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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文函..................................................................................................

vii

一、组织及有关事项...........................................................................

1 - 19

1

A.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缔约国.....................

1 - 2

1

B. 常会和议程...........................................................................

3 - 4

1

C. 成员和出席情况...................................................................

5 - 7

1

D. 委员会的主席团成员...........................................................

8

2

E. 同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合作.....

9 - 10

3

F. 其他事项...............................................................................

11 - 18

3

G. 通过报告..............................................................................

19

4

二、防止种族歧视,包括预警和紧急程序..........................................

20 - 29

5

A. 委员会通过的决定...............................................................

25 - 26

6

1 (46) 要求俄罗斯联邦立即提交报告................................................

6

2 (46) 关于墨西哥境内状况的决定....................................................

7

3 (46) 要求阿尔及利亚立即提交报告................................................

7

4 (46) 要求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立即提交报告.....................

8

6 (46) 要求布隆迪立即提交报告........................................................

8

7 (46) 卢旺达.......................................................................................

8

8 (46) 巴布亚新几内亚.......................................................................

9

1 (47) 布隆迪局势...............................................................................

10

2 (47)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局势....................................................

11

______________

* 原作为1995年9月22日A/50/18号文件的预发本印发。

目 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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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7) 巴布亚新几内亚局势................................................................

12

B. 委员会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27 - 29

13

三、审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9条提出的报告、意见和资料....

30 - 670

14

A. 审议报告..............................................................................

30 - 668

14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31 - 48

14

塞浦路斯..............................................................................

49 - 76

16

意大利..................................................................................

77 - 109

20

斯里兰卡..............................................................................

110 - 142

25

克罗地亚..............................................................................

143 - 178

30

秘鲁......................................................................................

179 - 204

34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205 - 225

39

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

226 - 246

41

罗马尼亚..............................................................................

247 - 278

46

危地马拉..............................................................................

279 - 320

51

白俄罗斯..............................................................................

321 - 352

56

墨西哥..................................................................................

353 - 398

59

新西兰..................................................................................

399 - 459

65

萨尔瓦多..............................................................................

460 - 498

76

尼加拉瓜..............................................................................

499 - 541

82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542 - 572

88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573 - 586

91

塞拉利昂..............................................................................

587 - 592

93

索马里..................................................................................

593 - 596

94

马达加斯加..........................................................................

597

94

尼日利亚..............................................................................

598 - 636

95

乍得......................................................................................

637 - 668

100

目 录(续)

章次

段次

页次

B. 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通过的关于以色列的声明...........

669 - 670

104

四、根据《公约》第14条审议来文...............................................

671 - 680

106

五、根据《公约》第15条,对有关托管领土和非自治

领土以及适用大会第1514(XV)号决议的所有其他

领土的请愿书副本、报告副本和其他资料的审议..................

681 - 684

108

六、大会第四十九届会议采取的行动.............................................

685 - 687

109

A.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根据《公约》第9条第2

款提出的年度报告............................................................

686

109

B. 有效报告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包括国际人权

文书所规定的报告义务....................................................

687

109

七、缔约国依照《公约》第9条提出的报告.................................

688 - 693

110

A. 委员会收到的报告............................................................

688

110

B. 委员会尚未收到报告........................................................

689

114

C. 委员会为确保各缔约国提出报告所采取的行动..............

690 - 693

128

八、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

694 - 702

130

附 件

一、公约现况.....................................................................................................

136

A. 截止1994年8月19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

际公约》缔约国(143).........................................................................

136

B. 截止至1995年8月18日根据《公约》第14条第1款

发表声明的缔约国(22).......................................................................

141

C. 截止到1995年8月18日接受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

通过的《公约》修正案的缔约国(17)................................................

142

目 录(续)

章次

段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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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四十六和四十七届会议的议程..............................................................

144

A. 第四十六届会议.................................................................................

144

B. 第四十七届会议.................................................................................

144

三、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对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的贡献...............................

145

四、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和第四十七届会议印发的文件清单...................

146

五、委员会依照《公约》第15条在其第四十六届和第四十七届会议

上收到的文件.............................................................................................

148

六、委员会第四十六届和第四十七届会议审议的报告的国别报告员............

149

七、1995年8月17日第112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3条的一般

建议XIX(47)............................................................................................

152

八、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

国际公约》第14条作出的决定

送文函

纽约

联合国秘书长

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先生阁下:

委员会在一年前的报告中指出“在卢旺达境内后来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也显示在公开敌对爆发以前采取预防性行动是比较有效的办法。预警和紧急行动的程序都亟须改善”。在本年期间,委员会采取了若干行动,改善其对防止种族歧视的贡献。

在许多冲突中,民族情绪渗合了宗教或政治情绪。《公约》的内容对如何区别民族动机和政治动机并没有提供多少指导,而其将种族歧视界定为包括区别其目的或其结果是种族性质的歧视使这种情况更加复杂了。在1995年审查的若干情况中,委员会成员无法确定显然紧张局势中的民族因素是否足以将其归入《公约》的范围之内。他们总结他们应该首先请缔约国提供进一步资料,然后决定《公约》是否对这种局势有任何关系。委员会在这方面的行动说明了本报告关于预防性措施第二章。

联合国反对种族歧视的政策通常着重于象种族隔离或“种族清洗” 的极端形式。这些政策忽略了日常歧视的重要性,不论是基于种族、民族、性别、年龄、社会阶级或残疾,以及歧视一般具有的特点。例如,我们引证大会关于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的决议提到“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否认是制度化形式的,或是由于官方的种族优越论或种族排他论教条导致的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第49/146号决议,第1段)。委员会已经指明了既不是制度化形式也不是官方教条导致的许多形式的种族歧视。几乎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发生或可能发生种族歧视,和有许多原因。关于这个问题的任何声明都应该考虑到自1965年《公约》通过以来所吸取的主要教训。

许多国家官员对种族歧视一知半解。例如,1994年,16个国家通知联合国在其领土之内不存在种族歧视和仇外心理(A/49/677,第45段)。不过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发现在任何地方一个人由于他或她的种族、肤色、族裔或国籍或民族可能受到较不利的待遇。令人悲哀的是,在委员会开始工作了25年以后,其贡献没有得到更妥善的研究和获得更佳的了解。委员会因此欢迎作为国际劳工局移徙就业方案的一部分所正进行的研究,研究采用实验方法来显示种族歧视的性质及其发生。在其他领域,诸如住房,也值得进行相应的研究。如果这种研究是在自认为没有种族歧视的国家进行,其研究结果可能十分有益。

本报告第三章说明委员会审议《公约》在22个国家的执行情况。对18个国家,这种审议是根据缔约国提出的定期报告。对2个国家,审议是根据委员会关于其定期报告严重逾期未交的国家的程序进行的;其中一个国家现在按照这种程序接受第二次审议。缔约国在其第十六次会议上不妨考虑对于定期报告长期逾期未交是否需要采取任何行动。

委员会关于防止歧视的活动大大加重了其工作量,使其不得不调整工作方法。

本报告以后各章说明委员会在个人来文、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包括其与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的合作)、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以及同人权委员会前南斯拉夫和种族主义及仇外心理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会议方面的行动。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公约》第3条的一般性建议及审议了关于第5条的拟议的一般性建议,以及《公约》与自决权的关系。马佐维耶茨基先生通知委员会反对依照那些说他们无法生活在多元社会的人的想法,但委员会已经正式表明(A/48/18,第468-469段)“感到关切的是,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根据种族界线划分领土的做法可能会鼓励其他地方那些不愿意尊重国家领土完整的群体也这么做。委员会坚决支持多种族社会……的原则……。”自那时以来,任何事情都没有消弱我们对这一原则的支持,反而更加强调这一原则的重要性。边界要加以维护,必须帮助人民同居住在边界之内的所有其他人和平地生活。防止歧视对未来的和平是至关重要的。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主席

伊万·加尔瓦洛夫(签名)

1995年8月18日

一、组织及有关事项

A.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缔约国

1. 1995年8月18日,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四十七届会议闭幕之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有143个缔约国。该《公约》经联合国大会1965年12月21日第2106 A(XX)号决议通过,于1966年3月7日在纽约开放签字和批准。《公约》按照其第19条的规定,于1969年1月4日生效。

2. 截至第四十七届会议闭幕之日,143个《公约》缔约国中有21个发表了《公约》第14条第款所述的声明。《公约》第14条于1982年12月3日生效,因为已有10个缔约国 将声明交存秘书长,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查自称为该缔约国侵犯《公约》所载任何权利行为受害者的个人或众人联名提出的来文。截至1995年8月18日为止,《公约》缔约国和已提出第14条所规定的声明的缔约国以及已接受第十四次缔约国会议通过的《公约》修正案的缔约国(17国)均载于本报告附件一。

B. 常会和议程

3.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于1995年举行了两次常会。第四十六届会议(第1070至1098次会议)和第四十七届会议(1099至1128次会议)分别于1995年2月27日至3月17日和7月31日至8月18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

4. 委员会通过的第四十六届和第四十七届会议议程收录在附件二内。

C. 成员和出席情况

5. 根据《公约》第8条的规定,公约缔约国于1994年1月17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第十五次会议, 从提名的候选人中选出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9名成员,以替代1994年1月19日任期届满的成员。

6. 1994-1996年委员会的成员,包括1994年1月17日当选或连任的成员载列如下:

姓名

国籍

1月19日期满年份

Mamoud ABOUL-NASR先生**

埃及

1998

Hamzat AHMADU先生**

尼日利亚

1998

Michael Parker BANTON先生**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98

Theodoor van BOVEN先生

荷兰

1996

Andrew CHIGOVERA先生*

津巴布韦

1998

Ion DIACONU先生

罗马尼亚

1996

Eduardo FERRERO COSTA先生

秘鲁

1996

Ivan GARVALOV先生

保加利亚

1996

Regisde GOUTTES先生**

法国

1998

Carlos LECHUGA HEVIA先生**

古巴

1998

Yuri A. RECHETOV先生

俄罗斯联邦

1996

Shanti SADIQ ALI夫人

印度

1996

Agha SHAHI先生**

巴基斯坦

1998

Michael E. SHERIFIS先生**

塞浦路斯

1998

宋蜀华先生

中国

1996

Luis VALENCIAROD RIGUEZ先生

厄瓜多尔

1996

Rudiger WOLFRUM先生**

德国

1998

Mario Jorge YUTZIS先生

阿根廷

1996

–––––––––––––––

* 1994年1月17日当选。

** 1994年1月17日连任。

7. 除Diaconu先生之外,所有委员会成员出席了第四十六届会议,所有成员均出席第四十七届会议。

D. 委员会的主席团成员

8. 第四十四届会议选出任期两年的主席团成员在第四十六届和第四十七届会议继续担任。

主席:Ivan GARVALOV先生

副主席:Hamzat AHMADU先生

Carlos LECHUGA HEVIA先生

Michael SHERIFIS先生

报告员:Michael Parker BANTON先生

E. 同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合作

9. 按照委员会关于同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合作的1972年8月21日第2(VI)号决定的规定, 这两个组织应邀出席委员会的常会。

10. 按照委员会同劳工组织关于适用公约和建议问题专家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安排,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成员收到了该专家委员会提交国际劳工大会的报告。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专家委员会的报告,特别是其中关于适用1958年《歧视(就业及职业)公约》(第111号)和1957年《土著和部落居民公约》(第107号)的各节及报告中与委员会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F. 其他事项

11. 主管人权事务助理秘书长易卜拉希马·法尔先生在第四十六届会议开幕时向委员会讲了话(见CERD/C/SR.1071)。

12. 1995年2月27日,委员会第1070次会议(第四十六届会议)静默一分钟纪念委员会卸任成员André Braunschweig先生和反对种族主义新闻处秘书长Kati David夫人,向最近从联合国岗位退休的Enayat Houshmand先生致意,Houshmand先生自委员会1970年成立以来,一直全心全意为委员会作出了实质的贡献。

13. 人权委员会关于前南斯拉夫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Tadeuz Mazowiecki先生在1995年2月27日委员会第1071次会议上同委员会会谈。Mazowiecki先生解释他的工作方法和目前关切的问题,委员会成员同他就他对目前在前南斯拉夫境内各国发生的冲突的性质的分析进行了对话。

14. 1995年2月27日,委员会第1070次会议决定就种族歧视问题进行一般性辩论。1995年2月28日和3月1日的第1073和1074次会议进行了一般性辩论。讨论过程中,成员们除其他外,提及种族歧视现象的根源、《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执行情况和效能、对种族歧视的各种国际反应之间增进合作的必要性、委员会的工作方法和起草新的一般性建议的价值。关于最前面两点,有人指出种族仇恨的现象有所增加,宣传荒谬的种族主义理论重新出现。在这方面,有人表示关切《公约》第4条执行的程度。成员们也认为,委员会应该更加密切注意《公约》第7条所载关于拟订向种族主义思想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教育方案的义务的执行情况。

15. 在一般性辩论期间,成员们表示委员会的工作方法可以改善,强调必须改善有关资料从其他国际来源的流入,诸如关于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的活动和其他条约机构的活动的资料。一些成员提请注意与欧洲理事会密切合作的重要性,以期分享资料和发展互补长短而不是可能竞争性的工作办法。有人着重指出非政府组织向委员会成员非正式提供资料的重要作用。

16. 在一般性辩论时大家商定,委员会应该草拟关于自决问题的一般性建议,表明委员会对这个非常重要问题的立场。一名成员也提议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和其他条约机构当大会讨论其年度报告时应该派代表出席,以便口头提出报告并在大会上与会员国直接讨论。

17. 1995年3月17日,委员会第1098次会议通过题为“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对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的贡献”的第9(46)号决定,指出了《公约》关于正视教育问题以对付种族歧视的规定,提请注意委员会在执行这些规定方面继续努力,以及就秘书长关于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报告(A/49/261/Add.1)的内容提供意见。该决定的全文载于附件三。

18. 1995年8月17日,委员会第112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第3条的一般性建议XIX(47)。该一般性建议的全文载于附件七。

G. 通过报告

19. 1995年8月18日,委员会第1127次会议通过了提交大会的报告。

二、防止种族歧视,包括预警和紧急程序

20. 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决定将关于防止种族歧视包括预警和紧急程序的项目列为委员会的经常和主要的议程项目之一。

21. 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1993年)注意到各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结论:

“……各条约机构在力图预防和对付侵犯人权行径方面可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各条约机构应紧急审查在其职权范围内可采取的一切措施,防止发生侵犯人权行为,并更密切地监测在缔约国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如需为此改进程序,应尽早加以考虑”(A/47/628,第44段)。

22. 委员会讨论了主持人会议通过的结论之后,于1993年3月17日第979次会议通过了一份工作文件,指导委员会未来的工作,说明可能采取的措施,防止对公约的侵犯,并作出更有效的反应。 委员会在工作文件中指出,防止严重违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努力将包括:

(a) 预警措施:这些措施将旨在致力解决现存的问题,以免其升级成为冲突。这些措施还将包括建立信任措施,以确定并支助加强种族容忍和巩固和平的结构,以便防止在相同的情况下重新发生冲突。在这一方面预警的标准可以包括下列一些人们所关切的问题:缺乏《公约》所规定的确定所有形式的种族歧视并将之定为犯罪行为的足够法律基础;实行执法机制不足,包括缺乏申述程序;种族仇恨和暴力升级,或个人、团体或组织尤其是民选官员或其它官员所进行的种族主义宣传或呼吁种族不容忍;在社会和经济指数中明显反映出严重的种族歧视现象;由于种族歧视或侵犯少数民族土地造成大量难民或流离失所者流动;

(b) 紧急程序:对需要紧急注意的问题作出反应,以防止或限制严重违反《公约》事件的规模或次数。开始一项紧急程序的可能标准可以包括:存在着严重、大规模或持续的种族歧视行为;或情况严重并存在着进一步种族歧视的危险。

23. 委员会1994年3月10日第1028次和1029次会议审议了对其议事规则可能作出的修正意见,这些将顾及委员会1993年就防止种族歧视、包括预警和紧急程序问题通过的工作文件。在随后的讨论中,有人认为现在为了顾及仅仅最近才通过的程序就对议事规则作出更改尚为时过早。这里可能的危险在于,委员会有可能将自己局限在不久将不再符合需求的规则中。因此委员会最好先多多体验有关的程序,并在以后根据这一体验经验来修正其规则。委员会1994年3月17日第1039次会议决定将对关于修正其议事规则的提议的进一步审议推迟到以后某届会议上进行。

24. 以下各节说明委员会第四十六届和第四十七届会议在防止种族歧视工作的范围内所通过的决定和采取的进一步行动。在以前几届会议上,委员会已经开始在本议程项目下审议以色列、克罗地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巴布亚新几内亚、卢旺达和布隆迪的情况。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还决定在本议程项目之下审议俄罗斯联邦、墨西哥、阿尔及利亚和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的情况。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还就俄罗斯联邦、墨西哥、阿尔及利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布隆迪、卢旺达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等国的情况通过了决定。克罗地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以及以色列的情况在第四十六届会议上是在议程项目3之下审议,并被据此列入相关的报告中。委员会第四十七届会议就布隆迪、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的情况通过了决定。第四十七届会议把对俄罗斯联邦和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情况的进一步审议推迟到第四十八届会议进行。第四十七届会议就阿尔及利亚采取的行动叙述如下。墨西哥的情况在第四十七届会议上是在议程项目3之下审议,并被据此列入相关报告中。

A. 委员会通过的决定

25. 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在本议程项目下通过了下列决定。

1(46). 要求俄罗斯联邦立即提交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关切地注视着车臣共和国境内的人权状况。委员会对俄罗斯武装部队过分地使用武力以及在车臣造成的大量人员丧生表示震惊。委员会对平民财产遭到破坏表示遗憾。它谴责一切侵犯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呼吁将所有那些犯下这种侵犯行为的人绳之以法。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紧急呼吁立即停止战斗和进行对话以实行和平解决,同时尊重俄罗斯联邦的领土完整和宪法。

俄罗斯的第十二次和第十三次定期报告应当分别于1992年3月5日和1994年3月5日提出。鉴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九条第1款(b)项所赋予的权力,委员会要求俄罗斯联邦迅速提交其定期报告,以便委员会第四十七届会议予以审议。

委员会还请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通报他为履行其职责以确保所有人权获得尊重而同俄罗斯政府进行对话的结果。

第1086次会议

1995年3月9日

2(46). 关于墨西哥境内状况的决定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对墨西哥的恰帕斯州境内发生严重冲突的报道表示关切,这些冲突特别影响到墨西哥境内的某些土著居民。

委员会已收到墨西哥的第九次和第十次定期报告,并定于1995年8月委员会第四十七届会议予以审议。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九条第1款的规定,委员会要求墨西哥政府及时提交关于恰帕斯州状况的进一步资料,以便与第九次和第十次报告一道审议。

委员会决定提醒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注意本决定的内容。

第1086次会议

1995年3月9日

3(46). 要求阿尔及利亚立即提交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对阿尔及利亚境内继续出现暴力行为感到震惊,并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九条第1款,并参照《公约》第五条(b)项的规定,要求阿尔及利亚政府迅速提交其应当分别于1993年3月15日和1995年3月15日提交的第十一次和第十二次定期报告。

第1089次会议

1995年3月10日

4(46). 要求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立即提交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对关于种族紧张局势的报道感到关切,要求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迅速提交其应于1995年1月18日提交的初次报告,以便利委员会第四十七届审议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境内执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情况。

第1089次会议

1995年3月10日

6(46). 要求布隆迪立即提交报告

委员会对关于布隆迪境内民族紧张继续不断的报道感到关切,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的规定,要求布隆迪政府迅速提交其应分别于1990年、1992年和1994年的11月26日提交的第七、八和九次定期报告,以便利委员会第四十七届会议审议布隆迪境内执行《公约》的情况。提交的报告应当列出具体资料,说明政府为重新组织公共机构以确保所有人口群组均衡地参与公共事务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委员会对关于布隆迪境内普遍存在着不受惩罚的气氛的报道感到震惊,并支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1995年2月16日发出的关于增加国际存在的呼吁,以防止局势的进一步恶化。

第1097次会议

1995年3月16日

7(46). 卢旺达

委员会对卢旺达境内普遍的悲惨状况表示惊讶和失望,并同意人权委员会卢旺达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各项结论(E/CN.4/1995/71,第49至51段)。委员会强调该报告员在第50段中所指出的,即如果国际社会不想无可奈何地眼看着另一场战争和进一步屠杀行为发生就必须迅速采取行动,并强调他的建议4(b),即召开一次国际会议。委员会还强调关于内部流离失所者问题的秘书长代表就必须采取国际行动以确保流离失所者返回问题提出的各项结论(见E/CN.4/1995/50/Add.4)。

委员会决定应当将本决定转给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第1097次会议

1995年3月16日

8(46). 巴布亚新几内亚

委员会重申其1993年8月19日第1010次会议和1994年8月12日第1060次会议通过的结论意见,其中委员会对关于布干维尔发生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报告表示关切,这种行为包括即时处决和人口转移,以及有可能在布干维尔开展大规模的采矿作业同时不适当顾及当地土族居民的权利或环境退化的不利影响。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布干维尔岛已经开始了一项重新建立和平的进程,并且1994年11月25日签署了“米里基尼宪章” 。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布干维尔革命军的多数领导人以及被称作布干维尔临时政府的组织没有参加1994年10月举行的布干维尔和平会议,那次会议为展开讨论以致签署“米里基尼宪章”奠定了基础。

委员会敦促,今后所有各方都应参加旨在实现全面停止武装冲突和恢复和平的谈判,这对于充分执行人权而不因种族、肤色或国家或民族渊源而加以歧视都至关重要。

委员会再次表示愿向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提供援助,以努力加强促进和保护人权、特别是防止种族歧视方面的国家机制。它吁请巴布亚新几内亚按照《公约》第9条的规定同委员会恢复对话,迅速提交它应当分别于1985、1987、1989、1991、1993和1995年2月26日提交的定期报告,其中应当载列关于布干维尔岛上普遍局势的具体资料。这些资料应当及时送达委员会,以便委员会1995年8月的第四十七届会议审议。

第1097次会议

1995年3月16日

26. 委员会第四十七届会议在本议程项目之下通过了下列决定。

1(47). 布隆迪局势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震惊地获悉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布隆迪境内许多地方治安崩溃的报告,这种状况正在导致危急局势的进一步恶化,并带有种族灭绝的危险,

回顾其关于这一问题的第2(45)号决定,重申该决定中所载的各项关切和建议,

担心治安的崩溃可能会抵消联合国在该国为支持文职机构目前所进行努力的益处,

同意秘书长的代表(E/CN.4/1995/50/Add.2,第三章)和特别报告员关于在法律之外、即时或任意处决问题的各项建议(E/CN.4/1996/4/Add.1,第六章),

决定:

(a) 请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采取果断步骤,制止一切暴力行为和防止另一场爆炸性冲突,并与布隆迪政府和所有政治力量合作,开始执行下列建议,尤其是:

㈠建立一支新的警察部队, 其人员按均衡的比例从所有民族中抽调, 而且这些人员应当没有涉及以前的侵犯人权行为并能够在出现任何进一步种族暴力行为的危险时迅速采取行动;

㈡军队应该减少人员,并为了捍卫国家的领土完整而进行组编。在目前的形势下,不应当使用军队来镇压民间的动乱。应当采纳一项计划,确保在本代人的范围内使军队的成员由均衡的来自所有民族的人员组成;

㈢司法当局和文职行政当局应当改组和重新培训,以使他们代表整个社会。刑事法庭的工作和公正性需要予以密切注意。军队人员犯下的侵犯人权行为必须视为犯罪行为;

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通过广播或其他大众传播媒体煽动或鼓动种族或民族仇恨的行为,确保犯有这种煽动或鼓动行为者被绳之以法。应当设立布琼布拉法院的一个特别议事庭,以审理犯下这种侵犯行为者的刑事罪行;

㈤应当重新恢复以前种族混合的布琼布拉居住区。应当建立新的协会,以便将青年人的能量引导到经济复兴和社会发展方面;

㈥应当根据人权委员会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建议设立一个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该机构应当实施各种计划和项目,克服种族偏见,促进社会各种族之间的和平关系;

㈦应当保持国际存在,特别是包括维持一个人权观察员小组;

(b) 并请大会呼吁各国和安全理事会停止向各方供应武器,考虑到布隆迪境内的治安得到保障。

第1124次会议

1995年8月16日

2(47).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局势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切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领土上继续出现大量、公然和蓄意侵犯人权的行为,并重申其1995年3月16日第1097次会议通过的结论意见,

深为关切有报告显示,在克拉伊纳地区以及在其他地方,特别是在联合国保护区斯雷布雷尼察和泽帕,平民和平民设施遭到各种袭击,无辜的平民受到严重虐待、种种罪行和屠杀,这些均与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安全理事会的各项有关决议背道而驰,

震惊地获悉斯雷布雷尼察和泽帕内外,克拉伊纳地区、以及其它地方的敌对行动已造成大量难民流动以及人员被驱除和拘留,以致所涉地区受到“种族清洗”,

深感关切的是,根据各种报道,联合国保护区斯雷布雷尼察和泽帕、克拉伊纳地区以及其他地方的许多原居民都已失踪并仍然下落不明,

决定:

(a) 坚决地再次强调,以任何方式违背原居民的意愿改变一个地区的人口组成或维持已改变的人口组成的任何企图,都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b) 要求冲突的所有各方充分确保在他们控制之下的所有被拘留者的安全并透露有关所有失踪人员的一切情况;

(c) 还要求向这些人员提供机会,让他们安全地返回他们在冲突开始之前所居住的地方,并保证他们的安全以及确保他们有效地参与公共生活;

(d) 紧急呼吁国际社会,特别是欧洲各国,直接地或通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以及参与援助难民的一切其它组织向难民和被拘留人员提供援助;

(e) 坚定地再次强调,所有犯有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或战争罪行的人都将被追究这些行为的个人责任,呼吁各国同负责起诉前南斯拉夫境内战争罪行的国际法庭充分合作,并要求各国执行必要的立法,确保它们同该国际法庭进行不受阻碍和有效的合作;

(f) 紧急呼吁为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提供一切途径,使它能够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保护自己和在安全和受保障的边界之内生活;

(g) 表示声援人权委员会的前特别报告员塔德乌什·马佐维耶茨基先生,并同意他的意见,即国际社会对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大量侵犯人权的行为作出的反应十分缓慢和没有起到作用;

(h) 立即将本决议转交联合国秘书长以引起他的注意,并通过他转交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并建议联合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规定严格执行所述领域的各项决议,特别是要采取紧迫措施援助难民和被拘留人士。

第1126次会议

1995年8月17日

3(47). 巴布亚新几内亚局势

委员会提及其1993年8月19日第1010次会议和1994年8月12日第1060次会议的通过的结论意见,以及其1995年3月16日第1097次会议通过的第8(46)号决定。在第8(46)号决定中,委员会重申其对布干维尔境内继续发生侵犯人权行为的关切,欢迎“米里基尼宪章” 的签署等积极事态发展,并敦促让社会各阶层人口在恢复持久和平的计划中发挥作用。委员会还请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迅速及时地提交它应当根据《公约》第9条提交但尚未提交的各次定期报告,以便委员会本届会议审议。

委员会对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没有提交尚未提交的报告或以其他方式对委员会关于恢复对话的要求作出反应表示遗憾。

委员会再次要求该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制止和纠正布干维尔境内因种族原因而侵犯人权的行为。特别是,它应当采取建立信任措施,使布干维尔的所有人民能够直接参与旨在实现和平解决及重建文明社会的各项决定和进程。

委员会再次要求该国政府立即不再拖延地根据《公约》第9条提交其尚未提交的各次报告,并希望及时提交这些报告,以便委员会1996年3月第四十八届审议。

委员会指出,秘书处所收到的关于人权状况的资料不充分,一直无法评估布干维尔境内的局势。

委员会提请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注意本决定,并请他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为本决定的执行采取任何可能的行动。

第1124次会议

1995年8月16日

B. 委员会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27. 委员会在1995年3月10日第1089次会议通过的题为“要求阿尔及利亚立即提交报告”的第3(46)号决定对于阿尔及利亚境内持续的暴力行为表示震惊,并请该国政府尽快提出分别应于1993和1995年3月15日提交的第十一和十二次定期报告并特别提及《公约》第5(b)条。

28. 对于阿尔及利亚政府代表出席1995年8月14日举行的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并且表示很快将提出一份全面的书面报告,委员会表示欢迎。该代表就该国目前情况,特别是有关对外国人待遇方面提供资料。该代表强调阿尔及利亚政府憎恶对外国人的侵犯行为,积极追查犯罪者,并在所有方面确保受害的外国人获得同受害公民同等待遇。例如,他指出公民和非公民同样可受惠于为个人受伤和财产损失提供赔偿的各项方案。

29. 委员会成员对该代表所提供的资料表示谢意。他们注意到该国政府承诺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并请其及时提出报告以便委员会1996年届会审议。成员指出,在提出上述报告之前,至于进行中的暴力行动是否在《公约》条款范围内为委员会特别关注的论题尚不确定,虽然他们注意到他们在有关外国人受侵犯问题方面的权限。在这方面,各成员欢迎该国政府为保护外国人所主动采取的行动。

三、审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9条提出的报告、意见和资料

A. 审议报告

30. 委员会第四十六和第四十七届会议共审议了22个缔约国依照《公约》第9条的提出的报告、意见和资料。国别报告员列于附件六。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31.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在一份文件内提出了它的第七、八、九和十次的定期报告(CERD/C/224/Add.1)。委员会在1995年2月和28日第1072次会议上审议了这些报告(见CERD/C/SR.1072)。

32. 缔约国代表在介绍报告时指出,自提出上次报告以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已颁布一系列法律来促进各不同利益集团的福利。代表随后强调,最近人口普查提供的关于其居民的种族和宗教组成的资料只供统计用途的记录而已。政府仍然认为象这样将居民分类的做法可能导致种族分裂及不和,国家不应采取以种族划分来分裂国家的发展战略。该国政府努力在不歧视的基础上,将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所有人民融合为一个社会。

33. 委员会成员欣闻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在中断八年之后恢复提出定期报告,并敦促该国政府继续同委员会进行其重新开始的对话。

34. 委员会成员问及为何加勒比人几乎全不见了,究竟离开了多少人,为何未将他们作为个别种族群体处理以及是否特别在经济和教育领域内采取措施来协助他们,以补偿他们所受的不公正待遇。

35. 委员会成员还问及为何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境内没有政治难民,在若干邻近国家内政治迫害导致难民流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境内难民是否享有若干其他地位。

36. 关于第4条,委员会成员指出,煽动叛逆法案构成一个问题,因为按照该法案的定义,实际上极难证明煽动叛逆的意向,虽然该法案显然遵照第4(a)条的规定,但绝无法遵照(b)款的规定。仅谴责各组织或有组织团体以各种方式来宣传歧视似乎是不够的。因此,各成员想知道自1987年以来是否采取具体法律措施来补充有关执行第4条的现行措施。

37. 关于《公约》第5条规定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若干成员指出,最好能获得订在1994年进行的关于公私营部门征聘办法的调查报告,并获知这一调查是否显示在雇用人员时有种族歧视的例子。委员会若干成员问及为何受雇于公私营部门的原籍非洲的特立尼达国民人数同原籍印度的国民人数不同,而这两个社群人数大致相同。他们问及政府是否已采取措施来纠正雇用方面的种族不平衡现象。关于教育问题,委员会成员问及何以天主教学校占绝大多数而印度教的学校数目很少。成员还问是否所有社会群体都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机会。

38. 关于第6条,成员注意到歧视行为的受害者可向高等法院申诉,并问及特立尼达法律是否有比较不拖延比较不昂贵的补救程序,还问及目前最高法院没有基于种族、原籍、肤色、宗教或性别指控国家违反人权的案件这一事实,可能不是因为对《公约》规定不熟悉的缘故。

39. 关于第7条,各成员问及是否有促使警察熟悉《公约》规定的各项资料方案。

40. 最后,成员问及特立尼达当局是否计划发表《公约》第14条提及的声明,并根据委员会一般性建议XVII(42)和人权委员会及联合国大会的各项建议,设立一个国家机构来促进《公约》的执行工作。

41. 针对委员会的问题和意见,缔约国代表解释说,特立尼达没有难民问题,因为愿移居的人都移居到该区域其他国家了,例如美利坚合众国。不过,最近有两名海地少年足球队员申请难民身分且已获批准。

42. 公私营部门内种族群体分布状况的不同有其历史原因。奴隶制度废除之后,非洲血统的过去的奴隶定居在城镇内,而曾受雇为农业工人的印度血统居民仍留在农村地区,主要留在种甘蔗地区内。

43. 受教育没有种族障碍。在愿继续深造的学生中,根据其中学毕业的考试成绩进行选择。同样地,愿上中学的学生必须参加入学考试,全国各地都是如此。

结论意见

44. 委员会在1995年3月15日第1094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意见。

(a) 导言

45. 感谢提交报告以及在中断八年之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愿同委员会进行对话。令人遗憾的是,审议中的报告不符合委员会修订的编制报告的一般准则。不过,口头对话让委员会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重建合作关系,以有效执行《公约》的规定。

(b) 积极方面

46. 感谢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承诺同种族歧视和仇恨进行斗争以及各缔约国为遵守《公约》规定所作的努力。

(c) 所关注的主要问题

47. 据指出,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未提供关于《公约》在国内法律中的法律地位的资料。对于未采取法律、行政和其他措施来执行《公约》第4条(特别是(b)款)。委员会指出,该报告未就各不同种族群体接受小学、中学和大学教育机会的状况提出充分的资料。另外,还令人遗憾的是,该报告未就实际执行《公约》第6和第7条的情况作一明确说明。

(d) 提议和建议

48. 委员会要求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按照《公约》第9条规定的义务,定期向委员会提出报告。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适当考虑在国家立法方面有效执行《公约》第4条,特别是(b)款的规定。委员会建议加强宣传,使大众认识到从国家法庭寻求正义的权利以及针对种族歧视导致的任何损害取得适当赔偿的权利。委员会建议警察接受密集训练,确保他们在履行其职责时坚持维护所有人的人权,不分种族、肤色、血缘和种族背景。委员会注意到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第十一次报告应于1994年11月4日提出,请该国政府就因委员会审议第十次报告而搁置的事项提出简要报告。委员会预期第十二次报告是全面的,将于1996年11月4日提出。

塞浦路斯

49. 委员会在1995年3月2日和3日举行的第1077和1078次会议上(见CERD/C/SR.1077-1078)审议了塞浦路斯提出的第十一、十二和十三次定期报告(CERD/C/263/Add.1)。

50. 缔约国代表在介绍报告时指出,该国具有保障和维护人权的法律条款体系,而国际法律条款高于所有非宪法法律。他指出,塞浦路斯已根据《公约》第14条发表声明并考虑批准第8条第6款的修正案。还提请注意按照《公约》第4条拟订的惩处若干行为的新法律。

51. 代表提及土耳其部队占领该国部分领土并提请注意这一情况导致该国政府无法保障这些地区的人权。根据在这些地区发生侵犯人权事件,不同种族的人都受影响。

52. 委员会成员对于报告的质量、高阶层政府代表团以及口头提供的补充资料表示满意。在政府主动采取的行动中,进一步执行第4条的新法律、执行第7条的各种教育倡议、根据第14条发表的声明以及为批准《公约》第8条第6款修正案所采取的步骤均受欢迎 。

53. 各成员痛惜缔约国部分领土仍被占领。这一占领最严重的影响就是某种形式的“种族清洗”及其造成的人口组成的变化。已请求提供最新的人口统计资料。有人问起该国政府是否能在促进同分离主义者的和解方面多作些努力。

54. 关于《公约》第2条,各成员问及关于保障人权的一般法律制度,并对无人可援引这些法规表示惊异。请求就最高法院在有关人权判决方面的作用提供详细说明。

55. 对于煽动种族仇恨行为的确定需要包括特定意图这一点,若干成员表示不安。

56. 关于第5条的执行情况,成员请求就保障宗教权利,包括关于宪法中显然按等级开列的宗教清单的影响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另外还问及少数民族宗教成员例如穆斯林社区(包括原籍土耳其的穆斯林)所享有真正平等的程度。

57. 关于《公约》第6和第7条,有些成员问起这种未利用法律程序来保障人权的现象是否由于在这方面缺乏教育所致。还提出可能是公众对现行程序缺乏信心的缘故。有一名成员就学校体系各不同阶段的人权教育情况提出具体问题。

58. 缔约国代表在答复各成员问题时,对于能同委员会进行有益对话表示感谢,并保证在该国下次报告中将讨论那些未能口头处理的问题。

59. 关于在宪法中指出各宗教团体名称所引起的各种问题,他表示遗憾的是,宪法的各项规定是该国独立所必须接受的条件,因此,有关宪法的任何修改将很困难。

60. 针对缔约国领土被占领部分的持续侵犯人权现象进一步提供详细资料,包括没收非穆斯林财产以及给予来自土耳其“移民”优惠待遇等。他指出,在希族塞人社区,目前全体居民的82%被限制在63%的领土上居住。叙述了一些强调塞浦路斯领土完整的国际倡议。代表指出,目前塞浦路斯境内的危机完全是土耳其造成的。

61. 针对各法庭处理人权事务的方式以及最高法院的作用提供了资料。

62. 代表向委员会保证,宗教自由是宪法保证的并严格遵循的,包括不歧视的雇用在内。

63. 针对政府提出或支持的关于认识人权问题的教育和宣传倡议提供了详细资料。例如,象每年的消除种族歧视日之类的活动受到新闻界的重视。公务人员接受关于人权事务的训练。其中还说明享有完全不受政府干预的新闻自由以及以希腊文和土耳其文提供大学教育。

结论意见

64. 委员会在1995年3月15日第1094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意见。

(a) 导言

65. 委员会对有机会能够继续同缔约国进行建设性的坦诚对话表示欢迎。满意地注意到是由直接参与同《公约》执行有关事务的政府各部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负责编制报告。委员会对于高阶层代表团的出席表示感谢,这显示缔约国重视《公约》的执行,也感谢向委员会口头提出补充资料。

(b) 积极方面

66. 委员会对为加强《公约》第4条执行工作而采取的法律措施表示欢迎。

67. 委员会对于为宣传《公约》第7条所采取的措施表示满意。在这方面,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已在教育和新闻领域内采取主动措施来消除可能导致种族歧视的各种偏见以及在各国之间促进谅解和容忍,并且提高对《联合国宪章》的人权条款及本《公约》的认识。

68. 赞赏地注意到政府已根据《公约》第14条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议自称为侵犯《公约》所载任何权利行为受害者的个人或团体的来文。还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开始拟订程序以批准《公约》第8条第6款修正案,该条款涉及同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预算问题。

69. 还满意地注意到该国是据以建立监督机制的许多国际和区域人权文书的一方。

(c) 所关注的主要问题

70. 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土耳其部队长期占领塞浦路斯部分领土和该国持续的分裂状况,自1974年以来缔约国无法全面控制其领土,因而无法确保在全国境内执行《公约》的规定。根据最近收到的报告,这一现实已导致居民人口组成的变化,因为从土耳其非法移居塞浦路斯被占领地区的人数日增。委员会请塞浦路斯政府尽快向其提供关于塞浦路斯被土耳其占领部分事态发展的资料。

71. 虽然对颁布1992年第11号法令表示欢迎,该法令确立种族歧视行为是犯罪,但引起一个问题,即其中2A款内的若干字句措辞是否完全符合《公约》第4(a)条的规定。

(d) 提议和建议

72. 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就下列各点提供进一步资料:居民的人口统计组成、关于移入和移出该国的趋势以及按社区和种族群体详细列述其经济和社会情况。

73. 委员会还希望缔约国的下次报告提供以下资料:《公约》第2和6条的执行情况,包括所收到的任何关于种族歧视的控诉、起诉任何种族歧视案件的结果以及给予这种歧视行为受害者的赔偿。

74. 由于土耳其占领塞浦路斯的部分领土,许多塞浦路斯人被剥夺了《公约》保障的特定权利,委员会对此表示深切关注,并重申其关于终止这种令人完全无法接受状态的呼吁。委员会也表示声援塞浦路斯的失所人士,委员会副主席Michael E. Sherifis即为其中之一,并重申热切希望尽快使他们能够按照《公约》第5(d)㈠和㈤条的规定行使其自由迁移和居住及拥有财产的权利。

75. 委员会注意到报告第21至24段提供的资料,其中涉及各宗教团体以及宪法给予这些团体的权利。虽然委员会宁愿称上述团体为种族群体,但充分认识到塞浦路斯的有关宪政条款是以国际议定为根据,塞浦路斯政府无权加以修改。

76. 对于缔约国愿意提高公众对人权的认识和收集关于人权的资料委员会表示欢迎。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该国政府考虑采取措施,向一般大众散发有关《公约》和委员会工作的资料。委员会对于提高委员会的报告已获发表的事实表示欢迎,并请塞浦路斯政府尽力宣传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意大利

77. 委员会在1995年3月1日和2日的第1075至第1077次会议(见CERD/ C/SR.1075-1077)上审议了意大利的第8和第9次定期报告(CERD/C/237/Add.1)。

78. 该份报告是缔约国代表提出的,他指出,意大利十分重视与歧视和不容忍有关的所有问题。但是,他指出可形成不容忍的事件发生在来自欧洲境外多数来自北非各国的外国人尤其密集的地区。他指出,最近几年尤其是来自北非和东欧各国事实 上或法律上移徙意大利的人占据重要比例。关于前南斯拉夫流离失所者,他提到了一项特别法律,使他们至少暂时有机会进入意大利,并提供住房、食品、教育等。

79. 意大利代表还提到了监督流浪者的问题,尤其是关于儿童入学的设施和其他社会行动方案。他强调,意大利认为有必要采取进一步行动,通过第205号法令,防止和处罚任何形式的种族主义、不容忍和排外,因此只要煽动歧视和扩大“种族歧视”一词的内容就形成犯罪行为。最新的立法使司法系统和警方能够对新纳粹组织采取行动。这位代表指出,教育部最近提醒地方当局,有必要加强努力实现各级学校的文化间教育。

80. 委员会成员欢迎报告和口头提供的详细资料,但是他们注意到,报告集中于法律条款,没有提供有关问题性质的资料表明法律和政策执行情况的实际例证。他们询问代表,非政府组织是否参与制订定期报告,委员会的结论意见是否得到宣传。

81. 关于《公约》第2条,委员会成员希望得到报告第7至第15段中提到的有关新条款的效力的资料。他们还希望得到报告中所提到的有关极右团体和“光头党”团伙的确切资料;它们是否与政党有关;它们是否能够吸引年轻人;1993年6月25日的第205号新法令对这些团体实行什么样的处罚,警方和法院对针对所报导的外国人的暴力事件采取什么样的后续行动。他们感到满意的是说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居住的三个地区获得了特别地位,他们想了解意大利其他地区讲其他语言的少数人的地位。他们还想更多地了解在不久的过去尤其是针对罗姆人、犹太人和来自北非的人的种族暴力具体案件的资料。此外,他们还要求意大利代表向委员会提供有关意大利人口的人口组成,具体提到少数民族包括罗姆社区的资料;关于种族主义事件和社会指示数字的资料,其中包括各种团体,例如外国国民和移徙工人的犯罪率和监禁、酗酒、吸毒和贩毒、卖淫、自杀和某种疾病,尤其是的艾滋病的比率。

82. 关于《公约》第4条,成员们想了解报告中所提到的法律,尤其是第122号法令是否得到充分执行;个人或团体是否按照这些法律被起诉;所述条款是否涵盖《公约 》第4条所提到的种族歧视的各个方面,在意大利,修正主义是否是一项罪行。他们还想了解,意大利政府是否考虑撤回对《公约》第4条的保留。

83. 关于《公约》第5条,成员们希望了解对警察的作业是否有任何监督;对警察造成的种族歧视受害者采取什么样的行动,对歧视负有责任的人是否受到拘留或处罚。他们想了解关于给予非欧洲联盟公民政治避难的立法(1990年2月第39号法令)在有关人民的地位和就业方面比一般意大利立法在这些方面是否更加严格,是否有计划要修改这一法令;他们想了解使非欧洲联盟公民继续获得居留许可运动的结果并希望了解在工作场地和住房方面是否对移徙工人有任何歧视。他们还想得到有关驱逐外国人的条例的资料;关于最近几年被驱逐的外国人的人数和国籍的统计资料,并想了解他们被送往何方;关于以公共秩序理由被拒绝进入意大利的人的情况;关于在意大利给予政治避难的人的人数及其原籍国的情况;关于目前居住在移民中心和“接待场所”的人数、这些中心和场所的条件和是否有可能让法院、外国人协会或有关非政府组织接触到他们以便观察那里的条件,以及是否为前南斯拉夫的阿尔巴尼亚人和难民作出了特别安排。他们还想了解非欧洲联盟工人及其家属问题委员会的情况、移民代表产生的途径以及是否在国家与穆斯林社区之间存在着与国家与犹太人社区之间所存在的同样的特别协定。

84. 关于《公约》第6条,委员会成员感到遗憾的是,在个人寻求法院纠正种族歧视行为方面似乎没有什么发展;在此方面,他们想了解对各种种族主义行为案件的申诉、起诉和判决的详情和统计。关于意大利对《公约》第6条的保留,成员们想了解意大利是否考虑撤回其保留。

85. 关于《公约》第7条,成员们想了解为促进文化间和多种族教育而采取的措施的更多情况;关于在现实中意大利学校接纳外国学生的情况以及学生的人数,包括非欧洲联盟国家个别或按小团体接受教育的学生的情况。

86. 意大利代表在答复中说,意大利已经开始了撤回对《公约》的保留的程序。成员们要求得到的统计资料以后都会以书面形式提供。但是,他们只能说,根据地方当局和一些非政府组织的统计,1994年底在意大利大约有30万非法居民。1990年的《马特利法令》改变了有关移民的条例,使当局对被准许移居意大利的外国人的人数每年设定一个的限制,每年在一项法令中公布这一数字。该项《法令》还规定可建立直接由非联盟工人协会任命的非欧洲联盟国家工人代表全国理事会和区域理事会。这些理事会的成员组成反映了每个地区各社区的规模。一些地区立法鼓励通过提供补助成立非联盟工作协会。非法移民继续是意大利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但是很难监督或消除。

87. 关于接待中心的问题,应将申请难民身份的外国国民与非欧洲联盟工人区别开来。前者是在当局作出接纳它们的决定之前允许居住45天,而后者则由国家补贴由每个地区设立的基本接待中心提供食宿。因此,他们有住房、有保健并享有行动自由,很难确定其实际人数,因为中心只是过渡性的场所。关于住房,一些自愿组织充当房主与外籍工人之间的中介人,为后者作担保。一些地方当局留出一部分公共住房提供给外籍工人及其家属,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和地方当局将遗弃的建筑提供给移民社区,唯一的附加条件就是它们应提供装修。

88. 在1991年至1993年期间,对为种族歧视行为负责的人采取了大约100项法律行动。有20个诉讼被撤回,另有20个案子则判处了徙刑。但是应注意到这些数字并不完全,因为,当歧视行为与另一项罪行或犯罪有关时,后者往往是法庭作出决定的基础。此外,与1993年6月25日第205号新法令有关的措施授权法庭可对社区服务的表现进行处罚。关于所发生的带有种族动机的事件数字,发生了三、四起针对罗马附近罗姆社区和针对Bologna附近其他两个罗姆人社区的犯罪行为的事件,在这些事件中,罗姆社区的两名成员死亡;Caseta附近的罗姆人营帐也被人故意放火焚毁,从而使29人受到指控。反犹太人的行为包括3至4起亵渎犹太人公墓的案件,为此有些人受到起诉。

89. 意大利代表说,关于禁止与法西斯主义思想有联系的组织的问题,根据1952年的法律,已禁止了其中一些组织,包括新秩序和Fronte Celtico1993年第122号法令禁止了一些极右或“光头”团体,包括罗马的西方政治运动和Verona的国民阵线。罗马的两个法官小组集中处理种族歧视的事件:一个处理少数人问题,另一个则负责与暴力和政治联系在一起的排外、种族主义和不容忍事件。

90. 关于拘留问题,在制定实施监狱条例的法律方面没有任何区别;监狱当局曾试图改进语文问题,提供外国语文的条例摘要及提供意大利文课程。已采取措施消除在监狱享有宗教自由方面的障碍。监狱当局协助设立一个全国性组织,以处理外国囚犯的问题。

91. 关于驱逐的问题,根据1993年8月12日的法令,因不严重的犯罪行为处于审查前拘留的外国国民或判处最多达3年徙刑的人根据其要求或其律师的要求被立即驱逐出境,并被送往原藉国或离开国,其条件是他们没有严重的健康问题或并没有因战争或传染病而处于危险之中。一般来说,共有两项驱逐程序:驱逐令,当局通知在15天内离开国家,有关人士可向当地行政法庭申诉(1994年,在颂布的56000项驱逐令中实际只执行了6000项),对犯有严重罪行的人士或其状况非常不正常者则押送到边境。

92. 关于与意大利穆斯林社区特别协定有关的问题,代表们说,穆斯林不象犹太人或基督复临安息日会教友那样有最高国家当局,与后者可签订这样的协定;但是,意大利当局与穆斯林社区在当地一级则签订了这样的协定。

结论意见

93. 委员会在1995年3月16日举行的第1096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意见。

(a) 导言

94. 委员会欢迎有机会继续与意大利政府进行定期对话。委员会感到满意的是意大利派一个主要由与保护人权有关的各部官员组成的大型代表团出席会议。尽管报告在某些方面资料不足,也不完全符合委员会编制报告的准则。但是,代表团在口头介绍和答复委员会成员提出的若干问题时所提供的资料阐明了报告中没有说清楚的一些方面。有些问题仍没有答复。

(b) 积极方面

9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意大利是根据《公约》第14条发表宣言并在实际上放弃对《公约》的保留并制定程序以正式撤回这些保留的缔约国之一。

96. 委员会还注意到,意大利给予居住在Trento-Alto Adige、Friuli-Veneto Giulia和Valle d'Aosta地区的一些语言上或种族上的少数民族特别地位,这一地位受到宪法的保障。

97. 委员会有兴趣地注意到,为解决非共同体工人及其家属问题设立了全国和区域理事会。还采取了积极措施以使非共同体外国人合法化,并提供职业训练和保健以及防止非法雇用。

98. 委员会满意到注意到,为防止种族暴力重新抬头采取了一些新措施,这些措施包括1992年的第2061/C号法令,对种族和宗教歧视采取紧急措施,和就避护权通过1990年第39-90号法令,就非共同体公民和无国藉人员的政治避护、进入、拘留和合法化采取紧急措施。

99. 委员会还满意的注意到在文化间教育方面采取了新措施。其中包括向有问题,其中多数有语言障碍原藉外国的学生提供进一步的教授时间,以及关于将外藉学生平均分配到各教室以促进他们融入社会的部一级通告。

(c) 所关切的主要问题

100. 委员会对通常在意大利以及在很多其他国家似乎正在抬头的种族主义和排外的现象表示关注。在此方面所关注的其中一个主题是极端主义团体的很多年青人参与种族暴力行为并显然能够得到某些政治势力的支持。

101. 委员会还对一些涉及警官和监狱人员虐待非共同体原藉外国人的案件表示关注。

102. 委员会还对住房和工作隔离的社会趋势表示关注。

103. 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报告的第一个一般性部分所提供的资料十分有限,也没有提供切实执行《公约》第2至第6条的详情。

(d) 提议和建议

104. 委员会建议意大利当局紧急和更有效地采取措施阻止各种形式的暴力和排外。

105. 委员会希望意大利政府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就第一个一般性部分和执行《公约》尤其是第2至第6条的条款情况提供更充分的资料。

106. 委员会强调司法制度在消除种族歧视方面所发挥的决定性作用,委员会要求提供有关种族歧视案件补救办法的效率的情况,种族犯罪或带有种族动机的犯罪的申诉案件和内容、对这些申诉所采取的司法行动和对受害者所采取的补救办法或赔偿情况。

107. 委员会要求就边境外国人和难民接待中心的实际运作情况、司法当局对这些中心实行的控制以及难民援助协会和组织被容许接触这些人的情况提供进一步资料。

108. 今后,委员会还希望得到有关人口的组成、人口中待遇最差的社会团体非融入的“社会指示数字”、移民的流动和被驱逐的外国人的人数等详细和最新数据。

109. 最后,委员会提请该缔约国注意经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核准和大会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对《公约》第8条第6段的修正,并请意大利考虑采取必要措施正式接受这一修正。

斯里兰卡

110. 委员会1995年3月3日和6日的第1079和1080次会议(CERD/C/SR.1079和1080)审议了斯里兰卡在一份文件中提出的第3、第4、第5和第6次定期报告(见CERD/C/234/Add.1)。

111. 报告是由缔约国代表提出的,他对斯里兰卡、委员会和联合国其他人权机制之间的对话表示充满信心。他特别提请注意最近对宪法作出的重大修改,根据这项修改,将行政权利下放给省委员会,以满足少数人的需求,泰米尔语已成为一种正式语言。

112. 这位代表介绍了1991年设立的官方语言委员会的工作和权利,该委员会监督执行与语言有关的宪法条款并提出关于正式语言的政策。还通过在就业领域采取措施解决关于少数人的问题。关于青年委员会提出的进一步建议,现在已制订了积极的区别政策,以便在最高法院规定的限制范围内纠正公共事务方面少数民族团体代表不足的问题。这位代表还介绍了在学校、大学和专业课程中进行促进人权教育的发展情况。

113. 这位代表指出,1994年政府改组后在促进人权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这位代表介绍了 为促进斯里兰卡北部地区的和平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与泰米尔Eelam 解放组织进行了停火和和平谈判,审议了向地区的少数人团体下放权利的选择并审议了复兴项目。他还指出,政府设立了一个种族事务和国家一体化部,并很快会向议会提出一项关于设立一个全国人权委员会的建议。这位代表向委员会提出了一份题为“斯里兰卡–––人权” 的文件,文件强调了斯里兰卡提交第6份定期报告以来在人权领域采取的行动。

114. 委员会成员赞扬该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准则制定了高质量的报告,并感谢代表口头提供的资料。委员会成员欢迎斯里兰卡政府为对北部和东部各省的问题找到一项政治解决办法而采取的措施并欢迎最近对宪法和立法作了修改和设立了种族事务和国家一体化部。成员们赞成在斯里兰卡进一步促进人权教育及斯里兰卡政府愿意与国际人权机制和机构合作。

115. 关于《公约》第2条,成员们就1978年的宪法和在紧急情况下暂停执行其条款的情况提出了若干问题。还要求就其与国际法的可比性和国际人权在国家法律系统的地位作出澄清。成员们要求提供有关紧急立法运作情况和拟设的全国人权委员会的情况。成员们要求了解斯里兰卡政府在根据《公约》第一条的条款与歧视做斗争的努力中是否正在考虑批准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第二协定书》。

116. 关于第4条,成员们要求进一步了解关于起诉种族和宗教仇视行为的刑罚条款的切实实施情况。成员们还对这些条款的效力以及这些条款除种族或宗教的行为之外并未涉及仇恨行为感到不安。

117. 在讨论第5条的执行情况时,一些成员特别提请注意 泰米尔人、僧伽罗人和其他社 区的情况。他们要求进一步了解包括大陆与贾夫纳半岛和其他地区行动自由、军队的作用和及在多大程度上军队会阻碍国家和谐、关于安全部队继续实行酷刑的报道和总统委员会调查劫持和失踪的工作情况。一位成员想了解政府在1991年提到将终身监禁的大约4 000到5 000名僧伽罗人的命运。成员们还要求了解目前居住在斯里兰卡原籍为印度的大约为85 000名无国籍泰米尔人的状况。

118. 就第5条条款进行询问的其他事项还有工人,主要是自由贸易区妇女的待遇、工会的自由和平等就业机会等。一位成员除其他以外提到报告中有关穆斯林占政府职位8%的资料,从而想询问在挑选候选人担任政府职务时在多大程度上使用或可能使用种族定额。

119. 关于第6条的执行情况,委员会们要求进一步了解为审查贿赂和腐败、失踪和政府 谋杀案件而设立的委员会的工作情况以及向受到威胁的人提供保护的情况,这些人因所指控的侵犯人权的问题对国家采取法律行动。成员们还要求进一步了解受宪法保护的权利受到侵犯后在法律上予以纠正的效力和关于意见调查官的作用和活动情况。一些成员对各种人权监督和纠正机构可能出现重叠或事实上相互妨碍开展活动的情况表示关注。

120. 该缔约国代表在开始答复时对与委员会之间的对话感到满意,并保证口头上未谈到的事项将在其国家的下一份报告中进行审议。

121. 这位代表解释说因为安全方面的紧急需要而阻碍了进行全国人口普查并详细介绍了新的宪法改革,包括加强人权保障。他强调所作的改革将限制并非为维护公共秩序的目的而限制一系列权利的可能性。这位代表对斯里兰卡的政策作了澄清,其政策是在执行国际文书之前确保使国家法律符合国际标准。

122. 1994年12月24日宣布的全国紧急状况仍在某些地区生效。

123. 这位代表提供资料说明成员们提到的很多被拘留者现已释放,现在仍在继续的调查对释放和拘留条件提出建议。他指出,政府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制止并惩罚对人权的侵犯。

124. 这位代表略详细地介绍了拟设的全国人权委员会的任务权限和组成,并表示委员会的报告将定期提交议会。

125. 这位代表在答复一位成员的提问时解释了限制大陆与贾夫纳半岛之间行动自由的原因,并表示斯里兰卡政府决心改善这一状况。

126. 这位代表就穆斯林和泰米尔社区的性质以及与穆斯林社区就其福利事项进行协商的情况作了澄清。

127. 这位代表争辩说,斯里兰卡失踪人士的人数比一位成员提到的60 000要少得多。他介绍了政府关于武装部队今后作用的政策和正在部队开展的人权教育方案。他还介绍了关心流离失所者和使他们回返的战略。解决人权问题的其他机构性措施包括人权工作队、关于腐败问题的独立委员会、地方行政官和律师独立中心、执行联合国强迫或非自愿失踪工作组建议的执行情况、调查非自愿失踪总统委员会和意见调查官等。对最高法院的作用作了介绍。

128. 这位代表否认宗教自由、言论自由或工会及就业权利受到限制从而不符合《公约》。

129. 最后,这位代表提交了关于公共事务方面的种族组成的数字及其招聘政策。

结论意见

130. 委员会在1995年3月15日的第1094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意见。

(a) 导言

131.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编制缔约国报告的准则编制了高质量的报告,并对缔约国代表团口头向委员会提供的进一步资料表示赞赏。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斯里兰卡提交了核心文件(HRI/CORE/1/Add.48)和载有一般性资料的题为“斯里兰卡––––人权”的文件。但是委员会遗憾的是,斯里兰卡并未及时提交其第三、第四、第五和第六次定期报告,正在审议的报告则将第三至第六次报告合并起来,涵盖了将近10年时期。

(b) 积极方面

132. 委员会欢迎斯里兰卡人民联盟政府采取措施以便对影响北部和东部省份的问题找到一项政治解决办法。这些措施,尤其是与泰米尔 Eelam 老虎解放组织 (LTTE)开始的谈判、为北部省份制订的大约8亿美元的复兴项目和与 LTTE 签订的于1995年1月8日开始生效的停止敌对协定为国家一体化和促进斯里兰卡社会各社区之间的国家和解铺平了道路。

133. 委员会还欢迎斯里兰卡政府最近通过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以便促进和巩固在本报告审查期间和平解决国家冲突局势的进程。所提到的措施中包括对宪法的第十三次修正,除其他以外,规定设立一个省理事会机制,以满足少数人的需求,并提出除僧伽罗文外,泰米尔文也为官方语文,英文则为其联系语文;修正1981年第17号议会专员行政法令,简化提交和审议申诉的程序;设立种族事务和国家一体化部;宣布设立全国人权委员会,这是另一个少数人可寻求申冤的论坛。

13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斯里兰卡政府已采取措施在全国社区的各个部分传播人权知识,除其他以外,将人权的概念列入学校课程;对执法官员进行人权方面的训练;将人权作为大学本科和研究生学习的一门课程。

135. 委员会赞赏斯里兰卡政府愿意与联合国各人权监督机制和保护人权领域的其他政府间与非政府组织与机制合作。

(c) 阻碍实施《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36. 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全国的局势不利于有效执行《公约》并使该缔约国很难履行其报告义务,从而阻碍了委员会履行《公约》第9条第1段所规定的义务。

(d) 所关切的主要问题

13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至1983年以来间歇性生效的紧急状况继续在全国境内的很大一部分地区生效。委员会希望这一状况能够改善,从而取消紧急状况。

138.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该缔约国尚未就《公约》第4和第5条中所载的条款的执行情况提供充分资料。

(e) 提议和建议

139.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注意《公约》第9条所规定的定期提交报告的义务,并提请注意1995年2月20日到期的第七次报告能够及时提交。

1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更多地注意请执法机构、安全和武装部队成员对人权保持敏感。

141.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第七次定期报告中就人权机构系统在国家的运作情况,尤其是与《公约》提到的权利有关的任务权限提供更详细的资料;还要求提供这些机构如何相互作用和协调其活动的资料。

142. 委员会建议斯里兰卡政府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资料,以便评估其执行《公约》第4(b)和第5(e)条的情况。委员会提醒斯里兰卡政府它应根据一般性建议15通过具体的刑法立法。

克罗地亚

143. 委员会在第四十三届会议上通过的结论意见中要求克罗地亚进一步汇报其落实《公约》各项规定方面的措施。委员会在1995年3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1087次和第1088次会议(见CERD/C/SR.1087-1088)上分别审议了克罗地亚提供的进一步报告(CERD/C/249/Add.1)。

144. 缔约国代表在做进一步汇报时指出,委员会先前提出的一些质问已经时过境迁,而另一些质询则更为紧迫。他散发了题为“克罗地亚的人权状况”的背景情况介绍。他指出委员会一名成员访问该国十分重要,并进一步提请注意欧洲理事会关于克罗地亚理事会人权状况的调查结果。

145. 还提请注意《宪法》和《种族和民族社区或少数民族人权、自由和权利的宪政法规》中保障人权的重要条款。该代表解释说,委员会先前曾对一项规定提出质询,因为其中似乎规定最高法院任命议会议员,但实际情况是,这是一项在宪法上有效的保障行动,在于确保塞族人在议会中的代表。

146. 关于人权保障措施的落实,该代表指出,目前的战争以及分裂部队占领部分领土带来巨大问题。即便在远离冲突的地区,战争也带来重大经济问题,并带来安置众多流离失所者的挑战(流离失所者占克罗地亚人口的大约8%)。

147. 该代表向委员会确保,战争之后,不会对塞族人进行报复或进行歧视,他们将充分享有人权。他申明克罗地亚决心支持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的工作(国际法庭),并全面将侵犯人权者绳之以法。

148. 该代表承认,克罗地亚出现过零星的种族仇恨,但是克罗地亚政府不愿限制言论自由,其原因不仅仅是针对几十年来共产党的压迫统治。

149. 关于《公约》第2条,一些成员关注克罗地亚政府曾表示要结束联合国保护部队的任务,并关注这一行动会给该国各地少数民族的安全带来影响。委员会成员询问该国政府将在多大程度上与国际法庭合作,将战争罪犯绳之以法。委员会成员还希望了解该国起诉种族歧视行为的程度,并希望了解负责保护少数群体权利的国家各机关的工作。

150. 委员会成员希望了解各少数群体的状况,其中包括Roma吉普赛人、塞尔维亚人或意大利后裔。

151. 委员会成员表示关注,克罗地亚法律和政府政策似乎不符合《公约》第四条的各项规定,他们希望就此做出澄清。

152. 根据《公约》第5条的各项规定,委员会成员表示关注大量流离失所者的近况,其中大多数是因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比哈奇地区战事频繁而在克罗地亚寻求避难的穆斯林人口。还提到了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其他难民的困境,以及在给予难民地位时有可能执行歧视性标准。关于给予国籍的问题,委员会成员询问了可能会歧视穆斯林教徒或有塞族血统的人口的政策。

153. 委员会成员询问了政府保护塞族少数人的工作,并特别提请注意有报告表明国家没有阻止非法驱逐少数人口的行径。要求该国政府说明侵犯Roma吉普赛人权的指控。

154. 关于分裂主义部队控制地区侵犯人权和违反《公约》的情况,委员会成员询问克罗地亚正采取何种行动以和平收复这些领土,并协助寻找失踪者。

155. 关于《公约》第6条,委员会成员询问有关塞族血统和Roma吉普赛人很难在法庭上得到公正判决方面的指控。还询问了司法系统在审理侵犯人权的申诉方面的效益,以及法庭审理这些案件方面的程度。

156. 根据《公约》第7条,委员会成员希望了解,治安部队成员都得到哪些人权方面的培训。

157. 还询问了政府是否考虑《公约》第14条规定的个人申诉权利。

158. 该国代表在答复时重申,克罗地亚政府致力于人权,但指出战争带来的极大困境以及现代民主机制是在紧急情况下设立的。他还详细介绍了负责保护国际人权的国家各个机关,以及欧洲理事会在此起的作用。他澄清了《公约》在国家法律中的地位,在法庭上若不就此援引,并可能说明律师对此不是很了解。

159. 关于国际法庭和联合国寻找失踪者的工作,代表重申克罗地亚完全可以支持,并解释了合作的方式。他还解释了克罗地亚关于联合国保护部队方面的政策基础。

160. 该代表解释说,克罗地亚政府正努力充分尊重所有少数群体的权力,其中包括Roma吉普赛人和塞尔维亚人、意大利和阿尔巴尼亚后裔,以及流离失所者,并尽可能向其提供国家的所有社会和教育服务。而且在制订国家政策方面还充分考虑各团体的愿望。有关排除流离失所者和给予公民地位的决定完全符合法律(不过目前正审查这一法律)。

161. 该国代表回答了委员会成员提出的一系列具体问题。克罗地亚法律和政策力求保护人权,但在一些情况下,例如新闻自由,政府可能会修改目前的立场。

162. 该代表指出,政府力求尊重居住在分裂主义部队实际控制地区内人民的权力,并积极力求和平解决冲突。该代表指出,目前同叛乱部队达成的协定已经在某些方面改进了该地区居民生活质量。

结论意见

163. 委员会在1995年3月16日举行的第1096次会议上通过了一项结论意见。

(a) 导言

164. 委员会欢迎继续与该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并赞赏缔约国愿意进一步答复委员会提出的质询。该国派出高级代表团,而且以口头和笔头形式向委员会提供进一步情况,这都表明该缔约国愿意认真承担其《公约》义务。委员会还赞赏克罗地亚邀请并协助于1994年成行的委员会斡旋代表团。

(b) 积极方面

165. 委员会欢迎该国决心使国内各种族关系正常化,以及在民主体制建立方面的进展。宪政法院的成立极为重要,并指出目前正筹备人权临时法院等机构开展工作。委员会满意地看到克罗地亚遵守欧洲理事会非成员国人权保障机制。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愿意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和人权委员会各种机制充分合作,其中包括失踪人员特别进程以及前南斯拉夫问题特别报告员。

(c) 各种因素和问题

166.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因部分领土由分裂主义部队所控制,该缔约国没有能够控制全部国土,因此不能确保在全国落实《公约》中的各项规定。委员会注意到分裂主义部队有系统地在其控制地区内违反人权,包括《公约》确保的各项权力,而主要受害者则是塞族人或克罗地亚塞族社区以外的人口。

167. 委员会注意到前南斯拉夫境内冲突给该缔约国带来的巨大问题,特别注意到满足大量难民的需求方面困难。

(d) 主要关注的问题

168. 十分关注该缔约国先前曾表示不允许联合国保护部队的军事、民事和警察分队留在该国。人们认为,撤走这支部队会给联合国保护地区内、非军事区内和其他地方的少数民族和流离失所者带来重大影响。

169. 委员会承认该缔约国在满足难民和流离失所者需求方面面临很多问题,但同样表示不安的是该国最近的一些作法特别影响到波斯尼亚穆斯林难民。委员会注意到可靠的报告表明,其中许多难民很难获得,或是无法获得必要的证明,使其接受克罗地亚境内的基本社会和人道主义服务,有时甚至面临长时间的拖延,因此不得不返回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有时威胁生命安全的地方。委员会还关注1994年夏末发生的事件,当时该缔约国拒绝允许来自比哈奇(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Verika Kladusa区域的大约三万名境外流离失所者(他们都是波斯尼亚穆斯林)离开联 合 国保护区域北部和非军事区内境况凄惨的难民营,进入克罗地亚控制地区。不过委员会注意到,局势特别复杂,因为所谓“西波斯尼亚自治省”的领导人发挥着影响,战争局势迅速变化以及大多数流离失所者最终会返回Verika Kladusa地区。

170. 委员会注意到,刑事司法系统没有充分处理有种族背景的犯罪,因此没有起诉迫害塞尔维亚少数民族成员的指挥罪犯。据可靠报道表明,一些克罗地亚塞族人因指控对非塞族人犯有罪行获得不公平的起诉,或是量刑极为严重。

171. 委员会提请注意该国当局驱赶居住在先前由南斯拉夫国防军拥有的住宅内的塞族居民,还特别关注该国政府无视宪法法院的各项决定,宣布驱逐行动为合法。委员会还注意到该国政府对驱逐塞族少数人这一本身非法行为熟视无睹,或是不采取补救措施。

172. 委员会关注新闻界在加重种族之间紧张局势方面的影响,以及该国没有调查和起诉新闻界一些人员煽动一些事件,制造对塞族少数人的仇恨。

173. 委员会注意到有关归化和获得公民地位的法律方面的各种规定,表示关注许多非克罗地亚族的人士在此过程中面临许多困难。

174. 委员会提请注意克罗地亚境内Roma人社区的状况,以及一系列报告表明这些少数民族遭到歧视和骚扰。

(e) 提议和建议

175. 委员会建议立即着手建立民主体制,临时人权法庭立即开展工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各项法律和规章,特别是归化、获得公民地位、确定难民地位以及租房权利方面的法律规定以透明和公平的方式落实,并充分符合《公约》中的各项规定。委员会还建议,任何人若受到这些违反《公约》各项规定的法律规定歧视,均应尽可能获得补救。

17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其司法工作符合其《公约》的各项义务,并迅速起诉所有具有种族主义、或宗教背景的指控犯罪人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查清任何可能发生的滥用司法行为以及具有种族背景的犯罪人员,并予以纠正。

17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依照《公约》第14条第1款发表声明。*

17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紧迫事项遵守《公约》第4条,禁止并起诉所有在新闻以及其他领域煽动种族仇恨者。

秘鲁

179. 委员会在1995年3月7日和8日举行的第1083次和第1084次委员会上(见CERD/C/SR.1083-1084)审议了秘鲁在一份文件(CERD/C/225/Add.3)中提交的第8、第9、第10和第11次定期报告。

180. 缔约国代表介绍了各项报告,他表示,秘鲁政府于1990年经民主选举产生,努力重建经济,打击恐怖主义和贩毒活动。国家和平建设进程仍未完成,但政府成功地解散了许多恐怖组织,这归功于其反恐怖立法,这项严格的立法十分必要,但现在正一点点给予宽松。国际人权机构承认秘鲁违反人权事件急剧减少。1993年通过的新宪法得到了人民在公民投票中的赞成。该部宪法宣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明确禁止以族裔、种族或语言为由进行歧视。政府已初步起草一项法律,其中规定种族歧视行为会加重现今刑法规定的犯罪,这符合《公约》第4条的各项规定。

_________________

* 委员会投票通过。

181. 这位代表表示,在秘鲁,讨论种族问题必须谈到当地社区的境况。秘鲁是南美洲族裔最多的国家,至少有14种不同的语系。土著社区享有充分的权利和特权,作为法律实体和组织、社区工作和自由使用土地方面的自治体享有保护。宪法根据习惯法给予传统土著当局以许多法律职能,前题条件是个人基本权利不能受到侵犯。该代表还提到涉及当地土著社区的其他立法和发展项目。他表示,政府充分重视教育。

182. 委员会成员欢迎与报告国恢复对话,并满意地注意到秘鲁政府批准了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该公约涉及独立国家境内的土著和部族人民。

183. 关于《公约》第2条,委员会成员注意到,报告没有清楚解释秘鲁的“国家一体化” 政策,没有按照《公约》的要求列举具体措施,只是范范而论。统计数字表明,公共资源集中在人口主要为白人的利马,而土著人口最多的各个地区和省份则被忽略,而这些人最贫穷,受教育最少,其居住地区也最欠发达。人们认为,总体来讲经济和社会政策在某些方面可能有所成功,但却常常排挤农村的穷人,没能保障其社会经济权利,并扩大了不平等现象,而这些人常常是土著人口的后代。委员会成员希望了解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政策协商的程度如何,以及非政府组织关于国家一体化问题和看法是否得到反应。关于秘鲁的黑人少数民族地位问题,委员会成员要求了解采取何种措施解决普遍存在的歧视、社会偏见和长期贫穷等问题。

184. 委员会成员注意到,报告没有谈到《公约》第4条落实情况,特别没有清楚地解释秘鲁刑法第371条是否符合《公约》第4条的标准。

185. 关于《公约》第5条的落实情况,需要更详细地介绍报告所列举的各项措施发挥的效益如何。特别令人遗憾的是,报告没有提到《公约》第5(1)(3)条规定的享有住房权利方面排除歧视的保护性措施。关于第5(1)(6)条确定的平等参加文化活动特别是新闻工作的权利,委员会成员寻问是否与多种族协会和种族融和协会进行任何协商,以了解其关于在新闻界有所代表的观点。关于凯楚阿、艾马拉和其他部族语言根据法律拥有正式地位的说法,委员会成员寻问是否按照要求在法庭上提供口译,共有多少人讲这些语言,各种立法文件,特别是有关劳工法、拘禁条例、释放条例以及判刑条例是否已翻译成这些语文。关于《公约》第5条列举的各项权利以及根据秘鲁按照第14条作出的宣示,当国内措施已无济于事之时个人寻问国际组织(如本委员会)的帮助的权利有可能遭到侵犯一事,委员会成员寻问人们一般是否了解他们享有的权利,保护这些权利的宪法保障以及在遭到歧视时可以得到的补救措施。关于报告中提到的祖祖辈辈劳作的农民以及土著的社区拥有土地的权利问题,委员会成员寻问这些社区在多大程度上实际参与或是受益于开发和发展这些土地上自然资源的方案。委员会还要求进一步了解宪法允许设立的习惯法庭以及这些特别法庭与正常司法系统之间的关系。委员会成员询问新的刑法的落实情况,以及有人因其族裔背景无法理解正常法律程序时将作出哪些安排。

186. 关于《公约》第6条,委员会成员承认,有许多补救措施,但他们希望了解这些措施成效如何,以及遭受歧视者利用这些措施的费用如何。关于秘鲁根据第14条接受个人申诉程序问题,他们询问是否进行一些研究以确定人们了解可以利用申诉程序的情况。还需要更多的了解法院系统及其预计改革的情况。委员会成员希望得到一些有关种族歧视行为的申诉、起诉和判罪的例证。委员会强调,人们提出实际申诉表明公众相信司法系统,而且实际进行的起诉和判刑也标志者《公约》得到有效落实。关于种族歧视,司法干预,其中包括镇压措施在整个社会具有象征性,甚至教育作用。而相反,包括人权委员会的各种来源提供了大量证据表明,秘鲁的军方、民兵组织、警察和政府控制的武装集团正持续不断地对农民和土著团体施以暴力,而且逍遥法外。

187. 在答复委员会的问题和意见时,缔约国代表表示,秘鲁的政策是一体化而非同化或消灭价值,其目标是保留土著社区的各种价值和风俗习惯。这一政策充分参考了现代生活的各种优势,同时努力不摧毁土著文化,而且还要在土著文化与国家其它各界之间保持接触。关于人口的种族组成问题,他说,1993年全国人口普查问卷中没有关于族裔或种族血统的问题,因为国家政策是不强调种族区别。他还通知委员会成员说,他将提供一份秘鲁的正式种族-语言地图,这是最近由秘鲁土著问题研究所编制的,而且在本届会议之后还将立即向其提供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关于另外两个分别涉及土族社区和农村人口的主要普查结果,他说秘鲁政府在结果发表之后将提交给委员会。

188. 关于教育领域,政府开展了以一项跨文化双语教育方案(1995-2005年),其对象是全国的土著社会。目前正培训60名双语教师,而他们又将培训另外2 400名教师。

189. 关于习惯法问题,很有理由对其加以保护,因为它具有法律力量,在其出现的各个团体中发挥着有效的规范作用。另一方面,刑法也注意到“因文化条件而出现的错误”,允许法官对某些根据其自身文化原则行事,但被判有特定罪行者给予较轻的量刑。

190. 关于土著人在国会的正式代表问题,他解释说,宪法既不要求也不给予禁止,立法和行政部门中的族裔代表形式各不相同,大众媒介、新闻界、广播界以及国家所有活动方面也都一样。

191. 关于农民社区对其自身土地经承认的财产权与国家权利之间明显的冲突问题,他说宪法第69条表示,自然资源属于国家,并且是保持生态多样化的国家政策的基础,这一点具有广泛性质。各社区在其组织和使用以及自由处理其土地方面的自治权属于法律确定的一般性原则所管辖。

192. 关于法庭内的双语问题,他说根据新宪法的各项规定,所有被告均有权获得口译员的服务。

193. 关于对歧视情况提出申诉的统计数字,他表示,这些数字在过去两年已列入国家登记处。将研究种族歧视情况,而且下次报告将包括有关结论。

结论意见

194. 委员会在1995年3月15日召开的第1095次会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意见。

(a) 导言

19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详细报告,这份报告是根据委员会报告编写程序订正准则所编写的,并欢迎委员会在9年前审议上次报告之后恢复与秘鲁政府的对话。秘鲁政府派遣高级代表团参加会议并进一步提供情况解释委员会成员提出的多数问题,这使得委员会更好地了解到秘鲁消除种族措施的努力,因此提供了代表团与委员会之间开展坦诚并富有成果的对话的基础。

(b) 积极方面

196. 委员会欢迎该国政府最近采取的改善人权状况的措施,该国政府正继续重视土著社区的需求。委员会满意地看到缔约国最近批准了《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境内土著和部族居民的第169号公约》。委员会欢迎口头介绍报告时作的进一步解释。委员会注意到并欢迎司法部长答应尽快提供进一步的资料。

(c) 影响到《公约》落实的因素和困难

197. 经指出,在恐怖主义集团和犯毒活动造成的暴力影响下,该缔约国很难落实《公约》中的若干规定。外债造成的经济后果等结构性问题也要加以承认。

(d) 主要关注的问题

198. 遗憾地看到,该缔约国自从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以来没有能够遵守其报告义务,因此委员会无法检察秘鲁消除种族歧视方面的工作。还遗憾地看到,该国政府没有向委员会提交包含秘鲁准确人口统计数字的书面报告,而且其中没有充分说明秘鲁现今消除种族歧视方面的现状。

199. 人们关注秘鲁国内某些族裔团体的社会经济状况,特别是农村地区土著社区以及土著人、城市社会内非欧洲血统的秘鲁人的经济社会状况同城市地区的白人人口状况相比仍然欠佳。还关注到,政府某些经济社会政策在某些方面威胁着土族社区享有社区经济权利。而且报告还没有清楚说明“国家一体化政策”的内容和落实情况,或是保护“文化特征”的法律条款的落实情况。

200. 经指出,刑法第129条和第317条没有充分符合《公约》第4条的要求。表示关注缔约国报告没有说明所采取的措施在落实《公约》第4、5和6条方面的成效。

201. 关于第6条的落实情况,人们关注,有一些指控表明,军方和各种武装集团作为对恐怖活动的反应,过去常常对农村人口(多数为土著居民)滥用暴力。在此方面军事法庭的作用需要进一步澄清和加以分析。委员会关注,豁免权在起诉军方和民兵组织违反人权时豁免权是否影响过大。还关注是否充分宣传声称受到种族歧视之害者有权根据《公约》第14条向委员会提出申诉。

(e) 提议和建议

202. 委员会建议,秘鲁政府应加紧努力落实《公约》中的各项规定以及缔约国报告中谈到的各项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委员会还建议设立有效的监测机制,评价在保护土著社区权利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203. 委员会建议,在武装部队范围内作出特别努力以消除任何针对贫民,包括土著居民的非法暴力,并确保违反人权者绳之以法。

204. 委员会请秘鲁政府在订于1994年10月30日提交的下次报告中详细介绍《公约》第4、5和6条的实际落实情况。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205. 19953月7日和14日委员会在其第1082和1092次会议上审议了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的报告(CERD/C/247/Add.1)(见CERD/C/SR.1082和1092)。

206. 委员会在该缔约国代表缺席的情况下举行了第1082次会议。成员们提请注意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局势的各个方面,强调指出正在进行的冲突产生的影响以及国际机构开展的活动。

207. 有些成员呼吁取消国际上禁止向该缔约国出口武器的武器禁运措施,撤出联合国保护部队并由安全理事会采取更加有力的行动。这种建议引起了辩论。

208. 该缔约国代表团出席了委员会第1092次会议。该国代表对于迟交报告以及由于战争原因,使得代表们无法出席前几次讨论该国情况的会议表示遗憾。

209. 该代表提请注意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联邦已经成立,以及该国宪法中载有非常强烈的人权条款,其中包括规定将《公约》和其他国际文书纳入联邦法律。该代表还解释了设想的民政监察员和人权法庭发挥的作用。他还表示支持法治和按国际程序行事,例如由国际法庭起诉在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的战争罪行。

210. 该代表描述了由于分离主义分子和外力的侵略而使该国陷入恐怖的处境,因而使该国政府无法控制其所有的领土,也无法阻止在这些地区发生的大规模侵犯人权事件。

211. 委员会成员感谢该缔约国高级代表团出席会议,以及他们提出的口头和书面资料。成员们了解战争和萨拉热窝被包围使该缔约国在根据公约履行其提交报告的义务的方面遇到了极大困难。

212. 有一些成员要求提供关于该联邦共和国宪法中涉及保护人权的法律架构的进一步资料,例如司法制度,包括提议的人权法院以及在国内或国际法院起诉侵犯人权的罪行的程序。他们还要求该代表说明调查和起诉出于族裔动机所犯罪行及其他这类罪行的工作的进展情况。

213. 关于正在进行的战争,成员们要求提供关于该国政府了解的分离主义分子的长期政治野心及其对联合国保护部队的效用和使用情况的看法的资料。有一位成员还要求该代表对于是否由于族裔或政治原因而引发冲突的看法。

214. 成员们询问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是否仍然是一个反对族裔歧视或差别待遇的多元性国家。有一名成员询问是否将非穆斯林与穆斯林同等对待。他们还要求提供关于大众传播媒体产生的影响以及这些媒体是否煽动了种族仇恨的进一步资料。

215. 该缔约国代表在答复范围广泛的问题时重申了该国对重视法治和人权原则作出的承诺。他强调企图肢解他的国家的侵略者是有罪的。他和代表团其他成员分析了侵略者试图建立一个“大塞尔维尔”国。

216. 这些代表承认联合国保护部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却无法满足该国的需要,对于这个问题应当加以解决。

结论意见

217. 1995年3月16日委员会在其第1097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的结论意见。

(a) 导言

218.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承认收到了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政府提出的报告并对报告中所载的侵犯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事件深感悲痛。委员会感谢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政府代表出席会议,并满意地注意到口头提供的资料。

(b) 所关切的主要问题

219. 委员会严重关切并谴责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领土内发生的大规模、公然和有系统地侵犯人权的事件,其中大部分事件发生在自称的波斯尼亚塞族当局控制的地区,这与他们有系统地推行“种族清洗”和采取种族灭绝行动有关。仍然在进行中的所有这些作法都严重违反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所列各项基本原则。委员会促请立即停止种族清洗行动,必须开始让流离失所人士自愿返回家园。

220. 委员会对于甚至在安全理事会宣布的“安全区”也无法有效地保护平民,深感遗憾。

221. 由于分离主义分子部队在外力支持下控制了该国的部分领土致使该缔约国无法控制其整个领土,因而无法确保在全国实施《公约》的各项规定对此他感到痛惜。据指出,分离主义分子部队应为在其事实上控制的地区有系统地侵犯人权,包括《公约》所列各项权利,负主要责任,主要的受害者是属于穆斯林社区的人们。委员会了解《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承认各国都有自卫的固有权利,并指出有人阻止该国政府在其领土内保护人权。

222. 委员会深为关切所设计的“大塞尔维亚”威胁到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的领土完整。

(c) 提议和建议

223. 委员会重申对于大规模、公然地和有系统地侵犯人权的人以及犯下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的人士应在国家和国际一级予以逮捕和起诉。

224. 铭记秘书长曾在《和平纲领》的补充材料中解释执法行动具有的复杂性(A/50/60-S/1995/1),委员会认为,继续不断地违反国际法的各项基本原则以及根据国际法所应负的国际义务,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所载的各项基本原则,对此安全理事会应当针对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局势,采取一些执行措施。

225. 委员会再次向该缔约国提供技术援助,形式是派遣由一名成员或多名成员组成的特派团,以便推动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的工作。

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

226. 委员会在第四十三届会议通过了总结意见,要求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提供关于执行《公约》各项规定所采措施的进一步资料。1995年3月15日委员会在其第1094次会议上审议了第CERD/C/248/Add.1号文件中所载的额外资料(参看CERD/C/SR.1094)

227. 在该缔约国代表缺席的情况下审议了所提的额外资料。在这方面,委员会收到了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大使与委员会主席之间的来往信函副本。信函内容如下:

1995年2月15日

南斯拉夫联邦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临时代办

给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主席的信

针对1994年10月26日联合国秘书长第G/SO 237/S(2)号说明,以及1994年11月4日邀请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政府派遣代表出席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会议的信,谨转达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政府的立场如下:

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政府曾在好几个场合表示了它的立场,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仍然具有国际、法律和政治上的身份,会严格遵守前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因加入各项国际文书而作出的所有承诺,其中包括由于成为《消灭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所负的各项义务。

关于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代表团被剥夺了参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缔约国最后一次会议工作的权利,从而侵犯了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所应享的基本权利,因此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政府认为这种行动是使其处于不平等地位,因而不可能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进行正常的一般性合作。

同时很遗憾地考虑到在我们发出最后一次信函以后(1995年1月26日第56/1号信函),针对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的立场并没有任何改变,也就是不认为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是《公约》的正式成员,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政府坚持其立场,因此不出席上述的会议。

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政府期望能够允许其以平等地位出席《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缔约国的下一次会议,并在以后恢复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一般性合作。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政府再次重申它真诚地希望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进行平等对话,这对双方都有利。

大使

弗拉德米尔·帕维彩维奇(签名)

1995年3月6日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主席给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

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临时代办的信

针对你1995年2月15日的信,其中转达了贵国政府关于被邀请参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审议贵国政府按照委员会的请求提供的额外资料的意见。

委员会对于贵国决定不派遣代表团参加委员会本届会议期间举行的会议深感遗憾。虽然不派遣代表团并不妨碍对所提资料的审议工作,但是却深深地影响了对话进程。委员会认为继续同贵国政府进行对话有助于《公约》的执行。

注意到贵国政府就其所持立场提出的理由。在这方面,委员会重申其意见,它一向认为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作为《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应对其行动承担责任,并且会继续根据这项理解行事。

委员会希望贵国政府能够有充分的时间重新考虑其决定,以便在本届会议期间进行对话。

伊凡·加尔瓦洛夫(签名)

228. 成员们欢迎该缔约国提供的额外资料,同时对该国不想派遣代表出席委员会讨论会感到惋惜。成员们还提请注意并强调人权委员会前南斯拉夫领土境内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马佐维耶茨基先生的报告中所载的调查结果的重要性。一些成员谴责该缔约国明显地不愿意严肃承担其人权方面的国际义务,或不愿意同各种国际程序进行合作,这些程序的目的在促进尊重各国人民的权利,特别是易受伤害的少数民族的权利。

229. 关于《公约》第2和第5条,成员们提请注意关于该缔约国歧视一些少数民族团体的方式的报道,包括在科索沃区域内对阿尔巴尼亚人,在桑贾克境内对信仰穆斯林的人民以及在塞尔维亚某些地区对保加利亚人的歧视。在提到的歧视性作法中包括警察骚扰、剥夺受教育的权利、大批解雇和限制言论自由等。他们还指出,该国政府自1991年以来一直拒绝协助联合国执行追查失踪人士的倡议,或拒绝同国际法院进行合作。

230. 成员们还强调指出传播媒体在煽动种族和宗教仇恨方面发挥的作用,并提请注意 特别报告员在这方面的调查结果明显指出他们有计划地严重违反了《公约》第四条的规定。

231. 成员们对于一些明显违反第6条的报道表示关切,其中显示少数民族团体的成员在政府当局或平民百姓侵犯了他们的人权而政府又未能采取预防性行动因而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

232. 成员们提到委员会的斡旋特派团曾于1993年访问了科索沃,其中有些人认为进一步派遣特派团可能有助于促进该区域尊重《公约》的规定。成员们一般都希望向该区域的阿尔巴尼亚少数民族尽量提供最充分的适当支助。

结论意见

233. 1995年3月16日委员会第1097次会议通过了以下的结论意见。

(a) 导言

234. 欢迎该缔约国按照所提要求提供的载有额外资料的详细文件。但是,委员会对于该缔约国不愿意派遣代表出席委员会会议以审议所收到的资料感到惋惜。委员会指出该缔约国在其额外资料中所说的关于同委员会进行合作的意愿及其不愿意出席会议是前后矛盾的。

235. 人权委员会前南斯拉夫问题特别报告员发挥的重要作用受到肯定,它的调查结果获得支持。

(b) 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236. 大家认识到该缔约国正经历着相当巨大的经济困难,这对其享有人权,包括《公约》所保护的权利产生了不利影响。他们还承认该国在满足其领土内大量难民的需要方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c) 所关切的主要问题

237. 大家极为关切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少数民族的处境。委员会不断收到关于该国当局针对这些少数民族展开歧视、骚扰、有时候恐吓的活动。他们继续被公营部门解雇,主要是警察和教育部门。已经收到许多报道,说明国家机关的服务人员对他们进行人身攻击和抢夺,或者警察对这些事件未进行充分调查。因此得出的结论是,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少数民族继续无法有效行使《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最基本的人权。

238. 他们担心其他少数民族团体也受到歧视,其中包括桑贾克的穆斯林社区和塞尔维亚的保加利亚人社区。他们注意到最近对这些少数民族团体采取了歧视行动,并且该缔约国未能设法终止这类行动,或对这些事件进行调查和提出起诉。

239. 他们深为关切传播媒体继续在煽动种族和少数民族仇恨方面扮演了主要的角色。由于该国对传播媒体实行严格控制,因而煽动仇恨的做法应归罪于该国政府。他们还指出,该缔约国未能采取充分的行动未起诉有这类行为的人,也未设法纠正这些不正义的做法。该国也没有通过教育人民学习容忍来对抗以偏见对待非塞尔维亚人的宣传。

240. 它们对于该缔约国未能与人权委员会合作执行追查失踪人士的特别程序感到惋惜。据指出,不进行这种合作,在确定大量失踪的克族、波斯尼亚穆斯林和其他人士的命运方面不会取得进展。

241. 对于该缔约国不愿意承认针对前南斯拉夫的国际法庭的司法权,也令人感到惋惜,并极为关切该国政府明白推行不打算惩罚严重侵犯国际人权和违反人道主义法的人士的政策。

(d) 提议和建议

242. 委员会提请注意1995年3月6日委员会主席给该缔约国的信,并重申了信中的内容。委员会仍然认为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应接受《公约》各项条件的约束,并希望及早与该缔约国恢复接触,包括委员会斡旋特派团进驻科索沃。

243. 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立即停止推行侵犯《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所有政策和做法。委员会坚持按照《公约》第六条的规定,使歧视受害者,包括阿尔巴尼亚族裔、穆斯林和保加利亚族裔利用补救办法并获得赔偿。

244. 委员会建议立即制订并执行有关法律,使每一种表现种族歧视的行为成为非法,并全面执行《公约》。应当特别注意对有些问题施加法律规范,例如传播媒体和言论自由,就业和工会,教育制度、以及保健制度。委员会愿意同该缔约国合作,向它提供执行这种立法方案所需的任何技术援助。

245. 委员会坚持将所有违反《公约》的规定的人绳之以法。委员会还呼吁该缔约国同针对前南斯拉夫的国际法庭进行全面合作。

246. 委员会紧急建议该缔约国重新考虑其不与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和追查失踪人士特别程序合作的问题。委员会指出这两种机制在促使遵守《公约》各项条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罗马尼亚

247. 1995年3月13日委员会在其第1090和1091次会议上审议了罗马尼亚在一份文件中提出的第九、十和十一次定期报告(CERD/C/210/Add.4)(见CERD/ C/SR.1090-1091)。

248. 该缔约国代表提出了报告,他强调指出,罗马尼亚政府十分重视《公约》。他们解释说,该国《宪法》要求设立人民检查机构,该机构还负责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

249. 关于传播煽动种族歧视资料的问题,该代表解释说,1994年6月17日第41号法令是针对罗马尼亚无线电广播协会和罗马尼亚电视协会的,除别的以外,该法律禁止利用无线电和电视诽谤国家、挑起侵略战争或煽动基于种族、阶级或宗教理由的仇恨或歧视。他们说,罗马尼亚境内的冲突是社区之间的冲突而不是族裔之间的冲突。

250. 委员会成员对于派遣高级别代表以及按照有关准则提出高素质的报告感到欣慰。他们强调指出该缔约国在最近几年来已经有了很多变化,特别是该国已经成为民主国家,保证其少数民族有权保护、发展和宣传其族裔、文化、语言和宗教上的特点。成员们指出,该国政府十分重视对它作为缔约国的各项国际人权条约所负的义务,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251. 成员们还指出,该国的吉普赛人和匈裔少数民族受到严重歧视。他们询问对于1990年3 月罗马尼亚人和匈牙利人之间在特尔古穆列斯发生的事件进行的调查得出了什么结果,因为在起草报告时调查工作尚未结束。他们询问在这次事件中被逮捕和起诉的人士是否大部分为吉普赛人或匈牙利人。

252. 成员们欢迎各少数民族参与1992年9月的国会选举,并询问当选的39名匈牙利少数民族组织代表在国会中所占比例有多高。

253. 成员们还注意到该国政府在报告中承认某些地区的情况还不能令人满意,特别是人数很少的少数民族。有一些成员要求澄清“族裔”紧张情势和“社区间”紧张情势之间的差别。成员们想要知道该国政府是否已采取其他具体步骤来有效禁止鼓动种族歧视和煽动仇恨的做法。成员们还感到遗憾的是,该国未提供关于已登记入册的申诉案件的资料,也未对种族主义行为进行起诉,因此要求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这个问题的详细资料。

254. 成员们询问该国政府是否考虑宣布《公约》第14条的内容,该条规定个人可以向 委员会提出关于侵犯人权情况的信函,或撤销对第17、18和22条的保留意见。成员们询问该国政府是否计划通过一项关于少数民族的法律。

255. 成员们还询问关于德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之间达成协议的报道,该协议将几批吉普赛人从德国转移到罗马尼亚。他们询问该协议有些什么具体条款,罗马尼亚接受吉普赛人可以收到一笔钱的说法是否属实。

256. 罗马尼亚代表感谢委员会成员对罗马尼亚境内的情况感兴趣并有所了解,他强调指出,罗马尼亚非常珍视委员会的意见,因为这些意见对罗马尼亚国内的情况有新的认识。他怀疑使用“多民族”来形容罗马尼亚是否适当,因为89%的人民是罗马尼亚人;次大的人民团体是匈牙利人,占7%。形容某国为“多民族”是在怀疑罗马尼亚作为一个单一的独特国家的概念。在答复针对罗马尼亚某些政党的立场的问题时,他的解释是,罗马尼亚匈裔人民主联盟反对1990年的宪法,因为他们对其中声称罗马尼亚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民族国家有争议。罗马尼亚匈裔民主联盟在1995年初要求某些地区根据族裔的分布实行领土自治。但是还有一些其他政党并没有要求领土自治,而是致力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人权以及反对种族主义,不赞成反罗马尼亚人、反犹太人、法西斯和新纳粹的意见。

257. 代表们承认制定新刑法曾引起一些混乱。目前生效的刑法是1968年制定的;对其中一些反民主的条款应当加以纠正。该国已经将一些国际条约的条款纳入罗马尼亚法律,这些法律的地位低于《宪法》,但是高于国内法。在大多数情况下,外国人和无国籍居民同罗马尼亚人享有相同的权力,但某些政治权力和财产拥有权除外。

258. 关于罗马尼亚与德国之间的协议,代表们承认两国之间已经达成一项协议。但是,他说该协议是关于遣返居住在各国的无证件人士,并不是针对任何族裔群体。德国根据该项协议,划拨3 100万德国马克以协助将遣返到罗马尼亚的人士重新纳入专业部门和社会。

259. 代表们还讨论了在1993年4月成立国家少数民族委员会的问题,该委员会由全国各少数民族的代表以及12个政府部门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均有代表权,并有权否决委员会采取的任何不符合其利益的行动,而政府代表则每名只有一个投票权,并且只能否决违反法律的决定。关于通过一项全国少数民族的法律的可能性,代表们解释说,由匈牙利少数民族提议的法案已经提交到议会,并且政府正在审议一项全国少数民族法案。代表们解释说,《宪法》保障了全国少数民族在议会和地方都有代表参与的权力,并且提到有许多人实际上已获选进入议会和地方机构。全国少数民族团体的成员还在政府行政部门工作。

260. 关于在就业方面出现歧视的可能性,代表们说,《宪法》、个人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同工同酬公约》)都禁止这种歧视,因为罗马尼亚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在主要是罗马尼亚人居住的地区,大部分失业者都是罗马尼亚人,在就业 方面彻底消除歧视性待遇取决于各项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是否能获得解决。代表们向委员会保证,对就业问题将在下一次报告中作更深入的讨论。

261. 委员会成员们虽然对该国政府代表提供的详细答案深表感谢,但是对于代表们未答复一些成员提出的关于该国政府已采取何种措施来结束煽动种族歧视和仇恨的做法的问题表示遗憾。不清楚为履行《公约》第4条的义务所定的法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结论意见

(a) 导言

262. 1995年3月16日委员会在其第1096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的结论意见。

263.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大体上按照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提交报告的准则编写的报告以及代表团提供的额外材料和口头资料。

264. 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提出的一些额外答复未能全面回答委员会成员在审查本报告期间提出的各项问题。特别是对于罗马尼亚和德国之间签订的关于移交Sinti人和吉卜塞人的协议只提供了口头资料是不够的。在这方面,委员会请该国政府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本结论意见中所提各点的资料,以及在审议本报告期间所提的其它问题的资料。由于剩余的时间已经不多,提交下次报告的时间是1995年10月,委员会认为该报告应当提供简短而完整的关于受到《公约》保护的各项权利的执行情况的最新资料,并且在1997年10月提出的下一次报告中全面交待公约所载各项条款的执行情况。

265. 委员会感谢该代表团邀请它访问罗马尼亚,就人权情况同有关机构直接进行磋商。

(b) 妨碍《公约》获得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266. 罗马尼亚在历史上实施威权统治,这种统治严重限制了该缔约国对许多人权的行使,因此可以理解在该国建立并实际运作一个新的民主的、非歧视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架构不但很困难并且是一个耗时很长的程序。

(c) 积极方面

267. 罗马尼亚还在废除或修订在威权统治期间制定的法律架构方面取得了进展,特别是刑法;这些进展有助于罗马尼亚社会实行民主和开放,使各项法典更符合国际人权文书,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委员会还提到该国设立了国家人权机构,包括全国少数民族委员会,欧洲族裔研究中心,罗马尼亚人权研究所,以及民政监察员办事处,专门处理保卫人权和自由的问题。他们指出这些行动符合关于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一般性建议十七。

268. 关于该国政府针对少数民族的新政策方向,委员会注意到该国政府打算按照1991年11月20日《关于全国少数民族的声明》中所说的,保护少数民族的族裔、语文、文化和宗教特点。委员会注意到少数民族团体在国家和地方一级越来越多地参与了罗马尼亚的政治活动。

269. 委员会对于该国政府努力通过在学校进行公民教育以及通过同各国际人权组织,包括联合国人权中心合作执行的人权培训方案来提高人们对国际人权标准的认识感到满意。委员会还认为禁止发表鼓励种族主义或煽动暴力的言论的法律规定是具有建设性的。

(d) 所关切的主要问题

270. 委员会关切罗马尼亚社会仍然普遍存在仇外态度以及对某些少数民族保持传统上的偏见,表现在出现了极端分子政党以及暴力行为不断增加。

271. 他们还关切民族国家的概念,因为这个概念会使保护少数民族的政策的效力减弱,并且会造成社区之间的关系恶化。

272. 虽然他们指出罗马尼亚的新法律架构禁止种族主义行为,包括暴力行为,禁止传播种族主义言论,歧视性就业做法,但是该国政府采取措施,在法律上禁止这类行为能够产生多大的效力尚不清楚。一旦出现这类行为,还不知道受害人有些什么补救办法可资利用,以及是否和如何保证及时对犯罪者充分的起诉。在这方面他们指出,1993年9月20日的暴力事件造成吉普赛社团3名成员死亡,并使其他170人的房屋遭到摧毁,但是受害人尚未收到补偿,他们的房屋也未得到重建。

273. 他们还关切关于警察部队存在种族主义的报道,据说他们偶尔对某些团体的成员过度使用暴力,另一种说法是警察在看到有人以暴力行为对付某些团体成员时不采取行动。

(e) 提议和建议

274. 委员会建议该国政府在其下次报告中例入有关《公约》在罗马尼亚的法律效力的资料,特别是第4条的执行情况,种族主义受害者是否可以直接援引该条,以及法院是否审判这类案件(如果审判,审判结果是什么)。如果在直接援引《公约》各项条款以前必须将其纳入罗马尼亚的法典,他们要求提供关于将《公约》纳入法典的状况资料。他们还要求提供1991年11月20日《关于少数民族的声明》的法律效力的资料。

275. 委员会建议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针对少数民族的法律的进一步资料。报告必须交待“少数民族”的法律定义,关于本报告所列的每一个少数民族团体的资料(第16段),以及是否正在执行或设想执行任何特别方案,来改善经过鉴定的少数民族的处境,特别是易受害群体的人权。委员会还建议该国政府有系统地收集关于居住在罗马尼亚的外国人的数据资料,并采取步骤以确保他们不受种族主义和仇外主义者的骚扰或他们的其他行为之害。

276. 委员会请该国政府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该国与德国关于遣返Sinti人和吉卜赛人的协议的资料,特别是属于少数民族团体的许多人受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何种措施来促使这些人重新融入遣返国的社会。

277. 委员会建议该国政府通过传播媒体、学校和政府掌握的其它手段展开公共宣传活动,使公众了解《公约》的内容,尝试改变针对少数民族的传统偏见,并传播容忍的信息。在这方面,政府应当在学校继续提供关于国际人权标准的课程,并为司法人员包括法官、警察和律师举办定期培训方案。

278. 委员会建议该国政府参照委员会一般建议13来审查和改善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危地马拉

279. 1995年3月14日,委员会第1092和1093次会议审议了编入同一份文件(CERD/C/256/Add.1)中的危地马拉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和第六次定期报告(见CERD/C/SR.1092-1093)。

280. 缔约国代表介绍了这些报告,他重申了危地马拉政府对委员会工作的重视以及危地马拉对尊重和促进该国所有人民人权的承诺。他在介绍发言中强调该国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刻并表示了对伯利兹的关切。

281. 据他解释,危地马拉人主要由土著人组成,有23种语言和方语。他强调说,国家政策强调尊重人民的民族和文化差异,并介绍了新成立的土著人基金的职能。结构方面的某些弱点限制了政府在向保健和教育领域里充分促进人民福利的能力。政治不稳定的历史和无休止的武装冲突也造成了特殊问题。目前正竭尽全力找到和平解决办法,已商定的协定包括授权联合国秘书长起协调作用,在危地马拉设立联合国特派团。

282. 这位代表说,政府实行经济改革的努力受到国际金融机构的战略的限制。

283. 委员会成员对为实现持久和平和确保民主进程目标所采取的措施表示欢迎。他们还指出,根据《宪法》,危地马拉所批准或加入的所有人权文书、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对国家立法有优先权,而且可在法庭直接援用。

284. 关于《公约》第2条,委员会成员就政府在法律和政策方面积极参与打击种族歧视、特别是针对少数土著人民的歧视程度提出了一些问题。他们指出,这种政策的重点是努力减轻这些人民的经济困境。还就武装活动对打击种族歧视斗争的影响提出了一些问题。委员会一些成员还就强迫征募土著人民服役、军队严重侵犯土著人民利益的问题、包括草率处决、以及其他残忍和有辱人格待遇方面提出一些问题。此外,一些成员询问有关曾是难民、但已返回家园的土著人的情况,询问有关抵制难民回返的社区和“毁掉了的社区”的情况。一些成员希望了解军队在警察工作中的作用以及平民自卫巡逻队的情况。委员会成员询问有关新的《刑法典》以及治安法官独立性程度的问题。

285. 委员会成员问道,目前国家法庭是否可以援用《公约》,还是要等待适当的立法。他们还要求对关于侵犯人权刑事责任问题的《宪法》第45条进行澄清。还询问了有关刑事立法打击种族歧视效率方面的问题。

286. 委员会成员指出,由于危地马拉法律没有专门研究种族歧视问题,因此危地马拉法律不符合《公约》第4条的规定。

287. 至于第5条,委员会成员希望了解,与社会其他成员相比,土著人民的社会经济地位如何。根据委员会收到的报告还提出了关于土著人民拥有财产的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的问题。对土著人民在法庭争取公正和充分参与国家公共生活方面所经历的困难表示关切。还要求就土著人民参与发展委员会的问题提供进一步的资料。还就土著人民和一些种族团体享有宗教自由、接受教育、在电子媒体中自由发表言论和成立工会的权利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

288. 关于《公约》第6条,委员会成员要求得到关于军队对因在军事活动中破坏农作物而对农民进行赔偿的情况予以证实。还要求提供法庭受理种族歧视案件的具体数字以及象在人身保护令这样的补救措施的效率的资料。

289. 依照第7条的规定,委员们要求了解为警察和安全官员提供人权训练的情况。还要求了解政府为促使人民广泛了解《公约》所作努力的详细情况。

290. 委员会成员建议危地马拉根据《公约》第14条发表声明,考虑接受对《公约》第18条第6段关于委员会成员支出经费筹措问题的修正案。

291. 在答复委员会成员的问题时,该缔约国代表承认报告有欠充分,并指出危地马拉政府将及时提交一份扩大报告,供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危地马拉还将在定于1996年2月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讨论这些悬而未决的问题。为了便于编写报告,这位代表代表该国政府邀请委员会报告员访问危地马拉。

292. 该国代表对报告中一些模糊不清的地方作了解释,他说,在今后进行全国人口普查时,将收集有关种族方面的资料,以协助该国履行报告义务。

293. 委员会成员注意到,报告反映了该国发生的一些积极进展,例如使《宪法》第70条生效的法律和设立危地马拉土著人发展基金。

294. 代表承认,平民自卫巡逻队存在一些问题,但指出,正尽一切努力使他们解除武装,转变为和平和发展委员会。还注意到警察部队的改进,以及总统提出的把军队变为只有成人士兵组成的志愿兵部队的倡议。

295. 还介绍了政府为加速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回返所采取的政策,该代表保证就向军事行动中庄稼被军队毁坏的农民给予赔偿的情况提供进一步的资料。

296. 人们注意到司法制度的改革,该代表指出,政府把确保司法独立性和法官以及地方法官的人身安全列为优先事项。

297. 这位代表还提请注意为减轻贫困采取的政策以及提供基本服务(住房、医疗照顾、教育等等)的情况,并说明政府对这些问题给予优先重视。他指出,危地马拉国会正进行批准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的工作。

结论意见

298. 委员会1995年3月17日第1098次会议通过了下列结论意见。

(a) 导言

299. 委员会对与危地马拉政府恢复对话表示欢迎,对缔约国的详细报告和提交一份核心文件(HRI/CORE/1/Add.47)表示赞赏。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代表团在介绍报告和在对话期间回答问题时提供的口头资料使委员会能比较清楚地了解缔约国的情况。尽管如此,委员会对报告没有根据《公约》第9条第1段的要求提供关于《公约》实施情况的资料表示遗憾。在这方面,他注意到代表团的发言,其中表示愿在不远的将来与委员会继续对话以及向委员会提供有关为实施《公约》所采取措施的进一步资料的意愿。

(b) 积极因素

300. 对为实现持久和平和保证自1985年开始的民主进程继续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表示欢迎。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宪法》,危地马拉批准或加入的所有人权文书、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已得到先于本国立法的优先权,而且可直接在法庭援用。

301. 军事当局为使犯有罪行的军人受审所采取的步骤以及为减少平民自卫巡逻的人数和审查其必要性所作的努力都得到承认。

302. 1994年设立了3 000个教师职位、包括800个进行双语教育的职位,这也是值得欢迎的进展。

(c) 妨碍适用《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303. 委员会极为关切地注意到,由于武装冲突,危地马拉社会的军事化程度很高,因此造成了武装部队成员对一般平民、特别是土著人犯有暴力罪行的情况。

(d) 所关注的主要问题

304. 报告第87段中关于对所有人、群体或机构都没有任何形式的种族歧视的说法是不能 接受的。对在危地马拉人口中占大多数的土著人社区一直存在着事实上的种族歧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为打击这种歧视的作法提供任何法律保护。

305. 委员会对广泛存在着的影响土著人社区的歧视、排斥他们享受民权、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种种做法表示极为关切。令人遗憾的是,仍没有采取充分措施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尤其令人遗憾的是,土著人社区成员不能平等地参加各级公共生活,这是与《公约》第5(c)背道而驰的。

306. 令人遗憾的是,国家立法没有满足《公约》第4条要求通过特别刑事立法的要求。

307. 委员会对军队和平民自卫巡逻队的一些人对土著人民的各种暴行、包括草率处决和其他残酷、不人道或有侮人格的做法、威胁和强迫征兵的做法表示关切。

308. 不调查这些罪行和对犯有罪行者进行起诉尤其令人愤慨。

309. 土著人团体成员对追索程序缺乏了解、在法律诉讼过程中缺乏让他们能使用自己语言的实际设备以及司法制度的弱点也非常令人遗憾,包括对犯有这种罪行的人免除惩罚的做法。

310. 委员会对极端贫困和社会排斥现象、特别是对马雅基切族人的排斥情况继续存在表示关切。这种状况对享有根据《公约》第5条所保障的权利带来不利影响,这些权利包括拥有财产的权力、工作的权力、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力、以及拥有住房、保健卫生和接受教育的权力。

311. 委员会对文盲率、特别是土著人社区中的高文盲率表示关切。

(e) 提议和建议

312.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实施《公约》规定方面的详细情况。

313. 委员会还建议政府就执行《公约》、特别是与土著人社区成员有关的条款采取实际可行的措施。应尽一切努力保证土著人社区成员能够根据《公约》第5条切实的享有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

314. 委员会强调指出,缔约国必须遵守根据《公约》第4条承担的义务,而且应为使该条款生效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

315. 委员会建议,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应就有关实施《公约》第5条规定的情况提供更多的资料。要求缔约国提供关于下列情况的详细资料:为确保土著人社区参与政治、社会和经济生活而采取的措施、以及他们的实际存在和文化遗产;为减少社会军事化程度所做的努力以及平民自卫巡逻队的影响;关于提交给法庭的有关种族歧视申诉的案件、对犯有种族歧视的人实行的惩罚措施;以及对种族歧视受害者提供的补救措施和赔偿。

316. 委员会要求该国政府根据委员会第十三号一般性建议审查和改进对执法官员的训练工作。

3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土著人民和部落人民的第169号公约。

3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4条第1段发表声明,承认委员会接受和考虑在其管辖范围内个人或一些人声称《公约》所规定权力被侵犯的来文的权力。

3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证分发定期报告、讨论的简要记录以及就此通过的结论意见。

(f) 其他措施

320.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提出的在1995年8月第四十七届会议上提供其他资料的建议,以及在1996年2月提交另一份定期报告的决定,并期待这些建议都能够实现。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派一位成员去危地马拉协助缔约国实施《公约》的正式邀请。

白俄罗斯

321. 委员会1995年8月1日第1101次和第1102次会议审议了白俄罗斯在同一份文件(CERD/C/263/Add.4)中提交的第十一次、第十二次和第十三次定期报告(见CERD/C/SR.1101-1102)。

322. 缔约国代表介绍了报告,他强调了报告的主要观点,提请委员会注意在过去几年中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通过的新的各种立法文书。他特别提到《宪法》的有关部分、《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少数民族法令》、《比什凯克协定》、《刑法典》第71条,《劳工法准则》第6(1)条、《工会法》、国家住房方案以及与受教育、文化和获得新闻资料权利有关的法律。缔约国代表指出,在本报告所述期间--1988年至1995年7月1日,没有就所谓的种族歧视指控进行刑事诉讼的记录。

323. 委员会成员对与缔约国恢复对话表示欢迎并注意到白俄罗斯向民主化的过渡,在建立形成多党制的过程中没有发生在前苏联大多数其他加盟共和国中发生的种族紧张或冲突情况,白俄罗斯应为此受到表扬。他们指出,政治和经济过渡不可避免地给该国的国内局势和政策造成某种程度的不一致性,因此,尽管他们认为白俄罗斯的报告不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但他们仍对白俄罗斯提交的报告表示赞扬。

324. 委员会成员特别关切的是,报告缺少关于白俄罗斯社会人口构成方面的资料。

325. 关于《公约》第2条,委员会成员指出,尽管报告多次提到各种立法文书,但关于这些文书内容的资料很少,没有说明实施这些文书的程度,特别是《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少数民族法令》。此外,他们还指出,报告对法律情况的介绍比就少数民族或种族提供的实际资料要详细的多。

326. 委员会成员建议白俄罗斯撤回其对《公约》的保留意见,因为这反映的是早期紧张局势。

327. 关于《公约》第4条,委员会成员指出,迄今所通过的立法、特别是《刑法典》第71条似乎与该条(a)分段所载的条款相符,但与(b)分段所载的条款不一致。报告没有提到如何或是否采取步骤防止公共当局或机构促进或煽动种族歧视,或公务人员是否受过为确保不以言行鼓励歧视的训练。

328. 关于《公约》第5条,委员会成员指出,正在审议的报告所提供的资料比第10次定期报告提供的资料要少,希望了解少数民族是否有代表参加最高委员会、地方政府和行政管理;在白俄罗斯是否可以以种族为依据组成政党或其它组织;以及鉴于在白俄罗斯有很多少数民族,是否采取过任何行动鼓励种族融合主义多种族组织和运动使少数民族融合在一起,使他们感到他们是一个民族的一部分。

329. 关于《公约》第6条,委员会成员对缺乏有关实施情况的充分资料表示遗憾。他们注意到迄今没有根据《刑法典》的第71条对犯罪行动进行刑事诉讼案件的记录。委员会成员指出,在这方面,委员会早些时候曾提到没有这种案件也许是因为那里的人民缺乏有关他们的权利和他们所能得到的补救措施方面的资料,或者是司法当局对这种类型的犯罪行为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330. 关于《公约》第7条,委员会成员对学校对《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给予的重视表示欢迎。与此同时,他们希望更多的了解有关政府为训练教师、地方法官和警官对种族歧视问题性质更加敏感所采取的措施。

331. 关于《公约》第8条,委员会成员问白俄罗斯是否考虑批准对关于委员会经费筹措问题条款的修正案(第8条第6段)。

332. 关于《公约》第9条,委员会成员强调,遵守关于定期提交报告问题的第1段的规定非常重要。

333. 关于《公约》第14条,委员会成员注意到白俄罗斯是《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希望了解白俄罗斯是否愿意考虑发表声明,承认委员会接受和审议声称是缔约国违反《公约》规定权利的受害者的个人或一些人来文的权利。

334. 在回答委员会成员的问题和意见时,缔约国代表说,报告所提到的情况不断变化,因此报告更多关心的是普遍趋势。由于过渡时期形势艰难,无法提出所要求的统计数字。

335. 关于人口的人口组成问题,代表说,根据1994年人口普查结果,总共有1 040万居民。白俄罗斯的种族比例如下:白俄罗斯人,78%;俄罗斯人,13%;波兰人,4%;乌克兰人,3%;犹太人1%;其它民族,1%。

336. 代表说,白俄罗斯没有单纯根据民族或种族成立的政党。

337. 关于对《公约》第8条第6段的修正案,即《公约》第14条规定的声明和在批准时白俄罗斯提出的保留问题,缔约国代表向委员会保证,他将把委员会的建议转达给该国政府。

338. 最后,缔约国代表对委员会成员在辩论期间提出的许多意见表示感谢,这对白俄罗斯起草第14次定期报告非常有帮助。他还请委员会向俄罗斯提供有关少数民族的代表参与国家决策机构方面的资料以及关于此事的具体建议,这样该国政府在修订国家立法时就能采纳这些建议。目前在白俄罗斯正在制定过程中的选举法的起草曾得到委员会的协助。

结论意见

339. 委员会1995年8月15日第112次会议通过了下列结论意见。

(a) 导言

340. 委员会成员对缔约国愿意继续与委员会对话表示赞赏。但令人遗憾地是,没有按时提交第十一次和第十二次定期报告。

341. 与此同时,委员会成员注意到,自委员会1989年最后一次审议缔约国报告以来,白俄罗斯经历了急剧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变革,尽管遇到这种进程所可能引起的各种困难,向多党制民主社会和市场经济过渡的进程仍在继续。

342. 委员会成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根据第14条的规定提出声明,一些成员要求考虑发表这种声明的可能性。

(b) 积极方面

343. 白俄罗斯政府为使国家立法与《公约》相符所采取的立法措施很受欢迎。在这方面,还注意到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法庭》的法令以 及实际建设法庭;注意到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少数民族》的法令,该法令的目的是防止和打击以民族为依据进行歧视和在不同民族之间煽动敌意;注意到1990年关于白俄罗斯语言的法律;注意到白俄罗斯签署关于与被流放的人、少数民族和人民恢复权利问题有关的比什谢克协定;并注意到即将成立关于民族间关系问题的委员会。

(c) 所关注的主要问题

344. 令人遗憾地是,缔约国没有就实施《公约》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提供充分的资料。

345. 委员会成员再次对缔约国没有实施《公约》第4(b)条所载的规定、以及没有提供关于实施第4(c)条的规定的资料表示关切。

(d) 提议和建议

3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全面报告为使《公约》生效而采取的司法、行政和其他措施。

347. 委员会再次坚决建议缔约国充分遵守根据《公约》第4条承担的义务,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以使这条有关规定充分生效。

348. 委员会请白俄罗斯政府在定于1996年提交的第十四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关于白俄罗斯社会种族构成方面的资料,以及有关不同的少数民族参与公共生活以及以母语接受教育、接触文化和信息方面的情况。

349.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公约》关于定期提交报告的规定,促请缔约国遵守这些规定。

350. 委员会建议联合国人权中心在其技术合作方案的框架内,根据缔约国代表团的请求,对白俄罗斯为使其国家立法与《公约》相符所进行的努力给予协助。

3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经缔约国第14次会议通过的对《公约》第8条第6段的修正案。

3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定于1996年5月7日提交的第十四次定期报告是一份简明扼要的最新报告。

墨西哥

353. 委员会于1995年8月2日和3日举行第1104次和第1105次会议(参看CERD/C/SR.1104-1105),审议了集中在一份文件(CERD/C/260/Add.1)的墨西哥的第九次和十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与第九次和第十次定期报告一起,审查了载有补充资料的报告(CERD/C/286),该报告是应委员会1995年3月9日根据《公约》第9条第1款所作的第2 (46)号决定的要求提出的。

354. 该缔约国代表介绍了这两份报告,他重申,在墨西哥并不存在种族歧视现象,但妇女、残疾人、移徙工人和土著居民等社会最脆弱群体确实因社会经济原因受到某种形式的歧视。土著居民极其贫困,这既是他们在经济、社会和文化上受排挤的原因,也是其结果。这使他们在农村和城市地区均到歧视性待遇。难以确定土著居民的数目。根据纯粹为统计目的所作的估计和语言标准,即土著人便是讲土著语的人,在墨西哥有700至1 000万土著居民。他承认,单是语言标准是不够的,例如,根据《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自我认同应视为是一项基本标准。

355. 他接着说,尽管墨西哥作为一个国家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只有在1991年以来才在法律上承认自己是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的国家。在这以前,从将近二百年前获得独立之时起,土著居民至多被视为应该加以开化、在文化上进行同化的民族。在几十年的过程中所执行的土著居民纳入社会的政策取得了一点点成果,使墨西哥人认识到,不惜一切代价寻求建立一个一元化的国家、否认墨西哥民族的深扎的根是一项错误。现在,《宪法》承认墨西哥人口在文化上的多样性,以对《宪法》第4条做了相应的修正,必须调整整套墨西哥法律,以铲除所有歧视性作法,特别是在获取自然资源、司法行政、社区的行政组织和教育领域的歧视性作法。

356. 他介绍了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第2 (46)号决定)所要求的补充报告,报告针对的主要是1994年在恰帕斯州爆发的冲突,他解释说,冲突痛苦地表达了由极度贫困所造成的绝望心态。他说,从冲突一开始,联邦政府便承认,导致土著社区领袖造反的一些原因是正当的;这些原因的根源是他们在经济和社会上被排挤在外,而与种族主义或种族歧视无关。萨巴迪斯塔民族解放军本身并没有报告《公约》意义内的任何种族 歧视问题。他然后说明了政府为恰帕斯州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案,金额约达1.29亿美元。

357. 委员会成员感谢缔约国提出的详细而坦诚的报告,并感谢他就恰帕斯州的状况提出的附加书面资料。

358. 委员会成员表示,他们不同意政府关于墨西哥的许多土著居民遭到的歧视的观点,他们指出,这确实属于《公约》第2条和第5条的范围。使某些种族群体永远处于被排挤和贫困状况的政策或作法的歧视性质其实是《公约》意义内的一种种族歧视形式。

359. 委员会成员承认,对《墨西哥宪法》第4条进行修正,承认土著社区的某些具体权利,这是从一个混血社会过渡到一个多文化国家的重要一步。然而,如果没有执行这项规定的规约和措施,则宪法改革便没有什么实际影响。委员会成员还指出,在许多情况下,土著社区受到压迫并不是因为缺乏法律规则,而是因为经济利益集团和当地政客肆无忌惮地奉行有害于土著群体的野蛮作法。

360. 委员会成员感兴趣地注意到政府为改善土著社区的经济和社会状况所采取的措施,特别是旨在克服极度贫困的方案,如全国团结方案和土著民族全国发展方案。大家称赞了某些办法具有新意。例如,最有意义的一项新的内容是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其中在法院程序中考虑到印地安人的习俗。大家认为,这也将改善社会所有部门之间在文化上的相互承认和协商。这一方案将列入《公约》第1条所规定的积极区别对待措施之列。

361. 然而,委员会成员提请注意,缔约国提出的报告内缺乏关于这些方案的实际影响的资料。他们表示关切的是,有可靠来源声称,这些方案行之无效,而且某些地方官员或有势力的土地拥有者贪污腐化。在这方面,委员会成员强调必须选择一些社会指数,以便决定哪些部门值得优先投入资源,并确定方案是否有预期的影响。

362. 委员会成员在提到在联邦一级为促进和保护土著人民的权利而设立的各种机构时承认,它们所采取的措施无疑非常重要,但他们怀疑存在那么多机构这一事实是否有官僚化和架木叠屋的危险。一定要确保各机构之间的和谐协调。委员会成员还希望知道,土著社会成员是否在负责职位参加了这些机构的管理。

363. 委员会成员提出了一个对于土著居民至关重要的问题,即土地问题,这不仅是威胁他们的生计也是威胁他们的身份的关键所在。有证据表明,墨西哥政府所采取的行政措施不足以保障土著社区成员在土地分配过程中得到公平和公正的对待。几十年来,土地拥有者一直非法剥夺土著人民的土地。印地安人被逐渐从太平洋沿岸的肥沃土地赶到中央高原,最后赶到东面不适合于农业的雨林。委员会成员注意到人权组织一直指控墨西哥政府不制止农村地区与土地有关的暴力行为,认为这是不可避免的。委员会成员还注意到,墨西哥的土著社区将最近对《宪法》第27条的修正和1992年颁布的新的土地法视作是对他们已经汲汲可危的经济活动及其身份的又一个威胁。而且,自从墨西哥签署《北美洲自由贸易协定》以来,土著社区的经济状况看来更有恶化。委员会成员要求对1992年的宪法改革的实际影响和政府对萨巴迪斯塔民族解放军有关土地的要求提供更多资料。

364. 关于在恰帕斯州的冲突问题,委员会成员欢迎政府努力寻求对冲突实行政治解决,而不是军事解决,并希望知道已采取何种措施结束仍在那里的准军事团体的活动,而不论被拘留者是否已被释放,是否得益于公平公正的法律程序,应对失踪、任意处决或酷刑负责的文职和军事人员是否已得到逮捕,并绳之以法。

365. 关于《公约》第4条的问题,委员会成员注意到,委员会与墨西哥政府之间一直有误解,墨西哥政府坚持认为,不需要为执行这一条款而建立专门法律,因为土著人民的问题从来不被视作是种族歧视。这一立场未满足委员会的要求,委员会认为,即使在一国没有迹象表明存在种族主义现象,但也必须采取具体措施,那怕只是为了防止种族或民族歧视并以此作为教育。

366. 关于《公约》第5条,委员会成员指出,墨西哥政府自己已经非常坦诚地承认,土著居民事实上在许多方面仍受到歧视,如总的教育和训练、讲自己的语言、用自己的文化的权利、保健、取得营养丰富和平衡的食物的机会、拥有土地的机构、获得公路网的基础设施和其他通讯手段的机会以及取得正义的机会。委员会成员再次指出,所采取的步骤不足,而且对它们的影响缺乏明确的资料,他们要求缔约国在下一份定期报告内提供执行《公约》第5条的更多的细节。

367. 关于《公约》第6条的问题,有人指出,现在看来在种族歧视案中可在法院直接援引《公约》,但是,对于法官在此种案件中可下达何种判决并没有说明。

368. 委员会极感兴趣地注意到《公约》第7条内所提供的资料,委员会认为业已采取的措施所提供的前景是有希望的。大家认为,墨西哥的文化遗产是独一无二的,应该加以培养、发展并发扬光大。委员会鼓励政府继续传播土著居民的祖传文化,并建议缔约国与其他国家的土著社区一起(如已与玻利维亚一起)举办这种活动,以便养成一种文化归属感。

369. 缔约国代表在回答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时解释说,对《宪法》第27条进行修正的理由是,已没有足够的土地供分配,修正案并不影响在土地方面的某些社会保障措施,包括禁止有大庄园的规定。

370. 代表肯定指出,政府对在恰帕斯州事件中所犯的罪行决不饶恕,并主动提出将所进行的调查程序和在这方面下达的判决通知联合国人权事务中心。他还特别指出,自1994年7月起,所有被拘留的叛乱分子均已释放,他请委员会成员阅读国际红十字委员会的报告,国际红十字委员会在冲突爆发之后的18个月内一直在恰帕斯州。

371. 代表还通知委员会,与萨巴迪斯塔民族解放军达成协议的一点是修正《刑典》,最近正在执行之中。

372. 最后,代表向委员会成员保证,墨西哥下一份定期报告将载有有关《公约》第5条的执行情况的更多的资料。

结论意见

373. 在1995年8月16日举行的第1124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结论意见如下。

(a) 导言

374. 欢迎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编写报告的订正指导方针提出了一份详细而坦率的定期报告,并按照委员会在其1995年3月29日第2(46)号决定的要求提出了有关在恰帕斯州的现状的附加书面资料。并表示感谢缔约国代表团口头提供的补充资料。

375. 注意到缔约国未作出《公约》第14条所规定的宣言,一些成员要求是否考虑作出这样一份宣言。

(b) 积极方面

376. 欢迎政府按照《公约》第2条为土著居民所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特别满意地注意到1992年1月对《宪法》第4条的修正反映了缔约国对土著人民的政策有了根本的改变,因为其中指出,墨西哥民族是最初在其土著居民的基础上由多种文化组组成的,并从墨西哥独立以来首次承认了生活在其境内的土著人民的特别宪法权利。

377. 关于恰帕斯冲突,满意地注意到,1994年1月政府决定采取措施,寻求政治解决办法,而不是军事解决办法,单方面宣布停火,宣告大赦,并设立了为土著居民争取全面发展和社会正义全国委员会。

378. 欢迎缔约国为建立一个有利于土著群体的双语双文化教育制度所作的努力。

379. 还满意地注意到对《宪法》第18至22条的修正,其目的是扩大土著籍被告在刑事程序中的宪法权利,并欢迎正在进行的对《刑典》和《刑事程序法典》的修正。

(c) 所关切的主要问题

380. 墨西哥土著人口极其贫困,并遭到多数人口的排挤,这一状况令人关切。其起因复杂,其中一些原因是与各种文明相遇的冲击,以及墨西哥最近经济国际化对社会政策所带来的后果。政府有责任改善墨西哥土著居民的经济和社会状况。

381. 有人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报告内缺乏关于宪法和法律措施的实际执行情况的资料和关于墨西哥为实施《公约》条款所采取的各种政策和方案的影响的资料。

382. 特别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看来不认为住在墨西哥的56个土著群体所遭到的大量歧视属于《公约》第7条所下的种族歧视的定义。仅仅把它们所处的困境说成是不平等的参与社会经济发展是不够的。

383. 还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对加入《北美洲自由贸易协定》和有关的1992年对土地拥有制度的宪法和立法改革对土著社区的经济状况的影响太不重视。

384. 虽然对国家土著研究所所取得的成就加以称赞,但注意到负责在墨西哥保护土著社区权利的各研究所和委员会之间的协调不够,而且在运行上有官僚作风。

385. 对缔约国仍未执行《公约》第4条的规定表示关切。

386. 对土著人民必须面临享受民权、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所面临的严重歧视继续感到关切。特别表示关切的是,土著人民在土地分配、包括归还方面得到不公平的待遇,许多土地纠纷用暴力和非法形式解决,对《宪法》第27条作了修正、并对双语-双文化教育制度缺乏支持。

(d) 提议和建议

387. 不清楚《宪法》是否纳入联邦和州的法律系统,是否可以在法院直接援引《公约》的条款。

38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分析墨西哥土著居民所面临的在社会经济上被排挤的根本原因,继续努力使土著习惯与实在法法治相协调。

389.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必须采用一些指数评价各项政策和方案,以求保护和促进土著人民的权利。

39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负责保护土著人民权利的各机构的运行情况以及它们之间的协调情况。

391. 委员会重申,如委员会第十五(32)条一般性建议所指出的那样,《公约》第4条(a)和(b)款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建议缔约国执行各项义务。

392. 委员会希望墨西哥政府在下一份报告中提供关于《公约》第5条的执行情况的详细资料。

393.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为土地分配、包括土地归还问题找到公平公正的解决办法。至于土地纠纷问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实行法治,而不受特别是有影响的土地拥有者的不当干涉。

394.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促进教育和训练领域的正面补救措施。

395. 委员会建议墨西哥政府确保对侵犯土著人民的人权情况进行调查,并确保受害者获得补偿。

396. 对墨西哥代表团口头提出的关于向联合国人权事务中心定期提供这方面的详细资料表示欢迎。

39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第14次缔约国会议通过的对《公约》第8条第6款的修正。

398. 委员会建议,应于1996年3月22日提交的缔约国的第11份定期报告应该是一份最新情况报告。

新西兰

399. 委员会在1995年8月3日和4日举行的第1106次和第1107次会议上(见CERD/C/SR.1106-1107)审议了新西兰在同一份文件中提出的第十次和第十一次定期报告(CERD/C/239/Add.3和HRI/CORE/1/Add.33)。

400. 该缔约国代表作了介绍性发言,强调说明了这些报告中的重点。所提到的主要立法改革包括通过了1990年的《新西兰人权法案》、1992年的《怀唐伊(渔业解决办法)条约法案》、1993年的《Te Ture Whenua Maori(毛利土地)法案》、1993年的《人权法案》和1993年的《选举法》。其它发展包括通过在1991年建立毛利族事务发展部(Te Puni Kokiri)改组了毛利人事务的管理。该代表解释说该部的重点是通过改进毛利族在教育、就业、及发展和保健领域的情况,为毛利族发展一个充满机会和选择的环境。他还提到了为加强太平洋和岛屿事务部所采取的主动行动以及在内政部内设立民族事务处的主动行动。此外,该代表还向委员会通报了新西兰移民和难民政策的修改情况,从而使来自非传统来源的移民们可进入新西兰。

401. 关于自编写报告以来所发生的情况,该代表说政府所注意的一个关键领域仍然是根据《怀唐伊条约》促进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毛利族的不满及索赔要求。这已导致任命了一名部长出席《怀唐伊条约》的谈判,并建立了一个《条约》清理办公室。他概述了该办公室的主要责任。这些责任基本上包括为王国政府制定有关解决《条约》索赔要求的政策并协助该部长在谈判和解决这些索赔要求方面的工作。此外,该代表还向委员会通报了政府打算采取的政策,即通过拨出10亿新西兰元,解决《怀唐伊条约》有关的土地要求,后来人们称之为“结帐信封”或“财政信封” 。他解释说尽管索赔人不一定同意在该《信封》中所给的具体数目,并以此作为谈判的先决条件,但制定一个数目将有助于评估解决索赔人要求是否公平。该代表说与毛利族人协商的进程中发现人们广泛关切目前这些建议的形式。

402. 该缔约国的代表还提供了关于通过与王国政府直接谈判或通过怀唐伊法庭程序解决索赔要求的进一步资料。在这方面提到解决了Aikato-Tainui部落人民的一项由来已久的冤情,有460个索赔要求在怀唐伊法庭登记,其中正在对其中十项进行积极的审议。此外,还指出通过毛利族保留地租赁改革和通过理事会的法令,也可解决关于土地问题的不满情绪。

403. 此外,该缔约国的代表还提供了为解决毛利族关切的事项而采取的一些行政和政策措施,这些事项包括教育、就业、保健和社会福利领域。在这方面,该代表除其他外特别指出自1993年以来,扩大了毛利族教育的活动,尤其是在儿童早期教育和双语教育方面。尽管在过去十年内因为毛利族接受中小学教育的入学率方面有所增加和在保持上学率方面也取得了进展,因此展现了一些成效,但他解释说非毛利族学生方面也取得了进展,因此两组群体之间仍然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

404. 他还提供了有关在移民人口中正在发生变化的资料,最近被接纳的移民中越来越多的人是来自亚洲地区的国家。他还提供了有关根据新西兰的移民政策,允许难民进入的配额的细节。此外,他简单地描述了在托克劳最近发生的事件,托克劳正在考虑进行立宪改革,以及一项关于自决的行动。

405. 最后,该代表说本报告所审查的期间的特点是在与毛利族发展对话和协商方面以及促进社会所有群体经济和社会地位提高方面均取得了重大进展。

406. 委员会成员赞赏缔约国作出的全面、详细和诚实的报告,以及所作内容丰富和坦率的介绍性发言。他们满意地注意到新西兰作为缔约国认真地完成了其提出报告的义务,尤其是进行了很多努力以回应在前一次对话中委员会提出有关资料的询问。大家还注意到新西兰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以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尤其是考虑到新西兰政府承认有必要解决该国各不同种族群体之间在教育、保健和其它事务方面存在的差异。另外,委员会成员还注意到新西兰在过去为纽埃和库克岛自治所作出的努力,以及其协助在托克劳进行立宪改革的努力,还注意到新西兰承诺今后继续向那些已经选择与新西兰自由联盟的国家提供援助。

407. 关于《公约》第2条,委员会成员注意到在新西兰的人权机构过多,在这方面,他们想知道该缔约国是如何确保不发生工作和任务权限重叠的问题。他们还想收到进一步的关于1993年新颁布的《人权法》有关执行《公约》规定的权利的有关条款的细节。

408. 成员们要求澄清《怀唐伊公约》的现状,根据国际法该《条约》是否仍有效。还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怀唐伊法庭的活动、组成以及其建议是否得到执行。此外,要求了解毛利族人对解决索赔要求的关切,是根据什么基础界定在“财政信封” 中装多少钱的,以及这个数目是否可讨价还价。还要求澄清“财政信封”对毛利族经济状况的影响。

409. 委员会成员还问及毛利人对1992年通过《怀唐伊条约(渔业解决办法)法案》的关切的性质,以及就解决办法对王国政府作出的法庭审判程序的结果,以及根据《条约》使用什么办法查明这些索赔的解决办法。此外,委员会成员表示有兴趣收到进一步的资料,以说明人权委员会关于1992年通过的《怀唐伊条约(渔业解决办法)法案》的来文。

410. 委员会成员要求澄清1993年的《怀唐伊法庭修正案》对王国政府为解决索赔要求,把毛利人的私人土地还给他们的影响。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从该缔约国报告所含资料中看出,毛利人对土地的占有量与其人口规模不相称,大部分土地由王国政府、或私人和非毛利人所拥有。委员会注意到《怀唐伊条约修正案》是一个令人引起关切的领域,即该法案不重视对那些以前可能通过非法手段被私人没收土地的索赔要求。

411. 委员会成员希望知道更多的关于1993年的《Te Ture Whenua Maoli(毛利人土地)法案》的条款和执行情况,尤其是关于在转移毛利人土地所有权时要求严格遵守规则的《法案》的一些规定。

412. 关于《公约》第4条,委员会成员强调该条(b)部分规定的重要性,尤其是这一部分是防止种族歧视的办法。

413. 关于《公约》第5条,成员们要求提供进一步情况,以说明经济调整对不同人口群体的状况产生的影响,尤其是对住房和就业条件以及发展毛利族教育的影响。 委员会成员还想知道更多的关于选举改革以及对议会中毛利族代表席位的影响,以及新西兰执行的新的移民政策对种族和谐可能产生的影响。

414. 关于《公约》第6条,成员们希望知道更多的关于控诉信的数量,以及了解自从通过了新的《人权法案》后,在保护《公约》规定的权利方面是否有显著的进展。要求进一步提供根据《就业合同法》,处理种族歧视申述程序以及个人冤情处理情况。

415. 关于《公约》第7条,委员会成员要求得到有关调查据报道在监狱有虐待情况的资料,以及为解决这种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包括成立一个独立的监狱申述权力机构并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人权教育。他们还要求得到更多的情况以说明毛利族犯罪的比重,以及是否向在监狱里的毛利族人提供适当的心理咨询。

416. 关于《公约》第14条,委员会成员表示希望新西兰能够考虑根据这一条作出一项宣布,从而可使有关种族歧视的申述提到委员会来。

417. 在回答关于《公约》第2条的问题时,该代表同意说,的确有许多负责促进和保护人权的组织,包括人权委员会、种族关系调停办公室、隐私专员办公室、儿童专员、专门调查关于舞弊情况的政府官员和退休事务专员。人们不认为这些机构的不同责任领域发生重叠或竞争的情况。然而,他注意到对种族关系调停专员、怀唐伊法庭、Te Puri Kokiri(毛利族事务发展部)和人权委员会的责任方面开始会有一些混乱状况。

418. 该缔约国的代表还说《人权法案》第5款加强了人权委员会和种族关系调停专员的职能和权力。在这方面,给予种族关系调停专员更大的职权范围以调查或说明不属于调停专员对非法歧视案件管辖范围内的种族问题。1993年《人权法案》第73条按照《公约》第2条,制定了平权行动政策。《人权法案》第65款涉及间接歧视问题,而该《法案》第61和131款则对种族挑衅性表达方式规定了处罚。在这方面,他解释说尽管《人权法案》第61.2款规定如果报道准确地反映了某出版商或广播公司的意图,该出版商和广播公司可以聘请辩护律师,但根据该《法案》第131款,如果存在着煽动敌对情绪的意图,或存在着藐视或嘲笑的恶意,将处以刑事处罚,而不可有同样的辩护机会。

419. 关于《怀唐伊条约》的现状,该代表解释说该《条约》已被人们认为是纲领性国内立宪文件,该文件是在1840年由英国国王与新西兰毛利族首领缔结的。从来没有必要就《怀唐伊条约》在国际法内是否有效问题进行司法裁决。关于《怀唐伊法庭》,他指出这是一个准司法机构,具有法定的权威。该法庭由16个成员组成,其中6人是毛利族人。政府有权接受或拒绝该法庭的建议。这些建议可以以泛指的口吻或具体指出法庭认为王国政府应采取的行动。他进一步解释说尽管并不是该法庭所有的建议都得到执行,但政府承诺保持该法庭作为解决有关该《条约》冤情的有效机制的名望。

420. 委员会还获悉“财政信封”是根据解决问题包括财产、现金和权利的概念而确定的。政府认为通过金钱来解决问题是可取的,因为这可以使申述人自己重新购买土地或资产。在这方面,政府成立了两个不同机制。第一个是王国政府保护机制,根据该机制,属于王国政府的多余土地在解决索赔要求前所有权维持不变,多余土地可用于部分解决问题方案,并给予住在“被没收的土地”的人士提交的索赔要求第二优先地位。他进一步解释说“财政信封”中所含金钱数目在政治决定作出后加以确定,并不可公开讨论。在定出这一数目时,政府认真地权衡了持久解决问题的目标与消除索赔者对于支付这笔资金的能力和更广泛社区能否接受的不满情绪之间的关系。代表还向委员会通报说尽管毛利族人中有相当多的人支持对《条约》索赔要求的解决办法,但毛利族社区对个别《条约》索赔案解决的进展普遍表示不满,而这种情绪由于毛利族人关切出售由王室拥有的土地问题而更加严重。鉴于这一关切,政府最近决定暂停出售所有位于上一个世纪被没收的大部分地区内剩余的王室所属土地。这一决定得到了索赔群众的强烈支持,他们认为王室的这一行动表示了良好意愿和解决被没收土地索赔要求的承诺。作为通过王室政府与毛利族双方的良好意愿成功地解决索赔要求的例子,该代表提到了最近对Waikato-Tainui部落的被没收土地索赔要求的解决方案。此外,该代表通知委员会说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冤情并没有取消政府改进毛利族社会和经济地位的政策。他澄清说,政府的立场是解决方案并没有取消、限制或取代毛利族人在《怀唐伊条约》第三条下的权利,包括毛利族参与主流政府制定政策的权利。

421. 在回答有关1992年《怀唐伊条约(渔业解决)法案》的问题时,该代表解释说,议会中毛利族议员在通过该《法案》时表达了保留意见,包括关切该《法案》中宣布在商业捕鱼方面最终解决目前和将来毛利族人提出的所有索赔要求的方案的条款。他进一步的指出,伊威族的代表提出了法律程序,反对这一解决方案并不承认该项立法。上诉法庭根据法庭不干预立法程序的既定原则,在Te Runanga o Wharekauri v.检察长(1993)中驳回了这些诉讼程序。他进一步说,反对这一解决方案中提的许多问题都编入一份来文并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及任择议定书》提交给人权委员会。

422. 在回答关于怀唐伊渔业委员会在查明渔业解决办法受益者的作用方面的问题时,该代表指出,按照《怀唐伊条约》的解决方案并不是直接与毛利族人谈判形成的。王室政府必须得到保证,这种解决方案是与恰当的部落或准部落群体达成的,从而确保最终解决问题并避免进一步的冤情发生。十分重要的是注意到应查明所有有权凭其种族身份获得益处的人士,并使其有机会参与影响分配福利的决策进程。

423. 关于1993年《怀唐伊法庭修正案法案》,该代表解释说,提出对1975年的《怀唐伊条约法案》第6款的修正案是由于1992年4月的一份Te Rora的报告中法庭的一个部门建议由王国政府购买涉及该索赔案的某些私人土地。他进一步说,该《条约》解决索赔案进程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不能解决了一项不公正的案件后又产生另一项不公正的案件。建议王国政府对私人拥有土地采取某些行动不符合王国政府保护私人公民权利的责任。因此,有必要提出修正案以保护该法庭的现状并确保整个新西兰人民同意这样做。

424. 该代表解释]说,根据《Te Ture Whenua Maori(毛利族土地)法案》的规定,新西兰的所有土地被分为一些不同的类别。该《法案》特别对转让毛利族人完全拥有土地的要求作出重要的规定。他解释说,关于转让毛利族土地所有权的规定适用于毛利人之间的土地转让,并适用于转让给非毛利族人的行为,该《法案》的制定是为了促进把毛利族人的土地保留在转让土地的人士的whanau和hapu族裔后代人手中。该《法案》的基本目的是把毛利族人的土地保留在与有关土地相关的传统族裔后代的手中。因此,该《法案》的制订是为了解决毛利族对毛利族完全拥有所有权土地逐步丧失的关切,并为建立更有效地使用、管理和发展多方拥有毛利族土地的机制。

425. 关于有人对新西兰的立法规定不符合《公约》第4(b)的要求所表达的关切问题,该代表解释说,尽管《人权法案》不禁止建立本质上是种族主义的组织,但其第61款和63款均认为,任何出版或分发种族主义资料或进行种族歧视活动的组织都是非法的,其第131款包括了煽动种族不和谐的罪行。因此,明确地限制了具有种族主义目的的组织宣传其目的的可能范围。

426. 关于《公约》第5条,就经济调整及其对就业与福利的影响问题,该代表解释说,新西兰的就业服务并不把种族当作能否得到其服务的标准,其服务是针对处境最不利的群体,包括长期失业者。然而,由于毛利族人和太平洋岛屿岛民在长期失业者中占很大一部分,他们实际上已经得到了原定的援助。此外,还为毛利族制定了两个具体的就业方案,政府为太平洋岛屿事务部拨出240万新西兰元以提供就业服务。此外,根据政府重新考虑解决调整政策对易受伤害群体影响的政策,1994年12月进行了改革,以提高支付给紧急情况和生活困难家庭购买粮食的资金,并增加了提供校服赠款的数额,并为提供赠款以供一些人支付其从接受福利到恢复就业过渡时期所需的费用。还概述了最近的预算中所纳入的进一步调整和补充性福利的内容。

427. 在回答关于教育提出的问题时,该代表说,在过去五年内毛利族的教育取得了巨大进展,使人们有理由对毛利族今后在教育方面的状况抱有乐观态度。此外,预计对毛利族中等教育采取的主动行动将产生的积极的成果,将进而导致为毛利族人在劳务市场上创造更有利的机会。另外,积极推动把毛利语当作新西兰的国家语言也促使许多新西兰人学习毛利语。少量非毛利族成人正在三级教育机构或社区教育或在职教育方案中学习这一语言。已经有两所毛利族三级教育机构,预计到1995年年底第三所将开始启用。

428. 关于毛利族人住房问题,委员会获悉49%的毛利人住在租来的住房里,而相比之下,新西兰整个人口中只有24%的人租房子住。1992年人口普查显示租房子住的人往往收入较低,年纪较轻。这一问题与失业有重要的联系。而毛利族人失业比重较高。

429. 关于最近进行的选举改革及其对毛利族代表权的影响,该代表解释说,根据新的制度,议会中有法定的毛利族席位,已从4席增加到5席,毛利族人席位数目的增加或减少取决于在毛利族人选择期结束时有多少毛利族人选择登记。他指出,新执行的混合成员比例制度也为毛利族代表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因为各党派都感到有必要选举毛利候选人拥有“名单” 和“选区”席位。同样,新的制度将为代表毛利族利益的党派建党和赢得其本身在名单的席位提供机会。这种机会,包括增加代表席位也适用于其少数族裔团体。

430. 关于有关移民的事项,该代表指出,政府了解有些毛利族人关切移民政策。正在改进收集数据的工作,以确保获得更全面的关于移民影响的资料,并便利公众进行了解情况的对话。政府相信其移民政策符合其在《怀唐伊条约》的义务,当制定新的移民政策时已充分考虑了毛利族的意见。接受移民的条件是透明的,并适用于所有移民;制订的点数制度是为了建立一客观的衡量标准,以衡量所有申请者的依据何在。

431. 关于《公约》第6条,该代表告诉委员会说,任何人都可以就他受到的所谓种族歧视提出控诉。控诉书可由一个人代表另外一个人提出,只要他是控诉者的亲戚或朋友即可。在《人权法案》中没有对代表集团利益的控诉者作出具体规定。此外,根据《就业合同法》第39款,一个控诉人可选择根据该《法案》提出一项控诉。然而,控诉不可根据《就业合同法》和《人权法》两者共同提出。《就业合同法》制订的个人冤情程序是为了鼓励双方自行解决控诉问题,在这些案情中的举证责任取决于提出要求的性质。例如,在歧视问题上,如果没有证据说明雇主的行为有何不妥,那么雇员就必须说明歧视的确发生,其说辞必须使就业法庭满意。

432. 此外,该代表还指出,在保护和促进少数民族,尤其是毛利族和太平洋岛屿人民的权利方面,以及确认和防止尤其是带有种族色彩的骚扰方面正取得进展。从1994年7月1日到1995年6月30日,种族关系办公室共收到了587份控诉书,其中40%与人权法案第61款有关。在1994/95年期间共调停解决了94件案子。在1993年12月根据1991年《种族关系法》第25款,警方对一人提起公诉。警方决定根据《种族关系法》对该案提起公诉,以便表明他们准备对煽动种族不和谐的行为采取行动。司法部认为,之所以根据《人权法》第131款提出起诉的数目少,其部分原因是警方有其他法律,根据这些法律他们可以处理有关的犯罪活动,例如刑事破坏或攻击型行为。

433. 关于《公约》第7条以及就鉴于发生虐待情况提出的事项,该代表指出,他将在今后提供有关在Mount Crawford监狱发生的事件。然而,关于Mongora监狱的情况,他报告说,司法部已经对该监狱的管理进行了独立调查。发表了一份报告,其中载有60项采取行动的建议,一些建议只具体适用于Mongora监狱,而其他一些建议与整个监狱制度有关。该报告中所含的一些建议将在1995年年底以前得到执行。此外,对一些监狱的官员采取了纪律性程序,并对17名监狱官员停职。新西兰警方继续对此事件进行调查。

434. 此外,该代表还通知委员会说,虽然在15岁以上的人口中,毛利族人占10.6%,但毛利族人的犯罪者却占1994年被判监禁的案件中近半数(49%)。因此最近几年毛利族人在犯罪案中的比重变化不大。他还指出,尽管与别的犯人相比,没有特别着重为毛利族犯人的改造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但心理教养服务部决心普遍改进对毛利族犯人的服务,并为此采取了一些主动行动。他简单地叙述了这些主动行动。

435. 关于《公约》第14条,委员会获悉新西兰政府不打算根据这一条提出一项宣布,特别是新西兰已经接受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及任择议定书》中的基础广泛的控诉程序。新西兰也不打算遵守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在1990年举行的协商中,新西兰表示对其条款有严重保留,并拒绝批准之。

436. 此外,该代表通知委员会说,他将就《怀唐伊条约修正法案》的问题以及确定种族归属的问题提交书面答复。此外,他说已经充分注意到委员会关于第4(b)和14条的评论。

结论意见

437. 在1995年8月16日举行的第1123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意见。

(a) 导言

438. 大家赞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特别是为了回答委员会上次与该国对话提出的有关资料的要求而编写的全面而详细的报告。欢迎该缔约国代表所做的资料丰富的介绍性发言,他详细地说明了有关执行《公约》最近的发展。还赞赏该国代表团对委员会成员提出问题所作出的开诚布公的、建设性和详细的答复。特别欢迎与该缔约国继续进行建设性和富有成果的对话的机会。

439. 大家注意到该缔约国没有按照《公约》第14条作出宣布,一些成员要求考虑作这一宣布的可能性。

(b) 积极因素

440. 大家注意到在审查期间,进行了一些立法改革。大家特别注意到1993年通过的《人权法》,该法案把《种族关系法》和《人权委员会法》结合起来。

441.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大家注意到一些其他的发展,包括在1991年成立了毛利族发展部(Te Puni Kokiri),该部取代了IMI过渡局和毛利事务部;加强了太平洋和岛屿事务部;在内务部中成立了民族事务局;以及成立了文化事务部。

442. 大家满意地注意到新西兰决定通过把1995年定为毛利语年来纪念世界土著人民国际年的第一年。该年的目标是鼓励毛利族和其他团体和个人积极学习和宣传毛利语。

443. 欢迎在教育、保健、就业和社会福利领域采取了新的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以解决毛利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具体需要。

444. 在这方面,认识到该国政府对继续提供支助以改进毛利族人教育成果的口头承诺。欢迎该国政府打算制定政策以解决在中学保持入学率、解决逃学问题、取得成果、参与核心主题领域和进而接受进一步教育和培养的政策。

445. 还欢迎该缔约国为解决毛利族人口中高婴儿死亡率所进行的努力。同样,赞赏该国政府所采取的使毛利族和太平洋岛屿人民利用传统的文化办法发展和提供适当的社会服务的战略。

446. 满意地注意到1994年成立了总理一级负责就业的工作组,以及1995年6月发表的一份多党派关于该工作组报告调查结果的谅解备忘录。在这方面,注意到最近开始执行一些方案以解决失业的毛利族人的需要,并就影响太平洋岛屿人民就业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447. 还注意到种族关系办公室最近完成了关于该国积极的种族关系的主题进行的研究项目,以及协助查明出于种族动机的犯罪受害者的调查。

448. 注意到托克劳正在寻求自治的道路,并有可能采取与新西兰自由联盟的地位。

449. 对该缔约国公布其人权报告的作法表示满意。进一步注意到该报告中所载的出版物、公开发言、提出的问题和答复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在全国得到广泛分发。

(c) 所关切的主要问题

450. 政府承诺在毛利族人中对目前的一些建议表示广泛的关切,特别是所谓“财政信封” 的作法,其目的是根据《怀唐伊条约》解决毛利族人的冤情和申诉要求。毛利族的关切也包括这些建议与《条约》规定的可比性。委员会关切这个问题仍悬而未决。

451. 同样关切的是,新移民政策对种族和谐以及对执行1992年《怀唐伊条约(渔业解决法案)》可能产生的影响。

452. 尽管改进毛利族、太平洋岛屿和其他少数民族状况的政策和特别方案得到赞扬,但毛利族和太平洋岛屿岛民与新西兰的白种人之间现有的社会和经济差异仍然是引起人们关切的事项。

453. 还关切为执行《公约》第4(b)条的措施是否充分。

(d) 提议和建议

454. 委员会希望得到政府关于改革移民局数据收集和评价制度的建议的资料,并获得关于迁移的影响及移民状况的更为全面的资料,从而进一步促进公众就新西兰移民政策进行了解情况的对话。

455. 鉴于政府宣布决心解决其公开承认的、棘手而富于挑战性的、历史遗留下来及现代的问题,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继续认真考虑对解决毛利族冤情和土地要求建议所表达的关切,包括这些建议与《怀唐伊条约》规定的可比性问题。

456. 委员会希望在该缔约国下次报告时得到更多的资料,以说明执行1992年《怀唐伊条约(渔业解决办法)法案》、1993年《Te Ture Whenua Maori(毛利人土地)法案》和1993年《选举法》的情况。

457. 建议该国政府考虑采取进一步措施以执行《公约》第4(b)条,其中要求缔约国宣布促进和煽动种族歧视的组织为非法组织,并禁止其活动。

458. 根据该缔约国的通常做法,委员会建议在新西兰广为发行其报告、委员会进行的讨论和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意见。

459. 委员会建议应于1995年12月22日到期的该缔约国第12份定期报告应是一份简短和提供最新情况的报告。

萨尔瓦多

460. 委员会1985年8月4日第1108次会议和8月7日第1109次会议审议了萨尔瓦多以一份文件形式(CERD/C/258/Add.1)提出的第3次、第4次、第5次、第6次、第7次和第8次定期报告(见CERD/C/SR.1108-1109)。

461. 缔约国代表团介绍了这些报告,并说,萨尔瓦多致力于保护土著文化。缔约国代表进一步解释说,12年的内战使萨尔瓦多无法在那时向委员会提交各次报告。他向委员会保证,萨尔瓦多渴望恢复与委员会的建设性对话,从今后起将及时提交报告。

462. 该代表宣布,萨尔瓦多只经过几年就变了样。1992年《和平协定》签署后开始的和平进程已经不可逆转,而且还因军事警察改为文职警察以及设立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厅获得增强。萨尔瓦多还从联合国萨尔瓦多观察团(联萨观察团)和人权事务中心的技术合作方案中获得好处。在后一方面,作为其技术合作方案的一部分,中心向萨尔瓦多派出了一个人权需求评估特派团,委员会一位成员参加了特派团。

463. 关于人权条约,该代表解释说,萨尔瓦多已批准劳工组织的《歧视(就业和职业)公约》,1958年(第111号)、《土著和部落居民公约》,1957年(第107号)和其他区域和国际人权条约。但是,关于本《公约》,该代表说,萨尔瓦多不存在种族歧视现象。萨尔瓦多全体人民包括土著人享受平等权利。他同时承认,没有关于土著人口的精确数据,但土著人人数很少,而且分散居住在各保留地内。政府方案的目标是保护和弘扬土著语言。

464. 委员会成员赞赏委员会和萨尔瓦多恢复对话。他们提到有必要以缔约国正在摆脱的内战作为背景审查该报告,并表彰萨尔瓦多体现在报告和核心文件中的努力。成员们同意,今天的萨尔瓦多与四年前不同,并注意到,作为政府与法拉本多·马蒂民族解放阵线对话的一部分,1990年在圣何塞签订了一项人权协定,其中载有得到萨尔瓦多《宪法》承认和在联合国以及美洲国家组织各项人权文书范围内的各项权利。核实人权情事特派团将负责监测这项协定。

465. 成员们对报告的不完整以及不符合委员会编写国别报告准则表示关切。一位成员指出,报告第6-49段重复核心文件中所载的同样资料,也即,报告本身只能算第1-5段和第50-60段。没有土著人现况的资料。根据1930年最近一次的人口普查,并考虑到因1932年起义而死亡的估计人数,起义后的土著人口应在五万左右。虽然他们中的许多后裔已同化于社会主流,但仍有一小批土著人保持着他们的传统生活方式。这些社区获得就业和教育和拥有有限土地所有权的机会很有限,获得银行信贷 和其他形式的经济机会的可能性也很有限。报告不承认这些土著社区的存在,不承认这些社区处于极端边缘化,这样做违反了《公约》,从而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因此,该委员会成员不能接受报告以下说明的依据,“由于萨尔瓦多社会没有少数民族的问题,因此萨尔瓦多政府认为在此提及《公约》执行部分是离题的,而且没有必要……”。

466. 一位成员提到,《宪法》第201条规定,“任何教育机关不得以学生双 亲婚姻或监护人的性质或社会、种族或不同政见为由拒绝或接收学生” 。他问道,是否仍有这种规定,为什么没有这方面的报告,这条规定在实践中的真实含义、可否在法庭引述,在这方面有否任何法院判决。

467. 关于《公约》第1条第4款,一位成员提请注意《宪法》没有说明如何执行该条规定的事实。

468. 关于《公约》第4条,有人进一步指出,核心文件提到了为保护人权而建立的若干机关,包括人权事务总统府专员以及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厅。他们要求详细解释这些机关的职能、任务及其活动以及与司法部门和议会的关系。有人还问萨尔瓦多代表团是否可能在法庭引用《公约》。萨尔瓦多代表团指出,虽然《刑法》第406条似乎满足了《公约》第4(a)条的要求,但《公约》第4(b)条并没有得到执行。有人问道,从邻国遣返回国的那些曾经是难民的社区情况是否有任何改善,这些难民社区在获得用品和迁徙自由方面显然面临军方所设置的障碍。

469. 一位成员提请注意,《宪法》也没有说明如何执行《公约》第2条中所载的各项保障,包括人民实际上是否享有生命权,人身安全权和财产权。

470. 还有人指出,没有提供关于执行《公约》第5条方面的任何资料。

471. 关于第6条,令人不安的是,具有政治动机的暴力行为继续发生,而且不受惩罚,因为很少对这些暴力行为进行正式调查。有鉴于此,成员们对通过《大赦法》以及未能禁止曾侵犯人权的人在军队、国家警察、司法或其他政府部门谋职的事实表示严重不安。他们还对报告不提自1992年《和平协定》签署以来人权状况的发展发表了评论。委员会从其他来源获得的资料表明过去曾侵犯人权的人没有受到惩罚,新的文职警察也犯下了违反情事。有人问道,是否有赔偿、补偿和其他行动以确保不再发生侵害人权情事的具体计划。有人根据《公约》第6条的规定要求获得关于执行有效补救权力方面的具体资料。

472. 关于第7条,有人指出,报告虽然声称,根据1983年的《宪法》,国际条约具有法律效力,并可在法庭引述,但萨尔瓦多的司法文化不引述国际条约。有人问道,这是否说明宣传资料工作不力。一位成员强调了培训司法官员的重要性,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3详细阐述了委员会的观点。有人提问,在开展这种培训方面采取了何种行动,这种培训对缔约国保护人权的工作产生了何种影响。

473. 有人要求得到关于移民运动,尤其是从缔约国流入他国以及从他国前来缔约国寻求庇护的难民的情况。有人建议缔约国研究其根据《公约》第2至第7条所承担的义务。其他成员指出,由于内战,国际社会更应加强监测缔约国的局势。一位成员要求进一步解释《刑法》第406条,并要求获得在联萨观察团10月份撤离缔约国时会发生何种情况的资料。

474. 委员会成员还要求缔约国接受对《公约》第8条第6款关于委员会资金筹措问题的修正,并尽早向秘书长提交接受文书。有些成员建议缔约国考虑宣布接受第14条,承认委员会受理个人来文的能力。

475. 一位成员介绍了他5月底至6月初参加前往缔约国评价需求特派团的情况。该特派团由人权事务中心组织,并属于该中心技术合作方案的范畴。他解释说,具有独立身份的萨尔瓦多人权情况问题专家曾建议委员会停止监测进程,开始提供咨询服务,并建议就下列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巩固议会进程,改革管制社会的机构包括保安部队和文职警察、制订新法和确定人权事务检察官今后在少数民族方面的作用。该成员解释说,是应萨尔瓦多要求获得技术援助而派出特派团的,人权事务中心目前正在分析访查期间获得的资料,一旦完成分析便会提出一份报告。

476. 缔约国代表在答复委员会成员的问题和评论时指出,内战使萨尔瓦多无法履行其《公约》义务。他确认,1983年的《宪法》保留了禁止种族歧视的条款。

477. 该代表解释说,报告之所以说萨尔瓦多没有大批土著人的原因是在确定和评估土著人情况时遇到了方法论方面的困难。他说,用于其他地方确定少数民族阶层的特点,例如特殊衣饰、宗教传统或土著语言的使用,在萨尔瓦多不易发现。他进一步解释说,自西班牙征服以来,同化进程一直在深入进行。内战使土著社区更为分散,结果是,现在很难对它们进行追踪。从这一点而言,他们成了看不见的人。

478. 该代表说,萨尔瓦多政府意识到土著人的存在,并正在共同努力保护土著文化和土著语言。将更多地注意所谓跨文化培养的进程以及确定土著人的适当方法,在这方面可能需要人权事务中心的援助。他保证在1996年提交给委员会的报告中论述这些努力的情况。

479. 关于第4条,该代表还说,《刑法》规定,煽动仇视某些群体是一种犯罪,这条规定没有变动。他同意在与当局协商后提供涉及该条规定的一系列案件资料。至今无法院案例曾引述《公约》,但最高法院正在就应用国际法的问题对法官和律师进行培训。

480. 该代表在联系《公约》第6和第7条答复公安部队作用的问题时说,1995年6月成立了新的公安部,新的公安学院已开始培训警察。希望本月会批准国家文职警察新的纪律规定。此外,已经采取行动加速对117宗严重犯罪案件的调查。

481. 关于移民运动,该代表告诉委员会说,已有20万人离开萨尔瓦多到邻国寻求庇护。他们都已按照自愿遣返计划回到萨尔瓦多,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称此很成功。但是,由于冲突,国内也有约50万名失所者,冲突无疑也影响到一些土著人社区。此外,萨尔瓦多境内目前有许多来自洪都拉斯的难民。

482. 关于联萨观察团撤离的问题,该代表答道,撤离是安全理事会的决定,其中体现了一种信念,即,和平进程已经不可逆转,现在应由萨尔瓦多人民和政府继续这一进程。已经任命一位受人尊敬的人权专家担任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她的办公厅拥有《宪法》第194条及其执行法律所规定的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所有权力。该办公厅已经开始受理违反人权情事的指控,而这项职能以前是由联萨观察团承担的。已注意到委员会的观点,并将努力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委员会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结论意见

483. 1995年8月16日,委员会第1124次会议通过了以下结论意见。

(a) 导言

484. 委员会欢迎萨尔瓦多以单一文件形式综合提出了第3至第8次定期报告,对自1984年审议初次和第二次定期综合报告后有机会与缔约国重新对话以及开展建设性讨论表示欣赏,还对萨尔瓦多代表团口头答复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表示赞赏。

(b) 积极方面

485. 缔约国经过11年内战后最近建立了和平与民主化的新纪元,这是令人欢迎的事件。1990年7月签署《人权协定》也是令人欢迎的事件。该《协定》为核实人权情况特派团所监测的某些权利和自由打下了基础。这一情况将增强反对种族歧视的行动。

486.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已经建立的若干机关拥有保卫人权的宪法和法律权威,尤其是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厅、人权事务总统府专员、最高法院所属人权司以及立法议会下属司法和人权委员会。

487.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1983年的《宪法》,国际条约,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具有比国内法更高的地位,并可在法庭引述。

48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要求人权事务中心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合作。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注意到,已为萨尔瓦多组织的方案含有某些重要因素,包括增强人权机关,教育和培训参加保护人权的官员。

(c) 所关切的主要问题

489. 令人遗憾的是,本报告没有纠正人们对第二次定期报告提出可能存在的缺陷,尤其是没有保护具体权利和根据《公约》具体条款所采取行动的资料。而且,总的说来,报告不符合委员会关于编写缔约国报告的准则。这些问题使委员会仍无法监测缔约国履行其《公约》责任。

490. 缔约国声称,由于土著人和全体人民没有生理上的差别,而且他们人数不多,因此萨尔瓦多不存在种族歧视,这种说法是不可接受的。政府不承认土著种族血统的人的存在,这就使委员会很难评价执行《公约》的情况。

491. 令人遗憾的是,《宪法》没有提及土著人的权利,包括他们参加影响到他们土地、文化、传统和自然资源分配决定的权利。

492. 令人深感不安的是,当局没有努力收集关于土著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情况的资料,而这种努力可以表明正在切实地执行《公约》,尤其是因为似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土著少数民族生活在经济极其边缘化的状况之中。

(d) 提议和建议

49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积极培育一种有效保护人权的法律文化,在负责保护人权的主管部门以及一般公众中间最广泛地宣传萨尔瓦多已经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资料。

49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以确保在人权领域建立的各个机关之间的有效协调,并要求下一次定期报告详细介绍这些机关尤其是保护人权事务检查官的法律职能、这些机关目前已经采取的行动及其相互关系和与司法部门和议会的关系。委员会特别要求缔约国第九次定期报告介绍这些机关在保护土著人和其他少数民族权利方面实际发挥预期将发挥的作用。

495. 委员会建议有系统地收集和分析可靠的量性和质性资料,以便评估在消除种族歧视现象方面的进展,并密切监测处于边缘化地位的人和阶层的情况。委员会建议下一次定期报告就《公约》第条所列入的各类人员按照报告准则第8段提供详细的人口资料。委员会具体建议那次报告应含有土著人目前境况的资料。在1930年最近一次举行人口普查时,土著人约达5万。

496. 委员会建议,作为目前与人权事务中心一起执行的技术援助方案的一部分,缔约国应要求在收集属于萨尔瓦多不同族裔阶层人员的经济社会状况及其法律地位的有关资料以及在编写提交给各个条约组织的报告方面获得援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彻底审查其根据《公约》第2至第7条所承担的义务以及遵守情况。委员会建议在开展这方面审查时也可请委员会提供技术援助。

49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对《公约》第8条第6款的修正。

49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需在1996年12月30日前提交的第九次定期报告应作到内容全面。

尼加拉瓜

499. 委员会1995年8月7日和8日举行的第1110次和1111次会议审议了尼加拉瓜在一份文件(CERD/C/277/Add.1)中提交的第五、第六、第七、第八和第九次定期报告(见CERD/C/SR.1110-1111)。

500. 缔约国代表介绍了报告,他提到影响到尼加拉瓜的不幸事件,特别是引起内战和独 裁统治的政治斗争。由于1990年14个政党的联合体的候选人查莫罗夫人当选,尼加拉瓜开始走上经济和社会重建过渡、以及加强民主和民族和解的道路。为此目的,政府当局在克服贫困、权力下放和鼓励中小型企业方面正在实行各种重大方案。但这一进程充满困难,因为尼加拉瓜经济和社会状况贫困,有着世界上最高的外债率,以及非常低的国内生产总值和非常高的出生率(3.7%)。

501. 于1975年修正的《1987年宪法》第5条庄严地载入了政治、社会和民主多无化的原则,为此它首次承认存在着土著居民,他们因而享有宪法权利和保障,特别是维持其特徵和文化的权利,采用其自己的社会结构和管理其地方事务的权利,以及在土地拥有、享有和使用方面保持公社形式的所有制。《宪法》第121条规定,大西洋海岸地区的土著居民有权在其地区接受多文化教育。尼加拉瓜境内的多数民族生活在两个大西洋海岸地区,主要由梅斯蒂索人、米斯基托人、克里奥尔人、苏穆人和拉马人组成。这些地区是该国人口密度最稀地方,人口中35%在城市,40%在农村,其余人生活在分散的地区。

502. 报告中详细地叙述了政府当局1986年根据《公约》为保护少数民族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宪法》的有关条款和《第28号法令》,即《尼加拉瓜大西洋海岸地区自治法规》。后者规定了建立自治区的政府,由一个地区委员会,地区协调员和市政和公社等当局组成,决策权力涉及自然资源的使用。

503. 委员会感谢尼加拉瓜代表在介绍报告过程中提供的进一步资料,并对同尼加拉瓜恢复对话表示满意,但遗憾地注意到,该报告没有载列关于执行禁止种族歧视立法和《公约》的具体资料。委员会提醒尼加拉瓜代表,根据《公约》定期提交定期报告(每两年)对于同委员会进行有效对话是必不可少的。

504. 关于该报告的一般部分,委员会成员要求提供关于尼加拉瓜自治地区发展研究所的组成和业务的进一步资料,以及关于土著人口的最新资料, 是关于该国领土各地土著人口的组成、地理位置和经济状况的最新资料。委员会成员指出,报告仅仅载列了关于大西洋海岸的少数民族的情况;他们询问生活在尼加拉瓜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土著群体的情况,特别是生活在太平洋海岸的土著居民的情况。他们还询问各国际公约、特别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在尼加拉瓜国内法中的地位。

505. 关于《公约》第2条,委员会成员要求提供关于为克服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所实施的政策的进一步资料。关于第2条第2款,他们还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1987年自治法规所设立的两个地区委员会有效发挥职能和加强权力的情况,特别是有关保护和使用自然资源以及这两个委员会相对马那瓜的中央政府享有的政治和行政自治程度的情况。委员会成员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为两个自治区提供的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特别基金的状况,并说明中央政府每年拨给自治区政府工作预算的资金数额。他们还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将同有关土著人口协商就合理使用和保护自治区的自然资源问题制订立法草案的情况。

506. 委员会指出,就《公约》第3条提供的资料尚不充分,因为同种族隔离类似的做法在世界许多地方仍然存在。因此,委员会成员要求就政府当局根据《公约》第3条的规定所采取的措施提供进一步资料。

507. 关于《公约》第4条,由于书面报告中缺乏资料,委员会成员要求提供进一步详情,说明政府当局特别是在刑事法领域内采取了哪些积极的立法步骤,以使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成为可受惩罚的犯罪行为; 在这方面,他们询问尼加拉瓜代表:上一份报告中提到的《尼加拉瓜人的权利和保障规约》是否仍然有效,如果有效的话,它是否得到实施并且是在什么情况下实行。该《规约》第22条禁止一切危害和平的宣传和任何煽动民主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说教。

508. 委员会注意到报告中缺乏关于《公约》第5条的资料,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以实施这一条款,特别要说明采取并实行了哪些措施以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每一个人都可以不受歧视地行使其政治、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509. 关于《公约》第6条,委员会成员要求解释当局采取了哪些步骤,特别是采取了哪些长期措施,以促进在敌对行动期间逃往洪都拉斯和哥斯达黎加的土著居民的回返和重新安置; 他们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各自治区的司法机构的运作情况以及这些地区执法的总体情况,根据《自治法规》第18条,这些都在特别条例管辖之下。他们还询问如果出现种族歧视情况可采取那些补救措施。成员们还要求提供关于设立人权宣传员及其权利和职能的资料。

510. 关于《公约》第7条,委员会成员询问:根据《宪法》第11条,“尼加拉瓜大西洋海岸地区各社区的语言也可正式使用的法定情况” 是什么?由于大西洋海岸各土著民族与其土地的关系是其文化所必不可少的,委员会成员询问:这些土著群体不可剥夺的土地的领域是什么,并要求提供关于在这些土地上所发现的矿物资源的管理规定的详情。

511. 为答复委员会成员的问题和意见,缔约国的代表说,尼加拉瓜自治地区发展研究所最近已经解散,其首要原因是因为它的主要职能,即在国家政府与大西洋海岸各自治区之间发挥桥梁沟通作用,已经失去意义,因为各区域政府和委员会已经合并;第二个原因是,该研究所的管理主要由米斯基托社区的代表进行,从而导致其他民族的成员不满,他们感到自己没有得到充分代表。他说,太平洋海岸地区的各土著社区中有居民人口14 000至28 000人,但这些土著居民一般都已被当地社区同化,因而丧失了他们传统的文化和风俗。

512. 对于有关各自治区境内利用自然资源的具体问题,缔约国代表说,中央政府颁发了许可证,但它们必须获得地区委员会的核准。要获得地区领土也必须事先得到地区委员会的核准,由此产生的国家与地区委员会的争端由最高法院审理。

513. 缔约国代表还说,关于双语种族间教育计划,各土著社区的教师、讲师和领导人及代表都直接参与了该计划的执行,其所涉范围在1992年包括学前年龄与小学四年级之间的13 000名儿童。在北大西洋海岸地区的Puerto Cabezas设立了一个双语教师培训中心。他还说,在各自治区,除西班牙语之外,地区各行动机关还正式使用土著社区所说的语言;必须保证就业合同和集体协议都有译文,参与执法的所有公作人员和执法官员必须能够懂得争端所涉各方所说的语言。在技工教育领域里,尼加拉瓜技术学院和若干土著组织已在约60个土著社区中举办40至50个培训班,旨在创造就业和提高技术技能,特别是为了促进被遣散人员、回归人员和家庭妇女户主的福利。约300人参加了旨在鼓励开始小型项目和小型企业的讲习班。

514. 该代表还说,尼加拉瓜政府通过紧急社会投资基金拨出款项,促进发展经济和社会基础设施,如桥梁、公路、水道、教育大楼和医疗中心以及重新造林计划。尼加拉瓜能源研究所在外国援助之下,已在过去两年里投资500万美元,用于建造新的发电站,以便改善布卢菲尔兹和布韦萨斯港等城市中心的能源分配情况。

515. 关于各自治区的旅游业,旅游部正在拟订文化方面和对环境友好的旅游方案,使各社区成员受到项目管理培训,另外政府还提供咨询服务以便发起以社区为基础的主动措施。

516. 缔约国代表说,国民议会成立了民族事务和土著社区问题委员会,其成员都来自土著居民;该委员会编写了世界土著人民国际十年尼加拉瓜行动计划,其中包括至2004年的若干主题和每年的活动。

517. 同时,该代表强调,中央政府当局不可能在这样短的时期内纠正各次内战、外国占领、独裁统治、自然灾害和失误造成的各种后果。

518. 关于尼加拉瓜参加对少数民族权利的国际和区域间保护问题,该代表说,马拉瓜是美洲土著议会组织的总部,该组织最近举行了第十一届泛美土著大会,会上通过了《马拉瓜宣言》;该《宣言》指出,目前的当务之急是承认该大陆土著人民对土地的保有权,在国家与各土著人民之间建立协调机制,以便利在社区土著人口方面问题的决策,以及让土著人民参加各个方面的政治、法律、经济和社会生活。尼加拉瓜积极地参与了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的土著居民问题工作组自其1982年成立以来开展的各项活动,并已支持就土著人民权利起草一份宣言。

519.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提供的补充情况,但指出该代表团没有解释该国是如何遵守《公约》第4条的。

结论意见

520. 委员会1995年8月16日举行的第1124次会议通过了下列结论意见。

(a) 导言

521. 委员会对尼加拉瓜与委员会之间恢复对话表示赞赏,并感谢缔约国提供了详细和坦率的报告。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报告没有提供足够的事实资料,特别是关于执行《公约》及有关的国内立法方面的事实资料。委员会赞扬提出该报告的代表团就委员会成员所提的问题和意见口头提供了进一步的有益资料,并欢迎该代表团关于向委员会提供书面答复的承诺。

522. 过去十年,在该国横行肆虐的武装冲突使土著人口情愿或不情愿地被用作政治、军事和战略工具,影响到该国人权的整个局面,并仍然给所有尼加拉瓜人充分享受人权方面带来某些后果,同时还造成目前仍然持续的治理方面的政治问题和经济危机。

52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作出《公约》第14条所规定的声明,委员会某些成员要求考虑作出这一声明的可能性。

(b) 积极方面

524. 委员会欢迎1987年的《宪法》,其中首次承认尼加拉瓜人口的多民族特征,并允许所有人享受各国际和区域文书所载明的各项权利。其他令人鼓舞的事态发展包括该宪法和被称作《自治法规》的1987年第28号法令的各项条款,其中为尼加拉瓜境内生活着大多数少数民族和土著群体的大西洋海岸的两个地区规定了特殊的自治体系。《自治法规》承认和保障,除其他外,两个自治区内各族人民的公有形式的土地所有制以及他们用其自己的语言接受教育的权利。

525. 委员会欢迎1995年的宪法修正案,特别是其中的某些条款,因为这些条款强调尼加拉瓜的民族多元化和加强大西洋海岸土著居民及其它民族群体的权利,包括地区委员会核准关于利用其地区的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权利。

526. 委员会还欢迎1988年通过《Amparo法令》,其中规定了宪法、行政和刑事方面的人身保护权,并欢迎报告中所作的声明,即在审判土著社区成员时将考虑到文化、社会及其他因素。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刑法》第549条和550条,其中内容受到《防止及惩办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鼓舞。

52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1990和1994年选出的两个地区委员会,因为1987年的自治法令赋予地区委员会重要的职责和权利,特别是它们在地区与中央政府就合理使用和利用地区的自然资源问题缔结协定时具有这种职责和权利。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1995年关于为各自治区颁布新的和更全面法律的宪法规定。

52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当局正在作出努力以设立一个有利于土著社区的多种语言的教育制度,并且根据第162号法令,各土著语言和西班牙语同样在各自治区得到正式采用。

529. 委员会欢迎1995年的宪法改革中设立人权调查官办公室,以调查侵犯人权行为和监测尼加拉瓜所批准的诸如《公约》等项国际人权文书的执行情况。

530. 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配合联合国作出努力,安排在国内冲突期间逃往邻国的米斯基托人、苏穆人和克里奥尔人的遣返和重新安置。

(c) 所关注的主要问题

531. 委员会对《公约》在尼加拉瓜国内法治中的地位以及报告和口头陈述中缺乏有关资料表示关注。

53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实施《公约》第4条的规定,其中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和通过具体的刑事立法,以克服种族歧视。

533. 实现经济和社会权利的问题仍然令人关注,特别是因为所谓的机构调整措施和国家财产私有化已对尼加拉瓜人民、特别是其中最容易受到伤害的阶层以及各土著社区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534.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公约》第5到第6条的执行情况,尤其是没有说明为实施这些条款已在国内立法中作出那些具体规定,也没有说明已提交法庭审理的关于种族歧视的控诉案件数目。

535. 委员会表示关注各自治区内公有土地与私有土地的比率,特别是在涉及采矿权利方面的这种比率,并关注地区与中央当局之间分享开采自治领土内的自然资源的利益方面存在的不公平现象。

536. 委员会对中央当局在决策过程中没有同地区当局进行适当协商也表示关注,这种状况导致土著群体没有充分参与影响到他们土地和他们土地的自然资源分配以及影响到他们文化和传统的决策过程。

(d) 提议和建议

5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履行《公约》第4条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538. 鉴于必须在教学、教育、文化和信息宣传领域采取措施以克服导致种族歧视的偏 见和促进各种族和民族之间的谅解、容忍和友谊,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7条在这些领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5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政府在就有关未受制约的种族歧视问题制订政策时,应考虑到委员会所通过的建议,其中包括设立一个国家委员会以促进《公约》的各项目标和宗旨(第XVII(42)号一般建议)以及关于培训执法人员(第XIII(42)号一般建议)的建议。

5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各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所通过的《公约》第八条第6款的修正意见。

5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于1997年3月17日递交的第十次定期报告应当是一份全面的报告。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542. 委员会在1995年8月9日第1113次会议(CERD/C/SR.1113)上审议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第一次定期报告(见CERD/C/279/Add.1)。

543. 报告是由该缔约国代表提出的,他请求委员会原谅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几年来未参加委员会的工作以及迟交定期报告,这是因为情况和行政因素造成的。他回顾其国家是一个年轻的国家,直到1971年12月2日才获得独立。

544. 他解释说,宪法和一些立法条款,其中一项是在英国摄政期间颁布的,保障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境内所有人的意见和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有权在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向法院提出申诉。

545. 设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外国社区有权开设用其本国语言教授课程和根据其自己方法办学的私人学校。1980年通过了一项劳工关系法。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还批准了若干劳工组织公约,例如81年和89年的第1和第29号公约。1981年通过了第20号法令,保障不受国家干预设立职业协会的自由。

546.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尤其是向非洲提供相当大的发展合作援助。

547. 委员会成员欢迎高级代表团出席,以便与缔约国重新开始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对话。但是他们遗憾地注意到定期报告的提交拖延了很长时间,这是1986年以来第一次提出定期报告。他们还指出,报告中还有很多差距,尤其是在人口的组成和各人口团体社会经济状况的统计方面,而且报告的制订也未遵守委员会关于编制报告的准则。但是,代表团在口头解释中填补了其中一些差距。

548. 委员会成员要求比政府报告中更详细地解释《公约》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

549. 委员会注意到在《公约》第4条的实施方面存在一个明显的不足。尽管对宗教信仰的犯罪和污蔑会受到惩罚,但很难将这种犯罪作为是:宣传种族主义的宣传或煽动种族歧视。因此,委员会成员敦促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审查其立法并确保符合《公约》第4条。

550. 关于《公约》第5条的实施情况,委员会成员想了解外国工人–––有些资料来源显示,这些人占总劳动力的80%以上–––在多大程度上有权让其子女与其团聚并用他们本国的语言接受教育,这些子女是否可自由信奉自己的宗教。他们还想了解哪些国家与阿 拉 伯联合酋长国就外国工人的地位签订了双边协定,这些协定的内容是什么。委员会成员极为关切的是各种资料来源显示外国工人,尤其是亚洲国家的妇女受到非人待遇,要求就此方面作出澄清。他们还想了解居住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外国人是否有权自由集会和信奉其文化。

551. 委员会成员要求了解居住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四名印度公民的目前状况,他们因为在1992年印度协会的一次舞台表演中污辱了伊斯兰教而被当局判处徒刑。他们还想了解三名在1993年因反伊斯兰活动而被逮捕的外国人的情况。

552. 他们要求就种族主义行为受害者可获得的赔偿作出澄清:这些犯罪是由非宗教法庭还是伊斯兰法庭处理?个人在伊斯兰法庭面前是否可直接引用《公约》?在法庭上是否引用过《公约》?

553. 缔约国代表在答复委员会的问题和意见时说,将提供充分的资料和书面答复来回答委员会提出的其中一些问题。

554. 关于《公约》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问题,根据宪法第120条,联邦最高委员会总统通过法令核准国际文书,核准国际条约的任何法令都可实施,可象任何其他法律一样在法庭上引用。目前为止,《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从未在任何法庭上引用。

555. 关于《公约》第4条,代表团向委员会保证,它将努力鼓励立法机构颁布执行这一条的特别立法。

556. 关于第5条,该缔约国代表解释说,除了政治事务和获得国籍以外,居住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外籍人士与国民享有同样的权利。

结论意见

557. 委员会在1995年8月16日的第1124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意见。

(a) 导言

558. 满意地注意到已与从1986年以来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恢复对话以及缔约国派高级代表团出席会议。还注意到对话的质量和代表团的建设性精神。

559. 注意到缔约国并未按照《公约》第14条发表宣言,委员会成员要求考虑是否有可能发表这样的宣言。

(b) 积极方面

560. 满意地注意到自上一次定期报告提交以来,已根据《公约》通过了立法,尤其是关于在缔约国境内设立的外国社区有权开设私人学校教授其母语和关于劳工关系的立法。

561. 还赞赏代表团口头提供的有用资料包括保证将考虑提出立法执行《公约》第4条。

562. 还注意到代表团准备向其政府提交委员会对立法方面的某些不足所表示的关注。

(c) 所关切的主要问题

563. 由于缔约国报告中所载的有关立法、司法、行政和其他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不足,委员会无法就在执行《公约》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形成一个切实的想法。

564. 关切地注意到,该国的国家立法未反映其《公约第4条的条款》。在此方面仅回顾,刑事立法应载有反对种族主义行为的具体条款。

565. 尽管提供了有关母语教育和享有保健和工作的资料,还需要就《公约》第5条的其他方面的执行情况提供更多的资料。

566. 对虐待外籍工人,包括外籍妇女家庭用人的指控表示极大的关切。代表团澄清了这一问题的某些方面,尽管这样,这一问题仍应引起特别关注。

567. 缔约国提供的有关对种族歧视行为所作的任何有效赔偿方面的资料并不充分。

(d) 提议和建议

568. 委员会请缔约国政府在其下一份报告中提供已注意到缺少或不足的资料。

56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履行《公约》第4条规定的一切义务。该缔约国政府应为此目的考虑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十五。

57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一切努力防止对外籍工人,尤其是外国妇女家庭佣人所犯有的虐待行为,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她们不会受到任何种族歧视。

57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对《公约》第8条第6段的订正。

572. 委员会建议定于1997年7月21日由缔约国提交的第十二次定期报告将是一份全面性报告。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573. 委员会在1995年8月9日第1112次会议上审查了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在缔约国前一份报告基础上对《公约》的执行情况(CERD/C/131/Add.11)委员会对前一份报告的审议(CERD/C/SR.817)和缔约国代表提供的口头资料(见CERD/ C/SR.1112)。

574. 委员会成员欢迎过去几年所发生的重要变化,例如修正的宪法已经生效,提供了多党制度并定于今年10月举行第一次多党选举。他们还注意到该国进行了一些政治和经济改革,尤其是在农业部门,以便促进经济的全面增长。

575.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坦桑尼亚政府于994年要求推迟提交其第8至第11次定期报告直到能够将该国最近发生的实质性变化的资料纳入报告,但是委员会至今并未收到报告。这就是说,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并未履行《公约》第9条第1段规定的义务。但是,该缔约国代表出席参加委员会的讨论并提供口头资料和全面回答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是一个令人欢迎的迹象,表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希望继续与委员会进行对话。

576. 很显然,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有着很多种族社区,以及一个很大的亚洲少数民族,尽管后者的人数已经减少。委员们要求了解原先从桑给巴尔岛移居到大陆的人的待遇问题。委员会还注意到政府的官方立场如缔约国第7次定期报告(CERD/C/131/Add.11,第6段)所述,即坦桑尼亚民族是“联结在一起”的整体。还注意到从邻国卢旺达和布隆迪流入很多难民,据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代表说,人数共达140万,尤其是在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提供食宿和将他们遣返回国方面,为当局制造了很多困难。

577. 注意到,似乎还有一些问题,主要是关于来自不同种族社区的基督教和穆斯林的问题,因有人指控当局在公务员事务、政府职位和职务、国营企业和奖学金方面偏爱一个社区。

578. 所进行的讨论强调对自由上法庭和对指控的种族歧视进行法律赔偿方面的关注。委员会强调缔约国未执行《公约》第4条和第6条的条款,其中呼吁采取积极措施与种族歧视作斗争。

结论意见

579. 委员会在1995年8月16日第1124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意见。

(a) 所关切的主要问题

580.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有资料表明在政府进行的农业改革框架下发生了没收Massai和Barabaig社区成员的土地的情况。

581.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国内立法没有制定条款执行《公约》第4(a)和(b)条款,并对缔约国在其国家法律制度中如何全面执行《公约》表示关注。

582. 关切地注意到,有报道指控在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的亚洲人受到种族歧视,基督教和穆斯林社区之间有歧视的言论,由于是基于种族的分歧,因而引起某些关注。

(b) 提议和建议

58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在其国家法律制度中有效执行《公约》采取了哪些措施。

58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最近一段时间坦桑尼亚 政 治和法律制度以及整个社会所发生的变化,还可包括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人口的组成、 根据第4条制定立法与种族歧视作斗争以及人权受到侵犯的受害者根据《公约》第6条获得正义和赔偿的可得手段。

585. 委员会建议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利用委员会根据人权中心执行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所提供的技术援助。

58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对《公约》第8条第6段的修正。

塞拉利昂

587. 委员会在1995年8月10日第1116次会议(见CERD/C/SR.1115)上审查了塞拉利昂根据前几份报告(CERD/C/R.30/Add.43和46和CERD/C/R.70/Add.22)对《公约》的执行情况、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审议(见CERD/C/SR.153、159、161、204和215)以及委 员会在1991年8月8日第921次会议上的前一次审查(见CERD/C/.921和A/46/18,第279至282段)。委员会再次注意到1974年以来没有收到该缔约国的报告。

588. 委员会成员再次回顾,关于前几份报告,委员会认为并不充分,当时生效的宪法第13(4)(g)部分被认为不符合《公约》第1(3)条,委员会请塞拉利昂政府就《公约》的执行情况提供进一步资料。

589. 委员会了解到,根据1991年宪法第27款,“任何法律都不能制订任何本身为歧视性或产生任何歧视性效果的条款”,这一条款涉及到“完全或主要因为种族、部落、性别、出生地、政治舆论、肤色或宗教信仰的各自特征”而受到不同待遇,但是这一条款“不得适用于”任何“限制公民权”的法律。

590. 成员们断定,在前几份报告的基础上重新开始讨论是没有意义的,但是应向该国发出信函,指出,从1974年始终存在着一个悬而未决的重要问题,要求提供有关宪法和其他发展方面的资料。

结论意见

591.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塞拉利昂未就参加会议的邀请作出答复和提出有关资料。委员会在总结其审查时(决定),向该报告国政府发出一份信函,确定《公约》规定的报告义务,并敦促其与委员会尽快恢复对话。

592. 委员会建议,塞拉利昂政府利用根据人权中心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提供的技术援助。

索马里

593. 委员会在1995年8月10日第1114次会议上审议了索马里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见CERD/C/SR.1114),在此之前曾回顾了委员会第949次会议决定推迟进一步审议该国的局势。

594. 成员们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向他们提供新的报告,国家代表也没有出席会议。

595. 成员们痛惜目前索马里缺少对人权的保护。他们呼吁索马里人民停止冲突为国家和解作出努力。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一些区域组织提出建议,国际社会已停止作出恢复和平的努力。他们对人道主义组织继续作出的贡献表示赞赏。最后,委员们希望大会将呼吁安全理事会和所有国家停止向争斗的双方提供武器。

596. 委员会决定在1996年8月第四十九届会议上再次重新审议索马里的局势,希望届时会收到与该国的发展保持联系的其他联合国机构提供的进一步资料。

马达加斯加

597. 委员会在1995年8月10日举行的第1115次会议(见CERD/C/SR.1115)上根据马达加斯加提出的前一份报告CERD/C/SR.835)开始审查马达加斯加对《公约》的执行情况。委员会注意到从1989年起未再收到新报告。委员会收到马达加斯加政府的一项请求,要求第四十七届会议将审查推迟到今后一届会议进行。这项请求被接受,其理解是报告将会及时提交以便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审议。决定并已向马达加斯加政府转递一份委员会对马达加斯加报告《公约》情况主要关注的清单,并通知该国政府委员会希望将提交的报告能够充分论及所列问题。委员会还建议马达加斯加政府要求由联合国人权事务中心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提供技术援助。

尼日利亚

598. 1995年8月10日和11日委员会在其第1114次和1116次会议上审议了尼日利亚第13次定期报告(CERD/C/263/Add.3和CERD/C/283)(见CERD/C/SR.114-116)。

599. 该缔约国代表介绍了报告,他说,现政府于1993年11月掌权,它所面临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在尼日利亚现有的不同文化,族裔和语言群体之间恢复法制。政府在恢复法治的过程中应确保1979年尼日利亚《宪法》中所列的各项基本人权不会受到影响。该国还打算在1995年10月1日宣布执行一项向以民主方式治国过渡的方案。该代表还提到尼日利亚族裔的组成,以及宪法中针对承认、促进和加强群体和个人的权利的条款。他说联邦政府直接向地方政府理事会提供经费,成立了一个石油矿产地区发展委员会,1995年尼日利亚促进投资委员会法令的目的在吸引外国投资。

600. 该代表还提到尼日利亚政府在教育领域和提高妇女地位方面采取的措施,并且说,根据1979年《宪法》第39款,其中保证尼日利亚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不受歧视。违反《宪法》所定权利的罪行可交由法院审判,许多尼日利亚人在这些权利被侵犯时可在法院要求补偿。他们有权得到法律援助以开展诉讼程序。最后,他说确保遵守《公约》第七条所采的措施包括设立外交部技术援助团规划署,让年轻毕业生可志愿前往发展中国家服务一段时间。

601. 委员会成员感谢该缔约国准备继续同委员会对话,及时提交报告,以及派遣高级别代表出席讨论会。但是,他们认为,尼日利亚的报告记录说明他们缺乏持续性,就是在随后提出的报告中没有答复针对前一份报告所提的一些问题。此外,委员会还收到了相当多的关于法律架构的资料,但是关于实际做法的资料则很少;委员会强调指出,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所提供的报告应当超越所列各项法律措施的范围,应提供关于这些法律措施的实际应用的资料。

602. 关于《公约》第一条,委员会成员注意到尼日利亚联邦政府在努力促使生活在该国的250个族裔群体和睦相处方面遇到了困难,并欢迎该国政府在这方面采取的或计划采取的特别措施。他们还指出,1979年尼日利亚《宪法》第39(e)款规定保护公民不受歧视,但不包括非公民,或保护公民不致在政府部门以外受歧视性行动或做法之害。此外,成员们不知道《宪法》中哪一些规定目前已经生效。

603. 关于《公约》第2条,他们指出非政府组织曾提请委员会注意许多以民族血统为理由进行歧视和其他侵犯人权的指控。根据这些指控,尼日利亚安全部队犯下了一系列侵害人权的罪行,包括杀害、酷刑和大批逮捕,特别是对待奥戈尼族裔群体;有人指控联邦政府煽动族裔对抗,并且容忍对侵犯人权的人不予惩罚的情况出现。因此,他们询问是否调查谁在奥戈尼地区发出了这些非法命令,政府采取了何种措施来处理各族裔群体提出的申诉,该国是否存在“部落主义”的问题,如果存在,政府采取何种措施来加以缓解。他们还要求提供关于最近针对奥戈尼人民求生存运动,特别是针对1994年5月被逮捕的运动领袖Ken Saro-Wiva先生以及针对1995年8月被逮捕的其他运动成员所采行动的详细资料。此外,他们还要求提供下列方面的进一步资料:如何积极地鼓励民族融合,政府如何看待不同族裔群体的愿望及其发起的求生存运动,以及政府正在或打算做些什么来接纳他们的意见。他们还询问政府已采取何种措施来保护因环境改变和恶化而受影响的各族裔群体的特点,如何实际管理财政收入的分配,为何不能让人民平均分享使用自然资源所得的利益,特别是使开采自然资源的土地上的人民分享。他们还询问为何尼日利亚政府拒绝批准非政府组织对1994年奥戈尼地区的情况进行调查。他们指出,在这方面,在尼日利亚的报告中所载的资料和可靠的非政府来源提供的资料之间明显存在差距。

604. 关于《公约》第3条,委员会成员承认尼日利亚在向种族隔离进行斗争和消灭种族隔离方面发挥了领导作用。在这方面,他们要求提供关于尼日利亚目前在国际一级履行其向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承诺所做的工作,特别是向非洲许多地区提供援助以解决族裔冲突的资料。

605. 关于《公约》第4条,委员会成员们指出,尼日利亚应当制订具体的刑法条款,以便能够使它全面符合该条的规定,并且在尼日利亚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导这方面取得进展的精确资料。他们还特别询问该国政府是否已经完成其如何使在该国南方生效的刑法与在北方生效的刑法相统一的审查工作,《公约》在尼日利亚国内法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在法院是否可以直接援引公约的各项条款。

606. 关于《公约》第5条,他们询问在刑事审判中是如何进行判决的,是否有人向法院申诉其判决具有族裔偏见,是否有人因为民族血统而在安全上受到威胁,提出威胁,以及对于一般的歧视案件,特别是就业方面的歧视案件,可用补救办法有多大的效用。他们要求提供更多的关于民间动乱特别法庭的设立及其功能,以及审判某类罪行的资料,因为对于这种法庭所做的判决不能提出上诉。他们认为由于对于这种法庭的裁决没有提出上诉的途径,因此这些法庭的作业可能会侵害到《公约》第5(a)条所规定的平等待遇权。他们还要求提供尼日利亚政府关于驱逐乍得工人的问题答复国际劳工组织的资料,以及关于采取措施禁止政治活动和限制新闻自由的资料。他们还要求提供关于影响族裔关系的计划的资料,这种计划可能具有恢复文官治国的特色。

607. 关于《公约》第6条,委员会成员要求提供针对1979年《宪法》关于采取措施向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39款所做判决的例子。他们还想知道更多的关于据称基本人权遭到侵犯的人士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资料,政府在这方面采取的行动,以及联邦上诉法庭和伊斯兰宗教上诉法庭之间的关系。他们要求提供关于法律援助计划及其修订内容的资料。此外,委员会成员还想知道关于惩罚侵犯公民自由和种族歧视行为的法令、其他立法和法院判决的详细资料,以及关于现有补救办法的说明资料。

608. 关于《公约》第7条,委员会成员想要知道如何实际训练执法人员面对族裔冲突的局面,在征聘执法人员时如何避免族裔歧视,以及他们是否接受关于人权和防止歧视的领域的培训。他们还想要知道政府打算如何在族裔群体之间传播容忍、负责和合作的思想,以及代表各族裔群体的协会在法律上具有何种地位。

609. 尼日利亚在答复这些问题时说,关于安全部队一般地侵犯奥格尼人民求生存运动的人权的指控是没有根据的。被逮捕的该运动成员均因所犯罪行而被检控。他们属于将最初爱好和平和遵守宪法的运动转变成暴力运动的一群人。没有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代表被阻止前往奥格尼地区访问。关于国家收入的分配问题,代表们指出,一般趋势是联邦政府在收入分配中所占的份额会减少,而地方政府则会增加。他们还提到政府采用了各种措施,使植被遭到破坏的地区造成的环境恶化程度降至最低。

610. 关于《公约》第4条,代表们提到联邦政府曾设立委员会,负责审查和改革刑法,并保证将审查和改革程序取得的成果通知委员会。

611. 关于《公约》第5条,代表们列举了1979年《宪法》中所载的各项基本人权在军事统治下仍然生效。他们还说,由于在该国北部发生的罪行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并且性质极恶劣,因而促使该国设立民间动乱特别法庭。他们还说,在所有被告在法庭享有的权利均相同,没有例外。代表团还说,最近成立的政治协会有机会将其转变成政党,准备参与未来的选举,并且该国也保证新闻自由。

612. 关于《公约》第6条,代表们指出,根据1979年《宪法》设立了一个公共申诉委员会和行为准则局,这两个单位仍然在工作,并有权执行他们作出的决定。共同申诉委员会有广泛的权利来处理公众因受到公务员不公平待遇而提出的指控,以及针对公营和私营企业和雇主而提出的申诉。

结论意见

613. 1995年8月17日委员会在其第1125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的结论意见。

(a) 导言

614.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有意愿并作好准备同它进行对话,并感谢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9(1)条的规定,按期提交报告。委员会还欢迎该缔约国派遣高级别代表团及其提供的进一步资料。

615. 委员会指出,该缔约国未能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声明,有些成员要求考虑由该缔约国提出这类声明的可能性。

(b) 积极方面

616. 该国代表团承认,按民族血统区分,尼日利亚有250个以上的族裔群体,政府的首要任务是确保这些族裔之间维持和谐的和平关系。

61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尼日利亚在向种族隔离进行战斗方面发挥了领导作用。

618. 委员会欢迎尼日利亚在教育方案中执行了《公约》第7条的规定。

619. 由于一些族裔之间的紧张情势与生态变化有关,委员会欢迎该国关于采取行动以改善产油地区的生态和发展环境的声明,包括设立石油生产地区发展委员会和直接划拨补偿费用。

(c) 所关切的主要问题

620. 委员会认为尼日利亚提出报告的记录表明,针对前几次报告提出的许多问题未能在以后几次报告中得到全面答复。

621. 委员会指出,《公约》第1(1)条所列的各项歧视理由并未被全部包括在该缔约国的《宪法》和法律中。

622. 委员会关心该国推迟制订有关执行《公约》第4条规定的法律。

623. 委员会担心虽然在提出的报告和进一步资料中描述了该国采取行动反对种族歧视的法律架构,但是关于实际执行有关条款的情形则说的不多。

624. 委员会担心尼日利亚的情势,即政治和宗教上的分歧很容易与族裔分歧相联系,一旦失去法律和秩序,就会使族裔关系紧张起来。

625. 委员会担心有人指控政府有关人员在设法维持法律和秩序时助长了族裔间的对立情绪,特别是在河流州。

626. 委员会关切该国是否已按照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3来培训执法人员。

627. 委员会特别关切第12号法令(1994年联邦军政府最高执法令)规定“今后法院不得质问联邦军政府采取的行动”, 这种篡夺“司法”的作法不利于人民利用保护其不受种族歧视的诉讼程序。

628. 委员会尤其关切特别法庭的审判程序,其中一些法庭没有上诉权,这种作法不符合按照《公约》第5条的规定,不分种族血统,大家都享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权利。

(d) 提议和建议

629.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该国针对煽动别人对族裔群体产生不满情绪的个人或团体采取的行动以及保护族裔权利所采取的行动。

630. 委员会建议该国政府目前在审查其法律的过程中,对旨在履行《公约》第一(1)和四条的规定所采措施给予必要的注意。

631. 委员会建议该国政府审查其有关按照《公约》第5条的规定,在人民享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受种族歧视的保护性措施产生的效用。

632.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对引起族裔动乱的情形和原因进行调查,包括对任何可能的非法命令进行调查以便根据《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确保没有人可以在这种情况下不受惩罚。

633. 委员会建议该国政府在推动执行各项经济发展项目时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在有关地区有效地维护族裔群体的特征。

634. 委员会建议该国政府审查根据第六条的规定,使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民均可利用的追诉措施的有效性。

635.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批准由缔约国第14次会议通过的对《公约》第八条第6款的修订案。

636.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及时提交其第14次定期报告,截止时期为1996年1月5日。

乍得

637. 1995年8月14日委员会在其第1119次会议上审议了乍得第5、6、7、8和9次定期报告合并而成的单一文件(CERD/C/259/Add.1)(参看CERD/C/SR. 1119)。

638. 该缔约国代表口头提出了大量的报告补充材料。该代表解释说,数十年来乍得经历了一系列危机,政治不稳定,为自由而斗争,以及暴乱,因而使国家机器遭到彻底破坏。

639. 该代表指出,主权国家会议草拟了一份《国家过渡章程》,其基本原则为保护人权和公众的自由,根据分权理论建立真正的民主制度、多党政治、自由公会和自由 出版业。人民逐渐地了解到个人权利和基本自由以及个人对社会所负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于1994年9月设立了国家人权委员会。还须指出,非政府人权组织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国家还批准了大量的国际和区域人权文书。这类文书在国内法律优先次序方面优于国内法。

640. 乍得人口包括大约200个族裔群体,可以分为12个主要群体。

641. 该代表在评论《公约》第2和第5条的执行情况时说,所有乍得公民不分种族、血统或宗教,都享有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个人安全的权利、行动和居住自由的权利、自由出国和回国的权利、取得国籍的权利、结婚的权利、拥有财产的权利、良心和宗教自由以及结社自由的权利、工作的权利、成立和加入工会的权利、参与国家文化生活的权利、以及享用公用事业或接受其服务的权利。

642. 关于《公约》第6条,该代表说,没有特别的司法或行政程序可用来确保人民不受种族歧视之害,但是作为这类行为的任何受害人均可向法院提出罪行赔偿要求。

643. 委员会成员们欢迎乍得代表团出席会议,虽然该国遭遇了内部困难,并且在日内瓦没有常驻代表,他们欢迎该代表提供的口头资料在很大程度上补充了其定期报告的内容,因而实际上相当于又提出了一份定期报告。但是,委员会成员们感到遗憾的是,他们并未按照委员会关于编写报告的准则来编写报告。

644. 关于该国必须考虑执行的《公约》的一般内容,委员会成员极为关切该缔约国侵犯人权的资料。人权委员会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最近提出的报告(E/CN.4/1995/61和E/CN.4/1995/111),人权委员会被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报告(E/CN.4/1995/36),秘书长提交给人权委员会的关于在民族或族裔、宗教或语言上属于少数民族的人士的报告(E/CN.4/1995/84)、劳工组织公约执行问题专家委员会1995年的报告、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民族小组委员会的意见以及国际大赦社、国际人权联盟和乍得人权联盟提出的各种报告,都说明了为争取人权而努力的非政府组织成员被即决处决、任意逮捕、失踪、不按法律程序被拘禁、酷刑、骚扰和恐吓。

645. 委员会成员强调指出,该缔约国国内出现的暴力事件具有很高的族裔性质。乍得境内大部分武装冲突都与族裔问题有关。因此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 别报告员在1994年8月26日给乍得政府的紧急呼吁中对少数民族成员被处决的资料特别感到关切。此外还有报道指出,与共和国总统属于相同少数民族群体的共和国警卫对平民干下了无数的坏事。委员会再次对于有这类行为的犯罪者继续不受惩罚以及该国的司法系统仍然不发生作用感到痛惜。

646. 根据上段提到的资料来源,接近权力的少数民族大约占该国人口的1%,他们对军队和行政机构的委派和决策程序具有极大的影响力。此外,该国的南北差距不断扩大,这种现象甚至在首都反映出来,据说整个社区不是全由北方人组成就是全由南方人组成。委员会成员再次要求提供关于各主要族裔群体的精确的社会–––经济数据资料。

647. 后来委员会成员表示希望收到关于以下各点的精确资料:针对报告所载的一般资料,在开展民族和解进程以后,已通过哪些最后文件?政府对宪法改革、提议通过的选举法、大赦法和侵犯人权补偿法持何立场?对于安全部队和国家警察部队已进行何种改革和执行何种改组措施,以及进行何种改革来加强司法系统并保护其独立性?预期将在何时实际举行总统选举?国家人权委员会有哪些可以运用的行动手段?国家人权委员会是否已经开始工作?

648. 虽然该国的情况令人担心,但是委员会成员指出了几点令人鼓舞的发展,例如非政府人权组织获得承认,在行使言论和表达自由权方面有所改进,并出现了一份自由报。

649. 关于《公约》第4条,委员会成员回顾曾要求该国提供关于在《公约》第1条意义上,视种族歧视为一种罪行并应加以惩罚的现行法律条款的资料。

650. 他们要求提供关于该国政府根据《公约》第6条采取措施,使歧视受害者可以通过法院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使这种罪行受到惩罚并向受害人提供有效补偿的资料。委员会成员在这方面再次对非政府组织提出的关于政府和军方干涉司法作业,甚至威胁法官,缺乏训练有素的人才,以及持续缺乏资源,因而使司法人员处境困难,造成司法机构瘫痪的报告表示关切。

651. 委员会成员再次要求提供关于该国根据《公约》第7条采取措施,在文化、教育和社会方面帮助各个不同的族裔社区推广教育,以便向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资料。在这方面,委员会成员关切他们收到的报道指出,有几个人权组织为教育人民,特别是面对下一次选举发起的“全国民政运动”的成员成为骚扰和恐吓的受害人一事。

652. 委员会成员再次建议该缔约国在困难的处境下,吁请联合国人权中心提供技术援助。它还建议将该缔约国代表提出的口头资料以定期报告增编的形式印发。

结论意见

653. 1995年8月17日,委员会在其第1125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的结论意见。

(a) 导言

65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政府及其代表团恢复同委员会对话,虽然乍得正面临严重的国内问题。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国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第5、第6、第7和第8次报告,而第9次定期报告则太过简单,不符合委员会规定的关于编写报告的准则,也不符合《公约》的有关规定。但是,委员会感到欣慰的是,该缔约国代表团提出的口头资料明显的优于书面报告,在很多方面补充了定期报告的不足。

655. 委员会指出该缔约国没有按照《公约》第14条的规定发表声明,委员会成员要求该国考虑发表这类声明的可能性。

(b) 积极方面

656. 委员会特别欣赏该国代表团口头上提供的广泛的额外资料涉及体制问题和人口组成,以及该国重要的社会--经济指标。因此,委员会要求该国代表团将口头提供的资料作为一份补充报告印发。

657. 委员会注意到乍得允许好几个非政府人权组织前往其领土访问,以及在行使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其他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还认为该国最近批准了一些国际人权公约令人感到十分鼓舞。

(c) 所关切的主要问题

658. 委员会对于有人指控该缔约国发生严重的侵犯人权事件,包括违反《公约》的规定,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由于划拨给法院的资源不足,法官受的培训不足以及政治干预而使司法系统瘫痪的情形表示关切。

659. 委员会关切的其他问题包括侵犯人权涉及的族裔问题,与行政部门和军方

关系密切的某些少数民族具有太大的影响力,以及该国南北方之间的对抗日益严重。

660. 委员会认为在第九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的关于该国人口的社会--经济处境的资料不够充分,而该国代表团提出的口头资料则更加全面。

661. 书面报告也未能提供关于执行《公约》第4条的现行法律的充分资料。

662. 关于《公约》第6条的执行情况,该报告也未向委员会交待已经采取何种步骤来确保补救办法得到有效利用,以便种族或少数民族歧视的受害人能够确定歧视行为必受惩罚,并使受到伤害的人获得补偿。

(d) 提议和建议

663.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按照编写报告的准则第8款在定于1996年9月16日提交的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实际执行《公约》的更全面资料,并针对在审议乍得报告期间口头提出的各项问题提供书面答复,包括关于该国人口中少数民族的特征的资料。

664. 委员会要求提供关于该国在举行全国会议以后为开展民族和解进程所作的改革:宪政改革、选举法草案、大赦法、补偿侵犯人权受害人的法律、改组安全部队和国家警卫队,以及加强司法机构。

665. 在下一次报告中还应当通知委员会关于国家人权委员会所遵循的实际行动方针,及其为执行《公约》所开展的活动。

666. 委员会极力建议该缔约国尽一切努力以确保司法系统能够发挥正常功能,因为这是恢复法制的必要条件,并争取联合国人权中心协助执行一项坚实的法官培训方案。

667. 委员会认为最重要的是为武装部队、警察、国家警卫队和其他国家雇员执行一项关于人道主义法和人权的培训方案。可以征求联合国人权中心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提供协助。

668.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批准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公约》第八条第6款的修订案。

B. 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通过的关于以色列的声明

669. 1994年10月6日以色列常驻代表在给联合国秘书长的一份照会中表示惊讶,因为委员会对以色列“未能按照委员会1994年3月7日第1(44)号决定的要求向委员会提交紧急报告表示遗憾。”在此方面,以色列提请注意它于1994年6月30日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和1994年8月8日提供的补充资料,并要求将这些材料作为以色列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印发。

670. 委员会在答复时,向以色列政府递交了一封信,信中载有下列内容:

(a) 以色列引用的委员会的一段结论性意见全文如下:“尽管委员会已收到以色列通过秘书长提交的资料,但是委员会遗憾的是,以色列尚未按照委员会1994年3月7日第1(44)号决定的要求提交紧急报告;

(b) 1994年3月31日,以色列常驻代表通知秘书长,以色列已设立了一个调查委员会,调查希布伦始祖墓屠杀一事,作为一项礼节和在不妨碍委员会对此问题的权限范围的情况下调查委员会将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递交其报告的副本;

(c) 鉴于以色列自己对提供材料所规定的这一限制,委员会完全有理由认为这些材料不是委员会所要求的紧急报告。当委员会讨论这一问题时,以色列则选择不参加讨论,这一点便证实了委员会的假设;

(d) 现在以色列则表明它希望向委员会提供的这些材料被作为委员会所要求的紧急报告,委员会愿意按照要求其他缔约国提供紧急报告的同样条件审议这些材料;

(e) 回顾委员会1994年8月18日通过的结论意见的最后一段, 委员会再次要求以色列尽快提交分别于1992年2月2日和1994年2月2日到期的其第7和第8次定期报告,并且在其中列入对这些意见的进一步答复。应及时提交这些报告以便委员会第四十七届会议审议。

四、根据《公约》第14条审议来文

671. 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4条,宣称本公约所赋予其的任何权利受到缔约国侵犯并以用尽其他可用的地方补救办法的个人或团体可提出书面来文供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审查。本报告的附件一载有宣布同意审议这些来文的缔约国名单。

672. 根据《公约》第14条,对来文的审议是在不公开会议上进行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8条)。与第14条所规定的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所有文件(由各方提交的文件和委员会的其他工作文件)都是保密的。

673. 委员会在1984年第三十届会议上开始其《公约》第14条规定的工作。委员会在第三十六届会议上(1988年8月)通过了对第1/1984号来文的意见(Yilmaz-Dogan控告荷兰)。 委员会在1991年3月18日第四十九届会议上通过了对第2/1989号来文的意见(Demba Talibe Diop控告法国)。5委员会在1993年3月16日第四十二届会议上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4条第7款宣布可以受理并通过了对第4/1991号来文的意见(L.K.控告荷兰)。委员会在1994年3月15日第四十四届会议上通过了对3/1991号来文的意见(Michel L.N. Narrainen控告挪威)。

674. 根据《公约》第14条第8款,委员会应在其年度报告中列入其审议的来文摘要,并列入有关缔约国之说明与声明及委员会的意见与建议的摘要。关于第6/1995号来文和第7/1995号来文,尚未达到这一报告阶段,委员会1995年8月第四十七届会议已收到这两份来文并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送交有关缔约国。

675. 1995年3月15日,委员会宣布不受理第5/1994号来文(C.P.控告丹麦)。来文关于一名自1963年以来一直住在丹麦的非裔美国公民,他抱愿说,他和他的儿子一直成为Roskilde的警察和市政当局以及国内司法当局的种族歧视的受害者。1990年9月,C.P.当选为Roskilde技术学校的商店营业员;1990年10月,据指控学生开始对他显示出种族敌视的迹象,但是当局并未干涉。三个月之后,告诉他立即离开其工作地区以担任另一个职务,1991年5月,在他称之为经过“数月的骚扰”之后,他被学校开除。

676. 关于针对他儿子的事件,C.P.他提出的指控说,4名青少年污辱和猛揍他的当时15岁的儿子。据指控,地方警察不愿意深入调查这一事件。这位申诉的作者争辩说,法庭针对其儿子侵犯者的起诉是有偏见的,被告被允许在法庭上“歪曲”证据。

677. 关于与申诉作者开除有关的起诉,委员会注意到,C.P.的律师是私人征聘的。因此,一开始律师未采取行动或因忽视未将案件的判决在法定限期内上诉到高等法院,这一点不能归咎于缔约国。由于作者未能提供关于司法程序受到种族歧视考虑的沾污的表面证据,又由于C.P.自己应负责寻求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的结论是这一案件并未达到《公约》第14条第7(a)款所提的要求。

678. 关于对作者儿子侵犯的起诉,委员会注意到Roskilde的警察当局在作者报告了这 一 事件后已将这些侵犯者拘留。Roskilde的警察局长要求对他们进行刑事起诉。委员会进一步观察到,其中一位被告是法院书记官的儿子这一点得到了适当的考虑,因为当局从另一个地点任命了一个替补法官参加审理这一案件。

679. 委员会根据这些调查结果断言,没有证据表明警方的调查或Roskilde法庭或丹麦东区高等法院所采取的法律程序受到种族歧视考虑的沾污。因此,来文的这一部分同样被认为不予受理。

680. 关于委员会对第5/1994号来文所作的决定,请见附件八。

五、根据《公约》第15条,对有关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

以及适用大会第1514(XV)号决议的所有

其他领土的请愿书副本、报告副本和其他资料的审议

681. 根据《公约》第15条,委员会有权审议联合国有关机关转递给它的有关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以及适用大会第1514(XV)号决议的所有其他领土的请愿书副本、报告副本和其他资料,并且向这些机关和大会提出委员会对于《公约》在这些领土的宗旨和目标的意见和建议。

682. 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1994年届会继续注视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工作。特别委员会还考虑到《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5条的有关规定,继续监测各领土的有关发展情况。

683. 秘书长根据托管理事会和特别委员会早些时候作出的决定,向委员会第四十六届和第四十七届会议转递了本报告附件五所列的各项文件。

684. 委员会1995年8月17日第1126次会议决定注意到按照《公约》第15条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作出以下评论:

“委员再次发现它不可能履行《公约》第15条第2(a)款规定的职责,因为完全没有收到所规定的请愿书的任何副本。而且委员会发现没有关于立法、司法、行政或直接与《公约》宗旨和目标有关的其他措施的确切资料,因此委员会再次要求获得《公约》第15条明确提出的资料,使其能够履行职责。”

六、大会第四十九届会议采取的行动

685. 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审议了这一项目。为了审议该项目,委员会收到了以下文件:

(a) 大会第49/145号决议,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报告;

(b) 大会第49/178号决议,有效执行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包括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报告义务;

(c) 秘书长的说明,其中向大会转递第5次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会议的报告(A/49/537);

(d)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各项人权文书执行情况的报告(A/49/36);

(e) 第三委员会的有关简要记录(A/C.3/49/SR.3-8、17、22、33-36、43、47、50、60、65、66);

(f) 第三委员会的各项报告(A/49/604和A/49/604/Add.1)。

A.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根据《公约》

第9条第2款提出的年度报告

686. 委员会成员注意到大会继续支持委员会的早期预警和防范措施,并对大会第49/145号决议对此程序的赞扬表示赞赏。还注意到会员国普遍支持委员会的工作并认识到委员会在与种族歧视作斗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委员会成员欢迎大会鼓励尚未批准《公约》和关于委员会经费筹措的修正的国家批准《公约》和修正。

B. 有效执行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包括

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报告义务

687. 委员会成员注意到并欢迎大会第49/178号决议,其中大会请秘书长在1995年之前向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年度会议提供资金。成员们还欢迎对条约机构为制定预警措施和紧急程序而采取主动行动措施表示赞赏,并注意到建议条约机构提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以及秘书长注意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状况。

七、缔约国依照《公约》第9条提出的报告

A. 委员会收到的报告

688. 委员会在1988年第38届会议上决定接受缔约国的提议,即缔约国每四年提交一份综合性报告,其中两年一次提供一份简要最新报告。表1列有从1994年8月15日至1995年8月18日收到的报告。

表 1. 本报告审查期间收到的报告

(1994年8月15日至1995年8月18日)

缔约国

报告种类

应提出报告日期

文件号

白俄罗斯

第十一次报告

1990年5月7日

CERD/C/263/Add.4

第十二次报告

1992年5月7日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5月7日

玻利维亚

第八次报告

1985年10月21日

CERD/C/281/Add.1

第九次报告

1987年10月21日

第十次报告

1989年10月21日

第十一次报告

1991年10月21日

第十二次报告

1993年10月21日

乍得

第五次报告

1986年9月16日

CERD/C/259/Add.1

第六次报告

1988年9月16日

第七次报告

1990年9月16日

第八次报告

1992年9月16日

第九次报告

1994年9月16日

哥伦比亚

第六次报告

1992年10月2日

CERD/C/257/Add.1

第七次报告

1994年10月2日

丹麦

第十次报告

1991年1月8日

CERD/C/280/Add.1

第十一次报告

1993年1月8日

第十二次报告

1995年1月8日

萨尔瓦多

第三次报告

1984年12月30日

CERD/C/258/Add.1

第四次报告

1986年12月30日

第五次报告

1988年12月30日

第六次报告

1990年12月30日

第七次报告

1992年12月30日

第八次报告

1994年12月30日

芬兰

第十一次报告

1991年8月16日

CERD/C/240/Add.2

第十二次报告

1993年8月16日

匈牙利

第十一次报告

1990年1月5日

CERD/C/263/Add.6

第十二次报告

1992年1月5日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5日

意大利

第八次报告

1991年2月4日

CERD/C/237/Add.1

第九次报告

1993年2月4日

墨西哥a

第九次报告

1992年3月22日

CERD/C/260/Add.1

第十次报告

1994年3月22日

进一步资料

1995年7月31日

CERD/C/286

纳米比亚b

第二次报告

1985年12月11日

CERD/C/153/Add.1

第三次报告

1987年12月11日

新西兰

第十次报告

1991年12月22日

CERD/C/239/Add.3

第十一次报告

1993年12月22日

尼加拉瓜

第五次报告

1987年3月17日

CERD/C/277/Add.1

第六次报告

1989年3月17日

第七次报告

1991年3月17日

第八次报告

1993年3月17日

第九次报告

1995年3月17日

尼日利亚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5日

CERD/C/263/Add.3

进一步资料

CERD/C/286

进一步资料

CERD/C/287

罗马尼亚

第九次报告

1987年10月14日

CERD/C/210/Add.4

第十次报告

1989年10月14日

第十一次报告

1991年10月14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4月5日

CERD/C/263/Add.7

委内瑞拉

第十次报告

1988年1月5日

第十一次报告

1990年1月5日

第十二次报告

1992年1月5日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5日

扎伊尔

第三次报告

1981年5月21日

CERD/C/237/Add.2

第四次报告

1983年5月21日

第五次报告

1985年5月21日

第六次报告

1987年5月21日

第七次报告

1989年5月21日

第八次报告

1991年5月21日

第九次报告

1993年5月21日

津巴布韦

初次报告

1992年6月12日

CERD/C/217/Add.1

____________________

a 根据1995年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的决定递交。

b 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于1982年11月11日代表纳米比亚加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以一份文件(CERD/C/153/Add.1)形式递交的分别于1985年和1987年到期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正待委员会审议。尚未收到分别于1989、1991和1993年到期的第四、第五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B. 委员会尚未收到的报告

689. 表2列有应在第四十七届会议结束之前提出但迄今尚未收到的报告。

表 2. 应于第四十七会议结束之日(1995年8月18日)前

提出但迄今尚未收到的报告

缔约国 报告种类 应提出报告日期 发出催复通知次数

阿富汗 第二次报告 1986年5月18日 7

第三次报告 1988年5月18日 5

第四次报告 1990年5月18日 5

第五次报告 1992年5月18日 2

第六次报告 1994年5月18日 1

阿尔及利亚 第十一次报告 1993年3月15日 -

第十二次报告 1995年3月15日 -

安提瓜和 初次报告 1989年10月25日 2

巴布达 第二次报告 1991年10月25日 2

第三次报告 1993年10月25日 1

阿根廷 第十一次报告 1990年1月5日 2

第十二次报告 1992年1月5日 2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5日 1

亚美尼亚 初次报告 1994年7月23日 -

澳大利亚 第十次报告 1994年10月30日 -

奥地利 第十一次报告 1993年6月8日 -

第十二次报告 1995年6月8日 -

巴哈马 第五次报告 1984年8月5日 9

第六次报告 1986年8月5日 5

第七次报告 1988年8月5日 3

第八次报告 1990年8月5日 3

第九次报告 1992年8月5日 2

第十次报告 1994年8月5日 1

缔约国 报告种类 应提出报告日期 发出催复通知次数

巴林 初次报告 1991年8月26日 1

第二次报告 1993年4月26日 1

第三次报告 1995年4月26日 -

孟加拉国 第七次报告 1992年7月11日 1

第八次报告 1994年7月11日 1

巴巴多斯 第八次报告 1987年12月10日 5

第九次报告 1989年12月10日 5

第十次报告 1991年12月10日 2

第十一次报告 1993年12月10日 1

比利时 第九次报告 1992年9月16日 1

第十次报告 1994年9月16日 1

波斯尼亚- 初次报告 1994年7月16日 -

黑塞哥维那a

博茨瓦纳 第六次报告 1985年3月22日 9

第七次报告 1987年3月22日 6

第八次报告 1989年3月22日 4

第九次报告 1991年3月22日 3

第十次报告 1993年3月22日 1

第十一次报告 1995年3月22日 -

巴西 第十次报告 1988年1月5日 5

第十一次报告 1990年1月5日 5

第十二次报告 1992年1月5日 2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5日 1

保加利亚 第十二次报告 1992年1月5日 1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5日 1

缔约国 报告种类 应提出报告日期 发出催复通知次数

布基纳法索 第六次报告 1985年8月18日 8

第七次报告 1987年8月18日 4

第八次报告 1989年8月18日 4

第九次报告 1991年8月18日 2

第十次报告 1993年8月18日 1

布隆迪 第七次报告 1990年11月26日 1

第八次报告 1992年11月26日 1

第九次报告 1994年11月26日 -

柬埔寨 第二次报告 1986年12月28日 6

第三次报告 1988年12月28日 5

第四次报告 1990年12月28日 2

第五次报告 1992年12月28日 1

第六次报告 1994年12月28日 -

喀麦隆 第十次报告 1990年7月24日 2

第十一次报告 1992年7月24日 2

第十二次报告 1994年7月24日 1

佛得角 第三次报告 1984年11月2日 9

第四次报告 1986年11月2日 6

第五次报告 1988年11月2日 4

第六次报告 1990年11月2日 3

第七次报告 1992年11月2日 1

第八次报告 1994年11月2日 -

中非共和国 第八次报告 1986年4月14日 7

第九次报告 1988年4月14日 5

第十次报告 1990年4月14日 5

第十一次报告 1992年4月14日 2

第十二次报告 1994年4月14日 1

缔约国 报告种类 应提出报告日期 发出催复通知次数

智利 第十一次报告 1992年12月20日 1

第十二次报告 1994年12月20日 -

中国 第五次报告 1991年1月28日 1

第六次报告 1993年1月28日 1

第七次报告 1995年1月28日 -

刚果 初次报告 1989年8月10日 2

第二次报告 1991年8月10日 2

第三次报告 1993年8月10日 1

哥斯达黎加 第十二次报告 1992年1月5日 1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5日 1

科特迪瓦 第五次报告 1982年2月4日 14

第六次报告 1984年2月4日 10

第七次报告 1986年2月4日 6

第八次报告 1988年2月4日 3

第九次报告 1990年2月4日 3

第十次报告 1992年2月4日 2

第十一次报告 1994年2月4日 1

克罗地亚b 初次报告 1992年10月8日 1

第二次报告 1994年10月8日 1

古巴 第十次报告 1991年3月16日 1

第十一次报告 1993年3月16日 1

第十二次报告 1995年3月16日 -

捷克共和国 初次报告 1994年1月1日 -

多米尼加共和国 第四次报告 1990年6月24日 2

第五次报告 1992年6月24日 2

第六次报告 1994年6月24日 1

厄瓜多尔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5日 -

缔约国 报告种类 应提出报告日期 发出催复通知次数

埃及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5日 -

爱沙尼亚 初次报告 1992年11月20日 -

第二次报告 1994年11月20日 -

埃塞俄比亚 第七次报告 1989年7月25日 2

第八次报告 1991年7月25日 2

第九次报告 1993年7月25日 1

斐济 第六次报告 1984年1月11日 9

第七次报告 1986年1月11日 5

第八次报告 1988年1月11日 3

第九次报告 1990年1月11日 3

第十次报告 1992年1月11日 2

第十一次报告 1994年1月11日 1

法国 第十二次报告 1994年8月27日 -

冈比亚 第二次报告 1982年1月28日 14

第三次报告 1984年1月28日 10

第四次报告 1986年1月28日 6

第五次报告 1988年1月28日 3

第六次报告 1990年1月28日 3

第七次报告 1992年1月28日 2

第八次报告 1994年1月28日 1

加蓬 第二次报告 1983年3月30日 11

第三次报告 1985年3月30日 7

第四次报告 1987年3月30日 4

第五次报告 1989年3月30日 3

第六次报告 1991年3月30日 2

第七次报告 1993年3月30日 1

第八次报告 1995年3月30日 -

缔约国 报告种类 应提出报告日期 发出催复通知次数

德国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6月15日 -

加纳 第十二次报告 1992年1月5日 1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5日 1

希腊 第十二次报告 1993年8月7日 -

几内亚 第二次报告 1980年4月13日 17

第三次报告 1982年4月13日 13

第四次报告 1984年4月13日 9

第五次报告 1986年4月13日 4

第六次报告 1988年4月13日 3

第七次报告 1990年4月13日 3

第八次报告 1992年4月13日 2

第九次报告 1994年4月13日 1

圭亚那 初次报告 1978年3月17日 21

第二次报告 1980年3月17日 17

第三次报告 1982年3月17日 13

第四次报告 1984年3月17日 10

第五次报告 1986年3月17日 6

第六次报告 1988年3月17日 3

第七次报告 1990年3月17日 3

第八次报告 1992年3月17日 2

第九次报告 1994年3月17日 1

海地 第十次报告 1992年1月18日 1

第十一次报告 1994年1月18日 1

教廷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5日

印度 第十次报告 1988年1月5日 5

第十一次报告 1990年1月5日 5

第十二次报告 1992年1月5日 2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5日 1

缔约国 报告种类 应提出报告日期 发出催复通知次数

伊朗(伊斯兰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5日 -

共和国)

伊拉克 第十一次报告 1991年2月15日 1

第十二次报告 1993年2月15日 1

第十三次报告 1995年2月15日 -

以色列c 第七次报告 1992年2月15日 1

第八次报告 1994年2月15日 1

意大利 第十次报告 1995年2月2日 -

牙买加 第八次报告 1986年7月5日 7

第九次报告 1988年7月5日 5

第十次报告 1990年7月5日 5

第十一次报告 1992年7月5日 2

第十二次报告 1994年7月5日 1

约旦 第九次报告 1991年6月30日 1

第十次报告 1993年6月30日 1

科威特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5日 -

老挝人民民主 第六次报告 1985年3月24日 8

共和国 第七次报告 1987年3月24日 5

第八次报告 1989年3月24日 4

第九次报告 1991年3月24日 2

第十次报告 1993年3月24日 1

第十一次报告 1995年3月24日 -

缔约国 报告种类 应提出报告日期 发出催复通知次数

拉脱维亚 初次报告 1993年5月14日 -

第二次报告 199年5月14日 -

黎巴嫩 第六次报告 1982年12月12日 12

第七次报告 1984年12月12日 8

第八次报告 1986年12月12日 5

第九次报告 1988年12月12日 3

第十次报告 1990年12月12日 2

第十一次报告 1992年12月12日 1

第十二次报告 1994年12月12日 -

莱索托 第七次报告 1984年12月4日 9

第八次报告 1986年12月4日 6

第九次报告 1988年12月4日 4

第十次报告 1990年12月4日 3

第十一次报告 1992年12月4日 1

第十二次报告 1994年12月4日 -

利比里亚 初次报告 1977年12月5日 21

第二次报告 1979年12月5日 17

第三次报告 1981年12月5日 13

第四次报告 1983年12月5日 10

第五次报告 1985年12月5日 6

第六次报告 1987年12月5日 3

第七次报告 1989年12月5日 3

第八次报告 1991年12月5日 2

第九次报告 1993年12月5日 1

阿拉伯利比亚 第十一次报告 1990年1月5日 2

民众国 第十二次报告 1992年1月5日 2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5日 1

缔约国 报告种类 应提出报告日期 发出催复通知次数

马达加斯加 第十次报告 1988年3月8日 5

第十一次报告 1990年3月8日 5

第十二次报告 1992年3月8日 2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3月8日 1

马里 第七次报告 1987年8月15日 5

第八次报告 1989年8月15日 5

第九次报告 1991年8月15日 3

第十次报告 1993年8月15日 1

马尔代夫 第五次报告 1993年5月24日 -

第六次报告 1995年5月24日 -

马耳他 第十次报告 1990年6月26日 2

第十一次报告 1992年6月26日 2

第十二次报告 1994年6月26日 1

毛里塔尼亚 初次报告 1990年1月12日 2

第二次报告 1992年1月12日 2

第三次报告 1994年1月12日 1

毛里求斯 第八次报告 1987年6月29日 6

第九次报告 1989年6月29日 5

第十次报告 1991年6月29日 3

第十一次报告 1993年6月29日 1

蒙古 第十一次报告 1990年9月4日 1

第十二次报告 1992年9月4日 1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9月4日 1

摩洛哥 第十二次报告 1994年1月17日 -

莫桑比克 第二次报告 1986年5月18日 7

第三次报告 1988年5月18日 5

第四次报告 1990年5月18日 5

第五次报告 1992年5月18日 2

第六次报告 1994年5月18日 1

缔约国 报告种类 应提出报告日期 发出催复通知次数

纳米比亚 第四次报告 1989年12月11日 2

第五次报告 1991年12月11日 2

第六次报告 1993年12月11日 1

尼泊尔 第九次报告 1988年3月1日 5

第十次报告 1990年3月1日 5

第十一次报告 1992年3月1日 2

第十二次报告 1994年3月1日 1

荷兰 第十次报告 1991年1月9日 1

第十一次报告 1993年1月9日 1

第十二次报告 1995年1月9日 -

尼日尔 第十一次报告 1990年1月5日 2

第十二次报告 1992年1月5日 2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5日 1

挪威 第十二次报告 1993年9月6日 -

第十三次报告 1995年9月6日 -

巴基斯坦 第十次报告 1988年1月5日 5

第十一次报告 1990年1月5日 5

第十二次报告 1992年1月5日 2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5日 1

巴拿马 第十次报告 1988年1月5日 5

第十一次报告 1990年1月5日 5

第十二次报告 1992年1月5日 2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5日 1

巴布亚新 第二次报告 1985年2月25日 9

几内亚 第三次报告 1987年2月25日 6

第四次报告 1989年2月25日 4

第五次报告 1991年2月25日 3

第六次报告 1993年2月25日 1

第七次报告 1995年2月25日 -

缔约国 报告种类 应提出报告日期 发出催复通知次数

秘鲁 第十二次报告 1994年10月30日 -

菲律宾 第十一次报告 1990年1月5日 2

第十二次报告 1992年1月5日 2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5日 1

波兰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5日 -

葡萄牙 第五次报告 1991年9月23日 1

第六次报告 1993年9月23日 1

卡塔尔 第九次报告 1993年5月16日 -

第十次报告 1995年5月16日 -

大韩民国 第八次报告 1994年1月4日 -

摩尔多瓦 初次报告 1994年2月25日 -

共和国

罗马尼亚 第十二次报告 1993年10月14日 -

俄罗斯联邦 第十二次报告 1992年3月5日 1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3月5日 1

卢旺达 第八次报告 1990年5月16日 2

第九次报告 1992年5月16日 2

第十次报告 1994年5月16日 1

圣卢西亚 初次报告 1991年2月14日 1

第二次报告 1993年2月14日 1

第三次报告 1995年2月14日 -

圣文森特和 第二次报告 1984年12月9日 9

格林纳丁斯 第三次报告 1986年12月9日 6

第四次报告 1988年12月9日 4

第五次报告 1990年12月9日 3

第六次报告 1992年12月9日 1

第七次报告 1994年12月9日 -

缔约国 报告种类 应提出报告日期 发出催复通知次数

塞内加尔 第十一次报告 1993年5月18日 -

第十二次报告 1995年5月18日 -

塞舌尔 第六次报告 1989年4月6日 2

第七次报告 1991年4月6日 2

第八次报告 1993年4月6日 1

第九次报告 1995年4月6日 -

塞拉利昂 第四次报告 1976年1月5日 24

第五次报告 1978年1月5日 20

第六次报告 1980年1月5日 18

第七次报告 1982年1月5日 14

第八次报告 1984年1月5日 10

第九次报告 1986年1月5日 6

第十次报告 1988年1月5日 3

第十一次报告 1990年1月5日 3

第十二次报告 1992年1月5日 2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5日 1

补充报告 1995年3月31日 1

斯洛伐克 初次报告 1994年1月1日 -

斯洛文尼亚 初次报告 1993年7月6日 -

所罗门群岛 第二次报告 1985年3月17日 9

第三次报告 1987年3月17日 6

第四次报告 1989年3月17日 4

第五次报告 1991年3月17日 3

第六次报告 1993年3月17日 1

第七次报告 1995年3月17日 -

缔约国 报告种类 应提出报告日期 发出催复通知次数

索马里 第五次报告 1984年9月27日 9

第六次报告 1986年9月27日 6

第七次报告 1988年9月27日 4

第八次报告 1990年9月27日 3

第九次报告 1992年9月27日 1

第十次报告 1994年9月27日 1

苏丹 第九次报告 1994年4月20日 -

苏里南 初次报告 1985年3月15日 9

第二次报告 1987年3月15日 6

第三次报告 1989年3月15日 4

第四次报告 1991年3月15日 3

第五次报告 1993年3月15日 1

第六次报告 1995年3月15日 -

斯威士兰 第四次报告 1976年5月6日 25

第五次报告 1978年5月6日 21

第六次报告 1980年5月6日 19

第七次报告 1982年5月6日 13

第八次报告 1984年5月6日 9

第九次报告 1986年5月6日 4

第十次报告 1988年5月6日 3

第十一次报告 1990年5月6日 3

第十二次报告 1992年5月6日 1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5月6日 1

瑞典 第十二次报告 1995年1月5日 -

阿拉伯叙利亚 第十二次报告 1992年5月21日 1

共和国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5月21日 1

缔约国 报告种类 应提出报告日期 发出催复通知次数

前南斯拉夫 初次报告 1992年9月17日 -

的马其顿 第二次报告 1994年9月17日 -

共和国

多哥 第六次报告 1983年10月1日 10

第七次报告 1985年10月1日 6

第八次报告 1987年10月1日 3

第九次报告 1989年10月1日 3

第十次报告 1991年10月1日 2

第十一次报告 1993年10月1日 1

汤加 第十一次报告 1993年3月17日 -

第十二次报告 1995年3月17日 -

特立尼达 第十一次报告 1994年11月14日 -

和多巴哥

突尼斯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5日 -

乌干达 第二次报告 1983年12月21日 10

第三次报告 1985年12月21日 6

第四次报告 1987年12月21日 3

第五次报告 1989年12月21日 3

第六次报告 1991年12月21日 2

第七次报告 1993年12月21日 1

乌克兰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5日 -

坦桑尼亚联 第八次报告 1987年11月26日 5

合共和国 第九次报告 1989年11月26日 5

第十次报告 1991年11月26日 2

第十一次报告 1993年11月26日 1

乌拉圭 第十二次报告 1992年1月5日 1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5日 1

缔约国 报告种类 应提出报告日期 发出催复通知次数

越南 第六次报告 1993年7月9日 -

也门 第十一次报告 1993年10月19日 -

南斯拉夫d 第十一次报告 1990年1月5日 2

第十二次报告 1992年1月5日 2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5日 1

扎伊尔 第十次报告 1995年5月21日 -

赞比亚 第十二次报告 1995年2月22日 -

津巴布韦 第二次报告 1995年6月21日 -

___________________

a 关于根据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1993年)的决定递交的报告,请见CERD/C/247。

b 关于根据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1993年)的决定递交的报告,请见CERD/C/249。

c 关于根据委员会第四十四届会议(1994年)的决定递交的报告,请见CERD/C/282。

d 关于根据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1993年)的决定递交的报告和进一步资料,请见CERD/C/248和Add.1。

C. 委员会为确保各缔约国提出报告所采取的行动

690. 委员会在第四十六和第四十七届会议上审查了缔约国为履行《公约》第9条所规定的义务推迟提出和不提出报告的问题。

691. 委员会在第四十二届会议上强调由于缔约国推迟提交报告,妨碍委员会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决定将继续审查过迟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对《公约》条款的执行情况。委员会依照在第三十九届会议上作出的一项决定,同意这项审查将根据有关缔约国所提出的最后报告及委员会的审查情况进行。为执行这些决定,1994年和1995年,委员会主席向下列缔约国--柬埔寨、巴拿马、印度、委内瑞拉、马达加斯加和巴基斯坦--的外交部长发出信函,将委员会的决定通知他们并请有关各国政府派一名代表参加审议各自的报告。其中有4个缔约国(柬埔寨、巴拿马、印度和马达加斯加)要求推迟审查,以便提交所需的报告,其中一个缔约国,即委内瑞拉已提交了一份报告。

692. 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决定对其报告逾期太久的缔约国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第二轮审查。其中第一次关于塞拉利昂的审议是在第四十七届会议上进行的。

693. 委员会进一步决定,在1995年8月18日举行的第127次会议上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6条第1款,请秘书长在第四十七届会议闭幕日之前向逾期尚未递交两份以上报告的国家继续发出适当的通知,请它们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报告。委员会认为,秘书长的催复通知应指出所有逾期的报告可以合成一个文件提出。(逾期未交报告的缔约国名单已列在上文表2中)

八、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

694. 委员会在其第四十六届会议(第1095次会议)和第四十七届会议(第1100次和第1112次会议)上审议了此项目。

695. 为审议这一项目,委员会收到了下列文件:

(a) 大会关于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的第49/146号决议;

(b) 人权委员会关于对付当代各种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有关不容忍问题的措施的第1993/20号决议;关于执行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行动纲领的第1995/11号决议和关于对付当代各种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有关不容忍问题的措施的第199/12号决议;

(c) 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关于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措施以及该小组委员会作用的第1993/3号决议,关于召开一次反对种族主义、种族和族裔歧视、仇外心理及其他有关当代各种形式的不容忍问题世界会议的第1994/2号决议和关于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的第1994/4号决议;

(d) 秘书长关于执行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行动纲领的报告(E/1995/111和Add.1);

(e) 人权委员会关于当代各种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有关不容忍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E/CN.4/1995/78和Add.1)。

696. 委员会在1995年3月22日的第1095次会议上会见了人权委员会关于当代各种形式 种 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有关不容忍问题特别报告员,Glele-Ahanhanzo先生。特别报告员描述了他的任务权限,并指出他欢迎与委员会进行密切合作的所有可能性,并请委员会提出对他的工作方法和活动安排的意见。

697. 成员们一方面表示愿意与特别报告员合作,并提请注意有关任务权限的互补性和不同点。例如,成员们指出,委员会只能处理属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缔约国国内的情况,而特别报告员就不受此限制,成员们建议特别报告员优先注意属于他任务权限、在尚未批准《公约》的国家发生的问题。然而,大家注意到委员会已查明在世界上143个国家实际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种族歧视局势,并且尚有机会就采取适当的预防行动发展合作。大家普遍同意一个重要的合作领域是定期交流情况,委员会成员注意到他们在审查各缔约国提交的报告时,已密切注意了特别报告员的报告。有人建议特别报告员在他的工作中应考虑到委员会的报告以及委员会关于《公约》条款而提出的普遍性建议。

698. 特别报告员欢迎大家提出的各项建议,并建议他和委员会共同进行广泛的研究项目。他还提请大家注意有必要使联合国秘书处便利他与委员会之间定期的情况交流。

699. 1995年8月8日举行的委员会第1112次会议是一次与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的联席会议,主管人权事务的助理秘书长福尔先生也出席了会议。这次会议是该小组委员会在其题为“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措施及小组委员会的作用”的第1993/3号决议中提议的,这次会议的目的是制定有关在国家和国际两级采取综合性措施以对付当代各种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的不容忍问题的建议。除了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特别报告员Glélé-Ahanhanzo先生也参加了会议。

700. 发言者提出了广泛的建议和意见,涉及立即采取的联合行动、当前合作的方法、进行共同研究的可能性、筹备拟议中的反对种族主义世界会议以及制定预防性程序等。一些发言者建议在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当前分别举行的会议上就大规模侵犯人权发表一项共同声明,因为这些侵犯人权现象具有重要的种族、民族或有关的歧视的内容,尤其是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局势及卢旺达的局势更是如此。有人指出,声明应提请注意有必要将这些行为的犯罪者绳之以法并提请注意加强和支持国际特设刑事法庭的重要性。有人还认为该声明应提请注意由于种族或族裔仇恨和暴力而导致人们流离失所的苦难。

701. 发言者们建议除其他外,特别共同研究《公约》第4和第7条的意义和影响、发展预防性程序、在媒体中,特别是在电子媒体中种族主义言论上升的情况、少数族裔问题以及现有的国际法在迁徙问题方面的不足。有人还建议两个机构可发表一项关于人权教育的共同建议。

702. 在联席会议结束时,两位主席发表了一份议定的关于采取联合与合作行动的宣言,即㈠ 两个机构的官员将进行年度会晤,并在今后再次举行联席会议;㈡ 立即进行迅速而有效的资料流动;㈢ 将对《公约》第七条进行联合研究以及㈣ 这两个机构将在其目前会议期间发表一份关于发生大规模的种族歧视和有关歧视粗暴行为的联合声明。

附件一

公约现况

A. 截至1994年8月19日《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缔约国(143)

缔约国 收到批准或 生效日期

加入文书的日期

阿富汗 1983年7月6日a 1983年8月5日

阿尔巴尼亚 1994年5月11日a 1994年6月10日

阿尔及利亚 1972年2月14日 1972年3月15日

安提瓜和巴布达 1988年10月25日a 1988年10月25日

阿根廷 1968年10月2日 1969年1月4日

亚美尼亚 1993年6月23日 1993年7月23日

澳大利亚 1975年9月30日 1975年10月30日

奥地利 1972年5月9日 1972年6月8日

巴哈马 1975年8月5日b 1975年8月5日

巴林 1990年3月27日a 1990年4月26日

孟加拉国 1979年6月11日a 1979年7月11日

巴巴多斯 1972年11月8日a 1972年12月8日

白俄罗斯 1969年4月8日 1969年5月8日

比利时 1975年8月7日 1975年9月6日

玻利维亚 1970年9月22日 1970年10月22日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1993年7月16日b 1993年7月16日b

博茨瓦纳 1974年2月20日a 1974年3月22日

巴西 1968年3月27日 1969年1月4

保加利亚 1966年8月8日 1969年1月4日

布基纳法索 1974年7月18日a 1974年8月17日

布隆迪 1977年10月27日 1977年11月26日

柬埔寨 1983年11月28日 1983年12月28日

缔约国 收到批准或 生效日期

加入文书的日期

喀麦隆 1971年6月24日 1971年7月24日

加拿大 1970年10月14日 1970年11月15日

佛得角 1979年10月3日a 1979年11月2日

中非共和国 1971年3月16日 1971年4月15日

乍得 1977年8月17a 1977年9月16日

智利 1971年10月20日 1971年10月19日

中国 1981年12月29日a 1982年1月28日

哥伦比亚 1981年9月2日 1981年10月2日

刚果 1988年7月11日a 1988年8月10日

哥斯达黎加 1967年1月16日 1969年1月4日

科特迪瓦 1973年1月4日 1973年2月3日

克罗地亚 1992年10月12日b 1991年10月8日

古巴 1972年2月15日 1972年3月16日

塞浦路斯 1967年4月21日 1969年1月4日

捷克共和国 1993年2月22日b 1993年1月1日

丹麦 1971年12月9日 1972年1月8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1983年5月25日a 1983年6月24日

厄瓜多尔 1966年9月22日a 1969年1月4日

埃及 1967年5月1日 1969年1月4日

萨尔瓦多 1979年11月30日a 1979年12月30日

爱沙尼亚 1991年10月21日a 1991年11月20日

埃塞俄比亚 1976年6月23日a 1976年7月23日

斐济 1973年1月11日b 1973年1月11日

芬兰 1970年7月14日 1970年8月13日

法国 1971年7月28日a 1971年8月27日

加蓬 1980年2月29日 1980年3月30日

缔约国 收到批准或 生效日期

加入文书的日期

冈比亚 1978年12月29日a 1979年1月28日

德国 1969年5月16日 1969年6月15日

加纳 1966年9月8日 1969年1月4日

希腊 1970年6月18日 1970年7月18日

危地马拉 1983年1月18日 1983年2月17日

几内亚 1977年3月14日 1977年4月13日

圭亚那 1977年2月15日 1977年3月17日

海地 1972年12月19日 1973年1月18日

教廷 1969年5月1日 1969年5月31日

匈牙利 1967年5月1日 1969年1月4日

冰岛 1967年3月13日 1969年1月4日

印度 1968年12月3日 1969年1月4日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1968年8月29日 1969年1月4日

伊拉克 1970年1月14日 1970年2月13日

以色列 1979年1月3日 1979年2月2日

意大利 1976年1月5日 1976年2月4日

牙买加 1971年6月4日 1971年7月4日

约旦 1974年5月30日a 1974年6月29日

科威特 1968年10月15日a 1969年1月4日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974年2月22日a 1974年3月24日

拉脱维亚 1992年4月14日a 1992年5月14日

黎巴嫩 1971年11月12日a 1971年12月12日

莱索托 1971年11月4日a 1971年12月4日

利比里亚 1976年11月5日a 1976年12月5日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1968年7月3日 1969年1月4日

卢森堡 1978年5月1日 1978年5月31日

缔约国 收到批准或 生效日期

加入文书的日期

马达加斯加 1969年2月7日 1969年3月9日

马尔代夫 1984年4月24日a 1984年5月24日

马里 1974年7月16日a 1974年8月15日

马耳他 1971年5月27日 1971年6月26日

毛里塔尼亚 1988年12月13日 1989年1月12日

毛里求斯 1972年5月30日a 1972年6月29日

墨西哥 1975年2月20日 1975年3月22日

蒙古 1969年8月6日 1969年9月5日

摩洛哥 1970年12月18日 1971年1月17日

莫桑比克 1983年4月18日a 1983年5月18日

纳米比亚 1982年11月11日a 1982年12月11日

尼泊尔 1971年1月30日a 1971年3月1日

荷兰 1971年12月10日 1972年1月9日

新西兰 1972年11月22日 1972年12月22日

尼加拉瓜 1978年2月15日a 1978年3月17日

尼日尔 1967年4月27日 1969年1月4日

尼日利亚 1967年10月16日a 1969年1月4日

挪威 1970年8月6日 1970年9月5日

巴基斯坦 1966年9月21日 1969年1月4日

巴拿马 1967年8月16日 1969年1月4日

巴布亚新几内亚 1982年1月27日a 1982年2月26日

秘鲁 1971年9月29日 1971年10月29日

菲律宾 1967年9月15日 1969年1月4日

波兰 1968年12月5日 1969年1月4日

葡萄牙 1982年8月24日a 1982年9月23日

卡塔尔 1976年7月22日a 1976年8月21日

缔约国 收到批准或 生效日期

加入文书的日期

大韩民国 1978年12月5日a 1979年1月4日

摩尔多瓦共和国 1993年1月26日a 1993年2月25日

罗马尼亚 1970年9月15日a 1970年10月15日

俄罗斯联邦 1969年1月4日 1969年3月6日

卢旺达 1975年4月16日a 1975年5月16日

圣卢西亚 1990年2月14日b 1990年2月14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981年11月9日a 1981年12月9日

塞内加尔 1972年4月19日 1972年5月19日

塞舌尔 1978年3月7日a 1978年4月6日

塞拉利昂 1967年8月2日 1969年1月4日

斯洛伐克 1993年5月28日b 1993年5月28日

斯洛文尼亚 1992年7月6日b 1992年7月6日

所罗门群岛 1982年3月17日b 1982年3月17日

索马里 1975年8月26日 1975年9月25日

西班牙 1968年9月13日a 1969年1月4日

斯里兰卡 1982年2月18日a 1982年3月20日

苏丹 1977年3月21日a 1977年4月20日

苏里南 1984年3月15日b 1984年3月15日

斯威士兰 1969年4月7日a 1969年5月7日

瑞典 1971年12月6日 1972年1月5日

瑞士 1994年11月29日a 1994年12月29日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1969年4月21日a 1969年5月21日

塔吉克斯坦 1995年1月11日a 1995年2月10日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994年1月18日b 1991年9月17日

多哥 1972年9月1日a 1972年10月1日

汤加 1972年2月16日a 1972年3月17日

缔约国 收到批准或 生效日期

加入文书的日期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973年10月4日 1983年11月3日

突尼斯 1967年1月13日 1969年1月4日

土库曼斯坦 1994年9月24日a 1994年10月29日

乌干达 1980年11月21日a 1980年12月21日

乌克兰 1969年3月7日 1969年4月6日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1974年6月20日a 1974年7月20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69年3月7日 1969年4月6日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972年10月27日a 1972年12月26日

美利坚合众国 1994年10月21日 1994年11月20日

乌拉圭 1968年8月30日 1969年1月4日

委内瑞拉 1967年10月10日 1969年1月4日

越南 1982年6月9日a 1982年7月9日

也门 1972年10月18日a 1972年11月17日

南斯拉夫 1967年10月2日 1969年1月4日

扎伊尔 1976年4月21日a 1976年5月21日

赞比亚 1972年2月4日 1972年3月5日

津巴布韦 1991年5月13日a 1991年6月12日

B. 截至1995年8月18日根据《公约》第14条第1款

发表声明的缔约国(22)

缔约国 交存声明的日期 生效日期

阿尔及利亚 1989年9月12日 1989年9月12日

澳大利亚 1993年1月28日 1993年1月28日

保加利亚 1993年5月12日 1993年5月12日

智利 1994年5月18日 1994年5月18日

缔约国 交存声明的日期 生效日期

哥斯达黎加 1974年1月8日 1974年1月8日

塞浦路斯 1993年12月30日 1993年12月30日

丹麦 1985年10月11日 1985年10月11日

厄瓜多尔 1977年3月18日 1977年3月18日

芬兰 1994年11月16日 1994年11月16日

法国 1982年8月16日 1982年8月16日

匈牙利 1990年9月13日 1990年9月13日

冰岛 1981年8月10日 1981年8月10日

意大利 1978年5月5日 1978年5月5日

荷兰 1971年12月10日 1972年1月9日

挪威 1976年1月23日 1976年1月23日

秘鲁 1984年11月27日 1984年11月27日

俄罗斯联邦 1991年10月1日 1991年10月1日

塞内加尔 1982年12月3日 1982年12月3日

斯洛伐克 1995年3月17日 1995年3月17日

瑞典 1971年12月6日 1972年1月5日

乌克兰 1992年7月28日 1992年7月28日

乌拉圭 1972年9月11日 1972年9月11日

C. 截至1995年8月18日接受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

《公约》修正案的缔约国c(17)

缔约国 收到接受书日期

澳大利亚 1993年10月15日

巴哈马 1994年3月31日

保加利亚 1995年3月2日

布基纳法索 1993年8月9日

缔约国 收到接受书日期

加拿大 1995年2月8日

丹麦 1993年9月3日

芬兰 1994年2月3日

法国 1994年9月1日

荷兰(为在欧洲的王国及荷兰

的安的列斯群岛和阿鲁巴) 1995年1月24日

新西兰 1993年10月8日

挪威 1993年10月6日

大韩民国 1993年11月30日

塞舌尔 1993年7月23日

瑞典 1993年5月14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993年8月23日

乌克兰 1994年6月17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94年2月7日

___________________

a 加入。

b 收到继承通知的日期。

c 为使修正案生效,需收到三分之二的缔约国的接受书

附件二

第四十六和第四十七届会议的议程

A. 第四十六届会议

1.通过议程

2.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3.防止种族歧视,包括早期预警和应急程序。

4.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9条提出的报告、意见和资料。

5.审议根据《公约》第14条发来的信函。6.审议按照《公约》第15条的规定提出的与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以及适用大会第1514(XV)号决议的所有其它领土有关的请愿书、报告和其他资料的副本。7.大会在其第四十九届会议采取的行动:(a)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根据《公约》第9条第2款提出的年度报告;(b)有效执行国际人权文书,包括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提出报告义务。

8.缔约国根据《公约》第9条第1款提出报告。

9.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

B. 第四十七届会议

1.通过议程。

2.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3.防止种族歧视,包括早期预警和紧急程序。

4.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9条提出的报告、意见和资料。

5.审议根据《公约》第14条发来的信函。6.审议按照《公约》第15条的规定提出的与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以及适用大会第1514(XV)号决议的所有其它领土有关的请愿书、报告和其他资料的副本。7.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9条第1款提出的报告、意见和资料。

8.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

9.1996和1997年的委员会会议。

10. 委员会向大会提交的年度报告。

附件三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对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的贡献a

1.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决定就秘书长的报告(A/49/261/Add.1)发表以下评论并提请他注意如下:

(a)关于第13(g)段,委员会向秘书长保证委员会将继续监测《公约》第7条的执行;

(b)关于附件第2(c)段,存在着某些具体的种族歧视特点,例如散播种族优越的理论。然而,委员会认为关于种族歧视问题的教育可以作为关于普遍性歧视问题的教育的一部分,其中包括因其他原因,如在这一分段所提出的原因的歧视问题;

(c)关于附件第21至第23段和第26段,委员会支持这些段落关于进行新闻宣传运动和普遍教育的建议;

(d)关于附件第25段,最好在法学院和政治学学院安排这一领域的高等教育;

(e)关于附件第74段,委员会同意对所列专业团体人士进行培训的建议。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报告期间询问了这种培训的情况,并通过了关于培训执法官员的第八条综合性建议和关于建立国家机制以便利《执行公约》的第17条一般性建议。

________________

a 在1995年3月17日第1098次会议通过的案文。

附件四

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和第四十七届会议印发的文件清单

CERD/C/210/Add.4

罗马尼亚用同一文件形式提交的第九、十和十一次定期报告

CERD/C/224/Add.1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以同一文件形式递交的第七、八、九和十次定期报告

CERD/C/225/Add.3

秘鲁以同一文件形式递交的第八/九、十和十一次定期报告

CERD/C/234/Add.1

斯里兰卡以同一文件形式递交的第三、四、五和六次定期报告

CERD/C/237/Add.1

意大利以同一文件形式递交的第八和九次定期报告

CERD/C/239/Add.3

新西兰以同一文件形式递交的第十和十一次定期报告

CERD/C/247/Add.1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根据委员会在其第四十二届会议的决定提交的报告

CERD/C/248/Add.1

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根据委员会在其第四十三届会议上作出的一项决定提供的新的资料

CERD/C/249/Add.1

克罗地亚根据委员会在其第四十三届会议作出的一项决定提交的新的资料

CERD/C/256/Add.1

危地马拉以同一文件形式提交的第二、三、四、五和六次定期报告

CERD/C/258/Add.1

萨尔瓦多以同一文件形式提交的第三、四、五、六、七和八次定期报告

CERD/C/259/Add.1

乍得以同一文件形式提交的第五、六、七、八和九次定期报告

CERD/C/260/Add.1

墨西哥以同一文件形式提交的第九和十次定期报告

CERD/C/263/Add.1

塞浦路斯以同一文件形式提交的第十一、十二和十三次定期报告

CERD/C/263/Add.3

尼日利亚第十三次定期报告

CERD/C/263/Add.4

白俄罗斯以同一文件形式提交的第十一、十二和第十三次定期报告

CERD/C/267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和说明

CERD/C/268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9条提交的报告

CERD/C/269

依照《公约》第15条审议有关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以及适用大会第1514(XV)号决议的所有其它领土的请愿书、报告及资料的副本:秘书长的说明

CERD/C/277/Add.1

尼加拉瓜以同一文件形式提交的第五、六、七、八和九次定期报告

CERD/C/279/Add.1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同一文件形式提交的第七、八、九、十、十一次定期报告

CERD/C/283

尼日利亚根据委员会在其第四十三届会议上作出的决定提供的新的资料

CERD/C/284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四十七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和说明

CERD/C/285

缔约国按照《公约》第9条提交的报告

CERD/C/286

墨西哥按照委员会在第四十六届会议上作出的一项决定提交的报告

CERD/C/287

尼日利亚提供的新的资料

CERD/C/SR.1070至1127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四十六和第四十七届会议的简要记录

附件五

委员会依照《公约》第15条在其第四十六届和

第四十七届会议上收到的文件

以下是《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文件清单。

非洲领土

文件

西撒哈拉

A/AC.109/1194

大西洋和加勒比领土,包括直布罗陀

福可兰群岛(马尔维纳斯)

A/AC.109/1198

直布罗陀

A/AC.109/1195

太平洋和印度洋领土

新喀里多尼亚

A/AC.109/1197

附件六

委员会第四十六届和第四十七届会议

审议的报告的国别报告员

委员会审议的报告

国别报告员

阿尔及利亚

Luis Valencia Rodriguez先生

按照委员会根据《公约》第9条第1段的请求提交的紧急报告

白俄罗斯

Ion Diaconu先生

第十一、十二和十三次定期报告

(CERD/C/263/Add.4)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根据委员会在其第四十二届会议上作出的一项决定提供的报告

(CERD/C/247/Add.1)

Shanti Sadiq Ali夫人

布隆迪

Shanti Sadiq Ali夫人

按照委员会根据《公约》第9段第1段的要求提交的紧急报告

乍得

Regis de Gouttes先生

第五、六、七、八和第九次定期报告

(CERD/C/295/Add.1)

克罗地亚

Mario Jorge Yutzis先生

根据委员会在其第四十三届会议作出的一项决定提供的新的资料

(CERD/ C/249/Add.1)

塞浦路斯

第十一、十二和第十三次定期报告

(CERD/C/263/Add.1)

Yuri A. Rechetov先生

萨尔瓦多

Rudiger Wolfrum先生

第三、四、五、六、七和八次定期报告(CERD/C/258/Add.1)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按照委员会根据《公约》第9条第1段的要求提交的紧急报告

Yuri A. Rechetov先生

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

按照委员会在其第四十三届会议上作出的一项决定提交的新的资料

(CERD/C/248/Add.1)

Luis Valencia Rodriguez先生

危地马拉

第二、三、四、五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CERD/C/265/Add.1)

Mario Jorge Yutzis先生

马达加斯加

根据第九次定期报告的审查

(CERD/C/149/Add.19)

Regis de Gouttes先生

墨西哥

第九和十次定期报告

(CERD/C/260/Add.1)

Rudiger Wolfrum先生

新西兰

第十和十一次定期报告

(CERD/C/239/Add.3)

Andrew R. Chigovera先生

尼加拉瓜

第五、六、七、八和第九次定期报告

(CERD/C/277/Add.1)

Theodoor van Boven先生

Eduardo Ferrero Costa先生

尼日利亚

第十三次定期报告

(CERD/C/263/Add.3)

Michael Parker Banton先生

按照委员会根据《公约》第9条第1段的要求提交的新的资料

(CERD/C/283)

巴布亚新几内亚

按照委员会根据《公约》第9条第1段的要求提交的紧急报告

Rudiger Wolfrum先生

秘鲁

第八、九、十和十一次定期报告

(CERD/C/225/Add.3)

Rudiger Wolfrum先生

罗马尼亚

第九、十和十一次定期报告

(CERD/C/210/Add.4)

Luis Valencia Rodriguez先生

塞拉利昂

根据以前的报告和1991年进行的审查(见A/46/18,第279-282段)

Michael Parker Banton先生

斯里兰卡

第三、四、五和六次定期报告

(CERD/C/234/Add.1)

Shanti Sadiq Ali夫人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根据第六和第七次定期报告进行审查

(CERD/C.131/Add.11)

Ivan Garvalov先生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第七、八、九和十次定期报告

(CERD/C/224/Add.1)

Andrew R. Chigovera先生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第七、八、九、十和十一次定期报告

(CERD/C/279/Add.1)

Ion Diaconu先生

附件七

1995年8月17日第1125次会议

通过的关于第3条的一般建议XIX(47)

1.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请各缔约国注意第3条的措辞,在该条中各缔约国承诺在其管辖的领土内防止、禁止和消除一切种族分离和种族隔离的做法。尽管种族隔离的措辞可能是专指南非,但所通过的该条禁止在所有国家的一切形式的种族隔离。

2.委员会认为消除一切这类性质的做法的义务包括有义务消除该国前政府或国外势力采取、允许或强加的这种做法的影响。

3.委员会注意到虽然在某些国家全面或部分种族隔离的情况也许是由于政府政策形成的,但部分种族隔离的情况也有可能是因为个人无意的行动造成的副产品。在许多城市,居住区受收入差别的影响,这种差别有时与种族、肤色、族裔、民族或种族血缘不同有关,因此一些居民可能受到污辱,某些个人会遭受某种形式的歧视,其中种族原因和其他原因混在一起。

4.因此,委员会认为种族隔离的情况出现也可能没有涉及公共当局的行动或直接参与。委员会请各缔约国监测所有可造成种族隔离的倾向,努力消除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消极影响,并在其今后的定期报告中描述这类行动。

附件八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第14条作出的决定

第四十六届会议

关于

第5/1994号来文* *

提交者:C.P.

指称受害者:撰文者及其子M.P.

有关缔约国:丹麦

来文日期:1994年1月13日(初次呈文)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8条所设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于1995年3月15日开会,

通过以下

关于是否可予受理的决定

1.来文的撰文者是C.P.,他是一名非洲裔的美国公民,住在丹麦罗斯基勒。他代表自己并代表他的儿子提出来文,声称他们是罗斯基勒市政和警察当局和丹麦司法系统的种族歧视的受害者。他并没有援引《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具体条款。

撰文者提出的事实

2.1撰文者是一名非洲裔美国人,他从1963年以来就一直居住在丹麦;他于1963年与一名丹麦公民结婚,其人后来离开他,他现在已经离婚。从1964年至1972年,他在罗斯基勒的一家化学公司工作;从1972年至某个不明的日期,他为柯达公司工作,在一家仓库当工会管事。1990年9月,他被选为罗斯基勒技术学校工会管事。他声称,从1990年10月起,学校学生开始对他展示种族主义的标志;学校当局据称并没有干预。P.先生声称,一些学生在教师的赞许在一块红砖上刻了一句污辱种族的脏话和漫画。所刻的脏话大致如下:“一个乌黑的人吊在绞刑架上,长着大大的红嘴唇”。在这下面刻着“黑鬼”两字。这块砖头和其他类似的砖头据称公开展览在撰文者的工作地区。学校当局又没有进行干预,让展览继续下去。

2.21990年11月19日,撰文者参加了学校工作人员理事会的一次会议;会上他展示了两块砖头,并要求学校支持反击或制止这种形式的种族主义。使他感到吃惊的是,学校校长批评他提出这一问题;未采取任何措施查出应对这一“展览”负责的学生。撰文者还指出,会后校长、教导主任和技术经理拒绝与他谈话。

2.31991年1月,撰文者获悉,他必须在十分钟内立刻离开他自在学校受聘以来一直工作的地方。他认为这是由于学校督学和其他人对他的敌对歧视态度所造成的。从1991年1月以来,撰文者被要求在学生下课期间在学校食堂完成某些任务。据称他在这里又一次遭到学生对他的种族主义言语和标语;当他要求校长离开此地时,校长拒绝。1991年5月,在撰文者称为“几个月的种族骚扰”之后,校长和技术经理将他开除。

2.4关于他儿子的事情,撰文者提出如下情况:1991年7月20日,撰文者当时年15岁的儿子M.在交通指挥灯前在自行车上被四个年龄17、18岁的青年人拦住,他们用啤酒瓶等物品将他痛打。M.几处受伤(鼻子、眼、面夹和下巴),自此以来不得不做了多次整容手术;最后一次整容手术是在1994年。据撰文者称,这四个人以前曾向他儿子讲过种族主义诽谤言语,1988年,他们企图在一个公园的湖上将他淹死。以前的这一事件已经报警,但据撰文者称,警察并没有进行调查,而是将他作为“男孩子开玩笑”草草了事。

2.5撰文者立刻向警方报告了1991年7月20日的事件。他指控说,警察非但不立刻调查这一事件,而是要求查看他的居住证和房租协议的副本;据他说,警察不愿意迅速彻底地调查这一事件,并指称这与他的肤色有关。警察将攻击他儿子的两个人稍作扣押进行审问;另一人又被押候了一个星期。

2.6撰文者声称,法院对欺负他儿子的人的诉讼程序有偏颇,在这一案中让被告“歪曲”证据。最后,一人被判60天徒刑,缓期执行,另外两人分别被判处每天罚款50和100丹麦克朗。据撰文者称,这一案子的结果与所提出的医疗证据和医生在法院的证词不符。P.先生指称对这一案子,“在司法上进行包庇”他指出一名被告的母亲在罗斯基勒地区法院工作。撰文者试图将这一案子从罗斯基勒地区法院的卷宗转到哥本哈根的另一个地点,但没有成功。在他的初次呈文中,撰文者并没有说明他是否对区法院宣布的对欺负他儿子的人的判决进行了上诉。

2.7关于他被罗斯基勒技术学校开除一事,撰文者指出,他提出一项控诉,指控“种族骚扰和非法开除”。1992年4月8日和9日,在他被开除11个月之后,法院听取了这项控诉;看来本来是要在1992年1月听取这一案件的。撰文者声称,校长和技术经理“同谋”歪曲并混淆所有证据。法官在一份长达29页的详细的判决中驳回了撰文者的控诉,并指出,P.先生不应得到金钱赔偿,但可以免除他的法院和律师费用。据撰文者称,法官拒绝批准提交高级法庭。因此,1992年6月10日,撰文者写信给检察官,检察官则建议他将此案提交民权部。民权部在1993年2月3日的来信中回答说,提出上诉的限期已经过期。作者怀疑,自从他告诉他的法律代表他想上诉之后,所有有关各方都“共同策划不让他对......丹麦政府提起一项种族主义案”。

2.8最后,撰文者提到,他告他的律师失职。从他呈文中获知,一组律师和法官(其中包括丹麦最高法院的一名法官)也驳回了这一控诉。

控诉

3.1作者指控他和他儿子遭到罗斯基勒警察和司法当局的种族歧视,并认为,司法系统和法律界联合起来掩盖并驳回他自己和他儿子的案件。他指出,在丹麦没有任何国内法保护非公民和非白人免遭种族骚扰和非法解雇。

3.2撰文者要求:(a) 作出裁决,给他机会再次听取他诉罗斯基勒技术学校的非法解雇案;(b) 委员会建议重新控告和再次起诉/审判欺负他儿子的人1991年7月20日的罪行;(c) 谴责对案件所涉的警方和司法当局的态度。

缔约国的资料和意见以及撰文者的评论

4.1缔约国在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提出的呈文中将控诉分为P.先生提出的非法开除案和告据认欺负他儿子的人的刑事诉讼程序。

4.2关于第一个问题,缔约国指出,1992年4月,罗斯基勒法院听取了撰文者于1991年11月19日提出的控诉,其中他要求为非法开除一事赔偿他100 000丹麦克朗,法院于1992年5月5日作出了判决。法院指出,撰文者根据《赔偿损失责任法》第26款提出的索赔要求所依据的一个论据是: 技术学校未对出现带有典型的种族主义企图的砖头一事采取任何措施;另一个论据是学校对撰文者要求与合作委员会讨论这一事项的请求无动于衷;再有一个论据是学校对撰文者的抱怨所作的反应是将他调到一个岗位,包括让他作食堂看守工作,学校后来在没有任何站得住脚的理由的情况下将他开除。

4.3缔约国注意到,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撰文者在P.先生首次看到砖头几个星期之后才向学校当局提出有关展示砖头的事项。法院认为,这一延误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调查是谁负责展示砖头的。根据这一点,法院认为,单是调查马虎这一事实本身不足以让学校付赔偿损失责任。

4.4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学校未能在受到要求处理P.先生的控诉是与合作委员会详细讨论这一事件,这是“非常不幸的”,但认为单是这一点并不造成赔偿损失的责任。法院还认为,在P.先生调到另一个岗位时,开除他从财政理由上讲是有道理的。法院认为,不可以指责学校试图通过将P.先生调到另一个岗位来而保住他的工作,因为法官认为,这一工作并不象作者声称的那样“显然有辱人格”。

4.5法院还认为,直到法院听证审问证人时才知道,校长手中确实也有一块砖头,并向他的一些助手展示过,但这一事实虽然看来非常不幸,但并不可以认为是一项应由学校负赔偿责任的非法行动。

4.6关于P.先生是否已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一事,缔约国提供资料如下:

根据《司法行政法》第368款,撰文者可以就罗斯基勒法庭的审判向丹麦高级法院东分部提出上诉。

根据第372(1)款,可以提出上诉的时间是作出判决之后的四个星期。第372(2)和第399(2)款对这一条的一些例外作了规定,允许甚至在这一期间届满之后提出上诉。

4.7撰文者在1992年5月25日给司法部的信中列举了导致罗斯基勒法院受理的诉讼程序和对此案的判决的情况。信中并没有说明判决是何时作出的,也没有关于法律行动的性质的详情。1992年6月9日,司法部通知撰文者,他无法干预,或改变法院下达的决定。司法部在此信中通知撰文者,他可以将判决书向高级法院东分部提出上诉,并通知他提出这一上诉的法定限期。

4.81992年6月10日,撰文者向司法部私法司请愿,要求允许可在上诉期间届满之后提出上诉(《司法行政法》第372(2)款)。私法司然后得到了关于这个案件的文件和撰文者的律师P.H.的一项声明。P.H.在1992年9月18日的信中说,他已予1992年5月6日将5月5日的判决书的副本寄给撰文者,并通知他,他认为没有上诉的理由。由于律师未收到P.先生的答复,他于5月19日再次写信给他,请他与他电话联系。据律师说,P.先生直到上诉限期到期之后才与他联系,并通知他他确实希望对判决书提出上诉。在这方面,撰文者告诉P.H.,他没有早一点作出行动,因为他一直在美国。律师然后向他解释了《司法行政法》第372款的运作方式。

4.9私法司在审查完了这一案件之后,于1993年2月3日致函丹麦高级法院东分部,拒绝准许对罗斯基勒法院的判决书提出上诉。在这一背景下,缔约国认为,必须宣布撰文者的控诉不可予受理,因为尚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未及时对1992年5月5日的判决书提出上诉的原因是撰文者自己的行动和(或)疏忽。

4.10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P.先生以1994年1月7日就同一事项再次与私法司取得联系。私法司将他的信理解为要求重新审议这一问题。私法司在1994年3月16日的信中维持1993年2月3日的决定。撰文者于1994年6月7日致函私法司,而不是丹麦最高法院,要求法律援助,以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以获许根据《司法行政法》第399款提出特别上诉。1994年8月9日,私法司通知他,关于这一问题的申诉首先必须由罗斯基勒县进行初审,因而将他的申诉书转给了罗斯基勒县。

4.11关于1991年7月20日涉及撰文者之子的事件,缔约国提到了罗斯基勒法院的听证记录,记录表明,法院对M.P.告罗斯基勒的三名青年居民事件作了彻底的审查,并对证据作了正确的评价。缔约国指出,在诉讼程序中,取得了有关M.P.受伤的医院证明。1991年11月25日,罗斯基勒警长对三名罪犯(M.M.H.、A.A.O.和J.V.B)提出指控。由于一名被告是受雇于罗斯基勒法院的一名办事员之子,因此,在哥本哈根市法院的一名替代法官的协助下,在罗斯基勒法院听取了这一案件。此外,还有两名非专业法官,因为此案所涉的罪行可以以剥夺自由处罚(《司法行政法》第686(2)款)。

4.121992年1月27日,罗斯基勒法院下达了关于此案的判决。罗斯基勒警长认为,对M.M.H.所施的惩罚(60天徒刑、缓期执行)太宽。因此,他建议西兰岛检察官向高级法院东分部对H.先生的判决提出上诉,以求对H.先生施加无条件徒刑。检察官遵循这一意见提出了上诉,有三名专业法官和三名非专业法官组成的高级法院东分部于1992年6月3日听取了这一案件。法院认为,鉴于H.先生对M.P.的攻击属暴力性质,应施加40天的无条件徒刑。

4.13关于P.先生代表他儿子提交委员会的指控,缔约国指出,这些指控不可予受理,其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它们不属于《公约》的范围,另一部分原因是它们显然根据不足。缔约国指出,来文并没有详细说明当局和法庭处理被控对M.P.施暴的三人的刑事案件的手法以何种性质违反《公约》。

4.14缔约国否认,法院因M.P.和种族和肤色而给三名罪犯的判决比其它因类似使用暴力而会得到的判决来得轻。缔约国指出,在罗斯基勒法院和高级法院东分部的诉讼程序中,根本没有注意到这一因素。据认为,恰恰相反,罗斯基勒法院和警察非常严肃地对待被告欺侮M.P.的三人案件:这从以下两点可以看出,一是对H.先生判刑,二是他在事件发生后、奉1990年7月21日罗斯基勒法院的命令被押候。

4.15缔约国还指出,检察当局认为,罗斯基勒法院对一名欺侮者的判决太宽,为此向高级法院东分部就此判决提出上诉,后者将判决从60天徒刑(缓期执行)增加到40天无条件徒刑。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无条件徒刑本来就是检察官最初所要求的。

4.16最后,关于M.P.所受的损害问题,缔约国指出,在罗斯基勒法院1992年1月27日的判决书中,判给他3 270丹麦克朗,H先生必须支付这笔款额。根据1992年6月3日高级法院东分部的决定,H.先生当时支付了这笔款项。这项判决所判的损害只涉及痛苦和受罪,而M.P.先生向民事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罪犯向他赔偿损失的责任列入判决之中。根据《司法行政法》第993(2)款的规定,赔偿损失的索赔要求可以提交(民事)法院作出裁决。缔约国不管撰文者之子事实上是否已就此提出(民事)诉讼程序。

5.1撰文者在1995年1月25日的评论中不同意缔约国的大多数论点,并重申他和他儿子均被剥夺了公民权利。他再次提到,对欺侮他儿子的三人的审判是一场“闹剧”,并指控派遣代表他儿子的律师从来没有告诉他儿子可能会发生什么情况、怎样为听询作好准备。P.先生指控说,法官有所偏向,让被告一个个提出他们对这一事件的说法,而法院不加干涉。他认为,判决书中的若干段落“纯粹误导”,并指控让专业法官向他儿子提出“主观性的问题”,并利用他的回答来反击他。他还声称,法院认为,根据法院所听取的证词,不能说究竟是谁开始打架的,法院“保护(了)白人的种族主义态度”,并用“伪装的借口来说明被告无罪”。

5.2撰文者还提到他认为审判不公的地方:仍难以确定究竟什么地方审判不公,但看来撰文者对法官审问他儿子并让被告的证词成立这一点特别有意见。撰文者对检察当局决定不对两名被告的判决提出上诉持强烈反对意见。撰文者将法院的态度总结如下:“我要问,一个法官怎能在不听取所有证词、甚至更糟糕的是只听取罪犯的解释的情况下作出公正的裁决,除非他想从宽判刑。他确实这样做了。安全违反职业道德”。

5.3关于从罗斯基勒技术学校开除这一据称种族主义的非法行为的诉讼程序,撰文者重申他对前后事件的说法,并指出,他“用尽了一切已知的办法受到听询并就(他的)案件提出上诉”。他指出,学校没有理由出于财政原因将他开除,因为学校最近扩大设施,可以雇用一个工会管事。他声称,技术学校校长在法院面前作了伪证。

5.4撰文者强调指出,他对罗斯基勒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受到耽误的原因不应归咎于他。他指出,他委托他的律师处理上述问题;与缔约国和他的前任代表的说法恰恰相反,他声称,他确实与律师取得过联系,确认他要“不惜一切代价”提出上诉,即便他的律师告诫他,上诉成功的可能性其微。他责备他的律师在对罗斯基勒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的限期即将到来之时--即在1992年6月的头几天--行为模棱两可。而且撰文者再次即使不那么直接地指控他的代表失职,并怀疑律师与法官串通不将此案的审判地点转到哥本哈根高级法院。

5.5最后,撰文者声称,缔约国的呈文充满了“荒谬的前后矛盾”,并把其中大多数意见称为“误导”、“不正确”、“不真实”或“纯粹误导”。显然,他辩驳法院对两个案子--他诉技术学校案和诉欺负他儿子的人的刑事案--的证据所作的评价,并深信这两个案件被驳回是因为所有有关人员对他本人和他儿子的种族主义态度造成的。他指控说,“在今天的丹麦没有针对种族主义的积极补救行动”。

提交委员会的问题和诉讼程序

6.1在审议来文中所载的任何索赔要求时,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必须按照其议事规则第91条的规定,确定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是否可以受理。

6.2委员会注意到各方对于P.先生指称罗斯基勒技术学校非法解雇一案是否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所发表的各种论点。委员会指出,罗斯基勒法院于1991年11月19日听取了这项指控,并于1992年5月5日发布了详细的判决;撰文者的律师于1992年5月6日将该判决通知撰文者。撰文者声称,他确实及时向律师表示他要对这项审判提出上诉,他责备律师玩忽职守,未在规定的时限范围内提出上诉。委员会注意到,根据他所收到的卷宗,撰文者的律师是私人聘用的。在这种情况下,这名律师不采取行动或玩忽职守不能归咎于缔约国。虽然缔约国的司法当局及时向撰文者提供了有关怎样提出上诉的资料,但是,鉴于撰文者声称受种族骚扰之害,当局是否真正用尽一切手段来确保撰文者能够切实享受《公约》第6条所规定的权利还是值得疑问的。然而,由于撰文者未提供一看就明白的证据表明司法当局受种族歧视考虑的影响,而寻求国内补救办法是撰文者自己的责任,因此,委员会认为,《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4条第7款(a)项的要求没有达到。

6.3关于撰文者有关对欺负他儿子的人的刑事诉讼案件部分,委员会注意到警察在撰文者1991年7月20日报告这一事件之后,便将这些欺负者拘留起来,罗斯基勒警长随后要求对他们进行刑事起诉。委员会还注意到,已适当注意到其中一名被告是一名法院办事员之子这一事实,因为当局任命了外地的一名替代法官来审理这一案子。而且,必须指出,在对此案作出判决之后,罗斯基勒警长建议,对其中一名罪犯的判决提出上诉,以求对H.先生加刑;西兰岛检察官听从了这一要求,高级法院东分部对H.先生施加了无条件有期徒刑。委员会在对撰文者之子的案件的现有文件作了仔细审查之后,认为这些文件并不能证实撰文者的声称,即警察调查或罗斯基勒法院的司法程序或高级法院东分部受种族歧视考虑的影响。委员会认为,对于这部分来文,无法确立违反《公约》的明显案例,因此同样不可予受理。

6.4因此,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决定:

(a)该来文不可予受理;

(b)应将这项决定转达给缔约国和撰文者。

[以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原件为英文本。]

96-01079 (c) 230198 170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