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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文函

5

一.组织事项及相关事项

6

A.《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缔约国

6

B.会议和议程

6

C.委员

6

D.委员会主席团成员

7

E.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和区域人权机制的合作

7

F.其他事项

8

G.通过报告

8

二.防止种族歧视问题,包括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

9

A.A.决定和声明

9

B.B.按照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审议局势

10

三 .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评论和资料

12

四 .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的审议工作后续行动

13

五 . 报告严重逾期的缔约国

14

A.A.报告至少逾期十年.

14

B.B.报告至少逾期五年

15

C.C.委员会为确保缔约国提交报告采取的行动

16

六 . 审议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交的来文

17

七 . 对个人来文的后续行动

19

八 . 根据《公约》第十五条审议涉及适用大会第 1514(XV) 号决议的托管及 非自治领土的请愿书、报告和其他资料

21

九 . 大会第六十九届会议采取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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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和 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

23

十一 . 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24

十二 . 加强条约机构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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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公约》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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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截至2015年5月15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缔约国(177个)

26

B.截至2015年5月15日已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发表声明的缔约国(57个)

26

C.C.截至2015年5月15日接受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的缔约国(46个)

27

二.就委员会曾通过建议的案件提供相关后续情况的资料

28

呈文函

2015年5月15日

纽约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先生阁下

先生:

我谨呈上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年度报告。

报告内载分别于2014 年 8 月11日至 29 日以及2015年4月27日至5月15日举行的第八十五届和第八十六届会议的资料。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现已得到177个国家批准。《公约》是国际上消除种族歧视工作借助的法律依据。

委员会第八十五和八十六届会议的主要工作仍然是审议缔约国的报告(见第三章),此外也开展了其他有关活动。委员会还按照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审查了一些缔约国的情况(见第二章)。此外,委员会还审查了一些缔约国按照报告审议工作后续行动程序提交的资料(见第四章)。

虽然委员会迄今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显然还有一些改进的余地。目前只有57个缔约国发表了承认委员会有权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接受来文的任择声明,因此,个人来文程序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此外,尽管大会一再发出呼吁,迄今只有46个缔约国批准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公约》第八条修正案。修正案除其他外规定,委员会的经费由联合国经常预算提供。委员会呼吁尚未根据第十四条发表声明和尚未批准《公约》第八条修正案的国家,考虑发表声明和批准修正案。

委员会仍然致力于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力求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采取新的方针,打击当代形式的种族主义。委员会做法上的变化和对《公约》的解释,反映在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对具体来文的意见、决定和结论性意见上。

毫无疑问,委员会委员的敬业精神和专业素养,他们的贡献所具有的多元性和多学科性,必将保证委员会的工作能够为今后落实《公约》和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的后续行动作出重要贡献。

顺致崇高敬意。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主席何塞·佛朗西斯科·卡利·察伊(签名)

一 .组织事项及相关事项

A.《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缔约国

1. 截至2015年5月15日,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八十六届会议闭幕之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共有177个缔约国。《公约》经大会1965年12月21日第2106A(XX)号决议通过,于1966年3月7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和批准。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的规定,《公约》于1969年1月4日生效。

2. 截至第八十六届会议闭幕日,《公约》177个缔约国中有57个国家发表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述及的声明。继第10份声明交存秘书长之后,《公约》第十四条于1982年12月3日生效。这些国家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议自称因所涉缔约国侵犯《公约》所载任何权利而受害的个人或集体提交的来文。截至2015年5月15日的《公约》缔约国和根据第十四条发表声明的缔约国名单载于本报告附件一,接受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公约》修正案的46个缔约国名单也载于附件一。

B.会议和议程

3. 在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举行了两届会议。第八十五届会议(第2294至第2323次会议)于2014年8月11日至29日、第八十六届会议(第2324至第2351次会议)于2015年4月27日至5月15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

4. 第八十五届和第八十六届会议临时议程分别载于文件CERD/C/85/1和CERD/C/86/1,委员会未加修订予以通过。

C.委员

5. 2013年6月3日,缔约国在纽约举行的缔约国第二十五次会议上按照《公约》第八条第一至第五款选举了委员会的九名委员,以替代那些任期于2014年1月19日届满的委员。委员会在报告所述期间的委员名单如下:

委员姓名

国籍

1 月 19 日任期届满

努尔雷迪纳 · 埃米尔

阿尔及利亚

2018

阿列克谢 · 阿夫托诺莫夫

俄罗斯联邦

2016

马克 ·博叙伊

比利时

2018

何塞 · 弗朗西斯科 ·卡利·察伊

危地马拉

2016

阿纳斯塔西娅 · 克里克莱

爱尔兰

2018

法蒂马塔-宾塔 · 维克多瓦 · 达赫

布基纳法索

2016

扬 · 迪亚科努

罗马尼亚

2016

阿菲瓦-金德纳 ·侯胡埃多

多哥

2018

黄永安

中国

2016

帕特里夏·诺齐佛·雅努阿里-巴迪尔

南非

2016

安瓦尔 · 凯末尔

巴基斯坦

2018

穆勒哈姆 ·哈拉夫

黎巴嫩

2018

居恩 · 屈特

土耳其

2018

迪利普 · 拉希里

印度

2016

若泽 · 林德格伦 · 阿尔维斯

巴西

2018

帕斯托尔 · 埃利亚斯 · 穆里略 · 马丁内斯

哥伦比亚

2016

卡洛斯 · 曼努埃尔 ·巴斯克斯

美利坚合众国

2016

杨 俊钦

毛里求斯

2018

D.委员会主席团成员

6. 在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如下:

主席:何塞·弗朗西斯科·卡利·察伊(2014-2016)

副主席:努尔雷迪纳·埃米尔(2014-2016)

阿列克谢·阿夫托诺莫夫(2014-2016)

阿纳斯塔西娅·克里克莱(2012-2016)

报告员:迪利普·拉希里(2014-2016)

E.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和区域人权机制的合作

7. 根据委员会1972年8月21日关于与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合作的第2(VI)号决定,两组织应邀出席了委员会的会议。按照委员会近年来的做法,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也应邀出席了会议。

8. 根据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书执行问题专家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安排,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委员分发了专家委员会提交国际劳工大会的报告。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专家委员会的报告,特别是述及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和1989年《土著及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适用问题的章节,以及这些报告中其他涉及其活动的资料。

9. 对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正在审议其报告的缔约国,凡难民署在有关国家开展活动的,难民署都向委员会委员们提出了意见。这些意见涉及难民、寻求庇护者、返回者(前难民)、无国籍者和难民署关注的其他各类人等的人权。

10. 难民署和劳工组织的代表出席了委员会的会议,并就委员会委员关注的问题作了简要介绍。

F.其他事项

11.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人权条约司请愿和调查科科长在委员会(第八十五届会议)第2294次会议上致辞。

12. 人权高专办研究和发展权利处反歧视科科长在委员会(第八十六届会议)第2324次会议上致辞。

G.通过报告

13. 委员会(第八十六届会议)第2351次会议通过了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

二.防止种族歧视问题,包括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

14. 委员会2004年8月第六十五届会议设立的预警和紧急行动工作组,目前由委员会如下委员组成:

协调员:阿列克谢·阿夫托诺莫夫

成员:阿纳斯塔西娅·克里克莱

帕特里夏·诺齐佛·雅努阿里-巴迪尔

若泽·林德格伦·阿尔维斯

黄永安

A.决定和声明

15. 委员会第八十五届和第八十六届会议分别通过以下决定和声明:

关于伊拉克问题的第1 (85)号决定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2014年8月11日至29日在日内瓦举行第八十五届会议,

根据其预警和紧急程序采取行动,并考虑到其关于预防种族灭绝罪行的宣言(2015年),

对来自多种渠道的信息和证词感到震惊,并且还审议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缔约国伊拉克的第十五次至第二十一次合并定期报告,

对自称“伊斯兰国”的恐怖主义武装团体犯下的屠杀、暴行和其他侵犯人权行为,包括基于族裔和族裔-宗教理由的此类行为感到震惊,

对大规模杀戮、族裔清洗、大规模强迫民众流离失所、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以及其他危害人类罪深为关切,这些罪行公然违反《公约》,增加了种族灭绝的风险,

认识到必须鼓励国际社会正在执行的必要的人道主义对策保护受影响民众的生命和尊严,

充分认识到伊拉克境内的冲突对中东和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长期严重影响:

1.请人权理事会召开一次关于伊拉克境内人权状况的特别会议,以考虑设立一个调查委员会,审查冲突的根源、“伊斯兰国”的起源和行动以及所涉及的部队和问题,并提出结论和建议,包括关于危害人类罪的责任人以及如何起诉和惩罚他们的结论和建议;

2.敦促秘书长向安全理事会提出关于作为一项临时紧急措施,设立一支联合国和平部队的建议,以便在尼尼微平原建立一个安全区,让流离失所者能够回返并保护传统上居住在该地区的社区。

关于当前移民危机的声明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2015年4月27日至5月15日在日内瓦举行第八十六届会议,

根据其预警和紧急程序采取行动,

对最近发生、尤其是在地中海和安达曼海发生的人道主义悲剧的严重性和规模和感到震惊,这些悲剧给移民带来巨大的痛苦和生命损失,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试图通过海路逃避政治和族裔宗教迫害和经济危机,

充分认识到这些危机的多层面和多维度性质,涉及到人口贩运以及国家和区域级别的移民和难民政策,

深为关切这些事态发展所涉及的复杂现象,如仇恨言论及种族主义或仇外暴力行为增多,

考虑到这些悲剧的受害人属于《公约》所定义易受种族歧视的群体,

认识到必须鼓励国际社会正在执行的必要的人道主义对策保护受影响者的生命和尊严:

1.紧急呼吁缔约国:

(a)承担责任并采取具体行动,有效处理世界上述地区移民潮最近激增的根本原因;

(b)准确查明并处理该局势所涉及的人权和人道主义问题;

(c)制订有效方法并提供资源,打击人口贩运;

(d)审查本国的移民、庇护和难民政策,以防止在设法解决该问题的同时出现歧视性做法;

2.呼吁国际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加倍努力,按照相关的人权文书,积极设法帮助解决危机。

B.按照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审议局势

16.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按照其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审议了一些局势,尤其是以下局势。

17. 收到非政府组织提交的资料之后,委员会第八十六届会议审议了俄罗斯联邦Kemerevo州Myski市镇区Shor族土著人民据称因采矿活动而村庄遭受破坏的情况。据称采矿活动对Kazas和Kurya的Shor族住区造成严重的环境影响,并破坏了Kazas Shor族人的主要礼拜地点Karagai-Nash山。收到的信息指控,2005 年,缔约国在未向Kazas居民提供充分信息的情况下,向一家采煤公司发放了“Beregovoi”矿的开采许可。委员会对未与Kazas居民协商和缺乏重新安置计划的指控表示关切。委员会在其结论性意见(CERD/C/RUS/CO/20-22)中建议,缔约国应确保在作出可能影响土著民众的任何决定之前与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进行有效和有意义的协商,受私营公司活动不利影响的社区应得到充分赔偿。委员会在2015年5月15日的信中请缔约国至迟在 2015 年 10 月 31 日提交资料,说明信中所述的所有问题和关切,并说明为解决这些问题已经采取的任何行动。

18. 根据收到的资料,委员会第八十六届会议审议了泰国境内马来裔泰国人的情况。后者声称,在过去几年里,安全官员在军事和警察行动期间根据反叛乱特别法,据称由于马来裔泰国人的族裔背景,对他们进行骚扰、搜查、逮捕并收集DNA样本。据称,2015年4月,泰国皇家陆军特种部队在未进行事先协商或解释的情况下,强行收集Seletan文化中心学生的DNA样本。委员会在其结论性意见(CERD/C/THA/CO/1-3)中建议,缔约国应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在南部边界省份实施特殊法律过程中根据种族表象进行身份检查与拘留的做法,审查本国的特殊法律,调查所有侵犯人权的指控并对查实负有责任者进行起诉。委员会在2015年5月15日的信中请缔约国至迟在 2015 年 10 月 31 日提交与这些指控有关的资料。

三.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评论和资料

19. 委员会第八十五届会议通过了与七个缔约国有关的结论性意见:喀麦隆(CERD/C/CMR/CO/19-21)、萨尔瓦多(CERD/C/SVL/CO/16-17)爱沙尼亚(CERD/C/EST/CO/10-11)、伊拉克(CERD/C/IRQ/CO/15-21)、日本(CERD/C/JPN/CO/7-9)、秘鲁(CERD/C/PER/CO/18-21)、美利坚合众国(CERD/C/USA/CO/7-9)。委员会第八十六届会议通过了与六个缔约国有关的结论性意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CERD/C/BIH/CO/9-11)、丹麦(CERD/C/DNK/CO/20-21)、法国(CERD/C/FRA/CO/20-21)、德国(CERD/C/DEU/CO/19-22)、危地马拉(CERD/C/GTM/CO/14-15)、苏丹(CERD/C/SDN/CO/12-16)。

20. 委员会这两届会议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可在人权高专办网页(www.ohchr.org)中查阅,也可按以上标明的文号在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http://documents.un.org)中查阅。

四.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的审议工作后续行动

21. 在报告所述期间,屈特先生担任缔约国报告审议工作后续行动的协调员。

22. 拟与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一并发送每一缔约国的后续工作协调员的职权范围和后续工作准则,分别在委员会第六十六届会议和第六十八届会议上通过。

23. 在第2323次会议(第八十五届会议)和第 2351 次会议(第八十六届会议)上,屈特先生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关于他担任协调员的活动情况报告。

24. 在报告所述期间,收到的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建议落实情况的后续报告分别来自下列缔约国:阿尔巴尼亚(CERD/C/ALB/CO/5-8/Add.1)、白俄罗斯(CERD/C/BLR/CO/18-19/Add.1)、加拿大(CERD/C/CAN/CO/19-20/Add.1)、塞浦路斯(CERD/C/CYP/CO/17-22/Add.1)、捷克共和国(CERD/C/CZE/CO/8-9/Add.1)、新西兰(CERD/C/NZL/CO/18-20/Add.1)、葡萄牙(CERD/C/PRT/CO/12-14/Add.1)、俄罗斯联邦(CERD/C/RUS/CO/20-22/Add.1)、斯洛伐克(CERD/C/SVK/CO/9-10/Add.1)、瑞典(CERD/C/SWE/CO/19-21/Add.1)、泰国(CERD/C/THA/CO/1-3/Add.1)、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CERD/C/MKD/CO/7/Add.1)。

25. 委员会第八十五届和第八十六届会议审议了阿尔巴尼亚、加拿大、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墨西哥、新西兰、葡萄牙、俄罗斯联邦、斯洛伐克、瑞典和泰国的后续报告,并通过转达意见和要求进一步提供资料,继续与这些国家保持建设性对话。

五.报告严重逾期的缔约国

A.报告至少逾期十年

26. 下列缔约国至少逾期十年未提交报告:

塞拉利昂第四次定期报告自1976年逾期未交

利比里亚初次报告自1977年逾期未交

冈比亚第二次定期报告自1982年逾期未交

索马里第五次定期报告自1984年逾期未交

巴布亚新几内亚第二次定期报告自1985年逾期未交

所罗门群岛第二次定期报告自1985年逾期未交

中非共和国第八次定期报告自1986年逾期未交

阿富汗第二次定期报告自1986年逾期未交

塞舌尔第六次定期报告自1989年逾期未交

圣卢西亚初次报告自1991年逾期未交

马拉维初次报告自1997年逾期未交

斯威士兰第十五次定期报告自1998年逾期未交

布隆迪第十一次定期报告自1998年逾期未交

加蓬第十次定期报告自1999年逾期未交

海地第十四次定期报告自2000年逾期未交

几内亚第十二次定期报告自2000年逾期未交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第十六次定期报告自2000年逾期未交

津巴布韦第五次定期报告自2000年逾期未交

莱索托第十五次定期报告自2000年逾期未交

汤加第十五次定期报告自2001年逾期未交

孟加拉国第十二次定期报告自2002年逾期未交

厄立特里亚初次报告自2002年逾期未交

伯利兹初次报告自2002年逾期未交

贝宁初次报告自2002年逾期未交

赤道几内亚初次报告自2003年逾期未交

圣马力诺初次报告自2003年逾期未交

斯里兰卡第十和第十一次报告自2003年逾期未交

匈牙利第十八次定期报告自2004年逾期未交

东帝汶初次报告自2004年逾期未交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第十五和第十六次定期报告自2004年逾期未交

B.报告至少逾期五年

27. 下列缔约国至少逾期五年未提交报告:

马里第十五和第十六次定期报告自2005年逾期未交

科摩罗初次报告自2005年逾期未交

乌干达第十一次至第十三次定期报告自2005年逾期未交

加纳第十八和第十九次定期报告自2006年逾期未交

利比亚第十八和第十九次定期报告自2006年逾期未交

科特迪瓦第十五至第十七次定期报告自2006年逾期未交

巴哈马第十五和第十六次定期报告自2006年逾期未交

沙特阿拉伯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自2006年逾期未交

佛得角第十三和第十四次定期报告自2006年逾期未交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第十一次至第十三次定期报告自2006年逾期未交

黎巴嫩第十八次定期报告自2006年逾期未交

巴林第八和第九次定期报告自2007年逾期未交

拉脱维亚第六至第八次定期报告自2007年逾期未交

安道尔初次报告自2007年逾期未交

圣基茨和尼维斯初次报告自2007年逾期未交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第十七和第十八次定期报告自2007年逾期未交

巴巴多斯第十七和第十八次定期报告自2007年逾期未交

巴西第十八至第二十次定期报告自2008年逾期未交

尼日利亚第十九至第二十次定期报告自2008年逾期未交

毛里塔尼亚第八至第十次定期报告自2008年逾期未交

尼泊尔第十七至第十九次定期报告自2008年逾期未交

马达加斯加第十九和第二十次定期报告自2008年逾期未交

圭亚那第十五和第十六次定期报告自2008年逾期未交

赞比亚第十七至第十九次定期报告自2009年逾期未交

博茨瓦纳第十七和第十八次定期报告自2009年逾期未交

安提瓜和巴布达第十和第十一次定期报告自2009年逾期未交

印度第二十和第二十一次定期报告自2010年逾期未交

C.委员会为确保缔约国提交报告采取的行动

28. 委员会根据关于采用简化报告程序的决定(见第57段),于2015年1月20日向定期报告已逾期十年以上的缔约国发出一份普通照会,让其选择按照新程序提交报告。截至2015年5月15日,一个缔约国作出了积极回应。

六.审议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交的来文

29. 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条,凡自称其《公约》所载之任何权利受到缔约国侵犯、并已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个人或群体,可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交书面来文供审议。已有57个缔约国宣布承认委员会有权审议此类来文,名单见附件一,C节;与这些宣布有关的信息也可在联合国秘书处法律事务厅《联合国条约集》数据库网站(http://treaties.un.org/)上找到。

30. 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交的来文,在非公开会议上审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8条)。所有与委员会在第十四条下的工作有关的文件(缔约国提交的材料和委员会的其他工作文件),均属保密文件。

31. 到通过本报告为止,委员会自1984年以来共收到了56份申诉,涉及12个缔约国。其中一份已停止审议,18份宣布不可受理。委员会根据32项申诉的案情通过了最后决定,裁定其中14项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尚有五项申诉有待审议。

32. 委员会第八十五届会议审议了第49/2011号来文(L.A.等人诉斯洛伐克共和国)。来文提交人L.A.、T.K.和L.P.都是罗姆裔斯洛伐克国民,他们声称,由于斯洛伐克违反《公约》第五条和第六条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第二条,使他们成为受害者。

33. 委员会注意到请愿人的论点,即缔约国没有履行义务保证他们进入或利用任何供公众使用的地方或服务的权利,因为当他们得到国内法律保障的权利遭到侵犯时缔约国没有通过国家法院提供有效的保护和补救。委员会认为,审查国家法院对国家法律的解释不是它的任务,除非这些决定显然是武断的或构成执法不公。委员会认为,对请愿人的申诉已按照具体规范和处罚种族或族裔歧视行为的《反歧视法》进行了审查。委员会注意到,国内法院作出的所有司法裁决――其结论是发生了种族歧视行为,并向请愿人提供补救――是合乎情理和以《反歧视法》为依据的。委员会的结论是,所提供的事实并不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结合第五条)。

34. 委员会还评估了缔约国提供的补救――以个人道歉信形式的道德满足――是否符合《公约》第六条规定的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了《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其中规定,“赔偿应与侵犯的严重性和所受的伤害成比例”,并将经济赔偿与补偿、满足和保证不再重犯一起列为补救和赔偿的一种形式。委员会回顾指出,委员会的作用是按照国际原则评估这一补救是否可视为有效的补救,以及确定它不具有明显的任意性或不构成司法不公。根据收到的资料,委员会的结论是,所提供的补救并未违反这些原则。

35. 委员会还认为,获得有关涉嫌侵犯的最终裁决的五年司法程序并非不合理拖延,因为在此期间不同的法院对案件本身作出了五项司法裁决,其中大多数是回应请愿人提出的上诉。因此,委员会的结论是没有违反《公约》第六条。

36. 委员会第八十六届会议审议了第51/2012号来文(L.G.诉大韩民国)。请愿人是新西兰国民,她声称大韩民国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寅)项和(卯)项、第五条和第六条而享有的权利,使她成为受害者。

37. 委员会注意到,请愿人已提请缔约国主管当局注意初步证据确凿的种族歧视案,请愿人声称,她遭受的艾滋病毒/艾滋病和非法药物强制测试政策完全是基于对英语为母语的教师的负面成见和污蔑,其根源是基于教师的族裔背景。委员会指出,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拒绝调查请愿人的申诉,韩国商事仲裁委员会或缔约国的任何其他当局均没有对该项有争议的测试政策是否符合《公约》一事进行任何评估。由于缔约国未能对请愿人的案子进行评估,以确定涉及《公约》第一条所定义的种族歧视的标准是否构成强制性检测政策的根源,所以委员会的结论是,请愿人按照《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寅)项和(卯)项和第六条而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

38. 委员会注意到请愿人声称,由于她第二次拒绝接受有争议的强制性检测,她被剥夺了在学校继续工作的机会,从而违反了《公约》第五条(辰)款第㈠项。委员会指出,韩裔外国英语教师和韩国教师可免于这种检测,因此决定是否进行这种检测并非基于公民和非公民身份,而是基于族裔背景。委员会还指出,为就业目的以及入境、逗留和居住目的而进行强制性艾滋病毒/艾滋病检测被视为违背国际标准,因为这些措施就公共卫生目的而言看来无效,具有歧视性,有害于享有基本权利。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理由为强制性检测政策辩护。委员会还注意到,在韩国商事仲裁委员会实施仲裁程序期间,一些官员证实,对艾滋病毒/艾滋病和非法药物使用的测试被视为对外国英语教师进行价值和道德评估的手段。

39. 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歧视非公民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在其中建议缔约国采取坚决行动,打击尤其是政治人物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以“非公民”居民群体成员为对象,进行污名化、公式化或脸谱化的倾向。最终,请愿人的工作合同未获延续的唯一理由是她拒绝接受重新检测艾滋病毒/艾滋病和非法药物,对于这一点缔约国未提出争议。委员会认为,仅针对非韩裔外国英语教师的强制性检测政策似乎没有公共卫生方面的理由或任何其他理由,破坏了不分种族、肤色、或民族或族裔血统的工作权,违反了缔约国保障《公约》(辰)款第㈠项所载平等工作权的义务。

40. 根据调查结果,委员会没有单独审查请愿人根据《公约》(辰)款第(四)项目提出的指控。

七.对个人来文的后续行动

41. 委员会第六十七届会议讨论了秘书处编写的一份背景文件,决定建立一个程序,对审议个人或集体来文后通过的意见和建议采取后续行动。

42. 在同一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在议事规则中增加两段,对后续行动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委员会第六十八届会议于2006年3月6日任命利诺斯·亚历山大·西西利亚诺斯先生为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2008年起由雷吉斯·德古特先生接任,从第七十二届会议生效。扬·迪亚科努先生在2014年接替德古特先生,从第八十四届会议生效。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定期向委员会提出报告,并提出下一步行动的建议。此种建议附在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中,这些申诉案,凡是委员会裁定存在违反《公约》情况的或另行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均在其中有所反映。

43. 下表概要展示了从缔约国收到的后续情况答复。凡有可能,均注明后续情况答复是否令人满意,或缔约国与后续工作报告员的对话是否仍在继续。有时很难做这种定性。一般而言,如果答复表明缔约国愿意贯彻委员会的建议,或向申诉者提供适当补救,则可认为是令人满意的。答复不理会委员会的建议或只提及这些建议的某些方面,则一般都认为不令人满意。

44. 到通过本报告为止,委员会已就32项申诉的案情通过最后意见,裁定其中14项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另有10项申诉,委员会没有认定存在违反《公约》的现象,但还是提出了意见或建议。

对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所有违反《公约》的案件,迄今为止收到的后续资料

缔约国和 违约案件数

来文编号 和提交人

收到缔约国的 后续答复

令人满意的 答复

不能令人满意或 不完整的答复

未收到 后续答复

后续对话 仍在继续

丹麦 (6)

10/1997, Ziad Ben Ahmed Habassi

X (A/61/18)

X

16/1999, Kashif Ahmad

X (A/61/18)

X

34/2004, Hassan Gelle

X (A/62/18)

X

40/2007, Murat Er

X (A/63/18)

X 不完整

43/2008, Saada Mohamad Adan

X (A/66/18)2010年12月6日2011年6月28日

X 部分满意

X 部分 不 满意

46/2009, Mahali Dawas and Yousef Shava

X (A/69/18)2012年6月18日2012年8月29日2013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19日

X 部分满意

X

德国 (1)

48/2010, TBB-Turkish Union Berlin/Brandenburg

X (A/70/18)2013年7月1日2013年8月29日2014年9月17日2015年2月3日

X

荷兰 (2)

1/1984, A. Yilmaz-Dogan

X

4/1991, L.K.

X

挪威 (1)

30/2003, The Jewish Community of Oslo

X (A/62/18)

X

大韩民国(1)

51/2012, L.G.

2015年8月应提交

X

塞尔维亚和黑山 (1)

29/2003, Dragan Durmic

X (A/62/18)

X

斯洛伐克 (2)

13/1998, Anna Koptova

X (A/61/18A/62/18)

X

31/2003, L.R. et al.

X (A/61/18A/62/18)

X

八.根据《公约》第十五条审议涉及适用大会第1514(XV)号决议的托管及非自治领土的请愿书、报告和其他资料

45. 《公约》第十五条授权委员会审议联合国主管机构发来的涉及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以及适用大会第1514(XV)号决议的所有其他领土的请愿书、报告和其他资料,并向大会提出这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6. 因此,哈拉夫先生应委员会的要求,研究了《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2014年的工作报告以及列入CERD/C/86/3号文件的秘书处为特别委员会和托管理事会编写的关于16个领土的工作文件,并在2015年5月15日向委员会第八十六届会议上提交了报告。委员会与以往一样指出,根据《公约》第十五条全面履行职责很困难,因为按照第二款(丑)项收到的报告所含与《公约》原则和目标直接相关的信息很少。

47. 委员会还指出,一些非自治领土属多民族地区,应密切注意反映种族歧视和违反《公约》权利的事件和动态。因此,委员会强调,应作出更大的努力,在非自治领土上提高对《公约》原则和目标的了解。委员会还强调,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的缔约国在提交委员会的定期报告中,必须具体说明在这些领土执行《公约》的情况。

九.大会第六十九届会议采取的行动

48. 委员会第八十六届会议审议了大会第六十九届会议采取的与委员会有关的行动。委员会面前有大会第69/161号决议,其中大会在《公约》通过即将五十周年之际,再次呼吁所有缔约国普遍批准和有效执行《公约》,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并邀请委员会主席在大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题为“消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的项目下就委员会工作向大会提出口头报告,并与大会互动对话。

十.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和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

49. 委员会第八十五和第八十六届会议审议了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和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问题。

50. 穆里略·马丁内斯先生参加了非洲人后裔问题专家工作组第十六届会议。

51. 凯末尔先生和巴斯克斯先生参加了拟订补充标准问题特设委员会第六届会议。

十一.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52. 委员会工作方法的基础是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条通过并经修订的《议事规则》,以及见于有关工作文件和准则的委员会既定做法。

53. 委员会第七十六届会议讨论了工作方法和必须改进与缔约国的对话问题。委员会决定,国别报告员不再在会前向所涉缔约国发送问题单,改为发送一份简短的议题单,用以指导缔约国代表团与委员会在审议该缔约国报告期间进行的对话,使之突出重点。这种议题单不需要书面答复。

54. 委员会第七十七届会议于2010年8月3日与非政府组织代表举行了非正式会议,讨论如何加强合作的问题。委员会决定,届会期间每周开始讨论缔约国报告时与非政府组织举行非正式会议。

55. 委员会第八十一届会议首推突出显示各项建议重点的做法,在结论性意见中采用小标题。委员会第八十二届会议深入讨论了工作方法,更具体地说,讨论了在审议缔约国报告期间与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的方式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委员会决定允许各代表团团长作30分钟的开场发言。

56. 委员会第八十五届会议就大会第68/268号决议、并就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在2014年6月举行第二十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决定采用简化报告程序,通过向定期报告已逾期超过五年的缔约国提供这种方法开始逐步实施,并将定期报告已逾期超过十年的缔约国其作为优先目标。委员会还决定通过条约机构主席所建议的结论性意见框架,设立报复问题报告员职位。委员会决定指定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为其三种正式工作语文,指定俄文作为特例情况下的第四种正式语文。

十二.加强条约机构的进程

57. 委员会第八十一届会议欢迎2012年6月发布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加强人权条约机构的报告(A/66/860),对高级专员在这方面所做努力表示赞赏。委员会表示,报告经过三年之久的透彻协商,确定了全面完整的一系列旨在加强条约机构体系的建议。委员会认为,目前正在支持条约机构体系发扬其过去取得的成就,确保全球各地都享有各条约规定的权利,这项工作需要努力加强条约机构体系,包括提供充足的资源。为此,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声明。

58. 委员会还在第八十一届会议上讨论了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并通过了关于该问题的决定。

59. 委员会第八十四届会议欢迎大会通过其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第68/268号决议,并祝贺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和人权条约司司长为确保这一进程取得成果所作出的努力。委员会决定在2014年8月举行的第八十五届会议期间投入适当的时间来详细讨论该决议,包括对其工作方法的含义(见第57段)。

附件一

《公约》的现状

A.截至2015年5月15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缔约国(177个)

阿富汗、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阿塞拜疆、巴哈马、巴林、孟加拉国、巴巴多斯、白俄罗斯、比利时、伯利兹、贝宁、多民族玻利维亚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博茨瓦纳、巴西、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布隆迪、柬埔寨、喀麦隆、加拿大、佛得角、中非共和国、乍得、智利、中国、哥伦比亚、科摩罗、刚果、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丹麦、吉布提、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赤道几内亚、厄立特里亚、爱沙尼亚、埃塞俄比亚、斐济、芬兰、法国、加蓬、冈比亚、格鲁吉亚、德国、加纳、希腊、格林纳达、危地马拉、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圭亚那、海地、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牙买加、日本、约旦、哈萨克斯坦、肯尼亚、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拉脱维亚、黎巴嫩、莱索托、利比里亚、利比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尔代夫、 马里、马耳他、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墨西哥、摩纳哥、蒙古、黑山、摩洛哥、 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泊尔、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尔、尼日利亚、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巴拿马、巴布亚新几内亚、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波兰、 葡萄牙、卡塔尔、大韩民国、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卢旺达、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圣马力诺、沙特阿拉伯、塞内加尔、塞尔维亚、塞舌尔、塞拉利昂、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所罗门群岛、索马里、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苏丹、苏里南、斯威士兰、瑞典、瑞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塔吉克斯坦、泰国、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东帝汶、多哥、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土库曼斯坦、乌干达、乌克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乌拉圭、乌兹别克斯坦、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越南、也门、赞比亚、津巴布韦、教廷、巴勒斯坦国。

B.截至2015年5月15日已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发表声明的缔约国(57个)

阿尔及利亚、安道尔、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比利时、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巴西、保加利亚、智利、哥斯达黎加、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厄瓜多尔、爱沙尼亚、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哈萨克斯坦、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耳他、墨西哥、摩纳哥、黑山、摩洛哥、荷兰、挪威、巴拿马、秘鲁、波兰、葡萄牙、大韩民国、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圣马力诺、塞内加尔、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 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多哥、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乌克兰、乌拉圭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C.截至2015年5月15日接受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的缔约国(46个)

澳大利亚、巴哈马、巴林、伯利兹、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加拿大、中国、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厄瓜多尔、芬兰、法国、德国、几内亚、冰岛、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爱尔兰、牙买加、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卢森堡、墨西哥、摩洛哥、荷兰(代表在欧洲的王国及荷属安的列斯和阿鲁巴)、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大韩民国、沙特阿拉伯、塞舌尔、斯洛伐克、瑞典、瑞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乌克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津巴布韦、教廷。

附件二

就委员会曾通过建议的案件提供相关后续情况的资料

本附件汇编了自上一份年度报告以来收到的关于个人来文后续行动的资料,以及委员会就这些答复的性质做出的所有决定。

丹麦

Mahli Dawas和YousefShava,46/2009

2012年3月6日通过的意见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请愿人据称遭到种族歧视,未能给予有效保护,进行切实调查,结果剥夺了据报遭到种族歧视的请愿人得到有效保护和切实补救的权利: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卯)项和第六条。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请愿人所受的物质和道义伤害给予适当的赔偿。

意见通过以来审查的初次或定期报告:委员会2015 年 5 月第八十六届会议审查了该缔约国合并的第二十次和第二十一次报告。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A/69/18

缔约国的答复:2014年12月19日,缔约国根据委员会不重新考虑其意见的立场,提供了补充资料。关于委员会给予赔偿的建议,缔约国重申,委员会的意见是基于对案件事实以及对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定的一些误解。因此缔约国将不适用委员会关于给予赔偿的建议。关于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政策和程序的建议,缔约国指出,本案涉及的暴力袭击发生在 2004 年。自那时以来,丹麦当局对可能出于种族动机的刑事犯罪的起诉程序有了巨大的发展。此外,缔约国不断提出并支持一些相关倡议,以促进了解和防止丹麦境内的仇恨犯罪情况。至于立法和实践, 2014 年 3 月 16 日,议会通过了《刑法典》第81条修正案,增加了将基于族裔出身、宗教信仰或性取向的行为或其他类似问题作为加重处罚情节的规定。

为确保适当和统一的调查和执法,检察长最近发布了关于在涉及族裔出身等犯罪案件中适用《刑法典》第 81条第1款第6项的准则。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警方和检察官了解在刑事诉讼中可能显示案件与此类动机的犯罪有关的任何情况。如果存在这种情况,警方必须确保在调查过程中对这方面的问题作必要的澄清,检察官必须安排出示证据,提供案件存在加重处罚情节的必要证明。

2009年,哥本哈根警方发布了一份关于处理和调查仇恨罪案件的传单和准则,目的是确保警方询问所称的受害人和证人是否存在可能的仇恨罪动机。另一方面,《司法行政法》第96条阐述了客观原则。按照该原则,如果检察官根据案件证据评估,认为起诉将导致定罪,则检察官可起诉涉案个人。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保护无辜者免于起诉。因此,在一些案件中,可能怀疑存在出于种族动机的行为,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进行起诉。此外,在一些案件中,罪犯的身份无法查明,犯罪动机不能确定。

缔约国提供了2004 年以来采取措施打击仇恨罪行的其他一些实例,如进行宣传和举行会议;例如,丹麦司法部在2012年和2013年支持开展“禁止仇恨犯罪”运动。2012 年至 2014 年,丹麦还支持了一项足球运动员担任宽容和反对种族主义大使的运动。政府还设立了一个反歧视部门,其任务是了解丹麦存在的歧视程度以加强预防措施,并制订宣传计划,加强与运动员的合作。

缔约国还支助出版关于丹麦的仇恨犯罪情况研究报告,并发起了一项丹麦的仇恨罪现状摸底调查,其结果预计将于 2015 年年中公布。

丹麦安全和情报局在关于具有潜在极端主义动机的犯罪情况年度报告中陈述了仇恨犯罪的广泛程度和性质。最近的一期报告发表于2013年9月6日。2010 年该局还推出了一项战略发展项目,进一步改进打击仇恨犯罪的措施。根据2013 年的报告发起了宣传运动和培训活动。

警察学院传授的基本教育已加以修订,种族主义、不容忍以及与少数族裔的关系问题在2014年课程中占有中心位置。

丹麦国际研究所正在编写相关的小学教材,以提高对一切形式的不容忍现象,包括反犹太主义的认识。2012年至2013年,该缔约国政府支持开展宗教间对话,犹太教、穆斯林和基督教社区的代表访问了学校并与儿童见面。

拟进一步采取的行动或委员会的决定:委员会认为缔约国的答复仅部分令人满意,并决定据此结束后续程序。

德国

柏林/勃兰登堡土耳其人联合会,48/2010

2013年2月26日通过的意见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请愿人据称遭到种族歧视和据称的基于种族优越思想的宣传,未能给予有效保护,进行切实调查,结果剥夺了据报遭到种族歧视和基于种族优越思想的宣传的请愿人得到有效保护和切实补救的权利: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卯)项、第四条和第六条。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四条规定的义务,审查由于散布优越于其他族裔群体的思想及以这种理由煽动歧视所构成的据称种族歧视案而提起公诉的相关政策和程序。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广泛宣传,包括在检察和司法机构中宣传委员会的这项意见。

意见通过以来审查的初次或定期报告:委员会2015 年 5 月第八十六届会议审查了该缔约国合并的第十次和第十一次报告。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A/69/18.http://undocs.org/ch/A/69/18..请愿人的进一步评论:2014年4月24日,请愿人答复说,联邦司法部在网站上公布了委员会的意见,但此举并没有充分满足委员会广为宣传的要求。请愿人试图在该网站找到该意见,但所遇到的障碍意味着迄今并未广为宣传。请愿人还说,在法律专业杂志《人权法杂志》上刊登该意见并不令人满意,因为该意见的公布应独立于任何第三方的主动行动。该杂志的发行量较低,读者有限。请愿人还认为,该意见在德国人权研究所网站上公布也不能令人满意,因为该网站没有将其翻译成德文。

关于委员会的建议的第二部分,请愿人希望通知委员会,柏林一些检察官的做法有意无视委员会的意见。请愿人在评论中列入了柏林检察厅就类似于请愿人所提交案件的案件发表的声明,其中声称,检察厅对委员会的意见不感兴趣,并且不认为委员会是一个重要的权威机构(柏林检察厅,2013 年 12 月 12 日:第 231/Js 1560/13号档案的调查程序)。

缔约国的进一步答复:2014 年 9 月 17 日,缔约国答复说,在收到请愿人的律师在其 2014 年 4 月 24 日的评论提出的指控后,联邦政府联系了柏林州参议院司法与消费者保护部,并要求调查此事。参议院该部门随后在其行政和专业监督的责任范围内,请柏林检察长和首席高级检察官提交一份报告。他们都通知参议院该部门说,在收到提交的请求之前,他们不知道这个问题。上述决定的确包含所引述的声明,应对此负责的检察官的身份已经确定。他立即被传唤会见首席高级检察官并被明确告知,他的说法属于不可接受的不当行为。此次会见之后,该检察官发表了正式书面声明,与他先前的声明撇清关系并为此道歉。

柏林首席高级检察官对所使用的措辞感到非常遗憾并且也表示道歉。他指出,关于联合国的侮辱性或冒犯性称呼完全违背自己的和柏林检察厅的观点。

柏林检察长和参议院司法与消费者保护部都表示同意对这一问题的评估。此外,参议院该部门请首席高级检察官将这一评估转达给处理该检察官前述声明的律师事务所。

涉事检察官被调到柏林检察厅另一部门。他的不当行为已得到适当处理。

联邦政府还对有关方面根本不理解《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及其条约监察机构的重要性感到非常遗憾,涉事检察官的行为显示了此种不理解。《公约》在德国具有等同联邦法的地位,因此对所有检察机关具有约束力。缔约国对此事深感遗憾,但同时认为这是一个孤立案件;缔约国一旦被提请关注此事,即迅速采取行动。

2015 年 2 月 3 日,缔约国补充说,委员会的意见已经对德国全国关于种族主义言论的辩论产生影响。为了维护公开辩论的宽容气氛,就必须允许不同利益的表达,一方面保护言论自由,另一方面保护免遭攻击性言论的权利。

关于在公开辩论的框架内利用刑事诉讼,缔约国有义务保护民主的辩论文化,同时有义务保护潜在的受害者。鉴于言论自由的核心作用,联邦宪法法院已经累积了大量判例。根据这些判例,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也应受到限制,以便保护基本权利。根据法律,对于如何解释这方面的言论,法院拥有一定的灵活性。

柏林检察厅采用了上述判例以及《刑法典》第130条第1款关于言论自由的构成要素处理委员会意见公布之前提请其注意的案件。Sarrazin先生的言论是否具有扰乱公共和平的性质这个问题并不是检察厅所作决定的决定性要素。实际上,检察厅起初只是质疑是否存在构成此种犯罪的要素。因此,没有必要确定这些事实是否还会扰乱公共和平。按照这种推理,检察官不能以其他方式修改其原先的决定;出于同样的原因,检察厅对今后同一类型的事实将不采用不同的推理。

缔约国强调,它正积极看待有争议的种族主义言论问题。缔约国认识到在公开辩论中必须尊重一些限制,为了保护这种限制,可能需要提起刑事诉讼。然而,为了以可持续的方式打击种族主义和歧视,必须有一个全面办法。除了刑事制裁之外,尤其是对于并不构成刑事罪的事实,应特别注意社会内部的辩论和活动。正是在这一框架内,缔约国于 2014 年 12 月举办了一次专题讨论会,讨论如何在公开政治辩论中处理种族偏见和歧视观念的问题。在该讨论会期间,联邦司法和消费者保护部长和联邦内务部长发出了反对一切形式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的强烈信息。最近成立的部际工作组目的是在联邦一级强化和重点处理防范极端主义,并进一步完善打击不容忍和种族主义的战略。此外,缔约国最近开展了一系列刑法改革,以便通过刑事诉讼更有效地打击种族主义。例如,缔约国计划修改州和联邦政府对带有种族主义或仇外性质的刑事罪的管辖分工。缔约国还争取将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其他蔑视动机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明确列入《刑法典》(《刑法典》第46条,第2段)。

最后,向警方和检察厅发出的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罚款的指示规定,必须明确考虑到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其他蔑视动机。这一规定既适用于一般的调查,也适用于为公共利益进行的刑事诉讼。缔约国相信,上述措施将会以委员会意见的精神完善国家立法。

拟进一步采取的行动或委员会的决定:对话仍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