期的名单见本报告附件五。
D.选举报告员
11.在第648次会议上,报告员克里斯蒂娜·卡帕拉塔辞去委员会的职位后,委员会按照《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0条的规定以鼓掌方式选举法蒂玛·夸库,在卡帕拉塔剩余的任期内担任委员会成员。
E.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12.委员会在第648次会议上审议了临时议程和工作安排(CEDAW/C/2004/II/1)。通过议程如下: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主席关于委员会在第三十届会议至第三十一届会议期间所开展活动的报告。
4.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十一条的执行情况。
6.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7.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8.第三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9.通过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的报告。
F.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13.委员会第九届会议决定在每届会议之前先举行为期五天的会前工作组会议,制订与委员会将在随后举行的会议上审查的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于2004年2月3日至5日举行会议。
14.代表不同区域集团的下列成员参加了工作组:约兰达•费雷尔•戈麦斯(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罗萨里奥·马纳洛(亚洲)、戈兰·梅兰德(西欧和其他国家)和普拉米拉•帕滕(非洲)。会前工作组选举罗萨里奥·马纳洛为主席。
15.工作组制订了与以下缔约国的报告有关的议题及问题清单:孟加拉国、多米尼加共和国、赤道几内亚和西班牙。
16.在第648次会议上,马纳洛女士介绍了会前工作组的报告(CEDAW/PSWG/ 2004/II/CRP.1和Add.1-4)。
G.工作安排
17.在第648次会议上,提高妇女地位司妇女权利股股长介绍了项目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十一条的执行情况和项目6: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在项目5下,三个专门机构(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劳工组织 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根据《公约》第二十二条(CEDAW/C/2004/I/1和Add.1-3)提交报告。在项目6下,关于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的报告(CEDAW/C/2004/II/4)摘述自委员会上届会议以来的相关发展。报告附件一载有委员会在乌得勒支举行的一次非正式会议上达成的协定。委员会案前还有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报告的情况的报告,包括已经提出但委员会尚未审议的报告清单(CEDAW/C/2004/II/2)。委员会全体工作组应着手处理这些事项。
18.2004年7月6日,委员会与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机构的代表举行一次非公开会议,这些机构提供具体国家资料并说明有关机关和实体通过其政策和方案在国家和区域一级促进《公约》条款的情况。
19.7月6日和12日,委员会与非政府组织代表举行非正式公开会议,这些组织提供资料说明在第三十一届会议上进行汇报的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
第三章
主席关于第三十届和第三十一届会议之间开展的活动的报告
20.委员会主席费里德·阿贾尔感谢汉南女士的开幕词。她祝贺夸库女士被任命为委员会的报告员,并且注意到克里斯蒂娜·卡帕拉塔接受了联合国利比里亚特派团政治事务干事的任命,她将在这个职位上为特派团完成授权任务作出重要贡献,并在其新的职责范围内支助实施《公约》。
21.主席向委员会简要介绍了她在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开幕式上的发言,在那次发言中她着重谈到委员会对八个缔约国报告的审议;通过了关于《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一般性建议25,关于召开委员会工作方法问题非正式会议的计划,委员会关于纪念大会通过《公约》二十五周年的建议以及委员会关于伊拉克妇女状况的声明。她还与大韩民国、约旦和乌干达的议员一道参加了3月2日举行的一次小组讨论会。这次小组讨论是由提高妇女地位司和各国议会联盟主办的,委员会副主席之一、秘鲁的卡门-罗萨·阿里亚斯担任主席。讨论的重点是,议员在实施《公约》方面的作用。她还与高级别与会者会晤,包括大韩民国、巴基斯坦和挪威负责性别平等问题的部长。按照委员会的决定,主席与印度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的代表们会晤。
22.关于参加人权委员会第六十届会议的情况,她说这是向人权委员会简报本委员会工作的一个重要机会,然而,由于时机和对发言时间的严格限制,她与人权委员会的互动不是十分令人满意。各人权条约机构的主席如何有效地参与人权委员会的问题,成为6月23日至25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十六次条约机构主席会议的一个重要议程项目,在主席会议上与委员会扩大主席团讨论了上述问题。各条约机构主席对目前与人权委员会的互动模式表示关切,认为不甚令人满意,同时也承认委员会受到极其严格的时间限制。她指出,会议承诺在现有的各种限制的范围内寻找更好的方法,加强条约机构与人权委员会之间的交流。
23.关于2004年5月5日至7日在乌得勒支的荷兰人权研究所召开的委员会非正式会议,主席表达了委员会谢意,并感谢塞斯·佛林特曼的邀请,还请他向为这次会议提供财政支助的荷兰政府转达谢意。在为期三天的会议上,委员会连续和集中地讨论了许多困难然而重要的工作方法问题。所有与会者对5月8日游览海牙表示感谢,委员们应罗莎琳·希金斯法官的邀请参观了海牙国际法院,并且前往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前委员、国际刑事法庭第一副庭长阿夸·库恩耶希亚的私宅拜访。乌得勒支会议的成果使委员会认真开始改进其工作方法,并且确保委员会实现其关于革新、适应和变革的既定承诺,为在国家一级有效地实施《公约》提供支助。主席特别强调委员会关于延长年会会期的建议,以便使委员会能够及时履行其所有职责。根据审议缔约国报告方面现存及可能的积压情况,经过反复讨论,达成了协议。委员会坚信,为了确保有效地实施《公约》,应当尽量缩短缔约国提交报告与委员会审议这些报告之间的时间滞后,以便确保这种时间滞后不会成为影响缔约国及时提交报告的不利因素。鉴于上述考虑和以下事实:即增加委员会的开会时间,使其与其它人权条约机构相同——其中许多机构的缔约国数目很少——是完全合理的,因此,委员会将通过一项决定,请大会核准资源,使委员会第三十三、三十四和三十五届会议能够延长一周,并且从长远来说,自2007年起,准许委员会举行三届各为期三周的年会,并且在每届年会之前,举行为期一周的会前工作组会议。
24.乌得勒支会议结束后,主席立即作为基调主讲人参加了在阿拉木图为独立国家联合体地区各国政府官员举办的关于实施《公约》以及提交报告的为期三天的培训讲习班。来自六个国家的十五名政府官员参加了会议,这次会议是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与妇女地位司合作举办的。
25.主席报告了她于6月21日至25日在日内瓦出席第三次委员会之间会议以及第十六次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的情况。主席重点介绍了上述会议的一些成果,提请注意关于秘书处报告的讨论情况,其中提出关于扩大核心文件范围的指导方针以及关于向所有条约机构提交报告的统一指导方针的建议。她指出,委员会间会议原则批准了拟议的共同核心文件的基本结构和内容,尽管显然还需要做更多的工作。因此,委员会间会议建议各位主席将关于扩大核心文件范围以及提交针对特定条约的报告的指导方针草案转交给各自委员会,作为优先事项讨论。委员会间会议还建议设立一个机制,促进在委员会之间在明年就统一各项报告指导方针的草案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儿童权利委员会委员卡迈勒·菲拉利被委派担任为这个问题的报告员。
26.主席吁请委员会认真审议有关文件,交换意见,以便向委员会的三人工作组初步说明委员会将就指导方针草案的哪些方面发表评论。委员会应于2005年1月通过给委员会间会议的建议,因为委员会间会议将在2005年的届会上审议修订的指导方针,其中将纳入所有条约机构提出的意见。
27.除了扩大核心文件范围和提交报告的统一指导方针以外,委员会间会议和主席会议还讨论了前一年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主席报告了包括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建议在内的几项建议的进展情况。
第四章
审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A.导言
28.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审议了八个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两个缔约国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和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和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三个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以及一个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的后续报告。
29.委员会就所审议的每个缔约国的报告编写了结论意见。下面载述由委员会成员编写的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以及各缔约国代表的介绍性发言摘要。
B.审议缔约国的报告
1.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拉脱维亚
30.委员会在2004年7月14日至19日第659至第664次会议上审议了拉脱维亚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LVA/1-3)(见CEDAW/C/SR.659和664)。
缔约国的介绍
31.拉脱维亚代表在介绍该国初次、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时指出,拉脱维亚批准了多项国际人权文书,包括1992年5月生效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宪法》和立法条款保障妇女的权利。政府还采取步骤在公共政策和各级行政上保护和促进两性平等。还设立了议会、部级和多学科机构、理事会和秘书处以及制定了各项方案和政策。内阁可望在不久的将来通过《实施两性平等方案》(2005-2006年)。
32.这位代表指出,自1991年以来有关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两性平等的传统观念已在逐步改变。最近几年,妇女更是利用她们的宪法权利参加投票和竞选。在2002年的立法选举中,妇女候选人人数占所有候选人的28.9%。其中18名妇女被选入共有100个席位的第八届议会,其中一些妇女当选为议会委员会主席。拉脱维亚总统兼武装部队总司令的职务也由一名妇女担任。妇女还担任政府中的一些部级职务及驻欧洲联盟特派员的职务和外交事务中的大使和外交官职务。妇女在国家公务员中的比例占40%。
33.《劳工法》和《劳工保护法》保护妇女从事工作和获得安全工作条件的平等权利,包括有权享有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劳工法》还规定保护孕妇和有职业的母亲及为休带薪产假提供保障。个人有权在他们认为权利受到侵犯时向法院寻求补偿。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机制,包括国家劳工检查员和拉脱维亚国家人权办公室也在监督法律条款的遵守情况。
34.然而在2002年,妇女得到的平均薪酬是男子薪酬的81.5%。这位代表认为这是因为妇女集中在某些较低薪酬的工业领域工作。
35.这位代表还指出与性别有关的贫穷日益令人不安。由于退休金是根据社会保障缴款领取和按缴款比例计算的,妇女收到的养恤金普遍都较低。妇女,特别是接近退休年龄的妇女也承受更大的失业风险。抚养幼儿的妇女也很难找到薪酬高的工作。
36. 拉脱维亚的医疗保健质量和获得医疗保健的机会都有所提高,但是现有的医疗保健服务并非总能令人满意。2002年通过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法》,一些国家和社区保健中心提供特定的生殖健康保健服务。为家庭医生举办了一系列讲座,讨论如何预防性传染疾病。这位代表指出,拉脱维亚的吸毒者比例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迅速扩大。
37.拉脱维亚代表指出,拉脱维亚的执法机构未能始终充分注意妇女在家庭中遭受的各种形式的肉体暴力行为,国家法律也未充分认识到工作或家庭中的精神暴力问题。多年来,中央刑警局通过为国家警察举办教育和各种信息研讨会,与危机处理中心“Skalbes”积极合作。接受过与性虐待受害者沟通技巧培训的女警察人数越来越多。
38.在拉脱维亚,性旅游和贩卖人口的案例有所增加。拉脱维亚批准了《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内阁通过了《防止贩卖人口方案》(2004-2008年)。还采取了其他一系列措施,包括受害人康复方案、为可能的受害人举办的集体信息研讨会、为执法人员提供的培训和执法机构之间进一步的国际合作。
39.最后这位代表指出,在2002-03学术年,被高等学府录取的学生中有61.7%是妇女。为了实施《两性平等方案》,教育和科学部计划拟订方法和教材以及组织进修教育。须采取步骤删除教科书中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40.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毫无保留地加入《公约》。委员会对缔约国提出早已逾期的初次、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赞赏。报告遵守了委员会拟订初次报告的准则。
4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的代表团由负责《公约》若干领域的不同部委的代表组成。它赞赏缔约国的口头陈述提供了有关《公约》实施情况的新的信息,将报告置于历史和政治背景下,并赞扬对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书面答复,进一步澄清了委员会口头提出的各项问题。
积极方面
4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将关于基本人权的第8章(于1998年10月颁布)纳入Satversme(《宪法》),其中规定国家应当承认和保护《宪法》、各项法律和拉脱维亚遵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基本人权。
43.委员会欣见法律改革,特别是《劳工法》(2002年6月1)和《人口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法》(2002年7月1日)的改革取得了进展,前者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对招工广告、招工面试以及平等薪酬和确定性别歧视赔偿责任等各项问题作出规范,后者则负责提供与家庭保健和福利以及计划生育有关的信息。
4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自1999年以来一位妇女担任了最高公职,即总统职务。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女议员主持了议会的人权和公共事务委员会、执行公民身份法委员会和社会和劳工事务委员会。
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45.委员会关注的是,虽然《宪法》中有禁止歧视和平等原则等内容,但是《宪法》或其他有关立法中并没有列入《公约》第一条关于“歧视”的定义,也没有列入《公约》第二条(a)款规定的男女平等的原则。
46.委员会建议,把符合《公约》第一条规定的“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和符合《公约》第二条(a)款规定的男女平等的原则列入《宪法》或其他有关国内立法中,包括新的反歧视法。
47.虽然国际人权条约可直接适用,但是委员会关注的是一般来说妇女、特别是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并不十分熟悉《公约》和国内法庭适用《公约》的机会。
48.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额外措施,散发关于《公约》和法官和律师执行方案的信息,包括国内一级适用《公约》的情况。它还建议,以妇女和从事妇女工作的非政府组织为目标开展持续提高认识的运动,以便鼓励和训练妇女利用关于侵犯《公约》规定权利的程序和补救办法。
49.委员会关注的是,福利部社会政策发展司没有足够的权力、知名度和人力及财力手段,不能在涉及性别问题的不同机制间进行有效的协调,包括协调性别平等问题劳动党、性别平等理事会和议会性别平等小组委员会。委员会还关注的是,性别平等问题国家机构明显薄弱并且缺少明确的职责分工,这可能对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和有效执行《公约》的工作产生消极影响。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性别平等问题的国家机构,明确规定处理性别问题的不同机制的任务和职责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并且向它们分配足够的预算资源,以便确保它们能够充分和适当地履行各项职责。
51.委员会对该国没有全面的性别平等法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缔约国显然不太愿意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采用暂行特别措施,这说明该国可能不了解这些措施的目的和适用这些措施的原因。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全面的性别平等法。它还建议缔约国明确区分为改善妇女和女童状况而通过的实现性别平等方案等一般社会政策和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以便加速实现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有符合一般建议25的实际平等的具体目标。
53.委员会关注的是,对于男女在家庭和整个社会中的作用一直存在顽固的父权思想和传统的陈规陋习。它还关注的是,没有为消除消极的陈规陋习作出全面和不断的努力。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除其他外加强针对男女和新闻媒介的具体方案,以便在妇女和女童与男子和男童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方面改变陈旧的角色以及歧视的态度和观念。
55.委员会遗憾地看到,该国缺少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方面的充足数据和信息,也缺少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全面立法。它关注的是,这可能说明人们继续把对妇女的暴力,特别是家庭暴力问题作为肇事者和受害者之间的私人问题来考虑。委员会关注的是,配偶强奸没有列为刑法典的单独罪行,也没有这方面家庭暴力的数据。
5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强化按性别划分的数据收集系统和对妇女暴力问题,包括家庭暴力问题的性质和范围的信息系统,并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信息。按照一般建议1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把解决对妇女的家庭和社会暴力问题的全面措施列为高度优先事项并认识到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这种暴力行为侵犯了《公约》规定的妇女人权。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通过家庭暴力问题的立法并确保起诉和惩罚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暴力女受害者应当有补偿和保护的即时途径,包括保护令或禁止令和获得法律援助。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向暴力女受害者提供足够数量的住所并确保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官员、司法官员、提供保健服务者和社会工作者充分认识各种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并能够适当地进行应对。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把婚姻强奸列为一项单独的犯罪行为、起诉肇事者并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提供这种家庭暴力问题的数据。
57.委员会认识到该国为解决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已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如通过2002年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行动计划、建立特警股、加强国际合作和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同时,委员会对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数量增加表示关注。它遗憾地看到没有足够的信息说明这个问题的实际范围。
58.委员会建议充分实施国家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战略,其中要有起诉和惩罚肇事者的内容,同时向它提供资金。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与贩运妇女和女童的其他来源国、中转国和目的国加强国际、区域和双边的合作。它建议缔约国为受贩运之害的妇女和女童,铲除贩运的根源、采取改善妇女经济状况的措施以消除她们易受贩运者伤害的脆弱性、开展教育主动行动、提供社会支持和采取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措施,包括为贩运女受害者提供专门住所。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把贩运妇女和女童的问题列为高度优先事项并在下一份报告中提供该问题和已采取措施的影响的全面信息和数据。
59.委员会关注关于拉脱维亚的卖淫情况没有足够的信息和数据。此外,委员会关注未成年女童卖淫、未成年妓女的高需求量以及据报道向她们提供的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服务不足等问题。
60.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打击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现象,包括通过制止对卖淫的需求。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未成年妓女获得康复和重返社会所需的支持。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编写行动纲领和通过各种适当措施,为可能卖淫的女童创造教育和就业的机会并打击和消除对这些女童的剥削,包括起诉和严厉惩罚剥削者。
61.委员会对入选第八届议会的妇女人数有了少量增加表示欢迎。但与此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这一机构的代表人数比较少。委员会还对妇女在政治生活和普遍的公共生活决策机构任职情况差表示关切。
62.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增加妇女在政府机构决策部门任职(包括民选和任命的职位)人数并为此制定明确的时间表和目标。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定期开展提高对妇女参与政治决策重要性的认识的活动。
6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缔约国让非政府组织参与编写报告的努力不够。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和作为服务提供者的非政府组织之间缺乏透明的、具有指导意义的互动表示关切,特别是在资助此种服务的问题上。
64.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时,与妇女非政府组织、包括代表少数民族妇女的组织进行更广泛的协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可以广泛应用的、关于资助作为服务提供者的妇女非政府组织的条例,并透明地执行这些条例。
65.委员会对教科书和其他教材中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充分提供按照性别分类的数据,包括两性在职业、科技培训和高等教育方面分别作出决定的统计数据。
66.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强努力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鼓励通过提供咨询使男孩和女孩对教育作出多样化的选择。委员会还要求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分类的有关教育决策的数据。
6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在就业领域进行了法律改革,但妇女在劳务市场所处地位仍然不利,其特点包括职业上的严重隔离、工资差别巨大(特别是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工资差别)、妇女的失业率高于男子以及在工作单位薪酬方面存在的隐型性别歧视。
68.委员会建议努力消除职业上的隔离状况,确保男女在城乡就业市场上的平等机会,办法包括采取无性别偏见的工作评估和确定工资的办法,并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为不同群组的失业妇女执行特别的培训和再培训方案。委员会还建议加强有效措施,以便协调家庭责任和专业责任,并倡导男女分担家庭责任。委员会进一步请该缔约国提供妇女在私营和公营公司决策岗位任职的数据和资料。
69.委员会注意到堕胎数字持续减少,但对堕胎率仍然较高感到关切。
70.委员会建议采取进一步措施保障妇女能有效获得保健资料和服务,特别是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资料和服务,以防止诉诸堕胎办法,保护妇女免受堕胎对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委员会进一步建议采行有关方案和政策以提高对使用避孕方法的认识并增加使用机会,同时认识到计划生育是男女双方的责任。
7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艾滋病毒/艾滋病在扩散、妇女感染率增高、没有制定国家级对付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战略计划并缺乏对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妇女的方式的了解。
72.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全面措施,制止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扩散,采取坚决预防措施,并确保感染艾滋病毒/爱滋病的妇女和女孩不受歧视,并得到适当的帮助。委员会还建议特别针对青少年广泛开展性教育,其中特别注意预防和进一步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
73.委员会关切有关少数民族妇女状况的资料提供得不够充分,特别是讲俄语的少数民族以及老年妇女的情况。
74.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全面介绍少数民族妇女的情况,包括在保健、教育和就业及公民身份等领域按性别和民族分列的数据。委员会还要求提供有关老年妇女保健和经济状况的全面资料。
75.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尽快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公约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的接受书。
76.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按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表达的关切。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确保所有各部、各公共机构和实体广泛参与编写该报告。委员会进一步鼓励该缔约国在向委员会提交报告之前让议会参与报告的讨论。
77.考虑到联合国有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以及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通过的各项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中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执行这些文件与公约条款有关内容的情况。
78.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对七项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禁止酷刑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移徙工人公约)的遵守增强妇女在生活的所有方面享受人权和各项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拉脱维亚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方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79.委员会要求在拉脱维亚境内广泛分发本结论意见,以便使人民、尤其是政府官员和政治家、议员和妇女非政府组织了解为确保实现妇女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继续广为分发、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分发《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结果。
马耳他
80.委员会在2004年7月13日和19日举行的第656次会议和第663次会议上审议了马耳他第一、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MLT/1-3)(见CEDAW/C/SR.656和663)。
缔约国的介绍
81.马耳他代表在介绍该报告时提供了一些关于该国的一般背景资料,并强调马耳他政府致力于在法律和实践上促进男女平等。目前政府集中精力在将性别纳入主流、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妇女参与决策、工作和家庭责任的兼顾协调以及妇女的工作条件等领域采取措施,以便实现妇女的实际平等。这些领域已经列入当时的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在1995年北京第四届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举行之后制定的国家行动计划中。
82.马耳他代表说,马耳他是若干国际人权条约的缔约国,并于1991年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马耳他对第11、13、15和16条提出了保留意见,虽然有些保留意见因后来立法更改而取消了。条约和公约不是自动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立法机构没有将这项《公约》纳入国内法。因此,马耳他法院不能直接采用《公约》的各项规定。但是,《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于1987年被纳入国内法,使得马耳他公民有权在国内补救办法用尽之后向欧洲人权法院请愿。
83.《马耳他宪法》保证在享受所有经济、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方面男女平等。此外,颁布了若干法律来保护妇女的权利并支持《公约》的一些条款,包括2002年《就业和工业关系法》以及2003年《男女平等法》。家庭法律已经修改,在婚姻方面给予夫妇平等权利和责任,包括共同承担责任养育儿女以及享受共同管理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的权利。还修改了其他法律,以便取消歧视性规定,包括监管陪审服务、护照条例、公民权、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的法规。这些法律由独立的司法机构实施。宪法法院是马耳他的终审上诉法院,一直为人权冤案提供补救措施。2003年设立了家庭法院。
84.全国提高妇女地位机制由家庭和社会团结部及全国促进男女平等委员会组成。该部负责促进马耳他社会男女平等,并负责制定社会政策、家庭和儿童政策、社会保障和社会住房。全国促进男女平等委员会在提高公众认识两性平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并与各种组织,包括工会和妇女非政府组织协作和磋商。该委员会还负责制定和监测与两性平等有关的政策,提出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措施,进行一般性调查、调查个别人提出的申诉,并向人们提供援助以便行使其两性平等权利。
85.关于妇女担任决策职位,马耳他代表指出,议会和内阁内妇女代表所占比例目前仍然很低。在全部65名议员中,只有6名妇女,而地方理事会的妇女代表人数为17.6%。在公共组织,包括总理任命的公共董事会和委员会中,妇女占17.35%。
86.马耳他代表强调了马耳他为鼓励妇女参与劳动市场和平衡专业和家庭义务而采取的若干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带薪产假、无薪育儿假、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的职业暂休,以及提供幼儿园和为小学学生举办暑期班。妇女在非全时工人中占绝大多数,按比例计算的休假福利也提供给某些非全时工人。就业法律还禁止歧视非全时工人。
87.马耳他代表说,虽然马耳他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没有具体法律,但是民事法典和刑事法典的规定承认特殊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并视为犯罪行为。此外,目前正在审议一项关于家庭暴力的法案,对肇事者施加限制和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保护。若干法律禁止性骚扰,包括1994年的《促进职业卫生和安全法》和2003年的《男女平等法》。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8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提出其第一、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虽然这份报告推迟提出,但是提供了全面的资料。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其关于编写第一份报告的指导方针没有充分得到遵守。它赞扬缔约国的口头介绍,集中介绍了最近的事态发展并就《公约》的执行状况提供了最新资料。它感谢缔约国回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8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以全国促进男女平等委员会执行主任为首的代表团以及代表团和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建设性对话。
9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公约》第11条第1款、第13条、第15条和第16条第1(e)款提出的保留意见。
积极方面
9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自《公约》批准以后,政府进行了广泛的法律改革,包括《宪法》和关于妇女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公民权、就业、所得税、社会保障和性骚扰等事项的法律。它特别是欢迎《公务员道德守则》(1994)的通过和政府通过了2003年《男女平等法案》。
92.它赞扬该缔约国在《北京行动纲要》通过以来作出的综合努力,包括高层公职官员需要对《纲要》的落实负责这个概念。它还赞赏地注意到,政府设立了国家机构,包括新创立的全国促进男女平等委员会。
93.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设立了监察员办公室,其任务包括审查关于因性别而受歧视的投诉。
94.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采取了广泛的社会措施,特别是政府大力提供支持,协助妇女和男子协调工作与家庭的职责,采取了让3至5岁的儿童免费进入国家设立的幼儿园等措施。
95.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作出努力,促成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赞扬政府设立家庭暴力股,由该股向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支助。
9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接受与委员会会议时间有关的《公约》第20条第1款。
主要的关注领域和建议
97.委员会注意到《宪法》和其他国内法规规定男女平等和禁止以性别为由的歧视,同时感到关注的是,《公约》采用通盘兼顾的方法,范围涵盖各领域一切形式的歧视,但这种办法并没有纳入国内法,从而无法直接适用。
98.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确保将《公约》各条款全面纳入国内法。为了确保《公约》得到广泛了解和实施,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考虑以马耳他语和英语印发《公约》案文。它还建议,该缔约国继续定期就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内容和由之引起的义务举办信息发布和提高认识运动,并特别着重议员、决策人员、高层公职官员、司法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士在执行《公约》方面所起的作用。它还建议,定期评估这种运动的效果。
99.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在批准《公约》之后进行的法律改革,同时对该缔约国对《公约》第11条第1款、第13条和第15条和第16条第1(e)款有保留表示关注。
100.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审查其保留意见和迅速采取必要步骤予以撤回,这特别是因为已制订了新法规和对《公约》普遍进行了诠释,这些保留或许不再有必要。
101.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规定由社会保障主任决定户长的条例或许会对妇女造成意外的歧视,或许也会抵触将亲权授予家长双方的民法。
102. 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重新考虑这项条例,包括社会保障主任据以决定户长谁属的标准,并在下一次报告内提供关于已婚妇女担任户长所占的百分比。
103. 委员会赞赏男女平等国家机构各组成部分所进行的工作,不过它并不清楚现有的人力和财力资源是否足以使该国家机构能全面履行其任务和达成其目标。
104.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内提供详细的资料,说明男女平等国家机构所进行工作的成果,包括它在将性别观点纳入法律,和纳入个别部委及公共实体的方案和政策,使之成为主流方面所起的作用,也提供详尽资料说明2004-2006年战略政策指示的结果和全国促进男女平等委员会关于不歧视妇女工作的效果。
105.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尽管妇女通常得到高水平的教育,但人们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与社会中的作用和职责始终存有根深蒂固的传统定型观念,对妇女充分享受其权利具有不利影响,并妨碍《公约》的彻底实施。这些定型观念除别的以外体现于妇女在劳动队伍中人数不多,对政治和公务生活参与率低和家事和志愿工作的价值在国民账户统计和妇女应领养恤金权利和社会福利中得不到确认。
106.委员会强烈建议,定期根据《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组织提高认识运动,以促成社会各阶层更透彻地了解妇女和男子在家庭中和对家庭照顾拥有同等地位和担负共同责任。这些宣传运动应把对象针对各级别所有教育机构的教师、婚姻咨询人员、警察、社会和保健工作人员以及教会主管人员,并应评估这种宣传运动的效果。它还建议,应鼓励媒体宣扬妇女和男子在非传统活动中的正面形象。它又鼓励该缔约国,开始评估妇女在家庭中从事的无酬工作,以便在国民账户统计和在应计养恤金和社会福利中确认这些工作的价值。
107. 委员会注意到,2004年6月,妇女在地方议会中占有17.6%的名额,但同时又感到关注的是,国家一级,在选任和委任职位、司法人员和政治决策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外事人员当中,妇女任职人数偏低。
108. 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持续采取措施,提高妇女在公务部门所有领域和司法部门选任和委任职位中的任职人数。委员会建议,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一般性建议25,在所有公共生活领域,利用暂时性特殊措施,包括采取明确规定目标和具有时限指标的适当措施,旨在普遍达成男女代表人数均衡,特别是在作决策的高层。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继续对妇女提供领导能力培训方案,并推行关于妇女参与决策的提高认识运动。
109. 委员会关注的是,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就业人数普遍严重不足,而高层和决策职位尤然。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任职方面,无论是横向或是直向,都有严重的男女分隔现象,妇女大多数担任非全日工,男女之间工资持续出现差距。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对工作时数不到20小时的非全日工作妇女,没有资料可查,她们得到的保护似乎比较少,享受的权利也似乎比较少。
11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享有实际上的平等机会。应当作出努力,通过技术培训和鼓励妇女在非传统领域工作以及通过依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利用暂时性特别措施,消除公私营部门在职业方面的男女分隔现象。委员会还请该缔约国着手消除工资上的差距,通过职业评估制度等方式进行。该缔约国应在其下一次报告内提供关于工作时数不到20小时的非全日工作妇女所占的百分比和关于其依法应受保护及应享社会福利的资料。
111. 委员会注意到,有相当多妇女在年龄到达25岁之前就退出劳动力市场,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对于在其生涯的晚些阶段还想重新投入劳动力市场的妇女人数有多少,还没有任何资料,以及显然还没有为这些妇女制定全面的劳动力市场政策。
112.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对希望重新投入劳动力市场的妇女当前和将来的潜在人数进行透彻的研究,并根据这种研究为如何向这些妇女提供咨询、培训和再培训制订旨在使她们重新投入劳动力市场的通盘政策。
113. 鉴于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就业人数不多,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还没有任何关于3岁以下儿童托儿设施供应情况,以及关于进入幼儿园的3岁以上儿童所占百分比的资料以及已开放的设施是否能满足双职工家长的需要。委员会也没有收到关于课后照料计划执行情况的资料。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受雇在私营部门工作的家长显然没有多少机会均衡兼顾就业和家庭职责。
114. 会敦促该缔约国在其下一份报告中提供更多资料,说明通过向各种年龄的儿童提供托儿设施,协助家长协调家庭和工作职责的综合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委员会还请该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在私营部门工作的家长的处境以及说明该国制定了哪些计划,鼓励私营部门开始采用措施,支助妇女和男子更有效地均衡兼顾其就业和家庭职责。
115. 会关切地注意到,《家庭暴力法案》从2000年3月起就一直在审议之中。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根据《刑法典》,强奸罪必须伴随暴力行为,而强奸以及暴力攻击在《刑法典》中列在题为“破坏和平与家庭荣誉和违反道德罪行”的规定下审理。
116. 照其一般性建议19,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优先考虑通过尚未立法的关于家庭暴力的法规,家庭暴力是对妇女歧视的一种形式,并侵害其人权。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将强奸和暴力攻击罪行定为侵害妇女身体和精神完整的罪行,也是一种歧视形式,严重损害妇女在同男子平等的基础上享受其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能力。
117. 委员会关注的是,关于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数据贫乏,以及很少有关于该缔约国采用何种战略打击贩运的任何资料。
118. 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在其下一份报告中提供综合资料,说明作为一个过境国和目的地国,贩运妇女在马耳他境内的猖獗程度,如果调查结果认为确有需要,也说明该缔约国关于防止贩运妇女和女童、向受害者提供支助和康复的措施、起诉和惩治犯罪者以及进行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以打击贩运的战略。
119.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120. 会请该缔约国以着重结果的方式在其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下一份报告内对本结论意见所表达的关注作出回应。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确保各部委、公立机构和实体广泛参与编写该报告以及同非政府组织讨论这份报告。它又鼓励该缔约国考虑在向委员会提交报告之前让马耳他议会参与讨论这份报告。
121. 考虑到相关联合国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届会(诸如大会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这些文件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方面执行情况的资料。
122.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对七项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禁止酷刑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移徙工人公约)的遵守增强妇女在生活的所有方面享受人权和各项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马耳他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方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123.委员会要求以马耳他语和英语在马耳他境内广泛分发本结论意见,特别是分发给政府官员和政治人士,尤其是议员,以及分发给妇女非政府组织,并注意到已采取哪些步骤来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实际上的平等地位以及在此方面须要采取哪些进一步步骤。它又请该缔约国考虑继续把《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北京宣言及行动纲要》、以及题为“妇女2000年: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结果广泛分发给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
2.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与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安哥拉
124. 2004年7月12日和16日,委员会第655次和第661次会议审议了安哥拉合并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与合并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AGO/1-3和CEDAW/C/AGO/4-5)(见CEDAW/C/SR.655和661)。
缔约国的介绍
125. 代表在介绍合并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与合并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时指出,自1975年独立以来,安哥拉面对了许多政治和社会经济挫折。战争对该国的社会经济基础设施造成了惨重的打击,特别是对妇女的生活影响重大。战争造成了400多万国内流离失所者和逃往邻国的30多万名难民,其中80%为妇女和儿童。安哥拉大多数人民生活陷入赤贫,享受教育、保健、用水、电力和卫生服务的机会极为有限。妇女的生活困苦:孕妇和儿童死亡率、营养不良、不识字的比率高企、贫穷、暴力、资源不足、正规部门失业率高和非正规经济的参与率很高。给该国带来和平的《洛伊纳协定》在2000年签署之后,政府主动采取了新行动,以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
126. 代表强调,政府采取了重大措施来设法解除在其资源、体制和社会政治方面的种种制约因素,以期逐步履行其根据《公约》所负的义务。安哥拉在其《宪法》中正式确认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并颁布了法规来处理男女平等在社会、经济、法律和政治方面的问题以及对妇女的歧视,包括家庭中的歧视和劳工法以及与人体免疫缺陷病毒/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国籍相关、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暴行和剥削,包括贩运和卖淫相关的立法规定。代表承认,这些规定的实际适用大体上成效不彰。
127. 政府于1991年设立了主管提升妇女地位和妇女发展的国家秘书处,1997年又将其地位提升到内阁部级。除了由它负责制定和执行关于妇女权利的国家政策之外,还在大多数其他部会设立了协调中心,以便将性别观点纳入政府政策、方案和项目的主流。其中一项方案设法通过提供咨询、法律援助、微额信贷和其他有利农村妇女的干预活动来铲除基于性别的贫穷。
128. 在保健和教育领域,政府优先重视重建基础设施和培训。目前正在评估需要多少资源来纠正孕妇和婴儿死亡率、营养不良、不识字的比率高企和享受供水和卫生服务的机会很有限等问题。以妇女为户主的家庭最容易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染疾病。生殖健康战略计划和到2015年普及教育国家计划可望满足妇女和女童的特别需要,并确保妇女可从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受益。
129. 代表指出,在就业领域,私营企业对年轻妇女抱有一些歧视态度。尽管有不得歧视的劳工法,公营部门雇员有60%为男子,40%为妇女。妇女的失业率较高,大半在非正式部门工作,自营行业。
130. 代表指出,正在缓慢地提升妇女对决策的参与,因为在政治和公务生活中妇女人数很少。目前30名部长中有三名,40名副部长中有5名为女性。议会220名议员当中有三十六名为女性,66名大使中有6名为女性。虽然有些安哥拉妇女在区域机构中工作,但目前没有任何安哥拉妇女在国际舞台上担任代表。
131. 代表强调,政府认识到在履行实其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时面临了挑战。妇女权利受到社会变革的影响,必须通过民事、政治、社会和法律措施加以保护。
132. 代表在总结时转达安哥拉总统的来文,其中总统强调,安哥拉政府已作出承诺,实现提高妇女地位和女性充分融入社会,并通过执行各项政策和方案为妇女的福利和安全创造必要条件。总统还强调,需要优先重视妇女参与社会政策、妇女在援助、教育、培训和就业领域需要享有平等的机会,并指出,安哥拉计划通过法规来查禁对妇女的暴行。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33.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毫无保留地批准《公约》,并对缔约国合并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与其合并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表示赞赏,但这些报告早就应该提交。
134. 委员会祝贺该缔约国派出了以家庭和提升妇女地位副部长为首的高级代表团。它对委员会成员和代表团成员之间开展了坦率和具有建设性的对话表示赞赏,这些对话使得委员会对妇女在安哥拉境内的实际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135. 委员会注意到,安哥拉近30年的内战导致:社会经济基础设施遭到破坏、400多万人沦为国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以妇女为户长的家庭大幅增加和绝大部分人口生活陷入赤贫。
136.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这些报告提供了资料,说明政府采取了哪些行动,对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和2000年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采取后续行动。
积极的方面
137. 委员会欢迎安哥拉总统在送交委员会的来文中表示的政治意愿和承诺,和在建设性对话期间,表示将实现旨在使妇女实际上取得平等地位和充分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进一步改善迄今已在某些领域取得的进展。
138. 委员会欢迎安哥拉政府在1991年设立了提升妇女地位和妇女发展的国务秘书处,并于1997年将其级别提升,改称家庭和促进妇女地位部,授予制定和执行在公营和私营部门促进妇女权利的国家政策的任务。它还欢迎在所有中央和地方级别的部会中设立了性别问题协调中心。
139.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颁布若干法律和采用战略计划来支助男女平等的目标和落实《公约》的各项规定,这些法律包括:家庭法、2004年艾滋病毒/艾滋病法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计划;2000年一般劳工法;性和生殖健康战略计划(2003-2008);和到2015年普及教育国家计划。它又欢迎政府在大会题为“2000年妇女:21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特别会议(“北京宣言五周年”)之后制定了促进男女平等战略和战略框架,这份文件于2001年11月经内阁核准。
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140.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公约》迄今尚未在国内形成体制,变成安哥拉法律的一部分。它指出,如果没有充分纳入本国法律体制,《公约》相对于国内法的地位就尚未釐清,而《公约》在安哥拉法庭上是否能够成为理据以及是否可强制执行也不清楚。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公约》的各项规定还没有广泛散发,也没有被国民普遍知晓。委员会还对下列情况感到关注:国民既没有适当了解妇女的人权并加以尊重,也没有让妇女本身知悉她们的权利,因此也就没有能力要求享受这些人权。
141.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公约》完全适用于国内法律体系,并高于国内法。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确保《公约》和相关的国内立法成为对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在内的司法官员进行法律教育和培训的一个组成部分,以便在该国牢固地建立起有利于妇女享有平等地位和不歧视的法制文化。委员会还呼吁该缔约国向公众广泛宣传《公约》,以使人们认识到妇女的各种人权。委员会请该缔约方采取特别措施,提高妇女对自己权利的认识和具有法律知识,从而能够要求行使其所有权利。
142. 委员会表示它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安哥拉宪法》第十八条保障男女平等、禁止性别歧视,但宪法中并没有与《公约》第一条相符的定义。
143.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作为其目前宪政审查进程的一部分,展开关于妇女平等权利和不受歧视权利的全国全面对话,并在《宪法》中列入与《公约》第一条相符的关于妇女平等和不受歧视的定义,以便为切实实现妇女事实上的平等奠定坚实的宪法基础。
144. 委员会注意到现行法律框架内保护和促进妇女人权的积极部分,但它对在包括《民法》、《商法典》和《刑法》等文书中其他一些歧视妇女的法律条款感到关切,并对包括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在内的一些领域存在着立法空白表示关注。
145. 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着手对法律进行审查,以查明那些歧视妇女的法律、或在男女平等方面存在的立法空白,以便修正这些法律或草拟新法律,从而消除歧视条款。
14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长期存在着顽固的重男轻女态度,并存在对男女在社会中作用和责任的根深蒂固的歧视妇女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现仍然保留着一些不良的文化习俗和传统态度,使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继续处于从属地位,严重阻碍妇女享受其人权。
147.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把文化视为国家社会基本结构和社会生活的一个动态方面,因而是会发生变化的。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毫不延迟地采取措施,根据《公约》第二条(f)款和第五条(a)款,改变或消除歧视妇女的文化习俗和定型观念,确保行使《公约》条款中所规定的妇女不受歧视和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同民间社会组织、妇女团体和社区领导人以及教师和新闻媒体合作,在这方面共同努力。委员会还请该缔约国更加努力地拟订和执行针对社会各阶层的妇女和男子的全面的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以便为转变歧视性定型观念创造一种有利的支助性环境,以使妇女能够行使其人权。
148.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在多年武装冲突后为重建该国及其社会经济基础结构而作出的努力,包括对大多为妇女的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进行遣返、善后和重新安置工作。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普遍都很贫穷,社会经济条件差,这些是妇女遭受侵犯和歧视的原因之一。委员会尤其关注农村妇女、女户主、妇女难民以及正在返回家园或迁往城市的国内流离失所妇女的处境,她们往往不能获得医疗保健、教育、各种服务,也没有在经济上能够生存的手段和机会。
149.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明确地把促进两性平等作为其所有、特别是旨在遣返、复原和安置以及旨在消除贫穷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国家发展战略、政策和方案的一个组成部分。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特别注意农村妇女、女户主、妇女难民以及国内流离失所妇女的各种需要,确保她们参与决策进程,并能获得医疗保健、教育、各种服务以及参加创造收入的项目。委员会还请该缔约国在同国际组织和双边捐助者的所有发展合作方案中重视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的问题,以便消除歧视妇女的社会经济根源。
150. 委员会对已把妇女问题国家机构提升为由一名内阁部长领导的部级机构表示欢迎,但表示它尤其感到关切的是,该机构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不足,妨碍它切实行使其职能及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和两性平等。
1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迅速加强现有的国家机构,使其在所有各级都拥有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包括对各部委的性别问题协调人进行培训和能力建设,以使他们能更有效地把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促进妇女人权。
152.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认识到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和涉及面之广,并赞扬该国正在努力制止这些暴力行为,包括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这项工作。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关于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具体立法,也没有适当的政策、方案和有关服务以及切实执行和实施这些政策、方案和服务的规定。委员会还表示它对执法官员对于报告暴力事件的妇女的态度感到关切,他们的态度使妇女受害者不愿呈报这种受凌辱的事件。
153.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高度优先重视制定全面措施以处理对妇女和女孩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问题,认识到这些暴力行为侵犯了《公约》所述的、并在委员会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问题的一般性建议19中进一步详细阐述的妇女人权。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尽快通过关于包括家庭暴力和性虐待在内的对妇女暴力行为问题的立法,确保把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定为犯罪,使受暴力之害的妇女和女孩能够立即获得补救手段和受到保护,并确保犯罪者受到起诉和惩罚。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紧提高公众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的认识,并对政府官员,尤其是对警察和执法人员、司法工作者以及保健人员、社会工作者和社区领导人,进行培训,确保他们认识到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并以适当方式支助此种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方采取适当措施,在全国使更多人能获得法律援助,以便协助暴力行为的女性受害者,向她们提供咨询意见。
154. 委员会对包括国民议会、公务系统和执法部门在内的政治生活和公务生活中具有决策地位的妇女人数仍然不多,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家外交部门中具有决策地位的妇女所占比例很低。
155.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按照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务生活的一般性建议23,在包括国民议会、各政党、司法部门和公务员在内的所有领域增加具有决策地位的妇女人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拟订临时特别措施,并制定使妇女更快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具体目标和时间表。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开展培训方案,以鼓励妇女参与公务生活。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展开提高认识运动,强调妇女作为一个整体全面平等地在决策各级促进国家发展方面发挥领导作用对社会的重要性,尤其是在长期战争之后的重建与恢复时期。
15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妇女和女孩生活贫困,卖淫现象继续盛行。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妓女、特别是年轻女孩受到剥削,并且没有关于为制止这种现象所作出努力的资料。委员会对没有提供关于贩运妇女、以及为解决这个问题所采取措施的资料也感到关切。
157.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用全面的处理方法,以通过教育和经济手段使妇女和女孩采用其他方法谋生而不用卖淫,促使妓女重新融入社会,并为在卖淫中受剥削的妇女和女孩提供康复方案和加强其谋生能力的方案。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打击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行为,包括通过制止对卖淫的需求。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的报告中,提供关于为制止卖淫现象所采取措施的资料和数据。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贩运妇女的情况,以及为防止贩运妇女、保护受害者和惩罚人贩子而采取的包括立法在内的各项措施以及这些措施产生的作用。
158.委员会关切教育基础设施薄弱问题,这表现在预算拨款很少、学校和教师缺乏或数量不足、以及教育质量差等方面。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不足造成了女童和妇女的文盲率很高,她们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小学、中学、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中入学率低,以及辍学率很高等问题。委员会指出,教育是提高妇女地位的关键所在,而妇女和女童教育水平低依然是影响她们充分享受人权以及增强妇女力量的最严重障碍之一。
159.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把教育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和增强妇女力量的基础,增加对教育的投资。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继续并进一步优先重视提高女童和妇女的识字水平;确保城乡女童和妇女能平等接受各级教育;提高女童入学率;并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及其一般性建议25,采取包括临时特殊措施在内的各种措施,让女童继续求学,以期落实《公约》第10条。
160.委员会对关于正规和非正规劳动力市场中妇女实际境况的资料不足表示关切。委员会尤其缺乏清楚了解的是,妇女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劳动力中的参与情况、妇女失业率和现行劳工立法在私营部门中的实际实施、劳动力的纵向和横向隔离情况、以及妇女从新的经济机遇中受益的能力。
161.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确保按照《公约》第11条妇女和男子在劳工市场上拥有平等机会,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全面执行《普通劳工法》的规定,包括《公约》第4条第2款保护产妇的规定。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所有创造就业的方案都考虑到性别问题,而且妇女可以从这些方案中充分受益。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妇女在就业和工作领域的境况、所采取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对实现妇女机会均等的影响。
162.委员会在欢迎该缔约国优先重视振兴卫生部门的同时,对卫生基础设施薄弱表示关切,因为这造成妇女无法获得保健服务以及健康状况差的情况。委员会尤其关注妇女预期寿命低、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高、生育率高而计划生育服务不足、以及避孕药具使用率低和缺少性教育的问题。委员会还对妇女中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的趋势表示关切。
163.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继续努力改善该国的卫生基础设施。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将性别观点纳入卫生部门的各项改革之中,同时确保妇女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需求得到充分满足。委员会尤其建议该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改善妇女、包括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妇女获得保健以及与健康有关的服务和资料的情况。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提供更多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计划生育资料,以降低孕妇死亡率。委员会还建议采用各种方案和政策,提高对廉价避孕方法的了解和使用,以使妇女和男子可以对子女的数目和间隔作出明达的选择。委员会进一步建议以女童和男童为教育对象,广泛开展性教育,并且特别注重防止早孕、控制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委员会还呼吁该缔约国确保其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的法律和政策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164.委员会注意到大多数妇女生活在农村地区,并对许多妇女生活在极端贫困之中并且缺乏教育和职业培训、保健以及赚取收入的机会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该缔约国的农村发展战略似乎没有注意到农村妇女的境况。
165.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确保该国的农村复兴和发展战略更加关注和突出农村妇女的权利、需求和关心的问题。委员会还呼吁该缔约国确保农村妇女能够充分参与拟订和执行农村地区政策和方案方面的决策。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确保农村妇女和女童全面地得到保健服务、教育和职业培训、以及赚取收入的机会。
166.委员会关切是,报告在《公约》涉及的各个领域方面没有充分包含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委员会还对没有开展研究来准确评估妇女的真实境况和过去的方案对两性平等的影响表示关切。
167.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和分析。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在其各项政策和方案中纳入监测和评估机制,以便能够评估这些政策和方案对预期目标的影响,并采取纠正措施。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包括从这类研究和分析中得到的认识。
168.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早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的规定于2007年10月到期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委员会结论意见中表示的关切作出答复。
169.委员会考虑到联合国各次相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以及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纲领和行动纲领的性别层面,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的内容的实施情况。
170.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对七项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禁止酷刑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移徙工人公约)的遵守增强妇女在生活的所有方面享受人权和各项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安哥拉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方的条约,即《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禁止酷刑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171.委员会要求在安哥拉境内广泛分发本结论意见,以便使安哥拉人民、尤其是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和妇女非政府组织了解为确保实现妇女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要求该国政府继续广泛传播、尤其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广泛传播《公约》及其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3.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及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赤道几内亚
172. 委员会在2004年7月8日举行的第651和第652次会议上审议了赤道几内亚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GNQ/2-3)及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GNQ/4-5)(见CEDAW/C/SR.651和652)。
缔约国的介绍
173. 赤道几内亚代表在介绍报告时,指出政府正在逐步致力保证妇女享受平等机会。政府的承诺反映在最近,2002年5月批准了提高妇女定位全国政策文件,其中说明制定关于在司法、经济、体制、社会及教育等领域促进男女平等的战略。
174. 代表提到通过总统令,禁止以嫁妆为由监禁妇女,这是为争取妇女权利所取得的一项重大进展。代表还指出正在举行研讨会和进行提高意识活动,以使人们注意到家庭暴力行为、性暴力行为、发展、卖淫和艾滋病毒感染/艾滋病、汇编妇幼数据、政府所批准的人权公约和其他公约。
175. 代表告知委员会政府正在计划拟订的法规,强调旨在改善妇女的法定条件和传统状况的《家庭法》和《婚姻习俗管制条例草案》,以便对嫁妆、应许、继承、寡妇抚恤给予法律保障,如此保护妇女权益。此外,《制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法》和《贩卖儿童法》和《移民法》正在制订中。
176. 在妇女参政事宜上,代表指出在2004年的国会参众议院的人民代表选举中,妇女人数增加了14%。在教育领域,代表指出1997年女童教育水平的分析结果显示高校女生因怀孕和其他原因而退学的情况严重。面对这个情况,政府已制定全国普及教育方案,以使男女童在各级教育中享受平等机会。为此,全国识字方案业已出台,为超龄男女童办夜间初级教育课程和为辍学的成人办夜中学毕业证书课程,还建立妇女培训中心。
177. 代表指出为劳动妇女制定的措施,例如优先提供免费专业培训、增加企业女雇员所享受的社会保障份额和在怀孕期间给予保护。代表还强调政府和第一夫人为妇女作出努力举办方案,例如同加拿大合办的自营职业农村妇女项目,支持妇女种植园艺产品和提供妇女无息贷款。代表还指出妇女占农业工人的81%,但薪酬低。在保健领域,代表指出人口中,有较多妇女患艾滋病毒感染/艾滋病,同时在农村地区,医疗中心、医务人员、避孕药具和信息资料都较少,可幸的是,艾滋病毒感染/艾滋病率较低。代表提到《生殖保健法》,包括防治艾滋病毒感染/艾滋病的行动方案正在批准中。
178. 代表告知委员会,尽管在赤道几内亚社会上贩卖妇女现象不是根深蒂固的习俗,但发生贩卖来自贝宁的儿童和妇女的案件,《刑法典》把贩卖妇女和儿童定为犯罪,应受处罚。代表说在本国卖淫即属违法,但近年来,卖淫现象变本加厉。对此政府采取的措施有,宣传方案和禁止利用旅游场所作为妓院进行卖淫活动。
179. 最后,代表向委员会重新肯定赤道几内亚政府根据公约的规定承诺实现男女平等和重申该国代表团准备参加建设性对话。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80. 委员会感谢该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但对报告逾期表示遗憾。委员会感谢该缔约国书面答复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给予口头说明和进一步澄清。
181.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派出由社会事务和妇女地位部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并对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举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积极方面
182.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对履行其国际人权义务,特别是执行《公约》条款宣示承诺和政治意愿。
18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根据缔约国《宪法》,国际公约经代表院核准和批准后,优先于国内法。
184. 委员会对该缔约国以总统命令方式,通过载有提高妇女地位战略及国家行动计划的《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政策》表示赞赏。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85. 委员会对该缔约国对于《公约》所规定义务的理解有限,尤其对该缔约国只侧重形式上的平等以及在各部门实现事实上的平等方面缺乏进展表示关切。
186.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各部门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确保妇女与男子享有事实上的平等,并要求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措施所产生的影响。
187. 委员会对《宪法》第13条保障男女平等,而国内立法并未包括对歧视的明确定义这一情况表示关切。在《公约》涉及的一些重要领域,例如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以及公民和家庭事务,缺乏立法或立法不足,委员会也对此表示关切。
188. 委员会建议在宪法或其他适当立法中列入对歧视的妇女的定义,并与《公约》第一条所阐述的定义保持一致,并且敦促该缔约国对制定与《公约》相符的全面立法给予高度优先重视。
18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贫穷的状况十分普遍,社会-经济状况不良,这些现象造成对妇女人权的侵犯和对妇女的歧视。委员会尤其关切农村妇女的处境,特别是考虑到这些妇女极端贫穷,无法获得卫生、教育、信贷便利和社区服务。
190.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把促进两性平等作为国家发展计划和政策的明确组成部分,尤其是作为那些旨在减缓贫穷和可持续发展的计划和政策的组成部分。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特别关注农村妇女的需求,以确保她们参与决策过程,充分享受教育、卫生服务和信贷便利。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在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继承方面根除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歧视。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与国际组织和双边捐助方开展的所有发展合作方案中重视妇女的人权,以期利用一切现有支助来源,消除歧视妇女、包括影响农村妇女的社会-经济根源。
191. 委员会关注民法和习惯法并存的法律制度造成对妇女的歧视持续存在,在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尤其如此。委员会还关注缺乏对习俗婚姻以及家庭法中歧视妇女的其他方面、包括一夫多妻、继承权和子女监护权方面进行规范的立法,而且通过对习俗婚姻进行规范的立法努力迄今尚未奏效。委员会进一步关注大多数妇女缺乏诉诸民事法庭的必要资料和资源,而且仍然必须接受采用习惯法的传统法庭的管辖。
192.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快法律改革的进程,以消除民法和习惯法之间的矛盾之处,其中包括通过立法,并确保在充分遵守《公约》条款以及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问题的一般性建议21的情况下,解决有关妇女平等权利和不受歧视权利的任何法律冲突。在这方面,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实施措施,制止一夫多妻制,并确保妇女在继承和子女监护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委员会进一步敦促该缔约国制定确保妇女能可以诉诸民事法庭各种措施,其中包括提高对现有法律补救措施和法律援助的了解。
193. 委员会对妇女识字率低、女孩入学率低、因怀孕而辍学的比例高、早婚而且家庭不重视女孩教育等情况十分关切。委员会注意到,教育是提高妇女地位的关键,并注意到,妇女和女孩教育水平低下仍然是阻碍她们充分享有人权的最严重障碍之一。
194. 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宣传教育是一项基本人权、是赋予妇女权力的基础,并应采取步骤,克服阻碍女孩接受教育的传统概念。它还建议该缔约国重点做出努力,提高女孩和妇女的识字率,确保女孩和年轻妇女有平等的机会接受各级教育,设法使女孩继续上学并加强推行女孩在怀孕后重新上学的政策。委员会进一步促请该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各级学校的女孩入学率,并建议采取进一步的特别措施,包括鼓励父母送女孩上学的奖励办法。
195. 委员会关注根深蒂固的不良文化常规、风俗和传统长期存在,其中包括逼婚和早婚、守寡、娶寡嫂制、使用嫁妆,以及歧视妇女并严重阻碍妇女享有人权的定型观念盛行。该缔约国在直接消除这些歧视性文化习俗和定型观念方面努力有限,而且认为妇女本身对改变其不利地位负有主要责任,委员会对此感到关切。
196. 委员会敦促尽速采取措施,改变或消除歧视妇女的不良习俗及文化和传统做法,以根据《公约》第二条(f)分段和第五条(a)分段,促进妇女充分享受人权。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协同民间社会组织、妇女非政府组织以及社区领导人作出这些努力,并加强制定和执行以社会各阶层妇女和男子为对象的全面的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以期改变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方面带有歧视性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并为妇女行使人权创造积极有利的环境。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针对逼婚和早婚、守寡、娶寡嫂制和使用嫁妆,采取旨在消除这些文化和传统习俗和做法的有效措施。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定期审查所采取的措施以评估它们的影响,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并就此在其下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
197. 委员会欢迎以总统命令的方式废除妇女因与丈夫分居或离婚后未支付嫁妆款而被处以监禁的做法,同时对法令不为人知以及法令未予执行表示关切。
198.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制定措施,以提高对禁止因未支付嫁妆款而监禁妇女的法令的认识。
199. 委员会表示关切,在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没有政策和方案或立法。委员会尤其关切家庭暴力、包括婚姻强奸在内的强奸行为、各种形式对妇女的性虐待、以及对容许体罚家庭成员包括体罚妇女的家长制观念长期存在。委员会对报告中缺乏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发生率的资料和统计数字表示进一步关切。
200.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根据对妇女暴力问题的一般性建议19,优先重视制定全面措施,以解决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问题。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尽快通过有关家庭暴力、包括婚姻强奸的立法以及关于一切形式的性虐待立法,以确保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构成刑事罪,遭受暴力行为的妇女和女童立即拥有纠正和保护手段,以及行为人受到起诉和惩处。委员会建议对议员、司法和公务人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卫生服务人员进行培训,以确保他们对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具有警觉性。委员会还建议为暴力受害人提供咨询服务,通过媒体和公共教育方案开展公共宣传活动,以便对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采取零容忍政策。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在对付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已制定的法律和政策以及这些措施产生的影响。
201.委员会关切,在政治、司法和公务方面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仍然极低。它关切地注意到,陈规定型观念和重男轻女的态度依然存在,这可能使妇女无法寻求领导的职位。
202.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所有领域内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它建议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一款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25,以加强和加速它的各项努力,促进和挑选妇女担任决策职务。为此,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实施和加强培训和宣传方案,突出妇女参与所有各级决策的重要性,并创造有利条件,使妇女能这样做,并鼓励和支持她们这样做。
203. 委员会表示关切,娼妓仍然很普遍,特别是在城市地区。委员会还对执法不力和对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人所受到的惩罚表示关切。
204.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打击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以期解决包括贫穷在内的根源问题,同时制止对卖淫的需求。它建议采取整体办法,为妇女提供娼妓之外的其他谋生办法,促使娼妓重新进入社会,并促请该缔约国为被剥削从事娼妓的妇女和女孩提供复原和其他方案。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确保对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人进行起诉和惩罚。
205.委员会关切妇女和女孩得不到适当的保健服务,包括产前和产后护理和计划生育信息,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还对惊人的少女怀孕率表示关切,这是女孩接受教育和掌握经济能力的重大障碍。
206.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作出一切努力,进行宣传,提高人们进入保健设施并得到经过训练的人员的医疗协助的机会,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在产前和产后护理方面。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让妇女和女孩都能得到计划生育的信息,包括在农村地区。
20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感染率很高,特别是在年轻妇女当中,而且在应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没有经费充足的战略计划。
208.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采取全面措施,拨出充分资金以打击艾滋病毒/艾滋病,采取强有力的预防措施,包括展开教育和宣传,并确保感染了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孩不会受到歧视,并得到适当的协助和医治。
209.委员会关切有关国籍的法律使得外国妇女在与该缔约国国民结婚时无法保留她们原来的国籍。
210.委员会请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九条废除有关国籍方面的所有歧视性法律。
211.委员会很遗憾,报告没有提供说明妇女的处境,各项方案的范围和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而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影响的充分资料和统计数据。
212.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的下一次报告对妇女的情况提出更详细、具体和分析性的资料,并提出按性别分列的数据,说明取得的结果。
213.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具体步骤,为成立妇女非政府组织和它们的运作创造有利的环境,并鼓励和促进民间社会积极参与《公约》的充分执行,包括落实各项结论意见,以促进妇女的人权。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征求各非政府组织的意见。
214. 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对《公约》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委员会会议时间所提出的修正。
215.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按照《公约》第十八条提出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中所表示的各项关切作出回应。
216. 考虑到相关的联合国各次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大会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的实施情况的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大会关于儿童问题的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等所通过的各项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那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的方面的执行情况。
217.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对七项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禁止酷刑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移徙工人公约)的遵守增强妇女在生活的所有方面享受人权和各项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赤道几内亚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方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18. 委员会要求在赤道几内亚境内广为散发本结论意见,以使赤道几内亚人民,特别是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和妇女非政府组织认识到为了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实际上的平等地位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将来需要采取的步骤。它还请该缔约国继续广为传播,特别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4.第五次定期报告
孟加拉国
219. 委员会在2004年7月9日举行的第653次和第654次会议上(见CEDAW/C/ SR.653和654)审议了孟加拉人民共和国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BGD/5)。
缔约国的介绍性发言
220. 在介绍第五次定期报告时,该国代表强调孟加拉国政府坚决致力于提高妇女地位。孟加拉国已在2000年批准了《任择议定书》,并刚同意接受公约第20(1)条款的拟议修正案。司法和议会事务部赞成撤销对公约第2和第16(1)(c)条款的保留意见。另外,还认真采取了一些修订《公民法》的步骤。近年来,妇女和儿童事务部的年度预算大大提高。
221. 政府已在小学和中学女孩教育方面作出大量投资,包括向一直到十二年级女孩提供奖学金、津贴和免费义务小学教育。这些措施已产生两性均等,以及女孩在小学的入学人数大大增加。孟加拉国代表团引述2004年5月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指出:“孟加拉国已在小学和初中的入学人数方面取得两性均等”。
222. 《2003-2006年保健和人口部门方案》的执行预期将有效满足农村穷人的保健需求,尤其是妇女和儿童的那些需求。通过建立社区和流动诊所,《基本服务保健方案》向农村妇女提供产妇保健服务。1986年至2001年期间,产妇死亡率从每千名活产有6.48个死亡下降为每千名活产有3.8个死亡。由于生殖健康教育和扩大使用避孕措施,在过去二十年里,人口增长和生育率总数大大下降。尽管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发病率仍然较低,政府正采取紧急措施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病可能的蔓延,其中包括成立一个国家委员会,预防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并提高公众的意识。
223. 代表指出,政府已与非政府组织共同合作努力,鼓励妇女纳入经济活动的主流。根据相同的世界银行报告,妇女微额信贷借贷者的人数已达到1 200万名,贷款总数达12亿美元,贷款偿还率超过90%。另外,建立了诸如日托设施和职业妇女招待所等支助服务。妇女参与就业正得到促进,并鼓励妇女争取从事非传统专业的职业,如军队和执法机构等。国际发展合作伙伴已支持提高孟加拉国妇女的地位。
224. 在提到加强妇女政治权力的问题,代表强调在过去14年里,总理和反对党领袖的职位一直由妇女担任。通过宪法修正案,国民议会中的保留席位从30个增加到45个。在2003年举行的地方选举中,共有12 699名妇女在保留席位中当选,另有100名妇女在一般席位中当选。妇女和儿童事务部已执行几个项目,使专业团体和培训机构注意消除性别不平等现象。
225. 代表提请注意2000年《禁止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法》(2003年得到修正)和2002年《酸液控制法》。刑法和2002年《速审法庭法》旨在加速审判那些被控对妇女犯下暴力行为者。一站式应急中心向女性暴力受害者立即提供法律、医疗和其他方面所需的援助。总理发起开展一项全国公路行走方案,以便使人们更加了解对妇女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贩卖妇女和女孩。
226. 代表承认,贩卖妇女和女孩仍然是一项严重问题。政府已于2002年7月签署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南盟)《防止和打击贩卖妇女和儿童卖淫的公约》,并在最近加以批准。“关于打击贩运框架的报告:孟加拉国的观点”提供了各种准则,以便能够为有效处理贩运问题采取和实施多层面和多部门的解决办法。妇女和儿童事务部负责执行一项由劳工组织资助的项目,打击为劳工和性剥削的目的贩运儿童。
227. 最后,另一名代表解释了政府在国际一级支持性别平等的努力,包括在妇女地位委员会作为主要提案国与其他国家共同提出一项关于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决议草案;在通过安全理事会2000年10月31日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问题的第1325(2000)号决议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加入几乎所有关于妇女权利的国际文书。该代表指出,在大多数具有相同背景的社会里,而且尽管具有许多各种限制因素,孟加拉国正在以正确的思想向前迈进,而且显然在所有社会和经济领域已取得进展,包括赋予妇女权力。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228. 委员会祝贺该缔约国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不过,它指出,该缔约国没有履行委员会关于编写定期报告的准则。委员会赞赏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各项问题作出的书面答复,并赞赏口头介绍,该介绍已提供关于孟加拉国妇女状况的更多资料。
229.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派出由妇女和儿童事务部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其中包括政府各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
230.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对公约第2和第16(1)(c)条款提出的保留意见。
积极方面
231.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已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但对缔约国决定不参加公约《任择议定书》第8和9条所载调查程序感到遗憾。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政府已接受公约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232. 委员会欢迎在妇女参与该国经济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通过采用向妇女提供富有创意的微额信贷计划。
233.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在小学和中学入学学生中实现两性均等,而且已成功地减少女孩辍学率。委员会还赞赏成功提高女孩和妇女识字率的努力。
234. 委员会欢迎妇女已担任该国最高的政治职位,以及加强妇女参与该国政治活动的措施,包括增加妇女在国民议会和地方政府中的人数。
令人关切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23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到对保留意见的撤销目前正在等待内阁通过,但委员会关切对《公约》第2条和第16(1)(c)条的保留意见仍然存在,这在委员会看来是违背《公约》的目标和宗旨的。
236.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一个具体时间范围内,加快作出撤销对公约剩余保留意见的决定。
23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宪法》保障男女平等权利,该缔约国的立法对歧视的定义与公约不符。
238. 委员会要求使得对妇女歧视的定义符合公约第1条的规定,尤其是将缔约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义务扩展到个人行动者的歧视行为。
23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尚未被纳入国内法,法院尚无法援引公约的条款。
240.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立即将公约的条款纳入其国内法,并要求该缔约国确保公约的条款能全面反映在《宪法》和所有立法中。
24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通过了2000年《禁止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法》、2002年《酸液控制法》以及2002年《硫酸犯罪控制法》,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仍然存在,包括家庭暴力、强奸、硫酸攻击,与嫁妆有关的暴力、宗教法令引起的暴力行为以及在工作场所性骚扰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未经受到这种暴力行为威胁或侵害的妇女的同意,就将其安置在收容所加以“安全监护”。
242.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优先重视采取一项全面办法处理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同时考虑到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问题的一般性建议19。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确保有效执行现有立法,打击对妇女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并在一个明确时间范围内,通过关于家庭暴力行为一项具体立法,以便确保暴力和性骚扰的妇女和女孩受害者能获得保护和有效补偿,而且能有效起诉和惩罚这种行为的犯罪人。委员会还建议就对妇女暴力的行为向政府官员提供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培训,尤其是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和保健服务提供者。它还鼓励该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使妇女免于因宗教法令引起的暴力行为。它呼吁该缔约国建立收容所,以便在受暴力行为威胁或侵害的妇女愿意的情况下向其提供住宿。委员会还吁请该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变社会、文化及传统的态度,这种态度仍然容忍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243. 委员会一方面欢迎《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南盟)防止和打击贩运妇女儿童从事卖淫活动公约》于2002年7月获得批准,另一方面继续对该国仍然普遍存在贩运妇女和女孩的现象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已经有许多人因贩运人口罪受到了指控和审判,但是被定罪的人很少。
244. 委员会建议该国为打击贩运妇女和女孩行为制定一项全面战略,其中应包括对犯罪者进行起诉和惩罚的内容。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增加国际和区域合作以及同其他被贩运妇女和女孩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双边合作。委员会建议该国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来改善妇女的经济状况,以便消除她们的脆弱性,使人口贩无机可乘,为包括少女在内的脆弱群体开展教育和就业活动,并为沦为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妇女和女孩提供支助、康复和重返社会服务措施。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确保被贩运妇女能够获得必要的支持,从而能够提供针对人口贩子的证词。委员会敦促该国对边境警察和执法官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必要技能,以便识别人口贩运受害者并向其提供支助。委员会进一步敦促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全面的信息及资料,以说明这一问题以及已采取措施的效果。
245.在妇女家庭和社会角色和责任方面,该国传统和文化上的一些歧视性的做法,包括一夫多妻,以及根深蒂固的观念仍然存在,这对妇女享有其权利造成了不利影响,也阻碍了该公约的充分实施,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246.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措施来制定和实施全面的宣传方案,以改变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的角色及责任方面根深蒂固的看法和准绳,并采取措施消灭一夫多妻制。委员会还呼吁该缔约国定期审查已经采取的措施并评估这些措施的影响力,以便找出不足之处并进行必要的改动,加以完善。
247. 孟加拉妇女在家庭中,特别是在婚姻、离婚、子女监护、赡养费及财产继承等方面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委员会对此感到关切。在该国,从歧视妇女的宗教观念中衍生出的一些属人法如今仍然大行其道,而且该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家庭法》,委员会对此感到关切。
248.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不再拖延,通过一个充分遵照该公约规定以及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平等问题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的统一《家庭法》,作为保护所有孟加拉妇女在婚姻、离婚、子女监护、赡养费以及财产继承方面的权利的一种方法。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更加努力地向社区领袖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包括就统一的《家庭法》的重要意义以及该缔约国根据该公约应承担的义务开展这些活动。
249. 委员会尽管承认该缔约国已开始修改其1951年制定的《公民法》,但是如今该国妇女同外国人结婚,丈夫和子女仍然不能自动获得孟加拉国籍,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250.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确保毫不拖延地通过一个符合该公约第9条的《公民法》,从而废除在国籍问题上对妇女的所有歧视性规定。
251. 委员会一方面欢迎孟加拉国解除其1998年实施的对妇女到海外做帮佣工人的禁令,但另一方面对于孟加拉女性移徙工人易受伤害的状况表示关切,这些妇女的权利没有得到该缔约国的充分保护。
252. 委员会建议通过一个全面的认识到性别差异的移徙政策,并同目的地国签订双边和多边协定,以确保促进和保护孟加拉女性移徙工人的人权。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加强其宣传活动,以确保潜在的妇女移徙者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以及从事此类工作的潜在风险。
253. 委员会对于妇女正规及非正规经济部门中的恶劣工作条件表示关切。特别令人关切的是,男女工资差别依然存在,有职业的母亲无处托付子女。另外,令人关切的是,在私营部门及行业中工作的妇女不能享受与在公共部门工作的妇女同样的产假待遇。
254.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建立一个监测机制,确保那些规定雇主必须做到同工同酬的法律能够得到执行,确保公共和私营部门都必须给予其雇用的员工产假,特别要制订一项关于产假的法律,并增加托婴所数目,供有职业的母亲们使用。
255.委员会一方面欢迎该国为增加国民议会中女议员人数而采取的措施,另一方面也对政治、司法、公务员以及外交外事部门决策位置上的妇女人数仍然较少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注在这些部门缺少有利于妇女的气氛,可能是造成妇女任职人数少的原因之一。
256.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有利于增加妇女在各级任职人数的政策,并在必要时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为增加所有领域决策位置上的妇女人数制定有效的政策和一个时间表。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制定有关法律,规定通过直接选举而不是通过议会现任议员的挑选让妇女进入国民议会。委员会还呼吁该缔约国向政府官员进行宣传,让他们了解性别歧视问题,从而推动建立一个有利于妇女的环境,鼓励该国妇女参与公共生活。
257. 尽管孟加拉国规定女子结婚的最低年龄为18岁,但是童婚的现象仍然很普遍,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258.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使2002年拟议的《禁止童婚法》成为法律,并确保实施,以便消除童婚现象。
259. 委员会对砷污染水的危害表示关切,这种水对农村育龄妇女的影响尤其严重。
260.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向所有人,特别是受影响的农村妇女及其家庭提供安全饮水。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不再拖延,制定一项行动计划,其中应包括一些预防的和补救措施,并优先提供农村妇女及其家庭和当地社区所需的无风险、成本效益高的技术,并且提供其他办法,来替代汲取地下水的做法。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为受影响的农村妇女及其家庭和当地社区开展宣传活动和积极主动的保健、营养和社会方案。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鼓励直接或间接造成砷污染危机的所有其他行动者分担赔偿受害者的财务负担。
261. 委员会发现该报告中没有按性别分列的数据资料。
262.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制定一个全面的数据编纂办法并敦促其按性别分列有关统计数据,以便评估各种趋势以及各方案对该国妇女的影响,并敦促该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此类数据及有关分析。
263. 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取消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所作的声明。
264.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按照公约第18条的规定提交的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中对本次总结评论意见表达的各项关切进行答复。
265. 委员会考虑到联合国有关大型会议、首脑会议以及特别会议(如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以及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方案和纲领中涉及性别问题的规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说明其如何执行上述文件中涉及该公约有关条款的方面。
266.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对七项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禁止酷刑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移徙工人公约)的遵守增强妇女在生活的所有方面享受人权和各项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孟加拉国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方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67. 委员会要求在孟加拉国广泛散发宣传本次总结评论意见,以便让孟加拉人民、特别是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和妇女非政府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法律和事实上的平等而已经采取和将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要求该国政府继续广泛散发和宣传,特别是向妇女及人权组织广泛散发宣传该《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大会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
多米尼加共和国
268. 委员会在2004年7月15日举行的第658次和第659次会议上审查了多米尼加共和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DOM/5)(见CEDAW/C/SR.658和659)。
缔约国的陈述
269. 多米尼加共和国代表在提出报告时重申了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的承诺,即通过2001年6月批准《任择议定书》履行《公约》的规定。该代表强调,最重要的成就是通过第974-01号总统法令在政府各部委设立了两性平等和发展问题办公室,其宗旨是在各国家部门全面重视性别问题。此外,该代表还指出,当前政府把农村妇女列入国家两性平等计划,从而丰富了该项计划。该项计划是发展部门工作的主导文书。
270. 该代表告知委员会,该国考虑到当前经历的经济危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签订了一项新协定,这项协定将对最脆弱群体(其中包括妇女为一家之主的家庭)造成不利影响。面对这种情况,政府为减轻危机的不利影响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在社会办公室的协调下,在2002年8月制定了国家减贫战略和由国家规划办公室执行了86项社会项目。此外,妇女事务部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以确保将性别问题纳入打击贫穷政策的主流;这些建议获得通过。
271. 该代表强调了政府采取的各项举措,以便将两性平等问题纳入妇女教育、卫生、发展和就业问题的主流。在教育领域,修订了初级和中级课程纲要和在性别问题方面培训教育工作者。关于卫生问题,制定了预防和照顾贫困怀孕少女方案、妇女、婴儿和少年方案和降低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国家动员计划。设立了妇女农牧业办公室,其职能是为农村地区妇女执行筹资和培训方案。此外,妇女事务部进行了一次全国咨询,以确定优先事项和为农牧业普查收集资料;妇女农民参与了这次咨询。在劳工领域,妇女事务部与中小型企业小额供资方案签订了一项协定,以便向小型企业提供技术和财政援助。
272. 该代表向委员会通报了立法方面的最新进展情况,例如2003年核准了《刑事诉讼法》,目前正在修订《刑法典》和《民法典》;颁布了《防止贩卖和贩运人口法》。关于《刑法典》的改革,妇女事务部拟定了修订建议,确保在针对妇女暴力行为专题方面做到两性平等。一些最相关的方面是重新界定种族灭绝、性骚扰、拐骗和遗弃家庭的概念, 并引进杀害女婴的概念。
273.该代表指出,作为打击针对妇女暴力行为战略的一部分,多米尼加共和国颁布了1997年通过的《关于家庭内暴力行为的第24-97号法》;为检察院和国家警察人员进行了性别问题方面的培训活动,并为遭受暴力行为的妇女设立了收容所。关于贩卖和贩运妇女问题,该代表指出,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正在拟定防止和打击贩卖和贩运行为、保护受害者国家计划。作为这个进程的一部分,在妇女事务部的支助下和在国际移徙组织的主持下,设立了7个防止贩卖和支助受害者地方网络;在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的主持下,也设立了贩卖行为受害者接待中心。
274.最后,该代表向委员会重申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的承诺:依照《公约》的规定,实现男女平等的目标,并重申多米尼加共和国代表团愿意随时参与积极的对话。
委员会的最后评论
导言
275.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及报告所载的丰富资料以及对工作组在前届会议上提出的问题作出的答复;这些答复对多米尼加妇女的情况提供了更多的资料。委员会又感谢多米尼加共和国代表团口头作出的详细答复;这些答复使该代表团能够与委员会进行了积极的对话。
276. 委员会喜见多米尼加共和国派遣了由妇女事务部率领的代表团,并包括了教育部和劳工部的男女官员;他们对该国为实现两性平等已取得的进展和仍然存在的障碍提供了一个全貌。
积极方面
277.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通过第974-01号总统法令在政府各部委设立了两性平等和发展问题办公室,其宗旨是在妇女事务部的协调下,在各政府部门全面强调性别问题。
278.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实行两性平等国家计划,以此作为发展部门工作的主导文书。这项计划是经过1999年1月至2000年3月的协商进程拟定,并得到26个政府机构和有关妇女问题的29个组织和机构的参与。
279. 委员会赞许缔约国在1998年11月设立了防止和打击家庭内暴力行为国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宗旨是协调和监督旨在预防家庭内暴力行为的政策和确保执行关于防止暴力的第24-97号法和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第14-94号法,以及履行该国批准的国际公约。
280. 委员会喜见缔约国在2000年12月签订了《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议定书》,这项议定书补充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年核准和颁布了《防止非法贩卖和贩运人口法》。委员会又赞扬多米尼加共和国制定了防止和打击贩运和贩卖行为、保护受害者国家计划,在计划中拟定具体的行动,例如推动成立防止贩卖和支助受害者的当地网络以及为遭受贩卖的妇女设立收容所。
281. 委员会赞许缔约国在2001年6月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28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国经济危机所引起的严重危机。这个危机影响到全体人民,特别是妇女,而妇女是最脆弱的群体之一,在就业和工资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并且有33%的家庭是以妇女为户主。
283.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制订并有效执行一项消除贫穷的全面政策,其中包括重视性别问题,特别注意以妇女为户主的家庭。
284. 委员会满意地看到《民法典》和《刑法典》的修订工作,特别是看到妇女事务部长发挥积极作用,参与这项工作,对上述两部法典的修订草案提出多项建议。尽管如此,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刑法典》目前的草案如果通过,将意味着推翻妇女人权方面已经取得的进展,例如删除第24-97号法律所载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定义,减轻家庭暴力行为的惩罚,取消将乱伦行为定为刑事罪,惩罚与强奸案有关的堕胎行为,并且在强奸案中,只要罪犯与未成年受害人结婚,即可免受刑法处分或缓刑。
285.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加强它在《民法典》和《刑法典》的修订过程中的作用,把这项工作视为一个历史性机会,来确保新的立法符合《公约》的规定和《宪法》所载的男女平等原则。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鼓励提案修改这项草案,以期新的《刑法典》符合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一般建议19。
28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至今没有人提议修改《民法典》草案,承认自愿同居可以产生权利。
287.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继续并加速推动《民法典》的修订过程,以期废除影响到妇女在家庭中的权利的各种歧视性条款,并承认自愿同居可以产生权利。
28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宪法》提到平等原则,各项方案和计划中所用的词语却是“公平”,而该缔约国把这个词语看作达到平等之前的一个补偿办法。
289.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注意,公平和平等不是同义字,也不可以互换,《公约》的目的是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确保男女平等。
290.委员会虽然高兴地注意到现行的《两性平等的国家计划》已经扩充内容,作为发展部门工作的指导文件,但关切地注意到这个计划在实施方面存在许多困难,至今尚未评价其影响。
291.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增设一个机制来监测和评价目前这个计划的执行情况,以便能够在必要时采取纠正办法。此外,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评价为实现男女平等而采取的各种行动、措施、政策和研究的影响,并汇编有关的数据。
292.委员会表示关切地注意到,目前明显存在关于男女的作用和责任有别的定型和保守观念,态度和形象,因而加剧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低人一等的情况,妨碍切实实现男女平等。
293. 委员会建议以男女为对象,制订政策并执行方案,以期有助于按照《公约》第2条(f)款和第5条的规定,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中的传统作用以及在职业上和社会上的一般地位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建议传播媒介继续不断宣传妇女的正面形象,并宣传男女在公私领域的地位和责任平等。
294. 委员会虽然高兴地注意到,该国已颁布第24-97号法律并成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全国委员会,借以努力防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但关切地注意到多米尼加共和国境内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有增无减。委员会还关切侵害人与被害人在预审阶段采用和解的情况。这种情况可能对后者造成损害,并造成过去八年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变本加厉的趋势。
295.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其一切努力中考虑到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一般建议19。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制订措施来实施并监督第24-97号法律,评价这项法律的效果,调查杀害妇女和以其他形式对妇女施加暴力的案件,并在这方面采取步骤。此外,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拨出足够的财政资源给予遭受暴力妇女的保护方案,确保这些方案能够实施,并发起关于这个问题的培训和宣传运动,主要对象是警察、司法人员和法官、新闻记者和医疗人员,并利用传播媒介来改变各种造成对妇女暴力行为持续存在的社会、文化和传统态度。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着手消除对妇女施加暴力的案件中侵害人与受害人在预审阶段采用和解的情况。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注意确保侵害人受到适当的惩罚,并保证妇女的人权得到充分的保障。
29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缔约国没有适当注意到意图营利迫人卖淫的问题及其成因,也没有适当注意到遭受性剥削的多米尼加妇女的人数不断增加。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目前已经采取措施防止买卖和贩运妇女和女孩的活动,但越来越多的多米尼加妇女和女孩成为买卖和贩运人口的受害人。
297.委员会请该缔约国适当注意到意图营利迫人卖淫的问题,并消除其成因,并建议制止对卖淫的需求。委员会建议鼓励采取措施,向卖淫妇女提供另一种挣钱过体面生活的办法。委员会请该缔约国采取措施保护有可能被剥削的妇女,并加紧采取步骤打击买卖和贩运妇女和女孩的活动,包括起诉并惩治这种罪犯并向受害人提供支助。委员会建议制订措施消除这种妇女、特别是少女和女孩容易遭受人口贩子和性剥削者之害的原因。
298.委员会虽然注意到该国努力增加妇女在政党组织和市政府一级的人数,但表示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参与政府机关决策的人数仍然有限,而且既不了解也未实施《公约》中关于特别临时措施的第4条第1款。
299.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倍努力并加强各种必要的立法或程序,确保妇女参加政党组织及政治和公务领域的活动。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考虑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一般建议25,采取临时措施使妇女更迅速参与政治和公务生活,并参与各级政府机关的决策。
300.委员会注意到向国民议会提出的移徙法草案的案文,但对于内载国籍定义的歧视性表示不安。该定义直接影响到海地裔多米尼加妇女和女童,而她们是多米尼加境内最易受伤害的群体。委员会还表示担心,由于这一定义,这些人很难获得教育机会和其他基本的社会服务。多米尼加妇女与外国人结婚,男方并非自动获得国籍,而多米尼加男子与外国妇女结婚,女方却自动获得国籍。委员会对这种歧视性做法也表示不安。
301.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推动讨论移徙法草案,并确保该法符合公约第9条,以便消除歧视海地裔妇女和女童、处境相似的外国人、以及与外国男子结婚的多米尼加妇女的各种规定。此外,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通报这些措施的执行情况。
302.妇女失业率上升,为男子失业率的三倍,男女工资差距持续存在,而且没有任何资料说明为何存在此种差距。委员会对此表示担忧。该国并未按照《劳动法》关于帮佣男工(女工)的第103号至199号法律的规定,实现和宣传妇女的各项权利,特别是女工的权利完全任由雇主摆布,如果这些女工为私人公司所雇,情况更是如此。对此,委员会也表示不安。
303.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通过修订劳动法,确保男女在劳动力市场机会均等,以确保劳动法符合公约第11条并得到执行。委员会特别建议采取必要行动,保障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营部门男女薪酬平等,并为此制定政策和措施,包括评估各种职位,收集数据,着手研究工资差距的根源,增加在工资问题集体谈判中向社会各方提供的援助,特别是在确定妇女主导行业的工资结构方面提供更多的援助。关于帮佣女工的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切实措施,密切跟踪和监督上述法律的执行情况,并评估该法律的效力。委员会建议采取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确保帮佣女工、临时女工、非正规部门和农村女工获得社会保障和其他劳动福利,包括带薪产假。
304. 尽管该国订有童工问题立法,而且为消除童工问题作出了努力,拟定了方案,但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多米尼加共和国童工比率很高,而且该国将10岁以上女童的劳动所得纳入官方劳动力统计数字。
30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消除童工现象,支持通过教育增加所有男童和女童今后增强能力的可能性,确保人们明确了解并切实遵守最低工作年龄,并在官方统计数字中消除关于童工的数据。
306. 在免税区就业的劳动力总人数中,妇女占53%。委员会对于这些妇女的境况深表忧虑,这是因为,尽管刑法第209条保证妇女在工作场所不遭受性骚扰,而且第24/97号法律保护妇女免受各种形式的暴力,但这一领域持续存在歧视现象,如以妇女怀孕为由对其进行排斥,雇用前要求妇女示未怀孕证明,而且暴力和性骚扰事件时有发生。委员会还对妇女的工作条件表示担忧,因为此种条件违反行业卫生和安全准则。
307.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确保在免税区依照公约第11条实施劳动法,并禁止以妇女怀孕为由开除妇女,否则将受到制裁。委员会还建议采取措施,实施和监督关于性骚扰和对妇女其他形式暴力的立法,确保在免税区就业的妇女得到保护,并对违规者实行制裁。
30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人数日增,并注意到感染者的人权遭受侵犯,感染者大部分为妇女,她们被剥夺了工作和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的机会。委员会表示关注,妇女在取得适当的保健服务,包括防癌的保健服务方面所面临的障碍。委员会还表示关注妇女死亡率和发病率指数上升,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不安全堕胎。
309.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确保妇女,特别是青年妇女、弱势群体和农村地区的妇女有效取得保健方面的信息和服务,尤其是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防癌方面的信息和服务。这些重要措施大有助于降低孕产死亡率,使妇女不必选择堕胎人工流产,以免妇女的健康受到不利的影响。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保健服务中协助终止因强奸而导致的怀孕,或在产妇健康受到危害的时候终止怀孕。此外,建议制定方案和政策,宣传避孕方法和取得避孕药具的途径,并宣传计划生育是夫妇双方的共同责任。委员会还建议推广性教育,针对青少年,特别着重遏制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此外,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对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的歧视性待遇。
310. 委员会确认缔约国在编制按性别分列的指标方面所作的努力,但指出在所提供的资料中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不足,关于农村妇女的资料也不足。
311. 委员会建议重新编汇更广泛详尽的按性别分列数据,并要求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相关统计资料,说明方案进度及其对国内妇女人口的影响,特别是对农村妇女的影响。
31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按照《公约》第18条提出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所载具体建议作出回应。
313.考虑到联合国各次主要会议、首脑会议和相关的特别会议,如大会审查和评价执行《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的特别会议(大会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大会关于儿童问题的特别会议(大会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第二届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执行情况的历届大会特别会议所通过的种种宣言、方案和行动纲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应条款有关的各个方面的执行情况。
314.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对七项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禁止酷刑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移徙工人公约)的遵守增强妇女在生活的所有方面享受人权和各项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方的条约,即《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15.委员会请缔约国广泛散播本结论意见,使多米尼加共和国人民,特别是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和妇女非政府组织了解为保障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措施和为此目的采取的其他必要措施。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继续在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中广泛散发《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西班牙
316. 委员会在2004年7月7日第649和650次会议上审议了西班牙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ESP/5)(见CEDAW/C/SR.649和650)。
缔约国的说明
317. 西班牙代表在介绍报告时,告知委员会2004年3月的选举结果产生了政治变化,并由八名男部长和八名女部长组成的现任政府的倡议反映政府对实现男女平等的坚决承诺。最显著的倡议是设立平等政策秘书,等级为副秘书(副部长)的职位;在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和使各部实行平等措施方面的进展;制定第一个制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保护措施基本法草案,并已提交国会审议批准,可于2005年生效。
318. 代表指出维护妇女权利的公共政策是通过由部长委员会批准的《男女机会平等计划》推动的。自1983年成立妇女研究所以来,已执行四个平等计划。第四个计划在2003年至2006年期间执行,包括将性别观点纳入教育、就业、经济、保健、社会保险、司法、内政、移民等领域的几乎所有行政措施。除平等计划外,还促进年度《就业行动计划》、《家庭援助综合计划》、《社会包容计划》和《自治社区平等计划》。代表承认尽管在促进男女平等方面已取得进展,但在教育、就业和参政方面仍需积极加大力度。
319. 代表强调政府为实现两性平等所采取的行动,并提到为消除媒体中宣传陈规定型的妇女形象实行积极的行动措施和方案。还成立了围绕着各种题目的论坛,例如针对广告宣传;性别歧视;机会平等;家庭暴力行为和性暴力行为等。这些论坛旨在加深对这些不同领域的了解,并作为后续行动和促进措施的手段。
320. 代表指出为因条件差或属于其他种族而处境不利的妇女制定的计划。这类妇女有移民妇女、保姆、残疾妇女和户主。代表指出2003年移民妇女占移民流量的45%,尽管该群体处境不利,可获得基本服务和受虐待时获得法律援助。农村妇女主要以务农为生,她们不断受到人口减少、老年化、缺乏专业技能的困扰。还认识到贩卖妇女和儿童是个必须紧急处理的问题,应制定考虑到卖淫现象的干预战略。为此已计划促进民间社会和有关机构间的公开讨论,以建立劳工保护和援助制度。政府提出促进平等的立法倡议,改革普选制度基本法,以实现男女平等。
321. 代表着重指出在第五次定期报告期间把国际公约编入国内法。这些公约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1年10月生效;《欧洲社会宪章补充议定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和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322.最后,代表向委员会重新肯定西班牙政府承诺实现男女平等和重申西班牙代表团准备参加建设性对话。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323.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提出第五次定期报告,尽管报告超过了对定期报告70页篇幅的限制。委员会还赞扬该缔约国作了口头陈述,补充说明了妇女的情况以及政府关于如何处理两性平等以及消除对妇女的歧视问题的看法。
324.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了由劳动和社会事务部机会均等政策秘书长率领的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在公约所涉广泛领域具有专门知识的各部的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了建设性对话、提供了书面答复、并根据委员会成员口头提出的问题作了进一步澄清。
32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拟定第四个男女机会均等计划时考虑到了《北京行动纲领》,而且该计划以两个基本原则为指导,一个是公共行政、社会对话者、非政府组织和全社会的密切合作,另一个是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
积极方面
326.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新政府任命的男女部长人数相等,这说明高层有实现性别平等的决心和政治意志。
327. 委员会欢迎已采取大量举措,目的是实现两性平等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包括第四个《机会均等行动计划》、第二个《反家庭暴力全面计划》、以及为妇女参与工商业和创建监测机构而开办的优化方案,其范围涉及机会均等、妇女保健、广告以及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等领域取得的进展。
328. 两性平等以及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是缔约国国际发展合作政策的原则、目标和优先领域,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32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330. 委员会表示关切,虽然男女机会均等的概念基于一些宪法规定,包括禁止性别歧视,但在国内立法中没有根据公约第一条具体界定歧视妇女的概念。
331. 委员会建议将依照公约第一条所下的歧视妇女的定义纳入国内立法。
332.尽管缔约国努力广泛宣传公约,但重男轻女的态度以及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作用和责任的根深蒂固的陈见持续存在,委员会对此仍表示关切,并认为这是性别暴力以及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等若干领域处境不利的根源。
33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为消除对男女作用和责任的陈见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提高认识,开展针对妇女和男子以及媒体的教育运动,并认真监测此种措施的效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倍努力宣传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政府对实现两性平等的决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针对性地作出努力,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为人父母是一项社会责任。委员会建议进一步鼓励媒体宣传妇女的正面形象,宣传妇女和男子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地位和责任平等。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更详细的资料,说明为宣传公约和议定书开展的努力。
33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处理对妇女的暴力问题作出的努力,包括制定了第二个《反家庭暴力全面计划》(2001-2004年),但关切普遍存在对妇女的暴力,特别是据报妇女被现任和前任配偶和伴侣谋杀的人数惊人。
33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倍努力,处理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问题,因为此种暴力对妇女人权的侵犯。特别是,委员会强调,必须根据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实施法律和政策,并监测其效果,以便预防暴力,向受害者提供保护、支持和服务,并惩治和改造罪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使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司法机关、保健服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充分敏感地认识到对妇女的各种形式暴力。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通过媒体和公共教育方案采取持久的提高认识措施,强化一个观念,即此种暴力在社会上和道德上是无法接受的,并且是对妇女的歧视。
336.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对贩卖妇女和女童的现象采取了法律措施和其他措施,但对此种现象不断增加表示关切。委员会对被贩卖妇女的处境,特别是对以性别迫害为理由申请难民地位的妇女的处境表示关切。
33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倍努力,在欧洲联盟内外与原籍国和过境国加强合作,一方面处理使妇女成为贩卖行为受害者的经济因素,并通过交流情报预防贩卖行为。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打击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行为,包括通过制止对卖淫的需求。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继续从警察和国际来源收集和分析数据,起诉和惩罚人口贩子,并确保被贩卖妇女和女童的人权得到保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向被贩卖的妇女和女童提供充分支助,使其能够提供不利于人口贩子的证据。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根据国际难民法最新的发展和其他国家的做法,依照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向特别是以性别迫害为理由寻求避难的被贩卖妇女提供充分保护。
338. 委员会注意到,自1999年以来,移民到西班牙的人数翻了两番。委员会担心移徙妇女,包括无证移徙妇女可能面临来自公共当局、私人雇主和个人的多种形式的歧视,以及她们在融入西班牙社会时面临的困难。
33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移民社区和整个社会对移徙妇女的歧视,确保有关妇女了解可获得的社会服务和法律救助,并帮助她们利用此种服务。
340.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在国家、立法和行政方面的政治参与已加强,但对参与政治生活的妇女人数仍偏少表示关切。
3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修改《大选制度宪法法律》,以实现男女担任公职人数的均衡。委员会还建议,各政党参选名单安排妇女候选人的人数和排名,应作为决定分配给政党的资金数额大小的一个因素。
342. 委员会对司法部门和外交部门担任高级职务,特别是担任最高级职务的妇女人数不足表示关切。
343.委员会建议为增加妇女担任此种职务的人数制定积极政策,并在适当时依照公约第四条第一款和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确保加快实现妇女与男子权力切实平等的目标。
344.委员会关切罗姆妇女仍处于易受伤害和边缘化境况,尤其是在教育、就业、住房和保健方面。
3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和保护罗姆妇女的人权,尤其是她们获得教育、就业、住房和保健的机会。
346.尽管最近几年在妇女教育领域取得了进展,但委员会仍对这一领域存在的歧视,特别是罗姆女童辍学率偏高表示关切。
3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促使罗姆女童接受教育并且不辍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研究这个问题,并根据研究结果给予罗姆人父母奖励,鼓励他们确保女儿上学。
348. 所提供的资料显示,开始博士学业并完成论文的妇女比率没有男子高。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3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妇女获得包括补助金等资源的机会,并增加她们利用托儿设施的机会,使她们完成博士论文的比率与男子一样高。
350. 妇女失业率持续居高不下,妇女失业率据报比男子高一倍,妇女从事非全时工和临时工的人数很多,而且妇女在工资上面面临歧视。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此外,委员会还关切妇女在服务业的比例偏高,这表明存在按性别划分、对妇女的工资具有负面影响的劳动力市场。
35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紧采取措施,增加妇女的就业人数,并确保妇女如有意能获得全时工作和长期工作,并推动同工同酬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推动妇女参与历来视为男子从事的行业,并推动男子参与历来视为女子从事的行业。
352. 尽管缔约国表示不愿意接受公约第二十条关于委员会会期的第1款的修正案,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该修正案。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本报告结论意见中表达的关切作出反应。
353. 考虑到联合国有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通过的宣言、行动纲领和行动纲要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各条相关的内容的执行情况。这些特别会议包括全面审查和评价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以及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
354.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对七项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禁止酷刑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移徙工人公约)的遵守增强妇女在生活的所有方面享受人权和各项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西班牙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方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55.委员会请求在西班牙广泛宣传本结论意见,以便使人们,特别是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和妇女非政府组织了解,已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妇女的法律平等和实际平等,并认识到这方面还应采取何种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泛宣传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 和平”的成果。
5.后续报告
阿根廷
356. 委员会在2004年7月16日第660次会议上审议了阿根廷第五次定期报告的补充报告(CEDAW/C/ARG/5/Add.1)(见CEDAW/C/SR.660)。
缔约国的介绍
357. 阿根廷代表在介绍该国第五次定期报告的补充报告时,概要说明了2003年5月就职的本届政府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以及人权方面采用的新办法。政府各项努力的重点是采取措施,促进重视社会正义的增长、消除腐败和制止公共机构和私营组织不受惩罚的文化。政府力求重建社会流动性、促进发展和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更公平地分配财富,同时增强男女的社会融入以及加强、维护和协助家庭。这位代表还着重指出民间社会在这些努力中的重要作用。司法机构也进行了体制改革。最高法院的三名新成员中有两名是妇女。重建工作是在坚定的人权政策基础上进行的,此项政策还承认五月广场母亲和五月广场祖母协会的工作。
358.2002年的贫穷指数显示1970年代中期以来的各项政策和2001-2002年经济危机产生的可怕后果,贫穷指标显示有42.3%的阿根廷人生活在贫穷线以下,21.5%的人没有工作。2003年,这两个比率分别降至36.5%和14.5%。旨在缓和危机和高贫穷率的主要政策包括《紧急经济状况法》、《紧急医疗法》、《国家粮食应急方案》和《失业家庭户主方案》。
359. 为消除贫穷、支持社会融入和巩固家庭而增加了社会支出。社会方案由一套联邦社会政策取而代之,其中包括《国家粮食安全计划》、《国家地方发展计划》和《社会经济和计划生育方案》。将省一级纳入其中的新的有效提供服务方法确保将约94.4%的社会方案所拨预算直接用于受益人,前几年都是40%。
360. 除了对妇女状况产生直接影响的一些措施以外,还增加了私营部门的薪金、开始了以期达成集体协定的谈判和增加了2004年的最低工资、公营部门薪资和最低养恤金。某些社会方案已大规模扩展,通过例如养育七名或七名以上子女的母亲的养恤金和70岁以上的老人的终身退休金的措施,其中大多数人是过去没有社会保障的妇女。
361. 在危机中产生了特别是妇女的多种组织和妇女参与社会的各种形式。这些组织成为支助家庭的各种不同战略的执行渠道。这项社会动员也加深了人们,特别是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及支助其有效行使权利和实现平等的机会。这些组织构成负责确保执行社会计划的各社会政策协商理事会的一部分。民间社会组织对拟订和执行援助方案和恢复社会结构至关重要。
362. 全国妇女理事会与政府行政部门各不同机构之间存在着机构协定。全国妇女理事会参与拟订战略政策,以恢复工作文化、加强家庭中男女之间的平等权利和责任。它拟订了各项方案,旨在进行能力建设,向省、市妇女有关的领域以及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提供技术援助,以促进有酬和无酬工作、反暴力和卫生领域的权利。这位代表着重提到理事会其中两个得到国际资金的方案,即《联邦妇女问题方案》和《加强家庭和建设社会资本方案》,并指出政府的很多社会方案直接改善了妇女的生活质量。
363. 最后这位代表提到了“让我们开始工作”方案及其在为妇女创造经济机会方面的作用。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364.委员会对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在2002年审议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时的要求及时提交补充报告及对审议时提出的关注作出答复表示赞赏。委员会祝贺缔约国派出了由全国妇女理事会主席为团长的代表团。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代表团作出口头陈述,力求澄清阿根廷妇女的现状,并提供补充资料说明《公约》在该国的执行情况。
36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改善阿根廷妇女现况表现了明确的政治意愿,作出了各种努力,并对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坦率和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366. 委员会意识到该缔约国仍在承受严重的经济危机,对该国的政治、社会和体制生活造成影响。
积极方面
367.委员会祝贺缔约国已在实施特别是减少贫穷、创造就业和接受教育领域的社会政策和方案,目的是修复遭到2001年以来国家严重的经济、财政、政治和社会危机的破坏的社会结构。
368.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妇女在国家恢复进程中对公共生活的参与。委员会尤其欣见最高法院任命了两名妇女法官,目前妇女在参议院中占41.67%,在众议院中占33%,在省立法机构的代表中占27%。委员会还高兴地看到,除了通过《第25.674号国家法》及其被称为《工会配额法》的《第514/2003号法令》之外,现劳工联合会主持机构中也有一名妇女。
369. 委员会赞赏为了执行有关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和方案,而合并了构成联邦妇女理事会的21个省的妇女办公室。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370.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作出的努力,但同时感到关切的是,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没有足够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在本阶段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复兴中有效地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和两性平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家妇女委员会在政府机构中的作用有限,而且也不是总统内阁的组成部分。
371.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强现有的国家机构,在各个级别给予其足够的知名度、权力、人力和财力资源,并加强其有效地协调国家和地方各级现有机构工作的能力,以使之更有效地在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以及在联邦、省和地方各级推动两性平等。委员会还呼吁该缔约国加强这一机构在有效开展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活动方面的能力,并确保在所有政策和方案中述及性别观点。
372. 委员会欢迎为消解该国所经历危机造成的影响而通过并执行的各种社会经济政策和方案,其中包括《粮食安全国家计划》、《地方发展和社会经济国家计划》、《家庭计划》、《经济紧急状态法》、《紧急卫生法》、《粮食紧急状态国家方案》以及《失业户主方案》,但同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主要是这些措施的受益者,而不是措施制定和执行工作的平等参与者和行动者。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一做法将使关于妇女和男子角色的陈腐看法永久化,而不是有效地提供支助,以增强妇女的政治和经济权力。
373.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重视增强妇女权力的做法,把性别观点纳入到其各项社会和经济政策、方案及项目之中,以期确保这些政策、方案和项目向两性平等的目标以及妇女享受人权提供支助。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定期评估这些措施及其对妇女的影响,以确保它们不会使对妇女的歧视永久化。
374.委员会对妇女在正规和非正规经济领域忍受的恶劣工作环境表示关切。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歧视性男女工资差距的长期存在,而且妇女缺乏社会福利和服务。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经济困难和不确定性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妇女在就业和经济活动方面主张本身的权利并采取措施反对歧视性做法和态度时,可能面临着甚至更大的障碍。
375.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作出一切必要努力,以确保要求雇主提供同工同酬待遇的立法得到强制执行,并努力确保妇女享受充足的社会福利和服务。委员会还呼吁该缔约国确保现行立法得到充分遵守,以便妇女能够在不必恐惧雇主报复的情况下,诉诸矫正手段。
376. 委员会对农村妇女的境况表示关切,尤其是鉴于这些妇女处于极端贫困之中,而且得不到保健、教育、信贷服务以及社区服务。
377.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特别重视农村妇女的需求,并确保她们参与决策进程,充分享受教育、健康服务和信贷服务。
37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职场性骚扰的发生率上升,这一情况可能与该国发生的危机相关。委员会还对暴力行为犯罪人常常未受惩处表示关切。
379.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确保采取全面做法,解决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问题,同时兼顾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这必须包括在省一级有效执行现行法律,打击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此外,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考虑在联邦一级通过一项适用于该国全境的法律,以此打击并根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确保遭受暴力行为和性骚扰的妇女得到保护和有效的矫正措施,并确保这种行为的犯罪人确实受到起诉和惩处,而且妇女切实受到保护,以免遭到报复。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就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并就尤其在目前国家困难时期在道义上不容许这种暴力行为开展一次全国性提高公众认识活动,并且加强努力,以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对妇女人权的一种侵犯为主题,向公职人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司法和卫生服务人员提供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培训。
380. 委员会对制定《性健康和计划生育国家方案》表示赞赏,但同时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关该缔约国对这一方案的成效进行评估的资料。委员会还对青少年怀孕率高、产妇死亡率高——其中三分之一归因于非法堕胎、以及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内的性传染疾病上升表示关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一危机正在对妇女和女青少年获得全面健康服务、尤其是生殖健康和性健康服务造成不利影响。
381.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全面确保妇女和女青少年在目前阶段得到健康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确保在所有学校开展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降低孕妇死亡率以及妇女中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内的性传播疾病患病率。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有关《性健康和计划生育国家方案》评估工作的资料。
382. 委员会所关切的是,报告没有充分提供按性别和学科分列、关于职业教育和技术教育类别的数据,而且关于性教育的开展方式以及在哪些年级开展性教育的资料不足。
383.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载列关于妇女教育状况和教育机会、其中包括职业教育的全面数据和资料。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获得和提供性教育情况的资料。
384.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速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
385.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中表示的关切作出回应。委员会请该缔约国依照委员会的报告准则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
386.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对七项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禁止酷刑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移徙工人公约)的遵守增强妇女在生活的所有方面享受人权和各项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阿根廷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方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87.委员会要求在阿根廷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使阿根廷人民、尤其是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和妇女非政府组织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已采取的措施以及今后在这方面必须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要求该国政府继续广泛传播、尤其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广泛传播《公约》及其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第五章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388.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2条规定,委员会在其年度报告中将根据《公约》第21条载列其按照《任择议定书》开展活动的总结。
A.委员会对《任择议定书》第2条引起问题所采取的行动
389.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工作组第四次会议的报告(见附件七)。委员会对1/2003号来文采取了行动(见附件八)。
B.委员会对《任择议定书》第8条引起问题所采取的行动
390.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如果委员会收到可靠资料表明缔约国严重或系统地侵犯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委员会将邀请该缔约国合作审查这些资料,并为此目的就有关资料提出意见。
391. 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7条,秘书长将提请委员会注意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提交或似乎将要提交的资料。
392. 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0和81条,委员会有关任择议定书第8条项下职能的所有文件和程序都是秘密的,根据该条程序召开的所有会议都是非公开的。
委员会墨西哥调查活动摘要
393. “立即平等”组织,一个具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专门性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和Casa Amiga,墨西哥华雷斯市的一个强奸问题应急中心,在2002年10月2日的一封信中提出有关资料。其中载有关于墨西哥奇瓦瓦州华雷斯地区妇女遭到绑架、强奸和杀害的指控,特别指出,从1993年以来,华雷斯市或其附近地区计有230多名年轻妇女和女孩遭到杀害,其中多为边境加工厂的女工。两个组织要求委员会对墨西哥进行调查。
394. 如果所涉缔约国如《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中所规定,在签署或批准该议定书时声明不承认第8和第9条给予委员会的管辖权,则委员会不应接受任何有关资料。墨西哥于2002年3月15日批准《任择议定书》时没有作出这样的声明,因此第8条所规定的程序可适用于墨西哥。
395. 在(2003年1月13日至31日)第二十八届会议期间,委员会按照议事规则第82条,要求其两位成员(约兰达·费雷尔·戈麦斯女士和玛丽亚·雷吉娜·塔瓦雷斯·达席尔瓦女士)审查所提供的资料及其他现有资料。委员会根据她们的审查结果所得出的结论是,“立即平等”组织和Casa Amiga所提供的资料很可靠,其中载有对《公约》中规定的严重或有计划的侵权行为所提出的有根据的指控。委员会决定请墨西哥政府在2003年5月15日以前就这些资料提出意见。墨西哥政府于2003年5月15日提出了意见,并于2003年7月7日提出进一步的意见。2003年6月30日,Casa Amiga、“立即平等”组织和墨西哥捍卫和促进人权委员会向委员会提出了其他资料。
396. 委员会在(2003年6月30日至7月18日)第二十九届会议期间决定进行调查。委员会指定了同样的两名成员访问墨西哥并在其2004年1月的下一届会议上以机密的方式向委员会提出报告。
397. 2003年8月11日,委员会将其决定展开调查一事通知墨西哥政府,并要求该国政府同意让委员会所指定的两名成员访问该国。2003年8月27日,墨西哥政府对此表示同意,并证实外交部主管全球问题的副部长Patricia Olamendi女士已作为其指定协助调查工作的代表,承诺提供一切必要的援助,确保她们能够适当地执行任务,并同意让她们于2003年10月18日至26日访问该国。墨西哥政府从一开始就表明了同委员会充分合作的意愿。
398. 委员会所指定的两名成员在上述期间进行了调查。她们在访问墨西哥期间曾前往联邦区和奇瓦瓦州(奇瓦瓦市和华雷斯市)。
399. 在联邦区,费雷尔·戈麦斯女士和塔瓦雷斯·达席尔瓦女士会见了内政部官员(促进和保护人权股股长、该股副总干事和主管人权事务副部长顾问)、发展事务部官员(部长、城市发展和土地管理事务副部长和委员会总干事)、主管华雷斯市涉及妇女案件联邦政府专员、共和国检察官部门/检察长办公室人员和三名副检察长(主管有组织犯罪、区域管制、保护和刑事诉讼和国际事务)、检察长办公室总干事(主管犯罪预防和受害人支助等)、全国妇女协会人员(协会主席、技术秘书、顾问协调员和主管国际事务副总干事)、国家人权委员会(副普通代表)和外交部官员(主管全球问题和人权事务副部长、副部长顾问和人权事务总司副总干事等)。委员会成员还会见了参议院监测华雷斯市杀害妇女案件特别委员会的九名代表、众议院公平与两性平等问题委员会的五名代表、及防止和制裁华雷斯市侵害妇女暴力行为协调和联系小组委员会的代表。专家们还会见了联合国机构(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人员和非政府组织(墨西哥捍卫和促进人权委员会和Milenio Feminista)人员。
400. 在奇瓦瓦州的首府,委员会成员会见了临时州长和州政府秘书长、助理州检察官和检察官办公室法律事务主任。他们还会见了奇瓦瓦妇女协会会长。
401. 在华雷斯市,费雷尔·戈麦斯女士和塔瓦雷斯·达席尔瓦女士会见了联合州/联邦、联邦和市政当局、以及华雷斯市或奇瓦瓦市遭杀害或绑架妇女之母协会的代表、受害人的母亲及其他亲属和民间社会代表。她们前往2001年和2002-2003年发现许多受害人遗体的地点、边境加工厂厂址和华雷斯市最贫穷的地区。她们会见了北部地区助理州检察官、特别州检察官(负责调查杀害妇女案件检察官联合办公室)、市长个人助理、共和国检察长办公室的代表、杀害妇女事件联合调查局联邦科科长和公共安全部人权和公民参与事务总协调员(联邦防护警察)。
402. 在华雷斯市,两名专家还会见了下列组织的代表:受害人亲属和受害人母亲的组织(Nuestras Hijas de Regreso a Casa,Justicia para Nuestras Hijas,Integración de Madres de Járez)、地方非政府组织(Red Ciudadana No Violencia y Dignidad Humana, Casa Promoción Juvenil, Organización Popular Independiente,CETLAC,Groupo 8 de marzo 和 Sindicate de Telefonistas)以及地方、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Casa Amiga、“立即平等”组织和墨西哥捍卫和促进人权委员会)等。
403. (2004年1月12日至30日)第三十届会议期间,委员会在审查了调查结果后于2004年1月23日通过其载有提交有关缔约国的结论和建议的报告。委员会按照第8条第3和第4款的规定,以机密方式将其调查结果、评论和建议递交墨西哥常驻纽约联合国代表,并要求墨西哥政府在收到来文后的六个月内提出意见。
404. (2004年7月6日至23日)第三十一届会议期间,墨西哥政府于2004年7月21日向委员会提出了它的意见。委员会也收到了2004年7月7日“立即平等”组织提出的补充资料。委员会指定费雷尔·戈麦斯女士和塔瓦雷斯·达席尔瓦女士审查这些意见及其他资料并就其向委员会提出报告。
405. 委员会审查了墨西哥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2款的规定,邀请有关缔约国于2004年12月1日前,就其在2004年1月23日委员会递交缔约国的调查结果中所载各项建议方面所采取的步骤、执行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果提出详细的报告。
406. 委员会或其指定成员有关这项调查的所有活动都是在严格遵守《任择议定书》保密方面的规定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情况下进行的。
407. 委员会指出,它将在(2005年1月10日至28日)第三十二届会议期间审议墨西哥政府针对其调查结果所采取的后续措施。
408. 委员会决定在日后公布其调查结果和墨西哥政府据以采取的措施的摘要。
第六章
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409. 委员会在2004年7月6日和23日举行的第648次和666次会议和非公开会议上审议了题为“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的议程项目6。
委员会对议程项目6采取的行动
第三十二届和第三十三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
410. 委员会确认第三十二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为:
Dorcas Frema Coker Appiah
Aida Gonzalez Martinez
Françoise Gaspard
Heisoo Shin
Victoria Popescu
411. 委员会决定第三十三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及候补成员为:
Meriem Belmihoub-Zerdani
Salma Khan
Dubravka Simonovic
(其余成员尚待确定)
候补成员:
Naela Gabr
Rosario Manalo
(其余成员尚待确定)
第三十二届会议日期、第三十三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会议和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工作组第五次会议
412. 按照2005年会议日历草案,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将于2005年1月10日至28日举行。第三十三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会议将于2005年1月31日至2月4日举行。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工作组第五次会议将于2005年1月31日至2月2日举行。
第三十三届会议日期、第三十四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会议和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工作组第六次会议
413. 按照2005年会议日历草案,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将于2005年7月5日至22日举行。第三十四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会议将于2005年7月25日至29日举行。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工作组第六次会议将于2005年6月27日至7月1日举行。如果大会批准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增开一个星期的会议,会期为2005年7月5日至29日。第三十四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会议将于2005年8月1日至5日举行。
委员会未来会议将审查的报告
414. 委员会决定在其第三十二届和第三十三届会议上审议下列报告:
(a)第三十二届会议
㈠初次报告: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萨摩亚(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㈡定期报告
阿尔及利亚(第二次定期报告)
克罗地亚(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加蓬(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意大利(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巴拉圭(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土耳其(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b)第三十三届会议
㈠初次报告:
贝宁(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初次报告)
冈比亚(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黎巴嫩(初次报告)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初次、第二次、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㈡定期报告:
澳大利亚(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布基那法索(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圭亚那(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
爱尔兰(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以色列(第三次定期报告)
泰国(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415. 委员会注意到,审议上述11个缔约国报告的基础是假定大会将核准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增加一个星期的会期。如果情况不是这样,下列三个缔约国的报告将在2006年1月举行的第三十四届会议上审议:澳大利亚、泰国和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根据公约第18条,加强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就2004年5月5日至7日在荷兰乌得勒支举行的关于工作方法的非正式会议达成的协议采取的行动
416. 委员会商定请大会第五十九届会议为加长委员会的会议时间分配必要的财政资源(见决定31/一)。第二部分附件九载有所涉方案预算问题的说明。
417. 委员会为加强其工作方法通过以下措施(a-j),并决定自2005年1月的第三十二届会议起执行这些措施。
(a)委员会审议报告和与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
418. 到2005年1月时,将召开两次会议审议初次报告,还将安排两次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各缔约国的介绍时间限制为30分钟。
419. 在开始进行建设性对话时,主席将说明根据各条款或一组条款提问的专家人数,这样专家们就可以根据各条款/一组条款针对其他专家的问题考虑发言。各位专家针对每个缔约国的发言不能超过两次,每次发言限制在3分钟以内。为了监督遵守时间规定的情况还将继续使用发言计时器。
420. 将为拟在第三十一届会议上报告的一个国家实验性的成立一个国家工作队。国家工作队主导与缔约国的建设性对话。国家工作队模式的详细情况将在这届会议上确定。
421. 在缔约国介绍之后,主席请缔约国代表团注意认真安排时间,对所提问题作出准确简短和直接了当的答复。主席还将要求缔约国明确说明,由于缺少或对提出的问题没有作出充分答复,因此无法回答问题,在对话结束时对缔约国可能会提出其他问题,并最终反映在结论意见中。主席将向代表团说明,将视情况限制代表团回答问题的时间。
422. 将逐条对初次报告进行审议,但第1和第2、第7和第8、第15和第16条除外,这些条将按组审议。专家们提出问题后由缔约国答复,然后是另一组问题和答复,直至按所有条款审议完毕。单独举行一般评论的做法将终止。但专家们还是有可能列入针对第1和第2条所提问题发表的一般性意见。
423. 将根据《公约》的四个实质性部分(例如第一部分,第1至第6条;第二部分,第7至第9条;第三部分,第10至14条和第四部分,第15至第16条)审议定期报告,将据此对专家们的问题进行分组。在报名按组提问时,专家们应在 括号内尽可能地说明他们将对哪一条提问,以便主席酌情对问题分组。
(b)会前工作组
424. 会前工作组将拟定问题清单针对初次报告(自第三十二届会议会前工作组开始)和定期报告提问。各份清单列有最多不超过30个明确、直接了当的问题。在拟定问题和针对定期报告的提问清单时,会前工作组将特别重视缔约国对前几次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同时考虑到其上一次的报告。根据优先题目、而不是具体条款分组排列问题的做法将继续下去。会前工作组将向委员会说明对所提问题排列优先次序的理由,不论这些问题是在会前工作组主席向委员会提出的报告、还是国家报告员向委员会简要介绍中提出的问题。
425. 将继续尽可能地维持会前工作组人员组成方面的地域平衡。
426. 委员会将不断审查会前工作组的工作情况。尤其要探讨使所有国家报告员参与会前工作组的模式,同时尽可能地缩短会前工作组的会议时间。
(c)国家报告员
427. 委员会将继续从其成员中指定一名国家报告员负责与每个缔约国的报告,而且将进一步强化报告员的作用。国家报告员将在审议报告当天、或在审议报告之前的某一天举行非公开会议,向委员会提供10-15分钟的简要介绍。简要介绍将突出说明主要挑战和供审议的问题,而不是提供报告摘要,国家报告员将提及问题清单和提问中所列优先次序的理由。国家报告员还主要负责指导委员会确定列入关于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的优先次序。
428. 国家报告员将尽可能地参与到会前工作组中,负责拟定针对缔约国的、供审议的问题和提问清单。秘书处将提供针对选定审议的缔约国的报告,同时向国家报告员和会前工作组成员提供同样的资料,倘若国家报告员不是会前工作组成员。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报告员要与会前工作组成员协作,以切实有效及时的方式起草问题和提问清单。国家报告员尤其要与负责最后确定他主管的报告的问题和提问清单的会前工作组成员联系。
(d)有重点的结论意见
429. 委员会一致认为,有必要对关于定期报告的各结论意见的新的或持续出现的问题确定一些数量有限的重点关切领域。为此目的,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1月起],定期报告结论意见中关于“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将另起1个段落,以评估缔约国实施《公约》情况的总框架。这个段落将提及或重申在前几个结论意见中突出提到的关切问题,以及行动或缔约国在这方面缺少行动的情况。委员会应确保结论意见针对报告国的具体情况,而不仅仅是普通术语。
430. 还将就针对其后提交的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中关切领域排列标准进行进一步的审议和讨论。
(e)起草和通过结论意见的程序
431. 被指定为国家报告员的专家还将负责起草结论意见。委员会在建设性对话之后举行非公开会议,审议准备在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意见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趋势。此后起草的结论意见只反映了在提交报告的会议上表达的看法,而不是国家报告员个人的看法。在关于主要问题和趋势的非公开会议之后,专家向国家报告员说明在特定结论意见中应当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趋势,他们希望与他们协商草案。在国家报告员完成草稿之后,她/他与专家协商,在把草稿送交翻译之前,尽可能地把他们的意见列入草稿中。一旦草稿译成各种语文,所有专家在非公开全体会议讨论草稿之前仍有机会向国家报告员提出他们的意见。在这个阶段,国家报告员还会提请注意草稿所载的悬而未决的问题。在非公开全体会议上不对草稿进行其他实质性或语言方面的编辑修改。
(f)应列入结论意见的标准内容
432. 委员会重申目前列入导言和结论意见标准结尾段落中的标准内容(见第二十七届会议通过的第19/II号决定第397(g)段)和第374至第375段)。还将提到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需要在“主要关切领域”这一节中增加一个新的第1段(见“有重点的结论意见”一节)。
433. 委员会将继续在结论意见中说明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的日期,提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它们应承担的义务。如果已经过了提交下一次报告的时间或仍在当年的话,将请缔约国把下两份报告合并提交。
(g)缔约国报告和对问题和提问清单的答复格式和长度
434. 委员会确认,委员会报告准则(A/57/38,第二节,附件)规定,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的页数限制分别为100页和70页。缔约国可以增加附件,但这些附件不翻译。
435. 缔约国对问题单和提问的答复应当准确、简明扼要,不超过25至30页的页数限制(字体为Times New Roman,字号12)。在转交问题和提问清单时,也会这样通知缔约国。缔约国可以增加几页,数量有限,而且只是统计数据。
436. 在提交的报告或答复超出页数限制时,主席在建设性对话中将会在开幕和闭幕词中向缔约国提到这个问题。在结论意见中也将反映这方面的关切,对初次报告会将会采取一些灵活做法。
437. 请秘书处发挥更积极主动的作用,向缔约国转告委员会对报告和答复适用的页数限制规定。还请秘书处进一步努力,确保报告国及时提供答复。
(h)专门要求的报告
438. 委员会确认,第21/I号决定提出,根据《公约》第18.1(b)条,有时也需要请缔约国提出一些特别报告,目的是在有特殊原因关切侵犯的情况下,获得和审查实际和有可能侵犯妇女人权方面的资料。在这方面,委员会通过了下列订正标准和准则:
·应提供可靠充分的资料,严重或有步骤地侵犯妇女人权、不论是在什么情况下;
·基于性别、针对妇女或因其性别而受到影响的妇女受侵犯实例;
·报告应把重点放在特殊问题或由委员会确定的问题;
·缔约国应在委员会决定的会议上提交供审议的报告。
这类性质报告的标准术语是“特殊”要求的报告。审议专门报告的模式将由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决定,而且要借鉴委员会在其第三十一届会议上审议阿根廷后续报告时取得的经验。
(i)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审议《公约》的执行情况
439. 委员会决定,原则上,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它将审议缔约国实施《公约》的情况,但这只是最后一着,而且该代表团必须在场。在这样做的时候,委员会注意到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15次会议关于逐步采取措施鼓励提交过期的报告,包括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安排时间审查缔约国实施《公约》的情况,但相关缔约国代表团必须参与(见A/58/350)。a 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这种措施,特别是在缔约国批准《公约》多年之后仍没有提交初次报告,委员会对未提交报告作出评估之后。在采取这个措施之前还将进行其他努力,包括通知缔约国委员会打算在未来指定的一次会议期间讨论实施《公约》的情况,并邀请缔约国在指定会议召开之前提交要求的报告。在指定未来召开的会议时要考虑给缔约国足够的时间编写和提交报告。
(j)发展实施结论意见的后续机制
440. 委员会决定,考虑到现有的工作量,将在晚些时候再来讨论这个问题。
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441. 委员会商定在其年度报告中载列其工作方法的审查情况,以便使这些工作方法更加透明,使缔约国和其他关注执行公约情况的方方面面(包括联合国各机构、规划署、基金及民间社会组织)更易于掌握。(见第二部分,附件十)。
要求印度提交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报告
442. 委员会对印度政府未能答复委员会早些时候发出的两封信函感到失望,信中要求获得有关预计何时能收到印度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报告(分别应于1998年8月8日和2002年8月8日提交)的信息,以及关于古吉拉特事件及其对妇女影响的信息。委员会还对2004年3月2日委员会主席与印度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在纽约联合国举行的会晤表示失望,这次会晤同样没有取得期望的结果。因此,委员会决定致函印度外交部长,以谋求印度政府在提供所需资料方面的合作。
简要记录
443. 委员会从第二十九届会议起就一直在继续审议这项问题。它注意到大会第五十八届会议要求(第58/250号决议),秘书长同所有相关政府间机构全面协商,对简要记录进行一次透彻的成本效益研究,并审查有权要求提供简要记录的机构名单,以期评估这种记录的必要性,和研究是否可能以更有成效和更有效率的方式提交这些报告,并通过会议委员会向大会第五十九届会议提出报告。为了支助这项研究的筹备工作,作为目前有权要求提供简要记录的机构之一,秘书处征求了委员会的意见,包括委员会是否可以考虑放弃或削减利用简要记录的可能性,以及代替简要记录的可能替代办法。
444. 根据提议的选择,委员会表示比较赞成以所有六种正式语文在联合国网站或在有特殊设备的听音室提供数字语音会议记录。同时,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尽管委员会有权要求提供其会议的简要记录,但它没有得到任何语文的简要记录已有多年。
《公约》通过二十五周年
445. 委员会注意到其秘书处正在进行筹备,以便在大会第五十九届会议期间以圆桌讨论会的形式举行庆祝活动,纪念大会以其1979年12月18日第34/180号决议通过这项《公约》。委员会欢迎秘书处进行的努力。它决定在十月中举行纪念活动之时发布一项声明,声明将通过成员彼此以电子邮件协商后草拟。委员会议定声明的重点和方式,及其草拟时间表。声明将在12月18日再次发布。成员建议采用一系列其他方式突出纪念周年日,包括由主席向所有缔约国传达这份声明,并鼓励它们在国家一级组织活动,例如专题讨论会、圆桌讨论会和媒体活动,以提高人民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认识,和加强各缔约国对实际实现妇女人权作出承诺。
第三次委员会间会议和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十六次会议各项建议的后继行动
446. 委员会审议了第三次委员会间会议(2004年6月21日和22日,日内瓦)和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十六次会议(2004年6月23日至25日,日内瓦)的建议,尤其是关于扩充核心文件和针对各条约、目标明确的报告的准则和统一根据各项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准则(HRI/MC/2004/3)。在委员会成员初步交换意见和建议之后,委员会商定,关于这项问题的工作组(Popescu女士、Schöpp-Schilling女士和Shin女士)将草拟提案,以便由在2005年1月份举行的第三十二届会议审议和进一步讨论。又邀请成员以书面向该小组成员提交进一步的建议和意见(副本一份转送秘书处)。鉴于这项问题十分重要,成员商定,一月份应当预留充裕的时间以便能进行深入的讨论。
暂定临时措施良好做法数据库
447. 委员会讨论了Schopp-Schilling女士关于建立一个网上数据库以收集缔约国在利用暂定特别措施方面良好做法的提议。专家们可从缔约国过去及未来的报告中提取这种良好做法,选择最佳的例子放入数据库,而感兴趣的缔约国则很容易在这一数据库上进行查阅。由于秘书处执行这一建议所涉资源问题将视执行的具体方式而定,则商定委员会下届会议将根据Schopp-Schilling女士和其他委员会成员提供的具体例子,进一步审查这一提议。
第七章
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448. 委员会在2004年7月6日和23日进行的第648次和665次会议以及非正式会议上审议了题为“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的议程项目5。
委员会对议程项目5采取的行动
关于公约第2条的一般性建议26
449. 根据委员会在其第二十九届会议上作出的,委员会下一项一般性建议将涉及公约第2条的决定,有关工作将于2004年7月举行的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期间开始进行。在第一阶段,委员会将在公开会议期间就拟议一般性建议进行全面谈论和意见交流。已鼓励专门机构、联合国其他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参加讨论,并酌情编写非正式背景文件。委员会秘书处已广为通报了这一决定,包括致函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及一些非政府组织。有关资料还张贴在提高妇女地位司的网站上。
450. 委员会在7月21日举行了一般性讨论,来自七个非政府组织和四个联合国实体的代表参加了讨论。其后,委员会商定成立一个闭会期间工作队,核心成员为Flinterman先生、Manalo女士、Morvai女士和Simonovic女士。工作队将确定自己的工作方法,并在闭会期间编制一份文件,内载所提议的成分,供委员会讨论。工作队将从以下来源汲取养料:委员会在乌得勒支举行的非正式会议上就这一专题进行的初步讨论,以及7月21日进行的一般性辩论期间提出的投入和建议。将邀请委员会其他所有感兴趣的成员向工作队成员提出建议。
第八章
第三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451. 委员会为该届会议通过以下临时议程:
1.会议开幕。
2.委员会新成员庄严宣誓。
3.选举主席团成员。
4.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5.主席关于第三十一届会议和第三十二届会议之间开展活动的报告。
6.审议缔约国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7.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情况。
8.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9.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10.第三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1.通过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的报告。
第九章
通过报告
452. 委员会在其第665次会议上审议了第三十一届会议(见CEDAW/C/SR.665)的报告草稿(CEDAW/C/2004/II/CRP.3和Add.1-8),并通过了在谈论期间经口头订正的报告。
附件一
截至2003年8月1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
缔约国 |
收到批准书或加入书 (a), 继承 (b) 的日期 |
生效日期 |
阿富汗 |
2003年3月5日 |
2003年4月3日 |
阿尔巴尼亚 |
1994年5月11日 a |
1994年6月10日 |
阿尔及利亚 |
1996年5月22日 a |
1996年6月21日 |
安道尔 |
1997年1月15日 a |
1997年2月14日 |
安哥拉 |
1986年9月17日 a |
1986年10月17日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1989年8月1日 a |
1989年8月31日 |
阿根廷 |
1985年7月15日 |
1985年8月14日 |
亚美尼亚 |
1993年9月13日 a |
1993年10月13日 |
澳大利亚 |
1983年7月28日 |
1983年8月27日 |
奥地利 |
1982年3月31日 |
1982年4月30日 |
阿塞拜疆 |
1995年7月10日 a |
1995年8月9日 |
巴哈马 |
1993年10月8日 a |
1993年11月7日 |
巴林 |
2002年6月18日 a |
2002年7月18日 |
孟加拉国 |
1984年11月6日 a |
1984年12月6日 |
巴巴多斯 |
1980年10月16日 |
1981年9月3日 |
白俄罗斯 |
1981年2月4日 |
1981年9月3日 |
比利时 |
1985年7月10日 |
1985年8月9日 |
伯利兹 |
1990年5月16日 |
1990年6月15日 |
贝宁 |
1992年3月12日 |
1992年4月11日 |
不丹 |
1981年8月31日 |
1981年9月30日 |
玻利维亚 |
1990年6月8日 |
1990年7月8日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1993年9月1日 b |
1993年10月1日 |
博茨瓦纳 |
1996年8月13日 a |
1996年9月12日 |
巴西 |
1984年2月1日 |
1984年3月2日 |
保加利亚 |
1982年2月8日 c |
1982年3月10日 |
布基纳法索 |
1987年10月14日 a |
1987年11月13日 |
布隆迪 |
1992年1月8日 |
1992年2月7日 |
柬埔寨 |
1992年10月15日 a |
1992年11月14日 |
喀麦隆 |
1994年8月23日 |
1994年9月22日 |
加拿大 |
1981年12月10日 |
1982年1月9日 |
佛得角 |
1980年12月5日 a |
1981年9月3日 |
中非共和国 |
1991年6月21日 a |
1991年7月21日 |
乍得 |
1995年6月9日 a |
1995年7月9日 |
智利 |
1989年12月7日 |
1990年1月6日 |
中国 |
1980年11月4日 b |
1981年9月3日 |
哥伦比亚 |
1982年1月19日 |
1982年2月18日 |
科摩罗 |
1994年10月31日 a |
1994年11月30日 |
刚果 |
1982年7月26日 |
1982年8月25日 |
哥斯达黎加 |
1986年4月4日 |
1986年5月4日 |
科特迪瓦 |
1995年12月18日 |
1996年1月17日 |
克罗地亚 |
1992年9月9日 b |
1992年10月9日 |
古巴 |
1980年7月17日 |
1981年9月3日 |
塞浦路斯 |
1985年7月23日 a |
1985年8月22日 |
捷克共和国 c |
1993年2月22日 b |
1993年3月24日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2001年2月27日 a |
2001年4月29日 |
刚果民主共和国 d |
1986年10月17日 |
1986年11月16日 |
丹麦 |
1983年4月21日 |
1983年5月21日 |
吉布提 |
1998年12月2日 a |
1999年1月1日 |
多米尼克 |
1980年9月15日 |
1981年10月15日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1982年9月2日 |
1982年10月2日 |
厄瓜多尔 |
1981年11月9日 |
1981年12月9日 |
埃及 |
1981年9月18日 |
1981年10月18日 |
萨尔瓦多 |
1981年8月19日 |
1981年9月18日 |
赤道几内亚 |
1984年10月23日 a |
1984年11月22日 |
厄立特里亚 |
1995年9月5日 a |
1995年10月5日 |
爱沙尼亚 |
1991年10月21日 a |
1991年11月20日 |
埃塞俄比亚 |
1981年9月10日 |
1981年10月10日 |
斐济 |
1995年8月28日 a |
1995年9月27日 |
芬兰 |
1986年9月4日 |
1986年10月4日 |
法国 |
1983年12月14日 |
1984年1月13日 |
加蓬 |
1983年1月21日 |
1983年2月20日 |
冈比亚 |
1993年4月16日 |
1993年5月16日 |
格鲁吉亚 |
1994年10月26日 a |
1994年11月25日 |
德国 e |
1985年7月10日 |
1985年8月9日 |
加纳 |
1986年1月2日 |
1986年2月1日 |
希腊 |
1983年6月7日 |
1983年7月7日 |
格林纳达 |
1990年8月30日 |
1990年9月29日 |
危地马拉 |
1982年8月12日 |
1982年9月11日 |
几内亚 |
1982年8月9日 |
1982年9月8日 |
几内亚比绍 |
1985年8月23日 |
1985年9月22日 |
圭亚那 |
1980年7月17日 |
1981年9月3日 |
海地 |
1981年7月20日 |
1981年9月3日 |
洪都拉斯 |
1983年3月3日 |
1983年4月2日 |
匈牙利 |
1980年12月22日 |
1981年9月3日 |
冰岛 |
1985年6月18日 |
1985年7月18日 |
印度 |
1993年7月9日 |
1993年8月8日 |
印度尼西亚 |
1984年9月13日 |
1984年10月13日 |
伊拉克 |
1986年8月13日 a |
1986年9月12日 |
爱尔兰 |
1985年12月23日 a |
1986年1月22日 |
以色列 |
1991年10月3日 |
1991年11月2日 |
意大利 |
1985年6月10日 |
1985年7月10日 |
牙买加 |
1984年10月19日 |
1984年11月18日 |
日本 |
1985年6月25日 |
1985年7月25日 |
约旦 |
1992年7月1日 |
1992年7月31日 |
哈萨克斯坦 |
1998年8月26日 a |
1998年9月25日 |
肯尼亚 |
1984年3月9日 a |
1984年4月8日 |
基里巴斯 |
2004年3月17日 |
2004年4月16日 |
科威特 |
1994年9月2日 a |
1994年10月2日 |
吉尔吉斯斯坦 |
1997年2月10日 a |
1997年3月12日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1981年8月14日 |
1981年9月13日 |
拉脱维亚 |
1992年4月14日 a |
1992年5月14日 |
黎巴嫩 |
1997年4月16日 a |
1997年5月16日 |
莱索托 |
1995年8月22日 |
1995年9月21日 |
利比里亚 |
1984年7月17日 a |
1984年8月16日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1989年5月16日 a |
1989年6月15日 |
列支敦士登 |
1995年12月22日 a |
1996年1月21日 |
立陶宛 |
1994年1月18日 a |
1994年2月17日 |
卢森堡 |
1989年2月2日 |
1990年3月4日 |
马达加斯加 |
1989年3月17日 |
1989年4月16日 |
马拉维 |
1987年3月12日 a |
1987年4月11日 |
马来西亚 |
1995年7月5日 a |
1995年8月4日 |
马尔代夫 |
1993年7月1日 a |
1993年7月31日 |
马里 |
1985年9月10日 |
1985年10月10日 |
马耳他 |
1991年3月8日 a |
1991年4月7日 |
毛里塔尼亚 |
2001年5月10日 a |
2001年6月9日 |
毛里求斯 |
1984年7月9日 a |
1984年8月8日 |
墨西哥 |
1981年3月23日 |
1981年9月3日 |
蒙古 |
1981年7月20日 |
1981年9月3日 |
摩洛哥 |
1993年6月21日 a |
1993年7月21日 |
莫桑比克 |
1997年4月16日 a |
1997年5月16日 |
缅甸 |
1997年7月22日 a |
1997年8月21日 |
纳米比亚 |
1992年11月23日 a |
1992年12月23日 |
尼泊尔 |
1991年4月22日 |
1991年5月22日 |
荷兰 |
1991年7月23日 |
1991年8月22日 |
新西兰 |
1985年1月10日 |
1985年2月9日 |
尼加拉瓜 |
1981年10月27日 |
1981年11月26日 |
尼日尔 |
1999年10月8日 a |
1999年11月7日 |
尼日利亚 |
1985年6月13日 |
1985年7月13日 |
挪威 |
1981年5月21日 |
1981年9月3日 |
巴基斯坦 |
1996年3月12日 a |
1996年4月11日 |
巴拿马 |
1981年10月29日 |
1981年11月28日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1995年1月12日 a |
1995年2月11日 |
巴拉圭 |
1987年4月6日 a |
1987年5月6日 |
秘鲁 |
1982年9月13日 |
1982年10月13日 |
菲律宾 |
1981年8月5日 |
1981年9月4日 |
波兰 |
1980年7月30日 |
1981年9月3日 |
葡萄牙 |
1980年7月30日 |
1981年9月3日 |
大韩民国 |
1984年12月27日 |
1985年1月26日 |
摩尔多瓦共和国 |
1994年7月1日 a |
1994年7月31日 |
罗马尼亚 |
1982年1月7日 |
1982年2月6日 |
俄罗斯联邦 |
1981年1月23日 |
1981年9月3日 |
卢旺达 |
1981年3月2日 |
1981年9月3日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1985年4月25日 a |
1985年5月25日 |
圣卢西亚 |
1982年10月8日 a |
1982年11月7日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1981年8月4日 a |
1981年9月3日 |
萨摩亚 |
1992年9月25日 a |
1992年10月25日 |
圣马力诺 |
2003年12月10日 |
2004年1月9日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2003年6月3日 |
2003年7月2日 |
沙特阿拉伯 |
2000年9月7日 |
2000年10月7日 |
塞内加尔 |
1985年2月5日 |
1985年3月7日 |
塞尔维亚和黑山 f |
2001年3月12日 b |
2001年4月10日 |
塞舌尔 |
1992年5月5日 a |
1992年6月4日 |
塞拉利昂 |
1988年11月11日 |
1988年12月11日 |
新加坡 |
1995年10月5日 a |
1995年11月4日 |
斯洛伐克 |
1993年5月28日 a |
1993年6月27日 |
斯洛文尼亚 |
1992年7月6日 b |
1992年8月5日 |
所罗门群岛 |
2002年5月6日 a |
2002年6月4日 |
南非 |
1995年12月15日 |
1996年1月14日 |
西班牙 |
1984年1月5日 |
1984年2月4日 |
斯里兰卡 |
1981年10月5日 |
1981年11月4日 |
苏里南 |
1993年3月1日 a |
1993年3月31日 |
瑞典 |
1980年7月2日 |
1981年9月3日 |
斯威士兰 |
1997年3月27日 |
1997年4月26日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2003年3月18日 a |
2003年4月16日 |
塔吉克斯坦 |
1993年10月26日 a |
1993年11月25日 |
泰国 |
1985年8月9日 a |
1985年9月8日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
1994年1月18日 b |
1994年2月17日 |
东帝汶 |
2003年4月16日 a |
2003年5月14日 |
多哥 |
1983年9月26日 a |
1983年10月26日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1990年1月12日 |
1990年2月11日 |
突尼斯 |
1985年9月20日 |
1985年10月20日 |
土耳其 |
1985年12月20日 a |
1986年1月19日 |
土库曼斯坦 |
1997年5月1日 a |
1997年5月31日 |
图瓦卢 |
1999年10月6日a |
1999年11月5日 |
乌干达 |
1985年7月22日 |
1985年8月21日 |
乌克兰 |
1981年3月12日 |
1981年9月3日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1986年4月7日 |
1986年5月7日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1985年8月20日 |
1985年9月19日 |
乌拉圭 |
1981年10月9日 |
1981年11月8日 |
乌兹别克斯坦 |
1995年7月19日 a |
1995年8月18日 |
瓦努阿图 |
1995年9月8日 a |
1995年10月8日 |
委内瑞拉 |
1983年5月2日 |
1983年6月1日 |
越南 |
1982年2月17日 |
1982年3月19日 |
也门 g |
1984年5月30日 a |
1984年6月29日 |
赞比亚 |
1985年6月21日 |
1985年7月21日 |
津巴布韦 |
1991年5月13日 a |
1991年6月12日 |
a批准,加入。
b继承。
c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在1993年1月1日成为单独国家之前是捷克斯洛伐克的一部分,捷克斯洛伐克1982年2月16日批准了公约。
d1997年5月17日起,扎伊尔改称为刚果民主共和国。
e1990年10月3日起,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于1980年7月9日批准公约)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于1985年7月10日批准公约)统一成为单一主权国家,在联合国内以德国名义行事。
f2003年2月4日,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改称塞尔维亚和黑山。
g1990年5月22日,民主也门和也门合并为一个国家,在联合国内以也门名义行事。
附件二
已将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的接受书交存秘书长的缔约国
缔约国 |
接受日期 |
安道尔 |
2002 年 10 月 14 日 |
澳大利亚 |
1998 年 6 月 4 日 |
奥地利 |
2000 年 9 月 11 日 |
巴哈马 |
2003 年 1 月 17 日 |
巴西 |
1997 年 3 月 5 日 |
加拿大 |
1997 年 11 月 3 日 |
智利 |
1998 年 5 月 8 日 |
中国 |
2002 年 7 月 10 日 |
克罗地亚 |
2003 年 10 月 24 日 |
塞浦路斯 |
2002 年 7 月 30 日 |
丹麦 |
1996 年 3 月 12 日 |
埃及 |
2001 年 8 月 2 日 |
芬兰 |
1996 年 3 月 18 日 |
法国 |
1997 年 8 月 8 日 |
德国 |
2002 年 2 月 25 日 |
危地马拉 |
1999 年 6 月 3 日 |
冰岛 |
2002 年 5 月 8 日 |
爱尔兰 |
2004 年 6 月 11 日 |
意大利 |
1996 年 5 月 31 日 |
日本 |
2003 年 6 月 12 日 |
约旦 |
2002 年 1 月 11 日 |
莱索托 |
2001 年 11 月 12 日 |
列支敦士登 |
1997 年 4 月 15 日 |
卢森堡 |
2003 年 7 月 1 日 |
马达加斯加 |
1996 年 7 月 19 日 |
马尔代夫 |
2002 年 2 月 7 日 |
马里 |
2002 年 6 月 20 日 |
马耳他 |
1997 年 3 月 5 日 |
毛里求斯 |
2002 年 10 月 29 日 |
墨西哥 |
1996 年 9 月 16 日 |
蒙古 |
1997 年 12 月 19 日 |
荷兰 a |
1997 年 12 月 10 日 |
新西兰 |
1996 年 9 月 26 日 |
尼日尔 |
2002 年 5 月 1 日 |
挪威 |
1996 年 3 月 29 日 |
巴拿马 |
1996 年 11 月 5 日 |
菲律宾 |
2003 年 11 月 12 日 |
葡萄牙 |
2002 年 1 月 8 日 |
大韩民国 |
1996 年 8 月 12 日 |
瑞典 |
1996 年 7 月 17 日 |
瑞士 |
1997 年 12 月 2 日 |
土耳其 |
1999 年 12 月 9 日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b |
1997 年 11 月 19 日 |
乌拉圭 |
2004 年 1 月 8 日 |
a代表在欧洲的王国、荷属安的列斯和阿鲁巴。
b代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马恩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附件三
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缔约国 |
签署日期 |
批准/加入日期 a |
|
阿尔巴尼亚 |
2003 年 6 月 23 日 a |
||
安道尔 |
2001 年 7 月 9 日 |
2002 年 10 月 14 日 |
|
阿根廷 |
2000 年 2 月 28 日 |
||
奥地利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2000 年 9 月 6 日 |
|
阿塞拜疆 |
2000 年 6 月 6 日 |
2001 年 6 月 1 日 |
|
孟加拉国 b |
2000 年 9 月 6 日 |
2000 年 9 月 6 日 |
|
白俄罗斯 |
2002 年 4 月 29 日 |
||
比利时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
伯利兹 b |
2002 年 12 月 9 日 a |
||
贝宁 |
2000 年 5 月 25 日 |
||
玻利维亚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2000 年 9 月 27 日 |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2000 年 9 月 7 日 |
2002 年 9 月 4 日 |
|
巴西 |
2001 年 3 月 13 日 |
2002 年 6 月 28 日 |
|
保加利亚 |
2000 年 6 月 6 日 |
||
布基纳法索 |
2001 年 11 月 16 日 |
||
布隆迪 |
2001 年 11 月 13 日 |
||
柬埔寨 |
2001 年 11 月 11 日 |
||
加拿大 |
2002 年 10 月 18 日 a |
||
智利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
哥伦比亚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
哥斯达黎加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2001 年 9 月 20 日 |
|
克罗地亚 |
2000 年 6 月 5 日 |
2001 年 3 月 7 日 |
|
古巴 |
2000 年 3 月 17 日 |
||
塞浦路斯 |
2001 年 2 月 8 日 |
2002 年 4 月 26 日 |
|
捷克共和国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2001 年 2 月 26 日 |
|
丹麦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2000 年 5 月 31 日 |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2000 年 3 月 14 日 |
2001 年 8 月 10 日 |
|
厄瓜多尔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2002 年 2 月 5 日 |
|
萨尔瓦多 |
2001 年 4 月 4 日 |
||
芬兰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2000 年 12 月 29 日 |
|
法国 |
1999 年 1 2 月 10 日 |
2000 年 6 月 9 日 |
|
格鲁吉亚 |
2002 年 8 月 1 日 a |
||
德国 |
2000 年 12 月 10 日 |
2002 年 1 月 15 日 |
|
加纳 |
2000 年 2 月 24 日 |
||
希腊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2002 年 1 月 24 日 |
|
危地马拉 |
2000 年 9 月 7 日 |
2002 年 5 月 9 日 |
|
几内亚比绍 |
2000 年 9 月 12 日 |
||
匈牙利 |
2000 年 12 月 22 日 a |
||
冰岛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2001 年 3 月 6 日 |
|
印度尼西亚 |
2000 年 2 月 28 日 |
||
爱尔兰 |
2000 年 9 月 7 日 |
2000 年 9 月 7 日 |
|
意大利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2000 年 9 月 22 日 |
|
哈萨克斯坦 |
2000 年 9 月 6 日 |
2001 年 8 月 24 日 |
|
吉尔吉斯斯坦 |
2002 年 7 月 22 日 a |
||
莱索托 |
2000 年 9 月 6 日 |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2004 年 6 月 18 日 a |
||
列支敦士登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2001 年 10 月 24 日 |
|
立陶宛 |
2000 年 9 月 8 日 |
||
卢森堡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2003 年 7 月 1 日 |
|
马达加斯加 |
2000 年 9 月 7 日 |
||
马拉维 |
2000 年 9 月 7 日 |
||
马里 |
2000 年 12 月 5 日 a |
||
毛里求斯 |
2001 年 11 月 11 日 |
||
墨西哥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2002 年 3 月 15 日 |
|
蒙古 |
2000 年 9 月 7 日 |
2002 年 3 月 28 日 |
|
纳米比亚 |
2000 年 5 月 19 日 |
2000 年 5 月 26 日 |
|
尼泊尔 |
2001 年 12 月 18 日 |
||
荷兰 c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2002 年 5 月 22 日 |
|
新西兰 d |
2000 年 9 月 7 日 |
2000 年 9 月 7 日 |
|
尼日利亚 |
2000 年 9 月 8 日 |
||
挪威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2002 年 3 月 5 日 |
|
巴拿马 |
2000 年 6 月 9 日 |
2001 年 5 月 9 日 |
|
巴拉圭 |
1999 年 12 月 28 日 |
2001 年 5 月 14 日 |
|
秘鲁 |
2000 年 12 月 22 日 |
2001 年 4 月 9 日 |
|
菲律宾 |
2000 年 3 月 21 日 |
||
波兰 |
2003 年 12 月 22 日 a |
||
葡萄牙 |
2000 年 2 月 16 日 |
2002 年 4 月 26 日 |
|
罗马尼亚 |
2000 年 9 月 6 日 |
||
俄罗斯联邦 |
2001 年 5 月 8 日 |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2000 年 9 月 6 日 |
||
塞内加尔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2000 年 5 月 26 日 |
|
塞尔维亚和黑山 |
2003 年 7 月 31 日 a |
||
塞舌尔 |
2002 年 7 月 22 日 |
||
塞拉利昂 |
2000 年 9 月 8 日 |
||
斯洛伐克 |
2000 年 6 月 5 日 |
2000 年 11 月 17 日 |
|
斯洛文尼亚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
所罗门群岛 |
2002 年 5 月 6 日 a |
||
西班牙 |
2000 年 3 月 14 日 |
2001 年 7 月 6 日 |
|
斯里兰卡 |
2002 年 10 月 15 日 a |
||
瑞典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2003 年 4 月 24 日 |
|
塔吉克斯坦 |
2000 年 9 月 7 日 |
||
泰国 |
2000 年 6 月 14 日 |
2000 年 6 月 14 日 |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
2000 年 4 月 3 日 |
||
东帝汶 |
2003 年 4 月 16 日 a |
||
土耳其 |
2000 年 9 月 8 日 |
||
乌克兰 |
2000 年 9 月 7 日 |
||
乌拉圭 |
2000 年 5 月 9 日 |
2001 年 7 月 26 日 |
|
委内瑞拉 |
2000 年 3 月 17 日 |
2002 年 5 月 13 日 |
a加入。
b批准时依照附加议定书第10(1)条附加声明。
c代表在欧洲的王国、荷属安的列斯和阿鲁巴。
d附有一项声明,大意是“根据托克劳的宪政地位,并考虑到新西兰政府将通过《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自决程序发展自治的承诺,该国政府必须先行根据与该领土进行适当协商的结果存放这样一项声明,否则此项批准不延伸至托克劳。”
附件四
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和第三十一届会议收到的文件
文件编号 |
标题或说明 |
||
A.第三十届会议 |
|||
CEDAW/C/ 200 4/I/1 |
附加说明的临时议程 |
||
CEDAW/C/ 200 4/I/2 |
秘书长的报告 :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
||
CEDAW/C/ 200 4/I/3 |
秘书长的说明 : 各专门机构关于在其活动范围各领域内执行《公约》的情况提供的报告 |
||
CEDAW/C/ 200 4/I/3/Add.1 |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报告 |
||
CEDAW/C/ 200 4/I/3/Add.2 |
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 |
||
CEDAW/C/ 200 4/I/3/Add.3 |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报告 |
||
CEDAW/C/ 2004 /I/3/Add.4 |
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 |
||
CEDAW/C/ 2004 /I/4 和 Add.1 和 Add.2 |
秘书处的报告 : 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
||
缔约国的报告 |
|||
CEDAW/C/NPL /2 -3 |
尼泊尔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合并报告 |
||
CEDAW/C/KGZ /2和A dd.1 |
吉尔吉斯斯坦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
||
CEDAW/C/KWT/1- 2 |
科威特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合并报告 |
||
CEDAW/C/BTN/ 1-3 和CEDAW/C/BTN/ 1-6/Corr.1 |
不丹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合并报告 |
||
CEDAW/C/ NGA / 4-5 |
尼日利亚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合并报告 |
||
CEDAW/C/DEU /5 |
德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
||
CEDAW/C/ BLR / 4- 6 |
白俄罗斯的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
||
CEDAW/C/ ETH / 4-5 |
埃塞俄比亚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
||
B.第三十一届会议 |
|||
CEDAW/C/ 2004 /II/1 |
附加说明的临时议程 |
||
CEDAW/C/ 2004 /II/2 |
秘书长的报告 :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
||
CEDAW/C/ 2004 /II/3 |
秘书长的说明 : 各专门机构关于在其活动范围各领域内执行《公约》的情况提供的报告 |
||
CEDAW/C/ 2004 /II/3/Add.1 |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报告 |
||
CEDAW/C/ 2004 /II/3/Add. 2 |
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 |
||
CEDAW/C/200 4 /II/3/Add.3 |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报告 |
||
CEDAW/C/200 4 /II/3/Add.4 |
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 |
||
CEDAW/C/200 4 /II/4 CEDAW/C/200 4 /4 / Add.1 |
秘书处的报告 : 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
||
缔约国的报告 |
|||
CEDAW/C/AGO /1-3 CEDAW/C/ AGO /4 -5 |
安哥拉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合并报告;安哥拉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合并报告 |
||
CEDAW/C/ LVA/1- 3 |
拉脱维亚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合并报告 |
||
CEDAW/C/ MLT/ 1-3 |
马耳他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合并报告 |
||
CEDAW/C/ GNQ/2 -3 和 CEDAW/C/ GNQ / 4-5 |
赤道几内亚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合并报告和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合并报告 |
||
CEDAW/C/ BGD/5 |
孟加拉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
||
CEDAW/C/ DOM / 5 |
多米尼加共和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
||
CEDAW/C/ESP /5 |
西班牙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
||
CEDAW/C/ ARG/ 5/Add.1 |
阿根廷的第五次定期报告的后续报告 |
附件五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成员
成员姓名 |
国籍 |
Ayse Feride Acar * |
土耳其 |
Sjamsiah Achmad * |
印度尼西亚 |
Meriem Belmihoub-Zerdani ** |
阿尔及利亚 |
Huguette Bokpe Gnancadja ** |
贝宁 |
Dorcas Coker-Appiah ** |
加纳 |
Cornelis Flinterman ** |
荷兰 |
Naela Gabr ** |
埃及 |
Fran ç oise Gaspard * |
法国 |
Yolanda Ferrer Gómez * |
古巴 |
Aída González Martínez * |
墨西哥 |
Salma Khan ** |
孟加拉国 |
Fatima Kwaku * |
尼日利亚 |
Rosario Manalo ** |
菲律宾 |
G öran Melander * |
瑞典 |
K risztina Morvai ** |
匈牙利 |
Pramila Patten ** |
毛里求斯 |
Victoria Popescu ** |
罗马尼亚 |
F umiko Saiga ** |
日本 |
Hanna Beate Schöpp-Schilling * |
德国 |
Heisoo Shin * |
大韩民国 |
Dubravka Š imonovic ** |
克罗地亚 |
Maria Regina Tavares da Silva * |
葡萄牙 |
*2004年任期届满。
**2006年任期届满。
附件六
截至2004年8月1日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报告及其审议的情况
缔约国 |
应 提交日期 a |
提交日期 |
委员会审议(届会(年份)) |
阿富汗 |
2004年4月4日 |
||
阿尔巴尼亚 |
|||
初次报告 |
1995 年 6 月 10 日 |
2002年5月20日(CEDAW/C/ALB/1-2) |
第二十八届 (2003)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9年6月10日 |
2002年5月20日(CEDAW/C/ALB/1-2) |
第二十八届 (2003)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3年6月10日 |
||
阿尔及利亚 |
|||
初次报告 |
1997 年6月21日 |
1998年9月1日(CEDAW/C/DZA/1) 1998年12月1日 (CEDAW/C/DZA/Add.1) |
第二十届(1999)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1年6月21日 |
2003年1月29日(CEDAW/C/DZA/2) |
|
安道尔 |
|||
初次报告 |
1998年2月14日 |
2000年6月23日(CEDAW/C/AND/1) |
第二十五届(2001)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2年2月14日 |
||
安哥拉 |
|||
初次报告 |
1987 年 10月17日 |
2002年5月2日(CEDAW/C/AGO/1-3) |
第三十一届(2004)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1 年10月17日 |
2002年5月2日(CEDAW/C/AGO/1-3) |
第三十一届(2004)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5 年10月17日 |
2002年5月2日(CEDAW/C/AGO/1-3) |
第三十一届(2004)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9年10月17日 |
2004年5月20日(CEDAW/C/AGO/4-5) |
第三十一届(2004)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3年10月17日 |
2004年5月20日(CEDAW/C/AGO/4-5) |
第三十一届(2004)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
初次报告 |
1990 年8月31日 |
1994年9月21日(CEDAW/C/ANT/1-3) |
第十七届(1997)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4 年8月31日 |
1994年9月21日(CEDAW/C/ANT/1-3) |
第十七届(1997)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8年8月31日 |
1994年9月21日(CEDAW/C/ANT/1-3) |
第十七届(1997)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2年8月31日 |
||
阿根廷 |
|||
初次报告 |
1986 年8月14日 |
1986年10月6日(CEDAW/C/5/Add.39) |
第七届(1988)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 年8月14日 |
1992年2月13日(CEDAW/C/ARG/2) 1994 5月27日 (CEDAW/C/ARG/2/Add.1 ) 1994年8月9日 (CEDAW/C/ARG/2/Add.2 ) |
第十七届(1997)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 年8月14日 |
1996年10月1日(CEDAW/C/ARG/3) |
第十七届(1997)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8月14日 |
2000 年1月18日 (CEDAW/C/ARG/4) |
特别会议(2002)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8月14日 |
2002年1月15日(CEDAW/C/ARG/5) |
特别会议(2002) |
后续报告 |
2004年1月5日 |
2004年1月29日(CEDAW/C/ARG/follow-up to CEDAW/C/ARG/5) |
第三十一届(2004) |
亚美尼亚 |
|||
初次报告 |
1994 年10月13日 |
1994年11月30日(CEDAW/C/ARM/1)1997年2月10日 (CEDAW/C/ARM/1/Corr.1) |
第十七届(1997)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8年10月13日 |
1999年8月23日CEDAW/C/ARM/2 |
特别会议(2002)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2年10月13日 |
||
澳大利亚 |
|||
初次报告 |
1984 年8月27日 |
1986年10月3日 (CEDAW/C/5/Add.40) |
第七届(1988)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8 年8月27日 |
1992 年7月24日 (CEDAW/C/AUL/2) |
第十三届(1994)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2 年8月27日 |
1995 年3月1日 (CEDAW/C/AUL/3) |
第十七届(1997)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6 年8月27日 |
2004年1月29日(CEDAW/C/AUL/4-5)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0年8月27日 |
2004年1月29日(CEDAW/C/AUL/4-5) |
|
奥地利 |
|||
初次报告 |
1983 年 8月30日 |
1983 年10月20日 (CEDAW/C/5/Add.17) |
第四届(1985)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7 年 8月30日 |
1989 年12月18日 (CEDAW/C/13/Add.27) |
第十届(1991)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1 年 8月30日 |
1997 年4月25日 (CEDAW/C/AUT/3-4) |
第二十三届(2000)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5 年 8月30日 |
1997 年4月25日 (CEDAW/C/AUT/3-4) |
第二十三届(2000)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9年4月30日 |
1999年9月20日(CEDAW/C/AUT/5) |
第二十三届(2000)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3年4月30日 |
||
阿塞拜疆 |
|||
初次报告 |
1996 年 8月9日 |
1996 年9月11日 (CEDAW/C/AZE/1) |
第十八届(1998)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0年8月9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4年8月9日 |
||
巴哈马 |
|||
初次报告 |
1994 年11月5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8年11月5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2年11月5日 |
||
巴林 |
|||
初次报告 |
2003年7月18日 |
||
孟加拉国 |
|||
初次报告 |
1985年11月6日 |
1986年3月12日(CEDAW/C/5/Add.34) |
第六届(1987)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9年11月6日 |
1990 年2月23日 (CEDAW/C/13/Add.30) |
第十二届(1993)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3年11月6日 |
1997 年3月27日 (CEDAW/C/BGD/3-4) |
第十七届(1997)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7年11月6日 |
1997 年3月27日 (CEDAW/C/BGD/3-4) |
第十七届(1997)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1年12月6日 |
2002年12月27日(CEDAW/C/BGD/5) |
第三十一届(2004) |
巴巴多斯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3日 |
1990年4月11日(CEDAW/C/5/Add.64) |
第十一届(1992)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3日 |
1991 年 12月4日(CEDAW/C/BAR/2-3) |
第十三届(1994)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3日 |
1991 年12月4日 (CEDAW/C/BAR/2-3) |
第十三届1994)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5年9月3日 |
2000年11月24日(CEDAW/C/BAR/4) |
特别会议(2002)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9年9月3日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3年9月3日 |
||
白俄罗斯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3日 |
1982 年10月4日 (CEDAW/C/5/Add.5) |
第二届(1983)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3日 |
1987 年3月3日 (CEDAW/C/13/Add.5) |
第八届(1989)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3日 |
1993 年7月1日 (CEDAW/C/BLR/3) |
第二十二届(2000)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3日 |
2002年12月19日(CEDAW/C/BLR/4-6) |
第三十届(2004)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3日 |
2002年12月19日(CEDAW/C/BLR/4-6) |
第三十届(2004)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3日 |
2002年12月19日(CEDAW/C/BLR/4-6) |
第三十届(2004) |
比利时 |
|||
初次报告 |
1986年8月9日 |
1987 年7月20日 (CEDAW/C/5/Add.53) |
第八届(1989)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年8月9日 |
1993 年2月9日 (CEDAW/C/BEL/2) |
第十五届(1996)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年8月9日 |
1998年9月29日(CEDAW/C/BEL/3-4) |
第二十七届 ( 2002)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8月9日 |
1998年9月29日(CEDAW/C/BEL/3-4) |
第二十七届(2002)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8月9日 |
||
伯利兹 |
|||
初次定期报告 |
1991年6月15日 |
1996 年6月19日 (CEDAW/C/BLZ/1-2) |
第二十一届(1999)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5年6月15日 |
1996 年6月19日 (CEDAW/C/BLZ/1-2) |
第二十一届(1999)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9年6月15日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3年6月15日 |
||
贝宁 |
|||
初次定期报告 |
1993年4月11日 |
2002年6月27日(CEDAW/C/BEN/1-3)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7年4月11日 |
2002年6月27日(CEDAW/C/BEN/1-3)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1年4月11日 |
2002年6月27日(CEDAW/C/BEN/1-3) |
|
不丹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30日 |
2003年1月2日(CEDAW/C/BTN/1-6) (CEDAW/C/BTN/1-6/ Corr.1) |
第三十届(2004)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30日 |
2003年1月2日(CEDAW/C/BTN/1-6) (CEDAW/C/BTN/1-6/ Corr.1) |
第三十届(2004)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30日 |
2003年1月2日(CEDAW/C/BTN/1-6) (CEDAW/C/BTN/1-6/ Corr.1) |
第三十届(2004)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30日 |
2003年1月2日(CEDAW/C/BTN/1-6) (CEDAW/C/BTN/1-6/ Corr.1) |
第三十届(2004)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30日 |
2003年1月2日(CEDAW/C/BTN/1-6) (CEDAW/C/BTN/1-6/ Corr.1) |
第三十届(2004)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30日 |
2003年1月2日(CEDAW/C/BTN/1-6) (CEDAW/C/BTN/1-6/ Corr.1) |
第三十届(2004) |
玻利维亚 |
|||
初次报告 |
1991年7月8日 |
1991年7月8日(CEDAW/C/BOL/1) 1993 年8月26日 (CEDAW/C/BOL/1/Add.1) |
第十四届(1995)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5年7月8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9年7月8日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3年7月8日 |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
初次报告 |
1994年10月1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8年10月1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2年10月1日 |
||
博茨瓦纳 |
|||
初次报告 |
1997年9月12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1年9月12日 |
||
巴西 |
|||
初次报告 |
1985年3月2日 |
2002年11月7日(CEDAW/C/BRA/1-5) |
第二十九届(2003)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9年3月2日 |
2002年11月7日(CEDAW/C/BRA/1-5) |
第二十九届(2003)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3年3月2日 |
2002年11月7日(CEDAW/C/BRA/1-5) |
第二十九届(2003)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7年3月2日 |
2002年11月7日(CEDAW/C/BRA/1-5) |
第二十九届(2003)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1年3月2日 |
2002年11月7日(CEDAW/C/BRA/1-5) |
第二十九届(2003) |
保加利亚 |
|||
初次报告 |
1983年3月10日 |
1983 年6月13日 (CEDAW/C/5/Add.15) |
第四届(1985)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7年3月10日 |
1994 年9月6日 (CEDAW/C/BGR/2-3) |
第十八届(1998)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1年3月10日 |
1994 年9月 6日(CEDAW/C/BGR/2-3) |
第十八届(1998)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5年3月10日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9年3月10日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3年3月10日 |
||
布基纳法索 |
|||
初次报告 |
1988 年 11月13日 |
1990年5月24日(CEDAW/C/5/Add.67) |
第十届(1991)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2年11月13日 |
1997 年12月11日 (CEDAW/C/BFA/2-3) |
第二十二届(2000)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6年11月13日 |
1997 年12月11日 (CEDAW/C/BFA/2-3) |
第二十二届(2000)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0年11月13日 |
2003年8月4日(CEDAW/C/BFA/4-5)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0年11月13日 |
2003年8月4日(CEDAW/C/BFA/4-5) |
|
布隆迪 |
|||
初次报告 |
1993年2月7日 |
2000年6月1日 (CEDAW/C/BDI/1) |
第二十四届(2001)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7年2月7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1年2月7日 |
||
柬埔寨 |
|||
初次报告 |
1993年11月14日 |
2004年2月11日(CEDAW/C/KHM/1-3)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7年11月14日 |
2004年2月11日(CEDAW/C/KHM/1-3)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1年11月14日 |
2004年2月11日(CEDAW/C/KHM/1-3) |
|
喀麦隆 |
|||
初次报告 |
1995年9月22日 |
1999年5月9日(CEDAW/C/CMR/1) |
第二十三届(2000)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9年9月22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3年9月22日 |
||
加拿大 |
|||
初次报告 |
1983年1月9日 |
1983 年7月15日 (CEDAW/C/5/Add.16) |
第二届(1985)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7年1月9日 |
1988 年1月20日 (CEDAW/C/13/Add.11) |
第九届(1990)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1年1月9日 |
1992 年9月9日 (CEDAW/C/CAN/3) |
第十六届(1997)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5年1月9日 |
1995 年10月2日 (CEDAW/C/CAN/4) |
第十六届(1997)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9年1月9日 |
2002年4月2日(CEDAW/C/CAN/5) 2002年12月17日 (CEDAW/C/CAN/5/ Add.1) |
第二十八届(2003)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3年1月9日 |
||
佛得角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3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3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3日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3日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3日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3日 |
||
中非共和国 |
|||
初次报告 |
1992年7月21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6年7月21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0年7月21日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4年7月21日 |
||
乍得 |
|||
初次报告 |
1996年7月9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0年7月9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4年7月9日 |
||
智利 |
|||
初次报告 |
1991年1月6日 |
1991年9月3日(CEDAW/C/CHI/1) |
第十四届(1995)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5年1月6日 |
1995 年3月9日 (CEDAW/C/CHI/2) |
第二十一届(1999)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9年1月6日 |
1999年11月1日(CEDAW/C/CHI/3) |
第二十一届(1999)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3年1月6日 |
||
中国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3日 |
1983 年5月25日 (CEDAW/C/5/Add.14) |
第三届(1984)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3日 |
1989 年6月22日 (CEDAW/C/13/Add.26) |
第十一届(1992)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3日 |
1997 年5月29日 (CEDAW/C/CHN/3-4) 1998年8月31日(CEDAW/C/CHN/3-4/ Add.1 & Add.2) |
第二十届(1999)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3日 |
1997 年5月29日 (CEDAW/C/CHN/3-4) 1998年8月31日(CEDAW/C/CHN/3-4/ Add.1 & Add.2) |
第二十届(1999)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3日 |
2004年2月4日(CEDAW/C/CHN/5-6 and Add.1 & Add.2)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3日 |
2004年2月4日(CEDAW/C/CHN/5-6 and add.1 & add.2) |
|
哥伦比亚 |
|||
初次报告 |
1983年2月18日 |
1986年1月16日(CEDAW/C/5/Add.32) |
第六届(1987)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7年2月18日 |
1993 年1月14日 (CEDAW/C/COL/2-3) 1993 年9月2日 (CEDAW/C/COL/2-3/ Rev.1) |
第十三届(1994)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1年2月18日 |
1993 年1月14日 (CEDAW/C/COL/2-3) 1993 年9月2日 (CEDAW/C/COL/2-3/ Rev.1) |
第十三届(1994)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5年2月18日 |
19977月8日(CEDAW/C/COL/4) 1998年10月13日(CEDAW/C/COL/4/ Add.1) |
第二十届1999)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9年2月18日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3年2月18日 |
||
科摩罗 |
|||
初次报告 |
1995年11月30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9年11月30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3年11月30日 |
||
刚果 |
|||
初次报告 |
1983年8月25日 |
2002年4月8日(CEDAW/C/COG/1-5) |
第二十八届(2003)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7年8月25日 |
2002年4月8日(CEDAW/C/COG/1-5) |
第二十八届(2003)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1年8月25日 |
2002年4月8日(CEDAW/C/COG/1-5) |
第二十八届(2003)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5年8月25日 |
2002年4月8日(CEDAW/C/COG/1-5) |
第二十八届(2003)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9年8月25日 |
2002年4月8日(EDAW/C/COG/1-5) |
第二十八届(2003)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3年8月25日 |
||
哥斯达黎加 |
|||
初次报告 |
1987年5月4日 |
2001年7月10日(CEDAW/C/CRI/1-3) |
第二十九届(2003)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1年5月4日 |
2001年7月10日(CEDAW/C/CRI/1-3) |
第二十九届(2003)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5年5月4日 |
2001年7月10日(CEDAW/C/CRI/1-3) |
第二十九届(2003)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9年5月4日 |
2002年11月21日(CEDAW/C/CRI/4) |
第二十九届(2003)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3年5月4日 |
||
科特迪瓦 |
|||
初次报告 |
1997年1月17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1年1月17日 |
||
克罗地亚 |
|||
初次报告 |
1993年10月9日 |
1995 年1月10日 (CEDAW/C/CRO/1) |
第十八届(1998)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7年10月9日 |
2003年10月17日(CEDAW/C/CRO/2-3)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1年10月9日 |
2003年10月17日(CEDAW/C/CRO/2-3) |
|
古巴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3日 |
1982 年9月27日 (CEDAW/C/5/Add.4) |
第二届(1983)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3日 |
1992 年3月13日 (CEDAW/C/CUB/2-3) 1995年11月30日(CEDAW/C/CUB/2-3/ Add.1) |
第十五届(1996)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3日 |
1992 年3月 13日(CEDAW/C/CUB/2-3) 1995年11月30日(CEDAW/C/CUB/2-3/ Add.1) |
第十五届(1996)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3日 |
1999年9月27日(CEDAW/C/CUB/4) |
第二十三届(2000)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3日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3日 |
||
塞浦路斯 |
|||
初次报告 |
1986年8月22日 |
1994 年2月2日 (CEDAW/C/CYP/1-2) |
第十五届(1996)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年8月22日 |
1994 年2月2日 (CEDAW/C/CYP/1-2) |
第十五届(1996)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年8月22日 |
2004年3月4日(CEDAW/C/CYP/3-5)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8月22日 |
2004年3月4日(CEDAW/C/CYP/3-5)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8月22日 |
2004年3月4日(CEDAW/C/CYP/3-5) |
|
捷克共和国 |
|||
初次报告 |
1994年3月24日 |
1995 年10月 30日(CEDAW/C/CZE/1) |
第十八届(1998)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7年3月24日 |
2000年3月10日(CEDAW/C/CZE/2) |
特别会议(2002)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1年3月24日 |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
初次报告 |
2002年3月27日 |
2002年9月11日(CEDAW/C/PRK/1) |
|
刚果民主共和国 b |
|||
初次报告 |
1987年11月16日 |
1994 年3月1日 (CEDAW/C/ZAR/1) |
第二十二届(2000)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1年11月16日 |
1996 年10月24日 (CEDAW/C/ZAR/2) 1998 年8月27日 (CEDAW/C/ZAR/2/ Add.1) |
第二十二届(2000)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5年11月16日 |
1999年6月18日(CEDAW/C/COD/3) |
第二十二届(2000)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9年11月16日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3年11月16日 |
||
丹麦 |
|||
初次报告 |
1984年5月21日 |
1984 年7月30日 (CEDAW/C/5/Add.22) |
第五届(1986)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8年5月21日 |
1988 年6月2日 (CEDAW/C/13/Add.14) |
第十届(1991)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2年5月21日 |
1993 年5月7日 (CEDAW/C/DEN/3) |
第十六届(1997)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6年5月21日 |
1997年1月9日(CEDAW/C/DEN/4) |
第二十七届(2002)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0年5月21日 |
2000年6月13日(CEDAW/C/DEN/5) 2001年10月10日 (CEDAW/C/DEN/5/Add.1) |
第二十七届(2002)第二十七届(2002)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4年5月21日 |
2004年7月28日(CEDAW/C/DEN/6) |
|
吉布提 |
|||
初次报告 |
2000年1月2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4年1月2日 |
||
多米尼克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3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3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3日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3日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3日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3日 |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
初次报告 |
1983年10月2日 |
1986 年5月2日 (CEDAW/C/5/Add.37) |
第七届(1988)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7年10月2日 |
1993 年4月26日 (CEDAW/C/DOM/2-3) |
第十八届(1998)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1年10月2日 |
1993 年4月26日 (CEDAW/C/DOM/2-3) |
第十八届(1998)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5年10月2日 |
1997 年10月29日 (CEDAW/C/DOM/4) |
第十八届(1998)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9年10月2日 |
2003年4月11日(CEDAW/C/DOM/5) |
第三十一届(2004)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3年9月2日 |
||
厄瓜多尔 |
|||
初次报告 |
1982年12月9日 |
1984 年8月14日 (CEDAW/C/5/Add.23) |
第五届(1986)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12月9日 |
1990 年5月28日 (CEDAW/C/13/Add.31) |
第十三届(1994)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12月9日 |
1991 年12月23日 (CEDAW/C/ECU/3) |
第十三届(1994)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12月9日 |
2002年1月8日(CEDAW/ECU/4-5) |
第二十九届(2003)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12月9日 |
2002年1月8日(CEDAW/ECU/4-5) |
第二十九届(2003)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12月9日 |
||
埃及 |
|||
初次报告 |
1982年10月18日 |
1983 年2月2日 (CEDAW/C/5/Add.10) |
第三届(1984)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10月18日 |
1986 年12月19日 (CEDAW/C/13/Add.2) |
第九届(1990)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10月18日 |
1996 年1月30日 (CEDAW/C/EGY/3) |
第二十四届(2001)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 994年10月18日 |
2000年3月30日(CEDAW/C/EGY/4-5) |
第二十四届(2001)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10月18日 |
2000年3月30日(CEDAW/C/EGY/4-5) |
第二十四届(2001)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10月18日 |
||
萨尔瓦多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18日 |
1983年11月3日(CEDAW/C/5/Add.19) |
第五届(1986)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18日 |
1987 年12月18日 (CEDAW/C/13/Add.12) |
第十一届(1992)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18日 |
2001年7月26日(CEDAW/C/SLV/3-4) |
第二十八届(2003)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18日 |
2001年7月26日(CEDAW/C/SLV/3-4) |
第二十八届(2003)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18日 |
2001年7月26日(CEDAW/C/SLV/5) |
第二十八届(2003)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18日 |
2002年11月2日(CEDAW/C/SLV/6) |
第二十八届(2003) |
赤道几内亚 |
|||
初次报告 |
1985年11月22日 |
1987 年3月16日 (CEDAW/C/5/Add.50) |
第八届(1989)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9年11月22日 |
1994年1月6日(CEDAW/C/GNQ/2-3) |
第三十一届(2004)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3年11月22日 |
1994年1月6日(CEDAW/C/GNQ/2-3) |
第三十一届(2004)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7年11月22日 |
2004年1月22日(CEDAW/C/GNQ/4-5) |
第三十一届(2004)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1年11月22日 |
2004年1月22日(CEDAW/C/GNQ/4-5) |
第三十一届(2004) |
厄立特里亚 |
|||
初次定期报告 |
1996年10月5日 |
2004年1月8日(CEDAW/C/ERI/1-2)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0年10月5日 |
2004年1月8日(CEDAW/C/ERI/1-2) |
|
爱沙尼亚 |
|||
初次定期报告 |
1992年11月20日 |
2001年6月14日(CEDAW/C/EST/1-3) |
第二十六届(2002)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6年11月20日 |
2001年6月14日(CEDAW/C/EST/1-3) |
第二十六届(2002)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0年11月20日 |
2001年6月14日(CEDAW/C/EST/1-3) |
第二十六届(2002) |
埃塞俄比亚 |
|||
初次定期报告 |
1982年10月10日 |
1993 年4月22日 (CEDAW/C/ETH/1-3) 1995年10月16日(CEDAW/C/ETH/1-3/ Add.1) |
第十五届(1996)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10月10日 |
1993 年4月22日 (CEDAW/C/ETH/1-3) 1995年10月16日(CEDAW/C/ETH/1-3/ Add.1) |
第十五届(1996)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10月10日 |
1993 年4月22日 (CEDAW/C/ETH/1-3) 1995年10月16日(CEDAW/C/ETH/1-3/ Add.1) |
第十五届(1996)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10月10日 |
2002年9月25日(CEDAW/C/ETH/4-5) |
第三十届(2004)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10月10日 |
2002年9月25日(CEDAW/C/ETH/4-5) |
第三十届(2004)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10月10日 |
||
斐济 |
|||
初次报告 |
1996年9月27日 |
2000年2月29日(CEDAW/C/FJI/1) |
第二十六届 (2002)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0年9月27日 |
||
芬兰 |
|||
初次报告 |
1987年10月4日 |
1988 年2月16日 (CEDAW/C/5/Add.56) |
第八届(1989)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1年10月4日 |
1993 年2月9日 (CEDAW/C/FIN/2) |
第十四届(1995)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5年10月4日 |
1997 年1月28日 (CEDAW/C/FIN/3) |
第二十四届(2001)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9年10月4日 |
1999年11月23日CEDAW/C/FIN/4 |
第二十四届(2001)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3年10月4日 |
2004年2月23日(CEDAW/C/FIN/5) |
|
法国 |
|||
初次报告 |
1985年1月13日 |
1986年2月13日(CEDAW/5/Add.33) |
第六届(1987)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9年1月13日 |
1990 年12月10日 (CEDAW/C/FRA/2) (CEDAW/C/FRA/2/Rev.1) |
第十二届(1993)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3年1月13日 |
1999年10月5日(CEDAW/C/FRA/3-4) (CEDAW/C/FRA/3-4/ Corr.1) |
第二十九届(2003)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7年1月13日 |
1999年10月5日(CEDAW/C/FRA/3-4) (CEDAW/C/FRA/3-4/ Corr.1) |
第二十九届(2003)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1年1月13日 |
2002年8月27日(CEDAW/C/FRA/5) |
第二十九届(2003) |
加蓬 |
|||
初次报告 |
1984年2月20日 |
1987 年6月19日 (CEDAW/C/5/Add.54) |
第八届(989)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8年2月20日 |
2003年6月4日(CEDAW/C/GAB/2-5)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2年2月20日 |
2003年6月4日(CEDAW/C/GAB/2-5) |
|
第四届 和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6年2月20日 |
2003年6月4日(CEDAW/C/GAB/2-5)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0年2月20日 |
2003年6月4日(CEDAW/C/GAB/2-5)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4年2月20日 |
||
冈比亚 |
|||
初次报告 |
1994年5月16日 |
2003年4月4日(CEDAW/C/GMB/1-3)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8年5月16日 |
2003年4月4日(CEDAW/C/GMB/1-3)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2年5月16日 |
2003年4月4日(CEDAW/C/GMB/1-3) |
|
格鲁吉亚 |
|||
初次报告 |
1995年11月25日 |
1998年3月9日(CEDAW/C/GEO/1) 1999年4月6日(CEDAW/C/GEO/1/ Add.1) 1999年5月21日(CEDAW/C/GEO/1/ Add.1/Corr.1) |
第二十一届(1999)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9年11月25日 |
2004年4月16日(CEDAW/C/GEO/2-3)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3年11月25日 |
2004年4月16日(CEDAW/C/GEO/2-3) |
|
德国 |
|||
初次报告 |
1986年8月9日 |
1988 年9月15日 (CEDAW/C/5/Add.59) |
第九届(1990)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年8月9日 |
1996 年10月8日 (CEDAW/C/DEU/2-3) |
第二十二届(2000)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年8月9日 |
1996 年10月8日 (CEDAW/C/DEU/2-3) |
第二十二届(2000)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8月9日 |
1998年10月27日(CEDAW/C/DEU/4) |
第二十二届(2000)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8月9日 |
2003年1月28日(CEDAW/DEU/5) |
第三十届(2004) |
加纳 |
|||
初次定期报告 |
1987年2月1日 |
1991年1月29日(CEDAW/C/GHA/1-2) |
第十一届(1992)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1年2月1日 |
1991年1月29日(CEDAW/C/GHA/1-2) |
第十一届(1992)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5年2月1日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9年2月1日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3年2月1日 |
||
希腊 |
|||
初次报告 |
1984年7月7日 |
1985 年4月5日 (CEDAW/C/5/Add.28) |
第六届(1987)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8年7月7日 |
1 996 年3月1日 (CEDAW/C/GRC/2-3) |
第二十届(1999)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2年7月7日 |
1996 年3月1日 (CEDAW/C/GRC/2-3) |
第二十届(1999)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6年7月7日 |
2001年4月19日(CEDAW/C/GRC/4-5) |
特别会议(2002)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0年7月7日 |
2001年4月19日(CEDAW/C/GRC/4-5) |
特别会议(2002)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4年7月7日 |
||
格林纳达 |
|||
初次报告 |
1991年9月29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5年9月29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9年9月29日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3年9月29日 |
||
危地马拉 |
|||
初次定期报告 |
1983年9月11日 |
1991 年4月2日 (CEDAW/C/GUA/1-2) 1993 年4月7日 (CEDAW/C/GUA/1-2/ Amend.1) |
第十三届(1994)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7年9月11日 |
1991 年4月2日 (CEDAW/C/GUA/1-2) 1993 年4月7日 (CEDAW/C/GUA/1-2/ Amend.1) |
第十三届(1994)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1年9月11日 |
2001年3月20日(CEDAW/C/GUA/3-4) |
特别会议(2002)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5年9月11日 |
2001年3月20日(CEDAW/C/GUA/3-4) |
特别会议(2002)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9年9月11日 |
2002年1月15日(CEDAW/C/GUA/5) |
特别会议(2002)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3年9月11日 |
2004年1月7日(CEDAW/C/GUA/6) |
|
几内亚 |
|||
初次报告 |
1983年9月8日 |
2000年8月4日(CEDAW/C/GIN/1-3) |
第二十五届(2001)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7年9月8日 |
2000年8月4日(CEDAW/C/GIN/1-3) |
第二十五届(2001)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1年9月8日 |
2000年8月4日(CEDAW/C/GIN/1-3) |
第二十五届(2001)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5年9月8日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9年9月8日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3年9月8日 |
||
几内亚比绍 |
|||
初次报告 |
1986年9月22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22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22日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22日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22日 |
||
圭亚那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3日 |
1990 年1月23日 (CEDAW/C/5/Add.63) |
第十三届(1994)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3日 |
1999年9月20日(CEDAW/C/GUY/2) |
第二十五届(2001)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3日 |
2003年6月27日(CEDAW/C/GUY/3-6)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3日 |
2003年6月27日(CEDAW/C/GUY/3-6)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3日 |
2003年6月27日(CEDAW/C/GUY/3-6)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3日 |
2003年6月27日(CEDAW/C/GUY/3-6) |
|
海地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20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20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20日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20日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20日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20日 |
||
洪都拉斯 |
|||
初次报告 |
1984年4月2日 |
1986 年12月3日 (CEDAW/C/5/Add.44) |
第十一届(1992)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8年4月2日 |
1987 年10月28日 (CEDAW/C/13/Add.9) |
第十一届(1992)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2年4月2日 |
1991 年5月31日 (CEDAW/C/HON/3) |
第十一届(1992)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6年4月2日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0年4月2日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4年4月2日 |
||
匈牙利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3日 |
1982 年9月20日 (CEDAW/C/5/Add.3) |
第三届(1984)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3日 |
1986 年9月29日 (CEDAW/C/13/Add.1) |
第七届(1988)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3日 |
1991 年4月4日 (CEDAW/C/HUN/3) 1995年11月3日(CEDAW/C/HUN/3/ Add.1) |
第十五届(1996)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3日 |
2000年9月19日(CEDAW/C/HUN/4-5) |
特别会议(2002)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3日 |
2000年9月19日(CEDAW/C/HUN/4-5) |
特别会议(2002)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3日 |
||
冰岛 |
|||
初次报告 |
1986年7月8日 |
1993 年5月5日 (CEDAW/C/ICE/1-2) |
第十五届(1996)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年7月8日 |
1993 年5月5日 (CEDAW/C/ICE/1-2) |
第十五届(1996)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年7月8日 |
1998年7月15日(CEDAW/C/ICE/3-4) |
第二十六届(2002)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7月18日 |
1998年7月15日(CEDAW/C/ICE/3-4) |
第二十六届(2002)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7月18日 |
2003年11月14日(CEDAW/C/ICE/5) |
|
印度 |
|||
初次报告 |
1994年8月8日 |
1999年2月2日(CEDAW/C/IND/1) |
第二十二届(2000)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8年8月8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2年8月8日 |
||
印度尼西亚 |
|||
初次报告 |
1985年10月13日 |
1986 年3月17日 CEDAW/C/5/Add.36) |
第七届(1988)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9年10月13日 |
1997 年 2月6日(CEDAW/C/IDN/2-3) |
第十八届(1998)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3年10月13日 |
1997 年2月 6日(CEDAW/C/IDN/2-3) |
第十八届(1998)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7年10月13日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1年10月13日 |
||
伊拉克 |
|||
初次报告 |
1987年9月12日 |
1990 年5月16日 (CEDAW/C/5/Add.66/ Rev.1) |
第十二届(1993)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1年9月12日 |
1998年10月13日(CEDAW/C/IRQ/2-3) |
第二十三届(2000)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5年9月12日 |
1998年10月13日(CEDAW/C/IRQ/2-3) |
第二十三届(2000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9年9月12日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3年9月12日 |
||
爱尔兰 |
|||
初次报告 |
1987年1月22日 |
1987年2月18日(CEDAW/C/5/Add.47) |
第八届(1989)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1年1月22日 |
1997 年8月7日 (CEDAW/C/IRL/2-3) |
第二十一届(1999)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5年1月22日 |
1997 年8月7日 (CEDAW/C/IRL/2-3) |
第二十一届(1999)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9年1月22日 |
2003年6月10日(CEDAW/C/IRL/4-5)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3年1月22日 |
2003年6月10日(CEDAW/C/IRL/4-5) |
|
以色列 |
|||
初次定期报告 |
1992年11月2日 |
1997 年4月7日 (CEDAW/C/ISR/1-2) |
第十七届(1997)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6年11月2日 |
1997 年4月7日 (CEDAW/C/ISR/1-2) |
第十七届(1997)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0年11月2日 |
2001年10月22日(CEDAW/C/ISR/3) |
|
意大利 |
|||
初次报告 |
1986年7月10日 |
1989 年10月20日 (CEDAW/C/5/Add.62) |
第十届(1991)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年7月10日 |
1996 年11月1日 (CEDAW/C/ITA/2) |
第十七届(1997)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年7月10日 |
1997 年6月 9日(CEDAW/C/ITA/3) |
第十七届(1997)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7月10日 |
2003年12月22日(CEDAW/C/ITA/4-5)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7月10日 |
2003年12月22日(CEDAW/C/ITA/4-5) |
|
牙买加 |
|||
初次报告 |
1985年11月18日 |
1986年9月12日(CEDAW/C/5/Add.38) |
第七届(1988)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9年11月18日 |
1998年2月17日(CEDAW/C/JAM/2-4) |
第二十四届(2001)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3年11月18日 |
1998年2月17日(CEDAW/C/JAM/2-4) |
第二十四届(2001)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7年11月18日 |
1998年2月17日(CEDAW/C/JAM/2-4) |
第二十四届(2001)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1年11月18日 |
2004年2月12日(CEDAW/C/JAM/5) |
|
日本 |
|||
初次报告 |
1986年7月25日 |
1987 年3月13日 (CEDAW/C/5/Add.48) |
第七届(1988)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年7月25日 |
1992 年2月21日 (CEDAW/C/JPN/2) |
第十三届(1994)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年7月25日 |
1993 年10月28日 (CEDAW/C/JPN/3) |
第十三届(1994)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7月25日 |
1998年7月24日(CEDAW/C/JPN/4) |
第二十九届(2003)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7月25日 |
2002年9月13日(CEDAW/C/JPN/5) |
第二十九届(2003) |
约旦 |
|||
初次报告 |
1993年7月31日 |
1997 年10月27日 (CEDAW/C/JOR/1) |
第二十二届(2000)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7年7月31日 |
1999年11月19日(CEDAW/C/JOR/2) |
第二十二届(2000)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1年7月31日 |
||
哈萨克斯坦 |
|||
初次报告 |
1999年9月25日 |
2000年1月26日(CEDAW/C/KAZ/1) |
第二十四届(2001)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3年9月25日 |
||
肯尼亚 |
|||
初次定期报告 |
1985年4月8日 |
1990 年12月4日 (CEDAW/C/KEN/1-2) |
第十二届(1993)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9年4月8日 |
1990 年12月4日 (CEDAW/C/KEN/1-2) |
第十二届(1993)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3年4月8日 |
2000年1月5日(CEDAW/KEN/3-4) |
第二十八届(2003)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7年4月8日 |
2000年1月5日(CEDAW/KEN/3-4) |
第二十八届(2003)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1年4月8日 |
||
科威特 |
|||
初次报告 |
1995年10月2日 |
2002年8月29日(CEDAW/C/KWT/1-2) |
第三十届(2004)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9年10月2日 |
2002年8月29日(CEDAW/C/KWT/1-2) |
第三十届(2004)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3年10月2日 |
||
吉尔吉斯斯坦 |
|||
初次报告 |
1998年3月12日 |
1998年8月26日(CEDAW/C/KGZ/1) |
第二十届(1999)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2年3月12日 |
2002年9月25日(CEDAW/C/KGZ/2) (CEDAW/C/KGZ/2/Add.1) |
第三十届(2004)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
初次定期报告 |
1982年9月13日 |
2003年2月3日(CEDAW/C/LAO/1-5)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13日 |
2003年2月3日(CEDAW/C/LAO/1-5)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13日 |
2003年2月3日(CEDAW/C/LAO/1-5)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13日 |
2003年2月3日(CEDAW/C/LAO/1-5)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13日 |
2003年2月3日(CEDAW/C/LAO/1-5)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13日 |
||
拉脱维亚 |
|||
初次报告 |
1993年5月14日 |
2003年6月13日(CEDAW/C/LVA/1-3) |
第三十一届(2004)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7年5月14日 |
2003年6月13日(CEDAW/C/LVA/1-3) |
第三十一届(2004)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1年5月14日 |
2003年6月13日(CEDAW/C/LVA/1-3) |
第三十一届(2004) |
黎巴嫩 |
|||
初次报告 |
1998年5月21日 |
2003年11月12日(CEDAW/LBN/1)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2年5月16日 |
||
莱索托 |
|||
初次报告 |
1996年9月21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0年9月21日 |
||
利比里亚 |
|||
初次报告 |
1985年8月16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9年8月16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3年8月16日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7年8月16日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1年8月16日 |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
初次报告 |
1990年6月15日 |
1991年2月18日(CEDAW/C/LIB/1) 1993 年10月4日 (CEDAW/C/LIB/1/Add.1) |
第十三届(1994)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4年6月15日 |
1998年12月14日(CEDAW/C/LBY/2)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8年6月15日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2年6月15日 |
||
列支敦士登 |
|||
初次报告 |
1997年1月21日 |
1997 年 8月4日(CEDAW/C/LIE/1) |
第二十届(1999)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1年1月21日 |
2001 年6月 (CEDAW/C/LIE/2) |
|
立陶宛 |
|||
初次报告 |
1995年2月17日 |
1998年6月4日(CEDAW/C/LTU/1) |
第二十三届(2000)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9年2月17日 |
2000年4月4日(CEDAW/C/LTU/2) |
第二十三届(2000)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3年2月17日 |
||
卢森堡 |
|||
初次报告 |
1990年3月4日 |
1996年11月13日(CEDAW/C/LUX/1) |
第十七届(1997)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4年3月4日 |
1997 年 4月8日(CEDAW/C/LUX/2) |
第十七届(1997)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8年3月4日 |
1998年3月12日(CEDAW/C/LUX/3) 1998年6月17日 (CEDAW/C/LUX/3/Add.1) |
第二十二届(2000)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2年3月4日 |
2002年3月12日(CEDAW/C/LUX/4) |
第二十八届(2003) |
马达加斯加 |
|||
初次报告 |
1990年4月16日 |
1990 年5月21日 (CEDAW/C/5/Add.65) 1993 年11月8日 (CEDAW/C/5/Add.65/ Rev.2)/ |
第十三届(1994)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4年4月16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8年4月16日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2年4月16日 |
||
马拉维 |
|||
初次报告 |
1988年4月11日 |
1988 年7月15日 (CEDAW/C/5/Add.58) |
第九届(1990)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2年4月11日 |
2004年6月11日(CEDAW/C/MWI/2-5)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6年4月11日 |
2004年6月11日(CEDAW/C/MWI/2-5)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0年4月11日 |
2004年6月11日(CEDAW/C/MWI/2-5)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4年4月11日 |
2004年6月11日(CEDAW/C/MWI/2-5) |
|
马来西亚 |
|||
初次定期报告 |
1996年8月4日 |
2004年3月22日(CEDAW/C/MYS/1-2)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0年8月4日 |
2004年3月22日(CEDAW/C/MYS/1-2)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4年8月4日 |
||
马尔代夫 |
|||
初次报告 |
1994年7月1日 |
1999年1月28日(CEDAW/C/MDV/1) |
第二十四届(2001)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8年7月1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2年7月1日 |
||
马里 |
|||
初次报告 |
1986年10月10日 |
1986年11月13日(CEDAW/C/5/Add.43) |
第七届(1988)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年10月10日 |
2004年3月17日(CEDAW/C/MLI/2-5)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年10月10日 |
2004年3月17日(CEDAW/C/MLI/2-5)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10月10日 |
2004年3月17日(CEDAW/C/MLI/2-5)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10月10日 |
2004年3月17日(CEDAW/C/MLI/2-5) |
|
马耳他 |
|||
初次定期报告 |
1992年4月7日 |
2002年8月1日(CEDAW/C/MLT/1-3) |
第三十一届(2004)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6年4月7日 |
2002年8月1日(CEDAW/C/MLT/1-3) |
第三十一届(2004)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0年4月7日 |
2002年8月1日(CEDAW/C/MLT/1-3) |
第三十一届(2004)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4年4月7日 |
||
毛里塔尼亚 |
|||
初次报告 |
2002年6月9日 |
||
毛里求斯 |
|||
初次报告 |
1985年8月8日 |
1992 年2月23日 (CEDAW/C/MAR/1-2) |
第十四届(1995)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9年8月8日 |
1992 年1月23日 (CEDAW/C/MAR/1-2) |
第十四届(1995)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3年8月8日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7年8月8日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1年8月8日 |
||
墨西哥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3日 |
1982 年9月14日 (CEDAW/C/5/Add.2) |
第二届(1983)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3日 |
1987 年12月3日 (CEDAW/C/13/Add.10) |
第九届(1990)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3日 |
1997 年4月7日 (CEDAW/C/MEX/3-4) 1997年7月9日(CEDAW/C/MEX/3-4/ Add.1) |
第十八届(1998)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3日 |
1997 年4月7日 (CEDAW/C/MEX/3-4) 1997年7月9日(CEDAW/C/MEX/3-4/ Add.1) |
第十八届(1998)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3日 |
2000年12月1日(CEDAW/C/MEX/5) |
特别会议(2002)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3日 |
||
蒙古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3日 |
1983 年11月18日 (CEDAW/C/5/Add.20) |
第五届(1986)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3日 |
1987 年3月17日 (CEDAW/C/13/Add.7) |
第九届(1990)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3日 |
1998年12月8日(CEDAW/C/MNG/3-4) |
第二十四届(2001)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3日 |
1998年12月8日(CEDAW/C/MNG/3-4) |
第二十四届(2001)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3日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3日 |
||
摩洛哥 |
|||
初次报告 |
1994年7月21日 |
1994 年9月14日 (CEDAW/C/MOR/1) |
第十六届(1997)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8年7月21日 |
2000年2月29日(CEDAW/C/MOR/2) |
第二十九届(2003)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2年7月21日 |
||
莫桑比克 |
|||
初次报告 |
1998年5月16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2年5月16日 |
||
缅甸 |
|||
初次报告 |
1998年8月21日 |
1999年3月14日(CEDAW/C/MMR/1) |
第二十二届(2000)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2年8月21日 |
||
纳米比亚 |
|||
初次报告 |
1993年12月23日 |
1996 年11月4日 (CEDAW/C/NAM/1) |
第十七届(1997)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7年12月23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1年12月23日 |
||
尼泊尔 |
|||
初次报告 |
1992年5月22日 |
1998年11月16日(CEDAW/C/NPL/1) |
第二十一届(1999)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6年5月22日 |
2002年11月26日(CEDAW/C/NPL/2-3) |
第三十届(2004)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0年5月22日 |
2002年11月26日(CEDAW/C/NPL/2-3) |
第三十届(2004)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4年5月22日 |
||
荷兰 |
|||
初次报告 |
1992年8月22日 |
1992 年 11 月 19 日 (CEDAW/C/NET/1) 1993 年 9 月 17 日 (CEDAW/C/NET/1/ Add.1) 1993 年 9 月 20 日 (CEDAW/C/NET/1/Add.2) 1993 年 10 月 9 日 (CEDAW/C/NET/1/Add.3) |
第十三届(1994)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6年8月22日 |
1998年12月10日(CEDAW/C/NET) (CEDAW/C/NET/2/Add.1) (CEDAW/C/NET/2/Add.2) |
第二十五届(2001)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0年8月22日 |
2000年11月13日(CEDAW/C/NET/3) 2000年11月8日 (CEDAW/C/NET/3/Add.1) 2000年11月8日 (CEDAW/C/NET/3/Add.2) |
第二十五届(2001) |
新西兰 |
|||
初次报告 |
1986年2月9日 |
1986年10月3日(CEDAW/C/5/Add.41) |
第七届(1988)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年2月9日 |
1992年11月3日(CEDAW/C/NZE/2) 1993 年 10 月 27 日 (CEDAW/C/NZE/2/Add.1) |
第十三届(1994)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年2月9日 |
1998年3月2日(CEDAW/C/NZL/3-4) 1998年4月15日(CEDAW/C/NZL/3-4/ Add.1) |
第十九届(1998)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2月9日 |
1998年3月2日(CEDAW/C/NZL/3-4) 1998年4月15日(CEDAW/C/NZL/3-4/ Add.1) |
第十九届(1998)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2月9日 |
2002年10月7日(CEDAW/C/NZL/5) |
第二十九届(2003) |
尼加拉瓜 |
|||
初次报告 |
1982年11月26日 |
1987年9月22日(CEDAW/C/5/Add.55) |
第八届(1989)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11月26日 |
1989 年 3 月 16 日 (CEDAW/C/13/Add.20) |
第十二届(1993)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11月26日 |
1992 年 10 月 15 日 (CEDAW/C/NIC/3) |
第十二届(1993)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11月26日 |
1998年6月16日(CEDAW/C/NIC/4) |
第二十五届(2001)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11月26日 |
1999年9月2日(CEDAW/C/NIC/5) |
第二十五届(2001)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11月26日 |
||
尼日尔 |
|||
初次报告 |
2000年11月8日 |
||
尼日利亚 |
|||
初次报告 |
1986年7月13日 |
1987 年 4 月 1 日 (CEDAW/C/5/Add.49) |
第七届(1988)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年7月13日 |
1997年2月13日(CEDAW/C/NGA/2-3) |
第十九届(1998)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年7月13日 |
1997年2月13日(CEDAW/C/NGA/2-3) |
第十九届(1998)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7月13日 |
2003年1月23日(CEDAW/C/NGA/4-5) |
第三十届(2004)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7月13日 |
2003年1月23日(CEDAW/C/NGA/4-5) |
第三十届(2004) |
挪威 |
|||
初次报告 |
1982 年6月20日 |
1986年9月3日(CEDAW/C/5/Add.7) |
第三届(1984)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 年6月20日 |
1988 年 6 月 23 日 (CEDAW/C/13/Add.15) |
第十届(1991)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20日 |
1991 年 1 月 25 日 (CEDAW/C/NOR/3) |
第十四届(1995)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20日 |
1994 年 9 月 1 日 (CEDAW/C/NOR/4) |
第十四届(1995)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20日 |
2000年3月23日(CEDAW/C/NOR/5) |
第二十八届(2003)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20日 |
2002年6月5日(CEDAW/C/NOR/6) |
第二十八届(2003) |
巴基斯坦 |
|||
初次报告 |
1997年6月11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1年6月11日 |
||
巴拿马 |
|||
初次报告 |
1982年11月28日 |
1982 年 12 月 12 日 (CEDAW/C/5/Add.9) |
第四届(1985)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11月28日 |
1997 年 1 月 17 日 (CEDAW/C/PAN/2-3) |
第十九届(1998)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11月28日 |
1997 年 1 月 17 日 (CEDAW/C/PAN/2-3) |
第十九届(1998)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11月28日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11月28日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11月28日 |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
初次报告 |
1996年2月11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0年2月11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4年2月11日 |
||
巴拉圭 |
|||
初次报告 |
1988年5月6日 |
1992 年 6 月 4 日 (CEDAW/C/PAR/1-2) 1995 年 8 月 23 日 (CEDAW/C/PAR/1-2/ Add.1) 1995 年 11 月 20 日 (CEDAW/C/PAR/1-2/ Add.2) |
第十五届(1996)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2年5月6日 |
1992 年 6 月 4 日 (CEDAW/C/PAR/1-2) 1995 年 8 月 23 日 (CEDAW/C/PAR/1-2/ Add.1) 1995 年 11 月 20 日 (CEDAW/C/PAR/1-2/ Add.2) |
第十五届(1996)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6年5月6日 |
2003年8月28日(CEDAW/C/PAR/3-4)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0年5月6日 |
2003年8月28日(CEDAW/C/PAR/3-4)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4年5月6日 |
2004年5月25日(CEDAW/C/PAR/5) |
|
秘鲁 |
|||
初次报告 |
1983年10月13日 |
1988 年 9 月 14 日 (CEDAW/C/5/Add.60) |
第九届(1990)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7年10月13日 |
1990年2月13日(CEDAW/C/13/Add.29) |
第十四届(1995)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1年10月13日 |
1994 年 11 月 25 日 (CEDAW/C/PER/3-4) |
第十九届(1998)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5年10月13日 |
1994 年 11 月 25 日 (CEDAW/C/PER/3-4) |
第十九届(1998)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9年10月13日 |
2000年7月21日(CEDAW/C/PER/5) |
特别会议(2002)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3年10月13日 |
2004年2月3日(CEDAW/C/PER/5) |
|
菲律宾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4日 |
1982 年 10 月 22 日 (CEDAW/C/5/Add.6) |
第三届(1984)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4日 |
1988 年 12 月 12 日 (CEDAW/C/13/Add.17) |
第十届(1991)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4日 |
1993 年 1 月 20 日 (CEDAW/C/PHI/3) |
第十六届(1997)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4日 |
1996 年 4 月 22 日 (CEDAW/C/PHI/4) |
第十六届(1997)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4日 |
2004年7月27日(CEDAW/C/PHI/5-6)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4日 |
2004年7月26日(CEDAW/C/PHI/5-6) |
|
波兰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3日 |
1985 年 10 月 10 日 (CEDAW/C/5/Add.31) |
第六届(1987)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3日 |
1988 年 11 月 17 日 (CEDAW/C/13/Add.16) |
第十届(1991)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3日 |
1990 年 11 月 22 日 (CEDAW/C/18/Add.2) |
第十届(1991)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3日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3日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3日 |
||
葡萄牙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3日 |
1983年7月19日(CEDAW/C/5/Add.21) |
第五届(1986)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3日 |
1989 年 5 月 18 日 (CEDAW/C/13/Add.22) |
第十届(1991)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3日 |
1990 年 12 月 10 日 (CEDAW/C/18/Add.3) |
第十届(1991)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3日 |
1999年11月23日(CEDAW/C/PRT/4) |
第二十六届(2002)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3日 |
2001年6月13日(CEDAW/C/PRT/5) |
第二十六届(2002)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3日 |
||
大韩民国 |
|||
初次报告 |
1986年1月26日 |
1986 年 3 月 13 日 (CEDAW/C/5/Add.35) |
第六届(1987)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年1月26日 |
1989 年 12 月 19 日 (CEDAW/C/13/Add.28) |
第十二届(1993)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年1月26日 |
1994 年 9 月 8 日 (CEDAW/C/KOR/3) |
第十九届(1998)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1月26日 |
1998年3月27日(CEDAW/C/KOR/4) |
第十九届(1998)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1月26日 |
2003年7月23日(CEDAW/C/KOR/5) |
|
摩尔多瓦共和国 |
|||
初次报告 |
1995年7月31日 |
1998年10月26日(CEDAW/C/MDA/1) |
第二十三届(2000)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9年7月31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3年7月31日 |
||
罗马尼亚 |
|||
初次报告 |
1983年2月6日 |
1987 年 1 月 14 日 (CEDAW/C/5/Add.45) |
第十二届(1993)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7年2月6日 |
1992 年 10 月 19 日 (CEDAW/C/ROM/2-3) |
第十二届(1993)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1年2月6日 |
1992 年 10 月 19 日 (CEDAW/C/ROM/2-3) |
第十二届(1993) |
第四 次定期报告 |
1995年2月6日 |
1998年12月10日(CEDAW/C/ROM/4-5) |
第二十三届(2000)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9年2月6日 |
1998年12月10日(CEDAW/C/ROM/4-5) |
第二十三届(2000)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3年2月6日 |
2003年12月10日(CEDAW/C/ROM/6) |
|
俄罗斯联邦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3日 |
1983年3月2日(CEDAW/C/5/Add.12) |
第二届(1983)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3日 |
1987年2月10日(CEDAW/C/13/Add.4) |
第八届(1989)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3日 |
1991 年 7 月 24 日 (CEDAW/C/USR/3) |
第十四届(1995)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3日 |
1994 年 8 月 31 日 (CEDAW/C/USR/4) |
第十四届(1995)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3日 |
1999年3月3日(CEDAW/C/USR/5) |
第二十六届(2002)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3日 |
||
卢旺达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3日 |
1983年5月24日(CEDAW/C/5/Add.13) |
第三届(1984)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3日 |
1988 年 3 月 7 日 (CEDAW/C/13/Add.13) |
第十届(1991)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3日 |
1991 年 1 月 18 日 (CEDAW/C/RWA/3) |
第十二届(1993)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3日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3日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3日 |
||
圣基次和尼维斯 |
|||
初次报告 |
1986年5月25日 |
2002年1月18日(CEDAW/C/KNA/1-4) |
第二十七届(2002)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年5月25日 |
2002年1月18日(CEDAW/C/KNA/1-4) |
第二十七届(2002)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年5月25日 |
2002年1月18日(CEDAW/C/KNA/1-4) |
第二十七届(2002)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5月25日 |
2002年1月18日(CEDAW/C/KNA/1-4) |
第二十七届(2002)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5月25日 |
||
圣卢西亚 |
|||
初次报告 |
1983年11月7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7年11月7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1年11月7日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5年11月7日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9年11月7日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3年11月7日 |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3日 |
1991 年 9 月 27 日 (CEDAW/C/STV/1-3) 1994年7月28日(CEDAW/C/STV/1-3/ Add.1) |
第十六届(1997)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3日 |
1991 年 9 月 27 日 (CEDAW/C/STV/1-3) 1994年7月8日(CEDAW/C/STV/1-3/ Add.1) |
第十六届(1997)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3日 |
1991 年 9 月 27 日 (CEDAW/C/STV/1-3) 1994年7月28日(CEDAW/C/STV/1-3/ Add.1) |
第十六届(1997)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3日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3日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3日 |
||
萨摩亚 |
|||
初次报告 |
1993年10月25日 |
2003年5月2日(CEDAW/C/WSM/1-3)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7年10月25日 |
2003年5月2日(CEDAW/C/WSM/1-3)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1年10月25日 |
2003年5月2日(CEDAW/C/WSM/1-3) |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
初次报告 |
2004年7月3日 |
||
沙特阿拉伯 |
|||
初次报告 |
2001年10月7日 |
||
塞内加尔 |
|||
初次报告 |
1986年3月7日 |
1986 年 11 月 5 日 (CEDAW/C/5/Add.42) |
第七届(1988)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年3月7日 |
1991年9月23日(CEDAW/C/SEN/2) (CEDAW/C/SEN/2/ Amend.1) |
第十三届(1994)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年3月7日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3月7日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3月7日 |
||
塞尔维亚和黑山 |
|||
初次报告 |
2002年4月11日 |
||
塞舌尔 |
|||
初次报告 |
1993年6月4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7年6月4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1年6月4日 |
||
塞拉利昂 |
|||
初次报告 |
1989年12月11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3年12月11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7年12月11日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1年12月11日 |
||
新加坡 |
|||
初次报告 |
1996年11月4日 |
1999年12月1日(CEDAW/C/SGP/1) |
第二十五届(2001)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0年11月4日 |
2001年4月16日(CEDAW/C/SGP/2) |
第二十五届(2001) |
斯洛伐克 |
|||
初次报告 |
1994年6月27日 |
1996 年 4 月 29 日 (CEDAW/C/SVK/1) 1998年5月11日 (CEDAW/C/SVK/1/Add.1) |
第十九届(1998)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8年6月27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2年6月27日 |
||
斯洛文尼亚 |
|||
初次报告 |
1993年8月5日 |
1993年11月23日(CEDAW/C/SVN/1) |
第十六届(1997)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7年8月5日 |
1999年4月26日(CEDAW/C/SVN/2) |
第二十九届(2003)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1年8月5日 |
2002年12月4日(CEDAW/CSVN/3) |
第二十九届(2003) |
所罗门群岛 |
|||
初次报告 |
2003年6月6日 |
||
南非 |
|||
初次报告 |
1997年1月14日 |
1998年2月5日(CEDAW/C/ZAF/1) |
第十九届(1998)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1年1月14日 |
||
西班牙 |
|||
初次报告 |
1985年2月4日 |
1985 年 8 月 20 日 (CEDAW/C/5/Add.30) |
第六届(1987)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9年2月4日 |
1989 年 2 月 9 日 (CEDAW/C/13/Add.19) |
第十一届(1992)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3年2月4日 |
1996 年 5 月 20 日 (CEDAW/C/ESP/3) |
第二十一届(1999)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7年2月4日 |
1998年10月20日(CEDAW/C/ESP/4) |
第二十一届(1999)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1年2月4日 |
2003年4月11日(CEDAW/C/ESP/5) |
第三十一届(2004) |
斯里兰卡 |
|||
初次报告 |
1982年11月4日 |
1985 年 7 月 7 日 (CEDAW/C/5/Add.29) |
第六届(1987)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11月4日 |
1988 年 12 月 29 日 (CEDAW/C/13/Add.18) |
第十一届(1992)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11月4日 |
1999年10月7日(CEDAW/C/LKA/3-4) |
第二十六届(2002)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11月4日 |
1999年10月7日(CEDAW/C/LKA/3-4) |
第二十六届(2002)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11月4日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11月4日 |
||
苏里南 |
|||
初次定期报告 |
1994年3月31日 |
2002年2月13日(CEDAW/C/SUR/1-2) |
第二十七届(2002)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8年3月31日 |
2002年2月13日(CEDAW/C/SUR/1-2) |
第二十七届(2002)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2年3月31日 |
||
瑞典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3日 |
1982 年 10 月 22 日 (CEDAW/C/5/Add.8) |
第二届(1983)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3日 |
1987年3月10日(CEDAW/C/13/Add.6) |
第七届(1988)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3日 |
1990年10月3日(CEDAW/C/18/Add.1) |
第十二届(1993)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3日 |
1996 年 5 月 21 日 (CEDAW/C/SWE/4) |
第二十五届(2001)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3日 |
2000年12月8日(CEDAW/C/SWE/5) |
第二十五届(2001)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3日 |
||
瑞士 |
|||
初次报告 |
1998年4月26日 |
2002年2月20日(CEDAW/C/CHE/1-2) |
第二十八届(2003)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2年4月26日 |
2002年2月20日(CEDAW/C/CHE/1-2) |
第二十八届(2003)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
初次报告 |
2004年4月27日 |
||
塔吉克斯坦 |
|||
初次报告 |
1994年10月25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8年10月25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2年10月25日 |
||
泰国 |
|||
初次报告 |
1986年9月8日 |
1987 年 6 月 1 日 (CEDAW/C/5/Add.51) |
第九届(1990)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8日 |
1997 年 3 月 3 日 (CEDAW/C/THA/2-3) |
第二十届(1999)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8日 |
1997 年 3 月 3 日 (CEDAW/C/THA/2-3) |
第二十届(1999)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8日 |
2003年10月7日(CEDAW/C/THA/4-5)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8日 |
2003年10月7日(CEDAW/C/THA/4-5) |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
|||
初次定期报告 |
1995年2月17日 |
2004年5月26日(CEDAW/C/MCD/1-3)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9年2月17日 |
2004年5月26日(CEDAW/C/MCD/1-3)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3年2月17日 |
2004年5月26日(CEDAW/C/MCD/1-3) |
|
东帝汶 |
|||
初次报告 |
2004年5月16日 |
||
多哥 |
|||
初次报告 |
1984年10月26日 |
2004年3月11日(CEDAW/C/TGO/1-5)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8年10月26日 |
2004年3月11日(CEDAW/C/TGO/1-5)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2年10月26日 |
2004年3月11日(CEDAW/C/TGO/1-5)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6年10月26日 |
2004年3月11日(CEDAW/C/TGO/1-5)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0年10月26日 |
2004年3月11日(CEDAW/C/TGO/1-5) |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
初次报告 |
1991年2月11日 |
2001年1月23日(CEDAW/C/TTO/1-3) |
第二十六届(2002)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5年2月11日 |
2001年1月23日(CEDAW/C/TTO/1-3) |
第二十六届(2002)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9年2月11日 |
2001年1月23日(CEDAW/C/TTO/1-3) |
第二十六届(2002)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3年2月11日 |
||
突尼斯 |
|||
初次报告 |
1986年10月20日 |
1993 年 9 月 17 日 (CEDAW/C/TUN/1-2) |
第十四届(1995)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年10月20日 |
1993 年 9 月 17 日 (CEDAW/C/TUN/1-2) |
第十四届(1995)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年10月20日 |
2000年7月27日(CEDAW/C/TUN/3-4) |
第二十七届(2002)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10月20日 |
2000年7月27日(CEDAW/C/TUN/3-4) |
第二十七届(2002)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10月20日 |
||
土耳其 |
|||
初次报告 |
1987年1月19日 |
1987 年 1 月 27 日 (CEDAW/C/5/Add.46) |
第九届(1990)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1年1月19日 |
1996年9月3日(CEDAW/C/TUR/2-3) 1996 年 12 月 23 日 (CEDAW/C/TUR/2/ Corr.1) |
第十六届(1997)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5年1月19日 |
1996年9月3日(CEDAW/C/TUR/2-3) |
第十六届(1997)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9年1月19日 |
2003年7月31日(CEDAW/C/TUR/4-5)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3年1月19日 |
2003年7月31日(CEDAW/C/TUR/4-5) |
|
土库曼斯坦 |
|||
初次报告 |
1998年5月31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2年5月31日 |
||
图瓦卢 |
|||
初次报告 |
2000年11月6日 |
||
乌干达 |
|||
初次定期报告 |
1986年8月21日 |
1992 年 6 月 1 日 (CEDAW/C/UGA/1-2) 1994年9月13日(CEDAW/C/UGA/1-2/ Add.1) |
第十四届(1995)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年8月21日 |
1992 年 6 月 1 日 (CEDAW/C/UGA/1-2) 1994年9月13日(CEDAW/C/UGA/1-2/ Add.1) |
第十四届(1995)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年8月21日 |
2000年5月22日(CEDAW/C/UGA/3) |
特别会议(2002)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8月21日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8月21日 |
||
乌克兰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3日 |
1983年3月2日(CEDAW/C/5/Add.11) |
第二届(1983)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3日 |
1987 年 8 月 13 日 (CEDAW/C/13/Add.8) |
第九届(1990)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3日 |
1991 年 5 月 31 日 (CEDAW/C/UKR/3) 1995 年 11 月 21 日 (CEDAW/C/UKR/3/ Add.1) |
第十五届(1996)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3日 |
1999年8月2日(CEDAW/C/UKR/4-5) (CEDAW/C/UKR/4-5/ Corr.1) |
第二十七届(2002)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3日 |
1999年8月2日(CEDAW/C/UKR/4-5) |
第二十七届(2002)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3日 |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
初次报告 |
1987年5月7日 |
1987 年 6 月 25 日 (CEDAW/C/5/Add.52) |
第九届(1990)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1年5月7日 |
1991 年 5 月 11 日 (CEDAW/C/UK/2) |
第十二届(1993)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5年5月7日 |
1995 年 8 月 16 日 (CEDAW/C/UK/3) 1997 年 8 月 7 日 (CEDAW/C/UK/3/Add.1) 1998年7月14日 (CEDAW/C/UK/3/Add.2) 1998年9月17日 |
第二十一届(1999)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9年5月7日 |
1999年1月19日(CEDAW/C/UK/4 and Add.1、Add.2、Add.3 and Add.4) |
第二十一届(1999)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3年5月7日 |
2003年8月7日(CEDAW/C/UK/5 and Add.1And2) |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
初次报告 |
1986年9月19日 |
1988 年 3 月 9 日 (CEDAW/C/5/Add.57) |
第九届(1990)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19日 |
1996 年 9 月 25 日 (CEDAW/C/TZA/2-3) |
第十九届(1998)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19日 |
1996 年 9 月 25 日 (CEDAW/C/TZA/2-3) |
第十九届(1998)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19日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19日 |
||
乌拉圭 |
|||
初次报告 |
1982年11月8日 |
1984年11月23日(CEDAW/C/5/Add.27) |
第七届(1988)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11月8日 |
1999年2月8日(CEDAW/C/URY/2-3) |
第二十六届(2002)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11月8日 |
1999年2月8日(CEDAW/C/URY/2-3) |
第二十六届(2002)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11月8日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11月8日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11月8日 |
||
乌兹别克斯坦 |
|||
初次报告 |
1996年8月18日 |
2000年1月19日(CEDAW/C/UZB/1) |
第二十四届(2001)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0年8月18日 |
||
瓦努阿图 |
|||
初次报告 |
1996年10月8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0年10月8日 |
||
委内瑞拉 |
|||
初次报告 |
1984年6月1日 |
1984 年 8 月 27 日 (CEDAW/C/5/Add.24) |
第五届(1986)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8年6月1日 |
1989 年 4 月 18 日 (CEDAW/C/13/Add.21) |
第十一届(1992)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2年6月1日 |
1995 年 2 月 8 日 (CEDAW/C/VEN/3) |
第十六届(1997)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6年6月1日 |
2004年6月25日(CEDAW/C/VEN/4-6)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0年6月1日 |
2004年6月25日(CEDAW/C/VEN/4-6)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4年6月1日 |
2004年6月25日(CEDAW/C/VEN/4-6) |
|
越南 |
|||
初次报告 |
1983年3月19日 |
1984 年 10 月 2 日 (CEDAW/C/5/Add.25) |
第五届(1986)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7年3月19日 |
1999年11月2日(CEDAW/C/VNM/2) |
第二十五届(2001)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1年3月19日 |
2000年10月6日(CEDAW/C/VNM/3-4) |
第二十五届(2001)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5年3月19日 |
2000年10月6日(CEDAW/C/VNM/3-4) |
第二十五届(2001)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9年3月19日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3年3月19日 |
||
也门 |
|||
初次报告 |
1985年6月29日 |
1989 年 1 月 23 日 (CEDAW/C/5/Add.61) |
第十二届(1993)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9年6月29日 |
1989 年 6 月 8 日 (CEDAW/C/13/Add.24) |
第十二届(1993)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3年6月29日 |
1992年11月13日(CEDAW/C/YEM/3) |
第十二届(1993)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7年6月29日 |
2000年3月8日(CEDAW/C/YEM/4) |
特别会议(2002)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1年6月29日 |
2002 年 1 月 (CEDAW/C/YEM/5) |
特别会议(2002) |
赞比亚 |
|||
初次报告 |
1986年7月21日 |
1991 年 3 月 6 日 (CEDAW/C/ZAM/1-2) |
第十三届(1994)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年7月21日 |
1991 年 3 月 6 日 (CEDAW/C/ZAM/1-2) |
第十三届(1994)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年7月21日 |
1999年8月12日(CEDAW/C/ZAM/3-4) |
第二十七届(2002)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7月21日 |
1999年8月12日(CEDAW/C/ZAM/3-4) |
第二十七届(2002)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7月21日 |
||
津巴布韦 |
|||
初次报告 |
1992年6月12日 |
1996 年 4 月 28 日 (CEDAW/C/ZWE/1) |
第十八届(1998)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6年6月12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0年6月12日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4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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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例外情况提交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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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1994 年 2月1日(口头报告 : 见CEDAW/C/SR.253) |
第十三届(1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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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果民主共和国 |
1997年1月16日(口头报告:见CEDAW/C/SR.317) |
第十六届(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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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罗地亚 |
1994年12月6日(CEDAW/C/CRO/SP.1) |
第十四届(1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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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旺达 |
1996 年1月31日 (口头报告:见CEDAW/C/SR.306) |
第十五届(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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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 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 |
1993 年12月2日 (CEDAW/C/YUG/SP.1) 1994 年2月2日 (口头报告:见CEDAW/C/SR.254) |
第十三届(1994 ) |
a在应提交的日期前一年,秘书长请缔约国提交其报告。
b1997年5月17日起扎伊尔改称刚果民主共和国。
附件七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工作组第四届会议的报告
1.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工作组于2004年6月30日至7月2日举行了第四届会议。工作组所有成员出席了会议。汉娜·贝亚特·舍普-席林女士继续担任工作组主席。
2.工作组在第一次会议上修改并通过了议程(见附件)。
一.讨论摘要
3.经济及社会事务部提高妇女地位司妇女权利股股长介绍了秘书处关于工作组第三届会议以来已采取的步骤和事态发展的说明(CEDAW/C/2004/II/WGCOP/WP.1)。
4.工作组讨论了自工作组第三届会议以来秘书处收到的来文。工作组一致认为,如果秘书处编写一份说明,解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请愿组收发来文的来龙去脉,会很有用。
5.工作组鼓励秘书处继续宣传根据议定书提出来文的发送程序,并建议采取更多的方法进行宣传,包括通过律师协会和女律师国际联合会进行宣传。工作组还强调,应当为国家一级的利益有关者举办训练讲习班/训练班,讲授如何编写来文,以便帮助提交编写妥当的来文,便利工作组处理来文的工作。工作组还建议为此与国家人权研究所联合会接触,包括为此种活动筹款。还应鼓励民间社会组织支持将来文译成联合国正式文件。
6.工作组讨论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4条第2款,该款涉及工作组何时可以宣布依照任择议定书某项来文可以受理。工作组注意到,根据这项规则,提及一个缔约国的来文,如果工作组一名成员为该国国民,则工作组无权宣布此种来文可以受理。这是因为,该条规定,来文可否受理的问题,只有在工作组由五名成员组成而且全体成员达成一致时方可决定。工作组注意到,该条没有考虑到由于一名成员是有关缔约国的国民而无法参与,因而只有四名成员参与决定的情况。工作组认为,长期而言,可能有必要对该条进行修改。但目前工作组不提出此种建议,而是建议委员会暂时搁置此事。同时,此种可否受理的问题,工作组将请全体委员会作出决定。
7.工作组讨论了《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e项的内容(“属时理由”规则)。工作组承认,《任择议定书》中和判例法中的这项规定十分重要,其他人权条约机构的实践十分重要。工作组还认为,要逐个情况地考虑这一可受理性的标准。
8.工作组高兴地注意到,Ineke Boerefijn女士编写的、有关《公约任择议定书》所产生的问题的最新背景文件(CEDAW/C/2004/I/WP.2)已经以联合国的所有正式语文印发。工作组认为,这份文件对于委员会目前以及今后有关来文的工作将是一个非常宝贵的工具,并强调应经常更新这项研究,以及对与工作组工作有关的其他领域和新兴领域开展研究。同样,委员会认为,秘书处为2004年1月工作组第三届会议编写的关于其他人权条约机构在临时措施方面做法的背景说明(CEDAW/C/2004/I/WGCOP/WP.2)仍然是重要和有用的工具。
9.工作组重申致力于在闭会期间开展工作。将酌情经过协商,包括经过电子邮件和电话会议,就新来文的登记作出决定;对个案报告员有关待处理来文的建议草案也将作出决定。工作组重申先前就闭会期间电子邮件通讯方式所作的决定。工作组认为,这一工作方法将确保把最佳的工作量移交给2005年1月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将成立的下一个工作组。新的工作组将在2005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召开第一次会议。
10.工作组讨论了待处理的来文。自上届会议以来已经登记第四份来文。工作组向委员会提出了一项就其中一份来文采取行动的建议。
11.工作组通过了下届会议临时议程如下:
1.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2.审查上届会议以来采取的步骤和开展的行动
3.审查和讨论工作方法
4.介绍来文的最新情况
5.任何其他事项
6.通过下届会议临时议程,包括会议日期和会期,以及工作组报告。
二.今后考虑的问题
12.工作组提请委员会注意本报告第6段简述的讨论情况。
附录
工作组第四届会议议程
1.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2.审查上届会议以来采取的步骤和开展的行动
3.审查和讨论工作方法
4.介绍来文的最新情况
5.第三十一届会议与第三十二届会议之间的工作方式
6.其他事项
7.通过下届会议临时议程,包括会议日期和会期,以及工作组报告。
附件八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决定宣布不受理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
来文编号:1/2003,B.-J女士诉德国*
(第三十一届会议,2004年7月14日通过的决定)
提交者: B.-J女士
据称受害人: 撰文者
缔约国: 德国
来文日期: 2002年8月20日(初次提交)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7条成立,
2004年7月14日召开会议,
通过下列决定:
不受理来文的决定
1.2002年8月20日的来文补充以2003年4月10日提供的资料,撰文者为B.-J女士,德国公民,到2004年4月年龄约57岁,目前居住在德国Nöten-Hardenberg。她自称是德国违反《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2(a-f)、3、5(a和b)、15㈡和16(1.c,d,g和h)条规定的受害人。撰文者自行辩护。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分别于1985年8月9日和2002年4月15日生效。
所述案情
2.1 撰文者1969年结婚。她原先学的是护士专科,但结婚后夫妻二人同意她留在家中承担家务,为了她丈夫的事业而不再继续求学。撰文者有三名子女,分别生于1969、1970和1981年,现均已成人。
2.2 1984年,撰文者希望继续中断的教育,但她的丈夫因事业上的困难需要她帮助而不愿她去求学,到1998年,撰文者因丈夫的困难解决再度希望继续求学,而撰文者的丈夫1999年5月要求离婚。 。
2.3 1999年9月分居时,撰文者和她的丈夫在Northeim家庭法院上达成协议,男方每月向女方支付973德国马克,每月支付629德国马克作为最年幼子女的抚养金,每月720马克用于偿付撰文者现居房屋的抵押贷款。
2.4 离婚手续于2000年7月28日完成。其中解决了养恤金均分的问题,但婚姻结束后累积所得的分配以及赡养费问题尚未作出决定。
2.5 2002年7月10日,撰文者向联邦宪法法庭提出控诉,声称有关离婚法律后果的法律规章侵犯了《宪法》第3.2和3.3条给予她的获得平等待遇的权利。
2.6 2000年8月30日,联邦宪法法院决定不受理这项控诉。
2.7 2004年4月,Göttingen法院判给撰文者每月280欧元的赡养费,有效期追溯至2002年8月,即撰文者的丈夫停止支付分居赡养费的日期。撰文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8 随后撰文者分别于2001年7月28日、2002年2月6日和2002年3月2日向联邦司法部以及2003年1月15日和2003年2月22日向Niedersachsen司法和妇女问题事务部提出书面控诉,声称Niedersachsen法院没有顾及婚姻和家庭而且有性别歧视的表现。
2.9 关于离婚后的赡养费以及累积所得均分的问题官司继续进行。
控诉
3.1 撰文者声称她在有关离婚法律后果的法律规章(累积所得均分、养恤金均分、婚姻结束后的赡养费)等方面遭受性别歧视,至今一直受到这些规章的影响。她认为这类规章一向是歧视那些经过长期婚姻养育了子女之后离婚的年老妇女。
3.2 关于累积所得问题,撰文者认为,尽管法律规定所得较低的配偶能够得到所得较高配偶超额的一半,但法律没有考虑到婚姻关系中双方“人的资本”有增值或贬值。这等于是把妻子的无偿劳动给予了丈夫,构成歧视。撰文者认为有关养恤金权利重新分配的法律同样地歧视女方,有关赡养费问题的规定模糊不清且带歧视性。
3.3 撰文者进一步表示妇女普遍地受到程序性歧视,因为解决离婚后果的法庭程序其风险和压力均由女方单方面承担,她们享受不到平等权。她还表示,所有处境同她一样的离婚妇女都普遍受到歧视、不利和侮辱性待遇。
3.4 撰文者声称,她对于立法者提出的有关离婚法律后果的法律规章不符合宪法所载平等待遇条款(《宪法》第3.2和3.3条)的控诉遭受宪法法院拒绝受理之后她已用尽了一切国内的补救办法。
缔约国关于受理问题的意见
4.1 缔约国于2003年9月26日提出意见,反对受理此项来文。
4.2 缔约国指出,离婚令(撰文者初次来文并没有提出)只载有关于养恤金均分的决定。有关婚姻终止后的赡养费以及均分累积所得等问题的官司还没有结果。缔约国进一步指出,撰文者对离婚令提出宪法申诉,又控诉整个有关离婚法律后果的法律规章,这一点联邦宪法法院是不接受审判的。之后的一段期间,撰文者屡次向联邦和地区事务部提出修改法律规章的要求。
4.3 至于婚姻效果以及配偶权利和义务以及离婚和离婚法律后果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缔约国解释说,如果配偶双方居住在所得共有的婚姻制度下,则离婚时“累积所得”将予均分。首先要确定的是,配偶双方结婚当初的资产(最初资产)和婚姻结束时的资产(最终资产)有多少。“累积所得”就是最终资产超过最初资产的数额。累积所得较低的一方有权得到较高一方超额部分的一半(第1378BGB条)。有关婚姻中止后赡养费的规章最初是基于(前)配偶自行负责的原则。离婚之后配偶双方原则上要自谋生路。因此,赡养费实际上只是用于某几类案件。然而,大多数离婚案件均满足这几个类别的条件,因此都存在赡养费的问题。法律上这样做的理由是,配偶中财力较弱的一方由于个人和财政状况应该能够依靠财力较强的一方在离婚之后提供支肋。法律还规定在某些情况之下,由于结婚或在婚姻期间牺牲了学业或职业培训的一方可以在受训或接受教育的期间获得赡养费。此外,关于养恤金均分的法律规定,婚姻期间获得养恤金总额较高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提供差额的一半。
4.4 缔约国表示,来文不应受理是因为其中不存在《任择议定书》第2条所述权利受到伤害的情事,因为只有那些本人因法律遭到违反而直接受影响的受害人可以提出控诉。以个人的控诉来抽象地审查是否合乎宪法是不能允许的。如果撰文者由于现行法律条款造成的法律处境而直接受到不利影响那么就是另一回事。然而,事实却不是如此,有关离婚后果的法律条款仍有待法院向撰文者执行。缔约国表示,撰文者不能以她的诉状来对德国有关离婚法律后果的法律进行普遍根本的审查。
4.5 基于以上论点,缔约国认为撰文者控诉的基础是她本人的离婚官司;有关离婚后果的法律规章只有在这一框架之下可予(直接)审查。
4.6 缔约国指出另一个不能受理的原因是缺乏充分证据。撰文者没有提出具体资料说明离婚官司中的财政解决办法为何,法律基础何在,与她离婚的丈夫相比她是否且在何种程度上处于财政不利境地,因此对于撰文者的案件无法审查《宪法》规定的哪些权利是否受到了侵犯。
4.7 缔约国特别指出,来文没有提交离婚令或提供其内容,没有说明撰文者的案件是否或可以选用哪些法律条款,其财政后果为何,没有资料说明养恤金和累积所得均分的情况,以及撰文者婚姻结束后领取赡养费的数额。缔约国的结论是,撰文者声称德国有关离婚法律后果的法规使她在财政上处于不利于她离婚丈夫的地位这一点不能成立,指称所有离婚妇女在财政上均处境不利这一点也没有充分证据。
4.8 缔约国进一步指出,尽管由于缺乏权利受到伤害的证据以及尚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不应受理,在这一案件中仍然能够以适当方式提出宪法申诉。撰文者虽然对有关离婚法律后果的一般法律规章提出了宪法申诉,按照最高联邦宪法法院法(第93条第3款),直接针对一项法律的控诉只能在该项法律生效的一年之内提出,仅仅这一理由,撰文者对于上述法律的宪法申诉也是不成立的。
4.9 缔约国还指出,离婚官司至今只解决了养恤金均分的问题。撰文者对离婚令的上诉只限于离婚案本身,而不同时把养恤金均分的问题提交(Oberlandesgericht Braunschweig)上诉法院审理。此案原本是可以受理的,撰文者本应采取适当做法。没有按照适当程序提出合理的上诉,按照《任择议定书》第4.1条,案件应不予受理。
4.10 关于不应受理的时限问题,缔约国指出,控诉中的内容发生在《任择议定书》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生效之前。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由于离婚官司本身是控诉的内容,而离婚官司中至今只对养恤金的均分作出了判决,受理时限的关键在于判决定案之日,也就是2000年7月28日。而《任择议定书》对德国生效的日期是2002年4月15日。
撰文者对缔约国有关受理问题的意见提出的评论
5.1 撰文者表示,缔约国对于婚姻效果和配偶权利义务以及离婚和离婚的法律后果等方面有关法律条款的解释没有能够说明离婚官司中有权得到平等待遇而实际上经常受到歧视且处境不利的人,这些人通常是妇女,她指出,德国的社会结构经常是确保男方在婚姻关系中事业有所发展,而女方则由于承担着家务和养育子女的主要责任而不得不中断事业,使她们处于极端不利的地位,特别是分居或离婚之后。这种基本的社会、家庭和婚姻状态,以及离婚后果之不同,却没有充分或根本没有反映在离婚法律后果的法律条款之中,不利的是妇女。婚姻关系之中推迟了事业发展而老来离婚的妇女更是如此。
5.2 撰文者还指出,离婚之后提出控诉极端困难,原因是法院不照顾妇女,不考虑婚姻协议和家庭状况,平等条款有个条件就是婚姻关系中女方要行为正当,离婚之后女方受到离婚丈夫和法院的严密社会控制。反过来,男方的不正当行为却不受任何制裁。撰文者说,对离婚妇女的这种歧视和不利待遇是因为没有充分明确的法律而造成的。
5.3 撰文者反驳缔约国提出的因权利未受伤害而不应受理的论点,她指出,自她离婚之后亲身直接受到有关离婚法律后果的法规的影响。使她受到这种影响不仅仅是由于家庭法院的判决,还由于立法者没有按照《宪法》第3.2条的规定,以不歧视不偏袒的形式定出有关法规。在这一点上,她的宪法申诉直接指向立法者的失职。
5.4 关于证据不足的问题,撰文者表示,她在宪法申诉和向有关事务部提出的书面请求中都有统计数字和专家意见,而法律条款和法院措施的不足所造成的对妇女的歧视则由她作为一个离婚妇女的亲身经历证明。撰文者说,她已具体说明了她在婚姻关系中的根本不利处境。如果她没有因家庭责任和丈夫的需求推迟事业,她本人收入将会达到每月5 000欧元,而且还累积了退休金。
5.5 撰文者说,离婚官司中达成的养恤金均分的决定与案件无关。因为歧视性待遇离婚后刚刚开始,而且会继续下去。她的案子中,自1999年5月丈夫提出离婚要求后,每月500欧元的养老金停止向她支付。如果她没有因丈夫或家庭的需求而推迟事业,而今的养老金将会在47 000欧元(如果维持婚姻)和94 000欧元(本身收入)之间。
5.6 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撰文者说,她的宪法申诉直接涉及离婚的法律后果,因为《宪法》第3.2和3.3条在她个人的经历中受到了侵犯,而不仅仅是一般性的离婚法律后果的问题。她的控诉并非“一般性的”针对一项法律,而是因一项法律使离婚妇女受到歧视和不利待遇,而且立法者没有能够消除这种歧视而使她直接受到影响。
5.7 她说,宪法申诉是允许的,因此她已用尽了国内补救办法。她提出的有关离婚法律后果的控诉并没有因“不受理”或“无根据”被驳回,而是没有接受作出判决。撰文者又说,《联邦宪法法院法》第93条并没有对国家失职问题作出限制。在这方面撰文者提到联邦宪法法院的一项决定(BverfGE56,54,70),就是关于立法者持续失职提出的宪法申诉并不要求事先使用法律补救办法,并不要求遵守《联邦宪法法院法》第93.2条规定的限制。此外,她对离婚法律后果的法规提出的宪法申诉是允许的而不需要按照《联邦宪法法院法》第90.2条第二句的规定用尽法律补救办法,因为其中涉及的是重大的根本性宪法问题。
5.8 撰文者又表示,她几次请求财政援助以支付诉讼费用而被拒绝,原因是胜诉的机会不大,法院没有考虑到家庭和婚姻的状态。没有财政援助,她因财力不佳而无法使用国内补救办法。最后,法院对离婚官司的判决虽然很快,而妇女如果要求均分款项,则离婚法律后果的诉讼就永远不能解决。她的情况就是如此,自2001年9月起她就设法取得她离婚丈夫的有关资料以计算婚姻终止后的赡养费数额,2002年8月她提出诉状要求取得有关资料。这些资料至今尚未取得。
5.9 撰文者重申,截至2003年8月,法院尚未就婚姻终止后的赡养费问题作出判决。她原先收到的每月497欧元的赡养费付款到2002年8月经过长时间对她不利的诉讼程序之后停止支付。撰文者说,虽然她提出了上诉,但对法院作出有利于她的判决不抱希望,照她的估计,如果没有因为丈夫和家庭的关系而中断学业和事业,如今可以赚取和她丈夫同样多的收入,也就是每月5 000欧元。
5.10 关于缔约国提出的受理案件的时限问题,撰文者说,她的离婚令虽然于2000年7月了结,但她不断由于离婚法律后果的法规所载歧视性条款而直接受到影响。她采取的步骤,宪法申诉和向官方提出的请求都没有结果。同样的,法院给予她的也是歧视、不公正的侮辱性待遇。
缔约国按照工作组之请提出的关于受理问题的进一步评论
6.1缔约国表示,撰文者对于2000年7月10日离婚后果的法规提出的一般性宪法申诉总的说来是不能受理的,原因有几个。
6.2缔约国说,按照《联邦宪法》第93条第3款,针对一项法案的宪法申诉只能在该法生效的一年之内提出。这个时限的目的在于提供法律保障。如果不遵守时限,如撰文者2000年7月10日对“离婚后果法”提出的一般性宪法申诉(档案号1 BvR 1320/00)的情况,宪法申诉就不能受理。联邦宪法法院不会接受一项不应受理的宪法申诉来进行判决。
6.3缔约国不同意撰文者的一个论点,就是他的宪法申诉起因是立法者失职,因此《联邦宪法法院法》第93条第3款的时限不适用。某些要求没有满足或没有在期望的程度上满足并不表示有失职行为。决定因素在于立法者是否考虑到这些要求。立法者在离婚后果的法规中规定了许多法律条款,缔约国认为这些条款是充分且恰当的。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定有规章。仅仅由于撰文者声称这些规章违反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3条第2和第3款,他认为规章没有充分考虑到婚姻和家庭状况,并不因此而构成失职。
6.4缔约国又说,2000年7月10日对“离婚后果的法规”提出的一般性宪法申诉不能受理还有其它原因。按照《联邦宪法法院法》第93条第3款有关时限的要求,申请人首先要指出他所控诉的是哪一条具体条款。而撰文者2000年7月10日的宪法申诉却没有指出《民法》中的哪一条哪一款违反了《宪法》,也没有指出控诉的条款共有几条,因此他的宪法申诉是不能受理的。
6.5此外,缔约国说,《联邦宪法法院法》第90条的条件也没有满足。按照《联邦宪法法院法》第90条第1款,一个人可以因政府当局违反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20条第4款、第33、38、101、103和104条的规定侵犯了他的基本权利而提出宪法申诉。《联邦宪法法院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宪法申诉只有在向法院提出控诉之后提出,只要侵权案件是可以受理的。如果可以向法院起诉,则法律补救办法业已用尽,也就是所有情况均已起诉。用尽法律补救办法的要求,也就是辅助手段原则特别适用于针对法律条款的宪法申诉。宪法申诉不是一个一般性的行动。并非任何人都能提出,只有《联邦宪法法院法》第90条保护的权利受到政府当局侵犯的人可以提出。
6.6因此,缔约国指出,要对一项法律条款提出宪法申诉必须申请人本人目前直接受到该项条款而非执行行为的影响。为了确定一项法案和/或具体条款是否或在何种程度上影响到某个人,具体案件首先必须由法院判决归入某一特定的法律条款。这一点也适用于撰文者,他声称离婚后果法规不符合基本权利。也因此,不论《联邦宪法法院法》第93条第3款的时限是否遵守,撰文者不能直接对离婚后果法规提出一般性的宪法申诉,他必须首先采取行动,取得特殊的主管法院对于各种离婚后果,例如婚姻结束后配偶支助、养恤金共享和累积所得均分的判决。在做到这一点之后,才能提出宪法申诉,指称法院所适用的离婚后果法规的具体条款违反了《基本法》第3条第2和第3款。遇到这种情况,按照《联邦宪法法院法》第93条第1款,也存在判决作出、宣布或送达最后日期之后一个月的时限。
6.7缔约国表示,撰文者向家庭法院提出的婚姻结束后配偶支助的法律诉讼(Göttingen地方法院,档案号44 F 316/02)尚未作出最后判决。在离婚后配偶支助的主要诉讼程序中,撰文者得到法律援助,并有辩护律师。法院尚未对支付给撰文者的款额作出判决。判决之后撰文者可以提出上诉。只有到那时才可把案件提上联邦宪法法院。
6.8缔约国表示,有关累积所得均分的诉讼程序目前正在审理撰文者2003年9月8日提出的获得法律援助和分派辩护律师的请求。这项请求仍未处理,原因是撰文者随后又动议法官因配偶支助诉讼程序中利益冲突而应取消资格。撰文者还向Braunschweig高等区域法院2004年2月11日的一项判决提出抗议,对此法院尚未作出决定。
6.9缔约国的结论是,撰文者2000年7月10日对离婚后果法规提出一般性的宪法申诉时尚未用尽国内的法律补救办法。也因此,宪法申诉是不能受理的。
6.10缔约国最后表示,不能仅仅引用科学出版物的论点来作为宪法申诉的理由,不能像撰文者这样一般性地主张累积所得均分或养恤金共享和/或关于配偶支助的法律违反了宪法。
6.11缔约国强调说,撰文者2000年7月10日对离婚后果法规提出的宪法申诉基于上述理由是不能受理的。只有合法提出的违宪控诉满足用尽法律补救办法的先决条件,撰文者的来文按照《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不应受理。
6.12缔约国最后回顾了初次意见中宣布来文不可受理的其它一些理由。
撰文者关于受理问题的进一步评论
7.1关于离婚官司1999年的初审(Amtsgericht Northeim),撰文者回顾说,1999年11月10日的离婚判决按照《民法》第1587条的法律要求还包括养恤金的均分,根据的是他早先所提意见中描述的办法。撰文者重申,这种表面上“公正的均分”实际上极不公正,而且带歧视性,因为这种分配没有考虑到婚姻期间分工和达成的了解在婚姻结束后造成的后果。在他的情况中,离婚的丈夫最后得到的养恤金将大大超过养恤金均分时确定的数额。另一方面,所确定的款额他是否、何时、在何种程度上能够获得也大有疑问。
7.2撰文者进一步指出,尽管他屡次请求,婚姻结束后的配偶支助以及累积所得均分的问题没有在离婚判决中处理,他对离婚判决提出的上诉被上诉法院(Oberlandesgercht Braunschweig)于2000年5月23日驳回。这是因为有关他的婚姻、社会和老年保障的某些私下承诺和婚姻协议由家庭法院转送民事法院判决。撰文者认为,在他的离婚案件中初审的家庭法院以及上诉法院的判决显示司法机构偏袒提出离婚要求的男方的意见和利益。
7.3撰文者对于2000年8月30日的判决提出宪法申诉,他提到早先的一些论点,确认离婚法律后果的歧视性仍然存在。
7.4关于用尽补救办法的问题,撰文者反对缔约国的意见,认为不需要对养恤金均分问题单独提出上诉,因为这种均分是离婚判决的一部分。与缔约国所说的相反,按照宪法法院的案例,单独上诉既无必要也不合情理,《民法》第1587条规定,养恤金均分是一个“明确无疑的法律条款”,撤消了离婚就自动撤消了养恤金的均分。因此,撰文者认为,在没有用尽低层法院的补救办法之前对养恤金均分条款提出的宪法申诉也是正当可以受理的。宪法法院不接受他所提控诉的判决还包含他所提控诉的B部分,也就是对养恤金均分条款的控诉。撰文者重申,他的宪法申诉并不是一般性的针对离婚法律后果,而是控诉立法者失职,没有以行动消除离婚妇女遭受的歧视性不利待遇。因此,撰文者认为,按照《任择议定书》第4.1条,他对养恤金均分条款的控诉也是可以受理的,他提出一项可受理然而没有被接受作判决的宪法申诉,已用尽了国内的补救办法。
7.5撰文者不同意缔约国的意见,对于他所提违反《宪法》第3.2和3.3条的宪法申诉,通过法院用尽补救办法并无必要,理由是《宪法》第3.2条明白规定了立法者立法义务的内容和范围。此外,按照BverfGG第90.2条,事先用尽补救办法也无必要,因为他的宪法申诉提出了普遍的相关问题以及基本的宪法问题。撰文者重申,他的控诉按照《任择议定书》第4.1条是可以受理的,因为通过法院用尽补救办法并无必要,而提出可受理然而未被接受作出判决的宪法申诉就已用尽了国内的补救办法。
委员会处理受理问题的事项和程序
8.1委员会按照议事规则第64条应决定来文根据《任择议定书》是否可以受理。
8.2按照议事规则第66条,委员会可决定分别审议受理案件的问题和来文的是非曲直。
8.3委员会确定本案并没有经过或正在由另一个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
8.4委员会认识到来文的内容涉及离婚的后果,也就是累积所得的均分、养恤金均分以及婚姻中止后的赡养费问题。委员会注意到离婚官司于1999年5月撰文者的丈夫提出要求开始,2000年7月28日连同养恤金均分问题一并解决,这个日期是在《任择议定书》于2002年4月15日对缔约国生效之前。考虑到撰文者没有提出有力的论点表明与养恤金均分有关的案情在上述日期之后仍然存在,委员会认为,按照《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e)款,来文中有关养恤金均分部分已超过了审议的时限。
8.5关于养恤金均分问题,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指出,撰文者对于离婚令提出的上诉仅限于离婚本身,并没有把养恤金均分的问题提交上诉法院审查。委员会注意到,撰文者认为如果对离婚令上诉成功就自动撤消了养恤金均分的判决,因为这是离婚令的一个组成部分。委员会认为,尽管离婚令必须同时解决养恤金均分的问题,但撰文者合理的做法是把这一问题也同时提交上诉法院,并列入宪法申诉之中。委员会的结论是,撰文者在养恤金均分的问题上并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此来文中这一部分按照《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不能受理。
8.6委员会又注意到,撰文者的控诉被联邦宪法法院驳回,在这一点上需依靠缔约国的解释,就是提出的控诉基于几个理由不可受理,其中之一是超过了时限。委员会并不同意撰文者的一个论点,就是他以合法的方式提出宪法申诉,控告立法者失职,没有消除法律中的歧视性部分,使他亲身受害,而非对离婚法律后果的一般性控诉。因此,委员会的结论是,2000年7月10日以不适当方式提出的宪法申诉不能视为撰文者已用尽了国内的补救办法。
8.7委员会注意到,有关累积所得均分和婚姻终止后赡养费两个诉讼均未最后解决。鉴于撰文者并不否认这一点,为了案件是否可受理的目的,也没有提出有力论点,说明诉讼被不合理地拖延,或不大可能得到解决,因此委员会认为撰文者的要求按照《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的规定是不可受理的。
8.8因此,委员会决定:
(a)来文不予受理,根据是第4条第1款,撰文者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和第2款,争议的事实发生在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之前,而且没有持续到该日期之后;
(b)本决定应送交缔约国并送交撰文者。
附录
委员会成员Krisztina Morvai和Meriem Belmihoub-Zerdani的个人意见(反对意见)
我们认为撰文者的来文部分是可以受理的。有关2000年7月28日离婚和养恤金均分的判决我们同意大多数的意见,认为因时限的关系不能受理,但有关累积所得和配偶赡养费问题进行中的诉讼提出的要求实际上满足可受理的条件。
多数意见认为,有关累积所得均分以及离婚后赡养费等实质和程序方面违反公约的控诉,由于尚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不应受理来文(第4.1条)。
按照《任择议定书》的规定,一般是要求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除非“补救办法的应用被不合理地拖延或不大可能带来有效的补救”。
我们认为,国内诉讼程序在“不合理地拖延”方面应视案件情况个别评价。
目前的案件中,有关配偶赡养费和累积所得的诉讼程序已进行了约五年时间。(委员会关于受理问题的决定第7.2段表明,撰文者说,“尽管她屡次请求,但婚姻结束后的支助以及累积所得均分的问题并未在离婚判决中处理,她对离婚提出的上诉也被Oberlandesgericht Braunschweig上诉法院于2000年5月23日驳回”。委员会决定第4.2段所总结的缔约国关于受理问题的意见说:“有关婚姻终止后的赡养费以及累积所得均分的单独诉讼程序尚未作出决定”。)虽然Göttingen法院于2004年4月判给撰文者每月280欧元的赡养费,追溯至2002年8月(见委员会决定第2.7段),但有关赡养费的决定由于撰文者的上诉而尚未定案。同样的,累积所得均分的问题也没有最后决定。缔约国批准《任择议定书》之后上述诉讼程序至今已拖延了两年。
实际上,在有些案件和情况中,两年时间并不视为“不合理地拖延”。然而目前的情况是,诉讼程序为的是确定并给予撰文者在财政和物质上以生存的来源。B.-J.女士现年57岁,她的丈夫经过30年婚姻与她离婚时她是52岁。撰文者同世界上许多妇女一样,成年后全部的精力用于无偿的家务劳动,而财政上她所依靠的丈夫却能发展事业增加收入。撰文者的来文中表示她的财政情况少说也是极不稳定的。有时得到一些赡养费,有时什么也没有。(与此同时,她的前夫却得益于撰文者30年的无偿劳动,至今已有每月5 000欧元的高薪(见委员会的决定第5.9段最后一句)。申请人除了家庭之外没有工作经验,社会上视之为年老妇女,没有多少机会进入劳力市场,在财政上自我维持。经过一生的家务劳动,养大了三名子女,而在违背她意愿离婚的五年之后,她却生活在一个没有经常性可靠收入的环境中,这是可悲的。在这种情况下,家庭法院早就该判给她相当的一笔赡养费。一个法律和司法系统可以在一年内判决结束30年的婚姻,当然可以相同的速度和效率判决离婚后赡养费(和累积所得)的诉讼。一个30年来贡献于配偶并养大了3名子女的年老妇女在离婚的五年之后仍生活在此种不确定的情况中当然应视为不能容许,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
因此,我们的意见是,本案所涉一切情况中,国内补救办法都被不合理地拖延。此外,第4.1条有关必须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的一般规则此处并不适用,相反的应适用“不合理地拖延”的例外规则。
Krisztina Morvai(签名)
Meriem Belmihoub-Zerdani(签名)
附件九
要求延长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会议时间
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3条提交的第31/1号决定草案所涉方案预算问题
A.决定草案中所载请求
1.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一号决定草案请大会:(a)授权委员会第三十三、第三十四和第三十五届会议(2005年7月、2006年1月和7月)加长一星期;(b)授权委员会举行三届年会,每届为期三星期,每届会议召开会前工作组会议一星期,自2007年1月起生效。
B.提议的决定与2002-2005年中期计划以及2004-2005年工作方案的关系
2.进行的活动与以下方案有关:方案6“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事务”;方案7“经济及社会事务”的次级方案2“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方案24“2002-2005年期间中期计划的管理事务和中央支助事务”的次级方案4“方案支助事务”。它们属于第2款“大会事务和会议服务”;第9款“经济和社会事务”;和第29款D“2004-2005两年期方案预算中央支助事务厅”。
3.2004-2005年方案预算已提供经费,支付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23名成员每年参加在纽约举行的两届常会的旅费和每日津贴,每届会议为期15个工作日,之前举行一次为期五天的会前工作组会议,并支付委员会和会前工作组会议服务的费用。
C.实施提议所导致的活动
4.如果决定草案获得通过,将需要为增加的共70次会议(2005年10次,2006年20次,2007年40次)提供经费。增加的委员会会议将需要以六种正式语文提供口译服务,而2007年增加的为期一周的会前工作组会议只需要提供英、法、西三种语文的口译服务。将为委员会增加的60次会议提供简要记录。就委员会第三十三、三十四和三十五届会议而言,由于提议加长一周,每届会议将需要增加50页会期文件和30页会后文件,以六种语文提供。关于2007年委员会第三十六届会议,会期文件和会后文件将各增加150页,以六种语文提供。关于会前工作组为期一周的会议,将有10页会期文件,以英、法、西三种语文提供,和90页会后文件,以六种语文提供。
D.2004-2005两年期和2006-2007两年期所需额外经费
5.如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这一决定草案,关于加长2005年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估计在2004-2005两年期方案预算第9款项下需要额外资源62 000美元,以支付委员会成员的每日津贴。关于延长2006年第三十四和三十五届会议的会期,和举行三届各为期三周的年会,以及每届会议之前举行为期一周的会前工作组会议,从2007年1月开始生效,该决定将需要在2005-2006两年期拟议方案预算第9款项下引起额外经费,以支付分别为124 000美元和287 000美元的旅费和每日津贴。此外,估计额外的会议服务费用在第2款项下为:2005年255 000美元,2006年522 000美元,2007年1 067 000美元;在第29款D项下为:2005年24 000美元,2006年50 000美元,2007年103 000美元。2006年和2007年所需的经费也将列入2006-2007年拟议方案预算。
6.下表列出与委员会和会前工作组会议增加有关的上述所需经费:
2005 $ |
2006 $ |
2007 $ |
|
一. 第9款,经济和社会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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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费、每日津贴和起终点费用 |
62 000 |
124 000 |
287 100 |
二. 第2款,大会事务和会议服务 |
|||
会议服务、口译和文件 |
255 000 |
522 000 |
1 067 000 |
三. 第29款D,共同支助事务厅 |
|||
支助服务 |
24 000 |
50 000 |
103 000 |
共计 |
341 000 |
696 000 |
1 457 100 |
E.应急基金
7.忆及根据大会1986年12月19日第41/213号决议和1987年12月21日第42/211号决议所规定的程序,为每一两年期设立一个应急基金,以调解未在方案预算中规定的法定任务所产生的额外支出。根据这一程序,如果提议的额外支出超过应急基金可提供的资金,有关活动的进行只能通过重新部署低优先领域的资源或更改现有活动。否则,这类额外活动则必须推迟到下一两年期。
F.概要
8.如果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第31/一号决定草案,在第9款“经济和社会事务”(62 000美元)、第2款“大会事务和会议服务”(255 000美元)和第29 D款“共同支助事务厅”(24 000美元) 项下共需额外资源341 000美元。这将由应急基金支付,因此需要增加2004-2005两年期的批款。
9.在编制2006-2007年拟议方案预算时将考虑到2006年所需的696 000美元和2007年所需的1 457 100美元。
附件十
审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现行工作方法
一.导言
1.委员会自1982年第一届会议以来,作了协调一致的努力,以制定适当的工作方法。这些方法仍在演变。
2.本次审查旨在使缔约国和其他有意执行《公约》的机构,包括联合国各组织、方案和基金以及民间社会组织了解委员会现行工作方法的最新情况。
二.关于缔约国提交报告的准则
3.委员会已通过报告准则,以协助缔约国编制初次报告和其后的定期报告。a委员会大力鼓励所有缔约国按照这些准则提交报告。这将减少委员会着手审议某一报告时需要获取进一步资料的情况,也有助于委员会在平等基础上审议每个缔约国内妇女人权方面的情况。委员会将不断审查这些准则,并酌情加以修订。
4.报告应力求简明。初次报告长度应不超过100页,并应针对《公约》的每一条文。定期报告长度应不超过70页,一般应集中在审议上次报告到这次报告的期间,利用上次报告的结论意见作为起点,并着重说明新的发展。缔约国可在报告后附加附件,但这些附件不会得到翻译。如缔约国已编写核心文件,b 可提交委员会。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与本国非政府组织协商编写报告,并要求缔约国报告叙述非政府组织和妇女协会及其参加执行《公约》和编写本报告的情况。
三.委员会审议缔约国的报告
6.委员会每届会议为期三周,通常请八个缔约国提出报告,在进行选择时,委员会优先审议那些待审时间最久的报告和初次报告,并在审议报告时兼顾地域及其他因素等标准。委员会通常提早两届会议就选好要审议的报告,并在每届会议同时审议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
A.会前工作组
7.委员会会前工作组在秘书处的支助下,编拟委员会下届会议审议的报告的议题和问题清单,重点放在有关缔约国执行《公约》的主要关切领域。议题和问题清单是为了便利缔约国做准备,以便同委员会进行建设性对话,强调同报告国代表的对话并提高报告制度的效率。
8.为了提前将议题和问题清单交给缔约国,会前工作组在其会议结束后,于审议报告的会议之前开会五天(非公开会议)。工作组通常由委员会五个成员组成,似应考虑到维持均衡的地域分配及其他有关因素。
9.邀请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系统各机构以及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向会前工作组提供关于工作组收到其报告的那些缔约国的具体国家资料。
10.通常在会前工作组结束工作之后一星期内将议题与问题清单迅速送交有关缔约国。缔约国被要求在这之后的六个星期内提出答复。议题与问题清单连同缔约国的答复将在审议这些报告的会议之前分发给委员会成员。
11. 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应简短、精确和切题,篇幅不应超过25至30页的限制(打字字体为Time New Roman,字号为12号,不空行)。缔约国只可附有页数限制的统计数据。
B.建设性对话
12.委员会打算采取同报告国代表进行建设性对话的方式审议报告,目的是改进该国同公约权利有关的情况。报告国代表因此不仅有权出席,他们出席和参加委员会审议其报告的会议确有必要。
13.一般而言,委员会用两次公开会议(每次三小时)审议初次报告。缔约国代表的介绍性发言不得超过30分钟。对初次报告的审议将逐条进行,但第1和2条、第7和8条以及第15和16条除外,这些条款将合并审议。在专家提出一组问题后,由缔约国作出答复,然后是另一组问题和答复,直到所有条款都得到审议。专家可以在其关于第1和第2条的问题中列入任何一般性意见。审议初次报告的方法也适用于初次报告与其后一次或更多次定期报告合并的情况。
14.缔约国代表提出定期报告的介绍性发言不得超过三十分钟。在审议定期报告方面,专家们提出的问题应根据《公约》的四个实质性部分分组,即:第一部分:第1条至第6条;第二部分:第7条至第9条;第三部分:第10条至第14条;第四部分:第15条至第16条。若干专家就其中一组提出问题后,由缔约国答复,接着是下一轮问答,直到涵盖各组问题。专家们应设法在每组问题的讨论中避免重复发问和发言,也应设法集中注意会前工作组鉴定的问题。一般而言,委员会用两次公开会议来审议定期报告。
15.在建设性对话期间,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方面认真管理时间,对所提问题给予精确、简短和直接的答复。如果对一个问题无法提供答复,委员会希望缔约国明确指出。不答复或不充分答复所提的问题,可能导致在对话结束时提出后续问题,并体现在结论意见中。
16.如果报告和/或对问题清单的答复超过委员会准则和决定规定的页数限制,主席将在建设性对话中提出这一问题。这一关注也可体现在结论意见中。对初次报告可灵活一些。
17.专家们发言限三分钟,虽有计时器,但时限将灵活处理。虽然委员会还没有关于其结论意见的正式后续程序,但审议该缔约国上次报告后,委员会照例询问缔约国采取了什么措施来贯彻通过的。
18.委员会现阶段不在缔约国代表缺席的情况下审议其报告。然而,委员会将在代表团在场的情况下审议没有报告的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但这一手段只在万不得已时才使用,并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决定没有报告也进行审议之前,委员会将通知有关缔约国它意图在指定的届会上审议公约的执行情况,并邀请缔约国在指定的届会前提交所要求的报告。
19.委员会认为,有时它可能必须根据公约第18条第1款(b) 要求缔约国作为例外情况提交报告。要求提供这种作为例外情况的报告的目的,是在有特殊原因关切实际存在或可能存在侵犯妇女的人权行为时,获得并审查关于这些侵犯行为的资料。
20.委员会个别成员不要参与审议其所属国家的报告的任何方面,以便维持表里一致的最高公正标准。
C.结论意见
21.委员会就其审议的缔约国报告通过结论意见。为此目的,委员会在同每个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后举行非公开会议,审议将列入该国结论意见的主要问题。委员会指定其成员作为编写该缔约国报告的国家报告员,在秘书处支助下,同委员会一般问题报告员一起草拟结论意见,供委员会审议。委员会举行非公开会议讨论结论意见草案。
22.结论意见通常遵循包括下面标题的标准格式。导言通常表示该报告是否遵循委员会的报告准则;指出缔约国对《公约》的保留;注意到代表团的级别和对话的质量;并表明该报告是否提及《北京行动纲要》和(或)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执行情况。关于积极方面的一节,通常按《公约》条款的顺序编排。关于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的一节,只在最特殊的情况下才列入。结论意见的最后一节是关于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是根据特定问题对被审查国家的重要性顺序编排,并提出委员会对查明关切事项的具体建议。
23.所有结论意见都提出有关传播的建议,要求在有关缔约国内广泛传播结论意见,还有一段文字,要求在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中编列资料,说明联合国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审查会议结果的各方面的执行情况。它们还指出缔约国遵守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可增进妇女在其生活的所有方面享有人权,并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们尚未成为缔约方的条约。结论意见还规定缔约国下次提交定期报告的日期。
24.在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之前有缔约国向委员会所作介绍性发言的摘要。这项事实摘要由秘书处编写。
25.各项结论意见内兼顾到内部各方面,委员会在各届会议拟订的结论意见中,尤其是在赞扬话和表示关切的话方面,力图做到前后一致和取得平衡。
26.会议结束后,结论意见迅速传达给有关缔约国。然后向所有有关各方公布,并列入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还列入提高妇女地位司的网址供查阅,还通过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管理的条约机构建议邮递名录服务机加以分发。
四.鼓励缔约国提出报告的战略
27.委员会通过了一些措施,应付大量缔约国逾期未提交报告对条约监测进程构成的挑战。为鼓励各缔约国履行《公约》第18条规定的报告义务,作为临时特别措施,并减轻待审报告的积压,请各缔约国将未交报告合并成单一报告提出。委员会主席还向逾期超过五年未提交初次报告的各缔约国发出提交报告的催复通知。委员会鼓励联合国和其他实体在缔约国要求下向它们提供技术援助,以便履行《公约》规定的报告义务。委员会将不断审查这些措施,并酌情加以修改。
五.同专门机构和联合国机构的互动
28.委员会自第二届会议以来就邀请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合作进行其工作。委员会和会前工作组请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就已收到其报告的缔约国,提供载有具体国家资料的报告。这些实体的代表被邀请在委员会每届会议开始时在非公开会议上向委员会发言。他们也被邀请向会前工作组发言,委员会发现收到的书面报告最有帮助,其内容成为各专门机构或联合国有关机构的代表在委员会或工作组的非公开会议期间的发言重点。委员会通过了专门机构和联合国机构编写报告的准则,以便加强同它们的合作。c
29.委员会建议各专门机构和与非政府组织进行外地代表工作的联合国系统其他实体传播有关《公约》和委员会的工作的资料。委员会继续探讨关于外地一级活动的合作并拟订进一步的方法,以便将《公约》纳入联合国系统的工作。
六.非政府组织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30.委员会自早期会议就一直邀请非政府组织注意它的工作。为了确保它们尽可能了解情况,委员会请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代表提供关于委员会已收到其报告的缔约国的具体国家资料。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也被邀请向会前工作组提供关于会前工作组已收到其报告的缔约国的具体国家资料。此种资料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提出,最好是在有关届会或工作组开会前提出。此外,委员会在每次会议都拨出时间,通常在会议第一和第二周的开始,让非政府组织代表提供口头资料。会前工作组也提供机会,让非政府组织提供口头资料。委员会鼓励国际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各组织、基金和方案便利国家非政府组织代表出席委员会会议。
七.一般性建议
31.公约第21条规定,委员会可根据对收到的缔约国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查的结果,提出意见和一般性建议。一般性建议通常针对缔约国提出,一般详述委员会对《公约》缔约国所承担义务内容的看法。d 委员会就《公约》条款或主题问题研拟一般性建议。一般性建议大部分概述委员会希望看到缔约国报告探讨的事项,并设法向缔约国提供关于《公约》规定义务的详细指导以及履行义务所需的步骤。
32.委员会迄今已通过25项一般性建议。e 委员会头10年通过的那些都很简短,探讨诸如报告内容、对《公约》的保留以及委员会的资源等问题。委员会在1991年第十届会议上决定通过一种做法,就是针对《公约》的具体规定以及《公约》条款和主题/问题之间的关系提出一般性建议。委员会遵照这项决定,提出了更多详细和全面的一般性建议,对缔约国在特定情况下如何实施《公约》提供明确指导。已通过关于下列问题的综合一般性建议: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第19号)、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平等(第21号)、公共生活中的妇女(第23号)、享有保健(第24号)和暂行特别措施(第25号)。
33.委员会在1997年通过了关于拟订一般性建议的三阶段进程。第一阶段包括委员会、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方面就一般性建议的题目进行公开对话。委员会鼓励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参加这种讨论,提出非正式背景文件。然后请委员会一名成员起草一般性建议,交由委员会下届或以后的会议讨论。可能邀请专家参与讨论。委员会在下届会议上通过订正草案。2004年7月,委员会开始关于公约第2条的下一个一般性建议。
八.委员会通过的声明
34.为了协助《公约》缔约国,委员会通过声明,以澄清和确定委员会就与执行《公约》有关的重大国际事态发展和问题的立场。这些声明所涉及的问题包括保留、性别和种族歧视、声援阿富汗妇女、性别和可持续发展、对老年妇女的歧视和伊拉克妇女的处境等。
九.《公约任择议定书》
35.自从《公约任择议定书》在2000年12月10日生效以来,委员会每届会议都拨出时间审议由此产生的问题。委员会任命了根据《任择议定书》建立的来文工作组的五名成员。工作组已拟订提交来文的范本。f 截至2004年1月30日,工作组已登记三份来文,并对其工作方法作出了一些决定。
十.其他事项
36.委员会继续同其他人权条约机构和机制的活动展开互动和协调。它请其他条约机构对其一般性建议草案表示意见,也受邀对它们的一般性建议/意见草案表示意见。委员会成员参加其他条约机构举行的相关一般性讨论。委员会还同其他人权机制举行讨论和交换意见,包括同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讨论适当的住房、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及其原因和后果。
37.委员会主席代表委员会参加一些会议,包括大会、人权委员会和妇女地位委员会的年度会议以及人权条约机构的主持人会议,委员会主席和其他成员也参加各条约机构的委员会间会议。
38.除了1月和7月在联合国总部举行的两次年度会议,还不时举行由预算外资源资助的委员会成员的非正式会议。在此种会议上,委员会成员主要注意提高委员会的工作方法,包括订正报告准则和编写《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委员会议事规则。迄今(2004年1月20日)已举行三次此种会议,第四次会议正在筹备之中。
39.作为鼓励和支助执行《公约》的许多努力的一部分,委员会成员参加在各国要求下由提高妇女地位司、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区域性的联合国机构举办的技术援助活动。这些活动主要讨论《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批准、根据《公约》规定提出报告以及委员会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注
a委员会在2002年6月第二十七届会议上通过了订正报告准则,对2002年12月31日以后提出的所有报告适用,取代1983年和1988年发布并于1995年和1996年订正的所有以前的准则。订正报告准则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七届会议,补编第38号》(A/57/38),第二部分,附件。在提高妇女地位司网址http//www.un.org/womenwatch/daw/cedaw/ reporting.htm也可查到。
b关于核心文件的准则,见HRI/GEN/2/Rev.1和Add.1和2。
c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六届会议,补编第38号(A/56/38)》,第二部分,第392至395段。
d意见通常针对联合国实体提出。
e一般性建议的文本载于提高妇女地位司网址http://www.un.org/womenwatch/daw/cedaw/ recommendations.htm。
f该范本载于提高妇女地位司网址http://www.un.org/womenwatch/daw/cedaw/protocol/ crp1-communic.pdf,以及委员会第二十六届会议的报告(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七届会议,补编第38号》(A/57/38)),第一部分,第407段。
附件十一
关于伊拉克妇女境况的声明
致伊拉克临时政府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2004年7月6日至23日举行第三十一届会议,会议期间委员会注意到伊拉克最近的事态发展,特别是新成立的伊拉克临时政府致力于重建国家,并确保全体人民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由于伊拉克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委员会以前曾对战争期间伊拉克妇女的境况表示关切。
委员会现在吁请临时政府竭尽全力确保妇女平等参与重建进程,并确保在伊拉克社会的发展中全面遵守公约的所有条款。委员会促请临时政府在筹备选举期间充分遵守公约第7条,以便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其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同样,委员会促请临时政府确保两性平等和不歧视妇女的原则在列入宪法的同时,在伊拉克的整个法律框架中得到充分体现,包括在家庭和个人身份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委员会进一步强调急需采取特别措施,做好战争的妇女儿童受害者的复原和重新融入社会的工作。
委员会呼吁伊拉克临时政府确保充分重视委员会所关切的问题和伊拉克作为公约缔约国的义务。
04-46276 (c) 121004 131004
04-46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