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姓名

国籍

1月19日任期届满的年份

西尔维奥·何塞·阿尔布克尔克·席尔瓦

巴西

2022

谢哈·阿仆杜拉·阿里·米斯纳德

卡塔尔

2024

努尔丁·阿米尔

阿尔及利亚

2022

马克·博苏伊特

比利时

2022

钟金星

大韩民国

2022

巴卡里·西迪基·迪亚比

科特迪瓦

2022

伊普拉西马·吉斯

塞内加尔

2024

丽塔·伊扎克-恩迪亚耶

匈牙利

2022

洪惠子

日本

2022

居恩·屈特

土耳其

2022

李燕端

中国

2024

耶姆海尔哈·明特·穆罕默德

毛里塔尼亚

2024

梅赫达德·巴彦德

德国

2024

韦雷纳·艾伯塔·谢泼德

牙买加

2024

斯塔玛蒂亚·斯塔里那基

希腊

2024

费斯·迪克勒迪·潘斯·特拉库拉

南非

2024

爱德华多·埃内斯托·伟加·卢那

秘鲁

2024

杨俊钦

毛里求斯

2022

8.2020年12月11日,委员会获悉穆罕默德女士去世。毛里塔尼亚政府在2021年2月19日的信函中,并辅之以2021年3月5日的信函,任命瓦迪利·穆罕默德·雷伊斯担任穆罕默德女士剩余的任期,任期将于2024年1月19日结束。雷伊斯先生在委员会第一〇二届会议上作了庄严宣誓。

9.2021年6月24日,第二十九次缔约国会议选举了9名委员,以替换任期将于2020年1月19日届满的委员。

委员姓名

国籍

1月19日任期届满的年份

努尔丁·阿米尔

阿尔及利亚

2026

米哈尔·巴尔塞扎克

波兰

2026

钟金星

大韩民国

2026

巴卡里·西迪基·迪亚比

科特迪瓦

2026

雷吉娜·埃塞内姆

喀麦隆

2026

居恩·屈特

土耳其

2026

盖伊·麦克杜格尔

美利坚合众国

2026

马扎洛·特比

多哥

2026

杨俊钦

毛里求斯

2026

D.委员会主席团成员

10.在第一〇一届、第一〇二届和第一〇三届会议期间,委员会主席团由2020年6月17日当选的下列委员会委员组成,任期为两年(2020-2022年):

主席:李燕端

副主席:马克·博苏伊特

韦雷纳·艾伯塔·谢泼德

杨俊钦

报告员:丽塔·伊扎克-恩迪亚耶

E.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和区域人权机制的合作

11.在委员会第一〇三届会议期间,向委员会委员提供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关于受审查缔约国的报告,委员们赞赏地注意到该报告。

F.其他事项

12.在第一〇二届会议期间,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6日会见了当代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特别报告员,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了意见和信息,并探讨了未来合作的途径。

13.在第一〇二届会议期间,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于2020年11月19日向委员会作了发言。

14.在第一〇二届会议期间,委员会于2020年11月20日会见了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双方就共同关心的问题、潜在的合作与协调领域进行了交流。

G.通过报告

15.委员会在第2823次会议(第一〇四届会议)上通过了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

二.防止种族歧视,包括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

16.委员会根据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开展工作,是为了防止并应对严重违反《公约》的情况。这项工作的基础是委员会在2007年8月第七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准则。

17.委员会在2004年8月第六十五届会议上设立了预警和紧急行动工作组。在第一〇一届、第一〇二届和第一〇三届会议期间,工作组由下列成员组成:

协调员:钟金星

成员:巴卡里·西迪基·迪亚比

丽塔·伊扎克-恩迪亚耶

梅赫达德·巴彦德

爱德华多·埃内斯托·伟加·卢那

A.声明

18.委员会第一〇一届会议通过了以下声明。

关于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及其在《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下所产生影响的第3号声明(2020年)

一.COVID-19大流行对不受歧视和平等权的影响

基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一条规定的理由,COVID-19大流行正在对人权的享有,特别是对不受歧视和平等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大流行爆发几个月后,有证据表明,这一大流行极大地影响了被边缘化和更容易受到种族歧视的个人和群体,特别是属于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群体以及土著人民,包括那些与世隔绝者、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罗姆人、非公民、非洲人后裔以及其他面临世系歧视的群体。

在世界各地,属于少数群体和边缘化群体的人更容易受到大流行的影响,他们更容易感染病毒,原因包括:生活条件往往不足或特殊,例如住在拥挤的城市住区或偏远社区;获得清洁水和卫生设施的机会有限或根本没有;获得医疗保健、药物、医疗服务、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的机会有限或根本没有,所有这些都可能导致更高的感染率和死亡率。COVID-19大流行对一般医疗服务产生整体不利影响,与COVID-19没有直接关系的健康问题得不到关注,而遭受种族歧视的群体因此又受到过度影响。

因此,在根深蒂固的歧视以及排斥机制和做法的基础上,这一大流行暴露并进一步加深了受《公约》保护的弱势群体本就面临的结构性不平等。大流行还对这些群体和少数群体产生显著不同的社会经济影响,特别是在住房、就业和教育以及总体经济安全方面。

此外,大流行及其应对措施加剧了妇女和女童、儿童和残疾人的特殊脆弱性,导致多重或交叉形式的歧视。据报告,针对少数群体和土著妇女的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心理暴力和身体暴力增多了。此外,很多少数群体和土著妇女在非正规、低工资和服务行业中工作,这些行业在COVID-19大流行中受到的冲击最严重,现有的性别数字鸿沟也使其中许多人难以进入劳动力市场以及获得工作机会。

边缘化群体更容易受到这种大流行的影响,与此同时,污名化、被贴标签和当替罪羊的现象也大量增加,这往往导致对受《公约》保护的群体和少数群体的歧视行为,甚至暴力行为,特别是对亚洲和非洲人后裔、移民、罗姆人社区成员以及被视为属于低种姓的人。总体而言,在大流行期间,仇外心理普遍加剧。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特别是针对亚洲人和亚洲人后裔的种族主义仇恨言论有所增加,将病毒的传播与已经遭受种族歧视的某些群体的行为挂钩,通过传统和社交媒体在公共领域和国家官员的声明中使用贬损性语言的情况有所增加。

此外,有报告表明,为应对COVID-19大流行而采取对人权的限制措施以及其他措施(如紧急状态)中存在种族歧视的做法和事件。此外,由于这场大流行,诉诸司法和打击种族歧视的国家机制进一步受到阻碍。

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缔约国的义务

各国必须尊重、保护和履行国际人权义务,包括在危机时期。只有在必要、合理、相称和不歧视的情况下,国家才可以基于公共卫生理由颁布和执行对人权的限制措施。无论是就COVID-19大流行的总体影响而言,还是在应对这一大流行时,各国都需要尊重人权,并确保其措施符合国际义务,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其一般性建议,以确保它们为应对这一大流行及其影响而采取的措施符合《公约》的规定:

(a)采取和执行应对COVID-19大流行的措施需要遵守国际人权法义务。颁布或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关闭边界、封锁、隔离和执法措施)不得违反禁止种族歧视的规定;

(b)COVID-19大流行导致受《公约》保护的群体和少数群体成员特别容易受到歧视。除了有义务不采取任何歧视行为或做法外,国家还有义务保护弱势群体成员免受私人行为体的歧视。这项义务尤其适用于种族主义侮辱和仇恨言论、骚扰、暴力行为,以及违反禁止种族歧视的规定排斥或拒绝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c)COVID-19大流行导致种族主义陈规定型观念加剧,将病毒与特定地区、国民或群体关联起来,或将疾病及其爆发与移民或外国人关联起来。各国有义务制止而且也有义务谴责和打击任何可能强化这种陈规定型观念并导致污名化的行动,特别是可能煽动种族歧视行为的任何行动。各国应通过传播基于事实的信息和提高认识运动,消除现有的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

(d)COVID-19大流行的差别性影响与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相关。各国必须防止和减轻这一大流行对基于《公约》所述理由遭受结构性歧视和不利处境的个人和群体的影响,同时考虑到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的方面,具体如下:

(一)各国有义务确保平等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包括检测、药物和医疗程序,并消除对受《公约》保护的群体和少数群体,包括移民和无证件者的歧视性做法,这些做法可能阻碍他们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二)各国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解决COVID-19大流行对受《公约》保护的群体和少数群体在适足住房和无家可归方面的差别性影响,例如,通过财政援助或关于租金和按揭还款的监管措施,以及暂停驱逐;

(三)各国必须采取适当措施,解决COVID-19大流行对受《公约》保护的群体和少数群体在就业和就业条件方面的差别性影响,特别是较高失业风险及其影响。从事高感染风险职业的工人应不受歧视地获得防护设备和衣服;

(四)各国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解决COVID-19大流行对受《公约》保护的群体和少数群体在受教育机会方面的差别性影响,例如,在作出关于重新开放学校的决定,推进替代学习解决方案以及采取措施弥合数字鸿沟时,具体考虑这些群体的需要;

(五)各国必须保证所有个人和群体都能不受歧视地获得财政援助以及在COVID-19大流行背景下采取的其他经济支持措施。鉴于这一大流行对受《公约》保护的群体和少数群体有差别性影响,各国应考虑采取特别措施,确保弱势群体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六)土著人民,特别是生活在偏远地区和与世隔绝的土著人民,特别容易受到COVID-19大流行的影响。各国有义务通过必要的积极措施,确保生活在其领土上的土著社区的权利得到保护;

(e)各国必须通过自己的行动以及国际合作,确保COVID-19疫苗的开发和最终获取不存在歧视,同时考虑到被边缘化和遭受歧视的群体的情况和需要;

(f)各国必须以国际团结原则为指导,通过国际援助与合作抗击COVID-19大流行。各国还必须开展合作,以减轻这一大流行的差别性影响及其社会经济后果,特别是对受《公约》保护的群体和少数群体的影响;

(g)各国应采取协商办法抗击COVID-19,特别是保证让受《公约》保护的所有群体和少数群体参与紧急措施的制定和执行。

三.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作用及其建议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密切监测COVID-19大流行的影响以及各国的应对措施对禁止种族歧视的影响。委员会将酌情利用所有程序,特别是报告以及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

委员会鼓励《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所有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下一次报告中具体阐述以下问题:

(a)在其领土和管辖范围内受《公约》保护的群体和少数群体在COVID-19大流行中受到的影响;

(b)为确保所有群体和少数群体,特别是妇女、儿童和残疾人参与制定和执行COVID-19大流行应对举措而采取的措施;

(c)为使受《公约》保护的群体和少数群体的人免受COVID-19大流行的影响而采取的措施;

(d)为保护弱势群体成员免受歧视行为以及打击与COVID-19大流行有关的仇恨言论和污名化而采取的措施;

(e)根据尊重、保护和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义务,为减轻COVID-19大流行对边缘化和弱势群体成员的社会经济影响而采取的措施。

委员会致力于与联合国所有其他机构合作,并呼吁这些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会员国落实委员会的建议以及联合国系统内发布的与COVID-19大流行有关的所有其他建议。

委员会呼吁民间社会提交所有与委员会在COVID-19大流行背景下种族歧视问题相关任务有关的资料。委员会致力于保持与民间社会的对话,并确保民间社会参与其工作。

关于秘鲁的第2号声明(2020年)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根据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采取行动,

感到震惊的是,冠状病毒病(COVID-19)在缔约国亚马逊地区的土著人民中日益蔓延,估计有数千感染病例,妇女病例多于男子,有数百死亡病例,

深感震惊的是,COVID-19大流行对亚马逊地区的土著人民,特别是自愿与世隔绝或初次接触外界的土著人民的生存和文化延续构成威胁,特别是因为他们极易感染外部疾病,

表示关切的是,持续存在的种族结构性歧视导致土著人民,特别是亚马逊地区土著人民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深受不利的社会经济影响,妨碍他们获得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以及与大流行有关的经济援助,

又表示关切的是,缺乏有效机制保护土著人民对土地、领土和资源的权利,进一步危及亚马逊地区土著人民的生存和文化延续,

高度关切的是,亚马逊地区持续不断地进行采掘活动,这直接助长了COVID-19在亚马逊地区(包括在最偏远地区)的蔓延,

感到不安的是,在2020年3月启动的COVID-19大流行初期应对措施中没有针对土著人民的具体措施,这些具体措施的通过被严重拖延,

注意到作为对COVID-19大流行背景下土著人民处境的具体应对措施而通过的第1489号法令直到2020年5月10日才获得通过,由于缺乏必要的资金以及区域政府的技术能力有限,该法令执行不力,

又注意到卫生部2020年5月30日通过的亚马逊地区土著和农村社区干预计划,

还注意到缔约国为减轻在土著领地和土地上经营的私营公司的任何不利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包括第1500号法令,

回顾委员会以往关于秘鲁的2018年5月23日(CERD/C/PER/CO/22-23)和2014年9月25日(CERD/C/PER/CO/18-21)结论性意见及其关于土著人民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和关于《公约》中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

1.吁请缔约国确保土著人民作为关键伙伴参与应对COVID-19大流行和决策进程,包括参与制定和执行疫情防控措施,以及与复苏计划有关的活动;

2.敦促缔约国立即为自愿与世隔绝或初次接触外界的土著人民采取保护措施,防止不必要的外来者进入他们的领土,特别是通过严格落实卫生区,以及加快立法,确立对土著人民居住地区的保护和无形边界;

3.又敦促缔约国优先考虑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以充分执行第1489号法令以及文化部通过的第004-2020-MC号、第008-2020-MC号和第010-2020-MC号最高法令,确保向土著人民提供文化上适当的医疗保健产品和服务,并由公共主管部门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并考虑采取和有效执行进一步措施,解决大流行对土著人民的负面影响;

4.进一步敦促缔约国,包括地方主管部门,与土著人民达成协议并密切合作,严格控制任何不必要的外来者进入土著领土,包括要求对想要进入这些领土的个人进行COVID-19强制性检测和医疗评估,从而确保对土著领土的紧急保护和充分尊重;

5.敦促缔约国采取特别措施,减轻COVID-19大流行对土著人民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影响,并确保土著人民不受歧视地获得经济援助;

6.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土著人民对其领土上可能进一步促进COVID-19传播的采掘活动和其他发展项目享有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权;

7.呼吁缔约国开展国际合作,寻求支持,以应对COVID-19大流行对土著人民,特别是生活在亚马逊地区的土著人民的影响,并为巴西和哥伦比亚边境社区制定应对大流行的措施。

19.委员会第一〇三届会议通过了以下声明。

关于针对亚洲人和亚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特别是种族主义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抬头的第1号声明 (2021年)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根据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采取行动,

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种族歧视行为的报告增多,特别是在世界许多地方发生的针对亚洲人和亚洲人后裔的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增多,

尤其感到震惊的是,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的背景下,亚洲人和亚洲人后裔因为COVID-19病毒传播而遭受污名、被贴标签、当替罪羊和背黑锅,最近还遭受了一波种族主义暴力、暴力威胁、身体骚扰和校园欺凌行为,

又感到震惊的是,社交媒体和其他媒体平台上出现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包括政治人物和公众人物发表的此类言论,煽动人们对亚洲人和亚洲人后裔的暴力、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

深为关切的是,特别是亚洲妇女和女童以及亚裔妇女和女童在COVID-19大流行中遭受暴力和其他种族歧视行为,包括在工作场所,

重申各国不仅有义务制止,而且还有义务谴责和打击任何可能强化种族主义陈规定型观念的行动,将病毒与特定区域、国民或群体关联起来的做法,特别是任何可能煽动种族歧视行为的行动,包括政治和公众人物的这种煽动行为,

又重申各国不仅有义务不采取任何歧视行为或做法,还有义务保护弱势群体人员免受私人行为体的歧视,特别是种族主义侮辱和仇恨言论、骚扰、暴力行为以及违反禁止种族歧视的规定排斥或拒绝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回顾关于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

又回顾关于COVID-19大流行及其在《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下所产生影响的2020年8月7日声明。

1.吁请缔约国明确、无条件和公开反对和谴责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发生的针对亚洲人和亚洲人后裔的一切形式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行为,采取必要措施调查任何此类暴力行为,适当惩罚责任者,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和适当的赔偿;

2.又吁请缔约国谴责一切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歧视性语言,特别是国家官员和其他公众人物的此类言论,并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保护亚洲人和亚洲人后裔免受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煽动仇恨以及与COVID-19大流行有关的其他种族歧视和污名化行为的影响;

3.还吁请缔约国确保亚洲人和亚洲人后裔,包括妇女和女童,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和大流行后,在生活的任何领域,包括在工作场所或在医疗保健或教育方面都不受歧视;

4.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生活在其领土上的不同群体之间的容忍和相互理解,特别是通过教育方案和提高认识运动,防止对亚洲人或亚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

B.根据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审议情况

20.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按照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审议了以下情况。

21.2019年12月30日,委员会收到白俄罗斯政府对委员会2019年12月13日信函的答复,该国政府在信中对关于内政部官员在调查莫吉廖夫省一名警察被谋杀案期间涉嫌滥用程序和违规行为的指称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在2020年8月7日的信中重申其关切,并要求缔约国提供补充资料,说明为解决委员会的关切而采取的措施。

22.2020年8月7日,委员会致函巴西政府,对COVID-19大流行背景下巴西的土著人民、非洲裔巴西人和基隆布人的处境表示关切,并对结构性歧视的负面影响表示关切,结构性歧视加剧了这些社区、特别是妇女已然面临的歧视。委员会请该国提供资料,说明上述问题以及为解决这些问题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23.2020年8月7日,委员会致函哈萨克斯坦政府,特别对2020年2月7日和8日该国江布尔州Korday区的Masanchi村、Sortobe村、Bular-Batyr村和Aukhatty村的非东干人对东干少数族裔实施的基于族裔的暴力表示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上述问题以及为解决这些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24.2020年8月7日,委员会就委员会2019年12月13日的信中提出的罗姆人状况致函俄罗斯联邦政府,委员会在信中表示关切的是,2019年6月在奔萨州Chemodanovka村发生的罗姆人和非罗姆人之间的族裔冲突导致900名罗姆人逃离并受到执法人员的任意拘留和不人道待遇。在2020年8月7日的信中,委员会再次请该国对委员会前一封信作出答复。

25.2020年8月7日,委员会致函美国政府,特别表示关切的是,在阿拉斯加北极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区沿海平原计划的石油和天然气开发可能给哥威迅土著人民带来不利影响,还表示关切的是,据称该项目的开发没有得到这些土著人民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也没有与他们充分协商。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在沿海平原开发石油和天然气提案的现状,以及为解决上述问题而采取的措施。

26.2020年7月7日,委员会收到加拿大政府对委员会2019年12月13日决定的回复,委员会在该决定中特别表示关切的是,在开发C站点大坝项目、批准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跨山区管道扩建项目和沿海天然气管道方面没有事先获得Secwepemc和Wet'suwet'en社区的自由和知情同意。委员会在其2020年11月24日的信中称注意到缔约国在这方面提供的资料,并要求缔约国就委员会2019年12月13日决定中所述问题提供最新资料。

27.2020年11月24日,委员会致函巴拿马政府,涉及受巴拿马钱吉诺拉水电站影响的Ngäbe土著人民的状况。委员会在信中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并要求缔约国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该情况以及为解决此问题采取的措施。

28.2019年11月22日,委员会收到泰国政府对委员会上一封信的答复,委员会在那封信中特别表示关切的是,据称Kaeng Krachan国家公园的土著克伦人遭到袭击和持续骚扰,未能确保追究侵权行为的责任,2019年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重新提名该国家公园为世界遗产,未与受影响的土著人民充分协商,也未采取措施寻求他们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在2020年11月24日的信中,委员会要求就缔约国信中概述的问题提供详细资料。

29.2020年11月24日,委员会致函俄罗斯联邦政府,涉及一个致力于促进和保护土著人民权利的非政府组织受到司法骚扰的指称。委员会特别表示关切的是,俄罗斯联邦司法部长请求指控该非政府组织违反《外国代理人法》,导致该组织终止活动,第一上诉法院于2020年3月3日维持该请求。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关于上述问题的资料。

30.2020年11月24日,委员会致函美国政府,特别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2020年8月17日关于公布沿海平原石油和天然气租赁方案记录的决定将构成向石油和天然气公司进行租赁销售所需的最后行政步骤,一旦启动,几乎不可能取消。据称,所选择的钻探方案可能会对沿海平原造成破坏性影响,并对哥威迅人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委员会请缔约国对委员会2020年8月7日和2020年11月24日信函中提到的问题作出答复。

31.2021年4月30日,委员会致函巴西政府,涉及在马托格罗索州修建公路和铁路及其对沙万特和其他土著人民权利的影响。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对上述项目据称对沙万特人的不利影响表示关切,特别是所有这些项目都未与土著人民进行包容性协商,而且据称都未能获得所有受影响者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关于上述关切的资料。

32.2021年4月30日,委员会致函加拿大政府,提及关于对新斯科舍省土著密卡茂人的种族主义暴力行为的指称。除其他外,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密卡茂人遭受不断升级的仇恨言论、暴力和恐吓,财产被非土著渔民焚烧和毁坏。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资料,说明上述问题以及为解决这些问题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33.2021年4月30日,委员会致函印度尼西亚政府,就印尼政府对该国代表与委员会之间虚拟会议的后续函件作出答复。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的资料,但对据称土著人民得不到正式承认以及综合法律对他们的生计和权利,包括他们的土地和领土以及被协商权产生的负面影响提出了更多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就信函中概述的问题提供资料。

34.2021年4月30日,委员会就东干少数民族的情况致函哈萨克斯坦政府。委员会特别表示关切的是,Korday区的非东干人就2020年2月7日和8日发生的暴力事件对东干少数族裔成员提起法庭诉讼,但诉讼程序在距离事件发生地300公里的塔拉兹市进行,所以受害者和其他相关方难以出庭。委员会请缔约国就上述问题提供补充资料。

35.2021年4月30日,委员会就圣克拉拉德乌春亚土著社区的情况致函秘鲁政府,提及缔约国对委员会2019年8月29日信函的答复。委员会注意到从缔约国收到的资料,但重申在2019年8月29日的信中表达的关切,并请缔约国就信中概述的问题提供补充资料。

三.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评论和资料

36.在第一〇一届和第一〇二届会议上,没有进行国家审查。

37.在远程举行的第一〇三届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比利时的结论性意见(CERD/C/BEL/CO/20-22)。

38.比利时国家报告员是迪亚比先生。

39.委员会在第一〇三届会议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可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的网站(www.ohchr.org)和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http://documents.un.org)上按照上述文号查阅。

四.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工作的后续行动

40.在报告所述期间,屈特先生担任缔约国报告审议工作后续行动的报告员。

41.在第六十六届和第六十八届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后续行动报告员工作的职权范围和后续行动准则,将与结论性意见一起发送给每个缔约国。

42.在第2805次会议(第一〇一届会议)、第2812次会议(第一〇二届会议)和第2820次会议(第一〇三届会议)上,屈特先生向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报告员活动情况的报告。

43.委员会第一〇一届、第一〇二届和第一〇三届会议审议了下列国家的后续报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CERD/C/BIH/FCO/12-13)、中国(CERD/C/CHN/FCO/14-17)、古巴(CERD/C/CUB/FCO/19-21)、危地马拉(CERD/C/GTM/FCO/16-17)、洪都拉斯(CERD/C/HND/FCO/6-8)、冰岛(CERD/C/ISL/FCO/21-23)、日本(CERD/C/JPN/CO/10-11/Add.1)、约旦(CERD/C/JOR/FCO/18-20)、吉尔吉斯斯坦(CERD/C/KGZ/FCO/8-10)、拉脱维亚(CERD/C/LVA/CO/6-12/Add.1)、毛里塔尼亚(CERD/C/MRT/CO/8-14/Add.1)、毛里求斯(CERD/C/MUS/FCO/20-23)、墨西哥(CERD/C/MEX/FCO/18-21)、黑山(CERD/C/MNE/FCO/4-6)、挪威(CERD/C/NOR/FCO/23-24)、波兰(CERD/C/POL/FCO/22-24)、卡塔尔(CERD/C/QAT/FCO/17-21)、大韩民国(CERD/C/KOR/FCO/17-19)、沙特阿拉伯(CERD/C/SAU/FCO/4-9)和巴勒斯坦国(CERD/C/PSE/FCO/1-2)。

44.委员会继续与这些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向它们发送了有关意见,并请它们提供补充资料。委员会还向逾期提交后续报告的缔约国发出了催复通知。

五.审议根据《公约》第十一条提交的来文

45.根据《公约》第十一条,如果一个缔约国认为另一个缔约国没有执行《公约》的规定,它可以通过提交来文提请委员会注意此事。2018年,委员会收到了首批三份此类国家间来文。经商定,委员会个人来文工作组也负责处理国家间来文。

46.在第一〇一届、第一〇二届和第一〇三届会议期间,来文工作组由下列成员组成:

协调员:杨俊钦

成员:西尔维奥·何塞·阿尔布克尔克·席尔瓦

丽塔·伊扎克-恩迪亚耶

洪惠子

斯塔玛蒂亚·斯塔里那基

47.在委员会第一〇一届和第一〇二届会议之间,根据《公约》第十一条设立的关于卡塔尔提交的针对沙特阿拉伯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国家间来文特设调解委员会的活动因COVID-19大流行而推迟,COVID-19大流行导致联合国各机构的所有会议暂停。此外,在法特萨·伍古尔古兹因个人原因于2020年3月3日辞职后,卡塔尔提交的针对沙特阿拉伯的来文特设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推迟完成。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6条,主席按照第72至74条规定的程序与有关缔约国进行新的协商后填补了空缺。此外,直到2020年6月16日才完成关于卡塔尔提交的针对沙特阿拉伯来文特设调解委员会的组建。

48.2021年1月11日,在卡塔尔与包括沙特阿拉伯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内的其他阿拉伯国家通过《欧拉宣言》之后,卡塔尔就2021年3月8日提交的国家间来文提出了两项暂停请求。2021年1月21日,根据主席团的决定,秘书处向两个被告国转交了卡塔尔的暂停请求,征求它们的意见。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沙特阿拉伯分别于2021年1月27日和2021年2月2日表示同意卡塔尔根据《乌拉宣言》第2节提出的暂停两项程序的请求。应主席邀请,2021年2月26日,两个特设委员会的委员举行了一次在线会议,会上他们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的规定庄严宣誓。2021年3月5日又举行了一次联合在线会议,两个特设调解委员会都选出了自己的主席。卡塔尔诉沙特阿拉伯案委员会以协商一致方式选出博苏伊特先生为主席,卡塔尔诉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案委员会以协商一致方式选出杨俊钦先生为主席。在同一次会议上,两个特设委员会决定注意到卡塔尔提出的暂停请求以及被告国对暂停程序的同意,并暂停了卡塔尔提交的国家间来文。两个委员会还请各有关缔约国在《欧拉宣言》通过后一年内告知是否希望恢复审议该事项,并决定继续处理该事项。

49.在第一〇〇届会议期间,委员会裁定对巴勒斯坦国提交的针对以色列的来文具有管辖权。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决定将在稍后阶段作出。但是,由于COVID-19大流行及其对委员会2020年届会的后续影响,该事项在全体会议第一〇三届会议期间被提交给全体会议审议。

50.委员会在收到巴勒斯坦国代表的书面意见和口头声明后,在第一〇三届会议上一致决定,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第五款,来文可以受理。以色列拒绝作出口头声明。博苏伊特先生、伊扎克-恩迪亚耶女士、洪惠子女士和李燕端女士对第一〇〇届会议期间于2019年12月12日通过的关于管辖权的决定表达不同意见,他们没有参与关于可否受理决定的起草和通过。有四名委员缺席。通过该决定,委员会还请主席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任命特设调解委员会的委员,该委员会将向有关国家提供斡旋,以期友好解决这一问题。秘书处通过2021年5月20日的普通照会,向双方转交了委员会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决定。秘书处还通过该普通照会通知有关缔约国,将向有关缔约国转交一份专家名单,以期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子)项设立特设调解委员会。有关委员人选的磋商正在进行中。根据议事规则第72条和《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子)项,将把拟议的专家名单提交给有关缔约国进行协商,缔约国将在收到委员会整理的资料后三个月内进行协商。

六.工作方法

51.在第一〇一届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对议事规则第5条和第50条的修订,允许委员会在特殊情况下远程举行会议,并允许委员在远程会议上投票,如同现场会议一样。

52.在第一〇三届会议上,继斯塔里那基女士的发言之后,委员会决定在今后的届会上努力拟订一项关于种族歧视和健康权的一般性建议。在同一届会议上,委员会还决定拟订(a)关于与国家人权机构合作的准则,(b)关于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的准则,以及(c)关于拟订一般性建议的内部准则。委员会任命特拉库拉女士、吉斯先生和斯塔里那基女士分别负责编写这三份草案,供委员会在今后的届会通过。

七.报告严重逾期的缔约国

A.报告至少逾期十年

53.截至2021月4月30日,下列缔约国至少逾期十年未提交报告:

塞拉利昂第四次定期报告自1976年逾期未交

利比里亚初次报告自1977年逾期未交

冈比亚第二次报告自1982年逾期未交

索马里第五次定期报告自1984年逾期未交

巴布亚新几内亚第二次定期报告自1985年逾期未交

所罗门群岛第二次定期报告自1985年逾期未交

中非共和国第八次定期报告自1986年逾期未交

塞舌尔第六次定期报告自1989年逾期未交

圣卢西亚初次报告自1991年逾期未交

马拉维初次报告自1997年逾期未交

布隆迪第十一次定期报告自1998年逾期未交

斯威士兰第十五次定期报告自1998年逾期未交

加蓬第十次定期报告自1999年逾期未交

几内亚第十二次定期报告自2000年逾期未交

海地第十四次定期报告自2000年逾期未交

莱索托第十五次定期报告自2000年逾期未交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第十六次定期报告自2000年逾期未交

汤加第十五次定期报告自2001年逾期未交

孟加拉国第十二次定期报告自2002年逾期未交

伯利兹初次报告自2002年逾期未交

贝宁初次报告自2002年逾期未交

厄立特里亚初次报告自2002年逾期未交

赤道几内亚初次报告自2003年逾期未交

圣马力诺初次报告自2003年逾期未交

东帝汶初次报告自2004年逾期未交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第十五和第十六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4年逾期未交

科摩罗初次报告自2005年逾期未交

马里第十五和第十六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5年逾期未交

乌干达第十一至第十三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5年逾期未交

巴哈马第十五和第十六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6年逾期未交

佛得角第十三和第十四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6年逾期未交

科特迪瓦第十五至第十七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6年逾期未交

加纳第十八和第十九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6年逾期未交

利比亚第十八和第十九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6年逾期未交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第十一至第十三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6年逾期未交

巴巴多斯第十七和第十八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7年逾期未交

圣基茨和尼维斯初次报告自2007年逾期未交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第十七和第十八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7年逾期未交

巴西第十八至第二十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8年逾期未交

圭亚那第十五和第十六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8年逾期未交

马达加斯加第十九和第二十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8年逾期未交

尼日利亚第十九和第二十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8年逾期未交

安提瓜和巴布达第十和第十一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09年逾期未交

印度第二十和第二十一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0年逾期未交

印度尼西亚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0年逾期未交

莫桑比克第十三至第十七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0年逾期未交

刚果民主共和国第十六至第十八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1年逾期未交

几内亚比绍初次报告自2011年逾期未交

B.报告至少逾期五年

54.截至2021月4月30日,下列缔约国至少逾期五年未提交报告:

刚果第十和第十一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2年逾期未交

摩纳哥第七至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2年逾期未交

菲律宾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2年逾期未交

突尼斯第二十至第二十二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2年逾期未交

埃塞俄比亚第十七至第十八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3年逾期未交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第二十至第二十二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3年逾期未交

巴拿马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三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3年逾期未交

也门第十九和第二十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3年逾期未交

格林纳达初次报告自2014年逾期未交

马耳他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4年逾期未交

奥地利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5年逾期未交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第十九至第二十一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5年逾期未交

马尔代夫第十三至第十五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5年逾期未交

斐济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6年逾期未交

列支敦士登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6年逾期未交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第二十一至第二十四次合并定期报告自2016年逾期未交

C.委员会为确保缔约国提交报告而采取的行动

55.委员会根据第八十五届会议作出的关于采用简化报告程序的决定,于2015年1月21日向定期报告已逾期十年以上的缔约国发出一份普通照会,请它们选择按照新程序提交报告。委员会在2017年6月30日的一份普通照会中,将简化报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定期报告逾期五年以上的国家。通过2020年10月9日的普通照会,共有58个缔约国收到了关于可用简化报告程序的提醒。

56.在第一〇二届和第一〇三届会议期间,根据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加蓬、圭亚那、莱索托、马尔代夫、摩纳哥和突尼斯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将清单发送给有关缔约国。

八.审议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交的来文

57.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条,凡自称其《公约》所载之任何权利受到缔约国侵犯、并已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个人或群体,可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交书面来文供审议。共有59个缔约国承认委员会有权审议此类来文。

58.在非公开会议上依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8条审议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交的来文。与委员会根据第十四条开展的工作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属保密文件。

59.自1984年到通过本报告为止,委员会共收到了71份申诉,涉及17个缔约国。其中3份来文被宣布可以受理,19份被宣布不可受理,2份来文被中止。委员会根据37份申诉的案情通过了最后决定,裁定其中21份有违反《公约》的情况。尚有十二份申诉有待审议。

60.在第一〇二届会议上,委员会审议了第54/2013号来文(Lars-Anders Agren等人诉瑞典案),该来文由15名土著萨米人于2013年提交。委员会认为,请愿人根据《公约》第五条(卯)项(5)目和第六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经过充分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程序后,切实修改采矿特许权,向瓦普斯滕萨米驯鹿放牧社区提供有效补救。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修订其立法,以便在关于土地和资源的国家立法中反映土著萨米人的地位,并载入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国际标准。

61.在第一〇三届会议上,委员会审议了第60/2016号来文(Grigore Zapescu诉摩尔多瓦共和国案)。Zapescu先生声称自己是《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条(辰)项(1)目、第六条和第七条(结合第二条第一款(卯)项一并解读)受到违反的受害者。他声称,在他宣称自己是罗姆人出身后,他的求职申请被拒绝,当局侵犯了他根据这些条款享有的权利。申诉中提出的问题是,摩尔多瓦共和国是否违反了《公约》第五条(辰)项(1)目规定的保护请愿人免遭基于族裔的歧视的义务,以及法庭的审议是否违反了《公约》第六条。

62.在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后,委员会认为存在违反第六条的情况,因为请愿人向国家法院提交了可予论证的案件,但他却承担了证明被告公司有歧视意图的不相称责任。委员会认为,尽管国家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转移程序,但缔约国对种族歧视申诉的处理如此无效,以致于未能确保提供妥善的保护和补救,包括未能按照本国的法律和《公约》第六条确保就所承受的损害获得适当的补偿和赔偿。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请愿人道歉,并就上述违反《公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向其提供充分赔偿。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全面执行其反歧视法:(a)对法官进行反歧视立法培训,以确保举证责任转移原则得到充分遵守;(b)提供关于种族歧视案件中可用国内补救办法的明确信息;以及(c)加强反歧视劳动标准的监督工作。

九.对个人来文的后续行动

64.在第六十七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设立一个程序,对根据《公约》第十四条审查来文后通过的意见和建议采取后续行动。

65.在同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在《议事规则》中增加两段,列出程序细节。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定期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就应采取的进一步行动提出建议。

66.下表概要展示了所收到的缔约国的后续情况答复。凡有可能,均注明后续情况答复是否令人满意,或缔约国与后续行动报告员的对话是否仍在继续。一般而言,如果答复表明缔约国愿意执行委员会的建议或向申诉人提供适当的补救办法,则可视为满意。如果答复不处理委员会的建议,或只提及这些建议的某些方面,都被视为不满意。

67.在通过本报告时,委员会已就37项申诉的案情通过了最后意见,并发现有21起案件违反了《公约》。在10起案件中,尽管委员会没有认定违反《公约》的行为,仍提供了意见或建议。

委员会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所有违反《公约》的案件迄今为止收到后续资料的情况

缔约国和违反《公约》的案件数

来文编号和提交人

收到缔约国的后续答复

令人满意的答复

不能令人满意的答复

未收到后续答复

后续对话仍在继续

丹麦(7)

10/1997, Ziad Ben Ahmed Habassi

X (A/61/18)

X

16/1999, Kashif Ahmad

X (A/61/18)

X

34/2004, Hassan Gelle

X (A/62/18)

X

40/2007, Murat Er

X (A/63/18)

X不完整

43/2008,Saada Mohamad Adan

X (A/66/18)2010年12月6日2011年6月28日

X部分令人满意

X部分不令人满意

46/2009, Mahali Dawas和Yousef Shava

X (A/69/18)2012年6月18日2012年8月29日2013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19日

X部分令人满意

X

58/2016, S.A.

X(A/74/18)2019年4月5日

X部分令人满意

X

法国(1)

52/2012, Laurent Gabre Gabaroum

X(A/72/18)2016年11月23日

X部分令人满意

X

德国(1)

48/2010, 柏林/勃兰登堡土耳其人联合会

X (A/70/18)2013年7月1日2013年8月29日2014年9月17日2015年2月3日

X

荷兰(2)

1/1984, A. Yilmaz-Dogan

X

4/1991, L.K.

X

挪威(1)

30/2003, 奥斯陆犹太社区

X (A/62/18)

X

大韩民国(1)

51/2012, L.G.

X(A/71/18) 2016年12月9日

X部分令人满意

摩尔多瓦共和国(1)

57/2015, Salifou Belemvire

X(A/73/18)2018年3月27日

X部分令人满意

X

塞尔维亚和黑山(1)

29/2003, DraganDurmic

X (A/62/18)

X

斯洛伐克(3)

13/1998, Anna Koptova

X(A/61/18, A/62/18)

X

31/2003, L.R.等人56/2014, V.S.

X(A/61/18, A/62/18)X(A/71/18) 2016年3月9日

X不令人满意

X

X

十.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

68.委员会第一〇一届、第一〇二届和第一〇三届会议审议了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问题。

69.谢泼德女士以委员会委员的身份参加了非洲人后裔问题专家工作组第二十七届和第二十八届会议,并作了发言。斯塔里那基女士参加了人权高专办组织的旨在执行人权理事会第43/1号决议的协商活动、人权高专办关于当代奴役和种族歧视的活动以及妇女主要群体组织的关于可持续发展目标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活动。

十一.关于防止和打击执法人员种族貌相的一般性建议

70.在第一〇二届会议上,委员会在报告员谢泼德女士的指导下完成了拟定关于防止和打击执法官员种族貌相的一般性建议的工作,谢泼德女士继续了前任报告员帕斯托尔·埃利亚斯·穆里略·马丁内斯发起的工作。

十二.根据《公约》第十五条审议涉及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以及适用大会第1514(XV)号决议的所有其他领土的请愿书、报告和其他资料

71.《公约》第十五条授权委员会审议联合国主管机构发来的涉及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以及适用大会第1514(XV)号决议的所有其他领土的请愿书、报告和其他资料,并向大会提出这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72.因此,并应委员会的要求,谢泼德女士研究了《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2020年和2021年的工作报告,以及秘书处为特别委员会和托管理事会编写的关于17个领土的工作文件副本(见CERD/C/103/3),并于2021年4月29日向委员会第一〇三届会议提交了报告。

73.委员会指出,仍然难以充分监测《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在非自治领土的执行情况。然而,委员会注意到这些领土上出现的一些人权问题阻碍了充分享有《公约》下的所有权利,特别是在行政、立法、司法和社会经济领域。委员会将在对管理这些领土的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报告进行审议期间向这些缔约国提出此类问题。委员会表示赞赏大多数管理国承诺确保其管辖范围内居民的人权,特别是他们的自决权,并敦促在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立即予以注意。

74.委员会重申,自决权是非自治领土人民不可剥夺的权利,仍然是非殖民化的基本原则,也是相关人权公约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

十三.关于加强条约机构进程的讨论

75.在第一〇二届会议上,委员会注意到并讨论了大会主席根据大会2014年4月9日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第68/268号决议第41段任命的共同召集人编写的报告。人权高专办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科科长西蒙·沃克介绍了共同召集人的报告,并向委员会介绍了报告的主要内容。委员会委员提出了的问题,表达了想法和关切,并询问了未来的举措。