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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一.权限和活动……………………………………..1-361
A.《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以及第一和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1-61
B.委员会的届会………………71
C.选举主席团成员8-92
D.特别报告员……………………….10-112
E.工作组和国别报告组12-162
F.有关的联合国人权活动17-193
G.根据《公约》第四条实行的克减20-274
H.根据《公约》第四十条第4款提出的一般性意见………………….285
I.人力资源和正式文件的翻译29-305
J.委员会工作的公开发表31-325
K.有关委员会工作的出版物33-347
L.委员会今后的会议357
M.通过报告367
二.《公约》第四十条规定的委员会的工作方法和与其他联合国机构的合作………………….37-478
A.程序方面的最新动态和决定38-408
B.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41-448
C.与其他人权条约和条约机构的联系45-469
D.与其他联合国机构的合作4710
三.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报告的情况48-6311
A.2009年8月至2010年7月提交秘书长的报告………………….4911
B.逾期未交的报告和缔约国未遵守第四十条义务的情况………………….50-6311
四.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64-7717
瑞士………………..6517
摩尔多瓦共和国……………….6621
克罗地亚………………6727
俄罗斯联邦………………6832
厄瓜多尔………………..6941
墨西哥………………..7044
阿根廷………………..7150
乌兹别克斯坦7255
新西兰……………7362
爱沙尼亚7466
以色列……7569
哥伦比亚7677
喀麦隆…….7783
五.审议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78-20190
A.工作进展情况81-8790
B.《任择议定书》下委员会办案量的增加……………………8891
C.审议《任择议定书》下提交来文的方法89-9192
D.个人意见92-9392
E.委员会审议的问题94-17793
F.委员会在《意见》中要求采取的补救措施178-201113
六.对《任择议定书》下个人来文的后续行动202117
七.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203-207151
附件
一.截至2010年7月31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以及依照《公约》第四十一条发表声明的国家177
A.《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177
B.《任择议定书》缔约国183
C.旨在废除死刑的《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187
D.根据《公约》第四十一条发表声明的国家189
二.2009-2010年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团成员……192
A.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192
B.主席团成员193
三.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十条提交报告和补充资料的情况(截至2010年7月31日)194
四.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审议的报告和情况及尚待审议的报告201
A.初次报告201
B.第二次定期报告201
C.第三次定期报告202
D.第四次定期报告203
E.第五次定期报告203
F.第六次定期报告204
第二卷
五.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提出的《意见》
A.第1206/2003 号来文, R.M.和 S.I.诉乌兹别克斯坦(第九十八届会议2010年3月10日通过意见)
B.第1225/2003号来文,Eshonov诉乌兹别克斯坦(第九十九届会议 2010年7月22日通过意见)
C.第1232/2003 号来文,Pustovalov诉俄罗斯联邦(第九十八届会议2010年3月23日通过意见)
D.第1246/2004号来文,Gonzalez Muñoz诉圭亚那(第九十八届会议2010年3月25日通过意见)
附录
E.第1284/2004号来文,Kodirov诉乌兹别克斯坦(第九十七届会议2009年10月20日通过意见)
附录
F.第1312/2004号来文,Latifulin诉吉尔吉斯斯坦(第九十八届会议2010年3月10日通过意见)
G.第1338/2005号来文,Kaldarov诉吉尔吉斯斯坦(第九十八届会议2010年3月18日通过意见)
H.第1363/2005号来文,Gayoso Martínez诉西班牙(第九十七届会议2009年10月19日通过意见)
附录
I.第1369/2005 号来文,Kulov诉吉尔吉斯斯坦(第九十九届会议2010年7月26日通过意见)
J.第1377/2005号来文,Katsora诉白俄罗斯(第九十九届会议2010年7月19日通过意见)
K.第1392/2005 号来文,Lukyanchik诉白俄罗斯(第九十七届会议2009年10月21日通过意见)
附录
L.第1398/2005号来文,Possemiers诉西班牙(第九十七届会议2009年10月20日通过意见)
M.第1401/2005号来文,Kirpo诉塔吉克斯坦(第九十七届会议2009年10月27日通过意见)
附录
N.第1425/2005号来文,Marz诉俄罗斯联邦(第九十七届会议2009年10月21日通过意见)
O.第1442/2005号来文,Kwok诉澳大利亚(第九十七届会议2009年10月23日通过意见)
P.第1465/2006号来文,Kaba诉加拿大(第九十八届会议2010年3月25日通过意见)
附录
Q.第1467/2006号来文,Dumont诉加拿大(第九十八届会议2010年3月15日通过意见)
附录
R.第1491/2006号来文,Blücher von Wahlstatt诉捷克共和国(第九十九届会议2010年7月2日通过意见)
S.第1502/2006,号来文Marinich诉白俄罗斯(第九十九届会议2010年7月16日通过意见)
T.第1519/2006号来文,Khostikoev诉塔吉克斯坦(第九十七届会议2009年10月22日通过意见)
U.第1520/2006 号来文,Mwamba诉赞比亚(第九十八届会议2010年3月10日通过意见)
V.第1544/2007号来文,Hamida诉加拿大(第九十八届会议2010年3月18日通过意见)
W.第1552/2007号来文,Lyashkevich诉乌兹别克斯坦(第九十八届会议2010年3月23日通过意见)
X.第1554/2007号来文,El-Hichou诉丹麦(第九十九届会议2010年7月22日通过意见)
Y.第1559/2007号来文,Hernandez诉菲律宾(第九十九届会议2010年7月26日通过意见)
Z.第1565/2007号来文,Gonçalves等诉葡萄牙(第九十八届会议2010年3月18日通过意见)
AA.第1577/2007号来文,Usaev诉俄罗斯联邦(第九十九届会议2010年7月16日通过意见)
BB.第1588/2007号来文,Benaziza诉阿尔及利亚(第九十九届会议2010年7月26日通过意见)
附录
CC.第1589/2007号来文,Gapirjanov诉乌兹别克斯坦(第九十八届会议2010年3月18日通过意见)
DD.第1593-1603/2007号来文,Jung 等诉大韩民国(第九十八届会议2010年3月23日通过意见)
EE.第1615/2007号来文,Zavrel诉捷克共和国(第九十九届会议2010年7月27日通过意见)
附录
FF.第1619/2007号来文,Pestaño诉菲律宾(第九十八届会议2010年3月23日通过意见)
GG.第1623/2007号来文,Guerra de la Espriella诉哥伦比亚(第九十八届会议2010年3月18日通过意见)
HH.第1629/2007号来文,Fardon诉澳大利亚(第九十八届会议2010年3月18日通过意见)
附录
II.第1635/2007号来文,Tillman诉澳大利亚(第九十八届会议2010年3月18日通过意见)
附录
JJ.第1640/2007号来文,El Abani诉利比亚(第九十九届会议2010年7月26日通过意见)
附录
KK.第1742/2007号来文,Gschwind诉捷克共和国(第九十九届会议2010年7月27日通过意见)
LL.第1797/2008号来文,Mennen诉荷兰(第九十九届会议2010年7月27日通过意见)
附录
MM.第1799/2008号来文,Georgopoulos 等诉希腊(第九十九届会议2010年7月29日通过意见)
附录
NN.第1870/2009号来文,Sobhraj诉Nepal(第九十九届会议2010年7月27日通过意见)
六.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宣布来文不予受理的决定
A.第1079/2001 号来文,A.et al.诉乌兹别克斯坦(第九十八届会议2010年3月19日通过意见)
B.第1174/2003号来文,Minboev诉塔吉克斯坦(第九十八届会议2010年3月19日通过意见)
C.第1240/2004号来文,R.A. 诉 塔吉克斯坦(第九十七届会议2009年10月23日通过意见)
D.第1343/2005 号来文,Dimkovich诉俄罗斯联邦(第九十九届会议2010年7月26日通过意见)
E.第1471/2006号来文,Rodríguez Domínguez et al.诉西班牙(第九十七届会议2009年10月27日通过意见)
F.第1522/2006号来文, N.T.诉吉尔吉斯斯坦(第九十八届会议2010年3月19日通过意见)
G.第1523/2006号来文,Tiyagarajah诉斯里兰卡(第九十九届会议2010年3月19日通过意见)
H.第1537/2006号来文,Gerashchenko诉白俄罗斯(第九十七届会议2009年10月23日通过意见)
I.第1541/2007号来文,Gaviria Lucas诉哥伦比亚(第九十七届会议2009年10月27日通过意见)
J.第1555/2007号来文,Suils Ramonet诉西班牙(第九十七届会议2009年10月27日通过意见)
K.第1572/2007号来文,Mathioudakis诉希腊(第九十八届会议2010年3月19日通过意见)
L.第1573/2007号来文,Šroub诉捷克共和国(第九十七届会议2009年10月27日通过意见)
M.第 1609/2007号来文,Chen诉荷兰(第九十九届会议2010年7月26日通过意见)
N.第 1616/2007号来文, Manzano等诉哥伦比亚(第九十八届会议2010年3月1日通过意见)
O.第1618/2007号来文,Brychta诉捷克共和国(第九十七届会议2009年10月27日通过意见)
P.第1624/2007号来文,Seto Martínez诉西班牙(第九十八届会议2010年3月19日通过意见)
Q.第1747/2008 号来文,Bibaud诉加拿大(第九十八届会议2010年3月19日通过意见)
R.第 1754/2008 号来文,Loth诉德国(第九十八届会议2010年3月23日通过意见)
附录
S.第1778/2008 号来文,Novotny 诉捷克共和国(第九十八届会议2010年3月19日通过意见)
T.第1793/2008 号来文,Marin诉法国(第九十九届会议2010年7月27日通过意见)
附录
U.第1794/2008号来文,Barrionuevo Álvarez和BernabéPérez诉西班牙(第九十八届会议2010年3月19日通过意见)
V.第1868/2009号来文,Andersen诉丹麦(第九十九届会议2010年7月26日通过意见)
W.第1869/2009号来文,Sanjuán诉西班牙(第九十九届会议2010年7月26日通过意见)
X.第1872/2009号来文,D.J.D.G.等诉加拿大(第九十九届会议2010年7月26日通过意见)
七.在《任择议定书》下开展的后续活动
一.权限和活动
A.《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第一项和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1.截至人权事务委员会第九十九届会议结束,《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共有165个缔约国;《公约任择议定书》有113个缔约国。两项文书均自1976年3月23日起生效。
2.自上一次报告以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巴基斯坦批准了《公约》,巴西成为《任择议定书》缔约国。
3.截至2010年7月31日,48个国家发表了《公约》第四十一条第1款所述的声明。在这方面,委员会呼吁各缔约国发表《公约》第四十一条所述的声明,并考虑利用这一机制,更有效地落实《公约》的各项条款。
4.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于1991年7月11日生效。截至2010年7月31日,议定书有72个缔约国,自委员会上一次报告以来增加了1个(巴西)。
5.本报告附件一载有公约及两项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名单,包括已根据《公约》第四十一条第1款发表声明的国家。
6.一些缔约国对《公约》或《任择议定书》作出的保留或发表的其他声明,载于交存秘书长的通知书中。委员会再次敦请缔约国考虑撤消他们的保留。
B.委员会的届会
7.自通过上次年度报告以来,人权事务委员会共举行了三届会议。第九十七届会议于2009年10月12日至30日举行,第九十八届会议于2010年3月8日至26日举行,第九十九届会议于2010年7月12日至30日举行。第九十七和第九十九届会议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第九十八届会议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
C.选举主席团成员
8. 2009年3月16日,委员会依照《公约》第三十九条第1款选出以下主席团成员,任期两年:
主席:岩泽雄司先生
副主席:赞克·扎内莱·马约迪纳女士
奈杰尔·罗德利爵士
何塞·路易斯·佩雷斯·桑切斯-塞罗先生
报告员:尤利亚·安托阿尼拉·莫托科女士
9.在第九十七、九十八和第九十九届会议期间,委员会举行了9次主席团会议(每届三次)。根据第七十一届会议作出的决定,主席团所作的决定均收入会议正式记录,作为统一保留所有决定的纪录。
D.特别报告员
10.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共登记了72份来文,并将这些来文转发有关缔约国;另外,还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发出了16项要求采取临时保护措施的决定。
11.《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露丝·韦奇伍德女士和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阿卜杜勒法塔赫·奥马尔先生在本报告所述期间也继续履行他们的职责。第九十七届、九十八届和九十九届会议期间,奥马尔先生和韦奇伍德女士向委员会提交了临时报告。关于《意见》后续行动的报告,载于附件六(第二卷)。有关《任择议定书》下对《意见》采取后续行动和对结论性意见采取后续行动的具体情况,分别见附件七(第二卷)和第七章。
E.工作组和国别报告小组
12.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2条和第95条,委员会设立了一个工作组,工作组在委员会的三届会议之前都举行了会议。工作组负责就《任择议定书》下收到的来文提出建议。负责为委员会待审议的初次报告或定期报告编写问题单的原第40条工作组,自第七十五届会议(2002年7月)以来,已被国别报告小组所取代。在第九十七届、第九十八届和九十九届会议期间,国别报告小组开会审议并通过了下列国家报告的问题单:喀麦隆、哥伦比亚、萨尔瓦多、爱沙尼亚、以色列、约旦、匈牙利、塞尔维亚、波兰、比利时、埃塞俄比亚、蒙古、哈萨克斯坦、斯洛伐克和多哥。委员会还通过了关于两个不提交报告国家情况的问题单:塞舌尔(第九十八届会议)和多米尼克(第九十九届会议)。
13.委员会越来越多地得益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提供的资料。一些联合国机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和专门机构(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事先就委员会准备审议的一些国家的报告提供了有关资料。为此,国别报告小组还审议了一些国际和国家非政府人权组织代表提交的材料。委员会对上述机构和组织所表现的兴趣和参与表示欢迎,并感谢他们提供资料。
14.第九十七届会议的来文工作组由下列委员组成:海伦·凯勒女士、马约迪纳女士、莫托科女士、迈克尔·奥弗莱厄蒂先生、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先生、费边·奥马尔·萨尔维奥利先生和克里斯特·特林先生。萨尔维奥利先生被指定为主席兼报告员。工作组于2009年10月5日至9日举行了会议。
15.第九十八届会议的来文工作组由下列委员组成:奥马尔先生、岩泽雄司先生、凯勒女士、莫托科女士、奥弗莱厄蒂先生、里瓦斯·波萨达先生、奈杰尔·罗德利爵士、萨尔维奥利先生、特林先生和韦奇伍德女士,克里斯特·特林先生被指定为主席兼报告员。工作组于2010年3月1日至5日举行了会议。
16.第九十九届会议的来文工作组由下列委员组成:普拉富拉钱德拉·纳特瓦尔拉尔·巴格瓦蒂先生、埃尔哈伊巴先生、岩泽雄司先生、莫托科女士、奥弗莱厄蒂先生、里瓦斯·波萨达先生和萨尔维奥利先生。奥弗莱厄蒂先生被指定为主席兼报告员。工作组于2010年7月5日至9日举行了会议。
F.有关的联合国人权活动
17.委员会在每届会议上都听取联合国处理人权问题各机构活动情况的介绍。会上还讨论了大会和人权理事会的有关动态。
18.委员会第九十届会议决定,请沙内女士就委员会与人权理事会的关系提出建议,供第九十三届会议讨论。同时委员会还请韦奇伍德女士就加强与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的合作提出建议,特别是能够更清晰地了解委员会对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贡献。委员会第九十二届会议请沙内女士和韦奇伍德女士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的一届会议。委员会第九十四届会议在沙内女士和韦奇伍德女士报告的基础上,在全体会议上讨论了这些问题(见CCPR/C/SR.2588)。
19.根据第四次委员会间会议和第十七次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会议的一项建议,设立了一个委员会间工作组,研究秘书处关于条约机构处理对国际人权条约保留做法的报告。该工作组于2006年6月8日和9日及2006年12月14日和15日召开会议,由奈杰尔·罗德利爵士主持并代表委员会参加。这两次会议的报告(HRI/MC/2006/5和Rev.1及HRI/MC/2007/5)已交送2007年6月18日至20日举行的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和2007年6月21日至22日举行的第十九次条约机构主持人会议。2007年5月15日和16日,奈杰尔·罗德利爵士还代表委员会出席了根据国际人权条约设立的各机构与国际法委员会举行的会议,会议讨论了保留问题。奈杰尔·罗德利爵士向委员会第八十九届和第九十届会议报告了该工作组的工作成果及与国际法委员会讨论的结果。委员会继续密切关注这一问题,并在分别于2010年3月和7月举行的委员会第九十八和第九十九届会议上讨论了国际法委员会有关对条约的保留问题的工作。在第九十九届会议上,委员会主席致函国际法委员会,转达了人权事务委员会对国际法委员会2009年通过的关于对条约的保留的准则,包括准则3.2.2,以及国际法委员会特别报告员Alain Pellet先生第15次报告(A/CN.4/624/Add.1)中的准则草案4.5.3,这些准则对条约机构十分重要,特别是人权事务委员会。
G.根据《公约》第四条实行的克减
20.《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在国家紧急状态下,缔约国可采取措施克减《公约》规定的某些义务。根据第2款,不得克减第六、第七、第八条第1和第2款、第十一、第十五、第十六和第十八条下的义务。根据第3款,任何克减应立即通过秘书长通知其他缔约国。克减终止时也需通知其他缔约国。所有这类通知,均可在联合国法律事务厅的网站查阅。
21.秘鲁政府于2009年11月23日,又于2010年1月6日、4月9日、5月6日和21日,通过秘书长通知其他缔约国,该国在一些省和部分地区延长或宣布实行紧急状态。在这些通知中,秘鲁政府表明,在紧急状态期间将停止适用《公约》第九、第十二、第十七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22.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危地马拉政府于2010年2月8日和3月30日通过秘书长通知其他缔约国,该国在一些地区延长或宣布实行紧急状态。在这些通知中,危地马拉政府表示,在紧急状态期间将停止适用《公约》第九、第十二、第十七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23.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巴拉圭政府于2010年4月27日通过秘书长通知其他缔约国,该国在一些地区宣布实行紧急状态。
24.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智利政府于2010年3月23日通过秘书长通知其他缔约国,该国在受地震影响的一些地区宣布实行紧急状态。
25.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泰国政府于2010年4月14日通过秘书长通知其他缔约国,该国在一些地区宣布实行紧急状态。在通知中,泰国政府表明,在紧急状态期间将停止适用《公约》第十二、第十七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26.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牙买加政府于2010年6月1日通过秘书长通知其他缔约国,该国在岛内宣布实行紧急状态。在通知中,牙买加政府表示,在紧急状态期间将停止适用《公约》第十二、第十七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利。牙买加政府在2010年6月30日通知其他缔约国,紧急状态从2010年6月23日起延长28天。
27.2010年6月23日,斯里兰卡政府通过秘书长通知其他缔约国,在撤销2005年8月宣布的一些紧急状态规定后,结束对《公约》第九条第2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3款、第十七条第1款、第十九条第2款、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1款实行的克减。
H.根据《公约》第四十条第4款提出的一般性意见
28.委员会第九十四届会议决定,修订关于《公约》第十九条的第10 号一般性意见(1983)(言论自由)。委员会第九十七届会议开始一读审议报告员奥弗莱厄蒂先生提交的文件草案。委员会第九十八届和第九十九届会议继续一读审议该文件草案。
I.人力资源和正式文件的翻译
29.委员会重申,对人力资源短缺感到关切,再次强调必须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为在日内瓦和纽约举行的届会提供服务,在国家一级促进对委员会建议的了解、认识和执行。此外,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关于秘书处工作人员流动的一般规定,可能妨碍委员会的工作,尤其是在请愿科工作的人,他们需要在本职岗位上工作较长的时间,才能充分了解有关委员会的判例的实践和知识。
30.委员会还重申,对不能以委员会的三种工作语文提供它的正式文件表深表关注。在2010年3月举行的委员会第九十八届会议上,委员会与负责大会事务和会议管理的助理秘书长弗朗兹·鲍曼先生和方案规划和预算司二处处长Linda Wong女士举行了公开全体会议,讨论委员会可从哪些方面协助解决委员会正式文件三种工作语文处理和翻译方面的困难,特别是缔约国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
J.委员会工作的宣传
31.委员会第九十届会议讨论了是否需要制定一项媒体战略的问题。委员会第九十一届、九十二届和第九十三届会议在伊万·希勒先生编写的工作文件基础上继续讨论这个问题。委员会第九十四届会议通过并公布了这份工作文件(见CCPR/C/94/3),其中包括以下主要建议:
联合国网站的人权部分,特别是与之链接的人权高专办网站,应当经常检查、更新,改进版面、内容和议题,便于使用。人权高专办的网站也应包含其他有关网站的推介和链接。
在与非政府组织举行的年度会议上,委员会应借助非政府组织的帮助,确保非政府组织合作,制定宣传《公约》和委员会的战略。国际性非政府组织也能够帮助发现可在基层开展工作的适当的国家非政府组织。各国的非政府组织,经联合国实地办事处确认后,应鼓励他们通过在人权高专办登记,与委员会保持联系。人权高专办应进一步制定计划,协助各国的非政府组织在本国开展适合于当地条件的教育方案。人权高专办应直接向各国议会和大学散发有关委员会工作的资料。
在日内瓦举行的届会上审议的部分缔约国报告,在预期公众对所审议报告的兴趣有可能超过威尔逊宫容纳数量的情况下,应在万国宫举行,以便能够让更多的公众参加,也便于媒体到场;
委员会的公开会议应允许进行网播、播客、信息流。人权高专办的新闻官应对执行这项建议的可行性和后勤问题提出报告。委员会公开会议的录音带,如果有人索取,应予提供,收取合理的成本费。应请新闻部推动对公开会议作录像报道;
应鼓励媒体对委员会的公开会议进行广播或影象报道,但须遵守会议礼仪和行为方面可能适用的一切准则,且不能妨碍委员会的工作;
应鼓励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公开评论委员会的工作,但须说明他们的讲话不代表委员会整体,且保密事项除外;
应鼓励委员个人,特别是国别报告员和国别报告小组成员,在委员会届会期间或在届会结束时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讲话。对他们特别了解情况的案件,还应允许他们参加委员会的后续活动;
传统的最后新闻发布会应当保留,除非某届会议的具体情况显然无法吸引足够的听众。举行新闻发布会不应迟于届会结束的前一天。参加最后新闻发布会不应限于主席团成员。最后新闻发布会或任何涉及某个国家的特别新闻发布会,报纸和其他媒体应在之前至少24小时得到委员会对该届会议所审议国家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在届会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应由秘书处编写一份内容提要,帮助媒体了解情况;
届会期间的新闻发布会安排,应与媒体股和公共事务处协商进行,突出委员会该届会议议程上重点关注的项目。届会一开始应安排与新闻界的非正式午餐会或酒会,以便新闻界人士与委员会委员之间相互认识。另外,还应在届会之前安排一次正式的媒体情况介绍会;
委员会届会议期间,如认为需要,应适机发表新闻稿。每次散发新闻稿,都需经主席批准,在主席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可征求主席团的意见。人权高专办的网站应开辟专栏,刊登有关委员会工作的新闻稿。
32.在第九十六届会议上,委员会请秘书处确保方便公众旁听,尤其是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届会期间的公开会议。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方面至今毫无进展。
K.与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出版物
3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人权事务委员会在《任择议定书》下所作决定选集的第五、第六、第七、第八和第九卷已经出版,从而将委员会的裁判录更新至2007年10月的届会。这些出版物将使一般公众,特别是法律专业人士更容易查阅委员会的裁判录。不过,这几卷决定选集仍必须以联合国所有正式语文出版。
34.委员会满意地获悉,一些机构的数据库发表了委员会在《任择议定书》下所作的决定。委员会赞赏一些大学和其他高等院校对其工作越来越感兴趣。它还重申早先的建议,人权高专办网站(http://tb.ohchr.org/default.aspx)的条约机构数据库应配置足够的检索功能。
L.委员会今后的会议
35.委员会第九十六届会议确定2010年会议的安排如下:2010年10月11日至29日举行第一百届会议。委员会第九十九届会议确定2011年会议的安排如下:2011年3月14日至4月1日举行第一百零一届会议;2011年7月11日至29日举行第一百零二届会议。
M.通过报告
36.委员会2010年7月29日举行的第2741次会议,审议了委员会第三十四次年度报告草稿,涵盖了2009和2010年举行的第九十七、第九十八和第九十九届会议的活动。经讨论修订的报告获得一致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85年2月8日第1985/105号决定,授权秘书长将委员会的年度报告直接提交大会。
二.《公约》第四十条规定的委员会的工作方法和与其他联合国机构的合作
37.本章总结说明了委员会最近几年对《公约》第四十条规定的工作方法所作的修改,以及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报告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最新决定。
A.程序方面的最新动态和决定
1.经修订的报告准则
38.委员会第九十届会议决定,修订委员会的报告准则,请奥弗莱厄蒂先生审查现有准则并编写一份工作文件,应特别指出执行统一准则可能出现的困难。委员会第九十二届和第九十三届会议开始在奥弗莱厄蒂先生文件的基础上进行讨论,并决定着手拟订新的准则。委员会在第九十五届会议上指定凯勒女士为拟订新准则的报告员。
39. 2009年10月委员会第九十七届会议开始讨论修订的报告准则草稿,第九十八届会议继续这一讨论。委员会第九十九届会议通过了修订的报告准则。
2.根据提交报告前的问题单提出有重点的报告
40. 2009年10月,委员会还决定通过一项报告程序,根据该程序,将发给缔约国一个问题单(所谓报告前问题单,(问题单)),之后将审议缔约国的书面答复而不是定期报告(即在答复问题单的基础上编写的有重点的报告)。根据新的程序,缔约国的答复将作为《公约》第四十条所指的报告。委员会指定凯勒女士为报告员,负责新程序的运作方式。凯勒女士向第九十八和第九十九届会议提交了两份文件。在对这两份文件进行讨论之后,委员会第九十九届会议就新认择程序的执行方式作出了决定(详见CCPR/C/99/4)。
B.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1.自1992年3月第四十四届会议以来,委员会开始通过结论性意见。委员会把这些结论性意见作为出发点,编写问题单,用于审议此后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在有些情况下,根据修订的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委员会从有关缔约国收到对其结论性意见的评论以及对委员会所提问题的答复,这些评论和答复均作为文件分发。
42.委员会第七十四届会议通过了几项决定,提出了落实结论性意见的方法。委员会第七十五届会议,任命马克斯韦尔·约尔登先生为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在第八十三届会议上,里瓦斯·波萨达先生接替约尔登先生。在第九十届会议上,奈杰尔·罗德利爵士被任命为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在第九十六届会议上,奥马尔先生接替奈杰尔·罗德利爵士。
43.在第九十四届会议上,委员会请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奈杰尔·罗德利爵士就如何加强落实程序向委员会提出建议。在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提交的文件(CCPR/C/95/5)基础上,委员会第九十五届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加强落实程序的几项建议。
44.在报告所涉期间,收到了16个缔约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智利、哥斯达黎加、捷克共和国、丹麦、格鲁吉亚、日本、摩纳哥、西班牙、苏丹、瑞典、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突尼斯、乌克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赞比亚),和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科索沃特派团)的有关评论。这些资料已经公布,可在人权高专办的网站查阅(http://www2. ohchr.org/english/bodies/hrc/followup-procedure.htm)。本报告第七章概述了落实结论性意见的活动和缔约国的答复。
C.与其他人权条约和条约机构的联系
45.委员会认为,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年度会议是一个论坛,可以就各种程序和后勤问题交流想法和信息,简化工作方法,改进条约机构之间的合作,强调必须取得充分的秘书处服务,使所有条约机构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委员会在关于设立单一人权条约机构的设想的意见中建议,应该有一个由各条约机构代表组成的单一协调机构,取代条约机构主持人会议和委员会间会议,由该机构负责有效地监督所有与协调工作方法有关的问题。
46.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7月1日和2日在布鲁塞尔举行,岩泽雄司先生出席了会议。第十次和第十一次委员会间会议分别于2009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和2010年6月28日至29日在日内瓦举行。每个人权条约机构均派代表出席了会议。奥马尔先生和奈杰尔·罗德雷爵士代表委员会出席了第十次委员会间会议,岩泽雄司先生和凯勒女士代表委员会出席了第十一次会议。
D.与其他联合国机构的合作
47.在第九十七届会议上,桑切斯-塞罗先生接替穆罕默德·阿亚特先生担任报告员,负责与防止灭绝种族和大规模罪行问题秘书长特别顾问办公室的联络。
三.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48.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1款,每个缔约国承诺尊重和保证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人享有《公约》所承认的权利。关于此项规定,《公约》第四十条第1款要求各缔约国就所采取的措施和享受各项权利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以及就任何可能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提交报告。缔约国承诺在《公约》对该国生效之后一年内提交报告,以后则在每当委员会要求时提交报告。按照委员会第六十六届会议通过并在第七十届会议上修订的委员会现行准则(CCPR/C/GUI/66/Rev.2),由一个较灵活的制度取代委员会于1981年7月在第十三届会议上确定的五年报告周期(CCPR/C/19/Rev.1)。根据新办法,缔约国提交下一份定期报告的日期,根据《公约》第四十条及报告准则和委员会的工作方法,在委员会对前一份报告作出结论性意见之后,视具体情况决定。
A.2009年8月至2010年7月提交秘书长的报告
49.在本报告所涉期间,下列缔约国向秘书长提交了12份报告:科威特 (第二次定期报告)、危地马拉 (第三次定期报告)、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第三次定期报告)、多米尼加共和国 (第五次定期报告)、挪威 (第六次定期报告)、也门 (第五次定期报告)、土库曼斯坦 (初次报告)、马尔代夫 (初次报告)、安哥拉 (初次报告)、冰岛 (第五次定期报告)、亚美尼亚 (第二次定期报告)和菲律宾 (第四次定期报告)。
B.逾期未交的报告和缔约国未遵守第四十条义务的情况
50.委员会愿重申,《公约》缔约国必须及时提交《公约》第四十条所指的报告,以便委员会能够及时履行在该条下承担的职责。这些报告是委员会与缔约国就缔约国境内人权情况进行讨论的基础。令人遗憾的是,自委员会成立以来,拖延情况一直十分严重。
51.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缔约国不提交报告,妨碍委员会按照《公约》第四十条履行其监测职能。下文列出了已经逾期五年以上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以及在委员会作出特别决定,要求提交报告之后,仍未提交报告的国家。委员会重申,这些国家违反了它们在《公约》第四十条下所承担的义务。
(截至2010年7月31日)逾期五年以上未提交报告或委员会作出特别决定请求提交报告之后仍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
缔约国 |
报告类型 |
到期日 |
逾期年限 |
冈比亚a |
第二次 |
1985年6月21日 |
25 |
赤道几内亚b |
初次 |
1988年12月24日 |
21 |
索马里 |
初次 |
1991年4月23日 |
19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c |
第二次 |
1991年10月31日 |
18 |
格林纳达d |
初次 |
1992年12月5日 |
18 |
科特迪瓦 |
初次 |
1993年6月25日 |
17 |
塞舌尔 |
初次 |
1993年8月4日 |
16 |
尼日尔 |
第二次 |
1994年3月31日 |
16 |
阿富汗 |
第三次 |
1994年4月23日 |
16 |
多米尼克 |
初次 |
1994年9月16日 |
15 |
几内亚 |
第三次 |
1994年9月30日 |
15 |
莫桑比克 |
初次 |
1994年10月20日 |
15 |
佛得角 |
初次 |
1994年11月5日 |
15 |
马拉维 |
初次 |
1995年3月21日 |
15 |
布隆迪 |
第二次 |
1996年8月8日 |
13 |
海地 |
初次 |
1996年12月30日 |
13 |
马耳他 |
第二次 |
1996年12月12日 |
13 |
伯利兹 |
初次 |
1997年9月9日 |
12 |
尼泊尔 |
第二次 |
1997年8月13日 |
12 |
塞拉利昂 |
初次 |
1997年11月22日 |
12 |
罗马尼亚 |
第五次 |
1999年4月28日 |
12 |
尼日利亚 |
第二次 |
1999年10月28日 |
10 |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家 |
第三次 |
1999年12月31日 |
9 |
黎巴嫩 |
第三次 |
1999年12月31日 |
10 |
南非 |
初次 |
2000年3月9日 |
10 |
布基纳法索 |
初次 |
2000年4月3日 |
10 |
伊拉克 |
第五次 |
2000年4月4日 |
10 |
塞内加尔 |
第五次 |
2000年4月4日 |
10 |
加纳 |
初次 |
2001年2月8日 |
9 |
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e |
初次 |
2001年10月31日 |
8 |
白俄罗斯 |
第五次 |
2001年11月7日 |
8 |
孟加拉国 |
初次 |
2001年12月6日 |
8 |
印度 |
第四次 |
2001年12月31日 |
8 |
莱索托 |
第二次 |
2002年4月30日 |
8 |
塞浦路斯 |
第四次 |
2002年6月1日 |
8 |
津巴布韦 |
第二次 |
2002年6月1日 |
8 |
柬埔寨 |
第二次 |
2002年7月31日 |
8 |
乌拉圭 |
第五次 |
2003年3月21日 |
7 |
圭亚那 |
第三次 |
2003年3月31日 |
7 |
刚果 |
第三次 |
2003年3月21日 |
7 |
厄立特里亚 |
初次 |
2003年4月22日 |
7 |
加蓬 |
第三次 |
2003年10月31日 |
6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第五次 |
2003年10月31日 |
6 |
秘鲁 |
第五次 |
2003年10月31日 |
6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第三次 |
2004年1月1日 |
6 |
吉布提 |
初次 |
2004年2月5日 |
6 |
吉尔吉斯斯坦 |
第二次 |
2004年7月31日 |
6 |
越南 |
第三次 |
2004年8月1日 |
5 |
埃及 |
第四次 |
2004年11月1日 |
5 |
土耳其 |
初次 |
2004年12月16日 |
5 |
东帝汶 |
初次 |
2004年12月19日 |
5 |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
第四次 |
2005年4月1日 |
5 |
马里 |
第三次 |
2005年4月1日 |
5 |
斯威士兰 |
初次 |
2005年6月27日 |
5 |
a委员会第七十五届会议(2002年7月)在冈比亚没有提交报告和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审议了该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状况。会后向该缔约国发送了临时结论性意见。在第八十一届会议(2004年7月)结束时,委员会决定将其意见改为最后公开意见。在第九十四届会议(2008年10月)上,委员会决定宣布该缔约国没有履行它在《公约》第四十条下承担的义务(见第三章第56段)。
b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2003年10月)在赤道几内亚没有提交报告和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审议了该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状况。会后向该缔约国发送了临时结论性意见。在第八十一届会议(2004年7月)结束时,委员会决定将其意见改为最后公开意见。在第九十四届会议(2008年10月)上,委员会决定宣布该缔约国没有履行它在《公约》第四十条下承担的义务(见第三章第58段)。
c委员会第八十六届会议(2006年3月)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没有提交报告但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审议了该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状况。会后向该缔约国发送了临时结论性意见,并请其在2007年4月1日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2007年4月12日发出了提醒通知。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在2007年7月5日的信中保证在一个月内提交报告。在第九十二届会议(2008年3月)结束时,委员会决定将其意见改为最后公开意见(见第三章第61段)。
d委员会第九十届会议(2007年7月)在格林纳达没有提交报告和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根据该缔约国的书面回应,审议了该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状况。会后向该缔约国发送了临时结论性意见,并请其在2008年12月31日前提交初次报告。在第九十六届会议(2009年7月)结束时,委员会决定将其意见改为最后公开意见(见第三章,第64段)。
e虽然中国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但中国政府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接受了第四十条义务,这两个地区以前分别由英国和葡萄牙管理。
52.委员会再次提请特别注意,还有26份初次报告逾期未交(其中包括上文列出的22份至少逾期五年未交的初次报告)。这种情况损害了《公约》的一个基本目标,即使委员会能够根据缔约国的报告,监测缔约国遵守《公约》义务的情况。委员会定期向报告严重逾期的所有缔约国发出提醒通知。
53.委员会一直对逾期报告数量众多和缔约国不遵守《公约》第四十条规定的义务表示关注,为此,委员会的两个工作组提议修订议事规则,以便协助缔约国履行报告义务并简化程序。2001年3月的第七十一届会议正式通过了这些修正案,并印发了订正议事规则(CCPR/C/3/Rev.6和Corr.1)。委员会向所有缔约国通报了议事规则修正案,并自第七十一届会议(2001年4月)结束后采用修订的规则。委员会回顾说,第七十五届会议通过的第30号一般性意见阐述了《公约》第四十条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
54.修正案提出了一项程序,将在缔约国长期不履行报告义务或提前很短时间要求推迟预定的委员会听证会的情况下采用。在这两种情况下,委员会今后可通知有关缔约国,即使在没有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它准备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审议该缔约国为执行《公约》条款采取的措施。修正议事规则还对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提出了一项落实程序:委员会不是在结论性意见的最后一段对缔约国应该提交下一次报告提出一个期限,而是邀请该缔约国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落实委员会建议的情况,表明它是否已经采取了任何步骤。随后收到的答复将由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加以审查,再就提交下一次报告规定一个明确的期限。自从第七十六届会议以来,委员会通常在届会上审查特别报告员提交的进展报告。
55.委员会第七十五届会议上首次对一个不提交报告国家采用了新的程序。2002年7月,委员会在缔约国没有提交报告和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审议了冈比亚为落实《公约》规定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就冈比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情况通过了临时结论性意见,并转交该缔约国。委员会在第七十八届会议上讨论了关于冈比亚的临时结论性意见的现状,并请该缔约国在2004年7月1日之前提交一份定期报告,具体阐述委员会临时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如果缔约国未能遵守限期,临时结论性意见将成为最后结论性意见,由委员会予以公布。2003年8月8日,委员会修订了议事规则第69A条,规定有可能将临时结论性意见变成最后结论性意见并予以公布。由于冈比亚未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因此委员会在第八十一届会议结束时决定,将关于冈比亚的临时结论性意见变成最后结论性意见并予以公布。在九十四届会议(2008年10月)上,委员会还决定宣布该缔约国未履行《公约》第四十条规定的义务。
56.在第七十六届会议(2002年10月)上,委员会在苏里南未提交报告但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审议了该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情况。2002年10月31日,委员会通过了临时结论性意见,并转交缔约国。委员会在临时结论性意见中请缔约国在六个月内提交其第二次定期报告。缔约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报告。委员会第八十届会议(2004年3月)审议了该报告,并通过了结论性意见。
57.在第七十九届和八十一届会议(2003年10月和2004年7月)上,委员会在赤道几内亚既未提交报告又未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以及在中非共和国未提交报告但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审议了这两个缔约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状况。临时结论性意见已经转交有关缔约国。在第八十一届会议结束时,鉴于赤道几内亚未能提交初次报告,委员会决定将关于该国情况的临时结论性意见变成最后结论性意见并予以公布。在第九十四届会议(2008年10月)上,委员会还决定宣布该缔约国未履行《公约》第四十条规定的义务。2005年4月11日,中非共和国依照在第八十一届会议上向委员会所作的保证,提交了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第八十七届会议(2006年7月)审议了该报告并通过了结论性意见。
58.在第八十届会议(2004年3月)上,鉴于肯尼亚未能提交应于1986年4月11日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决定在第八十二届会议(2004年10月)上审议肯尼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情况。2004年9月27日,肯尼亚提交了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第八十三届会议(2005年3月)上审议了肯尼亚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并通过了结论性意见。
59.在第八十三届会议上,在巴巴多斯未提交报告但派出代表团并保证提交一份完整报告的情况下,审议了该缔约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状况。临时结论性意见已经转交缔约国。2006年7月18日,巴巴多斯提交了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第八十九届会议(2007年3月)审议了报告并通过了结论性意见。由于尼加拉瓜未能提交1997年6月11日到期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第八十三届会议上决定,在第八十五届会议(2005年10月)上审议尼加拉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状况。2005年6月9日,尼加拉瓜保证至迟将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报告。而在2005年10月17日尼加拉瓜通知委员会,它将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提交报告。委员会第八十五届会议(2006年10月)请尼加拉瓜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提交报告。在委员会于2007年1月31日发出催复通知以后,尼加拉瓜再次于2007年3月7日承诺在2007年6月9日之前提交报告。尼加拉瓜于2007年6月20日提交了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第九十四届会议上审议了该报告。
60.委员会八十六届会议(2006年3月)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未提交报告但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审议了该缔约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状况。临时结论性意见已经转交缔约国。按照临时结论性意见,委员会请缔约国至迟于2007年4月1日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2007年4月12日,委员会向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当局发出一份催复通知。在2007年7月5日的一份函件中,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保证在一个月内提交报告。由于缔约国未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第九十二届会议(2008年3月)结束时决定,将关于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情况的临时结论性意见变成最后结论性意见并予以公布。
61.由于圣马力诺未提交于1992年1月17日到期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第八十六届会议决定,在第八十八届会议(2006年10月)上审议圣马力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状况。2006年5月25日,圣马力诺向委员会保证,它将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提交报告。圣马力诺按照其承诺提交了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第九十三届会议上审议了报告。
62.由于卢旺达没有提交分别于1992年4月10日和1995年1月31日到期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特别报告,委员会第八十七届会议决定,在第八十九届会议(2007年3月)上审议卢旺达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状况。2007年2月23日,卢旺达以书面形式承诺在2007年4月底之前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从而取代了原计划在没有提交报告的情况下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状况的审议。卢旺达于2007年7月23日提交了定期报告,委员会第九十五届会议审议了报告。
63.委员会第八十八届会议(2006年10月)决定,在第九十届会议(2007年7月)上审议格林纳达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状况,该缔约国没有提交本应于1992年12月5日提交的初次报告。委员会第九十届会议(2007年7月)在没有收到报告也没有代表团出席的情况下,在格林纳达提交的书面答复的基础上进行了这次审议。暂定结论性意见已送交缔约国,并请缔约国于2008年12月31日前提交初次报告。在第九十六届会议(2009年7月)结束时,委员会决定将暂停结论性意见改为最后意见,并予公布。
四.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64.下文按委员会审议报告的国家顺序排列,载有委员会第九十七届、第九十八届和第九十九届会议审议缔约国报告后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敦促这些缔约国遵照他们在《公约》下的义务,就所指出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落实有关建议。
65.瑞士
(1)委员会在2009年10月12日和13日举行的第2657次和第2658次会议(CCPR/C/SR.2657和CCPR/C/SR.2658)上,审议了瑞士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CHE/3),并在2009年10月27日举行的第2679次会议(CCPR/C/SR.2679)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瑞士按时提交第三次报告,报告详细阐述了缔约国采取的措施和即将通过的进一步执行《公约》的计划。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的书面问题提前做出了书面答复(CCPR/C/CHE/Q/3/Add.1),感谢该国代表团在审议报告期间口头提供的进一步详细资料,以及补充书面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持续地关注保护人权的问题,总体上欢迎以下立法和其他措施:
2007年通过《联邦刑事诉讼法》和《瑞士少年刑事诉讼法》,两者皆于2011年生效;
修订《联邦犯罪受害者赔偿法》,于2009年生效;
修订《宪法》,以便加强诉诸司法方面的保障和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2002年通过《联邦消除对残疾人歧视法》,于2004年1月生效;
2008年3月20日,《使用武力和警察措施法》;
撤销对《公约》第十条第2款(乙)项、第14条第1款、第3款(丁)项和(己)项和第5款的保留。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然保持对第十二条第1款、第二十条第1款、第25款(乙)项和第26款的保留。关于对《公约》第二十六条的保留,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它可能审查其立场,并考虑在批准《欧洲人权公约第14号议定书》以后撤销这项保留。
缔约国应该考虑撤销其对《公约》的其余保留。
(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问题清单所作答复提供的资料表明,并得到该国代表团的证实,由于缔约国管辖下的个人可诉诸欧洲人权法院,因此缔约国无需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表示,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第二条)
缔约国应该考虑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以便增强对其管辖下个人的人权的保护。
(6)委员会重申它关注的是,缔约国特定的联邦结构可能会妨碍在其所有领土上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它提请缔约国注意,《公约》第五十条规定,《公约》的规定“应扩及联邦国家的所有部分,没有任何限制和例外。”(第二条)
缔约国应该采取措施,确保所有州和市行政当局意识到《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并认识到他们有义务包括在州法院上有效地确保落实这些权利。
(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按照《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建立一个在人权领域具有广泛权限的国家机构。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缔约国在经过广泛磋商以后决定在大学里展开一个为期5年的建立“一个人权专门中心”的试验项目,但提请缔约国注意,大学只能履行国家人权机构的少量任务。(第二条)
缔约国应该按照《巴黎原则》建立一个具有广泛人权职责的国家人权机构,并向它提供充分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人倡议就禁止建造光塔问题举行公民投票并同时进行歧视性宣传运动。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不支持这项公民投票倡议,但如果这项倡议获得通过,将使缔约国处于违反《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状态(第二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
缔约国应该努力确保尊重宗教自由,并坚决打击煽动歧视、敌对和暴力的行为。
(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境内明显的反犹太主义事件急剧增加,包括2009年3月2日在日内瓦kempinski旅馆的一次会议上有人扔石头和进行口头威胁,而且有人在2007年放火烧毁了日内瓦最大的犹太教堂。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日内瓦警察没有充分调查这些事件的一贯模式。(第二、第十八、第二十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该切实调查对包括犹太人在内的少数宗教社团的任何暴力威胁。
(10)委员会遗憾的是,联邦反对种族主义委员会无权针对关于种族歧视和煽动种族仇恨的投诉提起诉讼(第二、第二十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该按照委员会先前的建议,考虑加强联邦反对种族主义委员会调查所有种族歧视和煽动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案件的权限,或者建立一个有权对这种案件提起诉讼的独立的机制。此外,缔约国应该加紧努力,促进人口之间的容忍和文化对话。
(11)缔约国关注的是,妇女继续遭到暴力,包括家庭暴力,而且这一问题上缺乏全面的立法。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新的《联邦外国国民法》第50条的要求,特别是证明难以重新融入原籍国,这对于与瑞士国民或持有居留证的外国人结婚不到3年的外国妇女取得或延长其居留证带来了问题。这些要求还可能阻碍受害者摆脱虐待关系和寻求援助。(第二、第三、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该加紧努力,解决暴力侵害妇女的问题,包括颁布禁止家庭暴力的全面立法,打击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并确保受害者立即取得补救和保护。缔约国应该起诉和惩处那些应付责任者。它还应该审查其关于居留证的立法,以避免执行法律实际上迫使妇女保持虐待关系。
(1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内与火器有关的事件发生率很高。在这一方面,它关切地注意到,在部队服役者通常将其服役武器放在家里。它欢迎缔约国最近决定将所有武器弹药储存在部队里。(第六条)
缔约国应该审查其立法和做法,以便限制取得和合法使用火器的条件,并应该停止将服役火器放在在部队中服役者家里的做法。此外,缔约国应该建立一个私有火器国家登记册。
(13)委员会注意到,《刑法典》第115条规定:“为了私利煽动他人自杀或为此类人员自杀提供协助者应判处监禁”,但关切地注意到,没有进行独立或司法监测,以便确定寻求协助以实施自杀者是在完全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自杀的。(第六条)
缔约国应该考虑修正其立法,以便确保进行独立或司法监测,以便确定寻求协助实施自杀的行为是在充分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
(1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警察在逮捕和拘留人时特别对寻求庇护者和移民采取了粗暴的行为。它还仍然关切地注意到,多数州没有独立的机制来调查针对警察的投诉。在这一方面,委员会重申,人们可以向法院投诉,但这不应该妨碍设立这种机制。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少数群体在人口中占的比例很高,但在警察部队中占的比例很低。(第七条)
缔约国应该确保,所有州都设立一个独立的机制,负责受理和有效调查所有关于警察过度使用武力、虐待或其他侵权行为的投诉。所有肇事者都应该受到起诉和惩处,而受害者应该得到赔偿。缔约国应该建立一个关于针对警察的投诉的国家统计数据库。缔约国还应该加紧努力,确保少数群体在警察部队中有充分的代表性。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强制迁离外国人是属于各州的权力,但不是在独立观察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第七条和第十三条)
缔约国应该在强制迁离外国人时允许独立观察员在场。
(16)委员会注意到,联邦行政法庭修改了其判例,承认受到非国家行为者的迫害可以作为准许庇护的一种理由。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尽管被驱逐者的原籍国表示无法给予他们保护使之免遭非国家行为者的侵害,但他们仍然遭到驱逐。(第七和第十三条)
缔约国应该充分遵守遭到非国家行为者迫害的人不得受到驱回的原则,并确保在这一方面执行联邦行政法庭的判例。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改进监狱中的生活条件并解决过分拥挤的现象,例如计划建造新的监狱。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些监狱中的的生活条件一直不够好,特别是Champ-Dollon监狱过分拥挤。(第十条)
缔约国应该加紧努力,改善所有各州监狱中的生活条件,并紧迫地解决过分拥挤的问题,特别是Champ-Dollon监狱中的过分拥挤的问题。
(18)委员会注意到,有资料称,寻求庇护者被适当地告知取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而且在一般寻求程序中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援助。然而它关切地注意到,当寻求庇护者在特别程序的框架内提出申请时,免费法律援助可能附加限制性的条件。(第十三条)
缔约国应该审查其立法,以便在所有庇护程序中,不管是一般程序还是特别程序,向寻求庇护者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向庇护申请被驳回的人提供紧急援助,但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这些人的生活条件不良,不再享受医疗保险(联邦疾病保险法),因此限制了他们取得医疗保健的机会。(第十三和第十七条)
缔约国应该保护庇护申请被驱回者的基本权利,并向他们提供适当水准的生活和医疗。
(2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不愿意对1960年至1987年期间强制进行的阉割和绝育进行补偿或补救。(第二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该通过补偿的形式,包括公开道歉等非经济方式来纠正过去这种不公正的做法。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9年6月12日对《民法》进行了修改,禁止与在瑞士没有正常居住身份的人结婚或结成伴侣关系。这项新的规定不仅仅是管制《公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结婚和组建家庭的权利。(第二、第十七、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该紧急审查其适用立法,使之符合《公约》。
(22)缔约国应该以其本国的正式语文广泛地传播其第三次报告、其对委员会起草的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以及这些结论性意见。
(23)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该在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当前状况及其执行以上第10、第14和第18段中载列的建议的情况。
(2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15年提交的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执行其余的建议而采取的行动及其遵守整个《公约》的情况。
66.摩尔多瓦共和国
(1)委员会在2009年10月13日和14日举行的第2659和2660次会议上审议了摩尔多瓦共和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CPR/C/MDA/2),在10月29日举行的第2682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摩尔多瓦共和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报告载有缔约国采取措施进一步执行《公约》的有用信息。委员会也指出,虽然报告中介绍了立法和其他措施,但没有详细说明这些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影响。委员会赞赏代表团的口头答复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不过,令人遗憾的是,书面答复是在审查缔约国报告之前几天才收到。委员会希望强调及时提交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十分重要,因为可以便利于更全面地讨论《公约》的执行情况。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委员会审查缔约国初次报告以来所采取的以下立法和其他措施:
根据2006年6月第185-XVI号法律,从最高法律中取消允许对“战争或战争威胁”中所作行为实施死刑的规定;
2005年修订了《刑法》,加入了酷刑罪条款;
2006年2月通过了《男女机会平等法》;
《2004年防止和打击腐败国家战略》;
《2006-2009年促进整个社会性别平等国家计划》;
批准本《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4)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在执行委员会以前许多建议上缺乏进展,特别是执行以下方面的建议上缺乏进展:拘留设施的条件;人口贩运;审前羁押期限;司法机构独立性;行使宗教自由的权利;妇女担任公私营部门高级决策职务;以流产作为避孕手段;罗姆人等少数群体遭受歧视。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执行委员会在这些领域提出的建议。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说它无法对德涅斯特河沿岸地区实施有效控制权,从而继续阻碍在该地区落实《公约》权利。它还指出,缔约国继续有义务在其有效权力的范围内确保德涅斯特河沿岸地区人口享有的《公约》权利得到尊重。
缔约国应更加努力,消除《公约》在德涅斯特河沿岸地区实施的障碍,并在下一次报告中说明这方面采取的步骤。
(6)委员会指出,在缔约国宪法之下,人权条款应被解释为符合《世界人权宣言》和它所加入的国际协定,国际人权义务优先于国内法。它也指出,《公约》的规定实际上在缔约国法院无法援引。(第二条)
缔约国应认真努力向法官讲解《公约》条款,使他们能够在有关案件中援引《公约》,向律师和公众宣传《公约》条款,使他们能够在法院中引用《公约》。缔约国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在国内法院中援引《公约》规定的详细案例。
(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颁布全面的反歧视法,以防止和打击各领域的歧视。(第二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颁布全面的反歧视法,明确废除《公约》列出的所有歧视理由,并通过适当的惩治和补偿条款。
(8)委员会表示关切有可靠报告称,在2009年4月选举后的游行示威中发生了严重侵犯示威者人权的事件。对此,委员会注意到该国代表团说,执法人员“超越权限行事”。它尤其关切有报告称,发生了任意逮捕、暴力驱逐群众事件,例如对选举后示威中被拘押人员进行殴打、酷刑和虐待。(第二、第六、第七、第九和第二十一条)
缔约国应:
由独立和公正机构彻底调查执法人员在2009年4月游行示威中侵犯人权的事件,并公布调查结果;
采取措施确保对执法人员殴打和虐待示威人员的责任者,包括负有指挥责任者进行起诉和采取适当惩戒措施,在调查过程中应停止涉案人员的职务;
对2009年4月游行示威期间遭受酷刑和其他虐待的人给予适当补偿,无论对施虐者提起的刑事诉讼有何结果,还应该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医疗和心理康复措施;
确保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以及通过实施《2008年集会法》,使集会自由权得到尊重,并建立保障机制,包括进行适当培训,确保不再发生执法人员侵犯人权的事件。
(9)委员会严重关切缔约国警察局和其他拘留设施内的酷刑和虐待事件。尽管代表团说法律要求检察机构每天对临时羁押场所进行视察,视察期间可以与被拘留者自由交谈,但委员会仍对普遍使用酷刑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有关酷刑的投诉不是经常被完整记录下来或得到调查,往往以“缺少确凿证据”被回绝。此外,委员会还注意到现有补救渠道不够,即申诉委员会不起作用,同样接受投诉的议会监察机构处理投诉的能力也很有限。(第二、第七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
采取紧急措施,制止警察局和其他拘留场所内的酷刑,包括对警察和狱警进行适当的培训,对所有酷刑和其他形式虐待的投诉进行调查,对责任者加以起诉和惩处,执行有关禁止接纳逼供证据的法律;
确保提供有效的补救渠道,包括酌情对酷刑和其他形式虐待的受害者给予赔偿。
(1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家预防酷刑机制经费不足,并需要补聘有关专家。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已对拘留场所进行的几次访问都是在事先作了通知。(第二、第七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加强国家预防酷刑机制,并增强其独立性,特别是:
增加对该机制的拨款;
尽快为国家预防酷刑机制招聘合格专家;
确保所有参与拘留场所管理的人员认识到国家预防酷刑机制有权在无人陪同和事先不作通知的情况下进入任何拘留场所;
公布和传播国家预防酷刑机制的年度报告。
(11)委员会关切人权中心没有足够的经费,依赖于行政部门的拨款。它还关切地注意到人权中心收到的大多数投诉没有得到正式调查。委员会注意到没有任何资料宣传人权中心和国家预防酷刑机制的存在和职能。(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人权中心获得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有效行使其职能。它还应采取积极措施宣传这些机制的存在及其职能,并确保充分执行《公约》第二条第3款。
(12)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内对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和污名化,特别是在教育、就业、卫生和保健方面;外国人按出入境规则必须强制接受艾滋病检查。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为患者保密的规定并不总是得到医务人员的遵守。它还关切立法禁止收养受艾滋病感染儿童,剥夺了他们可能享有的家庭环境。(第二、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通过艾滋病宣传等提高意识活动,解决对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和污名化问题,还应修正立法和监管条例,取消禁止收养艾滋病患儿的规定,以及一切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歧视性法律或规定。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2009年8月颁布的条例,肺结核患者在被认为“逃避治疗”的情况下须接受强制拘留,该条例没有说明何为“逃避治疗”,也没有规定需要为患者保密,或可以对强制拘留患者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第二、第九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亟须审查这一措施,使其符合《公约》的规定,确保因公共卫生关切而采取的任何强制性措施与尊重患者的权利相平衡,保证司法审查和为患者保密权,否则应向肺结核患者提供人道治疗。
(1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基于性取向的歧视在社会各阶层十分普遍。(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反对基于性取向的歧视,包括对警察和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并在潜在受害者中间开展提高意识活动,使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现有补救机制。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就业市场中女性人数大大低于男性,因工作场所中男女隔离的文化,两性工资一直存在巨大差距。委员会认为,尽管采取了一些措施,如《2006-2009年促进整个社会性别平等国家计划》和《男女机会平等法》,但仍关切公营和私营部门担任高级职务者中,特别是在司法部门、选任机构和学术机构中,女性人数仍然很少。(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
缔约国应加强现有立法和政策框架的执行,确保妇女能够平等地进入劳动力市场和同工同酬。还应该加强努力使男女在行使《公约》保障的权利方面取得实质性平等,为此应采取措施鼓励有更多的妇女担任公私营部门的决策职务。
(16)委员会欢迎Anenii Noi一家法院2009年9月25日关于向家庭暴力受害者发出保护令的决定。它表示关切缔约国内的家庭暴力问题、司法机构很少采取干预措施、家庭暴力受害者庇护所的数量和能力有限,以及据称只有在造成严重伤害时警察才对家庭暴力进行干预。(第三、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实施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和向受害者提供支持,为此应建立更多的庇护场所和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并采取其他保护受害者的必要措施。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对警察、检察官、法官和社会工作者等参与此类案件的专业人员进行如何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培训,其中注重家庭暴力的性别方面。缔约国还应该在下一次报告中通报有关家庭暴力、处置家庭暴力的措施,如使用限制令,以及这些措施的影响等情况。
(17)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实施了《国家卫生战略》(2005-2015年),但以流产为避孕措施的做法仍十分普遍。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将避孕药品纳入一揽子基本津贴的强制医疗保险法尚未完全实施。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虽然法律禁止流产,但有时妇女在流产后被控犯有谋杀或杀婴罪,而且在监狱中得不到任何流产后的医疗保健。(第三、第九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
采取措施,消除以流产为避孕手段的做法,为此提供可负担得起的避孕用品,并在学校课表和广大公众中开展生殖保健和性保健教育;
始终如一地实施有关法律,使流产妇女不因流产而受到谋杀或杀婴罪的起诉;
释放因此类罪名而服刑的妇女;
向监狱中的流产妇女提供适当的卫生保健。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05年防止和打击人口贩运法》和成立人口贩运受害者康复中心。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在该领域采取了立法和政策措施,但缔约国仍然是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贩运的来源国和过境国。(第三、第七、第八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强有关人口贩运法律和政策的实施,包括采取协调一致行动,惩处犯罪者和保护受害者。缔约国还应该扩大有关措施的执行范围,协助受害者重返社会,在缔约国所有地区受害者都能够真正获得保健和咨询服务。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法定的逮捕后最长羁押期限是72小时,然而这一期限经常超过。委员会还关切审前拘留是根据被拘留者被控罪行的刑期确定的。委员会还关切,根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审前拘留依不同指控最高可达6至12个月,只在每个季度进行一次司法审查,而且检察长可酌情延长。
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c)项,限制逮捕后警察羁押时限和审前拘留时限,应确保第九条的规定得到充分遵守。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充分考虑关于在法院和法庭面前享有平等权利和得到公平审判的第32(2007)号一般性评论,以及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利的第8 (1982)号一般性评论。
(2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利用拘留以外的其他方法解决触犯法律的青少年的问题,如缓刑和调解,但也关切经常使用拘留手段。(第九、第十、第十四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
继续从更广的角度处理青少年犯罪问题,解决导致犯罪的各种社会因素,将监禁作为最后措施;
确保从事少年司法工作的所有专业人员都接受有关国际标准包括联合国《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取得公理的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的培训;
执行有关政策,力求减少重新犯罪。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监狱内被拘留人数大幅度减少,但仍关切个别设施过于拥挤,监狱条件恶劣,通风和采光不足,上下水道和卫生设备落后,患病得不到救治。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说,所有被监禁的个人如提出请求,都可以得到医疗检查,但关切有报告称身体检查只是走过场。(第十条)
缔约国亟须改善拘留场所的条件,以符合《公约》第十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
(22)委员会表示关切《公约》规定的公平审判标准实际上经常被违反。委员会尤其关切聘请律师权和公开听证权在法律诉讼中无法得到保障。在这方面,它指出人权中心收到的大多数投诉涉及违反公平审判标准。(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法律诉讼完全按照《公约》第十四条进行。
(23)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司法面对的各种挑战,例如:法院判决得不到执行,法庭审理效率不高和专业精神有限,缺少合格的审判室,口译员短缺,严重腐败。(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执行现行立法,解决司法制度中的缺陷,为支持司法系统拨付足够的资源,并确保法院人员接受适当教育和培训。缔约国还应该采取步骤调查和起诉腐败案件。
(24)委员会希望强调独立司法机构在法治社会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并指出终身任职是保障独立性的重要内容。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法官最初任职为五年,此后可终身任职。(第十四条)
缔约国重申以前要求缔约国修订法律的建议,即按照《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的要求,确保法官有足够长的任期,以保障其独立性。
(25)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对行使宗教自由的限制。在这方面,它关切地注意到,根据有关宗教组织注册的法律,不注册的宗教组织的个人可能受到罚款。委员会还关切有报告称许多宗教组织申诉注册遭拒绝。(第十八条)
缔约国应采取紧急措施,使其法律和实践与《公约》第十八条一致。
(26)委员会关切有报告称有政治影响力的团体和个人利用公民诽谤法控告独立新闻工作者。它关切也有报告称独立电视工作者遭受起诉。(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紧急措施,保护新闻工作者和传媒根据《公约》第十九条享受言论自由权。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罗姆社区的赤贫是缺少教育和技能所致。然而,它关切地注意到罗姆人仍然是社会和经济上边缘化的群体,他们获得保健、就业、教育和住房的机会受到限制。它还关切整个社会中对罗姆人的歧视态度,比如他们事实上被排斥在公共生活以外。(第二、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强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罗姆人与所有其他社会阶层平等地切实享受其《公约》权利,包括被纳入和融入社会,有效禁止宗教歧视和提高公众的《公约》权利意识。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在编写报告时没有征询公民社会组织的意见,重申公民社会组织是实现人权包括《公约》所载权利的重要支持力量。
缔约国应通过适当的磋商进程,鼓励公民社会组织参与未来《公约》报告的编写工作。
(29)委员会请缔约国公布并向广大公众以及司法、立法和行政主管部门广泛散发第二次定期报告以及这些结论性意见。应向各大学、公共图书馆、议会图书馆和缔约国其他相关机构分发印刷本。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向民间团体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第二次定期报告和这些结论性意见。
(30)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七十一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之内提供相关资料,说明现状及其执行上述第8、9、16和18段所载委员会建议的情况。
(3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定于2013年10月31日之前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何种行动执行委员会的其余建议以及履行整个《公约》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交一份关于摩尔多瓦所有地区情况的报告。
67.克罗地亚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09年10月14日和15日举行的第2661和2662次会议(CCPR/C/SR.2661和2662)上,审议了克罗地亚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CPR/C/ HRV/2),并在2009年10月28日举行的第2681次会议(CCPR/C/SR.2681)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其中详细说明了缔约国为进一步执行《公约》所采取的措施。此外,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事先提交的书面答复(CCPR/C/HRV/Q/2/Add.1),以及在报告审议期间向委员会提供的答复和在报告审议后提供的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各项宪法修正案,并欢迎为改善缔约国自初次报告审议以来的增进和保护人权情况而采取的立法、行政和实际措施,具体包括:
《公约》规定具有基本法的地位,已由缔约国法院开始实施;
于2008年通过了《反歧视法》;
在两性平等方面取得了进步,包括:
通过了相关法律,如2008年的《两性平等法》;
建立了一个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包括负责两性平等的县级委员会;
为打击和防止贩运采取了步骤,包括2009-2011年《制止贩运人口问题国家行动计划》以及各部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协议和与邻国的合作协议。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对其《宪法》作一次审查,但仍感到关切的是,其中一些条款将某些权利限于“公民”,包括在法院面前平等的权利(第二十六条)。(《公约》第二条)
缔约国应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公约》所规定的外侨地位的第15(1986)号一般性意见,使其所有规定符合《公约》第二条第1款和第二十六条。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大量的措施来防止和打击对少数群体的歧视,以及仇恨犯罪,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少数族裔成员仍面临着实际上的歧视和不容忍,包括据报有肢体和语言攻击的现象以及调查和起诉行动缓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大多数塞族回返者迁入的国家特别关心的区域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仍然落后。(第二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强打击歧视的措施,打击对少数族裔成员、特别是塞族成员的肢体和口头攻击。缔约方还应加强努力,确保防止这种攻击并对这种攻击及时进行调查和起诉,向受害者提供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缔约国还应加强宣传运动,克服对少数族裔的偏见。缔约国应继续努力,在主要由塞族回返者居住的地区加强经济发展。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各种措施,让所有流离失所者回到缔约国,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回返者,特别是少数族裔塞族成员面临着障碍,他们在收回财产或租任权、取得重建援助以及融入克罗地亚社会方面面临着种种困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道,许多难民选择不永久回到缔约国。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按族裔和性别分类的有关前享有租任权在取得住房方面的数据。(第二、第十二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协助所有流离失所者重返家园并融入社会,以确保他们有可能在缔约国长期居住。缔约国还应寻求核查不愿或不能返回的流离失所者的人数,进一步探讨不返回的原因。缔约国还应加速向希望返回缔约国的前拥有租任权利者和拥有财产者提供适当的住房。缔约国应确保有关因战争和战后损坏而需重建的资金的申请和上诉得到及时而不受歧视的处理。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在提高妇女地位、特别是妇女参与政治生活以及担任公职方面取得了进步,但在许多领域仍然存在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委员会重申,对妇女失业率居高不下、妇女在立法和行政机构中的人数不足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问题仍然存在一些陈规定型的观念。(第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强措施,确保男女在所有方面平等,包括更加有效地执行相关立法,向为促进和保护两性平等而建立的机构增加经费。缔约国还应采取积极而协调一致的措施,进一步增加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和私营部门,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所取得的具体成果,特别是在私营部门的就业情况。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以求改变人们对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的认识,向学校教师提供两性平等方面的培训。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作的大量努力,但仍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定罪率低,家庭暴力和有罪不罚的现象时有发生。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有关对妇女施暴方面的申诉、起诉、判刑和赔偿的统计数据欠缺,也很少有关于受害者可以使用的庇护所的资料。(第三、第七、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争取通过以下方式消除家庭暴力:
切实执行《保护免遭家庭暴力法》和其他相关立法;
编制适当的统计数据,包括关于受害者和肇事者的性别、年龄和家庭关系、所实行的制裁的类型、以及向受害者提供的赔偿的统计数据;
向受害者提供适当和足够的服务,包括适当数目的庇护所和康复方案。
(9)尽管代表团作出了解释,但委员会还是要重申,它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宪法》第17条不完全符合《公约》第四条,因为允许克减的宪法根据比第四条的规定更广,克减措施不限于特殊情况需要,而且《公约》规定的某些不得克减的权利未列入第17条。(第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其有关紧急状态的宪法规定完全符合《公约》第四条。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紧急状态期间的克减问题的第29(2001)号一般性评论。
(10)尽管缔约国公开承诺处理所有悬而未决的战争罪案件,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说,许多潜在的战争罪案件仍未得到解决,而且所选择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针对塞族人的。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就在国家战争罪诉讼程序中的罪犯和受害人的族裔提供统计资料。委员会注意到,在特别战争罪法庭起诉的案件很少。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对实施《大赦法》的案件没有详细的资料。最后,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没有找到关于克罗地亚军队在1995年风暴行动期间进行军事轰炸的必要记录并将其移交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以便让该法庭的调查工作得以进行。(第二、第六、第七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
迅速查明所犯的战争罪的总数和范围,而不论嫌犯的族裔,以便快速起诉其余的案件;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确保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起诉所有战争罪的案件,不论罪犯的族裔,并收集关于过去和目前的战争罪审判的受害者和被告的统计数据;
加强努力,确保尽可能充分地利用将案件提交战争罪特别分庭的可能性;
确保《大赦法》不适用于最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或那些构成危害人类罪或战争罪的侵犯人权行为;
加速寻找和提供前南问题国际法庭要求的关于克罗地亚军事行动的记录,以便于它完成调查工作;
确保对冲突期间暂停适用时效法,以便对严重的酷刑和杀人案件提出起诉。
(11)委员会对缺席审判战争罪的情况感到关切,同时注意到,国家检察长办公室反对这种审判。(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被缺席定罪者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并有可能让案子得到重新审理。并确保所有这种审判都符合《公约》第十四条和关于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权利的第32(2007)号一般性意见。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致力于废除使用封闭的束缚床(笼子)/网状床来束缚被关在精神病院的精神病患者、包括儿童,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这种束缚床目前仍在使用。委员会认为,这种做法是一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第七、第九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措施,在精神病院和相关机构中废除使用封闭的束缚床。缔约国还应考虑到《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建立一个监察制度。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改善监禁条件的立法,包括2008年《司法改革战略行动计划》和2009年《改善监狱制度行动计划》,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拘留设施内的条件依然很差,包括人满为患和缺乏医疗服务。(第七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加紧努力,改善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的条件,以达到《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所有要求。缔约国还应作为优先事项解决过度拥挤的问题,包括更多地采用替代惩罚形式、减少使用审前拘留。缔约国应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说明在这方面取得的进展。
(14)委员会注意到,国内流离失所者的人数不多,而且缔约国为解决这些人的困境作出了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人中有许多仍住在集体收容所内。(第十二条)
缔约国应当不再拖延,立即与其余的流离失所者协商,并根据《关于国内流离失所者的指导原则》(E/CN.4/1998/53/Add.2),为所有国内流离失所者找到持久的解决办法。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提高司法系统的效率、特别是通过2005年《改革司法系统战略》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仍然积压着大量的法院案子,法院诉讼程序也屡屡拖延。(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继续执行和加强旨在减少积压法院案子、降低诉讼程序的拖延的各种措施。
(16)缔约国承认,缔约国为确保平等取得国籍方面作出了努力,但委员会表示感到关切的是,据报道,一些少数群体,如罗姆人和塞尔维亚人,他们在取得国籍方面仍然面临眷困难。(第十六、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继续加强努力,让大家,特别是让少数群体成员便于平等取得国籍,并确保关于国籍问题的行政程序和立法规定不使非克罗地亚裔处于不利地位。
(17)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据报缔约国没有对关于记者遭到恐吓和攻击的行为进行适当的调查,而且大家觉得,记者特别容易遭到攻击,这对行使新闻自由权产生不良影响。(第十四和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加强措施,防止对记者的恐吓,并对记者遭到攻击或威胁的案件进行及时调查、提交审判并惩罚肇事者,向受害人提供赔偿。缔约国还应公开谴责这种恐吓和攻击行为,并广泛采取有力行动确保新闻自由。
(18)委员会欢迎在少数族裔参与公共生活方面取得的进展,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少数群体在当地政府和地区政府各级的人数不多。(第二十五、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确保少数群体、特别是罗姆族和塞尔维亚族少数群体成员在各级政府都有适当的政治代表和参与。
(19)委员会称赞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罗姆人的状况,包括通过《罗姆人国家方案》和《2005-2015年罗姆人融入十年行动计划》,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一些学校仍对罗姆学生进行事实上的隔离。(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执行立法规定,以便切实结束学校中对一些罗姆儿童的事实隔离。
(20)缔约国应向广大公众,以及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民间社会和在该国境内运作的非政府组织广泛散发第二次定期报告的案文、缔约国为答复委员会编制的问题清单提供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这些文件的打印文本应分发给各大学、公共图书馆、议会资料馆和所有其他相关的地点。委员会还建议将本报告和结论性意见翻译为该国的各官方语言。
(21)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之内提供相关资料,阐明该国执行上述第5、10和17段所载委员会建议的情况。
(2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规定于2013年10月30日之前提交的该国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委员会所有建议和整体《公约》情况的具体执行资料。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第三次定期报告时,与民间社会和在该国境内运作的各非政府组织展开协商。
68.俄罗斯联邦
(1)委员会在2009年10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2663、2664和2665次会议(CCPR/C/SR.2663-2665)上审议了俄罗斯联邦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CPR/C/RUS/6),在2009年10月28日举行的第2681次会议(CCPR/C/SR.2681)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俄罗斯联邦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其中说明了缔约国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委员会以往结论性意见(CCPR/CO/79/RUS)中所表达的关切。委员会还欢迎与代表团进行的对话、针对委员会问题清单作出的详细书面答复(CCPR/C/RUS/Q/6/Add.1)以及口头提供的更多信息和澄清。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第五次定期报告审议以来为更好地增进和保护人权而进行的各项宪法修正以及采取的立法、行政和实际措施,其中特别包括:
在俄罗斯联邦司法系统2007-2011年联邦特别用途发展方案范畴里进行了司法改革,建立了全国司法改革工作组,并在2009年通过了“保证获得俄罗斯联邦法院活动信息法”;
2008年通过了“反腐国家计划”和颁布了“联邦查禁腐败法”;
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2009年1月审查后,提高了联邦人权专员(“监察员”)的核证地位;
2009年9月设立了儿童事务监察员办公室,并于2008年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俄罗斯联邦关于提供政治庇护和难民身份的两项行政法规通过并开始生效。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审议缔约国第五次定期报告(CCPR/CO/79/RUS)后通过的许多建议尚未得到落实,委员会对大部分令人关切的问题仍然存在感到遗憾。(第二条)。
缔约国应该重新审查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充分落实委员会在其以往结论性意见中通过的各项建议。
(5)委员会表示收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再次对缔约国狭义地解释以及仍然没有执行委员会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回顾,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认可委员会有权接收和审理其管辖下个人提出的申诉,不执行其意见会使人质疑缔约国对《任择议定书》作出的承诺。(第二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再一次检讨其对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意见的立场,并落实所有意见。
(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有关联邦人权专员和区域监察员发起草拟立法或向法院移交个别案件的信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联邦人权专员提出的建议并非总是得到适当落实。(第二条)
缔约国应加强联邦人权专员和区域监察员的立法授权,并向他们提供额外资源,使其得以有效履行任务规定。缔约国应该向委员会提供详细资料,说明联邦人权委员会和区域监察员收到和作出裁决的申诉数量和结果,以及当局对每个案件的建议和采取的具体行动。应该通过诸如联邦人权专员年度报告等可供利用的手段向公众提供这类详细资料。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保证使反恐措施与《公约》相符,但仍对2006年“关于打击恐怖主义”《联邦法》的若干方面表示关切,这项法律对《公约》权利加以广泛限制,委员会认为,这些限制与根据缔约国《宪法》和《紧急状态法》只在紧急状态下才可采用的限制相仿,特别是:(a)恐怖主义和恐怖活动的定义特别空泛,缺少精确度;(b)根据“2006年法”建立的反恐制度无须以必要性或相称性作为行动的理由,也不受程序保障或司法监督或议会监督,以及(c)该法对《公约》条款的克减不加限制,也不考虑《公约》第四条中规定的义务。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该法缺少一项明确阐述当局在反恐行动范畴内有义务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条款。(第二条)
缔约国应审查其2006年“关于打击恐怖主义”《联邦法》的有关条款,并使这些条款符合《公约》第四条的要求,铭记委员会第29号(2001年)关于紧急状态期间克减问题的一般性意见和第31号(2004年)关于《公约》缔约国一般法律义务性质的一般性意见中阐述的相关考虑。缔约国特别应:
采用更狭义的定义,只把无可非议可与恐怖主义及其严重后果相等的罪行定为恐怖主义罪行,确保履行《公约》规定的程序保障;
考虑建立一个独立的机制,以审查和报告有关恐怖主义的法律;
说明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包括说明反恐怖主义行动期间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暂不适用哪些《公约》权利。
(8)委员会对与恐怖主义相关的指控大量定罪表示关切,这些定罪可能是车臣法庭根据非法拘留和酷刑所获取的供状作出的裁决。(第六、第七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该考虑系统地审核车臣法院宣布的所有与恐怖主义相关的判决,以确定有关审判是不是在充分尊重《公约》第十四条所载标准的情况下进行的,并确保没有把在酷刑下作出的证词或供词用作证据。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有大量无国籍和无证人士,特别是在苏联解体后一些前苏联公民无法获得公民身份或国籍以及使其在俄罗斯联邦或有着众多联系的任何其他国家的身份正规化,因此仍然没有国籍或国籍尚未确定。委员会还注意到,各地区某些族裔群体成员,特别是中亚和高加索地区的人,由于归化方面的复杂立法和严格居留登记要求,在获得公民问题上面临困难。(第二、第三、第二十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其领土内无国籍人士的身份正规化,赋予他们永久居留的权利和取得俄罗斯公民身份的可能性。此外,缔约国还应考虑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并开展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改革,使其法律和程序与这些标准相符。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关于对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采取预防措施的信息,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内仍然存在大量家庭暴力问题,缺少可为妇女所用的庇护所。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起诉家庭暴力施行者方面的充分信息,并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在法律系统中判定关于家庭暴力的特别立法。委员会十分关切2008年11月在车臣发现八位妇女尸体的指控,她们据称因名誉问题被杀害。(第三、第六、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打击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判定这方面的特定刑事立法。缔约国应立即调查有关家庭暴力的申诉和包括因名誉问题杀人等针对妇女的其他暴力行为,确保起诉和充分惩罚责任者。应该为受害者援助方案划拨充分资金,包括非政府组织负责的方案,并在全国提供更多的庇护所。缔约国还应确保对警察进行强制性培训,使其对各种针对妇女的暴力形式敏感。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指出,缔约国内针对种族和宗教少数群体仇恨犯罪和以种族为动机的攻击事件增多,而且持续有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的表现,其中一些报道指出执法人员怀有种族成见并针对外国人和少数群体成员骚扰。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警察和司法当局未能调查、起诉和惩罚针对种族和宗教少数群体的仇恨犯罪和以种族为动机的攻击事件,常把这些问题归类于不过是“流氓行为”,对这些行为的指控和刑罚与其严重程度不符。(第六、第七、第二十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持续努力,改善法律的执行,惩罚以种族为动机的罪行,确保充调查和起诉所有种族暴力和煽动以种族为动机的暴力行为案件。应当向仇恨犯罪受害者提供包括补偿在内的充分赔偿。还应鼓励缔约国开展公众教育运动,使人们注意这类行为的犯罪性质,提倡宽容文化。此外,缔约国应该加强对执法官员的宣传工作,确保人们可方便地利用各种机制,使那些针对以种族为动机的警察不当行为的投诉得以受理。
(1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称完全暂停执行1996年开始实行的死刑,而且这一做法受到欢迎,但缔约国尚未在法律上废除死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目前的暂停死刑将于2010年1月终止。(第六条)
缔约国应该采取必要措施,尽早在法律上废除死刑,并考虑加入《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13)尽管缔约国的立场是,俄罗斯武装部队或其他军事团体没有在南奥塞梯领土内对平民犯下罪行(CCPR/C/RUS/Q/6/Add.1,第264段)以及缔约国对武装团体可能犯下罪行不承担责任(第266段),委员会仍然十分关注有关俄罗斯部队在2008年8月军事行动期间对南奥塞梯平民大规模肆意虐待和屠杀平民的指控。委员会回顾,南奥塞梯领土处于缔约国有组织的军事行动的实际控制之下,因而对这类武装团体的行为应该承担责任。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俄罗斯当局迄今尚未对俄罗斯部队和武装团体成员在南奥塞梯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进行独立和详尽的评估,受害者没有得到赔偿。(第六、第七、第九、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对所有有关俄罗斯部队及其掌控之下的其他武装团体成员在南奥塞梯侵犯人权的指控进行彻底和独立的调查。缔约国应该确保为严重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获得补偿和赔偿的权利。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说军队、安全部门和其他国家人员在车臣和北高加索其他地区犯下酷刑和虐待、强迫失踪、任意逮捕、法外处决和秘密监禁的行为,由于缺乏系统的有效调查和起诉,似乎对犯下这类侵权行为的人普遍有罪不罚。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在2008-2009年期间,车臣的失踪和绑架案件数量增多,还有关于车臣存在乱葬坑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建立了旨在确保执行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和向受害者支付赔偿的特别小组,但感到遗憾的是,尽管有关案件侵权者的身份通常众所周知,但缔约国有待把这些人绳之以法。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关对恐怖份子嫌疑人亲属一并惩罚的报告,例如烧毁家庭住房和骚扰、威胁以及报复法官和受害者及其家属,委员会对缔约国未能向有关人士提供有效保护感到遗憾。(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充分落实其境内所有人的生命权和人身完整权,并应该:
采取严厉措施,结束强迫失踪、法外杀戮、酷刑和执法官员在车臣和北高加索其他地区犯下或教唆其他形式的虐待和侵权行为;
确保由一个独立的机构立即公正调查国家人员被指控犯下或教唆犯下的所有侵犯人权的行为,并在调查过程中停止或调任有关人员;
起诉犯罪人,确保以与其所犯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方式使之受到惩罚,给予受害人包括纠正在内的有效补救;
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受害人及其家人以及由于其专业活动生命受到威胁的律师和法官;
提供有关国家人员对车臣和北高加索其他地区平民人口犯下的侵犯人权行为开展调查、定罪和刑罚方面的信息,包括军事法庭作出的调查、定罪和惩罚,并按罪行类别予以分列。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持续有报道说缔约国执法人员和其他国家人员对包括被警察拘留、预审拘留和监禁的人犯下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行为,而且这些报道还举出了证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根据《刑法典》第117节(残酷待遇)对有关国家人员的定罪和根据《刑法典》第286节(滥用权力)和第302节(逼取口供)启动的大部分酷刑案件的起诉定罪率极低。委员会注意到,根据2007年8月2日法令成立了若干调查委员会,但注意到这些委员会附属于检察官办公室,因此在审查关于官员施行酷刑的指控时可能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委员会还对有关被指控的酷刑和虐待行为施行者的调查和起诉常常受到不当拖延和/或停止以及举证责任实际上由受害者承担的报告表示关注。此外,委员会欢迎2008年通过《监测拘押场所人权状况公共管制联邦法》,但关切地注意到没有一个配备训练有素专业人员的可行国家制度来审查所有拘留场所和被指控虐待被拘押人士的案件。(第六、第七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该:
考虑修改《刑法典》,把酷刑定为刑事罪行;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建立全面运作的独立人权监测机构,审查所有拘押场所和被指控虐待被拘押人士的案件,保证定期、独立、不事先通知和不受限制地访问所有拘押场所,对责任者启动刑事和惩戒程序;
确保所有指控执法官员酷刑、虐待和过度使用武力的案件均由独立于普通检察和警察机构的权威机构立即进行充分调查,根据法律惩罚判定有罪者,确保刑罚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符,并对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赔偿。
(16)委员会对缔约国内记者和人权捍卫者发生令人震惊的威胁、暴力殴打和杀害表示关切,因为这对包括在北高加索工作的媒体造成恐惧气氛和寒蝉效应,委员会对缔约国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这些人的生命权与安全感到遗憾。(第六、第七和第十九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立即采取行动,对由于其专业活动而导致生命与安全受到威胁的记者和人权捍卫者提供有效保护;
确保立即、有效、彻底、独立和公正地调查对记者和人权捍卫者的威胁、暴力攻击和谋杀,并在适当的时候对这类行为的施行者起诉和开展诉讼程序;
向委员会提供2003至2009年期间缔约国内所有涉及对记者和人权捍卫者威胁、暴力攻击和谋杀的刑事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详细资料。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说,缔约国仅凭外交保证就向据称有酷刑做法的国家引渡和非正式移送外国人,尤其是在2001年《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框架内这样做。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向乌兹别克斯坦遣返涉嫌参与2005年安集延抗议人士。(第六、第七和第十三条)
缔约国应该确保任何被引渡或受到非正式移交的人,包括有恐怖份子嫌疑的人,无论是否在上海合作组织范畴内,都不应有受到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危险。此外,缔约国还应认识到,无论议定的后续程序有多么严格,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做法越系统化,就越不可能通过外交保证来避免发生这种情况的真实危险。缔约国在采信这类保证时应极为谨慎,应采取明确和透明的程序,使司法机制能够在递解出境前予以充分审查,并采取有效办法监测受影响者的命运。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各种措施,特别是通过立法和国际合作打击贩运人口,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打击贩运人口工作中显然没有注意受贩运之害者的权利和利益。(第八条)
缔约国应作为优先事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医疗、心理、社会和法律援助。应向所有证人和受贩运之害者提供保护,使其有安身之地,并有机会针对责任人作证。缔约国还应不断加强国际合作,并加强现行措施,打击贩运人口,防止对这类贩运的需求,投入充分资源检控犯罪人,并对判定须负责任者加以制裁。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大量精神残疾人士被剥夺法律行为能力,而且显然没有适当程序和实质保障来防止过分限制这些人享有《公约》所保障的权利。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剥夺一个人的法律行为能力的司法判决仅仅依据精神病的诊断,而决定将某人送往精神病院后往往随之使其丧失法律行为能力,对此没有程序上的保障,也没有进行上诉的申诉程序。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被剥夺法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法律申诉程序来质疑其他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包括受监禁机构的监护和/或工作人员的虐待或暴行等行为,由于没有独立的检查精神卫生机构的机制,这种情况更为严重。(第九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
审查其剥夺精神残疾者法律行为能力的政策,以有效的程序性保障来确定对每个人所采取措施的必要性和相称性,确保在任何情况下被剥夺法律行为能力的人都能对原决定迅速获得有效司法复核,并在适用的情况下对于将其送往精神病院的决定进行复核;
确保精神残疾者能够针对侵犯其权利的行为行使有效的补救权利,并考虑为精神残疾者提供比强行禁闭和强行治疗的限制程度要少的替代办法;
铭记《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大会第46/119号决议通过),通过建立视察制度,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精神病院内存在任何形式的虐待。
(2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政府2006年9月第540号决定通过了“联邦2007-2016年建立刑事矫正系统专项方案”以及全面减少了监狱人犯以适应其机构能力,并作了必要的资源分配,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正如缔约国所承认的那样,在有些地区监狱人满为患仍是问题。(第十条)
缔约国应不断采取措施,通过“联邦专项方案”改善被剥夺自由人士的拘留条件,特别是监狱人满为患的问题,全面遵守第十条的各项要求。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官缺乏独立性。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法官任命机制使他们处于政治压力之下,并且缺乏独立的惩戒机制,尤其是腐败案件更为如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刑事案件开释率较低。(第二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修正国内相关立法条款,确保司法部门充分独立于政府行政部门,除了法官合议庭外,还考虑就法官的任命和升级以及遵守惩戒条款等相关事项设立独立的负责机构。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拟议的关于律师活动和律师协会的法律草案可能会影响法律专业的独立性和《公约》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享有公平审判的权利。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该法提议国家登记机构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未经律师协会事先同意而通过法院诉讼取消律师执业许可,并可取得被调查律师的法律文件,要求提供其所涉任何案件的资料。(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审查关于律师活动和律师协会的拟议法律草案是否符合《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以及是否符合《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2条,避免采取任何构成骚扰或迫害律师以及不必要地干预律师为其客户辩护的措施。
(23)委员会欢迎2008年将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的文职服务期限自42个月减至21个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文职服务仍比兵役期长1.75倍,但缔约国坚持其立场,认为出于良心拒服兵者役遭受歧视是因为这类替代服役等同于“特惠待遇”(CCPR/C/RUS/6,第151段)。委员会遗憾地指出,替代服务的条件具有惩罚性质,包括要求在永久居留地之外从事这类服务,领取低廉工资,分配到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低于仅能维持生存的水准,并限制有关人士的移徙自由。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一个征兵小组对这类服务申请进行的评估,受到国防部的控制。(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一、第二十二和第二十五条)
缔约国应充分确认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确保这一兵役替代办法的年限和性质不带有惩罚性质。缔约国还应考虑把评估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的资格申请完全置于民政当局管理之下。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媒体专业人员仍然受到出于政治动机的审判和定罪,特别是实际适用《媒体法》和武断利用诽谤法有利于防止批评性媒体报导涉及正当公共利益的事项,对缔约国的言论自由产生消极影响。(第九、第十四和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确保记者能够开展专业活动而不必惧怕因批评政府政策或政府官员而受到迫害和诽谤的诉讼。为此,缔约国应:
修正《刑法典》,借以反映出公众人物比普通公民应能容忍更大程度批评的原则;
不把诽谤定为刑事罪行,而只限于民事诉讼,为损害赔偿设定上限;
为违反《公约》第九和第十九条遭受监禁的记者和人权活动分子提供补救;
确保在保护个人名誉和言论自由之间取得适当平衡,使《舆论法》相关条款与《公约》第十九条相符。
(25)鉴于有大量报告指出正在针对批评政府的组织和个人适用极端主义法律,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反极端主义活动》的联邦法对“极端主义活动”的定义仍不明确,造成任意应用,在2006年对此法律的修正把对官员的某些诽谤形式当作极端主义行为。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反极端主义活动》的联邦法第1条内若干条款包括了诸如散发极端主义材料等《刑法典》不予制裁的行为,这类行为只能根据《行政违规法》予以处罚,而对该法的适用也可不受司法复核。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法院对《刑法典》第148条关于“社会团体”的定义的解释不严谨,并依赖于这方面的各种专家,为反对“极端主义”的国家机构和人员提供了保护。(第九和第十九条)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CPR/CO/79/RUS,第20段),认为缔约国应修订《关于反极端主义活动》的联邦法,使“极端主义活动”的定义更为精确,排除任意适用的可能性,并考虑废除2006年的修正案。此外,在确定书面材料是否构成“极端文化”时,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保障法院裁决依据其意见的专家能够享有独立性,并保障被告有权利用其他专家的抗辩知识专长。缔约国还应根据《刑法》第148节的规定来定义“社会团体”的概念,不把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包括在内。
(26)委员会十分关注警察在示威时特别是在2007年杜马选举和2008年总统选举期间过度使用武力的报道,并十分遗憾没有收到缔约国关于采取何种措施调查或起诉警察过度使用武力的信息。(第二十一条)
缔约国应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对指控警务人员在2007年杜马选举和2008年总统选举中过度使用武力的案件进行调查、起诉和采取惩戒措施的结果。缔约国应设立独立机构,负责接收、调查和裁决警察过度使用武力和其他滥用权力的投诉。
(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在2009年7月对2006年《非营利组织法》作出修正,但这项法律对协会、非政府组织和党派的登记及运作加以限制,对缔约国内人们享有言论、结社和集会自由的权利继续构成严重威胁。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减少可以享受俄罗斯联邦免税的国际捐助方数量,这大大限制了向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外国筹资。(第十九、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
缔约国应确保对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正,使根据2006年《非营利组织法》对非政府组织活动的限制与《公约》的规定相符。缔约国应避免采取会直接或间接限制或妨碍非政府组织自由和有效运作能力的政策措施。
(28)委员会关注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的暴力行为问题,包括因这些人的性取向而受到警察骚扰的报告和被殴打或杀害的事件。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内由于这些人的性取向而发生系统歧视的情况,包括政府官员、宗教领袖和媒体的仇恨言论以及不容忍和偏见表现。委员会还十分关注就业歧视、保健、教育和其他领域以及侵犯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并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明确立法禁止基于性取向歧视。(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
特别通过颁布全面禁止歧视的立法,包括禁止基于性取向的歧视,提供有效保护,防止基于性取向的暴力和歧视;
加紧努力,消除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的歧视,针对普通民众发起一项宣传运动,并向执法官员提供适当培训;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实际上保障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行使和平结社和集会的权利。
(29)委员会欢迎2009年2月4日关于北部、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土著人民可持续发展的第132号法令以及2009-2011年相应的行动计划,委员会对指称下列事项对土著人民产生不利影响表示关切:(a)《保障少数土著人民权利联邦法》第4条的2004年修正案;(b)通过吸收民族自治地区巩固俄罗斯联邦领土的组成;及(c)通过向从事建筑管道和水电坝开发项目的私营公司发放许可证来剥削历来属于土著人民的土地、渔场和自然资源。(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这些措施对缔约国土著人民传统生境、生活方式和经济活动及其享有《公约》第二十七条所保障的权利产生什么影响。
(30)委员会请缔约国公布并向广大公众以及司法、立法和行政主管部门广泛散发第六次定期报告以及这些结论性意见。应向各大学、公共图书馆、议会图书馆、律师协会和缔约国其他相关机构分发印刷本。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向在缔约国境内运作的民间团体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第六次定期报告和这些结论性意见。除俄文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报告和结论性意见翻译成俄罗斯联邦主要少数民族语言。
(31)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七十一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之内提供相关资料,说明执行以上第13、14、16和17段所载委员会建议的情况。
(3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12年11月1日之前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具体、最新资料,说明采取了何种后续行动执行委员会的全部建议以及履行整个《公约》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第七次定期报告时与在缔约国境内运作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磋商。
69.厄瓜多尔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09年10月19日和20日举行的第2667和2668次会议(CCPR/C/SR.2667和2668)上审查了厄瓜多尔的第五和第六次定期报告(CCPR/C/ECU/5),并在2009年10月29日举行的第2682次会议(CCPR/C/SR.2682)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很高兴有机会恢复与缔约国的对话,并对与代表团进行的交流表示赞赏。但令委员会遗憾的是,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并没有遵照《公约》第四十条的规定由缔约国提交,而是以司法和人权部的名义提交的。委员会还对对话期间提出的问题所得到的答复存在不足感到遗憾。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实行的立法改革,特别是通过以下措施:新《宪法》于2008年10月生效;2007年废除了《刑法》中所谓的藐视规定;以及2006年宣布强制防范性拘留措施违宪,这意味着监狱人数会逐渐减少,从而能够减轻过度拥挤现象。
(4)委员会注意到现行《宪法》(第191条)规定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是为无法获得辩护律师的服务以保障自己权利的人提供的一个保障机制。委员会还欢迎把这项法律措施列入了新的《司法人员守则》。
(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宣布《国家安全法》第145条和第147条违宪的决定,根据这两条,军事法庭可就紧急状态期间犯下的行为对平民进行审判。
(6)委员会注意到现行《宪法》第161条规定了服兵役的自愿性质。
(7)委员会欢迎《宪法》第二部分“权利”第6章第66条第29款和第78条的规定,其中涉及预防措施、根除人口贩运现象以及受害人的保护和重返社会问题。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实施了《关于打击人口贩运和剥削的国家计划》。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新《宪法》确立了男女平等原则和不歧视原则。但在对妇女的法律保护和两性平等方面,法律规定和实际状况之间的差别仍然让委员会感到关切(第二、第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充分实施现行立法,防止歧视妇女。缔约国应加倍努力打击工作领域对妇女的歧视,确保在获得公私营部门的高级职位方面实现实际上的机会平等,并确保同工同酬。
(9)委员会欢迎成立了妇女和家庭委员会、在各主要地区的检察官办公室内设立了处理家庭暴力和性犯罪的特别股、制定了《保护性暴力受害人方案》并努力确保关于《侵害妇女和家人的暴力行为》的第103号法案的适用。但委员会对存在大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案件以及学校内对女孩实施性虐待和性骚扰的发生率高感到关切(第三、第七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当:
调查并惩罚犯罪者;
确保性暴力受害人能够有效诉诸司法;
为受害人提供警察保护,并建立使其能够体面生活的庇护所;
加倍努力,通过提高认识的运动和培训教职人员与学生,提供一个没有歧视和暴力的教育环境;
采取预防性和提高认识的措施,打击性别暴力行为,例如为警官提供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暴力的培训,特别是在妇女委员会中。
在这方面,委员会希望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能够详细说明在打击性别暴力方面取得的进展。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就今年在瓜亚基尔、基多和曼塔市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作出的书面解释。但关于政府人员对参加公共示威者使用武力的指控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第四条)。
缔约国应当根据《宪法》第165条的要求,具体实施《公约》第四条的规定。缔约国还应调查和惩罚对此类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并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11)委员会满意地欢迎教育和文化部为消除文盲采取的措施,但关切地注意到农村地区女孩的文盲率较高(第三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加倍努力消除文盲,特别是在农村女孩中。
(12)委员会虽然注意到新《宪法》第11条第2款禁止歧视性少数人群,但对变性妇女被安置在私人诊所或康复中心进行所谓的性取向治疗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2009年6月这些人在波托维耶霍市的康复诊所遭到强行关押和虐待深感遗憾(第二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预防性和保护性措施,确保性取向不同的人不会被关在私人诊所或康复中心进行所谓的性取向治疗。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所指控的关押和折磨进行调查,并根据《宪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警方羁押中继续发生警察虐待囚犯的案件,而且大多数案件中对此负有责任的人都未被绳之以法(第七条)。
缔约国应当: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这类虐待行为,监测、调查并酌情起诉和惩罚犯下虐待行为的执法官员,并对受害人予以赔偿。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针对这类行为启动的刑事和纪律程序及其结果的统计资料;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人权培训,以使其不再有这种行为。
(14)虽然委员会注意到《儿童和青少年法》禁止学校内的体罚,但对体罚仍然为传统所接受并在家庭和其他场所被作为一种惩处形式感到关切(第七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实际措施结束体罚现象。缔约国还应鼓励以非暴力的惩处形式来替代教育系统中的体罚,并应开展公共宣传活动,解释体罚的有害影响。
(15)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调查真相委员会的清楚而准确的信息感到遗憾,该委员会应当调查、公开并终止政府人员在1984至1988年期间犯下的侵犯人权行为的有罪不罚现象(第六条)。
缔约国应当根据调查真相委员会报告中的规定,确保调查侵犯人权行为、起诉犯罪者并对受害人及其家属予以公正的赔偿。
(16)委员会对指控武装部队人员和警察由于开枪或使用催泪弹而造成了参加公共示威者死亡感到关切(第六、第七、第十九和第二十一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终止参与公共示威者死于警察之手的现象,例如设立调查此类行为的委员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调查所指控的滥用权力行为并将对此行为负有责任的人绳之于法。
(17)尽管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改善拘留条件而采取的措施,但对监狱过度拥挤和重返社会中心的条件普遍很差感到关切,尤其是缺乏卫生设施和安全的饮用水、存在暴力行为、医护不足和工作人员短缺等(第十条)。
缔约国应完全根据《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准则》加强努力,改进所有被拘留者的条件。尤其是,缔约国应作为一个优先事项解决过度拥挤问题。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供关于进展情况的信息,尤其是在采取具体措施改善被拘留者的条件方面。
(18)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11.2条规定了不得以一个人的犯罪记录为由进行歧视的原则,关于难民问题的第3301号法令修正案草案明确禁止要求提供犯罪记录证明,而且负责处理难民身份请求的难民部在处理难民申请时不得要求提供犯罪记录;尽管如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一些消息来源表明,专门要求哥伦比亚移民提供犯罪记录证明作为入境的一个前提条件(第二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不得以一个人的犯罪记录为由进行歧视的宪法原则在实践中得到反映。结合委员会第15号一般性意见(1986)中关于外国人在《公约》下地位的第5段,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尽管《公约》不承认外国人有权进入一缔约国的领土或在其领土上居住,但在某些情况下,外国人可以受到《公约》的保护,甚至是在入境或居住方面,例如在需要考虑不歧视、禁止非人道的待遇和尊重家庭生活等因素时。
(19)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现行《宪法》第四章规定了土著人民的具体权利,但仍然对土著人民和非裔厄瓜多尔人实际上继续受到种族歧视感到关切。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宪法》标题二下的第11.2条未将非种族歧视确立为行使权利的一项原则(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实际落实保证不歧视土著人民原则和完全遵守《公约》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的《宪法》和法律规定。
(20)委员会请缔约国向普通公众、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非政府组织公布和广泛传播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和这些结论性意见。应向大学、公共图书馆、议会图书馆和其他相关场所分发这些文件的印刷本。还应以土著社区自己的语文向其分发报告摘要和结论性意见。
(21)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交关于情况评估和上文第9、第13和第19段所载委员会建议落实情况的有关信息。
(22)鉴于缔约国尚未提交核心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HRI/GEN/2/Rev.4)提交这一文件。
(2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最迟应于2013年10月30日提交的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所提出的其余建议和整个《公约》遵守情况的信息。
70.墨西哥
(1) 2010年3月8日和9日,人权事务委员会举行了第2686至2688次会议(CCPR/C/SR.2686至2688),审议了墨西哥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CPR/C/MEX/5),并在2010年3月23日举行的第2708次会议(CCPR/C/SR.2708)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第五次定期报告,其中详细介绍了缔约国为深入执行《公约》采取的措施,同时委员会指出报告迟交,而且未明确叙及对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CCPR/C/79/Add.109)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欢迎与代表团举行的对话、就委员会问题清单提交的详细书面答复(CCPR/C/MEX/Q/5/Add.1)以及口头提供的补充情况和澄清。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审查上次定期报告以来采取的下列立法及其他措施:
2007年通过了《关于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的普通法》;
2003年通过了《关于防止和消除歧视的联邦法》;
2003年通过了《关于促进民间社会组织活动的联邦法》;
批准了《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通过了2008-2012年国家人权方案。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执行其先前的一些建议,包括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为确保公共安全部署武装部队问题以及人权维护者和记者得不到保护问题等建议方面,均未取得重大进展,并且对仍存有许多令人关注的问题感到遗憾(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全力落实委员会通过的所有建议。
(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联邦制结构可能阻碍了缔约国在全国各地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五十条,《公约》的规定“应扩及联邦国家的所有部分,没有任何限制和例外”。(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当局包括各州法院都知晓《公约》所列的权利和各自确保切实履行这些权利的义务,并确保联邦和州两级的立法均与《公约》一致。
(6)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代表团未能明确缔约国最终敲定宪法改革提案的具体时间表。此外,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未参照目前的宪法改革,澄清《公约》在国家立法体制中的地位,尤其未明确可采取何种方式解决国家立法与国际人权义务之间的冲突(第二和第二十六条)。
根据2004年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公约》规定缔约国负有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问题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缔约国应使宪法草案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尤其应与《公约》相符。此外,缔约国应确立一项可据此对国家立法是否符合国际人权义务提出质疑的程序。缔约国还应在合理的时间框架内最终完成宪法改革。
(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近几年来虽说在性别平等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在许多生活领域,包括政治生活方面,仍存在着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缔约国北部一些边境地区所谓“免税加工”产业谋职受到歧视,会对女性求职者提出干预个人问题的诘问,而且仍须进行是否怀孕的检验(第二、第三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包括开展宣传和采取临时性的特殊措施等,以确保男女在所有领域均享有平等,包括推举女性代表参与政治生活。此外,缔约国应打击歧视女性的行为,特别是劳工队伍歧视女性的现象,并确保废除求职必须通过怀孕检验的做法。对于不遵从禁止怀孕检验规定的行为,应予以切实的制裁,并为受害者提供补偿。缔约国应加强劳工监察员的任务,使他们能监督妇女的工作条件,并确保妇女的权利得到尊重。
(8)委员会欢迎创建了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罪行和人口贩运问题的特别检察厅、制定了便利妇女诉诸司法的实验项目(调解中心)以及缔约国承诺根据各相关区域文化和社会特点而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保护妇女免遭暴力之害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侵害妇女的暴力,包括酷刑和虐待行为、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和家庭暴力,依然猖獗,而为此恶行被判刑的人却不多。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某些州的立法并不完全与《关于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的普通法》一致,因为州一级立法未规定须建立性别暴力预警机制或禁止性骚扰行为(第三、第七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进一步加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力度,包括从根源上着手解决此问题。缔约国尤其应:
采取步骤确保各州立法应充分符合《关于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的普通法》,特别是符合建立暴力侵害妇女案情数据库的规定、创建性别暴力预警机制的规定和禁止性骚扰的规定;
在立法中,包括州一级立法中,确立具体的杀害女性罪;授予主管暴力侵害妇女罪行和人口贩运问题特别检察厅查处各州或联邦官员所犯暴力行为的必要实权;
及时和有效开展调查并惩处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包括确保州与联邦当局之间的有效合作;
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包括心理康复,并建立妇女受害者躲避暴力之害的庇护所;
继续为执法人员和军方人员举办人权和性别问题培训班;
采取预防和宣传措施,并开展教育,扭转社会对女性角色的观念。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华雷斯市频频发生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采取的各项措施,诸如建立了查处华雷斯市杀害女性罪的特别检察厅以及预防和铲除该市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委员会,然而仍感关切的是,许多女性失踪案和杀害女性案普遍不受惩罚,而且华雷斯市及其他各市继续发生侵害女性的行为。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几乎没有关于华雷斯市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战略的资讯(第三、第六、第七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赋予华雷斯市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设立的体制以充分的实权,并配备人力和财力资源,以有效地履行其使命。缔约国还应大力加强起诉和制裁华雷斯市犯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者的力度,并为受害者提供诉诸司法的便利。
(1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2008年卫生部颁布了第046号联邦准则(第046号准则)而且最高法院裁定不把堕胎列为罪行系为符合宪法的规定,但许多州的宪章规定任何情况下的堕胎都仍为不法行为(第二、第三、第六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使所有各州关于堕胎的立法与《公约》相符,并确保在全国各地适用第046号准则。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协助妇女避免意外怀孕,使她们不必冒生命危险进行非法或不安全堕胎(第六条)。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确认在该国领土上没有宣布过紧急状况。然而,委员会仍关切地注意到,有些报告称,一些区域在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背景下,某些权利遭到减损。此外,委员会一直关切武装部队在维持公共秩序方面的作用,而且报告频频揭露显然由军方犯下的侵犯人权行为。尽管缔约国就《国家安全法》拟议的修订作了澄清,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上述修订为确保国家安全而扩大了对武装部队的授权,这可能会对执行《公约》第四条确认的权利产生不良影响(第二和第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该国关于例外状况的条款符合《公约》第四条以及缔约国宪法第29条。为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紧急状况下克减权利问题的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尽量由民警队伍而不是军事安全部队来维持公共治安。缔约国还应确保由民事主管当局对所有指称武装部队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应有的调查和起诉。
(1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调查侵犯生命权和强迫失踪案,包括2001年建立起了处理以往社会和政治运动问题的特别检察厅。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7年关闭了该检察厅。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些州的刑法没有惩处强迫失踪罪的具体条款,而另一些州的刑法关于强迫失踪的定义不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第二、第六、第七和第九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步骤,确保继续调查所有严重侵犯人权的案件,包括那些在所谓“肮脏战争”期间发生的案件,将责任者绳之以法,酌情予以惩处,并且让受害者及其亲属得到公正和充分的赔偿。为此,缔约国应重建特别检察厅,以处理此类侵犯人权行为。缔约国应修订联邦和州两级的刑法,以期列入国际人权文书中界定的强迫失踪罪。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执法当局继续犯有酷刑和虐待行为,因此类行为被判罪的责任者有限,而且对罪犯制裁不力。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所有各州立法关于酷刑的定义并未囊括所有形式的酷刑。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主动采取了一些行动,依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建立了关于酷刑和虐待问题更系统化的医学心理学文献资料,然而委员会仍关切地注意到,只有几个州同意执行这类体制。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经司法审理后,仅有少数酷刑受害者准予获得赔偿(第七条)。
缔约国应按国际和区域标准确立所有各级立法的定义,以期涵盖所有酷刑形式。对每一指称的酷刑案都应展开调查。缔约国应加强各项终止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措施,监督、调查和酌情起诉并惩治虐待行为的施行者以及补偿受害者。缔约国还应建立对所有警察局和拘留地点审讯过程进行音像录制的制度,并确保遵照《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规定,实施对据称虐待案的专门医学心理学检查。
(14)委员会注意到,目前缔约国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提案旨在建立一个起诉体制并载明无罪推定的原则。然而,委员会注意到,这项改革尚未得到全面实施。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依照目前法律,当着警官或检察官的面所作的最初供述被赋予极大的证据价值,而检控方则不承担举证责任,不必证明证词不是在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下取得的(第七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步骤加快实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缔约国还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只有在司法机构面前交待或确认的供述才可被接纳为指控被告的证据,而据称受害者则不必为受到酷刑举证。
(15)委员会表示关注采用短期拘留(arraigo penal)来打击有组织犯罪是否合法。短期拘留允许在不予起诉的情况下,对个人进行长达80天的拘留,既不将之送交法官,也不具备《公约》第十四条所述的必要法律保障。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未澄清下达“短拘”令需要多大程度的证据。委员会强调,按“短拘”规定被拘押者有可能遭到虐待(第九和第十四条)。
鉴于最高法院关于“短期拘留”不符合宪法的2005年裁决以及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将短拘划定为任意拘留类行为,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联邦和州两级的立法和实践中废止“短期”拘留。
(16)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改善监禁条件的措施,诸如建造新的设施,然而关切地注意到,如缔约国所承认的,监禁地点通常高度拥挤而且条件差。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一些监狱将男女囚犯共同羁押在所谓的“混合监狱”内,而暴力侵害在押女囚犯的行为很普遍(第三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协调统一所有各州的监狱立法,并为全国所有教管监押机构迅速建立单一的数据库,以期确保监狱在押人数更均衡的分布。此外,缔约国应保证各法院采用其他形式的惩罚。缔约国应遵循《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加紧努力改善所有被拘禁者的条件。缔约国应作为当务之急解决过度拥挤问题以及实行男女囚犯分开羁押,并制定具体的条例,以保护在押女犯的权利。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目前宪法改革提案第33条加强了行政部门的专属权,它可立即驱逐任何被视为不宜在境内停留的外籍人,并且不得提出上诉(第二和第十三条)。
缔约国应确保宪法第33条的改革不会剥夺非国民对驱逐决定的质疑权,即如,可依照墨西哥最高法院的案例法诉诸“保护宪法权利”的补救办法。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军事法庭拥有司法管辖权,可审判军人对平民受害者犯下的侵犯人权案。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对军人涉嫌的侵权案,受害者或受害者亲属均无法获得补救,包括“保护宪法权利”的补救(第二、第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修订《军事司法》,从而确保军事法庭的管辖权不得扩展至侵犯人权的案件。军事法庭的法官绝不可审理受害者为平民的案件。遭军官侵犯人权行为之害者,应得到有效的补救。
(19)委员会继续关注缔约国尚无法律承认依据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并且不打算通过这样的法律(第十八条)。
缔约国应通过立法承认依据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确保依据良心拒服兵役者不受歧视或惩罚。
(20)委员会欢迎建立追查危害记者罪行的特别检察厅,但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记者的生命权和人身安全并制裁犯有侵害行为的罪犯。委员会还欢迎在联邦一级废除了诋毁罪和污蔑罪,但仍关切许多州还未废除这类罪名(第六、第七和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保证记者和人权维护者开展其活动的言论自由权。缔约国还应:
立即采取步骤,为那些生命和人身安全因从事职业活动而遭受威胁的记者和人权维护者提供有效的保护,包括及时通过关于为进行新闻报道行使言论自由而遭受罪行侵害的法案;
确保及时、有效和公正调查危害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威胁、暴力攻击和谋杀行为,并酌情追究和起诉犯有上述行为的人;
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向委员会提供详尽的资料,通报所有与威胁、暴力攻击和谋害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相关的刑事诉讼案件;
采取步骤废除所有各州的诽谤罪。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暴力侵害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报道。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法律禁止的歧视包括了禁止基于性取向的歧视,但关切地注意到,有报道称缔约国境内,包括教育体制内,存在着基于个人性取向的歧视问题(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步骤,有效调查所有暴力侵害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报告。缔约国还应加强努力提供有效保护,防止包括在教育体制内发生基于性取向的暴力和歧视,并在公众中发动宣传,以期铲除社会偏见。
(22)委员会确认缔约国采取了诸如2009-2010年促进土著人民发展方案和2001年旨在保障土著权利的宪法改革等措施,然而关切地注意到,在一些涉及土著人民权利问题的决策过程中,诸如在2001年讨论宪法改革期间,并没有与土著人民展开充分的磋商(第二条,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与土著人民磋商,考虑重新审议经2001年改革后宪法的一些相关条款。缔约国还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根据《公约》第一条第2款和第二十七条,就各领域影响土著权利的决策,与土著人民展开充分的磋商。
(23)缔约国应向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公众广泛传播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上述文件应分发给大学、公共图书馆、议会图书馆及其他相关受众。
(24)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交相关资料,阐明缔约国对上文第8、9、15和20段所载委员会建议的执行情况。
(2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4年3月30日之前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具体阐明关于委员会所有建议以及关于全面履行《公约》的最新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编写第六次定期报告时,与民间社会和在该国境内运作的各非政府组织展开磋商。
71.阿根廷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0年3月10日和11日举行的第2690次和2691次会议(CCPR/C/SR.2690和SR.2691)上审议了阿根廷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CPR/C/ARG/4),并在2010年3月23日举行的第2708次会议(CCPR/C/SR.2708)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阿根廷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并感谢缔约国代表团的口头和书面答复。这使得能够就该国面临的各种问题进行公开和建设性的对话。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关于《公约》履行方面的立法及其新立法草案的详细资料。然而,它注意到其中缺乏统计资料说明以往结论性意见所提到领域中联邦和各省一级情况有何进展。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审议第三次定期报告以来的许多立法和体制变化,比如取消涉及公共利益问题言论方面的污蔑和诽谤罪以及起草《2005年国家反歧视计划》。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在起诉军事独裁期间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责任人、为该期间被带离家庭的儿童恢复身份以及通过各种法律修改《刑事诉讼法》以加快审判这些人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还高兴地注意到身份权问题全国委员会下设特别调查组和全国基因数据库的建立。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次报告后加入《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并赋予其宪法效力。它还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一些人权条约,包括《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以及《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争取与人权侵犯行为受害者和睦结案,提供非货币补偿以及设立临时仲裁庭裁决这些案件的赔偿问题的做法。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该国实行联邦制政府,因此《公约》规定的许多权利没有得到全国范围的统一保护(第二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公约》第五十条,无任何限制和例外地在全境保障《公约》得到全面执行,确保人人能够在全国各地享有自己的权利。
(9)委员会尽管高兴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处理军事独裁期间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责任人的案件方面取得进展,但关切审判各个阶段进展缓慢,包括翻案问题,特别是在门多萨等某些省份(第二条)。
缔约国应继续积极努力处理这些案件,确保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包括性虐待和绑架儿童的行为受到惩罚。
(1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宪法》第114条规定了初审法官委员会人员构成必须平衡的原则,但是与行政部门关系密切的政治机构代表与法官和律师相比占有绝对优势(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根据《宪法》规定,实现初审法官委员会组成方面的平衡,避免让行政机关控制这一机构。
(11)尽管它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全面保护法》以防止妇女在人际关系中遭受侵犯,并惩处和杜绝对妇女的侵害行为,但委员会不安地注意到对该法的有效执行不足(第三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适当从速采取措施执行《全面保护法》,并提供预算,以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执行。缔约国应汇编全国家庭暴力问题统计资料,以掌握可靠的数据,了解问题的广度和这方面的趋势。
(12)尽管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家庭暴力问题办公室以向家庭受虐者提供援助,但关切该办公室的负责范围仅限于布宜诺斯艾利斯城,而提供的服务仅包括非常有限的免费庭审法律援助(第三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在全国各地普及家庭暴力问题办公室所提供的这类服务,并且为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保障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13)委员会对《刑法》第86条对堕胎的限制性规定,以及法院对该条所规定处罚豁免依据的解释不一致表示关切(第三和第六条)。
缔约国应修正立法,从而有效帮助妇女避免意外怀孕和保护她们免于诉诸可能危害其生命的秘密堕胎。缔约国也应当采取措施教育法官和卫生工作者了解《刑法》第86条的适用范畴。
(14)委员会获悉警方暴力致死事件,其中有些造成未成年人死亡,委员会十分关切。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上述事件不发生,并确保负有责任者受到适当起诉和惩处。
(15)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因为法律仍然授权警方仅为所谓查验身份,违反无罪推定等原则,在当事人(包括未成年人)并无作案的情况下进行拘留,无逮捕令或事后不作司法复查而进行拘留(第九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取消警察在当事人未涉及作案情况下予以拘留而违反《公约》第九条规定的各项原则的权力。
(16)委员会承认最高法院关于威比思可,奥拉西奥人身保护令案的判决的重要性――其中规定了保护被剥夺自由人员权利的标准,但委员会遗憾的是,目前缺少有效执行这些标准的措施,关于审前拘留和审后监禁的省级刑事诉讼的法律和实践也不符合国际标准。委员会对囚禁人员仍然处于审前拘留的比例很大以及这类拘留为时过久的情况尤表关切(第九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立即减少审前拘留人数和期限,更多地采取谨慎措施或更多地利用保释或电子镯。委员会重申,审前拘留不应作为常规手段;而仅应作为非常措施,并在必要限度内,依照适当法律程序和《公约》第九条第3款采取。审前拘留对任何违法行为都不应该是强制性的。
(17)尽管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措施改进该国监狱生活条件,但许多监狱的条件依然使委员会感到关切。这些条件包括过度拥挤、狱中暴力行为、服务质量差和基本需求不满足,特别是卫生、食物和医疗。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由于这些机构缺乏场地,所以一些已经受到指控的被拘留者仍长期关押在警所。进一步引起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某些监狱不顾法院下令关闭而继续运营。委员会还遗憾的是仅授权检察长处理联邦监狱囚犯的事项(第十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结束监狱过度拥挤的现象,并确保遵守第十条规定的要求。缔约国尤其应采取措施遵守《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应当杜绝在警所拘押被告的做法。检察长的职能应当涵盖全国范围。缔约国也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狱中和拘留所中发生的一切伤害和死亡均得到应有的调查,并确保遵守法院关闭某些监狱和拘留所的命令。
(18)委员会关切的指出,它已经收到大量资料称警所和狱中,特别是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省和门多萨省,经常发生酷刑和残忍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它还指出,这些报案很少引起调查和审判,而且责任人被判定有罪的更少,造成严重的有罪不罚现象。委员会还对司法部门在案情定性方面的做法感到关切,因为按照这种做法,酷刑经常定为一种较轻的罪行—比如非法强制行为—从而处罚较轻(第七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这类做法。它应监督、调查并酌情起诉和惩处对酷刑负有责任的执法人员,并对受害者作出赔偿。对有关事实的法律定性必须兼顾其严重性和相关的国际标准。
缔约国应设立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案的登记制度,或者酌情加强现有登记制度,以掌握全国这类问题实际规模的可信资料,监测这方面的动态并采取适当措施处理。
缔约国应加倍努力对执法人员进行人权培训,劝阻他们不从事这种活动。
缔约国应加速通过必要的法律措施,如按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规定设立独立的全国预防机制。这一工作应兼顾联邦和各省之间有效合作的需要。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保障《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规定的权利(《公约》第十四条)在全国得到有效落实的诉讼法律和实践(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和有效措施,保障每一被定罪者有权使自己的定罪和判刑得到上一级法院的审查。在这方面,委员会重申关于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该意见第48段强调对定罪和判刑进行实质性复核的重要性。
(20)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尽管大量被捕和被告人员没有自己选择的代理律师而且必须利用公共辩护人办公室的服务,但该办公室并没在每一案件中都提供适当法律援助所需的财力。委员会还指出,尽管有《宪法》第120条的规定,但未在全国保障公共辩护人办公室的工作和预算独立于检察官办公室。这可能对公共辩护人办公室的服务质量造成消极影响(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公共辩护人办公室能够向一切涉嫌犯罪人员,从其被警方逮捕之时起,提供适当和有效的服务,以保护《公约》所规定的权利。缔约国也应采取步骤保障辩护人办公室的预算和工作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
(21)委员会对审判独裁期间严重侵犯人权罪过程中作为公诉方证人出庭作证的人员受到恐吓的现象,包括对豪·胡利奥·洛佩斯(Jorge Julio López)被绑架而失踪一事表示关切(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努力查明豪·胡利奥·洛佩斯的下落,并确定对其失踪负有责任的人,将其绳之以法。缔约国也应加大措施有效执行《国家保护证人和被告方案》。
(22)鉴于阿根廷是《国际劳工组织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公约)的缔约国,从其最高法院关于反对工会垄断的判决来看,缔约国拒绝承认阿根廷工人总会的工会地位令委员会十分不安(第二十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保障关于结社自由的国际标准、包括《公约》第二十二条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落实,并应避免这方面的任何歧视。
(23)令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儿童收容机构的运作有严重缺陷,包括集体处罚和严格隔离,现行少年犯刑事司法制度过度利用拘留,不对违法未成年人提供适当法律援助(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建立尊重《公约》及其他相关国际文书所保护的权利的少年犯刑事司法制度。委员会相信,需要这些措施以保障对这类原则的尊重,比如这类未成年人有权获得促进其融入社会的待遇、拘留和监禁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未成年人在关于他们的刑事诉讼中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以及有权获得适当法律援助。
(24)委员会关切其收到资料称接受心理健康服务的人得不到适当照料,尤其在就入院决定表达意见和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方面(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保护这些人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并使立法和实践符合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国际标准。
(25)委员会收到的资料表明土著群体成为暴力行为的目标,在一些省份由于事关自然资源控制的原因而被强迫驱离其祖传土地,委员会对此十分关切(第二十六和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制止逼迁并酌情保护土著人民的社区公有财产。缔约国在这方面应加倍努力执行方案,为土著社区公有财产进行法律地籍测量。缔约国也应调查和惩处对上述侵权行为负有责任的人。
(26)委员会请缔约国向公众、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非政府组织公布和广泛传播缔约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这些结论性意见。也应向大学、公共图书馆、议会图书馆和其他适当场所分发印刷本。
(27)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交有关资料,介绍其国内情况的发展变化和委员会这些结论性意见第17、18和25段建议的遵照落实情况。
(2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4年3月30日之前,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交关于委员会其他建议和整个《公约》落实情况的资料。它还请缔约国在该报告中提交各主要关切领域的适当分类数据。
72.乌兹别克斯坦
(1)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0年3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2692、2693和2694次会议(CCPR/C/SR.2692, 2693和2694)上审议了乌兹别克斯坦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UZB/3),并在2010年3月24日举行的第2710次会议(CCPR/C/SR.2710)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及时提交了第三次定期报告,其中包括就委员会上一次结论性意见(CCPR/CO/83/UZB)中所载若干建议采取措施的资料。委员会还欢迎针对委员会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CCPR/C/UZB/Q/3/Add.1)、与代表团进行的对话、该代表团以口头和书面提出的更多信息和澄清。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审查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以来通过的下列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
缔约国于2008年1月1日起废除死刑,并于2008年12月加入《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于2009年4月通过若干立法的修订案文,包括修订《刑事诉讼法》和规范执行刑罚的《守则》,这些改革除其他外,加强了监察员办公室,使它有可能未经事先授权访问被拘留者,并与他们私下联系;
于2008年1月对拘押个别人员的决定实行司法监督(人身保护令);
于2008年改革关于被剥夺自由者辩护权的规则,容许他们自被实际逮捕的时刻起接触其律师和亲属;
2008年4月通过关于打击贩卖人口的法律;建立预防贩运的全国性机构间委员会;通过《国家行动计划(2008-2010)》,着眼于加强对贩卖人口的斗争;并于2008年8月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采取取缔童工的措施并于2008年加入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第138号公约(1973年)以及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童工形式的第182号公约(1999年),并且于2008年12月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委员会上一次建议(CCPR/CO/83/UZB)中若干事项的执行缺乏重大进展,并且对大量关切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感到遗憾。(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充分实施委员会通过的所有建议。
(5) 虽然注意到:根据1995年12月25日《国际条约法》,乌兹别克斯坦作为其缔约国必须直接强制适用国际条约,该缔约国在其报告和书面答复中指出,在冲突的情形下国际法优于其国内法,委员会仍然关切该国对于《公约》的规定缺乏充分认识和这些规定在其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实际运用。(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其当局,包括法院,充分了解《公约》中所列出的权利和自由,并且了解他们有责任确保其有效执行。
(6)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实施委员会针对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就个人的来文通过的任何意见。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提供资料,说明哪些机构有权贯彻执行所采取的措施,以确保委员会的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第二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根据《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充分遵守其义务。它应该按照委员会的意见向违约情况的所有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并且确保将来不会发生类似的违约情况。它也应该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哪些机构有权采取后续行动,按照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意见贯彻执行所采取的措施。
(7)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2008年废除死刑以前违反《公约》第七条,未向被判处死刑和被处决者的亲属通知处决的确切日期和埋葬的地点(第二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该采取必要措施,向已经在废除死刑以前被执行死刑的囚犯家属通知其被处决的日期和埋葬的地点。
(8) 虽然注意到:缔约国的声明指出,它进行了与2005年安集延事件有关的所有必要的调查,已经有几个人在这方面被定罪,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该事件的确切情况缺乏全面和完全独立的调查,在发生该事件期间,有700个平民,包括妇女和儿童被军事和安全人员杀害。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还没有提供所要求的资料,说明安全部队对平民使用枪支的国家规则。(第二、第六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进行完全独立的调查,并确保应对安集延屠杀事件负责的人员受到起诉,如果判定有罪,则予以惩罚,并对受害者和他们的亲属给予充分补偿。缔约国应审查对其当局使用枪支的管理办法,以确保其充分遵守《公约》的规定和《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枪支的基本原则(1990)》。
(9) 委员会关切的是,关于紧急状态的现行规定不能履行《公约》第四条的所有要求,也不包括其中的所有保障。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出的解释:它正在编制一份关于紧急状态的法律草案。(第二和第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其有关紧急状态的所有法律和法规完全符合《公约》第四条。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紧急状态期间之克减规定的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
(10)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一些报道指出,缔约国的《刑法典》(第235条)中酷刑的定义可能无法确保缔约国的立法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条之间的一致性,这种情况影响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指控。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口头声明和书面声明之间的明显矛盾,一方面,它认为该国的法律符合定义,却又在书面答复中指出它准备修订立法,以便在关于执行禁止酷刑委员会2007年之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范围内保持《禁止酷刑公约》第一条和本《公约》第七条之间的一致性(CAT/C/UZB/CO/3)。虽然注意到:乌兹别克斯坦最高法院在2003年的裁决中指出,与酷刑有关的国家法律的规定必须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一条予以理解,委员会仍然不认为缔约国的本国法律完全符合《禁止酷刑公约》第一条中所载述的一切必要条件。(第七条)
委员会重申,缔约国应该如同它在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中所确认的那样,审查其刑事立法,其中包括《刑法典》第235条,以确保其完全遵守《禁止酷刑公约》第一条和本《公约》第七条。
(1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持续的报道显示发生酷刑和虐待事件、应该对这些事件负责的人员被定罪的人数有限、以及普遍实施轻微制裁,包括简单的纪律措施的情况,还有迹象显示,应该对这些行为负责的个人获得大赦,在一般情况下,对被指控的酷刑和(或)虐待案件进行不适足或不充分的调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最高法院已于2004年做出以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不予受理的裁决,仍有法院使用在胁迫下获得之证据的传闻。(第二、第七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该:
确保由独立机关对每一个涉嫌的酷刑案件进行调查;
加强其措施,以制止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行为,监测、调查和在适当的时候起诉和惩治实施虐待行为的所有罪犯,以避免有罪不罚;
补偿遭受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
考虑在所有警察局和拘留所进行有视听记录的审讯;
确保按照《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对涉嫌的的虐待案件进行专门的医疗和心理调查;
审查据称有逼供和使用酷刑和虐待情事的所有刑事案件,并验证这些要求是否得到解决。
(12)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关于驱逐外国公民的法规,驱逐出境和引渡主要以双边协定予以规制,这些协定可能允许将外国人强行驱逐到会使他们面临遭受酷刑或虐待之危险的国家,从而违反《公约》第七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第六、第七和第十三条)
缔约国应依照《公约》和《国际难民法》采取措施制定关于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待遇的国内立法。缔约国也应:
确保不将任何人被引渡、驱逐、驱逐出境或强行遣返到一个会使其面临遭受酷刑或虐待或使其生命权受到侵犯之危险的国家;
建立一个机制,让认为这种强迫搬迁会使其处于危险境地的人对搬迁的决定提出具有中止效力的上诉。在这方面,缔约国应该向有关国际组织寻求帮助。
(13)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已经采取各种措施,还是不断有侵害妇女的暴力尤其是家庭暴力的传闻。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家庭暴力不构成可以具体根据刑法予以惩处的行为。委员会也关切逼婚的传闻和该国的若干地区持续存在绑架新娘的情事。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刑法典》中没有任何一项规定具体禁止和惩罚绑架新娘的行为(第二、第三、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该通过立法,具体规定家庭暴力的所有方面为犯罪行为,禁止并且惩治绑架新娘的行为。缔约国应继续开展集中宣传运动,使人民认识到这些问题,包括通过地方当局和马哈拉教会组织委员会予以宣导。地方当局、执法官员和警察,以及社会工作者和医务人员应接受培训,学习如何发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和给予适当的咨询。缔约国还应确保在全国的所有地区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设立足够数量的可以全面运作的收容所。
(14) 委员会重申:它感到关切的是,可以拘留一名嫌疑人或被告人而不必将其移送法办的期间――72个小时――为期太长。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实际上,在决定是否释放该人或将其进行审前拘留以前,如果法官要求提供更多的资料,可以在警察局将一个被捕的人拘留另外的48个小时。在进行对话期间,委员会与缔约国同样感到关切的是,虽然新的立法已经对拘留实行司法监督(人身保护令),对其实施的全面影响仍然有待观察,因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在实践中仍然依循老旧的法律观念。(第九条)
缔约国应该:
修改其法律,以确保拘留期完全符合《公约》第九条的规定;
确保关于对拘留实行司法监督(人身保护令)的法律符合《公约》第九条的规定,在全国各地完全适用。
(1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已被载入《打击恐怖主义法(第2条)》和《刑法典(第155条)》的“恐怖主义”和“恐怖活动”之概念和适用范围的解释。虽然注意到:缔约国确认其《反恐怖主义立法》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实践中,该《公约》的保证如何适用于这种犯罪行为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说作为参与恐怖主义和(或)极端主义恐怖活动的嫌疑人或以恐怖主义者罪名被起诉的人数(第九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涉嫌参与恐怖活动的所有人员的权利根据《公约》的规定得到充分保障。尤其,缔约国应确保根据刑事指控被逮捕或被拘留的任何人,其中包括恐怖主义嫌疑人,都可以直接接触律师,并且由法院审查对其进行拘留的理由。
(16)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司法部门并非完全独立,主要由于每隔五年,行政部门都要重新审查对法官的任命(第二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通过法官的任期保证,确保司法机构的充分独立性和不偏不倚性。
(17) 虽然感兴趣地注意到2008年的立法修改中规定,所有被拘留的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被实际逮捕的时刻起有权立即接触一名辩护律师或亲属,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还没有关于这些保证在实践中运作情况的资料。委员会也关切最近对律师管理规章的改革增加了司法部对有关法律界事务包括对律师的惩戒的作用。委员会还关切这样的惯例:律师执照的有效期只有3年,其后必须由司法部和律师公会的代表组成的资格委员会重新审查。(第七、第九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所有被逮捕的人都有权接触亲属和一名律师。缔约国应该审查和修改其法律和惯例,以确保律师的独立性,包括为此修改关于发放律师执照的制度。
(18) 委员会仍然关切个人需要出境签证以便出国旅游的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保持对个人的强制性地址登记制度(居民证),可能干扰对《公约》规定的另外一些权利的享受,并且可能导致滥用和许可证的腐败行为。(第十二条)
缔约国应取消出境签证制度,并确保其地址登记制度(居民证)符合《公约》第十二条的规定。
(1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宗教和信仰自由的限制,包括对未经注册的宗教团体的成员的限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不断有关于这些个人被起诉和监禁的传闻。委员会还关切根据《刑法典》第216-2条将“信徒从一个宗教转换到另一个宗教(改宗)和其他传教活动定为犯罪行为”(CCPR/C/UZB/3, 第707段)。(第十八条)
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十八条的规定修改其立法,特别是《刑法典》第216-2条。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利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1993年)。
(2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生活的许多领域,包括就业和政治生活中,男女不平等现象持续存在,尽管近年来由于采取积极的措施而取得了进展,例如:在上一次的议会选举中,女议员的人数有所增加。一般来说,委员会关切妇女在社会包括媒体中之地位的陈旧观念持续存在。(第二、第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该取缔对妇女的歧视,特别是在就业领域为此采取有针对性的临时措施。更普遍地说,缔约国应该加强其措施,以确保在社会和生活的所有领域中的男女平等,包括增加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性,为此采取诸如提高认识的宣传活动的手段,以改变观念和避免刻板印象。
(21) 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即使法律上的一夫多妻制是由缔约国的《刑法典(第126条)》予以解决的,事实上的一夫多妻制仍然存在。此外,刑法只对同属一个家庭的个人规定了刑事责任。委员会指出,它认为一夫多妻制违背了妇女的尊严(见关于男女权利平等的第28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第24段)。(第二、第三、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修改其立法,并确保依照法律禁止所有形式的一夫多妻制并且予以起诉。更一般地说,缔约国还应当进行有系统的宣传运动和方案,以便使社会人士了解这一问题,改变心态和陈旧的观念,从而消除一夫多妻制。
(2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一些报道指出:个人受到干扰、人身受到攻击、或由于他们的性取向而在缔约国受到歧视。委员会还关切《刑法典》第120条将成年男子之间的自愿性活动规定为刑事犯罪行为。(第七、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审查其立法,使之与《公约》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致。它应该也为由于其性取向而受到暴力和歧视的人提供有效保护。
(23) 虽然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各种措施,以增进对儿童权利的保护,特别是于2008年1月通过《儿童权利(保障)法》,并且如前所述,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的两个公约(第138和第182号),委员会还对一些报道感到关切:仍然有人雇用童工,尤其是在严厉的工作条件下让儿童采收棉花。(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其本国法律和规范童工的国际义务在实际上受到充分尊重,儿童受到《公约》第二十四条所保障的保护。
(24) 委员会仍然关切独立的非政府组织的代表、记者、以及人权维护者由于其专业工作而被监禁、殴打、骚扰或恐吓的人数。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一些国际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的代表被缔约国拒绝入境。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所有涉嫌对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殴打、威胁、或骚扰行为不曾得到充分的调查。最后,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刑法典》中关于诽谤和侮辱的第139条和第140条现行规定可能被用来惩罚批评现行制度的个人。(第十九、第二十二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允许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进入该国工作,并且保证在乌兹别克斯坦的记者和人权维护者有开展其活动的言论自由权利。缔约国也应:
立即采取行动,对由于其专业活动遭受攻击、威胁、和恐吓的新闻工作者和人权维护者提供有效保护;
确保对新闻记者和人权维护者遭受的各种威胁、骚扰和攻击进行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并在适当时候予以起诉,对这种行为的案犯提起诉讼;
在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详细的资料,说明关于新闻记者和人权维护者遭受威胁、恐吓和攻击的所有刑事检控案件;
审查关于诽谤和侮辱的规定(《刑法典》第139和第140条)并确保它们不被用于骚扰和恐吓记者或人权维护者,或确定其罪名。
(25) 委员会重申,它关注在实践中由司法部对政党登记和公开结社施加不合理限制的法律条文和应用情况,可能因此对反对派政党和组织形成重大的现实障碍。(第十九、第二十二和第二十五条)
缔约国应促使其有关政党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惯例与本《公约》第十九、第二十二和第二十五条一致。
(2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目前注册的宗教团体中,只有少数成员可以申请服替代役。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关切的是,2003-2007年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人数较少的情况可能反映本来可以利用现行替代役规定的人担心遭受不利后果。此外,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关于替代役的规定对基于道德理由拒服兵役的个人不适用。最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详细资料,说明如何在实践中实行这个制度,尤其是,有一些报道指出,是否允许一个人服替代役的决定是由一个军事机构作出的。(第十八条)
委员会应通过立法,明确承认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确保所有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人不致遭受歧视或惩罚。决定个人是否有机会服替代役的当局,其成员应当包括平民。
(27) 缔约国应向本国的司法、立法和行政机关,公民社会和在该国活动的非政府组织,以及普通公众,广泛地传播其第三次定期报告、它对委员会拟定的问题清单提出的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的全文。应当将这些文件的印刷版本发放到大学、公共图书馆,以及所有其他有关的场所。
(28) 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有关资料,说明委员会在第8、第11、第14和第24段中所列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
(29)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2013年3月30日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中就它的所有建议和整个《公约》提出具体的最新资料。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编写第四次定期报告时征询民间社会和在该国运作的非政府组织的意见。
73.新西兰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0年3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2696和2697次会议(CCPR/C/SR.2696和2697)上,审议了新西兰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CPR/C/ NZL/5),并在2010年3月25日举行的第2711和2712次会议(CCPR/C/SR.2711和2712)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及时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其中详细说明了缔约国为进一步执行《公约》所采取的措施。此外,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就问题清单作出的高质量书面答复(CCPR/C//NZL/Q/5/Add.1),以及在报告审议期间向委员会提供的口头答复。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以下立法措施及其他措施:
通过了2005年《民事结合关系法》,承认同性居民之间的民事结合关系与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及变性者的平等权利;
废除了《犯罪法》中允许父母出于管教的目的在家中对儿童使用暴力的内容;
通过了2009年《移民法》;
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等国际人权条约。
(4)委员会欢迎新西兰人权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对其工作给予的帮助。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表明目前正在修改关于拘留的条例,以便撤销对《公约》第十条第2款(乙)项和第3款作出的保留。
缔约国应着手撤销对《公约》第十条第2款(乙)项和第3款作出的保留,并考虑撤销对《公约》作出的所有其他保留。
(6)委员会欢迎新西兰人权委员会通过2005-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并注意到,代表团在发言中表示已要求政府所有机构在制定政策和方案时将行动计划纳入考虑,但对缔约国未将这一计划正式认可为政府的政策表示关注。(第二条)
缔约国应保证制订并正式通过2005-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将其作为政府政策。
(7)委员会再次对1990年《权利法案》并未体现出所有《公约》权利表示关切。委员会还继续关注《权利法案》未能优先于普通法,尽管委员会在2002年已就此提出过建议。此外,虽然总检察官已了解对保护人权有不利影响的法律与《权利法案》相悖,但缔约国仍在实施这些法律,委员会对此保持关注。(第二条)
缔约国应在国内法律系统内实施可使所有《公约》权利得到落实的法律,向受害者提供获得有效补救的途径。缔约国亦应加强现有机制,确保国内法与《公约》相一致。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决定进行家庭法庭案例流分析,以按照第1368/2005号来文(CCPR/C/89/D/1368/2005/Rev.1)中通过的意见,减少判决拖后的问题,一方面对案例提交人尚未得到赔偿表示关切。(第二条)
缔约国应充分落实委员会就个人来文通过的所有意见,以遵守《公约》第二条第3款,保证《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者得到有效补救和赔偿的权利。
(9)委员会关注在高层和管理位置以及私营企业董事会中鲜有女性的情况。(第二、第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根据委员会关于第三条(男女权利平等)的第28(2000)号一般性意见,想方设法,通过加强与私营领域合作伙伴的合作与对话,进一步鼓励妇女进入高层和管理位置以及私营企业董事会。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保证,只有经过培训的执法人员才可在明确而严格规定的必要情况下使用电击破坏肌肉协调的装置“泰瑟枪”,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武器可导致剧烈疼痛,甚至造成危及生命的伤害。(第六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考虑放弃使用电击破坏肌肉协调的装置“泰瑟枪”。缔约国如继续使用这种武器,则应加紧努力确保执法人员时刻遵守各项规定,将使用限制在有正当理由使用更大或致命武力的情况内。缔约国应继续对使用这种武器的效果进行研究。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步骤解决2009年《管教(监狱的合同管理)修正法案》可能造成的侵犯人权的危险,同时再次表示对监狱管理私营化的关切。委员会继续关注的是,缔约国在监狱管理领域负有保护被剥夺自由者人权的责任,而将这样一个领域私营化,缔约国是否有效地履行了依《公约》应尽的义务,并为任何违反、不遵守现有保障措施的情况承担责任。(第二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依《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得到保障。尤其应密切监测监狱管理私营化的所有措施,以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妨碍缔约国负责保障被剥夺自由者的所有《公约》权利,尤其是第十条规定的权利。
(12)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已确认,毛利人,特别是毛利妇女的入狱率之高超出正常比例,委员会对此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注意到,毛利人在被控犯罪者和犯罪行为受害者中所占比例大大高于他们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这表明有深层的社会原因,并使人关注是否存在司法歧视。(第二、第十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改变监狱中毛利人,特别是毛利族女囚犯过多的状况,并继续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现象。缔约国亦应更加努力,防止在司法方面歧视毛利人。执法人员和司法部门应接受适当的人权培训,尤其是关于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的培训。
(13)委员会一方面注意到安理会第1373(2001)号决议所规定的义务,一方面对2007年《制止恐怖主义修正法案》的一些条款与《公约》的一致性问题表示关注。委员会尤其关注指定某些组织或个人为恐怖主义实体的程序,以及在《修正法案》中没有允许质疑这种指定的条款,这不符合《公约》第十四条。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在《修正法案》中引入了新的一节,允许法庭在被指定为恐怖主义实体的组织或个人缺席的情况下,接受或听证针对他们的机密安全信息。(第二、第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确保其反恐立法完全符合《公约》。缔约国尤其应采取步骤,切实执行安理会第1267(1999)号决议,确保国家指定恐怖组织的程序完全遵守《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所有法律保障措施。
(14)委员会了解代表团所作的解释,但对于缺少所称的“8号行动”(2007年10月15日进行的反恐突击行动)的相关执行信息感到遗憾,据称,该行动中对毛利人社区过度使用了武力。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对行动中逮捕的嫌疑人将于2011年才开始审判。(第二、第七、第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确保不以歧视方式适用《制止恐怖主义修正法案》,不对嫌疑人过度使用武力,以满足既维护公共安全,又保障享有个人权利的需要。缔约国亦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详细资料,报告对那些指控执法人员涉嫌侵犯人权,特别是在8号行动中过度使用武力的案例进行调查、起诉和采取纪律措施的结果。此外,缔约国应确保在“8号行动”中逮捕的人能在合理的时限内得到审判。
(15)委员会欢迎针对人口贩运采取的措施,但对缔约国至今未能确定任何一例贩运案件表示关注。(第八条)
缔约国应当加大力度识别贩运行为受害者,做到系统地收集贩运人口入境或从其领土过境的数据。应对警察、边防警卫、法官、律师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人口贩运问题和受害者权利问题敏感性的认识。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政策规定在极少数情况下可对寻求庇护者实施拘留。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安全的第三国”政策以申请人已向或可能已向另一国提出申请为理由,允许对其寻求保护或难民身份的请求不予考虑,这可能导致违反不驱逐的原则。有报告称,寻求庇护者和无证件移民被与已判刑囚犯混合拘留于惩教场所,委员会也对此感到关切。(第十三条)
缔约国应:
使其立法完全符合不驱逐原则;
确保不将寻求庇护者或难民与已判刑囚犯混合拘留于惩教场所或其他拘留场所,对《移民法》进行相应修订;
考虑扩大新西兰人权委员会的任务授权,使其能够接受与移民法律、政策和做法有关的侵犯人权的指控并就此作出报告。
(17)委员会关注到,最高法院得出的结论认为,关于毒品携带的刑事法律中有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之处,但尚未因此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第九和第十四条)
根据委员会关于第十四条(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第32(2007)号一般性意见,缔约国应加快通过对1975年《滥用毒品法案》的修订,做到与《公约》第九和十四条相一致,保障无罪推定权。
(18)委员会欢迎采取举措保护儿童不受虐待,注意到缔约国已认为需要解决这一问题,但对在缔约国发生的虐待儿童事件表示关切。(第七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进一步加大力度,打击虐待儿童行为,改进早期发现机制,鼓励报告可疑和实际的虐待行为,并要求有关当局对虐待儿童者采取法律行动。
(19)委员会了解到已启动谈判程序,审查或可能废止2004年《海岸与海床法》,但感到关切的是,该法歧视毛利人,取消了他们对海岸和海床的传统所有权。(第二、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就当前审查2004年《海岸与海床法》一事与所有毛利人群体的代表进行有效协商,以修订或废止该法。尤其是公开协商阶段应留有充足的时间听取所有毛利人群体的意见。此外,应按照委员会关于第二十七条(少数群体的权利)的第23(1994)号一般性意见,特别注意海岸和海床对毛利人文化和宗教所具有的意义。
(2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进行宪法改革,发挥《威坦哲条约》作用的举措。但委员会注意到,该《条约》目前并非国内法的正式组成部份,因此难以被毛利人在法庭援用。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为解决历史条约诉求作出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一例个案中,尽管一些毛利人群体认为解决办法没有恰当体现部落原有的所有权,缔约国却结束了协商。(第二、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通过与所有毛利人群体协商,重新考虑《威坦哲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包括将其纳入国内法的可取性。此外,缔约国应保证在解决历史条约诉求问题的协商过程中,各毛利人群体所表达的意见都得到充分考虑。
(21)缔约国应广泛散发本《公约》、《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第五次定期报告的案文、缔约国为答复委员会编制的问题清单提供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民间社会和在该国境内运作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公众的认识。委员会还建议将本报告和结论性意见翻译为该国的其他官方语言。
(22)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之内提供相关资料,阐明该国执行上述第12、14和19段所载委员会建议的情况。
(2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规定于2015年3月30日之前提交的该国第六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委员会所有建议和整体《公约》情况的具体执行资料。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第六次定期报告时,与公民社会和各非政府组织展开广泛协商。
74.爱沙尼亚
(1)委员会在2010年7月12日和13日举行的第2715次和第2716次会议上(CCPR/C/SR.2715和2716),审议了爱沙尼亚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EST/3),并在2010年7月27日举行的第2736次会议(CCPR/C/SR. 2736)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爱沙尼亚及时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并表示赞赏委员会与代表团进行了建设性对话。它还欢迎缔约国详细通报了它为进一步执行《公约》而采取的措施和即将出台的计划。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在回答委员会书面问题之前提交的书面答复,以及代表团口头和书面提供的详细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持续努力保护人权,欢迎缔约国采取了以下立法和其他措施:
通过了新的《刑事诉讼法》,2004年生效;
通过了《受害者支助法》,2004年生效;
修订《刑法》(第133条),修正案2007年生效,改进了奴役内容的定义;
修订了《警察法》和相关立法,2008年生效;
通过了《监禁法》;
通过了《国家法律援助法》,2005年生效;
通过了新的《执行程序法》,2010年生效;
任命了司法总监,作为国家预防酷刑机制。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和加入以下文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目的是废除死刑,2004年对该国生效;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2004年对该国生效;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4年9月对该国生效;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04年6月对该国生效;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7年对该国生效。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说明了司法总监的权责、任务和职能,但关切这一机构没有遵照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即《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充分地参与促进和保护人权活动,特别是没有充分发挥协调机构的作用和推动国家机构与民间团体之间的充分合作(第二条)。
缔约国应该授予司法总监更大的权力,以便遵照《巴黎原则》,更充分地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或通过其他手段实现这一目标,并考虑到《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对国家预防机制的要求。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4年通过旨在反对对妇女的歧视的《性别平等法》和2008年通过的《平等待遇法》,但关切缔约国境内对妇女的普遍歧视,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中男女收入差距约为40%。它还关切司法总监与性别平等和平等待遇事务专员之间在处理歧视申诉方面权责重叠,可能影响两个机构在性别平等领域的效力。委员会还关切性别平等和平等待遇事务专员办公室缺乏人力和财力,而且缔约国尚未建立性别平等理事会(第三条)。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
确保《性别平等法》和《平等待遇法》的有效执行,特别是男女之间同工同酬原则的有效执行;
开展提高意识运动,消除劳动力市场和人民中的性别偏见:
确保向司法总监和性别平等和平等待遇事务专员办公室提交申诉制度的有效性,说明各自的作用;
加强性别平等和平等待遇事务专员办公室的效力,向其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力;
按《性别平等法》的设想,建立性别平等理事会。
(7)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刑法》(第122条)所载定义过于狭窄,不符合《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一条定义的规定,也不符合《公约》第七条(第七条)。
缔约国应修订《刑法》,确保充分遵守关于禁止酷刑的国际规范,特别是《公约》第七条。
(8)委员会关切缔约国不准备采取措施,也不准备考虑对2007年“青铜之夜事件”后被剥夺自由者给予集体赔偿,而只是处理个人索赔(第七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决定对2007年“青铜之夜事件”后被剥夺自由者给予何种集体赔偿。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活动,特别是制定了2006-2009年打击人口贩运发展计划,但关切这一现象在缔约国一直存在(第八条)。
缔约国应该:
更加努力地解决妇女和女童贩运问题,包括通过《2010-2014年减少暴力计划》来实现这一目标;
对有关责任者进行起诉、判刑和惩治;
通过有关修正案,在司法部正起草的刑法中列入有关贩运问题的专门条款;
增加这一问题的国际合作。
(10)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同性性伙伴中的非公民进入缔约国受到移民配额限制,即使这一伙伴关系已在国外得到正式承认,其伙伴已在缔约国定居(第二、第十二、第十七、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该审查其立法和惯例,扩大同性性伙伴关系中个人的权利,当同性性伙伴一方已在缔约国居住,应给予不是公民的另一方以居住许可。
(11)委员会注意到个人的庇护申请被驳回后可以向行政法庭提出上诉,但仍关切的是,根据《给予外国人国际保护法》,上诉期不具有暂停驱逐的效应(第二和第十三条)。
委员会重申,它曾建议,宣布庇护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应该取消上诉期的暂停驱逐效应。
(12)委员会关切的是,当心智残障人员被起诉时,其或其法定监护人常常被剥夺充分了解刑事诉讼和指控权、公平审判权以及适足和有效的法律援助权。委员会还关切被任命评估患者是否需要继续接受强制性措施的专家应来自患者所在的同一所医院(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保证在心智残障人员被起诉时酌情向其或其监护人充分告知对其的刑事诉讼和指控,并保障他们享有公平审判权以及充分有效的法律辩护援助权。还应该确保被任命评估患者是否需要继续接受强制性待遇的专家应该是公正的。而且,缔约国应对法官和律师进行培训,让他们了解在法院接受审判的心智残障人员应该享有的权利。
(13)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在减少刑事诉讼时间方面有了改进,但仍然关切对在押者没有特别的刑事诉讼规定(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审查其《刑事诉讼法》,列入有关需要加速对在押被告的审理程序的条款。
(14)委员会关切的是,过去几年获得批准的兵役替代役申请很少(2007年收到64件,批准11件;2008年收到68件,批准14件;2009年收到53件,批准32件)。它还关切接受或驳回替代役申请都没有明确的理由(第十八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说明接受或驳回兵役替代役申请的理由,并采取有关措施确保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
(1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议会的现行《公务员法》包括了限制获准罢工的公务员人数的规定,但关切的是不行使公共权力的公务员也无法充分享受罢工权(第二十二条)。
缔约国应在立法中确保只有有限的公务员被剥夺罢工权。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执行《2000-2007年爱沙尼亚一体化计划》和《2008-2013年爱沙尼亚一体化计划》,但关切的是,爱沙尼亚语言资格要求继续影响讲俄语的少数群体的就业和收入水平,包括在私营部门。委员会还关切国家和公共机构对讲俄语的少数群体的信任和信赖在减少(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将讲俄语的少数群体纳入劳动力市场,包括为他们举办专业和语言培训。还应该采取措施,增加国家和公共机构对讲俄语的少数群体的信任和信赖。
(17)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广泛传播有关《公约》的信息、其结论性意见和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包括没有在检察官、法官和律师广泛传播这些信息。它还关切缔约国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有限关系,在起草提交委员会的报告时,没有与非政府组织进行充分磋商(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些适当措施,以爱沙尼亚文和俄文散发《公约》,并充分利用缔约国在信息技术方面的能力广泛散发所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和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它还应该对检察官、法官和律师进行《公约》培训,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并在起草提交委员会的定期报告过程中与它们进行协商。
(18)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委员会应在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现况和以上第5段和第6段所载委员会建议的执行情况。
(1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15年7月30日之前提交的下一份定期报告中说明为执行其他建议和遵守整个《公约》所采取的行动。
75.以色列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0年7月13日和14日举行的第2717、2718和2719次会议(CCPR/C/SR.2717、2718和2719)上审议了以色列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ISR/3),在2010年7月29日举行的第2740次会议(CCPR/C/SR.2740)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详细介绍了缔约国为进一步执行《公约》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尽管也注意到缔约国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CCPR/C/ISR/Q/3/Add.1),但对提交答复延误感到遗憾。委员会还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对问题3、11、12、16、18、19、20、24和28提供分类数据和任何实质性答复。委员会赞赏审议报告期间与缔约国的对话、缔约国的口头答复以及补充的书面资料。
(3)委员会注意到并承认以色列对目前冲突的安全关切。同时,委员会强调有必要根据《公约》的规定而尊重和保障人权。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下述立法和其他措施以及批准国际人权条约的行动:
《调查和作证程序法》(适用于精神或心理残疾者)5765-2005;
《反人口贩运法》(立法修订案)5766-2006;
《立法的性别平等影响法》(立法修订案)5768-2007,要求议会在颁布任何一级和二级立法前系统审查其对性别平等问题的影响;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8年);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5年)。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5)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在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CCPR/CO/78/ISR)结论性意见第11段中的意见和在缔约国初次报告(CCPR/C/79/Add.93)结论性意见第10段中的意见,即:在武装冲突和占领状态下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适用性不排除本《公约》的适用,唯一例外是实施关于在公共紧急状态时可克减某些规定的第四条。国际法院“对在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上修建隔离墙的法律后果的咨询意见”中一致肯定了委员会的立场(咨询意见,《国际法院报告》(2004年)第136页),即公约适用于一国在其领土外行使管辖权的行为。另外,适用国际人道主义法不免除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第1款对其当局或人员在本国领土以外,包括在被占领土上所采取的行动负责。委员会因此重申并强调:在目前情况下,与缔约国的意见相反的是,认为就缔约国当局或人员在这些领土上采取的一切影响《公约》所规定权利的行动来说,《公约》条款的适用有利于被占领土包括加沙地带的居民(第二和第四十条)。
缔约国应确保在以色列以及被占领土,包括西岸,东耶路撒冷、加沙地带和被占叙利亚戈兰高地全面履行《公约》。根据委员会的第30号一般性意见,缔约国应确保其管辖和有效控制下的所有人民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
(6)尽管注意到以色列在数项国内立法中纳入不歧视原则,并且得到缔约国最高法院的确认,但委员会关切缔约国的《基本法:人的尊严和自由》(1992年)作为以色列的权利法案却没有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一般规定。它还关切以色列对援引不歧视原则的案件的裁决及其执行上延误过久(第二、第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修订其《基本法》和其他立法,以纳入不歧视原则,并确保及时审理和执行国内法院接收的歧视指控。
(7)委员会援引以往结论性意见(CCPR/CO/78/ISR)第12段和缔约国初次报告(CCPR/C/79/Add.93)结论性意见第11段,再次表示关切缔约国对维持1948年宣布的紧急状态必要性的复查为时过久。委员会尽管注意到缔约国根据第四条而就克减第九条规定的义务所作的声明,但表示关切以色列根据《第1591号军事命令》以及《紧急权力(拘留)法》而频繁和过度地对包括儿童在内的各类人采取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措施侵犯被拘留者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包括有权及时和具体地、以所理解的语言被告知所受指控的性质和原因、有适当时间和设施准备辩护、与自己选择的律师沟通、当面审判、以及亲自或通过自选的律师辩护(第四、第十四和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援引其第29号一般性意见重申:克减《公约》规定的措施必须是例外和暂时性的,仅局限于有严格的必要性。因此,缔约国应:
尽快完成对紧急状态立法的复查。缔约国在完成复查之前应当仔细重新审查关于恢复紧急状态的方式;
尤其应避免对儿童使用行政拘留,并确保一贯维护受拘留者的公平审判权;以及
使受行政拘留者能够及时与其自选的律师联系,以其所理解的语言立即告知其所受的指控,向其提供资料准备辩护,即时将其带上法庭,在其本人或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审判。
(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自2007年6月以来对加沙地带的军事封锁。尽管承认缔约国最近对民用商品的陆地通行放宽封锁,但委员会关切封锁对加沙地带平民的影响,包括限制他们通行自由(某些限制已经导致需要急诊的病人死亡)、以及限制他们获得充足饮用水和适当卫生设施。委员会已关切地注意到以色列以武力强行登上载有供加沙地带人道主义援助物质的船舶,导致9人死亡和其他数人受伤。尽管注意到缔约国对事件调查的初步结论,但委员会关切该调查委员会没有独立性,而且被拒绝讯问卷入该事件的缔约国军官(第一、第六和第十二条)。
缔约国应取消对加沙地带的妨碍平民的军事封锁。缔约国应当邀请一个独立的国际真相调查委员会查明登船案,包括其是否违反《公约》。
(9)委员会援引联合国加沙冲突真相调查团2009年9月25日的结论和建议,注意到缔约国武装部队已经准许对加沙地带军事进攻(2008年12月27日至2009年1月18日“铸铅行动”)期间据称违犯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事件进行几起调查,导致一起定罪和两起起诉。但它关切地注意到,大部分调查依据的是保密的行动情况汇报。尽管注意到调查结果促成缔约国编写关于保护平民和财产以及向每一军事单位指派人权事务官员的新准则和命令,但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没有对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的行为进行独立和可信的调查,比如直接以平民和平民基础设施(如废水工厂和污水设施)为目标、用平民充当“人肉盾牌”、拒绝疏散受伤者、对反军事行动的示威开火、以有损人格的条件拘留等(第六和第七条)。
除了已经开展的调查之外,缔约国应当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进行可信和独立的调查,比如侵犯生命权、违反对酷刑的禁止、侵犯所有在押者的人道待遇权和言论自由权。所有决策者,无论军官或文官,都应受到调查,并受到有关的起诉和惩处。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在军事行动期间与对恐怖主义威胁和攻击采取反应行动时的最大关切是行动的必要性和相称原则。但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结论性意见(CCPR/CO/78/ISR)第15段表达的关切:缔约国武装部队自2003年以来以加沙地带184个人为目标而进行了法外处决并随之造成另外155人的意外死亡,无视缔约国最高法院2006年的裁决,即:当以参与恐怖主义活动的个人为目标时,必须适用严格的相称标准和尊重其他保障,(第六条)。
缔约国应当停止法外处决恐怖主义活动嫌疑人的做法。缔约国应当确保其所有人员在应对恐怖主义威胁和活动时恪守相称原则。以色列并应确保极度关切每一平民包括加沙地带平民的生命权保护。缔约国应当在逮捕和拘留恐怖活动嫌疑时诉诸致命武力之前用尽一切措施。缔约国也应设立一个独立机构,及时和彻底调查关于过度使用武力的申诉。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立法尚未纳入《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所界定并与本《公约》第七条相一致的的酷刑罪。委员会注意到最高法院关于不接受非法所获证据的裁决,但是关注不断有人指称以色列施行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特别是针对涉嫌危害安全罪的巴勒斯坦被拘留者。委员会还关切关于医务人员与审讯人员之间同谋或默许的指控。委员会也表示关注:有资料称所有酷刑指控或者被否认,或者作为“定时炸弹”案件而以“必要性”为借口作辩解。委员会指出,第七条对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禁止是绝对性的,并且根据第四条第2款,即使在宣布紧急状态期间也不得克减(第四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和待遇公约》第1条和本《公约》第七条在立法中纳入酷刑罪。委员会还重申其以往的建议(CCPR/CO/78/ISR,第18段):缔约国应彻底取消作为酷刑罪可能辩护理由的“必要性”概念。缔约国也应当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而审查一切关于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指控。
(12)委员会尽管注意到司法人员的行为受到审查和监督,但对这些监督机制是否独立表示关注;并且尽管有许多关于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和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但只有少数案件得到刑事调查和惩处。关于司法部警务调查组的独立性,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以文职人员取代警方在小组中雇用的临时调查人员,但关注后者依然在数量上多于文职同事。委员会还关注缔约国以一名安全局人员作为监察员处理对以色列安全局审讯人员的投诉;并且尽管是在司法部领导下并经司法部长和国家检察官审议监察员员的决定,但在报告所涉期间没有对任何投诉进行刑事调查。委员会还关注《安全部门法总则》规定:以色列安全局人员在职权范围内诚信和合理实施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不负刑事或民事责任。另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宪兵调查对以色列国防军成员的指控,而宪兵隶属于武装部队总参谋长(第六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确保一切对执法人员,包括警察、安全部门和武装部队人员实施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和不当使用武力的指控由独立于这些机关的主管当局彻底和及时调查,根据罪行的严重性而处罚犯罪者,并向受害者或其家人提供赔偿。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目前正在审查恐怖主义的定义和其它相关问题。然而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是否已经考虑了委员会上次结论性意见(CCPR/CO/78/ISR)第14段的建议。委员会尽管欢迎缔约国最高法院裁定了妨碍涉嫌安全罪的被拘留者会见律师构成对其权利的严重侵犯,但尤其关注缔约国打算在修订的反恐怖主义立法中纳入《刑事诉讼(涉嫌安全罪被拘留者)(暂行条款)法》的规定,允许严重拖延审判、拖延与律师的联系,以及可在例外和被拘留嫌疑人缺席的情况下决定延长拘留。另外,在某些情况下,法官可因安全考虑而决定不向被拘留者出示证据。另外,委员会关注缔约国最高法院继续执行2008年修订的《非法作战者拘留法》并宣布其符合《基本法》。委员会还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被拘留者能否反对任何推迟决定(第二和第十四条)。
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无论是依据安理会第1373(2001)号决议还是由于现在的武装冲突,反恐措施都应当充分遵守本《公约》。缔约国应确保:
恐怖主义和安全罪嫌疑人的定义准确、仅限于反恐和维护国家安全,充分符合《公约》;
所有立法、条例和军事命令在无障碍、平等、准确和无追溯力方面都符合关于合法性原则的要求;
任何以刑事指控被捕或拘留的人,包括涉嫌安全罪的人能够立即与律师联系,例如,设立一个能够查阅一切证据,包括保密证据并能够即刻会见法官的特别律师制度;
可以在法庭上反对关于推迟见律师或法官的决定;并且
废除2008年修订的《非法战斗员拘留法》。
(1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色列占领军总司令发出第1649号军事命令“关于安全规定的命令”和第1650号军事命令“关于防止渗透的命令”,从而修订1969年第329号军事命令并将“非法渗透”的定义扩大到未合法拥有军事指挥官颁发许可证的人。尽管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保证经修订的军事命令不防碍西岸的任何居民或拥有巴勒斯坦民主权利机构所颁发许可证的任何人,但委员会关注到,有资料说除2007年至2008年之外,以色列尚没有受理任何外国人包括西岸居民的配偶更新西岸访问许可证的申请以及永久居留证的申请,从而使许多永久居民,包括外国人没有许可证。委员会还关注有资料称:拥有西岸居住许可证但住址在加沙地带的人,包括拥有西岸入境许可证的人,被迫返回。委员会还关注,根据经修订的军事命令,如果一人在入境72小时内被捕,可不经司法审查而驱逐出境。尽管注意到以色列设立一个委员会审查驱逐令,但委员会关注没有独立和司法权威以及对驱逐令的审查没有强制性(第七条、第十二和第二十三条)。
缔约国应彻底审查西岸所有永久居民的身份问题,确保向他们颁发有效的许可证,并在居民登记处登记。缔约国应当避免以过去住址在加沙为由将西岸永久居民驱逐到加沙地带。根据缔约国在第七条下承担的义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第1649和1650号军事命令,确保任何接到驱逐令的人能够表达意见,并可在独立的司法当局对命令做出申诉。
(15)委员会援引其上一次结论性意见(CCPR/CO/78/ISR)第21段的建议,再次表示关切2005年和2007年修订的《色列国籍和入境法(暂行规定)》依然有效并经最高法院宣布符合宪法。该法除某种罕见情况外,中止让以色列公民与西岸、东耶路撒冷或加沙地带居民的家庭团聚,从而损害了许多家庭的生活(第十七、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重申,缔约国应当废除《国籍和以色列入境法(暂行规定)》,并且应当审查其政策,不加歧视地便利所有公民和永久居民的家庭团聚。
(16)委员会援引其上一次结论性意见(CCPR/CO/78/ISR)第19段、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以及缔约国最高法院2005年的裁决,表示关注以色列限制巴勒斯坦人,特别隔是离墙和以色列之间“夹缝区”居民的行动自由,经常拒绝颁发农业许可证以允许进入隔离墙另一边土地或访问亲属,以及农场门的开放时间不定。另外,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暂停在西岸、东耶路撒冷和被占领叙利亚戈兰高地建筑定居点,但定居人数依然在增长(第一、第十二和第二十三条)。
缔约国应当遵守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性意见并参照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停止以筑墙的手段造成“夹缝区”、严重防碍通行自由和家庭生活权。它应停止在被占领土上的一切建造定居点活动。
(17)委员会关注缔约国不顾其上一次结论性意见(CCPR/CO/78/ISR)第16段的建议,继续摧毁那些曾有家人参与或涉嫌参与恐怖活动的家庭的财产和房屋,而不考虑采取其他破坏性较低的措施。这一做法在缔约国对加沙地带的军事干预行动(“铸铅行动”)中过度强化,导致房屋和平民基础设施遭到摧毁,比如医院、学校、农场、水厂等。另外,委员会关注缔约国经常因无建筑许可证而以行政命令摧毁西岸和东耶路撒冷的财产、房屋和学校,并且经常拒绝向巴勒斯坦人颁发建筑许可证。另外,委员会关注特别是在西岸和东耶路撒冷“C区”的市区规划制度具有歧视性,过度偏袒这些地区的犹太居民(第七、第十七、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重申缔约国应当停止惩罚性集体摧毁房屋和财产的做法。缔约国也应当审查其住房政策和建筑许可证的颁发,以落实关于少数民族,特别是巴勒斯坦人不受歧视的原则,并依法为西岸和东耶路撒冷的少数民族增加建筑。它也应确保城市规划制度不具有歧视性。
(18)委员会关注由于缔约国不许建造和维护水及卫生基础设施以及禁止打井,从而使缺水状况过度地影响西岸的巴勒斯坦居民。委员会还关注有指控称巴勒斯坦土地受自定居点等处污水的污染(第六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确保所有西岸居民平等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质量和数量标准享用水资源。缔约国应当允许建造水和卫生基础设施以及打井。另外,缔约国应当解决被占领土上源自以色列的污水和废水问题。
(19)委员会注意到以色列对因良知拒服义务兵役者批准的一些豁免措施。但它关切“准许以良知为由免服兵役委员会”的独立性。该委员会除了一名文职人员外,完全由军官组成。委员会还注意到该委员会不批准的良知拒服兵役者可能由于拒绝服役而反复受到监禁(第十四和第十八条)。
应当使“准许以良知为由免服兵役委员会”完全独立,以良知拒服兵役而提交申请的人应当能够表达意见并有权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反复监禁拒服兵役者可能违反“一罪不二审”的原则,并因此应当停止。
(20)尽管注意到缔约国关于安全问题的意见,但委员会关切其频繁地不当限制非犹太人进入祈祷场所。它还关切地指出,载有圣地清单的条例仅包括犹太教圣地(第十二、第十八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保护宗教少数群体的权利,并确保人人平等和不歧视地进入祈祷场所。另外,缔约国应当推广计划,在清单中也包括宗教少数群体的圣地。
(21)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缔约国最高法院维持了对在以色列的巴勒斯坦囚犯的家人探访的禁令,包括对儿童。委员会也关切以色列不允许涉嫌安全罪的被拘留者与家人保持电话联系(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当恢复经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支持的为来自加沙地带的囚犯制订的家人探访方案。它应增强涉嫌安全罪的被拘留者与家人以电话等保持联系的权利。
(22)委员会关切缔约国根据以色列立法实施的、与根据军事命令在西岸实施的两种少年司法制度之间有一些差别。根据军事命令,16岁的儿童即使犯罪时不足16岁,也作为成年人审判。在西岸,对儿童的审讯没有父母和近亲属或律师在场,并且没有音像记录。委员会还关注有指控称,根据军事命令拘留的儿童没有以其所理解的语言被告知所受的指控,并且在被带上军事法庭前可能被关押长达8天。委员会还非常关切有指控缔约国称对少年犯实施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第七、第十四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
确保不将儿童作为成年人审判;
避免在军事法庭上对儿童进行刑事审判,确保仅作为最后措施并尽可能时间短地拘留儿童,并保障关于儿童的审判有音像记录,以及根据公平审判标准而及时和公正地审判;
向儿童父母或近亲属通知儿童的拘留地点,并使儿童能够及时获得自选的、自由和独立的法律协助;
确保由独立的机构及时调查关于被拘留儿童受虐待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报告。
(23)尽管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便利为阿拉伯少数民族提供公共行政服务,但委员会表示关注缔约国当局继续限制阿拉伯语的使用,包括没有把最高法院的主要案件翻译成阿拉伯语。它还关注缔约国将路标从希伯莱文音译成阿拉伯文的工作以及通常没有阿拉伯语路标。另外,委员会关切缔约国禁止到“敌对国家”――主要是阿拉伯国家—旅行而严厉限制了与其它阿拉伯社区文化接触的权利(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使所有少数语言群体充分享有公共行政服务,并确保以所有正式语言包括阿拉伯语而提供充分。缔约国也应考虑将最高法院案件翻译成阿拉伯语。另外,它应确保所有路标有阿拉伯语,并再次考虑其将希伯莱语音译为阿拉伯语的工作。另外,缔约国应当加大努力保障少数民族享有自己的文化,包括出国旅行。
(24)委员会注意到贝都因居民入学率增加和婴儿死亡率下降。但委员会关切有指控称以色列根据2005年修订的1981年《公共土地法(驱逐入侵人)》而强迫贝都因居民搬迁,并关注缔约国的内盖夫开发计划没有适当考虑居民的传统需求,特别是农业作为贝都因居民生计和传统的组成部分。委员会还关注城镇中的贝都因居民得不到缔约国承认,难以获得医疗、教育、供水和供电(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在内盖夫地区的规划工作中应当尊重贝都因居民对祖传土地及其传统农业为生计基础的权利。缔约国也应当保障贝都因居民在缔约国领土处处都享有医疗、教育、供水和供电。
(25)委员会请缔约国发表其第三次定期报告、对问题单的答复和这些结论性意见,广泛提供给公众以及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委员会还请求缔约国向民间社会和在缔约国活动的非政府组织提供第三次定期报告、对问题单的答复和这些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除了希伯莱语之外也将报告、对问题单的答复和结论性意见译成阿拉伯语和在以色列使用的其它少数民族语言。
(26)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七十一条第5款,缔约国应当在一年之内提供有关资料,说明其落实上述第8、11、22和24段建议的情况。
(2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13年7月30日前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具体的最新资料,说明在缔约国全境,包括被占领土上对所有建议和整个《公约》执行所采取的后续行动。委员会也请缔约国编写第四次定期报告时与在缔约国活动的公民社会组织协商。
76.哥伦比亚
(1) 2010年7月15日和16日,人权事务委员会举行了第2721至2722次会议(CCPR/C/SR.2721至2722),审议了哥伦比亚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CPR/C/ COL/6),并在2010年7月28日举行的第2739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第六次定期报告,其中详细介绍了缔约国为深入执行《公约》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注意到报告中主要描述了在立法方面取得的进展,却没有对实际落实这些权利的程度作出评估。委员会也欢迎与代表团举行的对话和就委员会问题清单提交的详细书面答复(CCPR/C/COL/Q/6/Add.1),以及口头提供的补充情况和作出的澄清。委员会感谢缔约国翻译了对问题单作出的答复。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审查上次定期报告以来采取的下列立法措施:
通过了2008年的第1257号法律,其中颁布了关于对妇女各种形式暴力和歧视的防止、制裁和宣传准则;改革了刑法典、刑事诉讼程序,1996年第294号法律并颁布了其他规定;
通过了2006年第1098号法律,其中颁布了儿童和青年法典。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继续与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合作,后者于1997年以来在该国设立了一个办事处。
(5)委员会认为该缔约国与各个特别报告员、特别代表及联合国人权系统内的工作组的合作十分积极。
(6)委员会赞扬宪法法院的判例及其大量参考和执行了国际人权标准。
(7)委员会热烈欢迎在2004年审查了第五次定期报告后的这段时间内,缔约国批准了下列文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7年1月23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5年5月25日;
《美洲被迫失踪人士公约》,2005年4月12日;
劳工组织《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公约),2005年1月28日。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执行委员会先前的一些建议方面没有取得显著的进展(包括有关非法武装集团成员复员后获得法律上的宽容、武装部队和准军事团体成员之间的勾结,不对严重侵犯人权事件和针对人权维护者的攻击进行调查)。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仍存在许多令人关切的问题(《公约》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全力落实委员会通过的所有建议。
(9)委员会对2005年第975号法律(正义与和平法)表示关切,尽管缔约国申明(其报告第49段及口头答复)该法对这类罪行不准大赦,但事实上却在许多严重侵犯人权事件方面存在着有罪不罚的情况。在超过30,000名复员的准军事人员中,大多数都没有利用第975号法律,他们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只对两个人作了有罪判决,也只启动了很少的调查,尽管在被起诉的准军事成员的自由陈述中显示了蓄意的暴力行为。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复员之后在该国某些地方出现的新团体的操作类似已知道的准军事组合的行动方式。委员会强调2009年7月通过的关于落实任意决定起诉原则第1312号法律,如果是在没有考虑到人权准则的情况下作出不予刑事起诉的决定,可能导致有罪不罚情况,因此侵犯了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委员会向缔约国指出,根据它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通过独立和公正的机构,迅速、彻底和有效地调查指称的侵犯的一般义务……[以及]委员会一直关切的关于这些侵犯不受惩罚问题,也极可能是侵犯事件再三发生的主要因素”(第二、第六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该履行载于《公约》及其他国际文书,包括《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的义务,和对严重侵犯人权和人道主义法事件进行调查和加以惩罚,并根据事件的严重性予以量刑。
(10)委员会注意到在2009年年底,有280,420名受害者根据2005年第975号法律加以登记,而它感到关切的是迄今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赔偿的受害者只有一宗。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行政手段设立了一个赔偿计划(2008年第1290号法令)并在逐渐执行,然而,它感到关切的是这个计划的依据是团结的原则,而尽管提到了国家的附属或剩余责任,并没有明确承认国家的保证义务。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准则上的规定及其执行之间的出入。在实际上,赔偿具有人道主义援助的性质,迄今并没有考虑到进行整体的赔偿。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1290号法令不承认国家人员行为的受害者。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迄今还未启动集体赔偿的机制(第二条)。
缔约国应确保通过立法和执行一个充分保证有效补救权利和获得全面赔偿权利的政策。在执行这个法律时应考虑到《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准则》(大会第60/147号决议,附件),并考虑到该权利的五个要素:恢复原状、补偿、康复、满足和保证不再发生。应特别注意男女平等问题和儿童受害者、非洲裔哥伦比亚人或土著人民。应特别指定一笔资源用来提供心理和社会护理和康复。
(11)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准军事集团领导人因贩运毒品指控被引渡至美利坚合众国受审,这一状况阻碍了对他们严重侵犯人权责任的调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引渡导致受害人诉诸司法、了解真相和获得补救的权利受到阻碍,违反了缔约国对酷刑罪进行调查、审讯和惩处的责任(第二、第六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确保引渡不妨碍对严重侵犯人权事项进行调查、审讯和惩处。缔约国应采取步骤,确保被引渡者在哥伦比亚就严重侵犯人权事项进行调查方面的合作。缔约国还应确保今后的引渡行为在一个承认《公约》规定的义务的法律框架内实施。
(12)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严重侵犯人权事件,包括法外处决、被迫失踪、酷刑、强奸和招募儿童参与武装冲突等事件继续发生。委员会强调在酷刑案件和有关调查的数字方面严重缺乏统计数字和精确的资料。委员会注意到诸如妇女、儿童、种族少数人、流离失所人士、监狱人口、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变性人等群体特别易受伤害。委员会关切的是欠缺刑事调查,以及现行调查进展很慢,因为许多这类案子还处在调查前阶段,因而继续导致了严重侵犯人权的有罪不罚现象(第二、第三、第六、第七、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确保由有关当局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根据罪行的严重性惩罚侵犯人权事件。缔约国应为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提供额外资源,以便加快其工作。委员会强调指派给该单位的案件的重要性。缔约国也必须加强对司法人员和所有证人和受害人的保安措施。缔约国应设立一个中央系统,使其能鉴定所有的严重侵犯人权案件和适当地监督对其进行的调查。
(13)委员会承认缔约国积极作出了努力,通过设立旨在预防强迫流离失所和其他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人权监察员预警系统来防止公然侵犯人权。它也注意到在非常脆弱的人口群体里有社区捍卫者的存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越来越多的预警系统危险报告并没有被机构间预警委员会转换为预先警告,并注意到在某些情况下也没有反应或有效的预防措施,有时候会继续导致大规模的流离失所(第二条)。
缔约国必须加强预警系统,确保采取预防措施以及让省、市和其他级别的民事当局参与预防措施的协调工作。缔约国必须监察和跟进所有风险报告,不论机构间预警委员会是否将其落实为预警。同样地,缔约国必须在高风险的侵犯人权地区加设人权监察员和扩大社区维护者计划的规模。
(14)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普遍发生平民被法外处决的现象,随后却被保安部队称为是战斗伤亡。委员会对接到许多关于下列的申诉表示关切:国防部在没有内部监督的情况下提供奖励和支付奖金的指令导致了许多平民被处决。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了制止法外处决所采取的措施;但它感到关切的是发生了超过1,200宗案件,而却没有多少人被判刑。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法外处决案件中在被指称的肇事者是保安部队成员时则继续由军事司法系统审理(第六和七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中止任何可导致类似法外处决等严重侵犯人权的国防部指示,并充分遵守其义务,确保严重的侵犯人权事件受到正常司法系统的公平调查,将有责任者绳之以法。委员会强调最高司法委员会在解决管辖权冲突方面的责任。委员会也强调确保这类罪行明显和实际地不属军事法庭管辖的重要性。
缔约国应保障这类案件的证人和他们亲人的安全。
缔约国必须执行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在他于2009年访问哥伦比亚后提出的建议(A/HRC/14/24/Add.2)。
(15)委员会对被迫失踪的发生率很高以及在2009年末从乱葬坑中发现的尸体总共达到2,901个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这些乱葬坑主要是根据复员准军事人员的供词发现的。委员会注意到已作出努力以执行《搜寻失踪人士国家计划》,但它感到遗憾的是执行速度很慢,而且各个机构之间及它们与受害人亲人之间的缺少体制协调(第二和第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步骤,为执行《搜寻失踪人士国家计划》划拨充分的资源,确保在所有相关主管部门之间进行适当的机构协调。缔约国应确保受害者的家庭和民间组织适当参与该进程,以便迅速地鉴定乱葬坑里尸体的身份。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16)委员会注意到若干公务员,包括在共和国总统办公室下设立的情报机构。安全行政局的一些前局长因为自2003年来对国际和区域组织、人权捍卫者、记者和司法人员有系统地进行的非法监视活动受到了调查。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情报人员对最高法院的法官进行了监视和威胁。委员会注意到总统已下令关闭安全行政局,并设立另一个情报机构(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对为情报处制定严格的控制和监督制度并设立一个国家机制,在与受害者和有关组织协商下并与检察长协调后,清理情报档案。缔约国应对那些犯了这些罪行的人进行调查、起诉和量刑。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人权捍卫者、工会人员和记者在执行任务时常常受到恫吓和骚扰。委员会注意到给内政部保护方案拨出了资源,但认为缔约国没有充分遵守其关于保证证人和受害者安全和平安的责任(第六、第七、第十七、第十九和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步骤,保障人权捍卫者、工会人员和记者的安全。缔约国应继续加强内政部的保护方案,拨出更多的资源,确保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已经与受保护人协调,以及情报人员没有卷入该方案。缔约国应在下一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有关恐吓、攻击和谋杀人权捍卫者、工会人员和记者的所有刑事诉讼的详细资料。
(18)委员会对于妇女和儿童受到性暴力的惊人次数深表关切。它也关切许多这类侵犯是由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人民军成员以及在准军事组织复员后出现的非法武装团体的成员所犯下的。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的是,在大多数涉及女童的案件中,被指称的犯罪者是保安部队成员。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并没有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便就宪法法院交付给总检察局的183宗性暴力案件的调查作出进展。它也感到关切的是经由2005年第975号法令设立的,为了反映涉及性暴力案件的机制并没有运行(第三、第七、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宪法法院交付给总检察局的所有性暴力案件并应设立一个可靠的制度,记录任何性暴力或性别暴力案件。
应对据称由保安部队所犯的性暴力行为进行调查、起诉和惩罚;国防部应对这类侵犯执行绝不宽恕的政策,规定将犯案者撤职。
缔约国应增加分配给作为性暴力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身心康复用途的资源,并保证她们在向司法部门求助时不再次遭受伤害。
(1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通过2006年宪法法院第C-355号判决执行委员会于2004年提出的早先建议(CCPR/CO/80/COL,第13段)方面作出进展。该判决把在下列情况下进行的人工流产合法化:当该名妇女是强奸或乱伦的受害者、当怀孕对她的生命或健康构成严重危险和当胎儿显示严重畸形迹象,使其出生后不能正常生活。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卫生部于2006年颁布了第4444号法令,医疗提供者拒绝执行合法堕胎而且检察长也不支持执行有关的宪法法院判决。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学校课程中欠缺性教育和公众缺少关于怎样获得合法堕胎的资料,因而继续导致接受不安全堕胎的妇女死亡(第三、第六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必须确保卫生行业和医疗专业人员遵守法院的判决,不要拒绝执行合法堕胎。此外,缔约国应采取步骤,协助妇女避免意外怀孕,使她们不必进行可能危及她们生命的非法或不安全的堕胎。缔约国应方便公众获取有关合法堕胎的资料。
(20)委员会关切的是常常发生任意逮捕的事件,特别是,警察使用的预防性行政拘留及警察和军队进行的大批逮捕。委员会注意到逮捕令常常得不到足够的证据佐证,以及逮捕被用来作为丑化社区领导、青年、土著人民、非裔哥伦比亚人和农人等群体的手段(第九、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取消预防性行政拘留和大批逮捕并遵守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于2008年访问哥伦比亚后所提建议(A/HRC/10/21/Add.3)。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监狱和临时拘留场所内过于拥挤的问题,和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申诉。委员会关切的是,长时期单独监禁被用来作为一种惩罚手段。它关切的是没有将被起诉的人和已判罪的人分开,以及监犯们缺乏身体和心理方面的健康服务。虽然委员会注意到在监狱里设立人权委员会的主动行动是一项积极的发展,它关切的是这类机制受到了国家监狱机构的监管,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预防机制(第七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监狱中的物质条件,减少目前的拥挤情况并适当地满足所有被剥夺自由人士的基本需要。要对单独监禁的做法进行审查和加以限制;对监狱和临时拘留场所内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申诉应予以立即和公正的调查并申报刑事法庭。委员会请缔约国尽快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以便防止侵犯人身完整性权利。
(22)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2009年宪法法院的第C-728号裁决,促请议会管制依良心拒服兵役的做法,这是在执行委员会2004年的一项较早建议方面取得的进展(CCPR/CO/80/COL,第17段)。然而,委员会对于作出必要的立法修正承认依良心拒服兵役方面缺少进展,以及使用“围捕”作为检查谁已服兵役的手段表示关切(第十八条)。
缔约国应尽快通过立法,承认和管制依良心拒服兵役,以便提供替代兵役的选择,如果没有这种选择,就会导致惩罚性的效果。缔约国也应审查“围捕”的做法。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被迫失踪率十分高(根据缔约国,截至2009年底,有超过330万人),以及在预防和护理方面缺乏有效的措施。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流离失所者的需求缺乏关心,在为妇女、儿童、非洲裔哥伦比亚人和土著人民提供区别照料方面也缺少全面的措施(第十二、第二十四、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确保为流离失所人口制定和执行一项全面的政策,以便为特别是妇女、儿童、非洲裔哥伦比亚人和土著人民提供有区别的照料。缔约国应加强机制,确保归还流离失所者的土地。缔约国应与有关人口协商,定期评估所取得的进展。缔约国也必须执行秘书长关于国内流离失所者人权问题的代表在2006年访问哥伦比亚后提出的建议(A/HRC/4/38/Add.3)。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非法武装集团,特别是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人民军,以及民族解放军征募儿童入伍的问题。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保安部队继续使用儿童从事公民军事行为,诸如“当兵一日”等计划,并且为了获得情报讯问儿童(第二、第七、第八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加强所有的可能措施,预防儿童被非法武装集团征募,并无论如何都不应将儿童涉入情报活动或旨在将平民人口军事化的公民军事行为中。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非洲裔哥伦比亚人和土著人民等群体继续受到歧视,并且特别容易遭受武装冲突的暴力。尽管在法律上承认了他们的集体土地拥有权,但实际上,这些群体在对他们的土地和领土行使控制权时面对巨大障碍。委员会也感到遗憾的是在通过关于惩罚种族歧视的立法和关于举行事先协商以保证获得有关社群成员的自由、事先知情的同意的立法方面毫无进展(第二、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必须加强有利于非裔哥伦比亚人和土著人民的特别措施,以保证他们能享受他们的权利,并特别是,保证他们能适当控制归还给他们的土地。缔约国应通过立法,惩罚种族歧视并通过有关举行事先协商的立法,以便保证获得有关社群成员的自由、事先知情的同意。
(26)缔约国应向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公众广泛传播缔约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并确保提供主要的土著语文版本。上述文件应分发给大学、公共图书馆、议会图书馆及其他相关受众。
(27)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交相关资料,阐明缔约国对上文第9、14和16段所载委员会建议的执行情况。
(2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4年4月1日之前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具体阐明关于委员会所有建议以及关于全面履行《公约》的最新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编写第七次定期报告时,与民间社会和在该国境内运作的各非政府组织展开磋商。
77.喀麦隆
(1)委员会在2010年7月19日和20日举行的第2725次和2726次会议(CCPR/ C/SR.2725和2726)上审议了喀麦隆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CPR/C/CMR/4)。委员会在2010年7月28日和29日举行的第2739次和2740次会议(CCPR/C/ SR.2739和2740)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根据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尽管有些拖延。委员会并赞赏缔约国预先提供的书面答复(CCPR/C/CMR/Q/4/ Add.1),以及缔约国代表团在与委员会对话期间所作的回复及提供的资料。
(3)委员会赞赏喀麦隆非政府组织对委员会审议过程中所作的贡献,并再次指出缔约国有义务尊重和保护其领土内的所有人权组织人员的人权。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报告所涉阶段里批准了涉及到《公约》所保护的人权的一些国际文书,尤其是:
2004年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2006年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
通过了2004年7月22日的《第2004/016号法律》,旨在加强国家人权和自由委员会的独立性;
通过2005年12月29日关于取缔奴役儿童和贩运儿童问题的《第2005/15号法律》,以采取措施,加强针对人口贩运和奴隶问题提供保护的法律框架的措施;
在涉及到执法的方面,作出了努力加强保护人权,其中包括旨在纠正非法逮捕或拘留案例而根据2007年1月1日生效的《刑事法》而作出的规定。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6)委员会关注到,该国在遵循委员会对第458/1991号来文(Mukong)、第1134/2002号来文(Gorji-Dinka)、第1353/2005号来文(Njaru)和第1186/2003号来文(Titahongo)所通过的意见,确保对侵犯《公约》规定的权利行为切实提供补救和适当补偿方面存在拖延。(第二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切实落实委员会的意见,建立机制,便利委员会意见的执行,以便保障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获得切实补救的权利。
(7)对于缔约国加强国家人权和自由委员会独立性而作出的值得称道的努力,委员会认为可以采取进一步措施,以期确保该委员会在充分独立于政府的情况下有效地运作。委员会并关切地注意到,民间社会组织表示了关注,指出国家人权和自由委员会的报告不容易获得。(第二条)
缔约国应向国家人权和自由委员会提供充足的资源,使其能有效履行职责,从而确保该委员会的独立性。此外,该委员会所发表的报告应当广泛分发,使人们能便利地取得。
(8)尽管在喀麦隆的《宪法》中郑重规定禁止歧视,但委员会关注到,根据《民事法》关于配偶间管理共同财产权的第1421和1428条、《民事法》约束离婚问题的第229条和《刑事法》中以更有利于男子而不利妇女的条件界定通奸罪的第361条,妇女均受到歧视。委员会并仍然关切地看到,从习惯法的规定看妇女也很容易受到歧视,尽管原则上习惯法只有在与成文法相符合时才能适用。总体上,委员会关注到,在喀麦隆,违背男女权利平等原则、阻碍切实执行《公约》的刻板成见仍然甚嚣尘上。(第二、第三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确保根据法律妇女不受歧视,以此来使本国法律符合《公约》。缔约国并应加强措施,确保在执行习惯法时,妇女不受到歧视性待遇。可采取的方式包括:(a)确保该国多种多样的习惯法符合成文法和《公约》;(b)使妇女进一步认识到其根据成文法和《公约》而应有的权利;和(c)确保能够很容易地诉诸申诉程序,对习俗法所认可的歧视性惯例提出质疑。缔约国并应继续加强努力,通过教育和提高认识的宣传运动来纠正歧视性传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男女权利平等方面的第28号一般性意见(2000)。
(9)委员会重申对缔约国内继续存在一夫多妻制感到关注。委员会并关注到有报告指出了存在年仅12岁女童结婚的案例,并遗憾地看到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纠正对女性和男子的婚姻年龄所作的不同规定(分别定为15岁和18岁)。委员会不接受缔约国提出的理由,即:女童比男童成熟更快,而且更可能处理家庭生活。(第二、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修改其法律,禁止一夫多妻制的习俗,并将女童的最低婚姻年龄提高到与男童一样的水平,从而使法律符合《公约》。此外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开展提高认识的宣传运动,来保护女童不至面临早婚。
(10)尽管缔约国为取缔以下习俗作了努力,但委员会仍然关注到在该国一些地区还有割除女性外阴的案例,并关注到该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对女性外阴的残割。(第三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颁布具体的法律,禁止女性外阴残割。缔约国并应加倍努力,提高对结束这一习俗必要性的认识。
(11)委员会关注到缔约国内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发生率很高,而且针对这种暴力(包括强奸)而设置的保护很薄弱。委员会注意到法律规定强奸为刑事罪行,但同时关切地看到,由于社会上普遍认为家庭暴力是纯粹的私人事务,因此仅有少量的案例得到了举报和调查。委员会并关切地看到,根据《刑事法》,如果强奸的肇事者提出与受害者结婚并得到女方接受,该肇事者就可以免罪。(第三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当加速通过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专门法律,以及加强针对家庭暴力、性骚扰、强奸(包括婚内强奸),和妇女遭受的其他形式暴力而提供保护的法律框架。此外还应采取措施,确保逃离侵害自己的伴侣或丈夫的妇女能得到援助,并能在急救中心得到庇护。关于强奸罪,缔约国应当撤销关于如果强奸者与受害者结婚就可以免除强奸罪的规定。
(12)委员会仍然深感不安地看到将同性别成人之间相互认可的性行为定为刑事罪行,并根据《刑事法》第347条(之二)可判处6个月至5年的徒刑。正如委员会和其他国际人权机制已强调指出的那样,这种刑事规定侵犯了庄严载入《公约》中的关于隐私和不受歧视的权利。缔约国提供的信息没有缓解委员会对执行第347条(之二)中武断性所感到的不安,而且这一点在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第22/2006号意见(喀麦隆)中也已经指出(A/HRC/4/40/Add.1),同时委员会依然感到不安的是,有报告指出了对于因为有关与同性发生性关系的指控而受拘禁的人实行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案例。委员会此外还关注到,将同性成人间相互认可的性行为定为刑事罪行,阻碍了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方面切实教育方案的执行。(第二、第七、第九、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即刻步骤,撤销对同性成人间相互认可性行为的刑事规定,以便使法律符合《公约》。缔约国并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社会上对同性恋的偏见和成见,并应明确表明,缔约国不容忍由于其性取向对任何人实行的任何形式的骚扰、歧视和暴力。制止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公共健康方案应当深入到社会的所有阶层,并应确保所有人都能普遍地获得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预防、治疗、护理和帮助。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与国际伙伴齐心协力,改善取得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但同时仍然不安地注意到产妇死亡率很高,而且堕胎法可能怂恿妇女寻求不安全的、非法的堕胎,由此可能对其生命和健康带来风险。缔约国并关注到即使在法律准许的情况下堕胎手术实际上仍然无法提供,例如在由于强奸而造成的怀孕案例中就是如此。(第六条)
缔约国应当加紧努力,减少产妇死亡率,其方式包括确保妇女能有机会利用生殖健康服务。对此,缔约国应当修改其法律,切实帮助妇女避免不希望的怀孕,并保护妇女不至于被迫采用可能危及生命的非法堕胎。
(14)委员会注意到,死刑自1997年以来一直没有执行,但是法院仍然根据《刑事法》而继续判处这一刑罚。(第六条)
缔约国应当考虑废除死刑,或至少将目前事实上中止死刑的情况正式化。鼓励缔约国加入《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15)委员会仍然深切不安地注意到,继续有报告指出了执法人员实行法外处决的案例。尽管缔约国代表提供信息表明这类罪行的肇事者始终受到法律追究,但委员会仍然关注到有报告指出,在一些情况下关于法外处决的指控没有得到切实调查,并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未能提供已报告的关于军方和民警以及执行人员实行法外处决的案例数量。(第六条)
缔约国应更密切地监测法外处决的指控,并确保所有这类指控都得到及时切实的调查,并确保根除这类罪行,将罪犯绳之以法,为受害者提供切实的补救。为了确保切实公正的调查,缔约国应当建立特别的独立机制,对于经指控发生保安人员和执法人员法外处决的案例开展调查。
(16)委员会关注到,在报告所涉阶段里,据报告存在对罪行的嫌疑犯实行了“民众自发惩处”的行为而导致死亡的案例,而且这些事件的肇事者很少受到追究。(第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切实措施,处理持续发生的“民众自发惩处”行为,并确保这种行为受到调查,对此负责的人应受到法律追究。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承诺,要消除酷刑,其方式包括2005年建立了监控事务部门特别处,以确保“对警察的监察”。但是,委员会深切不安地注意到,酷刑在缔约国仍然十分普遍。委员会审视了缔约国提供的有关酷刑案例中对执法人员实行纪律制裁方面的资料,对此关注到在这些案例中所宣布的惩处与罪行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害相比微不足道,而且比《刑事法》中对酷刑罪行所规定的惩处要轻得多。委员会并关注到在一些情况下,遭受到执法人员和监狱人员酷刑的受害者无法举报这些侵权行为,而且,在法院审讯中经严刑拷打取得的供词仍然得到考虑,尽管《刑事程序法》明确规定,经逼供取得的证词不可接受。(第七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确保(a)酷刑的受害者、尤其是受拘禁的受害者能很容易地利用举报侵权行为的机制;(b)开展公正独立的调查,处理关于酷刑和不人道及有辱人格待遇的指控;和(c)肇事者得到适当的惩处。所宣布的处罚和向受害者提供的赔偿应当与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
(18)委员会深切不安地关注到,有报告指出了2008年2月由于燃料和粮食价格过高所引发的社会暴乱中发生侵犯人权案例的报告,其间据报告有100多人死亡,1,500多人被捕。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一事件过去两年多以后,调查仍在进行之中,缔约国无法对事件作充分的解释。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解释是,保安部队开枪警告,而暴乱者在试图逃离现场时相互踩踏至死,这与非政府组织的报告有差异。后者的报告说,暴动者的死亡主要是由于保安部队采用过度武力。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代表团否认了非政府组织关于在暴乱中对受拘禁者实行酷刑和虐待的案例,并否认了违反在《刑事程序法》中以及在《公约》中所规定的保障,而实行了简易审判。(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涉及到2008年社会动乱事件中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包括对关于保安部队使用过度武力的指控,确保对受拘禁者的酷刑和虐待、对简易审判的指控都得到充分的调查,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刑事程序法》中规定的针对非法和任意逮捕的保障措施在实际中常常得不到执行,其中包括受警察合法拘押的时间长度,而且被告经常无法充分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委员会并关切地注意到,在第237条中或者在《刑事程序法》中规定将要建立的委员会(旨在采取行动对非法监禁案例提供赔偿)仍然没有开始运作。(第九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包括训练新的执法人员,来确保切实执行《刑事程序法》中规定的保障,并确保受到非法和任意拘禁的人能够举报这种侵权行为,并得到切实的司法补救和赔偿。缔约国应确保根据《刑事程序法》第237条所建立的索赔委员会能不拖延地尽快开展工作。
(20)委员会深切不安地注意到审判前拘禁的时间很长,往往超过《刑事程序法》第221条中对这类拘禁规定的限制,委员会不安地注意到,根据2009年的统计数字,受到审判前拘禁的人数很多,占监狱全部人数23,194人中的61%。(第九条)
缔约国应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有效地遵守《刑事程序法》,缩短审判前拘禁的时间。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努力,改善监狱的基础设施,其方式包括建造新的监狱,以及与国际伙伴合作开展2007-2010年“改善监狱条件和尊重人权方案”,但委员会仍然关注到,监狱内人满为患的问题依然存在,而且条件严重不符合水准。除了对于个人卫生和健康条件不好、口粮不足和食物质量低下、得到保健的机会有限之外,委员会还注意到妇女与男子区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区分、审判前拘禁者与服徒刑者区分的权利经常得不到保障。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加强对监狱条件和对囚徒待遇的监督。(第七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得到人性化的待遇,其作为人的固有尊严得到尊重,并确保监禁条件符合《公约》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尤其是,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提高监狱中食物的质量和数量,改善提供医疗服务的机会,并确保监狱中女性与男子、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审判前受拘禁者和服徒刑者的分离。缔约国并应确保监禁场所可充分地向独立的本国和国际视察人员公开,其方式包括向国家人权和自由委员会提供充分资源,以便监督监狱的条件。
(22)委员会注意到2005年通过的关于庇护和难民问题的第2005/006号法律,旨在根据国际标准其中包括不驱回问题的标准,加强对庇护寻求者和难民的保护,但该法律只有在通过执行法令之后才能生效。(第七和第十三条)
缔约国应通过执行2005年《难民法》法令,并依法建立两个委员会(分别涉及难民地位的确定和上诉问题)。
(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此外,委员会关注到《刑事程序法》第64条允许司法部长或检察官在某些情况下出面干预结束司法程序。(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当将第64条从《刑事程序法》中删除,并采取其他适当措施,确保并保护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
(24)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军事法院对普通平民具有司法裁决权(第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军事法院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对非军事平民实行审判,这类审判而且应该在确实能提供《公约》第十四条中规定的充分保障情况下进行。
(25)尽管缔约国提供资料指出,新闻自由是绝对的,而且目前喀麦隆没有记者受到监禁,但委员会仍然不安地注意到,监督新闻自由问题的该国的和国际的组织有持续的报告指出了国家官员骚扰记者和媒体传播机构的案例。委员会重申它不安地注意到《刑事法》中规定传播假消息为刑事罪行,并注意到在一些情况下记者因这项或相关的罪行(例如诋毁罪)而由于其报道受到法律追究。(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当重新检查其法律和做法,以便确保记者和新闻媒体不应为表达了批评的意见而受到骚扰和法律追究,并确保对新闻界和媒体活动的任何限制都严格地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
(2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向喀麦隆这样大的国家而言,合格的非政府组织数量很小,而且这些被承认的非政府组织中没有任何人权组织。(第二十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对结社自由的任何限制都严格地符合《公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使法官和司法机关人员了解《公约》及其在国内法中的直接适用性,但委员会遗憾地看到,国内法院仅在少数案例中援引了《公约》的条款。(第二条)
缔约国应当继续加紧努力,提高法官和司法官员对《公约》的认识,和对《公约》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性的认识。
(28)缔约国应当广泛地宣传其第四次定期报告的内容,宣传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清单所作的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
(29)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交其有关资料,说明对情况评估的相关资料,以及执行委员会在上文第8、17和18段中建议的情况。
(3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定于2013年7月30日前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对其他建议以及对《公约》整体的执行情况。
五.审议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
78.个人若声称其本人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可享的权利遭到缔约国侵犯并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措施的,可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来文,由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进行审议。如果来文涉及的《公约》缔约国尚未加入《任择议定书》,未承认委员会的职权,则该来文不予审理。在已批准、加入或继承《公约》的166个国家中,有113个国家成为《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由此承认委员会有权处理个人申诉(见附件一,B节)。
79.根据《任择议定书》审议来文的过程是保密的,审议在非公开的会议上进行(《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3款)。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02条规定,为委员会提供的所有工作文件均属保密,委员会另有决定者除外。然而,来文提交人和有关缔约国可以公布与诉讼有关的任何意见或资料,除非委员会要求当事方遵守保密规定。委员会的最后决定(《意见》、宣布来文不予受理的决定、停止处理来文的决定)可以公布,提交人的姓名也可公布,除非委员会应提交人要求另作决定。
80.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来文,是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请愿组处理的。该组还负责处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第十四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的来文程序的事务。
A.工作进展情况
81.委员会自1977年第二届会议开始开展《任择议定书》之下的工作。委员会至今登记审议的来文达1,960份,涉及84个缔约国,其中包括本报告所述期间登记的来文72份。登记审议的1,960份来文的处理情况如下: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进行审议后,通过《意见》的案件731份,其中包括裁定存在违反《公约》情况的589份;
宣布不予受理的557份;
不再审议或撤回的274份;
尚未结案的398份。
82.请愿组还收到几千份来文,这些来文的提交人已获通知,须提交进一步资料,才能登记他们的来文,交委员会审议。数千件来文的提交人被告知,委员会将不处理他们的案件,原因包括这些案件显然不属于《公约》或《任择议定书》的范围。这种通信的记录保存在秘书处,并已输入秘书处资料库。
83.第九十七、九十八和第九十九届会议期间,委员会通过了对50起案件的《意见》。这些《意见》的案文载于附件五(第二卷)。
84.委员会还结束了对24起案件的审议,宣布这些案件不予受理。有关决定载于附件六(第二卷)。
85.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委员会通常须就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一并做出决定。只有在例外情况下,委员会才分开处理可否受理的问题。缔约国收到提供受理与否和案情问题资料的要求后,可在两个月内提出反对受理来文,并请求委员会单独审议来文可否受理的问题。但这种请求并不解除缔约国在六个月内提供案情资料的义务,除非委员会、委员会的来文工作组或指定的特别报告员决定将提交案情资料的时间延长到委员会作出可否受理的裁决之后。
86.委员会决定,结束对10份来文的审议,主要是因为提交人撤回申诉,或因为尽管委员会多次催促而提交人和/或律师仍未答复,或者因为收到驱逐令的提交人得到留在有关国家的许可。
87.在报告所述期间裁定的5个案件中,委员会指出,对审议提交人所作的指控,缔约国没有给予合作。这些缔约国包括吉尔吉斯斯坦、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斯里兰卡和塔吉克斯坦。委员会对这一情况表示遗憾,强调《任择议定书》规定明确要求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所掌握的全部资料。在没有答复的情况下,如果提交人的指控得到了适当的证实,就必须对其指控加以应有的重视。
B.《任择议定书》下委员会办案量的增加
88.正如委员会在以往各次报告中所指出的,《任择议定书》缔约国数目日益增多,加上公众对程序已经有较多的了解,所以提交委员会的来文增加。下表列出截至2009年12月31日前的八年时间里委员会处理来文的情况。自上次年度报告以来,已登记了68件来文。
2002年至2009年处理的来文
年份 |
新登记案件 |
已结案件a |
截至12月31日待审案件 |
2009 |
68 |
76 |
431 |
2008 |
87 |
88 |
439 |
2007 |
206 |
47 |
455 |
2006 |
96 |
109 |
296 |
2005 |
106 |
96 |
309 |
2004 |
100 |
78 |
299 |
2003 |
88 |
89 |
277 |
2002 |
107 |
51 |
278 |
a作出裁决的案件总数(包括通过《意见》、做出不予受理和终止审理案件的决定)。
C.审议《任择议定书》下提交来文的方法
1.新来文特别报告员
89. 1989年3月委员会第三十五届会议决定,指定一名特别报告员处理委员会两届会议之间收到的新来文。2008年7月委员会第九十三届会议指定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担任特别报告员。在本报告所涉期内,特别报告员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向有关缔约国转发了72份新来文,要求提供有关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材料或意见。在16宗案件中,特别报告员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发出临时保护措施请求。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2条发出和在必要时撤回临时保护措施请求的权限,见1997年年度报告。
2.来文工作组的权限
90.委员会1989年7月第三十六届会议决定,授权来文工作组在所有成员都同意时可通过决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工作组将把问题提交委员会。在工作组认为应由委员会本身决定可否受理问题时,它也可将问题提交委员会。在报告所述期间,来文工作组宣布8份来文可予受理。
91.工作组还向委员会提出来文不予受理的建议。委员会在第八十三届会议上授权工作组在所有成员都同意时可通过决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委员会第八十四届会议在《议事规则》中增加了一项新的规则——第93条第3款如下:“根据《议事规则》第95条第1款设立的工作组,如果工作组成员不少于五人且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决定宣布来文不予受理。该项决定将转呈委员会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可以不再进一步审议即予以确认并通过。如果有委员请求全体会议讨论,则全体会议将审议来文并作出决定”。
D.个人意见
92.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工作,力求以协商一致做出决定。然而,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04条,委员会成员可对委员会的《意见》提出他们个人的意见或不同意见。根据这项规则,委员会成员也可将他们的个人意见附在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之后。
93.在本报告所涉期间,委员会关于下列案件的《意见》或决定附有个人意见:1246/2004(Gonzalez Muñoz诉圭亚那共和国)、1284/2004(Kodirov诉乌兹别克斯坦)、1363/2005(Gayoso Martínez诉西班牙)、1392/2005(Lukyanchik诉白俄罗斯)、1401/2005(Kirpo诉塔吉克斯坦)、1465/2006(Kaba诉加拿大)、1467/2006(Dumont诉加拿大)、1588/2007 (Benaziza 诉阿尔及利亚), 1615/2007 (Zavrel 诉.捷克共和国)、1629/2007(Fardon诉澳大利亚)、1635/2007(Tillman诉澳大利亚)、1640/2007 (El Abani 诉利比亚), 1754/2008 (Loth 诉.德国)、 1793/2008 (Marin 诉法国)、1797/2008 (Mennen 诉荷兰) 和1799/2008 (Georgopoulos 等人诉希腊)。
E.委员会审议的问题
94.委员会1977年第二届会议至2009年7月第九十六届会议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工作的大致情况,载于委员会1984年至2009年的年度报告。这些年度报告收录了委员会审议的程序性和实质性问题摘要,以及做出的决定摘要。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和宣布来文不予受理的决定,全文转载于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附件。《意见》和决定的案文还可在人权高专办网站(www.ohchr.org)的条约机构数据库上查阅。
95.《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做出的决定选编》前九卷业已出版,收录了委员会第二届至第十六届会议(1977年至1982年)、第十七届至第三十二届会议(1982年至1988年)、第三十三届至第三十九届会议(1988年至1990年)、第四十至第四十六届会议(1990年至1992年)、第四十七至第五十五届会议(1993年至1995年)、第五十六至第六十五届(1996年3月至1999年4月)、第六十六至第七十四届会议(1999年7月至2002年3月)、第七十五届至第八十四届会议(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以及第八十五届至第九十一届会议(2005年10月至2007年10月)做出的决定。有些卷已出版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版。最近几卷现只有一种或两种语文的文本,这非常令人遗憾。由于各国的国内法院越来越多地适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载的标准,因此经过认真汇编和索引的委员会决定各卷本,必须以联合国所有官方语文出版,可在世界各地查阅。
96.以下摘要反映了本报告所涉期内所审议问题的最新情况。
1.程序问题
(a)受害人不合条件不予受理(《任择议定书》第一条)
97.在第1868/2009号案件(Andersen诉丹麦)中,提交人称,某政党领导人的一些公开言论是仇恨穆斯林的宣传,违反了《公约》第二十条第2款和第二十七条。由于她是一位穆斯林,这些言论影响了她在丹麦的日常生活。委员会认为,任何人都不能从理论上或采取群众行动,反对一项他/或她认为不符合《公约》的法律或做法。任何人声称由于《公约》所保护的权利受到侵犯而成为受害人,都必须表明缔约国的行为或不行为已经妨碍他/或她行使权利,或即将妨碍其行使权利,例如以有效法律或一项司法或行政决定或做法为论据。在本案中,提交人未能证明有关言论已经对她造成具体后果,或该言论即将造成具体后果,影响到她本人。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证明就公约而言她是一位受害人,根据《任择这个议定书》第一条,宣布来文不予受理。
(b)指控未得到证实(《任择议定书》第二条)
98.《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规定,“凡声称在《公约》规定下的任何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如对可以运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悉已援用无遗,得向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由委员会审查”。尽管提交人在审议来文是否可予受理阶段不需要证明指控的侵权行为,但为了审议来文是否可予受理的目的,他/她必须提出充分材料证明其指控。因此,一项“诉求”不只是简单的指控,而且是有一定材料作证的指控。如果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为审议是否可予受理的目的对一项诉求提出证据,则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96(b)条裁定来文不予受理。
99.在第1471/2006号案件(RodriguezDomínguez等人诉西班牙)中,提交人声称,他们被剥夺了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享有的定罪和判刑得到上一级法院复审的权利,因为西班牙的上诉补救办法不是上诉程序,不允许重新审查判刑所根据的证据。不过,委员会认为,对最高法院裁决的解读清楚地表明,法院审查了提交人提出上诉所根据的所有理由,包括与将事实定为危害公共健康未遂罪有关的理由。因此,委员会认为申诉没有充分的证据,因而宣布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可受理。
100.因证据不足被宣布不予受理的其他案件如下:1079/2002(A.等人诉乌兹别克斯坦)、1174/2003(Minboev诉塔吉克斯坦)、1206/2003(T.M.和Z.I.诉乌兹别克斯坦)、1232/2003(Pustovalov诉俄罗斯联邦)、1246/2004(GonzalezMuñoz诉圭亚那)、1312/2004(Latifulin诉吉尔吉斯斯坦)、1338/2005(Kaldarov诉吉尔吉斯斯坦)、1369/2005 (Kulov 诉吉尔吉斯斯坦)、1377/2005 (Katsora诉白俄罗斯)、1401/2005(Kirpo诉塔吉克斯坦)、1425/2005(Marz诉俄罗斯联邦)、1502/2006 (Marinich诉白俄罗斯)、1522/2006(N.T.诉吉尔吉斯斯坦)、1523/2006(Tiyagarajah诉斯里兰卡)、1537/2006 (Gerashchenko诉白俄罗斯)、1544/2007(Hamida诉加拿大)、1555/2007(SuilsRamonet诉西班牙)、 1559/2007 (Hernandez诉菲律宾), 1577/2007 (Usaev 诉俄罗斯联邦)、1616/2007(Manzano等人诉哥伦比亚)、1618/2007(Brychta诉捷克共和国)、1619/2007(Pestaño诉菲律宾)、1778/2008(Novotny诉捷克共和国)和 1869/2009 (Sanjuán 诉西班牙)。
(c)委员会评估事实和证据的权限(《任择议定书》第二条)
101.证据不足的一个具体形式,表现在一些案件中,提交人请委员会重新评估国内法院已处理过的事实和证据问题。委员会一再回顾其判例,即委员会不能以其意见取代国内法院就某一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作出的判决,除非评定明显是任意的或相当于拒绝司法。如果陪审团或法院是根据现有证据就某一事项事实达成合理的结论的,这项决定不能被视为具有明显任意性质或相当于拒绝司法。因此,要求重新评估事实和证据的申诉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被宣布不予受理。下列各案即是如此:1174/2003(Minboev诉塔吉克斯坦)、1240/2004(S.A.诉塔吉克斯坦)、1284/2004(Kodirov诉乌兹别克斯坦)、1312/2004(Latifulin诉吉尔吉斯斯坦)、1338/2005(Kaldarov诉吉尔吉斯斯坦)、1343/2005 (Dimkovich 诉俄罗斯联邦)、1520/2006(Mwamba诉赞比亚)、1523/2006(Tiyagarajah诉斯里兰卡)、1616/2007(Manzano诉哥伦比亚)、1624/2007(SetoMartínez诉西班牙)和1794/2008(Barrionuevo和 Bernabé诉西班牙)。
(d)因不符合《公约》规定不予受理(《任择议定书》第三条)
102.在第1425/2005号案件(Marz诉俄罗斯联邦)中,提交人声称存在违反《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第5款的情况,因为他被判刑所依据的判决没有说明刑期开始的时间以及他被关押的监禁机构的类型和制度,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委员会指出,国内法律关于判决所含信息种类的要求不在《公约》范围之内。因此委员会认为这一申诉就事而言与《公约》规定不符,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规定不予受理。
103.在第1572/2007号案件(Mathioudakis诉希腊)中,此案件涉及通过行政程序取消提交人大学文凭问题,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规定的无罪推定只适用于刑事诉讼,并且第十四条第5款不适用于任何不构成刑事诉讼的其他程序。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关于行政诉讼的申诉不符合《公约》规定。
104.在第1609/2007号案件 (Chen诉荷兰)中,提交人称,缔约国将他送回中国,将违背《公约》第二十四条下的义务。然而,委员会认为,在审议此案时,提交人已经不是未成年人,因此,今后任何时候将他递解出境,均不会触及该条下的任何权利。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基于属物理由宣布申诉不予受理。
105.在第1624/2007号案件(SetoMartínez诉西班牙)中,此案件涉及因未支付赡养费被判处拘押监禁,违反了《公约》第十一条规定的指称,委员会指出,根据《西班牙刑法》第227条的规定,此案所涉的不是未能履行约定义务,而是未履行法律义务。支付赡养费义务是一项依照西班牙法律规定产生的义务,不是由提交人与前妻签署的分居或离婚协议所引起的义务。因此委员会裁决,依据属事理由,来文不符合《公约》第十一条,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不可受理。
(e)因滥用来文提交权而不予受理(《任择议定书》第三条)
106.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委员会可宣布任何它认为滥用来文提交权的来文不予受理。在报告所涉期间,若干案件引起了滥用提交权问题,这些案件是在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好多年之后才向委员会提交来文。委员会回顾《任择议定书》并没有规定提交来文的时限,并且除了特殊情况外,时间的推移本身并不构成滥用来文提交权。
107.在第1618/2007号案件(Brychta诉捷克共和国)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来文的提交相当于滥用《任择议定书》第三条之下提交来文的权利,因为提交人在欧洲人权委员会最后裁决几乎九年之后,在关于该案的最后一项国内裁决之后十年半以上才向委员会提交申诉。在欧盟委员会1997年12月8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之后,他曾尝试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上诉,但在2004年10月22日被告知,不予受理的裁决为最后裁决,不得上诉。考虑到这些特定情节,委员会并不认为在欧盟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裁决之后拖延9年相当于滥用提交权。
(f)由于来文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而不予受理(《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
108.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委员会需断定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根据委员会的判例,“同一事件”必须理解为涉及同一提交人、相同的事实和相同的实质性权利。一些缔约国在加入《任择议定书》时作出保留,当同一事件已在另一程序审查之中则排除委员会的管辖权。
109. 因欧洲人权法院正在审理而宣布不予受理的案件是第1573/2007号案件(Sroub诉捷克共和国),而在第1754/2008号(Loth诉德国)和第1793/2008 号(Marin诉法国)案件中,委员会认为,由于德国和法国都对《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作出保留,委员会不能审查来文。
(f)需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
110.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除非委员会查明提交人已经用尽一切可以援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得审议来文。但是,委员会一贯的判例是,用尽补救办法的规则只适用于那些有效和可以利用的补救办法。缔约国需要提供在提交人案件的情形中它认为已经提供给提交人可利用的补救办法的详细情况,并提供证明此种补救办法将很可能有效的证据。此外,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援用可用补救办法时必须尽职。仅仅对此种补救办法是否有效抱有怀疑或猜想并不能免除提交人用尽这种补救办法的义务。
111. 在第1471/2006号案件(RodriguezDomínguez诉西班牙)和第1555/2007号案件(SuilsRamonet诉西班牙)中,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只需要用尽那些有合理成功前景的补救办法。尽管缔约国说提交人没有提出要求保护宪法权利的申请,但委员会认为就据称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提出的这种申请没有成功的前景,因此认为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
112.在第1619/2007号案件(Pestaño诉菲律宾)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能表明自指称的犯罪之日以来,已经开展调查,而且最终目的是确保有效起诉和处罚据称谋杀提交人儿子的犯罪人。根据这些情况,并考虑到自指称的犯罪之日以来,已经过去了15年,委员会认为国内补救办法已遭到不合理拖延。委员会依此裁定,《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不排除委员会对来文进行审议。
113.第1284/2004号案件(Kodirov诉乌兹别克斯坦)涉及提交人儿子遭受酷刑、强奸和恐吓的指控,在此案件中,委员会重申其判例,即不能光由来文提交人承担举证责任,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通常并不具有获得证据的同样机会――在本案的情况下尤其是这样,往往只有缔约国取得相关的资料。《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的含义是:缔约国有责任真诚调查指称它和它的代表违反《公约》的所有案件,并且向委员会提供所获得的资料。有提交人的可信证据予以佐证,并且在提交人没有提出令人满意的证据予以证实、或缔约国没有提出相反的解释时,委员会可予以审议。在目前的来文中,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缔约国有机会这样做,提交人也充分予以证实,缔约国却没有提出任何佐证文件,以驳斥提交人向国内法院提出的指控中关于她的儿子被强奸和遭受酷刑的申诉。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并没有排除对来文的审议。如果指控有提交人提供的可信证据予以佐证,并且进一步的澄清取决于完全由缔约国掌握的资料,在没有令人满意的证据或缔约国没有提出的相反的解释时,委员会可认为提交人的指控得到证实。在本案件中,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佐证文件反驳提交人的声称,即提交人儿子被强奸和遭受酷刑的指控曾向国内法院提出,虽然缔约国有机会这么做,而且提交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不排除它审查来文。
114. 第1392/2005号案件(Lukyanchik诉白俄罗斯)涉及欲提名提交人竞选众议院议员的倡议组织被拒绝登记问题,在此案件中,缔约国声称提交人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没有通过监督复审程序就最高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提交人则辩说,最高法院的判决于判决当天即生效,因此他无法参与正在进行的选举活动。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关于在其案件中监督复审程序无效的指称主要是基于选举过程的时限性。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仅抽象地指出提交人未通过监督复审程序就最高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并未提及提交人所指出的选举过程时限性的问题,也未说明此办法在该案中能如何提供有效补救。在此情况下,因为缔约国没有提供进一步资料,委员会接受提交人关于监督复审程序无效的观点,并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规定并不排除它审查来文。
115. 在第1537/2006号案件(Gerashchenko诉白俄罗斯)中,缔约国说,提交人没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36条的监督复审程序向检察官办公室提出上诉。提交人反驳这一论点说,这种上诉是任择性的。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判例,认为已经开始生效的法院裁决的复审程序是取决于法官或检察官的酌处权的特别上诉途径。这类复审只限于法律要点,而不允许复核事实和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并注意到提交人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被驳回,委员会认为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规定不排除它审查来文。
116.在第1609/2007号案件 (Chen 诉荷兰)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如果将他遣送回中国,他将面临受到《公约》第七条所禁止的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如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危险,因为他不能向中国当局证明他的身份。缔约国辩称,提交人在这方面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提交人也未予以反驳。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向缔约国司法机关提出的庇护申请,主要理由是如果他返回中国,将面临受到一些人迫害的危险,据称这些人对他进行了绑架。委员会忆及必须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提交人必须将向委员会提出的实质问题提交国内法庭,这项要求使缔约国可在同一问题提交到委员会之前,对指称的违反情况做出补救,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的这一部分不予受理。
117. 在第1240/2004号案件(S.A.诉塔吉克斯坦)中,委员会指出,提交人指控调查人员强迫他儿子供认凶杀罪,违反了《公约》第七条。缔约国认为该说法毫无根据予以否认,指出在初期调查或庭审中,提交人之子及其辩护律师均未曾作过如此声称。由于案卷中没有任何进一步的相关资料,例如对所称虐待或酷刑行为和施加这些行为的人的描述,或任何有关医疗记录,而且提交人没有对当时为何未向有关当局提出该指称做出解释,委员会认为来文的这部分缺少确凿证据,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不可受理。在同一案件中,提交人还说,他儿子的无罪推定权利受到侵犯,因为电视广播将他描述为盗窃和凶杀罪犯。委员会指出,案件档案中没有资料表明这一指称曾在庭审中提出过,因此宣布,根据同一规定诉讼不予受理。
118. 1747/2008号案件(Bibaud诉加拿大)涉及在法律诉讼中代理残疾人的问题,在此案件中,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法,即除了普通的司法和行政上诉外,提交人还必须利用所有其他司法补救措施,包括宪法上诉,只要这些补救措施看起来对提交人有用并实际上可利用。委员会注意到,在国内法规定的程序规则方面,提交人没有利用机会对被她批评的法律规定是否合法的问题提出质疑。这项宪法补救措施是可以在本案中提供适当的方法,以凸显法律中的不一致之处或者与提交人要为自己和她丈夫捍卫的基本原则不相符之处。委员会不能对这种宪法程序的结果作预判,因为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关于违宪的类似判决。因此,委员会的结论是,提交人没有用尽所有可利用的国内补救措施。
119. 在报告所述期间,因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被宣布不可受理的其他来文或申诉还有:1541/2007(Gaviria Lucas诉哥伦比亚),1573/2007(Šroub诉捷克共和国)、1623/2007(Guerra de la Espriella诉哥伦比亚)和1872/2009 (D.J.D.G.等人. 诉加拿大)。
(h)举证责任
120. 根据《任择议定书》,委员会根据各方提交的书面材料提出意见。这意味着,如果缔约国不对提交人的指控作出答复,则委员会将适当地权衡提交人证据充分的未被反驳的指称。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在关于第1401/2005号案件(Kirpo诉塔吉克斯坦)的《意见》中回顾了这项原则。
(i)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规定的临时措施
121.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委员会在接到来文之后,通过意见之前,可以要求缔约国采取临时措施,以便避免对指称违反《公约》行为的受害者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委员会继续根据情况酌情适用这一规则,大部分是在由已被判死刑等待执行的个人或代表这些个人提交的案件中以及在那些声称他们不能得到公平审判的案件中采用这一规则。由于这些来文的紧迫性,委员会要求有关缔约国在审查案件的期间暂缓执行死刑。在这些案件中都特别准予了死刑缓期执行。在其他情况下也有适用第92条的情况,例如在立即驱逐或引渡有可能使提交人遭到或面临受到《公约》保护的权利被侵犯的真正风险时。
122.在第1554/2007号案件(El-Hichou 诉.丹麦)中,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提交人的申诉审议期间,不要执行要求他离境的命令。缔约国在委员会对该案得出结论之前,暂停执行提交人离境的最后期限。委员会在另一起案件1872/2009 (D.J.D.G. 等人诉加拿大)中提出的同样要求,也得到缔约国的同意。
2.实质性问题
(a)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公约》第二条第3款)
123. 在有些情况下,委员会裁定,结合《公约》其他条款一并解读,存在违反第二条第3款的情况,包括以下案件:第1467/2006号(Dumont诉加拿大)、第1619/2007号(Pestaño诉菲律宾)和1559/2007 (Hernandez 诉菲律宾)。在后一起案件中,委员会强调,缔约国不能以国内法庭正在处理有关事项而回避《公约》下的责任,而缔约国借口的补救办法被无理拖延。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违反了与《公约》第六条第1款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
(b)生命权(《公约》第六条)
124.在第1225/2003 号案件(Eshonov 诉乌兹别克斯坦)中,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争辩指出,缔约国对他的儿子因酷刑至死负有直接责任,因此,除其他外,在最低限度上必须要求对缔约国的执法官员参与酷刑至死问题另外展开独立调查。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除其他外没有进行尸检,对提交人关于身体上的伤痕于当局的解释不一致的问题,也没有做出适当解答,足以得出结论,结合对《公约》第二条的解读,存在违反《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的情况。
125. 第1442/2005号案件(Kwok诉澳大利亚)涉及提交人可能被遣返中国问题,在此案件中,委员会记得,一个本身已废除死刑的缔约国,若将某人遣送到会对该人判处死刑的国家,就会侵犯该人根据《公约》第六条第1款应该享有的生命权。本案涉及的问题是,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将提交人驱逐出境会造成使她被判处死刑的无可弥补的损害的实际危险。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没有对提交的丈夫已因贪污被定罪和判处死刑的断言提出异议,中国当局也由于她在同一情况下涉案而对她发出逮捕令。委员会重申,没有必要按照缔约国的建议证明,提交人“会”被判处死刑,但提交人的确有被判处死刑的“真正危险”。委员会不接受缔约国的明显假设,认为:一个人要被判处死刑才能证明有生命权受到侵犯的“真正危险”。委员会也指出,关于将提交人驱逐到中国是否会使她面临违反《公约》第六条的实际危险,其有关论点不是由司法和移民法庭向委员会提供的复审结果――尽管不完整――形成的。虽然承认缔约国关于它目前还没有计划将她遂出澳大利亚的说法,委员会认为,在没有足够保证的情形下,将一个人强制遣送到中国,将构成澳大利亚作为已经废除死刑的缔约国侵犯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应享权利的行为。
126. 在第1520/2006号案件(Mwamba诉赞比亚)中,提交人被判定犯有谋杀和谋杀未遂罪,并被判处强制性死刑。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指出,自动或强制判处死刑,构成了任意剥夺生命的行为,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的规定,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判处死刑不存在任何考虑到被告个人情况或具体罪行情况的可能性。委员会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判处死刑本身侵犯了提交人根据第六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
127. 在第1619/2007号案件(Pestaño诉菲律宾)中,委员会认为,由于提交人之子在缔约国海军的一条船只上被杀,因此必须对海军是否参与了这一犯罪开展迅速而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还指出,缔约国主管当局剥夺生命权的行为极其严重,缔约国有义务认真调查对其本身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的所有违反《公约》的指控。只说缔约国没有直接参与侵犯受害人生命权的行为,不等于缔约国履行了根据《公约》承担的这一积极义务。虽然自受害人死亡以来,已经过去了近15年,但提交人仍然不了解其子死亡的具体情形,缔约国主管当局也没有开展独立调查。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必须开展调查,确保不会出现有罪不罚现象。因此,应当认定缔约国违背了它根据应结合第二条第3款理解的第六条所承担的义务,即对提交人之子的死亡进行适当调查,起诉犯罪人,并确保予以补救。
128.在第1559/2007号案件 (Hernandez 诉菲律宾)中,委员会根据收到的材料得出结论,缔约国应对提交人女儿的死亡负责,因此裁定,发生了违反第六条第1款的情况。
(c)不受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公约》第七条)
129. 在第1232/2003号案件(Pustovalov诉俄罗斯联邦)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警方在审问过程中殴打和虐待他,逼他认罪。他提供了所使用虐待方法的详情,并声称在法院上提出了这些指控,但是被忽视。委员会还注意到SIZO一号签发的诊断书,以及提交人致SIZO一号行政部门的信,缔约国提供了二者的副本。二者均证实了提交人的指控。委员会忆及其案例称,主管当局必须就有关虐待的申诉迅速地进行公正调查。由于缔约国没有提出有任何实质意义的反驳,委员会判定提交人描述的待遇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诊断书和信件也证明了他的描述。
130. 在第1284/2004号案件(Kodirov诉乌兹别克斯坦)中,提交人声称,她的儿子在警察拘留所时被强奸并且遭受酷刑逼供,以致不得不入院接受治疗。为了佐证她的指控,提交人提交了一份由拘留所所长签发的医生证明书副本。缔约国只是申明,提交人的指控没有得到证实,没有任何资料显示她的儿子受到据称的虐待以后接受医疗。不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解释是否针对提交人关于她儿子被强奸和遭受酷刑的指控,就她儿子在缔约国拘留所受伤而需留院治疗的记录进行任何调查。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必须对提交人的指控给予应有的重视。委员会回顾,缔约国对任何被拘留者的安全负有责任,当一个人在拘留期间受伤时,缔约国有义务出示驳斥提交人指控的证据。根据提交人提供的资料,委员会的结论是,缔约国没有对虐待的指控进行充分的调查,构成了对第七条与第二条一并理解的违约行为。
131.在第1369/2005 号案件(Kulov 诉吉尔吉斯斯坦)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在他被拘留期间,不允许他进行任何联络和通信,切断了与外部世界的任何联系。委员会回顾关于禁止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1992年),其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作出禁止单独监禁的规定,指出,被羁押者或囚犯完全与外界隔离,可构成第七条禁止的行为。因此,委员会裁定,提交人受到残忍、不仁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132. 在第1401/2005号案件(Kirpo诉塔吉克斯坦)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她的儿子在安全部被不合法地关押13天,没有与律师接触的机会,而且在12天的时间里没有可能与家人联系。在这一阶段里,他遭受调查人员的殴打和酷刑,并被迫供认对抢劫行为负有罪责。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相当详尽地描述了她儿子被殴打的情况以及所使用的酷刑方式(电击)。提交人并解释说,法院也未能履行职责命令及时调查对她儿子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而且法院无视她儿子律师对这些情况的指控。鉴于缔约国没有作出任何答复,委员会认为,必须适当考虑提交人的指控。委员会回顾,在提出违反第七条的虐待行为的指控之后,缔约国必须及时公正地调查指控。委员会认为在本案的情况下,提交人叙述、缔约国没有辩驳的事实显示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儿子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享有的权利。
133. 在第1465/2006号案件(Kaba诉加拿大)中,在加拿大寻求庇护的提交人声称,驱逐她未成年的女儿到她们的原籍国几内亚会使她女儿面临被父亲和/或家族其他成员送去受割礼的风险问题,委员会忆及,各缔约国有义务不将个人引渡、驱逐或驱回至其确实面临被杀或遭受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风险的国家。在这一问题上,对女性实施外阴残割无疑属于《公约》第七条所禁止的待遇。现在的问题是,应确定提交人的女儿在被遣返回几内亚后个人是否确实面临遭受这种待遇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几内亚法律禁止女性外阴残割行为,但这一禁令并未得到遵守;在该国普遍存在外阴残割的做法,在马林凯族女性中尤为普遍;实施割礼者可逍遥法外;就提交人女儿的情况而言,似乎只有Kaba女士反对她受割礼,而她女儿的父亲一家及父权极强的社会环境都对她不利;提交人提交的未被缔约国否认的材料表明,几内亚女性受外阴残割的比例很高;在委员会作决定时,该女孩只有15岁。尽管遭受割礼的可能性随年龄增长而降低,但委员会仍认为,本案的情况特殊,具体环境也表明提交人女儿如被驱回几内亚有遭受外阴残割的实际风险。因此,委员会认为,将她驱回会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第1款一并解读的规定。
134.在第1544/2007号案件中(Hamida诉加拿大)中,在加拿大寻求庇护的提交人声称,他如被驱逐到突尼斯将会使他被拘留并有遭受酷刑和失踪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本身在提到各种资料来源时,说酷刑在突尼斯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做法,但是提交人并不属于可能受到此类待遇的人群之一。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说明其将受到有悖于《公约》第7条待遇的真正的人身风险,因为他是突尼斯警方的持异议者,他被警方拘留六个月,他受到的严格的行政监视,并且内务部向他发出通缉令,该通缉令提到他“逃离行政监视”。缔约国并没有对这些事实提出异议。委员会注重提交人关于其家庭在突尼斯受到压力的指控。提交人曾经受雇于内务部,然后因其持不同意见而被纪律处分、被拘留并受到严格的监视,因而委员会认为提交人被视为政治反对派有真正的风险,并由此受到酷刑。他在加拿大提交的庇护申请更加加剧了这一风险,因为这更加可能使提交人被视为是政权的反对派。因此委员会认为对提交人发布的驱逐令一旦实施将构成违反《公约》第7条的行为。
135. 在第1520/2006号案件中(Mwamba诉赞比亚)中,委员会得出结论,在不符合《公约》第十四条要求的审理程序结束后对提交人的死刑判决,构成非人道待遇,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136. 在第1552/2007号案件中(Lyashkevich诉乌兹别克斯坦)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称,其子因遭到巨大的身心压力和酷刑而认罪。然而,提交人未就所控殴打,特别是所控酷刑的性质,提供任何详细资料,也未能说明她、她儿子、或个人聘请的律师是否曾试图就上述问题在庭审前提出申诉。委员会进一步指出,缔约国辨称,Lyashkevich先生确实是自愿认罪,他曾向其个人聘请的律师如是说,并专门向检察官证实此事。它还指出,缔约国说,法院已对上述指控进行审查,并认定其毫无根据。在此情况下,并根据其收到的材料,委员会得出结论,现有事实并未表明提交人之子根据《公约》第七条、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137.在第1588/2007号案件 (Benaziza 诉阿尔及利亚)中,指称的受害人被强迫失踪。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祖母在事件发生时已经68岁,据报告被看上去明显是军方的安全人员逮捕,其中大多数人带着头盔和武器,身着军装,还有一些人穿便服。提交人、她的父亲和叔父,以及邻居都是现场的证人。尽管警方的治安部门第二天正式否认逮捕的事实,但康斯坦丁第五军区军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的军官承认将她逮捕,但补充说,她将很快获释。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这些指称作出任何解释。委员会认为,对无限期拘留,剥夺与外部世界的一切联系,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委员会回顾关于《公约》第七条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1992年),其中建议,缔约国应作出禁止单独监禁的规定。在缔约国没有对失踪作出任何令人满意的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有关失踪者的事实构成了违反《公约》第七条。委员会还指出,失踪对家中的直系亲人造成了痛苦和忧伤,认为所揭露的事实对这些人也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委员会在第1640/2007 (El Abani诉利比亚)号案件中也作出了类似结论。
138. 委员会裁定存在违反第七条情况的其他来文还有第1589/2007号案件(Gapirjanova诉乌兹别克斯坦)和1577/2007号案件 (Usaev 诉俄罗斯联邦)。
(d)自由和人身安全(《公约》第九条第1款)
139.在第1369/2005号案件 (Kulov诉吉尔吉斯斯坦)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第九条第1款下提出的指称,称对他的拘留决定是非法的,因为调查人员并没有他想逃跑或阻止调查的证据。他还说,在计算他的刑期上,法庭的取舍有误,没有算进对他的审前羁押时间。委员会忆及它此前的判例,依法逮捕后的羁押候审,不仅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合法,而且还必须合理。此外,在任何情况下,审前羁押必须是必要的,例如防止逃跑、干扰取证或继续犯罪。缔约国没有证明本案中存在这些因素。在没有提供任何进一步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存在违反《公约》第九条第1款的情况。
140. 在1502/2006号案件 (Marinich 诉白俄罗斯)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第九条声称,对他的指控、所选择的审前限制措施,和继续延长对他的监禁是非法的。导致对他定罪的刑事案件,是在关押他五个月之后提出的。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被带到克格勃,没有检察院或任何其他机构签发的逮捕证,五天时间里没有告知对他的起诉,在对他的第一次提审中,不允许他得到法律援助。提交人还声称,在克格勃还押监狱的八个月监禁期间,向他提出了各种各样编造出来的指控,力求延长对他的监禁。缔约国仅仅说,没有可导致取消审判的侵犯被告权利行为。起草第九条第1款的历史确认,“任意”并不等同于“违法”,但必须作较为宽泛的解释,包括不合规范、不公正和不可预见等要素。这意味着,除其他外,在逮捕后拘留候审,不仅在一切情况下都必须合法,而且也必须合理。此外,拘留候审还必须在一切情况下都是必须的,例如防止逃跑、干扰取证,或再次犯罪。缔约国没有证明本案中存在这些因素。在没有提供任何进一步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存在违反《公约》第九条的情况。
141.第1588/2007 号案件(Benaziza诉阿尔及利亚),事涉指称的受害人被强迫失踪,委员会收到的材料表明,该人被军方安全人员逮捕,君士坦丁第五军区军事法院的检察官办公室确认,他被关押在君士坦丁中心地区的营房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这项指控作出回答,而只是说在这段时间里阿尔及利亚发生的失踪,有六种明确的情况,任何一种都非国家所为。鉴于缔约国没有对指控——即逮捕和随后的单独监禁是任意或非法的——作出适当解释,委员会认为,有关事实构成的违反第九条。
142. 第1442/2005号案件(Kwok诉澳大利亚)涉及提交人根据《移民法》被拘留,在此案件中,委员会回顾其判例认为:为了避免任意性,拘留不得超过缔约国可以提供适当理由的期间。提交人作为非法非公民被强制拘留持续了四年,直到她获释而改为社区拘留为止。方式。虽然缔约国提出拘留提交人的理由,委员会认为,它没有就本案的具体情况提出的确需要对她实行长期持续拘留的理由。尤其,缔约国没有证明,按照提交人的特殊情况,为了实现同样的目的,没有侵害性较小的手段。虽然欢迎她最终获释而改为社区拘留,委员会注意到,在她被着实关押了四年以后,才有可能达成这一解决方案。为此,委员会认定,提交人被拘留超过四年而没有获得任何实质性司法审查的机会,是属于第九条第1款含义范围内的任意拘留。
143.在第1629/2007号案件(Fardon诉澳大利亚)中,委员会必须决定的是,《昆士兰危险囚徒(性罪犯)法》的条款适用于提交人并据此使提交人在结束了14年刑期之后继续受拘禁是否具有任意性。委员会得出的结论是,这些条款是任意的,因此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1款,这一结论有许多理由,而每条理由本身就构成了违约行为。其中最重要的理由如下:(1)提交人已经服刑14年,但此后继续根据一项将他同一监狱制度下继续监禁称为拘押的法律,在实际上继续将他监禁。这个所谓的拘押在实质上等同于新的徒刑,而与真正的拘留不同的是,如果没有依法可判处监禁的定罪,就不可能实行所谓的拘押;(2)监禁是具有惩罚性质的,只有对审判罪行的同一程序中所涉及的罪行定罪之后才能实行监禁。提交人被再次判处徒刑是由于在他被定罪而且被判徒刑大约14年之后,法院依据他已经服刑的同一罪行而预测今后的犯罪行为所发出的命令。这一新的徒刑是由于新的程序(尽管一般被称为“民事程序”)所导致,并确实属于《公约》第十五条第1款规定的禁止范围。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不符合第十五条而开展的程序所实行的拘禁依照《公约》第九条第1款的定义,必然是任意的;(3)《性罪犯法》规定了得到相关法院命令的特别程序。如同缔约国所承认的那样,这一特别程序的目标是民事性质的。因此,它就不符合《公约》第十四条的要求,没有对判处刑事徒刑的公正审讯设置适当的程序保障;(4)根据《性罪犯法》将提交人作为“囚徒”加以“拘禁”的命令是因为担心他今后可能成为对社会的威胁,而且也为了他的康复。针对过去罪犯的案例而担心或预测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危险,这种理念本身就有问题。这从根本上说是以不同于实际证据的见解为依据的,即使实际证据就是心理治疗专家的意见。但心理治疗并不是严谨的科学。《性罪犯法》一方面要求法院考虑到心理治疗专家对今后可能的危险情况提出意见,而另一方面却要求法院对危险性问题适时作出结论。尽管法院可以自由地接受或拒绝专家意见,并按要求必须考虑所有其他相关的证据,但现实中法院必须就过去犯人据怀疑今后可能的行为而得出结论,但这一怀疑可能会也可能不会成为现实。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武断性,缔约国按理应当表明,如果不采用比持续监禁甚至拘押更加严厉的手段,就无法实现提交人的康复,尤其是作为一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条第3款,就有持续的义务采取有实际意义的措施,在确实有必要的情况下,在提交人被囚禁14年的整个期间对他进行改造。鉴于上述结论,委员会认为现有的事实显示存在违反《公约》第九条第1款的情况。
144.委员会在第1635/2007号案件(Tillman诉澳大利亚)中得出了相同的结论。
(e)被告知逮捕和指控理由的权利(《公约》第九条第2款)
145.在第1401/2005号案件(Kirpo诉塔吉克斯坦)中,提交人声称,她的儿子于2000年5月7日受到安全部人员的逮捕,被单独羁押,没有正式告知羁押的理由,而且尽管他多次提出请求仍然未向他提供法律代理人,他在安全部的办公地关押直到2000年5月20日受到正式起诉为止。提交人并指称,当这一问题在审讯期间被她儿子的律师提出时,法院未能对她儿子被拘押的最初13天的拘押性质作出法律定性。即使所阐述的事实表明主管当局有充分依据将提交人的儿子作为嫌疑犯逮捕,但委员会仍然认为,他被拘押13天后才对他的逮捕作正式的记录,而且并不正式通知他逮捕的理由,这些事实构成了侵犯Kirpo先生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第2款享有的权利。
146.在第1312/2004号案件(Latifulin诉吉尔吉斯斯坦)中,提交人声称,在他被拘留的前十天中,他没有被告知对他的指控的罪名。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反驳这一声称,只是泛泛地指出不存在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鉴于缺乏其他资料,委员会认为,事实表明存在违反《公约》第九条第2款的情况。
(f)被带见审判官的权利(《公约》第九条第3和第4款)
147.在第1401/2005号案件(Kirpo诉塔吉克斯坦)中,提交人声称,她的儿子于2000年5月20日被正式送交审判前拘禁,但从来没有将他押送法院来证实他被拘禁的合法性,而且对他的拘禁是由检察官核准的,这些都违反《公约》第九条第3款。委员会回顾第九条第3款规定因刑事指控被拘禁的人有权使其受拘禁情况得到司法裁决。在适当行使司法权力过程中不言而喻的是,司法权力应当由对所处理问题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立场的当局来行使。在本案情中,委员会不能认可的是,检察官被定为具有被认为符合第九条第3款意义的“被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所需的体制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并得出结论存在违反这一条款的案情。委员会在第1338/2005号案件(Kaldarov诉吉尔吉斯斯坦)、1369/2005 (Kulov 诉吉尔吉斯斯坦)和第1589/2007号案件(Gapirjanova诉乌兹别克斯坦)中作出类似的决定。
(g)监禁期间的待遇(《公约》第十条)
148.在第1520/2006号案件(Mwamba诉赞比亚)中,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没有对提交人就如下事项提供的信息进行抗辩:审前拘留和关押在死囚区的恶劣条件,包括他最初被秘密关押、袭击、戴手铐和脚镣、3天不给食物和水、目前关押在一个没有适当厕所设施的小而肮脏的牢房里。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上述拘留条件侵犯了他得到人道待遇和固有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因而违反了第十条第1款。
149.在第1502/2006号案件(Marinich 诉白俄罗斯)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和第十条声称,在克格勃的还押监狱和之后在奥尔沙第8收容所和明斯克第1收容所里,对他的关押条件不人道、严酷且有辱人格,在将他从还押监狱转往奥尔沙收容所的途中,受到非人待遇。他声称,这种条件和待遇损害了他的健康,导致在惩戒收容所里发生脑中风,因为管理方面拒绝为他提供所需的药品,在中风后一个星期不为他提供治疗。缔约国对部分指称提出争辩,说为提交人做了体检,并进行了治疗。缔约国指出,在提交人提出申诉后进行的调查,没有发现第8收容所的医务人员有任何渎职行为,由于他的健康状况,将他转移到第1收容所。然而缔约国并没有对提交人在监禁期间健康恶化的情况发表评论,也没有评论在他中风后没有提供所需药品和抢救治疗的事实。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遵守一些最基本的监禁标准,根据《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22条,为生病的囚犯提供药品和医疗。从提交人的记述和提供的医疗报告中可以明显地看出,他病痛在身,但不能从监狱当局得到所需的药品,也不曾得到适当的治疗。鉴于提交人在中风后又在监狱里度过了一年多,并有严重的健康问题,在未得到任何其他信息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他是违反《公约》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的受害人。
(h)保证公正的审判(《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
150.在第1204/2004号案件(Gonzalez诉圭亚那)中,提交人声称,内政部长驳回她的丈夫(一名古巴医生)登记成为圭亚那公民的请求而且未遵守法院关于在一个月期限内复审此案的命令,致使他作为圭亚那公民的配偶所享有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并构成了“司法不公”。她的丈夫不但对圭亚那内政部长的决定,而且也间接地对古巴大使馆关于驳回其入籍申请的要求提出异议,这一事实会被古巴当局视为“反革命行动”。委员会回顾,《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所指的公平审理这一概念必然意味着司法不得受到不当拖延。委员会注意到,先是部长未按照2003年11月12日高等法院的命令在一个月内复审提交人丈夫的入籍申请,后来的一些司法程序又遭到种种拖延,这一切都损害了提交人及其丈夫明确他在圭亚那的地位的正当利益。委员会裁定,上述拖延是不合理的,《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受到了违反。
151.在第1369/2005号案件(Kulov v. Kyrgyzstan)中,提交人称,他的案件由一个军事法庭不公开审理,所进行的调查将本案的档案列为机密,但没有给出任何理由。长达63页的判决是在三个小时之内拟就的,对法官的公正提出质疑。他还说,军事法庭达不到独立的标准。委员会回顾它的判例法,法院必须为有关公众出庭旁听在合理的限度内提供适当便利,考虑到有关情况,如公众对案件可能的兴趣,口头听审的时间长短,和正式提出请求公开案件的时间等。缔约国没有对上述指称发表任何评论。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对提交人的审判没有满足第十四条第1款的要求。
152.在第1425/2005号案件(Marz诉俄罗斯联邦)中,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其中指出,虽然《公约》没有规定在刑事案件中由陪审团审理的条款,但是如果国内法中规定了这项权利,并且对被控犯罪的某些人赋予了这项权利,也必须同样地赋予处于相同状况的其他人员。如果作出区别,必须是基于客观和合理的理由。委员会指出,根据缔约国的《宪法》,是否由陪审团审理由联邦法律规范,但是没有关于这一主题的联邦法。采取联邦政体的缔约国允许在联邦组成单位间在陪审团审理问题上存在差别,这件事本身并没有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
153.在第1502/2006号案件 (Marinich v. Belarus)中,委员会回顾它的判例法,法院必须为有关公众出庭旁听在合理的限度内提供适当便利,考虑到有关情况,如公众对案件可能的兴趣,口头听审的时间长短,和正式提出请求公开案件的时间等。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出任何争论,采取了哪些措施满足有关公众的需要,特别是提交人作为一位公众人物。委员会还指出,提交人有关对他和他亲人的家进行搜查,搜查他的个人物品、窃听他的电话、监控他的汽车,没收他的财产和证件等指控,鉴于缔约国没有提出任何评论,反驳提交人的指称,委员会的结论认为,指称的事实构成了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
154.在第1519/2006号案件(Khostikoev诉塔吉克斯坦)中,提交人声称,他在《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之下的权利遭到侵犯,因为法院在处理他的案件时存在偏见,不允许提交人的律师在庭审前研究案件档案。据称在无充分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法院还阻止提交人的律师参加第一阶段审判。此外,据称在审判开始时,主审法官还对提交人说,如果他有共和国总统的来信,就会从案件中获益。提交人还声称,检察官和法院都没有解决在这一案件中不遵守法定时效(时间限制)这一问题,他们都没有理会提交人的律师在这方面提出的反对意见。据称,审判法院还不允许提交人提供相关证据。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否认的上述事实表明,提交人的审判存在大量违规之处,总体来看,相当于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由不偏不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审判的基本保障。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第十四条第1款之下的权利遭到侵犯。
155.在第1616/2007号案件(Manzano诉哥伦比亚)中,提交人声称,审判他们的是一个不符合公正要求的法庭和法院:这些法庭和法院是临时设立的,违反自然法官原则。不过,委员会认为,第十四条不一定禁止设立具有特别管辖权的刑事法院,如果这是国内法准许的并且这些法院的运作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保障。关于这些要求的第一项,委员会注意到最高法院审理提交人的最高上诉后裁定这些机构的设立在法律上符合《法院组织法》。委员会认为,它的作用不是评判国家法院对本国法的解释。关于第二项要求,委员会认为,专门为审理Foncolpuertos的案件而设立司法机构,并不意味着其运作不公正。需要其他要件证明不公正;从委员会掌握的材料中无法得出不公正存在的结论。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就此为其指称提供充分证据,这一申诉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可受理。
156.在第1623/2007号案件(Guerra de la Espriella诉哥伦比亚)中,提交人声称,他遭到了在对他的行为提出起诉之后才设立的一位不露面的法官和隐形的法庭,在他本人或律师缺席的情况下,以不公开庭审的方式进行的审判;他本人与指控他的检察官或判定他罪责的法官没有个人接触;他在昏暗的房间内面对躲避在单面透视镜后隐蔽身份的审讯者,用改变的嗓音进行的审讯。委员会回顾,为了保障第十四条第3款,尤其是(丁)和(戊)项所载的权利,所有刑事审理都必须为被告人提供口头辩护权,由此,被告人可出庭,或由其律师代理,并可提出证据和诘问证人。考虑到在最终对被告人作出判决和判刑的审理期间,提交人并没有得到行使辩护权的审理,再加上审讯所采取的方式,未能够恪守最低程度的保障,委员会认为,侵犯了提交人依据《公约》第十四条规定应得到的公平审理权。
157.在第1640/2007号案件 (El Abani诉利比亚)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父亲是在被捕11年后受到审判的,在一次不公开的审判后被判处13年徒刑。他从来没有得到允许查阅他的刑事档案,一位军事法庭指定的律师为他提供帮助。委员会还注意到,El Abani先生是由军事法庭审判的,尽管他的身份是平民,曾做过Benghazi一审法院的平民法官。委员会忆及它关于生命权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1982年),委员会在意见中说,虽然《公约》没有禁止军事法庭审判平民,但这类审判应作为极少数的例外,并在能够真正满足第十四条规定的所有保障的条件下进行。由军事法庭审判平民的缔约国,必须说明这样做的理由。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必须说明,具体那一类个人不能由普通民事法院审判,其他形式的特别或高保安平民法院也不能胜任,借助军事法院能够确保充分保护被告根据第14条应享有的权利。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说明为什么必须由军事法院审理。因此,委员会认为,由军事法院对提交人父亲进行审判和13年的监禁判决,表明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3款(甲)和(丁)项。
(i)无罪推定权
158.在第1870/2009号案件 (Sobhraj v. Nepal)中,委员会强调,刑事法院只能在对一个人有罪已不可能再提出任何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方可给他或她定罪,而排除任何这方面的怀疑,是检方的责任。在本案中,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转移举证责任,造成对提交人不利,因而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
159.在第1520/2006号案件(Mwamba诉赞比亚)中,提交人声称,他的无罪推定权利由于警方在媒体宣布他有罪而遭到侵蚀。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提及了所有公共当局有责任不对审判结果作出预断,包括不公开声明指称被告有罪,媒体应避免作出会损及无罪推定的报导。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在提交人的案件中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委员会在第 1502/2006 号案件(Marinich v. Belarus).中得出了类似结论。
(j)与律师联络的权利(《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
160.在第1232/2003号案件(Pustovalov诉俄罗斯联邦)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在指认过程中没有律师,且审判庭驳回了他关于更换律师和传唤其他专家和证人的请求。缔约国只是说提交人关于程序上违法和公正审判权遭侵犯的指称没有依据,但是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驳斥这些指控。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判定必须适当地考虑提交人的指控,并判定提交人在第十四条第3款(乙)、(丁)和(戊)项下的权利遭到侵犯。
161.在第1552/2007号案件(Lyashkevich诉乌兹别克斯坦)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其子的辩护权受到侵犯,特别是由于她个人聘请的律师于重要的调查行为进行的当日受到阻挠,未能为其子辩护。委员会指出,缔约国仅证实对Lyashkevich先生的全部调查行为都有律师在场,而没有具体说明Lyashkevich先生是否见到其个人聘请律师的问题。在此情况下,由于各方没有提供任何其他资料,委员会得出结论,在一日内剥夺提交人之子接触其个人选择的律师的机会,并在此期间对其进行审问,采取其他调查行为,这构成了对Lyashkevich先生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享有权利的侵犯。
(k)不被强迫作不利于己的证言或承认犯罪的权利(《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
162.在第1284/2004号案件(Kodirov诉乌兹别克斯坦)中,提交人声称,她的儿子在警察拘留所时被强奸并且遭受酷刑以后被迫签署一份口供。委员会回顾其判例认为,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的措词必须从调查当局没有为了获得被告人的认罪、从身体或心理方面、对他施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胁迫角度加以理解。委员会还回顾,国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告的陈述是出于他自己的自由意志。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事实表明缔约国有第七条与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一并理解的违约行为。
(l)上诉权(《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
163.《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规定,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法院对其定罪及判刑依法进行复审。在第1520/2006号案件(Mwamba诉赞比亚)中,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第十四条第3款(丙)项所载权利与第五条一并阅读,赋予了一项不加拖延复审一项判决决定的权利,而且上诉权在死刑案件中尤为重要。它指出,在提交人被定罪后近6年来,缔约国向委员会的唯一答复是,未能对提交人的上诉进行审理是由于技术原因,即未能将诉讼记录打字。鉴于在审议本来文时,提交人被定罪后已过了8年多,仍未对提交人的上诉进行审理,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的拖延侵犯了提交人不加拖延进行复审的权利,因此认定《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丙)项和第五条遭到违反。
164.在第1369/2005号案件 (Kulov诉吉尔吉斯斯坦)中,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根据缔约国的《刑事诉讼法》,由法庭自行决定被告参加监督复审程序的审理,但缔约国还是没有对为什么不让提交人和他的律师参加最高法院审理的原因作出解释。在没有提供任何其他信息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存在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的情况。因此,在这些具体情况下,委员会裁定,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提交人的上诉权受到侵犯,因为缔约国没有为准备辩护提供充分的便利,也没有为上一级法庭对他的案件进行真正的复审创造条件。
165.在第1797/2008 号案件((Mennen 诉荷兰)中,委员会回顾它的判例法,在上诉程序中,须遵守有关公平审判的保障,包括有权得到适当的便利,为已经定罪的人准备辩护。在本案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提供给提交人的报告没有说明判决的缘由,审判记录,甚至将采用的证据清单,都不足以作为准备辩护的充分便利条件。此外,委员会注意到,上诉法院院长拒绝了提交人要求上诉的请求,理由是审理上诉不符合正当司法程序的利益,律师的抗辩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委员会认为这个理由不够充分,不能满足《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的条件,该款要求经过上一级法庭对定罪和刑期进行复审。复审应在准许上诉决定的范围内进行,必须对案情进行审查,既要考虑到向一审法官提出的证据,也要考虑到审判所依据的对该案适用的法律规定。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下的上诉权受到侵犯。
(m)误审受害者得到赔偿的权利(《公约》第十四条第6款)
166.在一人按照最后决定已被判定犯刑事罪而其后根据新的或新发现的事实确实表明发生误审,他的定罪被推翻或被赦免的情况下,因这种定罪而受刑罚的人应依法得到赔偿。
167.在第1467/2006号案件(Dumont诉加拿大)中,提交人已按照最后决定被判定犯有刑事罪,并被判处52个月有期徒刑。提交人共服刑34个月,直到由于新出现的证据使遵循正当程序行事的理性陪审团无法无容置疑地认定他有罪,而宣布对他的所有指控不成立。委员会认为,对提交人的定罪主要以受害人的声明为依据,受害人对其侵害者表示怀疑,导致推翻了对提交人的定罪。委员会还注意到,宣布对被起诉者的指控不成立后,缔约国没有启动任何新的调查程序以审查该案件,并试图指认真正的罪犯。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不应对这一状况负责。鉴于存在上述空白,以及民事诉讼案件被搁置,延误长达9年时间,以至于提交人被剥夺了有效的补救办法,无法按照缔约国的要求证实自己无罪,以便根据第十四条第6款获得赔偿。因此,委员会认为,与《公约》第十四条第6款一并解读,存在违反第二条第3款的情况。
(n)家庭生活权(《公约》第十七条)
168.在第1246/2004号案件(Gonzalez诉圭亚那)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丈夫没有获准在圭亚那合法居留,因而必须离开该国,无法与妻子同居。委员会认为,这一事实构成了对两人家庭的干涉。此外,缔约国当局处理她丈夫入籍申请的方式是不合情理的,构成了对提交人及其丈夫的家庭的任意干涉。因此,这构成了对他们在《公约》第十七条第1款之下的权利的侵犯。
169.第1799/2008号案件 (Georgopoulos 等人诉希腊),事关拆除提交人在Riganoskampos的罗姆人定居点的家。委员会注意到有关事实存在争议,但委员会也注意到提交人提供的有关情况,Patras的检察官在2006年12月进行了一项调查,调查尚未结束。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说明拖延的原因。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指称附带有照片证据,指控任意和非法驱逐及强拆他们的房屋,对他们的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侵犯了他们作为少数民族享有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这些指称只有充分证据的。因此,委员会认为,拆毁提交人的房舍,并不准在罗姆人定居点建造新的房屋,违反了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公约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和二十七条。
(o)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公约》第十八条)
170.在第1593-1603/2007号案件(Jung等人诉大韩民国)中,提交人声称,由于缔约国没有义务兵役替代制度,因此他们在《公约》第十八条下的权利遭到侵犯。其结果是,他们因未服兵役而受到刑事起诉和监禁。委员会忆及其以前在起诉缔约国的类似案件中的判例,认为对提交人的定罪和判决限制了他们表明其宗教或信仰的能力,并且认为,在这些案件中,缔约国没有表明有关限制是《公约》第十八条第3款意义范围内的必要限制。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
(p)见解和言论自由(《公约》第十九条)
171.在第1377/2005号案件(Katsora诉白俄罗斯)中,提交人是一个政党的成员,受到起诉和罚款,原因是运送一批小册子,上面有一个组织的标记,而该组织没有按规定在司法部登记。委员会认为,即使对提交人的处罚是本国法律所允许的,缔约国也没有提出任何理由,说明为什么对于《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的某项合法目的而言这样做是必须的,为什么违反在司法部做“V-Plus”选举簿登记的要求,不仅要处以罚款,还要没收和销毁小册子。委员会的结论是,在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适当解释的情况下,限制提交人行使传播信息的权利,不能作为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所必需,也非尊重他人之权利和名誉所必需。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下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q)家庭和儿童受到保护的权利 ( 《公约》第二十三和二十四条 )
172.在第 1554/2007号案件(El-Hichou 诉丹麦)中,委员会必须作出决定,缔约国拒绝给予提交人居住许可证,与他的父亲家庭团聚,而下令离开该国,是否构成违反《公约》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条所保护的权利。在提交人提出来文时他尚未成年。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父母离异,母亲住在摩洛哥,并取得了对他的监护权。提交人十岁之前由他的祖父母抚养。在这些情况发生变化之后,提交人的父亲开始设法把他领回身边,承担其主要抚养人的角色。委员会还注意到,本案的要害问题是,提交人作为一个未成年人与他的父亲和他的异母弟妹在一起生活的权利,和他以未成年人的身份得到保护的权利。委员会指出,提交人的父母在他的监护权、抚养和居住地上作出的任何决定,都不能由他承担责任。在这些特定情况下,委员会认为,不允许提交人和他的父亲在缔约国领土上团聚的决定,和离境的命令——如果执行——将构成对家庭的干扰,违反《公约》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1款,因为没有向未成年的提交人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r)在真正的定期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公约》第二十五条(乙)项)
173.在第1392/2005号案件(Lukyanchik诉白俄罗斯)中,提交人声称,地区选举委员会不予注册欲提名其为公职候选人的倡议组织的决定,侵犯了他在《公约》第二十五条(乙)项下受到保障的权利,即竞选众议院代表的权利。不予注册整个倡议组织的理由是该组织名单上所列的64人中有2人是未经其同意被列入的。委员会认为,由于该组织拥有远超注册要求的成员数(10名),且两名不欲加入该组织的个人也被从组织名单中移除故而其权利得到了恢复,因此缔约国未能解释关于拒绝注册提交人倡议组织的决定是如何符合《公约》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的。缔约国也没有提示说提交人有任何欺诈行为。同样地,仅仅以两人的不同意为依据,却不顾有62人同意被列入提交人倡议组织名单而剥夺提交人竞选众议院代表的权利,对这种做法是否相称或者是否合理,也未作出评估。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作出结论,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乙)项,并结合第二条一起作解读,提交人的权利遭到了侵犯。
(s)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和禁止歧视(《公约》第二十六条)
174.在第1523/2006号案件(Tiyagarajah诉斯里兰卡)中,提交人声称,他因属于泰米尔族而受到基于种族的歧视,委员会指出,提交人没有提供类似案件的充足资料,以说明将其解聘或最高法院不允许其上诉的做法构成基于种族的歧视或不公正待遇。因此,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问题而言,提交人没有充分证实任何有可能违反第二十六条的申诉。
175.在第1565/2007号案件(Gonçalves等人诉葡萄牙)中,提交人是在各地赌场工作的赌台管理员,他们声称,与其他行业相比,他们遭到歧视,因为只有他们须缴纳小费税。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不歧视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1989年),其中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并受法律平等保护的原则,应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歧视;禁止公共当局管理和保护的任何领域中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歧视,当缔约国通过立法时,必须确保其内容不应是歧视性的。但委员会另参照同一一般性意见及其一贯的判例回顾称,并非所有区别待遇都是歧视,只要这种区别待遇的标准是合理和客观的,并且其目的从《公约》角度来看是合法。委员会认为,适用于赌台管理员的税制是具体而独特的,提交人并未对此表示质疑。此外,鉴于小费的数额极大、其分配的安排方式、小费与雇用合同密切相关以及小费不是为个人提供的,因此无法作出这一税制不合理的结论。因此,委员会作出结论认为,它所审理的资料并未表明提交人是《公约》第二十六条所指的歧视的受害人。
176.在第1742/2007号案件 (Gschwind 诉捷克共和国)中,提交人声称剥夺了她要求归还财产的权利,这些财产是从她丈夫手里没收的,她的丈夫由于政治原因离开了前捷克斯洛伐克,在另一个国家定居,并成为当地公民。委员会忆及在对同一国家类似案件中的判例,认为要求提交人满足作为捷克公民的条件,方可归还财产或得到赔偿,不符合《公约》。委员会在1615/2007号案件 (Zavrel诉捷克共和国)中作出了相同的结论。
177.在第1491/2006案件 (Blücher 诉捷克共和国)中,提交人继承了一份父母被没收的遗产。委员会认为,公民身份的要求,作为归还过去被当局没收财产的必要条件,是对一些人任意、因而也是歧视性的区别对待,他们同样也是前国家没收的受害人,因此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六条。这种情况在本案中尤其如此,提交人自己确实满足了公民身份的标准,但由于对原所有人的同一要求,仍得不到归还财产。
F.委员会在《意见》中要求采取的补救措施
178.委员会在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提出的意见中做出违反《公约》条款的裁决后,便要求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委员会也常常提醒缔约国有责任防范今后再次发生类似的违约行为。委员会在宣布一项补救办法时指出: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承诺确保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违约行为一旦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委员会希望在180天内收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179.在本报告所涉期间,委员会对补救办法作出了以下决定。
180.在第1619/2007号案件(Pestaño诉菲律宾)中,委员会认为有违反结合第二条第3款理解的《公约》第六条的情况,并请缔约国向提交人(已故受害人父母)提供有效的补救,主要的方式是,对他们儿子死亡的具体情形进行公正、有效和及时的调查,起诉犯罪人,提供适当赔偿。委员会对第1225/2003案件 (Eshonov 诉乌兹别克斯坦)提出了同样要求,该案中据称提交人的儿子在监禁期间因酷刑致死。
181.在第1559/2007号案件 (Hernandez 诉菲律宾)中,委员会认为,违反了第六条,以及联系第六条违反了第二条第3款,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尽快完成刑事诉讼,对所有犯罪人提出起诉,并对提交人做出充分补偿,包括适当赔偿。
182.在第1284/2004号案件(Kodirov诉乌兹别克斯坦)中,委员会认为有提交人根据第七条与第二条一起解读和第七条与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一起解读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并请缔约国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按照第十四条保障的公正审判重新审判、对提交人根据第七条提出的申诉进行公正的调查、追究责任人和提供充分的补偿,包括适当的赔偿。委员会对以下案件也作出同样的要求,第1232/2003号案件(Pustovalov诉俄罗斯联邦)和第1401/2005号案件(Kirpo诉塔吉克斯坦),委员会认为有违反《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1至3款和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的情况;第1369/2005号案件(Kulov 诉吉尔吉斯斯坦),存在违反《公约》第七条和第九至第十四条各款的情况。在第1589/2007号案件(Gapirjanova诉乌兹别克斯坦)中,委员会认为有违反第七条和第九条第3款的情况,第1502/2006号案件(Marinich v. Belarus),违反了第七、第九、第十条第1款和第十四条第1和第2款,请缔约国向受害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适当的赔偿以及启动和进行刑事诉讼,确定他受虐待的责任者。
183.第1577/2007号案件 (Usaev诉俄罗斯联邦),违反了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请缔约国为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支付适当赔偿,提起刑事诉讼,确定对Usaev先生受虐待一事的责任,并考虑立即释放提交人。
184.在第1465/2006号案件(Kaba诉加拿大)中,委员会认为将提交人的未成年女儿驱逐到几内亚将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第1款,并请缔约国不要将孩子驱逐到她有遭受外阴残割实际风险的国家。在第1544/2007号案件(Hamida诉加拿大)中,委员会也认为对提交人发出的驱逐令如果得到执行将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并请缔约国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重新考虑驱逐令。第1554/2007号案件 (El-Hichou诉丹麦),在将提交人驱逐回原籍国问题上,违反了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条,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适当行动,保护提交人与他的父亲团聚的权利。
185.在第1442/2005号案件(Kwok诉澳大利亚)中,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将提交人拘留违反第九条第1款,如果将提交人驱逐到中国,有可能违反第六条和第七条,并认为提交人有权得到适当的补救,包括在没有适当保证的情况下不被驱逐的保护,以及就提交人遭受拘留的期间提供适当的赔偿。
186.在第1635/2007号案件(Tillman诉澳大利亚)和第1629/2007号案件(Fardon诉澳大利亚)中,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服满刑期后被拘留是违反第九条第1款,并请缔约国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终止对他的拘留。
187.在第1312/2004号案件(Latifulin诉吉尔吉斯斯坦)中,委员会认为有违反第九条第1和2款的情况,并请缔约国以适当赔偿的形式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
188.在第1338/2005号案件(Kaldarov诉吉尔吉斯斯坦)中,委员会认为有违反《公约》第九条第3款的情况,并请缔约国以适当赔偿的形式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并作出必要的法律修改以避免今后发生类似的违约情况。
189.在第1519/2006号案件(Khostikoev诉塔吉克斯坦)中,委员会认为有违反第十四条第1款规定的公正审判基本保障的情况,并请缔约国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支付适当的赔偿。在委员会认为有违反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情况的第1552/2007号案件(Lyashkevich诉乌兹别克斯坦)和有侵犯提交人享有公正审判权利情况的第1623/2007号案件(Guerrade la Espriella诉哥伦比亚)中,委员会也要求提供类似的补救。
190.在第1870/2009案件 (Sobhraj 诉尼泊尔)中,委员会认为违反了第十条第1款、第十五条和第十四条的一些款项,要求作出有效补救,包括尽快结案和作出赔偿。
191.第1588/2007号案件 (Benaziza 诉阿尔及利亚)涉及强迫失踪,委员会强调,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作出有效补救,特别是对他的祖父失踪进行彻底和认真的调查,及时告知她调查结果,并向提交人、她的父亲和叔父支付适当赔偿。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不仅有责任对指称的侵犯人权行为进行彻底调查,特别是强迫失踪和酷刑,而且有责任起诉、审判和惩治罪犯。在第1640/2007 号案件((El Abani诉利比亚)中,也提出了同样要求。
192.在第1363/2005号案件(GayosoMartínez诉西班牙)中,委员会认为有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的情况,并请缔约国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使其定罪和判刑能够由上级法院进行复审。
193.第1797/2008号案件 (Mennen诉荷兰),也存在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的情况,委员会强调,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作出有效补救,由更高一级的法庭对他的定罪和判决进行复审,并作出适当赔偿。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审查它的立法,使之与第十四条第5款的要求一致。
194.在第1467/2006号案件(Dumont诉加拿大)中,委员会认为有违反第二条第3款与第十四条第6款一起解读的情况,并请缔约国以适当赔偿的形式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
195.在第1520/2006号案件(Mwamba诉赞比亚)中,委员会认为有因死刑的强制性质而违反第六条第1款以及违反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2款、第3款(丙)项和第五款、第六条和第七条的情况,并请缔约国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其中应包括在《公约》规定的保障下对其定罪进行复审,以及适当的补偿,包括赔偿。
196.在第1246/2004号案件(Gonzalez诉圭亚那)中,委员会认为,不允许提交人的丈夫留在圭亚那,违反了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七条第1款,委员会确定,提交人和她的丈夫有权得到有效补救,包括赔偿和采取适当行动,帮助他们家庭团聚。
197.在第1799/2008号案件(Georgopoulos 等人诉希腊)中,委员会认为,在事关拆除提交人房屋的问题上,连同第二条第3款并与之一并解读,存在违反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的情况,请缔约国为提交人作出有效补救,包括赔偿。
198.在第1593-1603/2007号案件(Jung等人诉大韩民国)中,委员会认为有侵犯提交人的良心自由和限制他们表现其宗教或信仰的能力因而违反《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的情况,并请缔约国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赔偿。
199.在第1377/2005号案件(Katsora诉白俄罗斯)中,委员会认为,存在违反《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的情况,请缔约国作出有效补救,包括充分补偿和适当赔偿。
200.在第1392/2005号案件(Lukyanchik诉白俄罗斯)中,委员会认为有违反《公约》第二十五条(乙)项与第二条一起解读的情况,并请缔约国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
201.在诉捷克共和国的第1491/2006号(Blücher von Wahlstatt)、第1615/2007号 (Zavrel) 和第 1742/2007号 (Gschwind)案件中,委员会认为在国籍问题上违反了第二十六条,请缔约国对提交人作出有效补救,如果没收的财产无法归还,包括给予适当的赔偿。
六.对《任择议定书》下个人来文的后续行动
202. 本章列出了自上次年度报告(A/64/40)以来,缔约国、提交人或提交人律师提供的全部资料。
缔约国 |
阿尔及利亚 |
案件 |
Medjnoun e , 1297 / 2004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6 年 7 月 14 日 |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
任意逮捕和未告知逮捕原因和指控罪名、酷刑、审前不合理的拖延 ― ― 《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 1 款、第 2 款和第 3 款 ; 第十四第 3 款 ( 甲 ) 项和 ( 丙 ) 项。 |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
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 包括立即让 Malik Medjnoune 先生出庭答复对他的指控或将其释放 , 全面和彻底调查自 1999 年 9 月 28 日以来 Medjnoune 先生所遭受的隔离拘留和待遇 , 对这些侵权行为 , 特别是虐待行为的据称责任人提起刑事诉讼。还要求缔约国就侵权行为向 Medjnoune 先生提供适当赔偿。 |
缔约国应做出答复日期 |
2006 年 11 月 16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无 |
缔约国的答复 |
2007 年 4 月 9 日 , 2008 年 2 月 27 日 , 2009 年 2 月 12 日, 2009 年 9 月 28 日 |
提交人的评论 |
提交人于 2007 年 4 月 9 日通知委员会 , 缔约国未执行委员会的意见。自委员会通过意见以来 , 提交人的案件已两次提交 Tizi-Ouzou 法院 , 但未得到审理。另外 , 一位居住在 Tizi-Ouzou 的人声称曾受法警威胁而作出不利于提交人的假证。该人与另一人 ( 其子 ) 称 , 他们因拒绝提供不利于提交人的证据 ―― 比如 , 说他们在受害人被枪杀的地方见过提交人 ―― 而于 2002 年 2 月和 3 月遭受酷刑。后来 , 前者于 2004 年 3 月 21 日以属于一个 恐怖主义团体为名被判处三年徒刑 , 后者被无罪释放 , 逃到法国 , 并获得难民地位。 2008 年 2 月 27 日 , 提交人指出缔约国尚未执行委员会的意见。鉴于其案件仍然未得到审理 , 提交人于 2008 年 2 月 25 日开始绝食。总检察长到狱中探视 , 鼓励他停止绝食 , 并称他本人虽然不能确定审理日期 , 但是将与 “ 有关当局 ” 接触。提交人认为 , 根据国内法 , 总检察长是唯一能够要求刑事法院院长排定审理案件的人。 2009 年 2 月 12 日 , 提交人重申关于缔约国尚未执行委员会意见的指控 , 并称自意见通过以来 , Tizi-Ouzou 法院已经审理了 19 宗其他刑事案件。提交人于 2009 年 1 月 31 日再次绝食 , 次日 , 法庭检察官到狱中告诉他案件将在选举后审理。一年前 , 他上次绝食期间 , 司法当局也作过类似承诺 , 解释说他的案件 “ 在政治上敏感 ” , 他们无权决定审理与否。 2009 年 9 月 28 日 , 提交人重申其案件仍然没有得到审理 , 重申该案仍然是一个政治事项 , 且政府已下令司法部门不得就此案采取任何行动。 |
委员会的决定 |
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进行。 |
缔约国 |
白俄罗斯 |
案件 |
Smantse r , 1178 / 2003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8 年 10 月 23 日 |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
羁押 ―― 第九条第 3 款 |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
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 包括赔偿 |
缔约国应做出答复日期 |
2009 年 11 月 12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2009 年 8 月 31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缔约国不同意委员会意见 , 除其他外 , 指出法院已依照《白俄罗斯宪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公约》行事。缔约国否认提交人在《公约》下的权利遭到侵犯。 |
提交人的评论 |
无 |
委员会的决定 |
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进行。 |
案件 |
Korneenko 和 Milinkevic h , 1553 / 2007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9 年 3 月 20 日 |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
言论自由、传播关于公共和政治问题的信息和观点的自由、公布政治材料的自由、竞选自由和宣传政治观点的自由 ―― 《公约》第十九条第 2 款以及第二十五条 , 结合第二十六条一并解读。 |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
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 包括提供不低于提交人所付罚款和任何法律费用现值的赔偿金。 |
缔约国应做出答复日期 |
2009 年 11 月 12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2009 年 8 月 31 日 |
提交人评论日期 |
等候评论 |
缔约国的答复 |
缔约国重申在委员会审议本案之前提供的资料和论据 , 质疑委员会的决定。缔约国认为 , 对提交人的审理是公正的 , 认为国内法院的行为符合现行程序。 |
提交人的评论 |
无 |
委员会的决定 |
对话仍在进行。 |
缔约国 |
喀麦隆 |
案件 |
Afuson Njar u , 1353 / 2005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7 年 3 月 19 日 |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
身心折磨 ; 任意拘留 ; 言论自由 ; 人身安全和获得补救权 ―― 《公约》第七条 ; 第九条第 1 款和第 2 款 , 以及第十九条第 2 款 , 结合《公约》第二条第 3 款一并解读。 |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
应当确保 : ( a ) 启动刑事程序 , 以期迅速对逮捕和虐待提交人的责任人提起诉讼并定罪 ; ( b ) 保护提交人免遭安全部队成员的威胁和 / 或恐吓 ; 以及 ( c ) 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赔偿 , 包括全额赔偿金。 |
缔约国应做出答复日期 |
2007 年 3 月 3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2009 年 12 月 16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2009 年 12 月 16 日 , 缔约国报告 , 已做出对提交人的赔偿安排 , 不过尽管过去几个月所做的努力 , 他们还是未能联系到提交人。未提供进一步详情。 |
提交人的评论 |
2010 年 2 月 25 日 , 提交人告知委员会 , 缔约国未有效执行其意见。虽然国家人权和自由委员会采取了举措 , 但是提交人尚未获得任何补偿。 2008 年 8 月 29 日 , 提交人见到了一名外交部人员 , 之后提交人向她发送了一份提议 , 以期处理他的案件。与此同时 , 出于对安全的担忧 , 提交人于 2008 年流亡在外 , 之后在欧洲某国获得了政治避难。他一到那里就通过电子邮件与外交部的该人员取得了联系。该人员于 2009 年 4 月 27 日告诉提交人就其案件举行了 “ 一系列 ” 部际会议 , 其中最后一次会议建议 “ 委员会尽快 , 即在 [ 2009 年 ] 5 月与 [ 提交人 ] 会面 ” 。提交人认为 , 提到的是哪个委员会不清楚 , 不过鉴于他当时不在国内 , 本来也无法参加该会议。他请求说明情况 , 但是没有得到任何答复。提交人还提出了一些要求 , 包括安排会见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 , 并要求缔约国代表确保迅速有效地执行意见。 2010 年 4 月 24 日 , 提交人提供的下列新信息。他陈述他于 2010 年 2 月 14 日在其欧洲的流放国内收到了缔约国对外关系部的一封信函。根据这封信 , 由司法部、领土管理和权利下放部、财务部、对外关系部和警察总长代表团组成的委员会于 2009 年 2 月 17 日举行了一次会议。在详细讨论之后 , 该委员会 “ [ 向提交人 ] 提议 , 为了得出最后的结论以解决这宗案例 , 鉴于对你本人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 3 0 , 00 0 , 000 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 ( 将近于 5 6 , 000 美元 ) ” 。 提交人认为 , 给予其赔偿的决定是缔约国愿意解决这个案例的积极征兆。然而 , 鉴于其仍然在治疗之中 , 他的右耳仍然极其疼痛 , 并且有严重的听力困难 , 他的左腭也仍然疼痛 , 并且由于创伤后应激障碍 , 他的记忆力丧失并且患有失眠症 , 因此 , 这个提议不符合提交人所受到的伤害。由于这些理由 , 提交人提到缔约国有义务给予其有效赔偿 , 其中包括彻底赔偿其所受到的伤害。已于 2008 年向缔约国通告其要求 : 因侵犯其人权使其遭受的一般和特殊的损害给予其 50 0 , 00 0 , 000 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 ( 93 0 , 000 美元 ) ; 缔约国支付其在国外的医疗费用 ; 肇事者受到法庭的审讯并依法惩处 ; 立即调查官方人员对他进行的其他威胁 , 肇事者受到法庭的审讯 ; 以及缔约国确保其安全。 他提出明显迹象表明缔约国没有意愿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对肇事者进行迅速的调查、起诉和定罪 , 并且也没有意愿保护提交人免遭安全部队成员的威胁和 / 或恐吓 , 即使在 2007 年通过了委员会的《意见》之后 ,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也没有保护其免遭安全部队成员的威胁和 / 或恐吓。例如 , 从 2004 年至 2007 年 , 在遭受到武断逮捕、拘留、虐待和在受到安全部队发出的若干次死亡威胁之后 , 他提出了十多次控告警官的申诉。为了表明其所受到的迫害 , 提交人援引了发生在 2005 年侵犯其人权的例子 , 所有这些例子都已向司法部门投诉 , 但至今没有进行任何调查 , 肇事者仍然逍遥法外。 |
委员会的决定 |
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进行。 |
案件 |
Gorji-Dink a , 1134 / 2002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5 年 3 月 17 日 |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
选举和被选举权 ; 行动自由 ; 任意拘留 ; 不人道待遇 : 与已经定罪的人隔离 ―― 《公约》第九条第 1 款 ; 第十条第 1 款和第 2 款 ( 甲 ) 项 ; 第十二条第 1 款 ; 以及第二十五条 ( 乙 ) 项。 |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
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 包括提供赔偿金 , 以及确保提交人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
缔约国应做出答复日期 |
2005 年 7 月 18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2009 年 12 月 16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缔约国指出 , 委员会的意见是在没有收到缔约国任何资料的情况下做出的 , 因此依据仅仅是提交人提供的资料。缔约国承认 , 秘书处曾三次提醒缔约国提供资料 , 但是都没有做出回应 , 也没有解释原因。 |
提交人的评论 |
无 |
委员会的决定 |
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进行。 |
缔约国 |
加拿大 |
案件 |
Dauphi n , 1792 / 2008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9 年 7 月 28 日 |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
任意和非法干涉家庭 , 对家庭的保护 ―― 《公约》第 17 条和第 23 条第 1 款。 |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
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 包括不将其驱逐至海地 |
缔约国应做出答复日期 |
2010 年 3 月 1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2009 年 10 月 8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缔约国满意地注意到委员会认定提交人的一些诉求不予受理。关于其违反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的决定 , 缔约国指出不能接受委员会的论证或对这些条款的解释。缔约国同意委员会意见所附个人意见中的论证。出于这些原因 , 缔约国断定无法执行委员会关于该案的意见 , 并且鉴于 Dauphin 先生构成的威胁 , 缔约国于 2009 年 10 月 5 日将其驱逐到了海地。 |
提交人的评论 |
无 |
委员会的决定 |
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进行。 |
缔约国 |
哥伦比亚 |
案件 |
Arhuaco s , 612 / 1995 |
意见通过日期 |
1997 年 7 月 29 日 |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
任意拘留、酷刑、失踪和死亡 ―― 在 Villafañe 兄弟的案件中违反《公约》第七条和第九条 , 在三名领导人 ― -Luis Napoleón Torres Crespo 、 Angel María Torres Arroyo 和 Antonio Hugues Chaparro Torres 的案件中违反《公约》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 |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
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 包括就损失和侵害提供赔偿 , 敦促缔约国加快刑事程序 , 以便迅速起诉和审判绑架、折磨并导致 Luis Napoleón Torres Crespo 先生、 Angel María Torres Arroyo 先生和 Antonio Hugues Chaparro Torres 先生死亡的责任人 , 以及绑架和折磨 Villafañe 兄弟的责任人。 |
缔约国应做出答复日期 |
1997 年 11 月 26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无 |
缔约国的答复 |
无 |
提交人的评论 |
2009 年 12 月 10 日提交人指出缔约国对 Jose Vicente 和 Amado Villafañe 采取了适当措施 ( 没有就此提供进一步详情 ) 。但是 , Luis Napoleon Torres Crespo 、 Angel Maria Torres Arroyo 和 Antonio Hugues Chaparro Torres 家人的要求被驳回。部长委员会于 2009 年 4 月 28 日判定国家人员对三名死者所负责任尚未得到证明。该结论是根据免除相关人员责任的行政判决做出的。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未执行意见 , 无视国内法的规定 , 该法规定 , 国内法院在评估案件时必须考虑国际机构 ( 在本案中为人权事务委员会 ) 的行动。它还提到关于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的规定 , 特别是 “ 条约必须遵守 ” 的原则。 |
委员会的决定 |
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进行。 |
缔约国 |
克罗地亚 |
案件 |
Vojnović , 1510 / 2006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9 年 3 月 30 日 |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
确定提交人受特殊保护租期的程序被不合理地拖延 , 不听取证人意见而武断决定 , 干扰住所 ―― 《公约》第十四条第 1 款 , 结合第二条第 1 款 ; 以及第十七条 , 亦结合第二条第 1 款。 |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
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 包括提供适当的赔偿。 |
缔约国应做出答复日期 |
2009 年 10 月 7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2010 年 2 月 8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关于违反第十七条的问题 , 缔约国告知委员会 , 主管部委已根据 2009 年 4 月 23 日的裁决分配给提交人萨格勒布的一套公寓 , 该公寓完全符合其战前的住宿水平 , 从而在事实上恢复到了他在战前的住房条件。缔约国认为 , 提交人作为受保护承租人的新地位及其带来的权利在本质上与他之前作为受特殊保护承租权享有者的权利 , 包括其家人的权利完全相同。因此 , 缔约国指出已经提供了委员会建议的适当赔偿。 缔约国尊重委员会的决定 , 但是就决定发表了一些意见。委员会反对仅凭提交人是塞尔维亚少数民族就得出克罗地亚相关当局的程序武断的结论。这一假设既没有佐证 , 也没有得到证明 , 而且不属于《任择议定书》的范畴。虽然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代表其儿子提出的申诉不可受理 , 但是同样是有关提交人儿子被解雇的事实 , 却被委员会用来证明提交人及其妻子是被迫离开克罗地亚的。关于提交人未参与国内程序某个阶段的结论是武断的 , 缔约国指出 , 这一情况已经在国内的复审程序中得到纠正 , 当时提交人 , 其妻子和证人均出庭 , 并且由他们自行选择的律师代表。缔约国指出 , 委员会错误地以为提交人向缔约国报告了离开的原因 , 但是从提交人的评论和委员会在之前段落中的阐述可以明显看出 , 提交人并未通知克罗地亚政府 , 而是告知了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其离开的原因。关于未听取证人意见的问题 , 缔约国指出未听取他们的意见是因为他们无法出庭 , 而传他们出庭将意味着不必要的额外开支。缔约国承认诉讼程序过于冗长 , 并提到欧洲人权法院认可为有效的宪法申诉制度可以作为补救。 |
委员会的决定 |
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进行。 |
缔约国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案件 |
Mundyo Bisyo 等人 , 933 / 2000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3 年 7 月 31 日 |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
开除 68 名法官、自由权利、司法独立权-第 25 条 © , 第 14 条第 1 款 , 第 9 条和第 2 条第一款。 |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
应给予适当的补救 , 这种补救除其他事项外应该包括 : ( a ) 如果没有对提交人的适当制定的纪律程序 , 则恢复公职及其职位 , 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 或者如有必要 , 担任类似的职务 ; 及 ( b ) 给予相当于他们在没有恢复职务期间本来可以得到的工资数额的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确保防止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违约情况 , 特别是确保 , 免职措施只能按照《公约》的规定才能采取。 |
缔约国应做出答复日期 |
2003 年 11 月 1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至今缔约国没有对委员会的意见作出任何答复。 |
缔约国的答复 |
无 |
提交人的评论 |
2009 年 6 月 23 日 , 来文的提交人 ( 有 68 名法官 ) 之一 Ntenda Didi Mutuala 先生提出 2003 年 11 月 23 日的第 03 / 37 号令 ( 在委员会的决定之后 ) 废除了先前涉及其解职的 1998 年 11 月 6 日的第 144 号令。根据这个新的法令 , 司法部长于 2004 年 2 月 12 日做出决定 , 委任 3 名法官恢复其职责 , 其中包括该信函的提交人。提交人并没有提供其他两名法官的姓名。提交人提出 , 然而 , 他被委任的是同样的职责和同样的级别 , 在 1998 年发出原先法令时 , 他担任该职责和级别 , 这是 1992 年以来他担任的职责和级别。因此 , 提交人在 2004 年 2 月 12 日部长决定恢复其职位时他在同一个级别已经供职了 12 年整。根据提交人 , 如果其履职良好 , 在正常情况下 , 在每个级别供职 3 年之后 , 可预料晋升一次。提交人认为 , 他良好地履行了其职责。此外 , 他提出尽管他按照委员会的决定要求赔偿 , 但至今未见落实。 |
委员会的决定 |
对话仍在进行之中 |
缔约国 |
德国 |
案件 |
M.G. , 1482 / 2006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8 年 7 月 23 日 |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
不当、因而也是任意干涉个人荣誉和名誉 ―― 17 条 , 结合第 14 条第 1 款 |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
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 包括提供赔偿。 |
缔约国应做出答复日期 |
2009 年 2 月 27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2009 年 2 月 13 日和 2009 年 10 月 2 日 |
提交人评论日期 |
2010 年 2 月 4 日前多次提供材料 ( 但含混不清 , 语言尖刻 ) 。 |
缔约国的答复 |
2009 年 2 月 13 日 , 缔约国向埃尔旺根地区法院 ( Landgericht ) 提供了关于本案的最新情况 , 称审判庭的组成自 2005 年 11 月以来已经完全改变。关于赔偿问题 , 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没有向联邦政府提出任何赔偿要求。一位叫做 Jürgen Hass 的人发了一份通知 , 要求为一些未经证实的费用支付一笔显然是夸大了的款项 , 他自称代表提交人行事 , 但是没有出示任何委托书 , 他在德国有多项犯罪记录 , 目前居住在巴拉圭。因此 , 他的通知被忽视。委员会的意见已经译成德文。联邦司法部已将意见的译文连同法律分析 ( 大意是 : 意见要求法院下令对有关人员仅在口头听证之后就参与诉讼的能力进行审查 ) 送交各州司法部 , 要求他们通知法院。 各州已通知联邦司法部 , 已将委员会的意见传达至各地区高等法院 , 它们会将意见下发至下级法院。联邦法院也收到了同样的通知。另外 , 还在联邦司法部的网站公布了委员会的意见。 2009 年 10 月 2 日 , 缔约国称埃尔旺根地区法院安排了在 2009 年 3 月 5 日举行一场口头听证会 , 传唤了提交人和缔约国双方。会上分发了委员会的意见 , 并询问双方 , 在未审理提交人的情况下提出的有争议的法律意见书可否用于诉讼程序。提交人申请指派一名值班律师作为她的代表。听证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78 条 ( b ) 项 , 要求提交人证明她自己找不到律师 , 提交人因此再次质疑法庭的所有成员 , 怀疑他们有偏见。因此 , 听证会被取消。法院的主管审判庭于 2009 年 6 月 30 日驳回了关于偏见的质疑。提交人就该判决向地区高等法院提出申诉。法院于 2009 年 9 月 16 日驳回了申诉。卷宗目前正送回埃尔旺根地区法院 , 以便安排一场新的听证会。 其它一些程序尚未进行 , 有关法官宣布鉴于委员会的意见 , 他们认为有必要对提交人本人进行听证 , 然后才能决定她参加诉讼的身份问题。鉴于她目前居住在巴拉圭 , 而且多次拒绝接受送达法律文件 , 这些案件无法继续 , 并因此中断。缔约国据此认为已执行了意见。 |
提交人的评论 |
2010 年 2 月 4 日 , 提交人致函委员会 , 确认她目前居住在巴拉圭 , 并提供了一些无法辨认 / 看不懂的资料。 |
委员会的决定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
缔约国 |
希腊 |
案件 |
Kolomioti s, 1486 / 2006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8 年 7 月 24 日 |
问题和确认的侵权行为 |
酷刑或残忍、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 ―― 第二条第 3 款 , 联系《公约》第七条 |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
有效补救办法和适当赔偿 |
缔约国应做出答复日期 |
2009 年 1 月 30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2009 年 1 月 19 日和 2009 年 8 月 24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缔约国表示 , 提交人可根据 《民法基本法》第 105 条就因对他的虐待遭受的损失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根据第 105 条 , “ 国家对国家机关在行使授予它们的公权时的非法行为或不行为 , 有责任提供赔偿 , 除非这类行为或不行为违反了某一公共利益条款 ……” 缔约国表示 , 该国法院时常对这种违法行为作出大额赔偿的裁决。另外 , 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中已证实了这种补救办法的有效和恰当 ; 在这方面 , 缔约国的上诉法院认为 , 有关受害人可参照欧洲人权法院作出的一项有利有利于他们的判决 , 根据本法第 104 和 105 条提出索赔。缔约国认为 , 在这方面 ,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决定类似于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 , 法院在这种索赔方面要考虑的唯一问题就是 , 要支付的赔偿金额。 缔约国表示 , 委员会的意见将在国务院法律办公室的网站上公布 , 并报送总统、上诉法院检察官和希腊警察。 2009 年 8 月 24 日 , 缔约国澄清说迟缓发布《意见》是由于技术问题 , 缔约国法律理事会的网页没有得到更新也是由于技术问题。然而 , 《意见》是在 2009 年之前翻译并分发给缔约国的每个主管当局。至于所建议的由缔约国给予赔偿而提出民事损害诉讼的问题 , 缔约国指出《意见》并未裁定提交人受到虐待 , 只是目前进行的调查程序存在纰漏。因而 , 缔约国的民事责任只能以法院的判决来定 , 而后者还将考虑提交人提出申诉的时限问题。凡对缔约国提出的申诉的任何时限 , 仅从可以起诉时开始计算。缔约国争论说在通过《意见》之后 , 不给予一个国内法院审议赔偿要求的机会 , 无人可以预料国内补救的结果或质疑其效率。 |
提交人的评论 |
2009 年 3 月 30 日 , 提交人陈述说 , 尽管缔约国作了允诺 , 但有关意见始终未在国家法律委员会的网站上公布。据提交人认为 , 缔约国实际上拒绝了委员会的意见 , 并提到司法部 2008 年 9 月 22 日对关于本案后续行动的一个问题的答复 , 其中司法部驳斥了委员会的决定。提交人告知委员会 , 没有迹象表明将重新着手任何国内调查 , 以确保惩处涉案警官。在此情况下 , 他附上了缔约国就欧洲人权法院判决执行情况送交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的资料 , 其中提到缔约国有意要求主管检察官重审某些案件的档案。提交人认为 , 他的案件应适用同一程序。 至于缔约国声称提交人可提起诉讼以寻求赔偿 , 提交人陈述说 , 此类主张的时限为五年 , 因此到 2006 年 12 月 31 日已经期满 ;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极其缓慢 , 欧洲人权法院确认了对缔约国不利的许多这类情况。此外 , 这也不是最恰当的程序 , 因为行政法院的案件 , 通常需要先确认国家责任 , 然后再来确定赔偿额。在本案件中 , 问题仅限于国务院法律办公室有权核准的赔偿数额。缔约国既然承认有关意见相当于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 , 构成既判力 , 则问题只剩下决定赔偿额。提交人陈述说 , 欧洲人权法院对类似的希腊案件判与的赔偿额 , 可作为公平依据 , 通过国家法律委员会和经济及财政部的决定对他作出赔偿。 |
委员会的决定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
缔约国 |
吉尔吉斯斯坦 |
案件 |
Umetaliev 和 Tashtanbekov a, 1275 / 2004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8 年 10 月 30 日 |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
缔约国对受害者之死应负的责任以及缺乏补救 ―― Eldiyar Umetaliev 在《公约》第六条第 1 款下的权利 , 以及提交人在第二条第 3 款下的权利 , 结合第六条第 1 款一并解读。 |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
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 特别应当包括 : 对其子的死亡情节进行公正调查 , 起诉责任人 , 并给予适当赔偿 。 |
缔约国应做出答复日期 |
2009 年 5 月 14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2009 年 4 月 28 日和 9 月 11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缔约国提供了来自总检察长办公室、财政部、内政部和最高法院的资料。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涉及委员会意见通过之前发生的 , 但是委员会不知情的事件和做出的判决。 提供了以下资料 : A.Umetaliev 先生在 Aksyisk 地区法院起诉缔约国 , 对他的儿子 E.Umetaliev 先生的死亡要求赔偿 3, 78 0, 000 索姆 , 以及精神损失费 2, 00 0, 000 索姆。 2005 年 7 月 13 日 , Aksyisk 地区法院拒绝判给 3, 78 0, 000 索姆的赔偿金 , 但判给了 1, 00 0, 000 索姆的精神损失费。 提交人通过监督复查程序向最高法院提起的申诉于 2004 年 11 月 26 日被驳回。 提交人目前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津贴法》获得社会津贴 , 该法规定向失去主要收入提供者的家庭提供社会援助。此外 , 根据该法 , 获得津贴的个人还可以获得相当于 “ 最低生活标准 ” 三倍金额的社会津贴。 2002 年 10 月 16 日通过了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 “2002 年 3 月 17 至 18 日在吉尔吉斯共和国 Zhalalabatsk 区 Aksyisk 地区事件中的受害人家属及后人提供国家社会援助 ” 的法律 ( 第 143 号 ) , 根据该法 , 缔约国向提交人家庭提供了额外的社会支助。 2008 年 3 月 29 日 , 调查官将涉及 E. Umetaliev 先生的刑事案件作为一件单独的诉讼登记 , 并转交吉尔吉斯斯坦内务部的首席调查司处理。 2008 年 4 月 22 日 , 该案移交 Zhalalabatsk 区的内政司进一步调查。 2009 年 4 月 15 日 , 总检查长办公室南部司委托内政部跨区域司审理该案。调查仍在进行。 已经对共和国的多名官员提起了诉讼。比什凯克卫戍区军事法庭根据《刑法》第 304 条第四部分 30-315 审讯了 Dubanaev 先生 , 但因证据不足于 2007 年 10 月 23 日宣布无罪释放。在同一个裁决中 , 根据《刑法》第 305 条第二部分第 5 款宣判 Kudaibergenov Z. 有罪 , 并根据《刑法》第 305 条第二部分第 5 款和第 315 条宣判 Tokobaev K. 有罪 , 两人都被判处五年徒刑 , 缓刑两年。此外 , Kudaibergenov 在今后五年中不得担任总检察长办公室的行政职务。 2008 年 5 月 20 日 , 法院对 Kudaibergenov Z. 和 Tokobaev K. 两人的判决进行了复查 , 减刑为四年徒刑 , 缓刑一年。 ( 缔约国没有解释判决理由 , 只是提供了条款 , 但是似乎第 304 条第四部分涉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滥用职权行为 , 第 305 条第二部分第 5 款涉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越权行为 , 第 315 条涉及在职伪造行为 ) 。 |
提交人的评论 |
无 |
委员会的决定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
案件 |
Maksudov 、 Rahimov 、 Tashbacv 和 Pirato v, 1461 、 1462 、 1476 和 1477 / 2006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8 年 7 月 16 日 |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
武断逮捕和拘留、未及时提交法官审讯、不驱逐、保证、死刑和酷刑-第九条第 1 款、第六条第 2 款和第七条 , 单独审阅或者与第二条一起审阅。 |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
给予有效补救 , 包括适当的赔偿。要求缔约国制定有效措施 , 监督来文提交人的近况。促请缔约国定期向委员会提交关于提交人目前状况的最新资料。 |
缔约国应做出答复日期 |
2009 年 3 月 23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2009 年 1 月 12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缔约国没有对来文的可否受理和是非曲直作任何答复。缔约国对《意见》的答复如下。没有一名被引渡的个人被判以死刑。委员会在这方面的担忧是没有根据的。事实是 Maksudov 先生的拘留令是由安集延省法院于 2005 年 5 月 29 日颁发的 , 法院或者检察官尚没有对他的羁押候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 对此的解释如下 : Maksudov 先生于 2005 年 6 月 16 日被拘留 , 并于 2006 年 8 月 9 日转交给法律实施当局 ; 然而 ,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立法 , 只在 2007 年 7 月 3 日之后 , 将有关其拘留是否合法的问题提交给法院。根据 1993 年 1 月 22 日的《关于民事、家庭和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协助和法律关系的明斯克公约》 , 根据请求国家一主管机构的决定可以将一人拘留 , 当时吉尔吉斯斯坦的刑事诉讼程序法并不要求请求国家的主管部门的拘留令经由一名检察官审查。因此 , 根据缔约国 , 在拘留提交人方面并没有任何违法行为。 至于委员会怀疑吉尔吉斯斯坦当局有否能力确保引渡之后提交人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安全 , 应该指出 , 规定此类保障应被视为是侵犯了乌兹别克斯坦的主权。如果委员会希望得到有关被引渡者的健康方面的资料 , 应该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提出适当的讯问。根据缔约方 , 将 4 名提交人引渡到乌兹别克斯坦 ,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检察长办公室严格遵守了其在各项国际条约之下的义务。此外 , 应该指出自提交人被引渡之后 , 该办公室没有进行任何与安集延事件有关的引渡。 Maksudov 、 Rakhimov 、 Tashbaev 和 Pirmatov 先生对吉尔吉斯斯坦外交部移民服务处否决其难民地位的 2005 年 7 月 26 日决定提出的上诉 , 最高法院行政和财务司维持 ( 未提供日期 ) 比什凯克区间法院和比什凯克市政法院行政和财务司的原判。在审议了移民服务部拒绝上诉乌兹别克市民难民地位的理由之后 , 最高法院行政和财务司裁定在审议他们的上诉时 , 合法和有效地遵守了 1951 年有关难民地位公约的第一条 F ( b ) 款。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的民事诉讼法 , 最高法院的裁决一旦通过立即生效 , 是最后裁决不得上诉。 |
提交人的评论 |
无 |
委员会的决定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
缔约国 |
尼泊尔 |
案件 |
Sharm a, 1469/2006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8 年 10 月 28 日 |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
失踪,不进行调查 ―― 第二条第 3 款、第七、第九和第十条;关于提交人的丈夫,第二条第 3 款应与第七、第九和第十条合并阅读;关于提交人本人,第七条应与第二条第 3 款合并阅读。 |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
应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深入、切实地调查提交人丈夫的失踪情节和下落,如果他还活着,应立即予以释放,提供翔实的调查结果,并因提交人及其家人遭受侵害而向他们提供适当的赔偿。虽然《公约》没有赋予个人享有要求国家对另一个人提出刑事起诉的权利,但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不仅深入调查指控的侵犯人权行为,尤其是强迫失踪和施行酷刑的行为,还要对应对此种侵权行为负责的人提出起诉、进行审判并予以惩处。 |
缔约国应做出答复日期 |
2009 年 4 月 28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2009 年 4 月 27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缔约国表示,将向 Yeshoda Sharma 女士提供 20 万卢比 ( 约合 1, 896.67 欧元 ) 作为紧急补救。关于调查,据称的 Surya Prasad Sharma 先生失踪一案将移交政府准备设立的失踪问题独立委员会。已经向议会提交一项法案,一旦颁布法律将作为当务之急设立该委员会。 |
提交人的评论 |
2009 年 6 月 30 日,提交人对缔约国 2009 年 4 月 27 日的来文作出了答复。提交人强调说自 Sharma 先生失踪以来已有 7 年之多,缔约国有义务对其失踪立即进行调查并且立即起诉所有所涉嫌疑者。至于独立的失踪问题委员会,提交人争辩到,对通过有关的立法或者建立一个所拟议的委员会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限。而且也不清楚如果这一委员会一旦成立是否会确实具体地审查 Sharma 的案件。此外,这个委员会根据其定义并非是一个司法机构,因此也没有权利对认定对 Sharma 失踪负有责任者予以适当的惩罚。即使其有权利将失踪案例提交起诉,也不能保障会进行起诉或者能够迅速提出起诉。因此,提交人认为在这种案例中,所说的委员会并不可认为是一个调查和起诉的适当的途径。刑事司法制度才是最为恰当的途径。 至于起诉问题,提交人强调缔约国有义务起诉任何侵犯人权的行为,而不得过于延误。考虑到这项义务有助于在尼泊尔制止和防止强迫失踪的再次发生,这项义务是很明确的。根据提交人,为了防止强迫失踪的再次发生,政府必须立即终止任何涉嫌此案例的人的职务。如果他们仍然维持其官方职位,他们有可能在任何刑事调查中对见证人进行恐吓。提交人还建议立即发起对 Sharma 先生尸体下落确认的调查。 关于赔偿问题以及缔约国来文中说政府已经向提交人提供了 20 0, 000 尼泊尔卢布的 “ 立即救济 ” ,提交人陈述,除了 Sharma 夫人尚未收到这笔金额的事实之外,这笔金额尚不符合委员会要求的 “ 充分 ” 赔偿。提交人争辩她有权得到更多的金额以涵盖所遭受的经济和非经济损失。为了计算之目的,提交人建议尼泊尔政府和 Sharma 女士进行接触以获得所遭受损失的估计数。与此同时,提交人希望缔约国发起刑事调查,立即支付已经提议的 20 0, 000 尼泊尔卢布作为立即救济,并且就调查的进展情况以及未支付的赔偿数额与 Sharma 女士进行联系。 |
与缔约国的磋商 |
2009 年 10 月 28 日,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会见了常任代表团的大使 Bhattarai 先生和一秘 Paudyal 先生。特别报告员提到了缔约国对这一案件的答复,包括建立一个失踪问题调查团的信息,并且讯问代表鉴于这一个调查团的限度,是否不可能立即进行 “ 实际调查 ” 。代表们答复说仍有保留意见,因为提交人尚未用尽国内补救而且此案例仅仅是许多类似案件之一,为了平等起见,将通过即将设立的失踪问题调查团和真相与和解调查团以同样的方式审议所有的案件。他们表明立法先于议会,议会的作用目前受到一些阻碍,但这方面的法律实施是保障的。他们没有提供任何有关其实施的时限。 关于赔偿问题,代表们陈述提交人并没有接受在失踪问题委员会审查以下调查之前所提议的无条件初次金额。在特别报告员的请求之后,代表们答应转交一份发给提交人的赔偿提议的以及金额计算方式的副本。代表们注意到特别报告员的担忧,将向其总部做汇报。在整个讨论中代表们强调了这样一个事实:缔约国正从内战中恢复,通向民主的道路是一个非常缓慢的进程。 |
委员会的决定 |
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进行 |
缔约国 |
新西兰 |
案件 |
Dea n, 1512 / 2006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9 年 3 月 17 日 |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
第九条第 4 款 |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
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
缔约国应做出答复日期 |
2009 年 10 月 27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2009 年 10 月 23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答复委员会在第 1090 / 2002 号来文 ( Rameka 诉新西兰 ) 中的意见时 , 缔约国建议为被判预防性拘留的囚犯提供机会 , 使其能够在其他适用的有期徒刑期满后的任何时间要求假释。虽然缔约国没有对委员会在本案中判定其违反第九条第 4 款提出质疑 , 但是政府注意到 , 委员会的理解是 Dean 先生在 2002 年至 2005 年间的三年内都没有资格获得假释 , 但事实上只有一年零七个月 , 从 2002 年 6 月至 2004 年 2 月。 之后 , Dean 先生于 2005 年 6 月、 2006 年 6 月、 2006 年 11 月、 2007 年 9 月、 2008 年 3 月、 2009 年 3 月和 2009 年 9 月接受了新西兰假释局的审理。这期间安排的其他听证会在 Dean 先生和 / 或其律师的要求下推迟。假释申请每次都被驳回 , 理由是 Dean 先生仍然对社区构成巨大危险 , 而且他不愿参加必要的改造计划。在最近于 2009 年 9 月举行的听证会上 , 他没有要求假释 , 而是提出在 2010 年 2 月再举行一次听证会 , 因为他目前正在接受其改造方案的主要心理专家特别安排的改造辅导。 最后 , 缔约国提出 , 2004 年 2 月启动的系统措施确保不再发生违反行为。这些措施使 Dean 先生直接有机会使其继续被拘留问题得到复查 , 这一问题经过多次复查 , 并仍在复查中。这些措施相当于对提交人所遭受侵犯的适当补救。 |
提交人的评论 |
无 |
委员会的决定 |
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继续。 |
缔约国 |
挪威 |
案件 |
A.K.H.A. , 1542 / 2007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8 年 7 月 17 日 |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
对定罪和量刑的复查 ―― 第十四条第 5 款 |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
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 包括上诉法院对其上诉进行复审 , 以及提供赔偿。 |
缔约国应做出答复日期 |
2009 年 3 月 2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2009 年 2 月 27 日、 5 月 28 日、 7 月 2 日和 9 月 11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2009 年 2 月 27 日 , 最高法院裁定上诉法院所有关于拒绝上诉许可的决定都已列入决定理由 , 《刑事诉讼法》应作相应修改。此外 , 司法部向原告律师共支付了 19 4, 100 挪威克朗 , 一部分是提交委员会的案件的律师费 ( 18 4, 100 挪威克朗 ) , 另一部分是翻译费 ( 1 0, 000 挪威克朗 ) 。面对赔偿提交人经济损失之外的其他损害的要求 , 总检察长于 2008 年 10 月 28 日通知提交人 , 法院再次审理上诉许可申请后 , 方可处理这一额外的赔偿要求。 2008 年 12 月 27 日 , 挪威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决定再次举行上诉择定委员会会议 , 审查最高法院 2006 年 7 月 19 日对提交人案件的裁决。 2009 年 5 月 28 日 , 提交人告知委员会 , 最高法院上诉委员会于 2009 年 1 月 26 日裁定 , Borgarting 上诉法院 2006 年 6 月 1 日在针对提交人的刑事案件中驳回提交人上诉的裁决应予撤销 , 而他的上诉将交由另一上诉法院 ―― Gulating 上诉法院再度审理。缔约国认为 , 提交人称因 “ 侵犯人权行为 ” 遭受的经济损失并不是 Borgarting 上诉法院未说明驳回上诉的理由所造成的 , 而是由于提交人被地区法院定罪并在狱中服刑的结果。定罪是对是错目前尚无定论 , 将在适当的时候由 Gulating 上诉法院裁定。如果提交人被判无罪 , 那就说明他遭到无理起诉 , 届时他将有权要求赔偿金钱和非金钱损失。如果对他的定罪得到确认 , 那么无论定罪还是服刑都不是没有道理的。既便如此 , 提交人仍然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特殊规定要求赔偿金钱和 / 或非金钱损失。缔约国援引委员会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性质的第 31 号一般性意见 ( 2004 年 ) , 提出补救未必采取金钱赔偿的形式。 2009 年 7 月 2 日 , 缔约国提供了新资料 , 显示 Gulating 上诉法院在重新审查了提交人 2006 年 2 月 3 日的上诉 , 以及收到了律师提交的更多材料之后 , 否决了 2006 年 1 月 11 日的裁决。法院认定地区法院的裁决让人怀疑该法院是否运用了正确的证据标准 , 并进一步指出了某些程序上的错误。该案已交由 Sarpsborg 地区法院重新审理。 2009 年 9 月 11 日 , 缔约国提交了挪威检察机关 2009 年 8 月 26 日写给 Sarpsborg 地区法院的一封信 , 信中指出将提交人的案件交由该法院重新审理。 |
提交人的评论 |
2009 年 3 月 24 日 , 提交人对缔约国迄今采取的措施表示欢迎 , 但是称没有得到委员会决定提到的全部赔偿。提交人声称 , 不论他的复查申请结果如何 , 他都有权因人权被侵犯本身而获得赔偿。 2009 年 6 月 2 日 , 提交人重申缔约国迄今为止关于仅支付法律费用的赔偿裁决不满足委员会在其意见中提出的 “ 赔偿 ” 要求。提交人可依据《刑事诉讼法》提出的赔偿要求基于某些其他情况 , 而与他在《公约》第十四条下的权利遭到侵犯无关。 2009 年 7 月 30 日 , 提交人重申因为其权利遭到侵犯而遭受的金钱损失至今没有获得任何赔偿 , 并重申缔约国建议他依据《刑事诉讼法》索赔是不恰当的 , 且该赔偿与《公约》第十四条下的权利遭到侵犯无关。 2009 年 11 月 17 日 , 提交人证实了他于 2009 年 8 月 26 日被重新起诉。 2009 年 10 月 9 日 , 检察机关驳回了提交人关于不受理该起诉的要求 , 提交人声称出于各种原因 , 并且鉴于他已经因取消的定罪而服刑 , 强迫他重新接受审理不会有什么收获。检察机关告知提交人如果直供不讳将如何判刑 , 而提交人说他做不到。提交人重申关于未获赔偿的指称。 |
委员会的决定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
缔约国 |
巴拉圭 |
案件 |
Asens i, 1407 / 2005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9 年 3 月 27 日 |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
对家庭、包括未成年儿童的保护 ―― 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 1 款。 |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
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 包括为提交人与女儿见面提供便利。 |
缔约国应做出答复日期 |
2009 年 10 月 6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2009 年 10 月 2 日和 2010 年 5 月 21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2009 年 10 月 2 日 , 缔约国否认其违反了《公约》。缔约国指出 , 驳回西班牙要求让孩子回到父亲身边的三个国际指令的依据是巴拉圭法律条款 , 而这些条款符合国际法。缔约国一直判定女孩们应当和母亲一起留在巴拉圭。鉴于欧洲非法移民面临的复杂情况 , 包括 Mendoza 女士申请西班牙签证被拒 , 巴拉圭当局认为让提交人的女儿留在巴拉圭是合理的。 缔约国指出 , 提交人的女儿生于亚松森 , 均为巴拉圭公民 , 大多数时间生活在巴拉圭。由此看来 , 将她们送到西班牙将意味着让她们离开习惯的生活环境。关于西班牙对 Mendoza 女士逃离该国而有待进行的审理 , 尚未给予适当的程序保障。 关于委员会就探视问题提出的意见 , 缔约国指出 , Asensi 先生尚未在巴拉圭管辖范围内提出申诉 , 而这将是他与女儿取得直接联系的唯一法律途径。因此 , 可以推断出尚未用尽法律补救办法。提交人声称女儿生活贫困这一点应当结合巴拉圭的历史以及在该区域所处地位来考虑。比较西班牙和巴拉圭的生活水准是不公平的。经济条件不能作为阻止这些女孩留在缔约国的障碍。缔约国指出 , 因 Asensi 先生未支付女儿的生活费 / 抚养费 , 签发了对他的逮捕令。他的女儿正在上学。根据当地社会工作者的一些评估 , 她们的生活条件据称较好 , 她们也表示希望和母亲在一起 , 附带的一些文件将予以证明。 在人权事务委员会发出普通照会 , 要求答复 “ 鉴于缔约国声称其法律允许提交人获得探视权 , 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详细资料 , 说明在此法律下提交人还能获得哪些有效补救办法 ” ( 见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个人来文的后续进展报告 CCPR / C / 98 / 3 ) , 之后 , 缔约国于 2010 年 5 月 21 日向委员会提供了最新资料。 鉴于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允许其探视其女儿的有效补救 , 缔约国重申没有任何事情能够阻止提交人在这类性质的案例中用尽可获得的法律途径。然而 , 缔约国声称由于提交人不愿意遵循这一程序 , 因而提交人的诉讼程序缓慢了。由于提交人不采取行动的结果 ( 6 个多月和根据法律程序法的第 72 条 ) , 起初发起的法律程序已经过期。然后缔约国概述了提交人在巴拉圭发起的诉讼程序 ( 见委员会的决定 ) 并且重申没有对 Asensi 先生提出的问题做出裁决和决定是由于他本人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疏忽所致。在最高法院发出不准予监护权的第 120 号判决之后 , 没有记录表明还进一步进行了法律诉讼程序、请愿或上诉。 缔约国重申其已建议设立一个方式 , 根据这个方式提交人可以看望其女儿。根据国家立法 ( 1680 / 2001 号法 ) 第 95 条 : 法律安排将行使儿童与不和他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保持联系并且看望这些家庭成员的权利。因此缔约国建议 : ( a ) 缔约国将根据国家立法在各方之间担任调解员。确实 , 司法部门的调解办公室为解决其纠纷无偿为各方服务。 ( b ) 一旦协议达成 , 这可将由儿童法官确定。缔约国指出已经和 Mendoza 女士的律师进行初次谈话 , 律师将向其委托人提出此建议。 ( c ) 万一在调停会议中一方未能出席 , Asensi 先生仍有可能要求发起新的诉讼程序 , Asensi 先生可以从在马德里或巴塞罗那的巴拉圭领事馆挑选人员代表其出席新的诉讼程序 , 以免他亲自到巴拉圭去。 ( d ) 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拥有所有他可以获得的法律资源 , 如探视权 ( 第 95 条 ) , 中止家庭监护的诉讼程序 ( 第 70 至 81 条 ) 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资源。 缔约国就若干问题澄清其立场 : ( a ) 尽管缔约国承诺解决委员会确立的有关第 23 条和第 24 条的侵权行为 , 缔约国声称 Asensi 先生的律师没有意愿寻找一个能够使起诉者根据法律制度能够探视其女儿的妥协办法。 ( b ) 关于以转移未成年人为由在西班牙对 Mendoza 女士发起的法律诉讼程序问题 , 缔约国注意到已从西班牙发出了一项要求引渡她的请求。最高法院 2010 年 4 月 7 日裁决 , “ 没有遵循西班牙和巴拉圭法律的 “ 两国共认罪行 ” 的事先要求 , 并且根据引渡条约 , 否认了这一请求。 ” 由于 Mendoza 女士是女孩的母亲有权对其进行监护 , 因此允许考虑西班牙请求的最为对等的巴拉圭立法也是不能接受的。 ( c ) 关于监护要求问题 , 缔约国重申已经做出裁决 , 起诉人应该理解委员会并非第四上诉庭 , 委员会也没有职权审查事实和证据。 ( d ) 关于赔偿的要求问题 , 缔约国拒绝满足其要求 , 因为在委员会的裁决中从来没有提到任何有关财务赔偿的问题。 缔约国重申其承诺在最高法院为今后法官组织的研讨会中提高有关遵守委员会裁决的重要性认识。 |
提交人的评论 |
委员会还提到提交人驳斥了缔约国在对委员会意见的答复中提供的资料。他声称关于其前妻申请西班牙签证和居留证被拒的说法不符合事实。作为他的妻子 , 她有权在西班牙合法居住。然而 , 由于没有兴趣 , 即便只是手续问题 , 她也从来没有完成此类居留证所必需的文书工作。 其前妻一直拒绝参与西班牙关于离婚和监护权的任何程序。她还拒绝服从巴拉圭法官 2002 年 3 月 27 日做出的裁决 , 该裁决命令其女儿与父亲一起生活一段时间。此外 , 提交人及其前妻于 2002 年接受了 J. Augusto Saldivar 法官的审理 , 以便就探视安排达成一致。提交人提议以实物形式向其女儿提供所有必要的物质支持 , 并要求允许他经常与女儿联系。不过这一提议遭到了其前妻的拒绝。 缔约国声称由于提交人的前妻以未支付生活费 / 抚养费为名提起诉讼 , 巴拉圭法院传唤了提交人。提交人声称 , 他从未收到任何通知 , 也没有任何相关信件送到他在西班牙的常住地址。 巴拉圭当局一直拒绝执行西班牙法院关于子女监护权的判决。至于缔约国答复中提到的抚养费问题 , 鉴于提交人获得了对女儿的监护权 , 离婚判决书没有要求提交人支付任何抚养费。尽管如此 , 他仍然通过其前妻的家人或西班牙驻巴拉圭大使馆 , 定期向女儿送钱和包裹。由于其女儿具有西班牙国籍 , 并加入了西班牙的社会保障体系 , 医疗费和学费由西班牙领事馆支付。 |
委员会的决定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
缔约国 |
秘鲁 |
案件 |
Poma Pom a, 1457 / 2006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9 年 3 月 27 日 |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
享有其文化的权利和缺乏补救 ――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条第 3 款 ( 甲 ) 项 , 与第二十七条一并解读。 |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
根据所遭受到伤害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和赔偿措施。 |
缔约国应做出答复日期 |
2010 年 1 月 6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2010 年 1 月 22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缔约国提供了关于所涉水井运营的一般信息。缔约国称 , 由于旱季雨水间断 , 因此必须在 Ayro 蓄水层抽取地下水以满足塔克纳人口的用水需求。正在同时挖掘五口水井 , 以避免供水不足。已采取措施保护当地社区的湿地 , 并在安科马卡农民社区中平等地分配水资源。缔约国指出 , 一个委员会已经考察了水井所在的盆地最高点 , 确认了每个水井的适当水利配置符合最近公布的行政决议。 2009 年 3 月 31 日 , 缔约国通过了《水资源法》 , 以便以可持续的方式规范水资源的开采和利用。缔约国通过一些讲习班在全国范围内解释这一新的法律框架 , 并将农民社区作为优先事项。目前正在起草该法的进一步补充条款 , 以囊括民间社会和农村地区的反馈意见。根据该法 , 获得水资源是一项基本权益 , 即使在短缺时期也仍然是一个优先事项。缔约国将采取一切措施以确保该原则 , 并将通过考虑民间社会的反馈意见以确保该原则。缔约国将尊重土著社区的传统以及他们在其土地上开采水资源的权利。因此 , 缔约国称 , 通过这些采取这些行动 , 诸如本案中的问题将不会再发生。 |
提交人的评论 |
无 |
委员会的决定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
缔约国 |
菲律宾 |
案件 |
Lumanog 和 Samto s, 1466 / 2006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8 年 3 月 20 日 |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
上一级法院无故拖延对定罪和量刑的复查 ―― 第十四条第 3 款 ( 丙 ) 项。 |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
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 包括上诉法院立即对提交人的上诉进行复查 , 并就无故拖延提供赔偿。 |
缔约国应做出答复日期 |
2008 年 10 月 10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2009 年 5 月 11 日 , 2009 年 11 月 24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缔约国解释了自有关案件提交最高法院以来所采取的行动。 2008 年 8 月 13 日 , 在请愿人要求宣布判处 “ 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 ” 违宪之后 , 法院第三庭将该案移交大法庭。 2009 年 1 月 19 日 , 大法庭要求各当事方提交其诉状和辩状 , 此后一直在等待这一决定得到遵守。 2009 年 11 月 24 日 , 缔约国告知委员会该案已与其它案件放在一起 , 将一并裁决。关于赔偿问题 , 上诉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复查和裁决 , 之后可向最高法院上诉以便获得最终判决。缔约国表示将遵守最高法院的最终判决。 |
提交人的评论 |
2009 年 7 月 2 日 , 提交人指出缔约国至今没有公布意见 , 而且没有解决无故拖延诉讼程序的问题。迄今没有任何迹象表明 , 缔约国审议、修改或改善了上诉法院对判处无期徒刑、终身监禁至死刑的案件进行中期自动复查的程序规则 , 这些规则体现在 2004 年《人民诉 Mateo 》案的裁决中。关于补救问题 , 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信息 , 说明将就上诉阶段的无故拖延采取哪些措施 , 以避免今后出现类似的侵权行为 , 而且也没有就 无故拖延提供赔偿。本案仍由最高法院审理。 2009 年 11 月 16 日 , 提交人指出 , 该案自 2008 年 5 月 5 日已可供最高法院审理 , 但是由于最高法院于 2009 年 6 月 23 日决定将该案与其他案件一同审理 , 该案的审理被拖延。提交人没有机会对该决定做出评论 , 因此该案的审理工作将进一步拖延。 |
委员会的决定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
案件 |
Pimentel 等 , 1320 / 2004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7 年 3 月 19 日 |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
民事诉讼时间过长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第十四条第 1 款 , 联系第二条第 3 款 |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
适当补救办法 , 包括赔偿和立即结案 , 在缔约国执行美利坚合众国的判决 |
缔约国应做出答复日期 |
2007 年 7 月 3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2008 年 7 月 24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缔约国告知委员会 , 2008 年 2 月 26 日 , 地区审判法院首席法官下令将案件纳入司法争议解决程序。已举行三次司法争议解决会议 , 然而 , 由于程序的保密性 , 不能透露更多关于这一程序的情况。 |
提交人的评论 |
2007 年 10 月 1 日 , 提交人告知委员会 , 缔约国至今没有向他们提供赔偿 , 而且该案 2005 年 3 月被退回后 , Makati 地区审判法院一直没有执行集体判决。直到 2007 年 9 月 , 法院才根据审议申请作出决定说 , 原告 1997 年对被告财产进行索赔是适当的 , 因此 , 提交人请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立即开始执行行动并提供赔偿。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 ( 尤其是 Triggiani 诉意大利 , ( 1991 年 ) 197 欧洲人权委员会 ( ser.A ) 及其他推理 , 包括考虑到由 7, 504 人共同提出集体诉讼 , 他们建议赔偿数额为 41 3, 51 2, 296 美元。 2008 年 8 月 22 日 , 提交人对缔约国 2008 年 7 月 24 日发表的意见作出反应。他们确认说 , 他们讨论曾几次与首席法官讨论解决办法 , 虽然他们提出恳切的建议 , 但马科斯集团没有对此表现出任何兴趣。根据 2008 年 8 月 4 日的命令 , 司法争议解决阶段结束。提交人认为 , 自从他们提出要求 , 缔约国将执行程序拖延了 11 年 , 这是缔约国行事模式和惯例的一部分 , 其目的是确保原告集体永远不能按照美国的判决获得任何赔偿 ; 提交人还提供了这种做法的其他例子。提交人要求委员会定出赔偿金额 ( 和其他补偿 ) , 他们称 , 委员会已经表示认为他们有权获得这些赔偿。 2008 年 8 月 4 日的命令说 , “ 考虑到本案已被法院拖延了 11 年 , 必须立即开始对案情进行审判 , 不得再拖延。 ” 本案的记录已被发回地区审判法院 , 以 “ 适当处理 ” 。 2009 年 8 月 21 日 , 提交人又一次要求委员会授予其委员会裁定其有权获得的赔偿金数额 ( 及其他救济 ) 。他们强调了其看法 , 除其他之外 : 缔约国在促进这一案件方面无所事事 ; 缔约国从马科斯 Marcos 的财产中募集了成千上万美元 , 但没有将其分发给受害者 ; 赔偿的规定符合大会关于 “ 严重违犯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犯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者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 ” 的第 60 / 174 号决议 , 迟迟不给受益于委员会决定的 9, 539 名受害者发放救济将助长缔约国继续违反人权。 |
委员会的决定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
缔约国 |
俄罗斯联邦 |
案件 |
Amiro v, 1447 / 2006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9 年 4 月 2 日 |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
虐待和未进行调查 ―― 《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 , 与第二条第 3 款一并解读 , 以及侵犯了提交人根据第七条享有的权利。 |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
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 包括对其妻子的死亡情节进行公正调查 , 起诉责任人 , 给予适当赔偿。 |
缔约国应做出答复日期 |
2009 年 11 月 19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2009 年 9 月 10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缔约国指出 , 已根据委员会的决定重新审理提交人的案件。法院认为 , 由于受害人的丈夫关于受害者埋葬地点的说法尚未得到确认 , 而且尚未采取其他本应采取的行动确定受害者的死因 , 因此结束调查的决定是不合法的。 2009 年 7 月 13 日 , 车臣共和国检察官受命将委员会的决定考虑在内 , 联邦共和国总检察长将确保重新展开调查。此外 , 受害者的丈夫关于 2004 年试图了解调查情况时遭到虐待的指控已交由格罗兹尼地区的地区检察官处理。 |
提交人的评论 |
2009 年 11 月 24 日 , 提交人谴责缔约国没有提交其陈述中提到的任何文件的副本 , 特别是 2009 年 7 月关于重新审理案件的决定。虽然《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 缔约国有义务通知提交人该决定 , 但是他从未接到通知。关于挖掘其妻子尸体的问题 , 他指出 2009 年 5 月 / 6 月左右有人与他联系 , 但只是问他是否反对挖掘尸体。当局是否真的挖出了她的尸体还不确定 , 而他对不挖出尸体就试图确定死因提出了批评。 提交人还提到了委员会在其意见中指出的不足之处 , 2009 年 7 月 8 日的决定没有处理这些问题。他怀疑新的调查过程是否纠正了 , 以及即便是 , 在多大程度上纠正了 2009 年 7 月 8 日的决定中明确的国内调查中的不足之处。提交人谴责缔约国既没有明确指出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对本案施加了何种控制 , 也没有表明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以防止今后出现类似的侵权行为 , 以及意见是否被公布于众。关于他提出的 2004 年遭到虐待的指控 , 应当做一些检查 , 但是提交人尚未获得关于检查的任何消息 , 而且也没有人就此与他取得联系。 出于上述原因 , 提交人指出他没有获得有效补救。 |
与缔约国的磋商 |
2009 年 10 月 26 日 , 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与另外两名人权官员一起 , 会见了俄罗斯代表团的代表 Sergey Kondratiev 先生。 报告员提到缔约国为执行有关该国的十起案件的意见迄今所作的努力 , 包括政策和立法修正案。但她强调 , 根据《公约》第二条 , 这些个人有权得到补救 , 并应确保个人投诉程序的公正。她认为 , 在这些案件中 , 大多数都有现成的法律规定 , 所要做的只是向提交人做出赔偿。她认为 , 委员会裁定存在违反情况的案件 , 如果法庭并不采用国际法作为解释本国法律的准则 , 将有关案件退回法庭 , 并不一定就能解决问题。此外 , 她还指出 , 承认存在违反情况和支付赔偿 , 并不一定导致申诉案件的大量增加 , 在很多案件中如果做出赔偿 , 反而会使人们认为缔约国履行了它的义务。 代表团代表感谢特别报告员就如何开展这些案件的后续工作 , 提出十分有益的建议 , 强调俄罗斯司法机关高度尊重国际法 , 希望就如何更好地执行这些案件听取进一步意见 , 他也会把这些意见转达给本国政府。 |
委员会的决定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
缔约国 |
西班牙 |
案件 |
Alba Cabriad a, 1101 / 2002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4 年 11 月 1 日 |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
审查权 ( 第 14 条第 5 款 ) |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
有效补救 , 根据《公约》第 14 条第 5 款复审对提交人的定罪问题 |
缔约国应做出答复日期 |
2005 年 5 月 1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没有收到任何答复 |
缔约国的答复 |
无 |
提交人的评论 |
2010 年 4 月 2 日 , 提交人通知委员会缔约国没有按照委员会的建议复审其判以 10 年的判决。也没有修订其刑法以其符合第 14 条第 5 款的要求。提交人请求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履行其《公约》第 2 条之下的各项义务。 |
委员会的决定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
案件 |
Lecraf t, 1493 / 2006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9 年 7 月 27 日 |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
种族歧视 ―― 第二十六条 , 结合第二条第 3 款一并解读。 |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
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 包括公开道歉。 |
缔约国应做出答复日期 |
2010 年 2 月 1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2010 年 1 月 27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委员会忆及缔约国指出 , 已根据委员会的意见采取了下列措施 : 意见案文已被纳入司法部 2009 年 9 月 15 日的新闻公报。这是一份广泛分发的公共期刊 , 任何人都可以查阅。 意见已送达所有主要司法机构和相关机关 , 包括司法总委员会、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内政部。 2009 年 11 月 11 日 , 外交部部长及其他高级官员会见了 Lecraft 女士 , 就她所遭受的行为道歉。 2009 年 12 月 27 日 , 司法部副部长致函 Lecraft 女士的代理人 , 解释了司法部的警官人权培训政策。 2010 年 1 月 15 日 , 负责安全事务的内政部副部长会见了 Lecraft 女士 , 代表部长向其做出口头和书面道歉。他还解释了内政部为确保避免警官犯下种族歧视行为所采取的措施。 |
提交人的评论 |
2010 年 4 月 23 日 , 提交人对缔约国的来文进行了评论。提交人评论说缔约国仅采取的很有限的行动试图执行《意见》 , 认为缔约国的行动是不够的。她提出缔约国应采取以下步骤。 ( a ) 按照委员会的具体建议予以公开道歉。她陈述了佐证公开道歉而不是关起门来道歉的理由 , 并且建议公开道歉的办法可以在内务部的网页上刊登部长 Rubacalbar 的道歉信 , 在适当的论坛发表公开声明 , 并且在发行量大的报纸和媒体上发表新闻公告。 ( b ) 提交人提供了有关实施步骤的详细建议以防止重复 , 例如停止和搜查 , 警官的具体培训 , 移民检查的非歧视标准等详细指示。提交人还在若干场合就此类问题进行了发言 , 并且从内务部收到了有关正在进行的培训课程的答复 , 但认为这些培训的性质太一般。 ( c ) 缔约国应该充分考虑赔偿损失作为有效的补救 , 以表明在发生种族歧视时必须采取的有力反应。在 2009 年 11 月 6 日提交缔约国信函中 , 提交人要求对所受到的道德和心理损伤赔偿 3 0, 000 欧元 , 还要对其在国家法院诉讼程序中所承受的法律成本支付 3 0, 000 欧元。之后 , 她的请求被反驳 , 因为她在西班牙法院输掉了她的案子。她现在促请缔约国考虑其他实施补救的方式 , 例如酌情支付赔偿。 |
委员会的决定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
缔约国 |
斯里兰卡 |
案件 |
Sanjeeva n, 1436 / 2005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8 年 7 月 8 日 |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
没有进行调查、酷刑、拘留期间死亡 ―― 第 6 条 ; 第 7 条 ; 和第 2 条第 3 款 , 结合《公约》第 6 条和第 7 条阅读。 |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
有效补救 , 包括开始并进行刑事诉讼程序 , 并向受害者家属付出适当的赔偿。 |
缔约国应做出答复日期 |
2009 年 1 月 9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无 |
提交人的评论 |
2009 年 9 月 21 日 , 提交人指出他没有收到缔约国有关《意见》的任何答复 , 并且没有收到任何赔偿的提议。他鼓励委员会请缔约国解决这一事项。 |
委员会的决定 |
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进行 |
缔约国 |
塔吉克斯坦 |
案件 |
Sattorov a, 1200 / 2003 和 Idie v, 1276 / 2004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9 年 3 月 30 日 , 2009 年 3 月 31 日 |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
死刑、酷刑、被迫认罪、没有律师代理、任意逮捕和拘留、在传唤证人方面诉讼手段平等 ―― 第七条 ; 第九条第 1 款和第 2 款 ; 第十四条第 3 款 ( 丁 ) 、 ( 戊 ) 和 ( 庚 ) 项 ; 以及违反第六条第 2 款 , 结合第十四条第 3 款 ( 丁 ) 、 ( 戊 ) 和 ( 庚 ) 项一并解读。 |
酷刑和虐待 , 刑讯逼供 ―― 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 3 款 ( 庚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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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
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 包括启动和开展刑事诉讼程序 , 以确定提交人儿子被虐待的责任所在 , 并支付适当赔偿。 |
提供有效补救措施 , 包括支付适当赔偿 , 启动和开展刑事诉讼程序 , 以确定提交人儿子被虐待的责任所在 , 并在具有《公约》所载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复审或释放提交人的儿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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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应做出答复日期 |
两案均为 2009 年 11 月 12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两案均为 2009 年 10 月 12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缔约国重申在其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陈述中就两案的事实和实质问题 , 所提供的资料。缔约国否认侵犯了提交人的任何权利 , 并认为国内法院对法律的运用和案件事实的评估正确无误。 |
提交人的评论 |
无 |
委员会的决定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
案件 |
Khuseynova 1263 / 2004 和 Butaev a, 1264 / 2004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8 年 10 月 20 日 |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
酷刑、刑讯逼供、有效的法律代理、诉讼手段平等 ―― 对 Khuseynov 和 Butaev 先生违反了第七条、与第十四条第 3 款 ( 庚 ) 项一并解读 , 以及第十四条第 3 款 ( 乙 ) 项 , 对 Butaev 先生违反了第十四条第 3 款 ( 戊 ) 项。 |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
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 包括给予适当赔偿 |
缔约国应做出答复日期 |
2009 年 5 月 11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2009 年 3 月 13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缔约国否认其侵犯了提交人的任何权利 , 并认为国内法院对法律的运用和案件事实的评估正确无误。 |
提交人的评论 |
无 |
委员会的决定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
缔约国 |
乌克兰 |
案件 |
Alie v, 781 / 1997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3 年 8 月 7 日 |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
审讯不公、无法律代表权 ―― 第十四条第 1 和第 3 款 ( 丁 ) 项 |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
既然提交人在被捕的头几个月以及部分的审讯期间没有正式的律师代表 , 因此 , 即使他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 也应当考虑早日将他释放。 |
缔约国应做出答复日期 |
2003 年 12 月 1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2004 年 8 月 17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据缔约国说,检察长审查了提交人的案子,他确认 1997 年 4 月 11 日 Aliev 先生根据指控被判定有罪并被判处死刑是恰当的。 1997 年 7 月 17 日,最高法院确认了对他的定罪和判决。提交人声称在调查期间头五个月内,他请律师的权利被否定,这纯属捏造。他于 1996 年 8 月 28 日被逮捕,在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接受了审问。对提交人一案进行的刑事调查有其律师的参与,他参与了各个相关阶段的工作,包括在审判期间。 Aliev 先生被定罪之后,与他的律师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缔约国声称向提交人通知了最高法院审理一事,但他并未出庭,原因不详。案件卷宗材料驳倒了 Aliev 先生所谓的对他采用了 “ 非法的调查手段 ” 的说法,以及发生了任何违犯刑事诉讼法的行为的事。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情况并非如此, Aliev 先生当时也未提出任何此种抱怨。他只是在上诉时才声称自己被警方逼供。按照有效的死刑特赦规定,对 Aliev 先生的判决已改为无期徒刑。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声称,没有理由改变有关司法机关的定论。 |
提交人的评论 |
2010 年 4 月 1 0, 提交人对缔约国的来文作出了答复。他重申委员会在审议其案例之前提供的先前资料,其中包括他案例事实的详细论述以及缔约国对事实的论述前后不一的情况。至于后续行动,他重申缔约国没有做任何事情来履行《意见》,而且他仍在狱中。 |
委员会的决定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
缔约国 |
乌兹别克斯坦 |
案件 |
( 1 ) Isaeva 和 Karimov ( 1163 2203 ) ( 2 ) Salikh Muhammed ( 1382 / 2005 ) ( 3 ) Iskiyaev Yuri ( 1418 / 2005 ) |
意见通过日期 |
( 1 ) 2009 年 3 月 20 日 ( 2 ) 2009 年 3 月 30 日 ( 3 ) 2009 年 3 月 20 日 |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
( 1 ) 酷刑 , 以及为逼供实施的虐待 ―― 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 3 款 ( 庚 ) 项。 |
( 2 ) 出庭受审并亲自辩护或由律师辩护的权利 , 有充分的时间和便利准备其辩护 , 由自己选定的律师辩护 , 有机会讯问或由他人讯问对其不利的证人 , 以及让对其有利的证人出庭并接受讯问 ―― 第十四条第 3 款 ( 甲 ) 、 ( 乙 ) 、 ( 丁 ) 和 ( 庚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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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酷刑、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 第七条和第十条第 1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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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
( 1 ) 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 包括给予赔偿 , 以及启动和开展刑事诉讼程序 , 以明确受害人儿子被虐待的责任所在 , 并且对其案件进行复审 |
( 2 ) 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 包括给予适当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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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 包括启动和开展刑事诉讼程序 , 以确定提交人受虐待的责任所在 , 并向提交人支付适当的赔偿金。委员会重申缔约国应审议其法律和做法 , 以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所有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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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应做出答复日期 |
所有案件均为 2009 年 11 月 12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2009 年 11 月 16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缔约国质疑委员会在所有这些案件中的裁决 , 重申其在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提交材料中对事实的陈述。缔约国解释道 , 在初步调查和仔细审查了案件所有相关材料后 , 缔约国认为国内法院对法律的运用和案件事实的评估准确无误。 |
提交人的评论 |
无 |
委员会的决定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
缔约国 |
赞比亚 |
案件 |
Chongw e, 821 / 1998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0 年 10 月 25 日 |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
第六条第 1 款和第九条第 1 款 ―― 企图谋杀反对派联盟主席。 |
建议的补救办法 |
采取适当措施 , 保护提交人的人身安全和生命不受任何威胁。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对枪击事件进行独立调查 , 并尽快对负有责任者提起刑事诉讼。如果刑事诉讼的结果显示公职人员对枪击事件负有责任 , 对提交人造成了伤害 , 补救应当包括对 Chongwe 先生所受损失的赔偿。 |
缔约国应做出答复日期 |
2001 年 2 月 8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2001 年 10 月 10 日和 11 月 14 日 , 2002 年 2 月 28 日和 6 月 13 日 , 2005 年 12 月 28 日 , 2009 年 1 月 2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2001 年 10 月 10 日和 11 月 14 日 , 缔约国作了答复 , 争辩说委员会未说明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 并提了供该国总检察长与提交人之间来往函件的副本。函件中 , 缔约国向提交人保证 , 缔约国将尊重他的生命权并请他返回本国境内。至于赔偿问题 , 总检察长曾向提交人表示 , 这个问题将在对事件的进一步调查结束时处理 ; 但由于提交人拒绝合作 , 对事件的深入调查受到阻碍。 2002 年 2 月 28 日缔约国来函提到 , 国内法院未能裁定给予所要求数额的赔偿 , 因为提交人是以与有关事件无关的理由逃离该国的 ; 而且 , 虽然政府认为不值得提起诉讼 , 但提交人却可自己决定这样做。 缔约国在 2002 年 6 月 13 日的普通照会中重申了它的立场 , 认为缔约国不受委员会决定的约束 , 因为国内补救措施尚未用尽。提交人是出于本人意愿选择离开本国的 , 但即使本人不在国内 , 也可自由地决定是否提起诉讼。无论如何 , 新任总统已向提交人明确说明 , 他可自由返回。缔约国确实希望他能返回 , 然后申请法律补救。据说 , 当初与提交人同时遭受攻击的卡翁达先生仍然过着自由公民的生活 , 其自由没有受到任何威胁。 2005 年 12 月 28 日 , 缔约国通报了下述情况。缔约国说 , 它愿在不偏向任何一方的基础上向提交人提供 6 万美元的赔偿。提交人拒绝了这一赔偿 , 而根据赞比亚的法律 , 特别是考虑到赞比亚是被联合国定为最不发达国家的 49 个国家之一 , 这已经是超额了。尽管缔约国作出了这一表示 , 提交人仍可就此事向赞比亚法院自由提起法律诉讼。为表示诚意 , 赞比亚政府可废除对其案件的法定时效限制 , 允许法院审理此事。 2009 年 1 月 2 日 , 缔约国否认有故意针对提交人的歧视政策 , 并且指出检察总长办公厅正在努力和提交人委任的律师达成商定的数额。 |
提交人的答复 |
提交人分别在 2001 年 11 月 5 日和 13 日提及缔约国未能向他提供补救措施。 2006 年 3 月 ( 未注明日期信件 ) , 提交人对缔约国的意见给予了回复。看来 , 提交人于 2003 年返回了赞比亚。他说 , 他不想在赞比亚法庭上提出任何新要求。然而 , 他承认 , 司法机关为改善情况做出了努力 , 但他认为 , 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因此 , 他对法庭是否可适当解决此项投诉不抱信心。在事件发生了将近 10 年之后再提申诉是徒劳无益的。他自己不可能进行这样的调查 , 他担心这样做会危及自己的安全。无论如何 , 他对具体查明企图杀害他的 “ 赞比亚政府爪牙 ” 不感兴趣。提交人说 , 缔约国未执行《意见》 , 也未保证他的人身安全。他说 , 政府未做出任何努力帮助他和家庭从澳大利亚返回赞比亚重新定居 , 并称所要给的赔偿不过是一笔 “ 可怜的小钱 ” , 不论满意与否 , 他都必须接受。他说 , 他不打算在缔约国 2005 年 12 月 28 日答复的基础上与赞比亚政府谈判。 2009 年 2 月 9 日 , 提交人指出就最高法院对他的歧视行为他已经向司法申诉当局提出了申诉。这与 2008 年的一次听证审讯有关 , 但与本案件无关。 提交人还指出他确实于 2008 年 4 月与总检察长进行会谈 , 讨论了关于赔偿的问题 , 之后致一信函给总检察长指明他准备解决这一案例的金额数量。总检察长没有确认收到此信函 , 提交人也没有从总检察长那里收到任何答复。然而 , 一名帮助提交人的朋友于 2008 年 11 月 27 日从总检察长收到一封信函要求其提供提交人将解决这一案例的赔偿金额数字。根据提交人 , 总检察长早已知道所要求的数额 , 这意味着总检察长企图推迟这个问题的最后解决。 |
委员会的决定 |
认为对话仍在继续。 |
案件 |
Chisang a, 1132 / 2002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5 年 10 月 18 日 |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
生命权、无效的上诉补救办法和无效的减刑补救办法 ―― 第十四条第 5 款 , 结合第二条、第七条、第六条第 2 款一并解读 ; 第六条第 4 款 , 结合第二条一并解读。 |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为提交人提供补救办法 , 包括作为在特殊情况下的必要前提条件 , 对提交人的死刑给予减刑。 |
缔约国应做出答复日期 |
2006 年 2 月 9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2006 年 1 月 17 日 , 2009 年 11 月 17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委员会应记得 , 2006 年 1 月 17 日 , 缔约国曾做出后续答复 , 其中广泛论述了来文可否受理问题 ( 见年度报告 A / 61 / 40 ) 。缔约国还指出 , 总统曾公开宣布在任期内不会签署任何死刑执行令。自 1995 年以来 , 赞比亚没有执行任何死刑 , 且实行了暂停死刑的制度。 2009 年 11 月 17 日 , 缔约国确认已于 2007 年 7 月 29 日 , 根据涉及总统赦免权问题的《宪法》第五十九条 , 将对提交人的死刑判决减刑为终身监禁。 |
提交人的评论 |
2008 年 11 月 12 日 , 提交人的妻子告知委员会 , 对其丈夫的死刑判决于 8 月被减刑为终身监禁。 2001 年至 2007 年 , 提交人的妻子和提交人本人一直在向总统办公室申请赦免 , 并请委员会提供这方面的帮助。 |
委员会的决定 |
委员会决定 , 鉴于提交人和缔约国都证实了提交人的死刑判决被减刑为终身监禁 , 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在后续程序下进一步审议该事项。 |
七.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203.在2003年年度报告的第七章中,委员会说明了对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委员会在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后,为更有效地采取后续行动提出的框架。委员会在去年年度报告的第七章,提供了过去一年里委员会在这方面经验的最新情况。本章再次介绍了截至2010年8月1日委员会工作的最新情况。
204.在本年度报告所述期间,阿卜杜勒法塔赫·奥马尔先生一直担任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委员会第九十七、九十八和九十九届会议上,他向委员会提交了有关届会期间情况发展的进度报告并提出了建议,使委员会能够针对具体国家作出相应的决定。
205.委员会去年在《公约》第四十条下所审议的所有缔约国报告,委员会都根据仍在完善中的做法,提出了少数优先关注的问题,要求缔约国在一年之内就为落实委员会建议而采取的措施作出答复。从以下的总表中可看出,缔约国在这个程序下给予了广泛而有深度的合作,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在本报告所述期间,从2009年8月1日以来,17个缔约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智利、哥斯达黎加、捷克共和国、丹麦、法国、格鲁吉亚、日本、摩纳哥、西班牙、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苏丹、瑞典、突尼斯、乌克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赞比亚)以及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科索沃特派团),都已经根据这项后续行动程序向委员会提交了资料。自从后续行动程序在2001年3月实施以来,12个缔约国(澳大利亚、博茨瓦纳、中非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赤道几内亚、冈比亚、纳米比亚、尼加拉瓜、巴拿马、卢旺达、圣马力诺和也门)没有提供已经到期的后续行动资料。委员会重申,它认为新程序是一种建设性机制,通过这项机制可以继续开展因为审查报告而开始的对话,同时这项机制也能简化缔约国编写下次定期报告的准备工作。
206.下表记录了工作组提出的部分建议,以及委员会在过去一年里工作的详细情况。因此,报告不包含委员会的后续行动已经结束的缔约国,即第七十一届会议(2001年3月)至第八十五届会议(2005年10月)期间审议的所有缔约国。
207.委员会强调,一些缔约国未与委员会合作,履行《公约》第四部分之下的职责,违反了他们的义务(赤道几内亚、冈比亚)。
第八十五届会议(2005年10月)
缔约国:巴西 |
审议的报告:第二次定期报告(1998年到期),2004年11月15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6段:加速土著人土地的划分;就故意侵占这些土地的案件在民事和刑事方面提供有效的补偿(第一和第二十七条)。 第12段:(a)采取措施,以便消除执法人员法外处决、酷刑以及其他形式的虐待行为;(b)独立机构对于所收到的有关执法人员侵犯人权的报告开展迅速和公正的调查;(c)对有关肇事者提出起诉并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给以处罚;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偿;(d)尽量考虑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在访问缔约国报告中所提出的建议(第六和第七条)。 第16段:为改善被拘留者和囚犯的处境而采取的措施;将警方逮捕以后的拘留期限缩短为1至2天;废除警察局还押侯审的做法;制定审前保释制度;确保迅速审判;执行囚禁以外的替代性措施;废除在刑满之后继续长期关押囚犯的做法;实行有效的保释制度;迅速审判(第九和第十条)。 第18段:通过其他方法,追究在军事独裁时期侵犯人权的责任,例如,剥夺有关肇事者担任某些公职的权利和实施正义和真相调查程序;向公众公布所有关于侵犯人权案件的文件,包括目前根据第4553号总统令封存的文件(第十四条)。 应提交资料日期:2006年11月3日 收到资料日期: 2008年4月18日:部分答复(对第6、12、16和18段的答复不完整)。 采取的行动: 从2006年12月至2007年9月:共发出了3封催复函。特别报告员在其2007年6月29日和9月28日的催复函中还要求会见缔约国代表。 2007年10月18日:特别报告员在第九十一届会议期会见了缔约国的两名代表。缔约国代表团承诺,将在第九十二届会议之前提供有关的后续行动资料。 2008年9月22日:致函缔约国,请它提交关于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补充资料。 2008年12月16日:再次发出催复函。 2009年5月6日:向缔约国发出催复函。 2009年10月7日:特别报告员要求会见巴西代表。 2009年12月11日:发函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对全部结论性意见提出答复,该报告到期之日为2009年10月31日。 建议采取的行动:未建议其他行动。 下次报告提交日期:2009年10月31日 |
第八十六届会议(2006年3月)
缔约国:中国香港 |
审议的报告:第二次定期报告(2003年到期),2005年1月14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9段:确保其决定对政府有约束力的独立机构调查针对警方的申诉(第二条)。 第13段:采取措施,防止对传媒专业人员的骚扰并对肇事者提出起诉;确保媒体独立运作和不受政府干预(第十九条)。 第15段:确保有关居住权利的政策和做法充分考虑到保护家庭和儿童的权利(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条)。 第18段:确保普遍和平等地选举立法会委员;确保所有关于基本法的解释,包括关于选举和公共事务问题的解释,符合《公约》规定(第二、二十五和二十六条)。 应提交资料日期:2007年4月1日 收到资料日期: 2007年7月23日:部分答复(关于第9、13、15和18段的答复不完整)。 2009年4月8日:部分答复(第9段:提供合作,但资料不完整/建议没有得到执行;第13段:予以合作,但资料不完整;第15段和第18段:建议没有得到执行)。 采取的行动: 2007年6月29日:向缔约国发出催复函。 2008年6月11日:特别报告员要求会见中国代表。 2008年7月16日:在第九十三届会议期间,特别报告员会见了中国代表,中国代表说,将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主管部门转交特别报告员提出的需要进一步澄清的问题。 2008年7月18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代表团发出了一份备忘录,概述了特别报告员提出的需要进一步澄清的问题。 2008年12月9日:发出了催复函。 2009年7月30日(信函迟发):已致函缔约国,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并指出,关于某些问题的后续程序由于没有得到执行而被视为已结束,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着这些问题的情况。 建议采取的行动:未建议采取其他行动。 下次报告提交日期:2010年4月1日 |
第八十七届会议(2006年7月)
缔约国:中非共和国 |
审议的报告:第二次定期报告(1989年到期),2005年7月3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11段:动员公众舆论反对妇女外阴残割并将其定罪;确保将有关肇事者绳之以法(第三和第七条)。 第12段:确保独立机构调查所有关于强迫失踪、即审即决、任意处决、酷刑以及虐待的申诉,并且对有关肇事者提出起诉和给以适当的处罚;改进对于执法人员的培训;为受害者提供补偿;关于在过去三年中有关申诉、被起诉和定罪的人数(包括中央剿匪办公室目前和以前的成员)以及向受害者支付的赔偿的详细资料(第二、六、七和九条)。 第13段:确保不以新的罪名判处死刑;废除死刑;加入《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六条)。 应提交资料日期:2007年7月24日 收到资料日期:没有收到任何资料。 采取的行动: 2007年9月28日:发出催复函。 2007年12月10日:再次发出催复函。 2008年2月20日:特别报告员要求会见缔约国代表。 2008年3月18日:特别报告员要求会见缔约国代表。 2008年4月1日:在第九十二届会议期间进行了协商。缔约国代表团承诺将特别报告员和委员会的要求转交政府。没有提供任何答复。 2008年6月11日:在特别报告员于第九十二届会议期间会见了缔约国代表之后,作为后续行动,再次发出催复函。 2008年9月22日:发出了催复函。 2008年12月16日:特别报告员要求会见缔约国代表。 2009年5月29日:向缔约国发出催复函。 2010年2月2日:特别报告员要求会见缔约国代表。 2010年6月25日:特别报告员要求会见缔约国代表。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致函缔约国,请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对所有结论性意见做出答复。 下次报告提交日期:2010年8月1日 |
缔约国:美利坚合众国 |
审议的报告: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1998年到期),2005年11月28日提交。 要求提交的资料: 第12段:立即停止秘密拘留的做法,关闭所有秘密拘留设施;允许国际红十字委员会立即接触任何因为武装冲突而被拘留的人员;确保所有被拘留者在任何时候都能获得法律的充分保护(第七和第九条)。 |
第13段:确保经过修订的《陆军战地手册》只载有符合《公约》规定的审讯手段;确保审讯手段对于所有美国政府机构以及代表这些机构的任何其他人都有约束力;确保具有有效方法用以制止非军事机构的虐待行为;制裁使用或者批准使用已经明令禁止的审讯手段的人员;为受害者提供补偿;关于修改《手册》所批准的审讯手段的资料(第七条)。 第14段:迅速和独立地调查关于在关塔那摩湾、阿富汗、伊拉克以及海外其他地方拘留设施中由美军人员和承包商雇员引起的可疑死亡、酷刑以及虐待行为的申诉;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对有关肇事者提出起诉和作出惩罚;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这些行为,其中包括为美军人员和承包商雇员提供培训和明确的指导;在法律程序中不得依靠通过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有关为受害者提供补偿的资料(第六和第七条)。 第16段:缔约国审查其关于《公约》第七条的限制性解释;确保不将有关人员,包括被缔约国拘留在海外的人员,遣返存在遭受虐待或者酷刑实际风险的另外一个国家;对于有关此类事件的申诉进行独立的调查;修改法律和政策,以便确保不再发生这种情况;为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偿;在使用外交保证时必须十分谨慎;在将有关人员驱逐出境前,必须使用明确和透明的程序并且通过适当的司法机制进行审查;通过有效机制监测被遣返人员的遭遇(第七条)。 第20段:提供有关执行最高法院就《Hamdan诉Rumsfeld》一案所作裁决的资料(第十四条)。 第26段:审查有关做法和政策,以便确保全面执行缔约国关于保护生命的义务,同时禁止在预防灾害和提供救济的事务中直接和间接的歧视;加紧努力确保在卡塔琳娜飓风之后的重建计划中在获得住房、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穷人的权利,特别是非洲裔美国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考虑;有人声称没有转移在Parish监狱中的犯人;还有人声称执法官员不允许新奥尔良的居民过新奥尔良大桥前往路易斯安娜州的Gretna;要求提供关于这些声称调查结果的资料(第六和第二十六条)。 应提交资料日期:2007年8月1日 收到资料日期: 2007年11月1日:部分答复(关于第12、13、14、16和26段的答复不完整)。 2009年7月14日:部分答复(第12段:答复部分令人满意,部分不完整;第13段:答复部分令人满意,部分不完整;第14、16和26段:答复不完整)。 采取的行动: 2007年9月28日:发出催复函。 2008年6月11日:特别报告员要求会见缔约国代表。 2008年7月10日:在第九十三届会议期间,特别报告员会见了缔约国代表,该代表表示,将向该国政府转达,特别报告员要求在委员会第九十五届会议之前收到关于第12、13、14和16段之下未决问题的补充资料。 2009年5月6日:向缔约国发出一封催复函。 2010年4月26日:发函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对整个结论性意见提出答复,该报告到期之日为2010年8月1日。 建议采取的行动:未提出采取进一步行动的建议。 下次报告提交日期:2010年8月1日 |
审议的报告:科索沃特派团关于科索沃人权状况的报告,2006年2月2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12段:调查所有1999年之前和之后犯下的战争罪、反人类罪以及种族仇恨罪的悬而未决案件;对有关肇事者提出起诉;为受害者提供补偿;实行有效的保护证人计划;前南斯拉夫检察官同国际刑事法庭进行全面合作(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和第七条)。 第13段:切实调查所有悬而未决的失踪和绑架案件;对肇事者提出起诉;确保失踪者和被绑架者的亲属获得关于受害人命运的信息并且取得适当的补偿(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和第七条)。 第18段:加大力度,创造安全条件,确保流离失所者,特别是少数群体成员返回家园可持续;确保他们能够收回自己的财产,获得损失赔偿,以及从科索沃财产管理局临时管理的财产的租赁计划中获益(第十二条)。 应提交资料日期:2007年1月1日 收到资料日期: 2008年3月11日:部分答复(关于第13和第18段的答复,不完整)。 2008年11月7日:部分答复(关于第13段和第18段的答复,不完整)。 2009年11月12日:收到资料(执行部分建议,但非全部)。 采取的行动: 2007年4月至9月:共发出3封催复函。 2007年12月10日:特别报告员要求在第九十二届会议期间会见秘书长的特别代表或其指定的代表。 2008年6月11日:特别报告员要求会见科索沃特派团的代表。 2008年7月22日:在第九十三届会议期间,特别报告员会见了科索沃特派团高级人权顾问Roque Raymundo先生,Raymundo先生提供了关于第12、13和18段的书面和口头补充资料,并承诺就下列问题提供进一步资料:(a) 失踪和绑架案的肇事者受到审判的情况,亲属获得有关受害者下落的情况,和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受害人赔偿方案有充分的资源(第13段);和(b) 执行有关战略和政策的措施,确保安全和可持续的返回,特别是少数民族返乡者,以及确保少数民族返乡者受益于科索沃物业局的特别租赁办法(第18段)。人权高专办普里什蒂纳办事处的一位代表也参加了会晤。 2009年6月3日:致函缔约国,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2009年8月27日:发函提醒。 建议采取的行动:虽然科索沃特派团积极合作,委员会仍应致函表示,委员会已注意到采取的措施,但还没有一项建议完全落实。 下次报告提交日期 :…… |
第八十八届会议(2006年10月)
缔约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审议的报告:首次报告(2003年到期),2005年11月24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8段:重开关于宪法改革的公众辩论和会谈,以便通过一种能够保证所有公民不分种族地平等享有《公约》第25条所规定权利的选举制度(第二、二十五和二十六条)。 第14段:调查所有未结案的关于失踪人员的案件;确保失踪人员管理处能够根据宪法法院2005年8月13日的裁决充分运作;确保失踪人员中央数据库最后完成并且数据精确;确保支持失踪人员家庭基金会的稳定并且尽快向有关家庭提供资助(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和第七条)。 第19段:改善两个实体中拘留设施、监狱以及精神病院的物质和环境条件;为精神病患者提供适当的治疗;转移Zenica监狱附属精神病诊所的所有病人;确保Sokolac精神病院符合国际标准(第七和第十条)。 第23段:审查Butmir罗姆人居住区的重新安置计划;为防止供水污染寻找替代性解决办法;确保以非歧视性的和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方式进行任何重新安置(第二、十七和二十六条)。 应提交资料日期:2007年11月1日 收到资料日期: 2007年12月21日:部分答复(关于第8、14、19和23段的答复不完整)。 2008年11月1日:部分答复(关于第8、第14、第19和第23段的答复不完整)。 2009年3月4日:部分答复(关于第8、第14、第19和第23段的答复不完整)。 2009年12月14日:收到后续行动补充报告。 采取的行动: 2008年1月17日:发出催复函。 2008年9月22日:特别报告员要求会见缔约国代表。 2008年10月31日:在第九十四届会议上,特别报告员会见了缔约国代表,该代表通知他,缔约国已经编写了对委员会增补后续问题的答复,一经政府批准,将很快提交。 2009年5月29日:致函缔约国,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2009年8月27日:发出催复函。 2009年12月11日:发出催复函。 建议采取的行动:缔约国的补充答复应送交翻译,并在未来届会上审议。 下次报告提交日期:2010年11月1日 |
缔约国:洪都拉斯: |
审议的报告:首次报告(1998年到期),2005年2月21日提交 要求提交的资料: 第9段:调查所有关于法外处决儿童的案件;起诉有关肇事者;为受害者家属提供补偿;设立独立机制(例如儿童监察专员);为从事儿童工作的官员提供培训;开展提高公众认识运动(第六和第二十四条)。 |
第10段:对警方所有武器进行监测;根据《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基本原则》对警察进行人权培训;调查有关过分使用武力的申诉;对有关肇事者提出起诉;为受害者亲属提供补偿(第六和第七条)。 第11段:查明流浪街头儿童人数增加的原因;制定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案;为流浪街头儿童提供住所;确认、补偿和援助性虐待受害者;起诉有关肇事者(第七、八和二十四条)。 第19段:确保土著人社区的成员充分行使享有其本族文化的权利;解决涉及土著人祖地的问题(第二十七条)。 应提交资料日期:2007年11月1日 收到资料日期: 2007年1月7日:有关第18段(第十六条)的资料;委员会在其结论性意见中没有将它定为优先项目。 2008年10月15日:部分答复(关于第9、第10、第11和第19段的答复不完整)。 采取的行动: 2008年1月17日:发出催复函。 2008年6月11日:再次发出催复函。 2008年9月22日:特别报告员要求会见缔约国代表。 2008年12月10日:致函缔约国,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2009年5月6日:发出催复函。 2009年8月27日:再次发出催复函 2010年2月2日:特别报告员要求会见缔约国代表。 2010年6月25日:特别报告员要求会见缔约国代表。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致函提醒,要求会见缔约国代表。 下次报告提交日期:2010年10月31日 |
缔约国:大韩民国 |
审议的报告:第三次定期报告(2003年到期),2005年2月10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12段:确保移民工人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包括平等地享有社会服务和教育设施,以及有权组织工会;提供适当形式的补偿(第二、二十二和二十六条)。 第13段:防止在包括精神病医院在内的所有拘留场所中执法人员任何形式的虐待;设立独立的调查机构;对有关设施进行独立的视察并对审讯录像;对有关肇事者提出起诉和给以适当的处罚;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废除严酷的和残忍的惩罚性禁闭措施,特别是禁止使用手铐、脚镣和面罩以及禁止可以无限期延长的为期30天的单独禁闭(第七和第九条)。 第18段:紧急确保《国家安全法》符合《公约》第七条,以及根据这项法律判处的徒刑符合《公约》的规定(第十九条)。 应提交资料日期:2007年11月1日 收到资料日期: 2008年2月25日:部分答复(关于第12和第13段的答复不完整;关于第18段的答复不能令人满意)。 |
采取的行动: 2008年1月17日:发出催复函。 2008年6月11日:特别报告员要求会见缔约国代表。 2008年7月21日:在第九十三届会议期间,特别代表会见了缔约国代表,该代表表示,关于任何未决问题的补充资料都将在第四次定期报告中提供。 2008年7月22日:向缔约国发出了备忘录,概述了特别报告员提出的需要进一步澄清的问题。 2009年5月6日:发出了催复函。 2009年8月27日:再次发出催复函。 建议采取的行动:鉴于缔约国已发函表示,要在于2010年11月2日到期的下次报告中提供补充资料,关于第三次定期报告的后续行动应视为已完成。 下次报告提交日期:2010年11月2日 |
缔约国:乌克兰 |
审议的报告:第六次定期报告(没有拖延),2005年11月1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7段:确保所有被警方拘留的人员的安全,并且保证他们获得适当的待遇;采取措施,确保他们不受虐待和酷刑;设立独立的警察申诉机制;利用闭路电视监视对嫌疑犯的审讯;对拘留设施进行独立的视察(第六条)。 第11段:保证被拘留者得到人道主义的待遇,并且维护他们的尊严;解决监狱过分拥挤的问题,包括使用替代性处罚手段;提供卫生设施;确保获得治疗和充足的食物(第十条)。 第14段:保护言论自由;对袭击新闻记者的肇事者开展调查并且提出起诉(第六和第十九条)。 第16段:保护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的所有成员,使他们免受暴力和歧视;为有关受害者提供充分的补偿(第二十和第二十六条)。 提供资料到期之日:2007年12月1日 收到资料日期: 2008年5月19日:部分答复(关于第7、第11、第14和第16段的答复不完整)。 2009年8月28日:收到后续补充报告(第7段:部分建议未执行,部分答复不完整;第11段:答复部分令人满意、部分不完整;第14段:答复不完整;第16段:答复部分令人满意、部分不完整)。 采取的行动: 2008年1月17日:发出催复函。 2008年12月16日:致函缔约国,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2009年5月6日:发出催复函。 2010年4月26日:致函缔约国表示,缔约国就有关问题提供的资料大体令人满意,程序已经完成:羁押设施提供的卫生设施和充足的食物(第11段),要求归还穆斯林财产的申诉(第16段)。该信还要求就一些问题提供补充资料:调查羁押期间的死亡事件(第7段);解决监狱过分拥挤现象(第11段);使用替代性处罚办法,减少监狱囚犯人数(第11段);保护言论和意见自由(第14段);为基于种族、语言或宗教的歧视或暴力行为受害人提供的补救(第14段)。最后,委员会强调,有些问题委员会认为其建议尚未得到执行:建立独立的警察申诉机制(第7段);作为一项保障措施,对刑事犯嫌疑人的审问实行录相制度(第7段)。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发出催复函。 下次报告提交日期:2011年11月2日 |
第八十九届会议(2007年3月)
缔约国:巴巴多斯 |
审议的报告:第三次定期报告(1991年到期),2006年7月18日提交 要求提供资料: 第9段:考虑废除死刑和加入《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从有关法律中删除关于法定死刑的规定,并且确保这些法律符合《公约》第六条的规定(第六条)。 第12段:废除关于将体罚作为合法惩罚手段的规定,禁止学校实施体罚;采取措施完全废除体罚(第七和第二十四条)。 第13段:使同性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合法化;保护同性恋者,使他们免遭骚扰、歧视和暴力(第二十六条)。 应提交资料日期:2008年4月1日 收到资料日期: 2009年3月31日:收到部分答复(第9段:部分内容基本上令人满意,部分建议没有得到执行;第12段:建议没有得到执行;第13段:建议没有得到执行,而且资料不完整)。 采取的行动: 2008年6月11日:发出催复函。 2008年9月22日:再次发出催复函。 2008年12月16日:特别报告员要求会见缔约国代表。 2009年3月31日:在第九十五届会议上,特别报告员会见了缔约国大使,大使向他提供了后续答复。 2009年7月29日(信件迟发):已致函缔约国,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并指出,关于某些问题的后续程序由于没有得到执行而被视为已结束,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这些问题的情况。 2010年4月23日:发出催复函。 建议采取的行动:如果没有收到任何资料,应再次发出催复函。 下次报告提交日期:2011年3月29日 |
缔约国:智利 |
审议的报告:第五次定期报告(2002年到期),2006年2月8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9段:确保在独裁时期犯下的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得到惩罚;确保起诉有关肇事者;审查曾经因为犯有这种行为而服刑的人是否适合担任公职;公布国家政治犯和酷刑委员会所收集的所有文件,以便有助于查明必须为法外处决、强迫失踪以及酷刑承担责任的人(第二、六和七条)。 第19段:(a)确保同土著人社区进行的谈判导致产生尊重其土地权利的解决办法;加快关于承认土著人祖地的程序;(b)修订第18,314号法令,使其符合《公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任何部门中可能违反《公约》所规定权利的法令;(c)在颁发有争议土地的经济开发许可证前,同土著人社区进行协商;确保这种开发不侵犯《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第一和第二十七条)。 |
应提交资料日期:2008年4月1日 收到资料日期: 2008年10月21日和31日:部分答复(关于第9段和第19段的答复不完整)。 2010年5月28日:收到补充后续报告。 采取的行动: 2008年6月11日:发出催复函。 2008年9月22日:再次发出催复函。 2008年12月10日:致函缔约国,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2009年6月22日:特别报告员要求会见缔约国代表。 2009年7月28日:特别报告员会见了缔约国代表,并与他们讨论了第9和19段的一些方面。大使还告知特别报告员:目前正在准备资料,对委员会提供补充资料的要求提出答复,将尽快提交。 2009年12月11日:发出催复函。 2010年4月23日:再次发出催复函。 建议采取的行动:缔约国的补充答复已送交翻译,应可在未来的届会上审议。 下次报告提交日期:2012年3月27日 |
缔约国:马达加斯加 |
审议的报告:第三次定期报告(1992年到期),2005年5月24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7段:确保根据《巴黎原则》恢复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工作;为该委员会提供足够的资源,以便有效、充分和正常地完成其任务(第二条)。 第24段:确保司法部门适当运作,并向它们提供足够的资金;立即释放其档案失踪的被拘留人员(第九和第十四条)。 第25段:确保迅速审讯任何已经登记的案件(第九和第十四条)。 提供资料到期之日:2008年4月1日 收到资料日期: 2009年3月3日:部分答复(关于第7、24和25段的答复不完整) 采取的行动: 2008年6月11日:发出催复函。 2008年9月22日:再次发出催复函。 2008年12月16日:特别报告员要求会见缔约国代表。 2009年5月29日:致函缔约国,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2009年9月3日:发出催复函。 2009年12月11日:发出催复函。 2010年6月25日:特别报告员要求会见缔约国代表。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发出催复函。 下次报告提交日期:2011年3月23日 |
第九十届会议(2007年7月)
缔约国:捷克共和国 |
审议的报告:第二次定期报告(2005年8月1日到期),2006年5月24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9段:采取措施,根除一切形式的警察虐待行为,特别是:(a)建立一个调查对执法人员行为的控诉的独立机制;(b)启动对犯罪嫌疑人的惩戒和刑事诉讼程序,向受害人提供赔偿;以及(c)就过度使用武力的犯罪性质,向警方提供培训(第二、第七、第九和第二十六条)。 第14段:采取措施,防止对精神病人进行不必要的监禁;确保所有不具备完全法律行为能力的人被置于真正代表和捍卫他们的愿望和利益的人的监护下;确保在每一个案例中,对卫生机构接收和关押病人的合法性进行有效的司法审查(第九条和第十六条)。 第16段:采取措施,制止对罗姆人的歧视(第二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应提交资料日期:2008年8月1日 收到资料日期: 2008年8月18日:部分答复(关于第9、第14和第16段的答复不完整)。 2010年3月22日和7月1日:收到补充后续报告。 采取的行动: 2008年6月11日:发出了催复函。 2008年12月10日:致函缔约国,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2009年5月6日:发出催复函。 2009年10月6日:再次发出催复函。 2010年2月:特别报告员要求会见缔约国代表。 建议采取的行动:如果没有收到任何资料,应该再次发出催复函。 下次报告提交日期:2011年8月1日 |
缔约国:苏丹 |
审议的报告:第三次定期报告(2001年11月7日到期),2006年6月28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9段: (a)采取措施,确保政府人员和国家控制下的民兵立即停止侵犯人权; (b)确保国家机构和人员向第三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提供保护; (c)采取措施,包括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确保所有侵犯人权事件都受到调查,那些应对这些事件负责的人,包括政府人员和民兵在国家或国际一级受到起诉; (d)确保不向从事种族清洗和故意攻击平民的民兵提供财政或物资支援; (e)在关于警察、武装部队和国家保安部队的新的法律中废除所有豁免条款; (f)确保不赦免已被认定犯有严重罪行的人; (g)确保严重侵犯人权事件的受害者得到适当的补偿(第二、第三、第六、第七和第十二条)。 第11段: (a)确保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能够取得有效的补救,包括赔偿; (b)为苏丹法律制度的有效运作,特别是为了起诉在苏丹所犯罪行而设立的特别法院和法庭,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第二、第六和第七条)。 第17段:终止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确保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委员会配备充分的人员和资金;采取措施,加速建立公民登记制度,并确保全国各地所有出生的婴儿都得到登记(第八和第二十四条)。 应提交资料日期:2008年8月1日 收到资料日期: 2009年10月19日:收到后续报告,尽管秘书处一再要求,未收到附件。 采取的行动: 2008年9月22日:发出催复函。 2008年12月19日:再次发出催复函。 2009年6月22日:特别报告员要求会见缔约国代表。 2009年10月7日:特别报告员要求会见苏丹代表。 2010年2月26日:发出普通照会,要求提供附件。 建议采取的行动:报告将在委员会第一百届会议上审议。 下次报告提交日期:2010年7月26日 |
缔约国:赞比亚 |
审议的报告:第三次定期报告(1998年6月30日到期),2005年12月16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10段:采取措施,增加赋予赞比亚人权委员会的资源和权力(第二条)。 第12段:采取措施,使《宪法》第二十三条符合《公约》第二、第三和第二十六条。 第13段:采取措施,使习惯法和习俗符合《公约》,特别是在妇女权利方面(第二条和第三条)。 第23段:制定监禁替代措施;确保审判不会被过分拖延;采取措施,改进监狱和拘留设施的条件并减少人满为患的现象(第七、第九和第十条)。 应提交资料日期:2008年8月1日 收到资料日期: 2009年12月9日:收到后续报告(第10段:无答复;第12、13和23段:答复不完整)。 采取的行动: 2008年9月至2009年5月:发出了三份催复函。 2009年10月7日:特别报告员要求会见赞比亚代表。 2009年10月28日:特别报告员会见了缔约国代表,讨论了一些与要求的资料相关的问题。缔约国代表通知特别报告员说,缔约国正准备对委员会后续问题提出答复,并将尽快提交(2009年11月)。 |
2010年4月26日:发函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尤其是关于某些问题的更为具体的资料。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发函提醒。 下次报告提交日期:2011年7月20日 |
第九十一届会议(2007年10月)
缔约国:格鲁吉亚 |
审议的报告:第三次定期报告(2006年4月1日到期),2006年8月1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8段:汇编关于家庭暴力事件的统计数据;调查关于家庭暴力的控诉并对肇事者提出刑事诉讼;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第三、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六条)。 第9段:迅速和公正调查关于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控诉;对肇事者进行刑事调查;培训执法人员;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第六条)。 第11段:采取措施,改善被剥夺自由者的条件,尤其是采取措施,结束监狱人满为患的状况(第十条)。 应提交资料日期:2008年11月1日 收到资料日期: 2009年1月13日:部分答复(对第8、第9和第11段的答复不完整)。 2009年10月28日:收到补充资料(第8段:答复部分令人满意,部分不完整;第9段:答复部分令人满意,部分不完整;第11段:答复部分令人满意,部分不完整)。 采取的行动: 2008年12月16日:发出了催复函。 2009年5月29日:致函缔约国,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2009年8月27日:发出催复函。 建议采取的行动: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合作态度,但仍应致函要求一些问题提供进一步的、更具体的资料:调查关于家庭暴力的指控以及其他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第8段);保护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特别是设立足够数量的收容所(第8段);公正调查关于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第9段);对这种行为的犯罪人提起刑事诉讼(第9段),以及采取措施解决监狱过度拥挤的状况(第11段)。 下次报告提交日期:2011年11月1日 |
缔约国: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审议的报告:第四次定期报告(2002年10月1日到期),2005年12月6日提交。 要求提供资料: 第10段:采取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制止暴力侵犯妇女行为(第三、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第21段:在合理时间内通过新的《刑法》(第十四条)。 第23段:修订限制见解和言论自由权利的法律,包括1972年《出版法》(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一、第二十二和第二十五条)。 应提交资料日期:2008年10月30日 收到资料日期: |
2009年7月24日:部分答复(第10段:部分建议未执行,部分答复不完整;第21段:部分建议未执行,部分答复不完整(修订《刑法》草案);第23段:部分建议未执行,部分答复不完整[法律草案符合《公约》])。 采取的行动: 2008年12月16日:发出催复函。 2009年6月9日:发出催复函。 2010年1月4日:发函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2010年4月23日:发出催复函,其中并要求会见缔约国代表。 建议采取的行动:如收不到资料,应在第一百届会议上举行磋商。 下次报告提交日期:2010年10月30日 |
缔约国:奥地利 |
审议的报告:第四次定期报告(2002年10月1日到期),2006年7月21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11段:对警察拘留期间的死亡和虐待事件进行迅速、独立和公正的调查;对警察、法官和执法人员进行强制性人权培训(第六、第七和第十条)。 第12段:确保等待递解出境期间绝食的受拘押者得到适当的医疗观察和治疗;调查Geoffrey A.案件,向委员会通报此案以及Yankuba Ceesay案件的调查结果(第六和第十条)。 第16段:确保被拘捕或拘押的人与律师之间在联系时所受到的任何限制不应仅由警方单方来决定(第九条)。 第17段:确保受拘押等待递解出境的所有庇护寻求者能够被集中在专门为此目的设立的中心里,最好在开放的拘留场所,并向其提供合格的法律咨询和适当的医疗服务(第十和第十三条)。 应提交资料日期:2008年10月30日 收到资料日期: 2008年10月15日:部分答复(对第11、第12、第16和第17段的答复不完整)。 2009年7月22日:收到补充后续报告(基本上令人满意)。 采取的行动: 2008年12月12日:致函缔约国,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2009年5月29日:发出催复函。 2009年12月14日:发函表示后续程序被视为已完成。 建议采取的行动:未建议采取其他行动。 下次报告提交日期:2012年10月30日。 |
缔约国:阿尔及利亚 |
审议的报告:第三次定期报告(2000年6月1日到期),2006年9月22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11段:确保所有拘留所均由民事监狱当局和检察官办公室监管;制定一个拘留中心和被拘留者全国登记册;由独立的国家机关定期探访关押被剥夺自由者的所有场所(第二条和第九条)。 第12段:确保失踪的受害者和/或其家属能够取得有效的补救,包括赔偿;确保所有被秘密拘留者被迅速带见法官;调查所有失踪案件,向受害者的家属通报这种调查的结果,并公布全国失踪问题特设委员会的最后报告(第二、第六、第七、第九、第十和第十六条)。 |
第15段:确保所有关于酷刑和残忍待遇的指控均得到独立机构的调查,并确保实施此种行为者受到惩处;改进对公职人员进行的关于被捕人员和被拘留者的权利的培训(第二、第六和第七条)。 应提交资料日期:2008年11月1日 收到资料日期: 2007年11月7日:缔约国在给特别报告员的一份备忘录(编为CCPR/C/DZA/ CO/3/Add.1号文件)中,解释了对结论性意见的立场,并对第11、12和15段提出部分答复。 2009年1月14日和10月12日:缔约国致函特别报告员(缔约国重申在2007年11月7日备忘录中所解释的立场,并再次要求将备忘录[CCPR/C/DZA/CO/3/ Add.1]作为委员会年度报告的附件印发)。 2007年7月27日:缔约国致函特别报告员,表示缔约国代表在委员会第九十九届会议期间可以会见特别报告员。 采取的行动: 2008年12月16日:发出催复函。 2009年5月29日:致函缔约国,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2009年8月27日:发出催复函。 2009年12月11日:发出催复函。此外特别报告员还要求会见缔约国代表。 2010年6月25日:特别报告员要求会见缔约国代表。 2010年7月28日:特别报告员要求在委员会第一百届会议期间会见缔约国代表。 建议采取的行动:将在委员会下届会议上举行会谈。 下次报告提交日期:2011年11月1日 |
缔约国:哥斯达黎加 |
审议的报告:第五次定期报告(2004年4月30日到期),2006年5月30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9段:采取措施,结束拘留中心人满为患的现象(第十条)。 第12段:采取措施,打击贩卖妇女和儿童的行为(第二条和第二十四条)。 应提交资料日期:2008年11月1日 收到资料日期: 2009年3月17日:收到部分答复(予以合作,但资料不完整) 2009年11月17日:收到资料(第9段:答复不完整;第12段:资料基本上令人满意)。 采取的行动: 2008年12月16日:发出了催复函。 2009年7月30日(信件迟发):发函要求提供较为具体的补充资料。 建议采取的行动:注意到缔约国的合作态度,但委员会仍应致函缔约国,要求就一些问题提供补充资料:改善拘留条件,采取措施解决监狱过度拥挤的问题(第9段)。信函还应强调委员会认为其建议业已得到执行的一些问题:采取措施打击贩卖妇女和儿童行为以及性剥削问题(第12段)。 下次报告提交日期:2012年11月1日 |
第九十二届会议(2008年3月)
缔约国:突尼斯 |
审议的报告:第五次定期报告(1998年2月4日到期),2006年12月14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11段:所有关于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指控均应得到独立主管机构的调查;实施此种行为的肇事者及其上司均应受到起诉和惩处;受害者受到补偿;改进对公职人员的培训;提供关于酷刑控诉的统计数据(第二条和第七条)。 第14段:减缓所有死刑;考虑废除死刑,并批准《公约》的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第二、第六和第七条)。 第20段:采取措施,制止恐吓和骚扰人权组织和维护者的行为;对关于这种行为的报告进行调查;确保对和平集会和示威的权利施加的任何限制均符合《公约》第十九、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第九、第十九、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 第21段:确保独立的人权协会均得到登记,而且对于拒绝其申请的任何行为都应当向这些组织提供切实和及时的补救(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应提交资料日期:2009年4月1日 收到资料日期: 2009年3月16日:部分答复(第11段:予以合作,但资料不完整;第14段:建议没有得到执行;第20-21段:确认收到答复,但没有提供具体的资料)。 2010年3月2日:收到补充后续报告。 采取的行动: 2009年7月30日(信件迟发):致函缔约国,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并指出,关于某些问题的后续程序由于没有得到执行而被视为已结束,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这些问题的情况。 建议采取的行动:注意到缔约国的合作态度,但委员会仍应发函要求就一些问题提供补充资料:向当局提出并经其登记的酷刑指控,裁定做出赔偿的数量(第11段);为保护人权组织和人权维护者和平活动而采取的措施,和调查恐吓行为指控的情况(第20段);对人权组织进行登记的情况(第21段)。信函还应强调委员会认为其建议已得到执行的问题:对执法人员的培训(第11段)。 下次报告提交日期:2012年3月31日 |
缔约国:博茨瓦纳 |
审议的报告:初次报告(2001年12月8日到期),2006年10月13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12段:提高人们对《宪法》优先于习惯法和习俗的认识,而且人们有权请求将案件移交宪法法院并向宪法法院提出上诉(第二和第三条)。 第13段:确保仅仅对极其严重的罪行判处死刑;争取废除死刑;提供详细的资料,说明谋杀案的定罪量、法庭从轻量刑的数量和理由、法院判处死刑的数量以及每年被处死的人数;确保将犯人处死的日期事先通知其家人,将尸体交还家人进行埋葬(第六条)。 第14段:撤销对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保留(第七条和第十二条)。 |
第17段:确保关押者不受到期限不合理的关押;确保拘留条件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立即采取行动,减少囚犯人数;采取更多的取代监禁的措施;增加亲属探访囚犯的机会(第七、第九和第十条)。 应提交资料日期:2009年4月1日 收到资料日期:没有收到资料。 采取的行动: 2009年9月8日:发出催复函。 2009年12月11日:发出催复函。 建议采取的行动:要求会见缔约国代表。 下次报告提交日期:2012年3月31日 |
缔约国: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
审议的报告:第二次定期报告(2000年6月1日到期),2006年10月12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12段:确保《大赦法》不适用于极其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彻底调查此类罪行并起诉和惩处肇事者;向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赔偿(第二、第六和第七条)。 第14段:考虑对Khaled al-Masri先生提出的指控重新进行全面调查,争取他的合作并考虑到所有现有证据;对于认定侵权的案件,提供补偿;审查旨在防止非法引渡的做法和程序(第二、第七、第九和第十条)。 第15段:按照《关于国内流离失所的指导原则》,与所有国内流离失所者磋商,立即为他们找到持久的解决办法(第十二条)。 应提交资料日期:2009年4月1日 收到资料日期: 2009年8月31日:收到后续报告(第12和15段:答复不完整;第14段:部分建议未执行,部分没答复)。 采取的行动: 2009年8月27日:发出催复函。 2010年4月26日:委员会致函中要求就一些问题提供补充资料:采取了哪些措施,彻底调查极其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第12段);审查本国的做法和程序,防止非法引渡囚犯(第14段)。信函还强调了一些委员会认为其建议未得到执行的问题:对Khaled al Marsi先生的指控重新进行全面调查。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随时向委员会通报有关流离失所者的一切最新事态发展。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当发出催复函。 下次报告提交日期:2012年4月1日 |
缔约国:巴拿马 |
审议的报告:第三次定期报告(1992年3月31日到期),2007年2月9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11段:采取措施,减少拘留机构中人满为患的现象,并确保拘留条件符合《公约》第十条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十条)。 |
第14段:通过立法,使难民能够享受《公约》规定的权利;确保履行不驱回的义务(第二、第六和第七和第九条)。 第18段:执行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确保向受害者提供足够的住房和警察保护,起诉和惩处罪犯;提供关于当前家庭暴力案件及其后果的统计数据(第三和第七条) 应提交资料日期:2009年4月1日 收到资料日期:未收到资料。 已采取的行动: 2009年8月27日、12月11日和2010年4月23日发出了催复函。 建议采取的行动:要求会见缔约国代表。 下次报告提交日期:2012年3月31日 |
第九十三届会议(2008年7月)
缔约国:法国 |
审议的报告:第四次定期报告(2000年12月31日到期),2007年2月13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12段:收集并报告按种族、族裔和民族分列的适当统计数据,同时要符合委员会的报告准则(第二、二十五、二十六和二十七条)。 第18段:审查拘留对无证件外国人和寻求庇护者,包括孤身儿童的政策;采取措施,减轻拘留中心的拥挤情况并改善生活条件,特别是改善海外各省和领土的拘留中心的条件(第七、十和十三条)。 第20段:确保遣返外国人包括寻求庇护者问题是通过公正的程序进行评估的,该程序应能切实有效地排除任何人返回后会面临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无证件外国人和寻求庇护者必须适当地知悉和保证可享有他们的权利,包括申请庇护的权利,并可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确保受到驱逐令的所有个人有足够时间准备庇护申请,并保证可获得翻译员协助,并且上诉权利具有暂不驱逐的效力;应认识到,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越是有系统的实行,通过外交保证避免这种待遇的实际危险的可能性越小,不管商定的后续程序多么严格;应尽可能慎用这种保证,并采用允许在将个人驱逐出国之前由适当司法机制进行复审的明确、透明程序,以及对被驱逐个人的命运进行监测的有效手段(第七和十三条)。 应提交资料日期:2009年7月31日 收到资料日期: 2009年7月20日:收到后续报告(基本上令人满意;第18段:部分答复不完整;第20段:部分答复不完整)。 2010年7月9日:收到补充后续报告。 采取的行动: 2010年1月11日:发函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并指出就某些问题而言,后续程序被视为已结束。 建议采取的行动:缔约国的补充答复将在以后的届会上审议。 下次报告提交日期:2012年8月1日 |
缔约国:圣马力诺 |
审议的报告:第二次定期报告,2006年10月31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6段:建立有效、独立的监测机构,负责落实《公约》所载各项权利,该机构应完全符合大会第48/134号决议通过的《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第二条)。 第7段:建立全面的反歧视法律框架,明确列出所有目前在“个人身份”的概念下可能加以歧视的理由(如性取向、种族、肤色、语言、国籍、民族和人种等)(第二和第二十六条)。 应提交资料日期:2009年8月1日 未收到资料。 采取的行动: 2009年12月14日:发出催复函。 2010年4月23日:再次发出催复函。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发出催复函。 下次报告提交日期:2013年7月31日 |
缔约国:爱尔兰 |
审议的报告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5 年 7 月 31 日到期 ) , 2008 年 2 月 23 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 11 段 : 在国内法中列入“恐怖主义行为”的定义 , 仅指有充分理由认为相当于恐怖主义及严重后果的罪行 ; 监测调查和起诉恐怖主义行为的方式和频率 , 包括审前拘留期和接洽律师机会 ; 采用官方保证时应尽可能谨慎 ; 应建立管制可疑航班的制度 , 确保对所有的所谓引渡指控进行公开调查 ( 第七、第九和第十四条 ) 。 第 15 段 : 加强努力 , 改善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在审讯前和定罪后的条件 , 履行《囚犯最低标准待遇条例》提出的所有要求。尤其是 , 应首先解决过分拥挤和使用“便桶”的问题 ; 应将还押人员监禁在分开的设施中 , 并提倡其他形式的监禁 ; 就本建议通过以后所取得的进展向委员会提供详细统计资料 , 包括切实促进和执行其他监禁措施 ( 第十条 ) 。 第 22 段 : 鉴于缔约国人口组成的日益多元化和多种族化 , 应加强努力 , 确保在缔约国所有地区可普遍提供非教会初级教育 ( 第二、第十八、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 。 应提交资料日期 : 2009 年 8 月 1 日 收到资料日期: 2009 年 7 月 31 日 : 收到资料 ( 基本上十分令人满意 ; 第 11 段 : 部分答复不完整 ) 。 采取的行动: 2010 年 1 月 4 日 : 发函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 对恐怖主义行为的调查和起诉如何进行及频度 , 怎样监督 ( 第 11 段 ) ; 采用官方保证时应尽可能谨慎 ( 第 11 段 ) ; 国际人权问题委员会的职权 , 该委员会负责审查法律框架以及如何改进对爱尔兰机场航班的监管 ( 第 11 段 ) ; 监狱人满为患问题 ( 第 15 段 ) 。信函还指出 , 一些问题的后续程序可认为已经结束 : 改善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的生活条件 ( 第 15 段 ) , 和确保提供非教会小学教育 ( 第 22 段 ) 。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发出催复函。 下次报告提交日期 : 2012 年 7 月 31 日 |
缔约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审议的报告:第六次定期报告(2006年11月1日到期),2006年11月1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9段:作为特别紧急的事项开展独立、公正调查,以便说明北爱尔兰发生侵犯生命权行为的情况(第九条)。 第12段:确保所有个人,包括涉嫌恐怖主义的人,如果有足够理由担心其将遭受酷刑或残忍、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将不会被遣送回另一国家;应认识到,实行酷刑或残忍、非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现象越是系统化,那么以外交保证避免出现这种待遇的真正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小,不管商定的后续程序可能是多么严格;使用这种保证时应尽可能小心谨慎,并采取明确、透明的程序以便在驱逐人员之前得到胜任的司法机制审查,同时利用有效途径监测受影响人员的遭遇(第七条)。 第14段:清楚说明《公约》适用于在其管辖或控制下所有人员;对其人员(包括指挥官)在阿富汗和伊拉克的拘留设施中造成的可疑死亡以及采用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的情况迅速进行独立调查;确保对那些负有责任者进行起诉并根据罪行严重程度给予惩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这类事件再次发生,特别要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条对其人员(包括指挥官)及合同雇员进行关于各自义务和责任的充分培训及明确指导;提供资料,说明为确保尊重受害者得到赔偿的权利所采取的措施(第二、第六、第七和第十条)。 第15段:确保对任何被逮捕的涉嫌恐怖主义行为分子立即说清其罪名并在合理时间内予以起诉或释放(第九和第十四条)。 应提交资料日期:2009年8月1日 收到资料日期: 2009年8月7日:收到后续报告(第9段:答复不完整;第12段:一些问题没有回答;部分未执行;第14段:部分建议得到落实;部分答复令人满意,部分不完整;第15段:部分答复令人满意,部分不完整)。 采取的行动: 2010年4月26日:发函指出,缔约国对一些问题提供的资料基本上令人满意,有关这些问题的程序结束:《公约》适用于在缔约国管辖或控制下的所有个人(第14段)。信函还要求就一些问题提供补充资料:在《Billy Wright》的调查中文件被销毁,调查拖延(第9段);就在阿富汗和伊拉克的拘留中心发生可疑死亡事件以及施加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指控进行的调查(第14段);为确保落实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第14段)。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随时向委员会通报就长期拘留问题向贝尔法斯特法院提出上诉的一切最新情况(第15段)。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发出提醒函,包括要求就一些问题提供补充资料:外交保证(第12段)。 下次报告提交日期:2012年7月31日 |
第九十四届会议(2008年10月)
缔约国:尼加拉瓜 |
审议的报告:第三次定期报告(1997年6月11日到期),2007年6月20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12段: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妇女的杀害,特别是要:(a)进行调查和惩罚她们的袭击者;(b)使性别暴力受害者能切实诉诸司法;(c)向受害者提供警察保护,并设置收容所;(d)保持并增加妇女直接参与国家和地方决策的机会,特别是参与有关对妇女暴力问题的决策的机会,确保妇女参与民间社会并在其中有自己的代表;(e)采取措施,防范和警报性别暴力,如对警员,特别是女警单位的警员进行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暴力的培训(第三和第七条)。 第13段:促使其堕胎法与《公约》的规定一致;采取措施帮助妇女避免意外怀孕,这样,她们就不需要求助于可能危及其生命的非法或不安全的堕胎,或设法到外国堕胎;避免惩罚行医的专业医务人员(第六和第七条)。 第17段:加紧努力,依照《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所有要求改善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的条件;作为优先事项解决过度拥挤的问题;向委员会提供具体数字,说明自表示同意建议之后所取得的进展(第十条)。 第19段:采取必要行动,制止所称的大规模迫害和死亡威胁事件,特别是针对妇女权利维护者的这类事件,确保负有责任者受到应有的惩罚;保证人权维护者组织在开展活动时的言论和结社自由权利第十九和第二十二条)。 应提交资料日期:2009年10月31日 未收到资料。 采取的行动: 2010年4月23日:发出催复函。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再次发出催复函。 下次报告提交日期:2012年10月29日 |
缔约国:摩纳哥 |
审议的报告:第二次定期报告(2006年8月1日到期),2007年3月4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9段:通过有关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加大宣传力度,告知妇女她们的权利,并向受害者提供物质和心理支持;向警方提供这方面的培训(第三条)。 应提交资料日期:2009年10月31日 收到资料日期: 2010年3月26日:收到后续报告(资料基本上令人满意)。 建议采取的行动:虽注意到缔约国合作态度良好,但仍应发函指出缔约国答复被视为基本上令人满意的问题的程序已结束。此外,应请缔约国将打击和防范某类具体形式的暴力行为的法律以及为改善对法官和其他官员的培训而下达的命令的任何新事态发展通知委员会。 下次报告提交日期:2013年10月28日 |
缔约国:丹麦 |
审议的报告:第五次定期报告(2005年10月31日到期),2007年7月23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8段:继续努力消除暴力侵害妇女现象,包括家庭暴力,特别应该就这种现象的犯罪性质展开宣传运动,并调拨充分的财政资源来防范这种暴力行为并向受害者提供保护和物资支持(第三、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第11段:审查其关于审前拘留期间单独监禁的法律和做法,以便确保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采取这种措施,而且这种监禁的时间必须受到限制(第七、第九和第十条)。 应提交资料日期:2009年10月31日 收到资料日期: 2009年11月4日:收到后续报告(第8段:答复不完整;第11段:答复基本上令人满意)。 采取的行动: 2010年4月26日:已发函表示,缔约国对一些问题提供的资料被认为基本上令人满意,有关程序结束:审查关于审前拘留期间单独监禁的法律(第11段)。信函还要求就一些问题提供补充资料:为消除暴力侵害妇女现象采取的措施。 建议采取的行动:发函提醒。 下次报告提交日期:2013年10月31日 |
缔约国:日本 |
审议的报告:第五次定期报告(2002年10月到期),2006年12月20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17段:采用死刑案件强制复审制度,确保就此类案件提出重审或赦免的请求具有暂缓执行死刑的作用;可以限制赦免请求的数目,以避免暂缓效果被滥用;确保死刑犯及其律师为重审而进行的全部会面严格保密(第六和第十四条)。 第18段:废除替代监狱制度,或确保该制度充分符合《公约》第十四条所载全部保障;确保所有嫌疑犯获得保障享有包括在讯问期间秘密会见律师的权利,以及不论被控犯有何种性质的罪行,嫌犯从被逮捕之时起即有权获得法律援助,有权查阅与其案件有关的一切警方记录,并有权获得医疗;采用起诉前保释制度(第七、第九、第十和第十四条)。 第19段:通过法律,对讯问嫌疑犯规定严格的时间限制,惩处违反规定的行为,确保在整个讯问期间有系统采用录像设施,保障所有嫌犯享有讯问期间有律师在场的权利;承认警方在刑事调查期间的作用是为审判收集证据而不是确定事实,确保嫌疑犯的沉默不被视为有罪,鼓励法院依靠现代科学证据而不是通过警方讯问获得的供词(第七、第九和第十四条)。 第21段:放宽要求死刑犯单独监禁的规则,确保单独监禁只作为例外措施,有一定时限,应规定最长的时限,规定对关入保护牢房的囚犯进行事先身体和精神检查,停止将某些囚犯隔离到“住宿区”而不明确界定标准或上诉可能性的做法(第七和第十条)。 应提交资料日期:2009年10月31日 收到资料日期: 2009年12月21日:收到后续报告(第17段:建议部分未执行,部分答复不完整;第18段:答复不完整;第19段:部分建议已执行;第21段:部分建议未执行,部分答复令人满意)。 |
建议采取的行动: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合作态度,但仍应致函要求就一些问题提供补充资料:死刑犯与其辩护律师会晤的保密问题(第17段);替代监狱制度(第18段);秘密会见律师的权利,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查阅起诉证据的权利(第18段);定罪前的保释制度(第18段),和警察的作用(第19段)。信中还应强调一些委员会认为其建议未得到执行的问题:强制审复制度,重审和赦免请求的暂缓执行作用(第17段);对审问嫌疑犯作出严格时间限制的法律(第19段);死刑犯单独监禁的规定(第21段)。此外,关于“居住区”问题,信函应表示注意到缔约国的承诺,请随时向委员会通报为改善囚犯待遇所做的一切努力。 下次报告提交日期:2011年10月29日 |
缔约国:西班牙 |
审议的报告:第五次定期报告(1999年4月28日到期),2007年12月11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13段: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尽快通过一项制止酷刑的国家机制(第七条)。 第15段:确保限制警察拘留期限和审前拘留期限,使之符合《公约》第九条;不要根据徒刑的刑期规定审前拘留的最长期限(第九条)。 第16段:确保拘留和驱逐外国人的决策进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且在庇护过程中可以随时援引人道主义理由;确保关于庇护的新法律完全符合《公约》(第十三条)。 应提交资料日期:2009年10月31日 收到资料日期: 2010年6月16日:收到后续报告。 已采取的行动: 2010年4月23日:发出催复函。 建议采取的行动:缔约国的补充答复应送交翻译,并在未来届会上审议。 下次报告提交日期:2012年11月1日 |
缔约国:瑞典 |
审议的报告:第六次定期报告(2007年4月1日到期),2007年7月20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10段: (a)尽最大努力,提高残疾人对其权利的认识,以及对寻求保护及纠正侵犯其权利事项的手段的认识; (b)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提高认识方案的影响、如何实际确保残疾人获得社会服务和货物――包括在市政一级――的最新资料,以及关于执行其残疾人政策的详细情况; (c)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残疾人就业率,包括工作能力较低的人(第二、第三和第七条)。 第13段:采取有效措施,确实保证所有被拘留者实际得到各种基本的法律保障,特别是看医生的权利,以及迅速将其逮捕的情事通知其近亲属或第三方;确保在有被剥夺自由者的所有地方提供关于各种基本保障的信息单(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条)。 |
第16段:确保所有个人――包括恐怖主义嫌疑人――均没有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危险;认识到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做法越系统化,通过外交保证避免此种待遇实际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小,无论任何商定的后续程序多么严格;在使用此种保证方面应尽可能小心谨慎,并应采取明确和透明的程序,允许由适当的司法机制在个人被驱逐之前进行审查,并采取有效的手段,监测受影响个人的遭遇(第七条)。 第17段: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拘留寻求庇护者,此种拘留的时间应有限;避免将寻求庇护者置于还押监狱的做法;考虑有关寻求庇护者的备选安排,确保寻求庇护者在其申请的最后决定作出之前不被驱逐;确保寻求庇护者有权获得充分的信息,以便答复其案件中所用的论据和证据(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应提交资料日期:2010年4月1日 收到资料日期: 2010年3月18日:收到后续报告(第10和13段:答复基本上令人满意;第16段:答复不完整;第17段:答复部分不完整,部分建议未执行,未对某些问题提出答复)。 建议采取的行动: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合作态度,但仍应致函表示,缔约国就一些问题提供的资料被认为基本上令人满意,有关程序结束:残疾人的权利(第10段);和对被拘留者的基本法律保障(第13段)。信函还应要求就一些问题提供补充资料:外交保证(第16段);寻求庇护者的拘留和安置,以及获得信息(第17段)。最后,信函应强调委员会认为其建议未得到执行的一些问题:对寻求庇护者居留的时间限制(第17段)。 下次报告提交日期:2014年4月1日 |
缔约国:卢旺达 |
审议的报告:第三次定期报告(1992年到期),2007年9月12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12段:确保由一个独立的机构对强迫失踪和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的所有指控进行调查,适当起诉和惩处这些行为的实施者;根据《公约》第二条的规定对受害者或其家属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给予适当的赔偿(第六、第七和第九条)。 第13段:采取措施,确保由一个独立的机构调查1994年及其后许多人,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卢旺达爱国军行动中被杀害的案件,并起诉和适当惩处肇事者(第六条)。 第14段:废除单独监禁的刑罚,并确保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享有《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所规定的保障(第七条)。 第17段: (a)确保所有卢旺达法院和法庭按照《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原则以及委员会关于在法院和法庭面前平等及公正审判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第24段运作。(这些条文规定,依习惯法设立的法院的判决只有满足以下条件,国家才能承认判决具有约束力:仅限于较小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符合公正审判的基本要求和《公约》的其它相关保障); (b)这些法院的判决必须由国家法院依照《公约》规定的保障加以认可,使之能够对判决提出质疑,所依程序必须符合《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 应提交资料日期:2010年4月1日 未收到资料。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发出催复函。 下次报告提交日期:2013年4月1日 |
缔约国:澳大利亚 |
审议的报告:第五次定期报告(2005年7月31日到期),2007年8月7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11段:确保其反恐法律和做法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尤其应该解决1995年《刑法》中恐怖主义定义含糊不清的问题,确保该法只限适用于毫无疑问属于恐怖主义罪行的罪行: (a)避免反转举证责任,保障无罪推定权; (b)保证“特殊情况”的提法不会造成必定不准保释的障碍; (c)考虑废除规定澳大利亚安全情报组织有权秘密拘押人员、不准其与律师接触、拘押期可达七天并可继续延长的条款(第二、第九和第十四条)。 第14段:与有关土著人民之间协商后重新制定北方应急措施,确保这些措施符合《1995年种族歧视法》和《公约》的规定(第二、第二十四、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第17段:加大力度,争取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尤其是暴力侵害土著妇女的行为;执行《减少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子女行为国家行动计划》,并落实2008年家庭暴力和无家可归者问题的报告提出的建议(第二、第三、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第23段: (a)考虑取消强制性移民拘押政策的最后遗下的规定; (b)落实人权和平等委员会2008年的移民拘留情况报告的建议; (c)考虑关闭圣诞岛拘留中心;并 (d)制定符合《公约》规定的综合性移民立法框架。 应提交资料日期:2010年4月1日 未收到资料。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发出催复函。 下次报告提交日期:2013年4月1日 |
附件
附件一
截至2010年7月31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以及依照《公约》第四十一条发表声明的国家
A.《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165个)
缔约国 |
收到批准书日期 |
生效日期 |
阿富汗 |
1983年1月24日a |
1983年4月24日 |
阿尔巴尼亚 |
1991年10月4日a |
1992年1月4日 |
阿尔及利亚 |
1989年9月12日 |
1989年12月12日 |
安道尔 |
2006年9月22日 |
2006年12月22日 |
安哥拉 |
1992年1月10日a |
1992年4月10日 |
阿根廷 |
1986年8月8日 |
1986年11月8日2 |
亚美尼亚 |
1993年6月23日a |
|
澳大利亚 |
1980年8月13日 |
1980年11月13日 |
奥地利 |
1978年9月10日 |
1978年12月10日b |
阿塞拜疆 |
1992年8月13日a |
|
巴哈马 |
2008年12月23日 |
2009年3月23日 |
巴林 |
2006年9月20日a |
2006年12月20日 |
孟加拉国 |
2000年9月6日a |
2000年12月6日 |
巴巴多斯 |
1973年1月5日a |
1976年3月23日 |
白俄罗斯 |
1973年11月12日 |
1976年3月23日 |
比利时 |
1983年4月21日 |
1983年7月21日 |
伯利兹 |
1996年6月10日a |
1996年9月10日 |
贝宁 |
1992年3月12日a |
1992年6月12日 |
多民族玻利维亚国 |
1982年8月12日a |
1982年11月12日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1993年9月1日3 |
1992年3月6日 |
博茨瓦纳 |
2000年9月8日 |
2000年12月8日 |
巴西 |
1992年1月24日a |
1992年4月24日 |
保加利亚 |
1970年9月21日 |
1976年3月23日 |
布基纳法索 |
1999年1月4日a |
1999年4月4日 |
布隆迪 |
1990年5月9日a |
1990年8月9日 |
柬埔寨 |
1992年5月26日a |
1992年8月26日 |
喀麦隆 |
1984年6月27日a |
1984年9月27日 |
加拿大 |
1976年5月19日a |
1976年8月19日 |
佛得角 |
1993年8月6日a |
1993年11月6日 |
中非共和国 |
1981年5月8日a |
1981年8月8日 |
乍得 |
1995年6月9日a |
1995年9月9日 |
智利 |
1972年2月10日 |
1976年3月23日 |
哥伦比亚 |
1969年10月29日 |
1976年3月23日 |
刚果 |
1983年10月5日a |
1984年1月5日 |
哥斯达黎加 |
1968年11月29日 |
1976年3月23日 |
科特迪瓦 |
1992年3月26日a |
1992年6月26日 |
克罗地亚 |
1992年10月12日c |
1991年10月8日 |
塞浦路斯 |
1969年4月2日 |
1976年3月23日 |
捷克共和国 |
1993年2月22日c |
1993年1月1日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1981年9月14日a |
1981年12月14日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1976年11月1日a |
1977年2月1日 |
丹麦 |
1972年1月6日 |
1976年3月23日 |
吉布提 |
2002年11月5日a |
2003年2月5日 |
多米尼克 |
1993年6月17日a |
1993年9月17日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1978年1月4日a |
1978年4月4日 |
厄瓜多尔 |
1969年3月6日 |
1976年3月23日 |
埃及 |
1982年1月14日 |
1982年4月14日 |
萨尔瓦多 |
1979年11月30日 |
1980年2月29日 |
赤道几内亚 |
1987年9月25日a |
1987年12月25日 |
厄立特里亚 |
2002年1月22日a |
2002年4月22日 |
爱沙尼亚 |
1991年10月21日a |
1992年1月21日 |
埃塞俄比亚 |
1993年6月11日a |
1993年9月11日 |
芬兰 |
1975年8月19日 |
1976年3月23日 |
法国 |
1980年11月4日a |
1981年2月4日 |
加蓬 |
1983年1月21日a |
1983年4月21日 |
冈比亚 |
1979年3月22日a |
1979年6月22日b |
格鲁吉亚 |
1994年5月3日a |
|
德国 |
1973年12月17日 |
1976年3月23日 |
加纳 |
2000年9月7日 |
2000年12月7日 |
希腊 |
1997年5月5日a |
1997年8月5日 |
格林纳达 |
1991年9月6日a |
1991年12月6日 |
危地马拉 |
1992年5月5日a |
1992年8月6日 |
几内亚 |
1978年1月24日 |
1978年4月24日 |
圭亚那 |
1977年2月15日 |
1977年5月15日 |
海地 |
1991年2月6日a |
1991年5月6日 |
洪都拉斯 |
1997年8月25日 |
1997年11月25日 |
匈牙利 |
1974年1月17日 |
1976年3月23日 |
冰岛 |
1979年8月22日 |
1979年11月22日 |
印度 |
1979年4月10日a |
1979年7月10日 |
印度尼西亚 |
2006年2月23日a |
2006年5月23日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
1975年6月24日 |
1976年3月23日 |
伊拉克 |
1971年1月25日 |
1976年3月23日 |
爱尔兰 |
1989年12月8日 |
1990年3月8日 |
以色列 |
1991年10月3日 |
1992年1月3日 |
意大利 |
1978年9月15日 |
1978年12月15日 |
牙买加 |
1975年10月3日 |
1976年3月23日 |
日本 |
1979年6月21日 |
1979年9月21日 |
约旦 |
1975年5月28日 |
1976年3月23日 |
哈萨克斯坦4 |
2006年1月24日 |
|
肯尼亚 |
1972年5月1日a |
1976年3月23日 |
科威特 |
1996年5月21日a |
1996年8月21日b |
吉尔吉斯斯坦 |
1994年10月7日a |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2009年9月25日 |
2009年12月25日 |
拉脱维亚 |
1992年4月14日a |
1992年7月14日 |
黎巴嫩 |
1972年11月3日a |
1976年3月23日 |
莱索托 |
1992年9月9日a |
1992年12月9日 |
利比里亚 |
2004年9月22日 |
2004年12月22日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1970年5月15日a |
1976年3月23日 |
列支敦士登 |
1998年12月10日a |
1999年3月10日 |
立陶宛 |
1991年11月20日a |
1992年2月20日 |
卢森堡 |
1983年8月18日 |
1983年11月18日 |
马达加斯加 |
1971年6月21日 |
1976年3月23日 |
马拉维 |
1993年12月22日a |
1994年3月22日 |
马尔代夫 |
2006年9月19日a |
2006年12月19日 |
马里 |
1974年7月16日a |
1976年3月23日 |
马耳他 |
1990年9月13日a |
1990年12月13日 |
毛里塔尼亚 |
2004年11月17日a |
2005年2月17日 |
毛里求斯 |
1973年12月12日a |
1976年3月23日 |
墨西哥 |
1981年3月23日a |
1981年6月23日 |
摩纳哥 |
1997年8月28日 |
1997年11月28日 |
蒙古 |
1974年11月18日 |
1976年3月23日 |
黑山5 |
2006年6月3日 |
|
摩洛哥 |
1979年5月3日 |
1979年8月3日 |
莫桑比克 |
1993年7月21日a |
1993年10月21日 |
纳米比亚 |
1994年11月28日a |
1995年2月28日 |
尼泊尔 |
1991年5月14日a |
1991年8月14日 |
荷兰 |
1978年12月11日 |
1979年3月11日 |
新西兰 |
1978年12月28日 |
1979年3月28日 |
尼加拉瓜 |
1980年3月12日a |
1980年6月12日 |
尼日尔 |
1986年3月7日a |
1986年6月7日 |
尼日利亚 |
1993年7月29日a |
1993年10月29日 |
挪威 |
1972年9月13日 |
1976年3月23日 |
巴基斯坦 |
2010年6月23日 |
2010年9月23日 |
巴拿马 |
1977年3月8日 |
1977年6月8日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2008年7月21日a |
2008年10月21日 |
巴拉圭 |
1992年6月10日a |
1992年9月10日 |
秘鲁 |
1978年4月28日 |
1978年7月28日 |
菲律宾 |
1986年10月23日 |
1987年1月23日 |
波兰 |
1977年3月18日 |
1977年6月18日 |
葡萄牙 |
1978年6月15日 |
1978年9月15日 |
大韩民国 |
1990年4月10日a |
1990年7月10日b |
摩尔多瓦共和国 |
1993年1月26日a |
|
罗马尼亚 |
1974年12月9日 |
1976年3月23日 |
俄罗斯联邦 |
1973年10月16日 |
1976年3月23日 |
卢旺达 |
1975年4月16日a |
1976年3月23日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1981年11月9日a |
1982年2月9日 |
萨摩亚 |
2008年2月15日a |
2008年5月15日 |
圣马力诺 |
1985年10月18日a |
1986年1月18日 |
塞内加尔 |
1978年2月13日 |
1978年5月13日c |
塞尔维亚6 |
2001年3月12日 |
|
塞舌尔 |
1992年5月5日a |
1992年8月5日 |
塞拉利昂 |
1996年8月23日a |
1996年11月23日 |
斯洛伐克 |
1993年5月28日c |
1993年1月1日 |
斯洛文尼亚 |
1992年7月6日c |
1991年6月25日 |
索马里 |
1990年1月24日a |
1990年4月24日 |
南非 |
1998年12月10日 |
1999年3月10日 |
西班牙 |
1977年4月27日 |
1977年7月27日 |
斯里兰卡 |
1980年6月11日a |
1980年9月11日 |
苏丹 |
1986年3月18日a |
1986年6月18日 |
苏里南 |
1976年12月28日a |
1977年3月28日 |
斯威士兰 |
2004年3月26日a |
2004年6月26日 |
瑞典 |
1971年12月6日 |
1976年3月23日 |
瑞士 |
1992年6月18日a |
1992年9月18日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1969年4月21日a |
1976年3月23日b |
塔吉克斯坦 |
1999年1月4日a |
|
泰国 |
1996年10月29日a |
1997年1月29日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
1994年1月18日c |
1991年9月18日 |
东帝汶 |
2003年9月18日a |
2003年12月18日 |
多哥 |
1984年5月24日a |
1984年8月24日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1978年12月21日a |
1979年3月21日 |
突尼斯 |
1969年3月18日 |
1976年3月23日 |
土耳其 |
2003年9月23日 |
2003年12月23日b |
土库曼斯坦 |
1997年5月1日a |
|
乌干达 |
1995年6月21日a |
1995年9月21日 |
乌克兰 |
1973年11月12日 |
1976年3月23日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1976年5月20日 |
1976年8月20日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1976年6月11日a |
1976年9月11日 |
美利坚合众国 |
1992年6月8日 |
1992年9月8日 |
乌拉圭 |
1970年4月1日 |
1976年3月23日b |
乌兹别克斯坦 |
1995年9月28日 |
|
瓦努阿图 |
2008年11月21日 |
2009年2月21日 |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
1978年5月10日 |
1978年8月10日 |
越南 |
1982年9月24日a |
1982年12月24日 |
也门 |
1987年2月9日a |
1987年5月9日 |
赞比亚 |
1984年4月10日a |
1984年7月10日 |
津巴布韦 |
1991年5月13日a |
1991年8月13日 |
注:除了以上所列缔约国之外,《公约》继续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g
*巴基斯坦在2010年6月25日交存了该国的批准书,《公约》于2010年9月25日对巴基斯坦生效,之后缔约国的数目将成为166个。(根据《公约》第四十九条第2款:“对于在第35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应自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三个月生效。”)
B.《任择议定书》缔约国(113个)
缔约国 |
收到批准书日期 |
生效日期 |
阿尔巴尼亚 |
2007年10月4日 |
2008年1月4日 |
阿尔及利亚 |
1989年9月12日a |
1989年12月12日 |
安道尔 |
2006年9月22日 |
2006年12月22日 |
安哥拉 |
1992年1月10日a |
1992年4月10日 |
阿根廷 |
1986年8月8日a |
1986年11月8日 |
亚美尼亚 |
1993年6月23日a |
1993年9月23日 |
澳大利亚 |
1991年9月25日a |
1991年12月25日 |
奥地利 |
1987年12月10日 |
1988年3月10日 |
阿塞拜疆 |
2001年11月27日 |
2002年2月27日 |
巴巴多斯 |
1973年1月5日a |
1976年3月23日 |
白俄罗斯 |
1992年9月30日a |
1992年12月30日 |
比利时 |
1994年5月17日a |
1994年8月17日 |
贝宁 |
1992年3月12日a |
1992年6月12日 |
多民族玻利维亚国 |
1982年8月12日a |
1982年11月12日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1995年3月1日 |
1995年6月1日 |
巴西 |
2009年9月25日a |
2009年12月25日a |
保加利亚 |
1992年3月26日a |
1992年6月26日 |
布基纳法索 |
1999年1月4日a |
1999年4月4日 |
喀麦隆 |
1984年6月27日a |
1984年9月27日 |
加拿大 |
1976年5月19日a |
1976年8月19日 |
佛得角 |
2000年5月19日a |
2000年8月19日 |
中非共和国 |
1981年5月8日a |
1981年8月8日 |
乍得 |
1995年6月9日 |
1995年9月9日 |
智利 |
1992年5月27日a |
1992年8月28日 |
哥伦比亚 |
1969年10月29日 |
1976年3月23日 |
刚果 |
1983年10月5日a |
1984年1月5日 |
哥斯达黎加 |
1968年11月29日 |
1976年3月23日 |
科特迪瓦 |
1997年3月5日 |
1997年6月5日 |
克罗地亚 |
1995年10月12日a |
|
塞浦路斯 |
1992年4月15日 |
1992年7月15日 |
捷克共和国 |
1993年2月22日c |
1993年1月1日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1976年11月1日a |
1977年2月1日 |
丹麦 |
1972年1月6日 |
1976年3月23日 |
吉布提 |
2002年11月5日a |
2003年2月5日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1978年1月4日a |
1978年4月4日 |
厄瓜多尔 |
1969年3月6日 |
1976年3月23日 |
萨尔瓦多 |
1995年6月6日 |
1995年9月6日 |
赤道几内亚 |
1987年9月25日a |
1987年12月25日 |
爱沙尼亚 |
1991年10月21日a |
1992年1月21日 |
芬兰 |
1975年8月19日 |
1976年3月23日 |
法国 |
1984年2月17日a |
1984年5月17日 |
冈比亚 |
1988年6月9日a |
1988年9月9日 |
格鲁吉亚 |
1994年5月3日a |
1994年8月3日 |
德国 |
1993年8月25日 |
1993年11月25日 |
加纳 |
2000年9月7日 |
2000年12月7日 |
希腊 |
1997年5月5日a |
1997年8月5日 |
危地马拉 |
2000年11月28日 |
2001年2月28日 |
几内亚 |
1993年6月17日 |
1993年9月17日 |
圭亚那7 |
1993年5月10日a |
1993年8月10日 |
洪都拉斯 |
2005年6月7日 |
2005年9月7日 |
匈牙利 |
1988年9月7日a |
1988年12月7日 |
冰岛 |
1979年8月22日a |
1979年11月22日 |
爱尔兰 |
1989年12月8日 |
1990年3月8日 |
意大利 |
1978年9月15日 |
1978年12月15日 |
哈萨克斯坦 |
2009年6月30日 |
2009年9月30日 |
吉尔吉斯斯坦 |
1994年10月7日a |
1995年1月7日 |
拉脱维亚 |
1994年6月22日a |
1994年9月22日 |
莱索托 |
2000年9月6日 |
2000年12月7日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1989年5月16日a |
1989年8月16日 |
列支敦士登 |
1998年12月10日a |
1999年3月10日 |
立陶宛 |
1991年11月20日a |
1992年2月20日 |
卢森堡 |
1983年8月18日a |
1983年11月18日 |
马达加斯加 |
1971年6月21日 |
1976年3月23日 |
马拉维 |
1996年6月11日a |
1996年9月11日 |
马尔代夫 |
2006年9月19日a |
2006年12月19日 |
马里 |
2001年10月24日a |
2002年1月24日 |
马耳他 |
1990年9月13日a |
1990年12月13日 |
毛里求斯 |
1973年12月12日a |
1976年3月23日 |
墨西哥 |
2002年3月15日a |
2002年6月15日 |
蒙古 |
1991年4月16日a |
1991年7月16日 |
黑山e |
2006年10月23日 |
|
纳米比亚 |
1994年11月28日a |
1995年2月28日 |
尼泊尔 |
1991年5月14日a |
1991年8月14日 |
荷兰 |
1978年12月11日 |
1979年3月11日 |
新西兰 |
1989年5月26日a |
1989年8月26日 |
尼加拉瓜 |
1980年3月12日a |
1980年6月12日 |
尼日尔 |
1986年3月7日a |
1986年6月7日 |
挪威 |
1972年9月13日 |
1976年3月23日 |
巴拿马 |
1977年3月8日 |
1977年6月8日 |
巴拉圭 |
1995年1月10日a |
1995年4月10日 |
秘鲁 |
1980年10月3日 |
1981年1月3日 |
菲律宾 |
1989年8月22日 |
1989年11月22日 |
波兰 |
1991年11月7日a |
1992年2月7日 |
葡萄牙 |
1983年5月3日 |
1983年8月3日 |
大韩民国 |
1990年4月10日a |
1990年7月10日 |
摩尔多瓦共和国 |
2008年1月23日 |
2008年4月23日 |
罗马尼亚 |
1993年7月20日a |
1993年10月20日 |
俄罗斯联邦 |
1991年10月1日a |
1992年1月1日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1981年11月9日a |
1982年2月9日 |
圣马力诺 |
1985年10月18日a |
1986年1月18日 |
塞内加尔 |
1978年2月13日 |
1978年5月13日 |
塞尔维亚f |
2001年9月6日 |
2001年12月6日 |
塞舌尔 |
1992年5月5日a |
1992年8月5日 |
塞拉利昂 |
1996年8月23日a |
1996年11月23日 |
斯洛伐克 |
1993年5月28日c |
1993年1月1日 |
斯洛文尼亚 |
1993年7月16日a |
1993年10月16日 |
索马里 |
1990年1月24日a |
1990年4月24日 |
南非 |
2002年8月28日a |
2002年11月28日 |
西班牙 |
1985年1月25日a |
1985年4月25日 |
斯里兰卡a |
1997年10月3日a |
1998年1月3日 |
苏里南 |
1976年12月28日a |
1977年3月28日 |
瑞典 |
1971年12月6日 |
1976年3月23日 |
塔吉克斯坦 |
1999年1月4日a |
1999年4月4日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
1994年12月12日a |
1995年3月12日 |
多哥 |
1988年3月30日a |
1988年6月30日 |
土耳其 |
2006年11月24日 |
2007年2月24日 |
土库曼斯坦b |
1997年5月1日a |
1997年8月1日 |
乌干达 |
1995年11月14日a |
1996年2月14日 |
乌克兰 |
1991年7月25日a |
1991年10月25日 |
乌拉圭 |
1970年4月1日 |
1976年3月23日 |
乌兹别克斯坦 |
1995年9月28日a |
1995年12月28日 |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
1978年5月10日 |
1978年8月10日 |
赞比亚 |
1984年4月10日a |
1984年7月10日 |
注:牙买加在1997年10月23日宣布退出《任择议定书》,自1998年1月23日起生效。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在1998年5月26日宣布退出《任择议定书》,又于同一天在作出一项保留的条件下重新加入《任择议定书》,自1998年8月26日起生效。委员会于1999年11月2日对845/1999号案(Kennedy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作出决定,宣布该保留无效。之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再次于2000年3月27日宣布退出《任择议定书》,自2000年6月27日起生效。
C.旨在废除死刑的《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72个)
缔约国 |
收到批准书日期 |
生效日期 |
阿尔巴尼亚 |
2007年10月17日a |
2007年12月17日 |
安道尔 |
2006年9月22日 |
2006年12月22日 |
阿根廷 |
2008年9月2日 |
2008年12月2日 |
澳大利亚 |
1990年10月2日a |
1991年7月11日 |
奥地利 |
1993年3月2日 |
1993年6月2日 |
阿塞拜疆 |
1999年1月22日a |
1999年4月22日 |
比利时 |
1998年12月8日 |
1999年3月8日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2001年3月16日 |
2001年6月16日 |
巴西 |
2009年9月25日a |
2009年12月25日 |
保加利亚 |
1999年8月10日 |
1999年11月10日 |
加拿大 |
2005年11月25日a |
2006年2月25日 |
佛得角 |
2000年5月19日a |
2000年8月19日 |
智利 |
2008年9月26日 |
2008年12月26日 |
哥伦比亚 |
1997年8月5日 |
1997年11月5日 |
哥斯达黎加 |
1998年6月5日 |
1998年9月5日 |
克罗地亚 |
1995年10月12日a |
1996年1月12日 |
塞浦路斯 |
1999年9月10日a |
1999年12月10日 |
捷克共和国 |
2004年6月15日a |
2004年9月15日 |
丹麦 |
1994年2月24日 |
1994年5月24日 |
吉布提 |
2002年11月5日a |
2003年2月5日 |
厄瓜多尔 |
1993年2月23日a |
1993年5月23日 |
爱沙尼亚 |
2004年1月30日a |
2004年4月30日 |
芬兰 |
1991年4月4日 |
1991年7月11日 |
法国 |
2007年10月2日a |
2008年1月2日 |
格鲁吉亚 |
1999年3月22日a |
1999年6月22日 |
德国 |
1992年8月18日 |
1992年11月18日 |
希腊 |
1997年5月5日a |
1997年8月5日 |
洪都拉斯 |
2008年4月1日 |
2008年7月1日 |
匈牙利 |
1994年2月24日a |
1994年5月24日 |
冰岛 |
1991年4月2日 |
1991年7月11日 |
爱尔兰 |
1993年6月18日a |
1993年9月18日 |
意大利 |
1995年2月14日 |
1995年5月14日 |
利比里亚 |
2005年9月16日a |
2005年12月16日 |
列支敦士登 |
1998年12月10日a |
1999年3月10日 |
立陶宛 |
2002年3月27日 |
2002年6月26日 |
卢森堡 |
1992年2月12日 |
1992年5月12日 |
马耳他 |
1994年12月29日a |
1995年3月29日 |
墨西哥 |
2007年9月26日a |
2007年12月26日 |
摩纳哥 |
2000年3月28日a |
2000年6月28日 |
黑山e |
2006年10月23日 |
|
莫桑比克 |
1993年7月21日a |
1993年10月21日 |
纳米比亚 |
1994年11月28日a |
1995年2月28日 |
尼泊尔 |
1998年3月4日a |
1998年6月4日 |
荷兰 |
1991年3月26日 |
1991年6月26日 |
新西兰 |
1990年2月22日 |
1990年5月22日 |
尼加拉瓜 |
2009年2月21日 |
2009年5月21日 |
挪威 |
1991年9月5日 |
1991年12月5日 |
巴拿马 |
1993年1月21日a |
1993年4月21日 |
巴拉圭 |
2003年8月18日 |
2003年11月18日 |
菲律宾 |
2007年11月20日 |
2008年2月20日 |
葡萄牙 |
1990年10月17日 |
1991年1月17日 |
摩尔多瓦共和国 |
2006年9月20日a |
2006年12月20日 |
罗马尼亚 |
1991年2月27日 |
1991年5月27日 |
卢旺达 |
2008年12月15日a |
2009年3月15日 |
圣马力诺 |
2004年8月17日 |
2004年11月17日 |
塞尔维亚f |
2001年9月6日a |
2001年12月6日 |
塞舌尔 |
1994年12月15日a |
1995年3月15日 |
斯洛伐克 |
1999年6月22日 |
1999年9月22日 |
斯洛文尼亚 |
1994年3月10日 |
1994年6月10日 |
南非 |
2002年8月28日a |
2002年11月28日 |
西班牙 |
1991年4月11日 |
1991年7月11日 |
瑞典 |
1990年5月11日 |
1991年7月11日 |
瑞士 |
1994年6月16日a |
1994年9月16日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
1995年1月26日a |
1995年4月26日 |
东帝汶 |
2003年9月18日a |
2003年12月18日 |
土耳其 |
2006年3月2日 |
2006年6月2日 |
土库曼斯坦 |
2000年1月11日a |
2000年4月11日 |
乌克兰 |
2007年7月25日a |
2007年10月25日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1999年12月10日 |
2000年3月10日 |
乌拉圭 |
1993年1月21日 |
1993年4月21日 |
乌兹别克斯坦 |
2008年12月23日a |
2009年3月23日 |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
1993年2月22日 |
1993年5月22日 |
D.发表《公约》第四十一条所述声明的国家(48个)
缔约国 |
生效日期 |
有效至 |
阿尔及利亚 |
1989 年 9 月 12 日 |
无限期 |
阿根廷 |
1986 年 8 月 8 日 |
无限期 |
澳大利亚 |
1993 年 1 月 28 日 |
无限期 |
奥地利 |
1978 年 9 月 10 日 |
无限期 |
白俄罗斯 |
1992 年 9 月 30 日 |
无限期 |
比利时 |
1987 年 3 月 5 日 |
无限期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1992 年 3 月 6 日 |
无限期 |
保加利亚 |
1993 年 5 月 12 日 |
无限期 |
加拿大 |
1979 年 10 月 29 日 |
无限期 |
智利 |
1990 年 3 月 11 日 |
无限期 |
刚果 |
1989 年 7 月 7 日 |
无限期 |
克罗地亚 |
1995 年 10 月 12 日 |
无限期 |
捷克共和国 |
1993 年 1 月 1 日 |
无限期 |
丹麦 |
1983 年 4 月 19 日 |
无限期 |
厄瓜多尔 |
1984 年 8 月 24 日 |
无限期 |
芬兰 |
1975 年 8 月 19 日 |
无限期 |
冈比亚 |
1988 年 6 月 9 日 |
无限期 |
德国 |
2001 年 12 月 27 日 |
无限期 |
加纳 |
2000 年 9 月 7 日 |
无限期 |
圭亚那 |
1992 年 5 月 10 日 |
无限期 |
匈牙利 |
1988 年 9 月 7 日 |
无限期 |
冰岛 |
1979 年 8 月 22 日 |
无限期 |
爱尔兰 |
1989 年 12 月 8 日 |
无限期 |
意大利 |
1978 年 9 月 15 日 |
无限期 |
列支敦士登 |
1999 年 3 月 10 日 |
无限期 |
卢森堡 |
1983 年 8 月 18 日 |
无限期 |
马耳他 |
1990 年 9 月 13 日 |
无限期 |
荷兰 |
1978 年 12 月 11 日 |
无限期 |
新西兰 |
1978 年 12 月 28 日 |
无限期 |
挪威 |
1972 年 8 月 31 日 |
无限期 |
秘鲁 |
1984 年 4 月 9 日 |
无限期 |
菲律宾 |
1986 年 10 月 23 日 |
无限期 |
波兰 |
1990 年 9 月 25 日 |
无限期 |
大韩民国 |
1990 年 4 月 10 日 |
无限期 |
俄罗斯联邦 |
1991 年 10 月 1 日 |
无限期 |
塞内加尔 |
1981 年 1 月 5 日 |
无限期 |
斯洛伐克 |
1993 年 1 月 1 日 |
无限期 |
斯洛文尼亚 |
1992 年 7 月 6 日 |
无限期 |
南非 |
1999 年 3 月 10 日 |
无限期 |
西班牙 |
1998 年 3 月 11 日 |
无限期 |
斯里兰卡 |
1980 年 6 月 11 日 |
无限期 |
瑞典 |
1971 年 11 月 26 日 |
无限期 |
瑞士 |
20 1 0 年 4 月 16 日 |
201 5 年 4 月 16 日 |
突尼斯 |
1993 年 6 月 24 日 |
无限期 |
乌克兰 |
1992 年 7 月 28 日 |
无限期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1976 年 5 月 20 日 |
无限期 |
美利坚合众国 |
1992 年 9 月 8 日 |
无限期 |
津巴布韦 |
1991 年 8 月 20 日 |
无限期 |
注
a加入。
b委员会认为,生效时间应为该国独立之日。
c继承。
d在联合国秘书长收到批准书之前,委员会的立场如下:根据委员会既定的法理,尽管没有收到继承声明,一个构成《公约》前缔约国一部分的国家,其领土内的人继续有权享有《公约》所列各项保障(见《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九届会议,补编第40号》(A/49/40),第一卷,第48和第49段)。
e2006年6月28日大会第60/264号决议接纳黑山为联合国会员国。2006年10月23日,秘书长收到了黑山政府2006年10月10日的信函,随函附有一份交存秘书长的多边条约的清单,该函通知秘书长说:
黑山共和国政府决定继承塞尔维亚和黑山国家联盟加入或签署的各项条约。
黑山共和国政府继承附件清单所列各项条约 , 正式承诺自 2006 年 6 月 3 日起 , 即自黑山共和国承担起国际关系责任、黑山议会通过《独立宣言》之日起 , 全面履行所述条约确立的条件。
对于黑山共和国承担起国际关系责任之前塞尔维亚和黑山作出的该文书附件所列的各项保留、声明和反对 , 黑山共和国政府予以维持。
f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于1971年6月2日批准《公约》,《公约》自1976年3月23日起对该国生效。其继承国(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根据2000年11月1日大会第55/12号决议被接纳为联合国会员国。根据南斯拉夫政府随后的一项声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加入《公约》,自2001年3月12日起生效。委员会的惯例是,构成《公约》前缔约国一部分的国家,其境内人民继续有权享有《公约》承认的各种保障。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议会于2003年2月4日通过《塞尔维亚和黑山宪章》,之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国名改为“塞尔维亚和黑山”。塞尔维亚和黑山国家联盟在联合国包括联合国系统所有组织和机构的会员资格,根据《塞尔维亚和黑山宪章》第六十条,在2006年6月3日黑山国民议会通过《独立宣言》后,由塞尔维亚共和国继承。2006年6月19日,秘书长收到塞尔维亚共和国外交部长2006年6月16日的来函,通知他:(a)塞尔维亚共和国继续行使它的权利,履行塞尔维亚和黑山所缔结的各项国际条约的承诺;(b)塞尔维亚共和国,而不是塞尔维亚和黑山,将被视为所有已生效国际协定的缔约方;(c)因此,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作为相应多边条约的交存人,将履行原先由塞尔维亚和黑山部长会议履行的各项职能。2006年6月28日大会第60/264号决议接纳黑山共和国为联合国会员国。
g有关《公约》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情况,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一届会议,补编第 40 号 》(A/51/40),第五章,B节,第 78-85.段。有关《公约》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情况,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五届会议,补编第 40 号》 (A/55/40),第四章。
h圭亚那于1999年1月5日宣告退出《任择议定书》,又于同一天再度加入,自1999年4月5日起正式生效,但有一项保留。圭亚那的保留遭到《任择议定书》六个缔约国的反对。
附件二
2009-2010年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团成员
A.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
第九十七届会议
阿卜杜勒法塔赫·奥马尔先生**突尼斯
普拉富拉钱德拉·纳特瓦尔拉尔·巴格瓦蒂先生**印度
布齐德·莱兹赫里先生**阿尔及利亚
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法国
艾哈迈德·阿明·法萨拉先生**埃及
莫里斯·格莱莱-阿汉汉左先生*日本
岩泽雄司先生**瑞士
海伦·凯勒女士*毛里求斯
拉杰苏默·拉拉赫先生*南非
赞克·扎内莱·马约迪纳女士**罗马尼亚
尤利亚·安托阿尼拉·莫托科女士**爱尔兰
迈克尔·奥弗莱厄蒂先生*秘鲁
何塞·路易斯·佩雷斯-桑切斯-塞罗先生*哥伦比亚
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先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奈杰尔·罗德雷爵士**阿根廷
费边·奥马尔·萨尔维奥利先生**瑞典
克里斯特·特林先生 **美利坚合众国
第九十八和九十九届会议
阿卜杜勒法塔赫·奥马尔先生*突尼斯
普拉富拉钱德拉·纳特瓦尔拉尔·巴格瓦蒂先生*印度
莱兹赫里·布齐德先生**阿尔及利亚
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法国
马哈吉布·埃尔·哈伊巴先生**摩洛哥
艾哈迈德·阿明·法萨拉先生**埃及
岩泽雄司先生*日本
海伦·凯勒女士*瑞士
拉杰苏默·拉拉赫先生**毛里求斯
赞克·扎内莱·马约迪纳女士*南非
尤利亚·安托阿尼拉·莫托科女士*罗马尼亚
迈克尔·奥弗莱厄蒂先生**爱尔兰
何塞·路易斯·佩雷斯·桑切斯-塞罗先生*秘鲁
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先生**哥伦比亚
奈杰尔·罗德利爵士**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费边·奥马尔·萨尔维奥利先生**阿根廷
克里斯特·特林先生**瑞典
露丝·韦奇伍德女士*美利坚合众国
B. 主席团成员
2009年3月16日(第九十五届会议)第2598次会议选出的委员会主席团成员任期两年,名单如下:
主席:岩泽雄司先生
副主席:赞克·扎内莱·马约迪纳女士
奈杰尔·罗德利爵士
何塞·路易斯·佩雷斯·桑切斯-塞罗先生
报告员:尤利亚·安托阿尼拉·莫托科女士
附件三
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十条提交报告和补充资料的情况(截至2010年7月31日)
缔约国 |
报告类型 |
应交日期 |
提交日期 |
阿富汗 |
第二次 |
1989年4月23日 |
1991年10月25日a |
阿尔巴尼亚 |
第二次 |
2008年11月1日 |
尚未收到 |
阿尔及利亚 |
第四次 |
2011年11月1日 |
尚未到期 |
安哥拉 |
初次/特别 |
1993年4月9日/1994年1月31日 |
2010年2月22日 |
阿根廷 |
第五次 |
2014年3月30日 |
尚未到期 |
亚美尼亚 |
第二次 |
2001年10月1日 |
2010年4月27日 |
澳大利亚 |
第六次 |
2013年4月1日 |
尚未到期 |
奥地利 |
第五次 |
2012年10月30日 |
尚未到期 |
阿塞拜疆 |
第四次 |
2013年8月1日 |
尚未到期 |
巴林 |
初次 |
2007年12月20日 |
尚未收到 |
孟加拉国 |
初次 |
2001年12月6日 |
尚未收到 |
巴巴多斯 |
第四次 |
2011年3月29日 |
尚未到期 |
白俄罗斯 |
第五次 |
2001年11月7日 |
尚未收到 |
比利时 |
第五次 |
2008年8月1日 |
2009年1月28日 |
伯利兹 |
初次 |
1997年9月9日 |
尚未收到 |
贝宁 |
第二次 |
2008年11月1日 |
尚未收到 |
多民族玻利维亚国 |
第三次 |
1999年12月31日 |
尚未收到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第二次 |
2010年11月1日 |
尚未到期 |
博茨瓦纳 |
第二次 |
2012年3月31日 |
尚未到期 |
巴西 |
第三次 |
2009年10月31日 |
尚未收到 |
保加利亚 |
第三次 |
1994年12月31日 |
2009年7月30日 |
布基纳法索 |
初次 |
2000年4月3日 |
尚未收到 |
布隆迪 |
第二次 |
1996年8月8日 |
尚未收到 |
柬埔寨 |
第二次 |
2002年7月31日 |
尚未收到 |
喀麦隆 |
第五次 |
2013年7月30日 |
尚未到期 |
加拿大 |
第六次 |
2010年10月31日 |
尚未到期 |
佛得角 |
初次 |
1994年11月5日 |
尚未收到 |
中非共和国 |
第三次 |
2010年8月1日 |
尚未到期 |
乍得 |
第二次 |
2012年7月31日 |
尚未到期 |
智利 |
第六次 |
2012年3月27日 |
尚未到期 |
哥伦比亚 |
第七次 |
2014年4月1日 |
尚未到期 |
刚果 |
第三次 |
2003年3月31日 |
尚未收到 |
哥斯达黎加 |
第六次 |
2012年11月1日 |
尚未到期 |
科特迪瓦 |
初次 |
1993年6月25日 |
尚未收到 |
克罗地亚 |
第三次 |
2013年10月30日 |
尚未到期 |
塞浦路斯 |
第四次 |
2002年6月1日 |
尚未收到 |
捷克共和国 |
第三次 |
2011年8月1日 |
尚未到期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第三次 |
2004年1月1日 |
尚未收到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第四次 |
2009年4月1日 |
尚未收到 |
丹麦 |
第六次 |
2013年10月31日 |
尚未到期 |
吉布提 |
初次 |
2004年2月5日 |
尚未收到 |
多米尼克 |
初次 |
1994年9月16日 |
尚未收到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第五次 |
2005年4月1日 |
2009年11月12日 |
厄瓜多尔 |
第六次 |
2013年10月30日 |
尚未到期 |
埃及 |
第四次 |
2004年11月1日 |
尚未收到 |
萨尔瓦多 |
第四次 |
2007年8月1日 |
2009年1月13日 |
赤道几内亚 |
初次 |
1988年12月24日 |
尚未收到b |
厄立特里亚 |
初次 |
2003年4月22日 |
尚未收到 |
爱沙尼亚 |
第四次 |
2015年7月30日 |
尚未到期 |
埃塞俄比亚 |
初次 |
1994年9月10日 |
2009年7月27日 |
芬兰 |
第六次 |
2009年11月1日 |
尚未收到 |
法国 |
第五次 |
2012年7月31日 |
尚未到期 |
加蓬 |
第三次 |
2003年10月31日 |
尚未收到 |
冈比亚 |
第二次 |
1985年6月21日 |
尚未收到b |
格鲁吉亚 |
第四次 |
2011年11月1日 |
尚未到期 |
德国 |
第六次 |
2009年4月1日 |
尚未收到 |
加纳 |
初次 |
2001年2月8日 |
尚未收到 |
希腊 |
第二次 |
2009年4月1日 |
尚未收到 |
格林纳达 |
初次 |
1991年9月6日 |
尚未收到b |
危地马拉 |
第三次 |
2005年8月1日 |
2009年10月20日 |
几内亚 |
第三次 |
1994年9月30日 |
尚未收到 |
圭亚那 |
第三次 |
2003年3月31日 |
尚未收到 |
海地 |
初次 |
1996年12月30日 |
尚未收到 |
洪都拉斯 |
第二次 |
2010年10月31日 |
尚未到期 |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c |
第三次(中国) |
2010年1月1日 |
尚未到期 |
匈牙利 |
第五次 |
2007年4月1日 |
2009年3月15日 |
冰岛 |
第五次 |
2010年4月1日 |
2010年4月30日 |
印度 |
第四次 |
2001年12日31日 |
尚未收到 |
印度尼西亚 |
初次 |
2007年5月23日 |
尚未收到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
第三次 |
1994年12月31日 |
2009年10月27日 |
伊拉克 |
第五次 |
2000年4月4日 |
尚未收到 |
爱尔兰 |
第四次 |
2012年7月31日 |
尚未到期 |
以色列 |
第四次 |
2013年7月30日 |
尚未到期 |
意大利 |
第六次 |
2009年10月31日 |
尚未收到 |
牙买加 |
第三次 |
2001年11月7日 |
2009年7月20日 |
日本 |
第六次 |
2011年10月29日 |
尚未到期 |
约旦 |
第四次 |
1997年1月21日 |
2009年3月12日 |
哈萨克斯坦 |
初次 |
2007年4月24日 |
2009年7月27日 |
肯尼亚 |
第三次 |
2008年4月1日 |
尚未收到 |
科威特 |
第二次 |
2004年7月31日 |
2009年8月18日 |
吉尔吉斯斯坦 |
第二次 |
2004年7月31日 |
尚未收到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初次 |
2010年12月25日 |
尚未到期 |
拉脱维亚 |
第三次 |
2008年11月1日 |
尚未收到 |
黎巴嫩 |
第三次 |
1999年12月31日 |
尚未收到 |
莱索托 |
第二次 |
2002年4月30日 |
尚未收到 |
利比里亚 |
初次 |
2005年12月22日 |
尚未收到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第五次 |
2010年10月30日 |
尚未到期 |
列支敦士登 |
第二次 |
2009年9月1日 |
尚未收到 |
立陶宛 |
第三次 |
2009年4月1日 |
尚未收到 |
卢森堡 |
第四次 |
2008年4月1日 |
尚未收到 |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c |
初次(中国) |
2001年10月31日 |
尚未到期 |
马达加斯加 |
第四次 |
2011年3月23日 |
尚未到期 |
马拉维 |
初次 |
1995年3月21日 |
尚未收到 |
马尔代夫 |
初次 |
2007年12月19日 |
2010年2月17日 |
马里 |
第三次 |
2005年4月1日 |
尚未收到 |
马耳他 |
第二次 |
1996年12月12日 |
尚未收到 |
毛里塔尼亚 |
初次 |
2006年2月17日 |
尚未收到 |
毛里求斯 |
第五次 |
2010年4月1日 |
尚未收到 |
墨西哥 |
第六次 |
2014年3月30日 |
尚未到期 |
摩纳哥 |
第三次 |
2013年10月28日 |
尚未到期 |
蒙古 |
第五次 |
2003年3月31日 |
2009年6月22日 |
黑山d |
初次 |
2007年10月23日 |
尚未收到 |
摩洛哥 |
第六次 |
2008年11月1日 |
尚未收到 |
莫桑比克 |
初次 |
1994年10月20日 |
尚未收到 |
纳米比亚 |
第二次 |
2008年8月1日 |
尚未收到 |
尼泊尔 |
第二次 |
1997年8月13日 |
尚未收到 |
荷兰(包括安的列斯群岛和阿鲁巴) |
第五次 |
2014年7月31日 |
尚未到期 |
新西兰 |
第六次 |
2015年3月30日 |
尚未到期 |
尼加拉瓜 |
第四次 |
2012年10月29日 |
尚未到期 |
尼日尔 |
第二次 |
1994年3月31日 |
尚未收到 |
尼日利亚 |
第二次 |
1999年10月28日 |
尚未收到 |
挪威 |
第六次 |
2009年10月1日 |
2009年11月25日 |
巴拿马 |
第四次 |
2012年3月31日 |
尚未到期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初次 |
2009年10月21日 |
尚未收到 |
巴拉圭 |
第三次 |
2008年10月31日 |
尚未收到 |
秘鲁 |
第五次 |
2003年10月31日 |
尚未收到 |
菲律宾 |
第四次 |
2006年11月1日 |
2010年6月21日 |
波兰 |
第六次 |
2008年11月1日 |
2009年1月15日 |
葡萄牙 |
第四次 |
2008年8月1日 |
尚未收到 |
大韩民国 |
第四次 |
2010年11月2日 |
尚未到期 |
摩尔多瓦共和国 |
第三次 |
2013年10月30日 |
尚未到期 |
罗马尼亚 |
第五次 |
1999年4月28日 |
尚未收到 |
俄罗斯联邦 |
第七次 |
2012年11月1日 |
尚未到期 |
卢旺达 |
第四次 |
2013年4月10日 |
尚未到期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第二次 |
1991年10月31日 |
尚未收到b |
萨摩亚 |
初次 |
2009年5月15日 |
尚未收到 |
圣马力诺 |
第三次 |
2013年7月31日 |
尚未到期 |
塞内加尔 |
第五次 |
2000年4月4日 |
尚未收到 |
塞尔维亚 |
第二次 |
2008年8月1日 |
2009年4月30日 |
塞舌尔 |
初次 |
1993年8月4日 |
尚未收到 |
塞拉利昂 |
初次 |
1997年11月22日 |
尚未收到 |
斯洛伐克 |
第三次 |
2007年8月1日 |
2009年6月26日 |
斯洛文尼亚 |
第三次 |
2010年8月1日 |
尚未到期 |
索马里 |
初次 |
1991年4月23日 |
尚未收到 |
南非 |
初次 |
2000年3月9日 |
尚未收到 |
西班牙 |
第六次 |
2012年11月1日 |
尚未到期 |
斯里兰卡 |
第五次 |
2007年11月1日 |
尚未收到 |
苏丹 |
第四次 |
2010年7月26日 |
尚未收到 |
苏里南 |
第三次 |
2008年4月1日 |
尚未收到 |
斯威士兰 |
初次 |
2005年6月27日 |
尚未收到 |
瑞典 |
第七次 |
2014年4月1日 |
尚未到期 |
瑞士 |
第四次 |
2015年11月1日 |
尚未到期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第四次 |
2009年8月1日 |
尚未收到 |
塔吉克斯坦 |
第二次 |
2008年7月31日 |
尚未收到 |
泰国 |
第二次 |
2009年8月1日 |
尚未收到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
第三次 |
2012年4月1日 |
尚未到期 |
东帝汶 |
初次 |
2004年12月19日 |
尚未收到 |
多哥 |
第四次 |
2004年11月1日 |
2009年7月10日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第五次 |
2003年10月31日 |
尚未收到 |
突尼斯 |
第六次 |
2012年3月31日 |
尚未到期 |
土耳其 |
初次 |
2004年12月16日 |
尚未收到 |
土库曼斯坦 |
初次 |
1998年7月31日 |
2010年1月4日 |
乌干达 |
第二次 |
2008年4月1日 |
尚未收到 |
乌克兰 |
第七次 |
2011年11月2日 |
尚未到期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第七次 |
2012年7月31日 |
尚未到期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海外领土) |
第七次 |
2012年7月31日 |
尚未到期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第五次 |
2013年8月1日 |
尚未到期 |
美利坚合众国 |
第四次 |
2010年8月1日 |
尚未到期 |
乌拉圭 |
第五次 |
2003年3月21日 |
尚未收到 |
乌兹别克斯坦 |
第四次 |
2013年3月30日 |
尚未到期 |
瓦努阿图 |
初次 |
2010年2月21日 |
尚未收到 |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
第四次 |
2005年4月1日 |
尚未收到 |
越南 |
第三次 |
2004年8月1日 |
尚未收到 |
也门 |
第五次 |
2009年7月1日 |
2009年12月14日 |
赞比亚 |
第四次 |
2011年7月20日 |
尚未到期 |
津巴布韦 |
第二次 |
2002年6月1日 |
尚未收到 |
注
a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请阿富汗政府在1996年5月15日前提交报告的补充资料,以供第五十七届会议审议。委员会未收到任何补充资料。委员会第六十七届会议请阿富汗向第六十八届会议提交报告。缔约国要求推迟审议其报告。委员会第七十三届会议决定在新政府巩固之前推迟审议阿富汗的状况。
b委员会第七十五届会议在冈比亚没有提交报告和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审议了该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状况。暂定结论性意见已发送该缔约国。委员会第八十一届会议结束时决定公布这些意见。
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在赤道几内亚没有提交报告和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审议了该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状况。暂定结论性意见已发送该缔约国。委员会第八十一届会议结束时决定公布这些意见。
委员会第八十六届会议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没有提交报告但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审议了该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状况。已将暂定结论性意见发给缔约国,并请该国在2007年4月1日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2007年4月12日发出了提醒通知。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在2007年7月5日的来函中承诺将于一个月内提交报告。鉴于缔约国没有提交报告,委员会第九十二届会议结束时决定公布这些意见。
委员会第九十届会议在格林纳达没有提交报告和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审议了该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状况。暂定结论性意见已发送该缔约国,并要求其于2008年12月31日前提交初次报告。
c虽然中国没有加入《公约》,但是中国政府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履行第四十条下的义务,此前两个特别行政区分别由英国和葡萄牙管理。
d2006年6月28日大会第60/264号决议接纳黑山为联合国会员国。2006年10月23日,秘书长收到黑山政府2006年10月10日的信函,随函附有一份交存秘书长的多边条约的清单,该函通知秘书长:
黑山共和国政府决定继承塞尔维亚和黑山国家联盟加入或签署的各项条约。
黑山共和国政府继承附件清单所列各项条约 , 正式承诺自 2006 年 6 月 3 日起 , 即黑山共和国开始承担国际关系责任、黑山议会通过《独立宣言》之日 , 履行所述条约规定的条件。
对于黑山共和国承担起国际关系责任之前塞尔维亚和黑山作出的该文书附件所列的各项保留、声明和反对 , 黑山共和国政府予以维持。
附件四
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审议的报告和情况,以及尚待审议的报告
A.初次报告
缔约国 |
应交日期 |
提交日期 |
状况 |
参考文件 |
埃塞俄比亚 |
1994年9月10日 |
2009年7月28日 |
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ETH/1 |
哈萨克斯坦 |
2007年4月24日 |
2009年7月28日 |
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KAZ/1 |
土库曼斯坦 |
1998年7月31日 |
2010年1月12日 |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TKM/1 |
马尔代夫 |
2007年12月19日 |
2010年2月17日 |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MDV/1 |
安哥拉 |
1993年4月9日 |
2010年2月22日 |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AGO/1 |
B.第二次定期报告
缔约国 |
应交日期 |
提交日期 |
状况 |
参考文件 |
摩尔多瓦共和国 |
2004年8月1日 |
2007年10月5日 |
于第九十七届会议审议。 |
CCPR/C/MDA/2CCPR/C/MDA/Q/2CCPR/C/MDA/CO/2 |
克罗地亚 |
2005年4月1日 |
2007年11月28日 |
于第九十七届会议审议。 |
CCPR/C/HRV/2CCPR/C/HRV/Q/2CCPR/C/HRV/CO/2 |
塞尔维亚 |
2008年8月1日 |
2009年4月30日 |
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SRB/2 |
亚美尼亚 |
2001年10月1日 |
2010年4月27日 |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ARM/2 |
科威特 |
2004年7月31日 |
2009年8月18日 |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KWT/2 |
C.第三次定期报告
缔约国 |
应交日期 |
提交日期 |
状况 |
参考文件 |
瑞士 |
2006年11月1日 |
2007年10月12日 |
于第九十七届会议审议。 |
CCPR/C/CHE/3CCPR/C/CHE/Q/3CCPR/C/CHE/CO/3 |
乌兹别克斯坦 |
2008年4月1日 |
2008年3月31日 |
于第九十八届会议审议。 |
CCPR/C/UZB/3CCPR/C/UZB/Q/3CCPR/C/UZB/CO/3 |
以色列 |
2007年8月1日 |
2008年7月25日 |
于第九十九届会议审议。 |
CCPR/C/ISR/3CCPR/C/ISR/Q/3CCPR/C/ISR/CO/3 |
爱沙尼亚 |
2007年4月1日 |
2008年12月10日 |
于第九十九届会议审议。 |
CCPR/C/EST/3CCPR/C/EST/Q/3CCPR/C/EST/CO/3 |
斯洛伐克 |
2007年8月1日 |
2009年6月26日 |
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SVK/3CCPR/C/SVK/Q/3 |
牙买加 |
2001年11月7日 |
2009年7月20日 |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JAM/3 |
保加利亚 |
2004年12月31日 |
2009年7月31日 |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BGR/3 |
危地马拉 |
2005年8月1日 |
2009年10月20日 |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GTM/3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
2004年12月31日 |
2009年10月27日 |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IRN/3 |
D.第四次定期报告
缔约国 |
应交日期 |
提交日期 |
状况 |
参考文件 |
阿根廷 |
2005年10月31日 |
2007年12月17日 |
于第九十八届会议审议。 |
CCPR/C/ARG/4CCPR/C/ARG/Q/4CCPR/C/ARG/CO/4 |
喀麦隆 |
2003年10月31日 |
2008年11月25日 |
于第九十九届会议审议。 |
CCPR/C/CMR/4CCPR/C/CMR/Q/4CCPR/C/CMR/CO/4 |
约旦 |
1997年1月21日 |
2009年3月12日 |
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JOR/3 and Corr.1CCPR/C/JOR/Q/4 |
多哥 |
2004年11月1日 |
2009年7月10日 |
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TGO/4CCPR/C/TGO/Q/4 |
菲律宾 |
2006年11月1日 |
2010年6月21日 |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PHL/4 |
E.第五次定期报告
缔约国 |
应交日期 |
提交日期 |
状况 |
参考文件 |
厄瓜多尔 |
2001年6月1日 |
2007年12月22日 |
于第九十七届会议审议。 |
CCPR/C/ECU/5CCPR/C/ECU/Q/5CCPR/C/ECU/CO/5 |
新西兰 |
2007年8月1日 |
2007年12月24日 |
于第九十八届会议审议。 |
CCPR/C/NZL/5CCPR/C/NLZ/Q/5CCPR/C/NZL/CO/5 |
墨西哥 |
2002年7月30日 |
2008年7月17日 |
于第九十八届会议审议。 |
CCPR/C/MEX/5CCPR/C/MEX/Q/5CCPR/C/MEX/CO/5 |
比利时 |
2008年8月1日 |
2009年1月28日 |
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BEL/5CCPR/C/BEL/Q/5 |
匈牙利 |
2007年4月1日 |
2009年3月15日 |
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HUN/5CCPR/C/HUN/Q/5 |
蒙古 |
2003年3月31日 |
2009年6月22日 |
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MNG/5CCPR/C/MNG/Q/5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2005年4月1日 |
2009年11月12日 |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DOM/5 |
也门 |
2009年7月1日 |
2009年12月14日 |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YEM/5 |
冰岛 |
2010年4月1日 |
2010年4月30日 |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ICE/5 |
F.第六次定期报告
缔约国 |
应交日期 |
提交日期 |
状况 |
参考文件 |
俄罗斯联邦 |
2007年11月1日 |
2007年12月20日 |
于第九十七届会议审议。 |
CCPR/C/RUS/6CCPR/C/RUS/Q/6CCPR/C/RUS/CO/6和Corr.1 |
哥伦比亚 |
2008年4月1日 |
2008年12月10日 |
于第九十九届会议审议。 |
CCPR/C/COL/6CCPR/C/COL/Q/6CCPR/C/COL/CO/6 |
萨尔瓦多 |
2007年8月1日 |
2009年1月13日 |
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SLV/6CCPR/C/SLV/Q/6 |
波兰 |
2008年11月1日 |
2009年1月15日 |
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POL/6CCPR/C/POL/Q/6 |
挪威 |
2009年10月1日 |
2009年11月25日 |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
CCPR/C/NOR/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